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分享丨秦国百姓“可以通过军功改变命运”只是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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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言九林
编辑丨吴酉仁
问: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之后,虽然对民众非常严苛,但这种严苛相对公平,底层民众也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这难道不好吗?
如果“底层民众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是一个事实,那秦政的严苛究竟好不好,尚可见仁见智。
遗憾的是,它不是事实,只是后人脑补出来的一种错误印象。
秦国(朝)确实实施了军功授爵制度,该制度也确实将“耕战”列为秦民上升的通道。但这条通道非常窄小,上升的程度也非常有限,而且极容易发生阶层坠落。
♦ 《商君书》目录(部分)
秦国(朝)军功爵制的大体情形,见于《商君书·境内》。主要包括三项内容①。
**第一项,是明确以耕战为授爵的唯一标准,杜绝秦民在耕战之外另有取得富贵的渠道。**即所谓的“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哪怕是宗室子弟,若无军功也“不得为属籍”。
第二项,是将爵位分为二十个等级。自下而上,也就是从第一级到第二十级,依次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良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
第三项,是对如何获取爵位,做出具体规定。这一块的内容最多,被误解也最严重。比如其中一条规定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被许多人误解为秦军士兵在前线砍下一颗敌军的头颅,回去后就能得到一级爵位的赏赐,可以从无爵位的“士伍”跃升为“公士”,可以从“公士”跃升为“造”,还可以得到朝廷赐予的田宅和“庶子”(指由政府分配无爵位的普通秦民来侍奉有爵位者)。只要不断在战场上砍下六国士兵的头颅,爵位就可以不断提升,功名富贵也全部收入囊中。
进而,许多人认为秦国(朝)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军功地主阶层”。有人甚至据此推算得出这样一组数据:
“秦军在144年兼并战中累积斩首总数可能达到297.2万。根据军功爵制的规定,这就需要赐予立功将士田297.2万顷、宅2674.8万亩、代耕劳役297.2万人。……几乎需要把全国可耕地的75%用于赏赐有功将士,而全国男丁的75%需要成为军功地主的劳役。”②
这种推算方法是错误的。不但严重低估了一个普通秦军士兵获取爵位的难度,还相当于将商鞅与秦王想象成了搞“爵位大派送”的慈善家。殊不知,他们信奉的是治国之道,乃是“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
出现这种错误的根源,是对“甲首”一词的理解出现了严重偏差。《商君书·境内》其余各处均写作“得一首”之类字样,惟独此处写成“能得甲首一者”,是因为“甲首”并非“敌军士兵的头颅”之意,而是指“敌国披甲之士的头颅”。意思是:秦军士兵惟有在战场上了杀了敌军身穿甲胄有头盔者(这类人物自然多属军官),将脑袋与头盔一并带回,才能得到爵位与田宅。③
关于“甲首”到底是什么,《左传》中有一段记载,可供参考。书中说:鲁国的军队与齐国的军队交战,“师获甲首八十,齐人不能师”,鲁军拿下了齐军的八十个“甲首”,齐军就乱套了,然后不得不在傍晚的时候悄然遁走。显而易见,“甲首”绝不是普通士兵,而是关乎军队运转和士气高低的重要人物。
也就是说,秦军可以在一场战争杀死成千上万的敌军士兵,但能从这场战争中获得爵位、也就是得到“甲首”者,却必然是寥寥无几。
此条之外,关于如何在战争中获取爵位,《商君书·境内》还有如下规定:
(1)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一个人负责背负箭羽等军用物资,其他四人则轻装疾斗,若有人在战斗中“得一首”(这里没有“甲首”字样,指普通敌军的脑袋),可以免除该伍士兵的赋税徭役。
(2)五十人设一个屯长,一百人设一个百将。屯长和百将不允许参与斩首(主要是防止他们利用权势侵吞首级,损害下属秦军战斗积极性)。他们的部队在战斗中斩获三十三颗敌军首级,才算达到朝廷规定的标准,屯长和百将的爵位可以提升一级。
(3)围攻敌国的城池,斩首八千颗以上,才算达到朝廷的标准;与敌军野战,斩首两千颗以上,才算达到朝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取得战役性质的大胜,领军大将才可以给军中的军伕、士兵与官吏上报申请奖励。原爵位是公士的,可以升一级成为上造,原爵位是上造的,可以晋升为簪袅。无爵位者若能斩获敌军“甲首”,也可以成为最低等级的“公士”。④
这些规定意味着,普通秦军士兵一般只能在战斗中获得免除赋税徭役(并非终身)的奖励。要想实现阶层跃升,只能拼上性命去敌军阵中夺取“甲首”。
而且,即便有幸夺取“甲首”进入了有爵位阶层,他的上升通道也很有限。《商君书·境内》规定,军队取得了战役性质的大胜后,公士升上造,上造升簪袅,簪袅升不更,不更升大夫,但到了大夫这里,却分成了两种情况:爵位是大夫而担任县尉者,赏奴隶六人,赐钱五千六百;爵位是大夫而在朝廷任职者,则升为官大夫。再往后,又是依次类推,官大夫升公大夫,公大夫升公乘……这意味着:普通秦军士兵,历经九死一生夺了“甲首”后,又非常幸运地随部队参与了多次大战役,且每次战役的斩首数目都达到了朝廷的标准(这显然是很小概率的事情),他也只能升到大夫这个爵位(也就是第五等);再往上,体制的大门就对他们关闭了;军功再多,也只能获得奴隶与金钱的赏赐,政治地位却是无法再进一步。
