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分区域房租上半年涨幅超过 15%,如何看待上海房租普遍上涨?
知乎用户 奇幻仙人 发表 因为二房东承包商抬高租金! 如今房子大部分不在房东手里,而是在二房东手里,他们大面积、批量 “采购” 房源,再找来工程队统一装修、设计、出租,这样就能抬高大部分房租价格,同小区的个人房东也顺着涨啊! 以青浦附近的 …
如果你去起诉,那么你就是原告,这是不明智的。
拿着你的房证,请正规开锁公司打开房门,然后把室内东西搬到门口,换门锁之后报警,说有人侵入,看派出所怎么解决。
如果派出所和稀泥,你就大门一锁,那是你的屋子,没人敢当着警察的面再进去。
记住全程录像。
然后就是对方当原告了,你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指证那个房子是你的就可以了。
在很多地方,让别人来找你 ,比你去找别人靠谱的多。
假设我是房东。
先去房地产局查询我的房产证有没有变化。当然是没有。确认了我现在仍然是房子的合法主人。所以现在的居住者是非法入住。
现在的居住者肯定没有合法手续。打官司的话,周期太长,耽误我收租金。
我觉得对于我最佳的办法就是,趁着租客不在家,破门而入。换一个结实的门,甚至是专门焊接一个铁门。不许那个所谓 “买房者” 进入。我自己住进去。
逼那个 “买房人” 自己想办法。
要报警的话,让他报警去。
我觉得这是对于我自己最合适的做法。
这个案例的操作真的算不上奇葩,真正的狗血事件是这样的:
2018 年,北京的张先生在朝阳区山水文园花 2400 万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因为工作变动,他便将房子挂在某知名中介公司用以出租。很书,中介公司这边发来消息说有一位陈云女士想要租房子,于是张先生特意请了一天假带陈云参观房子。
这位所谓的” 军嫂 “,自称叫陈云 50 来岁,烫着卷发,谈吐优雅,在这边租房的目的是方便工作和陪在丈夫身边。
出于对军人职业和军嫂的崇敬,张先生就爽快的以陈云提出的每月 7 万元租金将房子租给了她。
刚开始,陈云每月都按时缴付房租,这让张先生觉得十分安心,于是后来双方又签订了长期租房合同。但是好景不长,陈云开始拖欠房租,直到联系不上她。
后面的故事与本案基本一致,只是诈骗手法大不相同。本案中,骗子骗取魏女士的房子只卖了 3.7 万元,而我们的案件中,陈云显然是”骗子中的战斗机 “,堪称” 老师的老师 “,她不仅在一个小区使用同一手法多次行骗,还明目张胆去登广告,累计获利 2 亿元,怎一个大写的” 服“字了得!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不过大多数比本案更复杂,更” 高明 “,归纳起来,骗子伎俩无非以下:
第一步,在当地中介公司登广告租房,联系到业主后,性格豪爽,出手大方,高额租金不在话下;
第二步,为表示慎重,要求看房东的产权证书,保留复印件,毕竟这么大一笔租金,租客要核实房东是不是真的房东,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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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稳住房东,前几个月及时、足额甚至提前支付租金,关系融洽,让房东放弃警惕;
第四步,利用此前保留的产权证书复印件,从制假证者那里买假的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假的身份证(产权人名字);
第五步,大功告成,只欠傻子(受骗者),骗子在知名中介平台上登售房广告,因急事需要资金,低价出手,现场看房、验证产权证和身份证原件,打消了买房者的顾虑。谨慎的买房者还会通过关系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该产权信息的真实性,却很难看出破绽;
第六步,开始忽悠,表示自己的资金需求比较急,要尽快低价出售,买主看了原件后约定几天内支付首笔资金(定金),余款过户后交齐。
对骗子来说,一场表演就这样完美收官,而对真房东和租客来说,意味着恶梦才刚刚开始。
比上述案例更离谱的还有一件,事发天津,骗子直接把房管局登记人员给忽悠瘸了。
他按照上述流程,直接带着假的产权证书、身份证件到产权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早年的系统还没有身份证识别能力),工作人员居然没有看出来证是假的(技术的发展让骗子的克隆技术突飞猛进),最后法院判决下来,在找不到骗子的前提下,由产权登记机关和买房者各承担一半责任。
分享了案件,你可千万别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态度,我们的宗旨,是解决问题,吸取教训,防止自己或亲近的人哪天不小心掉坑里去。
房东需要吸取的教训:
1、事出反常必有妖,房东挂在中介平台上的房子很久都没人过问,最近突然来了个大主顾,而且对价格十发不敏感,一拍即合,当场达成成交意向,太魔幻了吧?莫非卖房租房还有玄学不成?
那么,什么是不反常呢?
反复讨价还价,拉锯战可能持续好几天,最后成交一定是非常痛苦的双方让步。
2、大的房屋中介、知名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等于信用好,不等于安全。必要时要查一查这个信息发布者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与他相关的自媒体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百度上的软信息,这些都可以帮助擦亮我们的眼睛,减少一分被骗的可能。
3、产权证原件只能给对方看,不能拿走并离开自己的视线,尽量不给对方复印件,即使给的话,一定要在复印件的关键区域注明复印件的用途并签名,同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
买房者要吸取的教训:
贪小便宜害死人,为了小钱早晚被收割,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这么便宜的房子,怎么可能被你买到?你何德何能?什么时候祖坟上冒了青烟?
不是自己的千万不要去捡便宜,不要说你幸运,不要说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要知道,凭运气赚来的钱,早晚会用实力赔掉。
信贷人员的教训:
最后说到在下的本业,信贷业务。
借款人或抵押人拿房本来申请抵押贷款,不要只看他的房本有多新,位置有多好,价值有多高,更要进行全方位信息调查。
(对于某银行的规定,” 优质抵押物(房屋)贷款,只要能办抵押登记就行,对抵押物不做现场调查,“业内同行表示十分鄙视。)
调查的核心是分析。
现场看房,根据房东的身份、年龄、社会经历、家庭状况等,分析判断他有没有能力买这个房子。
异常情况,比如,房东年龄较小(如年满 18 周岁未满 30 周岁)、年龄较大(55 周岁以上),信贷人员要更加慎重。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年轻抵押人的父母、老年抵押人的成年子女给我们签订一份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不管一套房子价值多少,一个不满 30 岁的同学有多强的实力凭自己的本事买到?
55 周岁以上的房东,出现意外的概率比较大,我们都不希望看到在贷款抵押期间房东出现意外。
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核对房屋位置、朝向、结构、面积等与登记证书是不是一致,使用状态是不是跟房东说的相符,评估价值是否与当前的市场成交价一致(建议多走访几家房屋中介)。
走访当地居民,了解房东为人、房屋前期使用状态、是否为凶宅等等。
近日,西安市一房主肯定被 “震惊” 了,因为自己的房子被租客以公租房的名义卖给了第三方,租客拿到 3.7 万的购房款后直接失联,目前房子里居住着买主一家四口。目前这种情况,租客的 “骚操作” 肯定是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买主的 “智商” 肯定是让人拍马不及,房主肯定是被 “雷” 的里外通透。从法律角度分析:事件中涉及多方关系,特别是买方和房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租客只是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房屋使用权,房屋的产权还是归房主所有,租客和房主属于租赁关系,租期到期后,房主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并要求无关人员搬离。比较麻烦的是目前买主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购买了新的家具,协商让买主自己办理,可能性不到,大概率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再强制执行腾房。房主的损失可能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还得打官司,心情一下子就不好了,再加上起诉腾房期间肯定无法出租了,不排除买主想各种办法阻碍腾房的可能。
其次,买主虽然手里有纸条,约定的会过户房屋。那么要考虑的是谁给他的勇气去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难道就不了解自己购买房屋的性质?明显买方在交易中是存在过错的。依据我国房产登记效力,房本还在房主手里,买主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搬离房屋的义务。买主能维权的方式分两种:最快的方式是直接报警,自己被骗,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挽回自己的损失;比较慢的方式是起诉租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性的做法都不会这么做,但不排除当事人的想法。
最后,租客是事件中的受益方,典型的是想自己深藏功与名,那是不可能的,目前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好的是把钱和房子都还给人家,争取缓刑或不起诉处理,否则需要承担 3 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目前该内容讨论不多,当做评论区分析一下:
最惨的是 “买房者” 刘先生,其实是被诈骗,所谓买卖协议是非法无效的,最急的人应该是他,应该尽快报警,而不是老赖一样住在这个房子里。
魏女士是房屋法律持有人,只需将房屋清客,应联系中介,协助 “买房者” 报警,签订短期租赁合同或赶走,寻找下一个安置租房。
二房东租客王先生是犯罪者,现在法网恢恢下,疫情健康码下,找个人还难吗?赶紧报警抓了,追回账款,赔偿两边。
首先得搞清楚,谁需要维权?
1、房主嘛?
不是。因为咱们国家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根据 “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租客 “卖” 这个房子是不可能把这个房子过户给买受人的,因为过户手续非常复杂,而且需要房主本人带着手续去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办理。
所以,这一家四口人相对于房主(所有权人),就是非法占有(更科学的叫法是 “无权占有”),此时房主直接报警,赶这一家四口走人即可。
2、租客嘛?
肯定不是,这逼 “卖” 房子,骗了不少钱,都跑路了。而且大概率涉嫌“诈骗罪”。
3、买受人嘛?
对的。买受人需要腾退房屋,去找租客追偿买房支付的房款。
4、买受人是受害者啊,万一租客跑国外了,买受人又要腾房、钱又没了,法律这么处理合理吗?
答:非常合理。
比如,你攒了点钱,想买房了,你会直接房产证都不看,直接把房款给一个陌生人,他把房屋钥匙给你,房子就算买卖完啦?
一个正常的人,起码要先搞清楚,这个房子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如果是大产权,去查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果是小产权会看看相关的土地证、在村委会、居委会了解情况,是否有登记,房屋的权属。
而案例中的买受人,搞出这种傻逼操作,(排除一些不可预料因素)大概率就是,看到平时 150 万的房子,突然卖 3.7 万了,想着捡个便宜。既无知,又贪婪。
最后,给自己的贪婪无知买单,也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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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评论区说伪造房本过户?
这里我想说,除非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跟伪造房本的人有猫腻,不然不可能过户成功。
首先,房本这玩意儿是房管局自己制作,颁发给权利人的,房管局能不知道这玩意儿的真假?就像你去银行存假钞一个道理。
再次,假设,就算你的伪造技术非常牛逼,你伪造的房本房管局根本分辨不出来真假,但是你房产证肯定有编码啊,你既然要办过户,假房产证上的名字肯定是你本人,而房管局查这个编码,发现登记备案的权利人根本不是你,你不是直接露馅儿嘛?
再,再,次,就算你的伪造技术非常牛逼,你不仅伪造了一个完美假房产证,更根据真实产权人的信息,伪造了一个假身份证,你带着假身份证,假产权证,去房管局过户会成功嘛?
答:依然不能,因为过程全程录像,而且房管局的系统里有真实权利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上有照片)。如果你不是真实权利人,人家一眼就能看出来。
再,再,再,次,(极端情况)你的伪造技术非常牛逼,你不仅伪造了一个完美假房产证,更根据真实产权人的信息,伪造了一个假身份证,你带着假身份证,假产权证,而且你长的和真实的权利人很像,同时这个房管局的设备比较落后,没有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等设备。那么你去过户会成功吗?
答:这种情况真有可能。但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概率微乎其微。
之前有人提到过的办法,我觉得是最省时省力且可行的。
用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去把水、电、煤气、采暖都停供。
很少有人能在没有水电的房子住下去的,大概率是他们先搬走,然后买房这家人自己去找 “王先生” 维权。
但是,这位 “王先生” 敢这么干,有可能这个房子存在产权纠纷。比如只有使用权、之前没过户等等。
我手里一直有套房,自住过几年,也闲置了几年,没出租就是因为没办产权证,怕有这种纠纷。后来办了证了,才出租的。虽然损失几万块房租有点心疼,但确实心里比较踏实。
所有人,多看看新闻,有个风险意识,别总想着贪小便宜,能少吃不少亏。
让我没想到的是,居然有很多人反驳我。
拿产权证去办理停水停电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不用这么惊讶。
我不理解的是,你们一个个的,说话都没任何依据,就是反驳…… 是因为没想到这种事情有这么简单的处理方式吗?事儿太好办让你们接受不了了是吧?
新闻中的女屋主是有产权证的,那位王先生只不过是两头骗罢了。
就别脑补什么已经过户、王先生连家具都卖了一定是穷途末路了…… 这些情节了。
真的,没那么复杂。
其实就是撵人麻烦而已。
这个方法就只是帮她撵人,剩下的是那两当的事儿,跟房主不挨着。
房主要是想追究被卖掉的家具家电,就看看押金够不够吧,或者她自己想不想为这件事追责。
3.7 万买套房,这个刘先生可真是牛。
个人推测,他从租客王先生手上把房屋「买」来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王先生说先和他签合同,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刘先生完全没看房产证,也不知道合同签完还要办房产证。(如果真是这样,就有点太二了)
第二种可能,租客王先生用假的房产证骗了刘先生,然后双方再签订合同,合同签完拿完钱刘先生就跑路了。
避免出现这种问题,只需要简单的一步——和卖方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拉产调。
产调就是产权调查,就是到当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拉一份产权报告,了解相关房产情况。
产调又称房地产登记簿查询,是指对交易房屋的有关状况(包括抵押、查封、租赁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以保证交易安全。
注意注意,一定要和卖方一起去,避免对方又伪造出产权情况文件。(咳咳,这也是审计函证中常说的,要保持「控制」)
至于魏女士的维权方式,警方大概率不会管这个事的(因为属于民事纠纷),合法的维权方式只能去法院诉讼然后强制执行了。
不过实践中更高效的做法,可以参考
说的,趁对方不在换个门。
大部分发生这类事的,都是原房主手里的 “产权证” 也说不清楚。
比较常见的是房子是小产权、公产权,甚至是付了全款,交房但一直没拿到房产证的期房。
大部分赶上这类问题的房东自己手下不止一套房,长期不在该房产居住。想要出租套现,但所托非人,比如小区物业的保安、个人介绍租客的黑中介之类找上门,就让对方出租。
一般是出租人非常了解内幕,知道这套房的房主手里没有房本,找另一家也心存侥幸想捡便宜的,告诉对方没房本,但能住,价格特便宜房东急出手之类,说动对方就买了。
而原房东基本都是很信任中介人,每月看有钱打入自己账户,就以为房子一直按月出租,甚至本人都不在同省、国内,一两年不来看一次房。
听说过的案例有一次骗十几户的。是个投资的公寓,交房后开放商迟迟没给房本,业主拿到房子了就感觉安全,互相介绍租房中介出租回本。
结果十几户都委托一个人帮助出租,这黑中介一开始老实的帮忙出租,后来问价的人多,心思开始动了,私下卖了其中的一半的房子,还持续给业主打出租款,所以没人发现。
等有人发现后业主们互相联系维权,才发现那个黑中介早就带着上千万卖房款出国了。
原房主因为自己也没有房本,只有房款收据。起诉维权的过程特别困难。
从中介手里买房的那些人也是受害人,抓到跑到海外的骗子之前,买房者肯定不愿把房子退出来,而且他们手里也有购买收据、发票。事情就这么放在这里了。
而且大部分先买房的都是投资买房,家里比较富裕。后买房上当的大多用的全家积蓄买的,以为能有间容身的地方。谁也不敢帮房主把后者扔到大街上。
看似不可思议。但因为这几年很多房产权本身就不规范,这类事还挺常见。
这次的新闻没头没尾,不知道是不是这类情况,但顺便给各位提醒吧。
好多骗子就是知道这类房主的产权本身也不清晰,真业主也不好维权。公租房本身就是只有居住权,二手转租法律不维护;小产权更是说不清楚的集体产权,买卖也不受保护。
最后提醒大家几点:
1. 期房一定要盯着房本,拿到房本之前,哪怕交房了,别以为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
2. 出租尽可能通过正规中介,因为出现问题维权可以向中介维权,不用自己追租户。
3. 自己知道名下房子门路不清的,尽量自己低调的住,别想着出租转手什么多获利。
你想赚的是房租,人家可能想要的是你的房款,能走正规的途径,尽可能找正规的品牌中介签约出租。
中介不敢接的房子,自己就别出租了。
说一个真事,上海疫情,两个员工躲在关闭的餐厅里吃喝待了一个多月,后面被发现了,派出所出警和老板联系,确认是员工个人行为,于是把员工带回警局,现在租房也不可能了,只是下一命令让他们自己离开上海返籍。
当时上海出租车极少,车票也抢不到,最重要的是员工也没钱了,于是两个员工无地可去,就坐在派出所门口楼梯上发呆,过了两小时,派出所没办法请他们进去吃了一份盒饭,帮他们抢了车票,再开警车送到车站解决。
这年头,派出所也是要脸的,不行就去他们门口赖着吧,至于是房东去还是买房的去,看谁脸皮更厚了。
这个小区是西安莲湖区的天赐苑,在售差不多面积段的二手房,贝壳找房的报价是 92-135 万左右。
看了看新闻,标题有点断章取义了,房子的产权还是魏女士的,并没有像新闻里说的那样:租户 37000 买了一套房子。
记者和魏女士现场电话联系刘先生,刘先生说,这套房子他花了八九千元,此前提到的 3.7 万元和这套房无关。去年 9 月住进来的,是通过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子买的,“这钱是房费,她一直说是要更名,以公租房名义让我掏钱。说是 2 月给我办过户,到现在都没办。”刘先生说,“买房”后,他和李某某还去小区物业查询了,显示业主为魏女士,他和李某某都不知道魏女士是谁,李某某告诉他,魏女士就是之前住这套 “公租房” 的人。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所以说,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机构所有,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买卖权。
37000 的费用,应该是租户刘某购买 “公租房” 名额的转让费用或者去年 9 月到今年 7 月的转租费(二房东手段)。
如果是前者,那么王先生和李女士涉嫌诈骗行为。
如果是后者,在租赁合同未约定不得转租的条款下,也很正常。
至于家具、家电啥的丢了,有租赁押金,就是不知道够不够赔的。
至于,会不会让花了 37000 的刘某继续承租,那就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
多种办法把房子弄回来
1. 王先生假冒房东,将房子 “卖给” 刘先生,是诈骗。既然是诈骗,那买卖行为就无效。房子还是魏女士的。
2. 王先生诈骗了刘先生,由公安机关抓获王先生,责令退钱给刘先生。
3. 既然魏女士不知道卖房的事情,那就是说魏女士没有到房产中心办理过户,如果有人假冒魏女士办理过户手续,魏女士可以起诉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撤销房产交易,将房子恢复登记在魏女士名下。
4.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魏女士有多种办法将房子收回来。当然,法院起诉是最稳妥的途径,起诉刘先生物权保护纠纷,要求刘先生搬出房子,大概有一年多,就可以要回来房子了。
其他办法,不可以公开,万一发生问题,就有麻烦。
5. 因为涉及犯罪,同时没有合法过户,不存在善意取得,房子一定能追回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哪怕给误会是公租房,也没有问题吧
公租房可以买卖的吗?
