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醉汉闯进小学打校长,校长反击打掉其 3 颗牙,两人均被拘?具体情况如何?
知乎用户 发表 9月16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发布了对杨庄小学校长王海峰的逮捕通知书。 记者从多方证实,6月21日下午5时许,醉汉彭建峰闯入杨庄小学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海峰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海峰。王海 …
互殴这个词,用的很离谱。把你家门砸碎闯进来,这算什么互殴?
看了视频更伤感,小伙冲上去厮杀的时候,姑娘一直在视频里面强调这是正当防卫,还拍了被砸碎的门的特写。
小老百姓,不敢惹事。所谓民不与官斗,哪怕合法合规,想的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就躲。
领导人曾经说过,这次改革如果失败了,人民就要对我们失望了。
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地方机关搅混水的事情,一直受到诟病。希望能公正处理,不要让人民失望。
另外建议朋友们在自己的住所准备一些兵器,消防斧武士刀什么的,有条件的可以备柴油锯。体格还行的弄个大防爆盾,简单练习一下,盾牌在格斗中是无敌的。
生在文明社会是一种幸运,但人生有时候,会有些无奈。谁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到来,就算见法官,到枪毙也比见法医晚半年。
大半夜破门而入,而且气焰非常嚣张…… 互殴…… 让嫌疑人父亲带去自首…… 紧接着又叫来 5 人围殴 2 人,还是互殴……
一种屈辱感、被霸凌而又无处伸张正义的屈辱感。
这事现在在微博基本没热度了(已经下热榜了 ),知乎还能上热榜,挺欣慰的。但,又有什么用呢……
好像没真正答题,那么,嫌疑人受到哪些惩罚?赔偿损失 + 医药费,另外拘留 15 天?
遇到邻里纠纷…… 不知道该怎么,莆田那个案子的种种问题历历在目…… 还是尽量避免发生纠纷吧,一方面管好自己不惹事;另外强大实力,不战而屈人之兵。
我大学宿舍里以前有一能人,喝多了酒上楼,他住 412(举例,不是真的门牌号),结果跑到三楼敲 312 的门,312 宿舍人都在就没理他,结果他直接踹门(宿舍门就是那种插销加小锁,暴力破门很容易),进去以后大闹一通(撒酒疯以为自己宿舍的人把他关外边了),还砸坏了人家的东西,被 312 的人一顿胖揍。
后来这厮闹事说自己被打了要求赔钱(打斗中真受伤进医院了),结果上到派出所导员乃至学生会都不理他,还让他赔了 312 的东西。我印象很深,因为这是为数不多学生会干的人事。
案件尚处于调查阶段,事件的来龙去脉都没有调查清楚,本次通报中就直接使用 “互殴” 这个通常用来定性的词汇是不合适的。
对比之前其他警方通报,描述此类事件一般会使用没有倾向性的 “肢体冲突” 这类中性词汇。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 “城堡原则”,但租住的房屋凌晨被陌生人破门而入,租客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暴力措施对抗闯入者,只要采取的暴力措施未超出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又未对他人造成不法侵害的限度,理论上不应当认定为互殴。
目前通报的说法则是会让人误会自己在家中遇到同样的情况有不经调查就直接认定为 “互殴” 的可能性。
当然,一切以警方最终权威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这么说来,以后不光要买好一点的锁,还得买好一点的门,因为你不光要防贼,还得防莽夫。
让我们用物理知识来看这个门:
这是个夹层木板做的门,门上开了很多的槽,用来做装饰,这么做好看是好看了,但实际上大大降低了门的强度,从材料力学上来讲,这个有槽的地方就是薄弱区域,也就是在受力时,此处是应力集中区域,也是最先损坏的区域,如果在一个 5 厘米厚的门上开 2 厘米深的槽,那这个门的实际强度有时候可能还不如一个 3 厘米厚的门。所以你看图中这个门的损坏位置正好是这个开槽的位置。
木头这种材质跟金属不太一样,可以认为是一种脆性的材料,没有塑性变形区,脆性材料就是害怕冲击,所以容易被用脚跺开。
因此,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大家不要用这种抗冲击能力较差的木质门做屋子的门,虽然好看,但是安全性比较差。
我是不懂喝酒上门是要干什么,喝酒把自己喝成亡命之徒一样,连屋里明显有两个人的声音都敢继续开门,还破坏一把公物再开门,看到门内的男性住户拿着菜刀都敢眼一横往屋里一顶,还抡足了劲用拳头砸人,反手打人,连被压在地上还能反嘴,
这是有生命危险的事情啊?是一不小心会丢掉命的行为啊?什么样的事情才值得你一个人半夜暴击开别人家房门?并且,在明显屋内形式不会像自己想象中那样顺利展开的时候,还敢继续挑衅,这得喝了多少?还有意识吗?是不是觉得自己是世界的老大了?装黑社会?小命都不怕丢了,都一定要进门,这是要干什么?如果这位女生一个人住又会发生什么?酒品不好就少喝酒。
警方通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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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召集五人拦堵受害者,这个张某还真是胆大,估计平时就是个小混混,上学学校里拉帮结派,看谁不爽就揍谁这一套带到社会上来了,自己一个人打不过被灭了威风就叫来小弟,为了对线一个并不算强壮的男人,和他的女朋友,统共两人,张某算上自己带来了六个,是抱着一定要把人放倒的心态来的吧,寻衅滋事有。真是把我看笑了,像个没被教化的毛头小子,不懂法律,倔的像牛,胆大包天,却没一点法律意识,没有一点领界观念,可怕。
第一个是 “互殴”。人家都闯进门了,门内的人还不能抵抗么?
第二,就医路上带 5 个人阻拦。
短时间内就能纠结一帮人,
不是因为 “我有危险请来帮我” 这样的理由,
而是因为 “我受了气挨了打,要找回场子,哥几个跟我去报复”。
这明显是 “涉黑” 环境下才会发生的剧情啊。没有查一下就通报么?
总之,这通报意味深长。如果不是另有隐情,那就要查查这通报本身。
首先本事件并不是邻里纠纷,而是暴徒半夜破门而入。同期上海发生了歹徒长期偷窥女孩最后入户强奸杀人案。本案当事女孩与男友两地分居,只不过运气好事件发生时男友在家,否则参考事件发生后案犯一家后续操作,后果无法想象。
单身人士租房尤其女孩要注意被租房间防盗措施,尤其是房门,木门基本对暴力破拆防御无效,最好是钢制防盗门。遇到此类事件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有可能情况下视频录取证据并大声呼救,如果楼层在 2 楼以下可以考虑跳窗逃跑。另外非常不推荐拿把刀什么的防卫,除非有专业训练过,否则只会是给歹徒提供凶器并伤到自己。
警方通报也非常迷惑,破门入户行凶住户反抗被说成互殴,当地对动武如此深恶痛绝吗?青红皂白不分,就意味着不支持还手?正当防卫也不行吗?虽然我不太懂法,但案犯至少一个寻衅滋事罪跑不了吧?此事有视频证据,物证应该也清晰无误。至少不应该是治安案件,而应该是刑事案件。
以后要记得切号哦
把新闻给老公看了,他和我很郑重地说,如果以后遇到这种需要自我防卫情况他会豁出去牵制对方,但我需要加入战斗,在对方危及我们生命前提下,利用他给我争取的时间快速让对方丧失行动能力,必要的时候需要下死手。因为一旦他跪了我也就完了。他说看到一些剧情,男生都要被捶死了,女朋友只是在一旁哭喊,一点用都没有。
但我平时是个与世无争的人,他比较担心我能不能关键时刻利用好他争取的时间一击制敌。然后开始盘算带我去打猎,要让我有勇气剥夺生命,自卫关键时候能下得了狠手。我说要不温和一点?最后觉得可以改成钓鱼钓螃蟹,回来我负责处理。(以及最近打乒乓球他猛抽的时候我也尽量不躲,哪怕被打到也要尽量直面打回去)
视频里的男友非常勇敢,女方也在录像。最后没有人受伤是最好的结果。如果醉酒男子拿着武器有备而来(哪怕是把斧子),最后的结果会惨烈百倍。有时候就是要做好与坏人搏斗的觉悟。
不要害怕,不要逃避。生死关头不要顾虑太多,活着才能去争取自己的公正。
普通老百姓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你说遇到这种人能咋办,把它宰了吧,绝大多数人不敢。你说不宰吧,这种东西事后又要寻仇。保不齐哪天高高兴兴回家,它们却埋伏在门口,打一顿都是轻的,被宰了也不是不可能。
好家伙,看到那只手,都有心理阴影了,以后不敢只用木门了,得加装一道铁门,够厚那种。
看了视频,如果女方所述属实,这男的就是纯粹闹事来的,还不怕事大,太恐怖了。
女孩子自己一个人肯定不能回去住了,还好房子是租的,以后事情解决了,也别回去了,换个地方租吧。
男的行为应该不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吧,
非法侵入住宅罪?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日本侵略者打破中国国门,攻击中国,中国人奋起反击
J 方通报曰:中日互殴。
泰州警方,你们这语文不行,我来给你们写一篇吧:
Gucci 男不小心撞坏了别人家的门,于是想进来看一看,帮助其修缮,结果遭到屋主持械故意伤害。Gucci 男很善良,心里寻思着,得把门得给人修好,于是喊了 5 个修锁匠,帮助其修缮,结果在路上,遭到前往医院的屋主伏击,情急之下,误伤屋主 again。
我不理解。
为什么私闯民宅,踹门而入,屋主勇敢反抗了叫 “互殴”。
为什么纠集五人,上门报复,被群殴的还手了叫 “互殴”。
苦主第一反应是抗争,然后立马报警,——“互殴”。
想到莆田事件央视网的那句话 “(无论真相如何)暴力都不该。。。”
朗朗乾坤,施害人两度侵害,被 “敦促”“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双赢。
受害人挨打互殴,双输。
这真是——“有错要改,挨打站好” 呀。
嫌疑人破门而入,警方说是互殴,
警察走后,嫌疑人喊了 5 个人把情侣两人打了一顿,警方还说是互殴。
更加仙的时候,此时警方只是敦促嫌疑人自首!
