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发生关系后,真的是女性报警说强奸,罪名就成立吗?如果是普通人又该如何避免自己被诬告?

by , at 08 August 2025, tags : 强奸 男方 证据 某某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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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想多了,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关系” 这事其实是不需要的,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口供,也可判处未遂或中止,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是既遂。

典型比如 “腿毛太扎” 强奸中止案,定罪的核心证据,是男方曾因面对 “女方发起的主动亲密接触” 时,“回应的肢体举止轻浮”而发消息致歉,除此以外,口供和鉴定结论都支持男方并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且一直拒绝接受女方的交往邀请,一审以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判刑八个月实报实销。

汪康夫强奸案,唯一的所谓证据,是其教课的班级的数名女学生的检举材料,除此以外,要物证没物证,要口供没口供,甚至没有控告人的陈述,连犯罪时间地点都没搞清,且这份检举材料后来被连署的学生确认为其他教师写好后让这些学生签字按手印的,上面写的内容不属实,愿意为汪康夫的翻案出庭作证,部分 “被害人” 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被害了,判决结果是强奸二人猥亵十人,有期徒刑十年。

房洪彪强奸案,仅有的证据是母女二人的陈述、一条出血量巨大的毛毯和女儿的处女膜新鲜裂口,且处女膜新鲜裂口的证据与母女二人做出的多次强奸的陈述相矛盾,检测出新鲜破裂伤的检验期间行为人在外打工有不在场证明,一审判决六年,二审判决十一年,纳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后来母亲自杀后女儿翻供,自称是当年受母亲逼迫做出了虚假陈述,最终才改判无罪。

而如果参考国外的案例,那么按照日本御殿场案的玩法,受害人有不在场证明都可以判有罪——受害人第一次描述的受侵犯时间,经查其人当时在外地找炮友聚会,受害人有可靠的不在场证明;第二次描述的受侵犯时间,当时全市都在下雨,附近的七个监测点全都认定犯罪发生前后的四个小时里正在下雨,而受害人的陈述中她在公园的亭子里被侵犯,描述中根本没下雨这茬,显然与当时的自然条件不符合,四名被告被判处轮奸未遂,一审判刑两年,二审改判十八个月。

一旦一个罪名变成有罪推定,那被控告就意味着有罪,你以为你还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别逗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知乎用户 像风不似云​ 发表

来,我们看一个一年半以前发生的案例,

潇湘晨报:为了分手,浙江女子兰某某多次和男友闹到报警调解未果。于是,她想了一个办法,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称男友强奸,让对方被判刑。然而,结局是兰某某因诬告陷害被判处刑罚。日前,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兰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调解未果。2023 年 10 月 27 日,为彻底与郭某分手,兰某某用微信与叶某聊天,并表示自己想通过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诬告郭某强奸让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 18 时许,兰某某带其小儿子前往郭某暂住的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后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某趁郭某外出打电话时报警,称自己被郭某强奸。
云和县侦查机关于当日受案调查,于同年 10 月 28 日刑事立案侦查,于同年 10 月 31 日将郭某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7 日,将郭某涉嫌强奸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兰某某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遂于同年 11 月 14 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释放郭某。2024 年 1 月 18 日,郭某涉嫌强奸案被撤销并决定对郭某解除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兰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一审以被告人兰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从本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下面几件事情

女子事先预谋陷害你,那么立案能不能成功?

可以,本案当中当地公安当天受案,次日立案,三天后就将男子抓捕并刑事拘留。

罪名是否会成立?

不一定,本案的关键线索是女子与他人预谋诬告陷害的聊天记录,如果换一个案子没有留下如此明显的证据,那你就只能指望后续女子翻车后给你洗冤,比如有一起十七岁少女伙同他人流窜多地诬告陷害他人强奸的案子,就有人已经被送进去了。

亦或者你可以相信检察院和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会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判你无罪。

诬告是否会对你产生很大影响?

会有很大影响,本案当事人从 10 月 31 日被刑事拘留到 11 月 14 日被释放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十五天。

而按照法定程序,公安对嫌疑人应该是可以羁押最多 37 天,批捕后到审判定罪一审二审走完,一两年的案例也有。

以本案为例一个男性以强奸嫌疑犯的身份被羁押十几天(这已经算很快被取保候审),对他的工作生活会没有多少影响?想想也知道不可能。


以下纯属我的个人私货,估且听之,博君一笑。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

就目前来讲女性临时起意上午刚跟人说完要陷害你,下午就付诸实施的诬告陷害行为是可以轻松立案的,也是可以做到把一个人轻松送进去关十几天。而最后翻案靠的是女子被审查出来有跟别人预谋陷害的聊天记录。

很多人在大同案中口口声声说询问的笔录非常详细,会反复交叉的问,详细的跟小黄文一样,如果诬告不会编的那么详尽,公安也不会轻信女方的陈述就立案,

不好意思,在这个现实案例当中我没看见。

下回再有人说那种询问笔录非常详尽,不是随便就能编出来的,这种奇谈怪论,就直接把这个案例拍在他脸上,问问他这个案子怎么立的案。

上回有一个帽子在我的评论区跟我辩论,说他们不会轻信女子说法,可以分辨不会轻易抓人巴拉巴拉说了一大堆,然后我把这个案子拍他脸上,他沉默了。

好律师,好警察,好检察官,好法官,好像都只存在于网上跟人辩论,正在告诉别人要相信法律的判决,相信证据完善。

但是这种一搜就能搜到,很荒谬就能立案的案例,他们视而不见。

我之前就问过那个跟我辩论的帽子,

我问他这种案例摆在面前,你让我作为一个普通人,相信你们都是青天大爷会给我洗清冤屈吗?而不是像这个案例当中的警察已经给我抓进去关十几天?

他没有回答我的疑问,但我不敢赌。

知乎用户 张洛铭刑事律师​ 发表

这件最高检发布的真实案例,我可以带着走遍知乎任何一个诬告强奸的话题。

下次再有类似于徐大道德天尊在场的话题,我直接一个截图甩过去。

什么诬告强奸立案难,你告诉我 8 个送进去三个,这是很难?37.5% 的成功率。

而且不是剩下的送不进去,是剩下的给了钱,所以没有进去。

微博还有腿毛太扎案,女的追男的,男的不愿意,说女的腿毛太扎了,女方就报警说男的强奸,警方定罪的理由是因为聊天记录中男方给女方道歉了,你没有强奸为什么道歉?

我勒个骚刚。

还有另一起案件,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做了一个多小时,口也口了,女上位也做了,期间女方还打了电话,通了视频。结果女方报警,男方依然百口莫辩定性强奸。

所以诬告强奸哪有这么困难,只要女方准备充分一点,基本没有问题。

最高检的案例我还可以进行优化,先自愿跟你发生关系,在你身上留下抓痕,然后再跟亲属、朋友发送自己被强奸的信息在某某酒店赶快报警,自带录音笔,边做边说不要,停,不想,这些字眼,若是亲属先赶到,那么就顺势说自己被强奸了,如果慢了完事儿自己趁男方不注意,不穿衣物直接跑酒店说自己被强奸,麻烦酒店报警。

我不信男方弄不进去。

哪位男律师愿意尝试一下,我可以给你设一个套,我看你跳进去还出的来不。

前提是不能报案说我诬告。

知乎用户 蟑螂恶霸 发表

这不就是鼓励大家出去 piao。。。。

明码标价,你告我 qj。。。。我就说我们是交易。。。。。

怎么的,拘留总比坐牢强吧。。。。

不过我相信,小姐的道德水准比有些女性更高。。。。最起码,人家收了钱,办事。。。。

知乎用户 齐放​ 发表

说个笑话,疑罪从无

有些答案还在纠结亲密关系难证明,福建李萌萌梦里被做春梦都能让男的被关押 37 天,这事儿就是当官的两张口,说你有,你就有。口供是不是证据?那可太是证据了。物证是不是证据?有利的就是,不利的就不是。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只要控告就必然有罪。我管你这的那的。不然冤假错案哪来的?所以只要没有摄像头一律算互殴。当然,qj 这种事儿,有摄像头也可以是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也可以是罪并罚嘛。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一旦有一个女性知道你的存在,你就已经可以认为你随时可能被以强奸罪逮捕了。最好的办法是,不可直视,不可明说,不可接近。远离除了你妈妈之外的所有女性。如果因工作需要非要接近,确保次次有摄像头,最好在场不少于三人。好处不是有人作证,毕竟不利证据可以不被采纳。而是真要判你就要求按聚众淫乱处理,起码刑期短,名声也好点。

知乎用户 律之​ 发表

不能说女性报警,罪名就成立,她们报警也有翻车的时候。比如说男性是官,警这一类身份的。

不能说发生关系后,罪名才成立,和发不发生关系没关系,只要她们想告,即使你有不在场证明,也有可能成立

作为普通人,不想被诬告,其实主要看人家愿不愿意采信你的证据。毕竟,想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本身就极难,何况你就算能证明了,人家也可以不予采信

知乎用户 律师徐老师​ 发表

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

对于诬告,很多律师提出的方案例如 “办事不喝酒、喝酒不办事”、“事先事后留下痕迹”、“避免和女性发生身体上的冲突” 等等,都是非常有道理的建议,但仍然解决不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经由【是否强迫】变为【女方是否同意】的核心矛盾。

司法机关绝对强势的环境里,我希望我给出的方案是一个通用的、有效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方案。即使司法实践发生变化,我的回答仍然对当事人有帮助。

在我看来,普通人要避免被诬告,核心有三点:

一、要有对抗意识

1)要具备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意识

因为长期受到的教育及各类影视作品的熏陶,百姓们常常将司法机关视为公平公正的象征。

但当你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被告 / 嫌疑人时,要深刻意识到此时你与司法机关已经处于对立面的关系。公安、检察、法院虽然也有查清事实真相的义务,但你的案件只是办案人员作为打工人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

一个餐馆的服务员,尽管有服务好顾客的工作要求,但他在下班前想的更多是:催促这些食客尽快吃完,这样他就能早点关门下班。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会:引导你承认犯罪事实;诱导你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预设一些模糊的事实让你无意中讲出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等等。

许多人抱着对司法机关信任的态度,稀里糊涂的就上了贼船。

我们当然要全力地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尊重司法机关的劳动成果。但同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谨慎的说出真实客观的供述,谨慎的面对每一份书面文件和签字。

2)要具备和对方当事人的对抗意识

很多男性在生活中缺乏吵架的经验,所以面对司法对抗时也同样反应迟钝。在诬告案中,很多被告第一反应是道歉、讨好,急于向控告者自证,完全没有意识到此时双方已经处于零和博弈的对抗状态。

当一方抱着置对方于死地的决心,另一方却还在将对方看作可以讲道理的第三人,理所当然的会全方位处于下风。即使最后查清真相,还了被诬告者一个清白,诬告者也没有什么损失,而被诬告的人则代价十分巨大。相比之下,放下道理,立刻当场回击的往往结果都不错。

所以说,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

二、要有法律意识

作为前程序员,以前做项目时也遇到过甲方提出类似于 “3 个月做个淘宝” 的离谱要求。但只要项目经理或是核心技术人员指出技术上无法实现,基本上甲方还是会理性接受,毕竟老板不可能亲自下场写代码。

但到了法律行业就完全不同,人人都觉得自己很懂法。律师提出专业看法时,很多客户在心里并不接受。再加上自媒体时代存在严重的信息污染,一些人将在自媒体上看到的错误内容奉为真理。

司法机关审判的角度和社会大众的认知有一定差异,当事人以为重要的部分,其实未必是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而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的部分,可能恰恰对案件的性质认定非常重要。刑事案件事关重大,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怎么说都很关键。所谓官司,很多时候胜败就在一两个词、一两句话之间。这本来是个专业问题,但很多人没有法律意识,固执地认为自己脑子里的一套说法就是法律,等事情无可挽回的时候才找上律师,这时又不惜花大钱去请一些网红律师,或者寄希望于 “找关系”,像极了买股票前幻想能大赚特赚,股票爆雷了才开始看财报的股民。

三、保持积极的心态

1)不要盲目恐惧

这些年频发的诬告案,已经影响到了许多人的生活。我看到有的网友连面对自己的老婆或者女朋友都如履薄冰。但实践中,公安的立案标准并不低。毕竟你在看守所里呆着难受,警察熬夜审你也很累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做好我前面说的两点(对抗意识、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完全没有必要紧张。

2)保持个体的独立性

如果男人在和女人相处的过程中投入了巨量的金钱,形成了很大了沉默成本,这时男方可能会在心里默认女方和其发生关系天经地义,无视女方的意愿,造成了强奸的发生。

或者男人为了和女人在一起作了虚假承诺,给了女方过高的经济期望。于是在女方发现被骗 / 捞不到钱以后选择鱼死网破,告男人强奸。

由此,男人要学会像女人一样做逆向筛选,不想买的东西就直接说不买,不想房子加名就明确说不会加。如果女人就这样离开你,说明她对你也没多大感情。

让女人感受到这个男人不好拿捏,既能避免被诬告,也能提高自己在男女关系中的体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应然,法律有偏颇是实然。如果仍对诬告有很大的担忧,倒也有其他方法,但这些方法不是官方所鼓励的,我就不写在这了,如果有合适的问题再说吧。就这样。

知乎用户 独享天涯 发表

根据现在的判例,你可以知道

即使你没发生关系,也可以判你

知乎用户 xzelf 发表

这个看各地具体的司法实践,但据我了解到的信息,只要女性报警强奸,男性关进去是免不了了,能不能取保候审另说,留案底就不说了,哪怕无罪释放正常的工作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知乎用户 闲人 发表

不发生关系,也可以告你强奸啊,并且法律是支持的。

知乎用户 法律武堂 发表

问岳飞是否谋反时,秦宰相回答,莫须有

什么是莫须有?有人理解,也许有,我理解,不需要有。

现代中国有位聂海芬神探,300 多起案件,大都突击口供定了罪。

有证据吗?口供啊。

你说批捕后,那巨大的司法机器启动了,2024 年中国无罪率 0.03%,为啥证据充分不重要了?

改会影响公安同志 KPI,检察院同志 KPI,法院同志 KPI。

改会影响领导升迁,整个单位的评先创优。

能改吗?

死道友不死贫道道理懂吗?

知乎用户 高贵纯合子​ 发表

我觉得国内女性权力是被压制的,必须狠狠整治强奸案频发的乱象,我建议每个地方都把强奸案和定罪率作为当地部门的考核指标,如果超过平均值的一律取消评价评优和晋升资格,如此一来一定可以遏制强奸犯罪份子

知乎用户 卢振奇 发表

前两天回答类似的问题,我说这事有问题。然后就有人拿出案例来说 xxx 都判了,你不行?

后来我拿出有人根本不在当地也判了的案子,人家说相信司法机关,我说翻案了,改判无罪了,人家说你看我说要相信司法机关吧。

这么说吧,现在的氛围,跟当初苏联的肃反时期没区别,想办你就办你,你跑不掉,即使不发生关系你也可以是强奸犯。

知乎用户 一头小猪 发表

歪个楼,很多人在聊大同案。我说个情况,鉴宝的时候,经常会有人说,你看这个铁锈斑,你看这个开片,这不妥妥的古董嘛。而专家说了一句你看背面的微波炉专用了吗?那人又会说,你别管这个,你看看这个铁锈斑,你看这个开片啊。

笑死我了,大同案有完整的证据链还堵不住那帮要看铁锈斑和开片的人。一部分是坏,一部分是蠢,义务教育,任重道远啊。

知乎用户 图南 发表

每每看到这种提问,我都很好奇

这些提问的男性究竟成长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怎样的?

知乎用户 阿普酥​ 发表

感觉回答都太悲观了。

或者说,大部分人其实打心底里并不认为女性的轻微反抗是拒绝。而是在想:“还在这给我装矜持,一会让你尝尝我的厉害……”

但是,但是

法律上的自愿是:持续的、明确同意的。

注意是在性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持续的。

一开始气氛很好,进展顺利。换了个姿势后,女方因为某种原因突然不愿意继续,是可以拒绝继续的。

这就是饱受网友嘲讽的持续同意

但是你如果冷静想想,不带偏见,这其实完全符合逻辑和现实。

一开始同意,并不代表一直同意。这在任何领域都是成立的事实。

此刻男方要么好言相劝,要么就提裤子走人。

你非说:女人就是矫情! 得治!打一炮就好了!于是霸王硬上。

那时候别人告你 QJ,你还真不冤枉。


我为什么觉得这个回答下答案都很悲观。

QJ 报警必立案,立案必传唤嫌疑人这不假。

但是传唤你不代表你就是罪人了。

很多人担心一被传唤就丢工作就社死,大可不必。刑事案件询问是很严肃、专业的事情。国内也不允许仅凭口供定罪。

所以,你放心,你真的坦坦荡荡,有经验的 jc 从你进门坐下那一刻就看出来了。这种传唤根本不会让你社死,还能让你多一个在兄弟面前吹牛的资本。

而那些真真实施暴力强奸的人,也不会想着社死的事儿。

真正担心社死的往往是上面说的那种,或多或少有违背妇女意愿的(程度大小不一而已),当时色胆包天热血上头,第二天被叔叔传唤冷静下来自己虚的一匹。

强奸案受理后警方会依法调查(如取证、询问、调取监控 / 通讯记录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被害人处于无反抗能力状态(如醉酒、昏迷)

被害人明确表达过拒绝(包括言语、行为)

99% 的非暴力、熟人强奸都是第二种或者第三种情况。

比如说很多人就认为:她都和我喝酒了,喝完酒也和我回酒店了,这还不是同意吗?怎么就强奸了!

对不起,法律上,和醉酒女性性行为那就是 QJ。只不过这种情况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了忍气吞声。如果女方选择站出来,那么一告一个准。

至于普通人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很简单,尊重女性就行了。

1、避免在对方醉酒、意识不清时发生关系;

2、尊重对方中途说 “不” 或表现出抗拒的权利;

还是那句话:你真的坦坦荡荡,进局子时的心态和外在表现和罪犯完全不一样。有经验的 jc 从你进门坐下那一刻就看出来了。

知乎用户 yudl 发表

知乎用户 祖安大法师 发表

有个男生约我,大概意思就是。

男:明天下午我会到你那边,一起出来吃饭。

我:不去。你找的饭馆不好吃。

男:这次找个好吃的。

我:(不理他)

男:出来吃个饭,给你带了好东西。

我:(不理他)

男:你想吃什么都行。

我:(不理他)

然后,这个男的说我吊着他。

知乎用户 WuenGe 发表

知乎用户 市场跟屁虫 发表

中国法律对强奸罪的界定标准就是完全错误的!

​强奸罪定罪的关键是强而不是奸,而我们落后的法律标准,定罪的关键居然是奸而不是强。

​这一点上,不仅落后于世界各国,甚至连清朝都不如!

