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发生关系后,真的是女性报警说强奸,罪名就成立吗?如果是普通人又该如何避免自己被诬告?
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想多了,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关系” 这事其实是不需要的,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口供,也可判处未遂或中止,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是既遂。 典型比如 “腿毛太扎” 强奸中止案,定罪的核心证 …
一句话,因为女方是处女。官方认定的处女。男方母亲爆出来的处女。
只要女方是处女,极限值就是强奸未遂。
杀人犯做了一切努力,对方就是没死。
极限值就是杀人未遂,你可以判他故意伤人,你不能判他故意杀人。
至于所谓的男方 “承认”,完全可以解释为诱供。
男方激情冲动之下猥亵女方,然后在诱供之下,承认强奸,是非常能说得通的事情。
当然了,上述所有说法,全是朴素价值观。
你可以告诉大家,处女强奸案完全成立,法律完全不需要这个条件。
杀人犯判了死刑,执行了枪决,结果他杀的人没有死。
法律不过就是当权者制定的规矩而已,爱咋滴咋滴。
反正朴素价值观,就得对等和公平。
再说了,我们这些人又不给他判案,我们明确的只是我们内心的一杆秤罢了。
更新 :
杀人的没有杀死对方,你就不能判他杀人成立。
抢劫的没有抢到,你就不能判他抢劫成立。
都只能算未遂。
未遂也得罚,但是肯定不能和既遂一个量刑。
钟阿四叫李宏伟杀人,李宏伟说到底也没有杀。
如果他没被打死,那怕他挥刀一万次,只要没有砍死孟钰,他都是杀人未遂。
你们这些货色全都是先假定男方一定强奸了,然后反驳我说,他没有捅破能怪谁呢?
我的问题就是,你们凭什么说他就一定捅了呢?女方体内可没有男方任何 DNA。
注意,是 DNA,不是精液。
口水和皮屑里也有 DNA 欧。
警方只在男方床单上发现精液残留。
这玩意哪个单身男性敢打包票,说自己的床单在任何时候让别人突击检查,都没有这玩意呢?
注意,什么叫残留?
床上 diy,事后手纸放在床上?事后没有洗澡,自然睡去,床单上留下了一点?
这案子漏洞百出,纯粹就是私底下诱供定罪的典范。
除了男方私底下给前丈母娘打字承认自己强奸以外,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男方有强奸行为。
评论区各路大神,一天天的和我聊法律,连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搞不懂。
仿佛一个个都在现场,看着这男的捅进去的一样。
我反正不在现场,就这点证据,确实证明不了他做了。
所有的证据都只能证明他想做,但是没有做成功。
因为电梯口拖人,这是不折不扣的铁证。
但是抓手拖人可不是强奸,方唐镜确实抓过包龙星的手,但是方唐镜确实没有强奸。
甚至你们都不能证明他是失败在哪一步?
现在的强奸案全是有罪推定,所以我才这么反感法律的定义。
我小时候看到的所有强奸案例,全部铁证如山。
绝无什么,女方体内连男方 DNA 都没有的处女强奸案的存在。
以上。
再多说一点,我之前说的极限值就是他倒在了最后一步。
强奸罪可是三年起步的重罪,全来评论区大神的有罪推定真的太离谱了些。
判人有罪必须拿出铁证。
证据不铁,案件就不能成立。
再强调一遍,女方体内没有男方任何 DNA,你们是凭什么说他捅进去了的?
凭想象吗?
曾经有人普法,讲过为什么 QJ 罪判的很重,当时是这么讲的:
你以为的 QJ,是不要啊,不要啊,嘿嘿嘿,就算你叫破喉咙也不会有人来救你了,从了我吧,小美人。
真实的 QJ,先打到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干脆一闷棍,打的昏死过去,然后才 J 呢,QJ 案中多有失手直接打死的案例。
俗话说,好汉难 R 打滚的 P,所以一般 QJ 是超级暴力犯罪,暴力开路的。
然而山西的这一起 QJ 案,着实和强没什么关系了哦,
非要说有点关系的话,我更愿称之为性纠纷,纠纷的重点是价格没谈拢。
我又不是武大杨匪这种法条姥,更没有本事自创一部法律,我就是一个普通人,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你说男方实施了侵害,这样负距离的接触,环境证据、DNA 证据呢?
你说女方受到了侵害,以前会有 YinDao 受损的医学证据,现在呢?Chu 女膜破裂的证据在哪?
不会吧不会吧,全球第一工业强国,技术含量这么低的证据都搞不定?神探聂海芬呢?救一下啊~~
半天车轱辘子话翻来覆去就是 “他承认了”“xx 说过”,我哈哈哈哈,全凭口供定罪,连屈打成招的流程都免了,满清都没敢这么玩啊!
一边说自己遵循 “插入说”,一边又无法给出支持插入的有力物证
处女膜完整 + 女方体内未检测到男方 DNA,你说有没有强奸既遂?
因为这个案子,跟当年某女神探的某个案子实在是太像了。
当年就是有个开黑车的,带着自己的侄子,顺便还载了一个女的, 晚上 5 点多到 a 城的时候女的下车了,然后叔侄二人继续开车到了 b 城。
那天晚上 8 点的时候,那个女的遇害,被奸杀。
结果某女神探认为,那叔侄二人就是凶手。
而那叔侄二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那天晚上 7 点的时候,叔侄二人已经在 b 城打卡了。
然后那个女神探是怎么做的呢?找了一个车技非常好的老司机,开一辆跑车,以全程 120 以上的速度从 b 城到 a 城开了一遍,证明在一个小时内车子确实可以从 b 城到 a 城。于是那个女神探得出结论,叔侄二人 7 点的时候在 b 城,不代表 8 点不能回到 a 城。所以认为叔侄二人在说谎,认为他们就是凶手。
这个案子也一样,有些脑回路跟女神探差不多,什么 “处女膜完整的有可能是插入了一半”,什么 “没有 st r 结果” 是因为洗掉了,然后可能还拿个人做实验,反复洗上个几天可能确实会稀释到几乎检测不出来的程度,就跟当时那个全程 120 码确实能在一个小时内从 b 城开到 a 城的说法一样可笑。
山西大同这个案子,实际上和这个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妙。
另外,女神探那个案子,是中国 21 世纪以来最有名的冤案。
女神探聂海芬更是证据确凿!结果呢?
回到这个案子,嫌疑人母亲追责办案人员有结果了吗?程序是否正义?这个问题不解决谈什么信任呢?
订婚了
房子没谈拢
体内无敬业
处女膜完整
要是个有血性的,马上出来,女方就等着吧
一位人只有三个状态:
强奸既遂,强奸未遂,强奸中止
这是前天晚上,我那 6 岁的儿子哭闹,我假装要把他扔出门外,抱他的时候被挠的。
而在大同订亲强奸案中,人们一直在关注女方身上有没有伤,却似乎没有人关心过,男方身上有没有伤。
在一场强奸已遂的案件中,女方身上没有关键性的伤痕,男方几乎没有受伤,只有一种可能,强奸时女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
要么暴力或药物控制了,要么出于害怕心理屈服了。
而无论是哪种原因,大概率不会出现处女膜未破裂的情况。
除非男的中止了,或在进入前就完事了。
但无论是以上哪种推论,都与女方的控述和证据所表明的情况不符合。
反正就现有大家所能看到的证据来推断,怎么看也是没有强奸的可能性更大,大家自然认为不有强奸啦。
因为有关部门作假的水平伴随公众持续性的沉默已经衰退到骗小孩都困难的地步了
反正自山西大同案后,所有强奸案和判决,我都持怀疑态度。当一个离谱的判决公开后,很可能类似的荒唐案例已经充满了现有的司法体系。
因为处女,仅此而已。
人被杀就会死,人没死,那就不叫杀人。
就这么说吧,在普通人眼里,强奸是伴随着暴力,至少发生插入,才叫强奸,
而它们的强奸,是理论上的强奸,只要感觉你有这个想法,你就是强奸!
qj 的核心 2 条。缺一不可。。。。。违背妇女意志。插入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这条很虚无,哪怕你是正常情侣啪啪啪,上一秒你侬我侬,下一秒她一个不爽,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
但是插入行为?????处女膜完整,体内没有男性 dna。。。。。你插入个鬼啊。。。。没有插入行为,能叫 qj?????床上的精斑,最多只能说明这个男的在床上撸过。再不济,你说他 qj 床单都比说他 qj 女人靠谱。。。。。
是不是我走在大街上,不小心碰到一个女的,她不开心了,我违背她的意志,她就可以告我 qj 了。。。。根本不管我特 么有没有插她。。。。。。
大家都是地道的中国人。
“春风” 二字何意?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
“唯有门前镜湖水,春风不改旧时波。”
我实在没想到,美丽了数千年的词,
竟然被她们弄成了 “贬义词”。
如果他不复仇,我就认为他真做了
你可以说我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因为真的有死人。但你不能在没有死人的情况下,说我犯了故意杀人罪。毕竟杀人未遂也是有这个罪名的
同理,你可以说他强奸了,但你不能说他都把别人给强奸了,对方还是个处女。哪怕说对方是强奸未遂也可以啊。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我在说啥,还以为我在给男的洗,觉得他应该无罪,我觉得他应该是强奸未遂或者强制猥亵知道吗?这俩罪也大的很够判好几年的,因为强奸既遂的核心标准就是有没有插入行为,过往这类案例多的很,只要没有插入行为,不管怎么样都只能是这俩知道么。
我看国人还真是都性压抑,这事辩来辩去,没一个人提性交里的一个基本常识:
有性经验的都知道,两个处就算双方积极配合也很难顺利完成插入行为,就算经验丰富了,哪天你想要你对象不想,只要稍微不配合都不用主动反抗,想完成插入也是不大可能的。
而这个案子成立的话呢,「处男在体型没有大优势、没有使用暴力压制的情况下,没留下什么痕迹、没闹出大动静,也没有实质性直接证据,对一个声称激烈反抗的处女强行完成脱衣、性交并具体到插入行为」,这可以说是一个可能性为 0 的事件,完全否认了强奸既遂的唯一界定标准:是否完成了插入。
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大概率、90% 可能完成了这种存在怀疑空间的,都是不能定罪的,这案子在国外(已经版本迭代过了)基本上会说无法认定强奸既遂的插入行为完成了,认定为未遂或者猥亵顶天了,实际很可能会说无法证明强奸发生直接无罪。
还有,知道强奸罪在我国实际判例中是比故意杀人都差不了多少的顶级重罪么?要不跳出来看看这案子整个经过哪有一点这级别重罪的意思吧,犯下故意杀人级别的重罪事后还好好坐下来谈彩礼房子加名。
因为有很多人(例如题主)没意识到真正严重的问题在哪里
法官或者公诉方说膜完整、没有检测出 str 分型不代表没有强健,那么应该由她们来证明,膜完整,被强健的情况现实里确实存在,有多大的概率;证明 str 分型检测不出,但被强健的情况现实里确实存在,有多大概率
不能她们说不代表啥就不代表啥
另外一个闻名全国的案子也是,医院开出的证明是住院 30 天,就是 30 天,法官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不能自己判定是 15 天。除非你质疑这个证明是伪造的,那就可以全盘否定这一证据
她可以知道有概率,但是不能依据自己的知识就否定医院的检测报告,因为不具备专业知识
可以请医学专家出庭作证,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一过程
因为这件事情但凡,但凡!!!是女方故意设套,加上女方母亲诱供,是可以做出来题目强调的那些证据的。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不去排除、甚至故意回避的情况下,也还是给办成铁案,那就反向说明了 “没有强奸” 这件事无限趋近于真。在数学世界里 0.999999……. 无限循环下去的答案就是 1。
关键是这件事官方竟然还用来洗地!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谁跟你纠结订婚了?吵的是性同意怎么算!
