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劳动法》在我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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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走地鸡​ 发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么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如何处理违法企业的呢?

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统计,今年上半年该部门共受理市民有关超时加班举报、投诉事例近 700 件,查实 200 多家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等行为,16913 名劳动者共超时加班 711207 小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这些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的企业,除责令改正外,还向情节严重的 36 家企业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 165.795 万元。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说,在他们执法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以员工自愿加班、要求加班为托词,认为只要员工是 “自愿” 的“多劳多得”,单位也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就是正常的、合法的,并不在乎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企业政策法规意识淡薄,以实行 “计件工资制” 为名安排超时加班,如思考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因违法延长 4996 人工作时间 1806543 小时,今年 3 月 7 日缴纳了罚款 49.96 万元,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因超时加班处罚金额最大的企业。

从以上新闻可知,超时加班的罚款是,每人不论加班多长时间,只有 100 元。显然,同一个员工加班时间越长,单位劳动小时的罚款费用越低!思考电机公司为超时加班付出的罚款费用仅为 0.28 元 / 劳动小时

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这些罚款是给国家的,那么劳动者能得到什么呢?被安排超时加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惩罚性的超时加班费,超时加班和合法加班的加班费标准毫无区别: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经常有人指责 “奋斗逼 “,却很少有人指出,根本问题在于我国法律对超时加班企业的处罚过轻,对受害员工没有充分的补偿。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可笑的处罚标准,八小时工作制肯定是镜花水月。

我提议:

1. 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把”每人 “修改成” 每人每小时“;

2. 修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在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四)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申请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一百倍;

知乎用户 温酒 发表

严格

普遍

选择

知乎用户 李燃末 发表

劳动法就是专门管劳动者、治劳动者的法。

如果你不同意以上观点,你就归刑法管了。

知乎用户 佐伊 23 发表

这是一篇之前写的文章,略作修改回答这个问题。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在我国有两面性。

从正面来说,它树立了一个标杆,使得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法可依,并且一定程度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从反面来说,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相互冲突,使得劳动法根本无法落实。本回答就主要讲讲第二方面的情况,即劳动法为什么无法落实。

先进结论: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农民工,而他们多数是在制造业或低端服务业工作。他们拿着微薄的基本工资,不靠大量加班根本无法养活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法在中国绝大部分生产单位无法实施,而且这种无法实施是制度性的,是由于最低工资根本无法养活工人而导致的。

【注意:本文讲述的是体力无产者的情况,即最低工资太低迫使其 “自愿加班”;对脑力无产者而言,劳动法被破坏主要变现在 996 工作制以及没有加班费上】

一、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

一个沿海城市劳动者需要多少钱才能养活自己呢?以一个单身男青年为例。该男青年未婚,无女友,26 岁。工厂不包吃住,日常不乱花钱,但也不算太节省。他的大致花销如下。

**租房:**600 元

**工作日吃饭:**每天 30,按 26-27 天算,合计约 800

**休息日外卖(出去吃快餐 + 饮料):**一次 20 元,一个星期 2 次,一个月 8 次,一共 160 元

**烟:**10 元一包烟,每天一包,一共 300 元

**饮料:**一瓶 4 元,一天 2 瓶,按 30 天计算,240 元

**日用品:**洗发水一个月用半瓶,20 元,沐浴露半瓶,20 元,加上牙膏、牙刷、毛巾、洗面奶等,一共 100 元左右。

**零食:**辣条、鸡腿、瓜子、花生等每个月 100 元

**酒:**啤酒一瓶 6 元,30 天喝 20 瓶,一共 120 元

**衣服 + 鞋子:**平均一个月 50 元

**槟榔:**一包 15 元,一个月嚼 10 包,一共 150 元

**平时跟朋友出去聚餐:**AA 制一次大概 60 元,一个月大概 4 次,共 240 元

**水果:**偶尔买,一个月平均 100 元

**话费:**100 元

**总计:**3060 元

此外,工友还需要存钱看病、结婚、抚育后代等等,因此月到手工资至少要在 4000 元左右。这里讲的是不包吃住的,包吃住的有所不同。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好厂有可能包吃住,比例不大,烂厂不包吃住,这种厂较多。后续会进一步更新分类情况。

二、劳动法的矛盾

以沿海某城市为例,最低工资标准 2200,这是沿海最高的了。

假设三种情况:

**(1)周末单休:**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 3 小时,一个月算四周,则平时加班 60 个小时。另外周六日加班一天,11 小时,按 4 周算,加班时间 44 小时。合计加班 104 小时

**(2)隔周双加:**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 3 小时,一个月算四周,则平时加班 60 个小时。另外周六日隔周双加(即隔周周末不休息),11 小时,按 4 周算,加班时间 66 小时。合计加班 126 小时。

**(3)周末 36 小时:**工人周一至周五不加班,周六加班一天,9 小时,按 4 周算,加班时间 36 小时。合计加班 36 小时。

如此,工人在三种情况下工资分别如下。

普工要加班 104 小时,到手工资才有 3823 元,要加班 126 小时,到手工资才有 4302 元。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如果按劳动法只加班 36 小时,就算所有加班时间放在能支付双倍工资的周末,工人到手工资也只有 2671 元。

也就是说,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的政策底线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这三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必须要每月 4000 左右的到手工资,这使得:(1)在当前最低工资政策下,劳动者加班必须高达 100 小时以上,必须破坏劳动法;(2)如果要落实劳动法,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最低工资多少才能落实劳动法呢?最低工资需要在 3300-3550 之间,才能满足只加班 36 小时就能勉强满足最基本生活。

然而,4000 的工资仅仅是勉强糊口,要养小孩、抚养老人,这点钱还是不够。一般而言,沿海工人到手工资需要在 4500-5000 左右,才能更宽裕一些。如果按 4500 计算,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需要在 3700-4000 之间,才能满足只加班 36 小时就能获得 4500 左右的到手工资。

三、基本结论

1、目前,沿海很多企业是靠极力压低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超长时间 “自愿” 加班来榨取更多的利润,而这些利润无疑也成了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八小时工作制在中国私人制造业企业根本就不存在,这里只有无休止的加班。

2、这种剥削必然导致反抗。在现代社会,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一个月仅仅休息两天,这样的工作制度无疑是不可持续的。反抗的第一步就是落实劳动法,而落实劳动法的必要条件就是提高最低工资。

3、这种反抗可能导致一些利润微薄的企业破产,因此未来很可能出现的格局是,有一定利润空间的企业工人工资逐步增长,工人流动性减弱,进而更容易沉淀下来并形成团结;利润微薄的企业出现破产,或者依靠无休止压榨导致流动性持续较高,工人在这些地方不容易沉淀下来,因此也难以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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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有朋友建议我把第一部分删除,说这个计算不准确反倒降低了论据的可信度,我觉得大可不必删除。第一部分,就是一个沿海工厂工作的朋友亲手写出来的,这就是他一个月的花销。我问过他,你为什么吃零食喝饮料还要花这么多钱啊,他说,“我无聊了嗑点瓜子,我休息时喝点饮料,这不是很正常吗?这不就是一个正常的年轻人该有的吗?你以为的工人是什么样的?就只知道吃饭工作睡觉吗?没点娱乐?是个机器?” 我觉得他说得很对。他不是机器,他需要娱乐、社交、放松,他需要花钱在零食和饮料上面,而这一切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构成了一个单身男青年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一是受限于基本的生物需求,他要活下去,要摄入一定的能量和营养,要养活后代,要抚养老人,等等;同时还和社会的、历史的环境和因素相关。很多年前,手机和话费不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但是在当今的社会关系中,手机和话费却构成了他们的必要费用。同样,零食和饮料、酒水和聚餐,也构成了他们劳动力再生产的必须费用。

我支持节约,但我不支持把工人当做只需要吃饭干活睡觉的机器,并以此来计算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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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纪卓阳 发表

