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尼禄 · 克劳狄乌斯 发表 他 tm 有没有强奸我不在乎,他们两家人谁对谁错我不在乎 我 tm 只在乎他一审的流程到底有没有问题 网上传出来的,先判决才有证据是不是真的 这 tm 才是我关心的事儿,因为这玩意儿是真 tm 影响普通 …
最关键的是,目前法律中女性的 “性同意” 已经高度自由,与到底处于同居、订婚还是结婚状态没有关系,形成事实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先前一些新闻强调 “订婚不是结婚登记”,这没有问题,约定俗成的订婚、订婚宴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只有结婚登记才算——那么这种说法仿佛在暗示:
只要两人当时并不是只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订婚阶段、而是已经领证登记,那么本案中的男方就不会被认定为强奸,落得现在这个境地。
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夫妻有同居义务,法律规定中同时还有对婚内强奸的界定,所以在理论上,即使两人已经结婚登记,依然有可能认定为婚内强奸。
还有不少人聚焦在以 DNA 为核心的证据方面,认为只能算猥亵。其实通过目前的判例,很明确法院是以 “违背妇女意志” 为核心进行认定的。相关表述通过强调反映两人动态的监控录像、淤青照片、对话录音等证据链,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没有取得“性同意”——尽管这里的最大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对财产归属问题没有谈拢。
所以不仅是订婚不构成性同意,婚姻关系同样可能不构成。究竟是订婚还是结婚,其实根本没那么重要。
所以从实质上,目前的判例强调的是,性同意需即时自愿,而且即使是基于财产归属矛盾的 “性不同意” 也受法律保护。还是那句话,这一判例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 18.8 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 10 万元和 7.2 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 10 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 “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山西 “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答问
可惜了,这种案件的判决书全文估计是不会公开的,顶多后续司法机关截取一部分内容出来跟大家 “交代” 一下,不然真得好好研究判决书到底是怎么认定事实、怎么释法说理的。
真的很好奇:
双方都提交了哪些证据?
案件还有哪些没有公开披露的细节?
二审双方提交了哪些新证据?
一审法院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被告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
二审法院又是依据哪些关键证据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的?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我估计,这个案件肯定不会在这儿止步的,后续二审上诉人(也就是男方)肯定会继续申请再审的。
更新一下,有些官媒已经发布了审判长答记者问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山西 “订婚强奸案” 审判长答问
基本算是终局状态了,因为这是二审宣判的,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终审来说,判决有一个既判力。
申诉再审或者抗诉虽然是一个途径,但是成功可能性很低,属于极少数。
第一,事情的进展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2023 年 1 月 30 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阳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席某某构成强奸罪获刑 3 年,现在有了二审结果。
第二,刑事面
是强奸罪既遂,再加上了从轻从宽环节。
三年在强奸罪既遂里面不算重,还是因为有从宽期间,主要是认定了罪名成立。
类似于强奸案这种侵犯性自由的权利,一旦既遂,处罚是很重的。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言辞证据等加以分析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个,民事面,是关于订婚财物的问题。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是你,是选择硬杠到底,还是认罪缓刑,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货拉拉案的司机可能更为理性,先认罪,争取缓刑,人出来后,再上诉申诉。本案男方母亲,过于执着。
从法官判后答疑看,本案似乎证据不错,证据链较为完整,床单上存在精斑,也解释了发生性关系不意味着一定处女膜破裂的事实。
遗憾的是,男方的辩解,没有展示,即有没有发生关系,如有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这个很关键。
强奸罪属于量刑三年起步的重罪案件,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选择最低刑期三年,也反映出法官对本案特殊性的纠结和一定程度上的照顾。
二审法院在历经多次延期后,予以维持。多次延期,也说明该案证据并不那么扎实,不然很快就维持了。
判刑三年,理论上为判处缓刑提供了可能,这是因为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就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三年零一天都不可能判处缓刑。
既然不认罪,还判最低刑,说明法官还是有意适用缓刑的。但为什么还是实刑呢?这是因为适用缓刑还需具备悔罪表现,而悔罪的前提是认罪,既然不认罪,就不存在悔罪,不悔罪就无法适用缓刑。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极其特殊的例外,就是货拉拉司机案,该司机前期认罪,后期特别是庭审期间已不认罪,但同样该案引发了全面关注,且后期同情司机的声音有所加大。在此背景下,法院判处缓刑,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民意。货拉拉案不认罪之所以判缓刑,也与司机认可事实,不认可法律适用有关。在认可事实的前提下,也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本案与货拉拉案最大的不同是证据,货拉拉案应该说证据相对充实,案件的争议在于法律适用。
从理论上讲,别说只是订婚,就算是结婚了,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也可以成立强奸。所以,订婚不是排除强奸的事由。是否构成强奸,关键看有无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案发时间发生于订婚期间;另一方面双方家长从各自角度提供了一定证据,比如女方家长提供了录音,录音中男方有对强奸一事的认可,男方家长则交代了女方要求在房产上加名的强烈诉求,因此有达不到要求就告强奸的动机。
在没有了解案件全面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对判决进行客观评价。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应当明显。从在电梯二人的搂抱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感情基础且已订婚,如果女方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不强烈,或者只是嘴上说不愿意等,导致男方产生误判,比如误以为女方矜持、不好意思,此时在没有暴力压制反抗、只是单纯利用男性身体优势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认定强奸。
二是外围证据应当应取尽取。比如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那么如果女方之前还交往过其他男朋友,那么可以向前任了解情况。品格证据虽不能被直接用来定案,但也是重要的参考。
三是客观理性对待录音证据。本案被认定强奸的一个关键证据,应该是女方家属提供的录音证据。在录音中,男方对强奸形成了自认。对这种自认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比如什么语境下说的,男方事后对录音中的自认作何解释等等。总而言之,不能因为自认,而放松审查。
本案二审走向,小编已经多次预测,均指出维持概率大。
这是因为维持原判,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规律。
由于没有认罪,所以也不太可能改判缓刑,如前所属,三年最低刑为判处缓刑留了余地,如果二审认罪,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适用缓刑是妥当的。
程序越往后越难改,申诉也基本上不可能改判。
那问题来了,大家觉得,男方应该认罪缓刑吗?
山东案分析如下
中国果然是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当年的 “扶不扶老人” 在社会上讨论之后的结论几乎在一个星期之内就达成了共识。
这就是中国速度。
家人们谁懂啊。
如果说大同订婚强奸案,嫌疑人席某某是在女方事前拒绝发生性关系后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那么南昌判三缓三案更有意思。
该案涉及女性事后反悔导致性同意权丧失或是女性性同意条件未达到导致事后性同意权丧失,在有全程录音、女上位的情况下,该男子一审判决六年,二审判三缓三。
介于评论区有女性知友认为我言论涉及造谣,且点赞量过高,我已删除转载内容,大家可移步下方链接了解详情。
毕竟我是男的,我要规避风险。
今日大同判案,明日判案大同。
南昌锜振东案如何看待南昌男子因涉嫌强奸一审被判 6 年,二审改为判三缓三?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0825458
看完这个事件只有几个疑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我想知道这个是基于什么证据查明的?怎么查明的?是在中介机构那里签了协议?还是他们之间在交往前签协议?有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
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既然把人控制住了,为什么有会应被害人的要求送回家?作为一般强奸案件正常推理,放走被害人的话,被害人一定会去报案的啊,为什么又愿意放走?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鉴定意见只是说在床单上有精斑,但是从报道来看,暂时看不到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上是否有精斑,这个才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报案之后应该马上立刻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既然被害人回家后就马上报警,那么这些检查肯定都会去做的。
如果没有,为什么会没有?
这些都是一一去拷问,有可能在判决在会有阐明,但实际上我们也无法看到完整的判决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案件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审维持原判,可能并不是二审法院最想给出的判决,其实法院想判个缓刑缓和一下舆论压力,开庭前都准备开展社会调查适用缓刑,估计准备判三缓三,奈何当事人始终不认罪,没有给法院一个台阶下,选择和法院**硬碰硬,**这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没有任何缓和余地,所以最后也只能维持原判。
根据二审法院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反馈出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1、案件中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一审判决的关键证据,同样二审法院也认可这个证据属于当事人自认强奸的事实。
2、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笔录中他肯定是做了强奸有罪的供述。
3、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证实双方确实存在亲密行为,席某某也发生了 s 精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发生了插入性行为。
4、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瑕疵就是诊断证明和鉴定意见,医院诊疗手册显示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显示:“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席某某到底有没有与女方发生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5、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但量刑存在不当,**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想改判为缓刑,也是缓和一下舆论压力,**做个和事佬。但是,适用缓刑是要求当事人要认罪认罚的,不过现在席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所以没有判决缓刑的空间。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问,判决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释法说理,比如缺乏生物学证据、暴力痕迹轻微、女方事后行为矛盾等等可疑之处,目前司法现状确实还没有真正建立起 “疑罪从无” 的原则。
刑事案件只需要认定法律事实就可以定罪处罚,至于案件完整的事实经过其实并不重要。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肯定比媒体和网友会更清楚。虽然舆情很大,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判维持原判也是目前能给出的唯一结果,但是无论怎么判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这个案子也就到此为止了。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么说吧
或许处女膜可以因为个体不同,男性器官不同,性姿势不同而没有发生破裂,不管是女方处女膜属于钢筋水泥版,还是被告男方性器官只有五毫米。
我们先来假设,假设男方插入了,然后要么因为太短,要么因为女方处女膜太厚,导致了处女膜没有任何破损,我们先认可这一点作为前提。
那么送检的 STR 分型未检出呢???
STR 分型这个玩意,现在的检测科技已经发达到了灵敏度通常为 0.1~1 ng DNA,优化后可达 0.05 ng 的程度,这是个什么意思呢?
ng 的名称是纳克,纳米的纳,一克两克的克。
先说 NG 的转换:1 克(g) = 10³ 毫克(mg) = 10⁶ 微克(μg) = 10⁹ 纳克(ng),一克 = 1000000000 纳克,这么多数字下,大家大约可以懂得这个量级有多夸张了吧?
这么说吧,为什么我们经常看现代刑侦电影里,许多罪犯作案时要戴上口罩,你们以为是在无监控区杀人时怕被死者看到脸?不!是为了避免因为呼吸导致肉眼根本看不到的唾沫附着在犯罪现场啊!!
STR 分型的检测已经灵敏到你摸一下物体,都可以将你基因给检测出来的地步,甚至都不是你一个人摸,而是几个人摸都可以检测出来。
然后要如何清洗掉这种附着痕迹呢?
很简单,强酸强碱,消毒水,高温杀毒之类的东西,你要用水清理!?不是,哥们,姐们,你们是认真的?打算用水清理这玩意?这东西真可以轻松被水清理掉,也就意味着法医们要大批量失业了好吧!
要么是长时间的环境暴露,要么就是以上提到的那些东西来清洗,不然还是那句话,你摸一下都可以给你检测出来!
而现在舆论全部被牵着鼻子到了:处女膜和强奸无关上了,那么……STR 分型总和强奸有关系了吧!?强奸强奸,你可以说任何不同意被违背了都是强奸,行,没问题,我赞成,但是奸呢?连碰都没有碰一下,最多算强击!强殴!你都没有碰下体,没有碰阴道,没有碰子宫,你怎么奸!??
来来来,杠精告诉我,你们到底该在不碰阴道不碰子宫不碰处女膜的情况下弄出来强奸!?
公安压力上来了。
法院的责任,最终还是要公安来背锅,
一旦男主,找女方报复成功,
会有一批公安上的,要遭。
这也是,前期公安的把处女膜鉴定报告主动公布出来的原因。
男主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至今,一天抵一天,就算是坐满了,也差不多,快出来了。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真的要出意外了。
计生办辛辛苦苦几十年都没有实现的基本国策,被山西大同法院摘了桃子,意难平……
当个宅男,已成为东大男性的上策山西诺奖级突破!打破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搬运)
以前山西有个记者叫高勤荣,因为揭露山西山西政治腐败与假灌溉工程,被山西的法院以 “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 被判刑十二年。
高勤荣足足坐了八年牢。为高记者喊冤的人很多。甚至连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为此事提案,在为高勤荣要清白。
知名作家、学者、画家、新闻工作者和大律师,100 多人上书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高勤荣鸣冤未果。
高勤荣自己也申诉了十多二十年,至今网上都没有他是否已平反的消息。
已经没有下文了…
所有人都知道他冤枉,所有人都知道他是高风亮节的记者楷模,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反腐一线的斗士。
但程序就是走不下去。
这就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
从这个事你们也能看出来了,只要法院宣了判,不管是二审发改,还是申诉平反,都是一件极困难的事。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法院都把 “发改率”作为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发改率也就是 “发回重审” 与“改判”,很多地方的发改率已经做到了千分之几,也就是每上千个案件,才能发改回几个案件。
这个发改率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一审判案的质量。结果却反过来却促成了官官相隐。
因为此时的案件,已经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了,而是涉及到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绩效、职称、进步… 甚至重大问题,可能还会有追责。
当法官已经做不到旁观者清的时候,还会维护人民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吗?
事实上,这个案子,正常的代理律师,会建议席某同时做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而席某被羁押两年,都没有同意做罪轻辩护,已经很了不起了。
最后聊一下法院所谓的回应。
其实案件一直受质疑的是从来不是所谓的 “订婚合法权”,这就是个烟雾弹;
这事最重要的是: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过强奸。涉及刑事案件,你仅凭口供定罪是难以服众的。
最经典的口供定罪的,不就是女神探聂海芬制造的叔侄冤案么?甚至认罪书,认罪情节都能给你整出来。
而法院所谓的证据链完整,其中问题太大了。除了女方口诉内容外,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发生了 “奸”。
而内裤与下体擦拭物提取不到男方的精斑与 STR 分型检测,以及女方衣物完整,一口纽扣都没少。这些恰恰证明了男方的无辜性,而庭审对这重要的物证居然视若无睹。
最后实在没证据,拿着男方睡的床单,指出里面混合了男方精斑与男女双方的 dna 来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更是荒谬。
男方自己睡的床有精斑很常见,有女性 dna 只能证明女性接触过这个床。
难道你的猫上过床,通过猫毛检测出了猫的 dna,就能说明你曹猫吗?
甚至连唐山这个大家印象里治安较差的城市,也在 2014 年的闻某甲强奸案里,以报案女性的下体擦拭物、内裤没有提取到闻某甲的 dna 分型,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闻某甲无罪。
这两个案子是非常相似的,都是报案女性下体无对方 dna。但在外部找到了男方 dna(本案男方的床单,闻某甲案床边的纸团),最终结果却天差地别。
最高法 2024 年 5 月规定了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并参考入库案例进行判决。
请问大同法院有遵照最高法的要求,认真学习过入库案例吗?
我在这个案件中看到唯一的亮点是
法医的报告。
而且没有人(至少我在知乎上没有看到)质疑这个报告。
尽管最终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是至少科学之光还是存在的,也是耀眼的。
非法律人士,稍微喜欢看点历史,就借古论今吧。
俾斯麦,是我们中学历史书关于欧洲历史的一位重量级人物,主要成就是帮助德皇统一德意志大大小小几十个邦国,让德意志从一个民族概念,变成了一个具象化的国家。
俾斯麦也因为其对内强硬的改革手腕,被称为铁血宰相。
然而,俾斯麦在处理对外关系时,身段和手腕都非常的灵活多变,一点也不铁血。尤其是面对英国这个全球霸主,俾斯麦堪称谦卑。
俾斯麦任宰相后,反对下面脑子热的将军和贵族以及皇帝,对法国乘胜追击的念想。俾斯麦知道,打进法国其 ZZ 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德意志早就没有物资和人员再打下去了,接下来老老实实回去整合资源才是最重要的,不然家搞不好要被偷。
以及,就算能拿下法国,法国内部的抵抗主义可不是好玩的。再加上英国的平衡策略,必然不会允许德国成为一统欧陆的大国。此前法国强,英国可以帮德国统一、打法国。但是德国强后,那请况就是一样的。
俾斯麦甚至反对德皇威廉二世要搞大海军出海搞殖民地的计划,因为这样必然跟英国起冲突,德国本质上还是个半内陆国家,大量的工业原材料资源还是需要海运,英国一旦封锁海上交通线,德国的工业就会陷入瘫痪,没原材料没物资怎么打仗?
德国当前的任务是赶紧把分散的国家资源整合起来、落后的工业追上来,力量足够了,再去挑战英国不迟。
俾斯麦当时的外交,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
不要把敌人朋友分得那么清楚。
因为某些秩序,当你还没有能力彻底掌控的时候,千万不能把事情挑明了。
德国发展需要一个弱的法国,所以英国可以是德国的朋友。
德皇的亲戚奥匈帝国但凡敢皮,打扰到德国的发展,那么作为一家人的奥匈帝国同样可以是德国的敌人。沙俄一样可以是德国的朋友,用来敲打自家亲戚奥匈帝国。
回到这件事上。
中国的历史与民俗,基本上都默认:
订婚后,双方基本上就是默认的夫妻了。
直到今天,广大农村地区都有不少把订婚办酒席,看成比结婚证更加重要的成婚信号。
现在你非要跟大家掰扯,这个我法律上没有认定哦。
那行啊,以后注定会有很多类似的事件,既然你下场说咱们按法律来,那就按法律来,别扯什么民俗道德,有事法庭见。
这个治理成本,尤其是基层治理成本,不知道系统扛不扛得住。
以及,性同意权。
坦白说,在绝大部分中国人的观念里面,领证结婚后,性生活就是夫妻义务。
现在你非要挑明了:
婚内也能强奸,强奸只看妇女一张嘴的是否同意。
事前同意事后撤回也算。
等于系统下场背书的,对女性义务的全面解绑。
以法律的形式,对几千年的公序良俗进行挑战。
那就不要怪无形的规则大手教你做人了。
马克思说过:
通过法律来约束社会只是法学家们的空想,是社会决定了法律,不是法律决定了社会。
居然有人天真的认为,现代法律这个才诞生不过几百年的玩意,能规训社会这头洪水猛兽。
从彭宇案,就开始礼崩乐坏。
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社会信任丢失。本来由公序良俗的无形的力量承担的一部分社会责任。诸如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开始在社会人群中产生动摇,社会不再承认这部分责任。
具象化的事件,是当年的繁华大街上,女童小悦悦遭遇车祸奄奄一息躺在路边,女童若有若无的气息求救下,按照人类刻在基因中对新生命的庇护本能,这种事件本该一出现,就有人帮助。可却接连几个小时,无人敢上前施以援手,最后是拾荒大娘帮助下,才得以送医,但是早就错过抢救时间,回天乏力,小悦悦还没来得及看看这个世界,就走了,伴随着母亲撕心裂肺的痛哭。
后来,老人、孩童在公共区域遭遇险情,无人施以援手的报道频频出现,ZF 才反应过来,马上把帮助女童的拾荒大娘请上 “感动中国” 舞台,重点宣传其好人好事。希望重建人情、和谐的社会。
但是,就如同《流浪地球》中的那句台词:
起初,没有人在意这场危机。认为其只不过是普通的自然现象。
后来,无论 ZF 层面如何找补,社会信任已破,十余年过去了,成效甚微。
比如,我 23 年过年回家,开车看到老人晕倒在路边,无人敢扶,我能做的就是打 110,告诉他们哪哪老人跌倒,我不敢扶,你们自己来扶吧。
我唯一能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事情,就是打个电话。
至于,剩下的接警、出警、人力、物力、送往医院、联系家属….. 带来的基层治理成本飙升,那也是系统被当年的回旋镖击中。
从基层治理的角度来讲,这种事情多了,对基层治理的成本将会急速上升。尤其是中国广大的小县城、乡镇地区的治理力量不足,会不会造成混乱。
只有天知道。
都说哈耶克的大手专治市场嘴硬,马克思的大手未尝不利也。
换到这件事情也是一样的:
你就不能只在公序良俗能带来好处的时候,才说它是好的。
在基层干过的人都知道,基层的琐事纠纷,很多时候你就是拿不出明文规定来处理的,而且警力等执法力量是严重不足的。
很多事情,真的就只能靠家族长辈、公序良俗,来对广袤的基层进行约束。
也就是这些年力推的:
乡贤文化
不是说这玩意有多好,而是没有这些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那么再天才的人也写不出涵盖老百姓生活中一切琐事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法条来。
所以就形成了:
法律只是规定了当前社会下,最大社会共识下的对立面所应该遭受的惩罚。
公序良俗、道德则是当前社会下,最大社会共识的无形大手约束社会运行。
正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与不足,再加上完全依靠法律导致社会治理成本太高。
所以才被迫让公序良俗来承担大部分的社会治理成本。
甚至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法律也只不过是礼俗这只无形的大手失效的时候,作为一种补充。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是要服务于礼俗这个当前的社会共识,也就是司法实践三大意义(公平意义、社会意义、ZZ 意义)之一的社会意义,而不是妄图去掀翻它。
社会人所承认的共识是,礼俗具备的无形条款,以及白纸黑字的有型法条。
那么强奸罪是怎么描述的,大家百度都能搜到。强奸这个行为所能留下的客观证据,有着严格的生物学特性。
而当前的强奸罪却抛弃一切客观事实,选择采用完全依靠女性个人意志的 “性同意”,这种连主观唯心主义大师乔治贝克莱看了都直呼内行的玩意当作主要证据与判决的依据。客观的生物痕迹仅仅属于佐证,想用就引一下、不想用就放弃。
这种完全放弃法律的社会意义,对着唯物主义贴脸开大的行为。
只能说,既然你要挑战公序良俗,那么由此带来的社会撕裂,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增,公序良俗不再能约束这部分行为、不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这个治理成本,请你接好。
无形的大手,它只是不会说话,不代表它抽人不狠。
因为马克思说过:
这个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不灭,只是转移而已。
只陈述,不做建议:
嫖娼的话,最多只是拘留,而谈恋爱、相亲、结婚,则有可能进监狱,甚至是失去性命啊。
修改中……
你知道陈冠希为什么要录像吗
说个反常识的东西,强奸案里,男方口供的重要性远低于女方口供。所以你说打死不认,不好意思,也没啥用。
国家重大赔偿案里涉及强奸罪的比例,超乎寻常的高,总是有点缘由的。
近几年,因为仙人跳的事太多,成产业链了,一线民警也知道了,所以情况反而好了不少。赔钱消灾,至少不用坐牢。
早些年,更是一团糟。
所以我一直说,你们教育孩子,有几点一定要注意的。
只跟知根知底的人交往,相亲也是找知道家底的家庭,外边那些相亲平台,最好规避,那是重灾区。
孩子从小就告诉他,绝对不能单独跟异性关门在一个房间里!绝对不单独在他人家里留宿!这个规矩,不分男女!
这是铁律,你也不要跟我讲为什么留宿,关系好,是亲戚巴拉巴拉。我懒得废话,我讲的你你也未必听得懂。
我只说,我曾经在刑事口工作,我的同事们,严格遵守这个规矩,无一例外。
你不要跟专业的人比对专业的理解度。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媒里审判长的原话,我帮大家翻译一下:
“今日朱军,明日诸君”
今日山西大同,明日天下大同”
亚马逊的蝴蝶煽动了翅膀…
法院的认定与百姓朴素的认知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后续处理不好,说不定就能成为里程碑意义的的事件。
综上,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足以认定二战是我发动的。
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目前舆论的影响已经大于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判决结果了。
比如当年的南京彭宇案,虽然最后最高法也对彭宇案进行了非常清晰的解读和诠释。但是彭宇撞没撞老太,已经不重要了。
你看到的是现在外面老人跌倒之后,敢扶的人已经没多少了,以至于老人跌倒之后有人敢上去扶,都要被当成新闻来宣传了。
当一件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应该做的事情,变成了发生之后到了能上新闻的程度时,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变质了。
所以说,当法律没有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时,那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这或许是里程碑式的事件,专业层面的东西我看很多人已经说过了,就不再赘述。
但男女之间的信任、对婚姻的共识、过去所谓 “道德” 就在这件事之后,可以事实上的宣判彻底“瓦解”。
还有个细节很多人没注意到,就是你们可能都不知道大同案的女方长什么样,做什么的,具体啥情况,这才是最恐怖的。
严丝合缝,密不透风。
一个连热搜都不敢开的案子,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原文章已经被强制 “建议修改”。
本人经过反省,深刻认知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发誓以后必定会赞同一切权威组织钦定的正确舆论,无论是非对错,必定会紧跟权威组织的步伐,冲锋在前,践踏一切反权威的不法言论。
献媚没有出息,跪低没有出路,求饶只会出局。
这条微博的说法问题不大,别说订婚了,哪怕是结婚了,法律也是保护女性的性自由的。
问题是愿意与否是很难判定的,哪怕她当时愿意了,事后声称当时不愿意,那么作为丈夫也是违法的。这不算漏洞吗?
而出轨这些,只有军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出轨普通人妻不违法,出轨军人的妻子才违法。
补充一下:原本军人妻子出轨,那么第三者属于破坏军婚罪,但评论区已经有人举了一些出轨军人妻子没有被立案的例子了。
要我说弯弯的网军真不会打。
你现在说一句,我怕回归后被以处女膜完整的名义送进去,我们不仅反驳不了,还会沉默。
天天搁那复读国际形势,不如复读这个。
真实伤害是最真实的伤害。
新增:评论区说外服也干了的,我是明白舆论战为啥能被吊着打了。
按你们的逻辑,大英宣传口能有一个活人吗?他哪件没干啊,为啥他们就能指着别人鼻子开口?
承认弯弯网军纯菜不难吧,这群人能有所发挥不全是我们给机会?
有什么好说的呢?还有什么能说呢?
从法律角度解读?这怕不是在讲笑话。
就在刚才,我花了整整一个小时写了一堆东西。从 11 年,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写起,历数这些年的法治建设,痛心疾首。
大同诬告案,临安马卫案,再慢慢的扩展出去写帮信罪,写跨洋捕捞,写行政诉讼,写。。。可写着写着突然感觉,写这些东西有意义吗?
我突然感觉自己像个笑话。不止我,所有这个提问下的朋友,不管你你持什么样的态度,都和我一样,是一个小丑罢了。因为你们的所作所为,所言所语,根本没有任何意义。不被重视,更不会发挥任何作用。
于是,兴味索然,意兴阑珊,一字一字删去。
谢谢邀请我的朋友,但很遗憾,我可能写不出什么东西来了。
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其实大多数人都能预料到,毕竟基本盘就是这样的。
但这个判决结果本身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判决当中的说理部分,以及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我们都能看出,这个判决当中大致依然是把「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解释为女性的纯主观自由,说白了就是,她只要说违背她意志了,那她法律就认为是违背了她的意志。
只要是违背了她的意志,那基本就是强了。
而对于两个人的关系、两个人所处的环境、当事人年龄、身体情况、反抗能力、反抗程度…… 考量较少。
就这种风向,就意味着,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强奸」这种控告,依然是男女双方发生关系之后女性的「特权」。
说白了就是——男性在性关系当中,是彻头彻尾的弱者,只要你不服,随时可以用这个大招干你。
至于这其中的逻辑,我在二审延期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了:
「性同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唯心主义的事情。
因为「意志」这种东西,几乎是无法被观测、无法被定义、无法被评价的。
你用一个玄而又玄的东西,去作为犯罪的判罚依据,这本身就很难评。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案情时,我们并不是在讨论他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了,而是想讨论一下这个法条是不是科学的。
毕竟
主动上门不代表同意,
穿蕾丝内衣不代表同意,大半夜砸门进你家钻你被窝也不代表同意,
主动脱衣服也不代表同意,上位不代表同意,
刚才同意不代表现在同意,事前同意也不代表事中同意,
同意还可以撤销。only YES means YES 嘛。
一旦有微微的声音发出 “嗯~ 不要~” 你就得立马停下来,下床立正。
不然分分钟就能告你 QJ 啊。我刚才还说我想下楼跑步,现在我又不想跑了,
说完这句话我又想跑了,刚站起来想了想还是算了,
低头一看自己的肚子又下定决心要去跑,推开门一试风有点凉还是算了,
刚躺下又刷到一个短视频觉得还是要去,今天不想跑所以今天才要跑嘛…… 请问我的意志是想跑步还是不想跑步?
如果这时候有人拉我去跑步,他有没有违背我的意志?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量子纠缠一样的意志问题,我们不妨举一个贴合这个案情的例子:
假设,男方事前就答应给女方 38 万彩礼外加一套房子,于是她欣然分开双腿,整个过程总想丝滑,那么请问她此时此刻的性同意,是不是同意?
但是,俩人一番云雨之后,俩人又在房间里大吵了一架,男方翻脸,说 38 万彩礼和房子都不给了,女性愤而起诉他 QJ 自己。
那么请问,这种情形下,她刚才的性同意还算不算同意?
她此时此刻的不同意能否量子纠缠她刚才的同意?
她起诉的路上,接到了男方打来的电话。
男方彻底怂了,直接跪地求饶献上 88 万彩礼和一套 200 平的市区大平层。
女方终于喜极而泣,不仅原谅了他,还再次和他发生了关系。
请问她现在的同意是否能够量子纠缠她刚才的不同意?
所以你看,她始终都可以处于同意与不同意的叠加态。
她的主观意志不可被观测,不可被定义,不可被描述,不可被评价。
她现在的意志随时可以推翻过往的意志,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这不是开挂吗?
同时,就这样一个判决,无疑是给当下十分紧张的男女关系再来一刀,给一年比一年难看的结婚率再来一棒……
我相信绝大多数未婚男同胞都会开始思考,婚姻到底可以给男人带来什么。
在这样一个传宗接代观念日渐消散的年代里,养育下一代似乎只会让自己充满压力的生活雪上加霜,而在两性关系当中的极端弱势地位,也不得不让人想起了当年贴吧里那句充满哲理的四字箴言——租鸡青一。
哎哟。有什么好辩驳的嘛。真的是!我做律师 10 年,一看就知道这个结果。女方处女膜完整,床单有两人遗落的痕迹及 dna,你呢特么不要跟女娃儿坐一张床就可以了嘛。二审法院脸未遂或者中止情节都不给,我真的是有点气了。不过还好,我给你们讲一个更荒诞的案例。男方约女方喝酒,然后咧,两个人搂搂抱抱去开房。结果,男方弄到一半,来不起了!疲软了!然后,靠着女方的嘴巴,从振雄风,完成性行为。这个男的咧,不管处于追求刺激也好,还是违法也好,竟然把女方让他从振雄风的过程给录了一个视频。结果,第三天,被抓了,强奸……,我当时听到这个案子并且看到这个证据的时候,我眼珠子都要瞪出来!这不做无罪辩护还要律师有何用?!结果,一审判了 3 年,二审律师还是强硬,上诉到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看到了那个视频,确实没办法证明存在暴力胁迫,给了个缓刑。所以,山西大同那个还是沿着原来的老路线的惯性在走,维持原判,很正常啦……
受不了你们咯、那么多点赞!真的是,我写的关于大同强奸案的反思,拿去拿去!一点点经验,分享给大家。
法律问题我不懂,我也不掌握什么别的神秘资料。就说两个知识性内容:
有些回答宣称女方清洗可能让 STR 不能检出 DNA 分型。这是可能的,但是属于小概率事件。具体概率或可参考下文。
感谢网友帮我找到新证据:2009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案发后七天内采集的拭子或织物中,男性精子检出率高达 71%。使用 Y-STR 分型检测,分辨能力显著高于常染色体;除此之外,免疫磁珠法等方法的开发可能使采集效率进一步提高。参考文献原图和链接见文末。
1. 使用去离子水喷壶喷洗后的人血轻度污染剪刀仍可(至少部分的)检出完整 STR 分型。比较好的解决人血 DNA 污染问题需要使用 84 浸泡或酒精棉擦拭。
2. 法医专用的消毒清洗机使用长达 67 分钟的快速洗涤程序仍不能彻底去除剪刀上的 DNA,仍能(部分的)检出 STR 分型。口腔细胞处理的剪刀通过上述方法清洗后的 STR 检出率为 16/20,血液处理的剪刀通过上述方法清洗后的 STR 检出率为 15/20。需要使用次氯酸钠溶液浸泡才可彻底洗净。
多篇文章共同表明,除了强奸案件中嫌疑人和受害人成分的混合外,犯罪现场遗留的衣物、杂物等物品上常为受害者 - 嫌疑人或嫌疑人 - 嫌疑人的成分混合。后者的例子包括受害者指甲上留下的混合分型以及被遗弃死婴包裹的毛毯上的混合分型(见下文),你总不能说这两个地方出现的混合分型也来自两者混合的生殖液。
**混合分型不能说明两人一定发生性关系,尤其是当这混合 DNA 分型出现在床单上的时候。**有些回答宣称混合 DNA 分型一般来自男女性交过程中体液的混合,这完全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以上。
(2025 年 4 月 17 日补充)
以上文字来自网友评论。有道理,故贴出。
但我同样想补充,Y-STR/STR 作为现代刑侦中得到广泛验证的常用侦破手法,我们仍然应该相信其在多数时候能够提供男子是否进行纳入式性交的相对合理的证据:
(20250417 更新 2)
由于发现网友挂人,我针对这位挂人网友的困惑进行解释:
答案是允许。
辩驳半天后,我终于明白这位网友的问题出在哪了:
到最后这位哥实在辩驳不过,只好退回到习惯法的领域当中去:
然而现实是,即使在司法实践中,性行为也是可以被公开的。性器官也只是个器官。
这位网友此后又在挂人的回答中贴出了一篇文章:
在我看来,这篇文章才是相对有趣的。如果他能早点贴出这篇文章而不是在他完全一点都不了解的司法实践领域搅合,我大概根本不会拉黑他。
出于好奇,我拜读了一下这篇文章中的内容 [1]:
看到标题就已经初露端倪了(
读到 Abstract,恍然大悟:原来这篇文章研究的是做过绝育的男性或天生患有无精症的男性,在只用手指插入和 / 或阴茎插入而未留下精子的情况下的 Y-STR 检测啊!即使这样,在洗脱后 48h 的检测中居然仍有 30% 检测到了三个或以上的 Y-STR 分型,让人不得不感慨现代科技的发达(
不过,这篇文章还提及了 2009 年英国警方委托的法医公司使用常染色体检测性侵案件样本的检出率,那么这个检出率是多少呢?
答案是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案发后七天内采集的拭子或织物中,男性精子检出率高达 71%。
根据文中所述,Y-STR 分型的分辨力均好于常染色体(从 1/50 到 1/2000):
再加上过去几年技术进步提供了大量诸如免疫磁珠分离法之类的新技术,没有道理认为现在性侵案中样本检出率会比 2009 年的英国警方更低。
好!威武!有希望了!
我举双手支持大同中院的公正公开判决!
我看了大量的案例,也看了各种律师的分析,这里直接给各位下结论:
目前唯一安全的是领证后且不处于分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其他都有成为强奸犯的风险。
不管你是一夜情还是男女朋友,哪怕是女的主动找你发生关系,事后女的只要说你强奸,你最最起码也是个取保候审,结局搞不好判三缓三,这不是我瞎说,是有不止一个案例就是这么判的。
很多人没见过目前最新版本的说明,还停留在老版本时代,说什么男的洁身自好管好下半身就没事,你想啥呢?已经有足够多的案例告诉你哪怕是男女朋友之间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哪怕是女的主动找你发生关系,哪怕你有录音 + 聊天记录 + 电梯间楼道间监控拍到的两人亲密视频这种物证证明发生关系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哪怕你有发生关系前、发生关系时、发生关系后的证据证明是你情我愿无胁迫,第二天女的反悔说你强奸,你也是强奸,大概率是取保候审和判三缓三。
诬告你强奸是一个零成本的事情,就算你运气好,诬告失败不予立案,她也没任何损失,你愿意去赌吗?
唯一安全的是领证后且不处于分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但我不保证未来这个也是安全的,况且所谓的 “不处于分居” 也是个比较含糊的概念,譬如两口子吵架老婆回娘家待几天算分居状态吗?
这是审判长答记者问应该够权威了,
我引用作为依据进行分析应该是没有事实问题的。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
这一段我不太能理解,要求被害人嫁给一个 “强奸” 她的人是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
以及房子不算财物吗?为什么要求房子上加名字不算索取财物?
一个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探讨。
我认为与其在这里争论强奸罪的适用情景,成立条件,构成要素等细枝末节,
不如从根源上推动立法,
把强奸罪改为男女适用而非现在只限定男性有强奸罪,而女性只有强制猥亵。
不管以后强奸罪的适用场景有多离谱,
判刑标准有多低,
起码男性还有最后一条路,
反诉对方强奸可以走。
当然最开始肯定会有对男性的系统性歧视,
认为很多场景下男性都不是被强奸,
但同一罪名下的不同判罚更容易讨论,
也很容易对比出区别来,
总比现在单方面被动挨打要强。
我其实想问,在男方服刑结束后,是否可以申请政治避难
见证历史!
和之前南京彭宇案一样,是足以载入司法史册的案子,后续的社会影响不可估量。
成功打死了 “重事实轻口供” 和“疑罪从无”的法学原则,法治成功进入女方一张嘴,男方直接枪毙的时代。
昨日朱军,今日诸君。
其实男的被判刑是意料之内的事情,但更感兴趣的其实是网上的年轻男女对于此事的态度。因为他更加反应出了新时代男女关系,哪怕双方正在实践中而不自知。
就我这两年的观察,其实男女权的终极目标其实是一致的。
男女权的终极目标就是去责任化,只不过女权走得快了一步,而男性因为各种原因姗姗来迟。
世界上目前各个国家所宣传的女权,其真正的对立面并不是男权,而是父权,但更多的则是父权定义下的母亲这个角色所代表的责任和意义。
而男权的对立面也不是女权,而是父权制度下父亲这个角色所代表的责任。
这也是为何 “贤妻良母”会成为女性抨击的点,以及 “开除女籍” 这类话语会出现的原因。而在反 “爹” 味的话题下,无论男女双方,甚至是 b 站年轻人都能迅速达成共识。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率的降低,父权的不断瓦解之下,男女必然会走向缓和。
甚至,我可以这么说一句话,年轻一代的男性已经彻底没有了爹味。双方之所以走向了绝对的冲突对立,主要是由于历史惯性带给人的影响,以及特殊的环境氛围所导致。这一点之后会展开讲讲我的看法。
为什么说主要是父权的问题呢?其实非常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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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三个都是经典案例。
第一个案例中,长春女生因为犯困误以为是司机下药,用刀抹了司机脖子,得知犯错后道了歉,jc 深知女方是要回家,于是掏腰包给了 1500 元的路费。
第二个案例中,女方因为和男方多次开房后,男方并未正面承认男女朋友关系,于是跑去警局告男方 qj,男方被带到警局后痛哭流涕跪倒在地疯狂磕头求女方原谅,最后双方在 jc 调解下离开。
第三个案例就不多说明了,自己直接看百度百科即可。
要知道一点,新闻学的意义并不在于报道事实,而在于教育群众,在于向社会展现价值观,起到引导作用。
那么以上三个案例的最大题就在于,尤其是前两个案例,为什么可以作为正面报道来教育和引导群众。他们要借此向社会展现什么价值观呢?
为什么年轻男性看到这三个新闻的时候,反应特别激烈,甚至守护解放西第 7 集还因此停播了一段时间。
很多人把其归咎于女权的渗透,其实这是错误或者说不全面的。本质上来说,女权的因素有,但更大的因素在于父权对于女性的歧视和对于男性责任感的教育。
你可以发现,上述案例中,并未把女性当做一个具有主体行事能力的个人来看待,哪怕她们已经成年了,哪怕她们受过高等教育,哪怕她们穿着体面都是如此。这个就是传统文化所带来的一个影响,所以第一个案例中女的刀了男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父权制度下的女性没有权力,故而其没有责任,男性要在一定程度上去包容女性,并为女性负责。
其实意思非常明确,就是你一个大男人和一个小女人斤斤计较什么?是男人你就大度点的意思,你看她瑟瑟发抖的样子,看她柔弱的眼神,你就不能放下身子去保护,去包容她们吗?
而第二个案例之所以可以作为正面教育报道,甚至拍成纪录片的原因在于,要惩戒渣男。这个也是老一辈父权的观点,男性要对女性负责。我非常喜欢的复旦大学哲学王子王德峰教授,他在课程上说过这么一句话 “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那么这种父权意识下对于只想恋爱不想结婚的流氓进行惩罚有错吗?更别说还是只想发生性关系不想确认恋爱关系的男性,那更是流氓中的流氓,因此该男性下跪磕头都是必然的。

但是,年轻男性并不接受甚至反响极其激烈,给老一辈扣上了龟男舔狗等词汇。
这其实可以说明一个现象,就是年轻的男性已经去父权意识,他们完全是把女性当做一个对等的,具有主体能力的对象去看待。搜一下第一个案例的评论区,看看年轻的男性是怎么回复这类案例的,几乎清一色痛骂,要求把女的抓起来判刑,普遍认为这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杀人未遂。而对于第二个案例,男性的呼声也很大,大到了节目停播一段时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年轻男性认为男女在恋爱关系上是平等的,是具有相同行事能力的成年人之间的事情,而不是不对等。
而第三个案例也是如此,评论区男性的冲突也就在于,老一辈认为你一个大男人跟一个女人斤斤计较什么?而年轻一辈则是看到了一方逆行导致的撞车所以必须负主要责任,你怎么还能动手打人不受惩罚?
带有父权意识的老一辈男性歧视女性,不带有父权意识的年轻男性平等看待女性。带有父权意识的老一辈男性更包容女性,不带有父权意识的年轻男性不娇惯女性。带有父权意识的老一辈男性更关注女性的身份,而不带有父权意识的年轻男性更关注社会责任。
因为歧视你,不把你当做一个平等的对象去看待,那么就会包容保护你,不与你斤斤计较。因为尊重你,把你看做一个平等的对象,那么就不会娇惯你,且事事要分明。但是社会的主流声音必定是老一辈发声,这就是当下的一个舆论冲突点。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年轻男性具有这种平等观念?又是什么导致了男女恋爱和婚姻上的零和博弈?
上述新闻的发布,其实不是单独的个例。实际上我们长期的教育宣传体系,都是希望男性成为那种具有浓厚父权意识的男性,希望男性将来能成为家庭的顶梁柱,能成为关爱家人,关爱妻女的好男人。成功了吗?其实总体来说是成功了,但是结果是歪了的。
首先说一下,什么叫父权,以及父权定义下的男人和阳刚之气是什么?其实父权下最符合画像的男性就是家中栋梁,一家之主,为家庭而奋斗,为妻子和儿女奋斗的男性。与肌肉,与性格并无太大关系。一个为家庭奋斗的男性可以是风趣幽默,一个肌肉壮汉也完全可以是吃老婆和孩子家底的混子,最重要的还是那种责任感。
为什么社会要推崇这类男性?因为这类男性确实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评论区也有人说了,这类人构成了社会的基石。
典型的案例就是贝尔格里尔斯的《荒野求生》分支节目《贝尔的荒岛求生生存实验》第二季,将男女队分别放在荒岛上进行求生。这也是很多 b 站男性津津乐道的节目,因为他凸显出了男性多么团结,女性多么无用,以此来论证男性不需要女性,而女性需要男性。但如果真的去看节目,会发现这种论点的根基是有点问题的,第二季之所以会出现那种逆天女队,是筛选出的结果。而且男队之所以逆天输出,也不是因为男性的团结以及自娱自乐,毕竟第二季男队的领导就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男人。
男性和女性分别被贝爷扔到一个荒岛求生,来看看各自的表现吧!_哔哩哔哩_bilibili贝尔的荒岛生存实验 第二季第 2 集 - 纪录片 - 高清正版在线观看 - bilibili - 哔哩哔哩
第二季的男性领袖,一个超级大爹,一人捕鱼养活全队前期。而驱使他前进动力则是——对家庭的责任感。他的谈话是每当想起回到家,无法带回足够的食物养活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时,那种恐惧感会驱使他,不断外出工作以此获得足够的物资。所以这位大哥的特点就是爱妻爱女,同时鄙视那种不劳而获或者付出较低的队友。
在《荒岛求生》第一季中,这位素食主义的小哥都敢来报名参赛。而当他被队友鄙视后,做出改变的原因,是在深夜望着自己女友的照片,估摸着如果自己女友也面临饿死情况,自己会不会还要坚持素食,于是第二天他亲手杀死了一只飞禽给队友加餐。而一直全程开导他的大老爹,精神支柱则是他的两个年幼的孙女。

你可以看出,以上这些人物,都是具有传统定位下的负责好男人。他们都有一个意识,就是女性需要自己去保护。
那么最大的关键点在于,这种观念,在他们成长的路上是怎么形成的?而为什么在我们这边年轻一代人里面渐次消失了呢?
其实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观念的形成时间和环境。智力是天生的,但是观念是后天的。观念的形成时间,是从 4 岁到 18 岁,而其中最关键的便是 4~14 岁这一时间段。可以说孩子的成色如何,这一段时间就决定了一切。这一段时间孩子形成了对事物有什么样的看法,那么将伴随其终身。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李玫瑾教授的教育视频,她不是一个专业的教育家出身,但她接触的犯罪者,尤其是青少年犯罪者最多。除了极少数反社会人格的犯罪者外,绝大多数都是没有观念者,没有完整家庭,早年辍学的人最多。而一旦带着这种状态进入了青年期,那么她的结论是很难救。不仅是人,狗也是如此,如果不在童年期进行矫正护食,那么成长之后就会大概率疯狂咬人。
而我们的教育体系,或者说现代工业体系的教育,天然地去除父权制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女性有一个时期,全方位地超越男性,就是义务教育阶段。
把一群没有发育起来的男性,跟一群提前发育起来,甚至已经发育的女性关到一起,一起生活九年左右的时间,会是什么结果?而且还主要以学习成绩做为评判标准,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男性一定会被女性所压制,而且这种压制是全方位的,包含智力,体重,身高在内。
在这一个时间段,男性在成长历程中所形成的观念会是什么样?他们会认为女性是弱者吗?会认为女性是需要自己去保护的对象吗?而最尴尬的就是,男性开始奋勇直追,超越女生的这一时期,是在 16~18 岁的时候,这个时候,其人生的道德观念已经濒临固化了。诚然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通过口头教育去向其灌输女本柔弱,男性应该多帮助女性的观念,但是当他看着周围一圈大个子的女生的时候,他的观念会是什么样?等他终于发育完全,发现自己比周围女生高的时候,再去跟他灌输这类观念,那只能借用李玫瑾教授的一句话,“吃顿好的”。
老一辈尤其是 50~70 后没有这个问题,就在于当年的义务教育时间没那么长,而且由于特殊时期导致断断续续,多数人的观念灌输主要由家庭来完成。但是从 80 后开始义务教育开始全面普及化,实际上 85 后开始,这种趋势就近乎不可逆。而之所以没有在 85 后爆发,一直延伸到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 50~70 后的父母辈所带来的观念惯性在维持,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高速经济发展掩盖了这份矛盾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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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女性,会成为那种旧时代价值观下的女性吗?更别说,我们极力主张的是独立自主女性的宣传。
这就是老一辈最大的问题,总认为事务是一成不变的。老一辈所认为的男女关系应该是如何的?其实就是家庭本位和责任导向。男性被赋予社会的主导权力,那么同时必须肩负起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女性则是非 “完” 人,是依附于男性的存在,是非常老实纯洁的存在。所以男性要更加包容女性。那么老一辈为什么要推崇女性独立自主,因为这代表了进步,女性可以减轻对于男性的依附。但是他们认为男女最终一定会走向婚姻,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男性会更尊重女性,那何乐而不为?
