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官亲共人士家人资产均在英美 若全面落实制裁恐无一幸免
美国进一步制裁香港官员如箭在弦。本台记者通过资料了解到,多名高官家属乃至亲共议员都有外国国籍,在英美等地拥有资产。特首林郑月娥两个儿子更在英、美求学。有学者形容,这次美方制裁是一个“凌迟”式的布局,不会一刀切,而是会分阶段施压,相信官员的直 …
通读了香港国安法全文,感觉以下这几条最有力。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从法律角度,尤其是特区角度,此法影响甚大。
其实本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对特区现行法律进行 “大幅” 的调整,可想而知香港法律界对此法应当是十分震撼,也难怪之前捂着不公布草案。相比于大家关注的新公署,我反而认为是类似于《反分裂国家法》一样,用作兜底和警告。因此我打算挑选几条分析。
第二条,
第四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按理说,一部法律内部的位阶是一致的。第二条直接把《基本法》两条条款的地位抬高,等于是《基本法》中的《基本法》。那么这两条说啥呢?
《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所以还是强调一国两制,这当然是欢迎的。但是,如果这两条款位阶最高,那么基本法其他条款还做不做数?
第四条说算数的,人权还是要讲的。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这两项公约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地位仅次于《基本法》,可以用作对其他法例进行 “合宪性审查 “,这是因为《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六条第三款就很有意思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一款的签确认书的做法,实际上是 2016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时选举主任用的方法。当时选举主任要求参选人要签确认书,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换句话说不能主张”港独。“当时不少主张 “港独” 或“本土自决”的候选人都签了,结果选举主任认为他们是不真心,不符合参选资格。
当时一些人,比如陈浩天、梁天琦就马上跑去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说这事得选举完再说。选举完了,这些人就入禀法院选举呈请。陈浩天案中,高等法院认可了选举主任的做法,认为他有权要求参选人签确认书,作为衡量参选人资格得参考依据之后。并且即便参选人签确认书了,选举主任也可以不让它选,因为确认书只是依据之一。现在国安法这样安排,还挺有意思的。
以上就是本法的总则部分。
第二章职责和机构
职责其实就是加强教育算新东西,其他本质上《基本法》也这样规定。
至于机构,一是在特区设立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参考了澳门的安排,但是这委员会还有由中央指派的顾问,这是澳门所没有的。这也是特区政府机关第一个有由中央直接指派人员的机关。
补充一点: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这里的司法复核,应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决定的复查,类似于内地的行政诉讼,(而不是在本文最后讲的 “合宪性审查”,虽然它们的英文都叫 judicial review)等于说以后不能向国安委提起行政诉讼了。比较出名的司法复核案件有 2010 年的港珠澳大桥案,一个老妇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认为环保署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有问题,随后高等法院判决环保署署长败诉,香港段工程为此停工半年。
二是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警队这几年一直支持政府,中央看来还是很信任的。但是第十六条第三款值得注意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什么叫特区以外,什么叫协助执行,这只能开动脑筋自己想了。
三是律政司设专职检控部门,问题不大。
接下来是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预算不受现行法例控制,但又要向立法会报告,我认为,就是预算不单独编列,决算时交待一下。这等于减少立法会的掣肘。
第三章就是高潮部分,罪与罚。
其实分裂、颠覆、恐怖这三类没什么意外,文本上和现行法律较为相似。说实话即便是按照内地的法律标准,“组织、策划和实施” 算是比较高的入罪标准了,只是说说并不能既遂此罪。
恐怖主义还有一点比较不常见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这一年的风波确实有不少人刻意堵路、瘫痪隧道、破坏港铁设施,根据本法,这些都是恐怖行为了,明显是针对了。
第四类勾结境外势力也很有针对性。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项,通过境外媒体鼓动市民给 “港独” 议员投票,算不算操控?如果这还有比较大的说理空间,第四项第五项就更具体了。
第四项,请求外国实施对特区或中国进行制裁。这几乎等于点名了,黄之疯、黎之前天天跑去美国呼吁制裁,不少立法会议员还去信国美国国会呼吁通过一些法案。所以说,这条针对性很强,就照着你的照片画靶。
这条需要考虑的是,这些人肯定是本法生效前就去请求了,但是外国国会在之后才推动新的法案企图制裁中国或特区,那么本法还能不能管呢?如果把外国的行动当作结果,那么可以管;如果把去信请求既当作行为又当成结果,那就不可以。因为第三十九条说了本法不溯及既往。
第五项,以后不能骂 “蝗虫”“水客” 了,再骂可能违法。
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为本法设定了属人管辖和 “普遍管辖”(应当是 “保护管辖”,感谢指正),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特区法律基本没有范围如此广的管辖,比如造成本次社会风波的原因,就是因为香港人在香港以外杀人了香港法院管不了,特区想修改现行规定把嫌犯送到犯罪地受审。而普遍管辖基本是用在破坏航空器、恐怖主义活动的罪行中。因此本法在管辖权方面,对特区法律作了较大修改。
第四章是程序问题。本法在程序上给政府很大权力,因而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比如第四十三条尤其是(四)至(七)项,给警队很大权力,印象中远超于《公安条例》等法例的授权。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第四十六条,律政司说不用陪审团,就不能用陪审团审理。在普通法地方,初审采用陪审团审理不是法定权利,是有条件的。在香港,就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才有陪审团,诉讼双方都可以提出,由法院决定。因此这项安排,意味着和现行法有很大不同。
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特首指定几个法官进行审理,但没说外国法官不能审。
这里想多说一下,固然很多人指责外国法官,认为外国法官喜欢从轻判。但我觉得这种指责大可不必。首先是因为允许外籍法国或外国法院的法院参与审理本来就是《基本法》规定的,就算《基本法》多少有点妥协的意味,当时这么写也算是有信心的。而事实上,一些外国法官的立场就很亲中央,比如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Henry Litton)就曾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必然有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会否认,香港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务。” 反过来讲,一些中国籍法官还特别喜欢强调两制呢。所以我认为,既然《基本法》有这样安排,对外籍法官就没必要过多指摘,国安法也反映了这一点。
接下来第五章是讲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大部分人主要关注这一部分,我反而觉得这是兜底用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行使管辖权中的形容词都是用于比较严重的事态,恐怕不会常有。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当然,这个新设立机构影响力和冲击力还是很大的。国安公署比驻军更甚的是,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安公署人员执法行动不受特区管辖。《驻军法》第七条都还没这么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中间的大杀器就是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不就等于说国安法是小基本法?本法不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所以特区现有体制还没办法说这条无效。曾经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说它对人大的法也能进行司法审查,但后来发补充判决回避了这一问题。看来特区法院将会面临这一问题了。
上一段话的进一步说明补充如下:
1999 年终审法院审理合宪性审查第一案吴嘉玲案,想谋求 “历史定位”,就在判词中提了两点,一是法院可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因此宣告无效。这一点是普通法地区普遍的实践,全国人大法工委虽然反驳了这个观点,但法律上人大没有进行干预。二是法院说可审查的法律,既包括立法会通过的本地法例,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这条引起极大争议,包括香港学者也有批评。毕竟终审法院是根据《基本法》设立的,《基本法》又是人大制定的,要和人大平起平坐宪制上不合适吧。因此当时特区政府要求法院澄清,这是至今为止唯一一次。终审法院因此发了补充判决,但回避了这一问题。后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因为新的案子也没有直接触及这一问题。所以现在说起来,就等于鞭尸吧。
香港法律位阶是《基本法》最高,《基本法》既是全国性法律又是特区的宪法,这是中央和特区都认同的观点。接下来是特区本地法律,包括法例和附属立法。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把《人权法案》,就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说的那个,摆在仅次于《基本法》的位置,本地法律不能违法它。至于附件三的法(比如《驻军法》、本法)是什么位阶,以前没有权威结论,也没有案件直接触及这一问题。现在本法说它仅次于《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要听它的,大概就是这么个情况。
补充:
有人提到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际上就算没有此条款,本法的解释权都肯定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宪法就有规定。关键在于本法不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没授予特区法院的解释权。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多多少少总需要解释某些条款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那么怎么办呢,审到一半停下来吗。本法没说。所以之后案件审理时会怎样操作有待观察。总得来说本条是收紧法院权限的。
自 1962 年击溃印军以来,第二次出现 “热刀子切黄油” 的战况。
这些闹的人真的是心里很龌蹉的一群人,起码应该硬一下啊,不是为了香港的未来吗?都还做不做香港人了?之前放话的不怕 “核爆” 呢?
其实检验香港政治势力成色的标准很简单,就是该势力主张不主张与中央政府对话,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不可能主张香港与中央政府不对话来解决香港自身的问题。哪怕是本身想离中央政府远一些,但你总得和中央政府交流啊。(台湾同理)
所以说,只要他们曾经有想过去面对和解决香港的问题,就一定不会有他们那种激进的主张,现在也会有底气得多。今天有一个算一个,凡是跑了的,割席的,都是从来没有考虑过香港自身的问题就跳出来做这些如此过激行为的人,都是板上钉钉的汉奸。
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赞同,借此机会多说两句。
其实好多狼就是藏不住的,用类似的思路一下就能揭下他们的狼皮,比如著名的汪汪主席:如果她真的是想做一个人民的铮臣而非西方的弄臣,那现在应该天天在网上攻击红会,要红会改革,攻击 CDC,要 CDC 拥有一定权力,攻击湖北 sw。然而,除了最后一件可能捎带地、隐晦地做了一点以外,她最热衷的事情是抛出一个暴论然后开始发派左籍……
评论区有很多人问怎么识别黄店,因为国安法,很多黄店都怂了,撕掉了垃圾标语甚至退圈(比如龙门冰室的老板最近 po 文表示想做回人了,但是我还是希望它原地倒闭),所以外表上比较难看出来,但是网络是有记忆的,我从网络找了几张图,其中有一张是黄店集合图,不过字有点小,等我找个时间把他们的名字一一打出来。
这些黄店的名字,应该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
大渣哥,“黄店” 名次可能仅次于龙门冰室。
店门口有这种标识的 100% 黄店。
臭名昭著的番茄师兄
这家也是
以下图皆来自香港本土论坛,黄色区域的为黄店。
原答案:
这家黄店,前段时间可嚣张了,玻璃门前贴满了垃圾的恶心的标语,还挂了一个讽刺内地人的牌子。我每次经过血压都忍不住飙升,今天再经过发现它怂了。但是我心里那口气还没有咽下去,希望它立刻倒闭。
请大家记住这家冰室的大名,不要在这家冰室的任何分店消费,你在它们家消费的每一块钱都不值得!
p.s 以后来港找餐厅吃饭,先查一下哪些是黄店,不要为他们贡献任何一块钱,就让他们倒闭。
我大英帝国养奴洗脑百五十年,至今日竟无一人肯为皿煮资游流血牺牲。
就我本人而言,其实也没什么太大影响。反正我也不会上街游行示威,根本就不会触犯国安法。而且也不用再看见那些惹人讨厌的标语, 再也不用担心突然被扔汽油弹, 不用担心会被烧。这个国安法表决通过,至少对我本人而言百利而无一害, 硬要说的话是推行的太晚了, 让香港的精神完全被破坏。
当然国安法对我这个普通的香港网友没啥影响。但对那些 gd 来说这无疑是灭顶之灾。在国安法实施之后, 香港众志解散, 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什么吗?那些 gdfq 不能再举着那些卖国的标语,外国的国旗, 不能再鼓吹分裂国家。可以预见到在香港推行国安法以后,香港的 fq 将大大减少,会再次变得繁荣稳定。而且我认为反对这些法律在香港推行的人根本就是心里有鬼,我们这些爱国的人, 根本就不会担心触犯这条法律,所以推行不推行,其实不会对我们造成太大影响。国安法的推出本身就是针对这些恶意破坏及分裂国家的人。他们的反对正是说明了他们内心有鬼。而且一个国家在属于该国的城市里订立国安法,这本身就是非常正常的事,我不明白这有什么好争议的。其次这条国安法同时反对在香港境内宣扬五毒,这也标示了其他五毒中的人将难以和 fq 里应内合分裂国家。
作为一个香港学生,我在去年亲眼目睹了那些 fq 对香港的所作所为。他们焚烧轻铁站,打破轻铁站上的显示屏,直到现在那些显示屏也没有被修复, 攻击那些爱国的人, 在天桥上贴上那些恶心的紙, 最严重的一次,太多学生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校,结果学校只能被停课。在这段时间里,我的学校也出事了, 校长不允许学生带那些东西回校,结果被一间报章媒体抹黑。更有甚者,有同学直接在学校内部举行罢课(在上课时间在操场上静坐。), 在升旗后喊口号, 在学校放一个板,用来贴那些恶心的东西。在大街上,有些人看不惯,撕掉了那些恶心的纸, 结果被人肉。警察的儿女被抹黑,爱国的人被辱骂,反对他们的人被私了,这些只是我亲眼看到的,我看不到的还有很多, 这已经不是我认识的那个香港了。万幸的是我的学校采用的教材并不偏颇, 老师也没有在课堂期间夹带私貨,但别的香港学生呢?
而且推行了国安法以后,这对香港政府而言,这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随着国安法的实施,那些 fq 将不敢再闹事, 不会像去年一样对香港的政府机关进行破坏香港街头上再也不会出现暴乱。这会对香港的旅游业以及经济造成了良性影响。
其次, 我认为香港现在的教育也应该改革。在几个月前香港曾经爆发了高考试题争议, 教课书问题等事件, 标示着香港的教育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以致让 gd 思想进入校园。香港的教育不改革的话,这些毒课本毒老师会继续影响我们的下一代,让香港永无寧日。有很多香港学生对香港历史是一知半解,或是全然不解。他们以为英国给了香港很多自由,但实际上英国是在内地提出要收回香港才愿意给港人一些自由。在黑色圣诞节之前,香港全由港督治理,华人地位很低。与其当英国的二等公民,还不如在中国当自家人更好啊。我的历史老师曾经说过,在香港仍然是英国殖民地的时候,当时的历史课本远比现在的更糟糕,整本历史书通篇都在说英国有多好,中国有多坏,和中国有关的历史只有清朝最贫穷最落后的时候,而我们的盛世一个字都没有提,这样的教育怎么能指望教出爱国的学生呢?而且香港高中历史课是只作为选修课存在,初中的历史课是不会教香港史的。以我校为例,一个年级中修读历史科的同学有 29 个,其余不修读历史科的同学是不会学到香港史的,他们对香港史的认知只存在于小学时读过的内容。他们对香港的歷史根本不清楚,以及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对他们进行洗脑时,轻易的相信了对方所说的 “香港被英国殖民很自由很美好”
最后,作为香港网友,我希望香港在二次回归之后能变回以前那个繁荣稳定的香港。那些口口声声喊着国安法的推行破坏的香港法治精神的 fq, 请不要忘记香港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裂的一部分。而 fq 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在破坏香港法制吗?自家人管自家人, 何错之有, 何罪之有?
在国安法实行了几天后,那些黄店里面的海报都被撕下来了。
香港作为国际间谍之都的历史使命结束了。
其实,此次中国决定通过 “香港国安法” 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承认 40 年对华和平演变失败”。
2020 年 5 月 20 日,根据 2019 年美国国防授权法的相关规定,美国政府提交了题为 “美利坚合众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路径” 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正式承认 40 年对华和平演变失败。[沈逸:正式承认 40 年对华和平演变失败,美国想干什么?www.guancha.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guancha.cn/ShenYi/2020_05_27_551878.shtml)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美国一直没有停止过对中国 “和平演变” 的努力,从早先的“美国之音”,到后来的“互联网自由”,中美之间的博弈从未间断。
特别是苏联解体以来,西方和平演变中国的意图愈发明显,香港便成了桥头堡。学者刘兆佳指出,西方阵营支持 “一国两制” 就是希望香港在回归后能够发挥影响,促使中国走 “和平演变” 道路,令中国步上西方发展模式,成为帝国主义的附庸,从而彻底消除中国对西方的长远威胁。
另一方面,中国也乐见中美在 “和平演变” 的舆论战、宣传战、间谍战上进行博弈。中美实力相差巨大的背景下,我们没有选择战场的权力,将战场引向 “和平演变” 是最不坏的选择,要知道美国不是没有其他战场可选,朝鲜、古巴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可是一直被经济制裁到现在。
基于种种考虑,回归后 23 年,《基本法》只是规定了港府应自行为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而没有直接为香港制定国家安全法律,那些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原有本地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的叛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动意图等罪行)也几乎没有被动用过。
因此,香港仍旧是情报中心,甚至被戏称为 “国际间谍天堂”。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依旧维持那异常多的工作人员及庞大的组织架构,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NDI)、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与香港反对派相勾结,长期打着擦边球,以“反共不反中” 的名义,组织及煽动乱港活动。
此外,西方反华势力还在香港组织颠覆内地的活动。根据大公报报导,NDI 扎根香港中文大学的港美中心(Hong Kong-Amercia Center),曾在港举办内地妇女培训营,鼓动内地学员学习中东地区的妇女推翻政权。
另外,早前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番禺打工族字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以 “免费维权” 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新华社报导,从 2010 年起,香港一家劳工组织每年向 “服务部” 提供 70 余万元“活动经费”,并负责发放曾飞洋的工资。相对应的,曾飞洋需要每月向其提交财务报表,并定期做出工作报告。由此可见,有些香港组织正不断向内地的颠覆活动提供资金。当然,这些事例只是冰山一角。[梁韦诺:西方为什么老是要咒香港 “死”?www.guancha.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guancha.cn/LiangWeiNuo/2020_06_14_554041_s.shtml)
于是,香港成了 “国际间谍之都”,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有 1000 多号人,比驻中国大使馆的人数还多,长期从事颠覆内地的活动。中美在互联网的舆论战场上打得不亦乐乎,内地有墙,言论有管制,阵地战上还能跟美国僵持,舆论环境也直到近几年才拌回来。
但香港作为主战场,大量民众被忽悠瘸了,于是出现了各种占中,各种运动。当然,这也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回归 20 年没跟美国打经济战,香港这个 “破绽” 可以说卖得非常值了。
现在,中美博弈的战场变成了贸易战、科技战,美国也正式承认了 “和平演变” 的战略失败,那么 “香港国安法” 自然提上日程,火速通过。美国和他的小弟们在这个话题上继续蹦跶,都只是无能狂怒罢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香港作为国际间谍之都、和平演变桥头堡的历史结束了。6 月初,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计划出售香港的宿舍,作价百亿港元。
▲图为美国驻港领事馆宿舍地理位置(图源:文汇报)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xinhuanet.com/gangao/2020-06/30/c_1126179649.htm)
不得不说,香港是一座英雄的城市,香港人民是英雄的人民。为内地挡刀二十年,香港圆满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它的历史使命,站在中美舆论战的最前线,仍有近一半的香港人支持中国,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现在香港二次回归,请大家不要歧视他。
诸君仅把眼光放在几个年轻港独分子的出走退圈上,这是不够的,远远不够的。请将眼光尺度放宽 20 年。
我只一个问题,港独分子从何而来?换言之,产生了港独分子的源头在哪里?
绝大部分知名港独分子出生年龄在 1991~1996 之间,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时间当在 2000~2010 年之间。而香港回归的时间是 1997 年之间,许多现在的港独分子,从刚刚学会说话开始,就是生活在香港回归后时代里的。而更年轻的普通参与者,恐怕整个人生都是在香港回归以后的,连出生学语这一步都没有经历过港英时代。
所以,他们的人生是简单和唯一的,不存在港英时代的记忆,不存在港英时代生活和香港回归后生活的对比。这难道不奇怪么:
那些 2019 年闹事的年轻人,他们本身并没有经历过港英时代,但却怀念港英时代,怀念大陆和香港分离的时代。他们在怀念一个他们不曾经历的时代啊。
很荒谬的。
造成这种荒谬和魔幻的情节,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这些年轻人世界观尚未养成时,也就是 2000 年~ 2010 年前后,就接受了观念植入。有一批曾经生活在港英时代的年长者,通过宣传和教育机构,向年轻人植入了虚假的记忆,虚假的情怀,扭曲了他们的世界观。这些在过去播下的动乱种子,必然在未来十年结出动乱的果实。
**也就是说,产生 2019 年乱局的原因不在 2019 年,而在 2000~2010 年前后。**敢问大家,2010 年前后有多少人能感受到未来香港的危机?反正当时的我感觉天下无贼。当年一起玩 HOI 的香港小伙伴跟我说 “我们每天都在和独派份子艰苦论战” 时,我都是将信将疑的。
2019 年香港动乱,本质是在新千年头一个十年里,争夺香港青年的战斗没有胜利,被人钻了空隙。若对这个远因没有清醒的认识,那么在近未来,重蹈覆辙也未可知。
所以,现在诸位庆贺那些知名的年轻港独分子退出组织是有一些舍本求末的,他们只是一毒草,毒草园子不倒,那割了一茬又一茬,没有结束了。毒草要割,种毒草的人和组织也必须铲除,否则十年之后,他们会培育出新的毒草。
**对解开香港的乱局关键应当在教育上,应当是十年、二十年后的年轻人身上——即当今尚未养成世界观的儿童上,绝不能让这一代人再被灌输虚假的记忆和情怀了。**胜负在十年后揭晓,但胜负手在今天。
一切的一切,都可以归纳为四个字:
二次回归。
不止一名知友这么描述,说明大家看法都差不多。
这个法律,除去具体条款以外,从根本上解决了香港的地位问题。
此前,香港的地位问题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空间,这也是香港种种问题的根源之一。
具体来说,香港到底跟谁是平级的?
激进的 GD 分子认为,香港跟中国平级,我们要成立香港国。
温和的 GD 分子认为,香港跟大陆平级,名义上我们属于中国,实际上中央政府(或者直接说中共)是管不到我的。
当然,在一个 GD 分子戴上口罩上街之前,你不可能知道他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薛定谔的香港人。
第三种人认为,香港跟大陆各省份平级,一切权力来自于全国人大。
遗憾的是,前两种声音是香港的主流,第三种人的声音很难听到。
这次的国家安全法,就解决了上面的问题。
怎么解决的呢?
对条款的逐条分析有知友做的非常到位,我也不想狗尾续貂。
总体来看,这部国家安全法就四个字:我说了算。
再重复一遍:我说了算。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香港,必然要受到全国人大的管辖。
从今往后,香港就是彻彻底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香港有义务像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听从中央的指示和命令。
中央可以放权你搞资本主义,承诺 50 年不变,但 “朕不给你,你不能抢”。
差不多事情尘埃落定了。
另外:
《寒战 2》里面要有这法律,刘杰辉也不至于这么被动。如果当时就有《香港国安法》,首先他作为警务处长手下就有一个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国家安全部门(不用一个个去排查内鬼),还有监听监视的职权(不至于轮到那个小律师去监视);其次他可以直接依法抓住那个前警务处长即境外势力代理人而不是只能说 get out——就算他没职权抓,中央直属单位也能抓;再者,就算反动势力强大弹劾他让他暂时下台,他也可以叫行政长官让中央直属国家安全部门出动抓人,根本不需要那样冒险走钢丝,更不用依靠 icac 那几个热血青年——现实中上哪找这种人?So,《寒战 2》讲的是《香港国安法》缺失的时代香港进步力量怎么对抗旧势力和他们支持的分裂势力,那《寒战 3》的年代有了《香港国安法》了,还拍不拍啊,这要拍就是爽片了哎
我们的教材一次次强调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很多人对此嗤之以鼻,目前看香港小资的软弱性超出预期。
我来说两个显而易见的影响吧。
1。HK 有些地下通道的违法标语、宣传、涂鸦基本被清理了。之前贴的各种标语太多,让人走在地下通道有窒息的感觉。
2。国安法今天在香港实施,很及时,今天正好是七月一号,HK 每年都有七一大游行的习惯,去年就是七一的时候冲击了立法会。刚看新闻,今年警方说:
如果旗幟及橫額的內容明示或暗示「香港獨立」或「香港建國」,亦屬違法。
此外,任何其他分裂國家的旗幟,包括台獨、藏獨、疆獨,亦屬違法。
提到台独也属于违法。
这是新增加的紫旗:
警方准备的紫旗
更新:已经有人被捕了。
这几年开始发生太多的事,到昨天一锤定音,大概可以看出来路径
第一,HK 作为中美某种程度上的缓冲地已经失去意义,中美现在无论是战略还是战术,无论是贸易还是科技,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国家制度非常明显要开始进行全方位的深化博弈,虽然离美苏冷战还远的很,但想回到中美 “搭伙过日子” 的 21 世纪初到 2009 年经济危机,已经不可能了,中国现在也基本抛弃了韬光养晦的国家总体战略,所以家门口的 HK 没有必要继续做 “世界情报交易中心” 了,更不能在中美大博弈背景下,在眼皮底下留一块“法外之地”
第二,HK 的事情,美英是大后台,而鬼岛台湾更靠前台,去年看的非常明显,并利用了 HK 事件菜菜子赢得了去年的大选,HK 稳定之后,中国会将战略缓冲带前推至台湾,所以未来一段时间,中美在台湾会有很多事情发生,不局限于
美台方面:
1,年底大选前邀请菜菜子访美,甚至访问白宫,国事访问不可能,私人身份见川建国或者肥鹏
2,军事医疗船停靠高雄
3. 大黄蜂战机再一次以故障为名迫降台东
4. 卖台湾再先进一点的三代半飞机,4 代机不可能
5. 邀请台湾参加环太平洋演习
6. 签订美台 FTA
大陆方面
以上只是我这些年观察的结论,肯定不是那么靠谱,仅供思考
在台湾的博弈可能更复杂一点,HK 不管怎么说,已经回归中国,除了金融贸易上的利益,世界各国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但台湾不一样,真正拿回台湾之后,西太平洋的战略太平就彻底歪向中国,日韩东南亚甚至俄罗斯都要做出相应的国家策略调整,日韩会非常纠结,因为他们自己就变成战略缓冲地了
看看台湾的位置,就知道台湾的重要性以及日韩的纠结了,中美大博弈要全面展开,首先要做的就是各自清理战场,轻装上阵
看着地形图再多说一句印度,就这地缘,横河流域是印度的人口密集区,看看吧,离青藏高原才多远………….
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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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遇见脑袋进水的台独了,是 1450 成精了?
最近台湾的舆论攻势很凶啊,奉劝 1450 们用繁体字更真诚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过去香港遇到问题总还有个英国出头嘛!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中央的政策是不损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要是有呢?**所以请诸位考虑,基本法要照顾到这些方面。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 “民主” 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干预首先是香港行政机构要干预,并不一定要大陆的驻军出动。只有发生动乱、大动乱,驻军才会出动。但是总得干预嘛!
——_邓_选第三卷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
国安法的通过其实是过去中美博弈的一个了解,是旧时代的结束。因为按我党的一贯作风,对外工作中一般说了也白说的话是不会说的;一旦说出口,就意味着就要动真格的了。所以国安法一定会被执行,绝不是个摆设。
我到是觉得比起国安法来,香港前几天的百万市民签名挺国安法更重要。本次签名收集了约 300 万个签名,占香港总人口 750 万中的 40%,这与去年地方选举中建制派与泛民的投票比 4:6 差不多。过去建制派并不亲大陆,他们更多的是利用泛民的反中央来向中央索取 “维稳费”。但经过去年一折腾,他们自己心里也清楚了:没有中间路线可走,要么挺中央要么反中央,想要首鼠两端是不可能的了。这次算是给中央交了投名状,尤其是对建制派议员们来说:只要有签名,你就是西方眼里的土共走狗、你就上了普世价值的黑名单,你就只能跟着中央走到底了。
从中央来看,以后再介入香港问题也是师出有名:是你们自己人邀请中央来管你们的,白纸黑字都写在那,你还想耍赖不成?尽管只有不到一半人签字画押了,但这足够了:避免了中央在香港的两头不讨好腹背受敌,足够能来拉一波打一波了。所以在建制派被与中央捆绑后,再执行起国安法的阻力会小很多,到时候就算用上强硬措施,也自会有人来叫好。
宜将余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现在就打了算总账的时候了,加速,加速!
当年镇关西被鲁提辖打的时候
鲁提辖打第一拳,镇关西好歹还大喊一声打得好
这尼玛换做这帮怂货,鲁提辖刚来店门口坐下,还没张口要买肉你就把店关了生意不做了?
施耐庵都一脸懵逼
不过话说回来 ,你以为跑路就没事了?
该打还是要打,不然以后队伍还怎么带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之前你们不敢管的,中央来管,中央来管你们就别管了)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违法的人你们不敢审,那我们就开车带回去审,我们要带人走,谁也不许拦)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还有没说明的权力就以后需要时再补充)
**
对于遵纪守法的香港同胞来说,香港的明天会更好,中央介入的越深,四大家族要吐出来的就越多。
资词,短期香港治安必然向好,经济也能稳下来,不过吸血的房地产和住房问题仍然是个雷,香港仍然是世界人均住房面积最低的地区,本地年轻人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还是会爆发,毕竟这次上街的废青真是为了 zymz 上街的?还不是泄愤和生意?
我很好奇美帝的下一步反制措施是啥?我觉得很可能啥都没有,因为再过分一点的措施就要开始自己摔自己饭碗了,然后拱手逼着我们把香港真正常化了。
当然真正有意思的是香港几所大学何去何从?
更新:听说这是美国的第一步反制措施
???就这?就这?请问除了轻武器,香港还需要啥重武器么?除了 gd,正常香港人对这个有什么需要么?
那下一次台湾有事,美国也整这出,哭的是谁啊? 反正不是我们。
这个法案满篇只写了一句话:“大事我管,小事你管,但有且只有我能决定这件事是大事还是小事。”
非常符合我们 “要么不做,要么做绝” 的办事风格。
个人认为这个法案之后,香港会逐渐走上适当 “去本土化” 的路线,以争取北京对香港在 2047 年之后延续现有制度的信心。
一国两制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中央和港府的高度政治互信。中央信任港府的自我管治能力和政治忠诚度,港府和香港社会(包括工商业界和普通群众)信任中央维护香港特区制度的决心和承诺兑现意愿。
过去 1 年里,这种互信在各种暴乱活动当中被磨损得非常严重,尤其是中央对香港的信心。从以前的尽量模糊中央在香港的存在感,到现在不断发声,不断强化中央权威的这种转变来看,中央对港府的执政能力信心不足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香港这个地方在回归前后的治理模式其实是有巨大差异的。港英政府时期公务员不参与决策,只能执行命令。长期的事务官思维导致香港的公务员体系在回归之后的 “港人治港” 政策下,就愈发显得手足无措,这一特点从林郑在国安法颁布前后的表态思路就能窥探一二。
在没有强力的政务官和配套的官僚体系的时候,过深地卷入了立场、派系和意识形态的斗争,最终导致了香港本土政治生态的全面幼稚化(也就是我们过去一年看到的非常幼稚、无意义的 “斗争” 形态,比如立法院打架,扔污物,辱骂意见者,人身攻击(对,就是在疯狂影射台湾),还有社会上因为表达爱国情绪甚至阻止其他人的暴力行为而被 “私了” 等等)
而这种全民政治幼稚化的后果就是,和中央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始终不在一个频道上,鸡同鸭讲。过去中央始终采取优容的态度对待香港,只要不影响国家大方向和大局稳定,想要什么基本都不含糊,于是让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和对 “港人治港” 不切实际的幼稚的政治幻想,携闹自重。
这次港版国安法算是给了港府一个警告,1. 港府需要尽快提升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2. 中央本身没有没收一国两制的意愿,但港府要尽快想清楚以后准备怎么办并采取行动,时间不太多了,3. 明确告诉香港社会,如果越界了,中央有的是办法做事
我相信港府未来的目标还是争取延续现有制度不改变,所以既然中央已经画好了道,该走还是要走的,估计会采取一些 “去本土化” 的操作,来换得中央政府对港府的政治信任。中央本身对香港的态度是一贯的,只要你不成为颠覆国家的桥头堡,就没有必要在这三五十年内对你进行改造,所以最后的结果我觉得还是会重新给香港设置一个时间限制,继续一国两制,给澳门争取时间。
没了。
PS:我只说我自己的感觉哈,有事实或者概念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利益相关,港漂一枚,表示仔细读了一遍《国安法》,感觉安全了很多,以后出门不用谨小慎微了。不用担心出门地铁被砸,学校被砸了。
完了… 这下陆军的款子又要遭殃。
一纸条文,就把这群反贼给吓成这样。这要是开个四辆 59,不得解放全台湾啊?
