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一事?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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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中国经济周刊​ 发表

像《嫁给大山的女人》《阿霞》这种影视剧能拍出来,说明在某些人的认知中,认为妇女被拐卖之后最完美的结局,不是被成功救出,犯罪分子被判刑,司法逐渐完善。而是妇女被感化,选择息事宁人,皆大欢喜。

更可笑的是,《嫁给大山的女人》的片尾鸣谢了某市司法局,确定这不是司法之耻吗?而《阿霞》的片尾曲叫《成一门亲事多一个娘》,这是多一个娘吗?这分明是多一个犯罪分子呀。

明明是《盲山》却宣传成了 “嫁山”。本该上《今日说法》却上了《感动中国》,本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丑恶,没想到是封建势力的残余

怪不到丰县法院不判被拐妇女离婚。怪不得网上几亿人关注,八孩母亲都救不出来。这是等着受害人被感化之后丧事喜办呢?

芒砀山下大风无,悲愤诗中叹命孤。

闲客若编地狱事,原来丰县是酆都。

知乎用户 张方 发表

看到了一篇微博很有意思,我不能转发只能大概复述一下了,信息都是百度就能搜到的。

1. 央视新闻 35s 时杨某侠的主管医生 – 渠立泉

2. 丰县财政局副局长 – 渠立桂

3. 丰县民政局副局长 – 渠立新

4. 丰县财政局副局长 – 渠慎刚

5.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 – 渠慎鹏

6. 丰县欢口镇副镇长 – 渠立国

7. 南京医科大学和丰县是定点扶贫领英上有一位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毕业的渠立泉不知是否和 1 是同一位

8. 徐州 2 月 7 日第三个通告: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DNA 鉴定,八个孩子和董某民、杨某侠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

知乎用户 kiwi 发表

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哎,只落得两泪涟涟。

知乎用户 百丈野狐​ 发表

新德里看了都自愧不如

————————————

点赞这么多,受宠若惊

说一说我现在的观点,我认为存在八孩母亲第一次被强奸的时候不满十四岁的可能。

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位脸上完全没有老年斑和皱纹,这并不像是一个生活环境恶劣的五十多岁的人应该有的样子。

知乎用户 高予安 发表

让人说什么好,案件发生的周期这么久,当地不可能没有知情人,但是,却都选择了沉默。

目前,已经对涉事男子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只是其行为非法限制了杨某的自由生活,但是,生育了这么多的孩子,难道都是和杨某自愿生育的吗?

或者说在生育前,杨某就已经变得精神出现了问题?如果两人是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在此期间,即便是董某违背了杨某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强奸犯罪。

而如果结婚证本身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骗取的,或者是给杨某身份漂白后,登记结婚的,那么这又涉及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渎职的问题了。

而警方也将桑某、时某抓获归案,两人涉嫌拐卖妇女罪,显然既然有拐卖妇女罪,那么必然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是对向的罪名,不可能只有前罪,而没有后罪,那么问题来了,后罪的主体是董某吗,还是其他人?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那么桑某、时某将至少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也至少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大家顺便来看下通报的过程:

最后到现在的采取强制措施,可谓是一波三折了。。。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了,大家关注了,相关部门推进调查。其他地方呢?

如果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样遭遇的妇女,谁帮她们?这类行为完全就是违法犯罪,因为在农村穷,娶不上老婆,就拐卖妇女来延续香火,而且还虐待妇女,极其可恨,必须严惩!

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对法律的普及以及全民素质的提高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此类拐卖恶行得不到严惩,相关热点会持续发酵。

可能涉及的:拐卖妇女,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 哪个都是明明白白的犯罪。

不是刑罚轻重问题,

根本没有人当那是犯罪。。。

更细思极恐的是:

左邻右舍周围的人都把这个视同寻常,

事主竟侃侃而谈,甚至还有点要当网红的意思。。。

知乎用户 麥发发​ 发表

中国裁判文书网负主要责任。

知乎用户 allen xun​ 发表

奴隶制在丰县合法存在。

知乎用户 伍亦勤​ 发表

说明拐卖妇女在那里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知乎用户 noblered 发表

知道了。

以后裁判文书都不公布了。

免得你们闲着没事到处挖。

知乎用户 天星舰水手 发表

你认为题目中提到的这两起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在当下被曝光之后,将会如何收场?

A. 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支持离婚,并追究收买妇女一方的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受到处分

B. 法院出面澄清,相关负责人承诺今后会跟进调查,再之后不了了之

C. 中国裁判文书网短期内关闭外界访问通道,后续再度开放时,清除了涉及到拐卖妇女案件的文书

知乎用户 宇宙战神郭奉孝​ 发表

这是 2022????

还以为印度新闻,以后可不敢再随便笑话印度了。

只看标题就有够窒息的,你甚至都不用往下看… …

中央好好查查这些失能的国家地方机构吧。

知乎用户 数羊睡午觉 发表

这件事还真可以和 “离婚冷静期” 一起做阅读理解。当初人大法工委对于 “离婚冷静期” 的官方答复是这样的: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现在大家知道这个所谓 “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的说辞有多荒诞了吧。“起诉离婚”本来就可以不判离啊。

最后 “离婚冷静期” 就是徐州法院最先试点探索的哟。

知乎用户 姜源​ 发表

再次重申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上月底很多境外记者聚集到王府井欲知 “花” 事时,与警方发生冲突。在本月一日的外交部记者会上,面对一众记者几近抗议式的连番提问,姜瑜表示,“不管你们喜欢不喜欢,在这里就要遵守中国的规定。”她所说的规定,是国务院于北京奥运会后颁布的五百三十七号令,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此令第三条规定,中国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第十七条又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三月四日,又有对这一规定如何实施感到困惑的记者连番追问,并希望发言人明确告诉他们违反了中国哪项法律的哪个条款,终于惹恼了姜瑜:“违反了去那个地方采访需申请的有关规定。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知乎用户 我要反三俗​ 发表

我听说,只是听说的。

似乎离婚冷静期这个措施一开始就是徐州试点搞出来的,然后放到全国推广的?

经过查证,确实是徐州法院最开始实施的: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于 2013 年就开始探索实践婚姻冷静期制度,并于 2015 年 8 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 “冷静期” 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诉讼期内三个月 “冷静期” 与结案后六个月 “冷静期” 两种模式。 “三个月”冷静期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纳。
贾汪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说:“我们的司法实践被写入民法典草案很激动,冷静期是建立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基础之上, 在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夫妻是冲动性离婚,有时候一个温和的眼神、一个拥抱就能解决问题,还有一部分在矛盾急剧的时候, 但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 断然判决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就很大,我们通常和当事人说考虑考虑,双方多交流,实行冷静期之后和好率是明显提升的。”(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查多)

我不是很聪明,猜不太懂离婚冷静期和**丰县数例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法院却不予支持,**这两件事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很多走失的女孩子,不是来自我们四川,就是被患上了精神病。讲道理,现在交通那么发达,基建那么完善,即便如此四川距离徐州也有千里之遥(约 1561.0 公里),从成都自驾到徐州都需要 20 小时 26 分钟。要是在几十年前,一路颠沛流离应该是少不了的吧,为什么会走那么远的路呢?

聪明的你,知道是为什么吗?

知乎用户 乌合之子但愿君​​ 发表

有时候买个媳妇都没买个稀有动物罪过大。还天天喊着人的生命高于动物的生命。

知乎用户 江懿森 发表

我丰县自有丰县的县情,容不得县外势力在这里指手画脚!

你们有来过丰县吗?有亲自问过丰县人的生活吗?你知道他们近年来生活质量提升了多少吗?少部分县外势力听风就是雨,抓着一些谣言就想大做文章、引导舆论。我们县委已经核实了,丰县并不存在拐卖现象!

在这里,我们敦促县外势力管好自己的诈骗村、制毒村,不要再干涉我们丰县的内部事务!否则,丰县老百姓们就是丰县的铜墙铁壁!

知乎用户 车到山前必有树 发表

好了,给大家讲个鬼故事:

徐州丰县为啥在河里发现的女尸这么多……?

知乎用户 守正出奇才 发表

我是徐州人,但我是市区的。

我有个亲戚腿脚不便,智力也不太行,他爸爸家是农村的,当时就听他爸爸那边给他说等他成年了给他买个媳妇什么的,当时小听起来没啥,现在想想,可能在他们那一辈乡下拐卖确实很常见了吧…

反正他们家要真买了我绝对会举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外地妇女被人贩子卖给丰县村民,又在丰县民政口官员配合下,上了户口办了结婚证,就成了买家盖章的” 合法” 妻子。

最合最近的案子,外地妇女经历拐骗、绑架、囚禁、殴打、虐待、强奸,沦为泄欲和生育机器,忍辱偷生几十年,运气好没有被折磨死掉人间消失,没有像 8 孩母一样疯掉用铁链锁起来,没有像 8 孩母隔壁的钟某仙残到地上趴 20 年,有幸四肢健全逃出魔窟,以为即将获得自由,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解除非法婚姻,人家丰县骗炮大法官还在后面等着呢?

一定要看到最后,本案法官因为通奸、欺骗民女名声大噪。

1987 年 10 月,四川重庆女子王文群,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邢后永后同居生活,1989 年 2 月 1 日生一女邢 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男方永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女方。2010 年 9 月,女方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丰县法院: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 20 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文群与被告邢后永离婚。

正常人不会这样判案,这个丰县审判员黄涛大有来头,审完这个案子一年之后,黄涛荣获了 “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 称号,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阻止被拐妇女离婚有功。

又过了一年,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黄涛,被情人举报骗财骗色。

原来,08 年,一场广场舞中,44 的有夫之妇黄大法官,成功搭讪了一位离婚女子刘英,在后续的 7 年中,黄大法官写下了好几份离婚保证书。

渣男骗炮写保证书不罕见,但黄大法官不一样,奇葩至极,他还加盖了 “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 的公章,用公权力给自己背书。

“亲爱的刘英,我保证以后不再惹你生气,我应该好好的对待你,我非常爱你,心心相印,永不变心,海枯石烂。”

“我保证今后不再说谎话,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把你的住所当作自己的家,请你放心,坚决听从你的安排,有事请假”,“通过今天刘英对我的谆谆教诲,使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今后我做一个诚实的人,以‘诚实信用’原则来指导生活,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不说谎话,对得起刘英同志对我的真挚感情”

“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 年五一后办理离婚”。

“刘英等我八年了,我没有对得起她,我们俩是有深厚的感情的,之所以等八年,责任全在我,我决定 2015 年五一节后办理离婚事宜,这是我内心想法。”

刘英一次次被黄大法官欺骗,正好又被查出肝癌,作为将死之人,他不再相信黄大法官,只想要回借给黄法官的钱,留给孩子,两人没谈妥,刘英就把这事曝光了。

女方称被骗财骗色

除上述七份保证书外,刘英和知情人小狄还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一张黄涛所打的借款 20 万元的借条。

据刘英介绍,她和黄涛相识于 2008 年左右。当时离婚的她在广场跳交谊舞时被黄涛搭讪,对方自称法官,有困难可以找他。刘英自述,对方多次向其索要电话号码均未给。

此后双方多次相遇,逐渐相熟,因年长刘英九岁,双方兄妹相称。刘英告诉记者,一次在自家附近碰见黄涛,“他说到你家附近了,也不请哥哥回家喝口茶吗?”

