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公安局局长被指亲自办假案,四川内江2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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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巫英蛟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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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爆火的公安局长杨绍文。网易新闻截图

2018年7月至2025年4月担任四川省内江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杨绍文,近期因“抓捕因拒拿7500万给其拍宣传剧的退休功勋警察”事件爆火。而正在四川高院申诉的一起问题“涉黑”案,亦被指由其亲自担纲。

01

扫黑风暴下的“猎物”

问:你所谓的李中全是黑社会大哥是什么意思?

答:李中全就是一个黑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

问:你是否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

答:我有,我是参与了李中全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问:你是否愿意认罪认罚?

答:我愿意认罪认罚。

问:你在李中全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是一个什么级别的地位?

答:我认为我只是李中全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与者。

从部分案卷笔录来看,这些被定性为“黑社会成员”的人似乎个个都是“法律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与者”等专业法律概念张口就来,且态度“端正”,纷纷表示认罪认罚。这样的“标准化”供述不免令人心生疑问。

2021年7月,四川内江市资中县民营企业家李中全突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检方公诉指控他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犯,并叠加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十余项罪名。2024年6月,案件终审落定,李中全被判处无期徒刑,个人全部财产遭没收。

围绕本案的诸多核心事实、关键证据及办案程序,社会上一直存在严重争议。大量村民、公司员工、出庭证人及辩护人纷纷提出质疑:这场高调推进的审判,究竟是在惩治真实存在的黑恶犯罪,还是在为政法系统“扫黑除恶”KPI交出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李中全,1973年生,出身资中县普通农家,上世纪90年代靠小本生意起家。2000年以后,他逐步将产业扩展至贸易、建筑、工程承包等领域,名下资中县广汇食品肉类有限公司(下称“广汇公司”)、资中县逸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逸腾公司”)等企业曾为当地提供上百个就业岗位,依法纳税数千万,并参与多项地方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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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的李中全。受访者提供

根据多份村民联名信记载,自2008年至2019年间,李中全曾多次出资支持家乡公益事业:个人捐资30万元修缮村路,出资5万元帮助村小学建校舍,设立困难户救助基金,帮助不少低保家庭渡过难关。然而,2021年“扫黑除恶常态化”督导在四川展开后,李中全突然成为地方政法系统重点“猎捕”对象。

同年7月,时任内江市公安局局长杨绍文亲自挂帅,成立专案组开始大规模抓捕行动,李中全及张彬、张军等26人被迅速控制。

内江市检察院指控称:自上世纪90年代起,李中全纠集并带领张彬、张军、姜海军(已死亡)、饶峻福(已死亡)等人多次实施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资中县逐步形成“恶名”,并借此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手段牟取经济利益,最终发展为一个“以李中全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雄厚经济实力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方着重指控了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命案,认为这桩旧案奠定了李中全在资中县的“社会大哥”地位。《起诉书》称:1997年11月30日下午,李中全与姜海军受人之托前往资中县公民镇调解纠纷,尽管当天纠纷并未升级,但当晚的一场饭局却演变成致命悲剧。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当晚李中全等人在楠木寺聚餐时,易贵兵、王勇等人乘出租车赶来找他。饭后,李中全驾车载着易贵兵、姜海军及出租车司机刘吉明返回资中。行至楠木寺“周在和餐馆”时,餐馆内人声嘈杂,他们便临时停车查看。李中全率先进入餐馆,姜海军和易贵兵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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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检察院。巫英蛟 摄

根据控方的指控,餐馆内,张军(被害人,与另一起被指控案件被告人张军同名)正在酒后失态。李中全上前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张军突然出手,扇了李中全一耳光。李中全随即怒喊:“给我弄!”话音刚落,姜海军便掏出随身携带的火药枪,朝张军头部开枪,张军当场倒地。

随后几人仓促离开,途中李中全还责备姜海军不该朝头部开枪。张军因颅脑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法医鉴定认定其系火药枪击中头部致死。案发当晚,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李中全、姜海军发出《通缉令》。李中全逃往上海等地藏匿多年,姜海军则辗转逃至新疆,最终于1999年3月2日被发现死于米泉市(原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辖县级市,2007年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合并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间出租屋内。

案发后,李中全曾定期向姜海军家属支付生活费,每月400至600元不等,直至其儿子成年。检方认为,这一行为系“安抚和维系组织成员”的手段。

2023年3月,内江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中全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02

**自相矛盾的“重启枪****案”**核心证据

李中全的无期之判,完全建立在二十多年前的那起命案之上。故意伤害张军致死一事,是李中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

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枪击案,法院的裁判是否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多份证据材料来看,法院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

“矛盾之处未获合理解释,有利证据未被重视,关键事实以推断代替查证。”律师吴丹红的辩护意见认为,整个案件定罪的根基,正是一个高度存疑的核心情节:李中全是否曾口头指使姜海军开枪?

