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反对代孕商业化
本文以“支持or反对代孕商业化?女性主义思考范式的困境”首刊于澎湃思想市场 想象一下,無法生育的一對伴侶向他人求助,希望有人能夠幫助代孕。然後出於助人的動機,一位女性自願提供代孕。當然,前提可能包括比如盡量保證安全等。她可能是個朋友,也可能 …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提交《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实习生 徐辰烨 **
编辑 | 朱 弢
单身女性生育权如何落实?在刚刚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提交《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
单身女性拥有生育权在法律上并未明令禁止,但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障碍之一是单身女性实施冻卵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被认可。
据悉,主要的阻力来自于原卫生部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个部门规章阻断了一些单身女性想要冻卵,以备未来之需的想法。
彭静建议,适时启动相关法律制度修改。为改变现有法律制度层级较低的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牵头制定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法》或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条例》,同时允许已婚夫妇和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女性平等的生育选择机会。
彭静还建议完善生育权利保障适用范围。修改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仅“夫妇”有权进行人工生殖的规定,将有关生殖权益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中“不孕夫妇”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将相关证明文件中“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证明”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的身份证”。
单身女性生育权是近年来热议的话题。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比例达2.47%,比10年前增加近两倍,其中30-39岁年龄段女性中有582万人处于非婚状态。部分单身女性虽然未婚,但并不意味着放弃生育的权利。
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单身潮”、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等,是此次彭静提案的背景。彭静表示,根据民政部公布的资料,中国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947.1万对,首次跌到千万以下,而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升。与此同时,2019年中国人口出生率再创新低,老龄化程度继续加深,“在此背景下,放开对单身女性实施生殖辅助技术限制,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5年,演员、导演徐静蕾在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自己在国外冷冻了9颗卵子,曾引发国内对单身女性冻卵的关注。
卵子冷冻首次应用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在1986年的澳大利亚,冻存复苏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并获得成功妊娠。此后,卵子冷冻和复苏技术不断发展,目前在辅助生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并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单身女性生育在现实生活中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此前单身女性生育子女后一直面临上户口难,随着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后,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落户。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则是另一个难题。
2003年原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虽然这只是卫生部出台的规定,但成为单身女性实施包括冻卵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的最大障碍。
31岁的单身女性徐枣枣(化名)就曾因争取冻卵四处碰壁。年满30岁后,暂时没有婚育计划的她,产生把自己现阶段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的意愿。2018年11月,徐枣枣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医学科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医院一系列检查确认其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因其单身女性的身份冻卵遭拒。
心有不甘的徐枣枣提起诉讼,但曾两次立案失败。她的代理律师于丽颖告诉《财经》记者,在修改第六版起诉书后,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才得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
徐枣枣诉称,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她的冻卵需求,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诉讼,目前已经开过一次庭,正在等待法院择期再次开庭。
准备诉讼的同时,徐枣枣并未放弃冻卵的尝试。徐枣枣告诉《财经》记者,法院立案后,她还去过北京市另一家在辅助生殖领域知名的医院,但在挂号时就因没有结婚证而碰壁。她还找到一些商业机构咨询去国外冻卵事宜,“去泰国冻卵的总费用约在30万元,赴美冻卵的费用在50万元以上,这对单身女性来说不是那么容易。”
徐枣枣开始认为争取冻卵是她自己的事情,后来她“发现很多单身女性都有冻卵需求”。2020年4月,因受疫情影响,她面临经济困难,而她还需要近2万元的诉讼和争取冻卵权的预算,于是决定在网络发布打赏请求。5天后,她收到364笔赞赏,共计2.7万元。“我还收到三四百条留言,都是鼓励、支持和感谢我在争取单身女性冻卵权上的努力。”徐枣枣说。
徐枣枣认为,单身女性也应有生育自由的决定权,虽然社会越来越宽容,但单身女性生育还面临一些歧视和误解,比如有观点认为单身女性养育小孩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但是单身女性一旦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生育,生育意愿是主动的,会更加负责,也会成为更靠谱的家长。”
彭静亦关注到这起诉讼,她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只能由已婚夫妇行使,单身女性并不享有该权利,这带来不少问题,包括违背男女平等法律原则、违背社会发展进步趋势、变相加大非法行医风险、生育权利制度未得落实。
单身女性生育权成为话题后,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代表、委员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放开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公开发声。
其实,相关部门并未回避这方面的建议、提案。在国家卫健委的官网中,仍可查询到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称原卫计委)给当年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的答复。在当年的两份建议答复中,都提到单身女性生育权和冷冻卵子的问题。
原卫计委在答复中表示,中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一是中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遵照宪法制定相关规定,不应超出宪法规定范围。二是对单身人士生育权通过法律进行许可,与中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加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对现实中有些单身女性生育而无法核实孩子父亲的情况,有关部门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原卫计委还表示,为切实保障单身女性合法权益,卫计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调研,加强研究论证,密切关注“冷冻卵子”等技术发展,积极做好可行性研究,审慎推进临床应用,完善相关法规法规。
此前的2015年,原卫计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冷冻卵子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尚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将会密切跟踪卵子冷冻技术进展,谨慎进行技术评估,以确保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原卫计委在答复中还指出,实践中,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如吉林省2002年9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之后历次修订,吉林省均保留了此条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目前,吉林是国内唯一允许单身女性冻卵的省份。
有人士认为,吉林省2002年制定的地方条例,可能与主管部门2003年修订的规章存在冲突。
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告诉《财经》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明确禁止单身女性生育,而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条文,即“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两种解读,一种理解是“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限定条件指向“夫妇和单身妇女”,另一种理解是限定条件只指向夫妇。“这个条文有解释的空间,如果是前一种解释,那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单身妇女,就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女性使用冻卵技术还有可能性。”
侯学宾曾咨询过吉林省相关医院的医生,他得到的解释是考虑到吉林省地方条例的法律效率存疑,因此医院拒绝给单身女性做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吉林省的地方规定在当时是超前的,但在落实中遇到了困难,也是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
对此,《财经》记者致电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咨询,这是吉林省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院之一。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回复称,做辅助生殖技术项目都需要结婚证,“有资质的医院都有这样的要求”。
侯学宾表示,2003年卫生部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时,社会主流观念对单身妈妈、未婚先孕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时过境迁,一些社会观念已经改变,比如非法同居的概念已从法律中废除。
侯学宾认为,女性拥有的生育权包括生和不生的权利,也包括选择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利,冻卵技术能让她们能够更自由地选择生育的时间。“单身女性冻卵与未婚生育、代孕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只是推迟生育时间并保证生育质量的做法。”
因此,今年全国“两会”,彭静建议,适时启动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牵头制定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法》或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条例》,同时允许已婚夫妇和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女性生育平等的选择机会。
完善修改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仅“夫妇”有权进行人工生殖的规定,将有关生殖权益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中“不孕夫妇”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将相关证明文件中“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证明”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的身份证”。
为防止“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现副作用或者其他风险,彭静建议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医院及相关科研院所专家进行系统研究,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对此,徐枣枣的代理律师于丽颖认为,单身女性实施冻卵,是选择生育、保留生育的可能性的一个方式,可能确实会存在医学技术的风险,建议对单身女性实施冻卵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在术前进行风险提示,但不宜全面禁止。
另外,针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孩子落户、入学等问题,彭静还建议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对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破除针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歧视,进一步促进社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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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刘思言 siyanli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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