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长沙警方关于货拉拉事件的警情通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3 月 13 日更 看看事情出来之后,央视和北京日报对普通人的态度?明显在拉偏架。死者很不幸,没错!但司机这件事落到自己(我相信普通老百姓还是大多数)头上没有好结果,自己以后还敢做什么,你随便的一个行为会不会过失致 …
笑死啦。
性别互换,无人问津,甚至连判决都不一样。
拿事实说话:
2012 年 11 月 3 日,男青年陈雷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与女师傅提前谈好价格,但在行驶途中遭遇施工路段导致无法前行,由于已经离目的地不远,的姐让他下车步行,陈雷说行李太多,你得把我拉到目的地,的姐说可以,但是得加钱,陈雷不乐意了,价格明明是一开始就说好的,于是二人发生争吵。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突然调头向不明方向开去,陈雷慌了,大喊 “你要把我拉到哪里去,我要下车!”
后经的姐解释,其实她是要把他拉回目的地,宁可白跑,也不想拉这人,并且途中一直不搭理陈雷,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这时候害怕了,认为的姐要叫人打他,遂爬至车窗跳车,昏迷不醒。
后在医院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重点来了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陈雷应当知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此案中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估计长沙是想变成另外一种网红城市了,就是南京那种网红。
现在很多人一提到南京,就是彭宇,南京法官王浩以及他那震惊全国的判决书。彭宇案让我们明白了在某些法官心中: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可能以后一提到长沙就是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法官名字和判决书暂不知道,但按照目前的形势和之前警方通告里那句离天下之大谱的: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言语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刹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断言这次的判决书同样也会震惊全国,余毒多年。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这种教科书般的紧急情况处置都被扣上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帽子,要真像警方通告里说的那样紧急刹车或是用行动制止,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不过要真那样,长沙公检法就没现在这么头疼了。
唉,我这个回答今天突然增加了几百赞。
但我心情却是五味杂陈,本来准备说点啥,想想还是算了吧。
在最朴素的法律观念下,私以为:在危急情况发生时,如果一个人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解决此问题,不应该以危急情况的结果对其进行治罪
长沙检察院既然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向法院公诉司机,那么请长沙检察院给出
“在高速运行的汽车上,当副驾有跳车行为时,司机应如何做可以避免副驾受伤乃至死亡,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并不留下任何疑点”
的具体规范操作
比如人家央视给出的规范操作:
对男司机来说,副驾跳车时:
综上,最优解为:制止并紧急停车
同时还要考虑下另一个新闻:
对女乘客来说,在车内假想遇到危险时:
综上,最优解是(……)
评论区可能真有老实人,不管是不是在钓鱼,我不阴阳啦,把话说明白一点:
央视想给司机定罪,但司机 “缓慢减速并打双闪” 太规范啦,实在是挑不出毛病来,因而气急败坏来了一句 “制止并紧急刹车”
言下之意就是肯定有更好的办法,司机你没有用,所以造成了该女孩的死亡,这就是我给你口头定罪的原因
因为你这样做没问题我不好给你定罪
但你真信了央视的 “制止并紧急刹车”
且不说你制止会不会留下乘客 DNA 百口难辩
等你急刹
乘客由于惯性飞出汽车时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帽子会立马升级为 “故意伤人” 甚至“蓄意谋杀”
综上所述,为了你和你的家人,如果你既没有背景,车内又没有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的话:
不要载陌生乘客!!!
不要载陌生乘客!!!
不要载陌生乘客!!!
如果副驾跳车,不要妄想拽住,一旦留下 DNA 还没拽住,你基本完了,最优解还是司机做法:
打开四角闪并缓慢减速靠边停车,紧接着拨打 120 及 110 处理后事,还要被无故关押只能认命,这是你所能做到的极限啦!
长沙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 “事件已过多日,涉事司机妻子李女士在网络为丈夫发声,引起关注。8 月 19 日,据李女士消息,检方以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李女士已提交关于拒绝法援律师,使用自聘律师的报告。
如果法律有性别,
那它一定是母的,因为它不 “公”。
出自小说《谋杀官员 3: 物理教师的时空诡计结局》,作者紫金陈。
已经认罪了,不说了,什么都不用说了…
天黑了。
这个案例很简单,如果是你、我、她,或者是任何一个人,在那种情况下会不会跳车?如果大家都认为会跳车,也就是说是共识或者常识,那么司机就是因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人死亡。
如果大家都认为不会选择跳车,那么就是乘客自己受迫害妄想,自陷风险,司机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官也不能强行认为司机有超高的情商和预判能力。
答主的观点是:从目前放出来的消息来看,如果是我,我肯定不会跳车。
但答主自己代表不了大家,你们当中的自己的观点也不能代表常识,法官的审判结果才能代表。如果法官认为在那种情况下乘客会选择跳车是常识,那么也就是说认为不会选择跳车的观点是错的,那么也就是下面说的:
这件案子如果判不好的话会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
检方和法院如果用行动来证明:
1. 司机如果没有按照导航路线走或者同乘客对路线有争议,可以直接导致乘客跳车。
2. 如果乘客有跳车意图,缓慢刹车并开双闪是错误的,紧急刹车才是法律常识。
如果以上两点成立,将颠覆广大人民的认知,尤其是司机将会变得极为敏感,可能是一句很平常的话都可以让其施行紧急避险行为。
举个例子:司机在行驶途中如果乘客对路线质疑,那么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并报警。
事实上,已经有类似的例子发生:
【司机拒绝逆行,乘客报警称 “被挟持”:我天天这么走,他想绕路!- 哔哩哔哩】https://b23.tv/krdn2P
比如上面这个例子,虽然司机做法正确,但一开始答主也在生气,司机为什么不继续开车,反而停在路边跟乘客斗嘴。现在看来,这是标准合法的做法,虽然有故意整乘客的嫌疑。
如果司机周某能像这位司机有法律意识,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了。
然而,整合行业也会陷入极度不信任的坑中,对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
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却在程序上呈现出种种不普通之处——强行安排法援律师、变相拒绝律师会见、变相拒绝律师阅卷。当地办案机关需要给出一个解释。
(补充一下,办案机关不是直接不让司机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和阅卷,而是给司机 “高配” 了两名法援律师。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法援律师都是一人。
按照刑诉法规定,一名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现在法援律师占着坑位,自己请的律师就没办法介入案件了。)
现在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了,即便法援律师撤走,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上,开庭在即、甚至已经开庭,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和阅卷?如何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案事实以便开展有效辩护?如果法院一反惯常作风,紧锣密鼓地排庭,从速审判,律师辩护时间更是少之又少。
会见和阅卷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也基本上可以说是唯二手段,如果律师不能开展会见和阅卷,无异于是断了双臂,很难开展有效辩护。
这只是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是涉黑涉恶案件,也不是什么重大影响案件,实在是想不出什么 “理由” 不让律师会见和阅卷,而且即便是前面两类案件,不让会见和阅卷也是违法的,辩护律师也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目前,办案机关对于种种程序违法行为还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在办案机关对种种明显程序违法情况没有做出任何澄清和解释的情况下,任何恶意的揣测都不能称之为恶意。
相信具有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应该都会有一种预感:这一系列骚操作都径直指向一个效果:让司机陷于信息孤岛,“自愿” 认罪认罚。
司机是否已经认罪?是否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之后应该会有答案。(当然,如果法院不公开审理除外)
为什么要强行安排法援律师?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纯属恶意揣测)
1. 司机认罪认罚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具结书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需要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没有律师,认罪认罚程序走不了。
而如果让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估计大概率不会让司机认罪,因为案件很明显在事实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很有辩护空间。
2. 法援律师一般比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庭审对抗,提高庭审效率。
3. 如果走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会相对简化,并且裁判文书也可以适当简化。有些事实问题有可能一笔带过。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货拉拉这个案子,基于目前已知事实我已经写了好几篇文章了, 该说的要点都说了,只希望法院在庭审环节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司机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章一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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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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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湖南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组信箱的公告】
邮政信箱收件人: 中央第十督导组湖南小组
邮政信箱号码: 湖南省长沙市 A187 号信箱
电子邮箱: zy10ddzhn@163.com
受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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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因乘客跳车被羁押 5 个月, 今日庭审认罪.
案件有以下疑点:
1. 警方通告中提及 “21 时 29 分许”(根据监控显示为 21 时 29 分 55 秒) 偏航, “21 时 30 分 34 秒”, 拨打急救电话, 最多一分半, 最少可能只有 40S 的时间里, 司机面对车某某的 “两次偏航, 要求停车, 探出车窗等一系列行为”, 是否有时间对乘客的所有行为回应, 并制止乘客跳车;
2. 警方通告中提及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后, 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 也没有紧急停车, 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①本句中的 “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 与 “轻点刹车减速” 有冲突;
②周某春作为司机是否应该在行驶过程中将所谓 “语言和行动制止” 放在安全行驶之前;
③所谓 “没有紧急停车” 是否指明了挽救车某某的正确方法, 同样的评论 “央视评论员” 在放出后没多久后就删除, “紧急停车” 与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哪一个是更加正确的挽救方法存疑;
3. 警方通告中明确车某某衣物完整, 体表无搏斗抵抗伤, 指甲内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 且受害人符合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车辆偏航”(此概念是否成立, 货拉拉是否需要遵循导航路线前行也不确定, 在确定的情况下此条件才成立), “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 “未予理睬” 是否构成车某某主动跳车以致死亡的主观要件, “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 也没有紧急停车, 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是否构成车某某死亡的主观要件, 周某春是否有义务制止 “跟车人” 跳车, 周某春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观要件是否成立仍然存疑;
4. 周某春妻子李女士自己聘请的律师被长沙检方拒绝, 甚至该律师无法与周某春见面,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违法强行为周某春提供法律援助而不让周某处见到妻子李女士为自己聘请的律师, 在此明显违反法律的辩护行为下, 周某春所做的行为以及认罪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值此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 本案件疑点重重却仍要被盖棺论定, 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望中央督导组正本清源, 还人民一个公道.
这事儿往 “打拳” 上面引导,还真是妙啊!
事出无常必有妖。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你作为一个驾驶人,你手里有一台正在跑的机动车,坐副驾驶的人要跳车你怎么办?你只能先控制住机动车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不说你自己的安全,路边还有别人,国家法律根本就没有关于这种情况的强制性规定,驾驶人这时候怎么办,法无规定即可为。他一脚闷死刹车,他点刹双闪,他啥也不做,你法律根本就管不到。
你要管,你得先去立法,法律明文规定了他应该怎么做,你才能依法判决。
我就不信长沙检察方面的人不懂得 “法无禁止即可为” 的法律基本原则,也不可能不知道法律该如何运行,他学这个的他不知道?
拿个口袋罪一装就完事儿了?
这很明显是违反中央 “依法治国” 既定方针的,更是直接违背了中央十九大以来法制社会原则,往政治上讲就是公然对抗中央,没有党性原则,对中央政策方针阳奉阴违。
你说没人给他们施压,我不信。
羁押货车司机可以说有依据,刑事拘留依据何在?开车拉货的时候随车人员主动跳车,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可以刑事拘留司机的说法,法律还需要管心理活动吗?自认为受到威胁,就可以避免法律后果?没这个道理。
那我要是 “觉得” 我受到了长沙检察方面威胁,我就扯旗造反,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处罚?或者我 “觉得” 有可能被长沙检察起诉,我就去一头撞死在他车前,他就得去坐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看行为不看想法,这个原则要是没了,那我觉得,我肯定,我的生活真的受到了该检察机关威胁。
这背后要是没有针对性的压力,导致该检察机关做出不合常理的起诉决定,我表示不相信。
这种压力也不可能是什么 “打拳”,打拳没这个力度,不要把那群微博疯子当多大一回事,全国舆论支持货车司机一方的还少了吗?不比微博疯子少吧?该检察机关考虑这部分人了吗?
说白了,无论最终法院怎么判,这个起诉决定都已经搞得群情激愤了,无非是激怒一小群嗓门大的疯子,还是激怒 “沉默的大多数” 而已。
你还不如秉公执法呢。
你就按照法律原则来,一板一眼按照法律办事儿,这一套大家都在体制内混,我不信该检察机关不明白。体制内怎么做最安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照章办事最安全,照章办事谁也挑不出你毛病。落实到货拉拉司机这事儿上,司机怎么做都是合法的,你要跳车随你便,司机自己没有做违法行为就没有任何责任,程序走一遍放在回家完事儿。
你偏偏不愿意照章办事。
这就是 “事出反常必有妖”,由不得人不怀疑,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
把这事儿推到 “打拳” 只是个舆论场的小花招而已,除了带一波节奏,没有任何用。实际判决是法院的事情,还是以判决文书为准才能去最终定案,稍安勿躁。如果法院也顶不住这个不知道来路的压力,那就有好戏看了。
我就不信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什么人敢一手遮天。
一个质疑:从法律性质来看,死者是否属于「乘客」(是否存在客运服务关系)?如果不是乘客的话,司机的注意义务是否应当降低?