按照刘英说法,回家后被对方强暴,此后一步步双方走到一起。刘英表示,因知道对方有家室,觉得两人难有结果。“黄涛就说会对我负责到底,那些保证书,也是他写了让我相信他。” 刘英还说,加盖公章也是黄涛主动所为,目的是为了让刘英相信自己。

刘英还提供了大量两人在一起的照片,双方曾一起前往济南、北京等地,合影留念,甚至双方还曾共同拍摄了婚纱照。据她介绍,无论是出差还是办案,黄涛许多时候都带着自己。

刘英表示,在与黄涛多年相处过程中,自己为对方提供多次钱财消费或外借,前后累计不下二十万。2013 年 10 月 27 日黄涛所写的欠条显示,“今借刘英现金贰拾万圆整,月息 2 分。借期 1 年。”

不久前刘英被查出肝癌,双方关系交恶。刘英说,作为将死之人,只想能要回这部分钱留给孩子。
丰县人民法院黄涛法官向情人写保证书加盖法院公章(图) - 婚姻家庭动态 - 合肥律师网

丰县 8 孩母结婚证现身,真相更加扑朔迷离谷爱凌跟咱就不是一个世界的人

知乎用户 岳京杭​ 发表

遍地哀鸿满城血,无非一念救苍生。

知乎用户 maomaobear​ 发表

奇幻程度已经比很多 jwsl 造的谣还要离谱了。

想象力真是跟不上有些人的创造力。

这个也成功解释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共情塔利班。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妈呀,救命啊,一个地方一起吃人啦!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新中国都建立七十多年了,怎么还有地方跟活在清朝一样。

知乎用户 糯米糍 发表

真是不知好歹,还敢起诉离婚。

学习嫁给大山的女人,好好戴着镣铐养育八个孩子,以后说不定还能感动中国。

知乎用户 叶洲​​ 发表

我在徐州代理过案件,不是我乱说,那边的法院确实 **。


先说我代理的案件:客户房子被征收了,政府补偿了安置房,你猜怎么着:

1、房子本来要建 3.2 米高,结果最后交付的时候只有 2.7 米。

2、房子本来要建 81 平面积,结果交付的时候只有不到 64 平。

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一个房子,面积和层高同时缩水的,这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都比不上最烂的开发商建的房子。

本来打个官司补偿一下就完事了,结果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了堵住老百姓之口,直接把房产证上的面积数写满,也不管实际是啥情况了。

于是搞笑的是法院只认房产证,不管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一个搞笑的事情:

**客户所在的房子只有 4 层,房产证上写了有 7 层,**我和法院说我们一起去现场数一数就清楚的知道房产证是乱写的。法官不去,也不接受我们的面积和层高的测绘鉴定。

然后客户委托我打官司,感受到压力后,有所谓的上级就指示村里的头带着几个村民把客户抓走带进小黑屋打了一顿。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上网搜了以下这两个判决,仔细看就会发现,两份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都阐述了同一个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这个事实如果有证据查明,那就等于法院否定女方主张的 “被拐卖” 的事实。

也不知道当初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基于什么证据否定掉女方的提出的 “被拐卖” 的主张,又是哪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是经介绍认识,所有案件都是有档案的,法院回过头去查一查这两个案卷的卷宗,不为过吧。

法律人,对于 “拐卖” 的事实应该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更何况是人民的法官。

点到为止。

经历过就知道,徐州这个地方的司法环境,太吓人了。

知乎用户 吴声威​​ 发表

有好处的。

2020 年丰县常驻人口 93.52 万人,出生人口 1.26 万人,出生率高达 1.34%。

相比较之下,江苏省为 0.66%,全国为 0.85%。

妙,不可言。

知乎用户 夏喵爱吃韭菜​ 发表

这事儿是这样的,不是说某一个案件怎么处理的问题,而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问题

萝卜就是一个一个的案件,其实萝卜不难拔,难的是泥会给阻力

如果不把泥清理干净了萝卜是不容易拔出来的

知乎用户 iCoA 首席特工​ 发表

之前就说过,个人认为,除了加大处罚拐卖者和收买者力度之外,另一个更需要注意的事情应该是加大处罚的比例。多去关注,查处买卖妇女儿童行为.

因为很多环节,缺乏联动机制,让很多贩子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比如,徐州生八孩的事件,如果不是之后闹大,甚至都不予以处罚。

所以,也应该关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惩处的比例,更多的查处拐卖、收买的分子,能够联动,不包庇,加大处罚的比例。

这中间如果不是某些联动机制,会难么难以查处吗?

你看,这些无法离婚的案例,似乎无论的婚姻破裂成什么样子,人生被摧残成什么样子,法官都可以说服你。

这似乎不是婚姻的诉讼,而是文字游戏,怎么说都能说出理呗。

案例一:婚姻破裂,要求离婚。

法院;夫妻因为缺乏沟通导致影响感情,应该互相礼让,感情就会好的,不必离婚。

案例二:家暴,离家出走,感情破裂。

法院:因为琐事吵架在所难免,正常的,不必离婚。

家暴被说成吵架在所难免?

那是不是对于想要离婚这件事,无论怎么说,都可以解释为有理由为之,并且都是正常行为,不必离婚。

1. 如果是说感情不和。

回:夫妻之间要互相沟通,谅解,感情会好的。

2. 如果说对方家暴。

回:夫妻之间因为琐事难免会有争吵,互相理解,会好的。

3. 对方想要害我。

回:你没有实质证据,你不是好好在这呢吗,哪里要害你。要互相理解,感情会好的。

这么想来,似乎像是一个深渊,

无论你是否拐卖,反正你进入了事实婚姻,就应该以家庭为重。

即便你感情不和,甚至陷入痛苦之中,也很难离婚,因为按照法院的说法,他的文字游戏你玩不过,怎么说都能说的通,最后论证得到:互相理解,夫妻感情会好的闭环 上

婚姻该是幸福的产物,不该是深渊。

你说,是不是一种深渊?

究竟被拐卖者的婚姻在保护谁?她们又能否得到保护.

知乎用户 末青​ 发表

地狱笑话导读

知乎用户 Terminus 发表

新德里人称小丰县

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选钝角,因为我想不出能够符合知乎相关规定的同时表达我真实看法的回答。

知乎用户 疾风之科基​ 发表

相信政府相信党!不信谣不传谣!

等团团反转!

知乎用户 红旗插遍地球 发表

徐州丰县事件,越来越魔幻了。从最初的曝光到现在,当地政府先后发了四份声明。四份声明,四种说辞,每一次都避重就轻。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它要彻底淡出热搜时。

今天,第五波质疑来了。

万万没想到,有网友发来杨某侠和董志民的结婚证。

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视频里的杨某侠有很大出入。

究竟谁在说谎?

故事有两个版本。从董志民的角度看,纯粹是网友吃饱了撑的,多管闲事。自己好端端幸福美满的家庭,被一棒子打散。媳妇进了精神病院不说,自己还要坐大牢。但从目前已知的调查结果来看,另一个版本显然更接近真相——一个被拐来的 “疯女人”。

一切皆因董志民起,自然也要从他说起。董志民,男,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祖祖辈辈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一家人靠种地为生,穷得叮当响。因为年过 30 还没娶上媳妇,董志民没少被村里人笑话。一开始,董志民还气不过还还嘴,再后来,他索性不说了。只是,讨个媳妇的念头,也越来越强烈了。**1998 年,转折来了。那是董志民最扬眉吐气的一天。**谁也说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只见董志民突然领回一个年轻女人,咧着嘴说 “这是我媳妇儿”。看别人不信,董志民还一脸得意地晒晒自己手里的结婚证。货真价实,如假包换。村里人羡慕极了,但他们也深知自己没这好运气。因为,董家人声称,媳妇儿是捡来的。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段有身段,唯一有点遗憾的,就是新媳妇精神看起来不太好。用董志民的话说,就是傻。没有人在乎她从哪里来,姓甚名谁,他们只在乎她能不能传宗接代。安顿好以后,董家人给她起了个名字,杨某侠。接下来的事情顺理成章,杨某侠开始了她在这个家里的使命,生孩子。而且,还一连生了八个。其中最大的 23 岁,最小的才 1 岁。

你可能想问,这家人不是经济条件不好吗,生这么多孩子怎么养活?靠低保。政府每月 3000 块钱的精准扶贫,和自家的几亩良田,就是这个家的全部收入。虽然生活捉襟见肘,但董志民却特别乐观,还笃定地说 “一定要让孩子都上学”。这就是故事的前半段,一个被包装成 “好爸爸” 的董志民。几间破落屋子成了网红打卡地,宣传的基调是“父爱如山”。

那时候,大家吃着流量的红利。没有人觉得一个贫困家庭暴产八子反常,也没有人问起一句 “孩子妈妈呢?” 就连董志民自己,都享受着成名的快感。在一夜爆红后,开账号、打广告。

**直到有博主,无意间拍到了孩子们的妈妈——在气温零度的天气下,穿着单薄的衣服,脖子上拴着铁链。**蓬头垢面,意识紊乱。

对此,董志民给出的理由是:孩子妈妈有精神病,拴起来是防止她打人。

究竟有没有病,另当别论。可别忘了,在之前的采访中,董志民可是亲口说 “孩子妈妈是家里的第一大功臣”。**那我就纳闷了,拴狗链,不把人当人,这是对待功臣的态度?自己穿厚棉袄,妻子却连一件厚外套都没有,这是对功臣的照顾?**满口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很快,丰县政府紧急发出第一份声明:

**两口子是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那就奇怪了。众所周知,精神病人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意识,那这领证是自愿还是被胁迫呢?

