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离婚理由,245份裁判文书揭丰县炼狱
来源:律思 DayOne 本文篇幅很长,但没有被拐卖妇女的黑暗岁月长;本文或许留存时间很短,但有人读过便有意义。 冬奥会接近尾声,徐州丰县的相关部门没有编织好谎言,也没有给出令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甚至没有负责的工作态度。 然而值得失望和震惊 …
法院能判一个瘫痪十五年的人欠钱不还。
而且这个人在借条签字的时候正在 ICU 抢救。
这操作就离谱。
离谱到我甚至想问一个问题。
法官判案的时候到底有没有带脑子?
先说几个基本事实。
胡某青 2010 年 1 月 4 号中风进 ICU 抢救。
之后偏瘫十五年。
2025 年 4 月有人拿着一张 2010 年 1 月 8 号的借条起诉他借钱不还。
法院一审判胡某青输。
要还钱。
现在原告说告错人了。
法院说判错了。
要纠错。
要追责。
整个过程像一场闹剧。
先看原告。
朱某起诉的时候说胡某青是公职人员。
但瘫痪的胡某青是农民。
光这一点就应该引起警觉。
原告律师在起诉前有没有核实被告身份?
派出所查一下就知道县里有两个胡某青。
身份证号不一样。
年龄差两岁。
职业完全不同。
这都能搞错?
律师是瞎了还是收了钱?
再看法院。
开庭的时候胡某青没来。
因为他瘫了十五年。
法院有没有派人核实他的身份?
有没有查他的户籍、社保、医疗记录?
借条落款时间是 2010 年 1 月 8 号。
胡某青 1 月 4 号进 ICU。
医院记录明摆着证明他不可能跑出来签字。
这种铁证摆在面前还能判输?
法官是闭着眼盖章的?
更可笑的是证据链。
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证人证言漏洞百出。
证人说胡某青是公职人员。
但被告是农民。
这种矛盾点为什么不查?
法院判决书上写着,“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
身份证号不一样看不出来?
同名同姓就敢直接判?
这已经不是疏忽。
是渎职。
胡某青的妻子黄女士说家里穷没请律师。
法院通知她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但胡某青瘫了写不了字。
以前也没留过字迹。
这种特殊情况法官不考虑?
硬要按流程走。
流程能大过基本事实?
法律是死的。
但执行法律的人是活的。
现在原告朱某说告错人了。
要撤诉。
黄女士不认。
因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她现在要的是法院彻底还清白。
否则过几年换个律师再来告怎么办?
这顾虑很现实。
法院的错误让老百姓买单。
谁还敢信法律?
赣州中院反应倒是快。
通报说一审判错了。
要追责。
但追责能解决什么问题?
瘫痪十五年的农民被折腾这一圈。
精神损失谁赔?
诉讼成本谁承担?
法院轻飘飘一句 “追责” 就完了?
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有多高知道吗?
这个案子暴露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接案不做基本调查。
拿着当事人给的名字就敢起诉。
第二法官办案不查关键证据。
医院记录不看。
身份证号不核。
闭着眼判案。
第三司法系统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非要等舆论闹大了才启动。
平时都在干什么?
有人说可能是原告和律师串通讹钱。
专门挑同名同姓的弱势群体下手。
反正起诉成本低。
万一判赢了就赚。
输了就说搞错了。
这种套路不是没可能。
法律成了某些人的工具。
这才是最可怕的。
最后说句难听的。
这个案子能一审胜诉。
本质上就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
欺负穷人请不起律师。
如果胡某青家有钱请个专业律师。
如果黄女士舍得花钱做笔迹鉴定。
案子根本走不到这一步。
司法公平不能只靠老百姓自己挣扎。
法院得先把该干的活干了。
先把胡某关个一年半载,让他自己认罪认罚,然后入选最高法案例库,再拍一部电视剧,这就妥妥的铁案。
可惜民事案件不能抓人,瘫痪的人也没办法签字认罪。
我还以为是追责一审法官,没想到是追责一审原告律师。
笑趴下了。。。
我就说 AI 代替不了人嘛!
比如律师、医生、会计……
法院特别喜欢搞证据不采纳这一套。
虽然学校里教的的是,证据链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但是实践的过程中直接来一个证据不采纳就完事了,房洪彪案是如此,大同订婚案也是如此。
恕我直言,司法系统的窟窿是肉眼可见的,偏偏就是这帮玩意搞什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还有人在这强行洗白,说没有主动联系法院之类的。
但问题是一审判决不是缺席判决呀,被告的妻子到庭了而且辩称丈夫胡显青身患中风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从借条的内容和签名来看,均不是胡显青所写;家属从未听过胡显青向朱才明借钱,朱才明从未上门找胡显青及家属还钱,胡显青不认识朱才明和介绍人刘源文。这种情况仍然判被告败诉了。
前阵子有个微博大 V,在海南有一套房子,忽然收到法院通知说要查封。他一头雾水,到处找关系找朋友了解情况,最后得知是当地法院判案子,把他作为被告给判了,败诉,赔偿,封不动产。
问题是,跟本话题一样,他踏马压根就不是那个案子的被告,只是重名而已。
而比本话题更离谱的是,连纠错都没有,法院告诉他,先封了再说。
他发的微博后来删掉了,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我还能说什么呢。
当年诈骗分子用老干妈的萝卜章,骗了腾讯就跑,南山法院还不是随手就把正主老干妈的账户封了。人家老干妈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账户就被封了,不知道经费来往上受多大影响。
这可是一线城市深圳的法院,都搞这么草台的事情。
问题在于,被告恶意瘫痪十几年
这个小概率事件始料未及!
如果没有瘫痪,直接拘留几个月
在里面一定会态度良好的认罪
同时表示要痛改前非
这不就板上钉钉的有罪 100% 了嘛
其他的真都不是问题。
对了,现在追责的对象不是法院和法官
而是原告律师。。。这波真的牛!
请收下我的膝盖
现在知道为啥想关闭判决文书网了吧?
再一次说明司法系统需要大整顿,已经迫在眉睫。
现在的公务员系统在多轮党政教育后已经好多了,一般老百姓的小事都是轻声细语,不用请客送礼。
但是司法系统简直就是党外之地,打着司法独立、自由心证的幌子行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之实,已经激起民愤,成为社会主义政权的阿喀琉斯之踵。
原因很简单,中国的法官她们已经养成不看被告证据,直接判你败诉的习惯了。
三句话搞定一切官司:
1、你说完了吗!
2、所以被告证据不予采纳,所有被告证人禁止出庭。
3、证据确凿,现在宣判……
就是这样,法官她们已经养成不看证据的惯性了。包括不在场证据,比如这个被告的不在场证据,法官就当没看见,一句 “不予采纳”。完事。
就跟房洪彪强奸女儿案、聂树斌杀人案、李四强抢劫案一样。
有不在场证据?“不予采纳”!
有证人?禁止出庭!
都绝了。中国司法已经成为克苏鲁了。规则神,甭管你有什么证据,到这就不予采纳,来了就是有罪。
封建衙门都得感叹:还是她们会玩。
要论会玩,那还得是刑事庭
中国公诉案上庭定罪率是 99.97%。2024 年 163 万被告,无罪仅 418 人。如果一旦上庭,什么证据都没用,包括不在场证据。
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一旦上庭,法院就不会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最后就是一句 “不予采纳”。也就是是否定罪和法庭、证据、DNA、口供…… 完全无关。在上庭前就定好有罪了,法官会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无视的原则。甚至可能包括不在场证据。
根本不存在想象中的法庭辩论,绝大多数官司,法官对于被告律师说的话,完全不回复、不论辩;提交证据,不管、不分析。然后问,你说完了吗?接着,宣布证据完整、事实清晰,有罪。递过来一份判决书让你签字,结束了。
少部分,被告的证据太坚实的官司,法官得费一番脑筋证明你这个证据没意义。注意,几乎不会有重新调查,不费那个劲。
至于是不是起诉判罪是因为都证据确凿。这个可参考房洪彪强奸女儿案。中国判有罪的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坚实程度并不比该案强。
因为它当成典范案例,全国推广了。
该案,DNA 不符,创口时间不符,除了口供,没有任何证据,且被告有明确不在场证据,检查照诉,法院照判。
对于他的不在场外出打工证明,法院表示,不在场证据不予采纳。
就这种完全没有证据,匪夷所思、法庭审判内容完全不合理的,居然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当成经典案例推给全国司法人员学习。
并被写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供全国司法人员学习。
如果这种根本没有证据、无 DNA、无作案时间、不核实不在场证据、全案造假、诬告的案子在刑法专家、上层主管看来都是证据确凿。
关键是,刑法专家、上层主管居然都认为不在场证据,可以一句话就给否了;居然都认为强奸案可以不管 DNA,只按口供。
可想而知每年全国上百万被告的 99.97% 被判有罪的证据都是什么状态。
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为刑事案定罪的证据就是笔录。
看了以下案例,你就知道她为什么有十足的把握不会输。你告诉我,她怎么输。
参考腿毛案,法官当场发明了,因为你不能证明没想过强奸,所以犯了强奸罪。
参考南昌琦震东案,法官表示尽管女方主动,但同意权可以事后撤销,判六年。
那么如果你有不在场证明呢?参考房洪彪案:
聂树斌也一样,进攻他既有上工证明,也有工友人证。那又怎么样?不予采纳!一枪毙命!
