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姜明代表提议《劳动合同法》排除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的适用?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新世纪初的时候,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5%,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减半征收,税率 17%。青岛当时更狠,对成立不满 3 年的外资企业免征,3 年以上 6 年以下的企业再减半征收。 看上去很美好对吧? 韩国人 …
那我要去当旅游博主的话,他会陪我到天涯海角吗;如果要我被富婆包养的话,他会陪我洞房吗 ==
严肃的回答:
如果爆料属实,那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拿不到离职证明,导致入职新的岗位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应当获得赔偿,并且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我不信拼多多的法务不知道;随便检索一下裁判文书,就能看到大量案例中,劳动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主张得到支持、因为得不到离职证明而求职受挫主张赔偿得到支持。
脉脉上的爆料,真实性未知,再过 12 天 @拼多多 官方帐号就要从小黑屋出来了,到时候看看有没有辟谣呗。
关于问题本身,克扣离职证明当然不合法,要求拿到下家才走离职流程当然不合法,句号。
合法不合法的事儿三位劳动法资深法师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专家
都写啦。
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多年 ,我也算见过不少企业了。拼多多还是刷新了我的认知和下限。
1、如果你认为岗位有敏感内容和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么用保密协议约定,要么给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竞业补偿。
从来没见过哪个正常公司要求请假脱敏 1-3 个月,还不给工资???
2、老子就是累了不想上班了想 Gap 一段时间休息调整身体,我难道还得先找到下家给你个 offer 才能离职?你咋不上天?
**3、入职下家公司,还得拼多多 HR 陪同入职?**拼多多的 HR 也是惨,被公司这种缺心眼要求规定。连再疼自己孩子的爸妈和再粘人的男女朋友老公老婆都不会干陪同入职这样的事儿。
拼多多作为前东家,还得让 HR 最后送一程?
我真的是又无语又无语还无语。
热烈欢迎更多拼多多的在职员工和前员工一起再添把火,我们这些拼多多外的吃瓜群众们,别的忙帮不上,帮你们骂骂公司的缺心眼领导们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有多缺心眼被迫优化一下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们的体验,还是能帮上忙的。
祝拼多多的管理早日变得稍微有人性和正常一些。
普法的事
和
都做了,我来聊聊纯职场角度的。
给这描述里的图片气笑了。
1、要求请假脱敏,时间 1-3 个月不等,期间不发工资
脱敏的操作不是没有,但大多数针对核心机密岗位,不知道爆料人是什么岗位,或者 pdd 在内部针对某个级别以上岗位都有这个流程?比如一个区区 L1,基层工作者,脱啥敏呢?本来就知道得不多,也带不走什么公司机密信息。
再者说,你们这种互联网公司,一两个星期没在公司工作,不就又变战略了么?(大雾)
2、需要提供下家 offer,才允许走离职流程
敢情我要是回家躺着怎么说?
曾经在离职后该不该告诉前同事自己现在在哪里就职? 里提到过:
「在入职新东家前,对于前东家的任何同事都没有告知新去处的义务。」对同事都是如此,更何况对公司?
3、入职下家公司时,hr 陪同入职
pdd 的 hr 们这么有时间陪大量离职员工去办理入职手续?贵司的 hr 的工作说明书里居然有这么一项常规操作么?
槽点太多,正儿八经从人才管理角度讲,如果 pdd 真的对每个员工都来这么一套,怎么保证人才的流动性呢?我是不相信对绩平甚至绩差员工也会按这三个流程来的,但管中窥豹,这样的公司在「整起人来」的时候,也一定有「非常手段」。
人才管理的「选育用留」,倒是在「留」这个层面发错了力。
有点想听 pdd 员工们的爆料,又不希望有更多爆料,毕竟,谁不想整个大的职场环境对搬砖人友善健康呢?
打工已经够辛苦了。
怎么操作,法律层面的,道德层面的各位大佬
都一一阐述啦
我来抖个机灵,
1、法律程序走起来;
2、知乎爆料走起来,然后艾特一众大 v + 拼多多官方账号(哦,不好意思好像官方账号被禁言了?)
3、摆事实讲道理,看看多多到底有没理。
当然,也可以在打上述组合拳之前找直线经理及 HR 诚恳说明,我即将即将采取如下操作了,我的要求也不高,给个离职证明就好。
最好能不战而屈人之兵,毕竟多多法务和公关部门的同事也不容易是吧。哈哈哈哈~~
谢邀。法律武器举起来。
先讲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这种东西:
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是为了避免被卷入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所以,新单位为了确定劳动者确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通常会要求拟录用的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那么开离职证明是不是必要的呢?是。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么接下来来看这个案子。核心问题是被卡离职证明。
1、要求请事假脱敏、1-3 月不等。2、提供下家 offer 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简而言之就是,你没 offer 不让你提,提了还让你请事假脱敏后才能办手续。
第一条违反法律:
国务院令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来讲,由单位安排,但年休假时间不包含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还有: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所以你说,强制安排员工休事假是合法的么?
第二条呢就更有趣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没必要等你什么脱敏期,我就通过书面提前三十天告示你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完事儿后和公司沟通办理手续的时间就完了。当然,有人说,那拼多多不给我离职证明啊,也耽误我其他 offer。于是我翻了翻卷宗:
【案例分析】
杨建邦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被一家连锁酒店录用,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 2012 年 9 与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 日。
12 月 9 日,杨建邦申请离职,理由为 “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发展”
2014 年 3 月,杨建邦又向别的公司求职,并被这个公司录用了,这个公司通知杨建邦,要求他携带原来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并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下午 2 时到人事处办理自谋入职手续。
因为杨建邦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所以该公司决定不再录用杨建邦。杨建邦表示自己曾经数次要求原来的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是都遭到了拒绝,为此,杨建邦将原来单位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11 万余元。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 (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 2.5 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 (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 2.5 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拖着不给你离职证明也不是什么困难事儿,如果你愿意撕破脸的话,有的是解决办法,比如,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政府部门出面帮你打好这个电话。甚至都不需要走仲裁。
如果一旦撕破脸走到仲裁那一步,仲裁胜诉生效了以后,可以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拼多多 还能头铁到上海劳动稽查大队和基层法院的执行令都不听的?