1994 年可以说是劳动立法领域的立法元年。
那一年,改革开放的转向已经进行了 18 年,市场经济的步伐迈得越来越快。80 年代以来像雨后春笋涌现的乡镇企业将包产到户后的农民纳入工厂,此后随着农业发展潜力的用尽,每况愈下的农民流入城市,成为第一代农民工。90 年代以来的国企改革打碎了数千万国企职工的 “铁饭碗”,穷困潦倒的他们成了劳动力市场上数量巨大的后备军。
而与数量庞大的他们相比,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劳动权利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那时的东南沿海工厂,仅够糊口的工资在邮回家后所剩无几,没日没夜的加班透支着年轻工人的生命;克扣工资只能忍气吞声,辱骂殴打几乎是家常便饭;昏暗、逼仄的生产车间里,每一个消防隐患和机器怪兽无不预示着 “死神来了”。恍然间,我似乎穿越到了 19 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的故乡,资本主义大工业出生和野蛮成长的地方:工人 “住在狭窄、阴暗、潮湿而空气不流通的地下室里”, “妇女和孩子们到处走来走去,穿得破破烂烂,就像在这里的垃圾堆和烂泥坑里打滚的猪一样地肮脏。”“工人买的土豆多半都是质量很差的,蔬菜也不新鲜,干酪是质量很坏的陈货,猪板油是发臭的,肉又瘦,又陈,又硬,都是老畜的肉,甚至常常是病畜或死畜的肉,往往已经半腐烂了。”
贫穷、肮脏和死亡从来都属于工人阶级。
1993 年圣诞节前夕,84 条年轻美丽的生命在深圳致丽玩具厂被大火吞噬。嗯,看来 3000 港元买来的消防合格证不能为工人的生命安全做担保。在国企改制的浪潮之中,新形势下的国企与其职工关系的界定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于是,为了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固定工模式建立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统一基本标准和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劳动法》在 1994 年应运而生。
2007 年被称为 “劳动立法年”。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三部法律同年诞生,将法律这道护身符发给了更多的劳动者:“发承包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双重劳动关系、部分退休人员、在校生纳入劳动法规范”,在此之前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只有产业雇佣工人。
我国充沛的劳动力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削弱了工人的力量,造成了 “强资本、弱劳工” 的局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黑煤窑奴役 “劳工”,“血汗工厂” 屡禁不绝,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屡见不鲜。1994 年仓促出台的《劳动法》中,许多规定过于粗糙,用人单位通过灵活用工规避劳动法,许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自 2001 年加入 WTO 以来,中国廉价、丰富的劳动力对国际资本来说,既是巨大诱惑,也构成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物美价廉的竞争力。而仅有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过低,远达不到国际水平,随着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劳工标准”甚至和“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一起成为外国对中国实施贸易壁垒的理由。

蛋糕越做越大,然而真正造就这一奇迹的数亿劳动者却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他们穷困潦倒,饱受拖欠工资、工伤、职业病之苦,在绝望的谷底挣扎。享用着蛋糕的新贵们身着礼服,手拿奖杯在各种晚宴和颁奖典礼之间往返流连,在推杯换盏之间盘算着如何拿到更大的蛋糕。握着刀柄的所谓中立者这边说着场面话:“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那边飞快地分蛋糕,眼花缭乱之间,我们发现,眼前只剩下碎屑和渣渣了。
在国际和国内的各种压力之下,2007 年,三部劳动领域立法接连出台,可谓是众望所归了。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全国范围内劳动案件的数量呈现大幅度的增长,工人们以为自己终于有了一把能防身的武器,在遭遇不公与侵害的时候可以挥起。然而不久他们就发现这件防身武器是如此地多变,不但对凶手毫无杀伤力,而且竟然反过来攻击自己了。这个时候他们才明白法律这件武器的真正主人不是他们,而是他们的敌人。

2011 年开始,司法实践中逐渐限缩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建筑工程公司与那些参与非法转包项目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 年 4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 59 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将合意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通俗地讲,即使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不知晓对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这种说法在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日益复杂,逃避法律日益灵活的今天,几乎是 “法律不保护劳动者” 的另一套说辞。
《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写道 “要按照中央、国务院今年 3 月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 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 这在司法领域首次提出既要保护劳动者,又要保护用人单位。
2016 年 11 月 30 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再次强调 “双保护” 原则:即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对新的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实质上强调所有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都要从紧,对于新兴的业态,比如 O2O 模式类的合作或劳务关系,应予以否认劳动关系

2008 年经济危机以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断下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泡沫中一批批创业公司横尸荒野,雷声大、雨点小的 “一带一路” 艰难地在世界市场敲开了一个小口。经济增长已趋疲软,降低劳动力成本是资本的一种惯性反应。经济领域的不断萎靡带来了劳动法领域的寒冬。
当阶级调和的论调再次甚嚣尘上,当防身武器已经变成了反对自己的匕首,法律的面目在我们面前就逐渐清晰起来了。
那个著名的论断这样写道: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所以国家需要建立一种 “秩序” 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秩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现在,我想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的多变性了,它如此地充满变化和不确定只是因为统治集团不得不改变秩序以实现阶级利益最大化,维持自己的统治
那么这种统治怎样才能结束呢?

“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知乎用户 快进疯人院的疯子 发表

据说,《劳动合同法》是被企业家出身的代表们在每次会议上要求修改呼声最高的一部法律;据说很多专家、学者以及主管部门的官员们也常常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一方的不公而抱怨。所以,怎么说呢?《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的地位怎么样,说不上来,但对办企业的人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

之所以大家经常觉得劳动法没啥用,其本质上不是劳动法没啥用,而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强弱决定的。理论上说: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在经济基础层面,劳资双方的强弱地位反差过大,必然也影响到法律层面落实的效果。这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什么时候劳动力市场供求逆转,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了,或许形势也大不一样了。

另外,劳动者在劳资双方中的谈判能力较弱,也与某会的缺席有很大的关系。劳资双方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在全球各地大概都是个常态,看看各国都有失业率的统计,却没有资本过剩率的统计,大概就是这么回事情了。不过,劳动者在谈判地位上的弱势,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往往被劳方的联合统一行动强化了,在其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就是各个会。最终确保了双方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说劳动法没啥用,在实践中最大的原因倒是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问题。纵观各地判例,只要举证到位的,劳动者最后胜诉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人往往在诉求中缺乏证据的支持,一方面自然是因为平时不注重积累保存;另一方面也往往是单位利用了自己的强势地位,提前打好了各类预防针,比如员工自愿签名的各类声明、平等协商协议,等等。

至于说维权成本,跟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成本恰恰是属于比较小的,别的不说,其他民事案件,哪怕你胜诉了,最终执行到位的又能有多少。而劳动纠纷案件,在执行上恰恰是属于比较好弄的,只要单位在,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单位老板也不至于为了一个劳动赔偿就连公司都不要跑路了。不是说跑路的没有,但毕竟少。

其实很多时候,说维权成本高也好,说没用也罢,只是大家心里觉得麻烦而已,这个不仅在劳动法领域,其他领域也一样,我去年遇到一个装修骗子包工头,欠了工人的钱跑了,一万多的金额,去派出所人家不管,去法院又嫌麻烦,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只当给自己一个教训。

对于较真的人,劳动官司,从仲裁到一审、从一审到二审,到省高院再审,甚至到最高院,并最终胜诉的,也有好多。

所以一部法怎么样,看自己用不用,怎么用,证据到位的情况下法院想偏也难,证据不足,想支持也难。如果嫌麻烦根本没去用,那自然有和没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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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白了,国人从心理上就比较排斥当原告更别说当被告了,以前是不管原告被告,进了衙门先打板子,现在不用打板子了,大家也还是觉得这是个麻烦事、丢人事。不过现在是法制社会了,一个法制社会,既没当过原告,也没当过被告的人,说句玩笑话,也是一大遗憾。所以,有理没理,告了再说,所谓成本真没想象的那么大。

知乎用户 你头发乱了喔 发表

本人本科机械狗,17 年我在东莞实习的时候,任职一个调试 cnc 的技术岗位,面试说好六天八小时工作制,入职后发现需要大量加班,第一个月按月薪 / 30 天 / 8 小时给我算加班费,结果一发工资发现我工资偏高,于是第二个月起取消我的加班费了,但加班照常,5 点下班的经常要到晚上 11 点,义务劳动 6 小时,经常性下班前老大来叫你,晚上过来加班啊,而且只要流水线一缺人,就马上让我去流水线 “支援”,从技术岗位变成流水线工人,美其名约 “学习”,五点下班后还不能走,作息时间跟流水线同步,流水线的人晚上 1/5 倍加班费,我义务劳动 ,跟同部门的人反映这不合理,犯劳动法了,同部门的人却像看傻子一样看我,坚持了八个月,实习期满了,于是提出辞职,那群所谓领导却死活不批,我说按劳动法要求我只需要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辞职,30 天后就可以结钱走人,轮不到你们不批,而且我入职到现在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再一次遭到看傻子一样的眼神

全中国恢复高考以来到现在,接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人不到 8%,这 8%还是近几年高校矿招的结果,这 8%里面,真正了解劳动法的可能一半不到,劳动法根本没有得到普及,换句话说,在中国这个 “世界工厂”,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的老板以及管理人员都是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法是什么他们根本不关心,他们要的是你 “听话”,要你这匹马死命地跑而且永远不吃草,而且你跟那些一线操作员提劳动法,他们只会觉得在那个地方老板就是皇帝,权利大到法律管不了,劳动法再完善都没有用,这就是悲哀