​而也是这一点,把许多无辜的恋爱、婚姻男性办成了冤假错案,毁掉了他们的一生。

道理很简单,在一个女性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男性不施加暴力手段,是不可能顺利完成行为的。

在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只有施加暴力手段,这种行为才能发生。

所以强奸罪必然是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的,有暴力伤痕才属于强奸,没有暴力伤痕就不属于强奸。

因次界定强奸行为和正常性行为,他们的分界点就是暴力行为。

所以法律在定罪的时候,应该采用暴力说而不是插入说,因为插入不属于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暴力才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以说如果我们定罪的标准不回归正常的暴力说,未来每一个男性都能成为女性嘴里的强奸犯,除非男人永远不结婚,永远不和女人打交道。

知乎用户 魔神瓜 发表

没办法

真实案例:我姨丈堂哥的儿子,和我同一年入伍,后同一年退伍。长得还行,在铁道部上班,工作轻松,工资不低。生活没压力了爱好泡吧和 KTV(; ̄ェ ̄)我妈的表妹的儿子好像也这个属性,就我写过的,那种找了个网友奔现,网友 260 斤那个

后来就听我小姨说被抓了,强奸(; ̄ェ ̄)

当时我和我妈,小舅,表妹,正在喝下午茶,奶茶差点喷出来…… 这…… 啊……

据小姨讲述案情,大概是表哥(好像是这么叫)泡 KTV,勾搭了前台妹子去开房,之后妹子报警说强奸,就被抓现形了╭(°A°`)╮

这案情有点简单啊

但是这不符合逻辑的

首先表哥当时是跟朋友在 KTV 玩不假,但是这个妹子并不是公主,陪酒,是真的前台。KTV 老板的老婆的亲戚,也就是说不是特殊工作者,不是价钱没谈拢ಠ_ಠ

其次表哥就算当时喝酒了,喝酒的也是表哥,这妹子前台又没喝。说是从前台直接带出去开房的,没有灌酒下药什么的,再说人家是老板亲戚,这没人管被拖走我是不信

最后是被抓现形,就算运气不好被查房,理论上讲最多按嫖娼算。能互相报信息的话,就算偷情警察也懒得管

所以我能想到的合理情况就是两人确实认识并且勾搭上了去开房,老板娘或者老板家亲戚报警。女的又不想留案底卖淫,就咬死是强奸(; ̄ェ ̄)表哥过几个月该出来了

知乎用户 咖啡桶 发表

外交部好多年前就跟你说过了 “奉劝有些人不要总想着拿法律当挡箭牌”

你认为司法实践是按法律来的本来就有问题。是权力懒得管不在意的时候才会按照法律来。

你自己想想,今儿来个警察上门把你拘了,两周后上庭控检方控告你杀人,随便你提什么证据,法院就是不采纳,要下判决,你要怎么办?

你又能怎么办?

和律师一块儿当庭撞死在庭上,溅法官一腔子血吗?

上诉?维持原判。上访?监视居住。歼 35?来两个信访办的,你下辈子能碰到车算老奶没本事。

我国法律体系早就用包括呼格吉勒图汪康夫案子在内的一系列案子证明了:真想判你你是没有任何办法的,你只能期待整个司法体系内部的纠错系统正常工作。

法律代表的不仅是公权,也是对私权的剥夺。公权力不能践踏你一个被剥夺了私权的人,它还配叫公权力吗?

你懂不懂什么是权力啊?

知乎用户 随机的趋势 发表

哈哈哈哈哈

你让你的朋友编个半小时的假话(说被强奸的细节包括感受),袉说你记。

一个月后让袉重复那个半小时的假话说,你再记一遍。

两个月后再来一遍。

假口供三次记录肯定对不上,对不上。绝大多数人不可能长期记住编的瞎话。

知乎用户 说法​ 发表

评论区有人说去足浴店嫖娼就安全了,拘留几天起码比被判强奸好,但是现在去嫖娼也有被定为强奸的风险了,最近新出了一个新闻,浙江乐清一男子去足浴店消费 598 洗脚,事后被女技师告强奸。人都已经被关了三个多月了,目前还在开庭审理中。

根据该案辩护律师的说法,这家足浴店本来就是有涉黄服务,598 元是手推的价格,该男子意欲与技师发生性关系,技师让他加钱他不肯加,在拉扯的过程中把女技师推下床去,这男的害怕被讹医药费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女的反告是男的要强奸她,就这件事,这男的大概率还是要坐牢的。

知乎用户 最后的曙光 发表

最近看到这个问题下的讨论,还有看过最近发生的很多事情。我想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一个很少被注意到但极其重要的问题:**当我们的法律从 “暴力强制” 标准转向 “违背意志” 标准时,为什么只改了一半?**这种 “半吊子” 改革正在制造新的不公,甚至可能让真正的受害者更难获得保护。

一、法律的逻辑断裂

让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逻辑推导来理解这个问题。

传统暴力标准下的逻辑

在传统的强奸罪认定中,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大前提:强奸需要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压制受害者

小前提:在两性关系中,男性通常具有身体力量优势

结论:因此,法律主要保护女性免受男性的暴力侵害

这个逻辑虽然基于性别刻板印象,但至少在其预设的框架内是自洽的。

新同意标准下的逻辑断裂

但是,当我们转向 “同意” 标准后,逻辑变成了这样:

大前提:性侵害的本质是违背他人意志(不需要暴力)

小前提:任何人的意志都可能被违背,无关性别

结论但是… 只有女性的意志被违背才构成强奸罪?(???)

看出问题了吗?如果我们承认性侵害的本质是 “违背意志” 而非“使用暴力”,那么为什么这种保护仍然是单向的?

前提变了,结论却没变。

二、三个比喻看清逻辑断裂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看到这个逻辑断裂,让我来做三个比喻:

1

小王(男)在公司聚会上喝醉了,几乎失去意识。同事小李(女)一直暗恋他,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小王醒来,感到被侵犯。

小张(女)在公司聚会上喝醉了,几乎失去意识。同事小陈(男)一直暗恋她,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小张醒来,感到被侵犯。

在 “同意” 框架下,两个案例的本质是一样的:**醉酒者无法给予有效同意。**但在现行法律下,只有小张能得到强奸罪的保护。小王呢?也许只能寄希望于 “强制猥亵罪”—且不说这需要证明 “强制”,光是罪名的差异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2

A 公司的女总裁看上了新来的男实习生,暗示如果不 “配合” 就无法转正。实习生为了前途,违心答应了。

B 公司的男总裁看上了新来的女实习生,暗示如果不 “配合” 就无法转正。实习生为了前途,违心答应了。

如果我们真的相信 “违背意志” 是核心,那么两种情况下的 “同意” 都是有瑕疵的。但为什么只有一种情况被明确定义为犯罪?

3

小美谎称自己单身,与有妇之夫小强发展了关系。小强后来发现真相,感觉被欺骗了。

小刚谎称自己单身,与有夫之妇小丽发展了关系。小丽后来发现真相,感觉被欺骗了。

如果 “知情同意” 是标准,那么基于虚假信息的同意都应该是无效的。但现实中,我们会对这两种情况做出相同的法律评价吗?

三、关于强制猥亵

我已经想到评论区会有人说:“法律不是有强制猥亵罪保护男性吗?”

让我告诉你为什么这个说法恰恰证明了问题的存在。

首先,让我们对比一下两个罪名:

强奸罪(司法实践)

违背妇女意志(不再强调暴力)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犯罪

强制猥亵罪

仍需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对较轻的罪行

应该看出来问题了吧? 对女性,我们说 “不需要暴力,违背意志就够了”;对男性,我们说 “必须证明有暴力或强制。”

这就像告诉你:“我们已经进入了电气时代,但是男性的房间还是只能用煤油灯。” 这不是平等,这是用另一种方式固化了不平等。

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种区别对待向社会传递了什么信号?它暗示了男性的性自主权本质上不如女性的重要,需要更高的侵害门槛才值得法律保护。

四、关于实行性同意制度的西方国家的做法

那些真正完成了从 “暴力” 到“同意”转变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性别中立的立法语言。

瑞典 2018 年的立法改革为例:

法律条文:任何人未经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没有预设受害者或加害者的性别

同样的保护标准适用于所有人

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国家的改革也遵循了同样的逻辑。这不是巧合,而是必然—当你真正接受 “同意” 作为核心标准时,你就无法再基于性别预设谁是潜在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五、法律的尊严

法学家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 “法律的内在道德。”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必须避免自相矛盾。”

当我们的法律一边说 “性侵犯的本质是违背意志”,一边又说“但只有女性的意志值得保护” 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侵蚀法律的道德权威。

这种逻辑上的精神分裂,不仅会激化性别矛盾,更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信心。当法律失去了逻辑的一致性,它就失去了说服力;当法律失去了说服力,它就只能依靠强制力;当法律只能依靠强制力时,它就不再是正义的化身,而沦为了赤裸裸的权力。

真正的性别平等,**不是一个性别对另一个性别的胜利,而是每个人的尊严都得到同等尊重的状态。**在性自主权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 “一等公民” 和“二等公民”之分。

法律改革如果要做,就应该做得彻底、做得诚实、做得有逻辑。半吊子的改革,有时候比不改革更危险—因为它在进步的外衣下,掩盖着更深的不公。

知乎用户 q9adg​ 发表

#我没有#

你就老老实实的说明事情经过就可以了。

这倒不见得一定意味着你会被判无罪——因为很多人是真的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其实是罪行——但是对你已经是最好的策略。

因为警察也是人,对你的表达是有情绪感应的,在 ta 们眼里,对 “什么样的反应是一个犯罪者的反应” 是有一个神秘的标准的。

你老老实实的,问什么说什么,不美化、不夸张、不遮遮掩掩,不吞吞吐吐,警察自己就会对这个案子是否成立有一个最初的直觉。

如果这个直觉告诉警察自己的内心 “这个人比较实事求是,那个人自我幻觉比较严重”,他们就往往有了结论。案件办理的方向就会发生转变。

其实警察考虑问题的方式是如果自己的判断遭遇当事人的抗辩、质疑,第三方会站在哪一边的立场上。

第三方不知事实真相如何,就会很自然的站在情绪比较稳定、态度比较理智、表达淡定、严谨、平实的一方,而不会站在情绪激烈、表达夸张、颠三倒四、给人强烈幻觉感的一方。

正如警察自己会做的选择一样。

而一旦警察有了这种倾向性,案件的办理走向就会发生对你比较有利的微妙变化,他们会更倾向于在对方稀里糊涂的描述里找到问题,去形成最终的结论。

换言之,警察的默认看法是真相在你们双方的表述之间的某个地方,但看到你们的表现,警察最终的结论会距离对方的比较远,而距离你的比较近。

所谓 “坚决不承认” 之类的 “战术” 其实是没什么好处的。

知乎用户 田有溪 发表

不在一个地方都能诬告强奸,你这都爽过了,坐几年牢怎么啦?

狗头呢?

知乎用户 大大方方的​​ 发表

前半程,全程直播。

后半程,全场录播。

人证物证,都有了。

知乎用户 一言​​ 发表

只说实践,不谈两性对立。我简单说一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常用的证据分析逻辑。

1、针对涉及到性侵未成年儿童的非亲历者供述不可知。国内对于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认定就是以未成年人的口供为核心,这是基于对于儿童的特殊保护,你可以不服气,但是你只能接受。

**所以涉及到幼童(无论男孩女孩)尤其是幼女,不要和其有过于亲密的接触,不要身处在一个陌生的封闭空间,这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以前我带小朋友在小区玩耍,因为比较招小孩子喜欢所以会有一堆小孩子跟着我玩,有一次一个小姑娘跑过来抱着我腿,我是立刻举起手,马上告诉她男女有别不可以随便抱别的叔叔。你说你就是喜欢和幼女在一个封闭空间里面,那不好意思,王振华就是这么进去的。

2、针对到案之后有罪供述的问题。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的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所以到案之后的前几次供述就是天然的更加容易让人相信,尤其是对于一些细节性问题,你如果没做就不要认,不要说什么公安说了你招了我就放你出去,搞清楚一点,强奸罪无论是刑期还是名声那都不是所谓的招了就能出去得,这种辩解不会有人相信,**所以如果没做就不要承认,实事求是。**也别说什么大记忆恢复法,就现在这个环境,都是统一在办案中心讯问,全程监控,进了看守所更是与外界隔离,谁能打你?

3、**针对监控录像的拉扯暴力手段。**山西大同案里面一个很明显的客观证据就是认定了有逃离现场和拉拽的过程,所以无论在任何时间,只要女性要离开现场,不要有任何阻拦,无论你是约炮、嫖娼还是网友见面,到处都是监控。

4、**针对第一次见面就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逻辑就是认为陌生人在第一次见面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发生性关系,尤其是当女生是处女或者过往清白的情况下,这东西虽然武断但确实也符合一般规律。所以你见面的第一次不要老想着就能直接发生关系,如果真的第一次就想发生关系,那麻烦一定要说好,无论是在聊天记录里面还是在通话中都直接说出来,性确认的方式可以有很多,东哥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强奸不就是考虑到人家在电梯里面的亲密接触吗。


接下来的内容就是纯粹的背景资料了:

一、**司法实践中其实强奸案大量存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只不过这种案子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都被消化了,不会对外公开,所以给人的感觉是但凡被人控告强奸就一定会被定罪。**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每年各个基层院几乎都有这种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强奸案,尤其是在相亲、约炮、恋爱这种关系中的。比如 2023 年全国的强奸案立案数量为 4.2 万件,考虑到办案时间的问题,选用 2024 年起诉数据是较为准确的,那基本就是 3.4 万件,也就是说立案之后的起诉率基本是在 80% 左右。

二、相比于世界各国来说,定罪率确实显著高。比如伦敦 2023 年接到强奸报案是 10991 起,提起诉讼的只有 1419 起,看上去这个数字非常有问题。但实际上可能最大的问题是统计口径的问题,咱们国家立案其实本身也是一个筛查,不是所有的案子你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就一定能拿到立案回执的,大量的情侣之间闹别扭一方跑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听了之后就直接当场释法说理让两个人回去沟通沟通平静一下的情况

其次不能只去看强奸的绝对数量,要去考虑双方的国情,比如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中国的命案破案率是 99.94%,不能因为破案率高就相当然得认为只要有诬告就一定会成立,这是两码事。

三、强奸案件是不是容易出现诬告陷害?相对于其他案件确实更容易,毕竟主证据是口供,这个全世界都如此,性侵类案件的天然特点导致对于口供就是比较倚重,但是也不要搞什么性别对立,你去看猥亵男童的案件更是如此,甚至于猥亵男童的案件几乎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客观证据,猥亵男童的常见手法难以留下精液,也不会发生所谓怀孕的情况,所以这类案件口供就是主证据。而口供相对于客观证据翻供、变化、误判的可能性就是会更高,古今中外皆如此。

四、我个人的观察,强奸案件中可能诬告陷害的基本就是两种情况居多:婚外情和钱色交易。前者是由于被正牌老公发现之后女方为了表示清白当场反水称是被强奸了又或者是正牌老公发现之后要求女方报警被强奸,后者则是仙人跳或者是价钱没谈拢就怒而报警的居多,必须要承认业余玩家面对职业玩家的时候确实容易被针对。比如你去看看澳门一年九件诬告陷害的强奸案,基本都和赌场有关,要不然那就是和皮肉交易有关。所以你要说怎么防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搞前两种情况。

知乎用户 温故 发表

疫情最厉害的时候。有关部门打电话给我,说我是同时空人员,要求隔离。

我直接蒙了,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怎么也要被隔离。

我说隔离也行,出个证明,我得跟公司请假。

后来不了了之。

事后说起来,政府欠了太多防疫费用。没钱给才没执行。

庆幸啊,要是市里有点钱我还要隔离 14 天。

算是一个老实手法公民的幸运

知乎用户 张子立​​​ 发表

我觉得不论是强奸还是别的案子,最大的问题是公检法缺乏监督,同时公检法又有严格考核 KPI

一个有严格考核 KPI 的岗位同时缺乏监督,那一定导致违规现象出现。这个不是公检法人群的问题,是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

国家层面对强奸的容忍度低是好事,但是到了基层,就扭曲成了只要有举报就恨不得都抓起来。这就是上面的精神被下面层层量化考核给扭曲的结果。

之前我的评论区有位 ip 是海南的自称是法官的人说,他入额前,一年参与的案件 900~1100 件。我明确知道我们的法院有结案率的要求(结案不代表一定要判啊,调解,撤诉都算),那么这位当时还是不是法官的现在的法官大人,每天平均要处理 2.46 到 3.01 个案件。这里面固然很多案件都是证据清晰,可以大概看看就没问题的。但是肯定也有需要商榷的,但是再结案率的要求下,你们会怎么处理这些棘手的案件呢?

所以,我一直再说,我国公检法系统有很大问题,一个是缺乏民众监管,一个是两高很多精神被最终转化成量化考核。这两个加起来,一定是王浩法官啊,鹦鹉照片鉴定 DNA 啊,这样的人和事儿越来越多。

知乎用户 yeager 发表

君子不立危墙

少招惹那些会去报警说你强奸人家的不就得了

性爱性爱,意思是有爱才有性

非要追求没有爱的性,那就要有承担危险的心理准备

知乎用户 作家元婴​ 发表

如果你像大多数人那样,让对方信任你,亲近你,再发生肉体关系,你就不会遇到这种事。如果你不是处于这种模糊尴尬的情境中,为什么担心会被诬告强奸呢?难道是因为你太有钱有权有名,女生恨不得把自己拷你家暖气管子上,也要跟你发生关系吗?

没事就扯性别对立的都是坏种。

知乎用户 刘平 发表

是的,只要女性报警说强奸,罪名就成立。

那些案例,别的帖子都已经说了。

该如何避免,目前没有答案。

或者说,就是连那些打女拳的,和捧臭脚的,都没办法回答。

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自由心证之下,是没有什么办法的。

别想着什么法律会修改了。

你我不过是屁民。

咱们甚至连用武力威胁女方,女方都觉得你我是窝囊废,不屑一顾的。

换个角度来考虑,我觉得,我们还是有办法,降低自己被诬告的概率的。

既然改变不了世界,那么我们就改变自己。

我们要与亲属之外的女性,尽量的减少接触。

既然惹不起,那就只能躲得起了。

自己疏解或催眠自己,降低自己对女性真人的兴趣。

转而培养自己对于纸片人,实体娃娃,飞机杯等这方面的爱好。

至少,我们也要让自己,看到别的男性有这方面的爱好的时候,不要反感和鄙夷。

从而在社会上,逐渐的培养出,男性普遍对这方面的宽容风气。

长期来看,我们的出路,是智能 AI 实体家政机器人

机器从不背叛人类,只有人类才背叛人类。

我知道,这有些变态。

但变态的,是这个世道啊。

你我又能如何?

