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事件会迎来大反转吗?
知乎用户 Abors 发表 网传吴亦凡在刑拘他之前,曾经咨询过包机的事情,而且他的目的地就是他的母国加拿大。 而这也是为什么朝阳警方会提前将他刑拘的原因。 因为就是怕他跑,因为他确实有那个钱,直接包机了,逃出国。 不过吴亦凡应该不知道如果他 …
几个知识点:
1、加州法律中,与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加州刑法典 261.5 条规定,和 18 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哪怕是基于自愿的,同样属于犯罪。
如果双方年龄差距在三岁之内,属于轻罪,法定刑期在一年以下;如果双方年龄差距超过三岁,则有可能构成重罪(felony),最高刑期有可能达到四年。(注意,这还是在自愿进行性行为的前提下。)
之所以自愿也算犯罪,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
立法者认为,未成年人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还没有充分的理解,有可能被年长者利用自己的社会经验、地位、财富的优势所蒙蔽,作出违背自身利益的决定,需要特殊的保护。
2、加州目前虽然有修改此条法律的呼声,但截至目前(2021 年 8 月),加州刑法典 261.5 依然有效
有回答提到一个代号为 SB145 的法案,声称该法案「放宽与未成年人达成自愿性行为的刑罚」。
这就可能受到了中文媒体的误导。。因为 SB145 并没有让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合法化,只是改变了犯罪者的注册要求。
SB 145 所放宽的刑罚,指的是和被害人年龄差距在 10 岁之内的强奸犯罪者不一定需要被强制注册为性犯罪者。被注册为性犯罪者,意味着部分个人信息会开放给公众查询,让社会对此人提高警惕。SB 145 只是有条件免除了这种「扒光示众」的处罚而已。
3、目前律师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是因为证据还不够充分
从目前律师公布的消息来看,当事人希望提起民事诉讼,而并未提及是否报案。
在美国法律中,刑事案件里公诉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由于时间久远,关键证据可能已经无法获取,虽然不需要证明存在强迫,只需要证明双方发生过性行为,但也可能存在证据方面的难点。
不过,如果基于同样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举证责任就比较轻了。在现实中,不乏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未能定罪,但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例子(比如辛普森案)。如果强奸一事属实,吴亦凡即便不构成犯罪,民事层面也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健康权、自由权的侵犯。只不过,民事侵权是不会蹲监狱的,法官无权做出这样的判决。
一个槽点:新闻中「律师证实吴亦凡涉嫌… 」这个说法看着挺不顺眼,律师没法给任何人顶罪,「证实涉嫌」这个表述也前后矛盾,不知道是媒体的锅还是律师的锅。有鉴于此,我在 B 站同步发专栏的时候没有沿用上述表述:
全囚巡演?律师称吴亦凡在美国涉嫌强奸www.bilibili.com/read/cv12598895
4、吴亦凡在加拿大和美国的土地上也不再安全了
不管吴亦凡在中国有无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是刑满释放后被驱逐出中国还是自由地离开,都有可能在美国和加拿大面临风险。
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存在引渡协议,但有一个前提:相关行为,需要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律中都构成犯罪,才能进行引渡。至于相关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律中也构成犯罪,就要看加拿大关于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具体有何规定,这一点答主不懂也不瞎喵喵,吴亦凡的律师团队应该自己做功课,别搞得吴亦凡「荣归故里」时当即在机场被捕,就很尴尬了。。。
虽然我是中国律师,但是美国刑法也略懂一点,我觉得有几个要点可以展开讲一下:
1. 吴亦凡是加拿大公民,持有的是加拿大护照;
2. 吴亦凡已经因涉嫌违反中国的《刑法》依法被形式拘留,适用的是属地原则,即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在中国境内违反《刑法》都将依法受到规制。
3. 美国是二元制的法律体系,即联邦和州是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只有在案件涉及联邦法律或者跨州的情况下会适用联邦法律。洛杉矶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因此,如果事实查证属实,将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
4. 这里是加州的刑法典——Codes Tree - Penal Code - PEN,
根据加州刑法典,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将构成 “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
成年人是指任何 18 岁或以上的人,而未成年人是指任何 18 岁以下的人。例外是如果双方年龄差距在三岁之内,则属于轻罪 misdemeanor,法定刑期将在一年以下。但是吴亦凡是 90 年的,与洛杉矶女子的年龄差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三岁以内。
加州刑法典第 261.5 条禁止法定强奸,并且该法规的编写是性别中立的。这意味着男性和女性成年人都可以被判有罪,并且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法规适用没有差异。该法规也没有区分双方同意和非双方同意的性行为。
第 261.5 条特别适用于性交行为,性交行为被定义为女性性器官与男性性器官的结合。任何其他类型的边缘性行为均不适用于法定强奸目的。也就是说,还有其他刑事法规可以并且经常适用于涉及成人和未成年人之间性接触的案件。
该法律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合法结婚的情况。虽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婚姻很少见,但这是一种合法的可能性。加州法律允许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结婚,但必须获得法院命令和父母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让怀孕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在孩子出生之前结婚。
虽然刑法典第 261.5 条没有任何精神状态要求,例如 “故意” 或“故意”,但该法律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严格责任犯罪。对于严格责任犯罪,被告人的意图无关紧要。可以通过声称被告不知道与他们发生性关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主张来捍卫或减轻法定强奸指控。可适用于法定强奸指控的处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和受害者的相对年龄。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只犯有轻罪,而在其他情况下,被告将犯有重罪。
所以如果加州洛杉矶女生的控诉属实的话,吴亦凡在加州也将接到加州刑法的惩罚。
如果你觉得我的内容不错可以点个赞同。
当然,也可以关注我
。
[如何看待网传腾讯实习生向腾讯高层提出建议颁布拒绝陪酒相关条令?2051 赞同 · 292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8781972/answer/2052258750)
现在的自媒体或者这位律师太不严谨了,为了流量可以肆意夸大用词。律师蹭流量做到这份上实在有违职业操守,授权媒体采访审查也不够仔细和全面。
「表示」与「证实」这是截然不同的立场和态度。倘若美国法院未能就吴亦凡性侵民事纠纷作出事实认定,那么吴亦凡出狱后完全可以向这个自媒体以及这位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赔偿。虽然吴签的社会评价已经被降入谷底,但法律仍不允许任何人肆意污蔑和造谣。
倘若真的要使用「证实」一词,恰当合适的表述为:律师证实正考虑对吴亦凡就在美国加州涉嫌性侵未成年女性一案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正如高赞回答所言,民事诉讼在证明责任的标准上与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更高。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因性侵承担民事侵权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就该部分事实而构成强奸罪。
今年的暑假,真是吃瓜吃到饱啊。
不过吴签的瓜,真的是每一口都想象不到的没有底线。
而且尤其是这个瓜,很有可能是真的。
一个在国内都如此无所顾忌放肆的人,在美国还会有所收敛吗?毕竟有不少名人,都是在国外翻的车啊。
不过我国跟美国并没有引渡协议,所以很有可能是等吴签在中国坐完牢后去加拿大坐,然后再去美国坐。
但是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实并不是很重要了,关键是,他的罪恶已经藏不住了,华丽的袍子已经撕开,里面的虱子有几只,也该数一数了。所以,我更希望看到的,不是吴签本人的罪恶又添一桩,而是隐藏在 “顶流” 背后的妖魔鬼怪们,有多少能被现了原形。
中国蹲中国蹲,中国蹲完美国蹲?
人家全球巡回演唱会,它全球巡回蹲监狱
大概就是,吴亦凡全球巡演选妃,走哪烂到哪儿,随时随地发现受害者。据说在美国最高可判 11 年,我看刑,这日子越来越有判头了。
微博上仍有几万人在给他洗地,人都凉成这样了,关于在中国刑事拘留中的一个冷知识,最后能够无罪释放出来的几率大概是 0.04%。
所以这一波不知道是粉丝还是利益相关请的水军,如果是粉丝那也真的是太可怕了。
脑瘫纯不纯,纯粹得分人。
正道你不走,非站凡签坟。
凡签彻底凉,你给他招魂。
侧耳自己听,脑中水吨吨。
说 “吴亦凡在洛杉矶没有开过粉丝见面会,律师就是要钱” 点赞一万,结果
这要真的是粉丝水军做伪证呢,干脆一起进局子陪签子去吧,为了洗白签子,底线和良知都没了,什么东西 ?把男的打个码当女的洗?硬洗?真服啊
这全囚巡演,签与签巡这么多年这么多受害者,哪个站出来的有好下场了?一个加拿大混混,来中国圈钱,被粉丝媒体吹嘘为天神、神颜(可见什么神都是装神弄鬼)。
吃了第一代流量所有红利,顶级的商务资源,电视剧资源,电影资源,可他作为爱豆唱跳稀烂,作为演员毫无演技,作为花瓶连颜值身材管理都不做,做人更是没有底线不配为人。
以吴签为代表的,非本国籍背靠大资本、无德无才无貌的资源咖,流量名声就是被他彻底败坏的,大众不认为他们可以算作流量,真正的流量都是民选。
畸形内娱饭圈也是资本搞的鬼, 职业发言人发表的言论带的风向真的很罪恶,把国家青少年带向狭隘愤怒极端的情绪,动不动就撕逼独美排挤,畸形饭圈工作室和排场虚荣养成了流量明星变成娱乐圈溥仪的荒唐氛围。真的要彻底大力整顿饭圈娱乐圈,畸形,恶心。
但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有正确的三观,所以我们才会排斥所有做不好本职工作,无才无貌的资源咖来圈捞金的庸才,只为好作品臣服,
不是不报,是不敢报,现在好了,时候到了,
真的最近都不敢看铺天盖地的新闻,哭了一整天了,我不知道你们爱的男孩到底做错了什么,他只是犯了个错啊凡凡根本不知道他们有多担心你,整整一天,看着铺天盖地的新闻,心都要碎了,生怕判得时间短了
从警方通报上看,吴亦凡及类似团体已经在一次次的 “实践” 中,摸索出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和应对方法,让这些女孩子无法搜集证据。事先筛选,目标瞄准就是那些 “乖”、“听话”、“注重名声”、好控制的,当天则会收电子产品,你无法拍照,录音,录视频,事后说我是喜欢你,我是认真的,咱们谈恋爱吧,多少女孩在疑惑中,连有精液的衣物也洗掉了,“谈恋爱” 一段时间后,他再消失……
再加上 PUA,多头发展性关系,诱导未成年人花钱,各种控评,动不动就律师函警告,网络侵权起诉,对粉丝的金钱剥削、劳动剥削,有的还加上性剥削,之前有资深律师在网易发文,倡议一定要继续深挖,绝对和新型毒品产业链有关,涉嫌未成年,有重大社会影响,情节恶劣的可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也是说不准的事,凡做过必然留下痕迹,现在摄像头到处是,恢复电子记录的手段也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中国蹲 中国蹲 中国蹲完
美国蹲 美国蹲 美国蹲 美国蹲完…… 蹲
吴亦凡能走到这一步。终究是因为国家多年坚持的反垄断和遏制资本扩张的一个明面上的体现 ,若是纂建虹仍没有倒下,吴亦凡仍是他们公司重要的现金流来源,恐怕我们谁都不能保证我们的力量能走到这一步,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
无论你承不承认,这次阶段性的胜利,
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很好的提现
人民日报旗下【踏浪青年】评吴亦凡,
“现在被市场淘汰,也算是他能给中国做的最后一件好事。”
“资本如洪水般涌过,股民暴亏,家破人亡。
留下的一地鸡毛,由全社会、全中国人为其一起买单。
谁还会接,谁还敢接?