知乎用户 周岳 发表

基本没有地位

知乎用户 流云飞袖 发表

10 月 20 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0 胡润百富榜》。根据榜单,胡润百富榜人数扩大 32%,比去年的 1819 人增加 579 人,达到 2398 位企业家财富超过 20 亿。胡润表示:“中国上榜企业家人数增加到 2398 人,创下历史新高。”

上榜企业家总财富比去年的 17.9 万亿增长 54%,达到 27.5 万亿。胡润表示:“这一年是历史上财富创造最快的一年,中国上榜企业家的总财富都超过了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德国一年的 GDP。”

千亿级企业家比去年的 19 人骤增一倍,达 41 人。胡润表示:“今年我们找到 41 位千亿级企业家,十年前一个都没有。有近 2400 位企业家财富超过 20 亿,实际上应该还要多,多多少?最起码多一倍,因为有些企业家比较低调,实际中国应该有 7000 多人财富都超过 20 亿。” 十亿美金级企业家有 878 人,是十年前的 5 倍。

胡润表示:“如果加上港澳台,大中华区十亿美金级企业家达 1000 人,相比之下美国只有 600 多人。”

中国大陆的 GDP 是美国的三分之二,人均 GDP 是美国的六分之一,中国还有 6 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不到 1000 元。但是,中国大陆十亿美金的富豪人数却是美国的 130%,这就是中国现实的贫富差距。

[2020 胡润百富榜:这三大企业富豪数最多!北京、上海、深圳富豪数居全国之首_财富​www.soh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sohu.com/a/425959934_120873238)

很多研究都表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 GDP 份额呈现下降趋势。白重恩、钱震杰(2009)用全国劳动者报酬除以净 GDP(总 GDP 扣除净间接税)的比例来表示劳动份额,认为它从 1995 年的 59.7% 下降到 2006 年的 47.3%。李稻葵等(2009)用劳动者报酬除以总 GDP 表示劳动份额,认为中国劳动份额从 1990 年的 53% 下降到 2006 年的 40% 左右,他们还认为国际范围内劳动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 “U” 型关系,而中国正处在这一曲线的下行区间,这意味着中国劳动份额还将继续降低。罗长远、张军(2009)认为中国劳动份额从 1995 年 51.4% 的峰值下降至 2003 年的 46.2%,且在 2004 年加速下降至 41.6%。近十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中国劳动者报酬占 GDP 的比重从 2009 年的 49% 下降到 2019 年 39%。(数据不一致可能在于统计的口径和方式不同,但是不能改变下降的本质)

从这个比例看,中国劳动者报酬占 GDP 的比例低于世界很多国家 55%—65% 的水平。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劳动报酬占 GDP 份额的变动要么在高水平上保持稳定,这也是 “卡尔多典型事实” 所描述的情况,要么保持上升态势直到在较高的水平上趋于稳定。

具体说来,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劳动者报酬占 GDP 的份额的波动呈现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水平稳定型。1850-1920 年间,美国劳动者报酬占 GDP 比重在 69%-76% 之间轻微波动,英国 1856-1913 年间劳动份额(雇员的工资、薪水和自雇者的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维持在 52%-57% 之间。

二是以韩国为代表的快速上升型。韩国自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了快速的工业化过程,劳动份额也从 1955 年的 30.1% 迅速上升到 1993 年的 60.6%,上升超过 1 倍。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稳步上升型。20 世纪初以来,日本经济社会变化巨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二战期间劳动份额轻微下降,但日本劳动份额总体上呈逐步上升趋势,从 1915 年的 55% 上升到 1960 年的 67.1%,上升了 12.1 个百分点。

与日本类似,加拿大 20 世纪初至 1970 年的劳动份额也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劳动份额从 20 世纪初的 49% 逐渐上升 1970 年的 60% 以上。

[【原创】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与问题 ——劳动报酬占 GDP 份额的视角_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www.soh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sohu.com/a/247300858_673573)

与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中国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份额明显偏低。美国 1850-1920 年间劳动份额平均为 76%,比中国高 30 多个百分点;1950 年代韩国开始工业化时,劳动份额甚至低于中国,到 1970 年韩国劳动份额为 41.4%,与中国 1980 年代大致相当,随着韩国劳动份额迅速提升,到 1990 年韩国劳动份额要比中国高出 15 个百分点;1910 年日本劳动份额为 55%,1960 年日本劳动份额达到 67%,而中国 1978-2019 年的劳动份额仅在 39%-46% 之间徘徊,两国工业化过程中劳动份额的差距越拉越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报酬占 GDP 份额的变动似乎陷入了一种低水平稳定状态。

中国劳动报酬占 GDP 的比重为什么会偏低?

**一是政策原因。**基于中国现状,为了快速实现积累,通过《劳动法》等偏向劳动雇主的法律制度,加之缺失工会等劳动者救济途径,人为压低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同时,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较低的资本得利税、没有继承税等种种初级分配制度,造成了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的反差。例如,1978 年 - 2006 年我国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 6.4 倍,同期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仅增长了 4.9 倍,劳动收入的增长率慢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二是二元经济。**长期以来存在农村补贴城市 的现象,农业劳动力价格远低于城镇劳动力的价格,由此转移到非农部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也相对较低。2000 年以来,尽管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仍然大大低于非农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户籍歧视已经社会保障的缺失,造成劳动者尤其是广大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

三是

其中,近 20 年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资本报酬增长率远远高于劳动报酬的增长率。

首先,资本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出口导向经济、投资经济,造成了资本报酬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既可能源于劳动者人力资本和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可能源于新机器、新设备等物质资本投资,如果劳动生产率与劳动份额之间正相关,我们便认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主要源于劳动者能力的提升,劳动者应该从中获得更多回报,则技术进步属于劳动扩张型技术进步;反之,如果劳动生产率与劳动份额呈负相关,可以认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主要源于物质资本投资,资本应该从劳动生产率提高中获得更多回报,则技术进步属于资本扩张型技术进步。

从统计来看,中国出口贸易中资本品比重迅速提高。改革开放以来,资本品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持续增长,从 1980 年的 4.7% 增长到 2007 年的 47.4%,增长了 9 倍多,资本品出口增长迅速必然要求大量投资,新机器和新设备等物质资本投资成为劳动生产率提升的主要源泉,进而导致劳动者从劳动生产率提高中获得的回报相对减少。

其次,资本的全球化加剧了中国劳动市场中资本的强势地位和劳动的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报酬增长缓慢。全球化带来了资本的大规模国际流动(FDI),强化了劳动力在流动性方面的劣势,使资本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回报,不利于劳动收入提高。

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为了 GDP 增长而展开吸引 FDI 的激烈竞争,导致了竞次均衡状态的出现:当忙于 GDP 竞赛的地方政府意识到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可以使得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赢得比较价格优势时,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这种优势,地方政府可能出台一些不利于劳动保护,有利于资本收益的政策,以吸引资本进入本地,导致工人工资低于其劳动生产率水平,资本获得更丰厚的利息,劳动份额维持在低水平。

制造业长期的低工资是中国产品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出口比较优势的主要源泉所在,而为了获得更大竞争力,厂商又希望持续维持现有的低工资水平,使得工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最后,基于 2009 年的刺激,基建房地产成为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资本又是房地产的核心(中国房地产的富豪人数远远大于世界任何一个地方)。

[为什么 2020 年那么多城市房价开始跌了,还是有人相信房价会一直涨?​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871453/answer/1165324445)

因此,在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中,劳动相对于资本过剩,资本的力量远大于劳动的力量。

这与投资(基建房地产)拉动中国经济,中国基尼系数偏高,中国超级富豪人数超过美国是完全正相关性。

造成的影响:

中国劳动报酬占比较低造成了新卡尔多事实:

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形成机制就无法保证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产阶级的利益,因为全球化就意味着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在全球范围的趋同。一个让自己国内劳动者价格长期停滞的国家必将通过出口影响其他国家劳动的要素价格水平。

历史上,韩国、日本、台湾在其经济贸易发展时期,其卡尔多系数是提高的,即工资增长速度大于资本所得的增长速度。最后这些国家 (地区) 现在都收敛在 2/3 这个卡尔多事实的黄金分割线上。相反,中国劳动占 GDP 比由 55% 下降到 39%(关于这个数字,建议看看中国的基尼系数是多少?你听过哪些让你沉默震惊的真相?),当其传导到美国之后,美国的劳动报酬占比 (劳动所得 GDP) 由长期稳定的 65% 下降到 55% 左右。

一是中国巨额外汇储备回流到华尔街,构成了一个膨胀的金融部门,而实体经济竟争不过 “中国制造” 出现萎缩,流动性过剩,08 年金融危机只不过是一次预演。

二是硅谷和华尔街利润升高,而传统产业部门和非贸易部门的广大中产阶级收入在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的冲击下,长期停滞。造成了 “新卡尔多事实”(劳动报酬的份额在国民收入中的持续下降),扩大了基尼系数,撕裂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全球化的逆转、民粹主义抬头以及川普的上台,导致与中国的贸易战乃至于冷战。

因此,美国人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对全球自由市场经济的定义是:

竞争者应该是私人企业,不是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不从事盈利性产业活动,充当中立的守夜人的角色。工人的权利,要有工会组织,有罢工权。知识产权保护,引入国际标准和执行机制。打破银行垄断,防止银行救助有裙带关系的企业,确保公平竞争环境。高标准的环境政策,提高环境标准。

总之,所有的生产要素都从政府控制中解放出来,由市场竞争定价,而不是政府政策定价,实行真正的由市场配置资源。美国、欧洲、日本都是这样做的,才会出现斯密定理:市场范围越大,分工越专业化,分工程度越细,生产率就越高。

才不会造成 “新卡尔多事实”。

知乎用户 唐朝先生 发表

《劳动法》没啥地位!

