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纪念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 70 周年大会举行,你对 197653 位抗美援朝烈士有什么想说的?
知乎用户 发表 铭记历史,致敬英烈!今天,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告诉197653位抗美援朝烈士,你们的牺牲,我们永远铭记! 知乎用户 中国网 发表 我的姥姥,姥爷,都是抗美援朝老兵。 姥爷 …
据新华视点报道,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文请戳:
“尽管这个视频录制是在 2016 年,但是它在网络上流行是在 2018 年"www.zhihu.com/pin/1008285582321102848
李文亮是妥妥国家平反并认定的烈士,所以要是真通过了,大家见到污蔑李文亮那一帮蛆还在侮辱英烈,可以直接报警,就打 010-110 报警,就举报新浪,属地管理直接报北京。
那些手撕鬼子的片子算不算侮辱英烈,把烈士们舍生取义的战争篡拍成侮辱智商的片子,是不是也该重罚一下。
需求不明确,任何具体的东西都没描述
一股甲方文笔的既视感
全是模糊的、不明确的词汇,对应范围也不明确,然后你告诉我这就叫法律了?有什么意义么,直接立个法 “各个司法机构你们自己看着办” 不是更直接明了。
(你们觉得不模糊的,自己拿 scratch 写个判定流程出来试试看)
你要是非说 “司法解释” 会补充细节,那就更疑惑了:你们家都是先直接找甲方把合同签了,然后再约甲方出来谈需求?
你们家买房是先交钱签合同,月供先还上,然后开发商再来告诉你这小区在哪、你房子长什么样、几室几厅几楼的?
您搁这儿抽福袋玩呢?
希望能同时确定英雄烈士的名单,以免广大群众误触雷区。
不能因为一顶戴五角星帽子,就以侮辱烈士之名,举报下架「一人之下」。
为此还需要确定影视作品中反派们不能穿什么样的革命服饰,不能使用什么革命道具。
看了一下评论,补充几个观点:
**现在讨论的不是应不应该保护英烈名誉,而是怎么更好的保护英烈的名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感情。有些人就不要阴阳怪气了。**比如像图中这种逻辑混乱的,就别过来杠了。你自己都认为这两条没多大差别,那为什么要单独入刑?不认为要单独入刑就是认为侮辱英烈是合理的?别试图用这种诘问给别人扣帽子。
———————以下是原答案————————
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在法律上都应当一视同仁。保护英烈名誉是维护国家形象、尊重历史与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但其责任不应全部让法律承担,更不能以牺牲公平性为代价。
国家应当成立英烈名誉保护机构,负责对侮辱诽谤英烈者启动诉讼,并组织英烈家属和公民团体参与参与其中。
**我认可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归入诽谤罪,但不认为为侮辱诽谤英烈单独设置法律是最优解。**英烈为国家作出的巨大贡献,给予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待无可厚非,但给予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是不妥的,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现在最需要做的是对主体、客体、条件、情节严重程度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界定,防止打击面扩大,也要防止有漏网之鱼,更要避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在这里可以适当给予英烈名誉保护机构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定话语权。
普通人每天遭遇的网络暴力不会比英烈少,而其获得的舆论同情和司法帮助却往往十分羸弱。和保卫象征着国家历史荣誉和英雄主义叙事的英烈名誉比,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同样重要。
**希望我国的法律建设进程的优先级能够显示出更多的合理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原创、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食品安全等社会热点事件频出的领域的法制建设的效率,不应当过分落后于设置诽谤英烈入罪的效率。
重点是什么呢?
这法律是否可以被村西头李二利用来栽赃嫁祸村东头赵四?
某些人觉得自己 “爱国”,自己是自五,自己只会是迫害人那一方,事实如此吗?
无论过去贴吧还是哪的键政圈我都观察过,知乎 “左” 圈还无限可分呢,当初观察贴吧的二战吧,这群人本来都是自五,可是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互相问候全家,召唤吧务封杀对方,拉帮结伙内斗,如果他们可以互相栽赃嫁祸,早就如此行了,甭以为都是 “自己人” 就不会内斗了,毕竟“异端比异教徒更可恶”
再者,当初自五战斗力强,可遇到那种圈子的,还不是老老实实闭嘴?
普通人能斗过网络群体?
若某些人组成网络群体,见到自己看不惯的个体,就集体栽赃迫害怎么办?
过去用人肉出道,如今用栽赃嫁祸,自五以为能保护的了自己么?
当初候聚森被一群人揍了,结果呢?各打五十大板,以为普通自五,被另一群人迫害了,就能被额外保护么?
至于饭圈呢?想没想过饭圈里面也有极端分子,这些人好惹么?
比如 227 众,很多人敢骂肖战粉丝,因为他们里面的极端分子,目前只能将某某网站举报,假如后来,他们可以栽赃嫁祸呢?谁还敢说话?
这群粉丝还算战斗力差的,毕竟饭圈有中心,还有些去中心化的群体呢?这些人就是为网络欺凌他人而组成的群体,好巧不巧,这些人还跟自五是对立的,到时候某些自五被栽赃嫁祸,找谁说理去?
到时候 “自己人” 说受害者是 “带节奏”,“敌军” 说受害者是“德匹下”,里外不是人
想没想过,肉身在国外的,栽赃陷害国内的,栽赃陷害失败,他们是没损失的,成功了他们是赚了,反而让内部互相猜忌提防、内斗极化,就这还想占领舆论高地?
总说提防扩大化提防扩大化的,扩大化掺沙子反装忠外人不会玩么?
网络注册的账号,且这账号是自己实名注册的,如果被盗,被用来发表些侮辱英烈的言论,被栽赃陷害,怎么证明不是本人?
“只要足够爱国就不会被陷害”,是这么回事么?历史上冤假错案可多了去了,时代的车轮碾过去,很多人只是 “代价”
多个阵营都可以自称是正义的,最终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召唤来克苏鲁,那之后发生的事,可由不得小民了
另一个重点:
英烈名单及怎样是侮辱英烈的行为能不能定详细了?
我最关心的事情:
一位伟人如果做了今天的价值观不能接受的事情,比如说跟多名异性发生关系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残酷镇压异己使用了当今已经不适用的死刑;为了宏大目标过度压榨人民,并且他的成就在下一代领导人就不被认可;
那么我们可以名正言顺的骂他们 “渣男萝莉控”、“双手沾满劳动人民鲜血残酷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刽子手”、“反动帝王” 么?
如果能的话,有人成天拿着这些把柄把这几位说的遗臭万年还捎带上中国试图证明中国的某种劣性怎么办?
分别是孙中山、岳飞、刘彻。这三人说是英雄伟人不算过分吧。阶级史观对历史人物的局限性揭露的比较刻骨。除了孙中山的感情生活,涉及其他两人的评论都曾经出现在史学大家范文澜、翦伯赞编著的正规历史著作中。
全文就一句话,不知道细节。
作为程序员感觉需求是不明确的:“侮辱”、“诽谤”、“英烈”、“情节严重”,都需要明确定义。
或者至少把英烈清单列出来,个人以后不提他们了。
这个草案本质上是没问题,但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情节严重” 的标准怎么定?这是一个比较值得深思的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界定 “情节严重” 的标准,到最后,这项罪名又会变成一个口袋罪。
如果没有明确界定 “情节严重” 的标准,那么这意味着今天你对英烈的每一句讨论,明天都有可能成为你锒铛入狱的门票——因为你 “侮辱” 了英烈,而且“情节严重”。
那么在明确标准之前,我还是不希望这条草案能够通过。
如果最后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最后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无权无势的普通人。
接着 MK2 的回答提一句:
如何看待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拟规定为犯罪 ?143 赞同 · 46 评论回答
在过去,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既可以作为 246 条的侮辱诽谤罪里面,也可以放在网络诽谤的寻衅滋事罪里面,如果嫌法律不明确,可以给寻衅滋事改一下司法解释或者加个立法解释,明确一下特殊对象可以入罪。
要不然干脆给寻衅滋事多加一项 “侮辱英烈” 作为第四项都好。
如果单设一条罪(多半是放在 246 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英烈,最高三年。
那网络诽谤英烈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定寻衅滋事罪呢?
如果能定,单设这一条意义不大,因为很少会有人专门跑到英烈家门口去侮辱诽谤,普遍行为就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
如果不能定,那侮辱诽谤英烈最高只能 3 年,而侮辱诽谤普通人,可以定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最高五年,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最高十年。
是不是明显不合适?这是特别保护英烈还是歧视英烈呢?
合理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放到第 246 条的侮辱诽谤罪里面,对第二款的但书增加 “英烈” 的公诉例外: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英烈)的除外。
括号内的内容是我认为可以修改增加的。
或者给 246 条加一款:
侮辱诽谤英烈,情节严重的,按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顺便多说一句,看新闻说的 “高空抛物入刑” 啥啥的,这些都可以放在既有罪名里,而不必单列一罪。如果考虑到罪责刑不适应的问题,可以调整现有罪名的量刑结构,或者以立法规定为 “从重” 或“从轻”等量刑情节。但是多增设一堆罪名,真没必要。
到现在都没看到草案全文,只能靠猜,但我觉得以立法技术而言,不大可能会这么简单粗暴地增设罪名,应该还是放到既有罪名下进行微调。
李医生被追认为烈士了,现在还在各种黑他的各种佐忈,几个监狱蹲得完?
我就想知道马克思评论太平天国运动的这个尺度怎么算?
那可是上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
补 4:评论区有人说我应该道歉。那好,我就道个歉,对不起,我错了,你们都是对的,我文化程度低,啥也不懂。来,认领了道歉,开心了吧。
就算是没文化的乡下人,迁坟这个事,不通知家属直接挖的?你家祖坟被挖过没?就知道 tmd 辟谣,辟谣。如果把家人请来,祭拜以后好好迁个坟,谁吃饱了去闹?
补 3:评论区说我不敢辟谣的那些人,打脸打的可酸爽?我也不删评论,也不修改原回答,就留那。
暴露出工作管理中的问题,真把有些人给急坏了。当初拆的时候能跟烈士家属闹起来,闹到上新闻最后需要辟谣,这个可是谣言?
补 2:另一个知友写了一篇辟谣本回答的回答,链接在此。
补:有好多人说是谣言,我不了解,随手截的新闻。既然已经辟谣了那就是谣言。我也不是专业新闻工作者,随便看看网络哪有这么多功夫逐条验证。看评论区有些人 high 的好像找到敌特一样。
你们自己看辟谣的内容,再对比谣言的内容。即使不是开发商,但是修葺烈士陵园过程中的野蛮施工,砸碑破墓,是不是构成 “侮辱英烈”?
辟谣本身,已经实锤了拆除烈士陵园的行为。
官方辟谣链接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09/07/16/012154328.shtml
巴中市巴中区民政局局长王学方介绍,烈士陵园是正常维修,拆除是无稽之谈。维修原因有三:一是2005年江苏黄埔集团董事长陈光标参加 “中国光彩事业巴中行” 活动时,被巴中深厚的红军文化所感动,个人捐款50万元修建红军文化活动中心,经报上级部门审批及现场勘查,选址于巴州区烈士陵园;二是2006年,四川省民政厅对全省烈士陵园进行检查中,针对巴州区烈士陵园的现状:建园时间长,且处于滑坡地带,致使陵园碑座沉陷、碑体风化以及围墙、堡坎断裂;环境美化不足,杂草丛生,且陵园建设不规范、墓地建设不规范、墓地布局不统一,要求区烈士陵园立即进行维修整改。三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使陵园严重受损,多处出现灾情,引起上级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到园亲自勘查并作出立即维修整治的指示。
“修建红军文化活动中心,经报上级部门审批及现场勘查,选址于巴州区烈士陵园 “ 修文化中心要拆墓园,这是什么骚操作?
原答案在下面。
前些年强拆烈士陵园的怎么算?
开发商拆了烈士陵园,罚酒三杯。屌丝在网上说了个炸碉堡的笑话,拘留所走起。
二 00 九年六月六日,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有关人员在未向烈士亲属做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在烈士陵园破土施工,将巴中市南龛烈士陵园数百座烈士陵墓掘毁,烈士骨灰散落一地,任大雨浇淋,浸泡在冰冷的雨水中。
补原帖出处:
https://bbs.tiexue.net/post_6397353_1.html
6 月 6 日上午,我爷爷何天儒(老红军、原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奶奶李景明(老红军)的墓在我们亲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野蛮扒开,悲愤之情无以言表,民政局方面一再拖延,打电话时他们说正在外面吃酒!没空!通知我们星期一去办公室开会,然而这两天的大雨,烈士们的尸骨就这样淋着!!!还有多少烈士的家属至今仍不之情。
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言论自由我是这么理解的,第一条就是不能因言获罪(先别开枪,看完再打),政府(广义为公权力)不能因为不同的言论而去惩罚一个人,但是,这应该是有条件的,我们的认知包括教育给我们的,都是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平等的,所以将政府替换为普通公民,当一个人(比如张三)对另一个普通公民(比如李四)提出指责的时候,这是无可厚非的,就算严重一点的国骂也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张三开始诽谤李四有性病,私生活混乱从而给李四带来了巨大不便,严重影响了李四的生活的时候,李四是不是有权力去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声誉?当然是可以的,所以,明晰一下言论自由,可以是批评但不是诽谤,可以是证据确凿的 “石锤” 而不能是全是缩写的“内幕”,如果某个被国家指定为英烈的人你手里有证据证明他(她)不配被我们尊敬,经查实,你的证据的确是有效的,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凭空捏造事实,去诋毁英雄,无论从法还是从理上来说都是不能饶过的。
当然,政府在实际中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我支持制定法律,但是警惕此法变为口袋罪。对于明知其为谣言者自然要惩罚,但是对于某些不明真相纯粹因为猎奇而谣传的人,我想批评教育应该就够了。
本人不知深奥法理,学生见识,有错勿怪。
看起来问题的关键其实是对侮辱和诽谤如何界定,如何避免不随意扩大
举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例子,以前有很多人曾质疑雷锋做好事的事迹、日记、照片是为了宣传的需要做假,许多质疑看起来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或违背逻辑,结果是官方的处理方式是很认真地做了考证和回应,连诸如嘎斯汽车车灯结构这样的细节都特地考察过,最终澄清了事实,而不是说雷锋事迹不容置疑,不必考证,谁敢不信就是违法犯罪,但关于烈士的新法律出台之后,情况会不会还是这样呢?
太好了 我们爱国群众有人撑腰了
我更想知道一下侮辱诽谤的边界在哪,英烈的范围在哪。
我们知道曾经为了塑造英雄形象,有些前辈编造了一些英雄故事。那么指出这些故事是虚假的,历史上没发生过的事,算不算侮辱诽谤?进步一步说,这些虚假故事里的英雄算不算英烈?因为历史上真实人物可能跟故事里的大相径庭,脱离了故事可能就没有那些英勇的事迹了。
其次,人是复杂的动物。不是所有英雄都是只有正面形象的。举个海外的例子,斯大林领导苏联人民抗击纳粹是英雄行为,但他本人独裁专制,也杀死过很多无辜的苏联人。那么他的这些劣迹是不是不能被提起。提出来了,算不算侮辱英烈?
言论自由也许需要一个边界,但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个边界在哪?否则,大家就会因为恐惧而不再说话。
事实上,侮辱和诽谤,莫说是针对英烈,即使针对的是张三李四路人甲,也是犯罪!
本次修订前的刑法第 246 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诽谤路人甲,是三年以下,侮辱诽谤英烈,也是三年以下,这里把英烈都当普遍人对待了,并没有因为你侮辱诽谤的是英烈,就比侮辱诽谤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多判一天了,某些人还要怎样?难道这些人认为,英烈就配不上拥有名誉权?
这次刑法修正案,仅仅是在原 246 条基础上,特化了一下 “侮辱、诽谤英烈” 的情况,使这种情况可以公诉而已。原刑法中的侮辱诽谤罪,必须受害者亲自提起诉讼才能判刑。但英烈一般都是死者,死者没法当原告。也是就是,如果按原刑法,由于死亡的英烈没法出庭,就可以任意侮辱、诽谤他们,而无需付出代价。
很显然这是一个法律漏洞,现在仅仅是补上了这个漏洞,让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公诉。**英烈没法当原告,那就由国家代表,由国家来当原告,如此而已。
并且刑法 246,原本就有完善的司法解释,清晰的界定和量刑原则,现在仅仅是加了个特化情况下程序怎么走的规定。结果这问题下面,一个个视而不见,阴阳怪气的,带着一手好节奏。百度就能知道的东西,一堆挂着 “法律专业 "” 律师 “标签的答主,一边把一个正常的条文小修补无限扩大化政治化,一边给别人扣着一顶又一顶大帽子。是专业水准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大家心里都有 AC 数。
原 246 条的部分司法解释:
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侮辱的; 捏造事实造成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侮辱他人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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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个谣,高赞答主声称某地强拆烈士陵园,然后用有着强烈倾向性的对比言论,把本问题强行带偏。(现在该回答已经被贴上” 事实存疑 “踩下去了,辟谣还是有用的,欣慰)
然而这实际上是 10 年前的老谣言,当时就已经辟谣了,造谣者已经道歉,那么这位节奏大师
是不是也要道个歉呢?
当时还原事实的新闻:
真实情况,是 2008 年汶川地震时陵园被损毁,当地财政吃紧,拖了一年才开始动工维修,答主的配图,即是陵园被地震损毁后,当地正在维修时的照片。
很明显这个地方比较偏远贫穷,经费不足,工地现场管理不好,造谣者大概是觉得维修现场有些凌乱,遇到下雨了没尽快把墓穴遮上,就感到不满,造了这个谣:
这是他的声明:
尽管并不是民政局的错,即便这只是个谣言,维修负责人还是被停职了:
辛辛苦苦跑项目要来资金为烈士服务的,仅仅是施工现场管理没搞好,服务不到位都要被停职,如果真发生了强拆烈士陵园这种耸人听闻的事,你们觉得负责人会被红烧还是清蒸?
结果到高赞口中,只会被” 罚酒三杯 “,带的真是一手好节奏,想象力和这位造谣者有的一拼。
某些人是不是搞不明白,烈士在这个国家地位有多么崇高?
面对那些为了全中国人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现在的公职人员,别说是去侮辱,就是敬重的稍微有一点不到位都不敢的好吗?
难怪这些不明白烈士地位的人,居然觉得侮辱、诽谤英烈这种行为是个可以商讨的事,还把 “口袋罪” 这词也拉出来了,似乎侮辱英烈也要分个轻重,侮辱的不够强烈就应该没事?还担心自己因为这个获罪?
那么问题来了 –
什么样的人才会担心,自己被 “侮辱英烈” 这条罪名给 “口袋” 了呢?
什么样的人呢?
这些制造和宣传 “官方侮辱烈士” 谣言的人,真的是在关心和敬重烈士吗?
大家心里都有 AC 数。
-———————————————————————————–
后续是这个烈士陵园已经修好,至今仍然维护良好并对外开放,这是现在的照片:
百度地图位置:
百度街景情况:
最后这位答主并没有道歉,反而是继续造出了新谣
人新闻都明确说了墓园损毁原因是汶川大地震,烈士家属自己也声明了,生气是因为现场管理不到位致墓穴淋雨。
这还能继续章口就来 “砸碑破墓”,继续把维修指鹿为马,硬说 “拆除”。把烈士家属拉出来曲解。
这份誓把谣言造到底的精神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哇哦,
你摊上大事咯。
李文亮事件你删的回答可不少吧。另外你使用这张的图经过李文亮本人同意了吗?当时他可是刚去世,你就出来吃人血馒头,生前删帖,身后蹭热点。
再往大了说,你这种删李文亮事件回答和之后删不利于红会的回答是不是能算的上反向抗疫、消极抗疫?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知乎全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该让哪个小管家去呢?
当初说李某人被抓活该,抓他抓的好的大 V 出来挨打吧
如何看待?
立婉婷的确有办法成为 “英烈”(区别于英雄)。
1:在美朝被无牌大卡车人道处理。
2:家人翻出年份足够的日记和档案证明是他是反装中,为了挽回近乎文化失败的历史负担,孤身一人冒着生命危险 “低级蓝,高级黑”,意在丑化美朝在年轻人眼中的形象,包括 “虚构灰五房”,实地调查立婉婷老家并无灰五房,他在美朝从一开始就是自愿卧底。即便早已被 FBI 盯上,多次警告及生命威胁,也坚持纹丝不动。
3:这样以后我们骂他真名,有可能构成 “侮辱英烈”。
本问题下面的回答较多,但总体上看,无非都是担心口袋罪,不具体等等。
其实,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只是对于 2018 年《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生效了,其中第 26-29 条已经原则性对一些行为的刑事惩处。这几类分别是①第 26 条,诽谤侮辱英雄烈士;②第 27 条第 1 款,纪念设施从事有损纪念的活动;③第 27 条第 2 款,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美化宣扬侵略;④第 28 条,破坏纪念设施;⑤政府人员履行保护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所以,对比 2018 年《英雄烈士保护法》来看,此次的修正案,其实只是针对第 26 条中所述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的具体化立法。其他的行为并没有提上刑法的具体化立法上来。
所以有的回答下面提拆迁烈士陵园的案例,其实是另一个问题。
针对此次立法,本回答想围绕几个点来说一说。
第一点,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什么是英雄烈士。
即使我们回到第 26 条来,回到 2018 年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这个问题也很模糊。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2 条第 2 款:“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虽然没有明确说:“本法所称英雄烈士,是近代以来……”,但实际上这一款就已经限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里所称的英雄烈士,是近代以来的。所以在回答里提古代人物来说事的…… 也可以靠边了。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草案里,这一点没有点明。其实也正常,因为刑法条文很多,不可能在刑法正文里写得很具体。这时候就需要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如果没有司法解释,那这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与此同时,再回到《英雄烈士保护法》本身,就算按照第 2 条第 2 款来界定,这个也很宽泛了。
烈士,好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革命战争年代牺牲的烈士是有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的烈士,也是有认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包括平时我们常见的,牺牲的消防人员、牺牲的军人、牺牲的警察等等,都符合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范畴,而且都是有名单可循。谁是烈士,谁不是烈士,都可以查证。
但是,英雄,没有标准。
什么是英雄?授予称号了就是英雄吗?哪一级授予的称号可以被列为英雄?
按照立法的本意,“英雄烈士” 是一个大范畴。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这个概念就显得很宽泛了。
烈士,我们可以认为是英雄。那活着的人呢?
例如,2019 年,国家授予的国家荣誉称号里,有一个 “人民英雄”,大部分都是追授的牺牲人员,这些牺牲人员也都是烈士。但也有活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队也表彰过诸多的英雄,评定过英雄称号。系统性的评定,有战争年代各大区各自评定的,有志愿军评定的,有 1962 年以后国防部 / 中央军委授予的,带有“英雄” 两个字的很多。还有很多英雄事迹十分突出,但没有得到过任何官方授予 “英雄” 称号的人,怎么认定?
所以说,“英雄烈士” 这个范围很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为了打击针对性的抹黑英雄烈士的风潮而设立的,那几年的网络舆论很多人都知道,典型的上了法庭的例子有邱少云案和狼牙山五壮士案。
立这个法的本意和动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立法不能被反对者牵着鼻子走。
反对者今天针对人民军队历史上的著名英模搞污名化,明天开始针对建国后、甚至 21 世纪还在世的官方宣传典型搞污名化,那你这部法这么立,可能是管不过来的。
例如还在世的英模人物,或者是自然病逝的英模人物,都不属于烈士,那这个法要保护他们,走 “英雄” 的范畴,那怎么定义,都存在很大的技术问题。在世的还好,可以本人出面打民事官司,那逝世了的呢?自然病逝的英模人物是没法评烈士的,那怎么认定他们属于 “英雄” 呢?
