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雪”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社区将其送诊,律师:不符合规定
原创 郑鱼 法度Law 更多好内容请关注“法度Lawbj”,防走丢 12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等两部门发布通报,说明网传“李宜雪”失联相关情况。 通报称,12月21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宜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 …
这个事件,李某讲述的经过,确实过于离奇。与辅警约着在宾馆房间见面,为了散心,跑到三楼高的栏杆上吹风。保安打招呼她也不理,才被人报警说有人要自杀。民警劝她,她也不下去,僵持了好久,才被拉下来带走。确实有点异常。
但异常归异常,能不能就这样把人送到精神病院去,还是需要讨论的。
有不少网友表示,如果真是这样,随随便便就可以把一个人送到精神病院,还不能自证清白,那真是有点可怕了。
不过,对于这件事,警方的工作人员也说,这个事情多部门都在联合调查,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结果,只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他还不便透露。
个人觉得,既然有了初步结论,那最终结论应该也不远了。到时候,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相关调查也是有必要通报的,以回应大家的关注。
要知道,按照女子李某的陈述,如果赖某当时对她的行为,已经属于猥亵了。而且,当时她进行了反抗,但对方并没有停手。而是直到听说她要报警,才停了下来。
这已经不是普通的猥亵,而是强制猥亵。
普通的猥亵属于治安违法,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实施的猥亵行为,则属于强制猥亵罪,一般是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不过,由于当时事情发生在宾馆房间内,比较私密,而李某又没有及时报警,在事后调查起来,存在很大难点。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犯罪,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凭李某的个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是不太可能认定赖某涉嫌犯罪的。
所以,如果真的有这种事,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必要多证据。
不过,对于这件事,李某现在更关注的是,她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以及精神病院不让她出来的事情。这是这个事件里的一个疑点,也是大多数网友更关心的问题。
因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原则上,精神病人是否要住院治疗,必须自愿才可以。
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在这条的第二款里,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也就是说,我们对我们平时说的 “武疯子”,是不需要取得他们的同意,就可以强制住院治疗的。
不过,虽然不需要病人本人的同意,但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也需要相应的程序。
其中,第一种情形,也就是自伤的精神病人,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精神病院也是不能强行收治的。
第二种情形,就是伤人的精神病人,如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同意,警方也没有权力强制将他们送医,只能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还要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当然,警方虽然没有权力直接将精神病人强制送医,但对他们采取必要的临时约束措施,防止伤人伤己也是可以的,也有权将他们送到精神病院院进行检查、鉴定,以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这就要看当时警方的处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了。
而精神病院,如果既没有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又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根据什么将李某强制医疗,费用问题如何解决,这就需要一定的解释了。
本狐为知友们带来更多消息:
近日,一则 “女子称遭辅警猥亵后被强制送精神病院” 的话题登上了热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当事人爆料:事情发生于江西南昌,2022 年 4 月份,她因为民事纠纷报警,第二天,一名辅警以商谈案情为由对其进行了强制猥亵,事后,该女子到派出所告发,结果自己被连夜送入了精神病院,在被强制关押的两个月里,她遭受到了各种非人虐待。
2022 年 12 月 13 日,此事开始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而且一度登上了热搜,据早前的爆料:被害者李女士已经起诉了涉事的精神病院;而派出所则回应:涉事的辅警已于 9 月份离职,是否猥亵则没有定论。
2022 年 12 月 21 日,此时距离事发已经过了 8 个月的时间,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正式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在这份通报中提到:猥亵一事不实,涉事的辅警赖某吉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被停职处理,因该违纪行为,赖某吉未能通过员额制辅警过渡政审,遂于 9 月 5 日离职。至于将该女子送入精神病院一事,因为她曾于 2022 年 4 月 4 日、12 日、14 日、21 日先后 4 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为了她的安全考虑。
客观上来讲,关于此事,目前不做过多评论,只是希望这样的事情别再发生了。最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
女子遭辅警猥亵被强制送精神病院?事发 8 个月后,警方的通报来了_赖某吉_事情_当事人
我只关心 “被精神病”。。。这届网友太年轻,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的严重性。
话说当年,有正常人被押进了精神病院,灌药镣铐约束带一套下来,给人整成了真正的精神病人。
警方通报:
近段时间以来,网上有报道称 “丁公路派出所辅警猥亵女子,公安机关将其送精神病院治疗两个月”。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刑侦、法制、督容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对于李某雪声称 2022 年 4 月 15 日晚,被辅警赖某吉 “猥亵” 一事,经调取李,赖双方笔录,收集李某雪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以及商场保安、邻居、家属证言,查看李、赖双方通话记录、现场录音等材料,认定赖某吉不存在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于辅警赖某吉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丁公路派出所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予以停职。因该违纪行为,赖某吉未能通过员额制辅警过渡政审,遂于 9 月 5 日离职。
鉴于李某雪于 2022 年 4 月 4 日、12 日、14 日、21 日先后 4 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出于对李的人身安全考虑,4 月 22 日凌晨,丁公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将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医院,经医院精神障碍诊断后收治入院。当日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其家属。6 月 17 日,李某雪出院,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2022 年 12 月 21 日
两个问题
1 精神病鉴定问题。
2 辅警违法犯罪问题。
1. 个人认为应该把肇祸精神病人的诊断权交给三甲医院。病史采集,精神检查全程录音录像。每个三甲医院都设置和公安部直通电话,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将无精神病的肇祸者带走,直接打到公安部,公安部记录并把相关情报返回当地督察部门。只要医生认为不是精神病,警方不能无理取闹,不能外行指挥内行 “我觉得有精神病,你们医院必须收”。如果三甲医生涉嫌迫害患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录音录像显示被送诊的人没有精神问题,医生还胡乱诊断,后果很严重。
2. 每个辅警强制佩戴即时上传到云的执法记录仪,采集指纹,血液样本留档。在印度某宁省某阳市甚至出现过协勤在 polizia 车里轮奸女孩的事。这事还上了报纸,当地 policia 后来严格规范协勤队伍。
追伸: 精神病根本没有仪器检测可以诊断的。躯体疾病可以引发精神异常,但是不是必然。所以就算确诊和精神异常相关的病,也不可以诊断精神病,比如癫痫,发作时脑电图异常,不发作时其实也看不出啥。但就算确诊癫痫,也不能说是癫痫性精神病。CDC 要求上报的精神病包括癫痫性精神病,但是如果癫痫患者没有精神异常,不可以上报,不可以纳入重性精神病社区社区管理。知——情——意都没有仪器可以测量。但精神病可以 “零口供” 诊断,比如紧张症候群,肌张力增高,缄默不语。这是一种精神症状,可能是抑郁症,也可能是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的症状。精神诊断的主观性,一方面让无德医生毫无顾忌参与迫害正常人,另一方面也让医生不敢说病人没病。你说没病,人家想迫害子女的家属投诉你,你也有麻烦。像心脏病,你各种检查都做完,可以排除。但精神病不好排除。像有的焦虑抑郁的躯体化,有的医生胆大,直接诊断。谨慎的医生会让病人去综合医院排除躯体病。比如心慌,胸闷,有些就是心脏病,你按焦虑症就耽误治心脏病。如果确定不是心脏病,那就尝试使用抗焦虑,抗抑郁药物进行诊断性治疗。比如你心慌,吃了劳拉西泮就好了,那就是焦虑引起的。
脑血管病,脑外伤可以导致精神障碍,但你不能把所有脑血管病人,脑外伤病人都送精神病院吧。精神障碍,只能精神科医生主观诊断。诊断方式主要是 “录口供”,对知情者和本人。前者叫病史采集,后者叫精神检查。病史采集让知情者(父母,子女,同事,村干部……) 以第三者角度描述患者的表现。比如他说过什么,做过什么。精神检查是询问患者 (其他医院已经确诊,有的病史都几十年了) 或疑似患者自己。但是…… 这两边都可能撒谎!比如父母可能把自己子女的表现添油加醋,甚至凭空捏造。而有 “反侦查” 经验的患者会隐瞒自己真实想法。所以谁能保证他们说的都是真的?当然大部分情况,医生更倾向于病史采集。因为患者不说实话很常见。有时候医生认为你有病你就有病。承认自己幻觉,妄想,是精神病,不承认的是思维隐蔽的精神病。
官方调查结果公布前
一切的单方面宣称都只有 50% 的可信度
换言之 也有 50% 的不可信度
更何况
这两年很多小作文的反转也说明
越是骇人听闻的指控
越有可能是精心炮制出来的
以前出现过极少数 “被精神病” 的案例
不能等同于该事件中的当事人也是 “被精神病”
根据通报和工作经验分析一下这件事:
其中法制负责指导侦查方向,明确案件定性,刑侦负责调查取证,督察负责追责。
按照这名女子的说法,辅警涉嫌强制猥亵罪,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可以增加调查的公信力,免得说是公安自己查自己。
说明取证工作没有流于形式,该查的都查了,查到现在的结果已经是尽可能还原出来的真相了。
调查结论非常明确,没有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出的结论是一个肯定性的结论。
调查结果没有停留在口头告知,按照法律规定做了不予立案决定。如果这名女子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那可以向分局法制大队、市局法制支队分别申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依法维权。如果她信不过公安机关,那她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院对此事进行监督。
辅警确实违反纪律私自见了这名女子,所以按照内部规定对其做了处理。
辅警这份工作本就没多大吸引力,现在出了这事,这个辅警直接不干了。
当然,单位领导也不想让他干了。
先后 4 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确实不是小事,这事我相信是真的,毕竟调一下处警记录和执法记录仪录像就知道真假了。
家里人知道她去医院了,也知道她没有失踪,如果没有疾病,家人会告诉医院。
这个女子已经对医院提起诉讼,最终结果如何,等法院判决就知道了。
综合来看,这个辅警如果构成犯罪,公安局的领导绝对会第一时间批示:严肃处理,清除害群之马。
别说是辅警了,哪怕是民警干这事,领导也只会把他推出去,公安局的领导可绝对不会为了一个辅警把整个公安局搭进去。
“被精神病”这种事在若干年前并不鲜见,但时至今日,如果没精神病的人 “被精神病” 了,那确实有点耸人听闻。
关于此次事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1. 最重要的,女子到底有没有精神病?一方面,可以请权威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有没有完全可以鉴定出来;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女子既往的就诊史进行综合判断。但如果最后鉴定出来没有精神病,那这个问题就搞大了。不仅涉事的派出所相关人员要被处分,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第二个问题,涉事的辅警到底有没有强制猥亵的行为。从新闻的通报情况看,涉事辅警的确有私下接触女子的行为。那么涉事辅警在与该名女子接触的过程中留下的一些聊天记录至少可以看出辅警对女子是否有想法。具体到是否在房间里发生了强制猥亵行为,这个问题就很难取到证据。如果是事发当天,可能还有反抗受伤的痕迹。但如果事件过去很久,除非房间里真有摄像头,要不然只能是各执一词。
3. 第三个问题,涉事辅警为什么离职。目前通报的说法是过渡政审不合格。为什么过渡政审不合格?这个没有说。这事想弄清楚只能请该派出所甚至是分局的上级部门(比如市局)进行调查,否则这个政审不合格,也有点过于巧合了。
等警方通报吧,被小作文骗了 N 次了,现在看见小作文就默认说谎。
还有什么时候诬告他人能直接对等量刑啊,比如诬告强奸、抢劫、猥亵之类的,要是查出来不是,诬告者直接对等入刑。
我认为快手和抖音一直可以为电信诈骗服务,很轻松辩解哪些人容易骗。
别说一个辅警,就是正品民警,谁有那么大能量能让公安局包庇?但是广大网民就是相信该辅警能量大大的!