第三条就更搞笑了,是我的话,拼多多的 HR 但凡敢这么说我就敢让她跟着我去。你看看新公司保安怎么收拾你~
第一幕
拼多多员工在职场社交软件上爆出离职受到限制。
第二幕
拼多多官方账号在知乎发布:
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那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
第三幕
拼多多官方发布声明:
网传截图显示,拼多多员工发布有关离职障碍言论,经我们排查该内容是拼多多竞争对手为抹黑我司发布,该言论不代表任何拼多多员工的态度,拼多多官方对该言论表示强烈反对。
此事系拼多多对员工言论管控不严导致,我们向公众表示真诚的歉意。
第四幕
职场社交 App 查询后台数据发现,该内容系拼多多员工本人发布。
第五幕
网传离职受到限制的拼多多员工加班回家路上猝死
……
(套娃成功)
心脏和字节只有一个跳动,
健康和财富难拼两个多多。
这一操作挺可笑的,进了拼多多,难道这辈子就要受拼多多的影响,要不要这辈子在脸上刻上拼多多三个字啊?
人家入不入职下一家,入职哪一家有权保密好不好,入职下一家表面上陪同,实则监视,真的蛮无语的,一旦和拼多多沾了边,这辈子甩都甩不掉,这叫个什么事?
这就是资本主义原始阶段水平的竞业限制?把我给整笑了。
我建议这些搞 303/996 的大厂能不能舍得花点钱送 hr 去桥水培训一下?学习一下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竞业限制。也顺便学习一下桥水的员工 pua 技术,是怎么墙外飘香在古老的东方被吹捧的。
ps:桥水基金是街上唯一一家绝不豁免普通员工竞业限制的金融机构。所以离开桥水的人要么离开金融界,要么去加州。所有离职员工(不管你的职位是不是金融相关的),离职 2 年内每 3 个月就查一次你当前工作地点,违约就告。
ps2: 据我所知,桥水如果执行竞业限制,是不给钱的。或者说,可能它给你底薪,你就不能工作,因为他会查你。反正除了矿工以外,我没见过桥水离职后拿到竞业的钱的
拼多多的想法大概是,只要我能给员工制造离职的障碍,把离职的手续弄的够复杂,那他们就只能留在多多给多多卖命!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可以悄咪咪的搞一下串联,联系一下其他大厂把多多的某些技术团队给一锅端了呢?全团队一起拿 offer,然后 HR 一次陪整个团队去入职。你就说这场面热不热闹,风不风光吧?
这可真是,未 曾 设 想 的 道 路。
对于这爆料的拼多多离职三条而言(简称拼三条吧),我是真的很想看看想出这第三条的人的脑回路的… 真的太奇葩了。
盲猜一波让 HR 陪同入职是想确认离职的员工是不是真的去了拿到 offer 的公司?可是我都要离职了,下家到底是哪与你多多有何关系呢。说到底,拼多多只是一家商业公司而已,对员工的个人生活插手的这么多,是不怕哪天这爪子也被人砍一刀吗?
不过联想到差不多三年前拼多多校招的时候,HR 在面试时强行要看面试者的手机里各种购物 app 的购物车这种行为,我觉得也算是拼多多在一以贯之他们的各种奇葩脑回路了。
做了这么多年 HR,看着这个操作,真的内牛满面。
如果这是真的(这是虚拟语气,一是不敢相信,二是怕多多给我寄律师函)
只能说,这特么就是天才!
不管是谁想出来的,TA 就 是 天 才!
古今中外资本家统统甩到身后,黄世仁都被 DD 骚断了腿!
将常识的狗屁枷锁和道德的虚伪牢笼统统砸得粉碎!!
不要光看什么 JD,我们就让你们看看什么叫任职要求!我们就让你们看看什么才特么的叫 HR!让你们看看什么叫他么的惊喜!
一站化服务,免除员工被下家欺负的顾虑,多多派专业团队抬着你陪同入职!大气!
始终追求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结合,员工休息三个月,还不发工资,脂肪胆固醇摄入锐减,猝死概率相应减少,免除友商因员工入职后身体不佳的用工风险!良心!
不给下家 OFFER 不给离职的初衷是担心员工弄丢了珍贵的树木制成的纸质离职证明,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不见兔子不撒鹰,不见鬼子不挂弦儿!精准!
这才是大厂 HR 的水平!
自我我惭愧么?
惭愧的想死!不配做这个职业!
其实这是 pdd 的 hr 为你负责的表现。
也是跟申通副总监一样为你员工好。
她是怕你找到其他公司耽误你的前途。
因此它是要保证你的有好的前途,才能让你离职,HR 才放心。
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 hr 认为自己公司才是最好的,那不让你入职下一家,她也可以说也是为了你好。
所以还是要小心就是打着为你好,陪着你入职才让你离职的的 HR 了。
真是天秀企业,PDD 最近槽点还挺多。
离职员工手续还整的各种花里胡哨,更别提在职的制度约束。
1、离职要求请假脱敏,时间 1-3 个月还没工资。
招聘员工前觉得岗位有涉及商业机密的,为啥不签保密协议?