再说你提供出来的是产权证明,要收房子不是很正常吗?
前租客的行为对于你,对于现在住在里面的人,那是妥妥的诈骗罪
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不就是懒政的充分表现吗?
为什么呢?
诈骗罪都不能立案,因为没有马上可以破案的元素,不能立案。只有这样才不会增加所属管理社区的犯案率。
如果有即时可以破案的话,那就赶紧立案。
因为,破案率是关键考核指标
只能一声叹息
你怎么看呢?
警察不想管,想管分分钟找得到租客
民警建议起诉是对的,因为不管 “王先生” 是否构成犯罪,房屋占有问题理应通过法院解决。
但是,如果房主打算起诉维权,作为打过类似官司的律师,我墙裂建议你慎重考虑。
早些年办过一个腾房的案子,没把我恶心坏了。
光一审二审就拖了一年多。
好不容易判决生效申请了执行,等分配法官等了一个月。
去催法官执行腾房,法官答复现在案子多,让等着,等了 2 个月不见消息。
再去找法官,告知我说赶上国庆阅兵,为了维稳,要中止这种强制腾房等不太稳定的执行措施。
好不容易过了国庆,法官说要先上门贴公告,但是院里车和法警都不够,让继续等。
终于上门贴公告了,限对方 10 日内腾退。结果过了 10 日又没动静了。
找法官一问,被告知,屋子里住的不是被执行人本人,法院没权利执行,直接做了终本裁定。
案外第三人占有房子,那占有人也是协助执行人,也有配合法院腾退的义务,我们遂提出执行异议。
按照规定,执行异议由立案庭受理,结果立案庭法官只见过起诉立案和申请执行,没见过执行异议申请书,费劲巴拉沟通半天,还是让把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官本人,你说这不是搞笑嘛!
果不其然,交给执行法官后石沉大海。
腾房问题最终还是客户自己私力救济解决的。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不鼓励甚至不赞同私力救济(自助行为除外),但承担可能的侵权成本,和承受必然的维权成本,作为当事人,还是要掂量掂量的。**
再说下案件的实体问题。
魏女士出租房屋,让渡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租客王先生以及神秘人李女士,都无权出售诉争房屋,出售即构成无权处分。刘姓一家四口虽然入住,占有了诉争房屋,但房屋作为不动产,以转移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致,只要房屋没有过户,刘姓一家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刘姓一家占有房屋,是基于拟取得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既然其无法取得所有权,自然无权占有该房屋,有义务腾退并向魏女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至于刘姓一家遭受的损失,可向其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李女士索赔。
最后说下公租房的问题。
公租房产权是国家(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居住者仅有承租权或使用权。所以不存在买公租房这个概念。
但是国家有段时间承认 “转让直管公租房的使用权”,比如北京这边,在 2002 年 12 月 18 日发布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公租房的使用权的转让,但这个文件在 2009 年 03 月 05 日被废止。
废止的理由主要是,本身直管公房具有福利性,你转让说明你不需要这个福利,一旦发现,国家会把这个福利收回,分配给更需要的人。
至于单位的自管公房,一般交由单位自行处理,涉及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甚至法院都不能受理。
建议起诉,真的是一个笑话!
没有房产证,没有经过业主本人的同意。凭什么进行 “合法买卖”!
不合法的买卖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该被制止,严惩,因为这是犯罪。
这明显就是一个欺诈行为,一个胆大妄为,肆意售卖他人私有财产。一个故作糊涂,低价接受,妄图占便宜。
房产的价格够的上重大经济犯罪了,应该予以通缉。那个故作糊涂,妄图占便宜的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至于中间方或平台之类的,还有什么猫腻,那就要深入调查了。
这明显就是当局不作为,还让双方协商?奇葩。
别直接打官司,在你不掌握主动的时候,打官司只会劳精费神,劳财伤力,最后很可能也只拿个判决书,执行不了又有什么用呢?
1. 先找律师拍照录音固定证据。
2. 然后确认房屋是否过户,也留存证据。
3. 拿房产证,找物业停水停电。气去燃气公司不过不一定停的了,如果能停全停了。
到这一步,这买家人正常也就妥协了,但是花这么点钱就敢买房的,说明不那么正常,那就继续。
4. 趁屋里没人,开锁换个贵点的指纹锁。如果门垃圾,也换个贵点的门。
门锁被破坏了,就报警。这时候,警察就没法不管了。
说白了,就是警察嫌麻烦,这破事不算业绩和稀泥罢了。
最后,拿着房子,拿着证据,
这时候,才会有人好好跟你说话,
可以打官司要回损失了。
公租房能交易?还只卖 3 万多块,都是成年人,这么装小白不是自己骗自己吗?
无非就是上家串通下家,联手坑房东而已,你看坑的价位都很明白了,我估计只要房东肯出 3.7 万 “购房款”,那家人就肯搬走了,只要房东肯松动,这个价位肯定还有得谈。
所以房东根本无需打官司,找几个五大三粗的朋友或者雇个搬场公司,乘房里无人的时候,带着房产证找开锁公司,把房子里的东西全搬出去,然后换门换锁扬长而去即可,谁敢破门而入,就可以报警了。如果过程中被住户发现,就让他报警,看警察来怎么处理。
这比打官司干脆,省力多了。
要起诉,也让那个所谓的住户去起诉。宁可当被告,也不要当原告。否则你原告就算赢了,人家不搬走,你还得求法院搞强制执行,万一对方没有其他住处,法院再给你捣糨糊,强制执行不知道要猴年马月了….
这不是房主,公租房的产权不在个人,所谓的房主,二房东和租客三个都是租客,转租公租房的时候所谓的房主就已经失去公租房资格了,不知道怎么还敢打官司,看看有没有途径举报,这个事件中唯一的受害者是被骗的最后一个租客。
代理过类似案件,以物权 “排除妨碍纠纷” 将所谓刘姓买受人和王姓租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之所以是 “排除妨碍纠纷”,而不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于房屋实际产权人是魏女士毋庸置疑的,所谓刘姓买受人买到的房子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并非法律意义上承认的案涉房屋产权人。
同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将王姓租客作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
等胜诉的民事判决书下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所谓刘姓买受人进行强制腾退。
本人在线出售知乎 100% 股权,只要 2000 块。有兴趣的评论区留言询问详情。
哇塞,发现个来钱道儿,明儿俺就把故宫给卖了。
卖?卖房子不要房产证吗?不要房主身份证吗?还是说路边随便哪个都能把我的房子卖了?
这种事,说指望公检法的,政治正确没错,但效率太低。
说个真事,绝非小作文。
本人有个同事,前几年在上海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东为一个在日本定居的上海老太太(房产证上唯一所有人,已入日本籍),卖房的钱用来在日本入住养老院的开销。付完房款拿到房产证后,准备装修时,原房东的女儿从美国回来开始捣乱了,住进这套房不肯搬出,理由是她妈老糊涂了,这套房权益有她的份。同事联系老太太的律师,律师说房子已办完手续,交给你了,钱已给养老院,不可能退款。只能起诉其女儿,但她是美国籍,前几年法院不办理涉美的相关诉讼,等到去年才开庭审理。期间,同事不仅收不到此房出租的租金,还得还购房贷款,苦不堪言。
时至今日,此案仍在审理中。案情并不复杂,就因为被告是美国籍,就弄成这个吊样,上哪说理去?
所以买房、租房的各位要注意了,遇到外籍或港澳台人士,离他们远点,一般人惹不起。
这个提问是真的吗?
买卖房子房主不亲自到场签名怎么卖,过户手续都过不了。
我要是去买套房子,不去房产中心办过户手续,我也不可能交钱给对方。
我自己亲身经历。当年买房子是因为表妹调上省公司,她的房子名额给我。当时她们单位的双职工都轮不到这个小区,分所长以上才可以。所以,不能写我名字。
于是,房子的钱是我交的,一直以表妹的名义住着房。有一年单位也想让表妹回来任行长,我也知趣打电话和表妹说只要她回来上任,我肯定把房子还给她。表妹夫不愿意回来。
才想起来办过户的事,我们俩姐妹不会有事,可还有个表妹夫。奈何表妹没有时间,她房价房管处放假。她也不可能请假来为我的事耽误她的出勤,毕竟奖金也重要。
后来,费了诸多周折,终于一家三口来办了过户手续,当时我傻,没想到土地证也要变更。就只办了房产证,还是托人找了关系。把签字的资料寄上去让表妹签好了寄回来。这边相关单位不同意,必须两个人亲自到场签字,否则不算数。于是那份土地证资料所有手续齐全,只差表妹签字,现在还躺在书房的书柜里。当时去土地局,熟人姐姐说土地证没事,让我不用那么着急。问题是房产证和土地证不一样,办不了不动产证。拆迁办来找我要资料,也明确告诉我没事。
说来说去,也就是说这个房子还没有真正意义算我的。
如果租客耍了手段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只要我没有亲自签字,那么,这房子是我的。我不用着急,找人撬锁换锁。等住客撬锁进门拍视频报警就是了。
非法入室是犯法的,我的房子岂能容人侵犯。到时候对方自然想办法洗清自己。你就好心帮她洗清自己的方法。
无非黑白两道了,前面有个回答说有可能是买房的和租客做套,也比较倾向这个想法
这种事情感觉不用维权。
因为租客不可能带这个所谓的买家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
直接让这个被骗的买家报警就好了。
如果这个所谓的买家赖在房主家里不出来。
真房主直接报警,拿着房产证让警察处理。
同时,向物业、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网络公司、自来水公司申请停止自家的一切业务。
拿着房本,就说自己要去外地一段时间,怕不在家出问题。
其次,去保险公司买财产意外险。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就有线上投保。
直接花几百块买保险。
让他们随便破坏,到时候保险公司会追偿。
跨省抓捕一抓一个准,遇到这种事直接和稀泥,不愧是你们啊
租客已涉嫌诈骗罪,警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推给法院!
走法院起诉,尽管合法,但效率太过低下,绝非首选。
从法律角度,房主有权强行腾房,这叫自力救济。
但买房的刘某肯定不服,如果双方打起来,还是会找到警方。
所以警方是关键,如果警方不作为,那么问题就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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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房子被非法侵占,还让我去法院起诉,这是在搞笑嘛?
非法侵占或者闯入他人住宅,报警都没有用啦?
无语了!
行业内人。
这就是为什么不要随便碰没有产证的房子的原因。
首先如果要进行房屋买卖,那么就需要房产证和身份证。
从买方而言,这摆明就是被坑了。
从出租方而言,维权肯定可以,但是这不就相当于摊上了一些事。浪费自己时间么。
所以出租找客户很重要!!
算了不打广告了,我们除了详细的产权认定,客户资质核实外,其实我们没啥好吹的。下次找我们吧。狗头保命
《泡沫崩盘后的日本 - 2:1988-2010 年日本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分析,日本经历了投资者断层了吗?》
很难从一般资料中获取 1990 年日本房地产泡沫崩盘后的社会现状,但是我们从若干书籍中找到了一些答案,例如美国人写的**《犬与鬼 - 现代日本的堕落》,**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此书。
群体性行为为何在日本国民中表现出极端的精神呢?
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探讨过日本的武士道精神,以及明治维新以后的社会状态,日本屡次国内变革均是中下层官僚阶级越级造反,包括刺杀军政要员,少有农民起义,1990-1937 年之间日本军事集团内部的各路政变均是如此。
明治维新开启了日本的一种举国群体性的思潮,例如集体学英文、穿西服、喝洋酒、吃西餐。
明治维新使得日本短期成为了亚洲第一强国,而二战后的平成景气也是日本知耻而后勇的一种群体性的成果。日本传统的教育体系中,也拥有东方民族的一些惯有的文化,例如上课、下课对老师要有礼貌,所有的试题都有标准的答案,学校塑造规则,他们不只是在教育学生,而且也在训练学生。
用当下时髦的话语来讲叫:服从性测试。什么是服从性测试呢?
远在几千年前的赵高曾经指鹿为马,就是一种服从性测试。而日本的教育就是服从性教育,小镇做题家的思路。服从性的教育是羊群效应的根源,当所有人知道且明白结婚必须买房时,房地产泡沫就应运而生了。
群体性行为建立的基础就是有相同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来源于社会文化、社会教育。
日式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这种举国模式以及服从性教育培育出了大量的合格的韭菜,前期推动了日本的发展,后期却助长了泡沫的膨胀。
1990 年泡沫崩盘以后,日本国民的负债情况和结构是怎么样的呢?
很多人为了维持生计不得已参与场外信贷,导致大量的表外负债摧垮了当时的日本中产,1990 年日本人口 1.2369 亿,其中拥有表外负债的人口占到 1200w,占比将近 10%,几乎三分之一的家庭有这种畸形的债务,其中 10% 的债务人基本丧失了任何还款能力,最终成为流浪汉。我们探讨过日本的破产法,但是同样 1980-2000 年间日本黑社会也迅速生根发芽,理论上住户直接宣布破产即可,但是黑社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说明想破产没那么简单,收账公司手段很多。
且 1985-1995 年之间日本国内也发生了多起金融机构和某些企业合作诈骗老百姓资金的事件,最后均不了了之,这种案件直接导致很多人返贫,其主要原因就是日本金融厅没有相关的负责人,我国银监会总员工超过 2w,美联储稽查人员数量超越 7000,美国证监会员工超过 3000 人,日本相关监管机构人员仅有几百人。
老人被保险、银行机构欺骗、内幕交易等常见的金融犯罪,在当时的日本来讲司空见惯,骗到即是赚到,没有任何所谓的监察。
日本社会的发展更像是官僚与资本的结合,日本国土交通省和警察厅在日本汽车联盟和其子公司拿到巨额报酬,日本国内成立了大量的特殊法人的企业,专门参与地方基建,而官员负责审批基建项目,退休后去相关基建单位任职,获取超额的回报,例如财务省的退休官员退休后 6 年即能拿到 3.2 亿日元的收入,折合人民币 1571w(2000 年)。
为何日本政府在全世界面前都是清廉的呢?因为他们控制着日本的媒体,而我们所获得信息的来源恰恰是在日本居住的美国人,他们受到来日本的监管较少。
很多人认为日本泡沫崩盘后一蹶不振的原因是企业互相担保、没有任何风控的贷款最终造成了货币风险,但是如果我们从日本的政治来看,完全不是这样的。
日本基建在 1990 年后就已经过剩,但是至今为止大基建还在进行中,就是来源于这种官僚资本家的模式。
那么为何市民不否决呢?
因为日本大基建产业链就业人口高达 670w,日本人也被绑定在这艘战船上了,永远下不来。大基建挤压了社会转型,使得大量的资本存在于无效的钢筋混凝土上,而服务业却一直无法发展起来,日本文化排外,人口紧缩但是移民政策一直没有放开,劳动力紧缺但是一直不允许引入外来劳动力。
换言之,日本从欧美社会中学到了一些东西,但是还未学到精髓,日本人现在懂得养民富民了,但是如何平衡官僚体系、贫民、国家利益、资本家的利益的一种社会制度还没建立起来。
三权分立很好的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还有巨大的瑕疵,而日本显然注重民权、官权,但是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导致权力与义务不对等,最终社会长期停滞不前。
日本有技术、但是消费疲软,长期下去,错过了互联网红利的日本也将错过下一次技术革命,最后落后于世界强国。
如何激发日本国内的消费潜力呢?
停止基建即可。
断了某些人发财的路子,这样老百姓的钱会更值钱,国债不会继续增加,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了,才能刺激人们的奋斗欲望和消费欲望。停止基建会导致短期的失业率升高,但是长期来看有利于日本国家的转型,本身日本国内劳动力是紧缺的,老龄化严重,因此停止大基建后社会的就业情况还是有保证的。
这年头,非法入侵私宅、非法交易,警察都不管了吗?
看到这个标题,吓我一跳。
再仔细看下这个文章,确定是个标题党
大家对产权的转移理解的太随意了。在产权人不到场或者没有公证处的委托书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产权转移的
过户的时候,需要产权人携带一下材料并且本人亲自到场拍照
1:房产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原件
以上都是原件,产权人不到场压根就过不了户,别说制作假证,在房产局做假证纯粹找死。
很明显就是租客诈骗,欺骗不懂交易流程的人。
房东该怎么做?
直接报警,私闯名宅直接轰出去。诈骗案件,该找谁找谁。有人说起诉?又不是房东诈骗,涉及不到利害人关系,谁欺骗谁起诉。咱民警不能和稀泥甩锅让去找法院,这就明显的私闯名宅。
这个按书上讲的,租户买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房子过户,买家可以再去找租户主张权利,不知道实际会不会按书上来。
很震惊吗?
千年以前,顾赵氏就把租来的茶馆抵押了呀。
一看就是电视剧看少了,所以才震惊。
说买家傻的,其实租客也不聪明,真的能跑的了吗?电话可以查到此人信息,后面买家报警,也可能要不回来钱,但也够租客在里面住几年了。
看民警的处理竟然是要房主去起诉,真 tm 是玩笑吗?不强烈去维护房主的利益而由房主去起诉,那么强占房的还有理了不成? 以后租房人换个人说我这是买的,你要回自己房子去起诉吧!卧槽这是什么操作?
