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出现过哪些现代人看起来无法理解乃至荒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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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汪达尔萨维奇 发表

在 2000 年前的凯尔特人那里(今天的英国,法国一带)当小三是要冒生命危险的。
如果一个女人被发现和有妇之夫通奸,法官会把原配和小三召集过来,发给原配一把斧头,允许她在三天时间内将小三亲手杀死,但是这个过程禁止旁人协助,然后两人开始你追我赶地赛跑。
而如果超过三天原配还是没能成功追上小三,那么这把斧头将会被收回,因为 “原配这时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冷静下来了”,之后再杀人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练习长跑是多么的重要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们单位有硕士博士点,规定学生出差只能坐硬座不许坐卧铺…… 但可以坐飞机。
因为这个规定是很久很久以前制定的,那时压根就没想到出差还可以坐飞机

知乎用户 陈敏​​ 发表

20 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一条影响深远的法案——禁酒令,由此催生了社会纷乱的众生相,例如狂热种族主义的三 K 党,喜剧色彩浓厚的斧头帮,以及依靠贩卖私酒大发横财的黑帮。

在当时众多的美国黑帮里最具有影响力的是阿尔 · 卡彭,号称芝加哥之王,他有著名的三大教训:重机枪比冲锋枪好使;要按时向联邦政府纳税;做爱一定要戴安全套。

清教徒、三 K 党、斧头帮与禁酒令

禁酒令是美国一条影响深远的法案,之所以会在 20 世纪初期通过并颁布,跟其国民的清教徒背景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这群包括宗教领袖在内的清教徒人们有强烈的原教旨主义,一直「以道德的维护者」自居。

他们反对一切让人成瘾的物质,特别是酒,认为它会让人迷失本性,道德堕落,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其实清教徒有这种想法并不意外,因为大多数宗教都认为酒不是好东西。

然而,美国又是一个极度分裂的社会,除了清教徒之外,还有一批国民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拥护者,他们娱乐至上,沉迷于易成瘾的物质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属于天赋人权。

这两派人物一直水火不容,清教徒们一直把制订禁止酒精(毒品)使用的立法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而另一边则是怎么刺激怎么来,也由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例如(娱乐)药物滥用、毒品泛滥、酗酒闹事等等。

最终,清教徒一派在 20 世纪初期获得第一波胜利,先是让美国政府于 1914 年制定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禁毒立法——《哈里森毒品法》,它的制订和执行对后来美国社会的毒品问题及毒品政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

3 年后,即 1917 年,清教徒们又在刚拥有投票选择权,且对男人们酗酒闹事不满的妇女们支持,以及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粮食紧缺的情况下(酿酒需要粮食),让美国政府通过了宪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令。

当然,禁酒令背后还有很多错综复杂的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角力:工人觉得酒精是资本家控制自己的工具;资本家认为酒精让工人的生产效率降低;蓄奴州的原奴隶主害怕黑人喝酒后激情投票;清教徒拿禁酒当武器反对天主教徒移民;政客凭着禁酒团体抢占爱国的道德高地……

1919 年,美国政府再次对禁酒令进行补充,颁布《沃尔斯特法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 0.5% 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犯罪。自己在家喝酒不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犯法,最高可被罚款 1000 美元及监禁半年。

尽管还有很多国家也制订过类似的禁酒令,但把其写入宪法仅美国一家,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美国清教徒们有多期望此法案能给社会树立一种新的道德风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结局并不如他们所愿。

作为一种历史悠久且得到广泛传播的酒文化,采用这一刀切的方法,固然符合宗教人士的道德高要求,但由于巨大的需求摆在那里,摧生出社会纷乱的众生相就顺理成章。

首先,禁酒令催生出了两个极端支持禁酒的组织,狂热种族主义的三 K 党,喜剧色彩浓厚的斧头帮,他们从一开始就冲锋在禁酒战斗的第一线,也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三 K 党是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一个奉行白人至上和种族歧视运动的党派,名字来源于英文全名 Ku Klux Klan,原意为白人种族集会,又称白色联盟和无形帝国。

作为美国极端种族主义的代表性组织,三 K 党就是纳粹与 ISIS 的综合体,按现在的道德观念它就是一个被人唾弃的组织,然而在 1920 年的巅峰时期,三 K 党却拥有 4 百万以上的成员。

三 K 党是美国禁酒令最坚定的支持者,因为符合他们极端宗教道德主义的宗旨:禁止饮酒、禁止离婚、禁止通奸、反移民(盎格鲁撒克逊人除外)、反黑人、反天主教、反除基督教以外的其他一切信仰,并且建立一个纯粹的白人国家。

在禁酒令期间,三 K 党及其支持者做了一件针对黑人的惨绝人寰事件——塔尔萨大屠杀。根据俄克拉马州政府调查委员会的官方记载,这次屠杀从 1921 年 5 月 31 日下午 4 点开始,到 6 月 1 日中午 11 点才被军队平息。

在不到 24 小时的恐怖与混乱期间,塔尔萨有 300 多黑人死于非命、8600 多人受伤,1256 间住宅被焚毁、215 处房屋遭抢劫、35 个街区被破坏、1 万多人无家可归,誉为「黑色华尔街」的富人区被夷为平地……

在这场屠杀中,黑人也奋起反抗,可是架不住白人暴徒的强大火力,最终在对方出动十多架飞机,丢下大量的自制的燃烧弹与炸弹后,只得选择放下武器投降,惨遭屠戮。

在这场暴乱中,最可恨的是,原本应该维护社会秩序的当地政府和警察,以及国民警卫队不是选择袖手旁观,就是偏袒白人。暴乱平息之后,这些参与种族屠杀的三 K 党及白人,没有一个因为杀人、放火、抢劫受到起诉。

这场暴乱的「成功」让三 K 党无比膨胀,变得武德充沛,在禁酒令开始的前几年一直打打杀杀,看到黑人或是喝酒的人就上去干架,最后连黑帮也放在眼里,动不动就去砸他们的地下酒吧。

与三 K 党的残暴滥杀无辜相比,另一个坚定支持禁酒的组织——美国斧头帮则很有喜感。帮派名字很威风,然而龙头老大却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美国女人凯丽 · 内森(以下简称凯丽)。

凯丽一生坎坷,母亲死于疯人院,有过两段婚姻,第一任丈夫死于酗酒,第二任丈夫同样酗酒,还喜欢醉酒后对老婆家暴,最终以离婚收场。不幸的她,经常去教堂做礼拜,希望获得主的眷顾。

在做礼拜的期间,凯丽看到《圣经》上的一句话:「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乃要被圣灵充满。」突然有一种「蒙主感召,茅塞顿开」的感觉,她把女人的不幸归结于酒精,因为它让男人们沉迷并对女人造成伤害。

此时的凯丽并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来表达自己对酒精的痛恨,直到她看到一副来自圣经旧约故事《朱迪斯斩杀赫罗弗尼斯》的油画,才有了一个大胆激进的想法。

1900 年 6 月 6 日,美国斧头帮诞生,那天凯丽正式践行基督徒的禁酒道路。她左手拿把斧头,右手拿着《圣经》,大声高唱着赞美诗、玫瑰颂,或者诸如哈利路亚等歌,冲进路边遇见的一家酒馆,把里面砸得稀烂。

当时在酒馆的男人们哪见过这么生猛的女人,谁也不敢上前阻拦,而老板也拿疯狂的凯丽没任何办法,只得自认倒霉,并自嘲地说道:「与其听她那驴叫的歌声,还不如让她砸了场子。反正就这么一次,砸了还可以买过……」

尝到「甜头」的凯丽,开启了疯狂的操作,在一个月以内砸遍了 100 多家酒馆。最猛的一次是,一天之内连续 4 次被逮捕入狱又被释放,但此后她依然拿着斧头到处砸酒馆。

凯丽的事迹登报之后,获得全国妇女舆论的支持,可以说是 20 世纪初媒体捧红的第一位「平民明星」,是名副其实的乘风「砍浪」老姐姐,斧头帮帮主之名开始声名远扬。

禁酒令颁布之后,凯丽更是大受欢迎,甚至有了自己的粉丝团,她举着斧头砸到哪,粉丝团就跟到哪。有些州政府还专门请这位「斧头帮帮主」去首府城市演出。

演出中最具特色的就是斧头舞并配上凯丽如驴叫一样的歌声,每到这时,台下掌声雷动。这位为理想献身的基督徒板斧护法,逐渐淹没在美国大众娱乐的洪流之中。

然而无端砸人的东西终究犯法,再加上人总是要吃饭的,于是凯丽想到了通过粉丝变现的方式,出售签名斧头等周边产品,用来维持生活和抵扣被捕之后的罚金。

不过随着禁酒令的实施,凯丽帮主发现越来越难找到可以砸的酒吧,因为都转入地下了。然而,由于砸酒的斧头帮名声在外,地下黑市的私酒贩子们决定来一波反向操作。

于是经常有一些「禁酒者」向凯丽帮主举报某某地方有人在贩卖私酒,等她跑过去的时候 ,却发现对方早已做好砸酒的准备。等其完事之后,这些人一番「痛哭流涕」,然后花大价钱买下砸酒斧头,表示再也不敢了。

当凯丽帮主离开之后,这些人立马把斧头挂在门口,变成了类似曹操的「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或者是李白的「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的知名招牌,引得无数酒鬼上门。

无酒精啤酒、医用酒、毒酒

美国禁酒令实施的头几年里,确实取得清教徒们想要的一些社会效果,例如大批酒厂关门,男人家暴现象和醉汉露宿街头有所减少,但是也带了更大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是把很多美国人逼成了伪君子。

禁酒令之前,美国人想喝就喝,喝了就承认,没什么大不了的,毕竟只是一种社交行为的文化消费。但禁令之后,喝酒就变得像偷鸡摸狗一样,必然就会导致人前一套人后一套,造成公民的道德滑坡。

据统计,到 1921 年,美国政府共逮捕了约 50 万人,其中约 30 万人被判刑,不排除少部分人是真的犯罪,但是绝大部分人并无犯罪前科,而只是因为喝了一点酒。

最值得称赞的是,美国最强大的部门国税局(IRS),居然从这几十万名喝酒犯事者身上罚出了 10 亿美金的罚款,相当于平均从每个喝酒犯事者弄出了 2000 美金。

不过禁酒令虽然很严格,但还是有很多空子让人钻,例如喝酒本身不违法,只是不能买卖;在自己家小范围的种葡萄酿酒喝,没人管;宗教活动允许少量使用葡萄酒。于是,偷偷喝酒的仍然有不少。

另外,一些啤酒厂为了生存,也想到了两招来应对禁酒令。第一招就是推出「无酒精啤酒」,如「Near Beer(淡啤酒)」的酒精含量只有 0.5% 左右,正好踩在法律的红线内,虽然不够劲,但总比喝水强。

第二招更骚,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卖酒,啤酒厂出售酿酒原料,同时附带送一份详尽的「说明书」,上面醒目写着免责声明:「禁止下面的操作,不然可能发酵出啤酒,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当然,酿酒是一件需要实践操作的复杂事,并不是照说明书做就行,因此大部分酒鬼私下酿出的啤酒苦得要死,不过这些酒鬼总是傲娇的喝下自己酿造的苦酒,反正比喝水强。

看着啤酒厂这么骚的操作,葡萄酒厂坐不住了,他们也有样学样,零售原料并赠送 DIY 葡萄酒手册。然而,葡萄酒酿造要复杂得多,很多酒鬼 DIY 之后,酿造的葡萄酒上面无一例外地都长白毛,但并不妨碍他们贪婪的喝掉……

然而啤酒、葡萄酒毕竟属于酒精度数较低的类型,喝起来很不过瘾,很多美国人还是怀念高酒精浓度的酒,于是他们把目光盯向了一个特殊渠道——医院,里面有医用威士忌。

美国有 5 家威士忌酒厂之所以能存活,就是因为把威士忌当药用酒精卖给医院。酒鬼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可高兴坏了,他们想尽办法天天「生病」,然后要求医生开出医用威士忌「治病」。

不过医用威士忌是有定额的,一个病人每个月的用量大致就 150 毫升的样子,这对酒鬼们来说根本不够,于是他们就鼓动全家「生病」,获取更多医用威士忌。

明知这种情况会导致酒精上瘾 ,但美国医生也没办法拒绝,希波克拉底誓言让他们不能拒绝病人。为了减少良心上的谴责,他们在开医用威士忌的时候,往往会加上一点阿片类的药物,这在当时是公认的戒瘾药物。值得一说的是,这为后来的美国阿片类药物滥用危机埋下了伏笔。

然而,医生「好心」开戒瘾药物的行为引起了大风波,在 1919 年的「韦伯案」和 1922 年的「伯尔曼案」被人告了,最终判决的结果:医生开麻醉剂给病人属于犯罪,引发的后续结果就是:导致大量的医生诊所被查封和相当的医生被当成毒贩而逮捕 。

幸好,这两起案例的判决在 1925 年的「琳达案」中被推翻了, 理由是「瘾君子」有权像其他病人一样享受治疗,医生开麻醉剂是正常行为,不应该当成毒贩。

尽管在禁酒令期间,医院开出了大量医生威士忌给酒鬼们「治病」,但数量还是非常有限,于是一些私酒贩子盯上了工业酒精,据数据显示,在禁酒令期间,每年美国工业酒精都要失窃 5000 万加仑。

美国政府一看这哪里行,为了断绝酒鬼们的念想,规定所有的工业酒精必须掺入其它杂质(其中含量最高的是甲醇)。很快,社会上就出现有人喝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中毒事迹,症状主要是双目失明,严重者则是死亡。

中毒事件频繁发生,私酒贩子也变得聪明起来,他们努力学习化学知识,或者雇佣化学家对工业酒精进行「纯化」。然而魔高一尺道也要高一丈,美国政府命令酒精制造厂在工业酒精中掺入的物质越来越复杂(甚至是有毒成分),以提高净化的难度。于是,一场别开生面的「化学战」在政府和私酒贩子之间展开。

1927 年,有化学家买了各种私酒进行成份分析,发现里面的有毒成分千奇百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根据阿联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认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否则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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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2013 年的新闻
英国《每日邮报》网站消息,一名 25 岁的挪威籍女子在阿联酋迪拜出差时遭到强奸,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不但不相信其陈述,没收了其护照,还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将其判处 16 个月监禁。
据报道,该年轻女子于今年 3 月报案后被关在了一间小牢房中。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经挪威领事馆出面,这名女子被保释出来。 本周,判决已经下达,该女子被判一年零四个月,而且由于挪威与阿联酋间没有引渡条约,该女子很可能只能在迪拜服刑。 “他们给我判了有关非法婚外性行为还有饮酒的最为严厉的刑罚,还指控我做了伪证。” 这名女子在接受挪威媒体采访时如是说道。
曾收留该名女子的挪威水手教堂的牧师吉塞尔梅林说:“她现在前景堪忧。我们对此事感到非常震惊,也曾希望案情有所转机,但是阿联酋的司法制度是以伊斯兰教法作为依据的,我们必须入乡随俗。” 这位女性的遭遇并非个案,今年早些时候,来自澳大利亚的 27 岁女性艾丽西亚盖丽在遭强奸后报案,也被迪拜警方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关了 8 个月监禁。 根据阿联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认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否则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后续新闻:
挪威女子遭强奸反被判刑 阿联酋法律显尴尬

据报道,达莱弗在 3 月报案后被关在了一间小牢房中。而判决已于近日下达,达莱弗被判 16 个月监禁。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经挪威领事馆出面才被保释出来。更糟糕的是,该女子所服务的室内装潢公司因为改事件将其解雇。而该公司的老板正是卡塔尔亿万富豪马纳,

据悉,马纳因为解雇达莱弗一事近来受到众人的指责。但其公司发言人则表示,事情发生以来,他们始终站在员工达莱弗这一边。但由于达莱弗不愿意与公司就她的雇用状况进行积极有建设性的交流,公司被迫将其开除。

后续新闻:

迪拜性侵案挪威女子获赦免

  新华网迪拜 7 月 22 日专电 (记者 宋宇 李震) 挪威女子马尔特 - 达莱弗在阿联酋迪拜报警称自己遭到性侵犯,不料反而被判入狱。此案 22 日出现逆转。据阿联酋《海湾新闻报》报道,迪拜公诉部门当日通知这名女子她已被赦免,可自由离境。
  达莱弗的律师马哈茂德 22 日下午向媒体证实了这一消息。马哈茂德说,达莱弗已撤销早前针对判决的上诉,并决定尽快返回挪威。与她发生关系此前起诉的性侵者——她的 33 岁苏丹籍老板,此次同样获得赦免。
  达莱弗 24 岁,是一位室内设计师,上周她向欧洲媒体披露,她今年 3 月在迪拜出差期间遭到强奸,报案后却遭警方没收护照,并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等罪名被判一年零 4 个月监禁。
  这一事件随即受到西方媒体广泛关注。但阿联酋媒体公布案件记录说,达莱弗向警方报案时声称自己遭到强奸,随后却改口承认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她的苏丹籍老板也称双方出于自愿。因此,迪拜轻罪法庭以报假案、饮酒和非法婚外性行为罪名分别判处达莱弗 3 个月、1 个月和 12 个月监禁,合计 16 个月。她的苏丹老板以醉酒和非法婚外性行为两项罪名获判 13 个月监禁。
  达莱弗上诉时曾告诉媒体,当时改口是因为误听别人建议,以为这样可避免自己受到起诉。“这是我犯过的最大的错误,” 她说。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英国有一条从未被打破的法规:禁止将普通金属变成黄金

知乎用户 妖星 发表

窗户税 ········
1696 年,英格兰开征窗户税― 理由是房屋的大小和豪华程度与采光的窗户的数量和大小密切相关,因此税务官只需要在外面数数窗户的数量就可以确定房主应当缴纳的税款。面对如此 “天才的发明”,房主也没闲着― 除了买油灯、堵窗户以外,开天窗逐渐流行了起来。结果,除了在阴暗的房屋里培养出了一大批早早丧失劳动能力的近视眼并刺激了照明工业的发展外,英格兰的收税官所获无几。
在英格兰发明窗户税的整 100 年后,海峡对岸的法国又实行了门户税,并坚持了一个世纪之久。拿破仑的财政税务机关认为,房子的门和窗户越多,租金就越高。这样征税人只需要确定门窗的数量就行了。对此纳税人的反应同样是盖房子时尽量少开门窗。

知乎用户 辛弃疾 发表

明天启四年,后金天命九年,努尔哈赤六十五岁。

这一年:

初五日,他给调查粮数的大臣发布命令:“各地的牛录额真,你们不能同本牛录的人分开,一同负责核查管辖区域内的汉人:凡是一人有六、七斗粮食的,准许其居住;一人有五斗粮食与其他牲畜,经调查能够生活的,准许其居住;粮食不足的百姓,计入无粮人数这内。把无粮百姓的人口数、男丁数登记造册,上报。此处的斗应为女真斗。

“盖州留下三千二百名男丁、负责种棉、看守果木。周围十五里内有粮之人,全部迁入城内。

“将盖州以西、威宁营以东的无粮之人全部收捕。当地粮食均由女真人看守,若粮食丢失一石以上,大臣有罪。不许剥人棉袍、不许用粮食喂马。”

十二日,努尔哈赤命令:“去清查粮食数量的众大臣,你们在清查上一屯的粮食时,就派人到下一屯去,让当地百姓提前把粮食从窖里取出来。这样每到一处,就能够马上在窖外清查粮食,会更方便一些。如果不预先派人让粮食出窖,那什么时候才能查完。要率先询问有没有粮食,如果百姓有粮就取出来清查,不要抓人;如果百姓有粮却谎称没粮,则与无粮之人一样看待,立即抓起来。不分昼夜,急速办完。”

二十七日,选派人员到各处,诛杀无粮之人。

知乎用户 黄海 发表

捕鲸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是违法的。

没错,就是四周都是没有海域毗邻的俄克拉何马州。

所以,下次如果你有幸在俄克拉何马州看到有人在捕鲸,你要知道,他是违法的,还有,他是个魔术师。

参考来源:
Oklahoma
http://www.onlyinyourstate.com/oklahoma/crazy-laws-in-ok/

知乎用户 晴天开摩托 发表

收容遣送制度。

2003 年 3 月,孙志刚走在大街上,却被收容遣送,几天后在广州的一家精神病医院「猝死」。

这种事情并不罕见。在此之前,那里已经死了几十个人,没有人试图去弄清楚,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但这一次是个例外。

孙志刚的亲友和媒体记者,在屡屡受挫之后,仍然坚持不懈地追问、挖掘,最终将真相公之于众。如今,当我们上亿打工人在祖国大地上自由迁徙、自我调侃时,同样不能忘记这些追问:

一个普通大学生,为什么会被收容遣送?

他究竟遭遇了什么,又是如何死去?

真相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才终见天日?

孙志刚之死,谁该付出代价,又为我们今天的生活换来了什么?

一、这个案子,没律师敢接

2003 年暮春初夏,孙禄松的生活忽然就被谎言填满。谎言主要有两种类型,不管哪一种,都事关人命。

首先是关于他的大儿子,孙志刚。3 月 20 日,孙志刚的同学突然打电话给他,说孙志刚死了。

怎么死的?

医院的护理记录上,白纸黑字写的是「猝死」。死因: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怎么会死在医院?

严格地说,那也算不上正规的医院,而是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前身是广州市精神病院。

孙禄松震惊了。儿子是大学生,怎么会被收容?他患有心脏病,家里怎么没有一个人知道?他才 27 岁。

但除此之外,孙禄松一无所知。他给小儿子孙志国打电话,说他大哥在广州出了大事。他对妻子吴汉英说谎:「志刚得了『非典』,我要去照顾他。」

那个时期,「非典」疫情正在广州爆发,因此吴汉英对老伴儿的话深信不疑。

当天,孙禄松、孙志国以及其他几位近亲坐上火车,连夜从湖北奔赴广州。在火车上,孙禄松无法停止哭泣。警察上前询问,孙禄松老实说明了情况。

不会的,警察安慰他,如果真是你儿子死了,打电话通知你的会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怎么会是他的同学?

在当时,这些话一定给了孙禄松希望。他紧紧拽着这根救命稻草,以至于很久以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仍能复述出来。

可是到了广州,孙禄松的希望破灭了。孙志刚在广州的室友成先生(化名)和另外几个同学,来火车站接他们。跟随这些朋友,孙家人来到的地方是殡仪馆。

孙志国看到自己的大哥躺在那里,一只眼睛到死了都没有闭上。他感到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同时也感到迷茫,「我们当时都太伤心了,稀里糊涂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尸体一认,人都傻了。」

稀里糊涂,是孙志国对现实的准确描述。在大城市广州,他们人生地不熟;更糟糕的是,他们既没有文化,也没有钱,连公共汽车怎么坐都不清楚。

在老家,湖北省黄冈市幸福村,孙志刚是他们的骄傲。他是村里走出去的第一个大学生。这个过程并不容易,几乎以全家人的命运为代价。

孙志国,为了让大哥上学,初二就辍学打工。他学做厨师,从 14 岁开始,他的世界就开始围绕着厨房。孙禄松,一个老木匠,靠给公园修建亭阁为生,一整年的收入只有两三千块钱。吴汉英,一直种地,近几年她身体变差,经常流鼻血,农活便干不成了。为了让孙志刚完成学业,一个农村家庭欠债五万多。

1997 年,孙志刚考上武汉纺织工业大学,专业是艺术设计。家里人都高兴坏了,大宴乡亲,酒席摆了九桌,电影放了两场,村支书都来祝贺。

学设计的孙志刚自画像

孙志刚是他们当中唯一一个文化人,是全家的希望。孙禄松依然记得最后一次见面时,孙志刚对他说的话。2003 年 2 月 6 日,大年初六,孙志刚背上两包行李,准备去广州。他说要回报父母和弟弟,要买小车,买房子,「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然而现在,他安静地躺在殡仪馆里。

一群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晚上,孙家人回到成先生家里,打地铺,商量办法。

无论如何,要讨一个说法。也是从这时候起,孙家人就变成了皮球,被不同的人和单位踢来踢去。

他们先在广州咨询了一些律师。广州的律师一听,都不敢接这个案子。然后,他们跑去派出所、检察院、公安局…… 这些单位仍然让孙禄松感到稀里糊涂,「这里跑那里跑,被推来推去的,搞不清楚该怎么办。」

有一天,又是在外奔波一番之后,孙家人在饭馆吃饭。一个男人上前搭话,「你们是黄冈的?」

孙家人说是。

男人说:「我也是湖北的,我是律师事务所的。」

是热情的老乡,孙家人以为有了转机。

可是后来男人说,这个案子律所的主任不敢接。

男人提出个折中的办法,「你们出点钱,写写材料吧。」

孙家人的钱包早就见了底,只剩下三百块。

男人勉为其难,接过钱,答应下来 。

后来,孙家人拿着那一纸材料去找法院,又被法院拒绝了。

孙志国记得,「法院说材料是不收的,要诉状才行。」

唯一一家收了材料的单位是民政局。收了材料后,民政局把他们踢给了卫生局。到了卫生局,那里的人又把他们踢给了医学会。到了医学会,他们建议去做法医鉴定。

转眼间,已经来到四月,真相似乎遥遥无期。

「我们找了这么多部门,心灰意冷…… 当时真的没有信心,心想,人就这样冤死了?」孙志国不服气,可又无能为力。同时,他不得不让另一个谎言持续下去——母亲仍然以为大儿子还活着。每次打电话,吴汉英都会问:「你们喂他喝牛奶没有?喂他吃稀饭没有?」然后便是失声痛哭。

他们凝视着黑暗的深渊,唯一能看清的真相是,孙志刚不可能死于心脏病。

那么,孙志刚死亡的真相究竟是什么?那深渊有多黑暗,才让一个又一个律师望而却步?