所以之前在微博看到的一个案例就是如此,一位母亲担心儿子结婚被儿媳将来分掉财产,结果专家 “点名” 了她的错误,如果她的孩子能好好对待儿媳,那么绝对不可能离婚,如果离婚,她的儿子一定是有家暴倾向。你大概就可以看出一件事情,观念和学识无关。这是两代人的观念差异。
那么现在最痛苦的人是谁呢?答案是 80~00 年出生的这代人。这代人处于历史的转折期,他们受到自己父母辈的影响,依旧希望能成家立业,但是他们对于女性的看法,已经与老一辈不一致,从内心深处并不相信彩礼给出去了就能过一辈子。
女方临时加 3 万彩礼,男子退婚后拿 16.8 万彩礼环游中国_哔哩哔哩_bilibili
去年这位女友彩礼加价后退出,转而拿钱去旅游的老哥就是如此。在事后的采访中他哭了,因为他不知道如何去面对自己的母亲。他的母亲就是北野武母亲那种传统意义上为子女付出一辈子心血的母亲。他觉得不结婚对不起自己的母亲,而他自己也确实渴望一个家庭,但是他又不甘心拿母亲的养老积蓄去完成一次自己都不知道何时结束的婚姻。
现在网络上发声最洪亮的男性群体,其实多数就是这类人。尤其是在剩女题目下面极力嘲讽的人,其实还是希望借此增加自身在婚姻当中,或者进入婚姻的砝码。哪怕这个砝码最终也无法保证自己能收获一段长久的婚姻。
大同订婚案,男女双方的态度非常特别,尤其是男性的态度最为特别。女网友只是要求重判,而男网友则是要求死刑。
男性的诉求其实就是,当你给一个想要成家立业,给了大量彩礼的男性予以死刑之时。处于父权时代规训下成长起来的男性,在去责任化的道路上,他们对于父母的负罪和愧疚感将会大大减轻,道德上的枷锁将被得到解放。如果无法自身去做到这一点,那么就通过这些案例来说服自己,推动自己。
真正意义上去责任化的男性,还没彻底登上历史舞台。
以上是对于老一辈男性和年轻男性的看法,接下来要说的是对于新时代女性的看法。评论区很多人的意见其实是和文章相左的。
新时代的女性是不是真的崛起了呢?是的,由于工业机械代替了部分重体力劳动,故而从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很多领域不需要那么大量的体能,所以男女的差距确实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女性无论是否受教育,其历史地位都是远远超过农业社会。
但是当代女性面临了一个极大的挑战,就是版本回滚,而且回滚的趋势之大,完全超乎了想象,国内的女性如果没有外力干预,那么必将走向日本 plus,为什么呢?其实原因非常简单,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大学扩招并不能反应在就业领域,因为说到底现代教育是要服务于现代经济体系的。那么男女的问题在于什么呢? 就是我们的经济模式从低端到高端,其实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我们的口号是把世界各国的产品都打成白菜价,这种模式注定是卷王模式,而成年后的女性是无法再卷这一领域内去和男性相争的。
诚然,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的上升,导致了女性在高端行业的就业人数不断上升,例如医生、律师、公务员、金融等较为体面的职业上不断抬升。但是要理解一点,哪怕你把这些职业全部塞满女性,所能占到的女性就业也就占全部女性的一成左右,绝大多数女性都需要与男性共同参与高强度的竞争劳动。其结果就是,男女的收入差水平逐年抬升,最终达到了封禁的程度。根据《中国妇女报》每十年所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第二期记录,男女收入仅仅十年就扩大了百分之七以上,而更加依赖体力劳动的农村男女的收入差距更是夸张,就业率差距也显著提高。
而在 10 年前后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第三期记录终,男女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女性甚至只占男性收入的一半左右。
那么第四期如何呢?已经彻底删去了男女收入差距的对比,根本看不到如今的情况是如何。那么依照规律,会是如何?那肯定是扩大到不忍直视了嘛。第四期的调查报告中,女性的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女性的非农就业比大幅度提升,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对基层治理的关注度在提高,但是缺乏了此前的收入数据和男女对比。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因为如果男女差距不断扩大,那么日本化就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考虑到大量婚姻中依旧保留了男上女下的传统,那么实际的情况恐怕要更夸张。那么如何平衡男女的这巨大的收入差距?你就理解了,为何当下男女的矛盾会如此的激烈。因为制度设计的结果就是,男的来出这笔钱,而由于 08 年后经济从劳动收入转向了资产收入,于是乎农村出彩礼,而城市则是出加名。
读者可以注意一下房产加名的宣传时间点,恰好就是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出来前几个月的时候。但是如果你告诉一个男性,婚前加名立刻分一半财产,那么哪怕是 10 年那个较高生育率时期的男性也会立刻拒绝掉,所以官方宣传里主要谈感情,但是这时候有一个部门不小心站了出来,那就是税务局。
这是 2011 年爆发的舆论讨论:
婚前房产加名税征爆舆论,什么问题让我们如此纠结?– 中国法学网中国: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交税引争议 政府叫停财政部: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收税 - 中国青年报
其实就是税务局的同志看的很清楚,你推行房产加名其实就是为了平衡男女收入差距所做出来的资产转移,所以武汉、南京等地的税务局没能认清局势,在业务方面紧急跟进,要求要对加名后的转移房产收税,结果就是上面紧急讨论后赶紧摁住。那么实际上到底是不是呢?今天的大家心里其实是有数的。
这就是为什么今天男女矛盾会爆发的原因。那么为什么此前能够盖得住呢?因为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可以掩盖掉不能说所有,但是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
房产加名刚出的时候,正是资产飙升的时代,如果一个女性拿到一笔钱会怎么做?尤其是大笔的彩礼?当然是紧跟时代步伐,陪着老公投入到地产当中了。你房子价格翻个三四倍,那么银行贷款算什么?你当然是跟着丈夫混啦。
但是今天问题可大了去了,你丈夫在高点上车,然后房价即将贬值几成,房贷不变,你是拿着彩礼去帮丈夫还房贷,还是直接离婚去债务一身轻?
这就是当初没想过的一个问题啊。而且这个我觉得不能怪女性,彩礼动辄几十万,这是什么水平?要知道国人年均收入才几万。几十万那是一个壮年劳动力几年不吃不喝才能攒下的资产。你拿这个考验同志,同志真受不了的。人家当时受得了那是因为有着更大的利益驱动。
所以为什么自由裁量会不断地扩大化,甚至把已经废除的事实婚姻也纳入进来。其实就是如何平衡男女收入差距的这笔钱,是在找不到来源,甚至已经开始出现枯竭的现象了,所以才需要扩大化。评论区有人说男女之间的矛盾是血海,这海啊,在未来十年,可能水都蒸发没了。
8090 后的离婚率实在是太高了,高到了结婚率的一半多,那么你就知道经济高速增长到底承担了多少社会发展的代价。
所以总结我的观点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男女平等观念,女性独立自主观念催生出了具有平等意识的男性和独立自主的女性。在社会层面由于扩大内卷导致了女性被男性抛下想要引导这批具有平等意识的男性出钱出力去平衡男女收入差距,在面对网络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太难了。
这几年很有意思的点是 “法院” 作为司法机关,在积极且主动的解构 “婚姻” 概念,尤其是喜欢对外发声,善于利用判词表达明确的政治观念。
这和中国以往对于审判机构 “三缄其口、沉默寡言” 的认知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是判词、对外发言这一点,很像美国法院的行事作风,利用审判权影响社会政治风向。
通过一个个判例、判词把 “性、风俗、忠诚、家务、暴力……” 主动从 “婚姻” 这个概念里摘出去,让通过 “婚姻” 仪式赋予 “家庭” 的基层自治权开始消散,司法机构开始积极介入具体的家庭矛盾和财产关系分配,这使得 “婚姻关系” 逐渐成为类似于 “企业经营、公司合伙人” 之类纯粹的财产关系分配,而这与以法国为代表的 PACS 式的西方伴侣关系走向,是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只不过一个是另设炉灶,一个是改头换面。
但问题在于好像这并不是政府整体部门的意见,一方面积极解构 “婚姻”,另一方面又在通过规则限制“婚姻” 向自由化发展,矛盾的处理方式导致社会意见的割裂与拉扯在一具躯体上同时发生。
强奸本来是严重暴力犯罪
因为
神仙难____打滚的____。
现在都什么玩意儿
但是
可能真的变天了……
被告获刑三年
按照羁押时间算应该没有三年就出来了
表现良好的话时间更短
在这个新能源汽车超速事故满天飞的时代
不知道以后到底发生什么
这个案子对所谓的 “男性觉醒” 毫无帮助。
反而会让女性的强奸控告意识愈加强烈。
很多人想的是:
男人看了这则新闻,深感结婚风险巨大,老子不结婚了。
但事实是,仅一则新闻带来的恐慌,完全无法战胜男性的交配和繁衍欲望。
未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男人变成强奸犯。
注意看上图,从 2009 年开始到现在。
强奸案的数量逐年攀升,强奸案占各种恶性犯罪案件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
相信要不了几年,就有超过一半的恶性案件都是强奸案。
是中国男人的素质越来越低,性压抑成程度越来越深了吗?
显然不是。
那原因究竟是什么?
1. 女性强奸报案率越来越高。
2.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越来越松。
聊这个问题前,先看一下世界各国的强奸率地图。
最高的是博茨瓦纳、莱索托和南非,非洲嘛,这个懂得都懂,不多解释。
反常的是,很多人印象中的文化发达、治安良好的瑞典,其强奸率竟然排在了全球前五,达到了每十万人 63.54。
而逆天的印度老哥,其强奸率竟然只有十万人 1.81。
按比例来算,瑞典的强奸率是印度的三十多倍!
难道是北欧老哥比三哥还要性压抑?当然不可能。
虽然北欧难民贡献了相当高的强奸率,但难民的人数占比仅 2%,哪怕移民的强奸率比本地人高个几十倍,对于整体强奸率的拉拢作用,也就几个小数点而已。
真正的原因是:
1. 北欧国家超高的强奸的报案率。
2. 北欧国家极其宽泛的强奸定义。
第一点很好理解。
瑞典的强奸报案率高,因为瑞典的女性地位高,她们被强奸后不用担心社死、不用担心荡妇羞辱、不用担心什么荣誉谋杀。
当然,“诬告反坐” 也是不存在的。
这也意味着,指控对方强奸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麻烦和风险,即便指控的事实是假的。
第二点也好理解。
瑞典的强奸罪认定标准和很多国人理解的是不一样的。
首先是量刑上。
瑞典把强奸罪分为三等。
第一等:轻微的性侵犯,如亲吻、抚摸。
第二等:比较严重的性侵犯,包括 GJ、KJ 等一切插入式性交。
第三等:极其严重的性侵犯,在 QJ 过程中伴有暴力虐待行为以及轮 J 等。
在绝大多数国家,第一等都不被算作强奸,只能算猥亵,甚至连猥亵都未必算得上,只能算性骚扰。
甚至在一些国家,第二等都不被算作强奸,因为男方没有使用暴力,女方也没有肢体抗拒。
其次是细节方面,始终以女性意愿为第一标准。
女方说好走水道,你走了旱道,可以算你强奸。
女方过程中只要说了一句 “不”,可以算你强奸。
你在运动致上头,对女方讲了几句 dirty talk,女方不悦,可以算你强奸。
总而言之,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不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都不可受到侵犯。
怎么理解?根据瑞典 2018 年出台的《性行为同意法案》的解释。
女方只要不是明确表示发生关系,一律算作强奸。
女性在事前同意,在事中不同意;或者事前不同意,事中同意。都算作强奸。
这也是《中国妇女报》之前提出的 “同意可撤销” 原则。
不好理解?我举个实例好了,也是瑞典很有名的一个强奸案子。
瑞典文学院的院长阿尔诺曾经被一位女作家指控强奸。
按照女方陈述。她在去院长家前就表示自己是自愿的。
两人很快干了第一炮,第一炮走的是食道。
这也构成了院长的第一次强奸。
很多不明就里的小伙伴就会问了,明明是自愿的,怎么算强奸呢?
因为事后女方解释,她在口的过程中吐了。
有经验的朋友都知道,呕吐是正常现象。
并且考虑到院长这个糟老头子七十多岁了,几把指不定都嗖了,全是怪味。
所以女作家吐了,也是很符合常理的。
于是这就被作为了院长强奸的证据。
因为女方吐了,吐了证明她不舒服,她不舒服说明她不是自愿的,所以算作强奸。
院长不服气了:“bitch!你又没说你不同意,我怎么知道?”
女方也有理由啊:“沃尼玛,老子嘴巴都被你那熏香肠给塞满了,我能说个几把呀!”
于是,第一回合,女作家胜,法院判定院长强奸成立。
但别急,还有第二回合。
就在第一回合的 “强奸” 过后,还不到两个小时,女作家和院长又搞了一次。
同样是事前表示自愿,同样是事后被控告强奸。
肯定很多国男 CPU 开始烧了:
“Bitch!你说你第一次是被强奸的,姑且可以算是你嘴巴被熏香肠堵住了发不出声,那这次是怎么回事?!你如果觉得被强奸了,怎么又来一次!”
但女作家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在第一次被强奸后,处在一种极度震惊和恐惧的状态,被干傻了,所以没法做出拒绝,还是算强奸。
院长又怒了:“bitch!你他妈在床上骚成那个 B 样,我一个七十岁的老头子,陪你什么花样都玩了,你还说你被干傻了?!”
见院长的反驳证据确凿,法官裁定第二次强奸不成立,院长扳回一城。
但这并不是因为院长据理力争,而是版本的补丁还没打上。
两年后,瑞典修改了关于强奸的法律解释。
原本法律规定,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自己处于 “无助的状态”,即便没有明确拒绝也可以控告男方强奸。
法律修改后,原本的 “无助的状态” 变为“极度恐惧和特别脆弱的状态”
“无助”,是一种客观状态。
而 “极度恐惧或脆弱” 的主观色彩则更加强烈。
如果这条法律早两年进行修改,女作家就可以说自己是因为太过恐惧所以任院长摆布。
不过由于彼时法律尚未更改,所以院长也算是走了狗屎运,否则刑期还得加长。
你以为这两次就完了?不,还有第三次。
在前两次事件不到两个月后,这两人又走到了一起,女作家参加院长举办的沙龙活动。
两人喝了点酒,女作家自述其喝了五六杯红酒和香槟,处于半醉状态。后面女作家说回去的地铁停运了,打出租太贵于是想在院长家借宿一晚。
院长也表示同意,开车载其一同回家,女作家借了院长的一件 T 恤做睡衣,两人便睡下了。
然后据女作家回忆,她隐约感觉到了院长用下体从她后面顶她,然后拽开她的胖次时,她才清醒过来。
但此时院长已经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顶进去了,她完全没有反应过来,然后迷迷糊糊中就结束了。
院长反驳的理由是,我和她才一起睡下不久,她怎么可能这么快就睡着?
她没有反抗也没有拒绝,说明她是同意的。
一个说自己睡着了,一个说没有睡着。
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判?
法官给出了解释:
虽然不能证明被告当时是肯定知道原告已经睡着的,但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被告在开始行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原告到底睡着还是醒着这件事情,因此还是算强奸。
什么意思?
就是女方有没有睡着不重要,重要的是,院长你用几把顶别人的时候,你没有确定对方是清醒的状态,所以还是可以算强奸。
第三回合,院长败。
最终,瑞典文学院章阿诺尔因为这两次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你可能觉得太短了,但这还是考虑到案件性质不太严重,以及这是阿诺尔七十岁高龄的前提下做出的判决。
像国内的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如果平移到瑞典,保底五年起步。
如果你觉得,没有天理了!明明都没有明确的证据,怎么就能判三年?
我只能说劳保男永远活在自己的世界,早已被当下的女权主义法学思潮给甩得越来越远。
在轰轰烈烈的全球 “me too” 运动过后,世界众多国家都在涉及性犯罪的领域进行一系列的法律修订。
以瑞典为例,在阿诺尔强奸案为代表的瑞典咪兔运动助推下。
瑞典对《性犯罪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第一:“明确同意” 原则。
以前的强奸案判定是看女方有没有拒绝,无明确拒绝则视为同意。
如今的强奸判定则是看女方有没有同意,无明确同意则视为拒绝。
第二:举证倒置原则。
绝大多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疑罪从无。
但是修订后的法案规定,在性犯罪中,需要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自己清白,则有可能被判无罪。
第三:引入 “过失强奸” 概念。
强奸者无主观恶意,未尽到合理义务,误以为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算做 “过失强奸”
第四:优化司法程序。
允许匿名报案 + 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这意味着什么我不说你也知道。
所以你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瑞典的强奸率遥遥领先了吧?
不是瑞典男人真有那么饥渴,还是我提到的那两点:
1. 强奸报案率高。
2. 强奸罪认定宽松。
为什么国内的事,我偏要去扯瑞典法律界的变化呢?
因为大同这个案子,体现的乃是同样的趋势。
首先,以前很少出现这种订婚后控诉男方强奸的现象,因为不论控告成与不成,都只会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彩礼得退掉,不然被人说闲话。再找对象也不好找了。
但你观察近几年的社会新闻,你会明显发现,控诉相亲 / 订婚对象强奸 / 性侵的越来越多了。
其次,强奸罪认定的标准越来越宽松。
也就是不再以女方 “是否反抗” 作为判罪依据,而是从媒体到司法机构,都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性同意” 这个概念,举证责任上,也逐渐向被告倾斜。
这个体现的,就是 “明确同意” 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两项原则。
所以,当年《中国妇女报》提出 “同意可撤销” 言论。
无数人自作聪明地嘲笑《中国妇女报》法盲,但其实这些人才是真正的法盲。
将性同意的撤销权,明确写入成文法,不过只是时间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也是正在发生的事。
你说你不接受,不好意思,
法是人定的,刑是人判的。
请问你是立法的那个,还是拿法槌的那个?
至于有些人说:“这婚老子不结了!找技师去”
我也只能说,别太高估技师的职业道德。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我的建议是:
鹿管大法好,先鹿他个十几二十年!
你的手指会找你要彩礼吗?
你的手指会告你强奸吗?
你的手指会在你无聊的时候陪你打游戏。
在你菊花沾满屎的时候给你清理干净。
在你饿得前胸贴后背的时候递给你食物。
有妻如此,夫复何求。差不多得了。
就目前的刑期和二审宣判来看,这个案子的结局应该就是如此了,不知道刑期结束后被告人是否还会继续上诉。但这个案子的影响肯定远远不止如此,对后续其他案子的判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共是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刑事上强奸罪的认定,一是民事上对彩礼的退还。
先说刑事,公开的情报来看,以知乎上其他的科普材料中提及的既遂的认定标准与案例情况,男方的既遂认定是存在问题的,但不清楚是否有提交别的证据,就二审的宣判词而言,似乎有板上钉钉的证据。养猫的蜀黍:【爱问检察官】法律意义上的 “强奸既遂”,应该如何认定?强奸既遂和未遂如何区分 - 知乎
按 b 站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讨论,一审时原告的证据链的故事是完整的。但二审应该是提交了没有实质插入的关键证据 (膜完整,内部无 DNA),所以本来以为二审会朝着未遂去判,然后改个 2 年左右的刑期就可以释放被告,结果是维持原判。总的来说,如果改判强奸未遂,那么进一步就会引发未遂如何认定强奸罪的讨论,这个案子里我感觉是因为有明显的反抗痕迹 (身体淤青、强制拖回、点燃窗帘等),认为违背了妇女意愿。但是这很危险,因为没有人胁迫,一个人也可以做出这种反抗痕迹。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Us421w79n
关于是否有提出发生性行为的要求,我感觉是有的,而且应该是当事双方第一时间的口供一致的。一是录音,大概率是没有实质发生,但是男方有要求,所以 (公开证据) 录音里对方家长问是否强暴的时候,男方选择了 “嗯” 的回答,而且在男方相关的陈述中有回避这一点。如果没有提出发生性行为的要求,下次辩护可以直接否定这一点,这样如果改判未遂,强奸罪应该也可以否定,但是可能暴力的一些行为还是会被追责,但不构成轻伤,也不至于成为刑事犯罪。
民事的彩礼部分,今早看了当事人父亲的实时采访,不接受的原因是当时被告方提出退款,女方没有第一时间回应,直到被告方提出民事诉讼后 (最后通牒的当天),女方同意退款,并很快将彩礼退回至中介 (好像是),被告方不接受这种行为,认为需要法院作为中介去验收这个彩礼 (因为已经提出诉讼),而不是单方面退回 (若黄金有水分可能进一步引起纠纷)。但是法院仍然驳回了诉讼,让当事人自己去领取。
只能说,目前的这种单方面的彩礼制度让婚姻变了味。本来约定走一辈子的两个人,到最后对簿公堂,一种关系就算因为彩礼让双方的矛盾暂时平息,真的结婚后未来肯定也会在某刻爆发,咱们不过多讨论了,祝大家一切都好吧。
补充:法庭训诫了被告母亲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 (主要是公开案件细节的行为),因为强奸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理论上可以追责。
要是这人没有软肋,恐怕又要多几个优秀法官和优秀检察官了……
作为律师来讲,没看到起诉的证据材料,也不知道该怎么去解读。
法官答记者问中处女膜完整并没有检测到男方 dna,按照客观证据来说,判不了强奸罪既遂。
这个案子判强奸未遂或者是猥亵应该也不会闹这么大。
看到一个评论,感觉现在大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已经越来越松动了。
劫匪不戴头套,开始穿婚纱了。。
对于贪污受贿,我们要疑罪从无 。
对于强奸,我们必须疑罪从有。
上一个疑罪从有,是扶不扶,“如果”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结果一堆真的躺在地上摔倒的老人没人敢扶。
山西大同订婚案,开了一个好头啊!
相当于司马懿对洛水发誓,直接臭了洛水。
一方面担心人口老龄化,想办法促进结婚,促进生育,一方面又疑罪从无,靠不完整的证据链定义强奸。
以后发生性关系,是不是要写保证书?要不然你咋证明不是强奸?
疑罪从无定强奸
山西大同普法先
本想缓刑降舆论
却引民怨更滔天
我不理解
处女膜未破裂,且体内没有检测出 DNA 的情况下。
仅通过床单上有两人混合 DNA 就认定强奸?
这怎么就强奸了
这天王老子来了,说破大天,往死了算
最多也就是猥亵,或者未遂、中止吧?
否则岂不是
人没死,也能定故意杀人。
车没发动,也能定交通肇事。
别的就不多说了。
我只是好奇:
这男的三年刑满出狱,
背负着强奸犯的污名、
面对着自己破碎的人生,
回到社会上,
会发生什么。
我非法律专业,所以法律角度我就不献丑了,我说一下其他角度吧。
这件事让我联想起了前几天的一个新闻,岳云鹏被造谣胜诉,想必岳云鹏的知名度大家都知道,就这样的国民明星,这样的的新闻居然都没有热度,而被女方无端造谣好几年,你猜结果怎么样?女方因此案被强制执行 17750 元。犯罪成本太低了……
还有江西南昌的案件,女方全程主动,事后反悔,居然判了!不是说违反妇女意愿吗?这直接事后反悔都算?还能说什么……
没什么想说的,这是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吧。
三年有期还是按摩洗脚,兄弟们自己心里有点数吧,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法律角度大家谈的很多了
我从社会角度多说两句,前段时间我去聊原神聊二次元,不是闲着无聊没事干
而是我认为二次元以及整个游戏战场,马上会迎来腥风血雨
逻辑非常简单
近期这几个案子,不管你法律条文怎么解释,现实结果一定是直接把结婚率打没了
男性大概率走日本的宅男路线,全面放弃婚姻
而失去了婚姻的转移支付,女性能不能支撑本身消费呢?
一定不能,否则你无法解释这些年各方在彩礼问题上撕的天昏地暗,一堆女性主义博主宁可扔掉独立女性的招牌也要去支持彩礼,真金白银的问题,是最骗不了人的。
日本的经验几乎写在脸上。
当男性进入宅男模式自娱自乐时,女权思潮一定会猛攻动漫游戏行业
包括对宅男群体的指责,什么非自愿单身的概念营造 (Incel)
什么叫非自愿单身?想骂单身男性,但又不敢承认男性掀桌不结婚的现实。
男性一定不能是掀桌不玩了,一定不能是自愿单身的,自愿单身还怎么加钱?所以必须是非自愿的。这就是这个概念为何如此拧巴的原因。
总结就是
你觉得掀桌不玩了就没事,我宅家里玩游戏总没事了吧?
但对面会认为,你怎么能不玩呢?你凭什么不给钱?
所以二次元行业,游戏行业,乃至网文行业,一定是下一个矛盾爆发点。
这个话题极为敏感,央视也为二审判决站台,我已经很久不发微博了,但从我离开法院系统之后,男女极端对立的司法案例层出不穷,这三年,大家的世界观认知,变化太快了。
**我是坚决保护女性性同意权力的。**之前我们有过一个强奸罪案件,一个夜总会的陪酒女孩,某个大哥经常给她订房,在某次订房陪酒之后,女孩醉酒失去了意识,这个大哥就带她去了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第二天一早女孩子醒来,第一件事就是和闺蜜表达自己醉酒被强奸,然后在闺蜜的鼓励下报警,警方过来抓人时,这位大哥还在呼呼睡觉,最终大哥被判强奸罪入狱。
所以,无论女性是何职业,她们的性权利,本就应该得到保障。
之前网民一直提到婚内强奸,这里也是女性性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的一个体现,但其实大多数人对此都有一定的误解,以为婚内强奸是以下场景:两夫妻各自辛苦忙了一天,孩子也终于哄睡了,然后丈夫要性生活,妻子不愿意,然后丈夫仗着体力优势,硬发生了性关系,然后第二天妻子去报警,丈夫构成强奸罪。
在实务中,这种场景最终判强奸罪的案例,为零。
事实上构成婚内强奸的,基本上都是两人已经不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两人除了没领离婚证,其实基本上都不在一起正常生活了。比如两人闹掰了,已经分居 / 分房了但是没领离婚证,男方在某次来探望女方 / 探望小孩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构成婚内强奸,完全没问题。
为什么二者有区别呢,因为即使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正常过日子的状态,与两人已经分居 / 分房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无视这种背景状态,纯粹以女方薛定谔式的状态来判断强奸罪的构成,那么所有的已婚男性都将成为薛定谔式的犯罪嫌疑人。
这样做可以吗?当然也不是不行,但一旦进入这样的状态,国内的男女对立将会直接进入顶峰:即使在婚姻正常过日子的状态下,女方也可以仅凭自己一句话,送丈夫进监狱,那又有谁愿意把自己送给对方去审判呢?
在两性矛盾、男女对立到达顶峰时,将会出现 “性躺平”。
其实男性的性欲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难以遏制,如果实现性欲的代价不仅是高额的经济成本,还有薛定谔式的刑事成本,大多数的男性都会选择性躺平。
这种社会后果可以接受吗?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国家能接受,我们就都能接受,反正两性进行物种隔离,谁也别花谁的钱,大家互不打扰就行了。
回归到山西订婚强奸案,在女方检测处女膜完好的情况下,在 STR 分型未检出男方痕迹的情况下,在男方坚称不存在强奸的情况下,二审维持原判,依然认定强奸行不行?
当然行。
别说订婚之后不构成性同意,如前所述,结婚之后也依然不构成性同意,都行的。
但是司法案例必然会影响社会发展的底层逻辑,彭宇案之后,大家为了自保而减少对于陌生老人的关怀,这行不行?当然行。
订婚强奸案判决生效之后,男性为了自保而不再妄图和女性发生性关系,这行不行?当然行。
而一旦男性不再愿意为了与女性交往而承担巨大的刑事代价,男性主动 “性躺平”,两性进行物种隔离,大家互不打扰,谁也别花谁的钱之后,这个世界会因此变成什么样子,还挺让人期待的。
加速,期待那个时代的最终到来。
一个可笑的事:
你认罪你就是缓刑当庭释放,你不认罪你就实刑坐满三年。
很显然是嫌疑人与仙女法庭杠上了。
嫌疑人却坚决选择了后者。
这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众人负薪。
可笑的在这里。
众人希望他出来后,再放一把大的烟火。
燃烧自己,照亮世界。
这种忘恩负义,让我想起了莫泊桑的《羊脂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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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23:20
第二个好笑的事:
评论区一大批人论证先生赴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还有一些人信誓旦旦心甘情愿成为独狼袭击的牺牲品陪葬品。
好笑的地方在于:这些心甘情愿成为牺牲品的评论 IP 没一个山西的。。。。
如果你们认为有座性别歧视的邪恶之塔应该倒下,
我没意见。
但我认为这应该是个墙倒靠众人推的事情,
而不是或哄骗或激怒某一个人来用他的血来完成。
要显英雄你就自己显我给你竖大拇指,不要用那些 “如果我有一个亿” 的空头支票去骗年轻人的血。
从这个案件看,我看最慌的可不是想要结婚和谈恋爱相亲的普通国男,而是各位企业老板啊,目前这个形势下意味着你手下的女员工只要能联合两三个看你不顺眼的一起告你 qj,然后讹你几百万,你其实一点法子都没有,自己还可能直接被关进去签认罪认罚,出来后老婆亲戚高管早就把你的资产瓜分完,毕竟会议室、办公室很多都是封闭空间,万一你和人家开会时候她突然大喊大叫然后烧窗帘柜子,你就等着有好果子吃吧。问题是她们做这个一本万利啊,失败了无非换下一家单位继续找机会,成功了那可是财富自由啊。
正儿八经昨日朱军,今日诸君了。
牛逼,物理意义上的牛逼。
解读?处女膜完整且女方身上检不出男方 DNA 都能算强奸既遂,物理学和生物学不存在了!不算数了!宣布无效了!你还想要什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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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成年女性强奸既遂判定是插入行为,强奸是刑事犯罪,刑法讲究疑罪从无,请告诉我现有的证据链条是怎么断定男方实施了插入行为的?是女方处女膜受损了还是女方身体检出男方 DNA 了?都没有那是怎么断定的?我知道现在强奸罪重口供轻证据,但别说重口供了,就算是法律规定全凭女方一张嘴就能判强奸罪,客观物质世界里有插入和没插入也是彻彻底底的两码事!
这个案子太骚了。大同中院从刑事到民事,一个懂法的都没有。
大同中院二十年以来,没有一人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在全国地级市中相当罕见。
民事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
刑事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即插入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强奸要求的达到压制反抗的强迫证据。
注意:
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按倒等压制反抗的方式,使得妇女不能反抗而发生性关系——杨万明(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024 年 11 月卸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暴力强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换言之,既然所谓的被害人还想着结婚,说明她压根没有遭受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暴力。
现场的痕迹也证明她可能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制,但显然达不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或者说,这个女人身上所谓的『伤痕』,不仅不是强奸的证据,反而是不构成强奸的证据。
没有遭受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暴力,哪来的强奸?
而且
针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双方的关系及其程度;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被害人有无其他目的。… 被害人陈述的基本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往往反映了其陈述的可靠性。——《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认定证据规范》
但是本案审判中,我丝毫没有见到,法院对女方前后矛盾的陈述可靠性的论证。
有人认为,只要有反抗痕迹就可以构成强奸,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
因为如此一来,就无法分辨强奸未遂与猥亵既遂。
或者说,只要有反抗痕迹就成立犯罪,这是猥亵的入罪标准,而不是强奸的入罪标准。
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要将猥亵既遂也纳入强奸犯罪的惩罚范围。
而强制猥亵罪,在其强行猥亵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有的也可能表示出进一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绝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决意,而是如果妇女坚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罢休,就以强制猥亵行为完毕为完成,因而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军(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 年版。
强奸的定义,是非常清楚的,必须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
反言之,如果没有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则绝对不构成强奸。
这便是其与强制猥亵的最大不同:两者的实施难度完全不同,所以对于妇女身体的控制程度完全不同,所以对于强制或者强迫的要求完全不同,所以实施的暴力完全不同。
本案最大的问题便在这里: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拉手臂等解释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这些手段顶多产生猥亵,而不能产生强奸。
这也就是为什么,对证据几乎一致的案件,山东淄博反而撤销了案件。
一、民事部分
一审驳回男方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女方已经将彩礼退还婚介。
首先,男方并没有授权婚介接受彩礼退还,法律上也没有授权婚介有接受退还彩礼的资格。
或者说:女方向婚介退还彩礼,不能对男方产生法律效果。用白话说,和男方没关系。
但一审法院却以此为由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匪夷所思。
而且二审法院在没有裁判文书的前提下,还能指令婚介将彩礼及戒指交由法院保管,匪夷所思。
二、男方母亲因泄露女方隐私被司法训诫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举个例子, 说张三缺胳膊少腿, 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但是我说 x 案中张某缺胳膊少腿, 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有权知道 x 案内情的, 自然知道张某缺胳膊少腿。我的这句话, 对其没有传播性, 所以不属于侵犯隐私。
而无权知道 x 案内情的, 他也不知道张某到底是谁。我的这句话, 对其没有指向性, 所以不属于侵犯隐私。
算来算去, 都算不出侵犯张某隐私。
男方母亲公布的是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以男方母亲泄露女方隐私为由,对其进行训诫,恐怕站不住脚吧。
三、刑事部分
大同中院用以定案的证据,是床上的精斑和双方口供。
其中,双方口供承认发生性关系,而且女方说事后去清洗了下体。
男方主张没有性行为的证据,是未检出 SRT 分型。
女方在报案被『强奸』后,要求与男方结婚并在房产上加名字。
先说精斑。在男方自己的床上有自己的精斑我觉得这个太正常了。如果一个男的自己的床上检测不出精斑,那才叫异常。
这事儿就和马桶里能检测出屎一样,算不得证据,证明不了双方当时发生了强奸意义上的性行为。
所以大同中院定罪的唯一证据,就是双方口供。
但,这俩一个处男一个处女,他们口供中所谓的『性行为』,到底符不符合强奸中对于性行为的定义?
生活中的性行为,和强奸中的性行为不是一回事。强奸中的性行为,对成年人,有且仅有插入行为。
其他,通通只能算猥亵,包括蹭蹭。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因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妇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为标准;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
所以,男方口供中的性行为,到底是不是强奸罪里的性行为,大同中院没有回答。
按不说就是没有来看,法院并没有问出男方有插入行为。如果有,法院一定会说清楚,而不是用模糊不清的『性行为』三个字,蒙混过关。
而且,女方的口供,不仅是对强奸的主张,也是对毁灭证据的承认。
女方承认自己毁灭了证据,不能反过来证明强奸存在,只能证明与插入有关的证据被毁灭。只能证明判处强奸缺乏物证,不能反过来说明未检出 SRT 分型的合理性。
最后,强奸是复行为犯。首先有强,其次才有奸。
女方在事后仍然要求与男结婚,只是要在房屋上加名字。
如果是强,怎么还能愿意结婚?
暴力强奸本身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
婚内强奸一般情况下是不被承认的,即使暴力的情形是一致的。
和强奸犯结婚,图个啥?
不害怕吗?不怕死吗?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性行为不成立强奸罪。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性行为成立强奸罪。因为此时虽然形式上仍存在婚姻关系,实质上该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该强奸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
有没有强,应当是根据全案,综合判断,而不能女方主张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我就想问问本案审判员,如果当初男方同意在房子上加名字,又怎么说?
给房就不算强奸?
针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双方的关系及其程度;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被害人有无其他目的。
被害人陈述的基本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往往反映了其陈述的可靠性。——《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认定证据规范》
这个事就是大同中院怕司法赔偿。
其实判无罪没问题。因为最关键的:强迫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
强奸不是说女性不同意就构成强奸。
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
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认定证据规范》
使用暴力的强奸是一种极其暴力的恶性犯罪。俗话说神仙难 x 打滚的 x。
纯粹使用暴力达到强奸的目的,稍加想象就可以明白到底有多么残忍。
现有痕迹,所谓拖拽、淤青,根本达不到强奸里压制反抗的标准。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按倒等压制反抗的方式,使得妇女不能反抗而发生性关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遭遇暴力强奸这种严重犯罪还想着结婚???想死吗?
既然还能接受结婚,这不就反过来说,没有压制反抗级别的暴力,不也就是,没有强奸吗?
这个案子男女对立这点事儿根本不是重点
哪怕最后判男方无罪都有大问题
重点难道不是
明明之前都还没定罪
但是就已经把男方拘了 2 年了?
我没记错,这个男方的母亲自己说的吧,说 2 年了没见过儿子
这才是真正的司法漏洞
这个问题,我没记错在很多年前,那个华为相关的事件就引发过讨论
简单地说
完全可以合法地、在根本没定罪的情况下,就把一个人拘留长达数年
我先不说别的,这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等肯定就毁了,就算最后装模作样说你其实没罪,那这个人就已经没有正常生活能过了啊。
真要是手上有点权势的,或者懂得怎么搞舆论的,都不需要栽赃,就靠这种完全合法的手段,就能直接毁掉一个人。
难道这不这才是重点?而且是已经持续了多年都没解决的重点
还依法治国呢,搞笑
这个案子的法律意义远没有其社会影响巨大。
还是之前的老观点,每一次公信力的下滑都要消耗百倍千倍的努力才能挽回,而没有人知道公信力崩溃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哪里。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判的对不对,而在于没做到服众。这才是核心。
不能服众,就意味着思想工作做不到位。思想工作可是起家的家底,你现在思想工作做不到位?这不开玩笑的吗?
所以这才是公信力丧失的原因,连看家本事都丢了……
别提醒我强奸的对象不能是男性了,劳资知道。但我用学妹举例的话我怕被骂下头蝈腩侮辱女性。
我每天卢一管,有段时间没换床单了,
有天,我一个学弟来我家过夜,晚上他想吃夜宵,我说你都胖成这逼样了还吃,把他从下去的电梯里强行拉了回来。
晚上我打呼噜,学弟受不了,然后拍拍我,想把我叫醒,但我惊醒后下意识给了他一脚,把他踹到床底下了。学弟跌打损伤,多处淤青。
当晚,学弟悲从中来,报警告我 “强奸”,于是我因为“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我的精斑和我与学弟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被起诉 “强奸” 了。
我同意加强女方明确同意的主观要素,但你要说强奸罪的趋势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话,那我只能说,世界属于我们男同。
自由是一代人的代价;奴隶是一代又一代人的代价,代代相传。自由的代价很高,但奴隶的代价更高。
大同的朋友最近注意,不要去人多的地方,特别是机关单位附近。
二审维持原判,审判长的 “7 问 7 答” 解释了很多疑点,说服力很强。但是还有很多网友不买账,不理解。
不买账、不理解的背后是什么呢?
“7 问 7 答” 可以从法律层面说服大部分人,但是,无法阻止大家在情感层面仍有兔死狐悲之感,还有一些难以理解的困惑、抽象之感。
**于个人:**这都算强奸,男性还有安全可言?性同意的边界倒底在哪里?男性纷纷感谢前女友的不告之恩。
**于社会:**这个判决真的不担心进一步影响婚恋市场和生育率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男性的忧虑和困惑不是个案造成的,而是目前性侵案件的现状抽象已久,大家满心期待一个拨乱反正的机会,结果等来了最后一根稻草。
虽然被说服了,但仍感到失望。
目前性侵案抽象到了什么程度?大部分人只有零碎的感知,而我,有数据,有案例。
一、先讲数据
近几年我合计接受性侵案咨询数百起,代理辩护数十起。仅以 2024 年数据为例:2024 年辩护性侵案 13 个,救出来男人 10 个(1 人有罪,因情节轻微 + 未成年,故取保),其中被诬告的 9 个(1 人诉至法院后撤回做不起诉结案,2 人批捕后取保,6 人检院不批捕),取保率 77%,诬告率 69%。但是要说明,该数据不代表平均水平,一是通常深感冤枉的案件才会全网寻找专业对口律师,存在幸存者偏差;二是这些案件都集中在广东,尤其是珠三角,这里的司法水平相对较高,检察官更专业、负责。
据我跟广州、深圳的公安、检院一线人员交流,目前性侵案件的数量、占比正在逐年快速上升。检察院虽然不公布全部性侵案件数据,但是每年会公布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数据,据公开数据,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未成年犯罪提起公诉 27851 人;
2022 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36957 人,同比上升 20.4%;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中,强奸罪 24332 人、猥亵儿童罪 11013 人、强制猥亵、侮辱罪 2887 人,合计 38232 人,同比增长 3.4%;2024 年数据尚未公布。仅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趋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性侵案件整体可能面临的情况。
我个人的执业感受是性侵案件的数量在快速上升,质量在快速下降,诬告率奇高。佛山一直是我心中的广东法治之光,该市某基层检院为了防止错案,已经要求所有性侵案件的逮捕由部门开会讨论决定,这反映部分基层检察院也意识到了性侵案件质量堪忧。
广州市某区检察院公布的一个历史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该检院 2021 年受理审查逮捕的前十大常见案件中强奸罪能排第 5,但是到审查起诉时强奸罪排不进前 10,说明大部分的强奸案在审查逮捕环节已经被检院过滤掉了(如果检察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不批捕,案件基本就结束了,公安不会再移送审查起诉),可见案件质量之差,诬告之多。
检察官很好地完成了审查功能,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他们默默地守护着大家,只是不出声而已,个别漏网到法院的错案是再所难免的。以广东省数据为例,全广东省检察院每年不起诉的案例比率都在 20% 左右,漏网到法院一审判无罪的比例只有万分之 5 左右。
二、再讲案例
**大数据抽象的前提是大量个案的抽象,**论个案,我见识过很多案例比山西大同的 “订婚强奸案” 更加抽象,我把经手的所有案例总结成了 12 种高危性行为,写成了一篇文章《色字头上那把 “刀” 锋利且冷酷!》,能覆盖男性所有的侥幸心理,大家自行点击观看,相信男性看完脊背发凉。女性看完请发给自己的男友、老公、和儿子。在性侵诬告案面前,不存在男女对立一说,那只是极少数个体利用法律对女性的强制保护谋取私利,所谓极少数 = 每年不捕、不诉性侵案件数 / 女性总基数,这个数据小的可怜,所以男性也不用因为极端个案就感觉天塌了;找我辩护的母亲、妻子、女儿、妹妹眼中都充满着愤怒和绝望。
随便讲两个案例证明现在的案件抽象到什么程度。
案例一:山西大同案起码还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有录相拍到被害人在电梯里反抗,有精斑、被害人身上有伤痕等,可以证明存在强迫的事实。但是 2024 年我办的杨某某猥亵儿童案是这样的:
杨某某是个东北小伙,因为前一天晚上喝酒喝大了被女朋友嫌弃,不让进家门并提出分手,让他自己再出去租个房子。中午时间,他溜达到一个城中村时,刚好一栋农民房一楼大门开着,有个女孩抵着门(所有房子一楼都有门禁),他顺势上楼看看环境,觉得环境不好就往下走,恰好遇到刚才的女孩上楼,农民房楼道很窄,小伙块头特别大,两个人不能同时通过,不留神挤了女孩一下,女孩往后一仰,小伙下意识去扶她,怕她摔倒,自称手只碰到了背,没摸着任何敏感处。
女孩一脸惊恐,以为小伙是坏人,吼他:“你干啥?!”
东北小伙脾气也爆,一点就着:“你喊什么喊?!”
女孩不甘示弱:“你信不信我报警?”
小伙反呛:“你想报就报!”
僵持几秒后小伙就扬长而去,没再想这事。
一天后小伙以猥亵儿童罪被立案和拘留了。
他说他甚至没留意那个女孩有多大年龄。
这就是典型的东北段子:“你瞅啥?!”“瞅你咋滴?!”
段子变成了看守所的故事。
小伙最难的是,不知道该怎么给同仓的人解释自己为什么进来了…… 属实难绷。
家属找到我辩护。
我去了现场,模拟了当时的情况,拍了照片和视频提交给经办人;检察院未批捕,小伙取保候审,案件结束。
案例二:
这个案例是我工作 12 年、执业 9 年以来最心碎、最无奈、最挫败的案件,没有之一,抽象他妈给抽象开门,抽象到家了。在这个案件面前,山西大同案真的只是弟弟。这是凭空制造的一起案件,一个误会引发的荒诞剧,没有被害人报案却立案,被害人被威胁承认自己被强奸了,然后 7 个未成年男孩被判定有罪,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任何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全凭口供定罪,尽管那些口供漏洞百出…… 我早早写成了故事,可以点击查看。
目前这个案件仍然没有翻回来,我们本来对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报有一丝希望,最后也破灭了。从此之后,我拒绝该省的所有案件,再也不去了。
当我带着偏见认为这种抽象的案件只会发生在北方城市时,现实狠狠地打了我的脸!2023 年底我在广东东莞又遇到了一起类似案件,男方什么都没做,突然祸从天降!被一个沾亲带故的 15 岁女员工编了一个小故事就立案、拘留了;女孩说一个半月内她被性侵了十几次,结果我们找出证据男人有半个月不在东莞,而在湖北老家,她就改口只侵犯了 5 次左右;女孩说每天的作案时间是在晚上 8 点左右,我们通过淘宝商铺(男人开网店)的后台工作记录证明那个时间段男人都在工作。东莞案件我志在必胜,毕竟我从一审开始辩护,不像七个少年的案件从二审做起,错失了很多机会。但是现实再次打了我的脸,一审这个男人被定罪了,判了 8 年!此案未结案,二审上诉中,等案件结束才能写出来,有兴趣的关注后蹲个结局。这是我 2024 年唯一未达到理想效果的案件,个板马,影响我的有效辩护率。
小作文,不只是存在于网络上,在性侵案件里也层出不穷,因为只凭口供真的可以定罪判刑。
抽象只是表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立法、执法、司法没有与时俱进。
一、立法层面,目前的强奸罪严重落后于社会现状。
目前的强奸罪立法的时候还没有互联网,没有手机,没有微信,没有陌陌。那个时候绝大多数的女性都还不能接受婚前性行为,性观念普遍还比较保守,普遍认为婚姻是性生活的前提。可以推断,那个时代的强奸案多数是发生在陌生男女之间,或者说,男女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女性对发生性关系没有心理预期。但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社会结构、男女关系、性观念、婚恋观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过去三年时间里,我累计收到数百宗强奸案的咨询,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形形色色:男女朋友 (分手或未分手)、婚外情、包养、相亲对象、嫖客与小姐、客人与技师、酒吧客人与卖酒小妹、网上情人奔现、陌生人网络约 P、主播与榜一大哥、酒友、球友、同事…… 但是,没有一宗是发生在完全陌生的男女之间,一宗都没有!
很多人都会有共同的困惑,都已经现代社会了,为什么还会有强奸案?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婚前性行为已经是普遍现象,男性实现性需求的途径很多,成本很低;但是侦查技术的进步会让强奸的成本极高,不划算,根本没必要。
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是:现在大部分的强奸案和以前的强奸案不一样了,但是我们的强奸罪还没有及时更新、跟进。
现代社会里,强奸罪应该开始考量三个因素:
①男女的感情基础
②男女经济纠纷
③男性的案外社会危害性。
根据三个要素,对强奸罪分级,实现立法的精细化,适应现代社会的两性观念。抛砖引玉,比如按以下标准区分:
为什么要分级?因为这两种类型的强奸案,对被害人的伤害区别性很大,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区别也很大。以山西大同案为例,第一:被害人在婚前的性同意权当然要受到保护,但是,这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有本质区别。第二:嫌疑人席某某会对社会上的其他女性构成危险吗?大部分人都会相信没有,这与那种陌生人之间见色起意的强奸案有本质不同。第三:这起案件里,男女双方在礼金、房产上确实出现了一些不愉快的纠纷,报警动机存疑。那么为什么要受到同等处罚呢?显然不公平。一级强奸罪的量刑与现在的罪名保持不变,起点仍是三年,因为这种类型的强奸罪危害性仍然比较大。二级强奸罪的量刑可以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且在不起诉和缓刑的适用上留下更多的空间。
审判长的 “7 问 7 答” 里也明显想考虑这些要素,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啊!起刑最少三年,这种案件判三年大家心里自然会觉得过重了,但是没办法,法律没改之前,法官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量刑。
希望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可以将强奸罪的修订作为以后自己的提案,我愿免费提供所有观点,为法治进步做一点自己的贡献。
二、当地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有问题
这起案件最该批评的是公安机关,这个案件就不该立,或者立了之后想办法消化掉,程序越往后越棘手。我经手过类似案例,浙江杭州的一个案件找我咨询,两个小年轻网恋认识,奔现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因为一些不愉快,女方报案男方强奸,当地公安立案了,男方问我如果他马上把女孩追回来,把婚结了,公安会不会不追究了?
我当时脑洞也突然大开,还能这么操作?暗暗觉得可行,这小伙就这么操作了,民警也是一脸懵逼,但是汇报之后还是作出撤案决定了。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姻,人家都结婚了,公安机关犯不着强行把被害人的老公搞进去吧。这就是执法水平!杭州再次上大分!