知乎用户 人总不能没梦想吧 发表

你去公检法任何一个单位工作一次,你就知道到底怎么回事了。

首先,冤案是很少的(我知道会有人说看到这句话就不看了,赶紧滚,沉迷于自己的颅内高潮的蠢货)

我将从【办案流程】、【刑事证据】、【强制措施】、【近期热点案件】四个方面来陈述。

再次强调一遍,只想找个借口跟国家社会和妈妈哭唧唧说 “看呀我这个性别老是被诬告真的好可怜” 的巨婴赶紧滚,你看不懂的。

一,公安阶段

我国刑事案件的侦办由三个国家机关来分工配合,分别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我们拿强奸案来举例,正常的流程是这样的:

一个女生到公安局报案,说自己遭受强奸→公安局应当立刻立案并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

强制措施分为五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择一适用,由轻到重分别是:

拘传(不能超过 12 小时)——叫过来问个话,还能赶上回家吃午饭

取保候审(不能超过 12 月)——让你爸妈过来把你领回家,12 个月之内不能出去旅游,如果你出去旅游就给你爸妈罚款或者把你爸妈抓走

监视居住(不能超过 6 月)——警察在你家门口站岗,你 6 个月不能离开家,但可以开着空调吃着薯片看电视打王者荣耀

拘留(不能超过 37 天)——蹲看守所

逮捕(确实有可能上法庭了)——蹲看守所

这五个措施择一适用,此时并不代表国家认为你有罪,只是因为你有犯罪可能性,所以先把你控制起来,防止你逃跑。

你也许觉得——“草,凭什么啊,凭什么女人报案告我强奸就要对我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任何公诉的刑事案件都是这样的处理流程,如果换成

“一个人到公安报案说有人要杀自己,公安立刻立案并且出警把犯罪嫌疑人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开始搜寻证据”

这样听起来是不是就舒服多了?

一样的道理,就是怕犯罪嫌疑人接到风声之后逃跑,之后再抓回来不容易,所以一旦接到报案,必须立刻、马上把嫌疑人找到!!!防止嫌疑人逃跑,之后再看是不是真的犯罪了!!

现在通过这个案子来考察一下同学们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我所说的内容。

这是这个话题下的高赞回答引用的一个案例。

大致意思是一个女人报警强奸,公安局立刻出警把犯罪嫌疑人中的 3 名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开始立案侦查,后来发现该女子诬告,于是以诬告陷害罪给女子和同伙判刑。

高赞回答的张洛铭律师根据这个案例,做出如下评论——“8 个人送进去 3 个,谁说强奸立案概率低,这就是诬告强奸的成功率

兄弟,你既然是刑辩律师,最起码应该过法考了吧?谁请了你当律师真是没罪也要变有罪牢底也要坐到穿。

立案,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尤其是杀人、伤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案,一旦接到犯罪嫌疑人报案,应当立刻,马上!!!以最快的速度立案并且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

立案并不代表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只代表——【你俩这件事我管了!】

而不代表——【公安同意犯罪嫌疑人有罪】

懂了吗?律师大人?

你不是法本吧,还是上课光顾着打王者荣耀了?

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不立案,国家会变成什么样?你被人打了,坐到警察局里说 “警察同志,你快管管吧,有人故意伤害我”,警察说:“呦,谁能证明你这个脸上的伤是人家打的,说不定是你自己打的呢,你没有其他证据,我立不了案,我不管!”

这成什么了?成了封建社会了,报案没人管。

高赞说的 “8 个人送进去 3 个”,真的是怪搞笑的,把采取强制措施说成送进去

你是真不知道,还是故意这么说来骗赞,无论属于哪种情况,你作为一个律师都是不合格的。

都是学法律的人了,有点道德,别拿专业知识骗人,老百姓不懂法律,靠的就是律师,你名字既然写了律师两个字,就要对自己的专业负责任,你说对吗?

在一个社交软件上尚且都能为了几个赞哄骗别人,不知道背地里会怎么对自己的当事人。

吃饭了,剩下的吃完饭再说。

鉴于经常生气容易得病,所以把评论区关了,毕竟我普法也不赚钱,没必要听人对我攻击嘛。

开头我就讲了,爱听就听,不听就滚。

大同案我会在接下来提到,我的观点先亮明,这个案子肯定没判错,不同意的就别看了,因为我评论区关了你也骂不了我,省的你生气。

——————

好了,继续说。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局就可以开始收集这个案子的刑事证据了。

刑事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只要与案件有些关系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还是以强奸罪为例。

床单上的精斑,属于物证。

被告人的日记,属于书证。

有外人听到看到与案件有关的东西,属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说明事件经过,属于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说明事件经过,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对于处女膜是否受损、床单上精斑的时间之类的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对于搜集证据的经过必须尽量全程拍照、录像,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必须记录下来,所有的这些用于证明公安机关没有不当行为的证据,叫做侦查笔录。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自手机上的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叫做电子证据。

强奸案中,最倚重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因为这是发生在私密空间的案件。

我国从来没有不允许口供定罪的规定,只有不允许仅凭口供定罪的规定。

定罪的要求是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

什么叫做证据链完整,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完全对上了,就属于证据链完整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个例子。

大漂亮和大帅哥是一对婚介公司认识的情侣,今天举行了订婚宴,晚上大漂亮告大帅哥强奸。

大漂亮是这样说的:“我们已经订婚了,但是还没有结婚,今天我们去新房子坐着培养培养感情,本来一直挺好的我俩还亲亲了,但是他突然抓住了我一只手,要跟我上床,我反抗不过被他上了,事后我要报警,他把我的手机拿走,把我反锁在了屋内,我只好用打火机点燃了窗帘,等他回来救火的时候,我就跑出去,在电梯里又被他给拉回去了。”

大帅哥是这样说的:“我们已经订婚了,但是还没有结婚,今天我们去新房子坐着培养培养感情,我们还亲亲了,我觉得气氛到了,我就抓住她一只手,虽然她说不想跟我上床,但是女人说不要就是要,做男人就要主动一点儿,所以我还是把她给上了,没想到她竟然是真的不想跟我上床,开始又哭又闹撒泼打滚,这怎么能叫暴力强迫?我就说你先冷静冷静,她又要报警,我说你还不嫌丢人的未婚夫妻报什么警,我就把她手机拿走了,准备开车送她回家,结果她烧窗帘,我一开门她就跑出去,还大喊救命,实在太他妈丢人了,让邻居听见我也不用做人了,所以我又给她拽回去了。”

当然,警察问的会比这个细致很多。

此时,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当晚的事情经过完全一致,电梯的问题和烧窗帘的问题两个人的解释也一致,那这个案子就算是证据完整了,即使被害人的处女膜还在,也不影响定罪。

犯罪嫌疑人采用了强迫的方式进行性行为,强奸罪成立。

此时你就会问:“不是说好了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吗?你都他妈还有处女膜你就定罪了,你这也叫排除合理怀疑?别逗你哥我笑了,为什么不查是不是诬告!!”

此时,我就要给你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排除合理怀疑。

被害人 “诬告陷害” 的可能性,确实属于合理怀疑,但是只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说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但是警察说:“我不信,我觉得还有被害人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我要再查!!”,你觉得可能吗?

不可能的,警察不会这么干,警察局每天都和凌晨的医院急诊一样忙的脚朝天,没时间陪你演《嫌疑人 X 的献身》,如果不是你的罪你自己承认了,那是你自己的问题,你迫不及待想吃牢饭,警察却还要拼命证明你的清白,那是小说情节,现实世界不可能发生。

而大同案的男主角,当时在警察局,是已经交代了和女主角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且陈述了事情经过,且和女主角陈述基本吻合,他不承认的仅仅是 “主观故意”

不承认主观故意的意思就是 “我不是故意这么做的”。

事实上根本没有犯罪嫌疑人会说 “哈哈,我就是故意这么做的”

那么此时又有人要说了:“妈的,谁知道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在警察局我们又不知道他有没有挨打!!如果他是被刑讯逼供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警察会有对犯人刑讯逼供的可能吗?我实话告诉你,会。

在十几年前,刑讯逼供是常态,不刑讯逼供才是例外,在十几年后的今天,刑讯逼供没有曾经那么多了,但是仍然存在于某些案件。

我说句题外话,很多人一听到刑讯逼供,就觉得这是个很十恶不赦的事情,但刑讯逼供这个事其实是把双刃剑。

你看过片吧?如果你癖好比较大众,你顶多也就看看公交车上换脸杨幂摸摸腿,如果你癖好比较猎奇,那你能看的了就多了。

这些看过吗?

鬼斧是什么意思知道吧?最后一行那几个字能看得到吧?

如果你看到一个视频,标题写着 “女孩被强奸”,点进去发现竟然不是剧情而是真的,你会选择报警还是奖励自己?

没什么不好承认的,我相信你不会报警,我也不会报警的。

人嘛,本来就是坏的,你我尚且不是什么好东西,能实施犯罪的人只会更坏到透顶,你如果去参观一下监狱,听听他们的故事,出来之后你抬头看着天空,你都得感慨一下自己又从畜生道回到了人道。

这个世界上,畜生多了去了,你生活的环境太美好了,才能让你每天有空为了个诬告罪哭哭啼啼,纠结男犯更多还是女犯更多。

而这个美好的社会,不是凭空造就的,尤其是十几年前,如果十几年前警察严格按照程序办案,那定不了罪的案子就太多了,你以为罪犯会跟你一样坐到椅子上就吓得哭哭啼啼问 “警察同志我进了这里还能不能考公”,实际上罪犯会嬉皮笑脸的死也不承认,出来扇你两个大逼斗让你交保证金不交就上了你老婆。

所以我说刑讯逼供是把双刃剑,它既能保证黑社会不会出来扇你两个大逼斗,也能导致真正被冤枉的人毁掉一生,你要站哪边?这其实就跟电车难题一样,一条铁轨四个人,另一条铁轨一个人,你觉得电车应不应该转向?

答案取决于你是四个人中的其中一个还是那个单独在另一条铁轨上的倒霉蛋呗。

哥们,我好像扯得有点儿远了,我继续给你讲大同案有没有可能被刑讯逼供。

现在刑讯逼供已经少了很多,只有三种人会被刑讯逼供,就是国家安全类犯罪、恐怖活动类犯罪、异地作案犯罪。

警察本身是很喜欢刑讯逼供的,不打其他罪犯是因为他不敢,十几年前打罪犯打就打了,十几年后的今天,如果打罪犯留下证据,那是也要被检察院送进监狱的。

国恐和异地作案的案件之所以敢打,是因为罪犯关在郊外的小宾馆里,不关在看守所里。

区区一个强奸犯,不会冒着丢掉乌纱帽的风险打你的。

不过不会打你,并不意味着不会整你。

公检法三个机构中,公安局是最暴力、最没素质、且最不懂法的一个部门。

你去翻翻考公报名手册,公安局招人从来不要求 “过了司法考试”“是党员”,它只要求你——体能不错。

而检察院和法院里边,除了法警之外,全部都要求过司法考试和是党员。

说个不恰当的比喻,公安局是干苦力的,检察院和法院是坐办公室的,公安局负责累死累活找全所有证据,然后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检察一下有没有刑讯逼供和流程错误,没问题的话交给法院,法院里的法官对着卷宗逐一核对,然后定罪判刑。

这种情况下,压力最大最焦头烂额的肯定是公安局,公安局有办案压力,没法打你,案子又没有进展,急得不行,就会悄悄用两种不合法的方式办案。

第一种,叫晾着你。

啥意思呢,法律规定每次讯问不能超过 12 小时,而两次讯问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 12 小时。(讯问就是坐到封闭小房间,执法记录仪一照开始问问题,安欣第一次审高启强那样)

公安局会让你坐 11 个小时,然后才问你问题,此时如果你心理防线差,一个不留神可能就什么都招了。

第二种,叫做诱供。

所谓诱供,就是说公安局会告诉你说 “你这就是个小事,你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说实话说不定一会儿就把你放了”

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诱供,但是对于诱供之后的工作人员的处罚,法律没规定,对于诱供后得到的证据,法律规定是——有效。

所以你明白了吧。。。。法律其实是允许诱供的。

就像你妈嘴里说着让你别玩手机,但实际上你在她面前玩手机她还给你递个手机充电器,你觉得她实际上是允许你玩手机还是反对你玩手机呢?

因为诱供实际上说的是真话,诱供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说 “你如果说真话我就放了你”,而不是 “你照着我说的编假话我就放了你”

所以刑辩律师见到当事人之后,问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挨打了吗?”

如果说公安机关的人动手了,打人了,那这个案子就好说了,你公安都敢打老百姓了,那你公安找到的证据就都是非法证据,检察院都给你排除了,打人的那个公安也给我滚进监狱。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说:“啊,律师大人,我没挨打。”

律师就会失望的叹口气,问他说:“那你都跟公安局说啥了?”

犯罪嫌疑人说:“啊,公安局的人虽然看起来凶凶的,但其实人还挺好的呢,跟我说我犯的罪不是什么大事,老实交代过几天就回家了。”

律师问:“那你说了?”

犯罪嫌疑人说:“对啊,我都说了,警察同志笑眯眯的让我等通知呢。”

律师就会嘎巴一下就死那了。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男方能当庭翻供,根据我的推测,其实他应该是最开始被公安局诱供了。

我之所以这么推测,是因为警察就没有不诱供的,对每个案件都要诱供一下。

警察肯定是这样说的:“好了好了,这其实根本不是什么大事,你就把事情经过跟我们说一遍,情侣吵架,床头吵架床尾和嘛,更何况你们都订婚了,能有什么大事,你老实交代,说不定今天晚上就回家了,顶多蹲几天看守所,你要是说假话,那事情可就大了,你这就是编造证据了。”

男方说:“警察同志,我真的照实说就能回家吗。。。”

警察说:“说吧,又不是什么大事,你能不能回家我不能保证,但你们俩情侣关系,这种案子我们接的多了,更何况你们都订婚了,我就是要了解真实的事情经过,你配合配合我们,我们也方便方便你,好不?”

男方说:“我就是巴拉巴拉,然后巴拉巴拉,然后阿巴阿巴,然后阿巴阿巴,但我真的没强迫她,我们自愿上的床。”

警察说:“那你确实拽她了对吧?”

男方说:“我虽然拽了但是我不是故意的啊啊巴啊巴”

警察说:“她不想跟你上床你强迫她了对吧”

男方说:“女人的嘴嘛,她就是嘴硬啊巴啊巴,我们是情投意合。”

警察说:“你事后把她关起来了对吧?”

男方说:“她情绪太激动,还要报警,我才阿巴阿巴,不是想限制她的自由,我只是不想她报警”

警察说:“你进去了是吧?”

男方说:“对,但我们是情投意合发生关系。”

这就是承认强奸了。

因为法律从来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罪名,只要求承认罪行。

暴力 + 发生性关系,就是罪行。

如果未来庭审翻供,并没有规定必须适用新的供述,而是哪个供述和其他证据更能互相印证则用哪个。

那男方为什么初次供述全说了,因为他心里觉得他和未婚妻上床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他确实是强奸罪,因为他使用暴力跟别人上床。

目前男人们被短视频诱导的恐慌的不行,说的话我都觉得很匪夷所思。

【“违背妇女意愿” 就是强奸,所以她说你强奸你就是强奸啊】

哥们,法律上从来没有主观判案的规定,即使是被害人的主观也不行,法院审案子对于被害人的主观意愿通常采取的态度都是 “听一下给你点儿面子”

强奸案真正的判案依据是:

实施了性行为 + 采取暴力、胁迫、下药等手段

就像抢劫罪,你说:“我没想抢劫,我只是刚好买了把菜刀,然后找他借钱”

抢劫罪从来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抢劫,只要求承认

拿着菜刀 + 要钱

只要不采取暴力、胁迫、下药行为,就不会仅仅因为性行为被判强奸罪,女人的嘴没你想象的那么厉害。

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觉得他冤枉,我说白了你就是玩点儿刺激的游戏,被虐的那方被绑起来也得是人家自愿被绑吧

把你自己当人,也把别人当人,对不?

你要实在害怕,你可以签双方按手印的同意书,这个真的顶用,网上有人说不顶用,因为他是傻逼,他在散布焦虑。

还有,彩礼纠纷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无关,别人收了你的彩礼,你可以去法院上诉要回来,而不能以此为理由强奸对方。

我换句话说,彩礼能打民事官司要回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说彩礼真的能作为性同意的要件,那你给了彩礼,以此为理由强行上了别人,然后过段时间觉得已经得手了没什么结婚的必要,又去打官司把彩礼要回来了。

那此时,你之前那次性行为,是算强奸还是不算强奸?

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不能混为一谈,生命权、性权利、财产权不是能相互交换的东西,大家各管各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没有欠债偿命杀人还钱的道理。

另外,法院与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下级法院判案。

道理很好理解,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

如果说县法院审案子就听市法院的意见和命令,那县法院实际上是在执行市法院的意志了,那被告人还二审上诉让市法院再审一次干什么呢,没意义了。

所以大同案一审就是完全的县法院审理,不可能有任何市法院的意志在,一审的判决结果跟市法院毫无关系,市法院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而大同订婚强奸案影响特别巨大,如果一审法院有问题,二审法院不可能替它担责,法官要对错案终身负责,二审法院又不是一审法院的妈,干嘛要替一审法院扛?

