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哈尔滨一男子因不服离婚判决,酒后当庭刺死法官被批捕?庭审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知乎用户 观海听涛 发表 当这样的事情出现,大家不是第一时间声讨罪犯,而是说是否有执法不公的情形 就说明我们的判罚已经到了让老百姓集体对整个系统不信任的阶段了 知乎用户 肉蛋充饥 发表 这个通告真心有点春秋笔法。 大家看这个通告的第一反应是 …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很简单。
这件事的核心,不是一个农妇有没有 “辱骂” 法官,也不是她应不应该被罚。
这件事的核心,是权力有没有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我们先来看事实。
法院处罚杨宝花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这条法律清清楚楚地写着,适用场景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处罚上限是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杨宝花在哪里?执行大厅。审判早就结束了。 法院罚了多少?10 万元。是法定上限的 100 倍。
一个本该最懂法、最遵守法的地方,作出了一个公然违法、且错得如此离谱的处罚决定。 这不是业务不熟,也不是理解偏差。
这是知法犯法。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
一个 55 岁的农妇,因为觉得判决不公,说了几句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的气话。 这几句话,或许冒犯了法官的个人情感,挑战了法官的职业权威。 于是,权力被动用了。 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尊严。 法律,在这里成了一根用来惩罚 “不听话” 的人的棍子,而不是一把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子。
当权力被用来服务于私人的情绪时,它就一定会失控。
法官的尊严是什么? 法官的尊严,不是靠 15 天的拘留和 10 万元的罚款来维护的。 真正的尊严,来自你作出的每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来自你对法律程序的每一次严格遵守,来自民众对你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信服。 用超乎法律百倍的惩罚去压制一个普通人的质疑,得到的不是尊严,是畏惧。而畏惧,恰恰是尊严的反面。
杨宝花在法院大厅高声喧哗,有错吗? 有错。她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是不妥当的。 但这种错误,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评价和处理,有对应的程序和标准。 法院不能因为自己是 “受害者”,就自己当裁判,还拿起一本完全不适用的法条,对她进行“顶格” 甚至 “超格” 的处罚。
这是权力的错位与滥用。
它展现了一种令人恐惧的权力逻辑:
我不需要对,我只需要你服。
这件事,看似只是一个个案。 但它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对法律的信任。 如果法律可以被执行法律的人如此随意地解释和使用,那么我们普通人,还能指望它来保护谁?
所以,临沂经开区法院必须纠正这个错误的决定。 不仅要退还 10 万元罚款,更应该向当事人道歉,并对作出这个违法决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这不只是为了还杨宝花一个公道。 更是为了向所有人证明:
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行。
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by Eido. 思考者
《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贵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如此弱不禁风到以至于被人骂一顿就可以被严重妨碍了吗
9.17 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 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
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所以鄙人很好奇贵院在打出罚款十万元这几个字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
办公场所大厅里骂,又不是开庭时候骂,也不是执行现场或者调解现场,理论上只能按寻衅滋事交 110 处理吧
法院根本没有处置权啊,难倒理由是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这事说来归根结底还是立法的问题,刑附民赔钱太少了
2025.09.17
【你法我笑】。
法院处罚杨宝花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场景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处罚上限是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杨宝花在哪里?执行大厅。审判早就结束了。
法院罚了多少?10 万元。是法定上限的 100 倍。
真是震惊,再次刷新了法院的底线
法院认定的侮辱只是因为农妇说了一句:谁这么判,谁没有良心,这么一句话都能成侮辱了,真应了那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罚款 10 万元也是重拳出击,而且引用的条款也和场景不匹配,牵强附会都算不上。
官字两个口,说你有你就是有
我们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这么多年,最后连法院都能这么任性
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啊
我不是法学生。
但是我知道,10 万级别的罚款是针对企业级的。针对个人的罚款一般百元级的(比如个人闯红灯罚款 50 元,违章停车罚款 200 元)最高也不过到千元级。
对于年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农村家庭来说,罚款 10 万,是准备让自己做下一个春风吗?
欺负别人是农民罢了。
实体违法,程序违法。
这样的决定书都敢下,不就是看别人是农民好欺负吗?
果然,乖乖拘留 15 天,交 10 万罚款。
出来了过了五天才想起来复议,当然是听到别人说了啊。
我在另一个答案里就说过,彭宇案的法官换到现在一点咖位都没有。
即便证据瑕疵,王浩好歹还是按照法律判的。结果现在连法条都不看,在大厅冲突也算 “法庭审判过程中” 了?上限 1000 罚 10 万?
杨女士因为法官乱判找法官理论,结果法官还真就再次证明自己不懂法。现实有时候真是比故事更荒诞。
法官不懂法律,或者是法官懂法律但是不按照法律判。
是哪一种都不令人意外。
大概是这样的判罚不会有什么后果,没有什么影响,所以不在乎罢了。
1. 庭审录像信息打码公开
2. 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开
3. 判案追责终身制
4. 裁判文书上网
5. 宪政
此五点,法治建设已成。
我知道很多人又要说,为什么要摸着西方过河?
我就纳闷了,真正的好的体制应该是吸收别人优秀的地方,取长补短。摒弃别人的缺点,以史为鉴。
怎么就变成了西方的东西全是不好的?向西方学习就是卖国?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 “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 了法官。
好了,破案了,单身不知道多少年的知心大姐姐破防了。
知法犯法,脸都不要了。
果不其然,法官是一名女性
当法官不再依法判案,而是根据自己的心情判案
那么这个自由裁量权是不是也太大了
干脆以后别要什么乱七八糟的法律了,一切都按法官的心情判不就好了
还有一点,不知道什么时候以前被叫做大娘、大婶的人,现在被称为农妇了
这个词本身没问题,怎么从老爷们口中说出来,就有一种上位者都基层的那种来自骨子里的不屑呢?
是不再需要我们了吗?
共产党领导的法院干不出这样的事情!所以,这个法院绝对不是共产党领导的!
这都九月份了,事情才在新闻上报道出来,这些处罚,实在无法让人认同。
支持上诉,如果上诉不能解决,就继续上诉,直到能给出一个让底层人认为公平的判决,同时整顿一下基层的法院,给底层人民一个能够与权本家和平共处的希望。
敲了一大段文字,但又担心被 XX,所以啥都不说了。只能劝当地年轻人,有能力还是来长三角,大城市吧。
怪不得山东人这么热衷体制内,这就是原因。
知法,执法,以法犯法!
这幸好是 2025 年,不然真是无处申冤了。
6 月 4 日,被罚款、拘留,复议时效三日,
怎么在被拘留期间复议?
而且这个 10 万罚款是怎么确定标准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看出处罚和法律规定的关联度。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吗?
这个处罚合法合理吗?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美国,而且被罚款的是个非裔美国人,那么非裔群众组织能第一时间以「BLM」之类的名义开始游行。
我知道中国人大概是看不起黑人的,但我建议汉民族主义者至少做到黑人的水平,别搞出「百步笑五十步」的笑话。
你法我笑的含金量还在提高
说句实话,法官有点认不清自己了,你的脸值不值这么多钱自己心里没数吗?要是骂人就能罚 10 万,市政府保证大开中门,欢迎群众天天来骂,24 小时不间断骂,支持群众以骂化债。
财政局算什么,真要三保,还要看我法院。
丈夫被打成轻伤二级,打人者只用赔两万五;
农妇因为在大厅 “辱骂” 法官,被判赔十万。
作为一个临沂土生土长的老百姓,看见这件事的反应其实并不觉得很惊讶。
从前些年查环保给老太太的灶台贴封条,到眼下这件事,本质都是权力的任性。
权力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监管?不受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因为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
妇联在哪里?
