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谭谈交通》在 B 站突然下线,谭乔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可能存在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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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夏布洛尔 发表

刚下飞机,化好美妆,拍摄大片。间隙简单回答一下:

一、版权问题。我是交通法专业,不是著作权法专业,但就我个人理解,【谭谈交通】十几年都是以公益普法视频形式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创作者的我从来没有主观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进行变现并牟利;而作为视频拍摄一方,也一直以【谭谈交通】和【谭警官】的公益属性,进行招商和项目活动。

二、公益视频的商业问题。2021 年我参与了很多访谈和专题节目,以及各个平台上喜爱我的朋友们的二创和剪辑, 【谭谈交通】进一步火爆出圈。有的机构和人循着味儿就来了:【金钱】的味道。索赔几千万,镰刀向韭菜们割去,养了十几年,可以收割了。

三、现实意义问题:有人说,这次【谭谈交通】面临的问题,有可能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例、极具代表性、里程碑式的案子。怎么了?一个不小心从交通法规,跨界到民法甚至刑法了顶流了。我准备联系罗翔老师,目前情绪稳定。

更多的问题,希望各位法律界的大拿能出来谈谈,真理越辩越明, 道理越讲越清。毕竟,【不进行任何沟通,私自就定性为侵权并开始用视频牟利】,这很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知乎用户 谭乔​​ 发表

我是一名著作权法律师,正坐在上海的红色高温下靠空调续命,作为谭 sir

@谭乔

的粉丝(还有气球哥和二仙桥大爷),其实我自己也想搞清楚这件事请是什么情况。于是凭借我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几年作为原被告的经验,我也做了一下调查,也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调查和猜测的情况吧。

PS:看到谭 sir 去找罗老师了,但罗老师是搞刑法的,其实这块可能也没那么熟悉

是谁在 B 站投诉下架了谭 sir 的视频?

在问题中可以看到,利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投诉谭 sir 并且希望让谭 sir 的视频下架的,是一家名叫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企业,下架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理论上应该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来投诉了。

《谭谈交通》是一档当地的电视节目,但是从这家所谓的 “权利人”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游术”)的名字来看,就是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和电视台看起来没什么关系。

其实我第一反应下《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应该是电视台,因为《谭谈交通》是一个电视纪实类的节目,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 “视听作品” 这一类型(以前叫“类电影作品”),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由制作者享有,电视节目的制作方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大多是电视台,而现在的这位所谓了“权利人”,到底是不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制作人,属实是有点看不出来。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这里插播一点著作权法实践中的小知识:首先,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被称作 “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则是由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一般就是作品的作者,对于委托创作或者职务创作来说,大家是可以约定谁是著作权人的,而对于电影、电视剧这类由大量人员参与创作的,法律就默认要么大家约定,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由制作人获得了。

如果别人发了我的盗版,我想要投诉或者起诉人家,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我自己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成都游术想要投诉别人,也得有证据证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现在归他来行使。

那么成都游术要怎么证明呢?简单,也不简单。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做版权登记,拿版权登记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

有了版权登记就等于拿到了著作权吗?

不一定!!!!不一定!!!!不一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版权登记是谁都可以去做的!任何人去给任何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登记机构都会受理并且出具登记证书的,按照我们国家登记相关的规定,登记机构是不会审查你是不是真实的作品创作者或者权利人的!咱们只审查手续对不对,不作实质审查。

那这样的版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呢?其实登记证的作用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如果对方能够找到证据推翻你的登记证书,那么你就不能只用登记证书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了!

而 B 站等平台,一般看到投诉人的版权登记证书和投诉后,客观上也无法核实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所以会给被投诉方一定的时间申诉和说明,如果最后投诉方的权利基础没有被推翻,那平台也就只能把视频下架了。

**除了拿出版权登记以外,还有一个方式就是获得真实的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得到了著作权人许可的被许可方,在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拿到的是独占 / 排他许可的情况下,也是有权去投诉和起诉其他第三方的!

那成都游术到底是真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人吗?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说,我们看不出成都游术到底是拿版权登记去投诉还是说获得了真正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以后再去投诉的。

但至少简单看一下成都游术的工商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谭谈交通的首播时间是 2005 年;成都游术的成立时间是年 2018 年 3 月 16 日。因此大概率成都游术是从某种渠道拿到了所谓实际著作权人的许可,然后才开始找谭 sir 投诉删视频的。

(如果这家公司真的是拿着版权登记去投诉的,那怕不是脑子有病,所以我猜测大概率是拿了授权)

那么成都游术到底是从哪里拿到的著作权授权呢?

这就要看看成都游术和真正的《谭谈交通》节目制作人是什么关系了。

我们知道,《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节目,最早是电视上播的,相信熟悉节目的友友们都知道,《谭谈交通》是在_CDTV-3_(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播出的《红绿灯》栏目下的一个节目。

百科百科上的栏目信息显示,《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公司是成都广播电视台,是成都市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百度百科资料可信度其实不是很好,建议不要单独使用和过于依赖,最好还是找官方资料验证,我后续也会找找,但是谭警官应该是比较清楚节目的情况的)。

所以很明确,《谭谈交通》的制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是成都市广播电台,并不是这家成都游术公司,那么游术公司到底是谁呢?

游术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当然是要去看游术公司的工商信息了:

可以看到,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游术是一家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民营企业,目前的股东分别是张宇航和邱键(谢谢

@小灰灰

提示,之前把名字打成了邱健,特此纠正)。

查了下网上的公开信息,搜索到的一份《2009-2010 年度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奖目录》显示(https://m.doc88.com/p-7728761775151.html?r=1#),当时提明奖的名单中,一项获奖节目的主创人员中,有一位主创人员叫邱键,所属单位是金堂台,但是该文件的来源和真实性有待确认。

他们深入实地看项目,建言献策促发展!这篇 “金堂发布” 发布的新闻上也可以看到,发布主体是金堂县融媒体中心,但审核人员名叫邱健虽然名字相近,但与上面获奖的金堂台的邱键名字第二个字不同,名字相近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人,还是打字错误。

虽然重名的情况有很多,但结合地理、行业以及内容的相关性,初步怀疑是否是这家成都游术公司和金堂县电视台或者成都当地的电视台中的任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仍然不排除只是人员重名的可能。

建立在上面的猜测如果成立的前提上,如果获奖人和股东是同一个人,就可以推断这次谭 sir 被投诉有可能是电视台相关人员通过外部建立的企业主体作为实体,对网络上和《谭谈交通》相关的视频内容启动了著作权维权,这家公司也很可能通过一些渠道从真正的权利人取得了《红绿灯》栏目的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许可。

当然,上面的推断是建立在成都游术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的,这中间成都游术是否真的取得了真正的权利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合法有效著作权授权,以及是否可以根据授权提起诉讼,在没有看到进一步材料之前也是无法确定的。

除了谭 sir,还有谁被投诉或者告了?

顺着这家公司,在企查查里查了下投诉里所谓权利人的这家游术公司的诉讼情况,发现从今年 4 月开始就已经在四川提起了大量批量诉讼了。

通过企查查上显示的诉讼信息,目前成都游术起诉的立案信息就有 97 件,其中有 8 件已经可以查到公开的开庭日期了。

游术公司的 97 起案件的信息我也都整理出来了,详细情况大家可以下载查看下面的附件 Excel 表格:

[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信息. xls

49.2K

·

百度网盘

](https://pan.baidu.com/link/zhihu/7ZhWzUuOhXiHTZNHh1XypHB1QOdnVHUQUTxm==)

结合我做著作权案件的经验,从这些起诉信息中大致可以看出以下信息:

一、成都游术在所有的 97 起案件中都是原告;

二、 这些诉讼最早是在 2022 年 4 月 14 日立案的,而且信息显示大量案件的立案时间为同一天(基本上这九十多个案子都是 4 月 14、15,以及 5 月 25 日立案的,有些案号还是连号),所以基本可以肯定游术公司是聘请了专业人员进行了批量取证后启动的批量诉讼;

三、所有案件的案由基本上都是 “其他民事案件” 或者 “民事案件” 这种兜底的案由,基本可以肯定这 97 起案件的案由是基本一致的,猜测应该是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所有案件的受理法院都是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而四川天府新区是原告成都游术的所在地,这些案件中几乎都是外地的被告,所以管辖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正常的诉讼案件管辖应当是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只有在涉及信息网络侵权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结合下面引用的依据,基本可以判断,这些案件都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的基本上都是在网上发布视频或者截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5 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可以将被侵权人所在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 169 页至 173 页的释义,民诉法解释第 25 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际所指应为“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

五、成都游术起诉的被告包括: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 站,30 起),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视频,5 起)、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5 起)、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5 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5 起)等等,起诉的被告均为网络平台,没有起诉个人的案件。这说明,目前成都游术还没有掌握上传《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上传人的个人信息,先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提供上传者个人信息后会再追加个人为被告,成都游术和 B 站的 30 起诉讼中,大概率是会有谭 sir 被起诉的案件的

这些在网上上传视频的被告侵不侵权?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设置了一些具体的权利,这次相关性最高的应该是 “信息网络传播权” 和“改编权”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无论是在网上发布原片还是二次剪辑活着鬼畜后的视频,只要含有原视频或者是原视频改编的,就应当获得原视频作者的许可(同意),否则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成都游术能够证明自己是有许可可以进行维权的权利人的话,那么被告的这些人大概率要构成侵权了。

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为了保护作者创作激情而为作者设置的法定的垄断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下的那些像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具体权利,除非获得了作者的许可同意,否则作者是有权制止你的网络发布行为并请求赔偿的。

当然,你只是自己做了二次创作,但从来没有发布在网上,虽然你复制了《谭谈交通》的视频,但因为你只是自用,所以属于著作权法下特别设置的 “合理使用” 的情形,就不构成侵权了。但如果你把自己二次创作的视频发到了 B 站,发布行为本身则会导致你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从而构成侵权。

当然,构成侵权和你盈不盈利没有任何关系!不盈利也是侵权!

谭 Sir 在《谭谈交通》里又算什么呢!

**这里涉及《谭谈交通》到底是电视台的视听作品(此时谭警官是表演者),还是谭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时电视台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问题,我会在回答的最后讨论(其实我也很想听听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留言和私信,专业人士可以直接移步文章最后!)。**本部分仅讨论电视台是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

如果认为《谭谈交通》是电视台的视听作品的话:

谭 Sir 在《谭谈交通》里的身份,我觉得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 “表演者”。顾名思义,就是表演节目的人,MV 中的歌手,舞蹈视频中的舞蹈演员,电视剧中的演员,都属于表演者。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谭 Sir 是《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主导整个节目的走向,决定采访的内容,并且在直播中还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比如千里追凶 23333),不同于《新闻联播》主持人坐在那里念新闻稿,《谭谈交通》其实更像是谭警官主导下的纪实类脱口秀,如果没有脚本,主要是靠即兴(喜欢看的应该能感觉到都是临场发挥吧),表演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口述作品,我觉得谭 Sir 构成《谭谈交通》的 “表演者” 这一特殊身份是没有问题的。

著作权法为了保护表演者的创造性投入,为表演者创造了表演者权(这类权利不叫著作权,而是著作 “领接权”),类似的还有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创设了相似的权利。

谭 Sir 作为《谭谈交通》这一作品的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是享有以下权利的: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谭 Sir 是为了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则表演就属于 “职务表演” 了。对于属于职务表演的,演员默认享有上面(一)(二)两项权利,即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演员和单位约定。演员和单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所以上面的第(三)到(六)项和财产相关的权利到底是不是谭 Sir 的,这问题就会有很大争议了!需要谭 Sir 找到当年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电视台的合作记录等内容才能搞清楚,而且由于谭 Sir 不是电视台的员工,所以还有可能无法构成职务作品。

如果《谭谈交通》不是谭警官的职务作品,那么别人使用谭警官表演的视频节目除了要活的《谭谈交通》的制作人的许可外,也要取得谭 Sir 的许可并给谭 Sir 支付报酬。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所以时效上肯定没啥问题。

这样的话,谭警官其实也可以像成都游术一样,以自己在《谭谈交通》的表演者权去起诉其他人著作权侵权获得赔偿,但是谭 Sir 也表态了:

这是公益的事情!都这么多年了,怎么能突然跳出来恰烂钱呢?!!!!

如何和恰烂钱进行对抗!

既然无比鄙视恰烂钱行为,其实也不难想办法和对方对抗

一、纪检检举,永远是最有效的!

如果成都游术的主要运营人员真的是成都相关地区电视台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的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目前不确定是不是同一个人,网上查到的文件中是否是打字错误,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不清楚是不是国家规定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职位,所以还是要谨慎的,谨慎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二、向成都游术主张谭 Sir 的表演者权侵权

如果确定谭 Sir 参演节目不属于职务表演的话,即使是著作权人使用谭 Sir 表演的《谭谈交通》节目,也应当获得谭 Sir 的授权,即使谭 Sir 同意著作权人在 CDTV-3 上播放他表演的节目,也并不代表着在网络上使用也不需要谭 Sir 的授权。如果成都游术存在未经谭 Sir 授权的情况下以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使用了《谭谈交通》,谭 Sir 都是可以起诉成都游术的。

三、向成都游术主张谭 Sir 的肖像权侵权

如果成都游术超越谭 Sir 的授权范围使用含有谭 Sir 肖像的作品,可以考虑研究下当年签署的文件有没有对肖像权的授权进行过约定,然后判断是否可以依据肖像权起诉。

四、谭 Sir 如果变成成都游术的被告了,要怎么抗辩呢?

首先,是要打掉成都游术的权利基础,举证证明成都游术的权利存在瑕疵,但是这个是要看成都游术提交的证据来决定了,但这一定是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其次,就涉及到一个非常理论性的问题,就是《谭谈交通》的作品属性之争,也就是:

《谭谈交通》到底是摄影师拍摄的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还是对于摄影师来说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单纯由摄影师对谭警官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品。

通俗来说,也就是《谭谈交通》这个节目,到底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拍摄的视听作品(通俗理解为摄影作品)呢?还是谭警官个人创作口述作品?

这个问题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这一点的认定结果很可能将彻底颠覆谭 Sir 和成都游术的角色!让谭 Sir 变成著作权人,让成都游术的身份变成录音录像制品的领接权人!导致案件最终大反转。

不过这一点理论性太强了,我就不在这里多做讨论了,贴一段著作权法国内最权威的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王迁老师的书里的内容:

关于成都游术不是著作权人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这个抗辩,对法官和律师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水平都是非常大的考验。

作为批量案件,无论被告是不是谭 Sir,都可以提出这个抗辩的!但是这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这一些列素诉讼中的第一个案子的判决认定将及其重要!一旦在第一个案子中被告没有提出成都游术不是著作权人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抗辩,导致法院最终将成都游术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会给之后所有的案件被告,以及谭 Sir 本人后续的案件带来巨大的障碍。

所以…… 其实谭 Sir 这次遇到的事情不光是舆论上很有分量,在法律认定上,也存在非常复杂的问题,只希望系列案件中的被告律师可以有效地把这个抗辩理由提出来了。。。。。。

剩下的就不做深入讨论了,码了好多字,准备去吃晚饭了。

知乎用户 宇宙是蛋壳色的 发表

一家 2018 年注册的企业,拥有 2005 年开播节目的版权,这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下。

且这家企业是属于民营企业,而《谭谈交通》,应该是电视台和交警队合作的节目,版权问题应该是属于电视台或者是电视台和交通队共同所有。

而这档节目,属于新闻访谈类,一般不会涉及到版权问题,就比如引用《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的内容,也不会被起诉。

那么,问题来了,是谁把版权转让给了这家民营企业?或者说,没有转让的情况下,谁给了这家企业自信,拿国有资产(版权)当做私人财产?

这个问题值得深究。

知乎用户 专注绿化王胡子​ 发表

支持谭 sir 应诉维权。

在聊法律问题前,先聊聊价值观问题。

当一个原本籍籍无名或略有名气的作品,由于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传播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一夜爆红,即侵权行为带给著作权人正收益远大于负收益的时候,如果著作人想追究传播者侵权责任的时候,该如何确定侵权损失?或者说,著作权人真的有实际损失吗?

谭谈交通》从一个地区电视台上播放的公益普法栏目,摇身一变成为全球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公益普法栏目,除了谭 sir 个人魅力和节目本身接地气外,最关键的推动力是网友们自发将节目剪辑后上传到互联网上。正是网友们的传播和二创等 “侵权行为” 才让《谭谈交通》有了今日的名气。没有谭 sir 个人的努力,没有网友自发的传播,《谭谈交通》此刻也许还在电视台的仓库里吃灰。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著作权法第一条说的明白。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人全靠侵权行为赏饭吃,“养肥了再杀” 的行为真的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吗?