你可能不在公检法上班,但你最起码看过狂飙吧,公检法之间并不是沆瀣一气的,市长兼公安厅厅长在法院院长那不一定有面子,检察院院长和法院院长可能是仇敌,县法院的院长和市法院的院长不一定拜在同一个码头。

二审的时候,这个案子已经爆了,但凡真是冤案,二审法院就不可能扛。

知乎用户 董大科 发表

以我个人有限办理过的两起强奸案件而言,自愿发生关系后,女性报警强奸,确实就可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极有可能男方会被。但前提是女性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和编造故事的能力。不考虑特殊情况,通常办案人员都会核查细节,询问强奸过程,如何解释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这一点,基本上会列为询问的核心,要在逻辑上解释的过去,不要前后矛盾夸大其词。前面声称被下药,后面又说喝了酒,结果出来无酒精无精神药品成分,那么就很难立案。编造成对方家里有势力,右手曾经受伤,被按住就疼痛等理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很多人不知道强奸案件在深圳地区是 7+7,一旦程序推动下去,后面是很难再翻天,被基本上就意味着 3 年起步了。

回到避免被诬告的问题,我觉得男性最好管好自己的下半身,不要随意与它人发生关系。发生关系后切记哄好对方,不要闹出矛盾,以免让不良居心之人有机可乘。女上位并不能阻却女性的内心否认,站着发生也不意味人家的同意。牢记红线,管好自己。才能拥有自由人生。

知乎用户 吴不为​ 发表

知乎用户 凯的风云 发表

避免不了,除非这个女人不是大陆的。

港澳台和外国的女人都没事。

只有大陆的不行。

知乎用户 Z 杰洛 X​ 发表

国家现在的态度很明确:

不领结婚证发生的性行为风险自己担着

所以接下来所有的讨论都基于这个基础。

第一个问题,严谨的答复是:不是,但存在被诬告成的风险。

不是的原因是,和媒体宣传的不一样,警方不是酒囊饭袋,证据链不完整的话警方还能看出来,甚至相当一部分案子里警方还是能查出来到底是不是诬告的。

而是的原因是,强奸罪的大前提是 “违背妇女意志”,结合大前提,女方站出来男方半只脚就陷入泥潭了,外加一旦男方不小心留下了一些 bug(多次供述不一致、说错话什么的)很有可能真的被控强奸甚至成立。

那么还是第二个问题是重点:普通人怎么避免,说点干货:

1. 如果自制力强,别进行婚前性行为,基本上一劳永逸,就是反人性,绝大多数人做不到。

2. 如果要进行婚前性行为:

情侣关系的话:

①一定要留下买套的记录,而且一定要用套,条件允许,女用套最好,这一条能降低不少风险。

②条件允许留下情侣关系特别是平常发生多次关系的记录,特别是聊天记录里,别删,比如什么 “昨晚那个姿势有点爽”、“下次尝试尝试新花样” 这种,不一定有用,但是有能降低一小部分风险。

③多用几个女方不配合就无法插入的姿势,具体有哪些大家可以自己百度,一旦接受调查,警方一定会问,这些姿势能较大程度降低风险。

④你要是实在疑心病厉害,甚至可以考虑发生前开手机录音发生后保留一段时间再删,万一事发能较大程度降低风险,但侵犯他人隐私,万不得已不建议使用。

非情侣关系的话,和上面差不多,只多了一种情况:

涉及金钱的话,一定要留下转账记录或者,因为卖淫嫖娼行政拘留和强奸三年起步孰重孰轻一看便知。

3. 万一不幸被调查,实话实说即可,没发生关系就是没发生,发生了对方自愿就是对方自愿,前后叙述一定要一致。

4. 如果真的被诬告,在见到警方的第一面一定要先跟警方说:“我要报警,我被诬告陷害强奸了,请警方调查,当时的情况是 xxxxxxxx,请警方立案调查” 好多人啊被抓了之后还是警方调查好长一段时间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儿才改变的侦查方向,遭点罪就算了,还严重耽误了自己的案件流程,所以真的被诬陷了一定要第一时间就跟警方报案要求立案。

知乎用户 墨苍离​ 发表

目前的事实是。

如果面对的亲密关系女性,是有动机的、深思熟虑的,希望控告亲密关系男性强奸。

在我国,就一定能成功。

所以,关键是,你不要去跟有可能有这几个动机的少数人群谈恋爱或者短择。

洁身自好,远离高危人群。

至于什么是高危,我不敢说。

另外,给各位男士 / 女士一个乐观视角,全国强奸犯罪率约为每 10 万人 2.7 起。

也就是说,每年 10 万人里面最多 6 个祭品,你只要比祭品聪明、谨慎、自爱,这种风险就跟你无关。

(上述数据是真的,但乐观结论是我是骗你的,实际上,那些报警强奸后,调解了的,有人赔钱 + 加房本名字的,没有统计进去)

知乎用户 wpstqe 发表

各位法学专业的,我想问一个问题:

女的报强奸之后,警方可以调解;但是调解后女的反悔,是否可以再次以强奸罪状告?

知乎用户 垂笑​ 发表

中国的刑事侦查审判制度,在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上做的比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要严厉得多。

就是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的时候,会认为 “这个案子有可能甚至很有可能就是你犯的”,那么很大概率就会做出有罪判决。

因为这样,他会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证据进行一个取舍。假设他认为 “有罪证据” 比“无罪证据”或者 “罪重证据” 比“罪轻证据”更有力,那么他就会采信前者,而不是后者。

但刑事案件审判,不是民事案件,打的不是优势证据,况且,嫌疑人和警察、公诉机关的力量对比也不在一个级别上,他们能拿出来的证据,绝大多数情况下怎么可能比公诉机关拿出来的还要有力呢?

为了平衡这种力量上的绝对不公平,因此才有制度上的倾斜,即 “无罪推定” 和 “” 原则。

也就是说,辩方提出的证据,不需要有证据链条,不需要能够相互映证,更不需要能够对抗公诉机关的证据,他提出的证据只要 “证明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或者是罪轻的”,那么控方就要想办法把它排除掉。

即辩方要证明的只是 “本指控有可能不成立”,而控方要证明的是 “本指控绝对成立”。

如果不能证明,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是疑案。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止是人民群众,乃至很多法律人,这个观念都不是非常扎实的。

就是说,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你看了以后脑子里冒出来的是 “根据这些证据,这个案子大概率是没问题的”,那其实这个案子就已经是有问题的了。

因为刑事案件个案,它不是个用概率去评判的事,它在判决时就不能有 “有问题” 的概率。

知乎用户 Zzzzzz 发表

电视剧一直在拍,女性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不了罪的令人同情的情节

现实给你展示了,女的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就定了男的 qj 的案例

知乎用户 许晓风​ 发表

法律层面,不存在女性报警就能成这种事。可以自己查一下相关案例,要看全集,而不是别人筛选出来的子集。如果你揪着男权斗士给你筛选出来的合集给你的案例,那这个世界早就没法住人了。

现实层面,不要动处女。越是那种保守的,越不要动。就算法律帮你,她要是给你搞个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你也要难过一阵子。

我以前刷到过无良帖子,什么哄骗女孩子我就蹭蹭不进去然后办成事实。这是事不好做,害人害己。

知乎用户 猫是没有坏心思的 发表

从法律角度,当然不可能,相反女性控告强奸大多无法成功,正如我之前回答过的:要证明强奸属实,需要的证据往往很难采证,比如男女双方明确不认识彼此,但女方为保命假意配合,事后报警,那警方在处理过程中,就会发现女方身体没有遭受暴力的痕迹,哪怕配合监控,也没有发现女方有反抗迹象,这样就无法证明男方实施强奸,男方很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更别说大部分真正遭受强奸的女性,迫于家庭社会压力和自身的羞耻感,不会选择报警

但如果在舆论层面,女方撕破脸控告强奸,男方名誉就很容易受损,因为在大众认知层面,女人在两性关系中属于弱者,无法掌控身体所有权,所以大众更倾向强奸成立,即使警方证明男方无罪也很难改变舆论走向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颠覆大众认知:无论恋爱还是婚姻,女人完全可以掌控身体所有权,完全可以拒绝满足男方的性需求或繁殖欲望,但目前来看,长夜难明

知乎用户 汉 · 寿亭侯 发表

没有使用暴力,也不需要提取任何 DNA、精斑,不需要检测任何衣物床单,发生一次关系后三名男性被判刑,给大家用精彩案例普法:

对于强奸罪,一方面存在主观诬告的风险,一方面又存在证据不足受害者难以立案的障碍,如何看待这两种现象?

知乎用户 张飞烤鸡 发表

判不判

怎么判

都是它们说了算

自愿不自愿

进去没进去

强没强

这些有意义么?

知乎用户 周星星 发表

翻了好多回答,也看了几篇律师的答案。明白了前期的办案流程是只有女性报警,男性就会被传唤,羁押,或者抓捕

我想问的是,男方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直接就被带走了,那男方的工作怎么办?是不是要通知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在得知员工变成了 “强奸案件嫌疑人” 会不会第一时间和员工光速切割?这不直接就让男方社死的同时又失去工作了吗?就算不辞退,案件审查结束证明男方无罪,那大概率也还是在工作单位 “社死” 了啊!

也就是说要是不能把诬告的女性送进去,那就是说男方最低一个社死跑不掉,搞不好工作直接就没了?谁能回答我这个问题,真心请教。

知乎用户 Jankos 发表

要学会和公检法进行实事求是的斗争。

首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应当处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中之一:1. 确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2. 在检察院阶段了。

其次:不要对抗,不要沉默,不要前后言行描述不一,积极描述,态度良好。

再次:每次口供描述,不要承认公检法预设的前提,不要心里假设前提,要说出自己的理解,口供要全面,要想 deepseek-R1 一样,把你的推理也讲出来,否则,默认使用的就是公检法的推理。

一切描述的核心,围绕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点进行有利的陈述,一定要描述出为什么认为,不要觉得大家都知道,默认这是常识,所以不说,公检法没有常识。

口供判案的关键是男女双方口供一致,你说的越少,口供越能一致,你说的越晚,口供越不会被采信,尤其是当堂翻供。只坦白自己的行为与想法,不要扩散,不要跳过。

另外,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法追究对面的诬告行为,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你的口供真实(包括对方改口)。

最最最最重要的事情是,不要在检察院认为你有罪之前,自认有罪,你要是一开始就认罪,神仙难救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叶 发表

老爷们不受伤害不流血,永远不在乎你们怎么想。

原子人对抗不了组织,但是组织也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

如果没有足够多的流血牺牲,社会是没办法自动革新的。而这些需要有人做牺牲,你是否愿意牺牲。

所以,你是否愿意牺牲呢?

知乎用户 玄同 发表

按照现行的法律标准,只能全程录像,永久保存,中途只要女方说 “不”,就得立即停止,或征得其明确同意后方可继续……

个人觉得:以上不具备可行性。

大家可以向立法和释法机关反映,请明确标准并广而告之。

使大家知道如何守法……

知乎用户 董先生 发表

网上好像有一些教程吧。 好像叫什么 91 大神的。

他们的方案是给钱、然后拍摄视频留作证据。

我没看过,但我觉得方案可行。

知乎用户 黄先 发表

这个回答里面有没有几个正式的。每个人都在那儿喷法律,全部都是主观观点。比如说诬告啊什么的,能不能拿出什么证据来?

像那个大同案强奸。如果仔细分析里面真正证据,而不是网上传播的。男方一直在避重就轻,他从来没有否认过或者承认过自己没有进行性关系。男方关注的点说自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她是愿意的,所发生的那些强制性的行为都是事后的。而女方由始至终一直呼吁的点都是自己是被迫的。我看了下来男方强奸的嫌疑是非常非常大的。

另外这个问题是怎么避免这种事情?但很基本上我看到的这个问题下面的答案 100 个当中 99 个都是在喷中国的法律,这和这个问题有什么关联?请你提出怎么去避免,而不是在那儿喷来喷去,有什么用啊?这不就是知乎就变成了一个乎了嘛。如果知乎都是这种主观回答的话,会流失一大批想来寻找答案的用户。这种主观答案去贴吧好了,干嘛来知乎?

知乎用户 我是陆员外​ 发表

这个案件有一个点是不能被忽略的,男、女双方的口供肯定是对得稳稳的:当天发生过性关系。没有诉讼经验、不是法律界的人,才会只关注电话里的 “嗯” 的对话,真的以为光凭这个 “嗯” 就认定发生性关系。

男方辩护律师能看到全案卷宗,他怎么可能不关注 “性关系” 这个点,反过来也说明这个事实已经非常确定。

至于说鉴定报告 XX 无损伤,已经有很多人讨论过,我就不重复了。

诉讼案件有一点跟大家想象的不太一样,它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而不是只揪一点。

从我做案件的经验来看,这个案件在早期做口供的时候,肯定、毫无疑问、必须把是否发生性关系已经确定得清清楚楚,这一点非常重要,当然也是很多官方解释不太去重点提的,只是一笔带过。

经常去录口供的仁兄肯定知道,GJF 给你做口供,那是怎么样的情形。

如果有人还要提鉴定报告、不理解双方口供的重要性,就这么跟你打比方,小 A 和小 B 两个都称是男女朋友关系,这时候老师出来说,看着客观表现两人不是男女朋友。请问:小 A 和小 B 是不是男女朋友?

上面这个打比方并不是严谨的方法,我只是让更多人去理解,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口供,比你们认为的重要程度还要重要得多、得多。

当然还有其他证据,不再一一列举解释,我只想说本次我想说的重点。

其实从公开信息也能看出一点端倪,男方从来没有说过 “没发生过性关系”,只是辩解 “没有强奸”,也就说明从男方本人到家属到律师,都很明确知道 “发生过性关系”。

所以,这个案件在证据和裁判上,“发生性关系” 这个事实是确定的、无法被改变的,接下来只用确定一个事实就能完成裁判——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什么是 “违背女性意愿”,凭心而论各位,这个很难理解吗?这个有超出我们普通人一般地认识能力和范围的范围吗?

案件判决并不是最难的,当事人各方估计要用很长时间甚至一生去走出这次事件。关于很多围观的观点,我看了一些,我觉得很多人思考方向错了,最错误的一个就是,导致结婚生育下降,国家该着急。

持上述观点的都是心智没长大的小孩,他们的认知还停留在童年时候,自己不吃饭了,父母会跑过来哄自己,“乖,快吃饭”。他们依然想象如果自己不结婚生育,会有一个名为 “国家” 的人也跑过来说,“乖,快结婚生子”。他们就可以傲娇地说,我就不,看你急不急。

这种情形不会发生的,你要是以这样的思维去规划自己人生、过自己生活,你的生活大概率会是一团糟。

持上述观点的,大多数是收割流量的自媒体,吸引一些心智不成熟的人的关注。

在这个案件上,我们作为个体,真正应该学到的是什么?

1、法律是很专业的事情,当你主动或被动进入法律程序前,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这一点也不能说太多,能听懂应该就懂了。

2、男性要管住自己,不能冲动,不管是性冲动还是暴力冲动。

3、女性要保护自己,不希望跟单独相处时,就不要单独相处。

4、出了事情,不管如何处理解决,自己都会受伤,最好的情形不是如何善后,而是别发生。

5、杠精别来,来杠就是你赢,你永远赢。

=========== 更新 ===========

生物多样性的程度超出我的想象,关闭评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包括评论的人,怎么过自己的一生,都是自己的选择。

希望每个人言行一致,包括评论的人。

我慢慢理解为什么有的人从这个平台转去星球

那些阅读理解能力差的人,已经无法理解稍微长一点的文字,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自认为有理。残酷一点说,这个世界不会因为你怎么想,就为你改变的,更何况你的思维谬误之极

我的观点表达并不直接,需要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我的话是说给那些能理解的人

还是那句话,如何过好自己的一生,如何在世界上安身立命,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儿,旁人没有义务教会你

有的人口口声声说不相信法律,却又在分析法律,然而又听不得别人分析法律,自以为自己分析才是唯一真理。就这么说吧,即使在 “法律是统治阶层的工具” 观点下,你们也用不好这个工具

你过不过得好这一生,有几个人在意,真的以为自己不结婚就感天动地了

我从事法律工作这么久,处理法律纠纷只是我的工作,如果我从普通人的视角去看待生活与法律,最好的处境不是如何运用法律,而是不要让自己陷入到法律困境中,防患于未然永远比事后补救更有效,因为你一旦陷进去,就是一生的代价

有的人永远不懂,只能祝你求仁得仁

================= 更新 ===============

这个案件是过不去了,还在持续讨论

我理解不同的人站在各自立场,有不同的观点,而且愿意为了自己的立场而去辩论、去争取

不过我们是不是也要坚持一个大原则:实事求是,大白话就是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作为一个各类案件都沾过的律师(注:对,就是有的人口中所谓的 “万金油”,以前我还讨论一下,现在我都懒得讨论)我对 GJF 的负面评论不比你们少,我对 FZ 现状也有不满,我对个别具体的办案人员也有怨气。但是,我不会把这种负面情绪迁移到另一个案件上,实事求是是一个律师必备的修养

回到大同这个案件上,如果我们有机会问当事人,你最想问什么?如果你只能问一个,而且对方必须回答,你会问什么?

是问 “J 液为什么会在床上”?问 “什么动作、什么姿势”?

如果是我,我会问 “到底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因为我是法律工作者,我知道哪个问题是最最基本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 GJF 也会问,而且会反复问,不仅问男方还会问女方

所有关心这个案件的人,你们都客观地想这个问题:回溯真正的事实,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回答我,有还是没有?

如果你不想回答,也可以,就去看男方的公共信息,男方对这个问题是怎么回答的?

男方有没有说过” 当天没有发生性关系 “?

我知道有的杠精就喜欢杠” 自证无罪 “,一个连法律都不懂的人就喜欢杠,我还是那个观点,你们不是想要法治,而是想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开 GJF

在生活中,我会远离这样的人,我怕雷下来的时候牵连到自己

================= 更新 ================

杠精之所以可恶可恨,在于他们并不是讨论问题,而是他们只是想发泄情绪

我前面说过当你主动或被动进入司法程序后,要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杠精开始阴阳

好像这些杠精永远不会遇上法律问题,我都说得这么清晰了,“主动或被动进入司法程序”

主动:你想控告他人

被动:你被他人控告

我就问你要不要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我知道还会有人阴阳,找了律师结果也不一定好

那问题就来了

读了书也未必考上大学

出门旅游也未必好玩

去餐饮吃饭也未必合口味

去医院看病也未必治好

别说这些,做人也未必顺心,那就别做人了?

啊对,这些杠精最好的选择就是别做人

知乎用户 姜楠​ 发表

想啥呢?

女生要想说 bei 强奸,首先的证明存在强迫,比如割破上的淤青,楼道里的拉扯录像,记得有一个案子,难得采用一个特殊的体位,法官认为如果没有女性配合无法实施,所以无法证明女性不同意,无罪……

其次要证明有性行为,比如床单上的精斑,只要时间稍微长一点,又没有怀孕啥的,女方很难证明发生过性行为……

再次,还要拿出音像资料,证明男方确实承认了强奸实施,男方只要别再电话微信里承认,问题就不大……

再再次,男方还得在审讯中有口供,口供不但要承认强奸,还得把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结果交代的跟女方陈述的一致,到时候男方再来个被逼供、诱供,连警方都跟你干翻……

上述都做到了,有的人认为还不够,女方还不能跟男方订婚,不能处于恋爱期间,或者有过恋爱关系,不能一起喝酒,不能去酒吧、舞厅,不能穿的暴露……
上述都做到了,有的人认为这还不够,还必须强奸前是处女,性交后处女膜破裂……

上述都做到了,有些人认为这还不够,强奸后还得及时采集 YD 内样本,保证能检测出男方 DNA……

你以为这样就够了?处女膜破裂可能是拿棍捅的(这种玩具太多了吧),检测出 DNA 也可能是投到男生丢弃避孕套中的液体自己注射的(国外有这样的案例),就算摄像头拍到了,也有可能是 “在外边蹭蹭没进去” ,按照检方必须排除一切可能的观点,恐怕必须提供女性私处视角广角镜头动态摄影,才能确定强奸既遂。

我不知道普通人害怕什么被诬陷强奸?

