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一文?
知乎用户 想要星星的猫 发表 现在最高检也派调查组了,我相信它能看到我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静待结果吧。在这个答案下问已经评论得很疲惫了。恕不回复。 ——————————补点很多人问的问题。 第一是紧迫性:所谓 “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 …
于欢案的裁判过程中,虽然受到了民意舆论和偏向报道的影响,但该案经由山东高院审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和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认定,并被选入最高院指导案例,决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
只是在关注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对单一信源的偏信和舆论浪潮下的情绪过激。
于欢案的主要影响有二:
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从于欢案归纳出四个裁判要点,分别是:
这些裁判要点随着正当防卫标准的逐渐明晰,会成为未来类案审理的参考和基石。
如同很多争议案件一样,于欢案也因为部分媒体的偏向报道,形成了两个 “版本”。
在一些媒体报道的版本中,于欢母子因为债务纠纷遭受非法拘禁,在极端侮辱下,于欢愤而反击。
但随着于欢案的尘埃落定,一些 “背后的故事” 浮出水面,譬如于欢之父于西明曾任冠县国家税务局柳林分局副局长,于西明(父)、苏银霞(母)、于家乐(姊)都在 2018 年底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狱,涉案金额高达近两千五百万元;“辱母案” 中受辱的苏银霞至今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大量未履行判决。
(于欢父、母、姊三人刑事判决书)
一直到公众情绪冷却,各项信息充分公开的今天,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这个问题——于欢愤而反击是事实,于欢一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处举债也是事实,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本案。
但部分信息在早先媒体的报道中被避重就轻,即使有一些网友提起,也被淹没在声讨法院判决的舆论浪潮中。
舆论和民意被裹挟,很多人满足于二手信息、放弃独立思考,放任情绪宣泄,这一现象尤需反思和警惕。
于欢案终将过去,不管是出狱后的社会融入,还是家人 / 个人债务的处理,随着本案热度消退,都将留给于欢自行处理。
但是于欢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并不会白费,也希望大家以后在案件讨论时,多一份冷静,多一份审慎,多一份独立思考,这样在民众的关切和监督下,法治的未来才会越来越好。
以上。
当年我上学的时候,讲到正当防卫,老师都是非常直白的跟我们讲
“遇到事情了,首先就跑,别管你以后从事什么职业,跑就对了”
“跑不了就打,往死里打,别想过当不过当的,别人想害你是想往死里害,你还击还想着轻重简直搞笑
整个学校的法学院都是你们的后盾,老师学长学姐们免费给你们打官司”
当时默认都是,只要遇事还了手,就要走上一遭
正当防卫那一课,是所有怀揣所谓 “朴素道德观” 的法学生的痛点
别人空手你不能拿棍棒,别人刀子抽出来开砍了你才能还击,对面转身走了,不管别人是真走了还是喊人了,你都不能追击,别人拿刀子给你开口子了,你给几拳还要小心别一不小心把人磕墙角磕死了
理论上只要暴徒会装晕装死,你就永远只能在被暴徒弄死还是进监狱里二选一
因为只要对方不是 “正在侵害” 你就不能还击
利用正当防卫的你,无限约等于小学课本里的东北傻狍子,对面人一装晕,你就得确认真晕假晕,
真晕还好,假晕托托送人头
要说了,为啥要确认啊,跑不就完事啦
不成,如果受伤重了,人挂了,你还要摊上事(底下邓玉娇案,邓玉娇反杀了,邓玉娇叫救护车和报警了,邓玉娇打出 GG)
我就说一句大实话,16 年没这案子
18 年的昆山龙哥案,许某要拿这辈子给龙哥做补偿
是因为这个案子舆论胁迫司法了吗?
我是不懂了
哪怕是不管法律实务的学院派,都该知道那些标准有多操蛋吧?
是法律的条款不合理,是往日执法过程中司法判决里关于实际的太多不合理,导致的倒逼司法改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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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尹子文: 通过 722 份判决来说说正当防卫的认定与反思
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登,我说一句我原来特别讨厌的话就是
“海量专,精确算,比我懂,更比你懂”

该文里面提到的邓玉娇案与舆论

我建议 2018 年后出生的,都去翻翻 2018 年以前的关于防卫的案例
好好看看 722 个案例,之前的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个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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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传颂经典模式
南边哪个市爷忘了,一个武校小伙上公交车看见有人猥亵妇女,上去就是一 jio,万万没想到那人体质虚弱,直接人没了,故意杀人
哪个大学还是中学爷也忘了,校边小巷子几个社会青年猥亵女学生,一个男学生见义勇为,提着块砖头冲了进去,1v4,成功打断一个人狗腿,然后故意伤害,还在网上号请求当天被救女子出来作证的
当年爷上学的时候还是想着 “还好有无限防卫权” 结果一看要求就斯巴达了
知道强奸怎么认定的吗
凡是没有插入 OO 的,都不属于强奸,叫猥亵
12 年北京宣武门英国老外强暴中国妇女,几个东北老哥看见上去就是一堆爆锤,最后哪怕老外把双方内裤都脱了,按住受害人在花坛上起起伏伏起起伏伏,就因为没插入,那就不叫强奸,叫猥亵,最后拘留 15 天,罚款 500,驱逐出境



09 年邓玉娇案也是同样的
那三个大汉把人拉包厢里不算事,把人摸了不算事,把人 “按坐在怀” 了也不算强奸,要等插入了才可以。
尼玛的,都等插入了才开始无限防卫,我防卫个锤子?
最后法律实务告诉我搞错了
如果插进去拔出来了,那也不叫正在强奸,那叫强奸已结束,你的无限防卫权没的咯
我只能说好耶

什么叫做 —-“如前所述,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仅根据防卫行为造成了伤亡后果就判定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这种唯结果论的做法其实比基本相适应说走的更远,已经完全背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好比打 lol,你是 adc,暴徒是劫
劫杀过来了,劫到河道了,劫又回去了 犯罪中止,你不能 A 别人,A 了就是故意伤害
劫杀过来了,劫交大了,儿童劫,就开了一个 R,你不能拿你无尽砍他,那样明显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你要一厘米闪现以示尊敬一下,哎,对,这样才算正当防卫
劫杀过来了,一顿互秀,你技高一筹,你把劫砍死了,你掉血才掉四分之一,那不行,这叫防卫过当,因为虽然你掉了四分之一血(健康权受损),但是劫失去的可是生命呀(生命权)
你把劫砍死了√,你被点燃又是治疗又是打小兵吸血的,最后剩下一滴血没死。(从结果看你生命权差点就莫得了,劫生命权莫得了,好,很公平)
这个时候才会很遗憾的告诉你:恭喜你,你正当防卫成功了。
以上就是 2017 年以前我国的正当防卫
当初昆山龙哥案出来的时候,我还一度悲观。
当初比这个关注度都高的案子(非于欢案),都要一审二审再审,扭扭唧唧才给个防卫过当,许某岂不是白给了
万万没想到龙哥案真的反应迅速,直接就正当防卫了。
当时一片欢腾 ——— 为什么欢腾,都没点笔数吗?
于欢母亲她的破事不代表她本身的权益就可以被其他人非法侵害
犯案了就公安来抓,什么时候黑社会有执法权了?一直在那反复提 “可他们全家是老赖呀”
黑社会都来抓老赖了,公安法院检查院你搁这当薪水小偷呢?
说到这可能一堆朴素道德观的来怼我 —– 老赖就是该死,人人得而诛之
我就说之前知乎我这么一个回答,关于企业解雇员工的,也就这几个月的事情
是哪个企业来着?反正是互联网大厂,随便找个理由下了个套把员工辞退了
然后我说不合适,而且违反劳动法
然后下面冒出个 该厂员工开始怼
那人是个老白兔了,整天摸鱼划水,早该开除,开除的好开除的妙,你为他说话,祝福你以后的同事全是老白兔
后来我说她脑淤血,结果我号没了,啊,这很知乎
知道为啥我说她脑淤血吗?
理由很简单
因为老白兔,所以开除,这个原因很符合情理,追求效益嘛,不丢人
同事支持也很合理,降低自己工作压力嘛不丢人
但是认同公司下套来解雇就很不合理。
因为下套本身这个行为,是 – 无条件 – 的,是没有要求的,是可以对每个人使用的,全从公司主观出发,想给谁下,就给谁下。
承认了公司下套合理,明天公司拿这个套别人的时候又怎么办呢?
话转回来。
经济犯罪,让公检法去办
黑社会,无论如何都要被打击
老赖和黑社会 极限一换一兑子了,你问我叫好不叫好,我叫好
但是我坚决不承认 于欢 身位老赖,就不能对黑社会防卫了
而且我坚决坚持 该案对我国司法实务改革有重大意义
这都 2020 年了,不会有人看问题不审题吧
这个问题是问的 “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
不是来问 于欢是好人坏人的
这都 2020 年,司法改革三年了
不会还有法律人坚持 案件当事人不是清清白白的,案件结果不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就对司法没有积极意义的吧

讲道理
公职律师给我在这讲 好人坏人,活该不活该
我感到可怕
顺带贴一条面对啥都是 “死刑活剐祸及家人,对罪犯要什么人权” 的网友,我的解释

(本文篇幅约 4500 字,阅读耗时 8 分钟左右)

首先,请允许我从该案的法律程序角度先复述一下「辱母杀人案」的时间线: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与吴学占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吴学占上门追讨,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 年 4 月 14 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 10 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 年 3 月 24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进行二审。
2017 年 5 月 27 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
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
2018 年 1 月 6 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 2017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 年 1 月 18 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 年 2 月 1 日,案件入选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20 年 11 月 18 日,山东冠县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以上信息整理自:4·14 聊城于欢案_百度百科)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 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应依法赔偿,杜洪章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所要求赔偿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有实际支出,本院酌情判决 15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供的在冠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支出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其确有转院治疗之需要,酌情判决 18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死亡赔偿金 29098.5 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 1500 元,共计 30598.5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三、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医疗费 49693.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950 元,交通费 1800 元,共计 53443.47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四、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误工费 890.85 元,护理费 890.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 元。以上共计 2231.7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受到伤害导致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致人死亡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认定于欢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顿时引起全社会的轩然大波,毕竟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于欢之所以会有伤害行为,从源头上说是因为被害人前面存在极其过分的侮辱行为,这才导致于欢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无法容忍,才会有出于防备心理的伤害行为。
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三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了改判的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 2 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某 1、许某、李某 1、杜某 3、杜某 4、杜某 5、杜某 6 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程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某 1 等所提判令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杜某 2 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 1、许某、李某 1、杜某 3、杜某 4、杜某 5、杜某 6 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由于在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第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当时,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0 年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 “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同时提出,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见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具体涵义。
我们应当记得的是,该案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并不是因为案情有多么扑朔迷离,多么引人入胜,而是因为该案挑战了天理与人伦的底线,所以引发了舆论的大范围讨论。
几乎所有人都在追问一个问题,难道一个人理由正当地出手维护自己的家人也是犯法的吗?正是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使该案一直处在聚光灯下,接受者亿万双眼睛的注视与审视。
也正是由于这个案件让公众了解到了**『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些看似相像但实际上存在法律语义区别的名词,直接引发公众开始关注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间接实现了刑法与法律的普法效果。
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防卫行为存在法律与天理人伦的博弈,所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定要做到情、理、法的相对均衡。
于欢今日出狱,「辱母杀人案」至此告一段落,于欢的人生也将开启新的篇章,但该案的历史意义终将影响深远。
个案虽小,但法治正是因为每一个案件的依法正确裁判才得以建成,正是一个又一个引人关注的个案才得以引发公众对于事实与法律的讨论。
所以,后来的「昆山龙哥案」中的摩托车主在这种全民大讨论中才有基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案件为后来的类案都奠定了舆论讨论基础,可谓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以上,我是郭不紧
11 月 18 日上午 11 时多,26 岁的山东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这个消息让很多人感到意外。“于欢家人打电话告诉我,他昨天通过减刑出狱了,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也很突然。” 于欢案的代理律师殷清利称。
但他有过预感。前几天,监狱部门给于欢母亲打电话,说让给于欢准备几件衣服。“一般来说,监狱是不允许(服刑人员)穿自己的衣服的,(所以)我当时就想可能减刑要下来。” 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辱母杀人案” 曾引发了举国关注。2016 年 4 月 14 日,于欢母亲苏银霞遭遇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时年 22 岁、受到刺激的于欢用水果刀对暴力催债者乱刺,其中被刺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 年 2 月 17 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是 2021 年 4 月 14 日。此次减刑意味着,于欢大约提前 5 个月出狱。
“于欢性格内敛,处事温和,当时发生那件事肯定是他无法容忍的时候,才实施的行为。” 殷清利在录制的短视频中回忆,印象最深的是第一次见到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几乎处于精神完全崩溃的状态。”
一审后,于欢案引发了全民讨论,众多法律学者认为并呼吁,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二审由无期改判 5 年有期,于欢案成为评判正当防卫制度的标杆性案件。2018 年全国 “两会” 上,于欢案被写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
2016 年到 2017 年间,苏银霞夫妇和女儿也先后因非法吸储获罪入狱。2019 年 12 月 14 日,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今年 6 月,女儿于家乐出狱。“他父亲明年五六月份也会出狱,会实现全家的团聚。” 殷清利说。
“回来的第一件事,我拥抱了我的母亲”。于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妈妈之前也会见过我,但这次终于摸到了妈妈,那种真实感特别强烈。”
11 月 19 日晚,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母苏银霞)内,于欢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谈到了他出狱后的感受和下一步的计划。
中国新闻周刊:回家之后有什么感受?
**于欢:**家乡变化比较大,家人对我特别亲切,长时间和家人不见面,见面后挺高兴、挺激动的。
中国新闻周刊:11 月 18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你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奖励六次。方便具体说一下吗?
**于欢:**这个不方便说。
中国新闻周刊:出狱后这两天,你主要做了些什么事情?
**于欢:**和家人、亲戚吃了顿团圆饭,和村里的一些长辈见了见面。今天早上,我回老家祭奠一下爷爷奶奶。
中国新闻周刊: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吗?
**于欢:**多陪陪家人,尽快融入信息社会。
中国新闻周刊:回到公司后,有什么感受?
**于欢:**感觉公司变化很大。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再回到四年多前,是否还可能做出当初的行为?
**于欢:**现在说这些事情都没有用了,毕竟是已经过去的事情了。(对我来说)主要是好好把握今后的生活。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精神状态恢复的怎么样了?
**于欢:**今天接受的媒体采访,我现在也不知道哪一个是哪一个了(指对一些来访的媒体记不清名称),我现在脑子一团浆糊。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文章
红星新闻 2020-11-19 11:08
服刑 4 年 7 个月 4 天后,昨日(11 月 18 日),山东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 年 4 月 14 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 22 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 年 2 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 年 6 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 5 年。