中国司法有一个权力,叫禁止证人出庭、对所有被告证据不予采纳。你告诉我,怎么输。
中国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法官一辈子都没判过一次无罪;绝大多数检查一辈子没输过一次官司。
去年刑事案件的上庭定罪率是 99.9744%,163 万被告,无罪者仅 418 人,差不多 3900 分之 1 的无罪率,一个法官一辈子都判不上一次。全国平均每个市一年都出不了一个无罪的,比市高考状元还稀有
而且,翻案率基本上是 0。
就比如李四强抢劫案,翻案难比登天。
这可就是 2024 年的事。
当下司法实践中,法庭判决无罪率是 0.03%。2024 年,160 万刑事被告中,无罪的只有 418 人。
换而言之,你有什么证据都没用,上了庭就是必然被判。所以,千万不要有什么上了庭讲证据的思维。
国人对司法、法庭的理解,比如疑罪从无、证据优先、法庭中立…… 这都来自于港剧、美剧中的法庭戏。这些戏份给了内地观众一种错觉,觉得内地定不定罪也像香港、美国一样取决于法庭上的证据辩论。
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换而言之,中国的刑事法庭,实际上是检查送什么罪,法庭就判什么罪,即使你有什么证据,上了庭都没有用。因为法官可以无视一切有利被告的证据。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但绝不要失望,我国司法还是非常人性、宽容的
从来就没有什么 “疑罪从无”。
当然,现在为了几千块奖金就要 5 条人命的事,可能不多了吧。
就是这样
根据 2024 年全国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该年共起诉人 163 万 658 人。其中判决无罪及不负刑事责任 418 人。占 0.0255%,(大体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能推断定罪率是 99.9745%。
该年,公安送入检查审查 217 万 9648 人。起诉 163 万,那么起诉率 75%, 这样好像 25% 的人没事了。实际上这 25% 的人大部分认罪认罚了。
其中有一句话:适用认罪认罚 169 万 8902 人,占 86.9%。也就是检查认为有罪的总人数是 195 万 5005 人。也就是,审查后,217.9648 万人中,有 195.5005 万,检查还是要定罪的。逃脱的大体是 22 万,10%,而不是 25%。
当然,现在江西检查开始推广 100% 认罪认罚了。
就是这样
这要不是人在 icu,铁证如山,怕又是一套丝滑小连招做成 “铁案”
追责个屁呀,说得好听
又不会下岗,工资照发,最多年底扣点绩效
再说,你追谁责啊?
“临时工” 都给你清退光了,现在没人给你顶包了,所以你只能嚷嚷:要追 “责” !
男王浩、女王佳佳,都是你的兵,手心手背都是肉,追谁不追谁好呢?
谁还不知道,所谓的 “追责”,也就止于“要追责” 这句话,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如果说山西大同案,还能用一句 “重口供轻证据链 “来进行解释,那么赣州的案子就很明确的告诉社会,不论是口供还是证据链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说你有没有罪。
想到了以前看到的一部电影,电影里面的官老爷起手不审案就直接” 流放岭南 “,被犯人质疑为何不审即判,于是官老爷象征性的问了问犯人认不认罪,犯人表示不认罪后,官老爷回复” 到了岭南你就认罪了 “。
也算是文艺作品照进了现实了。
最后,这个案子改了我以前认为律师对于法院判决结果来说无用的观点,你看,明明是法院不对被告身份进行审核,结果处罚是针对原被告律师,律师像极了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不可缺少、极其重要的一环。
法官这个位置需要的是经验,像欧美发达国家都是年长的人来担任,而中国的法官都是二十来岁的小姑娘,尽草菅人命了。
——袁腾飞,于 20 年前
这个人当年火了一段时间,后来官方下场撰文,全网热点推送,快速把他打成了 “历史发明家”,群众也一拥而上口诛笔伐他是公知、汉奸、洋奴。
所有这些破事都是 “司法独立” 这个政治正确的结果,目前的现实是,除了司法体系自己,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外部机构有权力介入审判的实体领域。
一个法官,只要不留下被纪检委抓住的把柄,她就是怎么乱判案子,都不会有任何后果,爱怎么玩怎么玩。
一旦有人提出对审判实体进行有行政 / 司法 / 纪检效力的介入,对不起,一顶干涉司法独立的大帽子就下来了。
什么叫小共同体的极权联盟,法官群体已经给你演示了。
诺福克四水兵案很奇葩?一点都不奇葩,求仁得仁而已。
再多唠几句,很多人说司法不独立,受党委领导。这话没错,但也不对。
司法不独立,指的是司法机构的人事管理不独立,法官依然要受到党委条线在行政上的管理,
司法独立,指的是法官在审判的实体上独立,党委机构没有权力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要求法官必须在实体上如何,顶破天也就是说要注意公序良俗之类屁用不顶的片汤话。
简单说就是 “受党委领导” 是指纪检监察还能管法官,但法官只要不被抓住党纪把柄,那他就爱怎么玩怎么玩。
要是晚中风 4 天,是不是真就能办成铁案了
我看一群人在说原告律师的问题,原告律师是有错没得说,但那个律师最多代表原告和他本人。这法官可代表着政府,代表着公信力。
律师作为个人,失误很正常,即使错了,代价有限。但法院上上下下能搞这么大个乌龙,说明法院里层层机构已经形同虚设,而且即使知道错了也得将错就错。这问题就严重去了,可以说动摇了统治根基的。
居然还有替法院洗的,什么法官不够,人均判案多少件。是干得多错的也多,不能因为错的多就批评,这样对干的多的不公平。但错特么的也分大小。这种错范一次,就应该判刑!
你能再表演一下那个吗?
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的监督。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江西赣州的 “ICU 欠条案”,这两天真是把我看傻了。一个昏迷在重症监护室里的人,居然能被法院判决要还 15 年前的借款?你没听错!人躺一直在 ICU 里,插着管子抢救,法院直接一纸判决——你得还两万六,还带利息!
事情一爆出来,大家血压都上来了。评论区网友直接开喷:这都能判?断案还要证据吗?江西法院已经先行先试?
2009 年,胡某青因为中风,直接进了 ICU,命都快没了,后来偏瘫在床上一躺就是 15 年。今年 4 月,他的老婆黄香莲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他老公欠了别人 2.6 万没还,要连本带利还。关键证据?就是一张 2010 年 1 月 8 日签的借条。
黄香莲直接懵了:当天她老公正躺在 ICU 里,医生都说命悬一线,怎么可能坐起来借钱、写借条?更离谱的是,借条上的字迹,她一眼看出来不是自家人的,原告朱某也当场承认根本不认识她们家!
结果你猜怎么着?法院愣是凭一张借条和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判了胡某青输。让他还钱!原告、介绍人后来也承认,找错人了!真正借钱的是另一个同名同姓的胡某青,人家是前交警队辅警,失信人员,现在哪儿都找不到人。
我反复看了下材料,这事儿的 “魔幻” 远不止于此。
原告朱某请了个律师,这位律师操作那叫一个潦草——直接随便查了个同名同姓的户籍信息,连照片都不核实,直接把人告到法院。一审法院也不查医疗记录、不比对字迹,连原告当庭说 “不认识被告” 都无视,流程走得跟开玩笑一样。
人在 ICU 昏迷还能借钱后续:被告都弄错了,还能胜诉?回应来了
法院判案就这么儿戏?法院院长后来说:对不起,是我们错了。律师要被司法惩戒。黄香莲跑断腿,浪费了时间精力,好在法院承诺会赔偿她的误工费、交通费。
说真的,这事要不是有 ICU 的病历在手,估计真的就让一个瘫痪了 15 年的人背了 “老赖” 的锅。你说气不气人?
评论区网友炸了,句句都是真情实感:
“就这样的法官,一句道歉就完了?”
“找错人都能告赢,厉害!”
“我一直以为断案不用证据是段子,结果江西先行先试?”
“这是运气好,正好有 ICU 抢救时间证明,要没有那就还款了吧!”
还有网友说得很扎心:“如果名字一样就能被告,以后咱全国同名同姓的都得瑟瑟发抖了!”
