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刘瑜的《关于me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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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刘瑜的《关于metoo》

作者:舟山

关于metoo,我是持支持态度的,作为一名男性,也是一名女权主义者,我一直觉得女权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出于人的同理心,而是我觉得在某种价值观层面上,女权观念跟我们现代社会的一些文明理念是相通的,维护这些文明规则,先进理念,也是为了维护我们这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读了刘瑜老师的《关于metoo》,我有一种浑身不舒服的感觉,通篇看似客观理性的文字实际上充满了偏见和逻辑漏洞。应该说,刘瑜是带有偏见的,在被指控者与指控者之间,刘瑜是偏向于被指控者的,虽说在文章中刘瑜也说了一些站在被侵害者立场上的话,但这些话只是为了伪造出自己客观公正的形象,在这种伪装的形象之下兜售自己带有偏见的立场,或者只是为了打掩护,避免自己遭受攻击而已。

【如果一定要对#metoo 运动做一个“好”或者“不好’‘的判断,我会说这是好事,因为它是一场教育运动,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尤其是尽可能第一时间清楚 say no或甚至报警。从这场运动中“落网”的很多男人其实还是维权一线的“斗士”可知,这场教育 — 尤其在中国 — 有多么匾乏和必要。 】

刘瑜老师开头先是肯定metoo运动是一件好事,建立起自己公正的形象。然而,这种肯定metoo的理由也是低层次的,metoo运动的更大意义在于加强或者建立男女平等的观念,摧毁男权社会的思维观念以及制度土壤,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减少她们向上流动的不平等障碍。这些具有更大社会价值的东西刘瑜统统不谈,只是认为在性骚扰问题上这场运动可以教育男性和女性而觉得是一件好事,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我可以说刘瑜老师对metoo运动的理解和认识是比较肤浅的,看不到除了性骚扰问题外更大的价值,淡化了这场运动的意义。metoo运动中那些发声的女性传达出的面对权力我可以反抗,面对伤害我可以谴责而不是默默忍受,对于荡妇的指责我不认为是一件可耻的事情,这种集体的发声,他人的支援,理念的传播有助于摧毁男权社会的权力结构,促进社会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女性的弱者困境。刘瑜老师看不到这一点,仅仅认为在性骚扰问题上,这场运动教育了男性需要克制女性需要自我保护,但这就像对官员加强思想教育并不能解决腐败问题一样,不涉及根本的观念层面,仅仅性骚扰问题方面的教育也无法解决性骚扰问题。把眼光局限于性骚扰问题上,刘瑜老师这种肯定metoo运动的方式无疑也是对这场运动的价值的淡化和压低,或者说对这场运动的认识是不全面不深入的。

【好,讲完政治正确的,现在开始讲政治不正确的。#metoo作为一场运动也有我不喜欢的地方,最简单而言,我天性不喜欢大鸣大放大字报。尽管我同意很多地方和很多时候,讲究法治是一个很奢侈的事情——如果诉诸法律已经没有可能,那么诉诸网络鸣放不失为一个选项,但我还是宁愿看到法治途径、甚至“找单位找亲友闹“这种“私刑途径”被穷尽之后,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最后的途径被使用。】

刘瑜老师把这场运动描述为“大鸣大放大字报”,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文革,然而,metoo运动与文革有着根本的不同。其一,文革中是不允许被打倒的人发声的,红卫兵小将们给人扣上一个帽子就剥脱了他人说话的权利,显然,这种情况在这场运动中是不存在的。其二,文革当中没有法治,红卫兵可以随时对被打倒的人施加任何的处罚,显然,这种情况在这场运动中也是不存在的。刘瑜说“我还是宁愿看到法治途径、甚至“找单位找亲友闹“这种“私刑途径”被穷尽之后,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最后的途径被使用”,说的好像在网上公开揭露的行为违背了法治似的。我所看到的情况是,每次真正要处罚那些在网上被指控性侵的人的时候,都会有相关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不会仅仅因为网上的“大鸣大放大字报”而轻易惩罚一个人。况且,网上的绝大部分揭露文章写的也是情节合理,甚至有他人佐证,有证据交叉,这样的文章跟文革中那些毫无依据,胡乱上纲上线的文章是完全不同的,难道刘瑜认为这些描述自己遭受性侵的泣血文章也是“大鸣大放大字报”?或者刘瑜认为那些支持文章作者,谴责被指控者的人是在搞“大鸣大放大字报”?刘瑜说“不想评论具体个案。个案千差万别,不可能一概而论”,不评论具体的个案,忽视这些文章的普遍特征,就扣了一个“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帽子,这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胡乱上纲上线行为?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文革遗风?