2020 年 11 月 18 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于欢母亲苏银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上午 11 时许,于欢获释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 6 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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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 讨债受伤者起诉于欢索赔近 20 万,遭法院驳回:以前赔过了
“刺死辱母者” 于欢母亲出狱:49 岁头发全白,拖累了儿子很愧疚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其实在于,于欢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彰显公道。
私以为已经彰显了社会公正,于欢杀人,源于无法偿还债务后追债人的过分欺辱,如此情景,换做是谁都会产生冲动,有理但不合法,最终判决符合社会正义。
但是还原整个案件来看,到底该如何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的运作。债权债务关系在社会经济运作中,往往都面临着各种实际社会力量以及法律漏洞的侵蚀,导致债权人无法追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往往只是做出制式约定,却无法有实际举动来惩罚这些无良的债务人,即使有所谓的强制执行,也还是会有诸多漏洞。
如果能够更加细致地建立债权债务保障体系,将会更好的保障良性投资而非助长故意欺诈行为。讨钱的人才知道这其中的辛苦。我个人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好几次都被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即使在所谓的强制执行下,还是没办法拿到(老赖的方法很多,法律就是慢很多拍的手段)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合法的讨到债务(非法手段不想动)。
以上个人看法,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阐述与本案事实没有太大关系,只是题外相关感想,不喜勿喷。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于欢案值得思考的地方太多。
于欢和侮辱于欢母亲的人都付出了代价。由于本案的影响,于欢本人将长期处于聚光灯下,受到更多的关注,对其本人来说,不是什么好事。
而于欢的父母呢?
于欢母亲苏银霞和于欢父亲于西明以及姐姐于家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0 万。最后,苏银霞、于西明和于家乐被判入狱,苏银霞去年底 12 月左右出狱,于家乐今年 6 月出狱,于西明仍在服刑。一家人齐齐整整的监狱团聚。
问题是,他们一家人齐齐整整的时候,只还了 1200 万,还有 800 万没有还上,那些欠钱的人怎办?还能要回来吗?这些钱弄不好可是人家的命啊。
法律对于老赖,是不是除了关里面,限制其本人高消费,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呢?于西明作为公职人员,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参与者,有没有利用权利的情景?有没有正是公职人员的光环,让一些人上当受骗至今没有补偿?
需要探索的问题太多。
现在法律不讲究父债子偿,给一些老赖转移资金提供了思路。老赖仅仅被限制高消费特定活动,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禁止子女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什么的,是不是不够威慑力度,能不能加大处罚力度?希望相关法律人士集思广益,提供更加严厉得惩罚力度的依据。
于欢案一审判决无期过重,二审判决五年过轻。
二审双方的辩护,我是认真看了的。不得不说,受害人律师提出的几点,直指本案核心:
1. 于欢的刀具是什么性质?刀具是从哪儿来的?这直接决定了于欢的行为是否是蓄意行为。
第一,刀具的性质是什么?于欢使用的刀具,是【管制刀具】,受害人律师甚至把刀具的型号都确定了,是良辉公司出品的 308 塑柄出骨刀,是一种【屠宰刀】。这种刀具,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在接待室这样的地方的。这样一种【管制刀具】出现在案发现场,说没有蓄意的成分,微乎其微。
第二,刀具是哪里来的?于欢在检察院供述称,刀子下面有十公分的本子和纸,刀子上面盖有折叠的报纸,二审庭审时回答称,不记得了。但是,警方【执法记录仪】提供的执法视频显示,根本没有这样类似的事物。
被害人郭彥刚 2016 年 5 月 3 日、8 月 29 日陈述其看见于欢拉开袿子拉链从肚子前边拿出一把刀捅了一个人一刀,当时没看清捅的谁。二审开庭,被害人郭彥刚仍然坚持说:“他捅人时刀子是从身上拿的。”“我看到于欢从身上拿出来的,从腰间拿出来的,是我亲眼看到的。” 审判长问:上诉人你听清楚了吗?你对郭彥刚的回答有异议吗?于欢辩解:按常理来说,我把刀子放在腰间,肯定会扎到我,根本不属实,我没有带刀子。
问题是:于欢自己提供的说法,与警方记录仪提供的视频冲突,那请问,刀具是哪儿来的呢?
【最诡异的是:法院、检方对这个关键问题的定性,竟然无视了……】
2. 于欢当时的行为,属不属于【防卫】。
这里,我们复盘一下过程,用法院判决书原文:
22 时 07 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 时 17 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 3 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 2 殴打于欢,杜某 2 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 时 22 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 2 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 2 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 2 等人不要靠近。杜某 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 2 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 1【背部】各一刀。
事实非常清楚,于欢【先持刃】,【后警告】,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不仅杜某腹部中刀,围逼在其身边的 3 人也分别中刀,甚至郭某 1 是【背部】中刀。
所以结论很清楚:于欢捅刺时,不法侵害并非处于正在进行状态,于欢不属于防卫状态。
二审判决,以于欢之前遭受的不法侵害和侮辱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背书,明显是错误的。
二审看完,个人的看法是:
1. 于欢的捅刺行为存在重大蓄意嫌疑。
2. 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我非常赞同当时知乎高赞网友的观点:
辩方像个智障一样用无关痛痒的理由说于欢是无罪。
而检方却在想尽办法让于欢看起来更像防卫过当。
而受害人律师很多直指要害的质疑,没有被讨论,大家都忘了。
简而言之,一个犯罪嫌疑人请了最高检做自己的辩护律师。
魔幻现实主义。
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曾提出过一个理论,名为 “框架理论”
大致就是,人们所接受的信息,大部分是经过筛选和设计的,就如同你在房间里透过一扇窗户去看外面的世界,你永远只能看到窗户口的那点东西
而框架的设计,往往就掌握在媒体的手中
现实世界里的各种事情本质上是充满了无序、混乱和荒诞
但媒体会有意地按照他的意图,将这些破碎的信息串联起来,从而为观众构造出所谓的 “真实”
辱母杀人案不论是对媒体界,还是法律界影响都是巨大
前者加重了,以写小说的方式去写新闻事件的风气,这种手法不仅包括因果关系引导,情绪引导等诸多手法,所造成的危害很明显,今年年初南风窗对鲍毓明案件的报道就如出一辙
后者形成了,舆论对法治的绑架,但实际上这种绑架是不存在的,只是像于欢案,以及龙哥案这种舆论上的激烈,促进了司法界对正当防卫的重新思考,往后几年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例子显然多了起来,这是一件好事
但我想说的,依旧和几年一样,面对的是那些认为此案判得过重,应该无罪释放的人
正如之前所说,他们所理解的真实,他们所感受的感情,都是由各种预设目的媒体引导出来的
我当初为了了解案件实情,把一审判决书来翻了四五遍,我也不说我理解的就一定是真相,但我无法容忍一些不明所以然的人,随意玷污法律
当初于欢案的大致情况,简单来说
就是几个上门催债的人,注意他们的目的是催债,所以就不可能会有杀人的想法,这一点很重要
这几个人在催债过程中,实施了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这是事实,但这并未构成对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
最后,于欢抄起水果刀就冲这几个人捅,且在过程中,已经有人开始跑了,他还追上去捅,最后导致了数人重伤和死亡的结果
正当防卫中的制止侵犯,不是说就一定要杀死对方,而特殊防卫里,可以以杀死为代价的防卫,必须是对方在进行严重侵犯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所以由上可得,于欢显然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给出的刑期是 5 年,实际上这已经是受舆论影响宽恕的结果,因为后续于欢在追人捅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认为其已经够成新的故意杀人
当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再纠结这些也没有意义
我想表达的,是舆论,或者说大众经常会凭借自身的喜好去判断一个人的善恶
就像加缪在《局外人》里的男主角一样,就因为没有在母亲的葬礼上哭泣,就被认为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最后被判处死刑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减少公众对案件的主观判断,从而向更公正的目标前进
固然舆论监督很重要,但一旦舆论逐渐狂热,变成了一场闹剧,并试图去取代法律的地位,那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法律上的意义当然有,但更多的是彰显了媒体的力量,通过议程设置和精准的数据分析,完全可以裹挟民意!
当时该事件发生后,我在一篇文章中写到: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案件发生后,新闻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是,作为能一手接触大量事实的执法者,头脑必须保持冷静,不被舆论所影响和左右。
要知道,同样一个案件和事实,新闻媒体完全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披露和报道。就拿 “于欢案” 来说,新闻媒体可以从于欢的角度写下“刺死辱母者”,渲染于欢的正义,引导讨债者成为社会公众愤怒情绪的宣泄口。
也可以从死者杜某的角度写下一篇 “讨债者杜某之死”,渲染杜某上有 61 岁的老父亲,下有 1 男 3 女的幼子,家境穷困的状况,引导网民对一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人之子的痛恨。
作为执法者,如果把自己的专业水准交给民意,把自己的经验判断交给媒体,把自己的法治理念交给道德,这其实是倒退。
再回到于欢案中,从一审被判无期到被新闻舆论介入后,二审改判为 5 年有期徒刑,这前后刑期差距之大,让人匪夷所思。倒不是说不能改判,而是改判的理由,是否屈从了舆论的压力,讨好了民意还是确实精准适用了法律?
因此,在我们不少媒体为这个判决大唱赞歌时,其实更要警惕舆论挟带民意对法律进行绑架!
在传播学中,通过议程设置,新闻媒体既可以写出 “刺死辱母者”,也能换个角度写下 “讨债者杜某之死”,而我们法律的标尺和准绳,不应该被媒体的喜好来调戏。如果,法律的尺度被舆论和民意所挟持和左右,这只能说是法治的悲哀,既负法治又负卿!
当然,希望媒体其实可以关注一下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今天回头来看,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点到底在哪里?最根本的,在于量刑:判不判死刑、要不要坐牢。至于对定罪的关注,是派生性的,是公众基于自身对于量刑结果的期待,回过头来关注如何定罪的问题。
如此一来,类似「正当防卫」这样的案件,自然就很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讨论。
既然涉及到正当防卫,必然存在被告和被害人之间互相侵害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很自然地分为两派,有些人认为「情有可原」,期待法院可以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从这样的诉求与期待出发,公众就会想到「被告是不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呢?」如果成立的话,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
而另外一些人,可能会抓住被告及其家属对于被害人之前的侵害行为也有过错之类的问题,认为被告不值得同情,因此不认为其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这些人自然会反对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就无法符合他们要求将被告治罪的诉求。
所以说,社会上关于「正当防卫」话题的争议,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大家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或者概念范围有不同观点,纯粹是因为大家对要不要判被告坐牢有不同意见。
但是,法院判决又必须得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可能对于舆论的呼声视而不见。就算不能说是在写「命题作文」,也不得不通过判决对公众有所回应。
如何能够在合乎法理的情况下,又能够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信服判决结果,真的很考验司法部门的智慧。
从结果来看,司法部门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和之后的 93 号指导案例,能够在改判 5 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概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内涵、防卫过当案件中「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时的量刑等问题形成更为明确的判断,的确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法院的智慧。
至于说于欢在庭上认不认罪,有没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一方面法院选择了实刑而不是缓刑,已经对当时于欢不认罪的态度做出了评价。
另一方面,本次减刑的裁定书中是这样说于欢的:

「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也许走下法庭之后平静下来,他的想法和受审时相比,确实有了变化。
无论如何,希望他未来能够回归平静的生活吧。
我现在只关心,于欢母亲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0 万,被逮捕的时候还了 1200 万,还剩下的 800 万什么时候还?
还有苏银霞累计向各个银行贷款的 5000 万,什么时候还?
苏银霞三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纵观于欢辱母案,不过是老赖碰到高利贷,没有一个人值得同情。
被非法吸收存款的受害者们,也想和部分知乎用户一样,谈谈公平正义。
你们能把公平正义给于欢,那么能不能也施舍点公平正义给所有被于欢家骗的倾家荡产的受害者们。
求求您们了。
哦,对了,于欢他爹出事前国税局副局长,利用职务做了不少事,很多人好像不知道。
当年的新闻通稿如果是
富二代官二代于欢捅死黑社会老大
不知道正义网友们又会怎么说。
正义不仅有价,而且还很廉价。
2020 年 11 月 18 日,“辱母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当年震动四方的 “于欢案” 再次重回大家的视野。
四年前,苏银霞被上门的讨债者羞辱逼债,目睹了这一切的于欢,因不忍母亲受此侮辱,乱刀刺向四名讨债者。
其中一人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重伤。
原本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的于欢,在媒体对案件的曝光下一下引起舆论大震荡,最终法院裁判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5 年。

2018 年 11 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姐姐于家乐因涉嫌非法集资,分别获刑 3 年、4 年、3 年 6 个月。
至此,于欢一家四口全部锒铛入狱。
不过天眼妹发现,有不少网友对这起案件的了解仅停留在 “儿子为母杀人”,之前根本没听说过于欢母亲欠债的事情…

那么天眼妹就来简单回顾下,当年这起轰动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于欢的母亲父亲在山东经营着一家设备制造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实业最难做,这是许多企业经营者都有的共识。为了把自家的企业坚持做下去,除了从银行贷款、向社会寻求融资,于欢母亲苏银霞还把手伸向了高利贷…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2014 年和 2015 年,于欢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分别借了两次款,并抵押了于西明名下的一套房产。

月息 10%,年息就是 120%,这不是高利贷是什么…

话说受我国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息不得超过 24%,也就是说月息超过 10% 的民间借贷,根本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里天眼妹还是忍不住奉劝一句,高利贷千万别乱碰…
后来,苏银霞夫妇在还第二笔借款时,因双方在还款数额及时间上无法协同,债权人赵荣荣认为苏银霞夫妇没有按时还清借款,需向把房产转让给他们。
但苏银霞夫妇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赵荣荣便集结杜志浩等人的讨债团伙几次三番地到苏银霞的公司上门讨债。

就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惨剧发生了。
在山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这么描述到,以杜志浩为首的讨债团伙当天对苏银霞、于欢极其家人进行了言语辱骂,还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脱下裤子对苏银霞等人露阴,并左右转动身体。
除了这些,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子脱下让苏银霞闻。

苏银霞在法庭上的证词也和判决书描述的出入不大: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点钟左右,八九个人过来逼债,喝酒吃饭挡门。晚上九点多,继续逼债。一楼接待室,杜志浩辱骂我和儿子,暴露生殖器对着我们,把我儿子鞋子脱下给我闻,然后又扔了鞋子。”
当年对这起案件进行曝光的《南方周末》对此如此描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极端手段”,在当时许多进行二次曝光的自媒体甚至描述成 “将生殖器塞入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嘴里”、“用生殖器蹭脸”、“企图强奸” 等。
当时不少人都信以为真。
**营销号的狂欢放大了于欢案中 “辱母” 的情节,也直接造就了关于这起案件舆论的暴风中心。**导致许多没有深入了解案情的人并不了解事件的完整经过。
因为杜志浩的频频挑衅和威胁,于欢拿起 15 厘米长的水果刀,捅向了杜志浩、程学贺(讨债员)、严建军(讨债员)、郭彦刚(讨债员)…… 杜志浩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于欢在一审中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随着舆论的爆发和发酵,许多群众都认为于欢属于 “正当防卫”,而且他保护母亲的行为是极其正义的。
终于,2017 年 5 月,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被定罪为防卫过当,最终获 5 年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明显是非法放贷、讨债的吴学占团伙也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
于欢案案发之后,2017 年 5 月 26 日,聊城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被查。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随着于欢案广受关注,于欢母亲苏银霞和其家人涉嫌非法集资的事情也被媒体一同曝光。
2018 年 7 月 27 日,山东聊城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开庭审理。于欢家人被指控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500 余万元。

据媒体报道,**于欢父亲于西明是冠县国税局职工,**为了给自家工厂——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拉到融资,于欢的姐姐于家乐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向社会集资。
目前天眼查显示,这家公司仍处于在业状态。

天眼查数据显示,于欢家的家族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注册资本一亿元,实缴资本 5000 万元。苏银霞是公司的唯一大股东。


这家公司共产生过 13 条限制消费令,最近一条是 2020 年 7 月发布的,除此之外还有 3 条失信被执行信息,4 条被执行信息。简而言之,就是妥妥的老赖。



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及相关公司以互保套贷的方式非法集资总计达 2508.85 万元。

多家企业之间互相勾结,连环担保,从而向投资者获得借款或贷款的行为,就是互保套贷。
2018 年,11 月 14 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 6 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父亲于西明获刑 4 年、母亲苏银霞获刑 3 年,姐姐于家乐获刑 3 年 6 个月。
2019 年 12 月 14 日,苏银霞刑满出狱。三年的铁窗生活,让她熬白了头发。


