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谋杀那些事:夺产溺婴、勒死儿媳、医闹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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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早在上世纪20年代,犯罪学博士严景耀先生,深入中国各大城市的监狱,和犯人们同吃同住,从和他们的交谈中,得到很多关于罪案的第一手资料,并留下了珍贵的记录。

(南京市老虎桥监狱,初建于清光绪年间)

本文是我们从严景耀先生的著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节选出的民国时期的谋杀罪案例。

本文由严景耀分为男杀人犯和女杀人犯两部分,不同性别的作案动机有不同倾向,譬如严景耀认为:“男杀人犯常与赌博、娼妓、鸦片等有关。”谋财也是一大动机,里面讲到了一个离奇的案子,是一个纨绔子弟为了能继承遗产,串通接生婆杀害了大伯家新生的男婴。

而女杀人犯作案则大都和婚外情有关。严景耀借此讨论了旧社会的婚姻和男女关系。文中也提到了一个婆婆因不满意儿媳,勒死她后伪造成暴病死亡,后因自己多嘴而泄露风声。严景耀认为,因为儿媳是外人,整个村庄的人都站在婆婆这一边。

(字数10,635)

民国时期的拐卖案请看:犯罪学博士调查:民国被拐女性的归宿多为妓院

*已获商务印书馆授权,在此致谢。

男杀人犯

有些杀人犯罪是旧风俗所鼓励的。杀人犯不但在犯罪前受到鼓励,事后还会受政府的嘉奖。下面的两个个案是这类犯罪的有趣的案例:

**[个案 92] **

黄住在一个叫作T.Y.的小城镇里。他是一个竹器工匠。1908年,他娶了个 21岁的妻子。他要到别的村镇去工作,经常晚上不回家,让他妻子一人睡在家里。家里除他妻子外,别无他人。

有一天,他在茶馆和一个朋友聊天。朋友告诉他: 他妻子在家不规矩,开始时,他不相信,以后有些怀疑了。他由于生疑,就想去试探他的妻子。

1910年9月13日,他告诉他妻子: 他要到某地去做活,几天之内不会回家。他早晨离开家,要他妻子好生照应自己。同时他在茶馆也扬言他要出门几天,其实他没有离开城,隐藏在朋友家里。

到了晚上,他回家敲门门,他的妻子没有立即应门,后来门开了,妻子面色苍白而且十分仓皇。

他立即关上门拿出他的砍竹刀逼问他妻子发生了什么事,她一语未发。他就搜屋子,在床下发现一个男人躲在那里。

他把这男人拖出来,用刀杀死了他,随后杀了他的妻子。

第二天早晨,他砍下两颗头,向邻居扬言他已把淫妇、奸夫都杀死了。然后他请他的邻居为他做证,陪他到县衙门自首。

县长听了他的自首言词后,很赞赏黄的行为,称他为“大丈夫”,还赏了他20两银子,称赞他为维护风化,为县民做了好事〈根据余姚县县府记录 )。

这一例案说明黄杀死二人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维持社会道德和民风。**他杀死妻子也是为了家族的声誉和尊严,因而他的行为是全区人民所支持的。**但是,在辛亥革命后情况不同了,例如:

[个案 93]

程和他妻子与朋友们乘船旅行。一天午后,程上午办些私事,他回船时,发现他的妻正和他的一个朋友发生性关系。

他的朋友看见他回来,立即从床上跳起来准备逃跑。程这时正站在船头上,他的朋友只好从船尾跳进水里,程追到船尾,但未捉到他的朋友,于是他用竹竿把这个朋友按在水里,把他淹死了。

此案经高等法院审理,认为程有罪。**如果程在他妻子与别人正在性交时发现他们的奸情,他有权杀死奸夫以保护他做丈夫的权利,但当奸夫逃走时,程就无权杀死他。**程被判两年半徒刑。

