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秘密审判成为习惯,何来公平公正司法?
原创 余安平 技术辩护与历史研究 这些年司法审判的公开性逐渐缩水,秘密审判成了“新常态”。这里的秘密审判,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秘密开庭、秘密裁决、秘密出判决。 一、秘密开庭,主要体现在排斥旁听上。 限制旁听,不允许陌生人旁听,已经成为许多 …
陪审团的翻译是乱翻译的,和把每年五月一日让广大劳工记得他们权力的 “劳工节” 翻译成 “劳动节” 有一点异曲同工之妙!有时候翻译的字不对,整个词语的意思就变了
同样的,“jury” 这个词的意思和陪审团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jury 这个词的意思是 “临时公民裁判团”!
因为主权的核心权力就是立法权!在一个主权国家公民是有立法权的,有立法权的公民对于可能违法的行为,当然也有决定其是否违法的解释权,这才是临时公民裁判团的核心权力(决定你有没有罪!),等公民裁判团决定你有没有罪,后面才是法官根据法条来判决你具体刑期的过程!
临时公民裁判团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正义由人的常识决定,而法律人士因为他们有太多的专业知识,这会影响到常识性判断。所以他们即使当了公民裁判团的成员,也被严格禁止向其他裁判员传授相关法律知识。
“(在许多国家,公民都逐渐把法庭变成了平民的胜利场所。他们的功绩中最值得大书一笔的是确立了所谓 “裁判团得藐视现行法律”(Jury Nullification)的原则”
1670 年,两名非英国国教徒的 “贵格会”成员在伦敦街头宣传自己的教义,听众达到了 300 人。按照当时的法令非国教徒的宗教公共集会不得超过 5 人,于是他们遭到逮捕并被送到法庭,罪名是 “聚众闹事” 和“扰乱和谐”(disturbing harmony)。可是尽管法官超越权限提示被告有罪,裁判团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2 人中只有 8 人同意有罪判定。法官对其余的 4 人做出了各种威胁和恐吓,声称要把他们的 “不轨行为” 记录在案。局面僵持不下,结果裁判团以 “违法在街头布道” 的名义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定。这是很轻的罪名,达不到法官重判的要求,于是法官开始大动肝火,命令把全体裁判员关押起来,“不给肉,不给水,不让烤火,不让抽烟”,直到他们给出“庭上所能接受的判决”。这惹恼了全体裁判员,在被扣押两天两夜之后,他们一致做出了无罪判决。为此,他们以藐视法律的罪名被关押,直到每人付清 40 马克(等于 26.7 英镑,在今天大约值 3,000 英镑)的罚款。裁判团发言人布舍尔拒绝支付罚款,并据此向王室法庭提起了上诉。下面是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 · 沃根的判决词:
“裁判团必须独立地、无可争议地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判定,法庭不得对其做出任何威胁。”
这就是著名的布舍尔案判决。今天在布舍尔裁判团曾进行抗争的老贝利法庭(Old Bailey)外面立着一块碑,以纪念这个划时代的事件和这些勇敢的普通民众。布舍尔案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从 11 世纪以来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通行但却从未明确宣示的原则,即
裁判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法律。这给了普通百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以对抗政府的强权和体制的不公正。)
在 1689 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推翻国王的独裁专政后《权利法案》发布,裁判团的权力之后被进一步加强,成为了现在的 “临时公民裁判团”,之后美国建国后也沿用了英国的这套司法制度!
正如 “人民代表” 是主权国家的核心单位一样(”人民代表”不是一个名词,是一套体系(基层办事员都是听领导的,而领导的罢免权是在人民代表手上的,人民代表的罢免权是在人民手上的),公民裁判团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单位!他也同样不是一个名词,是一套体系,有和没有,区别很大,结构对和结构不对,区别也很大!公民裁判团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负责普通案件的小裁判团,又称 “审判裁判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的 12 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作出裁决。他们的全部责任就是在听取所有证据后对每一项罪名作“有罪” 和“无罪”的决定,无需提供理由和解释。决定必须是 12 人一致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换一批裁判团重来。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第二种是负责重大案件的大裁判团,又称 “起诉裁判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 23 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决,大裁判团就自动解散。裁判团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制度保障。如果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依法独立审案。相比之下,裁判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裁判团对判决的结果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做出,裁判员走出法院大门,就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这种制度可以直接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裁判团同时也是是法官的护身盾。司法裁决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案情错综复杂、事实波谲云诡、证据争议极大的大案要案中,法官永远都会面对模棱两可、难以确定、扑朔迷离、后患无穷的事实问题的纠缠。而裁判团成员不计“个人毁誉”,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在疑难大案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可以在整个事件中处于“出世” 的状态,这既能让法官在面对复杂纷繁的案件的时候,只需要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同时也真正的保护了法官在司法事件中的安全!这种裁判制度,实际上才是司法真正的制度!
这让我想起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ip 电话案。
当时互联网刚刚兴起,当时传统电话还非常贵,跨国电话几分钟就能打掉一只大肥猪,长途也得几块钱一分钟。
加利福尼亚州的欧德兄弟就利用互联网链路搞了个 ip 电话——简单说原理就是语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到目的地,然后通过市话拨打目标电话。这样只需市话费用就能打长途了。
之后,当地警局就上门没收了欧德兄弟的电脑等设备,并处罚款。理由是他们违反了电信专营法。欧德兄弟不服,告到法院。
法官也是外行,不懂究竟是怎么回事。于是就请来相关领域的专家详细解释了 ip 电话原理,论证电信专营法覆盖的范围。听明白后,法官写了一篇很长的判决书,认为欧德兄弟没有违反电信专营法,应归还他们的设备、退回罚款。
判决出来后,华盛顿有人当即指示,ip 电话属于电信专营,判决无效。于是至今美国没有 app 可以经营电话直拨业务。
其实是很简单的道理,收买十几个人一定比收买一个人难,议会制也是如此,不是议员们比总统道德高尚,英明神武,只是收买议员们比收买总统难得多。
伟大。
以前不理解。
鼠头鸭脖,教会了我陪审团制度为什么伟大,怎么伟大,伟大在哪里。
伟大在 “法律与民意的博弈、调和、妥协、统一”。
看书看不懂,看事就清楚了。
为我之前自以为是的自作聪明而忏悔。
陪审团解决的不是法律 而是解决的腐败
你可以买通法官 也可以买通立法的专家
但你无法买通全体国民
严格随机抽取的十几个平民
就可以极大削弱你的金钱 权力 地位
让你无法肆意妄为
这是个 “简单” 而又 “复杂” 的问题…… 笑⚆••⚆!
在何帆去年翻译出版的那本《十二怒汉》(电影十二怒汉的剧本)一书的译者序言中,有一段颇为有趣。2012 年何帆曾到纽约市皇后区刑事法院访问交流,面对一群真实的美国法官老头们,何帆逮住机会,问他们如何看待陪审团制度,一名法官,思索了一下,想了想,反问,你是想听假话,还是真话。何帆说,都想听。这名法官便说,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这精辟的一番话,据说,把在场诸多中美两国法官都逗乐了。
关于陪审团利弊的争议,尤为众多,支持者可能会说它是司法基石中,不可缺少的民主精神的标志,(如果仅指美国的陪审团,历史角度的支持者可能还会提到,保留陪审团的初衷是为了警惕英国殖民统治的专横)…… 当然,反对者也可能会说这个制度无聊又昂贵,而且容易受到情绪的摆布和影响。关于它的影视讨论也很多,正面的最为经典的莫过如《十二怒汉》,反面的教材莫过于《失控的陪审团》……
不过,不论怎样,如果我们耐着性子去了解下现代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在历史中是如何一步步形成今天现代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它的历史恐怕差不多,就是一部善良正义的市民与蛮横司法,争夺公义的历史(当然,除此之外,也有 n 多阴差阳错的因素)。
了解了这些,回过头,再看这古老的制度,或许就是,我们都知道它某些缺陷的存在,虽然可能我们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去改进,但我们就是要保留这个制度。
好了,虚话都谈完了,我们该谈点实际的…… 笑
其实抛开那些高大上的价值观念,陪审团制度或许最现实的用处,可能就是它十分强大地提高了司法抗击各种压力的耐受度,在我们国家,法官的职业可能带着一点高危因素,一方面局限于政治制度、国内法律制度的限制(例如责任终身制度,头顶上的审委会,法官非个人独立等一堆数不清又不能明说的因素),战战兢兢地地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又可能面临大众舆论的压力,还要警惕当事人的威胁和记仇。
如此战战兢兢之下,去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独立,恐怕有点奢侈。
很多时候,即使在信息高度发达自由的今天,当法庭审理的程序、证据等等与公众认知出现偏差的时候,司法通常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例如像罗德尼 · 金与洛杉矶市警察局案,便是如此。而且一旦这种强大的压力与司法的稳固性不对称的时候,必然会导致司法向舆论的妥协。
而如果有了陪审团,会怎么样?就像开头提到的法官老头的话,
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想想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什么没人去骂那个审案的法官?因为裁定有罪无罪的不是他,但为什么没人去骂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因为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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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对了,补个后续:
后来何帆还问美国法官老头们,**“在诸位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发生过陪审团裁决与您内心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美国法官纷纷摇头,表示这类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之前开玩笑的那位老法官则一边摇头,一边问道:“你们了解陪审团怎么运作吗?”
一位中国法官回答:“我们都看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 老法官乐了:“那可是一部伟大的电影。” 然后正色道:“不过,电影就是电影。”
美国早期居民,是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
而现在的美国人大多数人都在逃避陪审团义务,少数热诚的聪明人上来就会被双方律师果断剔除。只有对法律理解力低、学历低、闲得无聊的人才会担当陪审团成员。形成三个聪明人争夺操纵一群傻子的线。
美国早期居民,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是什么背景呢。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地居民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人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几乎次次全票无罪,将其释放。在这个抗争过程中,围绕陪审团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交锋。
在这个法律交锋过程中,不但普通的法律书籍,就是非常高深的法律著作,也的以非常普及。据历史学家研究发现,在 1772 年布莱克斯斯通的《英国法评论》在北美出版,到 1776 年北美独立,这中间不到五年时间,卖出了 2500 部之多。
布莱克斯斯通被视为美英法系之父,他的《英国法评论》是一套辞海一样巨厚的著作(当然也巨贵)。就是今天也还是美英法系的重要参考书。在当时_不到五年时间 2500 部的销量_是相当惊人的。
为了打击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团抵抗,英国国会悍然颁布新法律规定在北美殖民地逃税等若干刑事罪不允许成立陪审团,直接由王家法官审判。而这直接导致了第一届大陆会议的召开,十三州殖民地的联合行动。最终的结果,就是独立战争。
建国初期的美国,陪审团制被视为万灵丹,实际上是必然的。一则政治正确,独立战争的重要诉求就是恢复陪审团制。二则确实(当时)民众素质撑得起,大批民众愿意拿出时间钻研烦难的普通法法律著作。甚至经常出现陪审团成员比法官还懂普通法的情况(但其实这是因为原来的十三州的资深法官大多数都忠于英王乔治三世,于是不是被杀死就是跑路逃走了。)。
所以美国早期时期,陪审团不仅审理事实认定,也审理法律适用。甚至可以说他们就是十二个法官。权力巨大而且确实管用。(1776-1892 年期间,部分州的陪审团甚至可以和检察官一样行使侦查调查权。当然这其实是非常态的。)
(其实当代最接近的早期美国这套体制的,反而是日本 2004 年以来实行的裁判体制。刑事案在被告选择有陪审裁判员审判的情况下,会由三名专业法官和六名民众中抽选的陪审员共同坐在裁判席上,九人都是裁判员,享有同等的法官权利。)
当北美革命热情褪去之后,当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逐渐被弱化实际上不可避免。法律界的专业程度得到恢复,并随着时代而不断增强其专业性和学术性。同时普通民众的法律才能是急剧降低的。有历史学家的研究发现,剔除法律界专业人士后,1800-1830 年间,普通民众购买的法律书籍的销量,只有 1770-1800 年间的五分之一都不到。而美国人口已经翻倍增长。
在这个背景下,首先是 1830 年代美国开始限制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最终到 1895 年实际上取消了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
而随着证据法的发展和完善,和法官决定证据排除的规则,实际上也剥夺了陪审团在审理事实判断问题的权力。
陪审团在美国现在就是个笑话了。实际上权力已经被剥夺干净,便于操纵。民众也知道实际上没用,大家都想尽办法逃避陪审员义务。原告被告也知道陪审团根本审不清楚专业一点的案子,都跑去找专业法官裁判。美国 98% 的刑事案子都是辩诉交易认罪,陪审团审判甚至更容易冤案,上诉也还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审判。
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就是一种宗教仪式性质的点缀,信仰维护而已。还是一个可笑的点缀。
在庭审科学调查专业公司的帮助下,筛选和排除陪审员候选,分析陪审员的社交网络了解其喜好厌恶,甚至实时分析陪审员表情判断其倾向,协助律师调整策略。
工业时代专业人士完全碾压农业时代的残余。
在澳洲被拉过壮丁进陪审团的来提供一些佐证吧。
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平时对法律条文也不是十分关注,背景是码农,只是提供一些个人的体验和看法题主参考。
其次先简单回答问题,题主所说的情况,在当前的陪审团制度下应该是不太可能在实际中发生的。不要诉诸感情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强调的东西,辩护律师去大谈罪犯的悲惨往事,反而会令陪审团反感。另外就算陪审团同情了,陪审团也只管罪名认定不管量刑,这个 “被判了几年就出来继续作恶” 也跟陪审团关系不大。
至于说 “黑人占主体的州,陪审团里的黑人惺惺相惜导致犯人无罪释放“的问题,理论上在一些极限条件下确实不能排除这个可能,但显然这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大部分是黑人那黑人对黑人的犯罪就占不到这个便宜,你说的情况只存在于黑人对非黑人对犯罪)。这种定罪的关键人员在一些理论上的极限条件下所产生的倾向性我个人认为目前什么制度都避免不了。毕竟你这个“黑人犯罪了“的判断是来自于电影观众的上帝视角,现实中“黑人是否犯罪” 的唯一标准就来源于陪审团,那你是怎么确认 “黑人犯了罪” 的呢?你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在现实中无论哪个制度你都可以找到有倾向性的理论场景。如果不考虑过审问题,中国也可以拍一部 “根据现实事件改编” 的某个 “虚构的” 货拉拉司机被 “虚构的” 司法系统中的女权冤枉的电影,并在电影中明确把跳车责任归于车某。或者拍一部彭姓男子被南京老太碰瓷然后强调老太家人公职身份的电影。然后你看完岂不是又会认为非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个人倾向性会造成不公?
第三我个人并不是十分赞同某些高赞答案说的 “陪审团就是一群不懂法律细节的非专业人士来胡乱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 “的说法,我的看法是,“陪审团是用来评定主控官(澳洲只有刑事案件会使用陪审团)的有罪推断是否能服众的标准 “。陪审团不是专业人士,但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是,那他们用专业他们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推导。陪审团的作用是判断“主控官” 的推导是否能“服众”。专业人士的思路和逻辑可以很严密,但最终要回归常识(法官会一再强调 common sense)。
这里我觉得要结合 “无罪推定” 和 “超越合理怀疑”(beyong reasonable doubt)来理解。陪审团的态度并不是 “这里有个嫌疑人我们不知道他有没有犯罪,现在由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来在陪审团前辩论,然后陪审团根据他们的表现判断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而是“陪审团先假定这个人就是无罪的,现在由主控官来说服陪审团改变观点转而认为他有罪。陪审团成员认为自己被彻底说服了,就认定有罪。没有被彻底说服,就认定无罪”。这里的“彻底说服”,指的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整个逻辑链都要基于你作为普通人根据你的常识所认定的事实(虽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而不能基于你认为合理的疑点。基于这样的逻辑,“专业” 和“不专业”在 “超越合理怀疑” 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很大区别。更专业的人,无非是逻辑更严密,这一点双方律师可以直接通过辩论过程传达给陪审团,还有就是经验更丰富,对疑点的判断更合理,然而这个技能恰恰是定罪时需要避免的: 不管你是不是合理,定罪的要求是 “超越合理怀疑”。主控官的推导过程只要还存在疑点,那就是推导失败,判定无罪,根本就不需要去考虑这个疑点合不合理。至于你说定罪要求“超越合理怀疑” 这个标准本身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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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答题部分,下面是经历部分作为参考。
首先是选入陪审团的过程。
整个地区所有符合陪审团要求的人会先被随机抽出一部分放到一个候选池里,然后再在这个候选池里抽出一部分人发信通知去某法院参加筛选。收到信后你可以在网上提出理由不去(比如说已经定好旅游机票,单位证明正在参与重要项目,要全职照顾小孩之类)。一般都会得到批准,但是你还在这个池里,过了一两个月又会收到通知。通知上还会给出案件的估计时间,不知是碰巧还是故意,我和几个谈过的同事都是越推迟,分配到的案件时间就越长。我用旅游的借口推迟了两次,结果第一次收信时的案子估计是 4 周,第二次是 12 周,第三次是 20 周,吓得我不敢再推了。但如果你当天去参加了筛选而没有选上,就会被移出候选池,据同事说至少五六年都不会再找你了。这就给你一个侥幸心理不再推迟而是去现场赌一把运气。
到了现场,目测大概同一批有三四百人,分组被叫号到不同法庭。我的这一组是 60 人,在其中抽 12 人。去之前被告知时间大概是 6 周(也就是事实上并没有按信上的时间),问有没有人六周内有事要退出,有人提出四周后有亲戚来玩要接待想跑路,被拒,说要到现场让法官判定。
中奖率 20%。到了现场法官会先告诉大家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案子,发一张可能参与人(被告,证人,双方律师)的名单。如果你认识其中某个人,或者对这类性质案件有阴影或感情倾向(同事提醒陪审暴力性侵案件体验极差最好尽量避免)这时就可以提出。有其他原因(借口)要豁免这时也可以提出(接待亲戚再次被拒,但有两个人成功跑路)。
接着由法庭助理抽签选 12 个人上陪审席,逐个叫号起立,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把这个人剔除。每个人起立大概 4-5 秒左右,所以基本上辩护律师在两三秒内要决定一个人的去留。空出的席位继续抽签重复此过程直到凑满 12 个人。
没选上的就解散了(不知道是回家还是回大堂继续等叫号),我们留下来听法官指导工作要点(包括第二天上午也是工作指导),我记得的一些点是:
暂时想起这么多,以后可能会补充。
庭审过程事实上没有电影中那么跌宕起伏,双方律师唇枪舌箭剑拔弩张的场面根本没有,相反互相借笔传递证据时彬彬有礼和谐得很。传唤证人阶段事实上就是在问各种案情细节。还有就是进行相关检验的专家作供,本质上就是为了让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能看懂检验报告。但陪审员不能直接提出问题,只能是由双方律师来问,但显然问题的设计是为了让第一次接触此类检验报告的人能看懂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时感觉问题设计的目的还需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比如说有个字迹鉴定,我本来以为按照电视电影的套路传唤个专家过来,解释一下验证手法,最多举一两个实例来加深理解,然后直接由专家来个 “诉诸权威” 说出两份字迹是否出于同一人就行了。事实上是二十多个关键对比点,主控官一个一个来仔细问,已经写在检验报告上的东西,也需要让专家亲口说一遍再解释一下,搞了整个下午。
律师也不会做任何阶段性的总结推理,基本上就是收集各种的供词。如果一个证人自己的证词有疑似前后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会展开追问。但是证人之间互相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不会提及。给我这个普通人的感觉就是,试图对于每一个证人,都把他视角中的案情尽量完整地还原出来。
这个做法看上去很好理解,没开庭前我还小幻想了一把,靠着我的码农找 bug 专长,在千遍一律的证词中发现微小的漏洞,一举证明某个证人的供词不可信。
然而事实上第二天我就想把陪审席的桌子给掀了,这哪里是什么千遍一律,明明是两两不同啊摔!每个证人说的细节都不一样。比如说,这个案子有 n 个理论上是直接在场并且全程参与互动的证人,说出来的关键事件发生顺序,人员位置关系,在场人员的语言和态度等等细节,根本就没有任何两个是能完整对得上的。还有第 n+1 个人,前面那 n 个人都说他全程参与了,谁知他作供时直接把自己摘出去了,说根本不在现场(不知道是不是被收买了或者怕报复)。而某些细节一旦不同,要把它们圆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案情,往往就是一个完全不同版本。你如果把供词互相矛盾作为破绽,那事实上就是 “全身上下都是破绽以至于没有破绽”。
于是在证人作供阶段(这个案子证人作供阶段大概持续了两周多),我们脑子里事实上是塞满了各种不同版本的故事,而且明确认识到证人供词不能全信,但至于信哪些不信哪些,一开始(至少头三天)是毫无头绪的。庭审笔录和各种证据都可以申请放到会议室里,休庭时间我们就各种讨论。但初期看不到全貌感觉这种讨论是没有太大成效的。
然后证人都传召完了就是被告作供,法官给我们强调了几点(老规矩,只列我记得的,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情况则是这个被告比较话痨在没有律师陪同的前提下主动跟警察说了一大堆东西(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被主控官在他的案情描述里找出了一大堆前后矛盾和与证据不符的地方(举例来说他的说法跟前面所说由笔迹专家用了一个下午跟我们科普和证明的笔迹鉴定结论是冲突的)。导致他所描述的经过和原因我们基本上当天就决定不可信(他的故事同样跟其他证人的对不上)。
接着就是结案陈词,从电影电视里的印象里结案陈词就是负责煽情的。我都建设好了心理防线准备守住本心不为所动,谁知真是裤子都脱了你给我看这个。前面证人作供阶段不是采集了一大堆供词还没有串起来么,结案陈词阶段其实就是律师们 “使用这些前期收集的论据进行论证的阶段”。如前所述在证人作供阶段律师们是没任何机会立论和论证,他们只能向证人提问(当然我不知道能不能搞搞擦边球,但至少在我参与的这个案子里没看到),而不能对案情发表自身观点。只有在结案陈词阶段他们才有机会把这些证词串起来进行论证。所以你说会不会夹带私货搞一点煽情要素,我不敢说不会。但你说像电视电影里那样在结案陈词里全程煽情我感觉不太现实,要知道直到这一步连立论都没还没立,前面问了那么多零零散散的供词还没串起来形成逻辑链条。难道你打算全部丢掉只靠煽情,而且还是在法官一再提醒陪审团“不要被情绪干扰” 的前提下。
结案陈词完成后上法庭参加庭审任务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陪审团内部讨论得出结论(某个罪名或无罪)。讨论时间不限,方式不限,得到一致意见为止(据说拖太久不能得出一致结论会解散重审,但我没有深入研究)。我们用了三天来得出结论,感觉算是尽力了,具体讨论规则按规定不能透露就不详细说了,避免对其他参与陪审团的朋友造成误导(每个陪审团的内部规则应该自定)。只能说在我个人看来算是颇为负责,甚至为了负责而设置了一些相对不高效的规定否则根本用不了三天。大家都提出并且接受 “我们不想这个系统腐化导致某一天自己摊上事会遇到一群不负责的陪审团,所以至少应该保证自己能尽力做好” 这个观念。
这个回答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的是,以前看电视电影,会有个印象是陪审团受到了律师的引导,【无视】了某个理应考虑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不公正(也就是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成员被引导导致失职了)。然而实际上是,决定一个在法庭上呈堂的证据是否应该被采纳(法官则可以决定一个证据根本不能呈堂),根本就是只属于陪审团的职责。换句话说,在这个体系里并不存在 “陪审团成员理应考虑但被无视的证据” 的说法,陪审团成员认为不可信的证据,那根本就不是 “理应考虑” 的,不存在凌驾于陪审团之上的东西去确立这个“理应”。而这个可信性判断的根本来源,是“常识”(common sense),而不是某个专家的学识和个人经验。12 个普通人的陪审团则代表了这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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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回复了一大通然后发现自己理解错了人家的回复(人家说的是不能呼吸佛洛依德,我以为是心理学家佛洛依德)。删了可惜,感觉可以统一回答关于 “律师用心理技巧或诡辩技巧影响陪审团” 的问题,补充到答案里:
陪审团本来就设定上就是受律师影响的。如果这个影响特指偏离公正的影响,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某段供词是否可信。律师又不跟陪审团直接对话而是跟证人对话,有佛洛依德的功力,他不需要绕这么一个大圈去 “引导” 陪审团,直接引导或者设计问题让证人表现得很可信或者不可信岂不是更方便。而这就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呀。
如果是指电视电影里的那些 “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的无赖问题,现实中另一方律师追加一些问题让你把话说出来不就行了。这些连电视观众都能看出来的诡辩技巧其实际用途不大。对方律师可能律师费不高也不至于是吃干饭的吧。
庭审中我还真遇到了律师很强硬的叫证人说 “yes or no” 的场景,事实上就是明显能看出证人不想正面回答问题扯一堆有的没的,律师不说我都恨不得跳出来说。
电视电影需要表现 “律师引导陪审团” 这个题材,就要设计出一个观众能看懂的还要看得牙痒痒的简单粗暴无赖诡辩问题,而剧情上又需要陪审团踩坑,这就显得陪审团很蠢。但你得想想陪审团里也就是你我一样平时看同样电视的普通人,凭什么你一眼就看出的无赖问题陪审团看不出。陪审团要是不认可这个问题,律师就算得到了他想要的答案有啥意义?他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说服陪审团呀。
电影《十二公民》里有位 “陪审员” 是个小卖部老板,他从第一轮投票开始就投被告“有罪”,虽然何冰老师扮演的 “陪审员” 提出多个案件的疑点,但是他还是一直投 “有罪” 票,原因是他想快点结束投票,而快点结束投票的理由是因为“小卖部停电了,冰箱里的雪糕不快点卖了就全要化了”。
所以你看,一个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的生死远不如自己小卖部冰箱的那几箱雪糕来得重要。
我们来看看当年轰动美国的 “辛普森杀妻案” 吧,当年在宣判审判结果的时候,连美国总统都停止了一切活动关注本案。也看看陪审团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看看有陪审团的美国司法制度是否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1994 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 (O.J. Simpson) 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案件之一。
案件始末
背景
辛普森和布朗
辛普森成名后,一直有 “外黑内白” 的名声。与 “空中飞人” 乔丹(Michael Jordan)和 “魔术师” 埃尔文 · 约翰逊(Earvin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好友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花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 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 · 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 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外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家暴,而辛普森却没有遭到惩罚。
案发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可 · 布朗 · 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 · 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他白色的福特野马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一名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他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名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深入的盘问就释放了他。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度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辛普森准备自首,但没能如约到场,故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更准确地说是护送:辛普森手持手枪以自杀为要挟,而洛杉矶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护送他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围观群众围得水泄不通。随后,辛普森在车上与警方展开谈判,晚上辛普森丢掉手枪走出车外被逮捕。
审理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复合,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动了杀机。戈德曼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 10 点到 10 点 15 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 9 点 40 分到 10 点 50 分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 1 小时 10 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 “业余杀手” 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只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辩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没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 15 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 年到 1995 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 3 小时,致使这个间接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 “旁证” 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 年 10 月 3 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 10 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 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 1 亿 4 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 “世纪审判” 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案件疑点
血迹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 DNA 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 DNA 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会大幅降低。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 “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 “血证” 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 4 点 13 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 4 点 35 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冲突。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里面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那天,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后在血样里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 30 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段时间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 DNA 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 “污染的粪坑”。
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 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 1994 年 6 月 12 日深夜 10 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 1994 年 6 月 13 日早晨 6 点 10 分,时间跨度在 7 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 20 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 7 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什么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很了解,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后不管。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人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走错路乱撞,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 “明星” 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 1985 到 1986 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 “黑鬼” 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 “黑鬼” 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向福尔曼提问,质问他在过去 10 年中是否使用过 “黑鬼” 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 “种族牌” 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 “种族牌” 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都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却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疑惑,福尔曼在过去 10 年中是否说过 “黑鬼” 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 “黑鬼” 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什么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 “种族牌” 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 “种族牌” 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 “品格证据” 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那么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 · 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 10 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 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回旋余地。但律师立刻抓住答复里的不清楚的部分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 1985 或 1986 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 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 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 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世界竟有这样巧合。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前近 10 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 14 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都使用了 “黑鬼” 这一侮辱性用语,共有 41 次。此外,在 1994 年 7 月 28 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
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嫌疑,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 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 1966 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 “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举动绝对是荒唐的,这实际上是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 3 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有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因为人生污点沦为重罪案犯。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 4 个小时的讨论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必须进监狱。这就叫 “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说不通。原因是如果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可是 1997 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
那么,为什么泰森被判决入狱,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 12 名陪审员中虽然有 9 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 8 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 “黑人女性最讨厌哪种的黑人男性” 这个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也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人女性当老婆,一种是经常就对老婆家暴的。而辛普森这两种全占了。
案件漏洞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学多才,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仍然做出了不可思议的决定,比如带陪审团员参观早已经过精心布置的辛普森住宅,任由案件在当时本就十分敏感的种族问题上越陷越深。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有理由。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死者被发现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 4 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 1985 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个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 10 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 X 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 “保护” 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 DNA 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 年 6 月 13 日清晨 5 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 “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好友,名叫凯林。凯林称,大约在晚上 10 时 45 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有怀疑,立即一个人到客房后搜查。大约 18 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是晚上在黑暗环境里,凶犯潜逃在屋后,不小心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 4 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初期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那么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 “压下不用的证据”,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什么仍然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着急的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栽赃嫁祸被告。
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1994 年 6 月 13 日中午 12 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
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 “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他不管怎么样,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说话前后冲突并充满破绽,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 “米兰达告诫” 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螯合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怎么受伤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 32 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世界上竟然有这样荒唐的刑警,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停留了 3 小时,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 · 冯(Dennis Fung)。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 · 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 7.9 至 8.1 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 6.5 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 1.4 至 1.6 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美国司法制度
实际上,判决公布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 “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 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 “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必须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 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 “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 “法制” 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 “法治” 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黑白对立态度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 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金钱作用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 1000 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 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最有才华最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
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结束 4 个月后,高曼的父母弗雷德 · 高曼(Fred Goldman)和莎伦 · 鲁弗卢(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为由起诉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卢 · 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遗产与辛普森打起 “遗产大战”。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没有在电视上播出。高曼家的律师是丹尼尔 · 彼得罗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师为鲍勃 · 贝克(Bob Baker)。辩控双方律师都受到在场律师的高度评价。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辩护费用估计为一百万美元,由他所属公司 Orenthal 公司的一项保险政策埋单。
贝克一度允许彼得罗切利呈上辛普森没有通过关于谋杀案的测谎证据,这成为他的失误。福尔曼没有被传唤作证,而辛普森则被传唤为自己作证。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作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 1250 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 3350 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辛普森因他在陪审团做出不利的裁决后,以藏匿资产试图规避裁决遭到批评。
二十多年前著名的 “辛普森案” 的民事诉讼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辛普森财产进行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根据辛普森的现有财产,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具备支付巨额赔偿的能力。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案发后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 “名气” 已经一钱不值。很多中国人认为 “辛普森案” 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而辛普森也确实以高价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讽刺的是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
乡绅审案遗风。
所谓的海洋法系早年被吹上天,国内一堆法律网红开口闭口就吹什么海洋法系能吊锤大陆法系。实际上海洋法系是极其草台班子的体系。
早年欧洲诸国开着炮舰到处殖民,到一个地方占一个地方,但是执法方面 “受过培训的自己人” 的配套不足,毕竟一艘军舰能载的人有限,所以只好引入外行人审案。把七姑八大姨或者亲近自己的乡绅引入法庭。
至于法律体系更是屎山代码。被网红吹上天的 “判例法”,其本质上是在外行人陪审团们不知道怎么判时,就说 “去年我开船路过 xxx 地方,那地方对待奸夫淫妇就是浸猪笼的”
于是各种外行人也就没了烦恼——“好啊,既然如此我们也判浸猪笼吧!下班咯!”
这种依照前例判案的最大弊病就是,同一个情况,各地乡绅们判的不一样,有的判浸猪笼,有的赞美爱情放了,有的抽三鞭。有的还奖励十块钱。那你该按哪个先例判?
这时候律师的意义就初步出来了。律师们在屎山代码案例里找各种各样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只要自己找到的案例比对方多,傻逼陪审团就会觉得应该按多的判。
发展到后面,哪个律师脑子里记得的判例多,哪个律师就牛逼。普通人和新律师根本没法自己完成诉讼。只能给专业老讼棍交钱。
这种情况发展到近现代,正反双方的有利判例都累计的够多了,怎么判都有先例,光靠比判例数目有点难分胜负,下一步就开始比口才了。
众所周知陪审团都是乌合之众,很容易被煽动情绪,同样一对奸夫淫妇,你把他们说成西门庆潘金莲那样十恶不赦,或者吹成露丝杰克的纯真爱情。他们情绪一激动,就会按你想引导的去判。
所以中后期的律师主要靠演讲煽动力。
我国的网红律师们为啥那么吹捧屎山般的海洋法系。就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本该靠煽动力来颠倒黑白获得最大利益。但是被只认条文不认煽情的大陆法系限制了。
你看早年国内一出什么暴力事件,网红律师们就开始说什么 “杀人者父亲,他是个老实巴交的人 blabla”,其实都是欧美玩剩下的,搁在海洋法系还真有用。可惜大陆法系根本不买你账,杀人者是父亲,那被你杀的就不是父亲了?你又没自首情节,又没取得家属谅解,乖乖偿命吧您!
(题外话,当年就有一堆凶手被网红律师坑了,本来可以判过失杀人激情杀人的,却选择在媒体前煽情说自己杀得好杀的对,下次还杀,要求法官判无罪,结果被硬生生搞成了故意杀人罪,网红律师吃着人血馒头来成了自己的名)
但是你要说欧美这种律师就能完全颠倒黑白,那也不尽然,毕竟他们还有法官管着,法官如果不容易被忽悠,就会不时提醒陪审团 “刚刚那律师在胡说,你们不用管他这几句话。”,——依靠法官的个人水平来人肉达到大陆法系的平均水准。
但好法官也不常见,毕竟世界是个草台班子,有各种智障律师,智障陪审团,当然也会有智障法官。一不小心就跟着律师的煽情走了。
而且也架不住陪审团 “你这法官爹味太重了吧?我就是觉得律师说得好,我就听他的!我就听!”
所以欧美法系本质上就是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互卷。谁等级低了谁就被忽悠。至于陪审团…… 食物链底层。毕竟大部分陪审团成员会相信口罩里 5g 天线能控制人思想,比尔盖茨是蜥蜴人,喝消毒水能治新冠……
但术业有专攻,律师可能一辈子专攻某个领域,检察官和法官则要大而全。具体到某个类型的案子还真可能一时脑子转不过弯来,任律师把陪审团忽悠的一愣一愣的。所以律师面对法官还是有优势的。
然而法官也有绝招,因为法官的理论权力大得很,你们律师说啥我都让陪审团不听,你多嘴我就找个借口把你赶出法庭,虽然陪审团一致通过无罪,但本官宣布陪审团意见无效…… 如果陪审团敢不按本官的想法判,你们十二个人就永远在这里陪我继续审这个案子,直至你们的结论本官满意为止。
当然,更可怕的是法官甚至整个法庭卷入政治党争,例如香港法官,美国民主党法官…… 这就基本上无计可施了。
典型案例就是去年川普在无人证无物证甚至原告都说不出作案时间是在哪一年的情况下,被控告三十年前在大商场大白天强奸了一个一面之缘的老妇人。并且在追诉期只有二十年的情况下,硬生生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并且因为川普在辩护时说了句 “我怎么可能强奸她,她根本不是我喜欢的类型”,而被控侮辱诽谤对方人格罪名成立。判赔款八千六百万美刀。追风小叶们,这个判例你们怕了没?
