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伍连德、王吉民《中国医史》第二十三章“新旧势力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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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伍连德、王吉民《中国医史》第二十三章“新旧势力的斗争”

(据说,商务印书馆已经准备正式出版王吉民、伍连德的《中国医史》汉译本,这当然是个好消息。去年,棒棒医生重金购得此书仅印了十五套的珍贵初译本之一,在捐献出去前制作了个电子版,我也求得一套。翻阅之下,发现译文不太理想,当时发愿重译其中有关中西医斗争的那一章。关于这场斗争,《中国医史》只写到1936年。多少年过去了,倒车开得飞快,当此疯城之年,新疆灌药之时,回想棒棒医生给我题写在他的新书上的:“几番大国春秋梦,终是无声江水流。”词句,真是感慨万千。  于是,收集文献,完成此章,以还愿也。引文中的如《废医案》等文献,可能是目前最准确最完整的,都经过我一字字核对最早或者最可靠的文献。  译者 大海就是一切)

《中国医史》 第二十三章 新旧势力的斗争

现在我们转向本篇讨论的最后一个方面——新旧势力的斗争。

自从中西往来,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交通,就有了不可避免的对立与碰撞。西方科学相对于东方哲学的优越性,很快就能使人感受到它的影响。这种影响,逐渐在人们的教育、社会、经济生活上体现,最终,影响到了政治,医学也是这样。一开始,外国医术并没有引起多大注意,但随着医院的开设和立竿见影的手术效果,它就牢牢地博得了民众的信任。

1851年起,合信(B.Hobsaon)医师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这种新医药的书(大多数译自经典的英国著作),其后嘉约翰(J.Kerr) 医师和其它一些人也作了一些类似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革命性的思想在传统的教学中引起了决定性的改变。起初,旧医们以轻蔑的眼光看待此新生体系,一些人抱着冷淡的态度,另一些人则对它多少有点儿学术兴趣。随着许多留学生从欧美和日本毕业归来,西方现代医疗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一种新文化产生了,它极大地影响了受教育阶层的面貌。

1912年共和国(民国)成立后,各行各业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旧秩序被新秩序所取代。整个政府体系都是模仿外国模式建立的。自然地,“太医院”被废除了,训练有素的现代医生(伍连德)在历史上首次被任命为大总统府侍从医官。

第一次对抗发生在1914年,当时北京的旧式执业医师(京师医学会)推选代表求见时任教育总长的汪大燮先生,要求立案将中医学会纳入教育体系。教育总长断然拒绝,并补充说:“余决意今后废去中医,不用中药。”政府倾向西医的态度,使中医起了恐慌,他们组织了一个“医药救亡请愿团”。为了保住在当时倍受尊敬的职业,代表团向内阁和各部请愿,但仍未成功。当局对于中医所持的立场,可以从教育部对这次请愿的回复中推测出来,批示为:“该会长 等设会研究,志切维持,用意甚善。惟现在世界大同,科学日精,凡讲授专门科学,须以最新学说为衡,故此次本部所定医学专门学校课程,偕备各种科学,原为解剖化验,非具有完全科学智识无从入手,此项规程,系由临时教育会议公同议决,并由本部延聘医学专家详细讨论,始行颁布;本部对于医学,只期学术完备,求合于世界进化之大势,然后检疫卫生诸政,冀可推行无碍,并非于中医西医有所歧视也。所请另颁中医医药专门学校规程之处,应勿庸议。”

1915年9月30日颁布的大总统令(文官高等考试令)使现代医学的地位更加稳固。公布在《内务公报》上的令文没有提及旧医,而是要求医学、制药和兽医专科的候选人都需要通过考试,考试标准是和所有先进国家一致的,这相当于藉此给予了新医官方认可。

1922年2月内务部颁布了首个正式的中医管理条例。这个条例遭到全国各地中医团体的强烈反对,他们抱团组成了“中医联合会”。 他们认为条例不公正,有损其利益,吁请内务部废止或修改。由于反应强烈,内务部最后同意该条例暂缓实施。