但凡多问一句 “那什么算性同意,你不销案,给个标准也行啊?别以后老子行房的时候提裤子才告诉老子要坐牢。”
给不出来。
这是心多虚啊,官方口口声声强奸案以女性口供为准,那参考这个案子,简直就是活生生的,那你办案不就是讲究个一拍脑门、一拍即合吗?大家都看过古装、黑社会等电影,里面就是反派办事,都讲究 “那就让你死个明白”。
用王浩法官的话说:不是你证据不足,为什么判三缓三?
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什么是 “强奸”?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吗?
一旦问到这个问题,局面就尴尬了起来:
对非奸淫幼女的案子,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规定什么是 “奸淫”,所谓的“一般采用插入说” 只是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所有强奸案,都没有任何有效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规定什么是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84 年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十多年了,“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 是学理解释,“不等于不”、“违背妇女意志”、“肯定性同意”等等学说更只能算“思潮”,都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现在强奸罪的 “强”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解释,“奸”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解释,你要怎么认为有或者没有强奸呢?你连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都没有。
在这种没有标准的状况下,谁掌握了定义权,谁就能自由的陷人入罪或者给人脱罪——想要放人一马,哪怕有阴道擦伤这种插入说下的铁证,也可以因为没有检出精斑而判强制猥亵罪,实质上将强奸罪的标准变成了更严苛的射精说;想要陷人入罪,没有生物学证据,也可以算成强奸,实质上将强奸罪的标准变为了更宽松的接触说,反正不管哪个学说都没有被法律明文采纳,司法机关于是想采用哪个就采用哪个。
而强奸罪的 “强” 那就更自由了,如果不想判强奸,比如强迫被拐卖的妇女生育的案子,虽然她身处孤立无援的环境、人搞不好都被铁链拴着,但她有可能是自愿的,所以极少判处强奸;如果想判强奸,你提交了女方采用女上位的证据,都可以是错误认知下的无效同意,你不会读心术、不能预知到对方产生了错误认知,都可以证明你进行了强迫。
具体到本案,你说本案是强奸吗?以比较传统的奸淫取插入说、强制力取合理抵抗标准而言,插入的证据和强迫的证据都不能说是充足,在性行为这一方面,无法排除边缘性行为的可能,在强制力方面,只能证明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但倘若换成奸淫取接触说、强制力取不等于不标准乃至肯定性同意标准,那么本案的证据简直充足的不得了,肯定性同意标准下,是男方需要证明自己获得了女方对于本次性行为全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肯定性同意,如果男方无法证明这点,他就是强迫——司法机关为什么强调 “订婚不是性同意”?就是因为在肯定性同意标准下,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强制力存在”,甚至不需要证明“性同意不存在”,而只需要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性同意存在”;接触说下,男性生殖器与女性生殖器相接触即为强奸的既遂,那么行为人“仅摩擦、未实际插入” 的供词就可以证明其进行了奸淫。
本案的真实矛盾,不是在 “行为人做了什么” 上,而是在 “什么是强奸罪的强、什么又是强奸罪的奸” 上,乃至更进一步,“谁有权定义什么是强奸罪的强、什么又是强奸罪的奸”,为什么没有人大的立法解释和两高基于人大赋予的司法解释权的司法解释,强奸罪的强就从 84 年司法解释的立场上和法条文的文本上偏离了出去。
84 年司法解释废止后,强奸罪关于强迫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缺失,不应是司法机关擅自扩张法条文的覆盖范围的理由——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在没有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授权的前提下,公权力理应只能采用最符合法条文文本意思的解释,毕竟法条文的文本意思,就是在没有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此时此刻,拥有立法权的人大给司法机关的唯一授权。
我记得之前看一个张大帅断案的电视剧(经评论区指正是电影,),就讲过这个,记忆不是很清楚了,所以不一定和原本的电视剧对得上号。
就是一个典型的诬告强奸。
然后张宗昌就故意明着问:怎么奸的?什么时候奸的?奸进去没有?奸进去多少?诬告者不回答,或者回答的支支吾吾的。
然后来了个神来之笔:你(一个小兵),把它按住奸了,小兵试图在朝堂上按住他,他根本按不住,要知道,那可是经过训练的都摁不住。
然后就有了一句 “神仙难日打滚的批”,后来要拉着女人去验明正身的时候,女人才承认了是诬告。
看到这就挺想笑的,强奸的定义被篡改了,从发生性关系变成违背妇女意愿,那违背什么的意愿呢?想做爱的意愿,不想做爱的意愿,想骗彩礼的意愿,想敲诈的意愿,想诬告的意愿?
难道连张宗昌都不如吗
真强奸的话,女性哪有空去找打火机烧窗帘,加上处女膜完整
就一个问题:公告里提到伤情的地方就一处女方手腕淤青,然后没了。没了。。。
哪怕女方伤情涉及隐私那男方身上不能全须全尾儿的吧?
结果嘛都没提给定个强奸,核心证据是床单上的体液跟男的口供。这玩意开玩笑呢是么?
85 公斤的我被 50 公斤的媳妇用剪刀腿钳制过,我甚至掰不开她的腿
所以不要小看女人的力气,如果一个女人想反抗,是不可能无伤完成强奸的
强奸必然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
没有严重暴力行为 = 女方未想反抗 = 未违反女方意愿
现在结论就是未违女方意愿被判了强奸,又不存在诱骗和迷药的情况,所以我不理解不认同
这事的本质是:正常人 vs 国有资产。
我只能说随着网络的普及,国有资产越来越少了,这是历史大势!
过去人不会动脑子想自己没直接遇到的问题,所以才会出现过去强奸罪按流氓罪标准落实,大家也没意见这种事。
其实订婚强奸这事,你但凡现实找个亲戚朋友同学在治安口上班,“私底下” 问问他们都知道,那个席某某就是个典型的 “倒霉蛋”。
我们过去有流氓罪,虽然说明面上废除了,但实际上一直都是 “半落实” 的状态。
所以会演化出:一个女的打电话给叔叔,说她自己暧昧关系的另一半开房把她 qj 了…… 真够判刑了!首先别拿人家当沙子!他们只是单纯坏,他不傻!
这个时候 “倒霉蛋” 的家属没把电话打到他们手机里,人家按照 “老规矩” 给你来个 “无证硬判” 是不担责任的!懂了吗?因为过去都是按流氓罪标准落实的。
看到这可能还有国有资产们会不服!
有证据啊?这女的跑下楼,被男的拖回去了。那女的还求救烧窗帘了,女的手臂还有淤青。
你知道 “证据” 俩字咋写不?你那叫证据啊?
那些所谓证据,这只能说俩人存在肢体冲突!
至于这个肢体冲突是不是因为性行为引发的,从目前证据来看完全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因为更像是房产证没加名引发的……
随便挑一个,比如说衣服是怎么脱的。
这女的说:男的扑上去生拉硬拽把她 qj 了。
男的说:没这事。
然后法院采纳了女方证词……
问题是在物证上:内衣内裤找不到破损…… 明显女方证词和物证是 tm 矛盾的……
所以说,这事扔到正规法院,就闭嘴吧!别秀了!国有资产们!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们来抬杠,我在举个例子!
头两天,我家亲属家七岁的小女孩调皮要打她屁股,孩子挺犟的,反抗的过程中裙子被撕坏了…… 大人胳膊上挠了几道血条子。
国有资产们能看得懂这段汉字的意义吗?
关于这案子中 “仙侠神话战力等级” 的证据链,我只能参考别天神,月读,葵花点穴手,乾坤大挪移,这些高阶忍术幻术法术了…… 故此我就不评论了,如果你是 “国家一级资产” 那就当我没说!
我发现评论区的国有资产们说:这女的害怕不敢反抗所以没留下证据。
问题是这女的 “她自己说的她反抗了!” 说她没反抗的反而是那男的,因为人家压根不承认强奸这事。
当然还有国有资产们喜欢 “替” 人家认罪,“替”人家辩解不敢反抗……
这事说到底就是典型的,当地一开始按照 “老规矩” 判。结果这事网络发酵火了,把 “流氓罪” 半落实的社会矛盾勾出来了。结果当地人还很硬,也不知道哪位 “上仙” 真乐意出手保他们,这面子是真硬!事闹这么大,都敢搞个硬判。
再加上现在女权闹得邪乎。
古代及改开前,由于没有现在的检测手段,所以只能采取 “奸出妇人口” 的方式来确定。而且古代的女的承认被奸了,相当于社死,那时候的生活条件,女人没有男人要的话,如果再没有后代男性的帮扶,基本等价于慢性死亡了。现代有了相关检测手段,依旧完全采取口供断案。
而大同案的离谱在于判决和检测结果是完全矛盾的,女方不光内外阴上没有男性 DNA,内衣也上没有,再加上要求男的送回家,女方母亲说房本加名就不起诉之类的细节,**每个都是不构成 QJ 的充分证据。**但这里有细节 – 检方在 STR 检测结果出来之前就把男性定罪并关起来了。如果后面 FY 给判无罪了,相关检方人员的年底奖金势必受到影响。
这个案例折射出的最大问题是:GJF 三方本来应该是相互监督和制衡的,但现在等价于是一体的。那还要那么多机构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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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你们小民的身家性命,有我黑天大姥爷的奖金重要?
山西上大分
说他未遂,判了都行
处女膜完整 + 未检测到男方 DNA
这都按有罪判了
现在这么来
说你有罪,你就有
咱不是经常标榜,依法治国么
可怕的是
某一天他们说你杀人了……
你就真被枪毙了
我,手里有刀,身上有血,与 “死者” 有矛盾,并承认自己杀人,法院判我故意杀人罪(既遂)。
没毛病吧!
但 “死者” 目前腰部酸腿不疼尿尿也不分叉了身体倍棒吃嘛嘛香一口气上六楼不费劲……
这就是问题所在!
我是 2006 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按照当时的学术观点:针对成年女性的强奸既遂,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标准,同时强调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以双方生殖器发生摩擦为既遂标准。
当时的插入说推定,插入就是全插入,插半截留半截这种事没有物证可以证明,而全插入推定必然造成处女膜新鲜破裂。
而大同案的物证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完整。
这样一来,如何形成证明插入存在的证据链条?刑庭现在开始讲高度盖然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历经四十余年修订,法网细密、包罗万有,绝不至于宽纵罪犯。
我的底线是:本案只能以强制猥亵论处,本案物证不能证明存在强奸行为,判决强奸是枉法裁判!
因为有教程。
因为这是最关键的证据,男方拖拽女方。
可是我反复看这个视频,看了几十遍上百遍,我都不觉得是男方在拖拽女方。
我更觉得这像是一对情侣闹别扭,男方在哄女方。
可惜他们都说这个证据是假的,但是却没有一个人能拿出男方拖拽女方的证据来。
床上检测到精斑,为什么能成为所谓的 “证据”?这证据是拿来证明啥的,证明男方强奸了床?如果说女方的身上检测到精斑,女方的内裤上检测到精斑,那我觉得确实铁证如山,但床上检测到精斑是怎么说明男方强奸了女方的?