不过,我也理解基层民警的两难选择,是机械执法,还是灵活执法?各有利弊:机械执法经办人自己无风险,丁是丁,卯是卯;但是可能造成像订婚强奸案这种结局,难以收场。灵活执法,经办人要很有担当,可以很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牙阶段;坏处也有,灵活执法正是目前性侵案诬告高发的根源,所谓灵活执法就是让男性做出让步,即使自己没有犯罪,也要消财免灾。但是居心不良的人洞察这个执法规律之后,就动起了歪脑筋,发现原来诬告强奸一本万利,反噬就来了。所以机械执法和灵活执法怎么平衡,是一门艺术。
三、司法人员的职责划分还是有问题
希望某一天能够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律各司其职,谁都不要为谁补位、卡位。法官居中裁判,做好裁判员,看着律师和检察官 battle 就好,严审证据,不轻信口供,不给检察官、公安的证据天然的信任感。我不相信有天然的公平和正义,我只相信有天然的利益,每个人都是受利益内驱的,职业纪律、道德只是外部规范,常常失效。公安、检察官有自己的利益:工作职责、考核指标等;律师嘛,收人钱财,为人辩护,不寒碜。我只认可法官的工作是维护公正正义,不认可公安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抓嫌疑人,他们的思维是有罪推定绝无问题,他们不想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千方百计引导嫌疑人认罪太能理解了!那是他的工作追求,利益所在!为嫌疑人找有利证据是辩护律师的立场和工作。律师,绝不是公正、正义的守护者;律师,是自己委托人利益的守护者,律师要为此与其他律师、或检察官博弈。真相、公正、正义源于博弈的结果,而不是某些人高尚的职业操守!鬼知道这个人的操守高尚与否?
这是审判长答记者问,按检方证据确实足够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认定是暴力胁迫 + 违背妇女意志 + 性行为
上诉材料中暴力胁迫 = 手腕,双臂有淤青
违背妇女意志 = 女方报警强奸
性行为 =
至此,定罪符合标准。
关于评论中对性行为证据的真实性的质疑,除了当事人和办案人员,谁都无法证伪。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建议佩戴摄像头。
但是看到最后这个真把我整笑了。
要不你们官方出个关于彩礼和订婚的司法解释吧,告诉大众什么是错误观念,什么是正确观念。
刚刚和几个朋友正聊这个事情。
朋友说,大概率未来这类案子不会参考这个案件,而是会加强审查,不再仅凭女方一张嘴。
原则上是这样,可现实不会这么理性。
也就是未来如果山西大同再有类似的案件,法官如何判决?
如果一直有呢?如果同类型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难道不是自己打脸吗?
那我们的法治精神又是什么?
如果走出大同,走向山西,山西高院是要给大同中院背书吗?
有些事情,不是说后续做个行为补偿,就可以渡过了。
有些事情的影响,是会长期存在的。
那些骗彩礼的,是会受到鼓舞的。
这个事件中,到底有没有强奸,是存疑的。
如果未来其他案件,是真实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强奸是否就毫无疑问了?
不要低估了人性。
通过一场性关系,并以事后的反抗举动来指控强奸,是非常简单容易的事情。
可能几十万的彩礼,就到手了。
甚至婚姻本身,都危险了。
可这些结果,是做出这个判决的更高层级的人,能承担的吗?
法律角度解读就是:法律已经失去了自我纠错能力,需要法律外的力量介入打破生态,引进活水,重新引领社会发展、规范社会秩序。
法官的答记者问全篇看完。
确实逻辑链条完整自洽。
但唯一的问题是,证据呢?
全文看起来好像确实强奸了。
但是,仔细一看,全都是口供。
每一条都是口供。
却没有一条事实上能够证明强奸发生的证据。
如果仅凭口供断案,那 v 我 50 我就敢承认我是秦始皇。
揍隔壁二小子一顿,他能承认美国关税是他加的。
或者说,从已经发出来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是男子确实想要发生关系。女子确实不同意。
男子确实违背女子的意愿。
但不能证明他们确实发生了关系。
这是两码事。
在这之后,全国的男性都有了一个 “强奸犯” 的身份。
区别只在于有没有女性报警而已。
这起案子,让我仿佛看到了 “莫须有” 的岳飞,“意欲之” 的于谦。
甚至于,让我怀疑,“人民”,到底指的是哪些人。
古代 “与士大夫共天下”。
难不成,“人民”不包括我们这些普通人,只有体制内的人才算 “人民”,体制内的“民意” 才叫“民意”?
不能再想下去了,不然该被封号了。
反正这哥们出来干出什么事,我都只会觉得他是被逼到这份上了。
借用一句戏词,“洪桐县里无好人” 呐。
此洪洞非彼洪洞。
此洪洞到处都是。
看了整个采访,我没看到所谓的证据确凿,更多的是遮遮掩掩,不愿意承认错误,一句个人隐私就遮掩过去。
都给人定强奸罪了,还谈什么隐私?理解不了这逻辑。
建议大家去看看完整版采访。
各地已经出现模仿犯了,还要坚持原判,可以可以
法制社会发展这么多年,我发现解决需求最安全的方式除了自己解决以外居然是 PC。。。
微博评论区,让强奸犯去死的评论都被删了,合着你都叛强奸了,是明确的强奸犯了,我们觉得强奸犯该死都不行了吗?
评论区稍微有点歪了,我这里说两句,这人不应该无罪,只是不应该不明不白的背上中国刑法中少数能判处死刑的重罪之一的强奸。无论是在女子身上造成淤青按伤害罪,猥亵罪或按强奸未遂,没毛病。不要对犯罪分子抱有任何同情,这种人也配不上「先生」这种尊称。
在这事之前,我对 STR 技术了解的不太多,只知道可以用来亲子鉴定什么的。
所以在知网上查了一下 STR 技术在法医领域的应用,分享几篇文献一起学习一下。
(1)STR 技术的检测下限约 100pg 的 DNA[1]:
在微量生物证据的 STR 分型过程中,采用多维参数优化策 略可显著提升检测效能。一般来说,通过增加 PCR 循环数,低 至 100 pg 的 DNA 样本均能获得 STR 分型结果。
根据知乎上提供的数据,一个细胞核中 DNA 含量约 6.9pg/cell,换算过来就是只要有 14 个完整细胞就可以检测到 STR,能不能这样理解?
(2)就算没有精子,但只需要提取到少量男性表皮细胞,也可以检测,例如一例无精子症的 STR 检测 [2]: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样本存放 7 年之久也能检测到。
(3)STR 技术检测 20 多年前的保存较好的样本都 OK[3]:
(4)小规模调查中,无精斑 QJ 案中,100% 都发现了 Y-STR 定性 [4]。
以上。
注:为了贴近工作实际,文献分享均引自国内法医相关内容,防止出现国内相关技术缺失的情况。
总有人觉得中国强大了,应该对外战争。但是请各位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同学们回想一下《曹刿论战》,想想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是什么意思,就知道为什么咱们不敢动手了。
最好的社会形态是每个人都没有组织,都是散沙;不好不坏的社会形态是每个人都有组织,出了问题立马开团;最坏的社会形态是一部分人有组织,另一部分人没有组织,然后前者吊打后者,后者毫无还手之力。
如果所有人都是散沙,自然可以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是,有的人不是散沙,他们抢先一步,结成了紧密的组织,组织内部互帮互助、共同进退,于是他们成为了法律不敢触碰的存在,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力量,甚至可以反过来操纵法律,去打击那些没有组织的人。
所以我一直在呼吁民间自组织,一直在建议每个人都找到属于自己的组织。反对者总是说,自组织有这样那样的危害,所以不应该支持自组织——那好啊,让那些已经有组织的人先自我解散,大家都退回散沙形态。什么?那些人不愿意?那么出于正当防卫,我们也不得不寻求自组织了。
为什么这个板上钉钉(连处女膜都完整说明并未发生实质性关系)你顶多顶多就算是猥亵吧,可案件为啥依旧是迟迟拖而不决,本质上因为推翻原来结论,就会面临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相关办案人员会被追责
第二:两年的冤狱得赔偿
第三:到时候女方就算是诬告
所以,维持原判基本是意料之中的事,跟前段时间 “胖猫” 后续本质上是没啥区别的,或者说:既然 “错了”,那就要一错到底。
而这件事为啥是恶劣呢,那么多男性会关心,说到底是害怕,狼来了狼来了狼来了多次,大家都怕,因为这样离谱的案件如果被板上钉钉,那以后对男性的猎杀只会更容易。
除非,真的你和任何女性发生性关系,都采取录像取证。甚至一开始,你最好来个双方的安全承诺,不觉得这很荒唐吗?
看的人多,补充一下东哥在明尼苏达那事。
其实报警的并不是女方,是女方的一个舔狗,发现自己的女神和东哥开房了,一怒之下报警。
6 月 24 日,美国明州举行线下公开听证会,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大量证据随之公开。针对原告刘静尧提出的强奸指控,警方多个视频显示,“原告告诉答方,她没有被强奸,是自愿的”、“我是目发地和他发生了性关系.… 这是事实。“
预计是这女的想上位,后来发现东哥压根没这个打算,一怒之下翻供了,东哥后面只能庭外和解。
要我说,这男的一点也不冤,东哥和懂王那才叫冤。
这个事一审的时候我就在关注了,简单说下,这男的也离谱,属于自己把自己玩死的典范。
说个最核心的证据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这三条一放出来,男方基本就完犊子了。
至于床单上的 DNA,那不能说明什么。
因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做的时候,双方都很爽,但是事后贤者时间,双方对财产归属问题没有谈拢。
然后女方就爆了。
这时候女方只要强调的是 “违背妇女意志”,没有取得 “性同意”,那男方长十张嘴也说不清。
当年东哥在明尼苏达就是这么栽的。
事实上电梯监控显示,女方是上杆子贴着东哥
事后女方一反咬,连东哥的律师团队都没招,最后东哥花巨资和其庭外和解。
懂王那案子就更离谱,那女的当时已经五十多岁,今年八十多,连案发时间都记不清,就一口咬死特朗普在 30 年前强了她
问个问题,这位男主角会开卡车吗?
维持原判,打了谁的脸?
二审一再延期,到底有多少新证据需要研判或者核实?拉过来最高法院作背书,就是为了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整了个社会调查,看来原本想给个缓刑,结果竟然是维持原判。突然杀了个回马枪,这是啥骚操作?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我不相信什么 “订婚就没有强奸”,因为婚内还有强奸案呢!
不相信什么 “处女膜没破”“体内没发现精斑” 就不是强奸,因为还有犯罪未遂形态呢!
一切需要以证据为准。
个人意见,透漏出来的一些证据和法律程序,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该案存疑!
既然存疑,最合适的做法,应当是 “疑罪从无”,而不是 “疑罪从有”!
大同中院,出来走两步吧!给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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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的审判长解答,是非曲直自行分辨吧。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 18.8 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 10 万元和 7.2 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 10 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 “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处女 m 都是完整的,基因检测都没通过,是怎么断定发生 lx 关系?
想问下学法律的同学们。
男方好像证明了女方处女膜未破,那为啥定罪为强奸罪而不是强奸未遂呢?
再一次论证了我国的( )就是个笑话的事实。
你谈我笑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你的孩子和一个女孩谈恋爱,开房之后女孩报警强奸,这个怎么办?
我只能说,真 NB,法院头铁,再一次见证了地方维稳(官员位子稳不稳)大于地方稳定。
这个案子大概是会被定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另外,希望各位能理解,女性的困境并不是男性给了女性的困境,而是女性在反复利用男性给女性的额外优待和照顾过程中一步一步滑向了对立面。
同时,这个案子对法治建设的负面效果,以及我国文化自信的打击远胜于拜登政府和现在的特朗普政府。
我是麻薯,关注麻薯,不当韭菜不挨割。
作为一个在生在大同,长在大同的人,我为这个地方感到悲哀和羞耻。
这件事于情于法都不该是这样一个糊里糊涂的判罚。
于情来讲,既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证据和证人,只有女方所谓 “奸出妇人口” 的举证,以处女的身份给男方扣上一个强奸的罪名,这是讲不通的。
于理来讲,犯罪就是犯罪,既然裁定了强奸。就拿出证据,而不是马马虎虎判三年这样的和稀泥操作。
每次看新闻,一提到大同,就是一堆这样烂糟事情。不是校园霸凌,就是旅游宰客。
管理水平之底下,法制观念之淡薄,真的让人头皮发麻。
昨天仔细看了一下官方披露的信息,对这个案子有了一些别的认识。
既然自己都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这个判罚,的确是合理的。
这解读啥?没有任何证据都能判强奸,还有法律吗?你不能解读一个没有的东西。现在法院可以在没有任何有效物证只凭女方一张口供的情况下,在被全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还能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地判决男方强奸。那在我们看不到的角落,还有多少这种 “经得起人民监督,历史检验” 的案子?
男方在电话上说的话就是有效证据,男方被关两年否认强奸就不是证据。女方外阴内裤和体内没有 STR 分型不是证据,但男方床单有男女的混合 DNA 就是证据。女方体内没检测到证据 “是因为女方洗掉了”,她是用硫酸洗的吧?这是什么钢铁神躯啊?“处女膜跟是否发生性关系无关”,这是处女膜的事吗?是女方体内没有任何男方的痕迹,你虚空造靶只不过是为了转移视线,掩盖更关键的证据。
所谓的一堆 “证据”,全都是硬凑上去的,女拳去洗倒也罢了,偏有龟男和理中客还拿着这些“莫须有” 的证据去证明大同母检法判的没错,这帮人不仅没膝盖,还没脑子。
我们常用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这些词来形容荒谬的事,但是真当荒谬的事发生了,我反而无法用任何语言来表达自己的心情了。现实比小说更魔幻,因为作者写这种情节会被读者狂喷,而现实只会用一个又一个无情的结果狠抽你的脸。
纵观五域,我只悟出了一个字
现在是不是又觉得陪审团制度好了?
但凡有陪审团,被告方请一个医师来讲一下 STR 分型检测的准确度,都能把检方吊起来锤。
事实上这个二审从一开始就没有悬念,因为中国的二审很多时候是不能推翻一审的,不然一审的法官就要被问责,那业绩上就有劣迹。且同一个地方的二审法院法官很可能是一审法院上来的,低头不见抬头见谁敢做这种事?
二审审判长在结果出来后直接去记者采访了,“先射箭再画靶子” 连演都不演了,你一个法官的职责是裁决事实,啥时候轮到你来发表看法了?
再说一遍,这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
男方想破局,只有把事情闹大,现在还不够大,去北京,去上访,闹的越大,越有可能破局。
在山西这个地方在审 100 次结果都不会变的。
盲猜马上会有很多女的会有样学样了。
顺便吐槽一嘴。
女性的性同意权,法律上未免有点太宽松了吧???
假设我谈了个女朋友,一开始水到渠成的发生了关系,很正常是吧。
过几天吵架了,也很正常是吧。
然后那个女的反手告我强奸,说发生关系的那天,她没同意,算强奸。
按照这个案子的逻辑,我是不是大概率就是强奸罪?
这不是无敌了么??
不听我的话,每一次正常的性生活,都有可能变成强奸。
这谁敢谈女朋友啊。
我懂了,这案子是想改变社会风气,这是想让我们以后只有结婚了,才能发生性关系。
以前解读过了,这次就算了。
我只想说,啊对对对,禁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啊对对对
给大家省流了。
为什么女方处女膜完整还认为发生了性关系?
第一是存在口供(虽然有些模糊)。
第二是在被告的床单上发现了精斑证实其为被告的 dna。
都有被告的 DNA 了,那还不是发生了性关系吗?
你看那,口供也有了,DNA 也有了,证据链十分完整可靠。
支持法院对被告的判罚,令人信服。
抖音新华网有高达 56 名用户留言表示支持法院判决,其余几千万名用户表示默认支持。
至于被告床单上为什么有被告的精斑,那当然是被告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洒出来的。
总不能是被告平时 DIY 的时候弄在床单上的吧。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在床上打手枪。
以上。
什么 “结婚率死给你看”、“看谁还愿意交彩礼”、“油门踩死” 之类的说法,我知道你们想表达一种悲观,但实际上你太乐观了。
你不知道这个社会舔狗有多少,胖猫出现的时机,恰恰是我们早就认为不该有胖猫的年代。在网上彩礼都闹得那么严重了,怎么还有人谈这玩意跟被勒索一样?
还有人认为这事会像彭宇案一样,让社会见识一下共识瞬间形成的 “中国速度”。巧了不是?男女问题,只有网上对立起来的时候像是有什么速度,现实犯错的人群像是刚解冻的穿越人,不停地扮演两性工贼。
也许结婚率未来确实不会好看,但很难说因为什么新闻和案件。身边还是会出现那种榨干父母交彩礼的傻小子,被坑之后惊讶于世道怎么这么坏,殊不知山西大同早有记载。
男性有一个致命弱点,那就是总觉得自己可以试试,看着同性的遭遇,总觉得自己可以再卷一下卷过去就没事了。尤其是遇到两性问题,那叫一个能舔啊。只要新毕业一批血气方刚的呆头鹅,他们能瞬间摧毁你在网上建立起来的所有警戒线,然后成为新一代的祭品。
中国对子女的两性教育上还很欠缺,把两性关系弄得神秘化且禁忌化。青少年男女的两性观念都难免在商品经济社会里被一定程度异化。一些男性的雄竞基因被扭曲成舔狗,被伤到满地打滚还要追加追加再追加,最后可笑得把把恼羞成怒当觉醒。你那不是觉醒,你那是败者结算画面。而女性的一些基因天赋则被饭圈经济收割,但人家是给资本包装的偶像送钱,又不是给你送钱,这和你男性的弱点并不形成均势。
但不管怎么说,祛魅化教育来得太晚,就只能让他们彼此在社会里进行一次山崩地裂的再平衡。然后一部分人进行再平衡了,一部分天生爱卷的怨种脑内屏蔽新闻舆论带来的一切经验,继续鲁莽得成为别人的经验。
真要完成这种 “再平衡” 恐怕要很久很久,祭品还会很多很多。不要期待这件事全社会能给你来个迅速的触底反弹,以保护你的世界观。别这样想,先学会自保, 先学会避坑。我知道文明会永远向前,但你要知道基因进化是如何剪除害群之马的吗?害群马的个体往往可以活得更好,但为什么基因没留下来?因为最后整个群都没了。所以要么站出来抗争,要么明哲保身,但不要总认为事情有个底给你兜着,没有底怎么办?
等男方放出来,压力就来到了当地派出所咯
#十年#
不满意,判太轻了。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没有自首等从宽情节,
不仅如此,被告人及其家属自始至终坚决不认罪,属于态度极其恶劣。
煽动舆论,要挟司法,浪费大量司法和舆论资源。
说一句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不过分吧?
就这才三年?
二审维持原判,虽然我知道 “上诉不加刑” 是法律。但实在是判的太轻了。
这是在鼓励未来的强奸犯拒不自首,对抗到底啊!
虽然大家都建议死刑,
但我没那么激进,二审判个十年比较合理。
现在知道为什么要在卧室安装摄像头了吧?
彭宇案后,大家都会先请旁人帮忙录像再去搀扶老人;货拉拉案后,营运车司机都在车内加上了摄像头;此案过后,恐怕做爱也需要全程录音录像保留证据了。
利好海康威视、安联锐视、大华股份。
对了,建议互动期间,女方不要学日本电影,喊 “雅蠛蝶”、“雅蠛蝶”;应该学欧美电影,喊 “yes”、“yes”,表示完全同意。不然全程录像也未必救得了你。
以防万一,把这个 APP 也用上吧。来自日服封测玩家的智慧:
明年就出来了
相关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
中国第三个彭宇案出现了。
前有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要扶?
后有强行发生性行为后女方仍然是处女,且检测不出精斑,检测不出 DNA。
共同点都是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判决离谱,案件细节不充分,公开不彻底,公德影响很大。
前两天还在看耿彦波的纪录片,看来一两个海瑞改变不了大同的污泥浊水。
很喜欢将军的一句话,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懂法!
我靠,要是后面和女的握手,她把手往床单上一抹,大叫着跑出去报个警,这不妥妥的强奸既遂。
我其实不太明白这件事为什么会被定义成 “订婚强奸案”?
是因为订婚了,发生性行为就不存在强迫了吗?
可是我们也都知道婚内强奸这个概念。
很多人把强奸这件事和订婚了这些强行牵扯到一起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其他的条件来削弱或者消除强奸这个定性吗?
最早想出这个标题的人,终究还是新闻学大成的人。
我在没有细看内容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都订婚了,还能强奸,这背后是个多么丧尽天良的事情,还是存在 “仙人跳” 的可能?
在看完内容之后,发现这无非就是一些人把另外的情绪强行加在这样的一件事上,仅此而已。
难道知乎还真有人觉得,二审会改判无罪吗?
我也看了一些似乎是内部人士的回答,看起来挺专业的,但开篇就是 “检方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把人诉了,法院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把人判了”。
说实话,这真的把人整不会了,哪怕用屁股想也知道,检方起诉法院判决,最起码都是几个月之后的事。 而司法鉴定难道需要几个月吗?
实际上,根据之前的报道,在批捕后几天,司法鉴定结果就出来了,而一审判决,那都是半年后的事了。
我挺想不通的,明明看起来挺专业的人,但为什么能自我脑补出,这些不合常理的、对男方有利的证据?
这个案子,我在很早之前就关注了,而现在法院公布的信息,基本和我当初猜测的一样,就是男方想在婚前强行发生关系,然后掌握主动权。
事后女方妈妈是提出尽快领证结婚,房子提前加名,彩礼可以暂时搁置。 不得不说,人家确实是有结婚的诚意的。
知乎一些人也不知道咋想的,张口就是骗婚。
最可怕的问题是基层维稳压力的极限被突破
如果男的在外面还好说,关个三年能稳定下来
现在的情况是关了两年多,马上要放出来了
是非曲直官方已有定论
正所谓历史里面正史描述不清晰
那就管不得野史怎么野了
究竟是回答里面说的男方早已认罪伏法
家里不依不饶
还是另有隐情
反正大同的朋友们不要最近一年最好不要去公园广场啥的
这个案件无论是刑事层面还是民事层面可以说男方这边都输了,很彻底。
对于强奸这个问题,基本上这个案件属于尘埃落定了,后面没有什么变化了,三年的刑期还是要接受的,当然如果该男子和家属不服,还是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申诉的方式进行,但是结合目前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意义不大。这个案子核心就是到底男子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从二审法院的认定来看,这点是肯定的,而且是有因果关系的。
对于彩礼和戒指的问题,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这个问题在于男方,所以诉求被驳回实属意料之中。
司法裁判被不可名状不可直视的某些群体深入影响的危害已经逐渐显露出来了。
从古至今,中国传统办不光彩事件时大部分都是采用 “和稀泥”、“平反但不宣传”、“表面仍然批评打压但实际却明显服软” 这样的一些方式。
但从货拉拉案起,目前的司法系统内部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已经进入了一种新的逻辑流程,一种你翻遍史书和档案也无处可寻的逻辑。你无法理解,不敢相信的逻辑。
因为从政策效益、社会影响、牵连范围、作用等各个方面都没有任何道理发生的事,它就是发生了,而且反复发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哪怕你采用海外润人那套逻辑你也无法解释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受益点在哪。
但只需三个字,这三个字你在小红书微博等平台、在生活中听某个群体讲了无数遍,只要你联系起来,这个事情的逻辑就豁然开朗,你会恍然明白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它就是为了某个群体在逆风时打破逻辑而生的。
“那咋了?”
我旗帜鲜明地支持判决,不怕被知乎网友骂。
证据这么明显了,有录音,有相关监控,有床单上男女双方混合 DNA 的证据,有手腕手臂等身体损伤,有女方第一时间的报警,有犯罪嫌疑人在非逼供情况下对犯罪事实的承认,还不是强奸是什么?
我反对暴力,婚姻中的家暴只有没有和无数次两种情况,还没结婚就实施暴力性行为,婚后家庭能幸福吗?
好吧,知乎网友们,可以骂我了。
基本宣告了伴侣信任和婚姻安全的彻底终结。
如果从安全第一的角度出发,我不知道你们除了找外国媳妇,还有任何解决婚姻问题的最优选。
其次选大概就是不结婚了。
矩阵号极力营造的 “跨国婚姻诈骗” 风险与此相比已经不值一提。
我支持法院!
就算会被骂死!那就来
我刷到过无数个这类视频:大多数都是认为男的无罪,理由如下:
①男女己经订婚,
②女方母亲提过房子加名,受害者目的不纯
③女方就是要钱,
④女方未出庭,困为心虚
⑤女方未回应與论,是因为心虚
⑥男方出狱会杀人,女方过分了会被杀死
⑦此案是坏的社会舆论,会让人们不敢结婚。
我一个一个表达自己的观点:首先这些视频都只截取了一点片段,都是对男方有利的片段,很少是完整的,而且是毫无逻辑的硬洗,说没花钱买水军,我是一点都不信。上面的道些点是说得最多的点,只要有人发表不同意见就会被人私信辱骂。就算二审宣判了,这些视频还是断章取义,不敢放全部的内容。
①订婚 = 可以强奸?男方在监控里暴力拖拽过女生。
②受害者非得所有地方毫无暇疵,才有资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③女方一审前己经退了彩礼,男方没要,钱现在在中介。
④法盲。公诉案件里被害人是不用出庭的,除非她愿意。
⑤凭什么受害者必须面对與论?再多受几次伤害?提这点的男的想干嘛?还有,女方有男方家有钱?他家这水军多得……
性侵造成的心理创伤很难治疗,就算是公、检、法取证都不会多次训问,这点是全世界的医学共识。提这个问题的人想干嘛?为了水军钱,为了你们自己同样无耻的目的就想逼死受害者?最好别怂在手机后,把脸放出来,我们女的好避坑。
⑥男方错在前,报复在后,从头到尾完全没有认错的念头,他这是在打公,检,法的脸。他敢做,他出来的可能必然是没有了。如果我是女方,我绝对不惧: 惧怕躲得过吗?直接反抗,他的前科下,正当防卫。
⑦女性不结婚恰恰是因为这种不尊重女人的男人,家里还宠的男人太多了,女性感受不到安全才不想结婚的。这男的,婚前就开始暴力拖拽,收手机监禁,逼得女的只能用点窗帘求救,结婚后会觉得幸福?我不信。如果国家还支持这种暴行,我们女性只能更慎重了:必竟,婚后生子,女性更弱呢?女性生育的前提是安全,都不安全了,人类还繁殖什么?
补一句:很多男的说我又提 “生孩子警告”,他们听腻,听烦了。———女生顶着大出血死亡的生孩子在他们眼里不能提,因为女生的流血,病痛和生死他们不在意,因为不能让他们开心了——刘强东的妹妹死于羊水栓塞(人家有钱吧?面对生育,照样的死了!)
我建议你们这些男的留下照片,别怂在手机后,方便我们女的避坑——不必企图说服我们女性把命交给你们这些高高在上、自以为是谁祖宗的陌生人,我们的父母都不会要我们把我们的命交给他们。他们也不会不在意我们流血,病痛,生死。你们居然有脸说。
我们女的没炸你们家祖坟,得冒着生命危险给你们生儿育女还恩,你们也配!
刚刚有人举报我违规,内容是他要花钱找 KTV,比结婚订婚美好。
我的回答是:好的,淋病、梅毒、艾滋等着你,确实是花钱就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过,那些女孩不会为你生孩子的,毕竟,生孩子需要冒生命危险,早年就出社会的她们会不知道?
问问题的人就举报了我。
举报呗!
正常的男人谁不知道自己老婆是多幸苦,多应该值得尊重的,有些男人在我的评论区里就想要代表所有男人来讨伐我们。
哥,人家在赚钱养老婆孩子,看着你闹呢!
加油!
有些男人在网上叫嚣着让女生露面,他们好逼死她,说她嫁不出去了。
我认为,这件事情里,女方家长是相当牛逼的存在,绝对值得相处:这种大事下,没有委屈自己人吃这口屎,也没有把家人推出去应对风口浪尖,而是站在自己女儿身边一起共度难关。
相当相当的靠谱!
换成很多重男轻女的家庭,女孩子早被推出来受死了。
至于说人家嫁不出去?
这样不怕事不惹事的家庭为什么不上赶着去?这样能担事能扛事的长辈多难得?
要是能入了对方的法眼,指不定多支持自己女婿呢?
那些猥琐男还觉得这女的没救了,没救的事你们,他们家虽然一直被舆论羞辱滥骂,更彰显人家万里挑一的潜质。
为什么我今天这么激动,其实,我以前很少发这种激动评论的,为了清净,但是,在我教学的过程中,遇到那些被强奸被强迫的女孩的时候,我是多么无能为力,为了救她们,我们和她们的父母付出了一切,很多,都救不回来。
而始作俑者在哪儿。
在这里:被告,还有这些为了自己不为人之目的的视频和男性的一边倒的舆论,辱骂。
什么①你们女孩子就没错吗?②你证明一下呀?你证明她强暴你了呀?谁叫你洗澡的呀!那就是没有证据咯?③你们就是为了钱,钱没谈拢呗…… 断章取义,耗损人家精力,哪有什么公平,这些人的公平就是 “不顾他人生死,只要满足自己性欲的牲口”。
人家只是涉世未深的女孩,人家只是什么都不懂的姑娘,哪里扛得住这帮龌龊的人的群起攻击?!
我就是要站出来!
我就是要让她们知道,除了这些坏人,我们这些好人还是在的!
他们拼命掐灭你们发声的希望,成长的希望,活着的希望,我就告诉你,他们再大声,他们也是错的。
只要女性不同意,就是强奸。这点,没什么好谈的,你是什么男人也没用,就算是因此而导致种族灭绝了,也是你们这些坏男人造成的——你们就算是用喇叭叫,我也会用另一个喇叭对着你吼!
姑娘们不需要和我一样发声,觉得怎么活着舒服,就怎么活着,哪天要是想要做点什么了,就去做,做不了的时候,就给我猫着,给我猥琐发育,休养生息,慢慢变强。
经过这两天的观察,我总在想,为什么这些男的,能够无理取闹到这种程度,断章取义、撒泼打滚,死亡威胁,伪造证据……
最后,我想明白了:人家就想造就一个垃圾的道德标准:对男性要求很低很低,对女性要求很高很高。
男性可以是垃圾人,男人犯错,杀人放火强奸猥亵都是小事都值得原谅;
女性就算是头发没梳,都是邋遢肮胀,拿着放大镜放大女性的每个瑕疵,只要有一点瑕疵,就让她们付出各种代价——用舆论的口水淹死她们,让她们自杀谢罪,让她们拥有神一样的品德,服务于不洗澡、不冲厕所、天天喝酒玩乐大老婆的男人。
他们利用舆论暗示女性只能将就,因为,已经没有更好的了。
但是,他们还是想要性生活,还是想要快乐,还是想要能够吸血的孩子,更想要一个完美无缺的仙女做保姆。
所以,他们只能制造对女性恶劣的环境,不惜使用死亡威胁几个胆子打的女的出头鸟,造福他们这个群体,连正直的军人都被他们拉下水(“没有我们男人当兵,谁来保护你们女人?”,请不要侮辱人家军人,军人绝不可能强迫女性,军人保护的是所有的老人、孩子、妇女,病残男性,不是利用这种方式作为交换,去强暴女性,想要干这件事情的,是你们这些男人!!!!)
他们以人多为优势,以闲得没事干,专门跑到网上,跑到村头,制造对他们有利的舆论,压迫所有女性,重点欺骗未成年,性侵威胁未成年,因为他们涉世未深,又处于青春期,和父母的关系有裂缝,刚好是他们猎杀的对象!
这群男的,是真的完全没救了。
我算是知道为什么老九门的佛爷最后居然清理了九门:有些人,就不是人。
“性同意” 是基本人权,和每个人的生命一样,不可以被人随意剥夺。这点,我不知道有什么好讨论的。
也就是说,不是谈恋爱≠性同意、收彩礼≠性同意、订婚≠性同意、结婚≠性同意、共处一室≠性同意
我的评论里,无数的评论是扭曲事实,还振振有词,铺天盖地地暗示所有人 “性同意” 在某些条件下是默认交付了的,男性可以实施强暴,男方就有了任意处置女性性权力的权力。
我觉得这些男的不是法盲,他们就是有意的。
女性因为天然的生育能力,就天生的拥有的绝对的权力,在他们心里的底色是恐惧的,他们想要,但是又想要白嫖。
裹挟舆论就是最省钱,最省事的事情,只是动动嘴皮就可以找到同样目的的同类,抱团攻击女性,制造舆论,攻击逼死那些不听话的女的。再不听话,就死亡威胁,或者鼓动一个傻子同类当出头鸟,杀死女性一方的家人,震慑这些女的,就只是想要继续白嫖。
至于,那个同类?
谁在乎他的生死。
至于死亡威胁:他们这种言辞和在强奸过程中威胁受害者的一摸一样!
什么得罪施暴者,施暴者疯了,受害者会死。
怎么着?日本人来侵犯我们国家的时候,我们反抗,不会死吗?因为会死,就不反抗吗?
你们这些强奸犯现在干的事和当年日军侵华的那些,有什么差别?
日本人走了,你们来了,是吧?
什么是同意?
被迫说 “是”,不是同意;
沉默,不是同意;
无意识,不是同意;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
醉酒,不是同意;
也许,不是同意。
迷你裙,不是同意。
同意,从来都不模糊。
说明结婚率还是太高了,这判决荒诞至极,必记入史册!
这波判决真的太可以了,清醒、果断、不留情面,直接把那套 “彩礼 = 性权利” 的糊涂逻辑当场撕碎。
女法官们没有拐弯抹角,也不卖任何 “体谅男性难处” 的情怀,只是稳稳站在法律和尊重的那一边,用结果告诉所有人:女生的身体不是筹码,亲密关系不是豁免权。
她们今天坐在法庭上,不只是执法,更是在替所有被羞辱、被质疑、被消音的女生撑场面。不是硬刚,而是冷静、专业、无声碾压。
太多时候,女生在讲边界,男的在讲成本;这一次,判决终于站在我们这边,说出那句最简单却最难被承认的话:“你不可以。”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维持原判,是一次干净利落的回击,是对那些还沉迷 “男人太难” 叙事的人的一记当头棒喝。
我们不求偏袒,只求清醒。这次,法院做到了。女法官们,真的太飒了。
鉴于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对男方遭受的敲诈勒索已无法律保护可能性,如果后续对适婚男性继续提出鼓励结婚的政策,适婚男性将不予理会。
顺便有个问题想问下法官:如果订婚了,女方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事后想要追加彩礼,我没有同意,结果她告我强奸,请问我怎么破局?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还是那句话:既然认为男方犯了强奸罪,为什么不直接判死刑?认为三年有期徒刑合理的女性,是不是在共情强奸犯?
如果法院认为男方确实犯了强奸罪,为什么还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男方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强奸既遂还能缓刑?
就我这些年工作经历来看,一个犯罪如果达成了既遂,而且死不认罪,根本就不会按照最低档刑期来判。而且缓刑适用条件也必须是认罪悔罪。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另外,如果给钱加名字就是你情我愿,不同意就是用强。那还不如干脆直接说是卖淫得了,要花钱的。
如果担心被敲诈勒索,这不还有男娘么?就算男娘诬告强奸,也无法认定为强奸罪,撑死也就猥亵罪。目前来看,这项判决利好男娘风俗业发展。
彭宇案,原因不重要。
货拉拉案,过程不重要。
大同案,结果不重要。
彭宇案,告诉人们,不要扶人。
货拉拉案,告诉司机,不要拉人。
大同案,告诉父母、男方,不要催婚更不要结婚。
这几个案件,注定会进入中国法制史。
哦,对了,审判长还强调了一点:不要以为订婚、给彩礼这种传统陋习就代表有性行为的权力,这是完全没有任何逻辑的司法也不支持的。
这下追风小叶真的要成追风老祖了╮(︶﹏︶)╭
二审宣判前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角度推理分析。现就二审宣判结果进行法律分析。
传送门:「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流量预警,内有大量推理分析细节,所以不再重复赘述)
(文中及评论均有相关问题的解答,看不全的、情绪化的、以及重复提问的,无法律观点的问题我不再回复回答,我的时间很宝贵。)
严格意义上来说,跟我聊天是要收费的,谢谢。
关于这个案子,我在上一个回答里已经强调了男方家属试图操纵舆论,甚至男方律师公开发表言论要将 “不应公开审理” 案件打造为与其他公开审理案件一样,说明其完全了解不应公开审理案件制度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因为强奸案其特殊属性,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却被大范围由男方家属泄露强奸案细节,甚至因男方家属给受害者泼脏水导致受害者被网暴、人肉搜索,试图用舆论绑架司法,影响我国司法公正。
由于舆论影响重大,所以这次二审宣判结果后,审判长也针对该案的一些细节及时向记者公开,澄清事实。以下截图均来自于该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的内容。
这里,再一次佐证了男方母亲存在**多次故意泄露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但是二审期间法院仅仅对其进行了训诫。**什么意思呢?就是警告,但是下一次就未必仅仅是警告了。
可能有人要问,这么大范围的对受害者泼脏水,导致受害者被人肉搜索,仅仅是一个训诫就完事了?这么嚣张的加害者,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没错,在很多案件上,受害者确实是弱势群体,被侵犯权利只能由受害者提出诉讼,该案受害者由于家庭困难并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替她们发声及诉讼,只能任人宰割。
评论区里之前很多人说赶紧抓起来,没错,给你警告了,再继续泄露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就证明你是故意的了。
求锤得锤哈。一家人要整整齐齐。
继续回来说案件。关于案件之前的证据信息在最上面的回答里均有推理分析,但是碍于当时是仅仅从男方家属向记者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未知,所以很多推理只能建立在男方家属提供的资料为真实的基础上分析。现在就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透露的案件信息做进一步分析。
这里,审判长再一次强调了男方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也就是强奸未遂的说法不成立。
注意,这里有关键信息,就是事后,被害者即跑至卫生间冲洗。
所以为什么受害者阴道分泌物中检测不出男方的 STR 分型,
所以为什么受害者内裤上检测不出男方的 STR 分型,
因为受害者直接就去卫生间冲洗了。
关于 STR 分型未检测到是由于受害者冲洗,还有人在评论区杠说,这个审判长只说了受害者去洗澡,没说洗澡把 STR 分型清洗掉。
对,单靠这一篇报道咬文嚼字没错,因为官方是在上一次回应记者司法鉴定的时候说的。
这么多人喜欢锤,那就给你们石锤。
另外这篇报道官方针对了记者说的未在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检出精斑及 STR 分型,检方解释了 “女方可能时候清洗过”。当然了,有人还要杠说用的是 “可能”,因为这是在之前庭审中说。
所以,结合第二次审判长回应记者受害者事后立即去洗澡,则是对上一份官方回应里的 “可能”,进行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关于很多人在评论区里装专业人士,声称 STR 分型不会被水冲洗,声称 STR 分型只能用强酸冲洗的说法是错误的。
官方都回应了,还装瞎,假装专业人士。专业的东西解释分析给你了,你不看,不相信,你比官方更专业,起码得学会用百度吧?动手能力这么差吗?
有人在其他回答里 @我,说他用 deepseek 查的结论是 str 分型无法用水冲洗掉。声称我会用官方回应来进行结论闭环。
好,这么喜欢实锤,我就用同一个软件搜索截图给你。
这是我用 DEEPSEEK 问出来的。
DS 上写明了,冲洗会物理上冲走样本上的 DNA,清洗彻底就可能导致样本上的 DNA 含量不足导致检测结果为阴性,也就是未检出 STR 分型。另一个要参考的要素呢,就是采样时间。如果受害者在事后立即冲洗,清洗后很久才进行采样,尤其在 高温或潮湿环境下,DNA 会降解得更快。
那么,我们已知受害者事后立即冲洗了,采样时间是什么时候?两三天后。这个采样时间在冲洗了大量生物标本,叠加 XX 高温且潮湿环境下,DNA 降解加速。是不是就可能造成 STR 分型未检出?
另外,同一个软件搜索出来不同的结论,原因是什么?DS 会出错吗?有概率,且大概率上是投喂问题造成的。
这位答主 @ 我,回答里仅截了 DS 的结论,没有他问 DS 的问题。
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给 DS 投喂一个定向答案的问题,它回答你的回答就会是定向答案。
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结论,而结论证明不了真正的答案。
因为问问题要把投喂问题的要素写清楚。而如果添加了限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投喂结果为定性答案。
大白话就是 1+1 等于 2,如果你在问脑筋急转弯里,1+1 是不是等于 2,它可能回答你 1+1 确实不等于 2.。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 DS 人工智能偶尔出错,国内人工智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体谅。
但是,同一个软件搜索出不同的答案,是不是个人搜索能力的问题就不是我要讨论的范畴了。
以此来声讨我,也太小瞧我了。
(附,DS 不是万能的,DS 仅能提供一些抓取数据,但是实操中是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不是 DS 结果就能判案。)
回答里还有所谓 “专业人士” 声称,”如果有任何插入行为,包括体液,毛发,甚至只要发生了摩擦,都会有细胞留下,于是就可以找到 STR。”
首先,“任何插入行为”“只要发生了摩擦” 就一定能找到 STR” 这个说法是错的。
另外,STR 分析依赖体液(如精液中)的细胞 DNA,若性行为中未射精、使用避孕套、或存在生殖功能障碍(如无精症),则可能无法提取到有效的 DNA 样本。即使发生了摩擦,若体液残留极少、细胞脱落不足(如未射精或体外射精),都可能因 DNA 含量低于检测阈值而无法得到有效 STR 分型。
评论里有人说 STR 分析杠说 STR 分型不仅仅是体液,其他方式如指甲、唾液也可以检测到。(又是拿着百度来的信息是致命伤)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份医疗报告(男方家属提供给记者的)取样来自于受害者阴道分泌物,那么在阴道分泌物的 Str 分析就必然来源于体液(如精液等)中的 dna。那么未射精或微量精液,加上受害者清洗以及取样时间等因素就有可能造成 Str 分型未检测到。
还有一点,是证据的保存性,也就是取样时间。根据新闻显示警方取样时间为 5.4 和 5.5 日,也就是说,是在事发后第 2、3 天进行取样的。通常来说精液中的细胞 DNA 能存活 2-5 天的时间,但受到阴道酸性环境的影响,是不利于存活的。也就是说,取样时间过长,同样可能导致取样结果因细胞 DNA 的在阴道酸性环境中加速分解,造成低于检测阈值而无法得到有效 STR 分型。
还是那句话,专业人员在作出判断时,需严格检验可能导致误判的主要因素,确保结论经得起反复推敲。用 “任何”“只要发生了摩擦”” 就一定能找到”这种字眼,将’摩擦’与‘必然存在 STR’直接等同,是忽视了生物学、技术和现实取证的复杂性。
那么,受害者在事后立即去卫生间冲洗,则是 STR 分析证据保存性灭失。
STR 分析证据灭失,所以检测不到 STR 分型。
评论里扯什么被水冲没了,没有检测到 STR 分型的证据就等于未实施性行为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仍然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实施了性行为。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A 物证未检测到,还有 B 物证可以证明。而不是 A 物证未检测到,以 A 物证未检测到证明了无罪。
而警方依然能够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如床单上可疑斑迹检测出双方混合 DNA,以及检测出男方精斑等证据佐证男方实施了性行为。
首先,混合基因型通常意味着两个人的 DNA 存在于同一个样本中,比如血液、唾液或其他体液。
既然这么多人表示自己很专业,专业到仅凭阴道内未检测到 STR 分型就断定男方没有实施性行为,依照你们的逻辑,STR 分型未检出 = 未发生,那么已检出混合基因型是否 = 已经实施性行为呢?
混合基因型第一个要确定的是该斑迹的接触方式,也就是完成混合基因型的原因。第二个要确定的是该斑迹的类型,是否为精液和阴道分泌物(或其他通过性行为产生的分泌物)(第二个,该斑迹的类型很重要,否则很多想当然的人说什么男方打飞机受害者只要坐上去就能造成的啦)
性行为通常涉及精液或阴道分泌物,如果在床单的斑迹中检测到精液中的成分,比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或精斑,再结合双方的 DNA,那可能性就很高了。**根据该报告中显示,该混合斑迹中提取出男性精斑。**但这份报道中只提到该斑迹只提取出男性精斑,没有提到受害者的体液类型,所以这时候无法判断双方实施的性行为方式。这也就说明,即使阴道内分泌物取样未检测到 STR 分型,但是仍然能够根据其他证据去辅助判断是否实施了性行为或者实施了非正常性性行为。
有人问受害者体屑也能检测出 dna,未必是性行为产生的?没错,受害者体屑也能检测出受害者 dna,不过受样本新鲜度及技术灵敏度限制不容易检测到。但是这份报告里未提及床单斑迹中是否存在受害者体屑,以及体屑是可以通过显微镜肉眼识别的。这就是说,如果检测出受害者 dna,能通过肉眼识别出是否为受害者体屑。所以,体屑的说法很容易就可以排除掉。(认为男方打飞机,受害者只要坐一下就能检测到 dna 的也省省吧)毛发同理,都是肉眼可以排除掉的。
有人说汗液和唾液,我特地请教了相关法医界的大拿。关于汗液,因为汗液含有很少很少很少很少的 DNA,且断裂 DNA 非完整。非常容易排除掉。而唾液呢,唾液里确实含有 DNA,但相较于汗液,唾液 DNA 含量更低,并且唾液中有其他成分,通过检测就可以区别于性行为分泌物。
所以,这两个也是可以通过检测方法排除掉。
很多人说,你说来说去都排除掉,官方公布的证据里也没有告诉你该含有精斑的双方混合 DNA 型就是性行为分泌物啊。
没错,一份医学报告里,有其他如体屑、汗液、唾液等其他干扰因素需要去判断是否为性行为分泌物,怎么可能物证做到检测出含有精斑的双方混合 DNA 型这,就停了?必须得证明他们性接触了吧?至少得证明是性接触产生的分泌物。
又绕回来最开始提到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虽然官方迫于所谓的 “公众知情权”,披露了案件的主要证据,但仍然还是避免泄露涉及到受害者隐私的证据。
什么意思呢?因为告诉你是何种性行为分泌物,就可以推断出双方进行性行为的方式。涉及到受害者隐私了。
包括官方说的男方在侦查期间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细节,而不详细描述到底实施了什么样的性行为。
本来强奸案公众知情权就仅仅只有宣判结果公开而已,能告诉你主要证据已经是越线了。怎么,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还能要求官方把所有细节全部一一摊开来甩你脸上吗?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满足某些人阴暗的偷窥欲是吗?
当然了,还有人要抬杠,说那不说就没有性接触了嘛!好,求锤得锤,给你石锤。
这份来自于男方家属提供给记者二审的上诉书,上诉书中男方律师佐证,“本案女方身体检查、鉴定等所反映的内容”,充分证明 “采取外生殖器接触、磨蹭,”。
你们一口一个没有性接触,连男方律师在上诉书中都不敢承认双方没有实际性接触,并且男方律师说的是充分证明了采取了性接触,也就是证据里面证明了实际发生性行为,是有性接触和磨蹭的。
侧面又打了那些 “碰了就会一定有 STR 分型残留,只要发生摩擦,现技术精度一定检测得出来 STR 分型” 的脸。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连男方律师自己都承认充分证明有性接触、磨蹭。
说明还有其他证明双方采取性接触的证据,但是男方律师肯定不会像男方家属那样把涉及受害者隐私的证据公开,然后自己给送进去
(另外又侧面佐证了很多人说的二审翻供无性行为,而根据这份上诉书的后半句,“上诉人并未实施插入的行为”,也就是二审男方律师打的是实施其他性行为或者边缘性行为的牌,)
至于要讨论其他性行为或者边缘性行为,插入论还是未插入论又是另外一个议题。注意,未插入不等于没有实施性行为喔。
我不长篇赘述了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议题,光是这一项能写几篇论文了。
那么即使床单上可疑斑迹检测到的混合性基因是因为性行为产生的分泌物,是不是就能认定为强奸呢?
