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
原创 劳东燕 水木网络法学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水木网络法学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 一、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一审判决出来前后,我便有所耳闻,在网上也刷到过一些与该案相关的信息。当时就有媒体联系我,希望能就该案的判决做些评论,对此 …
你们遇到的不是新版本,是旧版本
《红楼梦》里叫做
古往今来文学故事里比比皆是
但凡基层开始脱离群众,就会给人留下思想钢印
瞎几把判的肯定擅长草菅人命
而这次妳们把钢印激活了
我在上海高院的官网上,找到了一篇近几年刚发生的强奸罪的判决书,为了当事人的隐私,我就不发截图了,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去搜索。上海高院会把上海地区的大部分刑事民事判决书在官网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去检索,只能说作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最高的地区,还是有其道理的(虽然仍有部分判决不公布)。
这个判决书里,作案人与受害人在网上相识,约受害人来上海,说可以替她找工作,到上海当晚即被强奸。
受害人逃出后请求一位路人报警,作案人次日被抓。
这可比什么订婚强奸听起来更严重吧?但上海警方并没有立刻报捕,而是先进行了严密的取证。
第一,对受害人到医院进行鉴定,阴道内提取到了作案人精子。
第二,搜集证人证言,至少两家邻居作证称,当晚他们听到作案人用暴力殴打受害人,暴力行为长达两小时,听到受害人被打得跪地求饶,其中一家邻居的妻子曾有报警的想法,但被丈夫劝止。受害人在被强奸时,有激烈反抗,包括咬对方的脖子等,曾经两次试图逃跑。
第三,受害人被两家医院检查鉴定精神出了严重问题,两份不同的医学报告均认为与被强奸事件有强关联。为了确认这一点,上海警方联系了受害人以前的雇主,了解她过去的精神状态。
第四,在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综合上述证据,上海警方报捕,作案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第五,作案人从被抓开始,就一直在口供中否认强奸,判决书中,法官最后认定强奸罪成立的主要因素,就是他对受害人采取了严重暴力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作案人最后被判 11 年。
我相信,如果都是这样的审理和判决流程,大家都不会有什么反应,也不会有什么异议。
我想了一个爽文思路:主角在地铁上醒来,有个女性指着他说他猥亵,他反手直接把女的脖子扭了,在法庭上说不相信自己会无罪
因为这个事情已经完全的上秤了。
无论提交任何证据,都不会改变法官们的判决。自由裁量权已经被完全玩坏了。法律彻底成为了权力的玩具,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底线。
因为东亚人的 MAOA 基因被激活了,当面对屈辱与不公时,脑中会疯狂分泌多巴胺。
当无罪变成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时候,恍然发现:只有在死亡面前才能真正实现人人平等。
毕竟,你还能怎样?
与其让你用蓝底白字问我,
不如让我用白底黑字问你。
当我不祈祷法律能保护我时,
就该你祈祷法律能保护你了。
只提一点被告律师提交了 40 多项证据,结果法院全部不予采纳。
这个事件舆论最高峰那会,我刷带一个法律大 V 的视频,他说他作为刑辩律师,为被告人出庭那么多次,曾经多次遇到庭审法官对律师的发言完全不听的情况,辩护律师提交的任何证据不管不看,发言完全不听不采纳,最后问一句说完了吗?说完了就递过来一份早就写好的判决书让签字,然后火速判决。
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判决书在开庭前已经写好了,相当于开不开庭对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完全就是走过场,他还说这类情况在二审时候更多,开庭完全走过场,直接拿出一份维持原判的结果就行了。
提个建议啊!
将华东政法改为法官学院!将西南政法改为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改为律师学院!其他的全变成这三校的分校。
就业方向全部定死。
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互相监督互相挤兑。免得他们相互勾兑,互相照应。
我就拿《卢沟桥日本公民被绑架案》举例吧
举完例子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反应大
这件案子的重点从来就不在男方有没有罪,而是女方可以事后反悔再进行起诉,居然还真把人告进去了。
那我问你,已婚夫妻不吵架吗,恋爱中的男女不吵架吗,原本的私人事件,女方一个事后不同意,男方就可以被判决净身出户,然后成立罪犯关你三年,这种事情谁说得准呀,太恐怖了。
我在另一个类似问题下问了互联网上各位青天大姥姥一个问题
那就是中国男性在大同案类似的审判框架下,怎么做才能全身而退
冷嘲热讽的有
顾左右言他的有
就是没一个敢给出准确答复
现在大家对男方判刑大多不认可。其中关键的问题是直接证据不足。还有,女性的性同意的标准形式和标准答案是什么?这个判决中有没有明确?女性的性同意可不可以事后反悔和撤销?事后反悔和撤销了就是强奸吗?比如那个女上体位强奸案。
因为女方的那些事后的表现是婚骗做局的经典套路,不能作为男方用强的证据。而事前事中的用强证据明显不足。
既然法律对男方进行有罪推定,那么,社会上也对女方进行 “婚骗” 推定,又有何不可?
所以,现在双方争论不休,热点不退。
对于这个案件已经有些疲惫了,但我依然要强调:
南京彭宇案王浩法官敢堂堂正正的面对各路媒体
山西大同案的审理法官已然 “经得起考验”,已然有那么多百姓支持,为何连主审法官的姓名都没有,为什么不在镜头前堂堂正正的像那些“法盲” 普法?
在怕什么?
说点有意思的题外话,有兴趣的小朋友可以去看看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其余所有页面链接都是可以打开的,唯独法院裁判文书链接是 404,可能是因为我的网络不行吧。(2025.5.15)
如果把七七事变 / 卢沟桥事变称之为 “北平卢沟桥中方绑架案 / 日方士兵被绑架案”,你也会反应很大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犯罪手段:打 call 说了句话
女受害人:无伤且刚给对方戴完绿帽子
女法官:这么判已经是对你从轻发落了
隔壁老王:卧槽牛逼!
群众:你法我笑. jpg
被告人:???????
说口供的那个,我就想起了这个案子
男子:我要炸火车站!
民警:为什么?给我和理由。
男子:我今天不炸,我以后也会炸的!
民警:炸哪里?
男子:就炸火车站!
民警:哪个火车站?
男子:北京火车站!
民警:这里是上海。
男子:那就对了!
民警:怎么对了?
男子:那你把我抓进来干嘛?
这个案子罗翔好像讲过,最后没有定爆炸罪,被因扰乱公安秩序被行政拘留
发现了一个新案子,隔空强奸案。
报案人和被起诉人两者即使相隔万里,但公诉人仍然可以跨越距离的限制,认为被起诉人强奸事实成立。
卢沟桥事变的起因是,日本声称他们的一个士兵失踪,要求进入宛平县城搜查,遭到了中国军队的拒绝,由此引发冲突。
现在懂了吗?一周不到开始创业了,而且成功了
拒分赃几个字看看清楚
就靠一张嘴,最后的最后都不敢说内裤和身体里,为了标准答案去男方床上提取一下 DNA,你就是手撑一下在床上都会有,还要咋的?内裤是虚空消失又虚空出现的?再不行身体里也?
XXX 第一人民医院和 XXX 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是非法机构了
在鉴定报告都没出来以前,人已经进去了
从小对我们的教育是?犯罪判罚要实证,现在说只要一张嘴,那法律不就是笑话么?
无所谓了,那以后的正义全靠自己自食其力,这盛世希望大家都喜欢
我还是那句话,能到一线与新一线上班,千万!千万!别去新一线以下的城市。
这些新一线以下的城市根本就没有法制一说。
你给那些地级市的谈法制,简直是搞笑。
唐山打人案 山西大同强奸案 苏州马翔宇案 江西李佩霞案,这些地级市哪里有什么法制可言,比古代衙门都黑。
因为普通国男已经到了退无可退的边缘,再这样发展下去怕不是以后走在路上随时可以被诬告。然而夸张的是,最近山东青岛那个案子的判决就是这样,大妈走在路上突然回头撞到后面的年轻国男,结果判国男赔给大妈七万元。
这个世界很大,却没有一块地方是真正属于普通国男的。在国内你结个婚会变成强奸犯,正常的走在路上过个马路会被判赔七万,去健身房锻炼会被外国人群殴,在手术台上会被胸腔打开晾在那里四十分钟,乘个地铁会被诬告偷拍…… 即便是在台湾现在也被划入 “其余人口”
走在全世界其它地区又能给你什么尊重?
所以我们不积蓄力量做点什么,很难保证以后国男被分批次无害化处理的事情不会出现。
中国要是不禁枪,那法官头七都过了
哪有法律对国民作有罪推定的?
这玩意一般是用来对付敌人的,辩答自己是个改错的好人,否则物理上毁灭。
不愿意一个生命死去、又仇恨对方是敌人,只有这时,有罪推定才能作为一种最后手段被使用。
怎么?
对国民用这个?
那你这敌人确实不少……
因为大家没想到,21 世纪的新中国里,还有这种颠倒黑白,莫须有的事发生。
更新
没想到随便说两句就一下 500 赞还被限流了。受宠若惊。
统一回复评论区有个共性问题,没有程序正义怎么能有结果正义?
那我举个例子,张子强案件。
你说张子强该不该杀?该!
最后在大陆被抓然后处决,是不是结果正义?是!
但是他过程正义么?各路媒体都铺天盖地宣传张子强干了哪些哪些恶事。我却从来没看到张子强案件的庭审记录。
罗翔曾经说过,中国没有数罪并罚,只选最重的那一条,那么我想问,导致张子强被枪决的是哪一条罪呢?
所以,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是可以无关的。但是这也是更可怕的。
以下是原答案。
因为民众越来越向西方靠拢了,开始关注程序正义,而不关心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的结果正义了。
这个风气太吓人了。
这是她们惯用的套路
她不高兴的时候可以指责你的一切
你一旦反驳了,她就说:你怎么反应这么大呀!
因为中国法律的原则是 “疑罪从无”。
打个比方,都开车吧?这个事相当于你的呼气和血检都没酒精,但给你和你一起吃饭的人写了材料,对桌说你喝了,你说应该是抿了口,然后因为醉酒(是醉酒不是酒后)驾驶被批捕了。
无知的群众们断案小说和断案影视看多了,一堆专业人士说什么证据确凿判得没错,但无知群众压根关注的就不是强没强,而判强的证据中有且只有一个口供算得上是个证据,同时让无知群众更加震惊的是,不利的证据可以不采纳。既然都这样了,那判案直接喊个 “威武” 就好了,还整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
还是建议禁止传播断案类作品。
我说个题外话,有知友说到一旦批捕最后无法定罪法院这边会影响 KPI 甚至升迁,我真的搞不懂谁定的制度,这个制度意义何在?
我说一个我身边的事儿,我以前是一个大国企的员工,当时国企一把手换人,新来的 1 号挨个部门车间视察,到食堂时食堂的负责人拍胸脯汇报:我们食堂去年盈利多少多少钱,1 号当时就不乐意了,我们食堂是用来解决职工吃饭问题的,每一名职工每一顿饭公司都是有补贴的,是让你们盈利的么?钱不够公司继续贴,你们的任务就是让职工吃好饭,能不能做到?
看到了么,没有搞明白自己的责任,天花乱坠的说那些有啥用啊?
因为这个案件放映出三大社会问题
1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2 男性对婚姻的止步
3. 女性对婚姻是否有理性的决定
各种联锁反应,会跟彭宇案一样弄的人人自危,特别是男性未婚群体。你看,这不就来了? 昨天看到一个更离谱的隔空 qj 案,而且更离谱是一点证据都没有,被强行关押。现在很多人都在说遇上了,算你倒霉。
因为我们(适龄有点小钱男人)意识到
婚姻不能带给我们任何益处。
一切你想的到的好处,都可以不通过婚姻获得。
这次不过矛盾的小爆发。
比起大同这个案子的判决本身可怕万倍的是,司法独立王国似的绝不认错,已经完全无视执法权力的来源——人民。这是动摇执政基础的大事。都没人在乎吗?