所谓的 “男方承认强奸” 的录音,就是“嗯”?我以为所谓的录音是男方说“我承认我强奸了她”,结果只是一个无意义的语气词“嗯”?
女方内裤上,女方身上,卫生纸上都没有检测到任何生物痕迹,女方的处女膜鉴定完整,我真的难以想象要怎么操作,才能做到在强奸既遂的情况下达成这两项成就。莫非男的是外星人,他的 dna 不是人类的,所以技术手段检测不出来?
不仅不够,甚至可以说恰恰相反,现有的客观证据完全能证明没有强奸。
你说反抗,反抗没给对方造成任何,哪怕是破点皮儿的反伤?这是蚊子反抗蜻蜓吗?
你说女方有伤,连衣服都没破,就手腕有点痕迹也能叫伤痕?不客气说,演出某些影片中某些特定情节的女演员伤得恐怕都比这重。
所以,客观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所谓暴力强迫的存在,反倒能证明暴力强迫根本就不存在。
我说的这些可都在最高法的网站上挂着呢,可不是我编的。
和诬汉大学图书馆事件一样。
有男方的认罪证据。
甚至图书馆事件,还有肖同学的书面道歉书,还有证人证明。
如果没有监控直接拍到肖同学桌面上看得东西。
那是比大同案还铁证如山呢。
结果如何?
大同案的物理证据,顶多支持男方拉住女方的手臂,按在床上,对着床单导了一管。
甚至连强行脱女方衣服的物证都没有。
逐一反驳你所谓的《证据》:
一、男人的床上有精斑 —> 混淆点:哪个男人的床上,没有精斑???
二、事后女方激烈反抗 —> 疑点:事后激烈反抗,为什么当时没有激烈反抗???如果当时激烈反抗,或者妇女高声喊叫,男方婚房到处是邻居,不是荒郊野岭《妇女只需要一嗓子》就可以制止。
三、有男方拖曳女方的证据 —> 疑点:拖曳,不是拖回去强奸,是不想让周围邻居看到未婚妻撒泼。可能是妇女听说不给房子,就地打了 300 个滚,男子赶紧制止;
四、妇女身体有伤痕 —>《疑点》:伤在哪里?为什么伤不在要害部位?有伤,但为什么没有衣服破裂??按照道理,男方需要强行脱女方衣服,应该是衣服破裂,伤在胸部、大腿部。
五、男子承认发生关系的录音 —>《疑点》:设计圈套来套你的话,你可能 “嗯”“哼” 了一声,就是承认了?男方会在电话中说《我昨天把 XX 给强奸了》这种话??
六、有男方承认发生关系的口供 —>《疑点》:仅凭口供?另外,警察的口供,你能随便信???你不去看看??里面到底有没有模糊、诱供???如果口供能是切实证据,法院早就摘抄一二,以释万民之疑惑、以平民愤了。
-——————- 这是一个是司法乱象丛生的年代,我看到了太多的司法不公,我知道你所说的证据其实都是间接证据,而《最直接的证据:精液消失、处女膜仍然完好》摆在那里 ——- 科技发达的年代,(1) 手,碰一碰女方的衣服都能检测出 DNA,(2) 男子只要拿出生殖器蹭一下来,女方的身体和衣服就必有 DNA 痕迹;(3) 处女膜完好。
-———— 我相信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
-———— 如果司法放纵坏人,我相信司法,因为这说明罪犯真的有罪。
-———— 如果司法模模糊糊就判刑,那么司法已经成为罪恶之源。
强奸完了鉴定出来还是处女,就像杀人完了人还没死
简而言之,罪刑不当
这事说白了是破坏了男女之间某种默认契约。
在东大,已经订婚的情况下,男的就算当着老丈人面把女的睡了,大多数老丈人也不会说什么。老丈人八成当初也是这么搞的。
在大部分国人眼里,这种事就是半推半就。
如果连这种事都要上纲上线,那婚内强行上算不算强?如果算的话,那真就热闹了。
这个事,是强奸的问题吗?
我来举个例吧
纯属娱乐,切勿当真
有一对情侣,一男一女,有结婚的意向,但女的说不喜欢婚前性行为
一天到了酒吧,女的喝高了,男的陪女的一起到了厕所门前
男的抱了一下女的,女的也让男的抱了
然后到了厕所,独立卫生间
男的把衣服裤子脱了,女的也把衣服裤子脱了
但女的穿得有点厚,男的上手帮她脱了衣服
双方用手互相做边缘性性行为,期间男的要高潮了
有双方混合的体液滴到了底板上
男的优点上头了,用手不是很刺激
于是就用下面蹭了一下,没进去到
结果女的瞬间暴跳如雷,男的吓坏了,赶紧安抚女的
女的说必须要赔偿,她不喜欢婚前性行为
她网贷一共欠了 18.8W,上次男的帮他还了 10W,还剩 8.8W
于是女的说,你把这 8.8W 补上,再补个 6.6W 的生活费,再把房子加个名
我们就去领证吧
男的不敢同意这个条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打电话给他妈
他妈把男的骂了一遍,女的眼看谈判失败
直接掏出打火机,把马桶旁边的纸巾给点燃了
男的赶紧灭火,女的趁机跑出厕所,在门口大喊大叫
酒吧人多,男的很慌,就把女的拽回来了,期间,女的手臂被男的捏青
最后女的跟男的走了,在男的送女的回家路上,双方再一次谈判,男的做不了主,于是失败了。
女的回家就告男的强奸,帽子叔叔一看女的手臂确实青了,赶紧给男的打电话
对话如下
“你把 XX 怎么样了?”
“我敢作敢当 “
“你是不是把 XX 强奸了?”
“嗯?”
男的直接就去派出所了,两边对了口供,女的说被强奸了,男的说没有
帽子叔叔对了口供,也很麻,干脆叫了双方母亲一起过来,女方母亲还是那个价,男方母亲答应了
只是现在没钱,双方约定结婚后房子立马加名,但现在确实没钱,只能等半年再把钱打过来,于是有了欠条
双方约定 5 天后领证 + 房子加名
于是男的走了,女的也走了
没想到啊,这房产证没在男的这边,在男的哥哥那边,5 天后没送到。
女的走了,男的被抓了,羁押中。
男方父母找了个律师,律师一看,卧槽这怎么可能是强奸?
赶紧去找了帽子叔叔做证据鉴定,证据结果显示,事发当天,女方衣物、贴身衣物无男的 DNA,女方下体无男的 DNA,且女方仍是处女。
双方庭审期间,律师把这些证据甩了出去,在庭审期间口若悬河,表现不俗
庭审完毕,男方父母赶紧问情况
律师大手一拍胸口,
问题不大,不会输的
这要是能判强奸我立马注销我的律师证
等到判决那天我再和法官 Battle 几句
正义必胜!
律师还给男方出了个招,以民事诉讼的名义要回男方帮女的还的 10W 网贷
双管齐下,不知道怎么输
没想到这判决的日子一直没确定。都等半年了。
男方父母等得焦急得很,律师也忙,说我另一个当事人的案子要开庭了
我先过去打那边的官司
在此期间,男方父母忽然等来了一个消息
女的把 10W 网贷还了,只是退给了平台,叫男方父母自己去领
男方父母当然不愿意领,没想到的是,就在这个时候,开庭了
男方父母傻眼了,我滴律师还在外地呢
某院说就是这天!
并打出一套丝滑小连招
具体是,
女方事先不同意性行为,
厕所采集到了男女混合体液,里面有男的精斑,
女方手臂有淤青,
女方有口供,
男方曾经承认过强奸
综上所述:强奸罪
男方父母觉得天都塌了,这个垃圾律师关键时刻不靠谱
律师也很委屈,我哪知道某院竟然搞偷袭
总之男方父母气惨了,四处物色高手
于是一位王者段位律师出现了,这老哥专门搞这类案件
手里还有七八个类似的案件,之前还打赢过几起著名捞女案
名噪一时
这老哥上来就开大,把火力转向了 JC 院
指责他们调查期间问题频出
晒出了关键问题!男的被抓早了!
怎么说也该等到证据结果鉴定出来再说
哪有直接抓的?
声势很大,
可惜没什么卵用
因为某院二审拿出了最终杀招
“违背妇女意志”
虽然没有进去,虽然没得 DNA,虽然贴身衣物上没得 DNA,但不重要
女方事先不同意性行为,采集到混合体液,女方事后有出逃,女方手臂有淤青
足以证明,男的 “违背了妇女意志”
因此维持原判:强奸罪
并且某院还掷地有声的表明,情侣不代表性同意,给钱不具备权利!
你见过哪个杀人案件是死者本人活生生地站在法庭上控告杀人犯的,这女的还是处,懂吗
因为女方(检方)并没有拿出强奸了的实质性证据
怎么?你说男的强奸了女的,要男方拿出没有强奸的证据?
原告要被告拿出没有犯法的证据?
在苏联的监狱里,三个犯人坐在一起聊天。
第一个人说:“我因为强奸了处女而被判‘强奸罪’”
第二个人说:“我因为科普被强奸的处女不可能还是处女而被判‘诽谤罪’”
第三个人叹了口气说道:“我是负责给监狱送面包的。我因为听了你们俩的故事后笑了出来,被判了‘泄露国家机密’罪。”
你还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说明你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严重的点在哪里,明白了吗?
一个强奸犯最多的城市总不能是文明城市吧?这个逻辑你觉得合理不?我觉得街上不卫生老百姓友不友善这种评判标准压根就没有把强奸犯纳入指标更有说服力了。
最后你应该就知道我想说什么了,影响案件的最不重要就是所谓的证据。这就是大家诟病的地方。
你谈过对象吗?和对象打闹过吗?
我只想知道衣服未被撕扯,大腿甚至阴部无损伤,只有手臂淤青的情况下怎么做到强奸?
我和我对象打闹,但凡她生气有一点不配合,单纯想把她翻身翻过来都会造成损失,除非不使劲,不使劲怎么把她翻过来
再其次这只是打闹着玩,如果你真要强奸她不配合,见过过年要杀的猪吗?就是这么反抗的,你觉得无暴力能成功?
想吐槽都快憋得卡机红温了
能被判强奸,虽然女方还是处,但判罚主要依据为,男方承认。
关于个体承认,有一个各国警察抓兔子的段子,是这样的:
美国,日本,俄罗斯,三个国家的警察举行一场竞赛,看谁能在方圆二十公里的森林里,先找到一只兔子。
美国警察进去了找了三天三夜,出来耸耸肩膀,摊开手,好吧,这里没有兔子,我们已经尽力了……
日本警察也进去寻找,足足找了一个星期,出来后筋疲力尽,摇摇头,我们确定里面没有兔子,如果有,我们愿意接受任何惩罚。
俄罗斯警察轻蔑的笑了笑,走进了森林里。
半个小时后,俄罗斯警察手提着一只猴子出来了,猴子嘴里叫着,好了,别打了,我承认,我就是兔子,我真的是兔子..
某些高贵法官眼里,既然承认了,铁案无疑。
至于是怎么承认的,能深究吗?