【固然,性侵犯对受害者可能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但是一个“性骚扰分子”的标签也可能对一个男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即使他并没有因此坐牢或者丢掉工作,公共领域的身败名裂也是终身阴影。】

这句话也可以倒个顺序换一种说法。“固然,一个“性骚扰分子”的标签可能对一个男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即使他并没有因此坐牢或者丢掉工作,公共领域的身败名裂也是终身阴影,但是,性侵犯对受害者也可能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顺序的不同反应了说话者的立场倾向,显然,刘瑜老师是更加同情被指控者的。我不否认将来会有极小的概率误伤某些人,但我不同意因此而否定这场运动。这就像我不会因为在网上揭发贪官有可能会导致误伤官员而否定网上揭发贪官的行为一样,就像我不会因为有媒体调查会误伤企业机构而否认媒体调查扼杀媒体言论自由一样,我希望的是尽量完善这场运动,而不是在倒脏水的同时把孩子也倒掉。被冤枉的被指控者所受的伤害是容易看到的,不容易看到的是那些隐藏在巨大冰山之下的默默忍受痛苦,默默流泪的被性侵者,剥夺她们发声的权利就意味她们同样将持续忍受精神的折磨。我希望刘瑜老师不要被幸存者偏差蒙蔽了双眼。

【大鸣大放大字报则是集体性的、远距离的、带有狂欢性质的公审。不说别的,metoo把性质非常不同的冒犯捆在一起就令我困惑。从被暴露的案例来说,似乎有真正的强奸(而且是惯犯),有不恰当的“楼搂抱抱” ,摸手摸腿,有短信或者言语冒犯,甚至有仅仅是源于愚蠢或误判的性试探。把这些捆在一起批判,既是对真正“重罪怕勺淡化弱化,也是对“轻桃’ “自作多情”,等轻罪的无限抬高。法治的意涵不仅仅是厘清“有罪或无罪“,而是对不同罪行按比例量刑。对强奸惯犯仅仅进行网络公审还便宜他了,但对一个因自我认知失调而强吻了一个女孩、并在女孩推开后及时结束冒犯的男人,一辈子戴着“性骚扰分子“的高帽? That’s too much for me. 】

刘瑜老师认为“metoo把性质非常不同的冒犯捆在一起”,认为人们不管被指控者行为严重程度如何都采取了同等程度的对待。在这里,刘瑜老师混淆了法律处罚与舆论谴责的区别。首先,在法律方面,已经做到了“对不同罪行按比例量刑”,行为严重并且有完善证据的会给予对等的处罚,行为轻微或者没有相关证据的大部分人也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其次,在舆论谴责方面,人们关注不仅仅是被指控者所犯行为的严重程度,更加重要的是其对待指控的态度,对于那些承认了事实但是没有真诚反悔甚至进行荡妇羞辱的人,不管其冒犯行为如何轻微,都需要进行更加严厉的谴责。鄢烈山没有被指控性侵,但是采用了泼脏水的方式为章文辩护,同样受到了舆论的谴责,按刘瑜老师的逻辑,既然鄢烈山没有具体施害行为,你metoo运动是不是就不应该把我也“捆在一起”呢?对于那些真有过错而不认错,不道歉,永不悔改,满口狡辩的性骚扰者,不管其所犯过错如何轻微,不管其当初是否认知失调,让其一辈子戴着“性骚扰分子“的高帽,又有何不可呢?我一点也不觉得“That’s too much for me”。

【有人说,metoo打错谁了?哪有冤假错案?所以无须担心误伤。我不完全同意。首先性骚扰指控历史上,确实有不少很有可能是误伤的案例。哥大有一个“ mattress girl ”强奸案,至少两次调查都没能证明男方有罪。 woody Allen 骚扰养女案,至今扑朔迷离。不久前引发大讨论的汤兰兰案,同样扑朔迷离,而在被她指控的数十人中,她爷爷已经不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中。如果对存在着错误指控可能性存在怀疑,随手搜一下false rape claim,可以说案例比比皆是。】

