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工商银行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知乎用户 LoYEaN 发表 为知友们提供更多信息~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工行 “内鬼” 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 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 “工行南宁分行”) …
这又是一个标题党,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认定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不想看图片的我简单的概况一下本案的情况:
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工行南宁民族支行、工行南宁分行向原告兑付存单本金 2530 万元及支付利息(可能存在多个类似的案件,总额会更大)——法院认为两份编号为南公南公捕字[2019]00043 号、南公南公捕字[2019]00044 号《逮捕证》内容显示,梁建红、时蓓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南宁市公安局已对其二人执行逮捕,上述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而梁建红、时蓓参与了本案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报道称(没看到判决书),刑事一审判决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200 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50 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320 万元。——_至于银行责任——_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理一理法院的裁判逻辑是:本案梁建红、时蓓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存单可能也是假的、钱也被骗了——由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银行是否需要担责作出评价
**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的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原因在于,原本并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互干预(往往是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干预较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程序进展、法律适用等相互交织在一起,进而形成更为复杂的局面。
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着 “先刑后民” 的处理原则,当然,在立法上即最高院的认识上是有变迁过程的。
“先刑后民”原则最早见于《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法 [研] 发〔1985〕17 号,已失效),明确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1998 年,最高法院对 “先刑后民” 原则进行调整,出台《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以下简称《审理经济纠纷若干规定》),提出 “同一事实下先刑后民,不同事实下刑民并行” 原则。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14]16 号,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明确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中明确,在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 2019 年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最高法院重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本案民事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在于——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事实上,本案的法人即工行南宁分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要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即梁某、时某存单、开户是否存在伪造、是否利用职权,则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当。本案的被告并非梁、时二人,而是法人——**应当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继续审理——进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第 5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查明事实后,再行确定法人的责任。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过于机械,亦不属于应予适用的情形。应当正确理解第十一条和第十条的关系,区分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九民纪要写得很清楚了,就不赘述了)
第二,诉求的问题。诉求的是兑付责任,是否考虑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分别审理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争议焦点也可避开存单是否为真实,而主要围绕银行是否担责(当然,一切还是要以证据为主)——即《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分别审理——当然,本案的兑付责任其实适用本条也并无不当
正如《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言,“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应予纠正的情形。
《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谈谈可能的救济途径(许多人挺关心这个问题的):第一,对本案申请再审;第二,另案起诉,诉请银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由,追加银行为被告。
本案中,从报道上看刑事判决书并未对银行责任作出处理,因此当事人可能并未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法院刑事一审判决针对的是梁某、时某二人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问题进行审理,与法人本就无关,不予评价也算正常。
大家都对案件的实体可能的审理非常的关注,就是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说实话,每个我们没有实际接触的案件,没有看到证据材料的案件,是很难去作出准确的判断的。你很难想象背后的证据链反映出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如果仅凭一方的说法,那无疑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所以,那些问你直接告诉我承担什么责任的,我只能跟你说没看到证据之前,我不做判断。
笔者有看到一篇报道有载明部分法院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裁判文书网没搜到
刑事判决载明的事实是民事审理的重要依据,我们也借此来谈谈从实体上银行负有的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而探讨下其可能的责任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 年 8 月起,梁建红就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 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 4.5% 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汽车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判决书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部分被害人的证言也表示,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梁建红向同学李某介绍工行有一个业务,是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倾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银行对企业放款的条件要求企业做放款额 30% 的存款贡献。有一些企业没有多余资金做存款贡献,希望有外来资金替企业做存款贡献,存款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企业愿意给存款人付资金成本,企业额外给利息,一般是月息的 4%,存款业务的流程要满足梁建红提出的四点要求。 具体操作中,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蓓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蓓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 经鉴定,梁建红、时蓓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 28 人存单款共计 25336 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梁建红、时蓓、黄雨凤还伪造了大量的存单等。2017 年下半年起,梁建红让另一被告人黄雨凤,为其伪造存单、余额对账单、银行流水等银行票证。2018 年 9 月起,梁建红让时蓓为其伪造存单、存款回单、余额对账单等银行票证。两人均使用电脑软件编辑、套印,以及伪造工行营业网点公章的方式伪造上述银行票证。经鉴定,本案扣押的 419 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 份为伪造。三人均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对于储户来说,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给付义务——也就是能取得出钱来
(二) 审慎义务——就是银行应根据专业技术条件对交易过程中的单据、卡片、纸质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查
(三)其它附属义务——包括通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及协助义务
因此,本案若进入实体审理,可能存在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就是银行是否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是否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倘若银行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注意资金安全义务,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本案实体上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谁负有举证责任(是要由原告(储户)来证明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和注意义务还是由银行自己来证明,这个完全有可能极大的影响判决)——这里个人倾向于应当由银行来证明其尽到义务,以更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即银行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足够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主要为:银行与储户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优势,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所有的交易凭证、平台、记录、单据凭证等证据均留存于银行系统内,当然从公平责任出发,银行也比储户更具有抗风险能力(有钱)。
从媒体上看到的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里,笔者有注意到这么几个问题——“判决书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企业愿意给存款人付资金成本,企业额外给利息,一般是月息的 4%”“要求被害人按时蓓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从这几点可以看出,在实体认定(责任判定)的时候,因为存在前述几个问题,按企业指定密码存储(相当于把密码直接告知了骗子);不寻常的 4% 的利息等,极有可能法院会认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自担一定的责任。——银行的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证据判断。——是否能成立表见代理,或是按照责任分成 (看双方各自承担多少的责任) 等。
我是 @法律人陈雨南,坐标厦门。
点个关注,不迷路。
月息 2%?什么概念,年息 24%!
100 万,一年后 124 万。2.5 亿,一年后 3.1 亿,这什么概念。
而且年息 24% 已经超了法律保护范围,现在是 4 倍一年基础利率,按照这两年的浮动,也就是 16% 左右,超过的 8% 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如果承诺给 24%,放出去的借贷利息肯定更高,不 30%起没必要冒风险。
还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说白了就是一堆人凑钱放高利贷,民间叫高炮,有多害人经历过的人都知道,没什么值得可怜。月薪 3000 的我们,操不起他们几个亿的心。
我觉得不会是诈骗,能做成这等规模和信任,应该是银行人员的人脉企业短期拆借,结果爆了,搭桥肯定不止这一次。
有个回答里说了,这帮人能这么高的信任度拿出 2.5 亿,还提供了各种隐私资料本身就很蹊跷,有可能知晓一系列操作。中间人也很有可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大不了自己进去,如果暴雷了出钱的人还能跟银行要,这可能也是这帮人拿出这么多钱的原因,有保底。
等于银行给一帮放高利贷的人承担风险,没有任何收益,完了还要受社会的舆论谴责。
简单盘一盘。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不担责】这句话容易误导读者。**这句话的来源大概率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注:未全文公开)。
根据报道推测,具体出处可能是:
南宁中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还表示,工商银行是否系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依正常理解,刑事案件判决书不处理储户与银行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储户的想法则是,如果该高管被认定为盗窃,那就不容易追究银行的责任了。所以储户不服刑事一审判决,认为该名高管应构成【职务侵占罪】,遂提出上诉。
该案目前应处于刑事诉讼的二审阶段。
由于此前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银行的储户,都被法院以【本案所涉经济犯罪正在侦查之中】为由驳回起诉 [1],所以目前大概率并不存在什么民事诉讼,都在等着刑事二审的结果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题述信息可知,案涉高管实际利用了储户的身份证、密码、存单,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这样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该名高管事实上是利用了储户对自己身份的信任,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这个观点有类案判例支持啊,我直接铺陈判例原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2018) 鲁 0923 民初 523 号案
本案当事人就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案涉款项数额等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对案涉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 “窃取 4.5 万元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 如何理解,“他人”指的是谁。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我院已生效的(2016)鲁 0923 刑初 144 号刑事判决认定,“对企业网银升级不是赵某的职务行为,其仅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其对该 4.5 万元不享有占有、控制权,窃取该 4.5 万元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故对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并判决 “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 13.5 万元,发还被害人”。
案涉 4.5 万元被窃取前所处的状态,应是认定权属的关键。
该 4.5 万元在被窃取前,已由银行工作人员即柜员申某将包含该 4.5 万元的 6.5 万元依职权和操作流程,存至原告在银行处开设的账户内,该款实际上已流入银行的资金流之中,已由银行占有、使用、支配或收益,银行为该款的所有权人,原告只是依法享有与之等同的民事债权,原告掌握的仅是该账户的账面显示金额及其他基本信息。
赵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了原告基于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对此,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有过错,原告方无过错。原告方有理由相信赵某履行的系职务行为,责任主体仍为银行。
这与赵某的犯罪行为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淆。
故赵某的盗窃行为侵害的是被告的财物所有权,“他人” 指的是银行。
原告依据其与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基于存款的事实,向银行主张债权即取款,银行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障存款安全的前提下,无条件地支付存款本息。银行的辩称诸事由,不能对抗原告的取款权利,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义务。
(直呼逻辑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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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刑事二审这样处理,一切问题就解决了。
银行该无条件支付存款本息,储户没有损失;
银行有亏损可以向高管追偿;
高管没能力偿还,损失银行自己扛。
以上。
先不说这个问题存在严重的标题党情况,
就说案件的经过
储户的存单 + 密码 + 身份证全都给了别人,
然后别人把钱转走了。
那些说着什么储户信任银行工作人员吧啦吧啦一大堆的人,
我就问你一个问题,你再信任银行,你会把你家的
存折 / 存单 / 银行卡 + 密码 + 身份证,
给哪家的银行工作人员吗?
哦,你没给。
你不干这种事,为什么会相信有好几千万的人会干这种事?还是二十八个人一起干。
而且涉及到几百上千万的大额转账,后台会触发预警,致电储户询问转账是否为本人操作,
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连手机都被人拿走掌握了。
正常人看完都会觉得这事透着诡异吧,
结果一堆人看都不看,就会喷。
你可以觉得银行各种不好各种令你不爽,
这没问题,有意见可以说嘛,
但是为喷而喷就很令人下头了。
别天真了,你还真信有这么多存款的人会这么轻易被骗,把身份证密码存单全都乖乖交出去?