谁要冒人民之大不韪,再步綦建虹们的后尘?
在国家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下,差不多一年之后,这些传媒资本的好日子,就彻底走到了头。
不仅让他们把之前赚的吐了出来,在资金链断裂之后,他们原本的身家也被一并收走。”
也希望受过伤害的孩子们能早点恢复,性侵也是是暴力的一种,关于性这一点会产生很多额外的精神压力,但这些压力都是社会构建的,我们会打破它的!
大快人心!!!大快人心!!!大快人心!!!
大快人心!!!大快人心!!!大快人心!!!
大快人心!!!大快人心!!!大快人心!!!
大快人心!!!大快人心!!!大快人心!!!
好家伙!
中国蹲完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完美国蹲,监狱展览秀呢 (狗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只要与未满 14 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迷惑等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即上述爆料,吴亦凡当时与女粉丝发生性关系时,女粉丝尚不满 18 岁,所以吴亦凡与这名女粉丝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还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其已经延满 18 周岁。
但是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强迫,是否诱导,是否欺骗都属于刑事犯罪,而且属于重罪。
而吴签目前已经被我国警方依法控制,所以无法被美国警方追究法律责任。
即使本次在国内的罪行并不严重,所判刑罚也不重,在国内服刑完毕后,其一旦踏入美国的国土或者与美国签订有相互引渡条约的国度,有可能会被引渡到美国,由美国司法机关再次依法追究其强奸罪!
也就是说到哪边都要判刑,
这个也牵扯出了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这就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等国家机关的相互配合联动,加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诉讼。
具体详细规定还需要看一下我国与外国之间缔约的外交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一个华裔的加拿大人,去美国的洛杉矶,强奸一个中国的未成年,然后回到了朝阳的看守所。
这都能闭环?
这要是引渡,从美国到引到加拿大,服刑完借道阿拉斯加,穿越白令海峡,从俄国远东苦寒之地一路南下,过东北至华北,回到我国首都坐牢。
难怪吴亦凡说要 “自己走进监狱”,原来不是废话,是真怕我们折腾坏了。若不是自己走进来,半个地球都要伺候他的 “旅刑”。
我看地球是招不开他了…..
1,律师照片颜值可以。
2,刑事估计不容易。不管什么案子都要靠人去办,要指望美国警察去办一个嫌疑人是加拿大华裔,受害人是中国学生,只是犯罪地点是几年前在加州的案子,不免把美国警察想的太负责或者太闲了。另外类似微信和监控这种证据链,在美国法庭未必被承认。
3,我觉得这个案子在美国更大的可能性是搞钱,也就是民事。
当然我觉得这个是好事,大家还是支持一下。
谢邀,该来的都来吧,“炮王” 可能是 “强奸之王”,还专门挑未成年人,吴签真牛掰,在他眼里法律都不存在的,强奸无处不在,真衣冠禽兽,受害者们都出来吧,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规定: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对于吴签这种人 Z,让他蹲一辈子监狱都不为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10 年至 13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3 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2 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这个新闻,我第一眼看到的是个美女律师的精修照片,第一反应就是这可能是个律师蹭流量的营销新闻 (特别强调我是在怀疑,怕被喷)。
其次,如果强奸属实,首先应该追究吴签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最终结果如何,静待司法判决即可。
最后再次强调,明白大家对吴签恨之入骨,但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希望大家还是要谨慎判断,注意不要被有心人利用随意收割流量。
吴签可能女人玩的太多了,成年女性已经引不起他的兴趣。
这么看来,他的对象还是挺专一的,必须是 18 周岁以下,最好是 14 岁的幼女。
此人真是令人倒足胃口,娱乐圈有这种垃圾货色,可谓是精彩至极。
这只是曝光出来的一个而已,我可不相信娱乐圈就他一个是这样的。
还有多少变态的艺人没有曝光出来?
之前某某男星自杀的时候,就有人说娱乐圈有很多大佬好男色!
尼玛的,这年头男人女人都一样危险。
大概只有丑星能保证自己不被侵犯,但他不能保证自己不侵犯别人。
当年向太说侵犯蓝洁瑛的是唐老鸭。
这个唐老鸭是谁,咱们脑补一下,大概也就知道是谁了。
这圈子真是恶臭无比,实在是无力吐槽。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见不到,要是把这层遮羞布给揭开,下面不知道有多少蛆虫呢。
真是恶心倒胃口!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好嘛,吴签儿真是精虫上脑啥都不顾了,在美帝领土上,带着半个美帝国籍(美帝法律规定,加拿大籍公民可基本享受美帝赋予公民的绝大部分权利以及过海关不拦着),性侵实际受到美帝法律保护(还是根据美帝法律,持有留学证明 I-20 的外国留学生受法律提供保障)的未成年中国留学生???( ̄∇ ̄)
——超有趣的,吴签儿!你有什么不满嘛?
(以上有捏他成分,ACG 爱好者可以自己品读一下,嘻嘻嘻嘻嘻 (#^.^#))
根据美帝的联邦法律,性侵未成年人,无论何种情况,处于法律监管之下,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时段监禁、罚款,公示个人身份信息并永久存档备注,将来想在北美及美帝方面可联网的区域找工作、开公司、演出等全部社会活动难度都会变成地狱级难度 ( ̄∇ ̄)
根据加州的州内法律,性侵未成年人将被迫与同等罪犯上学习班,时长由当地监管部门决定,也会被强制进行社区义务劳动…… 还有别的处罚,就请加州的朋友们补充吧 (。・ω・。)ノ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的本国公民将会被永久置于司法部门的监管之下,身份信息处于永久曝光状态,联网可查,且随时处于司法机关监督范围内,如有需要,必须时刻与同等罪犯一同接受学习班改造(很可能是终生的)……
这是官方的,再说说民间的╮( ̄▽ ̄"")╭
美帝和加麻大民间总是有一帮子不相信、不认可法律对性侵、严重杀人、玩忽职守者的处治的人(称之为 “暴民” 也没什么问题),这些人热衷对以上犯罪者处以私刑,包括但不限于追踪、骚扰、围观、谩骂、劫持、车祸、纵火、涂沥青粘羽毛、绞刑、火刑…… 这些,非常擅长钻法律空白并擅长诱导犯罪者自杀了事儿╮( ̄▽ ̄"")╭
而且这帮 “暴民” 本身就严重种族歧视,当年这些招数是用来针对有罪的黑人的…… 啧啧啧,吴签儿一个细皮嫩肉的干净儿小华裔,要是不小心落这帮人手里……(; ̄O ̄)
当然以上都是本仓鼠通过从加麻大和美帝认识的条子那儿问出来的,肯定不局限于此类 (⁎⁍̴̛ᴗ⁍̴̛⁎)
溜了溜了ε=ε=ε=ε=ε=ε=┌(; ̄◇ ̄)┘
按吴亦凡的说法,他是个很传统的男人。果然传统啊,传统女生 16 岁嫁人? ^^
听到王思聪和吴亦凡这么说,第一次发现,他俩还是蛮有搞笑天赋的。
自从小姐,同志,公主,老实人,做头发。。。之后,“传统男人” 这个词,也要被毁了。
“打飞机” 从此有了新的说法:抽签
“我也有一种这样的感觉,我比较传统。” 吴亦凡一本正经说的话得到了王思聪的高度认可:“是是是,其实我内心也是个非常传统的男人。”
就在网友差点就相信了他们的话后,王思聪一秒打脸。王思聪不怀好意地看着吴亦凡说:“你下次要是看上了哪个女主播,你跟我说,我把他们联系方式给你,我这里有好几千个女主播呢?” 吴亦凡疯狂大笑。
吴亦凡法务团队紧急招人中。。。
但大家都不感兴趣,表示他长年累约(多年来一直约炮),逢场做细(遇到个场子就做爱,但对方都说他很细),事不过三(房事不超过三分钟),实在是签仔难逢(牙签大的仔也不好找吖)。
以后问 “约吗”?除了“坐牢的那种” 之外,还有 “签约艺人” 那种。
女方不答应也很正常,别怪我见亦思签,谁让你吴能为力?
以后童鞋们不需要成语辞典了。因为不辞而别(不再看辞典,因为有别的意思)
吴亦凡的丑闻,还上了推特热搜和世界各国热搜:
就连 BBC 和 NY Times 等西方媒体都批判了他,还说是中国的米兔运动。
最后,给相信 “有钱可以无所不能” 的人:
吴某人这是要跨国、巡回、坐牢吗?
听说北京监狱每晚必须看北京台,而且朝阳区只播北京电视台,还是艺兴当警察的剧,场面更好玩了。
吴签:你想说什么?
