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某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知乎用户 史努比 发表 扯什么男女朋友? 大同案不是早就科普过,订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被害人家有妻女,怎么就是凶手男友了? 两个法律意义上的陌生人,凶手趁着受害人醉酒,从背后一脚将其踹进河里。 这哪里存在过失了?完完全全就是故意杀人 …
扯什么男女朋友?
大同案不是早就科普过,订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被害人家有妻女,怎么就是凶手男友了?
两个法律意义上的陌生人,凶手趁着受害人醉酒,从背后一脚将其踹进河里。
难不成法院认为女性连 “醉酒坠水会被淹死” 的常识都没有,所以不知者无罪?
货拉拉男司机看到这个判决,笑出了声:“这女的一脚把男友踹下河,是过失致人死亡;老子碰都没碰那个跳车女,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他妈的这什么世道?
这哥们在河边喝酒想念亡父,老子和他素不相识,他只要喊我一声,老子也能坐下来陪他喝两杯,抽两根。
什么畜牲能在别人祭祀父亲的时候踹一脚啊?
养女防老??
真的,就这种连别人祭祀亡父都不能容忍的人,还养女防老?
等她出来,下场最凄凉的就是她的父母,包的。
事发时间是 2020 年 2 月 4 日 2 点 20 分
以受害者视角来看:
大冬天!大半夜!已醉酒!被踹下河!施暴者自行离去未救援!
他在冰冷刺骨的河水中,穿着厚厚的、吸满冰水的衣服,能活着爬上来吗?
他是被淹死的吗?他是被冻死的!
他死在了父亲的忌日!他父亲的忌日也变成了他的忌日!
哦对了,
加害者是过失哦
现在已经出来了哦
完美避开疫情哦
大家注意一下,遇害人是在水边祭拜自己的父亲时被杀害的。
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现代社会虽然不讲究这个了,但凡缅怀至亲的时候,自己的其他亲人或多或少都得给予一些便利吧?都得安慰一下吧?何况酒后睹物思人,或者勾起了回忆。
而杀人凶手的做法是,不但不陪同,不安慰,还一脚把人踹水里去了,然后大摇大摆的走了。
这种在对方处于人生低谷的时候痛下黑手的行为,可见她平时是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的地位上的,是不把男友当人的。无论主观上是杀人还是伤人,恶意性都是极大的。
然后几分钟以后等人死透了,装模作样打几个报警电话就可以洗脱杀人罪名了,就有知心大姐姐帮忙捞人了。
如果杀人罪是自己不承认就不算数,那世界上没有杀人罪了。所以,杀人的意图要从客观行为来分析,而主观恶意性也应如此。在对方最需要理解最需要安慰的时候,身为至亲,不但不予以帮扶,反而一脚踹下河,明知对方醉酒不施救离去,主观恶意之深,客观后果之严重都堪称恶贯满盈。而最后竟然一会的到了一个过失犯罪和实报实销的处理结果。等于说,连这五年六个月都不是知心姐姐的本意,纯粹是因为司法流程的拖沓,以及基层正义人士的坚持,摆平他们需要时间。这不是判决,这是杀人教材之《那能一样吗》。
我是上海的。
上海 2 月份夜晚气温不会超过 5 度,水温也一样,接近冰水。
区检查院显然也不信,于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起的公诉。然鹅在春风大姐的运作下,法院竟然以过失致死判罚。
区检察院抗诉,又被市检察院的知心大姐强行撤回(注意提交抗诉的是区院,撤回抗诉的是市院,没通过区院)。
顺带一提,这案子发生在 2020 年 2 月,现在是 2025 年 8 月。
也就是说,这个杀人犯现在已经出狱了。
这个 5 年 6 个月是给杀人犯量身定做的,正好羁押了 5 年 6 个月,判决也是 5 年 6 个月。知心大姐姐给女拳量身定做的时间,无关法律也无关事实。就是为了让杀人犯一天牢不蹲。
祭奠父亲喝酒然后被踢进河里,这个案例就是 “为什么要生男孩” 最好的回应,至少儿子不会叫你生物爹,还会想着你念着你。
“伏惟圣朝以女治天下”
把正常人推下水,都有可能导致伤亡。
明知对方醉酒,身体协调已成问题,危险程度更大,还一脚把他踹下水,这不是妥妥地故意杀人。
我要是检察院我也要抗诉。
看了报道,全文最惊悚的是
这个案例入选了上海法院案例库
换句话说,上海法院的高层,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们,觉得这个案子不但判的没有任何毛病,反而非常棒,棒到足以入选案例库供各位法官以后在审判时学习参考
有人拿案件主审法官的性别说事
但能经过法院领导们同意入选案例库的,恐怕不单单是知心姐姐的事了
我就只问一句:
这件案子最可怕的是什么呢。
是一个男人,在祭奠亡父时被一个女的杀了。
然后这个男人的母亲、妻子、女儿(当然女儿是未成年人)一起签了谅解书,原谅了凶手。
整起案件中,审判长是女人,审判员是女人,陪审员是女人,书记员是女人。
除了一个男人死了,无人受害。
这案例实在太恐怖了!
以后女的想故意杀男的,按此案流程操作,都能被说成是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不存在犯罪动机。
我在想啊,如果一个男的把女的踹河里去了,以为她自己会游泳,自己会爬上来。属不属于不存在犯罪动机?适不适用于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还是曝光出来赛博亡国了?
男子在河边祭拜父亲
女子将其踹入河中淹死
放古代,这个女生是要被活剐的
相关主判官员起码是要革职查办的
目前适用于公检法御三家的一句话就是:“如果你发现了一只蟑螂,那么在暗处早就爬满了蟑螂”
你能看到的每一起知心姐姐案件,都是无数个知心姐姐打配合的结果
比如本案起码是市级检察院 + 法院同时发力:
“一审宣判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这把检察官也算燃尽了,同时面对法院法官和上级知心姐姐的压力还坚持抗诉最后一搏,已经很值得敬佩了
区检察院还是比较清醒的,是本案中的一道微光,当时就提起了抗诉,可惜胳膊拧不过大腿,被摁下去了,无能为力。
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的定性存在严重错误,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如下:
本案中过分重视供述,女方说什么就信什么,主观性过强,而忽略了客观事实,重主观证据轻客观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客观事实是该名女子半夜将男朋友一脚踹河里了,且立马离开河边返回了车内,过了几分钟后才假惺惺地返回河边,前来寻找。
首先,2 月 4 日凌晨,是冬天,位于长江下游的上海依然是非常寒冷的,河水是冰冷刺骨的,这不是在热带地区,人既要承担溺水的压力,也要承担天气寒冷的压力,而且时间是凌晨,黑咕隆咚的,一片漆黑,什么都看不清楚,落水者即使会水也很难上岸。
其次,该女子是明知自己男朋友是喝了很多酒的,男朋友聚餐喝酒、大排档喝酒、到河边祭祀父亲又喝了酒,总共喝了三波,这三波该女子都在男朋友身边。喝了很多酒的人,精神和体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醉酒再叠加前述的 “寒冷”“漆黑” 的 debuff,你就算是注射了兴奋剂的菲尔普斯恐怕也上不了岸,因此凭借女子明知男友会游泳而认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 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最后,该女子把男朋友踹到河里以后不是立马就施救的,而是选择即刻离开河边返回车内,几分钟后才假惺惺地回河边找人。要知道现实中如果想救落水的人,那是都得争分夺秒的,几秒尚不能放弃,何况几分钟了,几分钟内人可能都快溺死了,这时候才来救是不是太晚了点呢?另外,也没有提到她在岸边有呼救行为,只提到了她报警,警察来的路上至少又过去了几分钟(最好的情况),她男朋友想不凉恐怕都难。
她返回河边的真正目的是想塑造并非 “故意” 的假象,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完全就是鳄鱼的眼泪了。
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女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该种过失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然而,结合客观情境 “寒冷”“漆黑”“醉酒”“落水” 来看,该女子即使不是直接故意,至少也是间接故意(即男朋友死不死都行,本身并不排斥男朋友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怎么能判定其主观心态为 “过失” 的?这是河边不是游泳池的浅水区啊!建议男朋友的家属尽快申请再审,还死者以公道!让这个蛇蝎心肠的女友受到应有惩罚,而不再是轻轻松松的一条人命 5 年半了事!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知心大姐姐:为什么开枪打他
女子:我以为他是抓得住子弹的火云邪神
知心大姐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
中国女法官协会 = 豆瓣生活组司法版。⚠️皆无男性版
“挖槽,他在那边哭,无语”。判决中的原话,请记住任何和你争辩这个判决的女性都会因为你以后的哭丧感觉无语,然后把你踢下去。
党老汉捅春风法官的时候只是玩玩,也没想到刀捅人可能会死,歼 35 撞人的时候也只是玩玩,没想到车撞人可能会死
我强烈要求这两个案件重新审理,为被告人沉冤昭雪!
带入被害人母亲视角,老公早年去世了,儿子被人杀了,杀人犯只判 5 年半,,,,
冷知识: 对法院判决结果,检察院不到非不得已一般不抗诉!
金山区检察院抗诉,说明检察院都觉得离谱
然后上海检察院介入又撤销抗诉,只能说最后法院和检察院统一了吧
但是这种案子确实争议性会非常大,给人的第一直觉违反常识
这哥们挺惨,祭拜父亲最后自己成了祭品
我看邯郸的坟头三姐妹爆炸案也冤啊,人家大爷买了些烟花爆竹没地方放,临时放在某个墓地,没有想到三姐妹不文明祭拜导致爆炸,我看也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应该判五年半,凭什么判死刑?废死派呢,这会儿怎么没来?
最令人痛心的是,这个男性喝醉酒是因为在河边祭奠自己的父亲…
只能说又是高血压的一天
女子将饮酒后男友踹下河那个案子没法谈是正常的
这应该是当前阶段,社会价值观冲突最严重的案件
因为该案中男子在河边喝酒是在祭奠父亲
这个理由在中华价值观内属于绝对的政治正确,甚至属于政治正确中的政治正确
这个优先级达到什么地步了呢?
哪怕不是中国人,哪怕是一个日本人,韩国人,越南人,你和他说祭奠父亲,他也能理解。甚至欧美的红脖子,中东印度的奇葩老哥,看见这类行为,也会明白。
哪怕是生死之敌决斗,开打前你说一句,对方大概率也会让你走完仪式再打。
哪怕被吐槽了几千年的西晋,也明白,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孝是一切价值观的最最底线。
某些教授张口文明社会如何如何,我明确告诉你,文明社会的标准是能变的
什么尊重女性,多元开放,真打起来,这种经书第一个进废纸堆
什么契约精神,和平条约,前脚开打,后脚也要进废纸堆
再严重一点,日内瓦公约,人文精神什么的,也要抛掉
等到斯大林格勒索姆河,什么人权啊自由啊都要扔掉,
在这种时刻,什么价值观能经得住历史考验呢?
就是忠孝
马马耶夫岗,一个战士平均存活时间 24 小时不到,今天上去大概率看不到明天
这种时刻,什么主义都顶不住,什么理想啊信念啊都是纸糊的,
这种时刻,只有 “祖国母亲在召唤” 能顶住。这种时刻,只有父母能让你拼命,家人都不行。
古人看的很明白,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戎是军事和战争,祭祀则是让你明白为什么而战
一个国家,一个文明,最最底层的逻辑,就这了
所以问题是什么?文明社会的标准
当前社会某些群体的标准差异,对于文明社会的不同定义,已经大到一个无法想象的地步了。
现在的司法很奇怪。
觉得开车的司机理应能预判到鬼探头和路人走得好好的突然折返。
却不认为正常人可以预判到,把一个喝醉酒的人踹下河,会致人死亡?
现在的男法官怎么都喜欢起这么娘化的名字啊,真是世风日下……
照这个判法,我觉得应该给党老汉平反,他是因为相信春风法律的力量,所以才用的刀,没想到春风法官修为不到家,连刀枪不入都做不到
“中国男子河边祭奠亡父,被踹进河里溺死”
这个剧情哪怕放到《南京照相馆》里,都没有一点违和感
现行法律实践,几乎是把女性当作 “限制行为能力人” 来对待,类似于 14 岁以下幼童。
具体表现在:如果女性犯罪了,那一定是善良的、无意的、过失的、有情可原的,她可以是一时冲动、情势所迫、男性迫害,总之绝对不可能是女性自发的恶意造成的犯罪。
所以判刑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19 岁可以说成 “刚刚成年”,轻判的案例可以当做“正面典型”,甚至直接堂而皇之的把“女性案件要轻判” 写进指导文件。
但这些优待,最终都会成为女性的枷锁,毕竟这个世界是唯物的,你不能指望天平重的一头还高高翘起。
具体到这个案件,把醉酒的人推下河,不管不看,直到足够溺死的时间再报警装无辜。
如果是男推女,那就是 “消失的她”,是女性口中千刀万剐,枪毙都不足以平民愤的,蓄谋杀妻吃绝户。
如果是女推男,那就是过于自信的笨笨女孩,犯了错,谁知道大男人还会被淹死啊,呜呜呜呜呜呜呜,判几年教育教育得了。
离谱,第一反应是托人找关系轻判了,可怕的是并没有托关系。
这种奇葩的枉法判决,你们搞出来就悄咪咪的不吱声让它过了不就完了?还非要糊在我们脸上?指望我们夸你判得好?
TMD 赵高的含金量持续提升中
犯事者及其包庇者一起变成了这个说法的双重证明
唔…… 根据案件的部分特性,我们依然可以得出相同的推论——该女子是豆瓣小组的活跃成员,使用具有模仿性质的方法完成了这次 “表演”。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让我们从小红书的这张截图开始:
2.9w 的收藏量,其实是一个很典型的 “作案手法传播” 的例子。
我们可以将与前文的同类事件列举出来进行比较:
【8 月 16 最新】如何评价秦皇岛 17 岁男孩所救女子与参与救助者对线,辱骂救助恩人之一是为了蹭热度?广西河池李警官 2 次下水救会游泳的轻生女孩,被女孩数次故意推走导致溺亡,如何看待此事?16 岁少年跳河救落水女子后不幸身亡,如何关爱见义勇为者家属?面对有人落水情况应该怎么做?女子跳江前给男友打电话,等男友赶到后 跳江,男子为救女友身亡, 如何评价?
那么我们可以发现,这几个案件,性质,以及事件的过程均相似,那么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这几个案件属于模仿(copycat crime)。
而回到这个问题,你可能会发现,这个问题的性质和过程与前文所述的同类事件并不同,但是,我们依然能总结出一个共性——近水,即将男性诱骗到水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行为,但动机均相同。
而豆瓣小组的极高相似性,我们可以看看这个问题:
如何评价豆瓣 70 万用户的生活组圈子里组织的对于武汉大学受害者当事人的大规模信息污染网暴?
那么如这个问题所示,我们可以发现,在 8 月 3 日左右,豆瓣生活组组织策划对肖同学进行了大型的网络攻击:
而且话术高度相似,重复度极高。
那么豆瓣小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因为豆瓣小组的成员几乎只能挑选和自己性质类似的成员进行连接,以及在有限的平台上进行连接。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看 Journal of Physics: Complexity 在 2021 年 6 月的这篇文章,文章内容是舆论动态中的回声室形成。
在开始动态之前,每个网络节点_i_被分配一个分类意见,服从均匀分布的随机分布,其中_Oi_∈ [0,NO]。O i= 0 和_Oi_> 0 的情况_分别_对应于具有零意见和非零意见的节点。零意见意味着个人对该主题没有意见。例如,在选举意见的例子中,不了解候选人的个人对其持有零意见。
而还可以采用一个附加概率_w_ (0 ⩽ w ⩽ 1),它对应于节点随机改变其观点的概率。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在此取_w_ = 0。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反向相关处理的表示。 a 图表示节点 i 和 j 及其各自邻居的初始配置示例。 b 图表示节点 i 影响其邻居的概率,其中突出显示的邻居被说服接受 i 的观点。在这个例子中,只有一个邻居的意见发生了变化,但是所有节点都有相同的概率坚持 i 的意见。 c 图说明了弱势群体效应,因为绿色节点对应于不太常见的观点。 d 图表示 j 说服其邻居的概率。突出显示的说明了观点 i 的变化。
为了量化意见的多样性,我们采用了相应的测量方法。定义多样性的方法有很多种 [35]。这里我们考虑基于信息论的变异,其定义如下:
(1)D=exp(H),\begin{equation}D=\mathrm{exp}\left(H\right),\end{equation} \tag{ 1 }
其中 H 是香农熵,定义为
(2)H=−∑o=0Noρoln(ρo),\begin{equation}H=-\sum\limits _{o=0}^{{N}_{o}}{\rho }_{o}\enspace \mathrm{ln}\left({\rho }_{o}\right),\end{equation} \tag{ 2 }
其中,No 是可能的观点数量,ρo 是网络上观点 o 的比例。
由于多样性仅考虑了观点的多样性,我们还考虑了与拓扑结构相关的度量。我们采用模块度 来量化节点形成社群的趋势。这些社群被定义为高度互联但与网络其余部分链接较弱的节点组 。
采用的模块度测量计算如下:
(3)Q=12m∑ij[Aij−kikj2m]δ(ci,cj),\begin{equation}Q=\frac{1}{2m}\sum\limits _{ij}\left[{A}_{ij}-\frac{{k}_{i}{k}_{j}}{2m}\right]\delta \left({c}_{i},{c}_{j}\right),\end{equation} \tag{ 3 }
首先,我们针对所有考虑的拓扑和三个平均度数 (⟨k⟩=4、8、12),根据重新连接概率 (q) 和反向概率 (g)分析_了多样性 (D) 行为。_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_D_与_Q_ 的比较,后者根据最高值进行了归一化,其中 (a)、(b) 和 (c) 对应于_D_,而 (d)、(e) 和 (f) 对应于_Q。_本例考虑了 WS 网络。
(a)–(c) 显示了有关 WS 网络的一个例子 ,从中可以观察到明确定义的区域。对于几乎所有网络模型,都发现结果相似。q 和 g 值较低时,多样性值较低。除此之外,即使我们考虑 q = 0(无重新连接),g 的某些值也会导致动态收敛到较高的观点多样性值 D。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相同的参数集对 D 进行 PCA 投影。一个有趣的结果是根据平均程度将案例分成三个区域,在图中用相应的椭圆标识。对于平均程度的两个最高值,发现样本聚类更紧密。此外,对于 ⟨k⟩ = 4,该组分散更广。该结果表明,平均程度在定义所考虑案例中的观点动态特征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随后分析意见模块度(Q)如何根据模型参数而变化。(d)~(f)图展示了 WS 网络的 Q 示例,其中也可以找到明确定义的区域。对于所考虑的 g 和 q 的最高值,除了⟨k⟩= 12 之外,都获得了较高的 Q 值。这意味着有可能存在回音室。其他参数配置导致网络没有明确的社区。在其他模型中也观察到了类似的结果。平均度数越高,对于所有可能的参数(g 和 q ),Q 值往往越低。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 给定参数所得网络的一些示例。热图表示执行动态计算后获得的 Q 值。更具体地说,我们展示了 Q 值热图以及由此产生的网络的一些相应示例。在 Q 接近于零的明确区域中,动态收敛到单一观点。b 图和 c 图是在 Q 为中间值的区域中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定义并不明确。即便如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高度的多样性,这由可视化颜色表示。当 q 和 g 较大时,获得了具有不同社区的网络。因此,更大的重新连接和反向概率进一步促进了回音室的形成。
随后模拟在交互受限的情况下提出的动态模型的效果。此约束模拟了人们倾向于成为朋友的朋友(h= 2)这一事实。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对于给定的一组参数,D 与 Q 的比较,后者根据最高值进行了归一化。其中,图 (a)、(b) 和 (c) 分别对应于 D,而 (d)、(e) 和 (f) 对应于 Q。通过考虑多样性(D),结果发现与无重连约束动力学相似。然而,D 值较低的区域仅出现在由特定参数组合定义的较小区域中。此外,与之前的模型相比,模块度值也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Q 趋于零的区域明显更宽广。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从 GEO 网络入手,所得拓扑结构的可视化效果。所采用的动态模型基于上下文重连接 (h = 2)。图中显示从 GEO 网络开始可能得到的拓扑结构。a 图展示了 q= 0 的一个例子,其特点是 D 值高,Q 值低。我们发现,这些意见定义了相对较小的群体。在(b)图的情况下 ,意见范围也很广泛,但形成了回音室。此外,来自完全独立社区的节点可能会有相同的意见。c 图显示了 D 值高、Q 值低的网络的另一种可能性。与上一个结果一样,也可以发现孤立的节点。[1]
那么从文章里,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参数空间的某些区域的特点是多样性逐渐变化,同时表现出非常相似的模块度,反之亦然。在反向概率_g_较高的情况下,有效意见数量往往较高。然而,当采用较低的_g_值时,会发现社区定义不太明确。换句话说,弱势效应会导致意见的异质性增加。此外,我们发现,对动态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是平均程度,它对回音室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结果表明,朋友的平均数量在动态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基于情境的重新连接中,它降低了回音室形成的可能性,回音室的形成也趋于较小。
我们可以看看 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Interface 在 2020 年 11 月的这篇文章,文章说的是相变对社会分裂的影响。
首先要明白一点,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碎片化是大规模社会组织和运作的核心机制。社会碎片化的机制是什么呢?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认为碎片化是社会网络在其社会联系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整体组织形式;另一种认为碎片化是相似的社会行为者基于其偏好而形成的集群。
我们假设一个社会由 N 个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用 i 来标记。每个个体都嵌入到一个社会网络中,并与 ki 个同伴 j 存在社会关系。由于我们关注的是互联互通程度对社会分裂的影响,因此我们保留了每个人的平均链接数作为模型的时间无关参数。i 和 j 之间的关系可以是正的,如果他们是朋友,则 Jij= 1;如果他们是敌人,则 Jij= −1。如果两个人之间存在负向联系,则表明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压力。每个人都被赋予一个观点 si。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最简单情况下的模型社会示意图。a 图表示平衡和非平衡三角形。用加号表示的红线表示个体 i、j 和 k 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b) 图表示规则的网络拓扑结构,即每个节点都有相同数量的邻居;这里 k= 4。在 (c) 中,节点与小世界网络中的其他节点相连,该网络可以通过 (b) 中的任意一条链路的一侧随机重连获得。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哈密顿函数定义最小化的社会压力:
H=−∑(i,j)Jijsisj−g∑(i,j,k)JijJjkJkiH=-\sum_{(i, j)} J_{i j} s_i s_j-g \sum_{(i, j, k)} J_{i j} J_{j k} J_{k i}
其中 si∈ {− 1, 1} 表示个体 i 的观点,Jij∈ {1, − 1} 分别表示两个关联主体 i 和 j 之间的友好程度和敌意程度(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联,则 Jij= 0)。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社会压力 H 如何在四个个体的观点和联系变化过程中逐渐降低的示意图。节点的观点用 ↑ 和 ↓ 表示,正向联系用红色表示,负向联系用蓝色表示。
因此,通过 Metropolis 算法实现观点和链接的同步演化,这是物理学中最小化系统哈密顿量的标准程序。
社会从一个时间步 t 到下一个时间步的更新方式如下:
1. 计算系统当前状态的 H,假设它的值为 H 0。
2. 随机选取一个节点 i 并翻转其观点 s i。再次计算 H 值,此时为 H 1 。如果 H 值因翻转而下降,即 H 1 ≤ H0,则接受翻转。如果 H 值上升,则以概率 p = e−ΔH / T 接受翻转,其中ΔH= H1−H0 是翻转前后的压力差。T 表示 “社会温度”,是一个模型参数。随机选取下一个节点,并继续操作,直至完成 N× n 次观点更新。
3. 计算此时系统的 H ,假设它现在是。现在我们随机选择一个链接 J ij,并将其翻转。再次计算 H ,并假设它是,我们接受翻转,如果并有概率接受它, 在哪里, 如果。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 T 与步骤 2 中的相同。
4. 继续下一个时间步骤。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具有社会平衡的随机协同进化模型的相图。平衡水平_f_表示为平均网络度_k_和社会温度_T_的函数。
结论很明显,图中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在这个区域中,社会从_f_∼ 0.1(蓝色)的连贯状态转变为_f_∼ 1(黄色)的碎片化状态。在黄色区域中,新兴网络是高度平衡的,存在意见集群。在深蓝色区域中,这些极化的集群消失,意见在代理之间随机分布,其中平衡三角形的数量与不平衡三角形的数量一样多。需要注意的是,_f ∼ 0 的值是不现实的。现实社会是平衡的,其经验值在 f_∼ 0.7 左右的范围内。我们用白色方框表示现实区域。假设某个社会位于现实区域的某个位置,比如在某个固定的_T_下,只需社会连通性_k_略有增加,社会就会进入碎片化阶段。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不同 T 和 k 值下的回声室大小分布。左栏显示社会温度较低(T= 1)的情况,右栏显示温度较高(T= 5)。上图显示平均连通性较高(k= 8),下图对应于 k= 4 的邻居。左栏对应于碎片化阶段,右栏对应于凝聚阶段。
结论很明显,在碎片化阶段的深处,我们观察到回声室大小分布广泛,k = 8 时约为 100,k= 4 时约为 20。右栏中,峰值分布较为明显,最大簇大小约为 2-3,这意味着没有形成大型的独特观点簇。这对应于一个不同观点共存的社会。当然,k=8 和 4 的对比条件下,当 k 更大时,明显社会更加碎片化。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结果的稳健性。(a)图表示规模依赖性。不同社会规模(N= 50、100、400)的常规网络相图截面(k = 8)。相图中看不到尺寸依赖性。对于固定值 k = 8,我们在图 a 中展示了常规网络上不同系统规模 N= 50、100、400 的相图剖面。在考虑的 N 范围内,未观察到任何规模依赖性。缺乏规模依赖性可能表明,对于此类网络拓扑结构,在 N→ ∞的极限下,结果可能仍然成立。[2]
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促进社会碎片化的两个主要因素,一个是增加成员连通性,一个是降低社会温度,也就是改变成员观点的概率。
那么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回到这个问题。豆瓣小组组内成员的连通性强,也就是说重连概率高,以本案作为例子,在该女子未收到该有惩罚的情况下,这件事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重连——将具有倾向的同类人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能限制重连,也就是豆瓣小组的传播,那么只会继续发生同类型事件。
因为上海第一检察院检察长是个叫陈思群的知心大姐姐,你明白了吧?