说到这里,有一点需要说一下,那就是前些年媒体上炒作过的 “酒烈士”,都没有被得到认定。
喝酒喝死的公职人员,被认定为因公牺牲的很多,这个相信很多人都见过,但是评定为烈士的,至少从公开媒体上看没有,笔者也未曾耳闻。有些是单位抱着 “报了可能不批,但不报肯定不批” 的心态,报一下,层层上报过程中肯定会被砍掉,但就在层层上报的时候引来了记者。
我国的烈士评定,军人归《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管,非军人归《烈士褒扬条例》管,非战时批准权限都不低。军队是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报最总政(现在总政已经没了,但是 2019 年修订条例时候居然还留着总政俩字,修改不完全)备案,非军是省级政府批准报民政部(现在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所以,这个评定权限还是挺高的。烈士名号滥发倒是不至于。
评定烈士,是新中国成立后按照新中国的规章制度开展的活动。1980 年之前,烈士没有评定一说,是一个很泛泛的称呼。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1950 年 10 月 15 日《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凡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1950 年 12 月 11 日,内务部发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 (被俘不屈、 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到 1980 年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直至今日的《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就需要认定了,并不是牺牲都算烈士。80 年代起,我国政府也开始进行烈士认定,例如张自忠等抗战时期牺牲的国民党将领,都是 80 年代获得追认的。
这个标准的更改,就意味着烈士的认定、烈士的名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80 年以前,没有认定一说,牺牲了,就可以称呼为烈士。80 年以后,并非牺牲即烈士,但是基本上战死的,都会评为烈士。既然有了评定,也就有了名单。但是名单是不完全的。例如,2014 年民政部公布第一批抗战英烈名录,但没有使用 “烈士” 一词,不知道符合不符合烈士的法律定义。
所以,英雄无法律定义,烈士的法律定义只是由国务院出台的条例规定。法律上是亟需一个比国务院条例更高的东西,来认定英雄、烈士是什么。同时,也需要一份明确的清单。
第二点,就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跑偏的问题。
立法初衷好、执行效果差的法律条文并不少,我们的法律也是不断修订的。
我所说的跑偏,包括许多回答里所提的 “口袋罪” 问题。
有人想搞你,自然就会用现行的法条去套你。这一点孤鸿影的回答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长此以往,英雄烈士的事迹不会活在人民群众的口中,反而会僵化在书本之上了。
那些有心侮辱英雄烈士的敌对势力,不会去碰这些知名的英雄烈士。但是,一些自发写文章宣扬英雄烈士事迹的人,很有可能怀着对英雄烈士的崇敬写作的过程中,用词不当或一个不小心,出现了一两句不太合适的文字——放到全文看没什么,被拎出来,可能会被断章取义。这种现象太多了。
结果就是,这些断章取义,被敌对势力拿来举报——你们不是要保护你们的英烈吗,那好,我就专门给你们挑骨头。
长此以往的结果就是,网络平台等等,为了自身安全,凡是写文章、做视频、做音频,提到英雄烈士的,我一律不审核通过。一刀切,省事。
再长此以往,英雄烈士无人敢提了。原因很简单,我们不知道哪些人是英雄烈士,也不知道什么算是侮辱诽谤,更不知道什么是情节恶劣进而被判刑。
这样,反而起不到立法的本意。
这就是,被敌对势力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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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骂邱少云,骂狼牙山五壮士,你们立法。那好,我换活着的或者自然去世的骂。
哪天你们把活着的拉了清单,立了法,那好,我们换不在清单上的。
你们的清单越来越长,我们骂的越来越爽,然后举报那些写文章、做视频褒扬你们英烈的作者,让你们的群众不敢再主动纪念。还可以连着媒体平台一起举报,就算最后举报认定不实,不成立,也可以让媒体平台以后不敢发相关的内容。
我们可以用资本的力量,让自媒体平台为了自身安全,封禁一切与你们的英烈有关的内容,原因是避免审核的麻烦。
所以说,如果不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个立意非常好的立法,最后有一定的跑偏风险。
1940 年,雅各布和马科夫在家里吃饭聊天。
“雅各布同志。” 马科夫说,“叶若夫这个狗娘养的又在搞锄奸团……”
“他确实太过分了。” 雅各布说,“听说他当年也只是和波兰军打了几仗而已,却非要说自己被导师接见过。”
不幸的是,正好有个格别乌从门口走过,雅各布和马科夫被逮捕了。他们被送到古比雪夫劳动营,营地里有个矮个子对他们打了招呼。
“先生,你们干了什么被送进来的?”
“辱骂英雄叶若夫。” 马科夫说。
“质疑英雄叶若夫。” 雅各布说,“那么同志,你呢?”
“我就是叶若夫。” 矮个子说。
我看这问题底下全是对诽谤英烈入刑的批评。
我对此也十分不满,也要表达我的批评:
三年太重了。如果口嗨一下也能最高判三年,那微博上的都能枪毙了。这是完全脱离实际需要的恶法,不仅难以实行,还很难收到效果,而且中国成立以后吃过这种乱开炮的亏,把小的错误放大成大的矛盾是十分不和谐的。
怎么管理众口,法律管理只能是一个根据不能代替宣传教育的作用。
只要配以适当的司法解释来明确 “情节严重” 的标准,这样的立法就是一种进步。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罪,固然是设置了新罪名,但实际上也是把这样的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了出来。
在一般情况下,侮辱诽谤是针对个人的,但是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则不同。这个行为之所以会被处罚,并不是因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名誉权和普通人不一样,在死后依然长存,而是因为他们的名誉和事迹,已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不会因为他们的身故就不复存在。
目前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通常也是将这一行为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的 “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或者第 26 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知道了这个,我们就不难发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严重的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其实已经可以入罪了——刑法第 293 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项 “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目前的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多发于网络空间,而在 2013 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换言之,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只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足够恶劣,后果足够严重,完全可能根据刑法 293 条入罪。
在这种情况下,增设专门的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其实是把特定行为从“寻衅滋事罪” 这个口袋罪中分离出来,加上未来必将出现的针对 “情节严重” 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会更加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与此相反。
建议全国人大制订或者授权国务院制订一个 “英雄烈士” 的名单。
对于 “情节严重” 的请明确标准,“社会公众”请划定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界定标准和范围,到最后,这项罪名又会变成一个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已经是口袋罪了,如果再加上一个口袋,口袋套口袋,任何一个被执法者都是跑不掉的。
坦白讲,我倒觉得很多人不用担心这件事情有没有可能变成口袋罪。
因为肯定会啊!你担心有用么。
我至今都记得,我长这么大最不能理解的事,一男子因吐槽食堂难吃被拘,直到网友广泛关注才撤销处罚。
这件事情虽然被撤销了,可是如果对象换一换呢?
“真的有人可以在火里面十分钟不吭声么,这不科学,我觉得是假的” 算不算侮辱?
“我觉得那个人虽然被评为抗疫烈士,可我觉得她要是自己防护工作做好一点压根就不用死” 算不算侮辱?
“那个人虽然是烈士,但品德根本没那么完美无缺,我爷爷跟他同乡,跟我说过他小时候借了他十块钱一直赖账没还钱” 算不算侮辱?
当别人把他吹成 “神”,而我觉得他应该还是个 “人”,算不算侮辱?
不可亵渎的是他的真实形象,还是塑造出来的光辉形象?真实形象对光辉形象是不是就是一种亵渎?
连啥是造谣,在半年前都能因为 lwl 的事情有那么大争议,主观认知存在局限性被广泛运用在针对谣言的时间都不长,出台这个不是任人揉捏?
——7.5 更新——
我姑且稍微解答一下评论区的问题,要和我杠的先把这个看完,私信回答的颇累。
首先,啥是口袋罪。口袋罪的本质是因为在法律实务中,“司法解释权”和 “自由裁量空间” 的存在,以至于当一条法律的解释空间过大,则在**最坏情况下会演变成为变相的立法权。就如同 “其它流氓行为” 一样,**他往往会随着民意的浮动和时代的需求,对判决产生较大影响,极大程度影响 “舆论不得干涉司法” 的初衷,这就是尽管他在实务届起到了一定解决 “法律尚未明确归管的恶性事件” 的良性作用,但依旧遭到学术界讨厌的原因。正如一位评论所言,这和设立 “可恶罪” 没有本质区别,往往不符合人们对于 “法无禁止即可为” 的法律估计。
第二,是某位高赞答主所提到的,这个东西本质不是提出一条新法律,只是补上相关法律漏洞,让其能够被公诉罢了。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是我不得不说,这个说法下,应该纳入填补的法条应该叫做 “诽谤侮辱死者入罪” 而不叫做“诽谤侮辱英烈入罪”。**你猜猜如果是前者反对数量会不会有现在的一半?嗯?**差别的原因在于第一,大部分人在运用同理心时,不会觉得这条法律是保护自己的,如果真和自己有关,自己九成九会在被告席而不是原告席。第二,正如我前文所提到的流氓罪,一条富有时代特征的指定对象的法律,群众对其的设想更可能偏向于 “从重处罚以正风气”。第三,是个信任问题,由于某些案例的判决让人意识到了司法解释权是不是过大,加之至今为止尚未对于其有具体的条文解读和具体案例。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责问“具体明细都没出你在害怕什么”,对于信任缺乏者不如问“具体明细都没有你凭什么相信呢?” 而我认为秉持谁提出谁举证,对其保持不信任我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你要是说这全是我阴谋论,那也完全 ok。毕竟每个人根据个体经验的不同,认知有所区别是再正常不过的,我仅仅表达站在我个体层面的一些担忧。
第三,不要用所谓的常识判断去判断法律,不然要律师干什么?要法务团队干什么?天下第一甩锅法就是事先不说清楚要你 “看着办”。在现行情况下,原本案例是否能够参考存疑。且本来,在侮辱诽谤这个方面,本质是非常典型的民不举官不究状态。就最典型例子,坤坤发律师函,在广大民众看来是个笑话,之所以是个笑话是因为法不责众且人家靠影响力吃饭,而不是你真的没做错啥,他要真告你其实不难,即便在你看来只是无恶意的鬼畜,但只要传播够广,就能够到那个情节恶劣的坎了。甚至最典型的国骂,就那么三个字你要是真把谁骂出心理阴影跳个楼,情节严重妥妥的。这都很合理,不太合理的地方在于,在当今环境下,我要是某篇文章写到 “某某烈士本可不必牺牲,他的死太不值了”,然后被一千个人举报,理由是我侮辱的烈士的死亡,他的死亡是为国家做贡献,你居然说他不值,你这是否认了那种因为爱国家爱人民视死如归的牺牲精神,严重侮辱了其名誉。**我素来认为只要上纲上线,这世界上没有金身无垢的人。**以前的流程是觉得别人说话不恰当劝诫,现在是 “举报不谢,已经向 xxx 反映,你留着跟 xxx 解释吧”。相信我,哪怕最后有九成九的可能性判我无罪,那也必然是一个把“举报” 作为互相攻讦的的常规手段的不太让人舒服的环境。xz 粉的逻辑就和我今天评论区某几位非常像,叫 “身正不怕影子斜”,也如同某些人爱讲的“他们也只是被叫过去谈话,又没有真的给什么处罚。” 一样,但当举报无成本,你不可能指望他被合理运用。
所以,话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最坏的情况,司法解释权有被滥用的风险,那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没什么不好。而即便是在最好的情况下,当这个条例不加上 “如果有举报者,则诉讼费用由举报者承担,被告败诉后由被告承担” 这一条,那他更有可能变成一场 wg 般的举报狂欢。
出发点是好的。
具体就看下一步司法解释了,如何界定侮辱诽谤手段,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哪几种情形可以符合情节严重条件。
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精准适用的法条是会让人头疼的。
那么问题来了,逼乎上 “根正苗红” 的某些人在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时候大肆攻击他,试图抹杀他的功绩,称他不配“吹哨人”,这种人是不是应该送进去蹲几年呢
我记得郭德纲曾经说过一段相声,他在这段相声里用了刘胡兰死在铡刀下的事情作为段子。
得亏他是之前说的,他要是现在说,就得去监狱里边蹲个三年五载的了。郭德纲得感谢当时同行整他的时候还没有这部法律,要是有了这部法律,他进去三年也就真是活该了。
我有几个问题:
1、如果夸大、夸张英烈的事迹,甚至将其它人的事迹捏合到英烈身上,是不是犯罪?如果你试图去分辨,说这些事迹是虚构和创作,又是否会违法?
2、英雄和烈士死后,是否还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因为生前的刑事案件,而被追究和追诉?
3、如果某人被评为烈士,但是一段时间后,发现他生前的某些问题,因而被剥夺政治荣誉(军事法庭有这样的审判权),那么这一过程中的重新审核和剥夺,算不算是触犯这个法条?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指证这位烈士,这一行为又算不算触犯这个法条?
一千多年前,白居易写过这样的诗:
赠君一法决狐疑,不用钻龟与祝蓍。
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
说到底,所有立法都逃不开一个「定义」问题,不管是《英烈法》还是《动物保护法》,「定义」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界定不清晰的罪名,很容易变成口袋罪。
英烈是一个很特殊的存在,因为英烈是一个人死后才得到的抬头,活着的时候是没有这些的。所以很有意思的一点在于,现实生活中,侮辱、诽谤一个人,如果你被告了,很显然,告你的人就是你侮辱和诽谤的那个人。可是你的言论如果冒犯到了英烈呢?他本人没法告诉你,舆论上,只能由大众来评判;法律上,由司法机关界定。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
我们如何避免恶意的栽赃陷害?
类似的想法,包括被诬告性骚扰,都是我最近一年多才想到的事情。一年前,我是基本没怎么想到过诬告别人,以达成迫害、陷害别人的做法的。不是说我不知道这种方法的存在,而是我认为,现代人应该不至于这么干。
可是这一年多来:
春秋两不沾倒打一耙诬告性骚扰;各种平台被胡乱举报;各种翻旧账的事情,还少吗?
我是不喜欢带佐的,这个人现在有点膨胀,但是挖出他以前的言论,把他扑倒批臭,我更讨厌。大家也必须要认识到,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办以前的案子。不管以前,别人如何侮辱诽谤英烈,都不适用于这条法律。
立法不是坏事,我是支持的,对于侮辱、诽谤和英烈做一个界定,也不困难,比《动物保护法》简单多了,立法层面上不存在太大问题。
执法层面上呢?
也不可能做到违法必究,杀人犯都不一定能百分百抓得住。我估摸着,文字、音频形式的,传播到一定程度,或者被举报的,会被抓。但是嘴上说几句不合适的话,没有其他证据,警察是不会抓人的,甚至都不会出警。
所以,这事儿立法、执法,问题都不大,只要不发展成口袋罪,定义清晰,就没问题。
但是,人际交往上,要更注意分寸了。
手机电脑,不能乱借;饭桌上说话,先扔个 EMP 废一下大家的电子设备,否则你口嗨就得小心了。
当然了,口嗨是不对的。
但是,难保你一时间会迸出什么弱智言论来,到时候被别有用心的人抓了小辫子,可就完蛋了。
还是这句话,随身携带 EMP 吧。
没有 EMP?那带个 Mute 也行嘛!
你个金鱼眼,愣着干嘛!过来切墙啊!
列出名单和事迹,
既能帮人们记住他们的功劳与伟大,
又能避免某些无心之失。
并且, 并且.. 一定需要定义清楚
假如哈,
假如我正好有几个朋友的姓名不小心与 “英烈” 重名了。
但我不知道他们与英烈同名, 发个朋友圈调侃他们。
恰好又被知道这是英烈的人看见了。
我算有罪吗?情节严重吗?
很好的规定啊
但是怎么定义所谓 “英烈” 恐怕又是一个大问题了
既然侮辱英烈是犯罪
那什么时候能把 “洗白汉奸” 列入刑法中呢
6.29 更
我支持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我也赞同国家给英雄的表彰,对烈士的褒扬,对烈士遗孤的照顾。并且发自内心地崇敬英雄烈士。
我所担心的是,任何涉及英雄烈士的言论,例如如何评价 XXX 这样的问题,都会被作为这个罪名的打击对象。
我们平时怎么说,怎么谈,这都是我们自己的思想。我的思想觉悟不高,不代表我有罪。任何人都会犯错误,是不是因为一个人只要成了英雄烈士,他的所有错误便不能再被提及,否则便是侮辱,关于他的行为和事迹又没有统一的官方通稿,万一以讹传讹,诽谤岂不是分分钟?
这个罪太容易成为构陷普通人的工具。我支持保护英烈,但不支持以 “侮辱、诽谤就要判刑” 的方式。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消除侮辱、诽谤的影响,并不是只有入刑才行。
如果这个罪真的设立了,那我们只能以后绝口不提任何英烈的名字和事迹——不提不犯罪,提了万一稍有出入就有可能被解释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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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错误的。
假设我现在对某位英烈的事迹有疑问,并且有一定的证据,我能否公开?
不公开的话,假英烈享受国家褒扬,公开的话,我很可能被判有罪。
国家的力量相对个人是极为强大的,国家明令褒扬的人,个人很难通过诽谤侮辱来推翻国家层面的纪念与荣誉。对于诽谤侮辱英烈,目前已经有法律予以调整和制止,不应该列入刑法打击的对象。
刑法不应该打击那些从行为上无法区分罪和非罪,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行为。因为这有可能被用于构陷良善的公民。如果要打击,那只能按照某种结果划线,而不能根据行为。尤其是行为和结果不具备一一对应关系的时候。
比如许霆的案件,如果卡里没钱却输了个 1000,吐出来了 1000 算犯罪,那我卡里没钱输个一万,钱没吐出来算啥?犯罪未遂?如果我只是按错了,把 0 按成 00,其实我卡里有超过 100 呢?那就不算犯罪了?但其实我自己不知道,我就是奔着这台机器出毛病去的呢?
再比如醉驾,以检测结果为准,不管我是喝的红酒黄酒白酒啤酒,甚至我自己往血管里注射酒精,只要我测出来醉驾,并且被查获,就是有罪。这是打击的结果,而不是我饮酒的行为。很明显饮酒驾车也有没有被查到的,难道是否犯罪只取决于是否被发现吗?
即使是英雄烈士,他也未必不会成为某人的仇人,或者道德上曾经有污点,或者曾经做过错事,或者在其他方面有短板,这都是正常的。
比如,一个医生为了去武汉抗击疫情,丢下家里生活不能自理的亲人不管。在他获得荣誉表彰的时候,亲人的亲戚出来指责他,结果如何?
比如,一名运动员为了参加国际比赛,不肯参加配型通过的某次骨髓捐献,结果患者死亡。在他获得金牌的时候,患者的亲戚出来指责他,结果又如何?
我们应该脱离高大全和整齐划一的叙事方式,英雄烈士确实值得尊敬,但这不能是一种强制要求,否则就会看起来像是人民群众不知感恩,需要法律强迫去尊敬英雄烈士一样。人民群众的是非观在制定法律的人眼里如此不堪吗?英雄烈士也是血肉之躯,也可以儿女情长,也可以私心自用。人性是复杂的,决不能以偏概全,甚至禁止讨论。
有几个点还是值得注意的:
一、关于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严惩乃至入刑,并不是今年才提的草案,而是近些年来一直在推进。2017 年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与 201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2018 年,开始陆续出现侮辱英烈公益诉讼案;今年刚通过的民法典(明年正式实施),也明文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这个过程的发展,实际上也是 “四个自信” 的一种体现,是这些年来复兴之路、爱国主义发展的一种必然。
二、我相信即使是对此有担忧的人,绝大部分还是尊重英烈、厌恶跳梁小丑、反感无底线无节操低俗行为的,只是担心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界限模糊、变成可随意打击正常范围内言论的工具。刑法历史上,确实也有一些筐罪在特殊时期造成了很多伤害,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从这个角度倒是值得思考,定罪的标准是什么,到底是按照侮辱、诽谤罪中关于 “侮辱”“诽谤” 的行为认定方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还是以英烈法内容为基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等等。但无论如何,确实是需要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
三、有人问侮辱诽谤罪已可包含侮辱诽谤英烈之行为,为何还有增设侮辱诽谤英烈罪之必要。这倒是比较好解释。两者影响范围和恶劣程度明显不同,或者说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完全一样,前者侮辱诽谤主要是影响和伤害被侮辱诽谤者个人,通常为公众所不知或知者甚少,但后者侮辱诽谤的是英烈,伤害的是民族国家及人民的朴实爱国感,对公众产生的影响较大。且侮辱罪和诽谤罪一般都是自诉案件,但侮辱英烈罪不太可能依靠自诉,大概率还是得靠公诉。所以侮辱、诽谤罪作为独立罪名从法律角度也能说得通。
四、另外从英烈保护法内容看,对英烈的伤害,不仅仅涉及侮辱、诽谤英烈罪,还有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破坏文物罪等。对于英烈的保护是(也应该是)一套立体的保护体系。
这个提案没有毛病,但麻烦老爷们一定要把细则弄出来,也就是高赞答主们说的 “如何界定”。
拿网文举个例子吧。网文有个 “三涉 “禁区,涉政,涉黄,涉黑,沾上轻则屏蔽,重则喝茶。
可问题是,谁也弄不明白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因为官方没有公开的细则。
比如说涉黄吧,大段的 X 场面描写,X 器官描写,那肯定是涉黄,但几句比较隐晦的描写呢?算不算涉黄?
不知道,编辑不知道,作者也不知道。
所以,现在有些网站干脆禁推妹子,只允许有一个跟主角有感情的女角色,脖子以下不能描写,牵手以上不能描写。
这也就罢了,写清水文吧,靠情节取胜嘛。
可现在的” 敏感词库 “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写到这里我回头看了一下,就我上面这些语句里,“弄出来” 是敏感词,屏蔽,“把握” 是敏感词,屏蔽,“器官” 是敏感词,屏蔽,“推妹子” 是敏感词,屏蔽,“敏感” 是敏感词,屏蔽…………
当然支持。但是进一步细化标准最重要。不然会产生很多边界模糊的情况:
侮辱诽谤如何界定?
A 盖楼时如果抱着拿钱了事的目的,动了 B 家的祖坟,而恰好其中掩埋的 C 就是一名昔日在战场上奋勇杀敌但不幸阵亡的英烈,那么 A 属不属于故意毁坏 / 侮辱英烈墓地?
如果 A 不认可并质疑其中掩埋英烈的事迹的真实性,但最终 B 列出了详实证据证明了 C 确实是英烈,A 算不算诽谤英烈?
如果 B 列出的 “详实证据” 不足以证明 C 是英烈,等同于说 C 以英烈作为工具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 B 也属于侮辱英烈了吧?
烈士作为身份的真实性如何证明?
如果 B 想要使用 “详实证据” 证明 C 是英烈,那么由谁或者什么机构来证明? 如何证明? 如何判断证明人具有证明资格? 证明过程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权力寻租? 该证明人或机构由于无心的失误判断造成的后果,责任怎么算?
如果英烈名单由国家统一认证并公布,那么该名单随着时代推移其更新频率是多久一次? 如果 D 在一个月前因公殉职壮烈牺牲,而半个月前 D 的仇人 E 对其进行了某种负面评价,而直到一周前 D 才被列入国家英烈名单,那 E 算不算侮辱英烈?
英烈作为称号是否是唯一性的标准?
F 一生为祖国立下汗马功劳,却未能贯彻理想、叛变投敌,翌日离世。而 G 年少时在敌人阵营活跃,对革命事业作恶多端、罄竹难书,直到晚年豁然开朗、悬崖勒马,继而投诚,让双方几十万将士百姓免受兵戈之苦,最终在对自己青年时所作所为的忏悔中郁郁而终,请问 F 和 G 分别是不是英烈?