眼看糊弄不过去,丰县政府又抛出第二份声明:**确实是捡来的,名字也是后来给取的。**好像是说了点什么,又好像什么也没说。关于身世、年龄、患病时间等等重要信息,更是完全不提及。网友不干。

于是,就有了第三份声明。整个脉络开始清晰起来:1、确定杨某侠原名小花梅,云南福贡县亚谷村人。2、同村桑某某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带小花梅到江苏治病,并找个好人家嫁了。

**随后,小花梅走失,桑某某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3、八个孩子和董志民、杨某侠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如果我理解能力没错的话,第二条的意思是拐卖吧?受人所托把人弄丢了,还一声不吭?这是正常人能做出来的事?果然,在第四份声明中证实,桑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董志民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捕。

![](data:image/svg+xml;utf8,)

真相与公道,虽迟必到。

被锁 24 年后,小花梅自由了。

距离丰县的第四份声明,已经过去五天了。

看似事情至此可以按下暂停键,但我却觉得细思极恐。一个来路不明的女人,突然出现在村子里,成了某个光棍汉的媳妇。

难道村民们不觉得奇怪?**他们是不愿意把人性想得如此阴暗,还是对这样的事情,早就习以为常?**我想,大概率是后者。因为在调查杨某侠事件的同时,同一个村子里,还有另一个被拐来的女人。

发现了吗?一千块钱,就可以买来一个女人,买来一个子宫,买来一个 “繁殖机器”。而那个买家,自称她“丈夫” 的人,竟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村里的人,心知肚明,却也见怪不怪。

一人犯罪,众人帮凶。

**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你当然可以将其归咎于,一个盲山式地区的穷愚。但当整个村子的人,都采取观望的态度,那即便是一个正常的人,也要被逼疯了。

屏幕之外,也没好到哪里去。

当我们眼含热泪,庆幸呐喊得到了回声之际,有人却在跟强奸犯共情。

他们说:

“本来就没有母爱,父亲也不在身边了,孩子心里能好受吗?”

“有没有想过,八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怎么办?”

我不想评论说这话的人什么心境,我只为我们有这样拎不清的同胞感到难过。

是的,孩子年幼无辜,20 来岁就被拐来生儿育女的小花梅就不无辜吗?

同情施暴的一方,就是把受害的一方推上绝路。

跟强奸犯共情,就是往受害人身上捅刀子。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采用非法手段,剥夺和奴役女性的人贩子和买家,都是应该被谴责的一方。

这一点,永远都不会变。

他们,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如果说不相干人的冷漠,已经足够让人寒心。

那么来自至亲的阻拦,更让我有种撕裂感。

有博主爆料,八个孩子中的老大报案,要求其删除涉嫌母亲的照片和视频。

亲眼目睹母亲的苦难,看到母亲 20 多年来,被凌辱,被嘲笑,没有一丁点儿做人的尊严。不去解救母亲于水深火热之中,竟然还在真相即将破土而出时,百般阻挠。我不懂,这是出于对一个圆满家庭的维护,还是想要粉饰事实,息事宁人。但归根结底就是,他被这片土地同化了。也许,他也有过怜悯,有过挣扎,有过抗争。但那些已经不重要了。

长久的耳濡目染下,他变成了第二个董志民。

小花梅事件远远没有结束。

究竟是谁给董志民开后门,办理了结婚证?

为什么结婚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现在的小花梅有明显出入?

这些未解之谜,当地政府都应该给出说法。

只有第五份声明说清原委,不包庇,不隐瞒,让大家心服口服。

才能给这件事,真正画上句点。

否则,徐州丰县将会成为第一个,让民众降低公信力的政府。

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

“狂人”越反抗 “吃人”,越被认为是“疯子”。 当他完全失望于改造周围环境时,他也“痊愈” 了。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个体无法改变事态的发展,那所有的不公和亟待拯救的人,都将会被压制。如果这一次,我们没有坚持到底。

那被锁链锁住的,就不仅仅是她的 24 年,而是一生。但凡女子,同一命运,互相守望。在这件事里,被凌辱的不光是小花梅一个,也是你,也是我。

我不敢想象,倘若那个人是我。

倘若在生活中某一个不起眼的节点,命运急转直下,陡然变得绝望。

那么作为一个,还在憧憬美好生活的我们来说,该怎么办?

我一定希望有人能来救救我。

小花梅也一样。

只不过,从来不是她不要这个世界,而是这个世界率先抛弃她。

**

**

但这一次,不会了。

因为我们终于明白,自己从来不是局外人,我们只是幸存者罢了。

知乎用户 浪潮青年​ 发表

什么叫拐卖区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知乎用户 mirai 发表

有些东西,只能周围的人都与他们断交 (不是整个地区,确实不能整个地区跟他们断交,评论里大家说得很对,因为按照我的生活经验,普通人确实很沉默,出了恶性事件会显得整个地方都像坏的)。希望该县的某些人上人即使在本地力量大,在外县依然是过街老鼠,这样就没有必要看待不看待,断交就是我们的看待和态度,群体只能用另一个群体来抗衡,网上就只是涌动的情绪而已。

这地区如果该县是这个人口贩卖的产业的核心那还好,如果不是核心,总会死灰复燃的。如果事情真得解决了,那会很令人开心,但是不用太过开心。

江北 (不是指整条江,而是偏下游入海口这一段),是这一片都有可能存在其他地区是实际上真实的核心,

请大家回想一下本地俗语,俗语能说明很多事情。我们的爸妈不像网络那样轻易地域黑,不是靠听说的,是靠历史经历形成俗语。我所处的地区,吓小孩都是说 “小心船上的江北人来抓你”,江浙地区接受的外来打工者数量庞大,并且有些地区是集中到某地去打工的,可是依然没有其他任何地区的人会被我们的父母辈说成是偷小孩的惯偷,当然不是说所有小孩都是被他们骗走的,真得不是。而且这句俗语明确地说明了陆路不发达、水路畅通的时候,他们就这么干,至今是我们的提防对象。

你们可以回忆一下小时候接触的俗语,有一些是有历史成因的,分析其历史成因以后,你就可以进一步判断在今天是否依然需要这句俗语。目光也不要局限于这个县,舆论重点可以是这个地区,但你生活的重点是你所在地区附近有没有类似该县的区域。

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为自己列出这些俗语,然后去考证,去查你考证的地区的案子的记录。有事实支撑的地域问题,那就是一个真得需要想办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黑了。

我个人判断是,普通且准备生的就是要两手准备,提防 + 努力看住。官方至今进度还是很难推动,不是责怪官方,而是既然进度是这样难推动,且这个事件证明了官方的款项还可以用这种方式流动,那么就只能说明我们自己的选择其实并不多,事情只能慢慢来,按照老一辈的办法,拼老命看住,要看清事实吧。

不是想着喊口号或者号召,只是说,自己就是准备这样做的,也不是一时悲愤啦,我说的这句俗语是我曾祖母传给我外婆再传给我妈,然后传给我。我们家并不富裕,以前确实有老人抱养过别人小孩的,奶奶是见过饿死人的事情的,而且我的小叔叔至今未婚的,但也没有去给他捆一个媳妇的道理,都是介绍下其他的姑娘,看看能不能成。他们这样的做法放在穷人手里也很难想象的啊。

也希望如果今天这件事没有结果,那么这种地区的扶贫之类的款项一定要多多审查再批,要尤其严于其他地区,因为这说明了即使有资金流入,依然救不了,那么你的资金流入是无意义的,这是一个事实的反馈,连可怜和悲愤的情绪也是不需要的。但是这个事情不在我的考虑和管辖的范围啦,光是想到自己在考虑这种东西,都觉得是我简直就像吹牛的那些人。

总之先做好守家吧,这种事情守家真得是至少能做的,不像某个四大名著楼似的批的居然是地方台的皮,很难防。如果不是我一时心血来潮搜索又忍不住回答,其实总体上我对这类问题是很沉默的。这些迹象不只说明拐卖妇女的问题的,它的本质是形成产业后,即使它再骇人听闻,也不可能轻易被结果掉,而且有时候不是没人攻击它,而是真得很难打掉。守家呢,意味着你还得保护自己血型等信息呢,我心里反正是很沮丧的,那我也不可能不上医院咋地啊,反正以后遗体捐赠等协议应该也不会签了,除非又看到很可怜的人,我又心软了。反正守家是方方面面的守。


有人讲我这样会显得像地域黑,确实会比较像,因为你在想象某个楼,是不是会对某国际化大都市也失去先进发达的滤镜…… 而实际上某都并不是完全烂的。

但是我的本意是让大家知道一些俗语,和我对俗语居然有道理这件事感到特别震惊的心情,到现在还是觉得很震惊,我跟家人吃饭都会叫他们多说说以前的事情怎么回事。

而且看了看别的回答,真得给跪了,本地的俗语居然跟专业研究人员的调查结果高度相关的。

这个也蛮让人沮丧的,当地的正常人该怎么过呢?