历史周期律就这么一天天转动,人人只有眼前的个人、家族利益,直到车轮势不可挡?
“奸” 有没有,都不好说……“强” 呢?强哪了?
合着俩字的词,一个字都挨不上…… 就满嘴胡吣是吧?
这个案子最受冲击的群体恰恰是互联网上没有声音的那一群人:
给儿子买婚房,车子,给彩礼的基层的准婆婆们。
以前信息流通很慢,非典时期封路封村对基层人民的生活没有什么影响,也搞不懂非典是什么,可到了新冠就不一样了。得益于智能手机的普及,抖音快手的传播,社会热点新闻信息会快速的传播到每一个人。
于是这些准婆婆们知道了这样一件事: 在山西大同,有一个和她们一样的准婆婆,在全家吃苦耐劳勤俭节约了二十多年攒钱买的婚房里,她掏了大把彩礼已经订婚的准儿媳把她儿子告了强奸!
啊?!还能这样?!
买房子车子给彩礼是为了让儿子结婚生孙辈,婚都订了,还两个人一起去了婚房,结果儿子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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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传统且封建,她们愚昧且落后于时代,可没了她们,基层县市的房子车子卖不出去。
噢,对了,一同消失的,还有她们愿意给且给得起的彩礼。
因为有几个方面被共情了。
首先是彩礼。这东西是近年来的焦点,比如江西彩礼高是著名的梗了。
其次是两性交往的红线最近不清晰了。现在社会层面是默许婚前性行为,男女谈朋友时激情四射是正常操作。这个案件把法律红线画出来,只要没结婚没进入正常婚姻,强奸罪就可以生效。这可是单纯针对男性的法定罪行。
第一条让男性恐婚,第二条让男性恐性。尤其是江西最近好像出了一个事后撤销的案例。
你看过吗?女主是怎么通过演戏,杀了人之后仍能骗过警察,把自己伪装成受害者,获得无知大众同情的?
我们身边一般没有这样的女人。但是谁能否认这种人的存在呢?
如果法律有漏洞,不弥补,会有人利用漏洞的。现在是,女的不觉得这是个漏洞,而男的觉得这是漏洞。这就是为啥一部分人反应如此之大。
一件持刀伤人案,有被害人,有凶手,有凶器,有口供,就是没有伤口,然后法院判了持刀伤人既遂,还和凶手商量愿意主动给个缓刑,你细品。
第一,强奸罪作为刑事重罪遵循重口供轻物证是明显的不合理。(参考日本御殿场案,女方案发当时在隔壁城市 yp,被告人是她的一个初中同学,女方说有十个,警方连续审讯被告人 30 个小时,拿到名单和认罪书。在庭审时,少年们纷纷拒不承认,并且辩护律师提供了不在场证明等物证,不予采纳)。
第二,这样的刑事重罪诬告成本太低(参考福建梦中强奸的女方最后赔了 500 块钱,男同事在看守所待了 35 天,出来工作也没了)
第三,强奸案数量越来越多,去年超过了印度,立案率世界领先,然而强奸案的诬告数量却极少,如果这是正常的,只会有以下两种可能:①强奸罪的处罚力度不足,没有形成对于犯罪人的威慑。②强奸罪定罪标准本身漏洞百出,漏洞百出代表着肯定会有人借此谋利
第四,在支持判决的专家学者那里,我们总是会看到一个特殊的现象,从塔到下面的法律界人士,订婚强奸案的本质在于强奸,而不是订婚。然而大篇幅的对订婚的口诛笔伐很难说不是在混淆视听。最可怕的是,刑事重罪程度正义犹如摆设,司法实践中在未出具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批捕竟然被当做无伤大雅。
第五,某些法律学者在对待刑事重罪时有两副面孔,川剧变脸玩的超 6。对于死刑,即使今天死刑判决已经足够谨慎了,他们也在呼吁废除死刑,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容易造成被告人社会性死亡的强奸罪,他们却并不谨慎,反而张口闭嘴民众不懂法,仿佛只有死刑会造成冤假错案一样。
主要是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我经常听到有人说:“我没有做坏事,公安局和法院怎么可能抓我。” 我经常对这种人说:“你有没有做坏事,不是你说了算的,是法院说了算的。”
订婚强奸案很好的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普法。大家总算开始看一下法律的条文,还充分了解了公检法的流程。
广大的男青年在经过这个案件后有非常大的困惑,如何合法的获取性资源?性对男青年来说,比吃饭和穿衣还需要。嫖娼和约炮是非法的,有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结婚。订婚强奸案的神奇之处就是已经订婚,马上结婚,男方被起诉强奸了。中国广大的男青年感到了巨大的震惊。
按照《大明王朝 1566》胡宗宪的理论,是因为(上层)有人想要扩大这个案件的影响。
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是类似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的既视感,为什么很多小说电视里都会强调这个呢?因为要点脸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还是要装一下的。
结果现在连装都不装了,公信力崩塌了,民众的反应自然就大了。不过也并没有特别的大,上一代人对此似乎早就习以为常了。
如果能把国内的强奸案数据搞到外网上去,和印度对比一下,最好是让印度人拿这个数据去网上到处吵架,吵到外交部耳朵里,上面可能才会重视此类事件。
更好的办法可能是让这个毒瘤继续烂下去,总有一天会让某些人忍无可忍不得不把它连根割掉的,到时候痛的是谁就不好说了。
这事本质上就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
强奸是疑罪从有的。
说白了,证据不关键,只要你无法自证清白,但凡对方告你,就只有两个选择
1、坐牢。
2、被讹诈。
地上摔了个老头老太太,人家一定会讹诈你吗?
不一定吧?
那你为啥不扶?
因为你知道扶错了,这辈子就完了。
现在这案件就是这么个道理。
很多女生问题就在于,不知道,某个女性的胜利,往往不是你的胜利,但是你会为了她的行为狂欢。
而男人的思维是,他获利和我有什么联系?
看的明白什么意思么?
我给大家一个例子,女性为什么就业越来越难?因为真有人入职就怀孕,大企业可能不在乎,但是微小企业是怕这种等于吃了六个月空饷的,做老板的自然不傻,那就不招女性就是了,这就是部分女性吃了全体女性的断根饭。
回到大同案,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做为女生当然可以鼓掌可以为这个大同案叫好,但是也挡不住部分女性看到了扶不扶的真相,人家可以堂而皇之的合法的玩仙人跳了。
请问你是哪个群体的女性?像玩仙人跳的确实应该为大同案叫好,不是的话,你的利益其实是会受损的,确定要欢欣鼓舞为大同案点赞吗?
女孩子真搞懂了这个案子现在这么判,还是公开的,让全国人民都看见了看懂了,尤其是想仙人跳玩讹诈的看到了,符合你们的利益吗?
其实现在男生看懂了,扶错了不会死,但是真会坐牢或者挨讹诈,那你们看懂男人看完这个案后会怎么思考怎么处理了么?
你们真确定大同案女主的胜利是你们的胜利吗?
成年人,尤其是一个成熟的成年人,是不讲对错的,懂吗?
这是零和的世界,我想评论里急着各种找地方反驳的不至于连这点都搞不懂。
你捞多点,我就少点,够清楚了吗?
我的对极高概率不是你的对,我赚了你的钱,你还朝我喊对?
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一定是从利益、自己的核心圈子(父母子女配偶等)去考虑这个事到底 “对” 还是“错”。
我上文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了。
大同案已经事实上让男性陷入了扶不扶的困境。
官方甚至直接出来喊话,彩礼不是性允许,这话的意识说白了,就是:
彩礼就是个屁,给了白给!
这才是官方就这次大同案的总结性发言。
那正常想结婚的女性怎么办?男性明白了彩礼白给,那这些女性利益受损不受损?
所以,在这个话题下,很容易就能判断,拼命想方设法赞同大同案的人,到底是什么群体。
因为正常女性会因为男性陷入扶不扶的困境间接利益受损,彩礼能难拿了。
谁获利?
仙人跳群体。
如果不是仙人跳群体,还拼命给大同案点赞,那几乎可以说无药可救,连官方对彩礼的定性都看不懂。
这玩意几万、十几万、几十万下去,可不是性允许,真的什么都不是!
彩礼给了也是白给!
这句话的分量有多重,我建议你真的好好琢磨琢磨。
评论区继续给大同案招魂叫好的,各位真不用和它们辩,因为逻辑很清晰明了的,这些人必然在这个判决里能获利,否则不可能拼命叫好。
而正常女性在这个判决里是严重利益受损,所以它们的人格画像已经非常清晰、一目了然了。
法官过于看重口供,会不会导致很多顶罪的发生!
因为疑罪从有原则,在 2025 年正是赋予了合法性
因为看似是男女对立,实际上伪装成性别对立的阶级矛盾
百姓的公平正义远不如他们的绩效
早在 “扶不扶” 案子的时候我就讲过,有些案子他判的对不对,到现在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订婚强奸案,我们先认可他判的是对的,接下来请各位回答我:
是否有人开始学习这个案子里面的逻辑从而不当得利?
是否有人真的开始用婚姻的名义进行诈骗?
某些平台的某些人,是否已经开始传播一些不合适的、不合法的、又能够得利的方法论?
好,你跟我讲,才刚刚判决,哪有这么快,都是舆论,只有我这种人才会信。
好,那我们回到 “扶不扶”,我们还判定,法官判的是对的,就是被告人撞的,一切合理合法,那么:
告诉我,是否有人因 “帮助他人” 蒙受不白之冤?
是否有人用 “碰瓷” 的方式不当得利?
是否有人有样学样,开始有意的诬陷好心人?