当时记者问她对未来的打算时,她说:
“我是家里最先出狱的,儿子、女儿、丈夫都还在监狱里服刑。我想尽快把家里的路子铺好,先了解一下市场行情,把原来的工厂恢复过来,把之前欠的债务尽快还清,这都是我应该付出的。让儿子出来之后,能有个家的感觉,日子能有盼头。”
目前,苏银霞的名下还有两家公司在业,不知道年今半百的她,还有没有余力把剩下的债务还清。

如今,于欢获减刑出狱,他将面对的日子,可能是壁虎断尾后的接续,也可能会是一场重生。
提醒出了当代媒体的力量,小说写法的报道就能影响司法判决,竟然还有人幻想媒体能带来司法公正?
要知道媒体背后都是资本,媒体的方向就是资本想要的方向。
一边吵着要打到资本,一边却对媒体深信不疑,做了资本的马前卒而不知。
以后必须加强媒体监管,斩断媒体与资本的联系,不能让资本过多持股控制各个媒体。
看来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回复某个答主的问题
于欢的父亲叫于西明
职务是冠县国税局科室主任 正科
党内检查结果是没有贪污问题的
但是
1 利用职权便利向国家银行借贷 400 个
2 案件中的高利贷团伙也是他担保找来的
3 厂子是有的自家小锻钢厂,所以 2000 个非法集资实锤
关于案件本身
1 辱母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有较大时间差
3 还有 756 个属于未执行债务苏某有有部分偿还能力大概 200 个
4 于欢母亲苏某也在当地放贷
5 于欢苏某在当地风评极差 于欢官二代富二代黑二代集于一身 牛批
下图侵权删

依法治国的耻辱!
于欢 5 年刑期,太搞笑!
在警察已控制局面、所谓的辱母情节早已过去的情况下,残忍出刀,一死三伤,5 年?!
于欢一方,为了个人私欲,贪婪无耻,接二连三借高利贷,并赖账不还,枉顾国法公义;
讨债人一方,为了个人私欲,限制别人自由,侮辱别人尊严,枉顾国法公义。
双方的行为本质一样,都是私欲膨胀、狗咬狗的恶行。
但是,于欢狗急跳墙,特别是在公权力已介入的情况下,还出刀一死三伤,藐视公权力威严,藐视他人最宝贵的生命权,泯灭底线,必须严惩。
个人强烈抗议!
我预期一大批知乎理中客就要到来
请各位大律师,网络大 V 们口若悬河之前
想想如果是你们,你们怎么办
对了,某些人满嘴人民群众,但是他们对很多人民群众生活的环境一无所知。
我不讨论问题后面的债务等
只说现场催债人员的表现
换成除了知乎 “精英” 们的任何其他人
不拼命就怪了
当然知乎 “精英” 不会
人家会和催债的人这么说:
谢邀,人在美国,刚下飞机,根据………,你们不能这么催债。
2021 年 5 月 31 日,于西明迈出了监狱大门。
他是山东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的父亲。
在这之前,于欢和母亲苏银霞已经相继出狱。
饱受牢狱之灾的一家人终于团聚。
当天凌晨,于欢连同妈妈、姐姐、亲友们开着两辆车,在山东省监狱接到父亲。
“我和父亲已经 5 年没有见面。
我出事的时候,
他在外面出差,
后来他也进去了。
当我出来的时候,
他还在里面。”
2021 年 6 月 1 日,于欢很兴奋,也格外珍惜。

他在朋友圈里写下一句话:
“往后的日子是崭新的。”

一句话里,有展望,也有担忧。
与社会脱节多年,于欢也不确定,自己能不能快速融入进来。
最重要的,是他不知道社会愿不愿接纳他。
这或许是所有坐过牢的人共有的焦虑。
于欢在和新京报记者聊天时,也袒露他后悔当时的冲动行径。
触犯了法律,付出的代价很大。
但逼着于欢走上这条绝路,也和当时的极端处境有关。
于欢的姐姐于家乐说,“如果那天于欢没有出来保护妈妈,我也会怪他的。”
2016 年 4 月 14 日,是于欢一家不想再记起的日子。
“现场乱哄哄的,苏总在和对方互骂。”
苏银霞的员工告诉记者。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点半左右,公司大院里来了 10 个人,大吵大闹,气势汹汹。
他们都是讨债人员。
但并非都是债权人。
根据判决书的说法,除了当中一名 1987 年生的女子称自己借给苏银霞 100 万元。
其余都是吴学占雇来的催债人员。
吴学占又是何人?
表面上是地产公司老板,实际上就是放高利贷的。
由于钢材价格大跌,苏银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她已经第三次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没办法,银行不给贷款,唯一能借到钱的就只有高利贷。
所以,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 135 万,月利息 10%。
等于每个月要还 13.5 万,仅 10 个月利息就已经超过本金。
借这笔高利贷,苏银霞也有自负的成分。
她觉得只要填补上资金链的漏洞,企业能够再次正常运转,一切都能恢复原样。
可惜,她高估了自己。
拿到钱之后,她立即投入公司运作,公司没能救活,自己也深陷高利贷陷阱里。
她总共偿还吴学占 184 万加一套 70 万的房子,可债务依然没还清。
利息就像滚雪球,越滚越大。
可公司无法创收,剩下的 17 万苏银霞真的还不上。

于是,吴学占就开始雇人暴力催收。
催债人员便在外边的阶梯坐着,到了晚上 7 点左右,还拉来烧烤架,喝酒烧烤。
这是他们惯用的堵门手段。
无论于欢和苏银霞两人走到哪,他们便派人跟到哪。
他们也没有动手,只是口头上辱骂,给他们精神上的折磨。
可随着第 11 名催债人员的到来,事情的走向变得不可控制了。
晚上八点多,一名叫杜志浩的男人到了公司大院。
据监控显示,晚上 9 点 50 分, 杜志浩和其余催债人员吃完东西后,就进入了大楼。
他们把苏银霞母子,职工刘晓兰,一同带到公司接待室。
杜志浩让苏银霞母子分开坐着。
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
三人被杜志浩等人围着。
“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
没有钱你去卖,
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刘秀兰说,杜志浩不断地羞辱苏银霞。
还把于欢的鞋子脱掉,捂在苏银霞的嘴上,把烟灰弹在她的胸口。

见到母亲受如此羞辱,于欢想要反抗。
可他稍微一动,杜志浩的耳光就招呼上来。
一个高中生,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
母子两人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有气愤,有耻辱,有害怕……
杜志浩似乎很享受这种欺凌带来的快感。
他把裤子脱下来,一只脚踩着沙发,把生殖器怼到苏银霞的面前。
母亲被别的男人这样羞辱,换作你,你会怎么样?
我相信,谁都会成为 “于欢”。
甚至,过之而无不及。

此时的于欢,被人死死按在沙发上,眼睁睁看母亲被羞辱。
他紧咬着后槽牙,像一头发狂的野兽,却挣脱不出笼子。
好在接待室侧面是一块透明玻璃,外面的一名工人见状,急忙找到于欢的姑姑于秀华,让她报警。
于秀华马上拨通了 110。
她当时一定觉得这事总算能过去了,苏银霞母子有救了。
可绝望来得总是那么快。
根据监控显示,晚上 10 点 13 分左右,一辆警车来到源大工贸。
民警们下车进入办公楼,来到接待室里。
于欢和苏银霞看到警察到来,死寂的心又再次点燃希望。
他们急忙和警察说,杜志浩等人动粗。
可对方一直否认,都说只是来讨债,没有动手。
结果,民警说了句 “要账可以,但不可以动手打人” 就离开了。
从进入这间房间到离开,前后不超过 4 分钟。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站在门口的于秀华,看到杜志浩的人送着民警出来,心里咯噔一声。
她连忙拉着一名女警,苦苦哀求着。
突然,接待室里发生一阵骚乱。
是于欢。
他看到警察离开,害怕的他想追上去,但被杜志浩的人按住。
“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于欢供词里,说有人扣住他脖子,把他往办公室方向带。
他们甚至用椅子杵着于欢,一直把他顶到桌子旁。
混乱中,于欢突然从桌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攥在手里,大吼着 “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

杜志浩是混社会的,他不相信一个高中娃能干嘛,很嚣张地走了上去。
于欢此时对杜志浩只有恨,哪有理智。
直接拿刀捅了上去,另外讨债的三人也被捅伤。
杜志浩因为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性死亡。
2016 年 11 月 21 日,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于欢无期徒刑。
后面的事情,大家也都清楚。
该案在社会引发巨大争议。
大家热议的不是 “杀人者偿命”,反而同情于欢,指责死者杜志浩及其同伙过于跋扈。
舆论的持续施压下,最高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
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判决:
于欢因防卫过当导致他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6 年 - 2017 年间,于欢父母和于欢姐姐,也因为非法吸储获罪入狱。

直至最近,相继出狱。
为什么网友会呈现一边倒的支持态度?
就像网络上说得那样:
“与其说是我们关心于欢,不如说是我们从于欢身上看到自己。”
当自己最在乎的亲人,被当众羞辱,你会怎么办?
这种生活里的恶性因素,让我们有切身之痛。
尤其是阳夭自己对这件事,是非常有代入感的。
我母亲在我 8 岁时就因病逝世。
她对我而言,是一个不可触碰的禁忌。
我记得那是上小学六年级。有段时间,经常有些外校的混子在校园附近游荡。
他们多数都是初中、高中就不读书,游手好闲。
假如手上没钱花,就会拦住低年级学生抢劫。
2009 年 8 月 10 日,那天我永远不会忘记。
我放学穿过学校旁边的公园,想走近道快点到家。
碰巧就遇到了两个外校的学生,初三左右。
他们见到我走过去,交头接耳商量着什么,看我的眼神都充满敌意。
“喂,过来!”
其中一个染金毛的男生指着我,很大声喊着。
那时候我也挺怂,嘴上说干嘛,但身体不自觉走了过去。
“身上有没有钱,借来用用。”
黄毛搭着我的肩膀,三根手指互相揉搓着。
我心想给点钱完事就算了,就把钱包拿出来,把里面仅剩的 30 块给他们。
“这钱包可以呀,一起借我几天呗。
诶,这照片里是谁啊,你女朋友啊?
口味那么重,感觉有点年纪,你喜欢把这样的老太婆?”
黄毛一把就抢过我的钱包,抽出一张照片嬉笑着。
那是我从妈妈遗物中,偷偷留下的一张照片。
也是唯一一样关于她的东西。
“还给我,别乱说!”
我像个被踩到脖子的猫,一下子冲上去要抢。
黄毛抬脚就是一蹬,我躲不及,被踹倒在地上。

“妈的,你越是要我越是不给。
一张破照片,还那么丑!”
黄毛当着我的面,直接把那张照片撕成两半,随手丢了。
刹那间,我真的是头脑空白,失神了片刻。
下一秒,我直觉气血上涌,甩开书包直接扑了上去,和黄毛扭打在一起。
我发疯似地咬住他的胳膊,拳头乱砸在他脸上。
黄毛同伴也立刻上来帮忙,一脚把我从黄毛身上踹开。
“操,跟条疯狗似的!”
黄毛被拉起来,他胳膊已经被我咬出血,呲牙咧嘴的。

可我没想这么轻易放过他,直接从书包里把保温壶抽出来,又冲了上去。
他们可能也没想到我那么疯,士气上弱了很多。
公园里一些大人也注意到我们,连忙上来制止。
结局是我们家赔偿了医药费,对方也给我道了歉。
说这个故事,阳夭是想表达,自己的遭遇相比较于欢而言,要轻得多。
我只是因为母亲的遗照被人撕毁,对方在言语上对我母亲羞辱,就导致我做出如此不理智的举动。
可于欢是眼睁睁看着自己母亲被人羞辱,你说他能忍吗?
他该忍吗?
我们甚至不知道,杜志浩当时露出下体,是在苏银霞面前摆晃,还是试图做出更出格的举动……

难道在这个时候,还指望他会冷静思考,“我该不该冲上去,我动手打他们会不会犯法?”
他是人,一个有血气的男人,受辱的是他的母亲!
面对亲妈受辱,他又该如何冷静呢?
我不是什么圣人,也劝不了他人大度。
作为儿子,如果是我的母亲受辱,我也毫不犹豫会做出和于欢相同的决定。
作为守法公民,我更希望我们的法律体制能再优化,靠近这些 “看得见的人情”。
究竟个人面对极端羞辱时,该如何应对?
伦理与法律对冲的情况下,公民又该如何应对?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中说的: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法律是文明社会的准绳,它的内在精神是温暖的。
如果执法过于机械和冰冷,必会让人寒心,让戾气丛生。
没有人会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
后来,在滔滔舆情之下,于欢由无期,改为 5 年有期。
这才令所有人觉得公平。
如今,他们一家均已出狱。
往昔已经过去。
曾经的羞辱、反抗、杀戮,都已经不用再提。
他们只需好好相伴,好好经营企业,重新面对新生活即可。
而之于我们,也要相信法律的温度:
纵使世间有恶,有残暴与荒淫,但到底有公平在,有对人性的体恤在。
最后,希望人间只有一个于欢。
世界少一些黑暗,少一些歹毒,你我永远不必涉险,不必再面对 “人性,还是人命” 的极端选择。
黑吃黑狗咬狗的案件借助舆论同情心华丽翻身。
第一、人民永远不会犯错。
第二、如果我们的人民错了,请回到第一条。
很多人认为应该把欠债不还和正当防卫分开看,在我看来我们更应该把公众舆论和法律法规划清界限。
我是个冷酷无情的知乎法律人吗?
不。
我只不过害怕不堪回首的十年历史里,同样的一群人罢了。