为什么员工离职还要请假脱敏,还必须要 1-3 个月的时间周期。
最关键的问题是,你还不给员工发工资,你让人干耗着?
2、需要提供下家公司 offer,才允许走离职流程。
是不是找不到工作,就不能办离职手续?
想离职还要拿下家单位的 offer 来交换呗?
劳动法都没规定的事项,您给生生提出新高度?
离职想好好休息下,是不是要开个休息证明给单位?咋不上天呢?
3、入职下家公司,拼多多 HR 将陪同入职。
从业迄今为止,还从未听过上家单位 HR 还能陪护入职。
真的是无与伦比的奇葩操作,闻所未闻。
是想让下家单位好好照顾咱这 PDD 出来的员工?
还是想好好调研下员工新入职的单位对 PDD 有无竞争威胁?
如果情况属实,奉劝想离职的职场人趁早,别耽误自己的发展。
一个美股上市的 “科技企业”,搞出了有如封建农奴制一般的管理水平。好一个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也不奇怪,人家吃准了你不愿意翻身把歌唱,吃准了你愿意 “拿命换钱”。经典资本主义时期的工厂主们,再见多识广,也都嫉妒得哭晕在厕所里。
没准儿哪天 SEC 先就该企业的劳工状况进行处罚。不,千万别这样,那会是喧口的麻烦,不要咒自己。
建议录音录像,然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举报,依照帝国主义的长臂管辖原则,申请美帝对拼夕夕停牌交易,并对高管立案侦查。
罪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而使投资者权益产生潜在损失。
真实性不知,猜测一下
应该是不同员工不同的对待方法,看看三个条件
脱敏,基层员工能知道多少公司的机密?
提供下家的 offer,应该是看下家是否为竞争对手
HR 陪同入职,这个太阴了,HR 的存在就是种威胁,想搞黄一句话的事。
从成本角度看,如果对待所有人都这样做,成本太高,做生意谁都不傻,不会这样做,不划算。
所以这应该是针对管理岗,或者核心技术岗位的人。不想让他们走的威胁手段。
拼多多这是要强绑人上战车,上了战车干啥呢?为多多守边疆。
守完边疆,就上救护车。
大家都挺熟悉的。
拼多多的辞职条件是:
1. 要求请假脱敏,时间 1-3 个月不等,无工资;
这一条是要求你请 1-3 个月的长假,来自我脱离你在拼多多的岗位工作敏感性。
就是你要忘掉自己所知道的拼多多的商业运营秘密,一个月忘不掉,你就两个月,再不行就三个月,期间算你长假待岗,不发工资。
这一条的本质就是看你离职态度好不好,能不能接受克扣工资等一系列霸王条款,态度好,愿意接受,就一个月,不好就两个月三个月拖死你。
2. 需要提供下家 offer ;
这一条是要了解你下家公司的状况,你过去的工作情况,关键要看和你的下家有没有竞争关系,你是不是在关键岗位。
3. 入职下家公司时,拼多多 hr 将陪同入职;
这一条是在了解了你下家的竞争关系和你的岗位关系后,陪你入职,这不是明摆告诉下家,这个员工不行,你们要小心。
违法是肯定的,不要脸更真。
陪同入职,有几个疑问:
1.PDD 的 HR 需要增加多少人才行,会不会有人月度工作总结专业地写道,陪同多少员工入职新单位?
2.PDD 已经不信任《竞业限制协议》吗?制度流程不可控吗?
3.PDD 对离职员工没有信任吗?是离职的员工不值得信任,还是自己无法相信离职的员工?
4.PDD 就不怕不给离职证明引发向劳动机构举报和仲裁吗?
5. 离职员工去新单位入职,新单位会让 PDD 公司陪同的 HR 在门口,还是会客室,还是进工作区?
一方面说自己是大厂,招聘标准高,门槛高。
一方面总是搞出些有中学生文化水平都不至于犯的错。
我真的觉得大厂职场环境十分吊诡。
顺便分享个央企给员工送温暖的福利操作。
首先,hr 这样做肯定不合法的。
所以我们当然有合法的应对途径。
离职证明大多数是你下一家用人单位要看,目的是防止你万一和前一家单位纠缠不清影响你的工作的。
既然拼多多不给出具离职证明,那我们就找别的途径搞离职证明就行。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劳动者去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可以包括要求接触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结果是可以当成离职证明用的。
所以你要是真的想离职,通过 EMS 给公司发一个辞职报告,然后等公司收到之后继续上三十天班,到了最后一天去找 hr 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如果 hr 不同意,第三十一天你就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
剩下的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会很热情的告诉你该怎么做的。
我一向不主张也不认可谁弱谁有理那一套的,不过,拼多多这种做法真的很难让人同情啊。
什么样的公司能经得起这一波又一波的毁灭性舆论打击?