我不否认metoo运动中存在着“打错人”的可能性,毕竟任何类型的案件都有冤案发生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可能性而剥夺那些受害者发声的权利,就像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谣言的可能性而剥夺人们说话的权利一样,就像不能因为存在着冤案的可能性而将警察办案废除一样。刘瑜老师需要说明的是,在 metoo运动中,冤假错案率是否普遍的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冤假错案率。国外的metoo运动我不了解,在国内我目前还没有发现哪个被指控者受了冤枉的。刘瑜老师说“确实有不少很有可能是误伤的案例”,“比比皆是”,作为一个学者,可否引用文献数据来说明一下这个误伤比例到底有多大?相比于metoo中误伤的可能性,误伤的比例不是更有意义吗?我认为如果这个性骚扰误伤比例没有普遍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话,这种对于metoo运动的担心是毫无必要的。刘瑜老师说汤兰兰案件“扑朔迷离”,如果刘瑜老师对这个案件做过深度分析,听取了各方观点的话,会发现汤兰兰在某些具体细节上因为记忆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说错话,但被性侵的事实是证据强硬的,并且她爷爷也不是“不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中”。

【还有朋友说,“无罪推定”不适用于舆论,我也不完全同意。“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是一种文化,在特定文化上才可能生成特定制度。我不大相信一个公共舆论里大家都普遍适用“有罪推定”的社会,会真的突然在法庭上有效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我们不能在舆论中使用“无罪推定“原则,也至少应当使用“强依据有罪推定”原则,而不是直接跳到“无罪推定”原则,比如,不同实名证人之间的交叉证词,就是一个强依据,不幸的是,我感觉到最近的氛围越来越走向“指控即定罪”的原则 — 只要有一个人指控过另一个人,“被告”的名字就被反反复复挂出来吊打。】

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于“无罪推定”的原则理解不深,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叫林三土的人写的一篇文章,文章里面说“在使用这个(无罪推定)原则时,一定要首先强调,它有着相当特定和狭窄的适用范围:这是一个专门用于对【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的原则。其中说的“有罪(guilty)”与“无罪(innocent)”,都有司法意义上的特指、关系到是否要遭受法律规定的刑罚,而不是日常语境下的泛泛之论(比如“舆论把xxx定罪了”,这里的“定罪”严格来说只是一种比喻)。

许多人忽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它不加区分地应用到对民事纠纷、甚至公共舆论的评判上,既不合理,还可能导致自相矛盾的结果。”

也就是说,无罪推定原则仅仅局限于刑事领域的司法审判,不适合公共舆论方面。而之所以要做如此限定,根据林三土的观点,是因为刑事案件所独有的两个特征。一个是惩罚的严重性,被告人可能会失去自由,甚至会失去生命,惩罚非常严重,所以需要慎重。另一个特征就是惩罚的严格单向性,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的往往是国家机关,被告人被判无罪并不意味着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就要被判有罪,惩罚是单方向的,一方免除惩罚不意味着另一方就要承担惩罚。这两个特征便决定了在刑事领域需要采取明显有利于被告方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在其他领域,比如民事案件,公共舆论方面,是不适应这个原则的。在公共舆论方面,倘若对被指控者采取无罪推定原则,就意味着对指控者采取了“有罪推定”,相当于一开始便假定指控者是说谎的,这显然对指控者是不公平的。并且一些性骚扰行为往往取证很难,很多网上发声的指控者都是事隔多年,因为各种原因当初也没有保存好证据,目前的舆论环境社会机制本来就对指控者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共舆论对被指控者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实际上相当于对被指控者采取了庇护,使他们可以更容易的免受舆论的谴责,也打压了民间的言论自由。公共舆论里的“有罪”和刑事司法审判中的“有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共舆论所能做的仅仅只是谴责和支援,舆论没有任何权利给一个人定罪,其所谓的“有罪”只是一个比喻而已。

【还有人说,就算是误伤你了,你可以反击啊、自证清白啊。这话说的未免轻巧。如果有人指控你”2005 年 3 月 28 号晚上河边强吻了我一次”,你怎么证明你没有?或者一个姑娘十年前某次和你上床并没有say no,但是十年后突然说自己是被逼的,你如何证明你没有逼她?就算你能证明,为什么网上一个人花个十分钟写个命题,你就得耗尽心力、财力、时间去自证清白?万一你刚证明完、他又写个新命题呢?而且,熟悉网络传播规律的人都知道,谎言总是比辟谣传播要广泛和快速得多、自证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 … 所有这些,都让“自证清白”这事变得苍白。】