#回忆杀
于欢案时我是我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社会正义有没有客观标准,司法的功能到底是 “为人民司法” 还是单纯的 “司”,舆论是否可以动摇司法。
其实这些思考今天仍然在继续,而且很多东西过去这么久也依然在坚持,比如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最低限度一定是有共识的,而这应当是司法维护的;如果真相全面展示而法律的选择违背人的朴素价值观,那法律恐怕是有些问题,这样的法律无法期待其对人们有规范效力。
但观点也有变化,法律不仅仅要保护受害者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加害者利益,实证法最重要的地方恐怕不是惩恶扬善,而是以法的方式惩恶扬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那时候最高法出了篇文章说,于欢案是一场全民公开课,现在想来,诚如斯言。后来的昆山龙哥案等正当防卫适用的一系列讨论,甚至于最后的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得益于于欢案对社会的震动。是一个个个案的争论形成的社会价值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非一部完备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普法——普及法学知识,理念和价值而非法律文本、制度设计和诉讼技巧——是每个法律人的使命。
上面是我发票圈的东西,因为朋友圈知识背景比较统一,所以省略了很多共识性的东西。发在知乎上有必要再解释一下。
1. 为什么我说推动法治进步的是争论形成的社会价值而不是完备的法律?因为正当防卫条款早就有了,刑法里面写了好久,但无奈很少有人用。为啥呢?看高赞回答就知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很朴素的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由此出现了 “谁死谁有理” 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昆山龙哥案,要是在以前,是不是未必会用正当防卫条款。正是于欢案揭开的对正当防卫的全民讨论使得 “法不得向不法让步” 的价值得以与 “杀人偿命” 的价值相抗衡,正当防卫条款才被激活。
2. 于欢案是不是舆论干预司法?当然是。但这个干预并不是我们一般说的不正当的干预,相反,恰恰是对干预的一种矫正。“谁死谁有理” 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不敢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可能会发生木官木才土者门的情况,对整个地区都是一个震动,没有法院敢冒这个险。而这次舆论的讨论使得法的价值可以被认可,因此司法机关得以公正判决。最后的结果也很好,不是正当防卫而无罪,也不是故意杀人而无期,而是防卫过当,判有期徒刑五年。这是经过技术路径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并非受到不正当影响,因此我们说这个是公正结论。
3. 法律保护加害者是文明社会的表现。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与她们家是不是非法集资是两码事。这也是为什么我说法律要保护加害者。即便于欢一家人都非法集资,法律也要保护他不受非法侵害,而只能通过法律去制裁他。即便于欢杀人了,也只能通过法律去评价他的行为,而不能滥用私刑。法律保护加害者,一方面是将刑罚权收归国家,一方面是禁止国家滥用刑罚。如果单纯要制裁犯罪者,根本不需要法律、法治,法院也不需要,一个拥有无限刑罚权的政府最适合打击犯罪了,失期法皆斩而已。
我们有句古话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而现实是老赖一家可以欠债不还钱,杀人不偿命。
他妈可以用非法集资欠了别人的钱买通一个劣迹斑斑的记者王瑞峰(可以自行搜索其事迹),写一篇鸡巴抽脸地摊文学一样的文章就去影响司法审判。一个在警察出警以后,事情中断二十分钟后来拿刀一死四伤的人只需要判五年。
那么被杀的县城一生活在最底层家庭困难的中年无赖,以及确确实实连本金都没要回来的,该家庭非法集资拖欠上千万,背后众多的债权人有人在意么,法律会帮助他们么,他们找法律有用么?找不到法律保护怎么办,也找记者写故事会给各大媒体发稿?以后如果再有去要钱被捅死的,按照该案例怎么判?谁是弱者?
还有,为什么这么多人说这是暴力催收,看看判决书吧,然后学学治安处罚条例,看看有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地方,以及王瑞峰写的鸡巴抽脸,殴打,拘禁等情节。有好心记者给被捅死的家庭写个新闻吧。
这件案子之前,我们山东集资放钱特别流行。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山东邹平高利贷崩盘事件,据说报警登记的一个月就死了四十三个。
这件案子之后。我那些放小贷的朋友讲话,都没法干了。
以前只要不打他,一帮人凶神恶煞的跟着他冷嘲热讽,走哪都跟着,闹的你上不了班睡不着觉。他就算报警,警察也抓不着他们过错,拿他们没办法。你要把他们锁门外他们硬闯进来确实犯法了,警察能管了。可你也得敢把他们锁门外才行,说实话,没几个敢的。这帮人把治安条例和欠债人心理都研究透了,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也打人甚至捅人,但第一打了也没几个敢报警的,第二几乎不留伤,最后就算打重了捅了人最后打人的要么跑了要么就是不满十六周岁。
一言毕之,你要硬钻法律条文那你拿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件案子之后,只要有人报警,警察来了不由分说全抓走。报假名说自己路过不知道怎么回事根本没用,干这行的和不干这行的警察一眼就能分出来。
我那些放小贷的朋友到现在基本都转行了,以前手下养一帮好吃懒做的地痞流氓,现在这帮小弟去工地的去工地,送外卖的送外卖。挺好,过年我回家见他们也没有那种流里流气不三不四的气质了,聊天也不吹谁打架厉害谁下手狠了。
这帮人让我特恶心的一点是以前还喜欢勾搭初中生甚至小学生,管抽烟管喝酒,学校里看谁不顺眼帮你打他,平了事还能分几百块钱。这个年龄的小孩好威风,下手没轻重,还好骗,不满十六周岁出了事正好顶缸。
现在也好了,不干了就不勾搭了。让小孩回学校最好不过了。社会上少了一批潜在的犯罪分子,感觉社会风气都好了很多。
总体来说善莫大焉,社会上就不应该存在这种放高利贷的群体。
突然发现好多人已经给这个案子打上标签了,有人侮辱了他的母亲,他去杀了侮辱他母亲的人。就没有了?前因后果不知道,案情,庭审记录根本不看,带着脑子和眼睛上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吗?
对于别人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我感觉对于回答下面起码百分之五十的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丝毫不耽误他们不了解详情就开喷,丝毫不影响他们听着噼里啪啦的键盘声去享受自己所谓的正义成果。庭审的视频,案卷,笔录已经有好多人放上来了,没有人愿意看,他们只是沉醉在自己的世界里,认定自己认为的才是事实。
一定会有人说,如果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会怎么办。我也会反抗,但是我会在第一时间反抗,如果被控制了,我会在解除控制的第一时间反抗。
同样,如果换成歌手曲某某和她的母亲,讨债的换成当年下岗的工人,不知道各位会有什么看法?
作为前银行从业者,我的角度和大家不太一样。
我记得当时发了个朋友圈,这个案子的起因是什么,是于欢母亲还不起高利贷。而于欢的母亲为什么会去借高利贷?因为从小微企业从银行借不到钱
所以这个案子,核心原因还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个问题年年提,年年改,年年报,仍然进展不大。这几年,各大行都领了指标,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必须投放一定的规模,并且融资利率不能高于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有大量小微企业借钱无门,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银行是当铺思想”,这句话和其他几句虽然引起轩然大波,但是其实没说错。银行在缺少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很难把钱借给中小微企业,因为企业一旦破产,贷款就形成坏账,坏账谁来背锅?做得好了,军功章不一定分你一半,坏账了,锅可是要你一个人扛的。所以银行不愿承担这个风险,核心是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虽然蚂蚁本身做小微企业贷款的规模,比起它做的花呗借呗来说少了太多,而且本身也是当铺思想的一种体现(抵押了商户应收账款、商户的店铺准入权和展示权、商户的保证金或货物等),但至少也是一种尝试。
希望银行还是能沉下心来,好好的思考怎么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希望有朝一日,小微企业主不再为了经营周转去借高利贷。
希望于欢母子此后一切顺利,他们的悲剧不再上演。
是我记错了嘛?为啥我有印象说辱母案是舆论干涉司法的负面案例
这个问题应该写成
如何看待山东「催债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这行为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杀人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通过绑架舆论成功脱罪。
这五年来,你们被资本、舆论裹挟的太狠了。
大记者、大状师就能把大群人玩的团团转的时代并不美。
五年前发生过的事情,今天又来一次,人们啊,你们总是这么善良,我都不好意思了。
挺悲哀的。
希望我哪天出事了能有钱请个好记者吧,应该比律师有用。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点左右,苏银霞办公室突然闯进来十几名催收人员。
苏银霞因无力偿还剩余欠款,在于催收人员协商无果后,带着儿子于欢来到一楼接待室。
这十几名催收人员酒足饭饱后再次闯进苏银霞接待室,对苏银霞进行了围堵。
对苏银霞进行辱骂,还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
甚至脱下裤子漏出下体对苏银霞面部进行侮辱,面对侮辱升级。
于欢情绪频临崩溃,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拉一把水果刀开始乱捅。
四名催收人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
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自由。
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
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查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查。
对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辱母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于欢在狱中表现良好,提前释放。
对法律有怎样的意义?
这个命题太大,我要加个限定,就我个人而言,于欢案对法律来说算不上正向反馈。
在知乎上回答过两次关于舆论与司法的问题,我想大家问出这个问题必然是对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心生疑惑,才会问出这么一句 “社会舆论等外界压力能否左右法院判决结果”。
而在于欢案中,原审故意伤害的无期,到防卫过当的五年有期徒刑,前后的巨大转变伤害的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这对于法律来说是一个明确到不能再明确的负向反馈。
就于欢案来说,具体如何争论很多,但我想,如果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要通过媒体和舆论来纠正,那么具体实操这个案子的人应该自己反思反思。
我记得看过一段话。特别认同。
舆论干扰法律,不是舆论的责任,是法律体系的责任。
舆论的本质就是替人发声。
在社会环境里,一个人没有发声渠道,就面临着社会性死亡。
很多看着很讲道理的人,说什么舆论多坏,干扰法律。
这些人连最基本的责任主体都分不清。
也就是他们分不清,到底谁为什么东西负责。
这种责任主体不清,实际界限不清,结果从出发点就是歪的。
无论被什么干扰了,首先责任主体是法律体系本身。
而保持公正,是法律体系本身的责任。
否则要它们做什么?
于欢全家都是当地有名的老赖,于欢是集富二代、官二代和黑二代于一身的流痞。
于欢是名副其实的杀人犯,他家操纵媒体把于欢塑造成有勇有谋的孝子,成功将杀人犯炒作成民族英雄。
于欢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只要 “师出有名”,杀人也合情合理且合法!
舆论干涉司法
黑 A 欠了黑 B 的钱,黑 B 请了黑 CDEFG 去讨债,黑 A 杀了人,买通了黑记者,写了篇黑报道,煽动了黑民,用黑舆论干涉了司法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
因为家道中落,母亲举债度日,黑帮分子日日欺凌,十几个彪形大汉将母亲团团围住,各种调戏和侮辱,最后甚至用生 Z 器在母亲嘴边摩擦……
你会有什么反应?
愤怒?还是恐惧?
你把期待投向了警方,而警方到了以后,却语焉不详地离开了现场,去向不明,此时,你会有什么感觉?
一个 22 岁的儿子,选择了拿起了刀。
法官不明白:你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啊?你拿刀了,人家没有拿刀,所以你是过失杀人,不算正当防卫。
我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不会在什么是 “正当防卫” 这个词汇上纠缠。
我想说的是,虽然这个儿子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但是他的三观受到了威胁。
当他举起刀快意恩仇的时候,他不只是捍卫自己的生命,更是捍卫自己的精神的生命。

注:左边妈妈苏银霞,右边于欢。
中国人一向有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这样的传统。
鲁迅曾写过一个小说《眉间尺》,说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眉间尺是春秋著名铸剑工匠干将、莫邪之子。父为楚王铸剑而失命,遂立志复仇,妈妈这样跟孩子说:我生你养你,就是为了让你为你爸复仇。
父母蒙冤,有仇不报,这会涉及到一个男人的尊严,而一个男人如果没有尊严,就是精神上的死亡。
身体之死亡,来自呼吸的停止,而精神之死亡,来自信仰的崩塌。
一个人最痛苦的,不是他的死亡,而是 “什么都不能做”。
而我们每个人一生都要回答一个问题:你有什么理由,活下去?
一旦当你失去了这个理由的时候,你就来到了人生的尽头。

01 正义并未到场时,我们该如何面对?
其实在南宋时期,也出了一桩 “刺死辱母者案”。
一天,王公衮(gun)发现母亲的坟墓被挖,尸体暴露天光。
在古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
王公衮见衙门迟迟无法破案,干脆自己查找线索,将掘墓人扭送当局,结果却被衙门轻判。王公衮一怒之下手刃仇人,提头自首。
此案轰动天下,乃至要由皇帝判决。
皇帝问计中书舍人张孝祥。
张孝祥说了一番话:血亲复仇,但若任其发展,就会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所以才需要法律出现,控制私相报复,为个人伸张正义。所以当事人遇到伤害,可以不用走出以命抵命的绝路,他们可以相信法律可以为他们实现正义。此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不在场,所以才会引发私相复仇的问题。他建议追究渎职官员,释放王公衮,但毕竟他也杀了人所以要对他降级处分(那时他也是国家公务员)。
王公衮要感谢张孝祥。
但很多时候,正义并未到场,此时我们该如何面对?
《激辩风云》讲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

注:电影《激辩风云》海报
在上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德州,依旧沿用着自 19 世纪 70 年代开始制定的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的法律,黑人在选举权、教育权、婚姻权、就业权各个方面都受到歧视和隔离。
黑人只能上黑人学校,无权进入哈佛这样的高等学府。
一所黑人大学的教授,成立了一个战无不胜的黑人辩论队,他们开始向白人学校发起了挑战。
这不是简单的辩论赛,他们是为自己的肤色而战,他们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夺回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但是在这样的征程中,他们遭遇了两件事,足以毁掉一切。
**第一件事是,**辩论队员法默和他受人尊敬的牧师父亲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撞死了白人农民的一头猪。
让法默深受刺激的是,像天神一样被整个社区的黑人所崇拜的父亲,在傲慢嚣张的白人的肆意侮辱面前,奴颜婢膝。
他无法接受的是,我们没有犯错,为什么要忍受欺凌和放弃尊严。
他的父亲何尝不想昂首挺胸,但代价,可能是会伤及他的家人,为了他们,他愿意放弃他的尊严。
第二件事是,这个黑人辩论队变得日益有名,他们开始了全国 “巡辩”,但却在路上发现了一群动用私刑,火烧黑人的白人。
他们好不容易死里逃生后,面对的,是第二次精神崩溃:我们和白人辩论队逞口舌之快,可是现实依然没有任何改变,辩论的意义是什么?
最终,他们还是决定辩论下去,直至和哈佛大学的辩论队,进行一场世纪辩论——这场可以在收音机上直播的辩论,因为他们辩论的主题而载入史册:“不正义的法律,是否应该遵守?”

注:法默在台上进行辩论。
法默最后的辩论,赢得了所有人起立致敬:
“在德州,白人可以任意凌迟黑人。
我和队友们亲眼见到一个黑人被吊死在树上,并在树下的烈火中焚烧殆尽。
在车行途中,遇到一群白人朝我们奔来,手里拿着各样的利器。
大家都躲在车里,我看到队友们的眼中充满了恐惧,此外,还有羞辱。
这个黑人到底犯了怎样的罪?以致于在这黑夜,不经审问就被吊死,又被火烧?他是小偷吗?是杀人犯吗?

还是因为,他不幸为一个黑人?他何罪之有?却成为等待死亡的孩子。
我们只能站在那里,什么都没有做。

无论这个人做过什么,他都不应承受这样的待遇。
但是,法律却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我只是想问问你们,为什么。
我的对手说,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手段,但即使有了法律,我们黑人的居住权、受教育的权利和看病的权利也一样没有保障,甚至还被任意凌迟。

圣 · 奥古斯丁说过,不公平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
那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去反抗,这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要使用暴力吗?还是选择非暴力?
你们应该向上帝祷告,祈求他让我选择后者。”

02 你活下去,为什么需要理由?
对法默来说,他人生第一次崩溃就是看到伟大的父亲,居然在一个愚昧的白人农民面前,低下头,他无法接受父亲的懦弱。
辩论会给了他重生的机会,他可以以胜利者的姿态痛扁白人,为自己的肤色感到骄傲。
但现实很残酷,给了他第二次崩溃的打击,他目睹了黑人可以像牛羊一样被屠宰,他再次发现自己的世界很脆弱,外面的世界很残酷,他的胜利,不堪一击。
是什么,可以让他重新站立起来?
是什么让他在哈佛之夜,完成了不可能的辩论?
当他目睹了,所崇敬的老师因为领导农民运动被捕入狱候,父亲却挺身而出,用机智的辩才,让警长释放老师的时候,他才明白:这个世界最强大的,不是自尊,而是一个人的弹性。
所以一个人一生中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当你没有理由活下去的时候,你该如何活下去?
心理学家**弗兰克**给了我们答案。
他是一名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犹太人幸存者。
他的体格不健壮,健康状况也属一般,太多比他更强壮,身体更健康的人,在那个只能以动物的方式存在的环境中,迅速死亡。
他们不是死于糟糕的饮食、繁重的劳役,而是死于 “非人的待遇”。
简而言之,他们死于 “没有理由” 活下去,他们别无选择。
弗兰克也面对同样的处境。
在这个人间地狱里,人只能有三个选择:
1) 死于绝望
2) 死于麻木
3) 活于希望
第一种选择是速死,第二种则是慢性死亡——一个人日益抑郁,他们的身体健康也就随之衰败。
第三种最难,因为你毫无希望: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德国会战败,就算德国战败了,你还能不能活到明天?