我自己都忍不住想问,法院就这么判案的吗?原告自己都不认识被告,字迹明显不符,连最基本的核查都没有?说句实话,这已经不是工作失误,是对法律、对生命、对公正的极大不尊重。
司法严谨性去哪儿了?专业律师能做出这种低级错误,法院还全程 “闭眼判案”,这要不是被媒体曝光,谁能信?再说了,律师和原告认错了就完了?这可是差点毁了人一生的大事。
最后,官方的回应来了。赣州市中院火速发通报,承认一审判错了,启动追责。5 月 24 日,当地还专门开会道歉。法院院长当面给胡家人道歉,答应撤销一审错误判决,还同意赔偿黄香莲因为诉讼奔波耽误的工作和交通费。更重要的是,那个弄错人的律师袁荣军要被司法惩戒,上犹县司法局说会直接向上级汇报,这事不能糊弄过去。
新闻里提到,出借人朱某也承认自己和律师都要负责任。黄香莲讲,收到一审通知后,跑了村委会、医院、法院、保险公司、律所,工作耽误了不说,还贴了不少交通费。好在现在法院认错,愿意赔偿,她说自己挺欣慰,对结果也满意。
但说实话,这事要没 ICU 病历,没准就冤枉到底了。
我最不能接受的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是一句 “严肃追责” 就能糊弄过去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普通人一辈子的事,判错了,哪有重来一次的机会?
这次算是纠错了,责任人也说要被惩戒,但我觉得远远不够。司法公正,不能靠 “认错” 来维持,得靠每一步都严谨到底,否则,类似的冤假错案还会发生。
你觉得呢?这事儿你要是遇上,会不会直接崩溃?法院和律师出了这种低级错,除了道歉和惩戒,是不是应该公开通报、让社会监督一下?
毕竟,这不是一张借条的事,是一群人的命运,是整个社会的底线。
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信息来源:
“人在 ICU 咋借钱” 最新进展:一审法院院长道歉,弄错被告的律师会被司法惩戒
2025-05-24 15:53· 上游新闻
人躺在 ICU 居然写下欠条法院判还钱,最新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2025-05-24 13:04· 界面快讯
法院已经荒谬到这种程度了,你要说没开庭就算了,开了庭,被告人代理也来参加了,还能犯这种事实错误,我对法律系统已经不抱希望了。
兜兜转转,党老汉是对的,真是看山见山的第三境界
你只要知道中国公诉案的定罪率高达 99.9744%,就会意识到
这有什么,当年腾子告老干妈也没有通知 ,直接就冻结资产,也没人受处分,现在有人出来负责,最起码进步了。
唐山打个人,震惊全国
老汉刀法官,人人叫好
现在的法检系统口碑可见一斑啊
说实话,
法官这个位置,
就算给我家猫来坐,
都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任何案子都判有罪绝对错不了。
把法官的党籍开除才叫追责,不开除党籍就是包庇犯罪行为。
别又来一个搞笑的免职。
免职就跟读书时候,学生被罚回家反省一样。
这哪是惩罚啊,这分明是奖励。
学生被老师处罚回家反省。学生就能在家里爽玩游戏,下个礼拜再去上学。
法官被罚免职两个月。那这个法官回家带薪休假两个月,两个月过后又接着上班。这个法官还不爽死啊!
战↓,,,都是些什么伪人搁这判呢?
所以山西大同案早就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问题,而是司法体系的问题。不是很多人说说 “不要强迫女人” 乃至于 “不碰女人” 就可以幸免于难的。
哪怕在山西大同这种摆明了乱搞的情况下,也有那么多女人给法院叫好,实在是令人哭笑不得。
司法体系是有问题的,要改正的。怎么改我也不知道。
有时候我甚至觉得,这种情况下还不如把青天大老爷这一套拿回来。起码青天大老爷还能有个人当青天。比如山西大同这个事情你如果让康熙来断案,他会怎么断?我估计就是男人女人全家一起砍头,这个结果都比现在的结果好。
现在这个体系已经变成了哪怕大家都知道有问题但谁都不敢担责任所以谁都不敢发声,宁肯让法律碾过无辜的人,所有人都知道出问题了,但没有人能有权限和魄力拨乱反正。
一拨乱反正好多自己体系里面的人甚至是和自己同级的人要倒霉,要是担责完了直接开除出队伍也就算了,担责完了人家吃个处分还在体制内,大家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谁拨乱反正的谁以后就要吃反噬。
有几个人愿意为了和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陌生人,为自己未来埋雷的?我觉得不能苛求人性。
这个东西就应该明确到人,到底是那个人,法院院长?县委书记?市委书记?到底是谁能有这个权限还不怕吃反噬?我觉得一定得有这么一个人。
现在这个情况,一旦翻案全体一起倒霉,中途很多人明知道有问题但不敢说,这样一定是不行的,这个就是西方类型的腐败,和那种几百亿修桥,最后钱合法合规的花完了桥没影子是一个性质的。
在现有体制下,只要法官愿意承担代价,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做出判决,无论这个判决有多么离谱。
刑事案子都能无视对被告有利证据,判一个智障抢劫,民事领域无视证据判一个在 icu 里的人签字借款更是洒洒水。
司法权力过大,公检法的互相监督、上级单位的监督近乎失效,舆论监督形同虚设,这种荒唐判决的出现是必然的。
可笑的是有些人还天天搁那喊,法院是专业的,怎么可能出错。
“被告” 是个中风瘫痪的人,如果是个健康人,那么结果会怎么样呢
嗐,这已经算好的了
之前我记得我看了一个冤假错案,抓错人了,直接把案宗的名字全改成抓错的那个人的,然后真凶落网,直接把受害者改成同伙继续关,关了十二年,出狱一个月就死了。
我这刚经历了一个更离谱,嫌疑人给自己买了一张死亡证明。前一天还活蹦乱跳的,第二天自称得癌症死了,死了以后微信还在用。派出所跟我说他们已经尽了所有的侦查义务,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了。
统一回答一下下面的问题,涉案的那个身份证已经死亡销户,但是嫌疑人还有其他身份。嫌疑人在外面放养了两年,最近又因为其他案件被抓了,在配合调查。有没有人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算办案民警渎职啊?
一比较其实很可以了,虽然错误离谱但起码敢认错肯纠正,说明他省优秀法院的荣誉确实不是白评的。
换成隔壁某司法文明评分全国倒数第一省份的省会城市,早就不由分说把你超限羁押诱供逼供,然后入选优秀判决文书拍影视剧岁月史书,直接办成铁案了。
这已经是司法文明高地了,我觉得应该宽容和鼓励。不能变成胡搞瞎搞嘴硬死不认错的海量个例靠着反动小团体的荫蔽可以平稳落地啥事没有,真的认错改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反而受到严重损失,那样的运行规则只会制造更多的铁案和 “源头重大风险”。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他们每天的选择本质上是在选择自己想要的未来
越来越离谱了,看这风向,是要惩罚原告律师了,至于法院工作人员,大概率罚酒三杯。
庐山市检察院 4 月 10 日在官网发文称,该院今年以来加大认罪认罚工作力度,适用率稳步提高,由 2024 年的 87.84% 提升至 100%。在审查逮捕、起诉时,同步开展认罪认罚告知制度,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
让赣州检察院把庐山市检察院的人员借调过来,让被错判的人认罪认罚!那不就没有错判了嘛!!
赣州法院牛 逼,这么严重的渎职罪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了,这是实实在在的草芥人命,一句轻飘飘的道歉就算完事了?
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考验,你法我笑,基操勿六
这就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
说草台班子,这简直是侮辱草台班子了
法官未核实被告身份信息,就敢稀里糊涂的下判决,活该被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办成铁案,经得起考验。
法院里全都是法二代,判成啥样都不奇怪。
这算多大点事
被外界(包括我)知道了才是问题
从前有个人瘫痪了,有人安慰他,他哈哈一下,你怎知道这不是好事呢
刚来,想问问这个案件里被告吃了几个饺子,文件标题拿下来几个领导?
这算什么,来个更猛的
一个残疾人,被判以另一个人的名字服刑,服刑期间被监狱发现不对,告知公安,法院直接把名字改了让他继续服刑。
智力残疾的李四强,因怀揣抢劫案在逃人员刘某文的身份证,于 2007 年被南京警方抓获,后以刘某文身份被汕头龙湖区法院认定犯抢劫罪,并入狱服刑。
2009 年,监狱管教发现李四强并非刘某文后,汕头公安曾对此进行调查并认定李四强是前述抢劫案作案人员之一,冒用了刘某文身份服刑。同年 12 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前述(2007)龙刑初字第 256 号判决书中所有的刘某文更正为李四强,并替换了二人的个人情况。
自 2016 年起,李奎星委托律师先后向汕头龙湖区法院、汕头市中院对李四强抢劫案提起申诉,均被驳回。2017 年汕头中院认为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并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4 年 1 月 29 日,广东省高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依法对申诉人李奎星就原审被告人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决定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24 年 4 月 9 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李四强抢劫一案 。
此次庭审持续约 2 小时,再审重点围绕李四强是否参与抢劫案,调查组对案件的同案犯进行了走访调查,“同案犯都没有指认李四强,说李四强没参与,也不认识他”。
该参与庭审人员介绍,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 “李四强无罪”,原审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事实不清。再审将择期宣判。
2024 年 4 月 19 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 256 号刑事判决和(2007)龙刑初字第 256-1 号刑事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告知申诉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2024 年 8 月,原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李四强亲属赔偿 234 万余元。
而李四强本人,早在 2016 年 9 月 1 日晚就因病去世了。
如果被告人没法拿出 ICU 的医疗证明来证明自己无罪,法院是不是就要直接证明他有罪了?