按刘瑜老师的描述,好像在网上污蔑一个人性侵并且掀起一定舆论势头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似的。既然如此,那我今天花个十分钟在贴吧或者微博上匿名随便发一个帖子控诉刘瑜老师过去对我性侵过,明天是不是就可以掀起对刘瑜老师的舆论讨伐了呢?既然“谎言总是比辟谣传播要广泛和快速得多、自证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那我的帖子是不是就可以让刘瑜老师的“自证清白”变得很苍白了呢?如今的metoo运动真的已经发展到了不讲逻辑,不讲证据可靠性,不顾情节合理性,只要在网上出现个三言两语的帖子,就会蜂拥而上,群起讨伐的地步了吗?现阶段网上的揭发者要么实名,要么有大V转发时的审核,要么有或多或少的短信微信截图证据,要么有多人共同作证,要么有其他证人作证,再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对女性受害者的不友好,更增加了这些证据的可信度。刘瑜老师忽视这些客观事实,这种渲染揭发者随意,支持者轻信盲从的描述是不是对metoo运动的抹黑与污蔑呢?

【我也很困惑一些女权主义者一方面强调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一方面又把女性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的逻辑】

我不知道刘瑜老师有啥好困惑的,将“女性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是一种现实描述,“强调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是一种希求与愿望,两者何来矛盾之处呢?难道刘瑜老师分不清现实描述与表述愿望的区别?况且有“力量、自主性、勇气”的女性,和“任人摆布的木偶”的女性也完全可能是不同的群体。困惑啥呢?

【除去某些极端的情况,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的,那种“如果她不让他侵犯,她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的逻辑,和那种”如果我不行贿,我就得不到这个工程”的腐败逻辑有什么区别呢?】

当然有区别了,因为怕影响前途而接受性侵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因为怕得不到这个工程而行贿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前者没干坏事,后者干了坏事。但刘瑜老师将这件事和行贿行为联系起来想说明什么呢?是想要对那些因为害怕前途受阻而接受性侵的女性污名化吗?还是想告诉这些女性,你们已经在事业上得到了补偿,所以你们被性侵也是合理的呢?刘瑜老师说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的”指的是什么呢?是指你可以选择拒绝性侵事业受阻或者接受性侵排除事业发展阻碍吗?当然,在权势逼迫下的选择也称为选择,这就如同强盗对被劫的人说,你也是有选择的,你可以选择交出你的财物,也可以选择被杀死。

【是的,这是一个权力结构的问题,但是你不能一边顺从、参与这个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人当然“不能一边顺从、参与这个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因为这违背物理学规律,违背了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做两件对立的事情的自然规律。可是,这样一个物理学规律跟metoo运动有什么关系呢?这就好像说一个人不能同时一边吃饭,一边不吃饭一样,完全是一句废话。我猜测刘瑜老师真正想说的应该是一个人应该始终如一的选择同一个立场而不能改变,当初选择了顺从,后面就不应该选择反抗了。只不过这样一种说法吃相实在太难看,所以羞羞答答的用这样一个小学生都知道的物理学规律来含蓄委婉的向读者暗示。

我并不觉得当初因为害怕选择了顺从,后来选择反抗在网上揭发有什么问题,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是逆转这个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

我支持受胁迫的女性大声说不,同时我也理解同情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说不的女性,我支持那些敢于发声的女性,同时我也理解那些因为各种现实考虑没有选择发声的女性。我不认为那些没有选择“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行为是一种错,我也不认为那些当初没有选择说不,后来改变态度敢于揭露的行为是一种错。

【流行文化中的女性形象和性文化也是这种矮化、物化的推波助澜者。好莱坞电影、电视、唱片推广、广告、杂志、媒体中多少几乎一丝不挂的年轻女性?用我看到过的一句话来说,“她们看上去像是随时随地欢迎 sex ”。还有电影电视小说里无处不在的一夜情、约炮、换衣服一样频繁换男友或女友 … … 共同营造出一种“ easy sex “的观念,仿佛 that’s real Iife ,而你如果抱着一种审慎、节制的性态度生活,那你就是迂腐或干脆缺乏魅力。这种”easy sex”观念的蔓延,多少助长一种“不就是玩玩吗”的性文化。一个“性”的重量不断贬值的文化,同时又要求我们对任何肢体接触抱以极大的警惕,也算是现代化的悖论。】

