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by , at 20 April 2025, tags : 男方 证据 强奸 二审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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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辰熙​ 发表

目前这个案子,法院很明显极其难办。

如果维持原判,直接三年,事实上压根不需要延期那么多次,直接判了就行,法院本身如果真的依法判案,就根本不需要担心社会舆论的问题。参考一下胖猫案和货拉拉案,央媒会亲自下场为你辩经,你怕什么?

就目前可以知道的消息来看,大同中院大概率是跟男方沟通过,希望能以缓刑,也就是实质自由的方式(判三缓三,之前有判例,按规定只要三年缓刑期限内未犯罪就不需要服刑),换取男方认罪。但被男方直接拒绝。

这其实很好理解,人家在看守所死硬了那么久就是为了一个无罪和不留案底,判三缓三也是会留下案底的,人家凭什么成全你法院老爷的体面?凭你把人家关了小两年?还是凭一审要给人家整三年?

但如果判无罪,那那位已经升到中院的法官以及办案的检察官、民警等人,均需要问责。

所以目前就这么尬住了。

说白了还是一审过于草率。医学鉴定就差没明说女的压根就没被上了,检方还是头铁地以强奸既遂的方向提起公诉,但目前来看,延期多次,除了顾忌社会影响以外,更多的可能性其实是,连自由裁量权都没办法补上证据链缺失的漏洞,所以还需要多请示,多商量怎么做才能保全一审的各位责任人。

我说白了,这个案子哪怕是以强奸未遂或者猥亵去起诉,估计早就铁证如山地结束了,而且没有任何争议。但在医学证明面前把强奸既遂做成铁案太难了,我之前听过所谓的 “无接触强奸”,但如果这么搞,造成的社会影响只会更恶劣。所以目前不断延期,一方面是要想办法补充证据链,或者推翻原有医学鉴定;另一方面期待用长期羁押的手段逼着当事人认罪。

但就目前来看,两边的进度都不理想。

但一审主审就是各位法官的同事,两头为难。

反正目前这事儿很难办,在我看来可能只能启动更上级法院,即山西高院出面审理,并由最高法指导办理才行了

知乎用户 迎着夕阳奔跑的 ZN 发表

当年,日本也搞出一个 “痴汉罪”,即公共场合下,只要有身体接触,日本女性可以反告性骚扰,无需证据,根本目的是解决取证困难,杜绝非礼现象。

一般,初犯,认罪,不是罚款就是缓刑,并且记录一次刑事犯罪前科(意味着大企业无缘)。

初犯,不认罪。那恭喜你,有机会体验日本警局环境,启动简易司法程序,最后大概率被判有罪。

于是,聪明的个别群体,一段时间,疯狂碰瓷,实现财富自由。

日本男性,人人自危,最后进化到主动远离,随身公文包阻隔同时双手举高,强烈要求配置男性专用车厢。

更搞的是,日本电影《即使如此也不是我做的》描述了这个情况。即使男主主观客观都没有任何意愿,举例了无数材料证明,结果依然被判有罪。

而一开始,男主只是去学长介绍的公司面试,选择乘坐了该地铁班次。结合日本现实,大学毕业后,被判有罪的男主,基本脱离日本大企道路,余生带着 “痴汉” 过活。虽然,片尾最后给了男主坚持上诉五年,终于洗刷冤屈的结局,但实际上,日本痴汉罪审理,驳回率低的可怜。

剧中法官的总结,几乎直指问题核心。跟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一曲同工。

法官:当一个小女孩鼓起勇气指认你,我没有那个勇气对小女孩说,我要判决你指认的那个人无罪。

男主:???我以为法院是打证据牌,没想到,感情牌。

最后,男主跟剧中前法官做出了几乎一样的发问。

法院,到底是一个什么地方?

男主和前法官,一直都相信法院,代表的是揭露真相的场所。

但最后,男主改变了看法:实际,法院只是宣判有罪或无罪的地方。哪怕我没做过,法院判决有罪,就是有罪。

真相呢?不重要。

在痴汉罪实施后,日本进一步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生育率持续降低。多数法律人士悲观的表示 “痴汉冤案暴露出刑事审判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个人很难保护自己”。

知乎用户 洋芋爱吃马铃薯 发表

好吧,又延期了

想问下,如果一直拖满三年,判的时候又是维持原判三年,缓刑

那这个算是缓了还是没缓?

有些案子里缓刑就是和稀泥的判决

投降输一半

各打五十大板,自己签了认罪协议,就不用进去坐牢可以回家了

如果这不是刑事案件,怕不是又要调解个十七八次

如果要和稀泥那就早点和嘛,早期面对三年刑期跟出狱回家估计就选择签了,人家都快蹲了两年了,就算维持原判也就再来一年就可以出来了。

这个案子最大的锅还是一审法官的,物证不够充分就直接把罪定死了。

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没有检测出 DNA

也不知道一审的是咋判的

你判个猥亵,或者未遂都有支撑

现在弄的尬住了,判完发现兜不住了,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硬是一拖再拖,办成大案要案


我看新闻说的是检方仍然认定有实质性性行为

就是不知道他们的认定依据是啥

如果确实存在证据,那那份医学鉴定报告又是咋回事

口供互相矛盾正常,但是客观证据矛盾有点难理解。


补充一下吧:

据媒体的报道

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但不影响我认为证据不充分

仅在床单检测出体液混合不能证明双方发生实质性关系,在男方的床上测出男方的精斑并不奇怪。比方说晨勃,就算没有射精但是勃起后前列腺液里也会混有精子,这东西干了之后肉眼是很难发现的。

而后半截该女性生理上的鉴定也无法佐证发生了实质性行为。

除了掌握有能推翻这份司法鉴定的证据,检方是怎么肯定有性行为的?

不过要推翻,是要司法鉴定中心承认检测结果错了,还是要警方承认取样错误呢

检方还有个程序错误就是 19 号才出的鉴定结果,15 号检方就批捕了

知乎用户 悼祝 发表

很多人是真不知道看守所是啥地方啊,那地方比监狱恶劣的多,监狱好歹还是八人间上下铺有放风有劳动有电视看的呢,看守所完全就是大通铺,半个教室大的地方挤小二十号人。吃饭几乎一点油盐水都没有,放风时间几乎没有,天天就是在那种地方蹲躺着。其他的就不用说了,外面送进来一箱泡面到你手里都可能不到一包。更别说里面还有狱霸。

一般人在看守所也就是几个月就出来了或者转监狱的,更多的是 15 天一个月啥的就出来了。这位席先生硬抗两年,已经属于该看守所的老人了。

多谢评论区大哥 “拿了橘子跑” 的指正:“纠正一下:1,看守所平均每个号子都有关押 3 年左右的 “死刑犯”,因此绝不是你说的关押“几个月、十天半月” 的,里面关押 1 年多的人很多,刑事诉讼正常都在 6 个月左右。比如:盗窃犯,3 人以上、多次,随便补充侦查两次、退检两次、开庭一审、二审,起码都 6 个月以上了。2,防风问题,并不是每天都在号里躺着或蹲着,每天(除极端天气)都会早餐、下午在 “防风场” 分别活动 1-2 小时”

就算这次维持原判,刑期三年,他也再有一年释放了。而且他坚持无罪,心里那股子执拗和怒火能大到什么滔天的地步。

我也是晋北人,我能深刻理解这种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狠劲,出了雁门关就是关外,出了杀虎口就是走西口,晋人不光有恒通天下的晋商,也有奋命一搏求一碗热饭的穷苦百姓。边塞苦寒,战火不断,造就了晋地人民的内心底色,那就是不怕死,不服输,要争一口念头通达气。有家有业,晋人老婆孩子热炕头乐不思蜀,一旦褪去枷锁,无牵无挂,你猜他会干什么?

有些人前车之鉴是一点都不看,珠海光开小车就撞死了 35 个人,这放出来的要是一个盖世杀星了。而且他还是开大货车的,那玩意拉一车煤气罐直接整条街都得上天。方圆两公里得炸的天翻地覆,人员伤亡得上千。坦克来了都得炸烂。

是非曲直不是有些人说他强奸他就是强奸,为什么延期这么多次?真是强奸早就判了,他也得认了。为什么不认?有些人心里真的不清楚其中缘由吗?


男方当庭哭了两次,但拒不认罪。

席先生不是英雄!他也不是为民请命的牺牲品!他只是在当前矛盾的社会进程中芸芸众生的一员!请大家牢记这一点!他就是一个普通人!而我们,也只是普通人罢了……

下面我各附一张看守所和监狱的内部图 (来源自网络),你们可以看一看其中对比

(看守所)

(监狱)

知乎用户 子任​​​ 发表

抖音最喜欢看的两个律师,一个是蔡雅奇,一个是景月明

蔡雅奇,刑辩圈里的活教材,讲起案子来不仅有法律分析,还有社会学意义。

他最爱聊的就是那些刑事案件里的潜规则,明面上讲的是法条,实际上给你讲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行逻辑。

很多人学法考都用过他的习题集,刷他的视频,不仅能学法律,还能看到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

景月明呢,风格完全不同,业务能力没得说,但我喜欢的是他的声音,低沉又带点幽默感。

抖音上随便刷到他,不管你懂不懂法,都忍不住停下来听一会儿。

他的表达没有蔡雅奇那么犀利,但总有一种让人信服的力量。

这两个人风格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很少接二审的无罪辩护案。

不是他们不愿意,而是他们太清楚,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赢的战斗。

刑事案件一旦进入二审,除非有极其重大的程序错误,否则翻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哪怕你证据确凿,哪怕你发现了一审的明显问题,哪怕当事人真的冤枉,你都很难撼动既定的判决。

“订婚强奸案”,就把这个问题暴露得彻彻底底。

案子的情况很简单,男方被判了强奸罪,但法院给了缓刑,相当于定了个罪名,但没有让他坐牢。按理说,这种结果对于司法系统来说已经是个 “妥协” 了,既维持了定罪,又不至于让案件变成典型冤案。

但问题是,男方不接受,他不认罪,拒绝缓刑,坚持上诉,理由是双方根本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而且法医鉴定结果也支持他的说法。

按正常逻辑,这个案子到了二审,应该是一个重新审视证据的机会。

可所有人都明白,现实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

刑事案件到了二审阶段,真正改判无罪的概率有多低?

全国法院近五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只有万分之六,而二审改判率也不过 5%-10%,且绝大多数是量刑调整,真正能改判无罪的案例少之又少。

2023 年,广东法院审结的 72.7 万起刑事案件里,只有 12 个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无罪率连万分之一都不到。

换句话说,在中国的刑事案件里,一旦你在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几乎只是走个过场。

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是一套完整的链条,从侦查机关立案,到检察院起诉,再到法院审理,每一个环节都在巩固前一个环节的判断。

你要在二审推翻一审的判决,就等于在挑战整个司法系统的决策链。

如果二审真的改判无罪,那就意味着之前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可能有问题,那所有办案人员怎么办?他们的执法权威怎么保证?案件质量考核怎么解释?是不是要追究责任?是不是要复盘整个流程?是不是要问责某些人?

这个成本太高了,高到整个系统都不愿意承担。

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二审不会去推翻一审的决定。

办案人员的考核、晋升、责任追究,甚至整个司法系统的 “稳定性”,都决定了二审的改判无罪,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辩圈子里,“认罪换缓刑” 几乎成了一种默认的游戏规则。

很多时候,哪怕律师手里拿着再多有利证据,哪怕当事人再怎么坚持自己是清白的,最终的结果往往还是律师劝当事人认罪,争取一个缓刑。

这是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 “最优解”,被告人不用坐牢,律师完成了工作,法院维持了定罪,所有环节都 “顺利推进”,大家都有台阶下。

但这个案子的男方偏偏不愿意接受这个 “最优解”。

他拒绝缓刑,拒绝认罪,坚决要上诉,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一下,问题就变得棘手了。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就等于确认了一件事,哪怕没有实质性证据,仅凭一方口供,也能判强奸罪。

这种判例一旦形成,未来类似案件的门槛就会大幅降低,司法体系可能会进入一个非常危险的状态。

如果二审推翻了一审,那就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有严重问题,相关人员是不是要被问责?是不是要调整?是不是要彻底复盘?这涉及到的层面太多,影响太大,根本不是一个二审法官可以轻易决策的事情。

蔡雅奇就曾经说过,他不接二审无罪辩护的案子,不是因为他打不过,而是因为他知道打不赢。

很多时候,案卷一翻开,问题一目了然,证据不足、程序漏洞百出,当事人自己都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是冤枉的,但你去打无罪?赢不了。

因为这个案子一旦翻案,就不是个案的问题,而是整个系统的问题。

所以,刑辩律师们只能去争取缓刑,哪怕明知当事人是无辜的,也只能这样。这已经成了刑事辩护界的 “常识”。

但这个案子的男方,不愿意接受这个 “常识”。他不愿意妥协,不愿意低头,不愿意为了“稳妥” 而认罪。

所以,这个案子已经不只是他的个人选择,而是变成了一场关于司法体系底线的拉锯战。

如果他赢了,这不仅仅是他的胜利,而是一次标志性的案例,甚至可能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逻辑。

如果他输了,那就意味着刑事案件可以不依赖实质性证据,仅凭单方面的口供就能定罪。

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影响的将不仅仅是这个案子,而是所有未来的类似案件。

所以,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他能不能翻案,而是这个案子的判决,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事已至此,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

只能祝他好运,也祝我们所有人好运。

知乎用户 心随影动 发表

我在单位上过班,我不否认有人情关系、打招呼的案件或事情的存在。但是你就算是有人情关系,提供的材料业必须是真实的,因为能不能辨别材料的真实性是我的能力问题,不是我对材料的审核不严格不认真!

这个案件让我想不明白的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证明器官位置有精斑的情况下,怎么就判决了!对了办案单位也是没有证据怎么的情况下就刑拘了,检方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把人诉了,法院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把人判了,好了,现在嫌疑人一口不认罪,要么你法院判吧,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现在被架在火上烤了。

我在挂职的时候办过类似的案件,男女双方是邻居,因为争地争水原来吵架打架,有一天女的来报案,说被男的强了,问完情况后,当天我连男的都没找,直接就带着一个协警和那女的去了乡政府找书记借了两个女干部,就上警车直奔县医院找到妇科和外科医生做检查,在路上的时候和县局领导打招呼请派四个女警过来(不管是协警还是干警都行),然后到了医院后女的慌了说不检查了,我说不行,你不检查的话我就是失职渎职,要么你就是诬告,当时把铐子都拿出来了。让女干部和女警带着女的给妇科和外科医生做检查,后来检查结果是没有精斑,没有性生活的痕迹、没有被殴打伤痕的报告。后来带回所里的时候正式给女的做笔录,又通知村长和治保主任把男的带过来做了笔录,后来将笔录和医院报告以及相关证言一并提交县局法制大队审查,最终案件是女的以妨碍公务拘留十天,男的放回去了。

所以我想不明白的是,一审法院居然敢在没有鉴定报告、只有口供的前提下就出判决,真的是胆大妄为了!先不说讲不讲事实了,毕竟大同那两人在房间什么情况我不晓得,但是主审居然不讲证据了就这么判了,那么关键的证据鉴定报告居然都没有就这么判决了,真的不知道怎么说了,还有一审法院的审委会是干嘛的,居然不看证据就敢下判决了!

如果我是二审法院院长,我就把一审的那个合议庭调动上中院,这个案子还是你们几个人来审,审对了你们没事,审错案件你们几个人出来背锅,是你们几个人违法办案,不讲政治,跟我们单位无关!现在二审法院火上烤了,新的主办法官不敢判有罪,判有罪这个嫌疑人不认罪,证据也不支持有罪,硬判的话说不定自己几年以后也要去吃国家饭,退休金都没有了;判无罪,自己的同事就要进去吃国家饭。二审法院居然想到了搞社区矫正 也是没有办法了,但是嫌疑人也硬气,你认为我有罪就判有罪吧,放出来了就继续申诉,继续搞大!

虽然我现在不在单位了,但是我问过同学群的同学,你们敢这么判嘛,他们没说话……


2025 年 3 月 27 日修改

这个案子,我托了一个很好的同学,我说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案子怎么办?回:要么我住院了,心脏病、脊椎神经、肾病你想要拿那个病历;要么我就按证据判了,反正现在我已经四十多了,要退休了不管了,你们爱咋滴就咋地,但是我不会帮你们几个人挡锅背锅!凭什么啊!老婆还是女儿!不管是什么都靠不住,我只管我自己能不能拿退休金!


2025 年 3 月 29 日晚班值班修改

刚刚看了一些评论,说这个现在死了就怎么样怎么样!!!小草啊,也不想想都什么时候了,还满脑子封建领主思想,动不动要命了!这个人现在死在看守所了,信不信市局局长的天都塌了!以下是我在另外一篇知乎的回答,刚刚好可以回答这些人的问题:

看守所是公安的下属部门,也有一个称呼:监管支队。看守所的所长疯了才会帮法院擦、背锅!这是多大的人情哦!信不信现在最怕出事的就是县局及看守所,看守所说不定都给他调监了,监室里一个全是轻刑犯的监,还要有人看着他怕他想不通做什么事,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人死在看守所,我给你捋一捋要撸多少人啊,当班值班监管民警协警、值班领导、副所长、所长、分管监管分局副局长、县区分局局长、市局监管支队分管副支 / 支队长、市局分管监管副局以及市局局长、省厅分管监管副厅、包括祁厅长都要担责!这么多人撸下来,你法院系统拿什么还人情?本来就是处分甚至是抓几个一审法官的事情,非要闹得国家纪监委、中央政法委、部、最高检、最高法组成联合调查组下来哈!非要弄得整个省的政法系统联合大整顿啊!一审法院的几个法官脸面不值得公安付出这么大的代价。真的就算是公安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帮法院,那么证明整个省的执法办案单位全都烂了,这特么是窝案了,到时候下来调查的还要加上国安了,鬼知道你们这帮家伙合谋在一起是不是要谋反哦,还想要重现整个省委常委就剩下 1 个人的情况了?

以下是链接: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发生到现在这种地步,会不会把他在看守所里处理掉,就像当年躲猫猫一样? - 知乎

在我所知道的体系了,现在看守所就是个吃瓜的,你们外面怎么闹都牵扯不到看守所,而且看守所的民警所长也不是傻子,说不定早就开始给这个人调监了,一个全是轻刑犯、经济犯的监室,号子里的全部人都收到监管民警的信息一定看住这个人,不能死,不能伤,而且监管民警在值班的时候重点监管,哪怕晚上这个人起不来不值班都不会有人叫他起床值班,万一真的因为值个夜班心脏病发作,你看守所能说得清是因为身体问题还是有人搞事?就算他在看守所上的账户上没有钱吃肉了,所里都要给他安排吃肉,看守所不差这钱。这个人在看守所里饿了伤了,都是看守所的责任!本来看守所没事的,人一死在看守所,火山就在所长屁股底下了。就算是所长和一审法官是夫妻关系,所长都要调离看守所去别的部门,因为你所长代表的是单位!


2025 年 3 月 30 日凌晨十二点五分开始修改

今晚和一位知友讨论了精斑的问题和男方床上有双方 DNA 的问题。涉及到了我目前和以前的职业问题,做个个人见解法解答吧,仅供参考,也欢迎专业医学、法医人士提出意见。

知友提出:鉴定时间是强奸两天后啊,那时候体内怎么可能还能检测到?床单上的是两个人的 DNA 混合,,,,你觉的一个处女会和男的躺在一张床上吗?

答:你说的第一个问题:“鉴定时间是强奸两天后啊,那时候体内怎么可能还能检测到”,目前和我的专业有关:

一、精子在女性生殖道内的存活时间(体内):

精子在女性体内的存活时间通常为 2-5 天,但受以下因素影响:
宫颈黏液状态:排卵期宫颈黏液稀薄,更利于精子存活和穿透;
阴道酸碱度(pH 值):正常阴道环境偏酸性(pH 3.8-4.5),可能缩短精子存活时间;
精子质量:健康精子的存活时间更长。
受孕窗口期:
精子存活期内若遇到排卵(卵子存活约 12-24 小时),可能形成受精。因此,性行为后 5 天内仍存在受孕风险。

二、体外环境
精子活性丧失时间:
精液干燥后(如衣物、床单上的精斑),精子会在 数小时至 1-2 天内失去活性,但精液中的其他成分(如蛋白质、DNA)仍可被检测。
法医学检测窗口:
DNA 保存时间:在干燥、避光、常温环境下,精斑中的 DNA 可保存 数周至数月;
特殊条件:低温、密封保存可能延长检测时间至 数年。

三、总结

体内存活:精子在女性体内存活 2-5 天,可能造成受孕;
体外精斑:活性精子存活 数小时至 2 天,但 DNA 可检测 数周至数月。

你说的第二个问题:“床单上的是两个人的 DNA 混合,,,,你觉的一个处女会和男的躺在一张床上吗?”。

答:DNA 的东西很多,头皮、皮肤纤维、手指上的汗腺、什么都可以留下 DNA!包括拟在家里拿到的筷子洗好后都可以留下你的 DNA!

知友的第二个问题:

第一个你都不考虑洗澡吗,碰到这种事怎么可能不洗??第二个我强调的是女孩不会自愿碰床单,你意思是空气中有 DNA 飘床上?

答:好,现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以前曾经办过相关类似的案件,以下是和我们单位技侦法医讨论过的问题,我记在了我的一个笔记本里:

一、精斑检测的可能性分析
1. 残留微量成分
(1)精液中的 DNA 和 蛋白质(如酸性磷酸酶、前列腺特异性抗原)可能残留在皮肤、毛发或衣物纤维中,即使经过清洗。
(2)现代法医技术(如 PCR 扩增、质谱分析)灵敏度极高,可检测 微量甚至皮克级(万亿分之一克) 的 DNA。
2. 时间因素
(1)立即洗澡(1 小时内):可能冲洗掉大部分精液,但皮肤褶皱、毛发根部或衣物纤维仍可能残留微量成分。
(2)延迟洗澡(数小时后):精液干燥后附着力更强,残留可能性更高。
3. 清洁方式的影响
(1)清水冲洗:无法完全去除精斑中的 DNA。
(2)使用肥皂 / 沐浴露:碱性清洁剂可能降解部分蛋白质,但对 DNA 破坏有限。
(3)强力搓洗:可能减少残留量,但无法彻底消除 DNA。
二、法医鉴定的具体方法
1. 化学检测
(1)酸性磷酸酶试验:检测精液中的酶活性,但洗澡后可能因降解而失效。
(2)PS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特异性高,即使微量仍可能检出。
2.DNA 鉴定
(1)STR 分型:通过提取残留细胞核 DNA 进行个体识别,灵敏度可达 单细胞级别。
(2)Y 染色体分析:适用于混合样本或微量男性 DNA 的检测。
3. 衣物 / 环境样本
若精斑附着在衣物、床单等物体上,即使清洗后,仍可能通过 紫外光源 或 化学显影 发现痕迹,并提取 DNA。
三、实际案例中的成功率
1. 皮肤表面:洗澡后检测成功率较低,但毛发、指甲缝等隐蔽部位可能仍有残留。
2. 衣物 / 床单:若未彻底清洗(如机洗不彻底),检测成功率较高。
3. 阴道 / 宫颈:即使洗澡,阴道深部或宫颈黏液可能保留微量精液成分,需通过专业拭子提取。

四、结论

洗澡后仍有可能通过高灵敏度法医技术检测到精斑,尤其是:
1. 未彻底清洁的衣物或环境样本;
2. 身体隐蔽部位(如毛发、指甲缝);
3. 使用 DNA 鉴定等先进技术。

回答的第二个问题:

双方当时已经订婚了,女方去到男方家里也是正常的吧,这时候也会去床上坐坐吧,就算不是性生活,也可能是去卧室看看了然后坐在床上的吧,这不能排除吧,不能说床上有女方的 DNA 就能认定是强奸吧,这不能形成证据链闭环吧。强奸的认定是插入说,如果有 DNA 就认定是强奸,那么公共场合就是个银帕场所了。

我认为只要是涉嫌犯罪都应该打击,甚至在单位的时候都办过相关的案件(结婚后),我甚至是认为可以使用化学阉割手段,因为性犯罪是极度的摧毁一个女性的手段。我办过不少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我甚至见过更为恶劣的案件卷宗,在这些罪行里,全都有对女性犯罪的事实,手段更为残忍和没有人性!

但是办案是将证据链形成一个闭环,不是个人主观认为的,不能靠主观猜测就定罪,不然就会办成夹生饭和制造冤假错案,同时也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2025 年 3 月 30 日凌晨十二点五十分开始修改

今晚挺热闹的哈。

有人说一审不能做二审主审,是嘛?追风小叶的案件一审就上去了。怎么玩啊,我说一下:

ABC 是案件张三案件一审主审,现在出大问题了,二审那边没有人愿意接这个案子,不然弄不好二审主审都要拿不到退休金或者变成少拿退休金。那怎么办呢?

现在二审主管张三案件的庭里有几个位置,这个位置是职级职务都升一级了还是领导,选拔要求刚刚对标 ABC,那组织部门考核后下调令,调 ABC 上来做领导(你不来都不行,下了调令了就是代表组织的决定了,违抗组织决定,公务员法 + 组织纪律了解一下,违抗组织决定名正言顺的处分一次)。

ABC 做的是庭里的领导,刚刚都说了这个庭刚好管辖张三的案件,但是二审的主审不是 ABC,而是 LJK 他们三,那么 LJK 肯定不愿扛锅撒,我凭什么帮你 ABC 扛锅嘛,你是领导你最大了是吗?

好,二审来了,LJK 认为张三案件有误,要改判,按照现在的规则,庭院长审核制,你庭院长认为不能改判是吧,那你签字,不然我 LJK 肯定不会跟你们一起违反法律的,你们不想签字就叫 LJK 背锅,LJK 是傻子吗?而且在体制内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别乱签字,签字了有事就死定了。所以庭院长想让 LJK 维持原判决,LJK 不同意维持原判,那么就这属于重大案件了上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是有会议记录的哈,参会人员都要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哈,不能说有口说话就行。会议记录上显示庭院长 ABC 为了面子认为是应该维持也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了,但是 LJK 认为要改判,后来大多数人认为应该维持一审,会议决定最后是拍板维持一审,会议结束后大家都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了,二审的 LJK 拿着审委会的决定做出了维持的判决,到这里都是合法的。

后来张三案件不管是申诉或者是再审或者是抗诉成功,拿到了正义的判决,这时候纪监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察组就要倒查了,查二审的会议记录,谁认可维持谁不认可维持的,这个时候,认可维持的人就倒霉了,不认可维持应该要改判的没有事。那么 LJK 做出了二审维持的判决有没有事?没有事,公务员法 60 条了解一下,处分条例第 39 条了解一下,因为 LJK 在审委会会议上已经明确反对了,但是遵照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那么 LJK 执行的是组织和上级决定,所以后面再有什么事与 LJK 无关。ABC 和审委会上同意的人进去或者调查!

前面说的是审委会同意维持哈,那么不同意维持需要改判呢?

审委会十三人,开会时 LJK 提出了改判的意见,审委会经过讨论,同意张三案件改判的人占了十三个,那么改判一审,一审就是错误,那么 ABC 自己拉的自己吃进去了,脸都没了,还有后面要承担责任。

那么还是前面的情况十三个人里,ABCD 不同意改判,其他的九人同意改判,还是一审是错误的,我二审法院发现了案件有问题,依法予以改判,那么我二审是正确的,以为人民服务的为中心的。最后扛锅的还是 ABC,至于 ABC 的死活与单位无关。

就是这么玩!不是说单位没有人情味,而是锅太大了,单位扛不住,谁拉的自己吃下去!


20250401——11:58 开始修改

看到一个知友的评论,挺符合正常的思维的。知友说:

看你也懂法律,就真诚询问——
请问,如果一个女的和男的谈恋爱,订婚了。
女的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
男的借助恋爱关系亲亲摸摸这个女的(谈恋爱亲亲摸摸不可避免)。
最后关口,男的不顾女的拒绝婚前性行为,真的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这种情况下,女的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她自身?
这种情况——不是女的使坏心诬告男的。而是男的真的不顾女的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真的跟女的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女的该如何维护她自身?
普通人只想知道法律,不打拳。
普通人只想人身安全,而非那种你拒绝就是你在要,你在欲擒故纵。

我的回答:
认认真真的说,如果是拒绝了就算了不碰了,不打拳的情况下,女性拒绝了男的强行了,真的有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
如果一个女孩子不喜欢这个男的就不要订婚,就不要给别人认为的那种机会,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一般男的在看到女的拒绝后也不会强行了。如果女的被强行了,第一时间去报警,强奸案属于重案,刑警队会第一时间安排法医做鉴定,提取相关证据。
其实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是:订婚了,在群众眼中是已经履行了双方结婚的合意了,在双方父母眼中是认可了夫妻生活的这种行为了。如果不喜欢就不要订婚,就不要谈恋爱。如果不爱怎么会订婚呢是吧。爱的升华就是夫妻生活,没有夫妻生活的爱很脆弱!甚至比没有钱更脆弱!
我在挂职工作的时候,在驻地的村里就见过一个男的,家里没有什么钱其貌不扬,但是有一个外号:“大虎子”,为人踏实不浪,很典型的老实人的那种人,但是嘛老婆还是挺漂亮的媳妇家也是挺有钱的,他老婆就缠着她经常从娘家拿钱出来,知道为什么了吧


2025 年 4 月 7 日 16:13 分夜班交接班前修改

关于这个案子,我的预估是判决无罪了。我不敢问同学和初恋(太敏感了话题),我自己查阅了相关的网上的信息,结合读书、工作所学到的知识,个人感觉会无罪判决占 70,发回占 20(发回后也会进行改判),维持 10。因为是在班前修改,所以会写的很潦草。但是我不是带节奏,按照我老师所教的,我师父教导我的,我认为犯罪了就应该处罚,但是是要根据相关的证据链形成了一个闭环才能定罪!就目前网上的信息个人感觉不能形成闭环。

开庭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判决一定是要公开的。

现在心不静,有时间再写写一些体会了,眯会,睡觉!晚上上班!


2025 年 4 月 11 日 14:16 分修改

以下是一位知友的评论:

一、现在只有男方亲属单方面的言论,具体怎么解释 DNA 这方面的缺陷,得结合双方笔录,这个笔录是没办法向媒体公开的,如果一审、二审法官都认为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大家真没啥资格质疑的。已知是一审 DNA 的证据,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合理猜测,双方对此应该是由解释的。

二、DNA 如果是可以直接推翻其他证据的话,二审直接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为由,退回重申就行了,一审办案人员最多也就是业务不精,处分不会太高。如果二审自己判,大概率会维持原判,或者是适当减轻处罚,直接推翻一审的认定,概率不大。

三、如果一审、二审都认为证据足够,就别跟着媒体带节奏了。如果二审改判,也说明现行制度、体制没问题,也不用跟着媒体的节奏当什么 “网络正义” 人士。

四、“根据相关的证据链形成了一个闭环才能定罪!就目前网上的信息个人感觉不能形成闭环”,你的感觉是对的,办案过程,证据都是保密的,不能向媒体透漏,更何况,强奸案涉及双方隐私,根据网上的信息,肯定是形成不了证据链的。你不能相信媒体的节奏啊

五、“开庭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判决一定是要公开的。” 这就是纯带节奏了,这个案件舆论关注度这么搞,男方亲属跟媒体也正常在接触,就算是中院不公开案件判决结果,男方亲属也可以通过媒体正常披露啊 总之,别跟着媒体带节奏 [白眼][白眼][白眼]

呵呵哒了,我的回复:典型的典中典之 “没资格质疑” 合订本

  1. DNA 解释权
    “已知 DNA 不是争议焦点所以有解释” ——典!合着法院解释权覆盖一切?《刑诉法》明文规定证据要质证,到你着咋的现在连问都不能问?DNA 要是没问题,早就判了,证据确凿的事情,官方发个通告说清楚能掉块肉?搁这儿玩 “懂的都懂” 是吧?
  2. 二审操作论
    “二审改判概率不大” ——绷不住了!合着二审就是个摆设?《刑诉法》236 条写得明明白白可以发回或改判,到你这儿直接判 “维持原判概率大”,咋的您是穿越回来的?一审要是铁案,中院敢随便背锅?
  3. 媒体节奏论
    “别跟媒体带节奏” ——典中典!《宪法》41 条公民监督权喂狗了?媒体不说真话,还不让老百姓说话?合着法院判案是真空球形鸡,一点舆论监督都不能有?真 · 捂嘴仙人!
  4. 证据链闭环论
    “网上信息不能闭环” ——废话!卷宗都不公开,闭不闭环全靠脑补?《刑诉法》54 条说证据要查证属实,现在连查证的机会都不给,直接 “闭环” 糊脸?建议下次直接发个 “已闭环” 表情包结案嗷!
  5. 判决公开论
    “判决必须公开但亲属可以披露” ——绷!《刑诉法》202 条判了就得公开,到您这儿变成 “亲属爱咋说咋说”?合着法院不公开,让家属当二手消息贩子?这波是法院省事,媒体狂欢,绝!

总结
张口 “司法权威”,闭口“别带节奏”,实则“捂嘴 + 滑坡” 二连。法律允许讨论,宪法保障监督,到您这儿全成 “带节奏” 了?建议复习《刑诉法》第 11 条 “审判公开原则”,别拿“隐私” 当挡箭牌搞信息黑箱。真当网友人均法盲?

还有别想着否定,我是截图的。

目前家属告 12 名办案人员,在我所知道的法律圈了都沸腾了,包括我知道的一个务实的法律博主(不是罗大圣之类的)都发表文章了。

家属这个操作,说真的不是体制内的人教的我都不信了,个体和单位是分开的,在个人没有违规办案的情况下,单位会保护个人,但是你个人违规办案了,是你个人的责任不是单位的责任,单位处理你个人就对了。

或许有人会说,就是单位叫干的违规的事情,呵呵哒,公务员法 60 条了解一下,公务员不是某一个一把的家奴,不是一把的私丁,公务员的姓公的,是姓 CPC 的,就给了你一个反抗违规操作的机会了,如果违规操作了,就是你个人的问题了。在体制内就要学会合规,如果不合规的话,以后就是辫子,给人抓的。

我原来的在单位里,合规的事情可以干,擦边的事情可以干,但是不合规的事情没干过,我的师父是老警,公安特派员出身,一辈子在白色和灰色之间游走,老警都这样的,文化程度不高,但是精于人和事,知道规则和底线,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后来因为一个事情,一个实权副职想要搞点事情让我们签字,但我和师父知道不能签字,大不了被挂起来嘛。于是我和师父就不签字,果然,然后我和师父就被挂起来了,调离原来的核心办案岗位了,我师父去了工会,我去了老干处,但是我和师父都是各提一级上去。我师父也算是因祸得福,二巡待遇退休,一辈子也是平平安安的退休了。

最早的时候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就说过了,在体系里不否认有人情关系、打招呼的案件或事情的存在,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有材料嘛,材料都没有办什么案件。就等于现在要去起诉一个人欠钱,都没有借条、没有转款记录,没有借款前置条件,去起诉一个人欠钱你看看法院会不会给你立不立案就完了。


2025 年 4 月 11 日 21:51 分修改

在我的评论区里有人又在说床单上有 DNA 什么的,真的请看看前段时间的更文,现在的刑事技术侦查手段比大多数人理解的还要高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哪怕就只有一点点不属于本体的东西都能检查出来!

以前重大刑事案件高发的八九十年代,有很多案件因为各种因素办不下来,后来技术侦查手段提高后,我们单位就花了几千万买各种设施设备回来做检测,以前有些设备还是进口的,依靠这些设备依据现场的遗留下来的各种物件和痕迹,自办、指导、协助、督办各地市区县破获了一大批积案累案,抓获了一大批罪犯,判了一批人死刑立即执行。

器官里都没有 DNA,你告诉我强奸,那么肯定是证据不能形成闭环的!之前和一个知友讨论的时候就说过,哪怕是清洗了器官用专业拭子提取照样能在器官里提取出来不属于本体的 DNA,精液、前例腺液都能检测出来!

别相信什么完美犯罪,没有什么完美犯罪的,在以前我们办案的时候还是比较落后手段的时候,主要是人犯案了就跑了所以抓不住;要么是设备检测不出来遗留的痕迹,所以有段时间就说什么完美犯罪,说什么西方有些高智商的完美犯罪,大爷的,测不出来就测不出来嘛,真敢往自己脸上贴金了。

在现在的老钟家里,犯罪是最最最没用的一条路,满大街的监控,各省厅、市局里一大堆的各类型的检测设备,只有想不到没有人家没有的,按照我同学说的现在的设备商卷的不能在卷,你 A 厂商有 A++ 功能,我 B 厂商就有 B+++ 功能,而且比你 A 厂商的还便宜,那么我 C 厂商除了 C+++++ 功能外,我还在一定年限内还免费给你换新的,坏了或者迭代了都不修了直接换新的上来,所以各个单位现在都有了很多以前部里、省厅才有的设备,但是现在案件相对以前发案率在逐年下降了,设备不能没有,空着也要摆放着以备万一。再说什么完美犯罪,说不好听的,你以为你不出家门了查不到了,这不可能的,妈妈滴,出家门两步路就是电梯,电梯里就开始有监控了,真以为技侦接不到电梯监控的后端!

之前有知友私信说:那要是发生性关系了,女的反手告强奸,这怎么办?

咋说呢,别告诉我你们不懂什么秦先生什么王先生之类的这些哈,里面的内容都没有胁迫、威胁、强迫他人的,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要没有只要没有胁迫、威胁、强迫的,都告不成强奸的。

但是在这里重点说一点:

坚决不能传播!坚决不能拿来威胁人!

坚决不能传播!坚决不能拿来威胁人!

坚决不能传播!坚决不能拿来威胁人!

利用相关内容胁迫、威胁、强迫他人的,不然就是违法犯罪!要么传播 XX,要么敲诈!甚至是利用相关内容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这绝对洗不脱!!!

只能保护自己用!

对了,现在是 2025 春雷专项行动的时间,严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查到微信转账记录的,查到了证据链闭环了,可以治拘十五天并处罚款!

所以各位知友大佬,千万别搞违法犯罪的事情,像潘的儿子小潘那样躲在国外吧(而且小潘是之前就去了国外的)。还有小潘的案子上系统了就不可能撤销了,一直追诉!哪怕小潘变成六七十再回来一样要抓!


2025 年 4 月 12 日 20:37 分更新

刚刚看到新闻,说是 16 号民事和刑事一起宣判。

咋说呢,前脚要对 12 名公职人员追责,后脚就准备宣判了。

无论怎么样,希望法院能够按照证据判决吧,毕竟这个案件对以后的社会是有巨大影响的,不管有罪无罪,都要在证据上能够有理有据,而不是是是而非!


2024 年 4 月 12 日 21:58 分开始更新

案子到了现在沸沸扬扬了一段时间,已经到了要宣判的时候了,心中感触颇多,说点自己的想法吧。

之前我说的,审理可以不公开,但是宣判一定是要公开的,这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个在之前的更新中有一定的说明,但是还是有人装瞎,对于这些人装不装瞎咱不管,就以法律规定为准!所以现在法院的公告也是一种回应公众,给中院点个赞!不回避事实,不回避问题。教员说过实事求是!

其实要求办案人员人人都是狄仁杰包青天也不可能,封建社会的办案更加歪!但是人嘛,总有一部份忍是臭鱼烂虾,违规办案。也有一部份是能力不行认知不行。这个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不管是私企或者是单位这或者是一个小区里总有这么几个臭鱼烂虾或者是认知能力低下的人。

说说我们以前是怎么办案的哈,以前在 ZFW 的领导下,ZFW 一把带着三长开会讨论重大案件,之前工作的时候我们就有过三长联席会议制度,三长带着手下的办案骨干对案件进行定性,能做办案骨干的不是靠睡上去,拍马屁上去的,是实实在在的靠着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上去的。大家一起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讨论,个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问题和认知偏差。我们那时候是康师傅的时候,还是要去命案必破的时候。

有人说大案讲 ZZ,中案讲证据,小案讲关系,这句话呢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也有错的地方。

大案,确实是要讲 ZZ,因为影响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涉众了,影响了一个地方的局面,到时候案子办下来了,但是一个地方的局面就不可收拾了,这个影响是巨大的,难以挽回的。

中案,证据是办案的最基础的东西,没有证据讲什么都是虚的,之前说过,没有证据去法院起诉一个人欠款,你看法院理不理你就行了。

小案,什么是小案呢,比如俩个人打架了,但是呢你作为办案民警你不能把这两个人的关系搞死了,不然另一个以后报复另一个人怎么办搞成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怎么办,追责下来你办案民警跑不掉是吧。这个就只能和这两个人拉拉关系了,你两一人少说一句,你打人了你有错,你先骂人了你也有错是吧,总不能你啥子错没有就被打了吧,这样,你也打人了你多赔点钱給人呢去看病,你骂人了被打也是有原因所以人家赔你钱去看病。只有消除了个人的在当时的激烈的念头,这样才不会出大事,让这两个人心平气和不再发生矛盾了。当然这个是以前的调解方式吧,现在我在微信上看到一个博主叫六品锦衣卫写的文章,我感觉我调解的方式预计矛头就指向我了。

现在的调解,把人带回所里,然后放在调解室,你两自己谈,谈成了给你俩做调解书,谈不成就该走程序走程序吧,因为现在的人太容易去告状了,作为办案民警也不想也不愿惹麻烦了。但是有一说一,案件规范化办理是在保护群众、保护民警!