补充一点,副检察长也姓奚。
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主动把一个人踢进河里,甚至是把一个醉酒状态的人踢进河里,法院居然认为这是不存在犯罪动机的,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凶手辩护称 “被害人会游泳我以为他不会死的”,然后居然就这样采纳了。
这简直就匪夷所思啊,按照这种逻辑去判决的话任何杀人案都可以判成过失致人死亡了,我拿刀捅死一个人,我可以说 “被害人长挺壮的我以为他挨几刀不会死的”,开车撞死一个人,我可以说 “被害人反应挺快的我以为他能躲开”,下毒毒死一个人,我可以说 “被害人耐药性挺强的我以为他不会死”…… 那这样的话这世上哪还有谋杀哪还有故意杀人?全部都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
从这个判决上来看,这个国家司法系统似乎臭不可闻。
牛逼,一个男人在祭祀自己的父亲,然后被女友一脚踹河里淹死了。
女的只判刑 5 年半。
真的你法我笑了。
以后和女性打官司,如果看到法官是女的,你就做好最坏准备吧。
我的看待是很正常啊,我记性不好,大家想想广西淹死警察的那个水鬼女后来怎么判的来着?
想想看,大冬天,拜祭亡父的醉酒男子被这个女人一脚踹进冰水里溺死。
这个女人放在任何一个古代公堂上,会怎么判?千刀万剐不过分吧。
全国各地的法官互相肯定都不认识。
但无论是哪个地方哪座城市,只要是全女法庭,几乎出奇一致的都会按性别进行差异判罚。
如果只是单纯的偏袒,可以归结为女拳思想荼毒。但奇怪的是连手法和标准甚至流程都几乎一摸一样。
比如对客观证据的无视;统一的量刑依据说辞和逻辑;庭审现场普遍要求非公开;当事人和律师会被干预;如果是年轻女罪犯会出现异常频率的走访等。
然而专门问了体制内的同体系的人。看不到这种差异化的标准或流程的任何文件、任何命令,甚至连一点风声和传言都没有。
按别人的原话就是:下面人不清楚,上面人很沉默。
我不敢说某势力的规模可能已经超乎想象了,或者关键岗位已经被渗透成马蜂窝了。
但我觉得,这群人的组织力和执行力莫名得非常强。
男子和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判强奸 3 年起步。
女子将醉酒男子踹入河中死亡,判 5 年半。
唉,境外势力,之前武汉大学诬告案,国男都还在意淫女权是被境外势力蒙蔽了,只能说求仁得仁。
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主动把一个醉酒的人踹到冬天深夜的河里淹死, 居然是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按照这个逻辑, 那直接上去把人捅死, 也是过于自信 (认为对方不会被捅死) 致人死亡
哦对了, 请问这个案件是不是也是因为 jwsl 掌控了法院导致的?
这地方已经不适合男人生存了,我上辈子是造了什么孽投胎到这里。。。
伏惟圣朝以女治天下
程朱二圣: 你现在还认为理学是糟粕吗?年轻人不要太年轻,too young too naive
我记得货拉拉案是同期发生的。
醉酒落水 “非故意伤害”
开车跳车 “乃唯一生路”
横批:英雌青天
狂躁妻子持刀追砍丈夫,并扬言杀他全家,身受重伤的丈夫走投无路后持棍抵抗,被认定故意杀人判处无期。
女子猛踹一个祭拜父亲的儿子掉进汹涌江水后扬长而去,听闻对方死后再假意打电话急救,然后判五年??
髪律真就不愿意给田力半点公平么?
“关系较好” 所以就要在他最需要安慰和照顾的时候把他踹下河?
她们口中的关系较好为何那么血淋淋。
她们真就容不下田力除了讨好她们之外还有自己的亲情和爱好?
他祭拜父亲,他就该死??
和她们恋爱都随时会死,那结婚呢?
好恐怖的她力量
田力挤个地铁一年半,捅田力一刀得 1500,造田力黄谣保研,预备刀具故意杀人致脖子头部多处轻伤,不道歉,不赔偿缓刑半年。
……
她们还会尖声尖气的吼叫,杀得好!哪怕死者只是两岁孩童。
有些时候,真的感觉好无力啊。
当然,她们敢这样判也是因为他已经没了愿意替他雪恨的父亲。
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父亲都不会甘愿面对这样的结果。
货拉拉司机需要知晓乘客的内心想法。
但奚女士不需要知晓人被淹就会死。
他妈的好像货拉拉司机都没碰到那个丫头
也是过失致人死亡
我就想问,当时如果司机给那个小丫头踹河里去
是不是也是一样的罪过
1,踹下水,主观恶意致人落水。
2,2 月水温谁摸谁知道,男子落水后,女子返回车内取暖。无任何救援行为,主观恶意。
3,明知男子醉酒,主观恶意。
4,主观恶意致人死亡,系故意杀人。
我来捋一捋这个判决的细节
整个案子的问题不是出在 “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在司法解释里面确实有这么一个说法存在
但是这个判罚最大问题是出在对该女子的行为定性上面,这里面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多了
首先,她把人踹下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危险行为,是有可能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只不过她觉得被害人 “会游泳”,所以主观地忽略了他有受伤甚至死亡这一可能性
所以这不是对结果 “没有预见” 的过失,而是她选择性忽略这个死亡预见而已
怎么样才能定义为 “过失杀人” 呢?
我打个比方,你跟你朋友开玩笑,突然跳出来吓唬他,这一个行为本身是一个无害的行为,但由于他患有心脏病,被你这么一吓吓死了,这是过失杀人
而本案中女子把被害人 “踹下水” 这一个行为,并非所谓的无害行为,哪怕是普通地踹人一脚也是一个有可能导致伤残的行为,如果你大街上踹别人一脚对方轻微伤甚至无伤,那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对方轻伤以上,那你这一脚就应该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现在因为这一脚被害人死了该怎么判?
没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性别一换,刑期砍半。我第一次知道还有自信致人死亡。 果然法学适合女性学习。
对了,又是女法官。
我很疑惑,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这两年看到的新闻全都是 “春风法官”“山西大同案” 等等等等,这回又来了一个过失死亡,古代杀人偿命,现代社会怎么成了这个样子?
到底是法院里打女拳的法官太多,还是法官业务能力不行,全都是一群蠢驴?
如果法院里全是这种水平的法官的话,我对社会的前途持悲观态度。
祭拜自己的父亲,内心悲痛,饮酒自醉,然后被女友踹到河里淹死。
这在古代都是属于极其恶劣的事件了。
结果居然判的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初货拉拉司机也被判了过失致人死亡,而那案件里,司机全程和女方无任何接触,是女方自己跳车自杀的,跳车的地方距离最近的警局只有 100 米左右。
且货车是行驶在宽阔大路而非偏僻小路上的。
这证明法院认为这两起案件是一个类型、一个程度。
即:
陌生男子没能阻止陌生女子跳车自杀,其罪行=女友把祭奠父亲的男友踹进河里淹死的罪行。
过于自信致人死亡?这不是故意杀人?
我的看法是性别对换,判决结果一致,大家都接受,那这个判罚没问题。如果性别对换,十几个相关问题热搜霸榜一个月,专家论证你国药丸,几百家媒体下场声援,豆瓣组全体出动,央视专门拍剧集来记录历史,最后法院不得不改判,那这个判罚就有问题。
最有意思的是,该男子是在奠祭他父亲才喝酒的
可以说是心情相当低落了
通告中所谓的感情很好的女朋友,是怎么对待该情绪低落的男子?
有给予过男性情绪价值吗?
无论如何男性需要一直扮演,给予的角色,男性是不配得到任何情绪价值的,只有无穷无穷的枷锁和责任
大巫见小巫
不管你持什么立场,不管你讲什么逻辑,你就回答我一个问题就行:
有被误导两个点,这个案子一审宣判在 20 年 11 月。
五年半是当年就做出的,不是今年宣判的。
不变的都是,不出意外,当事人已经出狱了。
区检察院抗诉了,但被市检察院撤回了。
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没问题,向同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可以说检察院的抗诉,自己内部就没通过,也就走不到再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
而且可以感受到,受害者应该是没有直系亲属了,不然也不会在区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市检察院直接撤回了。
该说不说,这个集美奚某白判得还挺 “重” 的。毕竟“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刑期是七年,五年半几乎顶格判了。
因为这两个罪名的争议真的很大,连检察院和法院之间都经常打架,网友在网上更吵不出个所以然来。至于法院的说理,能入库案例库的至少在逻辑上可以自洽,没有硬伤,这点水平还是有的。
因此,抛开罪名不谈,刑期五年半,客观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大家不要觉得 “故意杀人罪” 就一定判得很重,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故意杀人罪”判三五年甚至还有缓刑的一点也不少。即使本案认定罪名为 “故意杀人罪”,很可能也会认定为“情节较轻” 的那一档,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最后的刑期跟五年半可能也相差不多。
所以在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我们可以认为刑期越低,越接近无罪;刑期越高,越接近 “故意杀人罪”。这个案子就属于接近“故意杀人罪的”,“货拉拉” 案判一缓一明显是实报实销本应判无罪的。
单论这个案子,其实说不上太大的问题。不过如果跟湖南长沙著名的 “货拉拉” 案对比,那的确可以说是非常离谱了。那么问题来了:
由于 “货拉拉” 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都没有改判,甚至最后某些人还整出了《底线》这样岁月史书的烂活,似乎官方要把这个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
但是今天我发现了一个类似的入库案例,从中似乎可以窥见最高法对 “货拉拉” 案的态度:“货拉拉” 案就是一个明显的应该判无罪的错案,但是司法机关的脸面大于天,不方便打脸纠正。
这个案例就是 2023 年 8 月 2 日再审、2024 年 2 月 22 日入库的案例《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这个案例的副标题中明确指出: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跳车致重伤的,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副标题在点谁,不用我多说了吧?
当然,这个案子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白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又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二审判决,这才尘埃落定。
最终这个案子入选最高法案例库,而更早的全国闻名的 “货拉拉” 案并未入选,最高法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了。
那么从这个跳车重伤无罪的案例我们能得到什么启示呢?
首先说明,“货拉拉”案的确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力,一方面反对的声音很大,并且从未停止;另一方面 “货拉拉” 案一条道走到黑的结果也鼓励着一小撮支持 “货拉拉” 案判决的人继续作出类似判决。
其次还说明,坚持法律、坚持真理、坚持反对 “货拉拉” 案件的人们也从未放弃抵抗,就像跳车重伤案件中坚持无罪的广东各级法院一样。干律师这一行的都知道,检察院一直抗诉法院一直坚持无罪这种情况有多么罕见。
最终,这两派的 “斗争” 随着跳车重伤案入选案例库而落下帷幕。最高法作出了选择,明确了态度,但愿天下再无“货拉拉”。
最后有一句话和各位共勉:纵然时局艰难不容乐观,也不能放弃斗争,所有的努力终会以某种方式影响这个世界。
网民比较存在争论的就是这个 “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是否就可以排除 “一时激愤引起的故意杀人”。
判断之前,我们先看下时间。
按照天气预报,当日上海的金山的最低温度是 1℃,而且伴随 3 级风。
夜里 2 点,几乎是一天温度最低的时候。男生身上穿的是深冬的厚衣服。
任何 “自信的开玩笑” 都不可能把一个人,冬日深夜踹入接近冰点气温的河水吧?
更何况此人之前大量饮酒,还穿着厚重的冬日衣服,一旦浸湿几乎不可能自己游上岸。
而如果只是情侣之间恶搞,不可能把人踢下河,自己看都不看转身就走吧。
而女生正是走了以后几分钟,才回到河边观察。
几年前的案件,工友 A、B 两人,趁着 C 睡觉,将给车打气的气枪对准其肛门充气。
导致工人 C 肠道严重受损,鼻腔受损。最后抢救保住小命。
两人辩称不知道气枪对人体的伤害这么大。
但最终宣判时按照 “故意伤害罪判处了分别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
如果他们的工友没有保住命,相信回按照 “故意伤害致死,判的更重。”
如果两个小情侣,高高兴兴去海边玩,女朋友开心之余,想要给男友一个 “惊喜”,忽然跳到男友背上,结果两人落水,男友淹死。
这个按照 “过失致人死亡” 应该没什么问题,因为她无法预见动作的危险性。
但在 2 月户外,气温 1 摄氏度的寒冬,将饮酒后穿着厚衣服的男友从背后踹入冰冷的河水。
这个应该超出了普通人常识的 “没有危险性的玩笑” 了。
尤其两个人之前因为催促离开的问题有争吵,女生是愤怒之下对男生惩罚式的想要进行伤害。而且是伤害后直接逃离现场,拒绝施救。
这已经超出了 “没有预料到危险” 的范围。
应该按照正常人的常识判断,就是故意伤害行为,最后致人死亡。
否则的话,是不是有人对冬天的陌生路人一脚踹入冰冷河水,也可以用 “玩笑” 解释?也可以假装不知道可能构成死亡等严重伤害?
既然普通人可以预料到可能最严重是死亡的后果,又因为愤怒依然进行了这样的行为,那么怎么是 “不存在犯罪动机” 呢?
男生说 “不信”,女生发怒,将男生踹入冬季冰冷的河水,这就是激情愤怒下不计后果的伤害行为啊。这都不算故意伤害,把孕妇推下悬崖那个是不是也可以说:“以为摔不死人?”
起码最后孕妇真没摔死。
至于说没有动机,看下面案例:
女生和三个人出去玩,两个人捉弄女生,在浮桥上推她,导致女生跌落水,不会游泳淹死。
几个人之前是好友,也是没有任何动机要故意杀害女生。
同样推下水没有施救,直接离开,然后报警。
最后是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一个 13 年,一个 7 年。
虽然相比之下现在这个案子男生会游泳。
但冬季一摄氏度的温度,酒后穿着衣服掉进冰水,会不会游泳其实区别不大。
再看下面这段:
女生一开始隐瞒了男生喝酒的事实,事后说是怕已经死了的男生被认定 “酒驾”。
这条还成为成为了女生不想加害男生的理由。
“奚某某连酒驾也不忍心被害人被认定,更加不会想要致她死亡。”
可是,**那个男生都死了,是不是酒驾有什么关系?**怕交通队和家属罚款么?
而女子是不是踢一个 “大量饮酒的人” 进入冬天河里,区别会非常大。
因为大量饮酒后游泳非常危险,冬天踢这样的人下水更加危险。
“酒后不能游泳” 是基本常识,各大游泳馆都会提醒。
奉劝各位,找男女朋友,一定认真观察再确定关系。
普通人做不出来把爱的人在冬夜一脚踢到冰冷的河里转头就走的事情。
自己选的女友,又喝酒误事,谁也帮不上了。
版权声明:回答未授权任何知乎外平台使用,如有侵权将投诉并追责。如何看待男子因妻子娘家侄儿多吃鸡蛋数落妻子 17 分钟,致妻子崩溃掀桌?暴露出哪些问题?马斯克发现,即使裁掉 80% 的人,也丝毫不影响工作,这表明很多员工的高薪只是一种变相的腐败,你怎么看?如果韦恩集团给哥谭社会提供了足够多的就业岗位、保证了各方各面的福利待遇,哥谭为什么还会成为犯罪之都?
