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在中國這個國家,我可能是極少數極少數認同「廢除死刑」的所謂「白左」。支持廢死的人在全中國的比例可能是百萬挑一,比發達國家的情況要差很多。 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 …
在美国,张母在王家地面上抄家伙抡人脑袋的时候,王家就是正当防卫,打死勿论,何来犯罪 2333
美帝和我国对于犯罪分子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犯罪,美帝这群蛮夷总是特别执着的,非要找这个人为什么犯罪?是童年阴影,还是父母家暴,还是上学时遭到校园霸凌,犯罪的心理是怎么产生的,正常的心态是怎么扭曲的。。。
而我国很多人对此嗤之以鼻,“我不关心他为什么犯罪,我只关心他什么时候死!” 这是我国主流民众的一个基本态度,甚至很多人一听到律师提出犯罪分子要进行心理测试,就怒不可遏,破口大骂,认为这是给犯罪分子开脱。。。
为什么美帝对犯罪根源这么认真,非要刨根问底,真的是吃饱了撑的吗?
这是因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犯罪一定是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其实这个道理别说已经是现代法理学的基准原则,早在一百多年前,中国清末法家代表人物沈家本就说过:
“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
“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在两国各自的法律制度下,两个案子结果都是符合情理的。
以下是不太相关的。
张扣扣杀人案至少有一个缘由,章莹颖被害案却是随机的,想一想哪个更令人害怕。
张扣扣杀人的由头所有关注过的人都清楚,尽管有新闻说张扣扣母亲是主要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但我认为被害人如果避免与张扣扣及其家人接触,离得远远的,双方的生活没有交集,这个案子是不会发生的。
章莹颖被害案截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没有缘由,仿佛是 “没头脑” 发生的,她只是藤森随机选择的一个受害者,没有章,也会有下一个受害者,基本可以归类于美国并不少见的随机杀人案。
凶手藤森是从美国的连环杀手崇拜这种腐臭的文化中孕育出来的,只要这种文化没有灭绝,下一个以及下下个藤森仍然会出现。
殊途同归,两案都体现了司法系统最高目标是不背锅。
美国的司法体系和中国最大的不同是法律界的私有化及政治化现象,“法律精英” 并不是社会的裁判员,而是亲自下场的选手。既然没有裁判身份的庇佑,刑事案件的从业人员就会从执行层面优先考虑自己不可能被追责,由此带来了各种中国人难以理解的控辩交易。这些 “手段”,从利害关系上来分析,几乎全都是用来保证公诉方尽可能钱多事少责任轻的。具体在章案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检方抓到了正确的人,用证据链让他认罪,好了,到点下班,咱们这点工资就只能服务到这。
中国这边,司法体系的运作模式更接近于高深莫测的 “机关”,而不是一个个随时可能犯错的 “人”,具体的执行人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所以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就更偏向于见效快的手段,证据确凿,死刑立即执行,一板一眼根据法条办事,没必要受到各种奇怪言论的干扰。
P.S. 实际上和章案更具有共同点的是张扣扣母亲斗殴致死案的和稀泥判决,不过与此问题无关就不展开讨论了
二十年前,张母三人在王家被王老三打死,按判决书里的说法,在美国王老三不用判刑不用赔偿,会成为捍卫家庭的英雄无罪释放。在中国则是相反,说明中美法律上对这个案子的认知是差异极大,在无罪有罪之间。张杀王家三人在中国是判死刑,在美国可能是终身监禁,在中美法律上都认为张有罪,只是量刑上一个是马上死,一个是关到死。在什么地方犯案就用什么地方的法律就好了,这些案件还是少发生为妙。
近几年,就算在国内,找不到尸体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判死刑。
张扣扣案和章莹颖案的被告人,唯一的差异只是罪名的差异,一个死刑一个终身监禁。但背后的刑事法律定罪的理论没什么差异。所以我不认为说这样的结果有巨大的差异。因为本来两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及两个社会对死刑的态度的差异,在美国判终身监禁几乎等同于了我国的判死刑了,不太准确的的一个统计,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部分州恢复死刑,判决死刑的有 5000 多人,实际执行死刑的 1500 余人,这个数字可能不及我们一年的死刑执行人数(我国死刑执行人数不详,只是猜测一年应该不止 1500)。张扣扣案件我在知乎上发表过几次看法,目前该案已经尘埃落定,我很建议大家去读一读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以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以及最高院死刑复核的裁定书,判决的说理非常严谨充分,对公众每一个疑问点关注点都做了深入的剖析,其实法院检察院是没必要这么做的,另外就是法律的适用也非常的恰当。