法院认定,李中全在案发现场喊出“给我弄”,并以此作为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证据。但多份现场证据却指向相反方向:1998年3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李中全明确表示,自己“尚未反应过来枪就响了,根本没有说话的机会”;与事发现场仅两米之隔的证人牛斌在询问笔录中同样证实,李中全在被张军掌掴后“没有还手、没有骂人、也没有任何喊话”;另一名证人龙华仙也表示,案发当晚未曾听见任何喊话。

吴丹红律师指出,这些证言与李中全本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并无任何口头指令或动作。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均被重点出示,但判决书对此却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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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院。巫英蛟 摄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出庭作证的王建明确表示,其庭前笔录中“听到给我弄”的内容并非本人陈述,而是由办案人员写入**,其原话是“不晓得他喊了没有哦,因为大家都在摆,我记不清楚啥了。”**然而法院却以“王建未作合理解释”为由,认定庭前笔录更具可信度,将王建的当庭陈述完全否定。

吴丹红律师认为:“无论庭前还是庭审现场,王建都没有承认过听到‘给我弄’,这是客观事实。但法院却故意无视、曲解这一点。”

至于唯一声称“听见喊话”的宋永祥,其证言更显脆弱:他并不在案发现场,且案发当年司法机关并未采信其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一方质疑:“当年搜集的所有证据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以用二十多年后早已模糊的记忆证词来推翻彼时结论?”

除了“喊话”争议,法院还认定李中全与姜海军存在“共同故意”。吴丹红律师反驳称:李中全与张军之间并无过节,甚至素未谋面;与姜海军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李中全多次供述自己完全不知姜海军携带枪支,无论1998年的讯问笔录还是2022年的再审笔录,口径始终一致。但法院却以“应当知道”为依据认定其共谋,却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

更令人困惑的是,判决书一方面认定李中全“事后责骂姜海军”,另一方面又无视这一行为本身否定共谋的含义,径直将他定性为“共犯”。李中全表示,案发后自己与姜海军再无任何联络,也没有任何串谋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李中全早在2002年就已进入司法处理程序。当年他主动自首并配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资中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建议警方撤回移送起诉,案件至此终结。按照《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刑法》第88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这类已撤回起诉且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追诉,除非存在故意逃避侦查等情形。但李中全在此期间既未潜逃,也无干扰司法之举。重启追诉程序,显然背离了司法终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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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李中全故意伤害案因“证据不足”被资中县公安局撤案。受访者提供

然而,二审法院却据称援引**“2000年公安机关曾以故意杀人罪批捕,李中全再度潜逃”**为理由,认定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在于,这一“关键事实”在庭审中既未公开出示证据,也未经过当庭质证,却凭空写入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令人瞠目。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本案恰恰处处充满合理怀疑——从“喊话”真伪,到“共谋”逻辑,再到“追诉”程序,无一被排除。

03

时任副县长出庭作证的屠宰场故事

“纵观本案,公诉逻辑是以一桩二十几年前的陈年旧案为引线,通过一连串模糊不清的证言及企业行为的重新定性,将李中全等人整体归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范畴,最后再罗织一系列罪名,使其配得上黑社会身份。”辩护律师吴丹红指出,在所有被指控的罪证中,水南镇生猪屠宰市场“强迫交易”案,堪称事实认定错误最严重的一部分。

法院认定:1995年,李中全与张彬在四川资中县水南镇李五沟村合伙开设生猪屠宰场。为争夺猪源,两人指使手下殴打、恐吓猪贩,强行拦截前往其他屠宰点的货源,并将生猪押往自家屠宰场宰杀,由此逐步积累起“恶名”和地头势力。

2004年8月,李中全通过“打招呼”、逼退竞争者的方式,以120万元价格取得水南镇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随后,他被指控要求张彬向镇内猪肉摊贩“统一打招呼”,强制要求只能在其控制的屠宰场宰猪,不得引入外地白条肉。

为立规矩,张彬先后处罚两名拒绝服从的摊贩邱远国、李永川:没收其全部外地猪肉货品,并禁止其采购屠宰场出品的猪肉,致使两人无肉可卖被迫停业。据指控,镇内40余名猪肉摊贩被迫缴纳每人1万元以上屠宰费,合计金额高达380余万元。