租客擅自转租的事情倒是常见,擅自转卖房屋处分他人财产却是鲜闻,只能说一个胆子大敢卖,一个心眼大敢买。
民事层面,租客王某从魏女士处承租涉案的房屋,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关系,王某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王某出售房产给刘某一家属于无权处分,王某作为承租人也不可能取得产权外观,房屋产权因此不可能发生变动,刘某一家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该房屋,魏女士作为产权人有权追回该套房屋。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就本案而言,虽然刘某一家四口已经入住房屋,但魏女士作为产权人也不必一开始就通过起诉来追回房产。遇到此类情况,报警是首选,警方出警现场后,通过出示房产证证明本人为房屋的产权人,要求占用人清退房屋,如果警方 “和稀泥”,当场要求物业断水断电并通知换锁师傅上门换锁。至于刘某一家的安置,并非魏女士的责任,应引导其向王某索赔。
刑事层面,王某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 “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①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②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③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④ 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⑤ 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⑥ 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王某并非房屋产权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刘某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后失联,一般可以认定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之王某买卖房屋收取 3.7 万元款项,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刘某作为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最后,在房产买卖中过程中,出卖方产权是否明晰是买受人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买受人应要求出售方出示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者一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册,同时关注房屋的抵押、查封及共有人情形,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一、法律上:
1、租客王先生:
在租赁期内偷卖他人财物,属于非法侵占且数额巨大(超过 100W),有期徒刑 2-5 年并处罚金;
2、卖房人李女士:
共犯,涉嫌与王合谋,非法侵占,属于非法侵占且数额巨大(超过 100W),有期徒刑 2-5 年并处罚金;;
3、购买人刘先生:
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房屋;(对比和评估市价)
且未对房屋权属做最基本的尽职调查;(村委会查询 / 房管局查询)
未对李女士是否有处分房屋的权力做最基本核实;(授权委托公证)
未按基本购房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村委会办理 / 房管局办理)
…… 等行为来看,属于非善意取得,应予以追缴(不能以完全不知情为由对抗原产权人);因暂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知情或参与串通,则暂时不予处罚;
二、事实上:
1、原产权人魏女士采取 拆门换锁,断水断电断网断天然气断供暖,丢出东西,有必要的话里面拆成了装修工地准备重装,让购买者刘先生来应对是最好的方法…;
2、原产权人魏女士可以 起诉,法院执行追缴;
3、如果法院认定刘先生属于善意取得,则魏女士可以 3.7 万 强制买回 ,这个法院是支持的;
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那么我会去物业办理装修手续,然后找人拆门,直接清空屋子。
警察不想管,想管分分钟找得到租客
再仔细看下这个文章,确定是个标题党
大家对产权的转移理解的太随意了。在产权人不到场或者没有公证处的委托书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产权转移的
过户的时候,需要产权人携带一下材料并且本人亲自到场拍照
1:房产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原件
以上都是原件,产权人不到场压根就过不了户,别说制作假证,在房产局做假证纯粹找死。
很明显就是租客诈骗,欺骗不懂交易流程的人。
房东该怎么做?
直接报警,私闯名宅直接轰出去。诈骗案件,该找谁找谁。有人说起诉?又不是房东诈骗,涉及不到利害人关系,谁欺骗谁起诉。咱民警不能和稀泥甩锅让去找法院,这就明显的私闯名宅。
如果你去起诉,那么你就是原告,这是不明智的。
拿着你的房证,请正规开锁公司打开房门,然后把室内东西搬到门口,换门锁之后报警,说有人侵入,看派出所怎么解决。
如果派出所和稀泥,你就大门一锁,那是你的屋子,没人敢当着警察的面再进去。
记住全程录像。
然后就是对方当原告了,你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指证那个房子是你的就可以了。
在很多地方,让别人来找你 ,比你去找别人靠谱的多。
不过这种租客和房东扯皮的事情还真不少,2014 年 11 月,江苏如东县的程宝祥碰到了一件麻烦事。他跟妻子的影楼生意正好,却被房东要求搬走。房东将这个商铺卖给了别人,但程宝祥却认为,房东卖房的时候没有书面通知自己,属于恶意串通,应该赔偿自己。“我们先买,我们不买以后,其他人才能买。” 房东的岳母和租客程宝祥到底谁有优先购买权?合法买卖还是违约卖房?程宝祥要求的百万赔偿款能否如愿?
租下商铺开影楼程宝祥和妻子李明霞在老家开了一影楼,提起自己的事业,程宝祥满脸的自豪,称小镇上的第一家照相馆,就是他开的。在多年的积累下,照相馆发展成了一个两层高的大影楼。程宝祥便从镇上搬到了县城里,在县城租了一家商铺。这间商铺位于县城中心,没多远的距离就是当地的民政局,地理位置非常优越,2006 年 2 月,程宝祥和房东一下签了 8 年的合同。商铺属于海保如东分公司,它当时也算当地房地产的龙头企业。当时双方签订的合约,租期八年,每年租金为 4 万元。
这些年生意越来越好,客户也越来越多。程宝祥担心房子到期换地方的后,会影响影楼的发展,便想着将这间商铺买下来。程宝祥:“我们跟他讲过好几次,我们把它买过来,然后他就今天拖明天拖,我也不知道咋就把房子就卖掉了。” 可是就在房子租到第 5 年,也就是 2011 年的时候,一件让程宝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新房东要求房租涨一倍 “我们那个时候生意比较忙,就没顾及得上及时交房租,他开发商就是说,再拖下去的话,房东方就要来收你的房子了。” 李明霞和程宝祥夫妻俩这才发现,就在他们跟开发商签合同的第二个月,也就是 2006 年 3 月份,开发商便将房子给卖掉了。“我们当时就警惕起来了,怎么莫名其妙还又冒出一个房东过来了。”程宝祥一直追问却没得到具体的回答。
他便来到了当地的房管所进行查询,这才发现现在这间商铺在吴秋萍的名下。吴秋萍是谁?她买下这间商铺这么久,怎么从没露过面?就在程宝祥感到疑惑的时候,新房东提出了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新规则。新房东告诉程宝祥,再签新的租赁合同时,房租将会从原来的 4 万涨到 8 万,其次每年都要提升 10%。
程宝祥在和妻子说了这件事情后,觉得非常不对劲。莫名其妙换了房东,房租还这么高,这家商铺还是自己买下比较安全。在生意蒸蒸日上的情况下,业主竟然瞒着自己把房子给卖掉了。一气之下程宝祥将海保如东分公司和买家吴秋萍、代收房租的滨州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程宝祥还声称势必要买下这个房子,可是房东卖掉自己的房子,却反而成为了被告呢?
恶意串通还是合法买卖?程宝祥夫妻俩突然发现一件蹊跷的事情,买下这件商铺的吴秋萍身份非常不一般。她是原房东海保如东分公司负责人戴明的岳母,程宝祥怀疑他们是在恶意串通,就是不想让自己买下这件商铺,目的就是为了涨房租。程宝祥称,当初和海保如东分公司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自己就明确表示出自己想买下房子的意愿。
可海保如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戴明,一边跟程宝祥打忽悠,一边将商铺卖给了自己的岳母吴秋萍。程宝祥认为海保如东分公司和吴秋萍属于恶意串通,那么对于房屋的出租情况,被告吴秋萍是否知情呢?法庭上,吴秋萍的代理律师表示:“吴秋萍对被告如东分公司委托被告滨州公司,出租诉争房屋的行为不知情。”
但程宝祥却不这么认为,他找到一位知道内情的朋友作证,证明吴秋萍是知情的。程宝祥的朋友周玉春:“吴秋萍肯定是知情的,她曾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说自己没有钱,这个房屋买卖是女儿女婿操办的。” 但这些仅仅是程宝祥和朋友之间的怀疑,并没有拿出证据证实,因此无法判定两位被告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程宝祥再次提出新的观点,哪怕吴秋萍和海保如东分公司之间不是恶意串通,房子也不应该就这么卖给吴秋萍。他拿出当初的租赁合同,上面明确规定:业主如果出卖房屋,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程宝祥夫妇,而程宝祥夫妇具备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程宝祥认为海保如东分公司没有书面通知自己,就将房屋专卖,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房屋的买卖应当是无效的。
程宝祥夫妇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程宝祥:“买的时候必须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先买,我们不买以后,其他人才能买。” 原房东海保如东分公司称自己当初有进行书面通知,但却拿不出证据证实;程宝祥夫妇却坚持,只收到了口头通知。这是否通知过,又是如何通知的,双方都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
民事法律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那么这个案件中的程宝祥夫妇,和原房东岳母吴秋萍之间,是否具备同等条件呢?优先购买权归谁所有呢?被告律师认为,吴秋萍跟海保如东分公司负责人戴明之间,是岳母和女婿的关系,那么他自己的岳母想要买房子,女婿觉得卖给他比较适宜。
但程宝祥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卖房对于戴明来讲,应该是公事行为。但他们却牵扯人力私人关系,因此程宝祥认为优先购买权应该属于自己的。最终法官认为,海保如东分公司在将房屋卖给吴秋萍的时候,与程宝祥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所以程宝祥具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要用 7 年前的价格将房子买回在确定自己拥有优先购买权后,程宝祥提出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诉求,他想按照 7 年前的价格将商铺买回。程宝祥:“卖出去的那个时间段,按照那个价位有优先购买权。” 海保如东分公司是在 2006 年将房子卖给吴秋萍,程宝祥却想按照 7 年前的价格买回,天差地别的价格将原房东和购房人给吓住了。面对程宝祥的这个诉求,法院会答应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时,或者存在其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要去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但是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最终认为,如果程宝祥主张要求确认,吴秋萍和海保如东分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程宝祥夫妇,可以要求海保如东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买房不成要求巨额赔偿程宝祥认为原房主海保如东分公司、买房吴秋萍、代签合同的公司滨州物业三方都存在欺瞒自己的行为,因此向三方索要赔偿。但购房者吴秋萍和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法院认定,并没有证据证明吴秋萍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购房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滨州物业公司代理海保如东分公司进行卖房的行为,全部都在委托权限以内,因此也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程宝祥提出赔偿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只有海保如东分公司需要对他进行赔偿。原告程宝祥主张根据 2014 年的评估房价,和 2006 年实际成交的房价,进行计算差额执行赔偿。程宝祥来还提交了一份评估报告,2006 年商铺的出售价格为 86 万元,8 年后这间商铺的价格已经高达 472.65 万元。
如果按照程宝祥的要求进行差额补偿,海保如东分公司需要程宝祥赔偿 386.65 万元。海保如东分公司无法理解,当初房子才卖了 86 万元,为什么现在却要补偿程宝祥四倍的价格。海保如东分公司的代表律师称,八年期间房价涨幅很大,如果按照 2014 年的差额进行赔偿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的。程宝祥提出的差额补偿要求,是不是合理的呢?
法院判定赔偿数额只是因为卖房的时候没通知租户,就要支付三百多万的赔偿款,法院会给予支持吗?法院在查询了大量资料之后,最终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但这个赔偿应该用 86 万元计算 20%,还是用 472.65 万元计算 20% 呢?程宝祥:“根据四百多万赔偿百分之二十,你这个才合理,不然你为什么要进行房子估价?还是按照原来的 86 万,明显就是不合法的。”
赔偿方案还没有确定的时候,一个新的难题又摆放在法官的面前。被告海保如东分公司,因没有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他们知道要赔这么多钱,公司破产了。” 程宝祥非常生气地说道。海保如东分公司的破产给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公司现在还有可以执行赔偿的财产,赔偿程宝祥的损失吗?
法院在多方研究之后认定,这笔赔偿款应为 2006 年出售房价 86 万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 17.2 万元。法院对海保如东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发现,分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这笔赔偿由海保如东的总公司承担。这样一起因为房东卖房引发的纠纷,在原房东赔偿 17.2 万元后便告了一段落。
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
稍微影响防疫,无论什么原因,你都重拳出击,官威尽显;现在切身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你却唯唯诺诺,毫无作为,真是人民的好公仆
在屋里住下,有权要求他们搬离。协助警方一起寻找骗子。
谁能告诉我这个社会上为什么这种烂事这么多?
所谓成熟
难道就是比的谁更能忍这群烂人
谁就更成熟么?
真够讨厌的
就恶心这些垃圾群体
故宫、国际空间站、埃菲尔铁塔、鸭绿江大桥、河北 142 号大桥、和谐号、劳斯莱斯、这些都被卖过。
其中故宫是假借二次开发名义卖掉某商业段使用权;和谐号是某微商卖掉,称可以收取固定租赁费;国际空间站是称要退役了,当废铁卖给国外某富豪,这些事情匪夷所思,却又真实发生,让人惊掉下巴。
为什么这些事情会发生,因为骗子使用伪造的文件和身份获取了买家的信任,利用买家的无知和贪婪达成诈骗目的。
租客卖掉了房东的房子,还有房子,涉及两个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租客伪造文件,编造公租房事实,将房子卖给第三方。
如果房子未通过房屋管理局更改房产所有权,那属于租客对第三方的诈骗行为。
如果房子已通过房屋管理局更改房产所有权,那属于租客对房主、第三方、房屋管理局的诈骗行为。
对于不动产,评价为诈骗罪。
对于动产和固定资产(门、窗等),需要看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客观上,租客卖掉了房东的物品,涉及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主观上,需要看租客的意图是什么?
意图在租赁之前,评价为诈骗罪。
意图在租赁之后,对没有物品使用权的物品和固定资产,评价为盗窃罪,对拥有物品使用权的物品,评价为侵占罪。
1、确定情况
与现住户或租户确定情况,与之说明房屋产权情况。
2、报警
确定租客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盗窃罪需进入刑事处理程序,犯侵占罪需要法院起诉。
注意,房主只需要管租客卖掉房主物品的事情。租客卖房子给第三方的事情,那是租客和第三方的事情,房主只需要说明情况。
确定第三方的房屋产权为无效。
3、起诉租客侵占罪
侵占罪需要亲子到法院进行刑事起诉,记得把报警回执也带上,可以与第三方的诈骗罪并案处理。
4、协商
出租房子的目的就是收取租赁费用,可以与现有住户协商是否要通过租赁继续入住。
如果愿意,那就继续租给现有住户。
如果不愿,那就请对方限时搬离该房产,一般限期 2 个星期,可延长至 1 个月。
如果协商无效,那就进行下一步。
5、停止基本生活供给
停止水、电、燃气、暖气、物业费、电视、宽带等基本生活供给。
这招一下,很多人就没办法,只要搬离了,但还是会有人愿意跟你耗着。
6、等待现住户或租户外出
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刑事事件,打电话给 110,要求警方出警,说明情况。
7、强制腾空屋内物品
用房产证明,在警察的见证下,请来锁匠,更换锁芯,将屋内物品腾空。
等现住户或租户回来后,告知其物品搬到哪里了,让其自行处理,并再次限期搬离相关物品。
我是
这可比购买法拍房,被租 20 年处理简单多了。
通过中介出租房子
到期发现家里住着陌生人
一问才知,居然有人
以公租房名义 “卖了” 她的商品房
业主:通过中介出租房屋
到期发现房子以公租房名义 “被卖”
租客失联
2009 年,魏女士在西安市纬二十六街的天赐苑小区购买了一套 82 平方米的房子,近年房屋一直出租。去年 6 月,租户到期,魏女士通过中介线上签约,将房子租给了王先生。“开始都很正常,房租半年一付,去年 12 月 7 日给我交了今年 1-6 月的房费 1.08 万元。” 魏女士说,今年 6 月 19 日,她还联系过王先生,对方说房子不续租,到期会搬走。结果没想到,从那天后,王先生就一直失联。
6 月 26 日,上个租户马上到期,魏女士计划再将房屋出租,带着中介去看房,“房子里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我房子,花了 3.7 万元,说我的房子是公租房。” 魏女士当场就傻眼了。进屋后,装修没变,门锁被换了,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刘先生还拿出了一张纸条给我看,但不允许我拍照,我看到上面写着能过户之类的内容。公租房还能买卖过户?卖给他们房子的李女士我不认识,租我房子的王先生他们也不认识。我现场联系李女士和王先生,都联系不上。”
6 月 27 日上午,魏女士向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警,关于房子被占用的情况,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从那时起,我的租客王先生一直关机,联系不上。”6 月 27 日,魏女士再次去找刘先生沟通。刘先生说,后续他联系到李女士,对方告诉他花钱了就安心住,房子跟魏女士没关系。
魏女士拿出的房产证显示权利人为魏女士,坐落在莲湖区永新路 18 号 10 幢,权利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成套住宅。
在魏女士提供的与租客王先生的聊天记录显示,6 月 18 日,魏女士联系王先生收下半年房租,6 月 19 日,王先生回复不租了,等回到西安后交房,他今年一直在铜川工作。从 6 月 23 日起,魏女士多次联系王先生,始终联系不上。
6 月 29 日,记者多次联系王先生,电话已关机。
住户:花了八九千元住进来
以公租房名义等过户
魏女士 6 月 27 日与刘先生的沟通录音中,刘先生称,他是从李女士手上购买的这套房子,先说房子钥匙是王先生给李女士的,后续又改口称,李女士没有提到过王先生,他也是魏女士说了才知道有王先生这个人,李女士告诉他钥匙是 “上面人” 给的。买房后,家里的电视、冰洗等都是自己买的,还花了好几千元在厕所装了全自动马桶。
6 月 29 日,记者来到魏女士的房子。敲门后里面孩子称,大人不在家,电话联系了大人,不知道啥时候回来,自己也不知道是啥时候住过来的。
记者和魏女士现场电话联系刘先生,刘先生说,这套房子他花了八九千元,此前提到的 3.7 万元和这套房无关。去年 9 月住进来的,是通过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子买的,“这钱是房费,她一直说是要更名,以公租房名义让我掏钱。说是 2 月给我办过户,到现在都没办。”刘先生说,“买房”后,他和李某某还去小区物业查询了,显示业主为魏女士,他和李某某都不知道魏女士是谁,李某某告诉他,魏女士就是之前住这套 “公租房” 的人。那么,刘先生和李某某是怎么认识的?刘先生称,正在开车,不方便通话。
中介:房子里确实少了东西
出事后联系不上租客
随后,记者联系到之前帮魏女士租房子的中介人员汪某,他说,作为居间方,根据客户需求,看房、谈价格、签合同,完成物业交割,费用结算清之后交钥匙。“这些环节结束后,我们中介的服务也就结束了,不会再打扰租客和房东,所以也不知道后续租客王先生有没有在房子住等情况。” 汪某说,合同上甲乙双方履约责任很清楚,魏女士向他反映房子被卖了的情况后,他也一直在联系王先生,但联系不上。租房时中介 VR 视频里登记了屋内的所有家具家电,他把截图都提供给了魏女士,经过对比,确实少了一些家具家电,“中介肯定不会允许承诺租客随便丢东西的。其实类似这种租户,在我们中介行业里经常会遇到。魏女士报警,建议关于合同纠纷的部分及时起诉。”
对于签订合同时魏女士并不在场的情况,汪某说,平台有线上签约功能,只要价格谈妥了,双方不到的情况下也可以签合同。
当天下午,魏女士向红庙坡派出所了解家具家电失窃的案情进展。办案民警说,正在调查中,魏女士抽时间可去所里做笔录。
魏女士说,目前,房子现在还在租期内,作为房东,她无法干预租客是不是将房子让别人住,6 月 30 日会再和刘先生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等 7 月 1 日房子到期后,她将收回房子。
新思路:这个房是不是可能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很有可能。可以看 14 年左右北京这起骗售案件,然后原房主彻底拿不回来房子,很多航天五院的哦,有老专家在法院上激动的说为国家做了多少贡献,然而还是拿不回来。。。。
另外找到了此案大怨种当事人的知乎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406013
看到这个新闻,我的蛋就隐隐作痛:这不会又是我大西安的事情吧?点开一看,果不其然。
这个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所以没有那么简单,肯定有其他猫腻。西安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豪车的新闻前几年到处都是,电视上也曝光过这个小区。
我不想从法律上讲这个事情,只是想让你们看看西安房地产的奇幻故事。
高新核心区的古董级烂尾楼,一个城市绝对的核心区,居然有一栋产权不明的烂尾楼。
抖音第一惨烂尾楼,300 户住进毛胚房,没水没电,没有暖气。上厕所也得下楼,也没有电梯,房贷继续交
一房两卖的信息我都不知道选哪个,百度一搜出来一堆。
还有,我一个朋友,买了 20 楼,结果盖好之后只有 18 层,问题是他 2015 年买的房,2019 年盖好的,房价翻了一倍多,起诉了半年多,才把首付款退了。
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
租赁的房子,被出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除非自己想被骗,一丁点也不懂房屋买卖。
即使我们租房,还经常看看对方的房产证什么的,何况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呢?