说真的,我以前一直是在厅里工作,只有挂职的时候才到了乡镇所挂职,其实我也认可也觉得去基层挂职是有必要的,接接地气而不是接地府。我在挂职的时候就学到了很多在厅里不知道的东西,我在乡镇呆了一年多,这一年多时间里,除了仅有的几次回单位是要扶贫款和去其他单位找捐款外,我都呆在乡里生活,和乡镇所的民协警一起生活工作。

这一个案件,其实也是一个大案件了,影响力太大了,而且现在有一个关键点,提升士气的问题。外部势力一直的干扰咱妈的发展,咱妈也硬气,就不跪,和你金毛对抗到底,外部的压力我们扛住了,但是内部的士气也不能要泄气 3,这个内部泄气了估计造成的影响比外部的影响更大了。当然这个是我个人的观点,众志成城,心往一处使对抗外部的压力。

如果这个案件维持,那么对内部的影响有多大,自己想吧。算算时间,现在两年多了,起步三年,好,当事人就在所里呆着了(不够半年的都基本不送监狱了,监狱有入监教育三个月,出监监狱三个月)。人家剩下的时间也不申诉了,就在所里好好待着,出来了人家就去申诉,就去告,人家就走正常的途径去申诉,一直上诉、一直去告,每周去窗口呆着,反正已经无依无靠了,你办案单位怎么办,人家就在你办公室窗口呆着要你处理这事情,人家不吵不闹的,你连报警的机会都没有。以后几年、几十年时间里,领导、办案人员每周都要面对这么一个牛皮糖,谁受得了!是,你领导能报警,但是人家不吵不闹的,你能拿人家怎么办。如果使用外招,已经超出了底线个规则了,那么别人也可以使用外招对付你领导,首先是你领导使用外招对付一个普通人的。(规则是不允许使用外招,这个是严格禁止的,就看伍豪同志定下的规矩吧)。

而且人家还有律师呢,律师都不是你本地你管不了,北京的律师才不管你地方呢,你地方违法了人家就敢去告你!你发函去所属地,就看看人家所属地理不理你就行了,说真的,能做刑辩律师的,人家的避规风险能力强多了,以前见过很多大律师,人家是规规矩矩的办案,就等着你办案单位出错,一个程序违法案件就变成了夹生饭不是没有的啊。不说那个李律师,那个是被钉死了,现有的证据都证明了犯罪了,多少年申诉都翻不过来了。

12 个人的办案,影响了士气,如果真的影响了士气,这 12 个人万死莫辞!我也相信体系内的纠错能力,我们的纠错能力是存在的,也是在运行的,毕竟我们体系内不是一家独大的,也不能有一家独大,一家独大想要咋子!防止一家独大就是一个纠错体系在运行!这里多说一点,空出了 12 个岗位,这在体系内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

我能想到的后续,改判了,改判了就要赔偿,金额达到 30 万,已经造成重大损失,那就处理人吧。12 个人,这 12 个人里预计会有几个脱制服,剩下的调离现岗位去边远、偏远地方工作一辈子,前途是没有了。切割!跟体系无关,是办案人自己违规办案,不合规,自己承担责任!而且改判了人民满意,上级满意,士气提升,一致对外!

不改判,那也说不过去,证据不扎实,上上下下没得交代更加问题大!但以后这就是雷,12 个人永远提心吊胆的,不知道那天就被翻出来,还是自己承担责任,还要连累上面的人。

我相信法律,相信证据,相信我们的纠错体系!坐等 16 号公开宣判!


2025 年 4 月 16 日 11:31 分更新

居然维持了!二审最终扛下了所有!

安心坐满 3 年,出来再次申诉吧!

也不觉得打脸,就是失望了,背离了我所受到的教育和师父教导的证据链体系!难道之前我们学习的证据链体系都是假的。

想静静了!


2025 年 4 月 17 日值大夜班,0:50 分开始更新

今天算是撞墙上了!头真疼啊!

毕竟前面说了很多法条、鉴定检验、男生怎么预防出现这样的事情(今天我刷抖音的时候我看到了一条评论,做之前转 200,刑转治,三年变十五天,捂脸

)、维持后家属的反应等各个方方面面的事情,再说也没啥意思了,尊重判决!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还是相信法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期待有一天能在有一份公认证据能再次打我脸吧!

好吧,我真的是失望了,我也看了相关的回答,说真的,回答没有说到重点上,倒是让我自己看出来了一个毛骨悚然的事情,现在的强奸罪再也不是插入说 + 违背意志的说法了,已经违背了我在学证据学、刑事侦查课和我师父教导我对案件的实践了,这才是让我自己感到毛骨悚然的事情,想咋样就咋样了!跟我在课堂上学到的,跟我和师父学习的时候、跟我在实践中学到的东西,完全不一样了!

今晚我们的同学群里静悄悄的,没有了往日的喧嚣!我们这些同学,除了殉职的,除了因病去世的、除了进去吃饭的,平时大家都有啥事都往群里说,哪怕看个抖音搞笑的都会往群里发,管你同学们看不看捧不捧场呢,发就是了。但是今晚静悄悄的,没人说话了。也是,我们这帮同学都已经是老家伙了,四十多了嘛,不年轻了,说话比不上现在的年轻人了,做事也是年轻人在做了,之前我看过一个叫烟语法萌的法律博主的文章,说现在好多三十五以下的庭长,所以我们这些老家伙就准备颐养天年了嘛 O(∩_∩)O 哈哈~!

高层的窗口开着,晚风凉凉,心更冷!刚刚有一个知友在我的评论区里说了很多话,最后一段话是:“但是还是很欣赏,单纯,纯粹和专业学识到位的你。” 看到这句话心里还是挺高兴的吧!

确实吧,多年了,心里还是挺单纯的,其实我知道我自己也比适合体系。在我跟我师父做学徒后不久,我师父就跟我说过,让我以后想办法去去技术口待着,不要在行政口我挺不住。

很多年以后,有一回我和我师父因为不同意一个副职要做的一个歪事情,我和我师父我们一起和副职顶牛了,在深知我们被调离核心岗前,我去师父家吃饭的时候,那天师父说,等他差不多退休了,就最后帮我一把,把我送到技术口或者送回学校去,不要在我们单位了,因为我的心性这么多年还是少年心性!那时候和师父嘿嘿一笑,好啊!

到了师父退休了的时候,师父以二巡身份退休了,我也在原单位上了一个台阶了的时候,但是我还是离开了单位,坚决的离开了,换了另外的一种生活方式!那时候,离婚和离开原单位都是同时的,办完手续离婚后就办理了离开手续,去了另外一个地方生活工作了!

离开原单位也是十多年了,在原单位,有感激,从学校毕业的小白到后来的骨干,单位培养了不少,从中学到了不少东西,单位让我升职,让我多了一份职业的自豪感;有创伤,一起到单位的同学殉职了,一起到单位的同学负伤了,自己也受伤过,长年在外面工作,家没有照顾好,坚持原则人也没好过。

但是这么多年了,我果然还是判断错了,我还是以证据为第一,好吧,头撞墙了,痛!果然还是不适合行政口!

看到维持,我自己的感觉是,算了我也不结婚了。离婚了十多年,断绝了和前妻的全部关系,自己带着孩子长大。现在孩子长大了,也还算年轻吧,手上有点积蓄,虽然不在体制内了但事业也算可以,自己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可以接点私活干,本身自己就是比较传统的男人又是典型的狮子,于是我又重新有了一个念头想要结婚了,想着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想法的,到时候结婚买一套房啥的压力也不大,就想找个女人过一辈子!其实吧,我们单位女性还是挺多的,但是吧咋说呢,可能觉得是熟人,所以没有感觉吧,上一个大夜班下来个个灰头土脸的,哪有兴趣哦!

但!今天我的头撞墙上了好痛好痛,也觉得好可怕!本身自己因为以前职业病的习惯,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平淡的生活,但是身体本能总是一部份警惕性。但今天看到消息后,咋说呢,心里有点觉得怕,有点毛,下午的时候心里想着算了不结婚了,平时拿钱去买点好茶叶喝吧(今年 600 一斤的明前茶买了两斤,300 一斤的买了一斤,以后买一千八佰的吧,给自己的口喝点好茶了),买自己一直想买的航模吧,小时候就喜欢玩航模,那时候烧油的航模飞机贵,买不起,后来结婚了有小孩了就算了。本来之前还想着留钱结婚的,算了,给自己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吧!等着今年考一个 CAAC 的无人机执照吧,用自己的第一视角翱翔天空吧,以后就玩玩航模、无人机、喝茶这些吧,这些一定会坑我的钱,但是不会坑我!

航模、茶叶、抽烟随便(主要抽浓烟)、美食大叔我来了 O(∩_∩)O 哈哈~!

洗洗睡了,两点了,明早还要交接班!晚安!


2025 年 4 月 18 日 22:50 更新

今天不用上班就是安逸,下午和一位知友的聊天记录

之前的更新中曾说过,我不是专业的检验技术人员,只是曾接触过一线技术和目前单位的检验科工作人员的行政人员。我所学到的知识来源于同学的交流、同事的交流和在目前单位办案中查询的资料,没有专门学过专业的检验技术,检验报告我只看得懂最后一行字:经检验:XXXX 是什么就行了。体系内办案的也是看不懂中间的内容,只看得懂最后一行字!

好了言归正传,关于上述知友提到的:“我了解的是,体内检测到 DNA,肯定插入过,但是体内没有检测到,不一定没有插入过,你说 str 在阴道里可能保存数周,但是阴道是湿热加酸性环境,三天以后可能就无法检测到,是我了解到的错了?”。

我的理解如下,从下午开始我翻找了一些以前的资料和现在能看到的资料,打开 word 写稿,然后我发现我可以写一篇小论文了

,但是写得有点痛苦,三千六百多字,太枯燥了,很多知识点不在我的常用范围之内,不知道对不对,就是查资料、找同学问问,找同事问,反正就是学艺不精,回答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如果有专业人士指正,欢迎指正,我也可以多学习一下。感谢!

答:

一、DNA 检测与性行为插入行为的关联性分析

(一)检测到 DNA 的法医学意义

1. 支持性接触的生物学证据

(1)在阴道内检测到男性 DNA(如 Y-STR 分型或精液成分)通常表明存在性接触,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一步分析:

**①生物检材的位置:**阴道深部检出精液中的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或完整精子,结合阴道黏膜撕裂伤或处女膜新鲜破损,可高度支持插入行为。

**②非插入性接触的可能性:**若仅在外阴或阴道口检出微量 DNA,需排除因外部摩擦、体液转移(如手指接触后触碰)导致的污染。

(2)技术局限性说明

**①低拷贝数(LCN)技术:**可检测极微量 DNA(如接触性皮肤细胞),但其结果需谨慎解释,避免误判。

**②其他生物标志物:**精液中的 PSA 检测或精子活力分析可辅助判断性行为的时间范围。

2. 未检测到 DNA 的解读

(1)阴性结果的潜在原因

**①时间因素:**阴道酸性环境(pH 3.8–4.5)和微生物活动加速 DNA 降解,72 小时后 STR 分型提取难度显著增加。

**②采样误差:**清洗行为、采样时间滞后或技术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漏检。

**③保护措施:**使用避孕套或未射精可能显著减少 DNA 残留。

(2)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①阴性结果不能直接排除性接触,需结合被害人陈述、衣物残留物、监控记录等其他证据综合评估。

二、阴道环境对 DNA 保存时间的影响

(一)降解机制的科学依据

1. 酸性环境与微生物作用

(1)阴道内乳酸杆菌分泌的核酸酶及酸性条件可导致 DNA 链断裂,游离 DNA 通常在 48–72 小时内显著降解。

2. 外部因素干扰

(1)分泌物冲刷、月经或清洗行为进一步减少生物检材的存留量。

(二)STR 检测的时间窗口

1. 精液 DNA 的存留

(1)完整精子可存留 48–72 小时,但 STR 分型在 3 天后成功率下降至 30% 以下(《法医 DNA 分型技术:方法与应用》,Butler, 2020)。

(2)游离 DNA 降解更快,需依赖高灵敏度技术(如靶向扩增)提高检出率。

2. 上皮细胞 DNA 的稳定性

脱落细胞在湿热环境中的降解速度更快,通常 48 小时后难以提取有效分型。

(三)例外情况的处理

**1. 特殊保护条件:**宫颈黏液或避孕套润滑剂可能延缓 DNA 降解。

**2. 现代检测技术:**LCN 技术可在部分降解样本中提取微量 DNA,但需在报告中注明其不确定性。

三、法医学鉴定的综合证据链要求

(一)生物证据的多维度分析

**1. 检材类型:**阴道拭子、衣物精斑、指甲残留等需全面采集。

**2. 损伤痕迹:**临床检查记录(如阴道撕裂伤、淤血)与 DNA 定位需一致。

(二)时间证据的匹配性

**1. 采样时效性:**根据我所知道的物证检验规范性侵案件生物样本是在 24 小时内采集。

**2. 检测结果的时间解释:**超 72 小时的阴性结果需明确标注其局限性。

(三)行为证据的交叉验证

**1. 被害人陈述:**需与生物证据、物证在时间、地点、行为细节上一致。

**2. 嫌疑人供述与物证:**通讯记录、监控视频等可佐证性行为的发生场景。

四、西大与东大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引用

(一)西大

1. 美国 FBI 科学工作组(SWGDAM)指南

(1)要求阴性结果需说明降解或采样误差的可能性,避免单一技术指标的绝对化推论(《SWGDAM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s》, 2021)。

2. 欧洲法医学联盟(ENFSI)标准

(1)强调法医报告需包含检测技术的灵敏度及环境影响的说明(《ENFSI Evaluative Reporting Guideline》, 2019)。

(二)东大

1. 物证检验规范

**(1)**明确阴道拭子需在案发后 24 小时内采集,并记录采样时间。

**(2)**指出阴性结果需备注环境或技术因素的限制。

2.DNA 检验技术手册(部物证鉴定中心, 2018)

(1)要求使用 LCN 技术时需在报告中标注 “低拷贝数检测的潜在误差风险”。

五、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参考

(一)美国案例:People v. Simpson (1995)(辛普森案件)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学法律的人都懂)(美剧:《美国犯罪故事》第一季:《人民訴 O.J. 辛普森》)

**1. 案件争议焦点:**DNA 降解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 法庭采纳:**FBI 专家证词指出,未检出 DNA 可能因样本保存不当,但结合其他物证(如血迹分布)最终支持定罪。

(二)中国案例:浙江性侵案(2021)

**1. 判决依据:**案发 72 小时后阴道拭子未检出 DNA,但被害人衣物精斑检测阳性,结合临床损伤记录,法院认定性侵事实成立。

六、总结与建议

(一)法医学结论的严谨性

**1. 阳性结果:**需结合生物检材位置、损伤痕迹及时间匹配性确认插入行为。

**2. 阴性结果:**不能排除性接触,需综合其他证据审慎评估。

(二)司法实践的关键措施

**1. 及时采样:**严格遵循 24 小时内的生物样本采集窗口。

**2. 多证据整合:**避免依赖单一技术指标,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3. 技术透明化:**鉴定报告需明确标注检测局限性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三)未来技术发展

**1. 降解 DNA 的增强检测:**新型靶向扩增技术(如 MPS 测序)可能提高降解样本的检出率。

(1)技术原理与核心方法

①靶向扩增技术

**A. 大规模并行测序(MPS):**通过设计特异性引物,扩增高度降解 DNA 中的短片段(<150 bp),利用高通量测序平台(如 Illumina MiSeq)进行深度测序,显著提高低拷贝或降解 DNA 的检出率。

**B. 微滴式数字 PCR(ddPCR):**通过微滴分割样本,独立扩增单分子 DNA,适用于极低浓度降解样本的定量分析。

②实际应用案例

A. 案例 1:2022 年,美国 FBI 实验室利用 MPS 技术成功从一起 10 年前的性侵案件残留物中提取出降解 DNA,锁定嫌疑人。传统 STR 分型因 DNA 片段过短未能检出。

B. 案例 2:我们自家的部物证鉴定中心在部分腐败尸体案件中采用 ddPCR 技术,对高度降解的阴道拭子样本实现 Y-STR 分型,支持案件定性。

**2. 多组学分析:**结合蛋白质组学(如 PSA 检测)与表观遗传标记,增强性行为时间推断的准确性。

2021 年《法医科学国际》研究:结合 PSA 与_EPB41L3_甲基化,将性行为时间推断误差从 ±24 小时缩小至 ±8 小时(n=120 样本)。

(四)国内降解 DNA 增强检测与多组学分析技术推广现状

1. 政策支持与科研投入

(1)国家级战略支持

**①“十四五” 公共安全规划:**明确提出推动法医物证技术创新,重点支持 DNA 检测技术升级及多组学分析研究。

**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如 “法医学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专项,资助 MPS 技术国产化及多组学模型开发(2021 年启动,总经费超 2 亿元)。

2. 行业标准制定

**(1)《法医 DNA 检验技术规范》修订:**2023 年草案中新增 MPS 技术应用指南,明确降解 DNA 样本的检测流程。

**(2)多组学数据整合标准:**部物证鉴定中心牵头制定《法医蛋白质组学与表观遗传学联合分析技术规范》。

3. 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

(1)降解 DNA 检测技术突破

**①国产 MPS 平台:**华大智造(MGI)推出 DNBSEQ-G400 系列测序仪,成本较进口设备降低 40%,已在广东、上海等地司法鉴定中心试点应用。

**②短片段扩增试剂盒:**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研发 “法医降解 DNA 快速检测试剂盒”,可将 STR 分型所需 DNA 量降至 0.01 ng,2022 年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

(2)多组学分析研究进展

**①蛋白质组学应用:**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院建立精液蛋白(如 SEMG1)降解动力学模型,时间推断误差缩短至 ±12 小时(2023 年发表于《法医学杂志》)。

**②表观遗传标记数据库:**复旦大学联合公安部构建首个中国人群 DNA 甲基化时钟数据库,涵盖性侵案件常见生物标志物(如_EPB41L3_)。

3. 实际应用与典型案例

(1)降解 DNA 技术应用案例

**①云南白骨化尸体案(2022 年):**利用 MPS 技术从 10 年陈骨中提取降解 DNA,成功锁定嫌疑人,成为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 MPS 技术定罪案例。

**②浙江腐败尸体性侵案(2023 年):**通过 ddPCR 技术对高度降解的阴道拭子样本进行 Y-STR 分型,支持案件定性。

(2)多组学分析实践

**①上海某性侵案(2023 年):**结合 PSA 检测与_EPB41L3_甲基化分析,将性行为时间推断误差从传统方法的 ±24 小时缩小至 ±6 小时,获法院采信。

**②跨区域联合项目:**京津冀法医联盟启动 “多组学时间推断协作网”,已在 30 余起案件中试点应用。

4. 推广中的主要挑战

(1)成本与设备普及

**①MPS 设备成本:**国产设备单价仍超 200 万元,基层鉴定机构普及率不足 10%。

**②试剂耗材依赖进口:**部分核心试剂(如甲基化探针)需进口,单样本检测成本约 5000 元。

(2)技术标准化与法律认可

**①标准滞后:**多组学分析尚无国家强制标准,不同实验室方法差异导致结果可比性低。

**②司法接受度:**仅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明确将多组学分析纳入证据链,多数地区仍持审慎态度。

(3)专业人才缺口

**①复合型人才需求:**同时掌握分子生物学、生物信息学与法医学的专业人员不足,全国不足 500 人。

**2 培训体系不完善:**现有法医培训课程仍以传统 STR 技术为主,MPS 与多组学内容占比不足 5%。

5. 未来发展方向

(1)成本控制与技术下沉

**①设备国产化:**推动华大智造、诺禾致源等企业扩大产能,目标 2025 年将 MPS 设备单价降至 100 万元以内。华大 DNBSEQ 平台可以提高低拷贝 DNA 检出率。

**②简化版试剂盒开发:**针对基层需求,推出靶向 50 个核心 STR 位点的低成本 MPS 试剂盒(目标单价 1000 元 / 样本)。

(2)标准化与法律衔接

**①加速标准制定:**2024 年完成《法医 MPS 技术操作规范》及《多组学数据司法应用指南》。

**②司法试点推广:**在最高法指导下,于浙江、广东等数字化司法先行区开展技术认证试点。

(3)跨学科合作与教育

**①高校联合培养:**中国政法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开设 “法医基因组学” 硕士专业(2024 年招生)。读出来了绝对是厅里、支队的香饽饽。

**②国际技术引进:**与 Illumina、Thermo Fisher 等企业合作,引进表观遗传学分析平台并本土化适配。

七、参考文献

(一)Butler, J. M. (2020). Forensic DNA Typing: Methodology and Applications. Academic Press.(巴特勒,J.M.(2020)。法医 DNA 分型:方法和应用。学术出版社。)

(二)Li, R. (2015). Forensic Biology, 2nd Edition. CRC Press.(李理查(2015)。法医生物学,第 2 版。CRC 出版社。)

(三)SWGDAM. (2021).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s for Autosomal STR Typing. FBI 的(DNA 分析方法科学工作组)(2021). 《常染色体 STR 分型解释指南》

(四)《法庭科学—DNA 实验室检验规范》(GB/T 43635-2024)

(五)ENFSI. (2019). Guideline for Evaluative Reporting in Forensic Science.(欧洲法医学联盟) (2019). 《法医学评估报告指南》.)

好了,上述是我对相关技术的了解现在的情况和我对上述技术的理解,我感觉我写的东西应该是有点东西的,多少不知道,反正有要写论文的想抄的就抄把,别被知网翻出啦就行了。

个人的理解,以现在的技术,说句不好听的,物证送部里、厅里鉴定也不是不可能的,虽然使用成本高,地级市没有钱,厅里部里难道没有钱,买不起试剂不可能的,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还是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的。

更新的系列,是个人对法律、技术和实践的理解,不是一言堂,只要别说我带节奏就行,我知道现在有控评了,也有人跑我这里了。

目前也不在体制内。评论里一帮人上来就说你怎么证明你是原单位的人还要蓝标,拉倒吧,都说原单位了,而且我也说了我现在不在体制了,我怎么证明,我写东西就是我自己想写的东西可以了吧,就是一个普通人,专门处理单位上的法律事务(出庭、取证、听证、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以及非诉事务。02 年拿到的了律师资格证,法律好像没有规定单位员工不能办自己单位的案件吧。原告方是律师、我们单位是被告的案件不少,但律师败诉驳回全部诉请的、被驳回部份重要诉请的案件也不少。

从原单位离职到现在我没去律所挂证,是因为我觉得律师收入不均衡不保险,自己吃自己的,还要给律所钱我觉得不值得,所以我只做单位的法律顾问,虽然单位的专职法务接案范围小,但我有工资啊,也不影响我接非诉业务,一个诉状几百的,审核合同又是大几百一千的,每个月三两个就够了,零用钱就出来了,不影响我养儿子!收入比不上大律师,但是工作内容要比律师轻松,单位法务做得好的工作也是很安逸的,可以摸摸鱼啥的。

就这样吧,写得太遭罪了,玩去了。


2025 年 4 月 19 日 0:50 分更新

回答几个网友的回复。

第一位知友的几个评论:

1. 你既然做过警察,要不直接问个检测机构的或者学遗传学的问问 str 的检出影响因素…… 了解一下 str 不是必要物证的基本常识。

2. 另外强奸未遂也是犯了强奸罪,尤其是被害人强烈反抗没进去的,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没看到判决最后怎么认,强奸罪是三年起步,考虑各种因素判三年目前看起来问题不大。

以下是我的回答吧:

1. 刚刚更新 Y–STR 的分析。

2. 你觉得问题不大,OK,最好不要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然洗都没有办法洗脱!定个故意伤害或者猥亵都没有这么大的反响,主要是和我们以前办案教的东西完全不一样了!你或者对法律更熟悉,但是证据链闭环形不成,就简单的一个违背意志就是强奸,呵呵!违背意志的事情太多了,刚刚好发生完关系,你手上没钱或者觉得浪费钱了不给买包包,反手一个强奸,来吧。


另一位知友的回答:

1、是没有报告就批捕,不是把人判了,还请核实哪个说法是对的。另外,根据网友爆料,女的一直不同意婚前性行为,但是同意男方提议的蹭蹭不进去,双方之前就有过边缘性性行为,不过玩着玩着男的进去了,女的怒了。并没有在里面射精。

5 小时前 · 江苏

回复:

1、你认为是什么就是什么吧。我有我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是为什么 DNA 报告上没有发现非本体 DNA。

2、还有,蹭进去了都会留下 DNA 并非射精才会有 DNA。

回答:

蹭进去不代表一定会留下 dna。别的答案有科普 dna 检测精度多高多高,说的都是精液,具体你可以搜一下,就不转述了。关键现在所有的信息都没有提到射在里面,又哪来的里面精液的 dna 检测呢?

3 小时前 · 江苏

我的观点是压根不需要这个证据就可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发生了关系这点没有什么疑问。另外我还想说强奸罪定罪不以既遂作为先决条件。本案焦点在于是不是强,是不是强,是不是强。

3 小时前 · 江苏

我的回复:

1、老铁,你这问题问得挺在点子上啊!先给你科普一波法律硬货:按咱中国刑法,强奸罪讲究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重点在‘插没插进去’,跟射不射里面没半毛钱关系!说白了,就算男方只是‘蹭进去’没射精,只要证据能证明有插入行为,照样能定罪,法律可不管你是‘一发入魂’还是‘点到为止’!

再说 DNA 检测这事,别被电视剧忽悠瘸了!检测的不光是精液,皮屑、口水、前列腺液这些‘接触性 DNA’都能验出来!当然啦,要是真就蹭了蹭没留啥痕迹,或者完事儿女方立马洗澡冲干净,那确实可能验不出,但这种情况法医报告里绝对会写清楚**‘未检出原因’**,法官也不会光看 DNA 报告就判案!

最后划重点:法律看的是‘有没有强行插入’,不是看‘留没留子孙后代’!DNA 检测只是证据链一环,监控、伤痕、聊天记录这些才是真正的‘组合拳’。别被网上那些‘没精液就不算强奸’的鬼话带偏了,真摊上事还得看警察叔叔怎么查证!

2、第一,我没瞎,不用跟我说这多强,好像你强过似的。‘强不强’确实是核心,但法律不是靠嘴说‘强’,得靠证据堆出‘强’!

第二,关键是现在疑点最大的是 DNA,前面我说了,口水,皮屑、前列腺都是能能检测 DNA 的;你不能啥子都没有就说是了。

第三,看我更新,关于鉴定的方面的。

第四,目前是证据不能形成闭环,能形成闭环就没有这么大的争议了!
法律不要求你‘完美证据’,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其实吧,做每个事情都有逻辑性,没有逻辑做事是说不过去的,目的是什么,目前吧我都知道的法学教育里是没有逻辑学了(这个我是拉得出文章的哈,不是我瞎编的)。我们那时候是有一门主课是逻辑学,人人过关,虽然那时候觉得难学,但是到了后来,才明白逻辑学的重要性。

很多人在评论区里评论,主要是说违背意志了。我有我自己的看法,

一个简单的违背意志的东西咋说呢,有点唯心吧,怎么唯心,打比方,刚刚和女朋友发生完关系,然后女朋友要买一个驴牌的包包,结果男生觉得浪费钱了或者没有钱了,不给女生买包包,完犊子了,反手就是一个强奸。刚刚好,器官里有 DNA,皮肤上有 DNA,然后过夫妻生活的时候就抓啊咬啊啃啊,他么的谁说的清楚是反抗还是高潮留下的痕迹!如果有过夫妻生活的都知道,高潮兴奋的时候人的思维是混乱的,高潮的时候喊不不不,然后咬啊抓啊啃啊,咬得甚至出血的都有,谁能说得清是这个不不不是真的不愿意,还是高潮的时候兴奋喊出来的不不不,然后不给买个包包,实锤了!三年就来了。

当然以上这是我的看法。

我一直认为是案件就要严办,但是证据要扎实,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都要形成闭环,不能唯心的办案,不然就和危险了。讲 DNA 不唯 DNA,讲事实查证事实。不然就是形而上学唯心了

就这么地吧,睡了,明天还要培训,命苦的牛马!

知乎用户 写手一条城​​ 发表

这就有点尴尬了。

本来,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一个 “不管你们有没有订婚,都不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 的原则性问题。

到现在事情慢慢被捋顺了,大家才看懂,这™原来是一个 “薛定谔的 QJ” 问题。

因为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医院诊疗手册上有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上有 “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那俩人到底有没有发生关系呢?

证据是没有的,但是女方是说有的……

而这俩人共处一室的情况下,她说的有,到底能不能认定为有呢?

这就薛定谔了。

这事儿你越研究它越有意思。

就我一直就觉得,**“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非常薛定谔的概念。

因为主动上门不代表同意,

穿蕾丝内衣不代表同意,

大半夜砸门进你家钻你被窝也不代表同意,

主动脱衣服也不代表同意,

上位不代表同意,

刚才同意不代表现在同意,

事前同意也不代表事中同意,

同意还可以撤销。

only YES means YES 嘛。

一旦有微微的声音发出 “嗯~ 不要~” 你就得立马停下来,

下床立正。

不然分分钟就能告你 QJ 啊。

现在我才发现,意志这个东西,薛定谔一点儿,倒也正常。

因为意志本来就是非常难界定的,

我刚才还说我想下楼跑步,现在我又不想跑了,

说完这句话我又想跑了,

刚站起来想了想还是算了,

低头一看自己的肚子又下定决心要去跑,

推开门一试风有点凉还是算了,

刚躺下又刷到一个短视频觉得还是要去,今天不想跑所以今天才要跑嘛……

请问我的意志是跑步还是不跑步?

如果这时候有人拉我去跑步,他有没有违背我的意志?

所以大家看到的情况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是参考女性事后第一时间的反应,直接去报案的话,大概率会被定性为 “违背了她的意志”……

毕竟她刚才什么意志,她自己说了算……

但现在,魔幻程度升级了。

你会发现俩人 “有没有发生关系”,也可以很唯心主义。

毕竟现在拿不出发生关系的实质证据,应该是疑罪从无

但是一审已经判了 QJ。

这就意味着,男女只要共处一室,两个人就处于 “发生过关系” 和“没发生过关系”的叠加态。

一旦女方口供一下,事后做出一些反应,就坍缩到其中一个状态了。

而这个案子的尴尬之处就在于,一审判得有点上头了。

你光研究订婚不影响 QJ 了,就没把重点放在有没有 QJ 这回事儿上……

这二审就接了个烫手山芋

全国上下都看着呢,就女方口供和电话里不清不楚的嗯,能不能算证据?

这到底是算 QJ 了还是没 QJ 呢?

关键是这事儿越拖越不好办啊,本来还有个缓刑能折中一下,现在缓刑对男方来说毫无意义。

光羁押都二年了,一共判三年,缓什么……?

不缓都快出来了……

而且即便是缓刑,也意味着这顶帽子戴上了,刑事犯罪,还是 QJ 这么重的罪,一辈子加上子女一辈子都要受影响的,为何要怂?

肯定不如直接正面硬刚啊。

这男方,被关了两年都没有认罪,庭审现场哭两次最后依然坚定地说自己冤枉,我觉得大多数人心里都有个大概的数。

就这个案子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未遂,可能是猥亵,既遂的可能性,还真就比较小。

这事儿和追风小叶那件事儿,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当事人坚决不跟你和稀泥了。

你™有能耐你就直接判我,就鉴定那层膜完整的前提下、没有在她身上检出 STR 分型的前提下,女方的口供是不是能把我判了?

你要说能,那好办,出去之后,我就有办法给你全家的男性都送进去。

当然,这个事儿,对大环境来说其实是个好事儿。

因为它把一个完整的事实和司法过程展示给了普罗大众,让所有人都看清了——

世界是个草台班子,司法实践中太多事情是边界模糊的,甚至是一坨浆糊。

就如同几年前的相亲 QJ 案三年后改判无罪一样……

就让你觉得——

原本你认为严谨细致的东西,真的是太水了……

知乎用户 一针见血容嬷嬷​ 发表

主要是这人敢在看守所这样恶劣环境下两年还不妥协,放出来不敢想像会干什么。

知乎用户 王飞 发表

根据男方的上诉书里的内容,如果属实,就不是订婚强奸案了,属于无接触强奸案。

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嘛?

意味着只要男性跟女性同处一个没有监控的空间,只要女性身上有淤青之类的伤痕,就可以定男方强奸罪。

之前抖音上那个篮球博主被女朋友诬陷的那个,如果不是聊天记录,放到山西的法院起诉,男方也得判强奸罪进去。毕竟他们是真同居情侣,肯定有发生性关系的。

知乎用户 金州铁匠 发表

这案子铁案了。

最高法批准的延期。

说明最高法也有参与。

知乎用户 王子君​​ 发表

谢邀。

因为本能寺里欢乐多。


还是那句话:这还真不止是两性问题。

这些年司法领域也搞改革,提了很多新理念,然后一言难尽。

例如两高一低。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但服从判决息诉的低。特别是行政案子,一审里占比不到 2% 的案子能最后在最高法里占到一半以上(民告官之难可见一斑)。

这样不好,长期会消耗司法公信力,让大家觉得走司法流程就是空耗精力但不解决问题,程序空转。

如果是普通脑回路,会思考为什么要求再审的和不服的那么多。是司法体系没能力给出合理判决、还是没权力执行合理判决所以干脆不给?

但通过一系列复杂的 KPI 设计,最后落到基层的就是尽量息诉,你不告这数据不就好看了嘛。


改发率(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也一样。一开始的想法是:要考核法官,要考核审判质量,要引导法官们审慎判决巴拉巴拉。

最后落到 KPI 上,就变成了单纯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改发率成了法官考核的核心指标之一。很多地方在实际执行里直接划线:不得高于 10%。

有些地方干脆在你上诉时就直接告诉你:

尽量让你不申请再审,数据就好了嘛。

所以常说世界是个大草台班子,不用下大棋不用阴谋论,很多事不复杂,你拿小公司里的那点办公室政治去思考也是阔以滴。


但这样就埋了很多雷。

一是公信力下降。我的事没得到解决,我只是被流程耗着不让解决;但我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

二是一审二审之间的某种 “责任板结”。

因为围着一审的人也不傻,当他们发现手上案子比较棘手、有可能会二审时,他们在下一审判决前就会到二审的人那沟通。

所以有不少一审判决,其实是两级法官已经沟通完毕的结果。假如这个案子到了二审那不是维持原判而是要改,那要背锅的不仅是一审,还有二审。

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官自己签发就行;但如果要改判,他们也得向上汇报,那就是上称了。

往大了说,这是更大范围的板结。

法官在咱这还是弱势的。一个案子能到法官这,公那边已经侦查了、检那边已经审查了。大家层层讨论完毕,把案子递给你。

你在这个节点上,讨论一下轻重,可以;你说无罪,你让兄弟单位之前的努力摆哪?

很多锅就这么甩给了二审。但二审也很烦,我也不愿意得罪兄弟单位,况且我还要照顾你这个子单位的形象。维持原判吧,我们都一样。


所以在咱这,不管什么案件,越往后,纠错的阻力越大。

因为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随着流程进度被绑上去。很多司法胖友常说 “越早请律师越好”,此非虚言。

其次,零口供定罪还是极其少见的,因此无论如何不能轻易承认。尤其不要相信什么 “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纸面是纸面现实是现实。

最后,媒体还是有点用的,能吵到让别的大脑袋来过问一下,就是转机。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知乎用户 正在布局​ 发表

有没有一种可能实际上有些事情是我们平民老百姓接触不到的事,但是国家的高层人员是知道的,比如这个世界上有特异功能的人。

就例如这个男的,他有隔空插币的能力。

知乎用户 灵魂流浪者​ 发表

这案子最魔幻的点在于,医学鉴定和女方陈述直接 “打架”。男方上诉书里甩出两份 “王炸证据”:医院诊疗手册显示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司法鉴定书更是白纸黑字写着 “内裤、阴道擦拭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和 STR 分型”。按常理,如果发生过实质性性关系,这两项结果几乎不可能同时成立——要么处女膜破裂,要么体液残留,现在两个雷都没爆,简直像在说 “这事儿压根没发生”。

但控方手里也有硬货:女方身上有左右大臂和手腕淤青,监控拍到男方拖拽女方回房间,还有女方事后烧窗帘、呼救的异常行为。这里就出现法律上的 “薛定谔式强奸”——身体接触到什么程度算“实质性关系”?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强奸罪认定不要求必须完成插入,只要存在暴力胁迫下的性器官接触即可。比如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尚满庆律师就提到:“器官接触就应视作性关系”。但问题来了,如果连体液和生理损伤都没检测到,如何证明接触发生过?这案子简直成了“无痕强奸” 的极端案例。

更微妙的是,双方对 “亲密接触” 的定性各执一词。男方承认脱衣搂抱,但咬死 “没突破最后一步”;女方则指控男方强行压制发生关系。这种“罗生门” 让证据链像被撕成两半:医学鉴定支持男方,伤痕和监控支持女方。法院现在就像在走钢丝——要么采信医学证据推翻强奸认定,要么认为淤青和反抗动作已构成暴力胁迫。但无论怎么判,都可能被喷“违背常识”,毕竟处女膜完整 + 无精斑的组合实在太罕见了。

二审前法院搞了个骚操作:一边准备给缓刑,一边被男方疯狂拒绝。按《刑法》72 条,缓刑的前提是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但男方全家高喊 “无罪”,相当于直接打脸这两个条件。法院这波试探像在说:“给你台阶下了,别不识抬举”,但男方偏要刚到底——“我没罪,凭啥背锅?”