今年这事情又翻红了,一群人连两年前的新闻都不看一样就开始讨论,女的说什么他们信什么,也是厉害!
以下是两年前新闻刚出来的时候我关注到的信息:
就挺奇怪的,是信息滞后还是有人故意忽略信息呢?为什么女方回应就全网疯传,另几个当事人的回应就没人说,没人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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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
原辅警已经回应了,表达了三个意思,第一个,两个人就见三次面,绝无强制猥亵发生,第二个,是女方约的他,有电话记录和录音为证据,第三个,他本人因对方的诬告已经抑郁,会考虑去法院状告女方。
听了一下录音:
男:我是来了,所以我给你说清楚,不要叫我来酒店,知道吧
女:你想清楚一个问题,你人已经进了这个酒店,反正你在房间待的时间,已经完全够干什么了,懂吧!我的意思是说,你现在回去和你晚上回去没有本质的差别,你现在回去就有点像那种目的性很明确来办事的,然后办完事就走了
男:我又没办事
女:如果你晚上走,性质就不一样,那就是朋友之间
男:我就想问你,谁把床睡得跟… 把水淋在床上淋那么湿,你怎么睡?
男方表示,他当时被女方邀请去女方暂时居住的酒店,一进门发现到处是水,床上也是水,立刻感觉不对劲,而后借故离开,离开后就接到女子要求他回去的电话,电话里还暗示要是走了就去告他,于是他打电话打到一半开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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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李的家属的回应
这里分两个部分,一个是李的爷爷的信(打印件,非手写,无法确定是爷爷本人意思),内容是一,我不相信李有精神病,二,李和他爸爸缺乏沟通,偶有争吵,没那么亲密,但是我孙女没有精神病!
(看到这里发现什么了吗?这个信重点是要动摇女方父亲对女方的监护权)
第二个是女方父亲的,大意是已经把 “以前病历” 给了医院。
(这里出现了以前病历,还有他确实和医院沟通过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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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是医院
医院这边也说了几点
一个是第二天医院就和女方家属沟通过,收治病人毫无问题
一个是女方住院期间多次有杀人和自杀的言论
一个是女方是女方爸爸接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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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你们自己判断一下到底是全天下都在撒谎呢,还是这个女的在撒谎呢?
以上消息就来自 2 天前,足足两天,知乎还没有跟进这些消息不说,网上都不多…… 推波助澜情况简直不要太明显啊!
知乎上的都太年青,不知道就 “被精神病” 这事,上几届网友出过多少洋相。
拿不算远的例子来说,湖南女教师发文求助声称自己被亲生父亲下毒,并企图送到精神病院。人妹子身份信息都发出来了,全网炸了。女孩父母手机也 “炸了”,问候全家的短信没停过。最后,几个勇敢的年轻人解救出当事人,在警察协助下,把女教师送进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大众一天天说精神病人可怕,可对于精神病人认知还停留在精神病人会吃屎喝尿,不傻不是精神病。这,真的挺可怕。
实际上的精神病人,大多数和正常人没什么差别。即使有荒谬的举止,普通人遇到了也更可能用合理化去理解他们。只有专业的医生会引起重视。当反常表现日久时,亲近的亲属也会发现不对劲。另外,就是警察蜀黍也会有经验,毕竟专科医院近十分之一的患者都是警察协助送医的,人真的见过猪跑。
回到这个案件,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流程上没问题。最后的处置过于温和(song)了。理解警察蜀黍的无奈。
这位女士先后四次扬言自杀,声称有抑郁症。这事有解吗?难啊。
女人的诉求是什么?虽然新闻没有,我替新闻补上 “辅警强奸我,你们警察要把他抓起来判刑!”(别问我为什么那么熟悉…)
警察有证据给辅警判刑吗?(诸位网友怕被精神病,那怕不怕被告某年某日强奸?想想那个叫朱军的男人的下场)
女士不给他判刑我就跳楼的行为算什么?她这出跑银行门口闹没用人银行理你才怪。可对象是警察么… 真的有用。(毕竟全网都会出来撑腰的,又不是第一回了)。那么女子说 “我有抑郁症,我要自杀”。警察蜀黍本着女子生命安全的角度,本着维护社会安全的角度,让她接受治疗,不可以吗?(流行的说法,用魔法打败魔法)
医院的诊断是强迫性障碍(强迫症),人格障碍。首先得说一下,强迫症属于神经症类(不是神经病)这个病比较特殊,患者通常有完整自知力(疾病认识),治疗配合度高,治疗效果一般,疾病痛苦体验高。重要的是并不富于攻击性,也很难做出类似李女士这样的套路。给这个诊断可能是基于警察对之前纠纷或者她本人供史的判断。(但需要知道,人还说自己有抑郁症)
至于人格障碍,其实这个诊断分很多型(偏执,分裂样,表演,冲动,边缘,反社会等等)国内精神科通常除了偏执以外其他是不轻易诊断的(除非忍不住)。毕竟人格障碍和大众认知里神经病 / 十三点相近。需要说明人格障碍虽然在精神障碍分类下,但并不能用来免刑。大家至少听过大名鼎鼎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吧?
李女士因自称抑郁症多次威胁自杀被警方送医,这很合理。医院观察了解病情,由于专科医院特殊性,患者出入院需监护人同意(制度嘛,没办法),最后也给出诊断了。
希望下一次,警察蜀黍不要再送医院了。这位女士再有这样的举动,甚至是升级携带喇叭,拉横幅,自残等等。还是适用在寻衅滋事罪的。
国人总是习惯性同情弱者,可实际上相比于这位 “柔弱” 的李女士,我们才是真的弱者。至少警察蜀黍真的保护我们这样的弱者。
南昌一女子称「被辅警猥亵后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警方通报「不存在猥亵行为,涉事辅警已离职」,如何看待?
补充一个未证实的信息,从过往情况看,仍需要考虑精神分裂症可能,以及疾病下的人格改变。父亲是教师,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么多年当地医院没有就医过。
知友们还是太年轻,不知道 “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通常是指,不该被收治的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医院没有启动任何纠错机制,只对付款人负责,被精神病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投诉无门!