一点一点说:
这也叫脱秘期,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江苏好像好像规定了脱秘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是脱密期最起码不能触碰两点底线:
1、不能限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天通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不能克扣脱密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拼多多的做法,提前两个月请假脱敏,还不发工资,突破了两条底线,尤其是不发工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员工拿着条仲裁,拼多多必败无疑。
提供个案例:
南京中院(2017)苏 01 民终 10780 号:
誉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林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工资 10000 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林宇原工资标准为 15000 元 / 月,誉葆公司主张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工资应按每月 2000 元发放,属减少劳动报酬,誉葆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誉葆公司与林宇没有脱密期工资调整的协议,也没能提交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仅以其保密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林宇脱密期工资调整的意见》作为依据,将林宇的工资标准调整为 2000 元 / 月,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誉葆公司应按 15000 元 / 月的标准发放林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的工资。
这更是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按照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就要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注意,是同时,不是十五天或者一个月。
所以,离职证明按照法律规定是一定要立即出具的。
除了离职证明外,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法律规定的是解除合同十五日内。
至于其他的工作交接,作为劳动者,不必纠结,解除劳动合同后,发三次通知要求单位立即配合办理交接,如果单位还不配合,该干啥干啥,责任单位自负。
如果劳动者在找新工作时,因无法提供在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要求拼多多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民终 5612 号:
张凌云提供的邮件可以证明,其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收到北京熠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并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收到北京熠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无法录用的通知。结合张凌云与李建平之间短信的发送时间及内容、张凌云此前工作经历等因素,本院认定张凌云因无法取得离职证明而丧失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机会的事实存在。科为公司所持张凌云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才进行面试、其并未找到工作的上诉主张,均与邮件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张凌云主张损失金额 12000 元,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举例说明:
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民终 3079 号:
本院认为,阿格蕾雅公司主张系辛勤原因导致档案迁出延迟,但该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阿格蕾雅公司迟延转档的原因并非由辛勤所致,阿格蕾雅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推翻前述生效判决的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阿格蕾雅公司确实存在为辛勤迟延转档的情况,因该迟延转档问题导致辛勤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阿格蕾雅公司应当向辛勤支付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失业金损失。
这是明目张胆的 “潜在警告”,企图就是用“背调” 威胁员工不要和拼多多闹得太僵啊。
不过,这种约定没什么约束力,就当废纸一张吧。入职新单位,该咋办咋办。
建议解除合同后,给单位发通知,最好书面,要求单位立即出具,单位如果不配合,连续发三次,仍不配合,去仲裁吧,毕竟你不能摁着对方手脖子让他盖章对吧。
仲裁期间别忘记找新工作,保留证据,比如投简历、与新单位沟通入职所需资料的证据,如果新单位不要离职证明,皆大欢喜。如果新单位要,那就好了,这就能成为你主张赔偿的重要证据了。
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管控机制,就导致一个畸形的现状:
企业对打工人越狠,就发展的越好,不讲 “狼性” 的企业被不断挤占生存空间乃至出局,到了最后场上剩下的巨无霸们一个赛一个的不讲武德,把打工人们变成板上鱼肉。
虽然短时间内现状无法彻底改变,但也决不能容忍资本过于得寸进止,打工人为了生活已经很卑微了,现在连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力都要掌控,这是越界了。
之前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打工人对大企业成立 hr 联盟感到害怕,这个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了。
离职证明并不是入职新公司的必要条件.
只要你自己给新公司写一个’已经离职保证说明’就可以了.
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 公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员工离职.
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员工在有证据的前提下, 任何时间都可以走人
离婚也都只是刚出了个离婚冷静期,也没说非得找到下家才让离!
嘢?
我突然想到。。。我是不是可以去注册一个公司。。。
干保洁好啦。
然后拼多多的员工出来我都录用,我管你有没有离职证明,前脚录用后脚开除,给开离职证明书。
收 500 一个人,不过分吧?
“你身为拼家人,死为拼家鬼,一进拼家门,立刻改名姓拼,就叫拼命吧,还不快谢谢 HR,拼命?”
敢问,拼多多是华府吗?
对用户,榨干你的每一秒时间,每一个人脉。
对员工,榨干你的每一秒时间,摧毁你的每一个职场人脉。
企 业 文 化
事实是 没有公司会真的纠结你的离职证明
别把这张东西看得这么重,根本不是什么重要的证明。
下家看你的离职证明,纯粹是为了证明你是否打两份工而已。
你就直接说离职证明丢了,让新单位给你签一份表格即可。
pdd 真的是自作多情…. 忽悠忽悠刚混社会的大学生到还可以。
脱敏期三个月不发工资?
还有这种奇葩规定啊。
陪同入职?
你咋不陪同入洞房呢?
让我明白了,我们小公司规规矩矩地按劳动法来,资本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按自己玩法来
不是说求职者面试的时候,有男女朋友或者父母陪同的,一般 HR 都会不考虑吗,那么问题来了,。
我试图通过已知的信息整理出 pdd 自己的逻辑,结论是 pdd 是一个对自己的业务极度不自信的公司。或者说 pdd 老板黄峥是一个完全不信任 pdd 内部任何人的一个老板。
本问题里没提到,但是站内有其他问题提过,pdd 的竞业协议特别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领域的所有岗位,囊括中国任何互联网公司,从电商到游戏,都是竞业范围。
然后推出了许多骚操作来查员工是不是去了竞业限制的公司。比如不经你同意给公司前台地址发一个你名义的包裹,你只要签收就说明入职了这家公司,接着 pdd 就会起诉。
可以看出,pdd 觉得自己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在害他。
我的第 1 反应是这张图的表情。
我的第 2 反应也是这张图。——拼多多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古惑仔组织了。。。
一旦你加入了拼多多,
1 要接受各种帮规
2 要承受生命危险
3 想脱离帮会,也得有 HR 监督。
这种操作的目的就是两个————
1、让员工感觉离职超级困难和复杂,迫使员工能忍则忍的干下去
2、维护自己的所谓公司机密,避免员工去竞争对手那边。(其实所有在做电商业务的公司都跟拼多多算是同行了)。
合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现状如此,怎么办?
公司不让员工走正常离职流程,那么想走的员工也要考虑走非正常离职模式了,具体怎么操作看个人了,参考你当年是怎么请各种假的。
切记——一定要保留相应的公司证明截图以及该录音的录音。不主动搞破坏,但要确保后续可以保护好自己!