近日据官方通报的消息显示,网上爆料消息称明星吴某,存在与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的绯闻,经警方的消息显示,该明星已经受到刑事拘留,当然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我们不能认定任何有罪,但如果警方没有任何的证据,我想也是不会随便采取相关的措施,其是否构成相关的犯罪,我们这里不做讨论,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据网上爆料的消息显示,吴某为加拿大籍人士,那么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 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 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虽然吴某为加拿大籍,但是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因此中国也是有管辖权的。
他是加拿大籍,那么有没有可能会被加拿大引渡呢?不过笔者估计加拿大也是不会引渡的,首先加拿大和中国是没有引渡条约的,即使加拿大要求引渡中国也是可以拒绝的,其次就是吴某可能涉及到强奸罪,强奸罪在任何国家都是被唾弃的,因此其被引渡的概率是很小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外籍人士在我国境内犯罪,也是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处罚。
一个中国的未成年少女在美国与加拿大的一位成年男性发生了性行为,现在还不明知该女生当时是否是出于自愿,还是诱奸。
听到这个消息,所有人的心理活动应该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管辖权有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从保护国民利益的保护原则上来看,我国的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是有管辖权的。
但是任何案件一旦涉及发案地在外国,这就牵扯出了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这个程序听着就比较麻烦,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等国家机关的相互配合联动,加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真正的实践案例很少,上一个轰动性涉外司法协助案件的主角是糯康等人。
所以,关于该女生在美国加州洛杉矶提出的民事控告,如果最后转化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很有可能是吴亦凡在国内被宣判之后再进行调查,到时候可能就会涉及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但这其中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习惯用钱解决问题的吴妈妈这次可能会再次出手,用钱堵住女生的民事控告,又或者证据不足在美国不够立案,又或者吴亦凡现在被中国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到时候他真的被中国法院判刑,其在服刑期间美国警方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进行审讯,是引渡还是远程提审,这些都相当耗时间和程序,不知道这个案件的严重程度有多大,是否会到达让美国警方重视调查的程度。
结合本案案情的一大关键点,“当时的受害者可能不止她的委托人一个,很可能会有其她受害者”,如果真的有多名受害者的话,其中可能不止中国人。这样的话,从方便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在美国加州本地进行立案、调查是有利于早日查清案件事实的。不过被害人仅是提出民事控告,这一步倒是有点奇怪了,或许她并不想追究吴亦凡的刑事责任,只希望从这个淫贼身上撕下几块金缕衣而已。
果然世上没有不偷腥的猫,而猫只要有过一次偷腥成功,在不加以干预的前提之下,这种行为模式会不断被重复以获得重复的快感。希望罪犯早日被绳之以法。
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其他问答↓
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一些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规定强奸罪起刑 3 年,且强奸在美国自然也是构成犯罪的,这些都是我国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前提。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均有权管辖。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考我国与外国之间缔约的外交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文件。
海外也选妃?吴亦凡真烂出国门了!连洛杉矶未成年女粉丝都不放过!
罗翔老师新的司法考试题目出来了。一个加拿大人在中国,美国都犯了强奸罪。那么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是数罪并罚?还是各自判刑?
吴签以后可能会全球巡回坐牢了吧。中国蹲,中国蹲,中国蹲完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完,引渡到美国蹲。
真是签一发而动全身哪!
一竹之泪未干,选妃之秀安在?前事未完,后事又发,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好担心他 “柔弱稚嫩” 的肩膀哪承担得了那么多的责任,心疼割割呢。
从这么多的事儿看,传说中是签,不无道理,毕竟只要功夫深,再大的铁杵都能磨成针哪。
这鼓,早就锤破了!
律师证实?就算是真的,律师凭什么来证实?难道不应该由警方来证实吗?
看到签儿进去了,在美国的粉丝都跳出来了?
早寄吧干嘛去了?
签儿固然有罪,但我咋觉得有点恶心呢?
♦粉丝都是韭菜。心甘情愿的韭菜。不值得同情♦
【在美国害的都是中国女学生。这人坏透了】
■不过他害的都是他的粉丝,也没害别人,这人还没坏透■
→_→再一次说明性侵主要还是熟人作案啊。
那些什么酒店里出现内裤男其实不必那么惊慌。
然后跟你们说不要追星就是不听。
不听就不听呗。
韭菜不就是这么割的吗?
全球巡回演出《铁窗泪》
美国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是重罪,美国的 法律对保护未成人方面可是极为严格,美国的监狱可不会对吴亦凡有任何优待。美国的监狱可不比社会主义监狱那么和谐。有人宁愿自杀都不愿去美国监狱服刑,如果有更多的美国受害者指控吴亦凡。那么吴亦凡的后半生就非常悲催了。
说的好像这个律师现在看见强奸过程一样。
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营销自己。
这次吴某凡插翅难逃,在中国服刑完毕后,在去洛杉矶接受刑罚。之后再回加拿大接受审判。此后的余生,忙忙碌碌,不是在服刑,就是在接受审判的道路上。
这种人是咋在贵圈潜伏这么久的,细思极恐。
回顾这 2 个月来,从都某竹放锤,到吴亦凡被刑拘,其实都某竹也一路走得惊心动魄;
先是被第三方骗钱,而后又差点遭到写手伤害,还被网上大肆造谣,似乎所有人都不怀好意;
但是却偏偏,最终她成为了笑到最后的赢家,凭借一己之力为自己和其他受伤害的女孩子们讨回了公道。
树倒猢狲散,谁红跟谁玩,吴亦凡事件让娱乐圈的现实暴露无遗!
吴亦凡被刑拘后,对娱乐圈形成了大震荡,早前和他相熟的明星艺人纷纷取关,并删除和他有关的消息撇清关系;
在小 G 娜事件曾发声力挺吴亦凡的明星艺人,有的社交网络账号被注销,有的被禁言,吴亦凡瞬间从聚光灯下的顶流变成了烫手的山芋。
事情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得多
每当一个明星 “塌房” 时,都会有很多粉丝都会站出来说,“哥哥是无辜的”,“他只是被陷害了,他一定是有苦衷的。
” 为什么这些粉丝总是被嘲笑为 “NC 粉”?这是因为他们失去了最起码对于判断事件的标准。
网络上有句话:“只要长得好,三观跟着五官走”,这句话放在任何电视剧里都不是问题,但在现实就是另一回事。这件事是跟你没有关系,但你有没有想过对方的感受?
王婧律师表示,洛杉矶的受害者不只一个,她呼吁更多人站出来,加入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
如果案件核实,吴亦凡就犯了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的重罪,根据美国刑法,可以按照强奸罪起诉吴亦凡!
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不同,首先,如果受害人未满 18 岁,即使是自愿发生性行为,根据加州刑法第 261 条,性关系对象也视为犯下强奸重罪,
每项罪行成立,最高可判 11 年监禁!
早有人提出过,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在海外犯下性犯罪的公民,被遣送回到加拿大以后会面临着二次审判,
如果性质极度恶劣的话,可能意味着此人的一生都会在歧视中度过,社区会在犯罪人的门口贴上标识,如同春联一样很明显,告诉群众这房子里有变态。
人们常说:“雪崩时,没有雪花是无辜的。” 但仍有人试图让自己成为最后一片雪花。
吴亦凡涉嫌海外性侵未成年若成事实,或赔偿金超千万,被监禁最多 11 年!来扒一扒
吴亦凡被刑拘已经是很多天前的事情了,在这期间娱乐圈也没有消停过。有人官宣新恋情有人宣布离婚,有人借机蹭热度被质疑洗白,有人公开放话要 “回到原来的位置”,一波又一波的热搜,一次又一次的全网热议。
但即便是在这些高讨论度的八卦下,吴亦凡事件的热度依然没有被盖过去,相反网上也一直不断地有人曝出跟他有关的大瓜。诸如吴亦凡被刑拘后的事件进展,或者是某位明星疑似受到牵连。
近日便有网友发文爆料指出,疑似 “归国四子” 中的鹿晗和黄子韬都因为吴亦凡的事情被请过去做过笔录。但是该网友也解释道,“其实就是正常流程,排查一下吴亦凡身边的圈子”,最后该网友明确表示鹿、黄二人并没有什么问题。
这位网友所爆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通过这段时间网上不断曝光疑似受到牵连的明星名单,以及众明星对待传言的严肃态度(报警处理),也可以看出,吴亦凡这件事或许并没有表面上这么简单,有可能会引起一次娱乐圈的 “大扫除”。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这两天还有网友爆出,疑似曾经发文力挺吴亦凡的苏芒已被请去协助调查,该网友分析道,“她的事情比马薇薇、六六等人都复杂很多,别人只是嘴上支持吴亦凡,她给了对方少时尚资源,台下还有很多交易”。
他在文中虽然没有指名道姓,用的是 “秋裤姐”,但是有不少网友指出秋裤姐就是苏芒。毕竟一方面苏芒曾被网友冠以“秋裤姐” 的外号,另一方面按照爆料内容来看,曾力挺吴亦凡的几个大 V 中,能够给他不断提供时尚资源的,或许只有时尚圈的大佬级人物苏芒。
不过这些也是网友的爆料,并没有拿出什么实锤,仅仅靠二人此前的关系来猜测显然不能服众,所以在没有被证实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保持理性吃瓜。
然而吴亦凡事件再升级!