根据货拉拉当时的(2020 年 7 月 28 日生效的)服务协议,用户应当理解货拉拉仅为用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且用户「不得要求实际承运人提供任何形式的非货运服务」。
从其他相关用户协议上来看,货拉拉上的所谓「乘客」,本质上应当属于货运服务中的跟车人员,货拉拉平台自己发布的事件说明中也使用了「跟车」这一表述:
当然了,跟车人员的命也是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司机对于跟车人员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这种义务,和客运服务中的义务尽然相同吗?
个人倾向于持否定态度 :
张三和李四达成协议,张三承诺将李四安全、快捷、舒适地运往指定目的地;
VS
张三和李四达成协议,张三承诺将李四的财产安全、快捷地运往目的地,同时允许李四共同参与货物运输,并为李四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两者显然是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民事层面的侵权责任问题,而在刑事层面,司机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也不应被忽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层面无非就是两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要么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没有预见,要么是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
对于货运服务的提供者来说,其未必具有足够的客运服务经验,以至于可以预感到乘客与其发生争执时有进行过激行为的危险,未必接受过相关的培训,以至于可以在发生了危险的时候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在对犯罪主观层面进行讨论时,不宜忽视相关人员自身的社会经验和工作属性。
再者说了,从提供货运服务的工作经验来看,涉事司机对于所谓「恶劣口气」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可能和客运服务提供者存在不同。如果一个行业的工作者习惯了简单、直接的沟通方式,且基于本行业的工作经验并没有理由认为有人会因此产生过激反应导致死亡结果,是否还应该套用客运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对其犯罪的主观层面进行分析?
正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希望法官不要仅仅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舒舒服服坐在空调房里,在自身处境绝对安全、有足够的时间分析利弊的情况下,任意解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当一个没有经过专业客运服务培训的司机,看到跟车人员突然将身体探出窗外的时候,除了轻点刹车降速并打开双闪灯提醒后车之外,他还能做什么呢?一个急刹车把对方甩出去吗 ==
最后,虽然不能遇事不决怪平台,但平台的确可以做得更好。不是说焊死车窗或者干脆不让用户跟车,而是需要为用户提供正确的预期、避免过度宣传:既然购买的是货运服务,就只能享受作为跟车人员的服务和安全保障措施,不能指望花了运货的钱,享受专车的待遇,清醒一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面的尺度很灵活,参考寻衅滋事罪。
这类型的定罪属于有罪推定,以结果推原因。
如果一个人死了,且与你相关,且没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则你需要通过过失致人死亡判定。
是否进行判定,公检法说了算。
一旦开始判定,你需要面对的是被这些部门拿着放大镜寻找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的地方。
这就很耐人寻味了。
住在 6 楼,自己家的窗子开着,跳下去肯定死。正常人谁跳楼呢?
但一旦有人跳下去,死了,你就应该预计到有人跳楼了。
女子在自己家跳楼,反而要赔人家钱的那个案件,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想在这方面找你的问题,总能找到几条。
这棒子,打不打,用什么力度打,以什么角度打,打几下,都是看执法人员的心情。
所以,检察院很自信的把人又抓回去了。
但尴尬的是,货拉拉司机这事情,让这棒子没法挥下去。
背景下,很多人拥有驾驶证,有过驾驶经验。
因为一个分神,导致交通事故,甚至有人命发生的事情比比皆是。
包括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广泛关注,将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 或者攻击正在驾驶中的司机的行为, 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进行刑事追诉。
再结合交管部门制作的车祸视频,驾驶安全培训。
再结合事故中,引发事故的一系列意外因素。
例如,夜间行驶的远光灯,高速路上的人,鬼探头,突然跑到路上的小孩,路上的石子和坑,不按规章驾驶的其他车辆。
再结合,司机间的经验交流,例如:路上远离货车,渣土车。
已经明确了对司机的要求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保障驾驶环境的前提下,要全神贯注地按章驾驶车辆,对突发的意外事件,有着最快的响应速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机和乘客,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司机需要预计到的是:在驾驶的过程中,可能会突发什么样的意外情况,并且避免,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而不是,在驾驶过程中,乘客是否有自杀倾向,且做出一定的措施避免其自杀。
司机的第一责任永远是:保障车辆在行驶中的安全。
个人,可以对和谐社会做出一定的权利让渡,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上面的跳楼自杀,我不邀请人来自己家,就可以避免。虽然聚会时,有额外的支出,但可以勉强接受。
但在货拉拉司机事件上,检察院给出的指导要求是:司机既要保障车辆的行驶安全,又要关注乘客的状态,避免其跳车,这种不可能达到的要求。
同时,在司机方面,既不可能因为要承担这些责任去避险,不开车。又不可能一刀切,拒载女乘客。
使得过失杀人罪变成了悬挂在司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如果说拿跳车自杀为小概率事件,那后续爆出的女乘客敲诈威胁跳车的新闻,可没隔几天。
在此事件中,货拉拉司机的行为是教科书般的操作,以驾驶中车辆安全为第一优先级,并未与乘客产生任何程度的联系。这也是第一次被无罪释放的原因。
而第二次被批捕,结合一系列强制指定律师,和延长关押期限等违背流程的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其中是否有公器私用的情况产生。
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在公务员队伍中,是否混入了,违背了宪法,且可以通过手中权力干扰司法流程的人士。
最后,如果该司机真的被判刑,那么其他的司机朋友必然会要求一个指导意见,在该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免责的标准流程;或者避免与该高危群体产生交集。
所有产生的后续影响,都会被算到该检察院的头上。
参考彭宇案。
看了这么多回答真是越看越气
姐妹们,不要被男乎忽悠了
我相信长沙司法界的姐妹们一定能给我们一个交代
但不能仅仅依靠她们,我们也要行动起来
呼吁各位集美们,girl help girl
1. 拒乘男司机网约车,只坐女司机的车
郭男们想载我们,赚我们的钱,没门!
2. 集体移民下述城市
长沙(我们司法界有姐妹)
漳州(女性轻犯罪记录封存)
长春(刀司机奖 1500,姐妹们一定要去赚赚)
3. 成立基金会,帮助无助的女孩
比如货拉拉案中的司机妻子,她是家中独女,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窘迫,我们一定要帮助她,姐妹们我个人带头捐助!接下来就看你们了,集美们
(桃~
该写的东西都已经在这三篇答案里了,
[锦江老师的真爱粉:如何看待货拉拉跳车案双方发声,司机妻子称女孩跳车为意外事故,跳车女孩父亲则认为「女儿不会无故跳车」?822 赞同 · 64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answer/2054988097)
[锦江老师的真爱粉:如何看待货拉拉跳车案女孩父亲发声:「不愿与司机方和解」?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425 赞同 · 93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answer/2056349542)
[锦江老师的真爱粉:如何看待货拉拉跳车身亡案:检方已提起公诉?1894 赞同 · 211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answer/2071034723)
总之,等待法律的裁决,
希望这个案子最后不要变成彭宇案。
对这件事,我只有两点想说的:
1. 希望周先生开庭的时候能用上家属指派的律师,而不是法援律师,支持家属依法维权。
2. 看到这里的男性朋友们,请记住,
车上的仙女现在就等于一枚重磅炸弹,
随时有可能把你的人生炸的再无未来可言。
往后的生活里,只要不是生计所迫,
车上不要载非亲非故的仙女,
更不要为任何素不相识的仙女提供生活便利。
也希望大家打车的时候,
能多跟司机师傅强调现在接仙女的巨大风险,
如果身边有开车的朋友,
也尽量把货拉拉这件事和下面这些新闻给他们看,
这就是现在拉仙女的代价,再不注意的话,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这些事里的下一个。
今日少接一单,他日或免一难,
已经是残酷且不可避免的现实,
我们只能接受它,然后规避风险。
谨记!切记!勿忘!
如果有仙女对我的话表示不满,
认为我不该以偏概全,
那我只能说,我们男人付不起这个甄别成本,
而且以当下的现状,你们也没资格要求我们去付,
有罪推定和一刀切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另外,如果有人在我的评论区打下逻辑等同或类似于 “是人的问题,和性别无关,不要对仙女抱有偏见” 的理中客拉偏架评论,那我建议您去和周先生的妻子说这个话,不要在我这里说。
至于您,我会直接屏蔽,望周知。
有位答主引用的链接里附录了一堆相关案例并以此来说明司机应当有罪(非挂人,只是讨论,就不艾特了)
上面列的案例全是要么开车门不刹车,要么就是踩了下没停车就离开现场的的,而且上述案例大多是男女吵架,第一司机应当对乘客性格等有所了解,其次司机确实未尽应有注意义务:要么没刹车要么跑路,因此司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本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看下官方通报:
司机周某在乘客探出窗外反应过来后 “轻踩刹车并打双闪” 是完全正确的操作,是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尽力维护她生命权的最好手段了,而且周某下车后立刻拨打 120,也表明了他主观上没有加害的意图。有些人说应当急刹车,急刹车的案例也有啊
而且也不是所有案例都觉得乘客没责任,下面两个案例就是代表
第一个案子中司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对乘客要求停车指令不予理睬,为什么该案法院就认为原告 “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跳下来的严重后果”?且是在司机拿出电话和陌生人告知时情有明显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第二个案子也是乘客要求停车没有理睬,甚至是在跳车后行驶了一段才停的,但法院依旧认为主客观均不具备,司机不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不管是用二要件,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分析,都应该考虑下设身处地地代入司机角度,如何能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生命权,难道急刹车能避免么。
当然,司机态度不好有女生放行李时间过长且明显超时的因素,但还是应该及时向乘客进行解释。从道德上来说不无过失之处。但是从法律角度,女乘客为精神正常人,应当知悉跳车后的严重后果,并且司机在注意到其跳窗后已经尽最大努力维护乘客法益,因此不应该定罪。
累了,毁灭吧,我真不想再看到死者车女士那 10 级美颜的大头贴了。
对我来说这个案子司机关了 5 个月已经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反正大家有别的出路别干服务业就是了,这个行业的人不配有脾气
回答已修改 :-)
司机师傅出来了将会发现,竟有如此多网友是支持你的。
当然,上不上诉都是自己的选择,但愿以后生活都安稳幸福。
已经没有必要,再过度讨论司机是否真的过失致人死亡了。
倘若司法要考虑顾及社会影响和舆论,社会公众其实已经发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呼声。
倘若检察院是公事公办,走个流程,那就快一些,法院早点给出公平正义的宣判。
倘若是某些专业的法律人同情心泛滥,最终判了过失致死,也请向社会公众通报清楚,司机涉嫌过失致死的证据,以及定罪逻辑和依据,方便公众普法学习。
最怕的是因为死了人,就要拿一个交代,用刑罚,给社会提个规范,搞得以后草木皆兵。
受
老师启发,研究了一下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货主(用户)跟车时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意外事故后司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货拉拉的业务场景下,司机提供搬家货运服务,货主(用户)和司机构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
但货主跟车与司机一起前往目的地的过程中,货主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
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是货运合同关系,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对货主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是货运合同的随附义务,如果在运输中货主受伤,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8)吉 24 民终 263 号】
也有法院认定司机与货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坐人及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如果乘坐人在运输途中受伤,可以主张司机承担违约责任。【(2018)吉 24 民终 263 号】
不论是哪种说法,在以往的判例中,司机都有保障跟车货主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货主受伤,则需要根据司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是公正的。责任不总是只倾斜向司机。如果货主自己有重大过错,也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上述的【(2018)吉 24 民终 263 号】中,虽然司机明知车斗载客违法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放任货主乘坐,未加以提醒、制止,在汽车制动与转弯过程中也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货主坠车受伤、死亡。同时,乘坐后斗是货主本人主动要求的,货主自己无视了可能发生的意外,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这个案件后来是双方各承担 50% 的责任。
以上均为民事案件中责任的划分。至于刑事上怎么处置的,没检索到任何此类案件上升到刑事层面的案例。
不知道长沙法院在上升到刑事层面后,会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会提供什么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新思路。
打拳是真的有用。打拳可以让柯洁退博,可以让众多男性社死(清华学弟、罗冠军等)。打拳现在已经侵入到媒体界、司法界。以后大家还是好自为之吧。
看到这个新闻,我冒出了一阵阵冷汗。
在好几年前,滴滴顺风车刚开始流行的时候,我为了挣一点回家的油费和过路费,在节假日回老家的时候(3 个小时高速),我都会打开顺风车接单。
在我的记忆当中,我接的单子 70% 都是女生。偶尔因为大家都在抢单,我只能接上一个人。还是女性。不过结果还好。没遇上任何投诉我的女性乘客,她们都很好商量。
有一个女生到了目的地附近,因为道路围挡修路,她主动提出提前下车走回去。
有三个女孩一起坐我的车,一路上一直叽叽喳喳,还把零食饮料分给我吃。她们还一度让我加入她们的话题讨论。说去黄山怎么玩怎么规划路线等等。
要是搁在现在,我是不敢接这些单子。
这几年,一些女拳自媒体为了流量和金钱,毫无下限,撕裂社会、引发对立。造成社会风气严重堕落。男女之间的信任感会毁灭殆尽。
我怕,是真的怕。
如果哪一天遇上一个被女拳荼毒的女生,她时刻准备和我战斗,我哪怕稍微多看了她一眼,就是居心不良,我如果稍微起身活动一些,就是意图不轨。然后她就要和我拼命。然后全程录像放上网,让我社死。我真是得不偿失。
很希望司机无罪释放,但是理性告诉我,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极低。
从司法机关不许其与家属见面,不许家属自聘律师这两点就可以看出来,这就是想做成铁案的重大征兆,这两项做法就是为了防止司机和外界串联,进而防止其当庭翻供,给法庭定罪带来不便。
从此案中广大男性司机可以得到几条教训:
1、车上必装监控设施,此案司机未装,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至今难以脱身。
2、切勿搭载醉酒女乘客,醉酒之后你无法预料其会做出什么举动。
3、切勿深夜搭载女乘客,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深夜出行的女客,精神异常的概率高于白天出行的女客。
4、有女乘客的前提下,尽量不要偏离导航,哪怕导航比抄近路更远。
5、发现女乘客情绪明显异常,第一时间将车停靠在路边,并且报警。
这次我们无法拯救周某春,但可以四处宣扬,避免出现更多的周某春。
我认为,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货车司机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断评价司机 “再注意一点就能防范”,简单粗暴地认定 “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司机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不仅有损案件公平正义,更可能导致货车司机在服务其他女性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女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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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医院停工。
因为按照这个逻辑,所有的医生护士都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很充分。
医生护士的职责是救治病人。但是病人死了,或者因病受到了损失。
病人在救治过程中有什么责任呢?
