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與右:怎麼樣改變極權國家人民的觀念
以下是我在這個談華為事件和毛左復辟post(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12394)裡的所想,很想深度和大家探討一下。 人權理論界和西方主流通常著重傳統的自由,例如思想,政治,言論,宗教,更多是精神上的。而 …
「品蔥在微博的評價 轉載」這個post轉載了以下一個微博網友的評論:
“我就写了一篇,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可以无秩序而有自由,然后,品葱就要删除,然后禁止我的账号登陆[允悲]说好的言论自由在哪里?大陆都不会这样好吗。”
我不知道這個網友的這篇文章是否真實存在,也不知道其具體論述了什麼。但是,從他轉述的這個不嚴謹的中文翻譯和他對「言論自由」的理解中,我可以推測他對原話的「自由」和「秩序」有嚴重誤解,而這種誤解,時常出現在萬千大陸生活的國民在互聯網上和生活中的辯論,作為同時對中共秩序合理化和蔑視西方自由主義的根據。
關於「自由」和「秩序」的這句原話是誰在什麼背景下說的呢?類似的句子首先出現在1967年,民主理論中「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學派的Samuel Huntington (endnote 1) 在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的終章論述公權力(authority)和民權(liberty)的關係:
“根本的問題不在於民權,而在於一個“合法” (endnote 2) 的公共秩序。人類,或者會出現有秩序而沒有民權的情況,但他們永遠不能夠有民權而沒有秩序。公權力必須先存在,才可以被限制……” (endnote 3)(“The primary problem is not liberty but the creation of a legitimate public order. Men may, of course, have order without liberty, but they cannot have liberty without order. Authority has to exist before it can be limited…” (emphasis added))
Huntington是研究民主變革的專家,他在這本書探討的核心問題是「一個社會如何在解構現有社會秩序之後,順利建立民主秩序」。Huntington所說的秩序,包括人類歷史上各種社會秩序 — 帝制,獨裁,城邦 — 而不是特指民主秩序。但在Huntington看來,民主秩序是保障民權必不可少的。民主秩序不同於其他秩序在於「政府的公權力是有限的」,而「民權」內涵的邊緣,是相對於「公權力」內涵的邊緣而存在。
18世紀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以來,自由(freedom)通常理解為“免於政府強制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每一項都以「國會不得立法……」(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開始。
後來F. D. R. 總統在此基礎上加上左派對物質和和平的追求:“免於貧困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和“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 ,而當代左派則發展到“擁有什麼的自由”,例如教育和醫療(freedom to education/health care)。
雖然,「自由」的內涵從「政府絕不能做什麼」慢慢加上了「政府必須要做什麼」。同時,左與右通常在「天賦人權」還是「政府賦民權」上有分歧。但無可否認的是,「自由」這個概念如果存在並能夠被討論的話,都必然需要「公權力」的存在,正如Huntington一針見血的論述。所謂「自由」和「秩序」,更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我不斷深思為甚麼所謂「藍絲」、「粉紅」往往將「freedom/liberty」理解成「無秩序的絕對自由」,而往往將「中共的獨裁統治」視為僅有且唯一的「法治和秩序」。似乎有「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道理。但根本上對於「什麼是法律」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也不清楚。法律只能源於人民(代表),同時,法律在任何時候只能作為保障人權的工具而不是侵害人權的理由。
除了高壓統治下的洗腦和封閉的信息源,我有一個假說:在中西文化交流之始,「自由」實際是一個誤譯 — 中英文的內涵在兩個語境中是不能對稱的。由於時間關係,我暫時沒有嚴謹地去考究其詞源和翻譯界的具體歷史發展。但我對政治哲學文叢的中文翻譯有一種普遍感覺:他們充斥著不嚴謹或者中文根本說不通的翻譯。
我想到的是,我們需要對現代主流政治文明的一些概念結合中國(特別是大陸)的文化背景進行討論,使得不具備這些知識的同胞可以在不了解西方文明的情況下,更加清楚這些陌生的概念,產生自己的思考。
你所理解的自由和民權是什麼呢?無論你有什麼學術、社會、政治、或經濟背景,民主自由最基本要求就是你可以對「自由」和「人權」有屬於你的定義和理解。請諸君暢所欲言。或者有一日,我們可以將我們討論的成果,精煉成一個「公民手冊」,普及公民概念。
最後,可能會有蔥友會疑問,我們這樣的討論有意義嗎?