答案是,no。依然是要根据所有证据才能具体分析。
这里我说的要根据所有证据才能具体分析,是指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可疑证明双方确实实施了性行为,但是不仅仅只凭这一证据定罪,男方的口供也极其重要,如果男方口供里供述了实施性行为,及实施性行为的细节,那么就是双方确实实施了性行为。
但强奸案还有另一个要素,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所以不是实施了性行为就可以定罪强奸,这两者并不冲突。
上面发的图片里,审判长针对记者提问的检方仅凭一段录音定罪的问题进行了回答。(画红线部分)
也就是男方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_。_该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是在强奸罪案件中,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一旦口供认罪了,或者口供中供述的事实能够认定存在暴力威胁胁迫等行为,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大。
这个口供,指的不是录音,是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说的,并且口供是需要嫌疑人签字的。
所以 “男方家属说” 说检方仅凭一段录音认定男方发生实际性行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录音仅能作为证据,但是实际上还要根据口供或者现场其他证据去定罪。
那么,男方口供里说了什么,就很关键。
而之前男方家属一直拿着医疗检测报告蹦跶,却只字未提男方在公安机关办案时供述的口供内容,就很微妙了。
当时,男方家属避重就轻的向记者强调,检方仅凭一段女方录音就定罪。为的就是给司法机构泼脏水,试图误导大众司法不公。
审判长透露的这个细节,不仅仅说明男方在口供中承认了发生性行为,还描述了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所以,之前很多人嚷嚷说男方拒不认罪,其实压根就忽略了男方已经在口供里承认了犯罪事实)
鉴于很多人视力不好所以加粗。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男方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实时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很多人在评论区里选择性无视这句话,揪着什么 STR 分型未检出和处女膜还在理论,幻想男方都没有实施性行为,但是人家已经把实施性行为的细节供述了呀!为什么还能一味幻想未实施性行为呢?!到底是一厢情愿呢?还是一厢情愿呢?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你认为他没上,他说他上了!
还有,这一份截图里,官方已经提供了几百字的定罪的主要证据。
如果一味的嚷嚷仅有口供定罪,一味的嚷嚷没有物证,我只能说是选择性失明。
关于缓刑换认罪的说法,我在上面的传送门回答里,讲述了男方家属试图再一次误导大众司法不公,说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以此隐晦地让大众解读为有关部门为了 “退让” 而降低刑罚。
首先这个消息来源是哪里未知,可能是根据男方妈妈口述后记者向相关部门核实,但是有关部门会不会向记者透露具体相关信息?我觉得很难,尤其是法院还未宣判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所以这个说要判缓刑的说法只可能是一面之词,不过法院下达《委托调查函》有可能是真的。
那么继续说法院下达的这个《委托调查函》,法院下达调查评估意见函并不等同于直接判缓刑。调查评估意见函通常是法院在判决前进行的一项程序,其目的是评估被告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以及判缓刑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收到此函就必定会被判缓刑。
所以这个《委托调查函》,你可以理解为法院判决前的 “例行程序”,也可以理解为法院有意要判决缓刑,不过这个有意不是妥协退让,而是因为证据确凿如果这个律师还有点良心的话会建议男方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以获取缓刑的机会。(接上面的分析,所以法官才对男方妈妈说你儿子和律师没对你说实话。侧面再一次说明,无罪释放没戏)
是不是法院下达了这个《委托调查函》,就一定判缓刑呢?
NO。实际上调查结果仅作为参考,法院仍独立判断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缓刑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需同时满足:
(1) 犯罪情节较轻:需综合案件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判断;
(2) 有悔罪表现:如主动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通过社会调查评估罪犯的改造可能性,这是关键条件;
(4) 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需考察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潜在负面影响。
之前很多人杠,说法院下达《委托调查函》,就必定会判缓刑。
现在二审裁决结果下来,维持原判。还来杠吗?
我说了,要判缓刑,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在未获取到受害者谅解,以及拒绝认罪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判缓刑的。
同样,我也多次在那篇回答里强调,男方家属是如何一步一步的把男方推入深渊,是怎么一再错过减刑的机会。想要通过舆论热议来干扰司法公正,甚至减刑的做法,完全是行不通的。
为什么我当时说,“如果这个律师还有良心的话,会劝男方认罪”。因为,作为法盲的加害者及加害者家属,不懂法犯法已经是错了,而作为一个有职业操守的律师,应该为委托人争取损失最小化。在证据链完整,诸多条件均不利的情况下,不能逞能,该认罪的时候要认罪。
很多人不能明白的一点是,律师一定就是为了委托人而服务的。却从未想过,有的律师仅仅只是为了流量,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把一个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打造成人尽皆知的案件,除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真正受益的又是谁呢?
讲真,这案子本来确实有机会争取减刑或者缓刑的,结果被男方一家被忽悠瘸了,以为可以无罪。
只能说,认知决定命运。
(补:实操中,强奸案是很少判缓刑的,这也是我在之前的回答里认为缓刑一说大概率来自于男方家属的一面之词。但是不排除因为传统定义里订婚,或者签了认罪认罚书等因素导致判缓刑的小概率可能)
该回答未筛选评论。
(不过依然很多人不看文中内容不看截图一味重复性输出和重复性提问。我在上一篇回答删选评论是想留评论区没有恶臭,开放评论区吧,又没有一个能从法律角度来辩驳,只会一味地选择性失明)
文中及评论均有相关问题的解答,看不全的、情绪化的、以及重复提问的,无法律观点的问题我不再回复回答,我的时间很宝贵。
完。
看了一下大家的答案,我不太敢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这人不太讨喜,不晓得看别人脸色说话,总是说不出别人爱听的。
看官可以看看我往期的答案,大部分都是与多数人观点不相符的。
我并不是故意要跟大家唱反调,而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往往建立在 “想象”“臆测” 之上,甚至在了解事实之前,就先建立了 “牢不可破” 的观点,然后再根据自己的观点对事实进行 “脑补” 加工。
我的习惯是,先看有可信信息源的事实,再加以价值观的判断,然后才形成自己的观点。
由于观点建立的路径不同,至少在 70% 的情况下,我的观点是与主流看法不同的。
先说我的观点:
我基本赞同该判决。
以下是我对本案细节的具体看法。
1,社会性观念混乱,“仙人跳” 横行
我跟司法系统的人打过一些交道。
某次饭桌上,聊到社会现状的时候,监狱系统的一位老哥感慨,现在入狱的犯人有 “两多”,一是“帮信罪” 入狱多,二是 “强奸罪” 入狱的极多。
桌上的人对男女之事兴趣强烈,话题很快转向了 “强奸罪”。
大家纷纷发言探讨,为什么现在 “强奸罪” 如此之多,竟然多到让管监狱的人为之诧异的程度。
一位律师发言说:现在强奸定罪的尺度太宽松了,亲见 “仙人跳” 都能定成强奸。
该律师给我们讲了几个案例。
案例 A,某女与 3 名男子约会,先后发生关系。事后告其中一人强奸,“因为他不是我喜欢的类型”。
案例 B,某女与某男发生性关系,先后两次,并且是女上位,事后告该男强奸,“因为他不打算跟我长期交往”。
如此等等。
男女之间的事情太吸引人,那位律师老哥,一下子给我们讲了好多个案例,大家都听的入神了。
**整个社会的性观念处于一个 “薛定谔状态”,**不是保守,也不是开放;不是一部分人保守,另一部分人开放;甚至不是有时保守,有时开放。
而是有的人兼备了开放和保守的状态,你只有观测她的时候才会坍缩到某个状态。
这些人的性同意也是混乱且无法理解的,她们的性同意也一直处于 “薛定谔状态”,兼备了“同意” 和“不同意”两种状态。
更厉害的是,这两者之间还可以随时、随意进行转化。即可以事后追认,也可以事后否认。
所谓上下都是口,随她怎么说。
在这种情况下,YP 的危险性不仅仅局限于传染病,而在于你的 YP 行为随时可能演变成强奸。
这是近年来 “强奸犯” 爆增的重要原因。
这些年入狱的 “强奸犯”,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暴力犯罪者。
很多人有体面的工作,此前从无犯罪记录。
很多人是 YP,甚至是谈恋爱进去的。
只是大部分案件不为人所知,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而已。
骗婚的,仙人跳的,以结婚之名骗彩礼的,真的太多了,都 TM 的不背人了。
很多团伙甚至是在明目张胆狩猎男青年,他们不但没有受到打击,甚至在事实上被保护,被纵容。
因此,从大方向上来说,我能够理解大家的情绪宣泄。
这种事情真是太多太多了。
此为大背景。
2,具体的案例要具体看
有许多老年人碰瓷,并不代表每一个老年人都碰瓷。
有很多诬告强奸的被定罪,也不代表每一个强奸犯都是冤枉的。
上文说了,现在被诬告强奸,且最终定罪服刑的人数不胜数,可能比大多数网友能想象的都多得多。
具体到大同这个案子,
我认为当事人不冤枉。
根据公开报道,这个被害人没有婚史,此前也没有乱七八糟的经历,只相亲过两次,家世清白。
这就不是骗婚女的人物画像。
并且,在事发前,订婚环节,女方要求彩礼十几万,实际上给了 10 万。这个金额在当下的社会现状下,也不是一个过分的要求。
事发后,女方家属没有要求财产补偿,反而把之前的彩礼退回了,是男方拒绝接收。
事发后,女方有家属提出过,尽快结婚,并且房产加名字,这个事情不追究了。但这也并非 “仙人跳” 讹人。**如果要讹人的话,为什么不要现金,而要求房产加名字呢?**难道女方家属不知道现在房地产什么行情吗?
总之,我认为现有可信的报道中,看不出女方有 “仙人跳” 的嫌疑。
这些情况反而可以说明,女方家里观念比较保守,基本上是封建时代的贞操观念。
指责女方 “仙人跳” 是没有道理的。
从案件本身的证据链来看,
女方从来没有表示过 “性同意”。不存在先同意后反悔,或者先默认后表示不同意。
女方一直是 “不同意”。
女方身上有淤青、伤痕。
女方尝试了多种方式逃跑。
监控显示,女方逃跑被拖拽回房间。
床单上有男方和女方体液混合物,检出两人 DNA 特征。
女方事发之后立即就报警了。
这是铁板钉钉的证据链。这是铁的不能再铁的证据了。在这个证据链下,男方强奸的事实完全可以确认。
对于这些证据链,男方有没有做什么解释和辩护呢?
没有。
男方没有进行有效的辩护。
男方一开始就承认了强行发生性关系。
男方辩护的核心点在于:虽然我跟你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并不算强奸。
实际上男方的性观念也是属于古早版本和现代版本的薛定谔叠加态。
他似乎认为只要定了婚,女方就是他可以随意使用的一个物件,使用时并不需要这个 “物件” 同意。
男方没有否认他 “使用” 了这个“物件”。
男方也没有否认他在 “使用” 过程中是强迫的。
男方的辩护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这个 “物件” 是我的,我当然可以用。**
我用我自己的 “物件”,结果变成犯罪了,我当然觉得冤。
有自媒体说男方一开始是认罪的。
这个说法不对,男方从来没有认罪。
男方只是承认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男方认为,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因为我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不是 “别人”,而是我对其拥有“性权力” 的人。
男方的观念很朴素,也有很多人私下认同这个观念。
但是,法律不认、不保护这种观念。
未婚妻不等于妻子,妻子也不等于性奴。
男方潜意识中的 “性权力”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法律认为,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
这 TM 的就是强奸啊,要件齐全啊,证据链跟铁链似的。
3,处女膜为什么完整?
首先,当事人也承认自己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了,体液混合物也检出了。
这个事情是铁板钉钉的。
其次,质疑这个问题的男性一定是缺乏相关经验和相关知识的。
处女膜并不是你们想象中的那个样子。
我第一次知道 CV 膜形状的时候,才 16 岁。
啊,通过书本。
我当时读过一本美国科学家写的科普书。
那真是一本神作,可惜我忘记了书名。
我真的很感恩那位作者,他真是太好了。
那本书就像是一个坦诚的父亲在教儿子一样,真是事无巨细,手把手地教你一切性知识。
我至今记得很多知识点,其中一点,就是洗澡的时候要把包皮翻过来洗,作者说统计数据显示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疾病。
天知道他是怎么统计的。
他还讲了如何寻找性伴侣。
美国文化比较开放,他不但讲了该如何谈一段长期恋爱,他还非常详细地讲了如何建立一次性的关系。
详细到,第一次约会该选择在哪里,第二次约会的时候是否可以触碰女性的手臂,诸如此类。
女方同意之后,如何进入正题,给你非常详细的步骤。
完事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避孕等等。
我太怀念那位作者了,很感恩他,他讲的东西太有用了,我想推荐每一个人读一下那本书。
当年我是用 MP4 看的电子版,后来丢了。
多年来我一直想要找回那本书,留给我儿子看,可惜找不到了,书名也忘记了。
对了,他还讲了什么是手淫,年轻人要减少手淫的次数,等等。
那个时候可没人跟我讲这些,我都是看他的书才知道的。
就是在那本书上,我第一次知道 CV 膜的形状。
他给你画出来了。
CV 膜并不是一层膜,而是环状的,并且有弹性。
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在发生关系之后,CV 膜不会破裂。
甚至有的女性已经怀孕即将生产了,CV 膜还是完整的。
我依然记得作者这样说(大意):“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够粗,不够健康,你不需要特意去弄破它。和谐美满的 X 生活,不需要跟谁竞赛。”
这段话让我哈哈大笑,我觉得他真会安慰人。我特意摸了一下自己,确认了一下自己的尺寸。
等到我成年了,有了自己的经验,回想起作者的话,我想说 “作者说的对”。
说偏题了。搞的像是在写刘备文。
我想说的是,
从生理学上来说,这是正常情况。
你觉得不正常,是因为你没有这方面经验和生理学常识。
4,未进入算不算强奸
可以讨论,我也不知道该不该算。
接触说是最严格的,司法上特别强调,针对幼女,接触即成立。就是 X 器官相触,即算做罪名成立。
侵入说和完成说则认为应该侵入或完成,才能定罪。
还是回到前面那本书,那个美国科学家针对没有 X 经验的男性,特意说明了:
有许多人第一次 X 经验都是失败的。他们可能在没有进入,只是在外部摩擦的时候就完成了 SJ。
作者照例写了一大通安慰人的话,**这不是因为你不健康,而是因为过于兴奋,**巴拉巴拉。当然,作者也讲了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不在这里赘述。
那些都不重要。
我想说的是,有生理性知识的人也应该想到这样一种可能性:
其实男方没有侵入,而是在接触的过程中 SJ 了,形成了体液的混合物。
这也解释了 CV 膜为什么完整。因为这种情况下,CV 膜肯定是完整的。
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从生理学上来说概率还很大。
从社会学上来说,男方可能会由于缺乏 X 知识,以为是自己 YW,不好意思拿这个事情来辩护。
如果真是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呢?
按照接触说,肯定是算的,因为已经接触了。
按照侵入说,肯定是不算的,因为没有侵入。
按照完成说,那就不晓得了~SJ 算不算完成,还是要进入之后才算完成?
总之,这个问题从法学上是可以讨论的。
我如果是男方的律师,就会考虑从这个角度辩护。
大同案的判决似乎没有考虑这种可能性,这是一个瑕疵点。
为什么我说 “基本赞同判决”,而不是 “完全赞同判决”,就是因为有这个瑕疵。
以上信息,供大家参考。
理性探讨。
所以说,中国其实并没有什么女拳,
这些都是上层支持的。
前日朱军,昨日小叶,今日大同,明日会是谁呢
早就说了
铁定维持原判
底线二剧组开拍!
“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也经得住人民的监督。”
这是我有生以来听到的最可笑的笑话。
某个刑法讨论群里有个人说的好:公开讨论这个案件,就好比明知是屎坑还要扔一块大石头,自己找 shi。
但是看到
已经砸石头了,而且舆论阵地,我们不占领就会被敌人占领,所以我也砸一块罢。
这个案件首先是舆论问题,即一方已经通过舆论输出把某个事实强加给公众,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怎么强调事实,都很难扭转固有的观念。所以,我写这个回答也不打算说服谁,只是说明在刑事案件中,究竟是如何通过证据来确定事实。
关于信源,主要考虑有权威的官方报道,以及被告人(上诉人)一方的说法:
按一审和二审宣判的通稿,主要事实是:
在这里面,1-3 是事件背景,与案件的核心事实相关,但没有直接影响;4-8 才是案件的核心事实。
舆论的重点往往放在前面的彩礼部分,但对于强奸罪来说,核心事实是后面的部分,简而言之,强奸罪要求 “性行为” 和“违背意愿”这两个主要核心事实,我们也可以分别看这两部分都有什么证据。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有没有证据能证明发生了性行为。我们可以先分别看看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1、正方: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1-1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男方的说法是,这录音中席的回答是 “嗯”;后面称这是被引导。
1-2 男方的供述。侦查初期承认发生性行为,后翻供称只是下体有接触,但未插入。
但是在最新的报道《媒体: 山西 “订婚强奸案” 男方母亲当庭提交申诉状 质证意见求回应》中,男方又承认双方发生性行为:
男方还提到,席某和吴某某进入房间后,两人主动脱了内裤等衣物,发生亲密接触后,女方还曾洗澡。
1-3 被害人的陈述,详细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
1-4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1-5 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1-6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1-7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2、反方: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2-1 被害人处女膜完整
2-2 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1、正方证据
1-1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1-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1-3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2、反方证据
2-1 男方辩解称女方性行为是自愿,情绪激动是因房子加名的矛盾,不是因为被强奸。
用证据证明过去的事实,几乎不可能 100% 还原。这个过程就像拼一个有缺失的拼图,只要拼图的大概轮廓可以确定,就可以说完成了证明。
而具体的证明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以及逻辑,来判断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但刑事案件中,必然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整个证明的过程,也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根据证据的 “证明力” 大小,以及实际证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况,来得出结论。而这个对 “证明力” 的判断过程,并不需要像很多人想的那样,去无限拔高地排除一切质疑。刑事案件中,也不可能排除一切质疑。
比如,对言词证据的采信,如果一个人的证言中,有大部分都与客观情况得到了印证,而剩余的小部分即使无法得到印证,也可以认为这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大,可以推断是真实的;但如果他的证言中既有可证实的部分,也有可证伪的部分,那无法印证的部分证言证明力就比较小,不能直接确定为真实情况。
再比如,一个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证明力更大;一个人作的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明力更小。
关于这部分事实的认定,实际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按证据的证明力从强到弱,列举如下:
1、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双方的言词证据在细节上是否能够印证,能否采信
强奸案中,双方的言词证据往往就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且也通常会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因此,双方的言词证据能否采信,是很关键的环节。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虽然中间有翻供,但从新闻报道来看,最后又还是承认发生性行为了。这种就属于 “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证明力是很强的,除非这一内容可以被证伪。
因此,需要排除的一些疑点包括:
如果排除了这些疑点,那毫无疑问这案件就有很直接的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
2、通话录音和行车记录仪的录音
这是强奸案中被害方最喜欢提供,但实际证明力没那么强的证据,因为很有可能是存在引导。所以这种证据不可能只看关键的对话,而是要看整个过程,双方的交谈有没有明显的诱导成分。
另外,即使行车记录仪记下了男方说 “我敢做敢认”,但这也仍然有可能是受到激将而说的气话,所以也都要看完整的对话过程。
这类 “事后自认” 的记录证明力没那么强,但在排除了诱导可能之后,也可以作为侧面的印证。
3、现场床单上检出双方体液,女方内裤、阴道未检出
强奸案中,性行为以 “插入” 为既遂。如果无法证明“插入”,这案件最多也就是未遂。
需要强调的是,插入不等于在体内射精。是否插入,如何射精,这是两个相关但不等同的细节,在双方的言词证据中必然会提及,也同样要看双方对此的说法是否存在矛盾。
另外女方事后有洗澡,也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在女方的内裤、阴道均未检出生物成分。
因此,如果双方关于这两个细节的说法能够印证,也能与床单上提取到的生物成分的位置印证,那反而是进一步加强了双方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证明力。
4、110 警情记录,被害人母亲的证言
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尤其是被害人母亲有利害关系,110 报警记录也不是直接由被害人报警,所以证明力更弱。但这也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并稍微加强其他证明的可信度。
5、处女膜完整
可能大部分人都觉得,这是个非常有力的无罪证据,因为它可以证明没有插入。
但事实上,性侵案件中,处女膜完整并不是一项有力的无罪证据,它连无罪证据都不算。
简而言之,处女膜检查结果是办案的参考,但它的证明力非常有限。
这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共识,试举几个文件:
(1957 年 4 月 30 日以内部文件印发各地法院执行)
正确及时的医学鉴定、特别是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有关奸淫犯罪痕迹的全面鉴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应盲目轻信处女膜是否破裂的鉴定,也不能以处女膜是否破裂来确定有无奸淫行为。**尤其在医学水平低、设备差的地区,应当更加注意。由于我国法医尚不健全,这种鉴定工作一般是委托医院来进行的。而许多医院的医务人员由于对检查处女膜等缺少应有的知识,加以多数鉴定是在案件发生较长时间后才进行的,因而所作的鉴定不确切甚至有错误,特别是容易将处女膜自然切迹判断为机械性破裂,把幼女的外阴炎和处女膜自然切迹判断为性交的结果;即使鉴定属实,一般也难以肯定是否被奸,相反鉴定证明处女膜没有破裂,也不能说明没有发生奸淫行为。因此,法院对于鉴定意见必须慎重地加以鉴别,那种认为 “有医院鉴定,没有什么问题了” 采取盲目轻信的态度,是错误的。此外,审判人员还应学习一般的法医学常识,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
〔65〕法研字 4 号 |〔65〕高检发 2 号 |〔65〕公发〔治〕159 号 1965.03.11 发布
据我们了解,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检查处女膜,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办案人员认为处女膜破了,就一定是强奸了;如果没有破,就感到案子不能认定。其实这是一种迷信。也就是说,我们有些办案人员,不加分析,盲目地相信这种所谓 “科学” 根据。只要把问题摆开来,这种迷信是完全可以打破的。我们这次在沅江县看了今年审结的原认定为强奸幼女案6件,有关幼女14人。这些人都进行过处女膜检查。我们把有关这些人的处女膜检查证明,对照最后结案情况,逐个进行了分析研究。我们感到这里边问题很多。总的说来是,处女膜的检查证明是信不过的;处女膜破裂或没有破裂是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幼女案的根据的。
〔81〕高检刑函第 137 号 1981.07.27 发布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 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后面两个文件虽然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理由是流氓罪已取消,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19-07 人身检查
办理强奸案件,不得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得将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总而言之,关于处女膜的证明力弱,仍然是实务中的共识。
6、结论
综合上面这些证据,只要双方言词证据中关于 “性行为”、“插入”、“射精” 等关键细节不存在互斥的矛盾冲突,那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关于这部分证据,同样按证明力由强到弱的顺序排列:
1、身体的伤
在所有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留下的身体伤痕,是非常有力的证明 “不自愿” 的证据。除非能够有合理的理由推翻这个证据(比如该伤的产生存在其他合理怀疑,或者在该客观场景下不可能形成这种伤痕),否则这已经足以证明 “很大可能” 是违背意愿。
当然,肯定有人会想着,那是不是女方只要故意制造这种伤,就能诬告强奸成功?
这当然不会。证据判断是综合所有情况得出的结论,不是仅仅依靠某个证据,同时还要看相关联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性。单独一个伤痕,还不足以直接得出结论。
2、点火烧柜子和窗帘,监控视频拍到逃出房间被拽回
从官方通报来看,这两个行为是性行为完成后的事后表现。
如果是事前表现,那很明显与 “不自愿” 有很强的关联,除非能被证伪。
但作为事后表现,这只能证明双方在事后发生了冲突,但还不足以证实该冲突就与 “不自愿” 相关。这里需要补足的一环就是,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合理怀疑?
在一般的强奸案中,事后的异常表现通常都不会有其他的冲突合理怀疑,可以直接认为就是与性行为的不自愿相关;但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双方的冲突到底是因为 “不同意性行为”,还是因为 “房本加名”。
男方对此的辩解是:
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 “房本加名” 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 10 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官方通报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但是从报道关于双方订婚过程来看,男方已经给了一部分彩礼,并且签了字据同意一年后在婚房加上女方名字,即双方已经就房子加名一事达成共识,不应该还存在争议并且值得双方在性行为之后继续为此吵起来,并吵到失控。
这个可以结合双方当晚的通话录音、行车记录仪来进一步判断。如果双方在录音中也还在大量争吵关于 “婚房加名” 的矛盾,那说明这确实是个合理怀疑,女方事后的失控行为不一定是因为被强奸;但如果双方事后没有就婚房加名有过多的争吵或冲突,那也可以推断女方事后的失控行为是因为被强奸,并由此进一步加强 “不自愿” 的认定。
3、持续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但此前没有性行为
就一般生活经验来说,没有性经历的女性会更加排斥性行为;但是同时,持续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实际上是认定存在 “自愿” 的合理怀疑的证据。但鉴于双方在男女朋友持续期间没有性行为,所以这两个因素基本上相互抵消,不能由此得出倾向性的结论。
1、强奸案是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通常连判决书都不会上网,更不用说在受高度关注的情况下还进行公开答疑。像具体的强奸细节,都是不可能公开的。这是法院和司法在舆论上天然不利的地方。
2、这个案件中,男方的家长要求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并且法院也允许了阅卷、会见被告人,这在家属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下都是极其罕见的。
虽然刑诉法规定,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经法院同意,也可以阅卷、会见,但实务中几乎不会同意。而本案中法院允许男方家属阅卷、会见,算是非常保障其诉讼权利了,也说明了法院铁了心要把这个案件办成铁案,不会在任何方面留下被告人一方可提出异议的把柄。
3、在强奸案件中,女方取得赔偿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事先下局。而且这个案件中,女方一早就已经把拿到的彩礼都退回了,只是男方一直不愿意接收。这也与男方一早通过舆论主张的 “女方骗婚” 等言论不符。
4、强奸罪不区分婚内婚外,只不过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这被视为一项强有力且几乎无法被推翻的 “自愿” 的证据,所以没法证明是强奸。但是订婚不等同于结婚,不具有这么有力的证明力。
5、这个案件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就是双方和解了,继续结婚,刑事案件撤案或不起诉,但男方最终选择了硬杠。当然,如果这样走下去,或许又是 “迫害女性” 的另外一个剧本了,反正想搞事都能找得到理由。
总而言之,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以及两级法院的态度来看,法院已经非常慎重地处理,而且认定强奸的证据也很充分,定强奸罪没什么问题和争议。
第一、说会制造男女对立、影响结婚意愿的——特别是律师宣传号。摸摸良心问问你们说的话是为了流量还是真的为了 “中国民间朴素的价值判断”。
第二、给大家说几个为了流量而不断重复 “处女膜没有破裂” 的宣传号绝地不会强调的细节:
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所以,**基于法庭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本答案明确的说,本案就是强奸犯罪。**我个人期待进一步追责罪犯母亲在担任代理人时违法违规的责任。另外,我的上述猜想,想必主管部门也想得到,建议司法局为了行业予以调查。
利益相关:男性,非公检法或律师,曾经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审过强奸公诉案件的审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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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
这个案子,从刑拘到一审判决,再到上诉,我总共写过三个答案。
最早刑拘是的讨论发生在 2023 年 8 月,我的意见是:
现在的信息还远远不足以得出结论。
讨论罪与非罪,还是要讲事实、讲证据。
但同时我也指出:
男方母亲其实也有些避重就轻的味道,其在新闻报道中提到 “女子的腋窝下面有一点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但又特别解释是因为 “婚房在 14 层,女方闹情绪走到 13 层,男方怕出事,就连拉带拽到 14 层”。
**所谓 “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究竟是什么意思?**我理解本案开庭在即,律师也进行过阅卷,男方保证书、录音都拿得出来,偏偏这里到底是什么伤讲得不清不楚,多少有些奇怪。
这是当年的答案:
(1 条消息) 如何看待彩礼只给 10 万订婚后第四天女方控告男方强奸,男方被刑拘的传闻 ? - 知乎
一审判决的讨论要到 2023 年 12 月:
从一审的报道来看,前面女方母亲所言的「腋窝下面有一点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其实就是淤青。
我在答案中表达了几个观点,分别是:
指出先前报道的避重就轻:
所以之前男方家属说的 “腋窝下面有一点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是指左右大臂的淤青——说实话,这多少有点避重就轻的味道。
指出女方淤青存在合理怀疑:
女方在事后曾经有过放火烧屋的举动,下楼后又被拽回,那么就很难说伤痕到底是源自发生关系时的强迫还是事后的冲突,这一处我认为应当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指出男方没收手机缺乏合理解释:
较难给出合理解释的部分,主要是没收手机。
指出男方供述关键性:
报道提到,女方母亲以录音、诱导形式取证了男方自认强奸的对话记录,审讯时男方也有自认担责的表述;但是在法院的《答记者问》中,并没有对男方的口供和录音材料进行展开。男方到案后如何供述?是否有明知女方不愿却强行发生关系的自认?我认为这两个点也很重要。
这是当年的答案:
(1 条消息) 「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男子以强奸罪被判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 知乎
上诉的讨论发生于 2025 年 3 月。
我在答案中推荐了 @一言老师的答案,同时做了一个**「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的科普:
强奸案件中,存在少数处女膜完整但实际发生了插入式性交的情况(因此处女膜是否完整,并不能证明 / 证否强奸)。
另外在评论区里,
知友非逼着我讨论案情(尴尬),我提了一个**「男方的口供(可能)过于明确地支持有罪」**的猜想:
我只能说,我私下会猜测口供是闭环的,否则这个案子没有道理这样往前推。按照目前的新闻报道,所有的经办人员从公安开始,都几乎以一种蛮横的态度支持有罪(当然,这种蛮横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新闻报道大多是被告人视角),我猜想就是因为口供过于明确地支持构罪。
至于说成与不成,其实是对口供证据的采纳程度的问题。
社会公众对其他证据的要求更高(或者说更排斥以口供为主要证据定罪),而实务更看重在类似本案这种私密环境下的一手供述,这是舆论和专业意见的主要分歧。
另外当然还有一些细的问题,比如目前为止的新闻报道主要还是被告一方的单方陈述,被告(及代理团队)几乎是在利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安排和受害人不便发声的隐私顾虑无限开火——但这些都是细微末节了,远非不同立场各方的核心冲突。
我是这么理解的。
这是当年的答案:
(1 条消息)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 知乎
对比一下二审判决结果和审判长的答记者问,我其实觉得,该讲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房间窗帘有点燃迹象
监控拍到拖拽视频
床单有精斑混合 dna
不是很懂,但这不是强奸么。。为啥这么大社会反响,就因为订婚了么。
按悬疑剧来看
精斑和混合 dna 能说明有性行为吧?总不能在现场撸一发。
要说婚骗,又解释不了现场点燃窗帘,和男主的追出去拖拽的行为。
没搞懂疑点在哪。
评论区反应激烈。我说的内容都来自这个问题的描述哈。只能基于此分析。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以上就是在问题描述看到的内容。你要说假的,电梯里的监控总不能是假的吧。。。
如果你觉得这个案子的焦点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那我觉得为强奸未遂的人谋公道也挺奇怪的。因为强奸一般跟杀人放火放到一起。要说男主既没强迫也没发生性关系是清白的,从资料真没看出来。
评论里感觉还是就针对细节里的一点在那假设。但丝毫不管假设和其他细节是否冲突。
1. 床上有精斑和 dna 混合。
2. 窗帘扯落被点燃。
3. 电梯监控有反抗和拖行。
4. 女方手部淤青。
5. 男方在与女方母亲和接警员通话中承认事实。
6. 男方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很多人的假设只能前后矛盾。
比如假设以前撸管,女方躺了床上。解释不了承认犯罪事实。
比如假设逼供诱供,解释不了他在进局子前,人身自由状态下向女方母亲和接线员都承认事实。
比如有假设男方认为强行亲亲打个冷颤就是强奸所以承认,解释不了侦查审讯时描述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比如假设男女正常发生性行为后,女方哄抬 x 价。双方发生冲突,还是解释不了面对女方母亲和接警员电话承认事实。而且你都假设女方会精明的设置陷阱了,女方会蠢到把筹码交了再谈判么。不先谈判拿到筹码再上床?
资料里的细节挺多的,你抓着一个细节问凭什么凭这个东西就可以推断犯罪,而无视其他细节有点迷。
如果你不信当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那确实就只能用资料的东西做逻辑推理了吧。
还是那句话,如果有能指出男方是清白的,女方自愿男方没用强迫手段的。我觉得诸位可以全力为男方辩经。但不管是未遂还是既遂,那都是犯罪分子,不值得可怜。
最后,我不打拳,没兴趣。仅仅是看到问题描述逼逼两句,我说的可能是错的。关键是大家能辩证的看问题,那就挺好,不要人云亦云。
没兴趣从法律的角度解读。
这仅是给我多年试图向广大青年直男群体传递的一个大原则进行了官方背书。
这个大原则很简单:
永远不要考虑,和任何并非对你广义发情的女性,去建立任何程度和形式的亲密关系。
基于以上的原则,才有了以下这个辅助性的命题:
绝大多数青年直男,皆存在充分的可能,以并不太高的难度,找到足够其选择的,可对其广义发情的青年女性个体,进而展开任何程度和形式的亲密关系。
而兜底建议确实是:
若你就是不信以上这个辅助性命题,就是不认为自己能掌握那些其实并不太难的 “定位并建构广义发情女性群体” 的方法论,就是坚信自己处于男性性魅力层面的地板中的地板,进而坚信自己绝无可能获得任何青年女性的天然身心喜爱,那么我的建议就是
-- 彻底打消和我国任何女性建立任何程度和形式的亲密关系的念头,或者 / 同时,把视野扩展至,综合生活水平全面落后于我国的全球广大发展中国家:这少说有 50 亿人,即 25 亿女性,即我国总人口数量级的青年女性,即北上城市总人口级别的青年美女。
随便举个家门口的例子:全球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京族青年女性,就有多达 3000 万之巨。
扯远了。
最后再重复一遍正题主旨。
青年男性,永远不要考虑,和任何并非对你广义发情的女性,去建立任何程度和形式的亲密关系。
没必要,不值得。
4
帽子姐说对了
当年律师提醒我的话仍然历历在目。
他只用了 10 分钟,就向我普及了几个常识:
1、法律从来不是维护正义的工具;
2、法官不是为你伸张正义的包青天;
3、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成本,你付出的代价会比获得的赔偿更高。
4、这个世界上并不只有法律一条路可走。
可惜读了十几年书的我不懂,我坚持要起诉,直到败诉,签下堪称屈辱的离婚协议。
后来的很多年里,很多人都在嘲笑我幼稚,嘲笑我轻信他人,嘲笑我相信法律,嘲笑我一把年纪不懂变通。
可是,明明是他们错了,为什么要我变通?
之前一大堆人在吹男方律师,说男方律师指控一审办案人员是一步妙棋。
然而从这两年司法系统的表现,以及这次二审结果回头来看,显然这其实是一步烂棋。
因为这一招一下子直接把可能还有点犹豫的司法系统直接弄清醒,知道你是冲我来的。
那一旦让司法系统意识到 “你不是冲案件来的你是冲我来的” 的时候,司法系统会表现出什么样子,之前党志军案子的光速死刑已经给大家打过样板了。
女生太惨了。
都被强奸了,还要被那么多人泼脏水。。。
但凡是看过经历的人,都会知道这就是强奸。。。
二审基本就没有审,程序化的走了上报,汇报的程序。政法委协调,最后维持原判。甚至最高院也已经请示过,留着给最高院一锤定音。
再从法院给出的答记者问中看到,被告人写过自悔书。如果不是被逼着写的话,这个自悔书的存在就在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策略上曾经在无罪和罪轻之间摇摆过。也可以印证,为什么法院在判决前会做缓刑的试探。
如果坚持打无罪,这个自悔书就不应该存在。如果罪轻辩护,那么维持的结果,就不算是有效辩护。当然,律师这个方案可能也和当事人沟通过,已经羁押了这么久,不在乎再多 100 来天了。但即使做罪轻辩护,也不应该写这个自悔书。
最后,对法院给出的一系列解释,无法解释为什么不能改判一个强奸罪的未遂。未遂到既遂的过度,就是电梯里的拉扯,女方烧串联,女方的电话录音。而和是否插入,是否射进无关。处女膜没有损坏,是个人体质问题,但是处女膜完整不也可以证明男方没有插入的可能性么。
在维持原判和罪轻给一个未遂的选择中,法院还是选择了更稳妥的维持原判。足以见得,请示汇报,比罪刑法定更重要。追责制带来的反噬就是扩大感染面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最后谁都无责。
疑罪从无在这次案件中是疑罪从有
二审也透露出更多案件细节,证据层面,男方承认了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既有插入,目前强奸既遂的标准是插入说,那不论插的深浅,只要插入就是既遂。如果处女膜破裂,那就是重要的鉴定意见。用以佐证插入说的既遂。
如果男方承认了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没有插入,再加上没有在内裤中检测到精斑和 DNA,以及处女膜没有破裂。此时,应当做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既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没有插入,不是既遂,而是强奸罪的未遂。
男方如果也承认插入过,做出这样的言词证,和女方的言词证据是否一致,这都需要综合研判证据。不能对一对一的言辞证据,轻易给出肯定的答案,必须结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二审维持既遂的原判,无疑是做有罪推定,即使处女膜没有破,没有检测到 DNA,推定男方插入,插入多深在所不伦,从而做出既遂的结论。
在男方写过自悔书,承认和女方发生过性关系,并且已经插入的情况下。依然要判断,女方性同意否定的时间和真实性。在已经完成订婚,男方交付了大量彩礼之后,双方约定一起去婚房(晚上同意一起去婚房,是要在婚房过夜还是只是坐坐,之后各回各家睡觉)。目前证据显示是,男方意图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一开始就是反对的,于是有了电梯里视频的拉扯,烧窗帘。并且当晚就进行了报警。至此,在不排除女方故意设计圈套的情况下。男方的行为和典型的强奸罪对比,很难让一般人对男方表示谴责。对于女方,既然不想在领证前或者同意房子加名之前发生性关系,完全可以和男方进行协商,告知男方如果你强来,那我就报警。如果女方没有协商,那就不能排除女方在一开始是同意的。完事之后,又反悔并且故意制造自己被强迫的现场证据。(这就是不排除女方故意设计圈套的理由)当然,对于受害人的女方,不过分提出其成为完美受害者的要求。这也给广大男性提醒,在有婚内强奸和付费嫖娼强奸的背景下,男方不要自我感动,以为自己支付了钱财,付出了感情,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是理所当然的。只要女方提出反对,即使在进行当中,男方都得立即停止性行为。停止之后男方还不能有任何负面情绪,更不能对女方身体再有接触。立即穿好衣服,开启录音或者视频,记录女方如果有烧窗帘或者其他自我损伤的行为,不是男方所为。
从两阶层体系来说,客观违法阶层中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这里的男方的危害行为是否成立?男方和女方发生性关系需要得到女方同意,只要事后女方表示不同意,那男方就陷入无限的举证责任当中。在正常的性交往过程中,不应当增加男方的注意义务和明确女方性同意的证据。如果把危害行为给否定掉,男方和女方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是同意的,即使事中,事后有一些身体接触,比如拉扯,烧窗帘,也应该做出罪处理。
这一张纸的作用,比拜登上任四年几百亿的国际开发署经费加起来都大
只想说,结婚率还是太高了。
以后这几十年社会的演变是很悲观的,就像眼睁睁看着棺材上的钉子一根一根被钉进去,但是我们都无能为力。
大同的男性朋友们,最近几年出门注意安全,尤其是法院附近少去,毕竟法院的人都是女的,万一哪天你们也被法官告强奸呢?人家就地报警,就地审理,突出一个快字!
恭喜,本案的历史地位可以与彭宇案、货拉拉案并列了~
说啥都没用了,结婚率会不会加速跳崖不一定,但是相亲市场会马上完蛋。但凡你去过相亲市场,你就一定会想到:和她订婚,今天站在法庭上的会不会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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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市场的信任成本本来就远超红线,就差一根稻草了。以前你只是担心她的病史年龄生活史,现在对面想弄死你可是不费吹灰之力。
二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是司法领域保护女性权益的伟大实践,值得 999 个赞,同意的给我点赞。
知乎的文章好像被吞掉了,补一个公众号的文章链接。
今日朱军,明日诸君!
男子职业:卡车司机
buff:用力的活着
三年刑期:人生的减速带
预期结局:________
没判死刑 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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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啦,肯定是维持原判。
后面才是重头戏
1、肯定继续上诉到高院
2、男方母亲状诉公检法 12 人程序违法,后续问题
本案律师是北京的大律师,为以后翻盘加大了可能。
还有舆论肯定会进一步加大,但愿热度能一直不散吧,这是男方能翻盘的最大倚仗
我觉得这个当事人可能很坚强,但是可能表现出来的情绪太坚强了,所以有些人觉得判他三年也没啥,当事人能挺住。
如果他情绪表现的足够不稳定,也许就不会这么判。
统战价值 = 别人认为你可以制造破坏的能力。
现在说啥都迟了。
鉴于目前司法环境下,和女性交往已无任何合法可能性,后续如果对方继续提出婚育利女政策,我方将不予理会。
希望这个案件成为里程碑。
不过从能公开宣判就注定了这件事绝对没个好结果,他们怎么可能打自己的脸呢?后续无非就是和故宫奔驰、北极鲶鱼、彭宇案一样成为脍炙人口的闲谈。
当然这男主出来后会变成怎么样就不知道了。
看岔了,看成 “如何从非法律角度进行解读”,所以才跑来答题了。
这下明白小王当年面对铁证如山是什么心情了吧?你知道你是冤枉的,他知道你是冤枉的,甚至你还知道他为什么要冤枉你
再补充一下回答,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大家可以问问 deepseek 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你再用同样的资料去喂 GPT,看看 GPT 的回答。只能说这次比上次聪明多了,上次分析得太透彻,这次直接预制答案了。
下一步应该对被告母亲操纵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提起公诉,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维护依法治国基本方针
当法律给不了你公正的时候,你就需要给法律一个公正了。。。
大家别瞎写哈,不是山西 “订婚强奸案”,是山西 “婚约财产纠纷案”!
想出这六个字的人,这不得加鸡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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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一个我的其他答案,供大家对照学习。
看看官方的离婚协议书模板是怎么写的。
最新数据表明,我国离婚率又在上升,且离婚纠纷案有七成原告是女性,这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呢?
看直播采访男方母亲视频。男方母亲说提交的四十多条辩护意见。全部被驳回,一条都不采纳。
法院徇私了
按道理被告这种拒不认错的是应该顶格判罚的,判个最低限度的是为啥?
和彭宇案一样好。
(虽然我觉得没啥必要, 但我还是强调一下吧:我想说的重点是这个案子和彭宇案一样好, 非常具有教育意义, 非常值得我们大家去学习 。图不是重点, 各位不要被带偏了。)
好就好在判刑三年。
真无罪了,我才难受呢
注意看审判长答记者问哈。
如果嫌弃太长不想浪费时间的,我把最重要的一句话贴给你,就是全文的最后一句话。
看明白了吧?
唐妞不等式已经是过去时了,现在我们有了新的不等式了。
现在已经进化成新形态了。
新时代的经典,三个不等式,大家一定要牢记。
所以,这是官方确认男方母亲发布的信息是侵犯他人隐私?而不是造谣?伪造证据?那就是说男方母亲说的都是真的了,之前的只是传闻,这可是官方认证了。
之前强奸案件定罪重口供轻证据,是因为一之前道德水平高,被强奸就社死了,女性真的不会拿清白诬蔑人;二是技术手段有限。但现在婚前性生活正常,女性首次发生关系年龄降低,堕胎数量屡创新高,技术手段发展,诬女频出,所有重口供轻证据的基础都没有了,还刻舟求剑只会严重伤害法制威严。
问:大同中院法官与春风法官有哪些相似之处?
答:1、都爱做手工皂;2、待续。
该判无期,男方家产全赔给女方。
我应该是全网第一个直接说强奸罪这个法条本身不合理的了,当时进步主义左棍挂我骂了几千条。哈哈,现在他们这辈子有了。这么说吧,法条这么设置就注定罪与非罪就是女的一张嘴说了算,整个案件中司法系统的所有人干的,只不过是顺水推舟罢了。现在全国每年各种杀人抢劫案件越来越少,但是强奸案发生率越来越高,就是这个原因。抖音上讲这个案子的律师都在说,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有他这一次不多,没他这一次不少。当然也有幸运儿遇上了负责任的检察官,折腾了两年才勉强沉冤昭雪,结果办这个案子的检察官前两天还在被挂在微博热搜上骂:
「阿里女员工案」张某强制猥亵案一审宣判,被判一年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还有哪些情况值得关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是刑法第一大恶法,没有之一。这两条罪名违反最基本的法学原则,即重事实轻口供原则。当然在拳师面前,这些他们曾经视为神明的法学理论就跟俄乌开战以来的 “人权高于主权” 一样,成为了废纸。
很多年前,我第一次系统性的读一些普法读物的时候就产生的疑问,在现在成为了现实,但我从没听说罗圣这种 “法学专家” 质疑过。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其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在于事实上客观发生的动作和行为,而在于其违抗意志的强制性,而这不是刑事侦查能侦察出来的:不使用暴力,使用敲诈勒索的手段,照样可以算“强制”;而使用暴力,把人绑起来,也可以不算强制,毕竟有人就好这一口。那到底有没有违抗意志,完全是当事人的口供决定。**毕竟事发现场又没有摄像头,当事人说你是强行的,那你就是强行的,这多可怕!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事前的各种聊天记录、酒店走廊里比较亲密接触的监控录像,或许能够证明其非强制性,但在本案中,阿里女员工作为专业仙人跳,肯定不会在聊天记录上留下什么把柄,而其他能够证明其非强制性的证据,可以靠一句 “醉酒”“神志不清” 搪塞过去。老祖宗的“奸出妇人口”,通过拉高报案成本换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不知道比西方这些所谓法学专家高到哪里去了。因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本来就是天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就本案而言,张某肯定和这个女的进行了亲密的肢体接触,这是张某妻子也不否认的,张某需要证明的是自己和女员工的亲密接触是在没有违抗女方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怎么可能啊!脑袋长在别人脖子上,别人一口咬定是强行,他怎么证明自己不是?
总之,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都该取消,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就完事了。肯定会有昨天我那个回答评论区里的某些人规训我说我 “活在大清”,“被现代社会所不容”,然而这时候,正如我之前说的,这时候“一次不公判决大于十次犯罪” 的 1>10 的培根不等式这下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自己合订本都不能看,所谓的 “逻辑严密” 都是搞笑。
解读不了,我只知道我离中院不太远。nm,以后离人群远点,别让大运伤及了
强奸是刑事重罪,是严重违背妇女意愿的罪恶行为。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犯罪分子拒不认罪的情况,一审法院为什么只判三年?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原判?
这果然还是个爱男的世界。
很好,办成了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我必须立刻转发到家族群,我看谁还催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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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这是少部分女孩,评价还是判少了
季伯长?我看你的命可不长了。
山西这个离谱,杭州那个更他妈离谱;
仙人跳合法化?
要不以后发生关系后;给对方转一笔账吧;能不能算 PC 就看怎么定了
遭受 QJ 之后还能是处女,这可是翻遍人类历史都找不到的桥段。
但在今天,它确实就发生了。所以我们又双叒叕一次见证了历史!
写知乎盐选的赶紧开工,有现成的开场模板:
“小美诬告我 QJ 了她,但她其实还是个处女。后来我含冤而死。
再一睁眼,我重生了,时间恰好回到了订婚宴的前一天…”
我想知道二审法官的名字,他必将载入史册!
你们怎么办
Only God knows
我只知道有人要撞大运咯
好!
办成铁案!
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你们网友不要乱上添乱!
听说主角还是半挂司机?以后我出去旅游都得绕着大同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 来自央视新闻
出来做出什么事我都不意外
嘿嘿
我以为最次也是改判 qj 未遂或者强制猥亵,是怎么敢判 qj 既遂的?