因为大家对 qj 标准的理解还不够。
按春风们的判法,中国已经是第一 qj 大国了。
“反观一些校园性侵案,很多时候根本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女学生的口供或者自白,大家就都认定发生强奸了?”
这正是我们要摒弃杜绝的。
绝不能再发生 “女学生因个人好恶随口诬陷,男教师家破人亡”,又或者蛋糕店那样 “女孩家长控诉猥亵,男店主被网曝一年,真相大白仅判赔偿 6 万元,还携款潜逃无法执行”。
法律的正义性,首先在于 “绝不错杀”。刑事案件,绝不能搞有罪推定,更不能仅靠供词一拍脑袋就判刑,这是对法治建设最大的破坏。
十万次伸张正义的成果,比不过一次诬告陷害的破坏。
江西有些法院法官为了自己的仕途直接把认罪率定罪率提到了 100%,什么意思呢,只要放上了台面,那就是有罪,要么你认罪,要么关到你认罪,不存在无罪释放,这个案件就很符合,哪怕证据链不够有力,以及影响巨大,顶着舆论和质疑给你办成铁案。
本案是女方处女膜是完整的,身上,甚至衣服上都检测不到任何男方的 dna 信息,口供?口供这东西是能引导的,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而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还有纠正一下,是男方自己床单上检测到精斑,男方自己的床单上检测到自己的精斑,这多稀奇啊,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女方身上检测的呢。
有项技术叫 str 分型,只要触碰了女方,那就能留下证据,用消毒水煮几小时都很难洗掉,一般认为,发生性行为是由男方脱女方裤子,所以只要触碰了,就能留下痕迹,但是在女方身上就愣是找不到。
这两人都是要结婚了,女方对男方还一点生理欲望都没有,这不妥妥的骗婚?
因为大家对于司法的指望是,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
这个案子,在证据并非时间过长、现场被完全破坏的情况下,仍旧证据不足,缺乏实质性的插入性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被判强奸,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这个案子最好的判罚,就是强奸未遂,定未遂的证据是足够的。
这个案子实质上不止关乎 “强奸”,也关乎每一项司法审判,也关乎每个人对于司法的信任程度。
重口供、轻证据,疑罪从有。
这你什么罪你也扛不住啊。
想起一句歌词: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
称秤子挑江山咿呀咿而呦,你就是定盘的星。
大同订婚强奸案给人的感觉就是秤杆上的星是不准的。
处女膜完整,体内无精液,下体无伤痕,衣服上都没有男的痕迹。只有胳膊上有淤青,外加个拉扯的视频,被烧的窗帘。最后没招了,整了个行为上有倾向。我觉得,把男的家里好好搜一下,他应该有点刀枪炸弹之类的东西,不然回了房间能这么乖?
很简单,因为没证据啊。
稍微跑个题,很多答主认为这个案子判未遂或者猥亵是可以圆过去的,大家都能接受。
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案子只能无罪或者判既遂。
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男人强制了,无论是既遂、未遂、强制猥亵都没有客观证据。客观证据否定了既遂,但并不能证明存在未遂和强制猥亵(其实客观证据也不利于认定未遂或者猥亵,因为内裤上 STR 分型未检出,只是证明力不像否定既遂那么强)。
所以,要认定 “强制”,也要依赖女人口供定罪,而女人的口供是既遂。
这就尴尬了,如果不认定既遂,就是女人口供不可信。除了女人口供外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未遂或者猥亵,那就连猥亵和未遂也定不了罪。
要么无罪要么既遂,没有第三条路。
所以只能办成铁案,一错到底。
我们认为的强奸显然是暴力强迫插入了,你认为的强奸好像是没给够钱就是强奸,给够了就不是。
性犯罪是不公开审理的,大家获得信息源是有限的,只有亲自办理案件才会有自己准确的判断!
处女膜完整、未测出男性精斑等等这些信息都是个别读者歪曲理解自己的出来的假设,前提错误,得出的结论肯定不一样!处女膜不是医学术语,法医鉴定不会出现处女膜完整这样的表述!
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当地高院把关,最高院监督,敢情四级法院法官都和被告人过不去是吧?很多网友因为性别失去了最基本的判断?
作为刑事律师,我个人的意见是没看到卷宗,轻易不发表意见。很多咨询我的嫌疑人家属,把案件说的都是无罪或很轻的罪,家属会不自觉的歪曲事实,就想得到有利于自己的答案。
如果仅凭新闻学信息,没看到卷宗、物证材料,就敢拍案而起的律师,我认为不是合格的律师!
你见过哪个医生根据网络新闻信息拍案而起,诊断患者应该怎么治疗?这种医生你敢让他治病吗?
山西大同案是两个奇葩家庭发生的奇葩案件,你大可不必代号入座,发生在你身上的概率比中五百万彩票还难!男人在外要管好自己,不正当关系不可轻易发生,有刑事风险!
对于那些所谓说证据链完整的。
1、现场勘察只能证明两个人有在屋内,法院没说现场勘察两人在床上发生关系的。
2、伤痕鉴定只能证明女方手臂淤青,法院没说是因为强奸造成的还是因为事后拖拽造成的。
3、视频监控只能证明事后发生暴力拖拽,但是事前在电梯中亲热搂抱的监控为什么避而不谈。
4、dna 检测只能证明有混合 dna,法院没说是体液混合。混合本身就是检测方式的术语,她在床上躺过就能测出来。另外在女方内裤上,全身上下都检测不到男方 dna,法院怎么避而不谈?
至于口供,那可太简单了。另外说一句,每一个刑事翻案的案件之前的口供都是口供链条完整。近的有河北唐山案,房洪彪案,远的话有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
还有这个 “2025 年 9 月 28 日车超、李勇等被最高院改判的强奸、故意杀人案件?” 昨天刚被翻案的,现在全部案情在知乎上都还能搜到的。让我们猜一猜这个案件的证据链完不完整?
谁觉得这女人没问题就把这女人娶了吧,或者说,谁觉得没问题,我希望他老婆是这样的女人。
别光说不做。
我反正不会找这样的女人。
这种事,男人都是大猪蹄子,都看不明白,还在那秀智商,南柯上身,分析呀,推理呀,法律呀,程序呀,似乎世界没了自己就运转不了了。
女人最懂女人。
很多女人看了这个,首先就是对自己男朋友半真半假的来一句:对我好点哦,小心我告你强奸
咦,难道那么多男朋友强奸过自己女朋友,这些被强奸的女朋友却忘记了报案?
当然不是,顶一句嘴,少买个礼物,都让你好看,还强奸!
这说明,女人们看了这个,个个瞬间就明白了:
不管有没有强奸,只要告,就能把男人送进去
既然女人们看到山西订婚强奸案的第一个结论就是:
不管有没有强奸,只要告,就能把男人送进去
那么,女人们到底认为山西订婚强奸案有没有强奸?
女人对自己的利益,天生比较敏感
比如,战争问题上,男人的想法是:啥时候打 WW 啊,等不及了,法理上 WW 是中国的,台独是反动的,国家政策必须……. 巴拉巴拉一大堆
女人的想法是:啥时候打 WW 啊?到时候我爹,我老公,我弟弟的抚恤金和遗产都归我了……..
所以,男人们看到山西订婚强奸案,想法是:
天哪,没有证据,没有疑罪从无的原则,长此以往,如法制何?这是国家的倒退…..
她们心中是狂喜的:原来可以这样搞啊,感谢政府感谢党,感谢生在好时代,以后谁惹老娘不爽,老娘也干他一票,哈哈哈哈哈
动人利益,胜过杀人父母
你让女人放弃这天赐的礼物,放弃这巨大的特权,跟你在这事上讲道理,这不是与虎谋皮吗?想什么呢?
但是,女人能够以柔弱之躯在这个世界上混的风声水起,她们的地位不是白得的,她们自有一套:
所以,她们公开的表现是
1 傻白甜:哎呀,相信专业的人总是没错的,难道普通人的判断还没有专业法官强?
2 处女:都拉扯了,这是暴力胁迫啊
3 圣人:难道订了婚就可以为所欲为?
4 憋着笑普法:………..
那么她们你心深处,她们的潜意识里到底怎么人为的?
除了个别处女和真的傻白甜,她们内心对这个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第一秒钟就明了
女人最懂女人
这里有人说
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现场勘验笔录属于书证)。
呵呵,这就是证据,这才是最可怕的
半推半就,其实是提高女性的权益,提高女性在这种事情中的地位,这样,女性可以享受这个过程,但是却不用负责
半推半就,使得男性处于恳求的地位,女性处于施与的地位。这就使得女性随时可以拒绝男性,促使男性更用心的讨好女性。
难道非得先让女性没羞没臊的主动提要求,男性大爷一样处于施舍地位?
不说如此一来女性该是何等狼狈,何等卑曲?如果被拒绝了,女性主动求欢,如果被拒绝,会不会是一种严重的羞辱?
实际上,男性主动被拒绝,这是视作正常,男性是能够承受的
女性主动被拒绝,这通常会形成很大羞辱,甚至从此产生严重创伤,对自己的性魅力彻底丧失信心。
非要女性主动,或者男性提要求女性就要明确认可,这样一来这种事真的就索然无味了!
那么,推了一下,其实是表达:不是我主动哦,人家很矜持哦,人家是正经人哦,是你求我的哦,是你欠我的哦,这么一个意思。
初次发生关系,女方一点拒绝的表现都没有,是不是显得太不矜持太放荡了?太轻浮了?实际上,如果性唾手可得,那么这件事的吸引力也没了。这种文化,就是人为什么高级复杂的地方。法律是要把人变成畜生吗?
撒娇,求欢,欲拒还迎,欲擒故纵,忽冷忽热,女人撒娇说一声你讨厌,快滚蛋,你好坏,说一声臭东西,女性打男人一巴掌,说是打死你个色狼…… 这些话法律也要记录在案,成为罗织深牢大狱的理由吗?男女之间的游戏细节,是法律应该干涉的吗?
知道什么是暴力胁迫吗?拽了一把就是暴力吗?
因为很多人以为处女膜是必然破损的,dna 必然检测的到,自己说的供词可以随便推翻,真当法庭跟你玩过家家?
如果强奸是未发生性关系
强奸未遂又怎么定义呢。
打个比方,你跟一个人有不共戴天之仇,你生命的意义就是为了要杀他。然后你付诸行动了,不但砍了他十七八刀,还把他从几十层高的楼上丢下去,然后再找到他,挖了个十米深的大坑埋了,最后盖了一层钢筋水泥墩子压着。
可结果他没死。他,没,死!
法官判你杀人既遂,可以吗?
我认为的强奸
第一种,男的用一些事情要挟,让女的和自己发生关系
第二种,男的使用暴力制服女的,和女的发生关系
第三种,男的使用酒精药物让女的失去意识,然后发生关系
但是现在的强奸是,只要发生关系,且事后女的说自己当时不愿意
就是强奸,甚至关系都没发生,就女的说强奸就是强奸
于是换位思考,是个男人都会称为强奸犯
正常男人可以保证不威胁,不使用暴力,不下药灌醉
但是不能保证事后女的说违背自己意志了
膜完整,没有挣扎的伤
凭借所谓的口供和物证,你判未遂,或者猥亵
我能接受
因为口供的意图,重判,我也能接受
但是你来个强健,物证为辅,口供为主,
这我就接受不了。
冲动下口嗨 + 诱供 = 犯罪事实
按照这个逻辑,发生冲突时候,有人威胁要弄死我,知乎的好警察,好法官怎么不支持判对方未遂?