以后再去人大要钱要装备,怕是要吃闭门羹了。
香港的黑帮电影大概会逐步走向消亡,因为现实基础已经开始消失。
以前看香港电影,特别是黑帮题材的电影,一个让我倍感困惑的问题是,香港的黑社会怎么这么凶?
一个犯罪份子,带着一帮从犯,在派出所大摇大摆的吃饭,吃完饭还掀桌子,掀完桌子之后嚣张至极的对警察叫喊。
而香港电影里的警察一个个的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卑微懦弱,活像刚被戴了绿帽子的老实人。
这对于从小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长大的我来说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这和我对警匪力量对比的直观感受是严重错位的。
我小的时候,正值 90 年代严打,那时候人民警察的霹雳手段和刚猛作风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那些车匪路霸流氓黑社会,他们被绑在东风大卡车上,军姿挺拔手握钢枪的武警战士押解着他们,背后插着板子,胸前挂着牌子,上面写着名字,名字上画着叉子,在高音喇叭对他们罪行的宣示中被游街示众,然后押赴刑场,当众开除人籍。
在我的直观感受中,警察和罪犯的力量对比是高度不对称的,犯罪份子唯一的活路就是藏的足够隐蔽,终日不见阳光,一旦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那就会立即化为尘土
在我的感受中,罪犯是这个
而警察叔叔是这个
你还带着从犯?还闯进派出所?还在派出所吃饭?还他妈掀桌子?还敢骂人?
下雨天的裤脚,讨卷。
哪怕严打结束后,游街示众的盛况不再,但是在法律和国家机器面前,犯罪份子也是软糯的像小猫咪一样。
你不是社会大哥吗?你不挺嚣张吗?来,再嚣张一个,给大伙表演一个,对,就你平时经常演的那个。
你敢吗?我借你俩胆好不好。
电影固然有夸张叙事和表演要素,但艺术毕竟来源于生活,香港执法力量的软弱有目共睹,以至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香港这种法外之地俨然成了独立于港府之外的第二套社会秩序。
这对于我这种从小习惯于国家机器覆盖一切的人来说,香港的一切是那么的格格不入,那么的反常,那么的病态。
以至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居然能成为一种专门的类型片。
没有足够深厚的社会基础,哪里来的那么多媒体表现?
现在好了,香港的法律机器将逐渐从不正常变得正常,将在中央的指导和管理下,重新学习如何作为一台正常的法律机器去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这些旧时代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异常的,病态的,不健康的,姨学式的社会自组织状态,将会一点点被洗刷干净,那些社会顽疾将一点点被连根拔出,那些尿坑里翻浪的泥鳅,茶杯里刮台风的小丑,会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面前化为齑粉。
国安法只是个开始!
这叫天火焚魔!
社会基础消失后,那些江湖故事将逐渐被人淡忘,并消逝在历史长河中,届时会有那么几个遗老遗少悲春伤秋,感叹时光,不过他们无关紧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高于他们的小布尔乔亚式无病呻吟,然后香港从此会失去一个电影类型。
但社会将变得更健康,更正常。
图为香港 14K 帮大佬陈惠敏在大陆装犊子,被人民警察逮捕至派出所接受社会主义再教育现场。
遣送后感叹 “当初幸好收手的早,跟国家作对只有死路一条。”
看到香港今天一天之内的转变,让我想到了下面这张图,很显然香港的未来会越来越光明。
黄之锋等乱港分子都宣布退出各组织。
头头都跑了,其他的人也就树倒猕猴散了。
国安法的通过对于去年的乱象是一个强有力的震慑。
美国的举动不过是气急败坏,木已成舟。
这几个跳梁小丑,一边害怕的赶紧退组织保平安,一边还在推特等社交媒体呼应自己的支持者,可谓是丑态频出。
这是什么,占便宜我来,送死你们去。
记住这些人,口号喊得响,比谁都跑得快。
还有这些失格媒体
一是没有客观,没有公正。追求真相是媒体使命,也是职业底线。但不去报道暴力行为对香港社会的种种冲击,却只拿着放大镜盯着看警方的一举一动,然后便是网友们讥笑的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这样的媒体,你们自我标榜的客观、公正何在?你们奉为圭臬的新闻言论自由何在?你们的职业操守又何在?
二是部分记者冲在一线,有意成为暴徒的保护伞,干扰、破坏警方执法。这段时间,我们多次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方准备对暴力分子采取措施时,一些穿着媒体马甲的记者迅速出现在警察和暴徒之间,让警察顾虑多多、无法实施执法。你要是果断执法,媒体的标题马上震撼出炉:警察将枪指向记者,记者要被警察爆头,诸如此类。[1]
别让悲剧再次重演 ,只看下面的两张图可能大家都分辨不出来哪个是香港,哪个是美国。
这样的暴行无非只能让仇者快,亲者痛。
最后,2020 这个魔幻年,一直以来平稳推进的历史进程已经在缓缓加速了。抓稳扶好吧各位。
香港警方今天(7 月 1 日)下午发布消息,下午约 1 时半,铜锣湾百德新街一带有人群集结,警方于百德新街截查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其身上搜获一幅写有 “香港独立” 字句的旗帜。该名男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被捕。
咱们可有一说一啊 这哥们儿是用头顶铁的真 · 头铁硬汉 虽然蠢货无疑 但人家敢为自己的愚蠢负责任啊 绝对对得起 T 恤衫上的 “中二” ………… 啊呸对不起说错了 “勇气” “勇气” 哪 堂堂正正作死 铁骨铮铮吃牢饭 人家可比昨天那三个割席退群的沙雕 还有那些装疯卖傻说自己是守法市民的泛民议员强多了
爸爸常说 出来跑 迟早是要还的
别急 倪坤死了 倪永孝也死了 倪家人都死了连卧底私生子也死了
然后 琛哥死了
啊对了 黄 sir 也死了(现世光环污染 一颗狗头预警)
首鼠两端的人都不得好死 嗯
效果很明显,立竿见影。
几个小时的工夫,“香港众志” 解散,“学生动源” 解散、“民族阵线” 解散,黄之锋、罗冠聪、周庭、钟翰林、梁颂恒…… 个个表示 “通电下野”,和上述组织无关…… 怂得太快了。
平时说得慷慨激烈,煽动同学的时候仿佛救世主大英雄,然而国安法一来,一个个仓皇鼠窜,解散的解散,退出的退出,往外跑的往外跑…… 有本事硬气一下啊!
其实,他们背后的老东西,比他们见机的更快,陈方安生、陈云根早在几天前,就宣布 “退出政坛” 了。陈方安生的理由是——“年纪大了”、“要陪家人”…… 我记得之前腿脚挺利索的啊,跑到美国见民主党时殷勤的很呐。
“乱港四人帮”的二号人物李柱铭,直接 “变节” 了。前几天**,**他在接受美国《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自己始终是 “一国两制” 坚定的捍卫者,并斥责 “揽炒” 哲学幼稚、提倡者一无所知,更直接质问道:“这对香港有什么帮助?”
然而在今年 4 月,李柱铭因涉非法集结被捕时还曾扬言,“与年轻人一同被捕感到骄傲,感到舒服。”
你看,是纸老虎,还是老虎,一望可知。
这个时候,他们基本上穷途末路了。
而且,来自美国的 “狗粮” 也断了,《时代》杂志网站 26 日报道,消息人士透露,特朗普政府于 6 月 9 日冻结了一笔用于支持香港示威者的资金。作出这一决定的,正是此前遭遇“人员洗牌”、负责外宣工作的美国国际媒体署(USAGM)。
本次冻结影响了机构内的好几份合同。两名知情人士声称,涉及的合同价值约 200 万美元,有关合同本可直接让香港的 “民主运动” 从中受益。
在一份回应《时代》的声明中,美国国际媒体署并没有对 200 万美元的数字 “提出异议”。另一名内部职员则露骨地表示,他担忧资金的冻结,可能对香港示威者造成 “负面影响”。
按照原定计划,该笔资金由总部位于华盛顿的 “开放科技基金” 组织(OTF)负责分配。据《时代》介绍,“开放科技基金”接受美国国际媒体署的监管,为世界各地的开源互联网自由项目提供资金。仅据《时代》介绍,包括 “开放科技基金” 以及 “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都曾给过香港示威者“援助”。“国家民主基金会” 的账面显示,其 2019 年在香港的项目上花费了约 64.3 万美元。
由于资金被冻结,这家基金会的相关计划已无法实施。看来,建国同志是不愿意在这些方面再花冤枉钱了。
因为这一套玩意儿,已经反噬到自家去了。
就算是民主党,估计也在犯嘀咕:“我们援助了一帮什么玩意儿?”
美国官方可能会对香港问题继续指手画脚,甚至搞一些没有屁用的舆论动作,但他们不会在实质上有任何举动。因为这一仗已经结束了,香港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的设立,就是这场持久战的结局。
香港作为间谍之都、帝国主义桥头堡的时代,结束了。
香港走到今天,真是杀子不用刀,全靠惯的娇。
50 年不变不等于 50 年不管,实际上从香港 2003 年五十万人上街开始,就该出手管香港了。
这些年来片面着眼于香港所谓的繁华,片面着眼于香港在经济金融方面的作用,片面依赖于大资本家治理香港,放弃了香港社会的一国教育,放弃了香港的人民路线,忽略了香港在间谍国安方面对整个国家的负面影响,在大政方针方面拒绝新的探索、拒绝与时俱进、僵硬不知变化,今天香港人对国家的认同感甚至还不如回归之前。
亡羊补牢是因为羊圈里还有羊,不是因为羊圈很漂亮,虽然羊在头羊带领下横冲直撞了一波又一波,不过现在终于有鞭子了,不仅要抽羊,那些带着假发的慕洋犬也不能再给他们自由过了火了,与此同时,国家也在上海海南开始新的尝试,来给羊找个新羊圈。我是希望香港国安法真的严格落实,并借此整顿香港社会教育安全等各方面的乱象,如果未来再在国家安全方面如此宽松,对不起边防线上牺牲的军人。
至于对台湾的影响,那是没有影响,台湾人已经自我催眠到极点了,那天看台湾新闻,一个名嘴高兴北斗上天、精确度高,理由是这样未来打总统府就打不到她在总统府附近的房子了,真是不知从何说起。
最后,连个像样的汉奸都没有还学人家造反,好歹硬一硬,将来公知给他们翻案也有个着手,搞成孱头一群,可就享受不到李鸿章汪精卫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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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理论的实践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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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觉得自己怀才不遇,只是因为在中国才变成了韭菜了。殊不知韭菜到哪里都是韭菜,换个地方就能变成资本家收割其他韭菜了。中国已经是少数还给基层贯彻应试教育的国家了。
黑人现在这个状态难道是美国不够民主不够自由吗。。你不给黑人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告诉他们学习的重要。只是给他们加分上大学,能学得好就有鬼了。。
你们以为很多理所应当的东西都是建国前 30 几年慢慢培养出来了。
看了废青们的表现。我愈来愈坚定的相信只有 tg 可以带领中国一直走下去。。
逆风能扛顺风不浪,光着两点世界上就没几个组织可以做到。。
还记得这黑暗的一年里,作为来香港的内地人心里的难过… 去年 11 月废氢如火如荼的时候,我有次在地铁上刷微博 不小心有一个视频自动播放了 音量忘记关 … 配乐是国歌以及普通话…… 我那一瞬间内心的恐惧真的大家能想象吗 周围车厢很多穿着黑 t 的废物,甚至有几位还拿着长柄雨伞(那时候暴乱人士的典型装备)想起那些因表达了爱港爱国被私了的新闻…… 我差点原地死亡在地铁上,已经幻想出我出去被众人围堵暴打然后上新闻的场景…… 我迅速关掉了视频声音但出了地铁回屋路上,真的太 tm 委屈的哭了,一个中国人,在中国土地上,不能光明正大的表达爱国反而怕势单力薄被 gd 暴打,那是一种多屈辱的感觉
永远忘不了那时候的微信群里,大家沟通着哪条路又被毁了,哪个站又被砸了,所有有关香港出行消息的群里,我是每条必看。十一国庆节,坐在屋里看着阅兵式感动的流泪,旁边电脑放着 tvb 的直播说哪个主干道又一片狼藉。很感动的还有我们在香港的内地人包括老乡会互相帮忙忍辱负重的感觉。今天等来了国安法,大家的雀跃和发自心底的开心真是藏都藏不住,出门吃个早茶脚步都是轻快的~今天 7.1,天格外蓝!
作为来 hk 工作的普普通通一位市民,国安法对我的影响是 极大的使我这种普通人的生活变得安全和稳定,走在街上不怕被打,听到国歌响起能有底气的做我自己,不怕地铁三天两头被砸寸步难行。可能我没什么出息,格局也不够,没有更好的角度去解读,所以只是分享一下最普通人最自私关乎自身的感受吧。
民进党至少还敢坐牢换政治资本,
港怂黄虱还没进化到有坐牢的胆量。
所以说这个法颁布得还算及时
终于开始造核了……
一句话,香港人求仁得仁呗。
多好的条件多宽松的体制,硬是要作,要作到失去一切。
香港人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之前的地位,是大国博弈下由大国施舍的,无论是他们的祖国施舍的自治地位,还是美欧中一同施舍的自由港地位。
看他们这几年闹的,怕不是还以为是自己斗争得到的呢?
由施舍和大国博弈得到的地位,也随时可能因大国博弈的变化而失去,尤其是在你自己给了别人借口的情况下。
斗争并努力希望西方制裁,西方还能怎么制裁?最终取消你香港自由港地位呗,最终失去的,还不是你自己的地位?
斗争并努力向西方靠拢?那不是找严刑峻法吗?你光斗争也就算了,gd 你都喊出来了,哪怕鸦片战争前的大清国也容不下你好吗?香港人在历史观方面不学无术可见一斑。
一句话,求仁得仁,不作不死。本身还是教育出了问题,导致当地的人的思想和知识水平都出了问题。
在第 99 年,和第 23 年,给 7.1 一个交代。
这是独属于中国人民的浪漫。
我认为,对我们来说,一个人,一个党,一个军队,或者一个学校,如若不被敌人反对,那就不好了,那一定是同敌人同流合污了。如若被敌人反对,那就好了,那就证明我们同敌人划清界线了。如若敌人起劲地反对我们,把我们说得一塌糊涂,一无是处,那就更好了,那就证明我们不但同敌人划清了界线,而且证明我们的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了。
毛泽东
(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在即,在 “修例风波” 中高喊 “齐上起落”“不割席不分化” 的“港独”组织和 “黄丝” 圈一日之内分崩离析,内讧不断,丑态尽显。
30 日,“港独”组织 “香港众志” 秘书长黄之锋、创党主席罗冠聪以及前副秘书长周庭先后在社交媒体宣布退出“香港众志”。
黄之锋在其退出声明中宣称,“严峻的命运放在眼前,个人祸福难料”,因此决定退出 “香港众志”。
罗冠聪也表示,“国安法” 出台后,“在浪尖的政治人物风险更大,在如此世道下,更是难料自身安危。”
从左到右分别为黄之锋、周庭、罗冠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月 28 日至 30 日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多家港媒 30 日报道称,涉港国安法 30 日上午已获常委会全票通过,预计将很快被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实施。不难看出,身为 “港独” 分子的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已经预料到,一旦涉港国安法通过,他们 “乱港”“谋独” 的企图再难得逞,且必会受到相关法律严惩。
就在黄之锋等人发布退出声明,通过各种花言巧语遮掩逃跑丑态后,他们所在的 “港独” 组织 “香港众志” 发表解散声明称,“本会今晨突得悉”黄之锋等人“自行宣布离任本会职务及退出香港众志”,“经商议后,香港众志认为本会现时运作将难以持续…… 现宣布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会务。”
上述声明显示出,黄之锋等人是在没有通知 “香港众志” 其他人的情况下匆忙宣布退出,试图通过和 “香港众志” 的“割席”以 “明哲保身”。而在此前的“修例风波” 中,黄之锋等人最常说的却是 “不割席不分化”“核爆都不割席” 等话语,并以此煽动、蛊惑一些香港年轻人参与到暴力活动之中。如今,“不割席”的谎言被完全戳破,变成“大难临头各自飞”。
对于黄之锋等人的做法,有香港网友讽刺称,“这就跳船,还说齐上齐落?不割席?不分化?”“讲得大义凛然。搞坏香港,然后自己全身而退?”也有曾经被他们 “洗脑” 的香港人怒斥:“说退出就退出!由一帮被你之前不断鼓励出来反抗的年轻人去面对刑责,让他们的家人为他们担心!”
有香港媒体注意到,黄之锋等人宣布退出、“香港众志” 宣布解散,但都没有提到如何处理运作资金和收到的捐款,令人不禁质疑他们是否卷款而逃。
此前,“香港众志” 曾发起 “香港众志国际众筹计划”,试图筹款 300 万港元,支持他们展开所谓 “国际游说工作”,四处去 “告洋状”。
今年疫情期间,该组织还以售卖口罩为名骗捐,有关成员还因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而被捕。此外,黄之锋等人亦长期以个人名义为 “香港众志” 筹款,所得款项均进入他们的个人银行账户。
在黄之锋等人的社交媒体主页,一些香港网民留言追问捐款去向,“解散就解散,之前捐的钱先算一下”“众筹完,拿完钱就走啊?” 也有人一针见血地讽刺称:“你们去革命,我们卷款先走了。”
同样在 30 日,另外几个 “港独” 组织 “香港民族阵线”“学生动源” 等也宣布解散 “香港本部”,一片分崩瓦解、“树倒猢狲散” 的景象。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 30 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香港的黑暴势力已开始自乱阵脚,这些过去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正用不同办法,包括否定过去的言行,来试图逃避国安法,“这正是国安法想达到的目标,让头面人物和其他参与者都打消再做违法之事的念头”。
龙门冰室声明截图
原本力撑 “黑暴” 的“黄色经济圈”30 日也闹出内讧。“知名黄店”龙门冰室当日宣布退出 “黄色经济圈”。店主张俊杰称,龙门冰室受到其他“黄店” 的“公开指责”,“我一直抱着‘同路人不分化’的心态去面对‘你们’,但换来的就是‘这样的对待’”。
张俊杰称,国安法的来临 “令我重新审视我这一年来的路,‘心灰意冷’之下,令我萌生‘退出黄圈’的决定”。多位香港市民 30 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他们看到香港多家“黄店” 开始清理店内的 “黄色” 标语,纷纷“割席”。
香港一家 “黄店” 清理标语
“这些头面人物的公开表态,也可能令以往许多追随者感到失望,甚至寒心。这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反对阵营内部的分化。”
刘兆佳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除了 “台前” 的“黑暴”分子,他们的外国 “后台” 也出现动摇,内外势力同时萎缩之下,香港再出现打 “港独” 或其他分离主义旗号的大型政治动乱的可能性会小得多。
环球时报 - 环球网报道 记者 赵觉珵 白云怡
电影中的郭富城用了半辈子才想明白的问题,你指望蟑螂的脑袋能想通吗?(视频出处电影《浮城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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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城拍摄的电影,告诉废青英国殖民护照就是废纸 - 西瓜视频
钟文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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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对香港的影响不大。
之前写过,中国的第一大外资来源是香港,年均 70%;
香港去年的第一大外资来源是英属维尔吉群岛,38.2%,第三大是著名开曼群岛,18.8%,还有新加坡的 9.6%,英属百慕大群岛的 2%。
一堆离岸金融中心。
香港是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窗口,这是香港的核心身份,这也是中美之间的默契。
香港不丢这个身份,谈不上什么发展影响。
真正有影响的是台湾。
菜菜子估计这几天很烦:
尼玛 KPI 都到我这来了。
国安法表决通过只是一个开始,并不意味着结束。
去年 9 月,林郑宣布撤回《逃犯条例》草案,希望能够平息香港局势。中央当时也表态尊重林郑的决定。从纯政治的角度来看,这都是相当大的让步了。如果香港局势就此稳定的话,中央应该也不会有下一步的动作了。国安法短期内(5 年以内)不可能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了。
但是泛民派此后依然不知收敛,暴力活动愈演愈烈。加上 11 月的香港区议员选举,建制派大败,泛民派大胜,这就彻底触动了中央。中央意识到妥协并不能解决香港问题,甚至连拖延问题都做不到了,如果让泛民派再在今年的立法会选举大胜,后果将不堪设想。国安法于是被摆到了桌面上。
根据媒体报道,本来今年的两会期间就要讨论香港国安法了,但是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两会推迟,国安法的讨论、颁布、实施也就被推迟了。
到 6 月最后一天,国安法终于表决通过了,而且是全票通过,当天即开始实施。今晚,很多香港人注定无眠。
要知道,明天 7.1,对于香港来说是个很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香港正式回归 23 周年。
在这 23 年当中,香港人均 gdp 从 1997 年的 2.7 万美元跃升到了 2019 年的 4.7 万美元,上涨了将近 2 万美元,对比台湾 1997 年人均 1.4 万美元到 2019 年 2.6 万美元,可以说成绩已经相当亮眼。但是,这 23 年当中香港也积累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矛盾。一部香港国安法,还远远解决不了这 23 年以来所积累的问题和矛盾。但是幸运的是,去年一整年的活动,已经让香港的问题和矛盾充分的暴露了出来。国安法只是起手式,以后香港一系列的改革才是重点。
而改革之路肯定布满了荆棘。
改革需要权力,甚至是威权。在香港回归之前,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将特首的权力拆分的七零八落,导致港府失去了改革的能力,如今这些分散的权力肯定是要重回特首的手中的。也就是说,国安法之后,香港特区的政改也已经迫在眉睫。
产业转型也是香港需要面临的一大问题。香港实现产业转型,改善底层人民的生活,让他们重新看到希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如果香港不进行政改,不推动产业转型,或者政改、产业转型失败,那么可见的未来(10 年以内)香港将会爆发更大的危机。国安法也只能稳定一时,做不到长治久安。
香港的未来不取决于欧美,而在香港自己和中央的支持力度。即使短期内香港的金融市场因为欧美制裁出现波动,也不会影响香港的长期发展需要靠自己和内地这一事实。
对内进行改革,对外进行开放,同样适用于香港。尤其是积极融入到粤港澳大湾区,对于香港的未来至关重要。如今澳门已经开始了改革,香港也应该准备重新启航了。
香港《国安法》很给力,但仅有《国安法》恐怕还不够!
《国安法》是大棒,让乱港份子不敢再作乱、不敢再搞分裂国家的活动。
但《国安法》难以彻底改变乱港份子的内心,以及很多受 GD 思想毒害的香港青年的内心。
问题的根源在于教育!
97 年香港回归,但教育没有跟着回归,教育上没有去殖民化,这代香港青年,没有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没有接受中国历史文化的熏陶,缺乏国家认同感,这才是香港乱象的根源。
因此,除了香港《国安法》,我们还需要一部香港《教育法》,彻底正本清源,方能永绝后患!
国安公署可以先从现存的香港司法系统开始查起。他们纵容了某些人多少次,根本统计不清楚了,一旦彻查,肯定可以查出一张网来。
黄丝们玩加速,结果发现自己正在铁路平交道口上朝着垂直方向加速,骑着摩托车加速从正面去撞击迎面驶来的 “和谐电”。不过还好现在就撞上了,如果别加速,晚撞一点(整个社会渐进黄化,建制派成为光杆司令),或者撞上的列车编组再大一点(直接来个 “攻占巴士底狱”,用不怕死人的搞法),Hong Kong SAR 估计就直接变成 City of Xianggang,甚至变成 Gangdao/Jiulong/Xinjie District,Shenzhen 了。
短时间看,小规模动乱已经持续了一年。
眼光稍放远,从 2015 年开始就很不安宁了。
今天小丑们抱头鼠窜,连句像样的狠话都没留下,可见他们只是被互联网推到前台的网红而已。稍微深究一些,你都不知道他们代表谁的利益,是在替谁说话。
这让我想起史书上有个亚历山大解开绳结的故事 :
宙斯神庙,庙内有一个绳扣。几百年来,智者们和能工巧匠们几经尝试都不能解开,被称为 “戈尔迪乌姆之结”。神谕说:谁能解开这个绳结,谁就能成为亚细亚之王。
亚历山大对这个预言非常感兴趣,因为,他这次远征的目标,就是征服亚洲。亚历山大命人带他去看这个神秘之结。拔出剑,在空中一挥,手起剑落,绳索当即断开。
国安法只是把底线画死。
先解决了英国人留下的法官 Bug。
政府可以直接对违反国安法的人采取行动,而不用再被英国人留下的法官干预。
但是,国安法没有把香港司法的权力剥夺,日常的法律,还是香港原来那套。
不存在,香港特区地位影响的问题,香港还是特别行政区。
条文写的很清楚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只是本法规定的犯罪,国家安全相关的犯罪。
你杀人强奸抢劫诈骗,这个法都管不着,还是香港本地的司法解决。
为了保证香港自己权力的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保留了大陆的司法权力,国家安全方面出了问题,大陆可以直接进入香港执法。
这就解决了香港本地司法机关被影响的问题。
香港的行政机关,强力机关还都是香港人,去年暴徒要攻击警察家属,就是问题。
现在大陆可以直接执法,暴徒对抗死路一条。
这是一个很克制的法律,没有直接穿透香港的司法系统,而仅仅是保留国家安全的底线。短期会有一些冲击作用,长期看,还是马照跑,舞照跳。
香港的问题虽然是通过街头政治暴发的,但是问题根基一直在。
贫富差距,地产对各个行业的吸血问题,政府被地产资本绑架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社会矛盾尖锐,不以分裂的形势出问题,也会有其他形式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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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那次旅行经历不太好,在港看到、遇到很多事儿,让我这个港片爱好者对香港的实际观感很糟。(可能跟我们住在九龙油麻地庙街附近有关)
我曾跟朋友说:这么个住宿贵吃喝贵又挤又歧视大陆人的地方,不会再去了。
七月中 GD 闹得正欢,我们去的这几个地方尤甚:
港大:
当时在 Airbnb 上约了导游,从港大游览后上太平山顶。
一到港大,看到硕大的横幅:
张翔为港大校长
然后整个校园给我的感觉是到处是大字报和亢奋的学生,有点 WG 的;我们和导游约定全程讲英文装国际友人 …
类似这种宣传标语贴的到处都是。
校园中一波波青年学生逮着人发传单,在记者(不知真假)镜头面前鼓吹表演,在这种环境下,说普通话很危险;不过当时还没发展到公然攻击大陆游客的地步。
沙田:
第二天我们去了沙田的香港文化博物馆,出来的时候正好遇到大 you 行…
同样的… 全程不敢说普通话… 更坑的是,我们去坐港铁的路正好被 you 行人群挡住,在这座桥堵了 1 个多小时才被放行。
后来听说随后有 bao 徒堵路 xi 击警察,幸好跑得早…
几天之后回大陆,真心觉得不会再来了 – 安全的环境都无从谈起,玩个屁。
只有清理了那些黄虱,香港的旅游才真的有未来。
整理了下照片,其实那次香港之旅还是不错的:
去了重庆大厦
九龙夜景拍到了
中环夜景
从太平山俯瞰
还去了 PTU 里著名的通利琴行朝圣:
现在想来,还没玩够~ 等明年疫情消停了,再去一次吧。
一群怕死的人去颠覆一群不怕死的人建立起来的政府。
具体罪行和最高无期的刑罚就不说了,帮大家总结一下其他最有威慑力的几条:
一、香港国安委工作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二、不论是否香港永居身份,均可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三、适用范围广。犯罪行为或结果只要一项在香港(含船舶和飞机),就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即使你在外太空搞事情试图危害香港国家安全,原则上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四、威慑潜在乱港分子。审判原则上公开进行,即使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判决结果一律公开。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五、少来保释那一套把戏。嫌疑人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否则不得保释。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六、不需要法院批准,行政长官可以直接授权对合理怀疑对象监听和监察。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七、必要时,诉讼法庭毋须陪审团即可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 “陪审团” 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八、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要加强和包括驻港部队在内地各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同。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九、有境外势力的复杂情况,香港有困难,紧急必要的重大情况,直接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十、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权利,检察权和审判权跳过香港直接由中央有关部门行使。采取的其他措施香港有关个人或组织也必须遵从。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十一、驻港国安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受管辖,检查,搜查,扣押等行为。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十二、香港国安法优先级高于其他香港地方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国安法让东方之珠更灿烂
6 月 30 日,在香港回归祖国 23 周年纪念日临近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 “香港国安法”)。这部法律是立法机关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的成果,及时必要、众望所归,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确保“一国两制” 行稳致远,让东方之珠更加灿烂美好。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准绳。去年以来,香港因 “修例风波” 引发的社会持续动荡,反映出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执行制度的缺失。今年的全国两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部法律的高效制定和全票通过,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短板和缺失的补位,是惩治 “港独”“黑暴”“揽炒” 等乱港势力的法治基础,也是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广大爱国爱港人士的共同期盼。
香港国安法有利于维护 “一国两制”。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 的核心要义,国家安全的底线越牢,“一国两制”的空间越大。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也就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香港国安法的表决通过,是 “一国两制” 在实践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是 “一国两制” 进程中的一座丰碑,不仅不存在违反 “一国两制” 方针的问题,反而是更加坚定维护 “一国两制”,确保“一国两制” 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香港国安法有利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稳定和谐是繁荣发展的前提。去年 “修例风波” 以来,香港街头扰攘不休的暴力破坏活动,早已严重损害了香港经济,旅游、零售、餐饮、酒店等行业受到巨大冲击,极大损害了广大香港同胞的切身福祉,让许多爱国爱港人士深感痛惜。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正是以法治手段惩治反中乱港势力,帮助香港拒防外部势力干预,止暴制乱,走出困境,恢复秩序。
香港国安法有利于保障香港市民权利。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行使个人权利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以立法形式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之网,更有利于实现和保障更广泛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香港国安立法,针对的是极少数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不是遵纪守法的绝大多数普通市民,不会影响广大香港民众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听取了香港政界、法律、工商、教育等各行业人士的意见,最大化保障了各行各业的利益诉求。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没有任何人会比广大中国人民更希望香港好起来。劫波渡尽的香港不能再乱下去了。香港国安法是救港之法、护港之法,我们呼吁香港各界同胞,更坚定地支持国安法,用拳拳之心向着祖国,创造更加灿烂美好的明天。
港毒 A:你说我们现在这样整天瞎吉巴乱搞,上面会不会想搞我们?
