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 2 岁半幼童遭父亲抱摔,经抢救无效死亡,拍摄者为幼童母亲,各方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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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腾讯新闻​ 发表

第一,警方立案的案由是故意伤害,这个是正确的,我表示赞同。因为一方面男子是将孩子扔向沙发,可见其实施行为时是伤害的故意,但并没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另一方面,令人遗憾的是,可怜的孩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中间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客观上看也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体。综合认定,本案定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

第二,即使父亲或存在饮酒情况,或对孩子死亡的结果持反对态度,但是不影响成立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根据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最终由司法机关决定刑期,因为,父亲对于行为本身是明确认识其危险性且放任的,即使其对事后结果表示出未预料到或者反对的态度,不影响认定其具有概况的故意,应当肯定其对加重的结果一并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判例,除病理性醉酒以外,是否饮酒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三,在场拍摄人员需要根据其具体身份确定其刑事责任。如果拍摄者是孩子的母亲,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以及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孩子的义务,而且根据现实环境来看,其否存在保护可能性,鉴于其完全没有实施保护行为而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存在以不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最后,我想说的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悲剧往往对一个家族都是毁灭性的,毋论矛盾过错源自何方,孩子到底是无辜的,做出这种事情的人真的是枉为人(父)。

知乎用户 刑律小陈​ 发表

根据视频来看,该男子将小孩儿举过头顶,重重往沙发上摔去,小孩儿砸在沙发上,随即滚落下地,这一过程中,男子全程清醒,并且无任何过失迹象,可以明确肯定其行为属于故意的伤害行为。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大孝终身慕父母” 等等丰富的孝文化,这些文化背景也塑造了国民的孝顺思想和优秀品格。

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许多思想显得不那么合时宜,比如 “我生了你,我就有对你无限的管教权力”、“忤逆即不孝”、“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等等。

根据《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管教的权力,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合法的,只不过,法律赋予父母的监护权中,不光有监督,还有保护,较为典型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然而,父母虐童事件从未断绝,近几年引爆网络的次数也是数不胜数。

比如 2016 年 2 月,杭州一女子虐待自己 2 岁女儿,用断粮、掐拧咬、打骂、塞油漆桶、罚跪等多种手段至 6 月,女儿在一次打骂之后失去生命,事后发现女孩儿死前一月就已经有颅内出血症状;

2016 年 6 月,杭州一男子虐待自己两岁女儿并进行 “网络直播”,尿床、睡觉发出声响都是其虐待理由,并毫无悔意,反问警察 “我打自己孩子关你什么事?”

2018 年 12 月,深圳一对父母在饭桌上联合打骂、虐待自己 8 岁女儿的视频流传于网络,引发大众发声谴责,经调查才知道虐待其实早已持续一段时间。

父母正常管教孩子自然可以,但到了打骂、体罚等刻意虐待的程度,那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精神,一般是由民政部门提起诉讼,依法剥夺父母监护权,交由相关福利部门承担。有人可能会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真的可能吗?可能。

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2014 年 12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 7 种情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就有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这一情况。

其中三种情况极为严重的,监护权不可恢复。

伊坂幸太郎说,“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自己成为怎样的父母。**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的当下,每个人都应当认识到,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任由其虐待或遗弃。

孩子真的是挺无辜的。

知乎用户 XX 峰​ 发表

本想在本题下讨论 “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和审判观点”、“幼童母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以及不作为犯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但是如果我们近日没有在这件事情下提及家庭暴力这四个字,那么它在大众眼中很有可能就会被当做是 “一个普通的杀人案甚至是伤害案”。

这不仅仅是一件杀人案件、伤害案件,这件事情之所以令人瞩目,一来行凶者是被害人的至亲,虎毒尚且不食子,为人父的行为人甚至能对自己的幼子下此毒手,此为愤怒;二来是本该温馨的家庭,竟出如此难以想象的暴力事件,此为恐惧。

如何防止家庭暴力是当下社会上热议的话题。家庭暴力不仅仅会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会带来难以恢复的精神创伤,在对人的价值以及对人的关怀被愈加重视的今日,家庭暴力就像一只带着古老疫情病毒的老鼠一样,被现代社会所憎恶。

有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也是原生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就像一条已藏在人类社会暗处的罪恶的链条,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这其中,妇女和儿童首当其冲。

据妇联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30% 已婚妇女曾受到过家庭暴力,每年有 15.7 万妇女自杀,60% 是因为家庭暴力。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不同于一般的犯罪。

从表面上来看,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不存在所谓 “利益集团” 阻挠,且在政府大力的宣传上,有着广泛的民意支持。然而,在中国五千年来 “夫为妻纲、父为子纲” 的传统思想中,“打老婆”、“打小孩”并不是一件会被认为违法、甚至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这些旧思想仍然根植在许多人的内心之中。

2016 年 03 月 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专门用于管制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法律。《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通过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打击常见的家庭暴力罪行。然而,即便是被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的案发数量仍然在上升。

据统计,截止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案件处理可能存在延误),司法机关于 2019 年处理了 114 宗指控涉嫌虐待罪的案件以及 45 宗被指控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案件——而这些,还不包括那些被调解结案、行政处罚,以及根本没有被受理立案、没有被发现的家庭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隐蔽之处,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的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这也是为什么仍然有许多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被惩处。

熙熙攘攘、人来人往的大街上,我们无法知道,有谁正承受着家庭暴力带来的痛苦。

家庭暴力现象并非系某一个国家的个别现象。根据联合国制止毒品及犯罪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共有 46 万 4 千人死于谋杀,其中五分之一受害者为女性,即 87000 人。而受害女性中,又有大约五万人是被家庭成员杀害的。相比之下,同一时间段内死于武装冲突的男女总人数则为 89000 人。

需要留意的是,除了妇女儿童之外,男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遭受侵害,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据美国疾控中心统计,美国有 28.5% 的男性曾经在亲密关系中遭受强奸、肢体暴力或者盯梢(女性为 35.6%)。另一份根据警察记录整理的报告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2014 年 - 2015 年,2.8% 的男性(约 50 万人)和 6.5% 的女性(约 110 万人)曾经遭受过不同类型的亲密关系暴力,这意味着每三个受害者中,有两个是女性,一个是男性。所有人都可能因暴力而受到伤害。

防治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社区、学校、单位也应当在防止家暴上尽到应尽的责任。

但是,真正要做到防止家暴,最重要的,是每一个人能敢于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家暴行为说 “不”,勇于去制止家暴行为。

诚然,直接实施伤害的是施暴者,但真正让受害者身处险境、反复受到伤害的,是人情冷漠,是漠不关心,是所有人都不相信有一天暴力会降临在自己的身上的这种侥幸。

人们顾忌体面,担心被呵斥 “关你什么事”,担心会被嘲笑,更担心在发声之后,才发现正义的支持是如此的稀少,挺身而出的背后,是自以为成熟的漠不关心,和自以为老于世故的袖手旁观。

知乎用户 叶东杭律师​ 发表

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两次用力把两三岁的幼童举起后重重摔向沙发,孩子从沙发滚至地上,大声啼哭。视频环境显示,事发地点疑为居民家里,旁边有人拍下男子摔人过程。目前,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已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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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抱摔两岁幼子被刑拘 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搜狐新闻的视频

 · 11.4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095493196943360)

一个年幼的生命,还没有品尝过人间的美好,就这样夭折,的确是一幕扼腕悲剧。尤其令人难受的是,杀害这个孩子的凶手,竟然就是他的生父。虎毒尚且不食子,一个人需要多么泯灭人性,多么残忍无道,才能对自己的亲骨肉犯下这最严重的罪行。

作为孩子的父亲,也是孩子的监护人,刘某并不能因为血缘上的特殊关联,就获得法律上的 “宽宥”。从涉嫌罪名看,目前有三种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有虐待罪。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动机,至于量刑幅度,其实差别不太大,因为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审判中,都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能达到死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父母杀害年幼孩子的罪行,法院通常予以严惩,并不会因为监护人的特殊身份而选择 “网开一面”。

2018 年 6 月 8 日,广西柳江县发生一起男子杀害 2 位亲生女儿的案件。罪犯韦乐以游玩为由,将两个女儿骗至某废弃石屋处,利用两个女儿躺在其腿上休息之机,用双手分别扼住二人颈部至二人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将二人尸体藏匿,两名被害人死亡时年仅 6 岁和 4 岁。今年 6 月 5 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韦乐执行死刑。

对罪大恶极者绳之以法,不仅是中国的做法,在美国也是如此。

据媒体报道,在美国的南卡州列克星敦市,一名叫蒂莫西 · 琼斯的离异男子,残忍杀害了 5 名亲生子女并抛尸荒野,结果被陪审团判处死刑。美国本来判处死刑就不多,南卡州自 2011 年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蒂莫西 · 琼斯也就成为该州少有的被判处死刑罪犯。

现在不清楚,在这起案件中,受伤的孩子究竟是谁送到的医院。如果是刘某及在场人员送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刘某或许 “良心未彻底泯灭”,并未存在故意杀人的目的动机,有关部门追究时,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证实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刘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时,还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网上,焦点很快聚集到了拍视频者的身上,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孩子的母亲,也就是刘某的女友。孩子母亲,的确是个崇高的名称,却并不是 “免罪金牌”。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见死不救” 的刑事责任,大不了就是道德上的谴责罢了。对此,还需要从法律上作个分析。

对于拍摄视频者,如果是刘某的同伙,共同商量对孩子进行伤害,只不过一个人选择了直接动手,一个人选择了拍摄伤害过程。那么,即便拍摄视频者没有动手,从法律效果看,也视同于亲自动手,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拍摄视频者,确如某些网友所猜测,是刘某的女友,当时与刘某发生了激烈争执。在明知激怒对方可能导致不测的情况看,希望或放任伤害孩子的严重后果发生,这也是一种故意杀人犯罪,只不过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同样有刑事责任需要追究。

倘若拍摄视频者,只是偶尔在房间,出于好奇等目的而记录,事后没有选择报警,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却也违背了公民的法定义务。这是因为,检举犯罪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翻看《反家庭暴力法》,里面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所以,拍摄视频者如果亲眼看到并记录了家暴行为,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警方,充当证人,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我们常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人家各有各的不幸。

回看这起案件,导致血案的原因,固然有许多,但家庭矛盾的升级激化,为人父者不理性,旁观者 “目中无法”,恐怕都是不能忽略的罪恶 “驱动力”。近些年人们越来越有共识,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家庭或者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不是法律无法干涉的 “家事”。对这些残暴行为,法律要发挥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才能提高对孩子等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杨晨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这段视频看的我目眦欲裂!

2 岁半的幼童啊,我想一个人除非喝酒喝得不省人事,否则但凡有点理智有点儿人性,怎么会做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

拍视频的人让我更是不解,如果幼童与你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无动于衷冷漠的拍视频呀?如果真像网友猜测是孩子的母亲,那我真不知该说什么好了,“可怜的孩子,你投错胎了,这两人均不配做你的父母”

那是个活生生的人啊,不是玩具,就这样摔打? 那么脆弱的小人儿,怎么会经受住这种冷血的摧残?

两个人吵架,竟然能把火烧到 2 岁半无辜的幼童身上?

这种人真想让他也尝尝这种摧残和折磨!

