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下美国的控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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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老同学约我写一篇关于美国控辩交易的文章做参考,因为她正在做关于国内认罪认罚制度这一司法创新的课题。我当即就答应了,因为我在加州主要做的就是刑事辩护,对于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了解的还算比较系统,这还不是信手拈来?然而带两个娃的日子时间永远不够用,直到Memorial Day假期加上岳母赴美才终于有时间提起笔。若是因此耽搁了祖国的司法创新,责任全在我家两个娃身上。)

每当有客户委托我们代理他们的刑事案件后,我一般都会例行跟客户聊一下之后的进程。对话往往是这样的。

我:有没有看过电影或者电视剧里的法庭辩论?

客户:看过看过!

我:法官坐在上面,法庭里有十二个陪审员。

客户(激动):没错没错!十二个!

我:然后检控官和律师对着陪审团就案件进行激烈的辩论,最终由陪审团投票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

客户(愈发激动):就是这样!就是这样!

我:这一切都不会发生在你身上,准确来说95%以上的概率不会发生在你身上。

客户(拔刀):……

美国控辩交易制度的基础

首先我喜欢把plea bargain叫作控辩交易而不是认罪协议,因为很多时候plea bargain的结果是无需认罪,所以叫认罪协议并不准确,而且经常会吓死客户。和中国领导指挥下的司法创新不同,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是基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首先美国法律体系极为复杂。根据美国宪法,一个人不经陪审团不得定罪,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在有沉默权,有律师代表权,有要求证人当庭作证并与其对质的权力,有快速审判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副作用就是司法成本的大幅上升。

其次美国刑法管辖面极广,所以案件数量极高。以加州为例,违法基本分为重罪(felony)、轻罪(misdemeanor)和违章(infraction)三类,其中重罪和轻罪都属于犯罪(crime)。如果和中国相比,轻罪中的一部分,放在中国也就是个行政处罚。比如说无照钓鱼、无照装修、无证驾驶、大声喧哗都可能是轻罪。笔者经手的最夸张的一个案子是有人在某保守州醉酒当街撒尿,被起诉两项轻罪,一项是公共场合醉酒,一项是公共场合撒尿。绝大多数中国人一辈子不会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当然在美国被刑事起诉虽然不能说是家常便饭,但也不是太罕见的经历。这就造成了美国刑事案件数量极高的现象。

最后,美国的陪审团庭审(jury trial)成本极高。被称为世纪庭审的OJ辛普森案,从1995年1月24日开始陪审团庭审,到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作出决定,耗时8个多月,产生了1000万美金左右的律师费,平均每天约5万美金。一般的陪审团庭审,耗时几天到几周不等,每天的律师费用从几千美元到几万美元不等。在美国如果不幸被牵扯进谋杀之类的恶性案件中,一场官司打下来,就算是百万富翁,因为律师费而面临破产的也不少。

作为政府一方的检控方虽然不需要向外支付律师费,但是其投入的资源却是真金白银的。每个检控官办公室的预算都是由议会批准,预算决定资源,所以这个检控官办公室每年能打的陪审团庭审的数量是有限的。这有限的资源究竟是用在杀人放火之类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上,还是无证钓鱼之类没人在意的案子上,检控官办公室心里都有自己的算盘。要是资源使用不当,导致重大案件资源不足无法定罪的话,地区检控官下一次的选举怕是堪忧。

控辩交易的流程

控辩交易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

有些案件在起诉前甚至都可能和解结案。这些案子在前期和控方沟通时,控方会提出进行检控官听证会(DA Hearing)。检控官听证会的明面上的目的是在正式起诉前听取拟被起诉的被告的陈辩,从而决定到底要不要对其提起公诉。检控官听证会真正的作用是控方既不想起诉这个案子但又不想让准被告太轻松的脱身,于是召开一个听证会来让准被告认错,保证不会再犯。只要准被告没有脑残到在听证会上说“不,我还要再来一次”,基本听证会的结论都是不予起诉。所以只要控方有召开的意图,作为辩护律师一般都是来者不拒。

当然最常见的控辩交易发生在审前阶段(Pretrial)。每个州的叫法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说只要还没打陪审团庭审(jury trial)或者法官庭审(bench trial),这个阶段就叫审前阶段。审前阶段的主要工作除了证据交换和提交动议外,主要就是给控辩双方谈判的时间,法庭往往也希望能够达成控辩交易。对于重罪案件,审前阶段还有一个初步听证会(preliminary hearing),这个后面再提。