这种建构在忽悠互卷和屎山案例代码和法官个人操守上的人治法律体系,随着时间发展只会越来越臃肿。越来越依赖顶级律师 / 法官。这也是欧美律师地位为何这么高,而且只会越来越高的原因。
海洋法系这样草台班子,难道欧美不知道吗?但是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体系越是草台班子,就越是有利于高知钻空子,就算钻不了空子,一个案子引经据典扯案例拖二十年,拖到穷鬼自己放弃。有钱人能请得起好律师,能忽悠得了法官和陪审团。穷鬼只能选择认罪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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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 49 岁地产界富豪阿普杜勒阿齐兹(Ehsan Abdulaziz),被控在英国伦敦性侵一名 18 岁少女,居然在庭上辩称自己是意外绊倒,才「不小心」进入少女身体。英国法庭最终判这位富豪无罪。
这种判例要是出现在我国,那不得赛博亡国数百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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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连本文都没看完就在我评论区刷什么如果中国有陪审团,追风小叶案就会如何如何的神神们,收收味吧!你哪来的自信觉得女权当道的陪审团会向着你?你以为你是变性人黑人同性恋吗?
“没有任何女孩子会用自己的清白去污蔑一个男人…… 弱势群体的女孩们要举证太难了,所以当女孩提出指控,必然是因为对方确实偷拍 / 强奸了,只是疑犯及时把证据消灭了…… 受害者是女人,陪审团也是女人,女人有责任帮助女人”
上面这些话术你以为来自什么地方?就是来自海洋法系的经典法庭辩论话术和海量成功案例啊!你们这些大陆法系保护下长大的巨婴就是把公正公平这种事情看得太理所当然了。
如果美国是一个总人口几百人上千人,高度同质化,信奉统一且自省向善的朴素价值观的宗族社会,且所有案件都不涉及类似 “基于次级债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违约保险销售中的引导性不公允陈述” 这种 21 世纪才会存在的事项的话,那么,陪审团制度就是个极棒的制度。
很奇怪的逻辑。
知乎上最崇尚的就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比如讨论代码问题必然要来一句: show me the code。
现在到了法律方面,突然不信任专业人士了,选择相信 12 个没有任何专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
有趣。
法律我不是专业的
陪审团是好是坏也不太明白
我就问一个简单的问题。
那个美帝法官,就是送了几千青少年进监狱又前几天被特赦的那个
陪审团在这里起到了啥作用?有没有减少冤案的产生?
如果用陪审团的话,
我觉得十二个陪审员(前提是真的全社会随即抽取),不可能异口同声地说: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至少消费者维权的案子和民告官的案子,我希望有陪审团制度。
另外碰瓷的案子以及各种邻居纠纷案子也希望有陪审团制度。
更新:很多人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我说说我的看法。
这次一个明确的杀人犯,因为 15 个人认为他无罪,从而被判无罪。
那下次就会有无辜的,没有犯法的人,因为 15 个人认为他有罪,从而被判有罪。
用封建时代的话讲,这是礼乐崩坏的开始。
现在还有人吹陪审团制度呢?
不是已经出 bug 了么。
就是那个杀了医保公司的 ceo 的那个谁,
找不到完全不受影响的陪审团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采用陪审团制度,一个证据确凿的杀人犯,很有可能会无罪释放。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人民是统治阶级,那直接由人民来判断是非,这并无不妥。
挑 12 个一般中国工农阶级来判货拉拉师傅,挑不到半个认为有罪你信不信?
陪审团的问题是复杂,低效。而不是什么专业性。
我看了一票回答,基本都在避重就轻。
为什么要找陪审团而不是找法官来判决呢?
陪审团都是普通人,法官可是专业的呀,为什么不找法官来判决呢?为什么呢?
来!让我们广大人民大大方方地说出来:
因!为!不!信!任!法!官!
对,就是不信任!
就这个,没别的原因!
就这个,足以决定陪审团制度无与伦比的先进性!
不用含糊!
这不是针对某一个法官,而是针对所有法官的不信任,天然地、理所应当地,制度性地不信任,他有权力了,那他天然就是 “坏蛋”。
法官无非也就是一个人而已。
万一他被情绪左右了呢?
万一他被收买了呢?
万一他被威胁了呢?
万一他被权力操控了呢?
是,普通人不是法律专业的,该判多少年,该不该判死刑,他弄不好,可是一件事儿,“是” 还是” 否”,他还是能判断的。普通人可能判断失误,可是法官一样会判断失误,在对事情真相的判断上,一个法官,不会比一群普通人更高明。
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是他们不是判定事实真伪的专家。
再者,判决权、量刑裁定权都交给一个法官,诸位不觉得他是不是权利也太大点了。
量刑你说了算,可以,你念了那么多年大学,怎么,这个罪行他犯没犯也要你一个人儿来说了算?
你谁啊你!
你当然可以一厢情愿地相信他们都是有良知的,问题是你真的这么天真么?
和法官比起来我更愿意相信一群置身事外的普通人,而且现在欧美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已经相当复杂了,尽可能多地考虑到各种漏洞。
对于那些手握大权的人,我们就是要把他置于各种猜忌、钳制之中。
你说不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对不起,我觉得你在骗我,我不信!
你让我相信你? 凭什么?
我就问你,凭什么?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原被告两头吃!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收受贿赂!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专权弄权的坏蛋!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玩弄法条、侮辱国法、陷害无辜群众的恶棍!
我就是觉得你一有机会就会去舔当权者的屁股,给他当走狗!
你还可能就是个颠倒是非又聋又瞎的傻瓜!
(就这些在咱们这儿样样发生过你信不信?)
我知道你有可能不是人渣,可我不想冒险,一丁点也不想,我就是要把你的一切坏种掐死在摇篮里(这也是为了你好,对你的爱护)。
法官这个工作就是这样,我们不相信你,全天候盯着你,你能说了算的有限,你愿意干就好好干,不愿意干就滚蛋。
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精神核心!
我在这个问题下面看了那么多回答,大部分都在抨击陪审团制度,可他们就愣是一个陪审团乱判案子的案例也没拿出来,一个也没有,都在那儿各种编,要么就是各种无端推测。
就是在那编!编!编!
冤假错案,各国都有,但是要是对比一下陪审团制度和法官一人说了算,你们自己觉得哪种制度冤假错案少?要不要做个调查?敢不敢做个调查?
尤其在当前中国的环境里,说陪审团制度不好的,说这个制度垃圾的,哎呦呦,那些人就好像啊,太监愣说裤裆里有东西赘得慌活动起来不方便似的,可笑至极!
大状说的非常好,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压力分担机制,帮助法官分担判断事实与法律的压力,避免所有后果都归咎于法官。从这一点来说,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审委会制度。
我想到一点,陪审团制度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由陪审团来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
这么说比较抽象,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张三是个独立画家,他在香港上大学时辅修的是人体艺术,回大陆后他没有丢掉传统手艺,特别爱好创作裸体画像。他不但爱好创作,还喜欢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小区里展览。
他这个小区有很多小孩子,很喜欢欣赏他的画作。但是孩子的家长不乐意了,这不是带坏小孩吗?家长到警察局举报张三,说他公然搞黄色。警察赶到后拘捕了张三,指控他传播淫秽物品。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张三到底是不是搞黄色呢?他的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这就需要司法裁判。在我们国家,鉴定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由行政机关或者警方来鉴定。
但是在西方国家,需要法院来鉴别。法院这时候就面临难题。到底是搞黄色,还是搞创作,这个东西是很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同样一副作品,家长可能认为是黄色,而孩子会觉得是艺术。
断臂维纳斯,裸露的上半身,在中国很多人可能认为是黄色,但是在西方国家,他们认为是艺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标准在哪里?
关于一个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有很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是主观的。正如一个美国法官所说,借一部说话,等我看完就知道是黄色还是艺术了。
如果一个法律标准非常主观,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不确定性增加,人民行动会感觉畏首畏尾。因为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不会犯法。所以,法律试图采取一种客观的主观标准,来解决法律的可预测性问题。以方便人民行为自由,不给社会增加过大负担。
什么叫客观的主观标准呢?就是以一般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由于样本增多,主观标准就会逐渐客观化,形成一种流行、一致的认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这个作品是黄色,那就是黄色。而陪审团,正是扮演者一般人的角色。
但是这时候还有个问题,一般人是哪些一般人?同样是维纳斯,你抽一帮中国老头老太太去做陪审员,他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这是搞黄色。但是如果找一帮性格非常 OPEN 的西方人去做陪审团,他们可能认为这是搞艺术。
所以,即使我们确定了一般人标准,可能还是无法解决判断作品性质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引进一个词——社区标准。啥叫社区标准呢,就是以这个作品所在的社区的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这个作品到底是黄色还是艺术。
**陪审团,正是社区标准的担当者。**在本社区选出一帮人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实在是在恰当不过了。因为同一个社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心理状态等大致相同,他们的行为逻辑也大致相同,以社区标准来判断是搞艺术还是搞黄色,对被指控的人来说最公平。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按照社区标准,会不会出现同一副画作,在不同的社区的法院,陪审团会做出不同的判断,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错误的。而正说明了,法律不是数学,不总是有唯一解。
最后,别说我在洗白陪审团,缺点那是一大堆,但都被别人说完了,我就不掺和了。
老美的许多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信心之上的。
……
就是坚信人是不可信的。
陪审团制度就是其中一例。
我们都知道陪审团制度的效率低,但正是因为其效率低,反而为干扰审判,增加了阻碍,提升了成本。
开国的那些老美们,好多都是律师,他们可不那么信任法官,所以,把裁决权交给了陪审团,法官只有处罚权,相互制约,尽可能的维持公平!
越发觉得,陪审团并不是一种追求绝对公平的制度,但的确是一种能有效吸收不满、至少让人有气也不知道往何处撒的程序设计。
吸收不满的具体表现有三:
1、由和当事人社会地位对等的人来判案;
2、由非专业人士来作决定;
3、不存在固定的审判者。
No free man shall in future be arrested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f hisfreehold, liberties or free custom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victimised in any other way, neither will we attack him or send anyone to attack him,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 one will we refuse ordelay right or justice.
不必硬啃大段的英语文言文,注意把握加粗的部分即可:《大宪章》强调的是被「同侪」(peers)所裁判的权利,结合大宪章制定背景,这段话说得更多是指贵族有权被同为贵族的人们所审判,而非被国王单方面定罪。从当时时代环境来看,这固然存在阶级和历史局限性,不过是在实现贵族小圈子里的正义、让骑士审骑士、让勋爵查勋爵,但我们也要注意捕捉其进步性的一面 – 陪审团,要由诉讼当事人的「同类」组成,裁判者和当事人具有类似的社会身份与地位,虽然今天在法庭上屁股摆的地方不一样,但谁也没有自带一身官老爷的威势。
而在后世的发展中,陪审团制度还渐渐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陪审员一般不会是受过法学教育的专家,也鲜有精英阶层人士,反倒是各行各业的普通人、较低收入人群更容易入选。
这是因为,相比于普通人,律师和学者更有可能发表过关于法律问题的看法,进而更容易被认为可能存在偏见,导致在陪审团成员筛选阶段更有可能被剔除。而日理万机、分分钟几十万上落的精英阶层,一旦成为陪审员,就需要数日乃至数周耗在法庭上、不能上网、不能看新闻、不能和外界正常联系,因此更有动机千方百计地让自己落选。(从下图中当时的新闻报道截图来看,像是辛普森案这样的复杂案件,陪审团足足过了 265 天与世隔绝的生活,足够媳妇和隔壁老王生个大胖小子了)。
别说精英了,就连中产,除非的确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否则都不乐意造这茬罪,反倒是闲汉、大妈、街溜子们,更容易被大几十、小几百美元一天的陪审团补助所吸引,既能免费看戏,还能执行正义,还有经济补助,何乐而不为?
不得不说,这也令陪审员们往往让人恼火不起来:穷人何苦为难穷人?跟一帮文化水平有限的大爷大妈置什么气,要恨,也是恨无良律师搬弄是非蒙骗我们小老百姓(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辛普森案脱罪后,主流舆论观点是「律师天团」们用高超的技巧玩弄了陪审团,陪审员的良心都是好的,只是被律师带坏了)。
再说了,陪审团并非固定任职的,这个案子中被抽到了,宣判后该干嘛干嘛回归日常生活,下个案子又会换一拨人。就算想要替天行道「杀官造反」,又哪能杀得绝呢,更何况自己也可能成为其中一员,竟是自己杀了自己。
我有一则暴论,逻辑不甚严谨,仅供一哂:
陪审团,也许并非是最为优秀的制度设计,也不能百分百确保结果的公正,但它可以让社会成员觉得服气。这里的服气,不在于陪审团多么雄辩,多么睿智,而在于就算你不服,你也没法找他们评理去。
陪审团来自于人民群众,随机挑选产生,作出判决后风流云散,消失在茫茫人海。他们不像国家所委任的官员,官员在高处、在庙堂,而陪审员就在你我中间、同在江湖。他们的讨论过程不会留下任何公开记录,你不知道陪审团如何得出的结论,所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结果。你也许会质疑他们,但他们并没有义务作出回应,也永远不需要解释自己的决定。
所以说,问我如何评价陪审团,我念一句 Man,what can I say,那倒也确实贴切。
很多人对陪审团制度有误解,以为陪审团就是让十二个不懂法的民众判案。
不是的,陪审团是让十二个民众分辨嫌疑人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按规定,如果陪审团认为嫌疑人无罪,那最终判决就是无罪;陪审团认为有罪,法官依然既可以判有罪,也可以判无罪,量刑也是法官定的。
另外陪审团是公民义务,事实上很多公民并不见得多愿意做陪审员。如果是你被强行拉去做陪审员你会怎么做?那肯定是闭着眼睛投有罪票啊,至于最终有没有罪当然是法官圣裁。
所以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出现题主说的这种情况,题主也知道那是电影。能因陪审员制度脱罪的嫌疑人,在这个制度下也极其罕见。
最少不会出现那句经典语录
不是你撞的为神马你要去扶
我觉得在国内无论是吹捧 “收买 N 个人一定比收买 1 个人难” 或者贬抑 “让 N 个闲散人员开展法律实操” 其实都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种讨论说来说去都是抽象的,在对着一个电影剧本中、小说情节中甚至是纯粹想象中的虚无之物在打靶,这种打靶打到最后一定是纯粹的意识形态的辩经。
但有幸的是,在经济活动领域,中国实际上正在运行着一个在定义上完全符合 “授权一群随机的、利益无关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进行集体决策以完成(或者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辅助)对第三方利益的裁决” 这一要求的制度——招标采购环节中的评标制度,它是如此之合适以作为我们讨论陪审团制度的标靶:
陪审团有陪审委员会,评标过程有评标委员会;陪审团要依据法条文和证据决策,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评分办法和投标文件决策;陪审团一般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候选池,每次有案子的时候再随机抽签,评标专家有专门的评审专家库,每次评标的时候也是随机抽签决定;陪审团成员到法庭后要经历一个 “Voir Dire” 的环节,以拒绝那些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候选成员,评标专家在到达评标区域后首先要做的也是检查自己是否应当回避;陪审团最后要求拿出一份集体讨论的结果,评标委员会最后要出具书面的评审报告;有的国家和地区陪审团意见只作为法官评判的 “参考”,现在很多地方也在推广评定分离;(有些国家和地区会要求)陪审团成员上缴通讯设备后内部讨论,所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全过程中都完全不允许接触手机、电子手表,甚至晚上睡觉都要在专门的没有电话的休息室睡。
对于评审团成员的所有期许:公正、独立、有代表性,实际上打印出来挂在评标室里也完全成立。
甚至我们可以断言:从逻辑上讲,评标委员会的有效性至少不低于陪审团,如果你认为陪审团成员有某种优良品质的话,那你没有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具备这种品质,如果你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不良倾向,那么这些所有的倾向陪审团也同样会有。甚至,组建一个陪审团所需要的程序在规范性上其实还比不上组建一个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的专业门槛比陪审团成员高(最低要求是中级职称 + 所在行业若干年从业经验)、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也比陪审团更严格(很多城市的评标专家都是项目开标前 1~2 个小时才短信通知,到达现场前完全不知道自己评哪一个项目,与之相比,提前几天甚至几周确定并通知陪审团成员 “请某某日到庭参与陪审某某案件” 显得就有点 “漫不经心” 了),甚至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评出豆腐渣工程全体入刑,我反正是从没听说过哪个国家的陪审团搞过什么“终身负责”,查出冤假错案来搞过什么“倒查机制”。
所以,如果你认为陪审团是 “小好” 的话,那评标委员会至少是“小好”,甚至应该是“大好”。
但实际上呢?
好个鸡脖。
如果你看过案情通报或者新闻报道就知道评标环节的水有多深
——接到短信通知,评标专家马上在一些微信群里发暗号,暗示大家 “可以公关了”,代理机构卡着点给评标专家群发短信,甚至在高速出口举着牌子挨个拦车问人,评标时候,有人看着大家就相互 “打手势”“使眼色”,没人看就直接互相抄分,至于评标结果嘛,反正利益无关,有人塞红包,就比比哪个商务的红包厚,没人塞红包,就比比哪家的标书厚,差不多得了!
陪审团不会在推特群里发暗号让律师 “公关” 吗?律师在法庭上不会给陪审团 “打手势”“使眼色” 吗?陪审团不会根据文件厚度和盖章的公司的大小直接投票?
——陪审团会 “堕落” 吗?如果你的回答是不会,那你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评标专家会“堕落”,如果你觉得收买陪审团很难,那你就解释不了为什么收买评标专家这么容易。
那么我们为什么我们还是要搞招标投标评标这一套呢?——其实可信赖的根本不是具体的评标专家个人,而是 “把整个招标采购环节公开” 的这一套规范制度,一旦过程公开,对结果不满意的利益相关方自然会以挑剔的眼光给评标结果 “找茬”,并且,评标评审过程也要求评标专家对结果负责,这种“找茬” 和“负责制”会倒逼整个流程上的所有人“至少在形式上把事情做的天衣无缝”。
但是很可惜,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都没有这种导向: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仍然是非公开的,他们提供了最终结果,最后也无需为它负责,因此,评审团形式上都不可能非常严谨,更遑论结果了。
评标制度是一个 80% 无用功 + 20% 有效设计的 “不差” 的制度,陪审团充其量是把那 20% 的有效设计删除之后的评标委员会——如果有人坚持说国内的评标制度 “坏” 而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好”,那他所讨论的重点必然不是两个制度本身。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绝对傻缺制度,一帮老百姓懂个毛啊,他们懂法律?
他们最容易被律师的巧舌如簧给欺骗,从而做出各种偏向被告的判决。
正确的制度应该是遵循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做。
譬如我们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是组织领导下的,组织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律师其实都不需要,组织的抓捕,起诉,审判,一定是公平公正的,何况三个部门又互相监督,形成一个闭环,最好的制度了。陪审团制度就是可笑。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研究生期间的一个场景。一个美国教授来讲课,问我们:如果你们犯罪了,你们希望被陪审团审判还是被法官审判?在场的法学院学生们脱口而出:“法官!”
美国教授很震惊,表示难以理解。
我们对美国教授的震惊感到很震惊,不能理解美国教授的难以理解。
事后我常常回想这个场景,觉得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在于:
你认为法律是生活常识经验的总结,还是精密的技术和严谨的逻辑?
你更信任你身边和你一样的普通人,还是更信任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士?
你认为法律是保护你免受国家公权力暴力的工具,还是国家公权力用来惩罚那些危害你平静安宁生活的人的工具?
显而易见,大部分中国人选的的都是后者,而美国人经常会选择前者。前者的基础是常识、直觉,后者的基础则是专业训练。
如果细究究竟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可能每个人都能给出些模糊的答案,比如继承自巡回法庭的传统,比如对传统、习惯的态度,比如对权威的态度,对公权力的态度等。
简单的评价难免有失偏颇。但是不同的制度会激发更多的讨论空间。让人多思考也是不错的。
比如,站在我们习惯的立场上,我们会觉得普通人容易被 “忽悠”,不如法官冷静,容易别有钱人雇的坏律师引导,做出纵容犯罪人的事情。但是,我们对法官这种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的天然信任真的对普通人有利嘛?
如果我们给出一个更具体的场景:
一个被单亲母亲含辛茹苦带大的孩子,当母亲病重走投无路的时候,为了给母亲治病,抢夺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士的手包,在抢夺过程中,导致自行车歪倒,女士头磕在马路边,成了植物人。手包里有 200 块左右的现金。
对这个场景,生活体验不同的人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生活比较顺利的人,可能觉得非常愤恨:就为这 200 块钱,就毁了一个无辜的人的一声,毁了一个无辜的人的家庭;
生活很困苦的人,可能会同情:怎么办呢,没办法啊,真的走投无路了啊!走投无路了啊!
如果是法官审理,你觉得法官有多大的可能性能对这其中的感同身受?是不是陪审团审理,嫌疑人会有更好的机会?
在讲述这个案子的过程中,你带入了谁?是被抢包的女士,还是抢包的少年?
这个世界上立场是多样的。理解了立场的多样,才能接受一些复杂的评价。
比直接抓捕,扣帽子,打棍子,被失联的制度好多了。
陪审团是完全没有利益冲突的(跟原告、被告、法院、警察),也几乎无法收买,近乎 100% 的利益中立基本上保证了法律判决中有寻求公平的意愿;个人认为这是陪审团最精妙之处,人的自私来源于基因、大于一切,任何利益相关、利益倾向,将干扰最公平的法律、最完美的制度。
判决结果将由陪审团背锅,而不是法院、法律系统。当出现荒谬的判决以及结果(比如类似南京彭宇案)时,因为判决结果是陪审团作出的,黑锅将由陪审团背,而不会损害政府、法院、法律系统的威望。
陪审团制度使得律师有很强的操作空间。陪审团有很多候选者,双方律师可以互相 ban 人,类似英雄联盟(LOL)里面开场 ban 掉对自己(可能)不利的人选,然后再选择对自己(可能)有利的陪审团。
这对律师的要求就很高,其实法律上就倾向于有钱人,因为有钱人雇得起好律师、更多的律师,可以更精妙地研究每个候选者的教育背景、种族倾向、政治倾向、经济状况。
按钱来本来不好,提高了社会成本降低了公平性,但对律师的要求高,却也意味着更多人才愿意专精法律、在每一个法律细节上较真、精研,或许也降低了法律的荒谬判决、完善了法律。
身边朋友也有被抽中选为杀人案陪审团的,但很快被刷了下来。很简单的道理:华裔第一代移民多为高学历者,非常容易被对方律师 ban 掉,因为高学历者见多识广,很大程度上忠于事实和常理不容易被诡辩所干扰,给律师的操作空间极小。
所以最后能入选的陪审团,大多数是教育程度不高、不懂得辩证思维、见识短浅、很容易被捉弄的人。这样律师才有可能通过证据筛选和辩论等,获得最大利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陪审团的结果时常出现跟常识违背之处,大抵来源于此。
陪审团也跟人素质有关,因为是纯随机挑选。当人口素质不断下降时,陪审团将作出各种可笑的判断;并且面对案情极为复杂时,陪审团可能内存溢出无法理解。
陪审团制度来源于宗教,起点不是公平,而是当权者为了逃避责任。
法官在《圣经》中被描述为佩剑之人,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 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佣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但是,上帝的真理、箴言必然让握剑之人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因为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32}
在中世纪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判处他人有罪,那么根据基督教义,在自己死后将会受到上帝的报复而 “死于剑下”。
但是根据中世界欧洲的法律,大部分重罪都适于死刑。那么作为一名法官,他面临的不是道德压力,而是来自于信仰的压力。
欧洲自古以来就是基督教社会、神权社会,基督教构建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道德体系,每个人从生到死都在感受宗教的压力,而中世纪一直因为宗教被人冠以 “黑暗” 两个字。
在当时强大的宗教社会里,根据教义凡是刑事审判的法官,只要判处死刑或刑讯逼供导致人流血,就被教会禁止参与宗教仪式,并且不得担任神职人员。这在一个宗教神权社会里,是一个最残忍的决定。
早在 3 世纪中叶,圣西普里安(St. Cyprian d.258)就禁止其教区的神职人员、执事在法庭尤其世俗法庭中担任控辩士。
更为甚者,那些可能间接导致死刑、流血判决产生的提供证据的行为,也为早期教会法严格禁止。318 年的第一次尼西亚宗教会议规定神职人员不得担当保证人或在刑事诉讼中充当提供证据之证人。
由于牧师是神明裁判的主持者,374 年的瓦朗斯(Va- lence)宗教会议宣布:“任何一个牧师如犯道德之罪而被污染,必须被清除出教。
在 374 年,教皇达玛苏一世(Saint Damasus,366—384 年在位)在给高卢主教的一封信中规定了一个严格的教规任何人,只要在世俗权力中供职,均不得参与教会活动。因为这些人‘使用了剑,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并且动用了刑讯手段’,他们不能作为上帝的仆人伺服上帝。
佩鲁西亚的圣伊西多尔(Saint Isidore of Pelusium)在 5 世纪宣布:“任何人,只要使别人流血,就已经被污染,必须经过净化。
在中世纪刑事法官基本就是被笼罩在宗教压力氛围下,“死于剑下、血罪报复” 这些精神恐怖世代萦绕在心头。
那么作为一名法官,首先是一个人,自私是每个人的源动力。那么在判决中尽量避免死刑就成为了一个法官的本能。
于是从中世纪开始陪审团制度开始走向大众,法官为了避免宗教审判,和更好的融入宗教社会,将审判的权力交给了大众,陪审团制度成为了法官最好的替代品。
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文明产物,而是为了推卸责任的一个产品。
在美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 “消极仲裁人” 的作用。
因此,法官们不会轻易去推翻一个错误的定罪意见,因为有些意见是虚假的或模棱两可的,需要调查。
相反,当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们却会拒绝放弃定罪,他们将通过上诉法院一多年的斗争,公开宣布他们相信这个人有罪。
在当今社会犯罪愈来愈来专业化,辩护律师专业技术越来高超的情况下,陪审团早就已经不再是以案情本身来判案,而是以情感为中心来判决案件。大部分陪审团成员并非是专业出身,所以打动陪审团本身的最后往往是律师的口才。
参考奇葩说里各个辩手的翘舌如簧,参与投票的大部分观众并不是用理性来思考,而是辩手用各个逻辑与情感技巧引导,最后做出一个个非理性的感性决定,结果往往是出人意料的。
如果老百姓认为他不该死,
那么他就不应该死;
如果老百姓认为他该死,
那么他就该死。
这就是法律。
不然,你以为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几个法官,代替皇帝或者党派,判你生死?
首先介绍一下陪审团。
陪审团是判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人。他们在开审前由法官选出。除接受法官的审查外,被选中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还要接受检辩双 方的审查,但双方律师团只有否决权。在挑选陪审员时,最好是选择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得到的信息就只有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是就不会受到新闻界 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在陪审员宣誓就任开始,就必须被隔离。一般影响不大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了轰动,新闻界的报道无孔不入 而使陪审员受到干扰的话,陪审员就必须完全隔离了。而且在法庭上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进一步确认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
在美国,司法制度首先寻求的是 “公正的审判” 并非是“正义的伸张”。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被告清白无辜”。因为在一 个案件中,要把一个公民送入大牢中进行囚禁,在提供证据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时必须可靠。若达不到要求,就是证据不足,因此被告无罪释放也没什么可说的。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之上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的制定是针对政府的,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及执法人员 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公民。
培审团制度自身有很多的缺点,然而美国人依然使用这种制度的原因是找不到一个比他更好的、更符合美国诉求的制度来代替。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 该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自由。因 为所有的 “法制” 都会有 “人制” 的困惑。陪审团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由完全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所有合法的 证据都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说了。然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指示去合议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一般正 常人的智力足以判断。因此,这个制度里的判案者能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即陪审团是最不受人操控的,这就是美国会一直坚持用这个制度的原因。
最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体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社会必须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简单的来说,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issue of law),而陪审团决定犯罪事实问题 (issue of fact)。举一个栗子,被告被控杀人,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被告有没有杀人,即杀人的事实存不存在;而法官的作用则是量刑,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有杀人事实,被告应该判几年。
另外一个,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只保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时肩负起了决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两种责任,这种审判方式叫做 bench trial。所以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司法制度里面的必须项,而是一个选择项,如果被告不信任陪审团制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来参与自己的审判。
这样说来,不会出现提主所说的法官已经判处了被告死刑,然后被告的律师出来在陪审团面前大打悲情牌,试图唤起陪审团的同情心。实际上,这个顺序是反过来的,先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每项指控是否成立,然后法官再根据陪审团的决定 (verdict) 来量刑。提主所说在电影中看到的辩护律师在陪审团面前大谈特谈的场面往往出现在律师的结案陈词上面,这是庭审的最后一步,也是陪审团在做决定前能听到被告方的最后一次发言。在这个阶段,所有证人证词都已经呈现完毕,控辩双方的招数也都用尽,整个案子的胜败在此一举,所以辩方律师自然要使出浑身解数来博取陪审团对自己客户最好的印象,所以一般这个时候都比较戏剧化,自然大众媒体很喜欢采用。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由于陪审团都是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所以为了使陪审团能作出最公正的判断,有大大小小的法律在规范陪审团的工作,比如什么人可以来当陪审员,什么证据可以呈现给陪审团,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这个制度之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 (advocacy) 就变得重要了起来。辩护能力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本质上和工程师会修大桥,和程序员会编写程序一样,是律师通过自身技能给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优秀的律师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哪内,通过技术性手段,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利的安排,比如就像提主所说,如果被告是黑人的话,那么如果律师选择一个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的话,这个陪审团就更有可能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力的决定。
最后,附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澳洲也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员都是平头百姓,对犯罪和法律不熟悉,这样的话陪审员就会被律师左右。
有经验的律师,都有非常强的识人能力,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一眼就能大概看出陪审员的为人处事的习惯,能预估到此人对案件的判罚有利还是有弊。于是乎,有些人在挑选陪审员的阶段,一个照面就被律师给刷掉,有的人却能够莫名其妙地当上陪审员。
这些被选中的陪审员,都是经过双方律师同意的,也就是双方律师都认为在其掌控之中。
有经验的律师,其识人的能力更强,其忽悠人的能力也更强,这就是有经验的律师胜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在其背后是众多陪审团被操控。问题是,有经验的律师都是为富人辩护,穷人是出不起高昂的律师费的。
陪审团制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没有丝毫关系,恰恰相反,陪审团制度是极其不公平的制度,有钱人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利用陪审团对法律的不了解,在法庭上玩弄引导操控陪审团,以达到给有钱人脱罪的目的。到最后,犯同样的罪行,法律对富人的惩罚就远远小于对穷人的惩罚,这形成了社会上的不公平。
在中国,最想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就是律师了,律师中的公知也最多,这里面都是满满的个人利益,至于社会的公平和法律的公正,就不在这些律师的考虑范围中了。
我的评价,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极其落后于时代的制度,其具体表现就是不专业、低效率,而国内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团体极力推崇陪审团制度,无非就是‘利益’二字,因为只有陪审团制度才能将律师的个人价值最大化。
2019 年 8 月 12 日更新:
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都不明白,以及 / 或者连美国法有联邦法和州法区别的朋友,请不要随意 “感觉” 行不行?
另外,别用小说、电影、电视剧来说服我行不行?想让我改变想法,给点专业的一次文献呐!真以为我是法盲?
————
2018 年 2 月 16 日更新:各位有没有想过,美国的陪审团源于英国,那如果这是个好制度,为何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使用已经锐减,目前仅有美国保持着大规模(FYI,评论区
指出美国陪审团的使用率是 0.7%,不过我没核实过这个数据)的陪审团制度的使用?
所以我仍旧认为,大家觉得美国陪审团好,只是因为这种制度是美国用的。
如果觉得不是这样,那请想像一下:假设你是印度贱民,又不幸在印度因涉嫌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而被起诉,你面对的美式陪审团会对你的案件作出公正公平的事实裁决么?
另外评论中有人歪楼了,美国民事案也可以用陪审团,所以讨论不能仅限于刑事案件。
-- 以下原回答 –
我觉得就是一种十分落后和不科学的制度。
大家觉得这制度先进,只是因为美国人用这个制度。
坐在法庭上,我当然相信和我有一样教育经历的专业法官,至少我能大致预料到他们会做出什么认定从而对案件前景有大致把控。但我怎么预料十多个没有法学经验的人的认定,没准他们相信神创论,相信永动机呢!
真希望不用匿名就能回答这个问题。可惜呀,我对陪审团制度的弊端没有研究,只能用 “我觉得” 来回答这个问题,所以得匿名。
海洋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最伟大的制度,人类历史上除了科学发现之外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如果你是陪审团一员,聂树斌一边证据有瑕疵一边拼命当庭喊冤,你是否会坚信公检法的权威投出同意死刑的神圣一票?
陪审团有没有用可以去看下黄子华拍的《毒蛇大状》,碰到顶级权贵,你能指望的也就是陪审团了
美国陪审团制度看来是鼓励民众参政的一种方法,当然这个陪审员必须无官方背景和法律背景与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他们的职责听了案件过程后按普通人思维,社会习俗认定案件当事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按罪行如何处罚是法官的事。起码这种民众参政的方法不是更像社会主义吗?我喜欢。
网上流行着晋江乔丹品牌和美国乔丹的官司。
被告把乔丹手持篮球的 logo 说是某人手持乒乓球拍。
被告这套说辞有没道理?我认为很有道理,整得美国代表方哑口无言,震惊坏了。所以第一次判罚结果是美国乔丹败诉。
那个 logo 是不是乔丹本人,和法律专业根本毫无关系,这是一道主观题
法官认为被告逻辑有理,而一般人视角觉得这是利用别人品牌 logo 漏洞,明晃晃的诡辩。
估计是美国代表方败诉,才发网上供网友视角观看,舆论结果是嘲讽被告律师这套诡辩。
后来二次上诉,美国代表方赢了。本质上,抛网上让网友评估,就是一种让用普通人,一般人视角下定论。
在没有陪审团机制的环境下,被告诡辩,原告无语。法官亲自站出来否定辩论胜利方,是要冒很大的职业风险的。
优点:
1,增加腐败成本。
2,相信老百姓最朴素的道德情感。
3,最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
4,针对其情可缅的情况给予预定宽限。
缺点:
1,权力下放。
综合,一票否决。
陪审团制度真省钱,
省纳税人的钱。
有次,被法庭选选陪审员。
一周五天天天要签到等待。
耽误了休息,
耽误了工作,
耽误了娱乐,
耽误了心情。
过了一个月收到法庭寄过来的一张支票,
5 刀的支票。
我直接撕掉扔进了垃圾桶。
不够去趟银行存支票的汽油费。
怎么没有一个人说到点子上?