公诉方还称,2007年至2018年,李中全通过对屠宰市场的控制累计非法获利1630余万元。其间,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元公司”)因无法突破李中全的“市场壁垒”,一直无法在水南镇正常开展屠宰业务。

然而,李中全、张彬、张军等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他们从未拦截猪贩或争抢猪源,猪贩完全有权自由选择屠宰场,经营活动并未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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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屠宰场早已关闭多年。巫英蛟 摄

辩护律师指出,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刘玲、刘伟、甘代友等几份内容高度雷同的笔录。“这种表述整齐划一,不合生活经验逻辑,明显存在模板化问题。”他认为,李中全并未垄断资中县生猪屠宰和销售市场,所谓“强迫交易”的事实根本不成立。

根据多名证人回忆,公安机关要求摊贩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如果不按办案人员要求作笔录,就不许离开。“这些内幕是证人们在我们调查取证时亲口告诉的。”吴丹红称,“后来内江公安又去威胁这些证人,说如果不听话,就会把他们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事实上,早在2004年,生猪屠宰权就由资中县政府组织公开竞拍,以规范市场、推动定点屠宰场建设。李中全中标后,按政府要求投入六七百万元建设屠宰设施。包括张义国、余常君等原屠宰户在内的业内人士均认可,中标者需向原屠宰户支付合理补偿,李中全也确实多年持续补偿相关人员,且过程中无人提出异议,更无人称受到“强迫退出”。

所谓“禁止外地猪肉流入市场”以及“强迫摊贩只能在其屠宰场宰杀生猪”的指控,与当时行业惯例严重背离。律师在法庭上称,李中全取得水南镇唯一合法屠宰权后,屠户选择其屠宰,本就是延续了长期存在的区域划分习惯。部分屠户反映屠宰费略高,但这是政府拍卖屠宰权、统一市场管理的直接结果,与个人行为无关。李中全和张彬均明确供述,外地合法来源的猪肉并未被禁止流入市场。

关于2012年福元公司需向广汇公司支付每头生猪60元补偿款的指控,辩方强调这并不存在强迫行为。2011年国家对屠宰行业启动升级改造政策,福元公司主动提出与广汇、常宏两家B级资质公司合作,由资中县政府牵头协调。由于广汇公司等的屠宰权尚未到期,补偿机制系三方协商结果。时任副县长李勇亦出庭证实:这是福元公司主动提议,政府认可后召集三方形成合作方案,并明确要求不得因此抬高猪肉价格。

二审期间,多名证人重新出具证明材料,卜勋禄、贺贤城、汪林、卜兴文等人均明确表示,李中全、张彬在生猪屠宰期间从未强迫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认识所谓“同伙”周绿金、易贵兵等人。

更严重的是,多名出庭证人当庭揭露,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内容根本不是本人陈述,而是侦查人员代写。王建、魏忠成均称,办案人员存在诱导、威胁行为,甚至部分证人不识字,却在笔录中称“具备阅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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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公安局。巫英蛟 摄

例如,证人李万明在2023年11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识字不多、眼力不好”,只能依赖侦查人员宣读后签字。然而,在2022年2月17日的另一份笔录中,却写着“我有阅读笔录的能力”,“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述相符”。字迹歪斜,内容完整,显然与其文化水平不符。

“这类疑点并非孤例,而是广泛存在于一审采信的关键证据中。”吴丹红律师指出,“即便如此多的证人出庭推翻庭前笔录、揭露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二审法院仍然选择采信庭前笔录,完全忽视当庭作证的澄清,导致案件事实被严重扭曲。”

吴丹红强调,这种证据采信的重大偏差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被错误认定,从而错误地将李中全定性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04

遭“背刺”的认罪认罚者

李中全的亲属认为,本案的指控逻辑,是将原本毫无关联的不同时期案件、不同被告人及个别偶发事件强行拼凑到一起,统一认定为“组织犯罪”。甚至连二三十年前已经定罪量刑、处理完毕的旧案也被重新翻出“凑数”,制造出所谓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大特征”的假象,最终让李中全及所有被告人都背上“黑社会成员”的罪名,导致二十六个家庭遭受重创,妻离子散。

“从庭审调查来看,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李中全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李中全亲属称,辩护人已多次向公诉人和法院提供刑讯逼供的线索,但公诉机关从未履行举证责任去证明讯问合法性,“公安机关甚至连同步录音录像都无法出示,借口说设备坏了。”

更为严重的是,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发问中也发现,许多笔录中指认李中全的有罪供述并非本人陈述,而是侦查人员自行写入。

“虽然不少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协议,但他们真的理解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吗?显然不是。”辩护律师吴丹红称,许多被告人当庭表示,因长期羁押、只希望尽快结束,才被迫签字。例如——

王东林:我不认可加入黑社会,公安的人说认罪认罚就不追究涉黑刑罚。

法庭:为什么认可参加黑社会?