知乎用户 张三李四 发表

大同这件事儿,有很多人在为法院的相关 “物证选择大法” 辩经。
我问了一位辩经选手:

这位辩经选手回复我:

我认为这位辩经选手很有条理,
而他的这个逻辑,
可能很符合大同法苑的逻辑体系——
“脱光不代表同意,
钻被窝不代表同意,
求蹭蹭不代表同意”,
蹭进去了就是实施了暴力,
所以强奸罪名成立。

(妈呀一不小心押上了,其实我没有想考研)
对于这个逻辑,我不作评论。
我只笑笑。

( ̄_, ̄)( ̄_, ̄ )( ̄_, ̄ )
啊,又一不小心,三笑了
虽然三笑了,但我不敢点蚊香……

知乎用户 流浪的饭炒蛋​ 发表

南昌,有录音录像,女上位,事前事后拉手贴贴出门,过几天报警说强奸,一审六年二审判三缓三,这还是完事儿了的

显而易见,现在的版本是连关系都不需要发生

举个例子,你下班回到家,有个人敲门

你一开门就冲进来一个女的,先是对你家一顿打砸,然后点了你家的桌布和窗帘,在你灭火的时候问你要半套房子和十万块钱,

你一边灭火一边懵逼,还没反应过来,对方脱掉上衣在你床上滚了一圈然后撒丫子跑出去了

你没办法,只能追出去拦截,企图控制

女方被你拉扯了几下,又开始提出半套房子和十万块钱的诉求

你当然觉得这个事儿很离谱,当然不会同意

于是女方先报了警,说你强奸

你更懵逼了:“嗯?”

人都到齐了之后各方开始取证

只需要 0.0000000005g 残存量的超高灵敏度检测 STR 也不可能在女方体内检测出你的分型,甚至女方钢化膜都是完整的

但是女方说烧了你家里说是为了反抗呼救和引起注意,楼道电梯的监控拍下了你企图拦截女方不让离开的动作,女方身上也留下了被你拉扯时的淤青

又在你每天睡觉的床上检测出了你的精斑

最后判三年

—————————

至于解决办法,可能有点三观不正

你注定会输的情况下,是把别人拉下水,双输好过单赢

原子弹能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并不是因为其威力惊人,在那个全面战争的年代,死多少人也只是个数字,所以也就有了 “一亿玉碎” 这种逆天战略

但是当天皇认识到自己也在打击半径的时候,战争就结束了

知乎用户 蜗牛​ 发表

虽然我很赞同大家引以为鉴,但是我也不赞同杯弓蛇影,如果能有持续不断的诬告成功,那社会秩序老早崩塌了,大同案就不会是典型了。

当然我也劝告各位男性,对自己的逼数要有深刻的认识,不要是个女的献身你就觉得自己魅力无限,让下半身替你思考,防人之心不可无,避免跟除了家人,恋人以外的所有异性独处在封闭空间,总归是没错的。

知乎用户 greatmatch​ 发表

现行法律不论是性同意与否,都有很大的问题。比如,妻子自愿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他们俩都是无罪的。而反过来婚内发生关系倒还可以算是强奸。

我认为法律应该是这样:

婚内不算强奸。

婚外算作通奸。

或者说,只要是婚外性行为,都是有罪的。不论男女。

除非是女人被婚外的男人强奸。她用力抵抗了,但是打不过,这可以无罪。

如果一个女人告男人强奸,需要法医上的证据。如果查出来是诬告,那就要用强奸的罪名判她,所谓诬告反坐

知乎用户 0.9K 大官人​ 发表

利好抖 M,聊天记录体现出对方全程主动。

全程录像,全程让女方主动,女上位,最好用绳子把你绑住,眼蒙住,表现出抗拒与示弱、求饶,全程不动让女方当抖 S 主动,顺便让她辱骂、踩踏、抽你、掐脖子等。全程让女方 dirty talk“我要 C 死你、榨干你这个 S 货” 等语句。

如果这招都不好使还被诬告,那就无解了。

不是,你在一个不讲法律的地方讨论这种问题不就搞笑嘛,如果都这样了,还谈什么规则,你找的律师再牛比又咋样,人家不采纳有什么用,就像夜神月当时为什么要愤然把法律书扔掉捡起小黑本,与其这样还不如去物流公司实习好了。

现在就是拳塔一体逼你结婚送钱消费,唯一保障是不在离婚冷静期内都不算婚内 QJ,未婚的任何情况都有可能被诬告,结婚只能骗你钱财,你要么小输,要么大输,诬告技能传播的很快,你不结婚的话,现在相亲订婚有风险,月抛也有风险、足浴按摩也有风险,唯一的办法只有出国东南亚日本,那也是针对有闲钱的男性,那些农村县城基本盘就是被针对的死死的。

城市中产男性觉醒后,剩女会越来越多,这些充满怨恨的群体与法律界诠释合流之后,继续推动她权力、她法律,进一步压迫你,以后说不定杯子都给你定义为瑟琴商品把你送进去,以后说不定会给硅胶宣传她权力,虽然是硅胶也是对女体的压迫,让你硅胶和手办都没得玩。

知乎用户 南江水暖 发表

阿富汗塔利班,也门胡塞武装。他们对抗美国的真正武器不是飞机大炮。而是拖鞋。

比起美国的飞机大炮,他们的武器就是个毛毛虫。好好想一想为什么他们能存在。

知乎用户 樗云之鹤​ 发表

以前电视剧电影讲的是受害者真被侵害,但是证据不足,主角深入调查最终找到证据惩治罪犯。

以后的电视剧电影讲的是受害者被诬告,即便证据不足也要被定罪,主角深入调查,找到原告诬告证据,最终撤案,所有的 “坏人” 都没被惩治。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人总不能没梦想吧

回答充斥着一种大脑里没有社会经历的美

首先,被采取强制措施,大概率直接失业,被诬告直接失业,对人的打击还不够大?

其次,张嘴就是 “接到报案应当立刻马上飞速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自己去查查刑事案立案标准这么难?

“刑事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回答没多久自己就飞速关闭评论区,是发现自己错了还不敢认是吗?

知乎用户 luozhaoyu 发表

相信中国的法律

河北省唐山市再审改判了一件被诬告强奸罪的案子。小伙子与姑娘相亲发生关系,事后姑娘想了想觉得自己很吃亏,索要赔偿未果,便以强奸为由报警。小伙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来,经过不断的申诉,最终得以沉冤昭雪。

搜集好现场证据。比如提前进行录音录像,证明女方没有大声呼救,男方也没有暴力威胁行为。可以提交案发前的微信或者短信聊天记录。一般女方主动邀请男方去自己的私密场所,大概率会打消警察认定强奸罪的怀疑。如果女方有主动提出要钱赔偿,可以以此反击,以敲诈勒索罪报案。一旦形成两个案件对峙,警察很可能会居中调解,劝双方都撤回报案。

及时聘请律师。从被警察传唤的时候起,第一时间就要咨询律师。专门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知道该如何有效陈述事实,如何抓住诬告人漏洞进行反击。

防患于未然

不要过早与女性朋友发生关系。

不要在女性面前显露家庭条件优越,表现的人傻钱多。从以往办理的案件来看,专门有一类女生为了钱和男生交往,在通过恋爱关系得不到钱的时候,可能会采取其它极端手段,步步诱导,制造出被强奸或者猥亵的假象。

你可以反向研究她们的攻略,避免自己或者你的亲人踩坑。

知乎用户 我确实不是小白 发表

自愿发生关系后,女性报警说强奸,罪名确实能成立。

锜振东案就是个例子。

今年央视法制节目有个上海的案子,那个女的靠这种手段挣了很多钱。

节目报道这个案子,是因为警方进行了调查。

案发的这个案子,两人在案发前半年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不过这个我觉得存疑,很有可能当时没有敲诈成功而已。这次是女方主动联系,两人看了电影,一起吃饭,以后开房,看监控两人很亲热。结果后半夜女方突然离开,到派出所报警说被 qj。

男方当时感觉不对劲,也去派出所报案了。

这个案子警方进行了调查,这个女的涉及多个案子。

否则这个男的想证明自己无罪基本不可能,跟锜振东案一样。

这就是现在中国男性面对的现实。

想 “避免” 是不可能的,完全看女方的人品,男方是没啥办法的,因为 “同意” 可以撤销。

如果有啥建议,可以事先转钱,数额按当地的消费水平,然后有看电影吃饭等共同消费活动,尽量在有社会监控的地方活动,注意酒不要喝太多。如果女方明明没喝多少,却表现出醉态,那就要提高警惕,及时止损。这种即使被告也可以辩护为 p 资纠纷。当然能不能成功我也不敢打包票。

总之,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男性绝对不能有白 p 的想法,否则早晚会吃大亏。毕竟现在谈男女朋友,订婚,都有可能被判刑。

知乎用户 好养活 发表

出国,或去澳门。

反正找个法律体系正常的地方再做爱

知乎用户 Color 发表

一个想法,不一定对。

自民国时期发展到现代的台湾,现在版本是什么样的。

单纯好奇,不太懂。
希望高人能答疑解惑。

知乎用户 walker 发表

我觉得有个办法, 由女法官, 中国妇女报们出头给一个性同意的权威解释及物料证据, 然后强行推广, 任何性行为前必须签署性同意声明, 全程必须录像留底, 证明事前事中都没有拒绝和反抗, 以及先同意了后来又不同意了男方也没有继续, 否则就是男方强奸.

因为:

  • 如果可录可不录, 那么选择录像的人就会像个变态,
  • 如果可以签可以不签 (就像婚前财产协议), 那么主动提起要签同意书的人也会显得心怀不轨

所以最好是全社会强制推广, 这样了, 你还选择 “不签 + 不录”, 那就是自己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这样可好?

问题是他们没动力做出正面解释怎样才是 “不强奸”, 因为有个答主也答了, 这种诬告碰到男方是官或警的身份, 就不会成功, 所以他们自己家族的男性, 并没有这个担心.

材料 1: 通篇排比, 告知了你什么是不是 “同意”, 却并不想说怎样才是 “同意”

材料 2: 一年报警被强奸几百次, 从无败迹, 来看看他是怎么栽跟头的:

P.S. 所有这些轰动案件里, 男方都是没钱没权的, 不是她们挑软柿子捏, 只能合理推断, 但凡经济能力能满足女方提出的条件的, 都选择了破财挡灾

P.S. 2 以告强奸为名的敲诈勒索是国内唯一没有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了吧, 只要事前对男方做背景调查, 不要太有钱, 不要有权势. 一个普通成年人榨出十来万是肯定没问题的, 榨出来后怎么活就不管了. 实在榨不出就丢进派出所吧.

知乎用户 龙头沟张三 发表

实际上,正是因为大量性侵案件无法进入

司法机关才会在办理性侵案件时放松对客观证据的要求

司法现状对缺乏经验,容易被误导的女性并不友好

很多离谱的性侵案件相当于对这一缺陷的再平衡

但反过来讲,对于经验丰富,甚至有出谋划策的女人,这里可是提现的天堂

知乎用户 罗伯特塞夫 发表

没那么多「如何」。现行判例决定了,哪怕你根本没发生性关系也能诬告、也能定罪。想避免自己被诬告,只能是

  1. 希望对方不会作出诬告的选择。
  2. 如果对方诬告,赌一个法院不立案的概率。

现在明摆着对方拥核,那你能怎么办?只能是对等打击嘛。

互信是有基础的。只有双方都能保证将失信的对方置于死地,你才能和「可能是敌人」的人谈信任。

知乎用户 毛毛的打工札记​​ 发表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及「自愿发生关系后女性报警称强奸」的案件往往存在复杂的证据认定问题。以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揭示司法机关的裁判逻辑,并分析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

因为我先前针对一个问题的回答,所采用的观点跟部分网友的观点不同,其中呼声较高的是认为我的观点和论断跟现在的裁判观点脱节,我特意有查阅了近年来的强奸类公开案例,但是发现其中激情强奸比例极低,众多发生案件多为熟人或者普通朋友之间,且未成年遭受强奸的比例略高。

下面将从三个角度来为大家分析:

其中有一个刑法学界的观点,强奸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认定既遂,相信众合法学院的同志都不陌生。

两种主流观点:

**插入说:**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蒂即视为强奸既遂。(该学说多用于拥有性自主权的群体之间,因为只有插入才构成对女性性羞耻和性暴力)

**接触说:**男性阴茎解除到女性阴蒂即视为强奸既遂。(该学说多用于幼女和未成年全体,因为该群体对性权利的意识淡薄,你脱下自己的裤子以及被害人的裤子,致使二人裸露阴部,即使因为自己主观或者客观因素无法完成性交,也视为强奸)

案例一:醉酒状态下「半推半就」争议(2021 浙刑终 XX 号)

案情:男女网友初次见面,两人相约去吃饭,吃饭期间双方基于自愿的情况下饮酒,同时饮酒后开房,待入住酒店后,男女双方进行性行为,但事后女性意识清醒后,报警,警方出警监测女方血液酒精浓度达 120mg/100ml(醉驾标准 1.5 倍),酒店监控显示女方行走不稳但意识清醒。该案件中女方以「醉酒无意识」报警。其实走的是想要认定昏醉强奸,也即在醉酒后对自己的性权利丧失支配能力,即使在醉酒期间同意,也视为可撤销或无效。

争议焦点:醉酒是否导致「不知反抗」?

关键证据:

1. 前台登记时女方主动出示身份证

2. 房间内发现拆封的避孕套包装(女方指纹)

3. 微信记录显示次日女方索要 2 万元「补偿」

判决结果:存疑不起诉

裁判要点: “被害人虽处醉酒状态,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性防卫能力未完全丧失的可能性,且事后经济诉求与常理不符,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案例二:恋爱关系中的报复性报案(2020 粤刑再 XX 号)

案情:一对年轻的情侣,相约在广东打工,本来是一对靓仔和靓妹的广东爱情故事,结果因为物质生活的富足,双方因为 RMB 分手后,女方以恋爱期间某次「未明确同意」的性关系报案,并提供撕破的衣物作为证据。其实想走恋爱、同居、婚姻期间的性自主权,其实我国法律很明确,婚姻法仅保护经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对象、情人没有配合你解决生理需求的义务,但是夫妻感情稳定的有该义务,参考山西大同订婚案

关键证据对抗:

1. 男方提交分手前女方发送的「昨晚很享受」聊天记录

2. 衣物破损检测显示撕裂方向为「由内向外」(不符合暴力撕扯特征)

3. 闺蜜证言证实女方曾扬言「让他坐牢」

判决结果:男方无罪,女方被训诫

司法启示: “长期亲密关系中的性行为同意认定需结合双方互动模式,孤立的物证若无其他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三:职场上下级关系中的「隐形胁迫」(2022 京刑初 XX 号)

案情:帝都某集团一名女员工,暂且叫她小美,在晋升考核期间,多次被主管上司暗示潜规则等内容,起初小美言辞拒绝,但当上司准备打压其正常工作,剥夺其正常晋升机会时,小美答应与上司发生关系,上司定好酒店,要求小美必须在何时何地等着自己,小美推脱不过,到酒店前给朋友发消息,声称【自己不得不去】,随后在酒店的房间内,双方谈话被小美录音,上司暗示其需要跟自己上床,随后,小美基于职业考量,主动在酒店内脱去衣服,洗澡后跟上司发生性关系,同时使用姿势可认定为主动发生,采用女上男下体位,并予以情绪价值,事后以「害怕影响工作」为由报案。**其实想走胁迫强奸,也即小美自己在上司的实力控制之下,这种控制可以是心理也可以是肉体,**如果是上司直接强硬脱掉衣服,暴力进入,也会有阴道挫伤,其实这个仅能证明有性行为发生,任何人跟自己伴侣交流都是有该挫伤。真正造成强奸的因素认定是心理上的压迫,迫使小美被迫放弃自己的性自主权,这种放弃是内心抗拒切拒绝的。

特殊情节:

1. 发生关系前 1 小时女方给朋友发微信「不得不去酒店」

2. 房间内录音笔记录上司提及「这次表现会影响年终评级」

3. 女方事后立即就医取得「阴道挫伤」诊断

判决结果:强奸罪成立(有期徒刑 4 年)

关键突破点: “行为人利用职权形成的隐性胁迫,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的心理强制状态,即使表面未激烈反抗,仍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采信规律

1. 「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检验

- 第一时间报案记录(72 小时内报案率占定案案件的 89%)

- 陈述细节稳定性(最高法指导案例:3 次询问矛盾即存疑)

2. 生物证据的「双向证明」作用

- 精液 DNA 仅证明性行为发生,不证明是否自愿

- 伤痕位置(如大腿内侧抓痕比背部擦伤更有指向性)

3. 电子证据的「情景还原」价值

- 事前聊天记录(如「要不要来我房间」)

- 事后沟通录音(索赔谈判可能颠覆案件性质)

** 普通人风险防范实操指南 **

1. 事前防范

- 在暧昧场景中通过语言确认意愿(如「你确定可以吗?」)

- 避免在纠纷期间发生关系(分手冷静期报案率高达 34%)

2. 事后应对

- 立即固定证据:手机云备份原始聊天记录(避免「误删」嫌疑)

- 拒绝「私了」:某案例中转账 5 万后被认定为「变相供述」

3. 特殊场景警惕

- 职场关系:避免在考核、晋升等敏感期发展私情

- 网络约见:保留从约见到酒店全过程的第三方平台记录

数据透视(2022 年司法大数据)

| 案件类型 | 报案总数 | 定罪率 | 关键无罪证据 |

|———-|———|——–|————–|

| 醉酒争议 | 1,217 件 | 41% | 清醒期行为录像 |

| 感情纠纷 | 2,856 件 | 12% | 亲密关系证明 |

| 职场胁迫 | 483 件 | 67% | 职权关联证据 |

**** 重要提醒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北京朝阳区已有 3 起因诬告强奸被反坐的判例。但法律始终优先保护真实性侵受害人,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应成为侵害者的「免责技巧」。建议在复杂情境下咨询专业律师,个案处理可能完全不同。

知乎用户 Cormartie 发表

偷偷录像全场,报案的时候告诉她手头有证据,

不能保证你不被关进去,起码能保证害你的人日子不好过。

0

  • 正在为你切换到 480P,请稍候…

人渣 VS 仙人跳

她继续报案,那就给公安机关一份拷贝呗。

何况传播淫秽视频判几年来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散布淫秽视频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封顶才 2 年,3 年 + 2 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有病的还可以保外就医。

我十多年前第一次拍私房照的时候就偷偷录像,就怕遇到仙人跳。

十多年了,一次都没遇到,最恶心一次也就是遇到后背拔了罐还来拍照的,还迟到的。

知乎用户 君心 发表

只要让事前事后让女性顺心就行

哪有那么可怕

有人问凭什么得哄女的顺心

那么转换一下

假如一个你朋友有没有事就要你请他吃晚饭 你怎么样才会同意?

