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长生生物公司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将面临怎样的追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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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月姬魔夜​​ 发表

基础法律事实认定

如果要问 “从法律角度”,那首先就得弄清楚在法律上能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这个事件出来后,加上某朋友圈爆款刷屏被删文捕风捉影的故事,以及与三鹿事件扯上关系和政府公信力下降,人们多少对于 “黑幕” 这种东西多少都有自己的脑补。

但是,抛开各种爆款文让读者自发产生的联想,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归纳到目前为止,(有较大可能)足以认定的基础事实:

事实一:

7 月 15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长春长生”)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事实二:

2017 年 11 月 3 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称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605014-01 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与长春长生该批次百白破疫苗一同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还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607050-2 的百白破疫苗。
该 2 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不具备药效),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
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是: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 253338 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 552 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2600 支,现库存 186 支,销售价格是 3.40 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 858840.00 元,货值金额共 861349.20 元。”

刑事责任分析部分

我擅长毕竟只有刑事,动键盘就能写的也只有刑事。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我懒得翻书,留给有缘人去分析吧。

1、是假药还是劣药?

“疫苗” 属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 “药品”,这个应该没什么争议。

“假药”与 “劣药” 的定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8、49 条直接规定。法条太长不贴了,自己去看吧。

简单而言,如果是 “以假充真”,以及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变质、被污染),属于假药。

如果仅仅是质量未达标准,但并不存在 “假” 的成分,属劣药。

本事件事实二中的 “百白破疫苗” 属于质量未达标准,属劣药,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定性为劣药。这不会有争议。

事实一中的 “狂犬病疫苗”,新闻中只说是 “生产记录造假”,但未提及具体是什么地方造假。如果是成分造假,那显然是假药。但如果按某回答所说,仅仅是因为禁狗令导致疫苗过剩,因而在生产日期方面造假,卖过期疫苗,则属于劣药。由于新闻不详细,依现有信息,对狂犬病疫苗也只能一并认定为 “劣药”。

1.1 如果过期的狂犬病疫苗有些变质了,有些没变质,怎么处理?

过期药是劣药,因过期而导致变质的药则是假药。

因此,如果狂犬病疫苗中有部分仅仅是过期,有部分因过期而变质,那过期部分造假行为成立 “生产销售劣罪”,过期且变质部分的造假行为成立 “生产销售假罪”,数罪并罚。

1.2 《刑法》中的 “劣药” 是否包括药品过期这种 “以劣药论” 的情况?

这个问题来自刑法第 141 条和 142 条分别对假药、劣药的定义:

141 条: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42 条: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有观点提出,142 条的 “劣药” 只能是《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的情况,对于过期之类的 “按劣药论处” 的情况不属于 142 条所打击的 “劣药” 范围。理由也很简单,141 条特别强调了包含 “按假药处理”,而 142 条没有专门写,所以不包括“按劣药论处” 的那部分。

这个问题在学术上的解释可能会有争议,但实务中争议不大。在最标准的刑法释义中,“劣药”的情况是包括了 “成分含量不达标准的劣药” 和“过期等以劣药论”这两类的,因此对于过期的疫苗,也仍然属于 “劣药” 的范围。

2、是否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这里,一般人有个误区,就是认为如果是单位犯罪,那过错就变成 “集体” 的,会减轻个人的错。甚至很多律师写辩护词也是按这个逻辑。

但其实并不是。

除了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只有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中对负责人员的处罚确实会比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处罚要轻;对于个人和单位都可成立的犯罪,刑法条文对于这些情况的表述是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认定是单位犯罪,这意味着除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要额外以罚金的形式承担刑事责任。而个人的责任并不能因为 “单位” 而变轻。

无论实务或理论,都未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有比较准确、清晰的界定,但通常使用的判断标准是 “是否由单位意志实施”、“是否由单位承担后果”。在本事件中,除非是个别员工为报复社会或者个人业绩而瞒着单位故意这样干,否则这样的事件,一般都是由单位意志决策、由单位享受经营所得,自然也属于单位犯罪。

3、责任人员的范围

如果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降低举证责任,不需要再费心去找证据证实具体的每个人员在这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

只要单位犯罪能够成立,则与这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员,如单位的主管领导,中层领导,具体经手人员,都可一并与单位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4、是否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事件上了头条之后,不断有人提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不确定说这话的人是不清楚有个更具体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去叫 “投毒罪”),还是认为以概括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合适。

  •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无论对于行为的危害性还是因果关系,要求都更加严格。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恶性,必须是危害的恶劣程度与投毒、放火等行为基本相当,并且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由事件中的信息可知,相关疫苗仅仅是 “无效”,而“无效” 本身并不会导致健康受损,因此,如果狂犬病人因使用了无效的疫苗的发病死亡,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仍然是疾病,而不是治疗手段。

因此,从危害程度与因果关系的角度,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要求。

用个游戏术语可以比较容易区分: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要求具备直接的伤害,即属于 DPS;而本事件只能属于削弱防御的 debuff,是辅助,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求。

其次,如果同时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劣药的因果关系和危害程度不可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程度,只有假药才可能同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本身亦包含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它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也应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哪怕是以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原则,在 “致人死亡” 这个情节的处罚上,两罪的处罚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且生产销售假药罪还额外多了财产刑(处罚理念是从经济上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因此也仍然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更重。

PS:有人说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死刑,所以要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只能说根本没翻过刑法。

PS2:这与三鹿事件中的直接往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不同。三鹿事件中是直接掺入非食品原料,并且是属于 “有毒有害” 物品,相关的主犯也是被认定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

5、是否满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本事件中是 “假药”,那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可入罪;但偏偏相关的药品是 “劣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要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立犯罪;需要 “后果特别严重”,才可加重处罚。

具体的表现形式,依 2014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它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非常紧密,基本上只需要 “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就可以。但是,目前为止,并无确切报道说查明多少受损人群,因此,尚不满足本罪的入罪标准。

那么,无罪?

6、总有一款罪名用得上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一部分。

在这一章节的罪名里,除了保护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业用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和化妆品的专用罪名外,还有一个笼统、概括的兜底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满足药品、食品之类的专用罪名,都考虑可以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兜。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事件中明显是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完全符合本罪(事实上只要基本的行为要件满足食品药品的特殊罪名,那基本上也符合本罪的要求)。

6.1 “销售金额” 怎么算?

在此类罪名中,有几个概念很容易混乱,分别是 “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

这几个概念在不同的犯罪中还不大一下。放在伪劣商品犯罪中,全案的产品包括:

  • 尚未卖出去的那部分库存 B。
  • 可能存在已经卖出去的那部分货 A:在 A 中,
    又存在已经收回货款的 A-1,
    和尚未收回货款的 A-2。

这里面,

经营数额,就是指全案物品 A 和 B 的整体数额。在伪劣产品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时,由于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犯罪数额就是看全案数额。

销售金额,指已经卖出去那部分货物 A 的数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因此需要区分已卖出和未卖出部分的货值金额。其中法条规定以 “销售金额” 作为入罪和量刑档次的标准,这个销售金额通常就是指已经卖出去那部分。在未遂的情况下,才以未卖出去的那部分作为“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指已经实际到手的那部分 A-1 的数额。A-2 尚未到手,不能计入违法所得。有些犯罪中如果无法查明实际已销售的数额,也可以直接以销售后的实际收入,即 “违法所得” 来认定犯罪。(主要还是非法经营罪)

在关于白百破疫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 253338 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 552 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2600 支,现库存 186 支,销售价格是 3.40 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 858840.00 元,货值金额共 861349.20 元。

这其中,认定犯罪的 “销售金额” 就应该是 858840.00 元这个数额。仅以这部分,涉及的刑罚是有期徒刑 7-15 年,罚金约 42 万 - 170 万之间。这是依现有事实,不额外进行脑补的情况下所能预见的结果。

当然,这里并没包含狂犬病疫苗的销售额。如果加上那部分,恐怕销售额突破 200W 也是很容易的,那样的话,刑罚也只剩下 “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这两个选择了。

6.2 行政罚款可充抵罚金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新闻报道说行政部门已经就白百破疫苗对该公司处以三倍罚款,而本事件如果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最高也只能对单位处二倍罚款。因此单位犯罪除了给这个公司多一个罪名,以及更方便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在处罚上似乎并没有额外增多。

但是,这个行政罚款是对公司进行处罚,也只能用于充抵公司成立犯罪时的罚金。

具体负责人的犯罪和罚金,仍然不能用这个行政罚款来充抵。

知乎用户 养猫的检察蜀黍​​ 发表

来源 : 检察日报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长春长生”)违规生产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为 100%,此次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7 月 17 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 “深表歉意”。对此,很多人表示,这么大的事不能仅仅“致歉” 了事,应该“治罪”。那么,长春长生是否应该“治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
是假药吗?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 101 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疫苗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印证了我国将狂犬疫苗认定为药品。

那么,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否就是假药呢?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阮齐林表示,假药所指 “成分不符” 是指成分种类不符,而不是成分含量不达标。

记者了解到,生产记录是产品的基本标签和档案,不仅记载着企业的生产过程,而且也记录着产品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以及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产品基本信息。“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如何,关乎涉案狂犬疫苗是不是假药的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长春长生涉案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如果涉案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那就应当认定为假药。” 阮齐林表示,如果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认定为劣药。

没引起不良反应
就能免除法律责任?