如果出售者说是公租房、小产权房等没有房产证,也要看看合同,看看对方的身份证吧?不可能这么轻易把几万块钱,给对方。你说呢?
出租房能被骗成卖房人,天下少有哦。可能不是在中国当下生活,要么是外国人,要么是深山老林的人。
还是房价过高,动不动就被房东炒到十几万一平,我们老百姓被逼的没有办法
把不存在的财产以 3.7 万的大额全款卖给别人,构成诈骗罪,警方出警。明确收到诈骗线索,那么警察做了什么?踢皮球给法院。
此为警察失职一。
房东是产权方,房东与被骗的买房方无租约。无合同关系。可以说无任何关系。被骗方在房子内居住属于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警方在验明房东为产权方时,应予以训斥并责令买房方腾出。拒不腾出应套罪拘留惩戒,比如万能的寻衅滋事。
此为警察失职二。
房屋腾出后,买房方可以报诈骗立案。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向诈骗方讨回 3.7 万。如无法讨回,算智商税。3.7 万买西安的房子,在农村就算宅基地不要钱,用砖头起个房子也得七八万。这税交的活该。
我一法盲。斗胆指点不平事,
警察先生,您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吗?
警察:你跟我说这些我都觉得想笑!
我就不信查健康码查不到那个租客
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变成了别人的房子,这谁能顶得住啊!这肯定要想最有利与自己的方法,把房子要回来——有人建议直接霸王硬上弓,反正是自己的房子,直接把无权占有人轰出去;有人建议还是走法律途径维权吧,不会节外生枝,风险小。都对!而两者结合一起解决问题或许更到位。但,妥当解决问题的前提必须厘清这里面所涉及各个法律问题。
案情概况:
魏女士在西安市纬二十六街的天赐苑小区购买了一套 82 平方米的房子,近年房屋一直出租。6 月 26 日,上个租户马上到期时,魏女士计划再将房屋出租,带着中介去看房,房子里住了一家四口,其表示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房子,花了 3.7 万元。
魏女士当场就傻眼了。进屋后,装修没变,只是门锁被换了,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然而现场均联系不上那位卖房的李女士。
6 月 27 日上午,魏女士向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警,关于房子被占用的情况,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6 月 27 日,魏女士再次去找刘先生沟通。刘先生说,后续他联系到李女士,对方告诉他花钱了就安心住,房子跟魏女士没关系。
6 月 27 日,魏女士日与刘先生的沟通录音中,刘先生称,他是从李女士手上购买的这套房子,买房后,家里的电视、冰洗等都是自己买的,还花了好几千元在厕所装了全自动马桶。
记者和魏女士现场电话联系刘先生,刘先生说,这套房子他花了八九千元,此前提到的 3.7 万元和这套房无关。去年 9 月住进来的,是通过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子买的,“这钱是房费,她一直说是要更名,以公租房名义让我掏钱。说是 2 月给我办过户,到现在都没办。”
刘先生说,“买房”后,他和李某某还去小区物业查询了,显示业主为魏女士,他和李某某都不知道魏女士是谁,李某某告诉他,魏女士就是之前住这套 “公租房” 的人。
首先我们先厘清几个问题,一是房子现住户是通过与第三人订立了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进而占有了房子,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入住房子,现住户是属于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三是本案的受损人有权主张何种救济,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子的现住户(若其属于善意第三人)。
现住户虽前后存在口吻不一的情形,但关于房子是租来的还是买来的,其自始至终均表示为 “买”。既然是买,虽现户主的合同相对方针对案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人,但其之间所达成的买卖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现住户想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满足 “善意取得” 的构成时,其对房屋才属于有权占有。**善意取得 = 善意 + 取得:善意是指有足以让受让人产生信赖的条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取得是指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转让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现住户主观上无法确定存在善意(明确业主为魏女士,非合同相对方仍进行交易),客观上亦未进行登记(即未取得不动产),故而,无法构成善意取得,其现对房子属于无权占有。
关于救济,先说说现住户再说说房屋所有权人。
这位现住户前后矛盾的说辞太多,善茬与否现在真不好说。若真是受骗方,建议可向公安机关报诈骗案,由公安机关协助让施骗方退还赃款。
正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找公安,拿出产权证明房屋是自己的,主张现住户属于非法入侵住宅,要求搬离,这是最为便捷的。但本案中的当地公安似乎不想管,让房屋所有权人去诉讼寻求救济,“害”!可能真是太忙了。如果跟现户主明确上述救济后,其仍赖着不走,我们建议可以直接在申请立案的同时提供诉讼要求无权使用人返还房屋。
小小科普,让公安对小事件立案也是一个挑战,特别是民间经济纠纷有时确实能以认定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涉嫌违法犯罪,这时想让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你尽力要先明确其具体属于何违法犯罪,为何不纯属于民间纠纷(最好能把各犯罪构成都满足都写明白),若仍不予立案要求给不予立案文书,并明确你将通过申请复核、检察监督等方式寻求下一步救济。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身为无辜者,你更应该冷静,只有选择妥当的方式才能避免掉入更大的坑。
刚才去相亲,正和男方聊得如火如荼,一个三岁左右的小男孩走到我身旁,怯怯的叫了妈妈。
我惊出一身冷汗,赶紧同男方解释:他不是我儿子!!!
男方淡淡的道:我知道,他是我儿子。。。
房子估计是公租房。要么合伙骗房主。要么造假合同,骗买房的。要么买房的是真傻,啥都不看那种
收健康码查人的
你又被银行欠钱,凭什么帮你?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1、魏女士 2009 年购得房产,说明魏女士是房子的产权人,享有房子的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权;
2、魏女士去于 2021 年 6 月份租给王先生,租期一年,王先生对房子享有一年的使用权,仅此而已;
3、王先生在 2022 年 6 月 19 日告知魏女士不续租了,到期他会搬出去,说明这个时候王先生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刘先生,但是还剩点收尾工作没完成,这个时候给魏女士打电话,主要目的就是拖住魏女士不要早过来收房;
4、魏女士 6 月 26 日去收房,发现门锁、家具都换了,说明房子已经被占有一段时间了,也可以推算出这个王先生对卖房子这个事情蓄谋已久;
5、占房子的是一家四口的刘先生一家,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的手里买的,说明这个王先生利用他人作掩护,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惯犯,身上可能还有案底;
6、刘先生花了 3.7 万买了这个房,这个价格简直是白菜价,也就是两三年的租金吧,再加上对方说这是公租房,所以刘先生就没有深究房子的产权问题,糊里糊涂就买了这个房子,说白了也是被骗了;
7、魏女士报了警,警察说还是要起诉,由法院处理,没有立案,如果纯粹是民事纠纷的话,那么确实归法院管辖,但是这里边涉及到了诈骗,警察应该给予立案调查,而不是一推了事。
以上就是案情的分析。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解决:
如果想要案件尽快解决的话,最好是让警方介入调查,只要找到王先生和李女士,案情就会很容易弄清楚。至于怎么找到王先生和李女士,我想凭着现在警方的手段,不愁找不到。
如果直接上诉到法院处理的话,那么这个案件整个流程走下来,没有个一年的时间恐怕完结不了,那么魏女士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如果魏女士采取自助模式强势清房,那么毕竟会引起刘魏两家发生冲突,这样不仅上一个问题没解决,又会生出下一个问题来,不是好办法。
那么什么办法才最好呢!最好的办法就是魏女士和刘先生一起报警,让警方立案,调查王先生和李女士两人联合诈骗,骗取房屋和钱财,这样才是最快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不管过程怎么样,结果不会变!
谁来打官司,和谁打,怎么打,可以找律师咨询下!
如果心善,怎么帮已住进去的受害者找到原租客维权,是你能做的最好的选择了
现在里面住进去的是一家子 “善意第三人”,这个事情,要先搞清楚具体是不是真的 “善意”。就算是公租房,那也是有手续的。不是谁张嘴说是就是。
前租客,涉嫌诈骗了。
这个事,最难的就是,现在住进去的一家,经济损失怎么弥补。谁出钱安置。
至于 “收房子”。这事只要有狠心,根本就不是事。因为房子根本就还是原房主的。他可以用任何“看热闹的人” 觉得不舒服,但是的确合法的理由收房子。
三万七买套房的大漏都敢捡,这要是去逛一圈古玩摊不得被忽悠瘸了?
“从明天起,做一个贪财、贪杯、看娘们的快乐小老头。” 张大爷捋着英俊的胡须道。
“咱…… 咱就一天两件事,到那喝点?谁家娘们真好看?” 王大爷直言不会道,
“喝点小酒飘飘欲仙,看看娘们精神抖擞!” 李大爷喜滋滋的。
“我觉得人生不应当只有喝酒、看娘们,还应该有诗和远方,还要有梦想……” 赵大爷又开始高谈阔论了。
“梦你个头…… 眼看就要睡棺材了,还是抓紧时间看娘们吧……” 张大爷、王大爷、李大爷一起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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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插播三条江湖快讯(如下):
(1)一颗长着肉瘤的脑袋挂于闹市,官府辟谣受害者不是独角龙邹润。
(2)扑天雕李应突然神秘失踪,江湖传言李老爷子与怡红院的姑娘私奔了。
(3)小旋风全家一夜之间音信全无,或许柴大官人去深山修仙悟道了吧!
**独角龙邹润、扑天雕李应、小旋风柴大官人是为数不多的梁山幸存好汉。**自从宋江被赐毒酒后,邹润再次落草为寇,扑天雕李应回到李家庄当起了富家翁,每日有酒有肉,还娶了好几房小妾以娱晚景。柴大官人自不必说…… 作为大周皇室的凤子龙孙,整日逍遥快乐。
一日之间,三位幸存好汉突然没了音信,要说是巧合,连三岁小孩都不信。三位好汉躲过了三十年前的刀光剑影, 最终还是在一夕之间魂归梁山。各种猜测纷至沓来,人们第一反应肯定是高俅老贼要斩草除根,也有人说好汉们合伙做生意去了,还有人说是去寻找诗和远方了…… 不过关于金牌的话题又炒起来了。
江湖上广为流传 “集齐三十六面金牌就能找到传说中的梁山宝藏和绝世武功”。其中宋江的金牌是一切秘密的钥匙,获宝藏者富甲天下,得秘籍者称霸江湖。一夜暴富谁不想,一步登天简直不要太幸福!
玉泉村村东头大柳树是整个村的经济、文化、娱乐中心,全村的老少爷们闲暇时便来大柳树下谈论热点事件。方圆百里,谁家的儿子中了科举,谁家的女儿私奔了,谁又去给寡妇挑水了,谁家的猪生了几个猪仔都一清二楚。这几日的梁山老是上热搜,自然也要拿来 “高谈阔论” 一番。
一大群男女老少,围坐在大柳树下一起谈天说地,上至三皇五帝,下至谁家的猪怀孕了,简直无所不谈。其中侃大山侃的最嗨的莫过于 “玉泉四大爷”。玉泉四大爷人均 60 岁左右,分别是张大爷、王大爷、李大爷、赵大爷,
这四大爷各个都是 “包打听”,简直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吹(牛),据说四大爷年轻的时候皆为热血青年,也曾闯荡江湖,干过一些惊世骇俗的壮举。如今,张大爷是做农村大席的,一人一锅一铁勺,就能做出 100 桌,每桌 8 菜两汤,可供 800 人同时入席,这可是方圆数十里的 “风云人物”;王大爷是开板面店的,立志于做出 “天下第一面”;李大爷是放羊的,兼职 “跳大神”,赵大爷养了九十九窝蜜蜂,考上了秀才,能识文断字,村里一半小孩的名字都是他起的,传说会夜观星象,还是一个发明家,妥妥的 “隐士高人”……
“从明天起,做一个贪财、贪杯、看娘们的快乐小老头。” 张大爷捋着英俊的胡须道。
“咱…… 咱就一天两件事,到那喝点?谁家娘们真好看?” 王大爷直言道
“喝点小酒飘飘欲仙,看看娘们精神抖擞!” 李大爷喜滋滋的。
“我觉得人生不应当只有喝酒、看娘们,还应该有诗和远方,还要有梦想……” 赵大爷又开始高谈阔论了。
“梦你个头…… 眼看就要睡棺材了,还是抓紧时间看娘们吧……” 张大爷、李大爷、王大爷一起怼道。
四大爷聊着聊着聊到了近期的 “梁山” 话题,自然是要发表一下 “高论” 了。
遥想当年,玉泉四大爷也曾豪情万丈,跑去梁山当差吃粮,王大爷当上了弓箭手,李大爷是水兵小头目,赵大爷是骑兵,张大爷最值得炫耀的就是曾给李逵扛过 “斧头”,当过梁山步兵小队长,这一吹就吹了三十年了……
“掰着脚趾头不用想都知道,一定是高俅这个王八蛋,这是要斩草除根呀!”
“这…… 这年头,杀人放火金腰带,铺桥修路无尸骸,又没了三条好汉” 王大爷一声长叹
“梁山已死,好汉难当呀!” 李大爷一个劲的摇头
“不!梁山不会死的,好汉还会回来的。” 一旁一个年轻人突然插话道。
这个年轻人头发乱乱的,肩膀硬硬的,脸色黄黄的,略显邋遢的外表,一脸的疲惫不堪,唯独一双眼睛充满了坚毅。这个年轻人便是立志成为好汉的宋天一,前天被骗了盘缠,现在寄宿在村头破庙里。
纵然生活虐我千百遍,我依然不忘当好汉!
“哈哈!多像我们年轻的样子呀!” 几个老大爷笑着说 “还记得当年我们老哥三,一起去梁山挖宝藏么,买了上百张藏宝图,连个毛也没挖到。”
“当年方圆百里的人都去了,那可真是掘地三尺呀……”
张大爷看了眼宋天一大笑:“看你的样子,不会是想替天行道吧?
“打抱不平,惩奸除恶,若我能成为一条好汉,我将捍卫道义……” 宋天一满脸正气。几个老头,你看看我,我看看你,笑弯了腰。
“我来考考你,听说梁山有很多野兽?你知道都有啥野兽?” 李大爷灌了口酒,笑眯眯道。
“我知道,梁山的野兽多着呢,大虫不多见了,有人见过豹子,还有野猪蛮多的” 旁边一个年轻人抢先说道。
李大爷冲着老哥几个笑了笑,不置可否,又看了一眼宋天一。
宋天一看了看四周似笑非笑的目光,淡淡道:“梁山共有十一虎、六龙、两蛇、一麒麟、一雕、一狮、一鳄、一鹏、三豹、一兽、一蜃、一猿、一犬、一鼠、一蝎、一龟、一蚤。”
“十一头虎都是什么虎?” 张大爷来了兴趣
“跳涧虎陈达、插翅虎雷横、锦毛虎燕顺、矮脚虎王英、青眼虎李云、笑面虎朱富、花项虎龚旺、中箭虎丁得孙、母大虫顾大嫂、病大虫薛永、金眼彪施恩” 宋天一如数家珍。
“六龙三豹又是何物?”
“入云龙公孙胜、九纹龙史进、混江龙李俊、出林龙邹渊、独角龙邹润、出洞蛟童威、豹子头林冲、锦豹子杨林、金钱豹子汤隆” 宋天一 一五一十道。
众人吃惊的看着眼前这个小伙子,有些惊讶…… 宋天一、金大勇、欧阳子石都是梁山好汉的 “死忠粉”,三人特别仰慕梁山好汉的侠肝义胆,对好汉们的悲惨结局心痛不已,一旦提到高俅,恨不得抄家伙去汴梁为好汉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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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东头大柳树下,四大爷正在和宋天一聊得热火朝天。突然村西头不远处,一股黑烟腾空而起,很多人沿路跑了过去,“咋了,有啥事么?” 爱凑热闹的张大爷问道。
“宋府失火了!”
“是村西的宋院吗?”
“…… 是宋江的弟弟宋清家的”
宋天一愣了一下,不自觉的跟着看热闹的人一路跑到了村西,玉泉村虽然只是一个村,然而却有数千人之多,从村东跑到村西,足足用了两刻钟,待跑过去时,此时火已经熄灭了,只有几处旮旯还冒着烟。凑热闹的人群已经里三层外三层的将宋府围起来了。
一位老者已经被烧成了炭,几个公差把老人的遗骸拉开,老人身下赫然出现了一列文字 “金 牌 在”
围观者众多,人群挤来挤去,听到又一位好汉遇害了,宋天一悲从心来,用尽全身力气终于挤到了前面,看到了早已逝去的宋清好汉,心想好汉难道就没好报么,又看到了 “金牌在” 这三个字,下意识的摸了一下怀中那个价值一文钱的金牌,长叹一口气,默哀片刻便准备转身离去。
突然身后传来喧闹声,气喘吁吁的玉泉四大爷跑来凑热闹了,四个老头虽然年事已高,但凑热闹绝不落于人后,一个劲的往前钻,像四条泥鳅一样,人群立刻涌动起来,忽然人群如 “潮水” 般冲了过来,说巧不巧,恰好把宋天一给推了出来,宋天一一个不小心就被推倒在地,不偏不倚恰好爬在逝者身上。
宋天一看到自己身下的逝者,全身烧焦,仿佛一块黑炭,立时慌了神,手足无措的愣住了,待反应过来后,才知道自己闯祸了,赶紧弯腰下跪,向逝者磕头致歉,连声道:“对不起,对不起…… 我不是故意的,您老别怪罪呀。”
道完歉站起身后,慌里慌张的宋天一正准备起身返回时,突然感觉周围变得好安静。抬头一看,不禁傻眼了,几乎所有人都齐刷刷的望着自己,原来维持秩序的四个捕快也朝自己走了过来,宋天一有点不知所措,尴尬的笑了笑:“我不是故意的…… 是别人把我挤出来的。” 正准备重新挤回去。
“别动,举起手来!” 一个捕快突然走过来,一把夺走了宋天一手中的金牌
“这是……” 宋天一心想被骗的事情毕竟不光彩,接着道 “我买着玩的,满大街都是,一文钱就行,名字随便刻。”
“看热闹就别乱动,惊动了亡灵咋办……” 捕快看了一眼金牌,突然摆出一副震惊的模样,用手仔细掂了一下,缓缓把金牌送到嘴里用力一咬,一字一顿道:“…… 这是…… 金子…… 做的。”
此话一出,周围一片喧闹,其余三个捕快也围了过来,仔细看了看金牌上的牙印,另一个捕快拿起来又咬了一口,仔仔细细看了好几遍牙印,道:“你用一文钱在那个店买的?”