要不要看看王培军先生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
我奉劝有些人,别读了两天书,就觉得不食人间烟火,张嘴的法律闭口的道理,你跟我们这群穷酸活在同一片天空下面。
今天翻车的是你眼中的这帮穷酸,明天翻车的就是左脚先出门的你。
撞大运喽~
我们首先看 1984 年《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 7 号) 中,对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标准的解释: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略(与痴呆和精神病等发生性关系的认定,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认定等,与本案关系不大)。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中略(利用教养关系、职权关系奸淫妇女的认定,与本案无关)。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强奸罪的认定需要存在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这些手段需要达到使人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 的程度,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手段达不到这样的程度,就不满足强奸罪的手段要求。
这个司法解释在 2013 年废止了,但并没有出台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取而代之,所以如果按照司法部门喜欢的 “司法实践”,那么自然应该遵循此前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沿用这个解释的规定——关于“奸淫幼女使用接触说” 就是这么搞的,“奸淫幼女使用接触说”也是上文所引用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此司法解释废止后,司法机关依然以司法实践和一般认为的名义沿用本解释的规定。
而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足以让人 “不能反抗” 么?手臂、手腕淤青就足以让人不能反抗?这还不说这个手腕手臂淤青的时间不明、有可能是之后双方发生冲突、行为人拖拽被害人的产物呢。
“违背妇女意志”、“性交”和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都是强奸罪的必要要素,缺一不可,现在 “违背妇女意志” 看起来是确实的,没什么争议;
“性交” 就不是很确实,以插入说为既遂标准的话,缺少阴道擦伤、撕裂伤、挫伤等生物学证据证明有坚硬异物插入,也缺少阴道擦拭物精斑等生物学证据证明插进去的是行为人的阴痉,我之前的回答中引用过一篇 24 年的判例(2024)川 14 刑终 7 号,行为人已经供认不讳,但就是因为缺乏生物学证据,从强奸既遂改判了强制猥亵既遂;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问题就更大,民间意义上的暴力是有的,但法律意义上的、足以令人不能反抗的暴力手段,目前来看缺乏确凿的证据。
而究其根本,就是 1984 年司法解释于 13 年废止以后,强奸罪的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的解释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司法部门喜欢用司法实践,那它就可以沿用 1984 年司法解释;如果它不喜欢这个司法解释,它自然可以改用其他什么学说的标准——而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学术上有四种标准,最大抵抗标准、合理抵抗标准、不等于不标准和肯定性同意标准。
1984 年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合理抵抗标准,但也吸收了一部分不等于不标准的思想,要求 “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就是存在合理抵抗那就是强奸,不存在抵抗或抵抗微弱则需要具体分析,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而比之更宽松的不等于不标准,则根本不要求有抵抗,只要证明被害人有过口头的不同意,就视同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手段,不再需要证明这种暴力足以让人不能反抗,本案中,司法部门就是通过窗帘拉脱的物证和行为人口供、被害人供述,认定这种不同意是存在的,即视同行为人使用了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从而认定行为人进行了强奸,至于这个暴力是不是足以令人不能反抗,在不等于不标准下是无关紧要的;
最为宽松的是肯定性同意标准,就是需要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在性行为的全程获得了对自己全部性行为的积极的性同意,如果无法做出这样的证明,比如覆盖不了全程,对方声称自己做到一半不想做了,行为人证明不了这事不存在,或者某些行为没有获得积极的性同意,比如对方声称自己同意性行为但只同意有套,而行为人中途摘掉了等,都视同行为人没有获得性同意,也即视同行为人使用了暴力,也即视同行为人进行了强奸。
司法机关在本案中,便很大概率是使用了 “不等于不标准”,虽然没有司法解释允许司法机关从 1984 年解释的标准更改为这个标准,但也没有司法解释禁止司法机关偷摸更改标准,虽然原则上来讲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实践中公权力通常是不采纳这个原则的,而是只要没有禁止就不违规,不违规就可以做,今天可以改成不等于不标准,明天也可以改成肯定性同意标准,自由裁量,都可以自由裁量。
但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司法解释这种成文文件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擅自的选择了更加宽松的入罪标准,乃至宽松到超过了一般民众的认知,它自然会引起相当强烈的反应——1984 年司法解释用了快三十年,在 1984 年之前风气甚至更加保守,这个标准早已在实践和条文中深入人心;而不等于不标准一则没有被司法解释明文确立为我国强奸罪的新入罪标准,强行采纳于法无依,二则诞生不过十余年,传入我国的时间更晚,强行采纳于人心不合,人民自然要质疑一下,你司法机关这是不是在独走?是不是两高一部没有出司法解释、人大也没有出立法解释授权你采用更宽松的标准,你自己就擅自用了?你在这个法条里可以擅自选一个更宽松的标准,别的法条也有很多 “其他 xx 手段 / 方法 / 物品” 等活口,你是不是也可以擅自给自己个更宽松的标准、把原本非罪的行为入罪?比如最近的可拆衣手办被视为淫秽物品?
只要没有一个明确的 “强奸” 红线,那这个案件会持续被挖出来鞭打。
这个案件是近几年所有标志性事件的爆发点也是转折点。
二审过后出现了很多答主博主来解答判决的合理性。但是群众是真的关心有没有强奸吗?不是的,群众关心的都在围绕在如何定义 “不是强奸”。而这一点没有看到有谁来发表过解答。
所有支持方全在解答判决如何合理证据如何闭环。但是有用吗?解释得越多越复杂,只会让群众更加的对 “强奸的定义” 越模糊,让群众越来越反感。
结合跟这两个案件。所有想要解答判决合理性的答主,你们只需要解答一下怎么做才 “不是强奸” 就行。
因为让大家看到法院抛开事实和证据,一门心思想判男方有罪,欲加罪之何患无辞。让大家知道公检法判强奸案完全现在女方立场哪怕诬陷也要想办法冤枉人
我们迄今为止,仍然不知道,一个强奸判定的明确标准到底是什么?
如果这个案子有什么指导意义,那么就意味着不管前因后果,只要其证据链和该案一样,那么即,强奸成立。
但是,但是,
有没有想过,人民子弟兵,都是一些未婚的男性。而且,退伍以后,面临结婚?
人民子弟兵,武警,消防,可都是这一类的。
他们也是男孩子,退伍面临结婚,订婚的问题。
这个,可就有点,,,,
嗯。
经得起人民的考验。奥
我跟我媳妇聊这个案子的时候,她说了一句话:这个女人是怎么忍心把自己的未婚夫送进监狱的呢?法律没有给订婚明确的地位,但这个仪式在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且符合公序良俗,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完全不考虑男女双方未婚夫妻关系,按照陌生人的标准去办理案件。这个案子让处于准婚姻状态的男女产生了不信任感。我们说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是让社会更加公平、美好,而不是要替某一个群体报仇。
因为那个案子的某些人站在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对立面,说的就是那些无条件支持判决或无条件支持女方的那部分人!
因为我发现我是个法盲,原来检察院才是定罪的机构,法庭只是个量刑形式
唔,庭审就走个形式,具体刑期庭前调解时期就确定了。
本案经验疑罪从有,要求被告自证清白
结合之前的长沙经验
长期羁押 + 纯口供定刑 + 法援律师占坑辅助定罪 + 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后面青岛经验
法院行使立法权,创造 “步行安全距离” 概念
中国司法体系的一角逐渐被我认知到,什么 “大陆法系”、“海洋法系” 都不足以描述,既不依照法条,也不参考既往案例,有罪与否、量刑轻重,存乎检察官、法官一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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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0 信息更正
青岛步行撞人调解案普法宣传与实际案情有较大出入,具体如下
1、撞人者系女性
2、被撞者未突然转身
3、撞人者东张西望快速步行撞到老人,导致老人十级伤残
4、“未保步行安全距离” 系普法加工,被告真实过失为未注意前方情况。
综上,本案调解结果个人认为是合理的,普法栏目犯错严重,属于《底线》式普法。
https://mp.weixin.qq.com/s/mGCZtMxzOFhgKuDsB2dVpQ
相关连接如上,尽管相关方已道歉,其对青岛的负面影响可能多年以后也不能消除,堪比学伴事件。
因为现实中的法庭跟你在电视上看见的不一样,并不是在那里唇枪舌剑什么的,民事法庭可能有,但刑事法庭绝对没有。
换言之,开庭前就已经有结果了,开庭呢只不过走个过场,因为不能直接判,那样程序不对。你有证据是吧,法庭可以不采纳的。参考南昌强奸案法庭不认可男方录音证据。
另外啊走到开庭这一步,刑事案件类的已经不可逆了,毕然是有罪的,因为你没有罪,就代表人家做错了,而人家是不会承认自己有错的,因为会影响其绩效奖金,但有的时候又会稍微和一下稀泥,判个缓刑,这样呢不用实际进去,但是还不影响他们的工资奖金
知乎上听过一句话叫大案看 zz,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这么看来这个案子没有到中案的程度
别人怎么想的我管不着,但是这个案件击穿了我的认知。
我 90 后,中学时代的政治课,我就对法律部分非常感兴趣,在高中时我就特意去查了关于强奸罪相关的资料。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我发现在影视作品里面刻画人物的时候,总是把被强奸刻画得很严重,男的多么可恶,对女方造成多大的伤害,但是查看资料的时候,发现强奸罪判决一般很轻。跟古代相比相差太多了,远的,例如汉代是宫刑,稍微近一点的清代是绞刑,哪怕未遂也是杖刑一百然后流放三千里。现在判决一般只是三年起步,未能造成实质上肉体伤害,例如残迹,毁容或其它生命危险的,只要认罪,一般都是轻判。
仔细研究强奸罪过后,发现了古今差异的原因。
古代有男女大防,一般男女正常情况下,默认是没有接触的。
而现代,没有男女大防,男女之间有接触或者肢体上的摩擦很正常。但是,强奸罪里面最恐怖的 “或其他手段”,可以说把打击面扩散到任何手段。再者,违背妇女意愿是个很主观的认定,甚至可以说妇女被胁迫的时候太害怕了,只能假意迎合,所以连挣扎都没有。
因此,从现代我国法律角度来分析,只要确定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只要女方告男方,几乎百分百可以入罪。
同时,真正强奸罪案发生的时候,行为人是处于绝对强势位置的,就像拐卖儿童一样,如果对这种案件重判甚至死刑,就会让行为人想到,自己反正都是死,不如直接把人灭口算了,不让被害人有指控的机会。
综上所述,一是判定条件太过容易,二是防止行为人破罐子破摔,保护被害人,所以,强奸罪普遍轻判可以理解。
这个案件突破我认知底线在哪里呢,强奸罪以前是只要发生了关系,一旦被控告就可以入罪,现在变成了不管有没有发生关系,被控告就可以入罪。哪怕被告拿出了一大堆物证,法院直接无视。
这个案件过后,基层绝对会失控,虽然不至于马上就乱起来。如果接下来没有把海量诬告人员关进去,大概再过十年吧,到时候 10 后出校园走进社会,80 后到 00 后成为社会的中坚 (年龄三十多到五十多),现在上面的那些老登要么退了,要么老了,到时候估计强奸罪就名存实亡了。真正强奸施暴的人不会让你有机会指控他,要指控就指控谋杀吧,那些有机会被指控强奸的大概率只是不接受被爆金币的人。当然,第二种人也可能会进化成第一种人。
看飞驰人生 2 的时候我就很奇怪一点,守规矩是没错,但是当我意识到不是我违反了规矩,而是你马宗良在故意为难我,甚至就直白告诉我 “明天就有这条规矩了”,摆明就是不愿意给我公平的时候
问题本身就不是我与规矩了,而是我与你!
公民与公权力相比是软弱无力的,但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也只不过是一介公民
当我意识到这般后,事情就别想善了了
现在的重点是你马宗良想办法说服我你会给我公平
否则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的
你家姑娘真可爱
大同这个事也一样,照我是当事人,一切证据都证明我无辜了,喔你不信,那显然就是你为了某些理由恶意迫害我了,不是我没解释清楚而是你就想搞我!那么你最好别让我活着出来,否则等我 gank 女方一家后,我把你法官一家也送上路
现在,无非就是要看看还能不能让我(或者说我所代表的大多数人民)认为你不是在恶意迫害
兄弟们我要自首
其实我是巴尔坦星人
30 年前我家宠物加坦杰厄走丢过一段时间
没想到它竟然偷偷跑到日本跟迪迦奥特曼 PK
交战余波干死 5 万日本人 造成了 2 万亿日元的损失
没错,都是我干的
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
希望你们报警叫警察叔叔过来把我抓了
然后全国通报批评
再到收养我的那户人家里十里八乡的报道
让全村的人以我为耻
抛开这个案件,现实里头要真的想平息争论,最好的方式公布 qj 罪的物证认定标准,要清楚明白的让大家知道达到什么级别的物证标准,就认定 qj,就像酒驾,醉驾一样简单明了的标准最好,而且判断 qj 要尽量摈弃口供对判案的影响,因为人会说谎,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更应该重视物证的影响。
法律不是宇宙定律,
它不是光速,焊死在 299792458 米 / 秒。
它也不是万有引力,引力大小非得跟两个物体的质量成正比,与它俩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它只是人为制定的价码牌,标注了你做某一件事的代价。
如果这件事你做不做都是那个价,
那很多人就会宁愿自己多付一点代价,也要让对方也付出代价。
这不是性别矛盾,这是
参考问题下,公子小白的回答。。。。。
你看看就明白了。他举例的那一个实例,上海的 qj 案,各个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那才是真正的合理合规合法,证据链闭环的流程。。。。那样的通报一出来,没有人会有异议。。。。
你再看看大同案,就是个草台班子。。。。之所以一堆人有异议,说明你这案子,本身就是漏洞百出。。。。。
为什么反应大。。。。因为今天是 qj,明天就可以是因为别的事情。。。。哪怕证据链不完整,没有闭环。。。。只要对方口供说你犯事,你就可能被抓进去。。。。
人人自危。。。。。
它伤害了所有想谈恋爱的人的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局
这是以前大多数人认为的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这是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的
首先,强奸罪是刑事案件,属于非常严重的案子~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一旦被判定为强奸犯,可以说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了~
其次,我上大学法学课的时候,老师讲这块,说了这样一番话,为什么强奸定罪要验伤?因为老话讲,胳膊拧不过大腿,女性死活不愿意,男的几乎是很难在不伤害她的前提下,把事办了的~几乎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先被打服了,打得不敢反抗了,才能把事办了的~(这就是为什么早些年电视剧里演女性被强奸,往往都是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
强奸罪定罪,需要 2 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是女性本身不愿意发生关系被迫发生(包括醉酒,昏迷,磕药,未成年,认知不健全,精神有疾病等等),第二个,是有没有发生关系?
