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5):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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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5):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庭审过程和判决

作者:杜克林

2018年4月30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对浙江大学王英杰教授同谋骗补及对杭州未来科技城大面积虚假海归项目骗补的进一步说明》,文中详细说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冯妍对我起诉裘加林和杭州求实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求实同创)未经许可使用本人身份信息骗取杭州未来科技城的入驻资格和骗取国家巨额财政补贴,侵犯了本人的姓名权案的庭审过程和判决书。庭审开始时,冯妍出具其亲自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调查获得其工作人员周晓勇出具的第一手证据:陈飘建骗取或冒用了三位海外留学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了三个项目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获得了200万元的财政补贴。由于证据确凿,冯妍当庭要求被告裘加林和求实同创公司认罪,并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但是被告代理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杭州分公司的赵吉,要求延期补充证据。在庭审之后的半年多的日子里,法庭没有再次开庭,期间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时忠(副处级)亲自到法庭找冯妍,要求撤销冯妍亲自到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证据,并提供了一份由陈时忠签字并盖章的被告公司起草的一份说明材料。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时忠(副处级)直接干预司法、出具伪证、销毁政府公文、为犯罪分子保驾护航。随后,冯妍要求我撤诉,要我再以侵犯合同纠纷案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遭到我的拒绝。于是,冯妍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

在杜克林起诉二位犯罪分子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姓名权纠纷案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冯妍最后的判决书认定,姓名权纠纷案不成立,认为是我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在抗争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只得接受了这个现实:我们决定接受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冯妍的建议,再次以在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案重新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遂于2018年12月,我们以合同纠纷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我们的希望是,对一审的证据未作质证的重新质证;其次是要求以违反约定,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以杜克林名义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署的项目合同。

合同纠纷案的诉求为:1)违背约定超权限使用我的个人身份信息,要求撤销被告以我的名义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的项目;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但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这次非常不厚道,把我的案件转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法庭这么一个街道的简易法庭审理。我们提交案件后,拖延了一个月也不立案,要求我们与被告调解。但是犯罪分子有了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创新发展中心陈时忠主任(副处级)等官员的保护伞,从来就没有把我们放在眼里,更不会主动找我们和解。所以,法庭终于在拖延了一个月之后才立案。我们认为既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之前认定不构成姓名权案,认定是合同纠纷案,那么我们起诉合同纠纷案,同一家法院的判决应该不会再次驳回。

一、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合同纠纷案一审证据清单

证据一:(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344号公证书  来源:原告公证保存  证明内容:  1. 原告向被告及案外人陈建群发送个人身份资料,并注明资料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对价。  2. 被告裘加林回复邮件明确表示会和朋友联系停止使用原告的材料,证明被告事实上是将原告个人身份资料交予了第三人。  3. 原告在得知被告的违约行为后,屡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材料。

证据二:(2017)浙0110民初118号庭审笔录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证明内容:  1. 原告具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身份背景,符合杭州市海创园的人才入驻条件。  2. 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作为主申请人申报海创园项目,并获得审批通过。  3.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专家费。

证据三: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资料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明内容:2013年11月,被告裘加林与案外人陈建群并非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故该公司不在原告许可的个人资料使用范围之内。

证据四、2013年度第二批海创园评审通过项目公示  来源:互联网  证明内容:以杜克林作为唯一申请人的“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医院智能化临床信息系统”项目通过海创园评审的事实。

证据五、证明  来源:法院调取  证明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已经领取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医院智能化临床信息系统”项目差旅费补贴的事实。

证据六、《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评审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住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未来科技城管委会  证明内容:  1. 根据文件规定,该项目申报条件,申请人持有公司股权一般不低于15%。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股权价值不低于150万元。另该企业现进行了大量的融资行为,市场估计已经远超150万元。  2. 杭州市政府给予通过项目大量的补贴,若项目顺利进展,可以获得大量的政府补贴,远超100万元。

二、一审庭审过程

2019年1月18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庭审。开庭当天,被告的出庭的代理律师说原代理律师赵吉因为有事不能够参加,所以他出庭。我方的两位代理律师之一当天也未能出庭。法庭方面参加庭审的就是一位法官和一个书记员。