陪审团制度也许有各种优点,但它有一个最致命的缺点——成本太高,以至于连美帝这种国家都没能力施行。
于是美帝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是辩诉交易解决的,嫌疑人连见识到美帝 “公正的法制精神” 都没机会,就被法官和援助律师逼着签了认罪协议。
陪审制是根基,它能避免很多违反人性的法律法规,比如房子烂尾个人是否还要背债,立法是无需背债,还需补偿个人。
因为即使城建公司起诉个人不还债,陪审团也会基于人性,给予被告人无罪,告也白告。
而且…… 其实陪审团应该叫公民审判团,行使的是国内审判长的权力,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翻译,许多案件中法官才是坐陪的,这人有没有罪由人民决定,换国内路易吉案子,逮到就毙了。
挺好的,杜绝了王佳佳式被害法官
法官专业,但是他坏。
群众业余,但他不坏
你可以完全相信法律,但不能完全相信法官。
如果一个人和他的家族真的能强大到把整个陪审团和法官全收买了,雇佣得起能够舌灿莲花,指鹿为马的律师团队。
那他在其他国家碾死普通人的代价只会更少,而且碾的会更难看更彻底。
而对于没有能力的普通人对簿公堂,这种制度至少还算公平。
补充:
如果有挖的请了解一下。
实名反对以上答案,因为诸位都没有亲身参与庭审,没有机会亲自感受一下美国陪审团,都是从书本和电影中 “臆想” 庭审罢了。
先说结论:陪审团总体来说很有效,但是因为其兴师动众成本过高导致过多的辩诉交易。
利益相关:这学期作为律师实习生参加了两场庭审。
首先是陪审团的挑选:一般是周一一天搞定,周二正式开庭。那么会怎么选陪审团呢?
首先是法官会问:请问诸位备选(juror)有什么困难(hardship)吗?有的话可以提出。我参与的那场就有两个人举手,一个说要下班接孩子,一个说要参与自家公司管理走不开。法官直接就让他们走了。因此并不是想象中的强人所难,有苦难法官也会让你走。
其次是检察官和律师的环节。双方都会问一些问题来排除 juror。比如检察官会问:你们有谁是犯罪的受害者,有谁亲属是警察,有谁是公检法。律师会问你们有谁参与过类似活动,有没有亲戚是类似犯罪的受害者,有谁对司法系统有意见。双方都会对那些 juror 做笔记,通过他们的回答来判断他们的倾向。
接下来是排除环节,双方都有两轮机会。第一轮是 consent 排除,即一方提出理由要排除哪些 juror,如果对方同意那就直接排除,不同意那就让法官裁决。这一轮没有名额限制。
第二轮是 no cause 排除,即不需要理由。一方提出即可,无需法官和对方同意。这轮有名额限制,所以大家都会把想排除的放在第一轮,不过的话第二轮在排除。
排除完以后再让法官挑。
剩下的有人看再写。
既然有人看我就继续写。
一般来讲,律师排除的是类似犯罪受害者还有司法系统人员。以家暴案为例,律师会问有谁是家暴案子受害者,或者有谁是否有身边的亲戚受到过家暴。如果有,那你是否会觉得自己依然能公正判决。
顺带吐槽一下美国的破案率,好多犯罪受害者,他们都没有下文。
而律师喜欢的是那些对于司法系统有意见,讨厌警察和检察官的人,要尽量把他们留下来。
但是检察官也不是吃素的,他也知道这种 juror 对自己不利,所以会将这些明显有偏见的人排除。
两轮排除下来,剩下的 juror 就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也就是一群普通人。而司法系统成员,比如律师和检察官,一般也会被排除,确保他们不会在 jury 中带节奏。但也有例外,我的证据法老师竟然在民事案件中被选作 jury,法官对此也很震惊。
顺带律师跟我们讲过一个趣闻,有些人没有好理由但又不想干 jury,就会开始扯淡,比如大喊我有种族偏见啥的。
而 juror 的候选也很多,第一场是一个大案子,候选者就有 60 个,法庭直接坐满。而第二场就小一点,候选者有 48 个,法庭几乎坐满,所以还是很兴师动众。
而开庭的时间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长。第一个案子是一个灭门案,一家四口包括一个十岁小孩都死了,周一选 jury,周五晚上八点闭庭,jury 折腾到十一点半给出的裁决。第二场是开枪打前女友,结果把她爹给打瘫痪了,然后也是周一开庭,周三下午就出判决了,jury 也是讨论了四个小时。
jury 总体来说都很负责,都是认真讨论了三四个小时,因为他们在讨论过程中还要求我们把证据送给他们。而 jury 的定罪要求又是超出合理怀疑,还需要十二个人一致判决,因此定罪的可信度还是很高的。
但是不好在哪里呢?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都有权让 jury 判决,而美国刑事犯罪的门槛有时候很低,比如虐待动物(杀前女友的狗)就是轻罪(misdemeanor),持有毒品就是重罪(felony),如果走庭审的话又要兴师动众找 jury,成本太高了。
所以我觉得陪审团制度总体来说很有效也很公正,但是有点不适应时代:美国不再是小国寡民,乡村牧歌的殖民地时期,美国现在犯罪率高涨,给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进行陪审团审判无疑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美国检方都会提出辩诉交易,可能只有百分之一的案子会走陪审团,比如上面两个大案子。
感谢观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还要什么陪审团? 建议律师,检察院,法院通通取消。警察还会抓错人?
就算真抓错人了,关起来打一天也就破案了。这多节省成本啊,对吧?
我曾经在美国费城初审法院实习,亲历从陪审员选择到秘密评案全部过程,也亲访陪审团,执业后直接经手过民事诉讼案。本题各位讲过很多法律理论和历史了,我主要想简单说一下美国陪审员审判的真实流程,以及陪审员、法官和律师之间是怎样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维持相互之间微妙关系的。
首先,对那些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过时的人我不敢苟同,对那些误把美国律师法官茶余饭后调侃陪审员的话当作箴言的人我也不置可否。诚然,这一制度有利有弊,也会随时代改变,但这不代表它应该被淘汰——这涉及美国宪法、社会制度和英美历史文化的根基,不需多解释。
是人就会有感情,会犯错误,会主观,会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官单独判案相比,我认为陪审员审案是一个通过约定的规则(法庭程序)而平衡各种价值观和主观意志的过程。
如果让法官单独审案,根据 “法官也是人” 的前提,法官不可能脱离自己的价值观去审,所以这就存在主观错误的危险。你能保证一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完全不去俯视一个文盲吗?如果是一个坚定的自由派法官(比如我认识的一位费城法官,每次谈到川普会摸一下圣经说“devil himself”)遇到一个因为种族歧视杀人的红脖子呢?即便不是杀人放火的大事,经济纠纷你又怎样确保法官视野足够宽泛呢?
理想的法官不偏不倚固然是好的,但是现实里真正有多少不偏不倚的法官呢?
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种,大部分州法院的初审法官都是民选的,肯定会有主观倾向(白人多的社区选白人法官可能性高,这就可能对被指控的黑人不利——对,我们必须假设种族偏见存在),而联邦法院法官即便是总统委派,有终身任命加持不怕政党变换,但也会多少代表执政党的意志,所以法官主观性的风险永远不可消除。
我们要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必须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正义,在美国民主社会体制下,让存在主观错误风险的法官硬装客观地去提供这份正义,会产生一个相互矛盾的结果:一方面,对结果不满的民众会反复猜测法官的中立性和职业性,有害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法官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会有动力试图去揣测民意,取悦了一部分人,必然有另一部分人不满,造成主观偏见。
认定了这一前提之后,我下文会说,陪审团是社会意志、集体智慧的体现,所以即便陪审团可能会对被指控者施加不经检验的民意,但起码这是民意,比独断专行更能让社会接受。
律师会在开庭陈述和结案总结里可能会大谈人情是真的,但这些 “人情 / 人性”(human interest)一方面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有技巧的适当煽动,另一方面它对陪审员的影响非常有限。
真实案件里,律师的慷慨激昂应是一个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这里有两方面考量。一方面,根据 “陪审团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这一假定原则,人情也应该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体现(法律应当有温度)。刑事案件里,人情会影响量刑;民事案件里,人情会影响陪审团对证据的称量。社会意志需要人情,所以不给人情机会是不行的。从律师的角度,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适当打人情牌也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别忘了庭审对于陪审员来说是一个十分煎熬的过程。你不让人家上班、陪家人,把人家绑在凳子上去听毫不相干的人的事儿也就算了,还要连着好几天照本宣科地念,恁谁受得了?讲一讲原告 / 被告 / 受害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故事,陪审员才会更好地吸收事实。
对于那些担心律师会脱离事实去煽情的人,我想说大可放心。如果律师第一天脱离事实空穴来风,第二天等相悖证据一呈现,律师就会丧失所有信任,最后也是必输无疑。
最后,影视剧里大家可能觉得前一分钟律师煽动一下,后一分钟陪审员就下结论了。实际上美国陪审员庭审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少则两天以上,长则十天半个月。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之后,陪审员要开始漫长又无聊的证据呈现过程,等结束的时候律师的慷慨激昂早就抛在脑后了。结案总结(closing argument)之后陪审团关起门来要秘密评议(deliberation),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冷静期,能让陪审员们有充分的时间梳理案情和法庭认可的证据。下文会提到,在陪审员的冷静期里,律师的慷慨激昂也会被陪审员放大、审视、解构。
(其实除了开庭陈述和结案总结里律师会谈人情,证据呈现过程中也会出现人情证据,比如刑事案件里针对被指控者的性格、名声等证据,这些证据会受到对方律师和法官严格的把控,所以暂不提。)
陪审员真的都是原告律师精挑细选的荷尔蒙过剩或者泪腺发达的笨蛋吗?你把法官、被告律师和陪审员都当什么了?
坊间流传下来的律师精心挑选陪审员的故事我没理由质疑,作为律师我们肯定会尽最大可能争取当事人利益。但是对方律师肯定也不是吃软饭的。选陪审员程序(voir dire)上,双方律师都有无理由驳回权(preemptory strikes,也叫 preemptory challenge)。拿费城法院为例,几十个候选陪审员先经过双方律师面试,有时间冲突、明显偏见、身体能力欠佳和利益冲突的会先被选掉(for cause challenges),这之后双方律师有权在不说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各撤掉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最后剩下的肯定是双方折衷的选择。
开庭后,陪审员是必须要全神贯注的,这一点法官会确保。我刚开始实习的时候,有一个人身伤害的案子第一天实在太无聊了,8 个陪审员睡了仨,法官一看到陪审员钓鱼,就会清清嗓子或者叫律师暂停,让钓鱼者喝杯水继续。如果这时候双方律师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儿拌嘴,频繁反对(objection),法官会提醒律师注意节奏,别让本来就无聊的陪审员更没精神。等到案子 “有料 “的地方来了,陪审员自己一个比一个精神,法官也很少允许律师和证人被打断。整个证据呈现的过程,就是法官监督下,陪审员吸收案件事实的过程。也不需要全部陪审员每位都记住全部事实,只要每一条事实都能进入至少一位陪审员耳朵里就行了。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秘密评议过程,这才是集体智慧大展身手的时候了。
首先,多数陪审员都会对律师说的话采取冷静旁观的态度,他们会细心留神律师的每一个漏洞,不会轻易被律师带着走。说大了,这是美国教育主张独立思考精神的结果;说小了,这是因为美国陪审员也看律政剧和小说,也懂得怀疑律师的巧舌如簧。**十二只眼睛紧紧盯着你,没有什么逃得过陪审团的 “法眼 “。**比如说,他们不会介意律师衣着光鲜,但是会介意律师衣着不得当,因为这会体现律师不够专业、不够用心。上学时有次我上模拟审判,一位庭审律师评委单独把我叫下来忠告,说你的西装很贴身,气质也很棒,但是你的皮鞋和皮带颜色不搭,别以为陪审员不会留意,如果哪怕有一个人在意这些细节,你就可能会失去至少一位支持你的陪审员。
然后,陪审员在评议案件过程中,会充分探讨事实证据,每一位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关于这个,有次实习法官带我事后采访陪审员,当时的陪审员领队(foreman,负责代表陪审团发言、发问)是个联邦法院法官助理(clerk,也是律师),我当时想这案子大伙儿肯定都跟着领队意思走了,结果没想到领队说自己整个评议过程中几乎没有说一句话,只帮大伙说明白了什么叫 “proximate cause(可以理解为‘法定原因’)“,而其他所有关于事实证据的评议大伙儿各自心中都有杆秤。哪条证据重要,哪个证人说话心虚,法官什么时候会不耐烦,律师什么时候会紧张,都一一看在眼里。
很多律师茶余饭后调侃说陪审员好糊弄,真正上庭我们都把陪审员当亲爹妈。毕竟案件最终结果是他们定的。
尊重陪审团,就是敬畏社会都集体意志。
最后,对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我只想说
“The jury is still out.“
译:陪审员还没下定论呢(还不到盖棺定论的时候)。
这个权利,怎么可以给人民呢。这是领导独享的。
陪审团不好;领导能在副卷批示,好!
不只是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很多制度都像是一辆很烂的汽车,但你不能说你这破车不行,就得看我这黄包车的。
人性丑恶。没有任何人值得信任。所谓 “人民好法官”(aka“青天大老爷”)不存在。北美没有,欧洲没有,拉美没有,大洋洲没有,非洲没有,西亚没有,南亚没有,东南亚没有,北亚没有,中亚没有,日本韩国朝鲜港澳台没有,等等。
在这个基础上,陪审团是人类能想出来的可以接受的制度之一。类似于良药,有副作用,苦口,但能用。隔壁祖传老中医无痛治癌,不但不苦还告诉你甜(就算你觉得苦也不许说出来),可惜是骗子。
你可以说陪审团制度一万个不是。然而全靠同行衬托,它还是现代社会的首选之一。
另外,即使有陪审团,美国法官的权力依然极大,大到让人不放心(更集中的权力在西方就不可想象了)。前阵子密西根州有个女的,她女儿醉驾撞死人,受害者姐姐当庭陈述的时候,这个女的怪笑,被法官当庭宣判坐牢三个月,比她女儿还早进去。
目前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几个方面博弈平衡的结果。首先,法院提供二十个陪审团成员候选名单。然后双方律师从中挑一批双方都能接受的。陪审团判定原告是否有罪。法官最后量刑。
我自己当过陪审团。很少有人情愿去法庭坐两天替别人判案,然而这正是陪审团制度的原意。如果有一个人,特别热情地想加入陪审团、热爱法律知识、一肚子的伟大思想怀才不遇准备牛刀小试,这种 “二愣子” 大概率会被双方律师第一时间就摘出去。陪审团要的就是老实本分、只关心自己一亩三分地的普通市民。最终评判就是由 12 个这样的普通人平均产生(哪怕是半情愿半不情愿地产生)。事实上,我经历的,一旦进入程序,大家还是很认真的。因为来都来了。LOL
美国的陪审团只判断有罪无罪,并不能参与量刑。
陪审团制度有问题,比如低效、舆论左右司法等。
陪审团成员是有严格要求的,控辩双方都可以对成员的资格提出异议。
举个例子,被告是黑人,被告如果能证明陪审团成员中有种族主义者,就可以提出,把这些人剔除,另选新人。
最终的结果就是,谁有钱,谁就可以请律师和私家侦探,对陪审团成员进行筛选,最终更加有利于自己。
每个人都有小缺点,放在放大镜下看,都可以无限放大,甚至导致社死,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参与陪审团的原因。
事实上,美国陪审团的参与的审判比例很低,大多都通过控辩交易,被告直接认一个轻罪,就结束了。
每种制度都有它诞生的社会环境基础,并不存在万能的银弹。
其实 24 年大热电影毒舌律师,已经很清楚的说明的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我们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不是看繁琐的法律条文,这是普通人做不到的,林凉水做辩护的时候,很清楚的和陪审团说,各位陪审员,刑事审讯,只需要一样东西,common sense(人之常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如果陪审团能做到,那么冤假错案几何级的下降!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就会得到严惩,甚至我觉得民事诉讼也适用!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绝对是扯淡!而现在的制度,很多都是政府安排的,隔三差五出现热搜,都因为判决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我给大家提供一些细节
首先陪审团翻译错误,应该叫审判团。
审判团只能所有人一致决定有罪或者无罪。
有罪就交给法官量刑,无罪就当庭释放。
关键一步来了,审判团的作用,至少必须和美国的证据法一起来看。
不符合证据法规则的证据,是不允许让审判团接触的。
比如警方拿出一把说不清来路的刀,法官将不允许将其作为证据呈现给审判团。
比如涉嫌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官将不允许将其作为证据呈现给审判团。
再比如嫌疑人写的日记,这个可以读给审判团听,但是不允许直接作为证据呈现,理由是:
人类在潜意识中会天然相信写在纸上的东西。
所以日记只能读给审判团听,不允许他们看到。真假他们自己判断。
在这么严格的程序法和证据法限制下,如果嫌疑人还被判有罪,那真是该死,神仙来了也不能说你有多冤枉。
所以绝对不是某些答主说的,大家网络投票就可以了。因为审判团要尽量公正,只能接触法定的信息源。
我时常觉得,张扣扣为母复仇案,如果采用审判团制度,也许就当庭释放了。(我不了解案情,纯猜测。)
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预司法,避免法官受贿导致判决不公正。
美国虚假民主的典型,
看上去是把判断有罪无罪的权力交给民众,
实则是推卸工作,役使民众,
不像我们,总是想方设法减轻居民负担。
陪审团就是典型的有法不依。
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国内,网上的热点事件还天天反转,头天你觉着正义无比、善良可靠的受害者,第二天就发现是个黑社会。
等引入陪审团,在众多资本圈养的喉舌裹挟下,你哪来的独立思考?
打个比方,现在有个小仙女收了彩礼后,状告未婚夫强奸。
你猜男的啥立场、女的啥立场?
觉得陪审团好的人,是败灯的儿子被关进去了还是萝莉岛的那帮玩意受到惩罚了?
假设你是彭宇,法院判你即使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按照 “常理” 应该要对你扶起的老太负责。
请问这个时候你希不希望有一个和你一样的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校验一下 “常理” 的是不是大多数人心中的常理呢。
你可以说中国人没有法律素养或者其他什么之类的做不好陪审团。
但陪审团的确是确保法律为公序良俗为大众服务的有效机制,特别在英美这种判例法国家。
你可以说陪审团司法成本很高,很麻烦,容易放过罪犯。但如果你不喜欢彭宇案,如果你不喜欢被人歹徒闯进家门,杀了歹徒以后得蹲监狱的事。陪审团有它好的一面。
伟大的制度,催生了剧本杀。。。。
后排提示一下:不管在座的各位是夸这个制度还是骂这个制度,都得知道一点:
中国有一个和美国陪审团类似的制度,叫做 “人民陪审员”。
不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还是有几个比较重大的区别的。
1。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判断 “有没有罪”,法官负责判断 “判几年”,是两条并行的线。
比如,法官觉得这个案件很严重,需要判 20 年,陪审团只有两个选择:决定此人无罪,或者服从法官的判决判 20 年。
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相当于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权限和普通法官一般无二,最后做出裁决时,也是由法官 + 人民陪审员共同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提出意见:这个人判 20 年太久了,我觉得应该判 10 年。并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决。
2。美国的陪审团是 “一案一选”,每次有新的案件,就选择新的一波陪审团。
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则是固定任期制,采用组织推荐、自行报名等方式,经资格审查没有前科、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之后,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然后就直接上岗,成为 “临时法官”。
3。美国的陪审团在实质上具有 “认定恶法非法” 的权力。
即:即使证据详实,按照所有证据和法律,应当判决某人有罪,但是陪审团可以以 “该法律完全不合理、恶法非法” 的理由,对当事人判决无罪。
而中国人民陪审员其实就是相当于一名法官,没有任何私自认定 “恶法非法” 的权力。
如果人民陪审团一致认定该法律出发点有问题,在明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投票判决无罪,那么就会和普通法官以该理由判决无罪的情形相似,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情况下会被要求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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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的相关规定,其实和中美两国的政治生态其实是相当符合的。
美国主打的就是一个 “愿者服输”,你要么同意,要么反对,举手表决,愿者服输。
中国主要在意的是 “协商解决”,你有问题可以提,我们互相商量是否有最大公约数。
辛普森杀妻案件,放在中国,大概率是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认为证据无效,将案件打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之后带着新的证据来继续起诉。
鲍毓明精通刑法,根据新闻说的,他 “作案” 那天,女孩刚刚满 14 周岁,不禁让人猜测,这可能是一个很懂法律规则的 “流氓” 精心设计的,专门挑女孩 14 周岁那天,因为在刑法上,跟满 14 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除非能举证她是不自愿的,否则很难定为强奸罪。
这个案子如果单单让一群学过法律的人来审判,他们脑海里都是无罪推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 而容易忽视了人们最本质的朴素正义观,法律的规则使得它有一定的僵化性和冷漠性,这也是为了保护无辜者免受冤枉。法官更是,他们不能带着个人情绪判断这个人有罪无罪,否则,容易出冤假错案。
12 名陪审员正因为他们没有学过法律,所以不会被证据规则那一套所束缚,他们的价值判断更接近人们最朴素和基本的道德正义观,恰恰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不足。
真正想多啦。。你看一下真正的回忆录,这也就是案例。李光耀写的风雨独立路和经济腾飞路。李光耀属于英国训练的律师,那还真是海洋法系的人!而且他是反共分子。。
就是这样,他对这个海洋法系也就是陪审团制度南洋地区的应用也是很不看好。这个文化是不一样的。英国海洋法系是新教的贵族的文化基础!光是一个佛教的相信轮回的人,就不能运作这种制度。因为有相信佛教的陪审团,就会故意的轻判轻罚各种罪行。。。下面就是拷贝别人的文件了。前言:
本番外篇出炉之时,恰逢网络舆论对香港法官到现在还佩戴英式假发大加鞭挞。
建制派议员何君尧律师认为,环顾全世界法官的装束,都是越来越现代化。因此香港司法改革,脱去假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而香港泛民派,以及政治立场偏黄的大律师公会,对何的说法进行围攻,认为香港律师的假发是公正、法治的象征。
如同香港所有事物一样,司法改革也再次陷入口舌之争。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香港和新加坡的一个根本性差异,虽然同为前英国殖民地,但两座城市去殖民化程度有天壤之别。
香港人认为英国人留下法律体系神圣不可侵犯,是香港一切成功的支柱,任何改动都会让香港大陆化,失去法治从而万劫不复;
而新加坡人虽然同为前殖民地,却认为自己能比殖民者做得更好,对于法制改革这种事情,他们信手拈来,大刀阔斧。
而其中最重要的几项改革措施,是由也是由新马分家系列中的 “剑桥同乡会” 操刀实施的。
二战结束后,有一大批马来亚及海峡殖民地的优秀学子踏上了留学生涯,宗主国英国自然是首选地。相比二战期间被德军空袭后伦敦的脏乱差,远在乡村,空气清新的剑桥就此集中了一大批南洋学子。
1947 年前后,就读于剑桥大学的马来亚同乡们进行了一场聚会,留下了这张珍贵的合影。
看过前作的读者,可能能认出照片中部分人。前排左起第二、三、四位分别是柯玉芝、李光耀及杨邦孝,后排中央的是艾迪巴克。
李光耀后来成为新加坡开国总理,艾迪巴克是第一任法律部长。
而坐在李光耀身边的,略腼腆的娃娃脸少年杨邦孝,虽然历经波折,最终成为了新加坡首席大法官。
命运这个事情,有时候会非常之幽默。
这张照片中的几位剑桥法律系的年轻学子,却在未来启动了司法改革,将他们从英国学习及继承的法律体系搅了个翻天地覆。
当然,要做到这些事,靠照片中这些少年们还远远不够。他们需要在各自道路上锻炼与成长,才能最终站上高位,成为改变整个法律体系的屠龙者。
1950 年,三位少年先后离开剑桥大学回国。
李光耀和柯玉芝回到了新加坡,创立了 Lee & Lee 律所。巴克也加入到李光耀的律所担任合伙人。而杨邦孝自己回到吉隆坡老家,也开始从事律师行业。
最先发现英国法律有点问题的,是李光耀和巴克这对老搭档,具体来说是陪审团制度。
在这种模式下,想要让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实在太难,漏洞太多了。
由于总所周知的理由,新加坡档案馆保存了新手律师李光耀经手第一起刑事案件的详细资料:1950 年 13 名马来人杀害查尔斯. 瑞安案。
李光耀律师,那时也是需要戴假发的
二战时期,由于日本占领新加坡,为了避战很多原本居住在东南亚的欧洲人匆忙返回老家。兵荒马乱之间很多事情无法面面俱到,有一位荷兰籍母亲不得不匆匆将自己女儿寄养在一所基督教修道院,并安排了一名马来裔养母照顾其生活。
还好没过几年日本投降,这位被留在东南亚的欧洲女孩有惊无险长大了,而且耳濡目染,这个女孩在养母的熏陶下皈依了伊斯兰教。
随着战乱的远去,与家庭成员失散的人们开始在当地报纸刊登寻亲启事。这位荷兰女孩居住在修道院,报上寻亲启事中也附带了她在圣母玛利亚雕像前的几张照片。
为一个伊斯兰教徒,配上基督教圣母雕像照片,在今天看来其实也没什么,报纸错误而已。但在当时,对宗教身份极为敏感的马来人异常愤怒,并在当地引发了暴乱。
马来裔组团在街上搜寻并杀害白人,而无辜受害者英国空军军士查尔斯. 瑞安,因为正好碰上暴徒,被 13 名马来人杀害。
这就是这起案件全部的来龙去脉。
犯罪事实简单清晰,人证物证俱在。
这些残暴的马来人都来自底层,他们不识字,没钱请不起律师,犯罪证据确凿。而且受害者是白人,英国士兵,法官也是英国人。
正常人都会觉得,这些马来暴徒都妥妥的死定了。
李光耀说,也不一定。
由于请不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马来暴徒们被随机分配了律师。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基本都会被分配到新手律师用来涨经验,但其中有四人走了狗屎运,他们被分配的律师是李光耀。
一个问题,大家在新马分家系列中领略过李光耀作为政治家的风采,而律师李光耀的水平到底怎么样呢?
英联邦国家中存在不少接受过英国法律教育,在从政前以律师作为职业的政治家们。如果找个国父进行对比,腼腆不善言辞的甘地律师水平是不合格的 D,而李光耀的律师水准可以打到 S 级。
政治家中的天才律师,律师中最强的政治家。
第一次接受刑事案,不仅没有慌张失态的李光耀,居然找到了这起案件中法律的大漏洞:陪审团都是没有法律常识的普通人,他们发自内心的不愿意杀人(判死刑)。
李光耀所需要做的,就是抓住陪审员的心理,为他们提供一个轻判的台阶就行了。
接下的故事就像经典的律政电视剧一样,新手律师在法庭上有如神助。李光耀抓住案发时天色已晚在这一点,对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进行了盘问,让陪审团对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此外,他还邀请法官和陪审员在同一时间到达出事现场,再现当时的情形,以证明证人在昏暗的月光下几乎不可能看清被告的样貌。
在这起案件中初庭的陪审员,人性使然,不愿意轻易判处死刑(想想为什么中国西南部某省法院,即使对穷凶极恶的罪犯判处死刑都很困难)。况且华人信佛,印度裔信印度教,这两种宗教都对杀生有天然的抵触情绪。
最终审判结果一如所料,四名被告中,三人被无罪释放,只有一人被判 5 年刑期。
官司赢得漂亮,简直是教科书式的胜利。
但李光耀自己却高兴不起来,他知道自己为之辩护的四个当事人确实杀死了瑞安。由于合法利用了制度的缺陷,他的辩护让无辜者枉死,让坏人得以逃脱。
李光耀在其回忆录中写道:
“我对这样一种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信心,七个陪审员的迷信、无知、偏见、成见和恐惧,居然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陪审员)不能像律师和法理学家的集体智慧一样受尊崇。“
他与艾迪巴克谈论过这场让他沮丧的辩护经历。“精英主义” 在此悄悄在两位剑桥毕业毕业生的心中扎下了根,他们都希望有朝一日,自己能改变这种看似合理但弊病丛生的法律制度。
后面的事情,大家应该都清楚了。李光耀弃律从政,并在 1959 年成为新加坡总理,后邀请艾迪巴克担任法律部长。
但当时他们被与马来西亚的分分合合所困扰,根本就没有政治资源来进行法律改革。
1965 年新马分家后,人民行动党摆脱了巫统的纠缠,终于可以把资源投入到民生和改革领域,李光耀和巴克这对搭档终于磨刀霍霍,准备向英国人留下的法律制度开刀。
首当其冲的,就是陪审团制度。
艾迪巴克作为双料部长(因为新马分家谈判中的功劳,巴克除法律部长外,当时还兼任国家发展部长),成为了主导本次法律改革的主要推动者。
一向让所有人都能如沐春风的他,在新加坡国会慷慨激昂演讲,让人看到了其强硬的一面:
“我认为司法的裁决不应该掌握在七个外行人手中。”
(审判)决定 “应完全由专业法官处理, 至少可以说, 他们能够以更可预测的方式伸张正义。”
”I feel that this very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hould not be left in the hands of what are, after all, seven laymen.”
the decision “should be left solely in the hands of the professional judges who would, to say the least, be able to dispense justice in a more predictable manner.”
巴克还邀请来了当年在新加坡名声最响亮的刑事诉讼律师马绍尔,来国会接受听证。
这位善于利用漏洞的金牌大律师告诉国会议员们,由他进行辩护的每 100 起谋杀案当中,经由陪审团审判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多达 99 起。
举座皆惊。
李光耀却还嫌气氛不够热烈,和马绍尔来了一段经典的 Legal High 式问答。
“你是否相信那 99 个无罪释放的当事人真的无辜?律师到底是伸张正义,还是伸张程序正义?”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抗辩,是否有罪由制度来裁决。”
但是,英国人留下的陪审团制度,建立在普通法宁纵勿枉的信念之上。程序正义很重要,但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个人自由。
这个制度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还不如说是为了最大程度保证不犯错。
要个人自由还是公平正义,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题,新加坡的国会议员们做出了他们的选择。
巴克提出废除陪审团制度的动议法案获得通过,陪审团制度从此消失在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中。
就在艾迪巴克和李光耀庆祝胜利之时,远在吉隆坡的老同学杨邦孝却陷入困境。
杨邦孝在剑桥与李光耀和柯玉芝合影
杨邦孝是马来华人,从英国毕业后自然回到了吉隆坡。与李光耀一样,他也先从事律师行业,后从政。
可没想到他的人生就此蹉跎,因为马来亚本岛只有一个主流华人政党:废物党马华公会。
华人说起马华公会,那真是一肚子的牢骚。
这个党对外不会斗争,对内不会团结。赖以生存的手段只有抱马来人的大腿,但对党内华裔同志却毫不留情,说他们是废物党还真不冤枉。
同为南洋华人政党,为什么人民行动党如此有战斗力,而马华公会却成为废物党呢?
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去找。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海峡对岸也有一个百年烂党。同样的外战外行,内战内行,日本人来了跑得比鬼还快,祸害老百姓却特别上手。
简直和马来废物党就像是师出同门一般,难道。。。?
想到这里的我,去查了马华公会部分早期创始人员的简历。果不其然,很多人是就是原国民党军官。
马华公会的党旗,和烂党很相似
对岸的百年烂党从蒋光头时代开始,就一直在 “期盼国际形势有利于我的变化”;
马来西亚的废物党从建党开始,就一直在 “期盼巫统能够多施舍一点残羹冷炙”。
有些党的烂和不堪,是从一开始就写在基因里的。
杨邦孝就是被这种爱内斗的废物党坑了大半辈子。
1958 年马华公会内部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陈修信因依附巫统势力崛起,而锐意革新,想要向巫统争取更多华裔平权的杨邦孝所在派别惨败。
杨邦孝只能暂别政坛,继续律师生涯,等待时机。
他见识到了新马的合并和分家,也见识到种族矛盾在马来西亚的激化。
1969 年,老同学艾迪巴克和李光耀启动司法改革,新加坡逐步走上正轨的同一年。马来西亚大选后种族矛盾全面爆发,发生了该国史上最严重种族暴乱(五一三事件),导致 196 人死亡,其中大部分是华裔。
五一三事件是马来西亚现代史的开端,是种族矛盾的终极爆发点。
目睹了这一切的杨邦孝万念俱灰,他对马来西亚失望透顶。二十多年的努力、奋发、沉沦和等待,最终换来的是麻木。
废物党内尽蹉跎,他决定举家移居新加坡。
中国有句老话,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
心灰意冷的杨邦孝甚至放弃了律师职业,但却在新加坡的金融业打出一片天地。
新加坡有三大本资银行(当地地位类似于我国工农中建),除了星展银行(其实按字面意思应该是新加坡发展银行 Development Bank of Singapore)是政府控股外,其余两家华侨银行(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和大华银行(United Overseas Bank)最早都是华裔资本兴办的金融机构。
中途进入金融业的杨邦孝仕途顺利,仅仅 20 年后,他已经成为了华侨银行(ocbc)的主席。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历经二战,剑桥留学,参与政治并失败,当过大律师,也看到过人间惨剧,最后能否极泰来成为大银行的主席,人生经历之丰富,可以说毫无遗憾了。
但杨邦孝并不是 “绝大多数” 之中的一员,他的人生是一段多彩,却晚点很久的列车,直至黄昏才能体会最瑰丽的景色。
1980 年代,李光耀开始筹备为人民行动党的第二代接班做准备。为了完成新老更替,建国一代的部长们纷纷退休。
1988 年艾迪巴克退休,法律部长的职位空缺。而且雪上加霜的是,作为三权分立中重要制衡力量的大法官也即将在 1990 年退休。
而人民行动党内部推举的接班人吴作栋(新加坡第二任总理)没有法律背景,李光耀决定在退居二线前帮自己的接班人解决大法官的人选(李光耀和人民行动党如何选人用人是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后续希望能单发一篇文章详述)。
这一年,为了挑选大法官人选,李光耀单独邀请了在法律战线任职多年的各位大法官,请他们按照功绩依次排列出他们心目中最合适的人员。
有四位大法官不约而同强烈推荐杨邦孝,给予了他最高评价。
这让李光耀回想起和杨邦孝在剑桥三年的同窗记忆。
李光耀第一年到剑桥时,因为错过了开学时间而落下了很多课程。他借用了杨邦孝的笔记自学。他惊奇的发现这些笔记完整而且井井有条,不仅对他学业帮助很大,杨邦孝也在剑桥的考试中名列前茅。
于是就在李光耀决定在自己交班并退居政治二线之前的 1989 年,邀请杨邦孝共进午餐,准备正式力邀老同学出任大法官。
但是尚存一个障碍,作为华侨银行的主席,杨邦孝年薪是 200 万新元,而李光耀能提供的大法官职位,薪水只有区区 30 万。
上世纪 90 年代新加坡总理和部长的薪水
但李光耀坚信他能说服杨邦孝,因为干这种 “劝说自己的老朋友低薪为他打工” 这件事,他经验丰富。
新加坡第一代部长中的艾迪巴克、林金山(创造了新加坡组屋奇迹的人,他会在后续番外篇中出场),都是这样被李光耀拉进政坛的,杨邦孝是最后一个。
在午餐上,李光耀开始了他的游说。
“你已经在金融行业登上顶峰,职位已经是华侨银行银行内最高,在那里付出心血也只能让上千名员工及少数股东受益”。
“而出任大法官却能改革法律体系,造福整个社会”。
杨邦孝出生于 1926 年,这一年他已经 63 岁。
让一个接近退休的人开始一项新事业,谨慎的杨邦孝当时的回复是:让我考虑一下。
没想到李光耀对自己认准的人绝不放过,他对自己的挚友说:
“我希望你会答应,因为你还没有为新加坡做过什么事!”