“山雨欲来风满楼”,旧医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靠不住了。为了顶住这一潮流,他们苦心创建国医学校和组织中医学会。但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得不到官方的认可。他们意识到若不采取激烈的措施为生存而斗争,危险迫在眉睫,于是着手从各个方面来解决。不时有人试图向当局施加压力,但都没有什么效果。 然而,在1925年,当中华教育改进社在山西太原开会时,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向会议提议:“中医专门学校应该得到教育部作为正规学校的认可。”这一议案被通过并呈请教育部审议。次年,当全国教育联合会在汉口举行时,浙江和湖北省教育协会提出了同样的议案,这个议案再次被通过。几乎同时,科学名词审查会在上海举行一次会议时,俞凤宾医师和余云岫医师两成员提议(以学会名义)致电全国各省教育会,劝告他们坚持科学医术的立场,不要重回到草药医疗法而阻碍前进的步伐。中华医学会,中华民国医药学会和上海医师公会一致发出抗议的呼声。结果,汉口会议通过的议案被教育部搁置下来。

1928 年10月1日,在南京国民政府领导下成立了卫生部,这是新医推广最夺目的成果。经过100年的呵护和培育,现代医学终于在中国的土壤中扎了根。在各大城市,例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也都创设了公共卫生局。卫生部制定了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所有的公职都由经过现代医学训练的医生担任。医学和卫生事业的改革道路现在似乎是明朗化了。但是,正如谚语:“罗马非一日 可建成"所说,传统和习俗是顽固的,这使得前进的道路上充满着障碍。旧势力依旧活跃,只不过是为了下一次斗争在聚集它们的力量。

当国家卫生部于1929年2月25日在南京召开的(中央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限制批准旧式执业医师的议案时,发生了一场公开的冲突,立时引来了一片哗然和责难。上海中医协会一马当先,立刻电吁全国各地,要求在3月17日于上海举行群众集会。代表着来自于13个行省的131个团体的262个代表,在商业总会举行了三天的集会。更有超过2000位的旧式执业医师停诊半日,表示对抗议活动的支持。评论和整版的广告出现在各大报章上。整个中医界处在强烈的震动中。由谢利恒、随翰英、蒋文芳、陈存仁和张梅菴组成的五人代表团乘夜班火车于3月21日直赴南京,代表团携带着联合会(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的请愿书,提交给正在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他们谒见了主席和其他重要官员,并对卫生部施加压力。结果是:这个著名的议案被搁置了。就这样,旧势力经过数次徒劳无功的尝试之后,终于压倒新势力赢得了首场胜利。为了纪念这个意义重大的事件,联合会决定将此后每年的3月17日设立为国医节。

国家卫生部这一次会议具有历史意义, 有鉴于此,我们将它的会议记录做一个摘要:

日期: 1929年2月23- -26日.  地点: 南京卫生部大楼。【案:议决废医案有两次,分别是2月24日上午9时鼓楼教堂和2月24日午后5时卫生部临时会场】

主席:刘瑞恒医师,卫生部常任次长。  出席:  褚民谊博士,中央执行委员。  颜福庆医师,上海特别市中山大学医学院院长。  伍连德医师,东三省防疫总处总办  胡宜明医师,铁道部技正  余岩(云岫)医师,中华民国医药学会上海分会会长。  杨懋医师,陆军军医学校校长。  陈方之医师,卫生部技监  胡鸿基医师,上海特别市卫生局长。  黄子方医师,北平特别市卫生局长。  全绍清医师,天津特别市卫生局长。   胡定安医师, 南京特别市卫生局长。  何炽昌医师,广州市卫生局长。  牛惠生医师,上海。  俞庆恩(凤宾)医师,上海。  周君常医师,上海。  宋梧生医师。上海。  方擎(石珊)医师,中华医学会北平分会会长

【案:根据原始记录《中央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汇编》,方石珊医师没有到会。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一共十七位,其中方石珊和林可胜因事未出席会议。由于卫生部部长薛笃弼 卫生部常任次长刘瑞恒 卫生部政务次长胡毓威 卫生部技监陈方之四人是法定当然委员,所以有投票资格的委员一共是二十一位 。在会议记录里,卫生部部长薛笃弼虽然有一个开会词,但此后再无记录,他应该没有参加会议表决。事实上会议一直由刘瑞恒主持,因此实际与会的中央卫生委员加上当然委员一共是十八位。本书此处误入了方石珊,失记了胡毓威。】