所以回到这个案子来看,这两点构成了吗?第一点,女性明确表示不愿意了,这个肯定构成了,因为有伤! 有监控录像~第二个,有没有发生关系?这个存疑,原因是现有披露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测结果没有,处女膜完整,唯一的混合 dna 是在男性自己的床上~但是男方自己承认了发生了关系~(说句题外话,我非常怀疑他是否真的插进去了,很大概率在门口蹭蹭就发射了,因为好像他俩似乎都没有过性生活的经历)
这个案子,你要硬按强奸罪判,以中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不是不可以,因为这 2 点重要因素可以说虽然有瑕疵,但是也基本构成了事实~
但是为什么人民群众不认这个,原因很简单,因为人民群众不都是懂法的,但是人民有自己的朴素道德观念,说白了,这事其实就是花钱买媳妇儿~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订婚的小两口,在订婚宴完事儿的当晚,回到男方的住所,发生了点事情~可能是因为钱没谈拢,未婚妻直接把未婚夫当强奸犯告官了~未婚妻处女膜都还在,法官还真就把他当强奸犯给判了~你这事儿,怎么想怎么都不对劲!
女方家其实就是卖姑娘的,所以这个女孩儿本身,肯定是多少有抵触情绪的,所以一在坚持,说拒绝婚前性行为,因为自己还是处~看前因后果,无非就是男方为什么执意要把事办了,就是要在议价权这里争回主动权~(所以那些问,不愿意为啥收人家订婚彩礼钱的可以歇一歇了,她家愿意她本人不愿意懂吧?那彩礼钱大概率也是她妈拿着了,她一分钱都带不走,是你你也不带愿意的)
又要房子加名字,又要婚前彩礼定金的~女方若是反悔,男方几乎损失大笔金钱是一定的~所以就要在这事儿上找回来~把女方身子破了,女方就不值那么多钱了,再反悔也意义不大了~其实就这么简单点事~
那我们说回来,为什么塔最后坚持一定要这么判,(这么大的舆论,二审法院不可能不跟上层打招呼问意见的,那是在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所以真不用骂二审法院,因为这是国家上层的意志)因为国家说了好多年了,反对给彩礼买媳妇儿这些事,你知道不知道,就男女因为彩礼这些问题,骗婚的,拿了彩礼就跑的破事儿有多少?国家每年要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处理这些破事~
国家死活不让你给,你偏要给,给完了,被骗了,你又要打官司往回要!合着国家真是比你亲爹都要惯着你啊?
我也是男的,我是非常非常讨厌要彩礼的女人的,更讨厌这些给彩礼的男人!因为它们的存在,婚恋市场非常之畸形,你不给,我给,我能娶着媳妇儿,你娶不着~要是我被骗了,我就让国家给我追回来,便宜我全占了~女的也是,你不给,他给,我就嫁他~那咋办,那就竞价呗,价高者得~最后呢?女孩儿愿意不要彩礼嫁得人,因为给不出彩礼,媳妇儿被家里人强行嫁给了一个所谓条件更好的人,这糟烂事是不是电视剧里都演烂了?
这个案子,我觉得男的活该,女的也是不是什么善茬,一颗烫手的山芋扔到了大同司法部,它们也是倒霉,这个案子你怎么判都不对劲~肯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满意~
再回到开头来说,强奸罪是重罪,就他俩这个破事,男方就要背负一个强奸犯的罪名过一生,肯定是量刑过重了~女方呢?不想吃亏,借着这个破事,她只能告强奸才能拿捏男方,因为你告别的都告不成的…… 法院更难受了,不按强奸罪判,就没有别的罪适用了~无罪释放?那女方肯定也不能善罢甘休,而且跟塔本意出发点也不符合,这口子一开,以后只要钱到位,是不是就可以对女方搓圆捏扁了?
说来说去,能一个案子把所有人都整得很难受,所有人都没赢也是真的建国以来头一遭了~这个案子,注定会成为中国法治中,里程碑一样的案子~
写在最后:事情已经发生了,国家最后的意志是什么?就是要杜绝彩礼结婚的事!借着这个案子告诉所有的人,不要以为你给了钱就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给钱没有用!这个女的只要不喜欢你,随时可以给你送进去!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包办婚姻?给彩礼?买媳妇?同时也堵死了所有女人上嫁的可能,不要想着借结婚之名骗钱了,以后男人不敢给你们彩礼了!
如果国家都冒着生育率崩盘的风险这么引导你们了,你们还是不听的话,以后被骗彩礼的男人,我只能说活该,龟男,国家不让你给你偏给,你被骗了活该!拿了彩礼被家暴的女人,我也只能说,活该,谁让你拿人钱了!
至于这个案子,只能说,男方女方大同司法部门,你们都是牺牲品了,在国家的眼里,希望你们的牺牲能有价值一些吧
这是在瓦解社会秩序。
婚姻、家庭存在的意义被质疑,家国天下最基本的构成单元被动摇。
作为法律人,实际我对很多强奸案的意见都非常大,但是之前一直没有流量,也不能引起社会关注。
实际上强奸罪本身就是一个冤假错案的高发区。
按照一般案件,强奸犯罪必须证明:
第一违背妇女意愿:暴力使得女性不能反抗,或者醉酒等让女性不知反抗,或者让女性不敢反抗。
第二发生性关系,即未满 14 岁性器官接触成立,满 14 岁插入成立。
但因为强奸犯罪本身比较隐秘,又偏向考虑女性因为 “面子” 而不敢立刻报警,所以实务处理强奸罪就比一般犯罪证据要求更低。
这实际就是在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中选择了后者。
实务中对于女性的看法是一个有道德底线的人,会因为被强奸而感觉 “丢脸”,对于“贞洁” 有坚持的人。
但中国女性的思想和地位作为全球第一,有太多人女性根本不在乎 “贞洁”,认为那是对女性的压迫而早就被推翻。
所以实务的落后,就导致了有很多人利用这一点来获取利益。
一般来讲,以报警相威胁,超出受损利益的部分,实际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
有太多案件都是发生性关系后,女性提出了索赔,男方不同意而报警。
然而在这种女告男强奸,男告女敲诈的案件中,更加偏向前者,关键就在于由于嫖娼卖淫属于违法行为,女性 “性交” 是一个无法被价值衡量的行为。
所以无论女性以报警相威胁索取什么利益,都很难认定为敲诈勒索。
但女告男就很容易了,因为就算没有大同案和南昌锜振东案,这个本身就有一个漏洞。
女性不能反抗一般会有打斗痕迹,不知反抗会有喝酒或者迷晕之类的证据,但不敢反抗就很有意思了。
不敢反抗实际要看环境和人主观的胆子,有些女性在荒郊野岭不敢反抗,但有些女性在单独的酒店房间也不敢反抗。有些女性有一把刀不敢反抗,有些女性被吓唬两句就不敢反抗了。
这就造成了,即使双方在酒店,没有打斗痕迹,女性也没有喝酒,依然可以事后报警说不敢反抗怕被杀死,从而证明违反妇女意愿。
这就导致从旁观者角度,判断是不是违背妇女意愿,很大程度取决于女性的说法。
男方只需要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了犯罪。
只是大同案把这一点扩大了,从第三者的角度,女方先协商了房子加名的事儿,也就是性同意和房子是否加名挂钩。
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依赖女性主观认定,就决定了强奸罪必然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
这是一种性别特权,特别是现在读点书的女性,视 “贞洁” 为糟粕,懂点法律。一个人就可以实施一场完美的诬告,这种权力太诱惑了。
现在的版本已经不是大同案了,而是南昌锜振东案,女性动机错误也可以导致性同意无效。
也就是女性和你发生关系时同意,但你在事前的承诺没有做到,性同意就无效。
动机错误使得性同意无效,如果全国实施可以让中国每一位男性,记住是每一位,从上到下的非处男,全都属于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区别在于,有些 “受害者” 会提出控告,而有些不会。
陟罚臧否,不应异同 学没学过?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学没学过?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学没学过?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学没学过?
政通人和,百废俱兴 学没学过?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学没学过?
治国无法则乱
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大者不能,小者不为,是弃国捐身之道也
一方面成文法,一方面 “∀自由裁量权”
其实我觉得这句话反而是最好的。
商君书: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我经常在法律问题下见到一个词,公序良俗。
这个问题之所以热起来,就是违反了很多人的常规认知。
就好像彩礼属于谁啊,婚内强奸啊。很多人接受不了,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个人是无所谓,甚至支持的。尊重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而且有的事你愿意做就得承担风险,装傻充愣心存侥幸要不得。
这个问题之所以热闹成这个样子,还吵起来了。
是因为他只是个代表案例。类似彭宇案,很多人在乎的早就不是就事论事本身了。而是这个逻辑,和其背后的海量个案。
强奸罪在我国是跟故意杀人一桌的顶级恶性犯罪,看下这事全程稍微想下它有一丁点可能是跟故意杀人一桌的事件么。
这级别的犯罪后还能好好上桌谈彩礼房子加名是吧(我可没说拿报警威胁,协商彩礼房子加名确有其事),搁这坟头蹦迪呢。
更强烈的似乎是男性群体,开始质疑司法程序的正义性,争议的在于证据链的缺失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仅仅因为口供就能把把人送进去,他们不得不联想到自身的安全。
因为网上大部分都是法盲。加上罪犯他妈一直造谣,只透露有利自己的信息,媒体为流量博眼球,推波助澜。而大部分人不仅法盲还没有思考能力,对于网上信息不能通过符合逻辑的思考进行整理。最终造成了多方共输额悲剧。
1. 按照该案的逻辑,复制无证据 “强奸” 的难度很低
2. 同样的逻辑可以用于所有犯罪,刑法里条文众多,哪怕你什么都没做,总有一款适合你。
3. 强奸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八种犯罪行为之一,这种罪能够轻易认定代表着合法杀人将有了一个可行性很高的途径。
淞沪会战都打完了,还搁那为啥反应这么大
有一说一,按目前这情况,男方家属说的都是假话的话现在应该在里面蹲着
因为疑罪从有
因为司法公平荡然无存
因为权力发疯似的任性
因为中国普通男性没有生存空间了
审问者:你了解三体文明吗?
叶文洁:不了解,我们得到的信息很有限,事实上,三体文明真实和详细的面貌,除了伊文斯等截留三体信息的降临派核心人员,谁都不清楚。
审问者:那你为什么对其抱有那样的期望,认为它们能够改造和完善人类社会?
叶文洁:如果他们能够跨越星际来到我们的世界,说明他们的科学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一个科学如此昌明的社会,必然拥有更高的文明和道德水准。
审问者:你也是搞科学的,你认为这个结论,本身科学吗?
叶文洁:……
我一向认为法律要符合人民的朴素价值观,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类的。
比如现在这个订婚强奸罪,法律口的宣传口径和现在的实践口径完全是不一样的,甚至说是背道而驰的,你给群众种下的种子却开不出你宣传的花来,你当你是宿迁花卉市场嘛?