单位违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监察,但实践中劳动监察大队基本上啥都不管。

员工维权,《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可以自己维权,但是规定又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详细具体。

个人觉得《劳动法》还没有《劳动合同法》有存在感,《劳动法》规定的东西《劳动合同法》基本上都规定了,而且还规定的比《劳动法》详细。《劳动法》没规定的东西,《劳动合同法》也都规定了。

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的作用远远大于《劳动法》,我一直觉得《劳动法》最大的意义可能就是它关于劳动监察的规定,也就是说它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劳动监察大队基本上就是个摆设,你去投诉遇到好一点的跟单位打个电话,遇到个不愿意管事儿的直接让你去申请劳动仲裁。

在我国,我觉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远比《劳动法》有存在感,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更有实际作用。

知乎用户 soketsu​ 发表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我国的为了保护劳动人民而创立的《劳动法》,是一个除了被保护的劳动人民外谁都可以踩一脚的奇怪东西。

违法成本为零,拖欠的工资没有罚款。

有法不依,大多私下了事。

执法不严,各个部门踢皮球严重,拖延严重。

总之就是除了劳动者外谁都可以无视之的奇怪东西。

居然还有人为 996 福报鼓掌。

简直太神奇了。

知乎用户 信凯说法律 发表

《劳动法》的地位很尴尬啊,跟我国绝大多数法律一样尴尬

每次小编一普法 “根据劳动法 XXXXX” 后面都会跟一串“根本没用…… 就是摆设…… 不够麻烦……” 嘲讽开的大大的。

这种感觉就像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一种道理我都明白,法律在那摆着,但到底这事该怎么办呢?的蜜汁尴尬

对比起来好像没有《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那么立竿见影

也没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刚,让人不得不低头乖巧

但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一直被忽略——证据,取证难度

《婚姻法》中,除了重婚这种重大过错难以取证之外,其他三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家暴、与他人长期同居、遗弃或严重虐待家庭成员,只要用心,都能取证。何况你自己搞不定,律师可以帮你出马搞定。

《合同法》之所以好用,因为我们一直强调跟人约定做任何事,许下承诺,要落在纸面上,白纸黑字一写。合同有效的就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合同无效的就原路返回,合同违约的就追究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的多,不能一概而论哈,小编就简单那么一举例,专业前辈们勿深究)。那纸合同就是铁证。

但是轮到《劳动法》很多人都不注意存证取证,甚至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都签了,辞职书都被哄着写好签字上交了,回来问 “我被开除了,咋办?” 咋办? 小编也想知道

加班费难以主张,实在是加班太难认定了。遇上自觉的单位还好,遇上睁着眼睛说瞎话,非说不是加班是值班的单位,没证据就没辙。

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在劳动纠纷中,都是向着劳动者的。《劳动法》本身就是偏向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因为谁都知道,用人单位相对于员工来说是强势方,所以法律对他们多加了几重镣铐限制,以维护真正的公平。

最后,《劳动法》地位再高,你不用,该给的赔偿补偿工资奖金也不会自动打到卡里。权利都是自己要出来的。

知乎用户 庄周梦蛇 发表

不食人间烟火的回答真的令人哭笑不得。还有一种言论是说劳动法没错,错的是执行机关,办案单位,这话也没错,但这就是说了句没错的废话。问劳动法在中国的地位,不带入执行考虑,光唱高调,唱给谁听?解答一部法律地位或者效用,肯定要带入实际社会情况去考虑,法律的使用是放在一个社会环境下去使用的。你光读法条,当然都是美好的东西,读出来的都是条款的光辉,现代法律又不会明目张胆的写出类似「xx 群体没人权」这种法条。劳动者与资本组织的地位体量力量差异,社会环境特性等等因素都算上,再引入劳动法来谈本法的地位才有意义。我打个比方,我组个擂台,叫一个 80 斤的小妹,再叫一个 200 斤大汉上去,然后我说按拳击规则打,现在我来问你拳击规则在这场擂台赛中的意义,你直接给我宣读规则内容,还说规则好规则文明,只要小妹能够拳拳照着大汉的头打就得高分,你这不是在跟我扯蛋吗?劳动者现在要根据劳动法的框架去对抗资本组织的时候,你上来就宣读法条内容,还唱高调劳动者按流程走多半赢,这些废话有屁用,劳动者走程序的困难度跟上面我比方里面小妹要敲大汉的头哪个更困难,谁来跟我说说。虚的废话我都算扯了一大堆,我就来说点实际的,劳动法里面有的东西,本身定义就不统一或者过于简陋,劳动法是说了加班要给加班费,以前简单粗暴雇佣方资本组织克扣不给,那么我现在要问什么是加班,现在这些组织学聪明了,他们有各种方式把你认为是加班的部分变为不是加班,你作为劳动者跟雇佣方在这方面有歧义,那你自己去消除歧义啊,劳动法对加班有一定说明但本身都没解释清楚什么叫加班,加班绝对不是一些小资认知中的劳动法里面解释的那么单纯,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组织有自己对工作内容的计算套路,就加班这个问题上,现在劳动法早就就不足以对付各行各业各个资本组织的套路了,再加上一些行业岗位历来就不会给你劳动者算工时,从来就没加班这个概念,加班这个概念本身就自带时间属性的,名义上这些人从来就没加过班,却天天都在加班,现在资本组织雇佣方可以用各种花式花样,将原本理应雇佣方承担的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其中一个成本就是时间成本,还别说很多时候这还是合法的虽然我认为这不符合道义。放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来来来,再来想清楚了说劳动法是什么地位,多说点接地气切实际的别唱高调。跟我打的比方比起来,擂台还可以及时叫停,结束这种不对等的对抗,社会运作却不能立即叫停。

追加内容

还有一些言论老是爱说,劳动法多么偏向劳动者,我就想说一部连雇佣方违约不尽义务怎么处罚都没写清楚的法律。你叫我相信劳动法偏向劳动者?别说重处了,连处罚都没明确的法律,上面写那些义务条款也就是摆设了,违约也没有重处罚,就连劳动合同也算聊胜于无。比起劳动者违约或者未尽义务的损失来说,雇佣方耍起赖来损失连毛都算不上。那些大摆劳动法偏向劳动者的言论哪来的底气?别说引入社会经验来谈,就撇开一切外界因素,光谈劳动法本身,法律中明确义务对应的处罚,而且处罚还不能过小,才对规定的义务本身具有运行作用,对规定的义务人或组织具有约束作用,这是基本法律逻辑。连这都是囫囵吞枣的法律,还有人不食人间烟火的高谈阔论劳动法偏向劳动者。

知乎用户 一直喝稀饭​ 发表

谢邀。劳动法的地位是什么,不太好谈,这问题好像有点敏感吧,那还是来说说一些事实吧。

1994 年 7 月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当时推出劳动法的时候,业内很多人士都认为此项法律有点超前了,因为此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程度尤其之高。在劳动法(双休)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实施的是大小周休息制度,再往前是一周六天工作制。

下面上图片

[艰难的谈判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程回顾​news.soh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sohu.com/51/55/news147135551.shtml)

[劳工标准_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aike.baidu.com/item/%25E5%258A%25B3%25E5%25B7%25A5%25E6%25A0%2587%25E5%2587%2586/8089203)

2001 事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_观点 · 专栏_《参考消息》官方网站​column.cankaoxiaoxi.com

结束收工。

知乎用户 猫立刻​ 发表

跟《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差不多。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那什么时候看法律?”

“考试的时候看法律。”

知乎用户 战力旺盛伯爵的阿爷 发表

我是看了下面这个人的回答,才做出的现在的回答。

先看看这个人的心有多黑吧:

看看他写的回答,再看看他截图赞扬的评论,对大部分的打工者不加掩饰的辱骂,而作者还夸赞——我没有这水平,觉悟还没到这么高,加强学习。

可见这个作者就是站血汗工厂资本家这边,认为打工者就得给资本家 996、007,还要感恩戴德的那种。

在西北戈壁,当地人对外人的一个警告就是——一定要小心狗,它们比狼更可怕!