有意義,而且這是我們的責任。
品蔥是華文世界裡面一個獨特的自由討論時政(免於政府強制和五毛干擾)的「法外之地」。來到這裡的人是分佈於世界五湖四海的華人,有剛出國留學的,有「肉翻」不久的,有長年生活在外國的,有在台灣多年親歷華人民主的,有在香港戰鬥在最前線的,也有在大陸能找到片刻寧靜與安慰的。我們擁有億萬同胞都不具備的條件,如果我們不去認真討論深究民主理論與實踐,不是一種不公的話,那什麼是不公呢?
父親時常對我說一句話:“十年磨一劍,泰山不敢當。”或者今日你是一個鍵盤政治家,甚至是一個政治學“白癡”,如果你肯堅持,十年後,二十年後,或者你就是新中國萬千人民都依賴的國會議員。
無論中國將來是什麼政體,我相信我們今日對政治學的討論都是有意義的。
機會只留給有準備的人。共勉之。
Publius
Endnotes:
谢邀。邀请我这种废物来回答这个问题真是太看得起我了,不过既然已经钦定了,我就从语源学上黑屁两句。
实际上英语里的”freedom”和”liberty”两个词并不是等价的,汉语里使用「自由」这个翻译也是一种overloading,正如同我之前和@rtgzddgh讨论的关于汉语里「国」的用法一样,可以同时指代”state”, “nation”, “land”, “country”。
「自由」一词的语源来自日语,根据维基字典:
Apparently first imported from Middle Chinese 自由 (MC d͡ziɪH jɨu) with an original meaning of roughly “arising from oneself”. Repurposed in the 1860s by Fukuzawa Yukichi as a translation of English freedom or liberty, as an extension of the original meaning: “freedom to act according to one’s own thoughts, without restriction”.
首先由中古汉语「自由」引入日本,原意为「由于自身」。于18世纪60年代被福泽諭吉重定义为英语的freedom或liberty的翻译,作「不受约束的做愿意做的事」之意。
可见汉语一直以来就没有freedom或liberty的概念,「自由」一词是英语里两个单词合二为一的翻译。然而,英语里的”freedom”来源为撒克逊,而”liberty”来源为诺曼。
As in other occurrences of this double origin, there is a subtle distinction of freedom being more an everyday thing (because words from Saxon origin were preferred by common people) and liberty a more institutional thing (because Norman words were preferred by the ruling class).
由于这两个词语源不同,freedom和liberty有微妙差异。因为撒克逊词汇多被平民使用,”freedom”更倾向于指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但”liberty”则是更行政的用法(因为被统治阶级使用)。
As the NOAD reports freedom means “the power or right to act, speak, or think as one wants without hindrance or restraint”.
Liberty means
* the state of being free within society from oppressive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y on one’s way of life, behavior, or political views
* the power or scope to act as one pleases
The first meaning of liberty makes reference to “restriction imposed by authority”; the second meaning makes only reference to “the power to act”.