1、法医鉴定双方身上没有搏斗痕迹。
2、法医鉴定女方还是处女,且处女膜完好。也就是无插入。
3、法医鉴定女方体内,阴道擦拭物,内裤,都检测不出男方体细胞 str 分型。在这个结论前提下,如果男方强奸既遂,女方体内和阴部又检测不出,那么女方事后肯定用了强酸、强碱,消毒水,或者 100 度沸水洗澡。
科普一下体细胞 str 分型,只要你在犯罪现场摸过某个东西,打个喷嚏,没带口罩呼吸过,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警方都可以用高敏度 str 试剂盒检查出来你的 str 细胞分型。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凶杀案,帽子叔叔很容易就知道房间内当时罪犯有几个的原因之一。凡接触必留痕迹。
但是山西强奸案,虽然有痕迹,而且指向男方,比如床单上干燥的精斑,但是没有一项物证是和女方有交集的,没有可以定罪的依据。
比如我上面说的床单上干燥的精斑,可能是之前他们某次性交留下的,也可能是男方某次手 yin 留下的。即使是本次 “犯罪” 留下的,那床上有精斑,女方阴部和内裤没有精斑,也检测不出男方精液 DNA 和 str 分型,那么就是体外手淫射精,在法律上这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既遂。
南京彭宇案为什么很多人认为没有撞人?
这个问题要分二审前后讨论。
在二审之前大家并不是认为 “没有强奸”,而是认为 “没有物证判断女方事中是否同意”,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该定罪。
而在二审后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假定接受二审后通告中的所有证据和推理,包括 “处女膜未破裂、没有 str 分型不能证明没有强奸” 的离谱推理,就会发现法官的推理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强奸不存在。
论证如下:
女方的双手大臂和右手腕有淤青,而男方不可能用一只手控制女方的两只大臂(手掌不可能超过肩宽,物理上就不可能),而如果控制两只手腕的话会在左手腕也留下淤青。
也就是说,性行为发生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A,男方用两只手控制了女方的两只手
B,男方用一只手控制了女方的一只手
那么问题就在于——女方的内裤是谁脱掉的?
在情况 A 中,男方没法腾出第三只手去脱女方的内裤,排除
在情况 B 中,女方有一只手是全程自由的,在事后表现的女性在一只手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被男方脱内裤,一定会去阻止男方脱内裤。那就会产生对内裤的争抢。然而内裤不仅没有撕扯痕迹,连男方皮肤 str 都没有。这意味着如果是男方脱的内裤,那么在脱内裤的时候没有遭到任何阻拦。这与通告中女方强烈抵抗是矛盾的。
因此如果假定性行为真的发生了,唯一能得出的结论是,女方的内裤是她自己脱掉的,也就是女方在事中是性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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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认为有罪的只有三种人
第一种是支持有罪推定的傻逼
第二种是支持对男性有罪推定的女拳
第三种是认为证据确凿判的没问题的人
骗你的,实际上只有前两种,因为第三种当我展示上述推理时,都只会顾左右而言他,甚至说出 “就算干了 XXX 也不一定会留下证据”,这就是支持有罪推定的傻逼。
就因为对方说你想杀他判你一个杀人既遂你服不服
你说你还没死呢,对啊,没死还能判杀人既遂,你说离谱不离谱
这个案子唯一支持强奸的证据就是男方的有罪供述
2025.09.26
不重要,对面不是蠢,只是单纯的坏。
不要把别人想象的太好。很多传统道德就是政府打击对象。法律很多时候没有现实意义。
一定要发扬优秀的传统美德。顺带一提,我老家传统之一是整村械斗,基本不留活口。宁可终日忏悔,也不要活在恐惧里,不留后患才是为自己和亲友负责。
大同订婚强奸案 事实如下:
司法认定,女子处女膜完整。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只要有触碰必定能检测出 STR 分型)。唯一的证据是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男人会遗精,女子在床上坐过,必然能检测到)。女子动手烧窗帘,引诱男子阻止,留下冲突证据。要求给彩礼,彩礼给了。要求婚房加女方名字,未果,然后被送进大牢。
我老家福建,以前村村械斗常见的原因就是抢地抢水。抢不过的就得挨饿致死,早点给个痛快便是,不记事的婴孩有时候是例外,无后之人需要孩子养老的。
老家那边的祠堂基本都是半军事建筑,是用整块整块的大型石料建的,抗战时期做出过贡献。
当然,共产党治下,宗族被锤烂了,大型械斗很少见了。
法律克苏鲁挑战了大众对于世俗的朴素认知。
因为中国的法律普法宣传还不到位,民众对法律了解有问题,所以我有一个建议:把该案件拿到全国民政局结婚登记窗口滚动播放,进行普法宣传。
因为来此处的男女青年,是最需要了解在夫妻关系里,哪些事情违法,哪些事情不违法。也是最精准的宣传对象。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和我一起,一起推动此建议的执行。
因为从名字上就在带偏了,假设两个人订了婚,男的暴力强奸了女的,女的身上有伤痕,处女膜新鲜撕裂,yd 里有精液等,没有任何人会怀疑法院,这个案子应该叫处女强奸案
如果受害者还活着,甚至活得挺好的,在外地打工。
那就算是中国的法庭,也得认定故意杀人案是个冤案,所谓的杀人犯是被冤枉的。
在受害者处女膜完整的情况下,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按强奸罪的既遂定罪。
认定强奸的,能不能给我解释解释为什么只判三年?
强奸可是重罪。
男子一直不服。认罪行为肯定是不良好的。也没有对女方有积极的赔偿。
照理说这是情节特别恶劣。
强奸罪一般 3~7 年。严重的可以判 10 年以上。
所以我就不明白了。
为什么最后法院只判了男子三年?为什么给了一个最低档的量刑?
反思。如果可以 “强奸了但是处女膜没破、体内无 DNA”,
那么也应该可以 “放火了但是什么也没烧起来,甚至没有损坏”;
那么也应该可以 “杀人了但是一个人都没死甚至没人受伤”;
什么都不干和什么都干了都可以归到 “烧杀抢掠” 里。他们下一步就该模糊大众对之前所遭受过的苦难的认知了,他们可以替烧杀抢掠的侵略者洗白了。
这种属不属于强奸罪泛化或者叫泛强奸罪?我绝不是要为罪犯开脱,我只是想要客观证据。
死者说话了那就没有杀人者
本案中当事双方是身心健康、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事能力、认识近半年走到了给彩礼订婚说明已经有感情基础的成年人,但凡法院直面问题,认认真真回答本案件中奸之前用的强是什么以及强的证据是什么,奸是什么以及奸的证据是什么,不要东拉西扯捕风捉影,排除掉未发生实质性行为、先是同意或者半推半就然后反悔以及诬告这些可能性,都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对于强奸案这种重罪,不能当过家家一样说是就是,说判就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再说的直白一点,按照最高法指导案例库中的描述,本案” 奸之前的强 “和 “奸” 这两方面,法院采纳的叙述和证据都是完全不清楚的。**什么时候按住一只手就叫强且能强了?什么时候处女膜完整、阴道无外伤且体内无任何检验痕迹就叫奸了?**女方 2023 年 5 月 5 日报案,什么时候你案例库可以把 2024 年 1 月 31 日才退还彩礼,连同前面讲到的无 dna、电梯里搂搂抱抱、事后开车送女方回家等等这些重要的信息省去?合着你案例库只列举对女方有利的还是事后冲突这些间接证据链,直接不讲对男方有利的直接证据链是吧?什么时候我们法学的逻辑、认知、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可以低到这种程度了?刑事案件给人定罪至少要弄清事实吧,如果把这个案例作为考题出个试卷,案例库这样写能及格吗?这么潦草的案例叙述都能被最高法莫名其妙地认定为指导案例,我们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是有在认真工作吗?
最后重申一遍,谁把事发后因后悔或者情绪不稳定等等原因造成的冲突矛盾和过激言行当作可以撤销事发时明确或者模糊性同意的证据,谁就是诬女的帮凶。
另外,这案件判的就是既遂而不是未遂,因为最高法案例库中明确讲了:“经查,该案中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由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者否定强奸罪的依据。” 如果判的未遂完全没必要这么说,因为未遂本来就是处女膜不会破裂,直接讲是未遂就好。
一句话总结,未婚妻和未婚夫两人,给了彩礼订了婚,女方身体健康意识清醒,发生疑似性行为时男方没用暴力没用胁迫,最高法认定强奸既遂,还非常自豪骄傲地挂到最高法典型案例库,脑子真是有大病。
这个案件相当于,在明知道原告还活着并且没有任何受伤的情况下,给被告按照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后改判无期徒刑。
不是他要解释为啥没强,而是你要证明他强了,可惜整个过程中你公检法加起来都说服不了人,只是暴露自己的离谱操作,是你整个公检法让人绷不住
强奸分为两部分,一是强,二是奸。
强,包含两个意思,一个是强迫的强违背了意愿,二是使用暴力强制女方,可能导致伤害。
奸,就比较简单,肯定得有性交行为。
而这个案件离谱的地方,就是女方没有明显,注意我说的是明显的伤痕,以及更离谱的地方,这个女人是处女。
那问题来了,强奸怎么能成立呢?
嗯?这男的强奸空气了?
你要是判个强奸未遂,我说不出话。因为这里面操作空间大。
但是,强奸,很明显是不对的。
这就好比,你说我杀人了,我杀了 A,你找不到 A 的尸首,你怀疑我毁尸灭迹,那合情合理,你找不到凶器,你怀疑我藏的好,那我也捏着鼻子认了。
问题是,尼玛的,A 活着,那我真草了,我杀谁了?
我愿意承认自己强奸。
如果要关我两年,我愿意承认强奸,换取自由。
我不在乎我是否强奸,我只知道关两年是什么后果。
工作丢了,老婆没了,罪名背了。
出来之后找不到任何工作,在全中国眼里都是强奸犯,只能看看有什么可以卖的,卖了以后每天喝粥维持生活。
如果承认强奸就可以不坐牢,那我的工作不一定丢,老婆不一定跑,虽然背了罪名,但是 2 年的时间也能赚到很多钱,至少不用变卖家产喝西北风。
在先坐牢后审判的经历面前,强奸这个罪名真的不重要。或许对法官很重要,但是对我这个普通人来说没得选。
因为本来就不是强奸,只是性交易纠纷。
以前知乎有个问题,大概是问女生被强奸时候怎么反抗可以避免被强奸。当时高赞答案是说真正的强奸是暴力犯罪,根本没有反抗的机会,直接把人打晕或者打的失去反抗之力,受害者连人都未必看得到。
大同诬告案引发了的热度,大家才发现,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暴力犯罪都在下降,怎么强奸案就一骑绝尘,数量都碾压印度了。
原来只要是发生关系(甚至不需要发生),价格没谈好,全靠女方一张嘴,春风法官就能把一个无辜的人关进监狱。
以前说到强奸,大家能想到啥?衣衫不整的受害者,身体受伤,心理阴影,瑟瑟发抖。现在呢?大方(甚至兴奋地)对全世界说 “我被性侵啦”,打钱。钱不够?春风法官上。
现在提到强奸案,谁还能想到那种 “受害者” 的形象?