舆情发酵以后,才马上逮捕了嫌疑人(如时间弄错了,此句可删除)。
最最仙的是,警方的微博通告下,
有网友评论互殴表述不合理,
官方账号居然用威胁的口吻告诉网友要注意言辞。
虽然后面官方回复被删了,其他答主是有截图的。
其实从今年以来各种社会新闻来看,
随便举例,比如去郑州救灾车队被坑加油纸条;
长沙货拉拉案;
最近的莆田案;
河南某地校长案;
广东交警队长之子醉驾案;
幼师案;
四川灭门案;
以上都是随便列举,欢迎大家补充。
之所以列这些,是想请大家好好品一下,
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以至于基层如此失控。
我在关注的博主那里看到她放出来的私信截图
14 日晚
姜堰警方回复私信称,经了解:目前,曲江所已受案。
注意:【受案】
15 日下午姜堰公安通报
“5 日当日已经立案。”
额… 我以为要先受理再立案的…
咋 14 号晚上才受理,9 天前 5 号的凌晨就立案了?
还是说受案是已经处罚完了?
我想评论问来着,可惜姜堰公安关了评论和私信。
还警告网友别乱说话。
我去豆瓣看了看当事情侣原贴。
他们说的是,那是女生的家,那天刚巧她男朋友在。
她报警了,带警方找到踹门男子家了,但是警方只留下一句喊他自己去自首就走了。
(不过我有看到警察在现场拍照的图 还有踹门男子的父亲只穿着内裤在受害者家看被踹坏的门的图)
所以当事情侣的说法可能还是有那么点点误差
警方声称因为隔了两栋楼产生了噪音所以男子深更半夜找上门互殴情侣
评论区质疑隔了两栋楼怎么产生的噪音,怎么找到的这家。
男子闯入情侣反抗为何称互殴。
姜堰警方回复:(请网友)客观理性发表评论
咱就是说
舆论阵地真的很重要
不会写公文就在国考里多加几个岗位招点专业的
不管是汉语言还是传媒专业
不管是本科还是研究生
都挺乐意去的
无论事情真相如何
警告网友别乱说话这不是惹众怒吗
咋想的啊去阉割民众监督权
毕竟姜堰公安简介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之前跟女朋友假期出去度假,租了一个老破小,门特别旧那种,因为没钱嘛
有一天突然有人敲门,还是大白天,不过小区比较旧,除了两户老头老太太根本没啥人,我在的还是顶层,有人的概率几乎没有,敲了两三下吧,我叫谁啊,来了来了,然后,就没动静了。
当时我跟女朋友都挺害怕的,因为,有人回还好,啥声音都没有了。我去厨房拿了个菜刀,当时英勇就义的准备都有了,女朋友也怕,拿起水果刀跟在我后面。
不过开门之后,还是没人,有人敲门是实实在在的,老破小啥东西都听的很清,整栋楼就三户,对门还没人。
普通人碰见这种事,完全是害怕的,我也不会拿刀了。
只能说主角男朋友勇气可嘉,真的制服歹徒了
好哥哥,跟我讲讲啥叫互殴,这还没调查呢,你就先扣一个主观帽子。你知道我碰见那事时候就想报警,特别害怕,我以后还敢报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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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
以后碰见这种情况,我能先用刀把他手剁下来嘛,我好怕,女朋友在身后,我总得保护好吧,要是以后家里还有孩子,我承受不住任何让老婆孩子受风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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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这俩事我都碰到过 [捂脸],有一次跟舍友找了个民宿 happy,然后因为小区老,可能房东跟邻居有矛盾,玩的正嗨呢,警察上门了,不过我们也理解,就是挺膈应,因为我们花钱去享受了,这有意见敲门啊,直接警察上门,当时也挺害怕的。
另一件事,跟女朋友去外地租了个老破小度假,有一天就有人敲门,问谁啊,还接着敲,就是不说话,不可能是找我们俩的,小区总共没几户,当时我怕,女朋友更怕,我们俩就去厨房拿刀了,当时我英勇就义的心都有了,现在我都佩服这俩,男的真的能制服,女的还拍视频。正常人碰见这种事拿刀很正常,越是怕,越是拿刀。[doge]
我觉得家是人底线,身后就是老婆孩子,就跟发现人贩子当你面抢你孩子,打死人贩子会怎么样。要么打死他,要么家破人亡。
咱们可以完善一下法律嘛,这种恶意破门而入的,要是打死勿论可以嘛,家人出一点问题,整个家就没了。
(后面这几个哥都是人大代表),各位觉得能完善相关法律嘛,家都没安全感了,多难受吧
假的吧,我们治安那么好。
啊,反转了,果然是互殴。
啊,反转了,他们先扰民。
啊,反转了……
这件事情里,最让人的诟病地方应该就是警方通告中 “互殴” 这个用词。
在我们普通人的语境中,只有彼此双方都主动地、故意地相互进行肢体攻击才算互殴,互殴不说旗鼓相当,但至少应该是半斤八两,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那种。
但其实有过相关经验、与警察有过接触的人都会知道,在警方的语境中,双方只要有互相肢体上的冲突就算互殴。不管打赢打输、谁先动手,动手了就是错。
会出现这种概念上的落差,本质上还是因为无论我们的法律还是法律执行者都是不主张、不支持、不鼓励以暴力反抗暴力、以暴力制止暴力的,而是主张息事宁人、以和为贵。
一方打人、一方被打,暴力的程度有限,责任清晰,可以让执法者主持公道,该验伤验伤、该赔钱赔钱、该坐牢坐牢;双方互相进行肢体攻击,不仅暴力程度可能升级、可能殃及其他无辜者,而且事后必定各执一词,甲说乙先动的手,乙说甲把我伤的重,提高了执法者的执法难度和成本。
别问我怎么知道的,我虽然不是警察,但作为要么经常在急诊治疗被殴打的受害者、要么自己可能成为被殴打的受害者的医疗从业者,以上的逻辑都是我在多次与警察同志们打交道以后获得的心得。
不要怪警察同志们不通人情,这个逻辑并非是一线的警察同志们决定的,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只是执行者而不是决策者。而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并非动手自卫的一方被定义了 “互殴” 就意味着要与施暴的一方承担相同的责任。警方也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先挑起冲突、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一方往往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如之前北京地铁 13 号线里的 “拳击赛”,先动手的那对“狗男女” 就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代价。
这起事件里面也是一样,闯入他人家中的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后续大概率要付出刑事代价,自卫被打的受害者们虽然涉嫌 “互殴”,但大概率不会承担较重的行政处罚,遑论刑事责任。
不过,道理虽然是这么个道理,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还是对警方的逻辑存在一定的抵触——毕竟按这么个逻辑,咱以后遇到暴力攻击岂不是要么快跑、要么乖乖被打???
而且警方的逻辑有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对方闯进家里的时候,我怎么知道他只是喝醉酒走错了还是酒后入室抢劫、乃至强奸、杀人??难道一定要被抢、被强奸乃至被杀了才能反抗吗?
毕竟一个人看到有人闯进家中的时候都是电石火光之间的事情,怎么能够要求大家迅速、冷静地做出判断,并做出相对应等级的回应呢?
所以,如果对 “正当防卫” 的作出过高的要求,最终的结果一定是群众正当防卫的权利难以履行、导致大家缺乏对于暴力威胁的安全感。毕竟,我们也没法要求警察总能第一时间赶到保护我们。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当年江苏昆山 “龙哥被反杀” 一案中就已经被广泛讨论过,所幸当年法律及时为正当防卫的一方声张了正义。只不过时隔这么多年这个问题依然需要被广泛讨论,说明我们的法律和执法者还是没有理清正当防卫的逻辑界限和行为边际。
这其实也是很长时间以来困扰我的问题,我也不止一次地想过,如若有一天我在临床上遭遇暴力攻击,我应当如何有效地应对和保护自己?
这个问题我相信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医生被打的几率高一点。但如何理清正当防卫的逻辑界限和行为边际?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自己?还是一个需要法律、立法者和执法者们告诉我们答案的问题。
指导思想——有限暴力反抗,避免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尽可能制服对方,交给警察处置;
具体实践办法——第一时间尽可能地脱离被暴力攻击的现场(跑),如果难以脱离或来不及脱离,就尽量通过体格控制、擒拿等相对安全的方式乃至低杀伤性、高震慑性的武器制服对方;
什么是低杀伤性、高威慑性的武器?——扫把粘尿, 张飞咆哮;拖把粘屎, 吕布在世。
如果上述的手段都不奏效,对方指定要你命怎么办?——往死里干他,不要手软,宁见法官,不见法医。
道理其实就是一句话——互殴可以,打输不行。
个人判断,这种宁可带人去群殴也绝不受气的人,要么是心理极端偏激,要么是家势强背景深,一直任意妄为但没人能治的了,所以初步就能判断,张某的家庭肯定是查不到的,谁查删谁
在这个事件里,警方已经顶住了压力,才抓了张某,通报了 “互殴”,虽然不公正,但起码说明张某也动手了,不错了
要是没顶住压力,估计就通报 “张某酒后以为没带钥匙,准备踹开自己家门,结果误入别人住所被恶意殴打…”
首先警方通告用词不慎重,“互殴” 虽然有打斗的意思,但是通常会认为带有对事实性质认定的意思。但是否形成正当防卫、各方当事人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并不是公安机关最终认定,还有检察机关和法院,也不用过于敏感,目前来看私闯民宅的嫌疑人已经被捕归案,处置上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
法律责任么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应该是差不多了,警察第一次来的时候就告诉家人让对方自首了,说明第一次来就认定需要负刑事责任了,这种时候居然趁警察不备又出来打人,可以说是非常嚣张了,最后看通报也是被抓获而不是自首的,应该不会适用缓刑。
吴某这小伙不错的,看通报应该是两次都没打输,所以第二次堵人可能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如果通报信息准确无误的话,应该是纠集的人只帮忙堵没动手打?不知道会不会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从犯被处罚。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关乎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更是社会和谐的根基,而法律,则是维系邻里之情最坚实的后盾。
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我们该如何解决呢?详情请看视频
我认为警方在通报中先后两次把张某和吴某之间的冲突认定为互殴实在不妥!这明显是在混淆是非!
大家先看这张图片。
凌晨 1 时许,所租住的房门被人砸烂,并伸进来一只赤裸的胳膊拧开锁。要你你害怕不?还好这次事件里屋内有男女二人。如果只有一个女的在家会发生什么?!
然后再来看警方通报:
大家注意通报里有句话:凌晨 1 时许,张某…… 砸坏房门进入室内,与吴某发生口角互殴后逃离现场。
对,我要说的就是加粗字体的这俩字:互殴。
我认为警方在通报中对此事件认定为互殴不妥。酒后的张某在凌晨 1 点到别人家破门而入,与别人发生冲突能叫互殴吗?难道不应该是正当防卫吗?
