弦子败诉 ≠ 性骚扰未曾发生:庭审无法否定的事实与历史
[文字版] 9月14日晚上23点17分,海淀法院宣布弦子诉朱军案的判决结果,原告弦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性骚扰,一审判决驳回了弦子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一审弦子败诉了。 从下午两点开始的这场庭审,历时9个小时,就在判决公告发出的那 …
这个问题本来真的不想谈了,但在这次弦子诉朱军案判决后,我发现,这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连我一位平素很爱思考的朋友(男性),似乎也陷入其中,昨晚问我:“请教下男人怎么自证清白?感觉除了在所有非婚性行为时偷偷录音,没办法保护自己了……”
当然,这么想的绝不只有男性,很多女性也觉得困惑、疑虑乃至惊惧,因为她们对判决结果的理解是“坏人诬告好人”,但审判却并未带来正义:“坏人”成为女权领袖,而“好人”却彻底社会性死亡。用“烧伤超人阿宝”近日的昨天的一篇文章标题说,朱军“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人生”,文中说:
常有人感叹: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对朱军而言,跑断腿也依然没用。
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一个漏洞百出完全不合情理逻辑的小作文,就能把一个主持了21年春晚的功勋级主持人,把一个为主持艺术付出毕生心血的老主持人,轻易打倒,永世不得翻身。
这太可怕了。
拥有强大资源的名人尚且如此,我们普通人遭遇类似事件又该如何面对?
电影《让子弹飞》里剖腹验粉的镜头
像这样的疑虑,我曾听很多人说起,而且他们往往还都不约而同地举出电影《让子弹飞》里“剖腹验粉”的桥段,以此说明“如果这都不能证明朱军清白,那他还能怎样?”
在中国社会,这种反问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道德控诉,但它却很容易陷入一个认识的误区,他们没能意识到一点:一个人无须自证清白,道德人品上的更无法自证,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程序。
所谓“剖腹验粉”,看似模拟了法律程序,但它其实并不是,而是用一种极端惨烈的方式来自证道德无暇。这就像是对着别人说:“你相信我啊,我真的是好人,要不要我把心掏出来给你看?”但在司法审判中,你既无须自证是好人,事实上依靠这样赌咒发誓也证明不了——就算把心掏出来也一样。这根本是两回事。
就此而言,“男人(或任何人)如何自证清白”这个问题其实从一开始就错了,但它并非全然没有意义,因为这样的伪问题如此盛行,正可见我们这个社会法治理念匮乏到了什么程度。
那如果遭遇诬告,你可以怎么做?在我看来,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原本就不存在“自证清白”这回事:你本来就是清白的,除非有经过严格检验的证据证明你有罪。
在这一点上,很多有权者(不一定是男人)其实还根本无须惊恐,因为这次的案子已活生生证明:性骚扰案要举证、胜诉,对原告的难度比对被告大得多了。很多人说,撒谎的成本太低,这么一点小事竟然就让一个精英的生涯尽毁,这太可怕了。且不论这话本身就隐含着错误的预设(控诉的案由是小事吗?精英就应受特殊对应吗?),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究竟是谁毁了朱军的人生?
从法律上说,在司法判决出来之前,朱军是无罪的,但他却被打入冷宫,从此雪藏;现在判决结果他胜诉了,但看来仍未能改变这一点。这虽然常被归罪于“诬告者”,但其实却不是弦子能做到的。
按正常的法治原则,朱军即便声誉受点影响(但哪个名人没有是非呢),职场生涯本该一点事都没有。所以我完全支持朱军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原单位,既然法律意义上他是清白的,那么就应当恢复其职务,并赔偿近三年多来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归因的谬误上,最能看出当下中国社会的心态:人们不是去反思结构性的因素,连朱军这样的当事人也一副法盲的样子,不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应得权利,却一直以受害者的形象来博得大众的同情。这样,他们最终往往就认定,这只是事关个人道德品行的问题,关心谁“撒谎”了,谁又如何“自证清白”,无法跳出这样的框框来。
乍看起来,这次判决结果似乎让双方都失望了:弦子的许多支持者失望于没能胜诉,而朱军的支持者则失望于法律没能带来自己所期望的——“赢了官司,输了人生”。但仔细看就会发现,前者至少还相信法律,仍然愿意继续上诉,通过司法程序捍卫自己的权利;后者却已不相信法律,因为其潜台词是:“法律没用。你看,就算胜诉了又怎样?”——当他们指责弦子这一方激进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是更激进的信念。
在这过程中,他们既对法律寄予了超出其所能的厚望(似乎判决结果就能立刻带来正义,停止纷争),又在法律未能做到这一点时大失所望,进而怀疑法律。这意味着,他们对法律抱有某种类似于“天”的伦理期待,但这既不是现代法律的职能,也不符合它的运作逻辑。
到了现代社会,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不是寄望于它全知全能、让正义即刻得值,而是需要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展开彼此的权利博弈。这并不只保护女权,也保护任何个体的权利。如今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哪个人的品行,而是很多人既不理解法治的逻辑,也不去触动结构性问题,却仍以为那是“好人”和“坏人”之间的斗争。
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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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话题 #弦子 1 #朱军 1 #X骚扰 1 #法律 2 #程序正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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