已很多年没干过法律的杨邦孝回答说:“好吧,不过如果我无法胜任,你会让我离职吗?”
对于这个问题,李光耀没有回答,也没必要回答。我猜测以他老人家的自信,不回答潜台词是:“我亲自认定的人,怎么可能不胜任。”
于是杨邦孝接受了这个挑战,以降薪近 80% 的幅度,出任新加坡的第二任大法官。
李光耀自认为是他用造福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所激励的说法,说服了挚友。
杨邦孝在接受官方采访时,给出的标准答案是也是如此,新加坡给了他第二个家。
但直到李光耀去世,杨邦孝写了一本《近看李光耀》的回忆录,在书中他写到:在剑桥的一个寒冬,杨邦孝病倒,醒来时却看到壁炉里烧着火。后来才从房东处得知,这桶煤炭是李光耀扛着在雪中走了近一公里路送来的。
我想,这也是杨邦孝宁愿减薪也愿意为他打工的原因之一吧。
新官上任三把火,要知道杨邦孝在 63 岁时继任大法官,他肯定不是来养老的。
这位新任大法官的第一把火,直接烧掉了当时新加坡法官律师们穿戴的英式假发。
没错,就是大家在香港律政剧中看到的大律师,大法官们头上顶的那玩意,世界上只有原英联邦国家中的几家还把持这种传统不愿意放手。
先简单说一下英式假发的来历,真相令人相当作呕。
假发在欧洲的流行,起始于 16 世纪晚期,那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大航海时代。
但是伟大的时代,也是有副作用的。
地理大发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疾病传播也更为迅速。
哥伦布发现美洲,给美洲人民带去了天花病毒。但美洲也并非没有报复,回程的水手们将梅毒从美洲带回了欧洲大陆,并随着他们每到一个港口就上岸胡天胡地的搞法,梅毒在欧洲开始了迅猛传播。(注:关于梅毒的起源说法很多,此为其中一种)
但是当时的科技水平尚未能引发医学大爆炸。直到 1928 年,在伟大的亚历山大弗莱明先生发现青霉素之前,梅毒一直是不治之症。
在这几百年间,大家耳熟能详的尼采、贝多芬、莫泊桑、路易十四等人,都是梅毒的受害者。
虽然梅毒不会导致迅速死亡,但其逐步侵蚀病人的神经,导致的症状包括开放的疮口、恶心的皮疹、失明、痴呆以及:脱发。
当时的欧洲梅毒流行如此之广,秃顶的人自然不少。为了遮掩,对假发的需求猛增。开始还能够收购健康人的头发制作假发,后来连头发这种原材料也不足了。于是欧洲人开始用马毛,猪毛等动物毛发制作。
时间长了,大家对假发这种事也就习以为常,加上太阳王路易十四也染上梅毒并开始戴假发后,作为当时欧洲最高端的时尚达人,假发更是成为风靡全欧洲的流行风潮。
路易十四一家子,他本人早就秃了,一头假发极为抢眼
而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们就是在梅毒和流行风潮的共同需求下,统一带上由马毛制作的假发。
几百年后,假发已经成为英式法庭的 “光荣传统”,并随着日不落帝国的旗帜传播到各殖民地。
直到今天,香港的律师和法官们,还带着这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功能上都既耻辱又恶心的假发,而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也是蔚为奇观。
但杨邦孝对英国人的这套 cosplay 不买账,法官和律师靠的是认真工作,严格执法。新加坡地处热带,带着如此厚重的假发,时间长了味道可想而知。
况且新加坡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了,为了国家认同,也需要减少当年殖民统治留下的印记。
于是,在上任成为大法官的第一次发言,杨邦孝就宣布废除沿用多年的英式假发。
真是大快人心,窃以为这些殖民主义沉渣的最好归宿,就是历史的垃圾堆。
同时,杨邦孝也借着废除假发这个立威,开始敲打那些躺在功劳簿上,偷奸耍滑,懒惰成性的法官们。
“我杨邦孝上台了,大家都起来给我干活。”
当时的新加坡,由于经济发展迅猛而诉讼案激增,无论高庭初庭,都堆满积压案件,而每件案子往往要花上 4-6 年才能受理。
受过英式法律教育的法官们苦不堪言,为了逃避工作,甚至利用普通法繁琐漫长的流程来拖延案件。
杨邦孝的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不利情况下拉开帷幕。
他改革法庭和司法程序,使陈旧的制度焕然一新,搁置待处理的案件大量减少;他修改惯例和条规,使得律师无法利用法律程序来拖延案件;他以科学的标准考察法律人才,增加高等法院法官数量,注意选拔年轻人才。
他积极与国际法律界开展经验交流,眼界远超类似香港法律界的老古董们。杨邦孝的学习对象并不局限于普通法国家,甚至连被西方法律界视为法律环境极为恶劣的中国,也留下了他互相学习,互通有无的足迹。
他注意到了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将之引入法庭,大幅缩短了庭审时间和运转流程。
为了抽打这些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混日子的慵懒法官。他以自己 60 多岁高龄,与开国总理同时代的资深,化身为迟到稽查员。满头白发的大法官杨邦孝先生,会每早 8:30 准时站在最高法院门口,笑容满面的等待已经习惯迟到的法官们。
新加坡法官迟到问题就此绝迹。
杨邦孝上任两年,解决了高等法院之前积压的 2000 宗案件,法庭士气焕然一新。
李光耀在回忆录中记载,到杨上任十年后的 1999 年,新加坡的法庭闻名遐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法官和律师,都慕名前来考察杨邦孝的改革成果。世界银行向其他国家推荐这里的初庭和高庭制度,作为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
以改革司法制度这样辉煌的成绩,从政仅 10 年的杨邦孝在 1999 年被授予淡马锡一级勋章。
这是新加坡文官系统所能取得的最高荣誉,以吴庆瑞的资深和新加坡经济发展之父的成绩,也还是在退休后才获此殊荣。
杨邦孝比李光耀小六岁,他逝世于今年 1 月。全国哀吊,极尽殊荣。
对于那个曾经为自己字面意义上” 雪中送炭 “的老同学,杨邦孝相信自己没有辜负他当初的选择。
早在 2006 年杨邦孝从大法官位置上退休时,李光耀感概:
邀请杨邦孝出任大法官,是他一生最好的决定之一。
政治家能交到真心朋友很不容易,李光耀和杨邦孝保持了终生的友谊。
这个笑容,仿佛回到了在剑桥求学的时光
因为这篇番外未在微博首发,所以微博历史运营的小姐姐让我承诺要加更一段彩蛋内容。我想了想,那就聊一聊 Rule of Law(法治)吧。
本文介绍新加坡司法改革,对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着墨点都是其中较有争议的部分,自然不会有太多溢美之词。
但写文要厚道,普通法系哺育了几乎全球所有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确自有其独到之处。
其中最重要最值得借鉴的内容,就是 Rule of Law(法治),其字典里的解释是:
The restriction of the arbitrary exercise of power by subordinating it to well-defined and established laws.
通过让权力从属于定义明确的现有法律,限制权力被任意滥用。
不知道为什么,中文里的 Rule of Law 被简简单单翻译为 “法治”,依法治国。好是好,但似乎总有一层隐含的含义没有翻译出来。
个人觉得翻译成 “法制” 更为信达雅。
此 “法制” 并非法律制度。“制” 乃是制约之意。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的运行,才是 Rule of Law 更深层次的含义。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 “Rule of Law” 这个东西太高端和宽泛,应该只在政府工作报告和高等法院的述职中出现,与普通人有何相关?
关系大了去了,这是大家每个人生活中日常需要面对选择题:
“Rule of Law” 决定了,当你需要办事时,是走正规流程,还是必须要先请客送礼?
“Rule of Law” 还会决定,当你与生意伙伴洽谈业务时,是在酒桌上醉醺醺的承诺,还是通过投标合同?
如果你是一名基层公务员,收到了宇宙行关闭某支行的申请。“Rule of Law” 会决定,你是会根据自己的喜好,以支持老年人金融需求为由否定申请,哪怕这家支行会继续亏损。还是认真阅读商业银行法,从法律法规中寻找支持自己判决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文?
如果你是一名正面对财政困难的地方官员,得知你的前任还签署了很多资金担保协议。“Rule of Law” 会决定,你是咬牙承认,抑或运用你手中的权力,宣布新官不理旧账,担保协议全部作废,让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损失呢?
如果你是一名打工人,正面对领导拍脑门做出的决策时。即使你明知该决策违反了法律或公司制度流程,你是默默遵守落实领导的要求,还是指出他的错误?
都是很现实的选择不是么?很多都似曾相识。
越是办事需要请客送礼的人情社会,越是落入投资不过山海关的恶性循环;
越是酒桌文化浓厚,谈生意都能在推杯换盏中搞定的省份,经济发展越是落后;
世界各金融中心为什么都执行普通法,是因为 “Rule of Law” 已经深植到当地从上至下每一个人的生活。来这些金融中心投资的商人,会发现法律规则清晰透明,执法严明。而且最重要的是,不用担心政令会朝令夕改。
实事求是的说,我们国家在过去在法治方面,确实有很多值得改进之处。不过近几年也有高人明白了这其中的奥秘,正在往好的方面发展。
最直接的证据,就在最新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中,对如何逐步落实 Rule of Law 的精神做了最新的演绎: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 56 条。
法治的国家、政府和社会,从上至下又由下至上,这个新说法非常完美,希望能逐步落实。
只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有些事情总会越来越完善,我坚信。
全文完
2020 年 11 月 28 日晚
一玶海岸
在这个信息碎片化的互联网时代,很少有像我这样傻乎乎热衷于结合历史、人物、时事,并能够免费阅读的长文了。这篇超过 8000 字的文章能吸引你看到结尾,也算一种缘分。
请不要
非常好的制度。对于养成 citizen 意识,提高全民素质功不可没。
举例来说:
我偶尔在咸鱼上买卖东西,咸鱼也有陪审团。我空闲的时候也会参与其中,我是真的仔细看买卖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过往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投出我心中神圣的一票的。
因为我深知,每一次投票,都在塑造我心中想要的那个社会。
小时候看猫和老鼠好像
麦克老狼要审判沙皮狗
陪审团全部是狼
沙皮狗一拉手闸
陪审团全部掉下去
变成了全部是沙皮狗。。。。
是个极其垃圾且不负责的制度。
连带整个所谓欧美的民主就是一个笑话。
去年魔兽世界国服重新开后,当年万年 TBC 没玩过 WLK 版本,我直接冲了半年卡想重新体验下的,甚至工作都做了一些安排想好好玩半年,毕竟 WOW 有些本一打就几个小时的。
然后练级路上就直接给我劝退了。
这游戏太老了年轻人了解的估计不多我解释下:
这个游戏可以排随机本升级,随机本都是 5 个玩家一起合作进行游戏,在随机本过程中,任何人都可以发起投票将另外四个人中的一个人踢出队伍。
然后升级路上我就被恶心了。
这个机制的初衷是防止一些低素质的玩家破坏其他人的游戏体验,但是如果素质低的人占大多数怎么办?这个机制就没有办法了。
甚至有些时候踢人并不是有人犯错了,纯粹就是想节省时间,比如有个副本叫神庙,入口极其难找,打副本团灭了很正常,有些萌新找不到入口怎么办?直接踢换个人进来。
甚至有些人故意的,在副本马上要打完了踢人。
发展到最后进本了先看其他人服务器,如果其他几个人服务器是一样的就直接退。
从这件事我就深刻的理解到了:
把权利给予了不该拥有权利的人是多么可怕的事。
还是拿随机本的事说,有些人打随机本顺便采点矿采点草药,以这个原因踢人,你的队友可能性格比较好,自己也双采过所以可以接受这个行为,那就不会被踢。你的队友也可能时间比较参会,不想背浪费时间直接就点同意了。
但是这个行为有错么?
把权利给五个人都会这样,给 50 个,500 个,5000 个人,那就是恐怖。
陪审团制度同样,罪犯强奸了少女,陪审团是黄毛那可能就没事了,如果陪审团有其他少女的父亲可能就没了。
同样的罪行不能得到精准的判罚,这不是搞笑么?
对于上层来说,这是没有担当不负责的行为,该做主的事没有做主,把矛盾转移走了,反正我不背锅。
比领导一句话说了算,高明 1000w 倍。
能够落实的话,就是现代文明社会降维打击部落野蛮社会。
建议看一本小说,John Grisham 的《The Rain Maker》。小说里提到过一种存在,叫做陪审团挑选顾问。就是有经验十分丰富的律师、法官,退休后专门给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在挑陪审团的时候,给予专业的意见,哪个陪审团成员可能是对己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在挑陪审团的时候,控辩双方原则上不可以接触任何陪审团的人选,然后双方就会在这个过程竭尽所能去调查陪审团人选的背景、利用第三方去接触试探、甚至互相给对方设套。
陪审团本质上就是吃瓜群众,《十二怒汉》里呈现出来的是一种非常难得的情况。所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最重要的就是把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呈现给陪审团,所以跟呈堂证人的对质,会无所不用其极地用口头、肢体语言去诱导证人,让陪审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
法学院的高材生除了学习法律条文,法律案例,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学习这些控辩技巧。法律精神并不是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女神,大部分时候更多是家长里短斤斤计较的菜市场大妈。
其实另外有一部电影可能更能真实反映陪审团制度的尴尬,那就是基努李维斯和帕西诺的《魔鬼代言人》,里面基努李维斯演的那个常胜不败的律师,杀手锏就是挑陪审团,挑到合自己心意的陪审团后,在法庭上最重要的就不是 “呈现事实”,而是挑拨陪审团的情绪,让他们作出偏向自己当事人的价值判断。
其实你这样一想就发现不对劲的地方了,在陪审团制度下,事实其实并不重要,那么所谓的公正、公平的法律如何得到体现呢?你看《十二怒汉》不就是吗,事情的真相靠陪审团在小黑屋里面唇枪舌剑抽丝剥茧,那他们在庭审的时候干什么的,打瞌睡吗?
《The Rainmaker》这部小说也有个非常有趣的前后反差。小说主线的那个大案子,最开始,是一个偏向同情大公司的法官主审,而被告那个大保险公司请的律师合这个法官以前是同窗,一开始案子提交到法官那里,法官就明说了,这个案子原告没一丁点胜诉的希望,他压根不打算给原告上庭的机会。
后面情节反转的关键是,这个跟被告律师几十年同窗感情的法官突然嗝屁了,换了个同情底层人民的黑人法官,案子才得以上庭。
英美法律系统有他们自己的特点,优点是有的,无条件吹就太呕了。
控辩交易和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完全是两回事。
有人说目前美国 98% 刑事案件都直接走控辩交易,这没有错,但是这和陪审团制度好不好有什么关系?
为什么 98% 刑事案件都直接走控辩交易?
是因为在美国不仅看病贵,打官司也很贵,只不过看病是自己付钱(没保险),刑事案件花费的是纳税人的税金。
一场杀人案,在美国按照正常司法流程一直到终审,公款支出少则一两百万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
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税金。
为了减少公款支出,所以美国很流行 “控辩交易”:
犯人直接认罪,换取免除死刑 / 刑期缩短 / 监狱里待遇好 /…
美国 98% 刑事案件直接走 “控辩交易”,说明美国司法并没有很多人以为的那样黑暗,98% 的刑事案件嫌疑人都选择直接认罪伏法。
但这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无用啊。
假设国内的民事 / 刑事案件 99% 都走不到终审,是不是可以说明终审这个制度多余和无用呢?
陪审团制度本身可以分为 “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制)和 “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
事实上美国目前只有联邦司法系统以及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保留大陪审团制度,美国西南部很多州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
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享有秘密传讯有关人员以及要求有关人员在宣誓情况下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利,拒绝向大陪审团陈述证词是可以直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的,所以美国司法实践里检方是很欢迎大陪审团制度的。
比如克林顿绯闻案,克林顿以及希拉里就被迫在大陪审团面前陈述证言,而他们两人的证言在起诉阶段就被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拿到了。
换言之,没有大陪审团制度,斯塔尔绝无可能拿到克林顿以及希拉里的宣誓证词的。
而中国人熟知的是 “审判陪审团” 制度,也就是“小陪审团制度”,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没记错,民事诉讼标的超过 20 美元,当事人就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其实在 18 世纪末 20 美元真挺多的。)
美国人是怎么看待陪审团制度的呢?
美国人在司法上更相信普通公民的判断和决定,而不相信政府官员(法官)所做的判断。
美国人坚信小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独立的审判陪审团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先不说美国人对小陪审团制度看法是否正确,但是**所有政府都有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的倾向**,这一点就是不辩自明的真理。
而目前来看,陪审团制度是人类已知最能够在司法领域制约政府滥用权力的一种制度,没有之一。
参考:
一个理想中很丰满,现实中很骨感的制度。
现实中这是公民义务,被抽中了必须去报到。
在不发达的年代,闲人时间大把,去参与公民事务也相对有积极性。在忙碌和灯红酒绿的现代,被律师选上了就得被关起来直到审判结束。每日补贴极低。普通人都是竭尽所能的逃避这一义务,想方设法让律师不要选自己。
有经验(贵)的律师也善于观察和预测陪审员的观念倾向,来筛选陪审员并在审讯过程中引导,反而加剧了不公平。
欧陆国家没有陪审团,也没见司法与英美有什么劣势。关键还是司法独立。
永远记住一点,好莱坞电影描写的东西都是戏剧化的,和现实并不一致且有些时候相去甚远,陪审团便是其中之一。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要是人设计的东西就会出错,美国历史上都发生过很多次。
白人牧师 James Reeb 响应马丁路德金的号召前去阿拉巴马游行,结果晚餐后被三个种族隔离主义者打成重伤不治身亡。三人后来被起诉,结果全白人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
黑人伐木工 Walter McMillian,被阿拉巴马州警方和检方联合陷害谋杀罪名,只有一个黑人的陪审团判决有罪,法官直接越权判定了死刑。若不是 1992 年 CBS 将事情报道了出来让美国全国知道,已经被关押六年的 McMillian 就要因自己没做的事情而被电椅处死了。
所以陪审团到底是干嘛的?
陪审团其实只做一件事情,那就是认定事实。
这也是绝大多数美国的陪审团都是在刑事案件时才会涉及,民事案件一般并不会涉及。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意味着将决定被告人会不会坐牢乃至死刑,而陪审团一般由 12 个人组成且要一致判决,本质上是为了确保事实认定无误。举例而言检方说被告人杀人了,被告人说我那是自卫导致他人死亡,那么陪审团的职责,便是根据双方律师的陈述,找的证人描述,证据等等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情况符不符合自卫的范畴。
注意这个阶段法官并不是摆设,相反庭审时法官有非常大的权力,如果把检方和辩方律师比作两个球队,那么法官便是裁判。法官能决定什么证据可以被接受什么不可以,什么称呼可以使用什么不可以等等。如果真要 “吹黑哨” 的话,陪审团制度下的法官不会比法官认定下的法官实质权力少多少。
注意我一直用的都是 “认定” 而不是“判决”,原因是陪审团并没有量刑的权力。同样的罪名,初犯和屡次触犯显然刑罚不会一致,在不同情况,不同身份下量刑也不会一致,而决定这个的并不是陪审团而是法官。
所以实际上美国陪审团制度,“判决” 是陪审团和法官联合完成的,只不过如果判罪名不成立那也没法官什么事情了而已。
其实陪审团制度因好莱坞大片和新闻报道,容易造成一个陪审团很普遍的错觉,却忘了一件在美国很关键的事情:
90%-97% 的刑事案件并不会进入庭审,而是检方和被告人进行认罪协商。
**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真正重要的副产品。**陪审团因其选人耗时长,律师费用自然也高,陪审团也有天然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检方还是被告都会先进行认罪协商,这可以是认少或者不严重的罪名,也可以是认罪后检方推荐较低的刑期或者避免死刑等。本质上这和法官裁决里的 “认罪态度较好” 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从法官换成了检察官而已。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样,认罪协商自然也是有好有坏,比如这就要求检方和警方调查事实而不依赖口供,因为口供庭审时可以随时翻供。但同样这也给了检方协商时太多的权力,没有监督,大幅度提升了导致辩护律师的重要性等。
毫无疑问,陪审团是一个绝对追求公平的制度。对没错! 是一个绝对追求公平的制度!在追求方面不容质疑,也无法质疑。随机挑选的陪审团成员,不是根据法律常识,而是根据 “自由心证” 来判断,这是有罪还是无罪,这不是一个绝对追求公平的制度吗?当然是了。
但是,陪审团制度能否做到绝对公平?这是另外一个话题,答案是不知道。因为,绝对公平是什么?人从来没见过。因为理论上来说绝对公平是上帝的家伙事儿,人类绝对公平,怎么可能?如果人类能绝对公平还要上帝干什么?
但是,这不妨碍人追求 “绝对公平” 追求和实现完全是两码事儿。
所以,我们说陪审团制度是个最不坏的制度,它可能不能保证绝对公平,但是,毫无疑问它是向绝对公平无限靠近。
有人说,社会精英太忙,看不上那点儿陪审补贴,所以,不会或者有意让自己落选陪审团,这样就导致街溜子大妈闲人充斥期间。
这种说法就是胡说霸道了。加入陪审团是公民义务。有客观标准,有意逃避公民义务的人存在不存在,存在,但是,因为自己忙,因为自己赚的更多,所以,精英们就会刻意逃避公民义务,这种说法荒诞也缺乏证据。
法治社会履行公民义务难道都是为了钱?911 出现的时候,很多在海外读博士的青年,中断学业回国参军,请问他们是为了啥?为了美国国籍?对不起,他们就是美国公民,为了,钱,对不起已经读到了博士,全额奖学金都拿到手了,为了钱??
这次 107 大屠杀,多少以色列精英放弃硅谷的工作,放弃自己的公司,应召回国,参加战斗,他们为了钱???
不是!
所以,一个真的文明社会的公民,是有一种自觉,这种自觉超越了金钱和个人功名,这个词儿叫道义!以身取义就是此谓。
千万不要用夜郎的视野扫视大汉。
否则,你就是笑话中的花椒大料!
陪审团提供的是社会常识和同理心。举个例子,美国陪审团觉得烂尾楼的贷款不用还。
一个制度的好坏,在于是否配得上现实。
如果是人皆尧舜的社会,或者是人几乎不怎么移动的,经济条件相同,人口少于 150 人的社会。
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大伙同质性高,互相之间信息沟通交流方便。
那么陪审团当然能发挥设想中的作用。那些法官的水平,也不会比陪审团成员高明。
然而现实生活,是一个人们能自由迁移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人口远远大于 150 人的社会。
在这种异质性高,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畅的社会。(不要以为有互联网之类的东西,在信息交流上就能高明多少,人们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成长、生活条件也是不同的,接触的人也不同,被经济条件等现实,塑造出的思想也不同,上网后,大多数人也是活在自己特定的信息茧房里)
那些假想的陪审团优点,是发挥不出来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缺点,钱少、逃避陪审责任、好律师能更好的操纵陪审团,很多人知道陪审团制度的缺点,所以直接搞辩诉交易。
不是法律专家,从普通老百姓角度谈一下:
先说我立论的基础:
1. 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正义也从来不会绝对实现。司法审判也不是简单正义与否的问题,利益纠葛从来都是普遍存在的。
2. 人不是神,人不可能绝对公正。我宁可相信有神仙,也不相信有完人。把实现公正的希望寄托在人身上,都是不靠谱的(哪怕是蝙蝠侠和超人)。所以制衡永远大于效率和(所谓的)“公正”。
3. 现实不完美,但是我们要有改进不完美的努力和追求。
陪审团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在制度建立一个上试图平衡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以及法律精英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的体系。
法律是人伦,人情也是人伦,法律和人情冲突的时候怎么办(比如说前段时间著名的辱母杀人案),完全不讲人情,合理吗?不合理。完全不管法律?也不对。
怎么在法律和人情之间取得平衡?靠法官心证?那制度如何保证?而且仅靠一个人的心证靠谱吗?
陪审团制度就在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尝试 ,陪审团肯定不完美,但是建立了一个常设的平衡机制在里面。
同样,法律精英专业能力可能不必质疑(至少很大概率如此),但是人品嘛,就呵呵了(这种事情多了)。那么把审判权完全交给法官,公众又如何制衡法律精英?和前面一样,陪审团虽然不完美,但依然贵在建立了一个平衡机制。
陪审团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甩锅。
比如说最近争议比较大的几个案件:南京彭宇,长沙货拉拉,订婚强奸等。你看到网上反对声音很大,但你根本不可能知道是否存在大量的沉默的大多数。
所以这些案子的矛头都指向了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
想想看这时候引入陪审团会怎样?很简单,众矢之的就会立即转变为陪审团,法官和法院就可以躲到后面,更不需要诅咒发誓什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这种对于陪审团的攻击当然会上升到质疑陪审团的腐败、公正性等等。此时只要搬出程序正义来把这些质疑的嘴巴堵上就可以了……
我是支持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大的案子使用陪审团来给法院泄压的……
毕竟法院上面挂着国徽,法官代表的是国家……
但是这不是毫无代价的,代价就是案子判决的偶然性会大大的增强。
这几个案子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其本质原因是大陆法系的判决结果因为需要遵循法条的缘故,会具有较大的必然性,从而指导大家的生活。
彭宇案之后对于社会的影响就在于此,我们也可以预见货拉拉案之后,司机会更愿意坚持按照导航行驶以及将所有车门锁死。
案件判决的空间变大,律师的可操作空间和能力施展空间就会变大,律师群体就会因此受益,成本则是提高整个社会的司法服务成本……
有一个评论非常典型,典型到我必须拉出来一条条的来聊一下:
1,语言带有强烈的负面暗示
“法官和法院就可以躲到后面”,这种说法隐含了法院 主动逃避责任、不愿承担决策风险 的暗示,而这并不是陪审团制度的真正作用。陪审团并不会让法院完全 “躲到后面”,法官仍然需要对案件进行指导、审查法律适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 可以推翻陪审团裁决
乍一看,这段话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大家不妨仔细想想,这段话的论点到底是什么?
很显然,她想要论证的是:法官和法院就可以躲到后面是错的。
但是论据却是:
法官仍然需要对案件进行指导、审查法律适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 可以推翻陪审团裁决。
那么,我不得不好奇,这个法官在某些情况下推翻陪审团裁决的比例有多大:
根据公开资料,法官推翻陪审团判决的比例极低。在美国法院,“只要没有明显违反法律和程序的问题,法官在作出最终判决时都会维持陪审团的裁决”,且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允许法官推翻陪审团的裁决”。例如,在民事案件中,除非陪审团的判决 “极为不合理”,否则不能被推翻。虽然具体统计数据未在资料中明确给出,但多篇文献均强调这种推翻行为属于 “极少数” 或 “很少出现” 的情况。
事实上,这个比例小到,和我国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比例差不多。
2. 只谈陪审团的负面影响,不谈其作用
这是偏见性表达,选择性地抹黑陪审团制度
事实上,我们知道,ta 的第一条就是偏见性表达。用一个罕见的,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来作为论据。
而这个答案中对于陪审团的描述,如果了解我的风格自然能明白这是一种中性的表达。
陪审团的作用是给法官甩锅,甩锅并不是负面影响,因为这样可以使得舆论的焦点集中到陪审团而不是法官以及背后的国家。这算是什么负面影响?
这个答案通过举例说明在这些争议案件中,如果存在陪审团,则法院和法官所受到的压力将会被转移,这种转移并不是一种负面和偏碱性的表达,更不是说明陪审团存在负面作用。这恰恰是陪审团的正面作用。
3. 把程序正义描述成 “封嘴工具”
“此时只要搬出程序正义来把这些质疑的嘴巴堵上就可以了”,这句话是明显的 反程序正义 论调,甚至带有一定的阴谋论色彩。
**程序正义的存在是为了 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避免司法随意性,而不是用来 “堵嘴”。**如果一个制度有问题,应该从制度本身找原因,而不是否定 程序正义本身。这个说法是在刻意制造 “程序正义 = 官僚主义 = 掩盖错误” 这种错误印象
上文中加粗的文字是一种诡辩的手法,在这种人的言论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手段:用一段完全正确的描述,来反驳毫不相关的另一个事实。
请问:程序正义的存在是为了 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避免司法随意性。和程序正义可以将大家对于陪审团腐败和公正性的质疑的嘴巴堵上两者冲突吗?
不冲突。
甚至于说,陪审团制度,本来就是降低可预测性和增加随意性的制度。
为什么这么说?
1、陪审团的成员的主观判断难道是可预测的吗?你甚至于都不可能提前知道陪审团的组成,更不用说陪审团的组成本来就是抽签决定的,很显然这与可预测性完全相悖。
2、陪审团的成员都是凭借自己的常识对于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且没有义务解释和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这不是更随意的做法?
那么我说的,用程序正义来将大家对于陪审团腐败和公正性的质疑的嘴巴堵上,这句话到底表达的是什么?
很显然,事实告诉我们公众会对裁判者进行质疑,如果裁判者是陪审团,那么陪审团也会受到质疑。
而历史和所有的争议性案件都告诉我们,解决争议的方式无一例外都是强调程序正义。最著名的如**辛普森案杀妻案**。
4,用 “法院上面挂着国徽” 来暗示司法的政治性
文章的结尾强调 “法院上面挂着国徽,法官代表的是国家”,这明显是为了制造一种对立,即:
法院(国家)VS 陪审团(普通民众)
这种对立是不符合陪审团制度的本质的。陪审团制度并不是削弱国家权威,而是 让司法更具民众认同感,增强社会信任。
实际上,陪审团制度和法院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对立的:
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Fact-finding),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决定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这种相互制衡可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不是像他说的 “法院用陪审团躲到后面”。
通过上面的论述,事实上这里面的问题也呼之欲出,比如说这一段:
陪审团制度并不是削弱国家权威,而是 让司法更具民众认同感,增强社会信任。
请问 让司法更具民众认同感,增强社会信任 和 削弱国家权威 的关系在哪里?
更不要说什么削弱国家权威根本就是立了一个稻草人靶子来打。
回到我这句话,法院上挂着国徽,,法官代表的是国家,讲的是什么?
我这个答案的逻辑一以贯之的都是,将争议从法官身上转移到陪审团之上。
那么这里的含义显然是指,可以使得争议不再直接指向国家……
当国家的裁决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从争议中抽身的时候,自然是会增强国家权威。你可以体会一下这种诡辩是怎么变成削弱国家权威的。
这里的稻草人是怎么梳理出来的。
1、将争议从国家转移到陪审团(民众),意味着国家和民众是对立的。
这里面的对立如何理解?这就是这位玩的炉火纯青的:语言带有强烈的负面暗示。
将 XX 从 A 转移到 B,很显然只能理解为 A 和 B 是并立的,而不是对立的。
2、论述陪审团的正面作用,然后凭空造一个削弱国家权威的论点出来。
最后我想再讲讲这一段:
实际上,陪审团制度和法院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对立的:
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Fact-finding),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决定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非常棒,那么我想问问,在这三个案子中:
1、彭宇与老太是否相撞,是事实争议,还是适用法律争议?
2、货拉拉司机理应预见乘客会跳车,是事实争议,还是适用法律争议?
3、订婚强奸案中,双方是自愿还是被强迫发生关系,或者是否有发生关系,是事实争议,还是适用法律争议?
所以你看这位,1234,通篇下来他的论点是什么?
论点只有一个,你这个答案的细节错错错错,都是错的。
那么,请问什么是对的呢?
最后,这个答案的核心逻辑是什么呢?
1、在争议案件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可以将争议从法官身上转移到陪审团。避免国家和法官的权威性受损。
2、陪审团制度会增加判决的不确定性,从而抬高公众司法成本。
这位列举了 1234,错错错错却没有证明反面论述:
1、在争议案件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无助于将争议从法官身上转移。
事实上整个论述都是,陪审团制度是用于 XXX,所以他不是用来转移争议的。
这就好比一直在论证肥皂水是用来洗衣服的,所以他不是用来吹泡泡的。
你好歹要论证一下,洗衣服和吹泡泡两者是冲突的吧?
2、陪审团制度不会增加判决的不确定性,也不会抬高公众的司法成本。
很显然他通篇没有打过这个论点。
最后的最后,我想补充一些很容易被忽略的事实,供看官们自行思考。
1、我国对于认定为冤假错案的审判,是要追责的并且严格考核的,这也是我国的判决结果非常难以被推翻的一个潜在原因。而陪审团制度,通常情况下是绝无可能对陪审团进行追责的。即便是后续的证据和事实证明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陪审团的裁决也不会被推翻,更不会被追责。
2、我国的判决,是要说理的,是要阐明判决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据锁链。而陪审团是没有义务解释自己的裁决结果的,换言之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无需任何解释,只需要发誓以我的常识我发自内心的相信即可。甚至于最后证明陪审员存在腐败行为,被刑事追责。陪审团的裁决结果仍然有效,不会变更。
所以你要搞清楚程序正义是不是你想的那种程序正义,陪审团是不是你想的那种陪审团。
别给我推美国了
天天都在美国、美国
好了,我知道了,
凡是美国的 = 坏的
凡是美国的 = 不如中国
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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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题
美国人常称法治,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却是听陪审团的而不是法律的?
我就坚决支持判决听法律的,比如刚在知乎看到的这个
1983 年记录:女子因 “流氓犯罪活动” 被判死刑,押付刑场枪决 - 清凉历史的视频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zvideo/1447954470310825984
还是那句话,最大的问题在于 “美国的” 这三个字
美国的陪审团对成员要求非常宽松,不是以学历,财富,地位为标准,而是以这个人的道德人品为标准,这和有些国家不一样: 法治精英们脸仰的高高的,一副主宰者的模样。
我认为这样做,使平民百姓不再是一个法律制订的旁观者,不再是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被制裁者。不再让那些整天做在办公室里的法律精英们口诵着刻板的法律条文,写下违背人伦的判决,让那些收了钱的贪官,在道德之眼的监控下,不敢写下有违良心的判决。
无论法律如何自我标榜,忽视普通公民利益的法律都不是好法律。
曾经看过两个美国的案例。
一个早期美国案例,一个地方官员为政多年,碌碌无为,毫无建树,不仅没有使当地得到发展,反而倒退了。议会到法院起诉他。结果法官查来查去,根本没有任何形式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只好准备判其无罪,这是陪审团里的一个农民站起来慢悠悠地说道; 如果我的儿子花了我的钱去上学,结果却考了零分,我一定会踢他的屁股。结果整个法庭哄堂大笑,法官一槌定音,判这个官员有期徒刑两年半。
第二个就是一个只有十岁的壮男孩,到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妪家偷钱,被老妪发现,竟用锤子,棍棒将老妪活活打死,头脑冷静,手段残忍。法庭上却因为这男孩属于未成年人,无法判罪。正当男孩一家得意洋洋,以为可以逍遥法外的时候,陪审团提出异议,根据男孩的家庭环境,作案手段,作案经过,认为这个男孩如果不受到严惩,将来必将危害社会。最后男孩判处终身监禁。
法治的本意应该是惩罚坏人,保护好人。而不应该以刻板地遵循为荣。
人在美国,身边很多人,包括自己都收到过类似通知参加陪审团的筛选,不知道为什么我不是公民也会收到。一般正常的反应,大家都是会找各种借口不去,耽误工作,而且来来回回如果被选上就花更多时间精力和交通等费用。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扣工资,但是影响一般生活是肯定的。还有大家可能听过一些就是双方律师会挑陪审员,如果你入选以后流露了自己的倾向,保不齐会被对方律师扒你祖宗十八代。所以,大多数人除非是实在找不到借口了,醒着头皮去。有没有很积极开心去的,应该是有,但是我没见过。
那么你想想,陪审团本身都是什么人呢?一群因为躲不掉去敷衍一下的普通民众、一部分闲着也是闲着的民众、一部分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民众,对于很多案件相关基本常识都没有的,和极少专业知识在线又真的热心公正的人,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
建议读读约翰 • 格里森姆的小说
我不懂美国法律,但是约翰格里森姆肯定比我懂美国法律
顺便说一下,我的法律启蒙就是因为看了约翰格里森姆的小说,所以后来我在看到法律方面的新闻的时候我都是用约翰格里森姆小说里的思路去分析
然后惊讶的发现,我的预判都对了
所以我从来不相信罗翔
这个问题应该让川普本人来回答。
川普大白天在纽约市中心大商场里,空无一人的情况下强奸 70 岁老太。
证据?没有!有罪吗?陪审团全是民主党精心挑选的 xnn,一致认定虽然没证据,但川普看起来就像会干这种事情的人!