按照警方互殴的认定,如果吴某当时打伤了破门而入的张某,吴某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怎样做才是对的呢?张某深夜破门而入难道是找吴某谈心聊天的?如果当时室内只有女子一个又会发生什么?
在警方处理完现场离开后,张某竟然又召集 5 人返回拦堵准备去医院治疗的受害人,警方说:期间张某再次与吴某互殴。
警方又一次用了互殴。张某召集 5 人回来是干嘛的?再次找吴某谈心聊天吗?此时吴某又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随便张某他们打吗?否则就是互殴?
正当防卫条款虽然工笔正楷的印在《刑法》条文好多年了,可是多数时候它都在沉睡 !该醒醒了!
向泰州警方推荐拙作: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在生活中或者在办案时,我们经常谈到正当防卫,谈到防卫过当,法律专业人士还会谈到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或者特殊防卫。围绕防卫是否正当以及是否过当的话题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且司法机关关于防卫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引发各种争议。
虽然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是,正当防卫究竟是什么?防卫到什么程度或者什么时间才能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到底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作为防卫人如何判断特殊防卫条件是否成就?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关于防卫的案件时需要注意什么?这就不是谁都能说得清的了。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为你揭开长期笼罩在正当防卫头上的那层面纱!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实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不法侵害存在,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还具有侵害紧迫性。这里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这种行为不一定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一定具有不法的性质。这里的侵害紧迫性是指该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比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防卫。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能是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这是不对的。这种观点人为地缩小了不法侵害的范围。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实行防卫。另外,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实行防卫。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种情形,即一个人确实由于个人主观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所臆想出来的不法侵害。如果其对自己臆想出来的所谓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这就是刑法理论上常说的假象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对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其刑事责任问题。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处理,而如果行为人并没有罪过,其危害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目的,所以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对于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不能进行防卫行为。换句话说,防卫第三者的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即不得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损害。在实践中,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这样处理:防卫第三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处理,不负刑事责任;防卫第三者系出于侵害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处理;防卫第三者系出于对事实认识错误同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三)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比如入室犯罪,只要侵害人已经入室,即使其还未来得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认为其已经实施不法侵害,而不必等到其具体实施下一步抢劫、强奸、盗窃等行为。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势紧迫,不实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比如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强行劫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 50 米处将甲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乙成立正当防卫。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在实践中,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四)防卫意图:为保护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非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其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作为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但由于其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其行为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较为常见的有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相互斗殴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而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有一个法律界限,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必要限度有三个考察维度。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三是不法侵害的权益。对于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在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是考察防卫是否过当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且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此时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缓急为标准来确定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的法益也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害,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通常来说,一般的超过必要限度并不必然成立防卫过当,只有 “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在许多案件中,在情势紧迫下,很难要求面临不法侵害的防卫人冷静地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并选择恰到好处的防卫力度。所以,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 “造成重大损害” 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在认定是否防卫过当时,要特别注意避免 “唯结果论”,即认为只要造成重大损害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正当防卫案件被误认为防卫过当。**应当明确,如果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纵使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均不够成防卫过当。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的,防卫者在慌乱、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判决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和强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根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作出了特殊防卫的规定。
特殊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这里的 “行凶” 是指: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 “行凶”。这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是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劫持航空器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至于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受传统社会治理观念的影响,公民使用暴力自卫被理解为 “走投无路” 的最受手段。据此,司法实务部门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把握非常严格或者苛刻,使得《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成为“一纸空谈”,被戏称为“僵尸条款”、“沉睡条款”。最近几年,这种司法价值取向已悄然开始发生改变。在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判断中,开始考虑防卫人相对于不法侵害人而言本质上的优越地位。这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民间又称昆山反杀案)”。
五、疑似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认定策略(方法)
阮齐林老师和耿佳宁老师在《中国刑法总论》一书中对疑似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认定策论(方法)有过论述。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疑似正当防卫的案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具体认定:
首先判断行为有无防卫性质。若不具有防卫性质,则肯定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若具有防卫性质,则需开始第二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若属于特殊防卫,则基本可以肯定正当防卫之成立;若不属于特殊防卫,则需要进行第三步判断:防卫限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未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正当防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 15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 “于欢故意伤害案” 的二审判决基本遵循了前述认定步骤。首先,纠正一审法院对防卫性质的否定,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因为 “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存在并正在进行” 且“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次,确认本案不属于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最后,对防卫限度进行考察,得出结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阮齐林老师和耿佳宁老师提出的这种三步走的司法认定策略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实务人员甄别正当防卫案件的能力,避免将防卫性质与防卫限度的认定混为一谈,出现不利于防卫人的偏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 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
3、《刑法办案实用速查手册(第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
4、《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2021 年 1 月第 1 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5、《刑法学(上)》,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6、《中国刑法总论》,阮齐林、耿佳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刑法总论(第三版)》,周光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刑法》,2021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如果没出恶性结果,警察和稀泥是最好的处理方法。各打五十大板,最容易堵住所有人的嘴。
如果秉公处置,被处置的人一直举报怎么办?
如果秉公处置,大家以后有事就报警怎么办,一个乡镇几万人,一个派出所正式工最多 4 个。好好处理 = 鼓励报警。
警察的存在是为了秩序,不是正义。对社会稳定而言,正义从来不重要,秩序才重要。
何为秩序?贵贱有分,前后有序。
古人以 “礼” 维护秩序,是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近人以 “权” 以“钱”维护秩序,是为有权你不敢动,有钱你照样不敢动。
秩序的本质从来没变过,变化的是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社会关系和模式。
我天天欺负你是一种秩序,哪天你反抗了,你就是破坏了秩序。这也就是为什么民不告官不究。也就是打一顿路人最多是互殴,反抗公职人员就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对钱权人士对抗也是扰乱秩序。
不信?你闯入企鹅腾家破门而入,打企鹅腾一顿,看还是不是互殴?没个三年不可能出的来
所以,对于警方来讲,和稀泥是最好的方法。省心省事,不给日后找麻烦,也不给日后增加工作量。
日本右翼分子的新借口:“当年是中日互殴,不是侵略!”
堵人的 5 个帮凶也没有追究责任。
以前有个同学,人脉广且愿意撒钱,在校外跟别人起了纠纷,喊来几十个小混混把对方围住,然后自己在圈子里扇巴掌。按现在的标准判,是不是也该定性为互殴?
给大家推荐两部高分电影吧
斯坦利 · 库布里克执导的电影《闪灵》
刘德华,古天乐和吴彦祖主演的《门徒》
这警情通报写的…… 幸好还有现场视频记录,
看来真不能以警方通报为准
遭遇冲突处理原则:
你动口,我不动手
你动手,我不动手
你动家伙,我不动手
你破门而入,我不动手
你取我性命,我还不动手,警察会给我报仇的
有啥可说,一句话普通人面对不法侵害,你只能承受你如果敢反抗,就是互殴。所谓的正当防卫,不存在的,现在的司法行为是指如果你的生命遭到危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她妈谁平常没事就就要你命啊?无非是为了图财图啥。
假设一种场景某个大哥想要揍你,你要怎么避免这个被打?你敢还手就是互殴,你去拘留所待几天吧!你不还手,你跑,前提是你得跑得掉啊!你跑不掉怎么办?根据现行的做法你只能先白白挨一顿打,你挨打后报警这种事情怎么可能处理啊?大哥根本不可能被抓好吧
所以从最终结果来看,你希望法律保护你,但实际上,你白白挨了一顿打,但是打人却没有任何代价,如果你想保保护自己你只能在拘留所呆几天
所以现行没有正当防卫,只有黑社会保护法。
真实原因,收缴了正常人的自卫权利,但是警力不足,无法提供对应的保护能力。
所以普通人面对黑恶势力在先天中就是处于弱势的,法律是不会法律是不会支持你反抗黑恶势力的,这个这个不是公民的权利,但是黑恶势力为什么存在呢?这就很值得商榷了。
所以说没有正当防卫,没有正当防卫,没有正当防卫。
这个就难以理解了。
都破门而入了,还能用互殴这个词吗?
这时候房主做任何事情都算是正当防卫吧。
当然如果这位邻居,按照正常人的常识,能够确认房主在做重大刑事犯罪(纵火、杀人等等),那破门而入制止犯罪是没问题的。但我看这个房主还在拍照存留证据,那么显然不可能是在做犯罪的事情啊。
所以用互殴,非常不妥。
说太多删帖禁言不合算,简单总结:
要么业务能力有问题,要么有问题。
看完视频才发现这真是太猖狂了!简直就是目无王法!不但是夜闯民宅,而且是破门打人,毫无顾忌。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目前这件事目前确实都只是情侣一方的单方说法,疑点重重。从整个过程来看,完全搞不清楚陌生男子的作案动机。
情侣一方称,闻到陌生男子满身酒气,男子踹门时还喊 “给我出来”(似乎早有矛盾的样子)然后接着用脚踹门,女子被吓得大叫,闻讯而来的男友及时安慰她,并质问门外是谁,外面的男子听到男友的声音,停止了踹门,本以为他会就此离去,没想到只听到“砰” 的一声巨响,外面男子竟然将一脚把门踹了个洞,伸手进来开锁。(这里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没有男朋友在身边的话,可能事情没这么简单)
有网友称,可能是由于这对情侣扰民,但记者也说,邻居称没有听到情侣扰民,而且情侣已经睡着。扰民的可能性确实不大,因为陌生男子住在对面楼,要是都能吵到对面楼的邻居,那整个楼应该都会被打扰到,不至于没有其他人出来指证。
就算有噪音,也需要通过正规的方式处理,自己商议也罢,报警解决也罢,暴力解决不了事情,只会让事情变得更严重。
目前这对情侣都已经受伤,不知道警方有没有对他们做伤情鉴定。但恐怕这对情侣还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因为法医上的轻伤,比许多人认为的要重很多。所以,单纯看伤情,恐怕陌生男子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即便这对情侣只是轻微伤,如果情侣所说属实,这名男子的行为也已经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里的情节恶劣,根据司法解释,是指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情况。
这名陌生男子无事生非,踹破他人房门,还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显然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现在虽然只是情侣的单方说法,也是报案,警方应当积极调查。虽然陌生男子逃跑,但情侣已经指认第二次殴打时,有男子父亲参与,警方是不是可以先传唤调查?而对于逃跑的男子,仅仅要求其家属通知自首,可能也是不够的。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碰到问题不可以委屈求全,但也不能过于冲动,用法律解决困难,才是最好的选择!你们觉得张某这样做究竟是为何呢?