刘瑜老师可真会找替罪羊。性开放是一件好事,性开放意味着人们有权利在不伤害第三者的前提下自由支配自己的性,但这一切需要以尊重对方意志为前提。“性的重量的不断贬值”不代表拥有权势地位的男性可以轻易违背女性的意志。metoo运动并没有“要求我们对任何肢体接触抱以极大的警惕”,性骚扰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肢体接触”,性开放与对女性的尊重并不是现代化的悖论,是完全可以并存的。

【同样地,我不认为只有男性应对女性的矮化、物化负责。女性常常是这种物化、矮化中的被动甚至主动参与者。 Ayawawa 那种建立一个产业来规训女性的做法是一个极端,但是即使普通女性,有多少穿着打扮整容化妆以取悦男人为核心标准?多少在积极寻找“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成功捷径”?既无度追求“性感”、但是同时又痛恨男人以“性的眼光”看待你,既积极依附男人、同时又积极反抗男权,这样的“女权主义”自相矛盾且自我消解。】

我不否认一部分当代女性确实存在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可是,这样一种现状不正是证明了metoo运动的必要性和价值吗?换一个角度来说,Ayamama的粉丝群体之所以能够存在,不正是男权社会的权力结构的不平等导致的吗?这部分群体的主张也是真正的女权主义想要反对的,不明白刘瑜老师为何会引入这样一部分女性群体,是想把水搅浑,污名化整个女性群体,从而污名化metoo运动吗?

【顺便说一句,我不同意一种说法,无论女人怎么说怎么做怎么穿,男人没有权利误解她的意图。】

男人有权利误解她的意图,但是男人没有权利违背她的意图,男人在知道自己误解了她的意图之后,也需要及时停止自己的行为,并且为自己的行为失当而道歉。

【现实一点吧,人是信号的动物。我有朋友写道,“同意”是男女之情唯一的准则。原则上,我当然认可这一点。但问题上,“同意”如何表达?男女之间从陌生到亲密,往往会有一个暖昧地带,我们不可能“签约抚摸”、“签约接吻”、“签约上床”,即使是口头征询意见,四目相对时突然严肃询问“我现在可以吻你吗”,是不是也有点煞风景?】

某些情况下男女之情确实存在着模糊地带,可是,能因此而为所有的性骚扰性侵行为推卸责任吗?目前中国所暴露出的大部分性侵行为,并不是刘瑜老师所说的这种模糊地带,而是被指控者有预谋有计划的深思熟虑行为,是明显违背对方意志的强迫行为。不去谈metoo运动中的一个个具体案例,在这里大谈“模糊地带”,刘瑜老师又想搅混水吗?

具体到刘瑜老师所说的这种模糊地带,我的观点是,含情脉脉下的“四目相对”可以不经过询问,至于何为含情脉脉?如果连这个都无法判断的话,那还是别去吻人家了。

【因此,你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构成一个信号系统。女孩出于自我保护,或许应该思考如何向一个男人准确地传达自己所想传达的信号。如果你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醇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固然,男人这时候依然没有权利对你进行身体冒犯,但是如果对方误解你的意图,或许只是愚蠢而非邪恶。这不是“荡妇羞辱”理论,这是人类常识。至少,如果我女儿单独和一个她不感兴趣的男人见面,并且穿得袒胸露背,我不会说:真棒!去吧!他敢动你一根手指头,我跟他拼命!我会说:亲爱的,这样穿可能不合适,换一件衣服吧。】

刘瑜老师,您错了,这就是荡妇羞辱,把女性的穿着和被性侵联系起来,让女性因为穿着而负责,这就是荡妇羞辱。不懂这一点,才是没有“人类常识”。女性的穿着和被性侵没有必然关系,一名男性想要对一名女性进行性侵,主要考虑的是性侵这名女性对自己来说是否安全,责备女性“袒胸露背”,责备女性给出了错误的信号,大部分情况下只是实施性侵的男性推卸责任的借口罢了。