主观目的和非故意性如何鉴别? 是否受年龄影响?
在烈士陵园嬉笑打闹、放风筝、高声歌唱的小学生算不算侮辱英烈? 中学生呢? 高中生呢? 成年人呢?是否均适用侮辱英烈?
学术交流是否获得豁免?
那么实证主义派历史学者著书立说,欲挖掘探讨历史真相,对某位英烈的事迹进行了局部否定并提供了证据,算不算侮辱英烈?
此外侮辱英烈的罪与罚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锚定? 又如何定义情节严重? 或情节轻微?
想细化是极度复杂的,但不细化又不成标准。
说到底 “敬而远之,若即若离” 和“敬而不畏,亲而不狎”哪个态度才是应该采取的? 如果英烈在天有灵,会希望我们选择哪个? 这比问题本身更值得优先思考。
我更希望将毁坏烈士墓碑陵园纪念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定性为犯罪略重了,定为违法就可以了,拘留 15 天罚款 2000 也算可以了,累犯倒是可以入罪。
不过,这个客体界定是个问题,如果客体是革命战争年代牺牲的英烈,或者和平年代因公殉职的军人公职人员,没问题。
可要是因为殴打小贩被报复致死的城管之类的人,抱歉,这些人不配。
国内近年来立法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主体客体都没有清晰明确的边界,可大可小,小到可以直接无视,大到可以无边无际,执行与否与执行力度完全看执法者的心情。
我更怕的是,哪一天收回台湾,为了统战,把蒋氏父子这对双手沾满大陆人民鲜血的屠夫也扩大纳入这个客体,那我估计逼乎上一大半人得吃官家饭了,我自己也得进去。
个人觉得入刑法不妥啊。
很多人其实没有分清一个点,就是侮辱、诽谤和对其生平事迹的政治评价是不同的事情。侮辱是指以言行羞辱别人,也就是谩骂攻击。诽谤那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一个是言语和行为上的侮辱,一个是捏造事迹,这都是可以板上钉钉的事情。
至于生平事迹的政治评价,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评价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只不过反动的、不公正的评价往往伴随着侮辱和诽谤。不能因为评价问题就判刑啊,假如某一天主流政治评价变了怎么办?
政治立场不同,只要没有付诸行动,那都处于打笔仗的阶段,公开批评和谴责就可以。对于具有反动的政治立场的人,不应当适用刑法,除非付诸行动。但是可以在政治上限制,行政上处罚啊,比如说考公务员或者入党政审过不了,比如说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晋升资格,比如洁洁良那种开除党籍和学籍。
强烈反对。
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依现有行政法规已经可以拘留。
什么样的侮辱、诽谤先烈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到需要关到监狱里 3 年的地步?
如果都能达到这种地步了,是否可以通过现有刑法其他规定予以制裁?
不是说先烈可以被侮辱。
是你也不知道具体什么是先烈,什么样的话叫侮辱,什么叫危害公共利益。
我知道现在 “言论自由” 已经被污名化到人人喊打的地步。
无论如何。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自由、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不能让人们连说话都胆战心惊。
侮辱和诽谤听起来很大很严重很恶劣。但是具体界限很难确定。
比如贾玲的花木兰事件,如果她演的不是花木兰,是个近代先烈。此法一出,她是否可能被关进大牢三年?
你们觉得有必要吗?
挑拨民族情绪太容易了。
但是刑罚是国家公权力制裁的最严厉手段,刑法应有其谦抑性,不能随便动用。
更新:
侮辱先烈罪入刑,不是一个价值判断。
不是让你判断侮辱先烈对不对,道不道德,应不应该。
怎么处罚,赔不赔钱,拘留还是判刑,判刑判多久…… 都是法律问题,是专业问题。
讨论专业问题,要有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这个门槛也不高,我不是说只有专业学法的人才能讨论。
是如果你没有专业知识,你最起码问一问,谦虚一点。不要太想当然。
评论区里的粉红们,你们会用这种态度跟物理学专业的人聊相对论吗?会用这种态度跟生物学专业的人聊基因编辑吗?
那你凭什么就有自信对法律问题这么想当然呢?
那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还要有法工委呢?养那么多法学专家干嘛呢?你跟教育部提提意见取缔法律学科好不好?
评论里面有人行政法规和人大的立法也搞不清楚。我说这俩不是一回事,给我回个 “?”
问你 ma 呢不能自己上网查查?
法律是人文社科。懂?
当然。评论区里也有很多理性的声音,有和我观点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很感谢知友的讨论。如果这个答案发在别的平台上,肯定还不如知乎上讨论问题的人多。
当年那群现在成为英烈的人,他们要建设的是没有人比其他人更伟大的国家,要么承认人民群众最伟大,人民群众最智慧,要么所有人都别想当一个 “伟大的人”
有人通过编造或者扭曲史料侮辱他们的人格,靠英烈挣烂钱,恶心
另一些人通过把他们当成泥塑的偶像抬得高高的,从而躲在他们背后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高人一等的目的,在实际上背弃英烈们的理想,制造出各种各样的人上人,所谓扛着红旗反红旗,这就绝对不可以是侮辱,反而摇身一变成了英烈们伟大光荣正确的继承人了
尊重英烈的唯一方式,就是尊重作为普通人的英烈,认同他们的理想,过好自己的生活,同时力所能及的建设好维护好他们理想中的国家,同一切颠覆它,背离它的行为作斗争
而不是让他们说不得碰不得
所以说,侮辱先烈这件事,还是老爷们比较在行
我认为不妥。其问题不只在于侮辱诽谤的边界和调侃的自由,更在于被评为英烈是不是就能把恶行一笔勾销了。
今天我们经常听到名字的那些英烈,倒也基本没有问题。即使有,也在历史的长河里淡去了,和今天的我们没有很大的关系,不让说也就罢了。
可是将来,会不会有人因为成了英烈,他们做过的坏事就不让提了,受害的人就不能去发声了?甚而至于,会不会有人成为英烈之后,他们所做过的一切,连同有严重弊端的事情在内,就都成了绝对正面、不容置疑的事迹了?
那么问题来了,袁腾飞制造散布并且传播至今的那些言论怎么算?
公知们侮辱那位烈士并且乐此不疲的,又该怎么算?
不算?法不咎既往?那谁去跟公知带 V 们说一声,别删微博空间公众号上的文章留着给更多人看啊。
这么多年来,看着这些意义不明者在网络上狂欢,在电视上和讲台上指点江山,一次次把最不应该遭受羞辱和攻击的人拿出来肆意污蔑丑化,对共和国和人民制造伤害。
那么来,坚持住,千万别认怂,让大家看看你们的原则和立场在哪里。
也别假扮 “理客中” 说什么人民“非左即右”,非左即右也是这批人逼出来的,就好像土地革命无论何等暴烈,也是天然正义的一样。
所以来啊,挣扎啊,大声的喊 “不要呀”,我们可喜欢听了。
就算我反对再来一次大清算,看着你们现在恐惧的样子,我也是会笑出声的哟。
在英雄联盟 S8 入围赛时,新人解说一时口嗨,
剑魔就故意挡在他们面前,这是黄继光的打法,堵枪眼式的打法!
说完弹幕满屏的 “???”,紧接着下一场连椅子带人一起下了解说台
讲真的,这位解说的话,算不上《英烈保护法》中所规定的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他只是通过 “黄继光” 三个字描绘了当时比赛中舍命保护队友的场景
大家觉得不妥当的原因是因为把电子竞技还是固化认为属于一种娱乐
而没有上升到竞技高度,
如果在奥运赛场上,一名运动员为国争光,带病、伤上阵,奋勇拼搏最后获得金牌
解说用一句,某某某的今天的比赛就如同当年战争时期的某某英雄一样……
这时,我想大家并不会感到更多的不适
所以我希望不要把太将”娱乐 “与” 英烈“划分明确的界限,
就如同这个问题
[怎么看待在烈士陵园门前嬉笑打闹放风筝的行为?1.7 万赞同 · 564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6917670/answer/1234826932)
大家的答案普遍给予了宽容
我们要反对的是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
贾志新:我在公园背英语 A、B、C、D,我正背都起劲,忽听到有人大喊有小孩子落水了!这个时候英雄形象在我脑海里闪现。
贾玲:您都想起谁了?
贾志新:我想起了董存瑞炸碉堡,就像春天里的一把火;我想起了黄继光堵枪眼,我用青春赌明天;我想起了邱少云焚烈火,熊熊火光燃烧着我;我想起了欧阳海拦惊马,我用真情换此生。
大家看到这里会笑,是基于贾志新个人形象与英烈的巨大反差,并非在于 亵渎 英烈。
首先要说明,谁是英烈?谁又有权决定未来谁是英烈?不然这又是一个口袋罪。比如最明显的,英烈分党派吗?再比如,拯救人民群众,但因装备与时机均不到位而错误枉死的士兵、消防员、医生也可以是英烈,到时候人们质疑相关部门的某些决定,会不会算诽谤英烈?解决不了这些,就很难支持。
更新
我看这个问题下面很多答案都是在说,这是不是要搞因言获罪,是不是中国共产党连真话都听不得了。
你要是弄不明白看不懂这个法律条文的表述。我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给你分析一遍。
首先什么叫侮辱和诽谤。这个不用我说,请去查百度。这里有个重点,侮辱,必须是使用恶意的语言或者行为,诽谤,必须是虚假陈述捏造事实。你要是连这个都弄不明白,那你必然会害怕被构陷获罪。你心里之所以害怕说真话会被按个罪,那就是你不知道这两词在法律上的涵义。
其次,什么是损害公共利益。侮辱和诽谤,在法律上都是有具体的被侵害人个体的。而到了英烈头上,则没有。为什么,因为他们都已经死了,死人又不可能站出来说你侮辱我你诽谤我。这样一看似乎没有被侵害人,而且有的英烈连个后代都没有。这就是原来把这种行为列入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的原因。可问题是这些英烈是怎么死的,往大了说是为了国家为了社会,往小说了是为了别人。这些人已经死了,不可能自己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就只有是由无明确个体的最终代表 - 政府来维护。
而为什么英烈的名誉会和公共利益牵扯到一起。还是上面的那句话,英烈到底是怎么死的,是为谁死的。有的是直接死在了政权获得的过程中,有的是死在了政权的维护过程中,有的则是纯粹的救人丧命。这三种情形有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为了别人。
而去宣传表彰号召学习英烈事迹的是谁,是国家政权的代表。所以说,政权的合法性,已经早早的和这些英烈的牺牲绑定到了一起。政权的稳固可是核心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可就是公共利益的一种。
而那些去救人丧命的,他们去救人的时候不是说要事先挑好了特定的目标才去救的。你落水了他救,别人落水了他也会去救。
对不特定的目标进行施救,这就是在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因为下一个落水的不一定会是谁。
他因维护公共利益而亡,那么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必须去维护他,因为他的行为和死亡这一后果就直接代表着公共利益。
所以,侮辱诽谤英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再有,什么叫情节严重。你在家里骂某某某不是好人,听到的人没几个,你骂的再厉害,影响到的人不多。可是你又是拍视频又是发帖子,广而告之,大量的人知道了,被影响到了,这就叫情节严重。
所以,情节严重与轻微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影响到的人的多少,进而对社会的影响是多大。
所以,同样是拍视频发帖子,传播量的多少和范围是区别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
为什么情节严重要处罚,而情节轻微就不入刑。还是上面的一个词,影响。情节严重,影响的人多,知道这个信息的人多,就会有大量的不明真相的无分辨能力人相信里面的说词,而这些人一相信,就会对英烈的名誉造成损害,接下来就损害到了公共利益。
所以,情节轻微的就是教育和行政处罚,严重的就是入刑。
最后,为什么是三年以下。因为这个罪名明显就是照着寻衅滋事罪的力度单列出来的。原来类似的事情只能给套到寻衅滋事头上,被很多人说是法治不健全。现在单列出来,罪过还是那么大的罪过,所以处罚还是那么多的处罚。
看到这个时候,如果你还说这是在搞文字狱,因言获罪,禁锢言论。那我就要好好的怀疑一下你的良心与动机了。
原答案
我很早之前就明白了一个道理。在边上看着你挖沟干活儿指指点点的人的眼里,你流一身汗辛辛苦苦挖的那个沟它总是有毛病的。而且就算你完全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挖,他们照样会说你挖的沟有问题。
可问题是指指点点的人他只是在揣着手叉着腰动动嘴,挖沟的人可是真真正正的在出着苦力。
等于是一个人干的越多,错的越多,不干活儿的人反而肯定不会出错。
反过来,这些人挑别人的毛病那是一个比一个有能耐,可真被人挑到了自己头上的时候那就马上跳着脚骂别人多事了。
到这个问题上面也是一样。
不立这法的时候,大量的人都在说,你看谁谁谁又在侮辱先烈,谁谁谁又在说英雄的坏话。可是没管这事儿的法律,该怎么办。做事的人如果不管,那就会被骂装聋作哑,懒惰不堪。可是想管,最后找来找去,就只能找个寻衅滋事的口袋罪名给套进去,勉强管一下,结果他们就又说拿这种口袋罪套人,本身就是你法治不健全的体现。
现在要立这法了,这些人的口风就又变了。人家只是在说几句话,你就给人家安了个罪名,还要坐牢,这不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吗,太小题大做了,怪不得人家老说你不自由。而且你怎么能保证人家说的话不是真话而是恶意的在侮辱诽谤呢,那岂不是又要出冤假错案了。而且什么时代了,你们还想搞因言获罪那一套,太不民主。
可是要是彻底不管了呢。那他们的口风就又变了。堂堂先烈,为国为民捐躯的英雄,你们就这么眼睁睁看着他们被别人辱骂侮辱,你们的初心都到哪里去了,你们的良心都到哪里去了,你们何以担当起新时代的大任,你们何以对得起先人的牺牲,你们何以当得起自己的执政地位。
等于是在围观者的眼里,那是你怎么做都是不对的。不管不对,照老路子管不对,用新路子管也不对。
那么问题来了,你倒是给出个你认为对的主意啊。
问题是你让他出个正确的主意,他也出不出来,你让他给找一个新的方向对的路子,他也给不出来。
但是不管如何,在他眼里,你干的就是错的,无论如何那就是错的。
你说这叫什么心态。
我很长时间都琢磨不透这叫什么心态。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了,他们批评的不是你做的不对,他们真正批评的是你来做这个事不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让他去做。
要知道做事都是有对应的官位的,你做这个事你就占着这个官位,所以他就认为你不对,等到他占了那个官位他去做这个事才正确。
这现象极为常见,自己党派在野的时候那反对党执政做什么都不对,通通不对,对的也说不对。而等到了自己上台的时候那就成了做什么都对。同样的事情,敌方党派做就不对,自己党派做就对。
这就叫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赞同而赞同。
所以他们埋怨的不是你的做法不对,他们埋怨的其实是为什么是你在做这个事做这个官而不是他在做。
说白了,他们一味地纯粹的反对就是因为想自己做官自己掌权。
所以,既然现在是你在立这个法,那这个法就有问题,而要是让他去立这个法,那这个法就没问题。同样的条文,同样的字眼,同样的立法原则,同样的做事方法,到你这儿就是有问题,到他那儿就是正确的做法。
不是我非要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摩他人,实在是我看透了他们的内心。
看到很多答案在暗示不支持的人是 “心虚”,我举个栗子啊:
我趁你不注意在你座位上放一张英烈照片
你一屁股坐上去的过程被我录像
我把视频掐头去尾拿去举报
然后你进去了
啊这?
口袋罪一个就够了。
要明确哪种行为算侮辱诽谤,不能给出一个模糊的概念。法律是条红线,这条红线不能不画,也不能画的太靠前,只有法律的红线画在合适的位置才对人民和国家有益。
首先,这次立法的出发点是对的。烈士为国家奉献出了生命,国家是人民的集合,国家的烈士不应被自己的人民侮辱诽谤。只有保护好烈士的身后名,才能慰藉烈士的在天之灵,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为这个国家献出生命。
再者,我们需要明确的行为红线,要明确何种行为算是侮辱诽谤。只有法律的红线呆在合适的位置时才会发出最好的作用,如果行为红线太模糊,“文字狱” 有可能从历史中再次走出来。
以上。
先说结论,支持。
打个比方。假如你新搬到一个小区,有个熊孩子喜欢在邻居门上画难看的记号。大家都觉得糟心,但又觉得这事不值得动真格去解决。那你就会面临长久的生活不便。
但如果你搬到一个小区,有个熊孩子喜欢用利器在邻居的车上划记号。那你反而不用操心了。因为大家很快会不堪忍受,并采取必要的行动,让他的父母把他教育到不敢再闹。
你说我能不支持嘛。
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实质是攻击社会主义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是‚不人道、不民主,从而把对极少数人的无产阶级专政偷换演变为对绝大多数人的资产阶级专政。
1989 年春,全苏人民代表选举开始。这是戈尔巴乔夫效仿资本主义议会制,在苏联举行的第一次全民选举。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校长瓦 · 伊 · 茹科夫:“召开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无论是在首都还是在外地,选举中共产党在都失败了。在后来参加选举包括选举取胜的那些人,都是放弃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仰的人。” 选举过程一片混乱。许多不称职的人,甚至连杀人坐牢的恶性罪犯也出现在人民代表的候选人中。而那些反苏反共的蛊惑人心者,更是数不胜数。 反苏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势力纷纷组织起来,频频发表竞选演说,组织各种群众集会,声援自己的候选人。 而戈尔巴乔夫却要求苏共与选举保持距离,命令党组织不得干预候选人的活动,从而完全放弃了苏共对选举这一重大政治活动的领导,把干预候选人的权力交给了国内外资本。 波罗的海三国分裂势力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纷纷当选。苏共内部著名的反对派叶利钦也在莫斯科高票当选。萨哈罗夫在苏联科学院落选,戈尔巴乔夫特地增加一个名额,使其得以当选。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60 名党委第一书记中有 32 名落选。在列宁格勒,市、州两级党和苏维埃的领导人以及州党委委员没有一名当选。全苏 16 个军区有 14 个军区司令员铩羽而归。甚至连戈尔巴乔夫都不得不承认:很多中央委员会委员,在这次选举中都落选了,一共有 30 多人。在我周围工作的都是党内的重要干部,他们都感到震惊,我都无法召开政治局会议了。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校长瓦 · 伊 · 茹科夫:“当时党的领导人没有及时利用良好的机会,让赞成共产主义理想并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当选。普通的党员无可奈何,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人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
1989 年 5 月 25 日,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电视和广播现场直播,辩论的场面一浪高过一浪。 大会选举了最高苏维埃主席、第一副主席、最高苏维埃成员等。有近 15% 的 “民主派” 及其支持者进入最高苏维埃。叶利钦侥幸靠递补当选。戈尔巴乔夫当选为最高苏维埃主席。 会上,萨哈罗夫率先提议取消苏联宪法第六条,该条文明确规定:“苏共在苏联社会中的领导地位”。叶利钦当即附议赞成,但因大多数代表坚决反对而作罢。
1989 年 7 月,全苏第一次跨地区议员团代表会议在莫斯科的电影之家召开,与会者包括波罗的海沿岸的几个共和国代表在内的 240 多名 “民主派” 人民代表。 叶利钦、波波夫、萨哈罗夫、阿法纳西耶夫等一些所谓‚民主派‛的头面人物当选轮值主席。在苏联最高权力机构第一次出现了正式的反对派组织。他们首要推动的仍是取消宪法第六条。
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 · 伊 · 雷日科夫:“他们无所不用其极,目的就是让国家的局势变坏,给中央政权脸上抹黑,以此来证明,他们代表的才是新的、进步的思想。” “跨地区议员团”还接过戈尔巴乔夫提出的 “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的口号,要求苏共交权。 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 · 伊 · 雷日科夫:“我记得很清楚,有萨哈罗夫的一些照片。如果有必要可以在网上找到这些照片。他脖子上戴着一个硬纸板,上面写着: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1917 年 9~10 月间,布尔什维克党恢复‚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这是因为在全国各地夺取和建立属于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国家政权的条件业已成熟。70 多年后戈尔巴乔夫等人提出‚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这一口号,是要全盘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引入其多党制,从根本上取消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面对 “民主派” 掀起的修宪狂潮,此时的戈尔巴乔夫审时度势,决定迎合
1989 年 11 月 26 日,戈尔巴乔夫撰文赞赏西方议会民主,宣扬效仿西方式的三权分立。文章还提出,“必须根本改造我们的整个社会大厦,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 这是苏联领导人向社会乃至世界释放苏联准备搞西方民主制度的明确信号。
1989 年 12 月 12 日,第二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萨哈罗夫代表跨地区议员团再次提议取消宪法第六条。 萨哈罗夫发言同期声:“根据权力分立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应作出以下决议:一、取消苏联宪法第六条;二、改变苏联法律制度。苏联的法律如果要在加盟共和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经加盟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戈尔巴乔夫:“我提议对宪法第六条的动议进行表决,请各位代表进行表决。是赞成,是反对,是弃权。”
投票的结果是这项提议仍没有被列入大会议程,但却得到超过 1/3 的支持票。 两天后,萨哈罗夫突发心脏病去世。所谓 “民主派” 知识分子借机将葬礼演变成一场政治示威。 1990 年 1 月,戈尔巴乔夫发表讲话:“我认为实行多党制不会是悲剧”,“我们不应该像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
1990 年 2 月 4 日,苏共中央全会召开前一天,“民主派”在莫斯科动员了 20 万人集会游行,喊出了 “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审判苏共”、“实行多党制” 等反动口号
2 月 5 日,戈尔巴乔夫在中央全会上对上述猖獗行为不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反而说:苏共的领导地位 “不应当依靠宪法强行合法化”
在戈尔巴乔夫的推动下,3 月 11 日,苏共中央全会决定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修改宪法第六条等建议。 三天后,第三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修改宪法的法律。将其中第六条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 ,修改为 “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运动通过自己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并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法律同时还规定,苏联公民有权组织政党。 早在 1936 年,斯大林领导修订的苏联宪法首次明文规定,党是 “劳动群众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这是苏联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法律和政治保障。
取消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地位,对于苏共和苏联意味着什么呢? 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叶 · 库 · 利加乔夫:“这是个大错误,这是毁灭性的开始。取消党的领导就是否定党的领导。 原《真理报》主编、前国家杜马主席根 · 尼 · 谢列兹尼奥夫:“宪法第六条取消了,这就像一座大厦的顶梁柱一样,把顶梁柱抽掉了,国家这座大厦也就倒塌了”
取消宪法第六条和实行多党制后仅一年,联盟一级的政党就出现了约 20 个,共和国一级的政党竟多达 500 多个,其中绝大多数成为最终推动苏联亡党亡国的政治力量。 紧随多党制的是总统制。在 1990 年的苏共中央二月全会上,戈尔巴乔夫又以多党制条件下国家不能出现权力真空为名建议设立总统职位,以确保其继续掌控苏联的最高领导权。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苏共在国家权力中枢的领导地位。在此之后,原来作为社会政治生活核心的苏共中央政治局便很少开会了。 不久,在戈尔巴乔夫的指使下,最高苏维埃通过实行总统制的决定。1990 年苏共中央三月全会决定推选戈尔巴乔夫为苏联总统候选人。 1990 年 3 月 15 日苏联第三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上,戈尔巴乔夫当选总统。从决定实行总统制到正式选出总统,前后不足 40 天。此时距他走上苏共最高领导职位五年整。短短五年,戈尔巴乔夫就实现了自己从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到总统制的政治夙愿。
而此时的戈尔巴乔夫将会把国家带向何方呢? 街头妇女:“戈尔巴乔夫当上总统后,国家就逐步走向分裂,他把国家彻底毁掉了。
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克林分校教授纳 · 费 · 格里岑科:“当时由于实行总统制,苏联作为一个联盟制的国家,在很多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州都出现了以总统命名的职位,在苏联中央政权和地方总统政权之间产生了矛盾”
远东研究所所长、俄罗斯科学院院士米 · 列 · 季塔连科:“没有国家的共同的管理,说我是独立了,我有自己的宪法,我有自己的总统。所以在苏联出现了比世界上的总统还要多。每个州、每个自治区共和国、每个加盟共和国,每个民族的小区都有总统。”
民主派在通过选举苏联人民代表和最高苏维埃向苏共中央夺权的同时,还利用 1990 年初各地举行苏维埃选举之机夺取苏共各级地方政权,与民族分裂势力同流合污,疯狂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
1990 年 3 月 11 日,立陶宛率先宣布脱离苏联独立,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紧随其后,拉开了解体苏联的序幕。 1990 年 5 月 29 日,叶利钦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6 月 12 日,叶利钦集团主导的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权宣言。7 月 10 日,叶利钦宣誓就任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这给风雨飘摇的联盟国家一记重击。此后,其他共和国更是纷纷效仿。 1990 年 7 月,苏共举行了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这是苏共历史上最后一次代表大会。 莫斯科大学经济系教授亚 · 弗 · 布兹加林:“参加二十八大的有各式各样的代表,出现了一些观点不同的派别。” 会上,各主要政治派别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自觉翼羽已丰的 “民主派” 决定与苏共彻底决裂。
就在大会投票选举中央委员会之前,叶利钦突然宣布退出苏共
叶利钦同期声:“经过深思熟虑, 我本想在二十八大之后退出苏共,但鉴于会上我被提名为中央委员,我不得不现在就作出如下声明:我正式声明退出苏共,诚愿与各党派、社会团体进行协作。” 随后,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波波夫和列宁格勒市苏维埃主席索布恰克等 “民主派” 人士也纷纷退出苏共。
大会通过的决议表明,此时的苏共已经发生了完全的质变,蜕化为组织上联邦化、松散化,思想上完全奉行民主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俱乐部。这是戈尔巴乔夫按照‚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造苏共的必然结果。 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叶 · 库 · 利加乔夫:“千万不能让野心家在党内建立宗派组织。1990 年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讲:允许党内出现不同的派别。对于苏共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队伍的团结、统一。列宁在世时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内团结的决议,规定党内不允许出现派别,出现宗派分子则立即开除出党。”
随着多党制和总统制在苏联的确立,苏共对苏联军队的领导地位也开始发生根本的动摇。1990 年 3 月的全苏第三次人代会上通过的《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根本法)修改补充法》规定,苏联总统是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和撤销军队高级指挥员。这就从法律上剥夺了苏共领导和指挥苏联军队的最高权力。
军队 “非政治化”、“非党化” 舆论四起。渗透到军队的反苏反共势力配合社会上的“民主派”,利用苏联召开人代会之机不断攻击军队。社会上反军浪潮也十分狂烈,苏军被斥为“反‘改革’的保守力量”、“保守势力的最后堡垒”。军内外的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相互勾结,要求改变苏军的性质和建军方向。而苏共的裂变,民族的分裂,进一步加剧了军队内部的混乱。军心涣散,军纪松弛,派系林立。
人民对党和国家及其军队的状况深深忧虑。
1991 年 8 月 19 日,震惊苏联和世界的 “8·19” 事件爆发。这是苏共内部一些力图挽救社会主义苏联的领导人为避免国家走向分裂所做的最后尝试。
然而,在国外敌对势力的强力支持下,8 月 21 日,叶利钦等所谓自由派势力控制了局势。 苏联国防部决定撤回部署在实施紧急状态地区的部队。 苏联军官国际联盟执委会主席叶 · 伊 · 科佩舍夫:“我走访过那些部队,当时只有少数的军队站在‘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这边,更多的人则无所谓。”
列宁曾说,党领导的红军比什么都重要。而此时被解除思想武装和党的坚强领导的苏联军队,面对站在坦克炮塔上的叶利钦阻止军队支持 “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在反动势力疯狂摧毁苏共的组织、大肆迫害苏共党员之时,除了束手看着自己长期捍卫的党和人民的事业被葬送,还能做什么呢?