知乎用户 顺势而为 发表

我现在只好奇,给多少钱后可以反告她敲诈勒索!

知乎用户 毛线 HR 发表

**这边:**强奸,说一下就成立了;

**那边:**家暴被打得奄奄一息了,还必须注意防卫的分寸。

「女方说强奸就罪名成立」VS 「家庭暴力女方离婚难」,这两个极端矛盾的现象同时存到,咋解释?还是说,这二者其实互为答案?!

知乎用户 大熊喵​ 发表

办法只有一个:录像

每次和女性上床时都偷偷录像

如果嫌麻烦的话,和同一个女性上床只需要录一次,不用每次都录。

录完以后上传云盘一份,电脑里藏一份,U 盘拷贝一份,手机里存一份

U 盘藏在一个只有自己知道的地方。也可以交给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父母家人朋友)

如果事后对方报警说强奸,警方来带你走的时候,第一时间向警方出示手机里的录像证据,证明双方是自愿

一般这一步问题就已经解决了,警察看完录像后自然不会立案。

重点来了:如果警方看完录像后不认可你的证据,仍然要继续履行流程,甚至直接将你的证据删除的话

那些备份这时就用得上了

接下来做两件事:

1,让你的家人把你备份的视频发给律师

2,让你的家人把你备份的视频发到网上(具体哪个网站,我不能说,你自己想),但先设置为不可显示(这样国内没有任何人有办法删除这个视频了)

接下来的事情先交给律师,让律师处理

正常情况下,有视频在手,你的律师应该能把事情搞定

但如果最坏的事情发生了,所有这一切最后都没发生作用,你眼看就要吃牢饭,那就只能使用撒手锏了:

让家人把网上的视频公开,并且发动舆论,向全社会发布案情和视频链接。让全国人民都去看视频,判断你是不是有罪。

一般到了这步也就是鱼死网破了,属于是我已经完了但也要拉你一起死。我坐牢是坐定了,但是向全国人民公开视频足以在舆论场上彻底洗刷自己的冤屈,让坚持判你有罪的衙门陷入完全尴尬的局面。

这种情况下你最终还是坐牢了,那确实也没办法了。

但是至少你在舆论上彻底清白了,不会有人能继续硬着脖子说你是罪犯。而女方也会受到沉重打击,完全社死。

而把你关进牢里的衙门,这个时候的处境会跟把高贵乡公一枪捅死的司马昭差不多—判错案无所谓,还有狡辩的余地。但是全国人民都 100% 确定你是判错案,连你自己都 100% 确定自己判错案,那完全是两码事。

就像在皇宫里偷偷摸摸毒死皇帝然后对外宣称皇帝暴毙,和大街上当着一堆人的面捅死皇帝是两码事一样。

ps:如果你说南昌那个案件的话,那起案件里男方拿出的证据是录音而不是录像。很明显录音的杀伤力跟录像比差一个数量级。

录像,就是唯一能保你清白的办法。

知乎用户 longjf126 发表

1、

不管是不是所谓的自愿,你得确保对方没有喝酒、没有服药(含迷幻类毒品),否则,强奸是大概率。

2、

不管是不是所谓的自愿,你得确保并确认 对方已经年满 14 岁以上,最好已满 18 周岁,否则,强奸是大概率。

3、

其它的,就是不要 出现 重大误解——尤其是 利用 特定职业身份(医生 等 职业)、特定宗教身份(含 邪教、非法宗教 ),对信徒洗脑 或 利用 特定信赖关系,存在 骗色性质 的 重大误解。

4、

即使是 列入 法检单位 《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 的 案件,如 房洪彪强奸案,都有可能是 诬陷入罪、假口供入罪,可见 在这方面 的司法随意性。

知乎用户 Montage 发表

所以不要有违法的性行为,不要有侥幸心理,会上当的男生,本身就是自己想要越界。

你要在河边走,当然就要自己承担河边的风险。

这很公平。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女方是否自愿,任何智商正常的男生都有能力判断。

会上当的男生,没有一个不是因为管不住下半身,自己要吃鱼,当然就有可能被鱼刺卡住。

谈真正的恋爱,找相爱的人结婚,保持正确的三观,互相尊重,管住自己的裤子,就什么事都不会有。

法律是最低的底线,不是做人的底线。何必让自己的生活去触碰法律?

我一直告诫自己,至少有一半的网络舆论不代表民意。

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根本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不要被网络舆论裹挟。很多不怀好意的人,害怕自己成为违法分子,所以在网上故意引导舆论,这也不犯罪,哪也没问题,似乎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天天都在法律边界游走。

所以他们极度渴望压低法律的底线,好让自己怎么做都不会触碰法律的红线。

那些人,把自己放在罪犯的位置思考和回答问题,他们自身在道德上有瑕疵,所以妄图把一切滥交烂性的行为合理化。

他们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自己的不道德开脱。

可是我仔细思考,我发现,我身边,乃至亲戚朋友同学同事身边,一个这样的案例都没有,因为我们根本不会做这样的事,根本不会让自己陷入这样的争议中。

生活中 99.9% 的男人,一辈子都不会遇到这种问题,因为我们根本就不会和不确定的对象走进酒店。

大家仔细想想,什么样的男人会让自己陷入这种困境?

是那些一开始就有歪心思的男人。

所以,普通人不用思考如何避免被诬告,只要正常做自己,保持正常智商,什么事都不会有。

从小到大,我身边的所有人,身边所有人身边的的所有人,一个也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他们都是普通人。

知乎用户 曰曰曰曰 发表

以前对婚前性行为非常谨慎

现在同样也对婚前性行为非常谨慎

某种意义上讲,兜兜转转回到原点,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已

知乎用户 茄子哥​ 发表

如果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认定,强奸罪很难认定的。

毕竟人会撒谎,女人也是人,也会撒谎。

女人控告 “被强迫”,是不是真被强迫了,需要有被强迫的客观证据,可不是女人在事发后,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强迫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很难获得。

比如有现场实时监控视频恰好拍下来了,或者被偷偷的录像了,视频显示女方已经通过语言明确表达了不同意,并在过程中肢体上有拒绝、逃脱、反抗等行为。

这才能认定为被强迫。

如果没有这种直接的客观证据,是被强迫的,还是自愿的,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当然,某些神奇地方,司法者就不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事,就依据个人喜好办事,你还没办法监督,是否被认定强奸,就成了不可测的玄学。

知乎用户 荒唐人 发表

看看南昌琦振东案,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有录音有录像,如此的错判和诬告都没有办法翻案,可见中国司法的自我纠错能力已经弱化到了什么地步。

你以为刑法需要证据,

实际上只需要法官的 kpi。

知乎用户 学刑法的程序员 发表

大家难以理解的事件背后底层逻辑其实是非常通顺的

帽子遇到重罪报案只要不是纯张嘴胡说都要立案的,谁也不想扛一个包庇犯罪的雷。 而立了案之后,只要双方承认发生过关系,谁也不想再扛一个玩忽职守自行撤案的雷。同理一路走下去,大家只关心怎么让别人来分担自己的雷,至于当事人什么情况,冤不冤枉,重要吗?

注意,我说的是越南,我国不存在上述现象

至于如何避免,那就是注意不要交友不慎了,一旦遇上了要害你的人,哪怕你就是掏出录像来,应该也没有哪个律师敢和你打保票没事的

当然还有一个可笑却长效的方法,就是关注司法进步,为司法不公发声。然而这条路在趋利避害,头脑愚钝的群体是实现不了的

知乎用户 谢谢谢律​ 发表

当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你不要看着各种带节奏的人就觉着要赛博王国,就我国这个地大物博人多的现状,如果这么搞早就乱套了。大部分带节奏的人是没办过案子的,对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是靠脑补。

最近大同案节奏很大,我是很痛心的,因为我坚持认为搞男女对立没有获利者,而且非常损害司法权威。我们不妨再看看大同案是不是所谓 “女方事后的诬告” 定罪的。

可以看到,除了女方的陈述,大同案至少有以下证据:女方妈妈与嫌疑人的通话录音,接警员与嫌疑人的通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嫌疑人与女方妈妈的谈话录音,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嫌疑人自己在警方处做的供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

坦率的说,这个案子在证据层面,就没有无罪的空间。也显然不是什么女方事后的 “诬告” 就把罪定了。

那什么情况最容易出现被 “冤枉” 的情况呢,还是之前提到的做笔录的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里,对于嫌疑人前几次笔录的效力是抬得很高的,道理很简单,那会儿事情刚发生,也没有受律师的 “指导”,嫌疑人如果认可了犯罪事实,你把你自己带入到办案人员,你会不会觉得他就是犯罪了?那当然会啊。如果其他的客观证据和笔录还能印证上,那基本就没跑了。

性犯罪(还有职务犯罪)是比较依赖言辞证据的,一个说强奸了一个说被强奸了,一个说送钱了一个说收钱了基本就可以定。因为案件类型就是这样的,就是是会容易缺乏客观证据,我觉得这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东西。

合同,笔录以及一切需要签字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看清楚再签,我觉得这句话应该普及到义务教育阶段去。

如果你没犯罪事实,也不会乱签笔录,我觉得你真不用杞人忧天。

这两天感觉大家是有点上头了,我的工作一般是给嫌疑人脱罪,平时我被喷的主要内容是 “你怎么还给强奸犯辩护!还拿出来炫耀!”,之前分享了一个成功案例把 15 年以上的强奸加猥亵数罪并罚成功辩护为了 13 年的强奸罪一罪,评论也是一堆人骂我恶心的。这两天突然反过来了我还真有点不适应。

其实我很理解大家朴素的正义感,我也不是说就没有诬告和冤假错案了,我表达的是刑事诉讼是一个专业门类,并不是很多带节奏的人说的那样女性单方面的说法就可以定罪了,司法实践里也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人人自危。

可能这种节奏下,顺着民意说才能更好地吸流量,更好地立人设,不过我确实做不出这种事情,哪怕平时也经常和公检法 battle,但我觉得法律工作者,还是要尊重事实和专业,尽可能为大家更客观地解读案件。

知乎用户 Planetes 发表

南昌案判三缓三,视频录音证据不被采信。

大同订婚强奸案,女方母亲录音可以采信。DNA 证据可以不采信。

朱军案,小作文可以采信,被诬告毁一生的人无法自证清白。

奉劝普通人不要总想着怎么避免被诬告,而是远离烂人,必要时候可以鱼死网破

知乎用户 应子糖 发表

看到前面一个高赞说,不领证发生性行为的风险自己担着。

请注意,这句话是错误的。

因为领证之后发生性行为也有风险。

订婚不代表性同意,结婚也不代表性同意。

有人想鼓励你消费,劝你出彩礼房产加名结婚,他们会告诉你,现在的 “婚内强奸案” 的判例很少。但你要提高警惕,因为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

真相是:老婆去告婚内强奸,老公为了避免坐牢,就拿出全部家产补偿老婆,然后顺理成章离婚了,被扫地出门。

这才是 “婚内强奸案” 判例少的原因——男人被迫在 A 坐牢 B 被扫地出门,这两个选项之间选了 B 。

另外也说一句,根本不存在 gay 骗婚的说法。

因为结婚不代表性同意,人家 gay 跟你结婚,不代表必须要跟你上床。所以 “同妻” 有什么好委屈的?

————————

非主流强奸案的三大来源: 约炮后悔,PC 没给,掩饰出轨。

南昌案甚至有视频证明女方主动,却依然定罪。最近刷到一些律师科普,现在的强奸案大部分都是女性事后反悔。感觉现在法律流程极度偏袒女性,那当男性被诬告了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由于非主流强奸案的三大来源是约炮后悔,PC 没给,掩饰出轨,

那么首先就要做到洁身自爱,不要出轨,也不要去 PC, 就算 PC 也要给。

如果是约炮后悔呢?

下面先看一个约炮后悔的案例:

你应该明白一件事,就是现在的司法系统存在 systematic bias

你如果发现被对方诬告了,你最好不要对这个系统抱有不切实际的希望。

你应该把心态改为:寇可往,你也可往。

你直接说女方强暴了你,然后甩出成都九眼桥的案例:

网传有安徽市民反映,阜阳一夜市女子当街将男子压在身下欲强扒衣物,预期此案是否会正常按照猥亵罪判刑?

然后你就说,由于司法系统存在双标,

男同胞不论是被女性,还是男性性侵,都不存在着强奸罪。

所以你才没有主动报案。

——————

所有的痕迹和证据,都可以是女方强暴你的证据。

可以试想一下,大同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是不是都可以解释为 “女方强暴了男方”:

女方身上的伤痕,是男方反抗她强暴自己时留下的;

女方烧窗帘,是在威胁男方如果不从就要同归于尽;

有一些口供模棱两可,是因为男方好面子,不想把自己被强暴的事情说出来;

女方膜未破,是因为男方激烈反抗,女方没有得逞……

知乎用户 努力上岸的喵 发表

男性应该更注意自己的性贞洁。

假设,一个女的和男生网聊了几天,突然说:好哥哥,看看 ji,男生应该:

A,认为她对你有意思,把 ji 照发过去。

B,拉黑她。

假设,一个女生想跟男生约 p,男生应该:

A,居然不用给钱,欣然前往。

B,拉黑她。

假设,酒吧门口有个不清醒的女生搂住男生,非说男生是她对象,男生应该:

A,带回家春宵一度。

B,报警。

可能现在很多男生会说自己选 B,但是实际上很多男生会做的是 A。

但是如果这个性别问题颠倒过来,绝大多数女生是一定会选择 B 的。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男生会去做 A?为什么他们不像女生一样对性更谨慎呢?

甚至如果我同意每次为了证明性自愿全程录视频——但是我的视频可能会流入某号房,会员大部分也都是男性吧?

其中的差异就是社会对男性的性纵容。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所以才需要制度上保护女性。

包括大同案,现在对着女方的处女膜状态指指点点,嘲笑我们洗女方钢化膜的——大哥,这种科普早就有了。很多男生不在乎女方的生理机制,他们只是认为那是个能进去的洞,还闹出让女性把月经憋住的笑话。

我想质疑的是,对男性的性器有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查?他的包皮垢有没有女方 DNA?为什么从来就没人的质疑是不是这个男的太小了,从阴道瓣的孔里丝滑地就穿过了?

建议性教育纳入考试必修课。

建议推行更多的检测手段。

带 TT 也别想躲过!最新研究发现遭性侵犯交换的微生物组可以帮法医找到凶手

知乎用户 梦想屠龙的少年 发表

肯定不是啊。

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去各种平台约泡泡。最后查出来各种病,然后他也没有被抓。

有冤案肯定是有冤案的。但是很多案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但是不管我是加害者还是被害者,在上一顿诉苦,肯定有很多人支持我,即使我说的全是编的。所以不要听风就是雨。很多案件也没有披露完整的细节。

知乎用户 俯瞰人间寻常里 发表

我曾经就这个话题说过很多嬉笑玩耍的发言,不过今儿我想严肃地说一次。

提这个问题的人,是典型的根本不了解女人,大概率自己还是处男一个。恐惧来源于无知。

女人为啥要同意跟你发生关系?当然是因为她爱上你了。

爱情是女人最好的春药。这句话听起来很有文艺腔,但却是事实真相。法子英是魔头吧,但是劳荣枝为啥从没告他强奸自己?

简言之,你只要能拿下女人的心,她的一切就都属于你。

别说什么什么诬告了,就算是你真犯了什么罪,她也会给你遮掩,甚至替你顶罪。古往今来这种痴情女还少吗?

也许你不理解,没关系,你如果哪天像我一样睡十个以上,你就明白了,把女人彻底征服之后,她会是个什么样子。

前段时间不是流行 pua 吗,说有的男的,牛碧到可以让女人深陷其中,甚至为了自己去放弃生命。

他们那样做当然是过分了,不过你但凡能有他们 10% 的本事,也不至于问出这种 “发生关系后女人会不会诬告我” 的愚蠢问题。

女人迷恋你之后,她只会问你哥哥咱俩下次啥时候约会啊,等不及了,我好喜欢你的胡萝卜啊~

不一定这么亲口说,不过她的行动坐卧会无一不表示她离不开你了。

因为你从来没有征服过女人,所以你不懂女人,不懂两性交往,所以才会如此恐惧一个本来应该是你人生快乐源泉的东西。

吃螃蟹以前觉得这玩意真可怕,会夹手,吃了以后才明白这玩意有多香。

不过忽然想想这样也好,99% 的男生都不懂,就我自己懂,那我岂不是对于那些美女可以如鱼得水地去泡,呵呵~

知乎用户 能躺着绝不坐着​ 发表

首先需要具有一定法律常识,而且能够做到尊重女性,普通人就可以最大程度防止被 “仙人跳”。因为司法体系确实不是万能的,个人也应该主动避免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这是正当的。我国这方面的教育和科普很少,甚至于还会宣传只要相信司法和政府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是不对的。

在加拿大,大学里面每个学生有一个必须完成的反性暴力培训,这个培训会教给两性学生自保的方法,而不是只教给女性自保方法,是的男性同样需要对性暴力犯罪进行自保,别误会我说的不是男性成为性暴力受害者,而是男性怎样避免成为性暴力犯罪嫌疑人,我相信国内 99% 的男性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

这个培训里面提到了两点都是大同案中定罪的依据。

一是不要限制对方自由。本案就是阻拦对方离开的视频证据是主要定罪依据。因为性暴力犯罪的依据是双方意愿,限制对方自由体现了双方的意愿,也就是离开方的不同意意愿和阻止方的强制意愿。培训里面给出的是任何情况下不应该阻止对方离开,否则会增加性暴力嫌疑。

二是证明自己没有强迫意愿。本案之所以被定为性暴力,与男方口供承认自己知道女方不高兴关系很大,很多男性认为性暴力定罪只与发不发生性关系有关,实际上由于性暴力犯罪的私密性,很少有直接证据,因此主观意愿是重要的定罪依据,承认自己知道女方不高兴会被看做违背女性意愿的证据。

假设男女两人本打算发生关系,后来女方反悔了或者男方觉得女方是不高兴了,又或者即使没有发现女方不高兴,为了避免成为性暴力嫌疑人,男方最好是留下没有强迫意愿的证据,比如送女方离开,邀请女方一起重新进入公开场合,一起去见朋友,打电话给长辈朋友让其来接女方,这样无论有没有实际发生关系,都是不会构成性暴力犯罪的。当然大同案女方第一次离开的时候双方已经发生了冲突,但是如果此时男方不是把其拖回房间而是送女方回家,定罪将会困难很多。

另外不要对检测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对于检测结果,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仅对来样负责,本案中检测报告未检出 str 分型,只能证明采样没有混合 DNA,而采样检出能够证明有,采样未检出不能证明没有,因为采样只代表部分结果,部分有总体一定有,部分没有总体不一定没有。也就是说所有检测是用来证明 “有” 的,人的身体不可能进行全面检测,所以检测结果对于证明 “没有” 不具有任何司法价值。

法治社会要求每个人具有法律意识,男方也好女方也好,都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整个人类司法体系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的,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每件事都能得到真相,其他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包括家人朋友律师法官,自己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可靠的人。

注意: 不要认为给钱的更安全,性交易后告 qj 的案例非常多,只不过这种情况都会选择给钱和解,如果大同案选择给钱也是一样会和解的。

知乎用户 禁与千寻 发表

想多了,别说是自愿,就是真的被强奸了,报警无果一样存在

这个世界是不平衡的,存在自然说强奸被认可,那么自然也存在强奸不给认可

知乎用户 月月鸟 发表

是的

避免不了

我给你说三个典型案件

第一个大同订婚 qj 案,在女方下体没有男方物质且女方处女膜完整前提下,在既没有 “强” 的证据,也没有 “奸” 的证据,仅靠事后男方拖拽就判了三年。

那你说,这事件主要是没过程证据,女方口供有优势,如果有证据不就行了。

好,第二个,江西判三缓三是 qj 案,男方有全程录音证据,甚至录音内容可以证明女方采用了主动的女上位,而且有监控证明二人亲密有说有笑的出来的,但是由于男方想约,女方想恋爱,最后被告了

那你说,那我不约,我也不相亲,我稳定恋爱是不是就安全了?