女性需要你们的帮助。
如果不追责法官,你就是个狗屁法治社会
前后翻了一遍,真是被震惊得无以复加,丈夫打出轻伤二级,对方被判拘役三个月,判罚二万五。骂了你法官两句就被判 10 万元,被判半个月。骂你没良心难道骂错了吗?不仅依据牵强附会,处罚金额还能超出顶格金额一百倍,这还有没有王法了。咋的法院是你私人开的?出个教程呗我也想开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而报道写的很清楚,适应该条法律的当事人犯罪行为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 55 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 “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法院审判过程中。而农妇杨宝花找到执行法官理论时,是判决书已经下达的,审判结束后。明显不适用于该条法律。
第二,根据 199 条第 1 款之规定。顶格处罚为 15 日行政拘留加 1000 元。整整 100 倍的 10 万元罚款,到底是根据什么规定做出的。这难道不荒唐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这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然而可笑的是处理方法是,由法院判处其违规,予以纠正。这可真是棠下何人状告本官了。
难怪他们如此肆无忌惮。
这次又是山东临沂,上次那个餐馆被罚 45 万也是山东临沂的。这地方为啥因为罚款两个月上了两次新闻?
这里面说的处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99 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条规定罚款上限是 1000 元,那为啥罚款金额超了规定 100 倍是 10 万元呢?
这案子一眼就是奔着创收去的,以前这种对个人的高额罚款是极不常见的。
罚款十万(远超过法定上限 1000 元),
拘留 15 天,复议期三天,程序上给你拖过去。
不会是财政没钱了,法院又开始自筹工资了吧。
又到了给党老汉点赞的时候了,肆意滥用法权的法官越来越多了
随便罚 10 万?
这文件不会是 ps 的吧?
这个罚法, 怪不得王思聪跑日本去了
她定义了法官的性别
法官(审判员)一定要懂法✍️✍️✍️
已经出了法庭,法官的面子显然不值 10 万,应按名誉侵权,参考追风小叶案例,私下道歉就可以了,如此罚款涉嫌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
她骂的是女法官,是替自己丈夫骂
所以被判很合理
惊掉下巴!惊愕至极!
庭审结束已经出结果了,也算法庭审判过程中?
在法院大厅里也算法庭内?
仅仅一句 “没良心”,就顶格拘留 15 天?
10 万元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罚款和拘留可以同时适用?
罚款或拘留必须经过院长批准,院长也批准了?
《刑诉法》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看 街道办都能立法司法执法 还别说这高高在上的法院了。
这个农妇的丈夫被人用铁锤锤到轻伤二级,法官只判了伤人者三个月,和两万五的罚款。
然后农妇说法官这么判没良心,就被判了十五天拘留和十万罚款。
这个伤人者是法官的野爹啊?
处罚决定是六月四日做出的,农妇在当场被拘留,无陪同人员的情况下,复议这条救济措施怎么做出?
农妇骂法官,法院罚十万?十万?十万?知道农民赚十万多难吗?想逼死人吗? 宪法赋予的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呢?即使农妇过当了,需要罚十万加拘留吗?真把自己当县太爷了?真不怕化春风而去是吧?
大人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知道的明白是共和 2025,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大明 1566 呢。
还得是人上人
骂一句法官 10 万加 15 天拘留
被羊角锤打伤,只 2 万赔偿药费都不够
杨宝花那句,如果是你丈夫被打伤,估计女法官会要判自己丈夫拿 200 万吧,毕竟天龙人,人上人。
山东临沂的,那不奇怪了,因为我就是临沂的,出生成长在那里的人都知道我这话什么意思。
我支持法院配备歼 35
当前中国司法部门是最不用负责的公共部门。
无论是政府,还是老师,前几年都被整过。现在看来,就司法部门没被整过,没有任何监督性力量的制衡。
老师课堂上接个私人电话,都能被定性为教学事故。当官,当公务员的躺平,不作为,乱作为,都会有人管。就司法部门没有管的。全面凌驾于整个社会,没有管的,也没有敢管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已经成为社会恐惧和社会混乱的主要来源之一。
另外,从杨宝花的用语来看,“如果是你的丈夫被打成这样……” 可以知道,杨宝花批评的法官为女性。
ghg 来了。
咆哮公堂,该当何罪?啊?是大厅?
看到很多老哥都是认为在执行大厅与法官理论,虽然会有言语不当,但是不应当属于妨碍诉讼秩序处以行政罚款与拘留。
虽然但是吧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都可以理解的事情,但那可是领域之内我无敌的空间。
之前有律师在开庭休息期间,因为关掉律师休息室的信号屏蔽器都可以被行政拘留,没错是律师休息室的信号屏蔽器。
更离谱的是那位建议够不到用手机碰一下开关的老哥也被行政拘留了。
理由也是一样的扰乱法院秩序。
这就像一个悖论,作为堂堂司法暴力机关这个秩序也太脆弱了,关一个仪器可以被扰乱,反映一下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也可以扰乱秩序,还要罚款十万,这不是带头给社会治安唱反调吗
举轻以明重,秩序被扰乱的标准还会不断降低,毕竟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不知道在哪里。只要拘留的时候不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与期限,提反对意见就是超期。
海军一定要会开船。
空军一定要能瞄准。
陆军一定要敢开枪。
法院一定要懂法律。
参考知乎有名问题:
既然法官都懂法,你要律师有什么用?
来,不懂法的观众们,我领读一遍这个决定:
本院在审理… 一案中
按照新闻媒体的信息,6 月 3 日刑事案件宣判,她在另外一天前往大厅辱骂工作人员。
首先,现在有一个算一个,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概率可能不足 0.1%,也不会专门组织到法庭来进行宣判,一般都是判决书送看守所签字确认。所以 6 月 3 日所谓宣判那天,大概率被告人在看守所签收,涉案老大娘来法院领取判决书。
所以对于贵院来说,此时此刻根本不属于本院审理过程中,你已经审理结束做出判决。
工作人员
现在 99% 的法院都是审判活动区和法院法官办公室分割的,楼上的办公室你大概率没有人带是不可能上去的。一般一楼你能进去的办公室都是办事部门,而刑庭一般不会在一楼或者大厅有任何办事部门。你能在一楼骂到的法官只有立案庭执行局或者下楼来开庭的法官,而且本文用的是 “工作人员” 而不是法官,可见她只是在大厅辱骂法院整体,并不是该案的审判法官。
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基于上述情形,该案已经审结,被骂的大概率也不是本案审理法官,所以本案不可能继续对刑事诉讼活动有任何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条款明确指出了是 “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庭审判过程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法官进入法庭(不是法院),敲锤开始到敲锤结束。
罚款和拘留的依据,可能是我学艺不精,也许大概山东省有自己的刑诉法,我实在找不出罚款 10 万的依据。
关键你自己的处罚依据写的 119 条,但 119 条的规定我是肉眼看不出来哪里写的 10 万。
另外提醒一下各位,这个处罚要该法院院长,一把手同意。
所以,请不要说什么临时工,审查不认真了。
这玩意儿是院长同意的。
所以,这个处罚决定
不是什么法律适用理解问题
不是什么自由裁量浮动问题
不是什么临时工错误问题
是纯粹的,知法犯法,恶意创设法律,严重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也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例知道,权力天然扩张性,不因为国家,人种,历史,制度而改变。没有监督的权力,永远只对其来源负责。
顺带普个法
10 万罚金对于我来说,明显反直觉。
因为一般个人罚金在不涉及生产经营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很少会到 10 万。如果辱骂就罚 10 万,那我为什么不打人呢?毕竟打人法院才判 2 万。这样就会导致人们选择更严重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再举例而言,
辱骂就能罚我 10 万,拘留 15 天
过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也才 5 万左右。
那我为啥还要动嘴来辱骂?