这里暴露了司法实践的潜规则:缓刑本质是 “认罪打折套餐”。只要签了认罪认罚书,哪怕证据有瑕疵,法院也能顺水推舟给个缓刑结案。但男方现在死磕无罪,等于逼着法院二选一——要么顶着医学证据硬判实刑,要么冒着错案风险改判无罪。更尴尬的是,社区矫正调查函都发了,男方却拒签,这操作直接把法院架在火上烤:如果强行判缓刑,相当于默认 “你有罪但给你面子”;如果改判无罪,等于承认一审错了,要启动国家赔偿。

还有个隐藏雷点是程序正义问题。男方律师揪住 “逮捕在前,鉴定在后” 的时间线——5 月 15 日批捕,5 月 19 日才出鉴定书。《刑事诉讼法》81 条明文规定逮捕需要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鉴定书作为关键物证还没出炉就抓人,这操作就像“先开枪再画靶子”。如果二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光这一点就能推翻整个案子,但司法系统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敢不敢这么判还得打个问号。

这案子最让老百姓上头的是 “订婚” 二字。男方家属一直强调:“都订婚了,彩礼也给了,怎么可能强奸?”但法律啪啪打脸——订婚不是婚姻,哪怕办了酒席,只要没领证,性同意权照样独立存在。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庞九林说得好:“就算结了婚,违背意愿发生关系也算强奸”。但现实魔幻在于,民间觉得订婚等于“准夫妻”,法律却按陌生人标准处理,这种认知撕裂让判决怎么看都“违和”。

但反过来,女方的操作也有争议点。从相亲登记表看,女方在 2022 年 6 月到 2023 年 5 月期间至少相亲三次,这次订婚四天后就报警,还牵扯出 “房本加名” 和剩余 10 万彩礼的纠纷。虽然法院辟谣 “骗婚”“敲诈” 不实,但吃瓜群众难免联想:这是不是 “谈崩了就掀桌”?法律上当然不能搞“完美受害者” 要求,但情理上这种操作确实容易引发信任危机。

最后说句大实话:这案子早就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信任的试金石。如果二审顶着医学证据维持原判,会被质疑 “和稀泥”;如果改判无罪,又可能被骂 “纵容性侵”。现在最好的解法或许是 “疑罪从无”——在关键物证缺失、双方陈述矛盾的情况下,按《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证据不足不起诉”。但现实中,法院往往倾向于 “各打五十大板”,比如用缓刑找平衡,可惜男方不吃这套。这场法律、伦理、民意的三国杀,注定没有赢家。

知乎用户 时海 发表

男主当庭哭了两次,但拒绝认罪。

真吓人。

如果哭后,愿意认罪接受缓刑,就是服软,人怂了,也就不危险了。

但哭后,反而坚定拒绝认罪,那就是要拼了。

某些人赶紧烧香祈福男方父母长命百岁吧,真没了软肋,就麻烦了。

法官无情人有情,为了社会和谐,要给他希望,妇联、街道等部门需跟进,心理辅导啥的都赶紧安排上,再介绍几个对象……

知乎用户 勃然骇浪亦潜空 发表

推荐给你们大同一个既维稳、又让广大老百姓满意的方案:

第一,男方无罪释放,给予国家赔偿;

第二,判女方敲诈勒索罪,判二缓二,同判时赔给男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公检法一条线的涉事人员,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

知乎用户 独树青峰 发表

这种案子有过先例。

一审二审都判了,最后最高院推翻了。

这次不知道会不会走到最高院,最高院又怎么衡量。

但现在的二审法官,应该很难受。

他现在不敢判。

如果维持一审,那么舆论必然爆炸。只要是造成巨大舆论影响的案子,法官基本都废了,能待在原职位的可能性都很小。

如果他敢给推翻了,好了,他的信息是公开的,我都能想象到女拳团体天天围着他狂吠,这种情况下,工作和生活基本都很难了。

他现在可能希望自己过马路被撞进医院。

知乎用户 同工 Same​​ 发表

想起 4 年多前,我科普婚姻法,外加各类嫁娶操作中的 “吃人” 套路。

被砸饭碗的某群体网暴我是正常的,令我意外的是:各类躺在_砧板的阿苟 / 苟哥们,也跟风网暴我。_

难以理解,不知道 2025 年的时候他们还安好吗?

另外,之前在国道的时候我提前喊刹车:赶紧弥合两性矛盾,从速打击相关境外 IP 网暴团体,“知网懂网,善于用网” 扭转不良网络舆论导向,

正确判读网络舆论,别把境外团体刷出来的数据当成网络呼声了!

结果呢,我被围殴了。

现在都在高速上飙车了,再问我怎么办?

我能有啥办法?我躺着看了。

知乎用户 晴白蓝 发表

老实讲,一开始说缓刑还有机会。

现在?男的背了案底,工作没了,还已经事实羁押接近 2 年,还接受了名义上的强 X 犯。

你告诉我现在缓刑?哪怕你现在给他再加 10 年对他都没什么意义。

对于普通人来说,要么没有,要么直接社会性死亡,一旦接了案底,一辈子就这样了。

如果你是男方,你接受现在给你缓刑吗?????如果是我,这事不给我个交代,没完!

知乎用户 ATM558 发表

徐峥在《无人区》里扮演一个无良律师,开头是给一个黑老大脱罪,黑老大犯的事是盗猎,并伙同同伙撞了警车使警察死亡。

徐峥的辩护策略是拿出几位警察案发当天在饭店里的消费记录,上有白酒几瓶啤酒几瓶,并声称 “这堪称豪饮”“我们不得不相信酒驾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豪饮才是罪魁祸首。” 类似的话。

事情过后黑老大请徐峥喝酒,并打算赖账,于是在饭桌上有了一段我认为很应景的话。

于是黑老大没有再赖账,以车抵律师费,抵给了徐峥。

证据就是这么刚性的东西,缺一角,法外狂徒都能意识并承认到它的缺失;连成链,眼里只有钱的无良律师也会脱身而走。

真想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子,你最好是有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证据。

现有的公布出来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 “点了那瓶酒”,证明被告“喝了它” 的证据是没有见到的。

知乎用户 己心为忌 发表

这事在官家来看就只有一个破局点,就是被告人有条件妥协。

但被告人坚决不妥协,甚至可以说,羁押都快三年了,真判了有罪,实刑也就这些数,还有什么好妥协的呢?已经没有妥协的空间了,只能硬着脖子顶一波,不全胜不收兵。

检方顶着 “无接触痕迹” 的鉴定强行坚持 “发生了实际行为”,也算是一种行为艺术了。

知乎用户 Lobster 发表

新闻看得我真迷惑:

一:

“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二:

“检方仍认定其发生性行为。”

???????????????

知乎用户 避难所监督 发表

每一桩官方装死怕事拖到无法收拾的大问题,背后都有一个当初作死不怕事大的讨吃鬼。

你猜大同这件事闹出这么大动静,起因是哪路神仙的小小任性?

知乎用户 天雷之遁​ 发表

羁押了这么久,就不可能是无罪;

本人不认罪,就不可能是缓刑

所以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至于 “无痕强奸”,会有一波热搜花式解读那确定无疑就是强奸;

然后呢,拍个电视剧,补上一些确实是强奸的情节;

明年 315,13 台整一次热搜,法院出来说:我们的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

知乎用户 CCCBC 发表

不解读了,就普及一点生物学知识。

“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这句话的重点在 str。

str 是一个 dna 序列,每个人都不一样,相当于指纹。

众所周知,如果有任何插入行为,包括体液,毛发,甚至只要发生了摩擦,都会有细胞留下,于是就可以找到 str。

如果在没有 str 的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强奸,这个逻辑成立的话。

那么本质上就可以认为,你可以认定全世界任何一个男的,强奸任何一个女的。

这么好用的逻辑,建议把川普和万斯都送进去判个无期,我们直接赢麻。

————

本来这个回答就是随手当个段子一写,没想到还有杠精,那就来杠一下。

大脑壳的怪蜀黍
【众所周知,如果有任何插入行为,包括体液,毛发,甚至只要发生了摩擦,都会有细胞留下,于是就可以找到 str】这句话就是不成立的,没有任何一家检测机构敢打包票说只要发生了摩擦就可以找到 str,因为 str 太容易丢失,比如 6·20 庆阳女生跳楼事件中的受害者李某奕就因为身上找不到被告人的痕迹,无法立案,最后不得不以死明志。很容易找不到应该是众所周知的,认为一定能找到的起哄者,大概率是现实中的压抑需要通过网络高潮来救赎

首先,用单个的事例来说明普遍现象的不存在,本身就具备一种逻辑缺失的美。

第二,即使是这个单个事例本身,也漏洞百出,有一种驴唇对马嘴的美。

搜索这个案情可知,女生声称自己被猥亵是 2016 年 9 月 5 日,内容是老师亲吻其额头、脸部和嘴部,总之都集中在脸部。

而报案的时间是 2017 年 2 月 16 日,已过半年。

按照一个人最少一天洗 2 次脸的节奏,半年时间女生洗脸超过 300 次,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等东西,脸部被化学品侵蚀的次数更多,洗脸次数更多。

综上,稍有逻辑的人就能知道,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应该使用 STR 鉴定,因为毫无意义。

而在山西大同此案中,5 月 2 日发生事情,5 月 4 日报警,5 月 5 日证物被收集,当日男子被拘留。

中间只隔了 3 天,而且私处和脸部能一样吗?

但杠精就用这种毫无意义的案例,来杠完全不一样的事情。

建议多学习再发言,无知不是错,无知还出来炫,就是你的问题了。

知乎用户 缘起缘落 发表

不知道为什么,很多司法机关办案子始终秉持着一种一定要办成铁案的思维,这个案子当初女方生理结构完整,无精斑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的时候就应该给男方取保候审,但凡当初办理了取保候审事情也不至于到今天这么难看。现在好了,硬关了男方两年之后又想搞判缓的小动作,别人就是骨头硬,搞得下不来台了

知乎用户 地下河 发表

检方恨不得回到批捕的那一天,把自己打一顿吧?

15 号就批捕了,19 号才出鉴定报告,处女膜完整。

估计看到报告的时候,检方的天都塌了。

依法办案,不但保护嫌疑人,同时也保护办案人啊。

知乎用户 战斗的无神论者 发表

一审强奸判三年(此案女方处女膜都在,不只是处女膜,医学检测证明双方未发生实际性行为。),男的已经关了两年了。(经提醒,此处修改)

男的两年都熬过来了,还差那几天么。

这法院再糊涂,也不敢关这男的三年以上。

再加上官方搞出来那乱七八糟一堆破事。

任何一个脑子正常的人都不会接受现在的判决。

反正现在当地法律系统已经把法律搞成笑话了,有本事你法院把人关满三年。


和稀泥的前提是你法院有筹码,

现在人家已经蹲了 2 年了,随着时间推移,法院的筹码越来越少,男的筹码越来越多。

真 * 骑虎难下


事情已经闹到这个地步了,

法院应该不敢让这男的玩躲猫猫。

知乎用户 行到汉中 发表

二审简单粗暴的讲,就是找一审的错

有错就放人,没错就维持原判

结果时间都那么久了

一审要没问题你到是判啊

干嘛非要劝男方自己认罪

要是一审有问题那至少给个保外

判又不判,放又不放

不就是在琢磨怎么冤枉人家

知乎用户 孙祎 发表

我可以从新加坡法律的角度解读一下

知乎用户 GOPE​ 发表

所有同类型的事件其实都卡了一个简单的 bug,那就是塔不允许犯错。

操作步骤也很简单,在事件发酵初期,利用宣传时间差,集中发声,迫使塔出手维稳,等到真正的舆论发酵了,因为塔不能犯错,就捆绑到一起了。

说句题外话,如果我是这个法官,开庭前一天会让家人把我撞断腿住院。

知乎用户 钟琪 发表

好多人说法院很难办,我没看懂难办在哪。

有罪有证据直接判三年呗,很难办吗?

什么?无证据?那就无罪呗,很难办吗?

什么?无罪会让法院丢面子?

那我问你,你是依面子治国还是依法治国?法官判错了就认错呗,非要搞个冤案?

实在没看懂难办在哪。。

知乎用户 麦嘉琦 maggieQ 发表

省流预警:如果你对我国公检法的专业性抱持极端想法的,请绕道。

本文仅针对该案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文中及评论均有相关问题的解答,看不全的、情绪化的、以及重复提问的,无法律观点的问题我不再回复回答,我的时间很宝贵。)

严格意义上来说,跟我聊天是要收费的,谢谢。

附,该回答在前期未能够足够了解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倒推原因,存在大量推理,但我懒得再重新整理。

根据二审宣判后,官方公布案件主要证据后又写了另一篇回答,没耐心的可以看另一篇。

传送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友情提醒: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案子没有舆论操纵我是不信的。

由于女方家属拒绝采访,所以,全网能搜到各种关于这个案子的信息,全部皆是来自 “男方家属说”。

比如 “女方还是处女”“相过很多次亲(实际上为男方去婚姻介绍所调记录,女方仅相过两次亲),包括所谓的医疗鉴定报告以及女方家属要求房子加名字不退彩礼等都是出自 “男方家属说”。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这类刑事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调取卷宗才能知道详细的供词及各种报告等,但是这铺天盖地的案情细节,是谁透露的?目前能看到新闻媒体写到来源均出自男方家属说。

这里就不赘述其中各种前后不一的说辞了,总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泼脏水

可能很多人不懂,案件细节,怎么就不能说了呢?

这是强奸案啊!你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保护个人隐私?因为受害者除了遭受肉体伤害之外,还要持续遭受精神伤害!尤其是案情细节披露得越多,对受害者伤害越深!

如果你觉得透露强奸过程,强奸证据,包括受害者身体部位是如何受伤的,受伤程度如何,对受害者不会造成伤害,请自动忽略这个回答。

包括那些希望受害者出来说话的,以上,都是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

所以,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说,女方也不能说,双方律师都不能说的情况下,任由男方家属在那里蹦跶泼脏水,这就是你们看到的结果。

再说一遍,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人杠男方为什么不能向媒体提供细节,原因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只要是未公开审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司法人员及辩护人诉讼参与人都不可以透露未公开案件的细节,刑法法条也告诉你了,(自己去查,自己去看。)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不仅仅是针对泄露受害者信息,对该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都包含在内。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都能算是引发其他重大后果。

强奸案因其特殊性,不公开审理就是不公开,不公开这三个字懂吗?因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负担,尤其是受害者还有烧窗帘的行径,是真的被逼急了,受了大刺激。

如果每一个强奸犯都可以这么明目张胆不认罪,到处宣扬案件细节,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那才叫真正的司法不公。

再者,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干扰司法公正。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有期徒刑三年。

所以,污名化受害者,可不是逞一时嘴上之快,爽就完了,都是可以追求其责任的。而这个犯罪客体未必是受害人,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以及侵犯到诉讼当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都算。

根据网友评论提醒,以上是男方辩护律师在社交媒体的公开发言,说明男方辩护律师清楚知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制度,并试图打造为与 “其他公开的案件一样”。至于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这种字眼,是否说明其对舆论造势的认同?就不是我要讨论的范畴了。

根据我国《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如果证明男方辩护律师存在恶意炒作案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构成妨碍司法类犯罪。

有人在评论区说律师 “指点” 男方家属出来说的说法?首先,我不做恶意揣测。但男方家属应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即使是犯法,纯属个人选择。

继续回来说案情,由于看不了卷宗,没有相关的信息,所以无法具体分析。那些铺天盖地的信息,来自于男方的上诉书,是不能作为既定事实的。医疗鉴定报告的细节内容也是如此,均出自于 “男方家属说”,存在误导的可能。

一些人视力不太好所以加粗。

所有案件证据信息均出自 “男方家属” 之口!真实性未知!

所有案件证据信息均出自 “男方家属” 之口!真实性未知!

所有案件证据信息均出自 “男方家属” 之口!真实性未知!

但,还是能用逻辑推理的。

先捋一下时间线,5 月 2 日中午受害者被强暴,5 月 2 日晚上受害者报警,而这个医疗鉴定报告是什么时候做的,根据新闻报道上来看,是 5 月 4 日、5 日警方取证。

这个时间线很重要,也就是这份医疗鉴定报告取样时间在两天后,这也说明了受害者法律意识薄弱,更不存在所谓的仙人跳,因为错过最佳采样时间,取样结果可能因为受害者洗澡(很多强奸案受害者觉得自己 “脏”,下意识反应都会想要洗澡)等原因,造成取样未能提取到应有的结果,也就是男方一直蹦跶声称的医疗鉴定报告未检出。

我不知道受害者是否有洗澡,反正南方人一天不洗澡就浑身难受。

有人用 “男性精子在女性体内的存活时间通常为‌ ‌2-5 天‌” 来反驳医疗报告可能因受害者洗澡造成医疗报告未检出。(又拿着刚百度的信息来装专业人士了吧?)

首先,男性精子在女性体内的存活时间确实是‌ ‌2-5 天‌。但,仅限于 “男性精子” 在女性体内的情况下。也就是只要未在阴道内射精,使用安全套实施性行为或者实施边缘性行为,阴道内可能仅有 “微量” 或者完全就没有。那么,经过清洗就有可能“未检出”。

讲真,真正的专业人士,在形成结论前,需遵循系统性归因原则,通过多维度验证排除潜在干扰变量,确保结论的独立性与溯因逻辑闭环。而不是张口就来,表现得既 “业余” 又逻辑漏洞。

有没有不清洗,医疗报告也不检出的可能性呢?有,而且可能性很多。比如未在阴道内进行性行为,使用安全套等原因。

那么这个取样结果未检出男方精斑,是不是就说明男方没有实施性行为呢?

不能。所以警方应该是根据床单上体液的双方 DNA 型及别的证据确定双方实施了非正常性行为。

男方家属说 “女方还是处女”。很多人疑问为什么实施了性行为还是处女?

这种高中生物知识我就不具体解释了,有功夫跟我杠的人不如去补一下高中生物知识。

男方家属说 “医疗报告写了女方下体无新鲜伤痕”。

首先,不是所有的强奸案都会造成下体暴力伤害的,也就是说,在实操过程中没有伤口不等于没有强奸,不是以有没有伤口作为判断依据的。因为有些女性在遭受强暴时为避免受到伤害,未作激烈抵抗,私密部位没有受伤。

至于男方家说 “医疗报告未检测到男方的 STR 分型”,如果男方没有将精液留在受害者的阴道内,那么就不会有男性的 DNA 被检测到。如果男性的 DNA 在阴道内的量很少,可能无法达到检测所需的阈值,因此无法检测到 STR 分型。这是那份医疗鉴定报告没有检测到的另一个原因。


关于 STR 分型,回答里有所谓 “专业人士” 声称,”如果有任何插入行为,包括体液,毛发,甚至只要发生了摩擦,都会有细胞留下,于是就可以找到 STR。”

首先,“任何插入行为”“只要发生了摩擦” 就一定能找到 STR” 这个说法是错的。

首先,STR 分析依赖体液(如精液中)的细胞 DNA,若性行为中未射精、使用避孕套、或存在生殖功能障碍(如无精症),则可能无法提取到有效的 DNA 样本。即使发生了摩擦,若体液残留极少、细胞脱落不足(如未射精或体外射精),都可能因 DNA 含量低于检测阈值而无法得到有效 STR 分型。

评论里有人说 STR 分析杠说 STR 分型不仅仅是体液,其他方式如指甲、唾液等也可以检测到。(又是拿着百度来的信息是致命伤)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份医疗报告(男方家属提供给记者的)取样来自于受害者阴道分泌物,那么在阴道分泌物的 Str 分析就必然来源于体液(如精液等)中的 dna那么未射精或微量精液,加上受害者清洗以及取样时间等因素就有可能造成 Str 分型未检测到。

还有一点,是证据的保存性,也就是取样时间。根据新闻显示警方取样时间为 5.4 和 5.5 日,也就是说,是在事发后第 2、3 天进行取样的。通常来说精液中的细胞 DNA 能存活 2-5 天的时间,但受到阴道酸性环境的影响,是不利于存活的。也就是说,取样时间过长,同样可能导致取样结果因细胞 DNA 的在阴道酸性环境中加速分解,造成低于检测阈值而无法得到有效 STR 分型。

还是那句话,专业人员在作出判断时,需严格检验可能导致误判的主要因素,确保结论经得起反复推敲。用 “任何”“只要发生了摩擦”” 就一定能找到”这种字眼,将’摩擦’与‘必然存在 STR’直接等同,是忽视了生物学、技术和现实取证的复杂性。

那么,受害者在事后立即去卫生间冲洗,则是 STR 分析证据保存性灭失。 STR 分析证据灭失,所以检测不到 STR 分型。

评论里扯什么被水冲没了,没有检测到 STR 分型的证据就等于未实施性行为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仍然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实施了性行为。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2025 年 3 月 31 日补一段重要更新更新:

男方家属提供的这份医疗报告中,有一点一直被所有带节奏的大 V 自动忽略。

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测出性基因,包含双方 DNA 型;以及该可疑斑迹提取出男方的精斑。

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测出性基因,包含双方 DNA 型;以及该可疑斑迹提取出男方的精斑。

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测出性基因,包含双方 DNA 型;以及该可疑斑迹提取出男方的精斑。

没有实际性行为,怎么检测出含有精斑的双方 dna 呢?

混合基因型通常意味着两个人的 DNA 存在于同一个样本中,比如血液、唾液或其他体液。

既然这么多人表示自己很专业,专业到仅凭阴道内未检测到 STR 分型就断定男方没有实施性行为,依照你们的逻辑,STR 分型未检出 = 未发生,那么已检出混合基因型是否 = 已经实施性行为呢?

首先,混合基因型第一个要确定的是该斑迹的接触方式,也就是完成混合基因型的原因。第二个要确定的是该斑迹的类型,是否为精液和阴道分泌物(或其他通过性行为产生的分泌物)(第二个,该斑迹的类型很重要,否则很多想当然的人说什么男方打飞机受害者只要坐上去就能造成的啦)

性行为通常涉及精液或阴道分泌物,如果在床单的斑迹中检测到精液中的成分,比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或精斑,再结合双方的 DNA,那可能性就很高了。**根据该报告中显示,该混合斑迹中提取出男性精斑。**但这份报道中只提到该斑迹只提取出男性精斑,没有提到受害者的体液类型,所以这时候无法判断双方实施的性行为方式。这也就说明,即使阴道内分泌物取样未检测到 STR 分型,但是仍然能够根据其他证据去辅助判断是否实施了性行为或者实施了非正常性性行为。

有人问受害者体屑也能检测出 dna,未必是性行为产生的?没错,受害者体屑也能检测出受害者 dna,不过受样本新鲜度及技术灵敏度限制不容易检测到。但是这份报告里未提及床单斑迹中是否存在受害者体屑,以及体屑是可以通过显微镜肉眼识别的。这就是说,如果检测出受害者 dna,能通过肉眼识别出是否为受害者体屑。所以,体屑的说法很容易就可以排除掉。(认为男方打飞机,受害者只要坐一下就能检测到 dna 的也省省吧)

有人说汗液和唾液,我特地请教了相关法医界的大拿。关于汗液,因为汗液含有很少很少很少很少的 DNA,且断裂 DNA 非完整。非常容易排除掉。而唾液呢,唾液里确实含有 DNA,但相较于汗液,唾液 DNA 含量更低,并且唾液中有其他成分,可以区别于性行为分泌物。

所以,这两个也是可以通过检测方法排除掉。

很多人说,你说来说去都排除掉,官方公布的证据里也没有告诉你该含有精斑的双方混合 DNA 型就是性行为分泌物啊。

没错,一份医学报告里,有其他如体屑、汗液、唾液等其他干扰因素需要去判断是否为性行为分泌物,怎么可能物证做到检测出含有精斑的双方混合 DNA 型这,就停了?必须得证明他们性接触了吧?至少得证明是性接触产生的分泌物。

又绕回来最开始提到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虽然官方迫于所谓的 “公众知情权”,披露了案件的主要证据,但仍然还是避免泄露涉及到受害者隐私的证据。

什么意思呢?因为告诉你是何种性行为分泌物,就可以推断出双方进行性行为的方式。涉及到受害者隐私了。

包括官方说的男方在侦查期间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细节,而不详细描述到底实施了什么样的性行为。

本来强奸案公众知情权就仅仅只有宣判结果公开而已,能告诉你主要证据已经是越线了。怎么,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还能要求官方把所有细节全部一一摊开来甩你脸上吗?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满足某些人阴暗的偷窥欲是吗?

当然了,还有人要抬杠,说那不说就没有性接触了嘛!好,求锤得锤,给你石锤。

这份来自于男方家属提供给记者二审的上诉书,上诉书中男方律师佐证,“本案女方身体检查、鉴定等所反映的内容”,充分证明 “采取外生殖器接触、磨蹭,”。

你们一口一个没有性接触,连男方律师在上诉书中都不敢承认双方没有实际性接触,并且男方律师说的是充分证明了采取了性接触,也就是证据里面证明了实际发生性行为,是有性接触和磨蹭的。

侧面又打了那些 “碰了就会一定有 STR 分型残留,只要发生摩擦,现技术精度一定检测得出来 STR 分型” 的脸。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说明还有其他证明双方采取性接触的证据,但是男方律师肯定不会像男方家属那样把涉及受害者隐私的证据公开,然后自己给送进去

(另外又侧面佐证了很多人说的二审翻供无性行为,而根据这份上诉书的后半句,“上诉人并未实施插入的行为”,也就是二审男方律师打的是实施其他性行为或者边缘性行为的牌,)

至于要讨论其他性行为或者边缘性行为,插入论还是未插入论又是另外一个议题。注意,未插入不等于没有实施性行为喔。 我不长篇赘述了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议题,光是这一项能写几篇论文了。


那么即使床单上可疑斑迹检测到的混合性基因是因为性行为产生的分泌物,是不是就能认定为强奸呢?

答案是,no。依然是要根据所有证据才能具体分析。

这里我说的要根据所有证据才能具体分析,是指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可疑证明双方确实实施了性行为,但是不仅仅只凭这一证据定罪,男方的口供也极其重要,如果男方口供里供述了实施性行为,及实施性行为的细节,那么就是双方确实实施了性行为。

但强奸案还有另一个要素,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所以不是实施了性行为就可以定罪强奸,这两者并不冲突。

再来说一个重点,这篇报道里记者观察到,受害者烧毁的窗帘,男方母亲却把烧掉的部分剪掉了。

为什么要剪掉烧毁的窗帘?

为什么要剪掉烧毁的窗帘?

为什么要剪掉烧毁的窗帘?

说明男方是有意识地想要销毁相关证据,抹掉受害者强力求救的信号!!!那么警方是怎么得出结论的,这是刑侦队的专业范畴了。

不是说烧窗帘就证明了被强奸,而是,有一系列的证据认定男方发生实际性行为。

但是这些办案细节,男方家属选择性闭口,不向记者展示。

所以我为什么说案情分析得看卷宗,因为上面的证据链清晰完整。

而不是能一味的听信 “男方家属” 说。

这段话,依然来自于 “男方家属说”。为了怂恿舆论战队司法不公,表示检方仅凭一段录音就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

首先呢,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就和男方家属声称的医疗报告无检出一样,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_。_该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是在强奸罪案件中,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一旦口供认罪了,或者口供中供述的事实能够认定存在暴力威胁胁迫等行为,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大。

这个口供,指的不是录音,是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说的,并且口供是需要嫌疑人签字的。

所以 “男方家属说” 说检方仅凭一段录音认定男方发生实际性行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录音仅能作为证据,但是实际上还要根据口供或者现场其他证据去定罪。

那么,男方口供里说了什么,就很关键。但检方依然不会仅凭口供就定罪。

如果男方口供里认罪了,最后又翻供,可行吗?

其实是可以的,只要有证据就行。

犯罪嫌疑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

但是这些是建立在男方在口供里认罪的基础上做的推断,如果男方从头到尾都没有认罪,检方仍然定罪,就必然有其他决定性的证据。

那么,男方口供里如果认罪了,现在又 “彻底翻供”,通常来说,只是一种侥幸心理罢了,

而检方定罪的证据,依然在卷宗上清晰写明,男方家属想要空口翻案,很难。起码光是嚷嚷是没有用的,绑架网友战队也是没有用的,一切以证据说话。

这也说明了二审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的原因。

所以主张疑罪从无的,也省省吧。别刚学会一个名词就来对线。

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建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就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再来谈疑罪从无。二审检察院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则说明了证据确实、充分。

既然没有证据不足,又何来的疑罪从无?别拿男方家属叫嚣的证据说事,人家又不给你展示全部的证据,抓着某个 “有瑕疵” 的证据(真实性未知),嚷嚷证据不足是没用的。


其实我觉得案子还是蛮清晰的,无非就是强奸既遂、强奸未遂或强奸终止的判定,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我这条回答底下没必要再洗,再怎么洗,都是违背受害者意愿,这点没跑了。

另外再强调一下,即使是强奸未遂或强奸中止,仍然构成强奸罪。

即使是强奸未遂或强奸中止,仍然构成强奸罪。

即使是强奸未遂或强奸中止,仍然构成强奸罪。

根据 “二审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可以推测出二审审判维持原判的概率很高。

所以一堆人叫嚣着冤案,错案,其实法院是基于检方认定为基础做出相应判决的。

检察院认定被告有罪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依据收集到的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这些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以,

二审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才是关键。

二审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才是关键。

二审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才是关键。

通常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是简单根据检察院的结果来判决的,法院在判决时仍需独立行使审判权。

但是这个案子里呢,检方仍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也就是说检察院在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强奸未遂这个说法至少检察院方是不支持的。也就是二审检察院依然有证据认定他发生实际性行为。

继续说一下二审被推翻的可能性。

这里有没有可能存在男方真的被冤枉了,取决于男方能否提供新的有力的证据。目前看来应该是没有。(有的话早拿出来了,以男方家属蹦跶程度,关键证据不拿出来说怎么可能?而所谓的医疗报告,一审的时候结果已经出了,如果透露的医疗报告细节为真,仍旧判定男方强奸,只能说明还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但这点男方家属依然不会说对自己不利的,否则怎么拿大众当枪使?)

但是不是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就不能提交自己无罪的证据了?不是。

有人用 “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来反驳我说的二审被推翻取决于男方能够提供新的有力证据。(又拿着新学会的名词一知半解了吧?)

没错,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刑事案件二审中,当事人新发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一审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改变一审的认定结果,从而对二审改判产生重要影响。

在刑事二审中,无罪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交有力的无罪证据,可能直接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二审中应当积极寻找并提交无罪证据。

也就是说,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和被告人在二审中应当积极寻找并提交无罪证据不冲突。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可以不用证明自己,但是在二审中(划重点,在二审中)应当积极提交有力的无罪证据去影响二审改判。

如果还不能理解的话,我也爱莫能助了。

通常来说二审被推翻的概率极其低,即使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一审法官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很多人二审还没判就叫嚣说一审法官完蛋了的说法,是完全不了解我国的司法体系是如何的。

一审判决是独任审判或是合议庭,还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都有区别的。而至于处罚法官,即使是独任审判,除非证明法官是故意或是重大过错,否则最多只是以考核去追究法官责任。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于二审判决结果一再延期呢?

在一个诉讼阶段里,审限延长,**只要是每次给你正常通知了,且通知内容有理有据的,就是正常的,即使延期 3 次。**如果你实在等不及,可以联系法院立案庭或案件具体承办法官问下,了解原因。单说审限延长,现在很普遍,而且有的不通知(这种有必要问下),不要把审限延长过度理解为关于案子是有戏还是没戏,或者不敢判。

为什么说审限延长很普遍,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忙到飞起啊,因为案件数量增多、人少,导致案件的处理进度的变慢。

但是如果男方认罪认罚的话,是可以启动快速审理程序的。这点和我之前说的男方不认罪认罚可以减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不冲突,什么意思呢?也就是男方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节省流程,有一些程序可以省。而男方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呢,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省很多准备材料。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人嚷嚷判决结果一再延期是因为不敢判呢?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下又是归结于男方家属试图利用误导大众了,审限延期本身就是普遍现象,延期三次也正常,不是光这个案子。但是他们就是要让大众以为,不敢判是因为法院心虚。

因为法院会给你通知,且通知会有理有据,你也可以打电话问详细原因,并且这个案子延期三次,是报请到最高法批准的,也就是程序合法合规

我为什么说因为舆论热议,所以法院谨慎处理,也是如此。这也是我说的舆论热议干扰到司法公正,所以法院会更加谨慎做出判决。

舆论为什么热议,该问男方家属的神操作了,譬如包装成因彩礼而引起的纠纷(实际女方把彩礼退到婚介所,是男方妈妈拒绝领取),譬如前后不一的向记者表示双方曾经经常有亲密接触,在婚房内住宿同居生活,声称有受害者的胸罩实则为眼罩。

为什么要污蔑受害者?因为要让大众相信这是一场仙人跳。

既然已经多次亲密生活且同居了,为什么转头告强奸,这根本不合理嘛。然鹅拿眼罩当胸罩这件事,如果是男的说我可能勉强可以理解错认,而展示这个 “胸罩” 的为男方母亲。

来,你来告诉我,眼罩和胸罩的区别有多大?

这一切皆是由 “男方家属” 说。并且男方家属的说辞多次前后不一。至于眼罩是谁的,是不是女方的,不重要。

因为泼脏水才是他们的目的

男方家属一而再再二三的泼脏水,声称 “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双方当事人未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 等。

结果经相关部门查证,均系不实信息。

其实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各种男方家属的泼脏水均被相关部门查证后否定了。而这些将来都可以作为证据去追究其责任。

但很多人根本看不见,也听不见,以 “彩礼”“加房本” 为由,甚至继续网暴受害者。

什么是一码归一码?你不能拿你对彩礼的情绪,发泄在无辜的受害者身上,更甚至认为给了彩礼就可以不顾女方意愿发生性行为。我只能说,不要把自己的法盲当做犯法的本钱。

污名化受害者只会让加害者更肆无忌惮,成为加害者的帮凶!

网友们一个个声称为了正义,甚至说该把受害者以纵火罪的名义抓起来。

却没有想过当受害者烧窗帘,只为了让邻居看到能够报警解救自己。

体会不到受害者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好不容易有机会逃脱,跑到楼下,却又被抓回时内心的绝望。

谁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谁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谁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你们视而不见。

你们口中的正义,只是一把在受害者身上反复伤害的刀。

这案子,只有女方是唯一的受害人。


很多人说为什么受害者家属不出来说,即使不谈案件细节。

第一,根据网友网暴受害者信息显示,受害者家庭条件困难。也就是她们没有经济条件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 “指点”,所以其实闭嘴才是最优选。

第二,很多人认知里以为只有受害者一人会有心理负担,其实对受害者家属也是一样的,受害者家属的心理负担未必比受害者轻,尤其是,受害者显然是被家里逼婚而被强奸,作为一个正常的受害者家属,你会不会感到懊悔?而女儿被人欺负,你甚至没有财力物力去替她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你会不会感到自责?作为父母,尤其是家庭困难条件里的父母,你会不会因为自己认知不够,不能拥有替女儿发声的表达能力而感到痛苦?

第三,受害者家属出来讲每一次话,都会再一次被网友过度解读,尤其是在男方家庭条件明显高出女方家庭条件的情况下,被男方家属各种娴熟颠倒是非、操纵舆论的情况下,不想引发热议,不想再一次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伤害。

你要受害者家属出来说,我只能说,连站出来都需要勇气。

最开始报案的时候办案人员是有想当和事佬,所以给了双方家属调解的机会,也是基于订婚的原因才如此操作,否则直接立案就完了。所以才有了所谓的 “加房本” 一说。

讲真,办案民警是有点爱莫能助的,调解也帮忙调解了,但是架不住男方家属太强势,一番神操作下来,受害者家属那边看透了就不想再忍了。

别拿什么别的案件来硬套在这个案子上,说什么男方出来后会报复社会什么的,那应该找他的家人,一步错,步步错。

当然了,他的家人如果没有问题,也不会养出女生拒绝发生性行为还硬上的儿子了。各种轮番上场只为了把水搅混,各种造谣受害者。

其实男方家属已经多次试图误导大众司法不公

包括声称一审判决时法院仅提前一天通知,导致男方辩护律师在异地无法赶到。

乍听之下是不是觉得法院也太离谱了,故意刁难人,不近人情,让律师无法到庭参加。

实际上用的是 “春秋笔法”,因为法院仅仅只是宣判判决而已。

法院宣判判决,男方辩护律师不用到场的吗?

在刑事案件中,虽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但是在法院宣判这一环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或辩护人必须到场。宣判是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一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只是宣判,律师来不来不影响判决结果。

而不是大众脑中 “不让律师参加庭审” 的概念。

只能说,男方家属拥有特别能够煽动舆情的一把好手,说男方家属 “带节奏”,一点都不为过,利用舆论热议来干扰司法公正。

其实法官说的这一句话,是有深意的。

为什么说男方和律师没有和男方妈妈说实话?第一,说明有可能男方确实在口供上承认了发生性行为,并且没翻供。第二,说明有极其不利于男方的证据。

可能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要尽可能地帮调解,难道不是因为男方有理吗?

No,调解依然只是程序动作罢了。

刑事调解的程序包括加害人承认犯罪、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感受、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会者发表意见、调解员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等步骤。

而法官说的 “可以调解”,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刑事案件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仅限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赔偿纠纷,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而公诉部分则不得调解。

用人话说就是,该赔给受害者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等的部分可以调解。但不表示罪名不成立,量刑也不会因此降低。

有时候,**听懂法官的暗示很重要。**只能说,男方家属一直在一步错,步步错的基础上狂奔。

继续来说说网友说的,所谓 “缓刑换认罪” 的说法。不出意外又是来自 “男方家属说”,一再试图误导大众,说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以此隐晦地让大众解读为有关部门为了“退让” 而降低刑罚。

首先这个消息来源是哪里未知,可能是根据男方妈妈口述后记者向相关部门核实,但是有关部门会不会向记者透露具体相关信息?我觉得很难,尤其是法院还未宣判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所以这个说要判缓刑的说法只可能是一面之词,不过法院下达《委托调查函》有可能是真的。

这里就要科普一下,这个 “缓刑换认罪” 的说法怎么来的,简单说就跟你去银行办事要填写一些有的没的表格一样,属于正常正规流程,也就是会给到你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给你签,你签不签呢,跟法院是没有关系的,没有 KPI 哈,但是这个流程要走。而所谓的 “缓刑换认罪” 呢,男方家属指的是签了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就给你判缓刑了。而实际上是什么呢,男方家属搞错了前因后果。

认罪认罚具结书,你爱签不签,不签也无所谓,但是如果你有罪的话,签认罪认罚书视同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从轻,未必是缓刑,但不签认罪认罚书就不能建议缓刑的,也就是不签就没有缓刑的可能。这个机会要不要珍惜呢,取决于你自己。

这个每年都会有一些大聪明百般抵赖,在同等情况下最后刑期高很多。

而不签认罪认罚书,对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其实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的,所以,爱签不签。

那么继续说法院下达的这个《委托调查函》,法院下达调查评估意见函并不等同于直接判缓刑。调查评估意见函通常是法院在判决前进行的一项程序,其目的是评估被告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以及判缓刑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收到此函就必定会被判缓刑。

所以这个《委托调查函》,你可以理解为法院判决前的 “例行程序”,也可以理解为法院有意要判决缓刑,不过这个有意不是妥协退让,而是因为证据确凿如果这个律师还有点良心的话会建议男方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以获取缓刑的机会。(接上面的分析,所以法官才对男方妈妈说你儿子和律师没对你说实话。侧面再一次说明,无罪释放没戏)

是不是法院下达了这个《委托调查函》,就一定判缓刑呢?

NO。实际上调查结果仅作为参考,法院仍独立判断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缓刑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需同时满足:

(1) 犯罪情节较轻‌:需综合案件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判断;
‌(2) 有悔罪表现‌:如主动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通过社会调查评估罪犯的改造可能性,这是关键条件
‌(4) 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需考察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潜在负面影响

当然了,法院不会根据满屏的 “先生请赴死”,去评估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潜在负面影响

否则,那可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想用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结果正中回旋镖。

不过呢,我是支持男方坚持无罪释放的诉求,因为这种全身上下嘴最硬的行为相当于彻底把自己的退路堵死了,求仁得仁。


继续补一些更新。二审判决后,审判长回应了记者一些疑问。

这里,审判长再一次强调了男方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也就是强奸未遂的说法不成立。 注意,这里有关键信息,就是事后,被害者即跑至卫生间冲洗。

所以为什么受害者阴道分泌物中检测不出男方的 STR 分型,

所以为什么受害者内裤上检测不出男方的 STR 分型,

因为受害者直接就去卫生间冲洗了。

还有人在评论区杠说,这个审判长只说了受害者去洗澡,没说洗澡把 STR 分型清洗掉。

对,单靠这一篇报道咬文嚼字没错,因为官方是在上一次回应记者司法鉴定的时候说的。

这么多人喜欢锤,那就给你们石锤。

另外这篇报道官方针对了记者说的未在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检出精斑及 STR 分型,检方解释了 “女方可能时候清洗过”。当然了,有人还要杠说用的是 “可能”,因为这是在之前庭审中说。

所以,结合第二次审判长回应记者受害者事后立即去洗澡,则是对上一份官方回应里的 “可能”,进行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关于很多人在评论区里装专业人士,声称 STR 分型不会被水冲洗,声称 STR 分型只能用强酸冲洗的说法是错误的。

官方都回应了,还装瞎,假装专业人士,你比官方更专业,你继续你的咬文嚼字。

有人在其他回答里 @我,说他用 deepseek 查的结论是 str 分型无法用水冲洗掉。声称我会用官方回应来进行结论闭环。

好,这么喜欢实锤,我就用同一个软件搜索截图给你。

这是我用 DEEPSEEK 问出来的。

DS 上写明了,冲洗会物理上冲走样本上的 DNA,清洗彻底就可能导致样本上的 DNA 含量不足导致检测结果为阴性,也就是未检出 STR 分型。

另一个要参考的要素呢,就是采样时间。如果受害者在事后立即冲洗,清洗后很久才进行采样,尤其在 高温或潮湿环境下,DNA 会降解得更快。

那么,我们已知受害者事后立即冲洗了,采样时间是什么时候?两三天后。这个采样时间在冲洗了大量生物标本,叠加 XX 高温且潮湿环境下,DNA 降解加速。是不是就可能造成 STR 分型未检出?