此案发生于1927年,与[个案92]不同,可以看出政府对因奸杀人的态度是不同的。

旧传统的观念认为: 一个人杀死和朋友的妻子通奸的人是许可的。帮助朋友捉奸,杀死奸夫都是义行。下面的一例更清楚地说明新、旧法律之间的不同。

[个案 94]

当1928年冬在北京第一监狱调查时,我听见有一个犯人在牢房大声喊叫。开始时我很奇怪,怎么犯人可以在狱中唱歌。

当我去访问他,发现他喊的是:“你们讲理吗?”看守告诉我,这人刚关进来时还是好好的。没有人知道他是怎么回事,但都认为他有精神病。

我在调查这一案时了解到下列事实: 他名为王龙。22岁时,他的父亲被住在同一城镇的某人所杀死,凶手被判了14年徒刑。一年后,凶犯因遇到大赦被放出来又回到这一城镇。

所有的王龙的亲友都认为王龙应该替父报仇,杀死这一凶犯。中国的传统认为与杀父者有不共戴天之仇。但是对方有较高的门第,复仇是困难的。但他终于接受亲友的建议,杀死了这一凶手,自己跑到警局自首。

照老传统,他应被誉为孝子,但是出他意料,他被关在警局。他不知道他所犯何法。最后,他被判了14年徒刑。他对法官理直气壮地说他做了他应该做的事,不是犯罪而是尽孝道。

他一直到处哭诉,所有的人都认为他是无辜的

当他被关进监狱时,他就是这样,但是看守不许他说话。安静是牢狱的纪律。看守要他反省悔过,可是他对看守说他不懂他为什么受刑罚。看守叫他“住口!”他发了精神病,老是喊叫“你们讲理吗?”

旧道德强调家族的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父之仇是最大之仇。报杀父之仇是维护家庭间的这种关系以抵制外人破坏这种关系的表现。

**王龙听信亲友的规劝去完成旧道德的子责,但另一方面新法律认为家庭的统一完整关系应服从于国家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人以尽子责仍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王龙不懂新法律,他的社区也不懂。这个案例表现了旧道德与新法律的矛盾,王龙就是这一矛盾的受害者。

[个案 95] 

李C. S.的伯父富而无子,C. S. 成为自然的继承人。他的父亲也薄有财产,但不及他的伯父。他的伯父希望他继续读书成为一个学者。C. S. 不愿如此,17岁时就退学了。

以后他赋闲在家,常和朋友们出去赌钱和钓鱼。他结交的许多朋友,都是想揩他的油。他因年青不懂这些花招。他赌钱总是输,他有足够的钱输给赌友。这些赌友也知道等他伯父一死,他就会变得很富有。

他的伯父感觉 C. S. 不成材,决定要妾生子,避免家产被侄子所败。第二年,当C. S. 19岁时,伯父的妾怀孕了。

他很发愁,怕伯父的妾如果生了男孩,他就失去继承权。

最后他用钱收买了一个接生婆,如果伯父的妾生个男孩就把他弄死。后来妾生了一子,被接生婆害死了。

她把情况告诉了法庭,C. S. 被判有罪。

这个案例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家庭制度如此顽固守旧,妾一生子,C. S. 就无法继承财产。

否则,C. S. 是唯一的继承者。他的伯父也无权按照他的意志办事,因为这是社会长期以来的习俗。

如果这个婴儿在 C. S. 还不确知他就是财产继承人以前就生下来,杀婴的事件也可能不致发生。

现在婴儿一出世,C. S. 的美梦就破产了,除非他心甘情愿放奔继承权,否则,唯一的办法就是致婴儿于死地。

[个案 97]