因为当地的部分弃养犬在经过一定时间野外生存之后,即恢复了狼的野性,也没有忘记如何装一只人畜无害的家犬。不用太害怕狼,是因为人看见狼,会自发警惕,而狼也害怕人伤害,所以它们也躲着人类;而这帮野狗,外形依然是家犬的样子,但野外生活下来的狗已经是一个合格的捕猎者了,它们的菜单上也包括人类。

如果在野外看见小狗可怜可爱,毫无防备的亲近,完了不给足够的食物的话,下一秒,就会被周围隐藏起来的狗群生吞活剥。

这个人和评论区里的最爱夜阑(我认为是这个人的小号,否则在不到一个小时之内,完成一个人骂人,另一个人推送,这太巧了),就是典型的这种害人的野狗。

口口声声说没有前辈的拼命 996、007,中国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发展,所以为了中国发展,劳动者应该自发无偿 996、007。

我就呵呵了。

改开前的奋斗,是因为没有现在这样的贫富分化,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没有那么多人臭显摆、炫耀,并光明正大的笑贫不笑娼,所以,可以为了建设祖国奋斗。

而改开的前 20 年,是发展的风口,那时候允许财产私有,又是有市场的超大红利,赚到的就是自己的,而且稍微努努力就能阶级上升,谁不想做认上人,为自己打工那叫打工?自然拼命抢占先机了。

而现在,创造 100 的业绩,公司拿走 99 的剩余价值,创造 200 的,公司拿走 198.5,凭什么要求限制的劳动者给剥削自己的资本金拼命?

凭什么?

凭这些人面皮比城墙厚吗?!

我点名的这两个人(可能就是一个),要么是水军,要么就是某个家族企业的既得利益者,或者干脆就是当初被社会毒打,被上司压榨,而现在终于千年媳妇熬成婆的某个 70 后或 85 前,自己往上爬的时候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现在自己成了资本金了,就想让后面的 90 后、00 后把自己当年吃的苦再加倍吃一遍,以满足自己的扭曲心理,结果发现,新人们不买账,而且知道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于是,心理更不平衡了,来这里洗脑年轻的劳动者,同时用 PUA 辱骂、打压不愿意被资本家割韭菜的新时代劳动者,还冠上不给资本家无偿加班,就是不爱国、就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大帽子。

我可去尼 M 的吧!!!!

最恶心的就是这种,明明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还非要扯上爱国这面大旗的人渣了!

知乎用户 Coldstream 发表

神圣不可替代的法律。


说一些题外话.

想到一个笑话,和各位分享一下:

“用两个字形容你的女朋友.”

“在哪?”

知乎用户 何戚漻 发表

大抵相当于足球俱乐部第三门将的地位:

都知道有他存在

但平常都当他不存在

还把他不存在当理所当然(第三门将一个赛季进不了一次大名单是司空见惯的事)

甚至很多人未必知道他姓甚名谁有啥本事(很多球迷都未必叫得出自己主队第三门将名字)

知道的人,如果不是实在无路可走了(首发替补门将双双缺席),则根本不会对他抱什么指望

知乎用户 缄陌 发表

劳动法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

众所周知无产阶级专政是咱们国家的基础属性。

而一开始由于都是公办,又不存在剥削剩余价值这回事,所以一开始是:

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6 天休息 1 天、以及每年有 22 个工作日休假

后来到了大跃进:

“许多机关、企业为了组织学习和业余活动,实行提前一小时上班和推后一小时下班的制度。”(刘少奇《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一些意见》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进一步:

每天八小时工作,晚上不办公,要那么正规干什么?我看这样搞下去,社会主义要失败,资本主义要胜利。有些青年人一讲理想,就是工资多、级别高、地位高。这不对,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才是我们真正的理想,八小时工作制、星期天休息是群众的习惯,但绝不是不看情况,任何时候都如此。在我们的工作走下坡路、搞不赢资本主义的时候,为什么还一定要坚持八小时工作?为什么不能做夜班?国营商业应当放下架子,向私商小贩学习,采取一些灵活的办法。”(刘少奇《国营商业要有灵活性》一九五七年四月七日)

直到很久很久以后,1995 年才出的劳动法,正式恢复了 8 小时工作制,每周 5 天。

再后来 2008 年出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补充劳动法。

但是劳动法有个本质的问题是,劳动法的外部环境是有缺失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的监督检查,请问诸位劳动者们见过没?反正我是没见过。

所以说地位嘛,反正没有环保法现在的地位高。

知乎用户 一觉醒来又赢了 发表

劳动法. txt

知乎用户 童先生 发表

只要你碰到了劳动纠纷,你肯定第一时间就是去网上寻求答案,然后你会看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2、根据《劳动法》第 XX 条规定……………
3、你这种情况应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
4、公司这样做肯定违法了,你应该这样做………..

不管你承不承认劳动法在我国的地位,你都必须承认出事情了,你还是会偏向于通过劳动法来讨回公道,不管过程是否艰难,你会找律师或找法院或自己亲自上阵,因为:

1、老板竟然都吃定你了,自然也就不愿意与你协商解决;
2、在网络上抱怨运用群众能力帮自己伸张正义的终究是少数;
3、找人跟老板打一架,即便维护了权益,自己也免不了吃官司;
4、网上找到的问题,95% 都会告诉你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除非你有很强大的背景,不然你会惊人的发现,除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你似乎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

虽然很多人不认可劳动法在我国的地位,但不得不说的是,通过劳动仲裁,打官司的方式成功维权的人也不在少数,而数据也显示我国的律师在不断的变多,劳动者的权益也正在改善。

所以你觉得,劳动法在我国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我觉得是爸爸级别的存在。

知乎用户 法盾法律团队​ 发表

我国劳动法的地位主要有两点,一是地位并不高,关于劳动者的新闻有不少是欠薪、欠加班费、强制加班之类的,很明显在用工单位方面,劳动法的地位是不高的。二是劳动法地位不稳,主要是执法不到位,我们有很多关于各领域的专项执法行动,但是总体关于劳动法的专项执法行动还是比较少的。而且加上有时候执法不到,造成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知比较低。

劳动法的执行不到位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个是,我国作为后发国家,没有资本积累也没有很充足的自然资源,而八十年代至今巨大的人口红利成为了国际资本流入的最大动力。从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到现在门类齐全的工业国,国际资本是功不可没的。国际资本的流入提供了税收、带动了就业,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虽然作为血汗工厂,我国付出了很多,但是也造就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巨大发展。因此相比起税收和就业的提升,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还有带薪休假制度等等就显得不那么受欢迎。

第二个是,大家法制意识依然薄弱。虽然相比起十年前,我国的就业人口更加懂法了,懂得遇到问题找劳动部门、找律师,但是他们收集证据的意识却没有随之提升起来,欠薪容易证明,但是欠加班费等细节就难以证明。往往让在职的同事证明是极其艰难的。

第三个是,社会进步需要时间,也需要积累和沉淀。发达国家之所以可以提供高福利,是因为他们有高税收作为支撑,他们可以承担高税收是因为他们占据着中高端产业链,使他们能赚取源源不断的高利润。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虽然积累了巨大的财富,但是相对于 14 亿的人口,也只是杯水车薪。换句话来说,我们远远还没到可以享受的程度。

作为员工和法律工作者,我们肯定希望《劳动法》可以完全落实,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甚至希望带薪休假制度也能在我国推广起来。但是在现阶段,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也只是在利润不错、制度规范的行业实行起来。带薪休假制度更是只有在高利润的行业才有。因此,经济的发展、社会法制意识的加强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些因素才是决定了劳动法在我国的地位。

知乎用户 其野​ 发表

不要再被西方带歪了。

每天八小时工作制这种东西就是西方遏制中国发展的武器。

他们每天工作八小时,所以经济几乎停滞,妄图用这种办法扼杀中国前进的步伐。

收复台湾的武器弹药都很贵,入关美国的路费也很贵,不加班大家都在家玩泥巴,怎么创造价值,去哪弄钱呀…

退一步讲,你不奋斗,怎么实现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

疲惫的时候,想想那些为国家崛起而日夜操劳的人民企业家,他们缴那么多税都没喊累,马云十几年都没拿过一分钱工资,却创造了数百万个工作岗位,这才是无产阶级宝贵的精神财富!

工人的职责就是劳动,劳动最光荣。

“两个要” 分享给打工人:

要时刻警惕那些天天拿 996 说事的公知!

要拿出抛头颅洒热血的干劲儿!

知乎用户 保丫保险​ 发表

虽然《劳动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不知道为什么,如今还是有很多公司知法犯法!