知乎用户 橙路 发表

有的人一事无成,胆小如鼠,只敢对弱小的孩子下手。

但虎毒不食子,此人真正禽兽不如!

真的好气,五马分尸不得泄其恨!

这种新闻往往让人直观一个父亲的残忍,但是其实还有很多看不见的伤害在我们的孩子中发生。

知乎上涉及 “父母” 的话题,往往很多人有话要说。他们没有死,可是他们需要花费可能一生时光去治愈童年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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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孩子身上的伤痕,我们好痛心,然而孩子心底看不见的伤痕,却无人得知。

我们看见的,是这个父亲杀了自己的孩子,但是我们看不见他为什么会如此冲动。

他并不值得同情,但是我们需要细究,一个成年人无法控制自己暴怒情绪背后的原因。

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让我们对一个婴儿动手。

他动手了,而且这个他不止一个。

还有很多人虽然没动手,却动口了。

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亲人,却带给自己最深的伤害。孩子脑子里控制情绪的那根弦,始终没有接上。

孩子长大了,无人可以信赖。没有人,让他能安心的拥抱这个世界。

所以,他淡定不起来,他很容易失控。

于是,悲剧再次发生了。

我们与其忙着谴责这个父亲,不如想想,我们自己该怎么办才能避免再次伤害。

一个人的过去和原生家庭不可选择,但是我们还有未来,不能把过去的悲剧重复在孩子身上。

国家可以立法,须有《父母证》才可以上岗。

我们一生要考那么多试,人生中最重大的决定,却不需要考试,多么可怕。

养育是一场修行,做父母需要学习。

给予爱,方能收获爱。

愿我们都能幸福,愿国家软实力越来越强。

[

所有的付出都有回报

柒宝麻麻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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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258820254140485632)

知乎用户 柒宝麻麻 发表

造孽呀。

XX 不如的 XX

为什么,为什么要对自己的孩子下此毒手?

虎毒不食子,你为什么要这么残忍?

养不起为什么要生?

为什么要和这样一个男人在一起?

这两人吵架应该很久了,拍视频的人为什么不早点出手劝架,你要是不这么冷漠,不抱着看热闹的心态,说不定就能拯救一条生命。

如果真的有穿越,我希望小宝宝可以穿越到一个拥有爱的世界。

有爱你的父母,有喜欢你的邻居,有亲善和蔼的长辈,有臭味相投的损友。

愿你来生,不再有伤害。

知乎用户 文刀半瞎​ 发表

补更:幼童父亲最可能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其实这里构成和虐待罪的竞合,但显然从量刑来说故意伤害罪的顶格量刑要比虐待罪重得多,至于评论区质疑法律人士被公关,本人从政,非公检法部门,公关也得有人付钱才行,当然也有人觉得是故意杀人,这个要看犯罪人口供了,但是犯罪人显然更可能以虐待罪辩护,至于拍摄者(幼童母亲),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还是不作为的虐待罪,也是争议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因为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犯罪人要主观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此案幼童父亲是把孩子摔向沙发,他显然低估了自己的行为对幼童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得出他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无法得出他有故意杀人的意图,除非他是把孩子往地上摔,则更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即使同样造成死亡的结果,既可能成立犯罪,也可能不成立犯罪,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所以我们是不能以结果推定罪名的。

至于幼童父亲是否醉酒并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是我们也知道,醉酒会麻痹神经,让人的自知力和自控力下降。令我不解的是幼童母亲是怎么做到对丈夫摔孩子的行为无动于衷,还在一边录像的?

如果幼童母亲并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那么很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至于具体怎么判,还要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

可能在有人眼里,孩子就是个玩物,想生就生,想扔就扔,想摔就摔,想打就打,毕竟当父母,又不需要考试。

ps:回答回答区的一个问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公诉罪名,并不需要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上诉,公安机关就会提起上诉。

知乎用户 糖份不足待充值 发表

这是个畜牲不如的东西,打孩子打老婆,不配作男人。

另外,怎么连法律人都提要考虑酒后的情况。

我认为,酒后的任何罪都应该加重判!

比如,一个流氓不喝酒,只敢猥亵,喝完酒就敢强奸!

一个人不喝酒,徒手打人,喝完酒敢动刀了!

一个人不喝酒,只敢用巴掌打孩子,喝完酒就摔孩子了!

…………………

酒可以加重犯罪,而违法犯罪前故意喝酒的,就是有主观故意要加重犯罪的程度。

以后任何违法犯罪,现场抓住吹酒精测试仪评级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喝酒的,全算加重犯。

知乎用户 继续者张付 发表

童年的历史是一个噩梦,我们不过是刚刚醒来。越往古代看,人们对儿童的照顾越少,儿童越容易被杀死、遗弃、虐待、恐吓和受到性侵犯。(Lloyd DeMause 《儿童的历史》)

……

在古代,儿童被看作是成人的缩影,他们没有自己特有的需求和特征。很少有人认为儿童需要保护和特殊的对待。儿童被看成是成人的财产,因而很容易受到虐待

儿童有被尊重的权利是近代才产生的…… 即使是在今天,当我们比较世界各地的不同文化传统时,也会发现各种不同的关于童年的观察,在一个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在另一个社会中未必会为人们所接受…… (H. Rudolph Schaffer 《儿童心理学》)

……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益宪章通过后,召开的世界儿童最高级会议上宣言:

儿童是纯洁、弱小和有依赖性的,他们好奇、活泼、充满希望,他们的生活应当充满和平、游戏、学习和成长,他们的性格应当在和谐与合作的环境中养成,他们的生命应该在拓宽视野和增长经验的过程中成熟。

宪章共有 14 条,第一条是:

儿童有生命权,应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这样挑战人伦和法律底线的新闻总是让我们扼腕和愤怒。视频我不敢看。

其他答案写得很好了,我只是想要(文不对题)问出一声:

父母有权利体罚自己的孩子吗?

科学研究可以回答体罚对孩子造成了何种影响,但不能决定父母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孩子应该有什么权利。这些问题是要由社会决定的

来知乎时间不久,答的最多的题是儿童教育。我观察的现象是:如果孩子有错在先,不管孩子多大年龄,高赞都是支持体罚的(补充:这里指的是打这种形式的体罚)

我知道很多朋友没有孩子,不知道 0-1.5 岁的婴儿,2 岁、3 岁的幼童,有什么行为特征,认知水平处于哪个阶段。没有孩子前,我也一无所知

但成为一个母亲后,我就不再支持父母在家动用体罚,有朋友会说孩子不打不成器…… 我的考虑很简单:

不是所有父母都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是所有父母都能把握体罚的度。他们会怒火攻心,会泄愤,会失手,会失控,会打上头。

我希望有一条红线,让父母知道孩子出世后就由不得他们自己动用利刑。也想让我们中的更多讨论,除了打孩子,还有什么别的教育方法。

我知道自己很渺小,犹如蚍蜉撼树,但我觉得,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们要不断地呼喊:不要动手,不要动手,不要动手。

无论这些孩子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无论他们有兄弟姐妹,还是没有…… 当他们只有 2 岁,3 岁的时候,让我们高高扬起的手迟疑一下。让更多人知道(更普遍的、以教育之名)虐打自己的孩子也是不对的

越多的人知道,越多的人迟疑,越多的人思索。

我们就能越快地推进一些…… 每次进步一点点就好。

[如何看待「一男子用衣架抽打三名女童」这件事,我们该如何规避家庭暴力?​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7525205/answer/1357161363)

无论醒得早,还是醒得晚。

醒来,总归是一件好事。

@知乎亲子

知乎用户 皮实妞​ 发表

昨天在微博上看见这个视频,作为一个有差不多大宝宝的妈,当时看的简直悲愤的不能自已。这么可爱的孩子,有多大的深仇大恨能下得去如此毒手。看见视频中的孩子在第一次被摔时大哭,心都是颤抖的。虎毒不食子,人连 chu 生都不如吗?还有那个拍摄者,不管是孩子的母亲或者是施暴者的朋友,所犯的罪行绝不会亚于施暴者。看见那么小那么可怜的孩子被摔,不仅不去阻止,还能继续拍摄,说他 chu 生不如,都是侮辱动物了。动物都做不出这种事。

昨天看到的时候,新闻说送去医院抢救了,还想着应该能救回来。没想到孩子居然已经走了,不知道该用何种语言去咒骂这对父母,因为他们不配,再毒的词都比不上他们的心毒。只愿有来世孩子可以投个好胎,有一对珍惜他爱护他的父母。

希望法院可以重判!

知乎用户 鱼皮豆 发表

幼童父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的人认为幼童父亲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制造了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但是,从视频上看,刘某是把幼童从沙发上抱起然后重重的摔在沙发上,这表明他是就地抱起然后就地摔,而不是主动选择摔在沙发上。其次,刘某是两次把幼童重重的摔在沙发上。再次他是因为和女友对幼童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抱摔的幼童,动机上有摔死幼童摆脱抚养义务的可能。因此,我认为刘某主观过错应当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是幼童的父亲,幼童是刘某的家庭成员,刘某还构成虐待罪。

刘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想象竞合,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幼童母亲冯某是幼童的监护人,对幼童具有法定的保护义务,但是面对刘某的伤害不仅不阻止,还拍摄视频,同时触犯不作为的虐待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知乎用户 假如​ 发表

人渣!不配为人父母。

这样的家庭,及时孩子这次平安无事,在以后的成长环境中也会不断的面临家暴。

只是孩子还这么小,可能到最后孩子都以为是他做错了什么惹爸爸生气。不敢想象孩子被摔时那无辜的眼神,为什么没有唤起一点父母的良知?

希望孩子下辈子出生在一个有爱的家庭。

知乎用户 狐说扒道 发表

虎毒不食子。而本案的男子居然对亲生骨肉作出这样令人惊恐,咂舌的行为,真是令人毛骨悚然,气愤不已。

就大部分人而言,看到男子抱摔幼童视频的那几秒,都不寒而栗,都会觉得怎么会有人如此恶毒,冷漠,而拍摄者连口头制止都没有,真的是令人感到可怕。

面对刘某打击伤害幼儿脑部,动作危害性极大,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根据刑法规定,或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想说,孩子是无辜的,也没有任何保护自己的能力。所有大人之间有任何的恩怨情仇,也请用成年人的方式解决,不要迁怒于孩子。

不负责任,只管生不管养的家长就不应该生孩子。

知乎用户 信威法律​ 发表

这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

1 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具体如何判断,还是看法院裁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醉酒状态一般认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此醉酒也不能是减轻罪责的辩护理由。

2 构成虐待罪。

伤害的是家庭成员。

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怎么也是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 个人看法,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仅如此,对幼儿出手,对家庭成员出手,有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

希望能严惩,幼儿面对父母,真的是丝毫没有反抗的能力,假如法院不惩处,幼儿是没有别的能得到救济的途径了。这里就是幼儿最后也是唯一的救济手段了……

4 最后说点真心话

不配做人,建议死刑……

妈的我做梦都想有个孩子,怎么特么会有这种人。日。

知乎用户 精灵强壮 发表

心里很痛

在病房里为这个不幸的孩子哭了一会儿

人世间的险恶是多么丑陋又无可避免

希望你来生,遇到善待你的人

安息,宝宝

知乎用户 内分泌邹显彤医生​ 发表

个人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有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

关于虐待罪,虐待罪要求有经常性的打骂或者其他虐待类行为,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

如果虐待行为中有明显和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意图,那么就不再适用虐待罪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该案中,如果刘某在这之前也经常性地打骂、虐待被害人,那么,刘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至于有网友提到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个罪名是刑九新增加的,犯罪主体针对的是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监护人或看管人,如学校、养老院等,这里不涉及该罪。

知乎用户 欧伶猪法务咨询 发表

男子摔死亲生子 幼童母亲拍摄视频 拍摄者构成犯罪吗?