和我的全险大运去说吧。
用羊角锤把人打成轻伤二级,拘役 3 个月罚款 2 万多。
在法院理论,声音刺耳一点,拘留 15 天,罚款 10 万元。
朋友们,这下应该知道该怎么做了吧。
如果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是真实的,起码有 2 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条款规定,一是违反 “法庭秩序” 必须是庭审时遵守的有关纪律和规定,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农妇在法院大厅找法官理论,吵闹等,不属于违反法庭秩序。罚款和拘留是选择题,只能选择一种处罚,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显然错误且罚款 10 万于法无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罚较为妥当。
二,两份独立决定文号一样,不易区分,文书制作不规范。
这种低级错误,两份决定书真实性值得怀疑……
法官,一定要懂法。
支持法院,他今天敢骂法官,明天回去了就得骂郭嘉骂正负,散播不良言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会伤害基层人民对征服的信任。蠢人做傻事对社会的损害不亚于罕见买锅鱡,法院此举,体现了现代法院无与伦比的前瞻性,你不能等她犯罪了才对她上重刑,在预感到这个苗头的时候就做一些小处罚,防止她犯更大的错,这是春风般法官给予的人文关怀。
从这我们也能看出挡圆的责任担当,判决者未必想不到这样做会受到群众谴责,但还是义无反顾的做了,这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儒家精神之提现,数千年的文化传承造就了我们现在不怕事敢担事的民族气魄。换成美国的法官,唯唯诺诺,唯利是图,对于真犯了罪的还得找各种证据来定罪,不知道放跑了多少罪犯。
当然,也不能说法院的处理是恰当的,罚钱事小,关押事大,罚点钱上几个月班就挣回来了,关押拘留可是要入档案的,这农妇以后没法参军考公务员对她的前途伤害太大了。因此,我提议取消拘留,把罚款提高到二十万就行,她要是给不起,自然可以以老赖的罪名拘留她。法要留情,不能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等到她到时候考上公务员,自然会感谢法官的网开一面。
不想多说
法官总有下班的时候吧,小孩总有放学的时候吧
你骂马云是穷鬼,人家可能嘴角会上翘,你要是骂一个胖女人肥头大耳,人家可是要动手的。
我们简单回看下追风小叶的案子:
2023 年 6 月 11 日在成都地铁被两名女子怀疑鞋面藏有摄像头,污蔑偷拍,经警方检查,证实清白后仍被带离车厢。
——请注意,地点为地铁。而提问中的案件地点不过为执行大厅。
上述两地点哪个更为公开、更为人数众多,无需赘言。
我们再看事件,追风小叶一案中,男方毫无来由被单方怀疑,被污蔑。而本案,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辱骂。
但追风小叶案一审判词如下,并贡献了 “扩大影响是男方的责任”:
2023 年 12 月 12 日,该案一审判决公布。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位女士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50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统不支持!
更遑论行政强制措施了。
然后就是长达六个月的调解,再调解,再调解,不停重复,某部门罕见的对双方当事人呈现耐心。
不妥协?好!二审仍维持一审判决。女方毫无责任。
但本案,没有一审二审,无论情节还是影响,均远远小于追风小叶一案,
但被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十万!
我们温习下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请问,因不服判决到执行大厅理论,是否仍属于 “法庭审判过程中”?十万元是否属于 “一千元以下”?!
提问问如何看待,还能如何看待??
唉!
“群众发牢骚,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有尖锐的言论就要立案调查,进行打压,这是软弱的表现”
1941 年,清涧县农村,农妇伍兰花经常在群众面前发表一些不利于毛主席和我党的言论。社会调查部接到举报调查后,伍兰花确实 “犯罪” 了,将她押到延安,保卫处判了她死刑。
很快,毛主席从社会调查部内部刊物中了解此事,很快发现了问题,对部门同志批评道:“你们不能这么做,不做调查就随便抓人、杀人,这是国民党的黑暗做法。”
当晚,毛主席想了很久,心情难以平复,让人把伍兰花带来谈一谈,想搞清楚究竟是因为什么事会骂自己?
不一会儿,伍兰花被带到毛主席跟前,主席一看,那妇人就是一老实忠厚的农民形象,虽说只有三十多岁却像近五十岁的年龄,可见生活清苦忙碌。看到眼前的伍兰花,毛主席更加确定这件事搞错了,主动给她倒了一杯水,请她坐下来说一说。
毛主席问道:“你为什么要让雷打死我呢?” 当时,伍兰花误以为这是自己被枪毙前的问话,目的就是想让她认罪,生气地说:“枪毙我也要说,反正咱活着也要饿死,不如早死痛快。”
毛主席顺着伍兰花的话继续问:“为什么活着也要饿死?” 伍兰花见毛主席态度不错,语气也略微缓和了一些,解释道:“你们干部就知道逼我们交公粮,不管我们死活,我家确实交不起,有多病的婆婆,三个孩子,丈夫也死了…… 一年到头就剩下一小袋粮食,还要交公,不管我们死活,一气之下骂了毛主席。”
听了伍兰花的话,毛主席非常自责,当即把保卫处的负责人叫过来严肃批评道:“你们搞什么名堂,交公粮要在不影响群众生活前提下自觉交,怎么能从百姓口中夺食,这位妇女不但没罪,我们还要接受她的意见,在工作中及时改进……”
随后,毛主席当即要求释放伍兰花,要求保卫处的同志亲自送她回家,把之前交的公粮还给她,有困难可以找自己帮忙,不能饿死一个人。伍兰花一听非常感动,当即感谢毛主席,回到当地后逢人便说:“咱们毛主席,雷打他也打不死。”
链接的权威性不用赘述了。
原文贴一下:
毛泽东知错就改减征粮
1941 年仲夏的一天,延安公安保卫部门向毛泽东汇报了这样一个情况:清涧县有位农村妇女的丈夫被雷电击死,于是骂 “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下的地区“官僚横行” 等等。那位妇女被当地执法部门抓起来送到延安,司法部门准备审查后严加惩处。毛泽东听完汇报后当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嘛,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第二天,毛泽东让人把那位妇女找来,态度和蔼地招待她,那位妇女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骂了共产党、毛主席,却还受到毛主席热情的接待!她感到内疚,不断地责备自己,还跪在毛泽东身前。毛泽东见状急忙扶起她,并亲切说:“妹子,你不要这样,要对我讲心里话:究竟因什么困难才骂政府?说心里话,我们才叫一条心啊!” 毛泽东的这番话触动了那位妇女的心,她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对毛泽东说:“共产党来后,开始有了咱的五亩地,头两年还好。这两年,村里的官,乡里的官,县里的官,都不管咱的死活嘛!要公粮还骂咱男人,连老娘也骂哩!”
毛泽东听罢,马上让军委总部保卫部部长钱益民派人护送这位妇女回家,还把自己的口粮拿出来送给她。随后,毛泽东从实际出发,把边区政府下达的公粮任务由 20 万担减少到 16 万担。
这以后,毛泽东尊重群众、关心群众和善听诤言、知错就改的动人故事,伴随着陕北农民李有源创作的《东方红》颂歌传遍了祖国大地。
刘少奇从善如流听真言
1961 年 5 月,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回到老家湖南宁乡县炭子冲调查研究。一天,他发现电线杆上贴有一张写着 “我们饿肚皮,只怪刘少奇,打倒刘少奇” 的纸条,字迹歪斜,像是小孩写的。刘少奇把这事告诉工作人员,希望见到这位小朋友。经过侦查发现,写纸条的人是花明楼区完全小学年仅十岁的四年级学生肖伏良。
次日傍晚,当刘少奇从工作人员口头得知关于纸条的问题 “学校已作出决定,开除肖伏良的学籍” 等情况时,连忙摆手说:“不要开除学籍。小孩子吃不饱饭,有怨气。我是国家主席,当然有责任。”同时提出,要见一下肖伏良。肖伏良带来后,紧张地哭了起来。刘少奇微笑着把他拉到自己身边说:“小朋友,不要哭。你说说心里话,为什么要写那张纸条好吗?”
原来肖伏良的父亲去修水库后,他和妈妈就在食堂吃饭,每餐只有三两米,实在吃不饱。肖伏良为了让妈妈吃一顿饱饭,就将不属于他家的饭塞进了书包。被发现后,领导批评他,说这是往刘少奇主席面上抹黑!肖伏良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于是扯下练习本纸,写下了那几句话……
刘少奇查明原因之后,不仅没有处理任何人员,还从实际出发,建议中央解散了人民公社食堂,然后率领人民大力发展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终于度过了三年严重经济困难时期。
王震广播道歉表诚心
1960 年 9 月,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国家原副主席王震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视察工作,正赶上乌鲁木齐生产建设兵团召开誓师大会,下属单位争相表 “决心” 和放 “卫星”,王震听得鼓掌称赞。正在这时,“绿洲” 团场长杨晋光却满面愁云地走上主席台,从包里取出一面锦旗说:“首长、同志们,去年我们‘绿洲’团场的成绩水分很大,不应该得这面优胜锦旗,请党委收回。今年新增加的单产指标,我们团场没有办法,搞不上去……”
王震怒道:“一个党员,把党给的荣誉随便退回去,这样的事情也做得出!”杨晋光由此不仅在师党委会上遭到批判,而且还受到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王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他接连走访了十几户人家,见到他们吃的都是黝黑的菜团子,同时人民群众对 “虚报浮夸” 之风骂声不断。
见到这些场景,王震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当即召集各团场的书记员开会,并要杨晋光也参加。会上,王震道歉道:“前几天,杨晋光同志大胆批评了不实事求是的作风,结果我粗暴发火,使本该受到奖励的杨晋光同志反而受了处分。” 他向杨晋光鞠躬道歉,还要求把自己的检讨印发给团场人手一份,并在广播上播放检讨录音。
我之前在很多回答里说过了。
我们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合法性的来源,他们当年的行为和说的话,和当下的情况各种打架。
我们一直很想搞出一套能够同时容纳过去和现在,能够自洽的理论。
但这个难度太大了。
过去和现在简直南辕北辙,想把这两者融到一起,相当于要让苏联和老美原地结婚。
所以,当下就只能嘴上说一套,手里做一套。
长期思想和行为互搏。
时而左边一点,时而右边一点。
然后这样久了,时而也精神分裂一点。
这种不应该调解的吗?怎么没有调解呢?是法官不同意吗?