虽然私底下大家都知道那群人在放屁,但是现在那群人把放的屁拿出来给所有人闻,还要强压着所有人说这事屁是香的,那就别怪大家反应强烈了
其实民事诉讼中,对男的提供的证据无视甚至不采用的更多。之前只是你经历过一次庭审才知道。现在信息传播速度快,大家知道的早。最搞笑的是那些天天跟着专家喊着提高结婚率的人,年年看出生人口说是爽文的人。打造女性友好社会的成本谁支付。最面目狰狞的是想全社会催婚的人,这些人真正的目的是想让谁成为代价早就不言自明。可怜的无知男还跟在后面欢呼。
说明人民群众没有被故意带节奏的舆论误导,没有去理会什么什么性同意的问题,把关注点放在了没有任何证据就判决刑事案件,说明是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对公俗的看法,道德水平完全在公检法人员之上。
我想,这个案子之所以反映这么大,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类似的场景,实际上多数男女都经历过,绝大多数是热恋男女半推半就而为,谈不上对女方有多大伤害,更谈不上有什么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样的事情即便是证据确凿,也完全可以以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为由免于刑事处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判强奸,可以说就是将情、理、法割裂开来,把执法的目的背离了应有的正确方向,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这个席某某可以判强奸罪关上三年的话,是不是百分之八十的热恋男女都要判上几年?这样判意义何在,目的何在?
第二、案子反映出,公检法办案的不专业不靠谱。例如
网友的回答举例一个上海的恶性强奸案,反映出上海的警方办案确实敬业、专业,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而本案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则太不专业。有人报警强奸,不是第一时间调查取证,而是先拉皮条、谈生意,谈不成了又去取证、鉴定,结果一点有用的证据也没拿到,按说,证据不足的收益应当归被告人,但是他们在一点靠谱的证据也没有的情况下,凭着女方处女膜完整、内裤、体内无精斑及 STR、事后拉扯形成的轻微伤痕,语焉不详的 “嗯嗯” 等等等等,竟然能定一个强奸既遂,滑稽。
第三、案子二审本来是一个很重要的查错纠错机会,但是他们为了同行面子,官官相偎,竟然帮着一审打掩护,明显有问题的一审判罚竟然得到了维持,这样看二审就是一个走过场,这样的二审意义何在?
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公众极度关注这个案子,就不奇怪了。
为啥舆论发酵后这么快就被解决了,这个咋迟迟不给解决
执法系统公然而全面地犯法且不受惩处,稍微说大一点,甚至不算很夸张的说:至少在那个地法律失去意义,只剩权力碾压
不大不大,快加速周期率。
基本盘还可以玩摇摇乐。
有一个黑人被美国警察直接枪杀,黑人抗议的标牌上写着这样一句话:
Am I the next one?
因为有的人想借助民意兴风作浪,在网上不遗余力的混淆视听,面对证据充耳不闻、熟视无睹,反而盯着特殊情节无限放大。如果你情我愿,哪个女孩事后呼天抢地?视频资料那么客观真实,有的人像瞎子一样看不见。
如果只着眼于 “轻证据,重口供” 这件事,那我只能说你着相了。
实际上,是掌握司法的人爱怎么判怎么判。
可以参考日本的 “御殿场案”,这真是集东大案件大成者,可以看到很多案子的影子。(欢迎看完后在评论区指出相似之处)
这案子发生于 2001 年,这是一起让本子爱国太君都高呼 “司法已死” 的黑警诬告案。
15 岁少女因为回家晚了谎称自己遭遇一堆男同学的论剑,但因为生理期未遂,母亲遂报警。
因为没有能一锤定音的物证,所以警方就选择从口供入手。
最先被逮捕的平田健儿在警方三十个小时轮流逼供(可能也有一些违规行为或是拷打,甚至不让喝水,只有说一个名字才让喝一口水)下一下子吐出三十多个人,后来警方一看,超出预期了,又逮捕了九个人交差。
为什么选这十个孩子而不抓其他人呢?因为他们基本都是辍学的,算是标准不良少年,家庭也有问题,好拿捏。
结果当然是,法庭上,十个人全翻供了。
一个被吐出的,川井佑二,17 岁,警方逼迫他认罪说:“你未成年,认罪最多判一年半,不认罪你妈妈担心你,肯定会一直花钱打官司,你也不想给你妈妈添麻烦吧?”
他是单亲家庭,父亲家暴,母亲独自抚养他长大,母子二人相依为命,单亲母亲家庭,家里也很穷。
在经受三天的精神折磨后,他终于屈服了,他是最后一个认罪的。
令人感动的是,家长们也不相信孩子们干了,凑钱给孩子们请了律师。
然并卵,最后还是判了,甚至五个人还被刑事起诉,在日本,即便未成年人真的犯罪未遂,也不可能判刑事。这其实就是日本警方对于翻供不认罪者的报复。
搞笑的是,为什么没有物证呢?因为根本就没有对小百合验伤,作皮肤和体液检测,为什么不验呢?检方给的理由也是,看起来没有伤,所以不验,浪费时间,因为洗过澡了,所以干脆不做体液检测。
被告与打通案子中男方一样提出很多例证,但因为不利于判决都被检方斥为伪证,不予采纳。
好玩的是,被判论剑的几个人中是有不在场证明的,上文的佑二在工厂上班补贴家用,8 点 24 才打卡下班,根本不可能在所谓 8 点 20 案件发生时赶到现场,而且他九点就到家和母亲一起看电影了,母亲的男友也能证明(小百合称 11 点论剑才结束)(房洪彪案,经典在外打工的父亲是神行太保,夜行千里回家强奸女儿再回到千里外的工地躺下睡觉),但检方说,可能是小百合记错了,你们当亲友的可能做伪证,不予采纳。
贵志和另外七个朋友当晚同一时间在很远的一个居酒屋喝酒,老板和朋友都可以证明,检方说是你们作伪证,不予采纳。
堀内宫太当晚在父亲的寿司店里帮工,客人和服务员都为他作证,然后检方说他们是串供,不予采纳。
而小百合所谓的便利店中的员工也说并不存在什么女孩被侵犯求救,检方说员工可能认识被告父母,存在串供可能,不予采纳。
后面又经历了一系列交锋,结果辩护律师通过小百合的电话记录发现,在她所谓被论剑的时间段,实际上是她去和约会网站上认识的一个男的打炮去了,因为打炮晚了怕被妈妈骂,编了个故事。(有趣的是,该男性是明知她是未成年发生关系的,后来也没有被警方批捕,有人怀疑他和警方有 py 交易)
然后小百合急了,翻供说,他们之前 “曾经”“意图” 侵犯我,尽管那一天(9 月 16)我确实去打炮了,但是之前的 9 月 9 号他们难道就没有问题了吗?
检方也不能忍受辩护律师这种打自己脸的行为,日本判错案也扣奖金,而且还影响名声,你个屁民,how dare you,敢这么打脸!
他们直接把卷宗改了,然后逼迫便利店女员工和那个男子翻供,说不知道,不记得,之前什么也没说(但之前已经坦白过了),顺带着把之前的便利店监控也洗掉了。
辩护律师说你们没有物证,也没有目击证人证明他们有罪,警方洋洋得意: 没事,有他们自己的认罪书。
律师辩护: 认罪书说是 9 月 16 号,这一事实已经被推翻了。
检方: 但是认罪书仍旧有法律效力。
律师: 那我们继续整理不在场证明
贵志的妈妈 9 月 8 日生日,9 月 9 日晚在烤肉店吃烤肉,预约记录和一起玩拍的照片可以证明。
聪太父母当天去了东京,当天他在和店员一起守着店,店员可以证明。
最抽象的是,当天御殿场是台风天,兼有洪水预警,并因此发生了十二起交通事故。
在所述案发 9 点到 10 点间,降水量为 3mm,1.5mm 就足以让人在五分钟淋透,风速高达 7m/s,3mm 降水十男一女野战?不符合常理警方和检方说: 那又如何?可能别的地方下了,公园恰好没下呢。(最抽象的是警方记录明明白白记录着公园附近降雨量)
而且这起案子是公开审理,全国转播,警方和检方都敢这么拉偏架。
这导致全国上下民怨沸腾,高呼 “日本司法已死”。
02 年开始审,05 才敢下一审判决,判 2 年。
后来又改为十八个月,理由是尽管被害人多次更改口供,但她是一个女孩子,女孩子怎么可能拿自己的声誉恶意诬陷他人呢?必然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
后来,2010 年,坐完牢的男孩们选择上诉,宣称自己无罪,要求小百合赔偿 2000 万日元。
但小百合总以身体不适拒绝出庭,法院也驳回上诉。
小百合改了名字,去别的地方生活。被媒体采访,提到这些被诬告的男生时,她说: 关我什么事?
至今,男孩们仍在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但,没有任何结果。
注: 日本人也把这件事改编为了电视剧,在《99.9 - 刑事专业律师 -》中,但是并没有像《诋陷》一样盖棺定论,而是在剧中判决男孩们无罪,还了他们一个清白。
这很简单啊!
就是有很多人经常用辱骂、经济胁迫、不造成受伤的暴力殴打、欺骗、恐吓、利诱来迫使女性与其发生关系,并且认为这么做是对的。一看这案子就破防了。
你一看女性平均收入只有男性七成,就应该知道:懦弱废拉到经常忍耐这种事的女性非常多。你忍了,人家就认为是对的。这不是人性的自然吗?
你仔细看看这些人的评论就明白了。我看到有一个说:“谁男女朋友、夫妻间不吵架,这事后反悔了就可以起诉强奸?”,你看看他这个吵架指的是什么。还有一个说:“发现还有婚内强奸这个罪名,着实给我震惊了。” 你看人家认为结婚证是阴道产权证。这类人多得很,所以就惊诧了。
惊诧于这个案子的男生也不用太老骚,你身边那个能忍的女废物一定会一直忍下去的,她对你有依赖,她永远不会起诉你的。你别理所当然地认为所有女生都是废物就行了,安全的。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根据历史规律预测一下:
接下来女方可能会 “玉玉”
在接下来舆论还不消停,女方可能会 “试图自杀,但恰好被人救了下来”
再然后,强制下热搜。用一条风马牛不相干的新闻,比如某某明星劈腿,减肥之类的顶上去……
男方辩护律师殷清利最擅长搞舆论
挺好奇的,一群人在这里大谈证据,当初江哥案,怎么不谈证据呢,不能只在证据对你有利的时候才谈证据吧
我对婚姻家庭之类的概念毫无兴趣,更不想有任何伴侣(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品质足够强大,是不需要伴侣的),因此这类情感纠纷(?也可能是财务纠纷)毫无兴趣。
但是,即便在这个前提下,我还是要说这个案子对于中国籍男性是不逊于白色恐怖的存在。这个案子中牵强的所谓 “说理” 和选择性采信检方不可靠证据与无视有利被告的证据的无耻程度,确实是震惊了我。我希望大家能意识到,此案一出,以后,哪怕是双方素不相识甚至未曾谋面,只要有对方的口供,那么你也可以被办成铁案。
这种事以后未必不可能
补充说明一下这个案子的证据有多扯淡,就比照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网上的文章的标准
对于鉴定意见,不要只看最后的鉴定结论,必须认真查阅送检物的来源、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有无鉴定人员的签名、签名是否完整等。如某强奸案的的鉴定意见中,现场遗留精斑和犯罪嫌疑人精斑对比鉴定的 32 个数值只有 2 个一致,其他均不相同,而鉴定结论仍认定现场遗留精斑系犯罪嫌疑人所留,后经查证发现鉴定人员因责任心的问题而把鉴定意见写反了。
即使鉴定意见正确,还要注意鉴定物与案件的关联性,如台湾江国庆案,在空军基地某厕所外发现一女童尸体,并确认该女童被杀害后遭性侵,该厕所是案发现场,并在厕所垃圾桶内发现精斑,经鉴定该精斑属士兵江国庆所留,且该鉴定没有任何差错,法院认定江国庆奸杀女童并被执行死刑。后真凶被抓获,证实此案系冤案。此案的问题在于,现场遗留的精斑确属江国庆,是否就因此可以认定江国庆奸杀女童?这无疑是否定的,当时江国庆 21 岁,并不排除其在厕所自慰的可能性,即使精斑为其所留,也不必然意味着其奸杀女童。还有部分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忘了随案移送鉴定意见,法官一定要其移送。
按照这个思维分析本案的精斑证据,就知道本案说床单检测到混合 str 分型明显的证明效力不足。
补一下内容,免得有人搅混水。
1、女方模式具有可复制性
如果在进入亲密关系后反悔,按照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 和“同意可以撤销”,理论上任何中国女性是可以通过检法把男性送进去的。那么问题来了,男性可以不和这个群体打交道吗?