8 月 10 日,有媒体报道称:律师证实吴亦凡涉嫌在洛杉矶 QJ 未成年女粉丝,此案目前正在核实当中。
据该案的律师王婧透露,日前一名女性中国留学生来到她的律师所,提出要对吴亦凡进行民事诉讼的想法。
该女留学生表示:几年前吴亦凡来洛杉矶巡演举行粉丝见面会,当时的她作为一名粉丝参加了这次见面会,并 “有幸” 和吴亦凡交换了联系方式。在接下来进一步的约会中,她被吴亦凡性侵,案发当时她还未满 18 岁。
洛杉矶属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据了解,根据加州现行法例:由于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士,不能合法表示意愿,故成年人与 14 岁至 17 岁的未成年人士进行性行为,即使双方自愿也属违法。
王律师也表示,如果受害人说的是真的,案发当时她未满 18 岁,那吴亦凡就涉嫌犯下了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的重罪,根据美国的刑法,可按照 QJ 罪起诉吴亦凡。
根据加州法律显示,若罪名成立,吴亦凡或面临 7 至 11 年的监禁。
除了可能被监禁,王律师还表示:按照吴亦凡案件的影响和他的偿还能力,他或还将面临超过千万的赔偿金。
此外,王婧律师还分析,当时的受害者可能不止她的委托人一个,很可能会有其他受害者。她呼吁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加入到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
王律师的分析其实有迹可循。
早在几年前,就有北美留学圈的网友爆料称,某韩国团体男艺人(超红的那组)和自己的一位小姐妹发生了关系。
当时那位男艺人在床上的自信发言,和此番都美竹爆料的吴亦凡言论,如出一辙,有不少网友猜测是吴亦凡。
今年 7 月份,也就是吴亦凡和都美竹事件发酵后,又有留学生在网络上爆料吴亦凡在洛杉矶举办 “选妃局”,并曝光了酒局中的大量细节:
在场的有三名男性和 7、8 名女性,女生们经历了被收手机、被问年纪星座、被 “嫌弃” 年纪大…… 经过了一番 “筛选” 后,最终只有一名女生被留下来,并与吴亦凡发生了关系。
当时,无论是爆料者,还是评论里的一些留学网友,都提到了吴亦凡会经常约会不同的女生,这在留学圈早已经不是秘密,直指他在海外早已臭名昭著。
总而言之,吴亦凡在私下生活中的形象到底如何,想必大家都心中有数了。
目前,吴亦凡已于国内被拘留调查,美国方也正在核实留学女学生的举报,他可谓是被内外夹击。如若两方调查都彻底核实了吴亦凡的犯罪事实,他很有可能会面临海内外 “巡回坐牢”。
对此,你怎么看呢?
微博的粉丝又开始了,扒律师的黑料了,然后说这个律师多么会胡说,多么不可信。我不管律师的黑历史有多么不堪,我只想等着看吴亦凡到底做过没有。
这一幕似曾相识,当初你们也说都美竹造谣,多么不可信,但是吴亦凡这个乐色还是蹲号子了。
坐等后续,不想听粉丝的解释。
说实话我很期待他在美国监狱服刑 肯定很爽
签哥承担强奸罪行的法律责任呗
像这种严重误导公众的社会人物
也应该承担道德与法律责任
看看管虎是如何吹捧吴的
他之所以和国内这一代男孩不同
就是因为他国外的背景 生长经历
我觉得他特干净
眼神都是特单纯那种
就是咱们 (国内) 这个年龄段的小孩
那些毛病 懂的那些事 他都没有 他都不是太懂
这下他的麻烦大了,美国法律可不是纸老虎!
完全是抱着学习法律,普及常识的心态来的。
预测吴先生这个案件日后必定会在给法学界成为一个经典案例。各大高校授课时,必将反复举例研讨。这是他最后的「贡献」。
加拿大人在中美二国犯罪,涉及三国法律,引渡条约等等… 简直不要太复杂,在法学教授眼中这简直是一份「完美切片」,足够的上一篇论文反复分析。
看了前排各位法律大 V 的回答,真是一下子填补了小白好多法律空白。不得不说「顶流就是牛」,连犯罪不拘一格。
如果某个律师能够最后成功给吴先生洗了白,让他判了无罪,或者是刑期很短缓期执行,那么这个律师日后的身价及前途…???
这让我想起了插翅难逃。
BGM:所以所以,因为因为;
因为和所以是孪生的一对。
所以所以,因为因为.
因为而所以会所以就因为。
吴签的罪过已经不是法律文书上这么简单了。
你们可以去搜搜看他的粉丝们有多厉害,无视法律,无视民众的声音,依然为他在洗。
粉丝们对他的容忍度已经超过了法律。
我说吴签是 21 世纪的妖怪,21 世纪的毒瘤一点儿也不为过。
他就是用了妖术,祸乱了娱乐圈,祸乱了无数少女粉丝,更祸害了无数无辜的女性。
想想神话里的妖怪,拥有美艳皮囊,狡猾虚伪,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关键是妖怪喜欢骗人啊。
从我的很大你忍一下就可以看出他谎话连篇。
还说如果是事实,自己主动去坐牢。
现在虽然他被刑拘了,我却一直感觉他还在我们的身边。
关住了他的肉体,可是妖怪总会以另一种方式逃出来。
看他的粉丝就知道,吴签依然在,这一代的青少年受他影响被祸害的不轻。
娱乐圈像他一样祸害的妖还真的不少。
可以考虑把吴签记载到新的山海经了。
不过现在,铲除妖怪才是第一大事。
天下需要太平。
吴亦凡这丑闻还真是一桩接一桩
小牙签扎遍中美,大牢饭吃贯东西。
中国和美国之间,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协议。
这也是孟晚舟女士的困境所在。
吴亦凡是加拿大人。
所以他在洛杉矶的强奸罪,我们是没有办法移交的。
不过加拿大人吴亦凡如果在中国犯了强奸罪的话,一般做法是在国内判刑,然后服刑结束驱逐出境。如果被遣送回加拿大,那么美方是可以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的。
万一吴亦凡在国内犯罪是贩毒并且数量巨大,那可能在国内判处死刑,涉毒财产没收。这种也不会引渡。
以上回答,基于提问所做的假设。本人并未指认吴亦凡在洛杉矶或者国内涉及强奸和贩毒。所有讨论的前提是 “如果”。吴亦凡是否有罪、所犯何罪,详情请询问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
他到底强奸了多少人,自己估计也数不清了,雨露撒得很广呀。如果查实强奸了未成人或者 14 岁周岁以下幼女,那就符合强奸的加重情节,10 年以上起步了。吴签被拘留也快半个月了,除了网上的传言,其实警方没有正式披露狱中细节,可能还在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这也说明,吴签案情很复杂,大概率不止涉嫌强奸,也不止他一个人犯罪。这种事,往往需要辅助,一个人完不成的
不过下一波警方通报应该很快就会出来,搓手期待
3 分钟告诉你,什么是性同意、性骚扰、性侵害! 记住,无论遭遇了哪种,这并不是你的错! 不管你是和谁在一起,你的穿着、行为如何,你都不必为此感到愧疚!
又有进展了,不错!就要这么搞!让他花钱也没用!
隔壁霍尊也出事了!
希望成都某董事长强奸 14 岁未成年事件也能有新的进展!
之前哪个导演鼓励未成年出国留学来着?
出国领粉丝福利?
真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啊。
牙签犯事后只恨地球太小了吧,此前多么享受全球化。
太平洋就是我的床,到处都是粉丝等着上。生活多美好,僵尸出名,牙签变壮阳。
法国作家雨果说:“奸伪的人比正直的人,更容易逃出罗网。”
但著名的牙签一旦落网,那就是真落网了。
这种涉及多年前的强奸的取证很困难吧?难道有保存证据或者视频?我怀疑已经证据流失了。只怕即使是真的,美国法律也无法惩治他。真有证据保存着那更好。所以这种事情,受害者勇敢起来,有证据就保留证据,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啊。不然证据灭失法律也治不了人渣。
当这个瓜变得越来越大,在这个流量的时代,作为律师,事件的真相往往比起噱头,显得无关紧要。我们一定要拿出证据。是否构成强奸,不是一言之词就可以定性的。除非吴亦凡承认,还有时间,地点,人物,这是发生案件的几个要素,怎么证明吴亦凡在那个时间,还有那个地点,还有那个留学生也吻合。需要证据。
我们不要相信这些私人媒体所发布的消息,除非有官媒报道证实。如果一个没有经过证实的噱头,只是为了获取流量,大家还谈论的热火朝天。最终,获利的是那些别有用心之人。
如果那个小留学生是中国人,可以回国控告吴亦凡。如果不符合属人管辖,就在洛杉矶告吴亦凡。如果再妖一些,可以在加拿大告吴亦凡。
基本原则:哪里告吴亦凡能拿到最多的赔偿去哪里告。哪里告吴亦凡能让他判的最重哪里告。哪里告吴亦凡能让自己更爽,对自己重复伤害最小哪里告!
最后,我说点私货。我们可以考虑把 qj mj xq yj 等等提高刑责,可以跟老美看齐甚至向北欧看齐。同时提高性许可年龄,老美十八岁,咱也十八岁。目的是什么呢?让那些潜在的罪犯,衡量完犯罪的严厉程度,转身去祸祸法律低廉的国家,保护好中国的女性。否则,easy girl 还会是我们国家女性的标签!
这问题,只能让那些 “人在国外,刚下飞机” 的人来回答,人家才是专业的。
再者 “吴签” 这个梗基本可以过去了,文章是职业写手写出来的,他是知道如何让文章话题瞬间成为全国人民的娱乐的谈资,就冲他的做法,他后期有可能会加重对他处罚力度,一是因为 “恶(心)意” 编造事实,二是警告那些想靠写文章获得最大利益的后来者。
虽然我很鄙视吴某凡的行为,并希望他在国内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这位华裔王律师是如何证实吴某涉嫌强奸了呢,仅凭女方之言?这就不严谨了。
美国法律不懂,但是我知道,证实的话应该是加州警方和各级法院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
我们相信,美国法官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建议吴妈在美国报警。
果然,“可移动百花楼”的所谓 “业务” 不止局限在熊猫,白头海鹰也未能幸免!怪不得那位写手会根据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将这位重大犯罪嫌疑人称呼为“签”…… 不排除这条电鳗之前已经成功祸害(即是所谓的“负距离接触”)过不少人,导致自己的这个电量严重不足!然后恢复速率小于消耗速率,从而导致不足以重新给武器“附魔”,进而被讥讽为“签”…… 原来,这是在域外疯狂附魔,大杀特杀了一番!然后回到熊猫的域内就后继乏力,这也就解释得通了!