有这么一个到处评论这条的想表达什么,是想说也给这个人判过失吗?
还好是新社会,要是旧社会,已经没了。
真是 “新社会将鬼变成人,旧社会将人变成鬼”。
唯一的问题是:
能不能不让鬼生活在人间?
那是不是以后男性殴打致死女性,是不是也可以以 “我以为她能躲过去”、“我以为她挨两下死不了” 这种借口来逃脱惩罚?
是不是以后大家有了仇怨,也可以把仇人扔下水,不让他 / 她上岸,看着他 / 她淹死,然后来一句 “我以为这么短的时间他 / 她不会溺水”。
知心大姐说了《没有杀人的意愿》。下回打算送走春风法官的记住了词,你们只是对于法官的生命力过于自信,主观上只是为了训练法官的危机意识。
还是那句话,中国法官隔一抽一枪毙有漏网的,但全杀了又有无辜的。
奚某某到案后第一份笔录供述称被害人一开始聚餐没有喝酒,到河边喝了 1 瓶百威啤酒,表明其当时不知被害人已死亡,录口供时隐瞒了沈琪喝酒的部分事实是出于希望他不要被认定酒驾,这一点亦表明,奚某某连酒驾也不忍心被害人被认定,更加不会想要致他死亡;
————
裁判文书当中有这么一段,明明是女方在录口供的时候隐瞒了男方喝酒的事实,给出了假口供。
法官却能将其说成不忍心被害人被认定酒驾,变成了减轻罪行的依据。
只能说高,实在是高。
我想说的是这是 2020 年的案件,判 5 年那个女的今年差不多该出来了。
在更新一些信息: 被害男子是有妻子 + 2 个闺女。也就是说,被害男子是出轨,犯罪女子是小三。
但是朋友圈圈子认为双方是 “恋人关系”,这有点耐人寻味了,不可能男子的朋友圈不知道,她有老婆闺女,所以有可能,沈某已和家庭 “名存实亡”,但是没离婚。
法院判刑中出现最重要的一点: 奚某于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书面讲解。(对于母亲来说,自己儿子毕竟婚内出轨,名声不好听,对于妻子来说,出轨了,好死)所以出的讲解书才判五年。。有点绷不住
知乎折叠来了,说我搞对立。让修改问题。。
检察院抗诉,说明上海司法还有救。
至于判的法官么…… 祝知心大姐姐们都能如春风一般。
女子将悲痛祭祀父亲,醉酒后的男友推下水溺死,系过于自信至人死亡。
男子见义勇为,看不过眼同伴戏弄残疾人,推搡之间,将人推下河被判无期。
这是什么道德沦丧之国
大家需要知道一件事情。
我们正在经历的,并不只是系统性的针对男性的司法迫害。
我们正在经历的,实际上是司法系统被女性寄生之后,出现的系统性失灵。
这种失灵不止出现在判决上。
更出现在判决所指引的社会道德体系上。
一个人,祭奠亡亲,醉酒时被人踹进冰冷的河水中,没有施救。
这与人类最基本、最普世的道德相违背。
孝,放之四海,皆是道德的底线。
醉酒溺水,极度危险,放之寰宇,皆是基本常识。
连这都要让步于女。
那这片土地便离地震不远了。
毕竟,司法失灵,道德失守,什么就该复辟了?
在检方胜率高达 99.997% 的年代,居然被上级检查院驳回抗诉,这案子是有说法的
作为对比,北京那个强奸案,检方抗诉了 10 年,都没被驳回,甚至换法院判
性质可见一斑。
听闻女方是三。。
我觉得故意的可能性又大了。。
男子为了祭奠自己的父亲而醉酒痛哭
女的:“wc 在那边哭,无语” (判决书原文)
朋友们,这就是为什么一定要养儿子,一定要把家产留给儿子。
找到了案件的裁判文书
具体案件细节的话,有专门的法律的人士解析,这里我就说一个有趣的点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和书记员四人,大家猜有几个女的
我悟了,我终于发现法官是怎么判案的了。
比如一位 8 岁幼儿联系货拉拉司机搬家,途中因道路偏僻情绪失控,跳车后死亡。司机当然是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因为他没有上儿童锁,也没有在患儿情绪失控时进行安抚,因此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又比如一位 8 岁幼儿,与 30 岁男友开玩笑时不慎将其踹入河中致其死亡,这也属于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因为儿童的认知是不足以正确理解行为导致的结果的。
只要把题眼中的 “女性” 换成“儿童”,一切都合情合理。
国南还境外势力不?
我就不说男方是醉酒了,你就是随便踹一个会游泳的人下水,自己离开结果淹死了,你都得是故意伤害致死
何况男方是祭奠自己父亲喝醉的,路人看到都能说一句情有可原,你这女友就这反应?
继续加速吧,希望这样的新闻越来越多
我算是看明白了,“重男轻女” 原来是这个意思: 对于男人要严判重判无中生有的判,对于女人则少判轻判甚至不判。
我有一个预感,就是这段社会伦理秩序的乱纪元时期下的各种乱象,在史书上的笔墨绝对不会少。在重新构建起伦理道德秩序的恒纪元后,这段历史会让每一位中国人再次意识到牝鸡司晨的下场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案犯曾经中途离开过河岸,这是给罪行定性的核心问题。
如果把对方踹下去之后一直在现场看着,发现不对立刻去捞,结果没捞上来,这种的确实是过失。
但是该案犯中途离开,回来时人已经没了,那么至少在她转身离开的时候,她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也就是对方的死活她并不关心,那就是故意杀人。
即使回来后再报警、施救,那也是犯罪事实已经成立,案犯自己后悔也没用,离开岸边人死了就是既遂了,后面回来只能是轻判情节,而不改变犯罪定性。
刑法规定犯间接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认为此案明显判错了、判轻了,应当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十年比较合适。
过去,我面对类似案件,我的回应大抵是 “未阅卷,不置评”——这原是法律人面对未详察个案时,恪守审慎立场的惯常姿态。
然而自货拉拉案以降,现实中的司法叙事似乎愈发滑向某种难以名状的境地。此次 “女子酒后踹男友入河致其溺亡” 案进入视野时,一个盘桓已久的疑问终于无法压抑:此类裁判是不是把女性当做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或是弱智了?
诚然,该判决书构建了自洽的逻辑闭环:依据被告人某某白 “知道被害人会游泳”“没想过他会死亡” 的供述,结合其案发前结账、驾车、购物等 “精神状态尚可” 的表现,再辅以溺水点 “距离岸边较近” 的现场勘验结论,法院认定其“基于对被害人游泳技能、酒后状态的判断,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最终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定罪。
但这看似严密的闭环,恰恰暴露出更深层的逻辑漏洞。试问:寒冬深夜的河道中,对一个刚饮下酒的人而言,落水时 “距离岸边较近” 能否等同于绝对安全?“知道会游泳”是否意味着无需预见醉酒状态下低温溺水的致命风险?更关键的是:为何货拉拉案中,男性司机会被认定有义务预见女性乘客在 “看似正常” 情境下跳车导致自己死亡的可能;而本案中,女性行为人主动将醉酒伴侣踹入冬夜河道,其预见义务却能被 “会游泳”“距离近” 等理由层层弱化?
这种逻辑若要合理解释,只能指向一层潜台词:本案裁判者悄然降低了对女性行为人认知能力与结果预见性的要求,近乎将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压缩至 “弱智化”“孩童化” 的认知水平。
这并非无端猜想**。此前有位女大学生在出租车内,仅因莫名 “头晕” 便持刀割喉司机,最终仅被“安抚送返”**;而今本案中,女性行为人在酒后冲突中主动实施踹人入水的加害行为,其 “没想过他会死亡” 的供述,竟也成了豁免其故意杀人罪责的关键依据。两案叠加,折射出一种令人不安的司法倾向:女性行为人对自身暴力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似乎总能在裁判中被施以某种“降维推定”。
回到本案,我认为:
一、“会游泳” 不等于 “抗溺亡”,更无法消解醉酒低温环境的致死性;
二、“距离岸边较近”,在冬夜醉酒的情境下,与 “实际获救可能性” 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三、将 “未预见到死亡” 等同于“无故意”,本质上是豁免了加害人对明显暴力行为所伴随的高度风险的预见义务。
所以,当男性行为人被要求以近乎 “超人” 的预见力,揣测他人自伤的可能时,女性行为人实施主动加害行为时,其本应承担的预见义务,却能在 “关系良好”“无杀人动机” 等主观表述中被大幅稀释。当法律对同类风险的预见标准,因行为人性别出现如此显著的偏移,其捍卫的究竟是法理逻辑的同一性,还是某种潜藏的价值取舍?
我求求男同胞们了。
多点学文科的,多考点司法体系的岗。
别老想着哎呀我是大男人我不能老在家待业备战考公,哎呀我是大男人文科出来收入低怎么办。
额,要是男子把醉酒女子踹水里,女子死亡,刑罚要判的更重。除此之外,网络上又会兴起对中国男性群体的批判。
但这是女子罪犯,知心大姐姐法力无边,可以说是母平母正了。
当女子踹男子入水,男子被淹死后女子说 “知道他会游泳”……
那是否意味着女罪犯把男人杀死说 “知道他会呼吸”;女罪犯把男医生毒死说 “知道他会治病”;然后统一得到 “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然后来个五年半?
知心姐姐,法力无边。
无论好坏,女性是天。
母平母正,姐姐掌权。
不信马列,只要打拳。
一个细思极恐的细节,这个地方没有监控。。用脚踹是嫌疑人孤证。。事后微信啥的都是嫌疑人的操作
案发于上海金山,男女朋友一起饮酒之后,男方在深夜前往河边祭奠他的父亲。女方多次劝说其回家不过未获成功,随后她一脚踹在了男方的背上,男方便落入水中。
女方回到车内,过了几分钟后,又再次返回寻找男方并报警,最终经打捞确认,男方系溺水身亡。
这不是网上段子,是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正式案例,关键争点被写得很具体:这脚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定过失致人死亡判 5 年 6 个月,检察院抗诉主张故意杀人,二审检方撤回抗诉,维持过失致人死亡的结论。
下面是完整经过。
当天 18 点,女方与友人先聚餐,喝了红酒 1 到 2 瓶。
晚上 22 点,男方加入聚餐,喝了啤酒若干, 之后两人又去排档夜宵,各自又喝了几瓶啤酒。
次日 2:20 左右,两人开车去便利店买了 3 听啤酒,随后驶至某大桥北侧河边,男方在河边喝酒祭父。
女方两次劝回家未果,遂以脚踹男方背部,男方落水,女方先回车内,几分钟后返回河边找人,拨打男方手机,发微信联系朋友,随后报警求助;清晨 5 点左右,警方发现遗体,鉴定系溺亡。
警方与法庭调取的证据经确认,案发前男方可自行驾车,亦可结账,还能购物,与此同时能发送视频,此表明即便饮酒,其精神状态仍算良好,落水点离岸边较近, 女方供述 “知晓他会游泳”,“未曾想过他会死”,“认为踢下去他会自己上岸”,并且存有回找、呼叫、联络、报警的行为记录, 两人平日里关系尚可,当晚未瞧见实质性矛盾加剧,案发前后亦未发现杀人动机。
这条证据链,支撑了法院的核心判断:女方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但是对避免危害结果的条件做了过高估计,属于 “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有人会问,踹人入水,这不是明知可能致死吗,怎么不是故意。
界限在 “预见放任” 与“预见轻信”的区分方面,司法实践并非凭借感觉,而是依靠三板斧:预见的程度,是否将结果予以排斥,以及是否采取了阻止的措施,结合具体的情境作出综合性的判断。
本案里在预见层面,女方承认知晓有风险,不过其判断是基于男方会游泳、距离岸边较近、当时状态还可以这样的事实背景之上的,属于 “预见可能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的范畴, 在态度层面,未看出有什么动机,也不想让其死亡, 在措施层面,事后迅速地进行寻找、联络以及报警等行为,属于积极地去阻止但最终未能起到效果。
这就回到结论: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量刑 5 年 6 个月,一审如是, 二审阶段,检方曾以 “一时激愤产生杀意” 主张故杀,后撤回维持过失定性,程序上也说明司法机关在类案边界上保持了收敛与统一。
讲完案情,以及得出的结论之后,该来谈谈这脚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了,千万不要含混不清。
刑法的分野很清楚:故意杀人看主观放任,过失致死看主观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过失中的一型,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基于自以为的把握、能力、情境因素,轻信结果不会发生,最终造成后果。
把这三个要素再次压实到案子里,
- 预见可能性:夜间、河边、酒后、踢背部、落水,这些客观要素叠加,会触发一般人的危险预见
- 排斥态度:没有杀人动机,恋爱关系尚可,争执不深,踹后离岸不久即返回寻找并报警,这些反向证明不欲结果发生
- 阻止措施:返岸找人、拨打电话、微信联系、报警,均是阻止链条,虽然效果失败,但构成主观轻信与客观尝试的佐证
这三个点,拉开了与 “间接故意” 的距离,
间接故意要的是 “明知与放任”,也就是 “知道很可能死,也无所谓”,而不是 “以为没事,结果出了事”。
再谈量刑,这个案子 5 年 6 个月,在刑法第 233 条的三至七年区间中部偏下,属于对情境、悔罪、救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的取舍, 之所以不是三年以下的 “情节较轻”,是因为行为本身发起危险,且后果极其重大,不具备显著轻微的情节格局。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选入案例库,就是为了告诉办案者以及公众:危险行为的刑法评价,要精准到 “心态行为后果应对” 这样的四段式逻辑,既不会因舆论偏好而拉偏那道闸门,也不会因性别标签而调整那个口径。
在实际进行执法的时候,像河岸、水域、台阶、阳台、道路边缘这类场景,经常会把 “边缘化暴力” 和“结果偶发性”这两者给交织到一起,并且产生冲突。
裁判思路可以固化几个证据抓手,
- 行为当时客观危险度:地点、时间、落差、障碍、介质水、车流、硬地、气候、照明
- 被害人当时能力与状态:是否醉酒失衡、是否会游泳、能否自救、距离安全边界的距离
- 行为人主观心态指示物:现场言语、冲突脉络、既往矛盾、是否预备工具、是否连续攻击
- 事后行为:是否立即救助、呼救、报警、联系他人;是否逃离、毁证、冷处理
- 旁证佐证:监控、执法记录、微信通联、消费记录、行车轨迹,尽量用客观数据校正口供
检察机关在一审之后,曾经提出过故意杀人的主张。在二审阶段,又撤回了抗诉。这并非是态度上的摇摆不定,而是出于对证据逻辑的尊重,以此来避免 “以结果去引导原因” 这种情况的发生。
这个案子的教训也在这里,公众看到 “踹下河人溺亡”,会本能地去推断“杀人” 不过刑法并非仅仅按照结果这一根轴来运行,而是要落在 “心态、行为、过程、救助” 这样的一整条链上进行衡量。
有读者会问,如果踹完转身就走,没回头没报警,结论会怎样。
答案是主观态度,与事后行为一起看,缺失救助,会削弱 “排斥结果” 的证据可能推高至间接故意的风险,但仍要结合其他证据,不能一刀切。
再问如果当时,位置是在桥中央,夜深之时无光,气温极为低,被害人又不会水,且双方激烈地争吵,这几项情况叠加起来,危险的预见性便会直线上升,主观上轻信的空间也会变窄,定性就有可能发生改变。
这也是为什么司法解释以及案例不断地强调要素法,而非口号法。
最后把这起案子落在一句话上:劝不动别动手, 动手了别赌命, 出事了马上救。
刑法会在证据中寻找你的心态,不在舆论里判断你的命运。
参考法律文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过失犯罪的量刑指导原则。
党老汉何尝不是过于自信过失呢
已经事实上废死了,就差一个名分
《过失》,哈哈哈哈哈哈
你们还在讨论案情
我在想某些人还有人伦吗?这位被害者当时可是在祭奠他的父亲,他的至亲啊,我都不想讨论法律要件问题,只有困惑不解还觉得悲哀,这种罔顾人伦的生物怎么就能一路轻判下来了???我们现在到底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我不得不说一句
但愿不要有这么一天吧。
2025.8.18 看到判决书了,我再来重新分析一下,以下内容不含有罪推定
将判决书中描述的地点输入百度地图搜索,这里应该就是案发地附近,画面中央的河流就是沈某溺亡的河流,右下角有比例尺,河流宽度至少 100 米,当时水温应该在 10 摄氏度以下
沈琪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亲,被告人奚某某两次劝说沈琪回家未果,遂用脚踹沈琪背部致沈琪落入河中,后离开河边返回车内,几分钟后返回河边发现沈琪不见踪影,遂报警。
法院判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根据奚某白的辩解,她知道被害人会游泳,以为能爬上来,没有想到会死亡。说明奚某白知道人坠河可能会死,但轻信了沈某的精神状态和游泳技术以为能避免危害后果,所以重点在于怎么证明奚某相信沈某不会死
审判中一般考虑行为人供述、目击证言、现场情况等,行为人供述已经说过了,目击者没有,现场情况请看下图
他是二年前在游泳馆报了一个游泳学习班,学会了蛙泳,学好之后夏天也经常去游泳馆游泳的
答主我 10 岁就报班学会蛙泳了,每年夏天都去游泳馆游泳,但你让我下这条河再爬回来,我做不到。
沈某掉下去能爬回来吗?我不做评价,出于严谨考虑,5 年前这个河岸有多高我还真不知道,没准当时很低呢。
所以奚某为自己辩解说 “以为能爬上来”,现在很难验证了。
但是这种辩解河里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是希望 / 放任死亡发生,虽然没法证明奚某的动机,但奚某的行为是不希望沈某死吗?
沈琪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亲,被告人奚某某两次劝说沈琪回家未果,遂用脚踹沈琪背部致沈琪落入河中,后离开河边返回车内,几分钟后返回河边发现沈琪不见踪影,遂报警。
人溺亡只需要 4-6 分钟,超过 10 分钟就基本凉了。别说奚某在车内等待的几分钟了,就算立即报帽,等帽子来到现场把人捞出来人早就凉透了。
而奚某的行为在我看来是放任死亡(间接故意杀人)。若她真正反对死亡结果应该留在现场观察、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直接回车内等待,离开现场等同于放弃干预死亡进程,符合间接故意(放任)的特征。
奚某辩称 “以为能爬上来”,但若真的相信且不希望死亡发生,为何离开现场?合理逻辑应是留下观察是否爬上岸。离开行为暴露其**根本不关心结果,**死不死亡都无所谓。
判决书中还增加了奚某隐瞒被害人饮酒细节的动机、主动报警、赔偿获谅解的情节,但核心矛盾仍然是踢踹后离开现场,只能说这些行为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判罚,但解释不了奚某的放任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奚某某与被害人沈琪系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较好,案发前与友人聚餐时关系融洽,无杀人动机。之后虽发生了被告人两次催促被害人离开的情况,但二人并无本质性矛盾冲突,公诉机关认为奚某某因催促被害人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常理判断
法院对于无杀人动机的认定我认可,法庭上讲证据,根据奚某对当晚争吵内容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发现二人有本质性矛盾冲突的话确实不能认定她有杀人动机。
综上,法院判奚某过失的逻辑链为:争吵但无本质矛盾是无杀人动机(行为人供述)、踢踹的意图为 “催促” 即行为恶性低(行为人供述)、离开现场是误判受害者已上岸(行为人供述)、发现失踪后联系被害人以及报帽是希望避免死亡(补救措施相当有限)。所以本案还是属于自由心证范畴,我无端猜测可能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这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存在证据模糊时,让法院倾向择轻认定。
关于这个案子,我和 Deepseek 讲道理。
讲到最后,它承认了:
1.“从背后把身穿冬装的醉酒的人踹到冬天的河流里会致死” 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常识,无论男女,实施这种行为是杀人。
2. 已经实施了杀人行为足以证明恶意,以前感情好不能作为无杀人动机的证据,因为激情杀人是存在的。
然后,Deepseek 只能得出法院在偏袒这一个结论,然后就 “这个问题我无法回答” 了。
我只能一声长叹…
特么的货拉拉案司机都没碰过那个女的,按过失致人死亡算;这个案子把一个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踹下冰水也按过失致人死亡算?
扯什么男女朋友,大同案说了,哪怕订婚了都不具备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他们在法律上就是两个完全无关的个体。
也别说什么过于自信,如果能自信一个喝过酒的人能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你们立法不允许酒驾干什么?不就是认为喝过酒的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吗?!