【陕西男子抱摔幼童致其不治死亡 当地妇联:拍摄者为幼童母亲】 8 月 20 日,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 7 秒内,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20 日,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21 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视频拍摄者冯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没有问题。也许刘某并没有想到要杀死自己的儿子,但是在将孩子两次重重甩到沙发上,已经是置孩子生命于不顾,明知道将孩子摔到沙发上,有可能会伤害孩子,在酒精作用下,仍然摔孩子,结果导致孩子死亡,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特别恶劣的,应该判处死刑。这个案件,刘某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孩子妈妈冯某是否构成犯罪呢?

这要看具体的案情分析,根据目前披露信息,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构成犯罪。根据张明楷教授不作为共同犯罪理论,我们可以进行简单分析。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不作为共同犯罪一节中,曾经举了一个例子: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杀害乙的女儿丙,甲将丙推入深水池,现场的乙不予救助。对此,应该可定甲与乙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结合这个案例,分析拍摄者刑事责任。

1、如果两人都有伤害孩子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刘某(男)与冯某(女)因为抚养孩子发生争执,两个人都不想要孩子,且都有伤害孩子的故意,刘某动手,冯某拍摄,刘某和冯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故意,不一定表现在语音沟通上,动作甚至一个眼神都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现阶段证明刘某有伤害孩子的故意,这种故意,可能会表现为间接故意,但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有想和刘某共同伤害孩子的故意。

2、冯某仅仅录视频不制止,也构成犯罪。

冯某虽然没有想要伤害孩子,但是在刘某伤害孩子过程中,冯某有能力阻止刘某伤害孩子而不阻止,仅仅是拍摄,应该和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

在此种情况下,冯某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不作为犯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义务,冯某在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可能受伤害的情况下,有义务保护孩子不保护,就是没有尽到义务,结果孩子被伤害致死,就是犯罪。刘某是积极主动作为的犯罪,冯某是消极不作为的犯罪。

3、如果冯某没有来得及阻止刘某犯罪,或者冯某无力阻止刘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在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下而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如果冯某根本没有来得及阻止,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冯某被伤害、被控制情况下无力阻止,冯某不构成犯罪。从本案来看,冯某拍摄刘某行为,可能是为了阻止刘某,或者留下刘某犯罪证据。目前,证明冯某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尚不充足。

两人因为抚养孩子发生争吵,孩子被爸爸摔死,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如果两个人还没有想要如何抚养孩子,就先不要生孩子,尤其是没有结婚的时候,更要慎重。生下来,又杀死他,确实非常残忍。

刚刚发生了儿子杀害父母案件,人们还没有从广西律师教授夫妇被亲生儿子杀死的事件中缓过神来,又看到这个消息,相信很多人都感受到了这个世界的暴戾。

我们不该有这样的家庭关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美,姑媳和顺,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家庭关系!我们想要的没有实现,反而让我们一次又一次见识到这个世界的暴戾。

每一个多一点善意,多一些关爱,让我们一起创造一个平平和和的世界吧


8 月 21 日,据华商报消息,陕西宝鸡 2 岁半儿子遭父亲酒后抱摔,孩子送医后未能抢救过来。8 月 20 日,一则男子两次抱摔幼童的视频在网上疯狂传播。警方通报称,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因两人所生小孩抚养问题起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http://t.cn/A6Ur7n2W[/cp]

知乎用户 庞九林​ 发表

我想不通,拍摄者是孩子亲妈?

知乎用户 老蒋 发表

有些人在少年时代因为暴力倾向没有被打死,也没有坐牢,那么长大后他会去杀人,杀的是不认识的路人,还是妻子,还是别人的小孩,或者是自己的小孩呢?完全随机。

关键是这个拍视频的,是在想啥?发朋友圈吸引别人点赞?还是想火?

当然,如果这个拍视频的不把视频上传到网上,大家也许都不知道这个男的摔自己的孩子。拍摄视频的人没去阻止这件事情,跑不掉连带责任。视频中的关键可不是什么公共场所,而是家中,是特殊环境,只有拍摄者能救小孩,但拍摄者就拍视频去了,现在小孩死亡,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监狱见。

最后想说的是,这个杀自己小孩的男子其实早就该死了,只是环境以及别人的宽容才让他晚死而已。他今天不杀自己的小孩,指不定哪天会去杀别人。杀了自己的小孩,自己也死定了,这就叫断子绝孙。

知乎用户 黄医湿 发表

所以知乎上我最烦看到两句话,

1,那毕竟是你的父母啊!

2,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遇事多想想自己的问题。

不是每一种恶都有缘有故,

劝人大度,天打雷劈。

知乎用户 luvian 发表

《我在天上挑妈妈》

你问我出生前在做什么

我答 我在天上挑妈妈

看见你了

觉得你特别好

想做你的儿子

又觉得自己可能没那个运气

没想到

第二天一早

我已经在你肚子里。

-—————————————– 作者:朱尔,写于 2018 年(8 岁)

本以为我们会快乐过一生,

没想到杀死我的也是你们。

看得真的很痛心,那么小小的一只,举起来的瞬间可能他以为是爸爸在和他玩举高高的游戏,没想到被重重的摔下!我无法想象那一刻他是多么的惊恐,然而他的父亲再次举起了他, 重重的摔向了沙发,小宝宝后脑勺撞击到了沙发木靠上,身体摔在了沙发上,随后无力的滚落到地上。。。身体上的疼痛不言而喻,但同时心理上也痛的无法呼吸吧。2 岁半的宝宝,都是可以跑可以喊爸爸妈妈的小宝贝了,他真的无法想象自己的爸妈怎么会这样对他。心里之痛,痛彻心扉。听到视频的哭声我泪流满面。

可能在他生命的最后一个瞬间也在思考吧,“我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爸爸妈妈要这样对我?为什么生了下我又要杀我?”

我只想说,亲爱的孩子,这一切不是你的错,你那么好,就请你回到没有痛苦恐惧的国度吧。不要再害怕,在那里要开心啊,总有一天我们会相遇,但是它不会,它一定会碎尸万段,无限循环将死之时。宝宝乖,叔叔爱你,还有万千个叔叔阿姨都爱你。

每个孩子都曾经是天使,他们曾趴在云朵上,认认真真地挑选妈妈。

他们挑中了你,然后丢掉天上无数的珍宝,光着身子,像个一无所有的小乞丐一样,义无反顾来到你身边。

他们放弃了所有,只为成为你的孩子。

所以,请不要辜负每一个孩子。

知乎用户 浩月心 发表

有时候见到一些案子,真的觉得匪夷所思,那种人性之恶的赤果果的体现简直让人反胃。

而我们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更令人发指的是,一个施暴者是父亲,而另一个袖手旁观者很可能是母亲,就是这么两个孩子最亲密的人,断送了孩子的生命。

对于视频中的男子,其涉嫌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多个罪名,就目前来看男子主观上的认识将对本案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而这就要看笔录怎么说了,具体内容也无法分析,但可以明确,在有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不能客观归罪,而应当评价男子当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区分。

比如二人因抚养争执,是泄愤的话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而如果是两个人都不想抚养这个孩子,带有一种破罐破摔的自暴自弃,那么对死亡结果就处于一种放任的心态,就涉嫌故意杀人,这个目前不好定论。

但该名男子的行为并不是本案的难点,反而是拍摄者,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孩子母亲的人,承担什么责任是本案非常困难的一个点。

因为拍摄者的不作为结果是以男子的作为为基础加以认定的,在本案中只存在男子一个实害行为,不作为的基础应当是在于拍摄者有没有阻止男子的义务,而这个人认为是有一定认定困难的。

因为不作为犯罪中的法定义务指的其实是刑法中的义务,而刑法所认定其实父母的抚养义务,所以明文规定了遗弃罪,至于监护、救助的义务是规定在其他法律之中的,但刑法实际上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这就是一个问题。

所以如果要追究拍摄者的责任,那么应该是在虐待遗弃的角度追究,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当然对于我的这个观点,办公室的同时争议很大,我个人也很有疑惑,希望大家在评论区讨论指正。

知乎用户 白小韬​ 发表

20 号晚上看到了没有打码的视频,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孩子完了。

后脑勺被甩到木质沙发靠背上,这么小的孩子,这么大的力气,没希望了。

当时搜不到后续,然后是今天中午忙完工作刷网页才看到,果然。。。

我眼泪都下来了。

心痛。

没什么好说的,法律都在那摆着呢,该判死抓紧时间判死刑吧,拍视频的也别放过!

知乎用户 猫头蒲公鹰 发表

我小时候也被我爹摔过,不过我当时已经 5 岁了,虽然摔的是水泥地,但是靠着身体结实,我活下来了,可我永远不会忘记我在空中的时候看到了什么,想了什么

而视频里的这个东西,和我爹并不一样

他是故意杀人

他想以这种凶残的形式,警告女方不养孩子,孩子就是死路一条

结果女方(拍摄视频的可能是她)根本不当回事儿,在那拍视频

如果女方在场,实际上这就是一个父母合谋残杀幼子的案例了

主谋是男的,协同作案是女方

他们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他们动手的原因和其他父母动手的原因不太一样

这俩东西是嫌弃孩子是累赘,彼此展示自己的残忍,谁心软,谁抚养孩子

这就得出了几个前提

一,他们在不是富豪,富豪家抢孩子的更多,即使不抢也不至于这样做,大概率都挺穷的

二,他们没有人性

三,彼此已经没有感情

四,视法律如无物

这种人在警察和法官眼里肯定是需要严惩的对象

所以不用着急,他们的下场很快就会得出

宝鸡法院一定会很快得出判决结果的

知乎用户 金陵小老头 发表

那天我看到一个短视频,久久不能忘怀,今天看到这个问题,又想了起来。

山东一个外卖小哥每天送外卖的时候背着他的儿子,他儿子患有自闭症,八岁的孩子只有两三岁的智力。

因为孩子的原因,两年前妻子不堪忍受压力离他们而去,自己的父母又年迈不能帮忙照顾,于是那个爸爸就背着儿子送外卖。

要知道,他儿子体重有八十斤。

他每天背着儿子送外卖,哪怕有时候需要爬楼梯,他都背着儿子,不放心把儿子放在楼下。

有一个画面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当爸爸跑起来的时候,他背上儿子笑容特别灿烂。

这个孩子是不幸的,可他又是极端幸运的,因为他有那样爱他的爸爸。

回到这个问题,这个视频我只看了几秒,立马关掉了,那画面实在让我头皮发麻,我能理解一个人在情绪极端崩溃的情况下踢孩子一脚,打一巴掌,但我实在理解不了把那么小的孩子重重地砸到沙发上,那一刻他肯定是动了杀心。

家庭本应该是爱的港湾,可是那个可怜的孩子还没来得及好好看看世界,就被他生物学上的父亲重重地摔死了。

而且他还摔了两次,写到这里我几乎要骂脏话了!