不论病人是否严格遵守遗嘱,就算病人没有遵守遗嘱,是不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或者受损的?
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损的,那治疗的医生护士还敢说没有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建议医院停工,组织医护人员从速去公安局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建议病人尽快报警,争取医院赔偿,并将医生护士全部送入监狱。
你问我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条文支持吗。问我这个问题,你是在开玩笑吗?案子是你们办的嘛,阿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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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昨天(2021 年 8 月 24 日)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
法官认为,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断评价院方 “再注意一点就能防范”,简单粗暴地认定 “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不仅有损案件公平正义,更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 湖南一住院老人自行外出溺亡,家属索赔 21 万余元》
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就是:
执法者永远站在了强者一边。
有时候我们气愤的原因是,把自己代入当事人的角度,发现自己根本没有选择。
哪怕条件再苛刻,但只要有一线生机,大家也就认了,但是设想了一下,自己如果遇到类似情景,根本没有选择,十死无生。
这种情形是可怕的。反应在个人,那就是走向极端,走向毁灭,所以古话说做人留一线,这一线就是生机。
反应在群体,那就是价值观的崩塌,这就是直接损坏政府的公信力。
就像南京扶老太太案,还有前几天的砍自己种的树被罚十多万。
你要说对方占用公共场地种树,罚点钱,这在咱们普通人的认知中,很好理解,不是你的地方,你凭什么占着使用,但是你说因为砍了自己的树,就被罚,而且还那么多,这就难以理解了。
这个案子如果也采用类似难以理解的混账逻辑来定罪,那影响真的可能与南京案一样,遗毒深远。
这是在告诉广大 (男/女)(出租车/顺风车/货运车) 司机
一旦接到这样的乘客,需要立刻急刹停车并报警,让警察奖励这样的乘客 1500 元并将其送到目的地。
虽然女司机不会因为乘客跳车被起诉和网暴,但也是件麻烦事。
更新一下
这个事刚爆出来的时候,我也跟很多网暴司机的 “正义人士 " 一样,认为司机一定是精虫上脑,做出了霸王硬上弓的行为——否则何至于女方跳车?我想这应该是正常人的逻辑。
试想 1:司机仅言语调戏——不搭理或者怒斥对方:请你放尊重一点,否则我报警了。同时告知家人朋友车牌号,提高警惕。
试想 2:司机上手了,如摸大腿等行为——立即怒斥推开对方,报警。
试想 3:司机被推开后威胁女方,并试图停车到隐匿处来硬的——女方呼救,跳车,死亡。
无论怎么推演,私以为司机一定是有类似动手的行为,才会引起女方跳车。
然而警方通报大家看到了,司机压根碰都没碰对方,这点非常重要。如果像某权威媒体说的,“应立即紧急停车并制止对方跳车 “,然后司机手指甲验出了女方 dna…… 那司机师傅这辈子真的完了,长沙某院也不会这么头疼了。
只能说天佑司机吧,举头三尺有神明。
这里插一句,媒体就是媒体,媒体只是媒体,写的东西笑话居多,某市新闻也一样。
那么女方到底为何跳车呢?
司机有罪论的支持者一般是这么几点:司机态度恶劣;司机偏航;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拒绝。
首先,态度恶劣是双方的。从女方上下十几趟搬东西,且面对司机的催促,要求帮搬等行为置之不理就开始了,不是行车过程中才发生的。女方也肯定知道司机心里不痛快,且对此并不在意,从她还有心思在副驾上开心的分享色情软件的特效就可以看出来。
其次,司机偏航。货拉拉并没有规定要按导航走,司机偏航走更快的路线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是结合他拒不停车,拒绝解释偏航原因,这里个人认为还是有一点点不妥。
最后,拒绝停车。现在司机角度,这单已经赚不到钱了,心里也不舒服,再耽误我接下一单?站在女方角度,内心疯狂加戏幻想自己被 xx…… 这里我认为司机还是有一点点问题,是女方跳车的诱因之一,我猜也是某院敢把司机抓回去的主要原因。其实此时距离女方目的地不足两分钟路程了,如果她足够理性看一眼…… 然而没有如果。
但是这就足以判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足!不仅不足,女方起码还有以下过失:
首先,女方是一个色情软件经营者,对男性的不信任感超出常人。或许常年搬家躲避仇家是阴谋论,但这种网络杀猪盘肯定是得罪人的,且赚这种昧着良心的烫手钱,内心多少会有不安,都体现在了她反常的,令人匪夷所思的警惕性上。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那么她呢?
其次,一个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会有一种天然对警察叔叔的抗拒。一般人遇到危险,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报警,她为何宁愿跳车也不报警?因为她也是不敢,或者说不愿的。试想某天警察叔叔上门,到她所在的色情软件公司她会是什么反应?是不是多少会有点抗拒,害怕?
最后,结合此女毫无物理常识(女司机威胁男乘客,男乘客跳车那个案子,法院不是认为男乘客应了解跳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吗),这个案子女方真就无过错吗?
司机有罪论的支持者,往往是以一个正常女性的角度来推论。但是这个女的,她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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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评论再次被删,那就说点别的
这个事吧,长沙公安没有毛病的,调查清楚放人了。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把人又抓回去了。
法院呢?我原以为法院不会接这个烫手山芋,但我没想到,它接了。
它接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司机要被判刑了,看到有人说法院判无罪,我认为不乐观,多半判个羁押期抵刑期了事。从此以后司机背上了罪犯的恶名,祸及后代。
很多人在谈彭宇案,个人认为此案比彭宇案影响更恶劣。借用某大佬的说法,彭宇案是 “疑罪从有”,货拉拉案是 “无罪从有”。
何况,至今官方都嘴硬不承认彭宇案造成了社会道德倒退的问题。
我很同情司机,从在法言法的角度,司机最多,勉强是个民事责任,这个懂的都懂,但是我感觉到他要被判刑了。
长沙该被人记住的,不止是它每天炒作的低房价。
无罪释放并对羁押所造成的误工情况给予充分补偿。
这是一场舆论裹挟法律的的阴谋狂欢。
无良媒体能说出 “急刹车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这种话,更是佐证这一观点。
类似的案件很多,几乎没有对司机提出刑事责任诉求的。希望这一次,社会不会向片面的暴论低头,不会为了所谓的面子而冤枉好人。
你们做的每一次判决,都在重新塑造这个国家的社会风貌。
枪已经开出去了,只能巧立名目,把靶纸画上
这充分说明了家属自己雇佣律师的重要性,很显然之前他们的撤换律师的操作有里应外合的嫌疑,想要促成板上钉钉的案件,所以我对判案结果有些悲观。
我们现在能做的声援有限,剩下的只有祈祷。
但是我们依然有其他可以做的事,
无论判案结果如何,都要向司机宣传此类被诬告案件,相当多的司机不知道实情或者此类案件,所以我们需要在与他们闲聊的时候说一说。这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我已经在做了。
身处女权社会的黑暗,我们一定要抱团开拓出自己的光明,men lives better!
我在之前南京彭宇案的相关答案下面说过:彭宇案也好,货拉拉案也好,问题已经不止于事实,而是人为建立了一个极端不对等的情况。
什么叫极端不对等?A 只有不损失和损失惨重两种选择,B 只有没赚到和大赚特赚两种选择。那么 A 和 B 就是极端不对等的,那么 A 就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遇到 B,B 就会想尽一切办法遇到 A。这就是一个死局。
那么,所有人都知道,面对死局唯一的解法就是不要入局,哪怕无限扩大打击面。这个也是有先例的:看到一个人摔倒了,完全不去判断情况而直接选择远离,并且告诫身边的人,别去扶。
回到货拉拉这里也是一样的。司机只是会开车而已,因此唯一的做法就是不去载客,或者只要有一点风险就拒载。这个面可就大了:孕妇也拒载,伤员病人也拒载,上了年纪的也拒载,看上去情绪不好的也拒载,甚至受限于这种不对等,外地人是不是也要拒载?看上去不富裕的人是不是也要拒载?我想象不出有多少种情况,但是我上面说的情况都是已经发生过的,去查新闻一查一个准。
注:以下文字非常错误,我本人也非常反对,这里只是以一种纯理论探讨。
还有一种更可怕的情况:开车的应该都听过这句话:撞伤人不如撞死人。这句话随着现在事故判定越来越公开明晰而逐渐消亡,但是在过去不对等的偏向 “弱势方” 的时候,还是被一些司机所信奉的。
那么,就可以推导出一种情况:因为生计,不得不继续载客,然后又面临了货拉拉司机类似的情况(甚至是司机自认为是这种情况),那么作为司机,首先会做什么?不是打电话报警或者叫救护车,而是先保证压死乘客。因为已经明确了无论发生什么,都是司机全责,那么压死乘客就变成了一个减少个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反正都是被判刑,蹲 5 年和蹲 10 年司机的人生都完了,但是伤者的医疗费没有上限,死者的赔偿金是有计算公式的。
这段文字有多荒谬,货拉拉事件进入到公诉环节就有多荒谬。
所以说,公检法作为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给力啊。
我觉得要判断司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从三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个阶段:死者跳车之前,司机是否能够预知死者跳车并采取措施进行避免。
个人认为不能,因为跳车本身就是属于非常规手段,且极度危险的行为。而在此之前,司机与死者虽有矛盾,但是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司机没有任何对死者的直接侵害行为,在司机看来,死者在车内是绝对安全的,根本没有跳车的理由。
第二个阶段:司机是否有可能在死者跳车的时候进行阻止。
个人认为还是不能,因为死者跳车之前肯定就会考虑司机制止的可能,跳车的时候必定是突然且迅速的。而司机正在驾驶过程中,不可能随时注意死者的动向。当发现死者跳车的时候,未必能够反应过来。即使反应过来,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也没有能力去制止。
那么紧急刹车是否可行呢?