王平是一位秀才。经过科举后在北京当官,直到1911年。此后,他失业了。他在民国政府里没有熟人,他再找不到差事当了。

他还要供养妻子和女儿。他竭力请亲友帮他找个教书的职业,但是新学堂的课是读旧书的人教不了的。

他曾经找到一个教书机会,不久女儿也进了学笔,要缴学费,他只好动用他的积蓄养家活口。

他不屑去做小生意,也不会做,两年之间家里没有进款。他向朋友借钱,这也不是长久之计。

他当卖一空,最后只有和妻子商量,准备全家自杀。可是他的妻子没有这个勇气,女儿只有12岁,完全无知。

到了晚上,王买了点酒菜和他妻、女饱餐一顿。

吃过饭,一家人长时间哀哭。王最后立起身来,歇斯底里大发作,到厨房里拿了菜刀,先去杀女儿,女儿还未被杀死,尖叫了起来,他是个读书人,不会杀人,他费了很大劲去完成任务。

女儿被杀死后,他开始杀他妻子。

夫妻痛哭以后,王动手杀妻了。当他把妻子杀死后,正在准备自杀,邻居们破门而人人,把他手中的刀抢走了。

王到法庭要求判他死刑,但法庭判了他10年徒刑。

在这一案中,**我们看到政治革命使王失去谋生之道。**社会制度如此顽固使他生活无路。

他作为一个书生,长期受礼教的束缚是不会做“坏事”或“不道德”的事的,在他看来,自杀是唯一的出路,他和我谈话时说:“我宁可百死不愿做一件伤天害理的事。”

我们看到有不少人在与他相同的情况下,不顾旧道德的约束去偷或盗。在这一案中,他完全被旧礼教所征服了。

[个案 98]

田是杀死4人的嫌疑犯。因为我和他关系密切,他在谈话中对我说了实话,承认他杀了4个人。他在法庭上否认犯罪。

他对我这样说:“你如果不把我的话告诉旁人,我是愿意和你说老实话的。

我确实杀了4个人,他们都是农民自卫队员,我是一个鸦片烟贩子。

有一天晚上,我带了200元的鸦片回家,我遇到这4个自卫队。他们问我带的是什么,要搜查我。

我想假如鸦片被他们搜去,我不但要坐牢,全家都失了依靠,以后也再没有本钱做生意。

我没有别的办法,为了保护我的鸦片烟和我的身家性命,我开枪打死了他们,然后逃跑。

3年后我回到家里,邻居报了案,我被捕了。”

[个案 99]

杨C. P.,20岁。他卖驴肉冒充牛肉。他的父亲是个牲口贩子,哪里有了死驴、死骡子,C. P 就买了来烧熟了到集市去卖。

有一天集市结束后他去赌钱。他把赚的 7 块多钱都输光了。此外,他还输了10元赌账,他答应下一次集市时还钱,可是债主逼他立即还清,并且要跟着他到他的家里去拿钱。

于是他们离开城镇往他家走。杨走在前面,手拎着篮子,篮子里有骨头和刀,债主跟在后面。

他们走在路上,杨一再要求在下一集市时还债,债主不允,吵起架来。

杨最后用篮子里的刀把债主杀死了。

[个案 100]

姚P .S.是一个纸店的伙计,每月工资6元,他每月存2元,往家里寄2元。他计划到年底储蓄10元,带回家给母亲,使母亲惊喜一下。

到了年底,他很高兴有了10元储蓄。

他店里的朋友邀他赌钱。中国的老规矩: 年初4天内赌钱是一种恭贺年禧的游戏。

姚被邀去参加赌钱,他开始时拒绝,但朋友们拼命拉他,并说没有大的输主。

开始时他输了1元,他很着急想要扳本,可是越赌越输,最后把10元钱全部输光。

第二天早晨,他的朋友们嘲笑他,约他上晚上再赌。他很生气,但一言不发,磨起刀来。别人问他过年时为什么磨刀,他回答说等过了年裁纸用。

第二天一大早,他带着新磨的利刃跑到职员宿舍杀了3人,第四人闻声醒来,但不敢做声。当姚用刀砍他的头时,他缩头躲避,砍掉了他一只手上的四个手指和另一只手上的一个手指。