说完价值观问题,再聊聊法律问题。谭 sir 是否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或自己发布《谭谈交通》的视频,主要取决于谭 sir 是否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以及享有的著作权范围。

在我的认知中,《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随机抽取违反交通法规的 “幸运路人” 进行现场访谈的节目,没有提前准备好的剧本,主要依靠的是谭 sir 作为主持人的临场发挥。如果我对节目的认知没错的话,谭 sir 不单纯只是个出镜的表演者,而且也是节目的创作者之一。

谭 sir 录制节目行为是完成电视台和交警队合作的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谭谈交通》可视为职务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了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谭谈交通》停播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前,即使认定谭 sir 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据此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应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所以我认为谭 sir 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的。

不过完整是相对的。单位还保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以及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所以保守估计,本次版权人来袭可能影响到的就是这部分在节目播出两年内的被直接或二创后发布到网上的视频作品。

不过上述都是未考虑到谭 sir 之前是否和电视台签订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的。如果有过约定著作权归属电视台或其他单位,谭 sir 自己不享有著作权,而电视台又亲自下场的话,诉讼就难以处理了。不过还好,本次主张权利的这家公司不是电视台。其他答主给出了很详细的应对思路。

但愿本次侵权纠纷能有一个真正有利于著作权被发明出来的本意的结果,别让想借着版权制度摘果子的人得逞,也别让真正为创作出好作品而出力出汗的人寒心。

做出一个大胆的预测,谭谈交通案的结果可能会建立起新著作权法生效后处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个结果,于你于我,于所有可能有职务作品的打工人都有关。

知乎用户 虾仁芝麻卷​​ 发表

更新:

这个原告公司挺有意思的,就最近,发起了很多官司,从华为,告到 B 站,快手,爱奇艺,字节系公司,南山必胜客,优酷。

应该就是打手,版权刺客,背后估计是电视台。

图就不贴了,看它这么能告,要命。

知乎用户 江左梅郎 发表

简单说两句。

鄙人认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应该是属于电视台或者交警部门,不会归于谭 sir 的。

成都某公司对该作品主张权利,应该是从原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了该节目的著作权,应该是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

问题是,如果该节目原来的著作权人是电视台或者交警部门,那么这个节目的著作权就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如何从电视台或者交警部门那里转让到一个 18 年才成立的民营企业?这个问题值得深究。

按照规范的程序,所有国有资产的交易和转让都要通过公开在国有资产交易场所进行,不能私自转让,否则转让合同应当无效。

所以,好好深究一下权利来源吧。

知乎用户 巴甫洛夫的狗​ 发表

著作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原创,现在呢?

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免受侵害,现在呢?

脱离了立法的本意,这个法还不需要修改吗?

知乎用户 山河远阔人间烟火​ 发表

在知识产权法律界,有一个业内很熟悉的物种,叫做 “知识产权流氓”,具体的品种有**专利流氓**、商标流氓,还有今天我们看到的这种 版权流氓”。

“版权流氓” 英文叫做 “Copyright Troll”,其实是一个舶来品,最初产地是欧美,但是随着国内知识产权发展,这些外来物种也开始入侵国内大行其道。

众所周知,谭 sir 的《谭谈交通》作为一档在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交通普法节目,首先是在电视媒体播放,后来被网友们节选剪辑到了互联网,由于其充分迎合了网民们的笑点从而获得广泛传播并成为网络热梗。

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判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是谁,如果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的话,那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也是该著作权人享有的。

谭 sir 作为节目的主创之一,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也拥有著作权,如果仅仅只是作为出镜的角色之一,那可能确实无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此次提出著作权主张的相关方如果能确切证明其著作权及其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谭 sir 可能需要费一番功夫了。

当然,一切还是要回归事件的关键——著作权,希望最终能够法律能够给双方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吧。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谴责版权流氓趁火打劫,在《谭谈交通》和谭 sir 声誉与名气在现如今可以说已经到达顶峰的时候提出巨额索赔,这根本就不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真可谓是恬不知耻,建议大家谴责,并且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加惩治。

最后,既然谭 sir 已经准备联系

@罗翔说刑法

,那大家应该就可以放心了。毕竟,法网恢恢,张三不漏。

以上,我是

@郭律 Esq

「社论」惩戒 “知识产权流氓”

知乎用户 郭律 Esq​​ 发表

版权流氓”,一般情况下都和 “碰瓷营销” 紧密捆绑。

什么是碰瓷营销?

碰瓷营销是出现在企业营销中的一种炒作方式,通常是弱小企业主动发声,指控行业中比较强大的企业侵犯自身权益,在引起舆论关注后,企业的知名度也随之提高。在微博诞生之前,碰瓷营销的成本比较高,由于当时的舆论主体基本是传统媒体,会在采写、编辑的前期就予以判断和过滤。但在微博时代,这一过程会变得成本相当低廉。

版权流氓,英文是 “Copyright troll”,是欧美的舶来品。

提到 “Copyright troll”,比较著名的是 “Righthaven LLC”,这家负责版权诉讼的公司。他们以版权诉讼而著名。它与合作报纸签订了协议,以便对网站所有者进行版权侵权的诉讼。其商业模式是起诉博主、其他互联网作者和互联网网站运营商,要求他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因为其网站上复制这些文章而提供赔偿。

媒体在报道时,用 “Attack Dog” 称呼他们。

当然由于这家公司只为版权诉讼而生,所以最后也在 2011 年 12 月宣布倒闭。

这种类型公司的存在,对于互联网上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时评等类型的博主都是灾难,哪怕你标明哪些内容转载于哪些网站都没用,因为这并未获得他们的授权。所以你必须为了写一篇文章交出大量的转载费用。

传统的版权流氓已经跟不上版本了,所以在进入中国后,随着微博等平台的兴起,结合了碰瓷营销等营销手法后,版权流氓又找到了土壤。

新兴的版权流氓,除了和各大小公司打官司要求赔偿,还能顺便宣传这家公司,一举两得。

比如今天《谭谈交通》被投诉下线,成都游术文化有限公司,之前有谁听说过?没有,这只不过就是一家皮包公司而已。但在谭乔的发声后,大家至少已经知道了这家敢和华为、腾讯等大公司打官司的公司。这就是热度。黑红也是热度。

这种类型的营销虽然很麻烦,但也不是没有限制对策。我认为应该把重心放在谭乔如何维权上,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挖掘对方公司的背景。你越挖掘,他们也越开心——黑红就是热度。

不要在对方的试卷上做题,要主动撕毁卷子,给对方出题。

知乎用户 思辩​ 发表

出现了版权流氓的问题。又一个视觉中国,或者说吃所谓版权,恶意抢注再发函要钱的公司多了去了。

第一,我不信谭乔会被法院判输,著作权怎么也不会到这个版权蛀虫公司手里,不是说我喜欢不喜欢谭乔,而是著作法不会也不应该保护没有创作,只是钻漏洞的人或者公司。

第二,很遗憾这样的事情很多,很多创作者都复出了巨大代价,比如一些网红。另一个例子是敬汉卿,名字被人抢注了,让他交钱了事,做后他找了律师,律师发现敬汉卿这个瓜娃子账号名居然用本名,他很幸运还好用本名所以不受制于商标法,但是抢注成本低,著作人维权难,搜集证据难,维权周期长,抢注可能只要 2 天,著作人要用几个月才能了结,更可怕的是恶意抢注也好,恶意索赔也罢,这些蛀虫公司不会受到惩罚,你著作人做后就算赢了,也是跑断腿。

这个漏洞赶紧休了吧主,恶意抢注,像视觉中国这样恶意把其它人著作权变成自己著作权,或者无著作权类似国旗黑洞照片这些变成自己著作权并且来勒索暴利的,不重判就是在伤害著作人。

知乎用户 Leslie 发表

如果这场官司谭警官输了,打的就是全中国原创著作人的脸。

2022 年就成为原创元年,从此创作只分两种:

一种叫抄,另一种叫告。

知乎用户 ring​​ 发表

怕不是前段时间小吃店被起诉换招牌的事件给了他们创意和勇气。

关注两个问题:

1. 电视台是不是真的把公益性节目的版权卖给私人用于流氓行为了?卖的时候有没有限制其用途?收益给谁了?有没有上缴财政?如果私人拿着国资制作的内容获赔几千万,那么超低价出售版权的电视台是否涉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2. 两个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是否是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在有工作的情况下成立公司,且购买系统内的内容,是否违反了经商方面的规定?

知乎用户 潇潇若雨 发表

唉,没想到会因为《谭谈交通》这个交通普法节目,让我去回顾著作权法。

主要问题其实就一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谭老师作为主创人员,在法律上视为表演者,他是享有授权他人使用《谭谈交通》的权利的,但是这是一个 “双授权” 的规定,也就是同时需要著作权人同意。

法理上,而谭老师当时拍摄《谭谈交通》是出于职务行为,所以这个著作权就归于当时的交通局和电视台了。而著作权人对于作品拥有权属范围显然>表演者。

这么多年了,电视台是否有将该节目的著作权转让或者排他性授权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目前还不得而知。

情理上,对于一个公益节目,在电视台封尘那么多年后爆火,也达到了其最初的普法效果,本应是皆大欢喜的事,这时候现在的著作权方出来 “维权”,难免有“” 肥了再杀”的嫌疑。

此事,应该是《著作权法》新修后第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事件,希望最后是个 “双赢” 的结果。

知乎用户 沉不住法师​​ 发表

就算是起诉和索赔也应该是电视台的事,一家刚成立没几年的私企掺和进来,这其中有什么隐情?

知乎用户 焚香抚琴​ 发表

有一种叫做知识产权流氓的东西。早不来,晚不来,自己也不用,就趁着时候到了出来抢钱

知乎用户 远山微明​ 发表

哎呀呀,谭 sir 居然被投诉了,投诉人这是顶着被全网骂的风险也要维权咯。从勇气的角度来说,我投赞成票。从立场的角度来说,我投反对票。

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作,是知识经济下的产物。但是这种天然的资本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是利己的,是自私的,这也是 “药神案” 带来争议的根源之一。所以这次谭 sir 被投诉,广大在谭 sir 公益视频关照下的观众肯定不乐意,这是对大家精神生活的剥夺,也是对谭 sir 公益活动的一次攻击。

扯远了,从法律上讲,权利人维权,没有问题。构成侵权的,法院也会判决停止侵权并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没出事不代表没风险,出了事讲理肯定也讲不通,成年人都懂,不用多说。

但是刚才也说了,既然从立场上站谭 sir,那咱就得从抗辩的角度想想办法。

前面

@宇宙是蛋壳色的

先生也分析过了,谭 sir 视频作品中涉及的《谭谈交通》,著作权大概率是被之前的电视台卖给了投诉人,B 站收到投诉人的权属材料,出于自身责任风险考量,必然第一时间下架视频,否则没办法拿 “避风港原则” 做挡箭牌了。

下一步,权利人会不会起诉谭 sir,谭 sir 如何应对?

先声明一点,最核心的诉讼策略要罗老师拿主意,毕竟谭 sir 已经明确要找罗老师维权。我呢,作为一个法律博主,从局外人的角度聊聊这个案子该怎么应对。

这个事情简单来说,谭 sir 发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流量挺大。但是争议在于,谭 sir 在体制内的时候参与了作品的录制,而且谭 sir 的 bilibili 是公益账号。

侵权主体要告,理由大概率是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作者不能转让人身属性的著作权,新著作权人只能取得财产属性的著作权,其中涉及谭 sir 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就这点而言,谭 sir 撬动案件的杠点在于电视台对于《谭谈交通》是否真正享有著作权?现在《谭谈交通》的 “著作权” 大概率被转让了,但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能够被转让,必须以电视台对于《谭谈交通》享有著作权为前提。

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事实,即谭 sir 不是电视台的员工,不能直接认定为职务表演

如果这是谭 sir 原单位组织的口述表演,那么 “气球哥”、“二仙桥大爷”等人都是表演的演员,所以也不是可以简单归结为 “职务作品” 的。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事情和原单位无关,这完全就是谭 sir 个人和其他合作者的表演,电视台就是个录像的,至多享有录像者权,能否发行录像还得征求著作权人谭 sir 的许可。如果这个事情和原单位有关,那么 “气球哥”、“二仙桥大爷” 站出来,这个事情也没那么简单。

再补充一点,那么这个事情谭 sir 败诉了,那么《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既然他们讲依法办事,谭 sir 也可以,而且谭 sir 更专业,谁敢公开播放《谭谈交通》,谭 sir 和二仙桥大爷就告他侵犯肖像权。

知乎用户 陈律说法​​ 发表

@谭乔

,谭老师别怕,问题不大。

期待罗老师来火线驰援,一波梦幻联动。

我不太懂著作权法,但是这个事情整体看下来就是诡异。

这个事情是不是有点像胡辣汤协会、肉夹馍协会忽然出现,然后收取一波侵权费用。

作为全球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公益普法栏目,谭谈交通之前是已经火了,最近更火是借助 b 站等媒介的传播。

不但是谭乔老师个人的影响力,还在于内容确实让人触动。比如福贵大爷,唱歌的气球哥。

这么多年了都不来闹,现在有名气了来诉,大概率就是来摘桃子的。

1、现实意义

【谭谈交通】有特别大的节目影响力,比如再见、气球哥那一期都有 600 万以上的播放量。

这么大的一个 ip,所引发的著作权案件,必然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2、赔偿价格

谭老师说的个人赔偿巨额,我觉得可能性不大。

一是谭老师的节目本来就带有公益性质,是那种宣扬交通法规的节目。二是未用以营利,带着公共性的样子。

进而言之,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自己来举证的实际损失。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来看,要求巨额赔偿也是不现实的。

附上最高院的问答,希望碰瓷的好自为之。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 “碰瓷” 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最高院: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 6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知乎用户 王青洋​​ 发表

7 月 10 日,一条 “《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 的热搜引发舆论关注。

成都当地知名的交通安全宣传类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自称遭遇了第三方公司维权,面临节目下架和巨额索赔。

7 月 11 日,据上游新闻报道,知情人士对上游新闻称,向各视频网站主张版权、要求节目下架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

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知情人士提供的成都广播电视台版权声明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 (CDTV-3) 为《谭谈交通》所属的《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

“本单位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若上述栏目出现任何版权问题,由本单位全权负责”。

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成都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则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 “。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中特别注明了包含赔偿权,” 上述权利均为不可撤销的权利。”

对此,版权法相关专业律师表示,虽然与公众的朴素情感相违背,但谭乔作为参与《谭谈交通》节目的创作人员,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确实对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不享有任何权利,其对于《谭谈交通》节目的商业利用,均属于侵权行为。

成都广播电视台内部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成都广播电视台对于《谭谈交通》的权利没有进行任何主张。

“但并不代表着电视台方面对于著作权的放弃,谭乔个人通过侵权的行为长期以来获取了大量的利益,这是公认的,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该人士表示,目前对于电视台方面依法维权所产生的舆情,该台内部已经注意到了,正在进行进一步分析、研判。

来源:上游新闻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这种文化传播公司多半是电视台请来的灰手套,电视台自己不好意思起诉怕被网暴,就把版权卖给灰手套,索赔的钱按比例分成。

知乎用户 大鸟 发表

作为一个经手过几百宗知产案件的律师,我觉得这个事情有点奇怪……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到底出现了什么侵权行为,侵权了何种权利?这个正常来说应该是很明确的问题,现在却显得迷雾重重的。从谭警官的发言看,他自己也不清楚。这个就让人觉得很诡异。

为什么呢?因为中国法律像这种涉嫌信息网络侵权的案件,对于处理流程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行业惯例,中国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也适用 “避风港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 (法释〔2012〕20 号)》: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那么按照以上规定,正常来说,平台方(比如 B 站)在收到举报人的 “侵权 - 删除” 通知后,首先要判断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侵权 “初步证据”,之后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但同时,要把相关投诉方的材料转交给网络用户(也就是本案中的谭警官),同时网络用户有权声明“不存在侵权”,这个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反通知 - 恢复” 程序。该规定作为民法典新增内容,事实上也是针对此前发生过的大面积恶意投诉情况。

而平台收到 “反通知” 以后,也有责任再次通知投诉方。

但是在本案中,我们发现谭警官也不清楚具体的投诉内容,显然是平台方没有履行相应责任。所以我说,事情有点奇怪。@谭乔

怎么说呢,事出反常必有妖。需要协助的话,我们随时提供帮助。

知乎用户 赵律​​ 发表

不只是谭 sir 自己的视频被下架了,那些所有对谭谈交通进行二创的 up 们热度高的视频,也一起被下架了。

这个名为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企业之所以这么嚣张,是因为他们拥有谭谈交通的版权。

可为什么呢?谭 sir 不才是视频的原创者吗?再不济,节目的版权也应该归成都电视台所有啊。

要么就是版权被电视台卖给了他们,要么就是他们在进行 “代维权”。稍微看一下这家公司,今年起诉了几十家公司,基本就是靠官司诉讼挣钱的。

我被抄袭的时候也有这种公司找到我,就是签个合同,他们拿着你的版权去维权,得到的收益他们分去一大部分。

但问题是,谭谈交通的节目本来就是谭 sir 自己做的,他自己也愿意为了传播交通知识而被广大网友二创。但如今,他却因为自己的作品,而成为被告,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

这毫无疑问的说不过去,一边没收了 “二仙桥气球哥活着” 这些大家喜闻乐见的节目,一边又惩罚了作品的原创者。

这不得不说,资本真是好手段!