废除国医的决议

提案人:余岩

议题 : “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

(理由): “窃以个体医学其对象在于个人,其目的在于治病,而治病之必要条件在于认识病体。况在今日,治疗医学进而为预防医学,个体医学进而为社会医学,个人对象进而为群众对象;今日之卫生行政,乃纯粹以科学新医为基础,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义者也。  今旧医所用者,阴阳 五行 六气 脏腑 经脉,皆凭空结撰,全非事实,此宜废止,一也。  其临证独持桡骨动脉,妄分一部分之血管为寸、关、尺三部,以支配脏府,穿凿附会,自欺欺人。其源出于纬候之学,与天文分野,同一无稽,此宜废止,二也。  根本不明,诊断无法,举凡调查死因,勘定病类,预防疫病,无一能胜其任,强种优生之道,  更无闻焉。是其对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计,完全不能为行政上之利用,此宜废止,三也。  人类文化之演进,以绝地天通为最大关键,考之历史,彰彰可按。所谓绝地天通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虚玄而尚实际也。〔北伐后〕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废除偶像,以谋民众思想之科学化,而旧医乃日持其巫祝谶纬之道以惑民众;政府方以清洁消毒训导社会,使人知微虫细菌为疾病之原,而旧医乃日持其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夏伤于暑,秋为痎疟等说以教病家。提倡地天通,阻遏科学化,此宜废止,四也。  要而言之,旧医一日不除,民众思想一日不变,新医事业一日不能向上,卫生行政一日不能进展。  本委员十余年来研究我国医学革命,对于旧医底蕴,知之甚悉,驳之甚详,为民族进化计、为民生改善计,不可不取断然手段,此乃国家大计,非区区出入主奴之见也。其干旋枢纽,全在今日,乞大方注意为幸!”

办法:  第一条 处置现有旧医,现有旧医为数甚多,个人生计社会习惯均宜顾虑,废止政策不宜过骤,爰拟渐进方法六项如左:  一、 由卫生部施行旧医登记,给予执照,许其经营。  二、政府设立医事卫生训练处,凡登记之旧医,必须受训练处之补充教育,授以卫生行政上必要之智识,训练终结后,给以证书,得永远享受营业之权利,至训练证书发给终了之年,无此项证书者,即应停止其营业。  三、旧医登记法,限两年为止,在民国十九年底取消之,以后不再登记。  四、旧医之补充教育,限五年为止,在民国二十二年取消之,是为训练证书登记终了之年,以后不再训练。  五、旧医研究会等,任其自由集会,并宜由政府奖励,惟此系纯粹学术研究性质,其会员不得藉此营业。  六、自民国十八年为止,旧医满五十岁以上,且在国内营业至二十年以上者,得免受补充教育,给以特种营业执照,但不准诊治法定传染病,及发给死亡诊断书等。且此项特种营业执照,其有效期间,以整十五年为限,满期即不能适用。

第二条   取缔反对宣传,眼红耳热,动曰火旺,烦扰易怒,辄称肝气,严格言之,都属反动,然变易习俗,改革思想,操之不能过激,宜先择其大者入手,谨举三项于下:宜明令禁止,以正言论而一趋向。  一 禁止登报介绍旧医以制造空气引诱迷信。  二 检查新闻杂志,禁止非科学医学之宣传,勿使扩大阻力。  三 禁止设立旧医学校流传谬种,毋使延长其卫生行政上之障碍。

根据上述决议,会议通过了下列措施(即《规定旧医登记案原则》),提交卫生部实行:

① 旧医登记限至民国十九年(1930年)底为止。  ②禁止旧医学校。  ③其余如取缔新闻杂志等非科学医之宣传品,及登报介绍旧医等事由卫生部尽力相机进行。

一个月后,当动乱勉强平息时,教育部发布了一项命令,指示所有中医学校改名为“”传习所”或“中医学社”。随后,卫生部发布公告,命令将执业中医的“医院”改为“医室”。同时,还起草了一些新的法规,禁止中医参用西械西药,颁布了管理药品交易的特别规章和条例。对于一再要求取消上述命令的呼吁,两部置若罔闻。他们的拒绝激起了众怒,1929年12月1日,全国医药团体联合会在上海召集了一次特别会议。形势变得更加紧张,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了上一次。有223个组织的457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甚至有人来自菲律宾和南洋等遥远的地方。会议一连开了五天。通过了若干决议,其中主要的是:

(一)改组联合会。  (二)确定中医的地位。  (三)拒绝将“中医学校”改为“传习所”  (四)反对限制中医医院发展。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会议选出张梅菴(江苏)、方亦元(浙江)、王子勤(安徽)、吴公陶(江西)、王和安(湖北)、程前鹓(湖南)、杜鹤年(四川)、包识生(福建)、卢宗强(广东)、郭瑞廷(广西)、孙大睿(河北、山东和辽宁)、梁炳煃(吉林和山西)、朱松(河南)、伍耀庭(南洋)、程调之、祝味菊、谢利恒、陆渊雷和蒋文芳(大会增选)等先生们组成代表团,于12月17日赶到南京,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五院院长请愿。结果,政府批准了他们的请求,停止实施这些办法,从而恢复了和平与秩序。

联合会意识到他们的地位仍不巩固,因为这样的命令随时可能会撤销,因此,他们敦促依照"中央国术馆"之例设立"中央国医馆”。其目的是限制完全由受过现代医学训练的医生(新医)控制的卫生部的权力,并将相关权力移交给一个更同情旧医的机构。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几位有力成员的支持下,国民政府于1930年1月批准设立中央国医馆,并着手进行。但是,由于它与卫生部和教育部等部门相抵触,它的设立依然遇到很大困难。

后来,行政院长谭延闿先生等人将此事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最终得到了圆满结果。3月17日(国医节那天),中央国医馆在所有相关人士的祝贺声中宣告成立。由于该馆的建立是中国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因此,我们将它完整的章程给出,以供参考。

中央国医馆组织章程  民国二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奉国民政府核准备案

第一条:本馆以采用科学方式整理中国医药,改善疗病及制药方法为宗旨。

第二条:本馆设馆长一人,总理本馆事务,副馆长两人,辅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三条:本馆置左列各处:①秘书处 ②医学处 ③药学处 ④推行处

第四条:本馆秘书处,设秘书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掌理本馆文牍、会计、庶务、调查、统计等事务。

第五条:本馆医学、药学、推行各处,各设主任一人, 处员若干人,分任各处事务。

第六条: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推举。秘书主任、秘书、各处主任、处委由馆长委任。

第七条:本馆得聘医药专家设立各种委员会,其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本馆为便利病家治疗及养成医药人才,得附设医院及医药学校。

第九条:本馆经费除由政府拨给外,经理事会之认可,得向各方筹募。

第十条:本馆对于各省、市,得筹设国医分馆,其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十一条:国内各医药专家,如将特别发明,或秘传方法贡献本馆,试验著有成效者,由本馆呈请政府,分别给予奖金或特许专利。

第十二条:凡在本馆担任委员或各处主任、处员二年以上,卓著成绩者, 由本馆呈请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理事会议决修改之。

中央国医馆理事会章程

民国二十年四月十七日奉国民政府核准备案

第一条:本会由中央国医馆筹备大会公推九十八人呈请政府圈定四十九人为理事,二十五人为候补委员。

前项理事之推举各省市至少须有一人,理事任期为二年,期满由理事会召集大会改推。

第二条:本会由理事公推九人至十一人为常务理事,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为理事长。

第三条:本会每三个月开理事会一次,每月开常会一次,遇有特别事故,得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

第四条: 本会之职权如左

一.推举中央国医馆馆长及副馆长。

二.筹募中央国医馆经常临时各费。

三.议决中央国医馆预算及决算。

四.议决设立各省市国医分馆。

五.督促中央国医馆及各省市分馆之进行。

六.召集全国医药会议。议决国医国药之整理方法。

第五条:凡在社会负有重望,热心赞助本会进行者,得推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六条:本会设秘书一人至三人, 由理事长委任,分掌文牍,会计、庶务、交际等事项。