我这一个看他刑拘笑成狗一晚上喝酒庆祝的人都感觉这新闻有点假!就冲这张律师的完美写真!证实的人不是警方居然是律师这波啊这波是签倒众人剔牙……
我赌如果真我就…… 继续笑成狗喝酒庆祝…… 如果辟谣了,无所谓我已经很满意现在的结果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如果是国外,除非对象是中国籍,那么就有管辖权。
无论加州法律是否有同意,自愿,中国都可以处理,追诉。
如果罪名都成立,那么吴亦凡在中国以强奸罪服刑完毕后(估计出狱四十多岁了),会被驱逐出境到加拿大,加拿大和美国有引渡协议,而它也是允许引渡本国国民的,因此吴亦凡被引渡到美国会再次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入狱,出狱时可能已经垂垂老矣了
当然,吴亦凡也有机会不受到美国管辖,因为现在他在中国面临的是强奸幼女和多名女性的指控,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有机会一步到位,死刑立执,不给美国佬显摆他们司法系统的机会
贴两个之前关于管辖权和双重危险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answer/2033906754
全球巡回坐牢要开始了。
吴亦凡强奸粉丝实锤。但是洛杉矶不适用中国法。而中国对加拿大人在美国犯罪没有管辖权。那唯一的答案就是,受害者是中国籍,这属于受害者属地原则。吴亦凡强奸未成年,真的应该坐牢。而且,吴亦凡在中国坐完牢,不代表他在美国就不会被起诉。美国也能根据犯罪地在美国,他也有起诉权。
我只能说我反而越来越怀疑真实性了
各种情绪输出,夸张性报道,还有各种还没审判先定罪量刑的,不摆一堆判罚条款就感觉不专业一样,拿自媒体当公检法,呵呵
**请大家多多举报王稳健,此人不凉,天理何在?b 站现在给他解封了!(**更新把这句话放在前面。)
简直吴法无天,亦塌糊涂,追星的女粉丝真是深受其害,还好凡事皆有报应,轮蹲送给它。
按照罗翔老师说的,在美国,那吴亦凡可就惨了。
虽然美国刑法典规定 21 岁,但大部分州还是采取 18 岁。10 岁以下没有辩护理由,一级重罪;10 到 16 岁就轻一点,有一个辩护理由,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16 到 18 或 21 岁,针对特殊群体,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医生与患者,老师与学生。我觉得明星 (偶像) 与粉丝也是这种关系,所谓的自愿,不过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当然超过一定年龄没关系,不然很多明星和粉丝结婚的就惨了。我国今年也针对特殊群体提到了 16 岁,挺好的,不过我还是希望最好是 18 岁。
中国蹲完美国蹲,美国蹲完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完轮蹲,送给吴亦凡。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案件的认定_哔哩哔哩_bilibiliwww.bilibili.com/video/av455182791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bilibili.com/video/av455182791)
最后,我想挂一个人,看完这个视频才知道他那么恶臭。
王稳健教唆粉丝犯罪,比五五开还严重,要是不封,卢本伟第一个不服。
视频来自 b 站 up 主贾先生。
王稳健教唆粉丝犯罪
首先吴亦凡这么多天了,还没出来,应该是出不来了吧。
然后这个标题就有问题,什么叫 “律师”“证实”“涉嫌”?太过于离谱不知道从何吐槽,首先律师凭什么证实啊,然后到底是证实了还是涉嫌啊。
别争了,这样吧吴亦凡在中国蹲完大牢以后,驱逐到美国。
泻药
这事件真的是发酵的越来越大了呀!无毅烦在国内强奸未成年就已经让人够恨的了!没想到他居然又去了国外也这样!我觉得随着大量的爆料出来,无毅烦的罪行肯定是越来越大了,刚才还看到一篇文章好像是说背后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恶心类似的产业链这样的话,看来不止是他,后面可能被供出来的人越来越多,期待后续了呀!!
哈哈哈哈 先把这次的刑期坐满再说
全球巡回蹲监狱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刑拘 = 坐牢?“吴亦凡被刑拘” 刑事律师怎么看 0 赞同 · 0 评论文章
](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810428)
一、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有哪些加重情节?
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
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严重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为:(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对象为幼女与其他加重情节能否叠加适用?
可以叠加适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为五种法定刑的升格条件,被告人是否具有此五类情节决定了其法定刑的范围。而奸淫对象为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因此两者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可以并行适用。
以轮奸幼女为例:
首先,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情节或者特別严重的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犯罪行为;二是加重情节。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有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在符合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如具备轮奸情节, 就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 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故轮奸情节是根据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使其承担相对较重的刑事责任。
同时,奸淫对象为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所谓从重处罚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之外的能够导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重,并进而加大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各种与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相关的事实的总和。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因强奸幼女比强奸妇女有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强奸幼女除了侵犯幼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以外,还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使幼女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其对性的恐恨、憎恶心理,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为了体现刑法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应当对这种行为从重处罚。
上述两款规定并行不悖,同时适用并非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重复评价,而是罪刑均衡原则的本质要求。
三、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如何进行适用?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按照如下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上述规定中所谓的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应当判处的刑罚。
确定基准刑之后, 应当按照《意见》规定的方法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订时,不重复评价。
根据《意见》的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因此强奸幼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全球巡回坐牢。
以我对刑法和刑诉的粗浅了解,假如强调下是假如(毕竟吴签还没有被判决正式定罪现在还是嫌疑人)吴签被生效判决定罪,因其国籍问题必然会有执行完刑期后被驱逐出境回到他的枫叶国,灯塔国还需要引渡他之后,再经过审判才能被定罪,应该挺遥远的,灯塔国的诉讼时效、引渡条例、管辖权归属问题我不熟悉,凑个楼看看其他大猪细节
你说吴签会不会创造一个在三个国家蹲大牢的记录?
朝阳蹲朝阳蹲,朝阳蹲完 LA 蹲。
LA 蹲,LA 蹲,LA 蹲完温哥华蹲。
温哥华蹲,温哥华蹲,温哥华蹲完凢凢变囧囧……
在中国坐完牢再引渡到美国,最好跟美国达成某个交换,还可以发挥点价值。
未满 14 周岁属于幼女,作出的自愿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只是证据已经很难收集了,定强奸罪还是需要证据的。
看来这是要促成全世界联合执法,这瓜刚开始吃,眼看着瓜又长了。
娱乐圈风暴来临,希望这一次能好好清洗一遍,起码把犯罪分子洗出去,不要让小孩子们追的星是犯罪分子行不行!这看起来像是一边制作手杖一边提出来的要求,汇集了多少孩子家长心中的愤怒,再不好好管管,家长们该自己动手了。
为了和平,务必清洗干净!
???不懂,他要刑满后去美国受审么?
短期不能去美国吧?国外犯法的外国人国内也审不了吧?
这个一步步是咋整?啥时候?去哪?判
建议深挖下去
搞不好其他国家也有
这日子是越来越有判头了。
快进到环球巡回监狱会。
涉嫌,证据呢?
…………
怕又是蹭热点来了!
浑水摸鱼之辈,居心叵测。
跟目前的案件无太大关联。
外国的法律也不适用国内。
国内犯的案,国内审定,在国内服完刑!
我只知道,他又要被很多人羡慕了。
年纪轻轻就过上了,国家免费 供饭的生活
以后要圈钱估计地走这个路线了
欢迎收看吴亦凡牢里蹲 vlog
七夕来了,没啥能送的,一束凡花似锦送给他。
已发声的受害者有二十多位了,还涉及未成年人。希望找到所有证据,判个死刑,让他备受煎熬地离开这个世界。
郑爽去了美国,都开始哭穷卖惨了,
而吴签公然践踏美国法律。
高下立判!
让我看看在吴亦凡微博底下说资本倒了的能不能打倒真正的资本 , 敲起键盘能送他们一个热搜不 ? 拿着申凯文被糊了的脸给人家变了性成美女了, 刘强东美国都能被抓他吴亦凡不行? 吴亦凡啥时候比刘强东还牛逼了? 说在国外被强奸 几年后了你想起来被强奸了? 啥叫上层人士的思维 拿着个已经名气扫地、抓进局里、全平台账号封禁、无任何发声渠道的在这挡枪呢 。资本的裤腿边都摸不着,分析资本,分析透你也没治,因为连个热搜你都冲不上去。
期待吴亦凡的 “全球巡回坐牢”。
如果此前吴亦凡的罪名以及这位受害者所言属实,
那么吴亦凡在国内受到法律惩戒被驱逐出境后,
加拿大与美国都有权利对其起诉追责,
吴亦凡或将面临无缝衔接的多国 “巡回坐牢”。
王律师表示,
如果受害人说的是真的,案发当时她未满 18 岁,
那吴亦凡就涉嫌犯下了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的重罪,
根据美国的刑法,可按照强奸罪起诉吴亦凡。
吴亦凡 “大碗牢饭” 是铁定能吃上的,但是到底到哪里吃这碗饭成了“各地争抢的焦点”。
吴亦凡虽说是加拿大籍,但是他是个地地道道的中国人种,
而且他挣钱也完全靠中国人,他长期生活在中国。
作为加拿大人,吴亦凡是有机会回加拿大吃牢饭的,
而介于受害者大部分是内地的女生,因此在内地吃 “大碗牢面” 可能性更大。
吴亦凡作为一个加拿大来华淘金的艺人,
吴亦凡可谓是赚得盆满钵满,还收获了无数的粉丝,
有了钱就有些不知天高地厚了,开始行嚣张跋扈之事,无视家国法律。
有网友爆料,他不只涉嫌 X 侵未成年,疑似还有 X 贿赂、拍摄 X 爱影片、群交、毒品等行为,
甚至疑似染有 X 病,种种行为,震碎三观!
更有网友表示,警方发现了一名受害女孩年仅 13 岁。
**
**
吴亦凡自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自信强大公关能摆平一切。
对于睡粉还是 “选妃” 吴亦凡是有公关经验的,早在 2016 年就被网传睡粉!
当时吴亦凡不但成功公关,还被毁三观的作家六六认为睡粉是给粉丝的福利!
曝光是断了粉丝福利!
无形中都鼓励了吴亦凡在艺人失德的路上越走越远!
以吴亦凡的头脑无法认清形势,
自以为有钱有名气,没有他摆不平的事,
所以这次刚被爆出来时也就没当回事。
没有往国外跑。
这是一种惯性思维,以前明星出事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甚者越是出现丑闻越红。
吴亦凡以为这次他也没事,万万没想到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严肃认真的。
大碗牢饭,哎呀,真香!