泉州灭门案和大同订婚案惊人的相似!
一方面,原来说的结婚实际生活一年后或生了孩子,彩礼不退。
后来又改说没领证,实际生活过也可不退或少退。
我就不明白了,我都付定钱了,东西我使用一下成盗窃了。
原来是,彩礼其实借着传统的壳,已经不传统了。没有了相应的义务。结婚了,妻子也不必忠诚,也不必性义务,甚至生的孩子不是丈夫的,考虑到孩子以后扶养和妻子,都能至少 55 分。
核心是说着性解放,性自由,还收着传统的钱。自己开心时遇到别人一分不取,遇到愿意结婚的,钱拿走,人不给还送进去。
你 X 我笑。当和人心背离后,说实话,那就是个笑话,是个屁,谁还当回事。
暴力胁迫女方完成强奸,然后拒绝认罪,结果从轻发落判了三年。你看看,这不就落人口实了嘛。
不过没关系,随着司法进步,我想以后这类案子都会一律重判。
分析,因为判的 3 年,根据刑期看法院是认为男方既遂了,但是女方处女膜又完整,一个强奸犯既遂了,女方处女膜怎么会完整?而且男方到现在没认罪,在刑法中如果罪犯没认罪认罚是没法从宽从轻处罚的,那法院的这个判决就很有意思了,男方不认罪认罚,肯定也没有拿到女方的谅解书,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为什么法院要按照最低的 3 年判?(热知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人认罪认罚、自首、拿到受害者谅解书的话可以从轻从宽,如果有加重情节最高可以至死刑)整个案件中,充满了矛盾的地方,女方每提的一个点,男方都有合适的理由解释,注意我说的是合适的理由解释,床上确实有精斑,但那是陈旧型的,而且男方也解释了,以前两人在床上男方蹭过、发射过,所以有精斑,按照法律来说某个案件中只要还有疑点没有解决就不应该判罚有罪,但这个案件因为是强奸案,所以法院偏袒女方,在案件还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了男方有罪。
总结,因为有 2 个违反民众常识的地方
1、这起案件的受害者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发现处女膜完整,无新鲜伤口。按照民众朴素的理解,既然是强奸案的受害者为什么处女膜还是完整的?
2、法院判男方强奸罪成立,有期徒刑 3 年,但男方至今未认罪认罚、造成影响巨大、未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没有谅解书),如果法院真心认为此案为铁案,为何按照强奸罪的最低刑期 3 年判罚?
因为整个 GJF 在这个案子里一直在搞有罪推定啊,要被告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波操作让我怎么信服?
既然要办成铁案,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那你倒是接受检验啊,吧证据链完整的放出来啊。
GJF 要是不知道证据链长什么样,回家多看几集柯南去吧
因为,根据男方母亲出示的司法医学鉴定报告
1:女方衣物上没有检测出男方 STR 分型,这个还能用多次洗涤来过关
2:女方阴部擦拭没有检测出男方 DNA(这就很难解释了,只能说明男方根本没有接触过女方的阴部,只要接触过,就必然沾染,除非长时间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不然,这玩意只洗澡是洗不掉的)
3:阴道检测没有发现新鲜撕裂伤,这个是王炸,我来给你说,一般女性第一次性行为,也就是我们喊的初夜,哪怕男方再温柔,都会留下撕裂伤,古代的女性落红,现代女性性行为过猛造成的下体不适,不是因为处女膜破损,而是因为阴道黏膜的撕裂伤,一般,没有新鲜撕裂伤,就代表着近期没有过性行为。而如果说是强奸这种暴力插入行为,必然损伤阴道黏膜,留下新鲜撕裂伤,这是法医里判断是否发生强奸行为的黄金准则。
4:处女膜完整,这个你法院否决了,咱不看了就行了,第二条和第三条怎么解释?
而你所谓的所有的间接证据,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床上检测出精斑,这个问题,我能问你,这个床是男的睡的吗?你觉得男的会不会自我解决 / 梦遗呢?这不是很合理的吗?你能排除合理怀疑吗?
2:女方激烈反抗和拖拽,你是不是忘记了女方试图少窗帘引发火灾,所以,女方的身体上的伤痕,我们能排除男方是为了制止女方纵火才造成的吗?这种合理怀疑你能排除吗?
3:我给你补一个:床上有双方 DNA,我再给你说个合理怀疑:这个床,无论是女方坐在床上,还是因为阻止少窗帘的时候跌倒在床上,都会沾染女方 DNA,你觉得这个能排除合理怀疑吗?
4:录音承认,这个录音开头就是你强奸了 XXX 这种明显带有诱供的疑问打突然袭击,你觉得这录音本身有法律效果吗?诱供的证词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哦。
综上所述:我觉得未遂或者强制猥亵是最适合的,但是,给了既遂,按照现代强奸案的认定插入说,我不知道他怎么认定为既遂的。
这也是大部分觉得判罚不合理的男性的疑问点。
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害人死了,否则顶多是杀人未遂或者故意伤害
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奸了。
众所周知,一个处女是不可能被奸过的
谁说既遂了?
判决书说既遂了吗?
没有既遂,定未遂,3 年也是正常范围内
我就不明白了,闲的没事点火烧窗帘干啥,为啥女的跑了要把人家拖回去?
而且后面女的妈问那个男的你强暴我女儿这事儿你是不是做了,男的说是做了
这事儿正常人都觉得男的犯罪了吧,不是既遂,是未遂。未遂照样可以判三年。
别的我不知道,但在今天,作为一个女生,我可以客观公平地说一下,都已经订婚了,还不让你 shui,那就是不喜欢你,不仅不喜欢你,甚至还有些讨厌你,女人确实很难和心理讨厌的人那个。只是看他条件好,房子车子都有,还有钱,家里也劝 “你年纪也不小了,就嫁给他吧,他啥都有,长的难看点也认了,毕竟长得帅也不能当饭吃”。所以就委屈自己跟他订婚了,但想亲近真的做不到。
顺便多说一句,如果真爱男朋友,女生比男生都主动。谁不想和心爱的帅哥贴贴啊
就经验上来说,这个案子大概率是强奸没问题。
我国公检法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
就一个案子,有比较大概率能够定案,就会判有罪和既遂。
就相当于 100 个人里 99 个有罪和 1 个冤枉,我们选冤枉一个人,也不放过那 99 个有罪的。
我觉得这个没问题。
然后呢,你在教法学生、向社会普法的时候,说我们是无罪推定,要排除合理怀疑,我觉得也没问题,毕竟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有时候需要妥协。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有一个冒出来了,说他自己是冤枉的。你公检法明明是按有罪推定定的罪,即使你是大概率有罪的,但不能排除无罪或者罪轻的概率,这时候你公检法还说你是按无罪推定定罪的,这个就很无耻了。
就这个案子,我多次重申,无罪推定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现在女方处女膜未破裂,那就是存在没有确实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对于性关系确实发生,控方实际上只有口供,那我问了: 存不存在走错门的可能呢?
就无论怎么说,你控方要定既遂,那就要证明 “本案发生的性关系是一定无法造成女方处女膜破裂的结果” 的,而不是“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处女膜也可能没有破裂”。
这特喵的不是扯淡么?
就有可能你杀了人,警察还没有发现,所以警察可以把你抓了定故意杀人既遂把你毙了吗?
就有现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口供可能相悖,就需要排除。
从无罪推定角度来说,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是不需要和案件结论有必然联系的,只需要有或然联系就足够了。
否则叫什么无罪推定?
就特喵的嫌疑人要拿出能证明自己绝对没做过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清白,这不是让个人和你公检法国家机器打擂台吗?
你可要点脸吧!
让我很困惑,算证据?还是口述算证据?
这个案子结合前后基本上铁板钉钉的强奸。
最大的错也是可以理解的地方是当地司法部门试图结合风俗勾兑。
强奸案子在全世界都是侦破难题所以立法倾向都是略偏于女性这是事实。
外人搞不清的是这个女孩子是个处女是没有经验的,但是那个逼倒霉男的老子估计也没经验,或者经验很少,处男遇到处女第一次见花谢都很正常,所以女方反抗的前提下轻轻接触或者不深入到插破处女膜都会射出来正常的一批。当然因为现在的男人很少机会遇到处女,所以这些蠢货是难以理解这种事情的。加上女孩子报案子的时候当地警方很良心的结合风俗想勾兑,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在强奸的角度提取,这也是导致后来只在床单上检测出的原因。
其实这个案子要说悲剧女方比男方还惨一点,别人守身如玉 20 多年,说好不结婚不婚前性生活。中国现在之所以婚姻完蛋就是因为女人不结婚就可以解决性生活的问题造成的。这也是造成男人去娶媳妇的成本越来越高也越来越难的原因。所以遇到这种案子如果男人真的是为了群体性利益至少不能偏心无脑站在男方。结果现在的男人把娶妻成本高娶妻难的情绪多发泄在这个案子之中。
这个案子从开始到结束不管是女方还是警方还是司法部门都在给男方机会。奈何男方全家法盲不说估计请的律师也是二把刀。但凡男方家有一个懂点法律的都知道公检法在踩线帮他家。可惜男方家全家都是蠢货法盲。而一审二审的律师老子怀疑旨在出名,无所谓输赢。吃着男方的人血馒头而已。
补充几句,有些人总是以为强奸是整件事的过程来衡量,其实真不是。如其说强奸是女人的身体还不如说是女人的意愿。哪怕女人开始愿意性行为,但是过程中她临时反悔不乐意了,要求终止你不终止可以说就是违背女方意愿了。如果这种时候造成反抗你还在继续那就是强奸没跑了。全世界的法律绝大多数都是预设女方生理弱势的前提制订相关律法的,强奸这种重罪法律本身就是偏向女性。当然自然也会被少数女人利用,这是事实。但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个少有的处女,也没有证据有骗婚行为。那些说诈骗的真不知道如何讲起?事实上男方还存在生米煮熟饭降低彩礼的诉求可能。但是这些属于猜测的东西我们不说了。只是站在强奸这个定义的角度去分析这个案子。结合前后在中国的现行律法上没跑的!还有人总是拿检测不出东西说事。人类几千年了,没有检测就不判案了吗?没有检测就没有强奸案了吗?再说检测不出最大原因是条子好心勾兑造成居多啊。你男方傻逼怪谁呢?整个公检法都在同情男方的前提下结合风俗试图勾兑,结果男方自己不领情还出卖公检法的勾兑,这让公检法只能公事公办咯。
现在的人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一个女人事先声明不婚前性行为,你急个毛线啊?说轻点你是不是想生米煮熟饭毁掉别人名声好赖掉彩礼尾数啊?说重点你就是还没结婚就想为所欲为不把女人当人是吧?别人与你没有长时间的认识,没有感情基础,没结婚你都敢硬来,哪个女孩子敢拿自己一生与你作伴?
另外那个女孩子长得不丑,又是个处女,坦白说那个彩礼价格已经极其具备性价比了!