我弱我有理遇到我强我整你。老百姓不接受判决结果发牢骚很正常的现象,如果这都接受不了建议辞职好了。还有就是在村里骂人是要挨揍的,万万没想到在公家单位不但吃了牢饭还被罚了 10 万,挨打也才赔 2.5 万这下更崩溃了。地方法院用法律手段激化矛盾真的太搞笑了。
有点不太合理了
妨碍正常诉讼活动的前提是存在正常诉讼活动
我还以为是在法庭上骂才会这么处罚呢,原来只是在大厅里。
要是骂的不是当官的,还会被拘留和罚款吗,这是要当土皇帝不成?
这个法院是私企吧?
法官是临时工?
作为法官,最起码要懂法吧。
哪怕顶格罚款 1000 元也可以,10 万的出处是哪里?
司法是一个国家安定的压舱石。老百姓不是求着相信法律,而是国家承诺法律会保护老百姓,老百姓才愿意相信法律,并放弃自力救济的方式。
当司法乱了,国家的动荡还会远吗?
春风法官,就问你这风大不大吧。
要不然人人都想考公呢,因为是真的不一样,差距大到让任何人看了都按耐不住。杨某老公被人打成轻伤二级,判打人的三个月,赔偿 25390.69 元。而杨某在执法大厅骂判决的法官,就被判了拘留十五天,罚款十万元,贱民的轻伤二级,比不上天龙人受几句骂带来的精神伤害,这是演都不演了
我知道,这并不好笑。
这个法官以实际行动辱骂了我国长达 46 年的 “法制建设”。这样的成绩单,怕不是最高法都得慌了。
-– 我说的
是春风法官,是春风法官,呀~~~~~~
她的发丝,好美啊~~~
不玩抽象了,看到这个新闻,我知道有些人要被 “汹涌的民意” 辱骂了。
人就分三六九等,被打成轻伤 2 级,2 万。“骂” 法官 10 万。
去年考的法考,和向高甲学的刑诉,法院的这个处罚完全不符合刑诉法,可以说是非常随意的决定,可以说完全是在侮辱法律。
但话又说回来,公知没有了,天涯没有了,现在还有人站出来给她发声么?
会不会几天以后,各大平台都搜不出杨宝花的名字了?
真有意思,现在法院的判罚越来越主观了。
不考虑客观事实,全凭自己心情。
之前有个被告母亲休庭之后当庭扇了律师一耳光,然后律师 “还手”。
被告母亲被罚 500 元,原告律师被判互殴拘留 3 天罚款 500 元。
这个辱骂得骂到多难听才能拘留 15 天罚款 10 万元。
这事肯定是真的,当事人把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都贴出来了,上面还有法院的公章,伪造这个东西要判刑的。
法官既然根据《刑事诉讼法》199 条作出的罚款决定,那能不能去查一查 199 条规定的罚款上限是多少呀?
做出这个决定的法官要么是一条法律都不懂,要么是滥用职权。法官不管滥用职权还是不懂法律都不应该继续当法官了。
中国的法官真当自己是个官了,肯定是老美那边的思想植入得太深了,有点忘乎所以了。
在中国法官根本就不是一个官,这么说吧,你看大明王朝 1566 里面,那些区级别的法官在整本书里面名字都没有,级别比田县丞还低一些。就是县长手下了一个差吏,见了县长都要下跪的那种小角色。
也就吓唬下什么都不懂的老人,只要这个老人找个级别再稍微高点的官一闹,这个法官立马就得吃瘪。
反倒是这些小差吏对老百姓的鞭子挥得那个带劲,比他高几级的真的官员对老百姓反而是和和气气说话的。
加速!
判罚的真正原因是 55 岁农妇无法登陆小红书,如果是一位年轻姑娘,工作人员会在现场临时找一位男性,判他强奸或猥亵,从而为女性争取足够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十万元不合法
2、罚款并处以拘留不合法
结论:这就是中国基层司法体系的现状
隐约看见拘留决定书的落款是 6 月 4 日。
这 10 万元罚款,法院判的倒是非常有效率,要是所有案子都判的这么快就好了。呵呵
轻伤二级,没有赔偿,全国都是判八个月到一年左右。
这个判三个月拘役,不是人情案金钱案我下辈子投胎在山东
前有党老汉,后有城市猎人,呵呵呵
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上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但这 “法庭审判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和 “在执行大厅”“罚款十万,并拘留十五日” 的差距 ······ 是法律改了还是有什么额外的解释条款我们搜不到?
权利任性妄为,行使权利人的对人民的阶级矛盾
报告法官大人,下面的很多回答都在阴阳怪气质疑你的判决,甚至还有人拿出了法律条文。
建议把他们通通都拘留 15 日同时罚款 10 万元的。让他们看看什么叫自由裁量权,什么叫法律条文解析权在我这儿。
那个法官应该是女法官
虽然没证据, 但我觉得八九不离十
根据法律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10w 无论怎么看,都大大的超过了
只有女法官才能做出这个判决
【ps】我找到证据了,我判断的是对的,农妇说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你的丈夫可以推断法官是女法官
锤子敲人到轻伤二级罚 2 万,骂人罚 10 万,所以这个判决在鼓励什么不用多说了把?
PS:我查了下百度关于轻伤二级的标准如下:该等级涵盖颅脑、面部、视听功能等 12 类身体部位的损伤,具体标准包括头皮创口≥8cm、鼻骨粉碎性骨折、鼓膜穿孔未愈等医学指标,构成量化判定体系。在损伤等级中属于轻伤下限,向上衔接轻伤一级,向下与轻微伤区分,形成从轻微伤至重伤的分级框架。
你的意思是?
我打人导致人二级轻伤需要罚款 2.5w + 三个月拘留
但是如果我在法院骂了一句法官
我将面临十万罚款和 15 日的拘留?
如果新闻属实,没什么春秋笔法的话
这里面的离谱程度可太生草了
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事情的离谱程度
从处罚程度来说,同样是拘留 + 罚款
带来的影响就不提了, 三个月拘留和 15 天拘留带来的影响是一样的
但是从罚款金额来看,你三个月能存十万吗?
想三个月存十万的话保守估计要月入四万(税后)
再科普一下二级轻伤
骨折或者一定面积的出血、烫伤等这种造成一定人体影响的算二级轻伤
现在能感觉这个事件的魔幻程度了吗
我举个例子
如果你不开心了
你可以当街去打断四个人的腿
受到的处罚差不多相当于骂了一句法官
脑子里浮现好多相关的苏联笑话
点赞多的话给大家讲讲
公检法,只有公安是政府那边的,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受监督的
换句话说,关进笼子里的是政府,自由的是法院检察院。
话说回来,检察院和法院只敢挑软柿子捏,遇到稍微有点能量和懂门道的人就不行了。
看到了吧
这就是依法治国下的有法律知识、职业素养、公正执法的法官群体的缩影
你法我笑
比人大还能释法
看了两篇答案,看的太憋气不看了。
盲猜不久就会有知乎好法官 / 好警察 / 好公务员出来现身说法:
讲述自己 “本来心怀为人民服务崇高梦想,却遭遇刁蛮农妇胡搅蛮缠,自己自费帮助他,她却更加变倍加利,最后不得已使用与问题中相似手段才平息。” 的故事。
都是我们老百姓不好,让你们受委屈了。
对~ 不~ 起~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这很正常
初中课本就已经教过,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那么你说,谁是统治阶级?是法官,还是 55 岁的农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显然,按照常规理解,农妇必然不是工人阶级,而属于工农联盟。
至于我法官大人,那可是堂堂工人阶级,那可以领导,领导发动人民民主专政的权力打击一下反动分子的嚣张气焰不是很合理的一件事情吗?