法律认为喝过酒的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正常人的思维模式是冰水里面游泳很危险!更何况是穿着冬衣!天天冬泳的人都不敢这么下水!
这个案子,案犯在明知一个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把他踹下冰水,并不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
最痛心的是,死者在祭奠自己的父亲,在祭奠自己父亲的时候被一个认识的人踹下冬天冰冷的河水里面溺亡!!
这特么是什么狗屁世道,这特么是什么狗屁世道!
法院: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
我个人认为,这女的在将男的踹入河里的前一秒,心中想得绝对是:你怎么不去死。
哪怕我相信她,她把男朋友踹到水里时是真的在开玩笑,没有主观杀人故意。
但当她醉酒的男友踹到 2 月份冬天冰冷的水里时,这个女子也因她的玩笑行为产生了救助责任,此时离开,放任他人死亡,已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我建议做出最终判决的法官去补习下法理学,是不是工作太久,课本中的知识都忘了?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精神是不是已经忘了?
金融、专利等专业案件,老百姓不理解判决结果情有可原,但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案件(杀人),能够引起如此大的舆情,那说明判决结果已经不符合老百姓朴素的公序良俗价值观了,这样的判决显而易见是有问题的。
一位孝顺的儿子,在水边祭拜自己的父亲,被杀害了。
以上我是不是如实描述?
请问他是犯法了?还是招谁惹谁了?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故意杀人,一条人命五年半!
这么判案的法官良心何在?还是个人吗?
这案子发生在 2020 年 2 月,现在是 2025 年 8 月。
被杀的人坟头草已经一丈高了,杀人犯却已经出狱重获自由了。
最后问一句:
这么多案例表明,女性犯罪会被轻判。
所以,男性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呢?
还是说这是一个无解的局?
一堆男性整天歌功颂德,结果自己却不被保护。
过于自信致人死亡,“有趣” 且灵活的定性。
无独有偶,某女子生性泼辣彪悍,平时能动手解决问题,绝不语言沟通。可是造化弄人,彪悍的女子偏偏找了一个温柔、深情的男友。经常上演你是风儿我是沙,缠缠绵绵绕天涯的戏码。
新鲜儿劲儿过后,女子开始讨厌这种粘糊的男人,开始提出分手,没想到小男友哭哭闹闹坚决不肯分手。
暴躁的女子开启了日常殴打男友的生活。
某天当女子再次提出分手,男友强烈拒绝,女子勃然大怒,揪住男友头发用劲猛撞墙,怒气发泄后,女子发现那个粘糊的男友死了。
于是女子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女子入狱后,雌威不减,还是以暴脾气 + 暴力,横冲直撞。
直到某一天女子把 “同居” 的女狱友打成了轻伤,终于遭到了法律的严惩,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合计有期徒刑 11 年。
只能期盼这位上海女子,在监狱中,不要再次 “过于自信”…………
不明白为什么这么轻判。
“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一个最关键的点是: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自信不会发声死亡结果),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
那女被告的各种解释,比如,知道男的会游泳,神智还算清醒、会自救等等,都是所谓的 “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这些都是主观上的思想活动,根本没法证实,只有配合客观上 “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 的实际行动,女被告的主观解释才有意义。
可那女的把她男友脚踹落水,置于死亡的危险后,转身就走了,等回来后,也没施救,而是报警(这里存疑,女的说几分钟就回来了,但这么快,她男友但凡清醒 + 会游泳,都不会沉下去,她就应该施救,如果男友沉下去了,只能说明他被踹下去时,已经很不清醒了)。
所以,那女的的行为更像是 “放任结果发生”,判“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的过失致人死亡似乎过轻。
以该女子的行为,判 “间接故意杀人(明知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发生)” 似乎更恰当
现在检和法的离谱行为让我开始相信真的有好晶哥了
奉劝广大男网友多去开点精神病证明,也不是让你主动动手,起码说有个保障。
有充分理由怀疑现在所有她力量在水面下有一张大的互助网,里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今天公职人员 A 在某事上帮主播 B 一回,下一回教职人员 C 在某事上帮学生 D 一回,看似毫无关联,其实有 EFG 等在这张网里居中联络,小日子以前也就是发明发明互助杀人,现在的这种方式,不是杀人,胜似杀人。
法院对现行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是错误的。
要说他们故意乱判可能也不至于,估计还是业务能力不足。我自己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班)学习法律,跟一个同学讨论了好一会儿才算把这个事情初步捋清楚。
首先关于犯罪的主观形态,或者叫罪过形式,我们现在一般采用六分法,也就是分成以下六类: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都属于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是无罪。
溺水案涉及到的是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下面我们来好好地区分一下过于自信跟间接故意,其余四个我们暂不介绍,好奇的读者移步文末观看导图。
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也确实预见到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还是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也确实预见到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发生。
类似这种的解释在各种教科书或文件上经常见到。
可以说,过于自信跟间接故意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是 “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者是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现在的理论问题是,如何判断一个案子中行为人究竟是 “轻信能够避免” 还是“放任危害发生”。
根据现行司法考试的理论倾向,进行上述判断的核心标准,应当是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至于行为人个人主观认识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并不重要。而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还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依附于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
如果一个危害结果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应当认为是 “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一个危害行为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应当认为是 “放任危害发生”。
那么在溺水案中法院犯的错误是,把 “社会一般人认识下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错误地换为 “行为人主观认知中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并且又抛弃了可能性大小单独判断了行为人主观上是支持还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错误地认为是过于自信。
行为人自己认为 “他会游泳”、“他会爬上来的”,也就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中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这其实在本案中是无关紧要的。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冬天,醉酒,踹下河,我说这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应该没人反对吧?
并且,行为人主观上究竟是支持还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据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来判断的。行为人作出了危害行为(冬天醉酒踹河里),危害结果(溺水)的发生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那么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支持(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这也是符合大多数心理科学的理论的(尤其是精神分析)。你不能说一个人做了一件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可能性很大的事情,他居然还是反对该危害的发生的。这在心理学的同学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至于行为人自己称自己反对,以及行为人平时跟受害人相处融洽这些,都是次要的,只能用于进一步佐证一致的结论,不能推翻相反的判断。
一句话总结重点,“轻信能够避免” 不是一个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而是确实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算很大,行为人才有资格被认定为是 “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应当认为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综上所述,法院的理论运用是错误的,至少是违背现行司法考试的理论倾向的。正确的判决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我们再来举几个著名的例子,进一步帮助各位看官理解 “过于自信” 和“间接故意”。这里面包括一个司法考试的例子,可以佐证司法考试的理论倾向确实如上所言。
典型案例 1:
司机驾驶卡车通过狭窄的农村路段。当时是夏天,路边有老人铺着凉席睡觉,凉席就铺设在道路边缘。司机发现了老人的存在,但没有下车要求老人挪动位置,而是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小心地驾车贴着凉席通过。结果老人睡梦中突然翻身,被压死。司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简析:首先司机当然是 “应当预见也确实预见到危害结果”。而关键在于,“老人在轮胎通过身侧时突然翻身被压死” 并不是一个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可能性很大的事件。应该说,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但并不是高概率,因为睡着的人通常是静止的,翻身则是偶尔。我们完全可以说司机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应当认定为司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该案是过于自信的经典案例,常见于各种教科书上。
典型案例 2(司法考试经典案例):
甲乙都是汽修厂的员工,平日关系不错。一天甲在工作时,出于好玩和整蛊朋友的心态,把高压气枪放在乙的肛门上,乙像气球充气一样,腹腔破裂,死亡。甲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简析:甲是应当预见并且确实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并且,在社会一般人认识下,你拿工业用的高压气枪给别人肛门充气,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更别提甲还是工厂员工,更是非常清楚工业用高压气枪是什么样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承认 “甲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甲主观上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轻信能够避免” 这些说法。应当认定为甲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本案是一个真实案例,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经典案例,它明白无误地显示了司法考试的理论倾向,是支持依据社会一般人认识下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来判断的。
最后的最后,我写一些跟本案无关的事情,是关于对待法律共同体的态度的。一是法律共同体肯定有大问题,尤其是受女权侵蚀比较严重。二是,法律共同体本身不是一个点,法律共同体是有内部结构的。有女权就有反女权。在 2021 年,司法考试的一道单项选择题中出现了这个选项:
B. 乙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途中乙选择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加害自己迅速跳车,导致重伤。实际上乙没有加害意图。乙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重伤有因果关系。
并且这个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不选的。也就是说命题人认为是没有因果关系、无罪的。
也就是明示了货拉拉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司法部出这个选项(或者准许出这个选项),就是明确无误地回应热点、硬刚法院的。整个选项就是完全照着货拉拉案的案件编写的,甚至连 “女乘客” 都还原了。应该认可我们国家的司法部在这个选项上面是展示了很大的社会责任感的。
并且,司法考试虽然说对社会公众影响不算大,但对于法律人员的思想塑造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所有法律人员必先通过司法考试。
从这个小例子就可以看出法律共同体内部远远不是铁板一块。
对于法律共同体内部女权势力的清扫,最终还是要靠法律共同体自己内部的反女权力量。
因此我也呼吁大家支持法律共同体内的正规的部分的工作,不要一棍子打死。并且法律共同体对社会的进入渠道是完全开放的,只要高考考得足够好就可以,欢迎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同学报考法学院系。如果达到东部大省高考理科 2000 名 / 文科 500 名这个水准,欢迎加入中国政法大学。
附:六种罪过形式的大致体系:
很多人跟我普法
又是过失
又是自信
又是及时报警没有意图
等等等等
不扯这些,我就问一句
所有条件相同的条件下
男女角色互换
按照现在的法律判决惯例
男性凶手会是什么下场
我现在是越来越觉得伊斯兰教先进了
一个月之前, 我还是个坚定反穆主义者, 认为伊斯兰教人见人嫌, 是落后的代名词, 早晚扫进历史垃圾堆
现在看来, 伊斯兰教是有其先进性的, 果然存在即合理
伊斯兰教以极端压制女性权力而闻名于世
有意思的是, 尊重女性的文明, 生育率越来越低, 压制女性的文明, 生育率居高不下
没有人规定工业化, 科技化才是先进文明
人类的本能是生存和繁衍, 从繁衍的角度看来, 伊斯兰教文明才是先进文明
是不是又完成了一个仇男指标?
姐妹团尽力了,虽然来回纠结了 5 年半,但还是给这位姐妹争取到了当庭释放的良好结局。
没让你们这些田力纳税人赔偿这位姐妹蹲看守所的五年青春就不错了,还真想让姐妹蹲大牢吗?
对的你们没看错,重点不是获刑 5 年半,而是判的时候就已经羁押 5 年半了,所以相当于当庭释放。
一天监狱没进过,全在看守所过的。
国家什么时候清洗一遍公检法?
“反革命过于自信致人死亡罪”
emmmmmmmm。微博转来的
事情发生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农历正月十一,立春,凌晨 2 点 20 分左右。
2020 年疫情爆发,这个春节大概率没有离开上海,于是男方在立春的凌晨遥祭其先父,合情合理,作为女朋友没有陪同疏导,反而是脚踹其下河,说明女方对男方其实没有多少感情。
再强调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正月十一凌晨 2 点多,这样的日子里,即使是白天,没有喝酒的人,要是被推下河,也会冻的够呛,身上裹那么多衣服也很难从水里逃脱。
好家伙,凌晨 2 点 20,还喝了很多酒,踹下去之后不是马上救助而是直接回车里。过了几分钟才去河边看,看到人没上来只是打电话报警,发微信。我认为不能排除一种可能,她是算好了时间,再过去看有没有死透,然后接下来开始演戏。
这下回旋镖来了,之前谁说检察机关权力最大,法官只能念稿来着,这下连检察院都抗诉,这不说明还是法院一锤定音吗,只不过礼不下国男罢了,对国男能重就重,应关尽关。
两千年前的古人都知道,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
如今杀死一个正在拜祭先父的孝子,居然只判五年半了。
一时间我竟分不清什么是文明,什么是野蛮。
什么是先进,什么是落后。
各位老哥看到了吧,咱们普通工薪的一条命顶天也就五年。以后人家小美送你删号,只要抹一点眼泪珠子,装装无辜与可怜,那受到的惩罚约等于无。所谓的有没有主观的犯罪动机这种事,还不是人家春风一句话的事情。
而且你们说这事巧不,前阵子还发生了另外一个案子,就是有一个女的抓着男友的头发可劲往墙上撞,导致男友死亡,最后判的也是五年。更离谱的是,后来这个女的在羁押期间,把同监的女室友给打成了轻伤,却被加判了六年。
也就是说咱们老哥些的一条命,甚至都赶不上人家女室友一个轻伤。所以说,在关于治理暴力的问题上,当下的大环境就是对各位大哥采取强力限制,而对小美采取了几乎放纵的策略。也难怪校园暴力能出现百分之八十的数据。
这些年因为有了春风的大力袒护,小美几乎可以说是彻底解放了自我的天性。一起又一起的恶性伤人事件,参考各种剪刀客捅脖子,福建漳州那个哪怕重伤也只判了二缓二,都足以证明小美才是真正热衷于使用暴力,喜欢通过伤害别人获得快乐的存在。
所以,我一直说咱们的教育存在严重的偏见,总是因为老哥们力气大更强壮,就针对老哥些灌输不要使用暴力的信息,希望位大家把力气全留到生产和工作上。完全没有注意到真正喜爱血腥暴力的是小美,看着实操少只是受限于以前法官大多比较正规。
2 月上海的凌晨 2 点,温度应该 0℃左右,正常人下水也大概率抽筋溺亡,何况醉酒的人。我不敢想象这个男的被踹下水后惊醒然后抽筋,无力的等待死亡的过程该有多绝望,应该比 <消失的她> 更绝望吧
你国的幽默法律又一次使人发笑
1. 把人往河里踹
2. 人处于醉酒状态
3. 真踹进河里后,不施救。
只要会游泳,先灌酒,然后扔河淹死,就算是过失杀人?
货拉拉司机表示我碰都没碰她反而判的更重?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第四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如果我理解的没错的话,本案应该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说成大白话就是:
“某女子劝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回家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中的 “劝祭拜先父的男友回家无果” 属于无效定语。
这个定语就是为开罪用的。
因为你无法证明她真的劝了。
人都死了,还不是她编什么就是什么?
所以去掉这个无效定语才是客观部分:
“平时关系较好,无杀人动机”
就问问哪个人会把自己关系较好的人踹河里不管的?
哪个人会把自己关系较好,还喝了不少酒的人踹河里就转身走人的?
你怎么知道两人关系好?
如果女方暗地出轨呢?
如果有金钱利益纠纷呢?
“事发几分钟后回河边找人,发微信打电话”
还发微信打电话?
你装作不知道他哪去了?
这事具有可复制性。
春秋河水冰的时候,一个女的给你灌酒,然后把你推河里。
你几乎就没活下去的可能。
但是人家不是故意杀人。
中式恐怖
光听描述都觉得离谱
这又不是隔着网线踢人
他妈的在别人亲爹墓前把人当面一脚踢到河里,上没上来能不知道吗?
就算是亲兄弟,来这么一下都该绝交了
而且人也不是大残被挂火碰水即死
就这么死了?
就这么死人了
没起到救助义务尚且犯法,何况她作为加害人,就只判五年?
正常人的脑回路会认为把一个醉酒的人踢进河里是不存在危险的?
会水的人,在清醒状态下,白天下河游泳都有可能溺水身亡。
更别提醉酒状态,夜间水凉视线差。
你这一脚,不就是冲着弄死他去的吗?!
要是领了证,她还能分死者的财产,顺带起诉同饮者要赔偿呢!
看来是知心姐姐又发动爱人能力了捏~
区检察院好不容易让人觉得检察院也有好人,市检察院马上就说你们想多了。
遥想当年泰国把妻子推下悬崖那个案,幸而妻子侥幸活下来,丈夫只得到一个杀人未遂的罪名,在泰国依法判了 30 多年,国内网友无论是男还是女,都对丈夫恨之入骨,恨不能判之死刑。而今女朋友因争吵就激情把男朋友踹下河导致男朋友淹死,却只判了 5 年,对比一下这合理吗?假如是男朋友把女朋友踹下河淹死,绝对绝对绝对不可能判 5 年以下,欢迎网友搜集相关案卷来打我的脸。
麦子熟了五千次
过于自信第一次
女人杀男人,在中国已经不会判死刑了
女人杀女人,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才有可能判死刑,大部分也是不判死刑的
甚至近几年,女人杀男人,判十年以上都很难
反正都是知心姐姐春风法官玩文字游戏而已
草菅人命,这么明显的故意杀人扯了一堆有的没的。
旗帜鲜明地认为判得有问题。
如果女生把男生踹下去后,自己救人或者立刻呼救,构成过失杀人是没问题的,甚至都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比如水域通常很浅,成年人直到膝盖,当天因为其他原因水变深了)。
但是,别说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就是清醒状态,凌晨 2 点一脚把人踹下去了,还没事人一样走了,这还只是过失杀人?那以后我看到仇人在水边就一脚,大仇得报啊。
说明国南的地位还不如一只哈基米,前一阵海南一个司机不小心把一只哈基米拖行致死,动保都能把当地派出所掀了,现在一个女的在上海当街杀人也就知乎贴吧有点动静,主流平台压根不在乎。所以我说虐猫这个立场根本站不住脚,你不能虐待一个比你更强大的东西
所以说所谓的立场远比利益更加恐怖。
我第一时间看到这个判决心里想的是:肯定有公权力在其中谋取私利所以才颠倒黑白。
但是仔细搜了一下又发现,没有任何相关内容佐证女方和司法机关内部有交情或者血缘关系,女方本身也不是富裕阶层。
那就只有一个结论,下达判决的法官坚定的认为自己在维护公平正义。
有点好奇,法律上有 “恋人” 这个关系吗?之前不是刚科普过 “订婚” 在法律上什么都不算吗… 而且说来说去只有女方事后的口供,只需要一句 “我以为” 就把故意排除了?这样会不会太过草率了?
从法律规则来说,同阶层的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已经是开除人籍了
有些阵地你不占领敌人就去占领
国男自己不愿读文科考法学进司法系统就不要怪里面全是春风知心大姐姐
不要指望天庭里的衣冠禽兽良心发现大发慈悲主持公道
这么判的话
毕竟,按照这个判决来说,张东升也只是跟他老丈人和丈母娘逗着玩,只是没想到老两口上不来啊
董某拴链子也只是夫妻恩爱,搞点特殊癖好的小情趣。
孩子生的多是因为生活幸福,经济条件好。
根本没发现有什么不合法。
这就是你们想通过这个溺水案子告诉大家的是吧?
感谢
、
邀请。
简单讲两句:
1、这个案子一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抗诉认为构成故意杀人,上级检察院又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法院以及两级检察院的意见有分歧,说明这是一个介乎左右两者之间的争议案例。既然是争议案例,两边观点就都会有可以讲的道理。
答题区很多知友更倾向于构成故意杀人(也就是区检察院意见),但意见分歧并不能当然地说法院和市检察院存在错判甚至偏向。我们至少还应该看看法院和市检察院作出判断的逻辑和依据。
2、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对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进行了说理:
简单总结:
本案的争议在于对死亡结果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
「故意」要求积极追求行为后果或明知行为后果而放任;「过失」则要求应当预见行为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行为后果但因过于自信未能避免。
二者的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能够充分预见危害结果,以及主观上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法院认定过失,理由有三:
其一,**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受害人案发前虽饮酒,但精神状态尚可,且其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被告人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依据,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二,**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行为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关系融洽,缺乏杀人动机。
其三,**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三系行为人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事发后回到河边找人、联系朋友、报警求助,体现出对危害结果的拒斥。
以上三点理由中,我认为比较有说服力的是第二点和第三点。
很多知友认为,寒冬腊月把人踢下河自辩「以为会爬上来」违反常理——这点我赞同。
但同样的,关系融洽、无重大争议的情侣仅仅因为归家拖延就决定杀人,也违反常理——这点我觉得大家也应该能达成共识。
这就是我在答案开头讲的,本案是一个争议案例,「既然是争议案例,两边观点就都会有可以讲的道理」,同样,也都会有比较难解释的部分。
3、本案最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我理解,可能是考虑了以下因素:
首先,被告人已经进行了巨额的赔偿,并由受害人家属同意谅解,这既体现出被告人的悔改态度,也消弭了争议认定可能产生的受害人方不满的担忧;
其次,本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发生于二人空间,主要经过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和与友人的微信记录,后两者都是在被告人报警后提供,这一方面体现出被告人对调查的配合,另一方面也侧面增强了被告人自辩的可信度;
再次,情理上看,并无宿怨的情侣仅仅因为醉酒拖延就产生杀人故意,即使用「激情杀人」来解释,也确实比较牵强。从当日的行程看,被害人在醉酒后依旧驾车并又购买了啤酒,被告人也一直与其同车。女方踹被害人下河后返车等待,与被害人始终负责驾车对应,更有情理上解释的空间。
最后,单独提一个小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讲到「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当时现场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光看文书(而没有案卷)是搞不清楚的。
这里的岸边是指有一定坡度、由浅入深的岸边,还是两侧几乎垂直、类似景观河道的岸边?这里的「较近」是多近?