老子奉劝自己第一次遇到不是处女的谨慎支持男方,你们活在淫乱的时代根本搞不清状况,且不说你们还法盲!哈哈哈
因为这些人有几个核心的逻辑:
1、举办了订婚,给了彩礼(一部分而非全部),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结婚了,不该构成强奸。
这里的逻辑漏洞 2 个:
(1)订婚并非什么事实婚姻,更谈不上法律婚姻。因为事实婚姻要求同居共同生活相当一段时间,而法律婚姻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始终只是双方未来结婚的一个约定,而并不是说订婚了就等于结婚。
我之前的回答也多次提及,订婚后,双方都可以反悔。而且订婚后双方并不具备结婚相应的权利义务。
未婚妻和妻子之间的界线还是很明显的。
妻子掉水里,丈夫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婚妻掉水里,未婚夫不救,未婚夫不构成犯罪。
妻子在抢救室,丈夫可以签字怎么救。未婚妻在抢救室,未婚夫有签字权吗?
再者,订婚后退婚,法律意义仍为单身,而不是离异!
订婚和结婚的区别,我都懒得一一数了。
某些人一直在谈订婚等于结婚,简直荒谬。
(2)订婚、收彩礼不等于剥夺了女方的性同意。
在这点上,有些无耻的网友甚至提出席某应当主张彩礼是嫖资。
诶,拜托,好心你们这群沙雕网友稍微百度一下,谁跟你们说的嫖客就不会构成强奸罪,嫖客最后被判强奸罪的案例也不少的好不好。
“收钱就等于同意” 这个辩护早就被很多判例否定了……
唉,对于精虫上脑的瓢虫吧,真的喜欢用下半身代替大脑思考,摊手。
2、没有 str 鉴定,处女膜完整,等于没有发生实质性行为。
(1)现在 2025 年了,怎么还有人的认知停留在初夜见红的年代?
基础生理知识的教育有待普及。
(2)处女膜完整有很多原因,医学上多次性行为后处女膜完整的案例也是有的。
总的来说,女方的体质特殊,女方的反抗导致无法完全进入,男方的短或者早泄,都可能导致性行为后处女膜完整。
所以我国以及不少国家对于强奸行为的认定并不以处女膜为准。
再者,你们想强调强奸罪以处女膜为标准,就意味着非处女绝对不构成强奸了?
你们在想啥,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3)关于 str 鉴定。
懒的喷是因为一帮人也就百度了一下,不知道咋传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技术。
这技术厉害我承认,但也请用脑子想一想,再厉害的技术也有限制和适用条件。
如果这技术那么万能,为何我国还会有那么多刑事案件侦破难的?
另外,别百度了一下就认为自己是 str 专家,我是不太理解这种自信和自大来源于何处……
3、部分网友主张,应该判非法拘禁或者强制猥亵,而不应该是强奸罪。
(1)从法条来说,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一定程度的法条竞合和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
但主要区别点在于,强奸罪是以发生性行为(性器官插入)为目的。而强奸猥亵是 “摸摸亲亲舔舔”,器官的接触仅限于蹭蹭。
简单来说,强奸罪要插入,强制猥亵最多是蹭蹭不进去。
这是理论,实务中的证据会导致认定界限存在模糊地带。
比如,蹭进去 0.5 厘米算不算插入?1 厘米?2 厘米?
(2)席某的主观故意是在于发生性行为,而不是仅限于猥亵。客观所实施的也是强奸行为而非猥亵。
(3)在这个案例中,席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来达到强奸的目的,其实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 2 个法益,我们法律上叫做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强奸罪的量刑会更重,所以选择强奸罪。
综上,觉得应该以非法拘禁或者强制猥亵判的网友建议闭嘴,然后打开 B 站视频听听罗老师的课。
好好听,别理解了一丁半点就出来卖弄,会蠢到其他的网友的。
最后,提醒某些喜欢抖机灵的网友,别狡辩和当讼棍了,我隔着屏幕都被蠢到了。
我非常认同这一点,除非男方在自由不受任何威胁的情况下自己承认,同时有录像等确切我认可的证据让我看到
如果官方没有认可耶稣是唯一的神,是真实存在的神,那么就不能认定强奸。
毕竟处女生孩子嘛,这种事情耶稣身上真实发生过。
能问出来这个问题你也是可以的,相当于。一把刀上有你的指纹,然后床上有你俩的血迹。然后判你杀人了。并且是既遂的。
你所说的很多人认为没有强奸,不好意思,我就在你说的这个很多里面。我认为,进去了才算既遂,退一步,哪怕没进去在女的那个什么部位,也没检测出来。那等于碰都没碰到,就算既遂了。这合理嘛?
还有啊,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这句话我是认可的。但是,没进去判既遂的我无法理解。
我觉得定罪没问题
春风般的法官对这个强奸有了新的定义
就是薛定谔的奸
就是一个人同时处于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的状态
这种状态的最终判断
是根据法官的心情而定
不会根据大众的朴素的价值观来判断
强调一百遍判决结果
不如一个 DNA 检出的铁证
明白么?
身体里检出了,那就是 QJ,没检出,那就是没 QJ。
就是这么简单。
什么叫证据让当事人洗掉了?当事人不会用法律武器,还手把手教着用啊?
我咋没见有人手把手教特么被欠薪农民工,教特么 996 员工使用法律武器呢????
一个判罚标准离谱,一个严重双标偏袒。
到这为止,是否 QJ,已经不重要了。
反正在我人生头三十年里,强奸罪的最核心构成要素是插入说,证明不了插入就是猥亵。订婚强奸案家属发布证据不太支持插入,更糟的是排除不了仙人跳的嫌疑。很明显现在的法院会主动把对自己判决不利的证据给无效化,已经倒反天罡了,骑脸输出无产阶级。
床上有精斑,内裤和身体上没有精斑,口供有确认强奸了,但是行动结果上无法确认,很多人对于行为的判定自身都不准确,以为发起行动了,就是形成了唯一结果,比如你半夜开车感觉撞了个东西,刚好有个醉鬼躺在地上,你以为是撞了人,但事实上你只是撞了一只狗,醉鬼是早躺那边的,于是你自首了,醉鬼身上又没伤,可是醉鬼说好像被撞了,交警听你们口供,能确定事实吗?
支持男方出来后,拿起真理,一波带走什么春风,让春风回归本来的含义
0
军阀都说了,只要女的不愿意就进不去,除非打趴下,一是处女,二没打趴下,三没 DNA,你告诉我,罪名成立?
全都违法
我能怎么办啊 当然是支持被告阿
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说明两人有过性交。男方 dna 没有、女方还是处女。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仙人跳。另外,美国的懂王为代表的极右翼已经全面清除女权、动保、环保分子。民主党的媒体要么被清洗,要么忙着重新站队,这会儿中华大地突然来这么一处,不知道的还以为美国民主党已经在中国鸠占鹊巢了。
为什么很多人认为日军当年侵华了,因为它确实侵华了啊……
因为很简单
QJ,你必须进去才能成立
不进去,你可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QJ 未遂、QZ 猥亵
任何一个罪名你拿出来判个 5 年十年,绝对不会有人挑理
但是你不
你就要让他 QJ 既遂
这好比,你杀人罪,成立既遂条件必须是人死了才行
只要人没死,哪怕你把头砍下来了当球踢,最终被医生给接回去,人活了
你可以以各种理由去把人枪毙,唯独不能用杀人既遂去枪毙
就这么简单
很多官方通报和法院判决写得充分详实、论述清晰有条理,关键问题都会详细解释说明,能定分止争,令人心服口服。
有的嘛,避重就轻,最关键的地方模棱两可、一笔带过。
“强奸既遂”和 “强奸未遂” 都是以 “强奸罪” 判处,无非是后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山西案中男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是在可判处的刑期范围内的。
按照东亚怪圈这几位的尿性,你个刁民不听话必定是狠狠重罚,以正视听的,不然让别的刁民学会了老爷我的尊严怎么办
结果这事闹了半天判三缓三
你要没干,记住在见到律师前,一句话也不要说。要求他们出拘捕令,搜查令,传唤令。
严格要求程序给你的合法权利。
虽然律师大概率也会坑你,但是你们的对话不会成为口供。
处女膜完整。
女的那附近也没有检测到男的 DNA。
甚至连送检的衣物上都没有。
他们只是在男方自己睡的床上检测出 DNA,再结合女方自己的口供,就这样简单定罪强奸既遂了
合着你要说男的小进不去,只在外面打转,但是那也没有其他 DNA 痕迹的证据,怎么就强奸既遂了?那干脆以后什么斗殴,夫妻之间,也给你说成强奸了,完全只凭口供判案,换谁谁不怕,着比法不可知还要恐怖,把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 这句话展露得淋漓尽致了……
法律学多了就丧失人性了. JPG
当你以法律为底线,那你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就算找了很多法律条文来证明他强奸了,但根据朴素的道德观,女的还是处女那男的就不能算强奸,至少不能算强奸成功了。
强奸既遂,情节恶劣还坚决不认罪,可谓情形极其严重,被告人毫无悔意,人身危险性极大。
从重情节拉满,同时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
结果 “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的强奸罪,法院居然给判了个最低的三年有期。
然后,这种畸低的判决,女方居然心满意足,完全没有请求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也心满意足,完全没有抗诉的意思。
除了女方、检察院、法院都知道被告人无辜所以不敢重判以免太刺激被告人导致闹出更极端的事件(比如被告人或家属自杀或杀害女方及其家属之类),我实在想不出别的解释。
阴道没有 str 分型,证据链都不完整,就判强奸罪。哪怕你判强奸未遂我都觉得男的不是很冤。
这和侮辱文盲偷看国家重要机密文件有什么区别?
因为有过一定经验的成年人都知道,女性不想让你进,真的很难进,真正的强奸都是伴随着暴力进行的,比如我们这前段时间一个案子,很难判断是强奸杀人还是杀人奸尸,最后那个可怜的姑娘都快成人片了。
山西那个,证据已经不能用有瑕疵来形容了,甚至证据是没有性关系,特么隔空强奸还是意识强奸?
这件事我感觉和其他的奇怪案子一样,有些人想把我们的法治体系打造成法律专业人士垄断话语权的法律体系。就是你老百姓越看不懂老百姓越觉得不可思议,他们会觉得骄傲。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觉得他们高于老百姓。就是为证明他们早就脱离群众,成为群众之上的高高在上的法律帝皇。他们手执权杖肆意妄为以彰显他们的高贵
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官方通报把精斑和 dna 混合物放一起说,故意误导已经让群众很难相信没有歪屁股了,
为什么专门说这个,因为这个通报说的是精斑和 dna 混合物,对上可以说确实检测出了,但又不明确指出因果关系,可以说按实情报道,对下精斑和 dna 混合物对普通群众看来是在精斑中检测出 dna 混合物,上下都有交代了,
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
然而鉴定结果不光是女性是处女,甚至在女性身体内都没检测到,也就是说男性根本就没完成插入动作,顶天了就是强奸未遂
强奸罪是三到七年,这位强奸未遂,还是在法院综合考虑从轻处罚的前提下判了四年,比既遂还重,这谁能服气?