“怎么可能是金子做的?” 宋天一有点蒙了,结巴道:“其实这个不是在店里买的…… 我遇到了一个老头,他说我骨骼精奇,将来重振梁山就靠我了…… 于是就给我了,当然我把盘缠给他了。”
“撒谎都不脸红!刚才说是买的,现在又说遇到了一个老头,你姓甚名谁?家住哪里?”
宋天一有点语塞,喃喃道:“我姓宋,叫宋天一,今天 15 岁,我这里是……”
“他姓宋!” 机智如张大爷立刻大叫起来,人群里一片喧闹。
“我…… 我们这里方圆数十里只有宋清老爷一家姓宋。” 王大爷紧接着一句。
“你姓宋,今年刚好 15 岁,…… 你不会就是宋清好汉家失散多年的独生子?难怪找不到遗体!” 一个捕快很认真的说道。
“你是宋江的侄子,所以你有宋江的令牌,这就解释的通了。” 另一位捕快恍然大悟道。
“你刚才控制不住感情,扑倒在你父亲身上,你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 李大爷突然拍了一下脑门道。看热闹不怕事大的玉泉四大爷赶紧凑上前去,生怕错过了什么……
这明明是个误会,好像解释不清了,越来越乱了……
“总之呢,我不认识宋江,也不认识宋清,就是路过的…… 至于那个金牌嘛?这个令牌真的是一个老头给我的,确切而言,是我用盘缠换的。” 宋天一乱解释一通,但感觉自己也不相信自己说的话。
“那个老头在那里?可以找来说明下情况吗?” 捕快突然说道。
“这个老头…… 是个骗子,应该找不到了。” 宋天一很清楚骗子比自己聪明。
“公子你刚才说你用盘缠换的,请问你用多少盘缠换的?和谁换的?”
“我的盘缠不足一两碎银子,换金牌的那个老头是个骗子!” 宋天一很认真道。
“一个骗子用十两重的金牌去换你的一两碎银子,是这个意思吗?” 赵大爷不愧是文化人,一语击中要害。
“差不多吧……” 宋天一绕来绕去,已经完全被绕懵了。
“假如你是捕快,你信吗?” 四个捕快很生气道,感觉自己的智商受到了侮辱。
“我…… 我也不相信…… 不过…… 真是这样的。” 宋天一急切想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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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众人走进了人群,为首的一个中年人顶着红肿的眼睛,激动的摸着金牌仔细看了看,道:“梁山金牌是用皇宫的细沙金制造,这金牌的字体是瘦金体,金牌周身有龙案,只有宋江的金牌是 8 尊龙案,其余好汉是 7 尊或 6 尊。金牌底面还有大宋徽宗敕造这六个。街市叫卖的那些木头金牌 1 文钱,铁金牌 2 文钱,顶多刷一层黄漆…… 这金牌是做不得假的。”
宋天一闻言一把夺过金牌,数了数恰好 8 个龙案,翻到底面瞪大眼睛一看: 大宋徽宗敕造。两个捕快的牙印还清晰可见……
“请问您是?” 宋天一语无伦次道。
“在下,正是宋府管家,老爷派我外出,不想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请公子节哀,我们接下来还要筹办老爷的丧事。”
“我就是路过…… 我不认识宋清…… 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会有金牌……” 宋天一蹲到台阶上,有点崩溃。
“公子少小离家,回家就遇到这样的事情,人生遇此大变,难免情绪有点波动。” 张大爷上前安慰道。
“宋老爷被人烧死,我等一定竭尽全能为公子主持公道,但是公子要振作起来,不必隐姓埋名,有我等捕快在,没有人敢伤害公子分毫。” 四个捕快作揖道。
“我明白了!公子故意不承认自己的身份,是担心恶人来斩草除根,放心,宋老爷乐善好施,我等誓死护公子周全。” 张大爷攥紧拳头,用尽力气说道。
众人团团围住宋天一,一起大声喊道:“我等誓死护公子周全。”
“我说的话,你信吗?” 宋公子转向身边的王管家,这王管家才认识不足一刻钟,却给人一种亲切感。
“我相信你说的都是真的!” 王管家郑重的点了点头 “不过老爷的丧事,我们要着手筹备了,请公子节哀顺变。”
“我为什么会有金牌呢?” 宋天一傻傻的盯着怀里的金牌,感觉天昏地暗,自己好像做了一场梦…… 我是谁?我在那里?我是干什么?
最大的问题是:2009 年,魏女士获得这套住房的时候,这套住房是什么性质?
这套位于天赐苑的小区,是西安公租房小区之一吗?
西安莲湖区公租房小区有哪些 - 西安本地宝 (bendibao.com)
根据西安本地宝,天赐苑小区是西安莲湖区公租房小区之一,最新的信息表明,该小区有 44 套公租房源:
天赐苑
所在区:莲湖区
地址:永新路 18 号
房源套数:44
公交路线:26、18、711、511 路龙首北路永新路口下车,距小区 80 米
周边 1-2 公里
学校:宇馨幼儿园、陕师大附小、
商超:好人家超市、
医院:正泰医院
更早以前的 2018 年,该小区进行摇号报名名单公示:
这起码能够表明,该小区是有一部分公租房源的。
不过,更大的困惑来源于天赐苑小区的性质。根据网上的公开资料,
_天赐苑_由_西安市_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于 2007 年建成; 楼栋总数 9 栋, 共计房屋 1884 户。
最早几年的新闻也表明,天赐苑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
2011 年 8 月 30 日,《西安晚报》 报道:
8 月 25 日,市房管局对全市 16 个已入住的经适房小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引起了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媒体近日对 “天赐苑” 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公司违规代办出租房屋、小区内停放奔驰车、两间房屋打通等违规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市房管局高度重视,并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昨晚通报了调查结果。
2012 年 1 月 18 日,华商网报道:
昨天,西安市房管局通报了前期对部分经适房小区出租、出借、骗购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在 5 个经适房项目中,4 户骗购经适房家庭被责令退房或补齐差价款,34 户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的经适房家庭被要求限期整改或办理退房手续。
在报道中涉及对珠江新城、枫韵蓝湾、天赐苑三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途的 34 户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办理退房手续; 对珠江新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天赐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
2014 年 9 月 17 日,有市民在民生热线投诉:
位于纬二十六街和明光路十字西南角的天赐苑小区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按道理都是低收入人群应该入住的房子,但是最近在该小区的 4.5.6.7.8 号楼顶发现有住户加盖现象,大概有七八户人家,而且数量还在增加,据了解这些加盖的住户都是物业同意后加盖的,在物业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有钱的加盖住户,有理由相信其完全满足清理出经适房队伍的条件了,就像房管局今年初清理金海湾经适房小区的住户一样。
回到本条新闻里:新闻里面明确提到:
魏女士拿出的房产证显示权利人为魏女士,坐落在莲湖区永新路 18 号 10 幢,权利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成套住宅。
这些疑问就产生了:
**2007 年建成,2009 年,魏女士购得该房产,因此魏女士购得的很可能是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魏女士的房产证如何是否增加了特殊的经济适用房标记?她的房产证什么时候由有限产权变为现在的全产权,即新闻中所说的市场化商品房?西安是否有这方面的政策解释这种变化?这样的情况是否的特殊的或者是正常的?(**仅仅疑问以下,并无他意)
2009 年,魏女士在西安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去年 6 月,她将房子租给了王先生。今年 6 月 19 日王先生说房子不续租,到期会搬走。之后王先生便失联了。26 日因为房子马上到期,魏女士带着中介去看房时,进门当场就傻眼了。进屋后,装修没变,门锁被换了,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房子里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我房子,花了 3.7 万元,说我的房子是公租房。” 而上一位租客 “王先生”,电话多次联系却显示 “已关机”。6 月 27 日上午,魏女士向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警,关于房子被占用的情况,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
维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报警,收集好自己被骗的相关证据,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挽回自己的损失。
2、李女士作为对房屋无处分权的 “卖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家”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的李女士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也算是国产玄幻剧了
房产, 从来都是以房产证为准, 哪怕有过户合同, 没办理过户, 在法律上依然不是房子的主人
现在倒好, 自己随便打印个文件, 就可以赖在房子里不走了
警察还叫业主打官司?
很多答主的方法无非是谁狠谁有理, 但我要说的是, 连房产都没法保护了, 实在是太玄幻了
民警建议魏女士起诉。。
太恶心了吧,这 天天就知道等下班吗?
看到这种新闻都为房主心塞。
这两天看到另一个新闻,一个老太太带着全家住到人家的新房子里,说是跟开放商闹了矛盾,先后占了 5 套房子。房主跟她理论,她还说 “你买房子的时候不到房子里看看的吗?户型什么的,房子里面有什么,都不了解一下吗?”
这可真是强盗理论!关键是,明明房主合法合理,却要为这些臭不要脸的人费尽心力,四处奔走还要担心逼急了对方会被讹上…
对于这种事,我记得以前一个朋友的做法很好。
你有房子不动产证,合理合法。换钥匙!
我就想问问,看市区的一块地,找个人 1w 块卖我,这是不是就是我的了。
非常简单清晰的一件事儿,跟拦路抢劫没什么区别。
买房要经历如下手续。
1. 网签,在当地住建局网站上查询该房子的所属情况。
这个部分肯定没做。
2. 去房管局签协议。
当然了,也没有。
这个过程是需要出示卖主的房本的,他拿得出来吗?
3. 交土地出让金,契税。
4. 打印房本。
没有这些步骤,可以认为这个购买就是不成立的。连税都没交,国家凭啥保护其合法性?
买卖双方一个蠢一个坏,。
买主是蠢,以为买房子是上街买个葱那么简单吗,不是跟所有权人买的房子,就不存在权属关系,可以以诈骗的形式起诉卖方。
要是我找个骗子,5 块钱把月亮买下来了,这月亮就是我的吗?国家认证了吗?有产权证吗?
卖方就不说了,借花献佛呢这是。
所以房主现在需要做的是清除非法闯入的人,与此同时赶快换锁。
至于买主,有问题去找卖方,和房主本人没有关系。
这个租客王先生,明明知道这种诈骗行为不多久就会被识破,还敢去做。真的是脑回路感人。
但世上就是有这么多的简单粗暴的犯罪。
以前经历一个案子,也是诈骗。小伙子说自己这里有酒,价格便宜。忽悠一些商家打款从他这里进货。
款到账后,就去其他商家买点,然后给买家寄过去。然后就说后续的货以后再发。
就这么简单的套路,骗了好多人钱。
钱用来干嘛了呢?打赏女主播了。一晚上就能打赏一二十万。当时说的我都想做去主播了。
这个案子最终最倒霉的应该会是姓刘的这个买家。但他一点都不值得同情。
法律上有个词叫做 “善意第三人”,说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了别人的侵权、违约行为中的第三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刘姓买家完全是利令智昏,贪小便宜导致自己被骗。
买房不需要看房本的吗?3.7 万的价格连羊圈都买不了吧?你能买房?不觉得可疑吗?
还说什么公租房,公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买卖的啊!
房东该怎么办?
很多人都说是自家的房子,直接入住、换锁等等。
这个当然可以,但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能先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么做事没有问题的。
如果不能,那确实可以通过起诉的办法解决。
起诉之前,最好给对方发一封律师函。表明房子是自己的,有纠纷的话可以找骗子追责,但要先腾房。否则自己要收取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这个租客王先生,首先是涉及到盗窃罪,因为他把人家的电视等物品都偷走了。
其次还涉及诈骗罪。
诈骗 3.7 万元,应该是在 3 年以下。数罪并罚,估计也就还是 3 年以下。
能归还、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的话,应该可以混个缓刑。
这个新闻我记得我在央视今日说法看过啊。租户用伪造的房产证和委托代办协议,把房子卖给了一个路边不识字的流浪汉,然后去银行抵押贷款,然后消失。
房主打官司,起诉房管局,拿到了当时办理业务的复印件,已经确定是伪造的,但就是不能把这次转让无效化;公安也找到了那个流浪汉,流浪汉愿意配合把产权转回去;
但是,银行要求这笔钱必须还![惊喜] 不还就扣房拍卖!
我很好奇,以现在环境 “买房者” 怎么跳过中介的。或者说没有任何沟通,“普通”户主能掏出一份购房协议。
真就朋友介绍 5 万买房呗。
一个字:贪
第一时间肯定是先报案啊,屋里的东西都丢了,不得赶紧报警吗。
房子的事情警察不管,盗窃警察也不管吗?
这样让警察那边去抓那个租房的人。
然后,带好自己房本什么的手续,跑去小区物业,申请装修。
物业没有道理拦着你吧。
然后去申请断水断电断煤气,能断的都给它断了。
然后找个时间,买房子的人不在的时候。
“开始装修”。
把大门,反正屋里也没有自己的家具了。对方的家具你都给人家好好弄弄,搬出来。
然后,这个房子反正这么晦气了。不如重新弄一下。
能复原的东西,全都拆掉。
总之,你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这个房子能住人就行了。
至于刘姓人家,你不用管他,出事就找警察就行了。
斗鱼某流氓律师给支得招:焊门泼粪。
原租客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说,王先生租赁房屋,暂时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因此处置房屋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或盗窃,故而报警后公安不予处置。
对于房主受到的损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七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赔偿,起诉王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按照房屋不能使用的期限乘以房屋租金数额主张赔偿。
对于买房人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权益。
这个新闻错的离谱。
1、华商报 2022 年 6 月 29 日的新闻,内容没说是之前的,那么就认作是今年了。今年的西安房价多少钱?新闻里说是 3.7 万,要是单价,这是奇高无比了,西安普通住宅都这么贵了吗?要是总价,这可是比鹤岗的房价还便宜了,这还是西安二环内的房子。
2、都报警了,对方拿不出合法租约,那么干嘛不赶走?还走什么民事诉讼?真把民警当和稀泥的吗?不怕被投诉啊!
类似的新闻网上很多,内容大同小异,感觉都是在编。
这个买房子的住户难道不考虑一下下面这几个问题吗?
第一,买房需要看房产证吧?这个租客明显是没有的
第二,公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吧。这个都没打听一下吗?
第三,这个房子价格这么便宜,难道不考虑一下真假吗?
怎么拿回房子就简单多了。
第一,房主有房产证,证明是自己的房子
第二,把东西都搬出去,报警。说有人非法入住自己的房子,换锁。让警察处理。
第三,只要拿回房子。剩下的就是那个买主和上一个租客的矛盾,让他们去处理就好了。(只要那个租客没有欠房租)
作为房主,换锁,锁门
刘如果撬锁进入,就是入室盗窃,只要敢撬锁,他就得进去
作为财产所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王伙同刘等人涉嫌盗窃。
刘能做的唯一的事情,证明自己的清白,与业主魏女士协商,结案后,拿回属于自己的家具
这三段话,你说不是同伙我都不大信
1. 为什么花钱买房还非得多花八九千块的房费?
2. 没拿出产权证,你怎么相信人家是业主?
3. 去了物业查询业主名字之后为什么卖家(李)却不知道业主是谁?
4. 为什么继续追问的时候就开始逃避问题?
5. 明显违背公知的价格的交易(不到五万买到均价近百万的房子),为什么刘依然选择交易?而不对卖家的交易资质进行审核?房产的证件,公租房(按他说法)的交易文件,一个都不查验?
魏女士可以报案被入室盗窃,王、刘、李还有刘李之间的联系人等均为此案的嫌疑人。
怎么说呢,整件事的思路不应该是如何维权,而是买了假房子的人如何维权,租户自己如何维权
自己的房子,被人恶意闯入,这是刑事罪,甚至可以无限反击的,所以第一件事情是报警
自己家里被人闯入了,报警,立案,而且在警察的记录仪面前说明情况,然后当面换锁,换了锁之后被撬开再报警,要求立案,如此循环
至于买房的刘先生一家如何维权,那就是他们的事情了
如果他们强行霸占房子,那么就看当地公安部门如何处理了
不管你信不信,这种事只会越来越多
这件事的背后本质是:生育率走低导致的人越来越少,空房越来越多
这种事目前在国外生育率低的国家早已经出现了
这是关于国外占房者的一则新闻
日本比如《理由》里的占房者情节是:
户主 A 将房子卖给 B,拿到了房款之后为了不失去房子所有权,
先断绝与 B 的联系,再请占房者居住在房子里,
导致 B 无法搬入房子,也无法完成所有权迁移。
西班牙语的 OCUPA(音为 “奥库帕”)有许多意思,其中一个意思是 “占领” 或“强占”,凡是在西班牙拥有房产的人一听见 “奥库帕” 可能有点心惊肉跳,因为如果自己的房子被强占,想要回来并不容易。现在,西班牙出现“职业看屋人”,不仅有薪资,还能免费住房子。
“奥库帕” 行为源于 20 多年前,当时西班牙经济不景气,许多人失业后无法偿还银行房贷,银行将房子收归己有。这些失业又失房的人为了生存,就开始强占一些没人住的公寓、别墅甚至仓库作为栖身之地。后来,一些非法移民也仿效 “奥库帕”,空房子被占比例越来越高。
起初,房主报案后只需向警方提供房产证证明自己的物业被人强占,警方就会出警驱离占房者。但警方的行为激怒了强占者,他们组成了 “占房联盟”,人数快速增多,令警方头痛不堪。
“占房联盟” 成员和警方发生激烈冲突。事后,巴塞罗那等地政府出台规定:被强占的房屋在 48 小时内可通过报警的方式由警方处理,超过 48 小时警方无权干涉,房主必须走司法程序,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强占者并不动用被占领房屋内的物品,房主无法告其盗窃等罪名。走司法程序,少则 2 年多则 4 年,如果强占人中有未成年人,官司打上 10 年也未必能有什么结果。
本文记者的朋友在巴塞罗那郊外买了一幢别墅,正联系几家装修公司看方案时,有人打电话告诉他:“您的别墅里面住了人,生火做饭,十分热闹。” 朋友前去交涉,对方竟然振振有词:“我们已经居住超过 48 小时,现在别墅归我们所有,等你把官司打赢了我们马上就走。” 对方将法律条文摸得一清二楚。朋友经过一番折腾,最后给每个占房者 1000 欧元(1 欧元约合 7 元人民币)才息事宁人。此后,朋友专门聘请了看屋人守护自己的别墅,每个月支付对方 1200 欧元。面试看屋人,房主需了解对方的职业和家庭情况,是否有信用,卫生习惯如何等。双方都满意后,签署正式用工合同。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出钱请人看房子值得,有的人将自己不住的房子清空,门窗用建材封住,这样的房子一般没人占领,但时间一长,房子内部因潮湿、不透空气出现损坏,再使用的时候需要 “大翻新”。
强占问题现在几乎遍布西班牙各地,大城市因债务危机失去房产的人更多,情况也更严重,本文记者如今几乎不敢出门,毕竟离家超过 48 小时再回来,房子可能就不是自己的了。
还有关于
网上流传着一个段子,说的是有人想把城市里的房子卖了,然后带着卖房款回老家享受生活,一切都已经准备好,就看看要怎么说服房东同意卖房了。原以为,这只是个段子,但万万没想到,段子原来就是来源于生活的,有人真的把房东的房子给卖了。
陕西西安的魏女士十几年前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去年 6 月份,魏女士把房子租给了租客王先生。今年 6 月份,王先生说房子不续租了,到期会搬走。之后,王先生便不再与魏女士联系了。魏女士想着租期还没有到期也没多想,就想着等租期到了再上门去收房。
不久后,租期一到魏女士就带着中介上门去看房,结果到了之后当场就傻眼了。魏女士难以置信地发现,房子的门锁被换了,房中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里面还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并称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房子,花了 3.7 万元。
魏女士气坏了,赶紧打电话联系上一个租客王先生,但王先生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无奈之下,魏女士只好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但警方了解了事件详情后,却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只能建议魏女士走法律的途径,向法院起诉。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魏女士的房子是一套公租房。
众所周知,公租房是不允许买卖的,申请人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魏女士当初买来的房子,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支持,她 “买” 到的也不过是使用权罢了。她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将房子出租了,结果被租客算计,又 “卖了” 一把,而魏女士并不是产权人,警方自然就无法受理了。
起诉?