虽然针对生产记录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长春长生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声称的该公司所有狂犬疫苗 “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也不能排除该企业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刘俊海介绍,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 3 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规定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一旦涉案疫苗不含生产记录所标明的有效成分,那么潜在接种者将面临生命危险。” 阮齐林表示。

记者了解到,长春长生的涉案狂犬疫苗并未上市销售,其生产记录如果只是成分含量造假或者更改有效期,那么该狂犬疫苗按有关规定属于 “劣药”。

阮齐林告诉记者,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阮齐林表示,虽然长春长生没有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解释》第 2 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狂犬疫苗货值达到 15 万元,即可认定长春长生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如果长春长生涉案狂犬疫苗的生产记录造假不涉及药品管理法第 48、49 条所列项目的造假,而是其他一般生产记录造假,阮齐林表示,这种情况下长春长生将不构成犯罪,但是生产记录造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责任是免不了的。

如何规范药企诚信生产?

据了解,长春长生已不是第一次被点名通报了。2017 年 11 月 3 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样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 201605014-01 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药企为何会屡教不改?关键在于药企的违法成本太低,罚了款、换个药名又继续经营。” 刘俊海说,要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就必须抓住典型,依法从严处理。一旦长春长生构成刑事犯罪,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记者了解到,药品管理法第 75 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严格落实对药企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还要积极引导药企树立安全至上、诚信经营的理念,提升疫苗生产企业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 刘俊海表示

知乎用户 刘京成​ 发表

知乎用户 七亢 发表

谢邀,但我其实不是很懂法律。

但是刚刚搜到了一个间接故意杀人罪:https://wapbaike.baidu.com/item/%E9%97%B4%E6%8E%A5%E6%95%85%E6%84%8F%E6%9D%80%E4%BA%BA%E7%BD%AA/6318649?fr=aladdin

我认为这帮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足以构成这项罪名了,只是需要找一个被害者。凑巧的是被害者好像也有了:

那就动手吧,公检法都麻利点。

知乎用户 茵陈 发表

知乎用户 焚海炖鱼 发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视具体情况违反的具体生产、监督、质量管理条款。

长生生物的问题,按照他们的说法是出在 “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小罐发酵环节”,主要是为了提高产量用大规格发酵罐发酵,同时为了掩盖问题伪造了生产记录,暴露的原因据说是内部员工实名举报。本质来说就是为了谋利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公司监管形同虚设,甚至勾结造假。

目前维权还为时过早,因为,每批次疫苗上市前都需要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现在给长生生物定罪依据是过程管理失责造假,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还待进一步验证,如果真的出现质量问题,这次事件所关系的远远不是一家疫苗公司,而是整个中国疫苗监管检验体系出现了漏洞和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国产疫苗都可能有问题。

因此长生生物会遭受怎样的责罚都是小事,和当年三聚氰胺对奶业影响一样,这件事可能会演变成整个疫苗行业问题爆发的引子,那时长生生物就不是死不足惜,而是百死莫赎了,三鹿的结局可能是长生的最好结局,毕竟疫苗不合格的社会影响远比婴儿结石要大的多。现在我反而会站在长生生物一边,祈祷整个行业不要出现问题,否则仅狂犬疫苗每年都有上千万人接种,就算按照专家百分之 0.2 接种必要性的说法,每年 2 万人都可能会因接种无效疫苗而丧命,更别说同样审查机制下其他疫苗的接种影响了。

知乎用户 叶酸先生 发表

对于这类问题,一个方法~~~~重罚,罚到相关责任人和利益群体永远无法东山再起!

其实这类问题,国外企业理论已经研究得很成熟,那就是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始终只是哗众取宠,没有什么实效。

对于这类问题,如果老百姓的意见呼声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的话,如果企业将口碑和名声放到第一位的话,这样的结果可以避免。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有关权力和利益群体的支持而不倒。

悲乎?!

知乎用户 例不虚发探花郎​ 发表

今晚的新闻联播很清楚的由国家药监局指出长春长生明面上违反的法律:(有很多小朋友在评论区说新闻联播不可信的请先弄明白一个细节,他们并不是明目张胆的出售假药,而是在出售明显配方和生产工艺自己 “改” 过,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直接查制成品很难查出差异的手法,在立法层面上,很难直接界定它卖的是假药,只能暂定为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造假的不合规产品。)

《药品管理法》、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实最主要的问题也最让人恐惧的就是:

产品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造假!

但是国家药监局同时补充说明,该企业上市疫苗法定检验,未发生质量问题。

这又是为什么呢?

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长春长生为了降低成本,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私自变更了疫苗的已审定生产流程,工艺,甚至可能在原料里采取了更换供应商,甚至改变配方的举动,因此它们最后的制成品,通过了国家检验。

早在 2009 年,国家药监局就吊销过东北一家疫苗生产公司的 GMP 狂犬疫苗执照,当时,涉事企业采取的办法就是用核酸添加到疫苗菌株里压缩成本,这样做能节约 1/2 的核心原料,事后检查也很难检查出来掺假疫苗和真疫苗的有效性差异(因为基本一样)那么岂不是掺假疫苗和真疫苗一样好用了?当然不是了,和纯细胞培养制剂比起来,掺假疫苗存在着未知问题。

而长春长生这次表演,只不过是比 2009 年那家涉事企业 “高明” 一点儿而已。

他们可以假装自己是因为擅自采用了新工艺新的生产流程没有及时报备(报备至少需要 3-4 个月)一时糊涂犯的错。

无独有偶,去年,巴斯德公司的八批进口疫苗就是因为未及时报备(更换了原料供应商)被判定为不合格

那么我们相信长春长生的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一样都只是无心之失么?

我们一点儿也不

你今天坐公交逃票被抓住了,是因为你第一次逃票?还是因为你一直在逃票?

很显然,长春长生内部的质量安全部门形同虚设,就是我们在很多企业看到的弊病一样:质量安全倒过来为生产服务,质量安全部门被视为一个啥球儿玩意儿没用。不创造任何产值,反而添乱的傀儡部门,所以才如此大张旗鼓的肆意编造生产记录,一切为了提高企业的 “效率”

细追查下去,我看势必揪出职务渎职等多方面违法行为。尤其值得注意关注的是:

吉林省药监局的奇怪立场,在狂犬疫苗出问题后,追查了百白破疫苗,你们是不是一直以来就知道它们有问题?正所谓不是没问题,而是不查。这里面有没有勾结腐败问题呢?

现在长春长生首要面临的处罚就是吊销 GMP 执照,虽然他们是国内疫苗生产大头,不过其他厂家完全有能力填补他们的产能空缺。

其次就是追责企业内部生产流程,追责问题疫苗如何进入流通市场的,看看里面是否存在知情不报。

然而无论如何,这将再一次重创国产品的信誉,尤其是疫苗这种特殊制剂。

这些疫苗,和普通的工业产品不一样,因为这是我们每个家庭,我们自己的每个孩子都在用的!

虽然我们不应该混淆那些注射疫苗后遗症和长春长生疫苗问题(主要是无效或效果不足)

但是,终究,那些用疫苗的人,还是孩子啊!

知乎用户 麦田的守望者​​ 发表

首先认为违法的成本太低了,334 万的罚款就可以了?

对于药厂人员来说你,你到底有没有良心,明知道这样不行还要铤而走险,你是弱智吗,一个简单的彻查就行了,那人们的生命再开玩笑吗?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你们这样故意做事为什么

我翻阅了长生生物的年报,又发现一件可笑的事情。该公司的营销费高达 5.83 亿,但该公司投入研发的费用仅仅只有 1.22 亿元,只有营销费的 20%。你觉得该公司没钱吗?当然不是,他竟然花了 20 亿元去购买理财产品。宁可买理财产品,也不搞研发,这样的公司,算得上是 “良心” 了。

怒我说到贵公司直接倒闭投案自首吧,放我们可怜的人民一条生路吧!!

知乎用户 Orz 辉​ 发表

几年前就爆发过疫苗危机了,中央也做了相关批示,结果呢?这问题法律根本解决不了,这更为重要的是垄断市场导致的劣质商品问题。

核心问题是为什么生产劣质疫会有暴利。因为相关产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运作一个强制性采购疫苗许可证要几亿。当你花几亿元进入一个市场,而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的时候,你还会用心生产好的商品吗?

良好的法制,需要合理的惩罚、精准的抓捕和减少犯罪收益三部分同时有效,而法律条文只能解决合理的惩罚一条。再严重的犯罪也不过是死刑而已,但死刑并不能完全减少犯罪的欲望。同样的道理,公安和检查部门提高精准的抓捕能力作用也是有限的。

过高的犯罪收益让很多人在死刑的惩罚下都会铤而走险,想想各类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吧。更为关键的是,犯罪收益过高,犯罪分子就会通过行贿影响惩罚力度和抓捕精度。为什么有关机构不惩罚这些黑心厂商?不就是他们塞钱了嘛。可他们为什么有这么多钱影响上上下下的官员?不就是垄断嘛,而一个餐厅肯定没有这样的能耐。这就是为何餐饮被罚 2000 多万,药厂只被罚 300 万。

如果消费者还是不能选择疫苗品牌,如果疫苗审批还是有数亿的灰色空间,你觉得一味的强调法律能有多少作用?

现实已经告诉你答案了。

我之前多次提过,行业准入问题要比外资准入问题严重的多,在《我不是药神》的字幕部分阐述了国家对进口药的最新政策,但消费者有多少切身感受呢?

现实也告诉你答案了吧。

如果这次疫苗事件的结果是药监部门再次提高疫苗审批门槛、严控运营渠道,消费者的选择权更加恶化,而生产劣质疫苗的收益更高,那么未来会是什么样?

