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热议的包头案,何以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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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扫黑除恶”语境下的司法与司法本身

2020年7月14日,包头王永明案多名外地辩护律师称因法庭法检多次违法无法继续履行辩护职责,全部解除当事人委托。

包头案的辩护律师团转为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控告代理律师,由庭内转至庭外。

包头案因为辩护人解除委托协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暂时告一段落。

笔者通过观察案件,亲身感受到在案件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包头案的种种问题,并非偶然,而是法治建设中必然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律师为何要坚持公开包头案?

可以肯定的说,包头案件到今天,持续在律师行业甚至社会已经产生了很大的曝光率。这对于案件本身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

但是这对于司法,甚至对于法官裁量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一种妨害?

是否最后的裁决会因为过度的舆论曝光而失去了司法的独立性?

首先,律师“曝光”现象是中国司法制度甚至民主化进程转型时期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以及法治建设现实碰撞交织的一种综合反应。

从传统意义上说,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了辩护人地位,但是在传统文化层面和现实司法来看,辩护人在法庭上依然是属于弱势地位。

这现象本身不仅仅是由于辩护人在诉讼效果的呈现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是由当事人(被告)在案件整体过程中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演变而来的。

当事人主义未完全建构,导致法院无法由不偏不倚、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独立的判断。

当事人的地位没有加以保证导致辩方无法承担起自己的诉讼任务及职能。

法律所希冀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体现在辩护人法庭中的辩护职责。

首先,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其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辩护职责,是犯罪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法官在其中需要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中处于一种控辩审的中立地位。

实际上,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承担起和控方对等的地位来保障被告人的司法救助权。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司法现实一直是地位高高在上的审判官来掌握最后的“裁决”大权的,甚至是看不见的手操纵着的、干预着的。

在这样一种长期的影响下,即使对于对抗式诉讼模式长期进行演化改革,但是这种对抗式的模式在中国依然存在机体不适应的体外排异。

律师在诉讼中无法享有应有的辩护权,在诉讼中无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见:包头法院成就中国地摊律师第一人|包头记 · 46

此外,辩护人也难以实现像当事人主义诉讼之下的一种主动式辩护状态。

因此,面对公检法的不法侵害,辩护律师能做的只能是“正当防卫”。

他们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反询问的方式,抓住庭审中控方的漏洞,全力守住当事人的权利。

但是,在包头案件中,当辩护人当庭要求法庭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时,遭到审判员的嘲讽,认为辩护律师提出保障庭审公开公平的发言为“奇技淫巧”;

但是,当本案女性被告石莉芳在被押解的途中遭到男性法警殴打时,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却被公诉人拒绝,且公诉人侮辱辩护律师人格等;

案件中极大的不对等的地位充分体现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合理展开辩护,但是法官偏向控方,而导致案件中控方处于极其强势地位,最后对于案件程序且实体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从现代法治文明层面上说,当今中国,无论是学界或是实务界,到处活跃着律师的身影。

律师在实务层面极大丰富法律的内涵,为更好地通过程序以及实质正义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还是有许多民众和司法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依然对律师持有较多的偏见。

在笔者上篇文章《“扫黑除恶”语境下的司法与司法本身》也提过,由于政治运动本身的实际效果与被告人权利在某些案件中是互相矛盾的,律师所追求的保护当事人权利与法官评判案件时被迫对于各方利益衡量,还是有所不同,甚至是冲突的。

这就导致了辩护律师不仅与公诉人,还会与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争锋相对的地步。

这种地位不平等,便导致了辩护人必须公开辩护。

只有公开,才能在司法政治化的背景下,扭转民众对于“被告即邪恶”刻板印象的想法,也正是因为需要公开的社会效果,才会出现包头案很多文章中对于被告人王永明病重的描写,对于王然救父曲折性的刻画,通过这些,倒逼包头司法自觉。

这样通过微博、微信等“实时爆料”,侧面形成一种社会监督、公开审判的实质。

律师们公开揭露公安司法机关的违法,通过社会监督,使得不对等的控辩双方的地位得到一种来自于外部接力的有力支撑,来倒逼法院的依法审判、检察院依法履职,才能形成对于律师辩护意见以及最后被告人权益的维护。

不可否认,没有律师痴迷于公开曝光。

能有机会好好说话,谁愿意大动肝火?