港毒 B:怕什么,他们顶多给我们这个,让我们别整出大事。
上面:那就给这个吧。
特朗普政府早就知道大势已去。
美国优先政策,开源也许不会节流可是一把好手。他们真的舍得给汉奸断供。
我常说:卖国贼别卖了,美国真不给你结账。
这不是说着玩的,这是现实。
如今 “王师” 见势不妙撤资跑路,废青也吓得纷纷退群。
这些人还自称化整为零,继续坚持信念,还嫌自己不够像蟑螂。
我到是希望他们说到做到,千万别怂。
对这几位改过自新与否我没有任何兴趣,我只对怎么清算他们有兴趣。
几个提线木偶,断线飘零,何时散架?
最右的周庭,在日推卖惨博同情。
结果人家日本人告诉她,在日本分裂国家是死刑。虽然日本很久不执行死刑。执行层面保留权利。若国家有难,你可以动脑子想一下这是为什么时刻保留的权力。
知乎某答主更早预测到:一旦我们占优势,他们会做些什么。
好像是山高县的收藏夹搜索到此回答的快照
但可惜,美国人无法从贸易顺差中搞出什么焦土。
给大陆的助攻倒是很有可能。
倒是不知美国现在 BLM 运动后字面意义上的焦土是否清理干净?
美国那一夜之间的怒火,超越去年香港所有的乱象,如果这是报应,老天爷不仅开了眼,且等不及了。如果不用玄学解释,自由主义的谎言都他妈不能在自己的国土上撑过一年,这样的价值观有什么资格普世?
2020,简直就是中国意识形态给中间派接风洗尘的一年。真的,没怎么做工作,都防疫去了,根本忙不过来。西方国家谎言撑不住场面后,纯粹在送人头。
随着疫情的相对稳定,国内的制度自信心越来越强,外部环境到达分水岭,压力到达顶峰同时伴随西方神话破灭,证实时机已成熟。
这次通过的国安法,传达了一个重要讯号。
在中国的领土上,西方意识形态对我们认同与否,中国已没有任何兴趣。
改革开放后,随着招商引资热潮,对西方先进思想的学习,可能给西方国家带来了一个错觉。他们以为自己的集体表态,能影响我们国家内部事务。以为随便几句攻击,能仿造成全世界容不得我们,能让我们像一个受伤的虫宝宝自我卷曲。
甚至他们用香港作为和平演变大本营用习惯了,都忘记了香港的主权。而中国政府阻止渗透,他们认为自己只需要表现出扭捏得不乐意,中国政府就会让步。
学习者不是全盘接受者,开放者不是被殖民者,看来西方人不太能懂这一点。
我们保持香港的一国两制是为了香港人民自己的习惯,不是保护外国人 “受伤的心”。但在回归后的过渡期里英国人疯狂改变制度,捏造了一代人不存在的地区政治传统。1984 年回归谈判签约后,英国人开始改造香港,把近百年的港英总督统治制度,改造成三权分立并设立立法院。弄得好像他们比我们更害怕民主一样,只在要归还这片土地的时候这么搞。
这份伪传统的继承,伴随着香港的 “去中国化” 教育,让我们为难了很久很久,国安法的确立迟迟无法推进。整个整个社会埋下了 2019 年的定时炸弹。
直到魔幻的 2020 年,疫情肆虐,黑人暴动,逆全球化成定局。国际化对抗加剧的同时,西方神话崩塌。我们看清了一切。
不知各位是否还记得,我们是在美国风景线烧成废墟的时候把国安法推向日程的。颇有讽刺意味。既然时局如此,那就让世界变得戏剧化。想双标?就把你裤裆的裂缝扯到最大。
并且国安法直接一步到位,权力直达中央,取消香港的复核权,认命权,我们又不是不知道那些外籍法官是什么玩意。让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司法权力都收回到中央手中。国家的安全关地方政府什么事?香港和我们从来不是邦联关系,它只是我国的一座城市,地方没有任何权力对国家安全指手画脚。
同时国安法直接断了所有境外势力渗透的念想。无视西方一切恶毒至极的攻击,不考虑任何外来影响,从港陆人民利益角度直接做到极致。从实质上把西方间谍活动桥头堡改造成中国领土,尽管他仍保留西方式的社会制度,但他不属于西方。
外界说这事香港的第二次回归**,更准确的说是一国两制中上次完成了两制的建设,这次完善了一国的宗旨。**
我以前写过对一国两制的某种看法。
[如何评价自 4 月 5 日以来,香港现存确诊人数连续一周居高不下?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32083342)
在我看来:香港的一国两制,是资本主义展览。
通过香港的一国两制来观察:
2. 当我们套用西方社会制度的时候,西方国家会如何对待我们?
3. 他们透过这个中西链接渠道,制度中转站,西方社会如何对待我们大陆,如何对待香港人民?
现在可以说我们搞清楚了。
西方资本主义不适合我们中国大陆,甚至香港都很难说适合,贫富差距悬殊让人们看不到希望,我们常常抱怨的房价和工资比和香港比简直小巫见大巫。资本势力多次剥夺了香港发展科技工业的机会。
而且经过西方的挑拨,煽动,资金支持,甚至技术支持,将资本主义带来的怨气引导到了好吃好喝供着他们的大陆和中央政府身上。于是乎香港完全被西方势力当做撬动大陆的工具。火烧得和 BLM 运动好相似甚至还不如 BLM,连建立自治区的戏码都出现,暴动所用的道具甚至一度出现出口转内销。
他们之中甚至有恐怖分子,这要是在美国,他们会被警察杀多少会?
“港独”组织 “香港民族阵线” 成员,大公报
去年 7 月,香港警方在荃湾一工厂大厦内检获一批约 2 公斤的 TATP 烈性炸药等,一名涉案人员被证实是 “港独” 组织 “香港民族阵线” 的成员。
- 环球网
我都怀疑他们输出的动乱,都有产品编号。
而这些美国政治家,人人是产品经理。
断章取义的美国媒体,个个是销售。
佩洛西是推广,蓬佩奥是售后。
不过不用担心,我们只要顶住压力,美国自然会砍掉这条产品线。
他们那些所谓信仰一样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趋利避害的内核下自然很难贯彻。但如果贯彻了,那一定是非常好玩的景象。
比如他们真的接收这些没用的废青,英,台,美,谁都好。我国不要的代谢物,赶紧都接走。
越是逆全球化,这些人越没有用,对我们来说纯粹人滚地留。
西方看见干涉香港事务的机会窗口错过,大势已去还想着干涉就已不合时宜。
不合时宜的思维惯性有多可怕,诸如自由人权不该受到约束导致的疫情扩散,我们已经眼睁睁看了好几个月了。我们应该非常乐见他们抱有这样的思维。
本来是为了和平演变才鼓吹自由主义,吹到现在西方人都信了,新冠肺炎中这种反权威反管理的思潮积重难返,意识到要戴口罩要封城的西方国家都已成重灾区。当他们接收管理的时候,没人在乎你意识形态是否发生改变,只关系你死成什么样。
我们要乐见西方那因谎言而停不下来的思维惯性。
在疫情刚爆发的时候,我提出一个开玩笑似的说法:
铁头功效应。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且本来就诞生于松散联盟,因此有实力和经验去驾驭新自由主义,并宣传它,输出它。就如同用铁头功和别人打架。
你被头锤叫爆头,人家头槌叫功夫。
所以他肆意宣传,自己也信以为真,导致我们长期的不自信,还以为头不够硬是自己的错。
但年老气衰时,他难免老年痴呆得比你早。
当时我用的例子是疫情期间美国自由得不封城不戴口罩一切不停摆,最后喜提疫情震中。
现在的例子就更好玩了。去年还在信誓旦旦支持香港暴徒, NBA 大佬一脸无辜的样子,看上去是真的以为这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被洗脑的不轻。
近年 Floyd 被跪杀后,美国喜提风景线,毁雕像运动,批斗大会。不知道他们曾经支持过暴徒的人这些会不会尴尬。
但就如同香港国安法的推出一样,我并不在意他们怎么看,我在意的是:铁头功大使他老年痴呆了。
有什麼影響, 沒影響
一個愛國的香港人表示
昨天晚上立的杆,不得今天出太阳才能见影子嘛?
现在看来,废青港独头头们应该是提前得到消息了。原以为他们退隐,是为了避免连累组织。但是国安法细则公布以后我们才发现,这些人退隐,其实是为了避祸啊,他们担心自己的猪队友今天以后还搞事情,连累自己。
哈哈哈哈
真棒!
首先,国安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之前搞港独呀,搞破坏呀,反中央啊啥的,不会被依据该法判刑。
但是,之前传出今天要搞 71 游行,反港版国安法。
这个是允许的,国安法并没有限制合法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
但是,对香港影响也就从这里面体现了,大家还记得过去一年废青们的行为么:
不管和平还是暴力,都是分裂国家罪,最高无期封顶。
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无期封顶。
恐怖活动罪,三年起步,无期封顶。
教唆鼓励支持别人去做这些事?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威胁国家安全罪,3 年起步无期封顶。
上面我提到的例子,都是之前废青们在过去一年中切切实实的行为,以前的新法律不管,但是你今天要上街,再试试?
所以你看到,废青头头们纷纷隐退,之前以为是他们担心自己以前的罪行连累组织,所以高风亮节推出组织,自己一个人上。
看完细则才发现,他们哪是为了别人啊,明明是担心组织里有猪队友,国安法实施以后还乱来,然后他们自己就是组织者了哈哈哈
看起来,这些人可能并不会跑,只要以后规规矩矩,就不会有问题。
他们的律师团队估计也正在研究法律,看看有啥漏洞可钻。
但是司法解释归中央,你今天钻漏洞?明天就给你堵上。
所以,影响就看今天的反国安法游行了,我们拭目以待!
香港国安法只能说目前针对香港的动乱进行弹压有了法理依据。但是这不能代表香港如同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已经 “一国一制” 或已经彻底解决了香港问题。
香港动乱的根源是什么?是资本主义的弊病。当地有十万人生活在被称为笼屋的棺材式公寓里,剩下有大量群众背着承重的房贷。虽然香港的失业率有所下降,但是许多年轻人主要就业渠道集中在低薪的服务业,而不是如同亚洲四小龙时代那样进入高速发展的大企业打拼。由于苏联解体后的 “后共产主义市场” 逐步开垦殆尽或如同大陆这样再崛起,80-90 年代兴起的香港的小企业生存也越发困难。整个香港处于资本主义晚期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香港的自由派或者本土派的民粹们在过去几年里绑架了这种来自底层的反抗社会不公的能量。在他们的意识形态里,香港的问题不在于资本主义,不在于十大财阀,在于 “回归后北京开始干涉香港”“香港没有民主”。第四国际的判断为 “他们不反对资本主义,他们想要自己的资本主义。”
这种领导层和底层实际的分裂实际上已经决定了香港民粹主义运动的衰败。
但问题在于未来怎么办。
香港是不可能保持现状的,如果放任财阀在香港横行霸道,不论这些财阀是建制派还是泛民派的人,都只能让香港的情况继续恶化下去。
中共当年承诺 50 年不变,但是这不代表需要 27 年后一夜之间去改造香港。这不现实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更合理的办法是现在就规划出香港社会主义方案的路线图,为 27 年甚至更早实现香港的社会主义做基础。
例如:
改革功能组别的工联会,建立一套以工作场所民主为基础的工联会内部民主制度。这样就形成了香港工人苏维埃的基础,在未来可以代替香港目前的资产阶级议会。
协调目前香港分裂的左翼各派,在香港目前的资产阶级议会外设立一个论坛形式的协调会议机构。至少也应当维持到第二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程度。即一个包含了不同左翼团体的泛左翼联盟。并且为中共保留至少一个观察员席位。这个会议在未来可以作为一个政协地位的存在。
这样加上区议会(由于这个议会包含了不同阶级的人,所以可以当作是香港人大)形成以工人苏维埃为核心的三级议会制度,最终导向香港地区的特色社会主义,或称为香港公社。
香港现行制度和生活方式 “五十年不变”,并不是把香港社会冻结在了 1997 年。香港作为一个有活力的经济体,天然存在实施内部改革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需求,这些需求必然带来各种社会议题。近年来,极少数乱港分子利用香港司法漏洞,假借社会议题煽动民粹、制造混乱,通过内耗内乱阻碍香港同胞行使“港人治港” 权利,阻挠香港自身改革发展,破坏香港安定繁荣。港区国安法对于香港未来的重大意义在于有利于维护 “一国两制”,保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的基本制度,有利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几年前我去香港的时候,参观了香港博物馆。在香港博物馆,我看到了许多帮助人们理清香港当下社会脉络的展品。比如说在某个展厅里有七八十年代的公益广告宣传,我这才知道小时候在两岸三地中学生优秀作文选中读到的香港学生作文里提及的 “垃圾虫” 原来是有典故的。香港令人骄傲的市民素质并不是天然造就的,而是政府执法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塑造出来的。在这一点上,建筑略显陈旧的香港博物馆比北京首都博物馆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首博隔着几百米就让人感受到财大气粗,但是展品跟这座城市的当下缺少联系,缺失了发掘近现代文化的一环。香港博物馆有个令我印象深刻的展厅,展示的是香港在不同年代主打的 “香港制造” 产品。比如说五六十年代的手电筒、暖水瓶、半导体收音机、电风扇,七十年代的电视机之类。纵观这个展厅,我们可以看出,香港制造业与内地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制造业的代差其实并不大,仅仅领先内地一代左右。同时,进入九十年代,“香港制造”就悄然消失了。
香港的特殊地位导致了香港这个经济体内部进行闪转腾挪的空间比较小。比如说本世纪之交,上海有几十万纺织工人因为产业调整失去了工作。上海的经济体量大,同时上海是中国内地这个庞大经济体的一部分。于是这几十万纺织工人可以在上海市的其他行业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是前往南通等周边地区蓬勃发展的纺织行业就业。但是香港就缺少这样的宏大空间,于是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制造业萎缩,而香港新的支柱产业——金融业和旅游业又吸纳不了这么多 “中五” 毕业生(香港的高等教育普及率很低);大批港人实质上被经济发展抛弃了。由于缺少重化工业等实业,香港精英学生的最佳出路是学医。香港难以在产业支撑下发展应用科技研究,高等教育和研发资源发展受到限制,浪费了国际自由交往的优势。
香港近三十年曾经有许多机会扭转这个情况,但是这些变革机遇都在民粹内耗中错失了。这就造成香港的经济逐渐丧失活力和希望,一些青年市民容易被坏人利用。一个稳定的、团结的香港,创造出理性智慧的 “港人治港” 氛围,是当下挽救香港颓势的唯一出路。
一定要看全文,爽爆。
欢迎欣赏大型电视连续剧:《连夜绣红旗》(迫真
大快人心!!!!什么叫 “力量” 啊?这就是力量。
建制派二十年没做成的事情,泛民一年就做成了,当真就暗共祸港呗(迫真
利申:在港读书的内地大学生
其实我感觉到比较开心的是这条
以后汇丰银行再给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或者组织转款存钱洗钱的,照样干他。
而且手段也明确,可抓人判刑,也可以罚款。
和到时候汇丰被抓住把柄,要不几百亿美元罚款,把赚的钱吐出来;要不高层几个人去坐牢,弄不好就三年以上了;要不就从中国市场滚出去。
前段时间港版国安法刚刚讨论,就给香港股东谈让他们把主力账户转到中银,结果他们不开窍。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点儿大刘的味道了,我管你,与你何干
看 2020 的历史进程就像读晋江小爽文,曾经你有多深的郁闷不需多久就会立刻爽起来。
昨天半夜跑到香港政府网上下载法条正文,字字珠玑,句句高潮,作为理工科从来没有这么仔细的阅读法条。
几个爽点分享一下:
1,国安执法权力最大,所有地方执法权统统让路,真是求仁得仁;
2,没有英文版,只有中文版,港独不需要理解法条意思,安心犯罪就行了,不需要读懂,执法权在我,我读懂了就行;
3,量刑重症的就无期,轻症就是 10 年,5 年,3 年,适度可行;
4,对象是 “所有人”,只要是人类就适用;
5,律师可以请,法官我来出,深圳市南山区中级法院法官一定很高兴,一不小心上头条;
6,送中条例毫无意义了,我就不引渡了,直接过来抓人好了;
7,境外犯法照样适用,轮子的玩法行不通了;
8,制造不良信息,煽动反国情绪的一样适用,黄师,记者们快乐的绣着红旗
港独真是求仁得仁,无产阶级专政的铁锤砸在脑门上,期待今年七一搞活动让国安法也搞个示范案例,搞十个无期,百十个 10 年
的,基本港独这病就治根了。
去年 8 月份那种莫名的郁闷,昨晚彻底根治了。
你问我国安法算什么东西?
现在我告诉你。
香港破不了的案,我中央来破。
你听好,香港不敢抓的人我抓,香港不敢管的事我管。
一句话,香港管得了的我要管,香港管不了的我更要管,先斩后奏,中央特许,这就是国安法,
够不够清楚?
港区国安法不止是一条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所展现的决心,以及再次重申的中央权力,是一次展现全面管治权的过程。这个过程亦为未来管治打下一枚定海神针,是要明确告诉香港人,言论自由是有框架的,没有一个国家会接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不包括独立的自由,也不包括恐怖主义的自由。若超越了这个界线,中央也是会适时出手的。
中央和特区政府虽又多一件工具去管治香港,但我们要明白这只是开始,管治香港仍有很多来自内部及外部的挑战。深层次矛盾不会因港区国安法而解决,但愿我们能怀着美好的愿景,确确实实解决民众的问题,化危为机,建设更强大的中国及更繁荣的香港。
甘文锋:香港反对派头目溜了,却让他人 “不放弃”……www.guancha.cn
【文 / 前香港区议员,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甘文锋】
港区国安法于昨日在人大常委全票通过,并于昨晚十一时经香港政府刊宪正式生效。
雷令风行!
港区国安法并不单单是一条法律,它在中美磨擦的香港战场上是一个金钟罩,在中央对港管治层面是一枚定海神针,而对在港反对派而言则是一面照妖镜,让香港人看清他们的真面目。
“金钟罩”
自中美发生贸易磨擦,到今天全方位对抗,香港一直是其中一个战场。因为美国在香港的庞大利益,他们的政治人物一直非常关心香港。特别是去年的 “修例风波”,及至刚刚通过的港区国安法,美国的政客都不断发表评论,甚至试图通过议案去影响中央及港府。最著名的评论,应该是众议院议长佩洛西在修例风波期间,评论香港的大型示威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a beautiful sight to behold)。不知道她怎样看现时美国的示威,是否也是另一道“美丽风景线” 呢?
此外,在修例风波期间,美国亦通过了所谓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该法要求美国政府制裁 “负责侵犯香港人权的中国及香港官员”,尝试利用他们的法律去影响中国内政,而这种长臂管辖一直是美国惯用手法。虽然面对美国政府及议会的多次施压,但中央在决定制定港区港安法之后,仍然决心立法,最终在今年回归纪念日前实施,填补在香港有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漏洞。
的确,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都会,信息自由流通,也有很多国家的情报人员在此工作。在全球化的时代,这种信息交流有助各国加强联系,我们也乐意分享各类成功经验。但是现时中国与美国出现磨擦,关系未如之前,加上其他美国的联盟国也在香港有广阔人脉,在港订立国家安全法就变成当务之急。
事实上,美国在得悉全国人大通过国安法后,也马上停止军备及敏感科技出口到香港,原因也是要保障他们美国国家安全。美国要如何保障他们的国家安全,我们是尊重的,因为这是他们内政,但我们也希望其他国家尊重我们保障自己国家安全的权利。在大家都有法例保障国家安全的对等情况下,其实双方更有可能好好交流,对大家将来改善关系更有好处。
早几天时代杂志才报道,美国总统在本月初冻结了美国国际媒体署一笔涉及 200 万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的其中一个用途就是支援香港的修例风波。还有一个计划是涉款 50 万美元的快速应变基金,为遭受网络攻击的示威者及团体等提供援助,这笔基金开放给全球申请,而自上年 6 月起,就数次向香港的组织提供援助。
如今港区国安法第四节清楚列明,要是有人勾结外国势力,接受他们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就会受到惩罚。因此说港区国安法是一个金钟罩,能够保护国家,免受外国资助或支援的不法份子做出危害国家的事情。
“定海神针”
此外,在整个管治体系上,港区国安法的制定过程,亦再一次强调 “一国” 的重要性,强化了中央对香港的管治。
回归后,“一国两制”经历了漫长的磨合期,两地因文化背景不同,当中有意见不合实属正常,而之前中央亦有耐性期待香港人心慢慢回归。举例来说,23 条立法本应是香港政府的责任,虽回归已超过 20 年仍未立法,中央亦没有催促。但当 “修例风波” 没有停止迹象,甚至有些人竟然公开在香港提倡 “独立” 而没有后果时,中央确实有需要在港制定国安法了。
香港的教育及媒体,一直强调 “两制” 的差异,甚至是想抹去 “一国” 只谈 “两制”。因此之前不断有些错误概念出现,包括人大不能主动释法、“剩余权力”、“次主权” 等等,将香港与中国放在平等的地位去分析问题,没有正视香港只是中国一部分的政治现实。
包括此次立法,仍然有人认为条例没有经过香港立法会审议是绕过正常程序,却不去理解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并通过,并不会交由一个地区的立法机关去讨论。
人大此次雷厉风行制定港区国安法,其实是向香港人展示了全国人大的权力及决心。
港区国安法获全票通过(视频截图)
首先是人大一直有将全国性法律放到基本法附件三的权力,经过这次立法后,香港人应该对这个权力有更深刻了解。爱国阵营对是次立法固然欢迎,而反对派则是心中不服,但更重要的是中间派,这批香港人要明白人大确确实实拥有这个权力。
其次是很多反对派以为有外国撑腰,中央不会轻易定立港区国安法,但这次立法过程中央所展现的决心却狠狠打了反对派及其支持者一巴掌。虽然明知立法后美国或它的盟友会有所行动,甚至会对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出现一些短期影响,但在今天的情况下,国家安全却比任何东西都重要,为了中国的安全及香港的稳定,中央已准备好面对更大的挑战。
因此港区国安法不止是一条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所展现的决心,以及再次重申的中央权力,是一次展现全面管治权的过程。这个过程亦为未来管治打下一枚定海神针,是要明确告诉香港人,言论自由是有框架的,没有一个国家会接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不包括独立的自由,也不包括恐怖主义的自由。若超越了这个界线,中央也是会适时出手的。
“照妖镜”
6 月 30 日,香港的政坛可以说是出现多个亮点。马伯庸有本小说叫 “长安十二时辰”,我说找人将 6 月 30 日在香港发生的事写本香港十二时辰,应该也是非常精彩︰
09:30 全国人大常委全票通过港区国安法
10:45 黄之锋、罗冠聪、周庭宣布退出 “香港众志”
11:38 “香港民族阵线” 遣散所有香港成员
12:18 “维多利亚社区协会” 暂停运作,三名区议员退出该会
14:07 “学生动源” 遣散香港成员
15:02 “香港众志” 即日解散
17:00 全国人大常委全票通过将港区国安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23:00 香港政府将港区国安法刊宪并实时生效
还有一些其他组织停止运作,以及个人退出组织,但因为不太出名,也就不记载在这里了。
另外不要忘记:李柱铭突然批评暴力行动,并认同 23 条;陈方安生以女儿过世为由退出政坛;提出 “香港城邦论” 的陈云宣布退出香港社运;香港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弃保潜逃到欧洲等等。
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前,反对派的知名人物一个个不是宣布退出潜逃,就是与政治团体及暴力割席。还记得在去年 “修例风波” 时,每个都说“核爆都唔割”,要“齐上齐落”,但原来这些口号就真的只是口号,还是说港区国安法比核武还厉害,所以在它面前都只能割席了。
所以说港区国安法就是一面照妖镜,一个个反对派的政治人物当初说得多团结,甚至以 “手足” 互称,但面对港区国安法时,却马上划清界线,退出潜逃。
但更令人感到不耻的,是无论他们做出任何举动,都还鼓励其他年轻人不要放弃。潜逃的说不放弃,退党的说不放弃,组织解散了还是说不放弃,仿佛在最后加句 “不放弃”,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切割了。
原来 “齐上齐落” 就是这个意思,这种幻想能力也确实是我们不能不佩服的。就像是照妖镜把你的真身照出来了,你还在对其他人说我是人,除了当别人是傻子外,就只能自我催眠了。
结语
2020 年 7 月 1 日,是香港回归的 23 周年纪念日,因为港区国安法,这一年的纪念日注定有点特别意义。有人形容为 “二次回归”,也有人说这是 “真正的回归”。但不论如何,港区国安法这个金钟罩、这枚定海神针及这面照妖镜是确确实实地定下来了。
中央和特区政府虽又多一件工具去管治香港,但我们要明白这只是开始,管治香港仍有很多来自内部及外部的挑战。深层次矛盾不会因港区国安法而解决,但愿我们能怀着美好的愿景,确确实实解决民众的问题,化危为机,建设更强大的中国及更繁荣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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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香港电影可能会经常听到这一句话
“国安公署查案,不方便透露”
恩……
世界上最大的情报交流中心就此消失了。
真的,不开玩笑……
老子人生第一次看枯燥的法律条文看得这么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链接 :https://xhpfmapi.zhongguowangshi.com/vh512/share/9213253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 6 月 30 日,黄之锋等一帮土鳖废青,纷纷脱离组织保平安,本来以为这帮货是群体精神病,原来精神病人很精神啊,都是演戏,大难领头各自飞。
其实,我相信它们是狗改不了吃屎,还会持续搞活动,但是有了香港国安法,废青曱甴们来一个打一个,今年的 7 月 1 日不同于以往的 7 月 1 日了。
今年的 7 月 1 日才是真正的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和平统一是中央的底线,完善法律是中央的决心,既往不咎是中央的善意。第一次回归的时候给你脸给多了,二次回归该怎么赏大耳帖子就怎么赏,没毛病。
香港问题已经纳入了某些国家和中国进行政治博弈的一环,中央的态度非常明确了: 这就不是谈判桌上的东西。立法,其一是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其二是明着和某些国家较劲,关于效力范围这一章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出了外国人一样抓的意思。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所以就是很棒,预计又会有一波谴责,不过他们也只能过过嘴瘾了。
简单的逻辑。
香港是不是因为是反华前沿而成为远东金融中心的?
如果是,那要这个远东金融中心干嘛?养虎为患吗?
如果不是,那么国安法颁布为什么会对香港未来发展有影响?
对港版国安法中部分内容做个简要解读,也算是自己做个笔记,不是专业人士,难免有错漏。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来,尽管没有明确规定间谍罪,但是事实上已经将间谍行为入刑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大快人心。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简单的说,法不及既往,这也是不论大陆法系或者海洋法系共有的立法精神,因此指望用国安法来审判乱四人组的人可以洗洗睡了。另外,港版国安法管辖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在香港本土的犯罪,也包括香港之外针对香港的犯罪。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结合上述管辖范围来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海外或者大陆开展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犯罪,该犯罪行为仍然由香港政府管辖。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保释的相关规定,大快人心。不过具体如何执行仍然有待观察。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 “陪审团” 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这一条也非常重要,香港本地法律规定对于终身监禁的案子,是需要陪审团的。该法条将在事实上排除陪审团对某些重大案件的干扰。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国家安全公署事实上起到了最终的保险丝的作用,在香港政府出现与中央对抗等极端情况下,具有管辖权。但是这些条件极其特殊,预计出现实例的可能性不大。香港的政法队伍专业性以及能力,相信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这一条尤其是第一部分,其实如何界定以及如何约束,估计在香港内部会有其他声音出现。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多废话了。
我特意留意了下大洋对岸的反应
美国商务部宣布撤销香港的特殊地位,包括出口许可豁免,并评估会否再进一步取消差别待遇。美国政府同时即时停止向香港出口防卫装备,并限制输出军民两用技术。
啊?