曾任美军中将和美国国家安全局长的威廉 · 奥多姆指出:苏联 “共产党同它们的将军们手挽手、肩并肩地走向灭亡” 。
“8·19”事件后,戈尔巴乔夫利用总统职权并伙同叶利钦等所谓 “民主派” 疯狂迫害 “8·19” 事件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支持者。“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八名主要成员除内务部长普戈被捕前自杀外,其他成员都相继被捕或遭监禁。 8 月 24 日,戈尔巴乔夫没有召开任何中央会议,擅自决定辞去苏共中央总书记,宣布苏共中央自行解散。
同一天,苏军总参谋长阿赫罗梅耶夫元帅因悲愤绝望而自杀。
当时担任苏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库普佐夫目睹了苏联共产党生命的最后时刻。
原苏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前国家杜马副主席瓦 · 亚 · 库普佐夫:‚23 号白天,苏共中央书记处有五位书记被搜家。他们以此来吓唬我们,看我们能不能给他们什么证据。中午两点,我签署了一个决定,要求完整保存所有中央文件。他们从中午就开始往外轰人,到 25 号苏共就不存在了,我们只能通过电话互相联系。那时我在老广场办公大楼的三层,我的办公楼上面还有一个小阳台。我看到那些大学生还有那些受指使的人员。有一些外国使馆的车给他们送来吃的喝的。这些人都喝得醉醺醺的,干些完全发疯的事情。”
更让库普佐夫感到屈辱的是他被赶出苏共中央办公大楼的那一刻。 原苏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前国家杜马副主席瓦 · 亚 · 库普佐夫:‚过了栏杆,进入一个 100 多米长的通道。两边挤满了人,有 150 多台摄像机在拍摄。我们路过的时候,他们纷纷向我们吐痰,侮辱我们。这是我人生经历的最屈辱的一刻。”
1991 年 11 月 6 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关于终止苏共和俄共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活动〉的命令,查封苏共中央办公大楼。拥有 93 年历史的苏联共产党就这样走完了它最后的时刻。
苏联解体后,许多共产党人遭到追捕。这位原立陶宛共产党中央主管意识形态问题的书记,现为共产党联盟—苏共理事会副主席的叶尔马拉维丘斯,就是被投进监狱的共产党人之一
原立陶宛共产党中央书记尤 · 尤 · 叶尔马拉维丘斯:“苏联解体以后,我们一直处于非法的状态,只能在一些比较隐蔽的地方躲避。1994 年 1 月 15 日那天,我们被美国中央情报局在美国总统来访时非法绑架了,他们把我们带到了维尔纽斯——立陶宛首都。很明显,这些做法都不符合国际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因为积极宣传共产党,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除了我以外,一起被捕的还有一位布鲁塞维奇教授,之前还有一位库切罗夫教授,我本人也是教授,在维尔纽斯的监狱里还有不少教授。我们三人就这样在一起了,后来库切罗夫教授得肺癌死了。”
与此同时,大批苏共党员和干部遭迫害。数以万计的苏共党员首先是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失业。仅莫斯科市就有 6000 多人;80% 的苏军领导人和高级军官被撤换。其中有不少人的生活从此没有着落,流落街头,靠变卖家当甚至出售过去用鲜血换来的军功章维持起码的生计。 亡党的结果就是亡国。“8·19” 事件后,尚未宣布独立的其他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布独立。 12 月 25 日,戈尔巴乔夫发表电视讲话,声明辞去苏联总统职务。 12 月 26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布苏联停止存在。苏联就此从世界地图上消失
这是莫斯科市中心一个文化公园的偏僻一角,这里堆放着列宁、斯大林和斯维尔德洛夫、捷尔任斯基等领导人的塑像。这些塑像不仅残破不全、伤痕累累,有的甚至被油漆涂抹得面目全非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在苏联全国上下刮起的那股否定苏联历史的狂潮中,这些塑像连同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的功绩与人格,遭到疯狂的攻击和嘲弄。 1986 年 2 月,在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积极谋划下,苏共二十七大正式提出所谓 “公开性” 的问题。
列宁当年使用过 “公开性” 一词,其原意是把党和政府的工作对人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党和政府工作,以便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列宁同时强调 “公开性” 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而到了戈尔巴乔夫那里,“公开性”在 “让人民知道一切”、不留“被遗忘的人物和空白点” 等口号掩护下,变成专门揭露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所谓 “阴暗面” 和“消极现象”甚至是歪曲与伪造历史的工具,变成从根本上动摇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地位,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的突破口。 为加强对所谓 “公开性” 工作的组织领导,戈尔巴乔夫专门选调雅科夫列夫任苏共中央宣传部长,又先后擢升他为中央书记和政治局委员,主管意识形态工作
雅科夫列夫随即对苏联主要报刊和新闻媒体的领导班子进行大幅度的调整,排斥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的共产党人,并把支持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亲信安排在各个重要领导岗位上,从而牢牢控制了思想舆论界的领导权。 在雅科夫列夫的干预和影响下,《真理报》、《莫斯科新闻》、《消息报》、《文学报》、《共青团真理报》等中央报刊主编遭撤换,10 种主要大型文学杂志中有 7 种杂志的主编被更换。一大批主张西化的编辑记者被起用。这些报刊很快成为自由派的宣传工具,成为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阵地。 一批过去被禁止的反社会主义的文学作品和电影纷纷被解除了封印。
1987 年,歪曲斯大林时期的党内斗争,暗示基洛夫遇刺是斯大林一手策划的雷巴科夫的小说《阿尔巴特大街的儿女们》公开面世。 俄罗斯作家联盟莫斯科市主席、欧亚作家协会主席弗 · 格 · 博亚里诺夫:“雷巴科夫也是一位共产党员。推行‘公开性’后,他捕捉到时代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即决定自己也要跟着变化一下。于是,他就把斯大林搬上了解剖台,在那个时期只要能写几笔的人都在涂抹斯大林。雷巴科夫就推出了《阿尔巴特大街的儿女们》。作品引起了轰动,内容既有纪实的材料,更有艺术的虚构,还引进了爱情故事,但本质上是给斯大林脸上抹黑。在那个时候,谁先冲上去,谁首先反对斯大林,谁就是英雄。” 戈尔巴乔夫后来承认,这些作品的公开出版或放映是经他本人点头的。他还充满感慨地说:“真可惜,在大学时代竟然没能读到这一切!”
大批文学作品的解禁在当时被称为继赫鲁晓夫的 “解冻” 之后的“第二次解冻”。 电视的宣传威力更为巨大。苏联国家电视台开设的一些政论性专栏,不仅言辞激烈,思想偏激,甚至煽风点火,造谣惑众。一些自由派人士走上电视屏幕,揭露苏联历史的所谓“空白点”,为反共反社会主义大造舆论。 为进一步推动指导思想“多元化”,1990 年 6 月 12 日,戈尔巴乔夫以总统名义批准《新闻出版法》,宣布所谓的“新闻自由”。
原苏共中央意识形态部部长亚 · 谢 · 卡普托:“在此之前,国家对出版物都是有约束的,比如发表文章或播放节目都有专门的机构如党的委员会审查。而现在这些都被取消了,对新闻媒体没有任何的约束,只要有了钱,想出版什么都可以。” 1990 年上半年,苏境内各种非正式出版物多达上千种。《新闻出版法》颁布后,反对派和私人办报合法化。《论据与事实》、《莫斯科新闻》等官方报刊也纷纷宣布 “自主办报”,完全摆脱苏共和主管部门的束缚。到苏联解体前,苏共掌握的报刊仅占 1.5%。
掌控了种种媒体的境内外私有资本和权贵势力,竭力丑化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宣扬美化着资本主义的永恒统治。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 “新闻自由” 的实质
到 1987 年形成一场反思历史、重评历史的运动。1988 年以后不断升级,一浪高过一浪。形形色色的境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分子,追随赫鲁晓夫 “秘密报告” 的论调,从批判斯大林和斯大林主义入手,进而攻击、诽谤列宁和十月革命,再进而否定整个苏联和苏联共产党。
俄中友协主席、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季塔连科这样分析道:“在列宁斯大林时代,广大知识分子能与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人民群众利益根本一致。斯大林去世后,自由化现象加剧,部分知识分子的权力逐渐扩张。但当时苏联的国内环境仍在压缩着知识分子自由化的空间,于是企图谋取自己特殊利益的那部分知识分子便把目光瞄向国外,通过内外勾结推动苏联解体,进而攫取俄罗斯更多的资源,从而成为戈尔巴乔夫领导集团巅覆社会主义苏联的一个极为特殊的阶层。” 为了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地位,戈尔巴乔夫还打起 “多元化” 的幌子为确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指导地位鸣锣开道。 雅科夫列夫公然宣扬共产主义是乌托邦,污蔑十月革命是 “少数暴徒发动的政变”,是“魔鬼之歌的序曲”。他还重拾早就被粉碎的谣言,攻击十月革命是德国总参谋部一项秘密计划的实现,列宁是接受德皇资助从内部瓦解沙皇统治的德国秘密代理人等。 “民主联盟” 主要成员尤 · 阿法纳西耶夫宣称:整个苏联的历史是靠使用武力和暴力写成的。
1987 年 7 月,《消息报》载文谴责苏联过去的中小学历史教材,认为以前的历史教科书中 “每一个字都充满了谎言”。 1988 年 6 月,苏联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取消当年中小学历史课的考试,要求全国所有学校的苏联历史课本在 1989 年全部销毁。 1989 年 12 月,苏联国家国民教育委员会颁布命令,全面取消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的马列主义课程。 攻击领袖、抹黑历史的手法多种多样。30 年代“大清洗” 迫害致死的人数,在所谓‚反思历史中成几何级数地翻番。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校长瓦 · 伊 · 茹科夫:“在斯大林统治的时候,有过大规模的镇压,这是事实。被镇压的人都是有名有姓的,整个苏联时期共 78 万多人。这个数据是真实的。后来有很多人说‘大清洗’差不多杀了 1000 万或者 1500 万,这是严重失实的。” 在后来的交谈中,茹科夫还告诉我们:“至于有人蓄意攻击肃反杀了 2000 万到 3000 万人则更是别有用心。”
原《真理报》主编、前国家杜马主席根 · 尼 · 谢列兹尼奥夫:“那段时间,把一切都忘记了,都失去了理智。共产党所做的事情都被忘记了,对共产党领导苏联人民在二战时期建立的功勋、取得的伟大胜利也都被忘记了,共产党在二战之后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成就也被忘记了。后来在 90 年代最惨的就是那些老战士。当着他们的面侮辱历史、侮辱过去。他们觉得自己的命运遭到了嘲弄。”
对苏联历史的否定导致对苏共领导人的否定。1988 年 6 月,对莫斯科人的一次调查表明,只有不到 8%的人正面评价斯大林的历史,这明显是当时历史虚无主义泛滥的恶果。 他们在苏联所鼓吹历史虚无主义的实质,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列宁和斯大林所领导的十月革命与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把苏联党和国家引导走向资本主义道路。
俄罗斯著名作家、《明天》报副主编弗 · 格 · 邦达连科:“我也知道斯大林是一个严酷的人,但实际上他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决定,是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是当时不得不采取的。在结束新经济政策以后,斯大林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在苏联的领导层里面,在中层领导干部里面,实际上已经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如果斯大林不采取严厉的措施,腐败现象就可能蔓延到全国,苏联在 20 年代就有解体的危险。”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校长瓦 · 伊 · 茹科夫:“不同的史学家对斯大林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史学家对他的政治评价。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绝不能忘记斯大林接手的是一个遭受严重破坏、处于战争废墟的国家。从 1917 年抵御了外国侵略,治愈了内战创伤,开始了新国家的建设而到 50 年代初的时候,苏联已经变成一个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强大国家”
1988 年 3 月 13 日,《苏维埃俄罗斯报》发表了列宁格勒工学院女教师尼娜 · 安德烈耶娃的一封读者来信,批评苏联大地掀起否定斯大林和苏联历史的逆流。此信很快被各共和国、地区、城市和行业报纸转载 937 次。安德烈耶娃本人所在的工学院也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社会各个阶层人士成千上万的信件,其中超过 80% 的来信充分肯定作者的看法。
然而,安德烈耶娃的信在党内高层却引发了轩然大波。 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叶 · 库 · 利加乔夫:“为了这件事,政治局连续开了两天的会议,由戈尔巴乔夫主持。他们要找出谁是此事的主谋。大家都在质问我,只是没有说出我的名字而已。我总体上正面评价这篇文章。你看多有意思:一封信,一封捍卫苏联、捍卫苏联人民的信,在政治局讨论了两天;而成千上万的反苏联反人民的信,政治局一次也没有讨论过。”
会后,戈尔巴乔夫和雅科夫列夫组织文章公开声讨安德烈耶娃的来信,认为这是 “反改革分子的宣言”。接着,苏联各大报刊纷纷转载并对来信大加讨伐。 对一名普通党员反映问题的来信,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等人如此兴师动众、批判问责,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借题发挥,打压马克思主义派,为即将召开的转向资本主义的苏共做思想舆论和组织上的准备。
反共分子公开焚烧列宁像,要求将列宁的遗体从红场迁出。列宁、斯大林等苏共领导人的塑像严重被毁。党在不明真相的群众中的地位急速滑落。
广大党员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前途失去信心。大批党员退党,苏共由 1900 万党员骤减为 1500 万,退回到 1973 年的人数。
不仅如此,反共反苏势力还发动报刊把批判矛头指向苏共领导的军队。他们污蔑卫国战争的胜利不过是 “大法西斯打败了小法西斯”,经济衰退是军队这只怪兽吸干了国家血汗的结果。 反苏反共势力的无端攻击、歪曲和诋毁使苏军广大官兵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军队“非政治化”、“非党化”、“国家化” 思潮泛滥。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官兵关系紧张。
军队构成也日益复杂,党在军队中的影响也日趋下降。1988 年入伍新兵中自称是 “非正式组织” 成员的占到 13%。1988 年军人入党人数下降 21%,一年后则达到 23.3%。退党和交党证现象屡见不鲜。逃兵事件时有发生,仅 1990 年就有 3 万余人。 随着苏共丧失领导军队的地位和权力,这支由列宁亲手缔造的历经无数战火考验的强大武装,已由维护苏维埃政权的坚强后盾,变成摇摇欲坠的“泥足巨人”
2010 年 7 月,俄罗斯电视台第五频道开播了一个名为 “时代法庭” 电视辩论节目,其主题主要涉及苏联历史上有争议的问题。当辩论 “布尔什维克是挽救了俄国还是葬送了俄国” 这一问题时,72% 的电视观众和 88% 的互联网网民认为是布尔什维克挽救了俄国。当辩论 “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一场灾难还是走出绝境的出路” 时,93% 的电视观众和 86% 的互联网网民认为,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一场灾难。
因上述两个结论完全出乎被资本操纵的主办方的预料,这场辩论在中途便被操纵者强行终止。
列宁说:我们干了许多蠢事,但我们干的蠢事,是说‚二二得五,而我们敌人干的蠢事,是说‚二二得蜡烛。我们反对对斯大林的全盘否定,但也承认斯大林本人和斯大林时期干了‚二二得五的蠢事‛;而戈尔巴乔夫领导集团干的却是‚二二得蜡烛的‚蠢事。这就是说,戈尔巴乔夫所干的‚蠢事‛是背叛人民根本利益的罪孽,这与斯大林时期所犯的错误有着根本完全不同的性质。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苏联与东欧国家事务委员会主任约翰 · 连乔夫斯基:在新闻媒体中,对苏联政治剧变进程产生影响最重要的武器,是美国之音、自由欧洲电视台和自由等电台。
西方各国针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大功率的广播电台每天用 6 种语言 “传播国际以及苏联和东欧国内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宣传西方社会的“成就”、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英国广播公司(BBC)” 和“德意志电波电台”每天甚至用 40 种语言向世界各地广播。这些大型电台担负着向苏联东欧国家灌输西方意识形态的重任。
从 1988 年 12 月起,苏联停止对西方电台的干扰,并决定拨款 4000 万外汇卢布,进口 20 种西方国家的报刊。
远东研究所所长、俄罗斯科学院院士米 · 列 · 季塔连科:“苏联境内基本上被外国的包括美国之音、自由电台、德国之声、日本 NHK 等外国电台电视台覆盖了。西方的宣传全面影响着苏联的社会和苏联的历史。过去的英雄都被抹黑,像卓娅、马特洛索夫等等,这些卫国战争的英雄们都被抹黑了。这是篡改历史、歪曲历史的开始”;“我们的领导人完全放任了来自西方的宣传,基本上没有主动防御这些精神上的入侵。所有东西都是失控的、放任自流”。
对苏联大搞 “金融货币战”、“军备竞赛” 以及所谓的‚经济援助‛为诱饵摧垮苏联的经济,这是西方世界‚和平演变‛苏联的又一重要手段。 西方对苏联的货币金融战,极大地削弱着苏联的经济实力。1961 年卢布与美元的比价为 1:1.1。从 1989 年开始,苏联由固定汇率制‚转型‛为双重汇率制。各种国际金融机构推高卢布比值,卢布兑美元的比价很快接近为 1:2。1990 年 11 月,外资银行又乘苏联汇率改革之机开始抛售卢布,卢布兑美元的比值下跌为 100:1。1993 年,卢布与美元的比值为 1400:1,加上国际套利者低价购入的苏联国有资产和卢布贬值所逃掉的巨额卢布债务,最后卢布对美元的实际贬值程度竟达 112000 倍。几年内,西方世界就冼劫了苏联人民 70 多年辛辛苦苦积累的 28 万亿美元巨额财富。
西方世界还利用戈尔巴乔夫推行所谓 “族际关系民主化”,挑拨苏联各民族之间关系,激化民族矛盾,推动苏联的解体。
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根 · 安 · 久加诺夫:“挑起民族事端,由头就是挑动民族情绪,让民族情绪在苏联极端膨胀,然后挑唆民族之间的关系,诱使他们纷争不断,为颠覆国家打下基础。”
西方的挑唆、怂恿和干涉引燃了苏联民族问题的火药桶。自 1986 年 12 月哈萨克共和国爆发阿拉木图民族骚乱事件开始,苏联境内民族冲突如同多米诺骨牌般连锁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仅 1988 年在全苏 170 多个城市和地区,发生大大小小的示威、游行、骚乱和冲突事件就达 2600 多次,参加者达 1600 多万人,而其中 60% 的事件与民族问题有关。
西方开始把波罗的海三国独立作为解体苏联的突破口。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特殊背景下加入苏联的。西方就此问题大做文章。 原苏联驻埃及和土耳其大使埃 · 古 · 库利耶夫:“美国和西方从来没有承认过波罗的海三国是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他们认为三国是被苏联强行占领的。基于这样的认识,西方支持这些国家首先跑出来闹事。他们在这些加盟共和国花费的精力最多。”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煽动和支持下,波罗的海三国民族分裂势力不断掀起脱离苏联的独立浪潮。从 1987 年开始,每年的 8 月 23 日,三国的民族分裂势力都要挑动一些人举行大规模的要求 “独立” 的游行示威活动。1990 年春,当三国民族分裂势力直接掌握政权后,就率先动手拆毁支撑苏维埃联盟大厦的柱梁。
西方不仅给予戈尔巴乔夫精神鼓励,还进行丰厚的物质引诱,让他分泌更多的 “异质” 新思维。据博尔金回忆:“戈尔巴乔夫在上台后不久就从西方得到许多奖金﹑奖品、稿费,其个人账户上很快就有了一百多万美元。”
俄罗斯著名历史学家﹑政论家罗伊 · 麦德维杰夫说:“我的一本厚书,在美国出版,得了几千美元。但戈尔巴乔夫的夫人赖莎薄薄一本小书,在美国出版,却得了 300 万美元的稿酬。”
1990 年,西方还授予戈尔巴乔夫该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奖金 86 万美元。 竭力支持戈尔巴乔夫推行外交 “新思维” 的雅科夫列夫,是西方特别关照的另一位苏联政要。 原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弗 · 亚 · 克留奇科夫 1993 年 2 月 13 日在《苏维埃俄罗斯报》上披露:“我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下半期,就从几个可靠的渠道获悉,雅科夫列夫 1960 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期间被美国特工机关收买并在苏联‘改革’期间接受过美国方面的指示。”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社会政治研究所所长根 · 瓦 · 奥希波夫:“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克留奇科夫手里有一份名单,是出卖国家和党的利益的人。当他把这份名单交给戈尔巴乔夫的时候,戈尔巴乔夫说,不要玩你们那些间谍的游戏啦。” 戈尔巴乔夫的态度使苏联安全部门当时无法对雅科夫列夫和其他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1989 年上台的美国总统布什加紧实施针对苏联的和平演变攻势。他采取一项既支持戈尔巴乔夫又扶持政治反对派的上下结合的 “双轨政策”,积极培植和壮大苏联境内反共反苏的力量。
在苏联国内,从 20 世纪 60 年代下半期起,就开始出现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这些人组成复杂,动因各异,但其中不少的确是亲西方的政治上的反对派;西方世界不断以民主、自由、人权等为幌子,积极扶植他们。1970 年、1975 年西方把诺贝尔文学奖、和平奖分别奖给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索尔仁尼琴和萨哈罗夫。
引自
《苏联亡党亡国 20 年祭解说词学习专辑》
之前已经足够河蟹的回答被幸福的删掉了。
我换一个角度说
水果的范围最大,任何具体的水果都是水果的子集,假设买苹果就是明确的饭醉,你就应该规定买苹果饭醉,如果你规定买树上接的果子是饭醉,那这就是一个荷包醉,更是一个橡皮筋醉。
脑子不清白的人或者生活在温室的人就认为这个规定会且只会抓买苹果的人啊,有问题吗,我经坚决支持,谁不支持谁就是寒剑。。。。他们的智商就想不到买梨子,桃子,荔枝,橘子。。。。的人会被捎上,当然一般不会怎么样,但把柄在手,想整你的时候随时有借口,合理合法的借口哦,更糟的是明明有人买苹果,但是他们有 power 动不了,还能给他们遮掩过去。
就像电视剧,居民的名义说的那样
“我说你饭醉了,你就是饭醉了”
“这你放心,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
尊重尊敬革命先烈、抗战烈士我举双手同意。
但是如何定义 “英雄” 呢?抗疫钟南山、张伯礼、仝小林、吴以岭四位院士属不属于 “英雄” 呢?质疑他的医学成果属不属于 “侮辱诽谤英雄”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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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贴 “烈士” 定义的——请看看原文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请找出 “英雄” 的司法定义,谢谢。
其实现在这么弄主要是为了统一思想,为以后的大国崛起做准备。
作为一个普通人,建议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和网络上谈论近现代中国历史人物,最好别说。就算你对某个英烈或者某个集团有意见,建议还是保留。
侮辱诽谤任何人都是犯罪,处罚请自行查看刑法。
英烈受辱说明公安检察机关渎职,建议向纪委反映
希望能主要观其行而不是听其言
这个规定我不反对。
但我希望是以本人动机来划分而不是以言论内容划分。
不然会有一些人本来没有恶意,但本来想说的话被吓得不敢说。这是我不希望看到的。
我们本来是为了合法地打击那些犬吠的渣滓,结果渣滓没打着几个,把良民吓个半死,这不倒行逆施吗?