等姚把四人杀完,他拿了他的行李逃走了。一天后,他被捕了。

在狱中,他说:“他们都欺骗我,他们是强盗。他们把我回家带给妈妈一件惊喜的事情的计划给破坏了。我的母亲曾经对我说,她如果在生前能看到有些积蓄的钱,她就会含笑死去的。

在那时,她病重,家里分文不名,我想如果她看见我带回家10元钱她该多么高兴啊! 我打算年一过就回家。

谁知我把钱输光了,不能回家看老母了,我怎么忍心看着她死前仍然是分文皆无只有欠债呢? 我恨极了这些骗子,决定把他们全杀死。”

[个案 101]

聂V. K. 是个厨子,一天,他生病到北平协和医院去看病,医生发现他患梅毒,他没有钱治病,医院写了封信给他的掌柜,要求给他帮助。

掌柜不但不帮忙,而且因他嫖妓把他辞退了。

聂一方面需要钱,一方面丢了职业,他认为这些问题都是由医生所引起的,第二天,他带着刀到医院杀了一个医生,这个医生并不是上次给他看病的。

[个案 102] 

F.L. 是个裁锋。他的收入是每年30元。当他31 岁时,他还未婚娶,因为他没有钱结婚,也没有钱养家。

他每晚无事可做,常和朋友上茶馆,以后就常去下等妓院,他沉湎酒色,几乎每天都去妓院,为了满足他的花费,他借了140元,他还想借钱,但已是告贷无门,这时,对他相好的妓女对他冷淡了。

他的债主共有14人,天天向他逼债。

**他这时非常恨那妓女,以为对他不忠实。**同时,他又无钱还债。他的值钱财物都已进了当铺,一无所有了。

他想像这样下去,做一辈子裁缝也还不清债务。凡是能借钱给他的都已经借到了,再也无处可借了。

最后他拿了刀闯进妓院杀死了妓女,以后再想自杀,但被捉住,送法院审理。

**[个案 103 ] **

董T. S.生于天津,14岁时,父死。15岁时,他母亲为他娶了亲。

20岁时他到天津做苦工。两年后,他加入军队,当了一名地方卫队队员。3年后,他升为队长,以后他又做了县政府的书记。当县长离去时,他也失业了。他开了个车厂,出租人力车,生意很好。

他回到家里,想把妻带进城里,可是他嫌他妻子太土气了不宜同居。

他于是独身回到天津,和一个妓女要好,凑了2000元把妓女赎出来,可是另外有个姓李的也要赎这个妓女。

李听说这消息后很生气,拿了刀刺董三刀,可是没有刺中董的要害,董立即夺了李的刀把李杀死了。

**[个案 104] ** 

张S. M. 是安东的一个小贩。他认识一个常来向他买食物的日本人。

有一天,这个日本人来看他,要他合作送鸦片和吗啡到中国地区。日本人说,如果张愿意合作,愿意合股做生意,可以平分利润。

张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他停止了原来的生意,尽其所有的21元和日本人合股做生意。

日本人要他把货送到中国界内某地某人。过了几天,他把所有的鸦片和吗啡都送到了。

他向日本人要他的利钱,日本人一个钱也不给他,并且对张说:“你如果不满意,你就到法院去告我” 。

张知道这是犯法的事不能去告,同时,张又失去了谋生之道,他的本钱都蚀光了,日本人也不顾他的死活。张气急了想去报仇,他在城门口等那日本人。

有一天晚上,当那日本人回家时,张在他家门口把他杀死了。

**[个案 105] **

张出身于一富有的家庭,父亲是杂货店的老板,还有六亩地。他们都住在东北锦州。

1895年中日战争时,他们的村庄被日本人侵占了,到处房屋财产被毁坏,妇女被奸淫。他看见日本人杀中国人像杀狗一样。

他的邻居因为怕日军侮辱,一家人都在日本人进宅前跳井自杀了。日军闯进张家后,杀了他的三弟,并开膛取心。他七岁的妹妹被践踏致死,他和他的父母躲在地板下面,幸免于难,可是他被吓得要死,也非常愤恨。