这样的人,如果不能满格量刑,实在不足以平民愤。家庭不是罪恶的遮羞布,杀人就是杀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杀害比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更可恨,但愿这两个只知道生,不知道养的混蛋得到应有的制裁。

别说拍摄的那个 “母亲” 无辜,有空拍视频,没空阻拦自己的孩子被摔死?而且还摔了两次,如果第一次是来不及,第二次呢?

换做是我,哪怕手无寸铁,还有牙不是,谁要是伤害我儿子,我就是咬也要咬死他。

除非我全身瘫痪了。否则我理解不了,有能力拍视频,没能力保护稚子。

真的,但凡一个正常的人,都不能忍受看这个视频两次,而一个母亲,可以目睹一个畜牲两次摔自己儿子,我实在无法用文字描述他们。。。。

前几天某地发洪水,一只母狗的四只崽被洪水冲走,三只获救,眼看着第四只被洪水冲走,那只母狗不顾人类阻拦跳到洪水中把孩子叼了上来,禽兽尚且如此,而有的人,禽兽不如。

知乎用户 陈兰香 发表

如果视频拍摄者不是抱着帮凶的心态叫好,或者看热闹的话,不制止也情有可原

因为又是老生常谈:

在男子摔孩子之前,你不能把男子打伤打死,因为犯罪还没开始,你这不算正当防卫

在男子已将孩子摔死,或者摔过几次后不摔了,你也不能再暴力制止男子,因为这是事后报复,不算正当防卫

由于喝醉的人战斗力可能更强,因此即使拍摄者性别、年龄、体格与他相当,也未必打得过他,如果拍摄者是妻子的话更是无力阻止

同时,由于他空着手,因此你要是拿刀砍他,也算防卫过当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苛求拍摄者出手制止暴徒,实在是强人所难

[如何看待黑人死亡事件拍摄者被质疑见死不救,回到案发现场崩溃大哭?如果你在现场会怎么做?​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9524485)

拍摄者把当时凶手凶神恶煞的样子拍下来,可以抵消凶手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假装悔不当初搏人同情的形象,让圣母难以维护凶手,这也是大功一件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心难受!

既然答了,也说一下个人看法。

知乎最近不能上图,所以只能依靠我强大的文字表现力了。

首先,我认为这是故意杀人罪,而非很多答主所说的故意伤害罪。

这并非是单纯的情绪导向,因为我们可以从细节上推断出很多东西。

如果仔细看视频,会发现以下几处细思恐极的地方!

1. 视频中男子似乎并不是第一次摔孩子,起码,孩子极大可能不是第一次被摔 (扔),因为孩子一开始就是哭闹的状态,而且第一时间切给到的画面,孩子在沙发上不是呈自然态稳态,而是弹起后落下的状态,且孩子当时的哭声已经不正常。

2. 从孩子下落的速度可知,男子摔孩子是下了死手的,从视频逐贞观察可见,男子将孩子掐腋下抱起后,将孩子高高举过头顶的最高点,再大力摔下。

3. 男子用的力量相当大,以至于截不到孩子在空中的图,孩子下落的速度相当快,这也是下死手,起杀心的表现。

4. 沙发也是证据,这个沙发并不是很软,是那种经典造型的廉价老式沙发,孩子被摔后没有明显的弹起。不信的,可以拿 25 斤重体积相当的物件自己复刻一下,保证让你惊讶。明知道沙发不够软不够弹,2 岁的小孩非常脆弱且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还这么大力的摔下去,“嗵” 的一声,这也是起杀心的表现。

5. 如果是以吓唬的目的摔,那么应该是把孩子提起来,横向扔到沙发上 (与沙发平行),这样造成的伤害是最小的,操作好几乎可以 0 伤害。但男子是以纵向将孩子摔下,且孩子在接触沙发的瞬间,头劲部与沙发夹角∟产生巨大应力,极异造成致使伤害。从视频中也可看出,孩子被重摔后是自然滑落至地面的,可见下手多重!

6. 婴孩不可能与男子有任何仇怨,一名健壮的成年人,向幼小无辜的,还是自己的婴孩施以如此暴行,人性泯灭,明显属于 “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的范畴,足以构成从重判断的要素。

7. 饮酒并不构成从轻判罚的依据。

希望司法部门可以注意到以上 7 点,让恶魔尽快下地狱!

另:

从室内的格局装修陈设看,家具老旧简陋,没有统一风格,房屋格局至少是十年前的棚改户型。留意视频右上方的阳台灯,只是一个节能灯泡。基本可以判断出其经济情况并不富有,甚至房子也是租来的。

茶几上手机下面压着疑似 A4 纸的物品,或是双方分手后关于孩子扶养的协议之类。

另一个细节是,茶几上的不锈钢小盆里面有一件较蔳的疑似刀具的物件,不知道是不是某方用来威胁之用。

个人看,事情很可能是因为男子没有支付充足的扶养费用,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关系破裂。女方在咨询过律师之后,打算与男方分手,由于男方不一定能给孩子较好的条件,所以打算自己扶养孩子,并约了男方来签扶养协议!男方并不愿意,或并无能力支付费用,甚至仍想继续占有女方,则借酒逞凶,威逼恐吓女方。

这不是酒壮怂人胆,而是男子就是一只恶魔!

这种人其实在外面狗屁不是,只会家里横,典型的没钱没能力,欺软怕硬还爱装 B!

这件事,贫穷不能为嫌犯辩解,比他穷的多了去了,做出这种畜牲不如的事情就是这个人坏,坏到丧尽天良,坏到神鬼得以诛之!

为了分析视频,往复看了很多遍,最后太纠心看不下去了。旁观者都看不下去了,自己的孩子是怎么下得去手的?这能算人!?

愿孩子得以安息,来世脱生个好人家。

以上。

知乎用户 深如大海 发表

当我看到这类事件时,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当年南京幼童饿死案。

和这起案件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两名幼童 3 岁左右活活饿死在家中,而小孩的母亲在附近网吧玩了三天三夜。当警察打开房门时,小孩房间大量屎尿,非常脏乱,饿死的两个小孩,全身发臭,沾满了屎尿,触目惊心。

这两起案件中,有不少相似之处。

首先,她们都是未婚生子

其次,经济条件拮据。

然后都有男朋友。形成一种姘居关系。学历普遍很低,属于社会低收入人群。

视频中,有不少人会说,为什么站着拍视频,而不是上前阻难。因为她不敢,当你看到一个情绪失控的男人时,你上去的结果无法预料,并且在这种边缘家庭关系中,小孩也并没有那么的重要。越贫穷,小孩的重要程度越低。大量的留守儿童就是这样来的,因为对于贫苦人群,他们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改善生活。而不是给小孩多少关爱。

如果你生活在 20-30 年前的农村,你会发现,家庭暴力比较常见。

我亲眼见过,那个年代,拿着砖头拍老婆的,直接打进医院的,后来还找到法医鉴定。

穷苦,会滋长家庭暴力现象。

美国以前有过统计,经济不好时,家庭暴力案件会明显升高。

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经济的波动,会让生活变的困难,酒的销量会随之提高,于是醉酒的暴力事件也随之提高。

穷苦会助长这类家庭暴力。尤其是边缘人群。

在这类非婚生子的家庭关系中,经济压力,生活琐事,都会把情绪极端化,尤其是在酒精的麻痹下。贫困更容易产生暴力。

在社会发展中,贫苦经常可以隐射出,没有受过教育,工作过于辛苦,这类特征,当一个人自己都无法自保的时候,小孩的重要程度,自然就会降低。

知乎用户 可可的老尸 发表

这个父亲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只是,旁边拍视频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得看是谁。

如果是母亲拍的视频,母亲有义务阻止父亲伤害孩子的行为,她作为监护人有救助被监护人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不是母亲,而是其他不相干的人,那么则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没有救助的义务。

但是拍视频不等于没有阻止,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御史书童​ 发表

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知乎用户 张随便 发表

视频中男子涉嫌的罪名更可能是故意伤害,应该不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他有自首情节,再考虑近亲属关系,拿到谅解甚至有可能给他减轻处罚,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

首先很理解大家的心情,这样的行为确实性质恶劣,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男子把孩子举过头顶摔下去,孩子摔在沙发上之后滚落。两岁多点的小孩子,大脑和内脏发育都没有很成熟,受到这样的重击确实可能导致内脏损伤或者脑损伤而产生严重后果。

但刑法不能唯后果论,不能说因为人死了就认为行凶的人是故意杀人。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虽然很凶狠,但他是明确要把孩子摔到沙发上,而且能看出沙发不是那种木制表面,而是海绵垫。所以从常识推断,男子当时并不是要致孩子于死地。只是为了用这种行为发泄自己的情绪。

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判断一个行为是什么犯罪不仅仅要看结果,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比如主观上是要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但实际上未能达成目的,人没有死,甚至都没怎么受伤,定罪仍然是定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

同理,主观上并不是要致人于死地,所实施的行为正常情况下也不是一定导致人死亡,即使最终人死了,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务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要致人于死地,一方面是看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心态。而且这两者应该是客观行为判断优先。

客观判断重点审查的因素主要是看伤害的力度、伤害的部位、伤害的地点、伤害使用的器械以及伤害后有没有救助行为等因素。

比如一个行为人把人从二十楼推下去,这个不用问,必然是故意杀人,不管 行为人供述他想不想受害人死,都不重要,可以直接判断为故意杀人。因为任何一个智识正常的人都知道,二十楼掉下去,除非奇迹发生,否则必然是会死亡的。

但如果把人从二楼推下去,即使人死了,一般也不会轻易定故意杀人,原则上还是会认为是故意伤害。

如果把人从三四楼推下去,这个时候很难直观判断他主观上是不是希望受害人死亡,这个时候可以结合行为人的口供以及时候有没有积极救治行为等因素判断主观心态。

我之前有一个案件就和这个有点类似,《丁大龙律师: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对被害人最好的告慰!》,两口子是二婚,因家庭纠纷闹离婚,经过多次争吵两人身心俱疲,最终在一次争吵过程中,男方用水果刀直接捅刺女方左胸,之后又在脖子上捅刺数刀,然后拨打 120 报警,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女方最终因心脏破裂死亡。

最开始公安机关就是依据他报 120 救助到行为,再加上是夫妻纠纷,因此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女方娘家人认为应该是故意杀人,于是委托我们作为受害人近亲属代理人参与案件。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介入,向检察院提出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用刀刃长 14 厘米的水果刀捅刺他人左胸的行为已经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蓄意剥夺他人生命,根本不需要再与他的口供或者事后救助行为来判断主观上是不是追求女方死亡的结果。最终检察院是认可我们的观点的,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我个人感觉视频中的父亲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作为事后看这个案件的人,虽然很痛心孩子的死亡,但如果是在事发时看的话,也未必会认为这个行为一定会导致孩子死亡。

关于拍摄者的责任,我个人是认为拍摄者是没有责任的。很多朋友在这个问题下回答说要看拍摄者有没有救助义务,这个是评价不作为犯罪的基本思路。

不作为犯罪适用的场景一般是无他人加害的场景。比如孩子游泳时溺水、孩子被狼狗撕咬、孩子趴在屋檐上眼看要坠落等等。这些情境下法律期待有救助义务的人必须要实施救助行为,不实施就构成犯罪。

但在孩子被犯罪分子加害的时候,这种情况如果认为有救助义务的人不救助也构成犯罪的话,等于说不实施救助的人与实际加害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不作为的共同犯罪。不作为的共犯理论上确实存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比如仓库保安因为怨恨老板看到小偷偷东西故意不加阻止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其他人在看到之后也有义务阻止。

共同犯罪应该有犯罪合意,可以是事前合意也可以是事中合意,在销赃类犯罪中还可以是事后合意。最高院在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658 号)的裁判摘要中讲到: 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我感觉拍摄者与孩子父亲的行为是没有合意的。即使说是犯罪也不应该是共同犯罪,最多是同时犯。但由于拍摄者没有实施任何积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毕竟直接因果关系是孩子父亲的加害行为。所以不应该将孩子死亡的结果归责于她。

以上。

知乎用户 丁大龙律师​ 发表

我最难过的是,这个小孩,来到世上,没一个心疼他。

他可能尝尽了世间的冷,到最后,也没有得到一丝温暖。

我不敢看这个视频。

都说虎毒不食子。

果然,这天底下,最毒的,便是人了。

因为抚养权纠纷所以摔死孩子?