比方说郭德纲
“我还记得一位英雄,倒在敌人的铡刀之下,刘兰芳!”
“刘兰芳那是说评书的。”
比如大兵
“我想起董存瑞舍身炸碉堡,想起刘胡兰倒在敌人的铡刀之下,想起甫志高。。”
“你怎么想起叛徒来了?”
这些段子的人物设定是 “我希望说出一些正面形象,但由于个人水平说错了,所以闹笑话”,而并不是要对烈士本身有什么侮辱。
这种可绝不应该划在 “侮辱烈士” 当中。
立法可以,但是这个法太厉害了,如果应用失当,立刻就会变成可怕的文字狱。
你私底下说了什么,甚至你一不小心说错了什么,我给你偷偷录下来一发你就完蛋了,等着坐牢吧。
我想这也不是支持立法者希望看到的吧?
立法跟司法到底是两个系统,这法倒是好立,不好司啊。
我觉着,倒不如立法就这么立:
“在有可能被 1000 人以上看到的平台发布侮辱性信息将构成该罪”(朋友圈和群起码安全)
“小范围传播,言论极其恶劣,同样构成该罪。”(口误口嗨发点小牢骚就不要追究了。)
“构陷他人或擅自扩大影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别拿这条法律阴人,不好使。)
当然,还是有不完备之处,但总比一句话就定一个人有罪要来得强啊。
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才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当年一农村妇女拿语录垫桌子,可是现行反革命。
有必要,但麻烦搞得细化一点。
侮辱和诽谤就要定罪,是看不起英烈们的胸怀吗?
这算不算是一种诽谤呢?
提议的人该不该以身试法?先进去呢?
英烈的定义又是什么呢?如何明确这个标准。
英烈的子女们未来是否也会收到这个法律保护呢?
以后什么级别的官员死后也可以享受这个法律照顾呢?
此事一开,后患无穷。
假设小果子和小韭菜对骂。
小果家有权有势,祖辈老红军烈士,但小果子除了平时爱好杀人放火强奸外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天小果子又出来欺负小韭菜。然后小韭菜回骂小果子祖宗 18 代,被小果子反手录音关进监狱。
那么小韭菜关监狱合法合理。毕竟触犯法律是要被制裁的。
怎么界定侮辱诽谤呢?
比如说老美的奥迪 · 墨菲,一个人打退了 6 波坦克攻击,这可能吗?我觉得不可能,那我算是诽谤吗?
有的烈士也是由劣迹的,如果我因为这些劣迹指责这些烈士,我算是侮辱英雄吗?
民事的交给民事,刑事的交给刑事。
没毛病。
有人说英烈可以由在世的亲人主张名誉权。这纯属走偏了。
英烈不是亲人的英烈,是国家的英烈。对英烈的攻击并不是基于个人恩怨仇恨,反映的是对国家和政权的不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维护英烈和镇压叛国是一样的,是国家主张和维护权利。这不是个人权利,也不应该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维护。
如果你说我是出于私下的仇恨攻击英烈,并非反对国家。但这行为上已经构成对国家的挑战,所以国家收拾你没什么问题。
很多人说,我只是攻击 zq,不涉及 gj,别试图区分,这纯属政治课不及格的。党和国家和人民和社会主义是统一的。小平同志说过,“有人说不爱社会主义不等于不爱国。难道祖国是抽象的吗?不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爱什么呢?”
-— 立法姿势不好看?—–
法律不是拿来看的,也不是艺术品,没有好看不好看,只有好用不好用。美帝的反歧视法规和判例那么丰富,可实际上呢。哪个地方更和谐一点?说难听点,一个抹布,要那么漂亮做什么。这个立法就是要制止历史虚无主义,刹住歪风邪气,感谢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生活安康,放在建国初的政权巩固期,愤怒的老百姓早就把这帮人从共党保护下拖出来臭揍一顿了。注意,这种臭揍是最高级的民主,人民直接行使权利,是最无可厚非的民主。当然,你也可以忍个几十年,然后捂着脑袋说这帮人暴民极左。
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我就是为了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咋滴了!
我想先问一声: 郭沫若算不算?张灵甫算不算?李文亮算不算?不爱听常宝堃的相声算不算?
补一问: 我这篇算不算?
https://www.zhihu.com/answer/269954797
法学界的幸事,估计立法技术司法水平都能得到充分锻炼和大幅提升。
也是史学界的幸事,省得争议来争议去了,以后历史书直接由人大出。秦始皇到底是千古一帝还是暴君?袁崇焕是不是民族英雄?gmd 哪些人也属于英烈范畴?放心,都给标准答案。
就可能对文学界稍微有点负面影响,不过问题不大。西游记有点悬,把玄奘法师刻画得太过懦弱婆妈;三国演义肯定不行,刘备之长厚而似伪也就算了,还状诸葛之多智而近妖,是可忍孰不可忍?涉及到历史人物的文学作品,一律先自查整改,切实避免侮辱英烈。
未插入就不是强奸。那要具体怎样算侮英怎样就不算?敢清清楚楚写下来我还算你是条汉子。
在我初中高中时,网上有一股风气。打着 “追求历史真相”“反思历史” 为由搞历史虚无主义。用所谓的 “人性论” 来看待为革命牺牲的烈士。
历史虚无主义几种形态:
第一种,用一句台词概括:四个说相声的人对着骂街,你熬死那三人你就是艺术家。说什么都对说什么都有人信。例如兵役科长的诗人儿子。
第二种,歪曲甚至是直接改变历史记载或是历史当事人的记载。把人家原话进行曲解甚至是直接按自己的想法改写。例如某些人把于立枕的遗书中的几句话歪曲成为骂郭沫若的依据。实际上在于的遗书只字未提郭沫若。
第三种,直接无中生有。编造一堆毫无依据的历史史实,漏洞百出;恐怕连自己都不信。然而他就敢拿出去显摆。
你说质疑他们,那放心。在他们眼里那你就是:“被洗脑”“小粉红”“墙内的韭菜”
我太明白这帮人了,自诩自命不凡;社会上发生事件,来龙去脉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乱喷指手画脚,自以为是社会学家甚至自以为是鲁迅。实际上懂个锤子,当事件真相大白后;这些人马上就删掉自己当初的言论,摆出一副马后炮的样子。他们这些人反正就是一点:我怎么做都没错,哪怕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也没错。
这个问题底下很多人在 yygq。我也挺理解,毕竟一条新的罪出来了。按照中国刑法立法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现在有了。不少人胆战心惊,不少人明明没问题也要跟着蹭个热点。可以理解。
为啥要立这个法,因为有一批英烈确实是已经变成了国家得一部分。他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董存瑞,比如黄继光,比如刘胡兰,比如邱少云。立法主要是保护这批英烈,这时候对这批人的攻击实质上就是在解构这个国家。当年毁灭苏联得重要一步就是通过攻击卫国战争英雄比如卓亚这些人来实现得。这一条立法是没什么问题得。从长远看,保护了这一批人得荣誉,就是保护了祖国得荣誉。这些烈士荣誉的安全,就是国家的安全。国家是个概念,是一个想象体,他并不是实体存在的。而这一批开国的英烈,他们的故事实质上变成了这个概念和这个想象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条立法是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人批评这些烈士和有些人恶意攻击这些烈士。这两者是有明显的界线得,不难区分。你要非说公安和法院分不清。那我也没办法,你自己怎么想的,只有你自己清楚。如果你觉得自己能成这条法得目标,我觉得你还是自己多多想想自己为啥会有这个奇怪的概念吧。
按照很多人的观点,跟蟑螂反对 23 条是一样的。都是鸡蛋里挑骨头。
以后不止是扣留。
做的太好了,本自由派强烈赞同。
希望能通过
给敌人递子弹。
公共场所放屁会被大家看不起和公共场所放屁会被抓起来是两个概念。
这里也不讲究什么专业不专业了,只要最初几个逗机灵的回答得了高赞,后面的答案就随风倒了。
知不知道什么叫做口袋罪?照前面那些回答,下面这条也可能成为口袋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诽谤英烈罪好歹犯罪对象还是英烈的名誉,外延还小一点。这侮辱罪还是自诉罪,岂不是任何人觉得你的行为或者言论冒犯他了,都可能定罪了?
连最常见的故意伤害也可以成为口袋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叫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捅一刀是伤害身体,打一拳是伤害身体,打一巴掌也是伤害身体,扯了根头发都可以是伤害身体。是不是打了人的都给定罪量刑了?
你们要是看到这条,那还不得吓得跑路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还算清楚,什么叫做 “以其他危险方法” 啊?是不是看谁不顺眼就是“以其他危险方法”,是不是网上骂政府也算啊?
多新鲜啊!刑法上描述罪状有多种方式,有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真正把犯罪客观方面描述很清楚的只有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里只占少数。照很多高赞答案的说法,看到 “简单罪状” 那都可以算口袋罪了。
你们去看司法实践中真正的两大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那罪状写得反而是比较清楚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机关不但有刑法,还有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啊!还有更多的关于某某罪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一旦刑法上规定了侮辱、诽谤英烈罪,司法解释立即会跟上,告诉你哪些人才能算 “英烈”,哪些行为、造成什么后果才能定罪。再打个比方,这就像故意损毁文物罪,不是说你摔了人家一个碗,人家说这是我祖上传下来的,他认为是文物,就能给你定故意损毁文物罪?只能是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文物,哪些是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是有数的,是有认证的。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新闻报道说多么重要多么重要的文物,被开发商拆成一片平地了,网民再怎么愤怒,行为人也不能被定罪。文物重不重要是专业问题,涉及定罪量刑就看政府的目录,不是你说、我说,网上说的。
刑法上很多罪名,在司法解释明确追诉标准之前都只是摆在那里而已,司法机关不敢用的。一个罪会不会成为口袋罪,主要取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而不单是刑法规定。
我质疑某位同志大白天打手电看书,这算不算侮辱诽谤英烈???
“首先我只表示个人的一种猜测,我并不确定我的猜测是否真的属实,只是根据一些资料所得出的推论,所以很可能 XXX 并不是这样的人,如果我说的并不属实,或者有人能够给出一定的讨论说服我,那么我此番话也就自然是错误的”
然后该怎么骂怎么骂??????
所以这种东西的逻辑就离谱
量刑标准如何,继而是不是会变成口袋罪,反倒是其次的问题
此类犯罪的正当性依据在于社群主义的哲学立场,与自由主义立场相对。概言之,侮辱国旗国歌和英雄烈士的行为,可能带来撕裂共同体中通行的价值观念的风险。即使单独某一行为对价值观的撕裂并不严重,但当这类行为越来越多(例如美国针对 “国父” 雕像的破坏行为),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凝聚的危害会越来越大。为了防止这一后果出现,有必要对这些看似不应受刑罚规制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轨道。换言之,这类犯罪维护的主要不是私人利益,而是某种公共利益。当然,这一哲学立场并不是不能被质疑和批判的。
此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操作性问题需要解决,这也涉及实践性的正当性问题。一是是否必须动用刑法来解决问题。二是侮辱的定义和严重后果如何界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行政处罚可能已经足够对这类行为进行惩罚,但确实可能存在后果极为严重的情形,因此规定为犯罪也有一定正当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诽谤的行为很容易界定,关键是侮辱。侮辱本质上来说是维护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死者是否有名誉权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保护死者的 “人格权” 本质上是在保护近亲属的人格权。但如上所述,这类行为侵犯的主要是某种公共利益,因此侮辱的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死者亲属的人格利益,而是代表国家的某种 “象征” 性事物的“人格利益”。因此,后果严重与否应该主要看对于一般国民心理的冲击程度,但这种程度基本不可能量化,因此只能从语言或行动违背通行道德观念的程度(如将英烈丑化为恶魔),转发量和浏览量等间接指标来衡量。也正因为对后果严重与否衡量的难度很大,该类犯罪的刑罚不宜规定过严,一般三年以下即可,更多时候可能适合采取管制,拘役,缓刑等轻刑罚措施。三年的情形应该很少,例如上微博热搜,影响极为恶劣,或者导致英烈近亲属精神利益严重受损,或者成为西方舆论攻击我们的武器,应该可以考虑最高刑。
支持。
有答主说,英雄烈士不是非黑即白的,万一提出疑惑怎么办?
我觉得大可不必。文中说了是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侮辱和诽谤两个词的词意都挺重的,普通人争论大抵到不了这个程度。何况说是侮辱和诽谤,但大概率有个前提:该事件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度。
打个不恰当的例子,某人看了地摊文学问候某英雄祖宗十八代,他自己不说谁知道?
抛却答主们提到的如何界定英烈、如何界定侮辱诽谤界限的问题,我觉得重点在剥夺政治权利。
对比图如上
侮辱诽谤英烈的,大多可分为两种:
一是被地摊文学骗了;
这种一般年纪较小,会随着阅历增加而改变看法;就算不能,也只限于和亲友胡侃,侃的内容可以是天文地理历史八卦中的任何一种,一旦收紧了对英烈的线,ta 们会转身侃别的东西。对 ta 们而言,隔壁老王的家事和英烈事迹一样迷人。
二是清楚史料但故意拉偏。人们有时称之为公知。
此次提出了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来说阅历不够的人年纪小,很少有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等到他们长大了,就会被生活转移掉注意力。所以这次律法主要针对谁呢?
是不是某些挂着党派名头的体制内人员?
具体点:有影响力,生活优渥,读书不少,也喜欢指点江山。
一般来说,这类人员处于体制内又觉得怀才不遇,所以大吐苦水;又由于长期没有下基层实践,所以某些思想出现了偏颇。
再加上国家七十年发展太快,很多人的思想来不及更新,成为了被社会 “抛弃” 的人。而算算年龄,这群人大多到了成家立业甚至功成名就的年纪,拥有不小的社会影响力。
前些时间发展经济的发展经济,控制疫情的控制疫情,一场疫情将某些事情暴露了出来,疫情得到控制又腾出手来处理别的事情。
综上,私以为此次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整顿某些思想不够先进的党派人士。
因此,虽然英烈与侮辱诽谤的界定是个问题,但主要目标是整顿 “公知” 一类有社会影响力但 “恨国” 或者说滥用影响力的人。
一家之言,不一定对,姑且一看。
你搞错了因果关系,并不是先有口袋罪再有随意抓人的方便,而是先有了随意抓人的能力,再有了与之匹配的口袋罪加以解释。
你与其问它是不是口袋罪,不如问能不能随便抓人。
恶法
辱骂烈士可以揍他、开除他,甚至政府出面拘留罚款,但是一旦入刑法就彻底变味了。
今天是侮辱烈士,明天是侮辱国家领导人,后天就是普通官员,也许未来就是资本家?毕竟马化腾什么的是政协委员啊。
别说侮辱烈士活该这法律没问题,法律不能只看出发点。
当年罪大恶极的流氓罪,最开始也说是惩治恶人的,最后情侣牵手被抓,甚至有追男人追不到,举报栽赃说性骚扰,然后男的被拉去打靶的故事。
谁敢保证这法条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大学室友看你不顺眼,偷偷用你电脑发十几篇文章微博,然后举报你。准备咋办?
另外别以为自己不会犯法,按现在规定,私自翻墙就可以抓了,政府没执行而已。
无限上升公权力,把自己作为普通人的权利逐步上交,你以为交出来还能那么容易拿回去?
别因为政府没按最大力度执行法条,就好像这些法律不会威胁到你。到时候真出什么事都是 “依法治国”。
另外真有什么恶劣影响,目前中国是有口袋罪的(不理解什么是口袋罪,那明确告诉你就是汉朝的莫须有)
寻事滋事罪,要抓人用这个罪名就够了,犯不着再额外增加这种恶法,还给国外中国没言论自由之把柄。
不过说这些也没有用,反正~就算大家反对,跟普通人也没什么关系…
反对~反对有用吗?(刃牙梗)
伏唯圣朝以权术治天下,文辞章句,助得甚事?
【奉狗发问】
方向没有任何问题,烈士为谁死的?为我们这个族群死的,其他族群可以嘲笑,我们不能,不然就叫没良心。
麻烦规则定细一点,包括烈士陵园的拆迁、烈士纪念物上的涂鸦等细则都需要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口嗨。
只保护本朝的英烈吗?前朝的呢?我看侮辱、诽谤国父孙中山先生的人也不少嘛。
当然是支持了。舆论战线的阵地,我们不去占领,就会被敌人占领。
从英雄烈士在历史中的作用来看: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英雄烈士从来都不曾脱离人民,他们是民族精神的代表。各个时期涌现出的英雄烈士以自身坚定执着的信念和无私无畏的言行构筑起特定时代的主流价值,融入到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历史和文化中,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英雄烈士光照历史、感动时代的事迹和精神,引领大众、影响社会,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雄烈士的心怀崇敬,是为了继承和发扬民族精神,是从历史中汲取养分; 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抵制,是为了树立正确历史观,坚定信念稳步前行。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角度来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歪曲、亵渎英雄烈士的乱象,是对英雄烈士权益和形象的侵犯,应受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等离不开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并以法律的名义保护英雄烈士,是捍卫英雄烈士及其所代表的主流价值的体现;也是发挥法律惩恶扬善功能、守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
看了这个问题一天了,这回答区快被 hj 和 zz 占领了
按照某些人的逻辑
所有的法律都有实施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做情节较轻?
是不是给了舞弊的空间?
因此我提议废除故意杀人罪或者是等法律把所有的情况都列出来后再说。
知道上一个因为害怕是所谓口袋罪而迟迟没有落地法律是什么吗
是 香港基本法 23 条
现在看看那些鼓吹 《国安法》裁定不明确的人,都是什么居心?
其次是有些人把左宗棠、岳飞搬出来了
根据 18 年的《英烈保护法》和 80 年代的烈士授予制度
烈士是近代为中国争取民族独立革命的人和新中国以来为各种公共事业牺牲的人。
这和古人有啥关系?
最后,说一个非常自由的,没有英烈保护法律的国家
乌克兰
他们把牛奶撒到老兵头上
他们推翻了所有的塑像
他们挥舞着法西斯旗子
我不知道为何很多废青喜欢这个国家
但是我不希望我的祖国,变成一群人穿着日军军服肆意在烈士纪念碑张牙舞爪,对着抗战老兵泼洒牛奶的国家
话说自由派为什么总觉得公权力从此不管言论,对你们自由派是有利的?
利维坦真要不插手,大家直接互相私刑,
不知道对谁更有利呢?
苏联解体前无数苏联公知大肆造谣污蔑卫国战争时期的苏联英雄,比如说污蔑卓娅是抢村民东西被打死而不是牺牲的。
你仔细品品,有人想重演历史呢。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抗战胜利 70 周年讲话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刑,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有这种事情的存在,让我很担忧这法律的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尚且这么干。
有法可依了会怎么样?
是不是擦着即死,碰着即伤?
还有这种要到完全没有执法权的地方,查处的,无法可依尚且如此,有法可依了会怎么样?
那凭空制造 “英烈”,把健在的人说成是病故了适用这条吗?
捧杀烈士,给烈士按上个本人不一定认可的头衔当成舆论武器进行舆论操作是否适用于这一条?
我反对对此单独立法,因为这涉及到言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果界定,谁来界定,怎么样就算侮辱先烈,诽谤先烈?由谁来判断这一点?
如果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文本界定,很容易搞成文字狱。中国目前的言论环境大家都知道,一旦形成明确的法律,很容易就会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排除异己,打击不同观点的工具。
我把话放在这,如果中国将
否定言论自由的行为形成法律文本,文字狱和 50 年前的那段历史就为期不远了。
对这个立法是支持的,但谁是英烈要严格限定。
比如汪精卫也反过清朝,也革命过,能不能算英烈?
白彦虎也反清朝,算不算英烈?