正如NOAD说的那样,”freedom”意味着「在没有阻碍或约束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说话或思考的权力与权力」,而”liberty”的意思是:
- 在社会中摆脱权威对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或政治观点施加的压迫性限制的状态
- 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权力
“liberty”的第一个意思指「权威 (authority) 对人们施压的限制」,第二层意思指「行动的权力」。
来源:https://english.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5367/liberty-versus-freedom
这就很清楚了,其实”liberty”除”freedom”一词的含义之外,更多时候用于政治时,是有”liberation”的意思的。从这两个词的词源也可以看出,”liberty”其实更接近”liberation”,也就是「解放」,强调免于权威的限制的状态。
再来看Huntington那句话,应该就好理解了:
Men may, of course, have order without liberty, but they cannot have liberty without order. Authority has to exist before it can be limited…
注意加粗部分。既然liberty的定义是”the state of being free within society from oppressive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y on one’s way of life, behavior, or political views”,那很显然没有authority的oppression自然也不可能有free from the oppression。这句话本身就是一个tautology。意思是没有权威压迫,则没有解放于权威的压迫。这本来就是一句「废话」,在复读”liberty”的定义。这句话本身没有任何信息量,乃至之前看到的时候找了半天也没找到这句话出自哪里,结果被你国曲解后当作新话大肆传播,不得不感叹语言对一个人思维的控制是多么可怕。
最后再回到那位被封的迫真理客中的发言:
秩序正是西方先贤所重视的,香港绝对民主主义民粹不懂这个,正如亨廷顿所言,人类可以没有自由而有秩序,但不可以没有秩序而有自由。世界四种国家分类,有自由有秩序,第二种,无自由有秩序,比如中国,新加坡部分类似,第三种有自由无秩序,比如南美,第四种,无秩序无自由,比如非洲,没有民主自由不是最差选择,而没有秩序肯定是第三等或者第四等国度。香港年轻人对此的态度是,宁要自由主义的草,不要集体主义的苗
就完完全全是垃圾话了。他曲解了”liberty”的含义,这句话明显是你国新话复读。所以,这也就不存在他说的「有自由 (liberty) 无秩序」了,因为根据”liberty”的定义,它就是建立在authority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压迫,才能有解放,虽然很不幸,「解放」一词也被你国橄榄,成为你国新话的一部分了。
群己权界论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群己權界論/首篇
有[1]心理之自繇[2],有群理之自繇[3]。心理之自繇,与前定[4]对;群理之自繇,与节制[5]对。今此篇所论释,群理自繇也。盖国,合众民而言之曰国人(函社会国家在内),举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问国人范围小己,小己受制国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权力界限,定于何所?此种问题,虽古人之意,有所左右,而为之明揭究论者希。顾其理关于人道至深,挽近朝野所争,枢机常伏于此,且恐过斯以往,将为人群大命之所悬。不佞是篇之作,所为不得已也,所言非曰新说,但字内治化日蒸,所以衡审是非,裁量出入,稍与古殊,非为讨本穷原之论,难有明已。
与[6]自繇反对者为节制(亦云干涉)。自繇节制,二义之争,我曹胜衣就傅以还,于历史最为耳熟,而于希腊罗马英伦三史,所遇尤多。民之意谓,出治政府势必与所治国民为反对,故所谓自繇,乃裁抑治权之暴横。治权或出于一人,或出于国民中之一族[7]一种[8],其得此治权也,或由创业之战胜,或席继体之承基,而其人常非所治者之所爱戴。然其临下之威,民不欲忤,而亦不敢忤,特于厉己之政,时谨戒防而已。盖民生有群,不可无君,顾君极不可废矣、而最难信者亦惟君权,彼操成柄,不仪施之敌仇也,时且倒持,施于有众。夫弱肉强食,一群之内,民之所患无穷,不得已则奉一 最强者,以弹压无穿之猛鸷。不幸是最强者,时乃白啄其群,为虐无异所驱之残贼,则长嘴锯牙,为其民所大畏者.固其所耳。故古者爱国之民,常以限制君权,使施于其群者,不得恣所欲为为祈向。其君所守之权限,其民所享之自繇也。其得所祈向者,有二涂焉:与其君约,除烦解娆,著为宽政。如是者谓之自繇国典[9]。国典亦称民直[10],侵犯民直者,其君为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立国民之代表,凡国之大事,必其君与代表者互诺,而后称制,二也。前曰有限君权,后曰代表治制。夫君权有限,欧洲诸国大抵同之,至代表治制,则不尽然。近世乐尚自繇之民,所汲汲勤求者,其端在此。或旧无而求其制立,或旧有而求其完全。自人类不可以无君,而两害相权取其轻者,刚所期不过有其一尊而不为暴已耳。过斯以往,非所图也。
freedom的核心是“自我”(ego),勉强可译为“自由”,其实最好是“由自”。
liberty的核心是“他人” (others),严复的“群己权界”是最佳翻译。
中国人只知道freedom,不懂得liberty,因为都是丛林法则里培养出来的,不懂文明概念,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其实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因而西方文明社会才是“互利”的社会,而墙国则是每个人都想如何“由自”,肆意践踏别人的自由,因而造成这种“互害型”社会。
p.s. 要和中国人谈抽象概念细分,简直就是对牛弹琴,任何概念过来,随便找个名字冠上,根本没有严格定义,而且在辩论时可以随时改变概念的定义,导致诡辩,貌似能自圆其说,还沾沾自喜,其实文明理性之人丝毫瞧不起这种毫无逻辑的诡辩。
微博博主那个解读,最核心的是逻辑问题,其次则是词语的定义问题。
书原话当中最容易引起大陆人误解的词应该是“liberty”,台湾好像有译成“民权”的,大陆一般叫“自由”。这里我先不译,我再用“大陆思维”把那句话扩展一下应该是这样的:
Men may, of course, have order without liberty, but they cannot have liberty without order.