支持谭 sir 维权!

知乎用户 城闭喧​ 发表

哇塞,这个找谭老师麻烦的简直牛逼姥姥给牛逼开门,牛逼到家了

知乎用户 一方通行 kuma​ 发表

与法可依,与理不通 与情就更不可能共情……

普法的视频很多,早间各种交通新闻就更多,大家都看麻了,印象深刻的就真不多!这谭谈交通有没有版权,大家心里能不清楚吗?白猫黑猫,能抓着老鼠就是好猫。你把谭 SIR 给拿下了,回头上个收费视频,难道以后就能为社会交通继续做出贡献了?

最令人嗟叹的,莫过谭 SIR 十几年以来的视频内容都是公益普法视频。在 B 站暴火后,也是老树新芽,给道法普及带去了第二轮公众宣传效应。在 B 站网友和谭 SIR 本人的持续推动下,对 “全球华人圈” 的交通安全都做出了卓越贡献!

然而现在却是以版权法为由将其全部拿下,虽然大家都知道是那啥动人心,桃子确实熟得诱人了,但偏生人家就是义正辞严,一身正气,也不知道这种 “版权是块砖,哪里有用哪里搬” 的行为,算不算得上“以法制法”?

不管是与不是,但版权方这种操作,那可真是以无限为有限 以无法为有法,将李小龙的截拳道领会到位了,真是玩得好一手截胡道~

知乎用户 电竞娱八公​ 发表

本狐为知友们带来更多信息:

【谭 sir 自曝 “牢狱之灾”!《谭谈交通》被全面下架,还面临千万赔款?】

7 月 10 日晚间,# 谭谈交通全面下架 #、#谭乔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 #等登上新浪微博热搜。

谭警官 “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 “

@谭乔 10 日发布微博称,正在外面拍安全宣传视频,惊闻《谭谈交通》被下线。

谭警官说,在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之前,没有人与他联系。目前,他的账号下关于《谭谈交通》的内容被清空,而且他本人可能面临上千万的赔偿。

此外,谭警官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谭谈交通》被全面下架,还可能面临千万赔款。谭警官在 B 站上发布的视频目前已经从 345 个缩减至 80 个。

为何被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谭谈交通》是谭警官一手策划并且亲自主持的节目,也正因为他的风趣幽默,让这个交通普法节目受到观众喜爱。多年以后,该节目火遍网络,为何作为创作者的谭警官却落得如此下场?

维权发起者为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5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宇航。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管理;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示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中介服务;市场调查;知识产权服务等等。

据澎湃新闻报道,谭警官告诉记者,相关公司应该是以知识产权方面的理由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原因尚不清楚。谭乔称,他现在也还不清楚自己的视频怎么和这家公司扯上了关系。

谭警官在微博中表示,拍摄的公益普法视频视频,十几年来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二创传播,现在他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

因为《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作为唯一的原创作者,谭警官需(向法院)证明自己是谭警官、是《谭谈交通》的作者。谭警官表示,这次《谭谈交通》所面临的问题,有可能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个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案例。

网友质疑:碰瓷事件?

对此,不少网友留言质疑该公司是在碰瓷,还有网友 @刑法学人罗翔老师出山。

公开资料显示,指《谭谈交通》侵权的是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这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最近密集起诉了多家视频公司,其中包括快手、优酷、咪咕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据公开资料介绍,《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因为其贴近大众的节目特色和诙谐幽默的主持特点,赢得了成都市民的一致好评。其中很多期经典节目,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转载。受到了热烈的关注。

一个充满情趣和智慧的警察,《谭谈交通》令谭乔成为成都最有影响力的交警。而谭乔则让交通法规变得生动有趣,清晰可触。

来源:华夏时报、@谭乔、澎湃新闻、新浪微博、每日经济新闻、天眼查、公开信息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其实我看了谭乔的回答也是一头雾水,到底是啥侵权了?

我觉得作品本身侵权的可能性不大啊,内容雷同也不可能啊,那么多集内容也不同。

再看了一下游术的立案信息,华为、腾讯、字节、快手、优酷、爱奇艺等等都是他家的被告。

所以这样一看更不可能是谭谈交通的作品侵权。

能这样批量发起诉讼的,大概率是他家掌握了字体,或者配图,或者背景音乐,或者某卡通形象的版权授权,然后才能针对这么多主体发起诉讼。

就像当年的视觉中国、方正字体那样,或者像电影《我不是药神》用了有版权的照片,一样要赔偿 2w。

下架可能是暂时的,平台方先要停止侵权行为,后续还得看协商还是诉讼到底。

至于赔偿金额千万可能不太现实,这涉及到金额的计算方法,比如对权利方造成的损失等等。

不过游术公司挺下血本的,如果诉讼标的是 1000w,那么诉讼费也得 8w 起…

知乎用户 韩百科君 发表

看完!谭 sir 不慌,类似套路我见不少了。

资本在版权领域一种算普遍的玩法(仅科普不针对任何方):成立一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找各类作者群发合作信息——该公司可提供代维权服务,收益分配可谈,作者授权即可。

就知乎而言,不少大 V,上述类似私信经常收到。

所以,类似这样公司的手段会让人烦躁:平台投诉、律师函乃至起诉等等,但是确实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活动,并且这类公司也不是真正问题所在。

实际的真正问题在哪呢? 我看在 职务作品 的归属。

按《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并且其中还专门指出了电视台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如今自媒体普及,实务中对于职务作品的实际创作者的版权有规避合同的操作。

但是,但是,

《谭谈交通》作为 2005 年首播的节目,

同工我几乎可以目测断定,该节目的版权在谭 sir 手里的概率真的不高 …..

(2005 年那时 “谁创作、谁拥有” 的概念都还没有)

至于所谓的巨额赔偿,这个倒不必担忧,原告提多少钱和实际中会赔偿多少钱,那完全是两码事。

更不用说,类民事似案件多以调解、协商为主。

所以就同工个人意见:

@谭乔

谭 sir 从速去了解下当时和《谭谈交通》栏目方的 协议合同,查看内容。 (我盲猜合同可能是单位和单位签的,所以谭 sir 可能对此不了解)

如果和我预料的相同,建议现在就可以走联系协商了, 唉。

知乎用户 同工 Same​​ 发表

就这么说吧,指望《著作法》保护原创者权益就和指望《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一样

知乎用户 喵了个咪 发表

已知事实:《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制作的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 “红绿灯” 节目下的专栏。但是根据谭 sir 本人叙述,电视台、交警队都没有支付报酬。三方之间没有合同约定著作权权属。连摄影也是谭 sir 自己找的,俩人上街找素材,电视台剪辑后播出。

先说结论:在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大前提下,《谭谈交通》是含有谭 sir 口述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谭 sir 是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电视台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能是从成都电视台拿到了转授权或者受让了所谓的著作权,但该公司取得的权利也应仅限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并不包括谭 sir 的著作权。因此该公司即使起诉,也就是获赔个录音录像制作的相关权利对应的损失。

谭 sir 本人应为其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应当被下架视频,建议谭 sir 立即提起确认著作权权属之诉,确定《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权属。

利益相关: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有著作权实务经验律师 1 枚。

分析如下:

问题 1:《谭谈交通》是作品还是制品?

访谈类、纪实类节目、体育竞赛类节目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一向有争议且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区分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判断谭 sir 在这里面的地位和角色。

视听作品 V.S 录音录像制品,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看导演更重要,还是演员更重要(我总结的,为了便于理解)。

视听作品一般是电影、电视剧,这种有剧本的,导演对画面有编排、采取独特的叙事手法的作品,演员就是照着剧本演。

而录音录像制品不同,演员怎么演,基本就怎么录,比如脱口秀演员自由发挥,摄像就是完全录像下来,虽然后期导演组有给加字幕等后期,但是导演对画面、内容并没有独创性的作用。

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如何区分,各地法院可能都是有指导意见的,参考北京高院曾经对综艺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的解答为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综艺节目影像,系机械方式录制完成,在场景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调整,或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认定为录像制品。”

那么《谭谈交通》属于啥?

《谭谈交通》视频内容主要包括 3 部分,谭 sir 的即兴点评 + 摄像小哥录下来的交通实况 + 成都广播电视台后期的剪辑后期等。

整个创作的过程没有剧本。基本是谭 sir 和摄影小哥上街寻找素材,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谭 sir 上去一顿教育,还即兴唱下歌、赋诗一首什么的,谭 sir 即兴表达的内容是他自己独创的,而摄影小哥全程只是纪实性地跟拍,拍摄行为基本是机械地。视频初步拍好,发给成都广播电视台,电视台也只是进行了简单剪辑、后期后即播出。

可以看到,画面未经编排而是纪实的、内容不是剧本而是即兴的,因此,《谭谈交通》不是视听作品,而是录音录像制品。

结论 1:《谭谈交通》是录音录像制品。

问题 2:谭 sir 是著作权人吗?

判断了是视听作品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关系谭 sir 在著作权官司的角色。

如果是视听作品,因为没有约定权属,著作权人很可能是制作者:成都广播电视台。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但如果是录音录像制品就不一样了。录音录像制品中涉及 3 个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_比如,_某 FM APP 把某作家写的小说录制成有声书在 APP 播放,有声书就是个录音制品,作家是小说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配音员是表演者,FM app 运营方是录音录像制作者。

要分析本案,首先还是要回到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创性的表达,没独创性的表达不能成为作品。

上面提到《谭谈交通》主要包括 3 部分,其中只有谭 sir 的即兴点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无论是摄像小哥机械性的录像,还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只是对谭 sir 发来的视频进行简单剪辑后播出,二者都不算独创性表达。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功劳在于促进传播。因此著作权法的奖励是允许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一些权利。比如再许可别人发行这个录音录像制品。

但是著作权法没说让被许可人去影响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被许可人如果想要发行录音录像制品除了问录音录像制作人的授权,还得问表演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成都游业公司如果将来要发行《谭谈交通》,还得得到谭 sir 的同意。

那么谭 sir 创作的到底是个什么作品?我认同知乎网友

@宇宙是蛋壳色的

关于口述作品的意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谭 sir 针对交通违法实况的即时评述、即兴表达符合口述作品的定义。但也有网友说《谭谈交通》不完全都是谭 sir 一个人在那说,也有大量关于交通情况的纪实性录像,但是我认为,纪实性录像没有独创性表达,只是纪实而已,因此不是独创性表达,不能算为作品。

如果看成一个整体,我认为可以把《谭谈交通》定义为 “含有谭 sir 口述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

那么,角色就分明了:谭 sir 是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兼表演者,成都广播电视台是整个视频的录音录像制作者。

结论 2:《谭谈交通》是含有谭 sir 口述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谭 sir 是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电视台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游业公司可能是被许可人。

问题 3:谭 sir 是交警,他的口述作品属于交警队的职务作品吗?

先说结论:(在交警队与谭 sir 之间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不属于职务作品。

何为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一般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的、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才创作出来的、工作成果由单位担责的作品。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1 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为了便于理解谭 sir 的情况,我们先想几个情况:

1、在工作期间摸鱼用单位电脑写小说算谁的?经典例子: 刘慈欣老师~

2、反诈民警穿着警服以警察形象在非工作时间宣传反诈,创作的反诈视频算谁的?

谭 sir 的工作职责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而非拍摄视频。虽然在工作时间拍摄,但并非是交警队交代的工作任务,交警队也不会对视频承担责任。

谭 sir 穿着警服、以交警形象出现算不算利用交警队的物质技术条件?我认为不算,因为他的口述作品主要是由他的演唱天赋(揶揄~ 不过确实唱的不错)、诗词歌赋储备量、口才等因素创作出来的,而不是因为借助了交警队专门为他创作视频提供的什么支持。因此,不算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问题 4:《谭谈交通》算不算电视台和谭 sir 之间的委托作品?

拍摄《谭谈交通》最初是谁的 idea,成都广播电视台和交警队之间是否有共同拍摄的意愿,是否是交警队指派谭 sir 拍摄,我们其实不确定。但是根据谭 sir 陈述,电视台和交警队都没有支付他任何报酬,因此暂且推断广播电视台没有主动来委托,交警队也没有授意,同时根据节目名称可以看出谭 sir 对于节目是主导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最可能的是谭 sir 率先产生拍摄视频的想法,同时报交警队同意,同时成都广播电视台同意播出。

那么算委托作品吗?

其实算委托作品也是有利于谭 sir 的。假设是广播电视台主动来找谭 sir 说搞一个交通普法栏目挺好的,进而双方构成委托创作关系,按照著作权法,没有约定权属的,归于受托人:谭 sir。而成都电视台可以免费用。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适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问题 5:谭 sir 现在应该怎么做?

1、 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谭 sir 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理由如上文分析。

建议提供以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创作伊始、过程中和成都广播电视台、交警队的沟通记录,证明三方角色和作用以及约定(包括默示的约定)。

(2)《谭谈交通》最终视频及创作过程,拍摄思路设计或口述内容底稿等、拍摄视频原件(包括花絮)、为拍摄支出的费用(例如支付摄影小哥报酬)等,证明创作事实。

2、 向 B 站申诉,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要求恢复下架视频。

B 站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 “避风港” 原则:通知 - 删除,在收到权利人初步权属证明时断开侵权视频,这是 B 站的义务,可见成都游业公司应该是提供了可以初步证明其享有《谭谈交通》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比如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

但是对于谭 sir 来说,也可以” 反通知”,向 B 站主张自己并未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密切关注本案,和我们的谭 sir 站在一起~

腰马合一!

知乎用户 小懒是也​ 发表

我早两个月前都被投诉侵权下架了

这个事情肯定是那种版权流氓

但是哦

谭 sir 当时是以一个警官身份拍摄普法宣传片在卫视播放

那肯定是当地交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电视台什么的一起搞得项目

我一直觉得版权可能是交警大队或者当地卫视的

我是不太觉得版权是谭 sir 的

但是也不至于是你一个新成立的私人公司的吧

你怎么会有版权呢

某些单位把版权给你了啊

那就清楚了

知乎用户 彭大爷 发表

三更: 我同意这样的说法,《谭谈交通》是公益普法新闻节目,要告谭乔的也应该是出镜的几百个乃至上千个成都路人,真到开庭那一天,到底是成都电视台还是谭乔当年的工作单位委托授权的诉讼,到时候应该是明了的,普法新闻节目该不该成为某些背后领导的摇钱树,如果游没有脸的公司让谭乔赔钱,二仙桥大爷,气球哥,富贵大爷等群演都可以取向游没有脸公司索要群演出场费。


更新一下,谭乔刚才在回应视频下架这个官司的时候,直接点出了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这个文化公司在今年一下子起诉了几十家公司,基本就是依靠官司诉讼立公司。

不记得是前段时间还是去年,我看到谭乔在直播间谭自己三段婚姻的时候,就感觉不妙,因为这个八卦很多圈内人都知道,但一直没有被公开说。

总之,根源还是谭乔和原单位和平台分手没法做到各自安好。


音像资料丢在电视台数据库发霉,没问题。

如果谭 sir 抓住风口变废为宝,那么这就是国有资产了,法庭见!

说白了还是国资电视台和网红主持人这种比较复杂的关系,有点拎不清!

谭乔找网红罗翔,未必能赢,这就是归属问题的悬案。


四更: 游术文化向上游记者出示了成都电视台的授权书。

知乎用户 你在高原​ 发表

洼洼们要乖乖看样板戏噢(爱

知乎用户 Terminus​ 发表

先不说谭警官这事,我说一下前一阵子很火的食品行业那些职业打假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谭警官事件。

说是职业打假人,其实更应该叫职业索赔人,因为他们的目的不是打假,而是借由打假索赔。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人存在很多年,但是以前集中在大超市,大卖场,这两年开始转换到小食品店。像长沙在今年就发生多起过期商品索赔事件,看情况应该是有一伙人专门在长沙职业打假,我说几个比较典型的事例。

事例一:小超市 A 今天来了一位三十来岁的男顾客,他买了一袋面包。结账的时候男顾客拍了一个视频发给自己老婆,告诉她自己已经在超市买了早餐,不用再给他买早餐了。

一个小时后,该男顾客返回超市,声称吃了刚才的面包后肚子不舒服,一看日期原来是过期商品,所以过来讨要说法。超市老板娘质疑商品到底是不是真的在本店所买,男顾客翻出之前发给老婆的视频,里面 “恰好” 拍到了该商品生产日期,一切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经过讨价还价,老板娘赔偿男顾客五百元平息事件。

事例二:小超市 B 老板娘见一小伙在店里徘徊良久,似有所图。老板娘遂上前质问,小伙子一言不发快速离店。

事后老板娘越想越不对,于是调取监控,发现小伙子在火腿肠区似乎放了什么东西。经过一顿翻找, 从一堆火腿肠里面找出两个过期产品。

事例三:一中年妇女从小超市 C 购买了一包花生米。一个小时后,该妇女伙同三名家属找上老板,中年妇女又哭又呕,说刚才买的花生米已经过期两个月,现在吃了后肚子很不舒服,老板要么赔她两千元钱,要么她报食药监局。与此同时,中年妇女家属在门店货架上还搜出了一包同一品牌的花生米,同样是过期两个月。

现在的食药监局对超市出现过期商品罚款非常严格,一般都是五千起步。看起来只赔两千是很划算。但是老板非常不服,因为老板虽然开店好些年头了,但是店子两个月前才重新装修了一番,之前所有的商品都已经清空,现在突然冒出来过期两个月的商品,从逻辑上完全说不过去。

老板据理力争无果,愤然说既然这样,我打 110 吧,看看到底是谁的问题。

中年妇女一家说好啊,你打啊,你打完 110 我再打工商局电话。

老板果真拨打 110,等打完电话,发现中年妇女一家已经不知所踪。

说完这三个事例,我再说说为什么以前只有大超市才有职业打假人,小店几乎没有,而现在小店越来越多。因为以前国家规定的是 “假一赔十”,过期商品同样如此。一般只有大超市才会贵重商品,比如上百元一盒的巧克力,几百元一瓶的洋酒,只有打这些商品的假,他们才有利可图。

但是这两年国家又改了规定:但凡发现过期商品或者假货,不管金额多少,赔偿一律一千起步,这就给了某些人可趁之机。毕竟相比较小店,超市管理更为规范,过期商品、标识不规范商品出现的几率较小,而且大超市在应对职业打假这一块,得心应手,不管从时间还是成功几率上来说,小店要方便操作得多。

说完职业打假人,我们再联想联想之前的视觉中国,联想联想之前的潼关肉夹馍等商标侵权事件,再联想联想投诉谭警官的这家公司另外 90 多起诉讼,是不是有一点那么熟悉的味道?

