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请回答:将疫情风险人员集中隔离两周是否系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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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为过路被集中隔离15天,我起诉了市政府》一文在朋友圈刷屏。

该文作者代代称,9月23日上午,其在路过会理市某医院门口的露天核酸采样点时被就地管控,原因是在那之前,有一位密接人员在该检测点做过核酸。

当日与代代一起被就地管控,后通过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的有70余人。

彼时,隔离点工作人员向代代出具了《集中隔离医学留观告知书》,通知其集中隔离时间为7日。

9月27日,距离解除隔离还有两日之时,隔离点负责人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接上级通知,本次疫情相关密切接触者隔离管控14天。”

​代代认为,在没有任何纸质红头文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其一行人采取长达两周的集中隔离措施涉嫌违法。

代代认为,医院门口的核酸检测点属于室外空旷场地,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她们只属于 “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会理市有关部门对她们的判定和采取的管控措施错误,且违反了国务院的防疫规定,属于层层加码的防控措施。

对于“涉疫场所暴露人员”,是否需要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呢?

根据国务院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经风险评估对感染风险较高的人员采取核酸检测措施。”

另根据四川省防疫指挥部最新下发的《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有关规定,“对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未判定为密接、次密接的人员,采取三天两检措施,纳入社区管理,不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

根据上述延长隔离期限的群公告,代代一行人疑似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但依照上述国务院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对密接人员采取的管理措施均为: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而今日已是代代一行人被集中隔离的第14天。

综上,我们有理由怀疑,会理市方面对代代一行人采取的两周集中隔离措施的行为或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应当认定为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特别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罚。

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若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请会理市政府以及卫健部门回答:

代代一行人被集中隔离两周的法律以及政策依据是什么,这其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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