而企业不守法,劳动者连买个保险都要比一般人贵上 2 倍!?

来说一件事吧,之前有一个人来找保丫咨询百万医疗险,当时保丫推荐的是超越保 2020 这一款(当时 e 生保长期医疗还没出)。

这个人去看了一下,给我反馈太贵了,说百万医疗险不都是 200 多就搞定了吗,怎么会这么贵。

起初我以为它是点到了特需版,就是一年一千多那种比较高端的计划,就让提示他看清楚了,他应该选择的是标准版。

结果他跟我说他选的就是标准版,我说不可能啊,于是让他给我截图看了一下,截图如下:

原来是问题出在了是否有医保这个选项上,我跟用户解释了问题后,用户最终回了一句:我们公司不交社保怎么搞?

那还真的就只能…. 以这个价格买了。

不过最终我还是建议这个人去当地社保局反馈一下这个问题,毕竟有医保的价格远远比没有医保便宜了快两倍啊!!!

知乎用户 中二法学青年 发表

突然想起来挺有意思的一点补充一下:世人皆知加班违法,加班可要加班费,却不知道,法律规定自愿加班没有,也就是说,你要证明是公司安排你加班而不是你主动自愿或者因为交给你的 “合理工作量” 你没完成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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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买的书,求评论区 “大神” 不要再来跟我杠加班的举证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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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民工来答一波。

首先法学上有两个概念,“应然法” 与 “实然法”,应然法就是理论上应该怎么样,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操作中是什么样子的。

可以很肯定地说,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制定的时候是很偏向 “弱势群体” 也就是劳动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变了味道。当然这个变味只有一小部分是因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原因,大部分还是大环境的原因。相对于美利坚的劳动制度,我国对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已经是相当充分了。但是导致今天这个局面的最主要原因,个人认为是 “能为而不欲” 和“欲为而不能”的区别。

最近 996.ICU 的话题很火,恰恰是这种应然与实然冲突的体现。以往劳动者忍气吞声,被迫接受加班,但随着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意识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必要性。我觉得 996.ICU 实际上是劳动者解放思想追求切身利益的一次全民大反思大探讨,也会对各行各业的盈利模式造成冲击,如何提高效率而非压榨劳动者是现如今企业应当思考的问题。

在我经历过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中(代表公司),劳动者不能维权的原因多半在于缺少证据、意气用事、不懂法律。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我们法律人在法律活动中追求的是 “法律事实” 而非 “自然事实”。可能法律事实实际上是错的,但没有证据,自然事实永远成为不了法律事实,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辛普森案”,这是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涉及到了刑法上的“疑罪从无” 原则和民法上的 “采纳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 原则。言归正传,很多提起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主张,都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自然得不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还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因为与公司的管理者、同事协商不能一致,一气之下自行离职。这种的如果公司不与他计较就没啥事儿了,大家一拍两散;如果计较的话,还会涉及到公司反诉他自行离职没有交接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巴拉巴拉的。

不懂法律的分行业,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行业,比如教育、金融、IT 等行业,对于法律的了解相对多一些,也乐于聘请律师替他们维权;相对极端的就是农民工群体(没有歧视的意思,只是在说一个司法实践现状)。如果是群体事件的话,还会大幅度偏向他们,但如果是个案,他们胜诉的概率真的蛮小的。常见的表述就是 “我认为”“我觉得”,但实际上法律有些规定真的不是他们甚至是普罗大众所臆想的那样。

所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现在的窘境,个人觉得最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压榨,当 996 之类的工作制度成为行业惯例,从业人员有什么方式避免呢;其次是法律的普及程度,绝大多数劳动者并不足以凭借自己查阅的一些法条替自己维权;最后可能是因为像我这种拿着公司的钱不得已帮助公司在仲裁委和法庭怼劳动者的法务了吧。

良心发现安利一下吧,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对应问题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免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10 块钱,前提是已经经历过劳动仲裁)。不懂法的,可以咨询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或者法院也有免费的驻场律师提供咨询。

知乎用户 胖子 发表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贯彻的都远比这个好。也就是说,我活的还不如个动物。

想想无数欧美先烈,他们的血算白流了。

知乎用户 罗恩 发表

老老实实遵守劳动法的,被骂成买办,比如某想。带头玩弄劳动法的,被称为是民族英雄,比如某为。

这说明劳动法根本不符合我国国情,应该废除。

知乎用户 寒蝉泣鸣时 发表

首先这个问题问的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还是在我国老百姓心中的地位?

又或者问的是劳动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这个命题弄个万把字的论文不成问题,看看有些律所什么都回答,实际讲的都是劳动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企业做法务这些年(主要在南京),我发现两个现象:

一、相比 10 年前,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确实加强了,虽然默默的忍受着 996,但是哪天企业要是打算和劳动者解约,那么劳动者很快就会罗列长串的赔偿清单、加班清单。这些数额还基本是依照劳动法算出来的。所以企业里负责处理这些员工关系的人事是很头疼的,一方面企业肯定是希望少赔钱;另一方面是劳动者赔偿要求合法的。另外出现工伤等等问题时候,劳动者都会很当然的去网上查相关劳动法资料、找亲戚朋友懂行的咨询。所以这块工作对于处理员工关系的人事真的越来越难做。

二、企业里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候,职能部门的人往往要比工人、销售人员 “好对付” 的多。前者相对比较容易和企业达成一致;后者很难,往往油钱不进,动辄就要去仲裁(仲裁后法院再来个一审二审齐活的)。职能部门人员往往比较守规矩(文化程度相比工人和销售人员确实也高些),很少出现硬扛丝毫不退让的。工人、销售就比较精了(这里没有贬低的意思,只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维权没什么不对),很难达成一致。

所以别看 996 什么的其实劳动者心里有数,大环境如此,一份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是自己有了更好的去处了,麻溜的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如果真的伤害到切身利益,马上翻脸各种劳动法条款背的贼熟

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劳动者查阅劳动法也越来越多,应用也会越来越多。

知乎用户 劳动法律咨询​ 发表

看这个题目,不自觉的想来答答。理由就是我经常和劳动争议打交道。

从劳动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劳动法》的出台是历史里程碑的作用。

这部法律的出生并不受职能部门和企业家们的待见。

1994 年劳动法出生,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依然没有实施条例。

仅与其配套是某部的实施若干意见,而这个意见,可谓把劳动法的一些条款改的面目全非。

一直到了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劳动者在维权上才发生了大的变化,因为《劳动仲裁法》规定不在收入仲裁费。

这个行为为很多想通过法律来维权的人提供了一定的勇气。

虽然今时今日,劳动者去仲裁去投诉,并没有很理想。但法律在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上,还是起到一些作用。

尽管某些法学专家以及企业家要劳动法修改获要求对小企业的不适用。

2016 年张五常更是说,取缔现有劳动法中国经济才有可为。

类似这些的论调不在少数。

当然在具体执行上,各地政府做法,并没有以此法律来限制强者。而是把劳动法当成经济法的一部分(实质上劳动法是社会法)。

下面我就举些例子。

  1. 劳动关系双方本身就是有从属性的。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劳动者基本上都没有反驳的余地。很多企业为了让工友拿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律师帮企业想的办法就是,让工友自己签订一个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有些地区就认可,你签订就代表你认可。但这个协议就是在不平等的情况签订而且也违反法律。
  2.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各地依然法院还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重点还是让劳动者自己举证,这个难度非常大。基本上劳动者要加班费的争议,获得支持的概略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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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是关于二倍工资的执行各地在举证责任上玩足了套路。比如: 代签合同,缴纳了社保了,劳动者再要二倍工资,法院就以劳动者举证不能为由,不予支持。

4. 还有一些地方对于《劳动合同法》38 条的实施也是帮助企业玩足了套路。工友迫使辞工好赶快补缴社保,这样就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行为了,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了。

总之这样一个把劳动法简单当成一部社会法在搞的情况下,能解决的问题有限。但好过没有劳动法好。

最近看到某区向省提出了要变通性适用劳动法,如果这样人大也同意了。那真是彻头彻尾开启了一个坏头。

不去限制强资本。一直打压弱劳工。这样就真的会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知乎用户 孔晨星 发表

感谢大家的留言与探讨,这里有几个方面我想统一回复一下。

有质疑第一个事例的时间长度,我这两天找到了当时用来维权的微信群,把时间线给大伙梳理一下

1 月中旬 公司没有发出工资,老板说希望大家等一等,下个月会好转。
2 月中旬 公司依旧没有发出工资,老板偷偷给财务和人事发了工资,然后在群里说了句对不起,然后开始耍无赖。
2 月中下旬,我和公司大概十来人组织起来一起维权,我们找了一位法援律师代理我们的案件。
2 月下旬,我去居委会开了申请法援的证明,然后把证据提交给了法援律师。
3 月,我正常找了一份工作
5 月中旬,法援律师通知出庭,我和公司请了一上午假出庭。
8 月中旬,判决书下来,我去法援律师处拿到判决书,等企业过了上诉期就去申请执行。
9 月中上旬,我请事假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第二年 3 月,执行法官来电通知钱已经下来。同月,另一波同事得知维权成功,也去找了同一个法援律师。
第二年 7 月,应该是在仲裁开庭前得到了调解,另一波同事成功拿回了薪资。