遇见流氓,咱就不能流氓点?
找几个人,把东西给他搬出去呗
谁卖他的房找谁去
自己的房子就特么这么没底气?断水断电不会?换门锁不会?
自己是房主,有 100 种方式让他们滚出去,非的用那 1 种最低效的
这个社会不要当老实人,当一个别人不敢欺负的好人,适当在灰色地带逛一逛没啥不好的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合着我趁着别人不注意的时候一家四口跑到别人家去住,然后别人就撵不走我了?
首先报警查明非法居住人的身份情况,然后起诉要求腾房。至于他们被骗了,该报警报警,该抓人抓人。
你们可能不相信,之前周围有人房子被租户霸占不走,去起诉,判决下来之后法官给我们的建议是让我们给他租一套房,租仨月…
这尼玛不是让他去坑下一个人吗?!
最后的解决办法是直接找装修的,断水断电之后当着他面直接拆门开始装修,他不嫌吵不嫌脏不嫌漏风就继续住,然后他自己就搬走了。
个人看法这简直就是阴谋论,谁买房子或者租房子会这么草率?就算去查一下,询问相关人员也不至于造成现在的局面。
而且根据规定,公租房不能自行出售给第三方。
这个买房的 “刘先生” 虽然也是受害者,但着实让人可气,对自己不负责任,也害了别人。自己 “不聪明” 还理直气壮,怎么会有这这样子的人!
建议魏女士走刑事。
也建议大家以后租房多多注意。
起诉,腾房
或者直接换锁
找公证处,直接换门换锁,门口装监控。
物权在自己手里怕什么呢。
剩下的你等他们来找你就好了。
好好讲话就配合搬走腾空。
不好好讲话就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支付占用费。
这种典型的非法入侵,所有靠前的回答却都建立在警察和稀泥然后走法律程序上,全社会都默认警察和稀泥了吗,那这单位不如裁撤了算了
西安和郑州真的是因为房地产问题天天热搜
魏女士首先要做的是,去当地房产管理局,查询房产证是否变更。
如果房产证的主人还是自己,当地公安局已经不作为了,就不要指望了,直接找几个大汉,等刘某家没人或者少人的时候,破门而入,把里面的东西搬出来,扔在外面就行了。
然后在里面住一段时间,如果刘某家来闹事,就报警。
到时候,警察总不可能让魏女士搬出去吧?
至于公安机关作为不作为已经不重要了,刘某敢来闹事,魏女士这边就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了。
刘某要死要活,等他自己想办法解决,要去告,那就最好了,反正魏女士是合法的房屋主人。
这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不要指望警察帮你赶人走。
但是划重点: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
趁着热度报警入室盗窃,警察不立案就送他上热搜。
另外,到相关单位报停水电燃气等等。
至于多位答主说的换门的确是最实用快捷的方法,但是对方一家人住,很难遇到对方家里没人的情况。
网上有个笑话——“我想把房子卖了,但是房东不同意”
![](data:image/svg+xml;utf8,)
租客王先生还真实现了,管你房东魏女士同不同意,反正是卖了,哪怕是白菜价 3.7 万。
买主刘也是很有意思:3.7 万能在西安买房吗?3.7 万能在乡下买个猪圈差不多,没有常识还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还公租房。最大的输家是买主刘,因为他的这个买卖没有法律认可,根本没有房主魏女士的许可,3.7 万要是能从原租客王先生处追回是不幸中的万幸,追不回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住在你家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只要自己拿着房产证,什么都不说,叫上一帮人和搬家的,把不是自己的东西先拿出来,再把人赶出来,让住房的人报警,自己要省很多事。
拿着有效证件,办停水,办停电,办停气,办停暖。
不是高层的话,每天晚上带上弹弓,玻璃一个不留,只要重装了,就干稀碎。
半夜找人从外面把门焊死,或者半夜把门撬开,等等,等等,有的是办法。
熬鹰嘛,只要让里面的人一直不能睡觉,看看对面能抗几天?
维不了,公力救济只有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整个流程没有 1,2 年下不来
你要是动手了呢,警察会告诉你,你犯法了,你要是直接报警呢,警察会告诉你,不好意思你这是民事纠纷我们管不了,你得先去法院诉讼
私立救济有一个高赞回答很有用,只能等对面不在家时候,报警,警察来了换锁,东西搬出去,全程录音录像
要是对面人在家报警也是没用的,来了大概率就是调解,然后告诉你我们管不了,去诉讼
起诉啥,对面都没有任何手续,直接把他东西扔出去,让他去起诉你…
这种情况不是应该让 JC 把这个骗子给抓回来么??
先不说房子, 这明显不是诈骗么??
抓回来不什么都解决了
魏女士千万不要去法院告,那是给自己找事。
这个事情的本质是刘姓一家被骗了,所以这个事的直接当事人是刘姓住客和卖房子的 “李女士”,跟房东魏女士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捋一捋各方之间的关系。
魏女士把房子租给王先生,合法。
王先生和李女士,大概率是合伙诈骗。
李女士把房子卖给刘家,属于诈骗,不合法。
所以魏女士不是诈骗案的当事人,如果强行当事人的话,魏女士应该算刘家非法侵入的受害者。
这件事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趁着刘家人不在家,开锁或暴力拆锁入户,然后更换门锁。魏女士不管用什么方式进门都是合法的,但是魏女士锁门,刘家人敢破门,那就是暴力非法侵入。刘家人交涉,魏女士可以把刘家的东西搬到门外,然后就不关自己的事了,剩下的是刘家去报警抓骗子追回损失。如果刘家纠缠魏女士,报警就好,房子是自己的,钥匙在自己手里,主动权在自己。
趁着刘家人不在的时候进门,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如果魏女士刚一点,当着刘家人的面直接破门也可以,但是后果不可预料。毕竟能用 3 万块钱买公租房的智商,讲道理应该不好使。
这个案子可以类比南山必胜客和老干妈的案件。骗子用老干妈的旗号骗了南山必胜客,必胜客就应该去找骗子追回损失,而没有权利跟老干妈要钱。
刘家相当于必胜客,魏女士相当于老干妈,李女士是骗子,这不就很清楚了嘛
刘家被骗的 3 万多块钱应该不好要回来了,破不了案也没办法。不像必胜客家开法院…… 额,我是说南山法院是必胜客家开的…… 额…… 也不是,是南山法院跟必胜客是一家…… 我的意思是,南山法院秉公执法,能先冻结老干妈的资金。
案件事实没有讲的非常清楚,还是理性分析下吧。
第一要调查清楚房子到底是不是公租房,我认为这个非常重要。如果是公租房则是无法转租的,从这一点来说,所谓的房主转租就是不合法的,而刘先生则被骗了,此时刘先生应当报案诈骗。而魏女士不冤枉。
第二我认为这房子大概率不是公租房,而是最后一位租客为了骗刘先生的谎言,此时不管怎么样,鄙人都认为够不上善意取得。如果刘先生信了是公租房,公租房不能买卖,不构成善意,如果刘先生以为是正常房屋,则 3.7 万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没有房产证,更不构成善意取得,且所有权未转移。刘先生应该去找最后一位租客,魏女士凭借自己是产权人直接入住,如果刘先生就是赖着不走,直接报警非法入侵。
在实践中可能比理论更复杂,处理起来更麻烦,只能说魏女士和刘先生都很倒霉。
看了一个关于利用房子诈骗的电视剧,可骗的机会太多了。
以上套路可太多了,买房被骗,只能找警察,报案,属于诈骗案。另外房主要维权,拿出房产证,要么趁他们全走了把房子门锁了,要么找供电局停水停电。
拿房本身份证开锁换锁
非自己的所有东西搬离
安装监控
准备随时报警
之后所有的事情与你无关
买房的敢买就敢追讨,没有凭据怎么就敢认为自己买了?
不动产是以过户登记为准。
如果不能快速办理的话,任何人任何房子都会有可能遭遇这样的事,只要瞎 jb 签个合同就能住了,上海滩岂不都是我的?
手续都不齐全怎么卖掉的 房管局也有责任
1 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立,也依变更登记而发生变动,没有进行登记变更过户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仍然归魏女士所有
2 第一个租客王先生与一家四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不生效,因王先生系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人,故其处分行为不能对魏女士的房屋发生效力。
3 魏女士可以向法院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一家四口返还原物,救济自己的权利。
4 一家四口可以找王先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调查
5 王先生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使一家四口产生错误认识(以为这是王先生的房屋)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王先生获利三点七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公诉。
以上前提需要魏女士有合法有效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若干年前,有一在职教师到租车公司租车出售。
一看标题,还有这种事儿?
一看是西安的,那一切就合理起来了……
西安一套房 3.7 万,这房价回到 30 年前了吗。买房不过户不要房本,这种买家可能吗。
为什么要维权,维什么权?
房子租给租客,现在租期结束。房子收回,整个事情清晰 – 明了。
想怎么处理房子怎么处理。
什么姓刘的姓李的,他想干嘛干嘛,又不认识他。
他要跟王先生维权啊?那是他家的私事。
谁去关心陌生人的私事,大家都很忙的。
在这个社会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把,不是自己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还能这样?在线甩卖故宫、白宫、白金汉宫、凡尔赛宫、克里姆林宫…… 通通只要 998,先到先得!
- 二大妈,你介似干嘛去呀?
- 上法院,打官司去。
- 打官司?原告被告?
- 原告!
- 原告?!够牛逼的呀!
- 牛逼嘛呀!被强奸了!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不过没有新闻里面这么严重。
当年我刚毕业,租住在上海张江的群租房里面。不久隔壁就搬来了一个瘦高的男的。他住在里面没带什么生活用品,也不去上班,就抱着一个笔记本天天上网。
没过几天,隔壁竟然换成了一个在商飞工作女生。我想怎么换人速度这么快啊,不过也没多问。
结果第二天,隔壁就闹起来了。一问之下,原来是之前那个男的伪造了房产证和身份证件,冒充房东,把房子租给了好几个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没有社会经验,现在租房也不会去房产中心登记,所以遇到这种骗子几乎完全没有办法,父母给的房租只能打水漂了。
新闻里这个显然是这个骗术的进化版,竟然能伪造房产证来卖房了。这么多年了公安机关对于这种需要人肉实施的骗术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应对手段吗?
go pro 走起。
接下来直接扩大自己损失,自己编去。
然后起诉,一定一定走正规路线,求财就这样。
虽然具体地段、面积不详,时间不早于 2021 年 6 月,地点西安,居住人口 4 人,购买价格 3.7 万,这是把西安当成鹤岗、个旧了嘛?
公租房还不能买卖,妥妥的恶意或者缺心眼。
怎么办直接把门拆了,里面东西一扔。换个门。怎么?他们报警,让他们报去吧。敢进你家就是入室抢劫。房产证有吗?没有说个毛。
确实是令人匪异所思!明明是真金百银买的房子,怎么会被卖掉!
有些狡猾骗子,去做一本假的房地产证书,令买方蒙混过关。所以,有时侯请教专业人士必要性。特别这些资金大额。还是须多留心。中介可信度不算太强。因为三,四线城市中介管理簿弱!
公租房不能买卖的吧
也有个简单的办法,找几十个人,找开锁公司,再找上公证处。拿房本强制腾退,等他报警,报警警察也会告诉他去法院起诉,把他们弄出来了你就啥都不怕,等他慢慢告去。告你也没有用,房子不是你卖的
没记错的话,能用 3.7w 买一套房子的时间,应该是上世纪 90 年代
现在这年头,哪怕是鹤岗都要 6,7w 吧
要么这一家四口是穿越过来的,要么是故意的
3.7 万买一套市价几十上百万的房子,你说你不知情。。
我不信。
这事儿挺有意思。
我今儿心情好 菜市场买了两斤梨,回家路上一小伙跟我说 那两斤梨人家的。
那我钱付了,梨还该不该退。
你水果摊给人占了卖,第一个该怪占的人,第二个该怪自己,第三个该怪市场规则。
作为普通消费者,只是买了个梨,就视我为同犯,实在不应该。
正在看 CPA 经济法,就想到两个知识点
1. 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
2. 请求返还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真的是离谱,敢卖的就算了,居然真的有人敢买?
我赞成大家的观点,但我想说的是,大部分人都觉得不要走司法程序,这说明大家都被司法程序给吓怕了,或者骨子里不认为这是法治社会~~~
断水电气才是王道,直接拿房本去物业,对方赖不下去的。
我家曾经遇到类似情况,直接断水电,一个月收回房子。
显然,王先生将房子卖给一家四口,一家四口认为这是公租房,三万七的价格,且没有其他的手续。这些都表明这一家四口不足以成为善意第三人。
其次追中介到期移交房子,让矛盾成为中介与王先生和这一家四口的。
要当原告,被告也得是好找且大的中介机构。
不当原告,那就上门清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自己可不用管王先生的那个乌七八黑的事情。
咱们辛苦努力挣的房子,怎么能就这么被侵占。
很疑惑,房主发现自家房子里住进来了一群陌生人,房产证还在自己手上,这群人私闯民宅,这时候报警竟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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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群人说自己买了房子,可是有房产证吗?没有,那就是妥妥的私闯民宅了,是违法犯罪行为。
是不是下次犯罪嫌疑人私闯民宅被发现了就说自己买了房就没事了?靠嘴说就行?有房产证?拿出来。房产证是假的?伪造证件,罪加一等。
建议屋主直接找开锁公司打开自家房门,直接把这群人赶出去。难不成回自己家还需要和这群陌生人协商?
另外,原先屋内的家具不见了,是被盗窃了,前面的租客有重大嫌疑,可以报警。
这个难不成警察也不受理?
那个王先生搞的事情,钥匙是从王先生手里拿的,这个故事不好玩。
不动产权证为主,只能以丢失东西为由,找王先生。这个买房子的也是胡扯,说是以公租房买的租权,就这个意思。住几天而已。
故事不好玩。
产权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可以过户吗???
这租户就为了 3.7 万犯刑事案件?只要有个电话号或者租赁时写了身份证,找到人不都是分分钟?
是觉得自己逃得脱吗?这什么智商啊
买家就更是…….. 奇葩,无知到这个地步,怎么长这么大的
不知道这是怎么卖出去的,我家里之前也是有一套房,出租了十多年了,每年都是有签合同的,前年把房子 卖了,有好多的手续,办房子过户的时候还得夫妻双方一起去,要两个人都签字画押才可以办完手续,房客有房产证吗?怎么卖房啊
也有可能现在住户和租房的就是合谋的。因为走司法程序两年能完就不错了,司法程序的结果大概率就是把人撵走拉倒,他们就赚了两年房租。就算是法院支持房租,租金怎么算不说,就是真出了钱,也是本来就该付的,也不亏。
产证在手,果断换锁。交易非法,尽快收房。时间价值,早日转手。买家损失,由其追索。
别单纯了
“买房者” 绝不是简单的受害者,在西安 3.7 万买房,没有质疑是不可能的,大概率是明白有问题,但我就当老赖,多赖个几年租金都不止 3.7 万。
这种人真不值得同情。
这税是白上了,财产得不到应有保护
近日,西安一小区房东魏女士发现租客王先生将房屋以公租房名义 3.7 万卖给了购房人刘先生,中间还穿插了个李女士。
槽点太多,竟不知从何说起 [抠鼻]
租客和李女士
1,租客和李女士虽然没有骗到多少钱,但是已经构成诈骗罪并达到 5000 元立案标准,恭喜租客和李女士喜提免费住处一间 [赞]
购房人
2,竟然有人相信 3.7 万可以买到西安的房子而不是鹤岗的 [抠鼻]
3,竟然有人认为公租房可以过户,顾名思义,这房子只能租啊 [抠鼻]
4,竟然有人买房不核查产调,不上贝壳看看,也不向物业、保安、邻居等多方打听房子性质,这不被骗谁被骗 [抠鼻]
房东
5,房东 6.27 发现房子被卖报警,竟然要等到 7.1 才收回房子 [思考]7.1 是房东和租客的租约,房东和被骗的购房人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是应当报警后立即收回房子,让被骗的购房人自己去和租客、派出所扯纠纷啊 [抠鼻]
6,房东你是房屋所有权人,你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居住权,抵押权等等全部权利,你理所应当的可以发现时立即把人请走 [抠鼻]
想起了《人世间》周秉昆第一桶金买的小洋楼,背锅的一跑,就成了坏账,只有认栽的份,人家还有周秉义这么个哥哥,咱有啥?
找到自己的房产证,上面是自己的名字。打电话报警,然后马路边叫两个装修师傅,把门直接拆了,然后开始垒墙封堵,我把我自己家门给封起来很合理吧。
看了看回答,实在心累。
警察的做法其实没啥问题,确认物权归属这事儿是个法律问题,只有法院能管,警察真管不了。房主起诉确认所有权 + 请求返还房产即可。
有人说买家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能建议您在理解之前不要信口开河,以免贻笑大方。还有人扯政府不作为,您哪只眼睛看见政府部门不作为了? 我国审判权主体是法院,警察能给你断案吗?政府能给你断案吗?