被告提交给法庭的唯一证据就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关于姓名权纠纷案的判决书。

当天,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炮火猛烈,说我们滥用司法资源,说之前我们把同一个案件以姓名权纠纷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过并被法院驳回,认定再次以合同纠纷案起诉,属于竞合关系。被告反复强调我们滥用司法资源,其风格与之前三位犯罪分子起诉我侵犯其名誉权案的代理律师赵吉起草的起诉书的风格很类似,就是文革的那套话语和高帽,非常咄咄逼人。我当时也不知道什么是竞合关系。出庭的我方律师表示,不构成竞合关系,但是她表示,之前的姓名权纠纷案不是她代理的。律师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对是不是竞合关系并没有规定。当天庭审过程整个就是辩论这个竞合关系。对我们提交的所有的证据没有呈堂和质证。

法官最后要求我方代理人提交一份材料,证明不是竞合关系,说不然他不好判决。随后庭审结束。

在等待庭审记录签字的过程中,法官还表现出很关心我的的样子。他问了我们关于杭州未来科技城的项目的名单在网上公开传播的事情,要我们去搜集是谁的网站在传播,就去起诉谁。我说,是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官方发布的,我起诉别人没有道理,应该起诉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

后来,我的代理人给法庭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给法庭,证明不存在被告代理人所说的竞合关系:说明在姓名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冯妍明确认定不构成姓名权纠纷案,而是认定为合同纠纷案。所以我们以合同纠纷案来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

4月24日,律师收到合同纠纷案判决书((2019)浙01民终4837号),判决书驳回我们的所有要求。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他个人对我与裘加林之间的的电子邮件的内容的理解(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从来没有质证过)和姓名权纠纷案的判决书。整个判决书,就是法官从电子邮件中寻找对裘加林和求实同创有利的言辞,而全然不提对二位被告不利的言辞。

这就非常出乎我们的意料了。我们以姓名权纠纷案起诉,你们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驳回,把皮球踢给了合同纠纷。我们再以合同纠纷案起诉,你们把案件踢到村镇街道的一个简易法庭,然后,法官在没有质证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从你们的姓名权纠纷案判决书和电子邮件中断章取义,再次驳回我的全部诉求。全然不提我们提交的被告的违法犯罪的全部证据。这么看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简直就是为辖区内的犯罪集团保驾护航了。我这样的平民简直就是无处说理了。现在的社会是不是严重倒退了。我记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还有《秋菊打官司》的这样的正能量的电影,现在的法院完全不讲法律了。

我不服判决,决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裘加林也不服判决,也递交了上诉状。

三. 裘加林的上诉状

“  上诉状

上诉人:裘加林,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24号。

被上诉人:杜克林,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伟路4号102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039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査清事实并予以更正后维持原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法院认为”部分认定上诉人裘加林承认其超范围使用被上诉人杜克林信息资料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上诉人裘加林与被上诉人杜克林的邮件往来可知,首先,上诉人裘加林始终仅是杜克林与上诉人求是公司之间合作的介绍人,并不是杜克林资料的使用人,本就不存在使用一说,更不存在超范围使用的说法;其次,从一开始,杜克林便知其信息资料用于第三方公司,而且杜克林也要求一定的专家费或者其他报酬,其在邮件中也承认授权资料用于项目结束,后是因为杜克林方面的原因导致项目没有顺利进行下去,而且除本案所涉项目之外,杜克林的信息资料并未被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所以也不存在超范围使用。

综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査清上述事实,更正一审法院错误后,维持原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裘加林  2019年5月8日”

四、杜克林上诉状的补充证据

我和代理人看到裘加林的上诉状,觉得裘加林欺人太甚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案件中都判他胜诉,他已经大获全胜,法官罔顾他们犯罪事实,只是为了是判决看起来更合理(毕竟我提交很多证据证明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犯罪事实),只是提了一句他由不当使用杜克林的身份信息,就不屈不挠,就要大获全胜,连这一点也要上诉。这社会完全黑化了。于是,我们决定调查裘加林,并坚决在二审法庭给予回击。