个人认为同样不现实,跳车过程可以分为解开安全带、身体探出窗外、坠车三个部分。解开安全带是个非常短暂的时间,同时司机也无法判断司机解开安全带的目的是为了跳车。而等到死者身体探出车外的时候,已经不能紧急刹车了。紧急刹车的惯性会把身体探出车外的死者直接甩出去,加速坠车这一结果的发生。唯一的正确做法就是司机采取的缓慢刹车,而结果就是死者跳车身亡。
第三个阶段:跳车发生后,司机紧急救护的一位。
司机并非专业医护人员,因此能做的只有拨打 120,等待医护人员到场,而司机也确实这样做了。
综上所述,在死者整个跳车过程中均无过错,且履行了必要的救护义务,后果应由死者自行承担。
如果这次判决不当,司法部门势必会陷入塔西佗陷阱。
当年南京彭宇案造成了多恶劣的影响我想不必过多赘述,对社会良好风气造成了沉重打击,碰瓷的人有恃无恐,做好事的人唯唯诺诺,好人不敢再做好事,坏人日渐猖狂。
而这次货拉拉事件舆论更是酝量已久,前有长春女大学生割喉司机反被奖励 1500,后有货拉拉司机无证据刑拘几个月,也有清华腚姐之流利用舆论网暴无辜男性。
女权利用网络舆论对男性 pua,压榨生存空间,甚至想要左右司法程序。而她们自己犯了错,要么装作看不见,要么大度的原谅了自己。
如果这次司法部门没有公正的判决,那么女权就会越发猖狂,男性的生活会更加不堪,在女权的反噬到来之前,应该考虑尽量减少与女性的交互,难保打交道的是个女权。保护好自己,如果要接触也可以买个录音笔啥的,以防万一。
像司机群体,尽量接男乘客,如果是女乘客,一旦察觉不对劲就报警,不要嫌麻烦,其他也同理,降低危险,最好扼杀在摇篮中。
xdm,尽量跑吧,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女性一边像郭女享受着性别福利,一边尽力贬低迫害男性,甚至国际女权对国内女权都看不下去。能跑就跑吧。
从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开始,提起公诉就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不过,就目前新闻披露的信息来说,我认为司机是无罪的,这本身应当是一件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调节的案件,结果却演变成一场刑事审判,不得不让人感叹舆论的强大。希望他的律师能够帮助他,也希望这场审判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不要受到舆论的影响。
司机目前被指控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案子来看,司机构成自首、货拉拉已经赔偿、情节也符合较轻的条件,可以预想,即使定罪,大概率也是实报实销或者缓刑呗。但我想,没人希望自己留下一个这样的案底,期待庭审公开,为我们还原案件事实。
出来干滴滴、货拉拉或者代驾的人基本都是社会底层,本来挣的就不多,还要受这种委屈,以后所有司机都不要接女人的单子了,那一点点钱远不足以弥补潜在的风险。
我看了看,我只能说,各位连点认知都没有吗?这件案子要是判了,很多司机真的会很茫然!
本人不会开车,所以经常坐车,又因为坐副驾要系安全带,所以都是坐后排!就像很多同事说我,你把你的生命交给了一个陌生人来掌控!可惜本人天生就不适合开车,不把生命交给别人,交给自己死的更快
大家能否思索下,晚上走高速,还是货车,最关键是道路安全,司机必须全程注意前方,而且警方通报已经说了,路段灯光灰暗,人车辆稀少,这种地方是最容易肇事的地方…
死者说停车,四次!你作为女的害怕这路段,司机比你更害怕这路段,你害怕司机图谋不轨,司机还害怕路霸土匪呢!
死者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不会开车我特佩服司机当时选择,因为当时司机手把方向盘,眼镜还要看路啊,各位,你还要司机怎么做?莫非要一只手拽死者,一只手把方向盘,然后一只眼看死者,一只眼看路?那我估计搞不好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说停车,司机就能立刻停车?警方通报,死者 4 次要求司机停车,那么请仔细看看警方通报,21 时 29 分死者要求停车,喊了两次,21 时 30 分 34 秒司机拨打 120,也就是在两分钟不到的时间,死者喊了四次停车,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生活经验,停车这种行为,我们初中物理知识告诉我们,有一种叫做惯性的法则!立刻停车,难道让人破窗而出?或者和前玻璃撞得头破血流!
我实在看不懂怎么的就过失,两分钟,人没了!就过失了,要是立刻停车,还要分情况,是死者探出头到窗外,还是没有探出头到窗外,就两分钟,留给司机思考的时间太少了!说真的,我不见得在坐各位能够比司机做的更好!
货拉拉究竟属于不属于服务行业,哪怕他属于,行业要求司机必须对乘客面带微笑,和声悦色,服务周到,那也是行业准则,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哪怕货拉拉司机与乘客恶语相向,那也只是触犯行业准则。关于导航的问题,那就更有意思了,如果是出租车绕路,是为了多走路程增加路费,那么货拉拉绕路,我就没太明白,莫非货拉拉也按路程收费?如果不是,正常路线导航路线 11 公里,驾车路线 11.5 公里,我一样存在困惑,货拉拉与司机签署协议,是不是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路线走,如果确定有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走,那么我可以接受检方的控诉理由。如果货拉拉没有与司机签署协议,那么司机有权随意更改路线。
我原因相信警方的通报,是因为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已经路人皆知,警方必须慎重,而现在所有证据摆在眼前,检方仍旧公诉,莫非找到新证据了?我相信最好这证据要过硬,要不然这热闹可大了。可别到时候玩红楼梦贾雨村那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这事儿已经无论如何也不会有好结果了,对哪一方都如此。
对于女方就不用说了,人都没了,怎么判都是不幸。
对于男方来说就是无妄之灾,但赶上舆情的风口浪尖,不是屎也是屎。而且已经被关了这么久了,如果无罪让老爷们的脸往哪儿放?善终是不可能了,就盼着少受几年罪吧。
但对于当地的大老爷,也是个大麻烦。本来就是个舆情案子,因为如果真有什么问题出事儿的时候男的就走不了了。按理说这种舆情案子也简单,只要顺着舆情判就对了。但现在男女双方的支持者撕裂的很严重,别看现在男方的支持者群情汹涌,好像舆论立场都站在这边。
但这只是因为目前是重判的倾向,他们害怕自己将来也会一不小心被别人一个意外坑死,所以才在这里跳来跳去。但只要判的足够轻,这些人就不跳了,但也不会出来帮大老爷说话。因为毕竟还是被捡了几个月肥皂,他们以后要是碰到这种事儿,虽然死不了,但还是得扒层皮。
可你只要判轻了,虽然男方不说话了,女方就该出来骂街了。她们会认为如果连自己人的死,都不能把一个潜在凶徒重判,那么以后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连寻死都威胁不了对方了,就会导致自己遭受更加严重的损失。到那时大老爷又该头疼了,真不知道应该讨好哪一边。
如果不轻不重呢?那就更倒霉了,双方一定一起开骂。因为一方的要求是无罪释放,一方的要求是欲诛之而后快,根本无法调和。
所以看着舆情搞投机也不是办法,弄不好就搞得自己骑虎难下。其实最根本的方法毛主席早就给出来了——为人民服务。只要在平时每一件事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别只想着自己,积累出足够的信任,怎么判人民都会相信。
很阔能判果实汁仁丝网,
原因就不多说了,
大概率就是因为死者是个女的,而且这女的未婚,如果未死将来阔以生三胎
表态方面不再谈了。
原本一个侵权民事纠纷何以演变成刑事案件,个中原因看官们都已清楚了然。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子可刑可民,这是社会资源稀缺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有些案件,即便是进入了刑事案件,涉案被害人一方也可能是为了要到更多的赔偿款。
一件在民事侵权纠纷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侵权人,能否在刑事案件中成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刑法予以定罪量刑,这是件可以探讨的问题。
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所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
前者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后者不仅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包含了社会秩序法益。换而言之,刑法苛责的是行为人作出的行为系正常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说得通俗点,这件事你不能做,做了刑法就要管。
因此,倘若法院真要定罪,希望审判人员能在判决书中将这一层道理说清楚,告诉司机哪些行为不能做。
不能绕路?应当紧急刹车?或者如何算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则,我们的社会又要卷了,卷得更严重了。
以上。
赶快判吧,我把结果发到外网去让世界看看中国的司法。
南京案之后十数年,路遇老人跌倒不敢扶。
之前某地一老人跌入水坑活活溺死,路过数名行人熟视无睹。
如今若此司机被判过失杀人,即使事后有证据显示司机图谋不轨,这过程中不清不楚的操作,你们觉得以后会如何?
女生真有本事,就应该号召姐妹们离开舒适的空调办公室,去做女性货车司机。
以后男的拉男的,女的拉女的。
各自安好,相安无事。
最后再点名批评央视
,公然宣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急刹车,罔顾事实,罔顾专业的安全条例。
以上。
一、 武汉一女乘客车速 60 码跳车 出租司机懵了:全程无交流_哔哩哔哩_bilibili
↑司机是女性,乘客 60 码跳车,司机被当场放了,因为有监控证明。
二、↑是央视给出的遇到跳车乘客的做法,一看就是没开过车的。
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任何时候都不要跳车,40 码以上水泥路都是必死无疑的,不要抱侥幸心理,是真的会死人的。
**
司机的做法轻点刹车,才是正解,紧急刹车会有两个可能:1. 乘客被甩出前挡风玻璃 2. 导致乘客失稳跌出去。**
三、↑已经发生了割伤司机反手挣 1500 的女大学生了
问题就是从事新闻媒体,公务员,法务人员低学历 / 低水平占比大。会去轻信极端女权言论,会不知道常识,屁股决定脑袋。
不存在所谓 权力交放给女性这种,而是这些高地就是他们的主导地。女性本就读文科的多,这类学科本就偏向文科。
互联网的极大程度普及,但是其普及所涉及的低学历人群更多,导致互联网人均智商的下降,就比如知乎,以前是邀请制的,最开始就只在大学生群体里面广泛传播,开放用户注册后,甚至是高中生,初中生都可以用。
营销号的水平也是,以前从事相关媒体的人好歹是对应专业的大学生,现在只要有手机,会打字就可以去从事营销号,去骗那些初高中生和低学历人群去造反很容易
女权亦是,占比更多的是低学历女性人群,月入 3000 左右,过的极度普通又不知道怎么改变,只有在互联网骂男人。更有甚者 “大学生” 去信了女权就搞笑,我是不认同他们真的有大学文凭,即使我这个理科生且海外读学的我都知道毛概马原,拜读过毛选,知道人民群众的矛盾产生原因的归责。可能是所处圈子,相信你 我身边都见不到女权,因为你我是实实在在的接受了高中及以上文化教育的人,身边的人大概率也是同水平。
所以不难理解,跳车的是个极端厌男的 “女权”,果然学历大专 (说这个都侮辱大专了),那么网上叫嚣司机有罪的,肯定还不如大专。在我眼里信女权的大学生等同于信轮子的大学生。
国家应当严查政府机关人员的政治水平,严查其学历文化教养水平!
严格管控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文化修养水平和相关的从业执证!
不要让没文化的人掌握话语权瞎胡说,不要让有文墨的人失去理应的主导地。
说实话,非常失望,接下来看法院这边能不能顶住压力吧!
如何看待?
国男现状:整天在知乎和贴吧搞精神胜利那一套(实际上就是软弱的鸵鸟),让它们去把微博下载回来,去把舆论话语权抢回来,却说 “微博,dog 都不玩。卸载了!降智!” 以后国男都配得上这个下场。
你没有罪,掌握在女拳手里的舆论可以让你有罪。
国男天天自以为是沾沾自喜地以为占领知乎就是占领舆论场,遇见团结就能打败的微博女拳却怂得一批。
女拳骂你是鸵鸟,骂错了吗?骂得好!
微博的男性博主几乎在用一己之力对抗一整个势力集团,然而还要遭受国男背刺,也是过于好笑了。
但凡学一下韩国日本男性的互联网精神,国男的下场都不会像现在这样惨烈。
所以我的结论就一句话。
下载微博,支持国男。
应评论要求,抖音快手也要。
就目前一套操作下来判决结果已经不起很重要了
站在朴素的人民价值观前说,如果这种操作也可以算过失致人死亡,我觉得以后要不要直接起矛盾就叫警察叔叔?不浪费公共资源?
在我看来那个女生是没有一点基本的认知,我觉得在她的观点下:
1、我做了无理要求,延长了司机工作时间。 2、司机生气了。 3、司机生气了就一定会报复我。 4、孤男寡女,天又这么黑,他会干什么事? 5、司机会杀了我的! 6、那我自己去死好了。
我觉得这应该就是那个女生的思路,不然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跳车。
从这个角度来看,女生在一开始就对司机做了 “有罪推定”,从社会角度讲的话,我觉得司法不应该支持这种想法吧,不利于社会稳定吧。说明女生是自己思想有问题啊。一个人自己思想有问题,为什么要别人承担?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啊,如果那女生不是 23 岁,是 13 岁(我觉得 13 岁都会自己思考了)司机有劝阻的必要。
23 岁啊!!!!!!!!是不是以后两个人相处点信任都没有,是不是出租车司机以后看见人就要低声下气,生怕一个成年人想不开就跳车了,退一万步讲,是不是一看见别人要跳车就急刹?我虽然不会开车,但是我学的物理知识告诉我:一个人一半身体在车窗外,70 公里的时速,急刹绝对人给甩出去当场去世,这做有罪推定是欺负广大人民群众没接受义务教育?