从 1 月拖欠第一次薪资开始到第二年 3 月我才拿到钱,一共花了 14 个月的时间,对于值不值,我觉得这仅仅不是钱的问题,该我应得的,一分也别想少我。再说大部分事情都不是我办的,我只是请了一位法援律师全权代理,有人质疑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我也找了一下。

所以我也就是前期找了法援律师并提交相关证据,出庭,找执行庭执行,以及最后去拿钱。也就这四个步骤,并没有影响我重新正常工作。

第二个事例,大姐的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大姐在这家珠宝连锁企业里面做了十二年(有没有干满 12 年我不清楚),她虽然底薪不高(约 2800 左右),但是她所在的门店生意好,把她去年淡季旺季的薪资平均一下大概是 8k 左右,所以是她的赔偿思路是 12*8k=9.6W

这里我要着重说明一下,赔偿的是实际综合平均薪资,而并不是底薪,有银行流水为证据。

最后一些大学生马上面临工作,或者想感受一下法庭,我建议你们可以去中国庭审公开网去旁听几次直播。

[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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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看了大家的回答,我陷入疑惑,我和各位莫非生活的是不同时空的中国?

我先说说个人的经历,从工作至今,也遇到了一些坑爹企业,也签过一些坑爹合同。

但是

所有我觉得不公平然后去劳动仲裁的案子全都打赢了,也帮助朋友打赢了几次仲裁。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我也系统的学习了一部分劳动法的内容,也算是有三次原告,一次被告,一次旁听的经历了。

不管你觉得有用没用,咱真金白银拿到几万块钱赔偿是真的啊。

先说某次原告的经历,当时在某公司工作,才刚刚转正,公司老板运营不利,资金链断裂,第一个月老板说公司遇到了困难,下个月资金到位就没问题,第二个月老板正常给财务和人事发了工资,其他人说了一句 “对不起” 就没下文了,意思就是解散了,没钱了,你们自便。

在经过前期的错愕和惊诧之后,大伙对于后续要不要维权分成两派,在维权派里面又因为要不要走法律途径分成了两派(另一派说是要私下解决),于是我们大概十几个人走了法律维权路线。(整个公司 120 人左右)。

首先大伙去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局写仲裁书,然后联系法援律师,也就是法律援助律师,这个是免费的,似乎这些律师是拿某种国家补贴,我们去居委会开个证明就可以了。

然后把相关的一些证据提交给法援律师,律师引经据典,除了拖欠的工资,还额外为每个人多要了一个月的赔偿工资,递交上去。

大概三个月后,开庭当天,我跟新公司请了事假,作为原告方参与庭审仲裁,老板态度到是很好,承认拖欠金额,但是就是没钱。于是庭审结束。

又过了三个月左右,判决书下来,律师说胜诉了,但是还得给对方十来天的上诉时间,过了上诉时间,如果对方不上诉,她的任务就完成了,后面我们去找执行庭申请执行。

三周后,我去执行庭申请了执行,不过我没有见到执行法官,说是太忙手上也有其他案子。

我把这事问了我一个开公司的朋友,我朋友说,那除非这老板不想当人非要做鬼,不过这钱你们肯定要的到。

然后这个事情我也就没管了,过了一段时间,春节后的某一天,忽然一个陌生座机给我打来电话,对方自称是执行法官,说我们这一波的钱下来了,要我找个时间去执行庭拿钱(带银行卡),正好那天我下午要出差,于是我写了一个委托书,委托我发小帮我去了趟执行庭,顺利拿到了钱。

那些说要私下解决的那些人折腾了一年也没拿到钱,听到我们的经历后也去找了那位法援律师,约莫四个月后,他们也顺利的拿到了钱。

再说说我旁听的那次的经历。

我认识了一位大姐,在某大型连锁珠宝店里做导购,做了十二年。

有一次嘴碎议论领导,被公司某副总听见并针对,副总安排人事把她抽调到最远的门店(上班路程来回约 6 小时)。

大姐觉得不爽于是请了病假(玩了一夜然后去 3 甲大医院脑科某主任医生说自己长期失眠,不知道她和医生具体说了什么,结果给开了一个中度抑郁症的诊断,以及病假条),然后出去游山玩水浪去了,好死不死还全程发了朋友圈,被上司看到,上司通报给副总,副总安排人事部通报批评 + 开除。

大姐慌了,找领导求情,领导无视。找领导的司机,司机答应说他给领导求求情,然后告诉她去公司签个什么字,领导大概会给她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大姐知道我之前胜诉了,所以联系了我,我听她讲完前因后果,我说既然没办法回去了,那就狠狠的撕破脸好了。

于是找了法援律师,补齐了相关证据。在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的时候,估计是快下班了,劳动局的办事员居然说大姐有错在先,不予受理。我说那你给我开个书面的不予受理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你劳动局不受理,那必须给我开书面的不予受理书,还得写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办事员连忙改口说不是不是,不是不受理,是要准备的文件比较多,要大姐准备齐全了再来。我把文件一一拿出来,办事员还是把申请给办了。

仲裁那天我有出差,所以没去旁听成,不过听她叙述,法援律师吊打了她们公司的法务,因为法援律师主攻劳动法,而公司的法务主要还是做一些合同合规等工作,论劳动法完全就是二把刀的水平。在仲裁上面可以说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法务旁边的副总脸都绿了。

结果判决下来,她公司要按照她每个月平均工资赔偿她大概 9.6W,公司不服,于是上诉到法院,这次我去全程参与了旁听。

因为这次是法院,为了稳妥,她找了一个专司劳动法的律师,花费 6k,这次对方法务虽然说有点准备,但是还是全程被吊打,对方罗列了几个证据被我方的证据一一击溃,对方又抓不住重点去扯什么曾用名的问题,我差点笑出声。

结束后,法官找来双方律师,对公司律师说你们肯定会赢不了,你们也算大企业,输了对你们公司声誉有影响。又跟大姐的律师说,虽然你们赢了,但是对方还可以继续上诉,到时候又会拖很长时间,不如你们接受调解各让一步,对方公司考虑劳动纠纷还败诉会影响名声等问题,最后不情不愿掏了 9w 结束。

我觉得劳动法这个事,对于劳动者而言属于民不举官不究,自己的利益如果收到了侵害,就得第一时间去主动维权。因为天上不可能掉下一个青天大老爷来帮咱主持公道,最后的结果只有不了了之。只有维权的人多了,才能让劳动法真正成为能保护大伙利益的法律。用来震慑某些资本家。

另外劳动局的办事员水平也是良莠不齐,但是普遍的特点是欺生怕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你唯唯诺诺,啥都不懂的小白,那么对方说不定真的会欺负一下你,如果你对劳动法的相关条例了解熟悉,那么 ta 这个多一事说不定多到自己身上了,所以我们该怼还是要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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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彤梨 发表

和 工 abcdefg 会 ,地 hijklmn 位 ,一样。

知乎用户 月关身寸女尔无罪 发表

没人邀请也来回答,因为用《劳动法》维权却并没有个卵用的经历,让我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顺便嘲讽鄙视这个形同虚设的玩意儿,嘲讽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社保稽查部门,法院。顺便更对跟我一样的劳动者同情并担忧今后随时面临公然违法挑战时处境的无奈。

坐标山东烟台

上述这些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你们拿着劳动人民赋予政府财政的收入,干的却是和无良商人企业主毫无原则串通一气的伎俩,上对得起国家?下对得起给你花销给你体面的人民?中对得起你自己的良心?嗯?莱山法院执行局唐厅长,市社保稽查科科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你们说说,就你们干的这屁事,舔着脸尸餐素位,背后脊梁骨都特么的被老百姓戳烂了,狗娘养的。

详情留着,有时间会来梳理清楚。我和工友们大不了可以咽下不公正的苦果,但是耻辱柱,必须要在网络的缝隙里留下来,钉住这些蠹虫。我也会让上述人员看到,你们欺负老实巴交的工人欺负惯了,但不是每一个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工人到最后还是会老实巴交,我们哥几个随时保留向上一级或者越级实名举报上访的材料和动力。

知乎用户 雲飞 发表

笑了,我们国家有劳动法???党政机关代表的国家力量加班眼里有劳动法了参照劳动法了?(别说公务员按公务员法走,你有加班费了再说话)资本力量里巨头企业眼里有劳动法执行劳动法了?

