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目前我国的法律哪里还需要再完善?
知乎用户 ChatGTP 发表 公款吃喝这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法大于党,一定是判刑撤职,一大堆处罚…… 但党大于法的情况下人家会说:我们已经内部处理了,不需要公安纪检介入…… 要不要移交司法人家说了算! 知乎用户 渡山君 发表 法律是基本完 …
公款吃喝这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法大于党,一定是判刑撤职,一大堆处罚……
但党大于法的情况下人家会说:我们已经内部处理了,不需要公安纪检介入……
要不要移交司法人家说了算!
法律是基本完善的,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法院法官不依法!
凡是打过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官司,大家都会明白,如果说两个体量比较相当的双方当事人,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比较公正!
但是如果双方体量相差巨大,不用说所有的法官宁愿枉法裁判,也不会支持弱小的一方!这是我们无数个案件经历的结果!
诉讼法也规定了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证的责任和情形,大家看看哪个法官会主动调查取证!纯碎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就说劳动违法案件泛滥成灾吧,什么原因?
就是法院法官为大局服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思想的潜规则,当劳动者的主张是颠覆性的主张时,法官都是宁愿枉法裁判也不支持劳动者诉求,这就造成了全国劳动违法案件泛滥。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是完善的!但是有的法官都不会去职权调取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者是劳务外包合同!更不会去。审查这个合同交易的标的。是人还是物?是不是一个假的外包合同?
合同不以合同的名字为准!而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结算的法律关系为准!
如果合同交易的标的是人而不是物,不是服务工作量!合同的结算是基于外包员工的考勤时间!计算的。那么这这个承包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
这时候的承包合同就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而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第 59 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
但是劳务派遣用工又是劳动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第 58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成立才有效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哪一个法官去一职权调查过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不光从没有以职权去调查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甚至宁愿枉法裁判!都要偏袒公司,企业!
这就是笔者!研究 5 年来的成果!看清了劳动争议诉讼法官的真面目!
所以我得出一个结论!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被误导和误解的!劳动维权方式
行政诉讼无需举证!而且可以无数次再重复,不达目的不罢休!
目前几个劳务外包案件,我不得不远赴欧美✓跨国公司提起强迫劳动诉讼!
目前笔者正在带领全国各省劳务外包受害者自上而下在全国各省发起了数百起 4 级人社部门!4 级公安部门,4 级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的法定职责之诉!
刑事犯罪中,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决有罪依据的是证据。
也就是说开庭,实际上是检察院提出指控其有罪的指控,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然后法院依据证据来判断其指控是否成立的过程。
而,你敢不敢信,截至目前,被告人依然没有保障自己阅读控方证据的权力。
民事案件要求证据开示,要求证据交换,不允许搞开庭时的证据偷袭,否则我们可以要求重新开庭。
因为我必须知道对方的主张,我才能对证据真实性进行核实和查验,并针对性地发表质证意见,准备反证。
然而,比民事案件严重得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仅能在开庭时以 “听” 的方式 “听” 公诉人口述宣读证据摘要,无法有充分的时间来核对用于指控自己有罪的证据。
简而言之,用知乎最关注的强奸罪为例:
如果你被告涉嫌强奸,被羁押在看守所。
你在看守所的生活并不是积极准备应诉查阅资料和查看证据,而是消极在看守所背监规,坐大板,等着开庭。
你看不到最终呈现在法庭上的女方笔录,看不到其他证人的笔录,看不到现场的录音录像,看不到辨认的笔录,甚至无法确定递交的自己的笔录到底是不是真实的。
至于精斑化验,提速,毛发等鉴定,虽然会在做出后给你签字,但是这最短 5-6 页的报告只会由公安在看守所里丢给你签字确认,你如果签的慢就会不断催促你让你快一些,你根本来不及看里面内容,更不用说记住和质疑。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被告人涉嫌强奸,在走上法庭接受审判时,他对于控告自己的证据,是完全一片空白的,被动等待判决。
虽然庭审赋予你 “辩解” 和“质证”的权力,但由于你连证据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你的 “辩解” 和“质证”自然就是虚空输出。
那既然连民事案件别人起诉我要 100 块钱我都能看到对方的借条和流水,
刑事案件涉及我几年的自由乃至生命,我却看不到指控我、判决我的证据。
在我看来,我的个人意见,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我国的刑事案件庭审,极度,极度,缺乏亲历性,基本不存在对峙、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那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几乎不可能了解到指控自己的证据究竟什么样,所有的证词都是书面的,法官、控方看得到,唯独即将被判刑的人看不到。
虽然法律给了辩护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证据后和当事人核对。
但是,问题依然严重:
1 不是所有人都请得起律师
大部分刑事犯罪被告人是请不起也不知道请律师的,这就导致了他们实际对自己案件毫不知情。
如果给被告人阅卷保障,实际上被告人就可以选择不请律师,或者自己阅卷后衡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请律师。这对于律师的收入可能是个打击,但对于维护人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 律师核对证据缺乏亲历性
因为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实际上也只能口述核对,当事人对于签字字迹等细节只有被动等待,如果律师不认证,律师没发现,当事人实际上依然无法核对。
而且律师不是当事人,不可能像当事人自己那样敏锐的发现记载的细小问题和矛盾。
3 通过他人口述核对证据对于当事人效率极低
复杂案件动辄几十本厚厚的卷宗,按照高中的学习效率你要吃下来都得一个学期。
而律师口述核对证据就像你上课不带课本抬着头听,回家也没有复习资料,无论是准确性还是效率都极低。
不给予阅卷的说辞,无非就是认为会串供和翻供。
但我看来这就是屁话。
第一,你已经赋予了律师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律师同样会告诉他情况,如果要翻供同样可以,要串供在看守所里你也很难串。脱裤子放屁。
第二,你害怕翻供,但如果按照 “无罪推定”,任何人审判前都是无罪的,就不存在翻供,因为我一个无罪的人改变供词你怎么能指控我是翻供呢?所以说到底还是因为现在刑事诉讼依然存在重言辞口供轻客观物证的问题。
第三,既然要求庭审实质化,那么没有阅卷的当事人就应该庭审时核对证据。这极大降低了司法效率,让庭审变成了形式和表演。
如果能够实现被告人与辩护人一样的阅卷权,虽然可能会让律师丢了一些潜在客户,失去了阅卷 “特权”,但是对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更何况另一个方面来说,被告人阅卷其实也是更好的监督,能够对公检法办案过程实现更好的监督,也就不会陷于 “我自己要坐牢都不知道证据是什么” 这种荒唐的局面。
既然都提到了笔录这个问题
就顺带说一说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警哥经常说现在基本不刑讯逼供了,不值得。
这话本身是没错的,但刑讯逼供叫做 100% 违法,
那么 90% 呢?80%?70%?