虽然本案涉及隐私,判决书不会公开,但从宣判后的《审判长答记者问》[1] 还是可以看到法院判决的证据链。以下为纯技术分析,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
强奸罪需要证明两件事情:(1)证明发生了性关系(2)证明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了妇女意愿。根据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①电子数据:被害人母亲与被告人的电话录音。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直接证据}
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有:
②被告人供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言辞证据}
③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言辞证据}
④证人证言: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言辞证据}
⑤证人证言: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言辞证据}
⑥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⑦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证明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了妇女意愿
⑧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⑨电子数据: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针对①:这是很明显的直接证据,被告人直接自认了强暴的犯罪事实。不过这里没有完整的上下文,辩方可以辩护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可能只是话赶话冲动之下承认或者没听清之类的,单纯这个证据显然不足以定罪,需要别的证据支持。
针对②:也是被告人自认事实,自我供述是很难否认效力的。可以做的就是看有没有诱供、逼供的情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条相信辩方律师也做了相应的尝试,从结果来看是没有成功的。如果我们不相信司法系统办案合法性,也可以先否认被告人自认的效力。
针对③④⑤:③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讲述的言辞证据,④⑤是基于被害人言辞真实性的二次证据,本质上都是被害人的控告言辞。辩方可以指出,他们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控告有诬告的嫌疑,不可采信。不过⑤里被告人再次自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里只是接警员询问,根本没到刑警讯问阶段,不存在诱供、逼供的可能性。
针对⑥:还是被告人自认事实。行车记录仪的音频资料和①中的电话录音可相互印证,而且你第一次承认还有辩护空间,第二次还承认又是因为什么呢,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无疑大大提高了你言辞的真实性。对辩方来说,可以辩护以上①-⑥实质上都是言辞证据,都有作假的可能性,不能表达真实情况。检方可以称,①⑥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的沟通,没有公权力介入,被告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理解自己实施了强暴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且其先后三次在不同场景下承认此事,向被害人母亲承认 2 次,向接警员承认 1 次,在侦查阶段向办案刑警承认 1 次,4 次承认足以表达被告人真实意思。①-⑥可以彼此印证。被告人基本属于不打自招了,稍微有点物证就能定罪。
针对⑦:这个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发生了性行为的,可以说是实锤了。之前舆论质疑的处女膜完整实际上没有影响,法医学上认为 “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延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时才破裂。” 审判长说:
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针对⑧:这些侦查笔录基本可以证实是有明显的暴力和反抗痕迹的,可以证明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了妇女意愿。当然,辩方也可以出奇制胜,说他们这是在玩 SM。不过玩 SM 一般也不会烧窗帘,而且结合被害人之前的性经历也基本可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针对⑨:进一步证实了暴力、胁迫的可能性,也基本排除了 SM 的可能性,结合证据①-⑥,强奸罪是没跑了。综合 9 个证据来看,我认为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一款规定的: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全案最核心的证据不是言辞证据,而是⑦⑧⑨,证明力非常强,同时和言辞证据印证。整体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
当然这里没有讲各类言辞证据的内容都是啥,不过法院公布了审理查明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基于上述证据 1-9 查明的,可以看到大概的言辞内容。
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这段基本没有问题,有相应物证和证言互相验证。也去除了证据⑦中仅有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而没有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相关痕迹的缺陷。因为被害人跑去卫生间冲洗了,提取难度加大,而且这个事实应该在被告人的笔录中都是承认的。言辞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只是不能轻信,而不是完全不采纳。
现实的强奸案件中确实有很多这种案例,女方被强奸后觉得自己脏,疯狂洗自己的,很多证据都被破坏了。不过如果证据像本案一样充分的话,凭借多次被告口头承认的证据和合理的痕迹物证,基本可以合理推定其插入行为存在的。强求痕迹证据,有点刻舟求剑了。不过即使按照没插入,强奸未遂来算,判强奸罪也是没问题的。强奸罪是罪名,既遂未遂是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只影响量刑,不影响罪名成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法定刑最低三年,可以说是从轻了。具体性行为的细节没有报道,这里也无法判断。
模拟下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这个男的,先是在接警员的询问那里承认与女方发生过性关系,又在和女方妈妈的电话录音里承认发生强奸,还在车里跟女方妈妈谈话时承认强奸,侦查阶段到局子里了依然承认强奸。女方身体上有伤,房间床单上有俩人体液混合的 dna,有男方精斑,还有窗帘烧掉的痕迹。事后还有监控视频证明男方暴力胁迫女方,把女方抓回去。这些和女方说的正好都能对应上。后面男方翻供,对精斑、dna 混合、女方的伤、事后的暴力、多次自认的事实没有提出一套合理自洽的解释,也没有相应证据能证明,可信度很低。法医鉴定女方体内没有男方生物痕迹,处女膜完整。这是怎么回事?处女膜本来就是一层有空洞的组织,而且之前也有案例证明处女膜没破裂但依然强奸的,医学上也有可靠的依据。没有提取到 dna,考虑到女方事后清洗、鉴定时间间隔、鉴定技术的问题,没有也可以解释得通。普通人如果没强奸,不会那么多次自认强奸事实,强奸是个很严重的罪,不可能不知道后果。一次还可能是误解,那么多次不太可能。这样看起来,强奸的可能性非常高。
特别值得提的是,被害人的母亲,证据①和⑥中,都是被害人母亲在与被告人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被告人不仅承认了犯罪事实,还录音录像保留了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此勇敢、智慧、冷静的母亲,非常厉害,值得敬佩。
回顾下之前的媒体报道。由于司法限制,导致报道失衡。之前的媒体报道都是被告人家属的一面之词,全是单方报道,真实性存疑。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受限于各种法律和内部制度,是无法在审判前出来回应的,只有等到审判公开后,才能回应。毕竟刑法修正案(九)可是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 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在民事判决中的说明似乎也在暗示什么,两边舆论战很厉害。
法院说: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
被告人母亲这边说:
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接受 @现代快报 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罪名太丢人了,我接受不了这个罪名。如果我的儿子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出来,我相信他也没办法正常生活……” 郑女士说,“没做过的事,我们肯定不能认。如果二审的结果和预期不符,我们当庭就会提起申诉。
申诉整体都是比较困难的,虽然在我们国家相对容易一点,详细见: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想申诉成功,是非常困难的。别说申诉成功了,就是能启动再审,都是非常困难了,更别说再审改判无罪。
新华社报道 [2] 的最后加上了这几个字也是别有深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干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 40 余人旁听了两案的宣判。
虽然二审不能加人民陪审员,但这么多代表来旁听也算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由于 11 月 11 已经实质上成了一个购物节,那我提议把光棍节挪到 4 月 16 号怎么样
主要考虑仅仅是大好春光,鼓励各位走出家门,融入集体,感受春风拂面的魅力春日
我这个想法有好长时间了,只是随便发在这罢了,和今天发生了什么无主客观联系,请悉知。
违背妇女意愿,证据链完整
1、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2、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3、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1、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2、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3、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3、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4、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5、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追寻客观事实的回答没有流量
反而宣泄情绪的回答点赞量最高
哈哈哈
我们姑且不论这男的到底是不是真的冤枉,法院那边也给了采访,但大部分人质疑的点【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他们并没有正面回应,那只能说明他们的证据里不仅没采用这个 DNA 鉴定结果,还无视了物证口供互相矛盾的问题。这其实是非常可笑的事。如此重要的生物证据不予采用,严格来说,他甚至无视了【**《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所以不用在这种无意义的争论上面浪费口水了。
现在我就当作我只是做了一个假设,假设这男的真的是冤枉,然后最后申诉被高院判了无罪,那么必然会要有人被问责。那么,责任在哪?
在我看来,这 “冤案” 的问题根源很明显就在检察院。
为什么我不说是公安(虽然这个案子里公安的问题也很大,后面细说),或者法院?
因为出现这种事,明显就是最高检推崇的 “捕诉一体” 间接导致的后果。
捕诉一体,其核心在于**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的全过程。**通俗点说就是,批捕你的检察官,通常就是负责审查你的材料和决定起不起诉你的人。
简单点说,如果你被批捕了,但最后检察院选择不起诉,那么你通常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同时,负责批捕你的检察官本人也必定会被考核。
捕后不起诉率、捕后实刑率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指标,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工作评价影响非常大。如果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但后面又作出了不起诉处理,按照目标管理规定,将会重扣目标得分,甚至判缓刑都可能会挨处分。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推崇这个东西本意是好的,通过统一办案标准,促使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即要考虑到后续的起诉要求,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也就是通俗上的 “少捕、慎诉、慎押”。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草台班子到处是,经常从开始就做不到 “慎重批捕”(典型的就比如此案),那么后续为了避免不利结果出现,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将不应起诉的案件强行起诉,这种事以前就不在少数。说白了,这次大概率也是这种情形,无非是违规操作结果没想到正好碰到个硬茬罢了**。而比这更雪上加霜的是,违规批捕阶段未采用的司法鉴定结果,还对检方相当不利…**
因为我刚刚说了,此案的检察官并没有做到慎重批捕,那么接下来我们捋一捋这个案子的批捕流程。男方母亲的控诉材料中详细记录了案件办理的时间线:
2023 年 5 月 4 日、5 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5 月 8 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 DNA 鉴定、检查;5 月 9 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5 月 15 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5 月 19 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出具鉴定书。
5 月 9 号提请逮捕,5 月 15 日批捕,然而鉴定书直到 5 月 19 日才出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完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然而阳高县公安机关于 5 月 9 日提请逮捕时,不可能将 5 月 19 日才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纳入移送材料,因此本次提请逮捕的移送材料实质形成关键证据缺失。这种程序性瑕疵显然已违反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当然,这个阶段,有问题的还只是公安而不是检察院,因为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给检察院出具的,移送的材料有问题也是公安的事。但无论如何,案情目前的这个阶段,这点瑕疵其实还真不算是什么特别严重的问题——第一,检察院如果发现关键证据缺失,完全可以不批捕,而是发回让公安补充侦查,这就还是能圆回来;第二,哪怕检察院真就这么在有程序瑕疵的情况下批捕了,基于目前的证据链还算完整的前提下,只要 DNA 结果发动进攻,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只要送检证物的 DNA 鉴定结果能和当时的各项证据链互相印证,那就基本可以断定是妥妥的铁案一桩**… 然而,结果大家都看到了。**
从刑事诉讼构造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存在明显失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8 条,**对于侦查机关遗漏关键证据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补充侦查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阳高县检察院在缺失生物检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即行批捕,反映出 “捕诉一体” 机制下,办案人员存在 “构罪即捕” 的惯性思维,将逮捕措施异化为追诉工具。当然,你也可以说这波是公安这个草台班子把检察院坑了,关键证据缺失你为啥就敢给我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啊……
他们可能是傲慢惯了,反正口供都有了,基本的物证也能对上,就觉得直接批捕不会有问题的。这也可以说从根源上就程序违规了。然后鉴定结果一出,傻眼了。“…… 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当关键物证鉴定结果与指控事实存在根本性矛盾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本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但受制于考核机制中的 “逮捕率”、“起诉率”、“捕后不起诉率”、“捕后实刑率” 等指标,检察院可能陷入 “带病起诉” 的非理性选择。本案的被告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证据链断裂的合法性抗辩。
但说再多,有用么?鉴定结果出来的时候,人已经早就被批捕了啊,检察官看到鉴定报告估计也傻了,咋办?给人放了当作无事发生?别忘了 “捕诉一体”、“捕后不起诉率”、“捕后实刑率” 啊老大,给人放了,我 KPI 怎么办?万一人要搞国家赔偿,甚至起诉我渎职,我的前途怎么办?
通常来说,到了这一步,按照规则,他们是一定会和被告面谈的。谈什么?
首先当然是设法让他认罪,赶紧把认罪认罚具结书给签下来。只要他签了,那最多就只能说批捕程序有点瑕疵,但后续审查起诉流程没有任何问题——再不利的局势也依旧可以救回来。这个阶段,威逼利诱的手段可能都会用到被告身上。比如告诉他,现在你不签也没用,因为人证物证够齐全了,只要你愿意签,就可以给你走简易程序 balabala,赶紧走完流程结案给你移送监狱,你也不用在看守所这种条件的地方呆着了,还可以会见家人,服完刑早点回家和父母团聚 balabala… 你不签,量刑优惠没了,从宽机会没了,甚至还可能会因为悔罪态度不行被法官重判 balabala…
哦对,还有个点别忘了,中国大陆的律师是没有在场权的,也就是说,电影里面那种 “我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任何问题”、“等我律师来了再说” 之类的桥段,是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发生的。所以这一步,因为双方信息完全不对等的缘故,大部分当事人是扛不住这种威逼恐吓手段的,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不清楚自己的案子到底什么情况,外加对司法机关的天然畏惧感,这谈话期间也没有律师在身边帮忙,就只能认栽签字——通常来说,虽然前期不允许律师在场,但签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的确是可以有律师在的,但这个时候,哪怕再好的律师,也已经回天乏术了。长沙那个货拉拉司机,大概率就是栽在这一步。
但这次,显然他们失算了。被告头铁,不吃这一套威逼手段,拒签。于是这条路断了。
那咋办?只能继续想办法呗,威逼不行,那就利诱吧。法院帮检察院擦屁股,屈尊亲自下场,以判缓为条件,目的当然还是要让他签认罪认罚——其实稍微动动脑子就能想明白的事,如果事实真的毫无争议,他哪怕就是再头铁不签这玩意,有任何作用么?事实没有争议,犯罪性质恶劣,悔罪态度不行,还不愿认罪认罚,这不给你加重判个五年八年的都不错了,还缓刑… 你法院对你自己这种劝人家接受缓刑的行为能自圆其说吗,嗯?
然而根据后面的结果来看,显然,他们这次又失算了。这被告的骨头那是真的硬,硬到在看守所那种恶劣条件里被羁押了近两年还是不低头,法院帮检察院擦屁股,直接下场拿缓刑来诱惑他只要签字就马上可以回家也照样无视,可以说威逼利诱的手段都用尽了也还是没拿下这人——其实到了这个地步,在检察官看来,和法院串通一气让法院答应给他判缓刑就已经是自己这边作出的非常大的让步了,因为判缓的话,捕后实刑率下降了,后期他一样可能要挨处分的。大概是想不到这家伙是真的不见棺材不掉泪…
到了这个阶段,基本就没有缓和的余地了。要么不起诉,放人,然后人家去申请国家赔偿,自己这边担责等着被扣分甚至处分——当然这个时期也有些检察院会合理操作把受害人的嘴堵住让他不要闹事,具体什么手段就不细说了。要么,就只能带病起诉。那么这位检察官会选择什么,很明显了——行,你厉害。头铁是吧,骨头硬是吧,敬酒不吃吃罚酒是吧,反正没背景的屁民一个,而且口供物证也都有,些许程序瑕疵应该闹不出什么大的风浪,提前和法院通气,做成铁案估计问题不大,直接起诉吧那就。
然而都这样了,二审都尘埃落定了,这被告和被告家人仍旧还在搞事,横竖就是五个字,不服,不认罪。大概意思就是,判三年是吧,反正都已经关我两年了,你还能拿我怎样?改判我死刑吗?二审判决了又怎么样,我家人还可以申诉,山西高院不接受申诉,那就告到京城去!哪怕最后结果也没有任何改变——其实这是大概率的事,本案在中院二审阶段已经由大同市中院申请过两次延期,依据刑事诉讼法 232 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实际上这案子早就在山西高院和最高院那里报备过了,你再找他们申诉,让他们打自己的脸,可能么?除非是山西高检或者最高检抗诉,可能还有一点点希望… 但,即使如此,如同当年的王浩法官一样,你大同市甚至整个山西省朽木腐草般的公检法系统,也要被我和我的家人一起钉在中国司法界的耻辱柱上,遗臭万年。
这位检察官,恭喜你,屁民是吧?拿你没啥办法是吧?这波啊,这波属实是碰到硬茬了哦。
强奸罪的法条文在撰写的时候,社会风气是非常保守的,婚外性行为几乎不存在——开玩笑,一个搞不好就是最高可以枪毙的流氓罪,谁这么大胆子在那时候搞婚外性行为啊,几条命够死的。
所以强奸罪只考虑了行为人以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刑法中的 “其他方法” 必须在程度上与前述方法等同),强行压制被害人的抵抗意志并与之性交的情况——至于被害人自陷于无法反抗的情况,84 年司法解释只认为 “熟睡、患重病” 是可以想象的,而所谓的捡尸,也即自己喝醉了躺路边上、被人带走发生性关系,当年没这么刺激的情况,1984 年司法解释里陈列的被害人被人欺诈的情况(假借治病、借助迷信等)都比自陷不能反抗的情况多。
在强奸罪设立之初,这么设计是符合社会现实的,但很快,情况产生了变化——流氓罪没了,行为人的胆子大了,社会风气也开放了,人们开始 “立于危墙之下” 了。
于是一则婚外性行为多了起来,由于婚外性行为多了,基于欺骗的婚外性行为自然也多了,二则被害人自陷于无法反抗的情况开始出现,那么因为被害人自陷于无法反抗而发生的非自愿性行为也就多了。
基数的增加和行为人胆量的增加共同促进了这些不使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再次强调,刑法中的“其他方法” 必须在程度上与前述方法等同)、但确实违背了被害人自愿的性自主权侵害事件的增长,这些情况变得不那么罕见了。
既然这样的侵害事件多了起来,那么立法机关就应当及时的修订强奸罪,如果认为这些不使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的非自愿性行为应当处以刑责,就赶紧立法;如果认为这些行为不至于加以刑责,就以立法解释的方法确认它们不违背刑法,然后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给它们找个位置。
——然而立法机关没有。
立法机关不立法,这种侵害行为的一部分又确实达到了应该加以刑责的程度,于是司法机关开始独走了,司法机关直接对强奸罪进行了扩张解释,把这些侵害行为囊括进了强奸罪里,并以司法实践转指导案例的方法固化成了 “事实上的法律”,补上了立法机关的迟钝所带来的法律空白。
但是,既然扩张了强奸罪的解释,就一定要有个 “理论”,怎么解释“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的非自愿性行为”也符合强奸罪的文本意思呢?
司法机关开始强调强奸罪的 “违背妇女意志” 的特性,而将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的那部分要求忽略不计,实际上采取了 “重(违背妇女意志的)口供、轻(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物证” 的策略,这又与女权主义 “不等于不” 的思潮相契合,二者一拍即合,遥相呼应。
——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口供真的那么靠得住,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强调 “重证据轻口供” 不是没事闲的?正是因为口供主观性强、易变性大、虚假性高的特点,使得其证明力受到限制,刑诉法才专门要求司法部门必须要以证据为王,不能拿着口供就断案,现在强奸罪这个方面,竟然给司法机关 “松绑” 了。
允许司法机关以口供为主给人定罪,实践中就显然会推进到司法机关以口供给人定罪、迫使行为人以证据证明自己无辜,事实上从无罪推定转变到了有罪推定,这就是本案发生的事情。
——阴道无精斑、内裤未检出 str 分型,床单有精斑和混合 DNA,行为人口供表述 “只进行摩擦、未实际插入”,这足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怀疑,即只发生了民俗意义上的边缘性行为,日本有个专有名词叫“素股”,乃至这个“无罪的合理怀疑” 可以达到高度盖然的等级,str 分型,尤其是 Y-str 分型的检出限极低,痕量级的 DNA 都可以检出,阴道无精斑和内裤无 str 分型意味着行为人有较大可能未实际插入,如果是一般的无罪推定,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个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只能定为不满足插入说;
而前几天的 “检方坚持认为发生了性关系”,即昭示着检方在此方面采取的是有罪推定,需要行为人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发生性行为,且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自己没有发生性行为,检方于是提出了一个合理怀疑,就是被害人洗了澡,内裤采样又拖了两天,提升了 str 方法未检出的可能性,这个有罪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故有罪。
——乃至今天的答记者问里,司法机关甚至公开宣称,强奸罪中处女膜可能保持完好,用以证明 “即使处女膜完好,也存在“被害人生理结构特殊、行为人实际插入但未破坏处女膜” 的有罪的合理怀疑”,这个有罪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故有罪。
这也是为什么我上上个回答中要从强奸罪的 “暴力” 说起,非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的非自愿性交的情况增长,带来了巨大的法律空白,产生了迫切的立法需求,这个需求因为立法机关的失能而由司法机关弥补,以司法实践转指导案例的方式事实立法、对强奸罪的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进行松绑,而这个松绑行为又使得强奸罪变成 “重口供轻证据” 的罪名,实际上变成了 “以口供入罪、行为人必须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自己无罪才能脱罪” 的有罪推定型犯罪。
而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立法机关先把这个法律空白填补起来,确认哪些 “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的非自愿性行为需要入刑、哪些可以扔进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而不是加以刑责;
当这个空白被弥补,司法机关就丧失了以司法实践转指导案例进行事实立法的根基,所谓的 “强奸罪重口供轻物证的司法实践” 也只好退回到刑诉法的 “重证据轻口供” 上,把司法机关过去借机摘掉的笼头重新扣回去,情况才能得以缓解。
否则,只要强奸罪还是这样重口供轻物证,还是 “口供作为入罪的基础、物证作为出罪的依据” 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那么就算这次摆平了大同订婚强奸案,也会有其他摆不平的案子,这样的舆情会像大禹他爹治水一样永无止尽。
我不关注性同意的问题,
也不纠结性别,
我就关心,强奸到底怎么认定,
按照这套 “证据链”,
可以轻而易举复制,
报警内容、事前表示拒绝婚前性行为(这个事前也不知道多久之前,是个女的大概都说过),
窗帘、电梯拖拽、通话录音……
当然,也不能彻底否认席某某就是强奸,
但是,法律的本质不应该疑罪从无吗?
处女膜未破裂不能证明没强奸,
那就能证明一定强奸了吗?
混合 dna 分型也不难吧,那是男方的床,很容易混合吧。
……
还是那句话,再不能证明插入的情况下定罪强奸,开了这个口,
提供了判罚案例,
以后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
上下两张口,强奸就只靠上面那张口就可以了。
哪怕改判个未遂呢!
好啊,太好了!顶住了舆论压力,坚持了法律底线,这《底线 2》的剧本不就有了么。
大城市屡屡碰壁的小梅(化名),在抑郁症前夕,决心回到老家疗伤自救。
可不到一个月,父母竟然找上了婚介机构,要把小梅嫁出去。
小梅的内心抗拒,但架不住父母的软硬兼施,不得已只好硬着头皮和强子交往。
可习惯了城市文明的小梅,对于强子的粗鄙,完全不能接受,抑郁情况加重。
终于,在一次谈判中,父母以几十万元都彩礼就把自己卖了出去,席间杯盏交错,热闹非凡。
而小梅作为女主角,竟然没人在意她的想法,突显荒唐和凄凉。
就在小梅决定接受现实的时候,醉醺醺的强子竟然扑了上来。
她拼死抵抗,歇斯底里,这才没有让对方得逞。
精神面临崩溃的她,小心翼翼的求助,可所有人包括自己父母竟然都觉得理所当然。
“这世界总是理所当然的让女人咽下苦果、接受现实”
然后,或许是前面的挣扎点燃了她的勇气,她毅然决然的选择了抗争。
可这时男方却说什么,女方是骗彩礼的,还发到网上网暴小梅。
对于男方这种自爆行为,小梅以死相逼,逼迫父母退还了彩礼之后,再无后路,一心奋战把对方送进监狱。
可一审结束后,男方竟然不服气,抓着 “没进入、没 DNA 证据,就不算强奸” 这一点又继续扩大了网暴,无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被男方煽动,街坊四邻也对自己指指点点。
然而,然而那个软弱的小梅已经死去了,此时的她化身钢铁磐石一样的女斗士,为追求公理和正义抗争。
却没想到,不光是她自己,随着她的反击,越来越多的好心人和她站在同一战线:
“难道精神强奸不算强奸么?”“暴力拖拽和手机录音怎么不能算证据?”
最终,司法机构的办事法官,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拼着前途尽毁的风险,也终于做出了公正的二审判决。
结尾,整个人得到重生的小梅,她回头望去,发现千千万万的女同胞们的身影,都和自己站在一起。
她们是城墙,是高塔,也是新时代靓丽的风景线!
“女性的压迫,来自于全世界”——全剧终
之前回答希望有光,但是结果果然是符合这片土地这个味的。
一审一些莫名其妙事情没说清,二审也就那样了。一贯如此,一直如此。
学着点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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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好在是在明尼苏达,如果在国内,网上一炒起来,估计也悬。
1. 案件维持原判是意料之中的事,从古至今 底层男性都不具备任何博弈空间,除了交血税的时候。
2. 结婚率继续看跌,日系 “help me help u”,男女交易,yp 现象会持续走高。总之男女彼此缺乏互信,不会达成婚姻关系。中国男性寻找外国婚姻看涨。
3. 龟男文化是底层男性的 “取死之道”,阉割年轻男性的“攻击性”,是世界性现象。各国女性只不过在其中“搭便车” 而已。
4.《自私的基因》里面有个种群动态调整,短线看似女性占尽便宜,实际另一方面疯狂助长 “男性主动选择单身”,“渣男”,“拔吊无情男” 的出现。
(也就是 “双输” 局面,不仅仅是生物趋利避害的表现,更是目前世界所谓的文明社会动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直至出现种群内动态平衡(譬如:现在的法国,芬兰等国婚姻状况,有兴趣的可以查查),要不然就是 “圈养老鼠乐园” 的结局。
5. 至于未来中国男性是走 “日系废宅” 路线,还是走 “韩国渣男” 路线,基于体量够大,必然两派皆有大量的追随者与信徒。
唯一不变的就是 对中国女性的基础信任度降至冰点,目测老实男体量巨大,仍有下降空间。
中国消费市场将从女性的主导地位,逐渐转移至单身男性消费市场。(举例:b 站游戏休闲 up 主的广告:目前已有快乐杯,靠枕等。这是个趋势)
6. 此案在未来的法学案件研究中登上史册,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中国所有的男性都将深受其流毒。中国所有的女性也将深受其害。
从底层到高层,即便是能呼风唤雨,予取予求的顶层雄性,伺机而动的 “毒寡妇” 无处不在,因为较之风险,获利较之以往实在太过于丰厚了。(譬如:川普 科比支付巨额封口费给性工作者,朱军案等)顶层雄性也往往更重视其雄性后代,但就像 DEI 文化会向马斯克儿子下手一样。一切不过是概率问题,时间问题,且较之过去更加耗尽心力。因为这是价值观问题,而非金钱事务类问题。换而言之,金钱与权力不能完全解决。
底层男性的出路更加悲惨,主动绝育,拒绝承担家庭义务与责任。无法想象三十岁 + 的单身男性在没有婚姻家庭约束的情况下,自然而然暴露出来的暴戾,攻击性。对于个体,社会而言,皆是不利,往往形成 “多输” 局面。
或者说单身男性拒绝承认只有自己是失败者,输家的单输局面。这种群体性不稳定心理对于社会整体和谐都是不稳定因素。
未来的女性则要真正面对,男性拒绝配合,拒绝形成长期配对的局面。在工资报酬,体力耐力,社会地位,声誉口碑等诸多社会评估 均不如整体男性的前提下,必然会形成以下局面:
1. 资本家会逐渐清扫女性离开职场;女性一旦无法依靠工资等劳动收入获取报酬,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个体独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而体制内女性由于不纳入市场化机制,则会形成 “回声室” 一般的效应。进一步强化其行为与认知。而这一波群体略掌握一定的权力与社会话语权,更加剧了男女舆论的对立性。
2. 以往所谓男女平等的优待将会逐渐取消;因为对女性群体的示好并不会构建两性和谐,而是往往被女性视之为软弱,跪舔,理所应当。那么更加掌握社会权力的男性最终只会一刀切,省时省事。
3. 较之于孤寡男性从小接受的 “独自面对” 教育,庞大的单身女性群体目前往往自视甚高。一旦女性被迫直面社会风险以及独自承担责任和后果,较之男性更加难以掌控局面。(以上陈述皆为概率问题,别杠,杠就是你对)
单身女性的命运将较之现在,较之男性更加难过,将会面临收入下滑,更加缺乏工作机会,更严峻的职场霸凌 歧视,男女文化对立更加尖锐等一系列问题。
大概率而言,单身女性将比单身男性更加度日艰难。(详情见日本单身女性现状)
就目前局面而言,总结一下:
赌桌上的输家不会一直输,这样不仅仅是赌场开不下去了;并且玩家退出的机制也不仅限于:不玩了,掀桌子,换张桌子玩等等等。
双输好过单输。你选的嘛,偶像。
一男人用全部积蓄换了一个币, 正开心的往家走, 一不小心, 把币掉进了河里.
他坐在河边一筹莫展.
突然河里冒出来一个河神, 说:“年轻人,你掉进水里的币, 是什么币?”
他诚实的说:“那是我用全部积蓄换来的一个金币.”
河神严肃的说:“不对, 年轻人, 你掉进水里的只是一个土币.”
说完就把一枚土币放在了他的手上.
就在年轻人想仔细看一下这枚土币有什么不同之处的时候.
土币突然大喊:“你违背了我的意愿!”
多年以后, 那个年轻人回忆起这件事总会懊恼的说:
“我当时要是戴着手套就好了”
事实上。对于强奸案件已经形成单一口供即可定罪。无需判断双方关系和诉求。
举个例子
男想找小姐约女出来开房
两人口头约定 1000 元并且支付
到了酒店。女方反悔。要求再加 1000 元
男认为被耍了。很生气。打了女方一耳光。并且给她两个选择。一继续发生关系金额不变。二退款 1000 元大家各回各家
于是继续发生关系
事情过后女方告强奸
法院认定一耳光属于暴力胁迫。于是强奸罪名成立。
实际我认为这一耳光应该属于女方敲诈之后男方生气的表现。并且给了女方选择继续或者结束。这里完全看不出强迫。应该属于嫖娼
但是事实相反。女方只要说一句我被打懵了。不知道了。法院也不管事实情况和是否有金钱交易。总之你这个强奸罪名就肯定成了
————————————————
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其实如果把这次上床看成是交易。对方临时涨价。然后男生气打了对方一巴掌。告诉对方要不继续交易要不退钱。我觉得是合理的。
这里应该看作是人被骗之后的一种过激行为。巴掌不是为了强迫发生性行为。而是对对方临时毁约的一种报复。
我觉得应该是嫖娼 + 故意伤害。而不是强奸
赶紧地去大同兜售防撞墩啊,还等什么
开源证据太少,从法律角度解读困难较大,但从行政角度倒是有一个值得借鉴的点。
二审中院在接到这个 “烫手山芋” 之后,几乎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绝境。
直接判吧,证据可能不那么扎实,风险太大。
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吧,人已经关了那么久了,错案涉及国家赔偿和追责问责。
想往出推吧,媒体高度关注,一大堆人盯着,也没啥正当甩锅理由。
然后不知道哪位高人就祭出了这 “神之一手”——拖!
这个拖看似是 “拖时间”,其实是在 “拖下水”。
先一次延期,这个需要省高院批准。
再二次延期,这个需要层报高法批准。
好了,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是 “两审”“四级” 法院全都掺和进来了,该怎么办,天塌了有高个子盯着,中院成功金蝉脱壳了。
就这神之一手,没有二十年的行政实践,几乎操作不出来,一个个的还成天高喊 “ai 代替法官”,就这一手小操作,ai 再学二十年吧。
这个 3 年判罚很有技术性
被告反正已经羁押两年多了
判决完直接出狱
不用对一审追责
更不用走理赔程序
这剧本比莎士比亚「皆大欢喜」写的都好!
表面喊着疑罪从无,但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是疑罪从有。公检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何挖空心思给当事人定罪。再小的轻微罪也得让当事人掉层皮,稍有不慎就锒铛入狱!2024 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不到 0.03%,在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中垫底,咱们的庭审辩护基本只是摆设!
在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的不起诉、法院判无罪都是很正常的。但在咱这里,唯有从重定罪才能彰显各部门和诸位大人的威严!
前段时间我的邮箱里收到这个,这玩意是通知我被选为法院陪审员的候选人,让我到法院报到。不过由于我不是美国公民而只是绿卡持有者,所以我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普通的美国公民如果收到这个通知,如果不是有重大原因的话是一定要去当陪审员的,审讯期间公司也要照样给他们发工资。
在美国英国这些海洋法国家,公诉案件(比如抢劫、杀人、强奸)是否定罪是由陪审员们投票决定的,他们会被限制使用网络和接触媒体,审讯全程旁听,然后闭门讨论,最后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来判决,重大案件案情严重的甚至是要压倒性多数,比如 9 个陪审员要起码 6 比 3 才能判决。法官更多是负责主持审判、量刑、解答陪审员问题。具体操作可以看很多律政题材的港剧,TVB 把这个题材拍了恨不得四十年,一大堆法庭戏数不胜数了。
曾经我觉得这个制度有点搞笑,让一群不知哪里来的,教育程度、文化背景、种族、职业各方面都不同的人来投票决定一个嫌疑人定罪与否是不是有点搞笑,让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定夺不就好了吗,这不就是在扩大律师的权力,讼棍治国,西方国家是在走邪路。但今天一看大同强奸案,我只能感叹,邪路虽邪,总比不归路要好一点。
我在之前的回答里说了,二审如果维持原判的话那就不是干碎什么道德生育率了,而是直接干碎现代法治法制,现在很不幸成真了。疑罪从有、不讲实质证据讲意愿、一审即终审全都来了。而且更要命的是中国也是讲判例的,现在开了这个头以后有例可循,好日子还在后头。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对社会道德造成的冲击,可以 PK 南京彭宇案吗?
看这个法官的表述就看的人气笑了,我虽然不是律师,但她的话光看文字都能觉得荒谬,放在任何真正的法治国家,都不用专业人士,就我都能上去客串辩护律师把这些判词给捣的七零八落:
第一段的回答是定罪依据,大段大段的讲违反意愿如何如何的,那岂不是以后男女朋友分手或者夫妻离婚,女方随时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说男方某年某月某日强奸了我,因为当时违反了我的意愿?如果随便一个人都能用自己的意愿就能给另一个人入罪,那这个人岂不是成了司法皇帝?就是美国总统也好都只能特赦人,而不能随便拿一个人过来就说对方有罪。现在好家伙,相当于随便一个女人都有权力说自己的男友 / 丈夫是强奸犯了,只要 “违反意愿”,哪怕是隔了好几天甚至好几年。
第二段被记者追问证据,答曰双方的供词都讲了整个过程,还有什么烧榻榻米窗帘、女方淤青、现场有体液、录音、录像作为主要证据。可最最最关键的证据法医对女方关键部位的验伤报告,处女膜的完整程度如何,法官却只字不提。
烧榻榻米窗帘——顶多算破坏,而且我也不明白为什么被强奸要烧窗帘。对了,纵火的是女方,请问有没有控告一下女方纵火?
女方淤青——这淤青是真的男方造成的?就不能是女方事后做的局?就算是真的,是男方其他时间场景下造成的还是在实施强奸时做成的?就不能是某天她差点被车撞了我拉她一把用力过度造成的淤青?就算是当时实施性行为留下的淤青也好,请问这淤青能说明两人当时在玩 SM 还是能说明这是在强奸?万一我们就是喜欢玩的比较猛我们年轻力壮呢?
现场有体液——那如果男方当时是自己动手解决,或者是女方帮忙的呢?我觉得更大可能是女方用口,这样才能做到既不破坏女方处女膜,也会有双方的 DNA 留在现场,且体液证据并不是从女方身上取得而是从现场取的。
法官的回答里是避重就轻的,因为她(大概率是她)没有说清楚女方的生物证据到底是口水还是别的,这就叫春秋笔法。问题来了,用口算不算强奸?以往中国的司法实践里可没有这个先例。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吴镇宇当年在古惑仔里贡献的这个名场面:
录音做证据——别说录音了,真正严谨的司法审判里没有确凿证据的话单凭供词都是无法定罪的,最简单的例子,假如我吹牛批说我明天要去毙了特朗普,然后有人录了下来,结果明天特朗普真的被人毙了,请问这段录音能作为直接证据定罪把我定罪吗???证据链在哪里???
而定罪强奸真正最关键的证据无非两点——极度的身体暴力人身伤害尤其是关键部位的伤,以及处女膜破裂体内有残存的体液 DNA 或者用过的雨伞上面有双方的生物证据。而这两样最确凿的证据都是没有,没有,没有,甚至女方还是处女膜完好。
最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这四点都不能被检察官一一座实的话,那对不起,就得是疑罪从无,释放嫌疑人。而且一审不能当终审,一审是不应该影响二审的判决的,不然为什么要设立上诉机制?
甚至到最后我们脱离开法制法治,就常识和讲约定俗成和道德,当时男女双方是订了婚的。那么:
第一,女的说这是强奸,那男方难道不可以说我们在玩 SM?学某些岛国片那样玩剧情玩角色扮演?而且要注意,是检方和女方要拿证据证明对方在实打实的强奸而不是在玩 SM,不然的话就是疑罪从无,你们在玩 SM 在玩角色扮演。
第二,随便当公安有点刑侦知识的人都知道,真正的强奸那暴力程度绝不止是淤青,你得控制住一个成年人,那暴力程度是很夸张的,包括但不限于拳打脚踢,掌掴,捆绑等等,关键部位的伤更是明显,男方恐怕身上也有女方反抗造成的伤,请问这最确凿的证据有么?就按意愿定罪?
第三,如果订了婚但男人都不能和女方发生性行为,或者说发生了性行为但女方只要不爽都可以事后起诉强奸,那请问男方可不可以随便起诉自己的女朋友和老婆盗窃?可不可以在老婆买买买多花了钱不爽就告她们盗窃?甚至有的家庭女强男弱,我可不可以说这些女朋友 / 老婆在抢劫?
结婚结婚,如果结了婚了还能告对方强奸,或者告对方盗窃甚至抢劫财物,那请问为什么不直接废除婚姻制度?
梳理下来以后不难发现,法官当然是比当陪审员的普通人要懂法律,可问题是法官只是一个人,法官有自己的喜好偏好偏见立场,甚至有官官相护有各种裙带利益关系,公平公正的审判需要的远不止法律的知识常识。
老实说,与其相信这样的法官,还不如相信普罗大众里挑选出来的那么几个普通人。因为普通人起码都有常识,而且都会乖乖的谨记疑罪从无,以证据为依归的原则,一群人有男有女不会傻乎乎的 ghg,要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才能定罪, 最关键的是,普通人不在法院上班,不用管和一审法官和公检法系统的人有什么关系。;而法官懂再多也好,只要他 / 她有偏见有预设立场,甚至要维护同事关系,那一切都可以抛诸脑后。
最后,想想我当年谈恋爱的时候和老婆玩的多么花多么狂野,但她也没把我告上法庭,我无语凝噎,对她只有感恩。
我不是很懂生物学,看了月姬魔夜女士的回答,我只好奇一件事。
那就是 STR 分型的信息很容易被洗掉或者检测失灵吗?
如果真的很容易失灵的话,那结果就如月姬魔夜女士说的一样。男方口中发生的性关系,等同于实证性的性关系。
可如果并不容易失灵,不容易通过洗澡被清除掉的话,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有问题了。
男方口中发生的性关系,很可能并不是实证性的性关系。
正因为我不懂生物,所以我很想问问知乎网友们的意见。
另外还有一点,
法院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就直接出判决结果,这在程序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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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最恐怖的是,这将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典范,一个注定会伤害到无数人的典型案件。
只能说,满朝臣宰皆囊括, 惟有丁公是丈夫。的含金量还在上升。哭是哭不死董卓的,董卓会在意下面的人怎么看他吗?
社会公信力下降,社会矛盾激化和董卓有关系吗?
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措其手足。” 法律要是不中,民众就是连手都不知道往哪放了。
现在这法律,到底怎么做才算是合法的呢?法律上有解释吗?有说明吗?
是不是怎么做都注定是违法犯罪?
女方同意究竟是个怎么同意?事前同意,事中同意,事后反悔?判个强奸?
今天刚好看了棱镜的 “精英群体操纵政治必然失败”,刚好有些启发
这次事件可以看成是 “精英阶级把国家机器变成自己私产,维护个人利益超过政府公信力的自私以及对民众的傲慢与脱节” 的缩影
我把这个事用白话解释一下
审判长:我们都查证了,女方确实是个良家。而且男方也承认他打算用强的,虽然程序和证据上有点瑕疵,不过无伤大雅,结果是没问题的。
审判长:哦?神马?你们担心按这个案子这个判法以后只要女方只要动动嘴就把男方送进去?不会的不会的,我们自然会明察秋毫,如果有别有用心的女人利用这个搞事,我们肯定会主持公道。
审判长:……
审判长:哎?你们这是什么眼神啊?你们啥意思啊?你们是不是信不过我?
众人:对对对,你说的都对。
现在就看法律和物理定律哪个有用了。
未来女性就业将进入冰河期。因为没人确定会不会被起诉。从朱军开始,男性就一直被拘留,被荣誉损害。
甚至更早的王佳杀夫案,只是十年就出狱了。只因为老公说了几句,她认为老公赚不到钱不如闺蜜对象。
谁敢保证不会坐牢?你的下属,同事不会让你进去几年?哪怕是诬告,你也丢了工作名声毁掉,人家逍遥法外。
你需要的是相信暴力,而非相信法律。
你没有暴力,却指望别人为你发声,怎么可能?
建国七十多年,为别人发声的那些人都死了。
上次不是有个纪委的么,碾死幼童找人顶包,都能让别人出谅解,协助犯罪的警察不予惩罚,你搁这讲法律?
南昌锜振东案,那么清晰的诬告,结果判了 6 年。
法律就是桌子底下的玩意,纯粹幻觉而已。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男方母亲从一开始就误导舆论,说儿子只 “嗯” 了一声,什么没听清,什么说的是强抱)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一开始就老实交代了,能说清楚怎么和女方发生的性关系)
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女方报案当天,男方就和警方承认了)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男方 “敢作敢当” )
先引用一下案件中男方代理律师在公开平台发表的言论: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我介入的时机是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可以说有点晚。
实际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撤案的方式去解决案件,在报捕的阶段可以通过不批捕的方式去解决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不起诉的方式阻击案件,但是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这些都没有做。
我介入的时机以后,也提出了撤诉的申请,虽然没有得到支持,因为这种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而且已经开庭,所以,刑事案件的介入越早越好——特别是在报捕之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之前,这是最黄金的时间。
也就是说,律师要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会见无法看到相关的材料,而且要写出能够跟案件有直接相关联、能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的、规范性的、确定性的辩护意见,引发对方对案件的高度关注。
这是一个很难的事情,也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运作水平。最后我要说的是,在这个黄金的时间,在审查批捕之前,必须要进行阻击;如果案件一旦批捕之后再进行相关的运作,如果检察机关因此做出不起诉,那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所以说难上加难。
所以说我最后要来讲,一定要把握不批准逮捕的时机,如果一旦批捕,也只能是虎口拔牙了。
殷清利律师说,报捕而尚未批捕的时期才是翻案的黄金期,一旦错过将是 “难上加难”、“虎口拔牙”。
那么在本案中,这所谓的不批捕时期在哪呢?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答案是**检方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送检材料均尚未检出有效犯罪证据的时候就违规提前批捕。**被告人因此几乎不存在任何反应时间和反制手段。
那么殷律反复强调 “黄金期” 的言外之意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也不难理解,被告家属为什么要控诉 12 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
仅仅是在案件批捕之后,因为检察机关此时不起诉需要承担赔偿,翻案的可能性就随着种种阻力大大减小,更别提二审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了。
为二审被告人打无罪辩护,几乎没有任何胜率。
哪怕是案件存在明显与判决相背的可疑怀疑,哪怕是被告人有天大冤屈,二审法官就算只是更改刑期也要权衡利弊,更别提推翻一审罪名了。
除非是 “亡者归来”,否则就算是错判你杀了人,你也很可能没办法。
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做任何妄图颠覆一审判决的辩护,其难度无异于单挑荒坂塔,甚至亚当重锤也只是个开胃菜而已。
二审被告人败诉是任何法律从业者很容易预测的,这才是最悲哀的事情。
在强尼银手的时代,只需要一场摇滚演唱会和一次鼓动的演讲,就能号召千百人冲上荒坂塔。而在我们的时代,人人都把荒坂三郎当作皇帝、当作神,没有人会去挑战那互联、互保的防御网。
在粉色视频网站看到了太多大大小小的直播间,都挂着本案相关的标题和封面,点进去就是一群人在 “聊天室” 中争论本案的情节。有的房间里上麦要付费,有的房间是管理员 / 主播一言堂。我猜测其中不乏有多开直播间借此牟利的人。
我也看到了非常多观点,有不认可 “未检出 STR 分型”结果的,认为水洗可以清除 STR 分型;有言必称官方、处处怀疑他人没看过通报的,说政府比父母更可信;当然还有某些吃爱国流量的小主播,认为怀疑法院判决等同质疑法律等同质疑 “秩序” 本身,用这一套滑坡谬论把人开除国籍的。这些人可不在少数,以我看到的而言,参与讨论的男性居多。
还有一个我个人非常不理解的现象——
太多人把为 “强奸犯(犯罪嫌疑人)” 辩护等同于 “支持”、“共情” 被告人本人,等同于认可此类犯罪行为本身,这更是个滑坡谬论。他们的想法似乎是只要实际的公平正义存在,程序正义完全无所谓;只要有人做错了事就可以直接对其判罚,去追究这个 “错事” 的名目完全没必要,为这个做错事的人说话反而是滋生罪恶。
“我身边认识的人怎么没有为‘强奸犯’说话的?”
实际上这种问题早就见怪不怪,因为其在上个世纪就已经被说过无数次了。
加缪的《局外人》中,主角默尔索不记得自己母亲去世的切确时间,在守灵时犯困,对葬礼上的亲属冷漠无情,并且母亲的葬礼刚刚结束以后他就去找女伴游泳,仿佛母亲的死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一样。
在海滩上,默尔索因为过失开枪杀死了挑衅的阿拉伯人,背起了命案。在被法庭控诉时,法官却并不考虑客观的证据,而是抓住他和女伴的关系,抓住他在葬礼刚刚结束后就去和女伴约会的事实,认定这样冷血的他是蓄意杀人。
虽然有律师信誓旦旦地说要解救他,但是最后律师输了。以 “法兰西人民的名义”,默尔索被推上了绞刑架,理由是 “他没有在母亲的葬礼上流一滴泪”。
《局外人》是讽刺法国司法腐败的标杆,但按某些人的观点,恐怕控诉这次判决不公就是支持杀人犯默尔索,和一个对母亲离世无动于衷的冷血杀人犯共情,蓄意还是过失又怎样?默尔索这样人渣的死根本不值得同情——
而加缪更是一个最大的 “潜在杀人犯”,因为他竟然在前言中称赞本作的主角有 “良好品质”。
质疑法庭判决、质疑法律不公,那就去英国啊,去美国啊,又没人逼着你留在法国。默尔索开枪杀人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不是故意开枪的,再加上他又是个对母亲离世都无动于衷的冷血怪胎,凭什么算他过失杀人?就算有罪推定又怎么样?那个律师真是疯了,竟然还想帮默尔索翻案,肯定也是个潜在杀人犯。
太多人只关心两性处境,没有看到任何法庭上的翻案都变成 “虎口拔牙” 的困境。两性处境固然是值得忧虑的,但是这一切背后让任何个人都难以拮抗的体制,又何尝不让人畏惧。
从来如此,便对吗?更何况,从来是从哪来还不置可否呢。
在我看来,被告亲属控诉 12 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比这起案件本身都更有意义,而且有里程碑意义。
最后再引用一下殷律的名言吧。
在实践当中,我们就要想办法,尽可能让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接受公开审理的监督。谈到这里,也就应验了我们原来所说的这句话:每一个不公开审理案件注定在历史的审判长河中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议。
法医提出女方处女膜未破与在女方内裤与生殖器中 STR 分型检测没发现男方 DNA…… 处女膜未破的强奸案,已属罕见;但这个 STR 分型检测没发现男方 DNA 仍判男方强奸,等于是在亲子鉴定中已排除孩子非自己亲生,但仍被人断定孩子是你的一样。(STR 分型检测不仅是国内外司法系统广泛认可的亲子鉴定技术,也是首选)
除了面对镜头底气十足的男方外,其余相关各方,别说露脸,甚至就连名字都不曾透露出来。与之相比,女方缺席审判,倒也不算怪事。
至于怎么用法律去解读?……
王浩一句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让社会道德严重倒退,我外婆在医院门口摔倒都没人敢扶,幸亏有亲戚在医院工作,门口保安认识才扶的。不知道这个判决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各位男同胞,以后两件事只可以做一件:
1. 在床上 LOL;(留下了自己的精斑)
2. 让对象碰到床。(毛发、皮屑都是有 DNA 的)
两件都做了,就会触发以下控告: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万一跟对象吵架,就可能让全母法院判定构成强奸,害怕
二审是准备一条道走到黑了。什么结婚率,生育率,社会的道德治理,法律的公平公正,都不是地方吏员该考虑的问题,该考虑的是眼下怎么办?