大伙不要那么激动. jpg
农妇骂了法官就被大罚,某姓杨的骚扰威胁法官却逍遥法外还能保研,我不好说
各位我就是说啊,就是说啊,某个网红带着 100 万去,分 10 次骂当地法官行不?保证流量足足的,起号超快!
公权私用,无人监察,这方面不进反退。
还剩点舆论起作用,也越来越小了。
有些老渣滓倚老卖老,仗着有豁免权为所欲为,作恶多端
有被这些老登辱骂过的、却又无可奈何的人肯定理解这个意思
法官可以保护自己,因为自己就是法律武器,那普通人遇上这种事怎么办呢?
说白了,都是这些法律武器一直以来袖手旁观把这些坏人惯出来的。现在反噬到自己身上了,希望这个老登放出来后继续去闹,闹出个虎虎生风,闹出个一日千里
罚款决定书可能是拿模板套用的?忘了把万字删了?
应该把她判处极刑,
竟敢对伟大的法官犯下大不敬之罪,
我连想想都觉得犯了罪
中国法官都是党和政府严格考察,忠诚可靠的伟大战士,是维护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天平
中国社会有今天这样的伟大团结安定它们功不可没
历史不会忘记它们,人民不会忘记它们
将军:法官一定要懂法!
法官:不!不需要,我就是法!我说庭审过程就是在判决几天后的执行大厅,我说你严重就是严重,我说 10 万就是 10 万!我说 “和” 就不是 “或”!
轻伤二级(约为毁容、骨折、半聋瞎、断指程度),判拘役三个月,赔偿 2.5 万。
执行大厅辱骂法官没有良心,拘留 15 日,罚款 10 万。
这就叫刑罚得当,这就叫专业。
陈清泉院长只是拥有解释权,这位法官可是拥有立法权哦!
对了,虽然你人被拘留 15 日,但是你要 3 日内提交复议哦![飙泪笑]
这两个决定书给我看笑了,吃瓜网友都看出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上限是 1000 元,并且罚款和拘留是二选一,为什么决定书能够依据上述条款整出罚款 10 万元并处 15 日拘留的处罚结果?
网友的上述质疑完全是合理的,我完全同意。
但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对法律的理解必须要超出一般网友,所以让我来帮临沂法院解释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所以临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宝花拘留 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杨宝花罚款 10 万元,没毛病!
之所以两个决定书都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是因为复制粘贴的时候搞忘了改了,笔误笔误。
至于刑事案件怎么还用民事诉讼法以及同一个行为怎么还刑事民事混着用,这种问题你们就别问了,说了你们也不懂,最终解释权归陈清泉院长所有。
另外,这个农妇杨宝花一家我倒是觉得挺有意思的:
首先是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在与同村村民孙运省的冲突中,被孙运省用羊角锤锤成轻伤二级;
然后杨宝花因为不满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执行法官发生争执,被法院锤了(罚款 10 万 + 拘留 15 日);
最后在爹妈双双被锤的情况下,杨宝花女儿的选择是积极履行,向法院缴纳了 10 万元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人家每次都锤你们杨宝花一家人不锤别人?
很明显责任全在杨宝花一家人,你们这家人又老实又有钱还自觉,你们这么好锤不锤你们难道锤其他不好锤的人?
现在拘留也执行了,罚款也交了,又搞出这种舆论来,建议法院追究杨宝花女儿扩大影响的责任,再罚她个 10 万元!
大佬,你怎么看?
中国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啊。
罚款 10 万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这个罚款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和最终的处罚结果完全冲突。
可以评价为老爷恼羞成怒,乱整的。
正如高赞说的,权力不仅没有被关在笼子里,还被 “一部分” 人拿出来欺压百姓。更可怕的没有看到事后监察机制。我看他们早已不是人民公仆,而是人民主人了。越看这种事情就越是心寒啊。
【根据题主的截图显示,山东省临沂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拘留决定书》称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宝华拘留 15 日。《罚款决定书》同样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杨宝花罚款十万元。】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 2024 版: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疑问:
1 一百九十九条明确了 适用场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杨宝花与法官纠纷争吵 “辱骂” 发生在法院执行大厅,请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在执行大厅进行审判案件的吗?还是说可以不依据刑法,适用于法院任何角落?
2 十万元罚款的依据是哪个条款?在一百九十九条当中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下。
3 侮辱、诽谤有没有明确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裁定依据是法官的个人感受还是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如果我前面两条质疑法院没有依法执法,算不算侮辱?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裁定故意和非故意?该法院是故意适用错误的《刑法》一百九十九条,还是不懂、不会、不理解一百九十九条的法律条款?无法区分 “一千元以下” 和十万元的区别?
现在很多法官都认为自己不是普通公务员,对群众采取的是高高在上的姿态,如果群众攻击了法官,那必须重拳出击,如果是群众之间的纠纷,那就美美隐身,别说 10 万,10 块的处罚都没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是什么内容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是不是审判过程中辱骂暂且不提,当事人自己声称不是,法院的处罚决定说是
但这个罚款金额就离谱了,法律规定一千元以下,也就是百元级,怎么能罚款十万呢?
案子中那个打人的才判了两万多啊
这说明只有党老汉这条路是行的通的,其他路线都没有用
还是得党老汉教育
傲慢啊傲慢。
如果只是辱骂就能拘留 15 日罚款 10 万元,那么骂法官的可多了去哦!
再扩大点,骂所有去执法的执法人员,那更是多了去了?
这样财政罚款收入是不是就 10 万 ×N,N>1000 万?
发生在我老家那边,一点都感觉不奇怪啊。
要不,先内部审查下吧,老家负面新闻有点多了。
罚款十万的法律依据何在?
小狐为知友们带来独家深度观点~
文 | 张彦宗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5 年 6 月,山东省临沂市 55 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 “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宝花收到了 10 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 15 日,处罚理由是 “对法院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
这事让众多网友好奇,她到底说了什么话,以致受到如此重的处罚?
先说法院重罚杨宝花的背景,让她不忿的案子是这样的:2023 年,杨宝花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持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今年 5 月,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6 月 3 日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 3 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 25390.69 元。
杨宝花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心生不满,找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她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很大,但没有侮辱、谩骂法官,说的最重的话也就是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如果杨宝花所言属实,那法院如此处罚,未免小题大做。即便她当时扰乱了法院秩序,冒犯了法官,但普通人不理解判决,言语过激,也是情有可原。经开区法院既然作出这个判决,要是觉得判决经得起追问,也不怕杨宝花理论。如果杨宝花的言辞不像她说的这么轻飘飘,而是到了性质恶劣的程度,法院可以拿出监控视频反驳。
何况,从经开区法院开具的决定书上看,对杨宝花处以那么重的处罚,也被有关法学专家质疑,认为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且罚款过高。法院处罚的依据是刑诉法第 199 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这份非常重的处罚让人看不懂有两点,一是杨宝花的代理律师说,她找法官理论,时间是在一审判决后,地点不是在法庭,而是在法院执行大厅,根本不适用法院列举的处罚依据;二是罚款金额超过 1000 元,数额大到 10 万元,且罚款与拘留并用,过罚严重失衡,也违背法条规定。
从这两点看,经开区法院的这个处罚决定似乎有些任性。
这里需要再说一个背景,就是法院开具的处罚决定,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的处罚决定有很大不同。后者在处罚前有调查,可法院处罚的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分管院长批准。若不满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可法院的处罚只能找上级法院,救济渠道要窄很多。
杨宝花的女儿在今年 6 月 18 日向经开区法院分两次转账,替母亲交了 10 万元,此时杨宝花也刚结束拘留,申请复议。因为没有在处罚决定出来的三日内申请,上级法院以超期为由不受理。法学教授建议杨宝花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大致就是找政法委讨回公道,或者继续找上级法院,让其纠错。
结合杨宝花的描述和法院开具的处罚决定书,重罚 10 万元、合并 15 日司法拘留的所有构成要件都难以成立,外人很容易怀疑法院是在公报私仇,法官没有容人之量。如果这是全部的事实,代入杨宝花的角度,她的丈夫被人打伤,获赔两万多,她表达不满,还要被拘留、被罚款 10 万元,这种司法处置怎么能让人服气呢?