对于解开公众内心的疑虑,甚至普法都是很好的样本。只说一点吧,就是司法的灵魂是其权威性,如果随便那个人都可以站出来说法律判决不公,我可以不认可法院判决而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追求自己认为的 “” 公平正义”,那我们的社会岂不是就要回到原始社会了么,几千年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和社会秩序不就土崩瓦解了么?刑法不同于民法,民法规范和保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讲究意思自治。而刑法要保护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涉及到生杀予夺,所以刑事的侦查起诉权力有国家来行使(个别自诉案件除外),即使是在我国古代,多数情况下决定死刑的是皇帝本人。近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形成了一套由国家来行使侦查,起诉的刑事司法制度,避免了出现私刑,更重要的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秩序。章莹颖案件,我想说两点:一就是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律专业人也即司法中的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偏重于法律而产生的内心的偏见或者说因为一味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忽略了实质的公正。法官负责定罪,原因很简单,定罪是很专业的活,普通老百姓做不了。陪审团要做的时对量刑提出意见。陪审团成员的遴选和管理上,也有一套非常严格程序,他们通常接受过一定的教育但又不是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一旦被选中进入案件陪审团,在案件审理期间,基本处于半封闭的状态,甚至不能看电视不能看报纸,就是为了保证他们不受外界的影响能够独立判断。另一点,关于死刑的态度美国跟我们国家在国家层面及普通大众层面都有着不一样的认知和态度。有人要说最近特朗普在呼吁部分州恢复死刑,但他的呼吁也是要求对于故意杀害很多人的暴力犯罪,而且特朗普说了并不算,立法权属于每个州自己。就算恢复死刑,最终执行情况怎么样又是一个问题。就像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实际执行的死刑并不多。
两国法制区别,如果两人对换,结果预计相应对换。
一帮 pi 话,去小康网,搜一搜张扣扣案案的完整过程。
说实话我都看的迷迷糊糊,不敢确定案件经过。
你们倒好,一个一个跟自己在场似的。
西方坏人太多,尤其是上层,坏人更多,所以处罚会偏轻
美国人用美国法很多杀人狂都没判死刑,中国你莎几个试试
让我们一个一个来剖析
首先章莹颖案
章莹颖被杀害后尸体到现在仍然没有找到,而加害人却只判了终身监禁,这令被害人家属和很多群众都对此结果一片唏嘘…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法院,章莹颖案审判的第一天,被告人律师在向陪审团作开案陈词时,说出了事实的真相。
在章莹颖失踪两年后,被认为绑架并杀害了她的最大嫌犯一改拒不认罪的态度,在庭审第一天就认了罪,这一举动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却也为之后的 “免死” 判决埋下了伏笔。
辩方律师要求陪审团考虑减轻刑罚的各种因素,包括克里斯滕森之前没有犯罪记录,他的家庭有酗酒的传统,他本人酗酒、滥用药品,曾经寻求过心理健康方面的咨询但没有得到有效帮助等。
历时 8 个多小时的审议后,一些陪审员认为死刑是合适的,但至少有一位陪审员认为死刑并不合适,他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规定,法官只能判处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保释或者减刑。陪审团没能达成一致在效果上其实等同于死刑,只是自然死亡。
再说一说张扣扣案
张扣扣,**在杀人后具有自首的情节,**作案也因替母报仇,最后仍然逃不了死刑的命运…
张扣扣年幼时其母被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因邻里纠纷杀害致死,之后因王正军未成年等原因仅判刑七年。张扣扣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且一直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在 2018 年春节前夕,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杀死王正军一家三人并焚毁其家用轿车。
张扣扣逃离现场时,于同月 17 日 7 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样是故意杀人,不认罪的终身监禁,自首的死刑已执行。为何不同国家对待杀人犯结果却存在如此天壤之别呢?