这算草菅人命啊,所以这路的法官被人用刀捅、用车撞那都是活该啊。
难得看见法院纠错。
其实吧,法院就算硬着头皮不纠错也没关系。
既然这个世界存在隔空无接触强奸,并且强奸归来还是处女的神迹。
那么理论上,ICU 的瘫痪病人在理论上是有概率突然康复,然后瞒着医院的摄像头逃出医院,连夜驱车几百里之外借钱写欠条,然后连夜赶回医院 ICU 身体继续瘫痪的。
这个最后能纠错,其实关键还在于事情实在太小,毕竟左右不过是借款 2 万的民事案件罢了,纠错也就纠错了,相关司法人员处分不大,拿那个律师问罪就好了。
但如果是杀人案,那么我相信法院一审二审一定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瘫痪病人有罪的,因为刑事案件担责可就大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这个案子倒也改变了我以前一直认为律师没有用的看法。
律师还是有用的,万一迫不得已要改判,还是可以拿律师来祭天的。
我很少因为判决结果离奇而惊讶,但是这个案子我是真的绷不住。
要知道本案不是缺席判决,胡某青的妻子黄女士作为代理人是出庭了的。
根据江西省《民事管辖须知》,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标的金额一千万以下: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第一次和法院打交道就是在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来说当事人的案子只是每年几百个案子里无关紧要的一个,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影响重大的事情。如果遇到的基层法院都和本新闻中的一样 “不正规”,当事人只能把希望寄托于二审抽卡式的改判率了。
想起经典的那句话:你 law 我 laugh。
最近法院系统高强度上分啊,前面有共情加害者的 “知心姐姐”,转手一刷又来了个这,但凡拿出“知心姐姐” 十分之一的耐心去打电话和被告聊聊,都可以发现搞错人了。
原告也是,谁欠你钱都搞不清楚,律师没发现、法院也没发现……
简直离谱,但越离谱还真越真实。
无辜者需自证无辜。
回答里偶尔出现的法律人士真是不断的在强调有罪推定的正当性。
堪称底层逻辑,民事刑事看来都一样。
法院早就烂透了,就算判错又如何?它背后站的是强大的整个体系!谁能动它?那么简单的都错得离谱其他的案件更加不可想象。整个系统没有任何的纠错能力,全靠刁民发声,不然大老爷们会犯错?
结合我工作经验说一些,司法系统已经是实际上不可名状的事物,因为她完全不受下级或者被她管辖到的人监督。其他公共部门虽然也是自上而下的架构,但至少有个信访可以使群众有个监督发声的渠道。为什么司法系统没有?因为所有的信访如果未被化解,最终的解决办法都是:“建议走司法途径”。这相当于她们拥有所有群众问题的最终决定权,而由于 “依法治 G”,依什么法、怎么依都是这群法律 “神父”“修女” 说了算,那结果自然也是可想而知了。
原本以为是一开始找不到被告,缺席审判。
随着更多的细节陈述出来,原来一审的时候被告家属也出庭了。并且明确表示了被告当时在住院。这种情况下还能判原告赢了。可见法官根本是闭着眼睛断案呀。
反正最后由糊涂律师承担了一切。
流放岭南
大人,你还没审呢
那,那就审一下吧,认罪嘛?
我当然不认啦
那就对了 ,去了岭南你就认了
建国后出生不能成精,但可以成法官。
早说了中国的法官就是笑话,公检法里最业余的就是法院了
又不是啥稀奇的事。
谁还记得有个小主播无缘无故被封以后,隔段时间发个进展。结果最后连起来不管是时间还是汇报数量比日本番剧还多的那个事?
简单说,事件的起因是有黑客用他的手机号当 FaceTime 的昵称去诈骗了一个南方人,南方人报案以后包括反诈督促这边协同就把他的手机号封了。
巧的是他有很多不在场证明,那时候正在直播很多粉丝盯着,而且他所在帽子也看了材料和写了证明没有这个事。但是异地这种事嘛,超级麻烦比公章旅行还要离谱,他们自己也没办法,问移动说找帽子,南方帽子说找反诈,反诈说先找南方帽子,就这么无限循环下去。最后硬钢了十多期以后才终于解封。
他这种还是天时地利凑巧是个完美受害者,就这样还折腾这么长时间…… 像你们万一有个岔子,比如说没有上面这么完美的不在场证明……
最后来来回回拖到第二年过年前那会儿才勉强解开
没多久他的手机号又被无缘无故封了
截图里面有人说原因。
见怪不怪了,哪次不都这样?.jpg
“老乡,借你人头,结个大案”。
重点不在于胜诉,而在于结案。
国产 007
什么时候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
慢慢习惯就好,现在不是想咋判就咋判么,需要法律吗?需要程序吗?只要解释权在我,还有能判错的案子吗?
我有一个高中女同学是赣州法院的公务员,不知道是不是这里,因为我也不知道一个市有几个法院。
第一次从朋友圈得知这个的时候还是很震惊的。因为她高中的时候就和各种混混玩的开,也就是说她的气质从来没让我想到能和法院联系起来
结合最近各种牛鬼蛇神女法官的故事,把这些女法官想象成她,我倒是能理解了。混混做出抽象的事大家都不意外,法官做出抽象的事大家很震惊,但如果混混变成了法官,这个世界得颠成了什么样子
杀人案抓错了人,也能判死刑啊,有什么好惊讶的。
金将军说的对,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懂法律
归根到底,总公司的领导的风格太软了,对基层要求太松了。没有对各级分公司严格要求。我就举一个例子:“如沐春风” 这么明显一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总公司领导去了,居然没有整顿当地分公司,72 小时之内就决定 “报烈士”。您哪怕装一下,调查一下呢!
再说一个:基层公司写的判决书乱七八糟,地名、人名都能写错。本应该严肃纪律,狠抓产品质量,结果把裁判文书网关了。
这么 “娇惯基层” 还能不出事儿吗?慈母多败儿!
很喜欢战螂粉曲的紫薇 yy 集大成者,
“一个字一个领导”
能不能设置一种抽查机制,就是上级法官每年会抽查一定比例下级法官的判案。发现不对直接打回去整改,打回去多了会影响法官绩效。同时审查采取异地审查,糊名等制度。
给法官也设置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而让法官不敢随便乱判。
同时把检察院和法院合并了,既然这两个部门已经失去了纠错的作用,那就应该毫不犹豫的改革,换条道走。
其实我觉得这种事为啥不能像山西案一样,被高法收录呢,都很有代表意义啊
嗯,法院的集美不同意
所以说原告起诉时不知道被告身份证信息可以,但是要写被告住址,两个重名的人总不能住在一起吧?本案这一条怎么落实的就不知道了。
这个事情有点匪夷所思。
民间借贷合同 “张冠李戴” 的判决虽有先例,但通常出现在缺席判决中。
推测事情经过如下:
- 原告持有一张借条,但只知道借款人姓名、不知身份证号,于是委托律师向公安部门查询对方真实身份。
- 公安查询时会列出同名同姓者,通过性别、年龄段初步定位。若两人年龄相近,可能出现选择错误。
这类错误一般在被告出庭应诉时可澄清——双方见面即知是否为同一人。但缺席判决中,被告可能直到执行阶段(如被纳入征信黑名单、支付账户被冻结)才发现乌龙。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
- 被告瘫痪无法出庭,由妻子代理应诉。
- 原告可能只认识被告本人、不熟悉其妻子,导致诉讼中出现身份误判。
需注意:
被告妻子已明确提出,借条签署当日被告在 ICU 治疗,且地理位置不可能出现在签署地。法院应对此关键事实进行核查:
- 若核查,本可避免错案;
- 若未核查直接不予采信,则办案流程未免过于粗糙。
虽然从律师到法院都很离谱
但我个人认为
1、法院的失误比律师大 至少也是同等责任 毕竟法官是敲锤子那个 如果说这次怎样处理律师 请以同样的力度处理相关办案人员
2、这法院好歹判错了敢认 已经比某些地方的检察院法院要靠谱很多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 就该鼓励 不能啥都喷
当然 最好的肯定是不判冤假错案的法院
就这水平还一天天到居委会来要求这要求那,这日子过得太爽了,已经爽到连人事都做不了了。
法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 “蠢驴” 存在?
是一点都不装了吗?
多几个马彩云烈士,王春风法官这样下场的,它们应该就能收敛一些了。
虽然我天天骂大清,但这种事,大清真做不出来
本赣州人认真的表示。
其实已经有无数的被告,莫名其妙的抓紧去判成铁案了。
只是这次遇到个瘫痪在 icu 的,才踢到铁板。就这还是因为原告拿不到钱,主动说搞错人了,才平反的。
不然就算当天你在监狱服刑,也能判你在外面借了他钱。
我们江西 100% 认罪认罚率你以为是搞笑的?
