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生第一次上全国人大网站就立法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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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几个群里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的第34条(二)、(三):

真是一看就感觉很奇葩的两条规定。

其中最不严谨的是所谓的“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两个概念是很模糊的,精神和感情是十分主观的东西。你的精神与感情与我的精神与感情可能截然不同,你所谓的正能量很可能是我眼里的负能量。你的爱国行为很可能是危害国家的。

然后“服饰、标志”这两个概念也很模糊。什么服饰是伤害所谓“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

日本的和服大概率是算的,但西服算不算呢?

那些曾经辱华的国际品牌服装、包包算不算呢?

有可能窃取机密的特斯拉和苹果手机算不算呢?

再说这些模糊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呢?《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的,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理,这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未经法院审理怎么可以给一个人定罪?

概念不能模糊,这是逻辑最基础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到立法这种事关每一个公民权利的严肃问题。按理说全国人大的立法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为什么如此不严谨?

在我看来,第34条的第四款也很不严谨。“宣传、美化侵略战争”,我猜立法者是有所指的,应该是指日本侵华战争吧。但如果不加以具体明确,那现在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吞并乌克兰领土算不是侵略战争?国际上普遍认为是,我们的政策也是维护乌克兰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那么,简体中文网络上为俄罗斯喝彩的人是不是都已经违法了?

还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也是一条很模糊的。

也许越模糊,操作空间就越大,能往里装的东西就越多。但这不应该是立法的本意啊。

与其在网上讨论、抱怨,我觉得还不如上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除了在社交平台上骂它,我们更应该直接在征求意见的平台上表达反对,让立法者听见我们每一个人的声音

上图就是我昨天下午在全国人大网站上提出反对意见的照片。我的反对理由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概念范围太大,容易成为口袋罪,建议细化”。发完后有点后悔,我觉得应该是废除这两条,而不是细化,因为根本也无法细化。

在人大网站上提完意见后,我发了朋友圈,号召我朋友圈里的读者通过正规途径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所以,大家如果反对的话,就去全国人大网站上提意见吧,这是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

听上去我是不是挺理性也挺勇敢的?但很惭愧,这是我这么多年来第一次就立法问题提出意见。我曾经在自己的公号上发过不少时评,已经遭遇过150多次风沙,被一些人认为胆大,包括乌克兰战争第一天我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侵略。

但通过正规渠道就立法表达意见,行使一个公民本来就有的权利和义务,我竟然还是第一次。

以前其实有过很多次这样的征求意见,包括每年“我向两会提建议”啥的,很多人都会上去发声。但我从来没有参与过,天然地认为没有用。但实际上,有时还是有用的,有些权利就是争取来的,有此权利是要维护的。我其实也坐享过别人争取来的权利,比如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的一些权利,但我从来没有参与过争取这些权利的行动。

所以,就公共问题还是尽可能发声吧,尤其是体制之外的人,少一点担心,少一点“无用论”,少一点“别人努力、我坐享其成”的私心。

也许我们什么也改变不了,但涉及到自己最基本权利的时候总归还是应该努力一下吧。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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