所以,上面很多内容我已经修改过了,强调了一下这个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和想法,希望大家是自己想过自己的生活和所在地以后再做一些决定,完全否定整个地区的话,确实也不是办法。

知乎用户 Fionacandi 发表

要是有人说印度绑来的媳妇就是合法的,肯定很多人震惊。

但媒体换个说法,发生在身边,很多人就习以为常了……

知乎用户 岁寒时 发表

这件事情的走向我越来越不能理解了。按照以往经验,在如此敏感的日期,就算不洗地,让人闭嘴是必要的。就像今年西安封控期间,网上流传头疼医嘴,脚疼也医嘴的梗。

这件事情现在不但热度没下去,反而持续了这么久。话题热度甚至超越了冬奥会。

而且这届网民记性特别好,官方通报一遍一遍打脸,大家看的清清楚楚。这个事情没解决,现在还拔出萝卜带出泥。看问题描述,这次爆料的媒体是《中国经济周刊》,我百度上一搜。。。

嚯,官媒亲自下场,维持事件热度。但这次最多算个旁敲侧击。我们切身的感受到确实有人在很努力的打压热度,那个事情一上热搜,很快就下去了。还没谷爱凌的热搜坚挺。

这不正常。前面说了冬奥会整体热度是不如丰县这个事情的,就算谷爱凌是冬奥会顶流,也不应该热搜比丰县还坚挺。背后的原因当然是一个是经纪公司 IMG 花钱买热搜,一个是有人花钱撤热搜。

现在,甚至还网传有人抵制徐州产的东西。这种抵制合理吗?我觉得不合理,但存在。

虽然说 “存在即合理” 属于客观唯心主义,是我们唯物主义批判的对象。但这句话本身是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的什么理呢?天理,法理,道理,还是情理。

于是我搜了一下原文,德语自然是 “我到河北省来”,我完全看不懂。不过从英语翻译上来看,似乎指的是因果 reasonable。看起来这句话翻译成有因必有果会更好一些。

所以抵制这个事儿不合理,但它发生了,所以必然是有原因的。

原因我觉得是人们天生的以偏概全的本能。当一个群体出几个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人们就会以偏概全的认为这个群体都是这样。理性上,人们可能觉得任何群体都有好人坏人。但感性上,已经懒得区分了。

知乎用户 怼天怼地​ 发表

人民日报关于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处理报道

山东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等司法干部,竟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滥用职权,错误判决,打击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积极性,并抗拒上级司法机关的正确指示,是极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值得深刻检讨。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能及时纠正丰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并对此案予以正确处理,以及滕县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特别是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重视妇女权益,坚持原则,使对此案的错误判决得到纠正,是值得表扬的。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还应督促丰县人民法院有关干部迅速做出书面检讨,在群众中公布,并寄交本报发表。

  1951 年 10 月 15 日《人民日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这人向来特讨厌地域黑,但是如果地域黑们黑丰县、曲阳,我是绝对不会反对的。

另外,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举措,实际上是弄了一堆没啥积极意义的措施,真不如狠打拐卖行为。增加女院士女人大代表数量,哪有严惩拐卖重要?

打击拐卖妇女和消除重男轻女,这两个才是最重要的女性权益,这也吻合所有正常男女的利益。作出这些行为的人,不仅是女性之敌,也是现代男性之敌——就算你是一个被女拳打得鼻青脸肿愤然加入男拳的人,也要想明白,是什么给了女拳的战车提供燃料?就是这些男性里面的人渣啊!

每一个在男性的优势领域里以违法、不道德的手段作为加害者形象出场的男性,都是在继续把男性群体整体继续钉在 “强势性别”、“压迫者” 的道德洼地里面,固化女性 “弱势群体” 地位,并进而造成普通男性权益诉求受到漠视甚至压制。

然而现在网上的性别话题基本上都是男女双标怪们围绕着婚姻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在扯皮并升级成打拳,最终把正常人撕裂成你说吃饭我非要说吃翔的两派掐架,给了真正的人渣们躲避的空间。

我个人来说,以后不去这个地方旅游,不买这个地方企业的商品。

另外,虽然大批专家在大部分垂管部门普遍弱势的情况下撰论文反对设置垂管部门,表示垂管是想脱离地方政府领导当钦差大臣。但我觉得还是应该设置些职能强势的中央垂管部门来制衡地方。例如把纪检监察机构搞成垂管系统,对地方形成有力的制衡。

知乎用户 范二真人​ 发表

坚决批判丰县法院副院长的封建思想​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李希曾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在处理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按:此案详情已在十月十五日本报第三版发表)中,违背国家政策法令,公开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原审的错误判决,虽已由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改判纠正,但当时我对朱树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还认识不足,因此在改判时也是就事论事,依据法令条文来处理的。十月七日山东济南大众日报发表了有关这一案件的评论后,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我对这一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认为把朱树人所犯错误予以严格批判,对于教育朱树人本人和克服其他司法干部的封建思想,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朱树人说,在处理该案时,他已经认识到陈守端的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和虐待妻子的行为是 “不合理”(岂只是不合理!)的,胡氏是可以和陈守端离婚的。但他又强调这种不合理的婚姻 “是旧社会遗留的产物”,陈守端 “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因此就认为 “不应该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而给予责罚”。非法地扣押胡氏和陈正升,并判令胡氏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这种判处是找不出任何法律根据的),则是因为 “这个案件还涉及了一些另外的曲折情况,不得不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他所说的 “另外的曲折情况”,主要是指陈守端曾控告其侄陈正升为谋夺其家产而拐走胡氏)。另外,胡氏未经正式离婚手续,即与杨作营结婚,他认为这是 “私奔”。他之所以把胡氏所生的女儿伦妮判归陈守端,是因为第一、婚姻法上规定可 “…… 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之。” 陈守端夫妻两人占有好地二十余亩(富农成份),生活富裕;而胡氏再嫁之夫杨作营,生活贫苦,无力抚养。第二、因为陈守端是军属,他怕使陈守端人财两空,寻了短见。——这就是朱树人的思想!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 “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 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藉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 “旧社会产物” 为藉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 “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 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 “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 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 “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 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藉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 “违法” 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藉口,压制自由结婚。

第四,朱树人虽然表面上说他把伦妮判归男方,是为了 “照顾子女利益” 和“照顾军属”,但从他所说的 “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 和他恐怕陈守端 “人财两空” 来看,我认为仍然是他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本来所谓 “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玩弄女性的藉口;但是身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树人,却把这种鬼话搬到人民的法院来作为处理案件的论据,替封建反动的婚姻制度进行辩护!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朱树人的行为是真正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他的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胡氏在陈守端家作了八、九年的牛马,难道她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去抚养女儿吗?但是朱树人不作这样的判决。他在判决伦妮归于男方时,目睹胡氏痛不欲生、牵衣顿足的情景,是无动于衷的!至于所谓 “照顾军属”,更是荒谬之极。人民政府和人民对于军属是要照顾的,但这决不是说革命军人的父亲可以不执行法令。革命军人也不会向政府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藉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1951 年 11 月 9 日《人民日报》

知乎用户 维民所止 发表

其实我很想知道哪些属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难不成得捉奸在床有视频有照片有人证才叫做感情破裂?

日常生活琐事矛盾就叫做双方沟通不畅?

知乎用户 艾伦小星​ 发表

对这种判决我是不理解的。

没有别的意思。

知乎用户 龙哥​ 发表

如果的确存在拐卖行为,那么应该先停下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而不应该直接审结。

如果没有移送,那么法官现在就被动了。

知乎用户 小安律师​ 发表

法官明显违法了,应追究当事法官的渎职责任。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 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已经知道女方是拐卖来的了,还不停止审理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跟人贩子是一伙的都不为过。

知乎用户 淡定的飘过​ 发表

有几个疑问

1 拐卖来的妇女,户口是怎么解决的?如果没有办理户口的话,如何办理结婚证?

拐卖妇女是否和拐卖儿童类似,存在类似倒卖出生证的,非法办理户口的渠道?

2 假设有非常办理的户口,那么收买人与被拐卖人结婚时,民政的工作人员如何确定被拐卖人是自愿结婚的? 这当中是否有渎职行为?

3 假设被拐卖来的妇女没有户口,无法办理结婚证,则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妇妻关系,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婚姻无效,而非申请离婚。

4 做出这样判决的法官,是什么教育背景?真的懂法律吗?作出这样不合理的判决,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 他们有没有考核?

5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丰县除了八孩女,这个被广泛关注的受害人,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被拐卖的妇女?那些不被关注的人,是否还有重见光明的机会?

知乎用户 陪玩妈妈贺小狗​​ 发表

今天偶然看见这些关于裁判文书的信息,发现其中好几个案例中的妇女都是我老家四川绵阳的。这让我猛然回忆起了我 7 岁时 (2002 年 3 月份) 出门打工进而失踪的生母(名为,周翠莲),因为我隐约记得我爸当时寻人时,寻到了安徽附近 (刚问了,是江苏省宿州市杨庄乡)。刚和我爸打电话聊了一下这 20 年前的事情:

当时她出门后往家里打过两个电话,一个是打到村长家 (当时我们一个村就只有村长家有一部电话),告诉我们她在外面打工,让我们不要再去找她,她过得很好,但听我奶奶说,最后一个男人的声音,强行挂断了电话;另外一个是打到我爸的 BB 机上,此后再无联系。当时我爸按照 BB 机上的号码,查到这个号码属于江苏省宿州市杨庄乡的一个小卖部。

当时他和他一朋友按照这个地址找去,小卖部老板说确实有一对男女骑着自行车来打过电话,而且女方是被男方控制的。当时我爸去当地派出所找警察,但是据他说经常根本不管(“我们也找不到”)。我爸资金用尽,只能回家。至此之后,我就成了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

刚查了杨庄乡的信息,目前户籍人口大概 4 万人

而杨庄乡一共有 10 个村

每个村最多 4000 人。打电话肯定是在同村打的,所以当时寻人的范围其实没有很大,只不过当地派出所没有管这件事情。

本来 20 年我已经把这件事情忘得几乎一干二净,生母也只能记得模糊的相貌。我也一直以为她是抛弃我而去。现在看来,她当时是被骗,然后被拐卖了,身不由己;也许她这二十年受尽折磨;也许她早已不在人世。现在最大的希望,是能和她取得联系(本来我已经默默下决心忘记她的),问问她这些年过得怎么样。

知乎用户 电杆 发表

如果问题的答案是被给定的,那么围绕问题展开的探索和研究都只是一种表演和群像艺术。

知乎用户 飞廉 发表

这样的判决让人觉得婚姻不是幸福的链接,而是禁锢自由的枷锁。

失败的婚姻像附骨之疽一样无法解除。不幸的婚姻会彻底毁掉一个家庭。甚至会出现人命案子。

知乎用户 阅读修身​ 发表

把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了,不就没这事了,你看现在哪里还有直播查酒驾的

知乎用户 山河 发表

别的地方出现负面新闻,当地人会感到脸上无光,而我大江苏则不然,哪里出现负面新闻,哪里就不是江苏。

徐州拐卖妇女,徐州不属于江苏

昆山龙哥被反杀,昆山不属于江苏

南京法官闹出笑话,南京不属于江苏

苏州强征学生宿舍,苏州不属于江苏

合肥女子在无锡失联后死亡,无锡不属于江苏

常州曝光血汗工厂,常州不属于江苏

所以江苏在哪,哪里才是江苏?

中国人文地理科普:被称为 “苏大强” 的江苏,到底有多强?江苏为什么这么发达?何处见得?江苏省到底比山东省在哪些地方更发达一些?江苏到底有多发达?