好,第三个杭州 qj 案,两人恋爱五年,同居无数次,然后因为不给房子写女方名字,被告 qj,虽然没判但已经控制了并且禁止出省

而且最近网传,还有技师钱没给够告 qj 的

习惯吧

知乎用户 昏昏欲睡​ 发表

哪有那么简单,多的是女方报强奸立不了案的性侵类案件的,有的女方再闹腾案件办不了就是办不了,证据不够啊。刑事案件哪里那么好成立。有的案件,孩子太小口供证明力不够,没有及时保存身体证据,没有及时报警,没有证人证言佐证等等,都成不了案。不要说强奸了,伤害类也一样,没监控没证人的地方打伤了,证据不够也很难成案。真正好人怎么会担心自己被诬告,妖风这么大都没去深入了解一下刑案的办理过程。

知乎用户 京畿小栗 发表

当然不是,这不是个么,100 个人遇到这种场景,10 个人被报案,最后 3 个人被立案,2 个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1 个人最终被判刑…

暴出来的都是新闻啊,传播学最终的手段都是啥?是夸大事实或者说事件的普遍程度从而吸引眼球… 比如把一个正常的强奸案,片面报道嫌疑人及其家属过分夸大的对自己有利的真实或者编造的情形,造成信息不对等之下的热点…

这个案子从审判长采访信息看,明显并不是新闻报道的那种,比如仅仅靠口供断案啊… 很多人预设了阴谋论观点,再打靶,这不是百发百中么,何况是一门正儿八经的专业知识,凭什么一些偏激网民觉得自己没有相关法律体系知识,自己拍脑袋的朴素认知就是对的?

有事说事,不杠,有问题拿法律来说事,只针对大同这一个案子,我看其他评论区,拿出其他案子来同样无理由杠,那给你科普了你是不是再抛出另一个? 那就不是讨论,而且打靶子了

知乎用户 MH 多是 GHJ 发表

别当警察是白痴好吧?

山西大同案件你要颠覆女方不自愿的证据才行啊!

手臂淤青,拖拽,烧窗帘呼救你们家这叫自愿啊?

你们家每次自愿完都是一身伤还是你们就喜欢烧东西喜欢拖拽啊?

法律是天然落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排除有人利用法律漏洞牟利。

但是山西大同案件你们是在哪里看出来是自愿的还是你们家都是被虐待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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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萨还没开球,多说几句。这个案子男方不认罪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大多数人不具备法律常识,自认为不违法与法律上的违法差距大了去。所以我只说关于男方自己的逻辑。一审男方及其父母坚持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请问逻辑结果是什么?是这两人发生关系是事实。而争议在于是自愿还是不自愿。这才是男方二审维持原判无法翻盘的最大原因。因为一审默认发生关系了事实。法庭要做的是检方提供的证据是不是可以证明女方不愿意即可。手臂淤青,拖拽,房间烧窗帘呼救。这要是还在说女方是自愿的那真是见鬼了!所以这个案子最低限度是在强奸未遂的范畴去争取,因为女方处女膜还在,DNA 检测也是在床单上。只要愿意认罪道歉赔偿获得谅解缓刑是有可能的,始终是订婚状态,法院的人又不是与他们有仇。问题是男的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说一审的律师误导也有可能。

那些说处女膜没破没检测到女方身体里有精液等等的说没有强奸,这里我表示反对。一审承认发生关系已经是事实了,不可能变成没有。唯一可以解释的是这个女的是少有的处女,而这个男的多半也没多少这方面的经历甚至也可能是个处男也不一定。经历过处女的男人都知道,第一次要是不配合娴熟的确很难,甚至男方见花谢这种情形也不少。这都是正常的现象。不能因为现在男女胡搞乱搞的多了用自己的日常行为去判定两个有可能都是处的行为。如果女人反抗男方见花谢女人身体里检测不到也是有 可能的。始终是在女方洗澡之后很久才去提取的。那些说证据不充分的也只能在强奸未遂与既遂之间去选择,而不是无罪!无罪就要符合双方你情我愿,但是这与手臂淤青,拖拽,烧窗帘呼救是严重不符的。所以一审二审问题不大。原因说的很清楚,男方与男方父母已经承认逻辑上的发生关系。而法院与被告律师之间要做的是证明到底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所以那些说法院乱来的还不如说你们既是法盲还缺乏逻辑知识。当然最大的原因或许是你们没经历过反抗的处女。所以你们也就别装正义了。正义与你们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哈哈

有人拿呼格案说事,呼格案典型的无良讼棍利用不同司法时期特点掀起来的。呼格案至少是有刑讯逼供的把柄被抓才让无良讼棍得逞,大同这个案件当事人可没说刑讯逼供,何况当事人的父母也是这么认为的。自己父母都承认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当事人二审翻供有个毛的用?除非他自己说被刑讯逼供的。还要证明他父母也被逼供。这个案子分分钟有手尾,要是律师违法让当事人翻供迟早把律师也送进去。哈哈

强奸案立法倾向性全世界都是偏向女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只具备普适性,不排除某些人利用法律牟利,但是这件案子女方自己是个少有的处女,又不是中戏毕业的,又没有前科,哪来你们那么多猜测?你们到底在恨什么?恨彩礼可以理解,恨女权可以理解,但是你们为什么非要对一个少有作风传统的女孩子穷追猛打呢?到底是你们真的无脑怨政府还是你们媳妇不是处女你们生气发泄啊?一个 20 岁出头也不丑的处女她要的哪点彩礼与房产证加个名字坦白说不过分。基于全国来说真的不贵。反倒是那些不是处女没她年轻的女人随便开口几十万的那才是离谱!你们可以把你们的怨气发泄到那些不是处女的身上,去恶意猜测一个少有守节的真的是奇怪,非要逼着所有女人都作风淫乱你们才开心是吧?你们这群淫棍到底想咋样?哈哈哈

这的确是个悲剧,如果不是某些人天天喊依法治国搞得没有操控空间这个案子完全可以勾兑成一桩婚姻的。结果过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结果是最后走向除了讼棍赢全部都输的局面。作为普通人来看两个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各自的合理性。

1: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是通过婚介所介绍的婚姻可以判定是没有感情基础的。

2:女孩子是个少有的处女且大专毕业甚至待业状态可以说涉世未深未必对这婚姻满意,但是可能基于现在就业也不好,大专生也没什么前途,女孩子总是要嫁人的,所以估计不是特别情愿结婚是有可能的。如果女人处于这种心理在谈好的彩礼与房产证加名字没有全部兑现的前提下哪怕不是处女拒绝婚前性行为是合理的。女人的安全感差众所周知,估计这个女孩子想着即便是一桩买卖也要银货两讫啊。这就给没兑现结婚物质条件下拒绝婚前性行为埋下伏笔。更别说这个女孩子是个处女,不是过来人。

3:男方或许觉得大家都是婚介所介绍的,万一你骗婚呢?所以彩礼不能给全,结婚后再说,要留一手。而且已经订婚了,想提前享受一下或者说验货这种心态也是有可能的。鬼知道他不幸中了六合彩女方是个处女。不然的话拒绝的概率相信没有。

4:派出所与法院事前调停其实理论上是已经在走线去尽量不让事情失控,保护的是男方的利益。但是男方多半是个法盲不知道深浅,在他顽固的认知里他就不违法,最多是不道德。所以才有房产证被姐姐带去北京的桥段。但是这对于女方来说简直是忽悠,是欺骗。换成谁在女方的角度都会这么认为。至于男方是不是真的困难还是故意留一手担心被骗两说。整件事在男女双方都倾向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走向失控。而最大的原因是男方法盲低估了事情的严重性。

5:很多人站在男方我表示理解但是也不理解,现在大家都痛恨彩礼女权,坦白说一个 20 出头的姑娘长得不丑还是处女开的这个价格不离谱,说女方骗婚更是扯淡,别人没有前科,还是个处女,骗个鸡毛婚啊?你可以说她内心不甘心在纠结,但是这不是正常的吗?哪个年轻的女孩子不是这个心态?整件事就是男方急于结婚而女方其实并不着急只不过因为待业状态加上总要嫁人的宿命作祟。一个处于纠结结婚的女人还不是自由恋爱的对象,连答应的彩礼都没兑现全部表现出来的不满也是正常人的行为。

6:整件事男女双方都是作为没有感情基础与信任基础下做出的合理表现,双方都符合正常人利益自保的的常态。而当地派出所与法院我个人认为已经尽力了。这件案子最大的遗憾是男方自己是个法盲对整件事的认知不足造成的恶果!那些喷法院喷警察的我觉得真是离谱,喷女孩子的更是恶心!你们哪里是坚持正义的?只不过是因为你们痛恨彩礼痛恨女权而已,当然更折射出你们很多人的媳妇不是处女你们在生闷气而已!所以对着一个婚前守贞的少女穷追猛打好让你们好过点。哈哈哈

知乎用户 一个名字 发表

按照目前的案例来看

是不发生关系不重要,证据不重要。

只要报警强奸 男方说错一句话就可以罪名成立,而且男方要有强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才有可能脱罪

比如福建南平的案例 女子梦见被男同事强奸,起床后浑身酸软无力,遂报警,警方迅速行动抓捕嫌疑人 并拘押入看守所,警方经过短短 32 天的严密侦查,通过监控录像聊天记录,打游戏的证人,住所附近的证人证言 等等无关紧要的证据 勉强排除了男方的作案嫌疑。

然后男子被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公正的判罚 符合司法公平的判罚 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如下 女方赔付男方 500 元整人民币巨款。

什么拘押 32 天?什么只是做梦?做梦也不能违背妇女意志!

知乎用户 曲北北 发表

知乎用户 张三 发表

没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只要人没死,没移民,当年干的项目但凡出事和你有关,都跑不了。轻则处分通报批评,重则上不封顶。

至于冤假错案,貌似到现在为止聂树斌案检察官还高升了,彭宇案法官发配到社区工作就算处理了。那些没有闹得全国都知道的案件,相信责任人都处理了吧。

知乎用户 pre mos 发表

是的,现实就是这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第一,

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

毫无疑问由女方主观定义;

其次,

有没有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也同样由女方主观定义。

对这两句论述有任何异议的,

请复习南昌琦振东判三缓三案

即是说,只要你与一个女性独处过,有发生过性关系的可能,而她又控告你强奸了她,那么不好意思,你已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强奸犯了。

没有口供?

你是能比杜培武警官还能扛?

没有物证?

疑罪从有的思路下,都有口供了还需要什么物证?

有与事实相矛盾的物证?

大同法院公式秒了:

因为:

未检测出 STR 分型 / 精斑 / 某个膜损伤

不能证明一定未发生性关系

所以:

未检测出 STR 分型 / 精斑 / 某个膜损伤

一定发生了性关系

领结婚证,对男性意味着什么?

知乎用户 老傅想不通 发表

案例一: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案例二:不是你强奸,你为什么道歉?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还好我的生活工作环境很正常,接触不到这种极端男女对立情况

哦对,底层神神大殖子也遇到的少

知乎用户 有铭 发表

你的理解是错的,实际情况是,不需要实质性的发生性关系,只需要:

1. 你和女方有时空交集

2. 在这个时空交集范围中,女方觉得你有强奸她的企图。

性关系早就不是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了,判定核心标准只有一个 “违背妇女意志”。至于什么是妇女意志那当然由女方说了算。(真实案例:某男主播被女粉丝邀请去她家里,期间主播说了一句自以为是的玩笑话:“你腿毛好硬”,女粉丝瞬间下头,控告主播强奸,最后因为实在找不到男主播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判三缓三。该主播连衣服都没脱,仅凭一句话,从此变成了强奸犯刑满释放人员)

普通人如何避免自己被诬告?

首先告诉你,没有诬告,因为在法律系统看来,这是 “为了社会正义的合理性质疑”(追风老叶一审时的判词)。所以只能尽力规避。

除了自己妈,不和任何女性单独待在没有监控的房间,一定必须去,要么录音录像准备好,要么身边有至少两名以上的其它女性作陪(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和女性谈话的时候请把对面视为机器人,绝对性的公事公办,没有任何暧昧的空间,不要说任何可能引发误会的暧昧词语(尤其是男性之间开的那种玩笑),如果你不想和那个主播一样。

以上应对策略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在欧美的诸如大学教授这样的中产圈子里已经是标配了,拜登就说过没有自己老婆陪着他不会见任何女的。

至于恋爱,结婚自己看着办,反正已经告诉你了,核按钮在对面手里,你要走入两性关系,就要面对单向核威慑。其实恋爱无非是要获得情绪价值,结婚是为了养育后代,情绪价值和后代非得靠恋爱和结婚获得吗?自己动脑袋想想吧,现在是资本为王,市场经济。

知乎用户 瓜达人家居 发表

很难的!基本无解!

毕竟就算录了同意视频,女方也能说是迫于体型压力被威胁了!

签了同意保证书,也能说是被逼迫了,所以怎么证明呢???

知乎用户 云海通津 发表

澳门特区的司法就值得学习

知乎用户 用户名不合规 发表

答案是没办法 ,几年前我就一直讲这种事情完全就是看口供,有没有证据完全不重要。

事实上说你是你就是哪怕没碰过那也是你活该!

普通人如果没有王思聪和李奥纳多那种超优质的性资源,我觉得还是用杯子安全一点。

知乎用户 人民毕​​ 发表

现版本已经无解。

都不需要真的发生过关系,只要你们曾经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碰了个照面,都可以告你强奸。

哪怕没有医学证明你插入了,没有也不行,只要在你内裤上搜出了痕迹,再加上对方的口供,就够了。

知乎用户 人生悲欢我解读 发表

第一,在目前险恶形势下,最安全的做法,当然是坚持只与自己的合法妻子 “发生关系”,尽管也不是百分百安全;

第二,最近这些年,女性之中有坏人,而且越来越多。你们的种种恶毒想法与做法,最终一定会反噬整个女性群体。比如说 “强奸” 这件事,一旦法院判定它的难度越来越高,那么,它的最终命运就是“从法律中消失”;

第三,但必须承认,这种心灵恶毒的坏女人绝对不是中国女人中的多数,更准确地说,这类作妖作恶的女人基本都属于各种类型的 “失败女人” 或“绝望女人”。所以,男人们在满足某个需求前,最好先认真观测评估一下对方的 “失败值” 或“绝望值”

真诚祝愿大家每一次的 “发生关系” 都是绝无后患的。

知乎用户 苑律法律讲堂​ 发表

感谢邀请,这几个案子都有一定的特征,事后 “反悔”,排除“价钱” 没谈拢因素,分析传统教育,尤其对女性,把性说得太娇贵了,好像所有的性都是被侵犯的,所以就会更加慎重,性的意义会更加重大。刑法上保护的对象就是女性的性,你几乎没听说过哪个男性被强奸了吧,即使有,也不适用这个罪名。为什么呢?综合分析更多的情况是,性、爱、婚实际上是搞不太清楚,骂男人的时候,老是从大的骂,卖国贼、汉奸,骂女的,都从性上。就是以往社会中认为性是女性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一旦攻破,你一下整个就完了。生命即生物,生物既生理,生理既有需求,“性” 欲男女平等,性冲动男女平等,性犯罪男女平等,“强奸罪的客体对象包括男性”,那就真的法律上平等了!

知乎用户 紫云客 发表

以前觉得大陆法律比香港法律先进,因为大陆法律法官可以一手遮天,完全不怕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使用卑劣手段操纵审判结果,现在才发现比资本主义社会律师更卑劣的是法官一手遮天,滥权比律师小聪明更加恐怖,果然,权力应该被关在狗笼子里才不会肆无忌惮。

知乎用户 心心念念 发表

说点实际的 给男性参考 当然是建立在你真的没有强暴对方,而对方真的是个 Bitch 就是冲着诬告或者你不答应她就要搞死你的程度 是在这种前提下的讨论

第 1:绝对不能承认发生性关系 绝对不能 口供咬死

我研究下来 我们国家现在对于 QJ 案的判断 “强迫” 不是重点 “是否发生关系” 是重点

当然这里面的难度是:如果你真的发生了关系,会留下物理证据,很难洗脱 但是博一个什么概率呢?只要女方不是当场报警或者第二天就报警 间隔几天 换了衣服 洗了澡 物理证据就会丧失绝大部分 你只要稳住女方 拖几天就可以了(虽然最终还是可能有证据留下 但是你想 你承认了 有没有证据你都没了 你不承认 还能博一个证据有一定概率不出现 这逻辑不难推导吧 打死不承认 承认就打死 懂吗?)