现实中的医疗乱象就是答案吧。

知乎用户 阿斯巴甜 发表

知乎真的是好意思把让孩子在暑假远离伤害置顶,脸都不红一下吗?删回答压热榜,各位管理员真是辛苦了;我们相信 ZF,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的,大家都快让男朋友去买 iPad 吧

知乎用户 文博 发表

我刚刚摸黑爬起床找到女儿的防疫打针本,看到她 14 年第一次打水痘疫苗是长春长生。一头冷汗。我想知道如何确定这批次产品有无问题?该去哪问?估计本地防疫站不会有好的答复。如何投诉,问题是投诉什么呢,我都不知道也没人警告过这批次产品是否有问题?七月一号打的第二次水痘疫苗换了公司,长春百克(这俩一个地方的,会不会是蛇鼠一窝,谁能释疑?),那时正是学校突然加急通知要赶紧打水痘,好像出了病例还是怎么回事,当时没有关注,只知道全市小孩都挤着去打,防疫站爆满,学校还必须要打过针的证明,现在想来,可能是此事的原因。那篇疫苗之王文章,公众号上已经被封。提出问题的人再次被解决。正巧刚读了一遍芥川龙之介的小说《地狱变》,那些大老爷们,呵呵,呵呵,把这人间化作地狱以用取乐。这种让人觉得烂到骨子的事见多了,难免凉了热血,我有时候觉得透不出气来,我以为我会永远爱这个和谐

PS: 刚知道武汉生物跟长春长生是一个老板,有造假嫌疑,又看了看两个孩子的打针本,武汉生物都打了有好多次。头懵胸闷。据说这次管疫苗的就是上次管奶粉的和谐,我真希望这是个谣言,不然,这讽刺能把我心扎透,但是又能如何,呜呼哀哉,只能痛哭。想起那个长得像冯巩的说外国空气甜美的小姑娘,我曾经对她大肆嘲讽鄙视,现在想对她道歉,对不起,我当时不知道是我无知。

知乎用户 庞九林律师​ 发表

唯有严惩 才能平息公众的恐慌与愤怒

山东案刚平 长生案又发 疫苗 何时能让人不恐慌害怕

2016 年 3 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 5.7 亿元非法疫苗案,涉及到安徽、北京、广东,河南、内蒙古、新疆等 24 个省份近 80 个县市。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李克强主持会议研究山东问题疫苗案件。直到今年五月,“山东疫苗案” 才告一段落。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西、陕西等 18 个省份,共 137 人各因非法经营、滥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贪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 5 项罪名获刑,其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 64 人。

山东疫苗案,已经让人们对疫苗不敢相信。一篇名为《带孩子去香港打疫苗全攻略》的文章在内地社交平台流传很广。

这不,还没有消停,这次又发生了疫苗案,山东又是受害大省。

7 月 15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 GMP)行为。

所幸,该批疫苗没有上市。

但是,7 月 20 日,吉林省食药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公告显示,长春长生生产的 “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按劣药论处,共计 252600 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这下,彻底将公众的早已郁积多日的愤怒情绪引爆,尤其山东家长还没有从山东疫苗案中缓过神来,这次彻底炸了,恐慌情绪向全国蔓延。

所有接种了疫苗的人,都急急忙忙去翻接种本,看看是不是接种了吉林长生的药。

即使没有接种吉林长生的药,也都心惊胆战,担心接种了假疫苗、劣疫苗。

疫苗,到底怎么了?真的就制不住假疫苗、劣疫苗吗?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在山东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吉林长生案发,说明监管方面漏洞依然存在,依然很大。

三点疑问

第一:去年七月份,吉林长生就生产劣质疫苗,竟然仅仅是行政处罚,没有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 10 月 27 日就已对此立案调查,认定生产百白破疫苗劣药 25 万支,并全部销往山东,但是仅罚没款总计 344.29 万元。

按照刑法规定,该公司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但是,却没有看到公安机关查处的信息。

第二:去年就 10 月份就对该案件进行处罚,但是却不向社会公布。直至 7 月 20 日,才公开处罚信息。

第三:25 万支劣药哪里去了?没有下文。

也许,不少家长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孩子注射的是劣药。

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刑法规定,该公司行为,应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销售金额远超过刑法规定标准,应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前,三鹿奶粉案件,让人们失去了对国内奶粉的信任,至今仍在恢复中。

如今,国内疫苗事件,让人们对疫苗惊慌害怕。如果再这样包庇纵容,真的像那位家长所说,我们要到香港去接种疫苗了。

严肃追责 才能平息公众的恐慌和愤怒

1. 在该案件中,公司已经构成犯罪,像当初追责三鹿奶粉事件一样,让这样的企业停产、破产。

2. 对造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徒刑,让他们一辈子都不敢再做假药、劣药。3. 依法追究包庇纵容官员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政纪责任。

附:毒疫苗防不胜防,带孩子去香港打疫苗全攻略

最近 “山东 5.7 亿元未冷藏疫苗流入 18 个省份” 报道一出令人心惊,吉林长生公司疫苗案又让人格外害怕。监管在哪儿?谁来保护我们的孩子?!

章子怡也在微博上上传女儿在国外打疫苗的照片,并提醒家长在打疫苗前,要跟医生护士确认疫苗名称、刻度和保质期问题,不要让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在好几个妈妈微信群里发现大家都在热烈讨论给小朋友去香港打疫苗的事情。

于是玲姐特别整理下宝媽们来香打疫苗经历和经验,给大家一个参考。

自从怀孕之后,就一直被周围的姐妹安利说等宝宝出生了一定要去香港接种疫苗,于是从宝宝满月开始就开始做功课,下面和大家分享下我的总结。

目前来说全世界各地的宝宝是都可以去香港打疫苗的,带齐资料和钱就可以,但是一定要预约!

1、那么宝宝打什么疫苗好呢?

其实不止是内地,香港母婴院提供的是 4 合 1 疫苗,都不如选择 5 合 1 和 6 合 1 的混合疫苗。混合疫苗比传统分开注射的疫苗副作用更少,不容易出现不良反应,宝宝也可以少打几针少受罪。

2、带宝宝去香港打疫苗要带什么?

宝宝的免疫接种记录、出生证明、港澳通行证、病例证明、健康记录等等(建议在预约时再确认一下还有没有特别要带的)。

3、如何选择香港打疫苗的诊所或医院?

感觉这个问题会是大家最关心的!!!去香港打疫苗的话有两种选择,一个是香港政府的母婴健康院,一个是私家诊所或私家医院。前面有提到香港母婴院的话提供的是 4 合 1,而且由于排队人太多几乎一天的时间都耗在母婴院了,所以不推荐!香港有许多诊所和私立医院都可以预约,比较红的是美兆还有海港城的香港疫苗站,但预约时告知现在预约最早要到 11 月才能打第一针,而且后续周期特别长!于是果断放弃这两家…

4、最后让香港的朋友约了一家不用排队,预约制的逸苗医疗会所(只要预约好时间到了就能打!不再需要排队!)我觉得我这家服务不错,环境也不错,还不需要等,所以宁愿贵了几百港币,还是选了她~

一些特别建议:

5、每次接种完,医生会给你注册的疫苗外盒,上面印着独一无二的疫苗编号,如果疫苗有问题,他们会第一时间知道,并且会第一时间通知到你本人。

另外,香港的朋友告知我,其实香港很多私人诊所对于疫苗的保存非常不正规,都是用家用冰箱!如果要去香港给宝宝打疫苗的话,建议大家注意下这点,疫苗一定要用专业的医疗冰箱,保存在恒定的温度才有效!

6、最后,建议选定在哪家注射,没有特殊原因就不要换来换去,因为医生那有你所有的记录,私家诊所多数会提前打电话提醒你,宝宝要打针了,对于我这种不靠谱又无记性的妈,是相当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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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失信被执行人、征信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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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痞子大牙​ 发表

不请自答。

黑心厂商,我敲里吗!

实在是忍受不了了,必须说脏话,不骂出来一定会憋死

抽检不合格的批次是 2016 年 5 月的,我儿子扎了 3 针,分别是 2016 年 4/7/12 月的,可以算是全部中招了。

再骂几遍: 敲里吗!敲里吗!敲里吗!!!

期待后续能有个公正的结果。

知乎用户 我亲爱的贝儿 发表

知乎用户 晚安丶 发表

上面有一个人说的有钱就打进口疫苗。个人觉得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标 “*” 的疫苗,是我国规定提供免费接种的疫苗。上表是业内人士通过疫苗说明书、文献及疫苗接种工作经验总结而成。防病效果:5★表示达到业内认可的最佳预防效果;4★表示虽然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但某些指标(如抗体水平、抗体阳转率或病原体覆盖面等方面)可以更好;3★表示预防效果还有较大的提高余地。安全性:5★表示安全性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4★表示在安全性的某些方面不能让各方满意(比如接种后的局部反应率和发热率较高,在公众看来不容易接受,但研究人员看来仍可接受);3★表示存在比较突出的安全性问题(比如局部反应率和发热率过高,或有其他确认的严重不良反应)。

从上表可以看出,某些种类的国产疫苗在性能上略逊于进口疫苗,但对大部分疫苗来说国产与进口的性能不相上下。若从性能与价格综合来看,国产疫苗的性价比通常都高于进口疫苗。

不过,必须提醒的是:关于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的性能比较,不应该片面理解为 “国产” 与“进口”在质量控制上的差别,而应该理解为 “具体生产工艺” 上的差别。以脊灰疫苗为例,国产脊灰疫苗全部为减活工艺,疫苗内含有活的疫苗病毒。只要是脊灰减活疫苗,就有可能引起人体感染导致类似小儿麻痹症的症状(概率极低),全球概莫能外,这与疫苗是国产还是进口无关。再如进口肺炎疫苗的防病效果略优于国产疫苗,是因为进口肺炎疫苗在常用的 23 价多糖疫苗以外,多了一种 7 价结合疫苗,可以预防婴幼儿肺炎球菌感染,因此是预防的人群范围比国产疫苗大。如果单独比较进口和国产的 23 价多糖疫苗,两者防病效果没有差异。

侵删。

另一方面!