事后有一老者写信给日军说:“我们是中国人民,不是中国兵士,我们不抵抗,请勿杀我们! ”

日军于是命令所有的中国人到日军司令部去宣誓服从日军的命令,维持秩序。张和他父亲也去司令部宣誓服从。但他变得很有叛逆精神。

1900年“拳匪”战争中,日军又到了锦州,把所有的房子烧了,把地里的粮食都糟踢坏了,张家如果没有亲威的帮助就会饿死。

1904年日俄战争,日军又进了锦州,烧毁了所有房屋,杀死了所有张家牲畜。这是他第三次看到的日军暴行。

以后,张到大连,在一家中国学校当厨师,1925 年,因为朝鲜农民非法占领中国土地,大连的中国学生发起了反日运动。

日军开进学校,把中国学生都逮捕了。张怕被捕逃走了。他不敢回校当厨师,怕再被捕。这时他非常愤怒,就去参加了中国军队。他在大连时,看到日军对待中国人比对狗还凶狠。有一上晚,他看见日军活埋了一个中国人。

1929年的一个星期天,他到树林中散步,他看见3个日本兵在测量中国土地,他想这是日军又在想侵占中国国土了。他气得要命,抽出枪来,打死了3个日军。

有一天,他到日本地界被捕了,他在日军警局受尽了各种酷刑和折磨,几次失去知觉。以后他被送到中国法院,被判了5年徒刑。

从[个案98 ]  到[个案104 ] ,**犯法者遇到不可解决的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杀人。他们都与赌博、娼妓、鸦片等有关。**赌博不是个新间题,可是嫖妓、吸鸦片是新发展的问题。

[个案105 ] 杀人就不是为了他自己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而是为了他的国家和他的家庭长期以来所受的迫害而感到必须报仇雪恨。这类牵涉国际冲突的杀人犯罪在两国的实际冲突中是很难避免的。

女杀人犯

**[个案 106] **

魏某,20岁结婚。魏的母亲不喜欢新娘。5天后,他们吵了一架。魏母认为魏妻不是他家的好媳妇。她想尽各种办法赶魏妻出去,但都未成功,因为魏妻认为女人应该从一而终。

魏母想为他儿子办离婚,但是她又找不到借口。婚后7个月,魏妻想回娘家,魏坚决不许她回去。于是又吵起架来。魏母打了她,她也被迫反抗。

魏母更气不可遏,第二天早晨当魏妻在厨房时,魏母跑进去用绳子套在魏妻的颈上,把她拉倒在地。

她是在魏妻背后下的毒手,魏妻还不知道呢。半小时后魏妻死了,舌头伸在口外面。魏母用筷子把魏妻的舌头塞进去,并且扬言: 魏妻患急病死了。

第二天,魏的岳父母来家,并未发现什么,死人也被埋葬了。

过了几天,魏母和她的亲近的亲友王直的母亲谈话,把杀死儿媳的事说了,并要他保守秘密。过了几天,秘密消息到处流传,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无人把消息透露出村外,也无人仗义把这案件告知法院。

两年后,魏的岳父母知道了女儿被杀的事,并到魏家大吵了一阵,但是太迟了,没有证据。除了两家争吵以外,并没有发生什么事情。魏村的人出面调解了结此事。

这案发生在1910年,在东罗庄。令人惊异的是,魏母杀死儿媳的事全村人都知道,但没有一人报知官方,也无一人关心此事。

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可能是本族人被外族人杀死才被认为是杀人犯罪。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主要是因为它破坏了家族的统一完整。