我就是在发泄情绪,之前不知道这个事,今天看到了,了解事件后气了一整天,是得发泄一下。别骂我,骂就是你赢。
从警方公布的细节看,车莎莎案最大的可能,是双方互相不体谅,再加上情绪化和猜疑,导致的误会。
再次说明沟通有多重要。本来简单几句沟通就能化解的问题,因为斗气,酿成大祸。
此案竟然让我想到黑暗森林法则。因为双方无法沟通,没有信任,产生猜疑链,最后只能采取最极端的行动。
司机的心理活动:
上车我等你近 40 分钟,下车你还要自己搬,又得让我等 40 分钟
不按导航走也大惊小怪,会不会开车啊?
然后中途还磨磨唧唧要停车
我跑两个小时只能挣 20 块钱
还要耽误我接下一单
tmd 烦死了
女孩的心理活动:
我好厉害,花 39 块钱就搬了家,今天又省钱了哈哈哈
但这个司机真没耐心,一直嫌我搬得慢,一直催催催
我一个 150 的女孩,40 分钟就搬了十几趟,已经很快了好吗?
然后司机不帮忙,还不断想要加价,不是个好东西
(到了车上)怎么回事?司机专门往黑灯瞎火的地方开?
又有刁民想害朕
提醒他几次居然不理? 而且表情很凶(有点慌了)
停车,停车,赶紧停车!
完了完了,这回遇到坏人了
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眉头一皱,计上心来
还可以翻窗自救啊,幸亏我这么瘦,而且动作灵活(庆幸)。。。
(扑通,哎哟,砰,啪哒,砰,啪嗒。。。)
车莎莎不是一般的节俭,每月收入 2 万能存下 1 万 8
然后这次用货拉拉搬家一共只花了 39 元,还让司机等了 40 多分钟
也拒绝了亲戚帮忙搬家的请求
一方面来说,她十分吃苦耐劳
宁可自己搬个十几趟,也不愿意掏钱让司机帮忙
但她这样的做法,并没有体谅到司机
司机跑这一趟车下来一个多小时,扣除平台费用可能只挣到 20 多元,心情十分烦躁
当司机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车某某的拒绝时,司机摆个臭脸甚至非常情绪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司机在熟悉路况时,不按导航走,抄近路走小道(减少红绿灯等待时间)是很常见的行为
警方调查结果也说了,偏航路线可节省 4 分钟左右,在老司机看来,路线并没有问题
但司机没体谅到女孩的心情
在女孩看来,司机几次偏离导航,跑到黑灯瞎火的小道,十分可疑
让他停车,司机也不搭理(因为司机此时心情很糟糕,估计认为女孩耽误了我这么多时间,也不懂路线,没功夫和她废话;而且已经催过她几次都被无视,认为女孩太磨叽)
让女孩产生了恐惧心理,于是跳窗,导致悲剧。
当然,司机也有责任
司机气愤之下,可能没考虑到女孩这时候会害怕,甚至有点赌气对着干的意思(情绪化)
女孩最主要的失误在于,恐惧或者情绪化之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跳窗)
次要错误在于无视司机的需求和感受
比如司机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 40 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
一般来说,你无视别人的要求,别人也会无视你的要求来报复
女孩可能没想到这一点,而是通过脑补,把司机当作了坏人
从警方的调查细节看,“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也就是说,并没有性骚扰或打斗等行为,只是两人在斗气 。
节俭是美德,但她光顾着节俭,没考虑到司机的感受,就容易产生矛盾
哪怕产生点矛盾,其实也都是小问题
让问题严重升级的一步,是她在斗气或者恐惧之下,把司机脑补成欲行不轨的坏人,做出了跳窗的决定
有的错误犯 1000 个都无伤大雅,但像跳窗这种错误,犯一次,小命就没了
一失足成千古恨。
货拉拉平台也有责任
除了大家都提到的车上没有录音录像,平台反馈不及时之外
货拉拉这样的收费方式,其实是默认了司机可以提价,主要通过搬家卸车等服务来赚钱
这样做的好处,是看上去报价非常低(搬趟家才几十块),容易吸引客户
坏处是容易产生纠纷
因为司机光靠这明面上的报价,可能连油费都不够
只能指望着帮忙搬家和卸货来收钱,或者用其它方式抬价
要不就是多接几单(这个司机就是忙着去抢下一单),导致司机赶时间缺乏耐心
货拉拉完全可以预判到这样的争议和风险
但它们为了快速抢占市场,无视了。
平台为了抢生意,表面的报价非常低
但这么低的报价,司机根本挣不到钱,必然会要求附加服务或提价
遇到一毛不拔的顾客,就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
但平台能怎么办呢?
几个竞争者都在压低报价
你如果不用这样的方式,很可能就会竞争失败出局
根本解决的方式,还是应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
禁止用超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类似于反倾销法案。
最遗憾的一点,是女孩跳车的地点,离终点只有几分钟距离
哪怕当时她再稍微等一会,再玩会手机,或者多吵几句,车子就已经到终点了
也就没必要跳窗了
最疑惑的一点,女孩感到危险时,为啥想不到用手机发信息,而是要跳窗?
是谁给的她这样的灵感?
也许是我们的逃生科普还不够普及,导致女孩只能从电视剧和小说里学逃生。
看到媒体报道说 23 岁的车莎莎,在长沙当 HR 月收入 2 万时,我有点疑惑。因为长沙的工资水平并不高,HR 又不是个高收入的行业。车莎莎貌似也不是名校毕业或者海归,按网上的说法还只是大专,怎么会刚毕业工资就这么高?而且车的家人还说她是销冠。HR 哪有销冠的说法?
再看她出事前 6 分钟的对话,媒体说是在”工作群 “。这个“私奔到月球” 明显是直播礼物,送礼物还有特效,下方显示还能获得三千多的积分。普通公司的工作群,怎么会有直播礼物?所以我估计,莎莎很可能在网络主播这个行业工作。主播月收入达到 2 万(不稳定),还是不稀奇的。
根据媒体采访结果,莎莎是在她叔叔车细强的公司上班,做人事工作,1 月份工资达到 2 万。
车细强这个名字挺少见,于是我用天眼查搜了一下 “车细强”,发现他名下有长沙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星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六六九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他们的主业果然是做网红主播。
对比叔叔「车细强」的采访视频截图和「六六九互娱」活动的照片,的确是同一个人。在拉勾上搜了一下这两家公司的招聘需求,发现招聘的都是网络客服、社交 APP 推广、主播艺人、经纪人等。
再看这个经纪人的要求,里面写的是负责招募聊天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挖掘和培养优质聊天人员。**所以,莎莎的工作,应该是在网红公司负责招募聊天人员甚至主播,相当于网络主播的猎头和族长。只有这样她才能拿到提成和高薪——但想拿高薪,就可能经常要工作到很晚。这可能是她晚上搬家的原因之一。
这家公司的直播 app 名字我就不说了,免得有人说我打广告,在评论区能找到。
的确有 “私奔到月球” 这个礼物。而且看上去,此 app 有涉黄或者擦边的嫌疑。
这也解释了:
大家有兴趣还可以看看我对 “上海名媛群” 和“北京 80 万剩女”的揭秘,可能会让你们更吃惊。
货拉拉的事不懂哦。最近重温《大明王朝》还挺好看。
根据题主的质疑,我也表达下本人的观点: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包括跟车服务?搬家主人乘坐货运车,司机是否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我表达的观点
题主认为货车服务不包括跟车服务,我觉得这个跟车服务是货物运输的一个附属义务,能更好的督促货物的运输。司机在没有完成货物运输的情况下绕道去接货,我觉得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812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用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主人提醒绕道,司机应该更正,司机不更正还与合约方发生争吵。这种情况合约方可以要求解约。
货车司机搬家服务如果没有搬家主人的跟车服务,那车上的东西运往何处?如何得知?在主人有跟车的情况下,货车司机还好几次偏离路线,经多次提示仍然我行我素,这一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我不知搬家主人是否女主人,如果是,可能会明显感觉不安全!觉得这个司机有问题。还是下车为好。网上曾有女乘客乘坐出租车出现事故,是因为司机偏离路线将乘客运往偏僻的地方实行不轨。这些谁也不敢保证!
退一步说,即使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跟车服务,女主人上车,货运司机可以拒绝,但货运司机没有拒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应当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司机同意货主上车,已形成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车人员安全运往目的地。
在刑事责任上,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是判断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关键。行为人在与货主发生争吵之后,看到货主开车门,是否有制止行为,当时行为人心里怎么想的,这事咱不好评论,还是得看律师、法院的调查取证。
但不管怎么说,司机对货主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起来都很关注女权,但是没人关心 这个被关了五个月男人 的妻子
以后路上看到女的就害怕,自动离她远点 真怕摔一跤都是我的空气绊倒了它
为了让大家了解一下这个男人的妻子,她也是女人,希望你们女人将心比心
三言财经: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妻子发声:丈夫已被羁押 5 个月,家庭陷入崩溃,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法律 法律 法律 相信法律
相信南京
相信长沙
相信宁波
相信长沙
呵呵
欢迎补充
广大的司机朋友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请谨慎选择乘客,毕竟连法官都不站遵纪守法、兢兢业业的您这边呢。
规避高风险群体。
精疲力竭的同工只想问一句话:
某些 “个别” 的工作人员弃广大人民真实情感于不顾, 将部分 通过抱团转发且背后高度疑似有___的___群体带起的舆论,
误读为真正的民意,进而甚至影响到本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办案进程,
这种行为算不算渎职?
算不算 选择性 ___ ?
苏联曾经的公投是超过 75% 的公民希望保留苏联,
结果最终却被某些媒体长期宣传为:苏联人民希望苏联解体。
类似的手法,怎么能叫我们不感到不安,
不感到恐惧?
货拉拉平台司机一枚,不懂司法跟程序上的事,只单单说货拉拉这个平台,货拉拉是所谓的会员制,就是司机一个月缴纳一笔会员费即可接单。而司机师傅能够接到车某某这单,说明肯定是在平台缴纳了会员费,即使没有交会员费,货拉拉也会在司机师傅接单以后扣掉一定金额的信息费。
那么在本案发生以后,货拉拉平台除了配合警方调查取证之外,面对舆论的时候给了车某某那方一笔钱后在本案中就再无风声了。
货拉拉作为一家国内货运巨头的互联网平台,有专门的法务团队,能量肯定比一个普通司机师傅家庭所能发挥出来的大。而在警方公布的通告中难道他们不知道司机师傅是没有问题的吗?我不相信他们的法务难道看不出?那他们又做了什么?
司机师傅还在羁押,他的家人还在四处奔走,我们还在为司机师傅鸣不平讨论长沙的司法问题,而货拉拉仅仅是用了从众多司机身上剥削来的钱拿出其中一点点给了车某某那方,就已经把自己从中择的干干净净,而对给他们交着会员费的司机师傅的家里连最基本的人道主义慰问都没有。更不要说帮忙了
而在此之后他们又继续干着剥削其他司机的勾当,仿佛此事已经跟他们无关,而周师傅也已经跟他们没一点关系了。
这就是一家国内货运巨头的互联网平台对于劳动人民的做法,吸着劳动人民的血,出了事情又不为劳动人民说话,而这样的公司居然还快要上市了,果然资本都是充满着压榨跟鲜血
我都换了那么多灯泡了
这天 咋还是那么黑啊
有人说要直接一刀切不做女性生意?这不可能也不现实,而且打击面太广了。
毕竟女权是极少数。大部分女性还是好的。
技术上,我们也搞一个非女权安全码,所有正常良家女都应该扫这个码,若没有劣迹。就可以安全载之。
这个安全码是收费的,每个月 5 块 10 块这样。
一旦安全码是通过了,但是还是被女权搞了?咋办? 前面说的收费就起了作用。这些钱可以拿出来给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紧急的基本食物保障等等。
同时,将此混进来的女权分子拉黑,公布劣迹。法律上我们没有办法对女权师咋样。
那就躺平,但法律并不能强迫你为女权分子服务,对吧?
这样应该是合法的吧?
转 2 个挺好的回答。仅供参考。
如何看待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向法院提起公诉? - 清纯小浪女的回答 - 知乎
如何看待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何看待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向法院提起公诉? - 龙牙的回答 - 知乎
如何看待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向法院提起公诉?