而且纵观目前披露的资料,性行为是发生了,这是男方承认了的,只是没有铁证,有录音作为证据,男方的一句嗯。
他要抵死不认,事情反而简单了。既没有口供也没有铁证,谁判谁枉法。但是他嗯了一声,哪怕不算直接证据,哪怕这是刑事案件,只有口供,没有物证,但事已至此,羞刀难入鞘。
不算铁证的铁证,也要被办成铁案。现在争议的点在于,属不属于用强。
男方认为,是事前同意,事中反悔。男方的母亲一直在强调,说衣服是两个人脱的,男方身上毫发无伤,说明是同意的。女方则认为是一直都在用强,不存在反悔一说。因此这个判决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男方不能接受的是,强奸的罪名是太宽泛了。事前同意不等于事中同意,不等于事后同意,搁这玩文字游戏呢。总不能动一下喊一句我同意吧。
而且一旦形成惯例,就会产生一种危险。比如说男女朋友,女方做局,事前暧昧半推半就,事中突然翻脸言语相激,只要男方动手,身上添些伤痕,或者自行制造一些伤痕,然后直接报警。
违背妇女意志,存在暴力或者胁迫,进行了性行为,三要素齐聚,这就够判了。
订婚不代表就有了性同意权,结婚也不代表有了性同意权。婚内强奸也是强奸。何况没结婚的男女朋友呢?
这个判罚,不仅仅是席某一个人的事,这是人人自危的事。
网上有一副对联说的好:今日朱军,明日诸君。山西大同,天下大同。
这也是为什么舆论能炒那么多的热度的原因。
这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现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前强奸罪大多数是暴力强奸,法理合乎情理,所以这条法律适用。现在情形不同了。
席某某要是不服,只有把官司打到省里,省里臬司衙门是讲不了道理,那就把官司打到刑部去。
法律界早有名言: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考试才讲法律。
官司到了刑部,大官才会看社会影响,顾惜结婚率,生育率之类的。
有些事情不上称,没有四两重,一上秤一千斤都打不住。
关口在于让事情上秤。光是有网络舆论不行,官大人可以选择闭目塞听,装聋作哑。要有人先刺出第一剑,才能透点阳光出来。
万幸他有一个好母亲,可以为他奔走。母亲为儿子申冤,这是天理。具体核心就是八个字,发动群众,相信群众。媒体可以推波助澜,但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只有走上街头,对每一个中青年诉苦,然后拿出手机,请他们下载国务院 app,通过互联网加督查,人民群众反映问题通道,直接向国务院部门,司法部反映问题。不说多,只要有 1 万条问题反映,声势自然就起来了。这就是第一剑!
期间艰难险阻,自不必说,按照当地的反应速度,最多只有三天的时间,要么以寻衅滋事,要么以扰乱公共秩序给抓起来,要么直接送精神病院。所以必须夜以继日,在阻击到来之前,造成足够大的影响。这就是护身符。要表现出九死不悔的态度。
公检法也不是铁板一块,谁也不会把别人的棺材拿到自己家里哭。
如果这都打不赢,那就只有认罪认罚。咽下这口恶气。
要是实在咽不下去。法律也只是一种社会契约,是人们让渡了自己的复仇权,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社会滑向冤冤相报的境地。
如果这种社会契约加权特别明显,自然会有人行使复仇这最古老的权利。正所谓你判你的,我判我的。正如对待春风的党某某。
这位席某某已在监狱悟道,看他能不能悟出一招天地同寿。清朝有一起哭庙案,先圣庙宇就在哪里,一头撞上去,他的名声就算是成了。
未来的新中国十大奇案有他一席。
…… 有评论说,席某某出来悟出了撞大运,依我看,都不需要。
有一句粗话,叫神仙难入打滚的 B。席某干这事的同时能够毫发无伤,想必也是武功高强,肉身已然金刚不坏。
我有一朋友,别说强奸,就是跟老婆打架,都被挠了个满脸花。
一审太过急切了。男方强奸的动机在哪里?是中了奇淫合欢散吗? 不要说我扯淡,是他们先扯淡的。
我们来用逻辑和思辨梳理一下过程,如果男方执意要强奸,必须要先将女方制服。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给小孩缝针或者打针的经历,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一个 5 岁的小朋友,至少要 4 个人按住,才能让他乖乖的缝针或者打针。
因此强奸不是客客气气的请客吃饭,必然伴随暴力,这也是构成罪名的三要素之一。
而且不是轻微暴力,是足以制服对方的暴力。疑点是女方的伤情鉴定是左、右大臂,右手腕,都有淤青。
这个伤情,大家可以自己思辨,单人在女方反抗的情况下,只能控制左、右大臂,以及右手腕,不允许使用药物,绳索等工具,而且还要求自身不受伤。
这个伤情,根据情形推测,以及材料披露中的,女方逃离房间,男方追出,并在电梯监控的影像资料中,男方家女将女方拉拽出电梯。根据生活情景推理,这就是可能产生该损伤的原因。
如果这样,女方的伤情就发生在逃离之后,那么男方无伤,女方无伤,不存在暴力,算哪门子强奸?
暴力必须是强奸三要素之一。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一是女方被捆绑,或者药物使其失去意识,再或者是言语威胁,使其不敢反抗。但是以上这些,女方都没提,女方咬死了是暴力强奸。
真正的暴力强奸是什么?当年的百香果女孩案,小女孩先被掐颈致昏迷,然后歹徒施暴。
没有严重暴力,没有胁迫威胁,没有下药致人昏迷。
退一万步来说,根据正常人的逻辑,席某某是发了疯,还是吃错了药,需要暴力制服自己的未婚妻进行性行为。
而且女方没有进行反抗,为什么说没有进行反抗?因为男方无伤。
那么爱抬杠的可以说了,女方可能是生怕激怒歹徒,威胁生命,所以不敢反抗。
但是这个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准备和他结婚共度一生的准伴侣,这个说法不合常理。
谁会和一个自己没有信任度,需要戒备的人结婚呢。
如果女方这是这种想法,对男方处于不信任、戒备的状态,那就可以推论,她结婚的心不诚。这是早有预谋。
那么综合上述:强奸罪名成立必须符合三要素,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性行为。
结合披露的材料,女方的意见是暴力强奸,不牵扯胁迫和其他手段。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文规定: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强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亦即,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导致妇女重伤,然后实施好淫行为的,也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从客观上说,强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
重点是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自由,只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一般是严重暴力。
但事实上,女方并没有遭受严重暴力。她所受的伤按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连轻微伤都算不上。
而且有电梯监控资料,事后其中有拉拽行为,这极有可能是导致女方受伤的直接原因。
如果不能确定其中暴力手段发生的时期,那么结合本案的发生背景,以及正常人的逻辑,都不应该直接判强奸。
因为意志这个东西变化很大,前脚同意,后脚就能不同意。如果没有严重暴力作为重要参与条件,那么强奸罪必然会沦为口袋罪。
其实真正问题的核心,是一审法院没有理清这是什么矛盾?以至于错判枉判。都是输家,没有赢家。
按矛盾论的理念来说,这件事本质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普通暴力强奸案不可调和的敌我矛盾。
把可调和的内部矛盾当成不可调和的敌我矛盾。这个矛盾不扩大、激化才怪!
双方有强烈的主观恶意吗?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身体伤害吗?都没有。这是即将结婚的一对准夫妻,女方也是初婚,还是处女,这不是捞女骗婚,不是你死我活的仇敌,更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这种情况下调解大于审判。都到了谈婚论嫁,订婚摆宴这一步了。这是要结婚过日子的。发生了这种事,双方父母都该规劝,而不是拱火。先冷静情绪,再把事情说开,男方不够温柔体贴,该道歉服软就道歉服软,安抚女方情绪。
女方母亲更不该拱火,两口子过日子能不发生矛盾吗。这一次有矛盾,把女婿叫过来训斥一顿,哪怕打上一顿,给女儿出出气,叫女婿以后温柔体贴些,再敢犯粗鲁,绝不饶他。然后再劝慰女儿,这是你自由恋爱谈的对象,既然决定结婚,早晚都有这一天,夫妻就免不了相互磨合。先原谅他这一次,要是再犯再罚不迟。有什么事做母亲的给女儿撑腰做主。恩威并施,不就了结了。什么叫决定弄他就弄他。父母爱子之深,则谓之计远。现在是弄他了。
结果现在闹到对簿公堂。男方坐牢,女方坏了名声,法院更坏了公信力。三方都是输家。
感谢我的历任相亲对象,虽然我对她们并不都很满意,也没对她们做出过任何行为(禽兽不如了属于是),但也曾和她们共处一室。她们但凡有点歪点子,我恐怕也已经进去了。
这个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女的下体没有检测出男性 dna 且处女膜完好,且处于订婚状态。首先,订婚在传统意义上我认为就代表性同意,我知道很多人会来杠我:订婚了就代表可以强迫发生关系了吗?对不起,你去问问你父母,长辈,他们会觉得这样再正常不过了,怎么会有女的订了婚还不肯给男的睡得?放在以前保守年代都是不可思议的事,现在这个开放的年代,婚前性行为都非常普遍,居然还有人这么守贞洁啊?那既然你觉得这么委屈,你敢说自己喜欢这个男的吗?不喜欢就和人家结婚,你这也对人家不公平,并且有骗彩礼骗婚的嫌疑。其次女的处女膜完好且没检测出男的 dna,那都是凭一张嘴就判决了。你说的再天花乱坠,什么录音,笔录,但还是没有证据。就好像 a 杀了 c,b 收了 a 的钱,自首了,说 c 是他杀的,然后法院说,b 都承认了那一定是他杀的了,能这么说吗?不还是要问他,杀人埋在哪,用的什么工具,b 说不出来,或者对不上,那就是不能判。除非有新的证据可以打我脸,不然就审判长说的男的录音承认了什么的我认为并不靠谱。
这件事可怕的地方在哪?我们可以拿彭宇案来举例子。彭宇撞了老人吗?若干年后据某些新闻报道,他承认碰到了老人。但为什么这件事影响如此深远?不仅在于案件判罚是对是错,更因为他不但让人不敢扶老人,还觉醒了很多为老不尊者的 “碰瓷” 意识。在彭宇案之前,我很少看到老人碰瓷的新闻,但在那个案件之后,老人碰瓷的案件层出不穷,连带导致一些人品不错的老人没人敢扶。那这件事的后果是什么?可能会觉醒一些 “坏女人” 的诬告,骗彩礼意识。既然强奸可以这么凭一张嘴认定,订婚也不代表性同意,那么骗彩礼是非常容易的,我订婚甚至结婚拿到彩礼,不同意你睡,你碰了就是强奸,到时候过几个月离婚彩礼也不退或者退很少都是家常便饭。或者和男的睡了问他要钱买东西,男的不愿意直接一套流程告强奸,甚至连 dna 都有了。男的不承认大不了大记忆恢复术一下,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都扛不住,别说你一个普通人了。之前不是还有一位报警 266 次被强奸。有 2 个都进去了才发现女的是个专业仙人跳。那两个人法院一定是秉公办案才判的强奸罪吧?
我气愤说明我还想过要结婚,真正躺平的人是不会气愤的,反正也不结婚也不生孩子。不过我现在也无所谓了,风险太高了。大家也别老想着性啊爱啊,真没啥出息。实在不行弄个牵丝戏得了。
至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你已经努力抗争过了,我敬你是条汉子,但生活还要继续,万事还是三思而后行。放心你的牺牲不是白费的,希望你今后一切顺利。我们男性已经觉醒了,我们会压抑自己的欲望,变得更冷血,强大。感谢你。
PS:看了审判长的最后一段话,我也是五味杂陈。大家自行体会。
我想说有些人不要把男性当傻逼,当凯子。破除 “订婚代表性同意”,“彩礼捆绑权利” 的封建思想,那请问男的花钱娶女人有什么意思?花了钱总该图点啥吧,图自己钱没地方花找个人一起花吗?我认为如果彩礼订婚不代表性同意,那第一个就应当废除彩礼这个封建思想,男的不要给彩礼,反正给了也没用。不知道女性是否支持这一点呢?
很多人也没必要来杠我,搞得自己很支持女性权利觉醒什么的。这件事对于正常的女性也是有影响的。彭宇案导致很多德高望重的老人因为摔倒没人敢扶离开人世,那这件事也会导致男性对正常女性也心存芥蒂。每个男的都是潜在的强奸犯,那同样每个女的都是潜在的诬告者,敲诈者。我觉得就应该掀桌子,男性女性就不应该再有那方面任何接触,这样可能对大家都好。
作为一个进步主义者,我认为这份判决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福柯有个观点认为应该取消性犯罪,因为犯罪就是犯罪,跟性无关。所以在福柯看来强奸应该视为一种身体伤害犯罪,和用拳头打别人的头没有区别。那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中会单独把强奸视为不等同于其他身体伤害的行为呢?因为我们传统文化中都视性为禁忌的存在。我们从小就被要求遮挡自己的敏感部位,不要暴露。也被从小教育远离少儿不宜的东西,非礼勿视。因此我们从小就被各种文化规训将性视为一种禁忌,触犯这个禁忌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所以,在福柯看来,性解放也就意味着将性从禁忌中解放出来,让性不再处于被压抑被污名化的状态。那么也就要将性和犯罪分离。不应该存在性犯罪这种说法,也不应该由于性(例如性取向、性认同)而对一个人定罪。
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应当按人身伤害去处理,而不是强奸。
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
这个事件去年 B 站郭庆梓律师接到一个咨询,咨询方是男方的亲属,如果你看完这个切片,**在片中所有陈述属实的前提下(现在二审法官答记者问,和切片中内容也是对得上的),大概率和郭律一样对男方能否无罪怀有很大疑问,内容如下:
**山西大同订婚案家属上麦!二审有机会无罪吗?_哔哩哔哩_bilibili
郭律当时就比较关注几个问题,他很惊讶的是男方想打无罪,但到现在还没有搞清很多细节,当然也不排除只是上麦的人自己不知道:
1、有没有限制女方行动自由的行为?(二审答记者问表示认定了)如果没有,女方为什么要烧窗帘?(你可以说女方自己精神不正常,但如果精神不正常对男方定罪不是更不利吗?)
2、床上为什么有混合 DNA?男方认为是之前弄上去的,不是这一次,那什么时候换的床单、上一次发生是什么时候?
3、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男女分歧最大的地方,女方坚持说发生了,男方说没发生,但现在 DNA 的认定是非常不利于男方的。
郭律当时就表示,连麦的人对很多关键细节并没有讲清楚,如果是男方团队真的对这些不在意或不清楚的话,很难改成无罪。二审的宣判也印证了郭律的判断,事实上连麦时的提问和判断对职业律师来说并不难。
这得把恩格斯恩圣请出来。
婚姻本身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法律承认的卖淫的形式,是卖淫的官方的外衣,并且还以不胜枚举的通奸作为补充。—恩格斯《反杜林论》
当然我这是断章取义,不过在此处倒是颇为讽刺。
解读一下
呼吁社会增强法制意识——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发生性关系,结婚也尽量别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鼓励女孩子继续用这个方案
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订婚只要没结婚那就是强奸,婚后强奸再说
破除 “彩礼捆绑权利”——如果彩礼不捆绑权利那就不用给彩礼了对不?
判的还是太轻了。
不够引起警示作用。
4.18 更新
如果真的采用的是接触说,结合前面的性骚扰法案,你甚至可以这么理解:
原来不犯法的看看,现在可以是性骚扰;原来是性骚扰的无接触不雅动作,现在可以是猥亵;原来是猥亵的有接触无插入,现在可以是强奸罪。
我很期待什么时候把公务人员原来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变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部分。
原来的回答全删了,重新回答吧。
这件事的 STR 检测的相关讨论有很多人说了,但是对于本案的关联已经不大了。因为男方的上诉书,明确表示是 “蹭蹭但没进去”。
所以从法律层面说,法院按照 “接触说” 去判定“奸”,是法律上合理的,因而 str 检测也好,处女膜也罢,都只需要走个形式。
**所以在法院看来,这个案件的争议只剩了 “强”。**这也就是男方强调说,内衣是女方自己脱的。很不幸,法院仅采用了女方的口供。当然什么接电话泣不成声啥的,一定是判案中极大的考量。(但是小孩子犯了错都有可能哭诉自己是无辜的,编出别的版本,女方事中愿意,事后怕家里来个 “我其实是被迫的”,一定是存在不小可能的)
但是,这个问题如果更深一层,看看法律背后的法律精神或是法律本身的基石,那可以参照我这个回答。简而言之,强奸罪作为八大罪之一,范围越来越广、证据链要求越来越低、证据越来越偏信女方(即 “主张者”)。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最后,让我修改这篇回答的原因是,我突然意识到,大家都中了一个回旋镖。**辱母杀人案的律师是本次二审的律师,而在 2017 年的案子中,大家是试图极力增强侮辱的伤害,甚至不惜将讨债者的行为往强奸罪靠拢,从而为于欢正当防卫的条件寻求法理支持的,最终以其母受到人格侮辱等为前提,认定防卫前提成立,但明显过当。在于欢补刀且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判了五年。
非要破除这个回旋镖的话,只能解释为,不同年代生人的观念不一。
所以,我要说出,在链接的回答中,我没敢说出的话。
强奸罪早就不应该存在了,事实上应当将其造成的侵害,分属于侮辱罪(中的重度情节)和堕胎后连带的故意伤害罪(制定相应的伤残评级)。
因为除了堕胎产生的连带伤害之外,男性被性侵和女性被性侵,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吗?我坚决反对这种实质上的性别特权,这不仅仅是法抗,这是落后于时代的、独属于性别的、主动的法伤。
这种准入门槛极低,但判罚上下限相差极大的法律规定,在未来一定会产生更多争议性的判罚。
当地都是倾斜的时候,某座可能只有三分倾斜的小塔,也会看起来有六七分倾斜,甚至于摇摇欲坠。
以上。
看了下记者采访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我觉得大伙还是太正常了,大伙的思维还在按正常的刑事原则,即:
1、疑罪从无;
2、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口供。
然而此案的判决不能按正常角度来理解,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举证责任是在检方,公安出具的 str 检测结果是给检方提供的,而不是给男方用来自证的。
str 检测结果为阴性,说明的是「检方无直接证据表明男方存在插入行为」。
然而现在倒反天罡的是,不少人开始要求男方自证清白,然后将 str 检测报告作为自证清白的东西,然后再有人开始 “科普” 一些判例,比如 str 为阴性也判了强奸啥的,最后他们只有一个目的:即基于让男方自证清白,加上“str 阴性不能说明没有插入”,来论证“男方自证清白失败”,从而支持判决。
再次强调,str 为阴性证明的是
举证责任不在男方而在检方。而现在吵的凶的 “就算 str 阴性也不能说明没有插入” 根本就是倒反天罡,因为男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插入”。
而本案的判决是口供加间接证据,形成了所谓 “证据链”。
口供是很离谱的,因为存在以下可能:
1、诱供,警察通过审问技巧、暗示,诱导男方说出他们想要的话;
2、法理误会:男方理解的 “强奸” 或者 “性行为” 与法律定义的 “强奸” 不同,刑法定义强奸是男性要插入女性身体才算,完全有可能男方不知道存在这个定义,以为要求女方口、手、足、乳也算强奸,所以口供承认了强奸。
基于男方「先 “承认”,后翻供」的事实,以上可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所以刑事上通常不会以口供作为证据判案。
隔壁山东前几天的强奸案就是检方以 “证据不足” 撤案了,没有让男方自证。
什么你说 “正因为证据不足所以才不需要自证啊”,那我问你,证据不足不需要自证,那什么时候需要自证呢?证据充足?都证据充足了还自证啥?
所以你看,这个案子的离谱之处就在这里,按照法院的说法:“证据充足”,但舆论上,不少人却还以「要求男方自证」的角度去驳斥 str 分型的结果。
法院说 “我们关注舆论”,然而舆论目前吵的最凶的“ste 分型检测结果” 却只字不提。是不想提吗?还是不能提呢?
间接证据就更离谱了,精斑加女方 dna 混合物,事实上,男方遗精,然后女方在精斑上坐了一下,也能得到精斑加女方 dna 混合物。注意是 dna,而不是体液,dna 只要有毛发、皮屑(说白了只要接触)就会检测到。
口供和间接证据都存在极大的误会可能,却拿它俩当证据链直接给判了?证据链要求的是交叉验证,即互相排除误会。
口供排除间接证据的误会,间接证据排除口供的误会。
但是口供是诱供和法理误会的可能、混合物是遗精加女方坐了一下的可能无法互相排除啊?怎么形成证据链的?
离谱。
我现在从生物学角度解读一下
曾经,你扶了老人,你得证明你没撞倒他。现在你和一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你得证明你没强迫她。这其实就是在 360 度告诉你,不要和女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她的同意可能是薛定谔的同意,同意与不同意是叠加存在的,可能因为你没满足她对物质,精神,生理上任何一点的需要而由同意态变迁为不同意态,而法律只认女人的态度,其他都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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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又一次法律踩死传统道德认知典的型案例,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现在是道德的底线都漏了,绝不是什么好事。
从审判的采访来看,就死扣一个性同意的字眼,因为法律里面就只规定了违背妇女意志,审判也就死扣这个字眼,其他的没了。所以恋不恋爱关系不重要了,同不同居关系不重要了,订不订婚关系不重要了,结不结婚关系也不重要了,只要女性说是不同意,男的就会被定义为强奸。
这绝不会是最后一起这样的案例,一定是会成为扶老人一样社会道德下滑的标志性案例。权利和义务已经不对等了,有些权利没了,那还承担什么义务?
从法律层面解读不了,明年结婚率上见吧
简单说就是按照这个逻辑,以后要构建零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停止信任,合同不可信,口头协议不可信,任何东西不要信。历史经验啊,约定俗成啊,都不要信。只有杠精能活下去。
反正现在也看出来了,恋爱就会成为胖猫,订婚就是大同订婚强奸案,结婚就是遇上翟欣欣案燕东萍案,生育就会遇上四孩非亲生案。
恩格斯说资产阶级没有爱情,无产阶级才有爱情。
你是年轻人的话真没必要结婚了。
恩格斯说婚姻是合同关系,其实只有否定合同存在才能消灭私有制。
我觉得去年到今年,一大批男女博主都开始用恩格斯的理论魔法对轰,恩格斯所有理论里边最震惊世人的是婚姻消亡论,一百多年前大家都觉得是不可能的。结果竟然成真了。我以后也要总结出这种超越时代的震惊言论。
对社会打击最大的真相,打击的是婚姻这件事本身。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说过,婚姻注定消亡,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
婚姻的物质基础,自从出轨不犯法之后就不存在了。
爱情婚姻没有了实体,属于死无葬身之地,那在这种情况下企图花钱,用彩礼买婚姻,是最失败的。
国家通过法律途径通知大家,传统的婚姻权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把家庭矛盾推回到家庭内部,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并且最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
恩格斯说过婚姻必然消亡,我看大家很快就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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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看完这位的回答。让我对【关系】有了新的思考。
我列举几个关系。
1,有表白的情侣。
2,订婚了的俩。
3,结婚夫妻。
4,出轨的俩。
5,离婚的俩。
6,不认识的俩。
7,没正式表白暧昧发展处一起的俩。
不管法律怎么说,咱们常识里。发生性关系很合理的是哪些呢?
1 有表白的情侣,2 订婚,3 夫妻。
不应该发生性关系的是 456。
7 关系比较模糊。
其有表白的情侣,是有一个表白与接受的环节。订婚也有个订婚酒席订婚仪式(可能还有婚纱照)。
现在司法实践只认结婚夫妻,其他的一律无视关系,然后可能诬告成功(我说的是可能)。
这样不合理。所以我给一些建议。
起码有表白的情侣和订了婚的,应当倾向于性关系合理。就是他俩发生性关系,咱不应该觉得奇怪。
然后不同关系,对证据要求不一样。
情侣和订婚的应当默认为性同意,但是聊天记录提出过反对意见(网络留痕),不希望婚前性行为的言论 才能成立不同意。一旦发生亲亲热热手拉手住同一间宾馆酒店,则立刻转变为性同意,聊天记录的反对意见自动无效。
与此同时,处女应当加个例外,不是默认为性同意,但是亲亲热热手拉手进宾馆则视为性同意。处女应当瓜田李下,不要跟男人共处一室,共处一室应当算性同意。
默认为性同意的意思就是,他俩发生性关系就是默认为性同意不能算强奸罪,像大同这样的证据链是不能算强奸罪的。假设极端情况 他们就是没微信聊过天 啥证据都没,俩人沟通全靠嘴巴说话。但是,校园公共场所上百个证人面前表过白。订婚酒席上百个证人面前订了婚。就是默认性同意。
因为这两个关系,就我们现在的社会情况发生性关系是合理的。
不能亲亲热热手拉手进了宾馆酒店的行为无视掉,订婚和情侣关系也无视掉,然后随时能反水的薛定谔性同意。
这就太坑人了,两人的关系是性行为合理的,不应当和其他关系证据要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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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不想以后跟这人性关系,你就应当解除关系,情侣有个分手环节,订婚的也有个退婚环节。
和离婚一样。这分开了,你就不能再跟这人发生性关系了。除非明确说了同意(网络留痕),并且就算亲亲热热手拉手进宾馆酒店,女方也随时可能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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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说说 4567。4 出轨,5 离婚,6 不认识,7 暧昧。
这些都应当默认 性不同意。而且一开始同意随时反水也不奇怪。虽然跟你一起进了宾馆酒店,但是没说要跟你睡。
这时候结合完整的证据链,私密处的 DNA,床上的精斑,反抗伤痕,可以认定为强奸。
请注意要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像大同那样不完整,大同这个处女膜还在,私密处也没有 DNA,是让人不服的点,越公开越能让人信服,比如证据链 笔录 判决书。
(大家不知道强奸案的时候应当保护隐私,但是全世界都知道她被强奸了,应当公开,接受天下人监督,比如所有的文书都可以留姓隐名 和隐去隐私关键信息)
现在这个样子审判长一张嘴接受个记者采访,就想官方定调,然后啥都不公开。没人会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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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建议就是需要改革。
我感觉案子立了,人关起来了,
男方的敌人就不是女方了,而是司法系统。
检察官和公安是不是有责任,得有人吃处分,法官不顺着检察官的,是不是以后法院的工作也会难做?
检察院可以抗诉,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挑挑毛病给抗诉,让法院工作不顺利。
那公诉人和管抗诉的都是检察院就不合理了。
然后为了一条路上那么多人不吃处分,一定要办成铁案。
不光是吃处分还要赔钱,一天 400 块的国家赔偿标准。地方财政掏这个钱。现在地方财政多穷啊,地方债城投债还不出还要置换延长。
所以总是倾向于让人口供上认罪,证据不全也要口供上认罪,重口供轻证据,然后许诺减少刑期,这样判完就能直接出来,刑期和关的时间已经扯平了。
费那么大劲儿就是为了不给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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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说社会代价。
啥叫内忧外患呀?关税战的时候,我们要扩大内需。国内的 GDP 要比之前更多才能维持住。GDP 就是赚钱和花钱的量,每个人都在花钱 就能每个人都能赚到钱。
男女关系和谐的时候,女的别想诬告男的,男的可以放心和女的搁一块。约会,旅游,看电影,吃饭,总之年轻男女搁一块嘎嘎花钱。GDP 肯定会增长的。
反之男女对立,男生随时有被诬告的危险,然后司法系统怕处分怕赔偿倾向办成铁案。男女就会远离,GDP 会下降。
牺牲一个大同男,其实问题不大,后续能够官方明确态度,然后立一个新规矩,就能把情况扭回来。
就比如南京彭宇案,案后,我们没有看到官方明确态度,没有新的规矩保护热心市民,那按照原样的司法环境扶老人永远是危险的事,谁扶谁傻蔽。
如果有了明确的新规定来保护热心市民,会有人站出来的。一开始比较少,但随着保护的案例越来越多,人们就越来越热情了。我们还是人之初性本善的。
男女关系同理,性行为不能这么危险,男人需要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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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任何人可以转载,可以念稿,可以洗稿,可以随意二创。只要能把内容传播出去,您就功德无量。
相关设置我不熟悉,鸿蒙系统版的知乎似乎没法改设置,总之说了同意就是同意,但是知乎默认给我设置成禁止转载我也没办法。
不聊法律,法律的解释权不在你我手上。
中国是一个有历史的国家,总有一些人在青灯孤影,旧纸堆旁记录历史。
正因为有了历史,中国文化里才有了四时三餐二十四节气,既有徙木立信承认司法恢宏广大不可玷污,也有洛水之誓应验让司马皇室灭族,成了带着灰色印象的家族。
中国的历史,有的人选择遗臭万年,有的人流芳百世。
维持原判,获刑三年绝对不是这件事的结果,订婚强奸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婚姻法结合社会文化属性,矛盾发芽壮大的的因,造成的产物,既然大同法院今天截过往之因,种今日之果,栽种的果实种入社会,往后这颗果实是成长为坚韧的青松,还是污浊江河的绿藻,五十年上百年后自有分晓,五十年上百年后的现代人自然会从历史中找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诸位法官的名字
都洗洗睡吧。。。
法律岂是我等能解读的?
从货拉拉到现在已经淡漠了。。。
社会存在三种逻辑。
比如这个新闻是第一种逻辑。
故事:男子因 58 万彩礼被关 3 年,出狱后报复,砍杀前女友全家 4 口
同时也存在第二种逻辑,就是温和派的逻辑,所有事情尽可能诉诸法律。
所以才会出现这个问题。主要讨论是否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这个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
同时存在第三种逻辑。
赖小民的 “钱色帝国” 沉浮录,100 多名情妇、17.88 亿元赃款
现在的客观事实,请注意是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事实。
是温和派的第二种逻辑在坍塌,这种逻辑背后需要的是全球化的产业转移带来的稳定中间阶层的存在,既包括月收入五千六千的苏州深圳的工厂的工人,也包括月收入一两万的小白领。
好了,迎接新时代吧。
看到了吗,处女膜完整不能作为是否强奸的标准。
房子是否加名字,是否同意临时加彩礼,才能作为判断是否强奸的金标准。
以后哪个男的胆敢不在房子上加女方名字的,敢不答应临时涨彩礼要求的,女方去告强奸,一告一个准。
“毛主席下决心要做的事,你可以表示反对,但不要轻易表示反对。在历史上,有几次,我曾认为主席的决策不对,表示反对,但过一段时间都证明他的决策是对的。以后我就谨慎了,不轻易表示反对了。但后来又有一次,我确信主席错了,我坚决表示反对,但实践却又证明是主席对了。”
你就看你就学吧。
还是那句话,蠢人办坏事,真要玩阴的,直接按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来判个三年或者判三缓三,保证这个案件根本不会这么大的舆论,铁了心往强奸上判反而是纯小丑。
因为再不懂法的老百姓最朴素的判断逻辑就是有没有插入或者性器官接触,这两个都没证据实锤的话,硬判强奸很呆。
经得起历史检验?我只能说已严肃学习
这还怎么从法律角度解读???
大同中院审判长答记者问,总结起来,物证只有一个:床单。
没法解释 “没有插入如何定强奸罪既遂” 这一核心问题。
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法律应当疑罪从无。
现实是疑罪从有。
哪怕定 “强制猥亵罪既遂” 或者 “强奸罪未遂” 都还能从法律解读解答。
这还怎么解答?
你还在翻开刑法核对法条呢,别人抓起书给你劈头盖脸砸过来。
有一点我想不通,为什么订婚仪式上会签一份承诺书,承诺结婚一年后要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名字?
事发后,女方亲属还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伤害和经济压力,其余彩礼可暂不支付,但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的时间得提前。
既然订婚,彩礼,三金都不具有法律效应,那双方签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应吗?
本案判决依赖的证据似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力度,有违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第一,刑事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明力极弱,不能单独据此定罪。
第二,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可能证明被害人遭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暴力,但结合新闻披露的事实,并不排除系事后双方拉扯纠缠所致之可能,不足以证明存在意图强奸而违背妇女意志所实施的暴力。最高法曾通过指导案例指出:「非特异性伤情若不能与性侵行为建立排他性关联,则不能作为认定强奸暴力手段的充分依据。」
第三,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这些情形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然联系,既不能直接证明性侵行为的发生,也无法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退一步说,从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即使成立强奸罪,也只能成立强奸罪之未遂犯。
按照「插入说」的既遂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完成了「插入」。如果说处女膜完整不能证否发生了性行为,那么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行为,尤为重要的是,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一切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
正常,决策执行迅速,决策效率高是有代价的,是有无法消除的副作用的,二审就不可能翻案。
就跟之前有人只想要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别的一概不想要一样。你想要这样的效率,这样的速度,这样的果决,那都是有代价的。
他就是代价,当然他不会明白,只会徒劳的挣扎。
忘了因为啥事了,哈克想开除一个公务员,那个公务员确实犯错了也跟汉弗莱没关系,但汉弗莱就是要死保这个公务员,因为公务员这个整体是不容许出现一个能被外部打破的口子的。
始作俑者的小公务员事后可能会得到些内部惩罚,但不能也不可能是因为外部的压力而得到的惩罚。
**一、物证链断裂,何以认定 “实质性性关系”?**根据判决书及审判长回应,床单上的精斑被作为关键物证 。但辩方指出,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及纸巾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且医院检查显示 “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 。审判长虽称“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强奸依据”,但这一医学事实与“强行发生性关系” 的指控存在逻辑矛盾——若未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如何构成强奸既遂?法院未对 “实质性性关系” 的医学标准作出明确解释,仅以 “性行为方式多样” 模糊回应,显然难以服众 。
**二、程序违法疑云,是否影响证据合法性?**案件存在两大程序争议:其一,公安机关在鉴定意见未出具前先行报捕、批捕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至九十条关于 “批捕犯罪嫌疑人” 的规定;其二,二审法院提前向社区矫正局发出《委托调查函》,被质疑 “未审先判” 。审判长仅以“程序违法不影响定罪” 回应,但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是否导致证据瑕疵被掩盖?例如,录音证据取得时男方情绪不稳、蓝牙连接干扰等细节未被充分质证 ,程序瑕疵或已动摇证据合法性根基。
**三、“事后拖拽” 能否等同 “事中反抗”?**法院将女方逃至 13 层呼救后被拖拽的行为作为 “违背意志” 的关键证据 。然而,法律界明确区分 “事中反抗” 与“事后冲突”:拖拽发生于性行为结束后,可能与经济纠纷(如房本加名)直接相关 ,无法直接证明性行为发生时存在强迫。审判长将此作为 “反抗延续” 的推论缺乏直接证据链支撑,更涉嫌将 “事后行为” 与“犯罪构成”混为一谈 。
**四、录音证据效力存疑,是否存在诱导?**判决依赖的核心证据之一是女方母亲与男方的通话录音,其中男方对 “强暴” 指控回应 “哦哦,对对” 。但家属指出,录音时男方情绪崩溃且正在操作蓝牙设备,回应仅为敷衍而非认罪 。审判长未解释如何排除“诱导性提问” 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更未回应“录音是否经技术鉴定确认完整性”,这一关键证据的采信程序存疑 。
**五、量刑逻辑矛盾:从轻情节为何不适用缓刑?**法院承认男方 “主动到案”“曾有悔过书”,符合缓刑条件,却因家属拒绝配合监管而维持实刑 。这一理由显失公正:家属态度属于案外因素,与被告人个体悔罪表现无关。更矛盾的是,法院一方面强调“双方曾积极协商婚姻”,另一方面又以“拒不认罪” 为由排除缓刑,量刑标准前后不一 。
**六、经济动机未查清,是否影响案件定性?**女方在性行为后旋即要求 “房本加名”“补齐彩礼”,协商失败后报警 。法院虽否认“骗婚”,但未深入调查经济纠纷与报案动机的关联性。若女方利用性同意作为经济谈判筹码,则案件性质可能涉及民事胁迫而非刑事犯罪。审判长对此仅以“报案动机与强奸事实无关” 简单带过,回避了对 “案发起因” 的实质性审查 。
**七、舆论与司法的边界何在?**审判长强调 “未受舆论干扰”,但判决书多次辟谣网络传言(如“骗婚”“敲诈”) ,显见舆论压力已渗透司法叙事。更值得警惕的是,法院将男方家属质疑程序违法的行为定义为“舆论误导司法” ,却未对自身程序瑕疵公开纠错。当司法机关以“维护公信力” 之名回避质疑时,公众对司法独立的信任恐将进一步流失 。
**最后:司法不应是 “自证清白” 的独角戏!**此案暴露出我国性侵案件审理中的多重困境:物证标准模糊、程序正义让步于实体推定、舆论与司法关系失衡。审判长的七点回应虽试图平息争议,却未能直面核心疑点。司法公信力建立在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和“每一处细节经得起推敲”之上,而非 “权威不容质疑” 的傲慢之中。当一份判决引发法学界、医学界及人民群众集体困惑时,或许正是司法系统反思 “如何让正义看得见” 的契机。
这个案件如果不进行异地重审,如果更高层面不介入的话,无解。
建议这个案件指派东南、华南某省的法院重审。
法律角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判的并没有错,系统性歧视男性的是整个社会和法律体系。包括 “强奸罪” 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男性系统性歧视的一部分
本案中,男方进行了冲动的攻击行为,但由于性纠纷和彩礼纠纷同时存在,需要分析这些冲动行为是为了性行为,还是针对同时发生的彩礼纠纷。
如果冲动暴力行为是针对 “彩礼纠纷”,那就无法构建暴力胁迫 (等其他方式)+ 违背妇女意志 + 纳入性行为的三合一证据链。
这里基本就看男方口供和录音 (如果有),如果男方给出了“暴力行为是为了性行为” 的口供,或者录下了男方肢体动作是为了性行为的说辞证据,那法院和媒体一定会头版头条拿出来反复强调。
但事实上并没有,只能从侧面通过春秋笔法反复暗示 “暴力行为和性行为有联系”。
比如嫌疑人供述了事发经过的细节、审判庭认为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和性行为相关,那么嫌疑人供述事发经过,就可以被写作 “供述了性行为的细节”。比如共同居住的环境检出 “精斑和双方 DNA”,也要写进去凑证据量。除了春秋笔法和暗示,根本拿不出能严格成立的三合一证据链。
假如能堂堂正正拿出严格成立、不经过女方捏造和检法润色的三合一证据链,那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争议。
没有严格成立、无疑义的三合一证据链,能判强奸吗?按刑法基本原则和成文法条来严格推导,是不能的。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的。
因此本案也就提示了以下几个问题:
现行司法实践中对 “强奸” 的定义,和大众认知不同。
按大众认知里的 “强奸” 定义,近几年强奸案很大一部分都是“冤案”,只是没有本案这么戏剧化。
这种 “强奸” 定义的改变,是近几年逐渐推进的,在法律业内一部分群体推动下,试图在男性没反应过来之前形成既成事实。
对强奸的认定目前有三种理论:
1. 目前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暴力胁迫 (等其他方式)+ 违背妇女意志 + 纳入性行为,三合一。
暴力胁迫的举证责任在女方 / 检方,女方需要给出男方暴力胁迫的证据,否则疑罪从无,男方无罪。
这个理论里也是留了可以诬告的余地,想诬告男性一般会从 “等其他方式” 里入手,难度并不高,但以后现代对轰来说,诬告空间不太够用了。
2. 引入 “性同意” 概念后的 no means no:女方表达明确拒绝意愿后,只要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行为的意愿,即可认定强奸。在各种判例和媒体里有意识强调 “违背妇女意愿”、弱化 “暴力胁迫” 的就是这一派,
如果走 no means no,定义逻辑就不同了。
女方 / 检方只需举证自己表达了明确拒绝的意愿即可。这种举证毫无难度,经过简单的陷害手段,比如微信里问一句 “我当时喊不要,你怎么还继续”,再比如本案中诱导性的问话,男方只要没有当场义正言辞的否认,女方截个图录个音就是三年。
算是明面上保持伪装,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男方进行法律压迫。
3. 引入 “性同意” 概念后的 yes means yes:除非女方表达出明确的性同意,否则只要只要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行为的意愿,即可认定男方强奸。
男方需举证女方表达了明确的性同意,而且由于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性同意可以撤销”,所以男方的举证都可以无效。
只要女方想把男方送进去,除非男方全程录像,女方全程不间断喊 “yes”,那女方 360º 无死角防御,必赢。
那种感觉特别逆天的,比如女上位录音证据依然判进去,听起来逆天,其实是按着 yes means yes 的时代潮流走的。
第三种强奸的定义,直接违背了公诉案件检方举证和疑罪从无两个基本原则。
换言之,第三种强奸的定义,已经将男性排除出基本人权框架,和种姓制度在拓扑上是同样的概念,明着说男性是二等公民了。
现行司法实践中,第二种和第三种强奸的定义,被广泛应用有几年了,尤其第二种,被大量采用。
大众印象中的各种案件,“为什么 XX 明明没有强迫女方,但依然定了强奸”,其实就是用了第二种和第三种强奸定义来判的。
拟定好一套系统性歧视男性的强奸定义,然后严格按证据来
-- 良心一点法官会走第一种,普通法官倾向于第一到第二种之间,春风女法官倾向于第二到第三种之间,学界和女性主义群体的中期目标是实现第三种。
就从当前各方面披露的的信息来看,包括二审法官访谈来看,这个案子的确非常复杂,非常棘手,掺杂了当前法律界对强奸案的不同认定标准、一二审法官利益博弈、原告被告订婚后利益和欲望博弈。
就当前家属言论、视音频和判决、已知事实梳理;
一,该男子在不同地方均承认过发生了插入行为,至于这是男方认为女方是自己媳妇,法盲理直气壮赌气行为还是事实存疑;
二、该女子处女膜完整(处女膜不是强奸认定依据,但可以作为是否插入的侧面佐证),女方阴道未检出男方 DNA,STR 细胞,(这里二审法官采访和判决中,故意隐去了这一关键事实认定),而是非常鸡贼的语义含混的说明女方事后去清洗了下体,而且强调在床上检出男女方 DNA(这是男方的床,任何男人床都可以检出男方 DNA,女方如果睡过这个床也可以检出)这并不是阴道检出这种直接证据;
三、女方有抗拒动作,烧窗帘还是呼喊,向外跑,男方有强制性制止动作,但该行为发生在性行为前和性行为中,则可以认定为强制发生性行为,如果发生在事后,则许多仙人跳敲诈勒索行为都会有该动作。
四、后续女方母亲有录音和索要财物行为,究竟是女儿被欺负后愤怒行为,还是设套敲诈,不得而知存疑;
五、该男女是订婚后,不同于婚内强奸,需要有分居、和更为直接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不同,订婚该案宣告的是,订婚男方没有获得当然的性同意权,不是民间百姓认为的是已经是小两口夫妻错误观念。
六、由于该案男方已经羁押七百多天,拒不认罪情况下,无法宣告缓刑,二审维持原判是对法官最有利的选择,因为即使未来高院改正,大部分过错也是一审法官,但如果改判,则全部责任在二审法院法官,所以这是最理性合乎法官利益的选择。
这个案件复杂性在于,将这么多年法学界已经改变多年的强奸罪认定标准,从认定强制性,改为妇女性同意,公之于众,让普通百姓万分惊骇,因为老百姓还以为强奸案是验伤、查监控、女性下体没有精液就不能认定,实际上,强奸案早就从疑罪从无发展到了男方需要自证无罪的程度,因为强制性认定显露的证据是客观的,是会留下痕迹的,是需要伤痕、打斗痕迹、DNA、STR 这些证据链的。
而性同意是主观唯心的、甚至是可以事后反悔撤回的,是无法证明和证伪的,而国家司法机器据这种模糊的指控而开动,对个体如刑拘逮捕进入看守所,即使没有酷刑,即使没有实质性证据,那种心理压力也会让被冤屈的个体扛不住压力,这时候认罪换取缓刑就办成了所谓的 “铁案”。而那些死熬不服的,肯定心中带着无穷的愤恨怨毒,出来就会疯狂报复仇杀,从这些年暴露出来的冰山一角的灭门案,可以窥见,这样系统性造成冤案,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剧烈的社会矛盾和维稳压力。
也就是说如果共处一室发生,甚至未必发生实质性亲密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女方咬死被强奸,男方一般最好的结果是在看守所被熬鹰,认罪缓刑,而对于强奸这种重罪能够认罪即缓刑,说明在司法机关眼中,此案嫌疑人大概率是冤枉的甚至是被诬告的。缓刑就算是对冤屈者的补偿,无罪是万万不可能的。在老百姓朴素价值观里更是天大的冤案,那么这种冤案早已车载斗量、不可胜数矣,这不过是密密麻麻蟑螂家族中不幸暴露的一只。这种思潮核心在于,用百分之九十的无价值可弃置、冤屈者尸骸,保证有价值人群百分之十可能不敢发声的人群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二审改判率日益归零死扛不认无纠错机制,客观上都在有意无意的袒护诬告者,即便唐山相亲强奸诬告案,二审一如既往头铁维持原判,最高法改判,当事人领取了五十余万国家赔偿,这种昭告天下的冤案,对诬告者反诉也不了了之,对办案人员追责更是无稽之谈。必然鼓励更多敲诈勒索者铤而走险,前些年经济繁荣、道德和社会共识尚未完全破裂时,这种案例可能还是个位数比例的小概率事件,随着经济下行,资源日益枯竭,必然更大比例女性选择这种无成本敲诈勒索,毕竟人是怕死的放出来报复比例还是很小的,所以反噬被杀概率还是较小的,而受益还是无与伦比丰厚的。而办案人员更不用担心被追责,赌一下事后不发生后续小概率的报复事件,比认错还是划算很多的。
当年我读书的时候,我们刑法学老师就说过,该思潮是 metoo 在法律界影响,国外因此出现相当多的强奸案均是冤案,在国内如果发展下去,结合着国内媒体信息管控、裁判不公开、奸出妇人口的传统思想(女孩子不会用清白诬陷人)、公检法一体化配合制度,总会为了大局向最忍耐、最无统战价值、阻力最小处下刀(满脑大棋、领导站位、却对自己切身利益毫不关心的汉族国男),会造成非常骇人听闻的冤案率,让我们管好裤裆(这里不仅指洁身自好,更是指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即便正常的性行为也可能,由于对方的贪婪算计而人生尽毁),当年以为笑谈,现看起来,虽不中,亦不远矣。
散了吧,我们还只是法制社会,俗话说民不与官斗。
建议恢复非法同居的法律,这样是绝对可以保护女性的,没结婚同居了一律按强奸罪判刑,这样就不存在现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案子了。
再提一句,吕老总可是真的违背了金鱼的意愿,金鱼明确提出了不要的要求,证据确凿,请公检法发挥你们的作用。不要选择性执法。
预料之中。
也没什么可说的,该说的都说烂了,说烦了。
我只想问各位一句,就这个结果,假如各位穿越到女方在床上威胁你要不房本加名彩礼加钱要不告你强奸的那一刻。
你会怎么做?
这个案件以这种荒唐的方式迎来这个搞笑的结果,说明自由裁量权可以越过**没有直接证据必然应疑罪从无**的法律基本重心。
同时也说明现阶段苦于经济压力,地方各显神通(胡作非为) 的余地很大
你要说你原告的证据真能证明被告的罪大恶极吧?
他还不敢重判
你要说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被告有罪吧?
他还象征性地判了三年(已服刑一坤年)
但言而总之,所有相关人士都在逃避 “为什么两年之间给人拖在看守所里睡厕所地面反复审讯硬是不判**”** 这个问题,问?就是继续花式提审继续证据不足。
审讯审了一坤年,结果 “证据” 嘛,还是以前的那些“证据”,除了口供里多多少少撬出一点前后矛盾的说法。直接证据还是没有。
反倒是奔着为了证明男方有罪这个大前提做的无数检测结果~ 最后都成了证明男方无罪的有利条件。
于是产生了当庭不予举证,庭后仅予解释的奇怪画面
还是法院本身仅替女方一方解释不利证据的画面
反过头来暴力机关私下去男方家里亮肌肉,说什么 “男方母亲涉嫌透露案件细节,侵犯女方隐私”
法官也很有意思
被捕后女方家里要彩礼加倍房子加名才不起诉的庭外调解内容,此君相信绝无此事
被捕后男方说的一句 “…… 我敢干我就敢认……”,此君相信他话里的客体一定是干了女方。深信不疑
优秀啊优秀。
强迫一个八百天吃不好睡不好精神情况边缘随时能满嘴胡诌的人逐条供述出每一个犯罪细节,我都能让他认下圆明园打砸抢和双子塔奇谋!