近几年这种套路见的太多了,就是大户跟银行的内鬼谈好,出钱给内鬼做高风险投资,放高利贷炒股炒期货之类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大户把钱存到银行,然后内鬼把钱 “骗” 走。如果投资赚了,大家一起分钱。如果亏了,内鬼跑路或者去坐牢。大户去告银行,让银行赔本金。问题是法院又不傻,这套路多年前就有人玩了,一开始可能还会判银行赔一部分,现在谁不知道你这点花花肠子。
通常这个时候大户还会发动舆论做最后一博,奉劝你们还是省省吧,没用的。已经赔钱了,认赌服输就好,别再多浪费一笔水军钱。
ps: 之前没注意到,评论区提醒了我,已经查出来了承诺月息 2%。这尼玛还有啥好说的,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月息 2% 意味着啥吧,居然还好意思说自己是被骗,还有脸去告。
这是个连环套路。能存几千万到一两个亿的人,还 28 个人一起?承诺额外 2% 月利?会被人骗储?密码都给人?
这是以假存款的方式托给个人去做高风险投资,或者高利贷。
挣了钱大家分,赔了钱就状告银行,银行赔。
至于高风险投资赔没赔钱,赔多少,很可能都是套路。
现在公检法也不傻,还能让这种套路得逞?
省点水军钱吧,愿赌服输。
一个这么大的存单,能让一个职工悄悄转走。
有一种是存款人在现场,职工转走。这种是有可能,而且客户应该也是没仔细看具体办的什么业务,就是让点确认点确认,让点什么点什么。。。。
另外一种就是存款人不在现场,职工转走。这种情况作为一个前柜员来分析,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该存款人把个人重要信息或相关证件交给了银行职工。。。这尼玛。。。如果真是这样,我只能说服了。
审理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银行不担责,只是认为 “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
储户如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华夏时报报道,
这大概就是片面报道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经典案例。
简单说一下这个判决的逻辑。
一审法院认定盗窃罪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的真实存单,并且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其行为明显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以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原因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其职务的影响力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但并无法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银行账户中支取被害人的存款。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就是本案的关键点。
从新闻内容来看,多位被害人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单独的盗窃行为难以实现。
但 “当天转账的行为” 到底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从法院的判决看,更倾向于前者。这里要解释一下:如果仅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则仍构成盗窃罪;但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职务侵占罪。
其实犯罪嫌疑人无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是定罪问题,而涉及储户的利益,银行是否应当赔偿是定责问题。况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至于储户的赔偿问题,虽然说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担责,但个人认为就目前了解到的讯息机会不大。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了银行高管的身份,骗取了储户的身份证、真实存单、存款密码并且取走了存单款,暂时很难证明银行在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法律规定是没有过错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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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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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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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巧的,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之前曾经咨询过我。他们曾经在北京这边也发起过诉讼,不过被驳回了。
额外收益也是真的,不然不至于专门从北京去到南宁,另外有人是从别人那里借钱,专门投到这个项目中的。据说之前他们有过类似的操作,也都是按时还本付息了。
补充一个细节:他们的存款,在工行 APP 下是可以查到的,而且一直到案发,他们找到我咨询时候,仍然可以看到,只是不能支取~
有意思吧。
热搜标题有几块是有误导的。也带偏了讨论。
这是 2019 年立案的案子。2021 年一审结束。
这位银行高管以高息诱骗 28 名相识的人士开大额存单,并且代客户持有。并指示私人助理去银行窗口取款。
私人助手本身不具有银行工作人员资格。
因此,这是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并持他人存单去银行取款的行为。
法院判的是盗窃罪,是按照这个去界定的。也因此没有界定为 “职务犯罪”。因为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这 2.53 亿款项,在立案前已经陆续返还 1.2 亿元。一审的时候大概有 1.3 亿元未归还。
大额存单频繁被代持者取走,银行窗口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没有保护好储户的利益,没有对储户本人进行联络核实,这是银行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再试试吧。
宋江反贪官不反皇帝的方针让很多人不理解,他和吴用研究说服兄弟们的方略。
吴用说:“有人说贪官之所以能为非作歹,都是因为皇帝给了他们官位,所以责任在皇帝。”
宋江说:“皇帝是皇帝,贪官是贪官,他们作恶是皇帝下旨让他们作恶的吗?这些无君无父的狂徒,他们都是怎么想的!”
吴用说:“他们还说是陛下用人不明,而且也没做好监督。”
宋江说:“陛下也是人,哪儿能未卜先知?陛下绝对没有责任。”
吴用说:“大哥,你昨天还说当今陛下至圣至明呢,怎么今天变了?”
宋江说:“对你我这样的刁民当然是至圣至明,对自己身边人宽仁一些也是情理之中吗!”
麻烦媒体老师们提问题的时候看看读不读的通。
我想改还被管理员锁看问题改不动。
你们看怎么改唄。
我自己是个错别字大王,每天我发的文章里都充满了错别字,读者们也热衷于给我挑错别字,没想到还有我给媒体蓝 V 挑到错别字的一天。。。
向各位单纯可爱又正义感满满的朋友介绍一个民间借贷套路。
比如你手里有钱,我来向你借钱,你担心我不还钱,怎么办?
可以找一个银行的保人,这种人一般自己没什么钱,但是看起来能量很大,什么人都认识,什么事都能摆平。
保人不需要自己出钱,他自己也没钱,可口头保证你又不相信,所以要走银行绕一圈。
你去银行存钱,无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大额存单,总之就是自己手里留存入的凭证,然后把电子渠道转出需要的密码和凭证给我,让我自己把钱转走。
如果我能把钱还回这个账户,一切好说就当无事发生。如果我换不了钱,找了江湖大哥催收也不管用,那直接找保人要钱,否则就说自己好好存在银行的钱丢了,要不回钱也让保人坐牢。
核心是账户密码,你不交出去密码,别人怎么把钱转走?尤其还是偷偷转走,让你那么久压根都不看一眼账户,实在是不容易啊。
经济不好,民间借贷暴雷多,接下来类似的事也会变多的。
具体还是要看一下一审判决书的审理认定,我个人猜测之所以银行此次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可能这个和诉求有关系,因为银行承担责任这块可能不在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银行要承担相关责任,应该另案起诉。
目前的金融系统存在的系统漏 洞,已经是我们按照大众的日常生活习惯可以粗略的感知的。就目前的银行系统存在的瑕疵或不足,我们目前所要做的的,就是就可能的在我们自身上把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一切可以自身完善的事宜尽量完善,做到尽自己的可能降低一切银 行内 部自身不善可以带来的风险。
以上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要求过于苛刻了,但是又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一定要加大自身保护力度,防止银行推责造成自身免责的事宜发生。
银行可以出错,我们不能,因为我们出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客户在银行操作业务中,在于完全信任银行的内控及审核流程,相信资金的安全性。 而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如果以此要求客户承担全部责任,无意加大了客户的维权难度和注意程 度。
银行本身具有相应的审核和告知的义务,而在多次出现异常划款销户的情况,银行作为储蓄方,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和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及时审核其真实性,而仅仅依据表面审核就结束,这个是银行失责。
银行负有对储户资金的资金保障义务,这个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并且银 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但本案中的客户自身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按照各自过错承担损失更为稳妥。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真的无责吗?如果有责,二者的责任是相当的吗?是否符合一半一半的责任认定。
我个人认为,对于银行来说,不能奢求和苛刻储户对于资金的安全和保障用高度盖然性来认定。纵观整个交易流程,客户的资金存储存单的开具以及注销等都是在他人通过持有客户身 份证件下完成的,而银行在储户没有在办理规程中进行任何告知或明示下,仅仅只是做了表面审核,无疑将减少了银行的审核程序和责任,增大了储户的风险,应该应该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而交易系统的风险是银行自身的问题,这个风险责任,不应转嫁给储户个人,也不应由储户个人来承担银行存在责任,如银行无法规避系统风险,那么就应该就自身的系统瑕疵承担责任,而这个责任加上银行审 慎审核义务,一起构建了储户的账户资吧金安全,从这点看,银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储蓄合同、定存单这些成立的重要一点,银行就是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这点是银 行的绝对排他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转嫁他人。
对于本案的客户确实在账户开设、资金管理、账户安全等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足够的重视安全性,从而导致自身的过失加上银行的漏洞形成了最终的损失,这里面,确实存在一定责任。
综上个人认为,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客户承担次要责任,更为符合价值取向和公平原则。
这事看了下原文。银行担不担责任,一审没判。
不过不是职务侵占,是盗窃,这个问题不大,原文写的很清楚。
银行担不担责任,主要是看这个高管拿到客户存单,身份证后,进行转账,这个转账的时候。银行方面是不是有遵守相关规定,是不是有违规。
毕竟当天办理大额存单,然后当天就有人拿着身份证进行代办,把钱转走了,怎么看问题都挺大的。
最后我想说,这些客户啥的,不知道这业务有问题么?大概率知道的,每月 2%,不可能是银行给的利息,哪怕是冲时点也没这么离谱的。还有三个中介,给的每月 4.5%。
还有其实只有这 2 亿多被起诉了,实际集资是 30 多亿,亏损 1.5 亿,加上这 2 亿多,也亏了 1 亿多,实际亏损不到 3 亿。
这钱就是做投资亏了,由于给投资人承诺了高利息,大概资金链撑不住了,这 2 亿本来就是拿来给集资的付利息的,项目胯了,下属想撤,就自首举报了。
这项目整体亏了才不到 10%,如果项目赚了,这 2 亿多全平了问题不大。
梁建红向中间人承诺月息 4.5% 即年息 54% 的利息,中间人向储户承诺 2% 月息即 24% 的利息,然后储户可能被告知这种高息流程和普通存款不一样,加上给到假存款单。
此案问题在于
1、储户是否有明知资金会被挪用,仍然存这种高息存款?
2、储户在银行存款,且有存款单的情况下,钱在不是本人授权的时候取出来挪做它用,是银行监管问题还是储户保管不当?