到多少叫做违法证据?
我要说的就是**疲劳审讯。**
疲劳审讯一般就是指通过不间断讯问和发问,剥夺或干扰睡眠以达到拿到口供的行为。
严格意义上说,疲劳审讯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但对于什么叫做疲劳审讯,
第一,没有明确。
连续讯问多久,几个小时,中间休息多久,通宵能不能讯问,都没有明确。
从境外比较法研究,一般国际对于超过 8 小时,凌晨 00 点以后的非必要 4 小时以上讯问都是持否定态度。
但我国仅规定了不允许疲劳审讯,但什么才算疲劳审讯是规定不明确的。
第二,非常宽容。
既然没有明确,那么就是按照司法人员的感觉来判断。
实践经验就是,一般 12-16 小时以上,才可能被定为疲劳审讯。
而且这个时间是按照笔录记载。
也就是说警察要足够蠢,在笔录上写了自己连续问了 12-16 小时,这才叫疲劳。
如果只是让你坐着,醒着,不停 “法律教育”
这是无法查证的。
所以期望以后能够对于疲劳审讯等问题的标准进行 “亮线”,进行更准确的明确。
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问,你上次选的人大代表叫什么名字,什么时间选的,为啥选它
东大的最大不完善,就是无法无天。
东大的法律就像造车,东大好像造了一台车,外形看上去好像是一台车,但是却没有发动机,要动起来需要用手摇杆拼命地摇啊摇。
表面上法条定得很细,实际上全凭县太爷判定。而县太爷还要听上峰的指示,揣摩领会上峰的意图。
东大最大的系统问题,就是没有系统。
杭州 余杭的自来水污染 处罚报告都是党内处罚
这个党内处罚算什么
是算承担 刑事责任了吗?还是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大规模的污染事件,是不是得由公检法提起公共诉讼,公检对涉事公司的法人,涉及的主管进行拘留,由法院进行判决。
他自己就给自己判了,公检法在做什么?
完善,怎么不完善。
前者罗翔老师讲过,没有标准的罪,只要没有标准,就可以乱用,一切都可以是寻衅滋事。
后者也是一个没有标准的罪,只要有人认为你做生意扰乱了市场秩序,你就可以被定义成非法经营。
这两个罪,可以用来处理那些没有违反明确哪条法律的人,你怎么能说法律不完善呢?绝对完善。
“党大还是法大” 提出这个点的人真是天才
权大于法,所以法律再完善,有个屁用
这么一部大法就明晃晃地立在大家面前
卧槽,雇主居然能够光明正大违法
而且表现出一副完全不怕的态度
要知道在香港打小孩是违法的
老妈子为了不违法,把自己小孩带回深圳打…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严重问题及改进建议:
1. 审讯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否则口供作废→防止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审讯 à 漫天摄像头,为什么审讯时没有?
2. 审讯时,准许律师在场→以防诱供。
3.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防止证人胡说八道—因为不关乎自己利益,证人容易被诱导。
4. 申诉必须按期给与答复,否则法官追责→绝大多数冤案,都是拖出来的,一桩冤案拖 20 年!
5. 律师有取证权。
6. 对警察删除证据、隐藏证据,设置专门的罪名→扣滥用职权的帽子,有点扯。
7. 诬告反坐。
8. 犯罪嫌疑人有权看案卷(隐去姓名、住址等信息)→惩罚别人,却不能看依据??
9. 没有判刑之前,基本都取保候审。→没有判刑,就关押好几年,天理何在??
10. 所有庭审必须录像,相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庭审录像。→也便于对法官追责等。
11. 进法院,可以随便旁听,无需批准。
12. 进检察院,检察院不能扣押、寄存手机,以便于监督取证检察官。
党大还是法大?
那个就得问考研名题 “党大还是法大” 了,毕竟考研名师们从来都只会念经“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但当某个轴人去问上面那个是如何确保实现或者问到党大还是法大的具体问题如 “假设某地方党委违法时如何在那个地方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 的时候考研名师就会说该问题不属于考研政治的考点。
你问错了问题
在废墟里,首先你得建起房子,然后再考虑怎么装修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你这房子里不能有一头大象,不然你建得再多,那也只能再次成为废墟的结局
伊朗禁用星链条发布了一个法律…..
美国禁用《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dustry》只用了一张 A4 paper
东大的法律原则上说是个法律,但实际上却不按法律执行,就像东大的原则一样,原则上允许就是不允许,原则上不允许就是允许,我看除了中国大陆地区其他用繁体字的中文社区并没有原则绕口令啊!
法律太过偏袒女性,以前家家户户都有母亲,所有女性都要做母亲,照顾女性就是照顾母亲,所有人接受这点,但现在很多女性不愿意结婚,更不愿意生育,所以照顾女性条款要修改,是照顾母亲,而不是女性。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
法律只偏袒母亲!其他男女一律平等!
哪里不完善?不完善的地方多了去了!但这不是重点啊!
我们常说先考虑有没有的问题,再考虑好不好的问题。
大部分法已经有了,甭管有多不完善,起码是有了。
但是,有法必依了吗?执法必严了吗?违法必究了吗?
官官相护你没发现吗?因为错案会影响法官检察官帽子的业绩,就不能纠错。
大同强奸案你听说过吗?已经证明 “没有插入”,这种也能被判决 “强奸既遂”?
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话,你再完美的法律都是个屁!
你再看看现在律师的地位,那都是个屁。很赚钱的律师基本都和公检法私交很好。。。。不然怎么赢?
严格立法
普遍违法
选择执法
权力已经完善到社区及村级,而且武装到牙齿;
法律再完善,能大过权力吗?
既然大不过,还是不用完善的好;
毕竟不抱希望就不会失望嘛!