人们当然能在没有liberty的情况下有秩序,包括奴隶社会秩序、封建社会秩序、帝制社会秩序,这些秩序里都是还没有liberty的。不过,人们不能在没有某种秩序的情况下达到liberty,而这种秩序就是我想探讨的现代民主秩序。
这里按照原著的逻辑,order是liberty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而不是微博里[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可以无秩序而有自由]暗示的秩序重于自由的关系。
liberty的词源考仔细研究是大部头,但反正到了现代政治话语的定义中,liberty这个词语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变迁,意思变成了人们免予政权压迫生命、行为、政治观点的自由。(这里懒,其实是应该找一下原著中亨廷顿怎么定义liberty的。。。)
而微博里或者说大部分粉红话语里,“自由”是“任意妄为,我想干嘛就干嘛”的意思,“秩序”是中国治理秩序/治安稳定的意思。所以说,“自由”是定义不同,“秩序”是定义缩小。
跳出解读那句话这个层面,我观察很多人都有类似的毛病。每个人都有某些领域是无知的,这不是问题,问题是中共治下的文化不是鼓励尝试去搞清楚问题本身,而是拿来主义,搞语言伪术。
从中共的角度,什么对政权统治有利就教育、宣传什么。教育部和中宣部就是在研究这些歪理。
中共国人,则是什么话术跟自己有限的认知符合,就接受什么、显摆什么。类似还听过很多随便挪用“存在就是合理”蓝丝爱说“治乱世用重典”,就跟小学生写作文引用名人名言似的。
感谢楼主完整地提出问题并作阐释 我一直也有类似疑问
从主楼PO出的亨廷顿英文原文论述和微博网友使用的中文翻译版本比较之中
可以明显看出liberty一词在汉字化过程中语义与freedom共同缩减为了“自由放任 无责任 任性妄为“而从“特定对象处获得解放”的意义被抽离 所以楼主在其文脉下对liberty使用民权做译很有必要
追寻“自由”一词语义缩略的根源 来自于幕末日本的幕府翻译官森山荣之助(森山多吉郎) 以及福泽谕吉 取自汉 日典籍(后汉书 徒然草等)
其本意 妄为放荡 散漫 不尊服于人之意更明显 福泽在一些译注中也谈到liberty很难翻译 并尝试过用“自主 自得 自若”等来代替 但最后仍觉不准确 包括之后其他译者使用的“自在”也并未获得通用
最后在密尔的On Liberty(自由之理 中村正直译)译著中“自由”的译法得到确定
至于为何会缩略 有说幕府翻译官森山深感明治政府礼崩乐坏怀念幕府旧秩序而故意为之 亦有说在宗教上开放的日本相对于基督教欧洲对主动寻求自由的认知度更低 本人才疏学浅 这里无法深入
相反对于law在翻译过程则扩张成法律 法则两词 nation country state则缩略成国/国家
再之五月雨 凉雨 时雨等千奇百怪表示雨的日文词汇在英文则可能都缩略语义为rain 意象世界与现实交互影响
杂乱无章有点偏离主题了 不严谨之处想必颇多 希望能抛砖引玉
上面已經說了很多,我從另一稍微不同的角度補充一下.