先搞清楚,存单和我们通常理解中的存款还是有区别的,存单甚至还有不记名的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其次,存单的支取也不是必须要本人到场的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所以我们要先搞清两个问题:
1、存单在谁手里
2、身份证在谁手里
如果这两个都在储户自己手里,然后存单钱还被转走,让银行全责没问题
但是如果这两个都给别人了,别人拿着这两去取款,找银行合适吗?
冒领这事,就此也有银行问过人民银行,看看人民银行的答复:
**二、**取款人没有经过储户本人的委托,假冒储户本人的名义支取存款的,属于冒领行为。若取款人声明其代他人支取,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所以,银行到底该多少责任?
还有一个类案,也可以看一下
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为什么这样判?
一,正常人不会将密码告诉任何人,更何况是这么大的金额。
二,正常人不会将大额存单交给任何第三方。(存单必须去银行面签才能取款或转账)
三、正常人不会将取款身份证交给任何第三方。
四、正常人不会相信 2% 的利率。
以上四点齐全,说明了什么问题?
只能证明这个储户不是正常人。
要么就是智力严重低下,轻易相信人;
要么就是智力超群,但贪得无厌,贪图高利贷利息,投资失败了又起诉银行,合伙诈骗银行一笔巨款本金。
有这么大财富的人,绝大多数不会是前者,那么,是后者的可能性高达 99%。
如果是多个这样的案子在一起,后者可能性 99.9999%。
PS: 大额存单不是存折和银行卡,必须储户拿公章到银行面签才能取款或者转账,而且银行都有视频录像的,而且交易记录都会和央行联网的。
如果银行能拿出储户是正常流程面签的证据,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款项转给了第三方,银行无责。
但储户可以起诉第三方和银行高管(金融掮客)诈骗,至于第三方是否是诈骗,要看有没有合同,合同是怎么签的。是保底本息呢,还是投资有风险。
第三方又是什么性质?是法人呢,还是个人?法人的注册资本是多少?第三方是个人,那就是无限责任,除非死了,否则都需要赔。如果第三方是个法人,那就是有限责任,亏完了就完了,钱就没了。
签的合同是有息借款合同呢,还是投资协议?
如果是有息借款合同,第三方连同高管必须归还本息。
如果是投资协议,投资有风险,第三方亏完了你的钱也就没了。
如果银行不能拿出储户是正常流程面签转账的证据,那就说明这个钱被转走储户并不知情,那么高管转走的是银行的钱,银行应该赔钱给储户,包括本金和合法的利息。
这个证据链是要能证明储户是完全知情的,包括:
1. 银行转账至第三方时,储户本人到银行面签的录像。
2. 银行经办人办理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
3. 央行联网的转账数据时间和储户面签的时间一致。
4. 转账时的储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以上 4 点,缺一不可。
如果证据存在缺陷,不完整,不能证明是储户同意转账给第三方的,那第三方和高管诈骗的是银行,银行应该赔储户的钱,再向高管和第三方追偿。
如果银行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储户转账给第三方时是知情的,且银行转账流程完全合法合规,那毋庸置疑,储户是被高管个人和第三方做局 “骗” 了,储户应该起诉高管个人和转账第三方。
还有一点,就是这个高管是不是该分行的法人。如果是法人,即使是储户知情,又和法人签了合同(记住是盖了法人合同章的合同),银行照样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高管没有以银行法人的名义和储户签合同,只是口头说一说,那只能代表他个人,储户只能起诉高管个人和第三方追债。
所以,大家一定要长一个心眼,某个人在某公司任职,哪怕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不一定能代表这家公司。因为公司是法人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是职务之一。
什么情况下总经理能代表公司呢?这个总经理掌握着公司的合同章和你签合同,掌握着财务章给你开票据,这时他就能代表公司。
如果他没有掌握公司的合同章和财务章,那么这个总经理对外只是自然人,他只能代表他自己。自然人承诺了什么,都是他自己承担所有责任,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所以,大家借钱也好,投资也好,一定要搞清楚两个事情:
1. 法人资格:对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吗?是谁的法人?
2. 合同:是有息借款合同,还是投资协议?
很明显,本案就是储户个人听信高管个人高息口头忽悠,然后同意将本金转给了第三方(性质不明),银行当然不担责任了。
再举个例子。
老刘是 A 银行的总经理,然后他又是传销份子。
然后小朱说,我现在有一个国家级投资项目,投入 69999 元,总回报 1040 万。
小朱认为老刘是银行的总经理,应该可靠,然后将 69999 元转给了老刘的上上家。
后来,这个项目被警察给捣毁了,小朱 6999 元被卷走,血本无归,这个时候小朱怎么办?难道去起诉 A 银行?
只要没有资产担保的高利息许诺,基本都有问题,血本无归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别的不说,我家小区外面就是工商银行在我们区里的总行,但是我还是喜欢去相隔四道大街以外的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实在不行的话,中国银行的区总行也是可以的。
我们这里的工商银行,曾经把我们家属区的叔叔阿姨一辈子的辛苦钱,从定期存单给存成了活期存款,最诡异的是,活期存款在原来定期存单到期的那一天,变成了保险业务。据说大堂经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还拽的好像一张扑克脸。
反正我身边的工商银行就比较不靠谱,不知道其他地方的工商银行怎么样。
月息 2%?
银行是否担责,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呀,需要在民事诉讼里解决,而不能在刑事诉讼里解决。
刑事判决仅仅是针对涉及犯罪的被告人的罪责进行判罚,并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刑事判决不会也不可能涉及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媒体报道内容如下: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就本案来说,银行方面肯定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不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题主最起码还是把背景弄清楚了,见新闻内容: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这不就是赤裸裸打脸?
徐术、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2018 年 1 月,案外人杨晓磊将徐术放在二人同居处的 3 张金额共计 40 万元的存单及身份证拿走,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到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取走 10 万元,2018 年 1 月 22 日到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取走 10 万元,2018 年 1 月 30 日到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取走 20 万元。另查,案外人杨晓磊三次取款使用的徐术身份证均已过期。又查,案外人杨晓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2018)辽 1002 刑初 301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晓磊犯盗窃罪,同时判决杨晓磊犯罪所得人民币 40 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术。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徐术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辽阳银行交通支行,辽阳银行交通支行作为储蓄机构,以开具的存单为凭证,一经向徐术开具存单,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双方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徐术有妥善保管好其用于取款的有关证件和存单以及对存款设定的密码做好保密措施的义务,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则有按照我国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存款、取款以及对储户存款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本案中,徐术为了保证自己存款的安全,不被他人冒领,本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存单以及对存款设定的密码作好保密措施,但其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以至于其男朋友杨晓磊可以轻易的获取其身份证、存单以及密码,并支取了存款,对此徐术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辽阳银行交通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放款时本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在杨晓磊使用过期身份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对徐术的财产损失承担 20%的责任。另外,因取款人杨晓磊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徐术的财产损失同时判决进行追缴,徐术可就辽阳银行交通支行负担的 20%赔偿责任以外的部分款项向杨晓磊继续追缴。
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里只裁定了两点:
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苏德发的起诉;
二、本案已送公安机关处理。
从哪里脑补的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不担责了?
同一事实先刑后民,审民事案子时发现是个刑事案子,移送公安机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啊,谁敢不按高院的规定办?
既然移送了,民庭只能驳回原告,等刑庭出来结果后,原告再诉。
民庭主要靠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而刑庭的侦查和举证力量是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案情侦查的力度是不一样的。
储户可以试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等刑庭判完后再诉。
PS:看了其他回答,有人提到好像是年利 24%,1 年就拿 6 千万利息,属于高利贷。
据华夏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多个储户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逾 2.5 亿元存款 “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但是法院认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涉案的储户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大额存单陷阱
出生于 1977 年的梁建红曾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反映,他们通过中间人介绍,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受害人李某说,从 2018 年 12 月中旬起,通过梁建红办理了 4 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 1000 万元。
但其实这个通过梁建红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 2011 年 11 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 2018 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 450 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2019 年 5 月 21 日,梁建红的私人助理时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广西南宁受害人段女士存了 100 万,在梁建红被抓后,赶紧到银行查看存款情况,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工商银行给开具了 “假存单收缴告知书” 后,段女士将存单交给了银行。
银行给段女士开具的凭证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 3 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 4.5% 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 28 个被害人存款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罚金 200 万;其同伙时某被判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 28 万元。
而梁建红所在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020 年 8 月也被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处罚,其中对梁建红做出行政处罚,其主要违法事实有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并被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同月对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做出处罚,主要事实为内控管理不到位,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并罚款人民币 150 万元。
工行逃脱责任 储户活该倒霉?
骗子被法办,银行被处罚,但是苦主们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因为法院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 1.2 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而显然,此时梁建红根本没有赔付能力。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 2.53 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
受害人认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 VIP 贵宾接待。
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梁建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据极目新闻报道,广西南宁苏先生自 2019 年 1 月到 5 月,先后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款 8 笔,累计 4660 万元。苏先生称,每次都是在梁建红专用 VIP 客户接待室见面,“银行工作人员都很尊敬她,都叫她梁行。” 苏先生说,看到梁建红的做派,加上工商银行品牌,所以对此事并不怀疑。
苏先生账户被取记录
不过法院表示,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尾声
一直以来,银行存款被视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但是近年来,类似的 “内鬼” 作案导致存款失踪的案件,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两次。如果骗子不是有着银行员工甚至管理人员的身份加持,储户怎么可能将巨额资金如此毫无防备地交到他人手中?
且不说骗子是否有赔偿能力,一旦终审判决,骗子入狱,被骗的人又如何去找他要钱?怎么想都是困难重重。
内容太长不想看,依据历史经验,99% 是大额存款,就是那种 “找关系存大额有高利息”,然后 U 盾密码都要给银行的人,银行的人偷偷用 U 盾取钱,这个漏洞就是银行说关我屁是,U 盾是你自己给客户经理的。
正常银行的人划拨不了钱的,即使划拨了银行 100% 担责。所以千万不要相信什么大额存单,都 TM 骗人的,出事了钱都要不回来,把对方枪毙都无济于事。
从结果看,是法院认定银行无责的,但是银行准备的所有材料,都是往这个方向去引导的。
银行不知道这个判决会导致声誉风险吗?