也就是说,秦国(朝)从制度设计上,将军功授爵搞成了一件门槛非常高的事情,即通常所说的“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普通人很难得到爵位。
♦ 《大秦赋》中的秦军士兵,截图自该剧第12集
作为一种社会激励制度,“军功授爵”的难度如此之大,又该如何保证它的激励效果呢?毕竟,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某个东西特别难以得到,为了得到它要付出的代价很大,人们就会觉得不值当,就会选择放弃。这是人之常情,秦人也不例外。
所以,为了对抗这种人之常情,驱使秦人为了获取爵位而“努力奋斗”,秦国(朝)另有一套制度设计,那就是:将爵位的“特殊待遇”,与严酷的秦法,牢固地结合在一起。犯了同样的法,没爵位的人会很惨;有爵位者受到的惩罚,远小于无爵位者;高爵位者受到的惩罚,又远小于低爵位者。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司空律”里,有一条规定:获得公士爵位者,可以用劳役来赎刑、赎死;他们在服劳役时,虽与普通犯人(也就是“城旦舂”)住在一起,但不必穿囚服、不必带木枷,不必带黑索,也不用带脚镣。秦时的“城旦舂”死亡率很高,有爵位者可以在服刑期间免受各种酷刑,相当于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存活率。
再如,《睡虎地秦简》里还有一项法律规定:若有人帮助秦人逃离秦国(秦民逃往六国才是当时的常态,而非《大秦赋》里渲染的六国百姓向往秦国,见前文《大秦赋》里的「我不要当楚民,愿成秦人」是编造的 ),惩罚是“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也就是剥夺他们的自由民(其实这自由也有限)身份,爵位为上造及更高者,要服三年劳役徒刑,爵位低一点的公士,则要服四年劳役徒刑。该律条虽未提及无爵位的普通人,但既然不同爵位者犯法所受到的惩罚尚且存在高低,可想而知,无爵位者所受惩罚,必然是最重的那一级。
秦律之所以这样搞,其目的,正如长期研究军功爵制度的朱绍侯所总结的那般:
“两者的待遇相差竟是如此悬殊,不能不令人感到惊异。其理由只有一个,即秦政府有意突出军功爵制的价值,以达到军人为获得爵位而卖命疆场的目的。”⑤
**要理解这种驱动,还须加上另一重背景:秦律追求凡事“皆有法式”。**用《盐铁论》中的话说,则是“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无论秦民干什么说什么,总有一款秦法适合他。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证明了《盐铁论》的总结是准确的。刘邦入咸阳,之所以要与关中秦民“约法三章”,将法律极限简化,只保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条,也是旨在迎合民心——秦民长期深陷在动辄触犯法律的困境之中,迫切希望废除那“繁于秋荼、密于凝脂”的秦法。
综上,秦国(朝)的“军功爵制度”,其真实运作逻辑是这样的:
(1)普通秦民很难通过战场斩首获得爵位,即便获得了,阶层跃升的空间也很有限;(2)军功爵上捆绑着一系列的特殊待遇,这些特殊待遇既包括赐予奴隶和田宅,更包括在触犯秦法时可以获得比一般秦民更高的存活机会;(3)秦法细密又无约束,在秦民的一生中,触犯法网是大概率事件。为了给自己的人生多一点保险,即便明知军功爵很难到手,秦民也只能拼命耕战(不达标则会沦为奴隶),来冀求获取爵位,以便在将来触犯法网时,可用爵位抵罪,使自己的人生不至于坠入深渊。
所谓“秦民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其实只是幻象。
①《商君书》“境内篇”。
②王太林:《千古兴亡:破译君主社会朝代更迭的密码》,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270页。
③有些版本将“甲首”写作“爵首”,不确。因仅凭带回的头颅是无法确认死者爵位的,但若带回的头颅附有头盔,则基本可以判断死者是敌军中的骨干成员。
④刘敏:《<商君书·境内>会注会疏考译》。
⑤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70-71页。
⑥《盐铁论》“刑德篇”。
好书推荐
《军功爵制研究(増订版)》
朱绍侯 著
ISBN:978-7-100-14983-9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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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作者关于军功爵制度的集大成之作。军功爵制就是根据军功的大小赏赐不同数量的田宅和不同爵位的制度,它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新兴地主集团与宗法贵族争权斗争中,在秦统一六国战争中,曾起过积极促进作用。本书根据历史文献和秦汉简牍,对军功爵制的产生、发展、演变及衰亡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作者朱绍侯,1926年生,教授,著名历史学家,历任河南大学历史系主任,河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曾任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河南史学会会长。曾主编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出版过《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