另外,同一个软件搜索出来不同的结论,原因是什么?DS 会出错吗?有概率,且大概率上是投喂问题造成的。

这位答主 @ 我,回答里仅截了 DS 的结论,没有截他投喂问 DS 的问题。

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给 DS 投喂一个定向答案的问题,它回答你的回答就会是定向答案。

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结论,而结论证明不了真正的答案。 因为问问题要把投喂问题的要素写清楚。而如果添加了限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投喂结果为定性答案。

大白话就是 1+1 等于 2,如果你在问脑筋急转弯里,1+1 是不是等于 2,它可能回答你 1+1 确实不等于 2.。 (只是举个容易理解的大白话栗子,没有验证,只说明 DS 的运算逻辑是这样的)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 DS 人工智能偶尔出错,国内人工智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体谅。

但是,同一个软件搜索出不同的答案,是不是个人搜索能力的问题就不是我要讨论的范畴了。

以此来声讨我,也太小瞧我了。

(附,DS 不是万能的,DS 仅能提供一些抓取数据,但是实操中是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不是 DS 结果就能判案。)

同时,这份官方回应的主要证据里继续论证了我上面猜测的,男方的口供里供述了实施性行为。并且这份官方回应 i 用的是 “供述了与被害人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

审判长透露的这个细节,不仅仅说明男方在口供中承认了发生性行为,还描述了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所以,之前很多人嚷嚷说男方拒不认罪,其实压根就忽略了男方已经在口供里承认了犯罪事实)

鉴于很多人视力不好所以加粗。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很多人在评论区里选择性无视这句话,揪着什么 STR 分型未检出和处女膜还在理论,幻想男方都没有实施性行为,但是人家已经把实施性行为的细节供述了呀!为什么还能一味幻想未实施性行为呢?!到底是一厢情愿呢?还是一厢情愿呢?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还有,这一份截图里,官方已经提供了几百字的定罪的主要证据

如果一味的嚷嚷仅有口供定罪,一味的嚷嚷没有物证,我只能说是选择性失明。


这里,再一次佐证了男方母亲存在多次故意泄露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但是二审期间法院仅仅对其进行了训诫。

什么意思呢?就是警告,但是下一次就未必仅仅是警告了。

可能有人要问,这么大范围的对受害者泼脏水,导致受害者被人肉搜索,仅仅是一个训诫就完事了?这么嚣张的加害者,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没错,在很多案件上,受害者确实是弱势群体,被侵犯权利只能由受害者提出诉讼,该案受害者由于家庭困难并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替她们发声及诉讼,只能任人宰割。

评论区里之前很多人说赶紧抓起来,没错,给你警告了,再继续泄露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就证明你是故意的了。

求锤得锤哈。一家人要整整齐齐。

最后的最后,看不惯的可以不用评论。出门左转。

说我起号的,科科,十年前就过万粉的我,需要起号吗?

疯狂举报我的,私信问候我全家的,难怪优秀的答主越来越少,一味输出情绪。

知乎上为什么很少有法律从业者针对个案详细分析?第一,法学大拿们忙得飞起。第二,把自己的逻辑思考过程写下来,那还有人咨询吗?第三,写那么多,又不挣钱,甚至还不如几个抖机灵的答案。第四,法律是通过严格的证据链和程序规范去实现法律真实,也就是还原事件的真实未必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

对我来说影响不到任何,我也不靠帐号经营粉丝。

完。

知乎用户 月池薰 发表

说句题外话,看守所的条件比监狱差得多,这哥们能呆两年真是个狠人啊

知乎用户 大唐吴王钱巨美 发表

法院的评比追责,大于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何尝不是一种权力的傲慢?

知乎用户 云南权志龙 发表

有个骗婚案,女方被判全额退还

因为男方是渣土车司机

知乎用户 Karlnlim 发表

货拉拉案那个公开的判决书把警方公告里有关刹车、刹车痕迹、案情时间不足两分钟都删掉了,只剩下女主在这两分钟内怎么怎么忙的。连伟大央视的踩刹车不对,得急刹车这种言论都不能留痕。法律界的,没有人。

知乎用户 从不毒舌可达鸭​​ 发表

货拉拉司机和胖猫已经把投降派的下场讲的清清楚楚,还能怎么办?你选的嘛,长官。

水浒好,好就好在招安!

知乎用户 勃立二象性 发表

大家都觉得他冤枉,那被聂海芬冤枉的叔侄俩呢,最后聂海芬还不是一点事都没有。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也一样。

还有,珠海撞人事件并不会让某些人真的反思。

知乎用户 M 三三三 发表

宁愿把 “公平公正公开” 放在脚底下踩,宁愿把司法系统的脸伸出去让人家打,也要维护那一小撮人的利益,这就是整个司法系统现在干出来的事。

一个两个甚至一群人贪污腐败不算什么大事,但如果整个系统都这样了?明明错了,但在整个系统内还能继续往下走,这就是结构性崩塌了。

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者就是当前的司法系统。但你要知道中国的民众从来不是逆来顺受的顺民,就怕有人喊一句 “列祖列宗在上”,开着泥头车就来了,那时候就不是能轻易挽回的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suBhQU 发表

没法从法律上解读。

我就没见过 “疑罪从有” 的。

现在的法学生,和执法者都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

这个事实是:当事人靠法律寻求公道,不是希望法律给他一个机会,而是他给法律一个机会。

另外,这爷们真硬。

两年,730 多天。一口不松。

就请问,你觉得这哥们恨不恨你。

毕竟,祁同伟拿大狙又不可能打我田国富。我慌什么?

对不起,走错片场了。

我几乎可以肯定,这 730 多天中,不可能好吃好喝的把他放在那。

一定会想尽一切手段让他认罪。

所以我百分百肯定,这哥们心里记一批人。

这哥们一天不认罪,所有相关方心里的恐惧就会增加一分。

但是如果你判他无罪,你同行不好交代。

另外,这事,大概率法院自己说了已经不算了。

我推断最后的决战,就在这两个多月内。6 月 7 日之前。

要么拿下他,让他服软认罪。

要么放了他给他赔钱,让他消气。

这两个多月内,这哥们应该是最难熬的。

只要挺过去了。这哥们,就会像个超人一样。

知乎用户 姬茶王霸 发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男的是一个狠角色,而且是那种心性非常坚定的狠角色。

唯一让人担心的是出来以后会不会报复社会,一辆越野车可以带走几十人的生命,如果换成泥头车呢?

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大,如果他是软骨头早就在服软了,但显然他不是。


为什么说他是狠角色,因为我准老丈人就在半个月前因为开麻将馆搞赌被拘留了 10 天,环境很糟糕,每天很少见荤腥,准点起床,吃饭,看电视,然后吃饭,看电视,睡觉。日复一日,出来人都明显感觉瘦了,他说他再也不想待那里了。就他才呆了 10 天,更何况这哥们已经呆了几百天了,都不敢想象这中间使了多少招数想让他服软,却还是硬生生的挺住了。

知乎用户 数据误码率​ 发表

我曾经代入思考了一下,假如是我,如果在一审下来的时候,跟我说:

你认罪吧,我们判缓刑。

我大概率会怂了,因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进入看守所,那种身理和心理的不适,不是一般人能抗的。

但是如果我坚持下来了,TMD 现在早就适应了,现在给我说缓刑?没门!反正我已经不体面了,凭什么要给你们这群老爷体面?有种你就维持原判,反正我还是会申诉,这事没完!

按照我朝颁布的最新问责制度要求:

1、终身问责制;
2、谁批捕谁经办谁公诉谁落锤,谁负责。

这也是我朝二审基本上都维持原判的原因,因为一旦二审推翻一审,意味着一堆人要倒霉,到这个环节已经与公平公正无关了。

原本用于警示司法一定要谨慎的制度,变成了倒逼官官相护的工具。

虽然我不是研究法律的,但是高中思想政治课上讲现代司法精神的时候提到过,现代法律精神基础是:

疑罪从无

定不了铁案,就不要定。

这案子一审的时候公布的证据链条本身就不足,排除口供的话,差不多能确定两人没发生关系了。

而且对口供的采信基本上是:

采信女方对自己有利的全部口供;
采信男方对自己不利的全部口供。

所以以后同志们,不知道怎么说别 TM 瞎说,有条件请律师就等律师,没条件就闭嘴。

但是一审还是头铁公诉➕判三年。

现在二审直接尬住:

维持原判吧,证据不足,这锤子落下去,二审这群人就在赌自己的 ZZ 前途。
判无罪吧,一审的那些同事基本上职业生涯 G 了,因为后面还要涉及到国家赔偿,G 上加 G。整个单位都要被追责。

战报会骗人,战线不会。

我们外人是不知道你公检法掌握了哪些证据,但是我们能看出来的是这案子一拖再拖,无非就两点原因:

1、证据不足,没法定案。
2、拉长羁押期,迫使小伙认罪。

反正现在的只会出现以下情况:

1、头铁维持原判,小伙已经关了 22 个月,再回去住 3 个月,然后出来申诉到高院 or 最高法。
2、拖延一个月出判决,刚好凑够时间,判缓刑后释放,小伙依旧申诉。
3、判无罪,小伙申诉➕国家赔偿。

反正对小伙的最坏的局面也就是维持原判回去继续关三个月,反正都已经 22 个月了,三个月算啥。

如果心理没鬼,那就维持原判,别耽误人出来申诉。心里有鬼也没用,人家出来依旧是要申诉的。

知乎用户 Mr. 天气很好 发表

某种程度上,一审二审就是对立面

二审的作用就是复核一审判决的

要是一审判错了,二审因为利益关联不敢改

那要二审来干什么?

直接一审终案不好吗?浪费司法资源

要不就让一审和二审不在一个体系里,要么实行回避原则,最大可能避免司法人员之间有利益关联

才有可能彻底地追究一审的问题

不然搞二审有什么意义?

知乎用户 小白学民商法​ 发表

本来还想从法学角度论证订婚情况下是否存在强奸关系。

这下可好了,合着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啊。

这道题法学不会答了,请政治学出马。


更新一下,平常叽叽喳喳上百人的律所群里,关于这个案子一个说话的都没有。

本所不乏二三十年的老刑事律师,日常把各种猥琐案子跟我们八卦的也大有人在。

但唯独这个案子,大家好像有默契一样集体噤声。

知乎用户 Weapon out 发表

你和一个人聊得好好的,她突然跳起来烧窗帘,你会拉住她妈?

她大喊 “我要自由飞翔”,然后夺门而出,你会冲上去把她拉回屋子吗?

我鄙视这些利用人的善良和本能来牟利的人。

知乎用户 最强纵横家 发表

所有证据都在证明男方无罪,法院还要延期审判,一大原因是为了保护一审

知乎用户 罗晨 发表

难以理解。

在美国社会呆过一段时间后,我深刻感受到中国有一项巨大的优势:公众对公权力极其信任。

比如说 “上访” 这件事。

一个人受到了泼天的冤屈,他能想到的最极端的解决方式是:坐火车去北京,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你能想象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吗?

一个佛州大爷受了天大的冤屈,告举无门,于是他开着大皮卡驱车数千里去华盛顿州,跪在白宫门前找特朗普告状 – 尽管他卧室里就放着一杆双管大猎枪。

至于 “上访” 这件事。

你可以理解成 “相关部门给当事人一个机会,解决问题”。

也可以理解成 “当事人给相关部门一个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制止一场即将发生的恶性事件”。

一切都离不开当事人对公权力的信任。

有这个信任,治理成本就是某个基层公务员花几个小时时间沟通。

没有这个信任,治理成本就很难判断了。

一切破坏这种信任的行为,我都表示难以理解。

知乎用户 王小鬼 Ghost Won​ 发表

试想,假设这个强奸案,处女获胜了。

下次一些女同志遇到一些情侣间的拒绝,男女私下相处的摩擦,又或者陌生男女的争执。

以往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现在男人意识到,她们不再需要失身,就可以要挟我强奸。

你觉得他会冒险一搏,还是束手就擒?

有的时候,有些案子的判决看起来是对女性的保护。

实则把女性推向更加危险的边缘。

注:临时起意的杀人,通常最多无期。

知乎用户 乐透阿全 发表

如果判了那就意味着:

隔空强奸也可以判刑。

就看告不告你。

知乎用户 大财猪 发表

我下个结论

三年实刑

再拍个《底线二》

办成铁案中的铁案

补充:一部电视剧可以解决的问题,大家不用各种分析各方利益关切斗争

知乎用户 洛月 发表

很多人说二审一般不会推翻一审的结论,因为一审法官的乌纱帽

但是其实不管二审判有罪还是判无罪,一审那帮法官都完了。

把一个本来小小的简单案件,判成能有几千万热度几百万人撕逼的案件。

你要是他们的领导,想掐死他们的心都有了。


很多人说一审法官升官了,你们说的应该是追风小叶的一审法官张艳秋升官了,这个案件一审法官没有任何公开的信息。

知乎用户 夏风​ 发表

现在比较有趣的是:司法系统会不会顶着全国舆论压力制造一个冤案,然后嘴硬说依法审判。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说明司法系统已经烂透了,基本没有自我纠错能力。

知乎用户 Nikki 发表

这是一个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的案件,且这件事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走司法程序。

我们不是活在真空当中,刑法应该保持谦抑性,而不是强行介入社会各种关系当中。

警方采取调解处理小情侣问题就是正确的做法,他们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

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是自找麻烦,因为亲密关系当中不可能随时随地都有对方肯定性的许诺。

否则把女友按墙上拥吻,这是强制猥亵罪,女友研究某器官并 “上下其手”,这也是强制猥亵罪。

拿刑事审判的逻辑去看待亲密关系中的每个行为,两性的互信会被完全打破。

这个事件男方被羁押接近两年,女方在当地被指指点点,强行判决导致公信力也受到质疑。

可以说是近年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极差的一个案件,判决本身比判决结果负面影响更大。

互联网有关于 “结婚冷静期” 的讨论,现在看来订婚阶段或可以完善法律制度设计规避双方风险。

知乎用户 席萝​ 发表

知乎用户 语忘 发表

总共三年多的刑期

这关着己经有快二年了

如果到时候刑期到了

放人

然后家属不停上访要求国家陪尝

这个县政府就会很被动

知乎用户 Harunobu 发表

我只能说,检察院自从没了反贪职能后,存在感是越来越强了,什么事情都要插一杠子。特别是批捕和起诉两部门合并以后,日子那可是越过越有了。

以前公安抓了不一定批捕,批捕了不一定起诉。等于检察院里面就有审查机制,有些明显冤假错案内部解决不至于错到法院那里去。一旦上了法院就不是起诉一个部门的事,是整个检察院的事。以前错误批捕,批捕部门被训一顿也就完了,现在全院死扛到底,错了也是没错。

知乎用户 旧时光 发表

这个是缓刑不缓刑的事吗?

这个不应该立马把男方释放,同时马上逮捕女方,对女方诬陷罪进行追究的问题吗?

未检出精液和处女膜完整,就这 2 样出来后,还需要审理吗?强奸是要求有性行为发生,这 2 样证据说明没有发生性行为,女方的证言现在被证据证伪了。这种情况下不应该马上对女方按照诬陷的罪行进行顶格判决吗?毕竟她的诬陷已经导致男方被拘留数年之久了。

一直谈法律精神,谈法制社会。这不是很好的契机吗?非要把法律折腾成烂泥?非要让大家彻底的,绝对的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知乎用户 白白 发表

通过这件事情,我有一个可怕的设想

我马上要结婚了,彩礼谈好了 8.8w,房子我家掏空六个钱包,给我买了。

房子出资构成(爸妈 60%+ 爷爷奶奶 15%+ 姥姥姥爷 25%)我家三代的大半以上的现金流都押上了

北京房价太贵了

我是不可能给女方加名的

如果订婚后女方要挟我给房子加名,否则就告我 qj,我没有任何还手余地,家里三代人积累的大半现金流就会白白送人。

万一婚后搞一个感情不合,光速离婚,相当于我败了半个家。

因为我工作的大单位,和我是名校工学研究生的巨大沉默成本,我不敢吃官司,简直是任人宰割。

看似一个普通的判决,但是莫名给我一种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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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人挺好的,就是受到网络上的女拳思潮影响有点大,我和我女朋友都是从中西部落后省份考到北京的,我女朋友本科的时候也是一个较为传统的女孩。我们从小受到的都是较为传统保守的教育。

我只恨现在的女拳自媒体,她们肯定收了外国那些多元化组织的资助,其目的就是为了解构国内的传统文化,一旦家庭,责任,荣誉,这些东西被打破,我们就会被彻底搞乱。

我只是有一个可怕的设想,假如,if。

但是目前这个设想并未成真。

知乎用户 村口法师刘海柱 发表

我就问问你法院要是真给这男的判了强奸,他出来报复社会怎么办?珠海事件可没发生多久。

要是真判了这男的可就是社会性死亡了,钱也没回来,很难让人相信他会成为所谓的好人。

最新消息:维持原判

转载:鉴于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对男方遭受的敲诈勒索已无法律保护可能性,如果后续对适婚男性继续提出鼓励结婚的政策,适婚男性将不予理会。

知乎用户 骑猪撞老虎 发表

这件案如果硬判了

在男女关系上造成的影响,不亚于当年让社会道德水平倒推 20 年的 “彭宇案

一个男人可以在没有任何插入行为,没有任何医学检测出相关接触的背景下

仅凭女方一面之词便判处强奸

想想就知道有多么可怕

到时候崩塌的不管是男女关系

司法权威也会荡然无存

知乎用户 一言​​​ 发表

一、缓不缓刑不好说,但是大概率不可能无罪的,以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这种案子内部请示都不知道多少轮了,但凡上级真的给了可能无罪的建议,不说别的,首先法院就会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然无罪判决之后就是国家赔偿,多关一天那就是一天的钱,所以很多二审可能改判无罪的案子,一个征兆就是变更强制措施,而本案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这个变更。

二、够不够成强奸罪,这个案子主要看言辞证据再围绕言辞证据收集客观证据进行佐证。被告人到案之后的前两次供述是最为重要的。**看不到口供,所有的分析其实都没有意义。**口供能够被称为证据之王,就在于其亲历性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性犯罪案件中的前几次供述,如果能够在排除诱供的情况下获得有罪供述,那认定构成犯罪就是大概率的事件。

对于性犯罪中有罪供述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否一致,比如说双方本来在耍朋友,甚至是当天本来约好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案发当天晚上男方和女方发生了口角导致女方不愿意和男方发生了性关系,这种非双方亲历者不可知的案件细节就能佐证口供的真实性。(2)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吻合,比如说案发当天所提到的将被害人从十三楼拽到十四楼,原因是什么?是发生关系之后双方就彩礼问题没有达成意志,还是说根本就不愿意发生关系所以女方要逃离现场?就这个问题供述中是怎么提到的,包括细节上在什么情况下开始追出房间,回到房间做了什么,中间大概多久,这些如果和客观证据能够吻合那就能佐证口供真实性。(3)有罪供述是否稳定,笔录嫌疑人是否阅读签字,如果后续出现翻供,嫌疑人能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明。在国内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明白强奸罪是什么意思,这个罪名不存在误解的可能,不是说民警随便给了承诺嫌疑人就会认罪的。如果说后面翻供了,那就要看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4)同步录音录像和有罪供述能否吻合,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客观自然,有无逼供诱供的情况,其到达办案场所后是否存在录像真空期等等。

三、所谓定亲也好、彩礼也好、婚房也罢包括监控录像,都只能说明一点,就是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案发当天双方到达现场的时候没有矛盾甚至是很亲昵。但是这种客观证据是在口供出现矛盾的情况下用于推定是否自愿的,比如说如果说现在在案的口供嫌疑人从头到尾都不承认有强奸这回事。那么客观证据就对于嫌疑人非常有利,参考的就是刘强东的案子,在双方言辞证据完全冲突的情况下,客观证据能够推定的事实就是有利于东哥的。但回过头来,如果说言辞证据上对于案件发生的细节已经能够完全描述出来,和客观证据相符合,那这种所谓客观证据的推定就没有什么意义。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双方的口供都能证明在案发当天双方本来说好是来到婚房看看布置的,到了之后男方意图发生性关系,女方表示结婚之前都不愿意,但是男方还是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女方逃了出去,男方追了出去把她拽了回来。那么无论是订婚也好、彩礼也罢都不能否认案发当天双方对于女方不愿意是明知的,这不是强奸是什么?

四、严格从法律上来说,其母亲的一些行为实际上是过界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对外公开案件的部分信息。

五、这个案子能拖到现在就是因为从下到上发现舆论太大,都不愿意担责,所以就会搞得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实际上一个强奸案子,也几乎不可能再补充侦查了,有什么好延期的。

最后:无论怎么判最后都会被骂这是注定了的。

知乎用户 海岛船 14 发表

一审法官的锅 现在发现判错了,只能和稀泥了,但是舆论哗然,想糊弄一下都不行了,只能一拖再拖!希望大家持续关注、把这些傻啦吧唧的法官撸下去!这是促进司法改革的又一次重大事件!

知乎用户 木林木​ 发表

什么叫 “无痕强奸”?

这世界还是唯物主义的吗?还是客观的吗?

法律还是讲证据的不?还是疑罪从无不?

证据做不实、客观认不准,现在连最基本的价值观都模糊了吗?

就非得整人家,满脑袋 “权衡”、“考虑”,没有原则的吗?

没证据、客观支撑不足,就该宣判无罪放人!就算他确!实!是!罪!犯!没证据,也应该放!人!

证据充足就抓紧宣判!

知乎用户 我负责舔包 发表

目前我所得到的消息:

1、想让女方出谅解书。

2、想让男方社区矫正

3、附带民事开庭

这说明法院在为实报实销做努力!

毕竟没有认罪,没有谅解书,缓刑是判不下来的,而民事开庭更是直接摆明了,男方只要认了就在民事上补偿。

就看当事双方头铁不铁了。头不铁,判二缓二,头铁,发回重审,中院肯定不粘锅!

知乎用户 九溪​ 发表

在职法检人员回答一下,其实难就难在法院要是判无罪,那就是市县两家检察院要承担责任,而且县检起诉的时候绝对跟市院沟通了的,又市院跟中院沟通过,所以你让法院真正判无罪,估计首先要省检省高院达成协议。其实要我说中国的独立审判就是个笑话

知乎用户 我们飞向太空 发表

权利来自于青天大老爷

也不来自于青天大老爷

只要你心里还幻想着青天大老爷

那么权利就是青天大老爷的。

最后,送大家马克思的一句话

通过法律来约束社会只是法学家们的空想,是社会决定了法律,不是法律决定了社会。

知乎用户 小一点的人 发表

建议大家去视频软件搜蔡雅奇律师的视频,会颠覆你对公检法的认识,这也就是闹上热搜了,不然你看法院敢不敢判实刑

知乎用户 托卡诺斯 发表

这个案件怎么判且先不谈,我觉得某些人该判个渎职罪

以上为原回答,写于 3.25,今天更新一下,因为在别的问题里,发现了值得更新的情报。

嗯,男方母亲真的诉讼玩忽职守罪了,就很合理!

知乎用户 尬聊能手 发表

只要不是死刑,

刑期就会结束,

席某某最终会出狱,

他和他的家人会面对那被毁掉的人生。

也有可能,

要面对席某某那被毁掉的人生的,

并不止他们一家人。

有人会录制节目说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有人会把案子编成剧本拍成电视剧,

有人会追授几个光荣的称号,

但它们

都不必面对席某某那被毁掉的人生。

知乎用户 逍遥自在小公子 发表

有个事被大家摆在台面上说,就是大家形成一个观点就是那些冤案错案一旦判了,就必须办成铁案。不然牵连的人就太多了,它们为了自己可以上下配合。这事不上称二两不到,上了称千斤都打不住。这可比男女问题更要命。

知乎用户 哲学主大人 发表

这个人在看守所两年,这么说吧,就是块豆腐,放看守所磨练两年,出来就是支钢针了。

知乎用户 乐于助人的易 发表

在这个风起云涌的战场上,暴风少年登场

在战胜烈火重重的咆哮声,喧闹整个世界

硝烟狂飞的讯号 ,机甲时代正来到

热血逆流而上,战车在发烫

勇士也势不可挡,come on 逆战 逆战来也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我有一计:调整强奸罪刑期。3 年起步,最高死立执。这次先判个无期徒刑试试水。

好处:1 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2 预防歼 35 事件发生。

知乎用户 Bender​ 发表

如果是缓刑基本可以确定没干什么

如果一审实刑二审缓刑,说白了就是上级领导介入,一方面知道犯人是无辜的,别让人坐牢,另一方面是给一审挽尊,如果二审推翻一审影响法院评比,毕竟对于法院来说自己的评比还是比较重要的。

我觉得大家对于法院的运作缺乏清晰的认知,要知道当人抓进来的那一刻,判决结果都已经定下来了,之后公检法包括律师也只是走流程而已。

底下两个案子也说明了这个运作方式

一个南昌的案子

大致流程是,男方跟女方发生关系,中途男方软了,女方用嘴帮男方硬起来,最后是女上位,以上过程男方用录音笔录了下来。事后女方要求男方当她男朋友,被拒,于是女方到派出所报案,表示男方 qj。

各位觉得这算 qj 吗?

反正法院就是这么算的,一审有期徒刑 6 年。

但是在上级介入下,以及男方多次在看守所紫砂未遂,二审是判三缓三。

第二是房洪彪案,一个一度作为教案的案例

大致是 2009 年房被控性侵女儿,且拒不认罪,一审六年二审十一年。

好像是一个禽兽父亲被惩治的大快人心结果。进入了中国司法案例网教案,还入选了最高院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一书。

结果大概是六七年后,房的女儿怀着歉意给狱中的父亲写信,表示是母亲的要求下诬陷了父亲。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随后又开始了漫长的复检过程,最终平反,并且房的律师发现了大量当年证据的矛盾之处。

房妻子要求女儿诬陷房的动机也很简单,房入狱后房妻子顺利的与房离婚,同时还获得了房的全部财产。

总之很多人表示这是铁案的时候,其实本国很多铁案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铁。

知乎用户 老猪佩奇 发表

已经羁押 600 多天。就算是冤案也要做实了。要不然这 600 算谁错了?


和我说的分毫不差


谁把我评论区干没了

知乎用户 陆沉的不记名弟子 发表

他现在坚持,有两者情况

一种是判无罪

那他可以拿国家赔偿,同时给一审法官一个污点,同时自己不留案底,而他的付出无非就是再多关几个月。同时出来还可以反告女方诬告。

一种是有罪,那他可以创下历史上第一个无接触强奸案,警醒后世。而他无非多关几天。然后出来是玩消消乐还是东风半挂可以,直播带货搞批判也可以。

双输永远比单输好

他如果不坚持

除了能少关几天,他的仇家没有任何损失。那他是直接出来消消乐?还是认怂?

何必呢,正常人都会选坚持,多软蛋的人才会妥协啊

其实冤判的对应方法早就有老黄历了,从来就没有新鲜事

年轻人们大都没有经历过那个时代。或者说经历了那个年代的人大都已经去世了。

但是上个世纪某个特殊年代,一样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重严,回家过年的说法。

这都是老老一辈的智慧了。

知乎用户 LaoDI - 赵掌门 发表

这个案子一审判的时候,这个法官是什么性别,有人知道吗?

知乎用户 刘大萌​ 发表

有什么可解读的…… 现在明显就是一审挖的坑 二审尬住了 疯狂拖时间跟老哥协商让他认罪换缓刑

但凡一审定的猥亵或者强奸未遂也不至于这么蛋疼

这老哥真心是纯爷们 能抗这么久 说实话这波挺到现在 大概率老哥里面肯定受过各种各样的施压 这都挺住了 狠人

知乎用户 荻 生​ 发表

无实凭无实据,已经被关了三年。

现在认罪服输,三年白关,一辈子污点,三代不能考公。

硬挺住不认罪,还有机会清白昭雪,拿国家赔偿

这是伤停补时的最后黑暗,熬过去就是碧海青天了。

我还就不信,这案子敢判有罪,那以后瞪一眼就强奸罪了,对法律的摧毁性伤害更甚于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无论如何,山西司法部门这一回输定了,打拳没有好下场。

知乎用户 带带小师妹 发表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被告被指控杀了被害人。”

“可被害人明明还活着!”

“被害人也指控被告杀了她。”

“可被害人明明还活着!”

“被告当时也承认自己杀了被害人。”

“可被害人明明还活着!”

“一审已经按被告杀了被害人判了。”

“可被害人明明还活着!”

“就算被害人没死,就能认定被告没杀死被害人吗?”

知乎用户 敬亭 发表

既然不给面子,不如不断延期审判,延期个六十年

知乎用户 这天那么蓝 发表

蟹妖

这个案子尴尬在哪里呢,尴尬就尴尬在人已经给抓了一审给判了人被关了一年多。

要是现在给判个无罪,那可就得追究一些人的责任了,所以现在二审就想和稀泥判个社区矫正让男方消消火。

但是,男方现在显然不能消火,要么你就判实刑,反正还有一年多到时候关押时间可以抵扣顶多再关一年多。

要么你就判无罪,男方要求国家赔偿,反正就是不配合你们和稀泥。

要我说啊,山西还是不行,你要是学湖南货拉拉案不就行了。

律师?白送你俩!

知乎用户 甜朵酱 发表

司法系统需要平衡男女比例,军队也需要

知乎用户 人生报废指南​ 发表

评论区说啥了,被删了好几条了我都没看到。

———

这不就是标准的一群文科生组成的草台班里又闯了个大祸嘛。

不过话语权还是在她们地方,到时候拍个电视剧或者哪个晚会上讲两句定个性。

事情也就过去了。

知乎用户 只管通信考研 发表

更新:评论区支持女方的网友提供了一张截图,想以此证明男方强奸了,但这张图恰恰证实了我要说的,女方的意思是要钱要房,领结婚证,但是不嫁,领证了还搁娘家生活

————————————

原答案:

这是骗婚盛行的原因,0 成本。

这年代又不要立贞节牌坊,都订婚了还没有过性生活,换作正常人都会怀疑对方性取向有问题或者目的不单纯,几乎不会例外。

一旦成功,十几万到手,不成功,自己全身而退,对方还能下大狱,毁了对方,还毁了对方的后代。

断案依据主要来自于对方陈述,因为医学检查对方没有被进入的任何痕迹,私密处连接触都没有。而如果一方要求性生活,肯定需要商量,另一方不同意,最终也没有进行,连接触都没有,怎么成了强迫?

至于所谓的退彩礼,也是闹大之后成了社会事件后才退的,如果没有闹得人尽皆知,彩礼真的会退吗?

现在很多案子都急于断案定调,引起争议、质疑,甚至断错案,断案人却没有认错翻案的勇气,只想一错到底。

临夏副校长被控诉性侵 16 岁小学生(没看错,是 16 岁的小学生),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性侵,仅有女方陈述,还前后有出入,4 个月的速度就判刑四年半,提起上诉后,中院认为事实不清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两个月的速度又判刑三年半(这本身就已经打脸了)。从头到尾就没看到严谨,只看到急于断案定罪。

两点建议;

(1)法院应该提高应聘门槛。

(2)订婚前一定要试婚。

知乎用户 疾风之科基​ 发表

“法律不法律的我们真不知道,但我们已经开始期待检方会拿出多么抽象的说辞定男方的罪了。关键是,再抽象的说辞,全世界也都知道法院必然会采纳。”

就像陈佩斯说的——“演得真——好。”

知乎用户 半人马酋长 发表

感谢大电车时代吧,这些企业确实做出了人人都买得起的电车

知乎用户 二营长​ 发表

让河南个别地区的个别法官去审,早就判了;让浙江某神探出马,早认罪了。

山西还是有点不 “专业” 啊,既想依法,又想保人,还想要脸。

考虑到个别同志怀疑我地域黑,那补一句:

如果让成都某法院来审,一看风向不对就装死了,装不了就调解(无限续杯那种)。

知乎用户 天王猫​​ 发表

我直白点说吧

翻案

问责

可能会影响某些货乌纱帽

但实际上等于救了他们狗命

但如果非要维持原判

呵呵呵

知乎用户 不再理想 发表

强奸罪这么恶劣的行为怎么能判缓刑,尤其强奸处女,简直很令人发指。10 年都算轻的,死刑也不是不可以。

山西大同这个我觉得能实锤强奸就判十年,实锤不了就无罪释放。

知乎用户 陈仙男大天才​ 发表

近期一系列强奸冤罪,看似明显的违反成文法,其实是目前一场有组织法律行动的一部分:强奸罪的构成改革。

也就是将强奸罪,从 “男方有强迫,则有强奸” 的强迫构成论。转向 “女方无同意,则有强奸” 的性同意构成论。

这是女性主义有组织推动了多年的法律行动,在北欧这些偏左的国家已经基本落地。包括前段时间姆巴佩案,就是折在了持有性同意构成论观点的春风瑞典 (欧洲那个瑞典) 女检查官手里。

女性主义者试图通过上述改革,将强奸罪被控时的举证责任,从 “女方举证男方有强迫行为” 改为 “男方举证女方有性同意行为”。当然了,但由于性同意可以撤回,所以只要女方否认,男方举证的性同意证据都可以无效,横竖你都得进去。

从而将强奸罪这个罪名本身,变为对男性的法律迫害的一部分。配合 me too 削弱控告的耻感。最终男性人人可被强奸罪、人人朝不保夕,打断男性的事业竞争力、经济连续性,进一步褫夺男性的社会和经济权力。

没错,“性同意” 这个现在已经习以为常的词汇,本身就是女性主义群体以年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传播的。并且有计划的逐渐纳入成人强奸罪建构中,是不是非常吓人。

三个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层次: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

不能只盯着法律效果和个案办理看。

每咬死一桩强奸案、都是日拱一卒往性同意的方向推动。随着库里按性同意构成论给男方的判刑的例子越来越多,就越有机会上解释、上指导性案例,只要上了,那男人每一发都有可能被抓的好日子就来了。

还在辩经成文法的,可以看看下面发表在上海社科院主编期刊上的摘要和作者,看看现在的风向是什么。

(注意学术讨论本身和实际立法还是不一样的,学术讨论可以自由,这种期刊文章只是看一个风向)

知乎用户 大气层 发表

刚看到一回答,给出了下列判罚


把一审法官,以滥用职权和渎职罪,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法官再干这种拍脑门子就判,影响生育率的事,这就是例子。

把女方,以诬告罪伪造证据罪,也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女性再以这种事要挟房产,影响生育率,这就是例子

把男方,以非法拘禁罪,以及传播不良言论罪,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男性再搞非法拘禁再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生育率,这就是例子。
谁也别想跑,谁也别想赢,只要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打击生育率,那就要付出代价。

知乎用户 会发光的水母 发表

不能共情强奸犯

何况他还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影响,罪加一等

必须改顶格处罚,加以极刑

同时为这男的发声的刺头也要挑出来罚一罚

再排查一下境外势力,看看热度这么高是不是有 50w 挑拨男女对立

如此一来,多角度全方位治理,必能还天下太平,海晏河清!

知乎用户 红糖 发表

公检法法院这帮人发现不小心把事情搞大了,弄错了。下不来台了。现在骑虎难下。判无罪羁押这么多天不少人要被问责。判有罪舆论压不住。就想搞个缓行给自己找台阶下。

知乎用户 南墨澳 发表

以前看杨乃武与小白菜,感觉这个以后也要进历史的。

知乎用户 我要珍惜账号 发表

拖呀,使劲拖,拖到他受不了了,接受缓刑,就行了。

反正你在看守所关着,有罪没罪难受的是你。

知乎用户 熊猫法律​​ 发表

这个案件的剧情看起来是顶级拉扯了

首先,是关于有罪和无罪的区别

其次,是关于罪重和罪轻的问题

再次,就是简单和复杂的问题。

**这个案件来说,**近期,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 月 18 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 6 月 7 日。”

案件肯定是非常复杂的,最高法都如此论定,还发了通知。

延长审限还是非常慎重的事情

就以这个事情来说,这么长的时间,羁押期限以后,还会出现一个缓刑,这还是非常非常罕见的。

但是关于强奸问题,因为这个涉及到性的自由意志

所以不管说是婚内,还是婚外,还有男女朋友之间,都存在这种情形。

最后要明白的是,第一个是证据心理,

第二个,就是一个谨慎

2023 年 5 月 1 日,男方举办订婚宴,双方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当天男方先给女孩 10 万元彩礼和一枚 7.2 克的金戒指,承诺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孩名字。5 月 2 日,女方举办回门宴,当天下午二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强暴。随后,女方母亲找席某某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并补上剩下的 8.8 万元彩礼。
2023 年 5 月 4 日,吴某某报案称被席某某强暴,男方家属称因为房产证上未加女方名字才报案,女方对此予以否认。当天在女方要求下,郑女士当着办案民警的面写下保证书,答应次日 12 时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5 月 5 日,席某某涉嫌强奸,被阳高县警方带走立案调查。郑女士称,5 月 4 日晚上儿子还在上班,5 日儿子被带走前,双方在阳高县民政局准备领证后立即去办理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但未办理成功,“当时我们在等我女儿从外地往回赶,送房产证回来。”
2023 年 6 月 27 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 月 24 日,这起备受关注的 “订婚强奸案” 一审在阳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其当庭上诉。

知乎用户 共克时艰 发表

我真是不理解一审法官,你一个月才几个工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得了,拿不准的就延期找大佬来。

不然,你看那些被消消乐的。

就那点工资,非要把自己牵扯进来,值得?

知乎用户 Sirainfeat 发表

几年前就提出来的句子,现在只是在验证和落实罢了。

依法治国,有法必依。

左半句加男,右半句加女。

加上之前不让看判决书了,又加深了对某个群体 / 集团的保护。

现在整个系统都开始门阀化了,再过几年吧,办正事的那群也会开始被排挤,最后整个系统落到某个利益集团手里。

因为这样,才方便以后官官相卫。

知乎用户 华劳斯 发表

这个案子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冤案,但是法院不承认自己错了,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法院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问题中说的缓刑,二是通过长期把被告拘押在看守所,对其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变相屈打成招。

可惜,这位席先生,宁可继续在看守所待下去,也拒绝承认自己犯罪。

所以,事情就僵在这里,法院不承认自己做错了,被告不承认自己错了,现在更是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更不可能妥协。

我最喜欢直球对决,不是你死,就是我死。

知乎用户 正能量小小逸 发表

我要是这男的我也不认罪,对于老实人来说案底只有 “有” 和“无”两种,你判我缓刑三年和判我无期徒刑没什么区别。

要陷害老实人只能判死刑,不然你关我越久只会让我的仇恨越纯粹越炽烈,出来以后一定炸个大烟花给全世界看看。

知乎用户 银 toki 发表

奸了就是奸了,就该判三年

没奸就是没奸,就该无罪释放

缓刑社区矫正是咋个意思?

奸了又没奸,如奸?

一切拿证据说话,目前看证据既没有镜斑,也没组织细胞,女方连膜都没破,怎么男方是吴签?

最后无罪释放的话,国家赔偿是肯定的了,就不知道一审法官和检方会负什么责任,以及会不会为了避免负责任,搞出什么事情来

知乎用户 椿花 发表

知乎用户 空灵 发表

好几个回答都太天真了,觉得二审直接打回去重审不就行了嘛,一审的法官判错了该承担责任就承担不就得了嘛,呵呵。

我跟你说,这条路也早就被堵死了,

因为一审区法院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都会把案件的判决上报要求市法院指导,市法院指导点头以后区法院才公布判决。所以二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根本不可能改判。

上诉的路子就这么堵死了,其实又何止是上诉的路子堵死了呢?逮捕以后不判刑不起诉的路子也基本堵死了!

无论从制度建设到人员考核,成千上万个脑袋里想的未必是查清事实然后依照事实判决,而是怎么把嫌疑人给判了。

知乎用户 孟德尔的豌豆射手 发表

这案子越看越诡异了

根据《刑法》第 72 条 宣告缓刑 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2)犯罪情节较轻;
  • (3)有悔罪表现
  •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一条成立,《刑法》中的 “以上”“以下” 都包含本数 所以一审判三年可以缓,第四第五条估计也成立

这第三条第四条完全不符合啊 中院怎么能主张缓刑呢?

首先 一审认定的犯罪情节很重啊 不仅是强奸 事后还很粗暴的把女方拖回房间 防止女方呼救 造成女方身上有伤痕淤青 这个情节不能算 “较轻” 吧?

其次 男方到现在都不认罪的 他和其母亲都是坚称无罪的 连罪都不认 何谈悔罪呢?