如果是由浅入深的河岸,那即使踹下河也是在相对浅水的区域,死亡结果其实叠加了比较严重的醉酒因素(而后者确实有更大误判的空间);如果是类似景观河道这样骤然进入深水的空间,甚至加装了护栏,那对一般会游泳的人爬上岸也有一定难度,再讲「以为能爬上来」确实比较牵强。
我理解这个问题对被害人「以为能爬上来」辩解的合理性是有一定重要性的。
以上
不用看,一定是全女法官。
这个是故意杀人,不是过失杀人。我都能猜到这个法官的性别啊。
对比货拉拉案,现在的法院判决太魔幻了、以后再也不说马尔克斯是魔幻现实主义了,中国法官才是。
一、这个案件从审判长到书记员,是五个知心大姐姐
二、判了五年零六个月
三、案子是 2020 年的
四、凶手已经出狱
五、这五个知心大姐姐在这五年中究竟判了多少类似的案子呢?
一脚把人踢河里,即使是酒醉之下,也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方面不但证明其当时有一定清醒意识
以所谓受害者会游泳作为致人死亡这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这都能轻判?这能服众吗?
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可以把这个案例记下来,将来谁要是犯案了,就凭这个上诉。
哪怕是在被进步人臭骂的 “万恶的封建社会”,一个女人把祭祀父亲的男人踹进冰冷的河里致死,肯定是被处以极刑的。
春风当道,荒唐之事频发,果真应了古人说的牡鸡司晨,维家之索。
详细看了判决书,在现在用新闻标题博眼球成常态的情况下,这个新闻标题如此袒护这个犯罪的女方和死者,真是不可思议啊。
真实情况是【因酒后口角,暴怒的小三一脚把出轨男踹进河里淹死】
这里面强调一下,这个死者沈某是已婚男人,罪犯奚某是小三,奚某看死者在河边耍酒疯,不肯走,脾气上来了,把死者踹进了河(重点强调:下手很重,不一定是一脚,隔着二月寒冬的衣服,奚某把死者身上踹出淤青)。想必死者和小三平常接触中,也没少被如此 “疼爱”。
不过说结论,这个案子重了可以判【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判
考虑到两人 “恋人关系”,没有杀人的动机,没有直接故意,甚至间接故意可能性都不大。
所以判【故意杀人】过重,判【过失致人死亡】过轻。我个人不是重刑主义者,也主张【存疑利于被告】,所以认可判【过失致人死亡】,不过选择罪轻的【过失致人死亡】应定格判七年。但具体到本案,出轨男家属已经得到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因此定格基础上减去一年半,也还能接受。
羁押时间:2020 年 2 月 4 日
刑期:5 年 6 个月
出狱时间:2025 年 8 月 3 日
今天:2025 年 8 月 18 日
重点: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力
饮酒祭父,大醉,犯人踹其背,使之跌河中,溺亡。
仅 5 年 6 月。
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坐货拉拉跳窗的人,有地铁诬陷偷拍的人,有图书馆亲手偷拍的人,有对着醉汉开出一脚世界波的人,……
她们有确信,不自欺;她们在前赴后继地战斗,不过她们的功绩总在被摧残,被抹杀,消灭于岁月史书之中,不能为大家所知道罢了。说中国人失掉了自信力,用以指一部分人则可,倘若加于全体,那简直是污蔑。
现在我们可以挺直脊梁回答:“我们有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中国人在。”
这种案子不判故意杀人,只能说中国的司法体系是真 tm 的先进!
蔡雅奇老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个行为应该理解为间接故意,否则熟人之间就不可能出现故意犯罪了,任何人都可以说 “我以为他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
知心大姐姐遇到自信小妹妹,girl help girl 罢了。
我一直不明白,以我在体制内干过的经验来说,以体制内领导怕麻烦的德性,没有理由去选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做法。罪犯也给不出多少钱贿赂,也没有什么背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也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晰明朗,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法官和法院没有任何损失。
为了轻判一个故意杀人的罪犯,打检察院同事的脸,让自己和法院被架在舆论上烤也要贯彻自己的政治理念(拳法)吗?我没有在法院做过,我真的很难理解。
两种可能。一法官打拳的欲望胜过了一切。二法官或法官的上级有把柄捏在某个人手里,被迫这么做。
把喝醉的男友踢下水,还自信他能爬上来!
致命的普信女啊!!!
不是这,咋还自信到别人身上去了呢?
甚至有喊位左派老师来这问题下写写回答的欲望
看看左友对自诩的人道主义还能多坚持(笑)
这个事在大夏天爆出来,对罪犯真是利好,但是细心的人一定注意到了,事发可是在 2 月初的深夜!!!
别说淹不淹死,冻也冻死了吧!
而且是头也不回的走了!
还有一点,别讲什么过于自信!
怎么能够从罪犯的角度出发去复盘呢?!
我捅人一刀,我觉得我没使多大劲,我躲开重要器官了,人死了那我就是过于自信么?
法院难道不该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出发思考么?
大冬天的夜里把一个醉酒的人踹进河里,怎么看也是凶多吉少吧
另一半父亲去世,你会怎么做?
选项 A 安慰
选项 B 无视
选项 C 一脚踢死
以下哪几类是女人
选项 A:失去丈夫,儿子的母亲
选项 B: 20 多岁的未婚女性
选项 C: 四位知心大姐姐
质疑塔利班,理解塔利班,XX 塔利班,居然他们才是最先进的思想。
另外,现在女法官很多吗?为什么这么多 “她力量”“知心姐姐”,这对社会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危害,她们的法律素养真的合格吗,还是判案就像过家家,说你几年就几年?
在踢人下河那一瞬间,她一定有送男人去陪他父亲的想法
又不是拍电影,真勇者不回头看爆炸
醉酒 + 厚衣服吸水 + 凌晨低温,推人下河就是故意杀人
像家暴案,家暴方说我力气很轻的,你换个大只的来,同样力气伤都不会有,我哪知道她那么不经打。是不是就不构成故意伤害啦!!!
上海法院… 习惯就好…
能判 5 年半已经非常给力了,我还以为会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呢。
看到这个判决 下意识想到是春风法官和知心姐姐的发力吧。
已知
1. 夫妻关系法律效力最强,涉及财产、身份、继承等全面保障。
2. 订婚关系比普通恋爱更正式,但法律约束仍有限(主要涉及彩礼问题)。
3. 普通恋爱关系与陌生人差异不大,除非涉及大额财产纠纷。
那么女友这种关系和陌生人有何区别?将人踹入水中还能不是故意?若是性别互换呢?
不是。
未婚男女朋友现在都有继承权了吗?
一个二个的都在说杀人骗遗产?
沈某是在河边喝酒祭祀父亲的时候,被踹下去河里面的。
个人在网上搜索了半天,并没有发现受害者家属有发声,父亲应该是逝世了,母亲呢?兄弟姐妹呢?判决书也没找到,不知道有没有附带民事赔偿。
说实话,从现在的信息来看,这沈某似乎没有任何一个亲人在了。法院这么判,是不是也是因为没有苦主了呢?
各位独身子女,父母在的时候,你出了事还有人帮忙追究责任。父母过世了之后呢?其实这也是人为什么要生育后代的一个原因吧
以上只是个人信息收集有限,通过个人知道的信息的推测。
经评论区指点,找到了民事调解书。
受害人母亲在世。还有 3 个亲人,个人推测和受害人关系是嫂嫂和两个侄女,应该还有一个哥哥,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在民事调解书的原告上,希望不是出了什么意外,如果是,那对于这个家庭,就太过悲剧了,两个壮年兄弟英年早逝。
补充一下,经评论区提醒,推测错误了,居然是妻子和两个女儿。受害人有了妻子女儿,居然还有女朋友,真是想不到呀!
刚看到一个说法:
所有离谱案件中把女方当成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来看,判决一下就合理了。
说明法律认为女的就算成年了也是小孩或者精神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的人。
这法官是不是想说:姐妹们,请相信我们,你们尽情屠杀吧??
这™即便不是故意杀人,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什么叫做过于自信?如果这可以算,那把你从 30 楼踹下去我以为你是超人算不算,砍掉你脑袋我以为你是孙悟空呢这算不算?这个司法部门简直是在亵渎法律!
这不是故意杀人?
注意到,事发时间是 2020 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十,当时已属于全国封城的时候,全国人民都居家不外出不聚餐,且全国的餐饮店都被强制关店不营业。
报道里说,被告奚某 18 时先跟朋友聚餐,被告自己就喝了两瓶红酒。
一直到 22 时,男友沈某加入聚餐,沈某喝了几瓶啤酒。
不是,你们上海那么开放的?全国人民都居家不外出的时候,你们可以这样彻夜喝酒聚餐?
这还没完,喝完酒半夜又去大排档吃宵夜,男女双方又继续喝酒。
大排档竟然也有营业?
我记得当时才刚封城一个星期左右,所有餐饮店都被强制关门了,怎么还能招待人吃宵夜呢?
我还记得本地有个餐饮店,偷偷接外卖,然后店主被拘留了,因为违反防疫规定。
连外卖都不给,上海竟然可以堂食?还可以多人聚餐,更可以从傍晚喝到半夜?
我家当时都几天只能出一个人去买菜,因为买不到口罩,口罩不够用。然后他们竟然可以多人聚餐?口罩哪里来的?
难道是我的的历史记忆错误了吗?
我曼德拉了?
还是,合着只有我一个人在家苦哈哈,别人都是在外聚餐喝酒笑哈哈?
然后这两个人的故事:女的 6 点开始喝,喝了两瓶红酒。10 点男的加入,但喝的啤酒。后来宵夜,一起喝的啤酒。
可以明显看出,女的比男的酒量好,且好的不是一星半点。因为女的喝红酒男的喝啤酒,且女的还可以红酒啤酒混着一起喝。
所以,可以推测,男的因为酒量差,有可能已经醉酒了,在江边哭哭啼啼。而女的因为酒量好,见不惯酒量差的人,一气之下怒踹男的,导致男子落水。
这是酒量好的人,对酒量差的 PUA。
酒量好的人,理应更清醒,更能判断事态发展,更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在大过年的上海,女的应该知道当时的气温是多少,水里有多冷,人掉进去风险有多大。
且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女的理应知道男的酒量多少,此时是否已醉酒等,应该判断其在外是否有自理能力,更何况落水?
女的在这种天气,将男的踹到河里,然后就独自离去。我们换个角度,在这种天气,女的没有将男的踹到河里,只是将醉酒男遗弃在河边,导致其冷死。这都要负责任,更何况踹到河里?
这不是过失杀人,这应该是故意杀人,再不济也应该是激情杀人。
更新 1:
我刚发现,这俩人还涉嫌酒驾!
半夜 2 时 20 分,他们竟然是驾车到河边的,也不知道谁是司机?
女的踹男的落河后,回的也是车内。也就是钥匙是在女的身上?
这种酒驾,公然抗疫,彻夜饮酒的人,会踹人落河,也就合情合理了。
好吧,这次检察院做了回人,好不容易抗诉,结果被法院知心大姐姐驳回了
那么只要不是用刀直接捅死,九成九女杀男都可以这么判定。
因为男人强壮,身体好,所以用车撞一下不会死,因为男人强壮,吃一瓶安眠药不会死。 因为男人强壮所以四楼掉下去不会死。
因为一个醉酒的人 被推入 只有几度的水里都被认为 致死风险极小, 那么上述情况差不多都适用。
为什么这么多人这么惊诧呢?
这种案件我现在看多了,
我是真的一点也不觉得奇怪,
而且我还能告诉大家为什么法院这么判。
因为在司法系统眼里,
成年女性不是成年人,
至于未成年女性那就直接视为十二岁以下儿童看待。
不信?来我给你论证一下看看。
之前货拉拉案说司机是过失杀人,应当预见成年女性会跳车。
这个案件对一个成年女性把醉酒的人大冬天踹下河,说她预想不到后果,也是过失杀人。
你按成年人的标准要求当事人,你就觉得法院的判定非常的难以理解,但是你转换一下视角,假设这两个人都是十三四岁未成年刚上初中的孩子呢?再看一下。
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因为被司机拉着前往比较黑的地方。所以害怕跳车了,合不合理啊?很合理对不对?孩子嘛不懂事不会判断危险性。
一个成年的男性司机跟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置气,然后说这司机没注意照顾小孩子,这么一说也就有了一定合理性。
这个案子,一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因为跟人发生争执,一时激愤把人踹下河。不晓得这个人醉酒之后会失去反应能力,甚至会被冻死,因此轻判合不合理?也合理对不对。
还有之前在知乎广泛讨论的广铁知心大姐姐案,当事人要不是个成年人而是个十四五岁第一次谈恋爱的初中小屁孩,知心大姐姐耐心疏导拿出来宣传,也不是很难理解对吧。
所有的这种类似的案件,你就转换视角去看吧,把当事的成年女性替换为一个十三四岁刚上初中的小屁孩,法官那些难以让你理解的判定逻辑呀,思考方式啊,就突然你就能理解了。
所以说在这帮司法系统的人眼里,成年女性就不是成年人就是孩子,跟孩子是一个生态位的。
而且还不只是司法系统,很多的女性其实自己也是把自己视作一个孩子,只接受供养不承担责任,靠哭闹来索取情绪价值。
这很多时候就不是男女平等的问题,
是怎么转变社会观念,
让司法系统把这帮巨婴当成成年人的问题,
是这帮巨婴也能自己把自己当个成年人的问题。
性别互换下。
一男性,跟女朋友喝完酒,跟酒后女友发生口角,一脚把对面踹河里去了。
过了五分钟,人都沉底了,他跑回来像模像样的找一圈,然后报警。
第二天人捞上来早凉了。
请问,这算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现在的检察院把人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嘛,一个醉酒的人,你把他踹下去了,你倒是看着啊,居然离开了。到底是坏还是蠢,就算是吵架过激,夏天还能理解,这是冬天啊,爬不起来都能冻死的。我不相信她不知道一个人醉酒后的状态。这就是杀人!!!
封建社会的先进性就在这里:这个女人放在古代,属于字面意义上的十恶不赦,是要被千刀万剐,遇赦不赦。
我请问呢。这居然叫过失杀人?过失杀人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过失,这两项哪一个符合?醉酒后意识不清,身体控制能力下降,入河后死亡概率是很高的,正常人都能料想到结果,说明这就是故意杀人,法院居然判过失杀人?
如果性别互换,怕是全网口诛笔伐加死缓起步了吧。
二战时候法国迅速投降的行为不无道理。
我上去打德国佬,那肯定是死。德国佬什么战斗力又不是没见过。我投降,我活下来的几率肯定比打德国人还能活下来的几率要高。
那我为什么还要打呢?除了自己的命,我又没有要保护的事物。妻子?我没有妻子啊!那我拼命保护个啥?先保护自己的命就行。
知心大姐姐真的到处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牛逼
说明这些法官检察官很懂事,
没有说向上级请示,没向上级甩锅。
新华社表示很欣慰,治不了数学院士,还治不了你基层公检法?
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要看证据细节。性别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而故意还是过失,在判断的时候,是需要用证据去证明存在故意,否则只能认定为过失。
看案情描述,首先没有充分的杀人动机。这其实有些预设立场,但对结果的认定是有影响的。双方矛盾在该场景下,依一般人的认知,不会产生积极追求死亡的心态,那在判断故意的时候也会更加谨慎。
其次,证据细节上,知道被害人会游泳 + 过了几分钟就报警,这显然是很充分的足以否定 “追求或放任死亡” 的证据了,既然已经否定了故意,那当然就只能定过失。
如果只是 “知道被害人会游泳”,但缺少 “过了几分钟就报警”,而是一走了之,反而会给认定带来更大的争议。当然即使这种情况,我也认为应该定过失,最多是量刑方面再加一点。
再次,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 3-7 年,这个案件判五年半,而且还是在已经赔偿的基础上,这个量刑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是偏重了。
最后,不要动不动把案件上升到男女的性别冲突,这世界上同时存在强奸和仙人跳,也同时存在男杀女和女杀男。没有任何一个案件可以代表某种性别。
祭祀先父的时候死亡,性别互换的话,让我想到了邯郸三姐妹案。
大伯就是性别不对,不然案件就是:大伯为了缓和与侄女的关系,特意帮她们拜祭先父,也就是自己的弟弟,因年纪大了,手抖放多了一点点爆竹。无意自信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 3。
这女的判过失致人死亡,就和货拉拉的司机判了过失致人死亡一样的离谱。
一个仅仅是没有及时回答小仙女的提问 (而且只有几十秒钟反应时间),就被判过失致人死亡。
另一个把醉酒的人踹下河,也是过失致人死亡。
我就想问一句,还有天理吗,还有法律吗?
中国司法体系的公开不要脸到了惊人的地步!!
早点改成 AI 断案吧,幻觉再严重的 AI 也比春风法官们强。
根据大同市中级法院的判例,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陌生人,因此本案系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祭拜、催促等行为无法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某女趁某男不注意,将其踹入水中,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判处死刑。
没想到现在的仙女已经嚣张成这样了
不过也不能怪她们嚣张,毕竟你们能拿她怎么样呢
这就是我现在非常厌恶进步主义等左翼意识形态的原因,目前东大已经完全展现了如果把传统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批判成封建糟粕,人性尤其是女性的最恶毒的地方会是什么样。古代贤者们创造出各种道德来约束人性尤其是约束女人不是没有道理的。
人世间有些东西就是真理,杀人就是不对,欠债就要还钱,而进步主义包装下,不存在绝对真理,根据每个人主管感受每个人都有理,然后在叠加女拳的影响,就成了这幅样子了。
历史上最先发生工业革命产生资本主义的英国美国就是新教国家,韦伯就曾经论述过传统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同样经过改造的东亚韩国日本新加坡还有儒家资本主义,说传统一定会阻碍生产力发展那就是谬误。
接着这样搞吧,男女对立的还不够,只希望快点加速。什么时候大多数男性觉悟了、看透了男女关系, 男性的地位才有可能改善
塔不帮男性,男性只能通过多发声,或者勇者的匹夫之怒争取权利
结合下面这个案件来看的话,本案判的已经够重了。广东一男子去水库游泳的时候,看旁边有个陌生女子直接把陌生女子推下水,导致陌生女子死亡。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哪怕都这样了,还有人反对孔夫子,反对程朱理学,反对塔利班
女匪谋杀正在祭奠公爹的亲夫,只判五年,而连一只猫都没伤害过的善良无罪福利姬喵小吉却被判七年,明确证明你锅不存在什么利女,只存在仇男恨男,女拳的本质是奖励害男之恶女,刑罚利男之善女,以灭绝中国人为唯一目地!顺便说下,在古代福利姬喵小吉完全无罪,科举官员还会为名妓写诗,而谋杀正在祭奠公爹的亲夫这种大逆之罪要被剐。今古对比己说明你锅所有民族主义宣传诈骗不过是骗傻子的搅屎棍而己,哈哈哈哈。
性别对调怎么处理??单纯疑问
这就是刑法四要件的缺陷,因为主观方面完全靠法官自己在定,给司法操作留下空间。
这种事情,心态定过失、故意,说白了都是法官一念之间。
你定过失,过于自信,就是过失杀人罪,量刑就轻了。
你定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就是故意杀人罪,量刑就非常重。
但你根本区分不了间接故意和过失,完全是法官一张嘴。
从最朴素的正义观念来说,应该定间接故意杀人罪,起步死缓,才是比较合适的。
这个案子应该由死者家属申请再审。
2025.08.18
五年前的【你法我笑】。
这个就是典型的激情杀人。
从背后一脚把人踹下去,然后 “看着”“男友” 淹死。很难不是故意的,溺水有好几分钟的救援时间,有的是机会救起来。
醉酒坠水会被淹死,会不会游泳都是如此,女子违反了如此明显的常识。
大冬天,厚厚的衣服很沉重,泡水后根本游不动,这也是常识。
另外,被害人是有妻女的,和女子啥关系,就靠女子一张嘴巴?大概率就是小三要求上位未曾果愤而杀人。
她就是看着 “男友” 死亡的,看 “男友” 因为酒精、寒冷和厚厚的衣服浮不起来,就走了。说实话,善水性的被这么搞,也得死。
“知心姐姐” 又发力了。
一个男人,在祭奠亡父时被一个女的杀了。
这个男人的母亲、妻子和未成年女儿一起签了谅解书,原谅了凶手。
整起案件中,审判长是女人,审判员是女人,陪审员是女人,书记员是女人。
冰冷的 “生物爹” 换来了 “暖洋洋” 的八十万钞票。
这法院判决的弹性也太大了,大冬天的,把醉汉揣入河中,就这还过失致人死亡?