别搞错了英烈就行。
晋 · 崔豹《古今注 · 问答释义》:程雅问曰 “‘ 尧设诽谤之木:以横木交柱头。大路交衢悉施焉,或谓之表木。以表王者纳谏也,亦以表识衢路也
这个法律实际上是要重树我们这四十年丢掉的革命史观。有的人真的是假装不懂,还什么『花木兰』。法律通过之后,一定会对哪些人是英烈有明确的解释,这些人当然是 1840 年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的各种革命活动中牺牲的英烈,当然不包括花木兰。中国不是汉族国家,花木兰就算存在,也不属于受这个法律保护的英烈。中国不是政治中立的国家,按宪法,中国国家权力是维护一种政治叙事、打击其他政治叙事的。
其次,这个一定会通过的,某些人反对也没有用。不过这些人可以放心,法律既往不咎,你之前那些侮辱英烈的话不会被拿来算旧账。
每次对象征性立法的热议,都证明了象征性立法的成功。
首先表明支持,但能否做到一视同仁。比如许可馨
还好李医生是西医,
他要是个研究中药注射剂的,
以后还能不能讨论中药注射剂了?
这么多人批评这是恶法、苛法,可能都并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首先声明两点个人立场
第一,一概而论地说:“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言论不应构成犯罪”,这过于理想化。毕竟连一向标榜自由文明的西方国家也有言论底线问题,虽然突破底线的言论在西方不一定是犯罪(也有例外,例如在德国纳粹言论,韩国的鼓吹北方言论),但至少会给行为人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和负面评价,特别是政治人物,一句失言可能就葬送整个政治生命了。
第二,然而,此时此地的言论自由度,众所周知…… 不带偏见的人都会承认(甚至连体制内的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也不止一次说过),现在需要的更多是对非 “主流” 思想最起码的宽容,而不是进一步收缩束缚。毛主席说过:让老百姓说话,天塌不下来。这个就不展开了,大家都懂。
回到问题本身:表面上看,增加罪名在对言论的进一步管制和限制,其实并不然。之前的 “诋毁先烈” 言论,你们真以为不是 “犯罪” 呢?
[侮辱救火牺牲英雄烈士 海南一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baijiahao.baidu.com/s?id=1645626132831714251&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5626132831714251&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
[又一起!侮辱烈士,判两年!-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yingjijiuyuan/2019-07/01/c_1210174708.htm
](http://www.xinhuanet.com/yingjijiuyuan/2019-07/01/c_1210174708.htm)
光是凉山火灾后 “侮辱烈士” 的言论,就不止一人被判刑,定的是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名——寻衅滋事罪。其他因言获寻衅滋事的 “罪犯” 更是不胜枚举
寻衅滋事罪,最高可以判五年。而这次的侮辱先烈罪(暂定,以后续最高法确认罪名为准)最高不过三年
所以,聪明人已经看出来了:新增此罪,表面上是为了完成领导进一步高压管控的任务,其实是为了保护行为人
这,既是法律人的悲哀,也是法律人在这个环境下,能为人民做到的有限贡献了
网上随便就可以搜到的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可以看到,对于倒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的交通事故,也仅仅是判三年以下。更何况目前这项罪可是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
侮辱英烈的人自然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过激过分了算扰乱治安拘留几天反省反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真的为了这种事情把人关到监狱里面管三年真的有必要么?我觉得国家的力量应该用在更重要的地方。
说到底监狱的作用不还是更好的改造罪犯么,我真的觉得这种人也就给个教训要求道歉就好了。反应这么大,没必要的。
情理上,我同意,法理上,我反对。
这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更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好心不一定办好事。
这个提案的立法技术缺陷在于,它成功地把这个罪名变成了口袋罪。
口袋罪是什么?是指在描述上不明确,在适用上不谦抑的罪名。
口袋罪最大的危害,就是为个人之间的和单位对个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提供了完全合法的途径。
最典型的比如流氓罪、寻衅滋事罪。
在描述上,谁也不知道 “其他流氓行为”、“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包括哪些行为。
在适用上,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
难道流氓罪、寻衅滋事罪立法的时候就是希望威不可测、人人自危吗?我看不是。
谁不希望借此整肃不正之风、维护社会治安呢?
是立法技术的缺陷,把好心办成了坏事。
举两个例子:
1257 年的米兰,你发烧了,找了一位训练有素的西医,他把你放在铺满冰块的澡盆里给你放血,最后你因为失血过多、体温过低死亡。
难道你不想活命吗?肯定不是,你比谁都希望自己活。难道这位医生不想治愈你,反而想弄死你吗?当然也不是,治疗的失败,原因不在于诊断的失误和医生的邪恶,而在于落后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
雅典公民大会选举了一位新的将军,是一个戏剧演员。因为他非常擅长饰演将军,人们就认为他也十分擅长带兵打仗。此人上任后第一战就战败身陨。
难道雅典人不想打胜仗吗?肯定想。难道将军是奔着打败仗去的吗?显然也不是,战败的原因是他根本不懂打仗。(多说一句,这个是真实的故事,私以为可以用来解释很多问题)
在别的故事里很浅显的道理,放在法律问题上有些人就是想不明白。
那喊着支持的各位,又怎么知道自己不是跟风投票的雅典公民呢?
早就该这样做了,回想十年前的网上,拿江姐、张思德、刘胡兰、狼牙山五壮士、赵一曼、董存瑞等英烈编的段子,曾经浮嚣尘上。网络上有人编,酒桌上有人传,愈演愈烈,大有炸平庐山之势。
今后,再有人敢这样,那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估计自己得掂量掂量了。
牛鬼蛇神在飞舞啊!
一炸炸出苍蝇一堆
我也没见大家天天怕被口袋成贪污犯的啊
有些人还是心里有鬼
法律必定会限制一些人
不觉得有什么不好的,这条法律非常好。
能别骂教员了吗,儿子自愿去和当时世界最强大的军事力量打仗,被说成镀金,这金那么好镀啊,稳赢了是吧。
辱骂英雄先烈,我是一百个反对;禁止侮辱先烈,我是一百个支持。
反者道之动,这个拨乱反正,我觉得不错。
如果真像各位说的这般严峻,那之前的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就等于废了。
也算是好事一件。
有争议人物怎么办?
尤其是中国古代历史的人物,比如岳飞就镇压过农民起义,双手沾满了人民的鲜血。可是岳飞确实是民族英雄啊。说他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算不算侮辱呢?
如此口袋罪,说你犯你就犯。希望可以明确哪些是英雄,哪些不是英雄,哪句话是侮辱,哪句话是描述。
光天化圣,为世做则,被当做侮辱英雄被抓岂不冤枉?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被当做谋反岂不可笑?
说一句 “今天阴天,太阳看不清 “被抓去批斗的日子离我们还不算太远吧,希望不会再有
如何看待:不太乐观。
1 主要矛盾并不位于 “侮辱、诽谤英烈行为” 应该与否被定位犯罪;
而是位于 “一个行为怎么就算是了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
2 但凡立法、司法单位对这个主要矛盾存在一处或一例的有争议处理,那么就会必然导致两个结果:
一、此罪名成为继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寻衅滋事之后的第四大口袋罪;
二、社会中将会出现大量的案例,当事人想尽办法成为 “英烈” 或“英烈的关系人”,以给自己的私德败坏或其他恶劣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掩盖、脱罪,或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控制舆论。
3 最乐观的情况,是此罪名成为司法实践的中的一条兜底罪。
(毕竟,一群理智的当权者把一个明显难以界定的、范围模糊的行为算作正式的罪名,通常而言也就是这个作用了╮(╯▽╰)╭)
很多法不在于自己的问题,而在于会变成口袋,
一条寻衅滋事还不够?
我就问一句,张学良算不算?
“仗我们是不怕打的,帝国主义要想和平演变我们这一代人也难;可下一代、再下一代就不好讲了。中国人讲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到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啊?我不想哪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再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再出现资本家、企业主、雇工、妓女和吸食鸦片烟。如果那样,许多烈士的血就白流了。”
————毛泽东
到底谁在侮辱烈士,谁让他们的血白流?
可以是违法,但犯罪是不是过头了。
大家主要是担心这个罪沦为口袋罪。
但实际上,如果真的立法的话,必然是要从犯罪的构成开始,对这个罪做全面的分析的。
你研究研究法律条文就知道了,没有哪个罪是一句话就描述完毕的。光一个故意杀人罪,它涉及到的内容就够你研究好几天的。一个完整的罪,不管是什么罪名,必然是要符合全部的构成要件,才能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句话完事。
当然大家要认识一点就是,法条规定的再具体,也不可能规避所有的漏洞。就拿盗窃罪为例,你不可能要求法条上规定 “盗窃 10000 元怎么罚,盗窃 10001 元怎么罚,盗窃 10002 元怎么罚。。。” 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案例是百分之百相同的。所以大家担忧这个立法可以理解,但也得明白,任何法律都得在实践中才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但是,总的来说,对于 侮 辱 诽 谤 烈 士 这种行为,该立法。早就该这么干了。我相信现在的社会风气是怎么样的,大家也是清楚的。这样的法律出台,其实也是对于这种社会风气的一个很大的讽刺,本来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却不得不用这种方式进行矫正。如果你了解了解近年来爆出的一些新闻,就不难理解立法的必要性了。
就这个回答下面好多人连谁是英烈谁不是英烈都没搞清。
再说一遍,李文亮是烈士啊,这是公认的。
我倒觉得,这种法律的适用范畴更类似于寻衅滋事罪。
定罪的边界不明晰,上面的甄选性、可操作性大一些。
这法律应该针对的是那些影响力强大的 “坏” 人,或是已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人。
普通人,就算骂了两句,哪怕让人录音录下来,大概率也就是批评教育,最多拘留个几天了事。
能认识到错误就算了,国家一般不会为难你。
但是碰上性质恶劣的,比如某些屡教不改的 “恨国党” 啊,某些公吱啊,某些恰了烂钱的 “带路党” 啊,一经发现,估计该判就判,法官也不会手软,上面也舒服了,大家也拍手称快。
岂不美哉?(手动狗头)
不清楚具体立法内容,但个人并不支持直接以刑事犯罪来处理这个问题
一个是对于受保护英烈的范围还是不明确。英烈保护法第二条中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这个英烈认定范围从 1840 年起,而且对于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要求很模糊,而有些历史人物可能英勇献身,但献身前的人生中可能是与人民为敌的,打几个比方:
1. 左宗棠算是收复新疆的民族英雄,但也是参与镇压太平天国的,或者说林则徐,本身成分也是剥削阶级,他们算不算应受保护的英烈呢?
2.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林觉民等黄花岗起义牺牲者、辛亥革命的牺牲者、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北伐军中的牺牲者,这些牺牲者中被当时国民党政府已经认定为烈士,事实上也对于我国民族独立作出了一定贡献的,算不算应保护的英烈呢?
3. 朱大同这样叛变过,手上有抗日军民血债,后来又反正,被国民党政府发现并枪毙,1950 年被认定为烈士,他这样的算不算应保护的英烈,死在他手上的抗日军民后代能不能谴责他呢?
4. 刘学保这样伪造英雄事迹,实则是谋杀他人的,在 18 年后才被翻案,在被翻案前,算不算应保护的英烈,到底能不能举报、质疑刘学保这样的人?
第二个是信息有时候是存在偏差的,可能因为传递时间、信息不对称存在失真的情况,近几年来最典型的就是光绪,在开棺发现光绪是被砒霜毒死之前,主流观点是认为光绪依治疗纪录是病死的。所以有些时候根据新的史料出现,有些历史是有翻案或补全的可能性的,特别是对于一些个人的事迹。所以按照犯罪行为来打击相关污蔑贬损英烈的行为,也等于堵住了可能的错误纠正渠道,也很容易存在选择性执法,总的来说并不合适,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具起来从技术上也比较困难,很难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
那么多回答基本都是实际坚决反对入刑的,理由基本也一致:简单的条文里,“英烈”,以及什么行为属于 “侮辱、诽谤” 的边界不明晰、范围不具体。担心无限延伸,担心道路以目。
理由都说得义正词严,道理都无懈可击。听上去,保护英烈名誉法和相关刑法条款简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刑法里另外还有一条条款,众所周知,也因为几乎以上同样的理由,过去很久时间里被实际冻结大半(没正式废除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敌不过 “多数暴政” 呢?)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诸位法律大能们微言大义,只从条款本身这几十字里,把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的边界、范围、所有可能场景全部、毫无遗漏的详细列明。
我不相信这么多人里没人不明白,任何成文法都不可能万无一失的详尽列明所有可能假设的法律场景,这就是不光普通法讲案例,大陆法系也要有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来辅助的根本原因。
正当防卫有没有可能被滥用、利用?当然可能,影视里设计了无数个用防卫正当陷阱进行谋杀的故事呢。
可真正的问题是:现实是什么。
现实里,普通人凭借常识,难以分清防卫是否过关的情况,实际是相当少见的。但在被各种 “慎密思维”,把正当防卫条款实际冻结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是更安全了,还是更危险了?结果一目了然。
不要以为提醒 “当心有司权力过大,法网罗织过密,普通人就会轻易触法”,就一定是好心。至少“正当防卫” 条款的几十年螺旋历程证明,也许就是有人想剥夺绝大多数人反抗不公不义的权利。
说到保护英烈名誉,专门法律出台的原由,难道还用再三复述?
和正当防卫权被实质再度激活一样,无非是 “忍无可忍” 四个字。当初没对英烈名誉被侮辱、被诽谤添砖加瓦,今日又何必急急惶惶。
坦白说吧,这个回答下《保护英烈名誉法》被指摘的,和今天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被海外扣上的帽子,逻辑甚至用词都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尤其看到一些天天在开除别人 “左籍” 的 ID 夹杂其中,想起李某铭前几日公开斥责港独支持一国两制,果然是绣红旗永远不必担心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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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评论荒谬的质问,法律为何不自带详尽到 “无微不至” 的解释。
扯那么多淡,就问一句,全世界有哪一国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条款自带 “十万字解释” 的?举出来,玩什么“莫须有”。
法律用字是很讲究的,本身其实就尽可能涵盖了制订时想象到的可能场景,如果真的无法覆盖,那就需要修法。
英烈名誉保护法也一样,用词其实相当克制,也相当清晰。侮辱、诽谤在法律上,在刑法上,是已经有了相当明确的含义,有着大量案例已经基本界定了范围。
这个问题下,好多人故意装作完全不能理解 “侮辱、诽谤” 与正常的学术研究、以及无恶意的闲聊八卦,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上,都有着普通人凭常识就能分辨的明显区别。
说某某先烈也有缺点,有某某史料为证,会被起诉、约谈、训诫?实例呢?!声称反对以言入罪,却保能靠自己想象的故事吓人?
在新法下,打下 “我听说” 几个字,就可以肆无忌惮编造抹黑英烈的段子、故事的 “好日子” 没有了,对一些人确实会不习惯,甚至很痛苦。很好,不如此,要法律干嘛。
看看古人怎么办的?当时是臣子说要诛杀,皇帝说改判流刑。
答长孙无忌请诛段志冲手诏
唐太宗李世民
朕闻以德下人者昌,以贵高人者亡。是以五岳凌霄,四海亘地,纳污藏疾。无损高深。志冲欲以匹夫解位天子,朕若有罪。是其直也;若当无罪。是其狂也。譬尺雾障天,不亏于大;寸云遮日,何损于明,今卿等皆欲致以极刑,意所不忍,可更详议,任流远方。
多看看德胜同志,就理解那代人都值得人尊敬。
有人激动了。
首先科普,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不是刚刚发生的事,2018 年 5 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就已经明确了,我给您摘一段:
为什么这么做?以往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结果大多数都是道歉、道歉、道歉,顶多能涉及拘留,成本太轻了,导致很多明明社会影响很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理,历史虚无主义越演越烈,声称某烈士是挂炉烤鸭的人,不但没被处理,至今活的很滋润。
看见没,成本只有 1 元钱。
还有诸如此类:
难怪官媒忍不住发了声,而且说的特别贴切。
所以我理解,规定为犯罪,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一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破坏烈士陵园的,构成犯罪了当然要追刑追责!试想如果某人穿着鬼子军服,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门口用油漆到处刷美化侵略的标语,或者某历史教师在课堂上颠倒黑白,影响了好几届学生的是非观,培养出一群类似香港黄之峰的学生,这样的行为,光拘留道歉顶个球用!
说以后不敢随意评论了的,干嘛那么紧张?评论、质疑和侮辱、诽谤是一回事吗?就算存在侮辱诽谤行为,怎么定性、如何量刑,法律自然会有解释,法律难道规定了有人骂烈士就必须判刑吗?
说出现假英烈没法举报处理的您想多了,这种情况不是没有,感兴趣的可以搜索下 “刘学保”,而且话又说回来,举报和侮辱诽谤它也不是一回事啊,鼓励大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举报,肯定有人受理,剔除害群之马是好事。哦对了,别忘了实名。
我愣是没明白,通过立法形式保护英烈名誉怎么就不对了?怎么就与言论自由冲突了?怎么就打击人权了?我们的人权还不是他们拿命换来的吗?你不侮辱不诽谤,谁还能硬说你犯法?
我曾连着几年负责接待参战老兵到烈士陵园扫墓,有件事印象特别深,一个七十岁的大爷,到了陵园一头扑在一个墓碑上,哭的跟小孩儿似的说:这是我老班长,当年为了我挡子弹牺牲了,班长我来看你了。
所以对有些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我就特别恨,这些大爷特别可爱,过得都很清贫,人家从不主动要求被他们保护的人做些什么,只是想在被侮辱诽谤时,对方能给道个歉,可能的话再赔偿个一元钱象征名誉损失费,郭嘉只是提高惩处上限、形成震慑以维护英烈名誉,但是好像有人不同意,道个歉罚个款顶多拘个留足矣,呵呵,您真是比我认识的这些老兵和烈士家属还宽容大度。
以下是原回答。
无比同意支持!
不同意这是犯罪的,最后只会成为两种人:
把列宁像推到的俄罗斯人,
把华盛顿像推到的美国人。
我换个不一样的角度来说这件事吧,个人观点。
我认为这是个象征性立法,其目的是向国内外展示国家立场、政治态度等自我姿态。
类似于,德国刑法典第 130 条第 3 款,否认或者粉饰在纳粹统治下所实施的种族灭绝犯罪的,予以刑罚处罚。
象征性立法是谋求刑法之外目的的,所以呀,这时候教义学多少有些捉襟见肘,法益保护论也有些无话可说
所以请社科法学来论证,请支持规范维护论的学者来解释更为妥当。
具体什么是象征性立法请参见《象征性立法(Symbolische Gesetzgebung)》(1989)
很多人担心,自己脱口而出一句话,可能就成了罪证,就会被判刑。其实,这是一种诡辩。凡说话都要经过大脑的,你脑子里没有那种想法,怎么会说那种话?所以,对这法条不满的,都是思想里就有罪的人。
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思考,是每个人的义务。
又有人说,法律边界不清晰,怎么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思考呢?这很简单,如果你不清楚边界,那就不要思考。不思考,就不会触碰边界。
所以,归根结底,不是法条有问题,是你的脑子有问题。既然你的脑子有问题,就不能怪法条不清晰。
如果你非得独立思考,用思想碰触法律的边界,不要怪我没警告你,你早晚会脱口而出某句构成犯罪的话,到时候你和你的脑子就一起在监狱里了。
要想管住嘴,先得管住脑。你管不住自己的脑子,自然有警察替你管。
说一千道一万,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思考。
看高赞基本都在阴阳怪气就知道这个提案的确戳到某些 “人” 的肺管子了
我觉得这个提案挺好
早就应该这么办了。
英雄烈士是由官方评价的,是传递正面价值观的,也是必须要保护的。
以后谁要是想再拿刘胡兰或雷锋乱开玩笑就得自己掂量掂量了。
我支持,这个回答里很多人都说了,所谓 “英烈” 判定的标准,诚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不可能完美成电视剧里的圣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解放战争,从开国大典到今天,无数的先辈用自己的性命支撑起了这个国家的脊梁,我们战胜过日本侵略者,我们战胜过国民党地主买办政府。在上甘岭,在中印边境,在老山,在非典疫情,在汶川,在武汉,有的人倒下,却有着更多人站起来。
也许你们害怕的没错,你们害怕这部法会变成恶法,但我更怕以后我们的孩子看到的是对英烈们的不信任,甚至是否定,我怕看到有一天他们亲手砸毁了曾经缔造祖国的那些人的雕像,像乌克兰,像基辅曾经发生过的一样。
也许英烈们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品格上会有着许多缺陷,但在他们拿起武器,保卫祖国和人民的那一瞬间,他就是英雄!在他们倒下的那一刻,他就是英烈!!!!
我觉得侮辱诽谤普通百姓也是犯罪 。
其实很简单,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既然侮辱、诽谤行为违法,我就不侮辱、诽谤呗。等等、不保险!烈士墓前大笑、打闹也是侮辱吧?不尊重烈士民族习惯也是侮辱吧?烈士灵前说脏话也是侮辱吧?不好说、不确定?太麻烦了,珍爱生命,远离…”
早该入罪了
一个国家的人民,连烈士都不尊重的话,烈士何必为这个国家付出?岂不让烈士寒心?强烈支持!
我坚决支持保护烈士的名誉,同时坚决反对所谓侮辱诽谤英烈入刑。
首先,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方式加以处理。完全没必要入刑。
其次,我们国家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各种罪名,完全涵盖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罪行完全可以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定罪处罚,而不需要再添置相关罪名。
再次,我们国家的刑法是属地管辖,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犯罪,无论你是哪个国家的人只要你犯了刑法上的罪名,那么你就是罪犯。那么,一个不了解英烈事迹的外国人做出了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如果不算,那一些外国国籍的华人演员明星犯此罪算不算犯罪?这会不会和属地管辖冲突了?
接着,关于英烈的定义非常不明晰,这样会很危险。烈士的定义在限缩范围内大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什么是英雄?众所周知,英雄是个政治概念。譬如说岳飞算不算英雄,当然算。可是有人认为岳飞破坏了民族团结。更有一些国民党籍的英雄有一些独特的 “雅好”,有人略带嘲讽地指出来了,算不算侮辱诽谤?
综上,我觉得根本不需要专门定侮辱诽谤英烈罪。而是加强国民的爱国教育,让群众发自真心地热爱拥护英烈,才能让我们的国家更加自信地坚定地前进。
我觉得这才是对烈士最大的污蔑
美国可以,他们价值观就这样,我不否定,但接受不能
中国不行,我们价值观就这样,我接受得了,自然肯定
这就是法与个人与社会
这问题下面各种群魔乱舞属实把我看笑了。
我寻思保护自己民族和国家的烈士名誉难道不是天经地义?
一个个的阴阳怪气暗戳戳攻击国家和体制的暗语对话那个油腻啊,不知道还以为在微博方粉公知社区去了呢。
莫非还真都是反动派后代?还是收了钱的 ngo 控评组?
看来 舆论战还在相持并偏防守阶段 这句话确实有道理。
可劲儿扑棱吧,毕竟最黑暗的夜晚过去后就是黎明了,时间站在我们这边。
加油,奥利给。
在某些国家也有类似的罪名,“侮辱先知罪”。
人性是复杂的,任何人都有两面性,即便是英雄人物也概莫如此
这个提案,让我想到 “寻衅滋事罪”
没有清晰的边界,任何人和事都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有些事儿啊就怕范围不明,不然怕不是让一大群某卫兵再次觉醒。
侮辱: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诽谤: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
英烈:为正义事业不断奋斗而做出牺牲的人们。
如果要把一个道德问题下降到成法律问题,至少要定性定量的考虑问题吧。显然根据这几个词没办法做到定性也没办法做到定性。
人格:请问是主人格还是其他人格?一个人可是很多面的。
名誉:请问是那个名誉?人的名誉头衔可能有很多哦。
正义事业:请问什么是正义事业?相对谁的正义事业?不同人对正义的分类可能有很大不同。
举个例子:张三因公殉职被追认为英烈后,李四在网络上发布张三随地大小便的图片。请问李四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程度如何?