证据一:媒体公开报道(1)2018年8月31日《南方财经报》报道的《微脉创始人兼CEO裘加林:用白灰黑理论构建互联网+》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QI8VI2T0517LD54.htm(2)2018年9月14日《杭州日报》报道的《互联网+医疗” 微脉完成B轮2亿元融资》http://mdaily.hangzhou.com.cn/hzrb/2018/09/14/article_detail_1_20180914A238.html(3)2018年9月24日《每日商报》报道的《微脉:在三四线城市深耕互联网医疗》https://hzdaily.hangzhou.com.cn/mrsb/2018/09/24/article_detail_3_20180924A071.html(4)2019年5月17日《浙江在线》报道的《创E代|微脉:致力于让医疗健康服务不再难》http://www.sohu.com/a/314749079_100176947(5)文娱数据库: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ttp://wydb.leshanvc.com/wap/company.php?id=22080  证据来源:网络公开  证明内容:裘加林系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群作为共同创始人也认可了该事实。

证据二:发明两项  证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证明内容:裘加林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3月19日为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发明专利。

证据三: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周晓勇于2017年3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证明内容:2014年3月31日,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就杜克林项目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项目协议,该协议在2016年11月27日执行完毕,获得了112.54万元研发补贴和待发的30.7万元的房租补贴。

五、二审庭审过程

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之一求实同创委托代理人赵吉递交书面答复,主旨是:利用杜克林的名义进行目申报,不是合同关系,而是朋友关系。我进行反驳,声明不认识被告求实同创,不是朋友关系;关于使用杜克林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杜克林的电子邮件中有明确的约定,规定了资料的使用范围,被告求实同创超权利范围使用,违反双方约定。

杜克林在二审法庭上说明,一审庭审的过程主要围绕合同纠纷案与之前的杜克林起诉二位被告的姓名权纠纷案是否存在竞合关系。一审法官并没有对杜克林公证的电子邮件内容和递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对电子邮件往来的背景情况进行质证。仅仅凭自己的主观推断来作为事实进行判决,造成判决书完全违背事实。请求法院重新就电子邮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质询,以弄清邮件背后的真相。

裘加林委托的代理人赵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认为:一审法院在“法院认为”部分认定上诉人裘加林承认其超范围使用被上诉人杜克林信息资料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我当庭反驳如下:

第一、裘加林认为自己仅仅是杜克林与求实同创公司之间是介绍人,求实同创只是第三方公司。杜克林认为裘加林就是求实同创公司的创始人,并非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司。

补充证据一包含5个媒体报道和网络公开的资料。均证明裘加林是求实同创公司的创始人。而原法人陈飘建实际上只是裘加林早期股权的代持人,在2015年裘加林从上市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高管的位置上离职后,从陈飘建手中接管公司和陈飘建代持的全部股份,成为求实同创的法人代表、最大股东(占求实同创90%的股权)和实际控制人。这证明了裘加林就是求实同创公司的权益的最大持有者。

法官当即与被告代理人赵吉核实,裘加林接受了陈飘建所持有的全部求实同创的股权(占求实同创90%的股权)。这说明,陈飘建只是裘加林的实同创公司股权的代持人,因为法律上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裘加林是不能够创立求实同创公司的,只能够找其他人代持股权来规避法律风险。法官打趣说,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很遗憾,法官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我当庭的说明和他自己的打趣,而只是把一审的判决的书内容再说一遍)。被告代理人赵吉的证据是:裘加林当时是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职员工,所以不可能是求实同创的创始人。裘加林、陈建群(原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医疗集团公司CTO)对媒体宣称的求实同创的创始人是指在裘加林离开银江股份之后在2015年加入求实同创并变更公司法人和公司名称之后的公司的创始人。

补充证据二是在求实同创公司创建初期(2013年10月),以裘加林、陈建群、陈飘建为发明人为该公司申请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也证明了裘加林就是该公司的创始人。这几项专利的内容和求实同创公司以杜克林和王英杰名义申报的项目的名称高度重合。而且这两个项目的内容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内容非常相似。属于典型的转移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其发明人裘加林、陈飘建利用其在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医疗集团的岗位上的职务发明转移到这两个人自己创立的私人公司。