肯定知道啊,但是声誉风险,又不影响年终奖,可能来存款的客户会少点吧,但是季末年末拉几个关系户冲一波时点余额就好了,问题不大。
难道就不能做得漂亮点,承认内部管理有问题,先行承担客户的损失,再找违法员工追回吗?
承认问题是不可能承认的,要是承认了,分行管理层的工作就丢了,剩下的人还要排查,审计问了合规问,合规问了风控问,内部问完了监管问,别提多痛苦了。
要先行承担客户的损失也麻烦,这钱从哪出?银行里虽然有很多钱,但是每动一笔钱都得有名目,总不可能拿其他储户的钱去赔吧?
银行也不会发声,也不会正面回应,因为银行压根没有公关部门,甚至绝大多数银行,连市场部门都没有,因为不需要。
市场业务部门自己做,品牌、公关口径,一般是由办公室或董办承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回应不妥不如不回应的原则,估计这事儿就等网民忘记翻篇儿吧……
当然,对客户来说,核心还是不要轻信高息承诺,哪怕这个承诺是银行员工或者高管给你的。 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就算掉了,为什么砸中你?
记得上一次石油期货负数,银行工作人员下班了,做期货的百姓因此被强行平仓。银行明显的失职,但他们赖账了。
这次是银行工作人员转走客户存款,客户起诉银行却敗诉了。感觉客户存款不是和银行签定的合同,银行只是一个交易平台。
神操作,看不懂。
这个案子,有以下三个离谱的点
1. 你们仔细看这些储户,28 个人 2.8 亿的现金,注意是现金,平均人均手上有千万现金
2. 然后这 28 个人都是北京人,注意是北京人,特意跑到广西南宁存款
所以这个事情的真相应该是:这 28 个人联合银行的内鬼进行风险投资,来掏空银行的其他真正无辜储户的资产,如果风险投资赚了皆大欢喜,赔了就来碰瓷敲诈银行。
如果银行为此担责,这种案子以后只会越来越多
韭菜没必要为割韭菜的没割到韭菜还丢了镰刀鸣不平。
当韭菜已经很可悲了,就不要再被人当枪使,在舆论上支持那些割韭菜的了。
2.5 亿存款,2% 月利,你相信他是一个纯洁天真的受害者?
员工入职,和在职期间,需要不停的签一些协议、告知书、声明一类的东西,大致内容就是:
到时候把签字材料往法院一交,银行已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这个人仍然一意孤行,银行无责
最惨的是老老实实上班的,啥都没干,每月接受检查,定期上交征信报告,定期汇报家底,不能用信用卡,不能用花呗,给老婆买个金镯子都能触发员工大额交易预警接受组织调查
没有免责,审的只是管理者的案子,银行的责任不在审理范围内。“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看完新闻我也很好奇怎么转走的?高管包括营业所主任和支行行长,他们没有一线操作柜员的电脑权限,因此要将储户帐上钱转走,需要一位一线柜员的配合,金额达到几千万上亿元,还要有一位业务主管审核授权,其后还有二级分行的风险中心会来电话询问。
因此,如果该行风控正常,完成这笔大额业务至少要有三人或以上合谋,一线的业务人员如果没有合谋的话,是可以顶回去的,因为储户没有亲自来办理。支行行长最多给个小鞋穿,或在其任期内不提拨,但没有解雇的权力,一般正规大银行的人事权在二级分行。所以我也好奇是怎么转走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有二,第一,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第二,盗窃的是谁的财物。
换句话说,如果定性为职务侵占,梁某某非法占有的是银行的钱,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受害人,银行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而银行出了这种问题,属于内部问题,对储户而言,储户仍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要求银行退还存款。
而如果定性为盗窃,那就需要判断盗窃了谁的财物,拿办案来说,一审法院显然是认为梁某某盗窃了储户的钱,这种情况下,储户是受害人,储户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至于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错过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正是因此,双方对梁某某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
梁某某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报道中,梁某某的行为大致可以概括为许以高利找人办理大额存单,随后以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替换真实存单。
在具体操作中,梁某某在被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人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储户按企业方代表(同伙)的要求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储户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某与企业方代表(同伙)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储户将身份证原件交给企业方代表(同伙)。企业方代表(同伙)随后携带储户身份证原件、储户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储户存单中的钱款取走。
从案件来看,梁某某确实如受害方所言,利用了其高管身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从报道来看,这种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过程中易于接触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只能称为 “利用工作之便”,而非 “利用职务之便”。
法律上所谓的 “利用职务之便” 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并没有太大问题。
最后,不是职务侵占,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正如前文所说,梁某某虽然是盗窃,但是如果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储户仍可要求银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银行是否存在过错,这个就需要储户自己去举证了!
1,这些储户和转走他们钱的银行人员认识。
2,拿了高额的收益
3,把密码给了转走他们钱的银行人员。这点最重要,密码给了别人也就是默认别人可以转走这些钱
现在自媒体多了。
什么乱七八糟的神鬼妖魔也都出来了。
能把 pi 从嘴里放的,也能放的气势洪亮!
无语!
一审判决银行不担责?
判决书看了没?
媒体朋友还是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你那是大白天存在银行的钱吗?我都不好意思点 po 你
能掏出来 2.5 亿的人,别想着我们老百姓能和你同一阵线;还储户,我信了你和我一样是普通储户,那说明我脑子有坑
骗子骗了储户的钱 工行不赔
这个案件和之前所有的银行高管骗储户的钱一样银行不会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认为,骗子从储户处骗走了钱,和银行无关。
如果骗了银行的钱,当然由银行承担责任,不能把损失转嫁到储户身上。
如果骗了储户的钱,当然由储户向骗子追偿,没有权利给银行要钱。
本案大概率骗了储户的钱,很难让银行承担责任。
整个案件完成,有以下关键几步。
第一步: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银行给储户大额存单。存钱是真的,存单也是真的,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步: 储户将存单密码设置成骗子指定的密码,等于骗子拿到了密码,出现了巨大风险。
第三步: 储户并没有自己保管存单,而是把存单共同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存单被掉包,封存的是假存单,真存单被骗子换走。
最后,储户把身份证原件交给骗子,骗子有了密码、存单、储户身份证,顺利将存单的钱取走或者转走。
可以看出整个过程,骗子骗了储户的钱,虽然骗子是银行高管,也利用了高管身份,但是,因为骗子骗的是储户的钱,和职务无关,银行并不对骗子的诈骗储户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假装有图。
(这不是月薪三千该考虑的事)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探讨,就是企业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企业的资源犯罪或者利用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犯罪,那么企业对于受害者来说需要承担责任吗?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吗?
假如一个科研人员,利用研究所实验室管理不规范,能弄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用于下毒(例如铊)做案,那么对于被害者来说研究所有没有责任?
假如一个快递公司的后台信息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大量用户信息,并且以快递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那么这家企业需要对受害者负责吗?
这起案件中,银行高管利用银行的职务便利,利用银行的公信力,串通下属伪造存单对受害者进行诈骗,这里面银行有没有责任?
或许大家存在思维误区,以为有责任就是需要对受害者进行 100% 的补偿。其实最大责任是犯罪分子,而企业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监管不到位,制度缺失的那部分责任。就是权力机关犯错,都会找临时工背锅;企业牵扯到刑事犯罪,企业的资源被利用为犯罪分子的作恶工具,这部分责任是跑不掉的吧。
没脑子货真多。
先不说额外 2 个点的月利意味着什么。
就看下面新闻原文吧,复制的。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还站储户骂银行。
那些看个标题就乱喷的人。
你们觉得这些条款正常吗?
你们手里有大额存单吗?
你们的阅读理解能力是否达到了小学中高年级的水平?
你们确认自己的智商在正常范围吗?
我不懂,但是有个疑惑:既然是利用职权转走 2.5 亿,那银行就是没有对业务实行到监管责任,所以为什么银行不担责呢?
实际性上不就是银行管理漏洞导致储户的钱被转走吗?最差也是没有行到告知义务吧。
若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被骗是自己的责任,就证明银行仅提供业务内容而不提供业务本身的其它安全服务,那为什么办理业务要填报各种信息时并不告知呢?
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是默认银行是安全的,如果高管可以假借业务之名欺骗储户,而银行无需担责,那为什么储户还要相信银行,又怎么能确定自己真的把钱存到银行账户而不是被骗了呢?
简单点说
某支行出了反骨仔,某位业务经理因没得钱用动起歪心思,找了三个马仔对外宣传有高息业务,然后伪造存单骗取用户资金。
按照华夏时报提供的图来看,这三个马仔应该也要担责的,为啥整篇没有这三个马仔的消息呢?
“2018 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还有 2.5% 的月息呢?
中间人不赚差价,您信嘛?
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从整个过程来看
取款过程应该是正规流程,但是存单是骗来的,密码是诱导设置的,还骗到了客户的身份证原件;
只要有正版存单,知道取款密码,持有客户身份证原件,再加上职务 就可以办理取款业务。
那这样的话
这就是个团伙作案啊!
这位梁经理是主谋,时某从犯,梁某某等三人就是马仔
银行有没有责任呢?
有责任
责任是什么呢?
责任就是招了个骗子当业务经理,但是这个没事发之前谁知道呢?
人家是银行的业务经理,利用银行的职务在外行骗,出事了肯定会找银行,但是银行肯定不想赔,所以这时候银行就主张梁经理是盗窃。
银行如果赔,那以后真的可以做局坑银行,找人爬到经理位之后团伙作案套客户的钱,然后出了让客户找银行赔。
银行不赔,媒体带带节奏,名声没了。
总结下就是
某团伙利用职务骗走了贪心大户的钱,现在大户拿不回钱只能找银行赔(大户真的没责任嘛?)
银行肯定不想赔,不管信誉问题了,咬死这是团队盗窃,跟银行没关系。(银行真的没责任嘛?)