時下大眾不論是親共反共,對自由的理解大都屬於一種受到當代資本主義扭曲/馴化後的定義,即大概是
- 人作為消費者的選擇越多越好
- 在個體層面, 人受的制約越少越好
姑且稱之為"naive freedoms"(不帶貶義;naive純指未經深究的信念,常見於哲學討論)
這是對自由很片面的理解.古典自由主義有很不同的前設/思路:
- 自由是免於暴政的自由(暴政可理解為被他者或殖民者統治)
- 要自治才可避免被他者統治.而自治很多時候卻是會導致naive freedoms受損的,譬如星台等小國要避免被攻占吞拼,因此強制國民服兵役
- 古典自由主義推崇有序漸進改革,認為自由不是個人的自由而是社會的自由;個人自由是社會在法治自治健全後所達致的副產品/結果
很不幸地,以上思維很容易被理解為匪共的維穩論述.令人遺憾.
好像人權的討論比較少,我來貢獻一點粗淺的認知:
人權是生而為人應有的權利;至於法律中規範的應該是公民權:公民權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與規範其應盡的義務。但關於人權的概念在世界各國有不同爭議,各國憲法保障的公民權也不盡然完全合乎人權。(像中國就非常缺乏人權的概念(還是只是單純政府不守法?),臺灣直到今年五月才將同性婚姻列為公民應享有的人權)
1948年的12月10日(正好是今天)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從此成為提及人權時重要的依據: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
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4條
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
第5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6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8條
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9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10條
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第11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4條
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15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第16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第17條
一、人人有權單獨佔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第18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19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20條
一、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21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攻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第22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第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第24條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第25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第26條
一、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準。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決擇之權。
第27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二、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
第28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29條
一、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自由充分發展厥為社會是賴。
二、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第30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可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这句话是出自Samuel Huntington《变化社会及其政治秩序》,这本书很多基本论点大错特错。
亨廷顿大错特错,犯了本质主义错误,什么叫“秩序”,亨认为秩序是建构的,是依赖强权保证的,这来自Hobbes《利维坦》,虚构一个不存在的“自然状态”。经验主义研究根本不支持这个说法,许多土著部落甚至灵长类族群都有自发秩序。
此外强权并不保证秩序,亨把国家分为“有效国家”和“无效国家”,并且认为苏联和美国一样是有效国家,让人笑掉大牙。亨氏没有意识到,“效率”是一个技术中性词,关键是什么的效率,这个错误跟五毛政治学者王绍光炮制的“国家能力”如出一辙,好像“国家能力”是每个国家追求的都是一样的。