其实货拉拉应该作为货车 司机的平台,积极为货车司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无论输赢都是一种态度,如果赢了,还能给自己公司的挽回一些形象。
不给领导添忧 下面想息事宁人,结果人家不认罪
表示关注。
代价已经付出了,至少保证程序正确吧。
作为一个在长沙读大学的湖南人想问一句:长沙是还没解放吗?作为湖南人我一直以教员为荣,想告诉某些人员,有人在天上看着,不要忘了
半年里到底给司机施加了多少心理压力和心理暗示,从他们被女⭕️舆论压倒抓司机进看守所后,脚就已经迈入泥潭中了,然后不知悔改越陷越深,用泥抹遍全身遮住眼睛来掩耳盗铃,殊不知在光天化日之下所有的一切都被人看得一清二楚
悲哀的是,我居然不知自己能做些什么,发现自己早已无能为力,所剩的只有感恩,忿忿不平又能做什么?当我们把网络视为发言的最佳出口时,会发现被捂住嘴竟是那样简单,他们甚至不需要像以前一样费尽心力去不让人说话,热血就在一条条违规言论中冷透
发现了一个问题,不要把这个事情归结到性别对立上,把矛头指向坐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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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好像不想上诉了,也确实,他应该明白,咱们又怎可能斗得过官老爷呢,其实按照我的想法,还以为判完后检察院会再给他关二十天,错过上诉时间,之后再想上诉按照上诉渠道就得走长沙市岳麓区这边了
这个案子拖了这么久,最后的结果居然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提起公诉,那么这个过失指的是什么呢?难道仅仅因为司机没有按照导航的路线走,难道就是因为司机没有紧急刹车?但是这 2 个理由又跟对方跳车有直接的关系吗?与导致对方死亡有必然关系吗?这个理由真的很难让大家信服。
毕竟我们大家都是普通人,碰到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只会做出一些本能的反应,或者是我们认为正确的方式。而且在法律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如果在大家不知道、不明白的情况下就给定罪的话,这与 “不教而诛” 有什么区别呢?难道仅仅只是因为司机是男性。
而且类似于这种因为性别不同给出不同判罚的事例也出现了好多起,这样的结果只会让更多的男性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慌,可能会导致男性与女性更加的对立起来,甚至会导致很多家长在教育自己的儿子的时候,进行一些指向性的偏向性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的女性单独相处,不要随意帮助一个不认识的女性,尤其是在没有监控,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如果真的最后导致了这样的结果,难道对于女性来说就是有利的吗?我觉得恰恰相反,只会让女性陷入更加不利的环境当中。
我说句题外话。
国家现在不是要提高结婚率和生育率吗?那就赶紧整治一下国内的乌烟瘴气的女拳。
我认真的,现在的女拳已经到了 “女性” 这个身份大于是非对错的地步了:女性被害妄想爆发,坐车上直接抹司机的脖子。就这,大家还不能责备甚至不能讨论,要设身处地体会“女性的恐惧”——拜托,现在摄像头的普及程度,女性在道路上能遇到的恐惧九成九已经变成了历史书里的内容了,剩下那一分大概就是路遇反社会分子自爆——这种事情遇上了无论男女都得死,又不是只有女性害怕。
真理是非可以辩论,但是辩论的论据不能仅仅是性别,更不能因为对象是女性就直接赋予其行为正当性。
女性对性别的认同超过对其他标准的认同是一个需要引起极大重视的问题。一旦整个社会的女性形成对男性系统性的仇视,这种氛围本身对于婚育就是有负面影响的。而再往后发展,一旦生活的方方面面出现女性对男性的系统性压迫,甚至上升到立法司法层面(比如这次的 “女性自行跳车,对男司机提起公诉”),那么为了止损,全社会的大部分男性(除开有足够的经济 / 权力资源的男性)都会选择回避女性、拒绝婚育。
最好的前车之鉴就是日本。
我把话再说得重一点,这个案子是有时代性和指导性的:一旦当地公检法因为受到女拳舆论、按闹分配思想的影响,将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民事案件(除非检方能提供新的证据和事实来反转)上升成了刑事案件并且最终裁定了男司机的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公检法权威认证,任何女性自身的行为——无论正当与否——都将有男性为其买单。这开启的,是真正的意义上的男女对立,是男性对女性从体制上、系统上的不信任。从司法角度,其危害与南京彭宇案相比不遑多让;从社会治理和国家大局出发,其危害甚至无其他案例能出其右——男性拒绝恋爱婚育,转向肥宅化可能是所有后果中最轻的一项。
长沙检察院已被女权渗透
长沙这么搞的话,房价再低,年轻人也不去了。
这玩意难道也要套用奸出妇人口?
济南阿里事件已经是明显的颠倒黑白了,正反都是女方一张嘴。
法律的由专业人士去说,但我心里已经有了判断,
作为普通人的我,保护好自己才是关键,长春刀割司机还能赚 1500 我就当个例,
但现在证据确凿,逻辑清晰,无缘无故都至少要被关几个月,事后即使有国家赔偿,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肯定会大受影响,
那即然官方都已经用事实劝告了,普通人还不知死活与女性发生交互,出任何事情就不要怪执法部门心狠手辣,
有人会说,死亡案例只是小机率事件,再说也不是所有女性都如此,你是在挑拨两性关系,
所以说审题啊,现在是致死的问题吗?什么是法律,就是你明知道我杀了人,但你没有证据,你就不能说我杀人,违法必究,但你首先要能证明我违法,
你证明不了,那你就要遵纪守法把嫌疑人放了,不能说你觉得这事有问题,巧立名目,乱加罪名,先罚后判,
那即然法院都不守法,还有谁愿意守法,守法让自己被判罚坐牢?守法让自己家破人亡?守法让自己身败名裂?
就因为他喵的因为我是好人?因为我遵纪守法?所以就要我来背负责任?
那还要法条干嘛?还要法官干嘛?就像有人说如果拐卖孩子一定要从重从严,怎么残忍怎么来,那么后果很可能是让犯罪嫌疑人走极端,只要有可能暴露,就可能行使任何极端手段来保护自己,那日后其他女性但凡和男性发生矛盾,会不会就让事态变极端化,吃亏的是谁?
正常人都明白凡事做绝,不留退路,损人最后也不利己,我们普通人只是希望女拳凉凉,但女拳不单想弄死郭男,同时也在献祭着普通女性,
女性但凡有点脑子,请想清楚,你是被献祭的那一群,还是即得利益集团,好好想想清楚。
以上
突然的更新:
【危险!武汉一女子乘出租车中途跳车:跳车前让司机开快点 - 哔哩哔哩】https://b23.tv/B5KJAt
如果没有车内视频,这女的又不幸死亡,是不是又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有人说没证据关七个月是正常情况,
得是多脑缺脑才能说出这种话,关键是你关了七个月就憋出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谁能控制神经病作死,我就是开个车,混口饭吃,
还有人认为这完全不是事,这和全体女性有啥关系,怎么会有人对仙女拒载,不可能,
你愿意相信什么就会看到什么,只要你杠我,那就是女对,反正我从现在开始除了直系亲属,我车拒绝搭载任何陌生人,啊是不是以为我会说那什么,拒载陌生人行不行,
即使她看起来正在被坏人伤害,我最多只会远远报警,丝毫不敢帮忙,万一出点什么问题,她自己跳车死亡,法官一问她怎么会上了你车就不明不白跳车死了,又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我就完蛋了,我家里还有老有小等我,惹不起,我躲的起。
就像一位答主说的:“无证就是无罪”,至少法律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判处有罪。
这个案子即使在性质上各方可能存在争议,上来就羁押 5 个多月实在是有滥用权力之嫌。我记得当时现场勘验调查结果很快就出来了,那时基本就排除了故意的嫌疑(没有推搡,主动跳车),在仅仅是涉嫌过失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么多手段,偏偏上来就关进去。。。。。。倘若司机最终确然无罪,试想这五个多月(还在继续)的羁押对一个人的精神和生活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且羁押这么长时间也难免会让侦查起诉部门为了避免担责,即使后来发现存在争议,也硬着头皮偏向有罪指控。。。。。。
在我看来,不论开上帝视角后司机是否真的无罪(毕竟谁也没办法还原当时现场),就目前所呈现的,无录音证据证明司机在女乘客明确表达跳车意向时拒不停车——就很难证明司机存在预见可能性——若无预见可能性,何谈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过失,何谈过失致人死亡。
程序正义之路还是任重而道远啊。尤其是侦查这块的权力真的该限制一下,我国的羁押率居高不下已经不是个新鲜事了。可另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这都是什么时代的思想了啊。
再补充一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一样啊,刑事责任里面 最 最 最 重要的原则就是无罪推定!民事责任才是高度盖然性!有罪是什么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的极端一点就是,即使这个人实际有罪,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也只能放掉,这是现代法治的的重要标志,也是很多代人努力的结果!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和民众朴素的正义理念相背离,却是更多情况下保证最大程度的正义所必须的。
长沙检察院既然已经做出有罪指控了,就看法院了,不管做出什么判决,希望那一纸判决书能不负一个法律人该有的理论修养和追求。
时隔半年提公诉当然是因为拖不过去了,现在怎么也得审查起诉了,靠这个再延长羁押时间,参考某为的 251 天模式。
这也说明货拉拉司机有点危险,如果一个人被推进手术室一天半了,还没点消息,是谁都觉得这人凶多吉少吧?有证据你就起诉,没证据就放人,这案件有那么复杂吗?
另外,司机妻子还发声,在家属明确拒绝使用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下,还给人强行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家属聘请的律师仍然不能介入。到底什么情况导致司法机关坚决不让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货拉拉司机要的是无罪辩护,法援律师可别一上来就做有罪辩护,开庭认罪辩护量刑。
冷知识:法援案子也就几千块,完全是看法援律师有没有职业道德和良心。另外法援律师多是本地人,是司法机构出钱请的,吃人嘴短,骂人口短,庭上也不会太为难法官。
这些动作都让大家觉得很失望,现在又是拖个半年等家属开始发微博了,顶不住了才起诉。这真是中案看舆情,小案看人情,难不成只有在法考的时候才看法律?
行吧,反正羁押了这么久,怎么着也得提审个几十回吧,案件卷宗也得几十斤吧,如果到时候送到法官面前只有薄薄的一摞纸,建议把这群人按照渎职处理。
这案子除了无罪我想不到有其他的判罚,假如真的有罪,那估计就怪他是一个在微博没有呼吸权的底层男性吧。
我也开货拉拉,我现在是不愿意随便接跟车单子,男的还好,女的就算了吧,风险收益不成正比。还是给小厂子拉点货实在,去了卡卡装上就走,到地方接着卸车,不费心。
我们又不是公务员,选顺眼的客户就好了,没有义务为所有客户服务。
其实,关注这个事件已经很长时间了。
最开始,网络上的铺天盖地的舆论,都是指责司机一定对女乘客做了什么,才导致女孩选择了跳车。对于这个观点,当时我心里也是认同的,毕竟,如果好端端的,正常人,谁会选择跳车呢?肯定是遇到了比跳车更大的危险,让女孩做出了跳车的选择。
当然,我没有发声,因为类似这样的剧情,其实在以前治安不好的时候,屡见不鲜。只是没想到过去了这么多年,如今还能有人 “顶风作案”,真是不幸的女孩。
只是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事情的真相居然不是当初大家猜测的那样,司机并没有逾越之处,甚至在女孩跳车的时候也展现出了作为老司机实力,选择了最优的方案。
这个时候,我认为这就是一场误会引发的悲剧。悲剧的酿成,司机、女孩、平台三方都有责任,司机的偏航、女孩轻易的跳车举动、平台的监管不严共同造就了这场悲剧。毫无疑问悲剧的责任平台方要占六成以上,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有全程录音,如果严格禁止用户,这样的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女孩呢,毫无疑问则分了剩下的四成,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女孩错误冲动的抉择,让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般人,即便看见了偏航,正常反应也是要求停车、联系朋友甚至报警等等。至于选择直接跳车,死者已矣,背后的原因就不去深挖了,但肯定不是正确的选择。
至于司机呢,只有那么一丢丢的责任,几乎微不足道。如果说语气不善和偏航也能杀人,那么,多少出租车司机是不是都是潜在的 “犯罪嫌疑人”?司机怎么看,都是受害者,只是普通的打工人,却莫名其妙的目睹了一个生命的消失,留下了心理阴影不说,还要忍受网暴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多可怜。
之后,果然听说了司机被释放的消息,也等到了货拉拉的整改。我想,这件事也应该到此为止了吧。
可是,那些 “正义的网友” 们并没有善罢甘休,她们始终认为司机应该为女孩的死亡负责任。在 “正义” 的群情激愤之下,司机又被抓捕。如今,甚至要被提起公诉,“过失杀人”。司机有过失吗?或许有!但是司机的过失会导致正常人的死亡吗?不会!司机在女孩跳车时的反应有问题吗?没有,甚至值得学习!