只要能把社保关系顺利转出,其他都好操作了。
至于离职证明真不是什么大事。。。它不给开,难道自己不能想办法开。
祝早日脱离拼多多帮派了!
PDD HR 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规的。但也不应光听一面之词。有请拼多多官方澄清一下,回应大家的疑问。
欸,拼多多官方呢?人呢?
(系统音:您艾特的用户因严重违规,已被禁言。请您稍后再艾特。)
虽然北风凛冽,但看着违规雇主被千夫所指还无法辩驳,感觉今天天空特别爽朗呢。
PS:没有美股账号的亲们也不要着急,我们也可以买中概股基金
pdd 真是比血汗工厂还血汗
不提供离职证明,在法律上完成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而且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竞业限制,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嘴上说说的。
《劳动合同法》24 条 25 条对此更是提出明确的规定。
拼多多不仅刷新了商品质量的下限
还突破了现代社会准则的下限
更突破了我对人类良知观察的下限
感觉拼多多已经和微博伪女权们非常神似了
下一步是要 “立教” 么?
最近频繁出现的知名企业劳资问题,总是集中在类似于 “高强度加班是否合法” 这种不需要法律知识就可以回答的方面。
这些事情的频繁发生,仿佛已经到了不需要遮掩的地步。
在此我想引用一段神圣的序言。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Amendment)
你跟他说你要去总参二部做码农,问 HR 敢不敢一起去
上海的离职证明制度最怕被巨头公司无耻利用。终于,怕什么就来什么了。
陪同入职,这个下家公司是雇一赠一?
雇了一个 pdd 离职员工,还能顺手赠了一个 pdd hr,hr 工资应该属于 pdd 发工资不? 白嫖一个 hr?
脱敏。。。。。。
这个离职员工职位有多高? 就要脱敏?
而且脱敏还需要 1-3 月不等,期间不发工资。
不得不说,pdd 这招真的高呀。既不用自己发工资,还能白嫖职员 1-3 个月的时间。
有了下家公司的 offer,才允许走离职流程,那也就又要过几个月喽,下家公司能等的了这个员工? 有这时间,早能在找一个可以立马入职的员工了。
明天可能 pdd 市值又要涨了。。。。。。
我觉得可以弄个热搜出来 ,
pdd 最近的瓜好多,吃好撑,天天头条都是 pdd
我在硅谷工作,身边 35 岁以下大部分工程师都比较爱国,不少人都脑子里想过要回国。
但是真正最后行动回国的人就很少。聊得多了,就发现很多人担心国内的公司不讲武德包括但不限于:
1. 担心国内公司兑现不了承诺,比如说了年薪 200 万,结果半年一年之后要你降薪一半。
2. 担心国内 996,工作生活没有平衡。
3. 担心领导或者 HR 恶心人。
现在看来国内的大厂钱可能是不缺了,但第二第三点真的是被华为给验证了。我以前不少答案怼华为和阿里,现在又需要多加一个拼多多。
希望国内劳动法好好整治一下国内的私企。
HR 联盟简直是进可攻退可守的妙招啊。
A 公司遇到自己想劝退的员工,不用开除付赔偿金了。直接让 B 公司 HR 报一个高价来挖人,等到员工主动提了离职之后,立马让 B 公司 HR 毁约。
A 公司遇到自己不想放人的员工,也不用升职加薪苦苦挽留了,我陪你去其他公司面试,只要让其他公司都不收人,那你不在我这干就只能回家啃老,在我这干就得听我的话。
从此以后打工人想卖个好价钱都难喽。
我想到的角度是:
自己创业,劳动关系和社保公积金转到自己的公司,也不需要离职证明了。
后面如果想再去其他大厂应聘,就拿着自己公司的 “离职证明” 去
1 PDD 员工拒绝 996 被辞退,员工猝死
2 导致股价暴跌,离职率上升
3 高层要求 HR 部门降低离职率
4 HR 搞出个克扣离职证明识图达成 KPI
估计事件的发展就是这样
最近怎么感觉并夕夕的故事有点多,而且是那种根本想不到的套路。
果然创新是时代永恒的主题,不管是对工作制度还是离职管理,都太需要创新了!
爱他(她)就一定要送他(她)安全抵达下一个港湾!
首先说明,在这里我只想好好吃个瓜,顺着思路开开眼界,好好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
其次我要好好反省一下按部就班地工作习惯,不能跳出限定的框架,就永远无法实现突破性地成长!为什么大家一定要趋之若鹜地奔向某些大厂?我猜某些大厂必然是创新的源泉和时代的领航者,在某些大厂不仅有各项标准的规章制度(996)可以帮助自己快速成长,在最青春的年月完成整个人生的重要知识和财富的累积;还可以用匪夷所思啧啧称奇地各种创新启迪一代又一代的打工人,塑造新的文化特征。
最后,我深刻领悟企业对于人才的关爱不设底线!一直以来不大明白什么叫做【全生命周期的人才管理】和【全方位的人才服务】,我想通过本次的案例教学,有新的深刻认知。这是全体 HR 必须进修的一门课,也是大家可以号召老板们开会学习的榜样。
我是十八线城市的普通文艺青年,祝你们幸福。
猜测是为了落实竞业条款,确保员工不会去竞争对手那里。
反正已经要离职,基本也不会有回头草,恶心死人不偿命呗。说实话,虽然员工可以仲裁,可以去第三方中转,可以逃脱者最后的盯梢,但的确可以一定比例的降低竞业跳槽的现象。
只是这样是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而你拼多多本身的客户就是劳动者居多,口碑一再下滑,生意当真不做了?