【关于metoo,我特别同意一个朋友所用的词汇:“补课”。男人补尊重和自律的课,女人补自我保护的课。但是,既然是“补课” ,对某些 minor offenses 是否一定要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一定要对方不身败名裂绝不罢休?法律上有所谓“法不追溯既往”原则,道德原理自然不完全相同(毕竟道德的稳定性远远超过法律),但是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行为,或许可以宽容那么一丁点?当然,宽容不应包括真正的强奸或者反复持续的性侵犯。】

现阶段的metoo运动还只是萌芽状态,面对着众多的恶意攻击。刘瑜老师倒提倡起“宽容”,提倡起“费厄泼赖”精神了。现在应不应该讲究“费厄泼赖”呢?我以为鲁迅先生在《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中的话可以做一个很好的回答。

“听说刚勇的拳师,决不再打那已经倒地的敌手,这实足使我们奉为楷模。但我以为尚须附加一事,即敌手也须是刚勇的斗士,一败之后,或自愧自悔而不再来,或尚须堂皇地来相报复,那当然都无不可。而于狗,却不能引此为例,与对等的敌手齐观,因为无论它怎样狂嗥,其实并不解什么“道义”;况且狗是能浮水的,一定仍要爬到岸上,倘不注意,它先就耸身一摇,将水点洒得人们一身一脸,于是夹着尾巴逃走了。但后来性情还是如此。老实人将它的落水认作受洗,以为必已忏悔,不再出而咬人,实在是大错而特错的事。

总之,倘是咬人之狗,我觉得都在可打之列,无论它在岸上或在水中。”

“仁人们或者要问:那么,我们竟不要“费厄泼赖”么?我可以立刻回答:当然是要的,然而尚早。这就是“请举入瓮”法。虽然仁人们未必肯用,但我还可以言之成理。土绅士或洋绅士们不是常常说,中国自有特别国情,外国的平等自由等等,不能适用么?我以为这“费厄泼赖”也是其一。否则,他对你不“费厄”,你却对他去“费厄”,结果总是自己吃亏,不但要“费厄”而不可得,并且连要不“费厄”而亦不可得。所以要“费厄”,最好是首先看清对手,倘是些不配承受“费厄”的,大可以老实不客气;待到它也“费厄”了,然后再与它讲“费厄”不迟。”

【我看到一个说法,大意是:为什么很多女孩不当场反抗、求助?因为她们自己都不知道那是性骚扰,所以“懵圈”了,今天这场运动到来,才反应过来原来那就是性骚扰。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仅仅是某些情况下),是不是男性同样可能也没有认识到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是性骚扰呢?我不愿看到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正如我不愿看到一种只强调权利、否认责任的女权主义。】

将metoo运动中呈现的明显的,强迫的,有预谋的,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精神困扰的性骚扰和“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联系起来,刘瑜老师的搅混水大法真是玩的溜。甘肃一女孩因为被班主任性侵压力巨大而选择跳楼,台湾女孩林奕含因为被性侵导致精神抑郁而选择自杀,我无法感同身受的去体会她们所经历的痛苦,但我绝不会像刘瑜老师那样淡化此种行为的严重性,也不会以“没有认识到”为借口来为这些男性推卸责任。

我并不认为失去了“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就会导致“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难道刘瑜老师的“温情的男女关系”是靠“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来维持的吗?

【幸亏我不是男人,不然以上没准被诊释为himtoo。】

按刘瑜老师的说法,现在的metoo运动大有发展的如火如荼之势,且造成了大面积的男性被陷害,被诬告,所以男性们不得不发声大喊himtoo。现实中的男性同胞们真的处境如此艰难,被metoo打压迫害如此严重吗?metoo运动之所以能发生是以存在着大量受害女性为前提的,而现实中真的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被陷害的受害男性了吗?利用人们对文革的恐惧心理,将这场运动描述为“狂欢式”的,不讲理的,肆意迫害他人的集体行为,无视男权社会下的众多受害女性的巨大心理痛苦,看不到这场运动的推动女性觉醒,促进社会进步的价值和意义,因为涉及到自己的一些公知朋友而选择以圈子利益为重,向同样身为女性的同胞施加毒手,这已经不仅仅是学识和认知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了。称您为一声“老师”,是希望您能够以大学老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公开场合以事实和逻辑说话,谨言慎行,负起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真正的责任与担当。

(XYS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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