双方都不想要?

拍视频的是母亲吗?

她为何无动于衷?

我儿子一岁三个月,他摔一跤我都心疼的不行,他一哭,我都心慌的一匹。

我儿子叫我妈妈,他玩着玩着就要过来抱抱我亲亲我,我哭的时候他帮我擦眼泪。

我以为,天底下所有父母,都应该爱宝宝。

毕竟,宝宝那么爱自己的父母。

我儿子刚刚十五个月,而这个宝宝刚好三十个月。

三十个月,他什么都懂了。

宝贝,愿你在天堂永远快乐。

如果有来生,愿你有爱你的爸爸妈妈。

不过,人间这么苦,我想你大概不愿意来了。


突然想到这个宝宝的母亲,她会不会经常遭受家暴。

一个能把亲骨肉举过头顶摔的人,打起老婆来是什么样子的?

或许,这位母亲一直承受着非人的家庭暴力,终于在宝宝两岁半决定离婚,由于长时间没有工作,身体和心灵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不具备独自抚养孩子的条件,所以选择放弃抚养权。

我并不是想为这个母亲洗白,她容忍丈夫摔孩子(如果拍视频的是她),洗不白的。

如果拍视频的是母亲,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该男子不止一次这样对自己的小孩,前几次都没有造成大的伤害,这位母亲前期或许也阻止了,这次只是想留下证据,所以选择了拍视频。很有可能是该男子醉酒后再次打骂小孩,母亲偷偷留下证据,所以没去阻止,没成想酿成大祸。

如果拍视频的不是母亲,我都能想到,这个母亲失去孩子的会怎样崩溃,怎样声嘶力竭,怎样心碎,或许她默默承受了多次家暴,一次一次苟延残喘,好容易把小孩养这么大。或许她一直将小孩保护的很好,这次刚好不在家。

总之,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家庭中,宝宝能长到两岁半,这位母亲应该付出了比寻常母亲更多的精力和爱,或许这个宝宝,是她唯一的支柱。

毕竟,天底下所有的宝宝,都是妈妈的天使!

知乎用户 苏小小 发表

说真的,我很羡慕这个小朋友,虽然死得不安详,所幸受苦的时间短啊,如果我小时也这样就好了。

小时我父母常欧打辱骂我,乐此不疲,恐怖之处在于每一次都以不打死为界限。他们常挂嘴边的一句话是:我生得你出就做得你死。并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打死自己生的小孩子是不犯法的。

我当时是很相信的。

我爷爷当时患癌症,常从口里流血不止,叔叔从香港带回来了一种止血药,我现在还记得叫华佗油。一次我奶奶帮我搽遍全身的伤口,就用了两瓶华佗油。

死仔短命仔断种仔,断你的种短你的命绝你的福死了没盖,我母亲基本每天都飞快地对我说这句话,并从复几百次,她的两排牙齿很白,脸上的表情我至今历历在目。

对于这个小孩子的经历我是跃跃欲试,恨不得以身代之。冥冥中的主宰啊,我愿你听到我的心声,下辈子我做路边的一条野狗,也不愿做他们的儿子了。这句话在他们死前,我要站在床边,好好地讲出来。

每次想起小时的经历都感觉自己是个神经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他能算得上是位父亲?

这个世界上没人会承认他有资格当父亲。

慈父之爱子,非为报也。——淮南子

[

父爱如山 (

北溪牧童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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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209280885211136)

知乎用户 北溪牧童 发表

7 月 30 日《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办法》刚通过,办法在 12 月 1 日生效,哎…… 孩子还没等到《办法》生效就离世了,在《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就持反对意见。

说真的,我觉得步子迈大了容易扯到。相较于《反家暴法》,陕西省的《办法》将家庭暴力行为进一步明确包括了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
而谩骂本身是一种行为,侮辱是谩骂的所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此规范侮辱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如果硬说谩骂是一种热侮辱,那么冷嘲(或者阴阳怪气的言语)可以认定为一种冷侮辱。同理,恐吓与威胁本身就是一个高度重合的概念,没必要单独区分再进行规范。
再有就是我反对将 “跟踪” 与“骚扰”明确认定为家庭暴力,虽然域外一些国家将此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我们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执法水平相较于那些国家还有差距,如果将立法强行纳入,冲淡了本身应当首要、急需阻止的常规意义的暴力行为,将导致分散执法精力,同时给司法也带来困难。
举一个简单例子,夫妻吵架之后一方决心离婚,另一方为求复合采取尾随跟踪等方式不断骚扰求和,若将此认定为家庭暴力,将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而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二项就是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此一路下来会得出,为求复合的骚扰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进而应当要判决离婚的结果。这明显与我们的普通认知相违背,当然,前述逻辑进路的节点并非绝对,但还是认为,将尾随跟踪与骚扰不能单独拿出来认定为家庭暴力,完全可以在个案中予以认定,若将其明确界定,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我要重申的是,我仍主张骚扰等行为属于 “家庭暴力” 的范畴,我反对的是鉴于反家庭暴力的初始阶段,首要解决的是 “热暴力”,而将暴力特征不明显的跟踪骚扰,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护,暂时没必要拔高到“家暴” 的高度予以特殊保护。

上面这段话是陕西省反家暴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写的

这次的事情反映出”硬暴力 “、” 热暴力“仍然是现行反家暴法首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些软暴力、冷暴力不是不可怕,而是应当集中有限的力量先保障最基本的人权——身体健康权。

知乎用户 夏叶白 发表

这个回答下我能说脏话吗?

不能?

那我无话可说。

知乎用户 只会拉稀 发表

【最新进展】陕西男子抱摔幼童致其不治死亡 当地妇联:拍摄者为幼童母亲

8 月 21 日,红星新闻在腾讯新闻独家发表报道称,8 月 20 日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 7 秒内,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

20 日,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

21 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舆论愤怒的同时,公众提出需追究刘某刑事责任,予以重处。同时对视频拍摄者身份提出了猜测,并谴责其为何没有对伤害行为进行阻止,并同时应当追究其责任。

8 月 21 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宝鸡市多个部门了解到,目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妇联、公安、区政府等均已介入此事。同时,记者从宝鸡市妇联获悉,**视频拍摄者正是幼童母亲。**而对于其为何未阻止,动机如何,工作人员称还需公安机关具体调查。目前幼童母亲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地已对接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红星新闻)

全文请戳:

陕西男子抱摔幼童致其不治死亡 当地妇联:视频拍摄者为孩子母亲​view.inews.qq.com

知乎用户 腾讯新闻​ 发表

法律上的责任,我认为

@刑律小陈

说的很详细,也很客观,果断赞同。

所以,我想说的是如何预防犯罪带来的伤害或者说减少受到伤害的可能。

比如这个案件中,哪怕这个畜生父亲死刑(基本不会判死刑),也不能让孩子复活!可孩子何其无辜啊!

因此预防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很关键,它永远比让罪犯受到惩戒成本更低!

在实践中,不少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犯罪,其实是有迹可循的。

在家庭、恋人等亲密关系中,如果一方是性格偏激者,固执型人格或者家暴者,那么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大概率就会发生侵害人身安全事件。

所以,在确定交往哪怕已经成家后,如果发现对方是有严重性格缺陷,暴力倾向,请及时止损

古人说的 “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非常有借鉴意义!

什么意思呢?

比如恋人分手,最好是叫上表哥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或者选择人多的公共场合

遇到有家暴倾向的,如果有小孩的,提前把小孩安排到另外的房子里,也能降低受伤害的可能

遇到脾气暴躁的,在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选择不激怒比针尖对麦芒可能更合适

如果遇到伤害,及时告诉父母,亲人,乃至报警,都能降低受伤害的几率!

这就是预防犯罪带来的伤害。

最后,作为一个看到猫被摔都会气炸的人,看到这样残忍的视频,实在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愤怒……

知乎用户 养猫的检察蜀黍​ 发表

杀妻、弑母、摔幼儿,最近这样的惨案接连发生。

嫌疑人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是最大的,致死是加重情节。其他的不分析了。

这个视频中显示醉酒男抱摔自己的年幼孩子,那么这个不需要去用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定去分析了,因为分析到最后,我的观点,就是对这个畜生父亲处以极刑,死立执。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和想法,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需要发泄,都不是拿自己的幼儿进行摔打的理由。这样的男人不配为人,不配为人父。

那么这个拍摄者是谁?这个是我比较关心的。如果实在公共场合拍摄,那么我们还可以从道德上去理解,但是这个视频是在独立的私人空间中,那么这个拍摄者的行为就不能容忍了。

从调查看,犯罪嫌疑人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

那么这个拍摄者,最大的可能就是这个孩子的母亲,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人。

如果是这个母亲为什么只拍摄,不去阻拦嫌疑人的行为呢。我们不得而知。可能害怕,可能放任,可能…,但是最终没有去阻止。母亲对于子女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在幼儿受到伤害的时候,作为监护人,应该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涉嫌构成不作为。

如果不是孩子母亲拍摄的,那么这个孩子母亲去哪里了?不是在一起吵架吗?那么这个拍摄者,就要看看是什么身份了,如果和幼儿之间无任何关系,那么我们仅能从道德上谴责这个拍摄者,在法律上,却无法追究其责任。

希望孩子下辈子不要在投胎在这样的家庭了。

知乎用户 明 · 涛 发表

看了一遍摔孩视频,居然能看到当时发生过程!

因为不知道系统升级还是什么原因不能发图,我把转自华商报的文字发过来。

视频显示:男子两次将幼童重重摔向沙发

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两次用力把两三岁的幼童举起后重重摔向沙发,孩子从沙发滚至地上,大声啼哭。视频环境显示,事发地点疑为居民家里,旁边有人拍下男子摔人过程。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视频中被摔儿童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救治。下午 2 时许,华商报记者前往核实。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早上确有一名儿童被送到医院,目前尚正在救治中。该工作人员称,医院接到通知,不能接受采访。

据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接诊后,孩子先进行了心肺复苏,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脑水肿、继发性脑干损伤等,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20 日晚,据澎湃新闻报道,陕西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联合宝鸡市妇女联合会,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根据情况将给当事人(孩子)提供帮助或法律援助。” 该工作人员说,孩子在医院救治,具体病情暂不清楚。

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宝平路派出所,民警称,媒体采访必须通过金台分局才可以。

昨日下午 6 时许,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 月 19 日晚上 10 时许,接报警称金陵湾小区发生一起伤害案,受害男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调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

不幸的是,据多方证实,昨晚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友怒评:谁拍的视频?为何不阻止!