我从几年前知晓拼多多的时候,就被它的各种负面操作吓到了,从没安装过这个软件,我不知道有多少像我这样的人。也许不多吧,否则怎么它的日子过得挺红火的呢。但如果一直这么作,可能用脚投票的人也会多起来吧。
PDD 可以啊
裸辞都不给
前两条不合法,第三条要 HR 陪同入职下家更是搞不懂用意何在
这三条沙雕规定哪一条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但凡在 B 站上学 1 个小时的劳动法课程,随手就能吊打 HR。
很少有拼多多的员工自己出来批评,回答自己公司的问题
因为他们要查手机
有问题绩效就没了,奖金泡汤
这些他们自己都能忍,等发奖金的时候又是一片真香
所以我隔着屏幕只能担心这种风气不要传出来,就他们自己拼多多享受就好
如果真互联网公司都这样,大不了不干了,干啥不能活
我的膝盖跪不到这种程度
这不只是 pdd 吧,很多大厂都有类似操作。
法律上讲他们没理,但是实践上他也不是不给你开就拖着你你说怎么办。
要是有时间耗着就法律途径,或者下一家也和他们说一下入职以后晚一点点交。
此外,最容易达成的还是和所在团队主管还有 hr 搞好关系吧,制(辣)度(鸡)是死的,人是活的。
也许这是拼多多的第一例也许不是,但是不开具离职证明或者不允许离职这件事儿,在社会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比如拒绝 996 的被辞退:
比如拒绝加班的被扣全额绩效:
比如被强制离职不开离职证明的:
此类事件网上一抓一大把,但是我想说的是:对于劳工双方,法律是维护大家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对劳工双方在法律申诉流程上更便捷,从制度上更严酷,从执行上更高效,从影响上更深远,也许劳工双方会更加重视、尊重法律。
简单的说,员工与公司的维权大致经历,一般是先通过仲裁机构,从申请立案到开庭,一般持续时间在 60 个工作日。
按照上图来说,一般仲裁给了结果,公司认可履约的情况下大致需要 60 个工作日;但是一旦公司不认可提起上诉,按照最快速的流程需要 8 个月。
从员工角度来说,8 个月的时候要劳心劳力劳神与公司周旋,同时还要兼顾工作和家庭。
换个角度,如果是公司起诉员工,可能时间会更长,因为一旦传票无法送达还要有公告期,无疑会更加诉讼时间。
同时员工和公司还会面临执行问题,也就是法院审理且判决,还存在任意一方长期不履行判决的行为,那么对于劳工双方来说还有走强制执行流程。
比如 3 天前知乎热榜的案例:拖欠员工工资,被强制执行车产后拖 5 万硬币履行成法院判决。
所以就是我个人的想法,法律如果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强制、影响在上升一个层次后,对劳工双方有更大约束和影响,可能问题会少一些吧。
好啊,公考面试把他带上。
利益相关,事主是我朋友,我也是拼多多离职员工。感谢各位大神给予的建议与支持,帮助很大,朋友已经决定下周一去仲裁了。
我朋友毕业就进了拼多多,小姑娘性格谦逊温和,也没什么社会经验。在和 hr 沟通前期一直很配合,请假脱敏、给了下家 offer(非竞对),不吵不闹的可能让这个欺软怕硬的 hr 也膨胀了
拼多多这么操作,无非瞅准了员工想早点离职,息事宁人的心态。更何况虱子多了不怕痒,长宁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员工和拼多多劳动纠纷案件,恐怕也是堆山成海。讲个笑话:公司沟通业务的时候很难找到法务参会评估,因为法务都去出庭了:)
最后,拼多多辣鸡!
耸人听闻,无耻至极
一些无良小老板搞搞这种操作也就算了,pdd 这种体量的公司居然搞这种东西,表面是 hr 恶心人操作,底层逻辑是资本家们已经不把员工当人了,恨不得当成奴隶:
我给你饭碗你就得 996 福报
我让你滚蛋就是为社会输送人才
现在你居然敢主动离职跳槽,把腿打断
神操作啊,第一次听说不想干了,找到下家了,原公司的 hr 还要陪同入职?真是玩的 6。这些资本家都不学学法律么?如果是真的,建议采取法律诉讼。
劳动者的尊严在哪里?资本家都无法无天了
之前从友塔游戏离职也被各种卡流程恶心到了,这家公司也是黄峥(阿庄)和顾娉娉(拼多多 COO 阿布)创办的,以前的名字叫新游地、乐麦、乐其、寻梦、墨灿
传送门:
上海友塔游戏怎么样?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7807491/answer/500053575
有人了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吗?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6767266/answer/84306196
[如何看待拼多多被曝员工因厕所坑位不足,在小便池里拉屎?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1147827)
所以坑位问题解决了吗
具体的法律条例,大佬们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所以我只说说我的看法。
如果爆料属实,那么说白了,其实他们就是害怕你加入对手的公司,从而泄漏他们的商业机密。
因为,除了这个理由之外,我实在是想不出其他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解释他们这种行为了。
从前段时间,知乎官方大大亲自下场实锤的那个问答答案,到现在的这些操作。
目前吃拼夕夕瓜的人,可谓是越来越多。大家都翘首以盼,等待他们的法务部门下场来看。
反正,我们能做的,就是提醒那些想要加入大厂的新人小白们:大厂虽好,进门要当心。
毕竟,以一对多的战役,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胜利的奖章的。
这样的离谱操作真的能在一家市值 2000 亿的大公司通过层层审核最后执行吗?