如果处罚有明显瑕疵,缺乏法律依据,临沂市两级法院应该主动自查自纠,而不是被动地不作为,否则太傲慢也太冷漠了。当然,如果法院还掌握了别的事实,也应该及时说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伤害法院的形象。
搜狐《狐度》
交不起罚款就只能拿法官送到地下才交得起了,毕竟冥币比较便宜
货拉拉和山西大同案的时候就在说,最大的问题是检法的监督纠错机制完全失效,本案只是再次印证罢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如下:
条文内容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
适用范围
该条款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扰乱秩序行为,例如:
第一,请注意,此条适用范围为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农妇骂法官时,在不在审判过程中?
第二,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那罚 10 万是哪来的,谁定的?
这算不算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公开不懂法啊?
关于一审的判决,我想问,如果我用锤子把法官打成轻伤二级,那也给我判三个月拘役,赔三万。不得加码,行么?
明白了,女法官心情不好。
在中国,最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律认知最浅薄的就是法官群体。
以前我会义愤填膺,现在我只会说挺好的,
中国人啊,尤其山东这种地方,其实是严重符合这种待遇的。
邪恶的不是官,这是神明借官之手,惩罚邪恶的人民。
因为你崇拜权力,权力作用在你身上,那是愿赌服输。别输不起。
之前那个告了一百多次强奸讹钱才把自己告进去的是因为她讹到一个警察身上了
权力才是神圣不可侵犯啊
你顶格拘留还可以说是法条之内,已经够出气了吧
罚款十万是参照的哪的法条?就算是人格侮辱也要十万?
追风小叶:驳回所有诉求
建议这位女性发个道歉公告表示自己道歉了
法官要懂法
法官要按法律判
法官没有执法权
现在这样事太多了,都麻木了
山东嘛,不奇怪。
可能非山东人或非和肉食者打过交道的山东人根本想象不出山东有多官僚。
我爸之前有段时间接触过省里,打过几次交道后,就一个态度:润!
然后现在他做项目都特别排斥山东的厂。
当然啦,山东只是中国的一个缩影罢了。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个腐败不只是经济腐败,也是 political 腐败,而后者更致命。
不如让 AI 当法官 绝对比人好
法律进步了。我记得小时候看包公案,”咆哮公堂 “好像是最高杖 20,流 3000 里,虽然整部电视剧就没一个人因为这个挨打,充军;这帮 P 民对着” 公仆 “哈气现在只是拘 15 日,罚 10 万,没有流放没有挨打,还不感谢大老爷的不杀之恩?人家 100 个人选 1 个,辛辛苦苦几年奋斗考上的务员还去了法院,还真当人家是” 公仆“啦?给你们一点小小的权力任性看看。
当然了,电视里是有铁面无私的” 包公 “来处置贪官污吏,现实里哪有冤啊,谁敢有冤,你们把人抓了指不定要出多大冤呢!
人民骂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怎么还被抓进去,还罚款了?这不是倒反天罡了吗?
Emm…
当庭 对 大厅
三小时 对 一句话
1 万 对 10 万
该死,我居然有种莫名其妙的优越感!
1. 不是庭上辱骂,而是庭后见到法官答疑,言语激动,以至于失言,法律适用有问题。
2. 且不说仅仅是骂人,哪怕动手打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最多是拘留几天,罚款 500 元以下。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罚款 10 万绝对畸重了。
3.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处罚究竟怎么经过层层审批签发的,法院和法院需要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临沂?
想起来了,就是那个仅凭一个田鸡汤视频市监局就能开出 45 万罚单的地方。
山东本身就是极度推崇考公考编的省份,是全国最封建、等级最森严的地区。
出这种事不奇怪。
我不是地图炮啊。
但这些年有关山东的,我印象中除了淄博名声稍微好一点,基本没有什么正面新闻,毕竟这地方权力毫无监管,很容易被滥用。
这种逻辑其实不需要很复杂的什么法学逻辑或者政治逻辑。
就很简单一点——将人先异化,他们眼里,农妇是低端” 人 “口,随后任何举动都是心安理得的。
哦,对了,最熟悉这种操作的好像是二战时候的轴心国,当时他们把那些被他们奴役的民族先称为除了人以外的其它称呼,随后就对他们随心所欲。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这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上网搜了一下法律原文,然后依据原文来发表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进行警告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一,按照问题的描述,大厅的争执显然不属于法庭审批过程中。
第二,“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如果我对于 “或” 这个字的语文意思没有理解错的话,应该是指两个条件二选一吧,可以既要有要吗?
第三,“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我的语文老师没教错的话,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最高一千块罚款的意思吧?那这个十万的罚款依据是?
然后我又查了一下法官搞错了判罚会有什么惩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如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请问这个法官是不是应该被判罚和赔款呢?
这个女法官好像忘记了之前那个三八红旗手法官下班后的浪漫偶遇了。
这个判决好像就是在说:不服来捅,是兄弟就来捅我。
你是说一个小学学历的农村妇女,因为在诉讼大厅,还不是在庭审中,出言驳斥法官,被罚进局子十五天,还得缴款十万元?
我在猜法官性别的比赛中达到了 0 秒的好成绩,你也来试试吧
虽然我不太相信这位 55 岁农妇只是说了: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我也不太相信这位 55 岁农妇只是 “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但是这波我必须站这位 55 岁的农妇。
因为什么?
因为法官作为道德底线的守门人,不应该这么抽象。
明显不合法。所以说公开,公平,公正在哪里?所以说裁判文书网文书越来越少不公开的原因是什么?法制建设还远呢,这还发生在重视法治孔孟之乡的山东。
刚开始以为是 p 的图,然后仔细看了一下报道,发现确实是真的。真是应了那句话,太过离谱,以至于不得不承认是真的。
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高层眼睛被蒙住了吗?现在警察被称为 “帽子”,这种戏称只有在以前犯罪分子才用,被称为 “条子”,现在全名称呼,法官被杀,百姓拍手称快,完全成对立面了。
法院本质上就跟之前的铁老大一样,是一个缺乏监管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王国。
但它的先天优点(或者说缺点)是不动或者少动真正上层的利益,是一个植根于文书上的亚空间生物。
不像铁老大一样,是物质界实实在在的逐渐长成的肥肉,是个人都想上去啃一口。
需要用它的时候,只有等尘埃落定后才会用这张擦屁股纸装模作样的擦两下,表示这件事情办的起码屁股上是干净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法院能兢兢业业的干好擦屁股这项工作,对下怎么样?别人是不关心的,毕竟损害不到真正上层的利益,刑不上大夫,改和不改又没什么两样。
只要它还处在这个独特的生态位,只要它还在供养着相当一部分既得利益者,并兢兢业业的做好工作,那么这项奇观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在《1984》中,奥威尔直接写道:
“迟早有一天,他们会宣布二加二等于五。虽然你明明知道那是个错误,但你必须把它当成真理,而且还要赞美他们正确英明,否则便被认为对他们不忠,因为对他们忠诚是你的义务,虽然你们之间毫无关系…… 而这一切,仅仅因为,他们有枪。”
昨天刷到信访办领导骂七十岁老头,结果一群知乎好干部跳出来,一边说事实未知,让子弹飞一会儿,领导不会无缘无故骂人的。一边又在事实未知的情况下,竭力想把老头打成刁民。领导这么骂一定是平时被刁民欺负狠了,呜呜呜领导太可怜了。
现在角色互换,55 岁农妇辱骂法官,结果是又看到忠臣护主,还是一边说让子弹飞一会儿,不要随意造谣。一边竭力证明农妇是刁民,领导被骂一看就是天天被刁民欺负,平时把他们惯得太过分了,呜呜呜领导太可怜了。
人不能这么无耻。
72 岁老人信访遭干部辱骂「老东西」「老不死」等词汇,是否属实?暴露出干部开展群众工作中的哪些问题?