曾经被精神病层出不穷,但随着社会进步,近年来已经少有报道。
同志们呀,抓紧时间研究一下这个经典难题:如何在被抓进精神病院后证明你不是精神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机智的点子。
多说一句,这篇报道主要是苦主的发声,应该增加医院、警方的声音,最重要的,苦主父母和朋友的声音也没有,很诡异!也许会有反转。
喜欢就点个关注吧。
补充今天下午新的公告。
猜猜接下来会有哪些消息被爆出。
引用法律却不写第几条第几款,一般都会存在试图将滥用权力的行为模糊在法律的名义之下的嫌疑。
谁都知道从法益保护位阶的角度讲,人身自由属于重要法益,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限制或剥夺其自由,并且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必须被赋予诉权才是现代人权社会、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而我刚才看向高甲所编的《刑诉法真题卷》,我就注意到上面直接写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实施的只是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不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我就想到了李宜雪被送江西省精神病病院一事。
警方通报中所提到的该当事人扬言自杀并自称患有抑郁症,请问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302 条所规定的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么?这显然不符合,因为李宜雪并无实施严重暴力行为。
随后再看这个警方通报,其中提到了李宜雪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由此可见,医院并无将李宜雪诊断为《精神卫生法》第 30 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因此,公安将李宜雪送医至多只能根据《精神卫生法》第 30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也就是发生自伤或者有自伤的危险,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但要注意了!首先《精神卫生法》第 30 条第一款明确了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再则,《精神卫生法》第 31 条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因此,李宜雪的该事件,扬言自杀,从法律的角度讲可能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犯意不是罪,侵害自身生命也不构成犯罪,实施住院治疗,需要本人自愿,本人不自愿的前提下,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住院。而李宜雪二十多岁并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监护人一说,因此只要李宜雪本人不同意,警察将其送医后,只要医院未作出其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诊断结论,李宜雪应当可以自主出院!
而如果说李宜雪扬言自杀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这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其是否扰乱公共秩序达到了该法第 23 条规定的程度,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行政处罚,而不是让其长期留置在精神病院。
因此,自江西省精神病作出诊断结论后还不让李宜雪自愿决定出院还是涉及医疗违法!
不关心到底有没有猥亵,因为可能是罗生门。
更关心的是:警方可以如此 “合法的” 把人送精神病院 “治疗” 么?
说被精神病全是扯淡,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那个小辅警要真是手眼通天,上压公安下串医院,有这本事,他还当个锤子辅警。
你要是说大官人家里的公子还有可能,一个几把辅警,连自己编制都整不利索,还给人 “被精神病”,他有这势力跑去当辅警,脑子有病?
——“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
以人身安全考虑为由,这样就能被派出所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这个公共场合是哪个公共场所——我在公园里找个没人的地方说 4 次自杀——你这派出所就能找个理由把我强制到精神病院?
或者是以——把晚上睡不着觉的抑郁症的名义强制到精神病院?
这种满纸荒唐的通知,连正常人的小作文可靠性都不如。
说 4 次 “我不想活了”,抑郁的晚上睡不着,你都能把我强制到精神病院 2 个月,你这派出所真是厉害的很呀。
按照你这规定,随便逛逛都能找到符合强制关精神病院的人。
建议检察机关审慎调查该派出所是否存在滥用执法权的行为。
警方通报:
1. 辅警并不存在网传的所谓猥亵行为
2. 将当事女子送往精神病院符合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看完了还是有很多不解,比如什么原因辅警去私自约见当事人,为了违纪?
“由于辅警赖某吉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丁公路派出所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予以停职。因该违纪行为,赖某吉未能通过员额制辅警过渡政审,遂于 9 月 5 日离职。”
如果李宜雪事件能把被精神病的问题解决了,我们愿称她为李神。
再拍一部电影:我不是李神
预定当年感动中国
一个小女生以一己之力做出了像当年废除劳教废除农业税一样的贡献,善莫大焉
今年翻车的小作文实在太多,而且大部分是女方先手,建议不要急着站队,等后续。
到底有没有猥亵,除非有现场监控,不然怎么说都行。警方说没有,当事人李宜雪说有。
相信谁?
回顾整件事,争议点在于李宜雪坚持自己不是精神病人,但被警方以 “肇事肇祸” 为由送到了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鉴定,被鉴定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接受 2 个月的强制医疗。
出院后李宜雪表示精神病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大量过错行为,将精神病院告上了法庭,但官司至今未宣判。
李宜雪持续在网络上发声,表示派出所和精神病院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引发了几千万网友的关注,成为了社会热点。12 月 11 日之后,李宜雪的账号停止了更新,在此之前,她有多条求救的视频,说自己被猥亵恐吓。
这件事整个看下来,只能说,挺吓人的。
被强制猥亵的女生,听到犯罪分子说 “再也不找你了”,会说“多伤人呢?”“亲我抱我算什么呢?”“当我是小姐用完就丢?” 这种话吗?
不像受害人会说的话。
每个季度都能有上几篇小作文。
现在看到小作文我都先天的站在小作文的对立面了,
虽然我知道小作文有些是真的,但奈何前辈们假的太多了呢。
中国有超过一亿精神障碍患者,难道都通通关进精神病院?精神病院住得了那么多人吗
南昌的做法迷之困惑,本来是个不足轻重的小人物,现在因为送精神病院全国舆论都担忧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也被送精神病院
遣送必须经过家属签字同意的,但通报好像是街道办和派出所想遣送哪个不安定份子去精神病院就去精神病院似的,你们这是在 “为人民服务” 吗,是在 “为自己服务” 吧
李宜雪出来后她绝对会是网红了,本来还不是的
刚刚看有人说女的想仙人跳,导致辅警离职后抑郁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
二更,有知友在问《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网上找到一个。
不知道警方是按照哪一条处理的。
盲猜属于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不知道猜的对不对。
只不过,这样又有了一个新的问题。
如果是 4 次扬言自杀,有精神疾病,就会被送到精神病院强行治疗,那么这样财政负担会不会加重?
希望警方继续通报,我们想知道更多消息。
不过我悲观的看待,这件事很可能会不了了之了。因为按照上述规定,警方的确是可以强行解释,并将女子送进精神病院强行治疗。同时女子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对女子进行处罚。
警方有道理,因为强行治疗有法可依。警方没道理,因为辅警违规接触当事人,且就因为 4 次扬言自杀就强制送医治疗,存在浪费警力浪费财政的嫌疑。
女子有道理,因为从聊天记录上,可以判断的确是有抱和亲的行为,女子不愿意,那的确是猥亵。女子事实上的确是在医院强制治疗。女子没道理,因为她的确是有精神疾病,且按照警方强行解释,也的确是符合规定。
一更,当事女子的回应。
0
在上一个问题被颠倒黑白,有点害怕,现在回答问题得小心翼翼。
这个事件我看了几天了,有两点我觉得需要认真回答。
根据聊天记录,亲和抱的确是存在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如果是辅警问题,不能就单批评就算完了。
如果是女子设计陷害,也不能就这样完了。
有很多高赞都指出了正常流程。
因此,我希望涉案警方和涉案医院展示一下相关的证据,避免老百姓恐慌。
传送门,上一个被严重颠倒黑白的问题。
女子教育孩子引不满被公公抡凳子砸,称「多次被公公家暴」,当地妇联已介入,如何看待此事件?
下面是被举报折叠的回答的部分截图,原回答长度太长。
还敢信小作文啊,等着被当猴耍吗?
我相信 有人能干得出这事儿来,把你强制关进精神病医院,说你有病就有病,毕竟 老鼠头在哪明摆着,市局的工商局长 都能说那是鸭头……. 是自己傻? 还是把老百姓当傻子了? 还是搞服从性测试
给出结论:
事情应该没问题,但这个部门规章可能有问题。
1、按照刑事诉讼法 303 条规定,公检法机关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
2、看了一下《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似乎这个省部门规章第 29 条,本身已经违法了?
3、根据《精神卫生法》30、31、32 条,关键在于,4 月 22 日,监护人家属是否同意当事人被强制医疗。
派出所极有可能是合法行政,很大可能是家属同意强制女子进行精神治疗。
(按道理来说,监护人家属应该同意了,毕竟派出所是不可能出钱治疗的。而医院不是做慈善的。总得有人出钱。)
4、《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 10 条,读起来感觉有些不太对劲。
精神病人进省上访、进京上访,总是感觉有点怪怪的。
第十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管控等级:
一级管控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经有过进京上访行为的。
二级管控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轻微滋事,其行为已扰乱秩序、扬言闹事,不够行政拘留处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经有赴省上访行为的。
6、《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这个规章究竟是否合法呢?