最终陪审团认定:川普有罪!
鼓掌 伟大的美国法律!不愧是全球最优秀的法制国家!
对美国,我几乎是开口就骂那倒霉到家的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税收系统……
但几乎没有骂过美国的司法系统。
为什么呢?
因为我特么骂不过来了!!!
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税收系统是每个人日常打交道,天天被折磨,想不骂都不行。但是司法系统,普通人毕竟不是日常打官司,所以忽略。
但这不代表美国的司法系统不扯淡!
实际上,美国的司法系统极其扯淡,讼棍主导一切,正义就是交易。你都不用骂陪审团,因为绝大部分案子根本到不了陪审团,全是私下讨价还价成交。只要你有钱请足够的律师,杀人放火都没事。你要没钱,遇上倒霉催的,恨不得放个屁都能被关进去!
就美国这司法系统,你跳脚骂三天三夜都还没骂到陪审团呢!
尽管我也是最近才知道,但仍然很难想象这个问题一下,居然找不到提及
**美国诉布克案 2005(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的回答。
美国宪法的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由… 公正陪审团审判。
**而在法律实践中,“陪审团审判” 概念被逐渐演化为,所有影响量刑的事实都需要由陪审团进行裁定。**但在布克案之前,它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联邦法律中的绝对要求。
布克案:弗雷迪 · 布克因贩卖毒品被定罪。他本应根据被陪审团认定的事实 [1] 和联邦量刑指南被判处 210 到 262 个月的刑期。然而下级法院以优势证据 [2] 认定被告参与了更大规模的贩毒,将其量刑提升至 30 年。布克认为这违反了他的第六修正案权利(由陪审团裁定案件事实)
翻译成人话:在此案之前,陪审团以严格标准认定被告持有 100 克毒品,但法官认为有证据使被告还持有 500 克毒品 “更可能为真”,就可以合法地照“总量 600 克的事实” 判;但在量刑上几乎必须遵从联邦量刑指南(600 克对应的刑期)。
此案之后,陪审团认定 100 克就是 100 克,法官无权认定其他的 500 克;但量刑却不必再遵照联邦量刑指南中的 100 克判,可以以合理理由(如犯罪的严重性等理由)减轻 / 加重判刑;即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法官不再有 “事实认定权”,但量刑上的自由裁量被扩大;事实上,此案被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后,法官依旧根据 “100g 的事实认定” 和自由裁量,判了布克 30 年刑期(布克提前出狱是因为其他原因)
另:这个 5-4 的最高法院票数… 感觉大法官们也很纠结 [4]。
补充。不是解答,而是提问:
比如,A 持刀杀人,是构成 A 的杀人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理论上,陪审团认定的是事实(fact),而不是罪(是否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陪审团的任务是认定:被告是否刺中了受害者?受害者是否因此死亡?行为是蓄意还是过失?还是正当防卫?… 这类事实问题。
但是,他们作出的却是 “有罪 / 无罪” 的最终结论。
为什么呢,因为陪审团会在,法官给他们的法律指引(比如:如果你们认定被告有意地持刀杀人 123…,则你们应当认定他构成谋杀罪)之下,做出结论。
这样,陪审团对 “有罪 / 无罪” 的判断,也必然隐含了他们的法律理解。尤其是复杂的罪名(一 / 二级谋杀、“自愿过失杀人”等)时。但是呢,陪审团不像法官那样要写判决书。只用说 “我们认为有罪 / 无罪” 就好,不公开他们认可了哪些事实,怎样组合事实,或者如何理解法官的法律指引的…。
比如,假设被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官也告诉陪审团 “如果你认为被告是出于[合理恐惧] 而反击,则不构成 blabla”。但陪审团最后判他有罪——为什么?不公开,没人知道:也许他们不相信此凶神恶煞的被告有恐惧感?单纯没听懂 [合理恐惧] 是什么?相信被告确有恐惧但觉得“杀了人就不该没罪”?
So…,(不过既然 12 个人都以他的常识判定了某项事实,那么应该问题也不,那么大吧)
然后呢,不同于大陆系,上诉时,多数情况下可以重新核查事实;英美系对一审事实的认定,是非常尊重的,就算上诉到上级法院,也几乎只看法律适用…。So…
就是法官看过的案子太多,有时候看到类似的会产生惯性,就是对法律事实不加思索的判断。
这是很难避免的,因为人总有思维惯性。
比如看到老婆失踪,老公有嫌疑的,心想以前看过太多类似的,这次肯定也是杀妻案。但是万一这次偏偏不是丈夫杀妻,而真的是外人作案,这不就冤假错案了吗?
但是普通人,没有这种思维上的 “职业暴露”。每一个案件对他们来说是都是新的。都是需要他们仔细推敲和思考的。
而且,美国的陪审团是可以不按法律规定,而按照自己内心的道德来做出判断的。这可以保护实质正义的实现。在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天平上,帮助平衡这两者。
没有任何一个制度是完善的,任何一个东西都必须从两个方面去看待。
陪审团的制度有其优点,就是老百姓能够参与重大的案件的审判。当然你超速被罚款,没有陪审团的,那个网红老爷爷法官能直接决定。
老百姓所秉持的是朴素的法律观,实际上和严谨的法理学是由一定差别的。这就导致有些依照法律判决的案子老百姓会觉得有很多问题。陪审团就是较大概率如实反映了当地人民的一个法律观点。
另外,陪审团毕竟是一个多数人组成的群体,不会出现某几个人被收买,被欺骗甚至出现 “不是你装的,你为什么扶” 这类事件。
再次强调一点,王浩法官直到今天还拿着公务员的一切福利,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公开处罚,他退休之后依然可以拿到高额的由纳税人的钱构成的退休工资。为啥呢?因为法官不能因为判错案子而被处罚,除非出现渎职。
法官也是人,不可能不出错。所以这个规则是对的。但是法官偶尔出错对于他自己是概率,对于被审判人就是绝望。陪审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规避这种个人的偶尔失误。
当然陪审团也有很大的缺点,最大的问题就是陪审团是随机抽取的。而一个地区很容易出现某个民族或者群体聚集的现象,最终导致陪审团的组成会有极大的偏向性。不论是题主提到的黑人陪审团,还是特朗普神奇的性侵案,都是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陪审团依然如实的反映了当地人群的法律观点,不过这类法律观点可能根更普通的老百姓的观点不一致。
我个人很推崇陪审团制度,因为我本人就经历过两场在大兴法院的儿戏一般的开庭。法官的素质低下,让我瞠目结舌。**陪审团就是给了老百姓一个发声的口子,这个声音必然有好有坏,但是起码有一个口子。**现在的情况下,审判长就是天,我就问,出现冤枉的时候,你们知道去哪里纠正吗?二审在很多案件上就是搞笑。
你觉得如果是蔡菜子省长领导这个国家,
民尽党掌握全国政权,
三立,民视,自由时报成为官方媒体,
中国会变成什么样子?
817 万票对 552 万是不是民意的具体体现?
是不是代表了大部分民众判断力的极限?
不喜欢菜菜子,
换成拜登,川普,鲍里斯约翰逊,舒尔茨,博尔索那罗你们乐不乐意?
如果是你站在法庭上,你觉得把自己的命运交给这样的民意,
自己是会得到公正的判决,还是有更大的机率蒙冤受屈含冤莫白?
很多事情都是一通百通,根本不用浪费时间在细枝末节上做没有意义的争执。
警察有抓错人的时候没错,
但要说陪审团没有冤枉过无辜者就是在放屁,
这种事在中国会发生吗?
是因为美国 “法律健全” 所以 “精神病患者的正义” 才得到伸张了是不是?
陪审团制度只能排除前科犯,排除不了脑残。
羡慕吗?
要不要自己去试试?
你看,我们也有听证会制度呀!
同样的制度,同样的目的,美国的陪审团怎么就不理解政府的用心呢。处处和他们作对。
这是个比烂的社会,一个漏洞百出的制度,可能被执行的比较完善。 一个精密的制度,也可能被各种恶意曲解,特别是只有他们掌握着解释权的时候。
以前觉得挺逆天的制度,但自从货拉拉事件以后,看这制度突然顺眼起来了
所谓的 “民主” 呗
凭什么那几个人就可以代表全部美国人的意见?
你美国司法要是真民主,就让被告团队和法官电视辩论,像拜登和特朗普那样,然后全美国人投票,这样才能代表真 “民主”。
当然,一定要实名投票站投票,不要选举人票。防止弄虚作假!
作为法学专业逃兵,吃开口饭的培训师,擅长演讲的专业人士,当然觉得陪审团是个好制度。
毕竟忽悠 12 个外行,哪怕是 120 个外行,都比忽悠一个内行的难度系数低得多得多。
只要你具备一定的口才和演讲能力,你会发现忽悠成百上千的普通人真不是什么为难的事,要是只有 12 个,简直是手到擒来。
有人打擂台也不怕,没几把刷子敢上台?不过是今天你忽悠赢了,明天我忽悠赢了,作为一个忽悠群体总之是不会输的,那些苦主们呢?老实给钱就完了。
你说律师们喜不喜欢这套制度?
把极为专业的问题交给外行判断,本身就是件荒谬的事情。
老美产生这种制度,解决的根本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老美建国之初最大的目的是摆脱大婴的统治,纯军事战场上是赢了,但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等等战争上可是仍在持续,所以各个领域必须完全站到大婴的对立面,在政治上你大婴搞权威制,我偏要搞分散制,在审判制度上你大婴搞精英裁判,我就要搞平民裁判,说穿了就是对抗大婴的产物。
给这种制度歌功颂德,就是脑子长癌。
关于陪审团制度,很多回答根本没有回答到点上,我本身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可以通过几点来论证陪审团制度的好处。
2 法官只有量刑权没有定罪权
4 陪审团从社会各界经过一定条件随机抽取
5 陪审团的任期较短,一般不到一个月。
这五点是陪审团制度的主要表现,这个制度是有几个好处的。
有人一看到这个标题就想笑,一群不懂法律的 “热心市民” 怎么可能会让审判更公正?他们法律水平没有法官和检察官高,怎么做出最精确公正的判决?
首先,陪审团只有定罪权没有量刑权决定了,专业的法律问题和精确度问题由检察官和法官以及辩方律师来决定,他们负责决定究竟犯了什么罪?证据是否充分?动机是否充足?该判多少年?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嫌疑人是否有冤屈?等等等等
那案件的基础审理就是由警方和检方负责收集证据并负责起诉嫌疑人,这个过程法院不会参与,陪审团也无从得知。
然后这个案子如果警察和检察官收集的证据足够,那就会有检察官来负责起诉。比如以商业欺诈罪起诉某位富有的商人。
那问题来了,假设这位检察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清正廉洁,一心为公。然后他从小家境不好,来自于单亲家庭,然后他的妈妈从小就给他灌输,富人每一个好东西,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然后她从小励志成为检查官,专门把那些违法犯罪的有钱人送进监狱。
这个商人确实有把柄在她手上,曾经以虚假资产报表和税单欺骗银行多给他贷款了 1500 万美元。除此之外,这个商人并没有其他的罪行,而去他对家庭负责,对员工也非常好。
那这个检察官因为 “嫉恶如仇” 打算以 “严重商业欺诈” 起诉这名男子,并希望法庭判他入狱 15 年并罚款 1000 万美元。
那很明显了,最为检察官确实是人民的好检察官,但是她的行为和立场是否真的对嫌疑人公平呢?对嫌疑人的太太和孩子以及他的员工们来说又是否公平呢?
嫌疑人确实犯了罪,但是入狱 15 年对一个人以及他的家庭包括他的员工们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公司破产了很多人失业了咋办?这些问题她是不会考虑的,她只想把他弄进监狱并重判。
这个案子到法官手里了,法官也有自己的立场,比如他觉得这个人跟自己的父亲一样,辛苦经商,熬的头发都白了,他从小看到父亲经商的难处,深知企业家的不容易,然后法官觉得应该就罚个 30 万美元,然后不再追究其他的问题。
而这位商人的律师则认为只是贷款程序上出了点问题,商人无罪,应该让银行承担责任。
那问题来了,这三方的立场完全不同,他们因为各自的立场问题,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那怎么样才更加公正?更加正义?
这个问题可能是无解的,法律即使规定的再仔细和公正,但是法律最终还是要让人来执行,人的情绪和立场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他们三方都会依据自己的立场去博弈。
那问题来了,假设法官即拥有量刑权也拥有定罪权的话,那这个案子结果不言自明,商人会以不到 30 万美元的罚款结案,然后回家庆祝。如果完全由检察官说了算,那这位商人可能会倾家荡产并可能不能活着从监狱里出来。
再考虑到,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人,不可能那么完全的公正和公平,陪审团制度出现了,陪审团从社会各界抽调,跟本案无关,他们虽然各自有各自的立场,比如有的觉得应该把这个商人绞死,也有觉得商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应该给商人高额赔偿。等等
曾经高尔顿做了一个实验,就是让很多人去估计一头牛的重量,估计的方差非常大,有人说 2000 磅有人说 1500 磅,但是把他们的估算平均一下的结果是 1887 磅,而牛的重量则是 1888 磅。这个实验说明了把一堆人的意见取平均值这个意见往往是非常准确的,至少比一个人的要准确。
那陪审团几十个人的意见虽然他们单个都没有检察官 or 法官准确,但是综合起来是更为公正的准确的。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案例中这位商人尝试收买检察官 or 法官,他只需要收买其中一个就行,但是在陪审团制度下他的收买几十个人,难度系数成几何形上升。即使他能一下子收买几十个人,因为陪审团是在短期内随机抽取的,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一个一个收买。
比如说法官可能担心被案件当事人事后报复而不敢秉公办案,但是因为定罪是由陪审团定罪不是他来定罪,所以说当事人即使想报复也一定程度上会不知道该怎么报复?如果没有陪审团那法官心理压力可能变大。
比如说 20 年后,FBI 查出另一个大案要案和本案有牵连,但是已经 20 年过去了,可能当事人都已经死了,那怎么办?如果有陪审团制度,可以去找其他的陪审团成员,这样可以更好的重新查阅案件。
案件的起诉由检察官说了算,案件的审理由法官说了算,最终定罪则是由陪审团说了算,这个很在司法领域实践了 “分权与制衡”,没有使得权力更集中,这符合美国宪法和建国的精神。
因此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好处,是一个目前来说,人类社会司法领域的最好的方法。即使目前的中国,也开始大范围使用陪审员制度,就是一个法官,2 个陪审员 or3 个法官,4 四个陪审员。
最终大家协商投票来做做出最终决定~
当然陪审团也有一些缺点,这些缺点是很难优化处理的。
陪审团人数比较多,他们会有一段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但是法律规定雇主依旧要支付全额工资。然后法院需要给陪审团发补贴,增加了财政和社会负担。
比如说,某人犯了罪,按照道理应该判 5 年。优秀的会煽情的律师可能把大部分陪审团都感动了,然后陪审团做出了比较轻的判决,最终导致判了缓刑
陪审团虽然能够尽量杜绝有钱人收买法官和检察官的行为。但是有钱人可以请顶级律师去合法的打感情牌,然后感动陪审团。然后根据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他们到了陪审团里面情绪很容易受其他成员影响,然后优秀的律师可以打感情牌影响其中一部分,另一部份因为在群体里面所以也可能会被感动和说服~
法治???这是害人的东西,不能有,统统都要消灭。
咱先不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先说说中国什么时候能立法透明、司法透明。
为什么判决书公开越来越少?为什么大量争议极大的案件不能直播庭审?
陪审团制度再烂也比秘密审判强得多。
很多人认为陪审团也可以做手脚造假,但他们并不知道,陪审团成员是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陪审团成员对你会有偏见,作为被告你是有权拒绝的。
如果有陪审团,马彩云那个案子还是这样判吗?
巧了,最近才发生一起新鲜热乎的谋杀案,有个叫路易吉年轻人的用自制手枪,把巨型医保公司的 CEO 当街处决。
案情一点都不复杂,人也抓到了,审起来想必是很快的吧,笑。
我比较好奇的是,如果按照真空中球形鸡式的对陪审团的理想主义设定,在当今的美国,对此案设立公正无私,真 · 随机的设立陪审团,那么陪审团的十来个怒汉,会给路易吉君怎样的裁决?
我是真的很想知道,掌握帝国公器的美利坚司法界的清汤大老爷们,到底对陪审团这套制度的信仰有多虔诚。他们是打内心里信任这玩意合理,能捍卫真正的公正,还是随便说说而已。
多么令人期待啊。
对警方和检方取证举证质证水平的要求非常高,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脱罪。
比如辛普森案,就是利用警方取证瑕疵脱罪的。
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或者诱导证人形成的证词更是会第一时间被排除,对于打击犯罪非常不利。
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907251/answer/2340346593
上面是这个问题我看到的时候的最高赞,写这个回答的人和给这个回答点赞的人连陪审团制度是什么和基本的概率论都不知道
1.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你们这帮人是不是以为陪审团是雅典的公民大会呢,一群人在山坡上喊,谁嗓门大听谁的?
我简单查了一下资料,在这里给你们科普一下: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及大多数州,无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都必须由陪审员全体一致意见才能形成,无法达成一致的叫陪审团僵局。陪审团的人数原则上是 12 人,但美国宪法的判例规定,陪审团人数最少可以减至 6 人。而选出来的陪审团还需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各位当事人可以以 “可能带有偏见” 为由,申请“有理由回避”。
2. 为什么民事诉讼不建议用陪审团
首先,即使在美国,每年也只有约有 0.7% 的案件使用了陪审审理程序。为什么这样呢?因为陪审团效率极其低下啊,尤其是民事案件,非常容易就形成陪审团僵局了。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很多时候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具体倾向于谁是需要法官依靠自己的经验和逻辑去判断的,针对民事诉讼,我国有高度盖然性标准,英美法系有优势证据标准。假设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专业的法官认为原告的证据证明力为 70%,被告为 30%,这是很常见的民事诉讼场景。然后考虑这样一个粗糙的模型:场上有 6 名陪审团成员,他们每个人都有 70% 的概率认为原告获胜,30% 的概率认为被告获胜,请问,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的概率是多少?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率论问题:0.7^6 + 0.3^6=0.1183,也就是说,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的概率尚不足 12%,即绝大多数案子都会陷入陪审团僵局,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庭恐怕都无法合理运转了。而且,如果没有陪审团,专业法官会很容易的判原告获胜,但是在有了陪审团的情况下,只有 0.7^6=0.1176 的概率会判原告获胜,无论效率还是准确度上,都没有任何优势。
至于匿名答主所说的
至少消费者维权的案子和民告官的案子,我希望有陪审团制度。
根据我们上面的计算就可以看出,如果陪审团成员都是独立的、无倾向的,那大概率会导致陪审团僵局。而答主却认为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增加他的获胜概率,只能得出这几个可能的结论:
第一,他不懂基础概率论。
第二,他以为陪审团是谁嗓门大谁说了算的。
第三,他希望有一堆预设立场的不合格的陪审团成员来给他撑腰。
就这答案还有近 600 点赞,我也是服了,你们学过点基础概率论没有啊?你们能不能去搜搜资料啊?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啊。有些人听上去会觉得这个制度很新颖,其实陪审团制度骨子里面是很古老的。现代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以一直追溯到两千年前的日耳曼森林当中,这种制度源于两千年前日耳曼森林中那些审判案件的传统。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于双方之间的诉讼,与其说是一个搞清真相的过程,不如说是一场民主投票。谁能打赢官司呢?就是那些能够争取最多证人的人。谁能争取最多的证人呢?那就是平时在乡里面名誉比较好或者是动员能力比较强,一般来说一呼百应、大家都肯争取你的这种人。所以,一次普通法的审判,由陪审团主持的一个审判,它与其说像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以弄清真相为名的司法活动,倒不如说是衡量双方政治影响的一次政治较量。一般来说,能够动员最多的邻居和父老支持的一方,是肯定赢的,无论你的证据是多是少,证人多,那你就是证据最强的。任何证据都比不上是自由人的证言来得有价值。你也可以说,像这样的法庭其实有点像竞选活动,诉讼双方就像是两个候选人在争夺选票,争夺到当地选民选票最多的一方,差不多就赢了,不是每一次都绝对赢,但是基本上就赢了。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法官也是跟着陪审员的意见走,陪审员就是乡里选出来的。谁的票数多谁就赢。古代的日耳曼部落就是这样打官司的。
日耳曼人从前在森林里的司法是怎样的?如果一个日耳曼人,跟其他日耳曼人发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审判他的乡邑法庭就是他的邻居和父老。如果我平时在邻居中间的名誉好,我发了一句誓以后,我就能够在邻居中间找出,比如说是十二个人出来,他们平时跟我是邻居,他们会说,余某人说的话一定是没错的,我跟他相处这么多年,知道他是一个真正的勇士,他不撒谎的,我就凭这一点向法庭担保,他说的话一定是真的。然后第二个邻居也说,余某人说话不会撒谎………. 等到凑足十二个人一致说我不会撒谎的话,法院的主持人也就根据这些证人的证词。就会说,已经有这么多自由的、诚实的、勇敢的人说余某人不会撒谎,那他说的一定是真的,我们只能根据他的证词判。
但相反,如果我是一个平时很懦弱或者是名声很坏的人,等到真正审判我的时候,我说了一句话,再去找证人的时候,张三就会说,我不给你作证,我知道你平时说话就靠不住,李四也说,我不给你作证,我也知道你平时说话靠不住。到关键的时刻你上法庭的时候,你发现自己是个孤家寡人,谁都不肯为你作证。那么,不管你说的再天花乱坠或者是有多少科学证据,你的官司一定会输的。
这就是原始的日耳曼人打官司的方法。也就是阿尔弗雷德法典那个时代所代表的日耳曼部落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形式。而这一制度是由日耳曼、英格兰到美利坚,这样一脉相传的古老传统。
你看电影的时候已经知道这个人就是罪犯,陪审团没看过电影,他们怎么知道这个人是罪犯还是无辜的。
所有的法律面对普通人都是一样的,因为普通人没有能力干涉法律。
所以,重要的是看法律如何限制有钱有势的大佬。
关于陪审团制度,我了解有限,主要来自经典电影《十二怒汉》。
小时候看这部电影,我大为感动,并对美国的司法体系极为崇拜。
但后来,我生出了一个疑问。
既然陪审团的制度规则是:必须全体陪审团成员都选择赞成法庭判决,判决才能生效,那是否会出现一个极为明显的漏洞?
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大佬干扰陪审团,可能是收买,甚至可能是直接安插内奸,让判决始终无法通过,以此获得无敌的 “法抗”?
我知道有人会说,陪审团成员的选择是 “随机” 的。
可这个 “随机” 是怎么个 “随机” 呢?
有没有可能是明着 “随机”,暗中“内定” 呢?
且美国案件审理时间向来漫长,大佬的家族难道没有暗中沟通的机会吗?
所谓严格 “保证” 陪审团的中立性,到底是怎么个 “保证” 呢?
有具体可行的方案吗?还是说,只是写在白皮书里的一句设定?
如果说来说去,最后的落脚点居然是 “要相信美国人的素质”,那是否把人都当傻子了?
信 3 亿美国人都特别有素质,都是那种看见明晃晃的漏洞却不去钻的圣人?
信你这个,我怎么不信 “为人民服务” 呢?
别给我扣什么品客的帽子,都是中国人,中国有什么问题,咱自己都懂!
哪些是现实,哪些是唱高调,咱自己分的清!
但怎么一到说美国了,就立马把这些漂亮话当真了呢?
既然是人,就必有欲望!
既然是贵族,就必然有特权!
请大殖子们把美国司法的先进性的 “逻辑” 讲给我听,把道理理清楚!
不要给我光讲故事,光讲设定!
中国是有几千年历史的国家,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统治之道,早在汉朝时就写进史书里了!
哪些是搞政治正确用的 “儒”,哪些是维持统治用的 “法”,中国人懂!
为什么在中国搞不成颜色革命?
因为中国老百姓没那么好忽悠!