公检法一体的恐怖性。
骂人是发生在判决以后的法院,在法律上,该法官觉得自己受辱,应该是要起诉,然后判决赔偿。
把自诉案当成犯罪处理。
把个人赔款改公家罚款。
典型的公器私用。
为 xx 服务,那你就是服务员,从没听过骂服务员要关起来赔 10 万的,也不知道她这个依据是哪来的。我觉得都做法官了还是多少得懂点法,哪怕你用 ai 搜一下呢,又不要钱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都这样了还试图讲理?不如直接激化加快进度
我看是 “农妇” 试图煽动大众情绪挑战权威,完全不顾抗战时候大婶大娘大姐和乡亲们的贡献,大家好不容易才有了现在的好生活,建议叛国罪论处[思考]
你们还在盼望着什么?是在期望公平公正?那你等到死吧。你就跟王乃武和小白菜一样,只是权力游戏中一片树叶。
遇不到事情的时候,有人天天自豪;等真有事发生,你就知道是什么社会现状,和古代差不多:大胆,我看你是居心叵测。刁民,不杀你还不跪拜谢恩,文举老爷是又高又硬。
当然了,有人依然装傻,继续自豪,哪怕是发生在自己身上。
搜了下《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步警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第二步带离: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第三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二步半: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法院罚款 10 万的是走的那一步?哪个法?
法院乱判的例子如今比比皆是,因为法院只是一把刀而已,它要足够锋利才能吓住老百姓,刑不可知才有威慑力,况且它再怎么锋利也伤不了主人。归根道理还是因为权力只会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只不过因为以前有人画饼说是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所以遇到这种不顾民意的判决大家才会愤怒。
没记错的话
扰乱法院秩序 警告 警告无效的强行带离
情节严重的可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内拘留吧
这十万罚款也是自由裁量吗?
————-
查了下法条,以上处罚是开庭时,不适应于这个情形,这个应该给派出所行政处罚甚至到不了 1000
现在自由裁量可以突破法律上限了?
按照说话有利己方的基本逻辑,这位农妇可能没动手,但是骂的应该挺狠。且不是她说的有点激动,而是泼妇骂街级别的 (ง •̀_•́)ง在这个情况下成功激怒法官,法官被骂心态崩了,脑子一抽给她来了个重罚,但是这个重罚又超过处罚力度
这逻辑是可以反推的
能做出罚款十万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明显是超过处罚范围的,这法官如果平时就滥用职权,应该对这类人比较熟悉,下手应当快准狠。要坑人也会钓鱼执法或者诱导犯罪之类的,扣上罪名
大概率是这法官心态被骂炸了,也就是农妇精神攻击 MAX。绝对不是单纯的情绪过激骂几句,维持秩序的人员进来第一时间也是劝离,能上手的都是情况失控的
不然这个法官有的是办法整她
不过也不全是坏事啦,这搞一下多少引起重视,查查底也好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带头不守法,那么就是在逼老百姓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后果是我们这个社会承受不了的。
最高人民法院会管这件事吗?
说明打官司要去正规的法院
一个本该最懂法、最遵守法的地方,作出了一个公然违法、且错得如此离谱的处罚决定(说实话,看到山东的又突然觉得不是很惊讶了)
“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笑死,有一种太监挨骂了,嚷着 “你不尊重我就是不尊重老佛爷” 的即视感
没记错的话,行政复议里关于期限的认定是始算日是按当事人知悉或者明确被告知可以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我不知道是否适用法院。
但是整件事确实耸人听闻,看完问题描述一个 “高贵” 的法官形象跃然纸上,对待 “刁民” 重拳出击!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如有侵犯!十万一次!
如果你问我普通人的人格尊严多少一次?你去问追风老叶啊!
现在理解在花剌子模的历史中,为什么国王摩诃末只听好消息听不得坏消息,是因为坏消息实在太多了,人生太苦了。
这就是没有统战价值的结果。
你看党老汉,就没有被罚款 10 万元。
你只敢动嘴,那肯定顶格处罚你,
但你要是带着家伙,跟上他。
那他大概率就会坐下来跟你谈一谈了
仆人反手把主人关进笼子里,岂有此理
春风之时,一堆人跟我辩论党老汉怎么怎么错了,春风怎么怎么正义。
现在发现,法条在人家手里,人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即使错了也是些小错,自罚三杯也就结束了。
所以,不辩了,我不识字,我支持党老汉。
人民法院的法官,被人民群众说几句怎么了?究竟还是不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了?
毛主席都说过:群众有意见,说明咱们的工作和政策存在问题,如果有一点尖锐的言论,我们就采取打压的方式,不让民众发声,那人家骂的有道理呀!
所以,那位大人是什么阶级的法官?好大的官威啊!
没什么,国内法官理论上没有任何责任的,做了再大的事都没关系
贻笑大方!!
党老汉发来了好评!
我粉红们都心善见不得这种事情,都不点进来
这个判决太黑了!!!!
你法我笑,
我大笑
事情不落到自己头上永远不知道有多黑
没有最黑只有更黑!
任何人不要觉得自己特殊,自己不会摊上这种事!
所以该发声,能发声的时侯,一定要发声!
加油!
还能怎么办?以前我还能愤慨的吐槽两句,讲一讲道理,现在我一点这个心情都没有了,因为没有意义。
现在已经相当于明着告诉大家了,我就不讲理了,我就罚你了,我就拘你了,我就欺负你了,你能怎么着吧?
不服?不服也得忍着!
你撒泼打滚,还不如砸一锤子打个轻伤二级。
起码能省个 7 万 5,
55 岁老妇 3 个月也赚不到 7 万 5
你觉得那个法官,是男的还是女的?
你觉得春风女法官弄你需要什么法律?
这才是刚开始,她们有权有势,有舆论,有组织
好日子还在后面呢
你们军警宪特不跟我走,我就上江西丰城找周伯伯,上广东珠海找歼 35,上河南漯河找党老汉去!
口袋罪越来越多了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杨宝花在 6 月 19 日拘留完成后,于 6 月 23 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你的复议申请是 6 月 23 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你们这衔接的挺好啊
你可以在我判决后 3 天内去申诉~~ 我的判决:“来人 把他押进大牢关 15 天”
没人发现临沂经开法院即是原告又是审理机构吗?这都不用司法回避还有什么是需要司法回避的?搞笑吗?
感恩吧,搁大清对官老爷不敬是要被杖毙的。
安卓法院
这特么就离离原上草……
9 月 16 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向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咨询当日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对其相关言行及其后续复议等情况,于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后续处理)还需等待调查结果,我现在不是很清楚”。
你当事人,你不清楚?是等着让组织替你遮羞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 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描述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那就算法院认为法院执行大厅也是法庭审判,那么 1 千→10w,这个怎么解释?总不能手抖写错了吧……
行政复议这个,必须要本人还是可以委托他人?如果必须本人就有点扯了,毕竟已经喜提 15 日拘留,还得在三日内提交行政复议。
它们只对来源负责
怀疑法官和院长都脑抽了
虽然刑附民原告人本质是民事诉讼原告,但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制
可能他们想的是民事诉讼法 118 条,那可以对自然人诉讼参与人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自己丈夫被打至轻伤二级,对方只被判赔偿两万五,一句 “没良心”,被罚十万,这就是官和民的差距
被别人打了才赔 2 万,骂你一句赔 10 玩,我们这位法官好大的官威啊。
只能说目无群众,毫无党性,估计恼羞成怒 气坏了。
这个时候有人问是男法官还是女法官吗?
为人民服务,服务不好,人家骂几句。
哟,你还真以为我是给你服务的嘛?
依据我多年来的经验 此老妇肯定很难搞 骂得很难听且不讲道理 但纵使如此 我还是支持老妇
哪怕不是很懂法,但只要有点知识贮备的人,看到这个罚款数额应该都会质疑我们国家是不是 “法治国家”。
这么由着自己性子乱来,这个法官和西贝假国龙假总是亲兄弟姐妹吗
国内本质上还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 > 法律,就算是法律的执行人,也无视法律。
如果权力不被有效约束,那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不要考验人性。
王佳佳,英魂不远!