能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这话果然一点也没错。

经是好经,奈何有些和尚故意把它念歪了。

知乎用户 刘一文 发表

版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真的为了促进创作吗?还是现在成为了个人牟利的工具?

知乎用户 Ruilin​​ 发表

不止 B 站,是全面下线了。

有一点不懂,谭谈交通的首播时间是 2005 年,成都游术的成立时间是年 2018 年 3 月 16 日。那他为啥能得到版权?并且要求全网下架的?

再说句题外话,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不是原创者,如果我们的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不是受伤害的未成年,那么就别怪大家一上网就戾气横生、怨气声大。

知乎用户 吃小姑娘啊呜 发表

说下可能的套路:谭谈交通本来是公益性质的内容,版权归属应当是和当时的制作机构,即公安,和电视台有关。那么这个内容火爆,则被人盯上,随之以有利可图的名义,让政府方将版权转让,随之可以变现。那么这种版权,是否可转让,首先就是个问题。

谭谭交通本身的意义,对于社会,早已超出一个交通公益节目的意义。谭谭本人,基于其优秀的个性化的演绎,对该节目有着灵魂意义。当时拍片,是工作,不涉及类似于商业报酬的事,那么现在搞版权的商业化,谭谭本人理应占有权益。而谁主导的这个把公共版权卖给私营公司,需要追查。

其实这样的事情早就有了,具体可以去看看 B 站 UP 敬汉卿当初维权的视频,当时一大帮大大小小的 UP 自查之后,发现自己的名字已经被注册了,甚至可以说很多只是有一点点小名气的视频博主,你的名字就已经被人申请注册了,等时候一到,这镰刀啊,可不就是割过来了么。

同样的操作,再玩大了,就是前段时间全国知名的潼关肉夹馍,太阳底下无新事。

知乎用户 新一​ 发表

知乎用户 小小雄威 发表

查了一下,找事的是一家碰瓷公司。

起初应该是做教育培训的,后改名为文化公司。

难听点来说,《谭谈交通》的版权方和著作权方应该只有成都台,谭乔本人虽然说是节目制作人员之一,但从这家碰瓷公司成功得逞来看,法理上看应该还是不够格。

但是这家碰瓷公司有没有取得成都台的许可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没有那就真的等着吃官司了。

知乎用户 慢枪手幻可可 发表

可能是真的没钱了,我记得前段时间有个青花椒鱼侵权案,那个新成立的公司全国性的起诉别人侵权 “青花椒” 名字。还有那个肉夹馍侵权案,干的都是同一类恰烂钱的事儿。

青花椒鱼案件,一审判定侵权,二审推翻之。这儿有新闻。

“青花椒” 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来了:青花椒鱼火锅不构成侵权!

肉夹馍案件,被告因为冠有陕西肉夹馍而被判赔 1000 元。

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潘浩小吃店商标侵权索赔 10 万一审判决 - 资讯 | 知产前沿 官网

人民资讯

潼关肉夹馍协会状告全国数百家店 维权?还是 “割韭菜”

逍遥镇胡辣汤,陕西肉夹馍,青花椒鱼等一系列侵权案件都是资本看上了路边摊,这些案件的共通点都是维权的协会或者企业都成立极晚,不知道什么原因弄到了商标注册,然后就开始了维权大战。叫嚷着让所有类似的路边摊赔偿。

这就像村里一恶霸身上沾满屎,然后站在你的摊位前,不给钱,就不走。

我想现在资本看上了电视节目,因为这类节目判侵权更容易,不用全国各地走访调查,只用坐在办公室看看视频,收集证据就可以了。

当前面临侵权的,还有 B 站二创类 up,混剪类,鬼畜类大多都有类似的问题。我记得之前就有视频网站联合起来搞短视频就是以 up 主侵权的名义进行。

很多 up 解析垃圾电影,给垃圾电影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就导致资本不得不联合起来从评论上控制垃圾影片的评论。当很多人都出钱去电影院看过的时候,再垃圾的评论都不会让资本有丝毫动摇。

谭谈交通,我了解的最多的算是那个出圈的二仙桥梗。后来也看了气球哥等视频,整体来讲是公益属性,但是也没想到被碰瓷了。

因为著作权法不太清楚,但是,给我的感受是,资本缺钱,开始肆意找地方收割。

这个节目也播出了很久,对于群众的普法也有很大作用,还特别温情,弥补了关注了很多社会性问题。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行为上,我都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公益,严格打击那些四处碰瓷的法律人到处敲诈勒索

另外,根据查找资料发现,谭谈交通的首播时间是 2005 年;成都游术的成立时间是年 2018 年 3 月 16 日。这就意味着成都成都游术可能以某些手段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这可能对谭谈交通不利。

我希望法院能够以法的精神,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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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阅读修身​ 发表

**197x 年,**柳叫父之父接上了欧美的线,在国内一穷二白,基础工业都还未完善之时,早早地把版权专利体系中大部分对发达国家有利,对我们来说是糟粕的部分搬运了进来,并起草了《专利法》。因为背后站着总工,加上大家对版权专利也没什么概念,原本应该慎之又慎的版权专利体系,在短时间内尘埃落定,此后外商果然趋之若鹜地来到了中国生根发芽。

**198x 年,**中科院计算所公司凭借倪光南的联想式汉卡卖爆全国而声名鹊起,并在 84 年正式改名 “联想”。在汉卡第四版输入方式的创新和设计过程中,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王码产生了专利纠纷,本来拥有该项专利的王汉民在上一项专利官司还未宣判他胜诉的时候,就操之过急地对联想提起诉讼,索赔数百万。

两起纠纷虽然出自同一项专利,但结果却完全相反。上一家侵权王码的公司被判败诉赔偿,而联想不仅胜诉,王码还得倒赔联想八百多万名誉费等费用。敢动 “专利之父” 的儿子,这位天才属实没活明白。

**199x 年,**小马哥在其深圳盐田港总指挥、董事的父亲指导下,根据三个以色列人创立的即时通讯软件 ICQ,在腾讯公司成立 3 个月的时间节点上推出了软件产品——OpenICQ,简称 OICQ,这名字起得颇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之意。之后几年时间,他横扫了一系列同款通讯软件(物理和网络双管齐下),一跃成为国内社交通讯软件的王者。这也预示了其后几十年,“南山必胜客” 将会威名远扬。

**200x 年,**千禧年后,国内曾经的动画大厂上美,发展逐渐开始停滞,虽然在这之后也陆续创作过一些如《鸭子侦探》、《我为歌狂》、《大耳朵图图》等童年经典,但是在新世代日本动画逐渐在中国扩散影响,和中国民间动画厂不断崛起的双重夹击下,上美终失昔日光芒。

在这个本该苦思破局救金字招牌于水火的时候,于 198x 年就成立的上美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却一反以往的与民同乐,开启了漫长而猎奇的维权之路。在此之后,但凡和上美旗下作品有丁点瓜葛的内容,都逃不过上美花费大价钱聘请的天眼监测,稍有不慎一张律师函就贴到你脸上,本来深爱哪吒、黑猫警长、葫芦娃的年轻人们再也不敢用自己的方式去表达对这些 IP 人物的热爱。

原本这些我们都能理解,毕竟要恰饭的嘛,在无形的手逐渐隐身的新市场经济下,活下去、有钱赚才是最重要的。但是你们和郑渊洁的事情,到底什么时候能掰扯清楚呢?咱不能双标吧?

**201x 年,**海外的版权豪门纷纷入侵,我们不仅没能组织起有力的反击,还在对抗中频繁阉割封禁本土作品为对面送子弹。随后资本入局为引进全球超级 IP 挤破脑袋,而 xx 部、xx 总局为了 “中国电影的良好发展”,也都纷纷为其站台保驾护航,毕竟,高票房也是消费力的表现嘛。钱咱是花了,但你要想在院线之外去挑战这些豪门的法务部门,那么恭喜你,等着被告到破产吧。

**202x 年,**疫情席卷全球,似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已经到来。几十年来,南山必胜客只输过寥寥数次,海外豪门虽然没落却也不是我等凡夫俗子可以碰瓷的,新能源大厂们杀得天昏地暗,什么专利什么版权,都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借你点东西怎么了?科学家们被打包当工具人利用,研发成果被无情掠夺,数十年的心血换来一句 “明星和科学家是平等的” 这简直是极致的侮辱!

与此同时,版权专利阀开始形成,视觉 xx、x 网名动天下,连国旗、国徽都敢申请版权,连官方引用自己的数据都得交保护费,胆大包天却无人敢管。

有大的利益集团,就有小的流氓团伙,他们总是躲藏在暗处,盯着自己 “豢养” 的摇钱树一天天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要么就是像苍蝇似的在全网嗡嗡乱飞,找存在感。主播清唱两句歌词就被索赔 10 万,自称 “维权 xx” 的团队逐渐堕落长出鳞片,自己变成了恶龙,太多了,不胜枚举。

这两天又出现了深受大众喜爱,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因为见过太多残酷现实,抑郁到离职的谭警官,被迫下架所有 B 站视频并面临巨额赔偿的离谱新闻。

这是不是在告诉普罗大众,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是没有出路的,只要你不依附资本,不偷奸耍滑,不懂钻研如何抢占他人劳动果实,你就不配做 “人”,更别说其他更高级的权利。

易烊千玺们盛装登基,俯视着悬梁刺股的小镇做题家们,轻飘飘地丢下一句:“明星和科学家是平等的,你们别酸了。”

无数人破了防却无可奈何……

知乎用户 吴易森 发表

谭谈交通好歹也是响当当的节目,居然也敢来碰瓷,牛,保持关注,拭目以待

知乎用户 蓝天是我的保护色​​ 发表

游术公司?

游手好闲不学无术?

知乎用户 丧心病狂李有才​ 发表

中国的商标法,在操作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说说商标和注册商标。其实商标是一个很简单的东西,用来标记产品和企业。商标可以不注册。但是一般不注册的时候,在涉及到具体商标纠纷的时候,就容易有纠纷。

那么如何来保证商标使用者的权益?

这个时候就有了商标注册体系。

商标注册简单说就是通过一个官方认定,确定申请者拥有这一商标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的行为。

由于商标注册涉及到审核、登记等,因此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局,可以收取一笔钱,相当于是商标相关文件处理的费用。这笔钱没多少,前些年知果果的商标注册号称免手续费,说是 600 块钱一件。商标注册保护期是 10 年,到期续展,再付费就行了。所以平均一件商标的年费用也就是几十块钱。

在阿里云自助进行商标注册,大概不到 300 块钱。平均到一年不到 30 块钱。

商标注册分类是 44 个大类,每个大类下面是若干小类。注册商标一次可以注册在一个大类下面的 10 个小类。那么摊到每个小类上,一年就几块钱。一些大企业会出于保护,进行全品类的注册,就是在 44 大类和所有小类下面都注册满,大概要花个几万块钱。

中国的商标法,其实也是支持 “使用在先” 的,就是说,如果你先使用了这个标记,但是没有注册,他人要注册这个商标的时候,因为和你的商标相似,是应该不予注册的。

但是在商标审核的时候,一般很难对市场上所有未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这就给商标流氓留下了可钻空子的地方,恶意抢注之类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前些年一个著名的例子,是特朗普的 TRUMP 商标在中国被人抢注,结果特朗普打了很多年官司,一审二审都被驳回了。到了 2016 年以后,特朗普方面才获得这个商标。

这两年,恶意商标事件频发,包括逍遥镇胡辣汤、青胡椒等等,都是在市场上已经有人使用这一商标成功后,某些职业商标注册人再注册,然后向原使用者进行维权索偿的。

谭警官这个,也有类似。

商标注册的时候,原则上要有一个公示周期。但是普通人哪有机会去看到商标公示文告?于是公示期结束、没有争议,注册自然生效。

但是商标注册生效,是否就意味着注册者就有了完全合法的权益?这需要辨别。

此类恶意注册,花几百块钱注一个商标,不在商标上投入一分钱的,实际上他们的商标是从不使用的,然后就靠着这种碰瓷来获取利益,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商业讹诈。

知乎用户 甄昊元​ 发表

人在西安,刚刚可以堂食。

电视访谈节目 (以前在电视台播出的部分) 其著作权属于制作节目的电视台或制作公司,这其中就包括了该音像制品的网络传播权

我们喜爱的谭 sir 作为访谈者与公职人员 (交警在职期间) 双重身份,其在节目组中基于职务行为的出镜、访谈法律属性更接近于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其享有的权利包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但是这种许可需要同时取得著作权人 (制作单位) 的许可。

回到这次争议中,谭 sir 如果作为表演者 (不唯一) 自行在网络传播这些音响制品而没有经过制作单位的同意,大概率是会被认定侵权的。

知乎用户 谷律师与劳动法 发表

这家公司怎么有谭谈交通的版权的

只可能是成都电视台卖给它们的

这方面可以查一查

另外在成都有空闲的朋友们可以去这个公司注册的经营场地实地看看

如果那地方没这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如果有,看看有没有消防上的问题,向消防投诉


郑州的绝美云朵看得有点上头

多说几句吧

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僚资本垄断事件

2018 年成立的公司获得了 2005 年开播的由成都电视台与成都交警联合打造的谭谈交通的版权

而且版权是哪一年获得的目前不知,应该不会距今太远

大概率是电视台内部某些人以创收的名义搞的操作

这家公司起诉各大视频平台是为了获取上传视频用户的个人信息

然后像起诉谭乔要求赔偿一样起诉这些人

为了钱

知乎用户 就取个 发表

《谭谈交通》为什么成功?全国那么多交通类节目,为什么就这个火了?

不就是因为他的内容贴近老百姓的生活,谭警官对这些事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让老百姓看着舒服。

那些说谭警官在节目中作用不大的,你看把他从节目中摘出来后,还有人看吗?

说什么电视台出了多少人,花了多少心思,你让他们现在再去拍录个节目试试,有一半效果我算你说得对。

说什么谭警官是按编导的指示演的,等你们编导想好怎么演,二大爷都从成华大道跑到二仙桥了。

版权的问题我不太懂,但我只知道一点,如果这次谭警官输了,那么《谭谈交通》这个节目也就算是毁了。以后再有其他人拿着版权发相关的视频,就等着被喷下线吧。

一个靠百姓的支持而成功的节目,却想逆着百姓的意愿赚钱,这是一个正常人能想出来的事吗?除非一开始的目的就不是想赚钱,而是单纯看不得有人好,损人不利己啊。

知乎用户 暗示风景 发表

视觉中国

此类公司不仅仅是视觉中国,还包括字体公司、图片公司、视频公司

此类公司批量在网上找无版权属性图片、字体、海报、视频等资料,后期进行水印处理,并进行一定的版权处理(可能是批量申请著作权之类的操作,不贵,几百到几千就能搞定)

然后就开始批量起诉,被起诉的公司,要么交 “保护费”,要么等着官司缠身,反正对于视觉中国类的公司来说无所谓,耗得起,无论官司输赢都不亏,对于那些公司来说就麻烦的要死,官司输赢都会亏,要么亏时间、要么亏钱

甚至,并且视觉中国连国旗、国徽都打上水印,宣称是自己家的版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516096704063243&wfr=spider&for=pc

离谱的是,当年,NASA 拍摄到了一张黑洞照片,此类科学类、学术类照片是面向全人类开放的,全世界所有人都可以无偿免费用(这是 NASA 官网的声明),是一个造福全人类的事情

结果:视觉中国立马打上水印,谁用黑洞照片都得给视觉中国版权费,ps:原作者是 NASA 呀,喂!!