再举一个例子:张三因公殉职后被追认为英烈,李四所著虚拟作品中反派人物某些标志性特征与张三一样。请问李四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避免误抓误判?
范围、程度、标准不设定好恐怕好的律法也会成为某些人的工具。最怕莫过两件事:上下嘴皮子一碰和百口莫辩。要做就要做好,不然恐怕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成了新时代的文字狱。
不但如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应该拟规定为犯罪
侮辱、诽谤普通公民的行为,也应该拟规定为犯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不想说
但对未来世界形式和生活环境愈发担忧
等我组织好思想和语言再谈
总之,我还是喜欢十年前
真的,我说,毫无意义。
刑法 246 条已经有对侮辱和诽谤罪的定义了
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则够不够,有没有法条罚条的问题,问题是你管不管的问题,是法制社会到底推得动推不动的问题。
为什么刑法 246 条实际应用不广还偏偏要补充这个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草案。
因为你老百姓被侮辱被诽谤了,大部分时候公安法院不会管!!!
什么人被侮辱被诽谤了才有人管?鹅厂!大 V!公知!有钱人!
不新设立法条,就是要将 246 条严格推广,不好意思,现行的能力无法达到。
所以,老百姓先靠靠边,先优先下英烈好了~
但是,毫无意义!
法律就应当普遍,你好好的把 246 条严格推广,别管侮辱是英烈还是个人还是大 V 公知!
请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
加这个草案,感觉是表明了对英烈的重视。但是 246 条在前的基础上
补充草案传达出来的信息就是,英烈是需要重视的,不能侮辱诽谤、但是普通老百姓,就靠边吧!
我不支持。
在我认知当中,刑法是最后法,是用来对付穷凶极恶的人所采用的法律。一般来讲,我觉得这种事情用民法来解决不是更好?我记得刑法不是对一个人最低的要求吗?
而且,条文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这个也是个问题。情节严重这四个字中有太多的自由空间,可能会滋生滥用公权。
而且,之前不是有蠢货口嗨消防烈士给跨省抓捕了吗?现在再增加这条法律是为了什么?
不过不管怎样这都不是我们能决定的。如果通过那也只能支持国家决定。
非法学生,不懂法律。欢迎讨论,不喜勿喷。
说你侮辱,你就侮辱。没侮辱也算侮辱。
说你没侮辱,你就没侮辱。侮辱了也算没侮辱。
口袋最,文字浴,抓仁最方便。
一旦被这个事情缠上,你根本就没处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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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不会去评价刘胡兰、董存瑞的功过是非,因为他们是很纯粹的共产主义战士。没有什么可指摘的。
但往往有些人,他不完全是个纯粹的战士,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你评价一个当兵的好与坏,那这很容易区分。可一旦涉及政治派别呢?那就抓你没商量。
最可怕的标准,那就是没有标准。
前两天,在知乎被删了各回答
问题是,美国为什么怕中国崛起而不怕印度。(大概意思吧)
我回答,两个 200 斤的胖子,一个肌肉含量 20,一个肌肉含量百分之 70,你说你作为拳王,你怕那个(大概回答,也是这意思,我就不截图了,毕竟删我答案,发个信息,截图不难,但要是发上来,那不是自己找不痛快)
结果,就给我删了,原因么,违法相关规定,呵呵,习惯了,谁还较真儿。
我通篇找了自己回答,是不是说了骂人的话,讽刺谁了?都没有,最后,我能想到的,就是可能有对抗含义,就因为这个,就给我删帖子。呵呵,还能说什么。对,肯定不那算文字狱。
我这人,学文科的,我可以很认真地说,论文字里鸡蛋挑骨头,我负责任地说,在知乎回答问题的,90% 我都能根据知乎的相关要求,找出毛病,所有回答,都能给她做出,需要的解释以便于禁言,但,这么干,难看的,毁的是谁?
好了,回到这个问题。
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为的就是让人敢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
我还是那句话,建国这么多年,经过党的教育部教育这么多年,最后教育处一大票是非不分,好赖不懂,毫无廉耻的人,而且这些人,说的那些颠倒黑白、胡言乱语的话,我们就信了?那就奇怪了,这不是相信人的问题啊,这是更严重的问题啊,教育部、宣传部不总结自己工作上的问题,反倒要设立不让人说话的法?
想不通,莫名其妙。这已经不是有没有自信的问题了,这是原因个结果不明确的逻辑问题啊!
我不知道回答地下说
什么不规范啊,什么说话担惊受怕啊
是怎么想的
寻衅滋事管你随地大小便了么?
如果侮辱先烈的程度到达了需要这个法律制裁的程度的时候。我倒也不觉得说这话的人说这话的时候是 “担惊受怕” 的。
这个法律应用的时机无非是当有些人说的有些话过于难听过于恶心,群众激愤恨不得把他扬了的时候。
我们把他搞过来关个一两年。
1984
1145141919810
看到有人说李医生被抓洗地,原因是不是 sars,其实挺搞笑的,帖一个维基百科
这个病毒毒株和 sars 也算是兄弟了,难道非要说到具体型号?那以后新型病毒是不是永远就不会有吹哨人了,咬文嚼字谁不会
反对,现有法律条文已经可以对侮辱先烈的行为拘留,说白了已经够使了,谁会冒着拘留的风险去侮辱一个 “与我不相干的” 人呢?
而且这种关于语言的法律界限大部分都是比较模糊的
(想想 WG)
所以:
1、没必要,现有法律条文已经足够维持秩序
2、立法无小事,侮辱先烈该罚吗?当然,关他 14 天一个月才好,天天让他看抗日、内战的纪录片。但是就因为这件事就被判 3 年太过了,这当然不是不行,但是如果以后每一部法规都视为犯罪,人人不敢发声,将道德上升到违法甚至犯罪,这一点儿也不 sh 主义。甚至导致社会制度动荡。
还有就是这种模糊不清的法律很容易让人做文章,我偷偷录一段你私下说的话,找关系直接关你 3 年,或者从网上找你说的模棱两可的文字拼凑在一起,嘿哥们,你犯罪了。
3、侮辱先烈的都是什么人呢?他们有什么不共戴天之仇吗?除非他 td 分子或新疆那片儿的。
10 年前,
妈妈对孩子说:“不可以侮辱先烈哦,他们都是为你今天的幸福生活牺牲的大英雄”
哇,大英雄,你看着一座座烈士雕像充满了敬畏之心,表示以后要做一个和他们一样的人
现在,
妈妈对孩子说:“不可以侮辱先烈哦,他们都是为你今天的幸福生活牺牲的大英雄,要是你不听话就把你关进警察局,让警察蜀黍教育你”
哇,大英雄,我以后要向他们学习
实行这条法律之后,
妈妈对孩子说:“不可以侮辱先烈哦,他们都是为你今天的幸福生活牺牲的大英雄,要是你不听话就让你坐牢”
哇,大英雄,你看着一座座烈士雕像有点敬畏又有点害怕
这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它不面向群众,但影响群众的判断与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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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一下
你们小时候都恶搞过杜甫吧?没有吗?不会吧?那也一定画过高尔基、托尔斯泰。迅哥儿也没有?真的吗,我不信。我就画过课本插画中黄继光的,这能说明我侮辱诽谤先烈吗?不能吧,我没学那篇文章就画了,我都不知道他是谁,你这就给我抓起来?过分了。
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侮辱英烈跟侮辱一个平头老百姓应该定同样的罪。
否则英烈后代跟平头老百姓对骂,大家相互来一句国骂,结果一方没事,一方坐牢,这难道不违背公平原则吗?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试着说一下我的观点:
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底线,在德国宣扬纳粹就是犯罪,你跑以色列宣扬屠杀犹太人有理试试看?嘴上没门如特朗普也不敢公然宣扬歧视种族歧视(他的行动可一点不老实)。这都是底线,我们的社会也有底线,立法保护这个底线,威慑挑衅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的少数汉奸卖国贼,我举双手赞同。
都是公知们自己作妖作死的。
如果公知们不与外国相勾结,不搞出那些侮辱、诽谤英烈的过分行为,又哪里会引发社会反弹、国家重视,以致上升到需要刑法规范的地步?
公知们的过分行为,其实是从民族精神、社会教育和历史文化层面的根本上否定国家英雄、英烈,实质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苏联的垮台其实是从苏联的公知们否定国家民族历史否定国家英烈开始的历史事实,就知道公知的相关行为其实是危害执政安全、政治安全的;从香港的暴乱混乱事实,就知道这类打着泛民旗号否定国家民族历史、否定国家民族的英雄、英烈的行为,危害是长期而深远的。
而且,刑法修正案也是要与 已经颁布的 英烈保护法 保持法条一致性。
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可能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设置得更加周延,比如除了英烈的亲属,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或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民间团体,甚至超过三十人以上共同联名或者推选诉讼代表人, 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渠道进行相关诉讼。
侮辱、诽谤英烈罪的定罪量刑,还需要与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的相关上下限量刑条款进行协调联动。
很多回答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英烈的范围是什么,二是怎样定义侮辱诽谤。
嗯其实大家不用装糊涂演戏这么累,其实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大家都知道,或者说,越是明白的人,越要装作不明白。
7 月 1 日更新:
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拟规定着三个字?嘿嘿,这个提案,产生的效果像不像国安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各路人物登场表演。
看这个问题下形形色色的尬答,强答,还有些在硬抬杠,我都替你们尴尬。一个提案变成刑事法律,需要各种程序配套,然后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公布施行,这样才能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此外,刑法还有罪责刑相一致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法条文需要在这些原则之下拟订,否则无效。
事实上,侮辱诽谤英烈入刑也好,不入刑也罢,这是在解决有没有的问题,换句话说,现在是处于应然阶段。在之后实际司法实务中会不会出现执行偏差,没有谁能保证。但这个并不是反对的理由。
看一个法律条文,要看它的主旨或者说目的,这是它存在的意义。同样,也要考虑这个法条出现的前因后果。那这个提案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提案变成刑法条文后的目的是什么,外延和内涵是什么。有些认是确实不了解,那很正常。但有些人很明显的了解的,那么他们跳出来的原因是什么呢?
国安法一出台,香港所谓的民逗四大领袖,割席的割席,洗手的洗手,逃跑的没跑成,看看这些所谓的头面人物都是什么嘴脸,什么东西。
早都应该入刑了,不如此不足以震慑宵小。让人遗憾的是,出来的太晚了。。。不能溯及既往,让我扼腕叹息。
我希望并支持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入刑,并期待有操作性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出台,不然又会变成一纸具文。
在基本道德观下,什么叫做英烈,什么叫侮辱,什么叫诽谤,我想大家都清楚,即使真有无知小民不懂这几个概念,也不会像某部分人一样四处张贴。
首先,我认为政治价值观非极端、心理状态稳定的人都不会侮辱和诽谤真正的英烈。无论大家政见如何,都会明白平和的政治讨论建立在真正的英烈的勇敢和牺牲之上。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是指针对英烈个体 (individuals) 的侮辱、诽谤行为,还是包括了针对与英烈相关的组织性外延 (institutional extension) 或 / 且有英烈涉及到的事件 (events in which they got involved) 进行负面评价的行为?
做出针对前者行为的人,大多精神状态不稳定,有着极端的价值观。然而,做出针对后两者行为的人,在社会上比比皆是,只要你平日谈及政治。
另一个疑问 (其他答主也提到了),即是否存在对「英烈」这个名词的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包含「英烈」个体信息(包括姓名) 的名单?
所以,我希望当局能够发展一下该法的细节。否则……
早该如此,切不可步前苏联后尘
把法律问题抛开,在当今剑拔弩张的国际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做的就是以史为鉴,以苏为鉴,当年的和平演变,一开始苏联女英雄卓就娅被某些势力污蔑造谣,如果苏共可以当时就反应过来也许结局就会不一样,对于我们也是一样,邱少云黄继光在前几年一样被质疑被污蔑,你可以上小学看看,多少小学生不知道是看了什么文章在学这些课文时都抱着戏谑的态度。
如何否定社会主义?先把你当年的英雄污蔑成烂人傻子,然后质疑你政权建立时的合法性,最后推翻你的政治理论和基础,民众可以决定历史,但历史的走向很容易被带偏,大多数民众都乐于去看那些反转的戏码,所以有人看见洗李鸿章的文章顺利觉得自己掌握了真理而别人都是被教科书洗脑的傻瓜,同样的教训,可不要再上演了,政治目的大于法律目的,希望某些法学家可别天真了。
每个国家,民族都需要有自己的旗帜,或许这些旗帜上也可能有洞,但是不应该被某些人拿来擦嘴擦手擦屁股,甚至用来铺地铺铺摊铺案板。曾经的战火硝烟已经不复存在,已经凝固的鲜血却不应该被拿来做人血馒头,我想就是这门法律的意义。
大概看了下反对的回复,大概分三类吧,一是觉得没有必要单独列出来,搞形式主义。二是觉得英烈会被滥授,三是觉得法律会被无限制的滥用,是口袋罪。
第一个,首先有形式的,不一定都是在走形式主义,他们有超出常人的牺牲和付出,跟普通的社会评价有本质的不同。侮辱诽谤罪的范畴已经不能进行囊括,就像于故意伤害不能包含故意杀人,当然有故意重伤致人死亡,但是故意杀人还是单列出来了,因为本质不一样。第二关于滥授的问题,我找到一些规定,我认为比较细致准确的。
2011 年《烈士褒扬条例》对英雄烈士的定义是:
【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
烈士的认定程序与机关,《烈士褒扬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不知道会不会有人觉得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关系,去给自己或者家人搞烈士头衔,从而得到某些豁免。如果是给自己弄,感觉可能性不大,毕竟没牺牲,如果为家人弄,首先抛开难度大不说,就算弄成了,他自己也不能有免死金牌,英烈保护不能豁免违法犯罪,更不能豁免亲属的违法犯罪。
关于第三条,法律的滥用。口袋罪一般有两个特征吧,一是门槛可高可低,一是门多道广,非常著名的就是当年的流氓罪。这确实是可能会出问题的地方,侮辱诽谤的界定,情节严重的界定,都有太大的空间,应该通过详细条款加以约束。虽然不能精确到每一个行为,但是仅仅是这么一句话,肯定是不够的。
哦,还有看到一类回复意见是因为以后就不能调侃英烈了,我觉得你自己没底线私下里随便你,你在公众场合,或者面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情况下说一些你自己觉得 “有意思” 的话,是为了啥?调侃戏谑英烈,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任何人的权利,要说理由,他们对国家民族有付出,你呢?
没啥看待的。
消费主义,金钱至上,伪女权主义,娘炮文化等充斥蔓延的今天,以英烈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英雄主义可以说是当代精神文明的底线了。如果这都要受到侵犯,那么党与国家,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肯定不会同意。
不为别的,为了党和人民,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都是应该的。
我不仅表示支持,我还希望国家将侮辱英烈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且加大惩罚力度。
支持,这种涉及到根基的东西,非常重要,倒是公知们会气急败坏,颜色革命这么久,就没效果,反倒把人家弄得免疫了,郁闷死,和平演变反推的时候就有趣了,毕竟华盛顿是奴隶主,剥人皮等客观事实是没法洗白的,期待那一天,我们都知道,当你用尽各种办法都无法获胜的时候,意味着老天爷就是想让你输。
但尴尬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猥亵罪中 “其他恶劣情节” 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没人能说清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
可能以后会出现这样的报道:
但尴尬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中 “情节严重” 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没人能说清什么是“情节严重”
如果成文法法条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那利益相关方就有产生博弈的余地
可以说是无限扩大了司法打击范围
也可以说是无限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回旋余地
这两个无限的互相转换根据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个人资产等而变动
侮辱任何人都已经违反法律了,就是说现有的侮辱英烈的行为已经可以使用现有法条进行处罚了,那增加这条的意义何在?
侮辱的对象变小了,变成特定的人群,但这个人群有没有个明确的界定甚至清单,以郭嘉认定的烈士为基础,比这个更大还是更小,更小是一个什么范围,最好有个清单防止踩雷。如果更大大到什么程度,黄兴算吗?戊戌六君子算吗?文天祥算吗?岳飞算吗?这个清单就更难给了,还有如果后面再爆出喝酒导致死亡的烈士还使用这个法条处罚,是不是给法律公信力抹黑。
另外什么叫侮辱,与原来侮辱罪的侮辱有什么不一样吗?质疑算侮辱吗?我坚持认为每一次对质疑的回应和驳斥都是对英烈最好的宣传,真金不怕火炼,火越烧越亮。以让所有人闭嘴的方式保持英烈的形象是最无能最偷懒的方式。
先烈也是人,是人,是人,某方面说就是普通人,真的有必要使用法律的方式把他们从普通人中间区隔开来吗?
以上三点
原本约定俗成的玩意因为总有人要捅下限搞的大家都尴尬。
结果捅下限的又说这法有两个问题,这有问题那有问题。
也难怪张口闭口 “法无禁止即可为”,真要立的时候一个一个急得跳脚。毕竟某些人那钻法律空子日常不违法。
嫌弃这个管的严那个管的严,自己也不看看某些群体怎么四处捅下限。
当初网文管的松的时候骑着老头子遗体在天上飞的都有,没拉出去打靶已经是仁慈的极限了。茅延安黑龙会这种东西也能传来传去。
我们身上的每一条链子都是捅下限人的杰作!
这个问题下充分表现了什么叫天天笑话别人,结果自己已经成了笑话的一部分。
我们面对着两个问题,这个问题和那个问题。
我们很理解你们的想法和迫切的需求,但是这个得经过我们的讨论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结果就是不想立么,既然不想立那平常为什么不自己管严点?
欢迎讨论在该立法目标的实现上,效果行不行,能不能顺利操作,可不可以达到立法目标的问题。
我反对讨论立法该不该,对不对的问题。我们的立法目标就是禁止侮辱言行的出现。对于目标,我们不必讨论什么是侮辱,算不算侮辱,怎样去禁止,能不能做到的问题。正如对于维护正义之目标,我们不必讨论什么是正义,算不算正义,能否实现正义,正义是真是假的问题。
因为在目标设定的语境中,我们已经设该目标为绝对真。正如正义这个概念的设定就是用于代表一切正义之事物。
因此我们对于否定立法之正义目标的言论坚决说不。
而对于讨论目标实现之过程的问题,我觉得该问题下几个质疑提的很好。
首先:会不会变成一个口袋罪,什么都往里套?罪名认定边界在哪里?
我觉得可以这样完善一下:由于该罪名的特殊性,因此必须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才能宣布罪名成比如:言论认定上,第一,言论必须是发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平台。第二,有当事人的言行记录作为证据,证据链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某言论出自某人。第三,当侮辱对象是国家已经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烈士名单中的烈士,罪名才成立,对于诸如某人成为烈士之前某个时间段与人争吵被侮辱,则不划入此列。第四,侮辱内容需是无事实证据支撑的内容。比如某人说某烈士干过什么事,没干过什么事,如果法庭上能举证说明,则不属于侮辱。第五,情节严重性认定,该言论发表后的参与讨论人数应当有规定。有证据显示人数达到规定值才可认定罪名成立。
总之立法原则需是把红线画得清晰明了,让所有人能够看见红线在哪,没有模糊区间。这样就能达到为惩治明知故犯而立法的正义目的。
欢迎对具体条例提出各种看法并钻研其中漏洞,以便作出改进。总之,能够让我们朝这个目标前进的观点都欢迎。
坚定不移地朝着目标前进!横扫一切牛鬼蛇神!
现在网络上有一种倾向。
一立法就反对。
仿佛立法就是限制他们自由了,仿佛立了法,就能把他们抓进监狱里了。
这种思想,明显受到无政府主义倾向的影响,把 “立法” 这种正常的政府管理行为给污名化了。
我想起罗翔老师说过的一句话:自由如果不加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因为立法不止是设置限制,还是规范行为,同样是保障自由。
现在的社交媒体动辄封号,什么话都不让说。挑了政府的问题,就被约谈。这种执法全凭惯例的现象,正是因为缺乏法律的制约。
法律有个作用,就是为公民提供合理预期,因为法律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如果一个领域出现法律漏洞,到了执法环节,可能就是,法无允许即不可为。
因此,当出现法律漏洞时,必须尽快设置法律填补,当把红线划出来后,公民就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执法者就知道哪些能抓,哪些不能抓。
否则都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最后就是在执法或公民的博弈中,谁更厉害听谁的,而这个时候,往往是公权力更厉害。
因此,我很期待这个法律的制定,制定好后,每个人都知道了红线在哪。
公民可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规划自己行为,执法者可以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限制自己执法。
那么,
警察不按法律来,随便抓人,就是犯罪。
公知不按法律来,肆意辱骂,就是犯罪。
社交平台不按法律来,随意删帖,就是犯罪。
公民按照法律来,有理有据表达质疑,那就不是犯罪。
因此,对于立法一定要辩证的看,对于自由一定不能不加限制。
我支持。
有些回答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一规定侮辱英雄烈士罪,瞬间间歇性失忆。
然后问,什么算侮辱?什么是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怎么定义?
接着以这个问题为前提,推导出言论缺乏边界。
反正就是 “拖字诀”,隐含的意思就是:
既然没确定好边界,索性就算了吧。
可是,你们真的扪心自问一下,你们真的不知道什么是 “英雄烈士” 吗?你们真的不懂什么话是侮辱吗?
需要承认的是,现在中国的法律素质确实提高了,大家对法律也越来越信任。
**但是,有些人跑的太快,走偏了,陷入了 “法律万能主义”,把法律当做宗教一样迷信,**认为法律就是完美的,没有做好百分百的准备,休想把 “公序良俗” 转为法律。
可是,法律要是万能的,纠纷、违法、犯罪是不是早就不见了?
法律要是万能的,还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做什么?
因此,我们信仰的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支撑法律的价值,即,正义、公平等等。
所以,对于侮辱、诽谤英烈这样的事,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价值和法益,为什么不能规定为犯罪呢?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规定会不会太草率?是不是需要研究的更充分再制定?
我明白这是正常人都会有的担忧,但是法律特别是刑法,并不是仅仅一款条文,否则,杀人罪的刑法规定更让人觉得简陋,杀人罪的定罪就五个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还会有人担心,怕司法解释跟不是时代发展,出现难以预料新情况,就会被因言获罪。这不仅是受迫害妄想症,更是对我国的刑法原则缺乏基本的了解。
所以,不要觉得制定了一个 “侮辱英烈罪”,普通人就会被定罪判刑,甚至抓起来了。
持这样想法的人,和部分香港普通居民一个脑回路,总觉得《国安法》一立,他们就会和废青一样被抓起来,被判刑。
但是,你不违法,不搞破坏,就是受到 “普世价值” 的洗脑,有点同情没工作就打砸抢的年轻人。政府怎么会无缘无故抓你呢?
退一万步说,就是想抓,这事也要分个先来后到,轻重缓急啊。废青们都把监狱塞满了,怎么还轮到一个普通人再去加塞呢?
况且,司法活动是需要成本的,刑事起诉,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嫌疑人、律师等等各类人,政府要是因为你一句无心之失,就费时费力的抓你,那维稳的成本岂不是高上天去了。
如果不能厘清 “侮辱”、“诽谤”、“英烈”、“情节严重” 等概念,那难免又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氵
朱大同怎么定义,虽说最后给他个烈士。
朱大同曾经叛变,杀过众多共产党员,抗日干部,群众。
最后想起义,失败,被国民党杀了 ·······
修正案关于英烈的内容如下: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本身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解释太长,摘一部分,其余可以自行检索。
诽谤罪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 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 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侮辱罪
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侮辱诽谤 “他人” 判三年你们觉得没问题,侮辱诽谤 “英雄烈士” 判三年你们觉得有问题?未成年人、孕妇、老人可以特殊保护,英烈不可以?