这不会是 pdd 人力部门主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科技创造力想出来的离职机制吧~
即使是公司高层都不懂法,依靠常理判断也能猜出这个机制可能触犯个人合法权益了。
想到一个有趣的情况:
类比开发票事件,如果公司员工一段时间大批量离职,导致 HR 部门压力过大也开始离职,最后是不是老板都得亲自去其他公司转转,想一想这个画面就刺激。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建议 pdd 的 HR 直接在其他大厂设立工作站签到,还能减少 HR 的压力,岂不美哉~
如果贵公司采用了,可以把钱直接打到我的账户上,哦原来我不用 pdd 啊,那没事了。
这问题有热榜的潜力,真有 HR 会这么操作吗?
以我对大公司法务团队的敬畏,感觉不会有这样的事情,但这两年奇葩事很多,又岂是我这小杂兵能一览全貌?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具体情况本人正在亲身实验中,请大家听我好消息!目前公司是 8 月份将我非法辞退,从被开开始就多次索要离职证明未果,我第一把仲裁赢了定性了都尼玛不给我离职证明。电话通通把我扔黑名单,微信拉黑,公司门卫不让我进,后来只能骚扰对面律师和用 skype 换号打电话。谢谢,已经生气了!
第一次仲裁赢了,公司把我起诉了,我因为没过 15 天,去中院也把公司起诉了。着急起诉是因为我加班费被驳回,但是我觉得我还可以重新整理证据挣扎一下 (老实说谁特码每次加班都要取证啊,以后加班取证别怪我了)
真的有这么闲的 HR?
真的有犯这么低级错误的法务?
我不相信……
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感觉又多一些人说 “HR 干的都不是人事” 了。不说有没有了解基本劳动法吧,从一般情理逻辑上就能主观猜测到违法吧?那猜测到违法,意识到可能有法律风险,随便在网上搜一搜都能确认是违法行为吧,所以 HR 难道这点法律风险敏感度都没有?
如果这是公司惯有的流程操作,公司的法务哪里去了?如果法务知道存在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还任由发展不,这个法务是以专门让公司违法为职责的吗?竞争对手公司派来的间谍吧,哈哈……
所以,综上,这个爆料感觉可信度不高,如果真实存在,我就只能说…… 有些公司真的是没有底线……
我很好奇 PDD 到底是有多大的金库,这么吸引人?
这么能够担得起赔偿……
资本家的狗腿子对付起打工人,狠起来连自己都怕。
hr 马上就要不是正式员工了
资本家早早的联合起来了,可是工人呢?
拼多多在一遍又一遍的用热搜来告诉大家:“坑员工,我们是专业的。”
拼多多从成立以来负面信息就层出不穷,先是被嘲笑为 “并夕夕”,又是接连的出现过劳问题,现在又是劳动纠纷。
拼多多高层应该做一下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了,为什么总是成为众矢之的。
这么多负面的问题究竟是不是企业文化出了问题,还是人事上出了问题。
否则就会像破窗理论预言的那样,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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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个巨大的难题或任务时,我们常常会有一种被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感觉。就像一个难啃的骨头,我们不知道从何下手, 于是很自然地,我们会陷入漫长的思虑当中,迟迟没办法行动起来,这会让我们在畏难情绪的作用下产生放弃或敷衍的念头。即便我们去行动了,完成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应将大任务、大目标细分为多个小任务、小目标,通过各个击破,逐个完成的办法高效完成任务。并将每个任务目标明示在系统内部,员工可随时查阅,以确认不做无用功。
远程工作中,对于管理者而言,最难的是团队分散在各地,如何集合大家的工作成果,统计工作时间,统筹工作分配,确认团队各个成员的 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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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PDD 在风口浪尖之上,各种关于 PDDHR 的 “黑料” 都被爆了出来。
首先,看到 offer 才给离职证明、陪同入职,这种情况闻所未闻,可能我是少见多怪,只是觉得过于离奇,当然,很多同行已经查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很明白的写着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必赢。
其次,如果这种内容是真的,说明题主应该是非常核心的人才,非常非常核心的人才才有这种待遇,可见 HR 对你是真的重视、真爱啊,啧啧。
最后,很多 HR 的行为也许是出于好意,但是往往产生不好的结果,类似情况也极有可能发生,也希望更多问题能够得到沟通解决吧,世界上不全是恶意,可能只是误解而已。
我很好奇员工跳槽阿里的话,拼多多 HR 能不能进得去阿里的大门。
陪同入职还行,他要陪同你入职,你就跟他回家陪同他睡他老婆吧
我滴天啦,拼爹爹如此 “贴心” 的吗?简直绝了!
按照这个逻辑,我瞎比方一下:他爹要是娶后妈,他是不是还得敲锣打鼓送一大堆 “礼物”,完了还得替他爹入洞房??现代版 “举孝廉”??
啥叫 “脱敏”?牛津站了半天街,回国就把保密期改称“脱敏” 啦?只怕是阿 Q 也得叫声假洋鬼子!要求人给你保密,你总得给点 “封口费” 吧,不给算咋回事?真拿自己当莫迪老仙,法力无边了?法条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摆在那儿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滴!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别人去哪,还得告诉你,还需要你陪同?哪条哪款赋予你一个 HR“监护权” 啦?自己算哪根儿葱啊?胡汉三又回来了,他也不敢这么干!真是胆大包天!胡作非为!我真搞不懂,某些企业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不担负,挖空心思,搜肠刮肚逃避义务;不该企业涉足的领域,偏偏手伸得太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尽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索要新单位 offer,也没有明确禁止 “好心” 的原单位 HR 陪同前往新单位,但是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指向是非常明确的——妨害劳动者就业权!