但是[个案106 ] 是婆母杀死新娶进门的儿媳妇,魏母在家族有地位,而魏妻是家族的新的成员,毫无地位,没有机会参加家族的活动,而且作为儿媳妇,是没有地位的。

在这个村庄的生活中,外来的媳妇不被承认,不受尊重,因此,村庄里的人支持了凶犯。

总之,在中国农村社区,一个人对集体外面的人犯罪不如一个外来人对内部人犯罪看得那么严重。

**[个案 107] **

王超是一个中等家庭的17岁女子。她嫁给一个姓王的12岁的男孩。王在 11岁时,母亲死了。

他家很富有,按农村的规矩,他应该娶一个年龄较大的妻子来照顾他,他的父亲就选择了王超做他的妻子,希望她能照顾儿子。

但是王超在她自己的村里有个爱人,没有人知道这件事,就是她的父母也不知道她和她的姨表兄相爱,更不知道他们已经发生过两性关系。当然王超是不会把这种关系告诉母亲的,因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的丑行。

她表示反对婚事,但她的父母总认为她会喜欢嫁到有钱的人家的,而且认为她一出嫁,就会成为王家的当家人,在婆家居于重要地位。他们不知道,甚至也没有想到她另有情人。

她嫁后,发现丈夫年纪太轻,还不懂得人道。三天后她回娘家向母亲哭诉,认为婚后的生活太不幸福了。她的情人也在她家,于是二人密谋,他们知道离婚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希望是她丈夫死去,她才可以回到娘家,但这种希望很渺茫。

她回到丈夫家,又过了两年。有一天她和丈夫同走在河边,她乘机把丈夫推进河里,过了一会儿她高喊救人。住在河边的人帮忙救人,半小时后,丈夫被救活了。当他恢复知觉时,他指控推他下水的人就是他的妻子。她被判了5年徒刑。

**[个案 108] **

T. S. 是农家女儿,16岁时,她父亲送她到姨母家学刺绣。当她到了姨母家,遇到了与她同年龄的姨表兄。他们俩一见钟情,并发生了关系。这些情况都瞒着她姨母。

她18岁时,她母亲把她许给9里外的一家,未婚夫25岁,她不同意,但不敢说出她和表兄的关系。婚后4个月,她姨父叫她丈夫来家里做活。在田里她丈夫和她表兄相遇了。她和表兄商量,如果想做长久夫妻只有杀死丈夫。

有一天她丈夫和表兄在田地里吵架,她表兄用器械把她丈夫打死了。当她表兄被捕,受到刑讯后,他说了真情,她被判有罪。

**[个案 109] ** 

张是富裕中农的女儿,她父亲有12亩地。他们有个雇农,名叫陈贵。当她15岁时,陈贵被雇在她家。他们年龄相同。

1927年春,她16岁,她留在家里照看一个6岁的弟弟。她的父母和哥哥都到田里干活,陈贵有时在田里干活,有时在家里做家务。这样,她有机会常与陈贵在一起,他们俩人相爱,发生了两性关系。

张早已许配给姓皮的一家,17岁时结婚。她不喜欢皮家。她丈夫14岁,还不懂两性的事。同时她的公婆知道她有不轨行为,对她很严厉。这当然使她很不愉快。在家里经常发生争吵,婆母多次打了她。

她第一次回娘家时,把这些情况告诉了陈贵。陈贵劝她用毒药毒死她丈夫,然后回来和他做长久夫妻,她拒绝了。

她又回到皮家,三个月后,她又回娘家,告诉陈贵,她再也不能在皮家待下去了,她同意毒死丈夫。陈贵给了她一包毒药。

她回到婆家照常做饭。过了几天,她在饭里放了毒药,因为过分紧张,错把这碗毒饭给婆母吃了,没有给她丈夫吃。婆母吃下去大叫腹痛,半小时后死了。张发现自己搞错了,十分后悔。她的公公检查毒饭,发现有毒。她承认了罪责。