太厉害
他终于实现了 “卖了房去旅行” 的梦想。
3.7 万买房子?牛的
这庄房屋买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于真正的房主来说,只需要把现在的住户请出去、房子收回来就可以了;真正有损失的人是现在住在里面的一家 4 口。他们是真正花钱买到了【假产权】。
真房东把人请出去,方法很多,动用合法的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
假主人想要维权,却是很有难度的。
首先,想赖在房子里不走,这个想法绝对是太天真了,也是不可能的,只要魏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刘先生一家是必须要搬走的。
其次,刘先生想要追回损失,必须要起诉卖房子给他的人,鉴于刘先生给魏女士看过的买卖房屋的纸条不允许拍照,以及并不积极配合魏女士寻找李女士等行为,甚至可以被认定为合伙诈骗,到最后就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后,对于刘先生来说,最好的做法不是逃避魏女士维护权益,而是跟魏女士合作,先赢得互相谅解,对于房屋内部的装修、家具等花费,魏女士从人道主义上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至于追责、索要赔偿,应该是在找到真正的罪魁祸首之后,再由法律裁定。
这是理性的做法,也是把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的做法。
这个事件中,目前出面的魏女士和刘先生,都是受害人,二者不应该是敌对关系。如果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拧不清,反而互相消耗,那才是中了诈骗人的阴谋,给了坏人逍遥法外的机会。
普通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好难,明明是弱势群体,最后犯罪的有理,银行审查出问题强制收房子有理,普通人你就是有房产证也是没理的,要保护弱势群体
直接报警,提供产权证,没什么好说的,屋内的一家四口肯定提供不了能够住进房子里面的合法手续,虽然付了钱,但是没有和产权人签订任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协议,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是非法占有居住,吃亏的肯定是买房的人。
另外呼吁想买房的人一定不要贪小便宜。不管是在租房或者买房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核实好房子的产权人是否与签订相关协议的甲方一致。如果涉及到有委托人,是否有完整的全权委托公证以及相关手续。特别是买卖的过程中,要到相关部门核实产权的情况,有没有因为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不要因为图便宜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两虎相争必有一伤,而是是无缘无故。中介公司绝对跑不了,产权见证处等等(这方面不懂),最好是先两方谈清楚一起维权。
物权遭遇了投机和霸权!有的只是维权!
这就是骗子、疯子、和不作为的地方,三者合来的一出刑事案件。好人就活该让人拿枪指着?
这一家人花了 3.7W 买了一套房,还意图霸占,说白了就是来碰瓷的。但凡是个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价格不可能。
高赞答主讲换锁搬家具。说实话太麻烦了,还得请搬家公司。要我讲,直接趁人不在换好一些的防盗门,反锁好,再给门口安上监控,做好记录,另门口留好电话,根据霸占者的反馈再沟通,可进可退。你不仁莫怪我不义,房主在法理上本就毫无问题。
既然甘愿 3.7W 买房,就要付出其代价,你的一厢情愿不能由我背负。其根源在于,一个骗子敢骗,一个疯子敢买,抓捕卖房租客才是第一要义。在具备卖房租客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合同里有详细身份信息),警方不立案,就是不作为,妥妥的刑事案件却圈上法庭走民事,实在匪夷所思
房子 出租的时候应该有租房合同,有房客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就是这个房产证怎么弄的,这房子没有房产证是怎么被卖出去的
断水断电先呗
这种类似前几年蛋壳爆雷事件,房屋租出去,房租没收到,中间商卷款跑路。这种问题涉及三角债,都不好解决。最好办法还是报警找到中间商,不行让中间商亲戚,家人承担,法律应该需要让家属有连带责任,否则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会让家人受益的
是小编的房子吗,不是没话说.
2022 年,花 3.7 万在西安买一套房,也是真的敢想。
正常人谁会相信天上有掉馅饼的好事,而且还是这么大的馅饼。
一家四口都没人思考过这个问题吗,而且人家说公租房就信了?
虽然我对公租房不太懂,但是就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就算是正常花钱买房,没有房本的房子,有几个人敢买。
房东手里有房本,直接叫人开门清人嘛。
你告他虽然稳赢,但是时间最少小半年。
人清出去,他们一家四口自然会想办法处理这个问题。
钱不能白花,死耗着这个房子没任何益处,先找那个卖房的租客呐。
就是有人诈骗吧,房子还是属于产权人的,合法买卖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啊
真有钱,十一年没有去看过房子,也许真的是公租房哦,懂得都懂。
既然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合法占有,为啥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试行,为啥让年轻人一生都栓在房子上?
这个事,法律问题很简单,社会原因我不懂
千万不要去法院,诉讼路太长,而且还把自己搞的精疲力尽
这件事警察也在和稀泥,他们一句话让你去法院起诉就打发了你,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接手了,就是个烫手的山芋,因为里面涉及到多个责任人。如果你去起诉,那么你要走非常复杂的诉讼之路,刘姓家庭也是受害者,相信他们应该是没有房产证的,他应该去找卖房者
接下来你应该做的是,拿着房产证去找开锁师傅,换锁,如果那一家四口强行进屋,你就报警,告他们擅闯民宅,因为你手里房产证就是铁证。那刘姓一家应该是没有房产证的,这时去法院的就是他们,而不是你,他们应该去找卖他们房子的人
所以这个时候着急的就是买家了,他们损失了钱和房子,肯定也会报警
你就牢牢占着房子就行了
都没过户 轰出去。如果过户就麻烦了
这情况下让去法院,分局还有个吊用
正常渠道,起诉,房屋是登记生效的。你有房产证,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你的。可以请求法院让他们搬离。
非常正常渠道,太多了。。
真解决不了,直接拿房产证找中介去卖,反正中介想赚钱就中介去处理。实在不行就拿证去银行贷款,还不起就让银行把房子收走自己拍卖去
没房产证、没登记怎么可能转移不动产
顾赵氏行为,哈哈哈哈
租客失联,房主上门。这么简单短句都不会还提什么问?
租客和买房的,是一伙的,都是诈骗犯。
聊一个跟案子无关的话题哈。
怎么才能租到公租房?然后再转租出去赚钱呢?
我也想躺着赚钱。
大跌眼镜!!!
咱的自媒体要不要出点力好好把这方面科普科普。
翻了翻前几十条答案没有一条是 “相信正义,法律,公道”。
笑不活了。
这事属于典型的诈骗,题干里现住户承认购买公租房,显然都不属于善意取得。
怎么处理,水电煤供热停掉,限期搬出,补偿租赁费用及损失。
买房的时候没见到房主权属证明或授权委托,你会付钱买?买卖无效,直接以非法侵占为由要求警方刑事立案。
整个过程最骚的莫过于人民服务队,建议你起诉,反正我不管,我只要工资,不干活就行,哈哈!
另外,我建议直接清退,把现在租住的人东西扔出去,马上换锁关好,假如他们再砸锁就是入室抢劫,再报警,看人民大队还管不管!!!
很多人说失望,但其实能做到这一步,已经很不错了,不是吗? 至少没人当街杀人,没人当街强奸,在北京,你甚至看不到当街打架。 这不都是努力的成果吗?
花 3.7 万能买房,这个价钱就不正常,住着的人真认为自己花钱买了房子,那就是被骗了。因为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房子是你买的。房主等房子到期,把人赶出去就行了,房子属于自己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别人强行居住可以报警处理。
租房合同有吧?身份证号也应该有吧?报警,起诉同时进行,把他直接打成老赖,让他啥也干不了!
拿着房产证去把煤气,水,电都停了,再把锁换了,自己的房子,放心搞
能不能采访一下当地派出所,百来万的东西被人非法占有,你让我协商?
有困难找找谁?
你为谁服务?
警察同志,你有什么正当理由不管,麻烦公示一下!真心有理由俺们都理解!
要是因为怕麻烦而不管,我觉你对不起人民这俩字。
其实,真正被骗的是刘姓住客,他是傻瓜。他商品房和公租都搞不清楚就敢买房。他不知是从何种途径买的房子。从哪里办理手续的?
作为房东也不要着急,你房本在手,房子自然是你的。不必打官司。直接收回房子就行。因为房子所有权在你!
刘姓住户就惨了,被骗钱不说。还参与欺诈,可能说不清楚了。
给我查!
不告而取谓之偷。
租客在不告知房主的情况下,将房主的(财物)房子以自己的名义偷偷卖给第三个人,这不就是偷了别人的东西然后再销赃的行为吗,最少,也得是盗窃罪啊。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符合这条啊。
怎么,财物变成房产,这题就不会做了?初中数学题型来回变换一下就不会了,是不是没学好?
3.7 万买套房子,买主的手续没问题才奇怪。
盗窃的事不就该公安管吗?找到失物不就该物归原主吗?买主买赃还有理了?
怎么还让受害人上法院去自行要回?这么巨大额度的盗窃,怎么也得是个公诉案件啊。
综合其它答主的意见,建议除了凭证件直接入住自己的房子,让买主报警以外…… 投诉或举报当地公安机关渎职。
本地多年前的一个案例。某个房东在出租房屋的时候来了一位老太,要求看一下房证,然后就回家商量去了过了几天又来了,看了一会又要看房证,这个时候掉了包,房东过了一段时间被通知房子被抵押,这个时候才发现家里的房本是假的。
小时候,我们没有 ipad,不懂 LV,理解不了阿玛尼。我们只会打沙包,玩烟壳,打玻璃球,用小霸王打魂斗罗。
那时候,男孩追女孩,一追就是好几年,比的是心,念的是情。这年头儿,男人追女人,几天抱得美人归,看的是钱,拼的是爹。
小时候,我们吃一毛钱一支的冰棒,二毛五一瓶的汽水,一块钱十根的粘牙糖。如果哪个小朋友有五块十块,那就传说中的大钞了,简直就可以当孩子王收小弟了。
中学了,身上有 2 块钱,买了杂志,小说全班传着看。身上有 20 块钱,去哪都昂首挺胸,超级自信。
后来,我们长大了,自己生活了,发现逛趟超市,买点水果就百八十了,几百块钱只够加箱汽油的
,一套化妆品低了算也上千,10 来万的车都看不上眼儿了。
还是小时候一起穷玩的发小,但现在,却是满身名牌,追求品味,一双鞋就上千块,一个包要几万块,一块表得十几万~我们的确比小时候有钱多了,也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了。
但是,我们没了信任,少了单纯,丢了良心,失了善良。
信任是什么?信任就是你把刀子递给别人,单纯就是拿着刀子情愿自己受伤,良心就是接过别人的刀子最终没有捅下去,善良就是勇敢的拿着刀子去保护信任自己的人。
然而,我们都做不到,我们只有自私、虚荣、妒忌、心机… 所有的所有前提考虑的都是自己。那年我们,都没有钱!
那年我们只有欢乐
表见代理
善意第三人
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很早就推行 “公租房” 计划。而 “公租房” 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住房压力,成为低收入民众延续生活梦想的基础。
早在 19 世纪至 20 世纪早期,美国政府对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就给予了政策关注,其主要举措是对贫民窟进行大规模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质量标准。
1936 年在亚特兰大兴建的 “泰克伍德社区”,成为美国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首个“公租房” 项目。
20 世纪的经济 “大萧条” 对美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促使政府担当起更大的责任,通过对中产阶层补助的方式扩大 “公租房” 项目。
1940 年到 1942 年,在 “罗斯福新政”后期,全美建成了 8 个大型 “公租房” 项目。这些房产在二战后逐渐被私人购买,但其中的 7 个项目直到 2009 年仍作为 “公租房” 项目在运转,并且政府与房产业主建立起有效的合作。
2016 年 2 月 3 日,财政部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国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你说能不能直接报警,说他人非法闯入。查房子所属人。
好大一个民警建议
鸠占鹊巢
一个敢卖,另一个也敢买,说明只要有坏人,傻子始终不够用。
不动产以登记过户发生法定效率,没事多学经济法。
平常经常开玩笑的说
我也向往诗和远方,我也想来个说走就走的旅行,可无奈钱包没钱,想卖房子吧,房东又不同意
没想到这位老哥把玩笑给实现了?
我小时候看江苏卫视
里面报道
一个老头在儿女家住了几个月
回来发现房子被卖了
是个小偷,入室偷了房产证
然后卖了
PS:别问我为什么仅仅持有非本人房产证就能卖房子(本案手续合法,大家说经典不经典)
最后律师给老头的建议是找到小偷,让小偷把房子赔给老头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有房产证干嘛要起诉?你说你买了,你拿房产证出来啊。直接通知当事人限期搬走可以了
都这样了,主动权在自己手中,维什么权?
1. 房本在自己手中,对方肯定翻不了天,先去房管局查查使用权和抵押登记啥的。
2. 新闻说的挺清楚了,有人买房,报警了。剩下的很简单,告诉对方这个房是自己的,如果不搬走的话,我会断水断电让你住不了。走的话就继续出租,不走的话就断水断电。
3. 如果房子自己无法使用,可以考虑起诉租客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该房无法出租的损失。如果仅仅短期不能使用,不联系诉讼。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向上一任租客追偿。
我知道一丢丢
s
这叫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可能就是最牛租客吧。
这种事,生活中发生的太多了,笔者身边就有好多,一种是一房多卖,开发商的房子,这边开发商顶了帐,那边开发商转手又卖给了别人,后下手的带着装修公司去一看,人家都装修完了,双方都有合同,硬气点的业户,就带人给前一个人装的修给刨了。还有一种是开发商卖了,那边承建商也卖了,也是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
这种事,维权很麻烦,涉及到法律层面,即需要确定哪个合同有效,又需要做思想工作……
最好的办法,不是走法律途径,而是上访。
当然,前提是你能进得了信访办。
[
不要挑战人性
知乎自营
¥34.00
去购买
会员福利:知乎好书 限时优惠
房东应该尝试和买家讲道理,争取和买家统一战线,共同对付租客。
如果买家不配合,可尝试报警处理。
如果一切温和手段均无效果,请买把锁给自家大门锁上,并给对方留几个开锁公司电话。如果开锁公司不按手续开锁,则报警处理。
怎么可能呢?没有本人签字如何过户?房管局查房即可知道真相。如果确定过户的话,那只能是原房主签字,原房本都是伪造的。但是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会有拍照取证,卖方没有到场,那就看房管局档案里面拍照取证的人是谁?或许他们还伪造了全权委托某人办理卖房手续的公证书,只能说不是专业的中介办不了这件事。总之不是你自己亲自卖房过户,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就违法。报警,起诉都可以。
做事情最重要的是掌握主动权。
对方是一个掏 3 个 W 就敢买房的人,这种滚刀肉你跟他按部就班的来肯定吃大亏。所以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改变事情的性质,从你和他交流变成买家和卖家交流。找个时间,带着房本破门,把里面东西拉出去,换门换锁。你不要自己报警,让他们报警,这时候你只需要证明你是户主就行了。这样你掌握了绝对的主动。
段子成真??!
明显警察在和稀泥,这已经涉嫌犯罪了,警察让你起诉就是不想干活。
艹。什么美国新闻。
美国流浪汉可以闯进无人居住的房子,房产拥有者也不能赶走。
有生之年还能看到这种事发生在国内。
走法律程序维权,是正当途径,要相信法律,请一个正规律所的律师会事半功倍。维权路漫漫,只要走诉讼程序要做好长期努力的打算。在国外这样的诉讼也是很麻烦的,心态要很重要。不会很快处理解决,但是也没办法,很多人就是会钻空子。
想问一下,如果租客用伪造资产证明,骗取买房人钱财,(先不讨论 3.7 万多低,以及买房人智商。),那么租客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属于诈骗吗?
这个逻辑重新理一下就很清楚了。
犯错误的人是租户和购房人,屋主无任何问题。
那这个事维权的不应该是屋主,屋主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屋主应以正规手段重回主动位置,(像各个高赞提出的手段)
让受损失的购房人去维权。
连老鼠都不想抓的猫。它还叫猫吗?
如果今天是那个提出建议的民警自己家房子被这样卖了,他会乖乖的去法院起诉扯皮
而不采取其它 “措施” 吗?
你跟我说法治我都觉得好笑. jpg
民事诉讼吧
报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现在不办实事了。
二线城市西安一套能住人的房子,“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我房子,花了 3.7 万元”,哪怕产权不清都不可信。
公安机关千方百计不立案,这种事还得请律师去跟警察慢慢磨。
就想知道,买房子的人算不算善意的第三方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是否称得上明抢明盗,应该加倍处罚,才能使其警醒。
现在房价应该还很高吧?
然后民警的建议是起诉??
刑事案件让当事人起诉???
不得不说这警察真的很好当啊,人不用抓,案不用立,皮球一踢,让法院忙活吧。
很纳闷,租客凭什么可以卖这个房子?
没有房产证,没有经过房产局,没有所有权是怎么卖的房?
凭的是租赁合同吗?
3.7 万买房?买卖双方勾结的可能性不说 100% 也有 99%。
三万多买房? 买一平米还差不多
房子里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我房子,花了 3.7 万元,说我的房子是公租房。
3.7 万元, 买一套房?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啊。我倒是好奇这房子的租户是哪的。某地为了小孩上学,在西安租房的不少。
三万块买栋房子这家子啥智商?
我想问警察有什么鸟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是不是有个叫做房产证的东西 ?
3.7 万买房子怕心里也是动机不纯吧,这钱连个厕所也不够啊
投诉不立案的警察,这个问题马上就会解决。
魏女士为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租客王先生本身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肯定无法做出有效的变更登记,故对房屋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王先生与现住户刘姓人士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动产所有权为物权,物权为支配权,魏女士有权要求刘姓人士停止对其房屋的占有,搬离房屋。同时魏女士可以基于违约或侵权提起对王先生的诉讼。
租客王先生可能会触犯诈骗罪,其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刘姓人士陷入错误认识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从形式上来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也可能存在其他情况,被害人仅仅花 3.7 万元如此之少的钱就买入一套房产,违反常理,不排除被害人自身已经认识到其中猫腻,如此一来就不可以对王先生以诈骗罪论处。这可能就是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而不是直接立案的原因。
租客王先生可能触犯侵占罪,其将出租屋内的处于自己占有之下的财产变卖,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侵占罪取证较难,所以派出所可能没有办法直接立案。
没有房产证原件也可以卖么?除非是伪造假的证件……
出现这种问题只可能是小产权房。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的空白期。这件事一出预计会进一步降低小产权房的价值。小产权房是真正意义上践行了 “房住不炒”:你可以自住,可以交易,但绝不能出租。
3.7 万买房子?西安的房子这么便宜?