刚看了扫毒风暴,秦昊最后被抓,自辩说自己造的不是毒是老鼠药。
而且他用的材料的确不在毒品范畴里。
完了法官就暂时关押他,等待国家完善法律,然后再枪毙他。
你仔细想一想有没有毛病。
权力大于一切,法律就是个屁。
东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的,这是大型成文法国家的根性,不可避免。
但是要具体说哪里不完善,那可太多了,《民法典》就存在很多明明知道存在问题,但是因为立法者也没找到解决办法而暂时搁置的情况。
如果硬要凹一个例子话~~~ 那就强奸罪吧。符合年龄条件的情况下,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行那啥的,可以定强奸罪。反过来,女性违背男性意志那啥啥的,可就没有这个罪名了,只能拿别的罪名来强凹了。关于这一点一直都是空白的。
这个篮子,只要不往里面倒水
就没有漏洞
性侵罪。到目前没有性别中立化
性别没有中立化这一点别赖西方法学。日本我去翻了法条明确就是性别中立化了的「不同意性交等罪」。其他问的 ChatGPT,西方很多国家也已经中立化了
比如劳动法加班最高不得超过 36 小时,这明显不符合现实,所以就造成这不可能执行,不可能执行结果就是法律成了被占的茅坑。
如果法律不落实,结果就是权威受挫,权力出来了,因为成了量子力学,权力者说你犯法你就是犯法,说你不是犯法就不是犯法。
已经相当完善了,完全称得上 “有法可依”,但有时还会找不到依法办一切事情的感觉。
与在市、县人大机关,公检法司上班的老同事,老同学交流,他们和吾等俗人一样,最热衷的是谁谁升了二调、一调、二巡,谁谁晋了二、三等(级)高级警长、法官、检察官等等。
问他们办了几件得意的案子,推动了哪条法律在本区域内顺利实施,有没有自愧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他们故作一脸茫然,大都哈哈哈,今天天气不错。
任何一级机构、机关、企业,只要是国字号的,他都仿佛高人一等,可以随意的践踏法律,随意侵犯公民权利。比如:
这是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外面,图片左面就是大街上的人行道,在这样的公众场所,贵医附院就敢把那个禁止吸烟的牌子摆在那里,在人流往来川流不息的大街旁边,宣示主权,禁止吸烟。
这个位置并没有进入医院范围,上几步台阶就是大街上的人行道,没有门禁,就是这样的地方,人家就已经纳入了管辖范围,禁止吸烟,你说我们的法律哪里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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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贵港女孩事件,医院救护车可以在大街上强制捆绑不愿意去医院的人强制送医院,海南下班后驾驶私家车着便装的交警可以在高速路上别停摩托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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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一看,题主改提问了。需要再完善的问题很多,但首先你得把这东西当回事,哪怕是作秀,也做得像样一点是吧!
禁烟是好事,但你得按规矩来吧。这么多吸烟的人,你总得给个吸烟的地方吧。室内不让吸烟,室外总可以吸吧。你整个医院都不让吸烟,实际执行下来效果怎样?不讲别的,你那么多医生都不吸烟?况且还有这么多的病人及家属,他们都不吸烟吗?
没有制约的权力总是傲慢任性的,他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往往考虑的是自己的仕途,至于人民的需求,那是不会在意的。
法律的边界不清楚。口袋罪依然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干什么都可以算作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个巨大的后门,导致的结果就是:从严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
条目写的非常多,都放档案室了,执不执行去找别的部门去,不归档案室管。
我警校毕业以后开始上班,在派出所也待过,在交警也待过,以一个从业人员说一下,我觉得目前法律的吊诡之处吧。
一、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不能单独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看出来了嘛?殴打他人是有单独罚款项的,而故意损毁财物是没有单独罚款项的,意味着起步就是拘留。
这就导致轻微的故意损毁财物只能拘留,要么就是调解。
什么意思呢,我举个例子,之前我手上一个案件,A 找 B 要钱,B 推了 A 一把,A 摔倒,站起身来把 B 的电脑显示屏搬起来砸到地上。
A 去检查花了 380 元医疗费,B 的电脑经过发改委鉴定,价值 350 元。
A 让 B 把欠的钱赔完,再拿大几千,B 让 A 一码事归一码事,赔个新显示屏。
调解多次未果,只能下处罚,A 拘留 2 天,B 罚款 300 元,A 肯定对结果不满啊,复议、诉讼一条龙,司法局、法院都维持了这个行政处罚。
你说这个处罚合法不合法,肯定是合法的,但多多少少有点不合乎情理。
很多殴打他人的案件中都会伴随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后果都比较严重还好说,一旦都非常轻微,那就会是这样的结果。
Ps:这个问题已经在 2026 年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得到了修正,故意损毁财物被单拎出来,有了单独罚款项。
二、盗窃、侵占的区分不够明晰。
盗窃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个是要采取秘密手段,两者缺一不可。
法律上这样要求我可以理解,但在实操中很多案件你就是无法确认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举个例子,你把手机忘在商场的桌子上,你旁边的人等你走了以后,坐到你的位置上将手机装到兜里拿走,这算不算盗窃?
比较老实的一诈会说出来,身经百战的人一口咬死(具体怎么说的不能说),你就拿他一点办法没有。
至于最终是盗窃还是侵占,很大程度取决于报案人的运气,遇到一个能力扎实的民警,也许笔录就问出来了,遇到一个能力不扎实的民警,第一道笔录没拿下来,可能就以侵占草草了结。
三、逃逸的处罚较轻,加上法律对酒、醉驾的证据要求,可能会导致逃逸更有性价比。
放在最前面的话,我不提倡喝酒开车,更不提倡逃逸,这两种行为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也是对自身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漠视,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道交法》以及《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就很迷,什么意思呢?
首先,《刑法》、《刑诉法》是要求醉驾案件必须以抽血结果为准的,没有血检报告检察院是不可能审查起诉的。
我手上一个事故,凌晨 A 和 B 都喝酒了(A 在第二天承认喝酒了),发生事故后,A 跑了,B 没跑在现场报警了。
责任是 A 主责(醉驾不可能不划责任),按逃逸行政处罚。
B 醉驾次责,如果不是新规出台,他正好满足新规里 15 个条件,救了他一命,最终是不予立案的话,他但凡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会导致跑了的人接受行政处罚,没跑掉的人接受刑事审判。
滑稽到不行。
对于统治阶层来说,东大的法律已经非常完善,操纵度良好和满意度非常高的了。
但是对于被统治阶层来说,就能可能非常欠奉了。
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农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是统治阶级(工农阶级)维持统治的工具。
法律如果管理所有人,那就是国器!
如果法律仅仅只针对中下阶层的人 ,那就是私器!
