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中学回应教师与 13 岁女学生发生关系:「校外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学校及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by , at 21 January 2021, tags : 强奸 幼女 性关系 李某 教师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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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中国新闻周刊​ 发表

关于学校老师李某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我校高度重视,该事件我校已查证: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 9 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我校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全力维护该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法律援助和相应支持。我校对任何师德失范,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学校这回应,我笑了,下面这句回应是最春虫虫、最无矢口的,

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

与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谈什么感情?和强奸犯谈感情?李某无知,学校公关宣传也这么无知么?

我给这个无知的学校换一句话吧:

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李某与我校某未满 14 周岁女生发生关系,系属于强奸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校对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知乎用户 鹏鹏大仙​ 发表

(先声明 这个案子不适用刑十一,之所以撰写以下内容,是想讨论刑十一框架下的类案处理)

根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修(十一)》新增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

1.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自愿与否,均以强奸论,而且要从重处罚。

2. 教师等对幼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自愿与否,即触犯刑法(具体罪名有待进一步确认)

3. 补充第 2 项,并非教师与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构罪,构罪的前提是该教师对该女性负有教育的职责,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教师涉刑的前提即至少应当是该女生的班主任或者课业老师;即便从扩大解释的立场看,教师至少是女生所在学校的老师。

目前这是一个争议问题,不过不能作为本案的辩点,本案适用的是修正前的刑法,涉刑原因应该是女生不满十四周岁。

4. 奸淫幼女类犯罪是否需要主观认知,即行为人是否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目前司法实践中持肯定态度。具体关于 “明知” 的认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类客观事实推定“明知”:

①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

②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

不过这一观点在面对适用新修订刑法时,存在一个问题:即适用二百三十六条之一是否需要主观明知?若需要,如何根据客观事实推定 “明知”?

(女性 16 岁以上的生理表象与 16 岁以下是否存在明显差别?若不存在,之前的司法判断标准将丧失可参照性,需要另行修正)

5. 律师在参与这类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重,绝对不建议从被害人的年龄上面找突破口,具体理由不便详谈,具体可自行百度某一个入行律师都应该知道的案例。

知乎用户 刑律小陈​ 发表

14 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逮捕。

对方是成年人。

这个还有什么说的?

强奸罪。

强奸犯是这个老师,不是学校。

知乎用户 辛律师学医懂金融 发表

不满 14 周岁属于幼女,教师也不存在错误认识的可能,办个强奸罪妥妥的。

至于学校的责任,强奸也不是执行职务行为,大概率教育监管部门教育一番,加强作风建设等行政手段,再不然主要领导罚酒三杯?

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就是国家让其对行为负责的主要方式,惩前毖后。进入司法阶段后找学校作用不大,被害人想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也可以以换取谅解书为代价获得更多的赔偿,看被害人及其家属怎么想了。

洛丽塔真的不要看,憋不住就进去了吧。

知乎用户 Will Lu​ 发表

谢邀。办他就对了,没什么可辩驳的。只是甲说是 qj,乙说是自愿,到底真相是什么谁给说一下

知乎用户 嘉树欲相依 发表

颠覆了我对这个世界的认知

知乎用户 未央 发表

我在北京在我上学那会儿学校处理过这种案子,男方按强奸处理的,就算女方是自愿的也属强奸

知乎用户 清水微澜 发表

十四岁以下,不管女孩子愿不愿意都是犯法的好吧,学校野鸡到这点法都不懂,真是服了。

知乎用户 沈清秋 发表

1…13 岁?简直刷新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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