到这份上,地方警局居然还和稀泥,试图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息事宁人。而且只控制了踹门的那一个,参与打人的其他数人被拘留了没?
不禁让我想到《功夫》的开头。
男子酒后,因为噪音问题,凌晨砸坏房门闯入女子家中殴打对方。
看那个视频,门直接被砸了一个大窟窿啊,这酒后力气够大啊,直接把门搞破了。然后手直接伸进来开门。还是大半夜的。这是谁不吓死。
这算私闯民宅和故意损坏财物吧。
就这种情况,难道不应该算正当防卫么,怎么是 “互殴” 呢?
我是没想明白,不在一栋楼,为啥会存在噪音问题?
如果真的是噪音问题,那也应该来沟通一下,态度好一点,就事论事。
别人又不是蛮不讲理,很多人可能发出噪音自己也意识不到,但是你提醒了以后,别人一般会注意的。
实在不行,还是扰民,你可以报警解决。
你一上来就大半夜,把人门砸坏了闯进来算咋回事,吓都吓死人了。
果然酒喝多了,就是莽撞。这也太野蛮了。
更可怕的是,事后还带人又去殴打送往医院的受害者。
这种报复心理也是很可怕,报复心理好强。感觉自己占了下风,就一定要用武力再扳回来,不惜对他人造成伤害。
这种极度鲁莽冲动又自我的心理真的是魔鬼。
这女孩肯定害怕呀,不敢回家,万一哪天又是一顿报复,这每天都得提心吊胆的。
遇上这种人真的是可怕。
现在人的火气都好大,真不知道是什么愁什么怨,就搁着把人家门砸坏了,还直接上手打人家。
我觉得啊,情绪管理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一件事情。其实有很多可以排解情绪的方式的。我无意中看到挺有意思一小哥,抖音博主:二饼胡拉(网络教学) 没事就拉拉二胡排遣排遣。
有意思的是,他是用二胡拉出人说话的声音,而且还是东北口音的话哈哈。他用拉二胡排遣生活,我们没事的时候,看着也会笑的前仰后合。
这样排遣情绪是一件很舒服的事情。
没事,逗自己乐呵乐呵,很多事情或许就能迎刃而解李,凡事冷静以后再做,不要那么大火气,伤人害己。
这,,咱也不懂,为啥用互殴这个词?是写通告的词穷还是办案民警确实认定就是互相殴打?
合着半夜陌生人踹烂我家门,闯进我家,我驱逐他,他反抗,就成互殴了?
说是邻居间的噪音纠纷,那楼咱也不知道啥样,不是一栋楼都能吵到别人?那动静得多大?
有个成语 破门而入 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
你这凌晨两点了,在家里搂着男朋友睡觉呢,莫名其妙的就有人破门而入。隔谁不得把这人打出去?
然后你就是 “互殴” 了,一个另外一栋楼的住户会因 “噪音问题” 前来破门。
我怎么看这警察都是在趟浑水啊。
想起来多年以前的昆山龙哥的自卫反击案,人还没定罪呢,线被剃了个大光头和手铐给关了起来。要不是全国舆论汹汹,也就没有了后面的检察院提前介入,认定为正当自卫了。
我看有些人在纠结 “互殴”,认为不妥。
我看你们是对这二字的含义理解有偏差。
从目前的信息看,嫌疑人已经被刑拘,那么他可能涉嫌 2 个罪名:
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二是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因为嫌疑人是有 2 个行为: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是民警走后又纠集 5 个人返回事发地拦截受害人去医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来说,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涉嫌犯罪。
而嫌疑人后续纠集 5 个人拦截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如果第二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被纠集的 5 个人属于共犯,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何为 “随意殴打他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 “致 1 人以上轻伤或者 2 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从警方通报上来看,仅知道受害人受伤,还不知道有无第二个人受伤,也仅能知道有 2 次殴打他人的情节。
如果有致 2 个人以上受伤,去鉴定一下都达到轻微伤,那么嫌疑人就涉嫌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是纠集他人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是斗殴还是寻衅滋事,是比较容易混淆的,这得看具体的证据。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聚众斗殴罪不像寻衅滋事罪一样需要伤多少人或者有其他特定情节才能立案追诉。
只要是有聚众和斗殴行为,当然,还有扰乱社会秩序,即构成犯罪。
嗯,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理解。
想想看吧,对方那么嚣张,还能纠集一群人来施暴,而警方的态度很暧昧,这种情况下,直接给扫黑除恶办公室打电话。
别以为打着伞就能嚣张
顺便说一句,给扫黑除恶办公室打电话是真有用的,因为他们也是有业绩压力的
热度降得真快啊!!!!秋天就是不一样,温差较大!!!
首先要说的是 “你们是不是警察?能不能专业一点?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交到这样的人手里?” 这里面可以看到的是几种可能:1)警察专业度低,不知道办案流程与办法方法,招的都是一群草包;2)这帮警察因为是凌晨,没有专业知识判断事情的严重性,一心只想 “摸鱼”,得过且过,平时就习惯于工作不认真负责;3)警察与嫌疑人有利益关系,故意不按流程办法,受到了 “关照”
2. 案情定性上极为不负责,通告极为业余
从通告的用词上很不严谨,按理说做通告的用词是必须严谨的,不知道那些考公的人有不有想死的感觉 “老子都被考到怀疑人生,事实发通告随便就行?” 在这一个点上至少看出这个警局的业余,侧面证明了之前的办案流程不明确,胡乱办案的说法。至于其他 “得过且过”“与嫌疑人有利益关系” 则需要调查,建议有关部门介入处理,严重怀疑是有这方面的关系。
经过什么的就不一点一点看了,很多人都发表了看法,这里我们可以看得到部分地区警察的专业性、职责要求、流程培训等缺失还是很严重的,社会发展太快,我们都说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希望政府单位能加强业务培养,特别这种关系到老百姓生命财产的单位。
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正为这种情况准备。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建议全程拍摄留好证据。以待秋后算账。
另有一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亦可用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心中默念一条古训,择邻而居。和邻居发生这样的矛盾记得换个地方住啊。有道是有千日做贼的,没有千日防贼的。
经典基层警察万事皆可互殴。
上次来洗的警察朋友们,继续来洗啊。
这不是互殴!
" 你们听见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想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 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马太福音。
当福音传到了委内瑞拉,委内瑞拉解放神学教父对其进行了改良。
" 你们听见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摸你女朋友的左 ru,连右 ru 也转过来由他摸。有人想要你媳妇,想要脱她的外衣,连内衣也由他脱去。
你不能反抗,反抗即为互殴。
互殴者有罪,不可入天堂。
有人强你的媳妇,你就祝他上第二回。有求你的就给他; 有向你借媳妇的不可推辞。”
委内瑞拉福音。
在委内瑞拉人的世界观里,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才是对神最高的敬意,无论是厄运还是幸运,都是神的安排。
没有厄运是无端而下的,你的一切苦难都必有理由。
不可向上帝祷告不公,不可求上帝免除厄运,上帝很忙,他并不想听。
厄运只是上帝对你的考验,厄运带来的痛苦不过是身体上磨砺,一切苦难皆有价值,神会在你死后,给你精神上最高的荣耀。
我很想写些文字,但按照我的脾气,最后总归是 “建议修改”。
就说一个词吧:“互殴”。此案中,“互殴” 这个词真的触怒了网民,真的让网民感到寒心了。
不想往下说了。
先看情侣一方(女)的描述,如果符合事实的话
这个正当防卫绝对是教科书级别的,以终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虽然拿了菜刀,但从张某还能活蹦乱跳的逃跑、摇人找场子来看,估计是没砍,制服对方之后还把刀扔了,最后还因为防止对方窒息让对方跑了
出事的时间是四号凌晨两三点,以上聊天记录的时间在晚上九点半左右,说明最早也是四号晚上,警察已经处理完毕,聊天记录中没提到男友(吴某)被刑拘或行拘的内容。因此我认为 “互殴” 应该只是通报当中的用词不当
有的时候真不理解怎么才能做到不是 “互殴”。
看过种种案例,个人分析,大部分情况只有做到束手挨打以后等赔偿,这种方式损失最少。
一般的个人冲动型动武行凶都很难造成致命打击,或者触发正当防卫机制。
遇到寻衅滋事,绝对伤害又不够大的时候,该怎么反应,我想大部分人跟我一样是懵的。
希望权威的法律界大师,政府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能够出来解读一下,指点一下生活中本就谨小慎微的普通人,该如何应对。
实在不行,有个合法剧本让人参考来应对相关事件也行啊。
很多人谴责人家警察,人家警察也没说绝对不管,那五个人要是发微博骂人必定拘留,现在只不过威胁你的性命,远远还没到拘留的程度。
另外还有些回答在扯正当防卫,这东西和龙一样,传说中有,现实中有谁见过?拿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要求人家认定,太难为人了吧。
再说这女子也有错,今年这么多报警不出警后导致杀人的事情那么多,怎么你就这么特殊要求出警?你根本就不应该打 110,这种情况应该点根烟之后拨打 119 火警,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历来是靠谱的。
挨打不能还手,否则就是互殴。
如果被打死了呢?对方是酒后,误杀,罪不至死,网络暴民不要开口闭口就是枪毙(手动狗头)。
这就是现在的情况
看到那只手的时候,如果是我的话,可能会一刀砍过去,不知道把手砍下来,我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从最近几起官方通报来看,被人打,如果还手,就叫互殴。
所以,如果有人打你,标准姿势是让他打,不要抬手,然后报警——如果侥幸活命的话。
否则,两方都要拘留。
但也有例外的处置方式,可谓大快人心。这次,挑事者被惩罚了,结局极度让人 “舒适”。
据极目新闻报道
10 月 22 日,甘肃省定西市 “平安漳县” 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情况通报”,称网上传播的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酒后打人事件系有人故意挑衅并用手机拍摄视频,被打者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
所以,凡事都有例外,只要你……
只要什么呢?
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入犯罪行为,暴打之不算互殴算正当防卫
姜堰警方:很难不支持中肯的姜堰警方
这时候就需要知乎好警察来宣传宣传了。
好家伙。
当年小日本鬼子打进咱家门口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抵抗,还手算互殴,责任各担一半是吧?