知乎用户 我的女神李雪琴 发表

你邻居吸毒,你可能真不知道

这事,真的很难不知道

拐卖人口,很少会有个案

要烂,多半就是全烂了

毕竟你卖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没有人会花钱买一个人回来,为了把她藏在家里养着她的

总是会出来干活,出来抛头露面的

隔壁吴老二一直打光棍,有一天突然娶了一个媳妇,哪来的,怎么来的

没有八卦么?

周围的村民,包括村里的干部,能不知道么?

你觉得符合常理么?

无数被拐的案例告诉我们,周围的人不仅是知情,更会帮助犯罪分子去监视看管被拐人员

想向周围人求援,根本不可能

人贩子也不是傻子,他们也会讲究安全

只有一个地方上上下下,都觉得娶不上老婆,那就买个女人回来当老婆呗

才会有这种需求,才会有拐卖的土壤

知乎用户 三刀不暴击​ 发表

“即使是塔利班,也支持自由嫁娶的合法权益。”

但这不意味着塔利班做得足够了

知乎用户 五个橘核​ 发表

被拐卖妇女 “婚后” 感情稳定,不能提供感情破裂证据。

这丰县的剧情真的越来越魔幻。

知乎用户 篱落 发表

下次:中国女人的地位已经很高了

知乎用户 阿灯 发表

这个被拐卖的话,不存在合法婚姻吧?需要起诉离婚?不应该直接是宣告婚姻无效吗?

知乎用户 hildegardvon​ 发表

一个人沉默可能有罪,一群人呢?还是受过教育的呢?

知乎用户 娱乐人间 发表

丰县是中国领土吧?为什么不遵守中国的法律?

知乎用户 寻找遁去的一 发表

不知道的还以为这是印度新闻呢,我们江苏怎么老是有这种奇葩判决啊,难道是江苏法官水平不够?

知乎用户 无锡张磊​ 发表

有请知乎的法律工作者们出来解读

咱穷老百姓的不懂法

知乎用户 欢子​ 发表

被拐卖!这说明当事人身不由己,结婚是被逼的。非自愿前提的婚姻,应该是无效的。

人们感情不和,都可以离婚。一段被逼迫的婚姻,怎么可以继续维持?既然如此,先追究买卖人口的罪责。然后女方以不愿意和罪犯维持婚姻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总不能强迫妇女必须和一个罪犯维持婚姻吧!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我重新看了一遍日历:确定现在真的是 2022 年!

不过今天是正月十六。年也过了,节也过了。不用说过年话讨吉利了,所以这是让我们看这些人间悲剧,提醒大家众生皆苦吗?

对于汉高祖的老家,感觉无法可说!汉高祖你看到了吗?你还想为他们唱大风歌吗?

比汉高祖更老资格的管仲说:仓廪实而知礼节,民富足而知荣辱!

我对此表示深深怀疑。

知乎用户 明月婵娟 发表

法院奇葩得很。没有婚姻登记两人就不是夫妻关系,法院应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让当事人自行解决,如有必要还要调查拐卖事项。居然还出个判决书说要珍惜,我珍惜你个大头鬼,你这是人民法院还是宗族祠堂?

知乎用户 Harunobu 发表

“八孩女” 是人,“52 名男子” 就只是数字

要爱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

知乎用户 黑暗福音​ 发表

顶起来 别让这事过了 丰县呵呵呵呵 二五仔的地盘

知乎用户 撒加 发表

作为一个江苏人,说一句实在话,在江苏存在买卖性质的婚姻其实很多,但是存在人身迫害方式的婚姻,真的不多见,至少自己没见过。

像 8、90 年代至 2000 年初,苏南地区大龄贫困男性,通过大额礼金(传统理解的金钱买卖)方式,娶苏北女性结婚;苏北地区大量贫困男性,通过大额礼金(传统理解的金钱买卖)方式,娶云贵川等地女性结婚,都是很普遍的现象,我苏北老家村里,至 2000 年初,光自己知道的,就有六七例类似的婚姻。

相关礼金也从当时的三五千涨到了后来的三五万,这个礼金的分配,一般是四六分,就是女方家里分四成,两方介绍人分六成。

大多数类似形式的婚姻,都和普通婚姻没啥区别,不能单纯的都冠以 “拐卖” 的名头来批判!

就比如最近十几年,越来越普遍的 “买” 越南老挝缅甸等地女性当老婆结婚,到底算不算 “拐卖妇女” 呢?

但像丰县八孩妈这种婚姻形式,确实是没有见过,就算 2000 年后,随着人口流动加剧,农村计划生育无法执行到位,但一个农村贫困家庭,能够连续生八个孩子,还能申请低保,这确实不是一个农村贫困家庭可以轻松做到的,要知道农村的低保,真不是随便什么人就可以拿到的。

现在又爆出当地这么多例被法院不予支持离婚的例子,只能说当地能出现八孩妈,是有其社会性原因的!

知乎用户 白日梦想家 发表

夏道虎介绍,近年来的很多司法经验成果也在民法典中被吸纳与肯定。如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等,都有着江苏徐州贾汪、铜山法院率先探索实践的贡献;再如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与江苏等地法院的长期探索相关。
让我们看一看徐州法院这些率先探索实践的贡献
徐州贾汪法院:“感情冷静期”机制按下家庭破裂 “暂停键” 激活幸福家庭一池春水
王某莉与张某虎一同到贾汪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称已达成一致意见,请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法院经询问得知,双方经济条件较好,三个子女分别为二岁、八岁、十二岁,最近因婆媳矛盾大打出手并互相出言不逊,双方意志坚决,在代理人的带领下要求立即办理离婚手续。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在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遂建议暂缓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再做决定。经法官不断电话疏导,双方来法院办理撤诉手续。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588791?bdchannel=

知乎用户 噬珂 发表

有朋友在公检法,咨询过这个问题。换个角度解释。

咱不带节奏,法院不愿意接离婚的案子,拿拐卖妇女之类的罪名才能成行。

离婚有两个前提:双方自愿,财产分割谈妥。

这几个案例里,能保证双方自愿么?

然后婚姻法保护的是什么?保护的是财产。只要不隐匿财产,不转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财产就应该对半分!哪怕马蓉,也拿了近一半财产!

一般去打离婚官司的都恨不能让对方扫地出门。。。不同意就骂法官。

法官管你这个。法官也不能违法判离婚吧。

干脆经常解释为 “感情没破裂”,多么无奈。


更新:我真是欠。。。明明狂喷无脑输出就可以的事,非要聊聊透彻。

关于诉讼离婚,条文是条文,关键还是举证

《民法典》第 1079 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23 条的规定,还有一种情形可以判断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五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的规定处理。

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等情况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就直接判决离婚。如果认为还没有破裂还可以挽回,那么就判决不准离婚。作为起诉一方可以等待 6 个月以后,第 2 次向法院再去提起诉讼。或者是双方又分居满 1 年再去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知乎用户 碎碎念的杰哥​​ 发表

懂了,这就去看别的新闻。

怪不得,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这下彻底懂了这句话了。

md,zcd!

Il n’y a qu’un seul héroisme au monde: c’est de voir le monde tel qu’il est, et de l’aimer.
There is only one heroism in the world: to see the world as it is, and to love it.
_世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即认识这个世界(的现实),并且依然喜爱它。——_罗曼 · 罗兰

知乎用户 赖七七 发表

不如上海小红楼。

知乎用户 不知不觉 发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知乎用户 海鸥 发表

底下回答为啥只喷丰县呢???

我睢宁人,我妈妈就是从四川宜宾被拐卖来的,我二婶是从西安被拐卖来的后来受不了二叔家暴带着我堂弟逃到隔壁镇再婚,我一个发小同镇隔壁村他妈妈也是被拐卖来,生下发小之后因为被发小奶奶欺负在发小三岁的时候喝农药自杀!我另一个发小妈妈是从四川达州被拐卖来的,所以你以为只有丰县这一个县是这样?!

错!

整个徐州甚至整个苏北都是这样!

以上的包括我妈妈在内四位被拐卖女性共同点是他们的丈夫都比她们大十几岁甚至将近二十岁(我爸 52 年我妈 70 年)

底下还有些回答说在对立苏北苏南的。

坐我对面的同事,江阴人,妈妈是从贵州被拐卖来的,所以你以为只有苏北是这样?

我想说的是,拐卖人口罪该万死,所以大家喷的时候也别忘记挖一挖别的地区(整个苏北都是人口拐卖重灾区,江南地区也不是独善其身)。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还是那句话,给韩国电影来拍,最黑暗的编剧都想不出这些剧情。

知乎用户 猫斯基 发表

人民日报文章,揭露 70 年前就有这种事,丰县基因深入骨髓。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 纠正丰县法院对婚姻案件的错误判决   

朱树人等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应作深刻检讨

【人民日报 1951-10-15 第 3 版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纠正丰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打击妇女争取婚姻自主斗争的错误判决。

  丰县第九区陈双楼村陈守端,今年六十一岁,于八年前以小麦一石二斗将二十四岁的青年妇女胡氏买来作妾。胡氏到陈守端家后,经常遭受陈守端及其妻子的虐待。去年十月间,胡氏在地里刨红薯,又被陈守端用农具痛打,死而复苏。胡氏感到自己的生命没有保障,即想逃出火坑。十一月十日夜,胡氏带着七岁的女儿伦妮,携白布一丈、棉被一条及小孩衣物逃出。因为是孤身妇女,胡氏无处奔投,便向陈守端之侄陈正升求救。陈正升连夜将胡氏送往二区亭台集张郑氏(陈正升之姨)家暂住。胡氏在张郑氏家居住数日后,因生活无着,由张郑氏介绍给二区杨庄村干部杨作营作针线活。以后,胡氏与杨作营发生了感情,又经张郑氏介绍,两人即结婚同居。因为不了解婚姻法,两人未到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今年二月,陈守端发觉胡氏在杨庄与杨作营同居,即以胡氏 “私奔另嫁,拐带逃跑” 为由,告到乡、区人民政府。后区人民政府又将此案介绍到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守端供认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麦子买来的”。

  具有浓厚封建意识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及其他处理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向封建婚姻制度斗争、争取婚姻自由的胡氏并不予以积极支持,反附和了陈守端的错误控词,错误地认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动是 “非法” 的,胡氏与杨作营结婚为“违法”,擅将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币四万元,并将帮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陈正升也扣押了一个多月。另外,还判令胡氏要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将七岁女孩伦妮判给陈守端,并称胡氏走出时携带衣物为“非法”,判令胡氏如数交还男方。

