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251事件”的疑点

by , at 03 December 2019, tags : 华为 李洪元 录音 劳动合同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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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捧为民族希望,到今天被全网讨伐,华为用了不足一年。有人问为什么这一年华为被全网讨伐,一种说法是“他可以是名族英雄,但也可以是阶级敌人”。

写在前面:如果说利益相关的话,我和华为公司唯一的关系就是我现在用的手机是HUWEI MATE20,挺好用的,但是我保证这手机是我自己买的,所以以下这篇文章要说的也是我自己的独立分析,绝非软文。我相信很多人看了这文章肯定不爽,但是我一直觉得互联网时代,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要秉承独立性,听到多方面的声音,不要听风就是雨,毕竟舆论今天可以把华为捧上天,明天也可以贬为十恶不赦的恶魔,谁知后天又会怎么样。

今天这篇文章只说华为的“251事件”,从被爆出来那天起,华为几乎遭到了全网的讨伐,有些我一直在关注的人也对华为在这件事情上的做法口诛笔伐,恨不得让华为的HR去死,诬告陷害、国家赔偿、支持李洪元对华为进行起诉、要求华为出来道歉。而华为的回复是支持其维权包括起诉华为。我在法院工作了第七个年头了,刑法、劳动法都做过不短的时间,在网络评论一边倒的时候,我自己的感觉是这个案子的背后有几个疑点。

一、N+1和2N。

按照 @腾讯科技 所整理的资料:“离职前李洪元就职于在逆变器部门,2018年公司审计组对逆变器部门开展了调查,随后,人力资源部找到李洪元告知他合同到期了,并表示不想续约。离职谈判开始后,双方在N+1和2N的赔偿标准上有些争议。按照李洪元对媒体的说法,当时部门领导同意了2N的方案,还包括年终奖。与此同时,李洪元将对话录音,这也成为他的重要证据。”

粗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熟悉劳动合同法的同学都应该明白,2N的赔偿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违法解除,当然,双方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任何价格都可以谈。但问题就在于为什么李洪元能够谈出2N的补偿,和他一起离职的同事有没有这个数字?如果没有,是什么原因让李洪元能够谈出这个数字。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关键,但是无论是李还是华为一方都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就我个人所知道的,华为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是非常鸡贼的,先离职再签约几乎成为了普遍现象,这种情况裁掉李洪元应该是很难认定为违法解除的。

二、神奇的流水

正规公司走经济补偿,必然都是通过对公账户,而本案中三十万则是走的私账。为什么这三十万选择走私账?对于这三十万的经济补偿,究竟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看上去这个问题无关痛痒,实际上这笔款项的走向可以辅助证明截然不同的事实。

三、谈判录音

实际上在这一次的“251事件”中,李洪元最有利的证据就是这次的谈判录音。根据@腾讯科技 所整理的资料,“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

很可惜的是看不到原始的证据,但是常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告诉我一个事实:如果是在一方有备而来的情况下,所记录的录音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只是部分真实的。 如果有可能,我特别想知道一个问题,在这次录音会谈之前双方有没有过其他的面谈,李洪元在和人力资源部长何承东谈过之前,有没有因为经济补偿这件事和何或者其他人谈过。这一次录音的会谈究竟是对于实质性补偿的协商,还是只是一个敲定之前会谈结果的程序。

四、所以网上对该次事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描述。

1、李洪元是个刺头,主管领导很头痛,所以为了让他走,给他下了套,给他2N之后,报警说是被李洪元敲诈勒索才多给了钱的,因为华为和当地公安关系好,所以能立案,所以能关上251天,就算知道打不赢或者判不了刑也要让他吃吃苦头,杀一儆百。

2、李洪元掌握了部门主管的把柄,以此为胁迫要求2N,在对方同意并敲定后选择有利时间录音,主管违规把部门经费给了李,结果后来东窗事发,主管坦白,公司报警。但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该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五、写在后面

1、我并不希望神话华为或者妖魔化华为,这两者对于我们这些看客都没有什么好处,只会让你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

2、有人提到如果是小公司报案,公安会立案吗?员工会被抓这么久吗?客观来说,小公司或者个人对抗大公司确实困难。法律有时候就是工具,有钱的人,有好律师好法务的人能够更好的运用。这一点似乎在哪个国家都一样。

3、我个人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因为“251事件”导致大家觉得所有被华为送进去的员工都是无辜的,这个基本不可能。

第二次更新补充:

1、有人谈到李洪元在华为工作了12年,应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上去如此,但其实华为制度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非常排斥的。就我个人知道的,基本上华为是这种操作模式:你干到第八年的时候,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换个公司交一个月社保,再重新入岗,别小看这一解一签,这基本上就完美规避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在此基础上,你就会发现华为想要不续约,在法律框架内N+1就是封顶了,为什么这次的协议解除会是2N,我个人确实百思不得其解。当然,华为这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在学界被部分学者猛烈抨击,但客观情况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有人提到这种做法在深圳地区仍然应该被认定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依据的是粤高法发(2008)13号文件,该文件提到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我本人不在广东地区工作,但是在我看来这个所谓的恶意根本没法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证明是恶意,甚至于华为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等办法半胁迫的要求你主动离职。我查阅了各种生效法律判决,没有找到一例此类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华为胜诉的倒是找到了几例。不晓得有没有知友能够提供劳动者在工作年限计算方式上胜诉的判决。

说了这么多,不是说这个8年换工号的操作多么正义,只是说在法律框架下,华为通过传统的操作模式对于导致员工的补充最多就是N+1,李为什么能谈出2N,我确实好奇。而我也认为这是梳理出本案的关键点。

2、有人提到录音的问题,说为什么我个人不相信这个录音。这么说吧,我认为这个录音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李洪元,这也是为什么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中,很少出现所谓的绝对证据能够完全还原现场事实,尤其是如果时间段很久的话,最多只能反应部分事实。诸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构成罪犯,不等于报案人就是在诬告陷害。

3、关于大公司在法律上的有利位置。这个确实无法避免,别人有更好的法务,有钱请更好的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能力上更高,这都是客观事实。

4、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我个人的观察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对于立案后被告人拒不承认的案件确实是倾向性不予办理取保候审的,这一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操作上是一种挺普遍的现象。国内目前的这种方式缺点很明显,就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无罪,则其搭上了个人自由,还存在羁押超期后比着刑期判决的可能。但是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可能性变低了,侦查机关的司法成本相对节约了。还有人提到凭什么看守所里面不能会见家属,未决犯都是不能见家属的,律师想见随时可以见。

多扯一点就是不要觉得适用美国那套取保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制度对于我们国家就一定是好事,不说别的,美国的巨额保释金制度在我们国家可能推行吗?前段时间美国一起谋杀案中,某华裔女子给了6500万美元的保释金,这案子要在国内,你法院敢收6500万人民币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你信不信法院被喷到死。找一个制度的缺点非常容易,修改他却异常困难。还有就是如果变更为以取保为原则的制度,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真的不按期到案的时候,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何制定?这都可以思考。

5、关于251天的问题,我在很多答案中看到说这个案件中,华为动用了手段才导致被告人被关了251天之久,我个人的经验是我在司法实践中见过不少在审查起诉环节被退侦两次的案子。很多时候这也是因为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对于某一问题看法会有分歧。至于大家说这是不是未决犯羁押的上限,这么说吧,如果算上审判阶段,一个人在理论上能被羁押的时间是以年计算的,而不是以天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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