破门而入,很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
**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目前,两高未出台关于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仅见部分地方出台相关会议纪要作为指导。
1. 重庆市政法部门第三届 “五长” 联席会议纪要(2005 年 2 月 23 日 渝公法〔2005〕7 号)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讨债纠纷类警情处置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5 年 8 月 12 日 厦公综〔2015〕249 号)
(三)违法行为人采取下列方式讨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侵入住宅予以行政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的;
2.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
3.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
4. 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
6.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构成要件
本罪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本罪侵犯的客体: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的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经主人允许,不顾主任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二是进入时主人并不反对,但要求其退出时,行为人拒不退出。
一个住 92 一个住 93,扰民才怪。这个醉汉肯定怀着歹心。要是晚上女子的男友没有留宿,她什么下场,qj 还是被住行李箱?这是自卫怎么叫做互殴。罪犯家里肯定疏通了关系,还有些魔怔人搞清楚,这是破门而入,今天可以破他家门,明天也能破你家门。你敢还手就算互殴,这是以势压人不是什么其他问题。
例行先回顾事情经过:
江苏泰州,一对情侣凌晨已经睡着,陌生男子突然踹破房门,伸手扭开门锁进屋。男友与对方撕打搏斗,将对方控制住,邻居帮忙报了警。陌生男子说自己不跑,男友放手后,男子突然跑了。女方说,听到男子到对面楼喊 “爸爸快出来”,才发现是小区的邻居。民警赶到后,到对方家中,其父亲说儿子不在家,民警让他第二天去自首,让情侣去治伤就离开了。情侣去医院途中,在小区内再次被陌生男子带人殴打,打人者包括男子父亲。目前女子暂住酒店,不敢回租住处。警方称,警方正在抓捕男子,也多次要求其家属让他自首。(来源:封面新闻)
这真是太猖狂了!不但是夜闯民宅,而且是破门打人,毫无顾忌。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不过,这件事目前确实都只是情侣一方的单方说法,疑点重重。从整个过程来看,完全搞不清楚陌生男子的作案动机。
情侣一方称,闻到陌生男子满身酒气,男子踹门时还喊 “给我出来”,似乎早有矛盾的样子。但情侣称,并不认识对方。有网友称,是由于这对情侣扰民,但记者也说,邻居称没有听到情侣扰民,而且情侣已经睡着。扰民的可能性确实不大,因为陌生男子住在对面楼,要是都能吵到对面楼的邻居,那整个楼应该都会被打扰到,不至于没有其他人出来指证。
目前这对情侣都已经受伤,不知道警方有没有对他们做伤情鉴定。但恐怕这对情侣还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因为法医上的轻伤,比许多人认为的要重很多。所以,单纯看伤情,恐怕陌生男子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即便这对情侣只是轻微伤,如果情侣所说属实,这名男子的行为也已经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里的情节恶劣,根据司法解释,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情况。
这名陌生男子无事生非,踹破他人房门,还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显然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现在虽然只是情侣的单方说法,也是报案,警方应当积极调查。虽然陌生男子逃跑,但情侣已经指认第二次殴打时,有男子父亲参与,警方是不是可以先传唤调查?而对于逃跑的男子,仅仅要求其家属通知自首,可能也是不够的。
对于晶哥,我是很想说些什么的,然而最后估计都是删除的结果,所以还是不说了。
这种不是什么大案子,实话说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处罚的。警察甚至可能会调解签个悔过书就结束你信不信,因为我这边周围的人亲身经历过。警察说,如果他签悔过书,以后再犯会加重处理,现在最多就是进去关几天。当时我那个朋友是被人家破门而入并被打的,结果说伤不够重不立案。我们当场发飙说这都破门了不立案吗?
回到这个案子,现在通报都说互殴了,估计真的重不了,如果说是斗殴,那就可能有点要紧了
没啥看法,无头无尾。
踹门前到底发生了什么,会直接决定我的立场。
踹门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会直接决定我对警方通报是顶还是骂。
一个社会是怎么开始崩溃的呢?
是从你所相信,会保护你的那些公权力,实际上只能约束你开始的。
但我们正常生活在表世界,靠着周围每个人的自觉,是不需要接触 “需要报警的事情” 的,所以,你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我所说的上一句话,毫无体验。甚至想不到,什么叫“里世界”。
所以我才一再强调,八字真言:几曾时空,小人弄杈。
但宏大叙事和反宏大叙事的人们,总觉得一定是有一个巨大的东西(房间里的大象又或者利维坦等等)在迫害他们,却对生活里随时可能出现的那些矛盾,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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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事件中来。
警方通报说,张某破门而入,和租住在该房内的陈某男友,吴某,是互殴。接着,张某带着 5 个人来打陈某和吴某,还是将此定性为张某和吴某互殴。
足以见,某局并不想保护被殴打的陈某吴某,而是试图息事宁人,要是双方调解不成,按互殴的定性,吴某是要一起被拘留的。
我们常见某些东西说,别人要打你,你只能在挨打和逃跑中选一个正确答案,其他都是错的,那人家都闯进你住所了,势必不能跑了吧,那你就只能躺下挨打了。
但你可以看看这条新闻。
躺下任打,最终结果是,打了也是白打。
所以,除非你遇到了真能给你主持正义的公权力,否则,想被打一顿就拿钱就是做白日梦。
再来讲讲很多人在混淆的事情。
1. 噪音。这是张某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说的,但事实上,张某家在陈某的对面一栋楼,噪音实属强行找理由。
2. 情感纠纷。陈某一再强调,根本不认识张某。
3. 陈某声称自己和男友吴某是异地,也就是说吴某是这天恰好住在陈某家。试想一下,假如陈某是单独在家,恐怕就不是 “互殴”,而是其他案件了吧。
写这么多,最后只是想说,公道都是自己争取的,等别人施舍,总不过是成为一个牺牲品。
这个当地警方和稀泥的做法确实太不应该了,还做成通告发出来,这个 “互殴” 被全网嘲讽一点都不冤。
建议公安部门对派出所这一级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这些,进行基本法律培训,如果觉得学法律太难,理解不了,可以出个工作指南,遇到打架要按哪些程序办,遇到杀人怎么办,遇到打媳妇怎么办,遇到醉汉怎么办。虽然方法笨,但是能处理绝大部分矛盾,省得让他们做主观判断跟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这里我实在忍不住,想挂一下武汉市珞珈山派出所,时隔多年,依旧愤然。
当时我在学校门口走着路,一个人跑过来夺了我的手机就跑,被周围同学追赶、按住,就扭送珞珈山派出所。经过搜查,他身上携带了刀具,依照法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劫罪。结果珞珈山派出所坚决的认为,放在口袋里不行,必须拿出来威胁你,抢你的才叫抢劫,他根本理解不了什么叫携带。而那个人,只是行政拘留了几天就放了。
期间,作为一个搞法律的人,拿着法律规定跟派出所交涉过多次,他们都非常的不耐烦。坚定他们认为的,后来就直接说你去水果湖法院起诉吧。派出所要是耍无赖,人民群众还真没治。
…… 不要脑补,没事,中断就是忙。……
后来进入体制,做了检察官,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发现其实刑警队、经侦大队什么的都挺专业的,现在的警察都是专业受训过的,破案什么的都不是问题。
最好的警力都放在了破案上,派出所一线执法就跟不上了,好多地方出警处理的都要用辅警,知识能力就达不到,处理鸡毛蒜皮的琐事就容易和稀泥。如果能够出个简单易懂的出警守则,明确每个事怎么做,定期考核,很快就能见效。
新概念互殴。
这视频我看了,还真的是生生的破门而入。
不过泰州方面处理的也没有问题嘛。
前几天央视网评莆田刑案「暴力不该被鼓励,更不该被赞美」。
泰州方面也是深刻领会了精神,你还手了没?还手了就是暴力解决问题,就算互殴。
所以官方给个被破门而入的标准应对流程呗?我是不是该等对方破门之前顺带把自己手脚捆上?
知乎好警察呢?出来给我们普法一下什么叫互殴
我:私闯民宅可以立即击毙吧?
我哥:漂亮剧看多了!
我:好吧,反抗者真帅,武德丰沛,身材真好!
这个事情的定性就真的离谱!
有人把你家门砸碎了。破门而入。
你应该怎么做?
然后你把对方赶出去后,警方赶来,也没抓人,就让人第二天自己去自首?
这又是什么操作?
然后,警方带走你做了笔录,你还没到家,在路上被 5 个人围住了。
把你暴打一顿。
然后,警方定性:互殴!
这算哪门子的互殴?
劳烦能不能给个示范,怎么样才能不违反法律?怎么做才能不叫互殴?
抱着脑袋蹲下,就算被打死都不能还手吗?
我只知道有一个叫 “消失的夫妻” 的案子。
另外,我也想知道,参与办理这个案件的警员,是否涉嫌渎职!
如果是,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成立依赖于其当时破门闯入所持有的主观心态。
可能成立的罪名包括:抢劫罪、盗窃罪(入户)、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抢劫罪、盗窃罪(入户)、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这些罪名中的一种主观心态,则定为抢劫罪未遂,其他罪名以此类推。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持有上述罪名中的任一一种主观心态,则定为兜底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
——再次更新——
补一张网上看到的图(真假未知)
如果这个图是真的的话,那我已经不知道说什么了。要不给您修改一下病句科普一下的地得的用法吧。。。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细节的地方。
上面这张图是原豆瓣帖子的截图,可以看到有人去私信询问案件进展(私信时间未知,假设是在豆瓣帖子出来之后的话应该是 10 月 14 日以及之后),得到的回复是 “已受案”,可是警情通报里说的是“于当日立案”,“受案” 和“立案”应该不是同一个概念吧(这个我不太懂有没有人给我科普一下)?这不就自相矛盾了吗。
所以到底是哪天立案的?
——更新——
补一张警情通报
感觉这里的 “…… 因噪音问题,酒后窜至……” 有歧义,不知道这里指的是第三方发出的“噪音”(比如车辆、水管、器械,狗叫声什么的,又或者是其他人),还是被砸门的人发出的“噪音”,也没说是什么“噪音”。(另外聊天记录里说的是这个人和他们并没有住在同一栋楼,如果确实如此的话应该不太可能是被砸门的人制造的噪音。)
也有可能这就是一个借口,不然的话警察来的时候他为什么要跑。
总之半夜砸门这种事真的会把人吓出心脏病来……
——原答案——
脏水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今年乱七八糟的事情层出不穷,而且矛头似乎都隐隐对准政府公信力上。
就像评论区爆出来的姜堰官方的发言,其实一切以官方通告为准本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现在,这种官方性质的通告却不能第一时间获得公众的信任,甚至还要亲自下场提醒……
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已经不是将来时了,而是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事情。
而且时间上来看相关的争议性案件几乎没停过,什么岳父灭门女儿谅解书,货拉拉司机判一缓一,不久前的建房纠纷杀人案,再加上这个……
看上去就像是有人故意维持着相关事件的热度一样,这个热度降了之后便再来一个。
俗话说,春风未动蝉先觉!