也就这样了啊,哈哈哈哈~~~
果然都是纸老虎。
港版国安法释放出了以下几个信号:
一、中央不会坐视香港乱局愈演愈烈,这是定海神针。
港版国安法表明,在涉及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要中国想做,就没有讨论的空间。另一方面,妥善处理香港问题也是在为台湾问题铺路。我们要用行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的内政问题,轮不到他人置喙。
港版国安法的一大亮点,是中央派驻国家安全机构进驻香港,且不受香港政府、司法等部门管辖,相当于将国家安全部门提升到了中联办、驻军、外交部特派公署的级别,这也向各界表明:特区相关部门不能管,不愿管,不想管的事情,由我来管。一旦由我来管,那你就什么也别管了。
港版国安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的人事权收归中央,并有明确的退出机制,这从根本上避免了某些洋人混进司法队伍,破坏国安法执行力和权威性的可能。
二、西方势力视香港和台湾,如大陆视金门,恶心对方可以,撕破脸大可不必。
西方意欲将香港变成一颗插入中国内部的钉子,每年从香港入境的间谍人数相当可观,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香港成了敌特分子刺探情报,交换情报的枢纽之一。历来西方对于香港的关切都是以 “特别行政区地位” 遭受威胁为借口,从没有任何国家对香港所谓 “独立” 进行官方表态。说白了,利用香港的部分人牵制中国,以此为筹码进行谈判才是他们的目的。就黄、周那种东西,人中黄一样。真送给美国佬,英国佬?呵呵。
三(1)乱港分子的出发点和核心利益并非香港如何如何,他们仅想通过煽动对抗捞取个人和小集团利益,没有也不可能有长远打算,更不可能在根本上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支持。
这一点是很多人争论的焦点,我想了很久要不要改,还是放在这里供大家讨论。
港版国安法推出当天及前几天,上述几位形如人中黄的黄、周、陈等人先后退出所在组织,相关形如人中黄容器的组织也光速解散。香港乱局之初到现在,这群人除了满嘴喷粪,挑动对立,造谣生事,卖国求荣之外,还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部分人还拿到了美国名校的 offer。整整一年的时间,他们有为香港作出什么正面贡献吗?没有的!我所说的得不到广大香港同胞的支持是指这群人中黄及其容器。
三(2)(这一条有所修改)
那么有人会反驳说,如果乱港分子只是一小部分,何以持续骚乱了一年?要知道,走上街头的一千个人里,可能有一千种不同的诉求,要处理一千种不同的矛盾,一年来的香港乱局,反特区政府者有之,反中央者有之,反警察的有之,反暴力的亦有之。不能一概而论。长期以来,内地忍让的态度使其中一部分人有恃无恐,甚至胆敢挑衅驻港部队,但参与这种极端暴力行径的人我相信是少数的。大部分人的心态是闹一闹,逼迫特区政府乃至中央政府让步,给出更大的利益才是他们最核心的诉求。例如这种:
港版国安法依然尊重和保障集会、游行的自由,但是,封住了其由和平示威演变为暴恐活动的可能性,控制住游行集会的烈度,表达诉求可以,敲诈勒索不行。
以下是我对香港问题的个人看法:
首先,我们给香港定个性,当前我国面临的不安分地区有三个,中印边境,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另外两个:香港和台湾。
很有意思的是,这两个地区在相当程度上都被美国渗透,但长期以来反动分子没有实质上的的合流,甚至在去年乱港分子跑去台湾串联,在官方层面受尽了冷落。说明一方面台方没把这群人放在眼里,认为他们根本不可能成事,自己不想惹一身骚,另一方面就是他们身后的美国也没有撮合他们的意思。可以推测,在美国眼里,这两个棋子的作用是截然不同的,台湾方面以军事,政治压力为主,而香港方面则是经济,情报和政治压力,这两者如果合流必将引起中方巨大的反弹,使台、港两方所起的效能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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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源于港人对内地固有的成见,此种成见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既有自治区内部的原因,也有内地的原因。其复杂程度并不是我能全面指出的,权当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香港所奉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与内地奉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冲突。这种冲突对香港本地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有着现实的,巨大的威胁。如果对内地所取得的成就进行正面评价,使民意倾向于内地哪怕仅仅是不反感内地,则一旦五十年大限到了,香港可能就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果是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无法承受的。而这个阶级又主导着舆论,议程设置能力极强。故而,内地越是发展,他们越是恐惧。同时,内地的发展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红利,他们并不希望内地社会崩溃或使香港完全脱离与内地。所以这部分人非常纠结,在港内他们要利用代理人制造舆论抹黑内地,而官方层面上又时常表忠心,立牌坊。
二、香港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矛盾性、动摇性和脆弱性,使它们不得不依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扯虎皮做大旗。而西方势力乐于并且长期利用香港,作为牵制中国的前哨站,二者一拍即合(这也是二十三条立法迟迟没有进展的重要原因)。而不管是香港资产、买办阶级,亦或是西方势力,都不愿意充当反中乱港的排头兵。这项任务层层外包,最终找到了黄、周等人,利用青年学生的盲目、冲动进行暴力破坏,其根本目的并不是所谓 “独立建国”(因为此事既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了,对香港资产、买办阶级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而是以此要挟,迫使中央在贸易谈判,社会制度等方面进行让步,进一步压缩中央在香港的影响力。
三、香港人口的构成复杂,除了香港本地居民,还包含东南亚移民,英美后裔,部分国家的难民,以及在大逃港时期来到香港的内地人,和相当一部分异见者,其中相当一部分生活在社会底层,这部分人中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和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完全没有认同感,更有一部分人寄希望于内地崩溃以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历来反中乱港这些人及其后代都是冲在最前面的排头兵。
四、港人的去中国标签的冲动。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以及 “中国人” 这一概念在国际上知名度提升,但美誉度并没有相应的改善,现实的情况是,黄种人、亚裔、华裔长期处在种族歧视的低端位置,香港作为华语世界少数发达地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交流时,自然有摆脱 “恶名” 的冲动,其中一大手段就是将 “中国” 和“香港”这两个概念割裂开来。这显示为,在港内对内地人的排挤,在国际对于 “香港” 这一标签的着重提及。**但这并不等于他们要求事实上的完全独立。他们需要的是内地的让利和国际的 “美名”。**矛盾的是,内地越让利使其发展,其去中国标签的需求就会越高。
五、内地在国际舆论的劣势地位。经过一场疫情,相信大家对西方媒体如何热衷于抹黑和妖魔化中国有了全新的认识。香港作为自由港,信息来源丰富但良莠不齐,我们目前广泛认识到,舆论阵地你不去占领,那么敌人就会占领。在香港,敌人不仅占领了舆论阵地,甚至占领了教育阵地。我在香港的同学说,之前香港立法会选举,建制派完全是压倒性的优势。原因是很多年轻人的投票意愿很低,中老年港人对于建制派的认可度很高。而经过去年的一系列骚乱,使得年轻人参与到选举中去,结果是建制派被打的丢盔卸甲,自由派占据了明显多数,说明了大部分香港的青年团体的政治倾向。
六、一些其他原因可能涉及敏感话题不在此展开。
虽然说了这么多,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和趋势,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论断:
一、香港有去内地化的愿望和动作,但并没有完全独立的意愿和可能。任何有理智的香港人都应该知道,一旦宣布所谓 “独立建国”,那么 24 小时内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不是梦。如果不是所谓“独立建国” 那么只有完全倒向美国,但香港不是台湾,中央不可能坐视此等事情的发生,14 亿中国人也不会答应。孩子作死,并不是他真的想死。
二、在上述前提下,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冲突,香港社会内部的冲突,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香港立法会中的自由派议员,他们背后的金主必定不会束手就擒。持续一年的香港乱局,并没有弥合任何社会矛盾,反倒使香港经济受到了严重冲击,加之疫情的影响,旅游、餐饮、交通、购物等相关产业受到的打击尤为严重。民众和政府,建制派和自由派,底层群众、小资产阶级和资本家,各类矛盾正在酝酿,我们要谨防某些人将黑锅抛给我们,要有充分的手段,使大多数港人认识到,造成今天这一局面的元凶,绝非是内地和中央政府,而是香港本地的乱港势力和资本家、大买办和境外反华势力。
今天香港又有废青游行反对国安法。
某废青于一点多被发现携带港独旗帜,可能触犯国安法被判处 3 年监禁。
香港记者跑得快,香港警察小旗子做的快:
香港警察用于警告游行人员的小旗子
未来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双普选很有可能藉此得以顺利开展,为香港真正成为一国两制示范区,形成对台湾的折射影响打下基础。
国安法第 35 条,在解决公职人员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一个附加的效果就是完成了 “不反中央” 的法律兜底。
在过往的香港政制改革中,中央和泛民派的矛盾就在于,中央要确保的是选出来的行政长官不能反中央,因为特区政府始终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级地方政府,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把关,而泛民派则希望完全实行西式竞选模式,甚至允许公民提名,侧重 “两制” 而忽视 “一国”。中央希望争取泛民派的支持,推动政制改革方案落地,但泛民派一直抱有幻想,认为在反对压力之下中央会退步,从而接受泛民派的主张,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因此香港政制改革中的“双普选” 方案一拖再拖,以至于搁置。
这次的国安法第 35 条,则部分解决了 “一国两制” 原则下地方高度自治政府实行普选所带来的地方首长施政与中央政府维持 “一国” 之间关系的问题,不管任何方式选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都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否则资格立即丧失。
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相信贯彻中央治港基本方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还会陆续出台,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环境,进而使中央期待的普选方案真正落地实施。最终的最终,都是为了形成良好治理,政治地位对标台湾。
说实话这批香港回归前后出生的青少年做出这么极端的行为,背后的问题是巨大的。这说明从学校教育,到香港社会的舆论导向,再到日常生活环境其实都烂了。
别看现在各界人士各大社团都站出来大力撑国安法,你看立法之前有多少人敢站出来说话的?要么是骑墙派要么暗中支持,但你要他们站出来反对那是不可能的,不过大陆和中央给的红利还是要吃的。
香港政府里只有特首在呼吁,立法委根本没提立法的事,保安局基本无声,警队行动受到极大地限制。不仅如此香港法院面对暴动份子更是要么不批捕要么抓了马上放,八千多人被逮捕,最后审判的就一千左右。
那既然你不体面,我就帮你体面体面。
不仅敦促尽快立法,更是设立了又中央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而且许多条款都很有意思,比如: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监督在第一条,监督完了就是指导,我这个机构设立下去可不是简简单单和你协商的。
再比如第五十五条到五十七条,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且在这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具体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这意味着一旦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香港政府如果不好管或者因为立法缺失管不了,或者事态紧急,那我就直接接管了。一切按照大陆的程序来,没有任何异议。
整体来讲策略很明显,对现阶段立法进行敦促,处理方式进行监督,且有中央政府直接派出的机构进行兜底,反正不可能出现不能管或者管不了的情况。
接下来估计就是针对教育和社会舆论出手了,这一批年轻人深受 GD 的荼毒,那下一代开始就要注意正三观的问题,总不能回归中国多少年之后,青少年连普通话都说不清连近代史都搞不懂吧。
谢谢,有被爽到
我顺便多说两句吧,国安法的实行的确大快人心,但是当时坚持 50 年不变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留个香港给西方国家一个搞和平演变前沿阵地,以当时的国力对比西方才带中国玩儿,才给加入 WTO,才能闷声发大财,才能到现在腰杆硬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被封锁得那么严重,不也留了香港澳门,显然不是兵力收复不回来,而是一块地方跟西方搞贸易嘛,所以之前的政策有得有失吧。现在我们有能力收拾香港遗留的烂摊子了,也能感受到爽文男主一路开挂的快感了,不得不感叹世界格局的风云变幻。
其实我并不认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就能读出 “爽文” 感觉的态度。因为这部法律从内容来看其完全可以深度影响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无数人生活,所以绝对不能以戏谑的态度等闲视之。
在花了一些时间来研读了整部法律的条文之后我得到了下面的观点,希望可以给吃瓜群众一些对该部法律的直观感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面说《香港国安法》)可谓 “有破也有立”,下面分而论之:
它们是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设立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据第十五条设立的 “国家安全顾问”、依据第十六条设立的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依据第十八条设立的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依据第四十四条设立的审理国安案件的 “指定法官” 和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三者大概是这样一个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是港府最高层设立的统筹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特首,三司长官和香港地区维护地方治安的保安局长、警务处长。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协调各个部门的行动。由于其地位崇高,故而其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在该委员会工作过程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 “国家安全顾问” 列席会议。
从该委员会往下,则是类比大陆地区警察力量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其部门首长由特首书面征求国安公署的意见后任命,他们负责在日常情况下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侦查;类比大陆地区检察机关的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其首长由特首书面征求国安公署的意见后任命,其检控官由特首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的意见后任命,他们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检控。**在审判阶段,**则是由特首指定的 “指定法官” 进行审判。
至于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他们由大陆地区国安系统直接派出,负责在港府无法正常维护法纪的情况下,由该机构直接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受港府管辖,并且由大陆地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适用大陆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在国安公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关系上,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国安公署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新制度的结构和关系
一、有限适用陪审团
根据第四十六条,在涉及国安案件的刑事检控程序中,由律政司长在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的理由下,发出证书指示在排除陪审团的环境下进行审理,由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二、由特首来判断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根据第四十七条,在涉及国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需要由特首出具证明书。法院需要受到该证明书的约束。
本文只列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并不对其内容进行评价。**作为一名普通中国公民,我也很希望香港能够尽快稳定下来,希望有朝一日到香港去走走看看。
附上法条原文:
[https://zhuanlan.zhihu.com/p/152248496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152248496)
附上香港各个国安机构负责人的名单和履历
[【关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布之后,新任命的官员都是哪里来的?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ve9OT2aCM2cJSdt5P5Nb_g)
国安法细则真的很给力,五十五条到五十七条最给力,就是针对所有的独,第五十七条还提到 “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本法最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今天开始可以直接国安公署调查,内地检察院起诉,内地法院审判,用内地刑诉法,一条龙服务,香港法院一边呆着看吧,这个威慑可就大了。
通过起即刻生效,这次真的是午时已到了,反正给面子不要,那就是求锤得锤了。
一句话概括就是: 钱我出,事我管,人我派,刑我判,以我为准,甭管在哪,现在开始,再闹事的,我恁死你丫的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香港众志创会主席罗冠聪直接怂了,吓得赶紧宣布退出香港众志,一副 “兄弟们顶住,我们先撤了!” 的嘴脸,政治投机分子就是这样搞独立的么?
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未闻有流血而牺牲者,有之,请自嗣同始。 -by 康有为
“玩归玩,闹归闹,牺牲流血开玩笑”,没有任何牺牲的觉悟还学人家搞独立,真是废物,不过毕竟是搞出过接力绝食的曱甴群体,闹出这种笑话也是理所当然。
也别指望狗主人来了,下面这条新闻应该都知道代表什么。
估计国安法生效后的第一个案子不会很快,因为第一个案子很关键,对后续影响很重要,所以要办成铁案,不过这文化政策算是个阶段性的成果了。
文化政策国安法:
间谍任务成功率降 80%,任务失败无法逃脱
增加基础稳定度:10.00%
共产主义支持率变化:5.00%
西边的灯塔不亮了,蟑螂窝里静悄悄,不知道香港最近的红旗销量如何。
我们站在一段不得不开启的历史的起点,无论前边有什么在等待。
从政治上说,黄之锋,罗冠聪,周庭等人辞职,其组织解散,已然充分说明了中央本次立法的强力程度。而借由这种施压的力度,也可以窥见到香港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政治环境。
从经济上说,今晨,美国取消对香港的贸易优惠待遇,而香港方面也在今早由林郑月娥表态 “不认为有什么大的影响”。再结合此前驻港公署与驻英使馆针对《中英联合声明》的强力表态,香港当局与中央坚定处于同一阵线,对抗美国为主的西方世界态势已成。因此,香港未来所受到的经济制裁打压,很可能会只多不少。
据外媒报道,在这样的压力下,已经开始有香港居民逐渐移民。有这等条件的人,无疑属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中产阶级以上群体。
由此看来,政治空气的紧张,经济打压的深化,中坚人口的外流,将让香港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个逼仄与窘迫的时期。
但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有长线的利好——无论如何,香港社会在此前的持续动荡与无秩序状态,终于可以安定下来了。
香港社会的利好与利空,同时交错在了这样的一天。究竟利弊几何,复杂的多方因素与变量将如何碰撞,并将如何作用于香港社会,香港在结果上究竟会走向何方,利与弊胜负几许。这些问题,当下没有人说的清楚,看的明白。
这样的多空交杂与前路难辨,也清晰地体现在了昨天与今日的港股之上:昨天恒生指数走低,今天则开盘飙高,午后跳空,上演过山车行情。
这样的复杂局面也恰恰说明了:本次立法,将势必成为开启一段历史的钥匙。无论方向如何,我们这一代,都站在了一个可以写入高中历史书的节点上。
乱世需用重典,操盘者要敢取舍,矛盾要抓主要的部分解决。站在当下的时局,香港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辣手解决的地步。今日的决策本身,没有太大问题。
要动手,就要动足以一劳永逸的手。要割肉,就要切实地换回一点什么。
惟愿从前可以不必走到今天,乱世可以不必到来。
那些港跳子感觉都跟沙雕差不多,偷鸡不成蚀把米!
好好的 23 条不利用好,非得硬怼,这下怼的如何?
还不如通过 23 条立法,自己立法,说不定,还能再跳几年,
我甚至突然觉得废青他们暗中 “通共”,故意这样大闹(递刀子),然后让我兔顺理成章的把国安法立出来(这句是开玩笑的,笑笑就好)。
现在爽了吧,以后特区政府管的了的我们要管,特区政府管不了的我们也要管。先斩后奏,中央特许。(突然觉得这画风有点凌乱,让你们作啊,继续作。。。)
感觉那些人都是沙雕
随便举个例子:
比如这个:香港人在国外犯罪的,和外国人在香港犯罪的,国安法都有权管。不过不追溯,治病救人,悬崖勒马,这条让香港废青说他们欧美的组织不解散,那也会被处理。
关于这条在海外犯案也覆盖,他们要么当纯粹外国人去,要么回来可能会吃不了兜着走,港人如果自己搞 23 条的话,也不至于这样,估计他们自己也不敢这么搞,这下好了,全堵死了。
大闹大办,大病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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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跟中央闹可怜的,来软的,都有饭吃;跟中央硬扛的最后都没什么好下场。
废青们几个问题:
1、没权
2、没钱
3、没完整的政治诉求
4、没有武力
5、瞎折腾,侵害了另外一部分港人的利益。
搞了这么长时间了,天天街边上折腾,折腾出来个啥了?
就这还游行,还群众运动呢,知道我兔当年靠什么起家的吗?在人家眼里,你们就是小儿科,结果海外资助的钱也花完了,事也黄了,国安法下来了,一群人作鸟兽散了,
真的是笑死人啊。贻笑大方,还真以为他们是根葱呢,现在看来,哎,真的是一群废青。
损失再大,前途再曲折,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反恐反暴乱是国家的基本底线。
闹 “反送中” 的时候,我的几个师兄和朋友们站在海外反分裂反暴乱的一线战场,跟同胞们挥舞着五星红旗跟香港游行队伍对峙,毫不让步;在休斯敦火箭队经理莫雷(Daryl Morey)在暴乱风口浪尖发出 “支持香港” 的时候,我是惟一一个亲自在火箭队主场抗议莫雷言行、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尊严的中国人,因此我在 twitter 上被各种贴 “小粉红” 标签辱骂攻击。
我可以说,在维护国家尊严和反恐反暴乱上面,我已经尽最大努力了,作为中国人我问心无愧。
港版国安法通过,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历史性一步。我相信短期会有阵痛,但是在主权问题上,我们一步都不能退。
港版国安法表态反对的 27 个国家,到底哪些在国家政策方面是中国的敌人?——刘焕的书房
港版国安法通过以来,已有 70 余国表态了支持,但是 7 月 1 日召开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还是有 27 国联合发表了反对声明,这 27 国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伯利兹、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冰岛、爱尔兰、德国、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绍尔群岛、荷兰、新西兰、挪威、帕劳、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
那么,这 27 国是哪些国家?它们在国家政策方面,哪些是中国的敌人?下面来一一分析。
一、五眼联盟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五眼联盟除了美国,其他 4 个国家就是此次反对国安法的主力军,即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事实上这些背后也离不开美国的支持,因为美国早就退出了人权理事会,所以无权在里面发表声明,便委托这 4 个小弟来发表。
五眼联盟
所谓的五眼联盟,“五眼联盟” 的前身是英美战后多项秘密协议催生的多国监听组织,后来扩充到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因为只有这 5 个国家能阅读绝密的情报决议,所以称为 “五眼”。这五个国家组成的情报间谍联盟内部实现互联互通情报信息,窃取来的他国商业数据在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之间共享。是全世界最大的间谍组织。五眼联盟是一体的,民族都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这种血缘的联系是非常牢固的,所以这个组织也是当前我们最大的敌人。
五眼联盟起初的敌人自然是苏联,苏联解体后,把中国也当成了主要的敌人,前不久爆出的澳大利亚在中国大使馆内设置窃听器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驻澳使馆发现的窃听装置
但其实五眼联盟也不是铁板一块,因为美国的自私,他经常利用五眼联盟的文件为自己谋利。1998 年,美国波音飞机和欧洲的空客飞机竞争,美国就是利用五眼联盟的文件,也利用英国身处欧盟成员国的有利位置,让英国窃取了欧洲空客飞机的资料,使得其竞争不过波音,这件事情也让欧盟内部对英国非常不满,后来导致了一系列矛盾,一直到今天的脱欧。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中国华为抵制的原因,并且一直以华为会威胁自己国家的网络安全为理由,这些都是因为五眼联盟的防范心里不允许美国等一些国家拥有华为 5G 技术,因为这样的话,会影响到自己的情报监控,用意昭然若揭,而美国,棱镜门的爆料显示出它才是世界上监控其他国家最多的。
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敌人就是五眼联盟,但是正如英国首相巴麦尊所说,国家之间没有永远的朋友,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国家利益。
7 月 3 日,中国商务部和 11 个国家发联合声明,确保包括空运和海运在内的贸易线路开放畅通,协调必需品等商品流通,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这 11 个国家就是新加坡、文莱、老挝、缅甸、阿联酋、智利、乌拉圭、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瑙鲁。五眼联盟的三个国家都叛变了,看来它们分的很清楚,政治上不得不跟着美国,但是经济上,还是不愿意和中国脱钩的。
敌对指数:★★★★★。
二、北约
对于北约,中国人是很熟悉的,1998 年正是北约发动了对南联盟的轰炸,为了惩罚中国的支持,有意无意地轰炸了中国的大使馆,使得北约在中国人的心目中知名度大增。其实北约是冷战的产物,是欧洲和北美国家为实现防卫合作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和苏联建立的华约对抗,但是苏联解体后,华约不存在了,甚至因为首都华沙得名的华约,波兰也加入了北约中。
北约成员国
北约今天拥有 30 个成员国,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次反对的最多的是北欧和西欧的国家,北欧的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和冰岛五个国家全部反对,一个地区所有国家一个不落是非常罕见的,可以说,中国就是北欧最主要的敌人了,为什么北欧等国要这么害怕中国呢,自然是冷战的思维,北欧很多国家移民众多,秉承着一种 “左氏” 思维,讲究人权高于主权,理念的不合也让北欧对于中国的价值观极端不认同,处处摩擦。我 2017 年去挪威的时候,奥斯陆正在进行一场女权主义的集会,所以说北欧人非常注重人权这些理念。
去年,瑞典关闭了境内所有的孔子学院,认为会造成安全威胁,同时也解除了哥德堡市和上海市的友好城市关系,瑞典在北欧国家中人口最多,影响力最大,且手握 “诺贝尔奖” 颁奖的巨大影响力,和中国的摩擦极大地影响了北欧对中国的态度。
敌对指数:★★★★★。
三、七国集团
如果说前两个组织,一个是情报机构,一个是安全机构,那么七国集团则是一个经济论坛,是主要工业国家会晤和讨论政策的论坛,在第一次石油危机重创西方国家经济后成立,几次补充后定了下来,拥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七个成员国,后来俄罗斯又加入,因为价值观不同被剔除,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更广泛的世界经济问题,成立了 G20 集团,中国也在其中,我在西班牙为何不是 G20 成员国这篇文章写过,这个集团长期被美英把持,对于其他势力极其警惕,不会轻易扩充。
6 月底,美国总统特朗普说,七国集团已经不能解决世界上的主要问题了,邀请印度、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国参会,主要的目的就是遏制中国,但是日本反对韩国参会,因为韩日领土争端等问题,而俄罗斯则说,这个世界没有中国的参与是办不成事的,显示出在所有的主要议题上对于中国的支持,所以前不久俄罗斯驻华大使馆的争议微博,庆祝海参崴的建城,不少人义愤填膺,但是当前国家战略层面来说,唇亡齿寒,我们必须加强同俄罗斯的联合,俄罗斯在主要的国家战略议题上对表示了对中国的支持,这是我们必须争取的。
我们可以看出,七国集团,除了美国已经退出了人权理事会后,其他的几国都在这 27 国反对之中,比如说,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其实从那个时候开始,日本虽然是亚洲国家,心理上已经当自己是欧美国家了,所以日本从那个时期开始,所有的议题都紧跟着美国,当前以及此后一段时间,日本都将是我们的地缘政治敌人。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意大利,它并没有在此次决议中反对,可以说,“一带一路”,包括疫情后的援助让意大利政府并没有跟着一起行动,说明这个世界是温情的,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虽然有意大利的伦巴第大区,在反对党的支持下通过了一项决议,但只是一个地区而已,不能代表全国,意大利还是比较支持中国的。
敌对指数:★★★★。
四、欧盟
除了这几个国家之外,我们可以看出,还有不少反对国,比如说,所谓的台湾 “邦交国”,此次有三个反对,即伯利兹、马绍尔群岛和帕劳,但也仅仅只有 3 个而已,并不多,其他的 13 个都不表态,可见其政策的失败。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有 11 个国家,不属于此前的 “五眼联盟” 和“七国集团”,它们集体反对,是因为它们是欧盟国家,即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爱尔兰。
欧盟
大家可能觉得奇怪,这 11 个国家,大多数和我们八竿子打不着,为何会反对我们,这是因为它们代表着欧盟的态度,欧盟的创始国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所以说,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这三个国家肯定要紧跟着欧盟的态度,毕竟欧盟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这三国一直都有着大欧洲的思维,所以从这点来说,也无可厚非。
还有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这三个国家是脱离苏联而来的,一直对于体制问题十分敏感,毕竟它们太弱小了,所以它们反对也是情理之中。
而从南斯拉夫分裂出的斯洛文尼亚,从捷克斯洛伐克分裂出的斯洛伐克,对于大国都十分恐惧,所以这些国家反对也是情有可原。
这里面有两个国家值得特别注意,一个是奥地利,一个是爱尔兰。
三年前我去过奥地利,奥地利的国会大厦一直在坚持着哈布斯堡王朝的骄傲,所以说这个国家是典型的小国雄心,它紧跟着欧盟,是想发挥着更大的政治影响力。
而爱尔兰,这个国家则更像是被迫的,毕竟岛屿的北部被英国人占领着,整个国家都说英语,经济严重依赖美国投资,香农软件园严重依赖微软和硅谷,它也没办法,不过最近中国大使馆对于爱尔兰反对议案发表了声明,说:
我们和爱尔兰人民一起,再也不愿意吞下国家分裂的苦果了。
是的,这个回复很高水平,刺痛爱尔兰人的内心,爱尔兰一直认为岛屿北部,属于英国的 “北爱尔兰” 应该和自己统一,甚至爱尔兰共和军奋斗了半个世纪,而这一块正是被英国占领并且移民化的地区,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尔兰在明白自己痛苦的时候,也要更换位思考下别人的痛苦。爱尔兰被英国殖民岛的北部,土豆大饥荒被英国饿死全岛四分之一的人,这样的民族经济命脉又压在美英的手中,可以说是十足的悲剧。
简单来说,如果奥地利是坏,那么爱尔兰就是蠢。
同时,要特别提到,瑞士虽然没有加入欧盟和北约,号称永久中立国,也加入了反对的议案,可以说,这样的中立国果然就是幌子,这样的国家要小心为好。
而东欧国家,比如说捷克、波兰等,虽然在网络上有不少非议,却坚定地支持了中国。同属于欧盟的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也支持了中国,这是 “一带一路” 发挥的作用,至于说和我们有不少争端的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国家,大多并没有反对,可以说 “一带一路” 的战略下,东南亚和中亚日益成为了我们坚定的利益共同体。
敌对指数:★★★★。
有人要问了,这样来看,我们的敌人是不是有点太多了,中国是不是在世界上就没有朋友了,需要指出的是,欧美并不能代表全世界,全世界有 70 多个国家表态支持了,其他的不表态的等于也是支持,只有 27 个国家反对,其实从 1971 年恢复联合国席位的投票开始,我们就获得了广大亚非拉国家的支持,中国是亚非拉兄弟抬着进联合国的,苟富贵,勿相忘,我们更要坚持这点。
看下 1971 年的投票,和今天差不多,五眼联盟还是反对,亚非拉还是支持,所以我们还是要结交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多交朋友,关键时刻,投票可是很管用的,这就是我们的 “朋友圈”。
我只希望他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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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及:
叶赫,皮岛乃是一体两面。
山雨欲来,勇闯天涯。
这事儿要这么看
这一头,新法初立,一定是讲究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就是白头鹰因为新冠疫情陷入史无前例的低潮,大统领又因为处在竞选的关键时刻,砍断了民主党的香港第五纵队的经费。逼着美国大使馆卖房求生。
地利就是大批的美国人受限于新冠疫情和中国的边境政策无法进入中国,美国政府天天拍桌子瞪眼睛要中国放行 1200 多名外交人员回华上班,你以为老美是为了福报 996,个个都是爱加班的社畜?
这还不是因为原来那帮养的民运和公知本身就是堪比作协,战斗力为 5 的渣渣,再加上没有亲爹输血续命,半边屁股已经开始绣红旗了,再不过来耳提面命一下,在华经营 30 年的和平演变就彻底完犊子。到时候拿啥管国会骗经费。
人和就是社会达成高度共识。中央不管香港,香港就彻底完犊子,被民粹裹挟不断失血。不如一刀把创口割掉,即便是短时间大出血,养养还是能回来。
你说那帮高举港英旗,口中喊着独立的黄衫甴曱真信香港能独立?拉倒吧,都是漫天要价落地还钱的主,浑身裹着破碗就等碰瓷,你要是回头瞅他一眼都算你输。
外加七一立法,直接怼上了 9 月香港立法会选举。立法会里面本身就是给各位太平绅士们扯皮骂街的地方,有精力都往那儿使,该打架打架,该装死装死。你要是敢跟台湾一样搞成街头运动,别怪你亲爸把藤条换成钢筋揍你。
另外一头,新刀要见血,新佛要开光。这新法初立,不重判两个,怎么对得起新冠期间还加班的立法会。
目前正在紧张筛选猴,两位优秀猴崽入选。
一个太过搞笑,虽然是第一个被抓,但是举着港独旗帜,前面偷偷加了不要,太过儿戏,容易被友邦耻笑,和讨论火箭发射是烧精煤还是烧水洗煤同样困扰。这种人,你抬眼看他一眼都算你输。
另一个则是铁打铁的优秀人员,国安人员恨不得连夜给他发奖章的那种优秀。
我深刻怀疑,把立法时间确定为七一,就是鼓动脑残派闹事情,闹得越大也好。要是反对派不搞大游行,你信不信国安局急头白脸就要骂街。
幸好,甴曱出门不咋带脑子,瞧瞧这位优秀人士,众目睽睽持械伤人,这百分之百的是重罪。
再看看背景履历,港大校友,持有 BNO,常和女友参加集会,事后买票逃往英国。
这简直就是天选之子啊,所有的痛点一个不漏,还有比他更完美的对象嘛?
特别有趣的是,小道消息据说他是被他妈大义灭亲举报的,他妈义正言辞的说,反正要被他那些同伙举报,50 万通缉奖金不如留给亲人。
不得不赞叹,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所以他,从小时候偷看女生洗澡到长大打架骂街,源源不断的黑料会被这位亲妈输送到各个媒体。
立法是为了治病救人。但病入膏肓怎么办,只能安排黑人抬棺。
曾经有人说,股市虽然亏钱,但是买美国崩盘,花钱也乐意。现在股市赚着钱,还能给继续看,这叫一个舒适。让我们开启 2020 年大戏的下半场,期待各位有更精彩的演出。
让我们回到事情的起源:
港府最初修法只是为了追责涉命案的嫌犯,
于是修着修着就修成了《国安法》,
顺带解决一大票臭虫蟑螂。
困扰大家 N 年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清楚了。
标志着从零开始对港区社会的进行逐步掌控
历史的进程滚滚向前,
什么叫 “50 年过渡期” 阿?