多亏了孙志刚的同学们——艺术系美 971 班的同学们,他们三次捐款,才让孙家人在广州坚持了下来。也多亏了这些善良的同学,正义的火炬才能被传递到记者手上。事实将再一次证明,调查记者与深度报道,在这个信息泛滥、真相迷离的时代,显得多么难能可贵。

二、把这个社会改变一下

2003 年 3 月,也就是孙志刚出事的同一个月,《南方都市报》深度版成立。最初的七名记者里,就有陈峰和王雷。

陈峰,原本在《郑州晚报》担任副总编辑,他宁愿放弃高位,在《南方都市报》做了一名普通的深度报道记者。

三月底的一天,他在网上寻找新闻线索。在西祠胡同桃花坞版块,他看到一则简短的留言:有个来自湖北的大学生在广州收容所里死了,家属正在四处申诉。留言的是一位姑娘,在北京读传媒专业的研究生。孙志刚只是她同学的同学,两人并无直接关系。

陈峰不是第一个看到这则留言的记者,为什么其他记者没跟进呢?因为大家都认为,这条新闻做不得,就算做了也不可能刊发。

陈峰不信这个邪。他立即向记者部主任汇报,问他能不能做。主任说,可以报道。于是,陈峰和王雷的战斗开始了。

在陈峰出差期间,王雷紧紧跟着这条线索。

王雷,和孙志刚同龄,27 岁。他感到自己和孙志刚有相像的地方,「我们都是七十年代出生的人,都是大学毕业以后,再到另外一个陌生的城市打工,为了自己的理想和人生拼搏。」

孙志刚比王雷更「激进」一点。孙志刚总是说:「把这个社会改变一下。」

改变,是从孙志刚之死开始的。改变,也是从王雷找到孙志刚的家人开始的。

在王雷的再次建议下,孙家人通过同学、亲戚筹集了 4000 块钱,决定去做尸检。

2003 年 4 月 3 日,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孙志刚的尸体正在被解剖。从他的身体表面看不出明显伤痕,但是,当法医切开他的腰背部,却发现皮下组织大面积出血,厚度达 3.5 厘米,面积约为 60×50 厘米,出血区域几乎覆盖整个背部。尸检人员又翻开他的肌肉,看到的都是黑色血块。根据法医解释,这说明孙志刚的背部曾遭受钝器暴力反复打击。而且,在孙志刚的两个肩膀和膝盖上,布有圆圆的黑印,直径约 1.5 厘米。尸检人员嘀咕了一句,这肯定是火烫的。

法医还检查了孙志刚的内脏器官,证实他并不是死于心脏病。终于,2003 年 4 月 18 日,孙志刚的真正死因重见天日。鉴定结果出来了,上面明确写着,「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打死的!」孙禄松将这个结果告知王雷。

一个真相揭示了,更多的谜团笼罩而来。是谁打死了孙志刚?为什么要打他?他为什么会被收容遣送?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这条法律,现在看来不仅是荒唐,而且可以说是大写的不要脸
182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Johnson v. M’Intosh 一案的判决中宣布:印第安人,一律不得拥有土地。
最高法院对土地的 “产权” 与“占有”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印第安人虽然表面上 “自古以来” 占有了土地,却始终不具备真正的“产权”。
为什么呢?
判决书原文写到:“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对这个国家)的战争,剥夺他们对自己土地的占有,就是让这个国家脱离荒蛮状态。”
“…the tribes of Indians inhabiting this country were fierce savages, whose occupation was war…To leave them in possession of their country, was to leave the country a wilderness”
那么,既然这个土地不是印第安人的,又该是谁的呢?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回答道:当然是我们的!我们的!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上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 “发现”(discovery)。一片处女地,你发现了,就归你的,看上去很公平。
我们的祖先乘着五月花号而来,开疆辟壤,这就是我们的昭昭天命。
但难道不是印第安人先发现的这片土地吗?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解释道,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这个通过 “发现” 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上只属于基督教徒。
信基督的英国人发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英国人;美国通过独立战争从英国人手里得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归美国人。
--
Johnson v. M’Intosh 一案,原本是为了处理一起英国 “遗老” 和美国新贵之间的土地纠纷,
原告是一批在独立战争后赖着不走的英国人,向印第安人买了一片土地想在美国发展,被告则声称这片土地是美国政府转让给自己的,
最高法院为了证明英国人的土地买卖无效,直接扔了王炸:印第安人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你们的买卖无效。
印第安人,并没有参与这次诉讼,却莫名其妙重重地挨了一枪。
然后,各州纷纷醒悟过来:原来这些土地不属于印第安人啊!
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悲剧:

本案过后的十年间,各州纷纷驱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将他们驱赶到当时满是毒蛇猛兽杳无人烟的偏远地区,
他们走过的路,被称为 “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 或者 “死亡之行”,Death March.
其中,被强制迁徙的一万六千名切罗基(Cherokee)部落印第安人中,有大约 4000 人死于路途中,
这在当时,可是 “依法办事”。
Cherokee,这个词的另一种音译是 “切诺基”,没错,就是一种吉普车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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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题外话:最近知乎在办 “发现美国” 的圆桌,我也说一句自己对美国的看法:
美国,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尊重人权,保护个人自由的地方,
但首先,你要被他们定义为一个 “人”。

知乎用户 马里奥 发表

卡尔 · 恩吉施在《法理思维导论》中举了一个例子(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p10-11),用来说明自然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的差异与关系。
德国民法典第 1591 条以下关于如何界定 “婚生” 的规定,“必定显得更是令人惊异”:
一个根据缔结婚姻出生的子女,是婚姻双方的婚生子女,只要妻子在结婚之前(!)或婚姻存续期内已怀上该子女,并且在怀孕期内已与丈夫同房。
在怀孕期内与丈夫同房,对于婚姻的时间,是被推断的(!)
一般上,子女出生前的 181 天至 302 天被作为(!)怀孕期。
只是在 “根据情况,妻子通过丈夫怀上该子女明显不可能时”,才不是婚生的。然而,非婚生性必须通过丈夫或子女的父母或子女的撤销之诉来确定。

恩吉施在这段话里加了三个感叹号。
看,婚生子女不一定是结婚后孕育的,结婚之前也行!
怀孕期内与那个成为丈夫的男人同房过(不排除与其他男人也同房过),出生子女就是婚生子女,至于是不是亲爹在所不问!

其实并不荒唐。

背后的法律原理符合古罗马法谚:父亲是那个基于他作为父亲让婚姻缔结的人。(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

自然事实不等于法律概念,法律的思维方式不同于生活日常观念,法律规范中的构成事实,并不总是也没有必要与社会生活事实保持一致。

自然事实上,母亲总是明确的,而父亲是谁不能完全确定,然而法律需要确定性,就通过 “推定” 来排除事实上的不确定性:丈夫曾与母亲同房,他就是母亲所孕育子女的父亲。

婚生的意思,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双方,而是被民法视为婚生,因而应当获得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

当然,并不存在生物意义上的 “婚生” 概念,婚生原本就是一个社会文化用语,所以不得不根据文化观念来界定,只是法律上的界定标准,看起来与日常生活观念有些隔阂,才会产生貌似荒唐之感。

知乎用户 洛胭 发表

说说英国早期的婚姻法吧。
在 11 世纪到 19 世纪(也就是 18xx 年)之间,在英国,妇女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就失去了自己独立的法律权利。一旦结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就变成了一个人——丈夫。
未婚女子和寡妇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来与他人订立合同。但是一旦她迈入婚姻,她的所有财产都会转移到她丈夫的名下,她不再有资格与别人订立合同,她没有权利订立遗嘱。
十八世纪,英国一位著名法官 William Blackstone 对于这个法律原则是这样解释的:

By marriage,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one person in law: that is, the very being or legal existence of the woman is suspended during the marriage, or at least is incorporated and consolidated into that of the husband; under whose wing, protection, and cover, she per- forms every thing; and is therefore called in our law-french a feme-covert . . . under the protection and influence of her husband, her baron, or lord; and her condition during her marriage is called her coverture. . . .

简单翻译:通过婚姻,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成为了同一个人。也就是说,这个妇女在法律上的存在被让渡给了丈夫,或者说,与丈夫的法律存在合并了。她可以在丈夫的保护和管理之下做她想做的事情。她的丈夫等同于她的君主,她婚后的法律状态称为 “Coverture"。
这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是非常合理的:上帝的旨意就是如此。圣经创世纪 3.16 中写了:“丈夫的意愿就是你(妻子)的意愿,你应服从他的指令。”
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丈夫当然也就不能合法地给予妻子任何东西——他们是同一个人啊,同一个人的东西左手交右手,在法律上有什么讨论价值呢?
如果妻子受到了人身伤害,她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她必须得到丈夫的准许,再与丈夫联名提起诉讼。当然啦,妻子也无权在法庭上控告丈夫。你怎么能自己告自己呢?
在财产方面,上文也说到了,她的嫁妆统统变成了丈夫的财产。如果她有机会出去工作,获得工资,那么这些工资也是属于丈夫所有的。如果妻子需要租赁或借贷,那么当然也必须用丈夫的名义。

那么,一个不得不问的问题是,在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如果妻子犯了罪,那么是否两个人仍被视为是 “一体”,从而丈夫受罚呢?

有时候,还真是这样。

如果妻子犯罪时丈夫在她身边,那么法庭就推定这一罪行是在丈夫的授意和强制之下完成的,从而,受罚的人是丈夫,不是妻子。

但如果丈夫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这个推定,或者妻子犯罪时丈夫不在她身边,那么妻子是犯罪者,从而受到刑事处罚。

在量刑上,大多数的罪名量刑并无太大区别。但有一个例外:如果丈夫杀了妻子,他的罪名是谋杀,可以判死罪或监禁。但如果妻子杀了丈夫,她的罪名是 “treason against her lord” (违逆她的君主),可以判她被马拖死,或者活活烧死。

那么,由于在很多时候丈夫需要为妻子的行为负责,顺理成章地,丈夫自然有管教与责罚妻子的权利。这被称为 “doctrine of chastisement", 惩罚的准则。

法官 William Blackstone 解释道:“由于丈夫需要为妻子的不当行为负责,那么法庭认为,理应给予丈夫责罚妻子的权利。唯一的限制是,他需要用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

什么叫温和呢?十八世纪有一个 “拇指规定”,打妻子的棍子比拇指细一点就可以了。

这以上的一系列奇葩法律,随着十九世纪平权运动的崛起,慢慢地消失在历史中了。

但是,写出来这些,也是想说,别以为英美的法律一直都是先进和正确的。他们也曾经从杀人不见血的愚昧和蛮荒之中走出来。由于宗教的影响,西方历史早期对于妇女的压迫也曾经如此耸人听闻。但是,一步一步地走,一点一点地抗争,总可以走一条路出来。

评论里很多人问女皇怎么办,我写的时候没想到这一点,既然大家问了,就简单搜索了一下,wikipedia 里面这样解释:

A queen of England, whether she was a queen consort or a queen regnant, was generally exempted from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coverture, as understood by Blackstone.

翻译:(英文里面皇后和女皇是一个词,都是 Queen)

Blackstone 认为,英国的 Queen, 无论是皇后还是女皇,都不受 coverture 的影响,是从这个法律要求中豁免的。

参考文献:

“Coverture and Criminal Forfeiture,” Female Transgress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ed.Richard

When a Woman’s Marital Status Determined Her Legal Status: A Research Guide on the Common Law Doctrine of Coverture* Claudia Zaher*

Wikipedia Coverture

Domestic Violence law, 3rd edition, Nancy K.D. Lemon

知乎用户 黄子晋 发表

南汉是五代十国之一,最强时拥有今广东、广西两省及云南的一部分,后被北宋所灭,存在时间六十七年。姓刘的几位皇帝们除了荒淫残暴外,还搞出了 “要想当官,先当太监” 的臭名昭著的闹剧。

“凡群臣有才能及进士状头或僧道可与谈者,皆先下蚕室,然后得进,亦有自宫以求进者,亦有免死而宫者,由是宦者近二万人。”
(《资治通鉴二百九十四卷 · 后周纪五》)

“蚕室”!净身房也,就是割掉男人命根的地方。

一个养着五百个业务精良的工作人员的政府机构。每一届科举考试完毕,状元、榜眼、探花们在蚕室门前排列整齐,等候阉割。当然,如果嫌排队时间过长的话,也可以 “挥刀自宫”,政府检验合格后照样认可。但是,“净身” 可是技术活,弄不好的血流不止而亡,尿不出来也要亡,所以还是找专业的政府机构保险,所以蚕室工作人员一直很忙碌,收入也不错。

阉割掉的不仅是身体的一部分,更是性格、气质、精神和意志。

所以太史公受刑后悲怆地说:“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虽累百世,垢弥甚耳!是以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其所往
(司马迁《报任安书》)

袁枚《随园诗话》说,“惟南汉状元不可做也。”

知乎用户 陆土根​ 发表

暂住证和收容遣送制度啊。

在北京的老同志,应该知道昌平筛沙子是什么意思吧,干够了路费就把你遣送回原籍。

在深圳的应该知道樟木头吧。

知乎用户 搜粟都尉赵过 发表

看到的一个清朝很奇葩的案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法治史上的集大成之作,可以说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法治史的的颠峰。不过,就是这部历来为人们所称道的《大清律例》,其中仍存在着很多令人匪夷所思的东西。

清朝的大才子袁枚在他的《续子不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件旧事:

陕西山阳县有个老无赖,姓赵名成,此人狼心狗肺,丧尽天良,竟然乘儿子外出打工的机会,持刀强迫自己的儿媳妇与自己通奸,媳妇无奈只得顺从。儿子回来后,媳妇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儿子。儿子也知道父亲素来无赖,没法子,夫妻俩决定搬到一个远离父亲的地方筑室而居。于是,小两口邀请了他们的娘家亲戚牛廷辉一起到计划好的地方居住,准备从头开始全新的生活。

但是没几天,善于跟踪的赵成就找来了。他这次来的目的还是同媳妇通奸,但是碍于牛廷辉和儿子友谅两个成年男人,一时半会赵成无从下手。恰好这时,他听说儿子儿媳现在住的这个村里有个叫孙四的恶霸,凶悍异常、力大惊人,平时村里人都很忌讳和他打交道,对他敬而远之。于是赵成找到孙四,经过一番简短的交谈之后,两人定下了 “杀牛廷辉,并嫁祸于友谅” 的计策,赵成许诺事成之后把儿媳妇让与孙四。得到赵成的许诺,光棍孙四怦然心动。

二人于当晚持刀潜入牛家,杀死牛氏夫妇和其子女一家上下五口,然后趁天还未亮跑到县衙报官,说此事系友谅所为。县令命左右把友谅擒来,友谅先是拒不承认,后在严刑逼供下,不便指认其父,痛哭之下只能勉强认罪。

案件到这里总算有了个结果。赵成听说案子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结了,整个事情的进展都在自己的计划之中,心情很好,骑着一头小毛驴一路高歌回家了。到家后媳妇见到赵成,痛恨异常,破口大骂:虎毒尚且不食子,你自己杀了人还在这里高唱什么快活曲?人眼不见天眼见,总有一天你要遭报应的,不得好死。赵成做贼心虚,被媳妇这么一骂,面红耳赤,半天说不出话来。

而这事不巧又被眼尖的朝廷耳目看在眼里,上报了县令。县令觉得事有蹊跷,命人把赵成绑到县衙公堂,追问案情究竟如何?刚开始赵成口风很紧,拒不认罪!不得已县令动用了酷刑,命左右烧毒烟熏灌赵成的耳鼻口目,疼痛难忍之下赵成才把案情的始末和自己与孙四预定计划的事完完整整交代了。

尘埃落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处罚了。这次轮到那本我们所熟知的《大清律例》来唱主角。按律:杀死一家五口者,也需要用一家五口的性命相抵偿。这样一来,虽然整个事情并非友谅所为,而且他还是此案的受害者之一,但因为他是赵成之子,父亲杀了人他还是得跟在父亲屁股后面买单!以命相偿。

假如事情到这里完了,也只能算是个很普通的事件,没多大意思。奇就奇在当各级官员向上禀告事情的始末时,出于对友谅的同情,在给乾隆皇帝的奏章中把友谅的事情提了一下。看到官员们的奏疏后,乾隆帝特地下了一道谕旨:论情理,赵友谅应该得到赦免,但其父赵成伤天害理,罪不容诛,像这样的人是不应该有后代的。所以,特判赵成凌迟处死,而其子友谅则施以宫刑,百日满后充军黑龙江。

相比乾隆的这道手谕,《大清律例》中的那条 “杀死一家五口者,也需要用一家五口的性命相抵偿” 的法令明显不够大气,显得相当小儿科。按照乾隆的想法:赵友谅是应该赦免的,但他的父亲罪大恶极,像这样的人不配有后代来延续他的香火。但如果赵友谅不死,难保他会生出个一男半女,而这一男半女当然也是他父亲赵成的后代,这样跟乾隆皇帝的想法就冲突了。于是,天才的乾隆发挥了超人的想象力,把赵友谅一刀阉割了事。可怜那孝顺老实的赵友谅,平白无故就这么做了太监,这事能怪谁呢?

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就在这样的法律体制,或者比这个还不如的法律体制下苟延残喘。原本以为《大清律例》搞不定的事,乾隆亲自出马可以摆平,哪知道乾隆一出马事情更糟糕。或许这就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法治的一个缩影吧!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必然会生出很多稀奇古怪的案子,当这些案子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或者当情与法产生冲突时,就轮到人治出马了。人治有它的好处,但是它的弊端同样一目了然。它那种不成文的约束常常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张三犯罪的时候,可以突发奇想用这个处罚,换成李四,又变成另外的惩罚。

在本案中,明明是受害者、需要法律来保护的友谅却反而成了法律的牺牲品,而且这种不合常理的事情还不止一次。当乾隆帝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他原本可以挥动人治的那根大棒来救友谅一把,而偏偏他只救了一半,让赵友谅落得个生理残疾。

注:本文出自袁枚的笔记,文章本身没说时间,也没指明哪个皇帝。只是根据其笔记性质,认为是对当时事情的记叙。

知乎用户 李冰 发表

“在交通部的法规里,客车不能装货,在公安的法规中货车不能进城。”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说:“快递因此没法进城,都是‘小面的’拆了座位装快件,只是大家都这么做,都没捅破这层纸。” 快递业险走灰色最后一公里: 罚款扣车风险常存

因户籍限制,张图无法在京高考。随后,在其父张建党具有美国国籍的前妻提供援助下,张图获得了美国公民身份。根据教育部政策,外国侨民享有直接参加北京高考的资格。非京籍考生变身美国人 成功逆袭异地高考

“老外” 购车的 “超国民待遇” “老外” 购车的 “超国民待遇”

知乎用户 豆子​ 发表

谢邀。
1、
写字潦草、不知所云罪。
凡文章写得不知所云,满嘴胡吣的,收佩刀,撤席位,滚一边儿去。
凡写字潦草,跟鸡挠的似的,罚喝墨水一升。
《隋书 · 仪礼志》
2、
古人是如何「装逼」的? - 豆子的回答
明朝正德皇帝朱厚照因为自己属猪,下令民间不得养猪,但由于他自己喜欢吃猪肉,所以下了内部批示:“其实可以养猪。”
3、
章太炎满含热忱,情绪波动很大。
被袁世凯软禁期间,天天骂康有为,变着花骂。在家贴了个告示,具体怎么写的我忘了,总之大概是这个样子的:
康党与狗禁止入内。得知袁世凯准备称帝,于是带着正义感去了趟总统府。
满地打滚,嚎啕大哭。
把袁世凯气炸了。
当然要抓他。
咋办呢?
安了个罪名——疯子病发违禁。
其实就是 “神经病复发扰乱公共秩序罪”。
4、
文革期间乱法,荒唐的罪名数不胜数。
某医院科室主任精通五门外语,给医生们上课时用了外语。
扣上个帽子——反革命放洋屁罪
某男梦见和厂子里的女工羞羞,第二天跟工友吹牛逼。
结果女工臊得上吊自杀了。
当时基本上算是没法律,罪状都得原创。
扣上个帽子——反革命梦奸罪
5、
汉武帝时有个奇葩刑律:腹非
也叫腹诽。
这条可以直接弄死想弄死的人,因为虽然你没这么说,但你一定是这么想的。
6、
法国的旧社会,领主的日子过得很爽。
他们享有各种令他们自己赏心悦目的特权,比方说 droit de cuissage(初夜权)、****droit de ravage(随意破坏自己领地任何东西的破坏权)、droit de prélassement(臭脚丫子放农奴开肠肚里的温暖权)
7、
保甲制度古今皆有,一人犯罪,全队斩首。
古代自不必多说,现代也有。
应伟大到不知道哪里去了的领袖金日成的要求,北朝鲜从七十年代开始实行连坐制度。对思想犯采取斩尽杀绝的态度,一人思想有问题,全家三代死光光。
8、
清朝实行养廉银制度。
因为前明官员的工资太低了,当官不是你自己办公,你得雇员工啊。
幕友师爷、门房仆役,政府不管,您自己掏钱雇,小县二三百人,大县甚至几千人,自己出钱。每月四十五两银子,都不够正常五六天的花销,为了保证官员清廉,所以除了工资以外,必须有其他补贴,不然都得穷得跟海瑞家似的。
于是到了清朝初年,连补贴都给免了,导致官员根本就他妈的食不果腹,只能使劲贪,往死了贪。到康熙年,无官不贪,康熙本人也不反对官员贪,因为不贪真的会饿死。康熙知道这事儿,官员也摸清了康熙的态度:可以贪,少贪。
官员贪污,可以从各地的赋税和火耗里抠。
所谓火耗,就是折损费,是的,让你纳一百斤粮,你纳一百斤就够了么?老鼠吃不吃?麻雀啄不啄?
这就是火耗。
于是,明明只有八成损耗,往上报五成,自己留三成,真是赚大了。
终于,雍正看不下去了,火耗归公,再设养廉银。
养廉的银子,就是希望能让官员的收入增加,别再贪污。
台湾巡抚刘铭传年薪 155 两,养廉银则达 10000 两。但情况不如人意。
该贪的还是贪。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明朝的严苛法令不能养廉,清朝初年的低薪不能养廉,清朝中后期的高薪也不能养廉。
真是日了狗了。
9、
《元典章 · 典章十八 · 户部卷之四》
命妇夫死不许改嫁。
10、
印度教的规矩,导致印度曾盛行殉夫。
也不知道是关笼子里的鸟认为飞翔是一种罪,还是真的被逼无奈,总之天天都有跳火自焚的,临终都说去找她丈夫去了。
此跳甘之如饴。
此跳如沐春风。
葬身火海,虽死犹荣。
英国统治期间,英国严令禁止寡妇殉夫,遭到了印度人民顽强的反抗。印度妇女上街游行,强烈要求归还妇女殉夫的权利。
虽然出台了法律,但到现在还有殉夫的。
11、
隋文帝实行过一段时间的一文弃市,就是偷一文钱者死,偷粮一斤者亦死。
本质上就是想
把道德层面的东西并入法律