国器和私器是不一样的
67. 题主,“东大”是哪个国家?你用 “东大” 这个隐语来表示某个国家的时候,你就已经知道这个国家的法律哪里不完善了。
2007 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特别重大案件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彻底堵截 “边减刑边腐败” 漏洞,进一步限制了贪污罪死刑的适用。
所以有了现在的前仆后继
不是法律完善的问题是公检法机构不当人的问题
法律是完善得不能再完善了,实在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还有寻衅滋事可以兜底。
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条文的问题,而是体系的问题。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不要说法律了,其他的你也保不住。
法律早就很完善了,早在快播的时候,就已经很完善了,奈何他们自己定的规矩,自己都不按规矩玩,这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有些的确是有:
一、**《劳动法》**的确是有,但还有恶意讨薪那种东西,就《名义》陈清泉名言 “法律解释权在我这”;
二、**《反垄断法》**也是有,但平台、大户垄断还那样,普通人维权难之又难基本别想,经历过都知道;
就拿音乐来说,音乐版权严格了,结果还是没有健康的商业循环反馈机制,沦为平台的敛财工具,这样能好起来才是怪事,整个就体系性烂,不作为;几个巨头也是一方面搞影视制作,一方面搞票务评分,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好不坏就那样。
有些依然没有:
一、**《个人破产法》**到现在还是没有,很多因为不可抗力破产成了老赖,没法东山再起,一辈子污名化,然而有些摆明欺诈如虚假交易的正威、欺诈上市的美尚海燕威马汽车之类,都割韭菜;
二、**《房租法》**也没有吧,不管个人还是商户租房,房东随意涨价,没任何约束,肆无忌惮,电费五六毛直接给你一块二翻倍,权益完全被漠视,无人维护;
三、**《影视分级法》**这个应该也是法令规定一类东西,不然就抓瞎,主旋律血肉横飞都能上,其他的看心情了,免不了想到《左传》名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所以就那样了,本来立法执法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对吸纳解决毕业生就业也有不小的作用,然而律师很多时候沦为摆设,全凭法官一句话,简直成了笑话,真是你法我笑,呵呵。虽然罗老师之类良心的律师努力不懈,但体制问题靠个人微薄努力解决不了。
挺完善的,唯一不足,就是太灵活了些…
1. 去除法条中的其他字样
对于法律的表达,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不可为。
大量的法条中出现其他字样,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达完全是在破坏法律的严谨性,法律应该明确且清晰。而其他字样,授予了执法人员极大的执法自主性。完全违反了法治而非人治的原则。
2. 明确释法权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而是制定法律的最终权在人大。而释法权也应该只能按照宪法,明确地只能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下级执法人员及法检不能越权释法,法条无法涵盖的争议事件,必须向上级机关提交释法申请。
3. 独立执法监督
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职能必须完全分离。监督机关负责对公检法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关应该完全独立于执法机关,不能所谓的 “内部监督”,才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错案追责。
5. 未成年人罪罚
八大重罪不应设置年龄 “门槛”。除了涉及成年人教唆指使的情况,未成年人犯八大重罪,应与成年人同罪。加害者与被害者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加害者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保护,突出体现出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的保护和公正。
6. 法律和裁判标准统一
同一法律问题的应该统一适用,同一类型案件的 “同案同判”。
7. 杜绝 “秋后算账”
新旧法条交替,应明确新法条执行时间。不应以新法判旧罪,应该明确法条执行的时间应为行为发生前。不该对法条所颁布执行前的行为进行追责。
8.“拐卖妇女儿童” 应该修改为 “拐卖人口”。
9. 增加男性为 “强奸罪” 的受害主体。
待续未完,想到再写。
反汉、反男、不忠诚于主体民族、拒绝承认主体民族的主体地位
这是建国 70 周年的阅兵
后面两个旗是什么来着
感觉立法已经算是比较完善了。但是更严重的问题是:
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在东大只有权力才是绝对正确,而法律一直在对权力让步。当今法律就是对公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私权法无授权及不可为,就算授权及可为了当权力老爷们想要办你依然合理合法。当今法律成为了为权力服务的工具,而不是普通大众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总之在东大就是:权力>法律。所以 “你法我笑” 依然是当今东大的主旋律
人治大。东大流传一句话小案靠关系,中案靠影响,大案靠 zz。
还记得人民的名义里侯亮平替陈海儿子小皮球处理事情。校长刚开始可是鼻孔看人。当侯亮平掏出证件的时候慌了
起身说我刚才说的话不够准确,等会儿让他们班主任,不还是我亲自去。
电视剧不可能无缘无故来这么一段吧!肯定现实中有。
还有更多时候明知道他有罪责还是没有任何处罚。比如川大某薇,比如最近的武大杨某人,经典的大 G ,经典的你…… 我… 笑。
不是,哥们 ······
现在是完善不完善的问题吗?吗?
一个底层治理靠 “和谐” 和稀泥的法治环境
谈 “完善” 本身就错的离谱,因为你不能讨论一个没有的东西是不是“完善”。
就像你说体制外 “社会福利” 这种东西太差了一样,都没有的玩意,谈不上差不差。
你家楼上的邻居咣咣咣的在家跑,就因为这事儿,多少个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杀人案子多少,解决没?鸡毛蒜皮的破事儿,最后发展成杀人,你就说底层有没有法治?
满大街的老头乐,撞死,撞伤人了跑的影子都没有,连个车牌都没有,监控看到了都找不到人,没事儿就在路口看到悬赏多少个 W 寻找目击证人,明明从源头就能控制的车辆信息,出了事儿,车都找不到,你说底层有没有法治?
校园霸凌,你家孩子让人打的亲妈都不认识,受尽屈辱,连班主任都不管!!!监控永远是坏的!!施暴者连个刑事都算不上,最后发展成灭门性质的报复!!!你说底层有没有法治!!!
男女对立,女性诬告男性 0 成本,隔空诬告男生性骚扰,拉着学校一起下水背书,最后女的盆满钵满保博走上人生巅峰,男生家里家破人亡,前途尽毁。一个男的花了几十万,准备婚房,彩礼就为了强奸未婚妻!!我都不敢想,在中国,一个男的要强奸一个女的得先攒钱,攒房子,世界上哪个国家的男的要强奸一个女的用费这么大的劲儿!!!你说底层有没有法治!!
你说中国没有零元购,2000 元以下,你报案你看看,你就把小偷堵屋里,你看看帽子爱不爱管,我都不说丢手机的,丢自行车的,电动车的 ,摩托车的,你看看你报警能找回来不?我说这些我都觉得我不对,中国这么多人,丢点东西正常,谁也不想给帽子添麻烦,因为给人家添麻烦,就是给自己添麻烦。
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就是: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大部分法条只有原则,缺乏细则
这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普通民众并没有那么高的法律素质去把法条的原则和实际生活的细节联系起来,一件事违不违法变成了很模糊的事情;另一方面,这给了司法单位几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这个现象的目的………
裁判文网不公开,庭审直播也没了,过去十年是司法大倒退的十年
只要解决不了 “权大于法” 的问题,东大甭管什么法律到啥时候也不能算完善吧。
是个人就知道问题不在于法律不完善,而在于权力能 “灵活” 法律!
法律?
不完善的多了去了。
骂的最多的可能就是那个《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了。
真正需要被保护的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反而是加害者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份可以减轻处罚或者脱罪。
其实国外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然而这么一个非常擅长抄的国家,偏偏这么多年都抄不来。
我只能认为立法老爷们自己家孩子遇不到这种事,所以不觉得这是个问题吧。
丁仲礼的灵魂拷问的含金量还在增加。
你说 镰刀 锤 剑 枪,有哪里不好的吗?