因为缺乏权威机构对当事人性别的鉴定报告。
众所周知:
综上,强奸罪事实不成立。
在当下的的婚姻流程里,如果感情这件事掰碎了,一步一步分的清清楚楚,跟嫖娼有什么区别?最后婚姻甚至没有包养更有法律保障。
你说它合法我无话可说,你要说它合理,我绝不接受。
我希望学法律,制定法律,实行法律的人,不要学得失去了人性。
因为搞了半天还是处女,对朴素的大众道德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是堪比玛利亚处女生子的神话故事。
当然由于是特例,很多特殊因素如果存在的话,确实是有可能出现强奸之后处女膜未破损的情况的,但是考虑当事人的隐私又不可能具体解释相关信息,所以只能吃这个哑巴亏。
不过我认为根本上还是先定了强奸案基调导致的,积重难返。
因为证据不足。
能证明强奸成立的只有口供,然而我们帽子一直有诱供逼供的传统,导致大多数人对于这个结果并不认同。
再基于我国很多所谓的铁案都有被推翻的传统,这个案子被推翻也是时间问题。因我们要在 2035 年初步建成法治社会。我看这个案子就是很好的典型案例。
我发现很多回答都抓不住重点啊。他之所以判强奸案,他强奸没强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女的口供,口供上说他强奸了,除非你是有一定关系和证据。不然你就是强奸。有网友问了,警察查出来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的标准啊,强奸罪,在中国是重口供轻证据甚至可以不用证据。就是说如果这个证据证明了你没动她,法院可以不予采纳。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以前大家都比较保守妇女同志被侵犯了为了名誉不愿意去报警,但是现在的社会男女朋友谈谈分分的很难区分是强奸还是诬陷了。司法还没跟上社会的环境真的挺好玩的,就是不知道啥时候这个罪会重视证据而不是重视口供了。
如果男人不想生活在一个和女人谈恋爱要带刀的世界,或者一个女人不想活在一个随时被应激的男人弄死的世界。
我想大家都需要一点符合常识的公平正义。
这么说吧,是个东大人都知道,男的要是法官检察官的亲爹或者儿子,这案子法官检察官能给你找出一万个合理合法的理由来说没有犯罪:
这特么就是东大,这就是她们一直在做的事,懂了吧…
这是极少数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强奸没有发生的案例。
str 分型检测可靠度高的离谱,比口供可靠度至少高两个等级。
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生殖器插入,str 分型检测证明生殖器没有插入。
而法律成年人既遂标准是插入。幼女是接触。(幼女证据就够,能达到接触标准)
所以这都能算强奸既遂,等同于胡说八道了。
题主阐述的案例里有口供,并且没有证据能证明未发生,所以口供有证明效力。而这里案例里是有比口供证明效力高的多的证据能证明未发生强奸。
实际这个案例如果没有 str 分型检测,定案是没有问题的,以以往判例为标准,案件成立。可是这个案件里有决定性证据,能证明未发生强奸。而这个证据被无视了。
所以这个案件是法官照以往经验,证据满足就直接判了,结果出现了严重的疏漏,然后为了不被追责,故意强行判一个无罪的人有罪。
从而证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极其可笑。因此影响深远。
杀了人,人没死,那天王老子来了也是未遂。
口供往往是最不可靠的,所以才要重物证轻口供,冤死的那几个出名的,哪个口供没有?物证哪?
大同这案子就事论事,口供能说有这过程,但是做个复盘啊,伤痕确实有,但是这个是 “强奸” 完了之后女的跑出来,男的拖拽,很容易拽出来,所以这个并不扎实。按照一般强奸的流程走一遍,男的进入室内对女的动手动脚,女的不从,然后暴力或者语言胁迫要发生性行为,通常这一过程当中,撕扯衣服,尤其是通常出于害羞,尤其是女的事后证明是处女,羞耻心所以内裤大概率是男的撕扯掉的。然后扑上去开始省略五百字,当然了可能没经验,性行为没完成,但是射精了,强奸插入不插入都能定罪,这个是其次,然后女的愤怒穿好衣服,有了烧窗帘和跑出去撕扯的过程。大概如此吧?
然后按照物证讲一下,内裤没发现男方生物信息,完成性行为后女的去卫生间擦拭,冲洗,但是也没在擦拭卫生纸发现生物检材,床单上有两人 DNA 信息,结合男方母亲说之前女的有在那留宿行为,所以也很好解释这点了,床单发现男方精斑,这也好解释,但是没说这精斑是新鲜还是陈旧的,这很重要的,但是没说。注意,提到过男方完成了射精,射哪了?那么再按照这个复盘下可能的 “强奸” 行为,男方凶相毕露,撕扯或者胁迫女的脱衣服,包括内裤,然后免不了搂,亲,抱,抠,插等等一系列行为,然后射精,这一系列行为都很容易留下皮屑,体液,精液之类的,关键问题在于,身上,衣服上,内裤上,擦拭的卫生纸上都没提取到男性生物检材,衣服甚至都没撕破,检材不是简单冲洗就能洗掉的,就算是作案经验丰富的强奸犯,未必能做这么干净的活。案件细节来源只有男的母亲说了,结合之后被训诫,训诫是对方透露案件细节和隐私,但是并没有说这玩意胡说八道造假,否则这个很容易把人送进去,所以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
多说一句就是这案件本身是否强奸其实反倒是其次,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目前低婚低育情况下,这一判决加重了这一现象。即便是正常谈恋爱,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时候第一次多数是半推半就,而且有不少是吃饭看电影泡吧,然后酒店开房,有了饮酒行为,如果对方在发生性行为时候过于兴奋有抓挠行为,结合这几个关键信息,饮酒,指甲缝有皮屑,体检发生过性行为,卫生纸,女方口供,你说得清楚么?目前强奸案发生率可是超过印度了。
其实最大的争议是口供问题,本案男主获罪的最大原因是多次承认自己的罪行。
很多人误解了我国法律亲口供重证据这条规则,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定罪(没有人关心为何会有傻缺不断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实际上轻口供,并不是完全不看口供,只看证据。而是口供也能定罪,只不过需要根据口供多方查证,如果查证情况与口供符合,且案情所有疑点都已排除,即便缺乏决定性的罪证,也能定罪。所以警察录口供的时候千万别瞎说。
很多人说诱导口供的事,去警局录过口供的都知道,警察会问得非常详细,时间地点经过,包括你用什么姿势持续几秒钟都会问得一清二楚,并一一记录,警察自己的问话也会记录其中,有没有诱导行为法院可以一眼看出。
其外录音问题也是一样,我国法律规定作为证据的录音必须具备完整性,也就是说法官听到的是全程录音,不是只言片语,有没有诱导行为也不难分辨。
由于我国性犯罪不能公开审理,案件具体信息也不能完全公开,民众只能看到警方披露的只言片语,便觉得口供可能不真实。实际上一审二审都毫无争议,法院也无视巨大的舆论压力做出判罚,原因只可能是法院手里的资料里,事实已经很明显,不定罪才是践踏法律。
一个傻缺会多次承认自己没做过的罪行、一个傻缺会怀揣着处女膜去诬告别人强奸、法院全是傻缺多方审理都要包庇一个毫无背景的人。如果你相信这些傻缺事都能发生在一块儿,那么,也许,你才是那个傻缺。
刑事诉讼里面有个很关键的东西叫,就是你这些证据碎片要形成一个链条,完整的论证这个事情。然后你取证的过程呢,要完全合法,你论证的事实呢,要能够排除。
咱就随便讲几个点,比如我天天在外面走路,碰树枝划了,或者跟义子们喝完酒抢着付账,推搡有伤痕,完了回到出租房每天看着对面的女艺术家畅享人生,一天起飞八次,床上到处是精斑,结果那天相亲的小姐姐来了,我俩亲亲抱抱,想进一步小姐姐婉拒,我也没硬来,结果她回家一想竟然让这屌丝亲了,愤而去帽子叔叔那里寻求正义,那我不完犊子了?
以上内容都是我瞎编的,请勿随意联想
强奸首先是要进去吧,但那女的还是处女,所以先给强奸下个定义吧。
哪怕判男方强奸未遂或者强制猥亵,可能都不会说什么。
在女方处女膜完整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在床上同时检测出了男方和女方的 DNA 就判了男方强奸既遂,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本来就是农村封建残余糟粕那点事。
两个人都是同一个保守县城出身的农村青年,没能力留在大城市,回老家相亲凑合过
男的挣钱能力不行,多年打工没有积蓄靠家里给钱,传统婚姻里,男娶女嫁
要求他有挣钱养家的能力并且支付彩礼
要求女人洁身自好,生孩子做家务照顾家庭
女的家里保守封建,封建嘛,不那么看重男女婚前感情,条件合适才能见面。
女的就想凭借年轻漂亮处女,找个经济条件好的对象。
所以相处没多久,他们两家就在谈钱,彩礼多少钱,婚戒多少钱,置装费上车下车给多少钱…… 男的经济条件是给不起的,他妈也说了他攒不下来钱,经济上仍需要父母贴补
结婚全靠他老妈给买车,找个工作
所以他老妈鼓励他睡了女的,为了谈判
当天女的是不同意的,根据法院给的信息,推测应该是他突然从背后压制住了女的,一只手压住女的一只手,另一只手脱女方的裤子(根据电梯视频女的穿着休闲套装)。体重和力量的差距(把女方拖拽一层楼囚禁的力量),未婚夫的身份,一只手短时间没有挣开
大概率没成功或者短暂浅插入后被挣开
3cm 以内不能破坏阴道瓣
体外 jy 留在床单上
成没成功就他这个行为来讲,不可能无罪
背景补充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方强奸的目的有没有可能是为了生米煮成熟饭,以避免支付剩余的 8.8 万彩礼?为什么山西大同案一直有人往彩礼,订婚,女方方面引导?
攻守之势异也
总结:想要结婚娶媳妇,付不起高价彩礼房子加名,铤而走险利用民俗强奸,压价失败的一桩案
法院最好说清楚,床单上检查出的 DNA 混合分型到底是男方精斑 + 女方 yd 分泌物还是男方精斑 + 女方汗液等其它体液,要不就得解释解释送检的女方内裤和拭子了,我能想到的一种检测不出的情况就是证物保存不当 + 时间过久导致体细胞自然分解,这下子压力来到了……
大媒体都公开报道了的庭审后审判长答疑环节, 各种使用「泣不成声」这类措辞,但凡了解过法律的都知道这有多业余吧?那怎么让人相信这场庭审的专业和客观性呢?
反观一些校园性侵案,很多时候根本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女学生的口供或者自白,大家就都认定发生强奸了?
看,这就是不公正判例的危害,一个不公正的判例可以成为用来判断其他案例的标准

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想多了,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关系” 这事其实是不需要的,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口供,也可判处未遂或中止,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是既遂。 典型比如 “腿毛太扎” 强奸中止案,定罪的核心证 …
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想多了,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关系” 这事其实是不需要的,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口供,也可判处未遂或中止,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是既遂。 典型比如 “腿毛太扎” 强奸中止案,定罪的核心证 …
知乎用户 风飞星闪 发表 呵呵,敢不敢不要什么检方,一审的代称。 谁觉得他有罪?自己把名字,工作单位,职务公布出来说~ 怎么?敢判不敢认吗? 对吧,根据的什么证据,什么法条。 咱都 2025 年了,开个直播,录个视频,和全国人民说清楚。 …
知乎用户 卢彦宗 发表 1、我是这次才知道原来强奸案一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才知道**疑罪从有**是常态。 2、我是这次才知道了在检察院有**捕诉一体**一说; 3、我也是这次才知道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只有万分之三的无罪率。 才知道原来被 …
知乎用户 饭团 发表 首先我明确同意:“在任何场景下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这个案子我始终感觉不对劲,至于不对劲的点到底在哪,我琢磨了好久。 是我在共情强奸犯吗?我扪心自问一下,我还没有坏到这个程度。 基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