这才只是开始。
下面是学习时间:
[商务部:坚决支持香港维护单独关税区地位 -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xinhuanet.com/gangao/2020-06/04/c_1126074748.htm)
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港区作为金融防火墙暂时还是不能撤下的,而国安法还只是兜底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不改变港区目前畸形的经济结构,任由大资本家垄断港区国计民生的命脉并持续吸血底层民众,大量贫民阶层住鸽子笼和當房,将来该出问题还是会出。
不得不佩服当时修订香港基本法的人们思路是多么清晰,用网络安全的术语讲就是近乎完美的权限维持。
当然对于实际解决香港问题还是有差距,短期向好,长期还得做斗争。私以为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意识形态的斗争,只不过香港是前沿阵地,直面了第一波冲击。
长期以来,美帝对我国进行所谓的 “和平演变”,虽然目前的结果上看确实失败了,但是事实上火苗已经种下了(所谓大 V,意见领袖,公知等),接下来就看我国能不能用持续发展顶住由内至外的扩散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伟人说的话道理谁都懂,但是如何遏制内部的“和平演变” 才是未来需要慎重考量的问题。
近年以来,世界整体形势下行,今年初至今的疫情直接加速了世界形势的恶化,也直接加剧了全世界的不稳定因素,从美丽国的 “风景线”,到台海的“剑拔弩张”,再到印度的“骚扰”,其实可以看出端倪,全世界都在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转移”。因此也必须警惕一些“想不明白” 的政府、政客借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妄图对我国进行“不和平演变”。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就需要部分人 (尤其是做决策的人) 能够看清时局,做出有远见的决策,否则不仅仅是失去这一机会,可能会永远沦为西方国家的附庸国。
乱港头目周庭,在推特上用日语卖惨,说颠覆国家最高会判无期徒刑,并道:“我希望日本人民知道,那些有自由的人民多么快乐…”
没想到评论翻车了,日本网友怼道:在日本颠覆国家是死刑!
一个网友道:我完全理解自由和幸福,这无需你告诉我。你是帮派头目,曾用暴力剥夺普通香港人的自由和幸福。
因为滥用,你自然失去了自由!
国安法实施,乱港分子们应该会消停一会儿了,具体效果如何,后续可以继续观察。
但可以看到他们在世界上的市场也越来越小,越难去忽悠人了。
香港的明天会更好。
香港国安法全文链接:http://t.cn/A6yvBRRH
法律就表达了一个意思:以后特区政府管的了的我要管,特区政府管不了的我也要管。先斩后奏,中央特许。
我在微博上查看了热门博主的评论区,结果发现很多评论者还没有搞清楚一点:
之前香港警察打击黑暴势力很不顺利,最根本的原因是香港本地的司法系统出了问题。具体地讲就是警察逮捕的黑暴分子不算少,可是警察抓了黑暴分子,掌握判决权力的羊毛套子法官又包庇这帮有着确凿证据证明其罪行的黑暴分子,直接放走的例子不要太多。法院的这种明显的放水行为可谓是大大的助长了黑暴势力的嚣张气焰,所以暴乱一直没完没,前后折腾了一年有余。
我个人觉得这次出台的国安法,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解决羊毛套子法官包庇黑暴分子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立法约束香港地方上这些为非作歹的羊毛套子法官的行为,迫使他们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出抉择:
想在这个岗位上待下去就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将自己小圈子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
之前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若不能堵住警察抓人、羊毛套子法官放人这一执法上的巨大漏洞,无论警察抓了多少黑暴分子都于事无补。
如今国安法出台,那些个黄皮白心或者本来就是外籍的羊毛套子法官还敢像之前那样肆无忌惮的放走黑暴分子吗?不会的,我不认为这些自私自利的旧殖民地精英会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前程为代价为形同炮灰的黑暴势力放水。国安法的震慑效果就在于逼迫这些自私自利的旧殖民地精英做出选择,要么继续放水、然后丢了羊毛套子,要么遵纪守法、混到安稳退休。
把源头问题解决了,那么对执法者们而言,那些今日还敢出来以身试法的、形同 1911 年进宫当太监的傻瓜自然是越多越好,抓一批判一批,只有交智商税的傻瓜多了,国安法的震慑作用才能得到体现,并对那帮蠢蠢欲动的投机分子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其次,一位朋友对国安法颁布第一日黑暴势力的表现的评价很到位:
“國安法本來就不是針對小曱甴,而是針對大頭目後台資金鏈。大的已經基本上銷聲匿跡,只有腦殘還在搞。”
我看到微博上有评论抱怨今天警察抓了 180 个黑暴分子,可是只有 7 个算违反国安法,其它人弄不好又和之前一样被轻判。第一天就有 7 个(最新的数据是 30 个被捕了)来送的,这已经够多了,先把这几个出头鸟羁押起来,等到时候一一判刑,这个震慑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说实话,能走到给黑暴分子定罪判刑这一步,总比之前警察逮捕了证据确凿的黑暴分子、最后黑暴分子却被羊毛套子法官直接放走这样的结果来得好。
之所以今天以身试法的傻瓜还很多,那是因为新法出台各方都需要时间慢慢适应。国安法的具体作用是啥、详细条例是啥估计连香港本地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一直密切关注此事的人都不甚了解,何况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错别字满天飞的、被忽悠瘸了的黑暴分子?
很多人其实很难真切感受到立法的紧迫性,我举一个自己的例子吧。
去年八九月份的时候因为港毒闹事,非法占领机场,导致我们从以色列进的一些芯片被迫滞留香港。因为当时马上要给客户做 POC 测试,所以公司同事上上下下都很着急。当时人手又不足,大家排期都很紧。那也没办法,只能派出人力从陆路救回滞留的芯片。POC 测试被推迟了,甲方爸爸自然少不了怨言。那几天一面要安慰甲方,一面又担心去香港 “救芯片” 的同事的人身安全,真的气的想骂娘。深刻的体会到香港社会安定对我们的重要性。
我这只是个受港毒影响下的小案例,当时滞留的人员、货物有很多,这些背后又是多少人的生计啊,又会有多少人要背负损失,他们肯定也很着急。
所以港毒搞破坏不仅伤害了香港人,所有依赖香港作为货物中转的国内企业也会受到影响。港毒头头们到是自由了,可老百姓还过不过?这些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呢?
作为一个经常接触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我自己所认识的国内外工程师朋友和供应链上的同僚,大家都可以做到和睦友善的,只是偶尔会把这些作为谈资,但如果有人在某些方面表示不适应,大家就会换一个话题闲聊。所以我觉得大多数的老百姓其实没有那么多的 “主义和道理”,而且虽然你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但是不能把自己的自由凌驾到别人的自由和利益之上,更不能侮辱、诋毁甚至是采用暴力手段去伤害,去破坏,这些原则我认为也是“自由” 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总之一个安定祥和的香港才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希望国家能够严格执行,管管这帮港毒。
求助贴
人在香港工作,如果雇主逼着雇员看具有严重政治倾向的港独和辱华视频频道(与工作基本无关)而且让人每天看完写总结还要汇报。
这个在法律上怎么定义?
有没有举报门路?
俺不是玻璃心嗷,俺是真的忍不住辽。
7 月 1 日,第一天,据说抓了 370 人,只有 10 人以新法起诉,感觉这样的力度不足以形成震慑。个人建议相关部门能够下定决心,将这个特殊日子的罪犯全部按照恐怖分子来处理。一旦无法形成震慑,后面会很尴尬。
今天看到发布会里的官员解释的那个弱,不能不这么担心。
去年各大媒体大篇幅报道废青种种举动,开始看的义愤填膺,还奇怪为什么上面不管呢?后来悟出来了,香港废青的各种举行在祖国爸爸眼里,就像一个提了不合理要求不被满足的小孩躺在地上撒泼打滚一样。正闹的起劲的时候,大人要上手管,反倒让围观群众觉得怎么一个大人还跟孩子计较。所以,就让这个孩子丑态尽出,让旁观者都觉得厌恶,看清是怎么回事。此时再出手才是大快人心、众望所归。
香港问题表面上看是一群废青在当跳梁小丑,实际上是香港大多数人都默认支持这些废青在前面闹事。废青也有家人朋友,如果没有大环境支持,父母朋友都坚决反对,能闹的起来吗?从教科书到老师,都宣扬的是不正确的思想和价值观,在大环境的污染下,香港的青少年能好吗?闹闹腾腾一年多,正好看看到底能烂到什么程度,把问题暴露彻底了,治起来才能断根。国安法,就是釜底抽薪。
香港就像一个恃宠而骄的孩子,忘了自己姓什么,忘记了,能有今天的地位,是有祖国在背后撑着,而不是自己天赋异禀。所谓不作不死,自作只能自受了。我个人觉得随着海南自贸港建立,今后香港的地位会进一步被弱化,之前内地看香港是仰视,现在是平视,不久的将来可能就是俯视了。
一、充分展示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智慧和每逢大事有静气的大家之气。
去年闹了大半年, 无论是堵机场、堵路、强占大学、焚烧国旗、焚烧中资机构,围殴警察、 中央一直低调, 一直隐忍, 表态也是:这是香港内务, 相信香港政府有能力处理。
然后, 今年的人大会直接投票, 直接火速立法,全票通过, 一步棋全盘皆活, 治的你死死的。
别看你闹的欢,等着给你拉清单。 咬人的狗从来不叫!
二、那帮 GD 份子太怂了,都是一帮碰瓷的和政治上骑墙的。
本以为他们会为国安法大闹一场, 结果不值一提。 怂包一批, 让人看不起。
想想咱们的 “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 抛头颅洒热血” 的玩法,香港这帮政治投机者, 还真是没骨气。 不值一提。
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三、对香港的未来有何影响。
香港一定会沉沦一段时间, 一方面因为制裁的影响, 一方面即便没有这个风波,因为大趋势就是这样。
但是多年以后, 香港会找到自己的定位。
当你在香港的海面上荡舟吹着晚风看着夕阳、当你在香港的山顶上 Hiking 看着远处的摩天大楼、当你在铜锣湾逛街听着滴滴滴的红绿灯提醒看着周遭人来人往的人潮时, 你就知道这是一个务实的和活色生香的城市, 马照跑舞照跳。
只是优越感没有了。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内陆!
(老阿姨,知乎新手,试着写出自己的感受,0.5 秒点个赞或者关注一下, 不胜感激!谢谢您的鼓励)
很多回答大多不那么真正了解 HK。
教育是解决 HK 问题非常重要一环,但仍不属于根本,根本还是需要解决好 HK 民生问题。
港毒不是完全无脑被洗脑,而是现时 HK 年轻一代根本看不到出路,这才是港毒滋生的真正土壤。比对可以看看隔壁 Macau。
立法之后,一定要重锤打压 HK 现在的大地主,大资本家,给 HK 居民一个安乐窝,改善民生,国安法才会真正立地生根,深入民心。
当然是
越来越好,
越来越好
越来越好了。
香港未来会越来越好。
邹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6 月 30 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该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是对 “一国两制” 制度体系的重大完善,使 “一国两制” 在香港的实践进入了新里程,这对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来说都是值得庆贺的事情,意义重大。
▲参考消息新媒体出品(监制:轩轩 策划:夏夏 视觉:青屋子)
首先,香港国安法为 “一国两制” 行稳致远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特别是 2019 年香港发生 “修例风波” 以来,反中乱港分子与外部势力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路上越走越远,屡屡突破底线:公然鼓吹“港独”,叫嚣“武装建国”“广场立宪”“为美国而战”;侮辱和焚烧国旗,污损国徽,冲击中央驻港机构和特区政府。
上述种种令人痛心的乱象将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漏洞暴露无遗:香港缺乏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不具备相关执行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实际上处于世所罕见的 “不设防” 状态。国家安全漏洞如此之大,暴力乱港行径才会愈演愈烈、屡禁不绝,乱港分子和外部势力才能肆无忌惮内外勾结,妄图把香港变成 “独立” 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变成 “反华反共” 的桥头堡,变成外部势力牵制和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
这已经严重影响到 “一国两制” 的全面准确实施,进而危及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必须认识到,“一国”是实行 “两制” 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 “一国” 并统一于 “一国” 之内。如果国家安全无法保障,无法防范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危险行为,无力阻止外部势力将香港作为分裂国家的据点,“一国”受到削弱,谈何“两制”。
因此,中央在香港特区政府难以自行完成国家安全立法的情况下,站在全局的高度,经过通盘考虑,采取果断措施,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通过堵塞香港存在的相关法律漏洞,为 “一国两制” 进行了制度加固,筑牢了 “一国” 底线,保障了 “两制” 重回良性发展的正轨。
可见,推进国家安全立法是坚持和完善 “一国两制” 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第二,香港国安法为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保障。
香港国安立法深得民心,广大香港市民对此拍手称快,仅数天时间就有逾三百万市民积极走上街头或网上联署支持国安立法,这充分说明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近年来,乱港分子以暴力行径破坏社会秩序、挑战政府管治、削弱法治根基。他们的乱港行径遍及全港,例如,国际机场在他们占领下瘫痪,地铁遭毁坏,交通干道沦为他们的 “战场”;昔日繁华的商场和商铺被打砸,从门庭若市变得门可罗雀;无辜行人光天化日之下遭 “私刑”,甚至被当街泼油点燃;大学校园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成为他们的暴动基地…… 凡此种种,不可胜数。他们的祸港行径,导致市场萧条,经济衰退,700 万市民成了他们的 “人质”,并最终承担他们的暴行导致的恶果。
饱受乱局之苦的香港民众期盼国安法早日在港实施,以尽快恢复香港的社会秩序,让 “东方之珠” 焕发昔日的光彩。因为香港民众深切感受到,只有通过国安立法,才能平息动荡,为香港带来安定的工作、投资以及营商环境;也唯有如此,市民才能安居乐业,外来投资者才能对香港有信心。所以说,维护国家安全法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构筑了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
其实,自中央推进国安立法以来,虽然利剑尚未出鞘,但已对乱港分子产生了强大威慑力,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他们在街头制造动乱的势头已大大削弱。此外,乱港分子的头面人物更是呈 “鸡飞狗走” 之状。
可以想见,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影响香港发展的 “政治病毒” 将会被清除,香港必将重返稳定秩序、重拾发展信心。
第三,香港国安法将斩断外部势力干预香港的黑手。
毋庸置疑,正是由于此前国家安全法的缺位,外部势力才能毫无顾忌地对乱港分子提供支持。近年来,在一批卖国求荣的乱港分子配合下,外部势力插手香港事务的力度不断加大,例如,美国一些政客频频接待 “告洋状” 的乱港分子,为他们出谋划策、撑腰打气。外部势力不仅在幕后为暴力分子提供资助、摇旗呐喊,甚至还赤膊上阵、走上前台,直接现身街头参与暴力活动。
有了香港国安法这把利剑,就能斩断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黑手,挫败他们在香港鼓动 “颜色革命” 的图谋。在这把利剑的威慑之下,外部势力再也无法像从前那样为所欲为地干预香港事务,再也无法肆无忌惮地 “打香港牌” 遏制中国发展,任何此类动作都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当然,外部势力不会就此善罢甘休,他们对香港国安法恨之入骨,恼羞成怒之下,会挥舞所谓的制裁大棒。但是,他们的这些小动作影响不了香港的发展前景,更影响不了中国的发展大局。因为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的前途命运不是维系在外部势力手中,而是始终掌握在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手中。无论是哪股外部势力,一定不要低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贯彻 “一国两制” 方针的决心,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意志坚如磐石,决不会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任何外部势力制定、实施干预香港事务的任何措施,必将遭到我们的有力回击。
外部势力的威胁其实很可笑,在我们看来,正如 “小小寰球,有几个苍蝇碰壁。嗡嗡叫,几声凄厉,几声抽泣”。
事实证明,国家安全的底线愈牢,“一国两制” 的空间愈大。相信在香港国安法这一定海神针的护佑下,香港一定能够继续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香港的明天一定会美好。
来源:参考消息
大型求锤得锤现场,港府二十多年没搞定的事情,中央一个月搞定。
感谢黄之锋,黎智英等 “革命同志” 为我国国家安全所做出的贡献,使国安法更加完善,没有漏洞。
感谢港独分子以及香港的众多李姐们,为中国大陆人民上演了一场生动的大型的爱国主义教育,使大陆人民深刻的认识到了西方帝国主义在香港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以及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的情况。
教员他老人家曾经说过,敌人越批评你证明我们做的越好,所以我们还要感谢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自己美国加拿大州,澳大利亚州对我们的无能狂怒。
随着国安法的出台,随着黄之锋等人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纷纷解散组织。香港的未来只会在中央的领导下越来越好!
香港事定,台湾还会远吗?
图侵删
切记,不要盲目乐观,港版国安法不是终点,而是对香港乱局开始处理的起点,大幕刚刚徐徐拉开。
有些人总是想的很简单,有时幼稚。从去年就说看吧,只要中央一出手就马上解决,等秋后算账,然后秋天过了,冬天也过了…… 然后就一年了,乱港势力越来越猖狂,如果这么容易就能解决香港乱局,那不早就解决了?如果一部法律能一劳永逸解决,还用这么费心设计如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保证香港稳定吗?
毕竟法律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最重要还是思想上,这才是最难的,官方在本法还没发布前就说了,法律实施后一定会遭遇很大的阻力,要做好心理准备。除了外部环境,香港本土至少 70% 不支持中央的群体,怎么归心才是最难的。这也是中央一直期待有大智慧的人能解决,所以拖了很久。
香港问题本质上是 100 多年殖民史,直接原因就是。殖民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能不能解决?当然可以,看看朝鲜半岛。但在香港两制的框架下,很难。现在我能要坚持一国两制,如何保持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去殖民化思想才是最关键也是最难的。
而一部港区国安法可能不能解决转变港人思想问题,只能说是是个转折点,新的大幕徐徐拉开,期待接下来有更精彩的表演。
以前看的话,结果可能是陆港双输,两败俱伤,但真的做了之后,反倒是刮骨去毒肉,砸烂瓶罐换换新家,一切豁然开朗;
以前最大的犹豫就是害怕破坏一国两制的示范作用,打破香港作为国际资金和进出口的通道作用。
而当美国将我们列为主要对手,不留情面之后,现在成了大大的机遇。
第一,还怕影响一国两制示范作用没必要了。坚持两制却忽略了一国的前提,结果就是成了毒瘤;现在国安法出台,保证了一国的贯彻落实,限制了分裂的各种手段,打断了外部势力的黑手;香港只有稳定下来才有明天,才有示范一国两制的价值,我们也不用再在香港方面持续耗费心力,标本兼治了。
第二,香港的通道作用不可持续。中国自身发展到当前规模,居然还要依靠香港的特殊性来跟国际深入交流,这是不正常的,可笑的,作为第一贸易大国,这个问题解决的越早越好,而现在正是机会,美国现在要毁了香港,我们就不玩这个通道了,让我们跟世界联通,处处都是通道。而目前最大的威胁就是美国毁了香港之后,我们建立新渠道的速度,我们会艰难一段时间,但丢的是芝麻,得到的是西瓜,许多人不必为目前的问题忧心,现在的形势,只不过是让香港的历史使命提前结束了。
香港的前途,其实是很光明的。没了以前的负担,加快融合,香港人可以在大陆这个天地里遨游,搭上中华崛起的航母启航。
这么多说正经见解的, 我就说个笑话, 群里看到的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真好
嗯, 真好!
修改:
竟然被人举报了?! 都这样了?! 还好申诉回来了 ♂️, 那我就改改原答案好了 ♂️
小小寰球,有几个苍蝇碰壁。嗡嗡叫,几声凄厉,几声抽泣。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正西风落叶下长安,飞鸣镝。
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要扫除一切害人虫,全无敌。
今年七一,特別有感覺
2020 年的這天,香港經歷了二次回歸
從來未見過這麼多香港人真心地喜氣洋洋
曾經跟一位退休警官聊天
他說了一段回歸前後的個人經歷:
回歸前,我們常回內地跟官員交流
工作完了一起晚飯喝酒,酒過三巡
說起香港快回歸了
他們總是很激動
總是說終於一雪前恥,終於守得雲開
說著說著,就淚流滿臉
我乾著酒杯和應
但說老實,我完全感受不到他們的激動
心裡甚至想,不過是一個儀式
何解你們比我們當事人還著緊?
然後,回歸了
換了徽章,換了旗幟,一切依舊
七一那天,我沒有特別感動
沒有痛哭流涕,也沒有心潮澎湃
還是一樣的過活
直至,2014 年,佔中
然後,2019 年,黑暴
經歷了這幾年的亂局
現在一聽到國家騰飛的新聞
我會熱淚盈眶
一聽到國歌奏起
我會哽咽下淚
我忽然明白
當日內地官員為什麼對香港回歸這麼激動
原來
那是一種期盼太久、一洗頹廢的苦澀滋味
23 年前的那次回歸
好多香港人跟那警官一樣
只是參與了一次儀式
經歷了一次歷史時刻
感動,有的
但激動,就未必
因為香港當年畢竟比內地先進
不少香港人的心態是
從一個有錢養父母的豪宅
搬回農村的窮父母身邊
總有些人是心不甘情不願的
所以,23 年前的回歸只是一個形式
人心、靈魂尚未完全回歸
結果,這 23 年,我們走得焦頭爛額
舉個例,房子租出去一百年
拿回來自住時,不作大裝修大改動
至少
也該換喉、換電線、通通渠、髹髹油吧?
都不換
起碼都要換張新床、新沙發?
原封不動住進去,渠塞瓦塌是遲早的事
一間房子尚且如此,更何況一座城市?
第一次回歸,我們抱著那句「五十年不變」
除了標誌,什麼都沒改、甚麼都沒換
大家仍舊活在英氏舊宅裡
不倫不類地做一個自覺高人一等的中國人
結果,23 年
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
眼看他樓塌了
如今,甚至育出蛆蟲,引來蛇蝎
東方之珠,墮落成一堆爛泥
經歷了長達整整一年喪屍圍城的恐怖日子
就在回歸前一夜,國家送來 66 條新律法
香港人終於明白,甚麼是守得雲開的喜悅
這天,是香港的二次回歸
國家在香港人最無助的一刻,伸手一拖
「有國才有家」這句話
我們終於用激動的心體會到了
23 年前的那一天,是形式,是歷史
23 年後的今日,才是真正的人心回歸
至少,有一半人心是感恩有國
另有一半是心懷怨恨的
就用餘下的 27 年去慢慢把他們人心改變
我特别想贴出来这个,
但是不知道知乎能不能给贵
首先影响到的必然是接下来九月的立法会选举。
去年的区议会选举结果大家都心知肚明,的确,在经历了大半年的集体 “歇斯底里” 之后全港市民都已经陷入了一种 “磕嗨了” 的状态,这时炒作所谓的 “中央威胁论” 自然就有了市场,反对派的胜利也就显得有那么意料之外但又情理之中。
可是事情到了现在,经历了新冠疫情长达半年的肆虐,香港的经济可谓雪上加霜。疫情迫使各类抗议活动暂停,也给了相当多人冷静下来思考的时间,究竟过去这一年里做得事情到底是对还是错?大家的怨气究竟是真的在担忧香港的前途还是说只是无脑跟风?这些问题其实一直都存在,只不过是被暴力活动带来的荷尔蒙 “兴奋” 给掩盖住了而已。
接下来的立法会选举,核心问题就是所谓的反对派了。冲突的时候,他们大都宣称自己不支持暴力,但又从来没有谴责过任何暴力分子,甚至为他们辩护,利用党派的影响力为他们洗脱罪名;另一方面,尽管泛民大都宣称自己 “反对 gd”,可当看到自己的成员在组织策动相关活动的时候又从不制止,甚至暗中协助,散播 gd 思潮,专业打擦边球。(按照现行法律组织策动 gd 活动犯法,但宣扬相关言论并不犯法)
那么这些所谓的反对派接下来会不会与 gd 分子完全割席,就是影响立法会选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割了,那势必会让很多黄选民失望,票源流失。但如果不割,则有可能把自己推到触犯国安法的边缘,后果更为严重。但也不能排除,选民出现新一轮的 “反抗思潮”,让反对派获得优势。
接下来的几个月,我们应该能欣赏到回归以来的香港的大变革,这部法律毫无疑问会极大程度上改变这座城市原有的形态。
至于反对派会不会占据立法会的半数以上议席进而阻挠政府工作,这个可能性是极低的。立法会的选举并不是直接选举,而是包含了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两个部分,具体选举方式不赘述,但基本阻止了这种事情的发生。
就这?就这帮废物还想着建国呢?
一群软骨头,一听国安法要来了,一个个吓得屁滚尿流,要么说不参与政治,要么改口拥护一国两制。那几个小年轻的黄之锋,周庭也不蹦哒了,立马在那个民主什么会辞职了,最扯淡的是,这都有人洗,美其名曰为了要保护人民,以退为进,bull shit。
如果废青们能像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创办基业时那么硬气,为了心中的信念头可断血可流,虽然立场水火不容,但我可能还会高看他们一眼。现在?呵呵,一群蟑螂,天亮了影子都没了。
这可能就是解放军来了连夜缝红旗吧,希望这一幕在不久的未来会再次上演。
最后,祝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99 岁生日快乐!!!
《港区国安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在 HK 的中美对决胜负已经揭晓。
但对 HK 而言,中央通过《港区国安法》只为香港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HK 的未来的出路更在于其自身的拨乱反正。
毫无疑问,中美围绕香港的博弈以及《港区国安法》的出台,肯定会对 HK 形成一定的冲击。而各方的利益得失大不相同。
最大赢家必然是内地,其中止了 HK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二十三年 “不设防” 的状态,HK 不再是外部势力颠覆内地的桥头堡,实现了“第二次回归”。虽然美国的制裁会带给中国经济损失,但在政治与安全维度,中国却从此掌握了主动。
其次赢家是 HK。美国的制裁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让 HK 短期的经济受挫。而《港区国安法》实际上适当完善了 HK 高度自治边界,赋予了 HK 政府相应的权力。就算 HK 再次发生像去年那样无法无天的社会骚乱,当局也有权以更有效的措施予以打击。社会秩序有了保障,便不为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营造了良好环境。只有通过改革解决当前香港的社会问题,香港的未来才会更好,“一国两制” 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美国是此次中美争夺的最大输家。在香港这个地方与中国对决,美国除了怂恿香港泛民派和利用陆港两地国安立法的漏洞便再无抓手,而《港区国安法》通过后,中国却可以把所有外部势力在香港的利益悉数握在手中。
七一回归 23 周年庆典
随着《港区国安法》这一记忆重锤,持续了一年的闹剧终于潦草收场。
HK 的高度繁荣只是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次骚乱暴露了 HK 各部门的诸多问题。HK 当局应该以这场 97 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动荡为契机,大力推动社会改革,通过坚实 “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广大市民无法买房、生活成本高、工作时间长、薪酬低、欠缺退休保障、年轻人无法选择自己事业的问题,实践社会的公平正义,以防下一次骚乱的发生。
只要滞后多年的经济民生改革重新上路,便足以为 HK 带来更多可能性,为许多苦无出路的 HK 市民创造更多的机遇。更重要的是,先为经济民生失序的拨乱反正,再以此为基础,彻底扫除 HK 民粹的躁动,按照 “一国两制” 原则推行“教改”“法改”“政改”,这才是 HK 美好未来的正道。这既符合《基本法》的承诺,也是许多香港人一直争取的。
作为内地人,我希望看见香港的明天更美好。
今天(7/1)香港电视台的新闻大部分时间都在讲《国安法》。
有一种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的感 jio。
《基本法》里白纸黑字地写下了 “特区政府应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立法” 的条文,但回归 23 年以来,一直被各种阻挠,第 23 条一直无法实现。
过去一年香港真是乱得一逼,各种牛鬼蛇神都跳上台,搞到阿爷实在是忍无可忍,直接由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出手立法了。
如果 23 条由香港自己立法,一些条款还有可能会因应港区各种不同声音做出一些妥协,措辞也许会更温和一些。
这下好了,用某泛民议员的话来说,“条文很辣”。
自己找的。
公司内部管理有一个原则:“先管理授权,再授权”。
次序如果反过来,很容易造成后面要花很大力气才能把授权收回来,而且到头来上下级都不舒服。
这种教训今后要吸取。
香港回归 23 年,终于通过了《基本法》第 “23 条”,也是冥冥中的注定。
那个在台湾杀害女朋友的渣男,他一定想不到自己的刑事案件会掀起这么大的浪潮吧?
对香港未来发展有何影响?
一位长者已经说过了:
Hongkong tomorrow will be better.
BTW,英国驻华使馆有篇文章最近 404 了。我倒觉得大可不必。文章看似犀利,其实细究起来有很多问题,大可以公开辩论一下,真理越辩越明。
比方说,文章里面说到 “香港 700 万人里有 x 百万人反对立法”。如果是在打辩论,这个观点太好驳了。
“这是涉及中国国家安全的立法。所以,不仅要考虑香港民意,还要考虑包括香港人在内的 14 亿中国人的主流民意。联合王国不会因为北爱尔兰的民意就允许它损害英国利益。中国也一样。”
利益相关:港校在读博士。
第一次看小说一样一字不差看完一部法律,真的是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从我的角度,几乎堵塞了所有的安全漏洞。
今天是 7 月 1 日,仍然有一些顽固分子垂死挣扎。而且关注一些国际媒体,传统的反华四国自不必说,包括韩国日本的媒体也是负面评论。从他们评论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似乎这些国家潜意识中都认为香港和内地中央政府是平级的,香港的自治完全是国际社会赋予的,类似主权国家一样具有天然性,只是挂了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名号而已。
我想说,越是这样,越说明这部法律正当其时。这部法律一个明确的意义就是告诉所有关心香港的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辖的一个行政区,无论多么 “特别”,中央政府都对香港有着绝对的主权和管治权。
如果之前的认知和这个相冲突,对不起,现在就告诉你们这个现实。如果那些外国政府和香港交往是基于之前错误的认知,那对不起,现在告诉你,你们之前的想法都只是一厢情愿罢了。
另一个问题就是,美国只能代表美国,就算是加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和日本,最多也只能代表西方国家和他们的走狗。然而,世界不只这么大,广大的非洲,拉美,东欧,东南亚,所有的二百多个国家,才是完整的世界。
终于来了! 来试着划一下重点:
引 “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四十八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 完
这很到位。
从人到钱都由中央直接保障,这样可以确保工作组在香港不受任何干涉。简单点说,只要是涉及国安问题,工作组在 HK 可以横着走。
P.S.