亨廷顿的所谓“无效国家”都是一些非洲独裁国家,比如赛赛·塞科·蒙博托的刚果等,这些国家确实民不聊生、盗匪横行,公共服务陷于瘫痪,但是独裁者大多可以在位二三十年甚至善终,那么从“领导人稳定”的效率来讲,这些国家远胜于民主国家,根本不是什么无效国家。
由此可见,亨廷顿的“国家”是抽象的、非人化的国家,他的理论与“国家没有利益,人有利益”的事实相差甚远,也没有意识到,在政治领域,动机永远比能力更重要。
雖然,「自由」的內涵從「政府絕不能做什麼」慢慢加上了「政府必須要做什麼」。同時,左與右通常在「天賦人權」還是「政府賦民權」上有分歧。但無可否認的是,「自由」這個概念如果存在並能夠被討論的話,都必然需要「公權力」的存在,正如Huntington一針見血的論述。所謂「自由」和「秩序」,更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不对啊。“政府不能做什么”和“政府必须要做什么”不是自由的定义。政府是没有自由的。人的自由有”我不被别人干预“和”我可以主动选择做什么,这些是positive liberty和negative liberty【1】。不是“自由”内涵的变化,是一开始就有的定义,如果只讨论美国政治思想历史,那正负liberty的概念讨论在Federalist Papers就有里就存在的。二十世纪中后期,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正负liberty有比较深入的讨论。左右在定义和人权来源上没有分歧。天赋人权(或者说自然人权)是内部构造,政府通过公平保障正负liberty(外部构造)让公民的天赋人权得以落实。比如Kant的四个政府类型一说就是讨论天赋人权和政府的关系【2】。
【1】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iberty-positive-negative/
【2】https://en.wikipedia.org/wiki/Anarchy#Immanuel_Kant
对汉语的使用,需要考虑官僚文化的影响。官僚以压迫居民获利,需要扩展秩序的好处。但官僚不知道,居民自治和授权也是可以形成秩序。其实也是知道的,故而中央政府自汉代就一直打击地方豪强。然后,反向扩展自由的坏处,将其延伸为不受约束为所欲为。所以我认为,权利比自由更好。而官僚其实是以自由来替换权利,忌讳居民主张权利。
基于王权和官僚的利益,自然认为法律出于成文法典,而否认居民的惯例。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官文化已经长期侵蚀汉语。蒙元和满清的殖民,更是摧残传统政治道德。汉语太多糟粕。
楼主提出向china传播美国文化。我认为,对于日常生活宽裕的中上层,或许可以深究。只怕屁股决定脑袋,数量比较少。对于生活勉强的下层,怕是缺乏宽裕的心绪。况且当前处于经济收入物价不大安定的时期。似乎只能限于大概。也就是精炼为居民手册。相对的,港台的基础比较好。以港台影响同族的闽粤,比较方便。其他,只能暂时强制一下了。
写的太长了,基本上看到第一句话,就全盘否定了。直接上结论,人类可以有自由而无秩序,但不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观点直接和你反过来。还有,你引用的人当中,我最看不起的就是亨廷顿,我对他的态度从来就是,他懂个屁。
道理很简单,秩序来自于何处。只有两种可能了,全知全能的神,或者人类的协商。哪怕这个社会就是个完全无序的社会,只要人是是自利且理性的,就会形成合理的秩序,道理何在,给你科普一下。在绝对无序的自由社会里,我们姑且假设抢劫都是被允许的,但只要人是自利的,最终抢劫将会被列为被禁止的行为。道理何在,假设你生活在允许抢劫的社会,首先假设你有抢劫的意愿,但是你发现别人也有这个意愿,真的互相抢起来,你还真未必有胜算。那么你最合理的办法是什么,找一群人,大家坐下来商量一下,商量什么,组团抢劫。就是我们出去组团抢劫,但是团内不能互相抢,谁要是违背了,其他人宰了他,然后把他财产分了。然后商量好分战利品的方法后,大家就开始组团抢劫去了。是不是似曾相识,这不就是黄帝战蚩尤,但是部落内部,肯定不能互相抢。结果呢,无非就是大家发现这个办法好,纷纷组团,然后互相抢。要么,强的吞了弱的,形成了新的大部落,但是这个部落就不能再互相抢了,要么两个部落想了想,互相抢容易两败俱伤,要不组个更大的团。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抢劫权就从人类社会消失了,不许抢劫反而成了大家的共识。
所以,什么样的秩序最终会被人类认同,那就是人人遵守这个秩序相比于人人不遵守这个秩序要更有好处,大家才会遵守这个秩序,这个秩序是自发的,这其实就是自然法。当你发现一个秩序,大家遵守它比不遵守它过得好,你就发现了一条新的自然法规,所以,从无序的自由社会,发展成有序的自由社会,所需要的仅仅是你的自私而已。
小弟愚见,个人觉得:
自由,不是给你随心所欲不分善恶没后果地去做所有事情,自由给你自身个人决定权,可是不代表你可以自由去伤害侵犯别人,或者作出一些无法换回的事在别人身上,自由属于你自己范围,但不是没有法律约束,只要你能承受起一切责任为前提,你是可以自由去做你想要的东西,外人是不该干预或影响你。
人权,是每一个人应该与生俱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但人权和法律通常绑在一起,法律是人类创造约束自己一切有规则的条文,那是你我共识去遵守,而人权在法律里扮演一个自身平台去捍卫所谓共识。就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未定罪前,你有发言权,那是赋予你我是可以发言去指控或解释在你身上发生的事,去辅助法律的执法决定。比如一个国家你有公民权利,你可以作出批评或赞赏政府,你有选择权谁当领导(例如选举投票),你有权拒绝政府对于一个公民的压迫和不公(例如和平游行示威)。人权绑着法律,大前提法治社会必须接近完善,如果没有法治,又何来人权呢?