控辩交易的过程其实和一般民事交易的谈判差不多,分为要约(offer),反要约(counter-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合同法里不少基本原则在控辩交易过程中都适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控辩交易的目的是促进控辩双方达成协议,给大家节约宝贵的时间和资源。

对于重罪案件,往往还存在初步听证会一关。初步听证会上控方要传召证人,向法庭证明被告人有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控方需要将不少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这个案件中去,往往会降低控方达成控辩协议的动力(钱都花了要不就nen死被告吧),所以一般情况下辩方都会尽量争取在初步听证会之前达成协议。当然,如果控方起诉罪名明显偏重,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时,辩方可能会通过初步听证会将罪名降低后再进行谈判。近期处理的某个案件,因为控方轻信被害人证词,以畸重的罪名起诉,给出的第一个offer是服刑八年,于是我们申请直接进行初步听证会,并在初步听证会上证明了被害人是一个极不可靠的证人,几个最重的罪名也被法官撤销(dismiss),待初步听证会之后,控方给出的下一个offer直接就是缓刑了。

如果在审前阶段无法达成控辩交易,那么案件就会进入到庭审阶段(set for trial)。然而进入庭审阶段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可能达成控辩交易了。事实上,进入到庭审阶段后的大多数案件依然会在庭审正式开始前达成控辩交易。我们近两年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超过九成以上在最后时刻控辩双方达成协议,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控方妥协。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我认为是检控官比私人律师更忙,能花在一个案件上的时间比较有限,有时候根本没意识到案件有哪些严重的问题,非得逼着他们开始做打陪审团的准备工作时,他们才有时间去认真的阅读证据材料,才会去安排对证人的访谈,这时他们才会意识到自己不仅把一个不应该打庭审的案件带到了庭审阶段,而且在庭审的时候还很可能会输,这时他们往往会给出一个非常合理的offer来。

从前到后这么长时间下来,最终会有超过95%的刑事案件在美国以控辩交易的方式结案。

控辩交易的结果

控辩交易的本质是控方以从轻定罪的方式换取被告认罪,从而避免庭审高额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对于被告而言,庭审同样意味着极高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所以也有动力与控方达成协议。

通过控辩交易,被告有时能获得罪名的降低,如从谋杀罪降成致人死亡罪,或者从重罪降成轻罪。对于非美国公民的被告而言,同样严重程度的不同罪名,导致的移民后果有可能不同,在加州这样对于移民友好的州,很多时候能够将可能导致被递解出境的罪名换成在移民方面比较安全的罪名,虽然两个罪名并不存在孰轻孰重。有时候虽然不能降低罪名,但是可以降低最终执行处罚,如服刑五年变两年,亦或从需要实际服刑变成缓刑、苦役、在家服刑等。

以控辩交易方式结案的,很少会做到直接撤销案件的地步,就好比去买东西,再会砍价也不会出现白送的情况,卖家不要面子吗?控辩交易也一样,所以更多采用的是一种替代项目(diversion program)的方法。替代项目是加州的叫法,在纽约叫ACD(Adjournment in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不管叫什么名字,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将案件延期一段时间,例如一两年,如果被告人在一两年内没有再犯罪,而且能完成一些例如做义工或者上咨询课的任务,在考察期满后案件最终会被撤销。

控辩交易并不必然能降低罪名或者刑罚,如果证据确凿,而这项犯罪又是检方重点打击的行为,完全可能出现检方寸步不让的情况。杀人放火之类社会严重关注的案件,控方基于社会压力,甚至会拒绝达成控辩交易,坚持将被告送上陪审团。

综述

综上所述,美国的控辩交易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都是一个经济账,通过接受一个不太完美的协议,来节约资源,避免不确定性。这项制度运行了这么多年,必然有其提高司法效率的一面,同时对于一些初次犯罪的被告,相对较轻的结果也会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同时也能达到惩戒的效果。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很多累犯通过控辩交易得以轻判,降低了犯罪的成本。此外,一些贫困的被告因为经济问题无力承担庭审费用,而不得不接受控辩交易,去承认自己并未犯下的罪行。我国司法体系和美国不同,我个人认为中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并没有成为一个当前司法体系无法承担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性值得探讨。如果确定要推行下去,希望最起码能吸取一些美国控辩交易制度的经验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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