问题疫苗,不止长生生物这一家,还有武汉生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产品有吸

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等,拥有年产 7500 万剂量吸

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生产基地。经查,武汉生物

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疫苗共

计 400520 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90520

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0000 支。

当你知道长春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泰康,北京民海,还有江苏申什么的都是同样的三个人控股的,也就是同一个老板,我们的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这几个公司的疫苗!!!难受,心里真的难受

知乎用户 天驱 发表

无数年来,民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我从法律体系这个角度谈谈看法, 厉害锅的法律体系是学前苏联的,立法思路就是尽量不让民众自己保护私人财产,人身权力,就是不给自卫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一切权力归官家!这不是哪些法律条文的问题,而是整个立法体系造成的,叠加执法体系不需对下负责,也就造成当自身财产,人身等权利被侵害后很难通过诉讼维权,即使花费巨大代价胜诉,赔偿大多是无法补偿损失的,这方面相信很多人都有经历,举个例子,正当防卫的条款规定就极苛刻,基本上反击暴力侵害都会变成防卫过当,这就是立法思路,被暴力侵害,不主张你暴力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只能寻求官家庇护,至于来不来得及保护自己,有没有用,嘿嘿!民事方面举个例子,大多数人都被假冒伪劣,有毒食品侵害过,能通过诉讼维权吗?就算较真并且胜诉了,赔偿能弥补身体的损害,为了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吗?这次疫苗侵害,被侵害的家庭除了表达愤怒,就是寄希望于加强监管,这又给行政扩权提供了理由,于是,更大的寻租空间,更多的侵害继续发生!看看美国强生爽身粉疑似造成 22 名妇女致癌,经过诉讼,赔偿消费者 47 亿美元!长生生物上一批不合格疫苗打进 25 万儿童体内,被罚 300 多万人民币,注意:是行政罚款,不是赔偿消费者!通过这个对比,大家都该明白了吧

知乎用户 大帅哥他爸 发表

有些人干着比贩毒还暴利的事儿,

做着危害比毒品还大的产品,

得到的处罚可能比吸烟更低。

如果你关注过几年前的王克勤,就会发现中国疫苗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一个疫种两个疫种那么简单

想想那三个人可能控制着全中国大概 90% 的疫苗市场。

细思极恐

欢迎出演电影保护月里面的国产恐怖电影之疫苗。不过你我都是配角儿。

知乎用户 徐学长​ 发表

余生很短, 请择善而行!

在长生生物公司的这次事件爆发之前,《我不是药神》爆了!

这部几乎零差评的电影席卷了热搜榜。“警察领导,我求求你,别再查「假药」了行么。这药假不假,我们这些吃的人还不知道么?我吃了三年正版药,房子吃没了,家也吃垮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可你们非说这是「假药」。不吃药,我们就只能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着,行吗?”

“谁家没个病人,你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吗?”

说这话的人,是一位患慢粒白血病的老人。

句句戳心的台词,一条现实主义路线、顿时引发观众抽泣。那么至于此所反映的现实问题,是我们所无能为力的,这部电影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可以让你 “既看得见阴暗、又看得见光”。

余生很短,请择善而行,现在对长生生物公司所追究的责任,可能对很多人来说难以接受,觉得处罚太轻,但是现在我们更多的是不是应该想想如何在未来看得见光,也就是如何规范药企的诚信生产。就如《我不是药神》结尾程勇所说的话:我犯了法,该怎么判,我都没话讲,但是,看着这些病人,我心里难过。他们吃不起天价的进口药,他们就只能等死,甚至是自杀。不过,我相信今后会越来越好的,希望这一天,能早点到来吧。

对,希望这一天能早点到来吧!

知乎用户 liu ren 发表

上一个回答被删了,行行,换个角度。这次疫苗事件,追查上最大的缺失可能是:损失不能估计,损失不明,则无法恰当追责。

监管不力、违法操作的后果,绝不是用非法盈利或者现存库存量能衡量的,要考虑到:

多少人接种了劣质疫苗?

多少人因劣质疫苗死亡?

多少人因接种无效疫苗而染病?染病的治疗费用和损失?

多少亲妈为了搞明白哪些接种无效,而自行去医院验血?验血的费用、误工成本……

参考:5 月,英国 nhs 某妇女乳腺癌提醒系统爆出漏洞。

女性,特别是 55 岁左右的女性,患乳腺癌的概率高升,英国的 NHS 有一个系统会给注册的女性按时发送短信提醒做身体检查。某次 IT 系统升级出了 bug,大概 8 年左右一部分女性没有得到通知。

这当然是一次重大事件。BBC 新闻播报的时候,不但叙述了前因后果,还通报了估计受到影响的人数,多少人在这个年龄段可能患乳腺癌,多少人可能因没有及时检查而错过最好的治疗时期甚至死亡,当然,可能一些人虽然没有收到短信提醒还是自己去检查了,损失可能没那么大。

对比一下吧:

https://read01.com/NyM85oN.html#.W1UgGiJGSEc

知乎用户 巫师 发表

重温一下马克思的理论就有答案了:"“如果有 10% 的利润, 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 20% 的利润, 它就活跃起来;有 50% 的利润, 它就铤而走险;为了 100% 的利润, 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 300% 的利润, 它就敢犯任何罪行, 甚至绞首的危险。”

知乎用户 Jacky che​ 发表

小孩刚出生,疫苗事件难免闹心,查了查国家相关法律,给大家参考。

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从这两个法律看疫苗监管要求和处罚力度,先放结论,1. 法规层面没有对疫苗管理足够重视。2. 监管部门对长生企业处罚合理合法。3. 法律层面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太弱。

**理由:**1. 药品管理法是对药品的定义为: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法规将中药和疫苗及血液制品等列入同一法条,视同等处罚、管理力度很不合理,违法的后果和程度本就不同。

2. 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几款法条看,处罚力度真的太轻。违规生产,只要求整改,整改不好再罚款 5000-2 万,对责任人没处罚。而出具虚假报告的也只是罚款 3-5 万,责任人降级或开除。采购无证违禁药也只是罚款。药品生产,采购,质检等环节违法成本很低。

3. 再看疫苗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疫苗引起死亡和其他异常反应,只规定一次性补偿,并未提及其他调查追溯的内容。

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疫苗企业违规也只是参照上述提到的药品管理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疫苗运输处罚是在 2016 年山东疫苗事件后修改的,之前的处罚只是责令整改,企业不改正再罚款,并没有提到负责人的处罚。16 年修订之后,降低了处罚触发条件,加入了负责人处罚。我认为,对于后果而言,这个处罚力度还是太弱了。

几点思考:1. 从法规看,疫苗各环节违法犯罪成本很低。企业无良追求利益,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法规和法律体系问题。2. 无社会信用体系 (压根无信用管理,体系更无从谈起),对任何企业和负责人无长远约束。3. 参照药品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他行业是不是也存在类似问题,涉及民生的 医疗,金融,教育,食品先强化法律再说监管的事,人治只能滋生腐败,法制才有未来。

知乎用户 孤山顽石 发表

三反五反才过去几十年!

资本家们已经越来越没有底线了,不要求你有民族意识,已不要求你怎么国家大义,更不要求做道德的标杆,只要能踏踏实实不要违法犯罪就已经烧高香!

现实确实,啪啪啪,啪啪啪~~~打脸!