不要忘了,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流程,有一条根本的红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更直白一点,不得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违反这一条,违禁内容无效!!
这位吐槽的正在苦恼中的打工人,完全没必要担心!积极取证,获得专业指导和帮助,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 “举孝廉” 的制定者赔得肉疼,它是不会知道自己 “法力” 有限的!!
站在德国导师 Marx 的坟头蹦迪,会遭遇来自天堂的怒吼!
更多内容,详见 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13151363573166080
最近的事情,有种魔幻现实
拼多多,饿了么,申通
我怎么有种感觉,抱团过来试探奉孝的底线
而且,奉孝也真能坐得住
看不懂,看不懂
现在的这些公司,总是搞不懂自己的管理范围。
一个公司总想把员工的终生的都管了。
进了拼多多,就成奴隶了。
很正常
HR 这条
围观,不得不说现在很多大厂所倡导的观点,都与劳动法有出入的……
又是拼多多
这算什么? 这员工是去坐牢了吗要这种待遇,以前我以为牢厂只是调侃,没想到 pdd 更进一步啊,直接把员工当犯人来看了。
不需要看待,法律问题按法律规则去办
实在怀疑这个帖子的真实性,这个操作实在是太迷惑了,公司 hr 以及高层应该不会这么愚蠢,
员工录音收集证据材料,发了交接完工作,离职一个月之后就走人,不开离职证明直接劳动仲裁,
十分不理解这么明显的事情,喜欢发帖却不喜欢动脑动手
拼多多官网又开始多言多语了,哈哈哈哈
个人感觉是段子或者钓鱼帖……
因为怎么看都不具备可执行性。
这种连续性事态发生是咋回事?是积怨已久还是拼多多被同行搞了?
肯定不合法!而且 2020 年 12 月 29 号,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就有关于离职证明相关的规定。还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里等通通在内。
有时候啊,针对不给离职啊,还有不给办社保转移啊,不给开离职证明啊,等等这些不涉及多少赔偿金额的事情,而且时间要求比较紧急,直接选择仲裁,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这里建议劳动者完全可以凭借着劳动合同或者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对单位进行投诉。
像这些事情有时候劳动监察部门一个电话可能问题就解决了。
而且劳动监察部门是有行政处罚的权限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说一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其实对劳动者的保护是远远大于对企业的保护的。
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相对于是弱势群体,他们资本不够雄厚,拖不起时间,更重要的是,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并不了解。
所以,多学法懂法,尤其是学习怎么运用法律法规,真的真的是有帮助的。
附相应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f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去,现在资本家都这么明目张胆了吗?
老子卖给你了?
联系相关员工录音,留图片,录视频,
然后打 110 报警限制人身自由!
无产阶级必须反抗!
去了拼多多还想正常离职???年轻人啊
建议考公,岗位选工商管理执法岗位或者税务局或者劳动局,hr 随便陪同。
入职后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凭借着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办事能力积累,对 pdd 重点关注,个个击破。
也许你一个人撼动不了它
但是迟早会有千千万万个你
只要不忘初心
迟早能翻倒大山
来一个更狠的,某地产龙头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注销员工卡连门都进不去,对员工说有非常强大的法务团队,不怕你劳动仲裁,还要什么自行车啊?
天呀,我狠不得马上投拼多多简历,这简直就是活脱脱的送钱呀。拼多多真是老人呀!@拼多多。
好迷啊
如果说自己辞职去炒股,HR 难不成要陪着去券商开户
说自己炒币得了,HR 过来陪我口算比特币
1、HR 需求数量明显增加。
2、HR 挨打风险显著提高。
不懂法律专业,仅学过高中政治的路过。
法律类问题下,基本回答模板都已经有了。
有法可依 - 法律大 V 详细枚举各法律条文,第几条第几款清晰明白。
有法必依 - 该题中的违法主体 (企业主) 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了,罪大恶极的。
执法必严 - 改革阵痛。发展问题发展解决。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违法必究 - 改革阵痛。发展问题发展解决。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然后就什么都没了,背法律条文能把违法单位背死吗?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新世纪初的时候,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5%,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减半征收,税率 17%。青岛当时更狠,对成立不满 3 年的外资企业免征,3 年以上 6 年以下的企业再减半征收。 看上去很美好对吧? 韩国人 …
知乎用户 新京报贝壳财经 发表 一个员工不接受加班离职,老板无所谓。 九个员工不接受加班离职,老板发绩效。 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就发现了这个问题,英国的工人拒绝剥削,资本家可以去法国德国,但英法德工人都拒绝剥削,资本家就会涨工资。所以他发出了 …
知乎用户 桔了个仔 发表 说实话,我认为 996(以及各种变相强制员工增加工作时间的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工作方式了(这里暂不针对任何一个公司),996 的工作方式起源于市场早期**野蛮生长期,那个时候,你的产品早点推出,你就能多一点机会成为 …
知乎用户 歪歪好爱学习 发表 日本企业曾经出现过一种跳槽陷阱: A 公司想辞退一名员工,于是联络同行业的 B 公司挖人。B 公司向该员工许诺更好的条件,诱惑他跳槽。 经受不住诱惑的员工向 A 公司递交辞呈,但是随后却被 B 公司拒收。或者以 …
知乎用户 米魄糖 发表 大部分人只是没有意识到。 之前有一个厂里上班,规定时间是 8 点到 5 点,中间一个小时吃饭休息,一周 6 天,周日一起休息 (对,没错,大家都是周日休息,不是轮休)。然而通常下班时间都是 7 点 8 点甚至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