现在谭 sir 遇到的,是另一个视觉中国

感觉吧,这种事情犯错成本太低了,我就批量举报、批量发律师函、批量起诉呗,这又不用什么成本,大不了官司输了,输了官司我又不会损失什么,真是够流氓的

知乎用户 关关 - 运营狗 发表

我怎么想起那句话了呢?

“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 资本就会蠢蠢欲动; 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 资本就会冒险; 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 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 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 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法律不但没管得了它,反而它好像成了法律的主人,各种钻漏洞的利用,看它成立才几年,多少条类似起诉信息,简直疯狗一样。

法律就是发布出来给这种狼心狗肺的玩意儿当武器用的吗?

神马勾八玩意!

知乎用户 普通的柒月初叁 发表

版权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举个例子,近期毛骗系列导演李洪绸把毛骗第一部和第二部传到了 B 站,但是唯独终结篇缺席,我百度搜了一下,印象中这个版权优酷曾经可以看,现在优酷也看不了了,导演自己也没传,猜测可能是版权原因,这个可是他自己导的,制作应该也是优映吧,也算是自己搞的。。但是就是没法传,可能版权问题确实是个深奥的问题。

知乎用户 big 白菜 发表

总的来说,我是比较悲观的。谭 SIR 怎么也是交警,拍节目是单位的安排,单位给电视台签个协议,约定委派员工参与拍摄的节目著作权归属于电视台,那可就锤死了。电视台要个合作协议,很难吗?

知乎用户 法律小 V 刘宇航​ 发表

这里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办法,是谁在告谭乔侵权,那控告者就应当是版权所有者(或其授权人),同时就欠了谭乔一笔巨额的劳动报酬,侵权费用在劳动报酬中扣除,剩余部份划归谭警官不就完事儿了吗

知乎用户 今论公考​ 发表

首先,这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的勒索,先说结论,巨额赔偿不可能,要是谭 sir 怕耽误事,和他们和解给个 1-2 万元,极限了。下面是案件具体分析。


这个知识产权的流氓公司,我们先简单看一下公司构成:

这家公司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很大概率是一个空壳公司,他的参保人数是 0 人可以看到这一点,而且他的经营范围无所不包,基本上只要不要要特别证件的他基本上都写上了,而且公司 2018 年成立,2020 年才备案章程这种特征明显就不是一个正常开展经营的公司。

第二,目前看他的实际工作内容

通过查询可以知道,自从 2022 年 6 月至今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他一共立了 91 个案子,开庭 61 个,案由全部都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之前一个案件都没有,也就说这家公司可能目前才开始运作,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拿着版权去各大公司 “要饭”。

那么,对方情况了解了,谭 sir 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吗?

是不需要的。

因为这种案件,这家公司主张赔偿,需要进行以下举证:

一、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二、是谭 sir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是谭 sir 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看这个样子应该是拿到了电视台的节目网络视频的传播权,这个方面就要看电视台的授权范围,如果电视台仅授权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那这样的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双方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视频的著作权仍然保留在电视台名下,公司则无权取得

第二、谭 SIR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1、看电视台是否同意了,如果谭 sir 在发布视频后,公司才从电视台拿到的网络传播权,如果谭 sir 已经经过了电视台的同意,则不存在侵权。

2、看谭 sir 是否属于表演者,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表演者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听到或者看到该表演。

也就是说,谭 sir 作为表演者是有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的,他传播自己的作品不属于侵权。

这里唯一的一点硬要找瑕疵就是,谭 SIR 是正常采访没有表演。(PS:要是法院这么认为,那也是超出正常的范围了)

三、是谭 sir 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如果前面真的认定了谭 sir 侵权,那么 谭 sir 未经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否则只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而本案根据上面的回答,一、版权问题。我是交通法专业,不是著作权法专业,但就我个人理解,【谭谈交通】十几年都是以公益普法视频形式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创作者的我从来没有主观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进行变现并牟利;而作为视频拍摄一方,也一直以【谭谈交通】和【谭警官】的公益属性,进行招商和项目活动。
作者:谭乔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42527902/answer/2567594121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也就代表谭 Sir 没有违法所得,同时该案件原告也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毕竟这是公益性质的普法节目,其商业价值很低,也很难举证其损失。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大概多少钱呢,按照一般判例在 5000-3 万元之间,哈哈,巨额赔偿疯了吧。

最后附上最高院案例

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知乎用户 之乎者也​ 发表

更新:

刚才看到有报道称,成都广播电视台对此的回应了,认可了其是《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方,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新闻报道中,有两件事很有意思:

一是据称,“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二是网传的授权书虽然写明授权期间是 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但是落款并没有签订时间,这属于形式瑕疵。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有可能双方还签订了合同,那份合同很完善,并且内容仅限于合同双方知悉,不方便透露,所以对外仅展示授权书(这也是现在业内通常做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确实有瑕疵了,嗯。


《谭谈交通》是一档交通警示类节目,由交警谭乔主持,每期谭乔通过对出现在成都街头的交通违章人员进行沟通劝导,从而对交通法规进行科普。

虽然谭 sir 出镜并担任主持人,但并不意味着谭 sir 拥有这档节目的著作权

一般来说,电视台都会对其所制作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如果当初《谭谈交通》是电视台和谭 sir 单位共同制作的 “合作作品”,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著作权则由二者共同享有。谭 sir 对这档节目单独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非常低。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3 月,其现在作为 “版权方” 要求谭 sir 下架相关视频,可以推测为其通过某种渠道取得了《谭谈交通》原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或者至少获得了相关授权

同时,经天眼查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发起了_86_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相关案件,涉及的被告有百度、快手、咪咕、爱奇艺、b 站等等。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这个公司很有可能是专门做 “批量维权” 的公司,简单来说,这类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根据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或合法授权,对于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取维权收益。

那么 b 站为何要下线《谭谈交通》呢?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 b 站、爱优腾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 “避风港原则”。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就是说,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谭 sir 发布在 b 站的视频侵犯了其 “合法享有”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 b 站发出了通知,b 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下架相关视频的话,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b 站不是法院,无法判断到底谁享有权利、用户的行为是否侵权,但是为了免责,必然要先下架视频,这也无可厚非。

当然,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于《谭谈交通》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谭 sir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以及是否能够提出其他权利主张,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谭 sir 是寓教于乐、科学普法的典型代表,这件事的后续也将会给权利人行权的界限与社会公共利益衡量带来典型的指导意义,值得持续关注。

知乎用户 周俊武 发表

全球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谭乔被告了。

7 月 10 日,谭乔发布视频称,自己拍摄的交通普法系列作品《谭谈交通》被大量起诉下架,同时与《谭谈交通》有关的二创、编辑的爆款视频也在陆续被起诉下架。

起诉方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有很多网友疑惑,自己拍的视频,怎么别人能告自己侵权,难道谭乔不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还真有这个可能。

《谭谈交通》是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红绿灯》节目中的一个栏目,从 2005 年一直播至 2018 年。因此,该系列视频所涉单位和个人至少有三方,即作为表演者的谭乔,协助拍摄的交警部门和电视台。

谭乔当时作为公职人员,拍摄的视频大概属于职务作品,所以著作权很可能是归交警部门或者电视台的,并不在谭乔手上。

有网友就说,那也只轮得到交警部门或者电视台起诉呀,那个文化公司哪来的权利。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很可能是该文化公司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那里得到了著作权许可,或者直接买下了版权。

据悉,该文化公司不仅起诉了《谭谈交通》,短期内其发起了 97 桩民事诉讼,虽然案由都是笼统的民事案件,但猜测都与著作权纠纷有关。

而从股东信息看,该公司是注册资本仅为 50 万,两名股东的小公司。所以这 97 桩案子,很可能是委托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批量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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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谭乔本人所说,他一个人面对的很有可能是一整排的法务团队。所以来者不善,建议谭乔也聘请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所深造的律师应诉

此事对于广大进行自媒体创作的朋友也是个深刻的提醒,与人合作或者跟 mcn 签约,务必要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以免哪天自己创作的作品自己还不能用,甚至被人起诉。

同时,也想吐槽一下,有的事确实合法合规,但吃相未免难看寒碜。

知乎用户 武汉何诗韵律师​ 发表

这没什么好办法,电视台的人想挣黑心钱,找个壳就把事情办了,而且在法律上看上去还是合理合法的。

刚看到网上传的授权书,明显就是这回事。

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没有,其实也有。

一边被告人去准备,积极应诉,不要消极不理。另一边去向当地上级纪委监委举报,举报其滥用职权和关联交易,利用国有资产公司管理人员地位向私人输送利益。当然,举报前要查清事实是否属实。


刚看了一下谭谈交通所属的红绿灯节目的百度百科,其中明确有如下文字介绍

《红绿灯》栏目由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策划制作,是成都地区唯一档电视交通节目。

就是说,这个节目的制作人是有两个的,一个是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一个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那么,按照著作权法里的一般道理,这个节目的著作权应该是这两个单位共有的,除非当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

所以说,事情的关键是先找到当时的协议。

这协议应该在公安局交管局里存留的有。

而谭乔,应当是职务表演行为,据此所产生的作品也大概率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所在的供职单位。但也有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的可能性,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

注意,谭乔所属的供职单位,并不是电视台,而是交管局。

就是说,事情的关键在交管局。


对于被告来说,既然对方起诉了,那该辩护辩护,该做别的准备做别的准备。

而且,在诉讼中,还有一点很关键,那就是看对方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出的证据。

有时候,对方的诉讼请求往往只是没有证据支撑的空中楼阁。

根本无需害怕。


现在多次出现这种恶诉和滥诉的源头在于法律本身有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基本上是依据所参加的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制定的。

而这些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更多的是基于世界占多数和大份额经济体量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而制定的。

说白了,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一套彻头彻尾的引进法律。

说好听点儿叫法律移植,说不好听点儿就是引进。

这就带来一个巨大的问题,法律存在漏洞和不符合不适应我国社会现状和整体认知。

具体到著作权法这里,就是超范围保护和超程度保护。

著作权,在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体系里,根本上其实被视为是资本的一种,自然就需要和会得到高度的保护。

所以就会在法律体系里体现出不加任何前置条件和区分的单纯的以资本所属的人为保护目标的完全保护。

就是说,在国际上通行的著作权保护体系里,天然的就加上了著作权人一定会和要以著作权来获利的无形前提条件。

这种完全的保护制度被我们不加思索的照搬引进以后,就会出现问题,这起案件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表现。

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里,一切都以钱为最终目的,那自然就会一切都以钱衡量和评价。

但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明显不能把所有的一切都简单粗暴的拿一个钱字去衡量和评价。

可现在我们引进来的的法律就是在允许原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著作权突然的向以营利为目的的著作权的转变,这在事实上就是在简单粗暴的以钱去衡量和评价。

在正常和正当的法律体系里,应当区分开和留有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著作权和一般的营利性的著作权的区别对待。公益的归公益,营利的归营利。

特别是在我国的这个社会环境和体系下,明显存在有大量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作品。这些作品,从创意到产生,再到传播,最后到受众接受,整个过程,著作权人都没有想过以此而营利,其最根本目的就是单纯的让特定的内容能传播开。

但是,如果一向被认为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东西,突然有一天开始营利了。这让所有人,都只会陷入迷茫和不知所措之中。

这就直接打破了我们的认知和社会对待法律态度的稳定性,破坏了我们心中对著作和著作权保护的法意正当性,混淆了私人资本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

而对此不加思索的超范围和超程度的保护,只会导致对社会整体认知和价值观的损害,破坏保护本身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现在不但要快速的反醒过来,而且要正大光明大张旗鼓的开始对现在世界上有些虽然通行但不合理的规矩说不。

我们也要开始树立更合理的属于我们自己的规矩。

当然,这也是现在西方社会开始几次三番的要求我们以他们现有的规矩和体系为主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现在不但是我们难以忍受,他们自己内部照样也难以忍受,但是因为他们的制度是一切以钱说了算,所以我们时常看不到。

我们这个社会,终究还是需要有一种叫社会共同利益的东西。

知乎用户 大鱼不吃小鱼 发表

众所周知,谭 sir 的《 谭谈交通 》作为一档在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交通普法节目,首先是在电视媒体播放,后来被网友们节选剪辑到了互联网,经过广泛传播并成为网络热梗。

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判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谭谈交通》的 著作权人是谁,如果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的话,那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也是该著作权人享有的。

谭 sir 作为节目的主创之一,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也拥有著作权,如果仅仅只是作为出镜的角色之一,那可能确实无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此次提出著作权主张的相关方如果能确切证明其著作权及其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谭 sir 可能需要费一番功夫了。

知乎用户 刘斌律师​ 发表

谭乔老师没有说清楚事情的脉络。根据经验,我推测事情的脉络如下:

谭老师之前拍摄的 “谭谈交通” 是职务作品,版权天然属于原单位。打个比方,你在 A 公司全职工作,工作内容是为公司拍摄视频,这些职务作品的版权属于公司所有(可百度“职务作品”),不属于你个人所有。

从法理上说,包括谭老师在内的其他人,的确没有权力发布 “谭谈交通” 的内容。

当下,有一批律师事务所靠版权官司牟利。套路是:与电视台或出版社合作,为其提供维权服务,利润分成(七三或八二,事务所拿大头)。这些事务所的特征是每年只做版权官司,官司非常多。这个游术文化公司,看上去也是这个套路,只是批的是文化公司的皮,他们有自己的律师团队或紧密合作的律师团队。最近两年,这类专靠版权维权的团队冒出很多。

另,从个人感情上,我支持谭乔。

知乎用户 萧溪​​ 发表

我们的历史有几千年,但我们一直在德与法的过程中不断地徘徊。

两千年前百家争鸣,究竟是选择德治还是法治,争论了几百年,最后发现一个神奇的地方。教育一定要德治,所以教育要以儒家为主,但是治理却要用法,法就是规矩。

我们轻易相信了别人的善良,却低估了别人的恶毒。

法律既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样,法这个东西也会被坏人利用。

当过分的强调法治,德治必然会衰,无德之人便会出现,但是无德之人却条条依法办事,譬如职业打假人,这种举着法律大旗,做着毫无道德却自感正义的人大有人在。

这种人就像水浒传中的牛二,天不怕地不怕,他不违法,却人人痛恨至极难却拿他没办法。

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口头承诺年底结薪最后却一分拿不到,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你要到法律上面,你证据呢?

是啊,证据呢?你还想问天要么?你连一张借条都没有凭什么说欠你薪资?

有人就利用了这一点坑人。而且大有人在!

法是一把剑,既可以保护自己,同样这把剑也可以害人。会利用这把剑的用到正处便会有利于社会,用到恶处便会坑害社会。

法讲究证据,正因为讲究证据,有些坏人就利用了这一点,这一点就很可怕的。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冤案,因为真正道义的人却没有证据,他们根本不会收集所谓的证据。而学会利用法的人却会收集证据,并且做实证据,而他做实这件事的目的居然是为了坑人,这个才是真正的社会大害。

一切依法办事,但有人在坑人。

天下无德,泼皮四起。

你违法了,你不知道吗?一句正义的话,在某些人嘴里发出怪味。

知乎用户 东岳老师​​ 发表

问: 为什么我国过去的影视,游戏产业发展不起来?

答: 因为大家不重视版权

问: 那现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影视和游戏产业一定很兴旺发达吧?

答:

知乎用户 萨莎​ 发表

其实很简单,讼棍崛起。

还记得郭杰瑞有一期节目,说纽约地铁外最大的广告牌,就是诉讼律师的广告牌。纽约地铁工作人员不足,但是每年诉讼费赔偿高达一亿美元。有个酒鬼喝多了,栽倒在地铁里死了,最后打官司,赔了很多钱。这个桥段是不是很熟悉,网上很多老美超大额度赔偿就是这么来的。

当看到纽约地铁死亡人数每年几十人,这让我疑惑很久,很多地铁伤害都是因为缺少工作人员产生的,高达一亿美元的赔偿,如果拿去招工不就完美解决这个问题了吗?这样少死很多人,也能增加就业。美国人傻吗?那肯定不傻的。看到美国律师高额的收入,在看到得到判决欢天喜地的家人,更有一些人觉得老美尊重人权赔偿多少多少钱的言论。

我好像明白了很多,我们有一天会不会陷入这种怪圈?谭谈这件事,也许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知乎用户 习惯发呆 发表

看到这个原告告的一系列,感觉背后不简单,

他几乎是把中国叫得上名的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都告了,B 站、腾讯、爱奇艺、小红书,快手科、抖音,甚至还有华为…..