所以,有没有蝉宝宝来露露口风,是不是真的要发生什么大事了?
好 xx 都在知乎,
看来你们也就是上网打打嘴炮,
身体还是很诚实的嘛,
毕竟要养家糊口,要和光同尘,
哈哈哈哈,
别笑我们百步啦!
这个新闻好熟悉,让我想想……
前一阵热搜新闻是不是讲有一伙人因为被投诉,没有涉案事由,不是案发现场,更没有法律手续,直接破门而入动用器械抓走人……
最后法院都判下来结果了,她们还不认为自己是错了……
警方可能弄错了。
其实是别人喝醉了,走错房门以为是自己家,破门之后发现家里有陌生人,所以就叫朋友来自卫。
所以,都是一场误会,互相道歉这个事就算过去了。
(doge
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拿个棒球棒抡圆了上去 “夸嚓” 一下,犯不犯法。。。
毕竟这个伸进来的手,真的很吓人。。。
我先不打拳,先说说男人这种奇怪的生物。
这是入侵男子破门而入:
这是入侵者被男友制服:
一边打一边骂:CNM 抢劫?CNM!
国粹真的无敌,打架的时候喊两声,下手都更带感。
这就算了,然后这是啥???
不知道还以为右边的被媳妇赶出来,来找左边的好兄弟在楼道畅谈悲苦人生!
但不好意思地说,作为一个男的,我竟然能理解这种迷幻操作……
打服了,唠唠,到底是因乎啥这么冲动,能说开就赔钱了事,说不开就警察叔叔。
很明显,没说开。入侵男子溜之大吉,警方勒令其父规劝其赶紧自首。
但万万没想到,楼道口一支香烟的温存只是假象,入侵男子纠集一众狐朋狗友,在小区内围堵住准备去医院的受害男女,男友双拳难敌四手,惨遭围殴,一直录视频的女主也没能置身事外,被打了……
视频背景太黑,就不截图了。但男友喊了句 “在东北削死你 M 的”,印证了我的猜想,可见东北汉子就是堵到墙角也是不会服软的。
据传甚至入侵男子的父亲也参与了这场遭遇战,真是流氓给流氓姥姥开门,流氓到家了。
如今入侵男子对犯罪事实已经供认不讳,接下来该咋处理咋处理。
我就是好奇,到底是什么分贝的噪音能让一个成年人干出这种破门而入的事儿?
男友算是冷静的了,换了我,惊慌失措之下说不定真就一刀攮过去,那下半辈子就完了!
女主也算是十分镇定,不仅全程录下视频作为证据,在男友制服入侵者以后,立刻捡起丢在一旁的菜刀,以免造成更恶劣的后果。
毕竟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定性真的是有些灵活。
最后打一手拳。
如果仙女们真的不稀罕郭楠的保护,那就努力赚钱租个上档次的公寓。
木门,还是一踹就烂的木门,别说女人,谁住里面都得麻。
被人入室侵害时,不管打赢、打输,不但要上医院,还要上法院。
是不是要自捆手脚迎接拳击刀砍?
江苏省扫黑除恶的力度不够啊,这种半夜破门而入,随后短时间内能够集结数人进行拦截围殴受害人的情况,跟你说和黑没关系你信吗?
期待后续,希望能像南京警方一样给出一个详细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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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如果有遇到类似情况的话,可以先 110 报警,然后 12337 扫黑办举报(有没有专业人员解释下,这种纠集人群报复算涉黑不?),如果遇到公安局不能公正处理的情况,可以试试打 12388 纪检委电话,或者 12345 市长热线。
当然,最好还是家里备点防御手段,否则应激情况下自保能力都没有。
这门是哪个牌子的?
发出来让我避避坑!
家里果然得准备些玉器。
看到是泰州公安局,我也来踩一脚。
2011 年,暑假,被人打了,有录像,有人证,去海陵区一派出所报案,警察表示看不清打人,距离不到 20 米的监控视频不够清晰。
如果在美国这个人大概率已经被屋主击毙,而行凶者还可以找人返场,说明了我们制度的优越性,保护了公民权利,不至于因个人酒后精神失常丧失性命,也说明了城堡法这种伤害他人人权的法律落后于时代。
基层派出所图省事,互殴就像寻衅滋事,是个万能法条。。
分局发布舆情不认真,估计就是让派出所写了个案情汇报,然后就给引用了,领导对发布信息不审核吗?
建议检察院提前介入立案监督。。
破门而入,强闯民宅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了,请姜堰公安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办?
闪灵?
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做新闻的只需要安安静静的等反转就行了。
被打脸的次数少了还是怎么滴,每次看到女子被害就要送脸上?
启发了我
这就在家里备几千现金
有人破门打我
我就把钱给他求饶
因为入室抢劫十年起步。
我只想问管发布通告的同志的语文就没有及格过?还是从业只需要学如何和稀泥?
还搁这互殴呢?
先不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
搞不好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种犯罪嫌疑人不给处理好了
我看震旦直接当灯塔第二算了
城堡法带下放自卫权才是的实的,其他的都是虚的
另外,这木门真的 8 行,租的房子吧
这个吴某是当代吴起啊,战神呐!
群殴殴一群,单挑挑一帮!
我比较建议事后姜堰警方聘请吴某当临时格斗教练,传授一下怎么一打六打出互殴的效果!
我也比较建议姜堰警方某些人去参加一下司法考试,专业性这个东西还是需要的!
破门而入六打一叫互殴?破门而入叫互殴?破门而入叫互殴!!!
作为公务人员,穿上那身制服,要知道那身制服所代表的东西!不要因为个人利益和偏好去破坏政府公信力!
其实这个女生的男朋友还是挺温柔的,有人破了门并把手伸进来开门了……
我想起小时候听过的一个故事,在旧社会农村住的茅草屋,半夜有狼来扒门,会把爪子伸进门缝,主人家就用刀去捅狼爪子……
什么叫互殴
在自己家被人破门而入了也叫互殴?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只要发生冲突,如果没有全程录像
即使你全程被打不还手
但是加害人由于反作用力或者磕到什么硬物
只要身上稍微有淤青
是不是都可以算作你还手了
这种事情我遇到过,前几年租在民房里,都是单间,隔壁就是住了一对年轻小情侣,男的基本上天天喝酒,喝完酒回来敲楼梯上楼,不用钥匙开门,使劲砸门让女人给他开门。
有天半夜我睡得好好的,喝完酒使劲砸我的门,拧门把手,吓得我不轻。虽然我也是男的我也怕,从小没打过架,又是醉汉。给他开门后进来就做我床上,还好没有暴力倾向,只是在那里自说自话,方言我也没听懂太多,我只能嗯嗯嗯应和。呆了十来分钟,忘记是他自己回去的还是他女人扯回去的了。
第二天我找房东了,因为把我的门锁弄坏了,让房东重新换的锁。
嫌疑人破门而入、强闯民宅、无故殴打都已涉嫌犯罪,这涉事男子一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姜堰公安的评论亮了。忘记切换小号了吗?
疑问一:这男子和他同伙怕是供武鸢吧,不然非法入侵还能定义成互殴?
疑问二:折受害者当中可是有个女的,平时汁夫上那些叫嚣 “单身到死”、“不结婚”、“不生娃”、“高额彩礼”、“房子加名”、“优质大龄剩女” 等为女性权利走访呼吁的人跑哪去了,莫非看到人家有中国籍普通阶层男朋友就不管了?
我的角度有点奇怪,不是说三人以上就算涉嘿吗?
这纠集了 5 个人,应该怎么定性?
啊这。。。。今天吃饭的时候我还特地问了我家萨满,如果有人破门而入,我们该怎么办。
萨满:“能不借助工具直接破我家门而入的是他娘的啥玩意儿变的,但凡是个人类也干不了这个啊!咋,奎托斯亲自上我们家来弄死咱们俩?那咱们送阿特柔斯点零食让他帮忙劝劝他的文盲老父亲说奥丁不住这儿?”
我 “emmmm。。。。。好吧,我的意思是,要咱们住那种薄木门房子,遇见有人破门而入主动袭击咱们怎么办?”
萨满一脸不可思议:“就视频里破门而入那男的那种塑料体格够干啥的?你打不了他仨还是打不了他俩?但是!记得一定别把人打出屎或打吐,弄脏了家里还得我收拾!”
遇到这种半夜破门而入的 “邻居”,应该怎么处理?
不武力驱逐,难道请邻居坐下喝茶吗?
互殴?
这个让我想起小学的某一任班主任,
她的逻辑是这样的
被人打你,你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互殴就各打 50 大板,你正确的做法是找老师,找老师有用吗?有用吧,至少不是同罪了,说到这可能有人要问了,那被打了怎么办,那不就白挨打了嘛,
我当时一个小学生都觉得这很离谱,
无非是在偏袒或和稀泥
知乎上的铪警察呢?
出来!
洗地了!
看到互殴这两个字,我就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从 15 号给出的‘互殴’通报开始,五天过去了,没有一点新的进展。所以当地警方是打算冷处理了吗?等到热度消失,等到大众慢慢遗忘?
现在社会舆论这么严重,他们怎么敢这么做?监管部门形同虚设么?又或者说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根本没有处罚?