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在亲口承认他绑架、强暴、杀害章莹颖的事实后仍然表示坚持他的无罪辩护立场,竟是因为克里斯滕森存在酗酒历史、存在杀人冲动的心理问题,他遭遇了感情和工作的失意。这些竟然能成为一个连环杀人犯脱罪的理由!
张扣扣替母报仇也能成为一个杀人犯免死的理由吗?
显然不能。
克里斯滕森和张扣扣 “向下螺旋” 的生活造成了这场悲剧,然而“这是由于被告自己的决定造成的,是这两个成年男性因为不愿意放弃其可怕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后果”。
一定程度上,我私认为,章莹颖案的裁判结果是法律战胜人情的体现,张扣扣案的裁判结果则是法律战胜民意的体现。
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令很多人心寒、失望,其中包括本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但是法官不得不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因为 对于陪审团的决定,应当没有异议,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陪审团制度也因此在美国备受争议。
但是,当现行的不尽完美的法律制度不能带来个案的实质正义时,我们可否突破法律,寻求一个大多数人想要的、公平正义的结果呢?
章莹颖案和张扣扣案都告诉我们,不能!
对于张扣扣案的判决结果,一部分人不认可,他们或许觉得为母报仇无论如何有一定的可原谅性,或者认为司法不公救助无门导致的私力救济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前者,我持否定态度,“血亲复仇”和 “同态复仇” 因其野蛮性和不可控制性早已被法律禁止,原因不难想象,如果允许私人实施 “同态复仇” 和“血亲复仇”我们将回到一个弱肉强食、被 “世仇” 绑架的野蛮时代。
对于后者,司法不公救助无门导致的私力救济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法律在受害人需要时走远,就无权在受害人犯错时赶来制裁。但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必须要得出一个 “事实”。而这个“事实” 是依据一系列法律规则得出的 “法律事实”,它永远与真实发生的“案件事实” 存在差距。
而为了让 “法律事实” 更接近案件事实,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规定了“证据裁判规则”,即依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材料来认定事实。基于此,我认为,如果认可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比起新闻舆论和辩护词, 我们应该采信论据更充足,论证更充分的公诉意见书所主张的事实。
现在两个案件都已经尘埃落定,再去讨论判决结果已然没有太大的意义。
但毋庸置疑的是张扣扣案必将为中国的司法进程留下一个代表性案例,同时该案引发的社会讨论与法治思考,也会为构建新时代和谐的社会关系提供一些启示,只是这样的启示或者警示代价过于大了。生命需要敬畏,法律需要信仰!
“克里斯腾森案法官:陪审团向你显示的怜悯是他们人性的证明,而不是因为你的原因。当你的律师试图将你描述成对自己所行感到抱歉的时候,所有人都清楚地认识到,你完全没有悔意。从此至终,你没有对被害者家人说过一句抱歉的话”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改成,张母案和龙哥案最终结果为什么有巨大差异 [doge]
如果张扣扣行凶的过程没有被人看到,并且也没有找到被害者的尸体,那么他也不会死,毕竟尸体是案件的核心证物。
和新城王某比更合适吧
法律模式不同,加上陪审员个人的喜好厌恶,建议去看一下黑白电影《十二怒汉》
法律规定不同 价值观不同 所以结果不同
在中國這個國家,我可能是極少數極少數認同「廢除死刑」的所謂「白左」。支持廢死的人在全中國的比例可能是百萬挑一,比發達國家的情況要差很多。 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 …
在中國這個國家,我可能是極少數極少數認同「廢除死刑」的所謂「白左」。支持廢死的人在全中國的比例可能是百萬挑一,比發達國家的情況要差很多。 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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