———
出于对李的人身安全考虑,4 月 22 日凌晨,丁公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将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医院,经医院精神障碍诊断后收治入院。当日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其家属。6 月 17 日,李某雪出院,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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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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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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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 障 措 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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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6 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按现实表现,划分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及其他有潜在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个类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肇事肇祸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行为指: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妨碍交通安全的;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肇祸行为指: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轻微滋事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其他有潜在危害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虽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等级评估。
第四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坚持属地负责、分类管理、依法送治、协作联动、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二)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确定管控等级。
(三)对列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相应管控等级和不同时期管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三查一管” 工作(即:查人员在位、病情稳定、监护措施落实情况,管日常活动轨迹)。
(四)协助有关监护人、部门对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送治。
(五)及时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突发案事件,对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日常管控
第六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户籍地派出所负责管理,对人户分离的患者,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和居住地派出所按照 “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 的原则共同做好管控工作,社区民警对本社区有固定居住地的患者开展具体的管控工作。
第一节 列管来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民警应主动纳入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范围:
(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本辖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危险性等级在 3 级以上(含)的轻微滋事和其他有潜在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公安机关情报平台预警发现或民警巡逻盘查发现外来流入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在辖区内有固定居住地的。
(三)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其他公安机关通报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要求列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对经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期满或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躯体性疾病不宜继续强制医疗的,公安强制医疗所或者指定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患者常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将其列入日常管控范围。
第二节 信息采集
第八条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民警应依托本省《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核查系统》手机警务通 APP 及时上门查证,并将查证情况、采集的相关信息录入核查系统。
第九条 对符合列管要求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民警应及时填写《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集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管审批登记表》,逐级报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列管。
第十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管控等级:
一级管控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经有过进京上访行为的。
二级管控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轻微滋事,其行为已扰乱秩序、扬言闹事,不够行政拘留处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经有赴省上访行为的。
工作发现或其他公安机关推送的外地流入未列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初次评定列为二级管控对象。
三级管控对象:虽没有肇事肇祸或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节 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社区民警对列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建立个人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一)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照片;肇事肇祸事件、案件经过(询问、讯问笔录);医院病历或司法鉴定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危险评估报告;是否办理医疗保险、家庭是否困难、是否纳入有奖监护范围等。
(二)监护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法律文书及相关登记表:签订的监护人责任告知书(监护人、村(居)委会、派出所各一份)、抄送单(公安机关、抄送单位各一份)、患者列管审批登记表、患者升 / 降级 / 撤管审批登记表、患者走访情况登记表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管控措施(管控组织、人员、职责、采取管控的方法等);死亡证明或走失、人户分离转移材料;住院治疗、强制治疗及其他需要收集保存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患者档案由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信息和信息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均属于警务工作秘密,要严格落实《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保密要求》等有关规定,禁止非工作原因查询和使用。
第四节 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社区民警应根据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同的管控等级开展管控工作。
定期走访患者本人和监护人,按照 “三查一管” 要求掌握动态,管控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在敏感节点、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上级公安机关对见面期限另有规定的(以下简称特殊时期),依照规定。
管控信息包括:管控对象的生活、工作、服药治疗、情绪(病情)稳定、监护措施落实等情况;日常活动地点、活动规律、交往接触人员等动态。
第十四条 社区民警对纳入 “有奖监护” 范围的已列管患者,要督促监护人按照监护协议落实监护措施;对未纳入 “有奖监护” 范围的已列管患者,应当参照当地 “有奖监护” 协议内容制作并及时发给监护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告知书》,依法告知、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及时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的,属地公安机关应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时抄送该村(居)民委员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予纠正的且存在严重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抄报上级综治部门。
第十六条 在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重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预警布控,掌握活动轨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机关接到预警指令后,根据预警等级要求及时核查反馈。
第十七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赴省进京上访、危害社会等行为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填写《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案(事)件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控,并按有关规定将患者信息录入 “江西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 的“失踪人员管理”模块,积极落实查找工作。
第五节 升 / 降级、撤管
第十九条 社区民警对符合升、降级或撤管要求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填写《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升 / 降级、撤管审批登记表》,报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升、降级或撤管,并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第二十条 三级管控对象发生肇事肇祸或轻微滋事行为的,应根据其性质,升为一级或二级;二级管控对象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应升为一级。
一级管控对象原则上不降级,失去危害社会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除外;二级管控对象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危险性等级在 3 级以下(不含)的可降为三级管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民警可提出撤管:
(一)患者死亡或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
(二)三级管控对象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危险性等级在 3 级以下(不含)。
(三)离开本辖区一个月以上的外地患者。
(四)户口迁出且不在本辖区居住的。
(五)其他不应继续列管的。
对撤管后仍在本辖区的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列为一般精神障碍患者予以关注,对撤管后离开本辖区的患者要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一节 盘查发现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初步判断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一)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
(二)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
(三)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
(四)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
(五)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
(六)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
(七)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
(八)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九)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首先通过询问、随身物品检查、系统核查比对等措施核查其身份,查找并联系监护人接回。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暂时无法接领的,移交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救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精神障碍患者,协调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予以救助。
第二节 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核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过程中,执勤民警应根据初判对象的不同管控等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核查处置:
一级管控对象现场核查: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内紧外松、先侧面了解后正面处置的原则进行。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应有着便装人员),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约束器械。核查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规范执法用语,避免激化矛盾,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级管控对象现场核查: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正面接触的方式进行。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约束器械。核查过程中应查明对象身份,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级管控对象现场核查:到达现场后,原则上不正面接触预警对象,侧面了解行踪目的,掌握活动轨迹。
现场核查发现可能赴省进京上访或有肇事肇祸倾向患者,应联系流出地派出所,通知监护人带回,并视情采取临时看护措施。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正在实施或已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有肇事肇祸危险,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求助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稳妥措施予以制止,严防二次伤害或恶劣影响。
(一)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周边群众,设立警戒带隔离现场。
(二)采取适当方法稳定患者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
(三)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患者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四)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按照相关法规使用武器、警械。
(五)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六)现场处置有困难的,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力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周围群众的安全。应尽快疏散围观群众,划定警戒范围。
(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和工作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患者持有刀棍武器、易燃易爆物品或声称有此类物品,以及现场、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规定迅速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协调行动,避免伤亡。
(三)患者的安全。现场处置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患者自伤和意外,如从高空处落下、触电、跳水、自焚、服毒等。
(四)看护工作中的安全。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当派员对患者实施临时看护。临时看护应当选择在能够避免患者发生自伤和意外的场所,由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看护,确保患者和看护人员人身安全。患者在处置与看护中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异常情形消除或生命体征出现异样情形时,应及时解除约束。同时注意启动监控设备,全程监控,保管好视听资料。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惩罚患者。
(五)其他安全事项。如现场设备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迅速转移患者可能当作武器的物品,清理现场环境中的危险品,必要时关闭煤气、水、电等。若已出现伤者,尽快转移救治。若遇患者劫持人质,则应首先考虑人质安全。
(六)调查取证。要及时开展现场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工作。
(七)记录在案。按规定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警务装备。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应按规定携带单警装备和钢叉、盾牌、网枪等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全程应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规范肇事肇祸案(事)件报道,未经司法鉴定,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 “精神病人”“精神异常”“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等称谓进行报道,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 “三同步” 机制,防止引发渲染炒作和社会恐慌,减少负面影响。
第五章 送诊治疗
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会同患者亲属、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处置高效、送治顺畅,公安机关应协助卫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现场处置中发现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辟送治绿色通道,处警单位可凭《收治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入院通知书》直接送有关精神病治疗单位收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跟公安是两套体系。
医生凭什么冒着吊销执照的风险去帮警察?
现在看到小作文我一个字都不信。至于为什么,看看她之前的各位仙女们的丰功伟绩好了。
确实挺生气的,精神病强制医疗不是这样的程序!
一般来说,刑诉法提到的精神病是指 “犯事的”,也就是触犯了刑法,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进行强制医疗。
刑诉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关键词:实施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其次,精神病强制医疗也不是谁都有权限决定的,只有一个部门可以,那就是人民法院,不是派出所哦!
刑诉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关键词: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意见书,实施暴力行为
所以其实你看,程序是公安写强制医疗意见书,送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觉得确实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法院决定后,才可以实施。
这些流程,我估计是没有的。
而且,法院也不能随随便便一审,还要组成合议庭,通知法定代理人。并且,你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呢!
刑诉法,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关键词:合议庭,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
最后,不是说送进去就完事了,医院要进行定期评估,没有人身危害就得放,近亲属也可以申请解除(最终也是法院决定哦)。
刑诉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关键词:定期评估,近亲属申请解除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让一个精神病去强制医疗,整个程序就和送一个罪犯进监狱一样严格,哪是随便一说就送进去了。记住,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高层的,是最不能随意剥夺的!
正事说完,再聊聊为啥生气。
公安说没证据没猥亵就是没猥亵,我服,凡是看证据嘛(咱不考虑一个警察去人家酒店干嘛),但随口说女子有抑郁症要自杀,证据呢?执法录像了吗?是两人以上吗?这不是双标!
况且即便是真的有抑郁症要自杀也没有强制医疗那波操作,真气!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任何地方只要有一点点漏洞都会被发挥的淋漓尽致…
这事情的重点又不是什么猥亵, 而是 “强制送入精神病院”
这不是第一次上热搜了, 被老公送精神病院, 莫名其妙被送精神病院, 而且还不能自证没病, 现在更加好了, 报警送精神病院…
这么多个部门联合调查,还有外地的部门,联合保一个辅警?他是谁,龙王还是判官啊?
警方没出通告前,某些群体各种叫着彻查;警方出来通告,同一个群体各种不信。咋地,你信阎王爷?