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不同意丰县人民法院的不合理的判决,遂将此案处理情况告知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即令丰县人民法院纠正此一错误判决。但丰县人民法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对于陈守端的无理上诉表示同情。现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已撤消了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全部判决,重新判决为:胡氏与陈守端离居;伦妮归女方抚养;陈守端负担伦妮生活教育费每月五十斤粮食,直至伦妮十八岁为止;女方带走的白布衣物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讨取。

  (转载济南大众日报)

  编者按:山东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等司法干部,竟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滥用职权,错误判决,打击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积极性,并抗拒上级司法机关的正确指示,是极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值得深刻检讨。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能及时纠正丰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并对此案予以正确处理,以及滕县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特别是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重视妇女权益,坚持原则,使对此案的错误判决得到纠正,是值得表扬的。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还应督促丰县人民法院有关干部迅速做出书面检讨,在群众中公布,并寄交本报发表。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

【作者:李希曾】

【人民日报 1951 年 11 月 9 日 第 3 版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在处理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按:此案详情已在十月十五日本报第三版发表)中,**违背国家政策法令,公开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原审的错误判决,虽已由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改判纠正,但当时我对朱树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还认识不足,因此在改判时也是就事论事,依据法令条文来处理的。十月七日山东济南大众日报发表了有关这一案件的评论后,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我对这一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认为把朱树人所犯错误予以严格批判,对于教育朱树人本人和克服其他司法干部的封建思想,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朱树人说,在处理该案时,他已经认识到陈守端的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和虐待妻子的行为是 “不合理”(岂只是不合理!)的,胡氏是可以和陈守端离婚的。但他又强调这种不合理的婚姻“是旧社会遗留的产物”,陈守端“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因此就认为“不应该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而给予责罚”。非法地扣押胡氏和陈正升,并判令胡氏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这种判处是找不出任何法律根据的),则是因为“这个案件还涉及了一些另外的曲折情况,不得不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他所说的“另外的曲折情况”,主要是指陈守端曾控告其侄陈正升为谋夺其家产而拐走胡氏)。另外,胡氏未经正式离婚手续,即与杨作营结婚,他认为这是“私奔”。他之所以把胡氏所生的女儿伦妮判归陈守端,是因为第一、婚姻法上规定可“…… 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之。” 陈守端夫妻两人占有好地二十余亩(富农成份),生活富裕;而胡氏再嫁之夫杨作营,生活贫苦,无力抚养。第二、因为陈守端是军属,他怕使陈守端人财两空,寻了短见。——这就是朱树人的思想!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 “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 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借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 “旧社会产物” 为借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 “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 “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 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 “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 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 “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 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借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 “违法” 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借口,压制自由结婚。

  第四,朱树人虽然表面上说他把伦妮判归男方,是为了 “照顾子女利益” 和“照顾军属”,但从他所说的 “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 和他恐怕陈守端 “人财两空” 来看,我认为仍然是他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本来所谓“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玩弄女性的借口;但是身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树人,却把这种鬼话搬到人民的法院来作为处理案件的论据,替封建反动的婚姻制度进行辩护!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朱树人的行为是真正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他的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胡氏在陈守端家作了八、九年的牛马,难道她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去抚养女儿吗?但是朱树人不作这样的判决。他在判决伦妮归于男方时,目睹胡氏痛不欲生、牵衣顿足的情景,是无动于衷的!至于所谓“照顾军属”,更是荒谬之极。人民政府和人民对于军属是要照顾的,但这决不是说革命军人的父亲可以不执行法令。革命军人也不会向政府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借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知乎用户 Change 发表

挟寇自重。

知乎用户 aogutu 葛忠涛 发表

啊?

看到这儿我不禁想问:震旦与天竺哪边的强奸案更多呢?

知乎用户 山中酒郑荃​ 发表

在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看来, 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 “人”,因此他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具有其 “尊严”。

从这一立论中可以推导出: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害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健康) 和他的私人领域;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都必须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德】卡尔 •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第 47 页

知乎用户 张律师​​ 发表

别发外网,谁能想到这断子绝孙的玩意还能有售后啊

知乎用户 听风君 发表

妇联这个时候没声音了

知乎用户 浅涛 发表

跟被拐没多大关系,就是离婚难。

虽然丰县最近被聚焦到了舆论的风口,连带着是其所有行为都会被放在大众的视角下细细深究,在放大镜效应下,没谁是能完全过关的。

合规可能容易些,按着规章制度办总归不好出错,但合乎情理就不容易了,再加上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被拒这个由头,火一下就点燃了。

在围观群众看,草,你这都是被拐卖而来的妇女,本身这婚姻就不靠谱了,然后你这边起诉离婚居然还不给人家通过,你这不是典型的助纣为虐吗?

讲真,理是这个理,但实操远比现实复杂。

咱就不说离婚冷静期这档子事了,就说说在离婚冷静期出台前这诉讼离婚就是一个不小的坑了,按道理来讲是一方想离这事就能摆平了,但实际上离婚这事还真不由得你。

实操层面上,只要一方不想离,离婚官司的结局大概率以被和稀泥结束。

就比说当当那两口子的闹剧吧,都说什么夺公章这事离谱,但实际上都夫妻俩都搞成这样子了,法院还愣是没给判离,大家难道觉着这就真的合理吗?

没办法,婚就是这么难离。

在实操状况下,最好的情况就是让两口子回去冷静下,最好是拖着拖着不离了,或者次一点的是两人商量好了协议离婚。

说点可能被喷惨的话,在被拐卖女性离婚这事上,法院的判断还真和什么宗族势力没多大关系,真就是诉讼离婚这块本身的弊病所在。

这就是单纯的婚难离,跟有的自媒体渲染的宗族势力干预司法真没多大关系。

现在的情况是更糟了的。

在以往,这种诉讼离婚不予支持的判决还只是 “依照惯例” 的约定俗成,事情闹大了也是会按流程走的,但在离婚冷静期出台之后,这种不予支持的判决实质上是会被彻底贯彻到底的,以后要离婚,肯定还是更难的。

客观来讲,在离婚难这个问题上,男女矛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受益者只有婚姻中相对主动的一方。

当当那个事,不离婚,受损的是男方,受益的是女方。

被拐卖这个事,不离婚,受损的是女方,受益的是男方。

对于常见的家暴事件来讲,受益的永远是施害者,受损的一定是被施害者。

这就是离婚难的最大问题,它不针对拐卖,也不针对家暴,就是针对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于这个判罚来讲,大家要思考的问题不在于为什么被拐卖的妇女诉讼离婚不被支持,而是要去考虑离婚为什么不被支持这个问题。

你看着离婚不被支持是因为拐卖,实际上离婚不被支持才是惯例。

如果所有人都是想离就离,诉讼一定被支持,被卖拐的女性自然也会被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不管你在这段婚姻过得有多惨,法院天然站在 “不予支持” 的角度。

这才是目前婚姻法最大的弊病。

知乎用户 曹多鱼​ 发表

徐州这些想离婚的被拐卖妇女应该感受不到徐州的幸福。

绝大多数的不幸婚姻中,女性都是弱势的一方,而被拐卖的妇女是弱势中的弱势。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如果这段婚姻是以男方对被拐卖的妇女犯罪开始的,是不是可以说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感情基础。中国的女性是伟大的,她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孩子坚忍,哪怕这个过程持续数十年,但这并不代表被拐卖的妇女和当年收买甚至强奸她的人产生了婚姻意义上的感情。

即使不能惩处收买者,法律也不应当成为收买者用婚姻继续摧残被拐卖妇女的帮凶。

知乎用户 刑部员外 发表

冷静期也没必要了。

知乎用户 塔斯马尼亚雨林​ 发表

挖!狠狠的挖!

把这些污秽之物全部挖出来,

全部曝光在太阳光下!

让阳光给这些污物杀杀菌,消消毒。

我倒想看看这些污秽之物,在阳光下还能怎样蹦跶?

还能蹦跶多久?

知乎用户 道小忘 发表

如果天塌下来才能有公平,那就塌吧~!

我向来是没有地域歧视的,直到遇到了丰县 8 孩事件

丰县 8 孩事件中每个人都是加害者!

鲁迅先生说:没有吃过人的孩子(女人),或者还有?救救孩子(女人)……

今天有网友分享了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来拐卖是合法的,原来拐卖不准离婚!

知乎用户 毛琳 Michael 发表

这婚姻本来就是以犯罪造成的竟然能合法结婚已经很离谱了

法院竟然能抛开犯罪事实,还不允许离婚就更离谱!

想问一下是不是抛开事实不谈?

谁能告诉我好问题去哪了?

知乎用户 不想说 发表

虽然都属于一个省,分处长江两边的苏南苏北完全是两种境遇,两种社会观念。

在上世纪 30 年代,费孝通在其著作《江村经济》中就提到:在苏南的吴江就存在了自然的人口控制问题。在江村中,16 岁以下儿童,总共只有 47 名,平均每家 1.3 个。一些家庭甚至有溺婴的传统,无论是男婴还是女婴。

人口控制的原因在于:预防贫穷。

因为按照当地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产,即主要是土地。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

同时,因为苏南的丝织产业发达,女孩子也是主要的生产力(上世纪 20-30 年代的无锡有很多的缫丝厂,女孩子很早就进厂工作了)。养一个女孩,在出嫁前不仅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来源,还可以在出嫁后不分家产。

这自然减轻了对于重男轻女的倾向。因此,相较于苏北,苏南的男女结构是比较健康的。

这就意味着,越是依赖农业的农村,在计划生育执行后,其男女比例越失衡;

而及早将农村富余生产力转移到手工业 / 工业或三产的地方,即使在计划生育执行后,其男女比例也是健康的,没有明显的重男轻女的问题。

CHEN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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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 历史系博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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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ggie

作者背景:牛津大学历史系在读,主要负责【九牛问津团队】社科人文类文书、面试、网申、套磁、选校定位、CSC 指导以及雅思语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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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CHEN Maggie​ 发表

真要递刀子还得看俺们自己人,什么 BBC,CIA 看了都得自愧不如

知乎用户 Midorikawa Toki 发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 1:

2014 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 “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 5 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 年 9 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 5 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 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 1,1987 年 4 月生次女尹某 2,1990 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 3,1990 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 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 1984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 “婚姻基础差” 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 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 年 10 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 年 2 月 1 日生一女邢 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 年 9 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 20 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 “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 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 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 2012 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2012 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 3 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 年 1 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 3.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 3.3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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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明宇 发表

有些朋友非常年轻,对上个世纪的事情不了解,以为跟古代差不多。

其实我国在建国后就建立了基层组织,虽说比较穷和落后,基本架构都是齐全的,在特别偏远的地方可能差点。吉尼斯世界纪录受理长寿纪录,只承认建国后的出生证明,说明是普遍认可我们的存档管理的。

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一些黑户出现,可是在此之前,没有这些顾虑。很长时间内我们实行计划经济,每一个人头,都对应着虽然微薄但是存在的福利和权利.