弗兰克的选择是:我无法选择环境,但我可以选择我面对环境的态度。
他可以给自己大脑放松的时间,每天都会有一段时间,用于回想他和妻子那些温馨的瞬间,寻找生命中的点滴快乐。
精神饱满的他甚至取得了看管人员对他的好感,在很多关键时刻,他都免于被送到毒气室。
死里逃生的他在战后创建了 “意义心理学”,专门研究:在人生毫无意义的时候,如何重建我们的意义。
我讲这两个故事,无非想回答一个问题:在我们别无选择的时候,我们的选择是什么。
**第一个方法是:**当你看到榜样的时候,你可以内化一种希望,我可以成为我爸爸那样,弹性应对人生,用更巧妙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人。
**第二种方法是:**就算我无法用更好的方式去解决现实问题,仍然可以选择面对痛苦时的态度,你可以奴役我的身体,却无法征服我的灵魂。

03 真正的凶手,一直生活在我们内心深处——你能爱上你所仇恨的自己吗?
在我的咨询室里,坐的都是 “三观尽毁”,别无选择的人。
“我是个要强的人,上学的时候是学霸;工作的时候,是这个行业的带头人;婚姻也一度是周围人的楷模,可是如今,他出轨了,我一切都完了,离婚吧,不甘心;不离婚吧,我这么完美主义的人,如何能吞下万根钢针?”
“她可以用开水泼我,可以拿擀面杖打我,可以在所有亲朋好友面前奚落我,可是当她骂我妈的时候,我不能忍了。”
“我以为他是爱我的,以为我们的感情是一生一世的,我从来没有想过我们也会有这样的狗血剧情,我从来没有想过他会移情别恋,一想到我们有可能要离婚,我就觉得生无可恋。”
……
他们都无法用以前的方式活下去,因为所幻想的世界都毁灭了。
他们做对了所有的题,可是答卷却是零分。
现实没有被他们掰弯,他们被现实掰弯了。
就像是一条鱼,当海水被蒸干,它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去死,一个是长出肺。
他们必须要学会的,不是改变现实,而是改变自己。
回到这个终于出狱的于欢。
当那个歹徒用自己的生 Z 器触碰他妈妈脸的时候,他该如何应对?
电影《驴得水》里,一群男人就做出了不同于他的选择,他们选择了要命。

注:剧中男性名字都很威武:临海、魁山、铁男,可是一到关键时刻就 “硬” 不起来。
有多少人可以做出于欢的选择?
恐怕应该不是大多数。
起码有一半选择了要命,不要尊严。
如果于欢也选择了要命,但代价就是要给自己找所有的理由:为什么我妈妈受此侮辱,我却站在那里,什么都不能做?
他可能要用一生的时间来应对自己良心的谴责,道德的批判,一生都要受困于对自己 “不是男人” 的指责。
多年来,我也一直都挣扎于 “你不是男人” 这样的声音中。
一次在公路上,我对另一辆车长声鸣笛,因为他变道太猛,几乎让我撞到他,他停下车,从后备箱里拿出了棒球棒,看着我。
那时候,我也面对这个男生的选择。
是个爷们,就打开车门,跟他斗!
我什么都没做。
他得意地扬长而去。
我的内心翻江倒海:
1)怂货!你真不是个男人!
2)手无寸铁跟他斗,不是傻逼是什么?
这两个声音反复揪斗,无论怎样为自己找理由,我都深深地感到耻辱。
最后我几乎也想买个棒球棒,或者去练习散打,让我在这样的时候,不必遭遇这样的声音。
但是后来,我开始逐渐明白,为什么我这么害怕我不是男人。
因为我不能接受我不是男人。
我不能接受别无选择时候所面对的 “三无”。(无助、无力、无望)
一旦我不是个男人,我就要看到父母失望的眼神,看到他人鄙夷的嘴脸,我就会被整个世界所抛弃,我就是 loser,就是垃圾,就无法存活。
我之所以恐惧,就是在这样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接受我这样的存在。
因为当我达不到某个标准的时候,我就丧失了人存在的意义,而这是我无法忍受的。
全民都在呼吁法律要有人性的公正。
我对此毫无异议。
但同时我也会有一种隐忧:在这样的愤怒之下,我们对于别无选择的不接纳。
没有所谓的 “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 这样的道德圆满,我们是不是就活不下去?
以弱敌强,可以成为道德的楷模。
但如果选择了雌伏,选择了退缩,他们是否还有理由活下去?
是否还可以接纳人性的脆弱、无力和无能?
其实,如果于欢没有杀死人,或者他没有选择如此极端的行为,这件事就几乎无人知晓,天知道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多少次?
成百上千?成千上万?成万上亿?
是不是,如果这些事情无法解决,你就会对这个世界丧失希望?
就像是美国的黑人运动,从上个世纪到今天,黑人平权已经得到了非常巨大的成就,但直到今天,白人警察虐待和杀害无辜黑人的事情还不时引起黑人暴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六个结论:
1)人性的存在,永远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2)但是首先我们要学会在黑夜中生存下去。这个黑夜不是外在的敌人,而是我们内心的力量。
3)这个世界的每一点细微的进步,都是来自我们对于绝望的接纳。
4)对于绝望的接纳,来自我们拥有一个永远不会被打败的信仰:爱自己,尤其爱阴影的自己。我是我自己的主人。
5)人和环境的战斗,永远不会停息,从来不会停止,而我们所有的意义,不是来自成功,而是来自由此产生的无穷的创造性。
6)人的一生永远都会遇到山穷水尽的时刻,永远都会走到别无选择,无可抵抗的时候,除了做 loser 和做烈士以外,你还可以成为一个更成熟的人。
最后用《激辩风云》里的台词做一个结束:
-Who is the judge? 谁是裁判?
-The judge is God. 裁判是上帝
-Why is he God? 为什么是上帝?
-Because he decides who wins or loses not my opponent. 因为他决定谁胜利,谁失败,而不是我的对手。
-Who is your opponent? 谁是你的对手?
-He doesn’t exist. 不存在。
-Why does he not exist? 为什么不存在?
-Becausehe is a mute distant voice the truth that I speak. 因为它不过是反对我所说真理的声音。
-Speak the truth! 只说真理
-Speak the truth! 只说真理
真理就是:我是决定我活着的唯一理由,不是道德,不是别人,不是尊严,不是信仰,不是一切说服我放弃自我定义权的大道理。
我爱我自己。
别无选择的时候,也会爱自己。
希望于欢接下来的人生,也能好好爱自己。

法律上的问题,一般出在政治上。法律条款再完备,政治上出了问题,均可以在程序上操作成黑白颠倒。法律必须靠政治做保障,把公平正义的愿望寄托给法律,本身就是奢望。公平正义靠的是法治,法治是一种政治实现形式。
回到于欢案。即使于欢案之前高法已经出了正当防卫新司法解释,在豢养黑社会组织的政治环境下,一样可以把于欢案做成故意杀人。无非就是黑社会组织和杜志浩他二哥坐在一起,编编口供的问题。
没有某些大山东主义者深恶痛绝的南方系媒体,于欢很可能死于一份与事实经过严重不相符的奇葩判决书。黑社会横行的环境下,法律已经是破了洞的外衣,不在乎再破一个洞。毕竟民警看到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发生严重暴力案件,还放任重伤的杜志浩自行离开,这种操作已经神乎其神。
回归正题,于欢案在 “法治” 上最大意义的贡献,是以下这个通知。
一场已经历时近 3 年伟大斗争,让我痛恨很久的多个黑社会团体被连窝拔起(痛恨原因皆是因公,我本身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打照面时还要假装友善)。其中不乏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优秀党员,有的黑社会组织承揽了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手眼通天,你想举报他们都不知道要举报到哪一级才能确保自身安全。
没有这场运动,你给三四线地区的原生居民谈法律,讲法治,群众是无法信服的。因为可能法外之人昨天还开着豪车、四处招摇。从历史演变的层面看,于欢是人民中走出的英雄。当基层政权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架空时,他选择使用最原始的暴力方式进行斗争。当然这种原始暴力斗争的形式,是不被提倡的,必然被政治斗争形式取代,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没有个人过激反抗的量变积累,如何会有政治斗争的质变。于欢案的意义,是积极的。
至于于欢的未来,尽管档案上留下了无法消除的案底,但大部分人看到了也不会歧视他,当然除了他家集资案的受害者。官方控制的社会组织很可能对他进行扶持,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
如果案件发生在 2020 年,尤其是周震南事件之后,新闻标题大概是《官商勾结,老赖欠钱不还,债主上门讨债反被富二代兼官二代的老赖儿子虐杀》
于欢一审死刑,二审死刑,微博山呼万岁。
你为什么只告诉我辱母杀人,而不告诉我他父母非法集资。
单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去讲,媒体把某些事实凸显出来,并屏蔽了某些事实,从而建构了一个符合舆论民意的拟态环境。
但这种建构是符合人民公共利益的,它达到了好的目的,推进了法律进步和社会进步。
现在我们得知了新闻背后真实的事实,引发了我们对此事件的二次思考,也是有利的。
至于于欢的未来生活,出狱后关注的人不会太多。
整个事件看下来,舆论民意虽然加速了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真正深度的报道走进大众的视线。
互联网新媒体高速发展的通病,后真相时代。
我们肯定舆论民意对法律的补充和建议的作用。辱母于欢杀人案和永城玛莎拉蒂交通案都是很好的例子。
我直说我的想法
我觉得关键点在于如何在后真相时代构建起舆论民意与法律判决真正有效且真实的沟通桥梁。
当技术层面还没有达到新闻透明的程度时,这种构建需要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
即,在法治与伦理中如何抉择真相与表达
公开信息、揭示真相,相信大众、尊重事实、还有最重要的——敬畏法律。
作为半个了解内情的本地人。
只说几点吧。
1,舆论严重影响司法。
2,于欢他母亲的确有高额欠贷,并且他家自己也是这种货色,都是放高炮的,暴力催收这条这行都干过。
3,放高炮的那些人是贪得无厌,但是,一行有一行的规矩,这个利率它就摆在这。就是高的可怕的利率。
4,“辱母” 这个情结,看怎么定义,母亲没有被性侵,也没有被抽脸,而是把阴茎在面前裸露出来。这个 “辱”,往前一步是性侵,往后一步是性骚扰。我个人觉得算后者。
5,判决不合法,山东司法不能迎合乌合群众。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不是舆情好坏。
近几年,舆论干涉司法公正性的越来越多,比如龙哥反杀案,江西女童家长杀死女儿同桌,鲍毓明案等等
司法,不要迎合乌合之众的舆情。
在最高检呆过的人来说一下,正当的法律规定最是操蛋,它考验着一个被告究竟是不是人,考验着法官是不是人。
刺杀辱母者,当初炒作这个话题的,绝对是个非常擅长编故事的天才记者。抓住了几个关键词,带动了全国舆论。
他不是平平无奇的客观描述一个防卫过当杀人的普通新闻。而是在讲一个热血故事。首先他就给这个故事分配了好人坏人的角色。忽略了人的全面。而根据需要,给予固定化的脸谱。强化故事里的主角在读者心中的位置。
比如被杀死掉的人,其实是一个父亲,也是一个儿子,更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年过半百的老爸,在儿子被杀死后,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几乎活不下去。
但是这一切在故事里没关系,没必要让观众知道。所以记者首先就忽略了他是别人的父亲。别人的儿子。这些都不必提,要先只提他恶的一面,定义他为故事里的坏人,“辱母者”!一看这个名字,明显就是坏人啦。那么读者就觉得他死的就很不可惜,并且理所当然。
其次,故事里杀人的,就是手上有别人性命的人,当时是追着逃命的被杀者,把他砍死,该怎么让他的行为合理应当?还是不看全面只看片面的一贯写法。别提他追人砍,要提就只能提他是为了母亲杀人,这个关键,杀辱母。看,一有了理直气壮的关键词,杀人说起来就能理直气壮了。哪里还在乎他怎么夺了别人的性命?
最后,被辱的是谁?其实是个老赖。一个借钱不还,自己不断高消费却不还钱,然后让被骗钱的人妻离子散,无法生活的大骗子。那么这里当然不能提什么辱老赖啊,辱一个逼散家庭的人啊,千万不能提这些。就眼一闭,什么老赖。什么要逼别人死不管,这里只提她是别人母亲的身份就行了。一个母亲被辱,那么她儿子杀人当然理所当然嘛!什么老赖不还钱?那当然是无限缩小在伟大的母亲身份后面了。
读者多爱看义愤填膺的热血故事啊。于是,一个去讨欠债的被老赖的儿子杀死的故事,从全国舆论里顺利变成了,一个青年为了保护母亲杀死了恶棍的故事。
就此皆大欢喜,记者名利双收,读者看的拍案欢畅,然而,谁还管那个故事里的恶棍,去讨的本来就是被欠的钱,而杀人的不止杀人,还要诛心呢?
总结就是,记者客观写新闻是出不了头的,要学会写故事,学会不客观不全面,学会没良心,才能制造热点。毕竟读者爱看有争议的。不爱看平凡的。
挺恐怖的,绕着走吧,他明明就是一个杀人犯。
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是舆论裹挟的产物。
同志们,记住,千万别当着别人家儿子讨债,否则死了白死。
于欢一家,欠钱可以不还,杀人不用偿命,甚至成了某些人心中的 “英雄”。
昨日上午,“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此前,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 5 年。对于于欢的出狱,社会多以 “恭喜出狱” 来发表看法。现在让我们来深入地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也解决几个主要矛盾,于欢算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是否过重?这件事情给予于欢一家及社会的警示又是什么?