我所認為的“言論自由”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約定
我也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存在“言論自由”。
因為人本身就是自由的,你愛說什麼就說什麼愛做什麼就做什麼但你得為自己的一舉一動都負責任,你說的任何一句話他人也不一定得要接受,當他人不接受你的言論時,你也沒辦法說對方打壓你的“言論自由”,因為人與人之間本身就不存在“言論自由”
而粉紅常常說推特上、臉書上打壓他們的言論自由我覺得也是很沒有道理的,臉書或是推特油管等等,都不代表政府,都是私人機構,而且在註冊帳號和使用他們的功能前,通常都會讓你同意他們的使用條款(雖然沒多少人看…)但同意就是同意,如果違反了而遭受懲罰我覺得也沒有任何不妥,畢竟人家沒有逼著你使用也沒有逼你同意條款,所謂自由不就是你有選擇的權利嗎?
話說這個好像是叫協約性自由嗎?
离开欧洲,登上五月花号船,他们是freedom, 下船时是Liberty。
鲁滨逊独自一人在荒岛上 是freedom, 离开荒岛时是Liberty。
我认为人唯一拥有的自由就是freedom from coercion。其他的自由如果要实现逻辑上必须要去coerce others,所以是不成立的。
所谓自由就是有说2+2=4的自由。
简单说,
自由: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随意做任何事
人权:不会且没有被权力所属暴力机关限制自由
Freedom的词根是free,想想sugar free的意思!
所以freedom当然是有绝对的了,可不是什么随地吐痰,随便杀人之类的自由。
人跟人不一样 都是有言论自由的 你说的对不对美啥问题
只要不删 就是言论自由 删了跟共产党没处别
最重要的是 上面几位讲话 都比我有文化 在
在中国能讲真话的 永远是少数人
不然大家为啥来品葱
一切以建立在数学微积分和数学博弈论基础上的可验证的经济学理论为依据。
其中各分为微观经济学理论,宏观经济学理论,组织行为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
所有其他的什么破烂哲学什么功利主义消费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个主义那个主义,都不算数。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号称要认识整个世界,其实连一些词语的定义也永远不可能让人心悦诚服,是一直都在变动,有些东西知道它的存在但是无法精确认识到它乃至表达它,原因就在于绝对理性不存在,更何况一些目前还没感知到的存在呢?
可以从反面无限接近论证,但永远达不到。
进了监狱,就对人身自由的理解进了一步。
被在网络上禁言,就对言论自由的理解进了一步。
被人恐吓,就对免于恐惧的自由的理解进了一步。
做事身不由己,就对自我选择自由的理解进了一步。
人权同理。
要是一个人声称自己还不够自由时,他正在经历痛苦。
要是一个人声称自己很自由时,他也经历一样的痛苦。
原因在于他自己本身限制了自由。
追求自由从某种角度讲是在追求痛苦,人权亦然,是在追求一个没有尽头的东西,当然我没有否认这种追求,虽然造成痛苦,可这份追求还是值得赞扬的。我拿追求真爱类比一下,追求真爱就是在追求痛苦,因为真爱并不存在。
以下是我在這個談華為事件和毛左復辟post(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12394)裡的所想,很想深度和大家探討一下。 人權理論界和西方主流通常著重傳統的自由,例如思想,政治,言論,宗教,更多是精神上的。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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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看到一個關於在淪陷區反抗的帖子,建議發動「廁所革命」。其流動性及匿名性很大程度上都達到了be water原則,與法輪功在鈔票上印打油詩之行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 牆內革命,無論是線上線下,都是困難重重。發動遊行示威,無法引起社會關注,同 …
1953-1985年统购统销,从农民手中至少拿走了价值58亿两黄金的财富,农民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公民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少,迁徙自由被剥夺,养老没保障,进城就业遭遇户籍歧视。 河南省委领导到洛阳等地贫困山区调研,有村民感叹说“过去俺农民种粮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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