第七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常务理事会定之。

第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议决修正之。

“国医馆”的首任馆长是焦易堂, 他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当时是候补委员),同时也是立法院成员。他是新医最坚定的反对者之一,主要是通过他的努力,国医馆得以建立。发起人对这个新的组织寄予厚望。然而,他们注定要收获失望,因为在建馆后不久,各分馆和现有的医学团体之间就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此外,“中央国医馆” 与卫生部的职责和权力也没有及早界定。因此,在相互错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频繁发生冲突。

由于政治原因和各方面的压力,卫生部于1931年 4月改组为卫生署并入了内政部,但在1935年7月,它的范围又扩大了,直接隶属于行政院。

1933年12月15日,立法院在激烈的争论之后,通过了一套管理执业中医的条例。然而,行政院并没有实行。经过两年的波折,条例终于在1936年1月22日由国民政府颁布。中医们松了口气,这无疑标志着那些坚决主张完全禁止中医执业的政府领导者的失败。

条例内容如下:

中医条例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一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在考试院举行中医 考试以前,凡年满二十五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内政部审查合格给予证书后,得执行中医业务。

一 曾经中央或者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  二 曾经中央或者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  三 在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四 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  前项审查规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二条 凡现在执行业务之中医 ,在未经内政部审查前,得暂行继续执行业务。

第三条 凡经审查合格之中医 ,欲在某处执行业务,应向该管当地官署呈验证书,请求登记。

第四条 中医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 ,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非亲自检验尸体,不得交付死亡诊断书成死产证明书。

前项死亡诊断书及死产证明书之程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五条 中医如诊断传染病人或检验传染 病之死体时,应指示消毒方法.并应向该管当地官署或自治机关据实报告。

第六条 中医关于审判上,公安上及预防疾病等事,有接受该管法院 ,公安局所及其他行政官署或自治机关委托,负责协助之义务。

第七条 西医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于中医准用之。

第八条 受停止执行业务处分之中医 ,擅自执行业务者,该管当地官署得处以一百圆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中医违反本条例之 规定时,除已定有制裁者外,该管当地官署得处以五十圆以下之罚款.其因业务触犯刑法时,应交法院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附:  余云岫 请明令废止旧医学校案

谨以医之为学,由经验而进实验,先实际而后理论,其研究方法,完全不出自然科学之范围。故其预备智识,为数学、理学、化学、生物学四者,其基本智识,则有解剖学,组织学以明人类之构造,胎生学以明人类之生成。进而为生理学,生化学,以明人类构造与理化之关系,而探其生存于自然界之条件。再进而病理学以明疾病之原因、本态,现象,以及对于人身之贼害,此医学之基本智识也。后根据基本之智识,利用数理化生物学之法则,以求认识疾病之个性,定其吉凶,审其缓急,是为诊断学。诊断既定,而后用种种辅助品,以补偏救弊,是为治疗学,此医学之临证程式也。自预备智识以至临证程式,铢积寸累,无不循科学之原则,迈进遐举。未尝背自然之不防,故有进步、有发展,情伪日明而方术日备以成世界共趋之轨也。  今之旧医,以言乎预备智识,则阴阳,五行,六气,八卦,乃古来之定想哲学,背乎自然科学之法则矣。以言乎基本智识,则五脏,六腑,十二经脉,奇经八脉,异乎解剖学之实物矣,营卫气血之论、五行分合之说,违乎生理病理之真生理矣。以言乎证,则寸ロ切脉 ,分部侯藏,诊断之方谬矣,用药施治,以寒热升降色味根叶,定其功用,治疗之术妄矣。其所以犹有小效者,一部分因多言之中也,贪天之功以为己カ也;一部分则纯粹经验之所积也,与菽粟疗饥、汤水止渴,同为人类本能之所发明,无学理可言也。以六气为致病之原,而不信微生物之传染,疫疠之行,委之天行则卫生防疫之法,遂无下手之处。混虚损于痨瘵,合种种热性病于伤寒温热,而不能识別疾病之个性,则调查统计之术,于是乎穷,更何论乎强种,更何论乎优生。是其对于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计,完全不能为政治所利用,此等医学,保守之必要何在?而犹日取其荒诞无证之师说,多言幸中之小效,不治自愈之天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之经验,荧惑社会,罣误青年,传谬种,开倒车,其为医学文化上之大阻力,党国政治下之怪现象,彰彰明矣。稍有头脑,罔不惄忧,伏请明令禁其传习,废其学校,取其四千年经验所得之部分,归之医学院药学院中,以真正科学实验之方法,整理而亭毒 之。如金之就范,刃之发硎,则上之可以为国利,下之可以为民福,内之可以正社会之趋向,外之可以争国际之位望。而于先总理谆谆以科学启发中国之旨,尤为符合。似为当务之急,而非轻小之事。 是否有当、伏乞 钧裁。

