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性侵儿童判5年,轻了还是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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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奴隶社会的第 2137 篇文章

题图:来自网络。

作者:佟丽华,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律师领军人物”,他1999年、2005年先后创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本文来自:儿童权利在线(ID:ertongquanli)。

作者写在前面:

我叫佟丽华,在河北的一个贫困农村长大,从小经受了各种苦难生活的磨练。幸运的是,我成为我们那个县第一位到中国政法大学读书的学生。毕业后,没有去国家机关工作,而是去了律师事务所。毕业三年多成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后来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开始推动中国公益法律事业的发展。

关注奴隶社会已久,听说一诺已久。我们都关注社会公义,都关注儿童权利。但我们真正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还是从一个儿童受到性侵的案件开始。每个儿童受到性侵的案件处理起来都是非常困难。那个案件是支教老师听了学生的哭诉,说是受到老师的猥亵,受害学生还不止一个,就直接带着学生去报案。报案的过程有挫折,当地警方、学校都不积极,甚至家长还抱怨这位老师。这位支教老师很沮丧。一诺很气愤,向我咨询。我也很气愤,这类案件受害人往往不止一位,所以必须及时斩断校园里的这种“黑手”。我与那位支教老师建立起联系,把材料直接反映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当地帮助联系了志愿律师。有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案件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不仅犯罪分子受到了打击,学生权利得到了维护,关键也是给了那位优秀支教老师以信心和力量。

我在中国儿童保护领域已经工作 21 年,见到了太多充满苦难的案件,参与了太多相关法律政策的讨论,应该说是这个领域的“老战士”。后来一诺我们见面聊天,我们谈中国儿童保护领域以及公益慈善领域存在的问题,谈未来应该如何解决的思路。我们谈的满怀激情。我讲话语速就快,为此在电视台做节目时还经常被提醒。她讲话语速更快。我们都了解社会的苦难,但不气馁、不逃避,尽己所能,积极面对,这就是我们当时聊天共同的话题和态度。我一直认为,这也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宝贵的话题和态度。正是因为还有很多这样的人,社会才始终充满希望、给人以力量。

后来一诺在参加一个论坛的活动,媒体发出文章标题是《盖茨基金会李一诺:应对社会问题,需要顶“天”立“地”的人》,她在演讲中两次提到我所做的事情。我很喜欢“顶天立地”这个词,这个词不仅反映着一种工作的方法,更反映着在面对困难和各种问题时的勇气和力量。我与这个词所反映的那种境界还有很大的距离。但 20 多年来,面对儿童遭受性侵、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问题,面对中国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面对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我每天都在思考、都在忙碌、都在尽己所能去解决一些问题。尽管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正是因为有很多像李一诺和我这种人锲而不舍的努力,所以社会总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前段时间社会关注的鲍毓明案件也好,当下社会关注的王振华案件也好,都反映着中国儿童成长面临的复杂环境。我们不仅会在当下关注这些案件的处理,也会长期关注这些案件背后性侵儿童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我们希望,孩子们成长的环境会更安全、更健康,为此我们会一直努力!

2020 年 6 月 17 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和 4 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本案刑期轻重、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还引发了对律师行业职业伦理的争论。

对本案的讨论已经很多,我更想与大家讨论一下猥亵儿童案件背后的共性难题。王振华 5 年有期徒刑是轻了还是重了?当前国内在猥亵儿童案件办理中存在怎样的问题?未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1

强奸罪范围过窄导致很多

恶性****犯罪不能受到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强奸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

这一点与域外立法中“强奸罪”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英国的《性犯罪法案2003》规定,如果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将阴茎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口中,都可以构成强奸罪。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定义为性交,按强奸罪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在 1999 年修改法律,明确将“插入式猥亵”定义为强奸犯罪进行处罚。

2

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

对于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猥亵罪分为两个处罚等级,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强奸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猥亵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即使猥亵行为具有聚众、发生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也只有 15 年有期徒刑。

3

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

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在我们关注的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正如媒体报道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4

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轻

我们分析了近几年发生的 22 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害儿童都是 14 岁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阴道,最后都导致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 2 年及以下就有 9 件,2-3 年 6 件,3-4 年 5 件,5 年以上只有 2 件。对比这些案件,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

但我想强调的是,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都判决刑罚过轻,这是我们必须要警醒的。

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从而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适用情况。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一般会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这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

2、对于那些“插入式猥亵”儿童的案件,应当一律认定为“情节恶劣”。

当前在认定强奸罪的即遂标准上,针对幼女采取“接触说”,也就是只要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幼女犯罪的既遂。这也是为什么王振华案件审判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一般强奸罪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只要强奸幼女,普通情节一般五年是起点,情节恶劣的 10 年是起刑点。

但问题是,对于“插入式猥亵”儿童案件,尽管罪犯没有用性器官去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但却使用手指或者其他器物插入了被害儿童的性器官,这种情形所造成的伤害显然要比那些只是性器官接触的犯罪严重得多。

要特别强调的是,之所以要对性侵儿童犯罪严厉打击,不仅儿童心理尚未成熟,缺乏性自主能力,而且其身体包括性器官也尚未成熟,“插入式”强奸或猥亵就必然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所以,如果对“插入式猥亵”不能适用“情节恶劣”的规定,那最高刑期也就是五年,只达到强奸幼女犯罪的最低起刑点,这明显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刑罚基本原则。

所以建议,凡是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其他部位或者使用器物侵入儿童阴道、肛门的,都一律以《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定罪量刑。对于王振华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并造成了被害女童性器官“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那就更应该适用“恶劣情节”的规定,量刑应该在五年以上。

3、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无期徒刑、死刑。

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考虑到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猥亵行为,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所以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4、研究是否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可以为女性?男性能否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性器官插入肛门、口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使用物体或者其他工具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这些问题应该尽快研究。

5、研究增加化学阉割的刑罚种类。

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对预防性犯罪再犯行之有效的手段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化学阉割起源于美国,现在被许多国家采用。2009 年 9 月,波兰通过对强奸近亲或者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强制适用化学阉割的法案。2010 年 6 月波兰一项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2011 年 7 月韩国开始实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化学阉割法案”。针对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问题,采用化学阉割方式有助于降低施害人的再犯率,保护儿童免受其侵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猥亵儿童的犯罪更易发生、更难发现,更多孩子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从国家角度而言,要加大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要加大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所有儿童健康成长。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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