有人说合法维权没毛病,原告有这个权利。

确实,但就怕是利用这个权利欺负老实人。

知乎用户 叶夹心 发表

你以为你创造了的东西一定是你的,其实不是,很可能是资本家的。

视频,音频,文字,创作者和所有权人很多是分割的。

资本总会有办法让你心甘情愿的放弃自己的权利的。

这时还会有人说:是你自己签的合同,你有什么可叫屈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该人大修法,最高法出解释了

知乎用户 临碣 发表

这个吧 其实讲道理,只说法律的话他确实不该把自己当初主持的视频在没有和老东家协商的情况下放网上

但是另一方, 他老东家一直也没管,倒是新冒出来的不知名公司下架他上传的视频,并要起诉他

这个就有的说了

鉴于这个情况

1 先去找老东家了解下具体情况,就上面说的情况来看应该还是有可商量余地的

2 原告起诉要多少和法院支持并判决了多少,是两回事,更何况对金额不满意还有二审呢

就是前面法律圈的人说的,别慌(虽然突然被下架还面临诉讼这么多肯定闹心,但是还是得淡定)

另外就是,今后自己拍,版权天然归自己,有群众基础也不用担心做不起来。

————

早上看热搜的那条内容觉得怪怪的,民事纠纷不至于,真的。

就算是真的判了个巨额(并不至于,我国对著作权侵权案赔偿真的没有想象得那么严重,主要是以非法所得来定的),限定条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论区有人提到了职务犯罪,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判断也不至于。

如果真有这么严重著作权所属单位早就找他了,不至于拖这么久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乎用户 寻天凌寒 发表

起初我是支持版权的,现在我虽然也支持,但是已经没有那么支持了。

版权,原本是原创作者用于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但是现在一些流氓专门钻法律的空子,拿着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到处乱咬,甚至还能告原创者本身。

这可真是奇了怪了。

目前,版权这个东西我们刚刚重视,还有许多的法律空子可钻,于是让一些蝇营狗苟之辈钻了进去。

希望相关方面的法律,再接再厉,一定要彻底完善好,一定呀真真正正的保护原创者利益,绝对不能被别有用心的家伙,继续钻了空子。

这个社会,并没有那么公平,高位者什么都想抢到手里,即使这个东西本不属于他,他也没有资格拥有。

于是富者越富,穷者越穷。

回到谭谈交通,这也算是一个火了十几年的老 IP 了,只不过一直没有收钱,是一个谁都可以使用的公开 IP。

如今,有人想要谋利了,于是直接开始乱咬。

还是希望原创者,一定要重视自己作品的版权问题,即使你想公开,那也要取得版权之后再说,否则太容易被钻空子了。

希望这个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早点完蛋。

还有背后的人,一起完蛋。

知乎用户 施恩​ 发表

之前是专利流氓,然后是论文版权流氓,现在开始视频侵权流氓。

知乎用户 牛死了还牛的不行​ 发表

从律师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一般著作权案例有三个焦点:1、著作权的归属,也就是到底谁是著作权人;2、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怎样的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这就涉及到了损害赔偿的问题。

下面详细分析。

第一个问题,到底谁是《谭谈交通》这个节目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官方的答复:“ 2005 年 5 月,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谭谈交通》。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

根据法条和官方答复,《谭谈交通》这个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应该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成都电视台,谭警官是这个节目的作者,但不是著作权人。某公司成为《谭谈交通》这个节目的著作权人,应该是通过合同受让取得。具体合同没有看过,所以不能确定某公司到底取得了哪些具体的著作权,但这份合同应该存在以下几个瑕疵:

1、著作权的权利转让人是谁,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成都电视台双方,还是只有其中一方,大概率是只有成都电视台一方。如果只是成都电视台一方的话,那么这份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某公司也不能成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谭谈交通》一开始就是法制公益节目,著作权被转让,转让的价款和转让后的用途也是疑问。

作为一档法制公益节目,主要由现任警官现实出境,商业机构是否有权力播出、是否有权力用于商业应用,是否应该受到限制,都应该严格商榷,必定商业机构是没用能力、也没有资质为这档节目负责的。

第二个问题,谭警官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的是谭警官是否获得了授权和著作权转让后是否得到告知。

根据谭警官和官方的表述,《谭谈交通》一开始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且这档节的初衷产生是以公益为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学习交通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从这个角度出发,谭警官以个人的身份发布,与这档节目的初衷并不违背,反而实现了节目的初衷。而且,谭警官一直是在职状态,如果交警支队或者电视台反对的话,可以随时通知谭警官停止发布。所以可以认为谭警官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甚至也是一种职务行为,至少获得了著作权人的默认许可。

假设《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转让后,著作权人是否告知了谭警官,并要求谭警官停止发布,那么谭警官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但如果没有告知,谭警官则没有主观恶意,可以视为谭警官继续履行原来的职务行为或者原来的授权没有中断。

第三个问题,是否产生了损害结果。

1、《谭谈交通》是一档法制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由现任警官出境,代表的是一种公信力,商业机构是否有权制作、播出,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都需要严格商榷,如果商业机构无权制作、播出的话,那就不存在任何损失了。

2、《谭谈交通》是一档公益节目,初衷是为了普法,但如果用于商业目的话,则与制作初衷相违背,会严重打击公信力。从这个角度出发,即便著作权发生转移的话,也应该也初衷相符,不能用于商业目的。既然是公益的话,损害结果也无从谈起了。

最后,希望谭警官平安,不要焦虑,有律师兄弟们挺你。

知乎用户 上海律师李维​​ 发表

说一千道一万,都是钱惹的事。

没必要关心别人的钱,还是多关心属于你的钱的吧?放在外面一定要选一个安全的地方,,,

知乎用户 小五 125 发表

这让我想起来 “视觉中国”,

看到回答区有大佬查到这个原告公司起诉的被告包括的对象,好家伙,这要不是预谋已久才怪。

老话说的好啊,不怕流氓耍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

这波真的很想请罗翔老师出山了、

知乎用户 穿山乙 发表

这个事,多半是电视台在背后搞鬼,不然一家 18 年成立的公司哪来的电视台播放了十几年节目的版权。《谭谈交通》是交警队和电视台的合作录制的节目,谭 Sir 作为该节目的主持人。这个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是否完全归属于电视台,还是说交警队也享有,目前还不知道。但这家 18 年成立的民营公司,到底是如何得到所谓版权的值得深究。两个政府单位合作项目的即使存在版权,怎么会跑到一家成立没几年的民营企业手中,这到底属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要起诉索赔,那这些问题是避免不了要拿出来说道说道。

如果这家公司到最后没胆量起诉,成都电视台你是怂了嘛?担心自己底裤被扒出来了?

知乎用户 hola​ 发表

他们完全可以选择跟谭乔合作,注册个账号共同发视频,共享流量和视频收益,却选择了最傻逼最招骂的方式,玩版权流氓这一套。

这操作犹如当初给 B 站发律师函的某明星工作室,也亏当事人是个公司,要是个具体的有点名气的人,恐怕现在已经加入鬼畜大家庭了。

目光狭隘到极致,玩版权的好歹跟传媒沾点关系,连一点传媒学的常识都不懂,也就挣点骂名和糟心钱了,毫无格局的玩意儿。

知乎用户 孔令澄​ 发表

让我想想,该怎么说话不被删帖,这才是主要的…….

好多年前,《魔兽世界》开了 3.3.5。

在我的公会里,会长开团必黑金,时不时黑装备,还要向会员征收一定的团本药剂材料费。可打本的时候,总是那几个亲友团霸着个资源。有能耐的玩家,会长就整天和你套交情,画大饼,灌鸡汤。

然后逐渐,周围有地精商人开金团,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进度打的又快又稳。

公会团 25 人一晚上过不了 9 个 boss,金团带 7 个老板三小时轻松刷通。

此消彼长,公会团就开始没落。

然后好几个公会的大哥就聚在一起,联手 PUA 参加金团的打工人会员。

可就算如此,公会团只要还是毛人混子占坑,没落就是必然的。

或者说,公会团干脆已经死了,无法救活,只是在诈尸。收拾打工仔,只是尸体的条件反射。

知乎用户 有罐牛奶 发表

著作权的问题,公益节目的公共属性,楼上的各位大佬说已经说的很详尽了

我们换个视角,来看看除了谭 sir 之外,这个事件的另一个主体究竟是谁

与大家设想的不同,主张谭 sir 侵权的,并非栏目的制作方和播出方成都电视台,而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

由自然人控股的公司 —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通过对这家公司涉及诉讼的梳理可以看出,其涉及的全部诉讼,都与著作权纠纷有关

换言之,《谭谈交通》涉及的版权问题,并非孤立的个案,而是这家公司集中主张著作权的若干案例中的一个

但至于为什么一家注册资本仅为 10 万元的教育咨询公司,会主张拥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为什么这家公司的成立时间,远晚于谭谈交通开播的 2005 年;

为什么这家公司涉及的所有诉讼都是著作权纠纷;

为什么这家公司在纸面上的实际受益人不是成都电视台,而是个自然人;

……

嗯,我也不知道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与此同时,b 站另外一位 up 主的原创音乐被蒙面舞王盗用,而江苏卫视还在装死。

资本生在中国,真的太快乐啦。

难怪世界最大的资本家马斯克都认准了中国。

知乎用户 我要珍惜账号 发表

看了这下面的回答,真的别搞什么依法治国了。

根本就没有群众基础。

人治和舆论断案,才是现阶段我国应该走的路。

知乎用户 乘风破浪的爷爷​ 发表

如果视频知识产权属于电视台和交警队,那是不是算国有资产。

一个过去主要公益性的节目,并没有给主创者和二创者带来多少直接经济利益的节目,还是国有资产。

现在假设是国有资产卖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来向原来的主创和二创来挤油水,我不懂法,我只是觉得挺呵呵的。

资本希望享有创作者创作带来的收益,但本身认为创作者是可以替代,没有价值的,认为价值来自于资本的包装和经营,不愿意给参与创作的一些创作者多一点点的利益分享,这样的案例这两年好像看到了挺多的。

我是越来越看不懂了,只能慢慢吃瓜看后续吧。

我不觉得自己能够了解全部真相,可以做出正义的裁断。希望我们的法律可以带来正在的公平正义,或者至少在这些事件的博弈过程中,可以逐渐完善,接近守护公平正义的那个方向吧,不要让人将法律滥用了。

知乎用户 佛系咸鱼 发表

这世上的热闹,出自孤单~

知乎用户 无月白熊 发表

谭 sir 的普法视频被全网下架,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起诉方是一家 18 年创立的传媒公司。

说起谭 sir 大家应该都知道,自从其 05 年拍摄交通普法视频,以幽默风趣的执法,深受群众喜爱。作为视频的原创作者,谭乔自己都没有对于自己的视频进行维权,因为他想让更多二创作者能够宣传,更多的进行普法视频。

没想到谭 sir 却被起诉了,这家四川游术传媒公司更是要以《谭谈交通》的版权,在全网要索赔数千万元,不知道这个公司葫芦里卖得是什么药。

谭乔自己也说,这是我国新著作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典型案件。只能说被这个游术传媒公司钻了空子,一个视频的原创作者被别人起诉,我是真的理解不了,只能说支持谭 sir。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日前,《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称,节目相关视频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全网多平台下架。该节目版权归属何方,成为争议焦点,荔枝新闻获取的一份相关诉讼材料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声明对《谭谈交通》享有著作权,并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维权。荔枝新闻多次就此致电成都广播电视台,至发稿前暂未得到明确回应。目前,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方电话已无法打通。7 月 11 日,荔枝新闻实探该公司注册地,发现其为一家店铺。@谭乔 回应荔枝新闻称,目前暂未有机构或个人就此事与他沟通,他对该档节目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出异议。

知乎用户 荔枝新闻​ 发表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回答区已经开始有各种匿名回答者在 “分析指出” 谭乔存在的侵权问题之类的了,顺带还踩一脚大家都是不懂法的网友。

还是鲁迅先生有远见:“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知乎用户 放野外司 发表

《谭谈交通》被下架,乃至谭乔本人被诉讼,我认为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

首先,谭乔作为一个普通人,确实存在 “变质”“犯错” 等可能,如果 “质疑” 针对的是谭警官本人,那还值得深入的研判下和讨论下。

但,《谭谈交通》作为一档提前录好且已播放多年的节目,它的内容取向是经过广大人民群众细致审查,并最终成为大多数人乐于接受的一种主流 “文化”“思想” 的。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引申出的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观,是大多数人所向往和渴望的。而作为《谭谈交通》的 “文化” 诠释载体,谭乔本人就是这档节目的唯一“内核”。

换句话说,也就是《谭谈交通》提供了舞台给谭乔,而谭乔通过这个舞台展现了自己(或者说自己好的那一面)。所以,大众赞扬和追捧的,并不是节目本身,而是节目中的 “谭警官” 所秉承的【思想道德体系】。

因此!针对这么一档子节目,也就意味着针对社会主流的文化思想,也就意味着针对所有向往这套价值体系的人民群众。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此外,正如上述所言,这档节目实际代表的是社会大众的主流思想认同,所以我认为它并不属于谭警官本人所有,而是属于社会大众所有。

因此,那家啥啥公司倘若打的是 “为了避免该节目被谭乔当成捞钱资本” 的心思而提起诉讼,那或许还得获得大众的认同,但如果它只是为了“剥夺版权以谋取私利”,那就妥妥的是站到人民的【对立面】了!

这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倘若一家企业为了赚钱,故意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并用虚伪的 “正义口号”,去破坏社会的主流道德体系,那这妥妥的就是反动派行为!

知乎用户 净世阳炎 发表

各类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程序,其本质的价值判断,是必须和社会普遍价值观保持一致的。
——《法理学》

这官司,怕不是要给原告带来巨大的麻烦。

知乎用户 import 潘多拉​ 发表

黑云压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鳞开。

郑州云朵你太美!

知乎用户 路子墨的小墨 发表

fa 制玩的,真是好处没学到多少,糟粕倒是吸收了一堆

知乎用户 低配版海灵顿 发表

谭谈交通 2005 年开播,一家注册于 2018 年的公司拿到了版权。

知乎用户 温水公爵 发表

随着《谭谈交通》 在 b 站被全面下架,这波下架风波甚至有蔓延到各大视频平台的趋势,而且谭谈交通的视频创作者谭 sir 或许还会面临巨额赔偿和牢狱之灾,甚至全网二创博主也被申请索赔预计超千万。

《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2005 年开播,2018 年中断,十三年里捧红了太多素人,诞生了太多津津乐道的网络段子。该节目的主持人是谭乔,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传处民警。他成就了该档节目,使这档节目成为全网流量最高的普法节目。这档节目也成就了他,使谭乔成为成都乃至全国最有影响力的交警。

谭警官这种幽默风趣的节目风格,在每集 6 分钟的节目里给观众普及了交通知识,还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欢乐,每一集拿出来都是名场面,所以《谭谈交通》这个国综天花板的称号,也算是实至名归了。 谭警官的种种做法,让这个交通节目充满了人情,因为有谭警官,这个节目的内核不再是冷冰冰的交通规范和那些条条框框,而是百姓最真实的生活,是「家家有本难念经」的真实写照。

中国有一句古话说得好——「人怕出名,猪怕壮」,人一出名就会有各种麻烦事找上门来。

作为中国最出名的警官之一,谭乔在全世界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的声誉。然而,就在 7 月 10 号谭乔于社交网上发文称,他正在拍摄视频的时候,突然听到《谭谈交通》被全面下架的消息,由于不明白这其中的缘由,所以谭乔表示,自己有可能会面临千万赔款亦或者牢狱之灾。甚至赔的裤子都不剩。

从视频和发文来看,谭乔似乎遇到了与当初李子柒一样的困境,用谭乔的话来讲,当初吃李子柒的瓜,如今没有想这个瓜落在了自己身上,资本真的是好手段。有网友感叹,好家伙,难道这就是普通人的结局吗?所有的努力,都付诸东流。

在视频中,谭乔还喊话罗翔老师,希望罗翔老师能出手,谭乔还表示,相关公司应该是以知识产权方面的理由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是不是还不清楚,谭乔还称,他都不知道怎么会和这家公司扯上关系。不过,有专业人士建议谭乔不要找罗翔老师,因为罗翔教授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建议谭乔找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应诉。

其实,从始至终《谭谈交通》都是一档公益性质的节目,谭乔本人也从来没签约过什么东西,这对他来讲,只是一段执法日常而已。谭乔从来没有收到任何方面的、任何形式的沟通,上来就被人起诉了,这显然是有预谋的「收割行为」。而据了解,曾经有某一线卫视工作人员告诉自己,这档节目如果在我们台,起码会有几个亿的价值,但是,谭乔只是一笑置之。

而现在告《谭谈交通》侵权的是成都的一家公司,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其实是一家空壳公司,在天眼上查询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成立的日期为 18 年(谭谈交通从 05 年便已经开始),参保的人数为 0 人,从今年四月份开始,公司出现大量诉讼,总计在 98 条。

由这些「不正常」数据来分析,该公司的目的有可能是「碰瓷」,至于是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就需要等待进一步核实。

因此,网友们纷纷支持谭乔维权,觉得这个官司绝对不能输,对于这种公司应该直接反告。

其实像这种版权流氓太多了,之前有专门注册了大网红的名字,然后回头起诉网红的。还有线下注册类似胡辣汤,然后起诉所有招牌带胡辣汤的商家。而前些日子的游戏主播 pdd,只是随口唱了一首歌几句词,结果也被起诉了,这种现象应该要治理了,实在是太过分了。所以,真的要好好严整下,要听下民众的声音,究竟这种是不是真的合理。