对,你很有勇气,敢于直面无良企业拿劳动法捍卫自己利益(在辞职的时候 ),然后还不一定搭理你。

得了吧,我们国家没有劳动法,只有无偿奉献,996/007。

劳动法:又名《压榨社畜具体操作指南》、《韭菜的多种收割技巧》、《论空手套白狼与实战应用》、《每天一个合理避税小技巧》。

知乎用户 岁寒时 发表

前一段时间,送外卖和点外卖的,在网上撕的很激烈。

那时候,我记得有一个评论,叫做:“外卖公司成功通过差评,把矛盾转移向了消费者和打工仔,自己在后面笑得开心。”

劳动法的地位,就好像那个 “差评机制”。

……

劳动者委屈不委屈?委屈。

天天加班,克扣工资,薪水微薄,房价高涨,五险一金都成 “德政” 了。

商家委屈不委屈呢?有一些,也是真委屈。

小商家难活,工商税务消防,各路大人来查,意思一下不能少吧。现在又是钱难赚,如果说互联网寒冬,制造业都快冰河世纪了,研发要钱,产品卖不出去。现在好些,前些年贷款难如登天。

那这种环境是怎么造成的呢?

万般皆下品,唯有房价高。

……

众所周知,有法律是不行的,得有律师帮你,才能正确使用法律。

律师费用高昂,怎么办呢?

万恶的资本主义美国搞 gong 会,让组织来对抗组织。

但这不 tese。

那怎么办呢?

只能去闹,按闹分配。

外卖公司,实在是一手妙招。

知乎用户 温猪 发表

如果我们真的想提高内循环的质量,扩大内需,我觉得这部法律的地位未来会得到提升。

知乎用户 欧拉 发表

和我国其他大部分法差不多。

知乎用户 乔小兵 发表

资方和资方的 经常喷劳动合同法是恶法

劳动者的不满主要针对实际执行层面,这不是劳动法本身的锅。

个体 vs 企业,肯定处于劣势,那怎么办?联合起来?

可在很多企业,工会主席是领老板工资的

知乎用户 风上人 发表

首先我要说的的是,劳动法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这个法律也不是什么空谈,也是确确实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这个法律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撼动的一部分。

而之所以劳动法在当下看似非常无力,甚至有些人讥讽无用的原因实际上和劳动法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而是和当下中国整个社会的用工态势以及劳动者本身的维权成本有很大的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当代对于劳动法的不断了解和实际行动,劳动维权近几年也慢慢的被公众大范围知晓,当然这也离不开互联网的影响。在我看来这是个大好事,毕竟,在十几年前,大多劳动者根本没有劳动维权意识,甚至根本不知道还能通过法律来维权,偶尔零星爆出来的劳动维权事件似乎也都像新鲜事一样,过个几天也就淡忘了。不过,即便是在今天,虽然人们对于劳动法的认知提高了,维权意识增强了,也一定程度上倒逼社会企业稍加规范,但实际效果真的是不容乐观。

我认为当今劳动者维权直接面对着 3 个绕不开的难题:

**一、维权成本高。**众所周知,在中国打官司的效率真的是。。虽说,劳动维权的道路除了诉讼还有很多,比如走劳动仲裁,走仲裁,求助监察大队等,但是无论走哪一条路,举证,协商,调解都可能遇到很大困难,特别是在不懂法的前提下,想正当维权更是难上加难,期间维权者所付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不可谓不大,就更别说请律师的律师费了,有很多情况算下来,即便最后维权成功,得到的补偿收益还不抵付出的成本,到头来白忙活一场不说,对于自身心理上的影响也不小,更甚者由于行业圈子小,一次维权可能搞的 “人尽皆知”,自身口碑受损,造成最终得不偿失,所以很多情况下,即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也只是草草作罢。

**二、供求关系劣势。**无论是什么市场,都离不开供求两方,若供大于求,东西就不值钱,反过来若供不应求,东西就越发值钱。这个道理在劳动市场上仍然适用,大家一定多多少少听过类似的话,就是 “你不干,有的是人干”,不错,很遗憾,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 故而很长时间以来,用工方凭借着供方优势一直霸道的很。后来,中国终于也发展起来了,虽然人仍然不缺,但是人才缺了,所以在一部分行业我们发现局部上也出现了供求关系扭转的情况,一些人才在劳动用工关系上竟也占据了主动权。但是,这种情况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社会上的职位实际上竞争还是很激烈的,劳动者替换成本较低,特别是一些职位随着年龄的增长,找工作越来越难,这就使得很多劳动者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不得不忍气吞声。

**三、社会宏观因素。**这个要是细说其实就太大了,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甚至最终还得归罪于被传的神乎其神,亦幻亦真的儒家 “邪术”(本人对于所谓的儒家嗤之以鼻,不喜勿喷~),忠孝的主题思想在中国也是根深蒂固,不是革个命造个反就能轻易抹杀的,这使得很多企业主仍然有着“主人” 身份的天然优越感,也不排除部分国人的 “奴性” 太重,使得两方似乎都认为适当的剥削和压迫无关痛痒,毕竟中国人都被压了几千年不是~ 好多企业甚至认为员工维权就是故意找事,品质恶劣,甚至在一些员工眼中亦是如此,这个是真的可怕。我也一直认为这一点是阻挠劳动者维权的最大问题,经常看到一些电视上播的的劳动维权事件,用工方往往大放厥词,毫无避讳,倒是维权方轻纱遮面,欲言还止,真的是可笑,好像维权的一方做了什么错事似的,但细想背后逻辑倒也不复杂,因为大部分企业乃至个人都会将维权与人品联系起来,也不怪维权者羞于见人了。

当然,社会需要发展,发展就需要动力,而动力由人产生,人又大多要依附于企业,所以在当下中国,企业的面子国家仍然还是要顾及的,不然如果劳动者动不动就去维权,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都提高了,自然热情也就少了,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这可能也并非是件好事。但是我相信,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各行各业进一步规范,加之人口结构与素质的变化,劳动者的合法维权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的,不过,要想这一天早点到来,根本上还是要依赖于整个社会要在根本上提高对劳动维权正确认知,广大劳动者要在心底里提起勇气和骨气,敢于对无良企业说不!

知乎用户 林林 发表

你看中国人在非洲多遵守劳动法再看看国内资本家有恃无恐的样子。

那为什么在国内不遵守劳动法的公司开了国外分公司后在国外就遵守劳动法呢?

有人能解析解析?说老板不容易的人请解析解析?

知乎用户 吴仲裁 发表

《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不费劳苦享受和平的一代将被取而代之,而另一代必须以战争的艰辛为代价去重新获得和平。这样无论对所有还是法,劳苦和享乐将被分离,一些人是在享受且在和平之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们则必须为他们劳动、斗争。无斗争的和平,无劳苦的享受,是天堂的神话。历史教诲我们: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由此看来,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

知乎用户 颜礼同学 发表

我有几个网友,分别在不同省市,在不同的小工厂,小公司里工作,因为被拖欠工资,跟老板协商无果,我让他们去劳动局起诉老板。

他们的情况都差不多,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他们上任何社保之类的,

他们都有完整的工作上班的打卡记录,聊天截图,工作成果的证据,有工资转账的凭证,有同事人证

根据《劳动法》,这些情况,足以胜诉,

他们去完劳动局,去法院,去完法院找律师,有的人找援助律师,有的人自己花钱找律师。

刚开始,一切都很顺利,

提交,

立案(我不知道这个词准不准确,他们是这样跟我形容的)

排期

然后,石沉大海。。。。。

他们联系劳动局,法院,律师,得到的回复永远是,正在安排中,,再等等

知乎用户 硕鼠 发表

劳务外包公司遍地开花。这些公司就是为了逃避《劳动法》而设立的。SO WHAT?

知乎用户 大熊 发表

it doesn’t work in China . it is kind of show that we have such type of law when questioned by someone. actually no one cares about it, even for the government .everyone prefers their own way to solve the labor disputes. that’s why hidden rule is popular.labor proclamation is kind of law. and shall be applied in the court when dispute occurs. It is simple.yes. it is normal practice in Africa. i have experienced many disputes in several countries including Africa. they simply go to court .i donot know why they complicate it in China. if everyone disobeys the rules and law, if enforcement is not same and flexible for different people. any law will be losing authority and no one respects it any more. finally, everyone will be victim of disobedience.

知乎用户 温水里的蛤蟆 发表

和工人在我国的地位一样。

知乎用户 netkiller 发表

当厕纸太硬

人人都干违反的法律。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告赢了只付一人的加班费是不行的,得把全公司的加班费都付了才行

知乎用户 马泽依 发表

这个法律是 1995 年颁布的

可以看出来当初编写这个法律的人的水平还是很高的

可惜

这么多年了 还是 txt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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