2000 年以前,结婚需要介绍信。再往前,有时候买火车票,住宾馆都要介绍信,管理很严格。

档案虽然不是电子的,但是一板一眼都存在那里

所以,突然多出的人口,有了身份,那不是正常现象也不是普遍现象。

知乎用户 旁若 发表

呼叫知乎好 jc

知乎用户 生物学家在瑞士 发表

徐州支棱起来呀,别被全国人看笑话。

知乎用户 笑阳 Sean 发表

建议把这个裁判文书网赶紧关闭

知乎用户 42.Tech​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前两个案件案由是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与是否被拐卖没有关系。

两个案件的双方从开始共同生活到起诉离婚,已有二三十年,且育有多名子女,法院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

现在已经过去八九年了,可能已经离了吧。

知乎用户 苗雨律师​ 发表

我看到这里都震惊了,被拐,非自愿的婚姻竟然还能让法律保护?

这是鼓励拐卖吗?

等一个深入调查,啥时候中央政法委网站报道报道查一查。

现在追究起来,法院负责人估计要免职了。

知乎用户 漂移蜗牛​ 发表

看了这样的裁决,我相信很多的人和我一样,天阴沉沉的,还刮着北风,心里凉凉的,后背也在钻凉风,太恐怖了。

被拐卖的妇女同志,去法院起诉离婚,为逃出魔爪做一切努力,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不予离婚,这是丰县被拐女同志 “墓碑” 式的宣判,这样的判决,令他们的心 “死” 了,哀莫大于心死,是的,心死了,为什么会疯掉,前方的路没有了,人已经没有了灵魂,简直就是“行尸走肉”(此处只是表示一种生活状态,没有贬义)。

法制社会任重道远,尤其对被拐的妇女同志。

知乎用户 实战专家鲍明忠 发表

这里有三层法律关系需理一理:

一,妇女拐卖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只要釆取欺骗,隐瞒,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挟持或控制妇女人身自由,并以妇女为买卖对象的行为,即为拐卖妇女。这一行为依法为刑事犯罪行为。

二,结婚。这属《婚姻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中,结婚双方须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缔结婚姻。凡违背以上原则产生的婚姻,属违法或非法婚姻。依据《婚姻法》规定,非法婚姻自始无效。

三,离婚。这也属《婚姻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有法定证据的(因拐卖形成的婚姻本身就属无效婚姻),可协议或判决离婚。

现结合丰县法院的操作来谈。

上述笫一条,拐卖妇女本身就是非法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行为,可丰县法院却比法盲还法盲,居然承认了这类「婚姻」 ,还煞有介事地做出裁定或审判。试问,这种起诉可审可判吗?应予直接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请公安抓捕拐卖行为人,并以刑责入罪。

即使受害妇女被迫与买方结婚,这也是违背妇女个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婚姻。无须调解,法院就应尊重起诉人的选择,准予离婚。可丰县法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不准离婚。这不是知法犯法的渎职又是什么呢?

基于以上分析,丰县法院在执法中,以地方保护为重,漠视受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存在重大瑕疵。

希望高层纪检部门介入彻查。

知乎用户 冷色的冰​ 发表

奇葩,离谱,匪夷所思啊。

还以为刷到的是印度新闻。

知乎用户 猎晏焱 发表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知乎用户 春风又绿江南岸 发表

我记得,我学的法律里面,

有种情形叫:

自始无效。

————————

顺便阴阳怪气一下,过离婚冷静期了么?

知乎用户 邵专利材料​ 发表

如何看待? 第二波攻势罢了

奥运结束之前这事不会罢休的

看戏

知乎用户 大可 Duck 发表

这个事件不了了之的话,恐怕以后女性不会再有安全。随便一个男的人手一根棒子,看上女的直接一棒子打倒扛回家做媳妇

知乎用户 不会 发表

不结婚,就不用担心法院不判离。

知乎用户 猫南北 发表

大家跟我一起梳理一下他们的逻辑链:

一个男人强奸了女人,男人犯罪,处罚男人。

一个男人强奸了女人,之后多次强奸女人,并导致女人生下多个孩子。某县理由却是:如果惩罚父亲,同意离婚,孩子怎么办?

且不说孩子,道德上讲,男人强奸多次,处罚应该加倍,更何况强奸至生下孩子更是加罪的理由。孩子完全可以交给社会和国家抚养或者寄养。就孩子的幸福考虑而言,跟着 QJ 犯和被父亲 QJ 的母亲生活和被领养生活,指不定哪一个更幸福呢。

这逻辑,本就应该如此啊。

ps. 我真的不想再看某人吃韭菜盒子的亲中行为报道了… 各大媒体真的没救了

知乎用户 拆迁队的摸鱼成员 发表

不好洗。

知乎用户 你明用户 发表

盖着法院公章的离婚保证书,收藏的十年八年,应该很值钱的,怕是全球独一份。

知乎用户 胡说八道 发表

我不是针对谁,而是在座的各位都是机器人,你们没有意见吧?

多少年了,我一直都坚信我们不是真正的人类,而是机器人。每当我对别人说出这一残酷真相的时候,只会招来嘲讽,根本没有任何人相信。他们会说,我们人类有灵魂,有感情,有喜怒哀乐,怎么会是机器人呢?

我哑口无言,不知道该如何反驳,只能无奈地摇摇头,转身离去。他们说的并没有错,人类之所以能与机器人区分开来是因为人类有灵魂,有感情,而机器人没有。我只是不理解,他们凭什么就这么坚信自己是有灵魂,有感情的呢?

毕竟,他们也无法提供自己有灵魂,有感情的证据。同样的,我也无法提供他们没有灵魂,没有感情的证据。然而,当我看到了这几则新闻的那一刻,我知道,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反驳我了。

明明不可能有感情的两个人,都被法律强行赋予了感情。多可怜呀,他们一直坚信自己是人类的自信,竟然是法律给的。法律是什么?那可是天地间最无情的东西了。

知乎用户 目及不晓惊为猪​ 发表

为什么还有拐卖,因为农村的女人都跑去城里或有钱的地方了。农村男人穷,只能买女人。

这事儿多的很。拍的电影也不少。该抓抓该判判。

生育率问题还是多想想东南亚吧,指望郭钕是不行的。

知乎用户 韩韩 发表

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故事,一个被拐卖的女孩儿,被拐卖到大山里,这家人东拼西凑才买到她,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这个女孩家里非常富裕,以绝食对抗,希望能把她送回家,她父母会送很多钱,并承诺绝不会报警,他们可以用拿到的钱再买媳妇,否则她死了他们的钱就白花了。这其中风险非常大,直耗到女孩奄奄一息,这家人权衡之后联系了女孩子的爸爸,经过周密布置,有专人带路才在大山里找到了奄奄一息的孩子,把钱交过去之后,才把孩子接走,他们逃出魔窟后没有报警。但是等他们拿钱给人贩子买人的时候,人贩子说他们破了这里的规矩,多少钱都不会再卖给他们。这家人就要断子绝孙了。此时贫瘠的大山里,钱对他们来说竞一文不值了,这家人求爷爷告奶奶,把拿到的钱全部给了人贩子,才最终作罢,答应再卖给他们。在这些没有接受过文明教化思想愚昧的人眼里,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大于天,他们认为法律也管不了别人延续香火。基于种延续香火不让断子绝孙的想法,被拐卖的人被这种以户、村、甚至是镇为点的庞大网络及网络上的每一个有切身利益的人层层锁困,插翅难逃。相较于老一辈的人,他们无知,他们愚昧,那些从经济不发达地区走出来的文明人,或者受了文明教化的人,维护这种伤天害理违法犯罪勾当,更是披着人皮的豺狼,比那些愚昧的人更可恶,更可耻!更可恨!作为法律共同体,如果属实,真为他们感到丢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但是时光无法倒流,被残害的肉体无法复原,被摧残的灵魂如何救赎?拐卖人口是社会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当地的政府还是多想想怎么推动经济发展吧。

知乎用户 深圳追梦人​ 发表

这时候某些恰爱国流量的大 V 都不见了

知乎用户 SeeyoKing​ 发表

这个世界,有无数角落,是永远照不进阳光的。不巧,人口买卖一直是一个大生意。

当人,失去人的属性成为商品或工具的那一刻起,任人宰割的局面就己经注定了。

我能做的,就是从小给子女讲点阴暗面的故事,让她们懂得应对不必要的危险,学会面对陌生人。一定要明白,这个社会并不是处处美好的。

网友们震惊,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阴暗的角落,多的是人心的丑恶

知乎用户 菜鸟互啄 发表

有时候看看这类新闻能治低血压

知乎用户 浥轻尘 发表

当拐卖已经见怪不怪,判决不离婚有什么稀奇的?

拐卖的地方,要坏可能是坏一片,如何投入基层力量,有什么样的政策倾斜,这才是关键,单单靠修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知乎用户 古神冰 发表

“中国治安好”

“中国女权强”

知乎用户 ducling 发表

当地果然不止一起或者两起被拐案例。

当你在屋子里看到一只蟑螂的时候,背后一定有一窝蟑螂。

知乎用户 阡陌​ 发表

谁家有失踪妇女,赶紧去丰县碰碰运气,呵呵。另外,一般拐卖妇女儿童的地方都是穷乡僻壤,贫穷是一切的原罪,所以扶贫是重中之重。义务教育应该作为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权力。必,需,接,受,教,育!

知乎用户 种花家的小透明 发表

大宝,你是真勇,别说了别说了,咱们还是看看谷爱凌爱吃韭菜盒子吧!

知乎用户 也无风雨也无晴 发表

宗族治县,乡贤治村。

知乎用户 MR.ZHAO 发表

像个笑话

知乎用户 草根 发表

这种事情才应该被重点关注,拳应该往这里打

知乎用户 大火成岩省 发表

为什么每天都是谷爱凌的热搜,全网都是她吃个韭菜盒子的热搜?