有人说这就不是 “一国两制” 了,要我说,这才是真的 “一国两制”,因为国安法的重点是保护“一国”,“两制” 是后话。
P.P.S
其实这些措施都是不解决 HK 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源是阶级矛盾激化,二十三年来由于时代的限制,HK 走了错误了精英治港路线,没走群众路线,始有今日之祸。
我 TG 真正的战斗力从来都不是这些治标术,历史上能收西藏平新疆灭土匪,靠的都是从本源出发,从劳苦大众的角度做阶级斗争和解放运动。
但现阶段 HK 是急症,必须要治标,不然没法赢得时间治本,问题要分此一时彼一时,现在对主要矛盾是内和外的矛盾,是人民和敌人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有所不同,工作还是要分阶段的推进。XJ 地区近几年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以上。
简单的说就是可以有法可依了,以前这些蛋八王为什么肆无忌惮,就是因为他们几乎是合法的,你拿他们没办法,现在有了法律武器来了,不敢说他们立马洗心革面,至少我们不用那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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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bilibili.com/video/BV1rK4y147WX)
别的问题下回答过,被要求修改………
一部法律,5 月 21 号宣布决定草案,6 月 30 号立法通过并执行……
立法神速背后 是谋定后动动则雷霆一击
这风格很兔子 我很喜欢
只谈一个概念:核心利益和国家意志
港版国安法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这么一个国家意志: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不受外来势力干涉,这属于中国的核心利益,这对中国政府而言不容妥协。跟这个核心利益相比,香港经济损失、梧桐导致外部制裁都在我们预算内且愿意承担的相应风险。
这中间有两层意思:
其一,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属于中国的核心利益,这是由中国现代化国家成长进程中特有的民族记忆决定的,并且在现实中获得了实在的好处(看看九十年代日本被阉割就懂了)。
我们不能因为身在中国,习惯了就自然认为这种对领土主权的态度是世界普遍共识,一票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国家没太把这个当回事的。这个不涉及对错,只陈述事实。
其二,为了维护核心利益,其他利益可以损失,在我们可承受范围内,也有相应心理准备。
以这种雷霆万钧的形式把国家意志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主要是给美帝个明确的信号:生意上的事大家可以谈,但这个不是钱的事儿,没得谈。
这种信号清晰明确地传递,非常重要。被纳入政治博弈考虑时,国家实力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运用这种实力的意志,即实力 × 使用实力的意愿才等于实际的威慑。
一个京巴冲藏獒狂叫只会让人哈哈大笑,因为实力差距在那儿放着的。“没有实力的愤怒毫无意义”
一个满身肌肉的娘炮一样会被人轻视,因为没有使用实力的意愿,那身肌肉也就是一堆死肉罢了。
冷战期间美苏两国积累了足以毁灭地球上百次的核武器,难道两国决策层都是傻逼么?没学过算术,不知道毁灭地球一次就够了?
这种看似疯狂实则精明的举动,就是传递了清晰的动用实力的意愿,毁灭地球上百次我都不 care,你觉得我会不敢动用我的实力?要不你试试?
这是典型的斗鸡博弈。
斗鸡博弈中一方后退则另一方获胜收益最大。想获胜的前提就是让对方知道你是斗鸡,而不是瘟鸡。
现在中国态度很明确:这是核心利益,我决不后退!到你了!
还有句题外话:
不要把国家关系都想象成足够理性清晰的博弈结果,历史上因双方误判对方意图铸成的大错数不胜数。
而一个国家是有传统或者说气质的,中国在领土和主权问题的态度坚定不移,是从抗美援朝树立起来的,因此才会有越战中 17 度线的雷池,这种传统会在对方进行政治决策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你说你是真的我就信?嗯,以前他为这个打了不少架,看来是真的。
中国执政是连续的,决策风格或国家意志的一贯性有较好的传承,但对面不是啊,毕竟国家利益是由人来贯彻的,而人换来换去就可能会出现主观误判,加上甩锅帝懂王这个不按套路出牌的人才,误判并基于误判决策不是没有可能,那在这个时点下,用立法的形式清晰的传递这种国家意志就很有必要了。
诺,知道你读书不多,提醒你一下历史上我在原则问题上都是怎么干的。
现在,请出招儿吧!
“你们不敢抓的人我抓!你们不敢办的案我办!一句话,你们管得了的我要管,你们管不了的我更要管。先斩后奏,皇权特许,这就是公署。”
“够不够清楚啊?!”
这是一个绝好的开头。
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将司法权收归中央,从根本上斩断了 GD 和废 Q 的念想。香港明面上,从此回归正常。
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这次的国安法立法,向全香港和全世界明确了,香港的立法权究竟归谁!也明确告诉了所有香港人,香港和中央究竟是个什么关系,打破了所有以西方联邦制思维来想象香港和中央关系的港人幻想。谁是爹,谁是儿!谁是主,谁是臣!一目了然!
这种主权的宣誓,比外交部喊破了喉咙有用的多。更是让对岸那群蓝绿营和草莓兵看看,将来的台湾,也是这个道理!
给脸不要脸,后果很危险!
仔细看了法律条款, 比我想象中的严厉得多了。
只能说香港这些人求仁得仁吧,自讨苦吃!
要是自己立法 23 条,何至于此啊!
估计现在这些人已经后悔没有推进 23 条立法了。 后悔药是没有用的。
香港的明天会更好!
是否对你承诺了太多,
还是我原本给的就不够,
你始终有千万种理由,
我一直都跟随你的感受,
让你疯,让你去放纵,
以为你,有天会感动,
关于流言,我装作无动于衷,
直到所有的梦已破碎,
才看见你的眼泪和后悔,
我是多想再给你机会,
多想问你究竟爱谁,
既然爱,难分是非,
就别逃避,勇敢面对,
怎么忍心怪你犯了错,
是我给你自由过了火。
如果你想飞,打断你的腿。
刺伤港警的歹徒很有料。从歹徒身上搜出英国大使馆提供的紧急机票,还有大量英镑。抓捕时有英国大使馆的人出现,怀疑此人受英国政府支持。
有香港同胞爆料,歹徒被亲友看电视报道将其认出,然后举报将其抓获。梁先生开出的悬赏金额是 50 万 - 100 万港元。
抓获地点是飞机,对其他废柴震慑力非常强。无论是在天上还是地上还是在水里,只要触犯国安法的,都要追究。
歹徒涉嫌恐怖活动罪,这大概会是第一个以罪名起诉的废柴。过去为所欲为,这次可以尝尝国安之剑是否锋利。
去年在香港,当我不敢在公共场合用普通话讲话,当我看到电视上都是武力冲突,我哭了。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土上,不敢说自己是中国人,怕被自己的同胞武力对待,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
非常支持国安法!
文韬虽好,还需以武略济之
铜锣湾,只能有一个阿爷
香港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教育,而在于中美力量对比。
是的,不在于教育。
回归时的格局,是中西方都有搞翻香港的能力,也都有香港做为金融管道的需求。
所以,我们当时是让出了一部分司法权。
让出的这部分司法权后来成了最大的漏洞!
你要做什么彻底改变香港格局的事(比如,23 条立法,国民教育法案),敌对方就敢上街彻底闹翻,司法权在人家手里,你没辙!
而要夺回司法权,就面临跟美方摊牌,就得顾虑金融中心及其附着的一切作用,被西方给拆掉。
所以,隐忍到 19 年,我们的力量足以硬扛贸易战和金融制裁,而美方也已经彻底撕破脸,要以毁掉香港来遏制我们。
撕破脸坚决斗争的时机到了。
20 年的疫情,意外的降了这件事的难度。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疫情,立法的难度会怎样。
那就是双方舰队在台海对峙,美方领着整个西方金融和经济制裁,随时策动台独。而我们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武警大规模进入,断然抓捕可能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敌对势力。
那将是一场波澜壮阔的伟大斗争。
而现在的难度,因为我们抗疫的成功,连去年的百分之一都没有。
对于将来的影响,根本大关节,就在于我们夺回了关键的司法权。
后续,可以以此影响,增加立法会席位,然后,修改基本法,进一步消灭殖民地残留,强化我们的主导权。
这时候,就是国家对香港的无限施政责任,也就不需要束手束脚怕得罪人了,行政主导,强势推行国民教育,强势推动公屋计划,然后解决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
那时,香港的金融作用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失和被替代,但是,只要中国的经济总量在,就总会有一个或者金融中心出现。
香港的明天会更好!
我想了很久,和香港人一樣。
國安法出台的因素很有很多,我想來想去也只有很緊的條例才能令社會回復正常。
但背後的最大公共因數不知道香港人也找到了沒有。這次怎麼也找到了吧?反抗港府根本沒有意義啊。
谢邀。
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
国安法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处罚规定。
罪罚的上限都是无期徒刑,即指 “终身监禁”。
分裂国家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恐怖活动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还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勾结外国势力: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第 55 条提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特别特别注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 60 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给出的解释相当精彩: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另外: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给出的解释也相当精彩:
国安法第 55 条规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
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逮捕有关犯罪嫌疑人。
其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 “一条龙”、“全流程” 管辖。各管各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港股这两年的表现是相当不如人意的,
确实是因为市场对香港未来的市场地位的担忧。
结果就是:
2019 年全球一片向好,港股因为修例风波全球表现垫底,2020 年全球崩盘,香港一点也没落下,2020 年 3 月后,全球资本市场触底大反弹,香港反而反弹幅度最小。
今天的恒指已经到了 PE 相当物美价廉的水平了。
而国安法后,一法定香江。
英美嘴上叫嚣厉害,手段只有象征性的意义,不痛不痒。
而随着香港变乱为治,中概股回归浪潮的加持,香港还是那个自由港。恒指重回前位高点是可以预期的事情。
用钱投票,做多恒指,蓝色 B 是买入时间点,橙色 S 是第一次部分卖出时间点,最近的恒指涨势不断向上,也是资本市场对香港的预期不断调高。
Ps: 以上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部分图片来自隔隆,权频删。
国安法的通过,相当于把香港未来发展的基石先奠定下来。
但是香港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诸位不健忘的话,想必还记得香港区议会的选举,“自由独立派” 可是大获全胜的。意味着投票支持他们的人是香港的主流。这些人一定会去打砸抢吗?不一定。但是这些人一定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了压力和不满。这些压力和不满基本上来自于香港巨大的贫富差距,以及望尘莫及的房价。**如何改革香港的土地和资本,获得基层根本的支持,才是未来的第一要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隔壁的深圳,和香港好的没有学到,土地房价问题倒是学的飞快。这些不满,并不是一部国安法可以解决的。
对香港政府以及香港的金融优势,国安法的颁布是益处大于害处。金融最看重的就是稳定的营商环境,资本自由流通,政府高效清廉。国安法的颁布彻底的营造了稳定的营商环境。同时中国政府肯定不会干预香港的资本自由流通。而香港政府一贯以高效清廉著称,这与国安法颁布与否没有关系。因此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依旧不可动摇。说上海海南之类的,可以洗洗睡了。
而对于在香港留学的学生,此次国安法的颁布则是大获全胜。香港高校终于可以专心学术。同时在美国如此打压留学生,以及世界疫情泛滥的现如今,从今往后改头换面,又红又专的香港留学或成最大赢家。
对于中国。香港只是中国和西方博弈的一个小棋子。此次国安法的颁布,本质上是中国政府做出判断:对香港采取措施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短短几年的时间,风云突变,从放任香港自由,到颁布国安法,背后的原因是中国与西方的对立越来越从海底浮出水面,大有从冷战变热战的趋势。**在金融,军事,贸易,科技上,全方位的博弈已然无可避免。**对香港颁布国安法带来西方国家的反弹,在这个大趋势下已然是毛毛雨了。
香港人今晚的学习效率超过了期末熬夜复习的大学生
之前沙雕群友发的截图,承包了我一下午的笑点。
1. 非常有意思的是,香港国安法允许某些情况下适用内地的刑诉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非常欢迎香港的律师朋友尤其是那些有名的大律们体验内地刑诉法,并发表感想。
2. 排除了部分法官尤其是外籍法官插手的问题。
3. 此案比起曾经的 “送中” 法案,可谓强多了
大家还记得不久之前(仅仅是疫情之前而已)香港独派是怎么掀起这场修例骚乱的吗?
一个简单的程序性的送中法案。
这个法案仅是为了解决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并没有丝毫的干涉香港事务的意思(甚至是特区政府自己提的),而引起了 “轩然大波”。
这个更强的、直接解决部分香港问题的法案,却有不同的命运。
可见,当别人说你 “干涉” 的时候,你最好真的干涉了。
4. 搂草打兔子,两不误
此案还可解决不少盘旋在香港市民头上的其他社会问题。日后再看,此案必有妙处。
5. 隔山打牛
此法案最有意思的地方,也是我接下来要持续观察的地方,那就是蛙岛。
理论上,蛙岛的部分人,如果继续按照之前的方法吃香港血馒头,那就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可以由有关单位批捕。
这事固然没有什么 “现实意义”,(毕竟想抓就打了嘛),但是还是非常好玩。
希望菜省长和她的过家家班子,一人一张港区的通缉令。
暴乱游行,让内地人看不起香港,但是废青不怕,他们自认为有西方后台。
没想到中央反手一个国安法。
国安法是针对废青去的吗?是,也不是。
废青不过是工具人,被忽悠的废物罢了,关键是他们背后的资本势力和官僚体系。
国安法等于直接废掉了香港对英美的利用价值,釜底抽薪,目的是斩断西方黑手。
没有价值的香港,西方会弃之如敝履,现在取消特殊地位就是个开始。
香港人在西方人面前也不是人了,因为没用了。
所以香港现在是里外不是人,空作了这一场乱局,赔上了名声,也赔上了特权,最终一无所获。
依靠西方海权起家的香港被西方放弃,其结果也可想而知了,但是这种结果完全是香港人自找的,是废青暴乱出来的,中央政府没有任何责任。
我觉得香港最好还是成为一个爱国的二三线城市,福利待遇不错,声誉也可以慢慢恢复。本身香港的崇高地位作为冷战和改革开放的特殊产物就是不可持续,香港朋友不要奢求太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只会让你们把可能保有的利益都全部丢掉。
杀气外露,国安法加强了中央对香港的管控,而且是全面的,未来香港会进一步接受中央统一管理,毕竟 50 年不变已经用了一半了,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好的,对于黄瓜李这类人来说是坏的。
先看看国安法写的什么:
1、适用范围
《港区国安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属于全国性法律,根据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在港任何机构、组织、个人都要遵守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评:外国驻港领馆、NGO 组织、情报人员瑟瑟发抖
2、新成立机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主席为行政长官,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评: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为行政部门的领导人,保安局和警务处均在列,立法会和法院不在。
B.“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中央委派
C. 警务处国安部门
具体的执法机构
D.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公诉
E.“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第四十九条 职责:
(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三)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四)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评:中央政府驻港机构,监督、指导香港的国安工作,具有情报收集和直接立案侦查的权力。
第五十四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评:管理境外机构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一)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评:管理境外机构
3、罪名
A.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不论是否武力
评:组织游行宣扬香港独立建国?时代力量?几个诉求?
B.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
评:冲击警局、立法会、中联办?
C. 恐怖活动罪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评:拆路灯、扒砖、打杀路人、威胁下班警员、占领公共场所?
D.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
评:游行完了领钱那些人?会见境外情报人员那些人?
E. 其他
公司等组织参与的,吊销执照。获得的资助,全部收缴。非香港居民,未定罪也可驱逐。定罪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议员。
评:参与游行的那几个海关?
4、管辖、程序
香港受审
A. 侦查:警务处国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
B. 起诉:律政司
第十八条
C. 审判:筛选法官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不得有危害国家言行
大陆受审
第五十五条
A2:侦查:驻港国家安全公署
第五十六条
B2. 起诉:最高检指定
第五十六条
C2. 审判:最高法指定
第五十六条
评:这里的刑罚执行并没有明确执行地,如判处有期徒刑在大陆执行还是香港执行,但第六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和“罚金”分别指 “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 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
那么大陆法院适用本法时,**判处的有期徒刑可以在大陆执行?**毕竟香港监狱只能执行监禁。(狗头)
港区国安法是一个相当严格的法律,坚定的维护了一国两制,这是全国人民态度的体现。并且通过该法让中央政府在香港拥有情报收集机关,将有效打击境外势力。
乱港的罪魁祸首基本都偃旗息鼓了,这是智力正常的表现。
今天已经有一个弱智触犯了国安法
30 号晚 11 点,万众瞩目的香港国安法正式实施生效!
这里我先鼓掌!因为这个法律读完之后太解气了,也大快人心。堪称 360 度无死角全覆盖,我看到一个网上神评论——“你爹,永远都是你爹!”
下面是香港国安法的要点与解读。
一、执法机构
首先是大家最关心的国安法落地执行机构的有关规定。
1. 特区政府设置的国安委。
国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机构的干涉,工作信息不公开,法院不能对它司法复核——
评:国安委就是一个封闭独立的系统。在香港地界,谁也管不着!所谓的海洋法系,通通滚蛋!
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评:没有规定这个秘书长一定是香港人。
国安委设置一名顾问,这个顾问由中央指派。
警务处、律政司下属国安部门负责人由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在征求驻港国安公署意见之后任命——
评:整个国安委班子成员都是可控的。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
评:去年香港废青发起 “反送中” 非法运动,现在求仁得仁,不用反了,“中”可以自己来了。
国安委的经费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开支,并且不受香港法律限制——
评:指望通过卡财政预算来限制国安委的工作的企图就是妄想。说白了就是要钱你得给钱,我怎么花钱,你管不着!爽!
2.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
国安公署办案或者由行政长官申请,或者也可以自己申请,报中央政府批准后就可以。
三种案子归国安公署管:外国介入复杂、特区无法有效执行、威胁巨大——
评:凡是国安委办不了,国安公署来办。
公署人员职务行为不受特区管辖,执行公务的时候不能被特区机构搜查与扣押,并且享受其它豁免——
评:排除任何组织与机构干扰国安公署办案的可能性。就是这么强硬!
国安公署办案负责立案侦破,由全国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指定检察院起诉,由全国最高法在全国范围内指定法院审判,整个过程适用内地的诉讼法,法律文书在香港有效——
评:啥也不说了,玩命鼓掌吧!
二、效力范围
然后是国安法效力范围。
任何人、任何组织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犯罪适用本法,不在香港犯罪,但是结果发生在香港也适用——
评:只要你敢炸刺儿,你躲到企鹅家里,也没用!360 度无死角!为违反国安法者,虽远必抓提供了法律依据!
哪些罪行是国安法管辖范围?
1. 分裂国家罪,本条特点是不管有没有使用武力,教唆、给钱、其它行为等等都算。这个最高刑期是 10 年。
2. 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严重干扰、阻扰中央机关与特区政府依法行使职责也属于这类。这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国安法出台之后,香港警方立刻赶制了港警紫旗,对废青的口号、旗帜、标语进行严厉的警告。
评:大快人心!爽死了!
3. 恐怖活动罪,包括破坏交通、纵火等等都算,这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4.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操纵、阻扰选举,呼吁外国对中国或香港实施制裁、发动战争(比如呼吁美军登陆香港)均属于此类。这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评:四项罪名有三项属于有行动犯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意思就是把牢底坐穿。
还有一种情况很有意思,我引用一下全文: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评:我的理解这个 “各种非法方式” 包括修改教科书,在课堂上发表煽动性言论等等。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国安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评:比如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CIA 苦心经营数十年的间谍与反华基地即将土崩瓦解。
最有意思的是第 58 条,我引用一下某个条款的全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评:看到 “享有尽早接受” 的文字之后,我有一种想狂笑的冲动,把 “尽快审判” 描述得如此清新脱俗,我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
被国安法判定有罪的,不能参加行政长官与立法会选举。
三、法官与追溯力
法官的问题。
香港国安委办的案件由行政长官指定本地法官办理,办理国安法的法官任期一年——
评:每年评估之后可以更换。
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担任国安案件的法官,即使担任也要被终止。
还有一条很关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评:这是对法院批准保释权进行约束,如果法官强行要准予保释,有啥事法官就要承担责任,甚至可能被终止审理国安案件的资格。
国安案件一般得公开审判,也可以不公开审判,是否公开审判决定权在律政司,如果有争议,由行政长官的证明书一锤定音——
评:是否公开审判,法官说了不算。这是防止有些重大案件如果公开审理,有些人可能会利用旁听的机会搞事。
关于追溯力的问题。
国安法没有单独提到追溯力,按照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法律就是适用于 7 月 1 日公布之后——
评:现在明白了为啥这段时间乱港分子作鸟兽散的原因了吗?
四、明天会更好
最后为香港国安法神速通过鼓掌!
这个法律稳准狠,没有给港毒与境外反华势力留下半点操作空间。
凡是敌人能想到的,都有相关法律条款覆盖,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同一只如来神掌泰山压顶一样将所有港毒与反华势力直接碾压。
最重要的是,国家选择推出香港国安法时机选择真的是太好了。
我一直在想,如果香港早点把 23 条立法,就不会有这个香港国安法;
如果这些年香港某些人不是闹得太出格,也大概率不会有这个香港国安法;
某些人利令智昏,把国家的宽容当做自己可以放纵的理由,结果求仁得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活该!相信香港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有些人偷着乐呢,闹也闹了,黑钱也到账了,新法生效日高调退出既往不咎,美滋滋。
那边为数不多的爱国群众,被打被杀也就白挨打白死了。外人养大的孩子,老母亲可是疼啊,怎么舍得真打啊。。现在米帝要制裁、保不齐还要给什么糖吃呢。
我还是那个老观点,物欲化、暴民化、年轻化为基础的社会街头民粹运动,在 70 年代以后,于世界主流政治运动中难掀什么大浪了。
河童这些人生观其实都还没有确立,就被社会捧到风头浪尖的学生仔,以他那副就算列在日本百鬼夜行图里也不违和的长相,在短短几个月获得了在学校里得不到的关注和声势,行为越来越极端,丧失了清晰的自我评判,强烈的表现欲加上蹩脚的政治游戏和被外部操弄的天真幼稚而不自知,导致了香港街头除了混乱,几乎不可能走向社会和解,代价是越来越凋敝的民生和暴乱的治安。
这些小朋友是带不了给香港民主的,香港很多人弄不清楚这一点,中国其实很多人反而看的更清晰,原因我就不多说了。
河童这类自我标榜、表演的幼稚青年让香港前途失去了政治妥协性和开放的结局,资本,商业最害怕的就是迷茫,和不确定,当一切确定以后,资本就如同水一样,自然流淌成河。这绝对是利好,今天的港股表现就说明了如此,当中央的决心坚定不移的时候,后面怎么做生意反而给市场下了一个定海神针。
至于河童嘛,棋子而已,他们的表现,其实大陆的很多老一代的人不该陌生,毕竟曾经中国也有位河童似的女流,在酒店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痛哭流涕,叹息自己学业、命运和人生,感慨自己这个人才不该和浩荡的事业里同归于尽。但是调头到外面就笑嘻嘻的号召别人与事业共存亡,然后自己跑路美国。无耻不要脸到了极点,这种人很快就会被进入正轨的社会遗忘的干干净净
这其实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儿
因为 tg 在香港问题上试探出了所有国外势力的底牌,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能搞事的人,是美帝,嘤帝和 vvvv,其他国家都只是随着附和,打打嘴炮
而真正有能力对抗 tg 的,只有美帝一家,其他的都是 five
所以,在未来解决 vvvv 问题的时候,香港将会作为一个极重要的参考,因为这是非常成功的案例
现在害怕的不应该是黄废,而是某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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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说点
这件事情分析起来很有意思,我甚至认为 TG 是放任 xg 这样乱糟糟的。
TG 会不知道 XG 这么多间谍,这么多搞事的人?不可能的,TG 一定知道自从 97 年之后,这个窟窿一直没堵上,并且被放大了。
o 给嘤帝
0 给美帝
O 给 TG
你觉得 TG 想做接盘侠么?很显然,是不想的。那现在 TG 是接盘侠么?很显然,TG 根本就没把 XG 当盘菜
我有理由相信,TG 这么干,就是为了 VVVVV。先来一波法理尝试,再来一波快递犁地,也许会加速统一。
[【想法】极限重压下,华为的求生之路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www.bilibili.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bilibili.com/video/BV1pK4y1s7fw/)[【纯干货】用数字告诉大家,中国半导体产业的真实差距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www.bilibili.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bilibili.com/video/BV1JD4y1S7UN/)
第一个影响就是
原谅我笑出了杠铃般的响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从此罗冠聪(左起)、黄之锋、周庭等港独蟑螂,只能是抱头鼠窜,狗急跳墙!
(图源:香港《头条日报》)
这一次,再没有人胆敢随随便便地打砸抢烧、暴力抗法、破坏国家安全了!
这一次,香港相当于 “二次回归”,香港未来将继续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gFRxpWr1h7RUrQoQ1rbuOQ)
7 月 1 日,国新办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这一点是明确的,也表明这部法律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
6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张晓明表示,香港现行有关的法律当中,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香港国安法第 8 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中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
“当然,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张晓明表示,真诚地希望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香港社会能够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国家安全的意识、法治的观念。特别是学校教育要补上这一课。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爱国爱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来。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020-07-01 13:3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7 月 1 日,国新办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 23 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沈春耀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 6 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
他表示,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重要内容。内容有 “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 23 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沈春耀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 23 条立法。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 23 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沈春耀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020-07-01 12:39
“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7 月 1 日,国新办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6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张晓明介绍,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已经就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作了 5 次解释、4 次决定。相比之下,这一次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最为重大的举措。而这部法律本身就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 “一国两制” 方针的总要求,把 “一国两制” 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 “一国两制” 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
张晓明表示,香港被英国管制长达 150 多年,真正出现繁荣局面是在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这给人的启示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香港紧紧地依托内地、连接世界,不断地巩固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并且以自己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和国家、内地的良性互动,这对香港的繁荣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任由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兴风作浪,甚至把香港变成对内地进行渗透、颠覆活动的基地,这对香港来说绝对是祸不是福”,张晓明表示,这些势力不仅会毁掉 “一国两制”,也会毁掉香港的繁荣稳定,毁掉香港居民的福祉。这部法律就是要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他们高悬利剑,对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形成震慑,充分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自由,也包括充分保障在香港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它将发挥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 的作用。
张晓明在发布会上说,香港回归之后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过 “移民潮”、“撤资潮”,但所有的恐惧和疑虑都被时间和事实所消除,化为乌有。这部法律刚刚出台的时候,可能还会有一些人抱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或者观望的心态,这也是正常的。他坚信,时间和事实会证明一切。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020-07-01 12:11
7 月 1 日,国新办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将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
6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沈春耀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法获高票通过,一致赞成,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心声和意愿。
沈春耀介绍,30 日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将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30 日晚 23 时,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完成了刊宪和公布实施的程序,这个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全国都已经生效施行。
沈春耀介绍,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在其中有充分体现。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020-07-01 12:10
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维护国家安全法》
来源:北大法律英文网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ategory:Legislative Updates
Subject:System reform ; People and society ;
Administrative law ; Safety Protections
Source:PkulawPublish
Date:07-01-2020
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Chapter II The Duties and the Government Bodie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Part 1 Duties
Part 2 Government Bodies
Chapter III Offences and Penalties
Part 1 Secession
Part 2 Subversion
Part 3 Terrorist Activities
Part 4 Collusion with a Foreign Country or with External Elements to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Part 5 Other Provisions on Penalty
Part 6 Scope of Application
Chapter IV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and Procedure
Chapter V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purpose of:
l ensuring the resolute, full and faithfu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under which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dminister Hong Kong with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l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l preventing, suppressing and imposing punishment for the offences of secession, subversion, organisation and perpetration of terrorist activities, and collusion with a foreign country or with external elements to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in relation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l maintaining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l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cle 2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s 1 and 12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e the fundamental provisions in the Basic Law. No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in the Region shall contravene these provisions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freedoms.
Article 3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has an overarching responsibility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relating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t is the du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to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Region shall perform the duty accordingly.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legislature and judiciary of the Region shall effectively prevent, suppress and impose punishment for any act or activity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rticle 4 Human rights shall b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i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including the freedoms of speech, of the press, of publication, of association, of assembly,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which the residents of the Region enjoy unde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applied to Hong Kong, shall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5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shall be adhered to in preventing, suppressing, and imposing punishment for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act which constitutes an offence under the law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No on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for an act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an offence under the law.
A person is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convicted by a judicial body. The right to defend himself or herself and other rights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that a criminal suspect, defendant, and other parties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are entitled to under the law shall be protected. No one shall be liable to be tried or punished again for an offence for which he or she has already been finally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Article 6 It is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of all the people of China, including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to safeguard the sovereignty, unification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y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abide by this Law and the laws of the Region in relation to the safeguarding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shall not engage in any act or activity which endangers national security.
A resident of the Region who stands for election or assumes public office shall confirm in writing or take an oath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hapter II
The Duties and the Government Bodie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Part 1 Duties
Article 7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complete, as early as possible, legislation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s stipulated in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shall refine relevant laws.
Article 8 In order to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effectively,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fully enforce this Law and the laws in force in the Region concerning the prevention of, suppression of, and imposition of punishment for acts and activiti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ticle 9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strengthen its work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prevention of terrorist activiti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take necessary measures to strengthen public communication,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ver matters concerning national security,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
Article 10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promote 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in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rough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the internet and other means to raise the awareness of Hong Kong residents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of the obligation to abide by the law.
Article 11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accountable to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for affairs relating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shall submit an annual report on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of the Region i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at the request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submit in a timely manner a report on specific matters relating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Part 2 Government Bodies
Article 12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stablish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Committe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ffairs relating to and assum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Region. It shall b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nd accountable to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rticle 13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be the chairperson of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shall be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the Secretary for Security,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established under Article 16 of this Law,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Excise,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Chief Executive’s Office.
A secretariat headed by a Secretary-General shall be established under the Committee. The Secretary-General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upon nomination by the Chief Executive.
Article 14 The duties and functions of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1) analysing and assessing developments in relation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king work plans, and formulating policie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Region;
(2) adv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Region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3) coordinating major work and significant operation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Region.
No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in the Region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disclosure. Decisions made by the Committee shall not be amenable to judicial review.
Article 15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have a National Security Adviser, who shall be designa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provide advice o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duties and functions of the Committee. The National Security Adviser shall sit in on meetings of the Committee.
Article 16 The Police Forc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stablish a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with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seek in writing the opinion of the Office established under Article 48 of this Law before making the appointment. When assuming office,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shall swear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wear to abide by the law and to observe the obligation of secrecy.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may recruit qualified professionals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from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provide assistance in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rticle 17 The duties and fun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shall be:
(1) collecting and analysing intelligence and information concerning national security;
(2) planning, coordinating and enforcing measures and operation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3) investigating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4) conducting counter-interference investiga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5) carrying out tasks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ssigned by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6) performing other duties and functions necessary for the enforcement of this Law.
Article 18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stablish a specialised prosecution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the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other related legal work. The prosecutors of this division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fter obtaining the cons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head of the specialised prosecution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who shall seek in writing the opinion of the Office established under Article 48 of this Law before making the appointment. When assuming office, the head of the specialised prosecution division shall swear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wear to abide by the law and to observe the obligation of secrecy.
Article 19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upon approval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ppropriate from the general revenue a special fund to meet the expenditur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ap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evant posts, which are not subject to any restrictions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s in force in the Region.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shall submit an annual report on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fund for this purpose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apter III
Offences and Penalties
Part 1 Secession
Article 20 A person who organises, plans, commits or participates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whether or not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with a view to committing secession or undermining national unifica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1) separat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any other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of any other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3) surrender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any other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 foreign country.
A person who is a principal offender or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ce of a grave nature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a person who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the offenc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Article 21 A person who incites, assists in, abets or provides pecuniary or other financial assistance or property for the commission by other persons of the offence under Article 20 of this Law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serious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minor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Part 2 Subversion
Article 22 A person who organises, plans, commits or participates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or other unlawful means with a view to subverting the State power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1) overthrowing or undermining the basic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overthrowing the body of central pow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e body of power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3) seriously interfering in, disrupting, or undermining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and fun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y the body of central pow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e body of power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4) attacking or damaging the premises and facilities used by the body of power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perform its duties and functions, rendering it incapable of performing its normal duties and functions.