共产党 宣言、入党誓词、党章 里,哪有不好的吗?
都没有。
但是,使用它们 和 它们身份的 “人”,有很多不好的,它们就显得不好。
我觉得东大的法律完善与不完善根本无关紧要。
东大的法律完善的再好再完美也无用。
它根子上根本不是法律。
根子在权力的无制约腐败滥用。
官老爷曾讲过,你跟我谈法律不是搞笑吗,这就是现状。
谈法律的确是在搞笑。
谈道德也的确滑稽。
谈谈人人想人上人的权力完善吧!
一定要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目前尚未能成为法治国家。以后能不能实现,要看你和东大谁的命比较长。
非常完善,就能不能机械执行不要和稀泥?一是一二是二。
比如之前老农卖菜被罚钱。我至今搞不懂为啥要撤销。他交不起,他不愿供上家,那你就罚他整个社区等等。
法律必须一是一二是二。
法律太完善了,广泛立法 普遍违法 选择执法 有法可依
追风小叶的案子,按着脑袋调解,不接受就拖着你,不出判决,他被诬陷超过八百天了,诉讼也很长时间了。唐山教科书式老赖案受害人儿子起诉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9 年立案,2025 年二月才出判决,一审就用了将近六年。还有二审呢。你猜要多久?审判期限算个屁。法律哪里不完善?有法可依从来不是问题,问题是出在无法做到有法必依。
法律给一种不要脸的人提供了捞钱的可能。
就是利用他人的善良和信任去捞钱,不论男的还是女的。
把信誉度养一养,就可以开始操作了。
找个班先上着,让自己社保有个一两年的连续缴纳记录,然后凑足首付可以买房了,房贷要按时还他 2-3 年。
平时对朋友,要舍得养,自己吃亏让朋友小赚。下面开始筛选人,从小事请朋友帮忙开始,朋友帮完忙一定给朋友的好处高于朋友帮的忙。几个回合获取信任之后开始借钱,借 1000 还 1300。漂亮话说起来。几番之后获取了信任,开始借 1w 块,借 1W 块,还 1w3。但这种机会不要全给,要经常营造出 “谢谢你,不用了,你回信息晚了,别人借给我了”。
筛选出愿意借钱给你的,特别善良并且真心交朋友的人,借 10W 块。
这时候,如果所在城市没有限购,政策不严格的,开始把买的房子二抵,再首付买第二套房。第二套房再做二抵,钱拿去买车,车也抵押套钱。朋友圈炫耀自己做生意运气好,买房又买车。
跟朋友 “无意中透露” 自己有来钱路子,但请他们吃饭可以,但不轻易透露自己的来钱路子。
对于想要知道来钱路子的人,谈条件,凭什么?出资么?有没有愿意出资的?出资的直接写借条,谈利润,承诺利润。
开始套贷款,信用卡能办的都办上全部套出来,各种网贷能贷的都贷上。各种平台购物让你先买后付的全挑贵重的买,买完挂黄鱼卖掉。
最后可以收网了,征信肯定是烂了,征信烂的影响就是子女不能上贵族学校,自己身份证不能去旅游景点买票,不能住高档酒店,不能坐飞机高铁。仅此而已,仅此而已。
手上的车全部都是抵押的,爱收走收走。房子都是抵押的,爱收走法拍收去法拍。朋友的钱不会还的,爱起诉起诉去。
应诉是不可能应诉的。说欠多少就是欠多少不解释,反正没打算还,欠 300w 跟欠 3 个亿没区别。
手持几百万,用着家人的微信支付宝,去消费不高的城市享受生活去了。
国家对于这种不要脸的人,制裁手段是非常低的。别跟我杠,杠就是你对。
什么时候可以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 100 以上必须扫脸,100 以下支付 2-5 次随机扫脸,用现金的一律实名登记,否则就是对老赖太过宽容。
其次,捞男捞女们,你们看到的新闻就是法院判了还钱,但你们不了解的是,如果捞女捞男们不还钱,法院有什么制裁办法么?没有的。捞女名下没车,没房,没钱,你要个 der 的钱。
照这样发展下去,当征信信誉大范围破损的时候,脸是不值钱的。钱才值钱,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是一定的,现在才刚刚开始。
要谈法律完不完善,首先你得有法律
首先咱们说说 法是什么?
法是全民之共识。说人话就是民意,民愿,民心。
则有两问:
一、现有之法,是否全民共识,是否表达民意民愿民心?
若否,为何如此?
二、是否有公然凌驾于法之上之物?
若有,则法如何自处?
若法,无法自处,无处安放,则何来进一步完善?
皇帝的新衣,设计的再好,无法落实都是空!更何况设计的时候就偷工减料!
只要政府部门不依法行事,执法部门知法犯法,再完善的法律又有何用?