前赴后继的贪婪,一往无前的犯罪违法。

为了钱

突破道德底线

为了钱

绕开制度体制

为了钱

违法犯罪只是等闲。

为了钱

良知早已掩埋在地狱。

为了钱

魔鬼都能合作与交易!

~~~

让我们再来吹一波人类救星私人资本,让我们再来给各种资本颁一块百吨奖章。

三反五反再来一次吧!

知乎用户 苏沫 sumo 发表

来源微博截图

销售费用 5.83 亿,这后面有多少利益链,随便一查都能牵扯好多。

怎么说呢,我还是先刷一下我的 ipad。

知乎用户 FF 小姐 发表

知乎铁粉,虽然基本不答题,但每天必看。出事第一天马上看知乎,还能看到搜索框中有疫苗事件,还能在首页上看到好几个关于疫苗案的问题,紧接着第二天一大早,问题不见了,全部收入同一话题,热榜也不见了,好多回答也不见了,关注问题也没用 只有手动搜索才能找到话题。

太失望了,知乎药丸

知乎用户 任朔不才 发表

此回答,献给逼乎。

从热一买 ipad 刚回来。

写一条相关评论。

从买 ipad 的小姐姐开始写起。

刚毕业还可以理解。

毕竟你初中毕业之后就到社会工作了。

也真的很辛苦。

如果你说的不是初中毕业。

那么,这个问题应该只是为了博人眼球吧?

那为什么要博人眼球呢?

博人眼球的原因无非两点。

1. 表现自己。

2. 掩盖其他。

如果一个女孩子想要表现自己,这很正常,现今社会,用这种方法也不为过。

但是,这是个僵尸号,他表现自己怎么会用个僵尸号呢?

所以第一点排除。

那就只有第二点。

掩盖其他。

那是想掩盖什么呢?结合已经快掉下热搜的长生疫苗事件,答案呼之欲出。

以下言论对话知乎。

我知道你有苦衷,我也知道你有难处。

毕竟是 zf 保护了我们,为它降低一些影响也有情可原。

但是你知道我当初为什么下载知乎吗?

因为我在 app 商店里看到了知乎下面写着发现更大的世界。

我想发现更大的世界。

我也知道更大的世界有很多污秽的东西。

我不怕了解真相。

但是没想到,你所谓的更大的世界,还是拘束在一个小井里。

一个只能看到世界一角的小井里。

没有不甘。

可能这也就是你想让我们知道的真实的世界吧。

可能这就是这个世界的规则吧。

我知道我这个评论是上不去的。

但是如果你能看到。

不白写。

以上。

知乎用户 六道绝形踪 发表

不应该受到处罚, 因为这是我们的民族企业.

最近正是中美贸易战期间, 这一定是境外反华势力的蓄意阴谋, 爱国者们绝对不能被这些美分汉奸蒙蔽, 一定要旗帜鲜明的支持民族企业, 支持国产疫苗 (

知乎用户 茜茜王子 发表

出这么大事都几天了,官方也发声了,估计应该会从严处治吧,毕竟都是屡犯不改了

[共青团中央: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后,每个人都该知道的 7 个答案​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40308192)

不是法律专业,就发几张朋友圈的图,起码是民意吧

知乎用户 陈默的末日 发表

苍天已死

知乎用户 特例的猫​ 发表

谢邀,这个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目前中国的问题大多也是政治问题,很少能从法律角度来解决,这次也一样,所以我就不给大家普法了,只是想换个角度:这是网上流传的一张对话图,是否伪造不知道,但我想是不是能告诉我们一些道理?比如,如果一直放纵,到最后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哪怕你是高官富豪,也无处可逃!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法律上看,成分一致,剂量一致,药效一致,有可能是假药。

法律上看,成分一致,剂量不一致,药效不一致,有可能不是假药。

知乎用户 施晓菲 发表

王康年(1924—1953),浙江省杭州人,抗日战争期间,在上海开办大康商行,经营日用产品;后在北京西路设大康行西药部,制造假药,贻害病家;抗战胜利后,又在汉口路开设大康药房,自任经理,经营西药投机买卖;新中国成立初期,王康年借西药供应紧缺之机,空头承接中国人民志愿军、华东荣军学校等定货;并用贿赂、腐蚀干部等手段进行投机、诈骗;偷漏国家税收,骗取、拖欠国家银行大量贷款,私套外汇,使国家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都遭受严重损失;1953 年 2 月 28 日被执行枪决;其名后成为中国大陆 “罪恶的不法商人” 的代名词。

知乎用户 鱼蛋 发表

都散了吧……

三色幼儿园事件,才过去多久?

民众当时有多气愤?

知乎删了又答,答了又删,多热闹啊!

高票里的建议多好啊!

后来呢?后来呢?后来呢?

给不给说法,我们能奈 ta 何!

都散了吧……

知乎用户 潇洒哥 发表

民国有没有法律?当然有!

民国飞将军孙元良,屡次临阵脱逃,倒卖军用物资,致军民于水火之中,最后还是升官发财,在台湾安享晚年!

怎么追责先要看有关部门的态度,然后再看法律! 希望这一针能打醒某些人!

知乎用户 韩小生 发表

惹不起惹不起 我去买 iPad 了 有组团的吗

另 问一下 这公司是不是不会倒啊,股票现在去抄个底,等风声过了是不是又是一家为国为民的好企业。真是个操蛋的社会。

我该庆幸还是该愤怒 哎

知乎用户 罗辑 发表

知乎用户 小花猫放屁了 发表

凉凉

知乎用户 查礴晗 发表

我只想说,这件事情爆出来的是疫苗问题,到就没有人去深入追究一下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吗?如果这次不深究,那以后是不是每件事情都要销出几十万只后才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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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大鲸鱼​ 发表

罚款 300 万,再罚酒三杯。

我说你这事儿做的也太不小心了,你让领导怎么帮你?给你,这是后天飞美国的机票,别回来了。

知乎用户 旺仔 发表

真的想骂了!真是 F 的长春长生啊!怎么会有这种公司的存在!25 万婴幼儿接种了你们的假百白破疫苗!你们的良心在哪里啊!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女科学家,你的良心在哪里?这样的公司卖了这么多年的假疫苗,要不是一位还有一点良知的员工举报,你们还沉浸在金钱与利益的世界里吧!层层贿赂,层层递进,层层垄断,这种套路,这种出牌,老套的连我都能想得出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这时就想问了:有关部门在哪里?层层监管在哪里?我真想哈哈哈哈哈哈大笑几声!当有关部门允许这样的企业来残害自己国家的未来时,这有关部门还算是有关部门吗!丧尽天良!人人得以诛之!但诛灭了你,那些接种了假疫苗的孩子的未来你们能保证的了吗!看到新闻,我真的是惊觉的立刻拿了自己孩子的疫苗接种本。这种事情能不能不发生!这种坑小孩子的事情能不能没有!你们也有孩子,大家都有孩子,你在啃食着孩子的肉体,肆虐着他们的灵魂!狂犬病我也不想多说了,一个每年赚几十亿的公司,科研投入 4% 每年,其余都是喂了狗吗!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道德是沦丧到了什么地步!!垃圾企业,祖国败类,人类残渣!

知乎用户 点心废物 发表

更适合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我不清楚为何公检已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批捕

知乎用户 有啤酒肚的大叔 发表

这个很东北

知乎用户 曾杰律师​ 发表

目前长生生物曝出来的疫苗问题主要是两个:

第一是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生产执照被食药监收回,起因是内部生产车间老员工实名举报,目前食药监局还没有对该批疫苗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进行进行定性;

第二是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一批 “百白破” 疫苗 “效价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被是劣药,罚没款总计 344.29 万元。

该次疫苗事件,长生公司 25 万支疫苗不合规,除了药监局的行政处罚,有人提出以为,他们是否构成生产劣药罪?

何谓百白破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疾病,接种对象为 3 至 24 个月龄儿童。

25 万支不合格的疫苗,目前被食药监局的定性是 “劣药”。

长生生物公告说,他们收到了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一批 “百白破” 疫苗 “效价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是劣药,罚没款总计 344.29 万元。

何谓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而根据《刑法》第 142 条,生产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不是只要生产了劣药,就构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须吃出问题、用出问题才能构成犯罪,即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达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此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

本案目前就是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药监局的处罚就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最高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长生生物的该批 25 万支劣药的违法所得共 86 万元,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长春长生还被处以 3 倍的罚款,也就是 258 万元。

什么是生产劣药罪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最高院、最检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低刑期是 3 年,最高是无期。

但是,他们可能构成《刑法》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为根据刑法 149 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 14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生产劣药罪就正好规定在《刑法》第 142 条,本案中,就属于刑法 149 条规定的生产相关产品,也就是劣药,但是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 5 万以上,而本次长生百白破疫苗的销售额是 85 万,远超过了 5 万元的标准。

当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如果要以本罪名定罪,必须还要证明生产企业不是过失才行。而本次事件的起因,比如企业是为了降低成本,扩大产量而不顾产品质量,就可能构成一种间接故意而非过失,从而构成犯罪。

有个相近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刑为死刑

如果是生产假药罪,就不需要这么复杂的条件,国家对于假药的打击,要远远严于对劣药的打击,只要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 变质的;