结果真行动了。
曾有三个小伙子口渴偷了个瓜吃,均坐法死。
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大家破罐子破摔,脸也不要了,都去当了盗贼。因为毫不夸张的说,基本上全天下没一个好人了。
隋文帝就是想建立个没有贪污,没有偷盗,没有欺骗和不道德行为的理想国,跟那个不能描写的主义的原理和想法是一样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试图通过暴力手段实现。
结果呢?
结果一群盗贼劫持了一名高官,看起来,这伙盗贼的确是一群知书达理的人。
大家让高官给隋文帝带个话:
我们一不为财,二不劫色,只想让你捎个话。
就!他!妈!因!为!现!行!的!破!法!闹得天下大乱,人心惶惶!
回去告诉皇帝,自古以来,立法谨慎,法有尺度,从没听说过偷一文就弃市的。话捎到了,什么都好说,要是没捎到,你们全家就等死吧。隋文帝终止了一文弃市,及时改正了治国的错误。
1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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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李傲文​ 发表

要说荒诞乃至逗比的法律,美国可被认为是 “制造” 荒诞的法律中心。这些法律,有的是在当时因某种情况制定出来的,有的则是不知出于什么动机何时制定出来的。尽管其中一些法律现在已经不再强制付诸执行,但也未正式宣布失效,因此在理论上来说它们依然有效。这些滑稽可笑的法律,连美国人也十分喜欢议论,甚至还有几十个组织为取消这些通常被称为 “dumb laws’’(愚蠢的法律) 在积极活动。
下面法律规定的场景以及适用背景,都是脑洞大开的段子手级别的,大家可以欣赏一下美帝人民水深火热的生活——
在肯塔基的法律文中,就规定人们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肯塔基州法律条文还规定:“任何一个女人都不能穿着游泳衣出现在本州的公路上,除非她身边有至少两个警察护送,或者她手中拿着一根棍棒。”这条法律条文的后面又画蛇添足地补充道:“这条法律条文不适用于那些体重低于 90 磅 (约 40 公斤) 或体重超过 200 磅 (约 90 公斤) 的女性,当然它也不适用于母马。”
向在公共场所演讲的人扔鸡蛋或扔西红柿将要坐牢 1 年;
将小鸡、小鸭、小兔子染上颜色后出去兜售也属非法,但如果它们的数量超过 6 只就另当别论。
纽约市运输部门的一条法规规定,女人可以裸露胸部乘坐城市的地铁,法规称在男人可以不穿衬衫的地方,女人也拥有同样的权利。该法规是一名女权主义者在地铁内不穿衣服被捕后制定出来的。纽约运输部门警方发言人称,他们将执行规定,但是 “如果她们侵犯了其他法律,比如裸体坐在地铁椅子上抽烟,我们将采取法律行动。” 纽约法律不允许市民在地铁内抽烟。
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的一条法律就规定,禁止大象在大街上散步,除非它们的脖子上拴着一条链子;
洛杉矶的一条法律称,在同一时间让 2000 只羊穿过好莱坞林荫大道属违法行为
禁止市民在街灯下捕捉飞蛾
加州中部的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多此一举地说:
“在墙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的行为”。

加州安大略市一条订于 1930 年的法律条文这样规定:“禁止公鸡在不该鸣叫的时候乱鸣叫,否则主人将吃官司或被罚款。”
加利福尼亚和俄亥俄州的克里夫兰都有一条古怪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法的捕鼠执照,使用老鼠夹逮老鼠也属非法行为。
佛罗里达州一条法律还剥夺了未婚女子在星期天进行高空跳伞的权利,如果违反了这条法律,理论上这名女子将被罚款或坐牢。
佛州的另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大****象被主人系在了某个停车点,那么它也该像汽车一样交停车费。
康涅狄格州律丹佛市一条法律条文规定,在日落以后必须向前走,如果倒着走路就属非法;
哈特福德市的一条法律禁****止人们用双手倒立行走过马路;
男人不准在星期天亲吻妻子,否则将被罚款。
爱达荷州的法律甚至干涉到了夫妻和情人的生活中。该州一条法律条文称,男****人如果给他的情人送一盒巧克力糖的话,那么这盒糖的重量绝不能低于 50 磅,否则情人有权上告。
情人间连续接吻的时间不能超过 5 分钟,否则将面临处罚。
密歇根州底特律市法律规定,夫妻俩禁止在小汽车内做爱,除非这辆小汽车停
靠在自家的车库里。
妻子如果没有获得丈夫允许,将不能剪掉她的头发。
蒙大拿州法律则规定妻子不经允许偷看丈夫的信件属于重罪,哪怕她看****的是其他女人写给丈夫的情书。
阿肯色州的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属于合法,但一****个月不能超过一次。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禁止夫妇俩到商店购买大床时,两人一起躺在床上 “测试床的柔软度”。
俄勒冈州法律规定夫妇做爱时丈夫嘴中不能骂骂咧咧,或诅咒某人,否则妻子有权上告。
在明尼苏达州的亚历山大市,**如果丈夫的嘴中有大蒜、洋葱或
**沙丁鱼味道的话,该市法律允许妻子拒绝与丈夫做爱。

在伊利诺斯州扎伊恩市,禁止任何人将点燃的雪茄给猫狗或其他任何家庭宠物抽。伊利诺斯州诺姆市一条法律则禁止人们对狗做鬼脸,否则将面临罚款、逮捕或监禁。
俄亥俄州波尔丁市一条奇怪的法律称,如果一条狗在公共场所大吠不止,警察
可以用咬它的方法来使它安静。
一个已婚男人乘飞机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妻子,但如果他结婚超过 12 个月就不必了。
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人们不能在飞机场玩西洋跳棋,理由是 “惟恐引起赌博感
和冒险感”,增加人们坐飞机的不安情绪。
密苏里州里德沃德市法律称,当飞行员在驾驶飞机时,禁止吃带壳的花生或需****要吐籽的西瓜。
罗得岛州韦克菲尔德市的法律则称,市民在吃了大蒜 4 小时之内,禁止上飞机。
在路易斯安那州,一个人抢银行属于非法;但如果他抢银行后又用一把水枪打
了银行出纳员一身水,那就更属于非法了。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还规定,如果用真牙去咬人,那只是 “简单的攻击行为”;但如果是用满口假牙去咬人,那罪名将会罪加一等,变成 “严重攻击行为”。
还有一些古怪法律竟对大自然发起了命令。
阿肯色州的一条法律规定**:“阿肯色河的河水禁止涨得比小石城主街上的桥还高。”**
伊利诺斯州柯克兰市一条法律对蜜蜂下起了命令∶“禁止蜜蜂飞过村庄或穿过任何街道!”
德克萨斯州的一些法律,禁止赤脚上街走路,除非花 5 美元申请特许;
不能从旅馆的 2 层射杀水牛;
两列火车在铁路交叉点相遇必须停下来,等到其中一列火车驶过后另一列才能开动;
站着喝啤酒,不准超过 3 口等。
以上这些法律都是很早以前的事,但前美国总统小布什在该州任州长期间,曾施压通过一项奇怪的法律:罪犯必须在实施犯罪前 24 小时内,向有关当局口头或书面报告即将造成的伤亡人数,并描述准备好的犯罪过程,否则要加重罪行。
在得克萨斯州的一些城市里还有自己别具特色的严厉法律:
在克拉伦顿不准用羽刷擦掉公共建筑上的灰尘;
在休斯顿星期天午夜后禁售啤酒;
在阿瑟港的电梯里有异味应受惩罚等。
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同样严厉:
如果一个人不穿泳衣在浴缸里洗澡就属犯法;
严禁穿泳衣喝酒;
未婚女子不能在星期天跳伞;
没有号码标志不准在柏油便道上做滑轮运动。
在迈阿密禁止骑不带喇叭的自行车,可又同时禁止骑自行车按喇叭;
在彭萨科拉,女子由于在浴室使用电器不当而死亡应罚款 100 美元
阿肯色州规定,禁止 21 点后在小吃和冷饮摊点旁鸣喇叭,不仅指餐厅和酒吧,也包括私人住家。
美国的许多城市都很重视火灾,有不少有趣的法律是关于火灾的:
在芝加哥,家里着火时还吃东西是刑事犯罪;
埃文斯顿市规定只有火灾时才允许在汽车里换衣服;
新奥尔良禁止把鼍 (念“tu6”,一种爬行动物) 拴在消防龙头上;
在圣路易斯,消防员不准抢救裸体女子,也不准抢救穿睡衣或长袍的女子;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梅迪松堡规定,每次出动救火前消防队员们务必先进行 15 分钟的操练。
纽约州的卡迈尔市规定,如果男人西装上衣跟裤予的颜色不同,要罚款 500 美元;
在亚利桑那州的诺加利斯市,男人穿背带裤是违法的。
吃东西也有奇特的法律:在新泽西州,不管谁在餐厅里吧唧嘴会遭到逮捕;
在堪萨斯州,星期天严禁吃蛇,违者罚款,甚至坐牢;
俄亥俄州的哥伦布市规定星期天禁止出售玉米片,否则受法律制裁;
在内布拉斯加州,7 至 19 点理发师不能吃蒜和葱。
加利福尼亚州啼笑皆非的法律最多,例如:
禁止动物离学校、教室和公共饮食场所 500 米之内交配;
在审讯时招供不准哭泣;
禁止亲吻青蛙和癞蛤蟆;
不能用内衣擦汽车;
如果没有饲养 2 头以上的奶牛,不允许穿牛仔靴;
在旅馆里禁止用刀削橙子;不得随意安放捕鼠器,除非有打猎许可证。
涉及科学的奇怪法律也有一些,例如印第安纳州规定,圆周率等于 4,而不是 3.1415。

摄影师 Olivia Locher 则通过名为 “I Fought The Law” 一系列的摄影创作,来表达出这些怪异法律,颇有一种黑色幽默的味道。她已经计划把项目拓展至全美 50 个州,大家可以先看看这些作品。

In California nobody is allowed to ride a bicycle in a swimming pool.

美国加州,人们禁止在游泳池内骑脚踏车。

In Alabama it’s illegal to have an ice cream cone in your back pocket at all times.

在阿拉巴马州,把一筒雪糕放在裤后袋是犯法的。

In Hawaii coins are not allowed to be placed in one’s ears.

在夏威夷,将硬币放进耳朵是被禁止的。

In Delaware it is illegal to wear pants that are “form-fitting” around the waist.

在特拉华州,穿上一条刚好合乎腰围(form-fitting)的裤子是犯法的。

In Taxas it is illegal for children to have unusual haircuts.

在德州,儿童不被允许剪出不寻常的发型。

In Wisconsin it’s illegal to serve apple pie in public restaurants without cheese.

在威斯康辛州,公众餐厅如果提供苹果派但沒有附带芝士的话是违法的。

更多作品可浏览摄影师个人主页

据报道,许多这些如今看来十分搞笑的法律条文大多数都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后制定的,有的法律条文最早可以上溯到 1659 年,尽管当时可能有言之成理的理由来制定并通过这些法律,然而世殊事异,这些条文如今早就不能通行了。然而这些法律条文仍然没有被各州废除,所以在理论上来说它们仍然有效。一些美国党派已经开始向美国法令全书中数百个搞笑的地方法律条文发起 “挑战”。他们正在向美国各州议员发出倡议,以便尽快将所有这些仍在美国法律全书中占有位置、但早就使用不上的搞笑法律彻底废止,以免给世人留下笑柄。

转载参考整理自:

黑色幽默:镜头下的美国荒诞法律(让人吐槽的节奏啊)

美国各地存在大量荒诞法律 搞笑条例依然有效

美国各州的荒诞法律

知乎用户 在历史中旅行​ 发表

为了改革时弊,建立新朝的王莽,颁布了一条法律:废除五铢钱,恢复贝壳与龟壳的流通。

王莽在短暂的受挫后重新掌握了大权,他走到今天,应该说是众望所归。对于王政君来讲,王莽是家里人且表现突出,值得信任依靠。对于广大百姓来讲,他们被王莽圣人般的道德力量所感动,寄希望于他扶大厦于将倾。

平帝即位后,大司马王莽被封为太傅,成为小皇帝的监护人。但在不少人看来,与王莽的表现和作用相比,王莽得到的实在太少了。于是,大臣们上书王政君说王莽的功劳同当年的霍光一样,应该享受与霍光一样的封赏。王政君按照大臣们的请求下令封王莽为安汉公。

说起「安汉公」这个称谓,不得不说到「祥瑞」,这在王莽通向皇位的路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所谓祥瑞,也可以称之为「符瑞」,是指天下出现的一些非常吉祥的自然现象,比如五彩祥云、地出甘泉、奇禽异兽等。儒学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代表着上天对统治者的褒奖和赞扬。

在当时天是至高无上的神,它被认为支配着人世间的命运,皇帝称为天子,顾名思义只是天的代表,是在上天的庇护下实施统治,所以不能违抗上天的旨意,就此凶兆和祥瑞的意义就非同小可,凶兆意味上天庇护的消失,而祥瑞则意味统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得到了上天的认可。

王莽上台后,祥瑞出现的频率大大增加,重新掌权六个月后,南越人向朝廷进献一只白雉、两只黑雉,儒生们查阅经典,《尚书》中记载,在周朝时,越裳氏曾向周成王进献白雉,这件事居然在汉朝重现,于是有人上书,应该像封周公那样封王莽为「安汉公」,并增加封户。

但是王莽却死活不领这一封赏。他上书王政君表示功劳不是一个人,他是与王舜等四人共同制定的治国之策,希望能奖励他们,至于自己以后再说。王太后几次下诏,他都不领赏,王政君只好先封赏了其他人,王莽这才接受了「安汉公」的封赏,但是他退回了封赏的土地和民户,表示等老百姓都富裕后再说,这当然又一次提升了王莽的声望。

扭转社会奢华之风,成为他掌权后的工作重点,这项工作本来之前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在哀帝即位后,丁家、傅家这些外戚把原来的工作成果悉数毁掉。王莽上书王太后,说丁、傅两家的奢侈挥霍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现在不少百姓吃不上饭,建议太后穿粗衣、降低饮食标准,以引导社会掀起节俭之风。他自己率先垂范,灾荒之年不吃肉,并捐钱捐地救济贫民,弄得太后派人慰问他,让王莽按时吃肉,注意身体。在他的带动下,大臣官员们纷纷响应,连太后也将供个人开支的十个县捐献出来,可见王莽的号召力此时已非同一般。

他的号召力从平帝选后的事件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平帝即位三年后,王莽提出要及早为平帝选立皇后,以免重蹈前几位皇帝无子的覆辙,王莽同时表示他的德行有限,自己的女儿才能不高,所以不适合成为皇后的人选。

王太后以为这是王莽的真心话,下诏时就没有把王莽的女儿列为皇后的候选人。消息一传出,大小官吏、普通百姓纷纷上书说「安汉公」功高盖世,他的女儿为什么不能参选皇后呢,这对为国无私付出的「安汉公」太不公平,所以要求王太后收回成命,选立王莽之女为皇后。眼见上书的越来越多,王政君不得已只好同意王莽之女为皇后。

但王莽并没有立即答应,而是表示选后是大事应广泛听取意见,可以把女儿放入候选名单,但是否能立为皇后,还是应该考察一下。于是由一些官员组成了考察团,轰轰烈烈地走了一个过场,最后的结论是王莽之女成为皇后再合适不过,王莽就此变成了平帝的岳父大人。

正在这场选后活动进行时,发生了一件王莽很头疼的事情,这个事件的主角是自己的另一个儿子王宇。王莽选定刘衎为皇帝后,为了杜绝外戚之患,命刘衎的亲人不许进京,所以平帝刘衎的生母卫氏虽然被封为中山孝王太后,他的两个舅父卫宝和卫玄封为关内侯,但是他们只能留在中山国,母子一直无法团聚。

王宇觉得自己父亲的做法不对,将来平帝成年亲政后一定会因此忿恨而报复。于是他就私下与卫宝联系,让平帝的母亲卫太后上书恳求进京。但王莽非常担心哀帝时代大权旁落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很明确予以了拒绝。

王宇听到上书被拒的消息,就找来自己的老师吴章和内弟吕宽来商量。王宇让吴章出主意,吴章认为王莽不会轻易回心转意,只能利用王莽的弱点试试。王宇说自己父亲最大的弱点在于迷信鬼神,讲究凶吉。吴章建议说可将牛马之血半夜洒在王府门前,警示王莽让他收回成命。这个任务落到了吕宽身上,但他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在涂洒过程中被王府门卫发现,被抓后很快就供出了王宇等人。王莽大怒将自己儿子送进监狱,并逼他喝毒药自尽。继王获后,第二个儿子也死在了王莽手上。王宇的妻子此时正怀有身孕,王莽命将其关起来,等生产后处死。

王莽利用这个机会大肆清除异己,特别是成为心腹之患的卫氏一族,除了卫太后外,大部分卫氏族人都被诛灭。王莽清除异己的行动并没有受到太多非议,毕竟他把自己的儿子和儿媳都杀掉了,相反,又一次的「大义灭亲」为他增加了更多光环。

清除异己以后的王莽,有了独步天下的感觉。「安汉公」的称号已无法满足他,不少大臣早看出端倪,于是有人见风使舵,说王莽的作用可以比肩于历史上的伊尹和周公。

这两位是何许人呢,伊尹是商朝的开国元勋,周公是辅佐周成王的忠臣。伊尹和周公在当时人们的心中地位很高。历史上称伊尹为「阿衡」,周公被称为「太宰」,于是有人建议将两人的称号连起来,以「宰衡」做为王莽的称号,这一提议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王政君顺应民意就下诏封王莽为宰衡,封他的母亲为功显君,他剩下的两个儿子为列侯。王莽又是百般推辞,称病不出,最后不得已才勉强接受,但是又把一些封赏给了他人,对这种「以退为进」的手法,王莽已经玩得炉火纯青。

获得「宰衡」称号的王莽,开始大力宣扬礼乐教化,他下令网罗天下学者齐聚长安,为这些学者建造了一万多套住宅。据历史记载,这些建筑只用了二十天就全部竣工,因为数量众多的百姓和学生积极参与,干得热火朝天,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王莽强大的感召力。他在长安城中建造二百区的住宅,让流民居住。王莽想干的事情,民众都大力拥护,似乎没有什么干不成。工程完工后,在公卿列侯、博士大夫的请求下,平帝给王莽「加九锡」,王莽享受到仅次于皇帝的礼遇。

在历朝历代,权臣被加九赐,往往被视为篡位的前奏,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不少的反对者,而王莽这次加封,情形却完全相反,据班固按照政府记载统计,当时请求为王莽加九赐的居然有四十八万余人,这意味着在长安附近,几乎所有有能力上书的百姓,都参与了对王莽的拥戴行动,可谓众望所归。

王莽登上做为人臣的最高地位,再往前一步就是皇位了。如果说王莽以前的所作所为,主要是想担当起中兴之臣的重任。但现在面对唾手可得的皇位,他很难再按捺住心中膨胀的欲望。

这时候平帝病了,没过多久就死在未央宫。对于平帝之死,历史记载是病死的。但也有另一种说法是被王莽所害,原因在于王莽诛杀了卫氏一族,也不让平帝母子团聚,他一直很担心平帝长大后会对此展开报复,据说有次平帝看王莽的眼神中充满着一种怨恨,这个眼神被王莽看到,感到心里一惊,与其坐等将来平帝亲政后灾祸来临,不如先下手为强。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王莽不可能杀平帝。因为是王莽选立的平帝并将女儿嫁给他,平帝对其心怀感恩,同时将来自己的外孙可以成为皇位的继承人,杀掉平帝与王莽的利益背道而驰,所以「他不能采取促使平帝死亡的行动」,《剑桥秦汉中国史》持这样的观点。

平帝死后,谁来当皇帝呢,当时元帝的后代已经没有了,只能从宣帝的后代中选择,宣帝的曾孙有不少,但都已经成年。王莽觉得不好控制,提出「兄弟不能相互继承」。于是,他就在宣帝的玄孙中挑选了一个两岁的小孩刘婴立为皇太子,但王莽以刘婴过于年幼的原因,没有让他立即即位。太皇太后王政君命王莽「居摄践祚,如周公故事」,暂时代天子总理朝政。

就在王莽摄政期间,各种各样的符命祥瑞更加络绎不绝。武功县令孟通在井中捞得一块白石,上面用红颜色写着「告安汉公莽为皇帝」几个字,大臣们于是上书王政君,请求让王莽「为皇帝」,就是让王莽「摄行皇帝之事」,即代理皇帝的工作。王政君起初不许,但看到这是众望所归,最后被迫无奈同意。第二年王莽改年号为居摄元年,此后他的行事方法均按天子之制,篡位之心已昭然若揭。

正当王莽无限接近皇帝之位时,刘氏宗族开始起来反抗。首先发难的是安众侯刘崇,他带了几百人进攻宛城(今河南南阳市宛城区),但连城门都没有攻进去就失败了。第二年东郡太守翟义揭竿而起,立严乡侯刘信为天子,发布了讨伐王莽的檄文,一时声势很大。

王莽说到底是个书生,对打仗并不在行,听到叛军声势很大,内心感到很惊恐,一面表示自己摄政是暂时的,将来一定会让刘婴继承皇位;另一方面派遣大军前去镇压。翟义的队伍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是乌合之众,很快就被正规军击败,翟义被捕杀,从此以后,反抗王莽的行动基本消失了。

没有了反抗力量,王莽登上帝位只是时间问题了,但是他觉得直接登基有些有违伦理,显得过于简单粗暴,还需要再造一些舆论,让一切变得水到渠成。

于是乎,瑞兆又从各地频频传来。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个故事,说是齐郡的一位亭长有天晚上做了一个怪梦,梦中天公告诉他「摄皇帝为真皇帝」,如果不信,可以看到明天他家里会出现一口新井。早上起来,这位亭长果然发现家里的院子里出现一口深约百尺的新井,类似这样的传奇故事不断传来,看来王莽不登基连上天也不答应了。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公元 8 年十二月,王莽终于登上了皇位,将年号改为初始,新的王朝就用「新」来命名,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民选皇帝」就此诞生。至此,从高祖刘邦开始,延续了二百多年的西汉王朝走完了它的历史。

王莽登基最后的阻力来源于他的姑姑王政君,这位王太后嫁入刘家六十多年,虽然她一直把王家做为自己权力的根基,但内心还是忠于刘家的,她让王莽一步步上位,本想借助王莽实现汉室的复兴,但没想到最后王莽自己当了皇帝。此时,传国玉玺还在王政君手里,王莽派人入宫索要,王政君痛斥使者,心里充满了悔恨,没想到大汉居然断送在自己手中,但事到如今,已经没有挽回余地,只能将玉玺掷于地上,后来传国玉玺缺了一角,据说就因如此。

王莽改朝换代的行为,使他被史书钉在了「乱臣贼子」的柱石上。但实际上,可以清楚看到,在王莽一步步走向皇位的路上,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像样的抵抗,反而是在一片欢呼声中登上了皇位。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西汉的后期,无论是官吏还是百姓,对现实普遍感到不满,对西汉的前途已经丧失信心。而就在此时,王莽横空出世,几乎无暇的德行使他赢得了人心,他的登基不像是谋逆篡位,而更像是一位众望所归的「民选领导人」。

王莽代汉建新,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通过禅让成为皇帝的先河。王朝的更迭,在此之前需要通过激烈的暴力革命,譬如西汉取代秦朝,战火连绵,百姓涂炭,相比较而言,这种不流血的革命代价很低,对社会和百姓伤害也最小。

王莽走上皇位,不单纯是为了追求权力的快感,更重要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全力以赴建设一个「市无二价、官无诉狱、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男女异路、野无饥民、邑无盗贼」的理想世界,不过这谈何容易,特别是对于王莽,可以看到,他先前的成功基本上因为道德感化和舆论力量,在执政能力上并没有特别突出的表现,而成为一国之君后,光靠道德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面对问题丛生的时局,没有很强的治国理政能力,很难驾驭整个王朝的走向,从后来的历史看,王莽有上位的能力,但执政能力实在是个问题,最终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

「新」王朝就要有新气象,但是王莽面临的局势并不乐观,经济凋敝,矛盾丛生。不过王莽对自己收拾烂摊子非常有信心,这份信心来源于改革,在他看来,通过大力改革除弊兴利,应该可以将新王朝带上康庄大道。

在改革路径上,他选择了「复古」

知乎用户 缺月梧桐 发表

欧洲中世纪【自杀】是违法的。

而且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那感觉就和现在在居民区里投毒差不多。

自杀者死了,尸体都会被拖出来游街、绞死(再来一次)、没收财产、不准下葬教会墓地等等。

而且权贵、僧侣、富人阶层因此还产生了践踏法律的特权:自由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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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古今中外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全球各地的人们对此都是既避讳又伤感。

对此,中国人也并不陌生,并对死者表现了极大的敬意和宽容,毕竟传统文化里讲:“人死为大” 嘛。

例如屈原投江自尽,国人设立节日纪念他的气节;项羽乌江自刎,现在都是长叹息的对象;

更不要说很多忠臣义士,自尽以全气节;多少烈女香消玉殒来保全忠贞;老百姓对这种人都是传诵千年,即便是无恶不作之徒自杀了,人家还是说:“这人还有点羞耻。”

举个例子:

闰土匆匆跑来报告:“赵老爷,不好了!您家佃农阿 Q 昨夜上吊自杀了!”