吴亦凡现在开始严格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有规律的作息了。
他还要按规定参加劳动。
吴亦凡开始真正为社会做贡献了。
我觉得要当心这是吴签团队利用司法便利脱罪的一步棋。
直接上图:
根据中美两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定,美方可以协议中方协助调查。
然后我们再看目前美方的情况:
1. 现在各路自媒体,甚至有吴签在灯塔选妃的完整细节,连对话细节都有,像是现场采访一样,我个人觉得大概率在编故事吃流量。
2. 这位南加州的华人王婧律师网传算是一个讼棍,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暂且按下不表,光看此留学生的诉求 —- 提出要对吴签进行民事诉讼的想法 (拜托,qj 未成年在灯塔一样是重罪),那么这就两个情况: 要么是讹钱,要么是搞点流量关注度 (流量在灯塔不也照样好使么,君不见黑命贵大统领,那个黑妹子都住上大豪斯了)。
3. 从国外各路媒体报道来看,这事目前还是在发酵阶段,各种说法都有,这位女留学生是否能拿出力证来证实吴签 qj 未成年我表示强烈怀疑,理由和在国内一样,但凡 qj 案,时间一长,取证太难了,不会因为灯塔是皿煮滋油的国家它就变得简单,甚至某种意义上来说,取证会变得更难 (第 5 点说清楚),另外,吴签的主要活动轨迹是在国内,祸害的多的我想也会是国内女生,即便真有其事,灯塔能不能找到足以起诉的人证物证,我持悲观态度。
4. 两国司法习惯和法律都很大不同,在皿煮滋油的灯塔,聚会嗑药不犯法,有的洲已经毒品合法化,甚至一件案子在哪个洲起诉应诉结果都会有很大不同,谁能保证他过去了会受到公平公开的判罚?我说是为了确保受害者的人权秘密审讯谁敢说半个不字当心被人权组织干死你。说不定跟法官一起 piaoc,一起扛枪呢。
5. 前面为什么说取证会变得很难,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位大佬 —- 噔噔噔噔,令万千少女神魂颠倒,啊不,闻之色变的爱泼斯坦驾到 (这位大佬已经凉了),此人英雄事迹就不列举了,网上大把,有兴趣的童鞋可以去自行搜索,提示关键字: 拜登儿子萝莉岛,这人服务过的政要,王室,贵族,高官,巨商,不止在自己国家,在这个星球都是赫赫有名的,上头已经烂成这样了,而灯塔的司法界也是向来恶臭不堪,一位亿万富豪,想要入罪 qj,即便真有其事,你说取证会不会简单呢。
所以,如果吴签团队是走的司法协助这步棋,这件案子一旦交给灯塔,通过漫长的刑讯,诉讼,等司法环节,再加上明里暗里的操作,吴签天天保外逛 TUOYIWU 俱乐部都不稀奇,到时候你还想把他押回来继续判,想都不要想。
我希望,即便吴签真的在外国犯法,那也要先把咱们的判决执行完毕。
届时若是此獠还没死,再扔到国外去。
希望看到的兄弟姐妹赞起来顶一个,或者发散出去让更多人看到,我写东西从来不求赞,不求转发,这次破个例。
所谓的新闻来源就是张口一说,新闻配图是一张精修的律师照片,报道的新闻媒体又是名不见经传的美国侨胞网,最后还律师证实,这年头蹭热度也麻烦用点心啊。
点开之前本来还以为能看电鳗的热闹,结果就这,麻烦下回确定判刑的时候再发出来,每次想放鞭炮庆祝结果放不成太难受了
还有一群人搁那分析,真就又变成之前各种案件知乎上面一群人逞能过度解读,结果后面全被打脸的现场了
律师挺漂亮,事情挺恶心。
取证不容易,静待后续情。
skr~skr~
来插个眼,蹲个后续
大早上的突然这样一个气质熟女!!!啊,受不了,没办法睡觉了,伐开心
坐标洛杉矶。
我觉得这个事儿挺可笑的,怎么看怎么像软文。因为吴亦凡在洛杉矶选妃传了好几年,每次他来洛杉矶,各路网红就像炸窝似的,前赴后继的,怎么这个时候冒出来 QjJ 未成年粉丝的事儿了?
而且全文只有这位律师照片,没有其他信息。这位律师会来事儿啊,哈哈哈哈哈。
吴亦凡上次来洛杉矶是什么时候来着?别让吴亦凡跑了,但是也别放跑借着他搞事的人。
以前看过一个 PDF,哪里来的忘了。大体讲,为什么现在娱乐圈里的,年轻男偶像越来越不男不女。那里说原因是因为老板们的喜好(对,男宠),从弯弯那传过来的。
当时,颇为震惊。
现在看来,那里说的可能是真的。老板玩他们,他们自然要玩更小的。
MD,这帮禽兽。
小吴同志,真是墙倒众人推呀。睡的都是些什么女人那,但凡有那么一点真感情在,也不至少这样落井下石呀。
美国指控吴签强奸。等签出狱遣返,美国联合加拿大,用吴签做人质策反签粉怎么办?
我建议,为了防止这种被动局面出现,千万不要遣返。在法律框架内尽量给吴签判个死刑。断了美国、加拿大实施阴谋的可能性。
快点处理吧,天天占用公共资源,说实话,挺烦的,吴亦凡,确实挺烦。
中国蹲,中国蹲,中国蹲完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完美国蹲。
虽然说破鼓万人捶,但跟着捶的并不都是好鸟。律师证实是什么鬼?接下来是不是还有人爆料吴签八岁时抢隔壁小女孩的棒棒糖顺手摸了人家屁股?
吴看来已经是废物到生活在现代社会连法律都不关注了。
也有可能是因为教育程度低导致的脑残以至于根本意识不到还有法律这种东西。
我推测他没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不清楚此人会不会自己刷牙以及拉屎后自己给自己擦屁股。
总之就是不完逑天理不容。
今年司法考试出题人直呼 ok
涉及到三个国家、两种性别、未成年、明星的法律事件,同学们,圈起来。
综合题,必考。
这是之前我在刷知乎的时候看到的
应该是吴签
除了粉丝,是不是全中国人都相信他肯定做了这样下流无耻的事情?反正我是信的,有没有证据我都信了。
一个人可以散发流言,许多不相干的人在不同的时期都说同样的话,我只能认为可信度是极高的,只不过因为话语权的问题,被淹没了。
奉劝道德低下的明星们,时代已经变了,请不要把粉丝当做玩物,既可以骗钱支持你继续火又可以骗色满足你的兽欲。别以为以后还会那么幸运了!
你看,吴签这不是要把牢底座穿了!
记得好几年前就有人锤他啊,现在才凉。
说句实话,很多粉各路明星的小妹妹,劝你们一句,看见爆料你家哥哥黑料的消息时,如果有图有视频,别急着刷屏否认。比如当红的某某,某某某不知道哪一年东窗事发。以前也被捶过。
洛杉矶很大 你忍一忍
我第一次发现外国在性上面比我国规定还严格,我们是 14 岁以下,他们 18 岁以下,还记得之前那个律师包养闹剧吗?人家等到 14 周岁就抓不住把柄,还有所谓的嫖宿幼女罪,这方面我们国家是不是应该调整一下了。
哈。
反正。
吴亦凡。
千夫所指。
墙倒众人推。
真假也无所谓。
要的是全民快感。
《水调歌头 · 凣凣》
才艹中国粉,
又思留学生。
万里大洋横渡,
只为少女故。
枉顾道德伦理,
选妃轻车熟路,
不日被逮捕。
子在京上曰:
还得法来切!
人在做,
天在看,
等审判。
一朝打入监狱,
后悔已晚矣。
更有美国公检,
苦待二次审判,
连坐十八年。
凣凣白了头,
当惊世界殊。
属地管辖?犯罪行为没在国内。属人管辖?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保护管辖?吴亦凡没有损害中国重大利益。普遍管辖?吴亦凡又没损害人类的利益,犯反人类罪。
结论就是我国不会管吴亦凡在外国涉嫌的强奸行为。
这个律师蹭热度的吧,还证实?证啥实……
看样子应该是没有证据。时间过得太久。
这媒体也是恶心!
百度百家号的链接内容,能叫新闻?都不稀罕打开看。
**“有媒体报道称”。**哪个媒体报道不知道,反正我搜狐新闻只是转载,免责。
“律师证实”** 涉嫌。律师能证实强奸?律师能证实,还要法官和警察干嘛?
“据该案的律师 ** 透露,女中国留学生,提出 * 进行民事诉讼的想法。”
律师 “透露”,一女中国留学生提了个 “想法”?那这律师是否受理案子了?
未满 18 是否强奸,强奸在美国是不是 “民事诉讼” 这些法律问题我也不懂。但是,
这些媒体、自媒体,为了流量,恶心!
他们是为了保护女性,抨击犯罪么?骗流量么。
这种问题,知乎还好意思推热榜啊。
大碗牢饭 中餐吃完了吃西餐 快乐
这是想把吴签往美国捞。套路不错!
之前,吴亦凡因为涉嫌强奸被北京朝阳警方刑拘了,本来以为后续没有什么波澜,可现在才发现,刑拘只是 “藤”,瓜还在后面呢!
有律师证实,吴亦凡曾在 2019 年于美国强奸过一名未成年女生!
根据报道,吴亦凡被爆曾经在美国还 “选妃” 过,并且涉嫌强奸了一名没有成年的中国留学生女粉丝,如果此事深究到底,吴亦凡恐怕要接受中国、加拿大、美国的轮番惩罚。
网友惊呼:“中国蹲,中国蹲完了美国蹲!美国蹲,美国蹲完加拿大蹲”,没准真的要成为 “出使西狱,全囚巡演” 的第一人了!
一起看看这次到底是咋回事儿!