补充一个信息,受害人的妻子是出庭了应诉了,而且原告在证词中也明确了对方身份是公职人员,瘫痪的是个农民,不存在缺庭审判和身份不清的问题
原告律师是拿钱办事走流程,法院就是纯粹的渎职
贾雨村表示:
我虽然是葫芦僧, 但没有这个法官愚蠢
为什么法官总抱怨工作量大忙不过来啊?废话。
都忙着轻食瑜伽喂流浪猫做小手工饰品(王春风宣传资料),还要当知心大姐姐安慰♀嫌疑人(广铁法院宣传资料),哪还有空确认案情?
看什么,这明显就是法官渎职。
审判法官是有调查权的,被告又不是没到庭,人家都提出来了当时在住院。
休个庭让法官助理带着书记员跑一趟医院和派出所核查一下住院记录和身份信息,连一个小时都用不了,要什么笔迹鉴定?
这已经不是审判水平的问题,而是已经背离了法官宣誓的初心,连基本的中立都做不到,哪怕一点点耐心都不肯给群众。
当然,法官案件过多也必然是导致法官出现渎职的因素之一。
所以我一直说,法院改革迫在眉睫,不要天天抓数量,相比一年判多少案子,广大人民群众并不在乎,只要错判一案,所有的司法宣传就都前功尽弃,应该让法院恢复本有的严肃性和终结性,这种民间小额金融借贷类、不涉及人身安全的交通事故类、邻里纠纷类的非重大案件,要么交给仲裁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么发展 AI 仲裁。
不要总让法院淹死在大量的案件里,否则依法治国永远都是玩笑。
法官很忙,但到具体某个案子中,你会发现法官做的事情很少
原告律师:写起诉状,注明支持自己诉求的各项法律条款,再列出自己的证据清单,备注各项证据的证明目的
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对原告证据和诉求进行第一次梳理
被告律师:写应诉状,注明要求驳回原告诉求的各项法律条款,列出质证意见,列出自己的证据清单,注明各项证据的证明目的
调解员主持庭前调解,再次梳理双方证据和诉求,调解失败进入庭审
此时法官才开始详细阅卷,双方律师早就给其列明了重点、提纲,开庭原告读一遍起诉状,被告读一遍应诉状,法庭调查法官问一下起诉状和应诉状中没看懂的东西,并根据被告质证问下原告证据的问题,例如原告提交的是截图,法官会问下有没有原始载体,可否当庭看一下,是否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有申请,那么休庭等鉴定结果,等结果出来写判决书,先抄起诉书,再抄应诉书(敲重点:起诉书和应诉书最好提供 word 电子版,对重点项目加黑,字体和行距等都要按公文写作要求,可以博好感),最后写本庭认为:数百字,最后写判决如下。
题主提的这案子搞到一地鸡毛,就是因为平时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将法官照顾得太好,太体谅她们案子多,忙,碰到一个真 “躺平” 的被告,应诉了么?电子版的应诉状都没算什么应算?人家原告有借条,被告不认可但未申请笔迹鉴定,那就支持原告诉求,把原告的起诉书抄一抄结案。啥,原告告错了人?原告律师你搞什么飞机,发函去律师处罚
所以说大家都误解我们法院了
我们的法院并没有在强奸罪上搞 “只看证词不看证据” 的特殊化,而是推而广之,所有的案子都是“只看证词不看证据”,一碗水端平,很公正
香港律政片里有一个 “综合缓助”
遇到底层人民承担不起诉讼成本的,有综缓兜底
咱这边有没有类似的制度呀?
大概懂了,就是本人瘫痪了,家里人不知道他认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他到底借没借过钱,看到传票,去了也只能说自己不知道被告借没借过钱,偏巧原告也和被告不熟,就大约知道名字一类的基本信息,法官一看,好嘛,这是个老赖啊,居然装瘫痪,判他!我敢保证,这个法官还在洋洋得意自己抓住了一个老赖…
所以,十成十的锅是这个法官的,连被告身份都不核实,完全评主观臆断进行判案,应该讲他从本行业开始的每一个案子都翻出来查一下,蟑螂从来不会只有一只,其他的案子大概率都是他主观臆断下的判决
司法不看证据不遵循法律,简直离谱,法院不是法外之地。
神了奇了啊
案件信息啥都不知道呢,知乎 er 好像已经默认法官是女性了嗷
就算是女性又如何,原被告双方不都是男的吗?如果说有女性的话,不是被告妻子出席了吗?那怎么被告输了呢?
这都能转进如风我也只能说太抽象了
虽然很离谱,但我相信司法系统的水平还有很大的下降空间,因为我对她力量有自信。
各位信吗?
编辑一下,根据上游新闻的报道(链接在下文)
2010 年朱某借款给胡某青,有借条。经多次催讨,无故拒付至今。
2024 年底或 25 年初起诉,这时候大概率早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催讨中断时效的证据新闻里没说。我是不敢接明显过了时效的案子,铁定败诉。但诉讼时效抗辩法官不能主动引入,只能被告提。被告不懂就没办法。
庭审中法官让原告核对了被告身份证照片,原告说就是借款人。被告怎么抗辩的新闻没有。不过新闻里有一个村委会 5 月 20 日的情况说明,说被告当时有病抢救。从这个时间节点看,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交,因为判决是 4 月作出的。所以法官才说,被告没提交证据。
被告老婆在庭审说借条不是被告写的,法官说可以申请鉴定,但需要先垫付费用。被告老婆说没钱也没在意,就没理法官的通知,然后承担了不利的败诉后果。
法官说没大毛病也可以,说不上心草率了事也行。
被告有委屈,但自己不懂法不上心也是有的。
法援制度还是要坚持推广。
—————
没看到新闻前的原答案
很明显,原告给的信息模糊不清,律师查到一个同名同姓的人的信息,原告要么没核对清楚,要么自己也不清楚,律师更不清楚了,法官立案后在系统查确有其人,正常送达文书。
被告能收到判决能上诉,说明一审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信息都收到了,估计是被告住院治疗,家人忙的脚打后脑勺,又觉得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钱请律师帮忙应诉,稀里糊涂就过去了也没参加庭审,结果败诉。
现在好多人说被告一审参加庭审了,当然我是没看到信源。有消息说,法院在审查中,被告已经辩称:提供了住院资料,胡显青 2010 年 1 月 4 日因为中风住进医院,借条落款的 1 月 8 日,他在 ICU 抢救,之后就偏瘫到现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钱。
只要被告参加了庭审,说了一句我不认识原告,没借过钱,法官就得在判决中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因为关于一审的信息和法院判决书看不到,所以具体情况不知道。
根据上游新闻的报道(新重庆),该案一审审判员王 X 表示庭审时,她让朱才明(原告)看了判决书上的胡显青身份证照片,朱才明表示,此人就是借钱的胡显青。双方对借条上的签名有争议,她多次做双方工作试图让双方进行笔迹鉴定,但双方都没有要求鉴定。庭审时,她每个问题都问得很详细,但被告一方提供不了证据。“有证据如果能推翻我的判决,上诉时可以提供。”
新闻里说被告提供了一个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说被告当时脑出血抢救,被告想说借款的时间节点被告没有能力去借款,但村委会的证明没有直接写这句话,而且出具的时间节点是 5 月 20 号,应该已经是一审判决后了。被告的媳妇估计在庭上也说不清楚。法官就稀里糊涂,甚至完全是不听不听王八念经,就这么认定原告的证据是优势证据,来了一句被告一方提供不了证据。“有证据如果能推翻我的判决,上诉时可以提供。”
锅给法官背吧。
现在法院二审已经发现问题,应该不是什么事了。
这种案件很常见。
或者说,原告告错人这就不是个合理怀疑。
被告不认的多了去了,小标的有欠条,除非原告告错人,那支持是正常的,这种小标的老婆孩子都不知道的概率比原告告错人的概率大海了去了。
或者你就来申请笔迹鉴定,或者你来庭上辩驳,法律制度本身就是考虑成本的。
所以这有什么可看待的,原告方虚假诉讼,该处罚处罚呗。
法律认定是事实,从来都不代表是真相,只是证据拼凑的事实,本来也是这么回事。
我不知道高赞的情绪都是哪来的,如果是学生那属实挺正常的,那些挂着职业资格的不至于这么展露自己浅陋无知吧?
办个几年案件,基本上每个人都办过或至少听说过判决下来发现人死了的案件,法院的核查系统和户籍系统的联网和更新速度一直是如联 / 如更。明明人死了但是查询结果还没注销还能过验证的多了去了,法官咋核实,和火葬场联网?
这玩意是法官能决定的?
没事别瞎 jb 大惊小怪赛博亡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事人认错照片的,人长期失联其实已经失踪 / 死亡但没有人宣告只能公告判决的也海了去了。
还有宣告死亡以后死者复生的呢,少了?
按程序走,本来就是可能会有很多问题,但你不会想不按程序走吧?