我就问 3 个问题和一个猜测
1· 你们两方闪烁其词 “违纪”“辞职”“精神病”“男女朋友”,所以证据到底是不是见光死的美杜莎魔盒?是 or 不是
2· 公信力从始至终都存在,孙小果是虚构的人物,那么互联网到底存不存在记忆?存在 or 不存在
3· 口罩病证明了基层管理者毫无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这个事件到底什么时候和谐?明天 or 未来
短信证明了两人的暧昧关系,并符合上面李某的描述 “欲行不轨”,李某有纠缠和勒索嫌疑。但是这个短信来源尤疑,没有发送时间,内容掐头去尾,头像也不显示,证据不充分。
警方通报不存在猥亵行为,如果两人已经是男女朋友的亲密关系,自然不存在猥亵
仅仅因为私自会见当事人就 “违纪” 开除,太过严苛,不符合常理,所以应该是他们的“会见”,有些不同寻常或者超出一般警民关系。
4 月 4、12 日先于 14 日首次见面之前扬言自杀,说明李某或许有一定精神疾病倾向
强行入院,这个不好洗,等后续通告吧。
综上,李某描述有多处不一致处,且短信截图证据存疑;官方通告含糊其辞,没有解释为什么会面、会面后即将赖某判定违纪。
按照我个人生活经验和猜测,事情发展有可能是以下截图:
上面都是猜测。至于有答主说辅警没那么大能量或者说我们不相信通报,只能说多看多想多增长阅历吧。“小仙女作文”的可能性很大,但是通报的 “会面” 疑点没说清楚,大量人证物证资料也说明了他们不是简单报案人与警察的关系,“作文”还是有一定参考依据的。
不知道有生之年能不能看到后续。
狗头
等官方通报,以官方通报为准
现在写小作文的太多了
一堆人开始精神高潮,大骂警察。
我们不如干脆取消警察好不好?每次警察出警必须要用户评价,超过三次差评直接开除好不好?
被小作文打脸还好了吗各位?别听风就是雨了,先看证据在说话。
悲哀的是即使最后这个就是一篇小作文,小仙女们也屁事没有,辅警最低也要社会性死亡
这公平吗?
看通报我只有一个问题:由警方出面把人送精神病院这个事情,合理合法吗?
可能我以前听过很多严重的,有暴力倾向的真 · 精神分裂(可能杀人放火那种)都没有被送进去(即使送也绝大多数是家属送),所以我对于这种情况有点疑问。
大家安静,向我看齐,我说两点:
1. 小作文狗都不信,
2. 警方通报水平堪忧。既然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为什么又要离职??黑人问号. jpg
现在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把人送到精神病院吗?
自己通报自己,逻辑上不通啊
说真的,一般警察见了精神问题者,最多打电话通知家属。我从没听说过这么热情主动联系精神病院送去治疗的。
让子弹飞一会,先入为主带入情绪你就输了,那有心之人就达到目的了,这都冲浪这么些年了,心里要有点数,参考不了发达欧美日韩,但岁月史诗是可以参考的啊,这几年多到数不清。
12 月 21 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鉴于李某雪当前病情状况,12 月 22 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
关于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安定医院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显然不适用刑法法条中的强制医疗,**且并未看到有检察院的申请和法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即使是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也需要经过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住院治疗。
所以街道社区所说的依法依规将其送诊,到底是依的哪条法律?
文章很长,先写个摘要。
1)你以为学校老师是善良的。其实未必,清华大学这样的高等学府,有的老师会给你发撩骚短信后诬陷你,有的老师会帮忙欺骗你;
2)你以为医院和医生会有职业素养,其实也未必。北医六院这样的精神科三甲,会让一个骚扰过你的老师悄无声息的介入你的医疗,会主动去传播你住院的信息、去调查你小学中学大学老师同学对你的看法,会把恶意编造的陈述栽赃给你的家属、好友和心理咨询师;
3)你以为司法是公正的,结果发现最善于枉法的就是法官。
我是清华大学水利系 2003 级校友,教师宋 XX 曾于 2003 年秋季学期至 2005 年春季学期担任本班班主任。其于 2006 年 1 月 5 日发邮件要求我登陆其邮箱为其下载学生作业。之后不久,宋 XX 主动给我发短信:“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我回复问 “你是不是发错了?是不是发给你男朋友的?” 其回复道:“不是,是给你的,他不配,不光是爱情,友情也可以啊”。(上述对话过程后来为 “宋老师” 主动提供给北医六院的医生,被记载在我本人病历中。)我本人并没有再对相关短信进行回复。
我在母亲病逝后有抑郁失眠症状,平日服少量抗抑郁药和安眠药。2006 年秋季,清华大学水利系的另一位教师沈 XX,推荐我前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简称 “北医六院”)就诊。我和家属当时均认为沈老师的相关举动是善意行为。2022 年 7 月 15 日、2024 年 1 月 5 日,北医六院分两次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显示:“沈老师” 和“宋老师”先后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2006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22 日期间,在我和家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北医六院提供了大量令人匪夷所思的虚构事实。其中不仅声称我给大量素无往来、不可能有对方联系方式的无关人员打过骚扰电话,还描述我对 “宋老师” 有“想去她家住”、“想摸又不敢摸”等性企图,甚至还编造虚假信息称我的母亲有精神异常、我的古筝老师是第一个让我产生 “类似感情” 的人。病历记载还显示,沈 XX 曾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在我和家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盖有清华大学公章的介绍信,单独前往北医六院联系开具诊断证明事宜。
我于 2023 年 3 月向清华大学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经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2024 年 11 月 12 日与清华大学达成《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包括:清华大学不得对外传播、扩散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出具的关于我本人的诊断证明书;双方就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调解过程中,我声明了将保留另案起诉相关教师、投诉清华大学相关事宜的权利。另外双方也认可我可以以个人身份向媒体、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情况来澄清事实。
在此我只陈述司法已经确认的或者有书证明确记载的事实,事件的始末缘由和前因后果属于比较个人化的东西,我有时间另外再开贴写吧(很抱歉这个帖子的目的不是介绍和宋某的纠纷是咋回事)。放在这里只是表明一下,发生过这个事情,司法途径走了,但成果非常有限。
与很多 “被精神病” 事件不同的是,我表面上是在北医六院是自主就医的。医务人员看上去态度都温柔和蔼,没有什么虐待行为。她们说出来的有些观点让我感到十分偏激和莫名其妙,但你一个 “患者” 如何能在专业问题上和医生辩论呢?
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生从未告知过我,其他人参与了我的医疗过程,更没有告知过我其他人提供了什么样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最最最重要的是,自始至终,我和我的家属都没有见到过病历。我的门诊病历是学校方面在我和家属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建的,首页除了名字是我的,生日、地址、联系方式都不是我的。我的住院病历,学校和医院只通知我父亲在几页同意住院的文书上签了字,但病历内容我和家属都没见到过。
因此,从 2006 年到 2022 年长达 16 年的时间里,我都不知道有人恶意介入了自己的医疗过程。
2022 年,因为疫情导致的抑郁症复发,我再度在北医六院就诊,7 月 15 日,我意外发现门诊病历中有盖有 “清华大学” 公章的文件,才第一次要求医院提供病历复印件给我查阅。
2022 年 7 月 15 日,我第一次要求北医六院提供 2006 年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但医院只提供了部分门诊病历和 9 页住院病历资料。我第一次发现,2006 年 11 月 17 日的门诊病历,2006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22 日的住院病历里,记载了大量令人作呕的污蔑性内容。住院病历的现病史部分,不仅描述我无缘无故骚扰宋某,还把我描述成一个到处给陌生女人和陌生男性打骚扰电话的荡妇(这些人我根本都不知道是谁,更遑论有他们的电话号码),当时医院提供的这几页病历,记载病史提供人为我父亲和 “沈老师”,但描述的大量内容都与宋 XX 有关。此外,门诊病历还记载,沈老师曾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单独前往医院联系开具我的诊断证明事宜。
我要求医院提供住院病历的其他资料,遭到了医院方面的拒绝。他们声称 “已经提供了按规定可以提供的全部病历资料”。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但实际上,北医六院根本不公开、不告知他们的相关规定到底是什么,每次去不同的人都能说出不同的解释来搪塞你,总之就是除了他们选择性提供的几页病历之外,你无法拿到剩余的资料。
有人质疑过我为什么不找律师。实际上我是拿着当时医院提供那几页病历资料咨询过很多个律师的,但当时根本没有律师愿意接这个案子,我询问的十几个律师中,90% 拿事情已过追诉期搪塞我,1 个劝我算了,最后一个律所认为病历显示是清华教师提供的虚假信息、且是职务行为,可以起诉清华,认为起诉医院的意义不大(因为当时医院选择性的提供病历,表面看上去是如实记载了清华老师的虚假陈述而已)。还有一个外地律师认为应该起诉宋 XX(但实际上病历没有记载宋 XX 的完整姓名,仅以宋老师代之,难以完成起诉)。所以,后来封存病历和起诉医院是我独自操作的(我还是想拿到完整病历看下具体的前因后果咋回事),这也为后来的维权埋下了很大隐患。