我倒是很期待有真懂美国的人来给我理顺美国的社会演化逻辑,它们是怎么从一个殖民地一步步变成世界警察的。
我相信只要把演化路径搞明白,那今天各路思想各路主义所争辩的那些东西,哪些是 “儒”,哪些是 “法”,自然也都清清楚楚了。
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适合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一大缺陷就是定罪难,而且通常结果偏袒嫌疑人而忽略了对受害人的救济。陪审团定罪需要取得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美国部分州也可以由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陪审员的组成往往五花八门,要在短时间内让十几个来自不同专业、不同背景的人得出统一的结论,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也导致了陪审团定罪难的问题。
陪审团人员组成的特点也决定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法庭上辩护律师大打感情牌,将嫌犯的各种不幸、生活不如意、精神状态甚至社会问题都无限放大,以此引起人们(主要是陪审员)的同情。而被害人已死,没人看到她的惨状和不幸,自然也无法激荡起人们(主要也是陪审员)心中的波澜。最后,嫌犯可能被无罪开释或是重罪轻罚,而被害人则有冤屈难伸。所以,如果去年的张扣扣案适用的是陪审团制度,可能会是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固然陪审团 “宁可错放三千,也不杀错一个” 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典型如辛普森案,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放过真正的嫌犯,这对被害人来讲,并不公平。但在美国,历史和社会传统使他们对政府天然的不信任,而抗辩制则能完美的承担起对抗公权的任务,所以对美国而言这是最适合的制度。
前几年舆论倾向自由主义时,陪审团制度一度被当作民主国家先进的典范,在法学界,更因为其对死刑的适用严格受到不少追捧。但是这几年舆论转向,大家纷纷回过味来,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陪审团制度固然有好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借鉴学习,但要知道任何制度都有好坏两面,不加区分的迷信只会把自己带入歧途。
奉献你们这些支持陪审团的,
去看看真人真事,看看真实案例,
去看看美国律师外国律师怎样利用陪审团制度帮您们口中的各种 “老爷” 逃避法律制裁的。
不要活在自己的对陪审团制度的美好幻想当中,像个书呆子一样,自诩正义。
多年以前,听美国之音(年龄暴露),主持人再讲美国某案件,提到了陪审团。
随后有电话打进来,是一个上海律师,大夸特夸美国法律,意思是美国人讲法制,每个案件都专门组织精通法律的人去当陪审团,反观中国如何低等……
还没说完,就被主持人打断了。主持人说: 你的理解是错的,陪审团恰恰是要不懂法律的普通人,律师反而不行。陪审团就是要从普通人角度去看这件事。举例来说,有人想给你戴绿帽子(大意),你把他杀了,普通百姓认为合乎人情,无罪,那么法官就应该判无罪。
当时觉得陪审团设计的不错啊,后来才琢磨过来,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信息越来越不对称,陪审团恐怕让人玩死都不知道,更何况挑选陪审团人选也是个技术活。随着阶级对立和种族矛盾越来越深,这个制度越来越是一层遮羞布罢了。
这种制度有非常深刻的历史渊源,至少在中世纪中期便已经逐渐萌芽了。并且在资本主义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类似的体系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中世纪的根源,否则不好理解这种制度本身,也无法理解这种制度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
(以下内容主要来自侯建新老师的《资本主义起源新论》中的《西方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兴起》)
在 11 世纪以前的数个世纪中,农奴和其他佃户的劳役及其他义务是比较繁重的,虽然有习惯法,但总体来看很不规范,一些规定也不甚明确。
**到 11、12 世纪,各种类型的劳役和义务开始规定得更加具体。**而且,人们还开始赋予这种限定一种普遍性,不仅适用于个别庄园,而且适用于某个地区甚至某个国家的所有庄园。一些基本原则,开始适用于西欧整个基督教世界内的所有庄园。
除对每周劳役天数或折算后的货币租做出限定外,还对以往未做出限定的其他义务做出规定:例如,帮工(收割季节首先帮助领主收庄稼的义务)、搬运(为领主运送农产品或其他生活用品)、伐木、修路等。又例如,所谓人头税(capitagium,法语为 chevage)、遗产税,以及偶然征收的塔利税(tallage,法语为 taille)等。如果是挖沟,则规定一日应挖多长、多深、多宽;如果是打谷,则规定一日应打完多少捆庄稼。例如,打谷一日的工作量为 2 蒲式耳小麦或 1 夸脱燕麦,割谷物一日为半英亩,割草一日为多大面积等,都已成为难以更改的惯例。
即使对可能偶然出现的情况,也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排除不确定性。比如,劳役日恰好中途遇雨,工作量如何计算?围绕这个小问题,我们在庄园《惯例簿》中可发现许多具体规定:
如中途遇雨,须在本周内另安排活计,如已耕完了二三佛浪就不能他日再安排活计(表示按特殊情况下已完成工作量计),除非当天天气放晴能重新耕犁。
在另一个庄园《惯例簿》里,我们发现了类似的规定:
关于秋季运谷问题协商后规定如次:假如下雨前已经运送了三担,那么他们就可以结束这一天的工作,假如运送还不足三担,那么他们必须还要去(屋内)脱粒或干其他活计。
对这些细枝末节都做出如此严密的规定,可见在劳役量上委实务求 “固定” 和“不变”;另外,还可以看出,在分配问题上,事无大小,佃户与领主似乎都要经过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
收获季节的 “帮工” 中,对佃户领主双方的义务都做出严格的规定,也反映了这种情况。收获期间,一般每户派一名劳力,但如果去了两人,干到中午他们就可收工。帮工后,领主常常提供较为丰盛的膳食,以后遂成惯例,而且对每顿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也做出规定,包括黑面包还是白面包,有无鱼肉,有啤酒(称为 “湿餐”)还是无啤酒(称为 “干餐”)等等。如不兑现,佃户有权拒绝帮工。奇切斯特主教的庄园《租税清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佃农自带犁具履行两天帮工,这两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鱼,还有足够的啤酒。犁队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领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担割麦的人其午餐有汤、小麦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们将有汤、小麦面包、鱼、奶酪和啤酒。午餐时,面包不限量;早、晚餐面包每人限用一条。
记录在案的这张食谱清单,对领主所提供的饮食规定之具体和详细,实在令人瞠目,这一事例以及以上诸事实都一致表明,领主和佃户双方都尽量不给对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这对农奴的怠工是一种监督,但对领主的随意克扣与盘剥无疑也是有法律意义的限制。
中世纪的西欧人认为,这些由习惯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使领主与佃户发生争议,也要依据法律在法庭上解决,如同领主制裁一个农奴也要起诉到法庭一样。
而在法庭上,领主仅仅是主持人,实际上的法官则是全体出席人,被称作 “诉讼参加人”(suitors)。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任何过失都是对共同体的冒犯,因此共同体的成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官,享有出席法庭并依法裁决的权利。司法是领主的特权,他收取败诉人的罚款,所谓 “司法获利”。领主及庄官可以对侵犯领主特权的庄民进行指控,也常常对判决施加影响,但却不能代替法庭做出判决。
法学家梅特兰说:“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全体出席人的审判,全体出席人都是被告的同一等级。”这就是西方法律体系中著名的 “同侪审判制” 或“参与裁判制”。
13 世纪以后,有些地区的庄园法庭由 12 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结果也是以法庭即整个共同体的名义做出的。在一个案件中,庄园主试图收回一个农奴的某块地产,故在法庭上起诉该农奴持有的土地超过了他有权持有的数量。但该农奴争辩说,他与其他情况类似的佃户 “此前一直根据情况持有几块地产,而无需特许状,也未受罚和受指控”,他 “准备通过佃户(即庄园的全体佃户)和其他必要的合法方法证明这一点”。这个案件记录的结果是:“将这个问题搁置起来,直到达成更充分的协商。” 最后的结果不得而知,但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信息:一是证实了一旦发生争议领主不能直接处置农奴的土地,必须经过法庭;二是庄园法庭在这里至少暂时抵制了领主的企图而支援了佃户。
这与同时期南宋的 “虽直不佑” 的审判方式截然不同。
另一事例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某庄头指控一个农奴装病不服劳役,在家干私活,而该农奴据理否认。法庭调查表明,庄头的告发与事实相左,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宿怨,结果庄官反因诬告而被处以罚款。
此案表明,即使领主及其代理人对庄园的日常管理及对佃户的处罚,也要经过法庭。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
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
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庭博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虽然兵不血刃,习以为常,却从根本上削弱着封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当代法律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指出的那样:“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当佃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庄园法庭保护时,自由身份的佃户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封建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在英国的斯塔福德郡,有 3 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 35 年(1272—1307 年)之久的争讼。由于佃户耕种的土地曾经属于王室,佃户根据一个世纪前亨利二世的惯例上诉到王室法庭。佃户宣称,按惯例他们每年应支付地租 5 先令,可领主要求的租金和劳役量大大超过了这个标准,所以他们要求按照惯例降低地租。主佃之间的一桩诉讼竟持续数十年之久而不放弃,可见佃户维护自己权利的意志之坚韧。
除了法庭手段,他们还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作为最后一种手段,他们可以逃离到城市、新垦区或另一个庄园。这种集体施加压力的一个成功事例,是 12 世纪意大利某地农民的成功起义。起义后,起义农奴获得正式的权利特许状,后者保障农奴的租役固定,而且确保未经法律程序不得监禁任何一名佃户。总之,习惯法、参与裁判制以及法庭内外的斗争,保证了小农生产的连续性与正向积累,给农民带来了缓慢的、却也是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
封建主并非不打算极力扩大地租额部分,然而,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试图打破习惯法的努力十分艰难并且很少成功。即使地租等农民负担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动追不上农民收益的增长。经济史学家托尼估计,“农民每交给领主 1 个便士,就往自己口袋放进 6 个便士”。显然,地租的增长远不能吞掉农民增产的全部。
何况,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托尼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 27 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 13 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 16、17 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这三百多年间,租金基本是稳定的,“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 200 年或 250 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时的 1/3,缩减到 1/5、1/6,甚至 1/18,而留在农民手里不断增多的产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场,其中一部分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广泛基础。
我们看到,西欧法律传统为生产性经济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机制,不论社会财富的积累,还是生产和市场的扩大,都与之密切相关。法律是非物质的,同时它也是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样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倘若没有它的调节与规范,可能就会产生出完全不同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罗德 · 伯尔曼将法律与资本等同,他说:“这样的法律调整本身就是资本的一种形式。“
另外,笔者认为,这种基层的多主体博弈模式,与金雀花王朝的对外战略和对法战争等分不开,历代政治的领导团体持续地对外作战,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新的军队组织模式,这些新的组织和基层军官士兵,在一场场战争中反复磨炼,在战争结束以后,又将类似的模式和博弈的习惯带回了国内,促使英国的基层博弈更加复杂,也更加活跃,可以说,外交,战略和国内的改革,法制的发展,是根本分不开的,不能将二者切割。
它会使一部分人失去特权。
我认为叫审判团更合适,他们是有审判权的
1、美国法律再完善都有漏洞,这时候审判团就有补漏洞的作用了
2、12 个人总比一个人更难收买
3、有些法官可能会学法学的没人性,工作稳定又体面,难以和底层人共情
4、防止法律公器私用,相比于体制外的人,法官应该更容易听官员的话
美国 ABC 随便分享一下参加陪审团的经验~
去年 7 月份被召唤参加等地陪审团了,后来因为交通不便利,换了两次才被分配到合适的法庭。
其他答主有说过,大部分的美国人被召唤之后会尽量想办法逃避,包括我在内。我刚收到了召唤函的时候很多人还安慰我了,说因为我学历高会被淘汰之类的话。我一个从事律师的室友还特意跟我说,你到时候跟他们说你室友是律师,他们肯定不要你了。
无论如何,我第一天还得去法庭登记,先简单地回答几个问题(主要是名字、工作、有无参加陪审团的经历等问题),然后听案子的概况。听完以后我们被召唤的人(我记得一开始是有 16 个人)会被两边地律师轮流地淘汰。
在这个地步说实话我一直期待听率说喊我的名字叫我回家。不幸的是最后也被留下了。淘汰结束的时候是中午,所以我们几个陪审员分撒而吃午饭去了。
顺便插一句话,参与陪审团会有小小的补贴,一天给 15 美元。我所在的地区成本高,15 美元在正常的餐馆也买不到什么好吃的,所以我最后算是亏本了
下午回到法庭的不久以后,法官上台给大家解释了陪审团制度,也顺便说了为什么她喜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说陪审团制度很民主巴拉巴拉。大概的意思是,我们作为不知情的人士,可以以中立的视角探讨案子和证据,达到一个所谓的公平的结论。
案子的具体情况我就不讲了,不过是一个又简单又扯淡的案子(不过我还学到了一些美国法律历史的冷知识)。听完证据以后我也有点佩服两位律师和法官,演技还真不错。
介绍证据的时候,我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律师的表现都不做好。法官早说,我们只能讨论证据本身,律师的提问不属于证据,只允许讨论被盘问的人的回答。既然如此两个律师在盘问的过程当中为了影响陪审团对原告和被告的印象插了很多场外信息。
听完证据以后我们几个陪审员被送到楼上的会议室去谈判该案子的。陪审团的人在事业和年龄方面蛮多元了,不过我记得我是唯一一个非白种人的。虽然案子有点荒谬,但是大家还谈得很认真得,不过很明显有的人对原告人并不友好的,还做了各种各样的含有种族歧视的假设(原告人是一名严重残疾的黑人,几十年前因为车祸胳膊腿基本上都废了)。
不知道楼主是看什么美国电影,也不知道何必提这样的稻草人论证,不过我从来没听说过所谓的 “恶恶相护”(我记得绝大多的关于黑人的案子里,陪审团经常只要白人),反而我这次参加陪审团听到最恶劣的话语都是来自于白种的陪审员。
后来我估计我们几个话少的陪审员也累了,不想和那些比较倔强的白人老头老太太争了,所以我们也让给人家了。我们这个案子的证据比较少,所以也不好辩论了,我们的观点基本上是跟着我们个人的三观而已。讨论了半天就结束了,比一般的案子快很多。
那么,我个人如何评价这个制度…
说这个制度民主不民主,正义不正义,我自己认为都不是吧。虽然陪审团的人不认识原告和被告,但我们同样也不一定懂美国的一些具体的法律(200 多年的制度,谁懂谁就是奇葩呗…)。而且陪审团的人虽然不认识原被告,但是我们参加陪审团的时候也有利益所在,就是我们想尽快结束,赶紧回家 / 回单位了。
所以我们陪审员在不太理解法律的情况下,主要是靠我们的一些先有的价值观去探讨案子。当然律师也知道我们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他们淘汰的时候也会为自己选择最合适的陪审员。从选人到盘问,我感觉律师还得会懂很多战术。
可惜的是这些制度都难以改变。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有不友好的陪审团被过度判刑了。
在美國,公民有權利(Right)、義務(Liability)和特權(Privilege)。像選舉權、受教育權(從學前班到社區大專學院)等等,算是權利,別人不能剝奪。開車、騎摩托(要有駕照)算是特權,你需要同意和遵守交通法規才能獲得,政府也有權力隨時吊銷。而納稅和做陪審員則是義務。一旦你接到法院寄來的陪審員候選人通知書,一定要準時前往指定法院接受陪審員挑選。
一般來說,每個陪審團通常只有 12 個陪審員,但會有大約一百個候選人供挑選。陪審團成員要得到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認可,因此雙方的律師會面試每一個人,直到挑出足夠的人數。成為陪審員後,往往需要全天在法庭參加庭審,有時需要一個星期,有時時間更長,因此很多人希望自己沒有被選上,會找各種理由,比如英語能力差、與所要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有利益衝突,或者故意表現得有強烈的偏見。
原告和被告律師當然都想挑選對己方有利的陪審員,因此帶有明顯偏見(不是裝出來的)的人是無法達成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的。比如一個人公開歧視婦女,而訴訟的一方就是婦女。一般來講,不偏不倚的人,最後容易被雙方的律師認可。一旦被挑上成為陪審員,就必須全力以赴參加庭審全過程,不可無故缺席,也不能對外談論案情。
另外,根據聯邦法庭的規定,現役軍人、消防隊員、警察、部分政府工作人員或有其他理由經法庭同意者(比如不會英語),可以豁免承擔陪審員的義務。
幾乎所有的陪審員都不懂法律,事實上如果一個人是法律從業者,反而不容易被挑上,因為他有強烈的自我看法,以至於雙方律師都覺得無法影響他。既然陪審員不懂法,那麼為什麼美國要讓這樣一群人來裁判重大官司呢?(小案子通常不需要陪審團)原因是社會希望大家以常識定罪。
舉一個例子,某家銀行造假賬,被告到法庭上,它在造假時做得很聰明,實際上是在鑽現有法律的空子,因此法庭是不能拿現有法律給它定罪的。那麼這時就要看陪審團的態度了,陪審員也不懂法律,但是有常識,他們講,既然老師不讓我們的孩子考試作弊,那麼銀行也不應該在財務上做假(不管手段多麼高明)。孩子在學校考試作弊會被開除,因此,銀行做假同樣有罪。這就是常識認定。這個案子一旦判下來,判例就成為了法律依據,以後類似的做假都會被視為有罪。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沒有法律是無法定罪的,因此很多人鑽法律空子,尤其是在金融界。而在英美法律中,定罪不需要先有法律,這是英美股票市場在過去 200 多年里回報最穩定的根本原因。
陪審團制度起源於歐洲,隨著歐洲人到北美建立殖民地帶入進來。美國獨立後,以法律的形式將陪審團制度化,一直延續至今。目前,美國是世界上採用陪審團判案最普遍的國家。不過,由於陪審團審案的成本非常高,(陪審員在審案過程中,所在公司必須照發他的工資,篩選的成本也相當高)在大多數的案件審判過程中,經法官及檢察官同意,被告可以選擇不採用陪審團的方法,由法官定案。因此,現在一般民事案件和輕罪的刑事案件直接由法官定案。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 及陪審團 (也被稱為小陪審團,Petit jury)。它們的差異不是字面上的大小之分,而是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起的作用不同。大陪審團只負責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小陪審團則在(刑事和民事訴訟)立案後,聽取雙方辯論,作出裁判。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審團決定,審判結果由小陪審團決定。
民事案件的立案由法官定,審判結果則由小陪審團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陪審團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而具體的量刑則由法官做出。一旦案件進入庭審階段,被告的犯罪事實就會呈現在陪審團及旁聽者面前,如果被判有罪的話,量刑往往會比較重。因此,很多被告會選擇在開庭前與法官、(原告)檢察官達成抗辯交易(Plea bargain),即主動認罪以求得從輕處罰,而法官則出於憐憫,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減輕處罰,這也算是司法界的規矩。
美國的法律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是陪審團而不是法官。
辛普森案就是由 12 個人組成的陪審團作出無罪判決的。
不過,有一點非常有意思,12 個成員當中,只有 2 個是從事管理工作,剩下 10 個人是普通僱員;另外,這些人基本都沒有定期閱讀報紙的習慣,而且只有 2 個人上過大學;更離譜的是,有 9 個人認為辛普森不可能殺妻,原因竟然是因為他橄欖球打得好。
在美國,刑事案件審理分為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環節。比如被告人是否殺人放火,這是事實問題,由陪審團判斷;但是如果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成立,那麼適用什麼法律,該判多少年,這才是法律問題,才由法官負責。
那麼,既然是發現事實,一般人和法律人就沒那麼大差別,讓普通人來審案,也就不奇怪了。
另外,陪審團是需要保持公正和客觀的,所以它的成員最好就是一張白紙,沒有任何偏見,而專業人士難免會有專業的偏見。
當然, 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陪審團還是一次抽樣調查,抽取當地民眾發表對案件的看法,這樣也能讓司法判決更容易被接受。
舉一個例子,美國法律禁止傳播淫穢物品,但是一部電影究竟是不是構成淫穢,卻不那麼好判斷,在比較保守的地方,可能是公認的淫穢,但在一些比較自由的社區可能就被接受。
這個排除和篩選的過程,通常得花上一個多月的時間。而辛普森案花的時間更長,整整花了 3 個月,是一般案件的 2 倍。
確定候選人還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控辯雙方要對候選人進行篩查和排除。
怎麼排除呢?常用的方法就是填一張長長的問卷。拿辛普森案來說,控辯雙方設計的問卷長達 80 頁,有將近 300 個問題。
而且,這些問題,有時候還很奇怪,比如你是不是找明星簽過名?你跟其他種族的人談過戀愛嗎?從事體育活動能夠塑造人的品格嗎?
不要覺得這只是隱私和八卦,這是控辯雙方重金聘請分析師,然後相互磋商之後,精心設計的結果。
美國有專門的產業,就是通過統計學來分析不同陪審團成員的組合,會如何影響判決結果。他們會提供專業的報告給律師,幫助他們挑選有利於自己的陪審團。
陪審團的構成太關鍵了,有些時候直接決定判決結果。
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庭審過程中,只要任何一方覺得陪審團成員不中立,就可以提出更換,從候補成員里再選一位。
那萬一候補成員用完怎麼辦?沒辦法,那就只能從頭來過,重新開庭。辛普森案到最後就只剩下 2 個候補,差點就白忙活。
陪審團成員終於確定以後,就要進入庭審了。
首先,法官會對陪審團進行一定的普法,然後交待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他們就開始審案了。
先說陪審團決策的方式。雖然只有 12 個人,但是他們採取「一致決策」,也就是說 12 個成員,必須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才能夠作出判決,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
那萬一有一個人就是不同意,怎麼辦?沒辦法,只能從頭開始,重來一次。這個情況也被稱為「死結陪審團」。
總的來說,就是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證據為憑證,不可輕信律師的話,也不可加入主觀判斷,尤其是定罪時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樣才能定罪。
當然,在真實的法律運作中,陪審員更多還是根據自己的「良知」來進行判斷,聽控辯雙方的律師怎麼說,然後直接給出認定結果。
除了一致決策和基本規範之外,還有一點,陪審團的決策過程是完全黑箱的,他們沒有姓名,只有編號,他們不需要說明判決的理由,換句話來說,他們不要對自己的判斷負責。
所以,這個過程也不排除會帶入主觀情緒和意見。拿辛普森案來說,無罪判決宣佈之後,陪審團離場的時候,6 號陪審員,一個黑人男性將自己的拳頭高高舉起,那可是黑人暴力運動的手勢。很明顯,他在表達一個意思,這是報復白人。他之前一直表現得溫和中立,才被選為陪審員。
所以,其實在美國,很多案件並沒有走正常的陪審團程序。比如,很多銀行家就願意直接辯訴交易,根本不願意上法庭,因為普通平民大多數都痛恨銀行家,覺得他們是逐利階層。銀行面對陪審團,必死無疑。
根據美國律師協會統計,目前陪審團僅在約 0.6% 的民事案件中露面;在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不到 5%。
一位律師曾經就問過幾位法官對陪審團的真實態度。法官說:「假話是,十二個人的智慧,總強過一個人;真話是,黑鍋由十二個人背,也比一個人背強。」
你想,雖然只有不到 5% 的刑事案件動用陪審團,但這些案件可都是大案要案,而這些案件,無論怎麼判都會有很大爭議。
那好了,現在一幫無名氏、普通人來拍板,神神秘秘的,而且判決之後消失在茫茫人海,即使你覺得判錯了,也找不到人討說法,這樣恰恰能增強判決的社會接受度。
不光如此,還有更深層的原因,因為陪審團不只是一項法律制度,美國人還賦予一種政治意義,那就是作為約束暴政的民主制度,被寫進了憲法。
美國革命前夕,北美人民痛恨英國派來的法官,特別怕他們草菅人命,尤其是迫害獨立分子,所以強烈要求本地民眾參與司法審判,也就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
後來美國獨立建國之後,就把陪審團制度寫進了憲法,被當做制衡暴政、保護被告人的工具。而一旦寫進憲法,在現在就意味著幾乎是不可能被修改掉的,因為美國的憲法是極其難以修改的憲法。
首先,一項制度能夠保留下來,既要從功能角度理解,還要從歷史傳統進行理解。
法律是社會糾紛和衝突的終極解決方式,講求的是「終局性」。即使是科學技術發達的現代社會,有些時候也要訴諸某種神秘力量來給判決背鍋。 即便是像陪審團這種,已經名實分離的制度,也需要繼續沿用下去。
其次,美國的法律雖然是一項專業的事務,但始終在維持一種專業性和民主性之間的平衡,既要讓每一個公民都有參與感,同時又必須讓專業人士主導整個程序,這樣既能夠匯集智慧,又能夠保證判決的接受度。
專家很多時候需要請外行和普通人來參與決策,而不能局限於專業思維。
總的來說,世界上在法庭上進行案件的審理可以分成兩大類:一種叫抗辯制(adversary system),那就是通過正方和反方的辯論來釐清事實;另外一種辦法叫糾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那就是由專家型的法官,通過不斷地追問來尋求事實的真相。
英國和美國的司法體系裡面,有很大一部分是實施抗辯制的,而陪審團是抗辯制度當中的核心部分;而歐洲大陸的法系裡面很大一部分是實施糾問制的。
這兩種制度究竟哪一個更好、哪一個更有效率、哪一個帶來更大的公正,一直是法律界和法律經濟學界熱烈討論的問題。
回答這個問題的權威之一就是戈登 · 圖洛克(Gordon Tullock)教授。我們知道圖洛克是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他對所謂大民主產生的效果,也就是一人一票,所有人具有平等的投票權投出來的結果,是抱有深深質疑的。
而他也把同樣的邏輯和思路,一以貫之地應用到對陪審團制度的分析上去,從而提出了顛覆傳統觀念,但又是邏輯井然、令人信服的觀點。那就是陪審團制度往往降低了,而不是增加了人們發現真相和得到公正的幾率。
在法律經濟學領域有一本辭典是最權威的,那就是《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和法律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在這本辭典裡面有一個條目叫陪審團(Juries),這個條目就是由圖洛克負責撰寫的,而他整篇條目的內容就是批評陪審團制度的。
圖洛克教授開門見山地說,很多人都認為陪審團制度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找到真相,追求公正,但在現實生活中,好像陪審團制度的這種制度安排是很罕見的。
每當我們要做一個事關重大決定的時候,比如我讀大學該不該選這個專業,我該不該跟這個人談戀愛,我該不該結婚,我們家今年該不該生孩子等等,每當我們遇到這些重要決策的時候,我們是怎麼做這些決策的?
我們是自己好好思考,我們是去找那些最關心我們、最瞭解我們,而且我們認為是最有經驗的人,我們找他們去談,這樣才能幫助我們更好地做決策。
我們不會跑到大街上找十二個人,尤其是要明確這十二個人跟我自己毫無瓜葛,對我自己正要做決定的事情漠不關心、一無所知,讓這十二個人坐下來,然後我在他們面前分別陳述正方和反方的觀點,讓他們做一個投票,來參與我重大問題的決定。
我們不會這麼做,對不對?但為什麼在決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應該坐多長時間的牢這麼重大問題的時候,我們偏偏會這麼做呢?
圖洛克說,哪怕是在那些實施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比如在美國,當他們真的想要追求真相的時候,他們也不會採取陪審團制度。
而相反,他們會找那些最有經驗的人組織一場調查活動,從而取得真相。比如當美國真的想要知道珍珠港事件發生的始末的時候,他們就請了一位法官,組織了一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真相,而沒有邀請一群陪審團員來幫助調查事情的真相。
我們知道,在美國的司法體系裡面,雖然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但是,對事實進行認證這個環節,只在初級法院完成。中級和高級法院只能夠挑戰初級法院在審案過程中所遵循的程序,但他們沒有權力對那些在初級法院由陪審團做出的事實認證作出挑戰,也就是說,只要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那就是永遠不可推翻的。
這十二個隨機選擇的普通人,他們對一個複雜案件所作出的判斷到底有多準確?
1997 年,著名的辛普森案分別由一個刑事法庭和一個民事法庭來審理。在刑事法庭裡面,那十二個陪審團員當中有十位是美籍的非洲人,有一位是美籍的墨西哥人,還有一位白人女人。在這個陪審團當中黑人的比例特別高,而辛普森本人也是黑人,他在這個刑事案當中就被判無罪。
而同樣一個事情,在民事案當中他就被判有罪,而在民事案的陪審團員當中沒有黑人。我們不能說種族傾向對判案的結果沒有影響。
智力水平對判案的結果當然也有影響。理論上說,這十二位陪審團員都是隨機抽取的,他們的平均智力應該跟社會上的平均智力相等。但事實上,那些智力水平更高,因此時間成本也更高的人,有各種各樣的辦法能夠逃避充當陪審團員的責任。
圖洛克在這部百科全書的詞條裡面就說,一個人如果真的不想當陪審團員那很容易,當法官在審理陪審團員的資格,問他:「你對這個案子有沒有偏見」的時候,他就可以說:「我對這個案子可沒有偏見,我只不過是想問問這個被告人,他乾這件事情的時候是不是喝醉酒了。」法官一聽,就知道你對這個案子有偏見,他就請你回家了。
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員的平均智力水平是處於社會平均智力水平之下的,往往是那些時間成本比較低,充滿了好奇,有時候甚至是那些剛剛獲得美國籍很想過一把癮,但英語還沒有完全過關,聽不懂法庭上面複雜抗辯的那些人,坐到了陪審團員席上。
圖洛克進一步指出一個事實,我們很多人在法庭劇當中也看過這樣的情節,那就是這樣或者那樣的證據不能呈交給陪審團員過目,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原因是什麼呢?在《證據法》裡面很早就解釋了這麼做的原因。原因就在於當時有一個共識,那就是陪審團員的智力水平不夠高,不能夠理解太複雜的問題。
而事實上,在美國如果是遇到非常複雜的案件,比如知識產權的案件,那是可以選擇不用陪審團員來審理的。
圖洛克對陪審團制度最重要的批評,建立在他對抗辯制度追求真相的成本分析上。他說假定在一個案件當中有一個好人、有一個壞人,好人叫 Mr. Right,壞人叫 Mr. Wrong,也可以譯成正確先生和錯誤先生。
好人知道自己是好人,壞人知道自己是壞人,當然,壞人不承認自己是壞人,要到法庭上爭取一把為自己辯解的機會。而他們有兩種司法體系可以選擇:一種是抗辯式的,一種是糾問式的。
在糾問式的體系下,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是由法官說了算的。當然,法官有水平高的,也有水平低的,依次排列。我們假定水平越高的法官他判案的準確性就越高,他一下子就能夠看出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當然他的收費就更高。
在糾問制裡面,那個好人、被人冤枉的人 Mr.Right,他當然願意多付一點錢為自己辯護,因為只要多付一點錢,他請到的法官就高級一點,這位法官得出正確結論的機會就大一點。
而組織審判的國家、政府,他們當然也希望能夠盡量逼近真相,所以他們也願意多花一點錢去盡量請資深的法官、有經驗的法官。
而只有那個壞人 Mr.Wrong,他不太願意花錢,因為他知道,花錢越多請來的法官水平就越高,自己敗露的機會也就越大,所以他不太出錢。如果是這樣的話,在整個訴訟當中,大部分的資源,金錢、時間、精力都用在了刀刃上,都用在了聘請更資深的法官追求真相上面,這樣的審判效率更高。
而相反,在抗辯制度下,當然好人願意為自己花錢請好的律師,但由於最後做判斷的不是有經驗的、專家型的法官,而是在街上隨便找來的十二位普通人。這時候那個壞人 Mr.Wrong,他也有很大的積極性多花錢請好的律師為自己辯護,在法庭上展開一場精彩的辯論。
而那些律師是非常善於在陌生人面前表演的,陌生人是很容易被操控的。他們的伎倆如果跑到有經驗的法官面前,那是很容易被戳穿的。但在抗辯制度下面,他們獲勝的機會就大很多,所以他們願意花很多錢來攪渾水。
這時候我們觀察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所花費的資金、時間和精力,有一大部分都是由那個壞人支付用來攪渾水的,整個審判的效率就比糾問制下面審判的效率要低很多。
花了那麼多錢攪渾水,人們得到的就是一場精彩的辯論,可以用來做電影、電視劇素材的那些辯論,它具有娛樂價值,但對於追求真相而言它起的是反作用。
關於陪審團的效率,介紹給大家看一部美國的經典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這部電影對陪審團員可能出現的偏頗,做了非常生動和深刻的描繪。
关键不在于陪审团制度,我们国家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的使用成文法。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判例法就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素有 “法官造法” 之称。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人民陪审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实际上陪审团也就是作为法官的补充。如果是成文法,陪审团最多只能影响到量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舍。比如三到五年,是三年还是五年。
陪审团制度是小政府的选择
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司法方式
只适用于人口密度低 法律粗糙的前现代化社会
并不应该被照搬进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是高度复杂而专业的
完全不是抓几个平头百姓就能搞定的
这些事情应该由专业训练的法官与律师来办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早已捉襟见肘
公众逃避当陪审员
陪审团的挑选争议极大
入选者经常被处心积虑的律师左右
做出的判决有时严重背离事实
例如辛普森案
扒掉陪审团的神圣光环
其结果简直就是一个笑话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初衷,是对法官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官可能持有偏见的不信任,二是对法官可能被收买的不信任。
他们认为,随机挑选众多与案件无关的、背景各异的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能够有效地消除个人偏见,并且理论上不可能被收买。
陪审团无需从法律技术上,只需站在普通人的立场上,给出一个有罪或者无罪的结论。
因为法律关乎正义,而正义存于人心,所以在判断是否有罪这一点上,精通法律的法官未必比普通人更可靠。
初衷是好的,就像三权分立的构想也是好的。
但美国有着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法律行业,卷到极致的律师群体。这意味着,任何游戏规则,很快都会被这帮考霸玩懂吃透,并且形成套路。
群众难以被收买,但很容易被操纵。
群众的偏见各异,但在政治正确面前,难免会受到偏见的裹挟。
群众不会有自己的成见,但也不会有自己的观点。
群众事不关己,但同样,责任也不关己。
群众可以相互制约,但更可以人云亦云。
总之,像《十二怒汉》里面那种理想化的陪审团,是绝不可能在现实中出现的。亨利方达扮演的那个力排众议的陪审员,何止是模范公民,简直是圣人。智、信、仁、勇,但凡少了一样,电影里的那个案件铁定就搞成冤案了。
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那些急着去看棒球赛因而想要尽快结案,或对嫌疑人怀有偏见想判要他重刑,或抱着无所谓的心态,或懒得思考,一味随大流的普通人。
把嫌疑人的命运交给他们,恐怕呼格案那种案子,仍然会是同样的结果。赵作海那种案子,结果只会更坏。
法官并不比普通人更善良,也不比普通人更邪恶。我们默认法官会尽职尽责,不是出于对他品格的信任,而是我们知道,他是受到监督和制约的。通常情况下,他们不敢不公正,因为即使他们不关心嫌疑人的命运,他们必然会关心自己的前途。
而陪审团呢?
我更愿意相信制度,更愿意相信人的自私和畏惧心,而绝不敢去信任陌生人的道德。
把法官的义务转嫁到陪审团身上,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什么不同。真要搞陪审团制度,不如来个网络审判,全民参审,岂不更直截了当?
知乎是不是先问有没有再问是不是?
你说的有没有出处?有没有任何可以证实你所说的内容的东西?
第一陪审团成员的成分必须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在成员选择上控辩双方都可以剔除自己认为不妥当的人选。全部都是黑人陪审团?在非洲吧?
第二,陪审团只负责对双方庭上辩论内容进行裁判,有没有这个事,是不是这个事,判断这个事实是不是成立(罪名是否成立),成立的话有没有从轻处分的理由,理由是不是正当。罪名不成立则无罪释放,散会各找各妈,罪名成立则由法官依法计算如何量刑,如何量刑跟陪审团无关。
假如法官认为陪审团裁判有偏颇,法官虽然不能推翻裁决。法官可以将此案提交上级法院再次寻找裁决方式。
陪审团的作用主要在举证质证的环节。根据证据决定是不是判定嫌疑人罪名成立。律师当然要设法让陪审团不信任指正他当事人的说法,这个做法并无不妥。
陪审团主要防止冤案发生。防止法官枉法。
第三,陪审团没有权利量刑,因此不存在陪审团从轻放过罪犯,但陪审团有权加重对企业的惩罚,比方说判决惩罚性赔偿(三鹿事件要是美国制度过堂赔偿肯定是天文数字)但我不记得刑案有惩罚性赔偿,律师说犯罪人多可怜只能影响法官(法官有部分自由裁量权)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的
第四,美国是法治国家,陪审团制度是其法治的一部分。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维持法律的正义性。开庭前陪审团成员名单都是保密的,双方只知道陪审团里是些什么样的人,不知道具体是谁,这样避免任何一方收买或者恐吓陪审团成员影响判决。相对来说,主审法官更容易被收买或者被胁迫。
陪审团所有成员都会被简单的培训,告知他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此保证他们不闹出笑话。主要内容就是举证,质证相关的常识。
陪审团不一定是十二人也可能是其他人数。
陪审团最早在英国出现,因为 18 世纪前英国是没有专门的侦查和公诉机关的,所以那时由 23 名社会名流组成大陪审团,负责判断是否公诉甚至是直接参与案件侦查。
但是大陪审团在审查起诉上的用处不大,因为接近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大陪审团都会选择提起诉讼。[1]
提起诉讼之后再由小陪审团参与到案件审判中,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现阶段依旧沿用的,在法庭上出现的 “吃瓜群众们”。
当时理想的模式是:“法官裁决法律问题, 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2] 但事实上陪审员的职责往往不止于此,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比法官还强势。例如陪审员认为被告应当无罪释放,法官认为被告有罪,此时应当以陪审员的意见为准判决无罪。而如果颠倒过来,则法官需要启动赦免程序向当时的国王申请赦免。[3]
从现在看,之所以设立陪审员这样一个制度,至少由以下几种因素构成:
1、机构不完备,侦查 - 公诉 - 审判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公民参与,尤其是具备一定知识的公民。
2、审判权来自神权,由法官擅自使用,不论最终判决是否正确都有悖当时的宗教信仰,所以此时需要陪审团参与其中,由公众审理时法官就不会有心理压力。[4]
3、轻罪由简易法院的法官单独审核,重罪和既决罪由季审法院和巡回法院负责,只有在可能判处重罪和既决罪的时候才需要适用陪审制度。[5] 这样一来在重罪和既决罪的审判中引入陪审制度,可以很好地限制法官的权力,防止失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
4、大陪审团一般由社会名流组成,参与审判的小陪审团除了年龄、性别(只招男性,气抖冷… 等下,偏题了)、职业、收入之外还要求是本地居民,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有固定职业的普通人,保障陪审人员选举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但这一点争议也很大,曾经有记载说陪审团中出现过无知群众,甚至在法庭上睡着了还打呼。[6]
总结一下,陪审团制度从起源的 12 世纪(可考最早时间)到逐步完善的 18 世纪期间,不论是发源地英国还是后来受到这一制度影响的国家,或多或少都有机构设置尚不完备的情况。而且法官单独对重罪进行审判,一方面是容易造成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还容易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
所以在判例法国家法条不完善、法律理念不成熟的时候引入陪审团,尤其是当地群众组成的小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用朴素价值观的理念对法官的判决进行引导和制衡,在当时看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关键是,如何看待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在我看来随着整体环境的巨大变化,美国现在的陪审团制度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的一种制度,实质上的作用已经几乎为零,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美国从 70 年代开始到现在,超过 90% 的刑事案件都是采取辩诉交易制度 [7][8],也就是通过认罪来达到减刑的目的。在辩诉交易制度下不需要陪审团进行审理,且二审案件也没有陪审团进行参与。
所以美国现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案件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完全不具有普遍性。
2、现代的刑事审判过程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都有专门的机关和既定流程,也有专业人员参与工作其中。随着法律不断地精细化,审判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更何况案件事实并不是纯粹的事实。
一个连法条都不熟悉的人,在庭审之前甚至对案件都不了解,你觉得他们在法庭上对案件更多的是凭借情绪进行判断,还是从仔细听双方讲话,从构成要件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再到证据合法性进行理性判断?[9]
3、也许你会说美国的评审团中肯定会有相关专业人士,但是美国在确定评审团时,律师是能够提出意见的。这个意见可以是基于理由提出,也可以是不用任何理由直接提出,而且后者一旦提出法院就必须执行。
一般根据案件不同无理由否决的次数也不同,但基本都在三次以上,所以:“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 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 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10]
所以你真的以为律师会欢迎所有的陪审团成员参与办案吗?其实不然,是否保证公正不重要,对自己有利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只是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旦出现了可能有相关经历或者喜好的人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就马上进行无理由否决。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延迟和司法成本的增加。
4、大多数美国公民因为没有工资和耗时长等原因,对待陪审团制度的态度很微妙,大概可以概括成:“只要不找我,那就是个好制度。”[11]
所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制度,也没有最坏的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
如果美国还是那一个城市几千到几万人、机构设置不足、法条尚待补充、法律理念在不断革新法官可能也是凭着朴素价值观断案的中世纪国家,那陪审团制度是极好的。
但是在变迁如此迅速的环境下,一个制度如此长的时间都没有进行改变,那么它真的还适用于现在吗?
现在美国陪审团候选人自己不想参与,律师将陪审团视为加大自己胜诉的砝码,法官看到陪审团成员的决定可能也是一脸懵逼。
更何况现在机构设置完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有了专门的审查起诉机关,也有了专门的监督机关,有大量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什么要多此一举用陪审团来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呢?