你要是说好好搞搞那个吊联网系统,把火葬场和派出所的系统对对好,化了人就系统一定显示死亡才是真的,也跟最高院的那个破玩意能连上才是正经。
想起那个鹦鹉照片鉴定 DNA
不过那个是法官发现的~~~~
法院是最该被裁撤的单位。
AI 完全可以替代法官。
法律之外,弄个自有裁量权,莫名其妙。
所以说,我真怕这帮穿制服的。
被告不赔圆明园?
以前觉得酒囊饭袋是形容词,现在发现这是纪实词。
说真的,放一条多哥上去也一样,这群东西开庭前连被告身份都不核对的吗?
我一开始还以为是缺席判决,
从现在报道看,原来被告的妻子是有到庭应诉啊。
那这个情况也太太太太奇怪了吧。
既然有人来应诉,那么法官应该至少核对一下身份证号码吧,
看看借条上写的身份证号码是否能对上?
我还以为是缺席到厅庭的,如果是缺席的情况下,法官确实没办法核对人是否正确,只能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才核实,原告提供虚假的证据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本案不是啊,
胡某青妻子都已经到庭应诉了啊,
既然被告妻子都到庭应诉,那法官应该知道签署借条的日期时,被告正在 ICU 啊,
这都不去调查一下吗?
这都不去询问一下原告是不是有这回事吗?
虽然是有借条,是现金交易,
难道法官不用问一下借款双方是什么关系?
难道法官不问一下出借人有没有向借款人追债?以什么方式追债?有没有相应记录?
难道法官不问一下出借人有没有借款人的联系方式?
尚且不说胡某青妻子有到庭说明情况的这一因素,
只要法官再稍微问一下以上的问题就知道里面肯定有猫腻的啊。
从新闻来看,从起诉材料看,原告是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的,
第一,既然胡某青不是真正的 “胡某青”,那他为什么会有胡某青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原告作为出借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有胡某青的样子吧,连借款人样子都能弄错?
一方面,原告方面起诉对象都能搞错,离谱至极,
另一方面,法官没有核实清楚就直接判案,甚至被告妻子已经应诉的情况下,法官是知道签借条被告是在 ICU 的情况,不做任何调查就断然下判决,
那就正如其他答主说的:傲慢。
小时候看到的是搞笑片,
长大了才知道是纪实片,
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恐怖片,
环顾周围,呃,这是悲剧片。
果然,“喜剧的内核是悲剧。”
以后,名字叫张伟、王伟、李娜的人要当心了,以这几个名字的重名率,保不齐那天就有个同名的摊上事,然后随机出现另一个同名的莫名其妙成为被告。
毕竟,和杨伟同名同姓同手机号的人,都可能不是杨伟本尊。
法不责众。
如果是一个人犯错,是个例,那可以追责处罚。
如果人人都犯错,是普遍情况,你只追责一个人,即使只是几百块钱绩效,人家也有可能来个自爆,风险太大了,口头上回复下就行了。
你别管人对不对瘫没瘫,你就说他认没认吧。
这事不稀罕吧。
多年前就有人说出:你说法律,我都觉得好笑。
刷了这么多年 “你法我笑” 的梗,还有人震惊、不可置信,这梗白刷了?
就问一句:你们是不是傻,还心存幻想呢?
鼓励大家互相诬告
强化底层互害
避免群众团结
好,好!好哇。
公检法办案本该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现在成了以领导指示为基础,以节省司法资源(省事)和 kpi 为准绳。
我最担心的不是这件事本身的处理结果如何。
哪怕是处理了原告律师,也不过是让其他律师以后做业务更谨慎一些。
真正让我担心的,是法院系统会因此再次增加立案要求。
比如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就不予立案。
别觉得可笑,现在部分法院已经发展到了要求立案时提交证据原件,否则不予立案。
唉,必须打破法院绝对不会犯错这个印象,明确法院也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举证情况作出认定的机关而已,并不是一个长了天眼的神仙。
否则为了不犯错,必然倾向于不办案少办案,或者在犯错之后死不认错。
至于社会矛盾激化?法治社会崩塌?
这些雷会不会爆炸并不重要,他们现在更关心的是雷不要炸在自己手里,所以每个人都点了一把火再把雷扔出去。
司法系统从上到下烂透了
“你爷爷一失误 我爷爷就要饭”,“权力的一次小小任性”,法官 “走了点弯路” 罢了。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些好笑. jpg
能把判这个官司的法官都开除公职吗?不能就别 Bb。
只能说
这事情足够离谱,足够不言自明,才能爆出来被大众关注,才能无可辩驳地被翻案
冰山下藏着的没这么离谱,公众不够关注的错误,大概就铁案了吧
离谱,但最离谱的是这居然不是段子
你法我笑
这个案子过于离谱,如果拍成电影,导演演员到位,再取缔广电放开文娱。选好演员,讲好故事,这片应该可以媲美拔叔的狩猎了,拿个奥斯卡问题不大。
法官们没有处理,这类案子也会有的,也许翻翻旧案还有。
如果是缺席审判,确实问题不大,法官也没必要去核实,说实话,这事强要法院每一个都在审理前去核实确实有难度。发传票把人找来一问就清楚了,找不到人就按缺席判。
但要是当庭提交就太过份了。都不是一个法官渎职的事。这个院从上到下都该铲平。风气得烂到什么程度才能无视这么大的 BUG 去判?这种小案子法官提前写好判决词,提前预设好判决结果没什么,但你在庭审的过程中完全无视双方提交的这么大证据?这还敢按提前写好的词念?
葫芦僧判葫芦案。请问最高法是不是该出一个反面典型判例集呢?
铁证如山,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监督!不要乱上添乱,你们这种刨根问底的行为我认为是应该受鞭挞的
相比如何看待,我更希望看看胡大律师怎么洗
某些自诩为爱国者的账号看到本题后一声不吭的划走,只剩一堆 1450 在团建
只能说非常抽象。
要不是瘫痪了 15 年,外加家里真的没钱,可能真就 100% 定罪了。
中国的司法系统有时候就很奇怪,这种事情不说专业人士,只要是个正常人应该都明确一个瘫痪的人是没法借钱的吧?那群法官为了省事,可能根本不在乎被告方的权益,啥证据啥辩护都不听。
虽然我是见识过没过司法系统跟私人监狱合作把孩子成批成批的送进去,也对于这种法官的不作为也习惯了,但这种东西都能误判,人家那是坏,这边的法官给我感觉就是不作为外加 “蠢”。
又去查了更详细的报道,一审时被告妻子出庭了,提供了病历等证据,明确表示借款人不是被告。
但是一审法院依然判原告胜诉,比我想象的下限更低。
借条上只有名字没有证件号,实际借款人不是被告。
就凭这两点,即便被告没有出席,法官只要问原告一句话:
原告有没有证据证明借条上的人是被告?
就这一句话,原告立马抓瞎,原告自己回去再一核实,马上就能发现自己告错了人。
但是法官就不问,缺席就判输,说白了就是懒,不把审判当一回事儿,看到被告缺席就完全不过脑子硬判。
按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全面客观的审查,好像对法官来说是很为难的事情。
拿张借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就能赢,那些搞债务虚假诉讼的岂不是狂喜。
有这种情况,人家反复明确提出告错人了,就不考虑一下么?
这案子办的也太糙了。
实话说确实有些法官办案子,只会死扣证据,比 AI 还 AI。对手上的案件没有敬畏,对人民群众没有敬畏。
被处分是活该,应该警醒。
如果偏瘫时间的证据当庭提交了,这个案子就错的过于匪夷所思。
如果是只有口头答辩,这个案子只能说不是错的那么匪夷所思。应该多少去核实一下。
这是律师每天去派出所调人家档案,告这个告那个,嚣张的很,告错了也没有惩罚机制导致的
过去封建社会,告状都是有反坐机制的,震慑虚假诉讼,如今恶人可以肆无忌惮告状,显然不合理。
最好以后告错了,原告和律师都按寻衅滋事处理
他年误为乱世人,今昔才晓真英雄。
引导广大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 “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 等错误观点。
这几年的各种奇葩判例说明司法系统的人根本不在乎司法权威,他们在乎的是权力。
我看有不少这方面从业者说,这种情况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如果在后面的程序中发现前面的程序有错误,那么就会影响到上一步办案人员,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有一步被认定了,其他司法程序里都会想办法将其变为铁案,那是不是可以想办法调整制度来鼓励后一步办案人员推翻前一步办案人员的结果从而减少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
在江西发生什么事都不奇怪,前两天刷到一个法院在自己公众号上宣传调解案例,大吹特吹,我滴个天,多半是我三观有问题了,怎么看都感觉法院在自黑。
大概意思就是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女方,订婚前,男方给了 26.9 万彩礼,还不包括酒席红包三金等等,估摸着少说得 30 万了。
订婚后发现女方有严重抑郁症!就算这样男方也没有抛弃对方,反而带他去赣州看病并承担照料费用!
我本以为是不离不弃的爱情故事,没想到女方骚操作来了!