赵老爷一惊,跺脚:“这小子还欠我二十两租子呢!” 随后也许会说:“唉,什么事想不开?阿 Q 活着的时候人还不错。”

总之,国人对于自杀自古就略为宽容,但是在中世纪欧洲就是两码事了。

因为中世纪欧洲的文化是基督教,《圣经》以及衍生来的神学禁止基督徒自杀,因此就出现了让中国人瞠目结舌的民风民俗与法律法规的处置方式。

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假如乡下领主赵老爷男爵家的农夫阿 Q 自杀,画风是这样的:

骑士闰土匆匆跑来报告:“哦,我亲爱的领主大人,咱们领地上发生了一起不名誉的谋杀!”

赵老爷勃然大怒:“大胆!谁敢在我的土地上行此上帝厌憎之事?”

闰土继续报告:“昨夜农夫阿 Q 被魔鬼引诱,谋杀了农夫阿 Q!”

赵老爷愣了一下,一拍桌子:“没想到我的子民里竟然混杂着阿 Q 这种魔鬼!速速点起兵马,捉拿凶犯阿 Q 到我城堡里接受审判!”

慢着,慢着,阿 Q 自己谋杀自己还可以理解,但是他不是死了吗?捉拿谁?审判谁?

审判一具尸体?

没错,在中世纪欧洲,你自杀了也要被审判和判刑,因为圣经不许信徒自杀,自杀者一定是魔鬼唆使的,所以是非常严重的谋杀案件。

对于农夫阿 Q 这种情况,按当时的法律规定,领主会立刻派人找到阿 Q 的尸体,不能走房门,要在门槛下挖个洞拖出来;必须头朝后公开在大街上拖到审判地点(游行示众);

有时候人们抓捕 “凶犯” 的心太火热,漏掉了在大街上拖行的阶段,直接马车拉到菜市口挂绞刑架上了,这是不行的。教会发现后会让你放下来那凶徒尸体在大街上再拖一次,这是必须程序。

领主或者法官或者修道士对阿 Q 尸体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结论就是一个:“该人受魔鬼引诱了,谋杀罪成立!”

然后从自家房梁上解下来的尸体,又会在群众的谩骂声中,再一次被挂上绞刑架示众。

他家的动产和土地也会立刻被没收:在乡下交给领主,在城里交给法官,在首都就成为国王的私产了。

另外他还会被开除天主教教籍,这在当时是天塌下来的大事,意味着被社会隔离,相当于现代你户口被吊销把你做黑户了;当然都死了也不怕被黑户了,问题是该人永远上不了天堂了。

因此他埋葬地点决不能在基督徒的墓园,一般是随便找个荒郊野外草草埋掉了事。

到了中世纪中期,埋在野外都算是好的了,德国某些地区的惩罚是装在柳条筐子里任其腐烂,在英国城市里的惩罚是:把尸体面朝下,心脏上插上大木桩子,埋在一条人来人往的十字路口下面:牢牢钉死,外加任人践踏。

这刑罚还帮助了偷偷摸摸的魔法学,人们在中世纪手抄本魔法配方里,除了看到有处女头发、蟾蜍粉末、头骨碗之外,经常发现有一味配料:埋过死人的十字路口的一撮土,这就是 “迷惘的灵魂” 哦。

也即是说你现在在英国漫步,说不定某条古老的石子路的十字路口下面就埋着百年前的自杀骸骨。

绞尸体、收财产、万民诅咒,之所以如此严厉的刑罚死人,中世纪欧洲的人们极其厌恶自杀者,认为他们必然下地狱不得永生,那感觉就像大家万众一心抗日要收服祖国山河的时候,某人跳出来当了汉奸(自杀了)。

在但丁写的世界名著《神曲》里,特别提到了替自杀者预备的地狱。

在地狱第七层有暴君暴徒在沸腾的血湖里受煮;亵渎神灵者,重利盘剥者接受火雨热沙煎熬。还有信仰不坚自杀者成为长着毒瘤的灰色树!

【神曲中,自杀者灵魂长成的丛林】

事实上因为中世纪的欧洲如此恐惧与厌恶自杀,以至于法语里根本没有 “自杀” 这个词语,大家谈的都是:“自己宰了自己”、“自己谋杀自己”、“凶手和受害者都是他本人”等等。

一直到 17 世纪中期,也即是咱们明王朝灭亡的同时期,法文才第一次出现了从拉丁文构造的新词 sui(自我)+caedes(谋杀)——自杀一词。

而英文更晚之后才出现 “suicide” 自杀,但长期这个词就是个名词,指“自杀罪”,用法是“阿 Q 犯了自杀罪”(commit to suicide)。

那个时候,要是欧洲有驻扎中国的使节,他们是找不到单一一个词来形容崇祯陛下自尽这个事的:你说中国的皇帝犯了谋杀罪吧?太不尊敬了,但是弑君的就是陛下自己啊,实在头疼。

在宗教信仰的笼罩下,自杀如此让人厌恶,犯罪者收到的刑罚如此恐怖,以至于很多亲属绞尽脑汁想掩盖自己亲属是自杀的真相。

画风往往变成这样:

阿 Q 在家里上吊自杀了,可把阿 Q 老婆急坏了:一方面是自己老公下地狱去咯,二来是随后领主 \ 法官 \ 主教就会没收自己家一切财产,怎么办?

瞒 \ 骗 \ 装!

这件事倒是不难办,因为验尸官在当时是个很 low 的职位,没人把他们当人看,待遇低收入低,因此你只要给点钱,他们就会把自杀报告成意外啊、疾病啊、寿命到了啊什么的。

然而这事好办是好办,但必须极度小心,因为你周围的邻居绝不会在这种事上包庇你分毫!

中世纪的人们相信墓地是神圣的,《圣经》说过了,当耶稣复临的时候,死人要从自己坟墓里爬出来,尸骨长回血肉重塑为原来的人样子,然后接受末日审判。

所以基督徒认为尸体还会复活,聚集尸体的墓地当然就是个仓库,而那些下地狱的肮脏灵魂的尸体是会污染仓库的!

怎么也不能允许一个自杀者或者不信者睡在自己家人和自己的旁边啊!

这感觉就是居民密集的小区里偷偷挖了个化粪池,只要大家不是严重鼻炎,发现一定会去愤怒的举报你。

闰土匆匆赶来:“哦,我亲爱的领主赵老爷,我听到一个可耻的传闻:大家都说,前两天下葬教堂墓地的阿 Q 不是心脏病死的,而是上吊自杀的!”

赵老爷一愣,接着惊得跳了起来:“这还了得?会污染那些纯洁的信徒坟墓的,立刻开棺验尸!”

结局就是验尸官、阿 Q 老婆全被绞死了,死前,愤怒的邻居朝他们吐唾沫、扔石头,大骂他们是魔鬼派来的使者。而阿 Q 的尸体被挖出来扔到了荒郊野外,大家都在祷告希望这件事不要污染那片神圣的墓园。

【你眼里的墓地】

【当时信徒眼里的墓地】

当然,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中世纪欧洲平民自杀后果非常之严重,但是上层社会的贵族和僧侣要是自杀,他们的家人总是有办法逃脱这么严酷的惩罚。

僧侣不要讲了,修道士和主教也有自杀的,但是天主教是耶稣教会的磐石啊,是世间凡人的引导者啊,这么伟大光明的组织里不能、也不会出现害群之马,这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和教会的年度财政报表的。

因此天主教很护短,教士或者主教自杀了,不许世俗法庭审判,要交给教会内部法庭裁决,结果肯定是:你哪只眼看到我们虔诚的格里高利兄弟是跳楼自杀啊?你瞎了!他明明是得了牙齿乱飞、四肢折断、七窍流血、脑袋爆裂的强力癫痫才死的!圣母已经接纳了他圣洁的灵魂,明天就可以下葬圣母大教堂的高级墓地来奖励他生前对教会的贡献!再有妄议就是魔鬼派来散播谣言的!

僧侣身份是个护身符,假如非得自杀,随便去吧。

贵族没有这个护身符,但是贵族有权有钱有人脉,自己亲人自杀了,打通各种关系容易的很。

逃避正规法律刑罚的借口一般是:“得了疯癫”,这是可以合法自杀的疾病。

上流社会对自杀的事也见惯不怪,有次某贵族在信里谈起某贵族少女拿刀捅死自己的事,说的是:“她这种方式很不体面,收集一些含锑的涂料吃掉不更好嘛?”

总而言之,贵族也是想死就死,受到责罚的概率远远小于平民。

在世界名著莎士比亚大师写的《哈姆雷特》里就有关于贵族身份自杀根本不受影响,依然可以按基督教葬礼下葬基督徒墓地,让下等人掘墓劳工羡慕嫉妒恨的情节。

【哈姆雷特中奥菲利亚的死亡】

 第五幕  第一景: 墓园里

  [两位掘坟工人 (丑角) 入]

  工甲: 虽然她是自杀身亡的, 但她仍是以基督圣礼来安葬吗?

  工乙: 我跟你说是的, 所以, 你就好好的去掘你的坟罢。法医已考虑过此事, 并决定以圣礼来安葬。

  工甲: 那怎么可以呢, 除非她是因自卫而身死?

  工乙: 此事已如此决定了。

  工甲: 一定要『自卫身亡』才行, 不能有其它原因;理由在此: 如果我蓄意的把我自己溺死, 那么, 这算是一种举动, 而任何举动都分有三部份, 那就是 “想做”、“要做”、与 “去做”。由此可见, 她的确是蓄意自杀的。

  工乙: 好了, 不过, 善良的掘坟先生, 请听…

  工甲: 算啦, {用手比著} 水在这头, 好吧。人在这头, 好吧。如果这人走到水那边去溺死, 那么, 活该。可是, 如果水到人这边来把他溺死, 那么, 这人不算是自杀, 他无罪故意切短他自己的寿命。

  工乙: 难道这是法律吗?

  工甲: 当然是哟, 这就是『法医验尸法。』

  工乙: 你要知道真相吗? 此人若不是出身自贵族,那她才不可能按圣礼来安葬的。

  工甲: 不错, 这回你可说对了: 贵族比一般老百姓更有自由去投河、上吊; 真是不公平啊!

  来, 把我的铲子给我。

【莎士比亚】

看看,在中世纪欧洲,人和人也是不平等的,连自杀都是。

正如挖墓工所言:“贵族老爷可以自由去自杀!真是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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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众号《史里有毒》里发过。

知乎用户 伯光君​ 发表

我来说一个。。关于武则天的

武则天当年利用佛教宣传来为自己的上台找借口。自己找了个情夫名叫冯小宝,也让他出家为僧。这些我们都不说了。
光说她上台之后因为迷信佛教,所以我们现在玩朋友圈的老太老头子一样,不喜欢杀生。也禁止天下人杀生,来一一个禁止 屠宰令。。。
无论是羊,猪,牛,甚至是鸡鸭,甚至是鱼,都不允许屠宰。不许你们吃了!!
你们这样吃,是造孽,是违背宗教的!!
武则天这一令一下。当时就有人反对了。(不得不说唐时的臣子还是很有气节的。)
结果她当然一句来,不理就完事了。
然后唐朝各种水灾 旱灾。人民因为不能捕鱼,不能打猎饿死无算。
她还是一句,不理就算了。。
啧啧。
当时武则天喜欢大家告密,也喜欢大臣们互相告发。
于是。

当时有个叫做张德的右拾遗,因为喜得贵子,便在儿子 “三朝” 那天,偷偷宰杀了几只肥羊,宴请亲戚朋友同事。参加宴席的人中有一个叫杜肃的官员,吃饭时暗暗往怀里装了一块羊肉,吃饱后就跑去向武则天告密,说张德违禁宰羊。

第二天朝会。武则天对张德说:“闻卿生男,甚喜。” 张德拜谢。武则天又问:“何从得肉?” 张德吓了一跳,知道违禁宰羊的事情暴露了,赶紧叩头服罪。武则天笑道:“朕禁屠宰,吉凶不预。然卿自今招客,亦须择人。” 意思是说,民间做红白喜事,原来就不受禁屠宰令的限制,但爱卿今后请客,还是要小心一点,那种前头吃了好酒菜一转身就去告密的小人,就不要请了。说完,武则天还将杜肃的告密信取出来,交给张德。那个杜肃呢?顿时羞得无地自容,众臣都恨不得往他脸上吐唾沫。

。。
。。。。
。。
这种我下了法令,细则完全是我说了算也就只有她了。。
这个禁止屠宰令一共维持了 8 年。。。心疼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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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一则关于武则天的故事。
当时还是他和李治一起当二圣的时候。
先是下令 禁止父母向身为道士 ,和尚的儿子跪拜。
然后几年后有下令 身为儿子的道士,和尚必须向父母跪拜。
其实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
佛教也好,道家,伊斯兰也如此。
如果你不能用一个合理的制度去约束他。去改变他。都会酿成灾祸。。。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广大男同胞请注意,走在中国的大街上,被异性生物蹂躏了,不算强奸罪!因为没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罚。由于没有明显伤痕,举证很麻烦。

知乎用户 邹肖 发表

这个就很逗,看图

知乎用户 朗博 发表

我认为最荒唐残忍的制度而且没有之一,就属于五胡十六国时期夏国建立者 ——– 赫连勃勃在修建 “统万城” 时候的制度了。

公元 413 年,赫连勃勃任用叱干阿利兼领将作大匠,征发岭北十万胡人、汉人,在朔方水北、黑水之南 (今陕西靖边北) 修筑都城。赫连勃勃自己说道:“朕正要统一天下,统治万邦,可以用统万作名称。”所以叫统万城。而叱干阿利不仅是善于工程技术,而且 “善于” 管理,建城时候规定:**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用蒸土法制作城墙,为了检验墙体硬度,特制铁锥,凡锥子入土墙一寸,就把所有参与修建这段城墙的人杀死,筑在墙里面。)**大家可想这工程质量如何?

叱干阿利这样残忍,反而得到赫连勃勃的认同和夸奖,认为他忠心耿耿,让其监制武器盔甲。为了保证质量,做出这样荒唐的制度: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弓箭射不进钟甲的,就杀死做弓的人;如果射进去,就杀死制造镗甲的匠人),反正最后武器做出来,总要有必死的工匠。这不禁让人想起 “自相矛盾” 的成语,这个寓言故事的悖论居然能在现实中在制度上能被忽略。可想而知,那些工匠最后的悲惨命运吧。这样武器的质量如何,不用考虑了。

在修建宫殿的铜制装饰物的,认为杀人就可以保证质量,所以**凡杀工匠数千,以是器物莫不精丽。**这样简单粗暴的管理制度,不仅残忍简直荒唐。

不过话说回来了,统万城的城墙质量之好,都是石头所不能比拟的。五胡十六国建过多少城,至今只有此城还没有消失。

此遗址今天就在陕西榆林靖边县城北 58 公里,有兴趣的学建筑或工程的类的朋友可以去感受一下,用生命铸造的工程是何等坚固,一座土质古城,经历经过 1700 年的风吹雨打沧海桑田,至今还在,这是怎么样的工程质量呀?

**蒸土法就是把白石灰、白粘土以糯米汁搅拌,然后蒸熟,浇灌成墙。**其坚可以砺刀斧。

城建好之后,这个赫连勃勃,经常在城上拿着弓箭,见谁不顺眼,就杀死谁。凡大臣敢正眼看他的挖眼睛,敢发笑的,就割嘴唇,敢于谏言的先割舌头再砍头,所以,无论汉人还是胡人,谁不害怕。幸好这个皇帝只当 18 年,活了 40 岁就病死了。他死后,大夏国就被北魏灭掉了,国家仅仅才 25 年。

赫连勃勃

叱干阿利,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酷的工程管理人员

史料来源:
《晋书 · 卷一百三十 · 载记第三十》:乃赦其境内,改元为凤翔,以叱干阿利领将作大匠,发岭北夷夏十万人,于朔方水北、黑水之南营起都城。勃勃自言:“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可以统万为名。”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勃勃以为忠,故委以营缮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锐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又造百练刚刀,为龙雀大环,号曰 “大夏龙雀”,铭其背曰:“古之利器,吴、楚湛卢。大夏龙雀,名冠神都。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 世甚珍之。复铸铜为大鼓,飞廉、翁仲、铜驼、龙兽之属,皆以黄金饰之,列于宫殿之前。凡杀工匠数千,以是器物莫不精丽
勃勃性凶暴好杀,无顺守之规。常居城上,置弓剑于侧,有所嫌忿,便手自杀之,群臣忤视者毁其目,笑者决其脣,谏者谓之诽谤,先截其舌而后斩之。夷夏嚣然,人无生赖。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ft1a3V 发表

耳语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诛

知乎用户 WZatSH​​ 发表

公元前 18 年,屋大维颁布了《关于处罚通奸的尤利乌斯法》(Lex ulia de Adulteriis Coercendis),处置通奸以及自由女性的任何非婚性行为。

这个法大概内容如下:

  • 定义:该法律所打击的通奸,是指已婚女性(包括寡妇)和自由女性(上层阶级)的未婚女性,与非婚姻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要特殊说明的事情是,在古罗马法律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结婚。结婚权是只有自由民(罗马公民)身份才享有的特权,男女双方有一方在自由民以下的身份,其男女关系不视为法律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这里的女性仅仅涉及上层女性,下层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不在此法打击范围。
  • 父亲杀奸权:该女子的父亲,发现通奸地点在自己的家中和或者女儿女婿的家中,父亲有权力当场杀死奸夫(不论阶层)和女儿。
  • 丈夫杀奸权:丈夫也有杀奸权,但范围要比父亲小非常多,第一,丈夫只能杀死奸夫,不能杀死妻子(岳父的女儿),第二,丈夫杀死的奸夫,不能是拥有完整公民权(元老院、骑士阶层,以及出生便是自由民的)的公民,社会下层的皮条客、演员、角斗士、罪犯、被释奴(出生为奴隶后被释放成为自由民)和奴隶都在可杀之列。第三,地点只能在自己家中,而不能在岳父的家中。
  • 控告权:对于通奸罪行的控告,女子的父亲和丈夫都有控告权。等到行为发生后 60 天,若父亲和丈夫没控告的,则所有年满 25 周岁的罗马公民都具有控告权。
  • 惩罚:女子会被剥夺一半的嫁妆和 1/3 财产,流放孤岛,男子会被剥夺一半财产,流放另一孤岛。流放时间一般 7 年,被剥夺的财产将送给控告者。丈夫必须与妻子强制离婚,否则会被按照该法当做皮条客(淫媒罪)进行惩罚。

在古罗马,通奸是可以直接杀死奸夫和淫妇的重罪,强奸是一种轻罪,被视为伤害他人身体,只要赔钱就可以了。

如果强奸的是一个女奴隶,那么赔偿对象是给奴隶的主人。

罗马的婚姻法和反通奸法都折射出来的是罗马的政治,罗马的政治基础在于罗马公民,罗马对外是英勇的战士,对内是政权的基础,是家庭的主人。结婚不是感情结合,而是繁育出更多的合格的罗马公民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婚姻只有在公民以上阶层之间缔结,生下的后代是罗马公民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和保护的价值。通奸生下来的子女污染家族血统的纯正性,窃得家族的荣誉,家产甚至是家长权,因而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予以严厉打击。强奸罪,不侵犯家族继承稳定性,在不承认性权利重要性的前提下,只相当于殴打他人

罗马统治阶级认为父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夫权则远没有那么重要,父权是天然的,基础性的,但是夫权则不尽然,所以在罗马法里有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两种存在。

通奸行为侵犯了家族荣誉,侵犯父权,作为女方的父亲,可以不论奸夫的社会阶级将其杀死。但丈夫不可以,丈夫只能杀死低社会阶层的人。这是因为 “父亲” 角色的地位高于 “丈夫” 的地位,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来说,丈夫角色是父亲角色的不完全形态,罗马的丈夫角色以及婚姻都是为了使罗马公民抚育下一代罗马公民,从而成为一个父亲。丈夫的身份只是罗马公民成为父亲的过渡,丈夫身份不具备独立的社会价值,父亲身份才是公民的完全形态。

所以当妻子不贞,反通奸法规定丈夫不能杀死妻子,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婚姻因妻子的不贞而面临破裂,**妻子就属于其父亲的权力范围了。**同样道理,父亲有权在女儿女婿家杀人,而女婿不可以在岳父的家里杀死奸夫,因为那也是父亲的权力范围。

由于婚姻并不只是两人结合,还具有国家政治行为的性质,所以所有年满 25 周岁的罗马公民,都可以在通奸满 60 天,父亲和丈夫都没有告诉的情况下,控告通奸,从而使通奸罪的法律诉讼进入了公共领域。

所以,**该立法和罗马当时的社会情况,统治阶层想要建立的秩序和目的相匹配的,**我们现代人会觉得匪夷所思,是因为我们社会生活环境不一样了而已。

所以在这里也特别要提醒一些法律的学习者,不能纯凭逻辑来进行法律问题的思考,而必须要有充分的社会经验,在法律的世界里,经验法则是大于逻辑的,如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一味强求逻辑后果必然是剑走偏锋,走火入魔。

知乎用户 楠幸子 发表

@豆子

先生说了反革命梦奸和反革命放洋屁罪,我也讲一个吧。

老农赶公交车,但是人太满了,他没有挤上去,于是无奈地看着公交车离去,口中还骂骂咧咧:“车跑这么快,你看你不翻车!” 当然还有一些不宜公开的话语 (其实是我不记得到底是啥了)
然后这辆公交车就因为超载而失控,翻车了。
老农被安了一个

反革命骂翻汽车罪。

知乎用户 frente nemo 发表

是时候祭出伟大的逼打割拉撕学派的帮规了。上图!