某人被判无期徒刑,但后来改判无罪(因为证据有问题)。这种情况,国家要赔钱给他
但是,如果某人无期改判轻罪(比如说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但他已经被关押四五年了)这种情况,国家一分不赔
记不清了,好像是这样的,如果没说错的话,这部分法律很不完善了
我看最该完善的法律就是法官执行法律的法律。有多少法官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欺负老百姓不理解法律条文中的弯弯绕绕,而肆意扭曲事实,枉法裁判。对这些法官,我国的法律除了让老百姓自己去找检察院投诉外,有什么实质性的法律让他们自己去承担错误呀?别说什么终身负责制,很多时候,法官判决书中的隐藏意思,专业的律师有时都发现不了,还指望老百姓自己去发现,去要法官负责?真是离了个谱。公检法是一家,什么时候他们不是一家,真正形成了互相制约,再来谈完善法律吧,因为再完善的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行也枉然。
民事诉讼中,
受害人可以无限攀咬,
想咬谁就咬谁,
不管攀咬的理由有多荒诞,都能得到审判员一审二审支持。
要举两个类比的例子,
1. 受害人一旦有确凿受害事实,就可以化身被袭击的秦始皇,方圆几里的居民全部株连。
2.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方,有上不封顶的构陷权,死者为大的政治正确 buff,可以化身甲午战争后的日本、或者辛丑条约中的八国联军,向全体中国人强行摊派赎罪券。
立法、执法、监督、释法……
针对行政类法律法规,我觉得有以下不完善的地方。
1、法律法规太多太杂太乱,不成体系。
我觉得,至少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概括性的法律应该集合成一本法典,类似于民法典的行政法典,对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总体的规定。
2、一个法律衍生出多部相关法,层层嵌套、交叉,没有必要且杂乱。
例如有一部法律。国务院可以出一部该法的实施条例。国务院部门可以结合自己的职权出了一个办法或规定。省人大可以根据该法出一个专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也可以根据该法出一个省政府规章。市级也有权根据以上的法律出相关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串,一件事情要适用多部不同层级的法律,太麻烦了。(更别说有的两个层级之间的法律差别极小,几乎就是照抄上级法,再加一点点的个性化和细节)
3、法律修订后,法律串的反应传导迟钝,以及带来的适用方面的困难。
行政法规经常修订,有的修订后法条的数量都变了,内容有很大变化。修订后,同一个法律串上的此法以下的法都应该跟着修改。但现实是修改的很慢,或者根本就不修改。现实中,经常见到某个法律多年前已经修订了相关的条款,但依据该法制定的法律和要配合该法使用的法律还不变,甚至有的内容上已经出现了大的矛盾。这样半死不活还碍事的法律,就像弃儿一样,长期没人管。
适用方面,因为以上的原因,看到法律本身还不行,还要考虑不同法律的不同版本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这个法律是不是因为没有修订已经和上位法出了矛盾。这样才能准确的判定某个时期发生的某个行为适用哪个法律的哪个版本。
此外,法律版本信息不写入法律内容,我觉得很不好,看不出来版本。我觉得应该把法律修订信息和该版本的实施日期写入法律条文。或者把版本写入法律名称如《某法 2025 年版》
4、法律不细化,与法律配套的规定 (比如裁量基准) 也不完善。
比如法律规定罚款 10 万元以下,那么什么时候罚 1 万?什么时候罚 6 万?什么时候罚 9 万?没说,只笼统说过罚相当,严重就多罚,轻微就少罚。裁量基准也不细化,只说轻微 3 万以下、一般 3 至 7 万、严重 7 至 10 万。我以为的裁量基准,应该是明确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哪些因素决定严重程度,这些因素的权重多少,有一个可以代入未知数得出结果的公式。但现实是没有明文规定,凭感觉,只要在范围之内,只要被罚的人不闹,就行。
5、法律不闭环,没有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
比如,如果法律规定了应当怎样做,那么就必须再规定如果不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或者有什么方法能强制你这样做。
但现实很多都没有。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但现实是,如果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根本不配合调查取证,玩失踪、不理你,案件陷入停滞,你拿他没有办法。除公安之外的机关在处理当事人不配合的案件是很无力的。
6、行政处罚权下放带来的一地鸡毛。
处罚权下放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目前的缺点:
(1) 组织评估带着考核的味道,不能得到真实情况,被逼掩盖问题。是下级部门没落实好,还是上级下放权限的时候欠考虑?谁愿意承担责任?
(2) 把某项处罚权的下放简单等同于某条法律的某个处罚条款的下放,割裂了该条款和整部法律的关系。原来某个法律全部由某个县级部门负责,就责任唯一,就专业化,就属于你管的你跑不掉。现在突然在中间挖掉了一块儿,造成各种衔接上的不畅,责任上的踢皮球,和乡镇学习成本的提高 (虽然乡镇只被下放了某个法律的某一个条款,但整部法律和对应执法规范都要学)。
(3) 县级部门的处罚权下放给乡镇之后,国务院部门和乡镇之间也有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那么国务院部门的工作要求能够顺利传导给乡镇吗?县级部门会不会把文件转发给乡镇?存疑。
先写到这儿吧,待续。今天不写了,累了。
狮子午觉醒来,突发奇想说:咱们也搞一个法治社会好不好?搞一个真正的!比人类还先进。
羊用那双永远没有表情的眼睛瞥了一瞥,继续啃草,他心想抓紧时间吧,多吃一口是一口。
开发商的打桩机把大草原震得一颤一颤的,狮子望着冲天浓烟转头对羊说:看见没有?没有我,他们准定吃你。
看守所和公安独立,看守所最重要的职责是保护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司法制度有不足,人大的人太少,主要精力都放在立法上面了,没有精力去审核法院每年审判的海量案件,容易导致法院变成独立王国,形式上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随心所欲,反正茫茫多的案卷你人大累死也看不过来,最多看看法院给的工作报告,那还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人大应当要求审判流程、庭审和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所谓法律不过就是印在纸上的字而已!再完善它也是字也活不过来!这个字有太多解,这就是中文的魅力所在!
有一说一,法律的制定和立法工作的推进还是进行得不错的,不断在增补、修改、完善方方面面的法律条文。
问题是,我们最大的问题是立法层面吗?是立法层面吗?是立法层面吗?
多的就不说了哈。
被某些群体随意侵犯 像个 rbq
法律唯一不完善的地方就是人民没有监督 它被正确执行 的权利,因为权利只对权利的来源负责。人民赋予党的权力,我们也不知道我咋赋予的,也许我们有些人也不算人民吧
有法律吗?
是法律不完善,还是法官不完善,还是法院不完善,你再好好想想?
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可以完全无视法律条文。
法律健全,选择性执法,做大做强宰猪杀牛,人治大于法治…
不要用法律当挡箭牌
不要仗着自己遵纪守法就高枕无忧
你给我讲法律我都想笑
各种严格立法,但灵活执行
毕竟外交部的发言人也宣称法律不是挡箭牌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民不可争辩
根据木桶效应原理,很多国家是有短板的,
但是我们没有短板,我们都一样平的,所以很完善!
与文明社会法制无关
(冒着被封的风险写的,甚至不敢多写,大家随便看看吧)
系统性立法结构不完善,会导致很多利国利民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很难通过或者推行缓慢。
举个例子
目前我国很难推行消费税、遗产税、房产税(试点)、投资性财富所得税,很难减少增值税。
就说说增值税
因为税收改革会降低企业垄断、地方龙头企业特权、切断政府与资本的利益绑定。
为什么?增值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地方为了财政发展政绩工程,税收大户就会获得各种减免与特权,甚至特权高至可做到跨省抓……
总的来说,增值税会赋予资本操控权利工具。
税收改革难点在哪?
在立法结构的问题上,有些钞能力群体声音很大,导致投票无法通过,这是东大迈向共同富裕的一块绊脚石。
不完善的地方多了,和宪法矛盾的也不少。
但是就这还没有能够执行的条件。不要说多少年前,就看看最近几年,和法律法官及政府机构的荒唐事有多少。
作为一个外行人来看,很多地方连最基本的定义都搞不清楚。
前阵子的「假唱」,什么样叫假唱?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假唱?界限在哪里?