**[个案 110] **

杨家很富,是上海的富商。他妻子在家,他的哥哥是个农民,管理所有的田地。家里还有一个丫头和两个雇农。杨妻在家管理家务,杨的哥哥 T.L. 有妻,他们住在一起。

有一天早晨,杨家的丫头被杀死在门外。T.L.说有人从村外来杀了她,但有个雇农说T.L. 和杨妻是凶犯。

他说这丫头以前告诉他: 有一天她看见T.L.和她家主妇同睡在床上。她是无意碰见的,感到很尴尬,主妇威吓她,要她绝对保守秘密,如果露出风声就要她的命。

她答应了,以后跑了出来。她出来后,还是怕她主妇杀她灭口。第二天早晨她被杀害了。

**[个案 112] **

崔生于朝鲜,4岁时,她父母带她到广田县定居下来,耕田为生。16岁时,她许婚给农民Y.L.为妻,17 岁时结婚。

Y.L.好酒如命,每天完工后到酒店喝得醉醺醺的。因为他好酒,她常和他争吵,但无济于事。

3年后,在1927 年,某姓金的从朝鲜来到广田县。他是因为犯伪造钞票罪逃来的。他在广田无事可做。Y.L.请他到家里教儿子读书,供他吃饭,但不给工资。金同意在Y.L. 家教书,有时他们一同出去喝酒。白天Y.L.到田里做活,金和Y.L.的妻和子留在家里。

以后金和崔通奸,他们都觉得在Y.L. 面前很不自在。有一晚,Y.L.的朋友把Y.L. 的尸体弄来家,崔对Y.L.的被杀扬言: 她一无所知。但Y.L.的哥哥有所怀疑,告状告到地方法院,金承认与崔合谋杀死Y.L.。

**[个案 113] **

钱在上海做了两年苦力,他把妻子和母亲留在浙江省的一个小城镇,因为他无力接他们到上海生活。他两年未回家,每月接济家用两元。

钱母年 56 岁,年老体弱,不能做活,家里里里外外的事仰仗钱妻。有时钱妻出门上市买粮食。家里如果有重活她就请朋友来帮忙。有一李某是钱的朋友,他常来帮助钱妻挑水和做些钱妻作不了的重活。他俩后来因常在一起发生了两性关系。

过了8个月,钱妻怀孕。他们不知怎么办好,李劝钱妻生了孩子就杀死他,然后把婴儿尸扔掉。钱妻照计行事,在床上装病,婴儿一生下来就搞死了,李把婴儿尸体丢在河边。但李未把尸体包好,浮在河面上,被人发现捞上来。钱妻和李都被判犯戮婴罪。

以上自[个案 107]至[个案 113] 等杀人案件虽然杀人方式各异,但都与奸情密切相关。以前在中国两性关系是很严肃的,儿童长大成人,即便是兄妹之间也是分席而食。女子从不允许随便出门,女子婚前从父,婚后从夫,夫死从子。这些规矩虽未必全部遵守,但是道理上是应该遵守的。如果来客相访,女客让在内室,女眷接待,男客请到客厅,女眷则避在内室。如果请了位男老师教儿子读书,他是不能与女主人交谈的。

由于这些严格规矩,男女之间很少有机会相见,除非在举行家族仪式时,即使在此时,男女间的接触也是很拘泥的,仪式一过,女子进入内室,男子到外面。

农村经济仍是自给自足,除非到城内做生意。在农村里的居民几乎都是沾亲带故的。除了走街串巷的小贩,村外人很少到村内来。

在古老的中国,婚姻不是男女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的社会关系的建立。两家好友要想维护和发展友谊,就要他们的子女结婚,这样就可以使朋友关系上升为亲戚关系,暂时的关系成为永久的关系。

因此决定婚姻的不是男女二人的爱情,而是两家的地位和传统。如果两家门当户对,两家的婚姻就比较美满。新妇进门不是为了成为儿媳,而是为了成为大家庭的一名新人。有的家庭因为主母死了,就娶一个年纪较大的媳妇来照顾年幼的子女。