2022 沈阳沈河还有勒死人,就让社保拿个丧葬费,仅仅 5 万块钱的呢,判 5 坐实际可能仅仅 3 年多的呢。杀人犯二进宫,找刑检公诉科长好办事嘛。受害者连还手都没还手。那一酒蒙子当天就奔杀人去的。无缘无故,就一路边人,跟杀人犯都不认识,亦无冲突,出租车正常打表,杀人犯根本也不是打车,车都没上,连吵吵都没吵吵,就去司机驾驶位拖拽,干司机然后勒死司机。大家说死的冤吗?
赔偿以及判罚均不满意,认可。
假设:这要是是杀的是沈河刑检,公诉科,大家看看恨不得在邢检手里,跟法院通气,判杀人犯死立执并处罚金 60w 甚至更多。
这就是有软肋的后果,要是没有孩子多好,可以痛痛快快的发泄不公。也不用现在被别人掐着。
速速发到外网,给国际友人展示下咱妈的魅力。
果然是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像春风般温暖的人民法官!
如果老百姓被辱骂也能有同样的保护措施及执行力度,那我承认你的确是有法可依。
另外,辱骂烈士后果都没这么严重,至少没有罚 10 万的,壮烈牺牲的待遇还不如全须全尾活着的,以后谁还当烈士啊?
猜测这个法官多半是女法官
有点好奇这个十万元为什么不是大写拾万元,不够严谨
唉,经过这些年的观察,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可分析可输出的了,累了,但是不代表就是顺从了
是这样,既然你打出一张春风法官,那我就打出一张党老汉。都在牌桌上你出牌难道别人不能出?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福尔摩斯
动感地带()。
老公被打成那样,获赔了 2 万多。自己找法官理论几句,赔 10 万还得拘留 15 天。
呵呵。。。
这 10w 也是敢判敢收啊。
《言论自由》
党老汉太少,春风法官太多。
讲个笑话: 依法治国
不合规不合法,但符合左人利益,所以支持这样判!
我的思考点是
这钱根本收不上来吧
一个 55 岁农妇
又没钱又不怕征信拉黑
子女也大概率工作早就定了
你拿什么去要挟人交这十万
徒增笑耳
以前说 AI 取代会计,取代打车,取代这个取代那个的
我感觉所有法律书籍都是现成,这个就可以了啊
没有感情,完全客观
这份判决是这个法院到底懂不懂法的最好证明。
引用的法条和判决事项 根本是矛盾的啊。
给你法抗是让你整男性的,不是让你推塔的。
上梁不正下梁歪
这个骂人的法律法规,法官能依法宣读一下吗?
抓紧下载反诈 app,估计是碰上不正规的了,正规的法院不会这么判。
事情很魔幻,更魔幻的是这事都被爆出来了,可能的处理结果只是罚酒三杯,甚至没有人会被问责
谎言不会伤人,真相才是快刀。
我只看到当地法院听到农妇骂它们徇私枉法没良心后,瞬间破大防。
评论删除好快,你们都回复了什么?前一秒刷的,出去进来就没了
不评价
听说一个法院的事。一个大妈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满,也不上诉,天天去法院大堂撒泼打滚
听说那个可怜的法官有次带她上去办公室进行解释安抚,那大妈可能受啥刺激了,大哭大闹,还在那拉尿。以后每次都要下来安抚,但没用,依然哭闹撒泼打滚,法警又不敢动粗,毕竟是个上年纪的大妈。。。
山东啊,那很正常了。
渔猎齐哥过去都得进派出所求平安。
人民法院带头违法、知法犯法。
你奈我何?
你以为是现代社会,其实还是封建社会。
知道为什么投资不过山海关了吧。
东北 IP 上大分!
反正都是拘留十五天
下次就直接就上去揍它
它敢还手,那就是互殴
不还手就打个痛快,反正也是 15 日
文革最大的影响就是
我只要提一下这两个字,就能让坏人们破防且寝食难安
法院突破法律条文给人罚款 10 万块?谁给他的自由裁量权?这不给上级纪检委实名举报吗?一边向上级法院申请抗诉一边给上级纪检委递举报材料。这不就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典型案例吗?
搞法治工作的人要懂法
功分一二,清分前后
可以跟判小孩赔偿 200 万一起看,你不能只有自己满意的时候才支持重罚。
任何看不清克苏鲁危害的,终将被回旋镖击中。
东大的真实样貌几乎都要显出来了。
这个社会上的‘赢’人还是少不了一点。
这才是真正的克苏鲁世界。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个人从法制的基本原则认为:
女子辱骂法官,应该是涉嫌侮辱人格,但是否属于 “违反法庭秩序”,有待商榷。因为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在庭审之后,而不是庭审之中。
如果是前者,那么法官是否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是有的。
但是在没有起诉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这么判决,个人认为是违反诉讼程序的。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更加不该如此。
希望法律专业人士详细解答一下。
我只想说一句,草踏马
你把法官的称呼换成县太爷,所有都迎刃而解了
我很害怕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正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公权力滥用的多个典型特征,并且其对象是一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农妇,这使得权力的不对等和行为的正当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剖析这种 “典型的滥用”:
1. 程序正义的缺失:权力的 “任性”
公权力运行的基石是程序正义,即 “按规则办事”。而在此事件中,程序出现了多处硬伤:
* 法律依据错位:如之前所述,用《刑诉法》第 199 条来处罚法庭审判结束后的行为,是明显的 “张冠李戴”。这仿佛交通警察用《航空法》来处罚地面超速,其荒谬性直接动摇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根基。
* 处罚幅度离谱:1000 元的法律上限被突破到 10 万元,翻了 100 倍。这种完全不考虑比例原则的处罚,不再是执法,更像是一种带有震慑和惩罚性质的 “权力炫示”,意图用巨额罚款让当事人和潜在的不满者 “闭嘴”。
* 救济渠道不畅:尽管 “超期申请” 是当事人的问题,但当一份处罚决定在法律依据和金额上存在如此明显的重大瑕疵时,上级法院或相关监督机构理应主动进行审查和纠错,而不是机械地以程序问题为由将申诉拒之门外。这反映出系统内部自我纠错机制的失灵。
2. 权力与权利的极端不对等:针对弱势群体
这才是事件引发强烈公愤的关键。
* 对象的选择:一位 55 岁的农妇,在法律知识、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上都处于绝对弱势。面对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她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博弈能力。这种 “精准打击弱势群体” 的行为,最容易让人联想到权力欺软怕硬的“选择性执法”。
* “羞辱性” 罚款:10 万元罚款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很可能是一笔巨款,甚至是多年的积蓄。这种处罚不仅意在经济上的惩罚,更带有一种精神上的羞辱和威慑,试图彻底压服对方。这远远超出了维护法庭秩序的必要限度,变成了一种对挑战权威者的 “严惩”。
3. 事件的复杂性与争议性:情理法的冲突
* 情理上的冲突:公众的普遍情感是同情弱者。一位为丈夫讨公道的农妇,因情绪激动的言行遭到远超法律规定的严惩,这严重冲击了大众对 “公平” 的朴素认知。
* 法理上的困境:尽管法官的权威需要维护,但维护的方式必须是合法、合规、合比例的。此事件中,执法者自身先破坏了法律,那么其维护的 “权威” 本身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反而损害了司法整体的公信力。
* 深层次的担忧:人们担忧的是,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纠正,是否会形成一种效仿效应?是否意味着公权力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无视法律条文,对弱势群体进行 “合法” 打压?
结论
因此,这起事件绝非一桩简单的 “顶撞法官” 案,而是一个公权力滥用、程序正义缺失、且对象选择上专挑软柿子捏的典型案例。
它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不再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上升为一个社会公平和权力监督的政治伦理问题。它清晰地展示了当权力失去约束和有效监督时,会对个体权利造成怎样的碾压,以及这会如何侵蚀整个统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公众的愤怒和专家的质疑,正是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底线的一种本能反应。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将是对当地司法系统能否自我纠错、能否真正践行 “依法治国” 理念的一次重要考验。
法官这不是又多了一条创收手段:
故意偏向的判罚惹众怒 - 跑大街上碰瓷让大家骂,甚至可以把网上的也算上 - 然后罚款
原来一直是这样的
被骂的是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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