“购房者” 未必会亏。
因为警方不判断房屋的权属,也不执行房屋的腾退。
而走正规法律程序,诉讼 + 执行,起码要一两年。
3.7 万租一、两年房子,对方没准还赚了。
加州有一段时间就经常有类似诉讼。
黑蜀黍特意去租那些老年华裔的房子,租来下以后,就拒交租金;甚至直接入侵无人居住的华裔空宅,开始霸住。
很多老华裔们不熟悉美国法律,碰到这事以后都是报警,投诉,找媒体一套三连。
纽约有位老先生,还去查对方的身份,向警方举报对方曾被佛州通缉,指望警察把对方抓走。
然后屁用没有,折腾小半年,走投无路之下,才开始诉讼。
而诉讼,光走程序就要至少三个月,两者相加。
白住大半年甚至近一年,都很正常。
买方问题很大… 没房产证的房子都买,明显有其他企图。3 万 7 鹤岗都没有这么便宜的吧。直接告他。
先报警,然后法院,不行把门拆了。
从以上描述来看,卖房人是个诈骗犯,买房人可能被骗,也可能是他自己想占便宜不讲理。房产局的房产证他们是不会认的,因为不讲理。
如果是我的话,第一,先过去跟买房人把道理讲清楚,确认他是理亏不讲理;第二,报警,在警察局备案,同时给买房人下最后通牒,限期搬出,否则强制腾房;第三,趁对方不在家或者人少的时候强制攻城、换锁;第四,对方反扑时,做好人身保护,守好自己的城池,也要报警,让警察威慑他们,再敢侵犯就拘留起来。
我作为租客,虽然我比较喜欢广州,但是也发生过几次我不在家,中介自己拿钥匙上门带买房客来看房的情况。
我当然可以维权,当然可以控告,可是我怕麻烦。
中国的租客租房比在欧美发达国家容易,但是自己的权益保护的也是最容易被侵害的。
至于房东,我一般把房东看作地主。
3.7w 连个地下储藏室都买不下,这明显是串通好了。
这样的房子都能卖的出去?利好房地产。
3.7 万买房。。真敢啊,绝对是故意的,只要房产证还是你的,起诉换门啥的都好办,就是要防着这帮人做什么过激行为
直播!直播!这个从一开始就直播,然后就直播一家人的生活!绝对火
这个其实才是隐藏最大的问题!就是后续人口减少,执法成分加大,这样偷偷进去,怎么办
事情并不复杂,但处理起来可能需要一些时间。
先看看自己能处理到哪步,再看看后期要不要请律师。对于原租客是关键人,能找到则问题很快解决,找不到,可能耗些时间,产生的损失也只能到原租客,要求赔偿。
那一家四口肯定有问题
3.7 万买一套房?怕不是叫来 “占位” 的亲戚,就仗着人多你不好办。
这里有一个对付混人的 “混方法”
调查清楚对方原来住的地方,叫 “搬家公司” 原封不动的把他们的东西搬回去。比走法院可能还便宜点,效率也高。怕对方闹起来?3.7 万买套房子的时候怎么交易的?合法不?
如果对方确实是贪小便宜被骗(可能性极小),那再考虑 “文明一点” 的方法
毕竟,对付混人,就得以牙还牙
前排 3.7W 出售地球,先到先得,过期不候
这种买房的一般构成不当得利了吧……
相对来说,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
一头雾水的新闻。假设,在新时代伟大中国都能这么干而且干成,执法司法机关不主持公道或者踢球,很难相信一切责任都在美芳!
租客没有房产的物权,所以其出卖行为是无权处分。房产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转移适用登记生效主义,所以,事实上房主还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后来的买主和租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房主有权让其搬离,并请求无权占用费用。
而后来的买房者,应当依据购房合同追究租客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没有房产证,怎么过户?
没有不动产登记,怎么证明呢?
没有搞定这些东西,你的房子还是在你名下吧,这问题咋来的呢?
买卖不破租赁。
哈哈,这个想法我以前有,没敢做。仔细看时间是 2009 年发生的事,个人觉得,现在大家的关注点应该是那个 “租客” 王先生,看他有没有被警察抓走,并判刑。如果他没有被抓,被判刑的话,类似的闹剧肯定还会发生!
这还需要维权吗?直接报警非法入室……
拉着这个人去报警,遭遇诈骗,好几万呢!先把那个房客抓起来再说!
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房东身份证,怎么办理过户的?又不是买鸡蛋
非法侵占,110 不管,哈哈哈哈离了个大谱
公司空着一层,明天我就给他租出去,不卖,够意思吧
很好的体现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
用诈骗罪起诉租客
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三项刑事案件的罪名报警,不要提别人的情况,问就是一回家发现被闯入了,会由刑警负责调查,因为这三项罪名入了刑法。
下面跟我一起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一阶段就是公安机关负责,警察不管,就是失职,你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报案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原公安机关。警察不办事就让他接受上一级的制裁。
公安不管,让房东起诉,哈哈哈哈哈
建议看看经济法,手动狗头。
像这种情况 除非上热搜 否则警察都不管
买房的人有问题,3.7 万就能买吗,公租房能买卖吗,自己一家四口有成年人这么没脑子吗。会不会和以前的犯罪嫌疑人有内部关系。
你说( ),我都想笑。
这个案件很简单:卖给刘先生的一方是无权处分;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登记,不太可能房管局登记的业主信息是无权处分的卖方,那么,买方刘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需要马上搬离,然后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想到我们乡下没钱的为了能更好地讨老婆去城镇里买房都是倾向于买城镇里没有房产证和物业的私人自建房。
需要吐槽的不是民警么?
那么这套房子是不是公租房?
民警让起诉?为什么?直接进去住即可
有个问题是,公租房也不允许买卖吧?本身就是违法的。
一个是真敢卖,一个是真敢买。
上下家通吃,妙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小时候小学课文里有一段叫做~~
刀上的糖,不能尝~~ 贪食的鱼儿易上当~
看来小时候不好好读书,长大就会被人骗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
公租房产权是不归个人所有吧,一般申请到的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买房的也是心大!
以房主身份申请断水断电断气
这在美国被打死也是活该,在没有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在某些州打死也是活该,不要冒险
没有房产证没有产权,咋卖的啊,买的人也敢买?
近日,西安市一房主肯定被 “震惊” 了,因为自己的房子被租客以公租房的名义卖给了第三方,租客拿到 3.7 万的购房款后直接失联,目前房子里居住着买主一家四口。目前这种情况,租客的 “骚操作” 肯定是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买主的 “智商” 肯定是让人拍马不及,房主肯定是被 “雷” 的里外通透。从法律角度分析:事件中涉及多方关系,特别是买方和房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租客只是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房屋使用权,房屋的产权还是归房主所有,租客和房主属于租赁关系,租期到期后,房主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并要求无关人员搬离。比较麻烦的是目前买主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购买了新的家具,协商让买主自己办理,可能性不到,大概率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再强制执行腾房。房主的损失可能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还得打官司,心情一下子就不好了,再加上起诉腾房期间肯定无法出租了,不排除买主想各种办法阻碍腾房的可能。
其次,买主虽然手里有纸条,约定的会过户房屋。那么要考虑的是谁给他的勇气去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难道就不了解自己购买房屋的性质?明显买方在交易中是存在过错的。依据我国房产登记效力,房本还在房主手里,买主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搬离房屋的义务。买主能维权的方式分两种:最快的方式是直接报警,自己被骗,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挽回自己的损失;比较慢的方式是起诉租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性的做法都不会这么做,但不排除当事人的想法。
最后,租客是事件中的受益方,典型的是想自己深藏功与名,那是不可能的,目前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好的是把钱和房子都还给人家,争取缓刑或不起诉处理,否则需要承担 3 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近日,西安市一房主肯定被 “震惊” 了,因为自己的房子被租客以公租房的名义卖给了第三方,租客拿到 3.7 万的购房款后直接失联,目前房子里居住着买主一家四口。目前这种情况,租客的 “骚操作” 肯定是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买主的 “智商” 肯定是让人拍马不及,房主肯定是被 “雷” 的里外通透。从法律角度分析:事件中涉及多方关系,特别是买方和房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租客只是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房屋使用权,房屋的产权还是归房主所有,租客和房主属于租赁关系,租期到期后,房主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并要求无关人员搬离。比较麻烦的是目前买主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购买了新的家具,协商让买主自己办理,可能性不到,大概率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再强制执行腾房。房主的损失可能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还得打官司,心情一下子就不好了,再加上起诉腾房期间肯定无法出租了,不排除买主想各种办法阻碍腾房的可能。
其次,买主虽然手里有纸条,约定的会过户房屋。那么要考虑的是谁给他的勇气去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难道就不了解自己购买房屋的性质?明显买方在交易中是存在过错的。依据我国房产登记效力,房本还在房主手里,买主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搬离房屋的义务。买主能维权的方式分两种:最快的方式是直接报警,自己被骗,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挽回自己的损失;比较慢的方式是起诉租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性的做法都不会这么做,但不排除当事人的想法。
最后,租客是事件中的受益方,典型的是想自己深藏功与名,那是不可能的,目前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好的是把钱和房子都还给人家,争取缓刑或不起诉处理,否则需要承担 3 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近日,西安市一房主肯定被 “震惊” 了,因为自己的房子被租客以公租房的名义卖给了第三方,租客拿到 3.7 万的购房款后直接失联,目前房子里居住着买主一家四口。目前这种情况,租客的 “骚操作” 肯定是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买主的 “智商” 肯定是让人拍马不及,房主肯定是被 “雷” 的里外通透。从法律角度分析:事件中涉及多方关系,特别是买方和房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租客只是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房屋使用权,房屋的产权还是归房主所有,租客和房主属于租赁关系,租期到期后,房主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并要求无关人员搬离。比较麻烦的是目前买主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购买了新的家具,协商让买主自己办理,可能性不到,大概率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再强制执行腾房。房主的损失可能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还得打官司,心情一下子就不好了,再加上起诉腾房期间肯定无法出租了,不排除买主想各种办法阻碍腾房的可能。
其次,买主虽然手里有纸条,约定的会过户房屋。那么要考虑的是谁给他的勇气去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难道就不了解自己购买房屋的性质?明显买方在交易中是存在过错的。依据我国房产登记效力,房本还在房主手里,买主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搬离房屋的义务。买主能维权的方式分两种:最快的方式是直接报警,自己被骗,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挽回自己的损失;比较慢的方式是起诉租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性的做法都不会这么做,但不排除当事人的想法。
最后,租客是事件中的受益方,典型的是想自己深藏功与名,那是不可能的,目前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好的是把钱和房子都还给人家,争取缓刑或不起诉处理,否则需要承担 3 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看了几个人回答,感慨真是跟 wb 小仙女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其双标逻辑就是没事的时候骂人家管的多凭什么管你,有事的时候又骂人家为什么不管是不是渎职。
这事在我看来在房主方就是民事纠纷,根本算不上什么非法占有非法闯入,因为这不是你在家住的好好的跑来一个人要把你赶出去把房子强占,而是房主本身就把房子的使用权 “出售” 给王先生,而王先生又把使用权 “出售” 给买房人,王先生这属于二房东行为,二房东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转租不是违法,诈骗才是,如果房主觉得合同无效可以起诉取消合同,但这事警察不管。倒是买房子的这人可以报警说二房东诈骗卷钱跑路,但现在这个买房子不是没觉得自己被诈骗还认为房子就是他的吗?(此点文中虽然未说,但从文末描述房子仍被占有的情况说明买房人压根就不认同房主的说法,不然也不会不搬走)
从文中描述来看,就是这个王先生的二房东把房屋的使用权 “卖” 给了这个买房人,这个 “买房合同” 实际上也就是个长期租房合同,因为买房人本身就是以 “买” 公租房动机来的,公租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怎么可能私人买卖,所以二房东和买房人之间这个 “买房合同” 买卖的就是这个房子的 “使用权” 既长期租房合同。这在警察看来就是一笔糊涂账,因为警察压根不知道房主跟二房东当初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也管不了,这事就该房主去提起诉讼,让法院把事定性了,真的是房主啥也不知道被二房东给骗了,那就买房的就赶紧搬出去,然后告二房东诈骗,买房人不搬警察再执法。不然警察要是听房主一面之词把买房的人赶出去,回头人家买房人打官司最后判定是房主其实同意二房东可以转租,出这事就是房主反悔了,然后买房人再行政诉讼告警察执法不当要求赔偿,那警察不是没卵子找茄子给自己填堵吗?
我估计到这了肯定有人会说什么地油海心、当老百姓怎么替暴力机构说话,那我只能说我就是看个热闹,你们说的都对,高兴就好。
很大可能王先生是上任房东,现户主投资买房不会过户。涉及税款才给王先生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类似案子警察真的很难办。
房东和被诈骗买房的人,都是属于受害者,
偏向哪一方,另一方都会不满意。
所以,类似这种案子,大多和稀泥,两方有纠纷就对付公堂去吧!
这就得看是不是善意取得了,如果买家是善意取得,原房主只能找租客赔偿 ,找不到或者赔不起就得吃哑巴亏。不动产是得过户的,没过户的话原房主还是可以拿回房子的,就怕房子根本就没有房产证,除了商品房,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好像挺多的。
制止不了,美国有些州基本上流浪汉进去住一段时间房子就归流浪汉所有了,建议学习。房东没那么好当的。
民警建议起诉?哪里来的假警察?
又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管辖不到的地方
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说到底就是双标。
你把房子产权也给了租客?要不然他如何能卖掉你的房子?
这个事情不难看出,和前段时间北京的别墅被租客买卖案件非常相似,都是同样的手法,同样的过程,把房主的房子进行买卖了。
首先房东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目前住户,要求对方搬出,停止不法行为,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书这样能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目前租客进行报警,按照诈骗罪进行提供相应证据交给警方,等待警察处理结果,不要和现有房主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最后就是了解一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年日本人跑到中国的土地上,声称那些土地是他们日本的领土。这种行为叫什么?叫侵略。那我们应该怎么对待侵略者?赶出去,如果侵略者不愿意出去,就用物理方式消灭侵略者,把他们的脑袋挂到路灯上。
现在有个人强占了你的合法房产并且声称是他的房产。这种行为叫什么?叫侵略。那我们应该怎么对待侵略者?
热知识,非法侵入住宅,入室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属于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一阶段就是公安机关负责,警察不管,就是失职。
挺奇怪的,买家不过户,没有房产证也敢接?
奇葩,警察居然不管?那我想住故宫行不行,到时候能不能先让我住着,慢慢起诉再说?
以后自己的的房子里外都要装多个监视器!装上玩具机枪,武装看护!48 小时监控!谁敢把它卖了!
没关系,我刚刚帮房主买回来了,还帮他把那个小区也买下来了了
通过中介出租房子到期发现家里住着陌生人一问才知,居然有人以公租房名义 “卖了” 她的商品房
图片来源:华商报
业主:
通过中介出租房屋到期
发现房子以公租房名义 “被卖”
租客失联
2009 年,魏女士在西安市纬二十六街的天赐苑小区购买了一套 82 平方米的房子,近年房屋一直出租。去年 6 月,租户到期,魏女士通过中介线上签约,将房子租给了王先生。“开始都很正常,房租半年一付,去年 12 月 7 日给我交了今年 1-6 月的房费 1.08 万元。” 魏女士说,今年 6 月 19 日,她还联系过王先生,对方说房子不续租,到期会搬走。结果没想到,从那天后,王先生就一直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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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华商报
6 月 26 日,上个租户马上到期,魏女士计划再将房屋出租,带着中介去看房,“房子里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我房子,花了 3.7 万元,说我的房子是公租房。” 魏女士当场就傻眼了。进屋后,装修没变,门锁被换了,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床和柜子等家电家具都不见了。“刘先生还拿出了一张纸条给我看,但不允许我拍照,我看到上面写着能过户之类的内容。公租房还能买卖过户?卖给他们房子的李女士我不认识,租我房子的王先生他们也不认识。我现场联系李女士和王先生,都联系不上。”
6 月 27 日上午,魏女士向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警,关于房子被占用的情况,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从那时起,我的租客王先生一直关机,联系不上。”6 月 27 日,魏女士再次去找刘先生沟通。刘先生说,后续他联系到李女士,对方告诉他花钱了就安心住,房子跟魏女士没关系。
图片来源:华商报
魏女士拿出的房产证显示权利人为魏女士,坐落在莲湖区永新路 18 号 10 幢,权利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成套住宅。
在魏女士提供的与租客王先生的聊天记录显示,6 月 18 日,魏女士联系王先生收下半年房租,6 月 19 日,王先生回复不租了,等回到西安后交房,他今年一直在铜川工作。从 6 月 23 日起,魏女士多次联系王先生,始终联系不上。
6 月 29 日,记者多次联系王先生,电话已关机。
住户:花了八九千元住进来
以公租房名义等过户
魏女士 6 月 27 日与刘先生的沟通录音中,刘先生称,他是从李女士手上购买的这套房子,先说房子钥匙是王先生给李女士的,后续又改口称,李女士没有提到过王先生,他也是魏女士说了才知道有王先生这个人,李女士告诉他钥匙是 “上面人” 给的。买房后,家里的电视、冰洗等都是自己买的,还花了好几千元在厕所装了全自动马桶。
6 月 29 日,记者来到魏女士的房子。敲门后里面孩子称,大人不在家,电话联系了大人,不知道啥时候回来,自己也不知道是啥时候住过来的。
记者和魏女士现场电话联系刘先生,刘先生说,这套房子他花了八九千元,此前提到的 3.7 万元和这套房无关。去年 9 月住进来的,是通过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子买的,“这钱是房费,她一直说是要更名,以公租房名义让我掏钱。说是 2 月给我办过户,到现在都没办。” 刘先生说,“买房”后,他和李某某还去小区物业查询了,显示业主为魏女士,他和李某某都不知道魏女士是谁,李某某告诉他,魏女士就是之前住这套 “公租房” 的人。那么,刘先生和李某某是怎么认识的?刘先生称,正在开车,不方便通话。
中介:房子里确实少了东西
出事后联系不上租客
图片来源:华商报
随后,记者联系到之前帮魏女士租房子的中介人员汪某,他说,作为居间方,根据客户需求,看房、谈价格、签合同,完成物业交割,费用结算清之后交钥匙。“这些环节结束后,我们中介的服务也就结束了,不会再打扰租客和房东,所以也不知道后续租客王先生有没有在房子住等情况。” 汪某说,合同上甲乙双方履约责任很清楚,魏女士向他反映房子被卖了的情况后,他也一直在联系王先生,但联系不上。租房时中介 VR 视频里登记了屋内的所有家具家电,他把截图都提供给了魏女士,经过对比,确实少了一些家具家电,“中介肯定不会允许承诺租客随便丢东西的。其实类似这种租户,在我们中介行业里经常会遇到。魏女士报警,建议关于合同纠纷的部分及时起诉。”
对于签订合同时魏女士并不在场的情况,汪某说,平台有线上签约功能,只要价格谈妥了,双方不到的情况下也可以签合同。
当天下午,魏女士向红庙坡派出所了解家具家电失窃的案情进展。办案民警说,正在调查中,魏女士抽时间可去所里做笔录。
魏女士说,目前,房子现在还在租期内,作为房东,她无法干预租客是不是将房子让别人住,6 月 30 日会再和刘先生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等 7 月 1 日房子到期后,她将收回房子。
能不能把嫌疑人的健康码变红?这样嫌疑人应该就不能随意乘坐交通工具和进入大多数大型商超及宾馆了
直接报警非法入室吧….
房东和买房的联名起诉就行了,追讨房款 3.7 万之后还给买房的,想租就把钱给房东,继续租房,和房东签租房协议就可以了。期间给买房的一家四口免房租。
人生有什么转手转账转山转湖请不要着急转生,具体关注胡锡进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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