电视剧暗黑者里面有一句话: 我相信法律,但是不相信执掌法律的人。在什么时候看来都是正确的啊。
通告中‘互殴’一词非常刺眼。
处理完全没任何问题
看完这件事的来龙去脉那当然是邻里纠纷,那肯定是因为吴某噪音太大导致的。虽然我不知道为什么不在一栋楼而且熟睡的情况下能发出噪音。但老爷说是那必须就是,我们得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相信官方消息
张某窜到吴某家里进行和平理论那当然也是合情合理毕竟吴某等人发出噪音,至于后来双方控制不住情绪互殴那当然两边都有责任,毕竟互殴是不可取的
后面张某聚集五人包括张某父亲堵在情侣从医院回家的路上,在我看来张某不过是想和平调解罢了,看通报说结果是互殴那当然双方也有一定责任
吴某与其男朋友异地,所以吴某是独居,吴某和张某又素未谋面。所以应该是吴某那天恰好回来的男朋友制造的噪音
所以这件事就是正常的邻里纠纷,当地警察也只是正常依法办事必不可能存在失职的说法,我们网民得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相信官方消息
至于那些公然污蔑天朝司法的网民都是坏人,只有像我这样不报有二心衷心赞美的人才是全国上下唯一该有的声音
那就让我们不报有二心的衷心祝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大赢特赢
我越来越觉得吧,类似的问题不出在法学教育,而出在语文教育。
有些人的词典里,只有 “互殴”。
像什么 “入室歹徒” 啊,“奋起还击”啊,是没有的。
也是,后者都是四个字的,这不得八核处理器才学得会?
所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之类的程序也带不动。
建议把当事人情侣抓起来。
这么点屁事,也上网发帖,影响政府形象。
这不赶紧看几期观察者网关心一下拜登老贼,爷的高血压怕是好不了了。
https://m.toutiao.com/is/dT36kDD/ 安徽 331 名干警, 主动投案 - 今日头条
看到新闻图片想到这个
醉酒男子破门而入
醉酒男子去而复返继续殴打受害者
事情经过:
醉酒男子破门入室(女子平时独居),然后此时正好女子男朋友在女子家,在女子男朋友和醉酒男子纠缠时,女子拍视频留证据且报警,醉酒男没等警察来先跑了,警察来后定性两人互殴(在视频铁证的情况下),然后就走了,也没去抓这个醉酒男子,等警察走了后,醉酒男子和他爹杀了个回马枪,又叫了七八个人回来到受害者家里把受害者打了一顿,受害人再次报警,警察又给定性互殴,又走了。最后受害人害怕,有家不能回,只能住在酒店,最后还是把这事发网上,警方迫于网络压力才发布通告,要求醉酒男子自首,然后该男子自首了。
在美国,这就是一个房主击毙入室行凶数人的小新闻而已
“互殴”……
宁可见法官,好过见法医。
所以,遇到噪声问题,
多次报警无效的情况下,
普通人应该怎么办?
讲个笑话,有人半夜破门进你家,要强暴你媳妇,你动手就是互殴,不动手就得被挨打,媳妇会被强暴。你告诉我这怎么选??
互殴???
江宁婆婆有出来给这事洗地么,怎么洗的?
10 月 14 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在江苏泰州,一女子房间凌晨遭陌生男子破门而入,还找人殴打女子及其男友,后涉案男子逃跑。10 月 15 日,北青 - 北京头条记者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获悉,案发 10 月 5 日,警方当日已立案,但涉案男子张某在逃,目前警方仍在抓捕他。据姜堰警方介绍,初步了解张某与被害人是邻居,张某家属称可能由于噪音原因张某闯入被害人家。
你想想,如果你睡得好好的,结果一人莫名其妙就踢门,把门踢破了,还骂骂咧咧的,搁你身上,你怕不怕?
警察来时已逃逸,警察刚走就叫来多人群殴,你怕不怕?
因噪音起冲突,只是单方说法。受害者邻居就说没听到噪声,所在楼栋其他住户也没出来指证,受害者当时已睡觉,当然不排除是以往有制造噪音。这点还需查明。
人的确是太嚣张了,不管是酒壮怂人胆还是什么原因,都不能这样上门去殴打别人,更不能在警察调查之后还叫人来打人。
这是典型的入室伤害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现在他已经被抓获了,相信等待他的将是自己难以承受的惩罚后果。
但同时想说的是邻居之间和睦为主,千万不要因为噪音等原因发生什么矛盾纠纷,双方还是各退一步相互谦让比较好。
毕竟相邻住着说不定以后还要长期这样相处,不相互谅解怎么行?
本次事件比较大的争议是,警方通报中提到受害人与嫌疑人张某属于互殴,但网友却认为张某属于寻衅滋事,而受害人是正当防卫。
那么,张某的行为到底犯了什么罪?
张某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名?
从法律角度,张某的行为当然已经构成犯罪,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首先,无论陈某及其男友居住房间是自己买的还是租用的,均是用于自己生活居住,享有居住权益不受侵犯。张某直接强闯的居住房间,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据《刑法》第 245 条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从法律上,对于行为人因邻里等纠纷,对他人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或损毁他人财物的,一般不会认定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张某在警方离开后,不仅不自首,还继续召集他人前往事发地殴打陈某等人,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 293 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及受害人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目前看来,官网并未公布案件更多细节,但从报道来看,张某强行闯入陈某住房,且据当事人称,双方虽然是邻居,但并不认识,素无来往,面对陌生男子破门而入,吴某持刀对峙,并击退陌生男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本来是邻居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可以和平解决。
不料却因为过激的解决方式,造成小事化大。所以遇事选择冷静处理,善于原谅他人尤为重要。
看到这个新闻我都觉得丢人,想吐。
以后八国联军也可以说当年是和清朝互殴一番了。
别的不说,我对灯国的不退让法和电视剧制作是真滴崇洋媚外啊,后一个现在好那么一丢丢,至于前一个,本来在昆山龙哥之后以为会好一点,可事实证明只是个泡影而已
昨天洗澡也被喝醉酒的邻居破门而入,
跟人干了一架,
现在要搬家了。
小事还没必要惊动警方,
能远离奇怪的人就尽量远离,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过分了就依法维权,
不过分就干一架或者躲远点。
(●—●) 我是分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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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关心,
已经搬到新房子里了,
新邻居是对情侣很温柔~
被老房东黑了不少押金,
认钱不认人系列π_π
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被人殴打时一旦还手就有很大几率算作互殴的时代。
以前碰到这种情况,可能大家会引用某人的一段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现在,我们会说,中国的刑事案件在全世界都算低的,中国是世界最安全的国家,没有之一。
让子弹飞一会 蹲个后续。
明明家里有两个人,女子和男子,为啥报道 “女子” 家中?
本来嫌疑人就是属于酒后闹事了,有什么事情不能在不喝酒的时候去解决,而且可以看到都是嫌疑人先动手的,房主只是一直在询问,还是嫌疑人先冲过来的,结果竟然先被定性成互殴,到底是国家法律定义的互殴的范围太大还是当地派出所通告定义的互殴范围大………………
这么大的恶性事件直接威胁到大家的居家安全,人在家中坐,互殴天上来?而且这让以后独居的人怎么办,没有人帮忙拍视频难道真要成为 “互殴”。而且我们能控制自己,别人酒后真做出什么杀伤力较大的行为我们怎么办?
希望警方能尽快公布后续,还有通告上的互殴希望有个明确的解释。
学生时代遇见过一个人被好几个人拦着,但只有一个人动手的事。
我一直很好奇,这种所谓的 “压阵” 行为,如果出了事故究竟是怎么界定责任的。
又是不支持匿名的问题。这年头怎么净是这种问题。
真相了,昆山的龙哥死得太冤了,居然是互殴死亡的,当时要是有泰州市公安局在,陪不死那个还手的。
家里都不安全了,什么地方安全?难道搬到派出所里住才叫安全?
责任全在美方。
是不是有黑恶势力?
当地有没有老虎的保护伞?
多好一条大线索,值得同志去探访了。
他打你,你不还手,这叫殴打。
他打你,你还手,这是互相打,这叫互殴。
他杀你,你反抗,这叫自卫。
这里声明一点,他踹你一脚,你以自卫为理由回踹两脚,这个自卫是不成立的。
好多人潜意识里认为,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反击,这个观点是错的。
因为这就是互殴。打架互殴的总有一个先动手,如果这么算,那总有一方自卫,那世界上就没有互殴了?
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好人,其实法律也很无奈。除非哪天科技完全进步到全球 365 度没死角监控,才能明辨是非。
法律是双刃剑,这个自卫很容易被坏人利用,比如地痞流氓,堵着你,用脏话骂你,语言挑衅你,往你身上洒饮料,你一时忍不住,打了他一拳,结果他和他哥们用自卫的名义给你一顿揍,还没有法律责任,这哪行?
在一个胡同里,没有监控,混混打你,你也还手,后来你被打死,死无对证,他说你先打他的,他是自卫才打死你,这哪行?
所以现在的法律是正确的,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自卫这一条不会被滥用。没有自卫这一说,混混打死你,他就逃离不了法律制裁,当然弊端是,你打死了混混,你也相当于被冤枉得接受制裁。
因为目前法律完全做不到真正的不去冤枉好人,不去放过坏人。地球哪个国家都做不到。
特别是我国客观情况,花钱托关系找人打官司。要是放开自卫,那各地的孙小果,全是各种 “自卫” 杀人了。
回到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按理来说真应该是自卫的,只不过大环境都是慎用自卫,所以处理起来就是习惯性的互殴处理。这就像看到老太太摔倒,第一想法不是去扶,而是想能不能扶,怎么扶,扶的后果。。。这都是思维惯性的
电影《门徒》
这个互殴就离谱!
就 *** 离谱!
什么叫互殴?
主观上有和对方打架的故意才叫互殴。
在自己家里和破门而入的人互殴?
和七八个被叫来要来打人的人互殴?
这个事情分成两部分看:
第一部分,嫌疑人破门用手开锁后闯进被害人家中,被害人选择拿起刀自卫并录制视频。之后将嫌疑人制服后等待警察到来,这叫互殴?这不是标准的防卫吗?在嫌疑人被制服后有进一步伤害的行为吗?这还不是教科书式的防卫?
第二部分,嫌疑人害怕警察到来,趁机逃窜后,又纠集数人殴打二被害人,嫌疑人及其同伙主观上有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这是什么性质?一男一女被一群男人殴打,不能还手,只要还手了就是互殴,我不管,反正就是互殴?
知不知道什么叫法不得向不法让步?
别人拿刀架我脖子上了,我还得跟他说,你别砍,你只要砍了我就可以进行防卫了?