我本来以为这次审判能出个结果 这又要延期到 6 月份了 一审是前年 12 月判的 也就是说这一个二审要拖一年半 这审重庆大老虎也没审这么久啊 。

知乎用户 捧土寻花​ 发表

这案子已经不能从法律角度来看了

从男方在无任何报告下被抓捕羁押开始,这案子就已经无法以正常的法律角度考虑,毕竟一开始检方就违背了法律

检方可能考虑的是强奸罪多好定,那么多能成为罪证的东西有一个就可以判下来了,先抓了再说

结果都懵圈了,那么多能被定为罪证的东西结果都翻了没一个能下来,男方还被羁押两年,大家都下不来台了

彭宇案被称为让中国社会道德倒退 50 年,哪怕 2012 年 1 月 16 日新华社专门发布一篇《不应被误读的 ` 彭宇案’》解释其实彭宇确实撞到人了也没用

这次先羁押后出报告、现在也没一道证据能定罪的大同强奸案能起到什么效果,我非常期待

知乎用户 木木不是木木 发表

现有的证据从法律层面证明强奸有瑕疵。

但现有证据却足以把女方的纵火罪给办成铁案。

毕竟,无论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别人家里,烧窗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是纵火罪,无非量刑轻重罢了。

知乎用户 Gourmet 毛​ 发表

我们来假设一下:

你被冤枉偷了公司的钱,但因为证据不够清晰,公司对你说:“算了吧,你只要写个认错书,我们不追究,你还能保住工作。”

看起来很划算对吧?可一旦你接受了,意味着从此你在所有同事眼里,都成了 “那个偷过公司钱” 的人。你说再多遍“我没偷”,别人都会笑而不语,拍着你的肩膀:“哎呀,认都认了,别说这些了。”

你会怎样?
你会后悔,当初为什么不狠狠心,坚持再查一次证据,证明自己根本就没偷过。

对,这就是缓刑的真实面目。
缓刑不等于无罪,而是你默认认罪,接受法庭给你的 “仁慈”。

换句话说,它让你不用坐牢,却在你身上永远贴了一张 “我是个罪犯” 的标签。

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我表姐单位有位同事,因为替朋友出面调解了一场冲突,没想到却被卷入了伤害案。法庭最后认定他 “过失伤人”,给了缓刑。
律师跟他说:“认了吧,不用蹲监狱,回家好好过日子。”

他当时犹豫再三,接受了判决。
结果从此他每天活在阴影里,同事们聚餐不再喊他,升职时领导考虑再三还是放弃了他,甚至有一次,他去儿子学校开家长会,都听到其他家长在背后议论:“你知道吗?他判过缓刑的。”

后来他说:“我当时为什么没有勇气坚持一下呢?哪怕失败,也不至于让我的清白彻底没了。”

这就是缓刑最可怕的地方。
它看似不让你坐牢,却让你活在了一个 “无形的监狱” 里,一辈子都走不出来。

再说回山西大同的这个男方席某某。

他在上诉中坚持说:“我没有跟她发生实质性关系,根本不构成强奸。”
这句话翻译成普通人的语言,就是:

“我宁可冒险坐牢,也绝不接受别人给我随意贴上的罪名。”

其实,许多人都没理解缓刑的真实代价,以为它是种福利、仁慈。
但只有真正经历过的人才明白,那些看似柔和的字眼背后,其实藏着一个人一辈子最沉重的枷锁。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

  • 你找工作时,HR 突然一抬头:“你这个判过缓刑是什么意思?”

  • 你谈婚论嫁时,亲戚朋友打听一圈:“原来坐过牢啊?”

  • 孩子长大后,有人对他说:“你爸以前判过刑吧?”

想到这些,你还觉得缓刑很 “温柔” 吗?

所以,席某某这次上诉的选择,其实是一种最残酷也最坚定的决心:

“我不要所谓的仁慈,我只要干干净净的清白。”

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器,他宁愿硬碰硬,哪怕输,也绝不接受半点暧昧的妥协。

他不是在赌气,不是在任性,更不是在耍滑头,他是在用一种孤注一掷的勇气,替自己的余生做一次最终的决定:

宁愿光明磊落地失败,也不要被 “默认的罪名” 活活闷死。

世界上最难的事,从来不是接受惩罚,而是接受 “并不存在” 的惩罚。

因为对于有些人来说,
清白比生命更重要。

如果你读到这里,能明白这种 “不要缓刑只要清白” 的心情,点个赞吧。
我们未必有他那样的勇气,但至少,我们可以理解他的坚持。

因为这个世界上,总要有人站出来,为了清白奋力一击。

这,不是傻,而是勇敢。

知乎用户 付明老人 发表

男方认罪,服刑一年,在狱中开始学习有机化学……

知乎用户 百转人生​ 发表

既然下级工作失误把案子搞砸了,他们下不来台硬撑着

但是上级机关呢,按道理来说,你们不是相关责任人,给下级翻案你们也没啥损失

但是上级法院也就看着下面硬扛

中国体制内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谋求的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而在处在更复杂的三四线城市,复杂的关系网让所有人都成了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已经延伸至省级机关

这也是体制内难以纠错的原因,即便知道下级错了,但是关系网内的同僚们出于对于关系背景的担忧

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撞钟和尚心态

然监管的力量形同虚设,谁要是出头,就被视为破坏内部力量的叛徒,在后续的工作开展和晋升方面被限制

利益的考量大于大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院已经习惯了判案的随意性,大不了一直羁押让无罪者服软

而背后果跟过更多的则是证据不足,口供随意,判案任意

通过超长羁押让无权无势者服软的方式可以搞定 99 个人,但是只要有一个人不服从,就会酿成如今的结果

其背后在于体制内纠错机制的失灵,办案者担心的是被上级单位乃至更上级的单位处罚

而体制内已经缺乏了自我发现纠错的动力,只有舆论才能倒逼司法机关担心更上级机关的问责,才有动力处理事件

所以,我们可以重新梳理这条司法体系纠错的链条,基层法院继续羁押没什么心理负担,只要上级机关不管,基层法院可以一直关下去

上级机关因为利益问题不愿意监管,因为体制内关系网的复杂让上级机关没什么动力纠错,而且,体制内对于监管不力更没什么问责体系

更上级机关,基层的关系网最多也是到这个层级了,此时,这个层级的机关开始考虑下面办错案子对于自己的颜面问题,如果舆论声音大一些,那么这个机关向下问责,肯定不会直接问基层,而是问责下面一级

这个时候,上级机关因为担心被问责才有动力解决基层机关的问题,此时再不解决,那么自己的利益就要受损

所以,符合公众期望的解决此事的关键在于利益和舆论

通过舆论倒逼上级机关关注,再因为涉及到上级施压导致的利益分配问责处理此事

其核心仍然在于舆论,基层单位担心的是被问责而不是道德和良心,上级机关担心的是能不得罪人就不得罪人而不是监管的责任,更上级机关担心的舆论对于机关颜面的伤害而不是平民的利益

最好的结果事当事人翻案,但这并不是体制内纠错体制的功劳,而是对于利益的再一次维护

但是很明显,这样的体系是不健康的

因为,不可能每一个基层法院违法判案都能有舆论的响应,也不可能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像目前这样的坚持

有律师说过,我们每一次冤假错案被翻案,没有一次事靠着司法机关的良心,其背后都是当事人家属,律师乃至记者们长年累月的努力,其背后的心酸难以为外人道也

但是,每一个成功被翻的冤假错案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反思和体系完善,孤立案件背后不知道有多少永远没被翻的案件,每一个翻案成功法官所得到的勋章,其背后不知道多少悲剧。

而更加令人担心的事,最后问责出来的是一个基层小吏或者是合同工,体系内关系网利益仍然可以保住。

知乎用户 乐观的孤鼠 发表

为什么可以这样多次延期。那不是可以随便抓人,一直延期,变相无期?

知乎用户 管品昱 发表

河北唐山 “相亲强奸案” 的案例可以比较一下区别。

2018 年 2 月 22 日下午,小邸与王英认识并互加好友。

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其时,由于女孩不愿搭理小邸,而小邸又不接受婚介所老板提出的补偿数额,几方不欢而散。

小邸家人说,事发第二天,婚介所老板曾带人到他家继续协商补偿事宜,让拿 2 万元补偿女方。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报警。

2018 年 3 月 1 日,小邸被刑拘。2018 年 12 月 29 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上诉,2019 年 2 月 26 日,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邸说,服刑期间,他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宁肯不减刑,我也不能认罪。”

在小邸和家人的坚持申诉下,2021 年 12 月 16 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23 年 10 月 10 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 “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143 万余元,法院决定赔偿 57 万余元

知乎用户 晨曦 发表

二审第一次延期(2024.4.8-2024.6.8)

二审第二次延期(2024.6.8-2024.9.8)

二审第三次延期(2024.9.8-2024.12.8)

二审第四次延期(2025.3.18-2025.6.7)

看之前新闻强调了第三次延期到了 24 年 12 月 8 号我就奇怪怎么没有第四次延期到 25 年 3 月 8 号和从 3 月 8 号第五次延期到 3 月 25 号开庭的消息,现在才发现这段时间不算延期。

所以有没有懂行的人帮我解惑为什么开庭日期从第三次延期后的去年 12 月 8 号变成了今年的 3 月 25 号。

知乎用户 今天下雨了呀 发表

之前还有机会接受缓刑,搞实报实销

底线之后,谁还敢签这个字?

现在是无论如何,反正都是要被钉死在 “耻辱柱”上,他又没有孩子要养,那他为什么要摇尾乞怜。既然已经知道 “体面” 的结局是岁月史书的“底线”,那他为什么要接受缓刑?

一部 “底线”,彻底堵死了实报实销这条很好用很体面的路,那剩下的就只有不体面的路了。

知乎用户 雨滴先生 发表

最近发生的很多事件告诉我们:不要当老实人,在这个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当下,受伤的只可能是责任感强,会忍让的老实人。

从现在开始,把责任细化,只负责该负的责任,不大包大揽;遇到不公不退缩不忍让,坚决斗争到底才是正途。

知乎用户 凯的风云 发表

现在的难点不在于案件,而在于如何保住一群人的乌纱帽

知乎用户 最初的信仰丶 发表

一个人放下所有执念的时候就是无敌

你判刑,出来变成山西大同灭门案

不判刑,赔钱吧,相关人员都调查。

其实现在男方必赢。

女方赶紧把所有资产卖了,带着钱跑路去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

知乎用户 南猪 - 巨能吃 发表

男方根本就没犯罪,你非按着别人认罪,别人肯定不认啊!

认了他不仅受委屈,后半辈子全完了。

找不到工作,子女不能考公。你让他怎么认?

知乎用户 张小北 发表

不知道大家注意过没有 事件中的女方一直都没出来发过声

这件案子估计早就不是男方跟女方之争,是**公权力承不承认之前办案 “有瑕疵” 的问题。**

这要是推翻了,当初公安,检察院,法院整条线的都要追责的。


补充 个人觉得很难无罪 毕竟我们还有 “寻衅滋事罪”

知乎用户 小魏同学​ 发表

没办法,羁押了这么久,就是你真没犯法也要摁着你的头逼你认罪。

你不认罪就有人的仕途要受影响了。

肯定已经有人会去男方谈条件恩威并施,你认罪马上就能走乖乖闭嘴法律范围之外可能还会有一些隐性的补偿,你不认罪我继续耗着你。

现在就看男方有多刚了。

在一个人治社会谈法治确实挺搞笑的。

现在问题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对相关姥爷来说是政治问题了。

就这几年发生的一些案子真的是不可言说,你要这么个玩法你后面真不能怪别人开歼 35 之前不告官了啊。

知乎用户 池鱼 发表

其实大家跟我一样都被科普了无数遍,亩检法改判无罪要追责,我只是好奇有没有业内人士告诉我,这个改判无罪追责的制度,每年到底生效过多少次?

一个考核制度,基本不生效,是不是卷子发下去给学生自己打分了?

知乎用户 生活艺术家 发表

估计看守所里面的哥们全都对他表达了同情和支持,坚决支持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犯罪,当然不能接受缓刑

时间将会见证,谁将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知乎用户 陈俊男 发表

如果这时候女方出来说没强奸,检方会不会认为女方做伪证

知乎用户 剑主摸鱼中​​​ 发表

法院的法官出了啥事,那属于是应得的福报了。

政府至少是真有纪委监察委监督调查,法院现在是完全没有权力制衡一手遮天为所欲为了

事情闹成这样,问哪个单位能插手能处理这事,回答居然是只能找原地升迁上去同事校友众多关系密切的上级法院尝试处理?

知乎用户 风扇 发表

也是现在法治环境好了,搁 20 年前都不用等到二审开庭

知乎用户 Decrimemory.leung 发表

法学的东西我不太懂,我就看看这报告

未检测出精斑及 STR 分型

STR 是一小段的 DNA 序列,正常生物的体液、毛发,乃至细胞碎片都可以检测出各人独特的分型,常说的 DNA 刑侦其实大多应该也就是这玩意了,比指纹都好使

这嫌疑人别说插入,STR 都没得,也就是说手指都没进去过,一些评论区脑补的体外射精玩情趣的坐实性行为的一概没有,纯纯空气强暴

你能管这叫强健啊?

这要是真能判,以后考古学家对着这份报告硬是想不明白 2k 时代的人类到底是进化出怎样一种繁衍器官能无接触交配的,只能灵光一闪认为是孢子繁衍

于是,后世称 2k 时代东亚沿海地区的人类雄性为菇男

因对此时该地区流行绿毛龟等俗语的想象,合理推测绿帽男和龟公等其实是菇男长期未得孢子繁衍的一种典型生理现象

知乎用户 树氲 发表

知乎用户 豫涉川​ 发表

“无接触式订婚强奸案”,我语文不太好,读不明白。莫非这就是 “意淫” 这个词的由来?

结婚率、生育率还是太高了。

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送入「牢房」。

知乎用户 易碎轻放 发表

哪怕过失杀人都有可能认罪,但是强奸罪认罪就彻底毁了。

不止三代毁了。

是家族,父母,亲戚和自己的声誉都毁了。

自己人生和家庭也彻底毁了。

全国知名的强奸犯,全家除了搬家和隐姓埋名重新生活,没有其他选择。

要是在家族群居的村里,族谱除名也少不了。甚至父母的墓碑也不敢刻,埋也不一定能埋进村。

作为儿子,作为弟弟,作为男人。

想想父母,想想姐姐姐夫,想想侄子侄女……

换了你,能认?

认不了一点。

知乎用户 卖药的织布工 发表

我支持依法治国

所以请公布完整证据链

有罪就判,无罪就放

很难吗?

缓刑?拘留所都快两年了,缓刑?

早干嘛去了?

知乎用户 言出法随​ 发表

主要是一审判的有问题。

一审好像就判了个三年,人家好像都关了两年多了。

二审手里根本就没有筹码可以谈了。

人家硬刚也就是多蹲几个月。

还能搏一搏无罪

如果。

一审要是直接判个死刑

二审改成判三缓三。

被告人应该就认罪蒜鸟。

所以。

这件事给广大法官们提了醒。

管它什么案子。一审时没有把握,直接判死刑。

开玩笑。能判重点判重点。

这样二审就有了活动的空间。

像此案。

一审判个 5 年 +,二审改判 3+3,也好说点。

当然。

还有一条路。

二审要坚决,不拖拖拉拉,越拖拖拉拉,越让人觉得底气不足,也容易产生大量不利舆情。

知乎用户 黑仔 发表

法律就像组装拼图,首先要确定图形才能拼出图形,没确定图形那就是瞎拼,简单说杀人要确定人死,故意伤人要确定伤情,强奸首先要确定发生关系的证据,然后才是补充其他证据,排他的确定性证据才是法律上特别是刑事重罪定罪的基础,那些法盲脑补可能性给男方加戏,别人也就能脑补女人是骗婚故意仙人跳,当然了每个人都可以自认为,但是法盲们别披法律的外衣宣扬你们的自认为是法律来污染法律好吗?非插入性侵当然存在,法律不是讲可能性是讲证据,关键是证据呢?还有很多法盲拿床上存在的生物痕迹说事,那是个证据不假,但是那是个床之前别人也睡过也发生过亲密关系,床上有生物痕迹具有排他性吗?

科普一点生物小常识,特别是对那些没一点法律常识还说别人傻的东西,大量生物痕迹非化学试剂不能短期去除,日常清洗只会污染破坏基本不会清除干净,生物痕迹也并非射了才会留下,医学鉴定损伤也非日常理解的留痕破坏才是损伤,剧烈运动就会有组织性损伤并且大概多久前造成的都能鉴定出来,还有检测不准和检测不到是两件事,强迫的性行为包括一些边缘性行为事后污染破坏检测不准正常,短期内直接检测不到的少之又少,自然分解时间是多久不会查吗?还有触碰和触碰也不一样,一审定罪是强 J 发生的是激烈的肉搏行为,生物痕迹一定很多,而且我在国外用 deepseek 绝对比国内大多数人要早,它本身的偏差和指向性提问偏差多大需要我实验一下吗?某些人刚接触还显摆上了,不会觉得它就是真理吧?

还有一个就是法律逻辑常识,刑事案件嫌疑人不需要提供排他性的铁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警方检方要提供排他性的证据确定嫌疑人有罪,以上鉴定结果不是确定嫌疑人一定没有犯罪的可能,大家是质疑如果没有生物痕迹的证据确定强奸那一审判强 J 既遂的排他性确定证据是什么?难道是用存在可能判刑事重罪?什么时候中国法律要让嫌疑人提供出排他性的铁证证明自己清白才是无罪了?那些口口声声说别人法盲的法盲总不会以为是用可能性来定刑事重罪吧?嫌疑人还存在犯罪可能性只能是调查方向,不是可以用可能性给人定罪,普通人不懂就不懂呗这很正常,别跑网上当法盲判官脑补一些逻辑当法律好吗?你们这样法盲普法是真危害社会啊……

…………………………

现有证据判刑强奸既遂看不懂,总不会一审法院故意隐藏其他关键证据想扩大舆情影响吧,我想二审法院应该也没太看懂,否则根据证据依法判就好,用不着延期追着死不认罪的嫌疑人认罪换缓刑,还有那些说因为舆情延期很正常的请分清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重罪因为舆情我只听说过从快从重的,知道什么是刑事重罪吗?刑事重罪一直拖着希望嫌疑人认罪换缓刑的睁眼去看看都是因为啥?

所以法律上没法解读,我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方面尝试解读一下吧,其实这种事并不少见,司法系统比普通人见到更多,更明白是怎么回事,如果从公平正义法律证据的角度的确看不明白为什么会变成现在这样,依法办案本就不会造成现在的局面,但如果从一开始他们的出发点不是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处理而是按照他们自身利益去办案就很容易想明白现在这种局面是怎么造成的。

从开始就没人想给男方定罪,而是想对男方施压让男方去求和解,就因为没想着真定罪所以从一开始证据链就不扎实,第一步没吓住就推进到第二步,第二步没吓住继续第三步…… 谁都没想着要真判,这只是恐吓施压的一种手段,他们也没想过会产生重大舆情,等反应过来时候已经曝光在公众视野下了,这时候一些潜规则就没办法使用了没有了回旋余地,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或者驳回,驳回他自己的确不用承担这件事法律上的责任,但是本人还在单位混不混呢?就像上级安排违规的事,你不干还想不想提拔,不想提拔领导面子不给,过去帮过你的人情面你看不看?帮助一定是相互的,如果人真什么都不管那这个人大概率也不会在这个位置上,再说这个位置上也并非只有一个人,只要牵扯够多人,这时候当地司法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犯罪团伙法不责众之后不了了之,真正的好人干不了这种职业也在于此。

其实追风小叶的事也是这个逻辑,货拉拉也是如此,如果能回到过去,每一个处理机关都不会现在这样处理,不是因为是非对错而是过后才衡量出来值不值得的问题,换句话说当时他们能不知道别人冤枉吗?很多法律工作者真不太在乎是非对错,他们就是根据经验谁好拿捏,谁省事,谁有利可图在办案。当然不是所有人所有案件都是按照这个逻辑,但是这种办案逻辑在基层并不少见,基层离谱的事多了产生大舆情的概率不比中个彩票高太多,这只是意外情况才让事情没办法处理罢了,实践中找好拿捏的一方通过不法手段或者不合法的程序要挟其妥协一直是我国基层非常普遍的司法手段并且没有舆情的情况下十分好使,现实中并不是只有知乎好警察为了正义违规违法,上下一体的事普通人想对团伙依法追责比登天都难,相关新闻不用我一个一个说了吧,而且这堪比中彩票的舆情几率背后,考虑下没造成舆情的类似事件有多少吧!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不 发表

两人互殴的含金量再一次增加

知乎用户 旅游达人 发表

女方收了彩礼,订婚宴也办了,两人在一起看婚房男方没有忍住想发生关系,最后没有办成,然后女方告男方强奸,直接把男方送进去?感觉这不和常理?即使生气发生矛盾了,两家人沟通一下,商量一下怎么解决,骂骂男方,也没有必要把男方送进去啊!

知乎用户 Jojo 立 发表

当年的泰德. 邦迪也是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张扣扣的父亲也是一直坚称顶罪说,结果呢?不认罪拒绝缓刑的一大堆,有啥意义?案子看的是证据,不是别人一张嘴。

鉴于很多人都是拿男方发言当证据,这个问题就没有放开讨论的必要了。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感谢邀请。

本题下,我认为最好的回答是

@一言

老师的答案: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该讲的都讲到了,我基本没有补充意见。


只额外提一个小点:

目前高票和很多前排答主非常关注处女膜的检测情况(也就是本次上诉提出的新观点「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但强奸案件中,的确存在少数处女膜完整但实际发生了插入式性交的情况。

处女膜完整并不能排除已发生性交。本文报道的例均在被奸后 10h 内到医院检查,处女膜都完整,部分外阴部有表皮损伤, 阴道内均检出人精液成分说明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可能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处女膜肥厚或强奸时的特殊情形阴茎未完全进入阴道。

——《处女膜检查及阴道拭子抗人精检验对比 5 例》

**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延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时才破裂。**处女膜菲薄者易破裂。因此根据处女膜检验结果,判断是否为处女时,必须慎重。

——《关于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问题》

更具体的数据,我查询到 1997 年广东省湛江市曾对过去六年合计 218 例强奸案进行统计,88 例 20 岁以上受害者中,处女膜陈旧性破裂者 77 例(这些大多应该是有性经验的人员),处女膜新鲜破裂者 7 例,处女膜未破裂且无外阴红肿者 4 例——此处也摘录以供参考。


对案子本身,我很赞同

@一言

老师的意见:

这个案子主要看言辞证据再围绕言辞证据收集客观证据进行佐证。被告人到案之后的前两次供述是最为重要的。看不到口供,所有的分析其实都没有意义。

本回答无意评价或揣测案情,也不准备对上诉新观点进行评价。

只是相对犯罪本身的热烈讨论,强奸犯罪的法医鉴定是个相对冷门的领域。

此处做一点简单的信息普及工作。

以上

知乎用户 逻門​ 发表

这个新闻事件下的有些评论——无论是短视频还是文章,真的是恶臭至极。

那些一出事就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的人,衷心祝福你能成为一个完美受害者,了却你们证道之心。

这件事更让人觉得恶心的是:所有新闻都是报道罪犯及其家属的一言之词。

但是我们依然能从他们言语中看出这一家人出尔反尔,前后矛盾以及强行给女方泼脏水的恶臭。

回到事件本身,现在能确定是男方确实犯罪了,无论是女方身上的淤伤,还是监控里男方把女方拖回房间,都证明女方不是自愿的,男方施暴铁证如山。

后面的彩礼和房产证加名字,这是女方妈妈心软,不想男的背负罪名提出来的。

然后,男的答应了,但是男方妈妈不愿意,否决了。

女方妈妈还想挽救一下,女方直接报警了。

直到警察上门把男的带走,男方妈妈还觉得这不是事。

直到判刑,她还觉得没啥事,还在媒体采访中污蔑女方,把眼罩说成胸罩。

男方妈妈确实法盲,且强势。

可以说是她一手将儿子送进去了。

看了评论,感觉这是炮仗扔进法盲坑里了——引起公愤了。

从带走到批捕,然后一审缓三。但凡有一点点法律知识的人都明白,他肯定是违法犯罪了。只不过是情节没那么恶劣,也没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一群法盲还在那洗,还说造谣抹黑。

说什么法院拖着不判!

请问一审判了吗?男的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是 3 月 25 号开庭的。

你们以为法院一天没事,你一诉讼就开庭吗?开庭都是按顺序安排排号。

其次,二审没有当庭宣判,这也是很正常的。很多刑事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

——————

看到很多评论,让我对一个现象恍然大悟!

那就是:

“先上车后补票,生米煮成熟饭” 的言论,在全网大行其道,且拥趸众多。

这个案件粉碎了他们的梦,让他们开始攻击女方甚至司法机构。

——————

二审宣判了,一审事实清楚,维持原判,获刑三年。

那些叫嚣女方诬陷的,没有强奸的,脸疼吗?

法治宣传真是任重道远!

知乎用户 是非 发表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抖音置顶 去看下就明白什么叫司法母正

知乎用户 夏望繁星​ 发表

全篇都是男方母亲的言论,就不能问问法院旁听的人,或者女方的亲属吗。

首先,男方母亲在一审时就担任了公民辩护人,她的主张等同于辩护律师,倾向性非常明显。

其次,男方母亲描述的经过:5 月 2 日有争执,5 月 3 日双方家长谈判,5 月 4 日她写了保证书(结婚后把女方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5 月 5 日女方变卦,男方被拘留。营造的逻辑是女方为了房产证名字的问题,捏造了强奸的罪名。

可实际情况是什么呢?5 月 2 日女方明确表示婚后再有性行为,男方等不及动了手。女方陈述是被性侵期间下体疼痛,事后女方跑出房间,但男方拉拽女方回房间,并扣留女方手机。当天晚上,女方母亲打电话,男方才归还女方手机,女方当晚就报警了

5 月 2 日晚上,警局里警方出面调解,考虑到双方有感情基础,男方同意正式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女方相信男方的诚意,也没有去医院检查。事后男方开车送女方回家,在一段录音里,男方承认进行了强暴。

5 月 3 日,女方哥哥来男方家沟通,男方母亲明确答复:不想以这种方式加名字,得到这样的答复后,女方决定起诉。男方家属一听慌了,他母亲手写了承诺书,保证 5 日 12 时前加名字。

5 月 5 日,等到下午都不去办手续,女方决定报警,警方带走事发房间的床单,正式立案。

最后,男方在上述书里明确表示:性器官有接触,但没有进去。也就是说,他有强行进行性行为的故意和目的,那么在法律上,就是判定强奸。男方母亲拿个处女膜完整的证明到处带节奏,只字不提性器官有接触的事实。