此事在网上传播后,网友义愤填膺。不少人认为,为人之父如此对待自己的亲生孩子,实在是有悖人性,就算是警情通报的 “酒后”,也不能成为男子的挡箭牌。

**也有网友认为,拍视频的人也有推脱不掉的责任。男子对孩子下死手,不管是谁在旁边,都应该全力去阻止,“这个时候拍视频真不知道是咋想的”。**对于网传孩子妈妈为拍摄者的说法,记者没有得到证实。此外,该视频是如何流传开的,警方没有说明。

以上内容转自华商报

最近是跟风严重啊,咋虐童案频频发生,

之前的风向标是顶替案,后来是杀妻案,现在到虐童案。

今年确实开头形势严峻,但大家当时都咬牙坚持到了现在。

明明是最快乐的童年,却要被所谓的 “酒后” 父亲摔成重伤而后身亡。

他才来这世上多久?

他生来就是给自己父亲,

开心的时候抱着玩,不开心的时候摔着玩吗?

生他不养他,当时可以遗弃小猫小狗?

而且两岁六个月,上面写着他的父母根本没有结婚

因为抚养问题,新闻写的是:经调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根本不打算结婚,不然不会有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这孩子生来可怜,居然是这个 “家庭” 的累赘。

两人争吵是个人都会上去劝架,而且视频位置在一个民房内。

可能是他们二人的住所,但孩子被摔,可能是吵完架。

那为啥女人不带走孩子,如果吵架中,男人摔两次,一次没反应过来

第二次为啥不阻止?

如果是吵架中的话,视频拍摄在很大程度上是女人拍的,周围没别人了。

不过女人也狠的下心来先拍视频,

正如网络上的搞笑视频说的,遇事不要慌手机先拿出来….

如果是吵架后,女人负起走开,拍视频的人也是可以了。

有闲情逸致的拍摄,居然不去阻止男人这样的虐童行为。

还是觉得这内容百年难得一见,拍下来发个朋友圈炫耀一下?

绝对不能姑息这样的父母,这样的父母很不负责任。

不想养就不要生,孩子真的很无辜,他什么都不知道。

而拍摄视频的人,也要揪出来,这样的人可能连同情心都没有。

当然不外乎是因为家里有孩子,家装的摄像头为了观察孩子防走丢或者遇到危险及时知道。

然后女人拿视频去找警察和相关部门报案。

如果是这样情有可原,如果是真人拍摄,绝不姑息。

具体事宜还是等有关部门的调查。

知乎用户 Lin 发表

我父母在我 8 个月大的时候离婚,那时候的我,刚学会坐着。

爷爷奶奶把我带大,爷爷去世早,奶奶单位拖欠退休金十多年,我妈从未主动看过我一次,每月 30 元的抚养费一直拖欠,我爸上班的工厂倒闭后,在一家私企工厂干活,每天很累,微薄薪水使他连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那是最艰难的一段时间。

我们一家住在省会城市一环内的棚户区,感觉是这个城市里最穷的,那时候真的舍不得买肉,煤气罐都舍不得多用。

现在回忆那段艰难的岁月,我感觉很幸福,真的,我 9 岁自己洗衣做饭,但一点不觉得苦,因为我们一家人相亲相爱,同甘共苦。

别的同学有崭新的作业本,我没有但并不影响我的字在班里写的最好;别的同学有新衣服,我没有,都是亲戚送的旧衣服,我毫无怨言,干净就好;别的同学零花钱多,家长经常带着下馆子,我没有,我不羡慕,我偷玻璃球在班里卖(这事别学我)想吃什么菜自己想办法做。别的同学放学家长都来接,我不羡慕,风雨中没有伞的我,一样能找到回家的路。

……

我想不通两口子离婚跟孩子有什么关系,都想再找一个对象结婚嫌孩子是累赘可以,犯不上这样吧?

之前我总是在一些回答里多次提到孩子要孝顺父母,不要太虚荣,房车不要全买贵的好的,不要牺牲父母的积蓄,多理解父母,父母纵使有错也要无条件体谅。

看来是我片面了,我妈虽然不想要我,但至少没伤害我。

看到这个问题,我应该说些什么?感谢我妈不杀之恩?

不至于,真的,我愿意试着理解我妈 20 多年不来看我的这个行为,也许她有难言之隐,也许她想开始一段新的生活,我不怪她,没有她,就没有我,生命是无价的,哪怕我爸也不管我,哪怕我是孤儿院长大的,我也会感激父母。

但我相信,纵使她不爱我,也不可能做出像宝鸡这对父母这种骇人听闻的事,一个行凶,一个录像。

知乎用户 孤独又狂野 发表

半夜在群里看见了这个视频,被这举头一摔吓得直接从床上弹起来了。

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权,被生出来的人就该这样被其生育者轻松地夺走生命了?

这种恶兽,真的还算是【人类】吗?这种东西就不能直接剥夺人权吗?他真的还配继续享有生育权吗?

知乎用户 人间烟火 发表

天下间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为人父母居然不用考试。

但凡这个父亲有一点慈爱之心,拍摄的母亲有一点怜悯之心,这个孩子都不会死。

你不爱这个孩子,你哪怕是把他扔到农村里,放到垃圾桶旁边,生死听天由命去,他都有可能被人捡回家养大。

你活活摔死他干嘛,你把他放走,让他讨一个活命去不行吗?

你把他放生不行吗,你造这么大的孽。

原来不被爱的孩子,真的就只是一滩血肉,父母连心疼都不会,就只是一滩肉而已。

知乎用户 请回答 1988 发表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如果是见死不救构成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1. 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 2. 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3. 基于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小孩游泳,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也就不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说,拍摄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他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如果说拍摄视频的是小孩的母亲,那么她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说是路人或者邻居等,没有关系的人,那么受道德谴责。

抚养权要与不要、大人之间的争执,拿什么孩子出气,垃圾男人。

知乎用户 张星艳律师 发表

所以摔打者为父亲,拍摄者为母亲? 这个孩子造了什么孽,投生在了这家? 当孩子成为夫妻双方解决争端的工具或急于甩掉的包袱时,这个孩子的悲剧几乎是注定的。

想想当初我的孩子刚出生时,几年之内我都没法看跟任何伤害婴儿有关的新闻,就怕控制不住自己的眼泪,对自己后代的砥犊之情我一度以为是铭刻在生物基因之内的。但是看到这些父母伤害自己的孩子我又觉得有些人真的可能天生冷血?

知乎用户 黑山老妖 发表

是亲爹吗?是亲爹干出这种禽兽不如的行径?

不是亲爹。。。

知乎用户 彭辇 发表

视频中男性无论是否醉酒,均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虐待罪嫌疑,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拍摄者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教唆醉酒男,则构成教唆犯,与醉酒男形成共犯。

如是醉酒男请其摄像,该人又与男童有监护关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不作为犯。

如果是帮助醉酒男拍摄,意图将内容发送给男童母亲,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嫌疑。

不管怎样,不能放过这样的恶人。

知乎用户 文暮 发表

[

造父亲抱摔儿童,作孽啊

青云知有路的视频

 · 2894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114218507886592)

这种视频对人的心理冲击太大!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父亲应该去天堂给儿子赎罪!不,一个天堂,一个地狱!

孩子的母亲不管当时是在拍视频,还是被打趴了,还是试图阻止未能成功,这辈子都摆脱不了心里阴影和伤害!

警示各位父母 :控制好情绪!控制好情绪!控制好情绪! 不要一失手成千古恨!

知乎用户 青云知有路 发表

[

痛心!2 岁幼童被亲爸抱高猛摔经抢救无效死亡

红星新闻的视频

 · 5826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225724583301120)

拍摄者为幼童母亲

8 月 20 日,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 7 秒内,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

20 日,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

21 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舆论愤怒的同时,公众提出需追究刘某刑事责任,予以重处。同时对视频拍摄者身份提出了猜测,并谴责其为何没有对伤害行为进行阻止,并同时应当追究其责任。

8 月 21 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宝鸡市多个部门了解到,目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妇联、公安、区政府等均已介入此事。**同时,记者从宝鸡市妇联获悉,视频拍摄者正是幼童母亲。而对于其为何未阻止,动机如何,工作人员称还需公安机关具体调查。**目前幼童母亲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地已对接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男子抱摔致幼童死亡

宝鸡多个部门介入

7 秒时间内,两次将幼童重重摔向沙发。8 月 20 日,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环境显示,事发地点疑为居民家里客厅。而在男子整个抱摔过程中,一旁的视频拍摄者并未上前阻止。该段视频随即引怒网友。

据事发地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此前通报,抱摔幼童男子为其父亲,因与孩子母亲为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年近两岁六个月的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拘。

8 月 21 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众在谴责刘某的同时,也对视频拍摄者的身份提出了猜测,并谴责其未能及时阻止伤害的发生。

8 月 21 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宝鸡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了解到,事发后,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同时,当地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以及妇联、区政府等多个部门也随即介入开展相关工作。不过,上述科室受访者同时表示,鉴于目前该案已被作为刑事案件侦办,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最终调查结果前,相关详情还不便透露。

据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案的情况已经在 20 日的通报中作了说明,后续的详情和进展情况仍在调查中,暂时无法受访。

视频拍摄者为幼童母亲

当地妇联已对接心理专家介入

视频拍摄者身份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红星新闻记者从宝鸡市妇联维权部一名工作人员处得到了回复,该名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妇联就及时开展了大量工作,了解孩子家庭和母亲的状况,其介绍,视频拍摄者为被摔幼童母亲。

该工作人员介绍,幼童母亲年纪在 40 岁左右,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表示该母亲身体上并无太大伤害,主要在精神和心理方面。目前妇联已经对接了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干预。而对于为何母亲在拍摄视频时却没有及时阻止,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需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不好回答。

那么对于母亲拍摄视频没能阻止伤害发生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因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刘某,故仍然由刘某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拍摄者与刘某有合意,即一个丢一个拍,则才有可能构成共犯被追责。而如果仅是拍摄记录下对方伤害行为作为证据,虽然冷漠,但却并不构成犯罪。“这虽然在情理上难以理解,但法律却要求必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也认为,对于拍摄者是否被追责需要看其拍摄的出发点和动机,这需要警方根据调查来进行判断。罗柯介绍,如果拍摄者为孩子母亲,则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为去制止伤害的发生,但最后放任了伤害的发生,肯定是存在不当的。

此前报道:

男子 7 秒两次抱摔幼童致其死亡,“拍摄者如有意配合或构成共犯”

2 岁半男童遭亲生父亲抱摔,抢救无效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知乎用户 红星新闻​ 发表

该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不必多说,不论是否醉酒,均构成故意伤害。至于具体判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看当地法院。

在这里我更想讨论一下这个拍摄者的问题。

从事情的起因来看,是二人因孩子扶养问题发生争吵而引起的,那么此时为什么有第三人存在?这个从一般情理来说有些难以理解。
那么我就假设拍摄者为孩子母亲,其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国对于不作为在法律上的简单解释概括一下是:“应为、能为、不为”
若拍摄者为孩子母亲则其完美契合相关解释,应该是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
那么我们掉过头再看,假设拍摄者为第三人,与孩子及其无任何关系,其行为是否可以构成 “不作为” 犯罪呢?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其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是可以阻止或者拖延该犯罪行为的发生的。其行为也至少契合不作为的两点。

(以上均为个人见解,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下面是一点个人感想

从开始在知乎写回答的迷茫到确定了专注社会话题这一方向再到现在已经过了近三个月。

我现在每天都在怀疑我是否选择错了方向,每天社会话题下面推给我的几乎全都是负面新闻,每一个回答都是我在与自己的心理做一个博弈的过程。

还是希望这个社会能多一点真善美,少一点假恶丑吧。

希望这个小孩能脱离苦海,平安长大。也希望能严惩一切违法者。

以上。

知乎用户 知渊怪谈 发表

不想也不愿意做法律分析了,只送一个字:

死!