我特别讨厌互殴这个词,我之前有一个当事人在吃饭,好好的啥也没干被对方一酒瓶砸头上头破血流,然后我当事人把桌子掀了拿起桌上的餐具砸了对方,对方跑了。
我陪他去报案,某派出所的警察说不是防卫,非说是互殴,我就和他吵起来了,他喊着让我滚出去,让别的警察把我带出去,我没有资格在这讲话,我没有资格指导警方办案。
我说:无缘无故吃着饭时被打了一酒瓶,还了一下手就是互殴,有没有这个道理,你们警察懂不懂法,懂不懂什么是防卫。我就瞪着他不说话,他就也不说话了,说先调解吧。一方面是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另一方面我比较年轻,他怕我是个愣头青型的死磕律师,真惹了也挺麻烦,就没有继续刚下去。
调解我这边当事人是同意的,最终也调解掉了,但是这个互殴是不能认的,因为一旦是互殴,定性就不一样了。
希望以后大家懂事一点,都把门拆了!避免歹徒破门时伤到手。
同时家里的尖锐物品,家具的尖角都要妥善保护,避免和歹徒周旋的时候碰伤歹徒。
客厅中间可以装一个粗一点的柱子,这样你就可以和歹徒一起做秦王绕柱运动,你跑他追,既避免了肢体冲突伤害歹徒,也起到了锻炼身体的目的。
谢谢
明明警方通报已认定双方互殴,为什么我评论说:“结果出来了,警方通报互殴” 被知乎以违反法律规定或引发有争议的内容为由删除?
到底是知乎认为警方通报容易引发争议还是我转发警方通报容易引发争议?动辄删帖
罗翔老师说私闯民宅可以杀了,按正当防卫处理。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
今天你反抗,明天他反抗
顺手了,怎办?
根据通报,是互殴。
考虑到这是神奇的江苏,不管是南京(江苏省会)彭宇案,还是苏州(江苏首富)许可馨恨国事件的处理,就知道这是常规操作,压一压热度过些天就没人 BB 了。
各位键盘侠不要纠结,看几段 xwlb 压压惊,顺便还能热血沸腾。
为恶者未必每次都会受到多严重的惩罚,但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一点,昆山龙哥和《闪灵》里的杰克都已经告诉我们了。
等会再看吧
我昨天还能给姜堰公安的微博私信,今天就不行了,他直接设置成关注七天以后才能私信,除了国际版微博小蓝鸟,我第一次遇到公安的号要关注七天以后才能私信的
其实这个事件焦点不是闯入者犯没犯法的问题。
而是基层的问题。
我认为:别人半夜打砸,破门而入,应当果断击杀,而不是弄清缘由。
因为对方极度暴躁失去理智,且暴力手段无法预料。 对方破门而入的目的以及其心理状态和过度分泌的肾上腺素等一系列原因,可以推断, 要么打砸伤人、要么杀人、抢劫、灭门、轮奸、这应当可以推断为入户暴力犯罪的常识。
一个公民有没有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利?
如果没有,那么当男性履行天生的职责,即保护自己家人时,是否是违法的?
“踹烂了被害人的房门,并从屋外伸手进来打开被害人家房门” 这个过程中如果持刀砍其手臂,是否违法?
年轻人们,好好学习吧,未来靠你们拯救了,要赶紧,不然桌子就被掀翻了。
当发现这是一对 “未婚同居” 的鸳鸯时,我不感到同情,且隐隐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互殴!
感恩!
被害人没经验,应该看下丢了什么东西。他打人肯定会拿个杯子或者什么物品,就直接报案称犯罪人私闯后抢劫未遂,直接三年起步。他拿东西怎么能定性是拿了东西打你还是想拿了东西走,只不过是被你们制止了。
不能强调打没打,这个只要说打,就是斗殴,又没有轻伤,这个就难处理。
或者女生说,这个醉酒男进去后说话,想接近女生,这个就是强奸未遂。
报案得抓重点。
需要更多信息,狼来了的故事我可看吐了,现在的一张伸手开锁图是很片面的。
我就想知道,凌晨两三点别人陌生人怎么精准定位到这两人屋里,是否噪音说成立?破门开锁既然被拍下来了,说明屋里人是有准备的,那么录视频才是最合理的,那么有没有录视频,这一张图是不是从视频里截的?如果是,那为什么不放出视频而是只放截图?既然有准备,那么破门前双方是否存在有交流?以前是否因所谓噪音问题有过积怨?
或许现在的年轻人有幸活着的期间就玩上地球 OL 的吃鸡模式?
什么都不想评价
我只建议下
防爆盾不算太贵,且合理合法,如果搞不到防爆盾,弄个高强铝合金板后边加把手也能凑后用。
消防斧太夸张了,长柄平底锅,长柄多功能工兵铲,灭火器都是不错的攻防兼备的工具。
监控真不贵,在自己家门口装一个监控或者电子猫眼弄个实时云备份有备无患。
万般皆下品,唯有健身高。多练练,尤其练练短跑和长跑,时刻准备着扛不过就跑。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纸,如果生搬硬套某些法律条款,而不是站在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立场去思考和考量,难免有点纸上谈兵的味道。
第一,不论前因如何,通过暴力破坏入户门继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情节轻微不予立案恐怕不足以服众吧。一家好似一国,门户是一家人能够确保安全的底线了,保家卫国保家卫国,人民群众如果家都不敢保,何来胆量去卫国,不要瞧不起最广大人民最朴素的观念,法律要为人民服务,才是其存在的意义。
第二,有些事就是要靠有了现实案例,人民群众坚决质疑和强烈反对才会有可能推动改变规则,使其适应时代发展。如果这个事件造成的结果是暴力入侵导致居住人全部被害身亡,但凡是个人都会想,男主人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拿起菜刀反制,哪怕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好过最终殒命。屁股不能坐歪,任何时候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应学会也有义务必须站在普遍善良的普通人民群众角度,去思考去行动,面对群众的普遍质疑,应该也必须说得开讲得清,而不是权在我手,不置可否。
第三,人们对于有些通报内容不满的根源,在于视频里房门被暴力破坏,女主人惊恐大叫那种场面的震撼,以及由此产生的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人民群众会想到,如果同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又该如何是好?这种出于对相关事实引发的联想而产生的焦虑,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了共鸣,难道要说人民群众瞎想吗?
昆山龙哥案相隔不远,昆山警方、检方快速调查取证,在极短的时间内定性,及时还当事人以清白自由,可以说是引领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和裁定,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和赞扬,其水平之高,速度之快,当地相关部门及领导确可称之为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处理得当,为民做主。
公信力是对提出质疑的人民群众态度强硬和冰冷应对永远也得不来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忘记了这一点,言行就脱离了人民群众,就难以服众。
以上是我在别人观点里的评论,略作修改,单独摘出来,与诸君共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为之。
建议提供线索两千,发现尸体五千。
如果手伸进来的时候我踹了他一脚,他的手骨折了,这种情况法律会怎么判我?
换我就直接砍手了,大半夜手上拿着武器把门砸开的人,我总不能认为他开门之后要和我坐下来喝杯茶谈谈心吧
这!叫!互!殴!????????
暴力闯入他人住宅气焰如此嚣张,居然事后定性互殴?
只想说在我国一个普通人遇到这种流氓行径,想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是真的难。像本案,由于第一时间嫌疑人逃跑了,jc 上门并没有能马上控制嫌疑人,以致后面嫌疑人再度带人去堵去医院的受害者。
但是本案里上门的 jc 的做法其实没毛病,毕竟到现场的时候嫌疑人已经跑了,处理完现场离开没问题。
但这也是对普通人来说的窘境,面对这种流氓,就算对方都破门而入了,你拿着菜刀都不敢砍他,怕犯法怕坐牢,报警吧,等警察到,人早跑了,警察走了,他又回来了,还带人来把你打一顿,又跑了,再报警,警察通报是互殴。
普通人真的难
警方在查明案情之前通报为互殴没有什么不妥。
嫌疑人最多拘留几天。
邻里纠纷相互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到居委会,村委会找人民调解员调解。
调解不成可以起诉。
深更半夜,人在正常休息的时候,被人破门而入,正常人都是奋力抵抗吧!警方竟然认为是互殴!
警察来了后只对受害者做了笔录,明知犯罪嫌疑人是谁,竟然不采取行动,只通知其家人让其去自首,真是笑掉大牙了,什么时候犯罪分子这么听话了!这么听话还要你警察(泰州姜堰)什么用!
警察走后犯罪嫌疑人再次多人上门打人,警察再次认定互殴!真想骂一句:“此句违规,不可描述,不予显示”
按警方这个逻辑,只要动手,不管双方身份,动机,是否就可以认定互殴?
警察抓捕犯罪分子的时候动手了是不是也是互殴,把人打伤要不要判刑坐牢?
一切以当地警方说的为准。
盲猜三人都是寻衅滋事拘留 15 天
太可怕了,人家闯入我家,我保卫自家,警方居然定义为互殴。
太好了,我可以随意冲进任何领居家打他,只要看人家不顺眼,反正都是互殴。
你愿意选哪个?
可用手电、激光笔等让对方克制
解释解释什么叫互殴,解释解释什么是互殴,给我解释解释什么 TM 叫 TM D 互殴!
经验建议:
不要相信正当防卫和 不动手可以等赔偿。
非法入室发生争执不是正当防卫或者无线反击吗,在警方口中就叫 “互殴” 了?
这都闯进门了,还叫互殴?警方太不作为了吧!另外,这是不是黑社会呀?太嚣张了,不是一般的嚣张。
懂了,坏人来砸门,不能动,砸开了就等着被打。
千万不能动手,动手就是互殴
夜入民宅,非奸即盗,打死勿论
现在警方对被害人的要求太高了。
就正常来说。警察一般抓人也只是控制对方为主,而不是因为对方实施犯罪而进行殴打。所以有些时候认为双方发生争执动手肯定就是都有错,而且这种认定有利于结束案件,毕竟总有一个不想被拘留的。
但这次可是在家里被破门而入,跑没地方跑,不动手站那挨打么?关键是第二次之前已经报警了啊!我想知道第一次出警为什么没有控制好双方防止案情进一步扩大?
想想之前的于欢辱母案,如果能在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后面还会有人被伤于欢被判刑么?还有之前的一起入户伤人,在被害人报警后作案人再次入户杀人。这一幕竟然被被害人装的摄像头拍下。
我也只希望大家的舆论关注能让当地有关部门重视了。
当时正当防卫,并报警。
事后验伤并提起诉讼。
“互殴”
我是一个人居住,我不高大强壮,就是一个普通人。我只想知道: 当我的房门无故被人从外面暴力破坏,并伸手进来试图开门进屋…… 我不知道这个人是什么人,是要来打我还是要来抢劫甚至杀我!这时如果我用棒子一棒打折这只手,我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最严重的法律可能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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