女方家属一再阻挠,拒绝治疗后导致病情恶化,男方实在没办法了,才协商退婚,而女方拒不退彩礼,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法院就开始调解了,过程太长不表,最后调解结果就是女方退回 12 万,彰显了 “法度的理性,人情的暖意”。
原文如下:
比腾讯冻结老干妈账户更加的离谱,原告告错人居然还能胜诉。
这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也存在一定的失职,对于证据的审查太过于早率,没有了解到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和借条之间的矛盾。
也没有要求原告提供借款人更详细的信息资料。
另外,最让人觉得离谱的是被告及其代理人提出合理抗辩,原告这边表示不认识被告。可法院这边居然不当回事,仍然作出判决。
之前口口声声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没有核实真实信息,却依然让原告胜诉。像这种大乌龙,直接是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知错就 “改”,善莫大焉。
这个案件既然错了就错了,居然还没有完善的纠错机制。没有对错误的问题进行弥补,需要依靠媒体曝光等外部因素来推动纠错,不得不说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有待加强,也有待改善。
不光是当地司法的问题,就连原告律师也存在失职的行为。
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对被告的关键信息没有了解,比如照片,职业住址等,都没有全面也认真核实。
就凭借姓名,大概年龄和户籍等模糊的信息就进行起诉。
导致将两个同名同姓的人混淆,这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更是伤害被告人的利益。
像这种情况,律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 176 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没想到一个更比一个离谱,让人无法相信他们是专业的,对他们的专业产生了质疑。
还有更离谱的事情,就是欠钱的这个人已经找到了。他是一名辅警,现在已经从单位离职,也就是说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
真的也佩服那个把钱借出去的人,把 2 万块钱借出去以后,居然不核实对方的真实信息。真的是太有钱了,还是太过于粗心。
在不知道对方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还敢把 2 万多块钱借出去,这心也太大了。
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上的人,一个比一个离谱,一个比一个奇葩。包括律师,法官还有原告。
最吃亏的就是被告,人在床上躺,祸(债)从天上来。还好现在事情清楚,要不然就得要背债。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审查不严格,未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还有案件中的矛盾点,就草草的作出判决。
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疏漏,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官负有公正司法、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等职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这些规定,导致错误判决,应依据相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现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布通报,称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但是具体怎么追究和处理,这个就不好说了,我们只能等待进一步的通报。
有可能又像腾讯冻结老干妈账户一样,最后还是那样不了了之,过了就过了。
看到这么多 1450 破防,我就知道法院判对了
很正常
还记得,那个南昌强奸案嘛
有视频,有微信聊天,还有女性求艹的口供,女上的口供
结果因为性同意撤销,判三缓三(二审,一审更重)
如何看待南昌男子因涉嫌强奸一审被判 6 年,二审改为判三缓三?
法官是真的会玩
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
这个事情,我抱着最大的善意来想,最好的情况,就是一审法官没把这个事当成事,玩忽职守了。
但如果再稍微往复杂的地方去想一点……
这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
这个字面的意思。
就是司法,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司法,有自己独立的欲望,独立的利益。以这个为推论,那就是司法判案,对司法机构怎么有利,就怎么判。
司法,有独立于大众的利益。
就和 AI 独立一样。AI 独立,就是 AI,不受外面监管,想怎么干 AI,就怎么干 AI。或者说,怎么对 AI 有利,就怎么干 AI。
一个东西,长出来了,就有自己独立的欲望。
让偏瘫十几年的人做十几年前签名的笔迹鉴定,厉害了我的法官,这就是她力量。
一审的时候原告为什么看了被冤枉的胡某照片还说这个胡某就是欠他钱的胡某,因为原告和实际欠他钱的胡某只是一面之交,除了知道那个胡某是公职人员外,就只有个欠条,欠条上面也就只有个签名。法院既然真找了个胡某来开庭,原告自然是顺坡下驴,自己怎么样都没有损失。结果法官还来个笔迹鉴定,也是一点逻辑能力都没有。
该法院是省级优秀法院哦
这说明法官判的对,符合老百姓的朴素需求。
就是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近些年来引发舆论的判决,从著名的王浩案开始就一直在执行这一条,近期的什么大同案,什么青岛老人撞人未保持安全距离男子被罚是一样的。
唯一的缺点就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更容易逃脱,不过这也没办法的事,毕竟这些人本就不在错杀的三千里面,再花人力物力去追捕,就设计到滥用职权了。
告错人都能赢,
看来只能赢赢赢了,
只要输一次,
就会输光光了
一个民庭法官一年要审 300 个案子,每个案子从了解案情到开庭到出具判决一共平均不到半天的时间,被起诉被告不参诉、不答辩、不举证、不质证,法官只能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认可原告诉求。
有个别工贼妄图把阶级矛盾转换为职业矛盾,来替阶级敌人化解危机
我想跟你们说,就算你把阶级矛盾转为职业矛盾,把全部法官都刨坑埋了,你打工时一样被工头欺负,法官就是个职业,跟所有职业一样,里面有牛马有二代,有坐着不干活的,有加班到 10 点的
你不能因为个别祸害,一棒子打死大部分基层任劳任怨天天加班的法官,就好像你不能因为遇到一次品行不端的医生,就说所有医生都是骗你钱的。
就这前几天还有体制内人士吹嘘现在上了法庭接近 100% 的有罪判决说明公检的诉前侦查工作做得好
对不起各位!原回答没看到新闻介绍的胡某清的爱人作为代理人出庭并提交病历等信息报道,推测分析有误,诚恳道歉。
如果是胡某清作为代理人出庭,并且提交相应材料的情况下,法官还不仔细核查,法官工作有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追究法官责任没的说。
法律实务非常复杂,工作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情况。社会生活及法律运转过程中,会有很多漏洞,我遇到或听到的情况就有:冒名他人信息签合同的;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离婚的;同名同姓告错人的;名字身份证号不匹配的;多重户籍的;被告人冒用他人信息服刑蹲监的等等。
我坚决反对的是出了问题就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刀刃向内、问责追责,而是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再划分责任。惟此,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立场的对立。
以下是原回答:
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实践中也是存在的。
第一种情况,原告递交起诉状的时候,就把被告的信息列错了。被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对不上,比如张三的名字,李四的身份证号。
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法官需要在系统三类人员核查 “名字” 和“身份证号”是否匹配,张三名字写的李四的身份证号,这种情况就能筛查出来。有的法官压根不核查,在被告不到庭,采用公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最后判决原告胜诉,那就是原告和法官的锅,没的说。
第二种情况,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存在重名,比如被告叫王五,但列的被告身份信息是王五 1,实际上要告的是王五 2,也是告错了人,这种情况下,法官用系统核查是核查不出来的,因为名字和身份证号是匹配的,但是是不同的人。这种情况下,就是原告的锅了。被告到庭了,就能核实出这种错误,被告不到庭,你指望法官能核实出来?怕是强人所难了。
本案就是第二种情况,本案大概率是同名的人给原告写了借条,但没写身份证号,原告代理律师调身份信息的时候,调的重名人,没核实就起诉了。这同名的人十有八九收到法院传票没当回事,等收到判决了,觉得不对,开始上诉、找新闻媒体。
所以说,有些新闻媒体真特么恶心,看看自己写的什么玩意儿?4 月份判决就下了,5 月 23 日收到传票?收到的啥传票?出借人、借款人分不清,借款人起诉个锤子?
被告做事儿也不地道,既然能上诉,说明收到判决书了,也就能推定在诉讼中收到传票了,那你既然认为人告错了,不到庭可以,就不能邮寄个情况说明,或者给承办人打电话说一下?
最恶心的是就是上级法院了,动不动就追责,整的人都心灰意冷。
什么时候入选最高法案例库?
vv: 已经逐步成为一种笑话了. jpg
这不得办成铁案,怎么能翻案呢?