虎毒尚且不食子!

何以人如此不堪!

无论你们夫妻有何争议矛盾,罪不及儿啊


嫌疑人的责任,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罪,量刑封顶死刑,还有附加刑!

至于拍摄者的责任,如果是直系亲属拍摄,刑法上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虽然要看拍摄者有无能力阻止,但是毕竟嫌疑人醉酒,相对于常人,意识不清醒能力不足,哪怕你知道阻止不了,至少也有可以减损的措施,而不是任由其发展!

个人支持对拍摄者追责!

知乎用户 孙健律师​ 发表

每隔几天,网上就会爆出一些挑战人性下限的信息,杀父杀母杀妻杀子,这究竟是怎么了。

视频中此人根本不配做父亲,至于拿着手机拍摄的女性,这还是妈妈么?你拿起手机拍摄这一切时,你心中想的是生死未卜的亲身儿子,还是想的要将这段视频发到微博或抖音上吸粉?

人性之恶,从未断绝。

算了,不想说了,劳资已经被气的语无伦次!

无论律法最终如何判罚,我相信绝大多数尚有良知的人心中,这不配为人父母的两人,已被判了死刑。

知乎用户 随狂风去 发表

作为一个父亲,看到这样的画面倍感不适。古话有云:虎毒不食子。父母爱护子女是人的天性,尤其是中国的父母,为了子女操碎了心,恨不得把全天下最好的东西给子女,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心甘情愿。

但是,总有一些不幸的孩子,没有遇到这样的父母,在人生刚刚开始的时候就过早的凋零。如早期的小苏丽案,南京两女童饿死案等等,总有这样的悲剧在重演。希望这些不幸的孩子能安息,如果有来生,希望能有一双视你们为掌上明珠的好妈妈和好爸爸。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孩子的父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没有疑问的。作为一个身心正常的成年人,将孩子如此大力摔打,对于将造成孩子伤害的结果是明知的,毫无疑问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在于对于孩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若为过失,既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若为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存在极大的区分难点。因为区分两者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问题是我们任何人都没有他心通,无法得知他人的真实想法,而只能从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从视频中看出,孩子父亲是进行的摔打,并未使用凶器,摔打的地方是沙发,并非坚硬的地砖,虽然孩子幼小,但从概率上来说,通常会造成轻伤或重伤,并不具有大概率上的死亡可能性。最后孩子是送医后死亡,也并非当场死亡,从这些方面来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是成立的。

但若孩子父亲是将其头部摔打至地面,将大概率导致孩子重伤死亡的后果,即便不是积极追求孩子的死亡也至少是处于放任态度,至少属于间接故意,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孩子父亲将至少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视频的拍摄者若为孩子的母亲,其具有身份上的特定关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若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时间有能力采取阻止措施但却没有作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最后,希望我们的生活中能少一些这样的人间悲剧,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平安的成长。祈祷……

知乎用户 成都向律师​ 发表

看了之后就是气愤,气愤的说不出话,

凶狠、残暴、无能,这种畜生怎么配有孩子?

然后就是难过,特别特别难过,心疼那个小天使。

小天使你解脱了,不用在人间受苦了,祈祷……

知乎用户 汪二宝 发表

公安机关认为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是没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男子是涉嫌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是错误的,如果男子是故意杀人,那就扔到地面上了,而不是沙发上。这意味着男子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另外,如果拍摄者是其母亲,我倾向于认为母亲也构成犯罪了,因为小孩子在受到男子伤害的时候,母亲对其具有救助义务。母亲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任由男子伤害小孩,可以认为其对伤害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这是间接故意啊,因此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知乎用户 王如僧律师 发表

幼童,男子酒后,女友,抚养问题

事实上从这几个关键词里就可以推出背后大致是一个什么故事了

无非又是意外怀孕,又没结婚条件,犹豫着把孩子生下来

结果生下来以后,发现带孩子这么麻烦,孩子长大了后面又是一堆问题

两个人从心里觉得这孩子就是个累赘

于是开始吵架,男主喝酒,发脾气

“既然大家都不想养,摔死算了!”

女的说:“好啊,你有本事摔死啊,摔死大家都轻松了”

“摔就摔,你以为老子不敢?”

举起,啪!

公安目前认定男子是故意伤害致死

很多人说拍视频的母亲是否有责任呢?

理论上是有的,因为作为母亲,对处于危难时期的孩子有救助义务

且男子摔孩子的发生跟她有很大关系

因此,她在旁边拍视频,怂恿男子摔孩子,还侥幸以为自己没事

实际上她犯了【不作为的故意伤害】,可以作为本案的从犯,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话说到这

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的

避孕措施不好好做,出了问题了又开始逃避

要么艰难地带孩子,要么去坐牢

悲剧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注定了

知乎用户 Sirius 发表

不负责任地表达一下对案子的程序进展的期待:

1.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 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4.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5. 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6.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7. 执行死刑;

如果是平时遇到别的暴力案件,我打字回答问题的时候可能会略带情绪,但是今天这个案子我格外平静,因为实在是无能为力,因为被害人只是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幼儿。

古语有讲 “虎毒不食子”,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人类具有区分理智与情感的发达大脑。如果是一个理智的人,会有如此残暴的举动吗?我觉得不会。只有被激烈的情感,也就是情绪,所支配的人才会做出如此反人类的举动,而这又与动物何异?

人类世界的善让我们心生 “人之初,性本善” 的感慨,当时人类世界的恶也同样让我们心生 “性相近,习相远” 的喟叹。人类的善恶都在一念之间,理智才有认识到善与恶的可能,情绪很有可能导致恶的结果。

然后,根据现有信息,个人意见认为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无其他减轻判决的条件,故意杀人与死立执应该是确定不会有的了。

至于拍摄者,如果拍摄者是对于幼童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的成年人,那未阻止其父亲伤害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不过,可能大家并不知道有不少 “故意杀人可以不判死刑的情形”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

1、共同杀人案件中,具体情节确实难以查清的。比如三个人共同犯罪,将他人拳打脚踢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脚究竟是谁踢的? 如果能认定, 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这三人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

3、因为义愤杀人的。比如李某因为自己的孩子在村中作恶多端,经常殴打父母,遂将自己的儿子李某某杀死。被法院判处 8 年徒刑。

4、因为邻里琐事,一时冲动杀人。这种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犯罪后往往真正悔过。判处死刑未必有好的效果,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

5、家庭生活中,出于一定原因诱发杀人,查证属实的。

6、犯罪后真诚悔过,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7、在婚姻家庭中,一方长期受虐待,愤而杀人的。

知乎用户 Sean Esquire 发表

重要提醒:

1. 绝对不要把幼儿跟喝醉酒的人放在一起!

2. 当幼儿在身边的时候,绝对不要激怒醉酒的人!

3. 就算吵架,也别当小孩子的面,这是常识!父母吵架,就算没有身体暴击,也是心理暴击,这叫残害幼小!


后面两个评论,一个说我不在乎,一个说不要跟我说话,一看就是没养过孩子。我承认我懒,不想打这么一堆字,就捡些重要的写出来。你们吃瓜就吃瓜,请不要动不动就带着恶意!


正常情况下一个喝酒的人,就算脑子还算清楚,手脚也会没轻没重。作为母亲,正常情况下就不可能把孩子放那么近,如果吵架基本不可能当孩子面,如果无处安放,也得把孩子搂在怀里,增加安全感。如果拿着手机拍摄,看到爸爸准备抱孩子的一瞬间,也会直接扔了手机,挡在前方,用身体去保护,不可能一直站着拍完全程。

这种保护意识,都不要教,这就是当母亲本能!

[

可怜的孩子,已经害怕哭泣,竟然无人保护!

kinbery 的视频

 · 1312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302544355684352)

这里头的妈妈呢,妈妈在哪里?那位说父亲喝酒母亲无法带离的,你自己看看!孩子早就惊吓哭喊,反应很大?如果是妈妈在拍视频,够不够时间跑过去保护一下?还有孩子一开始躺着,头就在垫子后面,垫子摆的也不正,这就像之前不是摔了垫子,就是有可能原先有人抱着孩子坐在那里,因为生气就手一推,把孩子推翻在这个位置。

2 岁的孩子,一般路都走稳了,父母吵架不找个角落躲着,就让孩子这么躺中间,就不正常,不是用力这么推躺在这,他自己翻不过来么?

看看正常情况下,2 岁孩子感受到害怕的本能反应。

[2 岁孩子受惊吓的行动力​mr.baid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r.baidu.com/r/8iX4tYlWla%3Ff%3Dcp%26u%3D5032d0f801b127d5)

还有一位认为我这个重要提醒,可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看看你回复下面的一堆问号,再看看你后面的回复,我这算是站着说话不腰疼,马后炮?我看到这位妈妈只知道拍视频,这么在意拿证据却不知道保护孩子的时候,我的心里就像是被人来了一闷棍!

我这个重要提醒就是写给带孩子的人看的,就算爸爸妈妈不上心,但凡家里有其他关心一下孩子的人看到了,也知道该怎么做。

什么情况下,妈妈有可能不管孩子感受,疏于保护?

月子没做好,产后抑郁,造成人格障碍,都有可能。这位妈妈未婚生子,带到 2 岁,精神压力很大,跟爸爸讨论抚养费,其中的矛盾冲突大家想想也知道吧!

妈妈却拿孩子当砝码,扔孩子都不影响拍视频取证,妈妈在监护人职责上已经缺位。爸爸拿孩子出气,不考虑孩子脆弱的脑部和柔软的身体,估计孩子他就没养过,连婴幼儿的生理常识都不知道(就是带孩子下楼遛个弯,都有老人家提醒你,对孩子要手轻脚轻)。

我就提醒其他人注意一下,你们都要指手画脚,等你们自己养孩子的时候回想一下,看我说的有没有必要!

(瓦力识别可能会自动误折叠,我会把大家的友好评论取消折叠的!)

知乎用户 kinbery​ 发表

其实我还真写过小说,星际时代后,家庭提供的人口远远无法弥补缺口,于是人口按照预算进行生产,社会集中化抚育,一两代后,家庭成为极少数被边缘化,直接导致私有化崩溃,进一步让家庭瓦解。

以前这只是对未来的一个推演,现在我有点希望这一天尽快到来。

知乎用户 Ecin 发表

唉,最近凶案的新闻怎么这么多?