所以二审肯定是维持原判。

~~~~~~~~~~~~~~~~~~~~~~~~~~~~~~~~~~~~~~~~~~~~~~~~

补充一点,对于很多人主张的没有插入,所谓的依据:

1、处女膜没有破裂。这个检方已经说了,不是所有女性都会在性交后破裂的。

2、体液未检出嫌疑人精斑和 STR 分型。首先去医院检查并不是当天,隔了几天再去检,(如厕、洗澡后)能查出来才是怪事。

但男方家属只字不提的是,床单上检出了男方女方的 STR 分型,精斑确认就是男方的,这已经可以肯定男方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知乎用户 大鱼不吃小鱼 发表

更新

如果争论的是证据问题,我还认为是真正的在讨论法律问题。

可是,让我没想到的是,更多的人,和我争吵的竟然是订婚后的强行性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的问题,这些人的理由是要尊重民俗。

而且,我看到,持这种看法的,绝大多数都是基层男性。

我,是个男人,我也是来自农村,我也懂法律。

那么我就说说,法律这么规定,认定订婚后的强行性行为为强奸,到底是在保护谁,或者说是是到底是为了谁好。我一直认为,这是个很浅显的道理,大部分应该都懂。可是,显然,我认为错了。

强奸罪,第一眼看见的是保护的女性的性自主权

以本案为例。

假如,如果认定这种情形下的不为强奸,满足有些人所说的尊重民俗,那么,后续将会发生什么呢?

既然定了婚收了彩礼就可以不算强奸,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男方在订婚后这样干。这点是肯定的,因为这本质上是种鼓励性的规定。

那么,更多的男方,在订婚后强奸女性却被不认为是强奸,会造成一个什么社会性结果呢?

首先,男方完全可以在订婚后强奸女方然后选择反悔要求取消订婚并要求女方退回彩礼。这一点,没有在一起生活过,要求退回彩礼是理应受到支持的。

这里有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愿意给出更多彩礼的男方,更容易走到订婚这一步。这一点,我恐怕谁都不敢否认吧。

就是说,如,一个愿意给出一百万彩礼的,远比一个只能掏出十万彩礼的要更容易的和女方订婚。

然后,这个给一百万彩礼的,订婚,把女方强奸,然后退回彩礼,换个女方,接着再这样做,完全合法。

再然后,直到这个人的名声败坏,无法再这样做为止。这中间,受害的女方,可能会有五六个,或者更多。

这就直接相当于,这个能掏出一百万彩礼的男方,在事实上挤占只能掏出十万彩礼的男方的择偶空间。

毕竟,适婚女性的总人数,在特定时间点下,等同于个固定的数值,他拿到的多,别人就拿到的少。

在这种规定下,越是能拿出更多彩礼的男方,越是能挤占拿出彩礼少的男方的择偶空间。

就是说,越有钱的,越能这样干,越没钱的,越没有选择能力。

另外,此时,女方呢?女方会怎么选择呢?

都是同样的待遇,恐怕此时女方会更加的倾向于选择有钱的男方。毕竟,被反悔的风险是一样的。对女方来说,损失的一样多,可能得到的却不一样多。那么,女方肯定会更加的倾向选择可能得到的更多的那个。

这样一来,就更让只能拿出更少彩礼的男方更难有择偶的空间。女方被逼的都去选择更有钱的男方,根本不敢选择钱少的男方。

再有,女方的本人状态。我因为案子,接触过被强奸过的女性。可以这么说,经历过这种事情的女性,心理多少都有点儿和常人不太一样。他们如果产生了长久性的恐惧,就有可能会再也不找对象不结婚。就是说,有过这种经历的女性,就有可能会彻底退出婚恋市场。

这样就更加减少了男方的择偶选择。

就是说,一旦法律允许订婚后的强奸不为强奸,那么就等同于默认有钱的男方大面积的挤占没钱的男方的择偶空间。

而到了法定的结婚后,除非特别情形,一般不认为婚内为强奸。此时男方不管有钱没钱,他都无法直接再和别的女方结婚,那样他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也是一样。重婚一旦不为罪,那么,大量的有钱人,就会马上公开的娶很多个老婆。现在为罪的状态下他就只能偷偷摸摸的养个小三。而到了那时,人家就可以正大光明的能娶几个娶几个。女人就那么多,他一下娶好几个,那么就只能意味着有的人娶不到了。

就是说,有关男女以及婚姻关系的法律,表面上看似是在保护女性,当然,也是在保护女性,可是实质上,却也是在从另一个角度保护社会中处于底层的一般男性。

所以说,现行的这种法律,到底是在缩小社会差距呢,还是扩大社会差距呢?是在害了你这个一般的男性呢,还是在保护你这个一般的社会男性呢?

我一直认为,凡是个成年人,都会知道这道理,毕竟它太简单了。

可是,这问题下面,以及私信,都是些什么?辱骂,泄愤,说不该这样,定了婚的就不该被认为是强奸。

不该这样,那就只能是上面说的那样了。

而上面说的那样,你愿意看见吗?

你现在为一个订婚后的强奸入罪抱屈,那当你娶不到老婆找不到另一半的时候,有谁会给你抱屈呢?

到那时,有钱人订婚强奸再反悔,拿着同一笔钱再找下一个女方,而你却只能眼看着钱少被女方拒绝,有钱人合法的搂着好几个老婆,公开的嘲笑你的穷困和无能。

这就是你想要的吗?

跟我就这种问题争吵,辱骂,我说你无知,我说错了吗?

你不是社会中的最强者,你就是个一般个体,保护一般个体的法律你不支持,你难道要支持更加放宽强者限制的法律?

它在保护你,你却要骂它。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原回答

又来了。

我现在对这些不良媒体深恶痛绝。

我就不信,记者和编辑都不懂法律。

强奸一定要发生实质性性关系吗?

听说过强奸未遂吗?

别说没发生实质关系,多的是连被害人衣服都没脱下来的案子,照样也是强奸罪。

强奸未遂,参照既遂的罪名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罪名就是强奸罪。

一审中检方拿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男方存在违背女方意愿意图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了。这就够了。

去看看强奸罪的罪名定义。这就是妥妥的强奸。

只说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你怎么不说,女方身上的瘀痕,是怎么来的?

真把司法机关当傻子,知不知道,有个学科,叫做痕迹学。什么位置,什么方向,什么力度,什么程度,不同的瘀痕,就代表造成瘀痕的人的意图和目的分别是什么,这东西,你想欺瞒过谁?

刑侦学发展到现在,你产生了痕迹,还想不承认对应的意图和目的,由不得你。

这男方一方从一审就不老实,拿各种和案件无关的东西试图当作给自己脱罪的证据。这到了二审又开始玩儿花的,试图拿女方的道德品格问题来给自己脱罪。

别说女方多次相亲了,她就是个失足妇女,哪怕她原本就是去上门去交易的,只要是女方事前反悔,不愿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又使用了手段,那就叫违背妇女意愿,那就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保护的是人的性自主权,这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是受到绝对的保护的,不因被害人的任何因素而产生任何改变。

哪怕这女的是个被定了死罪的罪犯,她的性自主权也受到法律的绝对的保护。

看清楚,是绝对的保护。

还拒绝缓刑

这也就是没有发生实质的关系没有既遂。否则,二审压根就不可能会有所谓的缓刑一说。强奸是大罪,属于社会危害性大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只要既遂,根本就不可能搞什么缓刑。

哪怕是未遂的,缓刑的都不多见,因为犯罪行为中间往往存在压制或者剥夺被害人自主意愿的强制手段。意图强奸他人的,也往往可能会改换作案对象,这就叫社会危害性大。使用暴力手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叫社会危害性极大。


还有这些不懂法不知法不明真相的,又开始说司法不公。

知不知道,这才是正儿八经的司法公正。

不然的话,只要没发生实质性关系,就不是强奸。那是不是我也可以有样学样,我甚至可以在大街上随意这么干。见到一个漂亮女的,就使用暴力强行把她拉到一个巷子里,反正是只要最后没有真正的性器官的插入就不算强奸,那我能做的事情多了。你还不能定我为强奸罪。

我还可以天天这么干,反正你也不能定我的罪。

你要说我是强制猥亵,不好意思,我就是奔着达成实质性关系去的,但是到最后一步我完全可以改个方式,不去做那最后一步。

反正这在你们嘴里,就不是强奸。

那又不构成强制猥亵,那岂不是我根本不构成犯罪。

那我还有什么好怕的。

这还只是我一个人,要是有万分之一的男人甚至千分之一的男人也这样做,想想,那将会是个什么景象,这就是你愿意看到的吗?

你天天喊着法律不公司法不公,可你想过没有,如果法律不这么做,社会会是个什么状态,什么景象?

真当经常说的社会危害性这个词儿是说说玩儿的,它就直接代表着最现实的意义。

这罪名,这做法,古今中外,多少年了,不同的法律,不同的国家,做法都差不多,想一想,用用你的脑子,好好想一想,为什么大家的做法都差不多?

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答案是,不是都想这么定这么做,而是只能这么做。要是不这么做,那就是马上天下大乱。

不懂法,可以理解,但是,最起码的道理,应该要懂吧。


就这还能混个缓刑。缓刑,就是事实上的降档处理。说白了,就是在让步。

这种事情,怎么能让步。

我要是当地的检察院,我就会直接抗诉,反对缓刑。

知乎用户 晚天欲雪 发表

真假未知。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被告人席某得母亲郑女士嘴里究竟那句话是实话?

知乎用户 孙思齐​ 发表

从法律方面解读的话,就是强奸罪的解绑实在是过火了,直接解绑成了举证责任倒置有罪推定型犯罪可还行。

正常来讲,强奸罪是一种很难成立的犯罪,它要求行为人使用法律意义上的暴力、以法律意义上强迫的故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要证明法律意义上的暴力,那要么有伤情鉴定,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足以令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暴力,要么有验血的报告,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足以令人不知反抗的药物,要么有行为人持有被害人把柄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足以令人不敢反抗的威胁,最少也得证明行为人持有武器,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足以令人不敢反抗的胁迫;

而暴力的证据,同时也是强迫的故意的证据,因为行为人使用了足以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暴力才得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本身就证明了行为人自知被害人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依靠暴力强迫才得以与其性交;

综合以上两者,暴力的证据,同时可以证明暴力的存在和故意的存在,可以证明行为人犯罪既遂。

然而需要有暴力的证据,这也就意味着需要被害人进行抵抗,不然行为人一瞪眼,被害人就怂了,这和一般通奸在外在表现上完全一致,哪里还有暴力的证据?

所以最早期的强奸罪,都要求被害人进行反抗,乃至 “最大反抗”,认为只有这样才会留下足以满足强奸罪的定义的 “暴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行为人的暴力和故意,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因为性格懦弱或社会地位较低而不敢反抗的强奸案无法被定罪,在现代女权主义运动中,这样的判罚方式难以服众——故而强奸罪得以 “解绑”,降低其对证据的需求,以满足女权主义的要求。

而任何权力机构,一旦对其解绑,它都会无限制的扩张其权力范围,能扩多大,就扩到多大,在强奸罪这个领域也一样。

于是我们看到,对被害人反抗程度的要求,从最大反抗到合理反抗,再从合理反抗到口头反抗(不等于不),再从口头反抗到 “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口头不反抗都满足要求(是等于是);

作为对 “被害人反抗程度要求降低” 的连锁反应,既然不能要求被害人反抗,那便不能要求有暴力的证据,这样才能保证那些“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也即“被害人不反抗致使没有暴力的证据的情形”,也能成立强奸罪。

——而在本文第二至四段的论证中,暴力的证据同时被用于证明暴力的存在和强迫的故意的存在,这个证据是证明强奸罪主观上存在强迫的故意和客观上存在暴力的唯一决定性证据,这个证据不再被要求存在,就相当于只要有性行为的证据,又没有行为人能够自证清白的其他证据(比如绝对的不在场证明),就足以定行为人强奸罪的既遂,哪怕没有性行为的证据,也可以定行为人强奸罪的未遂或中止。

只要没有行为人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就能定行为人的罪,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有罪推定型犯罪。

这从检方的回应也能得到证实,检方的说法是 “无精斑和 str 分型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行为人一定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坚持认为发生了性关系”(大意),这便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自己的无罪,那便是有罪的。

但问题来了,强奸罪的松绑是司法端的松绑,立法端可从未改动强奸罪、使之变成有罪推定型犯罪,现在行为人就是要和检方较真,检方能光明正大的说 “强奸罪是有罪推定” 么?

如果不能,那检方以有罪推定的标准入罪的案子,就全都不满足无罪推定下入罪的标准了,可不止是这一个案子,一大堆案子都要推导从来。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F0wtuF 发表

长沙货拉拉那个案件真的把我搞怕了,我现在对什么检察院,法院的印象就是妇联化身。

对于这个案子,现在是女方证据不足,检察院想尽一切办法找出证据把男的往死里整?

知乎用户 蔷薇花之呼 发表

打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方

你走到一家商店里,拿起一个商品看了看

店员走过来就问:“你买不买吧?”

你说:“我买的啊,等会去收银台就付钱。”

店员说:“你不付钱拿着东西这不就是偷吗?我要报警了。”

你:“…… 等下,我马上付钱”

店员:“晚了。”

说着,几个警官进门把你铐走了。

知乎用户 Tom 猫 发表

我觉得至今还不敢判应该是考虑到案件男主还是个大货车司机,在歼 35 事件后。

有人怕以后出门撞 “大运” 了。

知乎用户 HTPC​ 发表

珠海那事情之后,大部分的 “恶性伤人事件” 都被压低了热度,至少阻隔这类事情热度的传播确实可以减少很多模仿者的出现。

但如果矛盾没有得到解决,那么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但在这事情上面,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有悲观,因为体制化令悲剧无法被彻底阻隔,而高种姓则会让这类悲剧源源不断的发生,无可避免。

知乎用户 考拉的糖果 发表

我告诉你怎么弄:首先二审发回重审,然后一审检察退回公诉,最后检察更换罪名(未遂、强制猥亵)重新起诉抹平错误羁押。

有很多人一看见司法不公就认为权贵背景作怪,其实占比极少。更多的是最初办案人员的一时权威隐犯了(吃饺子不沾酱油)、疏忽大意、懒惰、为了 kpi结案率调解率)等等一点小偶然,然后触发了内部维护机制(检察维护公安立案后撤案率、法院维护检察批捕公诉后胜诉率、二审维护发改率等等),把越来越多的相关权利人员一个个绑上战车。 对它们来说影响同事的几分考核分远远比当事人的巨额损失、牢狱之灾、甚至是生命代价更重要。这才是当前司法环境最可悲的。

我曾为权利的体面修饰描补过,也为不公者抗着权利如履薄冰的绵里藏针过。活得久了见的就多, 仅提醒大家一点点心得:

首先要抵抗要趁早,而且要在最早的时候,就把最后的最糟糕的结果分析明确告知最初的涉及人员和他的上级。如果能让他们冷静下来最好,即使他依旧不冷静,这个时候绑上战车的人还不多、级别还不够高,纠错代价为零,上级考虑自己的未来风险也会叫他冷静。

其次你可以挑战一个权利掌控者,却不能挑战一个权利机关或者群体。即使有群体性行为瑕疵,你也应当主动为其开脱并表示认可和信任。记住个别害群之马是不可避免的,系统纠错还是很强的,短暂的被蒙蔽后及时的纠错是一种负责任和值得夸赞的行为,而我们发自内心的感谢。

再次要会借东风。热点、风向、上层对某些印象级事件的引导需求等等。比如当年 “投资不过山海关” 的时候,“鼠头鸭脖”事件后的一段时间等等,在某一时段对某一类案件会出现特定时期效应。如果你的案子靠不上,那你就去解读、去编、去靠,从立法本意、从社会影响、从上层精神、从某某经验、从某某讲话等等等等。

最后实在事不可为的时候,那就留好东西等。等有另外的大手打算拿它当鱼肉的时候,把自己当作刀递上去。 等李卫,等李卫说 “我跟黄伦有仇!”

知乎用户 远去的血影 发表

别的不多说了,就看看这张从别人那里整来的图,其实中国统计年鉴就能查到公安机关每年立案的数据,这几个大多数都是严重暴力犯罪,看见没,整体趋势上,绝大多数都在快速下降,特别是杀人拐卖和抢劫下降很快,唯独强奸案在快速上升,甚至这些年强奸案立案数量超过了十几年前,快赶上了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治安最乱的时候的水平(1997 年强奸案立案数量为 40699,99 年为 39435,04 年为 36175,更多数据可以在中国统计年鉴上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年凶杀案立案数量是现在的五倍以上,抢劫案更是每年六位数,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些年治安和那个时候差多少吧?),自己想想这合理吗

知乎上这么多警察和律师还有其他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问了好几位,无一例外都说传统的多发生在陌生人和半熟不熟的人之间的暴力胁迫的典型强奸案现在几乎看不到了,发案率极低,好多地方连续多年看不到一起了,在全国估计都是个例。现在基本上都是熟人之间,半推半就的那种,哪怕真正的绝对该判的强奸案也多是故意灌醉或者下药迷奸。这些年曝出来的冤案并不少,但是也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八九十年代就有诬告强奸的案例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立案的强奸案里,有多少是真正的强奸呢?各地立案标准可能不一样,冤案的比例有多大呢?

知乎用户 还算比较好 发表

1 从高院的犹豫表现及上诉书内容来看,现有证据是无论如何判不了 qj 的。

2 无法判定 qj 未遂。男方要 qj 第一步肯定是先控制住女方,在一个封闭空间内女方不仅摆脱了男方,还烧了窗帘。注意: 按照现有披露资料,女方没有抵抗伤,男方没有被女方指甲划伤。女方手臂淤青不排除要烧窗帘时男方拉拽形成。

3 这个案件无法认定猥亵。双方已经是订婚关系,亲密肢体接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可能每次接触前,都需要对方明确同意。注意: 这里逻辑判断不仅仅保护男方也保护了女方。否则情侣之间互动,如果女方主动的话,男方一样可以告对方猥亵。

4 这个案件无法认定寻衅滋事。对方都烧了家里的窗帘了,你要不要让对方安静一下?

5 这个案件如果凭双方口供的话,女方的口供到底是不是被 qj,如果是的话又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女方真被 qj 或者猥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物证,而不是和对方谈判。

6 现在的案件是终身负责制。非接触式 qj 放在哪个氛围下都是相当炸裂的。

7 至于有说检测出床上有男方精斑之类的 (信息来源真假不知),没有什么意义,也实在难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些检测 (如果真做了这些检测的话),壮年未婚男性床上有精斑也是正常事件。

8 如果二审判有罪,那么这个案件作为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最高法有相当概率介入。

知乎用户 奶瓶战斗机 发表

我就想,二审和一审有共同利益,这是个大问题。以后能不能干脆把二审法院独立出来,和法院直接两个系统,然后在考核指标上让它们零和。这样在利益博弈中,就变成检察 + 一审 VS 二审。检察和一审不好好办事,就是给二审送人头。

知乎用户 xhh 小外​​ 发表

不知道各位好不好奇什么是 STR 分型

STR 分型和字符串没关系,是 short tandem repeat 的缩写。

可能没那么常见,但它的另一个名字就很熟悉了——SSR,simple sequence repeat,简单重复序列。

或者 “微卫星标记”,都是一个东西。

它广泛存在于真核生物的基因组中,有个体差异。

比如我基因组某个地方有 11 个 GA,你基因组里同样的地方有 12 个 GA,他基因组里同样的地方有 10 个 GA,取点样品测试一下,就知道样品是来自于哪个人的了。

这些东西作为序列,多一个少一个对细胞没有影响,所以有的人多有的人少,而且也容易变异,靠运气遇到两个完全一样的人,可以说是不可能。


SSR 的基本流程:

采集样品
设计引物
PCR 扩增
检测结果

因为进行了 PCR 扩增,所以即使是微量的 DNA,也可以取得明显的结果。

配合良好的后续检测的话,即使低到 10ng 以下的 DNA 也是可以非常准确地检测到的。(但考虑到成本、RNA 污染和假阳性的存在,实际检测精度可能没那么高)

日常生活里,取头发毛囊做亲子鉴定,就是这个技术。


所有与生命科学有关的领域,都在大量运用 SSR 技术,可靠性是无需置疑的。


具体到这里,可能是 Y-str 检验

案件描述明确指出是用的阴道擦拭物。

Y-str 检验就是通过 Y 染色体上的 str 确定家系(因为不需要分离女方自己的基因组,所以比较准确),后续通过常染色体的 str 确定个人。

如果有鉴定书,就可以可靠的说 “阴道擦拭物” 确实没有体液残留。

剩下的只有采样了,但这是警方的专业。

知乎用户 ARTHUR​ 发表

你去商店指着货架说:我要买这个篮球。

店员让你完付款,对你说:这个球这一秒涨价了,不好意思,你现在犯了抢夺罪。报警抓人。

你付了钱,现在是店员坐地起价,而且篮球上没有你的指纹和生物学印迹。

警察说:篮球上没有你的指纹,可是你自己手机上提取到了你的指纹,既然犯罪现场有你的指纹,那么为什么不能判你抢夺呢?

的确这是一次无痕的抢夺。

知乎用户 沈不言 发表

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男方拖拽女方,且时候录音证明男方承认 “强奸”,女方身上有淤青,未有其他伤痕,情节较轻。

建议以 “强奸未遂” 罪判男主三年有期徒刑。

建议以 “诈骗”“罪判女主和她妈三年有期徒刑。

建议以 “渎职罪” 判一审法官一年有期徒刑。

知乎用户 踏雪寻梅 发表

案例看多了,我发现目前最应该被 ai 替代的可能就是法院系统了。

就很多法院总是想用法律(或者强权)来审判道德,最后把整个法律系统都变成一个笑话。唉

知乎用户 知乎不友善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已经过了讲法律的阶段了,现在讲的是政治!

推翻一审就意味着问责,一审 XJB 判的法官已经升迁了,一旦进入问责程序,不仅法官本人,批准升迁甚至批准入职的人都会人人自危。

拔出萝卜带出泥,再加上敌对派系趁机落井下石,不知道多少人要吃瓜落。

为什么土匪上山得纳投名状啊?只有都是杀人越货的强盗,才不担心你半路出去报官!

当地法律系统也是一样,一窝蚂蚱都在一根绳上拴着呢,看你怎么肃清,怎么拨乱反正。

知乎用户 荒唐菩萨 发表

我在微博跟人对喷,大同,订婚案这俩词已经发不出去了

知乎用户 Royal 发表

此事翻盘难于登天

这关系到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财政等一系列部门、无数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收入。

一个屁民想和这么多高人斗法,我想不明白他怎么赢。

知乎用户 好好干 IT 发表

按照曾经的经验,这种大概率实报实销,毕竟法院不可能存在错误。但这两年的几个事情实际上对于法院还是起到了监督作用的,毕竟有案底也能买车,也能买点厨房用品。所以吧,怎么判真说不好,男方这么刚,宁可继续蹲都不松口判缓,说明真的是个狠人。要是硬判,等男方出来干点啥真说不好。女方没正经工作能跑,公职人员还能换工作么,为了这么点事儿换工作值得么

知乎用户 鱼摆摆十二 发表

刑罚明确规定缓刑的必要条件包括 “有悔罪表现”,男方又死不认罪(当然也就不存在悔罪)就这一条,可能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判都要开先河。

最后可千万不要搞成 “不认罪≠不可悔罪” 的拳式司法,公式书可禁不得这么更新啊!坐等结果吃大瓜吧。

………………

刚又想了想,虽然很抽象,但真有可能。“你不认罪不妨碍你悔罪啊!”,这种类似的逻辑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真判个缓刑也就判了,后续无非再拍一部底线就解决的问题。

知乎用户 哦吼​ 发表

还从法律解读,你们现在更应该关心这人的心态和想法了,这人明显已经一根筋轴在那了,我就不信这么多搞司法搞刑事的看不出来这人的想法。

当今社会 90% 以上的伤人杀人案件不都是来源于当事人思想一下子轴住了么?这人轴了两年,两年什么概念?已经成心结了,这人求的又是什么难道看不明白么?如果司法判决不能解开心结,继续轴着那必然会是一个巨大隐患。

还想着保自己乌纱帽,要想想后续多少人要丢命

知乎用户 我是怪兽呀​ 发表

更新一下原答案吧,正经说两句。希望这个案子能给近年来司法系统对性侵害这类案子的处理纠纠偏。很多情侣感情纠纷,嫖客妓女嫖资纠纷,金主二奶纠纷动辄强奸罪刑事立案?在啥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仅凭女性报案就刑拘男方,并进行诱导性讯问。往往存在一个哎呀,哪儿有女的用自己的清白来冤枉别人这样的老观念。

………………………… ………………………………………

知道为什么要把所谓的那些 “死磕派” 律师全部打倒以后还要批倒批臭了吧?当年的那些 “死磕派” 律师,有部分确实很行为艺术,但是也真的是司法界陈鹤皋,那真是一接到案子,死磕到底不死不休,而且十分擅长使用社会舆论和媒体力量,而且因为他们本身很多确实有着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一定媒体资源,所以往往让有关司法机关十分头疼。就这案子,如果是当年那些 “死磕派” 律师来干,就他们的那些招数,包括强大的舆论煽动力,这案子有关的公检法相关人员,不死也脱层皮。

知乎用户 梦靈無幻 发表

这还解读个寄毛啊,直接上大记忆恢复术啊~什么?不会!!!!没这两下子你怎么敢判的……

知乎用户 看娃老爹 发表

这个事情其实真的很简单,因为但凡是个男人就接受不了这个判决,都订婚了,彩礼都给了,按照公序良俗就算发生点亲密的行为都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结果自己还没发生什么实质性的行为就被告强奸,还被羁押快两年了,这要是自己再认罪了,再打上个强奸犯的名头,这辈子都抬不起头来,一辈子都得背着污点。

知乎用户 你戳我下我戳你下 发表

现在已经不是男女问题了,而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肆意定罪的问题,没有人是安全的。

知乎用户 嘻嘻 发表

要是在接下来的 1 年里再叠几个 buff,出了什么意外啦。

等男方一出来:

遥望是君家,松柏冢累累。兔从狗窦入,雉从梁上飞。

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呢?

知乎用户 青龙偃月 发表

我有点儿不太明白,其实这事儿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事实非常明白了,要是讲程序正义疑罪从无,没有任何实质性证;要是讲事实正义,女方还是处女,这事儿更是无稽之谈。现在的问题是某个基层法院的某几个基层法官站到了公平正义的对立面,目前妄图绑架全国政府的公信力来为他兜底。大家为什么要觉得这事儿难判呢?

知乎用户 飞舞的板砖 发表

摊手,你看,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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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不懂法,俺只会看剧。

俺喜欢看大明王朝,里面有一句话台词我觉得很有意思。

杨金水问:“你刚才说的人民,这里面有我吗?”

那是人民法院,你都不是人民,还谈什么法律?

知乎用户 没事喝猴魁 发表

得,案件成死局了。

虽然这案件的审理接近瞎胡闹的程度,但是人关了这么久,不给个说话肯定要出大新闻。

推翻一审,有可能掉乌纱帽,坚持一审,有可能掉脑袋。

只可惜现在不能躲猫猫了,不然啥问题都解决了。

知乎用户 感恩 发表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法律层面事情了。

男子在看守所蹲了将近两年,除非男子认罪,否则男子和法院已经没有了斡旋的余地。

如果男子无罪,那么接手这个案子的相关人员就等着被一撸到底。

这起事件,已经从法律层面过度到民权和公权的对抗。

所谓的缓刑,有可能是法院希望男子能够认罪的一个策略。

为什么呢?

看所守这个地方,我只能说,非常熬人。

如果男子熬不住,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低头认罪,接受缓刑,这样很快就能离开看守所,回到家里。

法院赌的就是这个。

但是男子很明显抗住了,就是要和法院周旋到底。

从我的角度看,当法院给男子建议处罚是缓刑的时候,其实就已经输了。

理由很简单,这个是全国瞩目的案子,不是那种沉默在某个角落的案子。如果男子真的施暴了,那法院凭什么要给他缓刑?这是强奸案,不是小偷小摸的案子,施暴者因为忏悔态度好,就能判缓刑?就可以进行社区矫正

不让他老老实实坐牢,让他继续在社区祸害其他姑娘?这是社区能矫正过来的吗?

真要这么判,全国的女性怎么看待?弄不好妇联都会下场,在目前的这种社会氛围下,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另外有意思的是,如果男子真的施暴了,作为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人能接受这种缓刑的判决?

如果是正常人,巴不得男子最好能蹲死在牢里,还 TM 的缓刑?

偏偏受害者一方沉默得好像未曾出现过一样。

让子弹飞久一些吧。

知乎用户 碎雪 发表

没什么好解读的。

因为现在这件事,已经不再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问题了。现在这件事情,已经变成法院和被告之间的问题。

这一件案子的本质,和追风小叶的案件还有货拉拉的案件都一样。

一审法院判的太草率了。二审法院不得不给一审法院擦屁股。

但怎么擦屁股是个技术活。一个不好使劲儿使大了,屁股不但没擦干净,反而会弄得自己满手都是屎。

第一,二审不能推翻原判。你二审要是判无罪的话,那就代表一审有问题。一审有问题的话,那肯定是要找人背锅的。

问题是这口黑锅实在是太大了,大的足以压死人。

如果无罪的话,被告被无故羁押了 22 个月,这一笔赔偿怎么算?更别提这一件案子的关注度这么高,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

到时候背锅的那个,像南京的王浩一样被彻底边缘化,一辈子也无法晋升,估计就是最好的结局了。

但问题是你也不能判有罪。因为根据司法鉴定,两个人是没有发生性关系的。

如果这样都被判强奸罪成立的话,那就等于重新定义了强奸罪。

现在二审负责的法官简直就像被架在火上烤。我估计他恨不得抽一审几个大嘴巴子,你当时弄个强奸未遂或者猥亵。就没这么麻烦了。

知乎用户 心非木石岂无感 发表

他出狱的时候说一声,我避开山西省

知乎用户 JyuW 发表

我一直有一个问题,当年在很多法律大 V 的微博下留言,但是没人回答过我:

女方手腕有淤青,男方把女方拖回房间,女的情绪失控点窗帘,而且这几件事情还是所谓的 “事” 后发生的。这几个证据是如何推导出男方强奸或者意图强奸的?


没想到大家讨论得很热烈,这个案子确实是备受关注,我就稍微多说一点我的想法。

我们国家对于强奸采取的是 “插入说”,也就是需要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才行。如果没有插入,而有其他相关行为,有强制猥亵罪来对应。那么这个案子想要判定男方强奸,我觉得需要满足两个要素:

  1. 性器官有插入
  2. 插入行为是强迫发生的

当然,很多强奸案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不会有充分的证据完美证明这两点,这就需要间接证据来进行补充。

回到这个案子,先看第一点:目前的证据显示:床单上有男方的精斑和女方的体液(没有明说是阴道分泌物),女方处女膜没有新鲜伤口,女方阴道和外阴没有发现男方的精液痕迹和 DNA。单个证据不能证明一定没有插入,比如说处女膜没有新鲜伤口不能完全排除插入。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所有相关证据都不能证明有插入,这些证据更像是发生了一些非插入的行为。

第二点,关于是否强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指的是事中强制,也就是插入这个行为是强制的。目前法院是以女方手腕和上臂有淤青,事后离开被男方拖回,点窗帘等行为来证明强制。但我认为这些都不能直接证明插入强制。如果女性要拒绝插入,那么男方为了得手,必然会在女方下身留下痕迹。比如女方双腿夹紧,男方需要用暴力分开,会在大腿上留下痕迹。男方在缺少润滑的情况下强行插入,会在外阴和阴道留下痕迹。如果从脱裤子开始就是强迫的,那么衣物上会留有拉扯的痕迹。对于这个案子,所有这些痕迹一个都没有,至少目前所披露的证据里一个都没有。女方的於伤都在上臂,这个完全可以是事后拖拽产生的。女方的衣物,特别是内衣没有大力拉扯的痕迹。女方的外阴和阴道也没有任何痕迹。

说了这么多,和 “强迫”、” 插入”这两个要素相关的直接证据,一个都没有。你哪怕有一两个直接证据,然后缺失的地方用间接证据和口供来补充也好。但是一个直接证据都没有,怎么能够服众?

这个案子要是一审按强制猥亵来判,我觉得都不一定会有后面这些纠纷了。一审非要铁板钉钉判强奸(甚至都不是未遂),现在我就想看到底怎么圆回去。

知乎用户 拆你的台 发表

“对于女方处女膜完整问题,检方解释某些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与处女膜形态有关。

“对于鉴定书称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检察院未做详细解释。”

就大河报报道里的这两句话,就足够大家解决半天了。

知乎用户 黏黏黏榛 发表

可以说这次的事件对于这位男方来说是一劫。

只要坚持住渡劫成功,出来之后也没必要做过激的事情,只需要打开直播,偶尔开车巡一下法院附近的地方,一边开车一边聊天,流量大大的有。

知乎用户 asdasd 发表

从法律上没法解读,本质上就是一审判错案,法院不想承认,男方拒绝认罪,法院又不想这么把男方放出去,王佳佳乃至珠海案都是前车之鉴,所以才特别难受

如果真的想判,参照包丽案,订婚视为结婚,不管强奸,把男方往家暴乃至故意伤害方向判,早就结案了

知乎用户 一个名字 发表

一审 法医检验 女方膜完整,判既遂。

看守里硬抗两年了,不可能认罪的。

被告主业是大车司机,据说还是运易燃易爆物的煤气司机。(这一点只能确定是大车司机 运什么是道听途说)

之前还是 j35 现在得是什么?完全想不到呢。

4/16 日更新

判决出来了 维持原判,还整了一篇什么司法解释 通篇看下来还是不知道为什么发生了关系还是处女这个发生关系是牵手?还是抱抱?还是亲嘴?还是进入?

这明明是强奸未遂,为什么判既遂??公众关注的点是为什么处女被强奸既遂了还是处女?这是既遂?以后是不是有山西圣母玛利亚处女生出耶稣?

4.18 日更新

确认了一下 大同四月飞雪 太神奇了 这雪下的经过同意了吗?

知乎用户 沉默 发表

这案子换我这外行我都能做的让人心服口服:

二审开庭,正常走流程,然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齐全不构成证据链为由,发回一审检察院,责令补充侦查,重新收集证据。

为什么发回一审检察院,因为这锅翔就是他们拉的。

要求补充侦查,重新收集证据,属于办铁案的正常流程。

都这么久了,还能有什么新证据?不可能的。

所以补充侦查以后,再次开庭的必然结果是没有新决定性证据提出,无法认定犯罪事实,当庭释放。

这么操作一番,当地公检法的面子也算保住了。毕竟没明面说他们做错,还彰显了 “疑罪从无,依法治国”。上级司法部门的面子也有了。

趁办手续的时候,给男子做做思想工作:1. 法律是公正的,这不是还你一个清白。2. 所以还是要相信法律。3. 暗示法律里有一个诬陷他人,不过这是自诉罪名,不是公诉罪名

然后这男的大概率会以诬告起诉女方。然后法院再顺理成章的判男方胜诉,经济赔偿数额为男方的所有诉讼费用 + 彩礼。这案子就这么波澜不惊的了了。

不过现在,司法机构内部,大概率是这个样子:

都是自己人,下不了手啊。

那咋办?

撤!

咋个撤?

哪来的就往哪儿撤。

好,那改天再约!

知乎用户 庞九林律师​ 发表

订婚后同居期间、恋爱同居期间强奸认定应更加审慎。

多个案例表明,领了结婚证,即使采取强迫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北京一案件,女士为了户口而假结婚,婚礼当天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无罪。
实践观点认为,领证后,妻子有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因此只有极为特殊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

现实生活中,恋爱同居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同居十几年,有了孩子。在很多地方,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会与未婚夫住在一起。

这两种情况,其实和结婚后的生活状态没有区别,仅仅是少了一张纸而已。因此,在恋爱同居、订婚后同居情况下,男方对与未婚妻、同居女友发生性关系有期待,不认为是强奸。

正因为如此,对于同居期间,女士控告强奸的,应该更审慎处理,在没有特别明显暴力情况下,不能仅凭女方陈述,就定为强奸罪。

案例一:唐山相亲强奸案六年后被判无罪。

河北唐山 “相亲强奸案” 当事人小邸经历六年司法纠错程序,最终改判无罪并获得 57 万元国家赔偿。该案因涉及司法程序争议与诬告追责问题引发广泛社会讨论。

事件起因
2018 年 2 月,小邸通过婚介所与女方相亲,双方当晚自愿发生性关系。次日,婚介所老板王某以女方 “反悔” 为由索要数万元补偿,遭拒后报警。小邸因涉嫌强奸被刑拘,2018 年 12 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2][21]。

申诉与再审改判
小邸在服刑期间坚持不认罪,拒绝减刑机会,持续申诉。2021 年 12 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再审。2023 年 10 月,唐山中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改判无罪。2024 年 3 月,法院决定赔偿人身自由损失 47.88 万元及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合计 57.88 万。

案例二:北京结婚强奸无罪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院,人物皆为化名)
结婚后,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犯罪。

首都北京,一女子为了能取得北京户口,与原配丈夫离婚,与怀柔农民假结婚。谁知领证当晚,农民便强奸了该女子,女子迅速报警,可是被法院判无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女子张某是河北廊坊人,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怀柔的一家医院里当护士。
张某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丈夫何某,两人交往一年多后,在老家举行了婚礼,正式领证结为夫妻。
二人婚后的生活十分幸福,没过多久便生下了一个女儿,但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一个新的问题一直困扰在他们的心头。

张某和何某同在北京工作,但一直没有北京户口,夫妻俩的户籍都在河北。没有北京户口,女儿就上不了教学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公立小学;若是将女儿送回老家读书,夫妻俩又担心留守儿童会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在这时,二人想到了一个绝佳的好办法。
这个办法就是张某与何某假离婚,张某再找个具有北京户口的男子假结婚,事后离婚就行。可是假结婚的人选哪有这么好找到呢?

但是运气还是站在了夫妻二人这边,在张某同事王大姐的牵桥搭线下,张某与唐某签了一个协议,上面约定:“张某为了办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自愿与唐某假结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事成之后,张某需付给唐某服务费 5 万元。” 协议签完后,张某与丈夫何某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支付王大姐 5000 元作为感谢费。

就这样唐某选了一个良辰吉日,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公布了与张某结婚的消息。当天上午,唐某与张某走进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亲朋好友都来祝贺,推杯换盏、恭喜新人,宴席一直到晚上才散去。

结婚当晚张某醉得不省人事,在酒精的作用之下,唐某也失去理智,与张某在房间内发生了关系。张某不知情,也没有任何反抗。

第二天清早,酒醒后的张某发现生米煮成了熟饭,她十分生气,主动选择报警。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逮捕,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三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张某和唐某是合法夫妻,二人在婚姻存在期间,有着作为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夫妻义务,所以唐某对张某实施性行为的行为,只能算作双方履行夫妻义务。改判唐某无罪。


二审能开庭审理,已是一大进步。

一直不理解立法机关为啥规定刑事案件二审以书面审理为主,被告人上诉大多不开庭。

民事案件两千元的侵权纠纷,行政案件两百元的罚款,二审都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十年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上诉后,二审竟然可以不开庭审理。刑事冤案原因之一,就是二审不开庭审理。

本案能开庭审理,说明二审法院认为案情复杂,是否有罪有争议,就有了改判可能。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规定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 ** 对事实或证据提出重大异议的上诉案件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 **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均需开庭审理。若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未上诉,但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开庭。

3.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无论抗诉理由如何,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4. ** 其他应当开庭的情形 **
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例如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或复杂法律争议的案件。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若不符合上述开庭条件,二审法院可选择不开庭审理,但需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 ** 讯问被告人并听取意见 **:法院需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 ** 书面审理为主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书面意见及讯问记录作出裁判。

三、典型案例说明
1. ** 湖南耒阳校长性侵案 **
被告人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符合 “死刑案件必须开庭” 的规定。

2. ** 王某阳非法侵入住宅案 **

二审中律师提出证据链不完整、被害人陈述矛盾等问题,可能涉及 “事实证据异议”,故法院开庭审理以核查争议。

知乎用户 小林头上长着角 发表

不是法律行业从业者。

单说这一个事儿本身,问题其实不是特别的大,至少不能算很坏。

女性权利要不要保障?女性的同意权应不应该尊重?婚内强行搞是不是问题?

那肯定都是。

但是这事儿不能联系别的,不能放到整个大环境说。

实际上,目前相当于形成了一条逻辑链是:女性是婚姻中的弱势群体,要保护婚姻,所以我要保护女性权利。

用保护女性的法律来保护婚姻,事实上是没能保护婚姻,能不能保护女性那得由后世评说。

目前表现的问题就是保护婚姻的法律严重滞后于保护女性的法律。

设想一下,男女双方结婚,男方要搞,女方不同意,此时男方强上将构成犯罪,遂放弃。女方后来遇到前男友,旧情复燃来了一发。

请问女方和前男友犯法了吗?

以我对法律的认识,应该是没犯法。比较接近的重婚罪要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基本等于长期同居。

在这个场景中,女性权利保护了,但是婚姻,也就是婚姻双方的权利都保护住了了吗?反正男方没保护住。那咋办啊?别结婚,当场景中的前男友呗。

再举个例子吧,这就相当于到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的英国搞保护企业家权利。

合法私有财产是不是应该保护?企业家是不是应该保护?营商环境是不是要优化?

可你要在那个没有保护劳工权利的时候保护企业家,就相当于直接一脚油门回到农奴制。这就是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法律的进步脱节了。

脱节了的法律的进步,就是文明的退步。

以上


目前案子轻判的可能性较低

不过我不是法律行业从业者,就只是从责任划分上考虑

现在检方认定强奸事实存在,所以肯定要上刑事,刑事判决从低可以判一缓一,最高按未遂应该能到三年。

只要量刑,这个哥们儿出来士之怒的可能性就存在,如果法官判一缓一,下个月士之怒发动,法官也有责任。

顶格判三年,三年后就算士之怒,法官起码基本没责任。

反正要是换我是当事人,我就认罪了,争取判一缓一。

争取早日发动士之怒。


补充几点

一,新婚姻法对房产认定的改变可能受到该案的影响

在解决源头问题上,新婚姻法确实把这类问题防患于未然了。

但是解决不了这个案子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因为这个案子,哥们儿们恐婚的问题。

可以这么说,现在如果在上学期间没找到老婆的,并且毕业后没回家 / 没法通过靠谱的熟人社交网络相亲的,结婚风险太高。结婚率,生育率,这都是后续的问题。

二,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内容,个人倾向于强奸事实(包括性行为)不成立

山西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网传 “订婚强奸案” 答记者问

链接为事发后当地审判长答记者问。

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 14 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呼喊 “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重点是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本人曾与自个儿老婆在床上进行过友好的摔跤运动。本人体重 180 斤,我老婆应该不到 140 斤。

假设我要违背我老婆的意愿,并且既遂,绝对不是这么轻的伤。

而且最关键的问题当地审判长没有说。

女方指甲内是否有男方的皮肤组织。女方头部是否有伤。

除非双方体重差距极大,例如男方 180 斤,女方 80 斤。如果是 180/120 斤的情况,男方要违背女方意愿,要么女方会抓伤男方(男方的面部、双臂、双腿、前胸、后背一定有抓痕),女方指甲内一定有男方皮肤组织。要么男方上来邦邦给女方头部两拳先给打懵。

不然男方是没办法在双手各攥住女方一只手的情况下,脱下双方裤子进行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的。

即使是提前用道具捆住女方双手,也一定会爆发肢体冲突导致男方被抓伤。

考虑到这部分如果事实存在,对当地法院审判长判决的支持力度较大,起码比他说的手臂淤青大,所以没说我个人认为就是没有。

也就是说,无论性行为是否发生,女方自始至终连抓伤男方的行为都没有,我个人理解为女方未进行明显反抗,难以从肢体上判断是否违背其意愿。

三,回到我说的法律脱节问题

我在评论区也有说明

如果没有物证证明违背妇女意愿,要以女性口述内容为判断标准的话。

那我建议刑法增加以下内容:

对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导致婚姻任一方认为其与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才能像强奸判定一样,用黑暗森林同时消除强奸犯和小三儿。

知乎用户 拾人牙慧 发表

维持一审原判呗,有啥好纠结的呢。法院不能被舆论裹挟,借着这个案子给社会上的法盲好好普普法,别以为订婚了就敢用强,要尊重妇女意志,订婚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别拿着这个当挡箭牌。另外要把男方给女方的钱啊物啊啥的都判还给男方。

知乎用户 vent 发表

知乎用户 神恩如海​ 发表

最近一段,俺忽略了十几个类似这个案件的邀请回答。

没啥理由,因为俺发表观点,九成九几率会被骂。。。

这个案子其实没啥特殊性,就是一起故意引发舆论,给司法机关制造压力的网络热点案件。

所以,不评价,搬个小板凳,抓把瓜子,吃瓜。

从来不同情管不住裤裆那点事的男同胞,别说判三年,毙了他俺都不会批评严刑酷法。

知乎用户 谢谢谢律​ 发表

这两天知乎铺天盖地的该问题的推送,我实在是烦不胜烦。

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看到过案件材料,真的没法解读。

处女膜没破就是没强奸?那大家还记得各种和女朋友做了发现女朋友处女膜没破的段子了吗?

因为这两者就是没关系啊,我觉得这属于高中生物知识。

没检测出精液就是没强奸?我国强奸对于成年女性不是采取插入说吗?插入了就一定有精液?

订婚了就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两者真的有逻辑上的关联吗?平时言之凿凿婚内强奸的人呢?

普通人不知道没关系,一堆司法从业者也在那蹭流量是不是有点难看了?

那就有人要来说我洗地了,我真没那个意思,我只想说看不到案卷材料,在知乎键政没有任何意义,男方前后怎么说的?女方前后怎么说的?有哪些证人,证人笔录怎么说的?

有人能说个一二三吗?抓着一个报道就开始带节奏,不是还嘲讽新闻学魅力时刻吗?这会儿就拿着新闻当事实了?

人家新闻也说了,消息来源是 “男方上诉状显示”,不会真有人把上诉状写的东西直接当事实认定了吧?

我这么说吧,大家见过因为被告罪大恶极,要求立刻枪毙被告的上诉状吗?我见过。

我再强调一遍,我不是说这个案子判有罪就是铁案,我只想说我不知道,我没看到材料我不能给出我的意见,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都和我一样没看过材料也给不出什么专业意见。

但是各位并不在意,只是疯狂输出情绪,顺便蹭一波流量。

各位情绪都很高涨,我其实很理解,所以有个别同志人身攻击的我也只当做是各位的朴素正义感导致的。

回复几个比较多的问题。

1. 人家说了鉴定报告没有检测出 str 分型怎么解释?

首先这是男方家属说的这么一句话,鉴定意见我是没有看见,相信大家也没看见,因为该证据现在是不可能公开的。即使鉴定意见真有这个结论,也不代表它是终局的,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不要把这个鉴定意见神圣化。还有评论言之凿凿跟我说没检测出来就代表碰都没碰,那上诉状说双方只是有亲密接触,这作何解释?尤其是二审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有报道称上诉方还申请了新的鉴定,新鉴定什么东西我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是像个别同志一样拿着一句话就要结案了。