首先,于欢刺死辱母者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另外,防卫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于欢在刺杀辱母者的时候并不属于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威胁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尽管对方行为恶劣,令人发指,却不足以允许于欢将其杀死。
而防卫过当应当满足: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在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至于罪过的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
辱母者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母亲,限制其二者人身自由,使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对于任何一个子女来说,母亲受此凌辱,是谁都不能容忍的。于欢激愤的心情令人理解,但于欢的行为,尽管当时辱母者的的不法侵害紧迫性降低,但并不排除其还在持续的可能,于欢刺伤构成正当防卫,但在紧迫性较低的情况下,于欢将辱母者刺死,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 20 条,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一审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是无法让大众接受的。二审改判防卫过当,判于欢有期徒刑 5 年,也获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而且,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来看,于欢行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故意伤害罪是直接希望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具有希望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而于欢情急之下杀害辱母者,无法属于有造成对方伤亡的主观故意,即便造成了对方死亡的后果。
于欢出狱,皆大欢喜。说是舆论改判也好,一审误判也好,于欢案还是对我国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推动力量。但回归事件的本质,于欢母子欠下巨额高利贷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即使这件事情结束了,欠债还钱,还是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而讨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法律不允许欠债不还,也不允许讨债者通过暴力方式威胁恐吓和攻击欠债者。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仅仅添加一些自己的看法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第 93 号指导案例,对于防卫,进行了如下的解说: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通过这个指导案例,和今年新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
立足于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于防卫人的防卫时具体情景,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过程,经过一般人在类似情景下的可能反映,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
再结合最高院的解释,实际上在于欢奋起伤人的时候,本案的 4 名被害人的确对于欢的人身自由权益正在侵害,在此案例之前其实并没有把自由权也放在能够防卫的权利中,所以导致了一审法院做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决。
但是人身自由权益不同于生命权,并不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范畴,所以在警察已经到场,4 名被害人没有携带武器,警察出去寻找报案人的空隙,于欢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权的防卫明显的超过了限度,但是依旧属于防卫行为,所以认定防卫过当并无不妥,另外在攻击了这 4 人之后,没有继续攻击其他的在场讨债人,也可以证明其内心意志也是防卫。
本案还有一部分焦点在刑罚。首先罪行的认定,于欢在桶伤包围他的 4 人之后没有补刀或继续攻击他人,已经证明了他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故意,所以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无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死刑。
又因为于欢有:
1.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2. 于欢在被害人对其母侮辱在先的情况下,加上被害人的挑衅,综合起来才造成了他的防卫。
所以在刑期问题上,降低一档,适用 3-10 年的刑期我看来比较恰当,并且他的再犯可能性也并不高,所以最后判 5 年有期徒刑其实是个很中肯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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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说我自己的想法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半吊子,在旁观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想法。
首先在看媒体报道的时候,我总会不时的带入自己,想想自己会如何如何气愤,恨不得复仇所有侮辱自己和家人的人,也对于欢没有被认定正当防卫愤愤不平。(2015 年的时候我刚高中毕业一年,还没有开始学习法律)
再过了一段,翻了翻知乎的各种辟谣帖,又觉得于欢和他父母这样一家四处举债的人,让很多借钱给他们的人也蒙受了或多或少的损失,又对其很不屑。
再过了一两年,当我刚开始学习法律,我一味的站在法律是铁律,不参杂情绪的角度看这个案子,想着反驳一切在我看来不懂法,和 15 年的我想法一样的人。
时至今日,越来越能理解我国立法和执法的核心逻辑。说到底,各种法律是什么,自然法,社会契约等等观点,也只是学者们在他们所处的时代,经历他们的政府,所得出的结论。我国的法律到底是什么,从何而来,宪法里已经写的清清楚楚了,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波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
但是事情总是在变好,我们也需要多给他一点时间。
罗翔诚不欺我… 法律果然是学着学着就没有人性了….
这个问题下这都是啥答案啊… 竟然大部分人觉得于欢案是错判?是媒体裹挟民意?那我试问你一句如果是在座的各位处在于欢案当时又该如何破局?
警察来了,又走了,被殴打,侮辱… 好嘛,各位都是法学大佬,认为这种情况也应该判故意杀人了….
有一说一,他们家欠钱是欠钱,和这个案子到底又有什么关系?合着欠了钱就该被辱母?非法囚禁… 然后警察视而不见?一群人过来马后炮教训媒体和民意… 确实走正当途径他们有可能是还不上钱了.. 那我问一下各位法学大佬,是不是要收债也要效仿黑社会上门囚禁?如果你们觉得这是俩案子应该一码归一码,那你们现在究竟说的是啥?为啥要牵扯到其父母欠债?
我觉得欠债的人固然可恨,但是在我的视角里这个案子绝对没有错判,这不是媒体的胜利,是真正的民意胜利。法律就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将我代入于欢我自问没有任何破局之法… 这也是民意为何可以影响判罚…
各位应该稍微思考一下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舆论导向,而不是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指点江山,认为民意裹挟法律…
错了,这叫法律尊重民意。
什么时候法律不被媒体或者舆论绑架,是什么就是什么,是防卫过当一开始就不要判故意杀人。现在弄得怎么说都行,诠释权就在法院。公平正义何在?
中国很多事情,法院作为普通人最后的防线、依靠和指望,却一次次被法院把底线和世界观给践踏了,导向作用非常不好。搞得老人倒地不敢扶,助人为乐没好结果,交通违章和稀泥。全面依法治国还在起步中。
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不过西斯空寂的其实是
这个死者其实应该是南周的宠儿啊
金融创新企业的风控人员,又是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成员
南周一边喊金融要放弃监管一边喊某市打击黑社会是 “黑打”
然后这回为了造舆论,金融创新企业变成了高利贷,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成员变成了黑社会
这种操作舆论的手法太恐怖了
还好 2020 年了,大家都见的多了
补充一下, 很多人说一码归一码, 欠债还钱是另外一码事,人身侵害是一码事, 但是人身侵害不就是因为欠债而来的吗? 光说果就说不考虑因了这合理吗? 真要是一码归一码, 那也应该是欠钱一码事, 囚禁殴打是一码事, 杀人是一码事吧? 你不能给欠钱归一码事, 给囚禁殴打导致杀人归到一码吧..
-— 原
曾经我也以为于欢做的好, 母亲受辱气愤杀人, 大快人心.
贴上二审被害人, 上诉人, 双方证人的供述.
假定双方都没有人被收买, 看完之后我是看不出有些人所说的, 是因为被辱母, 导致受刺激伤人, 而是因为被禁闭, 没有安全感而被激伤人.
而且也并没有自媒体所传的, 将头摁进大便里, 强奸轮奸乃至强迫母子乱伦什么的.
大概整理了一下受到的所有侮辱.
手机被收走.
于某: 衬衣被撕破
苏某: 13 日头摁到马桶接近水面位置, 14 日, 被烟头弹到右肩部衣服. 杜某下体距其脸部三四十公分, 被人劝住. 拖鞋让其闻, 被打掉. 被言语辱骂.
于欢: 要其喊叔叔, 说欢欢像狗名. 被揪头发, 被手拍脸. 被扇两耳光. 被言语辱骂. 被推到东南角, 卡脖子




匿名了. 大家先看吧
黑社会追债都是专业的,他们不会无端取人性命,不但债要不回来,人还要担上人命官司。他们也不会对无辜之人下手,撞死几个人就赔个 200-400 万,这 800 多万的欠款,怎么搞都不过分吧?但他们做事依然很有分寸,没有对 “老赖” 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只是侮辱猥亵,可能连强奸都算不上。这么善良理性的人,它们的生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次的事提醒这些追债从业者要更加遵纪守法,努力提高技术手段,争取在不对被追债人造成实际伤害和严重罪行的前提下达到目的。一个遵纪守法的黑社会对广大市民也是有益处的。就像拐卖妇女儿童不判死刑保护了多少被拐卖欺凌人的生命?功德无量。
英国就有一些华人社团。他们追债的终极手段就是进屋把人绑了,再把家里的东西卖了,车子,房子全部大折价快速转卖兑现。卖光了再放人。这些被绑的人也都身上有屎,没听说哪个事后报警的。你铲除不了社团,也处理不了非法债务纠纷,怎么办?民不举官不究,自己的事自己解决,多和谐?
我时常会想他们会不会用同样的方法绑人啊?是的,他们时常会聊起来,哪个留学生有钱,又无依无靠的,要不要绑了。但也确实没听说他们真正下手的,也许只是玩笑,或者他们不是那么缺钱。所以理性的社团成员是多么重要。
有新闻报道在英国华人发生过使用类似手段的绑架案,也引起全民热议。但那是个案,不能以偏概全。具体案件背景也要具体分析。
还有以前我还分享过几个朋友在伦敦被偷的故事。朋友周末出门两天,回来家里就全部被破坏了个底朝天,车也没了,所有东西都被泼上了不明液体销毁证据。去到警察局,还是有人上门取证入案的。但他们隔天就被告知,这案没法查。我很担心,如果这样都没法查,那么碰巧家里有人,不小心被杀了应该也没法查吧?
于欢案是舆论干涉法律判决的典型。
不看于欢一家的黑料,单纯从事实看。
案件中,无论到场警察是不是失职,有没有隔离开,受害者的侵犯行为已经终止,这是双方 t 认可的。
在这个前提下,于欢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防卫了。
简单来说,他在 “辱母” 这个行为时,你一刀捅死他,我绝对没话说,但是人家停手后,不管是不是有保护伞有黑幕,这个亏你得吃。
举个车祸的例子,前车违章变道导致你打方向盘撞车,他变道没完成,你撞上去,就是对方全责,他变道完成了,你干什么都是你的错。
希望未来,因为舆论而改判的案例少点吧,可以视情况量刑,但不能视情况而改判。
对于欢来说,杀人蹲不到 10 年就出来了,天上掉馅饼,欢欢喜喜的回去过他的富二代生活。


我关心的是于欢出狱后他接下来的生活会怎样?
有没有专人对他进行心理上的治疗?
有没有专人给他提供必要的生活上保障?
有没有人告诉他,可能其母所负的债需要他来还?
法律需要通过秩序予以维护,倘若秩序不再存在而被民意裹挟时法律的防线便会被撕破。于欢被判了五年,从结果上来看,胜利的是法律,是秩序,而不是于欢他自己,也不是这个社会。
作为每一个学法的人,绝对不会忘记【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所赋予法律的意义。
在这场法律与社会的搏斗中,赢得人必须是法律,而不是社会,因为法律必须为社会运行保驾护航。
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便一直与社会进行斗争,它知道是社会赋予了自己意义,但它也明白失去了它的社会一切将难以运行。
自然界追求的是秩序,并不会因为量子领域的随机性以及自然世界中事件的偶尔性改变其根本属性。
对于法律亦然。
没想到知乎也这么多支持于欢案的人。
放高利贷的一般都不是好人,借高利贷的大部分也不是好人,只有一小部分迫于生活压力疾病压力的人除外。
看新闻报道,当事人属于非法集资,也是违法的,所以双方都不算好人。
现在的重点就是司法怎么判决,既然双方都不是好人那就不值得关注,而司法判决关系老百姓的利益影响公民的认知和行为。
从新闻媒体的描述看,刺伤行为是在侮辱行为之后,报复伤人的成分大一些。但就催债人行为看,相信人们对这些催债人也不会同情。
这里还是涉及到情理和法理的关系了。从情理上讲,个人觉得终审判决能接受。终审判决为防卫过当。
关于司法怎么定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自有高赞回答解释。
我就想说说个人的看法。
一方是非法放贷,一方是非法集资欠债。一方要要钱,一方不给或者说还不起。一方着急要,用下三滥卑劣的手段催债。一方就是没有你要怎么办。
这个时候,一个人被逼,她妈被侮辱,虽然这欠债的也不是好人,但催债的是不是太过分了?人的忍耐是有限的,就算过了正当防卫的时机,但一个人被侮辱被逼到一定程度,还是该有反击的权利吧?这个行为说成报复我都觉得有点不合适,应该说就是反击或者还击。
终审定义为防卫过当个人觉得能说过去。至于刑期。感觉少点。如果是完全无过错在先的防卫过当,五年不少足够了。如果是自己家人就不是东西有过错在先,五年就少点。凡事看因果关系,没有因哪有果。万物都是相连的。当然法律就是法律,以法为准。此处尊重法律。
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案,鸿茅药酒抓人案,玛莎拉蒂撞人案,张玉环案。应该算是五年来最有代表的案件了。
在法律上来说,专业的的领域还是让专业人士去做,吃瓜群众就老老实实吃瓜,别叽叽歪歪的想去按照自己的想法改变事实。有些专业的东西不是吃瓜群众的知识点能够 get 上的。
有庭审视频,不愿意看还有庭审笔录,别看媒体报道,媒体也不会报道出所有的东西,那些看了几篇新闻就过来的,去搜搜庭审视频吧
没说他不对,因为他确实是受到了伤害,不过,他杀人是为了自己,不是为了他妈,这件事,可以叫防卫过当。可以叫年轻男子被围攻,怒杀讨债人。但是你不能说他是因为母亲被侮辱才去杀的人
很多人是不是脑海里有这个画面,于欢躲在角落里,看到一群大汉对他母亲进行侮辱,然后愤而起身,一刀捅死那人。
但不是的,他看完了所有的 “侮辱”,他是又在被打的时候,跑出去,然后杀的人。
我同意这个 5 年的判决,防卫过当,和我当时在思政课上的想法还是一样的。我说这些是想说,他不是为了母亲,是为了自己。他没那么高尚,只不过另一群人更垃圾,把他衬托成好人。
还有如果是我,我可能会在侮辱进行时杀人,而不是都辱完了,再杀人,然后再买通稿加上 “辱母杀人案” 这种极具煽动性的话。
贴一个事实,如果你觉得这不是事实,那你就去找法院
苏某是于欢的妈妈,于某 1 是他爸。其他的大多数就是催债的。应该都能看明白
2014 年 7 月 28 日,苏某及丈夫于某 1 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10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苏某共计还款 154 万元。其间,吴某、赵某 1 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 1(男,时年 29 岁)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 年 11 月 1 日,苏某、于某 1 再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35 万元。其中 1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另外 25 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 1 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 1。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6 日,苏某共计向赵某 1 还款 29.8 万元。吴某、赵某 1 认为该 29.8 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 100 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 1 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 年 4 月 1 日,赵某 1 与被害人杜某 2(男,殁年 29 岁)、郭某 1 等人将于某 1 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 1 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 13 日上午,吴某、赵某 1 与杜某 2、郭某 1、杜某 7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 1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 1 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 1 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 1,此后再付 3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同月 14 日,于某 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 16 时许,赵某 1 纠集郭某 2、郭某 1、苗某、张某 3 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 1、苏某,郭某 1 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 1 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 3 接赵某 1 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 2 和被害人严某(男,时年 26 岁)、程某(男,时年 22 岁)到达源大公司。赵某 1 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 1、苗某离开。20 时许,杜某 2、杜某 7 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 3 等人一起饮酒。20 时 48 分,苏某按郭某 1 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 1、马某陪同。21 时 53 分,杜某 2 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 2 用污秽语言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 3 劝阻下,杜某 2 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 2 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 时 07 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 时 17 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 3 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 2 殴打于欢,杜某 2 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 时 22 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 2 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 2 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 2 等人不要靠近。杜某 2 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 2 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 1 背部各一刀。22 时 26 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 2 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某 7 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 2 时 18 分,杜某 2 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 1 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今天刷到于欢订婚的视频,就想起了这个案子。
视频里,大家都是在给予祝福,希望能早日适应接下来的生活之类的。
当一个 “犯人” 出狱后居然还能收到大家的祝福,能否说明当时的判决有失偏颇?
当法律和道德价值观相违背的时候,是否还有遵循的必要。
其实这就是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了。
但越来越多暴力事件不出手相助的盛世,如某些学院派的 “正义者” 所愿了。
他已经承担了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狱后希望社会对其保有一份尊重,不再以此为话题消费热度。
以前你们一群人围着 周某人他爹 讨债,你们可以辱骂可以报警可以威胁可以群情激奋,虽然你们可能被殴打甚至被拘留,但是你们在法律上舆论上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现在我们一群人再围着 周某人他爹 讨债,只能跪下来求 周某人他爹 还钱,不然我们可能被 周某人 杀了而且 周某人 还是个英雄。
普法节目,意义太大太大太大太大了,法治社会,以后就等法院强制执行,也看看有几个老赖会蠢到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PS: 利益相关,我们这儿有『会』的形式集资放贷给熟人的传统,少的几千多的几万,我老头就被附近开厂的老板坑过,想要账好话说一万遍都没用,15% 给某公司一周回帐钱账两清。鱼找鱼虾找虾乌龟专找大王八,这话我觉得很对。
其他的我不知道不清楚。但是一点侮辱人家母亲,这个换成我,我也会像于欢那样。
于欢现在的处罚在我看来,还是合理的。有人说法院向大众妥协。在我看来不是妥协,是修正。法律有不对的地方,那就修正它。公民就是监督修正它的人。这是我的想法。
法律大于情,但是不绝情。
至于于欢以后会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我想,于欢会感到法律的温暖。这份温暖,是公正的。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两个成语【虎毒不食子】【儿不嫌母丑】;
从道义角度讲,于欢属于【儿不嫌母丑】,属于子为母不顾一切;
从法律角度讲,被杀者自己正在犯法,于欢属于被激失去理智而伤人,本无杀人动机,且有制止被杀者犯法的因素,只是方法过当而后果严重,令人同情而又…。
从被杀者角度讲,虽罪不致死,但其行为违法且丑陋不堪,激杀人者失去理智而对自身发动攻击且后果无可挽回,虽说不是罪有应得,也是死由罪致。多说一句,如果被杀者不是为自己的钱去,而是为别人而去,那就更加愚蠢至极,愚昧透顶,得不偿失了。
于欢因过当而受法律惩罚,应当;于欢因护母被人同情,应份;于欢被依法减刑释放,人性!
望所有社会上生活的人,不管角色如何办事都要有理有节,行为都要合理合法,多一些理智,少一些冲动。
于欢今后的生活必受影响,只是希望他真正吸取教训,调正自己,踏实生活,
修改:实际上不仅是要考虑怎么防卫恰当,更多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怎么能不伤害他
此处是 10000 句脏话
真的,这条法律的恶心程度就像姑娘被强奸后因为侵害已经结束,还要被法律要求帮强奸犯擦干净一样。法律似乎从来只管物理侵害,从来不考虑心理上的侵害。
以下是原回答
防卫过当这个词本身就是司法的耻辱。
行凶者在想着怎么杀掉你,你需要想着怎么防卫恰当。
我知道不对,但是我始终认为,人在实施某些侵害的时候,是不能用人的标准去衡量他的。
你看现在没有暴力催收,好事。
但是,老赖们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法律进一步的打击呀。
ps,有时想想,那些被老赖坑的债权人,在生活中又会受到多少屈辱呢,谁会关心呢,谁会报道呢。