现在还鼓吹陪审团制度的人,应该和鼓吹 “毒树之果” 原则是解决冤假错案不二法门的人一样,可能这就是厉外拉同吧。
你去看下辛普森杀妻案和辛普森抢劫案陪审团成员,就知道杀妻案被判无罪抢劫案被判 33 年的原因了
在民事上,如果美国想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禁止陪审团制度。因为陪审团制度会制约法官判决,让自由裁量权缩水。
如果美国法官想搞暗箱操作,也必须禁止陪审团制度,因为讨好一个法官很容易,讨好一群陪审团就头皮发麻了,风险很大。
如果美国官员想对法官施加行政压力,更必须禁止陪审团制度,因为法官个人觉悟性高,可以利益交换,面对一群人,人多嘴杂,如果出现一个天生反骨的,就完犊子了。
所谓的法律公正,对弱者来说,只要法官一视同仁,不偏袒强者,就谢天谢地了。陪审团的出现,至少让强者动用潜规则干涉法律公正的时候,避免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误伤。
至于非民事的公诉案件,那属于官告官了,法官面对的是警察局和检察院,他就更别想玩自由裁量权了,对面的哪一个他都得罪不起。
首先,普通大众是不应该质疑陪审团的判决的,因为陪审团成员都是大众,他们代表大众做出了判决,如果陪审团严格按照程序运作,就意味着,任何 12 个有代表性的普通大众组成陪审团,都会得出一样的结论,普通人质疑陪审团,可能是因为他们被媒体带偏,或者没有详细掌握案情。
真正质疑陪审团的,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士,他们不认可陪审团的审判水准。
其次,陪审团制度涉及到一种政治伦理,即少数精英不比多数民众更智慧,更公正,因此裁决的权力要交给多数民众,而不是少数精英,这是一种信念,叫做民主,并不一定对,但有人信。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能证明世袭帝制更适合中国,你赞同恢复帝制吗?你肯定不赞同,因为你的政治理念是共和,反帝制,袁世凯要恢复帝制,结果身败名裂。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赫德管理下的大清海关,是大清最廉洁高效的部门,即使在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水平也高于中国,无数精英和他们的子弟移民发达国家,接受外国人的统治和治理,那么他们赞同外国人统治和管理中国吗?他们肯定不同意,因为在民族主义语境下,一个民族的事务应该由本民族自己决定,即使外国人管理更高效,也坚决不要,事实上也是,很多殖民地国家在独立之后,治理水平反而大幅下降了。
这就是政治伦理,信奉什么样的政治伦理,就会催生出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是西方民主理念的必然产物,中国人具有浓厚的父权情结,不相信多数普通人,更相信少数精英,认为他们更有能力,更有道德操守,所以对于陪审团的结论,本能地不信任,认为是愚昧的产物,这也是为何陪审团在中国没有存在的土壤。
最起码美国的法官没有接受贿赂的。
这个问题好,我也关注过。很多人都认为法官比陪审团要好因为有更高的专业素养。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不对的。我谈谈我的一些粗浅理解。
专业素养体现在对法条的应用上,比如刑期和赔偿一般是法官定。而有无罪则是陪审团定,为什么要有这种制度?那得从过去讲起。英国这种日耳曼国家有自己的习惯法,最早打官司就是决斗,谁把对方杀了谁就赢官司,目的是什么?就是淘汰弱小,日耳曼人给人的印象都是高大威猛孔武有力同时又不失狡猾,怎么来的?就是这么一代一代淘汰下来的。这种方法在商业繁荣以后不适用了,因为商人们没有武术,于是就允许双方请代表来为自己打架,这就是最早的律师(早期律师可是雇佣兵啊~ sellsword,知道为啥律师这么强势了吧),注意直到这时候都没有法官,大家依据习惯(胜者有理)来断案这没有什么操作空间,贵族要诉讼也得和人打,打输了也是人财两空。
再到后来,社会安定商业繁荣,已经不能用这种武力来论断了,所以就开始有法官,听取双方陈述然后做出论断,这里面空间就很大了。首先人的陈述能力不一样,有些人天然就带有演说家属性,口若悬河,有些人天生木讷,不善言辞,那时候也请不起律师,法官还都是封建主担任,属于上流阶层,对下层人充满偏见和鄙视。错判概率奇高,基本是随心所欲,因为按照封建制来说,领地内封建主有司法权和警察权,国王不能管。国王领地内又国王委任的皇室领地管家负责司法,也是够呛……
后来国王收回司法权,在全国各地设立巡回法庭,听取控辩双方陈述做出论断。相较于封建主担任法官,这种形式规范不少,但是也有问题,法官对事实缺少详细了解,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仔细研究案情。所以陪审团制度就应运而生,早期陪审团都是乡绅,有一定财产的商人或公会里有头有脸的高级工匠才能担任,这些人相较于贵族对平民有更多同情心,相较于巡回法官,对本地事务更了解,有时间和精力仔细研究案情。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优秀的制度。先说这么多,大年初一祝大家新春快乐。
上次在写法官被杀引申出的法律本质时,答应网友再写个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文章,但写起来发现想简单的说清楚很不容易,不得不涉及到英美法系的本源问题,那就先从历史来源开始讲吧。我尽量写的简单点不要太枯燥。
关于陪审制度发源自哪里,国内有好几种说法:
有人说源自雅典时期,理由是古雅典政治家梭伦改革时有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 “赫里埃” 的公民法院。
有人说源自古罗马时期,因为古罗马早期的司法审判权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 30 至 40 名法官共同审理,而法官又是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但在国外学术界公认的是该项制度的雏形来自于诺曼底公爵征服英伦(公元 1066 年)时带来的 。而最终陪审制度的形成则是由亨利二世((1133~1189)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的。
亨利二世画像
话说 “诺曼征服” 后,做为外来政权首要任务就是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势力,其中的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自己的法律法规。而当时英格兰各地的司法体系并不统一,每个领地都有各自听命于自己领主的 “庄园法院” 实行罗马法;另外各地还有听命于罗马教廷的“教会法院”。
于是从亨利一世开始,王室开始派出听命于自己的法官去各地断案,逐步形成了 “巡回法庭” 这一制度,目的就是允许各地民众直接向王室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从而加强王室的权威。那为了挑战本土贵族们所参考 “罗马法 & 教会法”,就强调判罚还要遵循各地的风俗和习惯,称之为 “日耳曼习惯法”。 但各地的风俗和惯例差异很大,派到各地巡回的 “王室法官” 多半也不知道,就在断案的时候,从当地找一些德高望重的平民来陪审,即 “在每个百家村找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制”(jury trial)最早的雏形。
这些巡回的王室法官们断案后回到伦敦会在一起切磋经验,久而久之,就把一些具有共性的断案法则总结出来做为此后判罚的依据,为了和当时英格兰各地不同的地方法所区分,就称之为 common law,common 指的就是共性和普适性的意思,因为这个原则主要是在英国和其殖民地范围内适用,所以国内也称之为英美法系,因为官方正式名称叫 common law,也有人翻译成 “普通法”。
由于 “普通法” 吸取了各地断案的共性之处,相对来说也就更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的公正性,人们也就更认可巡回法庭的判罚,有了冲突或争议各地民众也更愿意找 “王室法庭” 来评判区直,亨利二世借此发布了许多重要的敕令慢慢剥夺了 “地方法庭” 和“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最终 “普通法和陪审团制度” 就在英格兰法律界确立了统治地位(历史上实际很复杂,就不展开说了)。
按照历史发展,当英国国王的回收司法裁判权目的达到后,为了便于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统治,应该开始舍弃对其统治有阻碍的陪审制度。但是那些失去裁判权的封建领主们发现这个制度能够很好的限制王权,因为 “陪审团” 相当于是限制了法官的权力,而法官又来自王室任命,一旦诸侯与王室出现法律纠纷,假如没有陪审制谁来保证法官的公正和中立?于是各地诸侯更愿意保留这个陪审团制度。
此后的英国各领主和诸侯为了限制王权,更是搞起了大宪章运动,从而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
大英博物馆保存的《大宪章》原稿
18 世纪初英国最权威的法学家威廉 · 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写了一部法学巨著《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其中专门谈到 “陪审制的优点”,并称其为英国人生命的守护”(security of Englishmen’’s lives)。
他认为陪审制主要的优点就是
1. 法官等司法官往往是国王任命,如果司法完全被这些官员垄断,就可能偏袒自身贵族等级。
2. 陪审团员并不是固定的官职,而是直到临审判前才从本地普通群众里决定人选,独立性更强;即使有一定政治地位的人,也会有所顾忌。
3. 在封建制度分封制下,如果没有陪审团,司法必然掌握在本地领主手里,从而令封建领主可以一手遮天。
4. 公开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比法官在密室里进行取证调查,更有利于得出真相。
5. 陪审团审判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是更为廉价的审判方式。
《英国法释义》此后成为了普通法系里的指导纲领,英国本土和各殖民地几乎所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都要学习这本书。所以该书后来对美国立宪的影响很大。因为当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撰写独立宣言和此后制定宪法的那些开国元勋们,多数都是律师出身熟读此书。这也是此后为什么美国是执行陪审团制度最广泛和严格的国家。
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元勋们曾表示陪审制度的作用在于 “赋予人民对政府行为行使否决权(veto)的能力,否则政府就就不再是人民的仆人和代理人,他将掌控一切权力,就会成为压迫人民的绝对专制。”
因此,1776 年的《独立宣言》中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其中一条就是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北美殖民地人民使用陪审团审案的权利。
此后在美国宪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有:
第五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
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第七修正案:“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当然无论从统治阶级还是法律精英的眼里看来,由一帮没学过法律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非专业人士来决定判罚是荒谬的,从古至今一直有人对陪审团制度进行否定,而强权或独裁者更是不能接受陪审团的存在。
从历史上看,法国在 18 世纪大革命后曾移植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在拿破仑掌权之后便废弃了。德国本来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之一,但是在 20 世纪 20 年代兴登堡上台期间便取消了。葡萄牙从 1830 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但在 1927 年的独裁统治时期废止了。意大利在 1860 年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 1931 年法西斯墨索里尼上台之后就废除了。西班牙也在佛朗哥独裁统治期间废止了陪审团制度。甚至起源地英国也逐渐弱化陪审团的作用。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开始流于形式,陪而不审。
只有美国一直坚决维护着陪审团制度,并从各方各面想办法去证明它的公正和准确性。并强调陪审团是民众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权力以及那些任命的法官或者腐败官员的偏见的唯一力量。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 亚当斯(John Adams)曾经说过,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为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判时,政府的角色才能够被合适的限制在人民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
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则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1835 年思想家阿莱克西斯 • 德 • 拖奎维拉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在我看来,陪审制度在美国就像普遍的选举权一样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直接且最大程度上的结果。”20 世纪 50 年代,英国高级法院大法官帕特里克 · 德弗林伯爵在《陪审团审判》一书中说道:“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着自由生命的灯塔。”
西方法律界认为在很多重大案件中,民众的呼声和法院的认定总是有很大的分歧,其原因就在于普通民众对于流行的各种社会现实更有深刻的认识,而法官是出于一个相对封闭和保守的群体和氛围中,相对对于这些有些隔离和疏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接地气。正如帕特里克 · 德弗林法官所言:“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乎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更明白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生活,陪审团的建立弥补了法官们在专业之外的不足。
针对有人指责陪审团成员没有法律常识,有人没受过高等教育,可能会出现错误判定的问题,芝加哥大学哈里 · 卡尔文、汉斯 · 蔡塞尔两位教授曾经在 1966 年做过一个非常有名的研究,他们以 3576 件刑事案件、4000 多件民事案件为样本,请主审法官在得知陪审团裁决结果前预先做出判断,结果,法官与陪审团裁决一致的情况大约为 80%,这一研究也许可以证明,法律 “门外汉” 对事实的判断,与专业人士并无太大差异。最终的研究结论是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巴德 · 古德曼法官在 1984 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也提到:“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做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在当年辛普森案宣判后,针对许多人对陪审团的异议,当时的美国司法部长表示:我们从来不认为它(陪审团)是一个完美的制度,但是目前我们找不到比陪审团更好的制度。
而关于陪审团制度相对的低效性,美国则认为这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关于美国的陪审制度,再说下几个普通人不了解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成员虽然是随机或抽签产生,但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老师、医生、心理咨询师、消防员等职业不能被选中。且成员要经过原被告双方律师的审核,双方均认可才行。除了有理由排除外,律师还可以提出无理由排除申请,只要法官同意就可以。
其次陪审团最后做出的并不是有罪或无罪判断,而是起诉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断,区别在于陪审团只能是根据检方提出的罪名进行判断。简单说例如检方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但陪审团一致认为这不是盗窃就是抢劫,虽然抢劫比盗窃更严重,但也只能说罪名不成立。
第三只有刑事案件才实行十二名陪审员全体一致原则(俄勒冈州例外,他们是 10 比 2 就可以),民事侵权案是绝大多数一致原则。且裁决做出并宣布后陪审团即解散,后面具体的判罚是法官做出的。
最后要说的是司法权被公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所以必须确保其公正性。正如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和法学家培根(名言 “知识就是力量” 的那位)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陪审团制度的初心是为了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使得法律工作不要脱离人民的期望。所以陪审团制度出发点是好的,这没有问题。
但看到一群人搁这尬舔美国人的屁股我是真受不了。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多离谱?就说一个事实就够了,“美国的陪审团可以完全无视证据进行裁决”,就这一个事实难道还不够说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坨大粪吗?
就举个近在咫尺的例子,懂王被一个女的控告强奸,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哪怕一点点的物证,所有的证据就是这个女性的个人证词,而且最离谱的是,她的证词里面甚至连具体的时间地点都没有。但这一点不影响陪审团判懂王有罪。
有这么一个牛掰的例子在这里,我倒要看看谁能有这个脸还搁这尬舔。
控方:我请求证人麦克先生出庭,麦克先生亲眼看见约翰先生带小萝莉去看金鱼。
律师:我有证据证明麦克先生小学的时候玩女同学玛丽辫子而且不承认。所以麦克先生是撒谎精,他的话不能信。
陪审团:的确如此,我们不能相信麦克先生的证词。
这就是陪审团的普遍智商和水平。
完全同意答主
的答案!
被陪审团审判是第六修正案赋予的权力,被告可自愿放弃这项权利转由法官单独审理(Bench Trail)。另,从这个制度优秀的地方还在于两点:
1. **陪审团的判决是检验法律是否完善清晰的试金石。**如果法律条文不够清晰,不能让一般正常公民理解,那法律也就失去了阻止犯罪和提供社会秩序的根本功能。如果法律条文用词不够清晰准确 / 推广法律不到位,让有罪的人自由或无罪的人入狱,那么这些裁决就会促使立法者去完善和修正法律。
2. **陪审团的判决考虑了情与法。1. 要维持社会秩序,法律既是一系列需要被遵守的规则,也应该是这个社会道德的表达。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不同国家的合法婚龄可能会有所不同。2. 陪审团人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陪审团否决权(jury nullification)。**当陪审团不赞成对被告的指控或指控依据的法律条文时,即使根据现有法律被告有罪,陪审团仍然宣告被告无罪。这可以被理解成筛去和基础道德 / 社会价值观严重不符的法律,或给予法律灵活性:让少数无罪个例有脱罪的机会。而如果要通过立法来让法律条文和道德相符合就太慢了,程序的牺牲品太多。
这不是说陪审团制度是完美的。陪审团人的偏见,不能充分理解法律条文,不可避免的受舆论影响,等问题都是存在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可能是选择陪审员的程序。陪审员候选池是根据受理法庭的地理位置决定的。而居住在相同区域的陪审员一般来说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是相当的,可能存在的偏见也有很大几率是相同的。同样的案件因为不同的法庭和陪审团审理,可能结果会大相径庭。辛普森杀妻案前后两次的判决就是最好的例子。
只是相比现有的其他其他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相对优秀的。
最大的功能是让法官脱责。你以为有了陪审团米国法官就是个看客了?他想操纵庭审那也是很容易滴。
最大的效果是产生了一系列优秀影视作品,十二怒汉原版那种。
最大的后果是练出了一大批戏精嘴炮王,律师赚钱,地检赚名,大家一起筷子夹空气演戏。
本质上,就是英美人不相信政府,而相信公民自治。
对 2000 多年中央集权制下的我们而言,自然很难理解。
说到欧美的陪审团制度
那就不得不提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即欧洲文明对法律千年以来讨论的焦点
法律是什么? 为什么而存在?
这个问题看似毫无意义,但是却深刻的影响了世界的发展
因为有的国家可以因为这个原因,直接把国王推上断头台
欧洲文明对法律的推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共同生活的人们缔结的一种契约。哲学家洛克认为,人们为了保障安全、秩序等价值利益,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政府凭借这些权利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而这种权利让渡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被确认下来。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相对安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避免了 “自然状态” 下的混乱和冲突。
该方面的思考直接导致了 “废死派” 的诞生。因为人们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权也让渡给政府,即因为人们不会让渡自己的生命权,所以法律无权剥夺人们的生命。
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道德秩序。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系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则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认为法律是上帝永恒法则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引导人们实现道德生活。即便在现代,自然法思想仍然影响着一些法律哲学家,他们认为法律应当体现正义和道德原则,而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也是法学界争论最大的焦点,涉及道德、法律、神学、统治阶级。即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自然法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正义与道德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法律的作用在于 “避苦求乐”,即通过法律规定来减少社会的痛苦和增加幸福。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目标,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
而到如今
欧洲文明对法律的看法就是这三个方面的集合。(这也是欧洲废死派横行的原因之一)
而陪审团,解决的就是正义道德与权威法律的冲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没错
法律的生效是经过民主决策?没错
但是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实施终究是通过少数人
法官基于成文的法典进行逻辑判断
陪审团基于普世价值进行道德判断
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陪审团的道德判断优先级高于法官的逻辑判断
即世俗的法律应当给人们恪守的道德与正义让路
至于有人提到的法官可以否决陪审团的裁决。这在法律中叫 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判决不顾裁决)。
这种权利的动用受到严苛限制,只有在陪审团的裁决缺乏明显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在刑事案件中,这种权力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存在。只有在陪审团的有罪判决明显缺乏根据时,法官才能使用 JNOV 推翻裁决。这种情况相对罕见,因为法官在行使这项权力时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陪审团的裁决基本代表民意,否决陪审团的裁决意味着跟民众对着干,运气不好可能会触发左轮决斗)
至于我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
我对陪审团制度只有溢美之词
因为他唯一的缺点就是效率低下,而效率低下在法律裁决中并非坏处
有人可能会说:这种形式像雅典的陶片放逐法,会带来多数人的暴政
可是,多数人的暴政无论怎么样也比少数人的暴政好
多数人朴素的价值观比什么权威先知制定的法条更契合如今的社会
三千年前的人相信 努力劳作 敬天法祖 可以带来神赐的风调雨顺
两千年前的人相信 恪守公义 乐善好施 可以在审判之时获得救赎
四百年前的人相信 传颂福音 救济平民 神的荣光与自己同在
现在的人们相信 助人为乐 兼济天下 人民与历史会给予自己公正的评判
这些朴素的价值观是构成如今世界的基石
我坚持这类普世价值,法律就应该给公义与道德让步,恶法非法
我期望的是在未来的某天,陪审团制度可以扩大化
让所有审判公之于众,让每个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拥有投票权(雅典陶片放逐法? 不 美团评审员!)由所有公民决定一件事的对错
至于现在? 这就是我所认为的最好的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全网舆论,比如之前小餐厅卖拍黄瓜罚款 5 万,农民老伯私自购买柴油回来给农机加油罚款 10 万。这些都属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典型,但大众却认为不对。
法律本身不是一个自然科学学科,放之四海而皆准。别说跨越地球就不准了,跨市跨省跨国都会不一样。
制定法律条款时既要考虑当时的社会道德,社会效益,可执行性,管理效率,还要顾及统治阶级利益。法律管理约束的是这片领土上所有人的生活行为,所以自然需要充分考虑每个不同的群体。
因为只有 “所有人都认同的法律才能被称为有效的法律”。
陪审团就是一个简化版本的 “所有人都认同” 的过程。
你不懂法律,但是你觉得这个人不应该被判有罪。当大部分人都这么认为的时候,这才是法律要维护的 “规则”。而不是某个贵族,突发奇想的,让第一个左脚迈过城门的人砍头这种 “规则”。当然,如果大部分人都认同,这也可以是法律。
总的来说,就是一种最原始的,基于 “道德” 的审判程序。
只要整体的 “道德” 是高的,那么低于平均水平道德的人就要受到进一步的审判。
当然,坏处就是,一旦整体道德是底下的,在道德高尚的人眼中的犯罪,就会变成无罪。
当你摊上事儿的时候,你希望由法棍来决定你的生死,还是由良知来决定。
陪审团代表的就是良知,陪审团人员没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却代表了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
而律师们和法官们之间的辩论,引用的法条过于深奥,不是人人都能听得懂的,如果完全交给法官和律师,有可能都不知道怎么 died 掉的。
注意一点,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敏感事件不搞陪审团,哪个法官能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就青岛路虎姐这种案件,没有陪审团,法官敢怎么判。
这个制度和所谓全民普选一样
完美的甩锅制度
1、人和决策,都是大家投票出来的,意味着无法追责。你能去追责投票的人吗?追责投票人,就是破坏普选咯!破坏普选就是破坏………… 这个帽子谁敢接?
2、出错了,政府就是鞠躬,然后下台平安落地,再选。案子错了,是陪审团的锅。美其名日:最不坏的制度
没有任何人负责,没有任何人被追责
一个刻意如此设计的制度,所以真正掌握权力的,可以尽情放飞自我,在需要负责时候,甩给用投票集体决策就可以了!
而投票领了鸡蛋、大豆油………… 双赢,谁输了呢?
至于啥操作选民和陪审团,现在都不用科普了!
老美建国的时候就是一帮人为了分肥和甩锅设计制度,孤悬海外,运气好,才活到今天。
在任何需要大量专业知识,需要负责的领域,引入一堆无法追责,也没有专业知识人进行决策。其目的都是耐人寻味的!
西方之所以不断走下坡路,和这种制度性去责任化,导致责权分离,是分不开的!他们经济政治司法制度,都在进行去责任化的制度设计。然后用媒体机器宣传这种制度性去责任化,责权分离是领先的。
这么搞,最后只会把自由和民主,搞成目田和皿煮!
西方构造了一个具有普遍性质无法追责,容易引导的团体,然后在很多关键性质决策上,引入这种团体。利用这种无法追责团体,把某些决策合法化,实现合法的责权分离,然后扔掉。
比如最近马斯克和 maga 决裂。
投票已经结束了,maga 没用了。马斯克就开始发文批 maga 宁愿去死也不愿意做题,要引入印度人。下次投票是 4 年后!
我需要有人背锅,就投票,然后引导投票。等投完票,就没用了**。没人对投票结果负责。所以投票结果合法,就可以彻底放飞自我。**
free,到底是自由,还是免费(无需付出对等代价和责任)
我觉得我们现在要矫正一个观点:一个制度西方实行了,就一定是好的
任何复杂系统都是长期修修补补的屎山。
里面有,科学有效的部分,也有不少是屎。
比如中国制度,从春秋战国到现在,肯定是一坨巨大的屎山,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西方也同样呀。
不要听某些人忽悠,啥引入陪审团团是防止司法腐败和防止冤假错案。这种毫无依据忽悠,居然忽悠就有人信
引入一个无法负责更无法追责,也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团体,进行决策,你说是为了防止腐败和防止错误。我看是为了腐败合法化,和彻底不管对错。
面临危及你人生的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希望法律偏向自己,那么:
收买法官一个人容易,还是收买一群陪审员容易?
收买容易接触到的法官容易,还是收买难以接触到的一群陪审员容易?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民主国家,人民就是统治阶级
死板的法条有其局限性跟滞后性
所以在重罪上,由人民来作为最后审核,确定是否判处其有罪
人民愿意接受这种犯罪行为,那么这种犯罪就不是犯罪
当然,产生的不良后果,也要人民自己来承担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兴,有你一份努力
亡,也有你一份责任
让苦难都尽可能的配得上他的选择
别到最后说 “都是当权者的错”
都在电影《十二怒汉》里。
我只是想指出问题描述里的逻辑错误。问题描述中认为陪审团成员会因为不专业和感性思维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认为陪审团制度不公正。但是呢,没有陪审团,法官也有可能不专业也有可能不理性,甚至有可能被收买。收买十二个随机的人显然比收买一个法官困难多了。因此在公正程度上,有没有陪审团,两者没有可比性。
希望各位能看下《十二怒汉》这部电影,60 年前的老古董了,但真的很精彩。没时间也可以去看下解读的短视频。或者有时间我也会更新一下图文介绍。
陪审团出现的根本逻辑是,是人就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但和锁链正相反,只要陪审团里有一个人能坚持公正,那结果就是公正的。在畅所欲言的环境里,谬论永远无法通过人数优势战胜真理。这就是民主的底层逻辑。
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啥的我不好说,而且也轮不到我等替美帝人民操这份心,我就说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吧。
鄙人在一家美企工作,平时因为业务往来会和一些美帝劳动者们聊聊天,侃(qia)侃 (tan) 大(ye)山(wu),这是背景。某天我们团队里一个老美哥们儿突然在每周项目视频例会里说他要休假一到两周,我们纷纷表示羡慕嫉妒恨,并有人问他去哪里嗨皮。他说他要去另一个城市(一个州内)当陪审员,英语菜鸡的我们一众中国同事甚至在那一瞬间没一个人听懂他的回答,毕竟当时在座的一干人等没一个是学法律出身,我甚至都不记得自己背过”juror“这个单词。
于是这哥们儿不得不用浅显易懂的词汇给我们解释一番,而震惊之余我们不免多问了几句。
问:公司的工资照发吗?答:这是美帝人民的基本权力,公司必须照发工资,谁敢不发,分分钟告死它。
问:两礼拜不干活,影响年终考评吗?答:参照前一问,哪个公司哪个领导敢用这事儿压人,分分钟告到他生活不能自理。
问:算公司的福利年假吗?答:不占用本来的年假假期。我们美国公司的请假系统里面甚至有这个选项,选了就好,不过要提供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个很容易,那哥们儿直接就在视频里给我们秀了那个通知函)。
问:做陪审员都干些啥?答:第一次,没经验,不知道。通过请教有经验的同事,和前两天的培训,大致知道流程。然后巴拉巴拉一些没营养的官方回答。
问:在此期间我们要是有啥工作上的紧急事件能不能找他?答:不能,培训时说得明白,在做陪审员期间,不能和非必要的人交流。他先提供了一个联系人清单,他老婆以及爸妈什么的,法官审核后他就只能和这些人交流,还不能聊案情,只能报个平安啥的。所以工作的事情全部不理。
问答完毕。
大家可以看到,别的不讲,就如很多高票回答所说,陪审团制度其实很耗费社会资源,这哥们儿也就去最多两周(后来大概一周多一两天就回来了)。碰上个大案子,要是审个三个月五个月的,画面太美我也不敢想象。当然美帝财大气粗不可能在乎这仨瓜两枣,但是在 996 还是福报的我朝,大家聊聊上班怎么摸鱼它不香吗?
欧美很多跟这边不一样的玩法,都是一个宗旨,分权
权力分散以后,以权谋私难度就上去了,因为你得让分权的一堆人都支持你
不能只盯着陪审团制度看。
离开刑事诉讼体系评价这个体系下的某个制度都是片面的。
在评价陪审团制度的同时,还得看它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占比多少。
在陪审团制度同时存在的,还有叫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跟陪审团制度就跟一个硬币的两面。
遗憾的是,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远远多于适用陪审团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效率和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是矛盾的,但是又必须要统一。
所以在程序设计上,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实际上都设置了两套刑事诉讼程序。
一套追求公平,但是代价是牺牲效率。
另一套是在争议不大,双方对公平都没有意见的情况下,追求效率。
追求公平,牺牲效率的制度,英美法系是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则更多的是一种合议庭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优劣,但是在追求公平这块目标价值是一致的,其结果我相信也相差无几。
一个证据充分的故意杀人案件无论是英美陪审团制度来审还是大陆法系的合议庭制度来审,结果很可能都是一样的。
辛普森这类案件放到其他大陆法系合议庭来审,不见得就不会也出一个青史留名的无罪判决。
所以,陪审团制度可以借鉴,但照抄完全没必要,它不一定适合英美法系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
我们国家也算有限借鉴了陪审团制度,创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现阶段很多人诟病,但是就前景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未必就不会发展成为一项可以媲美甚至超过陪审团的制度。
与追求公平的陪审团制度相对应的,还有一套追求效率的简易程序,英美是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国家则是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现在则又多了个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
不少人主张引进陪审团制度,但是很少人会说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因为辩诉交易制度可以让检察官有权力合法地放纵犯罪,仅仅是因为他认为证据不足,就可以把重罪改为轻罪。这个在中国,肯定被人骂死。
美国电影《守法公民》就抨击了这个制度。一个男子妻女被歹徒杀害,检察官辩诉交易只判了歹徒 10 年,男子愤而报仇,自己设计杀害了歹徒还有参与辩诉交易的律师和法官。
毕竟,无底线的量刑交易,这里面可能存在太多的猫腻。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这套制度效率确实是高。
我们国家近几年也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标之一肯定是为了提高效率。
认罪认罚也有量刑协商,但是吸取英美辩诉交易的不足之处的教训,中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否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是排除了合理怀疑,经得起考验的。但是如果你认罪认罚,让程序快一点,那么你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优惠礼包。但是你要以认罪来把重罪换轻罪,从死刑换十年有期徒刑,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这在实践中也导致检察官过于强势,说多少年就多少年。被告人不同意?不同意那就不适用了,又不是怕案件判不下来。
所以最高检近期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官们简直欲仙欲死。
不过显然,这套制度我个人认为是优于辩诉交易制度的。
国家社会发展一般有个后发优势,也就是后发展起来的国家没有历史包袱,能够更快地采用新技术,适用新制度,释放了更大的生产力从而后来居上。
法律制度,也是一样的。
优秀的制度,优秀的公民,缺一不可。
在印度搞美帝的制度,是有可能成功的,毕竟有湾湾,坡县的案例。
在阿富汗搞美帝的制度,成功的概率就不太高。
陪审团制度是个不错的制度。
但是需要优秀的人来参与。
这玩意唯一的缺点就是成本太高,一个案子不同州来看,从几百万美元到两千万美元不等。
因为找齐这么多公正的陪审团成员是十分不容易的事情,过程中要配备无数的措施来保证真正的公正,可以说为了相对的正义老美真是下了血本了…
所以实践中也不是所有案子都要上陪审团的,检方是会跟嫌疑人做交易的,就是说你认罪不折腾我们,那就减刑;如果你就是觉得自己冤,那才会把所有手段都走完。
其他的我觉得就全是优点了。这种制度下是断然不会出现以下情况的
“不是你扶的为什么要撞?”
“对方虽然拿刀砍你了,但是你可以跑,为什么要反杀呢?”
“再精彩的辩论,也不配赢得掌声”
外行试答。
任何国家任何地点,不存在很多人头脑中的 “法治”。
法律是人定的,是人遵守的,是人判的,是人执行的。完美的法律只存在天上,只要人在运作,这里面必然掺杂着人认识的不足。
更况且,时代在变化,旧的法律往往不合时宜。法律条文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会出现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
所以法律必然是有弹性的。这是法律适应新的情况的需要,是克服制定法律的人的认知缺陷的必要手段。当出现新情况或者模棱两可的解释时,我们需要变通。
以上的说法某种意义上并不政治正确。很多人理解的法治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然而,人类真的没法完全做到这一点。绝对刚性的法律一定会出现漏洞,把一些无意犯法的人给套进去。举个例子:
根据汉朝法律,私自与胡人交易即是走私罪。平时没有问题,但是霍去病逼降浑邪王后,浑邪王部众来到长安。他们在长安的街面店铺买了一些东西,于是这些店主莫名其妙犯了走私罪。按律当斩。酷吏张汤主张严惩,其他公卿主张豁免。皇帝支持张汤。
大家觉不觉得这样的法律该严格执行呢?法律的制定者当年显然没考虑到降胡进入长安也要吃饭交易的需求,所以法律的制定出现了漏洞。皇帝支持张汤,也不一定是因为他要执行法治,而是很有可能皇帝只是想利用张汤反其他的公卿。
所以在中国,保持法律执行弹性的办法是在法律里留后门,让执法机关自己判断。在英美,就是靠法官代表的律师阶层和陪审团为代表的民众共同掌握判决的弹性尺度。
这两者基于不同的历史原因,比较起来,各有千秋。
前者效率高,反应灵活。但缺点显而易见:判的人和执行的人是同一个人,既当裁判又比赛,常常不能公平,并且还衍生出很多所谓的 “内部规定”,说不清道不明。而往往领导一句话,就可以决定很多大事。
后者可以保证基本的程序正义。但效率低,反应慢,不仅如此,成本还极其高。只能靠判例的示范作用形成指导,无法每件事情专门解决。
我们国家人太多,事务复杂,所以主要用前者。英美国家主要用后者。
所以所谓的 “法治”,判断的标准不是是否严格依法治理。法是死的永远不可能成为主体。而是法律的弹性尺度掌握在谁手里。掌握在执行的人手里,则可以认为是人治。掌握在专业的律师阶层极其代表法官外加陪审团做平衡的人手里,就叫法治。
二者各有千秋。我们国家人多,又穷,付不起陪审团的成本,所以长期只能人治为主。
可是现在我们越来越有钱了……
如果你学过法律,或者看过一些法考教材之类的,你会经常看到类似于这些的词:“以社会一般理解”“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以社会一般人的要求” 等等。很多时候法律上都要求以一个心智健全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主观的罪过,而不能以有专业知识或者心智不健全的人的角度。
而陪审团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而在适用上也主要是重大刑事案件,而且只负责判断是否有罪,不涉及量刑和具体罪名。
在说美国陪审团制度前,我希望能帮大家回顾一个国内的案件判决。有一个人在道路上走着,看到一个老人倒在了路上,于是上前搀扶。结果,被搀扶的老人把这个搀扶他的人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结果是老人获胜。而判决老人获胜的理由是 “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起他?”
我想很多人对上面这个案件有印象。就是南京法院的一次判决,已经算是遗臭万年了吧。如果,这个案件中启用了陪审团制度,你如果是陪审团的一员,你会因为法官的这个理由而判扶人者有罪吗?
美国陪审团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杜绝法官的愚蠢,收受贿赂,腐败,个人原因而判下的非正常判决(不是非正确判决)
陪审团制度中,最重要的是选出多名与本案完全无关的普通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去看这个案子,以人民普遍的情感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对错,以达到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感受的目的。
另一部份就是现实法官的独裁,把判决从法官的一言堂变成多个人的投票表决。
最后就是避免腐败,收受贿赂导致的冤案产生。
不会,这种制度核心还是得看政体
最好笑的就是 “不懂法律的纯朴善良的……”。话说,要论纯朴善良,你们该去幼儿园呀。
对了,自古以来,那些权臣扶持傀儡都愿意找纯朴善良的,这是为啥呢?
再者,你要让纯朴善良的人做判断,那讼棍们瞎逼逼个啥?讼棍们这不是在污染、干涉纯朴善良的人们的纯朴善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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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这西方文明人还真是严谨,这收钱办事的律师、事先啥都不知道法律外行陪审员,都是为了防止公检法出错的啊。那么,这意思是,收钱办事的律师、事先啥都不知道的法律外行陪审员,不会出错啊?加上这两个变量,这出错概率是大了还是小了?
也是有意思,所以公检法三方都不会互辅互助,不会互相查漏补缺,就得等着收钱办事的律师,跟事先啥都不知道、根据律师口才在法庭给的选项中做选择题的陪审员来找出错误加以完善啊?
我一直好奇,原来收钱办事还能更公正啊,那让法官收钱办事不就行了吗?或者说,直接让律师跟陪审团办案就行,要法官干嘛呢?法官在 “普通法” 的庭审过程中,干嘛用的?当掮客吗?
所有回复这个问题发表评论的都在说明一件事,你们都在支持这个制度。因为你们在评价问题的时候就是这个问题的陪审员。你们很多不是法律专业但还是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做出了判断,不是吗?
除了成本高,陪审团制度基本没别的缺点了。尤其是面对一些争议案件的时候,陪审团的作用无可替代。
陪审团的本质,其实就是 “父老乡亲评评理”,用抽选平民代表的形式,获取社会在这一案件上的 “道德评判标准”。因为法律的基础就是社会层面的道德共识,有些很明显的,如无故的杀人放火投毒,那很明显是违反社会道德共识的,但是相当一部分案件,本身就处在一个社会道德的争议点上,很难说有一个特别明确的道德共识。
比如说比较近的南昌 “女上位强奸案”,因为不答应女方后续交往的要求,被告强奸,最终喜提判三缓三。咱们假设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的,那么其实最终的争议点就在于:“渣男” 行为,是否有罪?关于这个问题,其实目前也确实没有社会共识,有些女人显然认为,渣男罪恶滔天,直接枪毙都不为过;那对应地,部分男性也认为 “渣男” 无伤大雅,不该受惩罚。实际上,本案最终的判决,显然是主审法官 / 主诉检察官的个人道德标准:“渣男有罪”(所以 ta 们是什么性别,好难猜呀),但是实际上,ta 们相当于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强行代表了社会的道德共识。
严格来说,这种案子,真的需要让经过挑选的陪审团成员(随机抽取后,审查个人经历和过往言论,不是海王,不是怨女,保证没有个人经历影响判断),针对该案件基础道德问题进行评判,判定该苦主到底是否违法社会道德共识,达到犯罪程度。这样的判决,至少是能够服众的。
陪审团唯一的缺点就是使用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钱,全面铺开到所有案件确实不合适,但是对于大同案,南昌案等大影响案件,还是陪审团能解决问题。
我其实一直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法制国家要让几个毫无法律基础和经验的人来决定嫌疑人到底有罪没罪。
陪审员靠什么来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没罪?或者怎么判定一个人的犯罪程度?专业的法律知识吗?他们有吗?靠个人喜好吗?
一些疑难案件在判定的时候很多专业的法律人士都显得力不从心,很多法律人士甚至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请问几个法律小白怎么就能判定呢?
最后我并不是反对陪审员制度,我反对谁都能当陪审员的制度。好歹应该有点儿门槛吧?
是法官给路易吉无罪的概率大还是随机找 12 个普通美国群众给无罪的概率大?
白人陪审团给白杀黑无罪是上过史书的,你说的这种事如果真发生了想来也是因果报应
春节档央视大剧《人世间》里,有两个情节:
1、周家大女儿周蓉的老公,著名诗人冯化成,是一个被判处 “反革命罪” 的劳改犯;
2、周家老三、主角周斌坤,因为在 76 年 4 月向杂志社提供一首纪念周总理的诗,被带走羁押半年,要不是乾坤反转,姐夫的罪名迟早也会扣在他身上。
正常情况下,刑法的执行是合法剥夺普通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的唯一方式,如果把刑法比作一把砍在谁身上谁就是罪人的长剑,法官无疑就是执剑人。
这个权力非常大,生杀予夺皆系于此;
这个权力非常重要,如果运用不当,指鹿为马成常态、牛鬼蛇神登庙堂;
握有如此巨大权力的法官,如何保障他在运用权力时,不侵害到当初赋予它这个权力的人民的利益?