2. 你不是律师吗,无罪推定你不懂?凭什么说他有罪?

天地良心,我原答案说了三遍,我不知道他有罪没罪,因为我没看到这个案子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因为本案不公开审理,给公众的信息是非常少的。我仅仅是看不惯很多人,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在那瞎带节奏。

3. 你这个律师肯定不靠谱!

好吧,可能顺着大家的情绪说会比较容易圈粉,平时我也经常吐槽公检法,不过我还是坚持说尽量客观的话。我只能再次强调我既没有上帝视角也没有参与本案,我不知道他有罪无罪,我只是驳斥了一些我认为很不专业的带节奏的说法。

知乎用户 不爱新不觉啰 发表

第一,别炒作了,无非是无良媒体们赚点流量,无良律师们赚点名声,没有辩护点的时候,把水搅浑就是最好的辩护,仅此而已。

第二,别拔高了,一个案子不会影响谁,该结婚的人还是会结婚,该订婚的还是会订婚,那些又懒又穷娶不过媳妇的,还是个打光棍,这个社会但凡你勤快一点,都不至于娶不过媳妇。

第三,别扯犊子了,在强奸案件中,妇女是半个法官,这是老美的话,no is no ,只要妇女不同意,就是强奸,扯什么彩礼呀订婚呀,无非还是把定罪的标准混淆,把视线往别处带。

第四,每天放被告人亲属的视频和讲话,那叫什么,你明天问问本拉登他妈妈,他妈妈也说我们家小本可是个善解人意的小乖乖呢,没有罪,不可能搞恐怖事件。

第五,别搞男女对立了,这碗饭不好吃,人口下降也好结婚意愿低也好,生育率低也好,都和这个没关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综合因素,不要用矛盾的普遍性验证自己就是对的,你爱结不结爱生不生,行尸走肉近百年,没人关心。

第六,为什么说是无良媒体无良律师,有谁真正关心和了解了这个案子的全部证据,为啥是家属出来律师们不出来,因为无论是把多刃剑,他控制不了舆论走向,怕把自己搞臭了,只能隔岸观火,如果不这么搞,被告人其实处境比现在要好,把被告人推向深渊的,其实是这些无良媒体和律师,家属没有辨别力,他们只是单纯相信自己的家人,不择手段而已,不能苛求他们大义灭亲。媒体们更不用说了,无非是为了点流量脸都不要了。

第七,不知道我们现在怎么了,同情杀人犯,共情强奸犯,没有最起码的是非观,还有老赖们也搞团建,我不还钱我有理,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没有判断力,很悲哀,读书读到狗肚子里了。

第八,杠就是你对,你全家都对。

如果是水军,我还很敬佩,拿人钱财受人之托,总得说几句。

一开始我以为水军多,后来发现不是,炒作起这个话题的始作俑者真是个高手,有的人是真蠢,有的人也是真坏,这两种人你跟他们讲不明白,而且,越是认知层次低的人,想法越原始,本身不会思考,被带了节奏还死犟,叫的还挺大声以为大声就对了,扯 ip 扯性别,扯报复,拱火其他和他们一样蠢一样坏的报团,这些人永远不要试图改变他们了,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挺可悲的,让他们这辈子就那样吧,蠢的也教不会,坏的,更教不会。

知乎用户 小谭 发表

很简单,缓刑的话,还是有罪,所以羁押的这一两年是合理的。不像无罪涉及到国家赔偿追责

同时缓刑后续不用坐牢,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以缓刑为最终辩护目标的,所以可能觉得当事人和舆论也能接受。

皆大欢喜,各退一步。

结果现在当事人不退,尴尬了。

当然二审也可能顶着压力直接判下来,这本身跟当事人同不同意没关系。只是当事人这个态度,后续且有得麻烦咯。

免责声明,虽然我是律师,但我并没有认真研究过本案,这里只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推测,信息来源是本软件上其他用户,所以如有错漏,请当我瞎说。

另,当时公检这么有信心办成铁案吗。。给个取保候审,这会儿没这么骑虎难下的啊。。。

我理解是怕当事人取保了在外面乱说话,但既然有这个担心,更应该仔细研判案件,别随便抓人的啊。这下好了,铁案办不办得成不好说,自己还不好下台是肯定的了。。

接下来的判决就算法律上没问题,应该也是要被历史考验了。。。

知乎用户 Alan​ 发表

搞了半天连实质关系都没发生,

这算个什么强奸案?

好歹加个未遂吧。

知乎用户 孤独的小怪兽​ 发表

我的建议是直接顶格判,做成 “经得起历史和人民考验的案子”

首先啊,被告人上诉状里说了,下体有接触,但未进入

这句话的意思是,他确实有强奸的意图并实施了犯罪,但因为受害人激烈抵抗而导致犯罪中止,属于强奸未遂

对于这种犯罪未遂的案件,刑法 23 条规定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用的词是 “可以”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 的意思是非必要的,不是必须的

也就是说,没人规定了犯罪未遂就必须减刑

而强奸罪通常是判 3-10 年,单从这两条法律来说,法官可以对未遂犯从轻发落,判三年以下,也可以不从轻发落,判 3-10 年

巧了的是,女方身上有淤青,而她身上的伤势符合法律定义的轻微伤,一般来说造成了伤害的(哪怕是淤青或者擦伤这种),都是会加重量刑,因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是明确了将 “暴力程度” 和“伤害后果”做为量刑调节因素的

也就是说,依据刑法 23 条和 236 条,可以判被告 3-10 年有期徒刑,而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涉及到暴力犯罪,理论上可以顶格判 10 年

所以,请先生赴死!

—————————

前天吧好像,QQ 正好给我推了个新闻

知乎用户 不想上吊王承恩 发表

案件的核心矛盾点在于,女方身体有淤青,视频监控也拍下男方拖拽女方,但是司法鉴定却证明女方处女膜没有破裂,在女方内裤等部位也未查出男方的 DNA,等于说,男方有强奸女方的行为,却没有强奸女方的事实。

我思来想去,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男方妄图强奸女方,但是前面的铺垫都做完了、就差临门一脚的时候,男方发现自己 ED 了,所以女方才保住了贞洁。

ED 佬竟然也会被控强奸,这 TMD 是什么世道!

知乎用户 Yicong Yu​ 发表

各位男同胞们,大家先不要怒气上头,先不要假设其中的某些人是在故意针对男性被告,大家平心静气来看这个案件。

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案件真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我们对所有人的行为都尽量做善意的假设,逻辑上也是能说得通的,就是事件各方以及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互相之间存在很大的错位。当然由于这些错位,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将是一地鸡毛。

可以说,它把男方、女方、公检法,全都架在了火上烤,所有人都下不来台,导致了今天这个局面,无论案件结果是怎样,都注定要造成社会极大的撕裂。


这个案件里的复杂性,首先在于,事件当事人,准确地来说是女生自己,对订婚这个事情的认知,跟女生父母和男方,甚至跟社会大众对订婚这个事情的理解,完全错位,这个错位导致了后面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从事前事后的各种表现来看,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到了订婚仪式这个节点,女生自己都没有从内心里接受她和男生的感情。

所以对于订婚仪式后男生提出的性要求,她表现出了明显的抗拒。在这里我们先不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有没有发生实质性行为,放到后面再讨论,但至少从事后女生烧窗帘,跑下楼梯,与男生拉扯等等举动,说明女生在事后是有点情绪失控的。

当然,很多网友认为她事后的这些表现是演的,这里我们先不假设她是演的,但是她这种表现,确实会带来 “如果她是演的,那我们怎么办” 的问题,这个我们后面再展开。

现在又流出事发后双方协商的录音,录音中由女方母亲主导,决定双方履行领证程序,然后男方房产加名过户,领完证后女生可以不住到男方家里去,也就是平时不共同生活。

这个录音如果是真的,那确实说明事发生女方有要房产加名的举动,但这同时也说明了,女生本人在那个时候,确实是不准备接受男方的感情的,否则不可能要求领证之后不生活在一起,相当于不做真夫妻。

而要命的就在这里,女生本人对双方关系的这种理解,完全背离男方及社会公众对 “订婚”“领证” 这个事情的理解,以至于此事曝出来,公众一片哗然。

没错,“订婚”它不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程序,可是,在人民群众朴素的理解中,或者说在人民群众对公序良俗的认知中,“订婚”后的情侣关系,跟 “结婚” 后的正常夫妻关系相比,也不过就是还没有领证而已,很多人都认为 “订婚” 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参照正常夫妻关系来看待了。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两人走到订婚的这一步,至少说明你已经完全接受对方了,已经做好准备接受与对方的一切亲密关系,包括性行为。所以男主在订婚礼仪后提出性要求,说白了,人民群众没有人觉得这样过份,觉得男生到了这个阶段都不能提性要求的人,恐怕自己就对订婚这个概念的认知有问题。

可恰恰是,女生本人似乎就是这样一种有问题的人啊!从事前事后的逻辑看,双方相亲认识不到半年,走到订婚这一步,在订婚这个事情上,男方全家和女方父母都是属于比较上心的,所以都希望通过订婚这个仪式,把这个关系确定下来,所以甚至是女方家主动请男方上门举行的订婚仪式。可是女生本人在这个关系上,应该是犹豫的,被动的,是被父母推着走的,女生本人直到订婚这一刻,她都没有做好心理建设去接受跟男生的亲密关系,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她又答应跟男生订婚了,走到了这一步。这确实是一个荒谬的事情,可是这个事情,它就是出现了。

于是当订婚仪式结束,男生认为终于可以将生米煮成熟饭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这个案件里的复杂性,还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 “怎么样才算强奸”“怎么样才算实质性行为” 这些定性问题上,也出现了认知的错位。

从目前剖露出来的证据来看,如果相信男方出具的女生身体检查鉴定报告,那么女生的处女膜没有损伤,身上也没有检出男生的精液或其他 DNA 物质。但是大家不要忘了,相关报道还有一句话,在床单上检出了双方的混合体液。

注意,处女膜没破并不等于一定没有发生插入行为,医学上是有案例的,有女性婚后好几年正常性生活,处女膜都没有破裂,直到生孩子时才破裂。所以,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只是可能性相对小得多,在没有其他证据对应的情况下,谁也不能说明是不是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双方连裤子也没有脱” 这种假设是不可能的了,但是如果要说男生有插入的行为,又似乎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撑。在我们这些非专业的看客眼中,最可能的猜测也就是 “男生只在外面蹭蹭没进去”,而这也跟男生自己的说辞是吻合的。

可是,这里又出现了一种认知错位,在非专业当事人的眼中,可能这个程度就叫 “强奸”,至少女生本人是这么想的,所以女生后面报案的案由是强奸。

甚至男生本人一开始也这么想,所以出现了男生在录音中模糊的 “嗯” 的疑似默认,但男生后面被律师提醒了之后应该就明白了,于是就此展开抗辩。

有些网友认为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此认识有偏差,检方应该也不会那么随便就诱导定案。

但这里有个细节,事发后女生第一次报警,警察介入后进行了调解,这非常奇怪,这里到底调解了个啥?难道警察调解的结果,就是双方协商男方加彩礼加房产加名择日领证?

在这个过程中,女主对整个过程的表述是什么,男方是否承认过什么?

这很可能是一个非常不严肃的 “调解”,“调解” 的目的显然也不是把男生送进去,因此过程中说的话可能非常的不正式,其中留下的记录,到底有多大的严谨性,要打一个问号。

可是,当后来女生再度报案,终于进入刑事侦查流程的时候,这个第一次报案后的调解过程记录实际上又成了事发后警方的第一次介入的记录,是实质上的第一份口供。而从刑侦的角度,第一份口供的价值是很高的。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是一份原本以 “调解” 为目的而不是以追究男生的刑事责任为目的所记录的,因而很可能不那么严谨的口供,在后面案件定性过程中起到了它本不应该起到的重要作用。

如果真的是这样,这对男生公平吗?当然不公平,给出的口供可能被用来对自己进行刑事指控的情况,和 “我没有想抓你,只是了解了解事情经过好给你们做调解” 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如果男生在后者这种情境下放松警惕,在警方诱导下说出了某些在前者状况下本不会说出来或者不会这么随意表述的内容,然后这份比较随意状态下录的口供,却在之后第二次报案后被警方用于对男生做刑事指控,那实际上的效果就相当于诱供了,当然,在我国警务中这应该算是个灰色地带,我国没有“米兰达警告” 这个东西,你要是抓住这个主张口供无效,估计也告不赢。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特别是其中存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还可能存在认知错位的问题,负责一审的县级公检法却并没有做足应对争议的准备,而是机械地运用法条,完全从倾向于女生本人的角度去对待案情。

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订婚只是一种民间习俗,确实不是法律承认的程序,别说订婚了,就算结婚,理论上讲婚内强奸也算强奸,这些法律解释都对。

是,即使女生身上检测不到男生的精液和 DNA,女生私处也检查不到损伤,这些事实也不能绝对说明男生就没有插入行为,这个医学解释也对,更何况床单上的混合 DNA 印迹证明双方至少是有接触过的。

是,女生坚决认为这件事是强奸,男生在录音中也有模糊的 “嗯” 疑似承认强奸,很可能男生在被抓后第一次审讯录口供中也承认了是强奸,尽管这些口供都有可能是双方对 “强奸” 这个概念认知不清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但是,按照法律,这些口供确实有效。

是,女生母亲在事后为双方做主,让双方领证又做房产加名的举动,并不能从结果反推原因说女主当时是愿意的就是为了讹男方的钱才搞这么一出。

是,说一千道一万,强奸案本身取证确实是有难度,所以基于对受害者保护的想法,对直接证据不能要求太高,口供相对来说很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接触,而女生主张她是不乐意的,事前事后又有迹象表明女生确实不高兴,那么站在检方的立场,几乎肯定确实有强迫的行为,而只要通过审讯撬开被告的嘴,让被告亲口在审讯过程中认了强奸,即使这个过程有诱供的嫌疑,那又怎么样呢?毕竟如果所有被告都懂得咬死不认,那这类案件很多不就定不了罪了吗?

总之,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至少从目前剖露的信息上看,在以上所有问题上,一审法院一边倒地采纳了对女生有利的解读方向,把案情往最严重的方向去定性,于是搞出了强奸既遂三年实刑的一审判决。


可是,当案件通过媒体报道扩散到全国之后,以上的这些问题,必然引起舆论反噬,把所有人架到了台上下不来。

是,订婚确实不受法律承认,即使结婚了婚内强奸也是强奸。可是,这些只是冰冷的 “法条解释”,在现实中,在公众对“常情常理” 的认知里,在订婚现场的这对情侣,正常的情况下,他们就应该是正处于感情蜜月期,已经准备好发生包括实质性行为在内的一切亲密关系的,所以当你告诉公众,在刚刚举行完订婚仪式的情况下,男生顺势提出性要求,结果女方居然拒绝,你要公众如何理解其中的逻辑,如何理解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是,假设男生确实进行了插入行为,但有可能戴套了,或者没有射精,或者插入比较浅,没有接触到处女膜,或者女生生理上就是属于处女膜比较难破裂的少数人,而且女生的性格就是这么被动,明明心里坚决反对的,却没有激烈的反抗行为,总之女生不但处女膜没有损伤,而且身上刚好就没留下男生的精液和 DNA,女生私处也没有出现暴力强奸所可能出现的损伤,以上这些假设有没有可能是真的?有,但是与 “男生其实没有插入,或者一触即分” 的简单假设相比,无论从 “奥卡姆剃刀原则” 的角度讲,还是从 “疑罪从无” 的原则上讲,我们对这些身体证据的解读,应该趋向于哪一种呢?

是,女生母亲在事后为双方做主,让双方领证又做房产加名的举动,并不能从结果反推原因说女主当时是愿意的就是为了讹男方的钱才搞这么一出,但是,如果女生真的坚决反对与男生的感情,为什么连发生了这种事之后,女生还能在提出让男生房产加名的情况下就接受跟男生领证?

是,女生坚决认为男生的举动是强奸,男生或许也承认过这个举动是强奸。可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双方承认这个举动是强奸这个口供,是不是存在双方对 “强奸” 这个概念的认知与严格的法律概念之间有偏差,或是存在被办案人员诱导的因素?如果存在这种因素,在被告现在翻供的情况下,疑点是不是应该归于被告?

当把公开的案件情况捋一遍之后,公众发现这个案件的细节太非典型了,与公众传统认知中的强奸案的种种表现对不上号。

特别是在证据方面,现在的公众存在一种 “CSI 效应”,即大家悬疑法证剧看多了之后,普遍就会对刑侦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会对 “零口供定罪” 有不切实际的要求。特别是在强奸案这种案件中,“受害者身体上有被告的 DNA”被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实并不那么理想,于是公众的认知和基层司法机关办案的实际水平就存在落差。

总之,从目前剖露的情况上看,如果我们以严格的 “疑罪从无、重证据高于口供” 原则来审视一审判决,那么把被告定性为强奸既遂判三年实刑,似乎确实是一审法院冲过了头。这一点,相信二审法院心知肚明,否则也不会延期这么久还没有宣判。


以上重重争议,其中最关键的核心,是怎么定性女生本人的行为。如果我们假定强奸成立,而且不是女方故意设局诬告陷害,那么对上述过程中女生的种种表现,我们只能解释为,女生本人具有一个极度被动的人格,或者直接一点说,在这个案例里,你不要把女生当成一个成年人,而要把女生当成是个 “巨婴” 来看待。

  1. 女生会在自己完全没有做好接纳男生的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答应让父母安排,与男生订婚。
  2. 在男生提出性要求的时候,心里不乐意,但是出于害怕,或者出于不知道怎么应对,整个过程中如死鱼一样,既没有配合,也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抗,男生在这种情况下也草草了事没有进行到最后,以至于女生身上没有留下损伤及相应的体液证据。
  3. 等到事情完结,女生突然反应过来了,才突然情绪失控,烧窗帘,冲下楼,与男生拉扯,身上唯一的瘀青是这个时候造成的。
  4. 然后第一次报案,警方介入调解,然后女生母亲介入做主,提出在男方房产加名的情况下双方领证作为解决方案,女生扭扭捏捏还是暂时同意了。
  5. 后来双方对相应经济条件协商出了问题,又或者女生越想越怕,反正是女生又改变主意了,愤而再次提告。

纵观全程,女生整个反复的行为,都不像是一个心智成熟的,已经能够为自己的人生负责的成年人。简单来说,女生某种程度上是一个 “巨婴”,男生实际上是在与一个心智不成熟的“巨婴” 在谈恋爱。所以某种程度上说,男生确实不冤枉,谁让你遇到这样一个人呢。

显然一审的公检法也是这么看待的,在他们眼中女生本人是一个极度的弱势群体,他们相当于把女生等同于 “接近 14 岁以下的幼女的心智状态” 来看待,他们认为女生在这个案子上没有一个成年人该有的正常表现和举证能力是正常的,所以他们做出了一个极度倾向于女生的一审结果。

说到协商补偿的过程,到这里有些网友非常气愤,说以结果论,这不就是骗婚吗?

注意,我没有排除骗婚的可能性。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关于房产加名等的协商,是在女生第一次报案,警方介入调解后发生的。

所以大家明白了吧,谁都可以认为这个是骗婚,但是警方不能认,因为警方要是认了,那警方自己就被套进去了,等于他们主持调解这个举动,成了女方骗婚的帮凶了。

假设如果真的是骗婚,那大家认为警方主观上会在一开始就明知女方是在骗婚的情况下,还主持调解让男生给加钱吗?大家不要把警方想得那么坏,我觉得还不至于如此。

我还是倾向于,警方之所以一开始搞了这个不伦不类的调解,确实是出于 “一片好心”,他们真的是认为女生不是在骗婚,只是 “巨婴”,他们真的觉得自己是在这件事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为女生兜底,才搞了这么一出。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很可能帮女方吓唬了一下男生,从而帮助女方一度顺利拿到了 “得加钱” 的协商结果。

而这个结果破局,最后把他们整个套了进去,于是他们更加没有回头路可以走,只能选择一条路走下去把男生给办了,他们是绝不能掉转枪头反过来将女方的举动定性为骗婚的。

女生整个表现,不得不让我想起《不完美受害人》这部剧。

这部剧里被控强奸的男性是女生的上司,把女生提拔为他的特别助理并展开金钱攻势,具有比较明显的利用地位优势发展关系的倾向,女生也是非常的被动,礼物照收不误,只是放在家里不用,但就是不说拒绝交往,直到一夜完事后在男闺蜜的鼓励下才愤而报警。甚至剧中出现了,男方与女方协商,以送女方一家出国移民再给一笔钱让他们在国外过好日子为补偿,换取女生录视频承认不是强奸,女生都已经做了,一家人都已经在去机场的路上了,女生突然情绪崩溃反悔。还出现了女生试图自杀证清白的戏码。总之,对比这个案例,剧中女生的表现简直就是要素过多了。

就是这样,剧中都设定女生控告男上司强奸在刑事上没有成功,只能转为诉求民事赔偿,这还是在片中女警想方设法帮忙(女警在为受害者录口供过程中,有诱供的嫌疑),周迅所饰演的律师更是逆天,钻律师法空子,从刑事诉讼中的辩方律师跳反成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公民代理人,实际上违反律师职业操守的情况下。

这部剧出的时候,女生全被动类似巨婴的人设,和女警及女律师只顾 GHG 完全不顾职业操守的表现,在知乎就已经被大家骂惨了。

想不到在现实中,居然就出现刚订婚的正牌男友被控强奸还判有罪的案例,真的是戏里都不敢这样编。


如果大家承认女生其实是一个 “巨婴”,她是真的很被动,明明不乐意进行性行为,也无法做出很明确的反抗,那么一审结果从结果正义来说,还真不能说是错的。所以,也许面对舆论,一审公检法还觉得委屈,他们明明是为一个无知天真的小女生伸张了正义啊。

然而,当我们考虑案子的社会影响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个案例恰恰踩中了全社会性别议题最核心的痛点,打破了全社会对于 “权责统一” 的共识,进一步造成了社会撕裂。

问题就出在一审判决背后不可明说的,对 “把女生定性成为一个巨婴,而且一审法院代表全社会肯定了女生这种巨婴行为” 的做法上。

这些年来,所有打拳的性别议题,核心其实只有一个:我们还愿不愿意遵守权责统一的原则,还愿不愿意把成年女性当成能够自己为自己负责的,具有完整人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是把她们当成需要额外保护的,没有健全人格意识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巨婴”,但却给她们所有成年人该有的甚至是高于成年男性的权利,同时不要求她们承担相应的义务?

什么叫 “权责统一”?在婚姻这个议题上,就是你不能只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谈公序良俗,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就谈现代婚姻意识。

法院现在认定愿意订婚不等于性同意,OK!

但是与此相应的,如果订婚之后女生一直不愿意与男生发生性关系,男方决定退婚,那法院是否会百分百支持男方的诉求,是否一定会判女方返还男方的全部彩礼和对女方的其他赠与,包括房子加名,而不是以 “是男方自愿赠与” 的说法,截留一部分?

什么叫 “权责统一”?在法律这个议题上,就是你不能在对你有利的时候才强调 “独立女性,有行为能力,有自主处置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能力”,在对你不利的时候就强调 “不谙世事,还是个孩子,无行为能力,无法做自主的表达”。

你说有些女生是会完全被动的,面对男生的示好虽然不乐意却不会拒绝的,明明不喜欢男生也会跟他订婚的,面对男生的性要求,是会因为应激而呆若木鸡忘记反抗的,连明确拒绝、坚决反抗都做不出来的,所以到了订婚的地步都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在当时没有坚决反抗,事后才突然反应过来说自己不乐意是合理的,所以她们举证不能是可以接受的,OK!

那这些女生在接受男生示爱,接受男生以交往为目的的赠与的时候,她们接受的表达是否也应该无效,从而判定赠予没有被接受,而应该全部返还呢?

男性满 22 周岁,女性满 20 周岁,不用家人同意,直接拿身分证就可以领结婚证了,如果这个年龄还被当成 “不谙世事,还是个孩子,无行为能力,无法做自主的表达”,是不是他们领了结婚证,也算无效?

男生怎么样才可以判断,一个满 20 岁的女生算不算有这种 “行为能力”?还是说,只要女生想要,她就可以在这两种状态中来回切换,而男生误解而导致的风险,全部由男生自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强奸罪被捕入狱,社会性死亡?

强奸罪取证难,应该降低对举证的要求,这个大家承认,但如果这个过程走到极端,变成了 “疑罪从无” 形同虚设,变成了“在强奸罪实践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那这个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吗?


在这个案件的舆论发展过程中,有一些公安博主、法律博主,非常反感舆论质疑判决的行为,特别反感舆论讨论案件的细节。因为在他们看来,强奸案件细节是涉及当事人隐私,是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所以讨论案件细节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在他们看来,一审法院一定是有足够的证据来判刑的,只是涉及隐私不好公开而已,所以一审法院是吃了哑巴亏,那些置疑的人是别有用心。

是,也许是这样没错,可是,如果是这样,如何解释二审法院迟迟不敢做出判决?总不能二审法院法官早已成竹在胸,还偏要扮猪吃老虎,想等着网友们开骂之后,再出来甩证据装逼打脸网友,满足自己的中二魂吧?

只能说,公众也不是傻子,照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只能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全没问题,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全没问题不太可能。

“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可是 “隐私” 的定义本来就有一个前提,即不公开相关内容不影响第三方以及社会的利益,而现在,是这样的局面吗?

彭宇案当年二审达成和解,签保密协议,不公开细节,结果是什么呢?这个案件彻底改变了社会公共领域的道德生态,多年以后才由一个当时经办的检察官到媒体上来说出公众已经无法核实的所谓内情,有用吗?

公众允许法院 “不公开审判” 的前提,是公众信任法院能够自觉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可是,近年以来无数涉及婚姻性别议题的相关案例,已经把公众对法院公平公正的共识信任击碎了。

在这种情况下,“不公开审理”就更不应该成为可能存在的 “证据链不完备还要硬判,明明判决经不起推敲,为了免于追责还是硬要做成铁案” 的办案瑕疵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好像我说女生有可能是巨婴,而一审公检法则是在包容巨婴,他们自以为自己是正义的,这让部分网友不满意,觉得我是在替女生和一审公检法洗白。我补充说明一下好了。

首先,从疑罪从无的一般原则,如果一件事的当事人主观上可以先用蠢来解释,就先不要解释为坏,虽然客观上这件事的结果确实是坏的,然而主客观不统一,正是蠢人的特点之一。既然对男生疑罪从无,不妨对女生和一审公检法也疑罪从无一下,不要一开始就假设他们主观上就一定是有意诬告陷害这个男生,至于客观上是不是达到了这个效果另说。

至于怎样对待这些人嘛,我相信混知乎的大家基本都有 “厌蠢症”。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做事只是基于利益的坏而不蠢,那么他们做坏事的动机和影响一般是可控的,在某些场合下,基于互利的原则,你依然可以跟他们进行有限的协作,甚至有时候他们的表现会比你的朋友还稳定可靠,因为你的朋友出于对你的 “关心则乱” 反而有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失误导致帮倒忙。

但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是蠢,那完蛋了,蠢这个东西的 “主客观不统一” 代表着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你根本不可能完全预测出蠢人的脑回路会是怎么个蠢法,这次我们也许还看得懂他们,下次可能就看不懂了,连他们做的蠢事会怎么坑到你可能都不知道。所以遇上蠢人,尽量第一时间远离,不要给他们任何的信任空间。

所以如果评价一个人或一群人只是单纯的坏,那还不是绝对不可交,但是如果评价一个人或一群人是纯纯的蠢,蠢到无可救药,你会跟她谈恋爱吗,你会把你的财产的自由裁量权,交到他们的手上吗?这是比坏更等而下之的评价好不好。


居然有网友还是看不懂,看清楚了,“如果我们假定强奸成立,而且不是女方故意设局诬告陷害,那么对上述过程中女生的种种表现,我们只能解释为,女生本人具有一个极度被动的人格,或者直接一点说,在这个案例里,你不要把女生当成一个成年人,而要把女生当成是个巨婴来看待。”

这叫做排除法,两头堵,懂不懂?

女生要不就承认自己是个巨婴,那就触及到了女拳最核心的东西,女拳的本质,就是要求全社会都要让女生当巨婴,而且女生还可以在 “独立女性” 和“巨婴”之间反复横跳,而把所的有风险都转嫁给男生,这样的世界,绝不是我们男生想要的。

这样的女生,我们可以妥妥地判定她 “绝对不适合结婚”,只要大家有这个意识,那么无论她是无意识的巨婴也好,有意识的装巨婴的捞女也好,她再靠婚姻转移支付这条路就走不下去了。

而如果她不承认自己是巨婴呢?那这个唯一善意的理解也没有了,只剩下一个解释,那就是她是捞女捞不成在诬告,那我们认清了这一点,她更玩不下去了。

无论女生怎么选,女生在婚恋市场都玩不下去了,只要大家有防范她们远离她们的意识,像她类似的女生在婚恋市场也玩不下去,看明白了没了?

我把女拳的本质摆给你看,把用两头堵排除法的方法把她们逼到墙角的做法摆给你看,居然还有人认为我是在替女生说话,认为我是女拳,真是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钟离 发表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这段都对认罪认罚做了史诗级定义。一个一审判决认定是强奸罪,而嫌疑人上诉并要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到了二审开庭前,中院还觉得当事人有认罪悔罪情节,想判缓刑…… 再算上一拖再拖的二审,大家也都不是什么外宾,一堆标签是律师,甚至还有专门标着是刑诉律师的,说没看见卷宗,要中立看待,扪心自问一下你自己真的相信自己说的话吗?

知乎用户 混吃等死咸鱼木木​​ 发表

我这么跟你说吧,女方判一个敲诈勒索未遂,一起拉去坐牢的话,才没人管男方到底判有罪还是无罪。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的操作都做不好,这是专业水平的硬伤,相关人员早该下课滚蛋了。

知乎用户 男性权利应受保护 发表

如果维持原判判成强奸罪名成立,那么真的就社会秩序彻底崩塌了。

本来就有 “三年稳赚,死刑不亏” 这个说法。如果这个案例判成功了的话,就说明在处女膜完整,引导中没有发现精斑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本连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都缺少的情况下,只凭借女方口供和双方肢体接触就可以定罪…… 那么以后,如果有女性被男的性侵了想要维护自己权利呢,嫌疑犯会怎么想?

首先,强奸罪是八大罪之一

八大罪指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必然被指控犯其中之一,那么其他的也一起做了也合情合理吧。恶劣程度都是一个档次的。

这就好比大学挂科。如果一个学生挂了一科以后,再挂多少科对于这个学生影响就几乎没有了。前述内容同理。

这个案件注定载入中国司法历史。但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呢就难说了。

知乎用户 卢虹轩 发表

被告和被告的家属、律师都说:我们不认罪,我们**坚持无罪**。

法院说: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 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别的不说,请问:坚持无罪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吗?

对于不认罪、坚持上诉的犯人,坚决不减刑的惯例,这会用着不顺手,不敢用了吗?

老祖宗造出来的汉字是让你们这么用的吗?

法律? sunny mud toe!

知乎用户 独享天涯 发表

刑法基本原则

疑罪从无

在只有口供的情况下,还需要社会反响剧烈,才拖到现在,法院依然迟迟不作决定。

可想而知,现在的司法环境已经变成了什么地狱模式

知乎用户 杨毛毛 发表

给你缓刑是照顾你,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还给脸不要脸这男的活该。

他全家都承认他有结婚意愿,还辩解什么?

啊?你说啥?什么叫结婚不犯法?

知乎用户 驴总​​ 发表

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这个案子眼瞅着已经毛了,没必要从法律角度解读。因为无论你怎么说,社会这关肯定过不去,除非给个无罪判决。事实上,我要是承办法官,我就咬死了做个无罪判决。至于公检,随他去吧,死道友不死贫道。

这可是要在历史上写下一笔的判决,一个搞不好就遗臭万年。

知乎用户 张景达 发表

案子完全可以做成一个典型案例,法院,检方,公安,及时发现错误,制止错误,用另外一种安抚面子上都过得去的方式进行双方 “调解”,但是现在,公安已经退了,法院和检方本着把这种热度极高的案子要办成铁案,别管别人,反正我们铁了心要树立司法权威

真要立了这块碑,只能说真的是法院,人民这两个字就别带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完善健全司法这些空谈你们就别吹了,你们到底是为谁服务的,这决心是真坚定。

知乎用户 古道西风​ 发表

本来不想说的,毕竟刚从小黑屋出来,但是忍不住还是要多嘴两句。

我没记错的话我们国家应该是疑罪从无,不知道检方是拿到了什么铁证,简称一定发生了关系。然后就是哪怕真的发生了关系,鉴于两个人订婚的关系,怎么能认定为强 J,我觉得这个案子里是有强 J 的,但被强 J 的不是那位妇女,而是我们普通人的朴素认知!

知乎用户 wzh 发表

只想问法院方面慌不,大家都知道羁押那么久,数次延期是什么意思,大概会有个什么样的结果,网上口嗨的人没啥,这位当事人可真不好欺负,被押了 22 个月都不松口,还是在看守所那种环境呆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看守所啥环境,就这样也不要缓刑,硬扛,就要你个水落石出,可以想象这位当事人是怎样的心理状态。反正珠海歼 35“珠玉在前”,到时候要真发生类似案件那可有说法了,这次案件可不比歼 35,事件在网上热度非常大,我都不敢想舆论会变什么样,甚至因为故事逻辑太过完整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故事性太强了… 即使不说这么极端的情况,这位当事人出来之后发生任何事情都会被无限放大,法院的各位做好担责的准备了吗?

知乎用户 gtknight 发表

和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只有录音里的一个嗯字,看得我以为现代法家代表是雨化田

知乎用户 LY12138 发表

外行问一句哈:假如法院认为存在强奸行为,判男方强奸醉就不说了。假如法院认为不存在强奸行为,判男方无罪,那么女方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作伪证罪、敲诈勒索罪?

知乎用户 Allen​ 发表

先说个悲观的结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

其实现在已经不是男方与女方之间的纠纷了,而是男方与一审法院甚至是大同整个司法体系的角力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女方到底是骗婚骗彩礼未果报警,还是男方真的要强奸女方的罗生门。

而是一审如何通过二人拉扯监控,以及女方证词和一个含糊不清的录音就**顶着司法鉴定结果未发生性行为(女方处女膜完好无破损,送检物品无男方 dna)**的情况,判了男方三年徒刑的强奸罪。

审判长原话: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我不由想问问法院靠什么断的案,仅靠女方拿个含糊不清的录音吗?司法鉴定有没有意义?公检法分家到底有没有意义?

男方拒绝认罪的情况下,已经被羁押了接近 2 年时间。现在二审想让他息事宁人接受个缓刑已经不大可能了。毕竟男人的青春也是青春,如果最终改判无罪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而不是稀里糊涂背个折中的罪名息事宁人。

二审择期宣判,但最终大概率不会改判。因为就目前看来没有什么决定性地新证据提供,二审审判长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违直接推翻一审的结论,直接把同行架在火上烤。毕竟上班而已,都是人情世故。

按照男方家人的态度,估计最终还会坚持上诉,看看最高法怎么判吧。不过也别抱太大希望,毕竟唐山相亲强奸案 “珠玉在前”。我觉得两个案件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相亲认识,都是证据缺少女方主观意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都是事后索要巨额补偿。唯一的区别是唐山事件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

唐山相亲强奸案简单介绍一下

唐山相亲强奸案事件经过:2018 年 2 月,滦南男子邸某经婚介所与一女子相亲后发生关系,女方反悔并通过婚介所索要补偿,遭拒后报警指控强奸。原审法院未严格审查证据(如缺乏暴力反抗痕迹),以强奸罪判处邸某三年有期徒刑。邸某持续申诉五年,2023 年河北高院指令再审,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改判无罪。2024 年 3 月,唐山中院赔偿其 57 万余元并道歉。案件暴露司法程序瑕疵、证据审查失当及 “疑罪从无” 原则落实不足,邸某因案底失去工作、婚姻破裂,引发社会对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深刻反思。

唐山案件最终改判,看似给予了男方迟到的正义。但实际上男方主张 143 万赔偿只得到了不到一半,工作没了社保断了,男方申请协助返岗、补缴社保的合理诉求被全部驳回,3 年无妄之灾最后也就 50 来万打发了。何其可悲?

这是正义吗?

我始终认为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都迟到了算什么正义呢?希望这次不会迟到吧

知乎用户 啦啦啦啦 发表

装着一车煤气罐的半挂,加上手握削尖钢管,估计又要刷新记录了

知乎用户 Favor​ 发表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为什么这几年司法考试突然变得特别容易,不就是让地方司法系统的相关人员抓紧时间拿证。

否则,实在是太难看了。

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成天就知道学习外语的司法系统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

地方法院还是直接上语言大模型吧,只要不涉及意识形态,语言大模型只是相当于司法系统要翻的那本书。

或者说,考虑到就业压力,要求地方法院的裁定书必须能够通过语言大模型的法理验证

这个,应该是能够办到的吧?

知乎用户 万里长虫 发表

命题等于逆否命题

命题:法院认定强奸,却没发现强奸痕迹

逆否命题:发现强奸痕迹,则法院应认定非强奸

妙啊

知乎用户 风起云涌玉钩斜 发表

估计要到法院最不想看到的司法赔偿了,男主估计已经无所谓了,关了两年工作也没了如果这下认罪一是没补偿金二是有案底了,现在有热度有关注,这已经不是山西法官能随便审判的地步了,估计要送高院

知乎用户 巫女污女巫​ 发表

这个回答下面的一个回复,我觉得挺好。

把一审法官,以滥用职权和渎职罪,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法官再干这种拍脑门子就判,影响生育率的事,这就是例子。
把女方,以诬告罪伪造证据罪,也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女性再以这种事要挟房产,影响生育率,这就是例子。
把男方,以非法拘禁罪,以及传播不良言论罪,判进去 2 年,缓刑 2 年,以后哪个男性再搞非法拘禁再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生育率,这就是例子。

有很多人从多个角度论述过了:

单论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

司法流程不合规范的

证据链有问题的

……

可以说都有充足的理由,既然大家都认为自己的理由,论据很充分,那么我觉得上述判决就很科学,不是喜欢和稀泥嘛?这次就把和稀泥的也拉下来一起和。

知乎用户 孟德与孟德尔 发表

原来法治就是自由心证

知乎用户 成为​ 发表

这个从法律角度上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都成了笑话

但从解决办法上来看,还是有可以解决的最佳选择

当时主审的法官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给他们弄个贪污渎职等罪名拿下,顺带说一下这个案子也是他们涉案的案件之一

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异地安排

知乎用户 尘世迷途 发表

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的二审已四次延期​(截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创下近年来公开报道中刑事案件二审延期次数的罕见记录

。具体延期情况如下:

  1. 首次延期:2024 年 2 月 26 日→4 月 8 日
  2. 第二次延期:4 月 8 日→6 月 8 日
  3. 第三次延期:6 月 8 日→12 月 8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第四次延期:2024 年 12 月 8 日→2025 年 6 月 7 日(最高法再次批准)

是否属于 “最高延期记录”?

  • 法律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3 条,二审延期需逐级报批,理论上无次数限制,但实践中超过 3 次延期的案件极少 6
  • 同类案件对比:此前备受关注的 “唐山相亲强奸案” 二审仅延期 1 次,本案的 4 次延期在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属极端案例

综上,该案目前是公开可查的延期次数最多的刑事案件之一,但法律未明文规定 “最高记录”,其特殊性源于案情复杂性与社会影响

知乎用户 谷爱凌今天吃什么 发表

2018 年法改的时候,我学姐直接从名所辞职撒丫子跑国外留学 + 执业了

当时我懂法,不懂她

现在我懂她,不懂法

知乎用户 alvindlee​ 发表

我最担心的是这样的事情:你不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这是在危言耸听么?不是的。

这个人已经被超级羁押了这么久,天知道用了多少手段,但他没有服。你觉得他在想什么,他会干什么?

要么给他一个说法,你可以选择把他无罪释放,也可以判他刑,这都是你的说法。

然后你就可以等待他给你的说法。

他也许会给你送锦旗。

也可以给你一场惊喜。

知乎用户 冰川进​ 发表

先生的意思很明确:我问心无愧,坦坦荡荡,不是罪犯。

你要欲加之罪我会给自己的人生一个交代。

知乎用户 彼此终必火化 发表

想想真的搞笑,又来强奸罪缓刑这一套!说好的强奸罪是重罪呢?要么证据证明强奸成立直接进去坐牢,要么证据不足直接无罪释放,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是法官用缓刑为自己一审审判错误浑水摸鱼来糊弄过去就行的。

知乎用户 云秋风 发表

如果不改判无罪,你猜他蹲这么久为啥不认罪,没有任何依据说明是强奸,就凭女的一张嘴说的就算证据了?说的比实物还重要?

这哥们绝对狠人,能硬抗这么久,就是认理的大神,不改?珠海事件看了吧,你猜这大哥选珠海难度还是选王佳佳难度,亦或者选灭门案难度?谁的责任谁去承担,为啥要让别人承担!!前面的人爽了,后边的死扛就是帮凶。不正直!

如果还认有罪。或者还拖下去,那中国法律体系在民众心里就又多了一杆秤,都知道正义靠不住就靠自己了。

知乎用户 九州方圆 发表

这位可是事先预付给受害人 10 万元的强奸犯啊!当强奸犯门槛有这么高吗?极其罕见的强奸犯!那么此案的二审法官会不会使用自由裁量权

知乎用户 好难说故事 发表

我问几个问题 ,希望牛叉人士能给我解答一下 。

第一 ,二审如果推翻一审 ,一审的法官和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会否被追究责任 ?

第二 ,被告人 ,已经被实质羁押了差不多 690 天了 ,将近 700 天的羁押时间 ,已经接近两年 ,一审判决才 3 年 ,再延期几个月 ,无限接近 3 年了 ,如果判决男方无罪 ,那么这么长的羁押时间 ,谁来负责 ?

第三 ,如果推翻一审判决 ,那么是否会涉及国家赔偿 ?人这一辈子 ,可没有多少个三年 。

第四 ,二审法官 ,是否会因为以上三点 ,陷入判决的两难境地 ,承受多方压力 ,难以判决 ?

第五 ,如果维持一审 ,如何去消除这个争议 ,没有精斑及 STR 分型 ,这是个王炸的证据 ,如果有实际插入的 ,这两个是如何做到同时没有的 ?

有没有医学大 V 能解惑 ,在有实际插入的情况下 ,是否能同时做到没有精斑和 STR 分型 ?

关于处女膜因人而异的论点 ,我认为成立 ,毕竟实际中 ,也的确有一次性生活处女膜没有完全破裂的 ,但能不能做到没有一点痕迹 ,这个属实超出了我的知识范围 。

有没有学医的朋友 ,可以准确的告诉我 ,哪怕极其坚韧的处女膜 ,在实质插入的前提下 ,还能保持完全没有一点痕迹的可能 ?人类的处女膜可能达到牛皮一样坚韧吗 ?

这件事 ,完全超出了我对人类性生活和处女膜的传统认知 ,我需要医学大 V 来给我解惑 。

也需要法律大 V 来给我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这件案子那么难办的关键点是什么 ?

是案子太复杂 ,还是二审推翻判决顾虑太大 ,亦或者两者都有 。

虽然不是公开审理 ,但是我希望法庭可以考虑拿出一些实质性的证据公布一下 。

如果被告人确实有扎实的证据可以认定他的确强奸了 ,那么我认为三年太短 ,刑期应该延长到 6 年 。

强奸案不可原谅 ,但如果他没有强奸 ,那么这么长的羁押时间 ,谁负责 ?

这已经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 ,平息舆论 ,维持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 ,是拨乱反正 。

这个案子的争议应该由更权威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法庭有关键证据 ,我觉得公布一下更好 。

我国的法律不是疑罪从无吗 ?如果没有实际证据 ,那就不应该认定犯罪 ,如果有实际证据 ,那这这种公共事件就应该公布 。

卷宗不用公布 ,但是消除疑虑的证据 ,为什么不能公布呢 ?

知乎用户 maomaobear​ 发表

以前,有警察科普过,强奸的案子,主要看阴道的擦伤。

强行的,除了身上有伤痕,有反抗的痕迹,阴道一般会有擦伤。

男女说法不一致,是自愿还是强行,看伤就可以了。

胁迫不敢反抗的,看胁迫威胁是否有证据。

这个案件,监控拍到了拖拽,也有烧窗帘的证据,

但是,女方身体检查,处女膜都没破,依赖女方自己描述,男方模糊的电话表达,事实是不清的。

还是需要更多的证据,还原当天男方到底干了什么?

是暴力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

女方自愿进门,有亲密动作交互是有监控的,什么时候变成女方不愿意了?

到底是发生亲密接触的时候,不愿意,还是发生完了,因为房子加名的事不愿意。

因为房子加名的事,烧窗帘,锁卧室,喊救命,从楼上逃下来,被拖拽。

订婚反而不是问题了,那是民事诉讼。

法律上不认为订婚。就表示女性性同意是法律问题(现在法律离谱到结婚也不认为是性同意)

现在主要是还原当天发生了什么。

亲密接触前,男女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当时女方是什么意愿,做了什么反应。

男方到底进行到了哪一步?在外面蹭蹭射了?还是有插入行为,没弄破处女膜。

发生接触时,有证据证明女方不自愿,反抗。有证据证明确实插入了。再判强奸不迟。

蹭蹭就射了,没有插入,那就算强制猥亵。

女方当时没有反抗和不自愿,因为加名才不愿意。那就无罪释放。

同时,要追究女方诬告的责任,可能还有敲诈勒索

女方性同意权这个事情

现在法律解释相当模糊,怎么算同意?怎么算不同意?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这个事,杀伤力很大。

一开始说同意,事后要你 100 万,你不给,她撤销性同意权,告你是强奸,再刻意弄点伤痕(调情的时候,咬你一口)。

或者事前故意喝点酒,让监控拍到醉酒状态进房间。

那你就完蛋了,100 万和坐牢之间自己选吧。

法律也许出于羞耻感。一直没有把性权利明确写出来。

结婚都与性权利无关。

严格来说,依法办事,正常婚姻状态下(不是分居闹离婚),女方都可以报警说强奸。只是目前警察和法院还选择性执行而已。

法律上没说,结婚就代表女方性同意。

按照法律,结婚后,一辈子不发生性关系是合法的。男方强行就属于强奸(女方强行法律上没罪)

而强奸罪又是实实在在存在。

仙人跳不用别人,报警就行,实施敲诈勒索。

这是法律上的漏洞。

性同意或者以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类似于合同法,发生关系前,女方签署一个不可撤销的授权,约定女方给予男方在多长时间内的性同意权。

结婚约定到离婚前,恋爱用临时约定,约定几个小时或者一夜。

如果有金钱或者利益交换,视同卖淫。彩礼按照长期卖淫处罚。

或者取消强奸罪,以故意伤害验伤,以后没有强奸罪,猥亵罪。女方不同意会冲突,按照验伤结果来。

知乎用户 拔剑四顾亦茫然 发表

确实,这个事情确实有点意思。

反正,国内关注这个事情的人,应该基本上都会认为法院还是会判有罪,无非是缓还是说刚好和他这个关押时间差不多。比如,就像货拉拉案件那样。

司法系统也知道大家都知道他们会怎么判,所以,大概率也会这么判。

知乎用户 爱你不止三千遍​ 发表

我参与过的一个案子,女方 40 岁,骗男方说自己 20 岁,跟一个 22 岁的男的相亲,拿了红包借了钱就玩失踪

这个女的有家庭有孩子,孩子都 22 岁了,跟男方一样大

最后按诈骗给办了

如果,如果,如果,案子落到某些检察院手里,提前介入,按照目前这种风气,22 岁无辜男子会被判一缓一都说不定

司法机关最大的缺点是不跟社会面直接接触,导致民众不清楚里面那些三门干部的秉性

但按目前网络的发达特性,公安机关的口碑迟早被检察院法院的骚操作给抬上来

本来,检察院和法院应该是案件当事人在经历不完美的公安机关程序后的救助和保障,但现在完全是反过来了,很多时候反而是公安机关最拎得清,只有公安机关在努力试图让案件回到正常方向上,但作为执法者,对后续审判却无能为力

知乎用户 法律小仙​​ 发表

抛开别的事实不谈,单纯就强奸罪适用缓刑来看,这个案子有点诡异。

从日常办案实践来看,强奸案件,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适用缓刑也是非常慎重的,上边三令五申,要 “严格把握”,所以很少有缓刑的。

更何况,当事人不认罪,也不同意缓刑!这就类似于我不需要你的礼物,你非得给我,这是干嘛?

你要是觉得证据不好,那就判决无罪或者发回重审,你要是觉得证据没问题,那就维持原判。整这个似乎不伦不类的缓刑干嘛?是因为网络压力太大了?

强奸案件,不公开审理,具体事实和证据不清楚,没法分析到底是不是强奸罪。只有一审前后和二审时从新闻报道透漏出来的只言片语,那是远远不够的。家属和众多网民纠结的 “处女膜完整”“未检出人精斑”,既不能说构成强奸,也不能说不构成强奸,因为这都是间接证据;至于家属和律师拿出 “相亲记录”,从上面的信息来看,跟认定是否强奸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所以,希望二审给个明确的答复,或者详细的判后答疑,不然,真心让人云里雾里。