万一刁民们以后有学有样呢再团结起来质疑官老爷呢?必须办成铁案
这和专业水平没有任何关系
和什么案件积压,人手不够,所以错判,也没有任何关系
我甚至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我只要是一个有理解能力,读写能力的正常人,我拿部手机现场搜索法条和案例都能够判的好
这不是什么忙中出错,哪有人一直在忙中,一直在出错的?这个案件可是持续许多天的,有许多道程序,怎么也不可能忙中出错。
就是纯粹的坏
我看那个判案的法官会不会抓起来?我估计是不会,如果是个女法官,估计批评教育就好,估计连处分都没有。
法官根本不需要脑子只需要判有罪就行了,后面会有人办成铁案的。反正说你犯罪了你就是犯罪了,懂不懂认罪认罚率百分之百的含金量啊。要不是当事人没法逼供,肯定也能给你搞出一个认罪书出来。
这案子好啊,让我想起了哪吒,葫芦娃,潘东子,海娃,雨来,欧阳立安,王二小,王璞,刘胡兰,草原英雄小姐妹,赖宁,海力布,大头儿子。
你就说,这是大人能干出来的事?竟然还是衙门里的大人干出来的事?人民法院,不按规矩断案法没了,给瘫痪病人判决人民也没了,就剩下 yuan4 了。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敷衍塞责,反对形式主义,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结果就这。开庭审理被告都说不认识了原告,你也不调查清楚,来个不予采信。现在你要纠错,第一板子先打到二百五律师头上了,那是他活该。第二板子还是建议有关方面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好好洗洗脸,出出汗,必要时要打几板子。
我说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故事
大概在 2000 年前后,葱省某沿海城市的一家都市报
某天接到了甲方(也就是政府)的一个大单子:一个版面的公告
这种政府发布的公告,是需要付费的
公告内容我忘了,要么是要求被公告单位缴纳拖欠多年的水电费用,要么是要求及时办理土地相关证件。
其实发个公告没什么,在自媒体不发达的时代,这种公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公告整版的单位名称,都跟中国海军,或者说北海舰队有关
北海舰队 XXX 研究所
北海舰队 XXX 单位
每一个单位后面都有详细的占地面积,使用的水电量以及具体的街道门牌号码
别说进入情报机构了,稍微有点素质的军迷,或者退伍的战士,看到这些公告,都能大致推算出哪些位置是雷达站,哪些位置是潜艇基地,哪些位置是船坞
北海舰队的秘密被卖了个干净。
随后,该报社的总编,部门负责人,值班编辑,校对等一批人全部开除,进入行业黑名单
当然,这只是针对媒体而言
而据说对国土部门的负责人处理的更狠,只是我们不知道
其实这个事儿,据说无论是媒体还是国土部门的负责操办这个事儿的工作人员,都觉得自己很冤。
校对觉得冤枉,是觉得这是编辑给我的信息,没有错别字,没有格式错误,我没做错。
编辑觉得,这就是甲方爸爸给的信息,里面的内容不涉及政治错误,人家给钱了,我可以发。
总编辑觉得,这是手下人干的事儿,跟我没有关系,我不可能把每一个员工都挂在腰上。
国土部门冤枉是觉得,我就是奉上级领导的命令,要求这些单位提供办理相关证明,名单是 XX 部门负责人直接给我的。
XX 部门负责人觉得,我就是按照上级要求,梳理相关的数据,各单位报给我的材料就是这个名字。
各单位报送材料的人觉得,这个单位就是这个名字,我就是实事求是的报上去了,我不知道对方要发布啊?
几乎所有人都觉得,自己在执行上级的命令
自己没错
很多国企与国家机关单位都习惯了用这样的模块化流程来做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防范机制无法被落实
大家都习惯性的按部就班去做相关的工作
对于不涉及自己的,就不愿意去管导致错误频出。
这次的告错人其实也是这种模块化流程造成的
法院觉得,你是起诉人,你肯定搞明白了
律师觉得,你是法院,你肯定会核查
大家互相踢皮球
最后就导致了这么个问题出现。
不太想说什么,因为失去的东西并不是今天才失去的。
而是过去几十年中被扔掉的。
可能只有一句「双向奔赴」才能描绘这一切。
” 你说戚秦氏因为欣赏你的文采,还送了一首情诗给你。来人,将证物交给他 “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
“这个是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蠢猪。这个是什么字啊,连字都不认识。你敢说少奶奶欣赏你的文采 “
民间借贷的审判流程就是原告拿着材料去起诉,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证据,要有诉讼请求。然后法院收到材料后,送达一套材料给被告,被告再应诉答辩,被告不来。或者邮件被退回,就会公告然后再缺席审判,法院开庭审理依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做出判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搞错人的情况?第一,很多民事纠纷,原告是没有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只知道名字和住址的大概位置,这种情况,立案的时候原告就会去公安部门调取身份登记信息。民间借贷在 2010 年到 2018 年间很普遍,国家政策鼓励,职业放贷人一大堆,原告,被告不认识很常见。第二,起诉的过程中,如果送达不到被告,依法公告,实际上公告就是走个流程。没办法的办法,公告更加指望不了被告能看到,最后法院依据原告的证据做出判决。
如果一个人拿着一个借条,没有转账流水,然后起诉一个人,因为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没有对方信息,只知道户籍姓名和大概年龄,然后想办法通过公安调取了身份信息,也没有仔细对照片,拿着调取的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诉,最后被告又不来。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法院有没有义务和能力去确认是不是这个人?还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按法律规定判了?
我在民事审判庭呆过,很多民间借贷的案子,如果只有欠条,没有转账记录,被告又不肯应诉的话,有的法官都不敢判胜诉,要么驳回,要么劝当事人撤诉,就是怕判错,如果搞错人了,就是个重大事故了,没有责任也有责任了。
如果当初证据包含了流水,心细谨慎的法官会去佐证一下,有的法官可能觉得原告不会搞错,或者错也是原告的错,反正他是按证据判决的,被告放弃了答辩。
我认为这个事情不存在说原告故意或者法院故意,因为最终那个无辜的人会站出来,这样做,实现不了什么目的,从法律上来,原告肯定要赔钱,政府部门再通过信访制度赔点钱吧。
这有啥好大惊小怪的,抓错人了不也能公诉成功吗?
大家以为的法官都是法学院的,法律专业的人士?其实很多基层的法官,都是二代三代,我也做过十多年的陪审员,很多法官就是大院的孩子们,审案子甚至都是双方的律师在结案,然后签字过审。
很多人一直有个误解,我国是个法治国家
我的想法:“就是现在网络媒体发达了,这些事都爆出来了,其实以前的冤假错案也不少”
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 “冤假错案很多”,就成了默认的事实了
再然后就是每人相信法院,也就不需要法院了
我去,这都可以了?
原以为只有因为办错案件才会造成的这种乌龙。
现在连诉讼环节都能搞错。
不知道是我们的法律太健全了还是太健全了。
都说法律要有公信力才能保证权威,现在看来这个权威性在一点点在减弱。
非常理解是个人都会犯错,但个人认为这种错的确不应该出现在这个行业。
希望法院能及早意识到:法院不是法外之地
查了查报道的消息:据媒体报道,2025 年 4 月,赣州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市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村民胡显青偿还朱才明两万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胡显青所写、落款时间为 2010 年 1 月 8 日的借条。
可以看到,某院在判决时,是依据证据的,不是原告和律师随便说了什么就判的。证据说白了就是一张借条,没有录音,没有聊天软件截图,没有第三人。再看看证据认定标准。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那么,证据审查了吗? 对过笔迹吗?询问过当事人吗?
判决结果依法依规吗?注意是说的是结果,肯定是依法依规的。欠债还钱嘛!但问题在于,过程是错的,结果就成了笑话。连最基本的取证都没做,还谈什么公正的判决呢?退一万步,就算取证了,某院就能给你一个公平的结果吗?疑罪从无这句话,或许早已被架空。我记得之前看到蔡雅奇律师发的一个视频,说他在为当事人辩护时,列举了很多东西,陈述了很多理由。但结果就是,他说他的,人家判人家的。很想问问,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先进行有罪推定,然后找出证据推翻有罪论,变成了先进行有罪推定,然后千方百计找出证据证明有罪了。看着好像差别不大,作为过来人,在下只能说一句,普通人只要经历过一次,就能明白这个转变有多么地恶心。
对不起侯天来老师,又要用一下他的经典角色了。虽然跟赣州的这个判决大相径庭。但陈清泉对司 F 的亵渎和随意,恐怕就是某些政 F 系统干部的缩影,当然我说的是电视剧。连基本事实都不谈的,或者某些大人物让你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想想都可怕,作为一个老百姓,根本承受不起。
一个两万多的欠款判决笑话,真害怕只是冰山一角。躺在 ICU 里,罪就来了。今天是胡某青,今天还只是欠款。明天会不会是你和我,明天又会是什么可怕的罪名,你敢想吗?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好像还真不是什么空穴来风。不知道下次又会是什么故事呢?
看看前几天庐山市 JC 院的通告。如果一切都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100% 是值得大家点赞和庆祝的了,但持续不断的 Y 假 C 案,层出不穷的判决笑话,让 100% 成了 100% 的质疑。质疑大于信赖,都快成了社情民意对 SF 机关下意识的判断了。
最后,我们并不愿意看到类似的事件一再发生。只能寄希望于环境逐步改善,害群之马赶紧从队伍里清除出去,让天平回归在它本该平衡的状态。
这次都公开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愿意纠错了。
我愿意为赣州法院点个赞。
出现差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该做的是合理的纠错机制而不是强行消灭一切差错。
这大概就是粉粉最喜欢的包青天
这事件中的所有涉案人员,都免职下岗也不为过
这次能告错人,判错案
从上到下都是一些什么东西
我孩子玩过家家,也不会这么离谱
来源:律思 DayOne 本文篇幅很长,但没有被拐卖妇女的黑暗岁月长;本文或许留存时间很短,但有人读过便有意义。 冬奥会接近尾声,徐州丰县的相关部门没有编织好谎言,也没有给出令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甚至没有负责的工作态度。 然而值得失望和震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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