可是,就这么个审法,还是一点实质性证据也没拿出来。
这说明什么?说明差不多等同于对 “犯人” 用药催眠把潜意识拎出来揍三百回,,,他们都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案子——他能给办铁了!
这就是令本大区权贵阶级信任拉满的可靠实力么
实名羡慕了
只能说这帮人的操作默契真是让人忍俊不禁
“经得起历史检验” 的意思,等于说是直接明说编历史的也跟他是一伙的?
这不是纯纯威胁么??政府工作人员一点政治素养都没有,你都不如说几句多多关心服刑人员家人安全健康来的更有水准。
但实际上经不经得起党和人民检验呢?
党老汉那一棒子犹在呼啸。
其实集权社会也是可以讲究法治的
而且做好法治的国家,一个穷的都没有
典例就是新加坡,李家毒菜那么多年,一样能成为发达国家,就是因为人家知道法治是国家发展重中之重,法制败坏的国家不可能真正搞好经济
法治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判决可能不一定公正,但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让权力寻租失去空间
也就是程序正义大于一切!
程序不正义就一定会衍生出寻租空间,就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不公正!
回归本案,就是典型的 “程序不正义”,证据不充分,绝不应该以强奸罪判决
哪怕强奸真的发生了只要没有证据就不能判!
因为如果法官能无证据判决实际有罪的人,就一定可以无证据判决实际无罪的人,法官的权力将必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治沦丧而人治产生!
没有法治,就不要谈创新,因为创新被剽窃也可能无罪
没有法治,就不要谈合作,因为撕毁合同也可能不受惩罚
没有法治,就不要讲消费,因为买到假货也可能是你活该
没有法治,就不要讲招商,因为投资也可能被人吃干抹净
首先第一个,就是现在的法院翻案的概率非常低。上面要求翻案率要低,于是下面的应对策略就是官官相护,不准翻案。
其次,这个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就是两个,第一个就是证据不清楚。因为强奸是强迫性发生性行为,如果缺乏实质上发生性行为的证据,诸如 DNA,基因检测等证据,怎么认定就一定发生了性行为。如果没有发生性行为,顶多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两者量刑不同。
其次就是人们诟病的强奸的主观认同性过强,造成判案不清楚。这对整个的法制建构是非常不利的。至于很多人认为,现在的法院中,法官大多是女性容易判决不公。这一点的确是一个考量标准,因为女性更容易进入到公职之中,会造成权力的相对倾斜。
总而言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判决不能不考虑到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
按照现存证据认定
有利于男方: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部分内容显示 “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处女膜问题。一般来说,法院不会采信处女膜作为证据。一方面处女膜破裂并不代表发生性关系,处女膜完整,也有可能通过技术修复。
有利于女方:法院采信其反抗伤痕、监控录像及事后协商录音。
那么按照中国司法认定,会主张并非有 dna,也可以认定强奸。只不过可能有些法官会判猥亵,有些是强奸未遂。
但是相对来说,女方的证据都是间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 dna 等明确证据,所以才舆论分化那么大。
但是法院会认为即使不存在 dna,也可以认定强奸,哪怕是未遂。
我个人认为,法院就其判决来说,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是没有问题。问题就在于这起案件就是缺乏强奸的直接证据,一般是缓刑。由于男方拒绝缓刑,所以就会造成这种局面。
当然判是没有问题,但是却必然引起道德的问题。
现代法律是基于个人权利建立起来。但是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这里面是有冲突的,所以黑格尔就已经看到了两者之间必然出现问题。因为现代个人权利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而婚姻关系又是要否定市场,这里面必然会出现冲突。
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讲:
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Sittlichkeit),不是自然欲望的结合,也不是契约性的交换,而是双方在家庭共同体中扬弃个体私欲的伦理统一。
换句话说,婚姻是对 “纯粹性自主”(individual sexual autonomy)的超越。
而现代社会中:性自主被视为个人权利的核心;市场经济推动个体 “作为主体” 对待自身身体与欲望;婚姻从伦理共同体滑落为 “利益契约”;性行为也从“伦理制度的一部分” 变为 “双方同意即可” 的交易或体验。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这段是女方单方描述,男方如何描述?
男方母亲,说外衣是自己脱得,内衣是一起脱的。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从此刻开始我们熟悉的那个世界离我们远去了,再也不会回来了,全新的女性群体形象正在形成,正如彭宇案对老人群体的影响那样。
无论如何旧赛季结束了,而新赛季的开启是无法阻挡的,新的男女关系将很快形成,随之而来的是更加激烈的对抗,以及无休止的争斗,好戏还在后头呐。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完了……… 也许没完?前段时间,我还说大概率延期呢………
现在真的分不清了,有时候真觉得油门踩的太快了,塔会不会踩一下刹车,结果塔不在乎~~
网络上沸反盈天,但回到现实里,神兔拳皇之类的全被日子人,劳保爆杀,无论什么议题,都被日子人劳保镇杀了……
也许一切都没什么意义了,塔为什么无所畏惧,塔为什么看不见网民的愤怒?也许在塔的眼里,所有的一切思潮都是跳梁小丑,塔拥有这这个世界最大的基本盘,有无数的劳保和日子人坚定不移的站在塔的底下,主要能吃口饭,一切都无所谓……
什么胖猫事件,什么燕冬萍的笑,什么四孩非亲生…… 通通都给你镇杀了,镇压一切敌!
大家别讨论了,伤神,不如回去看小说~~
我算是看明白了,塔是无敌的,因为有无穷无尽的日子人和劳保,只要能吃上饭,一切都无所谓~~塔肯定不在乎所有的奇葩思潮。另一方面来说,塔永远无法被颜色革命,只要有粮食,塔的 san 值就永远是满的。
这么一想,老美除非热战,要不然我们就是无敌的,这么一想也不错……
都回去该干啥干啥吧,惠女这国策不可能通过舆论来影响了,除非大领导想改,要不然没机会的,普通男性底层男性是中国这俩车的汽油是基本设计,改不了的。
彩礼也会一直存在下去,结婚率生育率,塔其实现在不急,不打仗的话现在人还是太多,也许几十年后,人口少了,就会用各种手段弄出人来,那就是后人的事了,跟咱们没啥关系~~反正塔坐拥最稳固的基本盘,本就是天下无敌的~~而且吧,几十年后,估计全是日子人和劳保了,毕竟奇葩思潮的人很容易被淘汰,而且不容易结婚有后代,在自然界竞争中,劳保日子人完胜~~
得劳保日子人者得天下!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这就充分完整了?????
离谱
谢邀。
看了审判长采访,本案用于证明性行为发生,唯一的关键物证就是床单。
那按照相同的逻辑,我的床单上有我的体液和皮屑,也有我的猫的口水和毛,所以我强奸了我的猫,罪名成立。
这要是有动物保护组织,推动虐待动物入了刑,我不得枪毙啊?动物保护组织真的坏,必须严打。
事实上,要证明我强奸了我的猫,仅凭床单上的 DNA 是完全不足的。至少还需要证明下列两件事:
性行为的实质发生。也就是说猫的体内,或者内裤上必须查获我的 DNA。
猫在性行为当时是不同意的。注意是当时就不同意,而不是在事后因为猫管我要半套房 / 想和我恋爱,我不同意,所以猫报警说我强奸。
现在本案上面两点证据都不充足,而且尤其是第二点,根本看不出来发生性行为时双方是否情投意合。仅凭事后女方要求给房子加名字,就判断当时不同意,我认为不但荒谬,而且恰恰和事实相反。请试想,如果真的是强奸,严重造成你的不适,你看到强奸犯都恶心,那么你会想让强奸犯分你半套房子,以后和他共同生活吗?必然是本身已经对共同生活有一定预期,能够接受,才会提出要房子。所以要房子这一点反而恰恰证明女方对性行为没有那么反感(当然,这也证明不了当时的同意与否)。要房子本身隐含着一个 “如果你给房子,我就不告了”,可见女方及其家人不是对性行为不同意,而是对男方不给房子不同意。
(对于订婚的意义我倒是同意审判长的意见的,民俗订婚仪式没有确立任何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只是纯粹的经济赠与。别说订婚,就算结婚了,你老婆不同意,你照样也是强奸。所以该问题我不展开。)
所以我就又要聊聊我的个人老观点了:我认为强奸罪这么离谱的罪名就应该废除。各位经过这几天高强度看各路人马的答案,应该也已经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上面说的第二点:“性行为发生当时女方的意愿如何证明” 的问题。该问题目前是无解的,基本上只能依赖于双方的陈述。但是这个陈述呢,又极其不靠谱。
女方和男方情投意合打完一场友谊赛,赛后女方要求分房子,男方拒绝,女方报案并称是强奸,本案存不存在这种可能?甚至女方比男方更为主动,强迫男方完成性行为,然后反手威胁获利,不从就报警,有些案件存不存在这种可能?
各位读者,我在 2019 年时是厦门大学研究生,在律所实习,跟着老律师办案。有一次老律师带着我去见一个挺漂亮的女当事人,说是因为被强奸,要向对方索要赔偿,已经和对方谈好条件,找律师经办。我这个人很肤浅,容易见色起意,现在也是。她长得真的让人很有邪念,春山含黛,秋水溶情,横看成岭侧成峰。所以我挺同情她的,就问是不是经济很困难,为什么这么大的事情要私下和解。带我的老律师见我弱智,偷偷提醒我:这已经是她本年度第五次被强奸了,每次都是晚上主动约人开房,第二天一早她老公会准时出现抓奸,索要赔偿 20~50 万;劝我收起我那弱智的同情心。
这对我幼小的心灵进行了极大的震撼。
那这些可能性怎么排除呢?很多时候无法排除,除了有部分案件,做爱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双方在聊天记录里明确表达了今天要做爱之类的表述,大部分案件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最后就是回到大清的 “奸出妇人口”,女人上下嘴一碰,男人喜提几年大牢。问题是大清朝女性失贞的话,很大概率会社会性死亡 + 断绝经济来源,所以相当于有很强的代价,所以其表述可以相信。现代社会女性自称被强奸的代价(或者担保)是什么?什么都没有。所以现在强奸罪的这套审判逻辑还不如大清。
想要证明女方在当时的心态,原理上就是不可操作的。一个从原理上就不可操作的罪名,其本身就不应该存在,这就是我的观点。
跟之前很多网友想到的结果差不多。
所以呀,要清醒的认识到: 法律是维持统治秩序的工具。而不是啥主持正义的依据。
还有就是处女膜完好的强奸案。也是让大家开了眼。
最后面对人口高度老龄化的情况,一边说要全面放开二胎鼓励生育,一边又是在婚姻关系里拉偏架。然后什么马彩云,春风大法官,歼 35 的例子一堆。
还有人记得胖猫吗?4 月 11
之前一直写关于这个事情的回答,这次见到结尾了。
判决很好,没有被舆论影响,坚持按照事实和证据判决。
贴一下之前回答里的逻辑部分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 风间澈的回答 - 知乎
「订婚强奸案」男方拒绝缓刑,上诉书称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里是同一个采访稿,男方母亲的回答。
说他们发生了关系,又说没发生成,还说他们是情侣同居关系。
所以到底是发生了没有呢?
另一个媒体报道 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二审开庭,男方一审获刑 3 年拒绝认罪认罚,一文梳理事件始末
这里说的是发生 x 关系,男方称女方自愿
好,我们按照起因 - 经过 - 结果的逻辑分析。
起因:
2023.5.2 双方矛盾【疑似强奸,因为法律没定性,咱们不敢确认 】
经过:
在【矛盾】发生后,女方做出的行为
警方介入后,发生的时间线
在警方沟通下,男女双方协调忽略【矛盾】
男方和女方提前领证,提前给彩礼,房子加名
之后没有男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领证加名等内容,走入法律程序
(一审)
然后时间跳到了二审,男方上诉证据包含
第一个问题:最重要的矛盾,口供
男女方的口供是否矛盾:插入 or 没有插入 ,这个是 0 或 1 ,非黑即白的事实,如果男女说法不符,那肯定有一个人是说谎。
对于关键事件,警方的询问会非常详细,类似你哪只手提的裤子
尤其是对于强奸案的关键点,对方是否有成功插入,然后是否 SJ 等等
所以这个问题一定会被问到。
第二个问题:逻辑
被强暴 > 然后男方承认错误 > 所以提前领证加名给彩礼
相当于把婚礼提前。
这个逻辑是不是通顺的?我个人理解是很通顺的,作为普通人,男方所做从小角度来说算是猴急了,事后弥补提前结给名分好好过,也还算行。
如果按照男方所说,女方自愿发生 x 行为 > 然后情绪激动烧窗帘逃跑 > 男方怕女方离开婚房出事, > 所以抢了女方手机,和对方家人承认强奸,并在警察局同意提前领证加名给彩礼。
男方没错,烧窗帘是女方的问题,男方为什么承认强奸? 强奸这个词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比杀人还难听。谁会承认?
如果女方犯错在先(烧窗帘),诬告在后(谎报强奸),那男方在警方不应该直接把这些事说出来吗?
假设对话:
警方:你强奸女方了?
男方:我没有,她自愿的
警方: 你控制女方手机了?
男方:我没有
警方:录音里你承认强奸了?
男方:我没有,录音是假的
警方:你们是不是提前把婚结了,彩礼给了,加名?
男方:不行,她说谎话,不说清楚不能结婚!
以上是按一般人的逻辑推演,要是有人诬陷我超市偷钱偷东西, 我肯定得报警掰扯掰扯,怎么会被人威胁呢
对照上面 2 种假设,明显第一种女方所说为实的逻辑更通顺。
另外说一下证据
现在已知证据:通话录音,烧窗帘,楼道监控,到警方以后的各方所说,女方体检内容
待定证据:行车记录仪是否有?男方和家属有无文字沟通记录,女方和家属文字沟通记录
所以现在是 2 个问题
1。男方是否有违背女方意愿 x 行为(不论是否成功),这是从道德上来说的是否有强奸
2。男方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参考具体法条解释),这是从法律来说是否有刑事责任的界定
官官相护
判轻了阿
二审维持一审判的三年下限
男方没有自首没有赔偿受害人寻求谅解 还不认罪 男方母亲还在网上发信息制造舆论
一审居然才判三年 开庭前还找家属协商社区矫正
说明他们也心知肚明不是完全百分百无瑕疵
不然延期干嘛 事实清楚早就判了
央视新闻开启精选 可见一斑
我建议是多判几个婚内强奸案来版本加速
给男的一点教训
胆子太大了结婚了居然敢发生关系
你不坐牢谁坐牢
从审判长答记者疑问中可以看到一些细节。
只能说自作自受。
5.2 日订婚宴后两人前往被告人住宅,发生侵害。
被告提出发生性关系被拒,被告强行脱去对方衣服,强迫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被反锁在家,待被告取车回来时,被害人点燃窗帘趁机跑了出来。然后被告追至 13 层强行将被害人拖进电梯,并且在电梯中予以反抗,被被告人强行拖出电梯,拽进屋内。
人体检查照片及照片中显示,被害人手腕、手臂有淤青。
当日报警前女方母亲和被告在车内协商,既然已经发生了,那就提前登记结婚,剩下的彩礼暂且不急,房产证加上名字,给女儿个名分。男方当时同意。
行车记录仪音频中被告表示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本来协商处理,赶紧把事儿办了,这案子也就了结了。
但男方一直拖着,说房产证不在家里,经常联系不上。这种态度对方怎么相信你。
女方怎么办?
5.4 日被害人再次报警。
这次没有了回旋的余地,只能法庭见。
但男方家里幺蛾子不断。
彩礼在立案前女方就已经退还给婚介所了,被告一直不去领取,还在网上大言不惭的说女方骗婚。
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不停的的说女方是处女所以不存在强奸。
法院也做了解释: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然后还什么没检测到 dna。
这就更搞笑了,所以戴套算不算强奸?
男方二审判决前还有机会,尽可能大事化小。
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始至终女方都是受害者,无论是被侵犯还是被舆论网暴。
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有数次机会将本案提前妥善解决,但均未采取措施。
只能说自作自受!
有些人总喜欢把自己代入强奸犯视角,好像谁都要迫害你一样,学会尊重很难吗?
根本就没有人愿意因为一个屁民,从而承担责任
其实这是一个死循环
已知,女性具备极高的法抗,且同时被动是法律的庇护
那么,当一个女的说另一个男的有罪
即触发被动,那个男的 “暂时” 有罪,然后逮捕
这中间,男的觉得自己冤,于是需要自证清白
等他自证清白之前,判他有罪的人,已经开香槟了
那这时候,他要是真的没罪,抓他的人,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比如,谁判的,谁抓的,这里面可都是官老爷们当初为了立功搞的鬼
那自然得有人背锅,谁来背呢?
这根本就不是一个人能承担这个代价的,听的懂嘛?
在座的各位
这是和这次案件相关的所有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它不是说,简单的推出一个替死鬼这么简单的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是你不能不懂人情世故
就像狗哥开直播公司,我的主播为了更好的逼单,为了业绩
她就会说:我们的书包,三年质保,三年内出任何问题,你都可以来找我们,我们免费换新的
你猜我知不知道她这样虚假宣传?
我肯定的是知道的呀,但我会装作不知道啊,你怎么能和钱过不去呢?
可人家背了一年的书包,真出问题了,找上门了,你猜狗哥会怎么做??
我当然是保我的主播,我还要倒打一耙,跟供货商说,你的客服不懂售后,导致吃了差评,不光店铺评分降低了,我的账号带货分都下降了!!!
那人家老板知不知道我在扯卵谈呢??
他当然知道了,真当人家不看直播啊??
但是他不能明说啊,他不光不能明说,还要把客服叫到我面前,一顿劈头盖脸的臭骂
这时候有兄弟说了,狗哥,这凭什么啊??难道不是你的主播搞的鬼吗?跟人家客服有啥关系?
哎,盆友,你这样子说,是不是有点太天真了
客服闭着眼招,主播你怎么招啊?
那如果老板不肯吃这个哑巴亏呢??
那我就会立刻马上把主播叫过来,当着供应老板的面,把她一顿臭骂。
你滴,明白?
有时候牺牲一些无关紧要的人,是没关系的,你不能影响大家挣钱
主播不搞虚假宣传,业绩跟不上,老板不开心,我也会不开心
出了事儿,随便找个背锅侠不得了嘛?那么较真干嘛
然后,你再看看这次判决,不就是和狗哥这种小本买卖一个逻辑嘛?
为了业绩,我们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一旦出问题了,要么找个背锅侠
要么,就一错到底
只有这两种选择,你没有第三种可能
改是不可能改的,说句难听的话,狗哥卖书包,即便最后顾客都闹起来了,我无非就是拉黑他们
至于老板???
妈的,营业执照都快能订成一本书了,新开个店的事儿
接着奏乐,接着舞
所以,改判是不可能改判的,即便错了,也不能改。
毕竟,比起认错,真给 “顾客” 搞三年质保,那我们生意还做不做了???
我是狗子
希望你幸福
深感恐惧
原来我不理解女法师为什么说:
“每个男人都是潜在强奸犯”
因为重结果而非重过程
结果是什么呢,任何时候违背妇女意志
事前事中事后,甚至不需要确定做没做
你以为的违背意志是违背自愿做的意志
原来
违背要钱
违背女方想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违背女方想要的一切都是违背妇女意志
这真是离大谱了
要求一旦没满足,闹情绪了,情绪上头告你强奸,你怕不怕,特别现在男女朋友有多少的止乎于礼的纯友谊关系
这就暴露一个 BUG,有心思的稍微利用,堪比 “新时代创业风口”,可预见的强奸案井喷增长
一个市场风险大到没法接受,收益几乎为 0,结局就是高位无量,随时暴跌,甚至绩优股也无法幸免
更新:
牛逼,
女法师开始通过清洗来解释 STR 分型未检出
刻意模糊时间线,事后行为与事中挂钩
同时精选评论,真理不是越辩越明的吗
以前在强奸事实认定标准上,有过争议,有插入说,有射精说,后来基本上一般就采用插入说,未成年接触就算。
这个案子目前的问题就是可以认定这个男的确实强制这个女的,想要发生关系,但在女方体内没有检出男方残留,内裤上也没有,处女膜都是完整的,只在床上检出了男方精斑和女方 DNA。
但是,就是没有证实这个男的插入了女方身体。
那么按照现在的通用标准,只能按强奸未遂算,不能算既遂。
但法院还是认定既遂,按照既遂定罪量刑,这就说不过去了。
否则,就像有网友说的,如果他在床上撸了,然后他养了狗,是不是就等于他日了狗?
法律即政治,而我国当前版本、在男女关系方面的政治,
版本和以前不一样了。
原话重说一次,
假设这世上存在三个群体或者层级:顶层男性、底层男性、女性。
在封建时代,顶层男性和底层男性联合、完成了对女性的压迫。这是因为,生产上,届时的主业农业以男性体力劳动为主;抢劫上,底层男性也是男性、肉体暴力总还是整体强于女性;社会稳定上,如果不给底层男性一个出气口、让他相对某个人 / 某个群体是 “强势” 的话,底层男性是会暴动、起来造反的、这由基础人性决定,而暴动频起的社会不利于稳定生产、威胁整体运行。
所以无论从生产、抢劫还是社会稳定出发,顶层男性联合底层男性压迫女性,是最 “顺畅”、所以“必然” 发生的。
现代社会,逻辑发生了改变。生产上,现代社会主业工业生产基本男女都能胜任,除了一些外部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给部分男性一些风险补偿(而非性别补偿);抢劫上,国家完成了对暴力的垄断,底层男性和女性都被剥夺了肉体暴力、(底层)男女首次整体在暴力上同样 “平等” 地弱势;社会稳定上,底层男性因阶级劣等感而产生的暴动冲动依然存在,但这可以被垄断暴力的国家机器镇压 + 被现代政治的参与感转移 + 被各种游戏等奶头乐工具极大消解,也即底层男性的暴动不再频起、哪怕有也仅仅是上街游行之类、烈度极大衰减、不再威胁稳定生产。
所以,无论是从生产、抢劫还是社会稳定出发,女性第一次获得了反抗底层男性压迫的可能(但双方依然都被顶层男性压迫)。
但是这时,不同女性的思路会有所不同:激进派的女性,会要求在更新的时代、一并推翻来自顶层男性的压迫;中间派的女性,虽然也想推翻顶层男性压迫、但需求并不是那么迫切,且目前已经推翻底层男性的压迫的现状,对她们来说已经是可以接受的 “小富即安”;保守派的女性,甚至会利用自己虽实际到手、但名分未定的平等(比如在东亚国家),会要求男性以各种利益赎买这种 “平等”:比如彩礼,或者 “追求期间的考验”,等等。
于是在一些国家,顶层男性会联合中间派的女性 + 赎买保守派的女性(毕竟其财力可观),利用手上的生产资料 + 垄断的国家暴力,最终迫使激进派女性 + 底层男性,接受当下现实。这种情况下,底层男性是最大的输家,其丧失了历史上拥有过的、对女性的压迫权(当然从历史上看,这种失去因为最 “顺畅”、所以 “必然”);中间派的女性也是赢家,毕竟改革是渐进式的,其相对历史地位也毕竟有所提升、是可以接受的结局;最大的赢家嘛,就不言自明了。
先说结论,我不关注所谓的婚嫁矛盾问题,我关注的点在于 QJ 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借用 B 站 Up 主法山叔的观点:
1. 言词证据是核心,客观证据只是辅助。
2. QJ 的认定标准已经从 “男性是否有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 过渡到“在发生性关系前,是否有明确获得女性明确同意”。
按照刑辩律师蔡雅奇老师的说法 QJ 罪认定标准之低,已经和过失致人死亡,寻衅滋事,一样成为口袋罪。
这一点,一定要在所有男性脑中警钟长鸣。特朗普被告 20 年前性侵某位女作家,同样是只需要言词证据就可以入罪。其实海岸这边并没有不同。
一旦被立案,形势是一边倒对你不利,没有残留 DNA 又怎样,处女膜没破损又怎样,不过是客观证据,只能作为辅助。实际上一旦批捕,几乎一定立案,一旦立案,一审判罪概率极大,一审判罪二审翻盘概率多少?万分之四,99.99% 的情况你的命运已注定。
一旦罪名坐实,你的犯罪记录就会跟随你一生。性生活是高风险行为,男人要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某种程度上,ED 也是男人的一种福报。
“千金之子,坐不垂堂”。
附:法山叔的视频。
蔡雅奇老师永不过时
【脑洞大开:什么情况下才能不构成强奸罪?这个罪的门槛怎么越来越低了?- 哔哩哔哩】 https://b23.tv/ZYY2Ua4
检方用 “可能” 否定**司法鉴定证据和医院检查证据**,突出一个母检法要定你罪不需要理由,更不需要法律。
真要说从法律角度能解读出什么的话,那只剩下面这句话了,共勉。
這件事告訴我們。絕對要拒絕涉及「彩禮」的婚姻。
過去頂多是付不出徐律師律師費。現在會有更多法律風險。而且是「刑法」風險。這可不是賠錢了事。
就算最後相關人員因為調查程序出問題,你獲得國家賠償。但是失去的時間,可是補償不了。
我觉得关键不是什么订婚、彩礼,而是,你宣判了强奸罪,但是却没有认定强奸的决定性证据。
处女膜完好没有撕裂,内裤检测不出男方 dna,床上有精斑,有混合 dna。
我假设精斑不是因为遗精,混合 dna 确实是双方体液,那也应该是能推断二者发生了一些边缘性行为,或者女方用嘴用手这些。但是在我的印象中,这不是猥亵吗
一、现行刑法对强奸罪规定与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存在矛盾。
**审判长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以妇女意志作为定罪依据,仅凭女方的意志定罪,与刑诉法就是矛盾的。
针对评论区的某个人,这里再说得明白一点,因为妇女意志在证据上就是表现为女方的口供,所以判强奸案的依据,就是女方的口供,在实践中就变成了只依靠口供,就给男方定罪,这与《刑诉法》第 53 条,是矛盾的。
二、关于本案证据
证据逐条分析:
1、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2、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3、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分析:《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电话录音、音频资料证明犯罪,属于证据不足。
因此,证据一、二、三都不能作为强奸案成立的证据。
**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5、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分析:《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单独看证据四、五,会怀疑是双方因故争吵,而不是强奸,以此作为强奸证据,是不充分的,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打个比方,如果男女双方打架,只要手上有淤青,就能断定这是强奸吗。
6、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分析: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一般强奸案要求至少从女方身体里取得分泌物,以外部的分泌物认定强奸,不能说是确实、充分。
因为,可以陷害某人,把他的分泌物倒一点放到女方房间,说构成强奸,这就是隔空强奸。
7、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分析:本案证据质量不高。一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二是没有取得最关键的证据,那就是女方体内的分泌物,最好要有混合 DNA。
三、值得争论的焦点
8、审判长:此外,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分析:《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非常著名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定罪的解释必须限制在刑法之内,不得使用刑法以外的文本去解释罪名。
该解释引用了司法文件和案例作为定罪解释,实际上违反了《刑法》第三条。
**2010 年 3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指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限制在刑法文本之内,不得使用司法文件、案例,否则就变成了自造刑法。
所引文本:1、《山西 “订婚强奸案” 二审维持原判,审判长回应焦点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最后说的话,才是他的真实看法。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 “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 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我个人的看法其实和审判长相近,这个案子折射出的问题,其根本在于法律所保护的女性权利,其假定的行为方式和当前的社会传统、社会现实是偏离的。所有的问题都来源于这个;法律保护的是立法者想象的一个男女关系的价值观,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关系价值观。
那么立法者想象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那女关系价值观呢?我曾经和他人开玩笑的说过一个观点,最符合当前版本的两性关系是 “浪子 / 女回头”。我们当前的社会鼓吹 “自由”,要破除传统对年轻人的束缚;在商业层面,消费主义把年轻女性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鼓励年轻女性多尝试、多消费,全社会对于年轻女性两性关系的包容度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官方又在不断强化婚姻的神圣性。二者一结合,给这个人群做个侧写,大致是这样的:年轻的男女们就职于北京 / 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她 / 他们有专业知识、独立的收入,热爱生活,热爱社交,喜欢现代的生活方式;可能长期流连于外滩 / 三里屯的酒吧、咖啡吧,可能交往过数个男 / 女朋友之类。等到上了年纪,幡然醒悟,希望回归家庭,来一场严肃的婚姻。这不就是美式家庭伦理剧的经典范式么。
如果我们通览立法者在妇女保护原则下的各项法律,他们的脑海里希望的生活方式就是上面这种美式家庭伦理剧的范式。即希望自由,又希望最终回购传统价值观。实际上美国的法律原则也是这样产生的,只不过他们的法律和传统没有分歧,而我们的法律是按照美国的传统道德来制定。考虑到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很大群体信奉西方价值观甚至信奉基督教,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意外。
我们的传统和现实又是怎么样呢?从传统婚姻上,男女婚姻不是二者单独的关系,而是二者家庭的结合。在传统中,彩礼、嫁妆是二者家庭对夫妻的共同投资;那么夫妻自然有义务遵循传统的价值观,比如孝敬长辈、尊重家族、传宗接代之类。现在的法律把这个家族责任给消解掉了,在社会文化上又没有完全消解;致使法律和现实之间的不断冲突。
从当前这个时间点上看,现有法律消减掉了作为妻子的家族责任,却保留了部分丈夫的家族责任;致使男女在家庭生活中责任不对等。在社会文化中,在 10-20 年代,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大肆的在青年男性群体里鼓吹传统价值观,宣传安家立业的生活方式,使得男性的观念趋于传统。前文提到,年轻女性所接受的宣导是消费主义倾向的,观念更趋向于自由。那么最终引导到婚姻上,绝大部分女性对于婚姻缺少立法者希望的那种严肃性。
站在女性角度上,她们在青春期所接受的信息、生活方式都是 “自由” 的。这符合立法者的期望。但教育环境决定了她们中的大多数在两性上是保守的,并没有确立现代化的两性观念,步入婚姻被认为是屈从于传统;而这个传统又是立法者正在消解的。立法者们否定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却又没有提出一个新的。这这个社会现实下,年轻女性对于婚姻缺乏严肃认识,对两性关系的认识缺少现代化的定义。因此,在网络上,大部分现代女性都提不出一个她们认为理想的两性婚恋关系,不少人甚至只是把传统的男女身份颠倒一下;她们只是反对传统婚姻。
站在男性的角度,在教育体系、房地产集团的影响下,男性确实被传统文化影响的较深。我们的国家每年盛产大量被传统文化规训、遵守秩序、掌握技能的男性 “工具人”,是我国经济的基石。可等到他们进入两性关系、进入婚姻之后,他们才能够发现他们不是立法者想象的当前版本男性。法律甚至不保护他们的利益,男性对于两性的认知过于严肃,已经落后法律版本了。
说白了,无论男女,在婚前都没有像立法者期望的那样 “浪”,大部分男女反而是结了婚之后才开始接触两性关系,才开始浪。现实生活即没有达到立法者想要的自由,也没有立法者期望的回归;婚姻即不传统,也不严肃、更不自由;这就难免会一地鸡毛。
回到大同这个案子。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应该都没有什么两性交往的经验,两人的婚姻是基于传统的方式,由两人的母亲共同操办的。这点从证据链中可以看出,双方很多重大决定都是两人的母亲作出,而不是两人作出。两个人对婚姻一点严肃性都没看到。
证据链显示,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结合女方的言行就比较拧巴。反对婚前性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信奉传统价值观,那么按照传统价值观,订婚之后男女已经是夫妻了。至于财产纠纷,从最终的法院证据上看,双方争议的彩礼或房产,总共也没有多少钱。女方不可能为了这点钱搞得鸡飞狗跳,只能折射出女方根本就没有结婚的意愿。
很多男性看到本案,反对的由头就是这事。从种种事实上看,女方个人就没有结婚意愿;所有的结婚意愿都是女方母亲的,要彩礼、房产也是女方母亲主导。这也是大部分 “骗婚”案件的典型特征。女方笃定主义不结婚,女方家庭要收钱,因此用快结速离达到最优解。而男方家族又会针对这个现象层层加码,比如本案中隔一年才给房产加名,比如一些人提及本案中男方提出发生关系未尝没有 “先行验货”、“确立关系” 的因素。这些事情进一步消解了婚姻的严肃性。
本案法官对这个事心知肚明。判男方强奸的事实基础就是女方没有结婚意愿、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这婚就算结了也会离。为了杜绝 “骗婚” 的嫌疑,一审后法官首先做的事就是要求女方退还财物,并且在女方拒绝接受的情况下,还由法院代管,主动承担责任。
因此,在法律的层面,女方虽然没有结婚意愿,在被 “强迫” 的情况下订了婚,女方家庭收了彩礼;但这事没有法律约定,属于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法院无法认定任何事实。毕竟法律里面没有彩礼这一说,也没有父母包办婚姻的说法,这甚至都是明确反对的传统。一审法院就抛开二人关系,把双方作为孤立的男女关系来判断,这是本案成立的前提。
本案的根子就是法律系统根本不承认任何基于传统文化的婚姻行为;所有基于传统的婚恋行为,一旦有矛盾都被会认为是对当事人女性的压迫,毕竟违背了 “女性意愿” 嘛,而被自动的带入女性保护的逻辑。
婚姻 = 对女性的压迫。这不是一个网络宣导,这就是法律界认定的事实。
至于强奸案的取证,那又是另一个事。
每一次社会进步都是公众事件推动的。
这次也不例外
法律角度外人无法解读,因为我们看不到卷宗。
既然判了,那就是了。
这会告诉所有人,现在的婚恋真相到底是什么。
女性要认识到,你们就是拥有这样的权利,当然,如果没有责任的使用权力,最终结果是什么我相信所有人都清楚——总有一部分人利用规则谋求利益,然后让其他人最后吃不到这个红利。 当这一天到来的时候,希望女性可以坦然接受。
同理,男性也应该意识到,钱不解决问题,婚恋关系中,你的钱只是因为你没有办法提供钱以外的价值,所以她看在钱的份勉为其难而已,她并不爱你。不要觉得给了钱你就买了人,男性好好提升自己好好寻找自己的爱好提升自己的魅力。
要去责任,就都去
社会进步需要破而后立。
这就是破
至于怎么立?不用担心,生命总会找到出路。
——————补充一下——————
我是真心赞同这个判罚的,从理性结果来看,实际上这对于正儿八经谈恋爱要结婚的人来说,是利好。
这是审判长答记者问,大家可以去看看
首先要明确的是,强奸基本伴随暴力胁迫,这也是强奸会重判的核心。
本案男方使用暴力是显而易见的。
说会逻辑上的关系
这个案子对于男女都有足够的警示作用,也有利于正儿八经的对同真正的男女平等,是有利于要真心结婚的那女的。
法律再次说明了,女性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就是要大胆的说出来。这个影响对于社会学而言,就是告诉所有管不住自己吊的渣男和富二代,你们每一次的婚外性行为都是高风险的,只要女方不同意,你要么花大钱去解决,要么就准备进去,那么对于这些拥有远超过普通男性资源的男人来说,这会极大的抬高他们的不对称优势成本。
反过来,因为这些男性的谨慎,会让很大一部分妄图通过变现性价值完成阶层跃升的女性路越走越窄。从而整体上减少女性把自己物化之后变现的预期,进而更加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
当女性开始回归人的价值而不是性的价值,反过来男性也会因为这个进步减少对物化女性的需求,你爱我就是爱我,别拿钱来度规我,因为我知道了钱不解决问题。
这样就倒逼了社会上男女在婚恋中对自己的错位认知
男性总觉得有钱就可以了
女性总觉得我哪怕不爱,给钱就行
这种情况下的结婚,哪怕结了婚也非常容易离婚。
所以这种倒逼社会进步的案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加速!
————再次补充——————
最后再总结一下
这个案子告诉所有 “乱搞的” 男性
“你的每一次和女伴的非婚性行为都是在赌,赌你和女朋友的感情,赌一夜情女伴的默契,赌卖婬女收了钱不会报警。”
同理,告诉所有 “别有用心的” 女性。
“你每一次妄图通过自己的性价值来变现的行为,都会遭受来自于你看上对象的内心拷打。甚至要赌玩弄了老实人之后他不会提刀。”
这当然是好事了,我强调了,这对于想要认真谈恋爱的男女来说,这是好事情。
如果男性连女朋友是否乐意和你做爱你都看不出来 你的恋爱也就别谈了。
如果女性连自己是真的爱这个人还是爱他的钱都搞不清楚 你的恋爱也别谈了。
我不理解的有两点∶
1. 男方怎么敢打无罪辩护的?拖拽,约束伤,事前女方明确拒绝,打强奸未遂是不是好一点?
2. 知乎男最瞧不起女性婚前性行为,这真的有一个又是烧窗帘又是跑的,你们又不乐意了。
我在这个案子里学到了三点:
1. 敬告所有男性家属,和任何一个女性待在一个密闭空间里,不要关门,不结婚就不要尝试霸王硬上弓,对方不高兴可以反手告一个强奸。
2. 从其他刑律那学来的:就算你叫了个鸡小姐,鸡小姐中途不适说不同意了,强行继续,也是强奸。我在想这也有一定道理,说不定她身体不适,总比她黄体破裂死了你赔命或者半条命强。灰色从业者收钱办事尚且不能男人主导全场,何况嫁人。
3. 另外一个看上去比山西案子更冤的南昌的案子,属于男方骗炮,就是答应发生关系后交往然后骗完就跑,女的后面把男方给告了。男方疑似被判三缓三。我在别人评论区看到了一个概念,就是女方基于一些条件同意的发生关系,后续男方反悔,那也可以被当作同意不做数的。
比如什么发生关系我就娶你,发生关系咱俩就确立恋爱关系之类的。结果男方事后翻脸推翻承诺。
那女方的同意就是在被骗之下进行的,也能不做数。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有法条解释,评论区谁给我科普一下。
所以,骗炮也是高危性行为……
我只能说,我也开眼了,我一直以为这算道德问题。
我以前看过女方被骗炮自杀,都不予立案的,我真没想到南昌还会那样判……
我觉得应该完善的地方:
1. 加大男性对于强奸案的认知,强奸案的认定有时候就是普世意义上的很离谱。比如收彩礼不代表同意,订婚不代表同意,结婚了闹离婚用强也不代表同意,甚至叫个鸡外卖,她突然变卦你都不能用强。还有男女朋友关系中,男的把女的灌醉,或者俩人一起喝酒只有女的醉了,女的迷瞪中反抗,又或者压根不知道被那啥了,事后发现,告了男的,都可能是强奸……
就那种还想着请客吃饭电影消费,完了女的不同意是女的不懂事,想半强的…… 你们都是在法律底线上疯狂试探……
搞 S 的更是作死徘徊。
我十几年前就在法治杂志上看过一个案子。
有个女的,被男人背叛还是咋,分手了气不过约男人复合,俩人上床她说想来点刺激的。
结果男的扯了她衣服,s 向发生关系。
后续反手就是个诬告,男的进去了。
她这案子闹大了,她就出去避风头,出去之后没啥才能,觉得反正也不是黄花女了做了小姐。
一年多之后觉得对不起前男友,现在被睡不过几百块,那个男的睡了进去三年,良心发现,就去公安局说当年没有被强奸。
然后男的被放出来了,女的喜提三年。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男的,不懂法进局里,女的不懂法再反悔也把自己搞局子里的案子。
高危险性行为不只是要想想会不会得病,还得想会不会犯罪。
2. 民间共识不是法律,这点很多人都会忽视。普法工作应该重点放在有民间共识和法律冲突的地方。
比如大城市里租房子,楼上水管漏水泡了楼下的东西,楼下想破楼上的门,不经过楼上户主同意,就有可能被告。
丢了东西更是说不清。
还有在大城市里家里放电瓶充电的,北京烧死五个,把电瓶拿回家那个判了六年。
占用消防通道的,占用盲道导致别人重伤死亡的,会有个过失伤人还有过失导致死亡罪。
很多事情是不出事儿啥事儿没有,出事儿了那就是天大的事儿。
不少女孩应该有在婚前被半强迫的经历,比如吃坏肚子不舒服让他自己玩去,他不愿意。
比如疫情期间看到的炸裂帖子,女方发高烧,男方为了体验高体温强上。
这些女方不计较就算了,计较但凡有点强迫痕迹,高危强奸罪。
那种娶媳妇只要给钱就行,随便打随便揉,什么打出来的婆姨揉出来的面,床头吵架床尾和,真的不适合现代社会了。
敬告男性:
婚前不要发生性行为,不要骗炮,不要和女人待在没有公共摄像头的密闭空间。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只有和两情相悦的合法妻子发生关系,且没有剧烈的强迫行为(没有分居但剧烈强迫有可能构成家暴),其他的,都有危险性,只是高危低危的区别。
和自己两情相悦的女友发生关系,在搞 S 的情况下都是高危。
甚至包括去不正规按摩场所还有找卖家购买。
我觉得,要不鼓捣一下在结婚生娃的人多生点妹妹,别把生育性别比搞那么难看,让以后的结婚容易一些。
要不捣鼓下 AI 机器人吧。
现在就真的卡死了。
结婚不好结,性别比难看,女的逃出没前途和个产的农村及重男轻女的某些小县城。
不结婚解决生理问题不好解决,骗炮可能是强奸,半推半就可能是强奸,各方利益谈不妥可能是强奸,一个不小心可能是强奸,之后婚后不闹离婚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强奸,才敢把老婆嘴里说的不要但不反抗当情趣……
建议父母给男孩十八岁成人礼搞个高品玩具得了,君子不立围墙之下,咱结婚之后再睡老婆哈。
……
补一个有男女方家属采访的文章。
应该是有看过一点可公开卷宗,接触过男女双方家属的作者写的。
看完我个人的猜测还是觉得俩雏没成,未遂可能性更大。
极有可能是俩人把没成当成了,俩一个把面子看得重又不懂法,一个把贞洁看的重又太听妈话。
才有后面的那些糟心事儿。
真建议初中开个实际点的真有用的生理课,男女分开上都行。
女的得知道怎么才叫做不作贱自己身体,别随便怀孕玩性自由。推荐教科书:张羽的《只有医生知道》。
男的得知道怎么才叫爱惜羽毛前途,别不懂法给自己玩进去还觉得冤。推荐教科书:历年强奸案判案合集。
这案子真给我看的难受,就本来挺好的俩年轻人,弄成这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难以逾越的大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难以解释的漏洞
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巨大阻力
2025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1 点 20 分刷到一个 IP 为山西的女生发的自拍视频,女生很漂亮,但是评论区被大量类似的评论占据
现在网军发展的都这样了吗?这个案子判强奸有什么问题吗?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和订没订婚有什么关系?结了婚还有婚内强奸呢,跟何况双方只是普通相亲订婚,不愿意发生性关系有什么奇怪的
还有说处女膜的,拜托,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插入肯定是没那么容易的好吧。
这玩意,我认真看了很多信息,总结一下,为什么会被判强奸哈!
就是在之前要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双方有了矛盾,男女之间拉扯了几下,导致女的抓伤男方、扯下窗帘等等。
最终结果:男的大致是没有上成!毕竟女的还是处女!
但是由于这个过程之中,本身男的是以准备去睡一觉的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于是被定为强奸。这一点才是主要的,其他的什么处女膜,什么精斑之类的,都是后话了。
有了前面这个举动,才导致的强奸的认定。
但是这个事情爆炸的原因,其实不是强奸问题,而是 “彩礼与结婚” 问题。
比如双方在:订婚时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并且彩礼 18.8 万
而:案发后,女方家属为促成婚姻,曾提出 “提前加名”“暂不给付剩余彩礼” 等让步。
尽管男方这边有说明,女方那边要求多彩礼,要提前在房本上加名字,但是法院说没有具体证据,最终导致了,这件事在二审的时候,还是维持原判。
————————————————————————————————
我觉得这个事件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于,这些年女性公信力的透支,彩礼问题,以及男性感觉不平等的问题的全面爆发。
女性公信力的透支:比如货拉拉事件!比如朱军事件!乃至燕某萍和盛某宝离婚案!最终结果是部分女性滥用法律给予的保护权利。
比如以前社会不太平时的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保护法,打群架的时候,让小孩冲在前面,给你几刀。
反正搞死了,人家未成年也没什么问题!
而这件事情本身,也是如此。
然后又碰上了,现在很出名的彩礼问题,本身彩礼问题就是社会的巨大问题,这个男的本身我也不看好,估计性子也软,用彩礼 + 一套房,好不容易取到个老婆,最终被判强奸。
但彩礼本身不违法,只是不公平,但不公平没放在法律里,所以这玩意不能成为为这个男的辩护的角度。但是却会引起所有男性的共鸣,因为不公平就足够了。
层出不穷的社会事件导致女性公信力快速下降,法律对于女性的过度保护导致更多的女性公信力下降事件的出现,与彩礼等问题的模糊态度,使得此事在男性群体之间瞬间爆发。
其中的问题,并不是一件强奸案的事情,而是这一代人男女之间权利责任不平衡的事情。
是彩礼问题,是房子问题,是男女问题,是一次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
这次没有处理清楚,那么下次将会更猛烈,因为下次就是男拳爆发了!
但问题在于,这是需要修改法律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所以之后即使再怎么上诉估计也没用。
从这一方面来说,我们的问题究竟是,男女问题还是结婚的问题呢?
我认为都不是,而是社会问题与阶级问题!
这案子扒开来看,根本不是什么男女性别战争,而是资本造出来的绞肉机在榨干普通家庭最后一滴血。
那些 18.8 万的彩礼、要死要活的房本加名,看着是两家人在斗法,实则是整个社会被资本驯化出来的吃人规矩。
现在农村娶媳妇得先过 “三座大山”——县城商品房、20 万 + 彩礼、四大件升级版(从过去的彩电冰箱变成现在的汽车房子彩礼)。
你当这是传统习俗?
这是银行、开发商、社会资本联手上演的收割大戏。
女方家咬着彩礼不放,不是因为他们贪,而是他们早被社会资本规训成了的催债割韭菜的打手——养了二十年的闺女,在婚姻市场早被明码标价成阶级跃迁的入场券!
就说那个扯烂的窗帘,在法庭上是强奸证据,在现实里就是底层互害的生死状。
男方全家凑出半套房子加彩礼,女方家攥着这点筹码不敢松手,两拨无产阶级在洞房里撕扯的哪是什么情爱,根本是两个被资本榨干的家底在互相啃食。
那些微信里讨价还价的聊天记录,活脱脱是当代婚姻的卖身契,只不过签合同的手机从算盘换成了智能机。
更阴的是这套玩法把法律都改装成收割机。为啥订婚书里白纸黑字写的经济条款法院当看不见?
因为真要把这些摆上台面,就等于承认婚姻早变成资本游戏——今天能判强奸是因为抓破了皮,明天要是房本没加名算不算诈骗?
那些坐在审判席上的,哪个不是吃着土地财政的饭,敢捅破房地产绑死婚姻的窗户纸?
看看银行流水就知道这套组合拳多狠:
山西农信社 2022 年婚庆贷款暴增 300%,县城婚纱摄影价格五年翻两番,金银首饰店直接搞出 “三斤三两” 现金彩礼专用柜台。
资本早把婚姻拆解成流水线,女的当质检员,男的当提款机,洞房就是最后质检车间——验货不过关?那不好意思,刑法 236 条就是退货按钮。
最惨的是这帮年轻人,还以为在追求爱情,其实早被当成人肉电池。
女的被架上 “彩礼检验诚意” 的火炉,男的困在 “没房不配结婚” 的牢笼,两拨无产者拿着资本发的剧本互相伤害。就像那个扯窗帘的新郎,拼尽全家积蓄换来的不是洞房花烛,是三年牢饭和一辈子污名——这哪是强奸案,分明是吃人社会现了原形。
说到底,什么女权男权都是烟雾弹。
当结个婚要先给开发商打二十年工,当洞房变成资产交割现场,当刑法变成婚姻违约的违约金,这个系统要吃的根本不是某个性别,而是所有普通人的血肉。今天能用强奸罪压榨光棍,明天就能用骗婚罪收割剩女,这套玩法里哪有什么赢家,都是资本砧板上的两堆肉罢了。
所以男女不是敌人,阶级与社会问题才是敌人!