(四) 被污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比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主人公陆勇,他去印度代买的要其实是抗癌药,其实就是被定义为没有国内批文的 “假药”,电影中,徐峥扮演的药店老板最终被判销售假药罪。

而在上海,去年还真有一位名叫郭桥的医生因从非官方渠道购买进口疫苗为儿童接种,被定为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七年。

郭桥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源于其所创立的美华丁香诊所在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间,通过非官方渠道采购了来自新加坡的 11 种儿童用疫苗,涉案疫苗中数量最多的是辉瑞公司生产的肺炎球菌结合疫苗,这种疫苗从 2013 年底曾在中国市场断供 3 年,美华门诊部购买使用的 13 价肺炎球菌疫苗,正是发生在官方渠道断供疫苗期间。尽管该门诊部私自购买的疫苗被新加坡官方批准进口和销售,都来自新加坡正规诊所,且都是由国际知名药企辉瑞生产、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疫苗,但是因为未经过中国药品审批部门批准,为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属于前文所述的未经批准而进口的,以及未经检验而销售的,以假药论处。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美华门诊部因销售假药,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郭桥因销售假药罪,获刑 7 年,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他三名销售方参与疫苗销售的涉案人员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4 到 6 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是否应该对陆勇、郭桥这种带药救人的情形酌情处理,考虑不起诉或不予处罚?

对于生产劣药的企业是否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责任人是否要加强责任监管?

是否需要建立更加透明,完善的监督制度?

对于举报者,是否可以给予超高额的现金奖励,可以从企业的罚金划扣?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知乎牛 b 了!

幸好没有给我来个 “社区送温暖” :-)

知乎的管理员们,幸苦了,让你们删评论删 ️这么幸苦 (◐‿◑)

知乎用户 晏涛三寿 发表

这一次的疫苗事件我不淡定了,作为一个父亲,没有孩子的人或许不能理解这么多宝妈宝爸的密切关注,等有了宝宝你才会理解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所有。所以医疗问题,连疫苗都造假,非常的可恨!

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1 教育,2 医疗,3 法律。

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 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这个社会就是地狱!

【25 万支问题疫苗曝光,全部销售到山东】长生生物 7 月 19 日晚公告,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收到食药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其生产的百白破检验不符合规定。该批疫苗生产数量超 15 万支,几乎已经全部销售到山东,库存中仅剩 186 支。连续 5 个交易日跌停的长生生物市值蒸发近百亿,15 年前低价出售国企的往事也被挖出,此外,这并非它首次出现疫苗生产问题…

法律方面我不是专业人事,我只大概知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里也希望专业人事能够出来回答一下,希望严惩。

长生生物的问题,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长春长生为了降低成本,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私自变更了疫苗的已审定生产流程,工艺,甚至可能在原料里采取了更换供应商,甚至改变配方的举动,因此它们最后的制成品,通过了国家检验。这种为什么能够通过?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所有的呐喊看似震耳欲聋,却会沉没在海底,有时会渐渐浮出海面,但是被鲨鱼一口吞没,又悄无生息。

这样的事情不是一次两次了,我希望有关人员能够严惩不怠!

知乎用户 yyyy 雅 发表

热度还不如哪只羊好吃呢,还谈从法律的的角度来看?

知乎用户 归家的路 发表

出了这样的事情无可避免,重要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进行严厉的惩罚,为其他企业敲响警钟。(这次的惩罚真的轻了)我认为这次之所以没有重罚是因为疫苗本身并未使注射者出现负面状况,这也是现代医药问题的一个共识--只要吃不死人,就罚不太重。(之所以许多打着包治百病的保健品屡禁不止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但是疫苗真的能和一般药物混为一谈? 如果因为注射劣质疫苗而使消费者患病,从而造成患者死亡,我个人感觉是可以算是因为药品问题而致死的。

知乎用户 降维打击 发表

不是热度不够。而是删了太多

知乎用户 XiaoYee 发表

孙咸泽:三聚氰胺奶粉可以多生产些,假疫苗使劲搞点,

知乎用户 小爷独霸后宫 发表

这么严重的问题,关注度居然比不上让男朋友买 pad,嗯~我也让男朋友帮我买 pad…… 虽然我是一个爷们……mmp

今天在讨论,明天估计就忘了这事,就像上次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一样,而且也会不了了之,就像三鹿奶粉事件一样,那些被处罚的负责人,现在怎么样了,不过是自罚三杯,不还活的好好的,甚至有些人不降反升(孙咸泽),有权利,有人脉,判无期徒刑的,过不了几年就出来了,判几年的,估计监狱里走个过场就结束了,很多大事件还不是不了了之,中国就是这样,这就是中国的现状,天天鼓吹多好多好的,中国发展怎么样,人民生活怎么样,啊呸,呵呵了,以前总是很反感移民的人,现在我都很想移民,可惜没条件……N 句 mmp 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

知乎用户 李小脸 发表

药品生产质量事故可能涉及三个层面的法规法律,分别是:

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就是 GMP,其中关于文件管理的部分,要求企业保存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长生就是在这个方面涉及造假。GMP 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规范,是法律的延伸。

2 《药品管理法》是行政部门实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 GMP 组织生产,也就是确立了 GMP 的法律地位。药监局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 《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金额达到 50 万以上就可以入刑。

在这里说一下其他方面的事情。

1. 记录造假是很难被监管发现的。例如《规范》要求厂房温度控制在 25 度,企业就必须配备温度计、加热装置、空调,保证室温稳定。但一个企业如果生产组织不规范,由于疏忽、故障、主观故意没有保持恒温,而是在事后补填温度数据,那么除了当事人自首很难发现造假行为。所以造假行为必须通过严厉的事后处罚来惩毙,过程监管起不了什么作用,药监局也不可能整天派人蹲守看着。如果药监局要像环保部那样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那这个行业算是没救了,早点倒闭完算了。

2. 长生的生产记录造假,是因为企业从美国退市回 A 股再上市的过程中一二股东内讧,大股东举报管理层捅出来的。(大概是这么个意思,可以看一下长生大股东的情况)

3. 生物制品乱象一直被药监局看在眼里,也是药监局重点监管的领域。但如果药监局按照标准一刀切下去,恐怕中国就没什么疫苗可以用了。

知乎用户 jessie​ 发表

假疫苗,准确点来说,目前应该叫不合格疫苗,至于到底是劣质苗,还是成分造假的假苗,还有待调查。
本人干了 7 年的疫苗接种工作,太深奥的事情不知道,
说一个你们可能不知道的事儿,当时某新疫苗上市,可是连三期临床实验都没怎么做,低热的发生率,说明书里写的都高的吓人。至于为什么能上市,其实是一种交换和补偿,背后应该涉及了很多因素,具体原因不做没有实锤的猜想。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大家,国产新疫苗,还是谨慎接种。
至于进口疫苗,并不代表纯进口,像巴斯德也是在中国有厂,一部分疫苗,其实也是在国内生产的。

知乎用户 xzh 发表

投资不过山海关

知乎用户 游历往昔​ 发表

看了高赞答案,这次的事件貌似长生生物还是无罪?

基本就是说这次的事件性质和保养品性质一样?没有毒性就没有罪?怪不得现在保健品那么猖獗。

这个是疫苗,是每个人都需要接种的,就这么草草了事说不过去吧,况且现在实行估计二胎,这个是要鼓励多生二胎,然后鼓励接种进口疫苗?鼓励进口疫苗公司发展咯?

知乎用户 常言道 发表

题主太他妈机智了,没有疫苗俩字,立马上热榜了…(doge)

知乎用户 马公子 发表

科普一下这一条黑色产业链:
2011 年《关于大中型城市宠物管理条例》(禁狗令)出台后,中国的城市大中型犬种极速从 800 万条下降到不足千位数,因为狗咬伤病例(全部)从之前(2011)的 200 多万人 / 每年下降到 2014 的 40 万人 / 每年。(数据来源:《中国城镇医疗措施普查 2015》)
狂犬疫苗过剩!因为狂犬疫苗(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为冻干粉针剂)属于活性疫苗,干粉状态下就算冷冻也不过 6 个月,所以因为禁狗令造成大量疫苗过剩,最后失活。
狂犬疫苗干粉国产成本在 38 元 / 瓶左右,加上冷冻运输人工这些,一针的成本价约 52 元,销售利润约百分之 40-50。
国家药企规定自负盈亏,这一环境变化大约让来不及改制作量的全国药企 1000 多万瓶干粉失活(过期),如果不想面临巨大的亏损,只能采用轮推措施。
即加急在 2012 年处理 11 年疫苗,13 年处理 11 年疫苗,但是为了不让明显看出来异常,每年必须要减量继续生产,所以无底洞就补不上了,12 年,13 年的疫苗也是嗷嗷待哺叫着我要过期了救我,然而 11 年的还没有处理完。
领导一边上报亏损,一边处于节约资源的考虑,继续卖失活疫苗(所得利润自己分成),实际上这批疫苗已经在国家眼里,是被处理的东西了,没有人肉眼看得出来干粉失活与否,可以说国家对这个事不太粘锅。
但是药监局就必须沾大锅了,中国每年疫苗法律规定要由药监局抽量百分之 0.1-0.5 检验有效性,可能是领导运用某种障眼法,使得药监局蒙蔽了双眼,药监局感觉自己也不粘锅。
但是今年药监局明显不太好糊弄了,直接从冷库里自主拿了疫苗化验(以前是怎么抽检的?),领导们这个时候已经出国了应该。
事发。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罚款三百万,在他们眼里人口众多的中国,一个普通人就值十几块钱

“中国人你为什么自卑?”

我们就只值十几块,能不自卑吗?

知乎用户 律耐毅稳 发表

通过这件事发现知乎也不是什么有社会责任感的平台。很失望,

知乎用户 滴滴 发表

比起这个没那么严重的事情,我还是选择关注如何给女朋友买 ipad!