我于 2023 年 2 月申请了病历封存,但封存后医方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完整病历复印件,而是继续同时保存着复印件和原件。我只好继续起诉,要求医方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并赔礼道歉——这在当时看是一个标底很低、且没有什么争议的诉求。甚至在法庭上,北医六院是承认他们只提供了部分病历的。但一审判决书莫名其妙的推定,称我从医方获得病历资料并无障碍,从而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2023 年 12 月底,我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转而向北京市卫健委投诉。此时,北医六院才电话联系我,称可以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提供。
——当然,先起诉再投诉这个顺序不是最优解。如果网友遇到医疗纠纷、医方拒不提供病历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封存,投诉卫健委,再找律师起诉。起诉之后应该先申请让法院责令医方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第一次面对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是很难知道这些坑的。
我与北医六院的医疗纠纷,在一审法庭上出现了一个意外,就是法官询问 “原告所述被告对你方 2006 年 11 月诊断存在误诊、后续治疗亦存在用药等不规范情况,对此是否申请鉴定?” 我回答了:“不申请。与我方诉请无关。”实际上我的回答并没有错,北医六院下过两次诊断,2006 年 11 月所出具的诊断,是一个他们所辩称的 “状态学” 诊断,并不具备鉴定的价值和可行性。有价值和需要鉴定的是 2006 年 12 月出具的正式诊断。且我的诉请还包括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这说明我没有完整的病历,鉴定的前提是不存在的。但法官利用这个问答的漏洞,顺势剥夺了我的鉴定权,在一审判决书中写“经本院依法释明,就原告前述主张北医六院病历记载不真实、诊断及治疗错误等不合规行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在二审判决书中又变成了“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针对北医六院的病历记载及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不申请司法鉴定”。
——注意到了没有,关于法官释明询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一审庭审笔录中为 “2006 年 11 月诊断存在误诊、后续治疗亦存在用药等不规范情况”,一审判决书中为 “北医六院病历记载不真实、诊断及治疗错误等不合规行为”,二审判决书中又变成了 “北医六院的病历记载及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也就是说,一审法官庭上到底说了什么,从庭审笔录,到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出现了 3 个含义不同的说法。
但至此,我已经没有鉴定权,只能希冀再审。
最让我震惊的是完整病历的内容。
**首先,原来医院提供的 9 页住院病历记载病史提供人是我的父亲和沈老师,这是与事实完全不符的。**病历中唯一一份病史采集记录叫《来自宋老师的病史采集》。2006 年 12 月 10 日的病历记录中记载 “近日通过与患者周围一些人联系了解到患者一些情况”,病历并未载明在何时通过何人了解该情况,也并未将报告人姓名记录到病史报告人一栏中。病历中根本没有我父亲提供信息的任何记录,在主任查房记录中明确记载 “而且她父亲怎么看待她的我们也没问”。
其次,是《来自宋老师的病史采集》内容,这里面明确提到了宋 XX 主动给我发短信:“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我回复问 “你是不是发错了?是不是发给你男朋友的?” 其回复道:“不是,是给你的,他不配,不光是爱情,友情也可以啊”。
《来自宋老师的病史采集》反映,宋 XX 虽然编造了大量污蔑我的信息,但对事件过程的描述还不是完全凭空造的。她认可上述短信对话过程,但不觉得自己有问题。在短信对话过程之外,把她主动给我发暧昧信息的行为,颠倒成了我追求骚扰她的行为,以至于逻辑难以自恰。
——看上去宋 XX 不完全是处心积虑,更像是有某种妄想症状。宋 XX 曾主动提出让我对其表示问候和关心,所以 “你几点的飞机” 类似的问候我是提供过的。这也许给了宋 XX 幻想,认为我在追求她。然后她又心理上不能接受,所以必须把我再想象成病态的。而我母亲的去世,也给她提供了编造虚假信息的素材。
最令我难以接受的是,当时医生是明知这些信息的,不仅没有告诉我和我父亲,还故意在 “现病史” 歪曲描述称我从 2006 年 1 月起无缘无故联系宋 XX。也就是说,医方在宋 XX 讲述的故事之外,人为编造了一个更负面、更离谱的故事。
然后,病历中多处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陈述内容,分别记载为我对我父亲诉、我的同学反映和我的心理咨询师反映。现病史写 “患者向其父诉愿意和与母亲年级相仿的人说话,跟这些人说话或仅仅是见面就会很高兴”,12 月 10 日的病历写 “患者的同学反映患者曾对同学说喜欢和比自己大 7 岁以上的人交往(其中一个同学是患者的好朋友,高中在一个班)“、“患者每周一次心理咨询的心理辅导老师诉……”,而我的父亲、高中同学、心理咨询师均明确否认提供过病历中记载的说辞,我的心理咨询师还强调 “清华绝不会泄露咨询内容”。也就是说,病历中所谓我喜欢和大龄妇女交往的说辞,以及心理咨询师泄露咨询内容的记录,全部都是虚构出来的。
12 月 11 日的病历还有一个离谱的内容:“今经搜集诸多资料,如患者 xx,小学、中学的老师同学对患者的评价,大学的老师同学对患者的评价,与患者有密切关系的宋老师等,决定于今日发全科讨论”。第一,我难以想象搜集小学、中学、大学老师同学对我的评价这事儿是如何办到的?什么人在配合做这个事情?反正我自己是很难找齐这些人的。第二,任何一个人,被一个精神病院主动把小学、中学、大学老师同学对他的看法评价调查一遍,生活得受到多大影响?这个人还能好好生活吗?
从这一条记载也可以看出,医院折腾了很久,除沈 XX、宋 XX 提供的说辞外,一直没有找到任何可以用于确诊的信息。于是编造出了 “患者同学反映”、“患者每周一次咨询的心理辅导老师诉” 的内容。这些编造是医院方面有意所为,还是实习医生为了应付上级强行布置的任务所为,就不得而知了。
**最后, 我想聊聊这位张主任。**我不知道她到底和宋 XX 有什么关系,她的家庭又是什么样的,为何对我和我的家庭如此恶意满满,各种主观臆测?如:称我回答母亲去世的原因是 “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她问过我母亲去世的具体过程了吗?又称我“心安理得” 的跟古筝老师免费学了一年,她又怎么知道我是否“心安理得”?还有,“遗憾的是对发病前的个人史了解不够多,而且他父亲是怎么看待她的我们也没问”——病历第一页就有我父亲的联系方式,没问难道不应该赶紧去问吗?
就是这样一个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病历,出自北医六院的手笔。也许是我们高估了这样一个组织的下限,也许是其他的精神专科医院更加不堪。
事实上我从 2022 年 10 月就开始起诉。诉清华的案子,早期海淀法院是拒绝接收材料的,后来于 2023 年 3 月收下材料后,但拒绝提供任何回执,投诉问就是 “我们正在做工作”,后来律师催问,海淀法院才称 “起诉副部级单位需要在北京高院备案”。后来我在网络上吐槽立案难,海淀法院给我打电话警告我说不要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3 月,才正式立案。
和清华的官司,我本人是主动倾向和解的,我提出的要求也很低:第一,查明相关诊断证明下落归还;第二,只要派任何一个人口头道歉即可。但实际上,最后只达成了第一条,第二条清华不给出任何理由,只说 “做不到”。我们请清华说明宋 XX 和沈 XX 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拒绝说。
但最终我们还是选择了和解,几个原因:1)清华的问题出在系一级公章管理混乱和相关个人的身上,学校层面对我没有明显恶意;2)清华没有把这个事情做得太难看;3)尽管这个成果很有限,但至少再有人想打着清华的旗号来对我做精神病的文章就难了。
我估计有人要出来质疑,这个宋 XX 有多大能量,凭什么有人能动用系章帮她?凭什么这么牛的医院要帮她?
这个宋 XX 本人还真没多大能量,一直只是个讲师,没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我读研究生期间宋 XX 因为竞聘教学科研岗位集体投票未通过,从而转了行政,之后换过好几个部门工作。
这个事情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偶然性是指:
1)宋 XX 本人看上去思维不大正常,离婚后曾自杀未遂;
2)我之前确实一直和宋 XX 关系还比较好,至少在其他人眼里是这样,给了宋 XX 可乘之机;
3)我母亲的去世被人拿来恶意做文章(我母亲是有其他疾病长期不能确诊和治疗,后来误用药物导致意外去世的,并非什么 “精神异常”);
4)我本人有抑郁失眠症状,经常就医,也与多个精神科医生友好往来,甚至还加入了一些精神心理学科的科研项目,未曾想过北医六院这样全国顶尖的医院会犯如此多的低级错误,感觉她们在追求 “确诊” 这个事情上达到了一种走火入魔的程度,全然不顾她们的做法会给 “患者” 带来多么大的负面影响;
5)我家在外地,且我父亲身体状况欠佳,办完住院手续后就离开了北京,这也给宋 XX 介入我的医疗过程提供了便利;
6)当时系务被与宋 XX 交好的小团体把持,以至于如此荒唐的事情可以出具公章,清华的公章也让北医六院产生了轻信,忽略了很多明显的伦理问题;
7)北医六院书写病历的医生,表现出非常差的业务水准:一方面到处添油加醋、移花接木、无中生有的乱拼凑,整个病历写得像传奇小说一样;另一方面,对采集信息的来源记录得一塌糊涂,没有具体信息提供人的姓名,有的用 “宋老师”、“沈老师” 这种称谓,有的则直接用 “周围一些人”、“患者同学” 这种根本无法搞清楚是谁的模糊代称,以至于至今我无法起诉具体的侵权个人,只能和清华大学、北医六院这样的权威机构死磕。
必然性是指:
第一,我们的整个社会,纠错能力是非常差的,知错改错会导致社死,所以链条上的每个人,都在拼命维护自己和利益相关方的 “正确”,以致于一错再错,错得离谱:
清华水利系的领导真的没发现宋 XX 言行不正常吗?但他们宁愿将错就错,希望我 “被精神病” 好抗下黑锅。
北医六院的水平真的如此之低吗?但他们能在病历中编出不存在的事实来到处乱栽赃。
法官真的没看出来一审的时候我根本没有拿到完整的病历?但一审法官要和稀泥不让医院败诉,二审法官要能维则维。
至于受害者,who care?