A person who is a principal offender or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ce of a grave nature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a person who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the offenc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Article 23 A person who incites, assists in, abets or provides pecuniary or other financial assistance or property for the commission by other persons of the offence under Article 22 of this Law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serious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minor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Part 3 Terrorist Activities
Article 24 A person who organises, plans, commits, participates in or threatens to commit any of the following terrorist activities causing or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the society with a view to coercing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r intimidating the public in order to pursue political agenda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1) serious violence against a person or persons;
(2) explosion, arson, or dissemination of poisonous or radioactive substances, pathogens of infectious diseases or other substances;
(3) sabotage of means of transport, transport facilities, electric power or gas facilities, or other combustible or explosible facilities;
(4) serious interruption or sabotage of electronic control systems for providing and managing public services such as water, electric power, gas, transport, telecommunications and the internet; or
(5) other dangerous activities which seriously jeopardise public health, safety or security.
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ce causing serious bodily injury, death or significant los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in other circumstances, 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c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rticle 25 A person who organises or takes charge of a terrorist organisa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a person who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a terrorist organisati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and other participant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and shall be liable to a criminal fin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a terrorist organisation means an organisation which commits or intends to commit the offence under Article 24 of this Law or participates or assists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Article 26 A person who provides support, assistance or facility such as training, weapons, information, funds, supplies, labour, transport, technologies or venues to a terrorist organisation or a terrorist, or for the commission of a terrorist activity; or manufactures or illegally possesses substances such as explosive, poisonous or radioactive substances and pathogens of infectious diseases or uses other means to prepare for the commission of a terrorist activity,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serious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or subject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in other circumstances, a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and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If the act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lso constitutes other offences, the person who commits the act shall be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for the offence that carries a more severe penalty.
Article 27 A person who advocates terrorism or incites the commission of a terrorist activity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a person are of a serious nature, the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or subject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in other circumstances, a person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short-term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 and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Article 28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shall not affect the prosecution of terrorist offences committed in other forms or the imposition of other measures such as freezing of prope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art 4 Collusion with a Foreign Country or with External Elements to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Article 29 A person who steals, spies, obtains with payment, or unlawfully provides State secrets or intelligence concerning national security for a foreign country or an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 person who requests a foreign country or an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conspires with a foreign country or an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ceives instructions, control, funding or other kinds of support from a foreign country or an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commit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1) waging a war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using or threatening to use force to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sovereignty, unification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seriously disrupting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laws or policies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which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3) rigging or undermining an election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ich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4) imposing sanctions or blockade, or engaging in other hostile activities agains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5) provoking by unlawful means hatred among Hong Kong residents towards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which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c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ce of a grave nature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The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and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erred to in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for the same offence.
Article 30 A person who conspires with o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ceives instructions, control, funding or other kinds of support from a foreign country or an institution, organisation, or individual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commit the offences under Article 20 or 22 of this Law shall be liable to a more severe penal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therein respectively.
Part 5 Other Provisions on Penalty
Article 31 An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 body such as a company or an organisation which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this Law shall be imposed with a criminal fine.
The operation of an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 body such as a company or an organisation shall be suspended or its licence or business permit shall be revoked if the body has been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an offence under this Law.
Article 32 Proceeds obtained from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Law including financial aid, gains and rewards, and funds and tools used or intended to be us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shall be seized and confiscated.
Article 33 A lighter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r the penalty may be reduced or, in the case of a minor offence, exempted, if an offender,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1) in the process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voluntarily discontinues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voluntarily and effectively forestalls its consequences;
(2) voluntarily surrenders himself or herself and gives a truthful account of the offence; or
(3) reports on the offence committed by other person, which is verified to be true, or provides material information which assists in solving other criminal case.
Sub-paragraph (2)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pply to a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who is subjected to mandatory measures and provides a truthful account of other offences committed by him or her under this Law which are unknown to the law enforcement or judicial authorities.
Article 34 A person who is not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y be subject to deportation as the sole or an additional punishment if he or she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this Law.
A person who is not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Region may be subject to deportation if he or she contraven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but is not prosecuted for any reason.
Article 35 A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by a court shall be disqualified from standing as a candidate in the election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district council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olding any public office in the Region, or serving as a member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for 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f a person so convicted is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 government official, a public servant, a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a judge or a judicial officer, or a member of the district councils, who has taken an oath or made a declara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 or she shall be removed from his or her office upon conviction, and shall be disqualified from standing for the aforementioned elections or from holding any of the aforementioned posts.
The disqualification and removal from office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announced by the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organising and managing the relevant elections or for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holders of public office.
Part 6 Scop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36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offences under this Law which are committed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y any person. An offenc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in the Region if an act constituting the offence or the consequence of the offence occurs in the Region.
This Law shall also apply to offences under this Law committed on board a vessel or aircraft registered in the Region.
Article 37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a person who is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an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 body such as a company or an organisation which is set up in the Region if the person or the body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this Law outside the Region.
Article 38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offences under this Law committed agains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rom outside the Region by a person who is not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Region.
Article 39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acts committed after its entry into force for the purpose of conviction and imposition of punishment.
Chapter IV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and Procedure
Article 40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s under this Law, except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specified in Article 55 of this Law.
Article 41 This Law and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apply to procedural matters, including those related 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rial, and execution of penalty, in respect of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over which the Region exercises jurisdiction.
No prosecution shall be instituted in respect of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arrest and detention of a person who is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the offence or the application for bail by the pers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tried on indictment.
The trial shall be conducted in an open court. When circumstances arise such as the trial involving State secrets or public order, all or part of the trial shall be closed to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but the judgment shall be delivered in an open court.
Article 42 When applying the laws in force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ncerning matters such as the detention and time limit for trial,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shall ensure that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e handled in a fair and timely manner so a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suppress and impose punishment for such offence.
No bail shall be granted to a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unless the judge has sufficient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the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will not continue to commit act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ticle 43 When handling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Police Forc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y take measures that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including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are allowed to apply under the laws in force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investigating serious crimes, and may also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1) search of premises, vehicles, vessels, aircraft and other relevant places and electronic devices that may contain evidence of an offence;
(2) ordering any person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to surrender travel documents, or prohibiting the person concerned from leaving the Region;
(3) freezing of, applying for restraint order, charging order and confiscation order in respect of, and forfeiture of property used or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proceeds of crime, or other property relating to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4) requiring a person who published information or the relevant service provider to delete the information or provide assistance;
(5) requiring a political organisation of a foreign country or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an agent of authorities or a political organisation of a foreign country or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provide information;
(6) upon approval of the Chief Executive, carrying out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 and conducting covert surveillance on a person who is suspected, on reasonable grounds, of having involved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7) requiring a person, who is suspected, on reasonable grounds, of having in possession information or material relevant to investigation, to answer questions and furnish such information or produce such material.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stipulated in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by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including the department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be authori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make relevant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the measures under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Article 44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designate a number of judges from the magistrates, the judg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the judges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of the High Court, and the judges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nd may also designate a number of judges from deputy judges or recorders, to handle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Before making such designation, the Chief Executive may consult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aforementioned designated judges shall be one year.
A person shall not be designated as a judge to adjudicate a case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f he or she has made any statement or behaved in any manner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 designated judge shall be removed from the designation list if he or she makes any statement or behaves in any manner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during the term of office.
The proceedings in relation to the prosecution for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magistrates’ courts, the District Court,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shall be handled by the designated judges in the respective courts.
Article 45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is Law, magistrates’ courts, the District Court,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shall handle proceedings in relation to the prosecution for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cle 46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concerning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may issue a certificate directing that the case shall be tried without a jury on the grounds of, among others, the protection of State secrets, involvement of foreign factors in the case,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safety of juror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Where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as issued the certificate, the case shall be tried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without a jury by a panel of three judges.
Where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as issued the certificate, the reference to “a jury” or “a verdict of the jury” in any provision of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pplicable to the related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strued as referring to the judges or the functions of the judge as a judge of fact.
Article 47 The 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obtain a certificate from the Chief Executive to certify whether an act involves national security or whether the relevant evidence involves State secrets when such questions arise in the adjudication of a case. The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urts.
Chapter V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cle 48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shall establish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perform its mandat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exercise relevant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staff of the Office shall be jointly dispatched by relevant national security authorities under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rticle 49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perform the following mandate:
(1) analysing and assessing developments in relation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providing opinions and making proposals on major strategies and important policie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2) overseeing, guiding, coordinating with, and providing support to the Reg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its dutie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3) collecting and analysing intelligence and information concern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4) handling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50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perform its mandat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and be subject to super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shall not infringe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ny individual or organisation.
The staff of the Office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s well as national laws.
The staff of the Offic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51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fund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rticle 52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strengthen working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with the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Hong Kong Garrison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rticle 53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stablish a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 with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oversee and provide guidance on the work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The working departments of the Office shall establish mechanisms for collaboration with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responsibl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to enhance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operations coordination.
Article 54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together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ake necessary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and services for orga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in the Region, as well a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and news agenc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from 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gion.
Article 55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upon approval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a request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by the Office itself,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a case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under this Law, if:
(1) the case is complex due to the involve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or external elements, thus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the Region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the case;
(2) a serious situation occurs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is unable to effectively enforce this Law; or
(3) a major and imminent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has occurred.
Article 56 In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a case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pursuant to Article 55 of this Law,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initiat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ase,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all designate a prosecuting body to prosecute i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hall designate a court to adjudicate it.
Article 57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ated national laws shall apply to procedural matters, including those related 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trial, and execution of penalty, in respect of cases over which jurisdiction is exercised pursuant to Article 55 of this Law.
When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cases pursuant to Article 55 of this Law,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6 of this Law shall exercise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legal documents issued by these authorities on their decisions to take mandatory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 and on their judicial decisions shall have legal force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institutions, organisations and individuals concerned must comply with measures taken by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58 In a case over which jurisdiction is exercised pursuant to Article 55 of this Law, a criminal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a lawyer to represent him or her from the day he or she first receives inquiry made by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from the day a mandatory measure is taken against him or her. A defence lawyer may provide legal assistance to a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who is arr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hall be entitled to a fair trial before a judicial body without undue delay.
Article 59 In a case over which jurisdiction is exercised pursuant to Article 55 of this Law, any person who has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under this Law is obliged to testify truthfully.
Article 60 The acts performed in the course of duty by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ts staff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ing duty, a holder of an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or a document of certification issued by the Office and the articles including vehicles used by the holder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search or detention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of the Region.
The Office and its staff shall enjoy other rights and immunities provided by laws of the Region.
Article 61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provide necessary facilitation and support to the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performing its mand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and shall stop any act obstructing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mandate and hold those who commit such act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62 This Law shall prevail where provisions of the local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is Law.
Article 63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and their staff who handle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under this Law, or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ir staff who handle other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shall keep confidential State secrets, trade secrets or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they come to know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such cases.
A lawyer who serves as defence counsel or legal representative shall keep confidential State secrets, trade secrets or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he or she comes to know in the practice of law.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s, organisations and individuals who assist with the handling of a case shall keep confidential any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e case.
Article 64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Law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terms “fixed-term imprisonment”, “life imprisonment”,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and “criminal fine” in this Law respectively mean “imprisonment”, “imprisonment for life”, “confiscation of proceeds of crime” and “fine”; “short-term detention” shall be constru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the Region, as “imprisonment”, “detention in a detention centre” or “detention in a training centre”; “restri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the Region, as “community service” or “detention in a reformatory school”; and “revoke licence or business permit” means “revoke registration or 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or revoke licence” as provided for in the relevant laws of the Region.
Article 65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rticle 66 This Law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promul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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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写点什么的,但是又觉得这事儿完全没有任何评论的必要性。所以转了 “弱智吧精选回复 50 条”,大家乐呵乐呵得了。因为这些回复都是百度贴吧“弱智吧” 网友的回复,并没有版权申明,所以不要纠结抄袭不抄袭、洗稿不洗稿的问题了,开开心心看笑话不好咩?
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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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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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件持续发酵,最后变的松软可口
9、算命的说我 22 岁之后要多少钱就有多少钱,现在我身上有 15 元 8 角,因为今天我只要到这么多。
10、为了让自己文雅一些,拉面改名叫方便面
11、太阳在晒你的同时,你也在晒太阳
12、小明把卫生纸玩弄于股掌之间
13、大法官通过排除法,从而顺利当上大官。
14、战争不停的原因是和平鸽了
15、“不要再打了,我全招!” 老板奄奄一息地望着应聘者们
16、“等于 400!” 震惊!小明仅用时 2 秒就打破男子 4 乘 100 记录
17、通过作弊,小李思想品德获得了满分
18、食人族带文学家称最优美的词句是 “恰同学少年”
19、碰到女鬼,我花了一个小时解释唯物主义,让她相信自己不存在
20、某当红流量小生被爆最喜欢的颜色是僵尸粉
21、我常因为不够变态而和你们格格不入,小蝌蚪对爸妈说
22、观音菩萨左右为难,只好请六小龄童来分辨谁是真美猴王
23、满腹经纶的小明竟被查出有异食癖
24、狙击手隐蔽大赛上第一名迟迟不来领奖,后经查证已被割草机杀死。
25、去年驾鹤西去的李先生已经有一年驾龄了
26、普通的猫有 9 条命而精通计算机的猫有 1001 条命
27、他宠溺地揉了揉她的头,然后把团成一团的头扔进了垃圾桶
28、经过一顿暴打之后水土不服的病人终于服了
29、造星公司操作失误,旗下艺人纷纷坍缩成黑洞
30、伴随着众多科学家的倒数声,长征六号被送入老铁的直播间
31、汉化组把漫画里的女性角色全部汉化成男人。
32、虎毒不食子,专家建议野外遇到老虎可跪下认爹
33、现在的年轻人啊,真的没有老一辈人年龄大
34、去世后被泡进福尔马林的小张可以说是身在福中不知福了
35、出人头地常年盛产人头
36、你要做自己。杀手小张接到了新的任务
37、剪动脉还是剪静脉,拆弹专家对着人肉炸弹说。
38、越王勾践第一次看到一身是胆的赵云就沦陷了
39、阿鸡网购了台三星手机,坚持要给三星好评,却被客服破口大骂
40、女娲旱季捏人不慎睡着,数百泥人悉数成为沙雕
41、国家应该把拉屎冲不走的特异功能人士召集起来为防洪抢险事业尽力
42“我发誓要让你们吃到苦头!” 王老汉面对食人族的包围,一头撞死在苦瓜_上面
43、王老汉想买彩票又不想出门,于是把 2 元钱冲进了马桶
44、英国脱欧从此没抽到过 ssr
45、睡意来袭,我从枕头下掏出枪准备还击
46、冷天,小孩子往妈妈身上挤,却被人骂: 你蹭你 ma 热度呢?
47、女友称我的银行卡太好看忍不住二刷
48、13 岁的小明因过度自恋被当成恋童癖抓到了监狱。
49、小明的炮友叫什么?透明人
50、今天早上小明在厕所拉出了今日头条
红星新闻 2020-07-01 12:27
中国共产党建立 99 周年纪念日,香港回归祖国 23 周年纪念日前夕,6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今日(7 月 1 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昨(30 日)晚 23 时,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完成刊宪和公布实施程序
沈春耀表示,2020 年 6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高票通过,一致赞成,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心声和意愿。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 月 30 日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将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最新得到的消息,昨天晚上 23 时,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完成了刊宪和公布实施的程序,这个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全国都已经生效施行。
沈春耀表示,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 “一国两制” 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张晓明介绍,这部法律是 “一国两制” 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一国两制”事业前无古人、事无先例,注定了在推进的过程中会充满挑战,需要不断地解决新问题。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已经就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作了 5 次解释、4 次决定。但是相比之下,这一次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最为重大的举措。而这部法律本身就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 “一国两制” 方针的总要求,把 “一国两制” 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 “一国两制” 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
他同时指出,这部法律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标志。他说,怎么在 “一国两制” 之下,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而且是社会政治情况比较复杂的香港,把它治理好,这是中央政府一直在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去年秋天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对完善 “一国两制” 制度体系作了重大部署。这部法律就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重大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它标志着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刚柔相济,更加注重用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利,并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有机结合,从而牢牢地把握香港局势发展的大方向和主导权。这些都会在日后转化为治理效能。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香港被英国管制长达 150 多年,真正出现繁荣局面是在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这给人的启示很多。” 回顾香港的发展历程,张晓明说,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香港紧紧地依托内地、连接世界,不断地巩固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并且以自己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和国家、内地的良性互动,这对香港的繁荣稳定至关重要。
他认为,如果任由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兴风作浪,甚至把香港变成对内地进行渗透、颠覆活动的基地,这对香港来说绝对 “是祸不是福”,不仅会毁掉“一国两制”,也会毁掉香港的繁荣稳定,毁掉香港居民的福祉。这部法律就是要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他们高悬利剑,对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形成震慑,充分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自由,也包括充分保障在香港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它将发挥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 的作用。
张晓明指出,这部法律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一周前,我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意见的时候,无论是工商巨贾、专业精英,还是学校校长、的士司机,他们都对去年 6 月香港‘修例风波’之后出现的乱象、惨状痛心疾首,甚至到现在还心有余悸。他们说香港现在一些人想移民,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害怕‘黑暴’,是因为看不到出路。一位立法会议员跟我说,他的好朋友前不久在申办新加坡移民手续,本来已经办下来了。但当他听说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这样一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时候,当着他的面把原来的那些表格撕掉了,很激动地说了一句‘香港有救了’。在座谈会上,我听到许许多多的香港朋友都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黄璟煜
红星新闻 2020-07-01 12:27
7 月 1 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有外媒记者提出,有国家认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违反 “一国两制” 原则,这些国家发出威胁将制裁中国。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
对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回应,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 “一国两制” 方针,“至于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
他用香港口语回应,“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 他说,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张晓明说,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 “一国两制” 方针,可以说它是把坚守 “一国” 原则和尊重 “两制” 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 “一国两制”,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 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 “一国两制” 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香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偏离 “一国两制” 正确轨道的现象,有些甚至挑战了 “一国两制” 的底线。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要往 “一国” 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
“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张晓明表示,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 “一国两制” 方针的理解是不是全面准确。大家知道,中央一直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 “一国两制” 方针,就是因为无论是香港还是国际上都有一些人把 “一国两制” 的“经”给念歪了。每当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权力的时候,西方都会有人出来指责说破坏了“一国两制”,侵蚀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对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屡屡发生置之不理的吗?!‘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吴阳 北京报道 图据 国新网
编辑 黄璟煜
红星新闻 2020-07-01 12:27
7 月 1 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第 60 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张晓明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
张晓明说,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 “无王管” 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犯罪嫌疑人在哪里审判?张晓明说,国安法第 55 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 “检控”,我们叫 “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张晓明解释,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 “一条龙”、“全流程” 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黄璟煜
恒生指数,自从 5 月 20 日(5 月 18 日宣布草案)以来的走势,你们都看到结果了:
看样子市场和资金的反应还算不错。
我觉得还是不要太乐观。
要清楚明白一点,目前的香港,想要激进的港独跪舔鬼佬的一撮人,以及爱国爱港的一群人,都是少数人。
绝大多数香港人(百分之七十吧)不至于贱到不顾自己身价性命去跪舔欧美(不少港人暗地里还是小声叫外国人鬼佬的),也不至于傻到想要港独(也许会偶尔幻想 yy 下。)
我感觉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多方面的:
1,‘国际规则’,香港作为一个资本主义的国际金融中心,必须遵从所谓国际规则。,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源头的欧美是这种规则的制定者,所以目前阶段 想要赚钱就必须追随这种规则。
更何况,虽然欧美制度也有大量问题,但是我们大陆本身制度也不是完美,因此这就导致港人对于欧美制度无限崇拜追随。
具体体现举例就是这次风波里,由于法律体系被精通欧美法的大法官把持,大量的违法分子抓了又放。
由此还产生了一个现象,既爱国港人骂法官放人,而激进 gd 分子则骂法官不抓警察,以及宣布警察无罪。不过这两种声音不是主流,两类人也是少数。
2 强势文化,民主自由的话语权被西方所掌握,西方文化输出自从上世纪 8090 年代开始就次方倍的强大。(与之相比,所谓孔子学院就是笑话,还不如请污妖王费玉清多唱《一剪梅》)
**之前中央曾经给全体香港居民一人一票普选的机会。**这原本会是中国民主选举的一个里程碑,甚至可能是将来大陆的起点试验田,但是却被港人以绝对的反对声浪所破坏。
因为他们要的不是民主自由,要的是欧美式的民主自由(也就是所谓真普选)。
同样的,出于欧美强势文化的洗脑,香港人向往那种欧美的文化环境,希望取得欧美的文化认可(这个在大陆一样存在,不过香港更严重。),这就造成大多数香港人潜意识里就认同西方的一切,反对大陆的一切(包括文化和制度)。
这也是为什么 23 条会被港人大力反对
由于这种洗脑,港人即使潜意识到绝大多数社会问题根源出在那些资本家身上,也绝不敢也不会举起反资本主义大旗(那样就彻底自绝于欧美资本主义的文化体系了。),
但是相反的喊着反 g 的口号,烧国旗,把某人的照片踩在地上,这种事情上了 BBC CNN 是能获得欧美大量溢美之词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风波中港人对此乐此不疲
3 经济问题,关于经济我认为万般罪恶都在香港的那些吸血资本家身上,但是港府和中央实际实际都是有责任的。
一国两制是正确的,但是不能说社会就任由最坏的官僚资本阶级完全掌控。
目前不管泛民还是建制实际上都是和垄断财团关系紧密。财团对社会全面垄断结果就导致物价房价飞涨,民怨沸腾。
我认为垄断财团可以合作,但是绝不能放任和信任。
更何况这次的风波里,Superman。李 的表现大家也看到了,你和他合作,他可只想阴阳怪气,等着平息后继续剥削,或是彻底烂了之后跑路。
对于资本来说,越快收到回报越好,垄断房地产提高房价,垄断生活服务让叉烧饭也贵的离谱,这种急速的剥削是收割老百姓劳动价值最好最快的方式。
当然这种剥削,简直就是连根拔韭菜,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危机。
**但是资本是没国界的,资本家和香港不是必然利益共同体。**香港烂了,中国遭遇危机了,和我 Superman。李有什么关系?我的钱拿到世界上哪个地方不能花?有这么多资本,地球上哪个政府不把我奉为座上宾?
这种情况下,董先生当时的数码港怎么可能成功?多造房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怎么可能推行?
三个问题不解决,我认为将来香港肯定很困难
香港 其实我一直不太担心。
我想问的是啥时候整个台湾国安法
(图源水印)
我们认为,港区国安法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近期香港金融机构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恒生指数可能下半年回到年初 28000 点的水平,第一个原因就是港区国安法有助于香港稳定繁荣。
**我们从 5 月 21 日港区国安法的消息传出后就一直坚持这个观点。**5 月 22 日港股的确下跌了 5.56%,但随后很快就收复失地,并持续上涨。
6 月 30 日,港区国安法正式通过,到 7 月 2 日,恒生指数在两个交易日上涨了 3.4%,相对于 5 月 22 日的低点,上涨了 9.6%。如果不是 7 月 1 日香港纪念回归放假休市,这样的成绩原本可以早一天实现。
这里要告诉大家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当一个出乎大家意料的消息出来时,短期内市场更可能下跌,因为不确定性增加了,投资者都是不喜欢不确定性的。但市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辨别,这个消息对股市长期表现是好还是坏。那些可以比别人更快做出准确判断的投资者,就可以取得先机。
现在港区国安法正式出炉,我们来看看昨天香港股市的表现。
很多人最开始注意到的是地产公司涨幅显著,香港五大地产商长实集团,新鸿基地产、恒基地产、信和置业,以及新世界,涨幅从最低到最高,分别是 1.84% 和 7.6%。
除了港区国安法落地有利于地产商业发展,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房地产指数在 2019 年 6 月达到历史最高点之后,因为持续半年的社会事件不断下行,加上新冠疫情爆发,在今年 5 月初累积下跌了 8.4%,但随后房地产的成交量和价格都持续反弹,指数回到了去年 9 月底的水平,完全抵消掉今年疫情的负面冲击。
在封关没有外部投资者取得这样的成绩,反映的是香港房地产供不应求,以及投资者在美联储将零利率至少持续到 2022 年下的理性选择。请大家留意,全球一线城市的房价近期都在反弹。
今年以来,香港房地产板块本来是跑输恒生指数,现在房地产回暖已成定局,并且在港区国安法出台带来社会稳定之后,会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者买房,五大地产商的股价反弹也在情理之中。
港区国安法通过之后,美**国众议院也迅速通过了修改版的《香港问责法案》,威胁将制裁香港的银行,但昨天银行板块也基本上普涨。**大家可以先想一想是什么原因,我们在后面会揭晓答案。
**香港金融机构看好恒生指数下半年表现的另外一个关键原因就是中概股在香港的二次上市。**促进这一事件发展的重要事件是美国在 5 月 20 日推出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针对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加强监管,背后则是瑞信咖啡造假事件,以及中美紧张关系因为疫情再度升级。
如果大家记得今天提到的知识点就能想到,在遇到这样出乎意外的事件后,中概股指数因为不确定性上升而下跌,但几天后大家就看到了中概股在香港二次上市将显着利好香港股市的表现,中概股指数和恒生指数反而持续走高。
在美国,优质中概股在经历短期下跌后,很快迎来亮眼表现,就是因为美股和港股的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认可。同时,投资者也知道美国对中概股加强监管虽然不利于差的中概股,但却有利于优质的中概股。
在香港,由于港交所降低了公司上市门槛,接纳部分海外公司二次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等,这些都为中概股回归敞开了大门。去年阿里巴巴成功回归后,网易和京东分别在 6 月 11 日和 18 日在香港挂牌,上市当天股价涨幅分别为 5.7% 和 3.5%。
香港投资者特别欢迎优质中概股的回归,主要因为港股缺乏高估值的科技行业和非必须消费品行业的公司,而这些是在美上市中概股的主流。在香港,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值占全部港股的比重超过 30%,金融、地产、能源等低估值公司使得恒生指数估值长期都在全球处在低位,这与美股、A 股形成鲜明对比。
过去的港股市场里,科技股腾讯一枝独秀,随着更多集中在新经济领域的中概股回归,有望改变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类型单一的现状。
港区国安法通过后,市场预期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来港二次上市的趋势会加快,未来携程、拼多多、好未来、新东方等大型中概股在香港陆续上市后,将大幅改变恒生指数的组成。
由于 A 股资金也希望通过港股通机制来配置其他优质资产,中概股回归港股有助于提高交易活跃度和港股的整体估值水平。特别受益于中概股回归港股的自然就是港交所了,昨天港交所涨幅超过 6%,创下 350 元的历史新高,开年以来累计涨幅超过 35%。
不仅在美国的中概股回归港股,中港股市互联互通也在加速,中芯国际与吉利汽车计划回归 A 股就为国内的科创板和深圳的创业板带来热潮。事实上,腾讯、小米和美团都有可能回归 A 股,在中港两地同时挂牌。
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看,中港两地股市持续为国内企业提供融资平台,有助减轻中央财政扶持企业的压力,实属一举多得,为两地投资者带来更多投资机会,同时提升国内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可以帮助中国突破欧美国家的围堵。
过去,一些人担心新加坡将取代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实际上,资深的投资者就知道这样的担心被夸大了。实际上,新加坡交易所的挂牌企业数量,由 2013 年底的 776 家减少到今年 5 月的 715 家,同期,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数量由 1600 家增加至接近 2500 家,即使日本东京交易所也由不足 1800 家增至超过 2100 家企业。
5 月 27 日,MSCI 宣布放弃新加坡交易所,未来十年授权在港交所推出一系列 MSCI 亚洲和新兴市场指数的期货及期权产品。加上香港原有的恒指系列期货和期权产品,将让香港一跃成为亚洲衍生产品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香港将不再只是一个中国市场,而是投资亚洲的首选市场。
在香港今天的特殊时期,这次 MSCI 亚洲系列指数产品选择落户香港,不仅是对港交所投下了 “信心票”,更是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实力和潜力投下了 “信心票”。
港区国安法通过后,香港的银行股大涨,以及港交所股价连创新高的背后,就是 6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管局和澳门金管局宣布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 “跨境理财通” 业务试点。双向跨境理财通是继股票通、债券通后,内地资本账户开放的另一重要里程碑,是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重大突破。
理财通为香港整个金融产业链以至其他专业服务范畴带来庞大商机,为三地金融业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也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多理财产品的选择,促进人民币跨境流通和使用,巩固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未来我们还会看到 “ETF 通”,“保险通” 等有利国内,香港和澳门家庭的金融业务陆续推出。
这些都充分展示中央对大湾区金融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突显国家作为香港的坚实后盾,香港继续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担当引领的角色。
大部分知友已经解读并说明了港安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站在中国国民的角度自然是喜闻乐见,看着国外势力跳脚,乱港分子退团颇是欣喜。
其实外国网友除去一部分被政府宣传洗脑,一部分故意睁眼说瞎话,还是有许多人站中国和香港政府,特别是有过在香港生活经历的外国人,态度更是与我们一样,非常支持。
来看看一些国外 / 香港网民的看法。
-—–
Peter Herbert
西方人士,在香港生活 28 年
为什么《港安法》在国际上颇具争议性,有许多潜在原因。
首先,今年是美国的大选年,川普和他的后宫们除了把新冠防控搞得一团糟外,并没有向美国公众展示太多东西。所以他们需要把民众注意力从国内政治上转移开,玩一玩互相指责的游戏,他们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于中国,包括美国的疫情,包括香港问题,我们稍后具体说。
不管美国说什么,英国和澳大利亚肯定也会统一口径。
第二,有一些香港人对大陆和 2047 年很敏感,因为他们不确定 2047 年一国两制变成一国一制时会发生什么,想象着自己的自由会受到侵犯,这些人很容易被别人利用他们的利益来进行误导。因此当中国提到《国安法》时,香港的亲民主派们闻到了血腥味,也看到了宣传自己的机会,不惜损害香港福祉来误读这部法律。他们故意误读政府人员的发言,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说这部法律将成为香港的丧钟;他们向民众展示了他们唯一能做的事情,抱怨,制造事端,针对香港公民的暴力,宣扬言论自由将受到压制等等,却无法真正的为香港的未来带来任何积极的东西。
现在我们来谈谈《港安法》出台的一些基本背景,这些信息恰恰是像 CNN 这样喜欢混淆视听的媒体不理解或者选择性忽略的内容,因为它们与 CNN 抨击中国的立场不符:
中国起草的关于香港自由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类似香港宪法,记录了许多事项,包含香港人的自由以及如何与大陆互动,《基本法》是由中国批准的。换句话说,香港的自由实际上是中国赋予的,参见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十号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十号文www.basiclaw.gov.hk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基本法》第一条提到:”香港…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够清楚了吧?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像你的头是你身体的一部分,伦敦是英国的一部分,莫斯科是俄罗斯的一部分一个意思。请白宫的人把这句话读给川普和他的鹰犬蓬佩奥听,因为他们明显不太理解这句由 12 个单词组成的复杂句子。我想,当他们还受困于三个单词的短语,比如 “黑人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 时,12 个单词确实对他们来说可能太多了。有人可能要用蜡笔画几个米老鼠和唐老鸭跟他们说明一下。
中国负责他们自身边境与香港的防务。《基本法》第 19 条规定:“香港法院…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所以基本上任何影响中国完整性的事情都是中国负责的范围,特别是边境的防务。《基本法》第 14 条规定,中国 “负责香港的防务”,香港没有常备军,因为这是中国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以来一直在香港驻军的原因。
我就希望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跳出来说,每个国家都没有权力保护自己的领土,事实上,联合国明确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这样做。
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故而中国可以保护其国境。
所以在香港已无力独自起草这样一份安全法律,在暴徒去年一年持续不断的破坏公民财产,杀人,压制言论自由甚至促进独立的情况下,中国也受够了,也有充足的理由颁布香港安全法。
根据《基本法》,中国完全有权为香港制定安全法!《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中国的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的附件 3 中,“列入本法附件 3 的法律限于国国防,外交和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外的法律。” 因此,任何关于保卫中国,保卫边境,保护自己不受分裂国家,窃取国家机密有关的事项,中国都可以依据《基本法》在香港执行。
没错,《基本法》第 23 条规定香港 “须制定法律,禁止叛国,分裂国家” 等。如之前所提到,香港并没能做到。因此,根据第 18 条和附件 3,中国制定了这部《港安法》,当然,有些人仍期望香港政府可以依据 23 条制定自己的安全法。
如果中国法律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那么它也应该能对香港产生积极作用,使香港稳定下来。
总结一下:
故香港回归 23 年后,中国决定在《香港基本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国家免受这类恐怖主义的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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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ley Chueng
香港人,香港科技大学管理与运营学博士,工作原因 2018 年调动至新加坡,现在纽约工作
我刚刚看完了《港安法》的内容,其中有些内容我表示同意,有些内容有不同看法。
我担心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许多暴徒是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他们被右翼媒体煽动,认为他们自己正在进行某种需要流血的圣战。
根据第 24 条,纵火和烧毁公共设施至少要判 3 年徒刑。这可能对青少年太苛刻了。我希望能有一个单独的机制来处理不满 18 岁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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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AI
新南威尔士大学公共卫生硕士,悉尼科技大学 IT 系统硕士,2017 年退休,现居悉尼
《港安法》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颁布,终于尘埃落定,香港将有机会重拾昔日的美丽与繁荣,所有港人都将回到现实生活中,专注于解决长期以来的经济与民生问题。
我们来列举一下香港商界的得与失:
总的来说,今天将是香港重新崛起的伟大日子,香港由绝佳的机会坚定而大胆的再次前进,不用再担心暴力,抢劫,纵火,谋杀,外部势力的干扰,间谍,邪恶的幕后操纵者等等。数以百万计的香港人将会生活得更好,香港又会有光明的未来。
内容节选自公众号文章:
[国外网友:如何看待最新颁布的《香港国安法》?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XuZZs6DyRFzC3WcCiyauDg)
应了伟人的那句话:笤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走。
香港和台湾的状况有点像,又不完全一样。
相同的是,台湾和香港某些人,现在已经把牌都打完了。本来以前那个双簧唱的美滋滋,既有里子又有面子。独派作势要独,骑墙派赶紧过来要钱,我们只能在屎味的巧克力和巧克力味的屎之间做选择。但是显然,有些人不愿意这个游戏进行下去,毕竟让渡的那些利益,归根结底削弱不了大陆,也成就不了各种独。所以,他们着急着把牌都打完了,92 共识不要了,哪怕只是虚与委蛇,“一国” 的表面认同都维持不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也不要了,打砸抢烧一个不落,本来就是靠绑架一国两制的正面形象为筹码,现在直接撕票。撕票后,自然拿不可能再支付赎金了。反正对废青的任何让步,也都只沦为被羞辱的命运。
不同的是,台湾问题的摊牌成本着实有点高。虽然已经撕票,但是抓捕绑匪确实不是一时半会儿的事。看上去,民进党似乎还有工作可以推进,比如继续强化台独意识形态,加快内外勾结,整合岛内原本错综复杂的政治山头,增加未来政治统一的难度。但这些东西本质上和绑匪进行的反抓捕准备一样,无非是多备点弹药,挖点陷阱,加固一下藏身点。但结果都是一样的,世界上没有什么绑匪能比警方更强大。
对香港来说,成为国家真正的一部分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没有人应当把更少的义务和更多的权利当成理所当然,香港人作为个体,当然可以自由选择在哪里生活,但香港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随意选择加入那个国家。全世界都是如此,香港的确有特殊的历史,但还没有特殊到拥有这一项自由。
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留下来的人,都要和香港一道重新加入这个真正意义上的命运共同体,祸福与共。需要或者希望什么样的未来,那得靠 14 亿人共同努力 创造。
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也没有不会产生失败的制度,与其画个大饼解馋,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关于港版国安法,有答主提出,四十八条,五十五条比较厉害。
这部分条文是在出现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中央直接收回案件管辖权,由国安署侦查,最高检起诉,最高法审理。
这是撒手锏,对于一般的案件,由特区管辖,国安法的设定比较有意思,对付一些跳梁小丑绰绰有余了。
1、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其中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人命。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安全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不受司法复核。
2、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该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任命前需要书面征求国安署的同意,可以从行政区外聘请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
3、律政司设专门的检控部门。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认真阅读了全文,从立法的细致程度来看,远超过外界预期,不用担心国安法会被闲置了,绝不会是雷声大,雨点小,阿爷要动真格的
从条文来看,某种程度上阿爷对港府能力持怀疑态度,对国安署的权限放得很松,司法也有配套,也就是港府如果不给力,阿爷会亲自在香港执行国安法,从抓人到检察院法院一条龙服务,让 gaza 们逃无可逃
没有追溯期也是雷霆手段菩萨心肠,给某些人一条悔过自新的路,就看他们有没有觉悟了
香港主权回归 23 年,明天香港治权回归的开始
香港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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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隐忧就是国安署是与香港警队有业务重叠的,长远来看可能会造成与警队之间的内部矛盾,也就是中央与本土派之间的内部矛盾
港独组织天天妖魔化中央政府,现在中央政府一出手,于是他们放大了心中妖魔化对象的恐怖程度,直接就把自己吓尿了…
成立了两个新的机构,另外也有非常强的长臂管辖,值得赞赏。
第 36,37,38 条,估计美国驻港使馆,海外华人反对派都会有点紧张的。
国安法的施行和相关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在各种敌对力量在香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提高了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权威。没有暴力机关做后盾的权力是没有保障的,驻港部队在和平时期又不能轻易出手,之前面对各路反华势力,中央政府在香港没有方便使用的暴力机关,现在有了国安公署就填补了这个权力真空。中央和特区政府今后要在教育,民生甚至司法等领域推进深层次改革时遇到的阻力会小很多,至少反对派不敢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煽动市民搞破坏了,而以往那些骑墙的或者沉默的大多数也会本能地站在更有力量的政府一边。
香港国安法解读
转载自微博。
看来大家没有注意国安法最杀伤力的那句话,说什么漏洞,国安法没有漏洞!