结婚就是中国妇女的职业,如果离婚,她就会在社会上失去地位,再婚在社会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丈夫一死,妻子就自称为“未亡人”。丈夫一死,失去了妻子的作用,此时自杀,是会受到人们高度赞扬的。否则,她成为家庭和家族的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妇女很难有机会和男人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 另一方面,她们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这种丑事,为社会所唾弃。

目前,城市与农村的流动性大多了。农村经济逐渐成为依赖性的,家族制度受到冲击。社会接触倍增,性的要求被诱发了。男女除了自己的丈夫妻子而外,看到很多同龄的男与女。

由于各式各样的接触,不仅他们的两性要求诱发了,而且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启发了,他们有了他们的追求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旧习俗的男女之道逐渐破坏了,“性道德”问题开始了,但是违反习俗的两性关系还是不能容许的。

在农村,妇女仍然无权向丈夫提出离婚,如果女方被夫方离婚了(被丈夫“休妻”休了 ),她就没有出路,而且受到全村人的鄙视。在农村中,因为男女的交往有所增加而启发了爱情的滋长,但还没有达到双方因爱而私奔的程度。

大多数地区交通不便。在首层集体中彼此都很熟识,交通也是掌握在个人手中的。你要乘船逃走,船老大就是同乡人; 你要骑驴逃走,赶脚的也是熟人,甚至在火车站上,来往客人不多,也很容易被人认出来。因此,私奔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妇女有时只好杀死她的丈夫和那些揭发她的隐私和破坏她和情人关系的人们。

在城市里,流动很大,人们的接触不太密切,社会关系也是次层的,妇女很少因上述情况而杀人,因为她们可以逃走,或要求离婚。她们也可能在工厂中找到工作。

在工厂,许多妇女感到独立自由,可以逃避旧传统的压制,目前这些旧礼教在她们的眼中就是专制。**她们的职业地位使她们可以抵抗那些逼迫农村妇女走上杀人道路的旧礼教。**这一部分所举的女人杀人例案都是发生在一家范围之内的。那是因中国妇女的活动范围也只限制在家庭集团范围之内。

结论

1. 杀人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一样,深深地和其他文化问题联系在一起。它和文化的其他问题有极密切的关系。它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不稳定因素的影响的一部分。

2. **旧中国社会里,杀人作案往往是摆脱困难的社会情况的悲剧结果。**这种情况包括有权有势的个人影响,或者是某些社会情况使得犯罪者得不到正直的对待。他非去掉那些拦路人或仇人,别无出路。因为他们的习惯生活是稳定的、保守的和有规有矩的,做这样非常的行动必须有很强烈的动机。

3. 人们的社会接触愈广泛,犯杀人罪的范围也愈宽广。**在农村中,不仅妇女杀人只在家族范围内,男人杀人犯罪也很少超出家族范围。**谋杀不相识的人的案件很少见。但在城市中杀死陌生人是常事。杀死外国人的事也有所发生。

4. 有的杀人犯罪是由于中国旧道德与新法律的矛盾。在旧社会,替父报仇和刀杀奸夫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受到赞赏。但是现在,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5. 有些犯杀人罪的,如果别的人处在相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办法解决,而不需要杀人。

6. 杀人与其他犯罪的解释是可以通过发生案件的当地的共同的意义而得到的。它的发生与流行反映当地文化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严景耀先生(1905年-1976),我国的犯罪学先驱。1924年考入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修犯罪学。1931年,他进入美国芝加哥大学学习,1934年完成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获"犯罪学"博士学位。 论文对1930年前的旧中国的犯罪状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在120多个个案和大量统计数字以及其他丰富材料的基础上,研究中国的犯罪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我们接下来还会节选本书中关于诱奸罪等一系列内容,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严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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