知乎用户 盐选科普​ 发表

在古代中国,经常出现妇女「替」自己的丈夫「犯罪」的现象,并且,丈夫若捉奸在场并杀死妻子,也是有法律支持的。

先说前者。

在多数人的印象里,古代已婚妇女通常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除非遇到节庆或是赴庙中求福才会外出,一般情况下待在家里教子相夫,伺候公婆。

但这并非绝对,若遇到突发情况,比如夫君、儿子或其他家人摊上命案官司,妇女就必须出面了。当然,多数情况下也仍是请讼师撰写状纸,让其他亲人出面对簿公堂。

妇女如此为之,其实是遵守法律。据《大清律例》,妇女不可以当「告诉」人,如要控告,必须另遣代告。「除非遇到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

这样立法,本意是「保护」和「约束」妇女。朝廷担心妇女抛头露面,容易招致诱骗、拐卖、性侵之类的麻烦,妇女能少出门就少出门,哪怕是诉讼。看似「保护」的条款,实际上更多地发挥了「约束」的作用。

当然,「保护」的作用并非完全没有。

比如,考虑到妇女的生理条件,法律在量刑上规定刑罚可减轻。《大清律例》规定,「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即犯死罪者,可以交钱赎罪、免死。这实际上降低了妇女的违法成本。

「好处」被男人盯上了。由于违法成本低,男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可以驱使女人来做,哪怕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准露面起诉的案件范围。

比如乾隆七年,江苏发大水,灾后赈济混乱不堪,民众不满,出头的就是妇女。两江总督德沛向乾隆帝奏报:

查八月初二,有(淮安府)山阳县管辖之羊须港等处,妇女一百余人,赴府求赈,经该府李暲面谕,随即散出,甫至仪门,讵有城市无赖棍徒聚集,多人拦阻。各妇女复拥至府堂口,称米粮柴薪价贵,勒要定价,出示令行铺遵依,又当铺令其整日开张,不得止开半日等语。然以上俱必不能行之事,该府同营员再三劝谕不遵,竟将公座宅门俱行打毁,当经该府饬令拿获杨三、童大纲二名,众始奔逸,又经拿获认识之罗小五、徐小二等十三名,一并收禁,查淮属一有事故,大率耸令妇女出头,以恃刑所不可即加。此向来刁风恶习也。

大意是说,灾后粮食与柴火价格太贵,一百多名妇女请求淮安府知府强制米铺等涉及民生的机构降价,当铺必须整天营业,不准只开半天,这种要求遭到地方官严拒。

于是,妇女们打毁知府衙门闹事,很多人被抓。从被抓者「杨三、童大纲、罗小五、徐小二」等的名字判断,他们不像是妇女。

德沛称,妇女极有可能被男子利用了,淮安府各地一旦有事,就怂恿妇女出头,「以恃刑所不可即加」,倚靠妇女违法而享有的宽松刑罚铤而走险。这一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已经是「民俗」。

苏州巡抚陈大受早在乾隆七年五月,就提供了一个例子:

「说明:本专栏共有 401 个参考文献,穿插在各章节中,在文中展示样式为 [1」-「401] ,参考文献详情可点击下方卡片,在本专栏第 37 节文末查阅。」

知乎用户 肥肥猫​ 发表

今天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一件事:购买一包外地的特产,物流转运到你的城市,再配送到你家,这件事情在我国曾经一度是犯罪行为。

很多人都知道我国曾经有一个 “投机倒把罪”,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光是“长途运输” 就可以构成投机倒把罪。1963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类目,第一条就是: 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文件还规定了 “长途运输” 的计算方法,即一旦运输的距离超出市( 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 、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就属于长途运输。

在同年的 “五反” 的指示中也指出,“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

直到改开之初,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其中的荒谬。学者如薛暮桥(曾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等开始为农民贩运土特产发声,他质问: “让山货土产烂在山上是‘社会主义’,运出来满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资本主义’,哪有这样的道理?”

这种今天常识性的东西,在那个年代公开提出也是需要勇气的。官舆开始动摇,但依旧认为,长途运输虽不能一概说成投机倒把,但也不能说其中没有投机倒把。

直到 1982 年,胡耀邦批示了 “要放宽贩运政策” 的材料。中央一号文件才正式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当年《人民日报》随即刊登福建仙游县农民合股组织长途贩运的消息,并发表评论称农民长途贩运对国家有利。长途贩运方才退出了投机倒把罪的规制范围。

80 后应该有印象小时候有一篇语文课文叫《陈奂生上城》,就讲了一个农民进城卖自家土特产(麻花)的简单故事,如果不了解那个时代变革的人很难理解这篇文章放进来的深意。

他到城裡去幹啥?他到城裡去做買賣。稻子收好了,麥壟種完了,公糧餘糧賣掉了,口糧柴草分到了,乘這個空當,出門活動活動,賺幾個活錢買零碎。自由市場開放了,他又不投機倒把,賣一點農副產品,冠冕堂皇。
他去賣什麼?賣油繩。自家的麵粉,自家的油,自己動手做成的。今天做 好今天賣,格啦崩脆,又香又酥,比店裡的新鮮,比店裡的好吃,這旅行包裡裝的 儘是它;還用小塑料袋包裝好,有五根一袋的,有十根一袋的,又好看,又乾淨。 一共六斤,賣完了,穩賺三元錢。

一个农民,走了三十里地,卖了自己做的土特产,用一天的利润给自己买了一顶帽子,仅此而已。这种在今天看来无比正常的事情,30 多年前的中国人却要给自己鼓劲打气才敢去做。

作者在描述这件事情时,还需要反复强调公粮已经交完,用的是自家的面粉,自家的油,新鲜干净,最后还要安插一个象征公权力的吴书记来照顾这位农民,说明心依然是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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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共党史研究 2011 年第 5 期》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6 册
《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人民日报 1980 年 6 月 20 日。
《正确区分正当贩运与投机违法活动的界限》人民日报 1981 年 3 月 7 日。

知乎用户 曹彦士​ 发表

感觉清朝的法律确实太过残酷,即使妻杀夫判个斩首或绞刑就足够了,为什么要凌迟呢?——将仲子

知乎用户 童童 发表

收继婚制度。是指在长辈或平辈兄长死后,家庭和家族内的的男性有权将其妻妾收继为己妻,以血缘远近为顺序,最近者优先,但严禁收继生母。

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汉朝外嫁少数民族的细君公主、解忧公主、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后都改嫁了继位的前王之子。

突厥族的成化公主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之子始单可汗、始单可汗之弟处羅可汗之妻。

知乎用户 董英杰 发表

说到奇葩的法令,想到了日本德川幕府的将军德川纲吉(1646-1709)曾经颁布过的法令《生类怜悯令》,法令的初衷是好的,为了废除从战国时代延续下来的杀狗恶习(当然,据说将军还出于某种私人因素考虑),但是,法令在执行后期发生了偏差,导致 “狗权” 压过人权,民不聊生。

法令的全文感兴趣可以找了读一下,还有电影《大奥》,看了就知道这个法令有多荒谬了。

当时人要给狗让道,尊重狗,杀狗者要被处于极刑,要叫狗为 “犬大人”,最后甚至连杀一只蚊子都要判刑,时人称纲吉为 “狗将军”。

没见过这么搞动物保护的……

知乎用户 beken 发表

知乎用户 卡拉贡尼斯 发表

Unj.
…You have gone astray, you have fallen in love, you have been guilty of some adultery, and then have been caught. You are undone, for you are unable to speak. But if you associate with me, indulge your inclination, dance, laugh, and think nothing disgraceful. For if you should happen to be detected as an adulterer, you will make this reply to him, “that you have done him no injury”: and then refer him to Jupiter, how even he is overcome by love and women . And yet, how could you, who are a mortal, have greater power than a god?
Just.
But what if he should suffer the radish through obeying you, and be depillated with hot ashes? What argument will he be able to state, to prove that he is not a blackguard?
阿里斯托芬,《云》

这里所谓的 “suffer the radish” 原文是ραφανιδόω,指的是用水萝卜鸡奸某人… 在古希腊与罗马,如果有男性的妻子与其他男性通奸,那么法律允许被戴绿帽的丈夫鸡奸奸夫并邀人观看。在实际操作中,被戴绿帽的丈夫往往会选择使用水萝卜作为“刑具”,而不是身体力行。

(我大概能想象到为什么水萝卜会被选作刑具了…)

知乎用户 Dean 发表

查看了当年高中的学生手册,有一说大概是 “吸毒扣三分,抽烟退学。”

知乎用户 陶陶孟夏​ 发表

无论是中国还是在外国,都出现鼓励或者强制生育的法令。

比如我们熟悉的越王勾践就这么干过。当时越国被吴国打败,人口凋零,为了迅速增值人口。越王勾践颁布了鼓励生育法令,青年男女只要到了法定年龄,就一定要婚配,如果不婚配,父母就要受罚。如果生了孩子,国家还会奖励豚、粮食和酒。

在那个靠人口吃饭的年代,这个法令也不是不可理解。

但是,在现代就非常奇葩了,其中最奇葩的自然要数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政府颁布的月经警察制度。

当时,罗共领导人齐奥塞斯库觉得本国人口太少了,于是制定了一系列令人啼笑皆非的人口增殖政策和法律。这些政策也包含了最荒诞、最恐怖的禁止节育和人口增长政策,禁止离婚、禁止堕胎,妇女月经期要受到严格地检查与盘问。

从 1966 年开始,齐奥塞斯库就禁止堕胎,要知道罗马尼亚是个共产主义国家,只有天主教国家才经常反对堕胎。他宣称,胎儿是社会的财富,不生育孩子的人就是背叛国家的人。

这还不是最奇葩的,齐奥塞斯库在法律严格禁止离婚,而且制定了一个怪诞的 “四孩政策”,规定每个罗马尼亚夫妇一定要生四个孩子。这倒和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东西方交相辉映。

紧接着,国家颁布法令,节育和堕胎都属违法,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纳税金,打胎者将受到判刑和囚禁。

然而罗马尼亚不算太富裕,福利政策也不到位,罗马尼亚人生的起,也难以养育,所以这些政策的效果并不是很好。

于是登峰造极的来了,月经警察制度出现了。执法者进入各个单位,所有妇女的例假期都要向他们报备

这些执法者督促她们每月必须做妇科检查,以确保没有使用避孕工具;对那些避孕的妇女和默许堕胎的医生一经查出,严厉打击、处罚监禁。罗马尼亚的老百姓把这些执法者鄙夷地称作 “月经警察”。

在恐怖的高压下,许多绝望的妇女铤而走险,试图偷渡多瑙河,到邻国匈牙利寻求庇护,但在边境线往往被当作叛国者,遭到罗马尼亚士兵用机关枪的扫射。

很明显,在齐奥塞斯库心中,只是把国内的妇女当做人造的子宫,根本不当人来看。生不生孩子是一个人的私权,照说这是公权力不应该干涉的。

然而,邪恶、喜好乾纲独断的独夫民贼,却肆无忌惮地将脏手伸向闺房之内,生不生孩子居然成了罪与非罪的问题,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就如马克吐温所说:“自然法规才被我认为是最高的法规,一切法规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法规。” 而违背自然的法规,自然就是恶法。

由于独裁者种种荒谬制度,最终激怒了罗马尼亚人民,而齐奥塞斯库最终死在了自己子民的机枪扫射中。

知乎用户 斑骓待 发表

大罗马尼亚的打字机法有人说了,不过齐大大还有个更奇葩的措施称为 “月经警察”。

1966 年罗马尼亚共产党前总书记齐奥塞斯库废除了以前关于个人可以自由流产的法律,**实施了禁止堕胎的政策。**他宣称,胎儿是社会的财富,**不生育孩子的人就是背叛国家的人。**他规定,**禁止离婚,每对罗马尼亚夫妻至少要生四个孩子。**紧接着,国家颁布法令,节育和堕胎都属违法,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纳税金,堕胎者将受到判刑和囚禁,妇女月经期要受到严格的检查与盘问。
为保证政令畅通,依据齐奥塞斯库的指令,执法者纷纷进驻机关、工厂、农村、学校以及各个单位,对妇女进行严格的监控,督促她们每月必须做妇科检查,以确保没有使用避孕工具;对那些避孕的妇女和默许堕胎的医生一经查出,严厉打击、处罚监禁。罗马尼亚的老百姓把这些执法者鄙夷地称作 “月经警察”。在恐怖的高压下,许多绝望的妇女铤而走险,试图偷渡多瑙河,到邻国匈牙利寻求庇护,但在边境线往往被当作叛国者,遭到罗马尼亚士兵用机关枪的扫射。
在这项政策实施一年之后,罗马尼亚的婴儿出生率翻了一番,成绩显赫。
但地下流产与堕胎的服务也随之出现,怀孕妇女的死亡率不断上升。更让齐奥塞斯库感到闹心和棘手的是,随着婴儿的大量出生,妇产医院的设备、妇产专家、产科医师、儿科医师以及妇幼保健工作者严重缺乏,这可不是单靠行政命令就能马上解决的。仅仅一年中,罗马尼亚的婴儿死亡率就增长了 145.6%。消息传出,全世界哗然,各国政要、媒体纷纷谴责: 这简直就是 “现代社会的滥杀无辜”。面对国内外政治压力,为掩盖这种愚蠢而可怕的后果,齐奥塞斯库下令,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后,再发出生证。如此一来,那些在未满月中夭折的婴儿就不会填写在死亡婴儿的统计当中了。

考虑到未来天朝的老龄化程度,和城镇化进程。还有挺有参考意义的。

知乎用户 斯文卿相​ 发表

结婚前决定不嫁了,居然要坐牢的事听过吗?

两千多年前的西周,陕西凤翔有一个姓申的女孩,因为夫家不给彩礼,决定**:不嫁!**

她这一不嫁,夫家不干了。

说好的事儿,你怎么可以说不嫁就不嫁?家里亲戚还等着呢,你让我面子往哪儿放。

就这么越想越生气,越想越生气,干脆很不要脸地把申女起诉到了法院——地方邑宰(相当于后世的县长)那里。

那么,对这个案子,邑宰会怎么判呢?

1.

由于当时这事儿闹得比较出格,所以,西汉刘向将它记录在《列女传》当中,我们这些后人才能就此领略到古人的风采。

说实话,这种事儿现在基本不会闹,即便闹,也就是个私人恩怨,然而在当时的古人那,可了不得,他们真就把它当一件大事对待。

邑宰接到官司以后就得调查,这一查不要紧,当时,他那个火儿就咕嘟嘟冒上来了,火什么?

我说这个申女啊,关于你的婚姻,媒氏(相当于现在的婚姻登记处主任)那里是有登记的,既然有登记,那就必须得嫁。

实在不愿意,嫁过去之后离婚,该走的手续走一下,大家面子上都能过得去也行。

可你这不声不响,说不嫁就不嫁。

看不起谁呢?

还把媒氏放在眼里吗?

话说媒氏虽然不是多了不起的人物,但他管着地方婚姻,代表的是官府啊。

现而今你看不起媒氏就等于看不起官府,既然看不起官府,那我还跟你客气什么!

来啊,把她给我弄进去,我看她还嫁不嫁。

申女就这么进了监狱。

本来大家都以为,小孩子闹下脾气,进监狱吃点苦头之后应该会改悔的。

可谁能想到。

申女真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一条道跑到黑啊。

进去没几天就作诗明志,曰:「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就是牢底坐穿,我也不嫁给你。

有人就纳了闷了,为什么呢?

夫家不给彩礼你就不嫁过去了?你到底是啥时候变成财迷的,就看上夫家的那点聘礼了吗?

申女气坏了,你怎么这么看我,我是在乎那点钱的人吗?

我在乎什么?

申女很认真地说了:「自古,夫妇是人伦最重要的部分,不可以不遵守规矩。所谓正其根本才万物通行的道理。开始时失之毫厘,后面就会差之千里。所以规矩无亏才好办事,就像水源干净了水流才会清澈一样。娶妻嫁女,注重的无非是生育后嗣、继承家业,日后担当一家之主。如果婆家蔑视礼法违背规矩,我就不能嫁过去。」

她这嘁哩喀喳一大堆,直接点总结起来就是,申女在乎的不是钱财,而是夫家对她的态度,这娶妻之前都不愿意守规矩给聘礼,日后一起生活还得了?

那么,申女的要求过分吗?

2.

换言之,倘若有人纯粹为了爱情而不管不顾,偏要看轻自己,会有什么后果呢?

孟子有句话说的很好,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贼之。」

简而言之,自己看不起自己,就没人看得起你。

为什么这么说?

你知道千古第一怨妇的故事吗?

这实在是一个又可气又可怜的女人啊。

由于出身微贱,古籍中并没有她的名字,只知她以养蚕治丝为业,所以,就叫她「治丝女」吧。

《诗经》当中说:治丝女大约是春秋时期的河南淇县人,虽然小地方出身,但人特别能干,就靠着养蚕治丝攒下偌大的家业,成当地有名的致富小能手。

有很多人都喜欢跟她做生意,时间久了之后,治丝女奇怪地发现,总有个**「氓之蚩蚩」,笑嘻嘻的小坏蛋,表面上是来「抱布贸丝」**,做生意来的,实际上呢,心思却不在生意上。

总是喜欢找她看星星看月亮,顺便再谈谈什么诗词歌赋以及人生哲学,治丝女不傻,这一来二去,再木头的人也能发现,原来是笑嘻嘻的小坏蛋喜欢上了她。

治丝女再怎么能干,她也是个春心萌动的少女,慕然间见到这么一位贴心的男人,自然是芳心暗许,跟这个小坏蛋有了终身之约。

约好之后,治丝女就说了,不是我不愿意赶紧嫁给你。

而是你没有媒人没有三媒六聘,礼节上说不过去。

咱俩现在说好了,就今年秋天,你请媒人到我家提亲,该走的流程都走一下,然后,咱俩就可以开开心心地成婚了。

治丝女要走什么流程?

《礼记》说得很明白,名之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单点说,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有初步合作意向后,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等,回来家庙之中占卜,各方面都合适,才能到最关键的一步:纳征

纳征也叫纳币,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男人娶媳妇给彩礼的时候到了,只有这方面表达得有点意思,才能商定结婚日期,然后迎亲,然后拜堂。

这就是婚姻中的「礼」,也就是治丝女所谓的流程,归根到底,体现的还是夫家对婚姻的态度。

既然女人们结婚的时候都很重视夫家的态度,那么,治丝女的要求其实并不过分,更何况,结婚,人生可能就那么一次,谁不想正儿八经、风风光光地嫁出去。

小坏蛋也答应了,然而到了秋天,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3.

小坏蛋赶着空荡荡的牛车如约而至,很开心地告诉治丝女,我在家庙里占卜过,咱俩的生辰八字是上上大吉。

这是什么意思?

小坏蛋果然坏得不轻,他居然跳过纳采问名,直接闯到了纳吉的环节!

而且还很明白地告诉治丝女,咱俩的生辰八字上上大吉。

成吧,八字上上大吉,接下来就该纳征请期亲迎,下聘礼,跟女方父母商定日期,然后亲自过来迎亲。

你跳过纳采问名也行,反正你俩两情相悦,但事到如今,你倒是是下聘礼啊,多,治丝女也没打算要,说实话,她真不在乎那点钱,要的就是小坏蛋的态度。

然而,小坏蛋他是赶着空荡荡的牛车来的,分明就是打算跳过纳征请期,直接过度到亲迎的环节。

婚姻六礼,他只要两个,说白了,两口子八字不犯冲就麻溜娶回家,至于其他的什么礼,去他的吧,世上有这回事吗?

小坏蛋是打了一手好算盘,可谓是欺负人欺负到了极点。

治丝女的父母兄弟当然坚决反对这桩婚姻,因为从小坏蛋的态度里就可以看出,他对这桩婚姻一点儿都不重视,追求治丝女绝对是另有所图,治丝女嫁过去绝对不会幸福的。

父母兄弟的看法很有道理,可治丝女呢?

可恨就可恨在这儿。

大约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治丝女宁可跟父母决裂,也要带着自己个儿攒下来的嫁妆,不管不顾地出嫁。

这是一个多么倔强的女孩子啊。

就这样,小坏蛋一个大子儿没花,还白赚了一笔嫁妆,开开心心地把治丝女娶回家了。

治丝女呢,本来以为能过上幸福的日子,可她到小坏蛋家以后才发现,上当了!

小坏蛋还扯什么家庙,他哪里盖得起庙,整个儿一家徒四壁,就指着治丝女的那点嫁妆过日子呢。

事已至此,治丝女的心肯定有点拔凉,但她还是抱着点侥幸的心理。
治丝女觉得,小坏蛋真爱着她。

俩人有爱情,还有什么苦日子熬不过去呢。

更何况,治丝女可是个能干的女人,她出嫁前,还是老家的致富小能手呢。

主意拿定,治丝女就勤勤恳恳地忙碌起来,整天像陀螺似的,忙完这个忙那个,就没个消停的时候。

她还真有本事,如此折腾了三年,总算把这个家给立起来。

正在治丝女指望着能过几天舒心日子的时候,她忽然惊奇地发现:

小坏蛋变心了,招蜂引蝶不说,还**「即虐且暴」,**动不动就拳脚相加。

治丝女才嫁过来三年,小坏蛋就变成了大坏蛋。

为什么?

治丝女不理解,她哭泣啊,悲伤啊,难过得无以复加,也曾扪心自问:「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自从嫁过去之后,我起早贪黑,里里外外,就从没做过对不起你的事,你为什么要这样待我!

为什么?

直到大坏蛋跟她离婚,像丢垃圾一样把她丢回娘家,忍受父兄冷眼嘲笑的时候,治丝女才有一点明白,之所以沦落到这种地步,无非是:「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原来从刚开始,小坏蛋就骗了她啊!

治丝女明白的晚不晚?

要我来说,是不晚的。

《周礼》当中说: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男子最晚三十岁必须结婚,女子,则不能超过二十。

就算治丝女晚婚,二十岁出嫁,三年之后,也不过二十三而已,还年轻得很,有的是改正的机会。

不过,《诗经》中没有记载治丝女后来的故事,只希望她能真正醒悟,甩掉这个千古第一怨妇的帽子吧。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不难看出,女人结婚前,在乎夫家的态度,可真不是无事生非,故意矫情,而是一种小心,一种谨慎。

小心什么?

嫁过去不是闹着玩的,而是要给人当媳妇。

当媳妇又有什么要紧?

南朝刘义庆之《世说新语》当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三国的时候,东吴有一个才女——原桐乡县令虞韪的老婆赵母。

虞韪死得早,赵母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大,终于熬到了女儿出嫁的时候。

这一天,家里一定是非常热闹的。

赵母是个才女,而且不是一般的有才,她曾被孙权专门请进宫,给《列女传》做注解,人称「赵母注」,是一个典型的女教圣人。

按说这样的人,女儿出嫁,一定会郑重叮嘱什么「夫妇之好,终生不离,房室周旋,遂生媟黩(大致翻译一下就是现代人嫁女儿也常说的,出嫁之后,要想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就得尊敬丈夫,孝顺公婆之类的言语)。

可赵母呢,大出观者所料,她郑重其事地送了女儿四个字:慎勿为好。

这四个字是什么意思呢?千万不要当好媳妇。

女儿很纳闷,就问了:不当好媳妇,难道要当坏媳妇吗?

赵母又说了:好媳妇都不能做,更个何况做坏媳妇。

言下之意,差不多就行,千万不敢太出格。

赵母为什么不想让女儿当个好媳妇呢?

不得不承认,赵母真是个好母亲,女儿人生至为紧要的关头,她不说那些虚的,而是讲了几句「逆耳」的真话。

不当好媳妇——这是赵母这位才女半生所闻的人生经验。可女儿呢?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原先国企的厂长只是一个职务,他和工人一样领的都是工资,起到的是统筹规划的作用,领的是统筹规划的工资。在法理上,和工人一样,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

改革之后

一夜之间,国企领导层独吞了共同的劳动成果,占有了共同财产的大量所有权。每个工人仅仅分到了极少的股份,还要花钱认购。顶算自己的大部分劳动所得,无缘无故的进了别人口袋。为了多分一杯羹,这些国企领导还会让工人消极怠工,然后叫嚷着公有制国有制没效率

这时工人们想要伸张权益,不知道哪里来的经济学家说,这样有利于激发生产积极性。法学家说,这样的法,才是好法,才叫 “保护私有产权”。国家美其名 “休克疗法”。

既然要实行私有化,那就应当按照之前的法理,按照之前的用于生产资料更新与维护的劳动所得,也算作私有财产,那么也就是说,在分生产资料的时候,工人们理应也是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的

不知道工人的劳动所得,算不算 “私有财产”

———————————————————
再饶一个

x 国的土地制度

该国的土地本来为国家所有

国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是一个集体,是个体的合成,由该国的每一个人组成

简洁点说

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某个时期之后,个人却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官员审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在土地上盖上房子,然后 “卖” 给其他人的所得

竟然是私有

那国有权益的那部分去哪了?

换句话说,人民对土地的国有权利体现在哪呢?

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官员和地产商凭空多了许多钱

而且,使用权到期的时候

我还要给地产商再交一遍钱

一般这个时候

地产商已经赚的盆满钵满,再申请土地使用权,
也不是难事

那时的更有可能是,土地,已经是他家的了

他又赚了一遍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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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续集

商人和官员赚完钱后,会逐渐形成大企业和垄断集团。并开始打出限制公权力的名号,让后来的官员赚不了钱。让自己更好的赚钱。

裁判员和运动员分离的结果是,一两个运动员拿着裁判员的哨和黄牌,在裁判员的衣服外头,再罩上一层运动员的衣服。

这个时候裁判员反倒既没有哨,也没有黄牌了

您要问之前公权力没限制的时候的利得怎么办

就变成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了。

所以说真正的公权力在哪,

大家心里有杆秤。

知乎用户 说啥看心情 发表

原作者:何帆
来源:网络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开始说笑话解闷。既然都是法官,主题当然与案子有关。

一位老法官说,1975 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 1950 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 “反革命” 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 不讲卫生罪!