2、工作严重违反流程
一审提公诉后补证据结果发现无法自圆其说,二审一再延期后试图以社区矫正缓刑换取认罪结果被回绝后维持原判。
3、既往事件铺垫
从三孩非亲生案,再到和,上述案例让全体 ZG 男性神经在彻底崩断后得出如下结论:系统正以保护女性为名行偏袒女性损害男性权益之实,而自身纠错机制不允许男性在系统框架下用规则维护权益。
总结:此事毁灭检法领域信誉,破坏两性交往中基本信任,司法体制与私人对抗态势上升导致 WW 难度上升。从此男性为满足安全感行防御态势,女性正常维权难度上升,有被排挤出社会圈子的危险。
大同订婚诬告强奸案单看离谱程度(没 “奸进去” 判既遂),其实只有 6 分。
但是这个案件炸出了一堆离谱程度 8 分、9 分、10 分的诬告强奸案。
比如 “房洪彪女儿诬告强奸案”(后被平反)、“南昌事后撤销同意女上位诬告强奸案”。
房洪彪有不在场证据,南昌苦主有全程女方主动录音。
这就有乐子看了。
男性发现:卧槽,原来强奸罪是按 “有罪推定”、“主要看女方口供” 定罪的啊!
这不就是对普通男性的 “系统性压迫” 吗?
后来又发现,经常吹东大是 “全球最安全的国家之一”,结果近年强奸案件数量比印度还多,无论是总量还是比例,都力压了印度,妥妥的 “世界第一强奸大国” !
以后可别再吹安全了,强奸案这么多的国家,吹安全真嫌丢人!
我脸皮厚,生活在 “世界第一强奸大国”,我扛得住外国人的嘲讽。但是我担心国内女性的安全,因为 “时刻可能被强奸” 的恐惧一直笼罩着她们。
“不生活在恐惧中” 是最基本的要求,“女性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不少人都感受到了一种奇怪的气场,可就是说不清楚。
案件那些用词,是有偏向性的。
偏向的那个隐秘的存在,才是问题的关键。
那个隐秘的存在,其本性是提携部分类群为工具人,再通过工具人牢牢控制整个社会。
顺着这个思路,一切行为就清楚了。
“× 同意”,以婚姻为目的的对象的专属大棒,将亲情爱情异化为枷锁的神器。对非婚姻为目的的对象,“x 同意” 不易拿捏。
将亲情爱情异化为枷锁,将《婚姻 Fa》异化为《瓦解婚姻瓦解家庭工具人保护 Fa》,这就是大家感受到的气场的真面目,也是一个致命的存在。
我看这个问题很久了,怎么说呢,不谈男女对立问题,这事让很多人看清的是,你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道德体系可能有点彻底崩塌了,从小就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刚出社会的时候你可能认为这是真的,或者说大家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然后这事出来,很多人才发现,法律不是一个完美的东西。
理想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什么情况?一个案件,有完整的卷宗,案件的细节,人证物证等等,最少整个过程下来,案件结束以后,看过这个卷宗细节的人大多数是认同这个判罚的,符合道德体系的,但是现在这是什么情况?所谓法律法规完全成了一种工具而已,它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而是一个国家暴力机关维持统治的冰冷的工具,所谓法不可测则威不可度,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现在连道德的底线都绷不住了,说好听是法理之外无外乎人情,现在就变成了,法理之内都没有一个评判标准,当人民不相信法律这东西的时候,那就只能相信马克思主义真理了。
基于婚姻制度,其实存在三种性别,成功人士、女性和普通男性,而其中普通男性的地位最低。
在现代社会,婚姻很难基于纯粹的感情所建立,否则同居就可以满足相关需求。
从现实层面看,彩礼在许多情况下已经不仅仅是传统习俗,而逐渐演变为一种经济补偿或交易机制。一些经济条件一般、社会资源较少的男性,希望通过支付高额彩礼来 “购买” 婚姻机会,并由此获得更多的家庭主导权,这种心理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而与此同时,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和经济独立程度的提升,女性对婚姻中的主导权要求更高。她们认为,生育不仅是生理层面的痛苦,还有职场、身体和社会机会成本,因此要求在婚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是一种 “合理补偿” 逻辑。
这实际上是传统婚姻观念与现代社会演变之间矛盾的体现。传统中男性是供养者、女性是依附者,而现在女性逐渐脱离这种依附关系,原有的 “权责结构” 不再稳定,于是通过经济(彩礼)、制度(婚前协议、婚后财产分配)、性自主权主张等形式实现 “利益再平衡”。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国民老公” 们可以依靠自身的经济、资源等优势,有的是办法绕过法律达成自身的目的,而很多女性往往因为潜在的获利空间而默认这种结果,典型的案例就是李泽楷与梁施洛。而真正受法律制约的是大量普通男性,在自身缺乏真正解决问题资源的状况下,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则更容易被追责。
在整个事件上所反映出来的根本问题:主导权的分配,归根结底取决于交易结构中的筹码多寡
我们的基本盘还是太稳了,很多经济普通的男人意识不到一个问题。
那就是如果你找不到一个贤妻良母、适合过日子的对象,你根本不能结婚,你结婚了你这辈子就完了。
你居然还给彩礼?
要彩礼的女人都不能要。
我一个农村的穷哥们,家庭年收入不到 3w,和自己硕士女同学结婚,这个女同学家庭年入百万,父母都是高学历,人家压根不要彩礼。
生活越困难的人,往往喜欢选择让自己生活更困难的路。
因为免于被诬陷强奸的正当诉求与强奸犯能得到惩罚的正当诉求,
在现实和可预见的未来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
(那种隐秘场合到非直接暴力硬控而是更多基于威胁之类方式的强奸,不极大放宽证明标准的话,强是及其难证的,甚至有的奸证起来难度也不小。要极大放宽标准,那基本就直奔有罪推定了。而且侦查技术的进步对这个领域的提升能力可期待性极低。也就是很可能即使技术进两个世纪这个照样难证)
实际上导致隐秘场合非直接暴力硬控性强奸罪立法司法执法已经变轨道分别绑上男女的标准电车难题了。
而社会统计意义上的男女双方,有意识或无意识,都只会追求自己的正当诉求。虽然追求自己的正当诉求的保证实际上就要求电车都往对方被绑的轨道开。
主要是对现在办案人员专业质疑
对法院正规不正规质疑
对法官专不专业质疑
因为这中间有一个偷偷摸摸扩大定义的过程。
强奸是重罪,因为强奸是暴力犯罪。是要比抢劫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大家刻板印象里拿着刀威胁女性不配合就划花她的脸的恶行犯罪。
但是这两年,这种定义被有意或者无意地扩大为:只要不如女方的意,即为强奸。
喝了酒性交,也是强奸。
半推半就,也是强奸。
事后价格没谈拢,也是强奸。
这就造成了,汉人男人企图性交罪同谋反的社会现实。
而这一点,明显有悖劳动人民价值观。
经此一事,许多男性网友都变得魔怔,分析这个问题还真要抛开案件不谈,那谈什么呢,谈作为男性如何预防被诬告。
预防的方法无非就是和陌生异性保持距离,不要轻信自己认识或不认识的异性,不要和异性独处等等。
话说这不是跟规训女孩一样吗?对了,那对女孩如此规训的前提是什么?所有的陌生和不那么陌生的男性都是潜在的榴芒饭。那如此规训男孩的前提是什么?所有陌生或不那么陌生的女性都是潜在的榨片饭。
所以,在这个推论下,部分男性网友变得魔怔是有原因的 [doge]。
澳门 68 万人口,去年抓了 8 个诬告男方强奸的小仙女,按这个比例,中国大陆应该一年抓出 16000 个诬告犯,但一个都没有;近十年,中国各类刑事案件不断减少,从 2015 年的七万多起,到现在的四万多起,但强奸案居然逆势增长,十年时间增长了两万多起,比强奸大国印度都多!这说明什么?说明中国出现了大量的诬告强奸事件,女方零成本高收益,男方却背负一辈子强奸犯的罪名。
正常的强奸案应该是女方证明男的强奸她了
这个案子判罚标准是男的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强奸
如此一来,只要以后一个男的跟一个女的共处一室且没有监控,女的可以肆意诬陷男的强奸,只要没有监控即使有录音即使有聊天软件文字聊天记录证明女方主动,依然可以把男的直接判刑
这样的社会,谁不怕
都在说法官判得不对….. 法官们还这么做了,也没什么反转。 那这件事的对错在哪?
任何一个组织团体想要长久而稳定的运行,最重要的就是规矩。
只有让所有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矩。
下面的人知道,我该怎么做。
山西大同案的问题就在这。
你到是划条道出来,怎么样不算强奸?
处女膜完好,你说是强奸?
体内无法检测出 DNA,你说是强奸?
你倒是告诉我,怎么样不算!
你说他是强奸,他就是?凭什么?
女权腐蚀公检法了。
被告律师提交了 40 多项证据,结果法院全部不予采纳。
小仙女当了法官,男的提交证据,
仙女法官:我不听我不听,抛开事实不谈,你就是有罪!
我今天大姨妈来了,你有罪!我心情不好,你别惹我,惹我我判你死刑!什么?你说你是律师?律师有什么用,惹我不开心连你一块判!!!
刑事案件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并不能拿嘴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是根据犯罪分子认罪就定罪。大同案就完全是用嘴说,用脑子想,关键证据一个都没有。都是臆想猜测。他们认为最重要的证据恰恰是 “他承认了。当事人承认了” 做为主要断案。如果凭借口供定罪,那世界上就没有破不了的案子。
必须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决定有罪无罪,法官则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裁定判罚。
现有证据判强奸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主要是流程不合法,先抓后找证据判,有一种逼供和强行按罪名的味道。
老百姓最讨厌的就是这种;一种被特权恶心的味道
因为这件事任凭怎么圆,到最后都只能得到对男性的规训,而非标准。
没有标准的事情最可怕。千百年来奸出妇人口都只是现象而非程序,现在变成了程序。
把诬告的权力赋予女性,和把上了膛的 AK 交给猴子没有任何区别。
这事野蛮到什么程度,就是大航海时代发私掠证,允许本国船队去劫掠他国,这种强盗行为都是国家背锅。现在对法律有解释权的人,自己成了不粘锅,要平民百姓去承担被抢劫的命运,还要帮着把平民百姓判罚坐牢。
说是开人类文明之先河也不为过。
任凭 xxn 们把口号喊得震天响,都解决不了男性一个现实的问题:
怎么才能避免 qj 罪?
被剥夺解释权力的人,除了引颈受戮,就只能在引颈受戮之前自己践行公平。
就这案件一出,估计所有男生的第一想法就是,没女朋友不想找,有女朋友的事前先问同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就算了,就算同意了也要思考到底做不做。
就这么说罢,其他案件设计的因素不多,就算是有也轻易牵扯不到普通人身上,对于普通人来讲,影响效果微乎其微,但这个案件不同,这是关系到所有人都人生大事,包括世界观,想轻松遗忘是不可能的。
一个强奸案。一审以后。原告是处女,被告是处男。原告的内裤和阴道没有检查出被告的 dna 和其他各种体液,而且原告的处女膜都没破。
这算哪门子强奸案?