包括最近的「原唱」,这个词用了这么多年各个平台标注了这么久,结果回头一看发现,法律根本没有对「原唱」有过定义。
很多大家日常用词,都是模糊不清的。
法律非常完善
实施细节可能要改改。不能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政法机关,和管辖权,例如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这种。
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该改为一审有管辖权的市内所有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二审省内所有中院均有管辖权。原、被告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和上诉。
2、刑事庭改为二审上诉、抗诉法院可以省内自由选择中院,二审为高院的临近省份高院均有管辖权。
3、二审终审制,取消再审;
4、取消基层法院以及中院和性质区划的对应关系。例如台北市,不要下辖大安区法院,信义区法院。改为台北市第一基层法院,第二基层法院……,个别人少的区县可以不设,人多的区县可以多设。基层法院不由所在地人财物管理行政管理。所有基层法院由市人大任免。中院和高院由省人大任免。
法律的建设并不指,是用法律条文涵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像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举的那个例子一样:如果光读法律条文,当时的法国绝对无疑是个文化专制的国家,但事实上,那个时代,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正在书房里奋笔疾书。
所以,法律建设重要的不是法律条文重要的是立法的严密和执法的严谨。只有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确立法律的权威,法治才能真实,切实,有效的落实。在一个有法不依的社会里,更多的故事必然是以悲剧展开
而官员保护机制无疑是最丑陋的机制(这里我就不展开了)这种看起来是政府护犊的行为,实际上这种保护机制让政府失去了更多如公平正义,平等法治等。正如马基利维利在其《君主论》中所说:上有为,下必效之。因为所有眼睛都在看着上位者
我因为买了房还了几年商贷才知道公积金贷款的好
前阵子知道可以灵活就业缴纳公积金
了解了下因为我有工作,买了五险,但是没买公积金,但是也不能申请灵活就业缴纳公积金
我去问 AI,我可不可以挂两个公司,一面自己上班的,一面专门用来买公积金
AI 说也不行,叫我去申诉举报公司,给我补缴公积金,我想这不是潜规则吗,官方的人会不知道?
闭着眼睛确实看不见
劳动法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刑还是太轻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看刑法,我个人觉得故意伤害罪在未造成终身残疾和死亡的前提下判刑太轻,重伤才 3~10 年,而法定意义上的重伤对于普通人来讲已经严重到影响正常生活了。我觉得刑法应该改一下,人体伤害等级也改一下,重伤应该分为三个等级比较合适。比如致人重伤三级判 3~7 年、致人重伤二级判 7~11 年、致人重伤一级判 11~15 年、致人终身残疾和死亡的判 15 年、无期或死刑,使用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判刑往上提一个档次,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刑往下降一到两个档次。
前几年房地产一路高歌的时候,政府强拆老百姓的私人房产的时候,看到一大群公安人员在那里助纣为虐,我就对中国的法律绝望了!
十年前就已经证据确凿的事情,官方为其洗白。如今保护伞倒了,才受法律制裁
没有纠错机制
导致上面脱离实际,法院左右互搏,基层选择性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选择性依,执法不严,违法选择性纠
图一在知乎也算老图了,老图新看越看越有味。
如何制定法律,如何执行法律,需要严格监督。至于谁监督,肯定是得有利益冲突的团体去监督他们,而不是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下的其他同僚去监督。
陈云解放后曾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新闻法》,人治好呀
我读法的好哥们说过一个观点:立法天然且必然地永远滞后于当前社会现实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立法永远 “不完善”、同时永远追逐着 “完善”。
——不过其他回答都是在说司法和执法的不完善,这倒是不可能否认。
我来说个实际的例子吧。
有次过节回家,有个老爷爷和我说他被拖欠工地工资拖欠很久。我想着不是民法典里有这部分可以强制让老板给钱的么。我和老爷爷说你就去按这个去举报投诉老板。我说现在这方面也开始重视管了。他摇摇头,沉默起来。接着又说,“没法告,告了这一次,他就在这片接不到活了。” 我沉默了,我原以为这份法律上的重视能给他生活带来一些保障,但是相比法律,我觉得人的恶意要来的更强势。
你应该问东大的法律哪里完善?
答曰:哪里都不完善
所以没有完善这一词。NFWX
真的很完善了,完善到说话吃饭,或者农民们种点啥烧点啥,甚至生老病死都有规定了。
可是执行起来呢?千年前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了,可是,可是呢。。。
法律和历史一样都是统治者的工具,什么完善不完善的,你不是还活着吗?
这甚至都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宪法规定人民监督,法院规定不能录音录像。
首先说明,我举的是印度例子,不是东太。
在印度,对坏人(有钱人),法律全是漏洞,一点都不完善。他们怎样搞,怎样玩,都不受限制。比如,他们可以转走一百几十万甚至上亿的诈骗款; 而你取几万块钱都取不了。
又如,他们可以拥有几处或几十处房产; 而你只能住几十平米的房子。
再如,他们可以包养几十个情妇都没事; 而你嫖娼就会被抓。
对好人(底层人),法律却密不透风,一切都在为你量身定做。你开荒砍了几棵树,可能是保护的树木,没人发现也许没事,若给人发现告你,你不是赔款就是坐牢; 而他们(有钱人)包山种树,将一个个的山头刨光都没事。
你到山上采几根野菜,也可能面临罚款或坐牢的风险; 而他们将整个山头烧光砍光,不知毁掉了多少野菜,却没一点事。
你掏几窝鸟蛋,就触犯了刑律,将面临十年八年的牢狱风险。而他们炸山取石,毁地挖泥,不知道破坏了多少鸟窝,砸掉了多少鸟蛋,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说,在印度这个神奇的返祖制的国家,当你需要法律的时候,你找遍所有法律条文,居然没有一条是保护你的。而当你犯了点事的时候,竟然能够找到无数的法律条文可以给你定罪。
在印度,所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野生动植物都受到法律保护; 而穷人、善良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处处是陷阱,处处是牢笼,在你举手投足之间,都可能会犯事。印度国,太神奇了。
我认为:
对于个人行为,交通违法之外,法律能采取的最低处罚手段通常是拘留。拘留之下虽有警告和批评教育,但这些措施往往形同虚设,缺乏实质约束力。
这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对于那些道德底线低下、惯于 “大事不犯,小事不断” 的无赖之徒,法律似乎束手无策。我们强调 “依法治国” 与“以德治国” 相结合,但若有人毫无道德,法律又管束不了其日常的恶行,治理便出现了真空。
经过多年努力,恶性犯罪在我国已大幅减少。然而,恰恰是那些看似不起眼的 “小事”——插队、欠钱不还、骚扰他人、宠物扰民、等等——却在不断侵蚀着普通人的幸福感。这些行为不胜枚举,却常常游离于有效处罚之外。
反观一些发达国家,对小恶的惩戒相当严格(如新加坡对随地吐痰施以鞭刑),虽显严苛甚至压抑,但也确保了秩序。而在我国,大量类似行为缺乏有效处罚,客观上纵容了部分恶人。
面对这种困境,普通人往往只能选择 “忍气吞声”,或是冲动之下“自行惩戒” 对方,结果反遭法律制裁(如被拘留)。这既非良策,也非长久之计。这种无力感不仅困扰着民众,也让执法者(如基层警察)倍感无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民矛盾。