第二、杜克林明确限定自己身份资料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被以项目负责人来申报项目;但是被告裘加林及求实同创未经许可就采用杜克林的身份信息申请杭州未来科技城财政补助,并未经许可就采用杜克林的名义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驻协议,并获得了财政补助100多万。被告裘加林和求实同创公司毫无疑问是超权限使用杜克林的身份信息。因为项目嫁接的方式,是违反《杭政3号》文件的骗取政府财政补贴的犯罪行为,而且本身也超越杜克林的许可范围,杜克林有权终止这种犯罪行为。参见补充证据三。

第三,杜克林在2013年11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裘加林及求实同创公司停止使用其身份信息,裘加林在2013年12月2日回复“好的,杜博士,我会和朋友说停止使用您的材料。非常感谢上次的帮助。”但是事后并未停止使用个人身份资料,并以杜克林的名义于2014年3月31日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驻协议,并且一直执行到2016年11月27日执行完毕,骗取政府财政补贴100余万元。杜克林因为带自己项目申请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曾经请求裘加林和求实同创停止使用个人身份,并在承诺过往不予追究。但是,被告裘加林和求实同创并没有停止侵权。在这之后,被告裘加林及求实同创公司仍然继续冒用杜克林的名义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签订资助协议,并直到2016年11月27日项目执行完毕,骗取国家财政补助100余万。参见补充证据三。

我在法庭上说明,一审时双方主要是争论了合同纠纷案与之前起诉的姓名权纠纷案是否存在竞合关系,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没有经过质证。但是二审法官回避了我提出的问题。

在二审的判决书中,有杜克林2014年4月在杭州未来科技城申报并落选的项目的细节,包括项目的名称、答辩过程和结果。这些材料是被告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获得的。但是,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陈时忠主任对于被告盗用杜克林名义申报的项目的任何细节都以文件丢失为名不肯提供给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庭,而对于被告要求的杜克林在杭州未来科技城申报的项目的全部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被告。可以看出,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陈时忠主任完全和被告是一伙的。不仅如此,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陈时忠主任还直接干预法庭,把其下属周晓勇提供给法官的对被告极为不利的详细的犯罪证据直接推翻,并提供伪证,直接干预司法。只有腐败分子才会有如此胆魄抛弃政府职能、直接干预司法。这个陈时忠主任,在每年的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数亿元的项目评审和资助中,不知道要拿到入驻公司多少感谢费或股份了。权力当生意在做,闷声大发财,真务实啊。他们还采用公关手段,删除了我在国内的所有贴文。所以,我在此要特别感谢方舟子博士,能够让我在新语丝网站发声。

被告代理人赵吉当庭说,之前的姓名权纠纷案已经证明了裘加林只是第三方,而且姓名权纠纷案的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都认定姓名权纠纷案不成立。我当庭表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之后,我不服判决,早就向杭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状,至今还没有收到处理结果。被告代理人赵吉当庭表示,杜克林向杭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早就被驳回,并说他手里就有一份杭州市检察院的驳回决定书。我和我的代理人当即很愕然:是杜克林亲自在2018年11月到杭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状,随后一个月内杜克林也收到了杭州市检察院寄来的案件立案的确认信。过了半年多一直没有收到检察院的进一步来信。没想到,杭州市检察院却把对杜克林的抗诉状的驳回决定书发给了犯罪分子的代理人。这是什么操作?这太神奇了!时至今日,我还没有收到杭州市检察院关于我的抗诉状的决定书。不过这些庭审对话也都没有写进二审判决书中。

我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先起诉裘加林的姓名权纠纷案时我们没有调查清楚裘加林是求实同创的实际创始人,以为求实同创是所谓的第三方。现在看来裘加林满口谎言。

最终的二审判决书也很简单,只是简单陈述一下我们提交的新证据,然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就维持原判。

(XYS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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