这强奸案比印度人强奸巨蜥还令人匪夷所思,但是居然就这样的结案了。
主要是颠覆了人们一贯的认知吧,将平常隐藏的问题直接摆到了台面上。属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了。法官的操作和言语很难让人相信是公正司法,更像是用权利去满足自己的私欲。再加上媒体的大肆宣传报道,这件事的影响也被无限制地扩大。
也许只是为了公平公正?
案例 1:女子与男子结婚时,隐瞒了自己患有癌症。结婚俩月,要求男子为自己治疗。
得知真相的男子,和她争吵后,拒绝为其承担治疗费用后离家出走。女子起诉,法庭裁定丈夫构成遗弃罪,丈夫必须承担照顾妻子的责任。
案例 2:丈夫平时对妻子百依百顺,某一日,丈夫得了绝症,妻子得知消息,立马消是,微信拉黑,拒绝联系。
两年期间,丈夫的姐姐不忍心花弟弟的钱财,除了照顾父母歪,还自掏腰包,承担弟弟的医疗费用,亲力亲为的伺候弟弟。
两年后,弟弟离世,姐姐承包了弟弟所有的费用。可是这时候妻子跑了出来,要求继承弟弟的遗产。
姐姐非常愤怒,斥责弟媳没有承担照顾弟弟的责任,两年期间,一直拒绝露面,拒绝联系,不离婚,只是为了瓜分弟弟财产。
可是法院裁定,弟媳不构成遗弃罪,鉴于姐姐一直出钱出力,弟弟的遗产姐姐继承 60%,弟媳继承 40%。
这真的公平吗?
因为破除了某些男性的迂腐思想,“给钱了就不算强奸”,以后希望也能破除其他不尊重女性的思想。
比如
“领证了就不算强奸”“有了共同孩子就不算强奸” 等等迂腐的思想。
女性是一个具体的人,而不是一个物品,不应该她所拥有的身份,而丧失了性同意权
还有比这个订婚强女干更大的瓜,某女法官建议增加 “隔空猥亵罪 “。
看女人不犯法,这条罪名一旦通过,你瞅啥?瞅你咋的?瞅老娘就是犯罪,将成为现实。
老娘怎么穿,是穿衣自由,你想怎么看,不行!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学思想完全西化,并不适合华夏。
我说这个话,智商不够的人不能理解,你不理解就算了。
首先我是男人,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我看不到女方任何的操作错误。这个案子里唯一的问题是法院适用罪名不当。
这个问题下很多回答都在攻击女方。如果你能客观的站在女方,认真仔细了解整个案情的经过。在案件的整个过程里,女方及女方家属并未做错任何一件事。首先女方在案发时仍是处女可以肯定女方洁身自好不是找男方接盘。其次彩礼是事情发生之前谈的,事情发生之后,女方对于彩礼的要求是让步的。从这一点来说,女方没有想依靠刑事案件强迫男方加码的行为。第三事件发生之事,女方反对并且有非常激烈的肢体对抗。
反观男方在事件发生时,用暴力限制女方行动。事后,当女方在调解时愿意和解,甚至之前订婚谈好的彩礼条件都可以减延。这时男方不知是脑子秀逗了还是进水了,或者如网友所推论是想通过让女方破身的方式减免彩礼,居然不同意!那他最终坐牢就是难免的,哪怕罪名不是强奸。
这件事最为人诟病的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处理,或多或少都有瑕疵。这件事如果判强奸未遂,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然后让男方坐牢三年没有任何问题。可惜哪怕到二审都没有正视问题。直到群情激奋酿成如今的后果。
因为除了律师,以及进去过的,普通男男女女,都不知道强奸定罪这么轻松。
虽然几年前也有刑诉律师科普,但不是被女拳喷,就是扣 50w 的帽子。
一年前你问男女交流有没有风险,大概率能得到两种回答,乐观型——“哪有那么多女孩诬告”;以为自己懂型——“真诬告,我证据更多,肯定支持我”
现在呢?
连带大同,还有南昌锜振东,房洪彪,都被挖了出来,只要是逻辑没问题的人,都会知道,原来交流会不会变成强奸,决定因素不是你有没有证据,而是女方是不是有良心。
的确,每年这么多对情侣交流,变成强奸案的终究有限,过度反应也许没必要,但解决不了一个问题——现在你只能赌对方人品。连女生都知道,不要去赌一个男人的人品,但现在男人只能赌,在这个捞女遍地的时代。
另外,别以为女性就没从大同案里学到东西,她们跟男人一样,也不知道强奸罪标准——我没证据,只有一张嘴,怎么告他?现在不同了,如果有人付诸实践,那以前吵架后发疯砸东西,就会变成冷静地去警察局做笔录了。
这个案子直接宣告了,我国任何一个男人都是强奸犯。
证据?要什么证据,只需要女方口供就行了。
哪怕她处女膜完好 + 身上测不出你的 DNA,你依然是强奸犯。
我就问你怕不怕?
我反正是不婚不育保平安了。
租鸡青一,天下大同。
看这个案只恐婚是不够的,你还得恐女,这意味着以后你跟女性交往,你俩交配完之后她拥有告你强奸 100% 入罪的可能。你即使举了海量证据证明没有实施,但单凭女方口供就可以定罪。
最稳固的交配方式是事后给钱,还得是微信支付宝之类电子支付留痕,她一旦告你强奸,你就可以举证举报她卖淫,虽然你也被定为 PC,但这些是违法不是犯罪,只行政拘留没有坐牢,双输总好过单赢。
没想到,现在的法官竟然要践踏正常男女关系,而推崇卖淫 PC,实在是匪夷所思。
因为,大同案直接动摇了新中国建立的血酬定律。往大了说,这可是不亚于毁国本的大事件。
曾经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看《资治通鉴》的人那么多,却鲜少有人能成为领袖?
究其原因,因为北宋一朝,压根就没有留给中下层男性的血酬模式。北宋一堆名垂青史的级别的政治大佬(富弼、韩琦、文彦博、欧阳修、范仲淹、司马光、沈括),除了王安石,没有一位在意最底层人民的婚丧嫁娶。北宋的军队,直接成了收容男性流民的安置机构,以及文官集团的私人包工队。。
狄青的大将焦让,都能被文彦博找个莫须有罪名,直接不经司法审判斩杀立威。因此北宋后期的这的男性力量,必然不会为国家未来而战。
所以司马迁写完《资治通鉴》后,仅仅几十年,金军的一波流,直接摧枯拉朽的打出了。结局仅仅是,金人愉快的玩到了北宋帝姬的后庭花,文官们带着家眷南下,又刷了一波拥立之功。
北宋那群能写出《资治通鉴》这样的高屋建瓴、宏大叙事史篇巨著的伟人们,对抵御靖康之难有用吗?
答案是,没甚卵用。
因为北宋压根没对中下层男性的血酬支付模式。北宋的国本,是因为文官集团一次次的侵占底层人民的利益,而被一点一滴腐蚀而摧毁的。
今天,某地区某机构,直接用经得起媒体推敲的事实,广而告之的向全国 99% 的男性纳税人宣布:
即使你们男性全家掏空 3 个钱包,在用血汗钱堆起来的商品房里,只要被对房地产 0 贡献的异性盯上,强奸案一告一个准。
这等于告诉广大的男性:努力几十年赚钱、买房给国家足额纳税,能换取一个还对付的过去的婚姻,这个最基本的血酬定律已经开始失效。
当年的解放区和新中国,党组织是帮忙解决住房和婚姻问题的。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把所有的娼妓改造完送去大西北,用劳动重新做人。75 年过去了,突然有一帮身居关键岗位的高知群体,从长沙货拉拉司机案,开始联起手保护对纳税没什么贡献的捞女。那么新中国成立时的娼妓改造,其意义何在???
因此,大同事件归结到男女对立、生育率降低上,都是毛毛雨了。毕竟宋、明两代,都是文官卖国的成功先例。
最不寒而栗的,建国 75 年后,第一个公开喊出提出要给底层外卖员(男性为主的群体)上五险一金的资方,竟然是前一年在男女对立问题(杨笠代言)上蹦跶的最欢的京东。其他的资方,居然是集体沉默。似乎背后有一只大手,开始一点点的摧毁着支撑中下层男性血酬定律。
如果你和女朋友谈恋爱,发生关系后,后来闹矛盾,跑去告你强奸。被抓看守所去关三年,你会不会感觉瑟瑟发抖?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被告?没有确定性的规则,谁都有可能是下一个被告。法治的最大作用,就是给人明确的定心丸,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这起案件,只是众多的一起。我经手的淘宝买射钉枪的一案,定罪理由也是一绝。一装修的工具,并且是网络销售,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也能定罪。后来二审法院改为缓刑,也算是中国特色的纠错了。现实总是让人无奈的。
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一般而言,能够不用尽量不用。现在倒好,动不动就用给人定罪量刑。长期以往,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本来很容易解决的事情,结果越闹越大。
都已经是订婚了,双方关系应该来说比一般情侣还要亲密,和真正的夫妻仅差一步之遥了。应该来说,定这类性的犯罪,证据标准应该要比普通的性犯罪要更加严格才对。很遗憾,这起案件中,存在种种疑点。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说,你们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这种声音还不少。潜意识认为,公安抓的都是坏人,检察院起诉的人都活该,就应该判刑。要是按照这种观念,人人自危。更加极端和莫名其妙的观点,你为坏人辩护,你就是坏人。
这起案件的导向,对男性特别不友好。甚至是某些孩子的谋财害人之道,反正自愿发生关系后,自己去诬告陷害他人,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不变相让女方拥有特权?!要是查出来证据证明当时是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告发他人 qj,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剎一剎这股歪风邪气。可惜,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用显微镜都找不到几例。
还鼓励生育,在这种人人自危的情况下,有谁会冒这么大的风险,为了片刻的快乐,让自己承担一辈子的不痛快?本来男性要承担彩礼、房车,还要承担婚后的经济支出。现在倒好,在承担这些之后,还可能面临种种风险。搞不好来个婚内 qj,谁也吃不消。
以前很多人嘲笑陈老师的照片,现在看来,人家陈老师才是明白人。没有视频,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为,男性们觉醒了。男性们惊觉:自己的期待,是不会得到任何法律保障的。
男性们,就是要性生活和繁衍啊。有什么好掩饰的。敞开承认嘛。
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表示:性同意的权力和生育的权力,一直把握在女性的手里。
本来,底层的男性们也许能缥缈的看到:【大概付出金钱,就可以得到收益】的星火希望。
但,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这个星火希望的背后,可能藏着一个无底洞:
金钱,不是一次性缴纳就够的,每一月每一年,都得缴纳。
即使自己 ed 了,缴纳金钱的日子,也没到尽头。
甚至,女性可以肆意妄为到:即使收取了金钱,也不让男性得到的地步。
嗯,女性有不和你 x 的权力,女性有和别人生孩子的权力。
男性想要得到一些东西,但在求取的整个过程中,法律是不会提供任何保障的。
无尽的投入,缥缈的收益。无处不在的风险,无处可寻的保障。
结论就是:入局即开启地狱模式。
我付钱了,我想要。
你偏偏不给,法律还撑腰你可以不给。
所以,这是一个女性仗着法律,可以全方位碾压式霸凌老实男性的时代。
对,我说的是 “老实男性”,毕竟,“不老实的男性” 是有违法这条道路可以选的。
所以,法律的制定者和广大女性,有没有思考过:
面对这种困境,男性们选择的方向会是什么?
会有多少男人愿意选择当被全方位霸凌的老实男性呢?