根据国外媒体的报道,在之前网传的 24 名受害者之后,一位来自洛杉矶的中国留学生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事情发生在 2019 年,当时的受害留学生还没有成年,那天她被邀请参加了吴亦凡在洛杉矶的粉丝见面会,但这个见面会现场显得很奇怪,参加见面会的人都被没收了手机。
至于当时的气氛,受害女留学生表示也不是很好,而且还有人直接拿出了毒品和伟哥。
在这场见面会上,受害留学生和吴亦凡交换了微信,聚会中大家轮流唱歌,期间也有人拿出白色小药片途中喝下了添加不明物品的饮料,之后就昏了过去。
在她不省人事的状态下,吴亦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受害留学生并没选择报警,她表示自己之前一直沉默不说出来,一是因为知道吴亦凡是公众人物,所以担心会受到吴粉丝的攻击。
另一方面,事情发生时自己还是昏迷状态,没有证据可以辩护。
在两方面的原因下,于是受害留学生选择保持沉默。
而当都美竹事件爆发后,吴亦凡被北京朝阳警方抓住,受害留学生才终于肯下决心找律师寻求帮助。
这名洛杉矶留学生表示,吴亦凡在洛杉矶 “选妃” 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这边留学生多多少少都听说过。
美国华侨报官方微博于 8 月 10 日报道,南加州橙县的华人律师王婧已于 6 日证实,吴亦凡几年前来洛杉矶举办巡回演唱会时,进行 “选妃”;
未成年的中国留学生吴某 “有幸” 与自己的偶像交换了微信,参加了进一步的约会,却被吴亦凡强奸了。该名留学生现已成年。
王婧律师表示,洛杉矶的受害者不只一个,她呼吁更多人站出来,加入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
如果案件核实,吴亦凡就犯了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的重罪,根据美国刑法,可以按照强奸罪起诉吴亦凡!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 11 年监禁。
除了美国,因为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没准未来还有可能在加拿大也面临官司,从微博的信息来看:
加拿大刑法条规:在海外性犯罪的公民,被遣送回加拿大后的 7 天内需要向省司法部报备;情节恶劣者可能会被加拿大检方二次公诉,罪行成立需在加拿大再服刑。
事情发展到这里,网友们的文案才华也凸显出来,微博一位网友表示:
“明天新闻:乌干达、伊索比亚也出现了吴亦凡的强奸受害者!”
虽然吴亦凡的事情已经发酵了一段时间,但除了吃瓜外,在各大平台上看到的一些信息,多少让人感到唏嘘,比如有吴亦凡的粉丝想要 “劫狱”!
或者要公安局门口蹲守:
不知道现在他的粉丝看到这些,会作何感想……
别人环球巡演,我签环球坐牢
看到标题的一瞬间我的想法是,吴想赶紧离境。到美国接受起诉,花大价钱请律师团是有机会监外执行或者脱罪的,在国内估计是包进去了。这招用的好啊,律师团队还是专业的。或者说他只要离境在美国不管是谋杀嫌疑还是任何嫌疑其实都不重要了,过去说他没罪,不回国内就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吴签儿的长相,进入美国监狱,会比他在外面还受欢迎。黑哥们会照顾好他的,哈哈哈,让他去美国蹲监狱吧!
我记得只有在当事人被强制控制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反抗想法的时候才算是强奸,这个女的说不定是自愿的呢,那就不叫强奸了吧
giegie 真是心如签细,生怕我吃不饱,不远万里,四处种瓜。
我他妈,今年法考会不会把这件事当成案例考我们
长大有一点不好 ,看世界看的通透了 ,一步步踩在你的三观上蹂躏。
没想到美国加州对性的态度比中国还保守。
在中国与 14 岁以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算强奸。在美国加州是 18 岁以下。
重生之我是吴亦凡
凡凡还真得感谢一下我国警察部门这次行动的高效,提前给你关进了看守所,吃点苦倒是没什么,说不定凡凡跑去了美国让警方逮着扔进号子,相信黑叔叔和白叔叔会给他一个粉红的回忆
说不定就此走上了一条禁断的道路….
要想监狱不孤单,口袋必须往外翻啊
法律责任他倒不怕,怕的是美国监狱的人对强奸犯的 ti 位
对比阿里的事件,隔天报警 警察都说只能证明有亲密接触不能证明强奸,她这个几年前的事情吴亦凡完全可以矢口否认,法律真的有些时候是保护犯人的
突然想起一首歌:我们,再也回不去了,对不对?
谁跟着哼唱出来给个赞……
全球巡回犯罪!
你太牛了,内娱第一人啊
签与签寻啊
希望下次再有消息不是给你判个无期,就是死刑吧
受死吧!
我估计他没搞明白美国加州 18 岁未满的同意都算强奸,他以为和国内一样是 14 岁。
顺便借楼提个疑问:法律专业人士推断,吴某凡现在是否可能被保释出来在自己家里,但是被监视和限制自由?
我看好多评论说他在吃大牢饭,没有手机,看不到外界新闻等,不知道有没有可能他其实在自个儿家里吃香喝辣刷微博呢?
那倒真希望他看到这条热搜哦!
受害者又是一名中国女子。。。重点难道为什么吴亦凡以及他的肮脏团队只敢给他物色中国女人吗??为什么这么多中国未成年无脑追星?
他在洛杉矶做了什么,是美国该过问的事,我们管不了。我们只关注他在中国犯了多少龌龊事,希望他在中国犯的所有罪行都能被一件不落的抖出来,据实量刑。让一切藐视中国法律的 “假洋鬼子”,在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面前颤栗吧!
1,所谓 “律师证实” 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未经审判,不能证实任何人有罪;
2,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就是如果此事属实,我国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感觉像美帝的阴谋,我吴签哥哥去了美国还能再回来吗?
哼,美国就是想独享我吴签哥哥,不能让那些红脖子,和妮妮得手。
头一次见到通报案情只放一张律师自己的精修照的,把我看懵了,以为这是受害人,还寻思为啥不打码…
中国蹲中国蹲,中国蹲完了美国蹲,美国蹲美国蹲,美国蹲完了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加拿大蹲完了,这辈子结束了……
随手搜了一下这个律师,贴几张律所官网图
关于律师行业我不太清楚,我有一个问题,移民律师会打刑事案件吗?麻烦大佬回答一下~
PS:有罪的人必须收到应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八条关于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吴亦凡作为加拿大人强奸中国女留学生,我国的《刑法》是可以制裁吴亦凡的。
这就是保护主义原则,即使犯罪地是在美国!
根据该微博信息,中国女留学生被强奸时,还未满 18 周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侨报记者高睿 8 月 6 日洛杉矶报道】南加州橙县华人律师王婧 6 日证实,加拿大华裔明星吴亦凡几年前来洛杉矶 “选妃” 时,涉嫌与一名未成年的中国小留学生发生了性关系,该名小留学生现已成年,她日前找到王律师,提出要对吴亦凡进行民事诉讼的想法,此案目前还在核实阶段,王律师希望有更多的受害者站出来,加入到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
先声明一点,涉及到强奸罪的,这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也就是说,一旦涉嫌强奸罪,国家机关就一定要介入,对于吴亦凡的起诉不受当事人是否控告的影响。
根据该微博的消息,中国女留学生是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是远远小于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的。这对于受害人而言,举证责任可以轻松很多。
在我国,一般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
现在,该中国女留学生选择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也是可以的,因为侵权行为地就发生在美国,美国的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管辖!而且,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一般都是特别巨大的!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侵权方面。
而且这方面,前几年就已经有一个很知名的案件,也就是刘强东的东哥案。当时受害人就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其索要的赔偿在中国几乎是不可能得到的。
需要注意一点就是,该中国女留学生是在成年以后再考虑提起民事诉讼的,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美国的具体制度我不清楚,也就不多说。在这我就讲一下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吧。
《刑法》司法解释 (九)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强奸罪的法定刑有两种,一种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一种是 10 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第一种,追诉时效为 10 年;对于第二种,追诉时效为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该中国女留学生的强奸罪追诉时效,应该是自其被强奸之日起 10 年内,是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侵权之日起计算。
但是,由于该中国女留学生被性侵之日时,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因此,该中国女留学生追究吴亦凡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在中国法律上,是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满 3 年止。
王律师分析,当时的受害者可能不止她的委托人一个,很可能会有其她受害者。**她呼吁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加入到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王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说的是真的,案发当时她未满 18 岁,那吴亦凡就涉嫌犯下了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的重罪,根据美国的刑法,可按照强奸罪起诉吴亦凡。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对嫌疑人的定罪都是由法院进行的,而不是由律师进行的。不过该律师的说法也没有错误,确实,根据美国的刑法可以按照强奸罪起诉吴亦凡。
但问题在于,一个律师的陈述或者观点就能冲上热搜榜前几?什么时候律师的话语权这么重要了?这段时间因为吴亦凡的事,更为正式的律师函都已经被玩坏了,在公众中的说服力都降低了。更别说还仅仅是一些无从考证的话。
另外,这里面有一句话可以品味品味,即:“她呼吁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加入到联名起诉吴亦凡的行列。”
有没有美国集体诉讼的那种 feel。每次涉及到影响力较大的事件,很多美国律师都会鼓动民众提起诉讼,从而形成集体诉讼,最后律师也能从中捞金。
还有,根据知乎用户
的回答,该律师官网显示为一名资深移民律师。稍微熟悉法律行业的人都知道,在法律领域,“隔专业如隔山”。一名民事律师,几乎不会去代理刑事案件,因为这反而显得特别不专业。除非你是万金油律师,给钱就做。
虽然该微博指出是呼吁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有理由怀疑该律师有炒作的嫌疑。不过,无论是否炒作,只要能真正为人干实事,也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以上~
**我是
一个在法律、考研领域反复横跳的法律人!
给你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证实?!有证据吗,美国认证了吗?现在媒体都这么扯了吗?
作为一个大平台,不加审稿就上架平台,不就是为了造头条,赚流量吗!本人目前已经卸载了所有资讯类客户端,仅仅保留了知乎,B 乎也这个尿性了
真就全球巡回坐牢
哦?
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谁知道呢,他真是白白浪费自己的运气,活该
抛开其它的不说,第一次听到律师可以证实一个人犯罪???
这标题取得不是蠢就是坏。
世界监狱巡蹲
吴在美国侵犯的是中国女孩,中国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一并审理了。
我看下面好多人说是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保护原则是中国人在境外被侵害。我看到那么多人说是属人原则我还特地翻开书查证了一下,确实是保护原则呀?难道法考和法硕观点不一样?[好奇]
关注点可能和大家不太一样……
就这货的业务水平也能巡演??? 还是出国巡演???