第二,社会确实存在着各种 “利益集团”,当人成为群体的一份子时,他们只问屁股,不问是非。比如北医六院一位做法律咨询的医生,其实他的水平是非常高的,但对于我的质疑,他只能说自己无法评价同事、这是医生的伦理道德。对同事的伦理顾全了,对“患者” 的伦理谁又在乎呢?
最后,
精神科医疗是垃圾吗?还真不是。如果确实心理不舒服,该去还去,但警惕他人的介入,以及和主治医生保持良好的沟通,不要让他人抢走你的医疗主导权。
司法公正吗?不一定。但该诉还得诉,过了追诉期,你可能永远就失去司法救济的机会了。
警方:辅警纪律有问题,主 (被) 动离职。
通告:鉴于李某雪于 2022 年 4 月 4 日、12 日、14 日、21 日先后 4 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随送于精神病院。
女子:我是正常的,辅警猥亵我,强制送我去精神病院。
医生:目前判断无精神问题,不便接受采访。(根据回复,这点存疑,问题补充忽悠我…)
女子有没有警方通告里在公众场合扬言自杀?抑郁症?睡不着觉?是否诬陷辅警,搞小作文?辅警有无犯罪?警方办案程序有没有问题?
事实:观众脑补。
1,贵族犯法时,会有间歇性精神病,但贵族不会被去精神病院。
2,精神病院这事,前几年的故事太多了。甚至国外电影里还有黑色产业,拉进去噶腰子!
大家还是等等吧,这种事情最近反转的都超过 80% 了,不排除是刁民的情况。
现在社会并不是谁是弱势群体谁就有理了。
目前事情发酵到这个程度,是否被神经病最总官方给出的结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不要被自媒体的节奏带歪了,最后自己打自己的脸
条天呐,2024 年了,这件事情还没有被妥善解决!
女拳对铁拳,围观群众站远点
我记得民众一直反应要将精神病收治入院,因为确实也发生了很多精神病伤人事件,甚至很多人形成了以精神病来逃脱法律制裁的风气,但一直未能如愿,放任他们在外面变成隐形炸弹。
我一直以为是成本问题,这次为什么这么好心出于安全考虑主动把她收进去?
现在看来,未经家属同意把该女子送入精神病院是事实,因为如果不是事实警方不会写先送人后通知家属,而是直接写经过家属同意再送进去。
更新:
最近知乎好像一直抽风,导致回复屡屡失败,因为我受不了只许别人单方面发言不准回复,所以一旦认定回复失败我就会删除你的跟楼,一旦发现被删除别怪我……
她就是个女神经病啊!她爸是我们学校一个退休老师,老为她诬告别人性骚扰一类破事擦屁股,后来没脸,一个人搬乡下住。这女的去年偷超市洗发水被派出所抓了,估计记上仇,憋着要搞臭警察。
还有这女孩虽然一个人住学校分的房,天天跟楼上楼下邻居吵,几家都被迫搬了,前两天有记者来采访,都清楚,为什么不公布真相,还在一边倒地黑医院黑公安?
从另一个回答的评论区复制过来的,真实性还不确定,仅供参考。
到底存在不存在
不存在不需要离职
存在光离职不行,还需要起诉
不存在又离职,这是什么操作
人家起诉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认为诊疗有误,案子输赢跟辅警是否存在猥亵没多大关系。
要医生真迫于淫威,没病说有病,那是涉嫌滥用职权罪,但这人又是辅警,非国家公务员,所以也不能因此获罪。
所以她官司赢了的话,也只是当时的医生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1、公安机关有权将人送至精神病院?
有,疑似患者在自伤、伤人,或有相关倾向的,近亲属、单位、公安均应制止并将认送至医疗机构诊断。
2、入院需要家属同意吗
要。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自伤或存在自伤危险(多次扬言自杀),监护人同意后入院。不同意的,让监护人居家看护。
不需要同意的情况是已经开始伤人或存在伤人危险(涉及公共安全不由人,强制入院治疗)
3、被确诊为精神障碍并强制入院可以救济吗?
可以,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可以要求再次诊断、鉴定,若结果不需要强制入院可以不入。
如果是存在伤人等可能性的,必须入院,出逃的话可以由公安协助追回
4、何时出院
确诊精神障碍且自伤情况的,自愿入院治疗的随时可出院;非自愿入院的,患者非要出院,医疗机构说明不宜出院理由并告知注意事项,记录在案,交由病人家属签字。
若存在伤人情况的病人,出院需要医院评估
见多不怪开始站队,相互开炮唾沫横飞,横批:三天凉凉……
近段时间以来,网上有报道称 “丁公路派出所辅警猥亵女子,公安机关将其送精神病院治疗两个月”。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刑侦、法制、督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对于李某雪声称 2022 年 4 月 15 日晚,被辅警赖某吉 “猥亵” 一事,经调取李、赖双方笔录,收集李某雪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以及商场保安、邻居、家属证言,查看李、赖双方通话记录、现场录音等材料,认定赖某吉不存在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于辅警赖某吉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丁公路派出所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予以停职。因该违纪行为,赖某吉未能通过员额制辅警过渡政审,遂于 9 月 5 日离职。
鉴于李某雪于 2022 年 4 月 4 日、12 日、14 日、21 日先后 4 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出于对李的人身安全考虑,4 月 22 日凌晨,丁公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将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医院,经医院精神障碍诊断后收治入院。当日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其家属。6 月 17 日,李某雪出院,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
涉事人微博(此动态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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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理性判断,理性讨论。
就我个人而言
小仙女➕小作文 = 放屁
PS:图片侵删
警方在通报中大量造谣,涉事被精神病者已经亲自出面辟谣。辟谣当事人语气平稳,思路清晰,没有任何精神病迹象。入精神病院的费用都是警方动用的国家援助款项。又是纳税人的钱。讲话最后,当事人建议派这些警察去找失踪两个月的胡鑫宇,以抓人进精神病院的勇敢精神,定能找到。
等待后续。此事严重损害警方公信力,公者不公!
看了前因后果。就是精神病患者多次自杀未遂。约辅警。辅警单独去了,又闹自杀。
辅警估计是救人时动作大。但动作不大,估计人就没了。要死要活的疯子爆发力量很大的。
依法警察有责任送精神病患者去精神病院的。这么折腾的,大多是有精神疾病的。
然后精神病院的诊断确诊。治了两个月放出来了。
然后这女的就开始诽谤救她的辅警。导致见义勇为的辅警小哥被开除。原因是私自会见。警察都是两两行动的。干啥都能互相作证,互相监督。私自会见属于违章。
猥亵,查无实据。不予立案。
精神病,不是歧视。是真的她们的话,不能随便听信的。在法院,精神病的证言都只能做参考。都得找第三方人证物证。
别的都不论,以过年的警力,如果这个是女子自导自演,请问她现在在哪里?
就一个问题,请问她在哪里?
我相信有满街摄像头的国内,以这样的警力,如果说污蔑,是瞎说,说小作文,那么会找不到她吗?会不以扰乱治安起诉吗?
现在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还说人家小作文?不是蠢就是坏!
小仙女出事不报警,
第一时间到微博写小作文?
刑侦、法制、督容再加上检察院提前介入,市长,市委书记这个层面才可能影响到这么多部门,辅警要有这么大的能量就不是辅警了。事后没有控制舆论,敢把调查结果公开,这个调查报告应该是可信的,没有猥亵,这女子说谎了。
至于辅警,私自和女子见面,肯定是违规了,从女子的微信截图来看,这位辅警的能力相当的有限,他大概率没能量把这位女子送入精神病院。
小作业的概率很高。猜测辅警也不是好鸟,在报案期间和女当事人有瓜葛,得了便宜又没帮人办成事,给女人逼的不得不辞职。女子两头挨打,啥便宜没占到,受了刺激,反应过度,以死相博。派出所怕被牵连,就把她送精神病院,想得到一份报告为日后女子的过激行为造成的后果做开脱。
正常反应也是把女子送回家吧!你直接把别人送到精神病院???
不管对错,我认为用心也是存疑的。
猥亵成立与否,我不关心,我关心的是 派出所有没有权利在不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强制送人去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这太可怕了。。。
一群牛鬼蛇神,一天到晚整些微博小作文
警方犯了错,就应该承认,不要死扛。公安机关约报案人在酒店房间单独谈论案情,明显违法,公安机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送进将其送精神病医院,也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追究?
大家都散了吧,国内的精神病院就是私人监狱,只要掏钱送进去轻轻松松,通过关系送进去也是易如反掌。看了原文,说是不存在猥亵行为但是有私见当事人,所以我认为这个辅警肯定是和这个女的有纠缠的,要不私见当事人干嘛?