那句话那叫:没有司法复核
现在你头铁试试?
我现在就怕国安法通过了,一切恢复平静了,大家就忘了区议员选举的时候香港人都把票投给了谁。
那才是他们的本心。
那个条文…… 我能感受到愤怒。真的应该用恐怖来形容。
如果香港自觉立 23 条,怎么都不可能立这样的东西。
特别是那个材料不需要对外公布,不受司法复核,不受当地法律管辖,执法者有豁免权,可以指认 “相关机构” 履行…… 这等于说,只要盯上,不需要证据就能判,谁也救不了。而且没得给你翻案的
而且条文本身充满主观内容。
我不知道各国的国安法是不是都这样,但这确实是我看到的,权力最大的,也是最严的法律条文。
我只想说…… 完美。谁也逃不掉。
就看杀谁祭旗了。
即使以后有 23 条,这个法也是高于 23 条的。这一点写得很清楚。
能解除这个国安法的只有人大,这一点也很清楚。香港议会没有这个权限。
绝大多人情况下,权力是收归香港特区政府的。在执行的时候依旧是一国两制。除非事情特别大条,但也要 “经香港政府提出” 才会归中央管。这应该是给香港政府留下的最后遮羞布了。
同时,至少在国安范围内,等于直接规定了行政高于司法。原本的香港法律系统是完全被踢开的。不用公开审判等于香港人是没有监督权的。
而且还不受司法复核,这意味着香港告别三权分立了。
只能说,求仁得仁吧。
接下来就看香港政府怎么做了。法律条文有了,有法可依了,那么执法力度怎么样呢?
(特么我真不是高级黑…… 我一直都是喷香港人的好吧?这里只是就事论事而已。)
好了,结论来了。
特么老子看到的举着 “坚持 五大 诉求,反对 国安 恶法” 的牌子的照片就不只两张了。
这不是煽动对中央政府,对特区政府的仇恨?????
然后,只有两个人涉国安法。
懂了吧?为啥我要说看执法力度?因为这种非常严的法,通常究竟严不严,就看执法力度。如果执法者自己都不往国安上扯,那蟑螂就更可以诡辩了。例如在港独标语前面加一个小小的 “不要”,例如喊完港独口号吐口痰。
已经有人这么干了。
对国安法的落实我表示并不乐观。至少再乱几个月吧,就今天的情况看。
我一直有种感觉,香港问题,不是某些人有问题某些人没问题,不是泛民 6 建制 4,而是整个香港都有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没问题。
说难听点,叫烂到根子上了。
你以为暴乱只是暴徒的问题?你觉得暴徒最大的保护伞是谁?
我觉得就是执法者。注意,是执法者,也就是警察,不是法官。甚至是当权者。
我们理解的分裂国家是:分裂国家就该剁了!
他们理解的分裂国家是:只要别闹出事就行。
否则,真的没有武力选项吗?真的只能使用橡胶子弹吗?
23 年了,教育烂到根子里,号称建制派的 40% 人选择了沉默。他们现在在守的究竟是香港的钱,香港的特殊地位,自己的荣华富贵,还是中华民族的尊严,国家的统一…… 有待商榷。
不要误把中立派、保守派当成爱国者。这是两个概念。
现在的情况有可能演变成: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法给你了,你不用,那你说怎么办?
给大家讲个段子。
有一艘船在海上航行,遇到了暴风雨。
船上有 80 个中国人,5 个美国人,10 个日本人,5 个韩国人。
船长说船上人太多了,必须减少,否则翻船都得死。
于是,大家合力把 10 个日本人丢海里了。
还不够?
大家合力把 5 个韩国人丢海里了。
还不够?
大家又合力把 5 个美国人丢海里了。
船长说还差一点点,就差一点点了,再丢一个就好。
这下大家为难了,因为船上已经只有中国人。
就在这时候,一个人悄咪咪说了一句:也许可以找找我们当中有没有香港人和台湾人……
后来真找到一个香港人和一个台湾人。为了公平起见,两个一起丢海里。
我到要看看是你美国爹的对港人权法案 NB,还是国安法管事。
别怂啊,继续闹啊,就这?
学习了一下国安法,有几点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司法体系一下子多了两套,加上原来的一套,变成 3 套共存。
1) 原来的体系,行政、司法分开;
2)涉及到国安的香港内部体系,司法权被行政切下一部分,如法官指定等,但整个司法体系还在香港内部运转;这个体系里,最高是无期徒刑;
3)涉及到国安的驻港公署体系,对于香港来讲,整个司法体系与香港无关,变成 0。在这个体系里,最高是死刑。
可以预测,现在假设某个人涉嫌国安犯罪,对于他来讲,两权相害取其轻,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案子在第 2)个体系里完结。到时候,也许会出现求法官给自己判刑的情况哈哈。
然后推理出 3)体系是个大杀器,但基本不会触发。
二、 条文虽已颁布,更要看实践。法律的威严、深入人心是体现在千百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的叠加上。可以预测,围绕着香港国安法,我国和国外的 “斗法” 是个长期的过程。每一个案例的判决结果都会引起各国的舆论,甚至引发制裁。
三、 作为架构师,我认为围绕涉嫌国安罪行而建立的一套组织架构、运作机制是相当精妙、叹为观止的、全方位不留死角。
一国两制的初衷就是要解决台湾问题。香港就是试验田,一切都是做给台湾看的。
香港去年的问题暴露得很好,放任他们闹那么久,也是为了把所有可能发生在台湾的问题都看清楚。
香港有人堵地铁,台湾有人堵全省铁路怎么办?
香港有人堵机场,台湾有人堵全省机场怎么办?
香港有人堵公路,台湾有人逼全省罢工怎么办?
香港有人堵机构,台湾有人全省范围堵机构怎么办?
现在的立法,未来的执法,全部是实验,要把所有可能发生在台湾的问题在香港先来一遍,总结经验教训,在这基础上,未来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还要有进一步的调整。
体量不一样,影响不一样,台湾是不能乱成香港这样的。
《寒战 3》有新题材可以拍了,郭富城和梁家辉拿着国安法挨个点名抓那些前任高官们。
昨天法案通过并即时生效之后的心情是这样的:
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
却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诗书喜欲狂。
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
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
普大喜奔有没有???!!!
**1、看时机:**可以说 6 月 30 日是为香港量身定制的,自 2003 年以来,每年 7.1 在香港都很糟心,今年终于不会再出现以前那样的情景了,今天的香港晴空万里!
2、看条款:
法案共六章,其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有如下(重要内容!!!!!!):
**第 14 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解读:**中央权威不容挑战,之前那是给你脸,给脸不要,那就不给!!!
**第 16 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解读:**重点在 “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自行体会其中含义。
**第 19 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解读:**不需要立法会审核,就不会出现预算未通过导致机构停摆的情况。
**第 20 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解读:**大家仔细品,再仔细品,是不是有点甜???
**第 22 条:**所用字眼为 “推翻政权机关” 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解读:**占领中环,围攻立法会,攻击驻军驻地这样的行为再也不会发生了!!!
**第 24 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解读:**这个有美国警察的作风,我喜欢!!!!
**第 29 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解读:**那些个泛民议员的政治表演终于可以结束了,哈哈哈哈
**第 35 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解读:**嗯,只要被判刑就自动丧失资格,不需经过高院了,之前的抓放闹剧可以收场了。
**第 41 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解读:**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媒体炒作把事情闹大,鼓动群众游行的老套路玩不转了。
**第 43 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解读:**这条不需要解释
**第 46 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解读:**合情、合理、合法
**第 54 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解读:**你懂的
**第 55 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 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 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 国安有重大威胁。
**解读:**这是尚方宝剑,尊重一国两制,不会轻易使用,但要是某些势力撕破脸,不服就干
**第 60 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解读:惯例
3、看未来:
总体而言,
这个法案平衡把握得很好
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法律精神
一方面彻底扎牢了篱笆,不但基本堵死了反对派之前的各种闹剧和套路,防止走猫走狗,而且也基本上斩断了西方国家伸过来的黑手,成为今后香港局势的定海神针。
另一方面基本上限制在国家安全的范围之内,虽然保留了手段但基本上都是明面上的东西,相对而言非常克制,尊重香港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把更多的自主权交给了特区政府,不太会出现所谓的外溢效应。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香港的明天会更好!!!
这部法律可以细分成组织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三部分看:
1、组织法:法律规定香港警务处设立专门的警务部门、律政司设立专门的检控部门、指定相应一批法官审判;然后中央在香港设立国安公署,公署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受特区政府和法律限制,同时配合外交部驻港部门,和香港政府一起对香港的外国使馆、各类非政府组织(ngo)进行监管… 这就保证了中央对香港的绝对管辖权,不会出现阳奉阴违,无从插手,面对各类情况可以随时接手,掌握主动权,同时没有外国势力的介入,管治起来会更容易。
2、程序法:第四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由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什么情况下由国内直接处理,规定了绝大部分案件都由特区政府完成,打消了香港人一大部分的疑虑,证明中央政府没一国一制的打算,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主要用于让香港人民安心。同时保留着在香港政府无法独立完成,中央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可以由中央直接接手。
3、实体法:第三章把各类罪行具体化,什么情况下触放什么罪行,什么刑罚都写得清清楚楚,尽量让香港群众放心,也尽量兼顾了大陆法律跟香港法律的不同,免得让香港人民认为这是口袋罪。
相信这次国安法可以让香港由乱变治,意义不亚于二次回归…
香港可以真正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了。
当然,里面的条文仔细读一下,还是很有意思的。
每一条背后,都有一个故事。
每一条以后,都不留一个错漏。
只能说这些了。
我预料到反对派,港独分子的软弱,但是真没有想到他们是如此软弱。
观网上面组织解散的新闻都是一个接一个,几个所谓的领导,一个接一个的宣布退出。真的令人叹为观止。
感觉就像:” 水太凉 “。
至于香港发展,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就像 97 回归一样,真正的香港人,真正爱香港的人,会越来越好的。稳定繁荣的香港,大家都能挣钱在香港,会继续繁荣稳定。至少比新加坡看起来前景要好。就按照新加坡的作业抄都行,所以不用担心。
做一个大胆的预测:港版国安法是中央着手系统性解决香港问题的序幕,以后一定会有一系列看起来不像国安法那么强硬,但实质上润物细无声的改造香港的措施出台。
港版国安法看起来是修例风波直接促成的,但修例风波不过是表面,根源在于**香港自回归以来几乎没有系统性的清理殖民残余。**这些殖民残余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教育、司法、经济结构等等。而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一部国安法就能搞得定的。
港版国安法其实就像发高烧时的退烧药,能够强力地把症状压住,但让一个人彻底恢复到健康状态还需要其他措施。通过国安法,及时阻止香港社会的动荡,避免局势恶化到不得不动用驻军甚至内地警力和武装力量的地步(国安法的主要执法力量仍然是香港警队),然后再通过一系列相对温和的、不那么明显的、长期性的措施来清算殖民残余。
昨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发表声明,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作为对新国家安全法的回应。
林郑月娥称,取消特殊待遇地位对香港造成的影响非常小。那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具体指哪些待遇?取消后会有什么影响呢?
美国对香港的特殊待遇地位,主要 “特殊” 在美国政策制定者将香港视为一个独立于中国内地的实体,并给予香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待遇。
这种区别对待的法律依据是 1992 年的**《美国 - 香港政策法》**(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当时鉴于香港主权将回归中国,美国政府也重新厘定对港政策,在 1984 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美国国会通过了上述法案。
这一法案涉及的主要区别对待领域有以下几点:
(1)贸易:视香港为独立关税区
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参与世界贸易,美国都应尊重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和 WTO 成员的地位。同时,美国凭借香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成员资格,继续给予香港产品非歧视性贸易待遇( nondiscriminatory trade treatment )。
因此,截至目前,中美贸易冲突并未波及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地位,自港出口的货物可豁免美国多数征税,香港也是中国内地和世界贸易沟通的一个重要窗口。
(2)经济:可设立双边关系
1997 年 6 月 30 日之后,美国将香港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自治的领土,并积极寻求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航空、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和其他适当领域与香港建立和扩大直接的双边关系和协定。
(3)金融:货币自由兑换
美国准许港币和美元的自由兑换。
同人民币兑换外币受到诸多限制不同,美国允许港币和美元的自由兑换,这是金融、运输和物流等产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有力支撑。
(4)文化和技术:敏感技术出口
美国支持香港获取受多边出口管制协调委员会 (通常称为 “COCOM”) 协议管制的敏感技术,只要美国确信这些技术受到保护,不会被不当使用或出口。
美国应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1997 年 6 月 30 日之后签发的护照和旅行证件。
在香港设立总部的美国企业可以获得该公司的敏感技术,香港逐渐成为重要的技术进出口口岸,也是诸多企业供应链的重要一环。
此外,美国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护照与旅行证件,签证申请等情况也同中国内地是相独立的。
美国华盛顿特区一处红瓦白窗的四层小楼,外表看起来像是一个上了年纪老人,这个毫不起眼的地方是香港驻华盛顿经济贸易办事处。除此之外,驻美国的香港经贸办事处还在纽约和旧金山设了点。
自回归之前,香港和美国就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本次美国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会给 “东方之珠” 带来轩然大波吗?
**先看看香港的经济增长结构。**2019 年,香港 GDP 总值 3672 亿美元,其中个人消费占 68.5%。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HTDC Research
同时,根据香港经贸研究数据,香港是世界上最以服务为导向的经济体,服务业占 GDP 的 90%以上。
总得来说,受到取消特殊待遇地位直接影响的贸易、外商投资占比不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部分。但却不能直言美国的举动对香港影响不大,我们从贸易、技术、外商投资分别来说说。
2019 年香港对美出口约 390 亿美元,占香港出口总额的 7.6%,比 2018 年下降约 15%,这与中美贸易紧张有关。2019 年香港从美进口约 273 亿美元,不到进口总额的 5%。因为对美贸易占比较小再加上香港几乎没有制造业,即使美国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与大陆实行同样的出口税率,贸易所受影响也不会很大。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加征关税对香港贸易中转口商品的影响。
根据 2008 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的规定,在确定美国进口商品价格时,可以采用 “首次销售规则(First Sale Rule)” 方法。打个比方,原本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商品,出售给香港的中间商,然后出售给洛杉矶的买方,美国进口商可以将产品价值声明为可追溯的最初交易价格,以此来计算关税。
因为首次销售规则,再加上美国对香港的优惠关税,很多美国进口商愿意从香港进口。2018 年,中国内地通过香港对美出口约 8%(约 370 亿美元)、自美进口约 6%(约 100 亿美元)。
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后,美国对香港不再是最惠国政策,而是会征收与大陆同样的较高关税,香港在 “首次销售规则” 中起到的作用就会减弱,以致于中转香港出口美国的贸易额将减少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HTDC Research
从双边贸易的规模来看,对贸易的影响尚可控,但对技术的影响则稍显严重。
电子和电信设备是美国对香港最大的出口产品,占其对香港出口产品的一半以上。不像中国大陆和美国,香港自身不生产科技商品,但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离不开科技。据媒体报道,香港 70% 的网络安全产品来自美国,香港公司依靠这些产品提供电讯和科技服务。
香港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 Hong Kong)的杨禾生说:“香港将在高科技发展和选择美国 IT 产品方面遭受痛苦。”
厂商会行政总裁杨立门表示,商界早有心理准备,目前未听到工商业界有什么反应,暂时对制造业影响不大,但可能对高等院校的科研及进出口有较大影响。
无线科技商会副主席李劲华表示,最担心有加密技术的通讯设备受影响,如路由器、电话等。他表示以后可能主要由中国大陆供应,如华为、中兴等。香港的不少公共网络,无论是政府还是电讯商都是使用华为设备。
香港失去了美国的科技产品,但对大陆科技企业来说,却是一个成长的动力和机遇。
最后,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对投资影响几何呢?
2019 年,美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的数量最多,有 278 家,占跨国公司在港设立地区总部总数(1541 家)的 18%。包括 AT&T、亚马逊、IBM、宝洁等等我们耳熟能详的大公司。
许多美国公司选择香港作为其区域枢纽的目的在于,香港的公司及个人税率较低,而且香港的汇率制度(本质上是与美元挂钩)可以避免外汇风险,使美国公司受益。
香港失去特殊待遇地位,最差的可能是美国公司迁出香港,迁往亚洲其他经济体。但是,**香港在税率和汇率两大优势也不是其他经济体能复制的。**香港失去特殊待遇地位对美国公司来讲将成为一个难题。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HTDC Research
美国在香港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截至 2017 年底,美国对港直接投资达 417 亿美元。在融资(银行,投资和控股公司除外)以及外贸、批发和零售部门中,美国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
**除此之外,美国对于香港的金融业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截至 2018 年底,在 152 家持牌银行中的 9 家,在 18 家限制性牌照银行中的 5 家,以及 48 家本地代表处中的 1 家归美国所有。在香港,美国银行的总资产和客户存款分别约为 1,480 亿美元和 790 亿美元,约占香港银行业总量的 5%。
美国还从其在香港的航空运输权中受益匪浅,有 11 家美国的航空公司提供往返香港定期航班服务。
对于投资来说,当下还未看到立竿见影的影响。影响凸显之时,美国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除贸易、技术和投资外,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还可能打击香港的联系汇率制。
香港联系汇率政策不需要美国批准,在 92 年通过《美国 - 香港政策法》之前,香港已经实施了 9 年联系汇率政策。2020 年 4 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增至 4412 美元,是基础货币两倍多;香港银行系统稳固,资本充足率超 20%,远高于国际普遍要求的 8%。
如果汇率制度发生改变,对金融和香港的实体经济可能造成波动,但凭借稳固的银行系统、充足的外汇储备、中国大陆的支持,这个因素不必过分担心。
经历了殖民占领、全球贸易、金融危机,香港一直在成长。今时不同往日,香港已不是从前的香江,它已成长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地位难以轻易撼动。
**香港问题,其本质是中美问题。**大国博弈,战场落在香港,也正说明了香港国际地位的重要性。可以想象的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会是两个大国长期的角力,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谁也不会被谁一招 KO。
谁制定规则,谁跟随规则,一来一往之间,也许世界的格局已经悄悄发生了变化。一心想要逆全球化的美国,最近频频对香港出手,但从影响来看,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同样可能也是自损八百的行为。
不畏浮云遮望眼,风物长宜放眼量。背靠大湾区,面朝大海,香港的未来,会春暖花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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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 ~
“我又跳进来了,我又跳出来了,怎么样啊,打我啊,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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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ಥ_ಥ)
ヘ(;´Д`ヘ)
“大家都听到了,是他叫我打他的”
“像这种要求我这辈子没听过”
“我身为中国政府,中国领土内之上我最大,你一个美利坚合众国,外国势力,我站着,你坐着,我不骂你我骂谁?”
“自由平等是要切实践行的,像你这样天天挂在嘴边,毫无记忆,你是何居心”
“干涉他国内政是为不义,搞乱香港经济是为不仁,你这不仁不义的死人妖,坐在这里做什么”
发展?要发展你问过那些在教育那块疯狂给日本侵华洗地美化的教材编写者没?
国安法通过不过是个开始,希望如春雨润物细无声吧
如果不从教育上让香港的孩子真正的明白家国情怀为何物
接下来香港下一个世代还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香港的教育系统已经彻底腐烂了
香港公民已经享受着与他们不相符的超国民待遇太久了
国安法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法律永远是底线的保障,但我们也要清醒的意识到今天蟑螂树倒猢狲散也并不能代表他们的彻底悔改,未来它们更多会转入地下活动,伺机而动继续给特区制造各种麻烦——灭蟑到打地鼠,未来的安全机构和特区行政当局的工作仍面临挑战。
此外,紧随其后还有更艰巨的工作——那就是对香港彻底去殖民化改造,完成前二十年未竟的事业。对殖民的痕迹清扫不是容易的事情,从维多利亚湾的命名到法官的泡面头,这是外在,部分港英遗老文化高华和洋仆心态则是内在。对这些的改革会因为 “习惯” 的名义遇到阻碍,但历史发展趋势无可逆转,毕竟未来决定香港未来的繁荣方向的只能是中国香港人而不是殖民地遗民和余孽。香港心理和文化真正回归的那天必将到来。
首先,在 HK 九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泛民派想借反中,从而复制去年区议员选举大胜的企图,彻底落空了。
然后,各方吃人血馒头的,也吃够了,尤其以弯弯那边为代表,自然就会退场了。
至于未来,如果你指的是以往那种又吸大陆的血,又骂大陆的娘,还想当大陆人上人的日子的话,抱歉,永远没有了。
未来就是回归渔村本色。
[如何解读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的涉港决定草案?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是草案?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7952134/answer/1251909736)
经常去香港,感触很深。
去年去香港朋友们都在我去之前告诫我哪里去,哪里不要去,街上乱。
香港可是一个国际旅游城市,酒店一到周末都难订到,而且基本不打折,因为订晚了就没了。
但去年真让我见识了,很多酒店半价,那些肛毒闹事的街道上的平价酒店,100 港币一晚。原因是没人敢来住,他们还要自负营业成本(中央空调开着也是电费啊),于是降到 80 到 100 港币…… 那我也不敢去住,只能住这里了
(时尚圈的很多小模特都在这个酒店拍写真)
这个标志性酒店被闹得打了七折,而且还是在能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肛毒不会到这里闹,因为背后的金主在这一片都有资产)
秩序一旦被肛毒弄乱了,餐厅和游乐场所人流减少,内地人不愿去,外国人不敢去。
以前在七点需要排长队的寿司店,我和朋友只要去就有座位
有些菜品去晚了就没了,现在只要去就有
经济下滑
秩序混乱
民生受损(最直观的房价跌了 15% 到 20%)
我只是一个匆匆内地客尚且感触颇深,何况是 90% 的香港普通人(摘瓜的不算普通人)?
一切就因为一帮十几岁的二愣子,信了拿米字旗和星条旗的白皮猴子的忽悠。
在国安法提交审议还没出台的时候,外网都热烈讨论,很多二愣子还说这是天朝虚张声势。
竟然还有个香港朋友信了,也这么和我说,我二话没说发了几张照片
他说照片不错,这是哪里啊?
这和国安法有啥关系吗?
我说哥们,这叫鸭绿江大桥,七十年前,TG 手里狗屁都没有,就是过了这条河,正面刚美帝,把美帝艹回三八线。你觉得今天国家出台一个众望所归的法律,又有多难?
他说国安法出台前,很多人要移民,我也被触动了
我说那些要移民的,没出台国安法也忙着摘瓜,没造福香港啊。他们是要移民,香港好的地段的房子可还是攥着啊。
他……
黄帝垂衣裳治天下,第一步是清除了害群之马,然后才天下大治。
国安法出台,就是为了震慑、惩处和清除害群之马。只要没了害群之马,香港的发展机会仍然是无限的。
国安法,就是香港重新出发的护航舰队。
补一张图,2019 年中,尖沙咀,遇着一家店开张,那种勃勃生机,让我很受感染。
下半年肛毒肆虐到疫情爆发,再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欣欣向荣的景色,祝愿这家店好,这些人好。
其实对香港没啥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对表明了对湾湾态度的转变。
先说香港。
反送中时:
国安法颁布: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这个法,其实意味着对湾湾态度的重大转变。
以前我们总拿港澳做榜样,向湾湾展现一国两制的美好前景,希望湾湾民众相信他们依旧可以保持原来的 “自由” 生活。所以以前香港的很多事情,我们不是不知道,不是没能力管,而是希望湾湾看到我们的善意,接受和平统一的理念,这是以前没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但这次湾湾选举,以及菜姐和某百年大党的表态,反而使我们丢掉了幻想。既然你从来没有考虑过我的善意和感受,那我只能换一种方式了。
接下来,更应该关注的,恐怕是对湾湾方面的一些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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