此事早在星爷电影就有所记载
有的朋友认为以后类似情况可以靠摄像机录像全程的,也要提醒下
总之,珍惜人生。
一、本案最大的争议不在于法律适用,而在于证据标准
“什么是强奸”“什么是违背妇女意愿”?其实大多数人,对于这两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本案认定强奸的证据标准。而事实上,其实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的控辩之争,争的不是事实认定、不是法律适用,而是证据标准,即 “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需要用何种标准的证据数量、内容,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临界值”。
根据审判长答记者问,本案中存在对被告人方的不利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榻榻米上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被点燃;
鉴定意见:现场床单检测出席某某的精斑和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被害人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席某某曾经向被害人写过悔过书_(新闻来源:还原 “订婚强奸案” 二审宣判现场:席某某全程低头,女方未出庭,审判长介绍房本加名经过)_,但并未提及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上述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强奸行为发生,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证据标准的问题。
**认为证据充足的人会认为:**被告人虽不认罪,但是供述已经明确表明性关系的发生,与被害人陈述、现场检查及鉴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沟通录音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性关系的存在,存在争议的无非是 “有无违背女性意愿”。而关于这个问题,席某某对被害人母亲“承认强暴” 的录音、被害人身体淤青的身体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拖拽被害人的电梯监控视频,都可以反映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而认为证据不充足的人认为:**重要证据未被考虑(处女膜未破裂),本案录音证据似是而非,不能证明被告人对 “强奸行为” 的指控持认可态度,被告人拖拽被害人的行为时间可能发生在性关系之后,不能直接证明性行为过程的被害人性意愿,等等。
那证据到底充足与否?没有看到案卷的我们都没有办法判别,所有的推论其实都只是基于新闻通稿而分析。我自己其实对被告人席某某的陈述持有怀疑态度,因为以我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完全被冤枉的嫌疑人(尤其是强奸案),一般是不会就案件事实写悔过书给被害人的,因为当控辩之争进入到白热化阶段,嫌疑人的任何事实陈述和表态都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心证,所以我自己在代理强奸案辩护的时候,往往会极力劝阻蒙冤的嫌疑人写悔过书或者为了谅解而达成赔偿。
二、处女膜若无破裂,是否影响对强奸行为的认定?
这个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个医学问题、生理学问题。
由于我不是医学专家,所以只能就该问题请教了腾讯元宝。元宝告诉我:**关于性行为与处女膜破裂的关系,医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表明,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处女膜的形态、厚度和弹性因人而异。部分女性的处女膜较薄且孔隙较大,性行为可能导致破裂;而另一些女性的处女膜较厚或弹性较好,可能不会完全破裂。形态、弹性也是影响破裂的因素:处女膜存在环状、筛状、伞状等多种形态,孔隙大小直接影响破裂概率。弹性较好的处女膜可能在性行为后仅出现微小裂痕,而非完全破裂。当然,性行为的激烈程度、男性性器官的大小,也是受影响的因素。
三、被告人 “自认犯罪” 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核心证据?
二审宣判后,记者采访审判长时提出 “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有且仅有一段当事人自认罪行的录音”,审判长披露称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噢噢,对对’”。此外,行程记录仪中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如果不看其他证据,单从录音证据角度来说,似乎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被告人席某某的罪行。
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尚且如此,一个没头没尾,难以推测出聊天背景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证明力度其实未必有我们所预想的那么高。
但事实上,这种将 “个人表达言辞整句化” 的质证思路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而言,并非所有个人表达都属于言词证据,比如嫌疑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若谈及案情,则该 “个人表达” 便并非言词证据,而是电子数据证据;嫌疑人与他人的沟通录音若涉及案情,则该 “个人表达” 便成了录音录像证据。无论是电子数据证据还是录音录像证据,都具有客观性。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虽明确仅有供述不能定罪处罚,但其立法精神在于,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面对司法机关的审讯,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其所作陈述很有可能受到强势的办案人员诱导而失真。此外,如果单凭口供可以入罪,则可能造成 “口供为王” 的证据收集逻辑再次复辟,增加刑讯逼供的发生概率。而嫌疑人在未被羁押、未遭受办案人员盘问时,其弱势地位已不存在,其所作的陈述若被固定(如录音),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应当在证据采信过程中被重点考虑。
我们经办的案件中还存在这种情况:嫌疑人对自己所陈述的某个法律概念其实并不了解,导致 “贸然承认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陈述”。
譬如,男女双方相互征得同意的 SM(性虐待)行为本身并非系强奸,但如果男女双方都误以为 SM 是强奸,并以此产生了男方自认强奸的聊天记录。那么显然,在这个案子中,即便有 “男方自认强奸” 的聊天记录,也显然是不能够入罪的。
被告人若直接对所做出的行为进行承认,那么也有可能会致使指控成立。譬如在本案中,被告人席某某对 “你把某某强暴了” 的指控表示明确认同,并且在后期表示“我既然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没说过我没做”,就是对过往行为的一种承认,考虑到法院并未对录音的前后文作出披露,我合理怀疑实际录音中应该还有更多谈及案发过程的内容,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未如实、详细披露,这也是导致民众对法院判决不认可、不信赖的原因。
关于 “录音入罪”“录像入罪” 一事,我觉得对于我们社会大众而言,最大的启示是要重视 “保持沉默” 甚至是“直接反对”,因为在非友好的谈话环境下,任何暧昧不清的表态都是肯定。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是每一个人都有在面对不利指控时沉默的权利和能力,面对失实的指控,任何委婉言词都是在放弃自己未来抗辩的权利。
四、“订婚强奸” 与婚内强奸
关于 “订婚强奸” 和“婚内强奸”的问题,反而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空间。
审判长在答记者问时称 “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这句话非常正确,但是却没有指出一个司法实践的规则——登记结婚后,除非婚姻处于异常状态,否则一般不承认有 “违背妇女意志” 的状态。
关于这个问题,我以前以往的回答里详细讨论过。简单来说:订婚时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大同订婚案),登记结婚并稳定同居时强迫发生性关系无罪(白俊峰案),登记结婚后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迫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王卫明案),登记结婚后强迫发生性关系,后期证明婚姻关系无效的,也是强奸(王金亭案)。
五、“no means no”“违背妇女意愿”,与强奸认定的证据标准
大同订婚案中,有不少女权主义倾向的网友提到了 “No means no”标准。所谓 “No means no” 的核心就是“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必须确保获得对方的同意;没有抵抗不得视为同意;默示也不得视为同意;此项同意必须贯穿整个性行为的始终,而且可以随时撤回(revoke);处于恋爱关系或者以往有过性关系不得被假设视为同意;由于被指控人的过失或者处于醉酒状态不能成为抗辩理由;被指控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无法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情况,不得成为有效的免责事由”。
而 “违背女性意愿”,则是“No means no” 标准的中国化。从某种程度来说,“No means no”和 “违背女性意愿” 理论都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反击了所谓 “欲拒还迎” 的理论(关于这一点,罗翔老师的视频已经有详细论述)。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No means no”,还是单纯的 “违背女性意愿”,都并非国内司法机关办理强奸案件时,甄别 “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以判断强奸罪行是否成立的标准。因为任何 “以单方陈述得出个人意志” 为基准的司法判断,都会引发对被控告人的暴政。
那么现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通过翻阅大量的强奸案件判决文书,并反复与曾经承办过强奸案件的同行讨论,我认为这个标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从宏观层面来说,是 “综合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事发的地点、事发当时双方的言行互动情况、事后双方的关系进行综合性判断”。这个标准是我在与一些办理过强奸案件的同行交流、讨论的时候得出来的结论。
从微观的角度来说,有三点,分别是 “行为人有无采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足以让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胁迫” 以及“行为人有无使用足以令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其他手段”。
上述微观标准脱胎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4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但是怎样进行精心区别、哪些反抗不明显的案情也认定为强奸罪,《解答》并没有作详细规定。
《解答》中还对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进行了 “历史性” 的定义,即便是在《解答》已经失效的今日,许多法院审判强奸案件仍然会援用这一定义(或标准)进行事实查明及定性。
二、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人身心状况、性格各不相同,对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反应程度也不同,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也要结合自身对所处环境和其认知可能遭遇更大风险伤害的预估心理,还有其自身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未查证属实,仅仅以被害人陈述 “违背意志” 作为根据,不宜直接认定成立强奸罪。
最后:
本案中之所以激起如此大的舆论浪潮,除了 “证据标准” 的不透明外,更多的是因为 “订婚”“彩礼”“房屋加名” 等字眼,仿佛为控辩对抗的烈火,添上了一把干柴。但无论是 “订婚”“彩礼” 还是“房屋加名”,其实在本案中,都只是干扰项。
**每一个司法判决,既是对当下社会生活的一种再审视,也是对未来人们言行的指向标。**事实上,大同订婚强奸案,其实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复杂,如果说这个案子二审维持原判给我们什么启示,我觉得无非是两点:**一是对于男性而言,最安全的性关系是建立在合法登记的婚姻 + 同居之上,如此 “违背女性意愿” 才不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二是无论有无订婚、无论是否是男女朋友,只要一天没有登记结婚,那么性同意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仅体现于今天同意,明天可能不同意,也体现于开始同意,中途不同意,只要有证据证明 “违背女性意愿”,就有可能构成强奸。
由此来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山西大同案的出现,其实不是件坏事,它告诉大家,法律才是这个社会运行的规则,拿 “订婚” 当结婚,秉持 “给了彩礼就是老婆” 的陈旧观念,必然会收获教训。你不拿现行法律当一回事,那就得不到现行法律的保护,你不奔向法治,法治便奔向你而来。
胖猫都算自由恋爱,
处女怎么不能算被强奸呢?
看新闻采访,之前大家争论的证据焦点都被证实了,处女膜未破,录音为主要证据,只在床单上找到了二人的 DNA,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女的坐过你的床,这床就可能当做你强奸她的证据。
本来就是强奸案,硬是搞出订婚一套。ps. 男方 VS 他爸妈以及律师,分裂的明显了
另外,房产加名不意味着房子就分一半,或者没了,婚前就是婚前… 否则就是名义上的名字,防止一方瞎嚯嚯
加名是房子要是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防止任意一方瞎嚯嚯房子…
女方被强迫后铁了心想退婚,男的在这拿财产说事,
首先,位阶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钱固然重要,但自由更重要不是?如果侵犯别人人身权而没有任何后果,那诸位观众,所有百姓每天都应该岌岌可危,因为人命健康均可买
其次,这案子也给各位嚷嚷了半天什么 “没插入”“没射” 就不算强奸一类当头棒喝,这个世界上一半人是女人,看《老友记》就知道,女人讨论性行为本身频率低得多,这是因为,男人性周期是按天为单位,女人是按月,男人身下二两肉不是管不住,不要理所当然把强奸既遂推进到 “射了才算” 的地步
再次,大同的彩礼和江西不一样,彩礼男方出多少,女方一般带回小家,且女方父母对等出嫁妆,共同建设小家的行为,别一提彩礼如临大敌。
女性生育成本很高,自然找贴心会照顾人,经济也过得去的人做伴侣,别说女人,动物都挑呢,咋在某些人眼里非得女的倒贴上才正常,不能吧… 男人找伴侣也挑了一番,不看样貌身材学识?不是因为女的能生就决定的吧?这是我看着舆论最困惑的点。
最后,那些说男的出来就反杀是怎么回事?咋?非得把那个男的自尊心架在火上烤才行?非得不出来反杀不是男人?说这种话的人,无异于等同于女方为了防止以后因为告男方被反杀,那先杀为敬,等同于防卫时候就直接杀掉对方?是这样吗?
女子监狱里关好多这样的人,但是我很同情,因为倘若那时候法治这么健全,互相不会积累这么大的怨气和愤怒。
很多时候,我们被劝不要以暴制暴,现在以法制暴都不行,那你告诉我,以什么制暴?
本来我决定不回答,早上写了一个也删掉了。
但是我思考了一下,趁着现在热度下来,谈一谈个人看法
当然这件事堪称是划时代的,大同案的判决标志着,坚持走入现代社会的意志,已经到来了。
此次案件跟胖猫事件的核心其实是一样的,总的来说就是推动前现代世界的规则破碎。
不管是破除金钱关系在恋爱中的迷信,还是破除彩礼等金钱关系事实上是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关键钥匙,进而破除用婚姻强制约束合法性同意这件事。
剥离在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婚姻前的财产关系对于男女关系的确立背书。
在物理世界中,过去是用婚姻来约束男性,为此男性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让步,现在这个不成立了,那往后婚姻关系中的男女财产关系会得到重塑。
大同案的结论是你给彩礼跟不给彩礼的情况,都是一样的,那为什么要让彩礼跟婚姻关系挂钩?
其次,在性这件事上,既然松动合法婚姻,那非法就一定会流行。
彩礼 + 订婚,再过去约定俗成中一般被认为是婚恋关系已定,所谓性关系已经合法。
但是大同案给出的实践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在女性不认可的情况下,所谓彩礼 + 订婚动作依旧不合法。
拿么,进而延展到结婚后,也有不合法的情况存在。
既然婚姻这件事不能带来合法的性性关系,那另一个层面,需求是自然产生的,非法就会成为主流。
ok,太绕了。
我的言外之意就是,在分层的社会,某些人选择用一套逻辑治理所有人,就得接受不接受人群的额外选择。
那如果还是坚持严厉打击非法性关系,那一定会出大问题。
可能问题一:示范效应下,大同案变种会快速扩散。
可能问题二,婚育率的进一步降低,且不可逆。
可能问题三,非法活动,屡禁不止。
可能问题四,诱发其它社会性问题。
最后,司马洛水之誓,结果就是以孝治天下。
这次,剥离了婚姻前财产关系的背书,结果尚且不可知呢。
评论区有点像放狠话的小孩,判之前嚷嚷如果这么判要有很严重的后果,判完之后则宣布大的要来了,然后等下一件案子重复。大爹环境和巨婴民众结构性问题怎么解决?只有天知道。
关于强奸案,我听过好几个故事
第一个是我三爷爷的孙子的儿子,算是我侄子,他因为强奸,被抓了。事后据他说,他两是自愿的,在宾馆开了房,两个人自然而然发生了关系,随后女方告强奸,被抓,经过一个星期的周旋,赔偿 15 万,他跟女方达成和解。。。。
第二个是我朋友跟我说的,他的一个同事的儿子,带女朋友回家,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这个女的又跟他分手,有一天警察找上门,问他两是不是发生过关系,他同事的儿子说双方都是自愿的啊。然后才知道女方未满十四周岁,他同事的儿子锒铛入狱。并且一起坐牢的还有另外三名男性。
第三个是我表弟,他跟他女朋友分手,他女朋友快速找了一个男朋友,然后他气不过,就去找了他女朋友,我表弟当时一冲动,就把他前女友强行上了。这妥妥的强奸。但是我表弟的女朋友没有报警,只是说,她可以报警,但是她不想害了我表弟的前程,以后不要再联系了。我表弟哭着答应了。
其实,这么多年过去了,吴亦凡,到底算不算强奸,这个真的很难评价!!!!
这么说吧。我结婚 13 年了,孩子都 9 岁了。我老婆要是不同意,我现在都不会强迫她。她首先是个人,其次才是别的身份。
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女方要是强迫男方掏天价彩礼,强迫买房买车,强迫男方天天玩命工作,男方要是不愿意也可以拒绝。婚姻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有一方不愿意了就离婚。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
所以这件事跟订不订婚、结不结婚都没有关系。只要双方愿意,有没有结婚、有没有订婚、有没有确定关系,都无所谓,怎么搞都行,甚至还有未成年早恋的呢,对吧?但是如果不愿意,就是上帝来了也不能强迫另一方。
如果在说的过分一点,假设结婚就代表性同意。那么一方有性要求,另一方要满足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红楼梦中贾琏嫌弃王熙凤不肯换姿势,是不是也是王熙凤的错误?那男方如果身体状态不行了,交不了公粮,是不是也是男方的罪责?动作爱情片里的变态玩法对方不同意也算不配合吗?
至于很多人说女方事后反悔,硬说当时没同意的。至少我在这个案子上没有看到。案情明显能看到,男方存在暴力胁迫,甚至有一定的囚禁嫌疑。除非你们说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疏漏或错误,但那是另一回事了。
我认为这件事最大的问题,或者给我们的警醒是:为什么要草草的订婚?双方没有充分了解,也没有充分认可。男方觉得订婚就是性认同,那是男方的认知错误。或者男方认为女方要彩礼之类的问题,那你可以不接受,双方继续沟通,或者继续找别人。女方觉得男方不合适,或者条件不满足要求,那就别同意订婚,也别拿人家的彩礼。
先谈男女朋友很难吗?不要说什么家里催的急,请问催的有多急?我们都是接受过 9 年义务教育的人,现在早就没有包办婚姻了。现在觉得婚姻是变相 “卖身契” 了不可笑吗?无论是对男方还是女方,草率订婚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另外提前叠甲,我赞同判决,不代表我赞同高价彩礼、骗婚之类的事情。我认为恋爱自由、婚姻自由。非要说什么传统文化,那么给多少彩礼就还多少嫁妆。还有什么房本添名字,5 金 6 金的。我通通不支持。
真正的传统文化,夫妻双方是相敬如宾,同甘苦共患难白头偕老。纳妾才需要花重金。
更新回复评论:
第一,回复对于只会人身攻击的人。
以你们的素质和教养,还指望什么样的人能找你呢?你们碰到骗彩礼诬告强奸的不是很正常吗?这叫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第二,很多人说证据链不足,或者说官方法官判错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之类的。
首先,假设先按照你们的想法判无罪释放,那么以后只要女方接受了彩礼,男方就可以强暴她,只要做好保护、消灭证据就行了。事后男方就说事中同意了,法院怎么办?能找到一个完美的方案吗?
我从来都不认为法律能解决婚姻问题。无论是按照现在法院的判决还是按照你们的想法来判,都没用。能够维系婚姻的只有感情!只有感情!只有感情!法律是什么?它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它只能通过利益来体现它的权利。谈钱伤感情,谈法律其实就是谈钱,所以当婚姻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时候,你就已经输了。
所以也不用假设我媳妇会不会告我,我从来都不怕,因为相比我的感情,我的钱财一文不值。你如果娶了一个将来会诬告你的人,你们怎么赢呢?法律怎么规定才能让你们赢呢?
这个案子真相到底如何,是相信官方披露的信息,还是相信自己的朴素价值观,其实都不重要。在我看来男女双方都是输家。
第三,关于彩礼的问题。
造成目前社会现状的主要问题,其实就是天价彩礼。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因为有了天价彩礼,才让婚姻矛盾变得如此的尖锐。婚姻还未开始就与金钱挂钩了,它就注定不可能顺利。
很多人觉得:社会风气就这样,没房没彩礼就没人愿意嫁。其实正是这样的想法,让大家都变得拜金功利。男方觉得:花钱才能娶媳妇,进而衍变为花钱就能娶媳妇。女方觉得彩礼少了吃亏,进而衍变成只嫁土豪。那现在报出来这么多奇葩的问题不是很正常吗?
我虽然结婚早,但那时候我媳妇家的习俗,彩礼要六斤六两,也是小 30 万。一个小户型也大概 70 万。那时候我家存款加起来不到 5w。当然我的情况我在很早就跟对方说明了,所以也不会等到谈婚论嫁的时候才暴雷。对方愿意就处,不愿意就分。结婚没钱买房就租房子住。没人愿意就自己过。
我最奇怪的是很多人的矛盾心理:
一方面说彩礼贵又批判骗彩礼,另一方面又认为彩礼是婚姻认同。现在这个案子不就是告诉大家彩礼屁有没吗?只要大家都坚持不给彩礼,以后还有这事吗?
一方面说司法机关腐败,不公平。另一方面又觉得法律是万能的,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司法机构,谁敢说自己能绝对公平。懂的都懂,如果网上发牢骚有用,社会早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一方面说女权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又希望社会做出改变提高结婚率。你们到底喜不喜欢女人?要是想搞男同就早说嘛。结婚又不是给国家结的,什么人口红利什么老龄化,爱咋咋地,跟你有什么关系?
现在明摆着,花钱就想娶媳妇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支持 0 彩礼从你我做起,世界上有的是不物质的好女孩。
政治问题,怎么从法律角度解读?
近日,十三人议会披露了一起强奸案细节:斯卡文鼠人一向公多母少,只有地位高的鼠人才有交配权。有一位地位较低的斯卡文鼠人试图霸王硬上弓,向女方送去若干次元石后便强行开始,事毕受到对方质问后口中念念有词 “yes,yes”。根据这一证据,灰先知判处该鼠人绞刑。
从审判长的访谈中看,如果访谈内容属实的话,我觉得二审的判决结果没什么问题。
我觉得很多人被网络的舆情误导了,一直纠结于处女膜是否完整,体内有无提取到体液。
因为强奸有既遂和未遂的差别,大家都在讨论他有没有强奸成功、有没有插入事实…… 这些都不影响认定,暴力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基本上是可以认定强奸的。
从案发过程看(摘自审判长的访谈):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再看证据:
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所谓证据链,不是指单一证据,这个案子能从公安移交公诉,经历检察院、法院,再到二审的中院,证据事实部分应该是没问题的。
还有一点要明确的是,订婚不等于结婚,而且当时双方约定结婚前不发生性关系。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是写在法条里的。
再者,警方对女方相亲背景作了充分的调查,可以认定女方并非 “婚骗”。
所以综上,我所看到的事实是:
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认为结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但被女方拒绝,之后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跟男方协商,协商失败,女方报警。
这个跟婚内强奸、约炮强奸等容易出现争议案例不同,这个事儿事实清楚,事前有约定,事中有暴力,事后有供述,证据链完整。
其实 “强奸” 发生之后,很多补救措施男方都错过了。
比如摆出态度,积极领证,补彩礼,房产证加名字……
既然自己有错在先,就该 “认错认栽”,不要觉得这是 “敲诈勒索”。
就好比你喝多了酒开车,把人家车刮了,人家一闻你身上酒味就知道你喝了酒,眼下有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积极道歉,出点血赔钱私了避免进看守所(这不是根据车损情况赔偿了而是看对面的心情,小剐蹭赔个 1 万 2 万到 5 万都有可能)。
二是不积极不主动,等人家打报警电话,这报警电话一打,后面后悔就来不及了。
显然,男方是后者。
插一句,已经到了订婚阶段,还在因为彩礼、房子纠结,还会因为男方强迫发生性关系而告强奸(一般情况下,到订婚结婚这一步了,两人的关系应该很紧密了,性关系这事儿即便发生了,也都是关起门来闹闹,也不会说到报警的地步,女方这家人的做法也很离谱)。我只能说,女方这家人婚姻观有问题,把婚姻当成了买卖了。结婚到底是看中了人,还是看中了钱?
如果这个案子最后翻案,只可能是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伙同检察机关证据造假。
看大家对这个回答讨论激烈,我补充以下内容:
强奸定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绝对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支撑。
大家所理解的讯问是:
你有没有强奸 XXX?
强奸了。
然后,就证明他强奸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
实际上,要证明强奸的事实,除了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还要做证人的笔录。
笔录做得非常详细扎实。
对犯罪嫌疑人:
那天下午发生了什么?
你们怎么到那个房间里的?几点进去的,进去做了什么?
对方有没有同意性交?
你是怎么强迫她的?用了什么手段,方法、发生时间,对方是什么态度?
她的内裤是什么颜色,什么特征材质,什么花纹?
内裤是怎么脱下来的?
对方阴部有无明显特征?
有无插入行为?插入几次(多久)射精?行为到何时结束?
有无戴避孕套?体内射精还是体外射精?
之后对方是什么反应?
你做了什么?
……
对于受害者,上面的问题对应的事实也要问一遍,最后把两人的笔录结合起来,再加上证人(旁证)、现勘、提取的物证、鉴定等等,才可以还原当时的情况(有无强奸事实)。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警方掌握的事实情况肯定不会比上面列举的问题少。而且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提讯肯定不止一次,他的供述没有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觉得可信度还是很高的。
而且,最重要的是,强奸的构成要件这个案子里都有,根据法条定罪也没差。
为什么我会说:
如果这个案子最后翻案,只可能是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伙同检察机关证据造假。
除非诱供或者刑讯逼供,否则犯罪嫌疑人没理由作出对自己不利和跟事实不同的供述。
相关证据也得作假才能支持口供,配套。
……
这个事儿我觉得确实违背常理,而且在婚前性行为这么普遍,在已经订婚的前提下把男方告了个强奸,只能说这女的一家人结婚的动机有问题。
但话说回来,男的有错在先,只是闹这么大难以收场有些可惜,看看后面怎么样吧。
可惜了啊。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通观本案目前的信息(尤其是 “审判长” 的判后答疑通稿),始终无法排除的一种合理怀疑是:女方在事中采取了暧昧不明或默许承受,抑或半推半就的态度,但事后(可能因为彩礼没谈妥,也可能就是单纯改变态度)后悔,进而实施了后续点火等过激行为。
事中的细节只有双方口供予以证明,为了尽可能查明事实,理想的模式是让双方都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质证,在不断的摩擦和交互中还原事实,但女方出庭的必要性被 “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等其他话语遮蔽了。我个人认为,在查明真相和避免二次伤害两个价值中,还是应当将前者置于更加优先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尽可能收集了各种形式多样的证据,但主要集中在事后表现等外围证据,用于回溯性地 “推定” 事中的情形,用以证明行为强制性核心事实的仍然只有口供。至于女方身上的淤青等,反而证明了暴力程度并不激烈,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也可能造成淤青。
我不喜欢性别叙事,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的个人看法的话,我愿称之为:
有些时候我真的在想,所谓的法律至上,究竟是一种正向绩效还是反向绩效?是的,作为一个劳保,我属实是怀疑,以欧美法系为主导的无论是大陆法亦或是海洋法,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值得被推崇的绩效。
尤其,当一件案件在社会道德层面,被广大基本盘普遍批判——究竟是应该让社会道德来适应法律,还是应该让法律来适应社会道德?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归根到底,其实质的来源,本就是卡尔 · 马克思所说的那一句话: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可现如今的这个世界,无论是东方亦或是西方,似乎所有人都忘了这个道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客观的说一句,类似的案件在西方法界,老早些年就已经有过判例——说个地狱笑话,可算是终于跟国际接轨上。
——又是泛大西洋主义者胜利的一天捏。
当所谓的法律,发展到现如今的这个阶段,所谓的法官亦或是法律制定者,高喊着所谓之:司法的独立性,法律根本来源,超验的正义性;而将最广大之基本盘之利益倾置于地之时,所谓的法律、所谓的法治,真的有任何的正向绩效可言吗?
就以本案之山西大同案为例:
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律当中规定的那句 “违背妇女意志”,站在不落地的超验性的视角来看,是无比正义且公正的一句话。
但问题是,这句话落不了地呀!这一句话是纯纯粹粹的 “主观观点”,而非是所谓之 “客观事实”。又加之,我国目前法律界越发宽松的:自由裁量权——这不就是主观加主观的主观 double 吗?
而且是,只顾所谓之被害者之主观意志,而不顾所谓之施害者之主观意识,只顾判决法官之主观意志,而不顾社会基本盘对于案件之主观意识。
在这种情况下,大谈所谓之司法的先验公正性、司法的客观独立性,真的能够更改得了社会大众对本案的看法吗?
反正,现如今 4 月 11 号已经被追封为了汉堡节——死()吓走活()。
我还记得前些年,总有所谓之公知在高声喊着: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司法独立、司法独立!
——现在,当自由裁量权、司法独立,真的实质性落地之后,基本盘可终于知道,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司法独立是什么东西了吧?!
总说:法律是调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可现如今——至少在男女关系层面——法律真的发挥了这一功效吗?
麦当劳案件,定义了何谓正常恋爱之后,人们是越发的愿意恋爱呢?还是越发的不愿意恋爱呢?
现如今又一锤落下,如果山西大同案真的按照目前的走势,哪怕三审终审也并未得到逆转的话——
说实话,概率极大,毕竟都拉着最高法出来背书,极大的概率是已经被锤死,山西大同案。
——说难听点,都已经蹲了两年多了,突然判个无罪…… 是吧?司法界难道不要面的吗?
这一案件,依据法理的先验性而得到的所谓之 “公正”,究竟是会调和社会矛盾呢?还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呢?
人们究竟会在现如今,这个无论结婚率亦或是生育率都下跌探底的时代,开始重新点燃对婚姻生活的向往呢?
亦或是通过这一法律,彻底认清所谓之婚姻在司法层面的客观含义,开始对于婚恋生活愈加厌恶呢?
好不容易,由于近些年的互联网大普及,已经有拉美公子,和欧洲公子做垫背的生育率——会不会又一次的去和韩国碰面呢?
唯一的好消息是,至少在现阶段东大的生育率已经摆脱倒数,但未来吗?只能说,我不知道……
归根结底一句话,这一案件究竟是弥合了社会矛盾,还是加剧了社会矛盾?
我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
但,在我这非专业人士看来,如果这一案件最终被锤死、定死、《底线 2》开拍,似乎就真的已经标志着妇女意愿大过天。从今以后 “违背妇女意志” 这六个字,或许将会和那一句:“不是你推倒的,为什么要扶?”,那一份蓝底白字上写着的 “系正常恋爱”,一起一并,成为共和国司法界熠熠生辉的又一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光荣丰碑。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福尔摩斯探案集 · 归来记 · 米尔沃顿》
就算最终的最终,三年全额判满,时间也已经快到了哦——上一次是如沐春风,这一次会是什么呢?
我只能说:作为一个新儒家主义者,我已经愈发期待,往左到极致之后的保守主义大反扑,能让四书五经和三从四德,重新回到何等的高位。
写在文末:
有一说一,诸君还是不用对婚姻和爱情彻底绝望——国内已经…… 对吧?“事已至此,不如先吃饭吧?”
但国外还成,尤以一带一路沿线的那些劳保国家,无论是去拉美、地中海找天主教家庭的保守姑娘,亦或是去中东、北非找教友家庭的乖顺美人。东南亚虽然说大城市开放,但至少内陆乡村保守。
西北欧、北美日耳蛮国家就算了吧,那边的婚姻法比国内还要可怕。
——现如今的司法界,主要受到何者的影响应该不用我多说吧?
——罗翔的偶像是谁来着?
当外娶率达到总体婚姻的一定程度之后,当原本在国内处于客观垄断性的供应商,发现自己再也无法继续垄断之后,当卖方市场重新变为买方市场之后——再重新来考虑国内的婚姻市场吧。
医院检查显示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也表明 “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但是,“婚房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其中提出的人精斑与男方基因型相同。” 所以,案件存疑的焦点,早就不在于双方有没有发生关系,而在于到底是不是强奸。
此外女方认定强奸,因为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呼喊 “救命”,后被男方强行拖回房内,这些说明女方并非自愿。
还有个关键证据,事发后女方母亲曾给男方打了一通电话,电话里男方承认强奸,但男方当时不知被录音,通话内容有诱导嫌疑。
“到十点多的时候,她又给我儿子打电话并且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主要内容她就说是,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跟我儿子说,我儿子说‘嗯是’。那你强暴某某某(女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我儿子就‘嗯’,就那么哼了一句。其实人家在那边给你录音,最后也是这段录音,是定罪的主要证据。”
但男方认定无罪,关键证据是案发现场也就是婚房里,有两人共同的生活物品,监控视频里两人在电梯中也亲密相拥,所以咬定感情融洽,发生关系是女方自愿的。
很多网友拿上面的物证断章取义,在网上带节奏说根本就没有发生关系,全是诬告,其实也显示了互联网盲从的一面。
男方与女方,是 2023 年 1 月 30 日,经当地婚介所介绍认识的。3 个月后的 5 月 1 日,双方就订立婚约。
5 月 2 日中午,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也就是那天饭后,两人一同回婚房然后就出事了。整个事件于我而言,感触最深的点也在这里。
因为出事后,女方的第一反应竟然不是报警,而是协商。
5 月 1 日订婚时,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 10 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 7.2 克金戒指,男方还承诺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
但第二天出事后,女方立马约男方协商,要求尽快给女儿一个 “名分”,也就是登记结婚,并将订婚时男方承诺的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及剩余彩礼提前兑现。
整个协商过程发生在车内,所以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
女方母亲:“咱们写上个约,啥时候领了结婚证,你给我在那个房本写上名字。另一个就是到几月份把钱全部给过来。你所要的,你都得到了,(这些是)你所给她的,这就均衡了。就是缺个婚礼,举行婚礼了,就这样吧,女儿?”
女方:“那领结婚证以后呢?”
女方母亲:“领结婚证以后,你还搁妈这儿日常生活,不嫁。领完结婚证以后就把你名字添加上了,房本,换房本。”
男方:“姨是懂的,那就是换房本了。”
女方:“我问的是生活。”
女方母亲:“生活还是你跟妈共同生活,你们俩该出去玩还是出去玩,该溜达还溜达,就是这样的。”
男方:“当然,这个看你。”
女方母亲:“你只能是个这样了,再咋啦,再不啥的席某某,那也没意思。好,行了,某某某(系女方姓名)点头了。”
女方:“我不同意呢?妈,万一有变动呢?”
女方母亲:“什么有变动?他有变动妈处理,他敢毁我女儿,我敢毁他,妈答应你,行吧?哎,行。那就这吧,咱们回吧。”
男方:“嗯,行,喝点水再走。”
但因为随后,男方没有及时履行领结婚证和房产证加名承诺,女方报警。
发现了没,假设双方没有发生这个插曲,双方如愿结婚,你觉得这俩人的婚姻生活会幸福吗,结局能美满吗?
我是不大信的。
因为俩人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像爱情,反而像交易。
婚介所介绍,3 个月订婚,订婚当场交一半钱,结婚时补齐另一半,并房本加名,婚前不接受性行为。这俩人明显就是你出一分钱,我出一分人,步步为营来回拉扯,跟商务谈判有啥区别?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下大多数人婚恋观念,其实还是相当传统的,并按照这种传统,去一步步给出婚姻中男女双方各自的筹码。
但另一方面,法律关于婚姻的理念,却又是非常现代的。这种断层和落差,就让很多 “双标” 的人钻了空子。比如男方,既然坚持传统,在婚后才把彩礼付清、房产加名,那就没理由要求女方婚前性行为。同理,比如女方,既然拒绝婚前夫妻生活,其实也没理由要求人家提前付你那 10 万块。关于彩礼和婚姻的争论这么多,说穿了其实完全可以坚持一个原则。
对于女性而言:
如果你要当独立女性,拒绝相夫教子、拒绝生儿育女,那你就经济独立,也不要谈彩礼谈房子。
如果你要彩礼要房子,要丈夫挣钱养家,那么就老老实实委屈自己生儿育女,相夫教子。
对于男性也是一样,你不想给钱不想买房,就不要强制女性顾家生娃、洗衣做饭、孝敬公婆;你能给钱能养老婆,你才有资格提这些要求。
所以我一直觉得,网络上对于女权和男权的罗圈架,一直就没打对方向。争吵的阵营不应当以女性和男性的身份划定,而应当以讨论者是否愿意遵守同一套道德标准来划定。
如今男女对立已经非常严重。很大原因,就是这些 “双标者” 制造的,从而让结婚在今天,变成了一件过于冒险的事情。说实在的,为什么现在很多人感叹结婚跟赌博似的?说白了无非是因为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给了 “双标狗” 们太多的腾挪空间。
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定会在这个时代,引起巨大的争议。因为这个事情,揭开了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
假如订婚不代表性同意,收 10W 彩礼也不代表性同意,甚至结婚依然不代表性同意,婚内强奸也算强奸,那么核心问题就来了:结婚到底代表什么?
一个男人,掏空家庭积蓄,花费二十万彩礼和一套房子,换来的婚姻提供了什么?
一个女人,冒着下半辈子的生活安稳风险,去赌一个男人的人品,真的值吗?
就像这两个人,一步步博弈,一步步交易,一步步谈判,婚姻到这地步,日子还能过得好吗?这婚是非结不可吗?
好判,好判
判的真好
点赞,点赞
前几天山西落马了个现任省长,作为省二把手可以管的到省政法委书记,查查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吧
公法机构一方面掌握近乎无限的权力,一方面承担的工作完全超出常人能负担,这种情况下显然会有极少数人为了偷懒机械适用法条而不顾最基本的情理。这种情况下应该庆幸的是绝大多数这两个行业人员都兢兢业业坚守底线,宁肯年纪轻轻累出一身慢性病都不会选择下坠。
先前我就说过,别指望二审能改判,除非这是最高的那两个院发声,否则根本不可能。这种一二三四五条情形符合法条规定,但是还有六七八九条额外情况没在法条规定中,除非愿意向上级请示或者上级主动发声,犯懒的直接把后面的情况不考虑,反正也不在法条规定中,就这么按一二三四五判了吧。。。这种案子我见得多了。还有极少数堕落分子出于自己利益,主动制造黑案给自己刷成绩往上爬。
1、玩具枪发射弹丸超过 2 焦耳就算真的,迄今为止每年还有很多人因为这个进去。反正异议声音也不是特别大,继续抓继续判吧。
2、正当防卫反击不能连续进行,谢天谢地谢昆山龙哥,这条在全国人民瞩目下行之多年终于废了。
3、远洋捕捞把全公司的人连保洁和前台都带走关起来,这条现在有些地方还在做。虽然这些保洁前台领的工资跟外头一样,又不懂公司在做什么也没有参与。
4、接上条,远洋捕捞这玩意九十年代就有,设立中央 JC 管辖跨省案件的拟议一直推不下去。。。
5、断卡,这个在知乎上大把的描述。。。
6、drug 案件原先不检测纯度的,然后就有西北的个别堕落分子们为了刷战绩,制作了一块只在四个角上含毒的大面团,找人丢在两个常年遵纪守法的出租车上,致使两个师傅被判死刑差点被枪毙。。。一个坐台女被判死缓。幸好堕落分子们露馅被抓了。这个重大缺陷也被发现了。
再有以前核查标准不高的时候,有些吸 D 人员或者社会人员,突然变成大毒枭搞来大量 D 品然后当即被抓被判重刑的新闻。。。至于这里面有没有别开生面的,可以搜一搜 “胡继国” 案。
。。。。。。
那我也只能劝各位尽量在椅子上撸
然后赦在纸上直接冲马桶了
不讲卫生不勤洗床单的结果
大家也看到了
保持个人卫生!!
这次网上大部分的言论都是在借题发挥,说公检法有问题的,说女方贪财的,说男方罪有应得的,都有。
咱们从客观的角度理性的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事实相当复杂,我对这个事儿的认知,先说结论,在这个整个过程中,我认为没有任何一方是故意想要把这个事儿推动到今天这个结果的,这是一场巨大的遗憾吧,男方被判了三年,二审维持原判,女方呢,也接受着道德的谴责,公检法也被骂,那事情是怎么到今天这个结果的呢?
希望各位能够跨越成见这座大山,咱们一起来从头了解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首先看到的呢,是澎湃新闻的一个报道,在这个报道里,审判长还原了当时的一些情节,我看完当时就觉得,这个男的是罪有应得的。
为什么呢?这个审判长他提到了很多细节,首先是男方提出要求要发生性关系,那个女方明确拒绝了,但是男方不顾反对,还是强行发生了关系,那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烧窗帘,喊救命等等,那她身上还有些淤青,我当时就觉得,这事儿还有什么疑问吗?这就是罪有应得。
但是呢,后来我又看到了双方有协商这个情节,我就感觉这个事儿不太对了,那在澎湃新闻的另一篇报道里,这个审判长他说,双方之前有过一个订婚协议啊,这个协议里约定了彩礼一共是 188000 啊,订婚当天,给 10 万块钱和 7.2g 的金戒指,那另外在婚后的一年还要在房本上加女方的名字。
那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呢,女方母亲就跟男方说说这样。我知道你经济压力大,剩余的那个 88000 那个彩礼,你可以先不给,你先把这个房本的名字给我们加上,对吧,给个名分好吧,然后呢,你们俩赶紧结婚,这事就到此为止了。
结果呢?这男方没有答应,然后女方就去报警,我看到这我的心里已经很复杂,就是男方这个时候已经是菜板上的肉了,你已经没有任何资格来谈这个条件了,况且女方并没有额外多要什么,就是把房本写名的这个时间提前了嘛,这有什么好不同意的呢?
那另一边我觉得,就是这个女方的母亲也不是个省油灯,如果你真觉得自己的女儿是受害者,你干嘛来协商呢,对吧?虽然报道里说女方并没有以报警来要挟,但是事实是就是双方没有谈成之后,女方当天晚上就报了警,这个操作就不免让人多联想对吧?
那看完这些材料之后,我当时就得出结论了,我就觉得法院判这个男方罪名成立,我觉得问题不大,别说订婚了,就是婚后,包括有些就 PC 的时候都有罪名成立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女方在这个道德上又完全站不住脚,我当时就觉得他完全就是利用了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来成为他谈判的筹码,那这样的人就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我觉得这个结论应该没什么问题,还是相对比较客观的。
但是我老觉得哪儿不对,就觉得不应该,女方母亲如果真的那么贪财,她应该趁机坐地起价,对吧?但是她没有,反而很克制,男方也是,在那个网上网传的那个录音里,你听男方的口气,他应该是同意那个方案的,但是为什么最后反悔了呢?百思不得其解,那根据大河报的报道啊,事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女方母亲确实说了,说你俩赶紧把这个证领了,领了这个结婚证之后呢,把这个房本的名儿一加上,给姑娘的名分也确定了,这皆大欢喜嘛。
这男方当时的态度也挺好,说行行行,当然没问题,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男的反悔了呢?还是大河报的报道,女方母亲说,男方虽然当时答应的挺好,是一直到晚上的 10 点多都再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了,女方母亲就着急了,就打了电话过去,但是打过去之后呢,这个男方又不同意了,报道里说,男方当时回家就找母亲要房本儿了,但是呢,男方母亲不同意,拒绝了儿子的要求。
那后来女方母亲又给这个男方母亲打电话,男方母亲说这俩人已经订婚了,这个事儿很正常,我们再商量商量吧,然后呢,女方母亲就很生气,把这个电话给挂了,再然后女方母亲可能觉得男方母亲不太好说话,就单独给席某就是那个男方打了个电话,那这个电话就是之前网上流传的那通电话录音。在这个录音里,女方母亲说,咱们订婚是事实吧?你那什么也是事实吧?然后男的说,嗯,是啊,这个录音后来在网上反映很强烈,并且后来还成为了呈堂正供的一部分。
那这通电话结束后不久,晚上 10:50,女方就报了警,以上这些事实呢,都是来自于大河报,大家可以去查,那我想还原的呢,是当时男方女方,男方母亲,女方母亲这四方微妙的心理,这非常关键,看完之后你就知道为什么这是一场巨大的遗憾了。
首先男女双方,女方应该是没什么主见的,在谈判这个过程中呢,女方一直在征求母亲的意见,说我们领这个结婚证以后呢,在哪儿生活呢?万一不同意呢,万一有变动呢,那男方这边事发之后倒是敢做敢当,也去谈判了,也承认了,但是呢,回家要房本儿的时候,那母亲给他一拒绝,他居然就听了。
女方对于婚姻这个事儿,然后男方对于法律这个事儿是一点儿认知都没有,女方当时如果能够当机立断,那后来也不会被骂,男方如果知道这里边儿这个利害关系,也不至于去坐牢,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或者是替男方开脱。
我希望咱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好吧,那再说双方的这个母亲,应该说女方的母亲还是有勇有谋的,挺顾大局的,事情发生之后呢,她的第一反应是协商,这个完全没毛病,在现实生活中。你不得不承认,就是有些事儿的发生,他就是半推半就的,就是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的。
这女方的母亲呢,她也懂,她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几次三番的找这个男方协商,那提的条件呢,我认为也是相对合理的,并没有很过分,并没有坐地起价对吧?只是要求把本来要签的这个房本的这个名儿给提前而已,但最后呢,男方出尔反尔,始终不给出明确的回应,那怎么办呢?就只能报警了。
那再说男方的母亲,她为啥就不同意呢?她也知道,这个事儿就是个半推半就的事儿,他也说了,都订婚了,这不很正常吗?我跟各位说,这个男方母亲呢,她有可能是不懂法。
但是我觉得最根本的原因,比较大的可能还是双方,就是谈彩礼这个双方的信任问题,什么意思呢?双方在谈这个彩礼的时候,这背后的这个较劲,利益的博弈是非常紧绷的。
就是你可以看到,在双方这个谈判过程中,女方母亲在谈判上是占优势的,彩礼是 188000,这个数目可以了,那房子也答应加名了,按习俗女方应该有回礼,但是呢,报道里没有看到,然后婚前俩人也没有发生过关系,应该说女方是占尽了先机。
那站在男方的角度,我们这边给了这么多东西,但得到了什么呢?好像什么也没有得到,感觉有点儿欺负老实人那个意思,就是有一种被剥夺的感觉,所以在男方强行怎么样的时候,我相信男方就是有这个起心动念的,是有种要拿回点儿什么的那种感觉,那这种情况发生之后,男方母亲当然喜闻乐见,所以知道后他就觉得很正常,觉得生米做成熟饭了,男方在谈判上就没那么被动了,所以,在女方母亲要求提前在房本加名字的时候,男方母亲打着哈哈拒绝了。
大家能感受到双方这个微妙的心理了吧,在那样的情形下,那 4 个人对于什么是幸福,什么是法律啊,通通抛之脑后了,只有利益的博弈。
但是女方母亲呢,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太懂怎么占优势了,于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觉得自己占下风,所以她最终选择了报警,她以为这也是谈判优势。
报警后的第 2 天,女方家属还想着找这个男方,加这个房本的名字,那报警后的第 3 天,女方亲自去派出所报了案,报警后的第 4 天,女方,女方母亲,女方的哥哥还依然在民政局的门口等这个房本。
结果他们还没等到这个房本,男方就被刑事拘留了,可以看到啊,女方那边他其实一开始并没有真的想把这个男方送进去,但是呢,这个罪他是公诉案件,法律的机器一旦运作起来就由不得你控制了,不是说你想撤诉就能撤诉的,然后女方的律师再推波助澜,事情基本没有任何可以挽回的余地了,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女方诬告,要么是男方罪名成立。
那现在你能明白为什么这个案子是一个巨大的遗憾了吧?就是本来这个事情是可以有一个圆满结局的,如果女方母亲不报警,如果男方母亲愿意给这个房本,如果男女双方都能有点主见,这个事情不至于此。
5 月 19 日,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 DNA 型;
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
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存疑有利被害人?通通死刑 立即执行
室内装监控真的刻不容缓了。
与网络流传的不同,根据记者发布的采访,定罪还是有物证的,有反抗造成的手臂淤青,床单上的精斑和混合 DNA,窗帘,电梯监控等等。
但是我还是认为这是男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果女的事前各种暧昧,进入正题后就在床上谈这些婚姻财产问题,接着因为不满财产归属直接在床上翻脸,造成反抗的痕迹,那么男方该如何自证清白?恐怕只能靠行车记录仪了。
陈冠希当年怕是想不到,自己竟然会成为先驱者。
啧啧啧
知乎用户 尼禄 · 克劳狄乌斯 发表 他 tm 有没有强奸我不在乎,他们两家人谁对谁错我不在乎 我 tm 只在乎他一审的流程到底有没有问题 网上传出来的,先判决才有证据是不是真的 这 tm 才是我关心的事儿,因为这玩意儿是真 tm 影响普通 …
2021年8月14日晚,济南公安发布了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向上滑动阅览 济南公安通告内容 (图源:微博@济南公安) 通告一出,强制猥亵罪空 …
知乎用户 lawyer 陈 发表 目前涉嫌性侵的二人分别为华联超市员工张某,阿里淘鲜达员工王某。据被害人所述,二人在将其灌醉后实施了性侵,其中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王某涉嫌强奸。案件目前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济南公安局槐荫分局负责侦查中。 …
原创 李宇琛 李宇琛 文|李宇琛 三月,春回大地,按说该是万物复苏。但有些地方的法槌落下,却带着点倒春寒的凛冽。告别这个魔幻的三月,盘点那些法治舞台上的奇景,你会发现一条简单粗暴的逻辑正在上演:我审故我在,你辩故你滚。 这不是演习,而是正在 …
CDT 编辑注:3 月 6 日,英国伦敦法院裁定 28 岁的中国留学生邹振豪(Zhenhao Zou 音译)强奸罪成。该案件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受到审查。3 月 7 日,公众号 “没药花园” 的文章(CDT 根据网友分享的截图转录文字,截图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