附原文误引的“中央国医馆组织章程草案”

第一条:本馆以采用科学方式,整理中国医药,改善疗病及制药方法为宗旨。

第二条:本馆设馆长一人,总理本馆事务,副馆长两人,辅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三条:本馆置左列各处组:①秘书处,②研究组,③训练组,④编辑组,⑤化验组,⑥治疗组,⑦卫生组。

第四条:本馆秘书处,设秘书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掌理本馆文牍、会计、庶务、调表、统计等事务。

第五条:本馆研究、训练、编辑、化验、治疗、卫生各组,各设主任一人, 专门委员若干人,分任各组事务。

第六条: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推举。主任秘书及秘书由馆长派任。各组主任及专门委员由馆长聘任。

第七条:本馆为便利病家治疗及养成医药人才,得附设医院及医药学校。

第八条:本馆经费,除由政府拨给外,经理事会之认可,得向各方筹募。

第九条:本馆对于各省、市,得筹设国医分馆,其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十条:国内各医药专家,如将特别发明,或秘传方法贡献本馆,试验著有成效者,由本馆呈请政府,分别给予奖金或特许专利。

第十一条:凡在本馆担任各组主任或专门委员二年以上,卓著成绩者, 由本馆呈请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理事会议决修改之。

附原文误引的“中央国医馆理事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本会由中央国医馆发起人开会,公推九十八人组织之,政府于此九十八人中选择一半作为理事会会员,二十五名为候补委员。  上述提名中每省市至少有一名,理事任期二年,期满由发起人开会改推。

第二条:本会由理事公推九至十一人为常务理事,并推一人为理事长。

第三条:本会每半年开理事会一次,每月开常会一次,遇有特别事故时,得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

第四条: 本会之职权如左

一.推举中央国医馆馆长及副馆长。

二.筹募中央国医馆经常临时各费。

三.议决中央国医馆预算及决算。

四.议决设立各省市国医分馆。

五.监督中央国医馆及各省市分馆之进行。

六.召集全国医药会议。议决国医国药之整理方法。

第五条:凡为社会公众尊敬,而对本馆有显著帮助者,得提名为理事会名誉理事。

第六条:本会设秘书一人至三人, 由理事长派任,分掌文牍,会计、庶务、交际等事项。

第七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常务理事会定之。

第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议决修正之。

附,节录西医条例

第四条 西医之开业歇业复业或转移死亡等事应于十日内由本人或其关系人向该管官署报告。

第六条 西医执行业务时应备治疗记录 记载病人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 病名 病历及医法  前项治疗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条 西医处方时应记明左列事项  (一) 自己姓名地址并盖章或签字  (二) 病人姓名年龄药名药量用法及年月日

第十条 西医当检查死体或死产认为有犯罪嫌疑之情况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向该管官署报告

第十一条 西医应负填具诊断书检案书或死产证明书之义务但有正常理由得拒绝之

第十三条 西医除关于正当治疗外不得滥用鸦片吗啡等毒质药品

第十五条 西医于业务上行为不正当或精神有异状时该管官署得停止其执行业务

第十七条 西医受停止执行业务之处分者应将证书送由该管官署记载停止理由及期限于该证书背面 该管官署于前项记载完毕后仍将证书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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