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违法的演员还有隐私权吗?
魏冬冬律师: 嫖娼事件的公开,是对当事人的二次处罚,北京警方跑完第一棒,央视新闻接力完成了第二棒。第一次处罚依法依规,最高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第二次处罚无影无形,却是毁灭性的。 隐私的本质是自由 隐私给了我们每个人自由活动、不受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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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几天了,成都太古里的“牵手门”热度一直不减,不断有网友曝出各种猛料。
但另一方面,有人开始在网上呼吁,不要再挖了,不要再曝料了。甚至有些媒体都下场了,痛批人们围观“牵手门”是在侵犯隐私权了,指责网友们跟风起哄是缺乏文明素养。
我是反对“网暴”的,但是把网友对“牵手门”这起事件的围观和曝料,轻率地定义为侵犯隐私和“网暴”,总觉得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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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说隐私权。
隐私权这个东西,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虽然从原始人第一次拾起树叶遮挡自己裸露的身体时,就诞生了隐私保护意识。但是在古代,是没有隐私权这一说的。
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的,是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共同写下文章《隐私权》。
此后,又过了近百年,西方一些国家才开始陆续对隐私权进行立法:1970年,法国在《民法典》第9条写入隐私权;1974年,美国制定《隐私权法》;2000年,欧盟在《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中写入隐私权。
“隐私权”在我国可以算是一个舶来品。通过《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隐私”观念在中国社会发生的改变。
在1983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解释是“不可告人的坏事”;到1996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隐私”这一辞条做了修改,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到此,“隐私”从一个贬义词变成了中性词。2009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隐私权第一次被写到法律里。
正因为“隐私权”是一个新事物,到底该如何界定,其实到现在都没有完全讨论清楚。比如,在德国,隐私权至今都没有立法。每当德国立法机构想要尝试将隐私权写入法律时,就会遭到部分民众和媒体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认为,隐私权写入法律会对新闻自由构成限制。
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大体来说,有一个常识是大家公认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炫富的“@北极鲶鱼”,如果只是一个普通的富二代,大家认为不过是无知、无聊、少女的虚荣心作祟,顶多嗤之以鼻,而当她被曝出,其爷爷是深圳交通局的退休官员,立马便引发众多的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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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牵手门”有没有侵犯隐私之前,我想再说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二十一年前(2002年),在陕西,一对新婚夫妻晚上在家看“黄碟”,被人举报。
于是,当地派出所警察上门“扫黄”,搜出3张淫秽光碟,以及电视机、影碟机等“作案工具”。
在这一“扫黄”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的袖子被扯破,另一名民警的手也被抓伤了。
事后,夫妻俩交了1000元罚款,丈夫还在1个月后被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被刑事拘留。
这便是著名的“夫妻看黄碟事件”。这起案件在经《华商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以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夫妻在家看黄碟到底违不违法?
“夫妻看黄碟事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是:案件撤销,警方给予一次性补偿,当地公安局有关领导向小夫妻俩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再来说另一起案件:
2013年6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某因为怀疑自己一起案件处理不公,遂长期跟踪偷拍某法官。后在一度假村,倪某某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最终拷走了视频。
2013年8月1日,倪某某通过网络公布视频,举报上海高院多名官员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
这便是著名“上海法官嫖娼案”。涉事的上海高院4名法官被严肃处理,其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
在这起事件中,揭发人倪某某通过跟拍、调取监控视频的方法获得法官们违法违纪的证据,这算侵犯他人隐私吗?
我觉得不是。事实上,倪某某也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
这两起案例,一起是对私权的保护,一起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小两口的床第之欢,卧室里的娱乐,怎么玩怎么折腾(不能扰民,不能违法),那也是个人的私事,即使是执法部门,也不能上门“扫黄”;
但是,法院的法官与老婆以外的女人颠龙倒凤,老百姓却可以进行监督(即使揭发人是出于个人恩怨的目的),因为这涉及到公共利益:是否有贪污腐败,是否有权色交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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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不同人群享有的隐私权大小是有不同的。衡量这种大小的标准,应该是,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比如,某个公务人员有六个脚趾头,这属于个人隐私,需要得到保护,因为“有六个脚趾头”这个事情与公共利益无关。
但是,诸如炫富,与老婆以外的女生过于亲密等等,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也许只是名声不好伤风败俗,但是发生在公务人员身上,却很容易引来较大的关注和质疑,因为这涉及到公共利益。
为了说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我想再举一个例子:
比如,某个人是否患有某些传染病,这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医疗机构,也应替患者严守秘密,避免社会歧视。
但是,如果这个人想要从事餐饮等服务业,他有没有患某些传染病,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因为一旦进入到这些服务行业,患有传染病就成为了公共卫生的隐患,已经涉嫌侵害到公共利益。这时,公众的知情权优先于个人的隐私权。
再说回到“牵手门”这起事件中,老胡和小董,仅仅在闹市逛个街,结果大好前程被毁,还被拉到互联网上遭受网民全方位的奚落、嘲笑,这个处境确实令人唏嘘。
但是,这又能怪谁呢?
有些人在批评,围观“牵手门”的眼光低俗,不够“理性”“文明”,“很多讨论都是冲着桃色花边去的”。可是,从网上曝料来看,女主自己在社交账号上晒身材,晒消费,确实很有“猛料”啊。
网友在网上道德嘲讽一下,甚至有些语言表达时带有情绪,就往低俗上指责,往“网暴”这个框里装?
一些人,一些媒体,总是把有问题的官员保护得很好,却又对老百姓的道德忧心忡忡。其实,大可不必。
有那个闲心,不如去多关注些社会底层的民生,多替年轻人就业寻些出路,或者,上深圳交通局问问:“@北极鲶鱼”的事,核查两个多月了,什么时候有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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