一车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讲了个罪名故事:

说个真实案例,是我们 90 年代搞案件复查时发现的。也发生在没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 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们讲得恶俗,便说了个带点浪漫色彩的:“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们聊得热烈,笑得大声,一位老同志一直闭目养神。见我们再无可讲,他终于开口了:“你们都说完了吧,我给你们说个猛的,也是真实案例,发生地点是昆明,80 年代平反错案时,我亲手纠正的。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你们要知道,那时候有块上海手表,可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你们女同志现在有个 LV 包包差不多。买表的那哥们儿,姑且称甲吧,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靠,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 我们都被雷住了,认真听老法官讲。乙吃完,漱了口,嘿嘿,这个是我想象的,他总不能含着屎说话吧,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或许是情节太过离奇,车内安静极了。老法官点了根烟,继续说:“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伤到了公安机关。至于怎么定罪嘛……” 老法官坏笑着看了看我们。

“反革命杀人罪?”

“反革命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 年!”

知乎用户 卫翔宇 发表

雅典的法律曾规定:夫妇双方每个月至少要同房三次,如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妻子可以转而求助于丈夫最近的亲属,请他来履行作为丈夫理应履行的婚姻职责。

参考:古典时期雅典家庭中的夫妻关系

知乎用户 雨打尘 发表

别说历史了,现在就有:

快递实名:只要寄快递,姓名,电话,住址统统泄露
快递实名制,是指寄快件需要寄件人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然后快递业务员将寄件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录入电脑中一个公安部门安装的特殊软件。2011 年 8 月,绍兴县快递行业的 “实名制” 推行满一年,公安部将在全国推广快递“实名制”。2012 年 2 月 23 日,邮政快递率先推行实名制。[1]
2015 年 11 月 1 日,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

电话要求实名,但诈骗电话,骚扰电话却茁壮成长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公布。该《规定》共 21 条,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移动手机卡实名制动真格:拒绝实名就停机。

**专车的尴尬:开专车是违法的,但使用(滴滴,Uber)软件是合法的
**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 “专车” 非法客运实施 “1+3+10” 的处罚,即:每查处一辆 “专车” 非法客运,除对当事人进行 1 万元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 3-6 个月的处罚外,同时将对网络平台进行 10 万元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想什么时候执行就什么时候执行:关税开征两天不顺利,于是暂停了。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关于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审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5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海关审批。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3 月 13 日

**还有些隐形的法律,虽然影响深远,但绝对不存在任何文件,一句话概况 “你懂的”,比如
谷歌退出中国从没有听说谷歌违法了什么法律,但就是上不了
**同理,g fw 也并不存在
汤唯并没有被禁,只不过所有人都没找她拍戏拍广告,也没有任何新闻
抄水表。。。

知乎用户 杨翼 发表

AC 米兰老板贝卢斯科尼在当意大利总理时,因为害怕蜘蛛,于是下令封杀八条腿的动物。
禁止携带蝎子、狼蛛以及其它各种各样八条腿的生物到意大利领土

知乎用户 猫三娘子 发表

居然没有我大巴比伦王汉谟拉比法典?

我就摘这么一段:

如果有人控告人,被告人去河边,跳进河里,如果他沉在河里原告可以占领他的房屋。但如果河证明被告无罪,他毫发无损,那么控告者应死,而跳入河中的被告拥有原告房子。

不会游泳真惨啊,不愧两河流域

关于被质疑这是我从地摊读物看来的,认为我是写段子的,统一回复,不是。

汉谟拉比法典总共被翻译出 282 条,不排除翻译过程中有意义偏差,但是既然有了官方翻译,那不管你们信不信,总之我是信啦。
我从头到位大概扫了一眼,真的是从头笑到尾。

我摘的是第二条。
我建议有兴趣的都可以去 wiki 看看,很有意思,比如打死别人的奴隶要赔一头骡子,比如奴隶对主人说 “你不是我的主人” 可以被割掉一个耳朵作为惩罚。
就是这个文风(我喜欢

知乎用户 雲绯​ 发表

北魏 “子贵母死” 制度

在古今中外的后宫中,无论是皇后还是妃嫔,都以生下一个儿子并让儿子当上太子为最高目标。“母以子贵” 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天下共识。秦始皇时期未能生育的宫妃不得不给死去的皇帝殉葬;后世历朝历代的宫嫔因生子扶摇直上、或因无子失宠甚至死无葬身之地的例子比比皆是。

但是在鲜卑族的北魏王朝,“母以子贵” 这个传统是不存在的。“子贵母死” 才是北魏的宫廷制度,即儿子继承皇位,那么太子的母亲就必须处死以防母后干政。

这个制度使得北魏后宫妃嫔不愿生育儿子,只愿意生女或不生育,甚至传闻有宫嫔溺死刚出生的儿子,“子贵母死” 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宫一道奇景。

北魏著名的冯太后是 “子贵母死” 制度的受益者。尽管冯太后是北魏中期一系列改革的实际主持者,并对孝文帝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女性政治家、改革家,但她在宫廷斗争中所表现出的残忍却与她的汉化大业极不协调。

冯太后没有自己的儿子,所以在丈夫死后成为继位太子献文帝的嫡母。献文帝宠爱的李妃生了后来的孝文帝拓跋宏,他想立这孩子做太子,又不忍心杀死李妃,因此向冯太后求情废除 “子贵母死制度”。

其实这时候随着历史的变迁,“子贵母死” 这个残忍野蛮的制度已经失去实际作用,早应该被废除了。冯太后支持汉化改革,她应该早就看不惯这种蛮夷规矩了。但她却不肯废除北魏这项野蛮的制度。面对献文帝的苦苦哀求,冯太后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处死了未来孝文帝的生母李妃。这也扫除了孝文帝继位后、冯太后临朝称制可能遇到的障碍。


相关链接:名人轶事秘闻

雲绯历史号:故纸堆间(yunfei919-)

知乎用户 翊珹 发表

苏联臭名昭著的刑法第 58 条,以及其模糊的定罪标准和没有下限的触发方式而闻名于世,“犯罪” 动机在于揣测,法律事实在于主观推断,结果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知乎用户 马铃薯就是土豆 发表

流氓罪 最高刑是死刑
刚知道的时候一身冷汗
这要是早生几年
过的可就是刀尖上舔血的日子了

知乎用户 琅邪杨文理​ 发表

个人以为,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程序是器,实体是水,入什么器便出什么形。譬如我大唐三藏法师记录之古印度审判程序:

事须案者,凡有四条:水火称毒。水则罪人与石,盛以连囊,沉之深流,校其真伪,人沈石浮,则有犯,人浮石沉,则无隐。火乃烧铁,罪人踞上,复使足蹈,既遣掌案,又令舌舐,虚无所损,实有所伤,懦弱之人,不堪炎炽,捧未开花,散之向焰,虚则花发,实则花焦。称则人石平衡,轻重取验,虚则人低石举,实则石重人轻。毒则以一羖羊,剖其右髀,随被讼人所食之分,杂诸毒药,置右髀中,实则毒发而死,虚则毒歇而稣。举四条之例,防百非之路。

赵老爷依法治国之一:
赵:窦娥,讼尔投毒之罪,服也不服?
窦:冤枉,冤枉!
赵:来呀,捡大石与犯妇装囊相连,丢入淮河!
…… 少顷
赵:犯妇未见浮上,依律有罪,捞起戮尸!
众:明公执法如山,我等钦服!

赵老爷依法治国之二:
赵:窦娥,讼尔投毒之罪,服也不服?
窦:冤枉,冤枉!
赵:来呀,烧红铁板,令犯妇坐上,手舞足蹈并使跪舔!
…… 少顷
赵:犯妇手足俱损,口舌焦坏,依律有罪,推出斩了!
众:明公执法如山,我等钦服!

赵老爷依法治国之三:
赵:窦娥,讼尔投毒之罪,服也不服?
窦:冤枉,冤枉!
赵:来呀,使犯妇捧未开花,投向火堆!
…… 少顷
赵:但见花焦,未见花开,依律有罪,推出斩了!
众:明公执法如山,我等钦服!

赵老爷依法治国之四:
赵:窦娥,讼尔投毒之罪,服也不服?
窦:冤枉,冤枉!
赵:来呀,宰一羖羊,置毒其中,令犯妇食之!
…… 少顷
赵:犯妇毒发而毙,依律有罪,拖出戮尸!
众:明公执法如山,我等钦服!

…… 六月飞雪……

赵公乃仰天长叹:窦娥之罪,上干于天,老天爷也瞅不下去了哟……

知乎用户 牛蛙吃播 发表

甚至都不用去找历史上的。2009 年 8 月,以色列暴力驱逐了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的 50 多名巴勒斯坦居民,依据是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规定犹太人只要搬入谢赫贾拉社区的某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归该犹太人所有

当时的新闻报道:

https://www.nbcnews.com/id/wbna32259294

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的巴勒斯坦居民最早的房产证明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但以色列法院拒绝承认任何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直到今日,以色列人仍在试图抢走更多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居民的房子。

你们应该记得,以色列犹太定居者强行进入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抢巴勒斯坦人房子的行为在 2021 年春季再次引爆巴以冲突。其中的一个名场面,是一个出生在美国的犹太移民对在自己房子住了一辈子的巴勒斯坦人说:“如果我不来偷(你的房子),别的人也会偷的”。

至少,他比他大多数美国老乡和以色列同胞诚实。

知乎用户 绿世界旧房翻新 发表

转个世界上十大最荒谬的:

英国 UKTV 电视台黄金频道评选出了 “世界十大最荒谬法律”,其中美国的荒谬法律最多。

排名第一的 “世界最荒谬法律” 来自美国俄亥俄州,这条法律宣称“在俄亥俄州逮获喝醉酒的鱼是非法的。”

其他 9 个 “世界最荒谬法律” 分别是:

二、在印度尼西亚,对手淫的惩罚是 “斩首”;

三、在巴林,一名男医生只能通过镜中的影像检查女患者的生殖器官;

四、在瑞士,男人只有在晚上 10 点后才可以不必站着小便;

五、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用布条蒙着眼睛驾驶汽车非法;

六、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未婚女性在星期天进行跳伞运动将会坐牢;

七、在美国佛蒙特州,妻子只有获得丈夫的书面许可后,才可以佩戴假牙;

八、在意大利米兰市,任何时候微笑都是合法的,但在葬礼上或医院探病时除外;

九、在日本,没有承诺年龄的说法(承诺年龄指少女法律上达到可以自主的年龄,此年龄少女被认为有能力做出承诺);

十、在法国,给一头猪取名 “拿破仑” 违法。

79 年《刑法》里充满魔幻色彩的 “流氓罪”,当时叫 “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79 年《刑法》160 条规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流氓罪以及其他流氓活动作何解释呢?简直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抢一顶帽子打架是流氓罪(参见牛玉强案),可以判死缓;安徽青年嫖妓不给钱以流氓罪判处死刑;喝多了在马路边放个水可以被定罪为 “现行流氓罪”;女青年和在逃犯罪分子有性行为,结果被判刑,原因是 “客观上起到了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作用”;甚至在此之前裴和阳偷吻女人内衣、夜里做梦也被判流氓罪,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

我们在今天去看当时的流氓罪是十分奇怪荒谬的。其将原本由道德规制的行为判定为犯罪,比如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 年 11 月 2 日)》所谓 “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 第 5 项是:“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以假如今后看到以 80 年代为背景的影视剧,男女主如果肆意的恋爱,放飞青春,女青年勾搭外国青年、给多位男青年送菠菜的,基本可以认为是魔幻剧。因为当时公共场所打个 “啵儿” 根本不被允许的,人们恋爱要又红又专,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

**笔者按:**流氓罪当然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毕竟当时的社会治安以及风气需要这样的法律来进行 “重典治乱”,但未免刑罚过重,并且大多数判决不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不过毕竟也是时代所限,以后人眼光看其是荒谬的,但在当时确有一定的合理性。记得 10 年刑法课上听王充教授说流氓罪客观上净化了社会风气,整顿了社会治安。然而当他说 83 年严打时可以直接判处流氓罪死刑时,法学院近三百人目瞪口呆、瞠目结舌、面面相觑……

(图为被判处流氓罪的男青年,图片来源于辽宁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 “警察说警事”)

举几个例子:

西安的马燕秦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1983 年 “严打” 开始,早已了解她舞会组织情况以及复杂两性关系的公安部门,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参加舞会的 300 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陕西日报》以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道案情。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

(迟志强,图片来源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最右:影星迟志强)

82 年电影明星迟志强在南京拍戏期间,他与一帮高干子弟交游,跳 “贴面舞”,看小电影,与一名女子发生自愿的“一夜情” 关系:“严打”展开后,被邻居举报。因为他的事件中没有受害者,公安部门本要通知单位接回去说服教育了事。没有想到,《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报道后,短短一天的时间,全国各地纷纷致电南京公安局:像迟志强这样的败类、蜕化分子,这样肮脏的人,还留着干什么?我们在等待公审枪毙!这样的电话,同样打到公安部,打到省委、省政法委…… 最后,迟志强按流氓罪处理,被判刑 4 年。笔者按:图中《悔恨的泪》专辑就是迟志强出狱后为此事创造的音乐。

(以上二案例均引自《回首当年流氓罪》,2015-3-19,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博导)

83 年,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儿,在路上和同伴打赌,开玩笑说敢不
敢亲一个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儿果真去亲了过路的一个女孩。事后被抓,枪毙了。这一则案子,震惊了当地的百姓。

83 年,安徽省蚌埠市,有一个小青年(名叫李和)与一个妓女发生关系不给钱,被告强奸。本判刑 5 年,严打开始,改判 15 年,布告贴得满街都是。李和不服啊,上诉。不是说好上诉不加刑的么?结果第二批严打时,罪犯指标不够,改判死刑。

83 年,一个女孩夏天夜晚在自家院子里洗澡,这时同村一个年龄相仿的男孩从门前路过,因院墙较低随便伸头看了一眼,被女孩发现,该女大叫 “流氓”,男孩被抓,随即被定为流氓罪给枪毙了。

(图为被抓捕的女犯人)

北京某大学王姓、余姓两个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脱了衣服裸泳,83 年 “严打” 中这名王姓女子因生活中先后与 10 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判决,她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 20 年后人们就不会这么看了。”历史不幸被她言中,20 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会道德接受,但人们对性行为已宽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聚众淫乱,连犯罪都算不上。

(以上案例引自《文史参考》总第 20 期)

当时有这样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还有个浙江省的中年男子,因为吸食某液体的不良嗜好,也被研究要不要判流氓罪。最高法和公安部还因此发函:

详情参见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93
以及 12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笔者评】
其实荒谬的并不是流氓罪本身,而是那个时代下缺乏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精神。在 79 年《刑法》缺乏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流氓罪,那投机倒把罪等罪名也坑了一大批人。

法律圈早有共识,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而笔者认为少了灵魂的刑法如同傀儡,任人摆布。

一方面,在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类推大行其道。79 年《刑法》对于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往往比照类似条文定罪,并报请最高法核准。这种类推其实是与罪刑法定水火不容的,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刑法基本原则下的消极和积极罪刑法定的缺席,使得肆意擅断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也未出席 79 年《刑法》,这就使得侵害行为和惩罚之间不具有对等性。最初 “Tit for tat” 同态复仇实为体现人类朴素的罪刑均衡观念,后续使得等价、相当的罪刑匹配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它却缺席了 79 年《刑法》。这就导致诸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刑法惩罚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应当承担的刑责相适应。其实对于任何人来说,应当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如上文里的许多青年那样罚过其罪,乃至无罪有罚其实是很聊斋的。

过去有太多的戈多,皆为往事,不堪回首。但是,中国的法律始终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里奋然前行,而非原地踏步。许多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务组成法律共同体,痛定思痛投身于个案正义以推动法治的进步。因为每一件案件的讨论都是法治精神的涤荡人心,这其实是最好的时代。

要知道,

从 Rule by Law 到 Rule of Law,从肆意定罪到罪刑法定、罪刑责相适应,从过度追求实体正义到遵循程序正义,法律始终在进步,昨天的法律和今天的法律相比或许有荒谬,但在社会发展中意识到这种荒谬,才促使我们推动法律成为 “善法”。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犯错,而又反思错误,并在此基础上曲折前行。

知乎用户 canny zeng 发表

美利坚禁酒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之前英国有一项法律,对于上吊自杀者的惩罚是绞刑

知乎用户 呆蛙 发表

两百年前,男士不剃秃头留小辫子要掉脑袋

五十年前,长辈做过地主会影响全家,出身决定待遇。经商是违法行为,承包土地是违法行为。

四十年前,出轨是犯罪行为。
三十年前,约炮是犯罪行为,甚至有约炮被判死刑的。
二十年前,快递是非法的:
十年前,游戏机是禁止生产销售的。电视盒子被各种封禁。
前几年,专车(网约车)被作为非法营运打击。(几年前的答案了,从 “这几年” 改成了“前几年”)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扶?

知乎用户 文若 发表

扯那么远干嘛?

我国 1979 年—1996 年刑法第 160 条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地铁上不小心蹭了小姐姐的眯眯一下,流氓罪,死刑。跟邻居发生争执打了一架,牛氓罪,死刑。富二代找了几个外围女来家里开趴踢,牛氓罪,死刑。在家里看毛片声音太大吵到邻居被投诉,流氓罪,死刑。

还好我出生晚,不然都不知道被枪毙多少回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8p3Mkf 发表

秦朝,以身高量刑,到现在还没找到比这更高能的

知乎用户 维莲马谢​ 发表

小管夹的 “有关法律法规”?

知乎用户 下龙雨了 发表

没有人回答肉刑以及株连吗?
人家问的是法律制度,又不是法律条文和案例

知乎用户 苏家酒窖 发表

1

《明史 · 职官志》中记录了这样一条法律 “首功四等:迤北为大,辽东次之,西番、苗蛮又次之,内地反寇又次之。” 翻译过来的话就是说“取人首级的功劳分为四个等级:(杀一个)北方的敌人,功劳最大;(杀一个)辽东的敌人要稍微差一些;(杀)西南的敌人又要更差一些;而杀内地造反的贼寇,功劳最低”

这条法律十分有趣,但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周边蛮族很多。但是各个敌人的实力又不尽相同,所以击溃不同的敌人给予不同的奖励虽然略显不公,但是也不失毫无道理的。

同时,明代《菽园杂录》也有记载 “凡军前记功,南蛮首三级为一功,北狄首一级为一功,凡妇女首级受赏而已,不升官。”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杀女子敌人的赏赐最低,南蛮其次,北敌赏赐最多。可见北方敌人在当时的明朝人看来,确实要强于南方敌人。

2

御史一职自中国商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在当时的主要职责是史官,负责记录历史。秦朝的时候御史兼掌监察一职,开创了监察机关的先河。

而在其后的明朝,监察御史设于督察院管辖,最高的御史长官是督察御史,正二品,明朝大九卿之一。而普通的御史官职虽然不高,但是权利范围却是十分的大。国家之事大如打仗、科举,小事如皇帝招纳后宫、太子出阁。监察御史都有权利建言献策,进行干预。

那么掌管如此大权威风凛凛的御史,出行的时候又该是如何的威风呢?

据记载,明朝官员都是宽袍大袖,前胸后背绣着飞禽走兽,,文官绣禽,武官绣兽,可偏偏御史胸口的并非禽兽,而是一种特殊的神兽——獬豸。獬豸双目有神,额上一角,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掉。官服精致华美,充满威严,御史老爷穿在身上当是何等的威风?

然而按照大明的律法,堂堂的监察御史,出门的时候实际上是不可以骑马的,那么骑什么呢?答案是骑驴。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驴子都因为性格温顺而被作为最适合女性的坐骑。直到现在,提起毛驴,人们还是会想到小媳妇骑驴回娘家的情景。

然而在明朝的律法当中,御史确实是要骑着这样一种动物出门的,所以每逢有御史骑驴出门,总是会遭到沿路百姓的为关嬉笑。知道宣德年间一位名叫胡智的御史向皇上巧言进谏,朝廷才正式废除了御史不能骑马的规定。

3

北魏之前的晋朝,后宫宗亲实力庞大,形成女祸,干涉朝政。北魏趁此乱当入主中原之后为了避免母以子贵,重蹈前朝覆辙。定下了一条十分残忍的规定。

后宫妃子一旦产下皇子之后,就会被一律刺死。但幼龄皇子仍需旁人抚育,因此皇子由乳母看护,将来皇子即位后,便会册封该乳母为保太后。

但是母死子贵制实在是过于残忍,北魏后宫里一时间上自后妃、下至宫人,都不再敢生育,北魏王朝颇有后继无人之险,因此,北魏中期后就放弃了这条制度,不再实施。

4

中国人很早就开始酿酒了,酒文化在中国几千年间也是十分盛行的。

然而在汉朝时,《汉律》中却曾经记载过这样一条律法:“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意思就是说,如果三个或者更多的人没有重大原因聚集在一起喝酒,就要被罚四两钱。

在大家今天看来,这条法律是十分过分的,因为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喝一点酒这种事情在今天看来实在是太常见了。然而在汉朝,这个禁令之所以存在自然也是有着他的道理的。

西汉初期,刘邦夺得天下周整体社会生产力很低,军事和经济力量无法提高。酿酒需要消耗大量的粮食,所以才设置了禁酒令。酒水只可以在祭祀之类的特定场合才被允许饮用或者使用。我们都知道盐铁专营,但是在汉代初年,酒也和盐铁一样是官府限定管控出售的物品。私人酿酒售酒都是违法的。在当时无事饮酒的性质就类似于今天拿人民币取暖一样,所以在平时聚众饮酒,自然也就要遭受罚款了。

而另一种考虑则是为了避免社会治安恶化,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才对三人以上聚众饮酒的行为单独设立法律进行处罚,避免造反出现。

5

我国清代明令禁止结拜异姓兄弟,如果结拜仪式中出现歃血、焚表、盟誓行为,斩立决。如果没有以上行为只是结拜兄弟,鞭一百。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清朝其实是满族入侵建立的政权,从成立到灭亡,民间反清复明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清朝从头到尾都是严防民间出现造反的可能性的。所以才会下令禁止结成异姓兄弟。

6

在我国古代,唐朝为了避讳皇帝一族的 “李” 姓,下令民间不允许吃鲤鱼。而明朝的明武宗时期,明令禁止百姓家里饲养和屠宰猪只,违反禁令就要受到重罚明武宗不仅姓 “朱” 还生在“猪年”。明武宗认为,杀猪会影响他们朱氏一族的千秋大业,所以百姓只好对猪敬而远之。

虽然唐朝官方禁止捕鲤鱼吃鲤鱼,但是没能阻止唐朝人吃鲤鱼的饮食风俗。唐朝人不仅捕鲤鱼、吃鲤鱼,而且还公然写出来,“垂钓往南涧,手携双鲤鱼”、“鲤鱼在金盘” 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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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Quartz​ 发表

知乎用户 姜委员长 发表

我又来黑和平教了。
和平教法中有关遗产继承的部分,因为要严格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记载,所以出现了很多与现代价值观不相符的规定:比如即使一个人立下遗嘱,也只能支配自己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要按教法规定的固定比例分配;比如女性的继承权只有男性的一半。更成问题的是,即使是号称 “全知” 的安拉,降示的法律也无法涵盖遗产继承的所有可能情况,一旦新情况出现,教法学家就只能自己判断了。
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当政时期,就出了这么一件案子。一名妇女死后,有资格分配她遗产的亲属包括:她的丈夫,她的母亲,两名亲兄弟(与她同父同母)和两名胞兄弟(与她同母异父)。古兰经对这些人所能继承到的份额的规定是:丈夫得二分之一(“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4:12)母亲得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4:11),胞兄弟得三分之一(“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 4:12)因为古兰经中没有记载同父同母的兄弟应该分得多少遗产,于是这名妇女的两位亲兄弟竟然一无所得,他们自然颇为愤怒,便上诉到欧麦尔那里。他们在主张自己也有权分得遗产时提出:“就当俺们的爹是头驴吧。” 这样一来,他们与死者同母,仍然算是死者的胞兄弟,有权继承遗产。
欧麦尔一听,觉得他们说得好有道理,我竟然无言以对,最终下令死者的四个兄弟,不拘是哪个的爹的种,均能分得死者遗产的十二分之一。这个案子就是和平教法史上著名的 “驴案例”。两个亲兄弟如愿分得遗产,自然是心满意足,可惜不免要沦为 “驴杂种”。倒是他们的娘,虽然分得了遗产的六分之一,但这本就是她应得的份额,反倒是俩儿子这么一闹,自己平白无故就被驴给日了。当然,这个判决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和平教是非常注重男女平等的。你们穆黑,经常污蔑和平教歧视女性,胡说什么只有男和平教徒生前可抬羊抬驴抬骆驼,死后有七十二处女。但这个判决却说明女和平教徒也能享受到 “驴的大行货”。

知乎用户 路德维希圣​ 发表

案犯李月新多次收听敌台广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现行反革命罪、收听敌台罪、思想反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作案工具春雷牌收音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时间 1974 年 9 月 7 日,定南县法院判决。执行单位是江西省二监及 907 现行反革命 10 大队 3 中队。

知乎用户 屿墨 发表

最奇葩的法律难道不应该是交规 76 条吗?
爱车泊在车位竟 “撞死” 人

  “遇到交通事故了,并且死人了,非常非常的倒霉、无辜,有很多问题求助大家。” 近日,一条出现在某网论坛上的求助帖引起了网友关注。发帖网友称,她的车停在自家楼下马路边的正规车位里,结果一辆三轮板车撞了上去,骑车人重伤不治。交警告知机动车主,作为无责任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担死者部分的死亡赔偿金。

现在马路上电瓶车,行人乱象的罪魁祸首.
这到底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纵容?