都不是简单角色
我们还是想想中午吃什么吧
评论里有个比喻很有意思
物流高管:你帮我发个快递我来运。[doge] 一单到了给你五千,里面啥东西别管,运单都是正规的放心。
最后运东西被抓了,运单都是假的,超过 50g,死刑。
客户说:我不知道是啥东西啊,冤枉啊,我是信你们的快递员才发的啊,你们要抓也要抓物流公司啊 [大哭]。
一群吃瓜群众:你们冤枉好人啊,物流公司那么黑,你们还替物流公司洗地 [生气]。
物流公司:发生什么了?[好奇]
正常人:什么东西运一单给五千你揣着明白装糊涂是吧 [尴尬]。
感觉像是做套啊,这是叫什么来着,脱将天仙局?
有一审法院判决书吗?我觉得这个描述可能是错误的。
接触过一些类似案件,尤其是这种刑民交叉的,一般来说如果按照题目描述,不可能判决银行不承担一点儿责任,除非这就不是刑民交叉,就是个纯刑事案件。问题肯定是出在办理业务环节上,一定存在非窗口非本人办理业务的环节。本人存在过失,那么表见代理一定不构成。非窗口办理,银行在用人上,制度上不存在明显过错,也很难去承担这个责任。所以他很有可能就是储户轻信银行员工,委托办理甚至将钱汇入其个人账户,导致的一个纯刑事案件。法院一般来说直接裁驳,移交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在这里有几个建议。
第一,目前针对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刑事案件的那个老司法解释确实有点儿跟不上时代了,应该抓紧修改。
第二,办理任何银行业务一定要本人亲自在窗口办理,不要让他人代办或持有任何金融票据原件。
第三,银行作为被告的案件,官司确实不好打,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情况,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审慎。
第四,不要轻信任何高利息高收益理财项目。
利用身份,骗取投资储户的钱,
有点纠结。
搬个小板凳,等子弹飞一会儿。
要给银行站台,也不必疯狂往储户身上泼脏水,积点德吧。
为什么银行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害储户的利益?
因为他们有一批狂热护航者。
储户跟银行发生争议,那必定是储户既蠢又贪,活该被骗。
新闻稿已经把受害人受害经过来龙去脉交代地非常清楚,连嫌疑人也已经认罪,
他们连新闻原文都没有看过一面,就急急忙忙地说出钱根本没有存入银行这种歪曲事实的话。
有些人拿着储户提供了密码大做文章。
他们对于银行如此容忍,却对储户却要求甚高?
我就问那些说储户按银行要求设置密码蠢的小机灵鬼们,你们每次去银行办业务,银行让你们签的单子上每个字你都看一遍吗?
你签字文件连看不看又比这些储户高明多少?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吗?
请问嫌疑人作案的时候是不是银行高管的身份?
连银行都不能相信了,我们还能相信谁?
然后又说营销号带节奏,说什么先刑后民…
很难理解这些人这么做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
别人所经历者,我必经历。积点德吧!
很失望,不仅仅是因为这件事,还因为颠倒黑白的舆论。
原文标题:重磅!2.5 亿存款 “不翼而飞”,银行“内鬼” 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提问则是来自这段话:
原文最后一段是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泻药
这几年银行把储户的钱搞没的事发生不少,2.5 亿的金额也不大。南宁 ICBC 的事之所以闹这么大,恐怕还是 “工商银行,你这个浓眉大眼的家伙也叛变了”
先说个流传于业界的传言,只是传言啊。前几年经济好的时候,很多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城市银行,因为内控管理稀烂,被高管内鬼挖了不少坑。这些高管在常规银行利率外又许以高额利息,拉来资金方到银行办大额存单。在资金进入银行后,高管利用手中权力绕过了与资金方面谈的必经程序,并且伪造资金方的签章,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再放高利贷。高管伪造签章的行为是资金方同意的,甚至在资金方办大额存单前就已经和高管对后续的安排达成了共识。如果钱还回来了,资金方和高管都得到了高额回报。还不回来,高管肯定是凉凉了,但资金方可以根据银行存在程序上的过错,向银行主张赔偿。
回到南宁 ICBC 的案子,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大错特错。大额存单不是存有大额款项的存折。储户手里的存单和密码,只是要求银行还债的凭证,而非财产本身。而银行对未到期大额存单的提现和转账是有着明确程序规定的,只有存单和密码根本无法把资金提现,更不要说转移到第三方账户。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忽悠资金方办大额存单时就已经打算要把这笔钱据为己有,但如果他不是银行高管,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就算他拿到了存单和密码,这笔钱也无法流出银行——职务侵占和盗窃,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键的差别在于手法。
案情并不复杂,但根子很深。
你把银行换成个人,道理就简单清晰。A 借钱给 B 一百万做生意,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日期。后来 B 被自己员工 C 骗走 / 偷走一百万。结果法院判 A 是受害者,A 需要起诉 B 主张赔偿。这完全是荒谬之极。
储户存钱到银行就是借钱给银行做生意,只不过银行是个公司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大部分老百姓可能并不知道,储户的钱存进银行之后已经不属于储户,而是成为银行总资产的一部分,储户拥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银行职员偷走的是银行的资产,而非储户的债权。银行因为管理问题和内控问题导致自己的资产被转走,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应该判定受害人是银行。
为什么几乎都是偏袒银行呢?
法是同志接机意志的体现。
简单的说,法在制定的时候天平已经倒向掌握争权的接机。银行在当初都是 GUO 有的,正负全资控股。你说法向着谁?
比如盗窃金融机构罪,有个案例是砸取款机偷钱 400 元获刑 8 年,如果偷的是个人家庭 400 元,根据盗窃案立案标准是 1000 元至 3000 元,派出所都不会给你立案。
再比如信用卡被盗刷,丢失的实际是银行的资产,应该由银行报案,并且银行举证来证明是客户刷卡或者不是客户刷卡,而不是客户报案还对举证不是自己刷卡并且客户先还款去承担银行的损失。
知乎能不能关一下标题党啊
其实就是这种内外勾连玩翻了打算叫银行背锅而已。小数额肯定是储户冤枉被忽悠。几千万几亿的那种都是资金运作了现在金融犯罪没死刑那帮人玩的狠着呢。其实按照以前 1-200w 犯罪数额就墙壁的话那帮省级以下的高管能少一半。
之前有个讨论的沸沸扬扬的金融案件,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职员被定诈骗罪,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就很离谱了,
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为什么这样判?
现在这个案件更绝,储户没有私下把存单身份证给银行,银行高管把钱转走了,高管被定盗窃罪,这种情况下,银行竟然二成责任都不用担了,直接是无责,就更离谱了。
以后还能不能放心把钱存银行了?储户去银行现场办理业务,又不是非银行场所的私下行为,银行职员的行为就属于履职行为,代表的是银行,存款被转走对储户来说,也是银行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
那以后银行职员伪造哪个储户的存单把钱转走,就哪个储户倒霉呗,因为伪造谁的存单就是偷谁的存款,跟银行无关,这不搞笑吗,
存款又不是特定物,存进去以后还能区分哪些现金是这个储户,哪些现金是那个储户的,银行高管转走的钱为什么就说是这些储户的,而不是银行的?
储户存款被转走后,银行或储户会报警,银行职员被定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的都有,
不能因为定了诈骗罪、盗窃罪就认为是骗的、偷的储户的钱,跟银行无关,定职务侵占罪才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银行的钱吧,
这些罪名有时候是竞合的或是有争议的,所以我认为给银行职员定哪个罪名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存款转款过程中,要根据银行和储户的过错程度来判断,
很多情况下银行职员是履职行为或表见代理,代表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行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中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保障资金安全义务,而不能把全部义务转嫁给普通储户。
(ps: 没看到判决书全文,不清楚是否存在存款实际为购买理财等情形,不排除标题党,以上内容仅依据问题中提到的 “银行高管利用职权转走储户存款,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不担责” 发表的看法)
银行不赔钱?还有天理吗?还有法律吗?以后谁还敢存钱到银行?
自己的职工盗走储户的存款,追究职工个人的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银行的民事赔偿责任。
储户与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再说了,职工监守自盗,银行也负有监管失职的过错,不论是依照储蓄合同,还是依据过错归责原则,银行都有不可豁免的赔偿责任。
2.5 亿对银行来说不值得一提,但如果为了 2.5 亿而丧失了信用,那才是银行最大的损失。
看了半天,好多没有看判决书就开始回答。明明是刑事案件判决,而储户和工行的存款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范围,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另外这里的刑事判决应该是判决高管偷了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所以储户要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资格,只能是针对银行提起返还相应存款的民事诉讼。因为储户把钱放在银行就说明银行有保管这些钱的义务,而且这 2.5 亿在银行你怎么确定就是这个储户的,而不是另外储户的,钱和钱不一样?
所以这里的刑事判决是没有错的,至于民事怎么判,这就要看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了。
加一句,问题说利用职权转走钱这点不太准确,法院确定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证明嫌疑人没有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
作为新闻媒体,我不管你有没有资质,但是请不要误导公众!
或者说,如果你们新闻媒体不懂法律,不懂法院文书所表达的含义,也请你们咨询专业的人事。
话不可以乱说,这不仅仅影响了公众对你们的信任,从侧面影响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如果你想学习 BBC,没有人会拦你。毕竟 BBC 已被中国网民称之为:Bad-mouthing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如果是滥用职权,可能的情节为:储户没资格开户的,高管帮他开户了;才有后面的盗窃钱财。这个纯粹就是高管的盗窃,监守自盗,拿着仓库的钥匙(储户的密码)。银行或许有点责任的,为什么密码能泄露呢?按道理说,数据库里面的密码不应该是明文。反正嘛,储户两个亿那么多,应该转成砖头或者企业才相对安全;就卡里一个数字,万一哪天电脑出故障,多了一个零(不要说少了一个零那么不吉利),储户知情不报(可能真的天天平躺,没有天天数钱)、揣着明白装糊涂,那是谁的责任?