根据新闻有一说一。首先不同意新闻里律师的说法,行为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来说,虐待罪针对的是常习性的虐待行为,而不是这样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伤害行为。虐待行为程度应当轻于故意伤害罪,否则,直接定故意伤害罪不就完了吗?从该男子抱摔幼童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平常具有虐待行为。况且,故意伤害致死已经足够评价该行为,以虐待罪评价没有任何意义。虐待罪判的轻不说还是亲告罪,从程序上看也更为复杂。

虎毒不食子,从男子将婴儿两次摔在沙发上这一情节可以看出,该男子可能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当然,对于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还要根据后续侦查审理后才能下定论。

至于视频的拍摄者,我认为大概率是孩子的母亲。但至于这个拍摄者的责任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因为视频时间只有七秒,以目前的信息看无法确定这个拍摄者是否有救助孩子的可能性。假如说该男子是临时起意,完全是意料之外的行径,7 秒钟的时间可能拍摄者来不及反应去救助婴儿。如果拍摄者是其母亲,且应当预见男子抱摔婴儿的行为,或者说其能够制止男子行为,又或者说母亲能够意识到将孩子放到生气的父亲身边可能会有潜在的危险,那母亲对孩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行为。

如果拍摄者不是母亲,那就有些耐人寻味。首先作为旁人你为何会出现在现场,又为何会拍摄视频,你是来劝架的还是来安慰该男子的? 我觉得一个旁人在旁边拍视频是一件极其不正常的事情。很明显,如果拍摄视频的人是旁人,预料到了男子的行径,却依然悠哉悠哉的拍摄视频,或者说从一开始,男子发脾气的时候他就在旁边像看戏一样的拍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拍摄的行为是对该男子的一种挑衅行为,或者对该男子而言是一种心理上的打气支持,这个时候,拍摄者可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间接正犯,应当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至于是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从实质上看并无区别,因为法定刑是相同的,都可判死,裁量权还是在法官手中。

知乎用户 彼得旺仔 Q 发表

最新消息,孩子母亲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是这样,将会影响对母亲的定责。

以下为原文:

首先,孩子父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已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同时,孩子父亲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从视频来看,孩子父亲醉酒后的抱摔举动不存在杀人的目的,所以应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孩子后期的死亡,则会加重 “故意伤害罪” 的处罚。目前警方已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调查。

其次,孩子母亲同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密闭的环境下更应当尽到保护孩子的义务,其在目睹孩子被伤害的情况下还能淡定拍摄,行为已经构成放任。不清楚当时的环境下母亲有无制止的举动,如果没有制止,母亲也需为其放任行为承担刑责。

知乎用户 许叶律师 发表

之前是发生了什么?

两口子在争吵,我要上班我也要上班,谁来管小孩?奶粉钱那么贵养不起了!养不起你摔死他。你以为我不敢?摔死就摔死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肯定是发生争执了

从男子的行为看不是正常人的行为,拍摄者也没有阻止。这不是正常的两个人,这个家里充满了敌意,杀意。

当初是干啥了?因为一时爽就走到一起了?

再往前看,这不是自由恋爱,不是奉子成婚,就是相亲介绍。

为啥结婚是个严肃思考的事情

知乎用户 万物相联 发表

亲儿子啊,就这么活活摔死了,自己的亲生骨肉!

俗话说的虎毒不食子,这个父亲真的是应验了什么叫做禽兽不如。

不知道拍摄者是什么心态,这个时候不是阻止,而是选择录像,这与帮凶何异?

从这个人能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就能看出,平时一定多行不义,不可能是什么守法良人情绪失控,就是不知道是不是一个精神病,因为正常喝多了撒酒疯也不可能拿自己的孩子下手。

它下手的原因甚至都不是出于错误的管教,而只是单纯的情绪发泄。

虽然我是一个无神论者,但现在我真心希望这世间能有来世,让这个孩子去一个能真正给他爱和幸福的家庭,弥补一下这短暂又不幸的一世。

如若有天堂和地狱,也愿这孩子能去往天堂,让这禽兽下阿鼻地狱。

知乎用户 海波之上 发表

如果没有拍摄者,请问你知道这件事吗?刘某和冯某因为抚养权问题起争执,刘某酒后把亲生孩子摔死,你这是学刘备摔孩子呢?刘备摔孩子人家那是做给别人看呢,摔下去自己那长臂都能接住。您这是真摔,亲生孩子都下得了手,你对别人又能好到哪去?

拍摄者如果是冯某,作为母亲,见到孩子被摔,没有去阻止,是习以为常,还是当家常便饭了?作为孩子监护人,孩子被虐待致死,没有去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没有去阻止刘某伤害孩子,同样是不作为的表现。但她是否有能力阻止,是否有时间去阻止,又是争论的焦点。

我上一个问题是答的南宁留学生杀父母案,这个是父亲杀孩子案,两个家庭的孩子该换一换,让他们尝尝被伤害的滋味。

知乎用户 一叶落而知秋归 发表

#探访宝鸡父亲抱摔虐童小区#邻居:常听他们吵架 当天还在吵】近日,陕西宝鸡一则男子两次抱摔幼童的视频在网上疯狂传播。该小区居民称,这对男女之前就经常吵架,夜里特别吵,经常往楼下扔衣服。两年前刚从这儿搬走,前几天才搬回来。事发当晚,男子开车回来时,还跟邻居打招呼,没想到后来发生了这样的事。下午,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该男子系幼童父亲刘某,已被刑拘。小孩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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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宝鸡父亲抱摔虐童事发小区 邻居:常听他们吵架 当天还在吵

荔枝新闻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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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170879377772544)

知乎用户 荔枝新闻​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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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幼儿遭父亲抱摔死亡,律师称或涉故意杀人罪

梨视频的视频

 · 4.2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137748540735488)

陕西宝鸡,据华商网,遭父亲抱摔的 2 岁半幼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表示,本案的作案方式令人咂舌,刘某打击伤害幼儿脑部,动作危害性极大,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指控,最高或面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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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男子摔打幼儿:视频拍摄者若无能力制止,或难追刑责

梨视频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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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280146657720397824)

陕西宝鸡一男子摔打幼儿引发全网关注。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分析,若孩子达轻伤以上,嫌疑人刘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视频拍摄者,如果当时无法预知男子行动,也没能力条件制止,难以构成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梨视频​ 发表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法律明确规定的,如警察在违法犯罪分子对他人实施暴力伤害时的救助义务;医务人员对危急病人的救助义务。造成当事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认定过失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因为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其负有的救助义务。

所以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当时人有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义务选择旁观,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这个拍照的人是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在这样的危机时刻,你看到一个人在摔孩子,你不去劝阻,不尽自己最大的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在道德上,感情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拍照这个人,如果他开始没有认为这个男人真的可能会去摔死孩子他。 感觉他的行为很不好,拿出照相机拍照,但是在拍照的过程中,那个男人真的把孩子摔下来了,这种情况也可能是有的。(因为我没有看到这个录像,只是看文字,凭想象发言,如有错误请谅解)

感谢你的关注,提问和点赞。

【法律依据】

知乎用户 民间老法官​ 发表

【作为母亲,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首先,孩子的父亲实施摔打幼童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已无需再说,等待他的刑罚最高是死刑。

但作为拍摄者,由于其系幼童的母亲,身份特殊,所以,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当然,也有可能与幼童的父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这样的区分取决于幼童母亲在主观上的态度。

在此,和大家谈一谈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客观上也能够实施该行为,但实际上没有实施该行为,简单说就是 “应为——能为——而不为”,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再来看看本案,拍摄者作为幼童母亲,对孩子有保护和阻止他人侵害的义务,同时,在一旁拍摄的幼童母亲完全能够阻止侵害行为,但实际上幼童母亲并没有阻止侵害行为,所以,幼童母亲最起码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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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阿杜说法

,带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

知乎用户 阿杜说法 发表

必须死刑,我支持死刑,任何时候都支持,那些反对死刑的圣母婊不要来说三道四,我还希望国家有凌迟或车裂之类的,否则无法表达我的愤怒。

知乎用户 zzz 发表

我受不了了,看了心绞痛,尤其是听见孩子哭声。我要是在旁边一定跟这个畜牲拼命。

知乎用户 白兔 发表

开车需要考驾照,大学需要高考,上班需要面试… 可生孩子,做人父母却不需要资格认证。

知乎用户 杨光 发表

【律师说法:摔娃男子或涉嫌多个罪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摔娃男子系幼童的监护人、看护人,其行为构成虐待,属于故意侵犯幼童生命、健康的伤害行为,且造成幼童身体多处受损、衰竭的生命危险,同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 260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 23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幼童伤情程度,对该男子予以量刑。

赵良善认为,遇到这种事情,第一时间应该报警,同时应及时制止,尽最大努力保证孩子安全。考虑到体格差异,拍摄者的意图或许是取证,但也不排除有其他原因。

【网友怒评:谁拍的视频?为何不阻止!】

此事在网上传播后,网友义愤填膺。不少人认为,为人之父如此对待自己的亲生孩子,实在是有悖人性,就算是警情通报的 “酒后”,也不能成为男子的挡箭牌。

也有网友认为,拍视频的人也有推脱不掉的责任。男子对孩子下死手,不管是谁在旁边,都应该全力去阻止,“这个时候拍视频真不知道是咋想的”。对于网传孩子妈妈为拍摄者的说法,记者没有得到证实。此外,该视频是如何流传开的,警方没有说明。(华商网 - 华商报)


【律师详解男子摔打幼儿:视频拍摄者若无能力制止,或难追刑责】

陕西宝鸡一男子摔打幼儿引发全网关注。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分析,若孩子达轻伤以上,嫌疑人刘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视频拍摄者,如果当时无法预知男子行动,也没能力条件制止,难以构成刑事责任。据多方证实,昨晚孩子经抢救无效死_亡_。(一手 Video)


【宝鸡 2 岁半儿子遭父亲酒后抱摔,因抚养问题起争执,孩子送医后没抢救过来】

8 月 21 日,据华商报消息,陕西宝鸡 2 岁半儿子遭父亲酒后抱摔,孩子送医后未能抢救过来。警方通报称,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因两人所生小孩抚养问题起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知乎用户 中国新闻周刊​ 发表

我觉得男的应该故意杀人判死刑!

知乎用户 姬孝宁 发表

新京报 2018 年报道,我国不孕不育率已经达 12%-15% 了。

昨天微博热搜还有一条是 7 个省市出生人口连续 3 年下降。

而这厢,却是父亲亲手摔死两岁幼童的新闻。

其实还是有些讽刺的。

不配做父母而图有生殖力的人,哪个社会都会有,至多就有比例的差异罢了。

知乎和微博的谴责辱骂,其实改变不了太多社会上隐藏的这些人。

而阻拦这些人生育是很难的,现代思想上,这也是不人道的。

如何及时的,在造成更大的伤害之前,剥夺这些人对孩子的监护权,并且有完善的体系让这些孩子依然得到相对良好照顾,其实是更应该去关注的。

我看到有答主也列出来了可以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既然都有明确法条可依了,那就应该坚定的执行。网络上爆出虐待亲子的消息那么多,父母最终剥夺监护权的有几例?

重责这个父亲(可能还有母亲),能平一时的众怒。

但是阻止不了下一个肆意伤害自己孩子的父母。

生不生,说实话,谁也拦不了。

但是能不能养,有没有资格养,其实是能拦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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