吕川:不知道有黑社会组织存在,我就是该坐牢就坐牢,坐完了就可以早点回家。

曾全安:“无论朋友还是员工安排的事情都必须照办”这句话我也不知道怎么出现在笔录上的。我没说过。

法庭:为何认罪认罚?

曾全安:办案单位说强迫交易没关系,你总要认一个,关久了不认怎么行呢?法院判有黑社会组织罪你的罪名才会成立,不判就就不会。所以我认罪认罚了。

官正祥:李中全从未指使过我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有事也从未向李中全汇报。

法庭:为何认罪认罚?

官正祥:我孩子还小,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认。

张选彬:我和李中全根本就不认识,也从未见过。我不知道为什么成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不认罪也没办法,家里也有老有小。因为是国家的法律,我辩解也没用,只能认最认罚。

认罪认罚的张彬和邱茂则在整个庭审过程避重就轻,拒绝回答律师的提问。

“更荒诞的是,几名‘排名靠前’的被告人在被起诉前,检察院承诺:只要认罪认罚,就不会被作为黑社会骨干成员起诉,因为相关事件已经过去二十多年,已过追诉时效。”吴丹红说,这些人因此配合检方作出不利于李中全的“证言”。“结果案件到法院后,检察机关出尔反尔,又把他们起诉为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

吴丹红律师认为,这些被告人其实并不清楚、也不认为自己加入过什么黑社会组织,更不知道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他们及家庭将带来怎样的灾难性后果。

“这个案子和《以法之名》里万海被迫认罪认罚很像。”李中全的亲属认为:从所有指控内容来看,李中全既没有与社会、政府对立的行为,也未曾意图非法控制行业。《起诉书》中的其他被告人大多也只是普通打工人,如何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黑社会组织?

“恰恰相反,李中全长期扎根家乡,为地方经济和民生作出了大量实实在在的贡献,根本不是指控所称‘欺压、残害百姓’的黑社会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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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曾经的屠宰场商户、村民纷纷出具请愿书。受访者提供

自上世纪90年代创业以来,李中全通过广汇公司、逸腾公司等企业为资中本地提供了上百个就业岗位,创造了数千万税收,承接了多项基础建设工程。更重要的是,他长期热心公益,出资修缮村路、支持乡村小学建设、设立困难户救助基金,十余年从未间断,这些善行在当地广为流传。

案发后,四百余名村民、公司员工及低保户签署联名信并录制视频,力证李中全“为人和气、乐于助人,做事诚实、真心待人”,从未有欺压百姓或称霸一方的行为。村民们尤其提到,他多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学生、修路修房,是乡里公认的善人。大量联名信中,百姓一致呼吁法院慎重裁判,勿错判一位多年行善的企业家。

“李中全早年即使有犯罪记录,但难道这就意味着他终身不能重新做人?”吴丹红律师反问,“本案的定性,恰恰是将李中全创业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生阶段生硬拼接,把早已处理完毕的旧案翻炒成罪名,不仅缺乏事实连贯性,也违反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更令人痛心的是,李中全企业里的普通员工也一并被打上“黑社会成员”的标签。这种牵连式、整齐划一的指控,不仅违背司法理性,也让大量无辜者遭受沉重打击。

2024年6月,四川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李中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赌博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伪造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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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二审维持李中全无期徒刑,认为其严重危害社会。刘虎 摄

“总共没收了大概一个多亿,包括李中全妻儿的唯一住房也被没收,孤儿寡母目前只能在外租房,实在太可怜。”李中全亲属悲愤地说,“就连他妻子8年的工资60多万都被法院没收,连孩子的压岁钱也不放过!”

2025年5月,李中全的姐姐向四川高院提起申诉,请求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李中全等26人黑社会案立案再审,查明事实后进行改判。

“案件处理公正与否,不仅关乎原审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关乎这些家庭的存亡,更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公正的理解和感受!”《申诉状》中说。

转载自:法与情 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26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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