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竟然冒名顶替,如何保证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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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浮桥被判刑,又牵出案中案。办理这起案件的审判官孙利,竟然连姓名都是假的。

网上有信息显示:孙利真实姓名为曹国军,1966年出生,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

1987年,曹国军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以后,便用内蒙古突泉县孙利的名字参加高考,从而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7年后,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https://news.ifeng.com/c/8RHFd63Mshg

孙利一路冒名顶替,考上大学,当上法官。2019年,一名90后失聪残疾女孩丁某被认定“恶势力头目”,获刑7年,主审法官就是孙利。

丁某父亲不服,一直坚持申诉,同时实名举报孙利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参加工作。

经纪委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

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广泛认为,对此类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改变他人一生命运并损害教育公平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刑事追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媒体报道,2022年6月14日,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免去了孙利洮南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实名举报人表示,举报一事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个处理很是蹊跷。2022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独立入刑。

孙利应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孙利仅仅给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仅保留了公职,连党员都没有开除。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可以试问一下,在庄严的国徽下宣誓的,究竟是曹国军,还是孙利?

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被查实了,还能继续留在法院工作,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法官都能冒名顶替,那如何能保证司法正义?是谁在包庇纵容一个有违法行为的人,留在司法系统?

看到媒体的一则视频,吉林拆桥案的当事人黄德义说,在架桥之前,已经溺死亡22位乡亲,在桥拆以后,又溺死亡十多人。

黄德义提了一个问题:“为啥要断乡亲的道?为啥要抓修道的人,判架桥的人?”

如果黄德义陈述属实的话,因为拆桥,溺水遇难的十多条人命,该由谁来负责?

如果黄德义陈述属实的话,这个拆桥案的背后藏着的,也许不仅仅是某一个人的违法违纪,而是一群人在犯罪,是洮南市多个部门在包庇和渎职。

孙利,冒名顶替他人身份,从一个保卫科工作人员,成为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一个可以决定他人生死的法官,竟然是个“假人”?

文章写到这里,突然感觉到一阵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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