他可能蠢、可能坏、可能心情不好、可能身体不适、可能老糊涂了,也可能收了钱财、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和坏人是亲戚朋友… 等等等等
你可能会说:不会呀,不是有法律条文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的制定肯定是严谨和正义的吧?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律,作为职业法律人的法官想必都精通法条,按照法条判不就好了?
这就产生两个问题:
1,如果碰到恶法,怎么办?
2,法律是个经验学科,并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样照着条例 12345 就可以玩的转的,否则找机器人来干就完了。以经常导致各类案件争议不断的法律要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例,罗翔有这么一段论述: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能让人有罪,也能让人无罪,能让人生,也能让人死,那么一个案件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没有法条具体规定,靠的是经验法则。
那么是依靠法官的个人经验呢?还是依靠社会群体的经验?如果依靠法官个人的经验,套用罗翔的原话,如何能保证法官个人的经验和 “朴素的三观” 一致?
大家还记得去年轰动一时的货拉拉案不?各种微操下(例如在委托律师上设羁绊),一审判决司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这个罪名的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周某的行为与 “被害人” 的死亡,必须具备_法律上的因果关系_。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例如 A 喊 B 去看电影,B 路上被车撞死,客观上如果 A 不喊 B 看电影 B 在家呆着可能不会横尸街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A 需要付法律责任,因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 “能够高概率导致结果”。
最后一审判决周某过失致死罪成立,法官一定是认可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是根据什么认可的呢?如果喊人看电影致死的概率非常低,那么司机的更改路线导致他人死亡的概率,就很高么?司机的不予回复会 “高概率” 导致他人死亡么?如果你说有,请找一例出来,因为某个司机冷漠、改了路线就跳车的案例出来,哪怕一例也行。
当然法官认定因果关系成立,那因果关系就成立了,至于为什么他认为成立,有没有经验可循,自然不必解释太多。将乘客过激的跳车致死归罪于一个正常接单的司机的改道行为、不搭理行为,是否符合朴素的三观?
回到开头的央视大剧,
将一个并无不当言行、只是对 “四人帮” 不满的著名诗人安上反革命罪,是否符合朴素的三观?
一个普通工人,仅仅因为传诵了一首纪念倍受人民爱戴的总理去世的诗歌,将其羁押并且要不是乾坤斗转极大概率定上重罪,是否符合朴素的三观?
换个角度,如果有一种制度要求决定他人是否有罪必须符合 “朴素的三观”,请问冯化成是否还有可能会被劳改,周秉昆是否会被羁押?那个荒唐的年代是否还会存在?
离开司法领域,类似的情况也很多。
比如近期的非必要不允许办理、更新护照的政策。
什么是必要?这也是经验法则来定的事情
行业性质,接触的比较多:张三在国外有资产需要本人前往处置、李四的娃即将留学想陪同一起前往安顿,均以 “非必要” 为理由拒绝。
同样的事宜,张三去不必要,王二找了人,就 “必要” 给办了,这 “必要” 还是“不必要”,到底谁说了算?
这就好比夏天 37 度办公室是否 “必要” 开空调,朴素的三观恐怕是应该开了。不过到底 “必要” 还是“不必要”,恐怕还得看领导。
陪审团制度是将罗翔口中的 “朴素的三观” 引入司法判决的一个办法,是不是唯一的、最好的办法我不知道,但是客观上它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目前看来最大的缺点就是贵和效率低下。
社会其他方方面面的行政领域是否有必要引入这样昂贵且效率低下的方法,值得商榷。
可是刑罚是对公民最高权利合法剥夺的工具,是和平社会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的严肃理应得到维护,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以 “贵和效率低下” 为代价引入这个办法,应该是值得且利大于弊的。
抛开历史沿革等因素,陪审团制度对于法官,以至于整个司法体系来说,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甩锅制度!
有没有犯罪,是陪审团说了算,而不是法官!只是在陪审团判定有罪的情况下,法官来决定量刑!
如果存在冤假错案怎么办?先不说人家法律中规定的终审之后即使发现是冤假错案也维持原判,即使要追究,你追究谁?法官?根本就不是我判他们有罪,是陪审团判定的!陪审团是谁?那是人民!你敢追究人民的责任?!
那时候是农业时代,农闲的时候屁事没有,当个陪审团乐呵一下挺好,而且当时都是奴隶主,除了搞政治和艹奴隶也没啥事干了。现在这年头好多人一周不干活就要喝西北风,谁要当陪审团啊。
历史上的陪审团证明了专业人士做的好。而现在人们鼓吹陪审团时大多用 “他们非专业的目光能够更好的判断有罪无罪”
民众素质撑得起,大批民众愿意拿出时间钻研烦难的普通法法律著作
这 “民众” 的定义怕不是和今天有点区别吧。
陪审员是否比法官公正,和陪审员制度在美国建立时候的缺陷,这是 2 个问题,上面那群人,用 2 来反驳 1,本来就是搞笑的。
从法学角度来说,各种法律都是以人性本恶的原则确立起来的,所以陪审员多人裁决核心思想就是人性本恶,多方制约,保证公正。而法官裁决本身就违反了这个核心思想,因为它默认法官是个好人,能秉公执法。
至于美国的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他们宪法都是谈判谈出来的,这制度没缺陷才怪了。
陪审团制度只是顶层制度设计的一个映射的分支,因为有了顶层的三权分立,才有了下面的人民自治,然后才会出现陪审团制度。
所以你说怎么评价?各国人民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制度,我们要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民自己的风俗习惯以及政治制度主张。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各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要学会讲好自己的故事,唱好法律大合唱。
咱们先不说好不好,这又不是强迫的,采用陪审团制度是一项宪法赋予被告和原告的权利,而且优先偏向被告——如果你们这些体制优越怪觉得不公正可以要求法官审判——前提是你在美国。
你们在,没得选的地方,才是真的惨!
随便贴一个资料来源(如有误,全赖论文作者跟本人无关):
就像是有些女权,说女性蹲着撒尿不公平——可是完全没有人强迫女性撒尿一定要蹲着啊,你完全可以站着撒尿,又不违法!
比喻虽然粗俗,但是,这是真理,经得起辩驳,也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男人也完全可以蹲着撒尿! 这就叫权利!
人文社会科学讲的不是逻辑,
重要的事强调三遍
#不是逻辑
#不是逻辑
#不是逻辑
法律从 TXT 变到 EXE
来来来,扪心自问一下,可操作空间大不大?
陪审团制度里陪审员的选择更强调没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一般老百姓
这样的好处
#1 让法律体现老百姓的朴素道德观和价值观
#2 无限拉高法律从业者堕落的底线
陪审团制度,基本出发点是相信大多数普通人都是有良知的,有判断力的,是可信任的。
10 来个你素不相识的平头老百姓,就可以为你提供 “公平” 和 “正义”。不需要青天大老爷下凡赏赐给你,你也不需要感恩戴德。
如果你不同意这个基本看法,当然也不会认同这个制度。
刚才看到排在榜首的回答,满篇胡扯,居然很多人点赞。
所谓操纵陪审团,是某中媒体一贯的抹黑。这说法很拙劣,完全没有人类智力活动的迹象,但架不住有人实在太蠢,所以总有人信。
陪审团是两边律师挑的,所以你口口声声说是操纵,是哪一方在操纵?
为什么 “专业人士 “和 “聪明人 “反倒更可能被排除在陪审团外?答案也很简单。
如果你是个专业律师,又倾向于其中一方,普通人就很难质疑你的 “专业性 “,很容易煽动和误导整个陪审团。让陪审团形同虚设,这正是陪审团制度要避免的。
无论哪边的律师都会为自己一方服务和考虑。所以,所谓聪明人、专业人士,几乎必然被排除。即使你不表现出倾向于哪一方,也会因律师担心你倾向某一方,带来巨大风险,干脆给干掉。
双方律师都希望自己去说服感动整个陪审团,而不愿意变成一场自己和一个固执的同行(他还带领着整个陪审团) 的斗争。
所以,剔除 “聪明人 “、“权威人士 “、“专业人士 “,这是双方律师共同的基本操作。
这正是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最终选出的都是仅有基本常识和良知的普通人。这些人不会被里面的个别专业人士、权威人士唬住,做出违背自己常识和认知的判断。
总之,陪审团制度的根本,还信任普通人的基本良知,而不是专业人士、聪明人的恩赐。
建议大家去博客看看专业黑美国司法 100 年不动摇的方鲲鹏的博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能上层楼
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哇?
好!
可是 99% 的刑事案件斗以辩诉交易结案没过陪审团,那陪审团的好跟一般人有什么关系?
补充一下吧,上面这答案说的挺美,然而虽然美国规定 20 美元以上纠纷即可用陪审团,可是民事诉讼中双方律师都很默契的排斥了陪审团的适用啊 2333
支持懂王的人在美国差不多能占一半人口了吧,
可是怎么做到陪审团 12 个人里面没有一个 maga 的?
控诉懂王性侵的作家老太太连事情发生的具体年份都不能确定,
12 名陪审团成员如何又能在具体时间都无法确定的证词下达成一致?
一个美国前总统都能被诬陷,你跟我说这种陪审团制度合理?
美国,本质上是古代国家的化石。
他的法律、政治制度、结构等,都是建立在他建国的时代,也就是古代的基础上的。(这也是从润人殖人身上,往往能看到很浓的封建味道的原因)
当今世界,类似美国这样的古代帝国,也只有这么一个了。
陪审团制度,也是古代的遗留。这种制度在古代制度中算是比较好的制度了。
比起同时期的其他国家,如大清,乾隆动不动就因为奇怪的原因给人全家凌迟,陪审团制度肯定是比较进步的。
但是作为古代制度,他肯定是不适应当代这个时代的。
即使有很多人出于个人私利或者信仰原因去维护他,也不会改变这点。
现在检察官频繁使用控辩交易,减少了陪审团的使用。
如果陪审团的话,王佳佳法官那种把人 1.8 万赔偿减到 9000 的事情估计就不会发生。正常人倾向于同情伤者而不是保险公司。
虽然有一些想贪小便宜的人存在,但任何制度不能完美。你希望照顾大部分人,可能就要允许少部分人占到便宜。如果想完全杜绝有普通人占便宜,可能就会伤害到一些能获得赔偿但被误杀了。
王安石变法本质上平衡了各方利益:比如富人放高利贷,他就让官府也放贷,降低利率。有人说有人借钱跑路,但其实官府还是有能力抓人的。借钱跑路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还是有需要的。但反对派用借钱跑路为借口不让官府房贷,本质上也是舍本逐末。
另外王安石要官家子弟也要服兵役。之前富人可以出钱免除兵役,王安石废除了,得罪很多人。王安石还加强军事训练,因为北宋军队太弱了。打西夏都打不赢。
陪审团也是类似。虽然有一些故意搞事的、主观想法很强烈的人,压根不看具体事实,就看标签,这类人就不是好人,就要搞他。但整体来看,各种人的观点可以互相碰撞、抵消,整体效果还是好的。一个法官决定反而不确定性太大,容易产生离谱的判决。
美国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司法体制中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的一种平衡。
事实上,这种平衡在美国的政治运作和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典型的特征,诸如,国会中参众两院制的设计、民主党与共和党的轮流执政等等,其背后无一不是出于这种追求平衡的政治考量。
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团的裁决(verdict)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的判决(sentence)则是负责决定适用法律。一方面,这让民众有渠道参与到从社会一般观念评价行为违法性、有责性的进程中,弥补了法官可能存在的社会经验之不足,同时对法官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牵制和约束,体现了司法民主性,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另一方面,把需要专业知识的法律适用工作交由专业的法官来负责,这又体现了司法的精英主义和专业精神。
诚然,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陪审团成员作为现实当中的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缺陷,极易受到个人感情、偏见甚至辩方律师戏剧化的操控,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和公平,因此也使得陪审团制度遭遇到用「人治」消解「法治」的讥评。经典电影《十二怒汉》就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
陪审团制度很有必要,这是一种监督。陪审员可以在庭审的时候发现不公,而不是等着判决曝光后上热搜。
如果你是个有良心的陪审员,面对嫖宿幼女这种样的判决,你是真的可以做点什么的!
很好的制度。不扯淡,不放任精英,社會該咋樣就咋判,可以說是很好的制度了。
如果这个陪审团制度大家认为不怎么样,我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今世界,那就没有法治的公正平等。别的制度和他比,什么都不是,至于某些国家的审判,那绝对就是一坨屎,垃圾
没贪官。
陪审团是异地和临时,原被告想送钱都找不到人,想送钱也不能,体现了制度的落后性,注定要灭亡的,权不能换钱,那要来干什么?真是搞笑。
另外严格来说应该叫临时公民审判团,可能香广(同音)的更适合叫陪审团。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这里的伦理指社会一般人的判断,而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受其专业性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使其对罪责的判断过于依赖法条法规而忽视社会伦理,同时法官作为个体,受到包括舆论,政治,个人偏好等多方面的影响,也很难将其个人的道德观与一般人的观念等价。所以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审判中引入一个抽象意义的 “一般人”,将随机选出的公民与外界舆论,关系网隔离开进行多数决,由其来判断控辩双方的行为是否在一般人允许的伦理范围。
陪审团制度体现的法治精神有,对嫌疑人的无罪推定,控辩双方的公平约束,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以及程序正义的具体实现。
陪审团制度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司法经济和时间成本极高,二是适用范围小仅限犯罪事实不明朗的刑事案件,三是随机出的 “一般人” 是否符合一般人概念也有着不确定性。
陪审团制度出现有着其相应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各个国家不可能照搬,但其体现的法治精神是值得学习的。
六子:我谢谢你们!
据法律专业人士说,陪审团制度能 “为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普通民众善良朴素的认知”,“在制度上确保了普通民众能够对司法形成制衡”,看起来,应该是支持司法民主化的。然而到了国内,民间舆论对于某些司法结果产生巨大质疑的时候,同样是这批人,又站出来说这是 “舆论干预司法”。
我看呐,这些人对于司法民主化,其实只是叶公好龙罢了。
既然司法是相当专业的事情,那么设置陪审团就是相当多余的事情。一方面,陪审团制度相比于司法的舆论监督,要来得成本高昂。现代人都忙着挣钱,基本没有清闲下来的时间,没人有时间专门休假来陪审。而其结果则正如许多答主所云,许多人对于 “担任陪审员” 这一义务不堪其扰,极力设法逃避。
另一方面,陪审团并不能防止 “舆论干预司法” 的弊端。法学人士总是说,有钱人可以通过媒体来操纵舆论,那么法庭上难道陪审团就不会被技术性地操控了吗?陪审团的成员又不是专业人士,他们的判断仅取决于个人的情绪,而情绪是非理性的,因此就很容易以技术性的方式搞定。
怎么看待陪审团制度?我的个人看法是,这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部分。他们有这样的政治传统,自然会延续这样的政治文化。但这并不等于其他国家都应该无脑照搬美国的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来搞,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某灯塔国的向往而在本国的严肃场合玩大型 cosplay,就不必了。
陪审团制度是腐朽的, 落后的, 为维护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所设立的制度. 它不但不能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 甚至还可能做出违反法律的判决. 这样的 “陪审团” 怎么能够保证社会的公正, 法律的执行呢?
举个例子, 几个月前, 在马洛 · 斯佩思起诉沃尔玛的案件中, 陪审团无视法律规定, 竟然做出了对沃尔玛罚款 1.25 亿美元的匪夷所思的判决. 幸好, 这样的违法且无知的判决被法官当庭打脸, 修正成了 30 万美元这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 一方面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沃尔玛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尊严.
如何看待美国沃尔玛解雇唐氏综合征员工被判赔偿 1.25 亿美元?
如此陪审团, 要之何用?
牢美房企和业主自己知道陪审团制度这么牛逼吗?
某人作为房产法律工作者,玩命鼓吹陪审团制度,却丝毫不了解牢美法律体系在房地产爆雷后的缺位,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07 年股市爆雷、08 年房地产爆雷,牢美采用激进经济政策超发货币,同时向其他国家转嫁经济危机,在 4 年后才恢复了宏观经济的纸面数据;可实际上,08 年以后,新建楼盘数量大幅减少,欧美业主 diy 热度明显上升,某人鼓吹的陪审团制度那么强大,怎么没出手给房企和业主托底呢?
民生讲究衣食住行,房产之外,红脖子吃的莱猪怎么没被陪审团干掉,加州高铁几十亿刀乐打水漂怎么没被陪审团干掉?
除此之外,民生还包括科教文卫,牢美科研项目骗经费怎么没被陪审团干掉,lgbtq + 明目张胆进校园怎么没被陪审团干掉,奥巴马医改作为任期内重头戏最后一地鸡毛怎么没被陪审团干掉?
某人嘴上理论一套一套的,却偏偏根本不看人家法理实操有没有落地,天天搁这 yy 什么地上天国,但凡陪审团有某人鼓吹的十分之一有效,都不至于牢美刚爆完苏联解体的金币就迅速堕落,甚至前不久陪审团制度还整出了没有人证物证也能给川普定下在某年犯强奸罪的天大笑话。
我对牢美向来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有些法律从业者还没我们五毛懂牢美,怎么有脸吹他们陈旧的法律制度?
有些法律从业者很喜欢鼓吹海外律法,毕竟牢美法律从业者可以舞文弄墨、上下其手,但人家可是世袭罔替铁帽子律所,而你却是从小镇做题家中靠天分和努力一路卷出来,要没老百姓托举,你连上起跑线的机会都没有。
我个人觉得,作为一个有良心的正常人,你不能一边享受着人民供养起来的教育资源成为国内律师,一边试图像牢美律师一样站在人民头上屙屎撒尿。
很抱歉,评论区回了三遍都没发出来,只能在回答中补充,
牢美的房产和国内不一样,牢美的优点是没有期房,但是每年交的房产税和动辄维护成本都很高。08 年次贷危机以前,有些房企承诺服务期内为业主承担一部分维护费用,结果房地产爆雷之后,直接破产清算,房企美美隐身,只能留业主独守空房,有钱的另请物业、没钱的只好 diy,那我请问,你心心念念的陪审团制度这时候在哪里呢?业主为了房企后续服务爆了金币,可是什么也没得到,这不叫烂尾又叫什么?
另外,08 年以后牢美房产新建很少,以纽约为例,现在一片死气沉沉,是当地人民恋旧吗?这要是能吹,那也是有了。
普通法系,也就是被很多人称之为 “海洋法系” 之下的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便不是为了公正、法制以及司法民主而建立的,而是政治斗争的结果。相关法令在美国的进一步保留及发展,更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阶级斗争之后的遗产,其存在意义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推动了民主进程,却依旧无法保证司法结果在舆论和道德上的公正。当然,最后这一点,是在所有社会的司法体系中都难以克服的矛盾,只是情况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陪审团的起源是为了 “皇权下乡”,也间接了创造了第一位 “狼人”。
封建时代的英国皇室虽然在名义上拥有全国,但其实际统治力却被限制在各个地区领主的控制之下。为了增强影响力,国王亨利二世借鉴了日耳曼征服者的民俗,设置了巡回法庭,也就是派出法官和办事员在乡间游走,越过地方贵族,直接处理农民的土地纠纷和市民的遗产争议,以此来建立皇室的权威。这些皇帝派来的钦差到本地办案,大多两眼一抹黑,不得不借助本地人来搜集证据,协助办差;这就是陪审团的由来。陪审员扮演证人的角色,在法官面前引述自己道听途说来的传言,或是亲眼所见的故事。最终判决由法官制定,而刑罚则由治安官施行。经过一些历史事件之后,巡回法庭的职能也开始渐渐囊括其他类型刑事和民事案件,而治安官则负责公诉。
但这种夺权的行为还是迎来了贵族们的反扑。亨利二世死后,英国经历了一系列动荡的对外战争,以及对法战争的失败。诸侯们趁此机会,向处于阴影中的王室逼宫,逼迫新国王签下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其中就包括常设陪审团,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当地人的参与才能审判,以求获得对地方更有利的审判结果。事实上,在大量案例记载中,都出现了陪审团因为同情被告而降格犯罪所将要收到的严酷惩罚,比如将一刀切的死刑降为鞭刑等等。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对抗一些过时的法条中过于严厉的刑罚。同时,因为各地自治意识的崛起,陪审团开始自发的根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更多的参与到罪行认定的过程中。
而在这之后的第二年,国王死于巫术毒杀。传闻人们听见他的墓穴中传来了各种各样的嚎叫声,恐惧的居民们将尸体拖出任其腐烂。但是不久之后,就有人声称看见化为狼人的国王在森林之中游走。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立身之本,也是历史包袱
许多人在谈及最初的美国移民时,总会提起逃荒而来的爱尔兰人以及逃难而来的清教徒,却忽视了私营企业在这一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在美国垦荒时代的初期,大量的英属定居点其实都围绕着英国私营企业在美国的分公司而建设。天高皇帝远的私人企业们为了进一步扩大控制力,着重加强了对陪审团的控制。当英国政府的法官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发起调查时,陪审团便拒绝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但这种行为并不仅仅是对企业有效。在独立战争时期,当英国政府认定某些革命者或革命团体叛国之时,立足于北美土地上的陪审团民众便集体表示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为早期美国脱离英国的控制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和民权需求拥有共同的利益,促进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宪法中扎根。
从这一角度来说,虽然美国最后走向了帝国主义的道路,但最初的美国却是和中国一样,是依靠革命与斗争建立起的国土。早期的一部分美国革命者们无法忘记被英国支配的恐怖,认为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利以留给老百姓说不的权利,便要求所有联邦(最高法院)等级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由陪审团参与。这一机制,本来仅仅是用于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倒行逆施,并不施行于各州政府。当时的联邦政府以及国父们也不认为普通群众有参与所有法庭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但没有人想到,一百年后一次新的革命,再一次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格局。
南北战争之后,南方各蓄奴州虽然嘴上认输,但私下里却依旧没有停止对黑人的屠杀、隔离以及虐待行为。而这些州内部的法律也没有留给黑人群体任何空间来反抗这种制度上的不公。于是国会不得不在极大的争议和斗争之后,推动了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必须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之下进行裁决,相当于将黑人放进了本地陪审团,由黑人群体解决自己所在社区的生命权问题。虽然对于黑人的平权问题依旧斗争了一百多年,但这一法案至少首开先河,给了弱势群体合乎法理的斗争基础。
有耐心看到这里的读者应该已经能反应过来了:陪审团制度其实是一个应激措施,适用于当政府无法理解人民需求并强奸人民意志的时候,为人民提供自保。它不见得适合用于所有的日常案件,因为陪审团不见得会更理智,更公平,更合乎理性。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臭名昭著,一方面是因为其高成本和低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社会情况不断复杂的今天,普通民众不见得有水平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作出最合适的见解。
题主之所以由此疑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收到幸存者偏差的影响。电影总是会选择最有争议、最有看点、最让观众激动和不甘的题材来讲故事。而实际上,美国司法案件中实际会采用陪审团的情况,在当下低于 10%。这当然也会存在更多问题,但实际生活中,陪审团并不是天天发挥职能的。
于此同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案件,当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引起其他群体的反对乃至反抗。将问题简单化的说法,可以解释说这是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人群的理念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司法的无力,是思潮的碰撞。这可能就会是社会进步的机遇。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检方确实比律师缺乏手段和经验。但我们不能摆脱历史的发展与局限性看问题,也不能因为某种制度存在问题,就将其全盘打死。如果将陪审团制度发挥到合适的地方,确实可以推动司法发展,让量刑更加合理,让法条的设定更符合时代需求,也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在中国,推动陪审员制度已经正式实施试点推上日程。我们也希望能看到更加合理的司法过程在全世界为了人民而推进。
你生病是愿意听医生的,还是去找十七八个和医学不沾边,甚至中学生物学没学明白物理化学一知半解的人组个 “陪诊团” 来给你看病?
另外一说,知乎中医黑我见过不少,他们对现代中医其实根本不了解,但是他们黑中医的论点拿来评价海洋法的判例制度倒是挺合适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妨类比一下评标里面请外行业专家:
减轻责任不必啰嗦。说点别的有一些业内觉得不合适的,但对外部门有利的,就可以加分了。但也有一些对外部门有害的,这样可以加强沟通,减少危害。
招标的外专业是利大于弊,因为大家可以对着几十页,最多千来页的招标书。而且核心硬性条件就十几页。
再说了,本专业专家是绝对多数。
但陪审团嘛,绝对是弊大于利了。英美是海洋系,判例极有影响力,条文更是浩瀚如海。上次特朗普说要减少政府条文,那一大堆高高的 A4 纸,我就不信有任何陪审团能看完。
你要是陪审团就不该看条文,只需要相信法官,听双方律师辩论就好。但你怎么知道法官真的能判断这多如牛毛的判例,哪个是合适的?
陪审团能有效,至少要陪审团有能力查阅病并大致看懂条文吧。就好比外部专家参加评审,总得看得懂标书吧。要是来个连标书都看不懂,全听双方辩论的专家,这结论还能靠谱吗?
说起来,美国法律体系加陪审团本地就是灾难。美国法律条文多到律师都掌握不了十一,加上案例更是将难度数倍放大。
普通情况下,光是查案例,对条文,人力成本就耗不起了。双方律师非常有可能至少一方没有很好掌握了法律条文和实际执行。这是陪审团听双方辩论?
你不懂英文,会在小学生辩论后,得到一个可靠可信的英文语法结论吗?
美国陪审团就是这样,十几个连法律条文都读不懂的人,看着两队连法律条文掌握不全的人马辩论,然后以为自己按照法律做出了正确判断。
这让我想到了丘吉尔说的 民主制是一种很坏的制度,但却是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制度。陪审团制度也是一个很坏的制度,人们会担心陪审员都是傻子(几个都是哟),也可能陪审员都耳根子软,被律师忽悠(一下连着忽悠几个不同类型的人哟),但即使是几个傻子,判决也可能合理。但法官大权独揽,只要一个正常人法官,判决的结果就全凭运气、权力和良心了。
陪审团制度是建立在深刻的法治思想之下的。
如果法治思想都尚未建立完全。
陪审团就成了杀人团。
“网友审案,无期起步” 你们应该听说过吧?
具体体现可以借鉴一下电影《十二公民》。
这个翻拍电影拍得很有意思,把陪审团制度在我们这碰到的突出问题演绎出来了。
如果不是何冰扮演的检察官提前卧底在陪审团里并努力斡旋。
那个实际没杀人确涉嫌杀害生父的富二代,被陪审团送上绞刑架连 10 分钟都用不到。
统一回复下,很多人说它不好是因为陪审团的成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很可能没学历,很可能容易被律师忽悠,你们还没指出来他们很可能是黑人或白人心里有种族歧视。但是!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再推出陪审团制度更加能够体现公正,陪审团一般十几个人,加上法官,暂且算十五个人,即使他们水平再低,律师想一下子忽悠这么多人很难吧,想某个人想收买这么多人也很难吧,至少比只有一个法官的困难,另外,人多了有什么阴谋也能很大可能的传出来,这觉得体现了公正透明,陪审团的人员选择是要和涉案人没关系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人有关系就替换。
当然,肯定存在收买恐吓陪审团的情况,辛普森杀妻案我着实没看懂,但我知道陪审团有问题。案件审理时间过久,陪审团的人就待的越久,他们不能和外界接触,他们肯定心里不耐烦,导致不对案件某些问题深思熟虑就投票的情况也有。陪审团制度也会导致案件审理很慢,时间拖的久。但是!总体而言有它比没有好多了,上面也有人说了,想一下子操纵十几个人很困难,这是关键。
你题中描述的打感情牌,博取陪审团同情,从而逃脱制裁的事情确实是存在的。毕竟,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一定程度的漏网之鱼不可避免。
但【法律是为当地当时的民众服务的】,只要当地当时的民众代表——陪审团认可,大概率这事就翻篇了。即便以外人 / 后人的眼光来看,这事很不合理,当地也不太会有人去翻历史旧案。
而且,这种感情牌伎俩不可能长期奏效,毕竟法庭外还有媒体,媒体依然可以无情地揭露这些伎俩,实际是你把思路放宽:法官是审判者,陪审员是审判者,媒体也是审判者,审判行为不仅限于法庭之内,而且全方位广泛存在各种维度中的。
如果当地人在争论之后,依然高度认可感情牌,那就尽量不要逆民意了,毕竟【法律是为了定纷止争的】,而不是为了让当地当时的绝大多数人瞬间暴怒的。
如果陪审团采用简单多数原则,则:
假如当地有一半人认可感情牌,那么就有一半人能被判无罪。
假如当地全方位争论了一段时间后,只剩下两成人认可感情牌,那么能侥幸逃脱的人数就会大幅下降,变成罕见事件。
但是不管做出哪种判决,遵重了当时的民意代表——陪审团的意见,就不容易导致民众炸锅,也不容易导致法官被清空弹夹。相比那些僵硬的唯上 / 唯下的判决制度,这种灵活的动态跟随民意进行裁决的制度,更能既保护民众,又保护法官。
。
至于题主所说的:“美国人称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法律所代表的尊严何在呢?美国人常称法治,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却是听陪审团的而不是法律的?”
短答:陪审团也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不是在法律之外。
长答:维护法律尊严,之类的说法,看起来高大上,实际上很抽象很空洞,甚至不能细思。一细思就会有如下追问:
法律只是几张纸,而纸不存在尊严问题。那么,这纸的背后是谁?谁的法律?谁的尊严?维护了谁?
民众 / 民众代表的选择,还不值得尊重吗?民众的尊严,还不值得维护吗?究竟是什么样的不可描述,尊严比民众还大,这么豪横,不怕红脖子上门清空弹夹吗?
……
美帝当年的国家建构理论比较有独创性:法律是民众选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的来源于民众(而不是国王)服务于民众,民众的意思(经过一定程序后,如陪审团表决后)就是法律,民众的尊严就是法律的尊严。这套逻辑清晰且自洽,没那么多不可描述 / 不可细思。
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老百姓的朴素正义。
搞法律的人不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时间久了都容易没人性,陪审团成员就是为了在法律中保存人性,保持老百姓的朴素正义。
举个例子:
一个人无缘无故的来打我,我还手。
如果有陪审团制度,绝无可能判我们是互殴。但没有陪审团的时候,就是互殴。
但是陪审团也有个很大的缺点,就是人的思想是可以被煽动的。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在于多了一点民主
坏处在于多了一点民粹
我曾经问过我们的政法课老师,为什么不把法庭的制度改成观众投票制度?
老师是这么说的:你让很多人投票去平分亿万富翁的财产的话,大部分人肯定投愿意。
我只说一点:
法律得以行之有效的一个基础是能获得民意的广泛支持。
即使是不搞陪审团制度,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我国,很多重判判决也会写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等字句,以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理应)触碰了民意底线,证明加重处罚力度的必要性。
那么我们局外人,怎么知道法官如此重判,的的确确是依据民意做出,而不是受利益集团幕后指使,甚至就是指示,而枉法为之呢?这类冤案也不算很罕见了吧?
陪审团制度在这个方面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由一群经控辩双方按照一定规则筛选,并且由法官在庭审前和期间进行过一定指导监督的普通适龄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就在一定程度上更客观地代表了在这起案件审理中,民意对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对法官,对所涉及的法律分别表现出来的态度。
诚然,民意可能盲从,可能极端,甚至可能愚昧,比如判决苏格拉底必须死的那种民意。但是你不能就此对此视若无睹,单纯运用权力去对抗和压制,而是应该进而思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意,以及所应采取的对策,来长远有效地解决这种冲突。
这实际上只是陪审团制度,对法治社会能起到诸多作用之一。
陪审团制度就是让民众以最朴素的正义观,去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可谓回归法律的本源。当然,陪审团成员也可能他的问题,所以对于成员的组成,都是精挑细选的,不是人人都可以,名单必须由控辩双方达成某种一致。另一个问题就是陪审团制度耗资巨大,从实践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应互相借鉴,对于常见案件,采用大陆法可以节约时间和资金成本;对于疑难案件争议案件,引入判例和陪审团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
我个人看过一个电视剧叫庭审专家,虽然里面应该比现实更夸张,更加戏剧化。但是我看到的就是舆论控制法律,里面有一集,一个年轻人家人都是罪犯,在当地名声不好,请来的陪审员全都因为偏见主观认为他有罪。还有一集有一个律师在德州小城势力很大,经常举办慈善活动,当地人或多或少受益,所以很理所当然的投支持这个律师的票。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偏见,没有经过数年的专业法律教育和测试,我都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能左右法律判决,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等因素都会造成偏见,有人因为仇富投富人有罪,还有动物保护主义者因为被告用野生动物制品做钥匙扣就认为他人品不行,因此投有罪。看看网络键盘侠,各种带节奏的,各种田园女权到重男轻女,各种尼哥白皮猪,这些偏见带到法庭上,那是致命的。现代社会总要有手机电视等等吧,看新闻,看微博吧,各种带节奏的都有,使用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就可能导致舆论走向 = 被告命运。我都怀疑哪天蔡徐坤上了法庭,但凡有两个 ikun 进了陪审团,只要不表现狂热,蔡徐坤永远没法永远没法定罪了。可能那个黑社会,或者有前科的人被陪审员的刻板印象二话不说投有罪了。不论如何,我站在法庭上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哪一方更有理,我都不希望我的命运掌握在十二个普通人的身上。
司法不应该违背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
有些人法律学多了,就失去了人性
—罗老师
看过好多美国电影,一个人穷凶恶极杀人无数,法官判死刑,然后辩护律师不谈法律,大讲特讲罪犯年轻的时候多么凄惨,被家暴,上学被欺负,长大以后找不到工作,将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社会的压迫,然后博得陪审团同情,被判几年就出来了继续作恶。
你看的是平行宇宙里的「美国」电影吧!
陪审团的职责是 verdict(有罪 / 无罪的裁定),sentence(量刑)则是法官的职责。倘若法官的活儿,随便抓个路人就能干,还要法官干嘛?这点基本的区别都分不清,侈谈什么「法治」?
新爆的典。
感觉跟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差不多了?
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就在于,只要那十二个人的挑选具有基本的随机性,那么在陪审团存在的情况下,这种话就永远不会出现。
不是说这种制度一点缺点都没有,只是说明它的存在没有很多人想的那么不靠谱。相反的,我们的法庭制度也有很多优点,只不过在某些问题上有些许缺陷。
这个问题其实是在混淆是非歪曲事实,陪审团制度里面,陪审团起的作用不是 “依法判决” 这种专业性工作,陪审团的作用其实是“判断真假”,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把审判工作分成两部分,一是判断真假,而是依法判决,他们认为在复杂的信息缺损的情况下,判断真假最重要的是良心,只有良心才能克服利益私欲成见偏见这些会导致不公判断的因素,而良心在于众人,不在于法官,法官的专业知识无助于他们增长良心,所以不想干的人群中选出诚实守信的良民的 “平均良心” 才是判断真假的可靠依据。
等用陪审团的 “平均良心” 判断过真假之后,才轮到法官们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依法判决。这就是真正的陪审团制度,题主所谓的陪审团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说法完全是歪曲。
事实上目前全世界都采用陪审团制度,即使不采用陪审团制度,也会弄一个陪审员装点一下法庭。
目前,中国法官老爷的自由裁量权是对国家法制进步的最大障碍。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不完美。它纵有千般不是但有一个好处是不能否认的,那就是它确实能制衡法官的一部分权力,不至于在法庭上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导致律师成了摆设,证据成了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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