知乎用户 儒爷说 发表

版权流氓太可怕了,流氓利用法律更可怕

知乎用户 张大锤 发表

这个著作权和版权就是电视台的,电视台把版权卖给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出来碰瓷?实际情况可能不是这样,谭也没有贴出版权材料,无法判断。

知乎用户 hyu jj 发表

首先要起诉侵犯著作权,只能是权利人,而《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台制作的,所以它应该是著作权人,然后这次起诉的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我的推断,这个公司应该是拿到了电台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规制没有授权,第三方是不能擅自在平台上传。

这方面的诉讼,印象比较深的是 17 年腾讯起诉暴风集团侵害了腾讯《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索赔 200 万,最后判了个五折 101 万。但在新的著作权法,赔偿数额的认定是要么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要么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要么按权利使用费计算,以上都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幅度定一个赔偿数额。所以如果是个人 up 主,根据其收益计算,这里的赔偿应该判得不高。

这类的著作权诉讼有一个特点是起诉法院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查到这个公司起诉的 72 件案子都是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立的案,这个就增加了被告的应诉成本。

另外一个特点是,原告现在是没有这些 up 主的信息,所以它先通过起诉平台要求取得这些 up 主的个人信息,平台有了这个诉讼记录,再提交个人信息,它会免除单方披露个人信息的可能侵权责任。所以看到它现在起诉了多个平台包括快手,爱奇艺等。

谭 sir 作为该节目主持,他能自己上传吗?按我的理解,如果著作权在电台的话,他是表演者,在没有获得授权,他也不能上传。所以成都游术起诉的话,谭很可能要输。

**不过我理解这个是交通普法的公益节目,制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传播且普及,而《谭谈交通》停播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原告之前对各位 up 主的自主转发或二次制作,不制止,放水养鱼,**等播放量够了再收网维权,总感觉不地道,相信法院有足够的智慧权衡该案的私利与公益。

知乎用户 慕容律师​ 发表

版权流氓太多了。

版权这东西,国内本身就划分不细致,律师这东西,也只是一个职业,为了主人服务的职业罢了,不要高看他们。

每天做着的,就是钻法律空子。

知乎用户 狸那个狸 发表

属于很好看的节目了

比那些写脚本假兮兮的短视频强好多,也比歌功颂德的春晚小品好笑。

都是真实的。又有戏剧性又好笑。

真是可惜。

知乎用户 刘林 发表

没点开郑州图片以前,我以为就是简单的肉体接触,推搡。

点开我真的震惊,这尼玛,储户被拉着脚在地上拖,孕妇倒地以后白衣人拳脚怼着肚子去。

这尼玛真的是这二十年最离谱的

知乎用户 人丑嘴不甜 发表

一但著作权可以交易转让,可以被法人持有,就必然变成资本剥削的工具。

我一向主张著作权法应该规定,著作权只能由自然人持有,不能交易不能转让,只能授权。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创作者,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创作者的作用。

知乎用户 雪夜和子 发表

经常看到谭警官的视频时,我都在想,这么接地气的视频怕是留不了几天。

但是越看发现越火爆,我内心由衷的高兴。

今天看到这条新闻,我甚至不想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全网下架。

因为我知道不管什么原因,这样不 “正能量” 的视频大约的确是要下架的。

知乎用户 垃圾砖家​ 发表

明显又有人眼红了呗

多新鲜

知乎用户 榕树下的乱乱 发表

洗洗睡吧,同志们。

最后给大家送上一幅佳作

XX 想笑 ·jpg

知乎用户 江南烟雨 发表

要是这么欺负人

以后也就别想再有 “谭谈交通” 这样出色的警民合作的节目了。

人家派了个有幽默感的、镜头表现力十足的优秀交警过来,用自己的交通法规知识,把一个枯燥的事情变得有乐趣,获得了这么好的效果,现在竟然是这么个下场?

建议以后慎重。

知乎用户 湍湍 发表

上周看到谭 sir 在 b 站的账号,我就觉得他出镜的那些节目,如果以原创方式发上去,基本可以预见会很快下架。

版权问题,我以为他考虑过并且协调好了。

知乎用户 青蜂侠​ 发表

看过唯冠打 ipad、乔丹打乔丹体育等案子的庭审实录,当时就很感慨。拿乔丹体育的例子来说,法院裁判,其实还是两家取平衡的。Jordan 先生在中国享有 “乔丹” 这个名字的保护权,这一点上,算 Jordan 赢了,对应乔丹体育公司相关的三个商标认定需要撤销。但,除此之外,乔丹体育此前已经申请的 65 个相关商标却维持原判,就是不受影响。并且,还继续享有 “qiaodan” 的商标权。所以,虽然 Jordan 先生赢了官司,赢得了姓名权,但实际对乔丹体育没啥影响。而且,这还是在经过了一二审后又到高院审,前前后后差不多十几年时间。

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向来涉及因素多,法条解释争议点大的也很多,很多复杂的案子,判起来,你看刑事、民事法庭,可能就原告、被告、辩护三方,合议庭可能就一个主审和两个陪审,就完了。但知识产权案子,法庭上,桌子可能就摆的多了,有申请方 (例如乔丹委托方)、被申请方 (商标审批委)、第三人 (乔丹体育方),每方的桌子上都摆满了相关法律原文的书籍,以及超级厚的证据资料,而合议庭这边,一般都安排五个法官,一个主审,四个陪审。

说到知识产权相关案子的证据资料集,单独解释一下。就乔丹案为例,申请人举证了关于 Jordan 在中国,以 “乔丹” 为名字,被大家报道和介绍的,包括报纸、网页、视频、海报、广告等,光举证这一点,申请人就提交了 1500 多处证据资料。然后为了证明,“乔丹” 在指向代表 Jordan 的影响力有多大上,又提交了非常大量的证据集。并且,为了证明提起乔丹能联想到 Jordan,申请人还委托相关机构,到不同级别的多个城市,不同年,做了先后三次问卷调研。就乔丹体育案,合议庭和涉案其他方,光研究申请人提交的巨量证据资料集,就非常花时间。然后再逐一针对去想对策和切入点。

这在刑事和民事案中,我很少看到有这样的情况。

在乔丹体育案中,我们看到最高院最后审判背后的良苦用心。我们中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国明星在中国能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有人搭乘名人名气的便车,这种行为,要予以表示为错,不能再放任和鼓励。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乔丹体育很早就做了这样的行为,经营了这么多年,甚至成为了相关领域行业的龙头,影响力已经相当。这点,也是需要保护的。而,这么长时间,Jordan 先生都没有行使申诉权,有怠于追诉的嫌疑,这点也确实是有一定考虑。是不是有看到对方小打小闹,就没管,等做大了做到巅峰了,再出来以维权为名义,实要做收割的事情。这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是不能鼓励再去这么干的。所以,法院最后,判 Jordan 赢了官司,获得了姓名权,但乔丹体育却保住了 65 个商标,不影响实际经营。等于,各打一板,各得一赢。

所以,回到本次谭 sir 和《谭谈交通》的案子,我认为,这可能又会是一个拉锯非常长的案子。又是一个需要自证影响力和实际关联性非常多证据的案子。

比如,版权可能最开始归拍摄方,就是电视台。电视台可能前几年卖给了这个三方公司。我个人觉得,首先,无偿出演可能不能决定视频性质是否公益,无偿出演只能是谭 sir 和电视台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约束不了。第三方现在主张视频为不公益了,可能,或许,是可以的。其次,我个人觉得,法不溯及既往,对于这次主张以前的行为,不应该再追究和要求赔偿了,对以后,可以有约束力。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瞎掰。

但,我还是希望,会不会借助这次案子,彻底告诉所有人,以后再遇到以正当维权之名,实际干的是养肥了再杀的事情,大家该怎么办,法律是鼓励还是会有所限缩。毕竟,现在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多。法律有双重机能,既要保护正当法益不受侵害,但也不能成为冷冰冰的法条和机械执行的司法。如果,真的冲突了,那就以此,促成完善,推动新的解释出台?

所以,谭 sir 说的没错,说不定这次案件,可能还真的非常具有代表性,值得期待!

最最后,我谈谈对谭乔的个人看法。作为体制内主动向外宣传的一个角色,谭乔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是真的热爱这个岗位,而且真的正面影响巨大。最最重要,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参考最近闹很凶的反诈民警。这些看上去很容易,其实很难做到。最简单的事情,往往,最难做到。不看一个人老是在说什么,要看一个人做了些什么!谭乔离开谭谈交通后,行为其实也都被大家理解和接受,而且很接地气,虽然还一直在利用相关影响力,但其实,我想大家为这份情怀买单的激情是短暂的,之所以能持续这么久,还真就是出于对谭乔这个人的认可。虽然,这次风波又让谭乔和谭谈交通卷在一起,但我个人觉得,也是好事,谭乔其实可以完全和过去切割,重新开始。大家认可的,喜欢的,始终是谭乔这个人,所传递和散发出来的能量,而不是一直在为情怀买单。

知乎用户 一个船员 发表

说句题外话。

我也是学法律的。北越的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立法水平和社会文明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割裂。

一方面,最广大 x 民所赖以生存的法律,制定的比较粗放、落后,执行起来也基本无法落实(劳动合同法,说的就是你,不过也难为你了,如果完全按照你的规定去执行,劳动者不至于如此被动)。

另一方面,某些并不会影响到最广大 x 民(基本盘,无铜粘价值)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定得却非常 Fashion,完全与国际接轨,造就了一大批灰色产业(过去的食品安全法,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常年和诉讼打交道的人都知道),带动了一大批人通过合法但缺德的手段富起来(嗯,有些夸张)。

要我说,什么样的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就对应什么水平的立法,太高或者太低,都不合适。对于这里而言,最重要的真不是立法,而是执法。

法律条文嘛,就是个 x。

知乎用户 Washington 发表

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土木搬砖人系统学习的,也多是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依据我浅薄的法律知识进行一些分析,希望各位大佬进行指正。

首先,是著作权的问题。谭乔作为公职人员,如果其与电视台,其单位与电视台没有明确的著作权归属协议,那么应该是认为著作权为团队著作权

三方共享的团队著作权显然不能由单方转卖。

如果有明确协议的话,协议规定哪方拥有著作权,那么哪方就拥有著作权,这点不需要争论。

现在的关键并不在著作权上,谭乔一定要著作权么?他只是想要进行公益宣传,并不一定执着于著作权。

这也是这么多年,他一直没有向电视台要过收益的原因,因为在他心中,谭谈交通就是免费给大家看的。

也就是说,成都电视台一直是没有向谭乔付费,买断他在节目中的肖像权的。

抛开著作权不谈,谭乔在节目中贡献自己的形象,一直是出于认为谭谈交通出于公益行为,才贡献自己的肖像权配合拍摄这一档节目,在此时如果成都电视台将该节目相关著作权出售,那么这一档节目产生了商业收益,节目性质便从公益化。

那么谭乔作为贯穿整个节目的,自然是有权收回其肖像授权,甚至接受谭乔采访的那些成都街头的老百姓,同样也可以在这个已经出售的,由公益性转为商业性的节目中追偿其肖像权相关权益。

人家接受采访,可不是让你拿来卖的。时事新闻里的图片不需要得到人物肖像权的授权(前提是符合三公原则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公共利益),成都电视台如果现在用来进行著作权出售,那么显然违反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商业化行为。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和著作权不是上下级权利,主张肖像权完全可以对抗谭谈交通商业化。

很多人会认为,谭谈交通这个节目,是谭谈利用电视台生产资料产生的作品,谭乔在其中作用属于职务行为。

那么什么是职务行为?谭乔是成都电视台的员工么?其作为公职人员,和成都电视台这一事业单位,完全是两个系统,谭乔配合成都电视台的拍摄,显然不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属于成都电视台体系内的职务行为。

那么谭乔主持谭谈交通,是属于交通局公务系统的职务行为么?

原本应该是的,交通警察的工作中当然包括交通法规的公益宣传,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职务行为指的是公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谭谈交通著作权被出售那一刻开始,即使谭警官作为参与者本身没有受利,整个节目就转变为了营利性活动,不管哪位领导最开始组织的和成都电视台的合作,也不管最初协议怎么约定的著作权归属。

麻烦 leader 出来走两步,公务系统可以指派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进行营利性活动么?你们和电视台的合作到底是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

但是我作为谭谈交通的观众,依然是意不平。

那么就引发我心中的下一个问题,这可能拥有著作权的单位,除了谭乔作为现在的公民,其他都是什么性质的。

交通局大家都懂,妥妥的体制内。

那另一方主体成都电视台呢?我去搜了一下:- 引用至百度百科

中文名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外文名 Chengdu Radio & Television

类 型 事业单位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代表节目成视新闻、百姓故事会、成都全接触、金沙讲坛语 言普通话网络媒体无限成都、看度、神鸟资讯 [3] 总部地点成都市高朋大道 2 号现任台长曾义

因为我不是体制内的人,所以对这一方面不甚了解,所以我只能靠相关搜索,如果错了请指正。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通常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它属于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是由政府主导的,而事业单位只具备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指的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事业单位在使用这些资产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一些原则。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具体介绍如下:
引用至百度搜索出的环球网校职教在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1、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包括事业单位占有的和使用的。
  2、国家会划拨资产给事业单位,之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将这些资产收入。此外,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3、事业单位资产的表现形式通常有 4 种,它们分别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在使用资产进行有关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定的原则,即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5、事业单位资产在使用的时候,实物费用应当推进定额制度
  6、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其他三个原则,分别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务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的,在使用这些资产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既定的原则,不能违背法律和相关法规。

那么谭谈交通这一节目,作为事业单位手上的国有资产,其出售 - 授权有没有按既定原则进行?

按照谭乔所诉,其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那么索赔方所认可,该节目的商业价值高达数千万。

那么成都电视台出售谭谈交通,出售价是多少?

如果差价过大,是不是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贱卖?谁是直接责任人?

我是湖南人,看到谭谈交通被下线,有种我湖南台的越策越开心,天天向上被人倒卖掉的物伤其类之感。

但是话说回来

我湖南的经验,值得学习。

中国经济网北京 10 月 10 日综合报道 (彭博)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2016 年 10 月 9 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 年 6 月 1 日,罗毅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1]

如果成都电视台《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授权或出售其中确实存在违法乱纪行为,那么一切的事情查清之后自然迎刃而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建议谭警官直接实名向纪委部门举报,好好查清楚为什么有这么一个皮包公司能够进行商业讹诈,谁在出售贩卖公益节目,谁在损害公共利益。

知乎用户 曼珠沙华守夜 发表

很多朋友可能都会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我的角度可能有一些不太一样。

我会觉得这更像是一种温柔版本的荷兰银行事件,其核心是什么呢?就是缺钱。之前缺钱这件事情并不明显,因为测核酸总还是由中央的财政进行兜底,但是自从核酸的费用必须要地方的财政自己支撑,而不是用别的方式划账,比如用医保开始,地方的财政就会变得捉襟见肘起来。

这个问题问的是谭乔警官可能存在哪方面的问题,而我觉得就是反过来,因为财政问题的凸显,才让谭警官这个事儿成为了问题。

当然也有可能是我想多了。

但是我总觉得这个事情和河南的银行那个事,以及 B 站的未成年人退款的那个事,都是在讲同一个问题,缺钱。

缺钱嘛,咱们就得找钱。找钱的方法有很多。缺钱的主体也有很多。对于虚拟主播来说,他们就成为了虚拟存钱罐。对于某些储户来说,他们真的就成为了存钱罐。而对于谭警官来说,他可能成为了别人的存钱罐。

希望我真的是想太多,我会觉得可能未来一段时间,这种类似事件还会发生,只不过他们会改头换面,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到不同的人们吧。

知乎用户 乌合之子​​ 发表

之前没厘清产权关系,现在有人愿意出来主张权利,被人投诉侵权也是很正常的事。

谭乔作为 UP 主,使用别人的享有著作权的视听资料,成就自己的事业,肯定是不应该的。谭乔想当然认为自己是节目的关键人物,就有权利名正言顺使用涉案视听资料,肯定是没有深入进行思考。

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就肆无忌惮使用他人著作权,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用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说千万赔偿金额,肯定是夸张了。这是一个交通违法类节目,受众还是比较有限,甚至是有区域性。原告可以主张赔偿千万,也可以主张赔偿上亿,这个是原告的权利。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能不能得到法院的主张,是另外一回事,法院会根据侵权事实、侵权时间,侵权人收益、被侵权人损失情况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谭乔的赔偿金额。

知乎用户 孟庆恩律师​ 发表

人在二仙桥,刚下成华大道。

利益相关:谭 Sir 同行兼不称职 fans

有关著作权法及与本案相关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已经有大量的回答在讨论了,网友们都给出了各种可能性和分析,不过这可能是一个及其复杂的法律和理论问题,不是在这里仅仅依靠网上的公开信息就可以讨论清楚的,应当是需要回溯到这个节目开始制作,到何时播放,到何时爆火,到网上广泛的二次,三次传播,这些问题我不是专家,无法给出结论和分析,但是仅就当前了解到的情况,我有以下三点判断,可以同大家分享。