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常识和基本的社会伦理。或者换个性别,一个男的,把一个醉酒的女人,在大冬天踹下河,然后说,“我记得她会游泳的,以为她会自己爬上来”。你法院判这个男的过失杀人,五年半刑期。这舆情会不会炸掉?
2020 判的五年,现在她已经出狱了
而根据大陆特有的 “女性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
她今后的生活不会有任何影响
在社区各种知心大姐的帮扶下又能仙气飘飘
我看见的是一种进步,上一次看见的类似案例还是女子开叉车压断丈夫双腿,最后导致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是念在她初犯加自首情节,最后是故意伤害罪判一年半,链接在此【妻子开叉车压断丈夫双腿,丈夫手术因溶血反应死亡,法院:判 1 年 - 哔哩哔哩】 https://b23.tv/EhH2ivJ
现在这个判了五年半,如果不是实报实销的情况,那么对比之前的这个案例,明显是一种进步啊!只不过,形势真的不容乐观啊,要知道随随便便,零物证就可以判的坚强罪,起步那就是三年的,有些所谓的 “坚强罪”,女性毫发无损,甚至可能连生物痕迹都没有,这个感觉就像是要全面消灭老实人一样的,以后谁要是没个精神病,未成年且未满十四岁,女性,老年人,歪果仁,强力职业,强力老爸之类的 buff 在身上,那出门在外妥妥的是弱势群体啊,是谁都可以骑在你身上作威作福的首托罗。这些 buff 加成,普通男人能够得上的也就只有精神病,所以是不是早点成为精神病人,才能早点脱离苦海,早点享受生活呢?我觉得不应该是这样子的。。。
一个男人,上有老,下有小,只有在父亲的忌日的时候,趁着酒劲能说一下心里话,发泄一下自己的委屈。
结果被踹进河里淹死了。
阿弥陀佛,早死早超生,这样活着有什么意思。
“老公咱们一起去 xxx 喝点酒吧,有朋友小聚”
“好啊。”
局中
“唉,你说说你爸,也没享啥福,也太惨了。”
“是啊,唉。。。”(大口饮酒)
局毕
“你说我爸咋那么惨呢,唉,想我爸了,爸啊,你在那边还好么?你说说这老天爷咋这么不公平呢?”(晕晕乎乎扭头)
一道黑影闪过
“噗通”
以上,只是个小故事,看看就得了。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你们确定这不是故意杀人??
这要是性别互换男的把女友踹下去,你们敢说你们也会这么判????????
回答我!性别互换,你们还会这样判吗??
女性现在连杀人特权都有了吗????
你们到底是人民法院还是女民法院?
你们到底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女民检察院??
大冬天的把一个喝醉酒的人踹下水,这踏马不是故意杀人????这还是人吗?这还有人性吗?????
===
男人就不是人吗??
男人的命就不是命吗??
你们知道什么是喝醉酒吗???
你们见过河,见过河上的桥吗???
你们哪怕花费一秒钟想过你喝醉酒后突然被踹下河吗??
喝醉了酒还 “会游泳”?还自己爬上来???
哪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会这么想???
哪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会相信这种话??
===
还过度自信???什么时候自信也是杀人的借口了???我自信我把你踹下水你能爬上来??????啊??我?自信你能???
你们为了给女凶手脱罪,不惜发明词语?
你们会在大冬天的夜里把自己喝醉的亲人踹下河吗???啊??会吗???
还平时关系很好?
你对象祭拜亡父,你不让,你对象还是祭拜,然后你大冬天就把对象踹下河???这踏马是平时感情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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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能不能坚守最基本的人性???
到底能不能坚守最基本的良知和底线?
到底还有没有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我,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普通的公民,恳请你们关注此案!!!!!!!!!
觉得我危言耸听是吧?来,自己看:
把喝醉的人踹河里,还跑了
这不算故意杀人
只能说春风又发力了
关于法律方面可以参考蔡雅奇的讲解
【离谱判决:女子酒后将男朋友踹下河,致后者溺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5 年半?- 哔哩哔哩】
父亲去世,作为儿子理所当然地在河边祭奠,然后被自己女友背后一脚踹入冬天寒冷的河水中亲手杀掉,然后被害者的母亲还背刺,给杀人犯签了谅解书。
所有的这些至亲之人,每一个人都对这个男人的死亡有责任。更让人难过的是杀人诛心,这个毒妇居然只判过失杀人。
这个案件定 故意杀人罪 根本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定 过失杀人罪 的原因,大家心里有数。
下面,我简单从法律问题讲讲这个案件。
为什么定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 条第 1 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女子应当知道自己将饮酒后的男友踹下河会导致其生命危险,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险发生,这不是故意犯罪还能是什么?
就算女子面对公检法审讯时,狡辩称自己是无心之失、是过失,这个辩护意见也不一定就会被公检法采纳。
为什么?这是因为我国的公检法体系有一个做法——推定你主观明知。
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把一个人踹下河是危险的行为(即使被踹下河的会游泳),还是冬天 2 月份的河,水更冷,更不用说本案中的受害者还喝了酒,危险程度简直高到爆表。
因此,很多故意犯罪案件中狡辩自己不知情、不知道的做法,是不会得到公检法认可的。因为公检法会认为,按照人之常理,你应该知道这种危险存在。
如果换个性别来定罪量刑,这还会是过失犯罪吗?
我觉得这个判决还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公检法这种案子已经判的不少了,它们的作风大部分人也都知道。
问题在于除了知乎之外,其他平台的评论区都不是质疑公检法的判决不公,仅仅是开一些类似玩笑的嘲讽,说一些出狱就保研之类的话。
这当然不是说这些人做的不对,而是他们没有意识到司法不公对自己可能的影响,只是单纯的拿这件事来嘲讽女拳,却从来不想事情要是发生到自己身上该怎么办。
对女拳而言,类似的嘲讽是无用的,更不用说大部分嘲讽的人表现出的还是一副无关紧要的样子,对事情的本质都没放在心上。
对男性而言,在上层拉偏架,女拳有组织,有先发优势,一步步在线下攻城拔地的情况下,大部分底层男性还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想打赢性别战争简直是奢望。
有些老话,现代人是无感的,因为久离那时的环境场景——
一人不进庙
二人不观井
三人不抱树
这下好啦,一切都慢慢回来了
前些日子在知乎上看到一个词,“幽暗性”。我认为这个词用得很好,阴性力量就是幽暗的——你很难通过表面的言行判断她内里的行为逻辑。于是你在被她害的前一秒你都不认为她会加害你。
但没关系,随着幽暗性事件的盛行,防人之心会慢慢回来,这个过程中,龟龟们会被她们淘汰掉的——虽然龟龟本身是她们的资源。
通读案情,嫌疑女明知被害男落水有死亡的风险而不救助,显然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罪名显然是故意杀人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显然的,任何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人落水会面临死亡的风险,因此嫌疑女踢被害男入水却开车走人,显然为明知被害人因自己故意落水有死亡的风险而放任不救助。
更加显然的,溺水跟会不会游泳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因为被害人会游泳,就能排除嫌疑人没有 “明知被害人因自己故意落水有死亡的风险而放任不救助”。
遍历可能性,只有认为人 “只要会游泳就不会溺水” 是公理,逻辑上才有可能成立过失。
“只要会游泳就不会溺水”?岂有此理。
没有知心大姐姐是判不出这样的案子来
“这能判五年半啊?不都说了男的会游泳吗”
“检察院抗诉有意思吗?害别人差点当杀人犯”
“男的一家都出具谅解书了还要怎么样”
“不参与任何一场对女性的围剿”
……
累了,赶紧的吧。
我真的很期待性别无罪制度落地的那一天。
这个事件最应该重视的不是将男友踢下水的女子
而是案件判决的法官
现阶段,需要高度警惕公职人员参与 “性别对立斗争” 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现象了
更为恐怖的是,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后期类案判决的先鉴
如果有心,愿意借鉴的群体可以将此类判决结果积少成多,形成案件参考集群,固化为判决 “常理”
由此,自由量裁空间和权力将逐步增大,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完全崩塌
抖音上看到的评论 “父亲的祭日也是他的祭日”
哈人
()互换真是不敢想了
我不能理解,明明就是非常故意的故意杀人(15 年以上),最差也是放任后果不作为的故意杀人(5-10 年),搞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名都不对
(2017)甘 01 刑初 76 号
宋心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6 年 7 月 3 日 14 时许,被告人宋心民与被害人彭某及张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 1119 号甘肃领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面黄河河堤上一农家乐中饮酒,期间王某、马某应约前往与三人一同饮酒。待王某、马某二人离开后,宋心民与彭某、张某又进入另一家位于黄河岸边的农家乐继续饮酒,饮酒期间彭某戏弄坐于该农家乐躺椅中的一名残疾人。18 时许宋心民与彭某、张某离开该农家乐时,被告人宋心民和被害人彭某去小便,途中二人又因彭某戏弄上述残疾人等琐事发生口角,宋心民将被害人彭某推入河中,张某下河堤试图营救未能成功。后宋心民拨打 “110” 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宋心民控制。彭某被水上派出所工作人员打捞上岸,经 “120” 医务人员现场检查彭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系溺水死亡,其心脏血样乙醇含量为 230.45mg/100ml,宋心民血样乙醇含量为 140.59mg/100ml,张某血样乙醇含量为 177.93mg/100ml。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宋心民亲属、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宋心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107226 元(含在侦查阶段已支付的丧葬费 27226 元),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1 万元。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宋心民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宋心民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宋心民因与被害人彭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心生不满,为泄愤将被害人从距河面约四米高处的黄河岸边推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该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朱某、王某等人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应当预见在黄河岸边这一高度危险区域将处于高度醉酒状态的被害人推入黄河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溺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入黄河后拨打 110 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基本事实,依法可视为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宋心民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宋心民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宋心民系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醉酒杀人,与正常状态下的杀人相比,醉酒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负面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存在相应差别。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证人朱某、王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其二人作为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内容清晰、客观真实、指向性明确,二人将目睹及知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二人单独询问,取证方式亦符合法定程序。辩护人提出证人朱某、王某证言属于孤证、误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心民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发生口角,为泄愤将彭某推入河中致其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宋心民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以及被害人亲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心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杰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5 年 8 月 23 日晚上 9 时 30 分许,被告人黄杰来到平阳县昆阳镇西戈村西戈路 75 号王某 4 所住的出租房内,因与王某 4 有感情纠葛,在房内发现王某 4 与他人喝交杯酒的亲昵照片时,遂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欺骗。被告人黄杰心生怨气,当即通过 QQ 向亲友发送内容为 “晚上我要杀人”、“我爸爸就拜托你照顾了” 等信息,并在王某 4 出租房等其归来说理。当晚 10 时许,王某 4 回到出租房被告人黄杰向其质问照片的事情,王某 4 为避免被他人听见争吵,提出到外面去处理。被告人黄杰与王某 4 沿路走往西戈路 20 号方向,途中伴有争吵及肢体冲突,当二人行至西戈路 20 号附近河边时,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黄杰失手将王某 4 推入河里。被告人黄杰在王某 4 落水后,未采取有效救助行为而在岸上站立观望,后被告人黄杰跳入水中试图捞人,但其在简单施救未成即上岸,且再未采取任何施救行为径直离开现场。次日上午 10 时 40 分,王某 4 尸体在案发水域被群众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 4 系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杰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杰客观上实施了推人入水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溺水的危险状况后,站立观望片刻,而后在简单施救未成的情况下,明知被害人很可能会因为溺水而亡,却径自离去,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放任态度,其怠于履行救助义务,放任自己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杰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黄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杰对巨额经济损失未作赔偿,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杰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1、王某 2 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黄杰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酌情支持丧葬费等人民币 25 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9 年 8 月 30 日止。)
二、被告人黄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1、王某 2 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5 万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仅仅把这个作为男女对立来看就太过肤浅,事实上把所有矛盾转到男女对立是它们想要的转移矛盾的方法。
这件事就是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对上负责的司法体系的问题缩影,缺乏纠错机制,一审等于终审。整个系统的漏洞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
很好笑的事情是很多人觉得如果来着一个青天大老爷就能判好,寄希望于天降老爹来拯救自己。
重男轻女新解:
重判男性,轻判女性。
性别互换怎么办?
对照组,几乎同时期发生的货拉拉案。
陌生男子没能阻止陌生女子跳车自杀,其罪行=女友把祭奠父亲的男友踹进河里淹死的罪行。
和性别无关,我只是觉得只要致人死亡,都应该以命抵命(除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什么情侣关系,夫妻关系,精神病,未成年都不应该是脱罪的理由。
人喝醉本来意识模糊,被踹那极大可能突然跌入水里,在入水的瞬间很容易直接呛水,导致呼吸困难,直到窒息而死。
我个人坚决拥护法院判决,坚决维护法律威严;
只是好奇问下,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领导层有没有男的?或者说整个分院,除了保安外,男女比例是多少?
纯纯好奇啊。
不连网,性别换一下。
如果联网就是四年一下。。
不用看待了,以后谈恋爱一定先查是不是生活组成员或女拳爱好者,是的话默认女杀手,而且这个杀手还自带免死 buff
这日子多刺激,天天体验死神来了的剧情,随时做好斗智斗勇的准备,小恋爱一谈,连憨豆都能变成 007
再这样下去,法律迟早变成垃圾桶里的废纸,等民间开始牙还牙眼还眼时才知道有法律可就晚了
把人从身后踹下河,具备主观故意,并且恶意极大。
河流中淹死的人每年都有很多很多,每年夏季每个城市都能上新闻十几次。
辩护称不知道河水能淹死人,这属于把人当弱智在骗。
这个案子,法官先有了要帮谁的倾向性,再去编理由找借口为他倾向的人开脱,这就是真相。
如果说这都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那有人拿尖刀往人的胸部偏左的位置连刺十刀,也可以辩护说,他以为被刺的人异于常人,心脏肯定在右边,跟普通人不同,别问,问就是电影里看的。
法官枉法
2 月份
已知醉酒
城市里的河道
什么脑洞能踢人下水?这还能叫过于自信?
应该判过于愚蠢。
有时候真的是无力吐槽,
女人对自己看不上的男人,就这这么冷漠无情,在大冬天把一个喝醉酒的男人,还是男朋友,一脚踹下河就走了,emmm
牛逼,我直呼牛逼,她甚至不在乎这个男人的死活,却还要让他当男朋友~
奚某未必过于自信,法官的确过于主观。
根据大同案订婚≠结婚来看
男女双方系陌生人
半夜一脚将醉酒的人踹进河里,且未进行救助
行为上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素,
按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鉴于性别女性,根据 ****(被屏蔽)原则
故意改过失,死刑改有期徒刑五年
好好好,这个案子假如被模仿以后,一条人命就值 5 年半。
以后杀人犯都说自己不想整死他,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我以为他能抗住一刀呢,没想到没抗住,是我太自信了》
《我以为他免疫毒药呢,没想到没抗住,是我太自信了》
假如你觉得以上太扯,那么会不会有杀人犯趁人醉酒,踢水里,一比一模仿。
——————————————
我突然想到一个有趣的问题,假如是女朋友醉酒祭典父亲,被男性一脚踢到水里,溺死,只判 5 年半,有一丝一毫的可能嘛?
假如性别互换,直接被女拳整成国丧,然后到处卖赎罪券。
这么说吧,当你法律不能给人公平的时候,就不要怪别人不管法律了。
………………
我觉着白酒市场可以取缔了。
你喝醉酒,你应酬,北方大冬天把你放屋外,南方把你领河边醒酒。
这么看,大老板们只能相信自己司机秘书了。
但万一,你秘书司机是卢俊义的管家呢?
所以,版本答案,不喝酒!
如果做一个双盲的抽样调查,70% 对象是随机路人,30% 是法学生、律师、司法人员,问题如下:
事件:“甲与乙在河边发生争执,甲脚踹乙背部致其落水。乙因醉酒及水温过低溺水身亡。甲事后返回现场报警。
问题:甲踹乙背部时,对乙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
□ 故意杀害 □ 放任死亡发生 □ 轻信能避免死亡 □ 完全未预见死亡
该案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正式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6-1-178-001。作为区分 “故意杀人罪”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典型参考案例。
详情可见案号 (2021) 沪 01 刑终 23 号,法院判决奚某是过失杀人,依据基于三个因素:
一是两人关系融洽所以没有行为动机;
二是对危害预见不足是过于自信造成、没有故意性;
三是事后有补救、报警。
结合客观事实,就事论事:
1、对危害预见不足是过于自信造成——半夜把一个醉酒的人踹进河中,因为他会游泳 = 预见没危险?属于过于自信?
2020 年 2 月 4 日是年初十一,还未到元宵**,天黑,气温估计 5、6 度,沈某处于醉酒、悲伤、厚衣服,因为奚某觉得他会游泳,突然把他被踹进河中**。
随机对人群双盲问卷测试,判断这种情况下一般人做出来的判断,是否觉得这是很危险的行为?
2、事后积极补救——是因为有返回搜寻,报警求助?把人踹进河中,看都不看对方反应就走了,合理吗?
2 时 20 分许,沈某被奚某踹入河中,凌晨 5 时许,民警在河中打捞出沈某尸体。
奚某自述是 2 时 30 分返回现场,发现沈某失踪,随即报警。
这些是单方面论述。当时就多看 10 秒,情况不对,立即施救,结果也不同吧?就报警时间而言,完全已失去施救的时间,只是捞尸。
**没有第一时间施救是客观情况,谁去证伪奚某不是放任沈某死亡后,再报警的?**当命案就是要进行必要的怀疑求证。
奚某踹沈某背部,穿的是什么鞋?背部的伤情是否一致?
尸检体内除酒精外**,有没有迷晕药物成分,有没有其它伤势**?
3、关系融洽所以没有行为动机——男友祭祀亡父,女友不安慰,反而大力踹,真看不出有多少感情。多少外人看着融洽夫妻是突然离婚的,感情不看表面,看两人私下相处。
最可怕的是,该案件中郑某是不是一个绝户?案件始终没看到有家属作为苦主出现。
案件是由检察官公诉,改判过失杀人后,没有家属申请抗诉的记录,没有民事赔偿的申请,全由检察院自行启动抗诉。
最了解郑某财产的人应是女友奚某,排除了谋财害命的可能性没有?
看裁定书,判案依据都是以奚某的个人陈述为主体进行判断,且死亡过程,有不合常理。
案件有没有进行深入调查?
例如男友的个人财产情况,从事职业,生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资金去向,及死后资产有没有异动。说实在,除本人外,很多时,父母也是不知子女的具体财务情况的,这需要办案人员行使权力,负责地侦查。
男友与女友各自有没有存在第三者,有没有潜在的感情、利益矛盾?
男友有没有仇家,与女友是否有交集等等。
不是多疑,而是人命关天,进行必要的侦查是对死者的最大正义!
这种涉及婚恋男女的死亡案件,无论死者是男人还是女人,反而要重点调查,因为所有的凶杀案中,涉及男女感情的案件占比有 50%,是高发区。
今天刚看到蔡雅奇也说起这案子,他认为该案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很是认同。
而且公安调查时,应不能直接按意外事故处理,先要排除是否有预谋性的故意杀人案,事件是否有同伙的痕迹?
进行排除情杀、财产谋夺等作案动机,尸检没异常,才做出意外事故处理,才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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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情况:公诉人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定性错误,应判故意杀人罪,提出抗诉。
二审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二审阶段撤回抗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男友郑某**一条命的代价是多少?**案发日为 2020 年 2 月 4 日,若奚某白当日被羁押,至判决生效日(2021 年 3 月 24 日)共约 13 个月 10 天(折合约 404 天)。刑期 - 羁押日 =4 年 3 个月。即使不减刑,2025 年 5 月也出狱了。表现良好,减刑机率不少,减 2 年半也可能,减刑不超一半刑期就是合规的。
案件中没有见有家属作为苦主出现,没有任何民事赔偿。
当拳者强行将贫富矛盾、阶级矛盾、过度剥削扭转成个人矛盾、男女矛盾,分化瓦解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
真是敢笑黄巢不丈夫啊。
我看以后谁还敢反对女性免判死刑
一脚踢死你
你要说小水坑,小水沟,只到小腿,水比较浅那种,还能说是恶作剧,对危险预估不足。
可这是一脚踹河里了,这只要智商正常,都知道要死人的。
是河里!