盘子最小的股票市值才几个亿,而且 PE 应该是大于 1 的,一般上市都是按照 20 + 倍的 PE 来确定市值;也就是说,人家一个公司的全部家当才几千万啊,你两个亿那么多,怎么全部放在一张卡里面?如果有很多张卡,很多个 2 亿,那就算啦,以和为贵嘛。以和为贵的意思是,钱财如粪土;但道德还是值千金的,所以高管的责任必须追究,2 个亿不会一下子全部蒸发掉吧;如果缺了几千万就算啦,还有一个亿嘛,哪怕人均百万的知乎都没有人均一个亿啦。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华夏时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7425562136631121&wfr=spider&for=pc
在这里,荔枝新闻涉嫌伪造判决内容。
你们快速凭记忆过一下,就存取钱这事儿。有哪次是银行出来受过的?
有个经典的段子,说一个女的取一万,然后吐两万,女的只拿走一万,后来银行打电话,让她把拿走的一万退回来,为什么呢,因为她没拿走放取款机被别人拿走的一万是她的,她拿走的是银行的一万。
》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
判决书看了吗,哪一条写了银行不担责?
转走存款走的是正常的业务流程用职权了吗?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事实都没搞清楚,仅凭一面之词就在这里蹭流量。
荔枝新闻开启反智模式了吗?
储户存款被银行内鬼偷钱的报道屡见不鲜,储户维权失败的案例远远高于成功的案例,而且成功的案例维权的金额都不是很大。
作为储户尤其是拥有大额资金的储户防止银行内鬼盗窃资金主要有两种手段:
1. 开通手机银行 + 网银,网银 U 盾概不外借。这样你就获取了自己银行卡的最高权限,除了修改密码 + 银行卡挂失业务必须得去银行营业厅办理。诸如本次事件中提到的大额存单业务以及各种投资理财业务手机银行或网银就可以轻松搞定,不跑柜台轻松省事还杜绝了银行内鬼伺机捣鬼。
2. 用各大公募基金公司的官方 APP 购买货币型基金,公募基金公司的安全性比银行还高,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与 5 年定期存款利率基本持平但流动性和活期存款一样投资标的风险极低。
职员私自转走储户存款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或侵占职务罪,而客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且银行销户转账业务,不需要和存款人联系确认,销户后可以将款项转账到他人的账户,这恰恰证明银行内部业务流程错在监管漏洞,错在漏洞,所以银行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尼玛每个月额外 2% 的利息,折合年利率 24%,再加上银行给的,中间人再拿一点,早就突破央行 36% 的借贷利率上限了,这有点常识都知道这不可能吧?可是这些身价千万的人就信,还把身份证和密码都给了。
你品,你细细的品,这里面没有鬼都怪了。
那么高的利息,这钱不是拿去放高利贷就是炒期货了,这些身家千万的储户会不知道?搁这装傻呢?
赚钱了闷声发大财,亏了就找银行赔钱,银行不赔就找水军发帖,这波操作 666。
咋看咋像利用舆论诈骗银行。
一个手里有两三亿的储户,怎么说都是人精儿了。一般银行还不得上赶着哈着,说不好高管整日就和该储户称兄道弟的。两人合谋搞个套也说不准。
毕竟这不是两三万。。。
没有找到具体的判决书,目前说银行不担责主要是基于华夏新闻中所述:“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虽然新闻标题有点断章取义之嫌,但事实上梁建红被判的罪名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办理大额存单的受害人就很难从银行拿回全部存款。
如果梁建红被判的是职务侵占罪,其是侵占了单位的财产,银行是其行为的受害人,其将钱转走与储户无关。而一审判决梁建红被判的是盗窃罪,其是直接盗取了储户的财产,而非银行的财产,储户很难要求银行全部赔偿。当然存款是发生在银行内,操作人员也是银行员工,银行很难完全免责,最后估计还是会赔偿一部分,但应该不会赔偿全部存款。
从华夏新闻看盗取存款的过程,我个人更倾向于梁建红是职务侵占罪,因为储户的钱已经实际存进银行,钱是种类物,进入银行后这些钱就不再是储户的,储户只享有对银行的债权。梁建红和时某到银行用储户的身份证取款,其实拿走的是银行的钱而非储户的钱。而且如果梁建红并非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获得存单并实现存单款的快速存入、取出。
如何维权我不知道因为就没有成功过的案例。但是我知道外资银行从来没有过类似情况。所以为什么不存外资银行呢?
我觉得有的人揣着明白装糊涂,
要是判工行赔钱,那才有猫腻呢。
大额存款 3.95 利息的都没有名额,
一个月息 2%,年息 24%。竟然还有名额,别说 2%,哪怕年息 5%,我都能把所有的钱存进去。
至于 3.95 利率无额度,我怎么知道的,
因为 15 号股票大跌,
我就决定把现金存了。
呃,第二天大涨了,
第三天继续大涨了。
我要有那么多钱就自己开银行了。
说的很对,上次我在图书馆放了神女劈观,旁边很多人瞪我还让我关掉音乐,我真的很不解,现在的年轻人这么棒的京剧不听难道都只喜欢换词不换曲的歌?
银行的责任摘得干干净净的。
这个事件,我支持银行无责。
几个关键点:
1,设置指定密码。
2,提供存单。
3,提交身份证。
这是要干啥?这不就是把取款的资料全部交给对方?能有上亿存款的人,不知道这些?不知道设置指定密码什么意思?卖菜的老太都懂。
员工未获得公司授权,私下以公司名义参与犯罪,公司就得一定担责?那哪怕是大公司,分分钟倒闭。
这事,就是很简单的套路,相互配合诈骗罢了,只不过拿不到证据没法抓人而已。
要这都能赔,天天都有人去银行找员工配合,然后让员工拿钱出国,你再去找银行把钱要回来!
最后谁买单?银行?当然不,是我们普通人买单,银行还真能破产赔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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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了各种信息,包括其他答案。我现在的看法是,这是一个集资投资案,集资 35.6 亿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但又害怕真亏光了,所以设计了个银行托底的方案。也就是钱先存进银行,然后存款人提供身份证,密码,存单,银行内部人那个姓梁的作为主犯,拿着这些资料,把钱 “合法” 提走。
后面亏了 1.5 亿,相对于 35.6 亿集资款,亏损不多。但你知道银行里那个姓梁的承诺的利息多少?月息 5%!中间人抽成后,给到这些 “存款人” 还有 2-2.5% 的月息!要知道,银行大额存单年利息都不到 4%!这是年利息,它那是月利息!明面上才亏了 1.5 亿,加上承诺的利息起码得 10 个亿以上!拿不到利息的自然就要搞事了,然后事就爆了。
这事银行毫不知情,一群想着一夜暴富的拿银行走个流程,就妄想着银行托底了,真是高明!还好取钱是通过存单,密码,身份证取的,要不然银行这锅还真跑不掉!
有个网友的评论写的很好:我是一个物流公司员工,你来帮我拉这箱货去某地,给你一万运费。我都是物流公司员工了,这是我们公司合法的货,你怕啥!你看,我还给你运单(假单)呢。然后你把货运过去,被逮到了,50 克!恭喜你!喜提打靶套餐!然后你说这是物流公司的货,是物流公司的责任?你对于一万运费的这点货,心里没点逼数?
论国内的银行能有多无耻
银行正规内控远比你想象的严格,这么一笔巨款我不信一两个人可以搞定….. 银行竟然说自己没有责任,你要是储户也有一定责任,还像个负责人的大行该说的话…..
不管是不是标题党,在讨论这个案子前,至少要明确这个几个事实吧:1、这个 2.5 亿是储户的存款,2、储户的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3、银行的高管等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作了手脚。在这几个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才能讨论下面的问题:1、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要不要担责?2、如果担责,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银行工作人员犯罪,银行能否免责?
如果案件事实不是上面这种情况,而是像网络上猜测的各种其他阴谋或阳谋,大家也真没必要再讨论了。如果像有的人说的,高管跟储户另有约定,甚至有的冒出高管勾结储户坑害银行的说法,那就完全脱离了本案讨论的事实基础。高管再有能力、储户再有钱,在银行面前又能算得了什么?这么大个银行管不住你的高管?储户那点钱在你银行那里毛毛雨都不算。退一万步讲,即使有这种情况,银行也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储户跟银行建立了储蓄关系,不管是合同关系还是物权关系,都是储户和银行建立的直接关系,储户没有跟你的高管建立储蓄关系,高管只是根据储蓄关系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高管在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储户利益的,责任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可以根据与高管的劳动关系来主张相应的权利,银行不能以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主张免责。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这次我站储户
看到工商银行,就想起昨晚遇到的糟心事。
事情是这样的,昨晚突然想起来微信公众号也能查询余额了,就想着,把工行和建行的银行卡短信通知(收费)服务取消,然后找到建行公众号,找到取消方式,发短信,取消,整个过程几分钟吧,非常快。
今天早上还退还了剩余天数的钱。
然后是工行。工行是按年扣的,每年 30。这卡里本来就没几个钱,
同样是来到公众号,
然后要编辑业务代码,可是这个代码查不到,我就想着打客服电话,然后打了十几分钟……
接通以后,先是等等等,都是机器人在说,等了两分钟,有了人工客服,要我报卡号,我报了两遍以后,告诉我他没法帮我查询到取消信使服务的业务代码,并且我要办理业务,需要转接到办卡地的客服才可以。
然后又是转接,又是报卡号,又是等待。
这个客服告诉我要想取消信使服务,有三种途径:
1. 打客服电话取消。
2. 下载手机银行取消。
3. 去营业厅取消。
我问有没有短信取消的方式,他说没有,并且把上面几种方式又念了一遍。我说公众号上显示有,我只是想要一个业务代码,他说没有这个服务,并极力推荐我安装手机银行。
我想着这不就是客服吗,那他直接帮我取消就好了呀,然后让我输密码,并且告诉我,三次输错就会锁号。
打了十几分钟电话,这时候的我已经没耐心了。问了他,这电话是免费的吗?