那么,我想问,为什么这样的司机,最终会被提起公诉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依法治国。希望最终法院不要被 “正义” 的言论影响,做出公正的判决。
当年一个简单扶老人的案子,对于社会产生了多大的影响还历历在目。当然,或许法官不会在乎。毕竟,人类从历史上学到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不会从历史上学到任何教训。
我是小 m,希望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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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之前
2012 年 11 月 3 日,男青年陈雷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与女师傅提前谈好价格,但在行驶途中遭遇施工路段导致无法前行,由于已经离目的地不远,的姐让他下车步行,陈雷说行李太多,你得把我拉到目的地,的姐说可以,但是得加钱,陈雷不乐意了,价格明明是一开始就说好的,于是二人发生争吵。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突然调头向不明方向开去,陈雷慌了,大喊 “你要把我拉到哪里去,我要下车!”
后经的姐解释,其实她是要把他拉回目的地,宁可白跑,也不想拉这人,并且途中一直不搭理陈雷,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这时候害怕了,认为的姐要叫人打他,遂爬至车窗跳车,昏迷不醒。
后在医院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重点来了,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陈雷应当知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此案中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就瞎判呗
把民众判的心中不再有一丝爱,把民众判的不再有一丝相互信任。
反正彭宇案以后我没扶过一个摔倒的老人,替她报警就走了。其实也不光因为彭宇案,有次小区一个老太摔的头破血流看样子可能不行了,报了警等 120 的时候,有人找到了老太太老伴。 她那老伴来的时候一脸藏匿不住的笑意在脸上。
就这种人,别看小区有监控。哪个要真扶了那老太太,估计也是要犯次恶心。
孙小果它们能判成那样,这个案能拖成这样。还有什么他们判不出来的?
这个案情中,司机估计跟那个黑人短剧一样。怎么更改剧本都免不了一死,除非换皮还有个有权老子。
不建议扩散本案热度,尤其不建议扩散到抖音快手,下沉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这样会导致女性形象被丑化,女性权利被限制,尤其是在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有被拒载的风险,是社会文明的倒退。而且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这种事情,不是平民可以过问的,相信司法就完事了。
昨天,货拉拉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周阳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年初事发不久,我曾发过一则短视频,对此案做过简要分析,文字附后:
长沙女孩坐货拉拉搬家途中跳窗身亡,司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久前,长沙女孩车莎莎坐货拉拉卡车搬家途中跳窗,送医后不治身亡。因证据不足,涉事司机已被警方释放。有朋友问如果没有更多的证据,难道花季少女就白白死了?其实,货拉拉司机在警方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车莎莎是因为司机三次偏航而选择了跳窗。可见司机在夜里不按导航行驶,偏航到偏僻黑暗路段的先行行为,导致他有义务防止车莎莎跳窗身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但他怠于履行这一义务,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至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你的意见呢?
南京:你也想彭宇吗?
车某跳车 / 坠车之后,各个媒体帮忙背书。**除去无数的自媒体,连央视都下场打拳。**跨行业指导司机开车。互联网上,无数的拳师拳打司机。现实中,妻子见不到丈夫,孩子见不到父亲;家庭的经济来源受到重创,所有事务都落到了司机妻子身上。除了少数有朴素正义感的网友,司机一家几乎没有收到社会舆论的支持。
家里有人开货拉拉的家庭不会是大富大贵。从拘捕到起诉有半年,家里的收入估计得少了一半。我不想通过他人的悲痛给我拉流量。我只想请郭楠记住:你除了是郭楠,你还是某人的儿子,某人的丈夫,某人的父亲。少惹点麻烦。不为了你自己,也为了你的家人。
小仙女的口诛笔伐,就是你家庭的一座山。陌生锅女尽己所能不接触。
ps. 长沙检察院牛!
以后再和人讨论中国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时候,终于不用再搬出南京彭宇案了。
问题的焦点根本不该是司机,案件变得如此复杂也不是司机的原因。
第一时间没有采集车窗车门指纹,不是司机的职责所在,也不是司机能第一时间干预的。
一个杀人的司机,第一时间是要停车报警,擦掉指纹,所以有动机干预调查,但没有能力干预证据采集的过程。而清白的司机,反而可能因为这种行为而说不清。
并且被控制的三天里,正常情况下,清白的司机既没必要,也没能力在得知对方死亡的情况下做出口供。
而到最后,平台不出所料地顺手把自己打造成了工会的样子,就有点巧吧。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所谓其他人故意不故意,是司机的过失。
就本案,跳车人跳车,她作为成年人,属于自甘风险。司机无责。
跳车后,司机有进行紧急救助,操作动作也没有违规。司机依然无责。
跳车人为什么跳车,媒体公开信息是,因为司机改道,沟通无果。
那么要看该女子如何和司机沟通的,跳车前,有没有要求司机按照导航开,有没有警告司机停车,我要下车。
如果跳车人没有提前警告,突然跳车。司机依然无责,因为他不可能预见到跳车人的心理活动和选择。
所以看检方的起诉证据吧。
谢邀。司法考试刑法大神柏浪涛很喜欢引用一个刑法学名词 “被害人自陷风险”,意思是说被害人自己制造、支配了危险,最终导致自身受害。通俗理解,有点“作死” 的意思。
脑洞场景 1:
“你这电影不好看,退票。不退的话我就死在你这儿”,说完拧开一瓶百草枯。
对方不肯退票。喝药,卒,对方过失致人死亡。
脑洞场景 2:
“我们分手吧,把花了我的钱都还给我,马上写欠条。不然我就死在这儿”,说完打开一包耗子药。
对方懵逼。吞药,卒,对方过失致人死亡。
脑洞场景 3:
“今天你不把钱还给我,我马上死在你面前”,说完走到了 35 层公寓的窗边。
对方沉默。一跃而下,卒,对方过失致人死亡。
审案不能脑洞,但脑洞可以让我们更切近地搞清楚,危险到底是由谁主导,谁的行为更不应被支持,而不是简单地看谁损失更大,然后用刑法来谴责另一方。
司机是可以刹停,但没刹停是否就犯罪了?面对乘客莫名其妙的自杀威胁,是否不立即采用最高级别的防范措施就属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就属于 “过失”?如果这样定罪了,人们以后面对他人的自杀威胁时要怎么办?是否为了不被判刑只能迁就对方?那不是成了变相鼓励使用自杀威胁?
司机是否有过失,要客观地看。如果因为几十块车费的事情就要跳车这件事大部分人都认为是可能的,而货拉拉司机没有意识到这个可能性,那是他疏忽大意了;如果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为了几十块钱就跳车这是扯淡,那跳车的理由就确实是扯淡,货拉拉司机不信是正常的,不存在过失。
最早媒体引爆这个事情,是怀疑司机有什么不为人知的行为,导致女子不顾一切要跳车。后来警方公布调查结果以后,发现确实就是绕路车费这么点事情,媒体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说明大部分人确实不认为自杀这么严重的事情,能和绕路多收车费有什么必然联系(况且司机并非恶意绕路)。既然没关系,那么跳车就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了,司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司机和女子各自的行为都有不妥,但司机的行为并不是更应被谴责的,至少不应被刑法谴责。
我感觉作为底层男性还是不要接触女性了,不然真是一不小心就有牢狱之灾,生存本来就艰难了,何必为自己添堵呢!
利好 91
以后有啥独处的都拍下来发到 91 上,这就是证据。
以前仙人跳还得请几个五大三粗的汉子,现在嘛,有统一服装的人来帮你。
这案子判有罪的话,其实影响不止是司乘关系这个行业内,因为这代表着,只要女性认为自己被迫害了,就可以让别人入罪。
比如,看见一个男性长得像张飞李逵,立刻自残,即使那个男性什么都没做,也可以入罪,甚至对象都可以不是男性,因为只要女方认为她 “害怕” 就行。
看很多评论只提到以后会拒载女客,这其实只把影响范围想窄了。
但就这事来说,司机被判刑,才是符合结果的做法,因为这个事件只要一出来,舆论已经产生,社会影响已经造成,那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无法挽回这个损失,那么还不如给司机定罪,这样只损失司机一家的权益。
比如,如果无罪。
1. 货拉拉能不能追回之前的赔偿?
2. 司机提请国家赔偿,这个责任谁承担?
如果有罪
1. 货拉拉不能追回赔偿。
2. 司机不能提请国家赔偿。
3. 事件的后续影响只是社会风气问题,影响不到干系人(货拉拉的上市不受影响)。
至于司机的子女政治权利是否受到影响,不重要,因为按照能产生这种逻辑的人的思考方式,司机作为一个社会底层人士,他的子女别说三代,就是十代也难出一个(),更不说还得当上()最后报复追责,所以司机身上有没有刑事案底,可以说根本对他的子女毫无影响,但在当下,其他人是不受影响的,而且因为定罪,在有生之年就无须担心报复追责。
我现在算是彻底明白了,彭宇案的重点不是彭宇扶人了,不是老太太倒了,合着重点是彭宇是个男的 (流汗黄豆)
自然人是有性别的,这是常识。但是在最近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已经学习、树立了很多新的常识,比如说商业是有性别的,媒体是有性别的。
现在的新动向是,社会大众开始逐渐意识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也是有性别的。
“媒体有性别” 的必然推论,就是 “真相有性别”。如果公检法也是有性别的,它的必然推论是:公义也是有性别的。
谁人都知道,真相、公义这些东西只能是一元的,而性别至少是二元的。“真相有性别” 是一个自我矛盾的命题。可是社会现实已经走在我们的理解力之前了,我们现在必须处理这个令人头疼的自我矛盾。
所以最后会怎么解决呢?我想答案大概是 double thinking 吧…… 思想也是有性别的。“思想有性别”会自然地导出 “话语有性别”。旧时代是所谓“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新时代就是“见男说男话,见女说女话” 了。这应该是最有可行性的办法了。
想都不用想,这新闻一爆出来,女博和男乎又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风景
或许官媒的公众号也会报道,然后评论区被控评成一片和谐的景象:
” 支持国家依法严惩货拉拉司机 [赞][赞]“
” 干得漂亮!“
” 依法治国 [赞]“
” 女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
wb 就更不用说了,语言只会更加露骨,女拳大受鼓舞,继续大骂郭楠
有时候真的会想知道那些司法机构的人平时到底会逛哪些平台来娱乐,如果是 wb 和公众号,那 ta 一定会为自己的判决而感到满意,毕竟群众基础在这呢
呵呵,这就是群众基础,受害者无罪论下的群众基础
其实提起公诉的理由非常耐人寻味:过失致人死亡
什么是过失?轻点刹车并打开双闪。
那司机该怎么做?紧急刹车
所以司机们学好了,如果不幸搭载了女乘客,一定要紧急刹车,这是官媒指定的处理方式
这波,______赢麻了
杭州女子跳车调查结果公布,因司机未按导航行驶乘客恐慌跳车,类似情况下,司机和乘客该怎么做才对?5 赞同 · 0 评论回答
没律师,不公开,不允许监督,不接受质疑。
你们直接判了不就完了,还装模作样的审什么?
大家都懂。
十年以上司机,我的经验是驾驶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分两种刹车模式:1. 前车或车前有明显障碍和制动距离明显不足,这种情况下刹车一脚踩死几乎是本能;2. 像货拉拉这样的情况,司机根本遇不到类似的紧急事件。这时候踩刹车不是像第一类紧急情况的本能,没有在脑中构建过类似条件反射。踩刹车经过大脑的参与就不会出现踩死的情况。
1. 司机在减速同时观察制止副驾。
2. 打开双闪之后副驾做出的举动过于超出意料,带来大脑短时间失去思考。
3. 失神大脑重新接管失神身体的时候,副驾已经躺在地上了。
上面 1-3 的过程,可能加起来不足 10 秒。就是这十秒,副驾乘客已经跳车只剩一口气或已经死亡;司机驾驶的货车,没有紧急制动(刹车踩到底)的情况下已经减速趋于停止。
地上没有明显刹车痕迹,但这事很可能换个司机也一样做不到一脚刹车踩到底。因为哪个司机也没有想到乘客还会真的跳车:(
公安和检查机关没有实锤判货拉拉司机。公安机关不刑拘的人又在检察机关授意下抓回来,不放不判超过半年。到现在本案热度没有降温,检察院又把锅转手甩给了法院。
这几年,过失杀人扩大化,次责扩大化屡屡发生。疑罪从无这个法律制度的基础,被数次背离。
密闭空间:司机和乘客,乘客无论什么原因死了,司机就铁定要至少判个过失杀人。其实,就是这个乘客突然心梗,自己割手腕死了,估计这个司机还是一个下场。
摊上一个这样的乘客。司机一家的公平正义,司机一家的人生走向,在公检法的量刑面前无足轻重。程序合规合法,尽量消除不良影响,这可能是当事检察院和接下来的法院判罚量刑的唯一考量!
货拉拉司机,他的父母老婆孩子以后怎么办,过失杀人和意外身亡的尺寸和界限在哪?