资本主义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逼呼,能不遮遮掩掩吗?

逼呼,你和逼博现在有什么卵区别?

哦,不!长春是无辜的。我们不应该讨论它!

就像当年某鹿一样,它是无辜的!错的是我们!

你们猜我从这两天逼呼热榜排行上看到了什么?

知乎用户 巴山夜雨 发表

不懂制药公司的生产过程。难道没有生产,质量检验,实验室吗?这些必要的检验自己不知情吗?

特别是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实验数据作假的,应该全部按刑事案件标准处理。为虎作伥的人们,你们的良心呢?

在这个国家,我不怕高房价,也没有怕父母年老女儿年幼自己负担不起,我也不怕未来的困难,是啊,这些还可以努力。毒奶粉,毒跑道,毒药酒,假疫苗,我该怎么做呢?

我工作的小厂是做汽车配件的,工人都知道 10 年质保,10 年 8 万公里!

总有一些人知道真相还在继续尸位素餐,挣钱很重要,太重要了,良心都没有了!

知乎用户 老糊涂 发表

飞行检查发现记录造假,发现的批次没有流向社会,长生公司召回之前的狂犬疫苗,然后由吉林的食药监调查处理。就以上这些公开的信息来看,记录造假应该是长生公司故意所为,所生产的疫苗虽然还没有流入社会,但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是没问题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次,长生公司已经销往各地的疫苗应该就地封存,而不应该由长生公司召回,由各地将封存的狂犬疫苗送检,以确认疫苗的有效性,如果有问题一并处理,同时应对接种者开展走访,如果检测疫苗不合格,接种者接下来又发病,从法律上就认定为造成接种者因接种不合格疫苗致死的严重后果,这个在量刑上就可能极刑。民事方面,接种者均有权起诉长生公司赔偿损失。

知乎用户 涵暄 发表

谢邀

又到了装傻充愣的季节了

我认为,对长生公司生产的 “不符合标准的” 疫苗的定性是重点

究竟是假药还是劣药是影响最终定罪的重中之重

简言之,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即前者需要造成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危害结果包括了延误治疗时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等

而后者只需要行为人造成了危险状态即可定罪,简言之就是入罪更容易

另外二者在量刑上也有区别,就不多赘述

让我比较担心的是,前者的 “造成危害结果” 很难认定与取证,那么如果检察机关以 “生产销售劣药罪” 提起公诉,给被告人即长生公司抗辩的余地就很大(构成单位犯罪)

那么长生公司就很难得到应有的处罚

毕竟取证难度太大,希望检察机关可以拿出当时快播案的勇气与决心搜集证据

而不是靠着党内处分和企业自罚三杯了事

知乎用户 Creator 发表

为什么这种关乎人生命的问题却这么少人关注?

我还是很不理解的,毕竟我们还是要相信政府及国家有实力处理这个问题的,至于法律问题,我个人觉得惩处力度还是不够,否则怎么会在一个公司出现不止一次

加油吧,相信国家有这个实力的。

知乎用户 阿宽 Leon 发表

我就来看看知乎的默认排序是怎么把低赞答案排在前面的,三个字:太明显!

知乎用户 百晓生 发表

面临什么处罚?借《追凶者也》中张译的一句经典台词: 你可拉 JB 倒吧!
当年两块四中标三块的疫苗股票、低价收购乙肝疫苗公司、推翻一二审的疫苗案判罚却给赔偿金封口。。。这都是长生干出来的,说背后没有保护伞你问问狗,你看狗信么?
所以在有保护伞的前提下,压根儿也没有法律的角度,因为 360 度都被封死了,你连逼逼两句的余地都没有。
这话题如果知乎不删、不主动减热度,说明还有的救,否则大家以后还是爬梯子出去聊吧。

知乎用户 温故 发表

实名反对一下月夜魔姬的回答,长生是生产假药不是劣药,看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描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看清楚了么,最后一段,长生修改工艺流程得到批准了么。按照某所谓律师的回答,只要我取得生产药品的批文就算乱改工艺生产出点面饼来也是劣药不是假药?

知乎放在第一位的是这么一个回答,为什么

再添加点东西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所以不要用使用普通商品的法律来卡药品,疫苗又是特殊的药品,只要不按批准的规范生产超保质期也是假药

由于销售无效的疫苗导致病人死亡应该负主要责任。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病毒是致死的直接原因而疫苗不是,那么无效疫苗就没有责任。疫苗本应使人获救而虚假的疫苗使人失去了获救的机会,那么它就是主要责任。就像在水中溺亡水是直接原因,但是有人推人下水阻止人上岸就是直接凶手。但是这里不能按故意杀人罪论,有一个更合适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了避免有些杠精扣字眼,建议高院直接写进司法解释,下次修改刑法专门加上。

知乎用户 殁偶的图书 发表

刚刚被删,我就不多说了,魔幻现实主义!

知乎用户 玥儿 发表

逛了这么久知乎第一次回答。忍无可忍了。目前中国社会的犯罪成本实在是太低了,假奶粉关起来,可以在放出来,继续当高管,被处分了换个职务还是药品监管的高管。拐卖妇女人口贩子,就管个几十年,监狱生活还貌似很舒适。所以造个假疫苗,算什么又不是直接害死宝宝们。中国某些人为了钱已经丧尽天良了,一点信仰和底线都没,不对人民币是他们唯一的信仰呵呵。

知乎用户 智能电动电视挂架 发表

破产,关门才是还老百姓一个最好的结果。

知乎用户 之乎者也 发表

更新

让我们都来看看比乎护主的嘴脸

我新增的提问,硬生生给我删掉

是多怕百姓了解讨论这个事呢?这些吃人的人!

_____割________

我想求问,从知乎的角度,大家要怎么才能不让这个关乎亿万百姓的话题不被埋没?

iPad?

高晓松?

以及其它的阿猫阿狗,都什么牛神马鬼。

知乎用户 伤心的小土豆 发表

果然啊,醒来以后又下了一场雪。真白。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知乎用户 为了挣点 w 发表

药监局领导:我自罚三杯

知乎用户 Ma Dr 发表

能说什么呢?还是讲讲中国传统文化吧,《国风 · 鄘风 · 相鼠》听过吧,诗经中就数它写的粗俗,基本全篇就是骂大街了,可是孔老夫子干嘛把它收集到诗经中呢?那就是孔老夫子留着给大家气疯了骂人用的,不能辜负传统文化啊。

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

知乎用户 许仙 发表

江湖规矩,罚得多,说明责任大。

目前的新闻是,还没进入市场的批次出了问题,这个事情本身性质不严重。

你要是罚得多了,几十亿上百亿地罚,把整个公司都罚没了,那又有什么意义呢?无非是把钱从左手换到了右手,是不是?

可你罚得多,就说明责任大,就意味着进入市面的疫苗也出现了问题,到时候天下大乱,几百上千万人的群体恐慌事件,谁来负责,谁敢负责?

所以,在英明的领导下,在完善的监督下,长生药业就是只生产了这么一批造假疫苗,就被当场发现,被果断的处理,明白了?

有点大局感,啊?

知乎用户 风雨苍黄 发表

为什么我觉得,按照惯例会是提出问题的人被解决?

问题无人知晓,也就不存在了。

微信已经实施 404 了。

知乎用户 大众律师 YourLawyers 发表

问题的关键在于:究竟是假药还是劣药。

如果是假药,首先可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最严重的情况,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首先要求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刑事上的犯罪。

如果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属于假药。如果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属于劣药。

根据 7 月 20 日吉林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公示:长春长生生产的 “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是涉及降低有效成分,属于劣药。

而问题狂犬疫苗则是生产记录造假。生产记录不仅记载着企业的生产过程,而且也记录着产品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等产品基本信息。

到底造假的是哪部分?狂犬疫苗到底是不是假药?

我们坚决要求一查到底!

答药品管理法第 75 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疫苗事件让所有人最不能接受的地方在于,这不是长春长生第一次出现疫苗的问题。

去年 10 月,就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长春长生生产的 1 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

百白破、狂犬疫苗,一而再再而三的质量问题,究竟该如何让这些药企诚信生产?

如果能够严格落实对药企的监管,才能让药企心生敬畏。

检察公益诉讼是不是可以站出来了呢?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除了可以代表民众对药企提起民事诉讼,更可以监督食药监部门对药企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履职是否到位。

而公益诉讼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药企,更可以利用惩罚性赔偿的罚金,建立起面向广大受害者的公益基金,补偿和救助他们未来可能发生的人身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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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就上大众律师

知乎用户 程坤鹏 发表

知乎工作人员删帖子很累了吧,老板应该给你加餐,工作这么累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突然想起了小学三年级得腮腺炎在社区卫生中心输液,我从来没有先锋头孢过敏史,皮试也没有不良反应,打完一瓶药之后在打第二瓶时突然全身起疹过敏,喘不过气,如果不是离医院很近加上社区医生反应迅速,我可能就半路上窒息休克了。突然想起了小学三年级得腮腺炎在社区卫生中心输液,我从来没有先锋头孢过敏史,皮试也没有不良反应,打完一瓶药之后在打第二瓶时突然全身起疹过敏,喘不过气,如果不是离医院很近加上社区医生反应迅速,我可能就半路上窒息休克了。

之后询问社区中心,社区医生认为是药品批号出现问题,如果是青霉素过敏,那么不应该打完整整一瓶药之后半小时才过敏,而第二种药物不需要做皮试,因此只能是这两种药物之中的一种有问题,导致比较异常的过敏。那么这批药是怎么生产的? 怎么审批的? 监管是怎么操作的? 那一年因为先锋输液导致过敏甚至过敏死亡的案例,有多少是这批问题药品导致的?

感觉又是一个大案…..

知乎用户 岚峰 发表

无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我传统朴素的理解:

  1. 统计过去中国狂犬病死亡案例。确定注射了长生狂犬疫苗后死亡的案例。然后按谋杀罪起诉长生疫苗责任人。

2. 统计过去中国注册长生狂犬疫苗的人数,按五倍注射价格经济赔偿。

很合情合理对吧。

话说当年三鹿杀死杀伤了那么多婴儿,最后也没能判几例死刑么?!