收费,他说。
我挂了。
最终还是取消掉了这个服务,业务代码嘛,我猜的,输了 1。果然猜对了。
不过距离十一月底的信使服务到期还有大半年的时间,这个剩下的服务费不会退给我了。
我也不想和工行打交道了。
对比一下建行和工行的退订短信服务就是:
建行:
1. 按月计费,
2. 退订短信指令明确,
3. 并且退还未使用天数的费用。
4. 效率高,无需下载手机银行,无需找客服,无需去营业厅。
工行:
1. 按年计费,
2. 退订短信指令不明确且无法查询,
3. 退订以后不退还未使用天数(现在是三月份,我的 11 月 29 才到期)。
4. 效率低下。客服不承认有短信退订的方式(事后我发现可以短信退订,见截图),并且推荐我下载网上银行自行办理后再卸载,沟通效率低下,十几分钟的通话时间,大部分时间都在等待,光报银行卡号报了三四遍,核对又核对两遍,客服电话收费。
钱都是小钱,可是感觉工行有雁过拔毛的感觉,这种感觉不想再有第二次。
工商银行简称:ICBC
又称:爱存不存。
去裁判网查了下 根本没判银行不担责,只是说不在本案受理范围 那要等刑事案件先结束再说,这就是标题党了。
此外,整个事情的脉络也还没理清 让子弹飞一会 如果真有漏洞那也搞笑了 ,舆情闹那么大 处罚肯定是跑不了了。
还有其实南宁分行的级别也就还好吧 很多描述感觉都买通总行了 有点不能相信
我一个月消费不足 2000 的人,给我推送这个是不是有点过了?
月息 2% 妥妥放高利贷啊,能放几千万的人会不懂?
知法犯法了属于是,不要同情他们。
高管偷了银行的钱跟储户有啥关系?怎么证明哪一张钞票是属于某个储户的?高管动了某个账户那也是高管和银行的事,储户正常存储就完了没必要维权啊,如果银行说你的钱在银行丢了我们不负责,那就起诉银行而不是高管。
谁来告诉我作为被害人却看到犯案的公司最大股东与总经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没出现过的原因?
非吸案的主角与公司法人不是同一人,为什么上级监管部门会允许一个空壳公司存在,为什么这样的空壳公司会能够在昆明市的最黄金地段公开打广告,还可以在当地电视台打广告?
判非吸只是为了掩盖某些人的违法行为,让 100 多老百姓和家庭承担损失!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作为普通老百姓同样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云南本地的律师愿意出面帮我们打这个官司,究竟是为什么?
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公司大股东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转款并妄图注销公司,为什么政府部门可以当作看不见?
《公司法》条款为何在这个案件中压根不涉及?
知乎传统先问是不是都不考证了吗?
就算这个新闻是真的,现在答题都是看标题直接答吗?
清楚明白的写着 28 名储户
到你们这就是一个上亿存款的客户了?
围脖上都 400w 热度了… 怎么知乎一点动静也没有?
最不喜欢知乎的一点,就是延迟太高了…
为什么银行员工利用银行工作来犯罪,银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
那银行有什么义务呢?银行做为保管人,自己的人管不好出了,还有理了?
之前都在高潮瑞士银行百年声誉毁于一旦~那也得有声誉可以毁啊。
所以有钱人把钱存在国外才是最正常的行为。
大型银行,应该守住最基本的逻辑道理,而不是传递给国民尔虞我诈的价值观。
近期新闻报道,储户 2.5 亿存款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不翼而飞,一审判决,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这样储户存款丢失与银行无关信息,相信也经常有报道。
我想说的是
一:员工是谁的员工?他在银行柜台办业务的时候,是否代表该银行对外开展业务?假设是,那怎么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那可以区分,是不是可以认为贷款的时候,是向该员工个人借贷,与银行无关?
如果不是代表银行,那该人员又是如何进入该银行对外办公区域?
解释权不能搞双标啊,要有最起码要有逻辑道理,而不是储户损失就是员工个人行为,借贷户不还钱就是银行行为。
二:老百姓之所以把钱存进银行,那是对大型银行的信任,认的是银行的门头招牌,和在你们工作的工作人员,储户进了门,把钱递进柜台(或者柜台转账)的那一刻,银行就应该 100% 对该款项负责,这是最起码的信任和契约精神,要是不能保证存款安全,还去银行干啥?那不是和民间借贷一样没有保障?
三:如果工商银行这种逻辑得到认可,假设未成年人致行长家人重伤,家长是不是可以说是孩子个人行为,与家长无关?行长如果认可该家长的逻辑,我就同意工商银行的说法,以后医生违规医死病人,医院是不是可以说是医生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老师违规致学生伤残,学校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老师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用户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商家卷钱跑了,平台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商家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
四:连像阿里、腾讯、京东这样的私企都能保证用户的租金安全,工商银行作为全国第一大银行,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说明管理有问题,自己不检讨还对储户耍流氓,
五:这样大型企业,更应该担起社会基本逻辑和价值观的建立,讲契约精神、诚信守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一个吐沫一个钉,说话算数,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正在传输相反的逻辑道理和价值观,变成了尔虞我诈,推脱责任。
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应该遵守的,更应该是大型企业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更何况国有大型企业。
我有一计!
以后全国所有银行全面取消代办业务的权限,所有业务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场办理,录音录像存证。
能把身份证和密码都给出去的人,妥妥的人才
看到这个事我倒想起来另外一个和银行有关也引起很大关注的事。去年渤海银行和某制药公司 28 亿存款质押的事怎么没后续结果了?当时不是调查了吧现在还没查出结果吗?
刑事一审不处理银行的民事赔偿,没错。
但工行已经声明暗指不想负责,责任推给个人,这是重点!定职务侵占会更不利于工行… 但梁某是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储户信赖利益因此受损。工行是有义务赔付的,可能还构成表见代理。
现在储户只能等刑案结束,另行民事诉讼告工行。这样的案子若银行不赔,更加促使银行不会认真对待储户,也不会严整内务。法院公信力也会下降。
1、法院没有说银行不担责。 2、单纯侵犯财产犯罪不属于刑附民范围。3、银行是否担责是民事法律关系,需民事另案处理。4、程序上要求先刑后民。5、定的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本案被告人如果退赃,可以直接先退给被害人缓解压力,不足部分银行是否担责回到第 3 点。
招商银行等等等银行……. 我谢谢你哦!赶紧来我们这里存钱啊,哈哈哈哈哈哈哈
让他赔,所有亲戚连带赔!总能捞回不少。
如果去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可能办事员当时不是以银行身份工作,那以后到工行等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是不是应该先让办事员出示工行员工工作证明和工资流水来保证该办事员是银行员工且是在当时是工作时间在办理存入业务?
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 “工行南宁分行”)逾 2.5 亿元存款 “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3 月 14 日,就梁建红一案有关问题,记者电话联系到梁建红案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仅表示 “这个不接受采访,谢谢”。
同日,记者联系到时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副行长,他表示,自己已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工行内部有规定,不便就此案置评。时任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来岗位,对此事不太清楚。
银行 “内鬼” 暗箱操作
2019 年 5 月 21 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这个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件逻辑梳理(华夏时报制图)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 1977 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3 月 11 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诉记者,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2018 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李思说,从 2018 年 12 月中旬起,她自北京远赴南宁,通过梁建红办理了 4 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 1000 万元。
张珊比李思参与的时间要早几个月。根据她及家人的说法,梁某某向其介绍梁建红负责一项业务,该业务是为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 30% 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贡献金。企业愿意为此额外支付 2% 的利息。此后,张珊分三笔共计 200 多万元通过梁建红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
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通过工行南宁分行高管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 2011 年 11 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 2018 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 450 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 3 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 4.5% 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李思等受害者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据悉,梁建红于 2019 年 5 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2.53 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 200 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 350 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 48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 35.6 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 1.5 亿元。
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 28 人存单款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
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 1.2 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李思向记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个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记者看到,这几个带着工行标识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写着存单金额、存单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个封口处均写着梁建红、时某及李思的姓名。
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注: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抹去了其姓名)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 2.53 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记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 VIP 贵宾接待。
张珊还向记者表示,梁建红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一则银行会议纪要图片,提及了有关为企业做存款贡献度的业务。但当初梁建红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图层遮挡了这张图片的关键部分,如今文件难辨真伪。
疑似工行内部文件(受访者提供)
此外,多位受害者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本人借记卡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如果不通过银行卡,相当于先取大额现金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的现金库存,而且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 50 万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
不仅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人民银行的 “伪现金” 交易要求。“伪现金”交易指的是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 “现金” 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银行规定,非同名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需要出具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作者:
链接:2.5 亿存款不翼而飞,工行 “内鬼” 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_中国城市建设网_城市建设杂志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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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这类法律问题,就有人说 “按照世俗价值观 XXXX”、“XXXX 天经地义”、“感情死的不是你妈” 等等,所以法律条文一定都是转述的世俗价值观吧
我的回答,主要侧重 “心智、思想” 方面的从幼儿时期的建立,有利于长大后的工作、进而有利于社会。
1,首要的是,教孩子:立志。立大志~为国家做贡献!如果你没有教孩子这个,其他的都是废柴(有点儿绝对,是为了引起家长重视),就像是 1,其他的都是 0。要想孩子好,必须从小立志,随时立志!
2,家长要学习 3 个文化: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红色革命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是灵魂,是 “立志” 的根。这不是套话、大坏,这些文化里,就有有怎么立志、怎么成功、怎么面对挫折、怎么团结同学同事… 这些文化里面有很多理论、思维、方法…
3,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特别是在孩子做的不好的时候,也要发最水的优点~吹毛求疵一样的发现孩子的优点,加以鼓励、引导,慢慢来,陪着孩子 几分钟、几天、几星期、几月、几年、十几年,就变好了。发现+耐心陪伴。
4,家长要以身作则。要求孩子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比如,让孩子看书学习,你却一本书不买、不看;不让孩子玩游戏,你却天天玩手机、玩游戏,你应该把游戏全部卸载,闲的无聊,可以学习专业、看小说名著、和孩子一天玩一个游戏或锻炼身体…
孩子,就是孩子,家长千万不能把孩子当 “大人” 来对待,更何况有的大人还不如孩子。如何教育孩子?用一个月的时间,天天看一遍上面的四条,直到深深记住了。
德智立住了,人不犯错,法可为鉴。
高管拿走钱,银行肯定不担责,因为银行都是听高管的呢,
很简单的例子啊,假如普京抢走谷爱凌一个韭菜盒子,把谷爱凌惹哭了,俄罗斯凭什么担责,因为俄罗斯都是听普京的,
为了预防这种诈骗案件的发生,我建议在 ATM、自助机、柜台和会客室都贴上这些案件的防骗海报。为了效果更好建议把银行名称都改成自家银行
以后去工商银行存钱,
进门先让银行的人证明这里是工商银行,
办业务的时候要让业务员证明自己是工商银行的员工,
拿到存单就要让银行的人证明这张存单是真的.