其一,谭 sir 可能需要重新定义自己自己当年在节目当中的身份和地位,这有可能直接决定自己是《谭谈交通》的完全的著作权人,还是仅仅是这档节目请来的露脸嘉宾,而这个回溯的工作,可能对谭 sir 来说并不轻松,甚至很困难,因为熟悉谭 sir 的人都知道,他当年在节目爆火之际离开这档节目,也是有着很深的内部原因的,如他所说,那些原因到现在都不能跟外人讲,实际上只要对我们这个机关体制的人了解的人并不难理解他讲的那些话,因为他在接受采访时讲过原因就是,“当时有领导认为节目的爆火是因为领导给了你这个机会,你才能火,不给你机会,你就活不了。” 总之,大致是这么个意思,大家不妨去搜这段采访,只要是体制内的人,对段话一定会心领神会。

而现在谭 sir 面临向前回溯自己以前相关工作历史的紧迫任务,而这又需要上级部门和领导给他做相当大协调工作,结合谭 sir 和领导这种比较 “尴尬” 的关系,这个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其二,这台节目是本世纪之初开始制作播出的,彼时的谭 SIr 还是风华正茂,川普标准,历经岁月变迁,节目视频从电视媒体出圈火爆到网络,伴随着这些年短视频和鬼畜文化的盛行,谭 sir 和《谭谈交通》成功出圈,成为网络流量的当红炸子鸡,于是一家 2018 年成立的通过某些渠道从电视台拿到了这档节目的授权,于是祭出维权大棒,据网友不完全统计,已经通过法院诉讼把这根棒子挥舞了二十几次了,那这就需要搞清楚,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到这些版权,获取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相关版权合法合规拍卖招投标程序,当然这些流程本人并不完全熟悉,只是《谭谈交通》原制作方是成都广电,正经浓眉大眼的事业单位,想必人家比咱更清楚这版权能不能卖,该怎么卖,卖给谁。

其三,广大网友群情激愤,因为谭 sir 在华语地区享有一定声誉的偶像,粉丝难免也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评价,但是这些可能在将来并不会对真实的法律认定起到多少左右的作用,毕竟成都这家公司眼下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做事的,起码从纸面上看是依法维权的,剩下的就是让法院把握就行。

倒是谭 sir 感觉还是比较清醒的,他呼吁有专业背景的网友一起基于法律层面,论证探讨这个案子当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证据情况。

所以作为粉丝我们只需要,坚定支持,冷静观察,

此情此景,真想吟诗半首:

二仙桥拉一点点,

成华(du)大(you)道(shu)你大爷。

知乎用户 盐 Sir​ 发表

资本和人民的冲突早早晚晚要摆到台面上,

希望谭 sir 和罗翔老师不要先败一城,

否则不知道谁还会站出来捍卫牛马的底线。

罗翔老师曾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但是我觉得,

当法律被资本利用时,

道德将站在人民一边,

维护法律最后的尊严。

知乎用户 梓非鱼​ 发表

我说一个猜测啊,只是猜测。最大的可能性是:“谭谈交通” 这个节目的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还在电视台的手里。

这种情况下电视台禁止谭老师(已经不是警官了,叫老师吧)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关权利,其实很合理。

因为你想想,做节目不只是说话那么简单,有前期、后期、剪辑、摄像、编导,即使是即兴节目,有可能还有一些简单的剧本。如果你是电视台,你辛辛苦苦策划了一个节目,花了一年多给节目做热了、做火了,然后竞争对手挖走了你的主持人,开始做一模一样的节目,你怎么想?

你肯定想起诉他。合情合理。

如果还不能接受,那就容我举个例子:毕福剑离开央视,到 bilibili 上去做《星光大道》。李咏离开央视,到快手去搞《幸运 52》。

至于谭老师说的:“对方没有任何提前告知就进行投诉等维权行动”,其实是这样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权利人必须先和对方商量才能开始维权。只要权利正当、侵权事实存在,权利人完全可以 “沉默起诉”,没必要先发函过去警告的。起诉尚且可以沉默,投诉当然也没问题。

知乎用户 王伟麟 专利律师​ 发表

如果要说到当前最有名的普法人士,那应该非罗翔老师不作第二人想,那要说到交通普法第一节目,那应该非《谭谈交通》莫属了。作为成都电视台某频道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近年来谭谈交通在小破站焕发了第二春,赢得了很多网友喜爱!二仙桥走成华大道更成为了网络热词为人传道!

不过昨日有网友发现,谭 SIR 的 B 站帐号出现异动,几乎所有曾经的节目视频全部消失,仅余下 80 个谭乔入驻 B 站以来的合作或原创视频。这当即引来网友迷惑!

7 月 10 日下午谭 SIR 在微博发文称:正在外面拍安全宣传视频,惊闻【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好吧,我并没有吃惊)。拍摄的【公益普法视频】视频,十几年来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二创传播,你们的谭 sir 我最后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真是好手段。算了,还是去看部经典电视剧吧,挺精彩的。

之后谭 SIR 又在知乎对该问题进行亲自答,谭 SIR 谈了三个问题

一、版权问题。以谭 SIR 个人理解,谭谈交通十几年都是以公益普法视频形式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创作者从来没有主观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进行变现并牟利;而作为视频拍摄一方,也一直以【谭谈交通】和【谭警官】的公益属性,进行招商和项目活动。

二、公益视频的商业问题。2021 年我参与了很多访谈和专题节目,以及各个平台上喜爱我的朋友们的二创和剪辑, 谭谈交通进一步火爆出圈。有的机构和人循着味儿就来了:金钱的味道。索赔几千万,镰刀向韭菜们割去,养了十几年,可以收割了。

三、现实意义问题:有人说,这次谭谈交通面临的问题,有可能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例、极具代表性、里程碑式的案子。怎么了?一个不小心从交通法规,跨界到民法甚至刑法了顶流了。我准备联系罗翔老师,目前情绪稳定。

目前关于谭 SIR 被起诉的消息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高度重视,在各大网站都冲上热搜前列!

此外,谭 SIR 在接受媒体时也透露:面临赔偿的第一个原因是游术公司投诉他侵权。面临赔偿的第二个原因,就是有一些商业的合作,他个人面临的无法正常履约而导致的一些赔偿。

谭 SIR 认为:目前《谭谈交通》谁是版权方,或者谁拥有多少比例的权益,还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那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

很想搞清楚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是否享有应当的权利,而视频记录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他或者其他的创作者进行索赔。一切都应当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去解决。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知乎用户 Harlan 化浪​ 发表

哎,知识产权一旦到了资本手里就会成为敛财工具,

左右打压同行,向下打压创新,就是不创造任何价值。

但就像大漠叔叔转发说的,社会姓社不姓资啊,底线呢。

知乎用户 高地保安 发表

自从看到这个热搜,就跑去查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个人觉得谭 sir 还是有希望获胜的,关键在两点:1.《谭谈交通》这个节目被认定为口述作品,而不是视听作品;2. 谭 sir 跟成都电视台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受托人和被受托人关系。其中,最最关键的是第一点。如果真的对簿公堂,希望谭 sir 能赢!!!

知乎用户 钝初 发表

谭谈曾讲过自己因为做节目火了之后,受到了某些领导和同事的排挤,现在看来,一点不假。

知乎用户 啊哟 发表

以前看过一个报导,说有些建筑工地遇到了故意离职要求赔偿的农民工。以前的时候是工地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待遇,引起国家的重视以后,很多的工地不在拖欠工资,对于有拖欠的工地,处罚比较大。后面就有些人发现了这个问题,一批人去一个工地工作,入职以后不好好干活,干几天就要走人,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补偿什么的,工地不同意,就罢工,就去闹,让工地不能正常工作。有些工地就赔钱息事宁人。

后面又有一些关于饭店名字的赔偿官司,就是有些公司注册了某个商标,然后其他的餐厅只要用到了这个名字,就是侵权,需要赔偿等,前后有几个事件特别的火爆。

这种事情多了,你会发现,最开始法律制定的目的被滥用了。版权最开始的时候是支持原创,后面变成了某个公司揽财的手段,国家应该限制这样子的行为。

知乎用户 孔小龙人 发表

我朋友圈里有两个成都电视台的。

一个是不知大小的领导(初中一起打架的同学)。

一个是老资格的导演(每个月一起玩一起吃饭那种)。

待我前去打探一番,但我估计他们未必会说(就像成大上次的事一样,我问铁哥们儿院长,人家不好说)。

如果有啥确切的消息,我就上来说一声。

如果没有打听到,我也要说,老子就是喜欢谭警官!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相信网友,这会是另一次翻红网络

知乎用户 丁贞辰 发表

谭老师找错人了,罗老师不帮国男的

知乎用户 一祎 发表

_前提:_不了解详细事实,就简单分析一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解决思路以供参考。


核心:“作者”≠“著作权人”。作者原则上原始取得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但是存在例外,即著作权由 “他人”[1] 原始取得,他人为著作权人。[2]


第一步,要分析谁是 “作者”。

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谭某,即学理上 “事实作者[3],是作者;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学理上 “法定作者[4],是作者?

_笔者认为,《谭谈交通》的 “作者” 应该是“事实作者”。_原因在于《谭谈交通》属于 “艺术类作品”,该类作品的创作通常给事实作者留下了较大的想象和自由发挥的空间,因此不能将单位对艺术类作品的创作提出的原则、抽象的要求视为 “体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进而认定艺术作品为法人作品。[5]

第二步,在明确谁是作者的前提下,适用正确的权利归属规则,判断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原始取得的主体,即最初的 “(广义)著作权人”[6]

1、如果《谭谈交通》属于内不含(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的 “视听作品”

(1)如果《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之 “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

则《谭谈交通》的 “著作权” 绝对地归属“制作者”。[7]

但是,“作者” 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7],且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 “作者” 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 因此,需要认定作者究竟是谭某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判断本段相关权利的归属。

(2)如果《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之 “非电影作品和非电视剧作品”。

如果认定 “作者” 是谭某,那么在谭某和 “制作者” 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归 “制作者” 所有。[9]

如果认定 “作者” 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那么在该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和 “制作者” 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归 “制作者” 所有。[9]

在该两项假设中,如果 “对著作权的归属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作者” 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9],且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 “作者” 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 因此,需要认定作者究竟是谭某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判断本段相关权利的归属。

综上所述,在《谭谈交通》属于 “视听作品” 的情况下,查明 “制作者” 是谁至关重要。

2、如果《谭谈交通》属于 “口述作品”,《谭谈交通》视频属于口述作品的 “录像制品”。

则《谭谈交通》的 “著作权” 归属于 “作者”。因此,需要认定作者究竟是谭某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则《谭谈交通》视频的 “录制者权[10] 归属于 “录像制作者”。因此,需要认定录像制作者究竟是谁。

3、如果《谭谈交通》属于内含(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的 “视听作品”

则《谭谈交通》的 “著作权” 归属规则如上述 “1”。

则 “表演者权[11] 归属规则见下:(1)“表演者权”在 “表演者” 和“制作者”间的归属规则:如果《谭谈交通》为 “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则“表演者权” 法定归属 “制作者”;如果《谭谈交通》为“非电影作品和非电视剧作品”,则“表演者权” 的归属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属“制作者”。[12](2)“表演者权”在 “表演者” 间的归属规则:如果属于 “非职务表演”,则“表演者权” 归属“演员”,即谭某;如果属于“职务表演”[13],则 “表演者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属“演出单位”。

最后一步,在明确了最初的(广义)著作权人之后,查明后续的权利变动事实,进而找到现在的 “(广义)著作权人”。

比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


一些说明:

一、在第二步,我不同意依据 “职务作品” 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14] 处理,我认为依据 “视听作品” 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处理更合适,且这两个规则互相排斥、择一适用。

第一,在作者为 “法定作者” 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不能适用,因为该规则仅适用于 “事实作者” 时 [15]

第二、“视听作品是特殊的合作 / 演绎作品,因此其著作权归属规则较合作 /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特殊,且不适用后者。”[16] 该论述是教科书的通常论述,且同样适用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的适用关系上,即视听作品是特殊的职务作品,在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别规则。

二、一般的 “视听作品” 中的演员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表演者”,因此也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权”。因为“表演者权” 在传统上属于“传播者权”[17],即为了维护传播作品的主体的利益而创设的权利,而一般的视听作品中的演员并不是视听作品的传播者。

在特殊情况下,“视听作品”中可能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表演者”,如电影甲将歌手乙演唱歌曲丙的视频作为自己的片段 / 内容,则歌手乙作为歌曲丙的“表演者” 出现在了视听作品—电影甲中。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表演者权” 的归属规则比较复杂,见上述第二步之 “3”。

参考

  1. ^“他人” 可以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1 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2 款,“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4. ^《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3 款,“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5.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著,206、207 页。
  6.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 “狭义的著作权” 和“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7. ^ab《著作权法》第 17 条第 1 款.“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8. ^ab《著作权法》第 17 条第 3 款,“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9. ^abc《著作权法》第 17 条第 2 款,“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10. ^“录制者权” 属于广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的一种。《著作权法》第 44 条第 1 款,“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11. ^“表演者权” 属于广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的一种。在本段中,表演者权实为 “表演者财产权”。《著作权法》第 39 条。
  12. ^ 详细论述见《著作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著,261-265 页。
  13. ^《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1 款,“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14. ^《著作权法》第 18 条。
  15. ^《著作权法》第 18 条第 1 款,“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6. ^《著作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著,236-239 页。
  17.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著,99 页。

知乎用户 木子是宁 发表

版权不是问题,这个谭 sir 知道,下架视频的 b 站知道,指挥下架视频的领导也知道,我们寻常观众更知道。

中国所有政治和民生上的好事,都必须是国家办的,如果不是,那就想办法让它是。如果没有办法,那就只好让这种事情消逝在历史长河里了。

知乎用户 耀光​ 发表

认识谭乔还是气球哥的视频。对于谭乔痛心疾首气球哥,我还回答过说,个人价值观没必要强求别人。

想不到,这个痛心疾首也轮到谭乔本人了。也许再回到那一期,他也许会更理解气球哥了吧。

知乎用户 胖胖 2020 发表

陈佩斯大爷:

每个部门都在互相的掣肘

所有能在那里工作的人,都是以 “老大” 自居

而且都是爷

你别看他只是一个助理,

你惹不起他

你不知道他哪条线上什么根。

我问你们是哪来的?

我们是电视台的!

知乎用户 大是大非 发表

现在政府部门各种小视频、公益广告、节目太多了。不知道这些合约都是怎样定的。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执法过程的公开变成了某些人牟利的工具,那太可怕了。

如果这场诉讼最终那个民营公司获胜,我也希望这些赔偿收益收归国库。那是公益节目,是交通部门主导的讲解交通法规的节目。这不是主旋律电影,不是有剧本的,不是一个个排练好的小节目串联,本质上是一个执法过程大公开。另外,就算维权,也应该是交通部门。

公益:意味着不得牟利。无论这个牟利来自于哪里,是营销还是赔偿,都是违反这条准则的。公益,意味着这些视频、广告、节目不是属于某个企业的,而是属于政府、属于人民的。因为公益视频、广告本就是为了提高行政透明度、让群众了解政府、提高道德水准等等目的,就是要广而告之,就是要让更多人了解,本就该鼓励平台多多播放公益性质的内容,难道反而因为视频火了就不让播了?难道公益视频就该缩在角落无人问津?

《谭谈交通》这样的节目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如果卫生部门有这样一个实时的爆款,也许医患关系大家就能更理性对待;如果综合执法部门也有这样一个爆款,城管和小贩、宠物狗问题也许就能更客观地呈现在大家眼前,如果路政部门也有这样一个爆款,道路挖了修修了挖的原因也就更清楚。这样的节目不应该大大鼓励,拼命宣传吗?

如果谭警官确实没有这样用公益节目牟利,只是像某位演员因某部火爆电影而爆红,得到流量和关注。那么他上传公益视频的行为不就是一个普通公民该做的吗?公益视频节目就是为了无偿传播,扩大受众,只要不是故意扭曲公益的目的,比如用阴间滤镜改变公益视频,抹黑公益视频里的人物,等等。谭警官这样的人不应该更加鼓励吗?我们在舆论阵地被压着打,不就更应该培养这样的人吗?哪怕他现在离开体制,但他带来的正面影响是可以看到的。题外话:其实更应该研究让这类人才留在体制内的办法。

如果这次判决公益视频未经授权不得传播,那么以后**微信朋友圈还能转发政府机关微信号的相关政策宣传视频吗?**比如文明出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科普的视频?比如老年人的反诈宣传?

知乎用户 飘零飘零​ 发表

别的不懂。

我看过他的几个视频,他没有高高在上的姿态俯视百姓,没有戴上盖帽大喊大叫的吓唬百姓,把底层穷苦百姓当人,给予百姓最基本的尊严,反正不是清宫剧里巡街的衙役作风。

冲这一点,我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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