知乎用户 陈小唯 发表

文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黑暗史,也是一段荒诞史。文革十年,不少人背上了荒诞之至的罪名,并因而受到各种各样的迫害。

反革命梦奸罪

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 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 年!

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

据一名老法官称,上世纪 80 年代,他在昆明平反错案时,看到有这样的案例: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买表的甲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 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伤到了公安机关。最后,乙被判 “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 年!

(以上三 “罪”,摘录于最高法院法官、作家何帆文章)

知乎用户 几字微言 发表

人啊,果然是健忘的,才过去没几年,曾经喧嚣全国的习水嫖宿幼女案已经消失在大家的眼界里了。我搜了这个答案首页,果然没有看到:嫖宿幼女罪。

盛产煤炭和酱香型美酒的贵州省习水县,2009 年 4 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 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 3 名是未满 14 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 5 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

其后检方以 “嫖宿” 而非 “强奸” 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虽然,特设该罪名是为了更有力保护幼女,嫖宿幼女罪起刑更高。然则,利一害九。

1: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

2:该罪名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人们会认为 “强奸” 是重的,而 “嫖娼” 是轻的。

3:根据 2003 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被害人为不满 14 周岁,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司法解释极容易被权贵利用,成了保护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4:强奸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嫖宿幼女罪却是为了迎合所谓潮流,废除死刑。

知乎用户 未离恩山休问道 发表

欧洲历史上可以起诉动物甚至是无机物,会有律师正儿八经的辩护,法官正儿八经的判决,物品正儿八经的受罚(如果被判有罪)。连柏拉图都认可这一点。

(节选自 詹姆斯 • 乔治 • 弗雷泽 《旧约中的民间传说》)

知乎用户 范西迪​ 发表

历史上出现过哪些血腥残暴的政令法律,但却行之有效? - 范西迪的回答

奥斯曼帝国自巴耶济德一世起,出现一道奇特的 Fratricide 习惯法(杀害兄弟习惯法):**国王夺得王位后,须将其兄弟们立即处死。**此后,奥斯曼帝国历届素丹均依法办事,穆罕默德二世更把该法成文化。该法延续二百多年,直到 1603 年该法废除。在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皇室成员争夺王位是常有的事情,但像奥斯曼帝国如此极端的确实少见。在这期间的杀兄弟事件有:
①巴耶济德一世杀弟,开创了 Fratricide 习惯法(杀害兄弟习惯法)
②穆罕默德一世在大空位期间杀光了三个兄弟;
③穆拉德二世绞死亲弟;
④穆罕默德二世溺死亲弟,并颁法令,使该法合法化;
⑤巴耶济德二世与兄弟内战,逼迫杰姆逃跑,死于国内;
⑥塞利姆一世内战杀亲兄;
⑦苏莱曼大帝期间,四子争位,最终三子殒命,塞利姆二世继位;
⑧穆拉德三世绞死五个兄弟;
⑨穆罕默德三世绞死十六个兄弟
这条法令异常残忍血腥,给王子们造成了巨大的危机感,间接锻炼了帝国首领。在腥风血雨中产生的奥斯曼帝国素丹多长于权谋,帝国前十位首领(从奥斯曼一世到苏莱曼大帝)戎马倥偬,均为一时明主。后期塞利姆二世至穆罕默德三世起,帝国开始滑坡,但仍有足够权谋维系帝国统治。此法为夺得政权的国王顺利成章的铲除潜在威胁提供合法依据,为奥斯曼诸首领开疆辟壤稳定了政局,对于帝国而言,死亡王子几条性命换来帝国的稳定是值得的,但此举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奥斯曼帝国勾心斗角,自相残杀,朝纲混乱的局面。
在穆罕默德三世之后,对于王子们采用了软禁替代杀害,终结了 Fratricide 习惯法,恶法虽除,却未产生合适的善法,软禁法摧毁了帝国王子们的身体与精神,这是奥斯曼帝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Fratricide 习惯法之前:埃尔托格鲁尔——奥斯曼——奥尔汉——穆拉德一世
**①
**埃尔托格鲁尔

奥斯曼人是起于呼罗珊地区的乌古思部落,后迁于里海附近、波斯北部和东部,皈依了伊斯兰教。13 世纪为了躲避蒙古铁骑,迁至小亚细亚定居。当时奥斯曼的人数少,埃尔托格鲁尔接管部落时仅 430 帐(帐是突厥部落以氏族组成的小单位)。后由于帮助了塞尔柱突厥人,罗姆素丹国素丹阿拉丁二世,将其安置于马尔马拉海峡北部,毗邻拜占庭帝国,作为罗姆素丹国的屏障。罗姆素丹国解体后,埃尔托格鲁尔自称罗姆素丹国继承人,趁机进入拜占庭疆域,疯狂掠夺。
②、奥斯曼一世(1288-1326)
1288 年埃尔托格鲁尔死,其子奥斯曼接管部落。他把涣散的突厥部落成员,训练成一支组织严密、骁勇善战的武装力量,并以伊斯兰教圣战思想武装军队,奥斯曼公国变成一个信仰武士之国。奥斯曼吞并了诸多突厥公国,又攻占了卡加布沙尔作为首府,并于 1300 年自称素丹 。突厥部落纷纷投奔奥斯曼,并一律以其名字命名其部落,通称奥斯曼人。1301 年奥斯曼于巴法翁战役大败拜占廷,又侵占了卑斯尼亚平原。1317 年奥斯曼攻占布鲁沙城,彻底崩溃了拜占廷在小亚细亚的统治。奥斯曼一世奠基了奥斯曼帝国。

③、奥尔汗(1326-1358):兄弟亲善的典范,难再续
奥尔汗是奥斯曼帝国第二位首领。奥尔汗在奥斯曼生前就被父亲指定为继承人了。奥尔汗本想将帝国分给他的兄弟阿拉丁 · 帕夏。但是阿拉丁反对分国,坚持奥尔汗为全国的统治者,而他自己则只要求一个村庄的税利。奥尔汗因此对阿拉丁说:“兄弟,既然你不愿接受我给你的羊群和牛群,那么你至少应该成为我的臣民的牧羊人,你应该成为我的大维齐尔。” 阿拉丁作为奥斯曼帝国第一位维齐尔,主要管理国家的民间和军事机构,自己很少自己带兵。
这是奥斯曼帝国卡农习惯法之前难得的兄弟和睦的场景,兄主外,弟主内。在雷霆巴耶济德一世后,奥斯曼王子们将成为不共戴天的仇人。

奥尔汗及阿拉丁 * 帕夏对帝国的贡献是:一、建立军事采邑制度,将土地分封与有功的将领;二、记录原有部落习惯法,在伊斯兰法、塞尔柱突厥人习惯法基础上,编纂奥斯曼人的习惯法;三、注重教育,建立第一套设备完好的清真寺学校;四、建立一支常备军土耳其新军,兵员部分由采邑封建主提供,部分由招募形成,并配备了新式火炮。上述措施大多由其弟弟阿拉丁 * 帕夏推动,这是兄弟和睦的好处。

奥尔汗从其统治的第一年开始就向外扩张,利用他兄弟为他提供的战争资源加快了他的扩张速度。1330 年他包围拜占庭帝国第二大城市尼西亚,奥尔汗的长子苏莱曼指挥围攻。1337 年攻占拜占廷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附近的尼克米义亚城,几乎控制了整个安那托利亚的西北部。1354 年奥尔汗渡过达达尼尔海峡,攻占拜占廷军事重镇阿德里亚堡,攻占加里波利半岛作为进军欧洲的桥头堡。

④、穆拉德一世(1326 年 - 1389 年)
奥尔汗一世长子苏莱曼在架鹰打猎时从马上摔下,重伤而伤。继位者是其小儿子穆拉德一世,他开始向欧洲巴尔干半岛入侵,他兼并了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并一直打到亚德里亚海岸,完全控制了原来拜占廷帝国的核心区域——巴尔干半岛,彻底切断了拜占廷帝国与巴尔干半岛的联系。1363 年拜占廷帝国乞和,成为奥斯曼帝国藩属国,并交纳赋税。1365~1366 年间,穆拉德一世将帝国首都由布鲁萨迁至欧洲埃德尔纳、政治重心由亚洲转向欧洲。可惜好景不长,1389 年穆拉德为寒尔维亚刺客刺死。奥斯曼帝国尽管已控制了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但仍是部落组成松散国家。当穆拉德一世死后,突厥公国纷纷背叛帝国独立。这时穆拉德一世的儿子 “雷霆” 巴济耶德一世崛起。

二、巴耶济德一世(1389 年~ 1402 年):绞杀亲弟弟,Fratricide 习惯法的创始人
穆拉德一世遇刺后,巴耶济德一世上苏丹宝座,并立即将其弟弟 Yakub 处以绞刑,以防止他筹划政变。为使杀弟行为合法化,他引用《古兰经》为自己辩解,这种行为使此后奥斯曼帝国新素丹屠杀兄弟的行为 成为了合法性的手段和传统,并流行了 200 年。
巴济耶德一世在治国上颇有建树,他对治下农民采取宗教宽容与减轻赋税政策;改善法律诉讼,减少农民冤屈;把各省农业收入(称为蒂玛)拨与手下将军,无论其是穆斯林还是基督教徒,只要有战功均得到封赏;又将奥斯曼帝国义务服兵役,改成易于管理的缴纳现金方式,加强中央对地区统治。

巴济耶德一世在治国上颇有建树,他对治下农民采取宗教宽容与减轻赋税政策;改善法律诉讼,减少农民冤屈;把各省农业收入(称为蒂玛)拨与手下将军,无论其是穆斯林还是基督教徒,只要有战功均得到封赏;又将奥斯曼帝国义务服兵役,改成易于管理的缴纳现金方式,加强中央对地区统治。
他在军事上战功赫赫,因其身先士卒,威名远扬,人称雷霆。为了复仇,巴耶济德一世屠杀大量的塞尔维亚战俘,又迎娶了塞尔维亚国王拉扎尔 · 赫雷别利亚诺维奇的女儿 Olivera Despina,借此将奥斯曼帝国与塞尔维亚结盟,而他的后代更可声称于塞尔维亚拥有王朝的特权。他指派斯特凡 · 拉扎列维奇为塞尔维亚的领导者,并授予塞尔维亚相当多的自治权。
1391 年巴济耶德一世率军围攻拜占庭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在拜占庭皇帝约翰五世的请求下,一支新的十字军被组织起来欲打败奥斯曼帝国。1396 年该基督教联军在匈牙利国王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率领下,于尼科波利斯战役中被打败。巴济耶德一世于布尔萨营建他美丽的新首都,以庆祝这次胜利。奥斯曼帝国控制了多瑙河至雅典广大地区,几乎控制了巴尔干半岛。伊斯兰教称之为加齐素丹,埃及哈里发封他为罗姆素丹。
1390~1397 年巴耶济德一世吞并了小亚细致力于背叛奥斯曼帝国(因穆拉德一世之死)的突厥公国,迫使这些公国投奔了中亚霸主帖木儿(天神一般的对手)。

帖木儿

1402 年,帖木尔联合投靠的突厥公国一起夹击巴耶塞特。7 月 28 日,在安卡拉的齐布卡巴德爆发了突厥系统最强的两个帝国一次血战,双方共投入 40 万军队,难舍难分。不料奥斯曼军队出现变故,巴耶济德帐下的突厥联军看到故主在帖木儿麾下,竟纷纷倒戈,导致奥斯曼人惨败。巴耶济德被俘,并最终死于 1403 年。

三、大空位期(1404-1413)兄弟相残,穆罕默德一世****杀光兄弟
巴耶济德一世被俘后,他的四个儿子苏莱曼 · 切莱比、伊萨 · 切莱比、穆罕默德 · 切莱比、穆萨 · 切莱比逃往塞尔维亚,向帖木儿效忠。1405 年帖木尔暴卒,奥斯曼帝国进入内战阶段,又称奥斯曼帝国大空位期。
大儿子苏莱曼 · 切莱比统治欧洲希腊北部、保加利亚及色雷斯。二子伊萨 · 切莱比统治希腊及安那托利亚西部。在 1404 年,伊萨切莱比被被三弟穆罕默德 · 切莱比推翻并杀害。苏莱曼夺取希腊南部,穆罕默德控制着安那托利亚。1410 年,穆罕默德遣四弟穆萨 · 切莱比率大军横渡黑海,征战苏莱曼。最终苏莱曼被杀,穆萨自称为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震怒,即时遣军到盖利博卢半岛,但被击败。穆罕默德只得与拜占庭帝国结盟。1413 年 6 月,穆罕默德另起大军在塞尔维亚卡马路击杀穆萨,穆罕默德成为苏丹(1413-1421)。
由于安卡拉之战后奥斯曼帝国元气大伤,且帖木儿帝国仍比较强盛,穆罕默德一世采取韬光养晦的措施。1421 年中风而死,复兴帝国的重任就落在其子穆拉德二世身上了

四、穆拉德二世(1421-1451)——我虽淡薄名利,终归依法杀弟
穆拉德二世淡薄名利,喜欢沉思,厌恶战争。在太平盛世也许可以作为一个学者、哲学家,但当时穆罕默德一世已经决定了,由穆拉德二世继位素丹,穆拉德二世被迫从戎。

穆拉德二世淡薄名利,喜欢沉思,厌恶战争。在太平盛世也许可以作为一个学者、哲学家,但当时穆罕默德一世已经决定了,由穆拉德二世继位素丹,穆拉德二世被迫从戎。
穆罕默德一世有四子,但二子早夭。穆拉德二世继位时,还有一个 13 岁的兄弟穆斯塔法。其弟害怕其兄谋害,便在拜占廷帝国怂恿下叛乱,最终为穆拉德二世擒杀。
穆拉德二世继位后,经过征战欧洲立威后,便与欧洲诸国签订和平协议。1444 年淡薄名利的他禅让与其子穆罕默德二世(15 岁)。不料欧洲基督教骑士们竟然想趁其退位君子年幼时,发兵侵犯。大臣们联名上疏,请求穆拉德二世重新执政。1444 年,穆拉德二世在瓦尔纳击败了进犯的匈牙利为首的欧洲联军,杀匈牙利国王拉第斯拉夫与红衣主教朱利安,横扫塞尔维亚与波斯尼亚等地区。
1445 年穆拉德二世再次退位。但近卫军团武装叛乱,反对年幼的穆罕默德二世。穆拉德二世被迫二度复出,镇压了近卫军团,从此 穆拉德二世再没有宣布退位。1445 年 3 月穆拉德二世击败匈牙利国王罕雅迪,将其逐出塞尔维亚。又夺取了科林斯和佩特雷。
1451 年戎马一生的穆拉德二世病逝。但他带来了奥斯曼帝国第二度崛起,原来的风雨如晦的帝国,穆拉德二世来后变成朗朗晴空。

**五、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溺死亲弟,**Fratricide 习惯法变成成文法。
穆罕默德二世继位第一件事就是亲自去宫廷处死这个襁褓中的弟弟,以确保自己的安全。这个凶残的苏丹也是将 Fratricide 这一习惯上升为法律的人。他制定了一个法律:“我的任何一个儿子,由真主选为苏丹,他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杀死他的兄弟们,都是恰当的。大多数乌里玛(the ulema)已经宣告了这个许可”。这条法律记载在《穆罕默德二世的法律书》中。后世的苏丹都以此为根据为自己的杀兄屠弟行为辩护。 在穆罕默德二世在位时期编成了奥斯曼帝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这一重要工作后来在苏丹塞利姆一世和苏莱曼一世(“立法者”)时代终告完成。
穆罕默德二世的武功是盖世的,最辉煌的战果是在 1453 年 5 月 29 日攻克君士坦丁堡,从而灭亡了延续一千多年的拜占庭帝国。穆罕默德二世在其士兵洗劫了君士坦丁堡后,把这个城市改为奥斯曼帝国的首都,使奥斯曼帝国成为一个地跨欧亚的国家,并且从此控制了博斯普鲁斯海峡。
穆罕默德二世在巴尔干半岛上的征服活动包括 1459 年吞并塞尔维亚、1460 年占领摩里亚、1463 年征服波斯尼亚和 1479 年吞并阿尔巴尼亚。他的另一项战果是,使金帐汗国的分裂王朝克里米亚汗国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附庸。1480 年,穆罕默德二世进攻意大利,造成了极大的恐慌,这件事在马基亚维利的《佛罗伦萨史》中有所反映。在亚洲与白羊王朝乌宗哈珊开战。但他本人却于 1481 年计划进攻罗德岛时突然死去(有可能是被巴耶济德二世毒死)。

**六、巴耶济德二世(**1481–1512)与塞利姆一世(1512 年-1520 年(苏丹)、1517 年-1520 年(哈里发)):无尽的宫廷残杀
穆罕默德二世在 1481 年去世后,巴耶济德二世与弟弟杰姆苏丹为争夺王位继承权而开战,杰姆战败后逃到罗得岛,被老兵囚禁。杰姆被囚禁至 1495 年,因脓疮恶化,在那不勒斯的一所监狱中逝世,另有人认为杰姆被一位希腊理发师用毒匕首杀害。
巴耶济德二世的武功是辉煌的,他于 1499 年夺取了伯罗奔尼撒半岛的麦托尼与科罗尼,并在纳瓦里诺海战,击败威尼斯舰队,终结了威尼斯舰队在地中海的霸权。自此奥斯曼帝国海军将时常侵扰地中海沿海诸国。

可惜宫闱之间内战再起,在 1509 年 9 月 14 日,君士坦丁堡被地震破坏。巴耶济德二世的晚年发生了塞利姆和艾哈迈德的王位斗争。艾哈迈德是塞利姆的哥哥,占领小亚细亚;塞利姆则掌控巴尔干半岛,塞利姆一世渡海,打败及杀死了艾哈迈德。并逼迫其父巴耶济德二世在 1512 年 4 月 25 日退位。巴耶塞特离开首都,前往出生地方隐居,却于途中去世。

塞利姆一世即位后仿效其祖父征服者穆罕默德的做法,杀死自己的兄弟考尔库德及五个侄儿,清除可能觊觎王位的人。

塞利姆一世扩大了奥斯曼帝国的版图,他在 1514 年 8 月 23 日查尔迪兰之战大破波斯萨法维王国,并乘势占领波斯首都大不里士,由于军队厌战,胜利返回伊斯坦布尔。1516 年向埃及马木鲁克苏丹国开战,经过 Marj Dabiq 及里达尼亚战役后,在 1517 年征服了它,从此叙利亚、巴勒斯坦(耶路撒冷)及埃及并入帝国版图。他把奥斯曼的势力伸展至圣城麦加及麦地那。伊斯兰世界两处最神圣的地方——麦加的大清真寺禁寺及麦地那的先知清真寺现已在奥斯曼的控制范围内,塞利姆一世自称为 “两个圣城的仆人”。阿拔斯王朝最后一任哈里发向塞利姆一世交出哈里发的名号及其徽号。同时身兼哈里发。他还有一名,“两海的可汗”(印度洋与地中海)。
塞利姆一世把帝国领土从 250 万平方公里扩大至 450 万平方公里。他从埃及回来后,又准备进攻罗得岛,因为患病而中止,在位第 9 年去世。
七、立法者苏莱曼一世(1520-1566):苏莱曼大帝
由于苏莱曼大帝是独子,故未曾发生杀兄弟之事情。

苏莱曼一世的文治武功是辉煌的。他号称 “立法者”,因为他在位时完成了对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改造。苏莱曼大帝是欧洲 16 世纪的一位杰出的君主,在他的统治下,奥斯曼帝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都进入极盛时期。
苏莱曼大帝亲自统帅奥斯曼军队征服了基督教重镇贝尔格莱德、罗得岛和匈牙利的大部分,并重创了欧洲强国哈布斯堡王朝的奥地利。苏莱曼大帝在与波斯(今伊朗)萨非王朝的战争中占领了大半个中东地区,并将西至阿尔及利亚的北非大部地区纳入奥斯曼帝国版图。苏莱曼大帝在位期间,奥斯曼帝国舰队称霸地中海、红海和波斯湾。
宫廷储位之争,则是苏莱曼大帝最大的失败。
苏莱曼的两位后妃为他生育了 8 位皇子,其中有 4 位活过了 1550 年代,他们是:穆斯塔法皇子、塞利姆皇子、巴耶济德皇子和吉汉吉尔皇子。4 位皇子中只有穆斯塔法皇子不是许蕾姆苏丹所生,而是居尔巴哈尔苏丹(Gülbahar Sultan,“居尔巴哈尔” 意为春天的玫瑰)所生,由于他身为长子,从而拥有皇位优先继承权。许蕾姆苏丹意识到,如果穆斯塔法皇子继位,她的三个儿子就会性命不保。当时,穆斯塔法皇子被认为是所有皇子中最有才能的一位,而且他得到了大维齐尔帕尔加勒 · 易卜拉欣帕夏的支持。奥地利驻伊斯坦布尔大使比斯贝克就曾提到:“苏莱曼的诸皇子中有一位叫穆斯塔法,他的教养出奇的好,深谋远虑,二十四五岁左右,作为一位君王正当年;希望上帝不要让和他一样充满力量的野蛮人靠近我们。” 接着他还谈到了穆斯塔法 “卓越的天赋”。
许蕾姆苏丹一直被指责至少对之后的储位更迭阴谋负有部分责任。表面上,她只是苏丹的妻子,和同时代的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的王后安妮 · 博林一样在政治舞台上只能扮演非正式公开的角色。但事实上,这并没有阻止许蕾姆苏丹发挥她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当时奥斯曼帝国还未建立起正式的皇位继承制度,新苏丹继位后往往会将兄弟们全部处死以防止他们为争夺皇位而发动叛乱。为了保住自己三个儿子的性命,许蕾姆苏丹运用她的影响力不断削弱支持穆斯塔法皇子的力量。
在许蕾姆苏丹的煽动下,苏莱曼大帝谋杀了大维齐尔易卜拉欣帕夏,让女婿吕斯泰姆帕夏(娶苏莱曼大帝与许蕾姆苏丹之女米赫丽玛赫苏丹)取而代之。从 1552 年吕斯泰姆帕夏被任命为远征波斯的总司令开始,扳倒穆斯塔法皇子的阴谋拉开了序幕。吕斯泰姆帕夏派一个苏丹最为信任的人向苏丹报告,他称因为苏丹已经不是军队的首领,士兵们认为是时候让一位更年轻的皇子上台了;同时他散布谣言,证实穆斯塔法皇子已经接受了这个建议。苏莱曼被谣言激怒,他开始相信穆斯塔法皇子确实想抢班夺权,结果第二年夏天,远征军从波斯回国途中,苏莱曼把穆斯塔法皇子召到自己在埃雷利河谷(今属科尼亚省)的大帐中,说 “如果他(穆斯塔法皇子)内心无愧地赶来了”,他将 “能把自己的被指控罪行洗刷干净”。
穆斯塔法皇子面临一个选择:如果真的去他父皇那里,他得冒着被处死的生命危险;如果他不去,则会被指控叛君叛国。最后,穆斯塔法皇子以为有军队的支持,自己不会有事,还是选择了去父皇的大帐。奥地利驻伊斯坦布尔大使比斯贝克自称是穆斯塔法皇子生命最后时光的见证人,他描绘了穆斯塔法皇子的结局:当穆斯塔法皇子进入苏莱曼大帐的时候,苏莱曼的宦官们攻击了他,年轻的皇子勇敢地自卫。苏莱曼靠着大帐的亚麻布吊帘才将打斗的双方分开,然后他凝视着大帐,“用凶恶和危险的目光瞥向沉默的宦官,并用威胁性的言语严厉地指责他们的犹豫不决。于是,惧怕苏莱曼的宦官们壮了壮胆,把穆斯塔法皇子推倒在地,把绞索套在他的脖子上,绞死了他”。
据说吉汉吉尔皇子在得到他同父异母兄长的死讯几个月后就因悲伤过度而死。苏莱曼将帝国的两个不同部分的指挥权授予其他两位还活着的皇子:巴耶济德和塞利姆。但几年内两位同胞兄弟就因争夺皇位而暴发内战,他们各自有一支支持自己的皇家军队。在父皇军队的帮助下,塞利姆于 1559 年在科尼亚击败了巴耶济德,巴耶济德皇子和他的四个儿子只得逃往波斯,寻求波斯人的庇护。苏莱曼苏丹要求波斯沙赫塔赫玛斯普一世交出巴耶济德或者处死他,作为外交上的交换条件,沙赫将获得一大笔数量的黄金。沙赫同意了交换条件,1561 年,他让土耳其刽子手把巴耶济德及其四个儿子绞死了。如此一来,塞利姆成为唯一活在世上的皇子,为他七年后(1566 年 9 月 5/6 日)登上皇位扫清了障碍。苏莱曼从伊斯坦布尔出发再次远征匈牙利,在奥斯曼人取得西盖特瓦尔战役的胜利之前离开了人世,享寿 71 岁。