不和女性产生任何交集,是温和派的选择方向。
而极端派一定有极端派的选择方向。
显然易见:不管是哪个派别选择的方向,都是负面的。
反应这么大,是因为人人自危,这不就很多衍生出来的案例,男女朋友谈几年了,吵架女方就告强奸,,,,还有什么女追男,女上位,做完一起拉着手出去,,隔天女的就告强奸,。。大同案子男女究竟有没有强行发生关系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证据,证据如果只需要女方口供,加一点点其他辅助,,就可以判强奸实刑的话,。。那以后所谓的只谈恋爱不结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一言不合就可以啪完之后告强奸,有什么要求没满足也可以啪完之后告强奸,,就算是女的主动要求发生关系也不行,因为性同意可以撤销。。人家可以爽完之后告强奸,可怕不,还不是拘留什么的,而是刑事处罚,影响三代的刑事责任。基本进去一下,有正式单位的得丢工作,等等恶
因为有些人又开始偷换概念了
直接默认奸进去,然后大肆带动 “婚后奸也是奸” 的舆论
结果真正的重点,本案的核心,奸没奸还是闭口不谈
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你是否有罪不在于你做了什么,而在于你是否经历了诬陷。
她们一开始就抱着你有罪的执念举行了这场法事。
胡万咬定六子吃了两碗粉但只给了一碗的钱,于是六子就陷入了越在乎清白,胡万就越容易得偿所愿的困境。
恶人只需要动动嘴,无辜者却得用一生自证。
她自己睡在了我的床上——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她处女膜完好——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她身上没有我的 dna——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她没有呼喊没有挣扎——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她向我索要房产和二十万现金——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她主动采用了女上位——不能证明你没强奸(锜案)
是她给我弄硬的——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事后她要求再来一次——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我有录音录像——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我有监控视频——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回去后她还给我发性感照了——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第二天她又来找我了——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我都没见过她——不能证明你没强奸(虚空强奸案)
我有不在场证明——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我身上有很大一个疤,她都不知道——嗯,她现在知道了。
监控显示我根本没去过那个小区——不能证明你没强奸。
……
你完全不知道,应该怎样证明自己。就像布鲁诺一样,他完全不知道如何向教会解释,自己不是巫师而是学者。因为他们牠们根本没想过接受他的任何说辞,一开始就只想着早点烧死他。
审讯和判决的意义,似乎就只是堵死你对公理的期望。
和是否强迫无关、和谁主动无关、和是否真的发生性行为无关,也和那个人是否真的是你无关。
只要举报你和女性有性生活,那么你就会被判有罪,有太平天国那味了。
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你的一切自证清白都是她们欣赏你无谓挣扎的表演。
好窒息的感觉。
这事情 放在严打那会 男的都不会坐牢。
因为已经订婚了 父母见过面了。彩礼已经给了。
已经不属于流氓罪的阶段了。
三更:
怕被说我又理亏了,这次直接放图,及
二更:
评论区总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给我整绷不住了!
犯罪预备,指的是主观上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图,客观上为犯罪准备工具(刀)、创造条件(千里迢迢从广州到长沙,提刀在对方居住地徘徊)。
修理工带扳手很合理,但带把 ak 是为了钻孔?还是说男方带刀溜达,是为了随时随地表演切西瓜?
按照评论区的逻辑: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应该无罪,因为没有造成伤害,他们挥刀是 “自由的”。
偷牛也应该无罪,捡根绳子是 “自由” 的,谁知道后面栓着牛?
希望认为 “家暴” 是个人自由,“从广州到长沙”也是个人自由,“买刀”还是个人自由,“提刀在目标居住地溜达”又是个人自由的卧龙凤雏们,都能收获属于自己的那位自由提刀侠。
个人的自由意志大于他人的生命呐!
也对,刀没落在自己脖颈上,怎么会知道疼呢?
就事论事,造逆天谣言就离谱了哈!
“妻子出轨,丈夫电话声称要杀了她,被判一年半”,纯属二次加工后的造谣…
只能说新闻学赢麻了!
我特意查证过了,该案例出自《守护解放西》。
第一,不是夫妻,是男女朋友。
且男方伪造学历(高中没毕业,谎称交大数学系),隐瞒已有家室,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
第二,女方早就提出分手并搬家(男方妻子曾找上门说明了被骗真相),在陪姐姐去医院,二人回家后接到男方电话,声称她家里藏男人(当时已分手数月),扬言带了枪和刀要一换一。
第三,男方从广州前往长沙,多次提着柴刀在女方居住地徘徊(有监控证明)。
第四,男方此前有多次家暴行为,原视频有图片。
第五,这次真不是全女,画面中的公检法男女都有,审判长是男的。
第六,造谣文章中说是 “雨花台检察院”(南京),但实际上案件发生在 “雨花区”(长沙)。
综上,只要是三观正常的人,都不会觉得当场逮捕有什么问题。
这就是一起刻意制造的谣言。
隋文帝为了清除盗匪,扩大了 “盗匪” 的定义,大幅提高了刑罚上限,到了偷个瓜都要杀的地步。
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你 tm 偷个瓜都要杀,横竖都是一死,那干脆直接落草当匪不就行了?被人报官就要死,那我干脆就一刀把报官人咔嚓不就行了?
“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
……
被报警就至少三年,那被人冤枉前,直接殴打女性不就行了?日本人不就这么干的?
甚至,打断一条腿很多时候都只能算轻伤,刑期也是三年以下,关进去罪名还好听一点。
因为人们需要情绪宣泄而不需要对事件思考。
社会压力反应在社会群体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对社会事件不假思索的指责用情绪宣泄自己对其他事情的不满。
宣泄情绪可以,但就事论事要尽可能观测时请全貌。第二次判决下来的第一时间我怀疑判刑的既遂是否合适,在此之前我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全部都是其他消息来源引述的男方家一家之言。
平心而论,遇到事情哪一个人会乐观的评论自己的对错?他们又不是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群众遇到事情自然要向着有利于自己的那方面说,所以我们首先看到了男方用言语将女方的行为诱导成骗婚这个违法行径,但我们仔细思考一下,骗婚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案件的结果又是什么?钱没拿到骗婚的目的就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骗婚的猜测就是错误。
同样说没检测出证据,但是这个证据并不是发生过就一定能百分百的检测出来,检测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何况第一时间警察和双方家庭都是以调解为主,使得获得证据的时间与案件发生时间相差了几天,这几天在其他案件上可能就会造成证据彻底被销毁。
口供是不是事实证据?是,但口供不能单独作为事实证据,口供的内容要和客观证据对应上才能作为事实证据,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口供有没有对应上客观证据?有。既然如此那么还要说什么呢?处女膜?那我是不是可以恶意揣测犯罪嫌疑人生殖能力差导致无法触及处女膜?至于你要证据?我都说我恶意揣测了就是没证据啊,再者这种隐秘信息为什么要公布给民众?男方以后就不做人了?同样官方不透露更多证据也可能为了保护双方隐私,法律是惩戒但服刑后人还是要生活的,所以这种做法正确。
现如今支持男方的和之前成都四十九中跳楼学生案中支持死者家属的人一样,对通报不相信,但是披露了证据之后呢?你们有几个道歉的?
我就问谁为四十九中事件道过歉?没有几乎没有!所以我说了这些社会事件只不过是民众面对生活压力的一个宣泄口,对于他们来说他们不需要思考认证他们只需要宣泄情绪,当然大多数人宣泄情绪都需要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这个情况下所谓的证据不足如口供断案,如证据不足,如处女膜仍在等等都成为了大众的借口。
对于追求真相者必然不会屈居于网上而是到发生地点去摸查走访,用他自己这第三方来同时接触双方,用客观的角度评判事件。
这种事几乎不存在,所以问题的答案就是如我所说,这事件之所以有这么大影响就是人们需要各种事件来不用思考的宣泄情绪。
打王者荣耀时,中立生物攻击你,不攻击对面,你慌不慌。你和别人发生矛盾时,有人拉偏架,你生气不?
如果法律和大众认知冲突,应该谁做调整?不同时代会有不同时代的回答。
因为中国法律原则是这起案件没有遵守
强奸的定义已经被女权和法院改了,法律条文上写的是以暴力手段胁迫女性,司法却变成了只要女性不同意就是强奸,更可怕的是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撤销”
这个东西刚发出来时当笑话看的男性们想不到女权操纵下司法就是这么执行的吧?
于是在这种 “只要女权想,就可以把男性变成强奸犯” 的现实里,任何非婚的性行为都是潜在的强奸行为,无论是未婚夫妻、男女朋友、一夜情甚至嫖娼。
猜疑链已形成,对男性来说男女之间就是恐怖的黑暗森林,在一个女性明确表达反对大同案之前,她对男性来说就是不可信任的。更可怕的是即使女性明确表达了反对大同案,仍然无法相信她是可信的,因为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撤销”。
目前为止,只有结婚证是唯一的免责声明,所以在此预言: 女权攻击的下一步就是婚后性生活,结婚也不等于性同意,现在就等着这么一起案子: 夫妻强奸案。
例如男女相亲认识,婚前未同居,婚后女方一直不同意性生活,一次男女为此吵架后双方推搡,女的点窗帘,告男的强奸。检察院批捕,法院判三年。
大同案的判决结果,本质上是全球性同意标准演进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结合的必然产物,男方只是法治洪流中被牺牲的一粒尘埃。也就是说不管算不算强奸,都得判强奸。纵观世界法制建设,美国在 20 世纪的性犯罪法改革中,就逐步从 “拒绝即同意” 的传统观念转向 “拒绝即不同意” 和“肯定性同意”标准。挪威《性别平等法》要求性行为需基于 “明确、自愿、持续” 的同意。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要求成员国保障女性性自主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性暴力。
大同案中,法院强调 “性同意不可推定”,与 CEDAW 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原则高度契合,即无论双方关系如何,违背意志即构成犯罪。法院判决符合国际司法对性别平等和人权的保护趋势 。英国“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联盟引用本案,强调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同样需严惩”。欧盟议会人权分委会在 2025 年度报告中提及此案,称其“可能体现中国法治进步“。此外,案件对“处女膜完整性不影响强奸认定” 的司法阐释,也被东南亚国家用作破除传统贞洁观念的普法材料。所以,懂了吧。
很简单,我怕死。更怕死后还要被泼脏水。
大同案告诉我,男方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违背妇女意愿。而针对强奸,有无限自卫权,杀人无罪!
既然发生关系就可以为强奸,那谋杀亲夫自然也可以推定为 “妻子针对婚内强奸实施了无限自卫”,你不害怕?
现在假设武大郎是被西门庆一脚踹死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重新审视一下潘金莲谋杀武大郎案。潘小姐这是 24K 纯冤啊!她是水浒窦娥啊!潘案的真相难道不是武大郎意图对潘金莲进行婚内强奸,西门大官人见义勇为杀死了正在施暴的武某吗?那些同情强奸犯武某、恶毒攻击受害者潘女士、诋毁善良的西门大官人的都是什么玩意儿!
当男女对立问题上升至法律,社会反应强烈是必然结果。
很简单的逻辑:
人类社会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没有人的地方不存在法律一说。
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反而在鼓励社会中的人不结婚不生孩子,加速人类社会的瓦解。
那么照着目前的情况发展,要么法律管辖的人没了。
要么法律没了。
只看司法程序怎么处理,单是不采纳证据的庭审的结果就是变成儿戏一般,这件事不仅仅是订婚强奸案,而是扩大到更多范围,不反应大才怪,人们能从这件案件里看到很多东西,最滑稽的就是订婚能跟强奸并行,然后官方一边倒下场各种行为,证实许多事情真实性。
原创 劳东燕 水木网络法学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水木网络法学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 一、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一审判决出来前后,我便有所耳闻,在网上也刷到过一些与该案相关的信息。当时就有媒体联系我,希望能就该案的判决做些评论,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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