推荐大家看看这个,了解了国内精神卫生体系就会知道国内精神病院是一种怎样反人类的存在。
自公开 “告发” 民警赖某吉猥亵之后,李宜雪再一次被送进精神病医院,且抖音账号已被禁止关注。
12 月 22 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南浦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公告,称:“12 月 21 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鉴于李某雪当前病情状况,12 月 22 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
根据公告。这一次李宜雪的 “违法行为” 是在网络直播时多次侮辱、诽谤湖南网民罗某某及其家人。
两次被强制治疗,李宜雪到底是被报复,还是戏精上身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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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一:鉴定为人格障碍又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在李宜雪第二次强制送诊后,有大量网民为其喊冤,其中一个主要的质疑方向是:官方公告李宜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但同时评定李宜雪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这并不矛盾,精神障碍和人格障碍通常没有达到精神病的标准。
精神障碍可以包括轻微的症状,患者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李宜雪被鉴定为的强迫性障碍,表现为强迫思维或强迫行为,即不受控制的想某件事情或做某件事情,比如反复洗手,反复检查门窗等。
而人格障碍是一组持久而深入的心理行为模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古怪的性格,通常从青少年时期开始,并持续到成年。比如自恋型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它影响社交和职场关系,你可能会觉得 “这人脑子有毛病”,但它不是 “神经病”,不会导致严重的思维紊乱或者幻觉。
综上,李宜雪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同时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是合理的,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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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二:李宜雪条理清晰,可能是精神 / 人格障碍吗?
从李宜雪发布的抖音内容来看,李宜雪确实人格障碍的倾向。
人格障碍常见的类型有十多种,官方公告没有明确李宜雪是什么人格障碍,但从她发布的抖音内容看,她有自恋型人格障碍和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某些特征。
比如,12 月 11 日,李宜雪发布视频称:“我跟江西省精神病院的官司从立案到庭前会议到一审的两次开庭,全部都是由我一个人独立完成,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帮助。我这个人非常极端,要输就输得彻底,要赢就赢得漂亮,不成功便成仁。如果我侥幸赢了,我不希望落人口舌,我不希望有人说李宜雪是靠律师赢的。当然对面找了北京的律师,我不管你找多少个律师,有一个算一个,打你们医院我一个人就够了。我要告诉你的是什么呢?论法律你没有我懂,论辨论你辩不过我,结果你来强制治疗我,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这段话中,李宜雪表示不接受任何帮助,甚至不请律师,因为请律师赢了就落人口舌了,说李宜雪是靠律师赢的。请注意,这不是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在正常人看来,打官司请律师是理所应当的,但她毫无理由、强烈、不留余地的表示反对——这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特征。
此外,她还有 “我不管你找多少个律师,有一个算一个,打你们医院我一个人就够了”,“论法律你没有我懂,论辨论你辩不过我” 之类的表述——这符合自恋型人格障碍过度自负的特征。
在她所发布的一系列视频里,偏执和自负这两种特质都非常明显和典型。
7 月 15 日,她发布的一条主题为 “精神病院 VS 李宜雪” 的视频,旁白:“很多人问李宜雪你怕吗?我生在红旗下我长在红旗下我有什么可怕的。人固有一死,人这一辈子总得做点轰轰烈烈的事儿。我和那些在网上叫了三五年只会喊口号的人不一样,我李宜雪既然斗了,我就是一定要赢,没有那么多啰嗦!”
可以看出,她不是在追求公正,而是在追求斗赢。而且发出叶良辰式的宣言:
我李宜雪既然斗了,我就是一定要赢,没有那么多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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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三:是否被强闯报复?
12 月 14 日,李宜雪在抖音发布两条视频,一条说筷子巷派出所所长带 10 余人直闯其家,破坏门口摄像头; 另一条是向网友求救,说救救我,他们太可怕了,十几个男的对付我。后未再更新动态,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被猜测为失踪。
这引起了大众的猜疑——李宜雪是不是被报复了?!!
但从公告看,这是李宜雪戏精上身的一次精彩表演。
事情的经过大概如下——
自 2023 年 11 月以来,李宜雪在直播时多次侮骂、诽谤湖南罗某某和他家人。于是罗某某向筷子巷派出所报警。2024 年 4 月 1 日,在筷子巷派出所的调解下,李宜雪向罗某某道歉并作出书面保证。但回去之后,李宜雪照骂不误。湖南罗某某又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传唤李宜雪。但这次李宜雪多番拒绝了传唤,于是筷子巷派出所上门传唤。这时李宜雪主动申请聘请北京权威机构对自己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可能是准备做无罪辩护)——这是第二次精神鉴定的由来。
12 月 13 日上午北京安定医院专家到达,派出所联系李宜雪,李宜雪又以声称不在家、关机等方式拖延了一段时间,最后表示不去派出所鉴定,要求在家里鉴定。于是派出所在联系了她父亲后,于当日晚带三名专家上门给李宜雪做精神鉴定,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天李宜雪就在抖音上发布了被暴力闯入和求救的视频,然后停止发布任何信息,作出失踪的假象。实际上她一直在家中,且有网上购物、点餐行为。
此外还有三点需要关注:第一,这次鉴定的医院是北京安定医院,不是李宜雪此前起诉的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这次涉事的派出所是筷子巷派出所,而不是第一次送她去精神病院的丁公路派出所;第三,这次冲突的对象是湖南罗某某,而不是第一次的辅警赖某吉。
怎么说呢,有一句名言:你可以在部分时间欺骗所有人,也可以在所有时间欺骗部分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时间欺骗所有人。
编辑 丨 蔡蔡
精神病院和精神病在中国其实很难说的,
我十岁把我爸爸送进去两年,我表的态,我签的字。
我在医院里陪他住了两个月。看见了很完整的生态链。
我觉得病人不受控制的做一些行为,那种可能是真精神病。
像我爸这种,是别人给他定的精神病,是我们需要他有精神病,他就当上了精神病人,因为这个结果对大家都很好,所以他就是精神病人。
他自己能怎么办?想自我证明不是精神病人吗?那这个行为不就是实锤自己是精神病人吗?正常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人,是不是这么简单的逻辑。
如果他自己安慰自己,看开,看远,心态放平,那好了,这不就是精神病人吗?你看,开始有疗效了,得好好配合治疗。只要家属签字,住多久都不是问题。
这个女孩,不知道家属签字了没有,如果没有,我只能说,哈哈哈,比我爸爸还惨,还炸裂,还中国。如果家属签过字了,这在中国我不能说很常见这种话,知道吗,只能用很难说这种词语。
这个女孩言辞激烈,逻辑完整而且紧密,情绪有点激动亢奋,目前来看,算是正常人中偏优秀的那种。但是从精神病界定的角度来说,这种是很难定义的,因为精神病人也是可以大多数时候是正常人的,其实吧正常人也有失控的时候,失控的那段时间,真就和精神病人无二。这个真的无法轻易去下结论。但是就目前得知的信息而言,我认为这女子遭遇,完全值得同情。
知乎用户,对这个事情整体处于冷静,观望期,我完全理解,而且很欣慰。
老实说,在这件事上,哪怕我相信警方的全部说辞,有一个问题我始终想不明白。那就是为什么李宜雪一个基本没有什么攻击性的精神病可以被这么快速高效的关进精神病院,这么多年精神病伤人的事大家也见的不少了,往往都是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以后才可以得到重视。你不能只在精神病真的影响到了你的时候才重视精神病的问题。
不存在猥亵行为,涉事辅警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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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 VS 女性
临时工,已离职
不知情
想怎样
不信小作文,
国内的普通精神病患者的收治,近亲属有一票否决权,任一有监护权的近亲属都能为患者办理出院。
对于没有伤害他人人身安全风险的患者,即使医院认为其需要入院治疗,患者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否决医院的意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都有一些无事生非的精神病患者四处游荡。
譬如上海,有个精神病老太无故将邻居价值上万的摩托车推倒在地。
如果商场保安、派出所、省精神病院、全部近亲属都认为一个人有精神问题。
那她健康的可能性确实不高。
《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这两年诸多翻车的小作文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凡是女性发表的小作文,真相一律都是相反的。
对于这类事,最有意义的行为就是扩散,让大家都知道,知道事件中各种人与组织的各种表现,让大家都长长见识,
所谓"圆照之像,务在博观",见得多了认识就完满了。至于到底谁有病,病的轻还是重,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
许多年前,就有过关于这个执法过程里 “精神病认定” 的讨论了。没想到现在还能看见这种事,这个漏洞还没补不上,还能被利用。
视频看了三秒
我就断定警察有巨大的问题
这个女的绝对不是精神病
而是彻头彻尾的女权碰瓷分子
我不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也没法确定)
但她的所作所为绝对至少是三年有期徒刑
然而由于其高等性别和江西的一贯尿性
不仅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还免费用精神病院代替了坐牢
出来后还不入档案
甚至以受害者姿态反咬一口导致别人丢工作
不愧江西
看到‘女子称’三个字,第一反应是编的小作文了。
派出所是怎么判断对方有精神病,并送院进行治疗的?是不是警察有权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
太长不看版,该行为违法
刑诉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不存在猥亵行为为什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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