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日贵州安顺大巴车坠湖事件通报:系司机因对拆迁不满蓄意报复社会,还有哪些新的信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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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安西百夫长 发表于 7/12/2020

我刚出来,看到这个又想多说两句,估计可能又要去旅游了……

看完通告,非常无力,这种事见多了,求告无门走上绝路;或者说实际还有路,但当事人受限于学识见识法律等局限性,自认为所有的路都试了,没路可走了,就剩下那一条路了……最终受害人走了极端,好的自己找个静静地角落一了百了,再差一些就是举家自尽或者杀戮家人后自杀,最极端的就是这种报复社会的,同样受限于社交范围被他们报复伤害的往往又是和他们一样卑微的底层群众。不要以为他们不敢报复更高层,他们只是接触不到罢了,但凡能接触到的,他们什么不敢干?动刀动枪玩炸药的能力绝对比知乎上绝大多数没在底层生活过得中产白领和双一流大学生强百倍!

这么多年来慰问的三个重要群体就是和征地拆迁、下岗工人、退伍有关的了,我自己也是当兵退伍的,也算是利益相关了。上知乎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大城市的年轻人,光鲜亮丽,不理解底层乡村的事,也没有经历过农业税、下岗和蔡军,不理解gongnongbing这三个群体所承受的不公正待遇。就好比这个问题下有人说国家没亏待他,租给他房子他又没房子产权,他工作三十几年怎么不挣钱买房等等……他工作三十年换来的就是低工资加单位保障他能分到一套房子,这就是以前我们国家的政策。然而后来变了,没人再管你有没有房了,要自己买了;法律也变了,以前的惯例没有法律背书了,新的法律不再认旧账了,反倒变得好像成了他无理取闹一样了,实际上他就是拿着当年的政策在为自己背书,而现在的体制却换了,不认了,于是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不碰一切安好,一碰两个都有理,不碰个头破血流双方都不会退让的。

当年绝大多数房子就是这么分的,分到了就是自己住到死,死后单位收回(如果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在一起住、是唯一住房且没有劳动能力的,还得等到父母配偶死去,子女长大成人才能收回)中途要是出问题也是本单位重新调配的。后来就不一样了,出了产权这个概念,没有产权你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可问题当年签的合同不是这样的,于是冲突就来了!再加上大量的倒闭关停企业,很多单位自己都不复存在了,连产权人都没了,更是成了一笔糊涂账,不动一切安好,一动就是地动山摇……

类似的还有最近闹得也挺热的自主问题,当年说是按比例发钱,结果今年军退法一出,已经没了自主了,原来按比例发钱也变成了与新政策接轨,结果导致自主退役的收入少了,那几十万自主的能没意见?能不去那啥?我当兵二十年为国奉献,当年不是这样说的啊……(当然,我只是复员的,这政策和我没关系,可那几十万自主的可是切切实实的利益攸关方啊,他们很多都是文武双全,啥都会干,真逼急了干点儿啥事更是惊天动地)

还有农民的自留地承包地问题,也是矛盾突出,没事时风平浪静,一有事又是农民没有产权,按法律规定不予赔偿产权损失,只赔偿地上种的粮食作物……

这三大群体所遭遇的困境就是新老制度的冲突困境,别说外人了,就是具体操办的公务员,要是年轻一点儿又对政策不感冒的,直接上来就说这些人无理取闹、冷漠处置、乃至粗暴对待,直接就把矛盾激化了。

只能说,社会变得太快了,有的人跟不上了,而政策上又没有对接或对接不到位,导致很多不好的事发生。实际上这三个群体真的不乏战斗力,只是见识所限,导致最终一旦开始走上绝路,只能是同阶层相残,唉……

走上绝路的人惨,无辜被殃及的人更惨啊……

知乎用户 王子君 发表于 7/12/2020

谢邀。

就是自管公房这个问题。

根据通告:

当事人在当地柴油机厂分到了一套自管公房,也就是产权归单位,使用权归自己。

这套房40平米,16年启动拆迁,协议赔偿价是7w2。当事人没有领取这笔赔偿款,显然对数额不满意。

照各种售房App的数据,西秀区房价均价大概在3000到5000这个区间。就算取3000,7w2要买套房也不容易。当事人52岁,要贷款也困难。

但不满意也没什么用,因为自管公房的产权是归单位,而非私人所有。这笔钱赔偿的是当事人的居住损失,不是财产补偿。

当事人于是又申请了公租房,没批下来。

7月7日上午8点30分许,当事人目睹公房被拆;

8点38分,当事人拨打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公房被拆及公租房申请未通过;

8点50分,当事人要求提前接班;

10点55分,当事人接班接车,原定时间为12点;

11点39分,当事人微信语音女友;

12点9分,当事人饮用白酒;

12点12分,案发。

微博判案这种事情咱们就别干了,具体的判定等司法机关的后续公告。但从现有信息来看,自管公房是个诱因。

自管公房一直是纠纷的重灾区。不是法条问题,因为自管公房的产权很清晰,就是单位及国企集体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某种程度上来说,自管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

一般来说,自管公房都是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转制改组过程中,对过去福利分房、购房的一种“变相”安排:

照过去的政策,你这个情况可以分房。但是现在政策改了,所以不分给你,“租”给你,租你一辈子。

法律上是没问题的,但对于大量老员工,特别是下岗员工,他们就认为这是单位的一份补偿,是自己的一块资产。

这个认定就很麻烦。

这真不是法律界定的问题。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仅仅是享受了某种福利租房的待遇,并不具备产权所有权,这是各地拆迁文件里明文规定的。

但是自管公房基本都有些说不清楚的历史。厂子倒了、卖了,政府出了安置手段,认可我们这些工人在厂子这十几年的工作,留了套老破小给我们住,能住一辈子。

公有制的厂子被卖了,厂子的主人翁工人们分点房,理所应当嘛。

这就是各种自管公房承租人的普遍心态。

北京的一堆老胡同就是这个性质。

不拆迁不改造,不去碰,那就没事。安安稳稳等承租人寿终正寝,按规定收回国有就完事了;一碰,一算钱,纠纷就起来。

而且依法办事,承租人一般是拿不到多少赔偿款的,因为赔偿款是给产权所有者。过去是单位,如今单位多数找不到了,往往是地方的土地实体企业。

这些企业照市价,算个十年租金成本出来,差不多就到头了。

当事人52岁,这房估计也就是2000年后“租”的,算是历史的尾巴。

这样的历史尾巴在国内,特别是老工业区,大量存在。

如果能通过这起案件,把尾巴上的安置措施定清楚,边界梳理好,哪怕以后地产业务绕开这些属性的土地,也能为未来的维稳减少大量工作。

本质都是国有的资产,不急于一时。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于 7/12/2020

这道理很早就有人说明白了。

社会是一艘大船,任何一个人的不幸,都是全船人的风险。
关注别人的不幸,就是关注自己的安全。
死刑威慑、大众唾弃都只对活人有用,对被逼上绝路心存死志的人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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