(参见:《徐昕:我想退出包头案,“再干下去,可能会被气死”》)

正常的辩护程序中当然应当为了保证案件司法的正常进行,而尽量少地将案件的具体细节曝露在民众面前,形成“全民审判”。

但是,包头并不正常。

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背景下,使得法院无法对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不断为违法行为背书,不断加戏,一错再错。

(参见:真辩君:包头案,查扣律师费,暴露的是谁的底裤?

律师是当事人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再艰难,总不能对当事人说:“大环境就这样,你认了吧。“

于是,他们只能通过公开,催逼法院依法。

例如,当包头案中辩护人多次合理合法提出公诉人应当回避的请求,但是法庭阻碍了辩护律师行使法庭复议权时,当包头案辩护人被无端剥夺辩护权,成为“地摊律师”……

如果没有公开,没有社会公众对于案件本身公正审判强有力的监督,如何实现个案的公平?

“何不食肉糜?”

公开乃是一种无奈之举。

网络曝光,不是博名声,而是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

不能不承认,历史的顽疾沉疴太多;不得不承认,进步需要时间,中国的法治化民主化的道路需要多元合力,和衷共济。

也不能不承认“扫黑除恶”制度设计目的对于社会建设的帮助,但是当这个制度放在目前“刚性”的政治背景下,司法政治化会极大让司法背离司法本身。

汇报请示,上传下达等规定,使得在司法案件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自由心证)被降的很低,形式主义、痕迹主义明显。

所以,即使在本案未曝光前有诸多的疑点和问题,包头的有关部门在大环境背景下无法作出及时正确的决策和判断,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不应该的干扰,甚至是被裹挟。

律师曝光的目的,不在于曝光本身,而在于呼吁对于案件本身前期违法问题,司法内部主动解决,避免将前期的错误继续推进之后的审判行为之中,恰恰是为了后期更加的“合法”。

在包头案中,公检法不断的相互共谋,召开“三长会”、审判员越俎代庖主持庭审,架空审判长等行为,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本身的正义,并且对于案件后期的实质性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

律师在此时通过正常的申请回避等正常的司法程序渠道来保证案件的进展都已经被严重妨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将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引导社会对于案件进展的关注来证实法官审理的“缺陷”。

全网热议,既是在保护当事人权利,也是在保护律师们自己。

包头案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关于起诉内容的反馈、对于法庭管辖权问题的异议、对于法庭上控方一系列行为提出回避请求等,被控方认为“无理取闹”、运用法律“伎俩”。

在这种尖锐矛盾下,如果不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情况,如何可以推动检察院依法?

这种情况不仅仅体现在庭审过程中,而且也体现在事后律师们集体解除委托,成为法院违法行为控告人的过程中。

律师们不仅仅在本地进行检举和控告,而且通过向法院与检察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检举、以及呼吁监察委介入调查,通过社会来推动对于案件的关注,并且希望有关部门,以及最高层的关注来从体制内部得到良好的解决。

这恰恰说明了这种舆论曝光并非是一种违法的过程,而是一种对于依法治国的理性呼唤,对于组织内部、对于这些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内部监督的信赖。

(参见:徐昕《建议中央政法委立即派员到包头旁听王永明案》)

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所有法律人不分角色、职守,无论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都退无可退的共同的职业底线。

而这种案件的背后,应当需要的是法律人联合所带来的正向推动。

律师比起法官、检察官更加知道过度曝光对于自身的风险以及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中立性的影响。

但之所以迈出这一步的原因,还是因为控辩双方无法在正常的辩护过程中处于一种平等合法的状态,这是法治建设中一些乱象的无奈之举。

希望下次包头案的辩护律师们再踏进法庭的时候,少一些检察机关无礼的傲慢,多一些回归案件本身的专注与专业。在这个社会上,所有人都应当对法律有敬畏感。一些官员丧失这种敬畏,结果不断有人身陷囹圄。当共同的底线都难以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保护时,不仅仅是法律人会丧失对于法律的坚信,也会破坏中国法治的建设。

撰文|陈吴义

编辑|李驯荒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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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我想退出包头案,“再干下去,可能会被气死”

徐昕:“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钟,都可能随时被气死。”

李桑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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