虽然很离谱, 但事实就是工商银行在这里面的一个环节会出问题 (不管是不是他们的责任).
我不敢赌一个出过问题的银行以后不会在这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 因为钱是我的.
扫了一眼,
硬是没看懂是怎么回事,
现在的题目都是这么难的么,
你出题人这样出题,谁来答啊。。。
很多人替银行辩护说,不把密码告诉任何人是基本常识。 那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应该具有的 “常识”,是怎样的获得过程:
实际上,我们去银行办的所有的操作,都是在银行的指引下进行的。银行没有给我们一个书面指南和协议,指导我们作为储户,在和银行人员的接洽中,必须如何如何,必须不能如何如何。 一直都是银行人员代表银行,以口头形式给我们做指引。 试想,如果银行职员在柜台告诉我们 “你这张卡的密码是所有人统一的(实际上我们的医保联名卡和公司集体代办的工资卡就是这样操作)” ,难道会不相信吗? 只不过这个场景现在换到了高端客户贵宾室里。
而且,银行的业务流程,和前端操作流程,都是与时俱进,经常变化的,普通人难以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规范和标准。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内,储户被银行高管伙同他人诈骗,这个过程,作为银行业务代表的高管,利用了银行赋予他的身份、场所、部分银行文件、信笺、公章,虚实相间,真是让客户很难识别。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个银行高管伪造的存单,如果公章和存单纸张都是真的,银行如何证伪?如果说只有通过内部条件和手段才能证伪,对储户来说很难接受。
我认为,我们进入了国家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就等于取得了由国家背书的某些确定的保证,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的安全,储户没有必要携带武器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没有必要,更没有能力再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文件的真伪、业务的合规性再次核验。
另一方面,从业务程序的合规性来分析。储户和银行存款业务关系,应该属于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并非财务托管。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储户取得了债权,存单作为债权凭证。 通过银行债务的生成,财产的所有权被过渡给了银行,银行可以任意处置该财产,拿去投资、放贷等等。 这种债权和债务的灭失,应该体现为银行把财产及其收益,完整的交还到储户手上。在此案例中,银行既没有把储户的存款当面交予储户,储户也没有委托该犯罪人(银行高管)处置、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除。 至于犯罪人能够用储户的密码和身份证把钱转走,也有两个银行合规不严密的地方:一是银行和储户没有当面确认;二是如果银行认为该银行高管是代理人,那么代理关系的验证没有做到;三,如果银行声称该高管是 “代办” 而非“代理”,该犯罪人的行为是储户本人行为的代位延伸和储户意志的真实体现,银行无需验证其代理身份。那代办行为的确认,仍然需要储户本人签字。
强调一下,我没有说储户没有自身失察的责任,我只是觉得银行一定有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
简单说,犯罪的归刑事,侵权或者违约的走民事。
银行内部职工诈骗的犯罪,往往无法逃脱 “表见代理” 的外衣。如果表见代理被认定,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就是有效的,由银行对储户承担民事责任。
工行: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
有点烂呢,嘴大吃人啊
这个事说银行没责任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说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也不合理 这些储户竟然把密码设成别人指定的 不是蠢就是有别的企图
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来说这事有多离谱。
把钱存在银行,结果钱被盗了,银行居然不担责?离谱吗!倘若中国的国有银行都是如此,试问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里呢?
其二这种现象的本质就是典型的说明,法律在中国其实是最大的 “剥削,管制,压迫” 手段。
在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吗?事实上绝大多数人都错误的看待了,绝大多数人都忽略了现实的残酷性。由于现实的残酷使得法律变成了富人的工具,穷人的枷锁。
拿劳动法来说,事实上大多数人是明知道很多公司是违反劳动法的,不按八小时工作制,额外加班也不按 1.5 倍工资,节假日也不按 3 倍工资等等。这些人不但是纵容者也是帮凶,因为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公司违反劳动法了又能怎样?你去告他吗?你的资本有公司雄厚吗,你确定一定能告赢吗?所以大多数人都选择听之任之…
第一是我们绝大多数平民都是法盲,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第二是即使有很多人知道一些法律,也根本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利益。因为成本太高太高,普通人望而远之。而且最关键的是,法律不是上帝,不存在绝对公正。绝大多数官司都偏向资金雄厚一方,律师水平更高的一方。例如,本案,显然就是。这更使得,平民即使打官司大概率也是失败。
最终使得法律演变成为富人的剥削压榨工具,穷人的无形枷锁。富人只会越富,穷人只会越穷!
标题党,确实流量很可观啊!
请谨慎使用标题!
知乎逐渐抖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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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工作人员倾权由雇主负责,所以银行是逃不掉的,刑事判决还没终了,所以再等一会吧,等二审生效了,就可以走民事了,银行逃不掉的,刑事判决书是公文书证。
判决书是 2019 年的,现在被翻出来的时机真是微妙。
看了很多答案,大多是说一些法律上的东西,咱是做教育的,也看不懂,就问几个简单的问题:
银行不给他提供平台,他能自己把储户的钱弄走吗?
我去银行存钱,我是冲着银行存的还是冲着银行的某个职员存的?
别人借我一百万,我把钱弄丢了,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如果工行说对,就是如此,行,那咱们就认栽,不过以后也估计也没人敢在该银行存钱呢。
如果工行用那些咱们老百姓看不懂的条文,那就有点店大欺客的意思呢。
不管是一审没结果,还是说银行没结算,这都跟用户半毛钱关系没有。
所以啊,咱们也别太在意银行是否能提供补偿,而是时间问题,什么时候能把钱吐出来。
如果标题所说的事情属实,那么储户要考虑的绝不是维权问题,而是保命问题
不看新闻注定吃亏,这种事情发生的太多了。
铁钢杂谈:工行南宁分行某高管利用职权转走储户 2.5 亿元存款,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不担责,这不仅仅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只要有权有势力有背景有关系就可以用法律外衣包装而指鹿为马,把黑的说白,白的说黑,让老百姓及储户对法院失去信任,对银行仇恨。更加会引起连锁反应。法院怎么会判决根本就是银行监管及监守自盗的责任,到头来法院判决银行没有责任呢?中国法律难道是橡皮泥吗?法官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一个银行高管无论是怎么转走储户存储在银行的钱,都是银行的责任。而不是高管的责任,储户存钱是存给银行。而不是个人。存款在银行丢了,银行不负责任。谁负?难道储户的钱是存给了所谓的高银行管?玩笑开大了。难道仅仅是因为工行是国有大行,法官就保护吗?如果是这样判决,这个法官该承担什么责任?法院呢?南宁工行出了这么大的事不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反而利用其大行势力影响法院判决,这个社会如果如此没有底线,和谐社会。美好社会都是空话废话,而南宁工行和法院法官也讲被钉在耻辱柱上。
作者:张铁钢
银行是自媒体的流量密码。法院明明说的是,本次是刑诉,银行赔偿问题是民诉范围,要另行起诉。
我只想知道,多高的高管,转移 2.5 亿元不需要报备,不需要上级领导签字盖章批准,不需要上级银行划款。
储户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职员把钱偷走了,职员偷的是谁的钱?不应该是银行的钱吗?
银行应该找这个高管,让其承担损失。
这关储户什么事儿?
哦豁,我好像想到了发财的方法
何况我三千都不到。
️着火了,死人了,临时工去顶包,所以发生这事不奇怪。只是不担责我觉得是个问题,工行做为宇宙第一大行,怎么能这样甩锅。
有人要说了,作为成年人,要有风险意识,你咋不用现金呢。是不是很有道理
不知道了。
个人犯罪和企业内控合规没有做好之间隔着外法和内规。
法院认定银行在存款这件事上没有责任,是就这个法律关系而言。
甲手持诈骗收款银行卡到某珠宝店购买金条。甲的同伙实施犯罪,将赃款汇入甲手中银行卡。甲每收一笔赃款,就买一根金条,持续时间为一天,共计购买 100 根金条。问题来了,珠宝店是否应该认识到甲的购买方式异常,有可能在实施犯罪?就赃款被转化转移,珠宝店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愧是弱势群体
李律师分析的对
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最多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
人家把钱存在你这里,你负责保管,这是基本的银行默认规则,别人把钱交给你,你管理不善除了问题,难道还要别人负责
贪婪就是原罪。
脑子被驴踢了???银行敢私下提高利率???
知乎用户 LoYEaN 发表 为知友们提供更多信息~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工行 “内鬼” 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 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 “工行南宁分行”) …
知乎用户 屎爸爸 发表 知乎的银行同业这么少么?一眼就明白的事情。。。 全额存单质押开银票的套利业务(经评论区提醒未必做利息前置,反正成本肯定能打平就是咯) 明面上中石油下属子公司,石油及下属化工品大多是贸易大宗品,流水极大,一直是票据业务 …
知乎用户 大唐国子监祭酒 发表 贴吧三不娶的意思是: 如果你是一个收入尚可的公务员,或者 C9 的高薪精英,不要娶护士,幼师和银行女,应该娶一个在编老师,医生或者女公务员。 不娶护士,是因为护士太累,还要倒班,不娶幼师是因为幼师要照顾儿童, …
知乎用户 牛世克 发表 央行放水了,股市和债市都没有大涨,房地产也没有火爆,再结合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负债率,很明显就能看出来钱去哪了。 钱被借走用来还利息了,也就是说政府不希望出现系统性债务违约。 最近几年经济发展比较好,主要是刺激消 …
知乎用户 飞跃本屯 发表 只从技术角度来说, 俄罗斯是亚投行第三大股东,目前进行中的有 2 笔共 8 亿美元的贷款,正在申请 120 亿美元的贷款。暂停项目只影响着 120 亿美元贷款的申请。 亚投行目前依然主要使用美元结算,所以俄罗斯和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