我反问一句:骑自行车本不该带人,后座带个人他自己跳车摔死了。骑自行车的人会判过失杀人吗?自行车没有明显刹车痕迹。
知乎最多的身份,可能就是法官了。
看到很多人在说南京彭宇案,时过十多年,争论仍然没有停止,有必要再来捋一捋。
这里先贴上当时一审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 鼓民一初字第 212 号
原告徐寿兰,女,汉族,1942 年 8 月 9 日生,住本市 ×12 号。
被告彭宇,男,汉族,1980 年 7 月 2 日生,江苏 × 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 ×2×3-1 号。
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寿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 83 路车。大约 9 时 30 分左右,两辆 83 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 83 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40460.7 元、护理费 4497 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 897 元、出院后护理费 3600 元)、营养费 3000 元、伙食费 346 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30 元、残疾赔偿金 71985.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鉴定费 500 元,共计人民币 136419.3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宇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 83 路车,大约 9 时 30 分左右,有两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 83 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 2006 年 11 月 21 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 11 月 20 日,其在 21 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寿兰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 (或说明) 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 40460.7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 4497 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 897 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 3600 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 4497 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 35 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 63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 346 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 346 元与上述 63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 500 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 71985.6 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 67603.2 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 1000 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 114690.9 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 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寿兰人民币 45876.36 元。
被告彭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90 元、其他诉讼费 980 元,合计 1870 元,由原告徐寿兰负担 1170 元,彭宇负担 700 元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为一审判决书,由于本案二审判决书未公开,所以只能贴上最具权威性的最高法发布的一篇文章。
由此可见,彭宇当时毫无疑问是撞了徐寿兰。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彭宇案的一审对 “撞没撞” 的认定结论是没问题的。但是几乎所有的民众对该案的结果都不买账,问题出在了哪里?
问题就出在,法官在判决书论理时将自己的自由心证过程写在了判决书上,论证的过程出了问题。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并不要求确实充分,关于彭宇案的分析,网上太多太多了,我就不班门弄斧了。这里贴几个,供参考:
[10 年后再来分析彭宇案一审判决,要翻案吗?mp.weixin.qq.com/s/YG2b27ExuykD1iogmlWRHw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YG2b27ExuykD1iogmlWRHw)
因此,长沙货拉拉案件和彭宇案本质上是不同的,证明的标准不同,侵犯的法益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如果处理不好,结果对社会的影响有可能还会甚于彭宇案。刑事案件一切以查实的证据为准进行裁判,看不到卷宗的情况下,所有的看法都是猜测,并没有什么营养。另外,还要给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鸣一声不平,他秉持了一个法律人的原则,只是没有找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很可惜。
终于有进展了,和我之前预测的差不多。
[货拉拉跳车身亡女孩的致命 6 分钟baijiahao.baidu.com/s?id=1692496859891984111&wfr=spider&for=pc
[2019 年初。长春,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 怀疑被下药拿刀划伤司机。bbs.hupu.com/41307679.html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bs.hupu.com/41307679.html)
路人乙:济南警方通告案情,阿里受害女员工小作文被反转了嘛?我个人反而更同情女方一分。16 赞同 · 88 评论文章
[阿里女员工这事,这王某也挺折腾的。bbs.hupu.com/44774931.html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bs.hupu.com/44774931.html)
关于清华腚姐,有些人是不是太过分了bbs.hupu.com/39367332.html
拳师这些年没输过。
这要是没有录音无理可讲,那个丈夫还在辩解,真是不是一路人,不进一家门。
本回答只讨论两个字:过失。让我们好好研究一下,刑法中过失犯罪中的过失到底长啥样?然后结合本案情况具体分析检察机关为什么会认定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开始理论探讨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警方通报的本案案情:
熟悉了案情,咱们理论探讨就有了事实基础。
《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1、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2、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表现为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极端草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后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先说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1、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或者来自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来自多年积累形成的习惯法。2、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要根据当时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加以判断,即根据行为人本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和能力等主观条件和当时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且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
(二)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所谓疏忽大意,就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它表明行为人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或者没有预见都是针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
再说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在车某某连续拒绝搬运物品服务时,司机周某春心生不满,因为这既耽误时间又耽误其挣钱。所以其选择了单方改变行驶路线。本案女主坠车时间发生在晚上 9 时 30 分左右,环境为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在车某某两次对车辆偏航提出异议后,周某春先是未搭理,后用恶劣语气表达对车某某不满。此处周某春的恶劣语气所表达的具体不满内容我们不得而知,警方也没有具体通报。推测此处二人的语言交锋对车某某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让其感觉到不安全。当车辆行驶至案发路段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结合当时车内二人的紧张关系和车外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身高 150cm、体重 43.5 公斤的车某某感到人身不安全实属人之常情。
此前警方通报此消息时,有不少网友对女主坠车提出质疑,个别人甚至还进行了恶意揣测。其实仔细想一想,车某某要求停车时周某春的反应的确不当,你要么停车,要么作出解释,毕竟车某某已经四次对偏航问题提出质疑。这是周某春行为不妥之一。
在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既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然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车。作为 2019 年 9 月就已经注册的货拉拉公司网约车司机,周某春有丰富的驾驶经验,结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其发现车某某将身体探出行驶中的车窗外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此时既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此为其行为不妥之二。
至于车某某将身体探出车外到底是为了跳车,还是为了向周围可能出现的人员求救,由于事发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记载,而车某某已经死亡,我们对此亦无从得知。在目前的证据情况下,并未有证据证明死者车某某生前精神有障碍或者人格分裂扭曲等。那些推测车某某就是要跳车的观点其实也是没有根据的。但无论如何,当车某某将身体探出行驶中的车窗时,周某春保障乘车人安全的责任已经增加。而且,周某春为了增加收入,已经通过 app 抢接了下一单生意,其当时的车速一定不低,这与车某某的坠车之间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中周某春对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确实存在过失,警方和检方均认定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随心所欲。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上有种观点备受支持:死者为大。
就是说这事件中的女生,她都可怜的死了,没有生命了,司机有罪是应该的,应… 该的
然而事件一分析,司机完全没得选。
目前情况,已经算是最好的结局,女生自己跳车身亡,司机没有阻拦或者 “挽救” 她
因此男司机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这位男司机见女生要跳车,踩刹车可能惯性更快把女生甩出去,所以他想阻止跳车,只能腾出一只手去拉住女生。
这样, 司机若救女生,那彻底完蛋!!!
两种情况:
1、算好的,司机拉住了,并且拉住女生时创造了足够的安全刹车时间。车停了,女生跳车,摔不死,下一步呢?
女生当然是报警,告司机要猥亵迫害她,手臂上还有男司机的手印、指纹,司机百口莫辩,大概率以猥亵强奸未遂判罚,而活下来的女生将成为勇斗强奸犯的微博红人。
2、当前情况 plus 版本。司机没拉住,女生成功跳车摔死,警方来了验尸,发现女生身体有与男司机争执的痕迹,并留下了指纹。
这要是放到微博,估计女拳网友们得借此 “有理有据” 的,脑补出一场贞洁烈女以死相博色鬼国男的戏码,舆论将更加恶劣。
这情况下,对司机的判罚,也不可能再是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这么简单了。
这两种都是司机尽力的去 “救” 女生,结局都只能比 “不救” 更遭殃。
你们说,换成你是司机
遇到这种情况,请问你该如何活下去?
基本就是死结,性别矛盾、性别迫害,深深地刻在了某一类人脑海里,成了偏见,直接影响了作为正常人的判断力,比如这位女生
建议跑顺风车、网约车类型的知友们,一定要在车内装一个行车记录仪
不拍别人,摄像头只拍你自己,鉴于此案情,直接安装在副驾驶位置,拍出来就是副驾驶看司机的视角。
这样做不为别的,只为遇到怪人的时候,能给自己一个清白。
这件事发展到如此地步,首先肯定是法律的漏洞,其次是这位女生的思想问题。
而真正的公平,这次似乎并不公平,当下舆论和司机被判罚前截然不同,当时众多大 v、媒体都把女生当做弱者在煽动情绪
而现在,大家似乎都知道,玩脱了,法律的公正天平受到了舆论倾斜。一旦开了先例,就会像 “破窗效应” 那样越来越糟。
不清楚,因为舆论依旧处于获利者不作为的情况下。
一旦判司机无罪,女拳们群起而攻之的时候,今天这个回答下的网民绝大部分不会为判决法官发声支持。同样,要是判司机有罪,女拳们也不会支持法官判决。
还能怎么办。横竖都要被人骂,随缘吧。
理论上无罪推定的话,司机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见色起意,最多也是没有及时阻止,如果要判,好像也不是不能判。但是扪心自问这种事情能阻止吗?很难。就像一个人在你管辖的超市摔了一跤摔死了,还是你赔钱,因为你没搞防滑措施,没有立牌子警告。这都是什么?都是无妄之灾,很可怜,也很值得人们担心发生在自己身上。
之前听人说签哥被刑拘过的日子很差巴不得赶紧进监狱,觉得很解气。但这个司机居然已经待了五个月了,过着无聊艰苦且煎熬的生活。
生活都那么苦了。一个养家糊口的普通人,一个独自搬家的普通人,一个深陷牢狱,一个身亡命陨。确实太悲凉。
平台不给司机配监控,要是配了监控,还会如此么?
不是专业人士,不懂法律,该怎么判,民意哪能决定呢?
这件事本质和奸夫被捉奸吓得跳楼没什么区别。后者苦主没有担责,前者也不该担责。
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件事可以使国男更快觉醒更快团结更快摆脱责任,摆脱奉献,摆脱工具人身份也可以使鸵鸟派继续被打脸。可以使本来就分散的国男们学会妥协和让步绝对得不到和平的。
投降派注定没好下场,来组成国男命运共同体吧。摆烂时代到来了,什么奉献,什么社会责任,什么谈恋爱,什么生育率关我们国男屁事,付出最多伤害最多,我们要利益我们要摆脱工具人责任,我们要诬告女拳坐牢。我们要桶刀女拳枪毙。
不让换律师的时候就该想到了,长沙想把这个案子办死。
这种有人死亡的案子 ,判的好的话是一个很好的 业绩 ,可以升职用的,懂吧?
之前有个诬告 一个姓林的猥亵自己女儿的案子还记得吧?
当时女法官威逼利诱就是想判成铁案用来做政绩,虽然最后林自证清白,但是前途尽毁。
可怜的死者和倒霉的司机,都只是工具人罢了。
如果这个案件结局对男司机不利。
建议下面这位受害者重新上诉。
赶紧判吧,有罪无罪都对普通人有指导作用。
之前南京的法官不就告诉我们没事别乱扶人,等这个案子有罪判罚出来也能告诉我们,不是女司机别载女乘客。
如果这样网约车和什么货拉拉就该考虑性别,以后男司机带男的女司机带女的,什么事儿没有,最讨厌这种动不动扯到男女关系,我一个女的都看不惯某些人的做法,有问题不能直接报警嘛搞得那么恶心,就跟之前一个安徽男的救女孩不小心做了什么动作让键盘侠觉得男的不小心触碰女孩隐私部位,我寻思人家救人呢,有必要吗,难道这些键盘侠,公知哪天遇到男的或者女的为救异性给人家人工呼吸就是侵犯隐私部位,笑死了,网络还是太松了什么牛鬼蛇神的偏见也出来,你要保护好自己,人家司机也怕你,别老觉得自己是受害者,有问题就打妖妖灵,有些人矫情过头了,是不是以后你遇到危险了,人家就跟扶老一样先那个摄像头在那里录像,然后才敢救你帮你啊,人工呼吸是不是都要拿打气筒往里灌呢,有必要吗
如果判司机有罪,这不过又是一起彭宇案,又给了社会道德伦理一记重锤。
赶紧判悬着糟心,赶紧有彭宇案珠玉在前,刀司机奖励 1500 块钱,这几起案子在前面,我心里承受能力有的,我都不指望完善立法保护老百姓权益了,只希望法官能和自己审判的案子绑定,如果后面出现因为法官的主观原因误判的情况,希望直接让其子孙不能进入政法系统,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为什么要叫公诉科? 我觉得这就很歧视女性呀,应该叫母诉科的 怎么能用国男的性别代表小仙女的正义
人都已经关几个月了,你要宣布无罪释放,那把人抓进去的领导怎么办?还有那微博上整天打拳的人怎么办?
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是司机认罪然后判个跟拘留时间一样长的刑期最后当庭释放
不然还可以继续拖着,直到领导退休了
姥爷喜欢女人
你还得着了他们的道
何苦呢
我就想知道司机这一家子以后会变成恨国党吗?
所以说 bbc 水平太低,拿这种东西攻击岂不更有效
希望法律进行公证裁决,不要被民意裹挟。因为民意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人会因为自己发表的意见被证明是错的就自杀谢罪。
很好,希望能判下来。
加速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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