~~~~~

看了有的回复,有的人一上来就觉得我认定了强奸罪成立,并且脑洞大开质疑我的水平!笑死了!我哪个字哪句话说该案强奸罪成立了?连个汉字都不认识吗?听了几次罗翔的课就来抖机灵,唉,无语问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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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面好多回复,我概括一下我的观点哈,防止 “聪明人” 误读:从目前透漏的各种信息来看,该案基本能够排除强奸罪既遂,但是目前无法排除无罪、强奸未遂或者中止以及其他相近的罪名。

以上!

欢迎关注我,十余年检察官,专注解答刑事立案、起诉、审判问题,全面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如何从轻处罚以及为被害人争取权益最大化。

知乎用户 水木飞沙​ 发表

延期两年,申请最高院延期四次

这件事和法律已经无关,里面全是利益

我给你们捋捋

周彤法官和检察院但凡有一点实质证据,男主已经判刑了,二审直接驳回

有一个细节,一审判三年,当时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只有女方诱导男方承认强奸的录音

当时判决日期是 2023 年 12 月 25 日,律师提前一天才收到通知,来不及去法院,一审被告方律师缺席审判

然后公安局 2023 年 5 月份证据还没有出来,女方处女膜完整,菊花嘴和纸巾都没有精斑

提前四天逮捕令就签发了

四天后公安局对法院说女人是处女

当时我猜周彤法官听到事实证据整个人都爆炸了

等于一审无实质证据抓人,突然出现事实证据推翻抓人决定

没办法抓都抓了,放人要有一大批环节相关官员要受惩罚

只能苦一苦男人了,虽然你没强奸,强奸未遂也证据不足

但是周彤法官硬是顶着全民压力判决坐牢三年

希望可以效法货拉拉案,只要人在自己手上,安排在看守所,要他说什么就说什么

可是这次和货拉拉不同,男子 26 岁刚好血气方刚,又没家庭子女,绝对硬刚到底,他再傻逼也知道强奸案,要么草逼要么爆菊要么口爆,同时女子会因为反抗受伤

司法实践中女方有被胁迫的,往往带有严重伤害

这些证据链都没有

做实强奸的是电话录音,不能作为实质证据只能作为口供参考证据

因为全国人民在关注,靠模糊并且带有明显诱导的口供定强奸,周彤法官至少逻辑能力和法律条文是不熟悉的

更致命的是对政治方面的浅薄

还有对舆论的无知

全中国 14 亿人,总有人会蠢到超出你的想象

以前惯用的冷处理方法适得其反,全国人民都在看,总不能延期三年,羁押时间超过刑期

这时候被耻笑的就是最高院了

最高院也炸了,这把火千万不能烧到终审,你们特么的二审就把这屁股擦了

女方处女膜没有新鲜破口,阴道无男子 dna,证据还被全国人民盯着,一切作假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敷衍全部失败

最后公检法还是赌男子是傻逼,都他么二审了还在做最后努力,希望男子接受缓刑

可惜这次不是货拉拉司机被信息屏蔽,男方明显能接收到外部信息,知道坚持就是胜利

不过人家坐了两年牢了,发现迟迟不二审,形势一片大好,肯定死扛到底

全民关注,这时候不适合官官相护,只能选择苦一苦一审法官周彤了

二审法官作为夹心饼干,已经明确老子帮你擦屁股 22 个月了,要我维持原判做梦去吧,老子可不想成为第二个彭宇案法官,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大概率死道友不死贫道

前人把路堵死了,公信力崩塌,没有谁是安全的

货拉拉证明屈服啥都得不到

胖猫证明法律就是个高级婊子,关键看谁能玩

一审公安局做出证据后不起诉,已经摘出去了

现在压力给到一审法官周彤

希望她撞大运,可以维持原判,乌纱帽还可以留住

还可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女性权益

知乎用户 高龄之瓜 发表

以后警察接到这种有恋爱关系的强奸案子,就不要费心费力给他们调解了,该立案快立案,该去犯罪现场取证就快点取证。

你们看这小年轻一时糊涂,不忍心看他一辈子背案底,想帮他大事化小,刑事化私了。

结果这男的一家怎么回报你们的?要砸烂经手警察的铁饭碗。

以后可别随便同情犯罪分子了。

知乎用户 mike qi 发表

对老实人来说:被案底 = 社会性死亡 = 死亡

知乎用户 Waldeinsamkeit 发表

如果是我,我就认罪,缓刑,期满后全国旅游,身上像小摊小贩一样挂个牌子:

『我是罪人,我强碱了 x 某,是罪犯。——判罚由人民的 aaa 法官做出。』

现在有一个做周公的机会摆在我面前,还等什么?


2025.4.4 更

不是,上次回家人们的评论给小管家关了七天小黑屋,咋一看这几天大家的评论还越来越危险了?

知乎用户 梁律师 Lawyer​ 发表

极限拉扯

现在都是男方家人再说,不是妈妈,就是姐姐,下一个不知道男方哪个家属说

现在都是一面之词

我们要听听女方怎么说,法院怎么说

知乎用户 宋呆皮​ 发表

相关背景: 本人虽然没有行业经历,算是法律小白一枚,但 23 年自学通过司法考试,在学习刑法课目时,被其中 “犯罪构成” 一章折磨了一个多月,从而印象深刻。

先叠甲,本案中,涉及争议颇多,我主要想针对其 “强奸罪既遂” 这一争议发表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律界大佬批评指正。

先说结论,我本人是支持法院判定 “强奸罪既遂” 的。原因如下:

在司法领域,一个犯罪行为的构成,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行为人主观要素,和客观行为要素。判定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需要考虑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 “犯罪完成形态”。

以上学术名词,参加过法考的都知道里面的门道有多深,我尽量以通俗的语言结合本案解释一下(wish today,为什么有种重回法考主观题考场的感觉)。

先贴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在强奸罪这个犯罪行为中,主体是犯罪行为人(男女都行),客体是受害人(主要是女性,因此男性遭遇性侵一般定猥亵或者故意伤害),主观要素是行为人有暴力、胁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故意(敲黑板,这点非常重要,后面要考),客观行为要素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个要素可不止是 “强奸”,关键点还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要知道法条里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

在本案存在的争议中,主体,客体都非常清楚,主观要素是大家比较容易忽略的,那就是行为人席某在电话录音中承认了其存在犯罪行为的故意,这也是为什么电话录音会被视为关键证据之一。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然后说客观行为要素,刚才也说,客观行为要素包含两点,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席某不仅使用暴力,还存在限制女方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点在目前公开的证据中也坐实了的。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然后就是本案最大争议点之一,客观行为要素中的强奸。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的判定,根据年龄不同(以 14 岁为基准),存在观点展示(参加过法考的人都知道这里面的门道有多深),即 “插入说” 和“接触说”,说人话就是女方 14 岁以下,只要性器官接触就算强奸,14 岁以上的,性器官完成插入不论是否蛇精就算强奸既遂,否则算未遂。重点来了,插入的标准如何界定?插入多深算插入?插入多久算插入?这都没有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证据链确定,证据方面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物证(如精液、DNA)、伤痕鉴定、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关于证据这块比较系统,我先引用一下 deepseek 总结的一般判定是否插入的证据类型。

在国刑法中,强奸罪采用 “插入说” 作为既遂标准(针对 14 周岁以上女性),即需证明男性生殖器实际插入女性生殖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插入需依赖多类证据综合审查,具体证据类型及审查标准如下:
一、核心证据类型
1. 被害人陈述
内容要求 **:需详细描述被侵害过程(如体位、暴力手段、插入感受等),陈述需逻辑自洽、无明显矛盾。
- ** 审查重点 **:
- 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或与其他证据冲突;
- 是否及时报案(延迟报案可能影响可信度);
- 是否存在情绪反应、身体损伤等与陈述的匹配性。
2. 被告人供述 **
- ** 作用 **:若被告人承认插入行为,可直接作为关键证据。
- ** 审查重点 **:
- 供述的自愿性(排除刑讯逼供);
- 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物证的吻合程度;
- 是否存在翻供及合理解释。
3. 物证与生物痕迹 **
- ** 关键物证 **:
- ** 精液或 DNA**:在阴道、衣物、床单等处检出被告人生物成分,可佐证性接触,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插入;
- ** 阴道拭子检测 **:检测精子存活情况可推断性行为时间。
- ** 局限性 **:仅能证明性接触,无法单独证明插入。
4. 法医学鉴定 **
- ** 检查内容 **:
- ** 生殖器损伤 **:如处女膜新鲜破裂、阴道擦伤或撕裂(需排除其他原因);
- ** 身体其他损伤 **:抵抗伤(抓痕、淤青等)可佐证暴力行为。
- ** 审查重点 **:
- 损伤与性行为的关联性;
- 医学报告的客观性(需由专业机构出具)。
5. 证人证言 **
- ** 范围 **:目击者(如听到呼救)、报案人、案发后接触被害人的亲友等。
- ** 作用 **:间接证明案发经过、被害人状态等。
6. 电子证据 **
- ** 通讯记录 **:如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 ** 监控录像 **:记录案发前后行为轨迹、肢体冲突等。
二、证据审查标准 **
1. 证据链完整性 **
- 需形成闭合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例如:
- 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在关键细节上一致;
- 生物证据与案发时间、地点吻合;
- 身体损伤与暴力手段描述相符。
2. 医学证据的证明力 **
- ** 支持插入的医学特征 **:
- 阴道内检出精液且伴有新鲜撕裂伤;
- 处女膜破裂边缘红肿、出血(需 24 小时内检测)。
- ** 排除其他可能性 **:
- 损伤是否为其他行为(如自愿性行为、医疗操作)导致;
- 生物痕迹是否可能污染或存在其他来源。
3. 间接证据的补强作用 **
- 若缺乏直接证据(如精液、供述),需通过以下间接证据综合认定:
- 被害人立即报案并呈现创伤后应激反应;
- 现场痕迹(如撕扯的衣物、打斗痕迹);
- 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如陌生人、存在冲突)。
三、司法实践难点与突破 **
1. 无生物证据时的认定 **
- 若案发后清洗身体或延迟报案导致生物证据灭失,可通过以下方式补证:
- 被害人详细且稳定的陈述;
- 监控显示被告人尾随、强行带入封闭空间;
- 证人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情绪崩溃、身体不适。
2. 被告人的辩解审查 **
- 常见辩解如 “双方自愿”“未插入”,需重点审查:
- 双方关系是否存在胁迫可能(如上下级、师生);
- 被害人是否具备反抗能力(如醉酒、药物影响);
- 辩解是否符合常理(如 “部分插入” 是否可能造成医学损伤)。
3. 技术手段的辅助 **
- **DNA 微量提取技术 **:对陈旧或微量生物样本进行检测;
- ** 心理评估 **:通过被害人心理状态评估陈述真实性;
- ** 现场重建 **:结合物证还原案发过程。
四、典型案例参考 **
#### ** 案例 1:精液证据与被害人陈述吻合 **
- 甲男暴力胁迫乙女发生关系,乙女报案后阴道拭子检测出甲的精液,且处女膜新鲜破裂。甲供述承认插入,法院认定既遂。
案例 2:无生物证据但综合认定 **
- 丙女指控丁男强奸,但已洗澡且无生物证据残留。经查:
- 丙女颈部有掐痕,与丁男手印吻合;
- 监控显示丁男强行拖拽丙女进入房间;
- 丁男无法合理解释行为。
- 法院结合间接证据认定强奸既遂。
五、总结 **
“插入说” 的证明需依赖 ** 多维度证据体系 **,核心在于:
1. ** 直接证据 **(供述、精液)与 ** 间接证据 **(损伤、证人)相互印证;
2. ** 医学鉴定 ** 需排除合理怀疑,明确损伤与性行为的关联;
3. ** 证据链 ** 须完整,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刑事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严格遵循 ** 主客观相一致 ** 原则,既防止诬告滥诉,也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之所以引用 deepseek 是因为它总结得非常系统,也符合我们司法实践的共识。

下面回到本案争议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 “处女膜完整算插入吗”,“单一含有双方 DNA 的床单就能判强奸既遂吗”,“根据法律疑罪从无精神,证据链排除不了合理怀疑” 等等。

首先是处女膜的问题,我上面也讲了,对于插入的深度标准是没有明确界定的,并不是说插到底才算插入,比如插入 5% 算插入吗?插入 5% 处女膜完整,算强奸吗?怎么鉴定?回答我!look my eyes. 所以处女膜完整跟插不插入没有关系,不能说处女膜完整就不算强奸,这点法院没毛病。

然后是证据链的问题,上面 deppseek 总结中也说了,无生物认定时,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辅助认定的,由于强奸案涉及隐私,没办法向公众公布所有细节,但就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包括带有 DNA 的床单,伤验报告,受害人供述,录音,甚至是受害人情绪失控点火反应出来的精神状态,都是颇具说服力的证据,再加上前面敲黑板说的犯罪嫌疑人承认其强奸的主观故意,主客观相结合,强奸罪既遂真没毛病。也有人说 “证据链只看到用强的完整证据,奸的证据不充分”,法律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强奸罪里最大的恶就是用强,性行为单独不是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是恶,所以我个人是支持“奸的证据不完整,但强的证据完整” 就判强奸,恶意随念起,你干嘛要动强的心思呢?当然也不是一杆子打死,如果有实质证据证明确实没完成性行为(极端点的例子比如有视频,或者被害人供述),那当然还是支持判未遂或者猥亵。

再说下猥亵,还是敲黑板那个重点,席某在录音中的那些话,表明他存在强奸的故意,再加上那些辅助证据,在法律上就基本不可能认定为猥亵,这就是 “主客观相一致” 原则,除非有实质证据表明他确实没有性交行为。

再说几个兄弟们脑洞下的争议点。

“如果女性自愿跟我发生性关系完事儿后,再告我强奸怎么办?”

上面也说了,强奸的客观行为构成要素之一是用强,用没用强也是需要证据的,司法机关也不是猪,你哪怕遇到仙人跳了,只要你没用强,且证据充足(比如约炮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还有你的供词等等),就算女方体内有你的种子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的,当然,如果是字母圈的兄弟就自求多福吧,旁门左道都是有风险的,还是提倡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性行为。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写这个答案的初衷,其实这个案子发酵到现在,貌似已经脱离对于案件实体正义的争论了,而是转向 “法律究竟是保护男性权益还是女性权益” 这个性别对立的邪路上去了。

法律成立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恶扬善,这个案子里最大的恶,就是席某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也确实违背女性意愿用强,甚至把人家锁到家里不让走。我本人也是男性,对于网上那些极端女拳也非常反感,但我也秉承 “搞男女对立非蠢既坏” 的一贯观点。因此我想说,人生不易,就不要把个体踽踽前行中所遭受的苦难,全都归咎于性别问题上。

最后再补充一点,我支持这个判决,是因为这个判决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强奸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但也不可否认,其同时也降低了女性讹诈男性的风险。我想借用罗翔老师的观点,法律所追求的那个终极公平正义,就好比人类追求一个完美的圆,圆周率π可能永远都求不到最后一位,但人类永远不会放弃去求π的下一位,法律亦然。

知乎用户 执子之手​ 发表

网友的评论不敢苟同。

拒绝招认 + 拒绝认罪 = 无罪 + 被陷害???

作为 18 年一线工作的专职老司机,当事人的态度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定,

本人对该案件持中立态度,大家请理性评论(我评论区从未筛选过)。

本人对该案件持中立态度,只单指态度问题做个冷知识科普。

大家看个其他人的分析吧。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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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16 号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看看这个男律师写的,我觉得写的很好

如何看待 2025 年 4 月 16 日山西大同 “强奸案” 维持原判?以及带来的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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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更正一下原回答,因为当时办案单位没披露什么案件情况。

一事实上该犯在到案后是供认过犯罪经过的,只是听了母亲及辩护人做不认罪。

因为他母亲没有披露这个情况,所以我和大家一样认为是拒绝招认。

关于 qj 案的材料,还有一个小笑话,很多年前(我刚工作时听到的笑话,所以发生时间至少是二三十年前),有个妻子无意中看到了丈夫复印回来的 qj 案卷材料,妻子细看后将复印件撕个粉碎,痛斥丈夫下流不要脸,原因是材料堪比 H 文,太详细了,导致传统的妻子以为丈夫学坏了。

任何 qj 案的材料非常非常详细,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非亲历者不可知,并不是大家认为的:问,进去了吗?答,进去了。得,嫌疑人招认了。判刑!

二,法院披露了女性事发后进行了清洗,男方家属并没有披露这个情况(对自己不利),另外因为办案民警想着给双方和解,直到两边谈崩后才开始立案,提取时间也是延迟了几天的。

这个对鉴定结论也是有重大影响的。

===

从办案方面提醒同事们

1. 办理案件程序时不要对任何人有同情心,你只是执行法律的机器,程序结束后你可以有,但是不是执行程序时,尤其是案件发生时,很多证据是必须第一时间取证。

哪怕是情侣之间报 qj 案,你不能凭着你的经验给双方调解,你也得第一时间取样和取证,调解不调解的,等取完样再说。

举个例,有个年轻男子和一个老男子因为争车位打架,双方均受伤,年轻人脸上被指甲挖了几下(打了对方后,对方家属挠的),老男子就是流了很多鼻血,让他先去检查了,年轻人在所里等待的时候,其父亲跑来所里说其子受伤,要求带其检查,在所里大吵大闹起来,秉着公平原则,我安排民警带着辅警陪着年轻人去医院急诊检查,我则去了医院看老男子的伤情,我在住院部找到了老男子的时候,看到检查结果也出来了,鼻梁骨眼眶骨粉碎性骨折,这肯定百分百的轻伤以上,我连忙打电话给民警告诉他,结果年轻人比我先得到消息,趁民警对他报以同情没有盯紧的时候,在检查的时候跑掉了!我如坠冰窖,当晚我花了很大力气才把年轻人找回来,最后赔偿老男子很多钱判决实刑一年。

2. 对于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家属的提醒

律师是诉讼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家里最好认识靠谱的律师,不要轻信那些吹牛皮,喜欢演戏的律师。

尤其是这个案子,大肆炒作舆论,拒绝缓刑的操作上,对案件于事无补。

3. 对于喜欢 yp 的男同胞们的提醒

管好自己的小弟弟,这个案子一出,模仿的肯定有,不要女的一暗示你就 j 虫上脑,以为自己是主角光环谁都要对你献身,强行把对方办了,最后身陷囹圄还要赔偿求谅解

还有,不要把女的灌醉后,带女的去办事,在酒醉情况下,对方是没有性反抗能力的,一告一个准。

知乎用户 猪脚饭​ 发表

同为男性,一开始我看到这个新闻也很气愤,看到各个答案和新闻,感觉这分明就是一桩明摆的冤案。

但我又觉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目前来看各个新闻和大家发的帖子,刨除纯情绪输出的内容以外,剩下的实质性内容有点太分散了。于是我决定给自己泼一盆冷水,把所有的证据收集在一起,便于自己和各位理性分析。

我找到了一些比较知名的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的微博或新闻帖文。这些知名媒体发了这些内容是经过审核的,而且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公检法请去喝茶并下架的话,我们可以默认这些公开发表的内容可以当做目前的实质性证据,对吗?

首先是华商报 2025 年 3 月 25 日发表的这条微博:

https://www.weibo.com/1717833412/5148123132854423

这里其实可以看到,红框这段内容是华商报记者采访男方家属得到的单方面说辞。从诊疗手册显示、警方送检、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这些内容,都是男方家属口述他们看到案卷相关证据内容。我认为这一点很重要,现在几乎所有的帖文都把 “5 月 19 日……” 这段内容认为是警方自己公开的证据,但其实并不是,我找遍全网,涉及到这段的原文只有来自华商报的这一段。

在这里要像大家普及一下,目前本案还在审理当中,而且是部分不公开审理,所以真正的案卷内容包括司法鉴定书等内容是不会公开的。

司法鉴定书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身体隐私(如性侵案件中的医学检查细节)等敏感内容,‌依法不得公开传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
若案件处于一审、二审或再审阶段,鉴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仅限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委托律师查阅,‌不向公众开放

‌‌所以在这一点上其实我有点好奇,因为涉案原告、被告方及代理律师确实是有权利申请查看案卷的,但也仅限查看,不允许对外公开,所以我疑问的是 “这是可以说的吗”。无论如何,让我们假设红框男方家属表述的这段话确实是卷宗的真实内容,那么疑点就来了:

1、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创口

这一点可以完全说明女方未被侵犯到处女膜,但并不代表未进行过插入行为。这里科普一下,成年女性的处女膜距离阴道口距离为 0-3cm,所以理论上是能够做到有接触但未触及到处女膜的。

2、床单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且斑迹中提取的人精斑与男方相同

关于这一点,我再科普一个知识:男性在有性反应时,射精之前的前列腺液分泌物中也会存在精子(题外话,这也就是射之前拔出来并不能 100% 避孕的原因)。然后综合前面两点,我得出以下合理推测:

一、男方确实有插入行为了,但很浅,可能只接触到阴道口,也可能进去了 1-2cm 但未触及到女方处女膜,但确实带出了女方的分泌物,混合自己的前列腺液无意粘在了床单上。这也是我认为可能性比较大的。

二、女方在事后想恶意栽赃男方,所以趁男方不注意,把自己的分泌物抹到男方自己不小心蹭到床上的斑迹中混在一起,但男方实际未插入。但这个几率说实话我觉得很小,综合女方的学历等因素,若想栽赃应该想不到这种操作。

三、新闻内容中并未提到警方送检的床单上的可疑斑迹是陈旧性斑迹还是新鲜斑迹,这一点其实很重要,因为假如这是男方和女方在案发前也有同居行为并留下的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检方无法靠这点证据证明体液是 5 月 2 日案发当晚留下的。

3、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为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这条就有点给我整懵了,因为这就和前两个描述相悖了。女方体内未检出任何男方体液,那为什么床单上会有两人的混合液斑迹?这样的话,结合涉及到的所有卷宗内容,直接推翻了我上述推测的第一点,而第二点和第三点理论上依旧是有可能的,尤其是第三点,也就是床单上的斑迹是陈旧性的。

上述内容是我基于华商报采访男方口述卷宗内容得出的合理推测。再来看下面一条环球时报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发在百家号上的帖文,我引用的内容为记者采访审判长本人的口述。和上面同理,环球时报没被请去喝茶,该文章未下架,那默认公检法对该文章无异议。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267085287809849&wfr=spider&for=pc

这一段信息就比较多了,可以关注到的有:

女方下楼至 13 层呼喊救命后被男方强行拖拽回房内(小区监控录像显示)
男方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才将手机归还
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这些内容在 “违背女方意志” 方面是很强力的佐证,且是由审判长亲口描述,所以审判长是需要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负责的。这些内容同样由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检方选择未公布,所以依旧不能完全说服大众。

接下来是 2023 年 12 月 26 日今晚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我截取的内容是男方母亲接受采访时的口述(该内容在别的媒体账号中亦有发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311671617352928&wfr=spider&for=pc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比如说女方问我儿子,我儿子说‘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家说‘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我儿子就‘嗯’了一句,就说我儿子承认了。

这一段很迷,在和女方家属那边对质的时候,女方抛出来一句 “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作为男方你为什么要“嗯” 一句?当时警方还未介入,对质的时候不存在慌张到语无伦次的程度,如果没有做,正常人的第一反应应该是 “你放屁!谁强暴你闺女了?” 类似这种被污蔑后很愤怒的表达。

无论如何,这里是一个新的疑点,这里对于男方的无罪辩护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为 “嗯” 这一句相当于自己已经承认了,而且这一段似乎是被女方录下来作为证据了。

以上是我关于本案能获取到的所有证据性内容了,若有遗漏,欢迎补充。根据这些内容,我也写出了我自己的推断,如果你认为有逻辑上的推理错误,欢迎指正和讨论。

最后再讲一点点我的看法,这个案件之所以讨论热度之高,以至于两个性别分别在不同的社交媒体软件上展开了性别叙事和情绪输出,并且对官方的判决表达了广泛的质疑,**是因为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涉案男女双方依旧是各执一词,而公检法对案情的细节讳莫如深。**我认为公检法方面无论是出于防止案情开展受阻,还是为保护受害人隐私等原因,将讨论热度极高的此案如此不透明化,叠加近年来在别的一些个案中非常降公信力的操作,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而对于各位看客而言,我想说的是,到目前为止所能获得的所有公开的证据,都无法 100% 判定男方无罪,或 100% 判定男方有罪,甚至这些公开的证据互相之间都有相悖的地方,不觉得很奇怪吗?所以我们还是理性一点,继续观望看看有没有更加实质性的证据出现,在此之前,谨慎站队为妙。

知乎用户 shunlong wan 发表

提醒一句,强奸既遂有插入说跟接触说,从来没有完成说

我国标准是,成年人采取插入说,也就是只要生殖器插入了,哪怕最后没有射精,那也是代表强奸既遂。

至于处女膜这个事情,第一,不清楚是否属实,第二即便属实,不能代表男方没有插入。所以,不能仅凭这个就说明强奸不存在。

另外,至于这个案子如何,我只能说最开始,男方母亲对新闻说的,也是认为发生了关系的。

这边提醒一句,有人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在证据不够的情况下,认为没有。

现在,男方一开始的供述是承认发生了关系,我记得还说女的不是第一次,当时不少人还骂过女方是惯犯。结果呢,现在成了女方处女膜都没破了。

另外,我说的是一定插入了么,我只是指出现在男方给的所谓证据不能证明一定没有,至于有没有要看全部的证据。

我希望的是自己思考,而不是有一次被人带了节奏。

“订婚强奸案” 一审宣判:男子以强奸罪被判 3 年当庭上诉

" 甄女士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在婚房里发生关系后,女孩还洗了澡。“他俩发生关系后,女孩在婚房洗澡后,就跟我儿子要彩礼,要房本加名字,我儿子就跟她说不妥嘛,她就生了气。”

当时男方是怎么带节奏的,现在说没发生性行为

我再提示一句,很多人说检测不出精液和生殖细胞,但是要注意按照上面的说法,女方是洗了澡的,而且男方上诉状也承认男女生殖器有接触,为什么检测不出来,你们自己不动下脑子吗?

我是真不知道这么多人智商真是堪忧。

我在说明白一点,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指有疑点,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情况去解释。

比如发现凶器上没有被告指纹,可以是被告没有拿过凶器,也可以是被告擦掉或者带了手套。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擦掉或带手套的情况下,那么就按照被告没有拿过凶器来解释这个证据,这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擦掉或带手套的情况下,那么这个没有指纹的疑点就被排除了。这时候就不适合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了。

那么如何证明被告擦掉或带手套,除了被告的口供外,其实凶器上应该有而没有的指纹一样是证据。比如这把刀以前应该人拿过,为啥没有找到其他人的指纹,那么说明有人擦除了。

这时候,刀上没有任何指纹反而成为有人擦除的物证,再结合被告的口供,就形成了证据链,因为除了事后擦除的人外(顶罪的除外),没有人知道刀上指纹被擦过了。

再看看这个题目,上述书是,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而不是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也承认了两者生殖器接触了,那么现在没有任何 DNA 反而是洗澡的证据,因为应该存在的 DNA 没找到。

也就是没有 DNA 不能证明其两者没有性接触,而应该排除。

在更新一下,很多人不认可女方提出的伤痕,拖回房间就代表男方强奸了,还有男方母亲说的事后激动不代表事前不同意。这都是合理的。

但是别忘了一点,那就是警察在做口供的时候,也一定会问,你为啥把女方拖回房间,女方为何突然那么激动,是怎么产生的。

这一系列问题都是警察有口供的,诚然事后激动不代表事前不同意,但也不是就代表事前同意了。事前同意与否,当事人口供才是关键,因为没有小录像的情况下,双方的供述就是证据了。

如果双方的口供一致,那么就形成了交叉证据。所以,不是我们去猜一定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而是警方应该问,然后形成口供

女方为了啥,突然那么激动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为啥男方要把女方拖回去,双方当时说过啥。男方当时心理是啥。这一系列都是需要当事人的口供的。

知乎用户 机械拷问者 发表

一个坚信自己无罪的人被关了两年,想要妥善解决这个事情,要么给够赔偿,要么关押到死。剩下的结局恐怕都不会很妥善。总不能赌这人是个窝囊废被放出来之后感恩戴德吧?

知乎用户 嗯嗯​ 发表

如果判有罪,请大同法院多建几所监狱,我担心以后强奸犯的牢房不够住。

强奸犯在绝大多数男性眼里是最看不起,最垃圾的存在,进了监狱也要低人一等。现在大同法院的操作,打翻了社会对强奸犯都是垃圾,人渣的共识!!!不禁会产生这个强奸犯是不是另有原因的疑虑,是不是被套路了?是不是被冤枉了的想法。社会思想的转变对女性群体的损害极大。

评论里有很多女性急于定罪,一度让我认为是不是反串,这个案子如果定为有罪,我想不到一点对女性群体权益的好处。强奸案件中女性本就处于劣势,取证难度和社会压力很大,那就更要求法律流程的严谨和规范。

如今一半的人是在意公检法的公平公正,如果真有证据证明触犯了强奸罪,直接判,赶紧打死。但如果没有,就代表如今权利的不受监督和法制的退步。另一半人在意的是以后在男女关系中,怎么看待和处理性这个事。

大同法院这次绝对是站在所有人的对立面

知乎用户 小枫 发表

前面都是分析案子的,其实对男性有很多教训,现在这个阶段如果两性矛盾刑事立案了,男性被公安机关提审了,在审讯过程中一定要记得不管问什么问题沉默十秒到二十秒想好了再回答,然后问的什么问题听清楚了,如果是直接指控类比如问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之类的,回答没有就可以了不要解释不要延展,如果问你女方有淤青什么的间接问题,回答记不清就可以了,同样不延展不解释

记得两个原则直接指控否认,间接的就记不清,然后不要多说一个字,防止诱供,现阶段类似案件都是口供定罪,不要被诱供,至于证明你无罪那是律师的活,不是审讯中你面对公安机关要干的活,别留破绽,既然审讯你了他们跟你敌人也没啥区别,那是一定要定你罪的。那么证明你犯罪就是他们的活,别给诱供帮助他们了,就像这个订婚强奸案男方给了太多口供,疑罪从无原则坚决否认指控,并且模糊化细节(问就是记不清,千万别可能,也许之类的那是万万不能说的),让公诉方去证明,证明不了你就自由了

很多零口供免于起诉的案例,口供仍是实务中的证据之王,所以如果你是被诬陷的,千万不要去自证,媒体上不要自证如果被提审后也不要去自证,司法最优先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如果有罪请检方,公安机关去证明,千万别上头去自证,很容易被诱供或者自证其罪(法律上禁止的,但实务。。。。)

知乎用户 最初之火 发表

上诉没什么用的。想要改判无罪,唯一的办法是上访,把这件案件链条上所有涉及到的司法机关作为上访对象,一访到顶!

因为,上诉,是司法途径,只要是司法途径,就不可能逃脱官官相护,利益固化的藩篱。

而上访,是政治途径,是当地党委政府主管,你因案件上访,这叫涉法涉诉信访,当地党委政府由此有正当名义可以干涉此案。(没有这个名义过问,党委政府的领导可是要被记录过问案件的)

只有通过上访途径给当地党委政府制造麻烦,席先生才能引入另外一股力量破解利益固化的藩篱!而外部力量的介入,则会让大同中院压力骤然消失,他们可以二一添作五,一推了事!然后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兄弟,可不是我不护你,而是上头关注了,你自求多福)

虽然大家都在喊请先生赴死!但其实大伙儿对你真没什么恶意!

路给你指了!真诚不希望你走到匹夫一怒血溅五步的地步!愿上天保佑你!

知乎用户 坠星尘​ 发表

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个特别奇怪的事情。

这对男女之间的关系让人感觉就是极度陌生,山西这边的不管是自由恋爱,还是介绍对象,能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这个时间怎么都是 3 个月 - 1 年,这中间感情到位的做了多少回自己都不会记清楚的。感情不到位的多数都是早就散了,这都 202X 年了,对于婚前关系,我没听说过谁在意的。

而对于经济交涉这种问题,谈不好的就是一拍两散,这个订婚后发生的所有事情都是莫名其妙。

这个小破县城又不大,一共也没有多少人,正常情况小纠纷出来和事的不会少,任何部门都不会早早的把事做绝了,这个事情在没有清楚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公检法都定死案子实在奇妙。

不管叫什么 “门” 吧,个人意见这个案子已经不适合山西省的任何一级公检法来办了。

如果可能的话,由最高法的巡回法庭接手最好,案件调查,最好是部里和最高检成立工作组介入。

办清楚了,省里这些人丢脸砸饭碗都是小事。

继续这么玩下去,直接砸的就是国家的脸面和公信力了!

知乎用户 大爷 发表

这个案子办个取保候审不会闹到这个地步。刑事办案有惯性特征,开始就这么高调,不好收场的。所以说,到底是公安还是检察院主张逮捕的,如此傲慢愚蠢,如此情绪化,水平如此之低。

知乎用户 右森 发表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让他们认个错就这么难吗,非得让这个男的活不下去?在我国现在的实情是留了强奸这种案底以后不会再有任何工作机会,就算是去工地上搬砖也会调查有没有案底。而且不管怎么判,此案已造成恶劣影响。在证据 100% 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能被关了 600 多天,广大男同胞们和别人发生关系之前得掂量掂量了

知乎用户 青润​​ 发表

膜完整,没有体液。

那用眼睛看是不是也算强奸?

那看美女视频是不是也算强奸?

看男人的视频是不是也构成强奸了?

知乎用户 风飞星闪​ 发表

法律的角度???

如果 “法律” 是个女人的话…

她多半正在羞愧的掩面哭泣。

如果 “法律” 是个男人的话…

他早就怒发冲冠让一些乌龟幼崽血溅五步了。

到底谁在在乎 “法律” 的尊严啊?

“公平,公正,公开” 是怎么体现的啊?

什么叫 “法理不外乎人情” 啊?

别再问什么法律怎么看了,它已经快和 “历史” 一样了…

被打上点儿腮红开个美颜就直播接客了。

知乎用户 科菲 - 曼勒 发表

我觉得很可能是维持原判,但是我希望第二个龙哥案打我脸。当初龙哥案也是众口一词故意伤害,最后无罪释放。

知乎用户 苏秦 发表

想问下各位懂法律的 “不能确定当时男方未发生强制性行为”,这句话怎么理解?

按照现在的法院判罚,不能确定未发生 = 确定发生了,所以强奸罪成立。

同样的逻辑,不能确定你没偷我的钱 = 你偷了我的钱,不能确定你没杀人 = 你确定杀人了,不能确定你没抢劫 = 你确定抢劫了。 说实话这个法官我也能当。

知乎用户 暗淡行者 发表

我这里从操作的角度解读一下,

以前在我们这里如果遇到了什么难办的事或人,比如钉子户啦上访啊,民告官呀、迁坟啊之类的;一般都是查查家谱,把跟当事人有亲戚关系的、还在吃公家饭的人全部撵回家,事情解决了再来上班。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国企、国企下 n 级公司之类的,反正总有办法覆盖到。

就像这种案子的解决,如果亲戚里面有那么一两个公务员是最好办的,甚至包括追风小叶这种,但凡亲戚里面有几个吃公家饭的,早按下去了。

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这个案子就不行了呢?

那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维稳的法治框架体系内缺乏对人的强烈约束。对人的强烈约束,只能用人治。

上面说的这种遇事先撵亲戚的行为,其实就是人治的一种体现。他不合法也不合规甚至很多时候都不合理,就是强力公权的碾压,但是好用。用这套办法能把很多原本是对抗的事转换成了矛盾进而化解解决;甚至掀不起波澜;当事人被打落的牙齿和流下的眼泪,除了咽进的肚子里面什么办法都没有。

但是这种方法有一个缺点,就是你至少得保证在公职或者是吃公粮的体系和人民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有约束力,不然免谈。也就是说社会的阶层还是要有流通,不能封闭。

现在遗憾的是这种流通的越来越少,阶层也逐渐封闭,甚至隔绝;里面不知道外面,外面不知道里面。当事人的一大家子人,反正不吃公粮,都是在外面打工,哪里都一样,根本约束不到。

既然约束不到,那就不能人治,只能法治。再加上现在的信息流通又透明又方便。这不只能卡到现在了嘛

知乎用户 东风 发表

只要逮捕了,不是罪也是罪,这是当前中国公检 发所存在的问题。

公检发办案当事人是绝不会承认自己错了,公安都逮捕了,到检察院有明显的纰漏也不会给你纠正过来,人情社会又是兄弟单位,单位之间领导沟通沟通就给案件定性了。

聂树斌等冤假错案的改判,不是公检发自发纠正的,多是聂树斌等受害人持之以恒的努力和迫于舆论压力的结果。舆论关注的案件尚且如此,更多不被关注的案件可想而知。

此案也有这种情况看说是被关了两年多,那法院怎么都得给你定个罪,与男方当事人沟通说判缓,无非是给自己关了男方两年找个台阶,总之怎么弄都不能承认自己有错。

知乎用户 宇宙边缘的大土豆​ 发表

省流版:

现代法律的一大退步就是以人权的名义,取消了 “反坐

滥用司法资源、恶意诬告,除了费钱之外,完全没有任何成本


反坐,指我国封建社会对诬告罪的刑罚

即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身上

天天吃瓜的娱乐圈,最常见的就是律师函

就算把证据都扔在脸上了,还是律师函警告

每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同,大多数人在司法程序里面根本就耗不起

前段时间刷过几天屏的**字节跳动抄袭代码案**也一样

不停上诉 + 各种理由反诉 === 我就是要拖死你

好人就该被人拿枪指着?

知乎用户 allen xun​ 发表

不结婚,不生娃。

没有软肋,有钱自己花!

知乎用户 里法师​ 发表

只能说按照母检法的证据,大同市应该是没有左转的红灯的。

建议司法系统先裁了法官上大模型吧,起码一套大模型只有一套逻辑,不会左右互博。

知乎用户 帝释清​ 发表

其实法律死不死,那些人一点都不在乎。

但当他们自身的利益和法律捆绑在一起时,他们说的话瞬间就正义凛然了。

知乎用户 煮夫不惑​ 发表

精简版本。

新名词: 无接触强奸。

订婚后男女双方亲呢,未发生实质性关系,女方要求(房本加名)未得到满足,报警声称被强奸。

据司法鉴定报告,女方处女膜完整以及相关隐私部位未检出任何相关体液及生物细胞(说明该部位双方未发生接触)。

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照女方单方面描述,判决男方强奸成立。

这公检法哪怕搞个猥亵妇女罪,也不会如此离谱吧?

此案无论结局如何,值得入选现代中国奇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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