郭嘉真的得关注一下现在的偶像文化了,对年轻一代的洗脑太可怕了…… 破坏审美观事小,虚拟人设恰烂钱也能忍,可偶像文化对年轻一代三观的蚕食荼毒将会嚯嚯整个郭嘉……
这两天正在刷 21 年初的《王牌对王牌》,可怜了晓桐
开玩笑的时候腾哥提到某个人,人家还一脸娇羞
我的天
真是春风无力百花残
我其实只想知道凡凡在里面过得怎么样了。
牢饭好不好吃,肥皂好不好拣。
直肠是不是变通畅了。这么漂亮的,大叔们应该会开心好久。
.*()《》◇ ○。
想念我凡哥的第 18 年,不知道凡哥在里面痔疮犯了没有,吃饭了没有
这种玩意建议死刑,这样才能起的震慑作用,虽然作用很小
性侵了这么多未成年女孩!
还有 14 下的!
撇开法律,就该去死!!!
要不其他国家也查查然后来个 “全囚巡演”。
那吴亦凡以后如果有机会出狱的话,最好不要踏上美国境内了。
最好也不要回他的祖国加拿大了,因为美国和加拿大是有引渡的。
说睡粉是福利的那几位,能拖出来再鞭一下吗
重新定义跨国犯罪
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
QJ 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跟国家稳定挂钩 都要严惩。
他到底啥罪行啊!我都没见过公安局发布的他到底犯了什么罪就一堆人说贩毒吸毒强奸不满 14 女孩拐骗未成年之类的。具体犯了什么最被抓进去都不知道
我怀疑一波,这是准备让他到丑国去坐牢,那边的监牢,有钱的话,跟外面差不多,甚至还好一些。
(胡乱猜的啊,不喜勿喷!)
我真的是掉了一地的下巴
长得那么好看好好唱歌好好演戏不好嘛
真的今年的瓜真是多
一个比一个大
一个比一个爆
一个比一个让人掉下巴
我国刑法管辖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吴亦凡强奸未成年女粉丝发生在洛杉矶,如果在加州报案,加州司法系统目前也无法追究侦察吴亦凡本次强奸案的事实。因此,加州法院只有等吴亦凡在中国的案件处理完了,遣返回加拿大后才开始立案追究。
[
吴亦凡微博被封 吴喫饭 刑拘 都美竹
幕后玩家 JINO 的视频
· 3225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405314347090890752)
洛杉矶属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据了解,根据加州现行法例:由于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士,不能合法表示意愿,故成年人与 14 岁至 17 岁的未成年人士进行性行为,即使双方自愿也属违法。
几年前吴亦凡来洛杉矶巡演举行粉丝见面会,当时的她作为一名粉丝参加了这次见面会,并 “有幸” 和吴亦凡交换了联系方式。在接下来进一步的约会中,她被吴亦凡性侵,案发当时她还未满 18 岁。
嘘,看看加拿大有没有情况
这一趟可以,世界监狱巡回表演
对吴亦凡做了什么我没看法,好像也没什么兴趣。
但是,没有律师有资格 “证实” 任何罪名,只有法官或陪审团有这样的权利。
吴亦凡因涉嫌强奸多名被害人的事实存在,而且涉嫌侵害未成年少女,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外,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但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只要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会依照中国法律惩处,并不会因其外籍身份而脱罪。外国人犯罪一般会判处驱逐出境,是在刑期执行完毕后强制驱逐,并十年内不得入境。
再考虑到他在国内引发的恶劣影响,我觉得会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再说说吴亦凡经纪人充当介绍人会怎么处罚。
基本上会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处理,再进一步根据他们对犯罪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中首要分子(吴亦凡),应当对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经纪人的这碗大碗牢饭,怕是不想吃也得吃了。
曾经的国内顶流落到这步田地,纯属咎由自取,希望他在牢里好好悔过,下辈子不要再做人了。
这就叫破鼓万人捶。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一个人在越南被举报犯罪,全国人民等风声一阵高过一阵,然后罪犯被逮捕大快人心。
听说此人在美国也有犯罪行为,大家立刻大快人心。。。
只有我觉得味不对么
墙倒众人推,博取眼球而已,早干嘛去了
眼睁睁看着曾经的顶流落魄至此,不免令人唏嘘。
吴亦凡原本可以过着无数人可望而不可及的生活,背靠强大资本,坐拥庞大的粉丝群,十年捞金二三十亿,人生中的高光时刻更是数不胜数……
如果他能专注于自身德行,提升业务能力,未来必定是前程似锦,
可这一切都将在他 30 岁这年戛然而止,这又能怪得了谁呢?
如果此前吴亦凡的罪名以及这位受害者所言属实,
那么吴亦凡在国内受到法律惩戒被驱逐出境后,
加拿大与美国都有权利对其起诉追责,
吴亦凡或将面临无缝衔接的多国 “巡回坐牢”。
虽然吴亦凡本身是加拿大国籍,
但他这次涉嫌犯罪的地方是在中国,
所以如果被定罪的话,
吴亦凡在服刑出狱之后,也可能会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惩罚,
这就意味着吴亦凡很大可能永远无法再来中国。
而且一旦这罪名属实,在中国可能就是有期徒刑,
但如果引渡到加拿大,那情况将会不一样。
网曝称性犯罪在加拿大是一项重罪,犯人必将会遭到一定的刑罚,比如生物阉割、化学阉割等等,
且在服刑结束之后,还必须要带上电子脚镣,这是警方为了对出狱者更进一步的监控,防止其再度作案。
而这对于当初是人气顶流的吴亦凡来说,戴上电子脚镣将会多么的引人注目,想必内心会无比崩溃吧。
怎么都在说吴签巡回蹲监狱的事儿?就不能几国共审,最后数罪并罚,直接突突了不行吗?
一想到我每个月扣的税有一部分给他吃大碗牢饭就觉得气。
吴不吴聊
亦天天的
凡死了
欠不欠啊
披着人皮的畜牲!!!一点道德底线都没有,现在触犯了法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觉得吴亦凡出狱后可以做博主,测评一下各个国家的监狱
“Hello 大家好我是吴亦凡,今天这期视频呢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不同监狱伙食,点赞过五万我下期视频就分享一下大家呼声最高的《我和狱友之间不得不说的故事》,喜欢的话就请给我个三连吧~”
解救凡凡!解救凡凡!解救凡凡!解救凡凡!
坐牢都要环地球一周,好家伙,才 31 岁就有如此成就!
刚才有个加麻大的被判了 11 年然后驱逐出境。
估计签签和这个待遇差不多吧。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全世界各国都通过了相关法律实施惩戒。其中,美国沿袭了普通法系传统中的 “法定强奸罪”(statutory rape)与普通强奸罪进行区分,让未成年的受害者能够更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寻求保护,也能帮助检察官在法庭上将此类案件的嫌犯定罪。
什么是法定强奸罪?美国的司法系统分为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法定强奸罪在联邦层面没有统一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各州的具体规定。整体而言,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 “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 与普通强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强奸罪与双方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无关,只要一方小于同意年龄,即属违法。同意年龄与普通意义上的成年不同,指的是未成年人能给予具有法律效应的同意的年龄,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同意年龄多设定在 16 至 18 岁之间。年龄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元素,大部分州以青春期作为界限,根据不同地区规定,受害者处于 12 或 13 岁以下的案件定性为儿童猥亵,受害者大于这一年龄界限、小于同意年龄的则属于法定强奸罪范畴。
这一剔除同意和外力强迫因素,仅考虑受害者年龄的定罪标准是法定强奸罪的最大特点。在普通强奸罪中,受害者是否表示了同意是定罪的关键。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阶段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在家庭和学校环境的熟人环境中,嫌犯可以轻易利用自身的社会优势影响受害者,诱导受害者在其内心并不情愿或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况下给出 “同意”。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司于 2008 年所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害者为女性法定强奸中,45% 的罪犯大于 21 岁,针对未成年男性的罪犯则有 70% 大于 21 岁。 为了避免在此类双方年龄和社会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中对同意的有效性产生争议,法律上统一将同意年龄以下未成年人视为不具有给出有效“同意” 的能力,避免嫌犯借此脱罪。
所以说,犯罪了,直接进去坐牢就完事了
很奇怪
律师是咋证实的?
以后约 P 都得先查身份证了
就是说吴先生案件或将作为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案例分析参考之一。
张三是加拿大籍华裔主要在中国工作,在美国性侵未满 18 岁少女……
问:同学,这个事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看?
真刑啊,中国坐完牢,再去加拿大坐,坐完再去美国坐,针不戳。
让吴亦凡在中国坐牢太便宜他了,要是运到美国坐牢那该多好,让吴签体验一下消防栓把小碗搅成大碗的感觉
别着急,坐完中国的牢再去米国吧,排队。
是不是真相是因为他是吴签,只有未成年人才能觉得他很大,需要忍一下?
5000 犯法是一回事,这个律师是不是蹭流量是另一回事,浑水摸鱼。
一辈子 xx 次数是固定的,吴签已经用完了
在漂亮国,花点小钱,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吧(手动狗头)
企图围魏救赵呗
这人咋回事,欲拿下面走天下?
不知真假
知乎用户 Abors 发表 网传吴亦凡在刑拘他之前,曾经咨询过包机的事情,而且他的目的地就是他的母国加拿大。 而这也是为什么朝阳警方会提前将他刑拘的原因。 因为就是怕他跑,因为他确实有那个钱,直接包机了,逃出国。 不过吴亦凡应该不知道如果他 …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干得漂亮! 这种毒贩就应该判死刑,数目这么巨大,够他死好几十次了。 我依稀记得这个人当初一审被判死刑时就已经在知乎上讨论过 [如何看待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554 …
知乎用户 lawyer 陈 发表 目前涉嫌性侵的二人分别为华联超市员工张某,阿里淘鲜达员工王某。据被害人所述,二人在将其灌醉后实施了性侵,其中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王某涉嫌强奸。案件目前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济南公安局槐荫分局负责侦查中。 …
知乎用户 斯德哥尔摩情人 发表 你是一个能给女儿一个月 10 万生活费的富商,你女儿被男明星玷污了,你会怎么处理? 好,先把问题放一边,我说一下结论: 我不是很相信,她的文章提及这点的时候感觉像是为了体现自己不是为了钱而临时加上去的一句话。 …
知乎用户 试试能不能改名 发表 你们女的捧起来的垃圾,这会问男的怎么看?男的压根不看。 这会问男的怎么看吴亦凡,你几个意思?那意思他成顶流是我们男生的看上去的呗?男的怎么看吴亦凡真的有用的话,吴亦凡连火都火不起来,聊凉凉的前提都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