第 2: 如果对方经验老道,当场就要报警,或者第二天报警,一定要表现出害怕,愿意私了的样子

这样的好处是 2 个

1 个是麻痹对方 拖时间(参见第 1) 2 个是对方以为胜券在握 不会做出自残行为 (这样就没有伤痕 有利于被告方 大同的问题是手臂淤伤和烧窗帘 如果完全没有的话 大同案的推理结果更利于男方)

当然了 拖不了太久 最多 2 天 一分不给女方就会暴怒

第 3:必须给钱 而且分几次给 化解风险

1 万 1 万给 就是转账 就是支付宝 有据可查的

女方诬告你,如果是为了某件事情,那随口答应就是了,如果是为了钱 狮子大开口比如 20 万 你说好 你去凑钱 然后转账就是 1 万 1 万 不要管对方女的怎么恐吓你 你就间隔半天转 1 点 转 1 点

这样的好处是

1 个还是拖时间(参见第 1) 2 个是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把事情往经济纠纷上靠 而且如果真的最后见了警察 第一次做笔录也咬死 对方一开始就是要钱的 但是事后对方要加钱 一直要加钱 不加钱就告我 QJ 警察蜀黍 我真的只是嫖客啊 呜呜呜呜 我没钱啊 呜呜呜呜)

第 4:假设女方报案成功,你也接到警察电话了,不要去派出所

不要去 千万不要去 千万不要主动去 去了你笔录做的不好 就可能再也出不来了 当天就被投到看守所 后面内外信息一切隔绝 你就成为待宰的猪仔了

那怎么处理呢?

立刻联系律师,让律师帮你梳理做笔录的注意事项,先把手头的证据准备好,有关系的也立刻找起来 想尽一切办法(一定要快 24 小时内搞定 警察看你长时间不上门 可能他们会主动去找你 你那几天不要在单位或者家 常见位置出现 他们也会扑空 不具体展开 懂的自然懂 至于说定位的 你口供都还没有 八字没一撇 鬼浪费资源定位你 有病啊),当然你要是接电话了,警察蜀黍会在电话那头说情况,你有经验的话可以判断警察对你的态度

如果警察直接不耐烦的说 你家伙搞什么搞 把自己女人安抚好 别让她乱咬 该安抚人家的安抚人家 如果警察说这种话 证明人家不想立案 在做调解 变相暗示你 破财消灾 你就可以考虑真的用钱摆平这件事(如果警察是这个态度 你放心 他们也会暗示女的 适当拿点就可以了 不要得寸进尺) 这种责怪的口吻反而说明事情不大 但是….

如果警察是这种口吻: 听说你和某某闹得不愉快 我们想了解一下进一步的情况,我们也不能光听对方说什么对吧,你今天下午有没有空? 没空? 明天? 明天下午来所里一趟 ? 来了再说吧 来了再说 如果警察是这个口吻 完了 这群家伙要立案了 立刻当天想办法

最后

我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没怎么办

女人前脚走 我后脚买一杯奶茶 然后叫一俩滴滴车 车上打开携程订一张当天去泰国曼谷的飞机票 下车了 给司机一个五星好评 然后出境

上了飞机

慢悠悠的睡一觉 然后在曼谷看那个女的接下去如何表演

爽啊

36 计 我始终认为最后一计是终极杀手锏 走为上!!!

知乎用户 冷月 发表

先说结论:不是一定成立,但男方需要自证清白,这很困难;

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发生性关系已经成立了,关注点就是 “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看到意愿两个字,相信明眼人都知道这很麻烦,是的,意愿这东西一听就虚无缥缈,像雅蠛蝶的翻译就是不要,相信女方喊雅蠛蝶大家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法官可以用雅蠛蝶来作为 “违背妇女意愿” 判强奸;

女方报警说被强奸不需要举证的(如果女方有证据那就不用谈了,强奸跑不掉),她只需要说自己不同意被强奸了,那就是男方举证了;

如果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女方是自愿的,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那就很麻烦,强奸基本跑不掉;

如果男女做的比较激烈导致女方身上有淤青等说不清楚的东西,那男方完了;

即便男方拿出证据,那也是双方扯皮,想无罪脱身也不容易

知乎用户 badaoqi 发表

喜报!我国强奸罪数量超越印度

知乎用户 米修 发表

想多了,发生关系,最多只能说明是既遂

知乎用户 为什么默认是实名 发表

没有那么容易,她要举报你强奸是要她拿出明确清晰的证据,不然是困难的。可以看看这个

知乎用户 带刀护卫​ 发表

女性诬告男性自古有之,原因嘛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感情纠葛,有的是争夺财产,有的是勒索钱财,有的是金钱交易等等。

但是被诬告的男性却要经历刻骨铭心的被污名化,甚至承受牢狱之灾。古往今来,历史与现实从不乏 “有人利用正义之名行恶”。

**清代有个案件: 郎中给女子看病,被诬告强奸,**护卫哥看了这个案子,不得不佩服这个给郎中翻案的县官断案真的是有两把刷子。

这给我们现代的司法执法人员一个启示,就是面对控告强奸的案件,如何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这真的是一种考验!

我们来看看清代这个奇案:

一只耳朵

清朝乾隆年间某年秋天的下午,一个农民手里拿着一个血淋淋的人耳,怒气冲冲地来到婺州(如今浙江金华)府衙,随后拿起鼓槌将鸣冤鼓敲得震天响。

不一会老知县坐在了堂上,问询敲鼓人有何冤情。

农民情绪很是激动,他说妻子王氏因为生病,便请了城中的刘郎中到家里给看诊。诊断完毕之后,刘郎中说妻子是风寒入体,要赶紧去抓药。他心急如焚,马上拿着药方去抓药。而郎中则提出再给妻子多把把脉,看看还有没有其他问题。他也没多想,就赶紧去抓药了。

可没想到的是,等他回来后,就看到刘郎中躺在地上,床上到处是血,而且被褥上还有刘郎中的一只右耳。而自己的妻子则手拿滴血的匕首,一个劲地说刘郎中想强占她。

询问妻子后得知,他走后刘郎中就对妻子出言轻薄,说妻子是个可人儿,随后便扑到床上,想要硬上弓。妻子一时惊慌抽出枕头下的匕首就割掉了刘郎中的右耳,或许是刘郎中疼痛难忍,然后就昏死了过去。

现在刘郎中已经被他捆住,而他则带着刘郎中的耳朵前来报官,希望知县可以秉公办理,严加惩处这个衣冠禽兽。

经过调查,刘郎中的家族虽然行医,但刘郎中自己喜爱练舞,而且还考上了武秀才。不过当父母去世后,他现在只能接过父亲的衣钵开始出诊。

然而现在人赃并获,刘郎中的武秀才功名就被革去,并且打入了死牢。

不过刘郎中一个劲地喊冤,说自己是遭人陷害,自己并没有什么不轨之举。

面对各执一词的局面,老知县有些犯糊涂,他无法判断谁说的是真的。不过农民和他无冤无仇,没有理由加害与他。再加上当时只有刘郎中和农民的妻子共处一室,没有别的人证,所以想来想去,还是刘郎中的嫌疑最大。

但按照大清律,除非犯人认罪,否则无法上报判刑。就这样,这个案子一拖就是 3 年,等到老知县退休都没弄明白。

新知县

3 年后,新知县上任。然而新知县刚到城前,就被原告农民拦了下来。随后农民拿着一份诉状大喊冤枉,说老知县收了刘郎中的好处,3 年了都没有将其判刑,他实在不服,希望新知县可以秉公办理。

新知县接下了状纸,回去之后第一时间开始研究案情。他先是仔细阅读了几遍卷宗,随后提审了刘郎中,最后又到农民的家中实地查究了一番。

不得不说,新知县确实有几把刷子,一番查究后他便找到了破绽,随后他心生一计,将农民夫妇以及刘郎中都叫到堂上。

古人断案不像如今,在刑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使用一些非常手段,那么这个新知县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妙计破案

当一众人等被带到大堂之后,知县让人抬出一张大床,并让人请来了当地青楼的一位歌姬。

就在大家面面相觑时,知县大声说道:“想要破这个案子,其实非常简单,咱们来个案件重演即可。”

随后知县让歌姬躺在床上,接着挑选了一个和刘郎中身形差不多的衙役说道:“今天你来扮演刘郎中,你去硬上弓,若能成功,本官恕你无罪。当然,歌姬你也可以想办法自卫,若伤到衙役,本官也算你无罪。”

这样的办案手法简直闻所未闻,把当场的人吓得够呛。眼看衙役不敢上前,新知县拍起了惊堂木喝到:“衙役你若再不动手,本官可要治罪了。”

得到命令,衙役便扑到床上,歌姬一边拼命呼喊,一边从枕头下抽出一把匕首便向衙役的耳朵刺去。其实匕首是假的,是知县和歌姬事先商量好用来演示案件过程的道具。

可不知情的衙役却吓了一跳,就在快刺到他的时候,他下意识地将头一歪,然后一把抓住歌姬的右手,并夺下了匕首。

看到这里,知县便让二人停下,随后猛地拍响惊堂木说道:“王氏夫妇可知罪?”

夫妻二人连忙下跪并大喊不知何罪。知县冷笑了一声说道:“今天本县按照你家的摆设布置好了床和枕头下的匕首,就是为了拆穿你们的谎言。”

随后知县当着所有人的面一一道来。

第一,谁会在枕头下藏着没有匕鞘的匕首?难道早就知道刘郎中会来强上弓吗?

第二,从衙役和歌姬打斗的过程可以看出,即便是健康无病的女子都无法伤害衙役,更何况是反应敏捷,身手矫捷的武秀才。

第三,也是本案的重点。按照卷宗中匕首摆放的位置,以及现场演示的过程来看,王氏只能用右手拿到匕首,那么即便是在慌乱中割掉了刘郎中的耳朵,也应该是左耳才对,为什么割掉的是右耳?

夫妻二人眼看瞒不住了,马上磕头认罪。

水落石出

原来他们是受人指使,这个人是刘郎中的邻居,同时也是同门师弟。

起初师兄弟二人感情很好,可当刘郎中父母去世后,刘郎中就继承了父亲留下的所有遗产。其中不仅有一家诊所,还有一处庄园。这样富裕的生活让师弟非常嫉妒。

再加上此后刘郎中又娶了一位美娇娘,师弟更是眼馋,所以就花钱买通了农民夫妇,并设了个圈套,陷害刘郎中。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霸占刘郎中的家产以及他的妻子。

事发当日,农民假意请刘郎中为王氏看病,可刘郎中刚坐下,王氏突然将其抱住,农民赶紧抽出匕首,从后面割掉了刘郎中的耳朵。刘郎中先是被王氏的举动惊吓,随后耳朵就被割掉,这一激一痛之间,刘郎中就昏倒在地,不省人事了。

听到这里,刘郎中不禁泪如雨下,他将师弟看作亲人,没想到师弟会如此对待自己。

知县听闻后也是大为震惊,没想到这幕后黑手,竟然是刘郎中最为亲近和信任的人。

真相大白之后,知县先是恢复了刘郎中武秀才的功名,随后将农民夫妻判处杖刑和 5 年的徒刑,而刘郎中的师弟则判处流放之刑。

可尽管如此,刘郎中因为郁闷在心无法排解,不久后就去世了,着实可悲可叹。

让我们为给郎中翻案的县官鼓掌

以下是护卫哥从裁判文书网搜集的案例,女性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控告强奸!!!

案例一: 布某某诬告陷害案

2024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8 时许,被告人布某某在布尔津县某乡大桥处独自乘坐被害人哈某某驾驶的 ××× 哈某牌 H9 越野车前往布尔津县城。

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害人哈某某向被告人布某某提出支付 300 元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被告人布某某同意。

被害人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布尔津县某乡某村入口西侧岔路口处,拐至北侧土路旁一空地,停车后二人在车后排座位上自愿发生性关系。

后被害人哈某某以需从他人处拿钱为由,未向被告人布某某支付 300 元嫖资,其将被告人布某某送至布尔津县某宾馆后驾车离开。

后被告人布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哈某某索要 300 元嫖资,被告人哈某某未理会。2024 年 3 月 24 日,被告人布某某向其丈夫加某某谎称被被害人哈某某强奸,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布尔津县公安局报警。

布尔津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害人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布尔津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布某某询问期间,其捏造被被害人哈某某强奸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哈某某被刑事拘留 5 日。被告人布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布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布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布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痛某某诬告陷害案

2021 年 8 月 24 日晚,被告人痛某某与被害人加某一起入住本市城西区万达 SOHO3 号楼 8 楼 XX 商务宾馆 8011 号房间,被告人痛某某认为被害人加某欺骗其感情,产生报复的心理,遂向 110 发短信报警称自己要被强奸,后自愿与被害人加某发生性关系。

2021 年 8 月 25 日,加某因涉嫌强奸被立案侦查。2021 年 9 月 1 日,被害人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22 年 9 月 28 日,加某涉嫌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城西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2023 年 9 月 22 日,被告人痛某某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承认其诬告陷害加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报案材料、报警记录、机场出行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加某的陈述,被告人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痛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痛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判决:

被告人痛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痛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痛某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吴某某诬告陷害案

2021 年 9 月 6 日 6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 “皮某客” 李某甲(在逃)在约定的卖淫时间范围之外,又介绍嫖客到本市海珠区与其发生性交易,于是拨打 110 报警,谎称被两名男子强奸。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当日对吴某某被强奸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传唤嫖客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同月 8 日因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此案。在对李某乙、张某某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其与李某乙、张某某之间系卖淫嫖娼关系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婷婷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案例四: 王某诬告陷害案

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人王某向榆林市 xx 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称其在 2020 年 12 月 22 日凌晨 2 时左右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阳光城小区 6 号楼 2 单元 501 室朝北的卧室内,被一名叫高某 1 的男子强奸,后因其极力反抗才没让高某 1 得逞。

后侦查机关以 “王某被强奸案” 立案侦查,同时对高某 1 进行传唤并临时布控。

高某 1 到案后说明其与王某是情侣关系曾多次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王婧又向侦查机关称其与高某 1 确实是情侣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在 2020 年 12 月 29 日报案内容不属实,称高某 1 并没有对自己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自己报警的目的,就是当时与高某 1 闹别扭想吓唬高某 1,要求其以后不要再继续喝酒,应该多关心她。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被强奸案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录音光盘、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高某 1 的陈述、证人白某、王某 1、王某 2、高某 2 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110 指挥中心报警指令信息、无犯罪记录查询、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王婧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捏造犯罪事实,向 xx 机关作虚假控告,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保护他人人身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婧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五: 陈某某诬告陷害案

2020 年 5 月 18 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存在感情纠纷,遂捏造黄某某强奸的事实到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报案,致黄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中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同年 5 月 25 日,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诬告陷害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后于 5 月 27 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在案发期间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案发后,陈某某已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连红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 张某某诬告陷害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9 年 1 月 6 日自愿与张某 2 在海城市发生性关系后,于 2019 年 1 月 7 日以被张某 2 强奸为由报案至海城市公安局,致张某 2 因涉嫌强奸罪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被海城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酌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9 年 1 月 6 日自愿与其同居男友张某 2 在海城市发生性关系后,因不满于张某 2 对其打骂,于 2019 年 1 月 7 日以被张某 2 强奸为由报案至海城市公安局,致张某 2 因涉嫌强奸罪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张某 2 对张桂荣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说明及归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报案时的陈述笔录、海城市公安局侦查张某 2 强奸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 2 的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 1 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张某 2 受到刑事追究,且导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 2 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了张某 2 的谅解,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量刑的相应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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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老覃​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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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被告也出来了,那些幻想发生关系转几百块钱就没事的看这个

还是要洁身自爱啊

以下原回答:

以前我是以为想多了,直到我看到南昌锜振东案

这个案子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两人是约 p,其中录音现实锜振东已经没力气做了,女的直接上位,说是男方被强迫都不为过了。

但是女方想让男方当她男朋友,男方不愿意,女的抑郁去告了锜振东。

一审六年。

二审判三缓刑三。

我不为锜振东叫屈,我觉得他也是活该,这样判决杜绝了很多不负责任的渣男,但我认为两人都是约 p,女方也应该接受惩罚。

如果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我觉得男性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做舔狗,不要用钱去获得女性的青睐,山西大同男性就是用彩礼、房子想获取一个女性,但自身没那个本事,想生米煮成熟饭,女方反手强奸,进去了。

二,不做渣男,不要为了下半身去乱约,南昌锜振东案简直就是针对渣男定制的。

没有舔狗,没有渣男,爱情才会真正回到正轨,两个人在一起,相互有喜欢,相互有吸引,愿意相濡与沫相守一生,这样的婚姻才会幸福。

我是一名月老,找对象私聊我。

知乎用户 佚名名​ 发表

你想多了,非自愿,真的被强奸别说对方进去了连立案都没有

知乎用户 恶魔猎人​ 发表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但我也相信执法者的二五眼。

古代就有这么个规矩,如果女人告强奸,基本一告一个准,因为事关名节,法律认为女人不会拿名节开玩笑。

我早就说过,中国要发展,必定走上日本的老路。现在看来每个细节都说中了。日本人早就经历过这个,弄得日本男人对求偶这件事战战兢兢,以至于很多人都爱谁谁了。不行就找风俗店解决一下,至于找女票,那么麻烦就算了。日本人现在还没走出来呢,看中国吧。

知乎用户 哈斯塔 发表

带去澳门或者香港旅游,在那里发生关系

知乎用户 乌克兰必胜 发表

我就发三个图,请各位准强奸犯做好心理准备。

另外,我听人说的,不保真,真假自行辨别,你不信就当我编故事都行。

一律师在朋友圈说他新代理了案子,男女双方是恋爱关系,在酒店开房后,女方索取高额礼物未果,直接报强奸,现在男方还在看守所。

嗯。

至于本题我的回答是请看下图。

各位,新的时代已经来了。

现在的情况是你压根没有任何办法避免被女性诬告,只要你和女性接触,对方就可以随时诬告你,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要口供即可。

而你只能自证清白,如果自证不了,那就算你倒霉了,强奸犯帽子带好,等着出来变成社会边缘人士吧。

最后再贴个图。

明明随着科技发展,DNA 技术早就不可同日而语,我国所有犯罪案件率都在下降,唯独强奸案一骑绝尘。

还能说什么呢?

你以为是大同订婚案才男性才开始岌岌可危么?

不,早就开始了。

所以,各位准强奸犯们,你们做好进去坐牢的准备了么?

知乎用户 江山情重美人轻 发表

是的,只要那个女的报警,这男的基本上必进去。

目前合法的解决方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跟那个女的领结婚证然后再发生性行为。

这样可以减少男的进去的概率,但是请注意,只是减少不是免除。

因为还有婚内强奸。婚内强奸目前来说还没有强奸那么多,但是以后什么样那就不敢说了。

知乎用户 某在斯​ 发表

基本上从最新的南昌锜振东案可以看出,即使女性发生性关系时自愿,甚至主动。

但你只要事前给予对方承诺,或者是对方以为能从性交获得的利益没有实现,比如办完事跟你处对象,给你买包,买金镯子等等,事后不实现,那么性同意是可以无效的。

你就构成强奸了。

举轻以明重。

那些女的半推半就,喝酒,荒郊野岭害怕等等就不用说了。

必然构成强奸。

所以你如果全过程你录音录像,并一句话不说,女方在清醒状态下完成。

那么你还是可以相信法律的。

在这里我要恭喜娱乐圈了,那些让你演女一号睡你,但没有实现的,赶紧报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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