举个例子,用木棍捅人有人觉得捅不死人,但意外致人死亡了,这可以说对危险预估不足。
可如果拿着长枪捅人,还说对危险预估不足那就是扯淡!
他死了以后,他妈他老婆他女儿一起出了谅解书
他父亲已经死了,他没有儿子。
离了个大谱
一脚把人踹下河,人都掉河里了,未做任何施救动作,到车里等 5 分钟后过来看死没死
这放大清都是妥妥的谋杀,现在在法治社会叫自信过失杀人?
果然没猜错,是女法官
知乎的女管理员也很给力,关闭了时间顺序观看
都知道犹太人在美国势力很大,但是也没嚣张到这程度
我 “一不小心” 在冬天的凌晨把我醉酒、穿着棉衣的男朋友踹进了冰冷的河水里,我现在应该:
A 寻找路边任何能够让他抓到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树枝、绳子、救生圈等
B 大声呼救,向最近有人地方寻求帮助
C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男朋友 cos 美人鱼当然离开现场要给不知道在哪的亲朋好友打电话发微信。等几分钟发现还原的有一定 “深度” 再打电话报警。
过失致人死亡,绞。
故意杀人,斩。
苦主祭祀父亲,孝。袭孝子而杀之,按律当凌迟处死,刀数及诛几族着刑部议定,从速奏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作出刑事判决:奚某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半。一审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非法剥夺沈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区检察院不服法院,然后市级法院和检察院给压下来了,现在人也已经出狱了。
主动把别人踹进河里居然是「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只有五年半?
上网冲浪很多年自以为见过不少,但这事的逆天程度还是震撼到我了。
“没有系统性偏袒”的女权女尊神国,谁爱保卫保卫去吧,反正我等国男要么 “非暴力不合作” 要么反抗到底了。
上海只要是个女的也随便杀人了? 这油门踩的有点快啊
上海稍微有点钱的, 都是在往外面润, 房子是一跌再跌
没办法, 即便是天花板, 也是可以杀人成过失的
说明时间会检验, 润人和窝人, 到底谁是对的
山西大同案, 全国最高司法不是明确男女朋友就是没关系吗?
女的杀人了, 又谈男女朋友关系了?
法律这玩意儿, 是真不存在了
上海是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地区之一, 不婚不育保平安, 一点都没错, 没能力润, 就好好的苟, 谈对象真的是寻死
性别反转的话,有多少人会认为不判故意杀人的?
这个新闻实际是这个女子已经刑满出狱了。
然后被报道出来了。
当时是区法院继续提诉,上一级法院硬是又给打回去了。就是只判 5 年半。
所以我只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这就是故意杀人呀!一个人命只值 5 年。这跟你纵容这个女子杀人有什么区别吗?
还 tm 是合法的。
我甚至懒得分析这个东西的。我甚至想怀疑这个法院是不是搞了权钱交易?就算是男方的家属签了谅解书。
5 年半是多么丧心病狂的人才能判得出来的东西。
法律不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而是某些人谋取私利,伤害老百姓的利刃。我只感觉到深深的绝望感。因为我知道。该女子已经刑满出狱了。
一味的纵容只会使这些女性未来犯下更大的案件,因为他们知道,跟男性犯罪相比,女性的处罚力度九牛一毛。
所以这些法院真的不自查一下吗?这种法院里面从上到下的腐朽感令人崩溃。
喊口号有个毛用啊。
从武汉大学这次事件里爆出来的料,各大学里都有 cia 资助的极端性别组织渗透。比如武汉大学性别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简德协会就是典型,洗脑女大学生吸纳这些人进入豆瓣鹅组等极端主义社团。
然后这些极端女权主义者中相当一部分就通过 girls help girls 保研进入公职系统,教育系统和公检法系统。通过不合理判决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为敌对国的颜色革命颠覆行动提供便利。
所以你们光在这骂有什么用啊?
关键两条:
1,以武汉大学性别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简德协会为代表的极端主义渗透组织必须被取缔。武汉大学性别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乃至武汉大学党委主要成员!)必须接受中纪委调查,一经发现境外渗透线索开除党籍公职。
2,**参与境外资助的极端女权和 lgbt 等活动应该进入政审,**一经发现不得考公和入党。
(党纪本来就有这条)
由网信办牵头对豆瓣鹅组等极端主义社区进行爬取和大数据分析,一旦发现活跃成员在公检法系统的立刻清理。
这才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这个事情是五年前的事情了,被告人被判五年半,现在应该已经出狱了。如果是五年前就找媒体想要借助舆论翻盘,怕是连新闻都不会有,更别提热度了。看看货拉拉司机的遭遇就知道了。
而现在之所以能借助舆论再把五年前的旧事重提,杨景媛功不可没。
攻守之势异也!
区检察院估计也是觉得过于离谱,“故意杀人罪” 也能判五年。想知心姐姐以下可以提女的报的警并如实供述,按轻罪走。但直接就定成是 “过失致人死亡” 就有点过于幽默了。
原告 1:女
原告 2: 女
原告 3: 女
原告 4: 女
被告:女
审判长:女
审判员:女
书记员:女
陪审员:女
受害者:男
结果:
客观上来说,这女的要么蠢(过失杀人)、要么坏(故意杀人)。
而对于男性视角而言,这女的就是又蠢又坏的典型,其冷血、自私、跋扈、暴躁,委实令人心寒,比二月的黄浦江还另人心寒。
过于自信?这太好笑了哈哈哈哈哈哈。
那所有的 qj 犯也是对自己的魅力过于自信,误以为女方是欲拒还迎怎么样?比如大同订婚案,完美符合这个解释。你看吧,都订婚了,男方认为女方肯定是爱自己的没毛病吧?正儿八经的未婚夫妻,互相之间存在感情没毛病吧?这就是百分之百的过于自信没毛病吧?这个搁谁身上都自信,不然为毛同意订婚你说是不是。所以,最后发生这种事,来个 15 天行政拘留是最合适的处罚方式,不然呢?
我不愿意回答,更愿意提问:
1. 女子和男子定下关系了没?男子死了父亲,要是母亲也死了,还没亲戚,遗产怎么办?
2. 劝他回家,为啥要用脚踹进河里?冬天水很冷,会死人(救上来了八成也会死),女子不知道吗?
3. 当时有监控吗?有录像吗?有目击吗?当时到底啥情况?
4. 男的已经死了,死人不能说话,现在只有女子能说话,那我们就能信吗?
5. 男的死了父亲,母亲在哪里?
“过失”
所以我有时候其实很希望那些低成本体面壬能不能不要光顾着转进男性板块
去结婚,去给彩礼,去做个贤夫,这样其他人就安全了
吗的也太悲惨了
他爸要活着这女的敢这样???最好别被他家里人看到
说难听点这是冲动杀人啊!!激情杀人啊!!
才 5 年半???
我相信法官是超人,脑袋掉了也死不了。大家谁同意,谁反对?
男友喝酒是因为在祭拜亡父
就这理由,中华上下五千年都是顶级的政治正确中的政治正确,不管是封建社会,中华民国,社会主义新中国,政治正确的优先级都是最高的
就这,就因为 “不及时回家吃饭”
就被女友 “在大冬天喝醉酒状态穿着大棉衣被踹到冰冷的河里被活活冻死”
你放古代真的就是 “几个字消耗几个领导” 的状态
当事人被活剐算夸张了,但小命肯定留不下了,还要留下千古恶名
你放现在就是五年半?
如果放古代,案情如此明晰的情况下,敢这么赤裸裸不加掩饰的判,我估计浸猪笼的不止这女的一个
看样子男孩子也是没有什么兄弟手足的,血亲复仇是不可能的了。
这个女拳师真的找了一个很好的练手目标,这么残忍的杀害祭奠怀念父亲的男孩,一天牢不用坐,也没掀起一丁点舆论风浪。
怪不得塔一直致力于打造流沙原子社会,在性别研究中这就是所谓的女权蜂巢,这样的社会确实是最损男利女的。
故意杀人又被知心姐姐误判的一个例子。
男女朋友,等于法律上没关系。
等于一个女的怀着怒气,把一个醉酒的陌生人踹入上海 2 月份的 4-5 度水的江中,未进行施救,死亡。竟然不是故意杀人?
角色转换,等于一个男的怀着怒气,把一个陌生人踹入江中,未进行施救,死亡。不是故意杀人?
你敢信?
现在越来越觉得,应该设立人民委员会等常驻审计机构,对于法院审判进行经常性的复核。
幸亏没结婚
男女朋友杀人判 5 年,要是结婚了还不得无罪释放。
又是恐女的一天
不婚不育保平安
我在二月凌晨两点 1℃寒冷四周无人的漆黑夜,一气之下把穿冬装的人一脚从桥上踹下河中,然后不查看情况,也不顾扑腾叫喊的声音直接转身离开,我认为他会游泳不会有问题。几分钟后我回来发现没了动静,于是报警了。请问我犯了什么罪?
对了,我是女的,法院人员全是女的,写谅解书的家人也全是女的,死了一个男人。
杀人罪依据杀人者的主观与行为分三个等级: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致人死亡
本案里女方把男方从桥上踢下河,在加上当时各种非常不利于男方自救的客观情况,以及女方在踢人后毫无作为的离开,哪怕法院无法证明她有杀人动机,但怎么就无法证明她的伤害动机?最合理的判决应该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来定性。
我看了判决书,法院直接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给无视了,直接在过失与故意杀人间论证,排除故意杀人后理所应当的选了过失。
某些枉法的人一定要被清算。
就应该判无罪,加油,继续加油,油门踩到底,刹车直接拆掉。
王佳佳就是好例子,我估计男生家里应该没啥人了,要是这个男的父亲还在,我不敢想象他会做出什么事。
这群人就是欺负男方家里没有男人了,或者说没有非常爱死者的男人了。
继续,真的以为权利的来源是规则吗?错,是暴力。
现在越来越觉得朱程理学是很好的学说,我就说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是能流传几百年的东西,经得起时间考验。
法官多是女的,那么检察官呢?
总有不少男同志不?
这样要是不抗诉,不怕形成案例后 —-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吗?
你不知道什么也被踹一脚?
ai 都知道性别一换,立马重判。还说没有系统性偏袒嘛?
与本案有关的判决书,我都给大家找到了,感兴趣的可以细读。
我直接说我的个人看法了。
我认为,本案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这边是以 “知道对方会游泳” 为由进行抗辩,最后也被法院采纳。
但我看到的却是,对方在跟友人聊天时,明确提到死者被踹下河时已经喝醉。
已经喝醉 + 事发 2 月正值冬天,这种客观条件下,将对方踹下河去,死亡几率是非常高的。
区检查院抗诉是对了。
法律适用错误。从那女人用脚踹酒醉男友入河。
居然不是目睹后续情况,而是一走了之。
几分钟之后才回看并打电话。
这是故意杀人罪啊。
这种情况下走开,性质就完全变了啊。
要是有外国雇佣女性无差别杀男性,不知道会不会也是这种五年
不对劲,这一段时间这种新闻爆炸式增长,实在没材料了五年前的新闻都给挖出来了。
不对劲,十分有十二分的不对劲,南京照相馆,各种仇视外邦的言论,男女对立空前加剧,豆瓣 70 万人组织被曝光。
近年来各种高新武器快速大规模列装,可是这些武器应该是研发出稳定可列装版本小规模接妆测试后就继续研发下一个,这样节省成本。大规模列装只有在预备战争时才会发生。
全球热点越来越多,乌克兰,加沙,印巴,外军不断向我国边境线挑衅。内部政治越来越诡谲莫测,经济持续下行,各地地方债暴雷,美股熔断五次,黄金价格暴涨,海军逼近澳大利亚首都耀武扬威……
…… 各种极端民族注意言论甚嚣尘上,汉族与其余民族开始高度对立,地方保护主义氛围越来越浓,中央巡视组抵达各地,基层强制要求村支书与村长必须是一个人……
…… 我滴乖乖,不会真的是舆论准备和反舆论准备开始进行初期网络战了吧
继我以为他猥亵我,偷拍我以后,终于发展到了 “我以为他不会死”。
这个世界就是集美巨大的 “我以为”。
那我猜大部分故意犯罪的人,被抓或者自首以后,也都会说 “我以为他不会死,我也不想这样,我真不是故意的”。
那是不是都应该判过失?那世界上就没有故意犯罪了。
法理上,是不是故意,要结合当时情况,按一般人的常识和社会常理去判断是过失还是故意,不能她说什么就是什么。
结合案情,凌晨 2 点多,被害人饮酒,她把人踹下去,周围没人,她自行离开,过了一会才返回,发现消失了,报警,辩解说 “我没想到他会淹死”。没想到?你觉得成立吗?看看当时的场景,被害人饮酒,凌晨周围没路人,她这个唯一能施救的也跑了,哪怕会游泳,正常人都应该知道,这样把人踹下去,生还是小概率事件,淹死是大概率事件,结果她说 “我以为不会” 就信了?就采纳了?
那开车撞人了也会说 “我以为撞上他们之前他们会躲开,我以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很厉害,不会撞上。” 如果撞死七八个,这也能算过失吗?肯定不算,因为判决书会写 “正常人都知道开车冲向人群,会造成严重后果,判断为故意”。
最可怜的是受害人母亲,老公没了,儿子也溺死了,凶手只是过失杀人 5 年,我想问知心姐姐们,难道他母亲就不是女性吗?
话说这个 2020 年的案子能公开,是因为入选了案例库的**指导案例**,哈哈哈哈哈。
都在讲男女互换怎么判,我突然想起来好像真看过类似新闻,用 AI 搜了,仅供参考。
总结一下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啦。
嗯,用户问的是 “男子开玩笑抱着女子跳河里,女子淹死了,后来男子判几年”。 这是一个法律案件的结果查询,需要结合多个证据来回答。 首先注意到证据中有两个核心案例: 第一个是 2013 年广东水库案:房企老板何某抱陌生女子跳水 “开玩笑”,女子溺亡。 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并赔偿 386 万。 嗯,用户问的是 “男子开玩笑抱着女子跳河里,女子淹死了,后来男子判几年”。 这是一个法律案件的结果查询,需要结合多个证据来回答。 首先注意到证据中有两个核心案例: 第一个是 2013 年广东水库案:房企老板何某抱陌生女子跳水“开玩笑”,女子溺亡。 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并赔偿 386 万。 关键点在于:1)双方是陌生人 2)法院强调“疏忽大意” 的主观过失 3)高额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第二个是 2020 年江苏情侣案:李某假装跳河自杀,拖拽施救的女友至深水区致其溺亡。 法院认定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刑 12 年 6 个月。 关键差异在于:1)存在亲密关系 2)拖拽行为体现主观恶意 3)李某有自救能力却未救助。 其他辅助证据显示判决差异的合理性: - 的起哄者仅被行政拘留,说明未直接参与不构成犯罪 - 的类似玩笑致孕妇死亡案判实刑 5 年,反映 “是否积极救助” 影响量刑 - 则显示自杀事件中加害人责任认定需结合因果关系 用户的问题可能指向第一个案件(因提及 “开玩笑”),但需要提醒两个案件本质不同: - 过失犯罪(疏忽型)最高刑仅 7 年,通常缓刑;故意杀人罪起刑 10 年 - 关键区分点在于行为人是否 “明知且放任死亡结果” 最后回答时需要强调:法律判决需综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救助义务履行程度(如显示何某立即施救,揭示李某故意不救)等要素。 不能简单以 “跳水致人死亡” 一概而论。 这类案件的法律判决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取决于 ** 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程度、因果关系及事后态度 ** 等因素。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 一、广东水库案(陌生人之间 “开玩笑”) - ** 事件经过 **:2013 年,房企老总何某锋在水库游玩时,突然从背后抱住陌生女子李某跳入水中,导致不谙水性的李某溺水身亡。 - ** 判决结果 **: - 法院认定何某锋犯 **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 - 何某锋赔偿被害人家属约 386 万元。 - ** 法律依据 **: - 法院认为何某锋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未预见跳水可能导致死亡。 - 高额赔偿和自首情节促使缓刑适用,但引发“花钱买刑” 争议。 ### 二、江苏情侣案(男方故意拖拽女友) - ** 事件经过 **:2020 年,男子李某因赌博纠纷假装跳河自杀,不会游泳的女友孙某下水施救时,李某强行将其拖拽至深水区致其溺亡。 - ** 判决结果 **: - 法院认定李某犯 ** 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6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3 年。 - ** 法律依据 **: - 李某明知深水区危险且女友不会游泳,仍主动拖拽并放任死亡结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 - 其庭上辩解(“想吓唬她”)与公安机关供述矛盾,未被采信。 ### 三、判决差异的核心原因 1. ** 主观恶性不同 **: - 何某锋案被认定为 “过失”,因其行为属突发玩笑,无杀人故意; - 李某案中,拖拽行为体现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构成间接故意。 2. ** 因果关系认定 **: - 何某锋案中,女子溺水被视为直接死因,但无证据证明其有意加害; - 李某案中,其主动拖拽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3. ** 事后态度与赔偿 **: - 何某锋积极赔偿获家属谅解,缓刑具有法律依据; - 李某未积极施救(尸体 6 天后被发现),且未真诚悔罪。 ### 四、法律警示 - **“开玩笑” 的边界 **:即使无杀人意图,鲁莽行为(如拖人入水)若致人死亡,可能构成犯罪。 - ** 救助义务 **:行为人因先行行为致他人处于危险时,有法定救助义务;不履行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 ** 舆论争议 **:高额赔偿能否减轻刑责,需结合具体情节,但不应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 结论 **:类似案件中,男子刑期可能从缓刑(如 1 年 6 个月)至十余年不等,关键在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陌生人玩笑致人死亡通常判过失犯罪,量刑较轻;而亲密关系中的蓄意拖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面临重判。
我之前多次提到:这套女本位体系对中国男性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有的男人评论认为我危言耸听,有的男人评论认为我是殖人在抹黑青天大老爷,他们都忘了字面意义上的 “迫害” 意味着什么
这个案子帮我具象化地重新解释了一下,什么叫 “迫害”
迫害是谋杀,是流血,是死亡,系统性迫害更是无处不在的最直接的对生命的伤害
在这片土地上,高等性别蓄意谋杀低等性别,刑期就是五年,这就是现实
这新闻看的我浑身冰凉无力。
年少时,懵懂无知,但是幸有父母关爱。
家境不太好,但是衣食无忧,从不短缺。
小时候顽皮,无知,未开窍。都是父亲为我赔礼,道歉。
长大了,学习不好,荒废学习机会。也是父亲包容,甚至是纵容,只是因为他相信我。
成长到二十五六才明白一些事情,才开始学习,才有一技之长可以生存。
现在父母年迈,身体也大不如前,每一年的状况都更加老迈。
但是为了生活,只能半月回家一次,短短待两三天。
一个人最快乐的时候就是父母庇护的时代。
读小学的时候,暑假一到,父亲就会好像工会给工人派发防暑饮品一样带我去买饮料和雪糕,塞满冰箱。跟我约定一天一支。
现在想想,床底下塞满汽水的快乐,真的千金不易啊。
男人是能共情男人的,成为男人才开始懂得父亲。
我很庆幸生下的是儿子,让我父亲能够再宠爱一次年幼的我。
小小的儿子和年迈的他,看着他抱着儿子去游乐园,这个感觉就好像当年的他抱着我去公园。
写到这里,已经泣不成声了。
只能庆幸父母尚在。
只是新闻里的的男人,已经不在了。
在一个男人祭拜父亲的时候,在一个男人最伤感无力的时候,被一个所谓的过失,被剥夺生命了。
鬼也好,魂也好,只要父子在一起就好。
无论是人是鬼,父母的羽翼就是儿童的圣衣。
从个人角度角度来说,绝对判轻了,但从政策要求来说,这判罚真没问题
上述回答都没啥用,无解的
从十几年前起,法律系某性别超过 70% 就开始无解了。
从捡乏两院的考公比例某性别超过 80% 起就已经无解了。
剩下的解法只有两个,一是宗族会社道门式的私力互助,二是极端原子化的单身独居。
有族快归族,无族多健身
我的朋友 A 是个极限运动爱好者,平时飞檐走壁攀爬跳跃非常 6,有一天他在 3 楼阳台上靠着窗户吸烟,另外一个朋友 B 想跟他开个玩笑突然把 A 从阳台上推出去了,从三楼坠落脑部着地身亡,事后 b 说就是开个玩笑,平常 a 从三四楼跳跃攀爬都没关系的,没有想到他会摔死,a 和 b 两人平常感情很好也常常开玩笑,法官能不能跟这个案子一样,也考虑 a“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判 a 五年呢?或者换个例子,东北一对情侣在冬天出去出门,开车回家路上已经半夜了,但在车上两人因为口角吵架,女子赌气让男子停车,棉衣都不穿直接下车了,男子直接开车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感觉不妥又返回来寻找,但没有找到,天亮发现女子冻毙于路边,事后男子声称女子是本地人,经常走这条路,以为她 “会拦住过往车辆” 或者 “去临近村庄借宿”,没想到她会冻死,法官能不能也考虑男子“过于自信” 从而判他 5 年???一个喝醉酒的人,大家有喝醉过么?你喝醉了还能游泳么?尤其是冬天穿着羽绒服的情况下,喝醉了恐怕走路都不利索了吧,有多少人即便没醉,在泳池里会划拉几下,就敢去河里野泳?尤其敢去冷水中野泳?以后买凶杀人产业除了未成年人,又多了一个女性群体,发家致富的捷径啊,看到哪个男的有钱又没有苦主亲属的,谈个恋爱让他把钱借给她,实在不行让他去借个一二百万信用贷作为彩礼,反正事后没人查,法官们都是女性,ghg 嘛,然后找个理由 “过于自信” 让他消失,五年挣 200 万,还管饭,相信很多人会觉得是个划算的买卖
我法盲啊,谁能解释一下什么叫做 “过于自信”。
自信什么?自信自己一脚把醉酒男友踹下河他死不了?