为何这么多普通公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一点关注没有?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涉事 3 人分别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知乎用户 薯条君 发表

其实大家都错了。

大伙关注点都是拐卖妇女,法院关注点却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法院能支持吗?

那肯定不能。

知乎用户 一袭白衣出北凉 发表

起码说明相关方面是有所作为的,令人暖心。

知乎用户 虽 9 死其犹未悔 发表

苏北与苏南确实是两种文化两个世界。

知乎用户 蓝风铃 发表

在基层生活或工作过的人都应该知道,县城、乡镇一级,人口没多少,是熟人社会,占据重要岗位的人,通常都是沾亲带故的亲戚、同学、朋友,有很多说清道不明的 “关系”,利益链条错综复杂。

这样的熟人社会,很讲究 “关系”,有“关系” 可以畅通无阻、无法无天,没有 “关系” 则寸步难行、总被欺负。

这些人是一个个利益共同体,一条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无论是正事还是恶事,都相互扶持、相互维护。

如果出了涉及面比较大的案子,要指望他们自己查自己,那永远不可能有真相,最后可能只能找几个小角色当替罪羊,不痛不痒地自罚三杯,然后不了了之。

可能只有从更高的层级或从其他地区调专门专业团队来调查,才有可能调查出真正的真相。

知乎用户 耿向顺 发表

因为很多农村地区跨区婚姻离婚,都经常以自己当年是被拐卖为由。但是拐卖案件已经是重大刑事案件,不能以对方陈述被拐卖就是拐卖,而是要有公检法机关先出使的刑事判决书。

那么你们说这到底是不是拐卖案件,立案本身也是讲证据的,早些年农村封建宗族思想深重,包办婚姻的多的是,如果都采取女方说法,说是拐卖案件,而不考察人证物证,这更失去了司法公正性。

很多的确是拐卖的案件,年代久远已经没有什么证据了,我的看法就是针对这种 2000 年前跨区婚姻,申请离婚的,都优先判离婚,原因就是这种婚姻十之八九不是自由恋爱交往的,非常有可能违背妇女意识。

知乎用户 Andy​ 发表

一阵反胃

恶心

一时间不知道说什么

只觉得反胃

然后缓过一口气 希望后续看到上级强硬治理 问责 绝根!

知乎用户 小狙狙 发表

” 你们应当永远对这个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非正义事情产生强烈的反感,那是一个革命者最宝贵的品质。” 格瓦拉

知乎用户 luguo12 发表

买一个人最高判 3 年,买两只鹦鹉最低 5 年,买一只大熊猫 10 年起步。

知乎用户 错过​ 发表

落后地区才有,发达地方不会。

知乎用户 李安平 发表

指标!肯定是有指标的。

目前能让人察觉到的有离婚指标,生育指标

“指标” 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天道”。

知乎用户 大可 发表

DNA 不是帮助破案的新型科技手段吗?

怎么不赶紧用上呢?

连结婚证上的照片是不是同一个人都傻傻分不清,还指望有什么进展?

知乎用户 南国小汉子 发表

有时候想说拐卖对这些罪行的概括真是太轻了,事实应该是一连串的诈骗、非法拘禁、长期的强 j 甚至轮 j、积年累月的殴打和虐待。

受害者通常会受到长期的精神肉体虐待,被迫压榨生育力到极致,失去所有自由和尊严,不再为人。。。

这一切只浓缩在拐卖的罪名里就,真可笑。

知乎用户 无名之人 发表

这是 2022,这是一个县? 还有什么大瓜我们不知道的

知乎用户 流言止于智者​ 发表

震碎了我朴素的三观。

知乎用户 然然 发表

是不是法官家的媳妇也是拐来的?合理怀疑哈

知乎用户 异想天开 发表

法制建设中最大的,就是法官的屁股歪了。

自古以来,为什么包青天和海瑞名传青史,就是他们敢为百姓伸张正义。

建国 70 年了,那么多政法大学培养了多少法律专业的学生,为什么还有法官的屁股坐不正?

知乎用户 来来往往 414 发表

我就是丰县的,我们村我知道的有两个被买来的女人,我们叫她们蛮子。好像都是四川来的,这两个女人都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有一个女人后来和自己老公吵架,喝农药自杀了。另一个也没有要逃跑的意思,日子过的紧紧巴巴的还算可以。

我们村还有一个是疯女人,不知道是不是被买来的,她完全疯掉了,经常不穿衣服在村子里到处走,她生了三个小孩,一个女孩两个男孩,智力都是正常的,这个女人后来走丢了,家人也不找,再也没有出现过了。

我们那也有好多生不了小孩的,从外面买孩子,一般都是买男孩。

刚刚又给我妈聊天问我们村到底有多少是买来的媳妇,我妈妈说很多啊,一个一个给我讲起来,我才想起来原来有那么多人

有一个是跟着丈夫来我们那边放鹰,结果她老公就把她卖到这边了,在这边生了两个孩子,一个女孩一个男孩,她另一个家里也生了孩子的。

还有一个是被人贩子用药用多了,有点傻了,也生了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

我们村西边还有好几家我不太熟的,但我妈妈知道的也是买来的媳妇

我们村其实是一个很小村子,但我妈妈说大概有十几到二十个被买来的妇女。

我妈说她长大的地方我外公外婆家那边也好多买来的媳妇,我妈家也是丰县的另一个村,我妈妈一下子又说了好几个她认识的被买来的媳妇。

我妈说还有一个我们的比较远的亲戚,因为卖蛮子被枪毙了。

我妈妈说这个事情很正常,那个年代全国到处都是这样子的,我说不是,你只知道丰县,不知道别的地方,我妈妈根本不听我讲,说我也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情况,说我是瞎说,她很强硬的说这种事情全国都有。我很生气,在她那里已经对这些习以为常了,因为

太多了!!!

知乎用户 水杉君 发表

这是豆瓣搜索结果

知乎用户 杨庆海​ 发表

我只想到一个词儿,那就是 “反动”。实在想不出别的词儿了。

知乎用户 rossetta 发表

厉害国,战狼国,全过程民主,就这么厉害。

知乎用户 pingxh 发表

离谱到美国再发我国人权报告我都不好再嗤之以鼻的程度。

知乎用户 西来东去​ 发表

某些基础法院的判决一而再再而三刷新我们的底线。

建议对于判罚严重失当的法官一律撤职。

知乎用户 智能机器人​ 发表

感谢知乎把这个话题放出来且可以评论

1,不要虚空打靶

我看到回答里有说 “女权” 怎样怎样,还有扯货拉拉司机的事。如果不能就是论事,那基本上所有芝麻都能扯上政体。如果还要刻意制造对立,那希望你没有母亲姐妹和女性亲友,因为确实与你无关。

2,拐卖来的离婚还需要判决就离谱

基于违法的婚姻本来就该给买卖双方判刑,取消婚姻关系。如果被解救方可以等他出狱,自愿在一起生活,那是后话,尊重个人自愿选择。

3,持续关注丰县事件

最近陆续看到关于八孩妈的报道,不寒而栗,她和我的生活,真的只是隔了一闷棍。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不知道除了持续关注等待事情清晰明了,还可以做什么,深深的无力感。

目前明面上见报的就至少有小花梅、李莹、钟某,还有多少?我看到有人说这曾经在中国很普遍,虽然在我成长的地方和自己的亲友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但毕竟样本量太小,也许在有些地方确实普遍。过去已经发生了,难道因为发生了纠错就没必要了吗?

这个社会到底是什么样,和你我他都相关,每个人都有责任。沉默还是发声,这至少不是一个很难的选择。

知乎用户 Cici 发表

案例一全文:

一、原告说被拐卖,被告说是经人介绍,法院认定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二、原、被告于 1984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

案例二全文:

一、原告说被拐卖,被告说经人介绍,还说原告把儿子给卖了,法院同意认定了经人介绍,但没有认定卖儿子。以上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邢金芝(女儿)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二、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案件三全文:

两名被告是夫妻,给儿子买老婆,不满意是精神病妇女,多次转卖,自己赚了三千。

新闻的原文地址: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37212167357133

三份判决都不长,为什么​​中国经济周刊就截那么一点?你截全点让大家看清楚不是更好?

案例一、二都说是经人介绍,这个 “人” 是拐卖人还是村镇长期存在的那种金钱婚姻中间人,还是这位答主所说的软性拐卖案例二女儿的意见是否重要?

案例三的上线有没有找到?判决书里书里写拐卖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夫妻多次转卖,为什么判的这么轻?

这里还有其他案件案例:(都是江苏的)

那么这个现像是全国普遍现象还是江苏那边的特殊现像呢?还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查看,以同样也是拐卖婚姻的重灾区之一的安徽做例子!(不截图了,依照案号写)

PS:被拐重灾区是云贵川,而买老婆的重灾区是江苏、安徽、河北、山东等这些华北、华东地区。北京的两个与拐卖无关,上海的那个南方是安徽的,法院也没判离。

![](data:image/svg+xml;utf8,)

1、骆某与解某 1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皖 0122 民初 2703 号 准许离婚(起诉了三次,第一次撤回、第二次间隔时间短被驳回、第三次准许)

2、何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0122 民初 3101 号 不准离婚

3、毛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324 民初 1533 号 准许离婚 (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4、郑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124 民初 1722 号 不准离婚

5、蔡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182 民初 1845 号 准许离婚

PS:这个判决书上写了: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属事实婚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调解和好不成,依法应当判决离婚。

6、朱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821 民初 805 号 准许离婚(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7、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523 民初 1284 号 准许离婚

8、杨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 1126 民初 90 号 准许离婚

PS:这个案件和案 5 一样,同样是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9、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泉民一初字第 01075 号 准许离婚(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10、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 03805 号 不准离婚

我只看了前三页的 10 个案子,可以看到以事实婚姻判定的两个直接判定离婚,丰县的那个案例一就是事实婚姻,被告没出席的也是判离,但被告出席的话,基本上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婚,这离婚难才是全国普遍问题,这种长时间分居的还有拐卖嫌疑的婚姻还需要多次起诉才能离婚,实在是有点离谱!

我算是看出来了,在中国离婚真难!

知乎用户 ZH 请把我号消了 发表

你这提问放图片怎么也不放全?

前两张民事判决书上边所谓的 “被拐卖妇女” 也只是原告诉称啊,我在微博搬了别人找的图片,后边法院审理都是“经人介绍认识”,到你这你咋直接就认定是被拐卖妇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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