也不知道具体啥情况,好好看看判决书吧
媒体舆论不管 5 年前还是现在都把热点放在辱母杀人上
其实照目前的热度,而且前面有周震南家和黄明昊家的铺垫,有心的媒体好好挖挖他家非法集资的瓜(如果有的话,加这句为保命及不被打脸),保证点击率第一,今年的 KPI 圆满。
毕竟广大吃瓜群众最爱这种反转反转再反转的瓜。
哈哈哈哈哈哈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这句老话应该加上两句。
借款有风险,借出需谨慎。
鉴于目前欠债执行难的现状,
就是要少借款,不借款。
如需借款,请要抵押物。
没有抵押物,你就考虑收不回来的风险。
国家最近又下调了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为 LPR4 倍,大概 15% 左右,包含手续费等。
这说明什么,高利贷快要做到头了,
暴力催收,法律不支持。
我国的法律一个大的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
暴力催收不符合这个原则。
借款实在还不上,大概就等于破产。
一个破产的人,大概很难再借到任何钱。
以后是信用记录的时代,没信用寸步难行。
至于没抵押物的债务人,风险自担吧。
这家人很聪明,很恶心。他这一家和律师会有报应的。要是乱世,这家人能混到将军,真尼玛无耻又聪明的一家人。
这个案件避重就轻,按理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高利贷房贷人非法拘禁他人警察叔叔却不管。 这是造成惨案的主要原因!
放高利贷者跋扈嚣张对社会风气影响非常不好!
其他我不关心,我就想知道老赖不还钱这事,用依法治国的说法该怎么保护债权人?
成天为老赖一家人开脱,那些真正受害的老百姓的权利谁保护?
对于老赖,恨不得他们全家都去 X。
以后小心一些,不要在网上跟别人对线,不然对方要是玻璃心气不过顺着网线找到你家给你一刀,自媒体再写篇小作文润色一下,声称你辱母了,那你这一条命就算是白给了
欠钱赖账,天经地义
杀人减刑,理所应当
余欢案是一场资本引导舆论最后影响判决的典型案件。
当时新闻如果写成:老赖非法吸筹被拘,权二代杀死债权人。可能舆论又是另外一个模样。
记者是一个最需要风骨的职业,可是从柴某到这个案件的记者下限低的真的可怕。
从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知乎网友的水平和智商可能也不必微博高出多少,区别仅仅是以那一点点的理性分析凸显逼格吧,本质没有区别。
嘴上讲的有点道理,心里想的依然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如果你的家人被。。。了希望你能。。。。坏人不犯法也该死。。。。等等,那一套。
本来想侧重在于欢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上讨论下的。
可是 “大众裁判团们” 觉得于欢的事过去了,旧事重提也发挥不了他们的才智,过剩的正义感也无处宣泄,于欢母亲的非法集资行为正好成了他们的突破口。
因为我向来对网络上的正义使者不以为然,所以我就想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来唱唱反调。
非法集资是违法的、错误的行为,且是没有保障的。
但是根据过去十多年的实际国情而言,很多非法集资的负责人很难用法律上的对错来界定他们的好与坏。
咱们中国人就是这样,自己过的好了,就想帮衬着亲朋好友;同时,亲朋好友们也想沾沾你的光。这是印在咱们骨子里的文化理念。
至于所谓非法,除了黄赌毒以及杀人等传统违法行为外,其他很多违法行为在老百姓的认知里就是:可以挣钱就没问题,在没抓住之前都不算 “非法”;又或者一些灰色地带,明知道不对,但既然法律没禁止,只要能挣钱,做做又何妨。
接下来讲讲几个亲身了解的非法集资的案例
1、我家二楼的邻居,我爸的老同事,14 年。
他儿子在北京靠这个(当然没说是非法集资,总是有些名目的)发了大财,他也跟着赚了不少,就想带着我爸他们这些老伙计一起赚钱,并且保证赔了本金算他的。
因为是老伙计,都知根知底,而且又保证亏了不怕,我爸就想先跟着投个几万。当然,投之前先打电话给外地的我说了声,我就说等我周末回去再投。
到家后我爸请来二楼的这位邻居给我讲解是什么项目,名字叫什么金字塔还是什么的,具体的记不清了,项目最早是在俄罗斯发起(后来了解了下波及范围还挺广)的,我看了下网站介绍以及资金运转方式,认定这就是传销,开始可能会赚钱,网站上也确实能把资金提现(邻居说的,我试着存了些钱也确实能提出来)。可是不知道哪一天存在上面的钱就取不出来了
我就把我的想法告诉了邻居,他也说是,但是现在确实能挣到钱,等什么时候有问题了不投了就是;他可能看出我爸因为我的话变得踌躇,就告诉我爸如果自己不想投,可以把钱借给他。
后来我爸就没投而是把钱借给了他。我也把这事忘了
一两年后(忘了具体那年了),我回家时看到二楼在搬家,人我也不认识。就和我爸谈起这个,我爸就说二楼的邻居赔钱了,这儿的房子还有其他地方的房子都卖了退钱给投资的人。
我爸当时借给邻居的一笔钱收回后就没有再投,其他的邻居和同事到是有投的蛮大的。像是 4 楼一户,投了二十几万,亏钱后怕二楼邻居跑了,天天让我爸给盯着(4 楼这户一家不在这里住了),我爸就说几十年的同事了,为人都知道,差不了你的。后来也确实都补上了(只能说玩的还不是太大),自己跑北京投奔儿子去了。
2、4 楼另一户,我的发小。
发小娶得是我们本地大学某领导的闺女,听说家里挺富的。他老丈人非法集资玩的挺大,后来亏了又还不上,进了监狱,去年才放出来。
3、5 楼一户,市委的公务员,我爸过去单位的老同事
靠着集资挣了不少钱,至少我是看到他家肉眼可见的膨胀了,买好车、买门市,闺女女婿也天天往这儿跑。
后来一天晚上在家大半夜被我爸叫醒去给 5 楼的一个叔叔开锁(防盗门的那种旋转密码锁,叔叔忘记怎么开了,找我爸帮忙,我爸就让我去,问题是我也不会,照着百度转了不知道多少圈终于是打开了),当然问题不是开锁,而是这户原来是搞集资哪一家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换了主人。
因为开锁急出我一头汗,也不困了,就问起我爸这事。还是耳熟的故事,赔了,卖房、卖门市赔的人钱,现在在外租房住。
补充一点,因为是公务员,肯定是不能搞集资的,所以台面上是让他的女儿女婿负责的。
前面说了那么多失败的,将一例 “功成身退” 的
4、1 楼的邻居,还是我爸的老同事。
他一个儿子是某民办银行的行长,儿媳妇也是某大型保险企业的领导。
可能因此消息来源比较充足,对风向也比较敏感。
最早搞这个的就是他,前面三个例子开始搞的时候,他就已经开始抽身了。
以上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说,很多违法的人,本身没有存着什么坏心思,大多都是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的普通人,也不是给他们开脱,毕竟也和我没什么关系。
但是,凡是要就事论事,非法集资就是非法集资,欠钱了就是欠钱了,这和一个人多么的十恶不赦无关,也不能决定他就一定是老赖。
有钱,还欠钱不还,才教老赖!
5 年过去了,当年的事实如何已经不得而知了,毕竟 “真相只有真相自己知道”。
我们现在知道的关于这件事的一切也许都是媒体想让我们知道的。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之后,法律界对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转变,今年出台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也不乏当年于欢案的功劳。
这个事件现在没法评判公平与否,因为当时的事实真相已经不得而知,但是这个事件的影响十分深远。

一个男人如果连母亲都保护不了,又何谈保家卫国,试问判无期徒刑的法官,谁不是妈生娘养大的,谁能亲眼目睹这样侮辱?什么叫故意,是没事去捅别人两刀吗?看了这个案件,都不知道 “故意” 一词该怎么理解了。
很可怕,明明是打他的时候拔出了早就准备好的刀子反杀,到现在舆论还是辱母案。翻了下高赞前十有三个完全是不顾事实当孝子护母分析的,评论区也有不少人这么想的。
还有人问你母亲被打也能无动于衷吗?我觉得我应该不能,但于欢能,只是舆论告诉你们他不能罢了,然后你们对问题的一切讨论都建立在他不能上面。
找个好律师不如找个好记者,原告律师尽力了,法官不理他有什么用。
一个杀人犯,被媒体美化成大孝子,真是魔幻。
还有人给放高利贷的人洗白……… 请问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不受对吧。
请问暴力催债受法律保护吗?黑社会暴力催债会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记得有黑社会拿不到钱屠门的例子。各位说 “但凡能收收回债,谁会找黑社会暴力催债” 的,脑子长屁股上了?还是压根没脑子?当法律是摆设呢?法治社会,允许你用非法手段?
黑社会 “非法囚禁”“辱母” 都是事实,但是媒体把 “辱母” 夸大了,导致民意裹挟法律。注意!是媒体夸大 “辱母” 情节!不是 “辱母” 情节不存在!该案件并不是辱母下防卫过当,而是在于非法囚禁下的防卫别人过当。
于欢的家庭背景、家人犯罪跟于欢案有什么关系?请一些网友别再把其他案件跟于欢案混为一谈。别人单纯分析 “辱母杀人案”,一些网友上来就扯于欢他妈是老赖、他爸他姐非法集资两边都不是好人,狗咬狗,于欢判的轻! 于家跟高利贷团伙的经济纠纷确实是狗咬狗,但是请注意于欢本人并没有参与非法集资,别再把于家的罪名往于欢头上扣。经济犯罪的于欢家人,以及黑社会高利贷团伙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一个也放过,这不皆大欢喜……
法律不会因为黑社会是坏人而重判、不会因为于欢家人有其他犯罪而对于欢重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坏人再坏,也得依法判决,好人再好,犯了罪也得受罚。民意不应该裹挟法律。有人说这样的法律没有人性。法律确实没有人性,但是法官有。法官再有人性,也不能无视法律对吧。从无期再到五年有期徒刑,已经够宽容了…… 难不成判个 “无罪”,这样对人家死者也不公平啊
众所周知,这类案件,不能从常理去看待,不然就没人看了。例如张玉环案,从面相上看,才能引起民众共鸣,你说你的二十多年、无罪释放,我说我的面相极恶、漏网之鱼
所以,于欢案,也不能从常理看待,得从舆论导向切入,喷一下媒体,再批评下乌合之众,最后冷呵呵两声升华主题。你说你的赤子之心、防卫过当,我说我的媒体无良、故意杀人。
这叫什么,差异化看待
这个案子当时判防卫过当,不单单是因为法理,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年国家一直在努力鼓励正当防卫,如前些年的龙哥反杀案、还有持刀入室被反杀的,基本最后都判了正当防卫,这在 10 年以前都是妥妥的故意杀人,法治在不断进步,你们却视而不见,还一顿臭骂,司法在努力进步,你们却不断想扯他后腿,难道都还想回到刑讯逼供合法的时代?可悲!
不应该无罪吗,防卫过当?你妈在你面前被侮辱了你杀不杀?这 tm 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防卫过当不说了,祝于欢一切都好。
二、对于以 “于欢家” 混淆母子债务,母债子偿的观点,都现代了,这一套收收吧。
三、对于债主怎么办的这个问题。只能说,牵连家人,违背法律。厌恶风险,可买国债,不买国债,可要担保。
都没有的话,民间借贷高收益,赚的就是风险溢价,借的时候就得有还不了的准备。
知识有价,分享无价,如果您觉得有帮助,欢迎点赞与关注,方便以后看到我的更多回复。
这案子的意义就是普法一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简单过时了
只关心一个问题:
他们欠的钱还要不要还了?什么时候能还呢?
不管哪些关于于欢情况是真是假,我只知道这次国家做的对,他告诉了我们群众在法律无能为力,且正义在自己手里时我们真正该做的
于欢的事情,我一直认为,判决没什么问题。
放高利贷的,还上门催债。
其实不应该要到新闻里吹的那个程度,才能算合法自卫。
他只要敢上门,敢做这种事儿,就捅死活该,没什么好说的。
还要给你找一大堆理由来证明正当防卫,才是有毒。
其实现在的判例也很有趣的。
比如我这种特别惜命的。
我不是单单健身那么简单。
我家还常备有防护服、防割服、锁子甲…… 等防护装备。
对,你没看错,真的锁子甲,一件二三十斤。
最近其实还在考虑要不要买防化服和消防服。
还有一些 “合法” 的“武器”。
比如钢制棒球棍啦,厚背剁骨刀啦,黑曜石刀啦……
天知道我要真被人欺负上门了,然后我把那人恁死了。
算不算蓄意 hhh
尤其是,因为正当防卫一定要 “侵害进行时” 给他恁死。
我一定当场拼命,总得死一个。
当然,我相信这有那天,我鉴定个精神病也是很简单的。
不过说实话,我真的只是想活命,但很多人可能不信……
其实这也是法律判决教的好事儿吧。
他可不就是逼得你得有血性,仇不能隔夜,啊呸,不能差隔一秒钟吗?
没毛病,咱做人,不能怂。
就是热血上头,侵犯进行时,当场拼命。
我看有人喜欢提,于欢家 XXXXXXX。
这是另外的案件,在我看来和自卫并没有必然联系。
一案管一案,你不能因为他家欠钱,甚至其他问题,就剥夺他自卫的权利。
那么回过头来,如果我往上看见 “富二代捅死上门讨债者”。
emmmmmmmmmmmmmmmm
说实话,如果是进了家门的那种 “讨债”。
我还是维持原看法。
死了活该。
该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年的评价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在法律意义上,它激活了防卫条款,使它不再沉睡,然后昆山反杀彻底宣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两个案例具有划时代意义。
这个案子,给我最大的震撼是,某些学法律的人与普通民众,甚至某些知识分子如某些教授,如清华大学一个刑法教授的观念背道而驰!!!!
真的是大开眼界啊,这个案子是我跟人讨论的最为激烈的案子,没有之一。
一些法律人一边讲着就案论案,不应该把黑社会做的其他事撤进来,一边又再扒着于欢家欠债老赖的说辞,证明于欢家非好人不值得同情。
反正,我的观点很简单,
1 非法强闯民宅,还聚众闹事,被打死活该。这几天看到另一个案子,举报村支书受贿,被他儿子打,然后某天他儿子纠结人员再次上门闹事被杀死,结果父子判刑。我呵呵。
2 认定了对方是黑社会性质团体,在对方以黑社会的方式做出危害他人行为时被打死,打死他的应该是除暴安良的英雄(如果这伙人最后官方认定不是黑社会,仅仅非法放贷的一群违法人员,那我对这个案子的审判不做过多评价)。
3 死者之死,死者是有命案在身的逃犯,在警察眼皮下,还如此嚣张。有人说,法治社会,要讲法。那么法治社会发生这个事的结局是什么?警察来了,第一件事查看双方身份证吧,啊,这有一名逃犯。带走。然后这个事就结束了吧。这个案子,非要扯法治社会,我呵呵,法治社会就不该有放高利贷,不还有如此猖狂的黑社会,以及有命案在身的逃犯,也不该有不严格执法的警察吧 (我不是说警察不好,我是感觉这个案子的警察应该付很大的责任。我记得初中政治课讲,警察是合法的暴力执法机构,现在很多人反对警察暴力执法,我呵呵) 。
4 这个案子,最初的争议是四个字,辱母杀人。两帮人围绕这四个字展开了辩论,一边说,保卫母亲,义不容辞,男人之本性。另一边说仅仅以些微羞辱就杀人,其暴力倾向严重,恶人,应该严惩。这两波人其实都没用深切的如了解这个案子。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种写法,比如
老赖欠钱其子怒杀讨债人。
以一敌八勇斗黑社会,少年因杀人被判入狱。
天理昭昭。勿行恶。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为正道。
如果你想混黑社会,被杀死,那是你最好的归宿吧,
这个案子一直在关注,高二出的事高四在老家县城最后一判。不管在法律上是不是防卫过当,作为一个人,你是为了什么而活着?为了理想为了信仰为了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吗?帽子别带太高,你最应该关心的不是你的家人你的父母吗?当你家人受辱你就这么看着吗?抗战,新中国成立,抗美援朝,自卫反击,一个又一个的斗争是保家卫国,先保家再卫国,父母受辱都不在乎,何况国家呢?那些说中国法律被舆论左右的人,我就问一句,换成是你妈,你怎么做?
再挂个人

