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入罪与毒品合法化——道德争论的伦理逻辑
在品葱,各类社会学话题总是有着不小的讨论热度。诸如“通奸是否应入罪”,“大麻/卖淫是否应当合法化”。本文并非争论具体议题,而是为解决此类乍看上去两头都有理的伦理学争论提供一个思路。 首先陈述一个葱油们或多或少都意识到的事实:对道德问题的判 …
在品葱,各类社会学话题总是有着不小的讨论热度。诸如“通奸是否应入罪”,“大麻/卖淫是否应当合法化”。本文并非争论具体议题,而是为解决此类乍看上去两头都有理的伦理学争论提供一个思路。
首先陈述一个葱油们或多或少都意识到的事实:对道德问题的判断,其判断者并非出于完整的伦理逻辑,而是诉诸于直觉,或预设立场再为立场寻找理由的情况很多。而大部分争论由于双方没有意识到逻辑根源的差异,往往“双方都有理有据”但依然是鸡同鸭讲。
这一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我们厘清不同观点内涵的伦理逻辑。几乎所有政治或者道德观点背后都是有一套自洽的伦理支撑的。比如宣称“我支持民主自由”这一观点就包含了“人有自由意志,有不可剥夺的天然权利”这一假设。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天然权利,那民主和自由就成为了政治的唯一选择。反之,集权的支持者当然不能支持天赋人权论,否则就陷入了逻辑上的矛盾。
这一显而易见的分析原则在遇到更微妙的道德议题时就让许多人陷入了矛盾。举例而言,许多人自我标榜为普世价值的拥护者,却反对通奸去罪化。而通奸入罪与普世价值的核心“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或是“成年人有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这些核心概念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至此许多察觉到矛盾的人会拿出“社会效益论”等功利主义论调为此辩护,但这又让评判标准从“是否符合普世伦理”变成了“是否社会效益最大化”,又陷入了逻辑谬误。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政治观点并非超市的手推车,需要什么就往里装。每个政治观点背后都有一套伦理以及其必然得出的推论,无论你喜不喜欢这些推论。比如当你支持自由民主,你可能不得不支持你并不太喜欢的婚姻自由化,否则对民主自由的支持就成了无源之水,一驳就倒。而许多葱油正是处于这种缝合怪的状态而不自知。
因此在参与这类讨论时,摒弃掉脑内的第一直觉,根据逻辑推演得出自洽的观点才能促进讨论有意义地进行。
以下是案例分析:
当参与讨论“卖淫是否应合法化”时第一步需要做什么?
答:树立评判标准。如“社会效益最大化”或“普世伦理的彰显”或“对过往损失者的补偿最大化(此部分难以用中文表达,可理解为美国的对黑人政策)”。
而当你树立了一个评价标准后,就需要摒弃其余的标准。当你的标准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论述却大谈公序良俗,正义与否,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正确的做法是全力论证“卖淫不合法的社会总效益更高”或是“卖淫合法的社会总效益更高”。同理,当你选择了天赋人权等作为出发点,功利主义的论据就不再能支撑你的论点了。
假设参与讨论者都能够做到伦理逻辑自洽,那该如何与之讨论呢?
答:需要带入其逻辑(有建设性讨论的基础),并发现其逻辑的漏洞。
比如一个人声称“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卖淫应该被允许,因为这会增加双方的总福利balabala”。正确的讨论方式应该是推翻其关于社会总福利最大的论据,而不是用别的评判体系去指出其道德上的瑕疵。
在品葱一个很常见的场面是两个争论者持有完全不同的底层逻辑,甩出八杆子打不着的论据(这些论据本身可能都是正确的),然后觉得对方根本没有理解自己在说什么。有这种感觉的葱油们可以对号入座一下。
最后,关于此话题还有很多想说,但基于能够在上厕所的时间内读完的准则还是言尽于此比较好。感谢阅读,也希望本文能对品葱成为一个更优质的讨论平台起到一点贡献。
去读一读《从生物学角度看人类行为》 个人乱七八糟的表态不重要,自然法会通过让他们断子绝孙仲裁。
人有行为的自由,自然有选择的权利,做自己,争论是浪费时间。
其实古今中外大部分人的世界观与伦理观都难以做到自洽,难免在某些方面成为“缝合怪”。典型的就是“双重思想”的小粉红们。
作为一名葱油,努力摆脱这些常见的逻辑谬误,建立一个能够自洽的从形而上学到伦理学的完整世界观,在我看来是比每天追逐危言耸听的反共消息更有意义的事,更是获得精神上自由的第一步。
John Stewart Mill 有一句话:
That the only purpose for which power can be rightfully exercised over any member of a civilized community, against his will, is to prevent harm to others. His own good, either physical or moral, is not a sufficient warrant.
对于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员,在违反他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对他行驶权力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防止他对他人造成伤害。为了他自己的好处,不管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一个足够的理由。
所以关于通奸,如果丈夫和妻子结婚前签了不能通奸的契约的话,那么就按违反契约处理,不然就没事。关于毒品,两个人自愿交易毒品的话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自己在家里吸毒品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关于卖淫,两个人自愿在房间里以金钱做肉体的交易的话,我也想不出来对他人有什么伤害
在品葱,各类社会学话题总是有着不小的讨论热度。诸如“通奸是否应入罪”,“大麻/卖淫是否应当合法化”。本文并非争论具体议题,而是为解决此类乍看上去两头都有理的伦理学争论提供一个思路。 首先陈述一个葱油们或多或少都意识到的事实:对道德问题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