塞利姆二世在三个哥哥死亡后,成为了皇储。
八、塞利姆二世(1566-1574)、穆拉德三世(1574-1595):
塞利姆二世是奥斯曼帝国衰落的开始,此后奥斯曼帝国不仅了面对复兴的欧洲势力,而北面崛起的俄罗斯在伊凡四世率领下,开始蚕食奥斯曼帝国的旧势力。由于经历了锻炼,从塞利姆二世到穆罕默德三世仍能依靠权谋维持帝国的辉煌。
但是 Fratricide 习惯法在帝国内部则愈演愈烈。在苏莱曼大帝时期,在内部争权中,塞利姆二世三个哥哥死亡。

塞利姆二世

1574 年塞利姆二世死后,其长子穆拉德三世继位,绞死了自己五个兄弟。

穆拉德三世

九、穆罕默德三世:创世纪的杀兄弟者
穆罕默德三世(1595-1603)登位时将十六个弟弟处以绞刑,所以他在奥斯曼帝国的历史上至今仍然恶名昭彰。他是一个懒散的苏丹,把政府交给母亲皇太后 Safiye Sultan 管理。穆罕默德三世在世时还能在奥土战争中战胜哈布斯堡,保住匈牙利,但此后奥土战争胜利的天平转向了哈布斯堡。

十、Fratricide 习惯法的终结
1603 年,穆罕默德三世死后,留下了两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如果杀死其中一个的话,另一个将来万一发生不幸,可能影响帝国传宗接代。所以继承帝位的艾赫默德一世,饶恕了弟弟穆斯塔法的性命。穆斯塔法被囚禁后宫。从此奥斯曼帝国王位继承原则,对同胞兄弟,改用软禁取代杀害,意味着 Fratricide 习惯法的终结。
这个残忍的继承法被废除,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后续的软禁法却非善法,未能带来有能力的素丹继承人。
1617 年穆斯塔法接替了病故的哥哥艾赫默德一世,自此以后,帝国王位继承不一定再是父子相传,特殊情况下可由帝国王室中最年长的男子继承素丹王位。
但由于这些王子长期被软禁在宫廷高墙大院内,与外面世界隔绝,所以孤陋寡闻,并且时刻提心吊胆怕执政兄长再次采用 Fratricide 习惯法,长期处于恐慌之中。摆脱囚禁生活的新素丹们长期压抑,身体与精神虚弱,心理不正常,且没有机会学习治理国家或征战外国,毫无经验,他们不思进取,纵欲无度,酗酒自慰。另外,素丹们在继位之前虽然允许纳妻娶妾,但妻妾多进行绝育手术,即使儿子呱呱落地,亦被残忍杀死。故没有一个新素丹继位前膝下有子,继承人又成大问题。奥斯曼帝国这种王位抚育与选择制度,再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素丹。这是奥斯曼帝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
《中东国家通史 * 土耳其卷》,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年
维基百科

知乎用户 张北陆 发表

第八条 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 “市区” 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装 (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 年)

我国不少的 “现代人”,会认为这条法律无法理解乃至荒唐。

他们遍布社会的各个阶层,部分人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而聘金、聘礼和嫁妆的形式,也愈发多样。

第九条 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十三条 …… 男女同居时所负的公共债务,则归男子负责清偿。

嗯,还有这个,哈哈哈。

知乎用户 太初黑洞 发表

古兰经

知乎用户 红廉骑士兽 发表

相关法律法规

知乎用户 钱难忧 发表

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 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 书闻,上悲其意,此岁即除肉刑法。”
女儿孝顺,皇帝仁达,真是个温馨的小故事,也在历朝历代,被吹上天。
然而,如果你学过中国法制史,就知道,这个废肉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当斩右止变成砍头,其余大多打板子,无意外不到 3 分之一就打死

很吊诡的是,绝大多数的国内研究者的观点是。这样能避免的犯罪分子因身体残缺受到歧视,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为景帝进一步减刑创造基础。反映了从奴隶刑罚到封建刑罚的转变。
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
如果一个现代人说,鉴于受到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返回社会后受到歧视,建议直接枪毙,或者放血 10000CC。
大家肯定觉得这不是正常人说的话。
因为从现代人权的角度而言,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健康权依附于它存在。
而后一句话,就像有困难要克服,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克服。

我有个网友威廉,是个标准的美国派,挺爱传播美国价值观,天佑美利坚,昭昭天命那一套。有次我实在有些不快,便反问他:印第安人是否算美国人呢?出于政治正确,他的回答自然是当然。我便又问他:那么印第安人被剥头皮被驱逐家园的时候,美利坚在保佑谁呢?他便只能顾左右而言他,什么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什么上帝授权,最后扯到什么文明人与野蛮人之间去了。
想起来读书的时候,我指着汉文帝废肉刑这段问我的教授,承认中国司法古代司法黑暗有那么难么?
他笑了一下对我说,承认本国司法黑暗确实会比别国更难一些。
诚如斯言。

知乎用户 牛东南律师​​ 发表

没有被邀请我也来回答,我是律师说几个现在还有的法律吧 1,非法捕鱼罪。在禁渔期捕鱼是构成犯罪的。2,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罪到现在没有取消,比如你开店,你去上海买了 500 条中华,拉回自己家出售,对不起,构成犯罪了。3,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很神奇,这是我国法律中唯一一个看也可以构成犯罪的罪名。一对夫妻做爱,邀请你观摩,你看了,这也构成犯罪了。4 再说一个特别变态的,真实的案例,一个小青年,特别喜欢上网,看看 A 片,发现云平台里很多,于是买了一个账号,然后去看。后来发现里面的片是可以分享到自己的云盘里的,于是乎就开始自己去卖这个账号,100 块钱一个. 一共卖了 7000 块钱,构成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二审都判决了 11 年,是的,你没有看错 11 年。强奸也就是 9 年以上 8 年以下,盗窃 40 万也才 10 年以上,贪污 100 万也才可能 10 年,但是传播 500 个片也就是 10 年以上!

知乎用户 流深 发表

我觉得古代中国涉及家族宗法的法律都挺匪夷所思啊。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大意是: 王荣万做了很多坏事,都是他弟弟王俊万帮他赔钱解决。有一次王荣万抢了王贵万的钱,王贵万把他告到了家族族长那儿,于是判决王荣万赔钱。然而王荣万并没有钱,求王俊万做担保却被拒绝了,王俊万表示你也害我赔了好多钱,我也要告你。王荣万情急之下就自杀了。
然后法司认为王俊万逼迫尊上致死,给了个绞监候。

图拍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案例出自《刑案汇览》。

知乎用户 Charlene Wai 发表

汉谟拉比法典 The Code of Hammurabi 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具有系统的法典,约公元前 1772 年颁布。法典刻在一根高 2.25 米,上周长 1.65 米,底部周长 1.90 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 3500 行,由序言、条则(282 条)和结语三部门组成,正文用阿卡德语写成。

  • 如果原告控告一个人,被告人就要去河边,跳进河里,如果他沉入河中,原告可以侵占他的房产。如果河证明被告无罪,被告毫发无损,那么原告人应被处以死刑,而跳入河中的被告人可获取原告所拥有的房产。

  • 如果任何人通过凿洞强行进入住宅偷窃,他必须在那个洞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 如果一个修女开设酒店,或者进入酒店喝酒,那么这个女人将被烧死。

  • 如果一个男人在战争中被俘而他的房子中没有食物,而他的妻子改嫁并生下小孩,若之后她的丈夫回到家中,这个妻子将回到她原来的丈夫身边,但是,孩子们跟随他们的亲生父亲。

  • 如果陪嫁的侍女不能给男主人生孩子,那么她的女主人可以卖掉她。

  • 如果情妇或者妓女所生子对他养父或者养母说:“你(们)不是我的父亲,或者我的母亲。” 那么他将被割掉舌头。

  • 如果医生用手术刀进行大切割手术,使病人因此致死,或者用手术刀开肿瘤和割掉病人的眼睛,那么他的手要被砍断。

  • 若奴隶忤逆主人,一经定罪,主人可以割下他的耳朵。

  • 其中规定盗窃或隐藏他人奴隶的人处以死刑;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才恢复自由。

  • 若建筑设计师所设计的房屋倒塌,且压死了屋主,那么建筑师被处以死刑,若压死的是房主的妻子或儿子,那建筑师的妻子或儿子被处以死刑。

  • 如果一个儿子胆敢袭击他的父亲,他的手将被砍断。

  • 如果违法的人在酒店进行密谋,店主如果不把这些人捉起来,店主也要被处死。

十二铜表法 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古代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因传说刻在 12 块铜表上而得名。

  • 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 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 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 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 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 “毁伤其形体” 。

  • 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 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 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 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 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 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知乎用户 陈风暴烈酒​ 发表

我说个当代的吧。
【我国那些奇葩的法律】“刑法 250 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条法律告诉我们,在中国绝对不许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他们的感情、尊严和风俗习惯;但是可以肆意侮辱、歧视汉族。因为汉族的民族尊严和个人尊严、风俗习惯不受法律保护。刊登丑化、贬低汉族民族英雄、侮辱汉族的出版物不犯法。所以中低档历史类图书里,谈到唐宋明三朝一定是大谈政治黑暗,民不聊生;谈到元清永远是伟光正!同治回乱里屠杀满汉各族群众的刽子手也因为其民族成分而被地摊文学捧为 “大英雄”。

知乎用户 不一不二 发表

说个台湾的吧。
《动员戡乱时期陆海空军军人暂行条例》
在训或现役军人(当然级别高的没问题)禁止结婚且不入户籍。
于是在金门出现了著名的八三一。
在电影《军中乐园》以及书籍《我们台湾这些年 2》中有所体现。

知乎用户 我凌 发表

没有人提选举权嘛?

在大家觉得理所应当的普选之外,存在着依照财产、土地数量确定选举权,依照人种确定选举权,依照性别确定选举权等等等等多种选民资格限制。

苏联之所以进步,可能是因为他才是真正推广了选举权,真正打着民主的旗号做民主的事吧?

相反,自从打败苏联后左手自由右手民主的美国,实行完全普选甚至在中国的后面。

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远比大家想象中的理所当然来的困难。

知乎用户 巨蟹先生 发表

反革命罪吧

知乎用户 陈平平 发表

就是我们的最高院 印象原则 在索尼电视专利侵权案中 最高院表示 这不是我们抄袭 而是拆开电视后 里面构造反射到我们眼中 在后来工程师恰好造出来了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的司法解释

知乎用户 William Sun 发表

我在 Davis 学过一点点中古伊斯兰法律,里面有几条印象比较深刻,不过不保证准确:

1. 如果你付不起给新娘的彩礼,那你可以按揭付。
2. 按揭付款娶媳妇的话,媳妇会持有你这彩礼里面的一部分。
3. 妇女可以因为你不能满足夫妻义务 (conjugal duty) 而起诉你要求单方面离婚。
4. (综合 123,易证)妇女可以随便结婚离婚还赚钱。这在马穆鲁克埃及是很普遍的现象,比如有一位穆斯林妇女靠这个在开罗一环黄金地段买了个三层大宅。

其实我觉得允许伊斯兰教国家现在还允许一夫多妻制度就已经很不可思议很荒唐了,这根本不是 marriage 而是 servitude 嘛。

知乎用户 水羽无香 发表

我大魔都上海沪 C 牌照不能踏进上海外环一步,不然就是违反交通法闯禁区,然后外地牌照大摇大摆的进外环。

知乎用户 广州信德大学生法律服务 发表

我来说说美国的,绝对令你意想不到!

美国除了联邦法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各州的律法,与每个州的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于美国特殊的联邦制,每个州的法律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的条款,其中有着很多奇葩的禁令:

在亚拉巴马州,禁止把一筒冰淇淋插在裤子的后袋上。

其实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前的偷马贼,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引诱马匹跟着自己走,从而达到盗窃马匹的非法目的。

阿拉巴马州:禁止和熊摔跤

一般正常人就不会去和熊摔跤,但在阿拉巴马州曾经出现过一些由马戏团为了增加门票收入,他们特意培养的 “熊摔跤手” 表演和熊摔跤,而且还同意让普通人上场,

从安全角度应该禁止人类与猛兽决斗。同时所谓的 “摔跤” 往往是熊单方面被虐,原因是熊被驯化得不能反抗人类的击打。这样的做法遭到动物保护组织的严正抗议,阿拉巴马州因此立法禁止了这个荒唐的摔跤表演。

亚利桑那州: 无故砍伐仙人掌可入狱 25 年

按植被类型,亚利桑那州 10% 为森林覆盖,25% 为木本群落区,25% 为草地,40% 属沙漠灌丛区。沙漠区中最常见的是柱状仙人掌,猫头鹰躲在仙人掌上。

索诺拉沙漠是北美洲的一个大沙漠,位于美国和墨西哥交界,包括美国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及墨西哥索诺拉州的大片地区,生长着一种巨人柱仙人掌,成熟的巨人柱仙人掌可以长到 10 米高,而目前的最高纪录有达到 23 米的!巨人柱仙人掌不光体型巨大,而且寿命也很长,一般它们能存活 150-200 年!

亚利桑那州立法禁止无故砍伐仙人掌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这种珍贵的仙人掌,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也为保护猫头鹰的栖息场所。

俄亥俄州:在男性肖像面前脱衣服违法。

路易斯安那州:当众漱口违法。

德克萨斯州:每周日中午十二点之前买卖酒都是违法的。

南达科他州:禁止造成静电

……

美国存在很多看起来奇怪的法律条文,其背后的逻辑实际上是一种法制传统。由于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因此都以判例和 “遵循前例” 为法律渊源,某件案件发生后的判例,理所当然的会成为法律渊源。比如迈阿密地方法院如果因某人模仿动物引发人身侮辱案件判令不得模仿动物,那么在该地,“不得模仿动物” 即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

这种做法在成文法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虽然这些法律看起来搞笑,在某种程度上却是一个国家高度重视法律、严格遵循法律传统、生活中处处体现法律精神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美国的州都有这种 “鸡毛蒜皮” 的“奇怪”立法的,少数美国的州是大陆法系,有固定的成文法和不随意修改、注重形式逻辑的立法风格,比如路易斯安那州

最后要说明的是,如果说美国有 “荒唐的法律” 这个说法并不是很严谨,大多数判例法地区是以判例或者成例援引为判决的依据,但是不会将 “站着喝三杯啤酒违法” 写到法典里去的,因为一般不会有法典。只能说“美国用于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以前发生过的比较好笑的判例”,这么说比较准确。

写在最后,就这个话题,笔者推荐一本书《幽默法典》:

“有人说法律可不是玩笑,这句话有时却有谬,至少在本书中是如此。英美人生性幽默,即使在法庭叛案时也是一样。本书从 13 世纪至 20 世纪英美各大判案典籍中辑录了 80 个真实案例,这些案例均幽默诙谐,读来令人发笑。而审案的法官,均是些出语滔滔,知识渊博者,读者不但可以领略英美人士之幽默,也可从中得到不少格物致知的知识。”

——出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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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器之可惜 发表

《左传》里记载过这样一件事情,说的是昭公 6 年,大概是公元前 536 年,郑国的相国子产搞变法,其中有一项内容叫做:” 铸刑书 “,就是把当时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刻在象征诸侯权威的大鼎上,向全社会公布,目的是为了让平民百姓知法守法。
这在我们现在人看来,肯定是好事儿吧,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 16 个字我立马就脱口而出了。
但是在当时,子产”刑鼎 “的行为可以说是” 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了很多非议,认为这是亡国之象。
当时晋国的上大夫,以贤良著称的叔向就专门给子产寄去了一封信,言辞恳切: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翻译成大白话:

“我以前一直把您当作国家的栋梁,现在发现其实也就那样吧。从前先王们不设常法,而只是跟据事情的轻重来认定罪行,就是害怕百姓一旦掌握了刑律,就会萌生互相争夺的私心杂念。先人讲究的以礼治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九刑》,这三种刑律都是于末世产生的,而且都不公之于众。可见,只有国家将要灭亡的时候,才会更多的动用刑律。您现在将刑律公布出来,作乱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贿赂的行为也会大行其道,我估计郑国的社稷恐怕要毁在您的手上了!”

子产看完信后,回复说:郑侨(子产的名字)我才能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

故事讲完了,我当时看完的第一感觉就是挺新奇的。还有这样的事儿?现在好多人都参加司法考试当律师,而那时候的人常常连自己有没有犯法都不知道,死得不明不白。
你比如说大禹的父亲鲧,因为没有把水灾治理好,就被尧杀了。我想他当时要是知道治不成水就会被处死,那肯定不接这个活儿或者千方百计把水给治好。
后面还有更夸张的,有一次大禹召集诸侯开会。清点人数的时候,发现有个叫防风氏迟到了。大禹正要发作,防风氏匆匆赶到了,说不好意思啊,我路上有事儿耽误了。大禹二话没说,就把防风氏拉出去砍了。

**古人说过:“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其实,在现代人看来,古代很多无法理解乃至荒唐的法律制度有的时候恰恰是这种法律制度本身,他讲究的是一种 “术”,而不是所谓的 “法”。

知乎用户 JayuYoung 发表

2015 年奥斯卡获奖短片《河中女孩:宽恕的代价》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在 2014 年的巴基斯坦,有一个叫做萨巴的 19 岁女孩准备和她的男友订婚,但由于男孩的家族地位不如萨巴的家族,所以萨巴的父亲和叔叔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后来,萨巴决定和男友私奔,却遭到了萨巴父亲和叔叔的阻碍,他们在河边举枪射杀了萨巴。

是的,你没有看错,萨巴的亲生父亲和亲叔叔亲自动手处决了萨巴。

但这不是故事的高潮,高潮是萨巴的父亲和叔叔并未受到法律的审判。

为什么呢?

因为这类谋杀在巴基斯坦是默许的。
巴基斯坦存在这样一种审判:THE HONOR KILLINGS(荣誉处决)
当一个家族有女人做出了让男人没有尊严的事时,家族的男人为了维护自己以及整个家族的荣誉是可以随意处死这个女人的,并且家族成员普遍是支持理解的。
如果不这么做的话这个家族就会因为丢弃了荣誉和尊严而被当地其他的家族看不起。

所以,别他喵再吐槽我大天朝了,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你只看见美帝的花花世界,却甘愿自动忽视伊斯兰的人间炼狱。

知乎用户 逻格斯​​ 发表

1、妇从夫姓《瑞士民法典》第 160 条:“(一) 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 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日本民法典》第 750 条:“夫妻可以依结婚时所定,称夫或妻的姓氏。”
(95% 以上都是妇随夫姓)
《意大利民法典》第 143 条附加条:“妻子在自己的姓氏面前加上丈夫的姓氏并在孀居期间保留该姓氏直到再婚为止。” 不明白为什么到了 21 世纪还有那么多国家明文规定妻子必须从夫姓?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已婚妇女似乎也都要加上夫姓,比如中国 WHO 的官员 “陈冯妇珍”,看着真是膈应。
2、禁止再婚
《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再婚的禁止其间:(一)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

其实设定禁止再婚期间可以找出一千种理由,但是为什么只禁止女子再婚呢?不理解。

3、强制同居

《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 ”

《意大利民法典》第 143 条第二款:“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台湾民法典》 第 1001 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话说《意大利民法典》还专门设置了 “分居” 的章节,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分居协议来分居,但法律强制规定同居啊,还是很难理解,就不准夫妻吵架或者因为工作分开住么。

4、禁止自杀

中世纪的欧洲普遍规定了 “自杀罪(felo-de-se)”,自杀未遂将被判死刑(神助攻?,自杀成功将被没收财产。

《印度刑法典》第 309 条仍规定了 “自杀未遂罪”,一名绝食抗议政府的女子就被判处“自杀未遂罪” 投入监狱。(三哥机智!)

PS:印度每年自杀者高达 30 万人。

5、莫须有

《宋史 · 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

“莫须”二字是宋朝人的口语,是 “大概” 或“也许”的意思。

莫须有,意思就是 “也许有罪”。

呵呵。

6、雁过拔毛

中世纪欧洲某些地区规定,当你经过该地区领主的领地,掉落到地上的物件自动归领主所有。

所以古代欧洲的商人风险真的很大,万一自己从马上掉下来了呢?

7、禁酒令

1920 年 1 月 2 日,禁止酿造和发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在美国生效,即美国宪法第 18 号修正案。

然而该法案导致了严重的酒类走私,并滋生了各类地下酒庄,《了不起的盖茨比》中盖茨比就是靠走私酒起家的。

最后美国人废除了该法案。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8、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

小时候,看到这个口号,我就非常疑惑:“两个人只生一个人,那么人口不是会越来越少?”

2015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呵呵,肉食者鄙。

知乎用户 王东来 发表

我说个现代的,不是法律,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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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被举报,没关系,这已经很好的回答了问题了。

知乎用户 大豆孳 发表

在民国时,北平曾禁止过女人养雄犬

知乎用户 赫拉克利特之火 发表

检验女性是否不忠的 “河流考验” 法。
在古代的亚述以及近东地区,没有什么比女性的不忠更让立法者愤怒,而且鲜有其他罪行被如此重判过。在古代近东地区,当丈夫怀疑妻子犯了通奸罪时,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河流就派上用场了。女人可以被扔进河水里以洗清对她的怀疑。如果她幸存下来,可以宣布她无罪;如果她沉入河底,她就有罪。不管结果如何,案子都了结了。
苏美尔马里王朝的一个案子里记录了一个无名女子在河流考验前发表的公开声明,她声称在与那个父亲结婚之前,她确实与父亲和他儿子都有染。结婚之后,她丈夫不在家时,他儿子又来找她求欢。“他吻了我的嘴唇,” 她说,“他摸了我的身体。” 但是她坚称,他们只是热烈的抚摸,没有发生关系:“他没有进入我的身体。” 此外,她指责继子主动追求她,她告诉他,她不会再次让他占有,她绝不会对丈夫造成不可原谅的伤害,她的声明听起来像她害怕自己不能通过河流考验,但是显然上帝相信了她所说的话,她漂浮上来了。

再更一个:
女性的童贞在古代是一种有价格、有市场的商品,男子对它的拥有权受法律保护。
在古代的亚述,已婚男子强奸处女被视为犯罪,在处理这种强奸案时,强奸犯要付钱赔偿受害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嫁女儿时不能像处女出嫁时那样要高价。受害女子的父亲可以控告强奸犯,索要女儿出嫁价格的三倍赔偿,或者强迫强奸犯迎娶自己的女儿,或者留着女儿,把她卖给别人。然而遭受最重惩罚的却是他的妻子:法律规定受害人的父亲可以强奸她。
一个男子强奸了一名少女之后,两个无辜的女子都要受罪:一个是受害女孩自己,父亲可能会强迫她与那个强暴她的人共度一生,这加倍了被强暴的痛苦;另一个是强奸犯的妻子,她可能会落入受害人家庭凶残的怀抱,以此来为强奸者丈夫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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