背负不该有的罪名,由他承担了没有明辨是非能力,不能坚持正义的法庭向罪恶份子妥协的后果,我反对减刑这种法律规定,因为接受履行完应有的惩罚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罪恶行为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引导监督并不排除强制的帮助他们为他们自己的罪恶行为负责任。我也反对死刑,有的时候案件调查的结果并不就是真正的事实,还有的可能是部分事实,遗漏了一些重要的因素,还有许多许多的原因,这些都可能使判罚结果不正确,如果一个不该死刑的人被判了死刑,拿什么赔偿人家的性命,用那些执法人员的性命吗?所以不规定死刑,即是对普通公民可能受到不公正审判的保护,也是对消灭罪恶的正义人士的保护。如果审判结果不公正,有失偏颇,那应该重新判罚,对于不该背负的罪责,该恢复荣誉的恢复荣誉,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对于判罚遗漏的罪责,则应该补上判罚。
大快人心,普天同庆。
意义就是开了一个舆论裹挟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坏头。
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那就是因为高利贷才导致于欢家庭受此屈辱,一方面因为于欢被逼还债,一方面混混上头有人催他们要债,于是他们实行极端手段进行催债,当事人因为高利贷的原因收到屈辱,而借高利贷并且因为过度防卫而杀人,这本就是属于犯罪,对方某人也已经收到了死亡的惩罚,并且其他几人受伤,若是据理推断,于欢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去服刑七年以上,而其他几人因为行为过于极端也必须判刑三年!
但是在重审后就减刑出狱了也过于宽恕了,法律是规章制度,若是随意判决未免过于宽松,人必须为自己犯的错付出代价,因为母亲受辱而奋起杀人,恐怕是个人都会做,但是无论如何在斟酌之后的刑法也未免太抵不上一条人命的价值了!
这不是改判吗?怎么又是减刑?
你做的对,以后社会不会亏待你 ,舆论也不会亏待你;但是一定要小心别人报复,切记切记!
壮士!
关键是杀母者怎么面对这个社会?
于欢不应该坐牢!!!!!!
这种人自找的,没办法,于欢正当防卫就不应该被判刑
这下面有些回答有够好笑,说他杀人的时候黑社会已经没有辱母了在拦着他,所以他并不算在防卫,这句话和你被 xx 时 x 都拔出来了只是在蹭蹭你再反抗不算正当防卫了区别大吗
没有借过高利贷,没法感同身受为什么要通过这个途径去借钱,银行信用卡和支付宝之类平台足够满足生活需求。
就是社会太两极分化了,一面是巨型老赖欠银行或者债主几十个亿还活的有滋有味,碰到人讨债还有官方保护,甚至社会衍生出健身房,美容,教育,学校,租房,p2p 之类不定期圈钱走人模式。维权太麻烦了
一面是欠债的底层被黑社会式的讨债方式整到家破人亡
当然这个案子看了才知道是民间放贷,那就属于黑吃黑了,两边都不是好人,但于欢为什么那么做可以理解,因为这样才能讨债我是不能理解。但是为什么这些人都不被抓起来呢,一个讨债方式如此丧尽天良,一个把别人的钱占为己有数额不小
这个对不同的人处理尺度不一样,只能说让老百姓忍,让某些人无法无天,希望给那些人开后门的补丁该打上了,别让人觉得这个社会的基调就是要会骗人,心要黑
鄙人不懂具体法律条款,所以不从法理上对此展开讨论,仅仅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旁观者和普通老百姓对此发表一些看法。以下言论仅仅作为表述本人对于整个事件有关非法集资和黑社会的看法,若有不对的请各位指正既可。
我了解到的信息是因为于欢一家借高利贷还不起而导致的一次恶性暴力催收,进而引发了一件意外杀人案。
借高利贷的背景是于欢一家非法集资。
我就先从非法集资说。
2015 年以前,非法集资这个事情在全国各地开遍了花,可以说非法集资是一个行业,一个野蛮生长了十几年的行业。非法集资也是庞氏骗局。
我记得那个时候,随便注册一家投资公司,在写字楼里租几百平方米的办公室,再请人做几本商业计划书,项目介绍等资料,就可以拉人投资。
这些投资公司拉人投资的手段原始简单粗暴,但是效果极好,找一群业务员,给他们印宣传单,业务员拿着宣传单到大街上,到菜市场,到各个小区,到拆迁户集中地去发传单拉客户。业务员拉 10 万的投资可以提到 2 万多元的提成,有些给得高的公司给到 36% 的提成,这还仅仅是业务员的提成。业务员上面还有领队,领队上面还有总监,总监上面有副总,副总上面有总经理,最后剩下的才是老板到手的钱。
我知道的当时有投资公司给出最高的利息,月息 1 毛,一月起投,每月支付本息!
这种简单粗暴的集资,在那个时代造就了许多的千万富翁,我记得最清楚的两个人,一家公司的,一个是老板,89 年,后面跑路的时候老婆孩子都没要,卷走几千万,到现在都没抓到人。另一个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所有业务上的事情,赚得盆满钵满,被抓的前一个月,刚提了一辆当年的新款慕尚,正是人生得意之时。仅仅只过了一个月就锒铛入狱,据了解现在都还没出来。他是活该,可毕竟他还活着,但是被他骗过的一些老人气不过自己一辈子的积蓄被骗光,最终选择了自尽,这些老人本来是可以安享晚年的,结果却…。冷血点,只能说,他们也算自找的吧。
2014 年下半年,那时候正是 A 股牛市的起飞阶段,非法集资这个行业到达了它的 “终点站”,最早四川境内开始暴雷,四川的暴雷似乎引发了蝴蝶效应,最终全国都开始爆,除了重庆新疆西藏这些地方还留有部分净土之外,其他地方可谓是哀鸿一片,各个投资公司跑路的跑路,被抓的被抓,没跑路的最终差点没被那些投资者围着打死,其结果也是锒铛入狱。
当年那次震动全国的雷从 A 股牛市启航一直爆到 A 股跌入熊市才算基本结束。算是爆了一颗超级核弹。真的 “炸死” 了很多的人,有些老人气不过,或者觉得没脸见子孙们,而选择了自尽。
剩下的那些中年人和老年人,到现在都还在维权的路上,如今过了这么多年,有些年龄大身体又不好的老人,都被熬死了,可恨他们到临终那一刻也没有盼到维权成功,还活着的人继续维权。
能维权到 2020 年的人,也都麻木了,基本放弃了,基本认识到自己的钱已经拿不回来了。这算是时间消磨了一切,也治愈了他们一些人的心态吧,毕竟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钱,想通了就好了。
那个时候,我认为,非法集资就是谋财害命。不论是老板主观的还是无意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了部分投资者血本无归还搭上了性命。现在我依然这样认为。
所以于欢一家非法集资,无论他们是有意骗钱还是无意骗钱,他们背后的投资者受到的损害都不应该被忽视。
非法集资的时代,行业没有任何监管,导致最终结果惨不忍睹,各地方 ZF 也是主要责任人之一。
不说非法集资了,再说说黑社会暴力催收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中国人都认可的。可是时代和文明发展到如今,早已经过了欠钱不还先打 20 大板的时代。我鄙视也痛恨欠我钱不还的人,但是我不能因此而打他,欺辱他,蹂躏他,我也不能请人代我这样去做,因为还有王法,王法最终不能为我讨回损失,我只能自吞苦果。
我想不想打他?想!一万个想!我现在都还记得小时候同村的小孩借了我 10 块钱,到约定的时间没还我,因此我跟他打了一架。
小孩时没人约束就随性而为,不会考虑太多的东西,现在长大了自然不能跟小孩时一样,我有人性和良知,所以我不会那样去做,我顶多就是自带被褥和凉席在他家门口熬上几天,最后熬不下去也只能悻悻而归。
我是这样的债权人,可也有不一样的狠角色,他们会找人上门,帮自己收债,收回来后按事前谈好的比例给付佣金。
找什么人呢?自然优选混混黑社会了,人狠话不多,办事效率高,操作手段原始简单粗暴,但是效果极好。只要是债务人还能想到一丁点办法的,他们绝对不会空手而归。
这种简单粗暴效率高效果好的方式自然也是广受狠角色的债权人欢迎。
我印象最深的一件暴力催收事件,发生在我认识的人身上,性质非常恶劣,债务人的女儿和老婆,被关起来 LJ,此事最后的结果是,债务人忍气吞声,债务一笔勾销。民不举官不究,这件事也就这样过去了。此事对我产生的冲击非常的大,很长一段时间都觉得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
非法集资和黑社会都是社会上的毒瘤,必须要清除的毒瘤!都是谋财害命,只是恶劣程度有所不同。要是问我非法集资和黑社会谁更恶劣?我毫不犹豫的选择黑社会!
于欢误杀了暴力催收的人,因而入狱服刑,法律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非常认可,如果当时审判的最终结果真的是无期徒刑,没有改判成 5 年有期徒刑,那么我认为会助长黑社会暴力催收的嚣张气焰!
对于减刑出狱,这个结果再好不过,这个再好不过仅仅对于黑社会和于欢之间。
而于欢家里非法集资的事情,这个应该要有一个具体的结果。
人们的法律意识,会随着经典案件的判处而改变,同时,国民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也会推动法治的进程。通过典型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也会改变人民的法律理念,逐渐形成法律的信条。
最高法指导案例 93 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 年 7 月 28 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 1 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10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苏某共计还款 154 万元。其间,吴某、赵某 1 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 1 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 年 11 月 1 日,苏某、于某 1 再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35 万元。其中 1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另外 25 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 1 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 1。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6 日,苏某共计向赵某 1 还款 29.8 万元。吴某、赵某 1 认为该 29.8 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 100 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 1 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 年 4 月 1 日,赵某 1 与被害人杜某 2、郭某 1 等人将于某 1 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 1 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 13 日上午,吴某、赵某 1 与杜某 2、郭某 1、杜某 7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 1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 1 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 1 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 1,此后再付 3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 月 14 日,于某 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 16 时许,赵某 1 纠集郭某 2、郭某 1、苗某、张某 3 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 1、苏某,郭某 1 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 1 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 3 接赵某 1 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 2 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赵某 1 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 1、苗某离开。20 时许,杜某 2、杜某 7 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 3 等人一起饮酒。20 时 48 分,苏某按郭某 1 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 1、马某陪同。21 时 53 分,杜某 2 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 2 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 3 劝阻下,杜某 2 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 2 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 时 07 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 时 17 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 3 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 2 殴打于欢,杜某 2 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 时 22 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 2 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 2 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 2 等人不要靠近。杜某 2 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 2 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 1 背部各一刀。22 时 26 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 2 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 7 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 2 时 18 分,杜某 2 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 1 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作出(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17)鲁刑终 15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 2 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
(一)关于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 “正” 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 “当” 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欢的捅刺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案发当时杜某 2 等人对于欢、苏某持续实施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某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 2 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虽然杜某 2 等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杜某 2 等人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虽然侵犯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于欢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质;其二,杜某 2 等人按肩膀、推拉等强制或者殴打行为,虽然让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侵害,但这种不法侵害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于欢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三,苏某、于某 1 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某借贷,自愿接受吴某所提 10% 的月息。既不存在苏某、于某 1 被强迫向吴某高息借贷的事实,又不存在吴某强迫苏某、于某 1 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明显不符。可见杜某 2 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于欢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本案中,杜某 2 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 2 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 2 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 2 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关于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本案中,于欢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对不法侵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欢应当减轻处罚。
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 1 指使杜某 2 等人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多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杜某 2 等人对于欢、苏某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尤其是杜某 2 裸露下体侮辱苏某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案发当日,杜某 2 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 2 等人时难免带有报复杜某 2 辱母的情绪,故杜某 2 裸露下体侮辱苏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某 2 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民警尚在现场调查,警车仍在现场闪烁警灯的情形下,为离开接待室摆脱围堵而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部捅刺,损害后果严重,且除杜某 2 以外,其他三人并未实施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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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五年,实际服刑 4 年 7 个月 4 天】
2016 年因不堪母亲受辱,而挥刀防卫的于欢提前出狱了,当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上诉被改判为防卫过当,处有期徒刑 5 年。
如今,五年未到,为何于欢却能提前出狱呢?这就得益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且对于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
而本案中,由于于欢在监狱里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悔罪态度好,因此,才会被裁定减刑的。
虽然这件曾被传的沸沸扬扬的案件早已失去了往日的热度和关注度,但其对法治的进步所起的作用至今犹存。
表达一下个人观点。
刑法上有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很难,一直以来都很难,原因就是证据方面,你怎么证明对方的行为足以严重到你可以……【比如说,拿刀 捅人】,而于欢案,从无期,到五年有期,明明白白告诉大众,正当防卫,是受害者的权利,你可以用,放心用,法律保护你。
如此一来,更多的被害者可以全力反抗。
第二点,不管是舆论致使案件曝光,还是因为什么,总之,我们遇见不公时,经历过公检法,依然觉得不公时,有了一个途径,可以 “伸张正义”,可以让高层知道,就哪怕最后的结果不尽人意,但心里肯定接受了,最高法最高检都是公平公正的。
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
能怎么看?狗咬狗呗。
于欢本人是官二代,富二代,黑二代。
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 508.85 万元,银行还欠五千万。
于欢全家本身就是放贷养贷的,于西明是他爸,当地工商局所长,长期从事集资放贷的事情。
两伙人没一个好东西,都不值得同情。
杀了一个,俩重伤一轻伤也能防卫过当,我国司法真的是被舆论绑架的死死的。
知乎用户 想要星星的猫 发表 现在最高检也派调查组了,我相信它能看到我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静待结果吧。在这个答案下问已经评论得很疲惫了。恕不回复。 ——————————补点很多人问的问题。 第一是紧迫性:所谓 “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 …
知乎用户 腾讯新闻 发表 2020 年 11 月 18 日,“辱母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当年震动四方的 “于欢案” 再次重回大家的视野。 四年前,苏银霞被上门的讨债者羞辱逼债,目睹了这一切的于欢,因不忍母亲受此侮辱,乱刀刺向四名讨债 …
知乎用户 这就是真名 发表 事件概述 母亲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一群黑帮围堵凌辱,儿子于欢刺死索债者杜志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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