“The 2008 Chinese milk scandal was a widespread food safety incident in China. The scandal involved milk and infant formula along with other food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being adulterated with melamine. Of an estimated 300,000 victims in China, six babies died from kidney stones and other kidney damage and an estimated 54,000 babies were hospitalized.” — from Wikipedia.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了这么多答案,真真假假难以分辨。
我是个很无知的人,说不出什么见解看法。
但这里我想说,不要息事宁人好么?
那些说是已经被控制的疫苗是希望真的被扣下了没有外流,只求不要因为怕引起社会恐慌而说谎。
每个人都会做错事,用于承认错误,今后好好改正。请各方拿出真实立场与态度来做事发声,群众也不都是无理智不讲道理的人。

知乎用户 上善若水​ 发表

危及、侵害多人数的生命、健康的行为首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才是行业行政处罚。家长、未来的家长,建议大家去 “大督察 “提建议。美国强生爽身粉不达标就要罚 47 亿,中国几十万支疫苗造假才罚 300 万。药品的生产者、监管者、游戏规则制定者、鉴定单位都是一个朋友圈的人。全国的疫苗被几个不法商人垄断,非法经营。建议把近几年的疫苗事件翻出来逐个问责,疫苗药厂收归国有,专营专供。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呵呵呵呵呵,没说什么就被删,很好啊

知乎用户 yan yao 发表

知乎你在怕什么?

知乎用户 坐看云起时 发表

法律法规什么的真不懂,但是法律法规也是管理层制定的不是么!

这样于国于民没任何造益的团体公司,罚的倾家荡产就好了。追溯期可以定性为无限期。让后来者死了这条心吧。

知乎用户 清风白丁 发表

作为老百姓我只想知道,除了这两批号之前还有多少是假的!至于什么监管部门怎么监管的自有最大部门有关部门去调查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想知道那个实名举报人怎么样了?还。。活着?

知乎用户 skyeP 发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故意杀人罪?

知乎用户 Aggie 发表

不生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以史为鉴

知乎用户 阿奇​ 发表

回答有何意义,从昨晚到今早,一天被删了多少帖子。知乎,你真的变了。

可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知乎用户 林策 发表

请看一下出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声明:

连姓名都没有,这个是什么 “负责人”?!

知乎用户 嚯稀猊的小司马 发表

少年强则国强。现在是娃娃阶段就被本国医药公司假药伺候。强不强?!服不服?!就问那些制药公司老总的小孩,你们打什么疫苗? 你们的员工打什么疫苗?

知乎用户 姑苏城外寒山寺 发表

我就想知道背后人是谁?

怎么办?

自罚三杯的套路不用演了吧

其他国家怎么样我也不关心我又不是那个国家的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好意思,让知乎小便为难加班了。

这个事件一定是假的,东西没有任何问题,我们有能力处理好这个事情!没有任何人会受到损失,特别是祖国的花骨朵们 (含泪)!请大家一定放宽心!

好了,我改好了。不会删了吧。

知乎用户 浮生半日闲发呆 发表

知乎管理人员也是蛮拼的,应该通宵加班了吧!

知乎用户 wenlaw1994​ 发表

人家没做公众理解意义上的假药,是生产过程不符合规章的要求,因此被行政处罚。国家对生物制品有非常严格生产要求,管理非常严格。

知乎用户 破剑茶寮封寮主 发表

我看了几条,它就从第六到第十四了。

知乎用户 风中散发 发表

数百万人的恐慌还不如男友不给钱买 IPAD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已经无话可说

知乎用户 Chen 发表

长生生物股民有个维权痛哭视频,太惨了,雪球及股吧里一片惨叫声,尼码太惨了

知乎用户 奇天大圣 发表

微博上拿的图,长生生物是临时工,武汉生物是正式员工。然后……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说实话本来也没见到这辈人多高的生育热情,然后买房倒下一批,
奶粉倒下一批,
疫苗倒下一批,
幼儿园倒下一批,
性侵倒下一批,
……

不过也还行,以前医疗教育更弱的时候,大家不也好好活下来了?何况已经满足温饱,为何还要惦记着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呢?

民心稳定,先丧为敬。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揪出背后利益群体,不真正清算全国这些灰色特权阶级。资本与权利苟合还会创造出更多的吃人集团。没有了长生还有其他行业能敛财 ,食品,医药,奶粉…。跳出行业本身,吃人的资本处处都在。

知乎用户 柴静 发表

一位著名学者说过这样的话: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1、教育,2、医疗,3、法律。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 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这个社会就是地狱![/cp]

知乎用户 陆柱富 发表

25 万,假设平均体重 10kg,就是 250 万 kg。按照价格 10 元每 kg 的价格,就是 2500 万元,比 500 万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别查水表,我在算 25 万头猪仔值多少钱。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美国 FDA 会直接罚到关门 国会调查 建立长效的检查机制
日本 董事长引咎辞职, 然后隔几个月羞愧自杀
韩国 董事长牢底坐穿, 然后隔几个月相关题材的电影开始上瘾, 民众抗议
欧洲 直接破产 罚款 关门

中国 罚点款意思下, 媒体谴责下, 隔几个月大家都忘了 这公司继续低调各种捞钱 继续股市割韭菜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罚钱 买 ipad 捐给知乎上买不起 ipad 的女朋友

知乎用户 山水不相逢 发表

删文章下热搜?

知乎用户 Gavinsw 发表

看看当年三鹿惩办了哪些人,又有哪些人得到了赔偿。

一阵风吹过草原,草民哗哗作响。风平浪静之后依旧有新的镰刀换着花样的来收割。

知乎用户 刘静静​ 发表

这社会缺得不是财富,而是良心。

对于这种间接性杀人的事情,绝不姑息。

希望国家加强监督管理。

死刑不足矣消民愤。

人而为人,请务必善良。

知乎用户 大脸猫 发表

呵呵,这么大的事情知乎的热度就这样,呵呵

知乎用户 牛顿吃掉了苹果 发表

维权是不可能的,不像鸿茅药酒抓你就是好的了

知乎用户 Kenchan 发表

乾坤大挪移了解一下。渣浪⇔渣乎

知乎用户 你爱咋地 发表

删帖真勤快。想不到我乎也堕落到这程度。失望!

知乎用户 明天的将来 发表

杀人偿命!

中国孩子从出生到长大道路坎坷:奶粉,疫苗,幼儿园……

这一路上有多少孩子挣扎着活下去,却总是被那些自称人的禽畜从背后捅了一刀。

图侵删。

知乎用户 jane 发表

1147 人时点了关注,关注完了,还是 1147。我们都是小数点后面的零吗?知乎?

知乎用户 五行缺金 发表

渣浪,对不起,我错怪你了

今天开始接待赴日接种疫苗团,限定前一百个家庭。预购从速 [嘿哈] 我为什么知道… 请看图. 比中国多一个肺结核疫苗…… 一个月打一次哦

这是我的一个朋友圈,本来我还笑说他商人无利不往,现在突然好想支持他了……

知乎用户 牛南小编剧​ 发表

《西游记》第 78 回。
比丘怜子遣阴神 金殿识魔谈道德

知乎用户 焚香 发表

自从这个事曝光之后,我舍友一直在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一整天都在担心他家里 7 个月的孩子,现在情绪也很焦躁。。。和我说了三遍 cnm 的 China。。。我俩都很爱国爱党。。但是。。可能是因为我没有孩子,没法体会到他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投资不过山海关真的不是没有道理的,真是让人厌恶的土地。

知乎用户 少苑君 发表

触犯法律你说是我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畸形,

我受到侵害却又找不到法律保护法条空白。

想我也是一腔奋勇怜惜生命不想当药神,

只叹这社会处处钳制我等小民求生无望。

我有句 mmp 一定要讲,

女朋友要买 ipad 我二话不说立刻就买,

相比被打了奇奇怪怪的疫苗的代价,

一个 ipad 实在是太便宜了。

毕竟一个 ipad 不能替代我的心肝脾肺肾,

大腿胳膊和项上人头。

知乎用户 浮鱼 发表

做了一场噩梦,半夜起来看看知乎对此事件的看法,发现榜单前几名竟然没有相关信息,这不符合知乎蹭热度的习惯啊!然后才从榜单后面发现这个巧妙角度话题,估计前面的太肛,被删完了吧哈哈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美少女壮士 发表

我看新闻里,还在研制百白破疫苗,还是别搞了吧

知乎用户 h 汉唐气象 发表

不会有什么处罚的,过段时间大家就都会忘了这件事情,然后继续作恶。

知乎用户 晕一样的青年 发表

总之玩完了,首先肯定是构成犯罪了。核心一发话,想叫你玩完,有一百种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等着套你身上

知乎用户 暴躁一姐 发表

打了很多又删掉了。大家大部分都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母的掌上明珠,也都努力的生活想过上更优质的人生,九五后的我们也生活在一个物质非常丰富的世界上,啥都不缺,父母拼尽全力对我们好,然而这样的我们,在我们信任的 xx 就是一条贱命,一坨烂肉。。。。(生命安全方面都谋财害命的国家,我还谈什么努力步小康,做一个用着奢侈品精致猪猪女孩,命不值钱的国度,提这些有意思吗)(疫苗事件之后,我没有感到很愤怒,只是本来斗志昂扬想要改变世界的我变得特别丧,看不到希望)(说话偏激了)

知乎用户 无名 发表

不抓不查,歌舞升平,一揭底,内裤都烂了

知乎用户 南顾 发表

还没结婚,不敢生了 心疼妹妹

知乎用户 非鱼 发表

从法律角度来看?

知乎用户 胡汉三 发表

没啥问题

知乎用户 司马牛羊 发表

垄断分两种,一种是技术垄断,还有一种就是政治垄断。你们更喜欢哪一种?我喜欢政治垄断。因为政治垄断下的产业链,会保有更加强制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调控,有些产业甚至影响国家荣誉和声誉。所以,现在我非常不能理解,长生这件事情的出现。

回到问题上来的话,你就不能这么问了,这么问就正中其他组织的下怀了。试问,一批药有问题,没有经过核验出了厂。

然后没有检测(或者走走样子把厂里送来的样本测了测~),就投放入市,出了合格证。

定期也没有部门来抽查和监督。

医院采购没有抽样或者没有抽样能力,也还是堂而皇之使用。

最后,其实有很多婴童已经因为疫苗患病,市院,省院的专家,院士不关心病例,不关注这异常的数据,或者根本没有这样数据的整理,复查!或者再阴谋论一点,他们知道,他们没能力说出来。

你这么问,其实就让一个公司背了锅,火力如此集中,其他单位可以高枕无忧了~~~

知乎用户 Scorpion 发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他们都没有违法,怎么能说违法的。

只是成了一个杀人不见血的变态团体而已。

不要慌,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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