另一方面,拘留作为一种相对严厉的处罚,确应慎用。它对守法公民而言可能意味着 “天塌了”,但对真正的流氓无赖,几次拘留可能无关痛痒,威慑力不足。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 “拘留” 之下,建立一套真正有约束力的 “阶梯式” 处罚体系。核心是赋予 “警告” 以实质价值。
具体设想是:
1. 强化警告效力: 对于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破坏公序良俗,但尚未达到拘留标准的行为,给予具有实际记录的正式警告。
2. 建立累进机制: 个人在一年内累计收到三次有效警告,则自动升级为一次行政拘留。
3. 提高长期成本: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如两年或三年)多次被拘留的屡教不改者,则考虑适用更严厉的处罚,如有期徒刑。
这样的设计好处在于:它不会像某些发达国家那样,普通人一不小心就会犯错,并被施以较重的处罚,给人留有了改正的余地,又能对惯于钻法律空子、持续作恶的 “老油条” 形成持续有效的震慑,迫使其计算不断作恶的累积成本。
就四个字,党说法大。
目前网上讨论比较多的,一是刑事责任年龄,划的 12、14、16 岁,但是现在孩子们都早熟,小学五六年级已经很有 “杀伤力” 了,后续初中的男生简直不是人。建议年龄调低一点,崩几个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造谣引导网暴等,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现在自诉都懒得管。
缺乏对单位内部出具规定的管理,“反层层加码” 到了单位内部就不好使了
第一,部分法律被选择性执行。
存在较多不符合 “一视同仁” 原则、“权责统一”的案例,对高位者宽,对低位者严,对立法、司法、执法者宽,而对守法者严。同时,实际法务中的高 / 低位者与《宪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宪法》不具有可诉性。
从法理角度,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应具备可诉性,即允许公民或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援引宪法条款维护权利或追究违宪责任。
但在实践中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条款无法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违宪行为需通过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处理,而非直接援引宪法。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宪法在具体诉讼中的直接适用,形成 “宪法不入诉讼” 的司法惯例。
类比足球赛场,没有守门员则每个球员都可以是守门员,但具体优先由谁去守门、如何避免都去守门 / 都不守门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很可能反而影响效率和公平。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健全。
选任方面,人口信息滞后导致随机抽选成本高,交通不便地区参审率低;存在 “公职化” 倾向,普通群众占比不足,代表性受限。
参审方面,法庭缺乏明确指引方法,易导致陪审员职权虚化,从而导致 “陪而不审” 现象。另外,部分陪审员因缺乏法律知识或庭前准备不足,合议时过分依赖法官意见,仅“签字走过场”。
以上这些想法是否符合事实,需要群众参与监督才能认定;是否构成问题,也需要凝聚多方共识才能作数,如何解决完善,更需要群策群力才能打破困局。
如有错漏之处,恳请斧正、补充。
法律完善与否,这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啊。如他倒了,你为什么要去扶。他打你,你为什么要还手等等
权大?
法大?
搞清楚这个再来谈法律,接下来才是谈法律完善否。
过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了马列主义的根本 - 看客观后果的危害性
比如说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国道违停;明知患有艾滋病仍不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行为的;不给饲养的哺乳动物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的
这些行为属于明知道可能损害他人生命安全仍然故意为之的,一定要入刑,而且是情节恶劣,行从重刑罚。
某些执法与司法机构或个人几乎成了法外之地。
执法者因为太会做人而不做人
硬是你们这只有六位数浏览,有七位数浏览我必点你,点你必死。
法律的意思不是司法从业者一拍脑门,自己研究出个规章制度,贴个大字报所有人都按这个来,不来罚你们。。。这叫役奴律,是封建王朝之前,奴隶制社会的产物。
法律是什么?是集中所有人,共同商量一套大家都认的共识。并且签上每个人的名字,签名的证明自己承认这个共识,以后会按约定约束自身行为。这叫法律。
绝大多数人都没搞明白法律是什么,甚至绝大多数法律从业者也不懂。。。
所以你说,哪里不完善呢?最起码法律条文上有你的签名嘛?反正没我的签名。
哦你们的回答都这么长吗,我如果说不完善的地方是存在你们会不会揍我()
嗯是的。我最近又开始认同无政府主义了,尤其是当代无政府主义。
不执行.
或者说执不执行, 要看控制着执法的满族警察和法官的意愿.
我们只有两点不完善
这里不完善,那里也不完善。
把已有的法律实施到位就不错了,例如宪法第一条,还有劳动法,全国人民都知道大部分私企的五险一金都违法的,但就是不处理。
法律只能是不断完善,因为钻法律空子的版本肯定一直领先于法律的版本
完善度 98%
执行度 88%
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度 10%
我擅自扩大了题主的问题范围
题主:你觉得目前东大的法律哪里不完善【默认指哪些条款不完善】
我觉得咱们的法律体系,最不完善的是有法不依,这四个字下面涵盖了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裁量权过大等众多问题
仅这一条的影响力足以盖过一切条文上的瑕疵了
我们只崇拜权力,法律算个屁
你觉得哪里有完善的可以说出来,大家找找漏洞
知乎用户 ChatGTP 发表 公款吃喝这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法大于党,一定是判刑撤职,一大堆处罚…… 但党大于法的情况下人家会说:我们已经内部处理了,不需要公安纪检介入…… 要不要移交司法人家说了算! 知乎用户 渡山君 发表 法律是基本完 …
知乎用户 风飞星闪 发表 呵呵,敢不敢不要什么检方,一审的代称。 谁觉得他有罪?自己把名字,工作单位,职务公布出来说~ 怎么?敢判不敢认吗? 对吧,根据的什么证据,什么法条。 咱都 2025 年了,开个直播,录个视频,和全国人民说清楚。 …
知乎用户 卢彦宗 发表 1、我是这次才知道原来强奸案一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才知道**疑罪从有**是常态。 2、我是这次才知道了在检察院有**捕诉一体**一说; 3、我也是这次才知道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只有万分之三的无罪率。 才知道原来被 …
知乎用户 害怕睡觉 发表 知乎知名律师面对程序存疑的案件发言:凭什么,我讨厌,我认为。 感觉前面漏了一行字: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知乎用户 汪新强律师 发表 作为律师,我来解读一下,“讼棍” 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法条是源自《民法 …
知乎用户 Liuuzaki 发表 现在情况已经明确,不需要再等子弹飞了。这不是个案,而是系统性的、有组织的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检索裁判文书网可知,尽管文书不公开已成常态,但在少数公开案例中仍能检索到近几年的多起类似判决 [1]。 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