那我特喵能不能自信一刀捅别人心脏上别人死不了
全女法院和全女检察院大显身手,一通乱拳打的男孩子的亡魂不得安宁啊!
结果随便一搜,这个朱女法官真是赫赫有名,让上海金山区男人闻风丧胆,男婴止啼,这么说吧,下面带把的落她手里,不死也脱层皮。
对待 20 出头的男孩子,肯定没有给花季少女的春风向阳机会,出手凌厉狠辣。
同罪不同罚,比比皆是。重罚你因为你送礼送的少?不,因为你是男性!
这皮笑肉不笑的神头鬼脸,这暗藏杀机的三角眼,还有这标准拳师的发型,仅仅一眼就不寒而栗,噩梦连连!
当然她早因图南战功赫赫成了标兵女将,也算是对得起她的巾帼称号了。
对待男性要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对待女拳友要像春天般温暖!
她们手里的男血腥味,洗都洗不掉,当然她们也乐于享受这一点。
再看看这个女权法院的女权节耀武扬威的牲典。
拳师们把她们比做魔法师,一路图南跟打怪练级一样。我看你们虽然都带了个法字,但跟法还真不沾边,反倒这个魔字倒是当之无愧。
这就是法律,程序正义神圣化的恶果。
美国总统拜登多次公开宣告《绝不特赦小拜登》《相信美国司法独立》,然后《特赦小拜登合情合法》。
老拜登还特赦了 1500 名罪犯,包括《孩子换金钱》两法官,收取私人监狱贿赂 260 万美元,从 2003 年到 2008 年他们先后把近 3000 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
2011 年 8 月,两位法官分别被判 28 年和 17.5 年监禁,2024 年 12 月就被特赦。
路易吉是富二代,宁愿刺杀坐牢,也不去起诉医保公司。
山上彻也更不用说,用一千年法律也审判不了总部在美国,和日本首相等高官狼狈为奸的邪教。
只靠程序正义,天龙人狗腿子的狗腿子都能逍遥法外,孙小果要是在美国早被美国总统特赦了。
知心大姐姐不收钱,就无底线偏袒女性,损害的是整个法律体系。
但现在法律已经变成宗教,知心大姐姐就像侵犯小男孩的神父一样,不会受到官方处罚。
历史上宗教衰退靠的是黑死病,知心大姐姐比黑死病更猛,中国人很快要从法律神圣教中解脱了。
法官敲下法槌时,法袍里突然伸出蕾丝边衣袖。五年半刑期像廉价香水般喷溅在法庭——毕竟死者只是醉酒祭父的 “男友”,而踹他落水的玉足,可是未来要踩高跟鞋的淑女之足啊!
货拉拉司机在监狱看新闻笑岔了气,他没碰过的跳车女人价值六年自由,这里实实在在的飞踹倒打了六折。法槌温柔地削去两年刑期,仿佛在说:“过失?她可是精准计算了落水点呢!”
律师捧出 “过于自信” 的心理学报告时,整本刑法典笑出了眼泪。河水淹没男人喉咙那刻,他腰上鞋印在叫嚣司法裁缝的巧手:捅刀子算故意,踹下水算信心,这量刑天平竟会随裙摆飞扬!
法警擦拭淹死者的遗照,水痕洇透了判决书第 3 页——原来 “死亡” 这个动词前面,加 “女” 字主语就能获得情绪折扣。窗外普法宣传车驶过:" 过失致人死亡最低七年 “,喇叭声戛然而止,女法官正用口红修改标语。
这代表女拳的事业又前进了一大步:
最初是在豆瓣计划并实践虐杀男童,
接着是假装落水诱杀男性,
终于到了低成本直接杀男环节。
集美抢卫生间的时候,很多鸵鸟阿 Q 精神胜利地说:没有厕所那我就随地大小便。
现在集美可以要你的命的时候,鸵鸟们还能怎样自我安慰呢???
伟大的判决,伟大的祖国!我呸
羁押 5 年半刚好抵消 5 年半刑期,直接当庭释放。可以直接把 “判决结果” 改成“胜利宣言”,内容翻译再简化就一句:大胆去浪,出人命我们都能帮你摆平!
我想提下这些媒体避重就轻编新闻,带节奏,造舆论的能力真的很强。
你们看这个新闻,会有什么直观感受?
对,一个男人,老公,喜欢喝酒,又喝醉了,然后老婆一直催他回家吃饭,催急了,一脚踢他,他自己滑下去了,对不对?
而且判刑 5 年半,就是开始服刑了嘛。
如果我们自己去查案件具体是什么样的,会发现:
这对男女,根本没结婚,没有所谓的 “回家”,他们哪有“家” 啊?那叫回住所。
判刑 5 年半,你肯定觉得是 30 年出狱,对不对?
然而事情是 20 年的。当事人坐没坐过牢我都不知道。
现在这些媒体极度抽象,能不告诉你的绝对不会告诉你,你要相信自己直觉,哪里绝对不对劲,那八成是新闻故意掐掉了一部分真相。而且掐掉的全是对男性有利的真相。
我也不想有性别主义掺和进来,但一次两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 每次都 tm 是男的倒霉,我哪怕是头猪,我也觉得不对劲啊。你要有本事你把我瞒住,我真的不想往性别主义方向靠,但你媒体人中专生一样的破能力,低智力,你又做不到。现在怎么办?
其实女方可以脱罪的,只要她告男方醉酒意图猥亵强奸,她反抗时候误将男友推下水,因为遭到性侵大脑一片空白导致未能及时援救致男方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
毕竟婚内都能算强奸,何况这还没结婚,强奸一告一个准。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可以往过失上面靠的,她是有回找求救报警的,但是这个事看着就会让人觉得很癫,如果她就是个很坏的人就想故意给他干掉,或者就是吵架激愤了想干掉他然后做了害怕了也有可能啊,毕竟检方是故意杀人提起公诉的,甚至于一审之后检方还抗诉了
大同案:拉拉扯扯 3 年
谋杀五年半,真就无限法抗了。
雇凶杀人的代价是不是低了点?
以前可能还有汴京的想法,现在就四个字。
以后所有 “母检法” 判决都适用这一条。
我有个前女友,也差不多这个德行。
她有个癖好,就是喜欢并掌成刀,然后大力劈砍我的喉结。
喉结,并不是什么结实的地方,特么的,被劈一下是真的疼。
她是在开玩笑,我也知道她在开玩笑。
所以她劈,我闪,她笑,我忍。
我猜,在她的视角里,这段打闹的时光,还是个美好的记忆吧?
但我不是,我觉得一点儿都不美好,我忍不了了。
因为我总是能闪得开,格挡的开,所以她就开始偷袭,不分场合的偷袭,猛劈我的喉结。
我都 tm 被劈应激了。
她就哈哈大笑。
我猜,在她的视角里,这段打闹的时光,也许还是个美好的记忆吧?
所以呢,有一天,她把我的喉结软骨劈碎了,我窒息了,死了。
她也能拿聊天记录,证明平时感情很好。
因为我试过沟通,我也非常注意语气,我跟她讲,男人比女人多的那点儿肌肉,并没有长在喉结上。
她听完后,认为我小家子气,说我挺大老爷们儿,她一个女生,还能打伤了吗?
那人家不高兴,我只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琢磨着改天再沟通吧,然后把话题扯一边儿,还把不开心的她哄开心。
你看,多么符合女朋友对男朋友的要求。
所以,当我完成了男友要求,等待我的,就是如果那天,我的喉结软骨被劈碎了,那她一定仅仅是个过失杀人。
因为聊天记录能证明啊。
死了也是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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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运气比那哥们儿好一点儿。
那哥们儿是【祭父时被杀】,来的太突然。
我不是,我经常被求生本能提醒着,这种天天挨劈的日子,我活不长的。
我后面还和其他女生谈过恋爱,也挨过揍,薅头发的,掐胳膊的,踢屁股的,咬脖子的。我后知后觉的发现,不正常的人,就 tm 只有她一个。
那天是开房,事后烟,我又被劈了一下,让我把烟掐了。
被劈的眼前一黑,小心翼翼的深呼吸,缓了好一会儿,心里真的火大。
我又点燃了一根烟,嗓子格外的又辣又痛,很好,我计划下一个决心,所以我需要一些疼痛感,这可以帮助我。
抽完烟,她还没洗完澡,我干脆短信通知她分手,提裤子就走了。
之后,她还不同意,她说好端端的为什么分手?她说我一定是外面有人了。
我说,不爱你,是个非常简单的事,不需要外面有人。
她说,那你到底为什么跟我分手。
我说,因为你大力劈我喉结。
后来她就四处宣传,说是打了我几下,我就要分手。
呵。
xxxx 的话,yyyyy。表示基于 xxxx 的假设,本身并不对假设是否成立做论证。
看了问题补充,属实的话。5 分钟后返回,加上死者之前虽然饮酒,但行为意识尚可,是法院判没有主观故意的理由之一
但时间是 2 月份,5 分钟返回,假设是没有饮酒的正常人,其行为是否对防止危害结果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帮助呢,有的话那这个理由就站得住脚,没有的话那对防止危害的结果做做样子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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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3-7 年
不符合故意杀人 (应该需要符合几个特定的条件,不是朴素观念觉得) 的话,感觉判的没啥问题
网友又开庭了。在看不到完整口供和证据链条、对法律和审判流程一知半解的情况下,纯靠个人情绪输出。知乎办案的法律精神,和『微博办案死刑起步』精神半斤八两。真以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从死刑『自由』到无罪?
我也不清楚口供和证据链条,只问几个问题:
1,男子是否饮酒后驾车再次买酒到河边?虽然饮酒 + 开车 + 到河边喝酒,和死亡八竿子打不着,但是有没有自担风险的因素?
2,男子是耍酒疯、还是借喝酒表演深情?当然祭奠父亲的行为是无可指摘的,但是生活不是偶像剧,你酒后到河边继续喝酒,是不是风险 x2?
以上两点纯个人好恶,指出被害人过失的同时,用恶意揣测死者,过于苛求完美受害人。即便他再表演,也罪不至死。
3,当时有没有第三人在场?『踹』是目击者证词还是罪犯自述?
4,河是深水河还是浅水河?罪犯能否判断河水可以淹死人?
5,一审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检察院有没有女的?
6,如果没有目击证人,女方为什么不说是男的自己掉进河里的?要告诉警察是自己踹进河里的?
7,被害人有没有发出呼救?有没有被目击者听到?
先问这么多吧,整体我相信法院能在 3-7 年之间自由裁量,我不相信法院能把故意杀人裁量成过失致人死亡。
相信法律。
很多人对于过失杀人跟故意杀人的理解有很大问题,不是动手了就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根本区别就是有没有杀人意图,而不是动没动手。
本案中,被告跟死者之间,平日里关系不错,除了不让他祭奠父亲,没有调查出足够引发杀人的冲突,而死者在当天喝酒后依然可以神志清醒的开车,单独结账,看上去并没有因为醉酒失去行动能力,且死者落水点水不深,离岸边近,确实容易让人误判他会爬上来,说她属于过于自信没有问题,再者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故意杀人的证据,按过失致人死亡判,没有什么问题。
很多人非要硬扯什么拿刀,拿枪攻击人,那么麻烦这些人才去找个专业人员普及一下常识问题。一条没有多少危险性的小河等于危险武器也是可以的,疑罪从无突然又不讲了,够厉害。
韩国是有所谓 “男权法官辖区” 和 “女权法官辖区” 的说法的,说的就是某个区域的法官如果是男性,就会重判女性,轻判男性;反之亦然。
这是真正的性别战争,彻彻底底的立场先行,双方都无条件站自己性别。
我国目前还处于其中一方单方面殴打另一方的初级阶段,但想来这个阶段不会永久持续下去
因为挨打不还手的那方现在之所以不还手,仅仅是因为被打懵了,还被过去长期和平形成的 “打人是不好的” 的观念束缚着,做不到放开手脚还击。
这些现在气焰嚣张的打人者,不过是占据了先发制人的优势,趁着对方思想上对对抗毫无准备,还没有形成统一认知的短暂间隙在逞凶罢了。
但人不可能一直懵着,随着打人一方下手越来越狠,态度越来越嚣张,挨打的人总会觉醒过来开始还手的。
搁古代,阻挠男子祭祀亲父将其踹入河中溺死,一个字一千刀
我觉得这个事情,绝对不仅仅是性别女这么简单,你了解一下咱们国家的法律程序就知道了。
1. 公安收集证据,抓捕嫌疑人
2. 移交检察院起诉
3. 法院审理,包括一审和二审
期间如果能够证明有一步错了,那么这些人都要受到牵连,这也是为什么二审改判率低的原因。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检察院这一步没有问题,一开始都是以故意杀人起诉的,最后法院硬要判成过失杀人,法院这么做其实是体制内的大忌讳,因为这套操作就要让检察院的人担责任,以后自己就很难混下去了。
所以我不相信她仅仅是因为性别女就逃脱惩罚,因为如果换作我的话,别说犯人仅仅是因为和我一个性别,哪怕她就是那种关系和我不是很近的亲戚,和我不是非常好的那种朋友,我也不会这么做。
在冯律师视频的评论区,我只觉得悲凉
有拳师搅浑水的、有学法的给群众普法的(截图在最后)
但我只知道,这个判决,和公众最朴素的道德是相违背的。
你们法学生的祖师爷之一,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的第一卷就写到
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不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
这些法律是为某国的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用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
现在很多法学教授、学生,生拉硬拽,手持 “程序正义” 的枷锁,给一桩桩匪夷所思的判例寻找合理性。学法已经学到连最基本都人性都丢掉了,实在是让人感到悲哀。
如果那所谓的法律,让绝大多数民众觉得愤怒,它就是恶法,应该被烧掉。
我去村口拉一个没上过学的老太太,告诉她:一女子于疫情冬夜,将一酒后正在祭奠亡父的男子踢到河里,最后男的淹死了。我相信老太太的评价都比那些所谓的律政精英要更端正。
歧视性法律等人为铸造的隔阂甚至可以在同文同种的人之间造就一场卢旺达大屠杀,我想问下恣意让女权主义野蛮生长是否可以理解为高层有人在预热一些活动?
上海金山区有一起 “女子踹男友下河致溺亡” 案。这案子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还引了一堆争议:检察院当时是按故意杀人起诉的,法院却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判了 5 年 6 个月,后来检察院抗诉又撤了,二审维持原判。
具体经过是这样:男方先跟人喝了一场,又带着女方买了啤酒,开车到河边祭他父亲。女方催了两次让他回家,男方没听,女方直接从背后一脚把他踹河里了。然后女方没在河边等,自己回了车里,过了几分钟才回去找,没见着人就报警了。等到第二天凌晨五点多,民警捞着人,已经溺亡了。
为了搞清楚这个案子,我们要特地去看看调解书,这里面其实有俩隐藏事实。第一,这俩人是情人关系,因为查到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 4 个:被害人的妈、妻子、俩孩子,这说明男方有家室,两个人的关系是情人关系。第二,案发时间是 2020 年 2 月凌晨的上海金山区,当天的气温,接近零度,当时的天气很冷,水温也很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女方是过失杀人,就存在了很大的争议。
法院说她是 “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杀人”,理由有三点,第一,法院认为女方对死亡结果没料到 —— 女方说知道男方会游泳,以为他能爬上来,而且案发前男方还能结账、开车、发视频,精神状态尚可,落水点离岸边也近,所以觉得女方的判断 “有依据”。第二,说俩人平时关系好,聚餐时也融洽,没杀人动机,就算催着回家,也没本质矛盾,所以认定女方是 “没有杀害男方的主观意识” 的,不是看着男方死而不救。第三,说女方后来回去找人、打男方电话、发微信、找朋友帮忙报警,这是 “采取措施阻止死亡结果”,能证明女方不是故意。
但根据我们的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来说,法院的这三点理由都站不住脚。首先说 “知道男方会游泳就觉得男方会自己游上来,这句话并没有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凌晨零度的气温,男方已经喝了两场酒,女方把一个醉酒的人踢进冰冷湖水中,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且法院说 “靠男方结账、开车足以判断男方精神尚可”,精神尚可和他能不能自救是两回事,他能不能自救和女方有没有马上救他也是两回事。
他精神尚可所以他就应该为自己的死亡负责吗?他精神尚可他应该自己爬上来,他为何不爬?是不喜欢吗?
第二,说女方跟男方关系好,“没杀人动机”,请问熟人之间就不能有故意犯罪吗?而且这俩人根本不是正常情侣,是男方有家室的情人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有很多的矛盾,情人之间的故意犯罪可太多了。男方不想回家,双方产生争执的解决手段有很多,为什么不是扇他两巴掌泼他一脸水,而是踹他下水呢?女方后来赔偿了 84 万,却没拿到男方家人的谅解,说明男方的家人也是不认可过失杀人的。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法院认定 “过失”,完全以女方的供述为基础去做出结论的,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判断。就像有律师说的:要是杀人犯事后都辩称 “我没想到他会死”,一句没想到就能让故意犯罪变成过失,咱判断一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得看他行为时的情况,不是只听他事后怎么说。
法律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要让老百姓觉得合情合理,起码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凌晨两点多,在河边,把人踹进冰水里,这种行为就足以害死人,然后不赶紧把人捞上来,而是自己先回车里,过几分钟以后过去看看,找不到人才报警,你说这叫过失?你说这叫尽力阻止死亡结果发生?
请问把人踹下去以后,为什么不马上救人?因为女的正在气头上,当时不想救对吗?你再生气,你当时不马上捞人上来,你就不能算过失。
各位老铁,你们觉得这案子该定过失还是故意?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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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人,潘金莲还是生早了,你看让西门庆给她准备好酒,把武大灌醉然后 “无意” 踹到河里溺亡就行了,这样子武二也不会说些什么。(感觉武松人设崩了,但至少给他一种说法)
过失首先必然是 “行为目的和后果有差别”。
这主观上,踹人落水;客观上,被踹落水死亡。
主客观统一,没有超出预料的其他因素参与。
这妥妥故意杀人,判什么过失?
我踹你一脚,你撞在了地上的钉子,死亡。
这叫过失,有意料之外的因素。
我捅你一刀,你死了。
我跟法官说 “我以为他会闪。”
了不起给我个激情杀人的减轻情节。
判过失是不可能的。
知乎用户 史努比 发表 扯什么男女朋友? 大同案不是早就科普过,订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被害人家有妻女,怎么就是凶手男友了? 两个法律意义上的陌生人,凶手趁着受害人醉酒,从背后一脚将其踹进河里。 这哪里存在过失了?完完全全就是故意杀人 …
知乎用户 雕飞鸽 发表 看见某位大佬的地狱发言: 为母则刚。 没有孩子前,她可能连蟑螂都不敢踩。但这没关系,为母则刚。当她成为母亲后,她敢踩死人。 这个发言太地狱了… 知乎用户 雪花梨 发表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寒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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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学人君 學人Scholar 学人简介:彭小华,独立学人,关系-交流研究者。长期关注死亡、临终医疗等相关内容。著有《学会告别》,曾翻译《最好的告别》《善终的艺术》等书。本文系学人专访内容的部分摘编。 很多人认为得了绝症后,积极治疗是唯一 …
都说念念不忘,必有回响,能在2024年年底,迎来年初新闻大事件的后续,实属不易。 我说的就是2024年3月,三个初中生,用铁锹,把被他们长期霸凌的同学活活打死的事情。 当时亮哥就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叫《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这三个小畜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