我非法律专业能搜到的发条、解释,为什么这么多人看到 “侮辱英烈”“三年” 就跑来带节奏? 主观要件写得清清楚楚,主观上必须是 “故意”,目的必须是“破坏他人名誉”,情节必须是“严重”,且量刑也跟侮辱诽谤“他人” 毫无区别,一群被害妄想症什么假设都给假出来了
至于下面这种,杀人放火 QJ 盗窃抢劫难道会导致国家解体、社会崩溃?
从大部分答案都在带节奏来看,这个修正很有必要,毕竟这么多人都在想象自己侮辱诽谤英烈的情景。还有人搬出言论自由,你的言论自由还包括侮辱诽谤?
目前的规定当然也有缺点,可能是我方法不对,我没找到法律中对英雄的具体解释,烈士的解释也只找到《烈士褒扬条例》。英雄烈士的法律解释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冤案错案,难以服众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其实道理很简单。
如果有人侮辱、诽谤英烈,他们会打着 “我们就胡乱一说,你们就胡乱一听”…… 的旗号。
或者伪装成白莲花,“我听人家说的”……
主旨是什么?
无非是想否定我国建国的基石,否定共产党,否定人民的选择!
所以,不需要道歉,不需要故作姿态说我错了,不需要再迷惑他人兼迷惑自己了。
因为法律会施加威严!
请尊重历史,尊重那些为了我们今天能安居乐业,能呆在家里,不是呆在防空洞里敲着键盘喝着肥宅快乐水而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辈!尊重那些在一次次重大灾难和恐怖事件面前挺身而出不幸牺牲的果猛之士!没有他们,我们可能连饭都吃不上,我们的今天会比乔治 · 弗洛伊德更凄惨,不必再奢谈什么自由民主,我们可能连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
希望立法之后,污秽涤荡,海晏河清。
每次看到这个碑文,便觉泪目。
……
突然想起香港国安法草案议定后,许多反动分子一夜之间纷纷 “心向人民”、“改邪归正” 了,也有跳出来大唱自己是“中国人”,啧啧,似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是烈士后人,但我不希望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入刑。
毕竟我曾祖父祖父付出生命的代价,是为了能够争取到一个人们不会因言获罪的社会。
我希望在侮辱诽谤这一块,能做到民不告官不究。
往大里说:港版国家安全法出台,针对侮辱先烈加重处罚可以理解为中央正式开始清理国内多种多样反华分裂的声音和举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实际行动之一。往小里说:以后吃人血馒头要避开烈士了。
你也是其中之一哦。
本来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本想着不用回答,可是这么多人围观,还是答一下吧。
首先法律依据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
再讲一个米国的故事
米国一无知少女,在阿灵顿国家公墓墓碑前竖中指自拍,发网上。
然后米国的愤青扬言要打她。
她的公司也辞退了她,说该女士的职位已经无法匹配她的社会声誉和地位。
米国家长说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她那么大了,还不明白?
还有就是欧洲的波兰要推翻红军解放纪念碑,普京专门发表电视讲话表示抗议。
如果这些烈士被诽谤侮辱,那么下一步政权的合法性就会消失。
向民族英雄致敬
向那些为了民族独立自由,民族解放的烈士致敬。
他们做的只是为了这片土地上不再有外国警察,外国军人。
他们做的只是为了保护本国女生不被外国人 qj。
突然想起韩国日本,他们的女生被米国兵 qiangjian。
估计韩国日本的烈士纪念碑无人吊唁吧
一天,一个小孩考试没考好。回家被老爸骂了。他气不过,趁老爸睡着,拿老爸的手机在他所有的微信群发了恨国言论。
问:第二天老爸被抓后要如何证明发微信的不是自己。
kbfz 又多了一种报复社会的方式:随机偷手机发不能明说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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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强烈建议以后微信请私聊的内容也可被管控一下。私聊岂是法外之地?
ps:其实即使立了法,如果就是有别有用心的人想要试探下底线也不是没有别办法的。
比如
“xxx(此处可以是任何抗战时期阵亡、并未活到内战、且未参与皖南事变、412 的国军指挥官 / 士兵)打再多鬼子有啥用?!到底还不是站在买办、kmtfdp、常凯申这边的?!亏抗战的时候他们死了,否则早晚还不是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
此处不讨论这段话本身对不对,问题是如果有人就是说了这话、还故意在话里带了脏字和人身攻击,你抓还是不抓呀?
是不是应该把《雷锋的故事》整个剧组连带投资人全部逮捕啊
这有啥争议的?举双手双脚赞成就完了。
我认为不足以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刑法是为了填补其他法律所不能保护法益的空白,能用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就不动用刑法。在保护了法益的前提下保障了人权。
如何界定英烈?现在的刘学保,古代的袁崇焕之流,算英烈不?
再出来个刘学保怎么办?
那我得先问一下,郭沫若同志算不算英烈?张学良同志算不算英烈?胡锡进同志算不算英烈?然后我再继续写
我想到了几个问题:
其一,侮辱、诽谤行为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的一般不当行为或者错误(例如伟人晚年的错误)可以进行批判吗(尽管没有捏造、歪曲、散布事实,但确实影响其名誉)?
其二,英雄烈士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目前我国没有一份完整的英雄烈士名单表,那么是否一切伟人都是英雄烈士?还是大众所认知的英雄烈士才属于先烈(军方保密名单的英雄烈士不会被大众认知)?倘若 B 地政府认定 B 地的 C 为英雄烈士,A 在 D 地侮辱、诽谤 C 烈士,是否构成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毁誉参半、有争议的英雄烈士又如何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在英雄烈士被有权界定以前,能否溯及既往?
其三,在英烈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可以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进行惩罚制裁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是否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四,什么样的侮辱诽谤行为才能达到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程度,上升到刑法的层面予以规制?“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便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在不进行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是否抽象利益、未来利益也可以视为法条中的“公共利益”?
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作出有权解释前,确实有滥设罪名和新口袋罪之嫌。相比于自诉的侮辱诽谤罪,该罪是公诉罪名,因而应当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罪状描述,防止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非蠢即坏
人民不是因为尊重而是因为恐惧不敢评价的时刻起,英烈们就已经被他们侮辱了。
分割线
补充一下,目前英烈被侮辱现象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根本不是罚的不够重,而是选择性执法。造出一个新的罪对于犯罪的人依旧是选择性执法,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则是多出一个口袋罪,有害无利。
我在知乎里写讽刺美帝的文章会被禁言,美分写反 d 文章我举报了好几次知乎都没回复我。到底是法条问题还是执行问题一目了然。
英烈无论如何还是人民的一部分,给他们这方面的特权是在侮辱他们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牺牲。什么时候国家保护好所有人民的名誉权了这种现象自然而然就不会发生了,事实是网络上侮辱诽谤不断,选择性执法太多。造成了实质性后果的也极少入罪,人民群众的举报难以得到回复,大企业利用法律团队找漏洞可以扣押员工(华为说的就是你)。
对于侮辱诽谤的,拘留。造成其他实质性恶劣影响的依原先法律入刑。对于英烈加一条司法解释 “侮辱英烈是恶劣行为应从重处罚” 就够了。额外加一条侮辱英烈罪哪怕用一大堆司法解释限制也是在浪费精力浪费纳税人的钱。
先把人打入 “散布谣言” 之列
后面事实不容辩驳
再把人编入 “烈士群体”
话说
到底是先 “散布谣言” 先
还是这条法规先?
如果在网上有人讲一个先烈的事迹,其中一处是捏造的虚假的,那我讲一句 “你这讲的有些不对啊” 并未进行解释,也没人提醒我解释,那我算不算?
如果有人现实中天天说一些不着边际的假话。有一天他讲了某先烈的事迹,但是他把两个人的事迹不小心弄混了,我觉得这人讲话真蠢来一句 “这就是个傻*”,被录视频发到网上引发轰动。我算不算犯法,他算不算?
法盲提了个问题↑
首先,应当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入刑保护亦无不妥;
其次,既然入刑了,那就要对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限。要明确定义英雄烈士的范围,不可模糊及随意扩大;要明确情节严重的定义,不可以随意扩大。
很多人没见过真正的 “侮辱英烈” 是什么样子。
有人,如果还能被称为人的话,曾经连续五年以上,使用数十个小号,每天亢奋的发帖,用尽一切人间肮脏的语言,辱骂英烈。
最后这个人被用别的方法制止的时候,累积的辱骂贴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几万贴。
还有,当初的纳吧,如今这股势力依然还在网上各处游击。
它们最猖獗的 2015 年,已经到了对爱国人士线下定点清除的地步。把香港街头黄尸对爱国民众的 “私了”,公然的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实施!
看到本问题下很多人跳脚,这是真正的打到痛处了。真正的让很多人渣感到了威慑。
法律不保护你杀人的自由,法律只保护你不被杀。
同理,法律不保护你侮辱英烈的自由,法律只保护英烈不被侮辱。
在欧洲,仇恨言论是犯刑法的,相对来讲,德国比较严厉,挑起仇恨罪名可被判坐牢长达五年,公开否认纳粹曾屠杀犹太人,也算是犯罪行为。英国的公共秩序法和加拿大的刑法中也都有禁止公开发表仇恨言论的规定,日本 2016 年也通过旨在消除针对特定人种和民族发表 “仇恨言论” 的对策法。
而在美国,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平台删除,被公司劝退,也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常规操作。
实际上,某些人心中想要绝对的言论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对其他人或者集体发表仇恨言论而不被限制的玩法,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仇恨言论而获罪在西方是理所当然的。
我认为国内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已经算是非常仁慈和克制了,我们既没有像德国加拿大一样,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也没有像美国那样搞得人人自危:所有人都不敢在公开场合对黑人等少数群体发表任何不满。
如果某些人渴望的权力是侮辱保护曾经保卫这片土地的英雄,或者是不受到任何限制地侮辱我们的受难同胞,
如果你要的是一个充满恨意的世界,可以对个人和群体进行恶俗至极的语言攻击的话,
那么现在,欢迎作为一个靶子来到你要的世界。
怎么看待?这不是很正常吗?因为这是侮辱和诽谤。认清楚这两个词,这不是批判和教育。侮辱和诽谤,首先 侮辱自不必多说,诽谤就是假造证据 诋毁他人。这两项放在活人身上都可以定罪的,何况英烈乎?咋滴,欺负他们没法说话?
夏曦,湖南益阳 (今属桃江县) 人,中共党员。早年参加新民学会。他是湖南社会主义青年团的骨干和领导人之一,在团二大、三大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他是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国民党二大,被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1924 年任中共湘区委 (后改为湖南省委) 委员。1927 年 5 月在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会后任中共湖南省委书记。曾参加南昌起义,后奉命转移到上海。9 月以中央特派员的身份来浙江传达 “八七” 会议精神和指导工作。1927 年 11 月至 1928 年 5 月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浙江省委积极贯彻 “八七” 会议精神,各地工农武装暴动风起云涌。1928 年 5 月赴莫斯科参加党的六大,会后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1930 年回国后任中共江南省委常委、江苏省委常委兼宣传部长。1931 年 1 月在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委员。3 月被派往湘鄂西革命根据地,任中共中央湘鄂西分局书记,他执行王明 “左” 倾冒险主义路线,犯了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使革命力量受到极大损失。后来,他对所犯的错误作了检查,在创建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1936 年 2 月在长征途中,在贵州毕节溺水牺牲。
无所谓的吧。侮辱诽谤英烈的终究是极少数,大多数人都是好的。只要防着身边一些小人使招弄自己就可以了。
谁能无过呢,总不能一个个查,一个个抓吧。要相信法律,相信国家!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呀!对不对?身正不怕影子斜,平头百姓怕什么。要相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里好人还是占大多数的。
大家不要把情况想得过于糟糕。要把这看成利国利民、重建民族自信的好事!先辈们总是担心,我们这些后人会忘了他们,并且忘记初心。为此我们要证明自己没有忘记,我们要让忘记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只是第一步,我们还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更进一步,尊崇现实生活中的、我们身边的那些在世的英雄和楷模。
支持,国科大季某得行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需要采取措施来矫正一些人思想叛国倾向,不然光口头感化根本没人鸟你,希望官方能关注下知乎上面的逆向民族主义,恨国主义,反智主义,杠精主意的泛滥
如何界定 “侮辱”?
赞美不够热烈算不算 “侮辱”?
额,怎么说呢,虽然我也很痛恨侮辱英烈的人,但我不是太支持把这条写进法律法规,假如某天一个小鲜肉明星或者某位想转型的喜剧演员在某部电视剧里出演了某位英烈,虽然很努力的塑造人物形象但可能因为剧本,可能因为对人物理解不同或者受到之前人设的影响(例如冯巩先生饰演的冯国璋,虽然一看就是老戏骨水平的演技,并且他们本就是一家人,但我看着还是忍不住想笑,无他,固有印象太根深蒂固了)而给观众造成对英烈不尊重的感觉,那是不是我就可以去起诉这个演员,我们就要把他关进监狱呢?
虽然现在所谓西方言论自由那一套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但毕竟我国也是把人权写进了宪法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太过于矫枉过正,我个人感觉会出很多问题
立法没什么意见。但对于如何判断是否犯罪有很大意见。
侮辱,诽谤英烈是不正确的。但这个边界在哪里?
这个举个例子:法律似乎没有规定不能重名,也没有规定不能叫邱 x 云(就是被烧死的那位)。这种情况下我有个朋友叫邱 x 云是很正常,不值得奇怪的吧。(也许该改成更加不为大众的英烈?)然后我和他是好友,从小一块长大。现在我和他闹了点不愉快,随口骂了句 “邱 x 云我 x 你妈”
是不是触犯了王法?被人录下来是不是就凉了?然后如果同音呢?土话与普通话不统一造成的听错现象呢?口齿不清造成的口误呢?是不是都涉及到了侮辱英烈?
犯罪动机与事实,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个怎么判断?由谁来判断?是否侮辱,诽谤先烈的边界在哪里?
比如讨论邱 x 云被焚烧,是否能够承受住的问题。是否涉及诽谤,侮辱先烈?
如果真要立法,是不是该告诉大众。而不是让司法部门能够任意解释,普通人真没这个能力了解所有英烈的事迹,了解所有英烈的名字。也不知道边界在哪。
如果要立法,我请立法者能够出本书。将所有英烈的事迹,所有英烈的名字都写进去。对所有评判英烈事迹的语言文字,所有允许讨论英烈的边际,在什么地方设么时候可以讨论,都通通写进去。我好仔细学学,不然真担心某天因为口齿不清,和朋友开玩笑,喝酒时侃大山的时候,侮辱诽谤了哪位英烈因而犯了罪。甚至于在招呼某只宠物的时候,侮辱了英烈。
补充一下。
本人不知道中国有多少英烈。
所以本人认为所有为解放中国,抗击日本侵略,打倒国民党反动派,打倒一切反动派,消灭一切封建残余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英烈。
恳请立法者将他们的名字列出来,事迹也列出来。防止我在不知道的时候,就侮辱诽谤了某位英烈。
其实最大的问题是这个立法的目的根本的实现不了。保护英烈是好事,但这样粗暴的立法是有斟酌的地方的。
英烈那么多,谁知道都姓甚名谁。除非专门从事英烈事迹的工作人员,谁能了解全?除非对几名知名的英烈立法,不然没人能做到了解全部的完全的英烈事迹。(个人对这点表示怀疑,不知道有哪位大佬能做到)
在此情况下立法。要么只保护少数几名英烈,要么只能沦为口袋罪。成为 “恶” 法,绝大部分人不知不觉就犯了罪,随时等待着吃官司。
有个小区,里面本来住着业主有个物业公司,某一天另一个物业公司说我们服务更好,保证小区更适宜居住,然后业主决定把老物业公司给换了。当然在换物业公司的时候发生了摩擦,新老物业公司都有损失和受伤。新物业表彰了受伤的员工,挂在荣誉墙上。经过几年发展,物业公司靠物业费,招收了更多的保安,装备也越来越好。时间长了,有的业主发现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决定和物业公司协商。结果物业告诉业主,要不是我们物业公司你们能有这个环境?物业公司把最能的业主修理了一顿,之后物业公司把荣誉墙展示出来挂在小区门口,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语录挂在小区各处,提醒业主,你的好环境可是物业公司创造的,没物业公司你能生活在这?渐渐的业主忘了自己是业主,仿佛自己的存在是物业公司施舍一般,而荣誉墙上的人就是拯救自己的英雄。
正儿八经的疑惑求解答。
一名公认的英烈,其形象被搬上银幕,但这一形象(不是指外形)明显存在过度美化或违背历史。我对这一银幕形象吐槽攻击,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名?
说完个人再来说群体。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文中这样记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
根据 GF 定义,义和团应属英烈群体。但是有些人的个人认知与之相反,并且有翔实的史料佐证。那么个人引用这些史料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名?
盼解惑。
没错
但是太难界定了
首先
英烈是谁
谁是英烈
这个界定就不容易
光这个就应该有个名单委员会
其次
侮辱诽谤行为的界定
固然英烈
却非圣人
有些甚至本来就可能誉谤掺半
更别说时间可能会改变评价
别忘了有种人叫历史学家
还能研究评论否?
杨广王安石这些人是奸是忠?
最后
社会危害又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
。。。。。
法是法
礼是礼
理是理
情是情
过界太多不好
尤其是为首为纲的法
尽量减少公权滥用才是
像 “用法律规定圆周率” 的事情别发生的好
有些事情还是得通过感化教育的方式获取认同的好
牧民岂可只靠法定
近年来,侮辱、诽谤烈士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 “狼牙山五壮士” 名誉侵权案、辱骂凉山火灾牺牲烈士事件等。为了回应社会呼吁和实际需要,同时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弘扬正确的精神信仰,我国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立法保护。如 2018 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现在又拟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定为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具体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此类行为严重侵害的是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等。对于英烈而言,死者虽然不享有人格权,但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保护人格权益,就是要保护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不仅要在生前获得保护,在死后也同样应当被保护。这一点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诉请赔偿精神损害。而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也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英烈来说,一般应由其近亲属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罪论处。但该条规定内容较模糊,要求也较高,例如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引发了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了恶劣国际影响等情形。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不少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以目前多发的网络上侮辱、诽谤英烈的事件为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的;亦或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信息虚假,还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英雄烈士来说,其不仅具有一般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利益,其还体现了忠诚信念、担当精神、英雄气概,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真实写照,而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激励社会大众前行的强大力量。英烈的名誉、荣誉等已经成为社会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是侵害英烈个人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单独入刑,不仅是对英烈及其家属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价值观负责,更是对一个民族的未来负责。
对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的不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敬畏生命,尊重英烈,从而在全社会中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雄的良好氛围。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这个时候支持虐待动物、满嘴 “口袋罪”、反对《动物保护法》的人都收声了,这些到底是些什么人很明显了吧?
反对。就因为我觉得此罪保护的法益有问题。
既然是公诉提起的侮辱诽谤罪,它保护的法益应该是 “民族感情”之类的,而非 “个人名誉、个人尊严” 等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这是当然的。
这也是区别于有高票答案提到的 “侮辱诽谤本身就是犯罪” 的,我们如果要新设这个罪名肯定不是和侮辱诽谤罪放在同一个章节的。所以我们不能从 “刑法中现有侮辱诽谤罪” 就得出支持新设此罪的结论。
再来说说 “民族感情” 有什么问题。我认为个别人对英烈的侮辱就像跳梁小丑,真的会伤害整体中国人的 “民族感情” 吗?与此相比,对某些具体的事件例如南京大屠杀的不尊重,真的更不伤害 “民族感情” 吗?我们对烈士,和对无辜的普普通通的遇难者的感情真有高低贵贱之分吗?
举着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我认为我们的民族感情包含太多内容了,我们很难定义;况且每个人对民族感情的态度是很不一样的,比如抗战老兵和年轻人,而公诉机关拥有定义 “民族感情” 绝对的话语权,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也是此罪生来就作为口袋罪的原因。
法治的本质就在于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这是法律人的入学第一课啊!国家机器已经启动了,这又是我等凡人能改变什么的,谨以此记
不用说别的,鲁迅这种人算公知吗?他骂国人可不清啊
我就把话放在这里
最短三年,最长十年,会有 “人民富豪”“民营企业家” 本人或者其亲属死后被定为“烈士”
侮辱、诽谤普通人也是犯罪啊。侮辱、诽谤他人压根就不是正常人做的事。
科学精神普遍具有怀疑和质疑精神。探索精神。求真求实,民主,探讨,开放和包容精神。放在不可质疑的地位上。同样不可质疑的只有宗教。
看完前 400 条回答,实在有点控制不住情绪,不得不写点东西。
贵乎用户还是一如既往的理中客啊。替自己踩红线留后路那是掩饰的相当精致。至少在文学表达与论据整理方面,知乎用户的平均水平从来没让人失望过。
总结了一下,几乎所有持反对意见的答主,论据基本上都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口袋立法,不够详细,第二,罚不当罪,认为不宜采用刑法。
至于某些奇葩质疑,诸如
英烈怎么判定?(文本阅读都没做就来答题了?这不点个举报,看来这边用户的宽容度渐长啊。)
英烈分不分党派?(顺着网线找过去没有 50 万也得有 25 万)
英烈事迹造假,自己能否去澄清?(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调查详实有力,很显然不触犯法律。不过对那些凭借海外某些反华谣言,外加自己脑补,就出来 “正本清源” 老公知们,我只想说请你自重)
这类质疑,大家看看就好。认真,你就输了。
对于前两点,我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也不太清楚所谓口袋罪到底是什么。但我只想从基本逻辑出发问几个码农的问题。
1,什么是口袋罪名?有没有公认的口袋罪名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2,刑法是公诉形式,在涉及侮辱英烈的犯罪认定方面,检控机关有没有扩权滥权的主动性?如果有,请给出适当的前例,表明确实有人因为检控滥权,言论虽然合法但却被判有罪。
3,相关法律,譬如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否也存在同样所谓口袋罪名的问题?为什么相关法律有效执行多年未有非议,而英烈面临类似问题的时候,国家赋权为其主持公道就变成了罗织入罪?
逻辑存在先验性,即推理必须有所依据,因为人不可能证明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如果一个假设中的事故,事实上从未发生,那这个事故本身没有讨论的价值。正如很多批评蝴蝶效应的学者一样,我本人坚决反对逻辑玄幻化。不是随便两句话中间就可以用因为所以链接的。
ps. 说实话,众多答主画风跟港灿黄丝质疑港版国安法的画风如出一辙。有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屏蔽这些理中客?说实话有点烦了。
法条本身没有什么问题,这难道不是好事?不是引导正能量?
刑法作为道德最后的底线,对目前改正社会不良风气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作用。
质疑所谓 “英烈”“侮辱诽谤” 这两个词组界限的,难道忘了 “规范的构成要件” 这一概念了?是不是还忘了 “侮辱、诽谤罪” 这一罪名的存在?按你们这么说,刑法第 246 条也可以删了呗?
法律归根到底是讲究证据的,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法官还有自由裁量权。这条法律一旦写进刑法,人大人常和两高一定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瞎担心啥呀?
最后再补充一点:
胡适曾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而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所谓的伪君子,就是当事实对自己有利时,就强调事实,当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援引法律,当道德对自己有利时,就鼓吹道德。
道德从来都是约束自己的,用道德约束他人,来谋取自己利益的人,才是世间最大的冷漠和不善良。
1,如何定义侮辱、诽谤行为?
2,为何上升到犯罪?
3,“情节严重” 如何定义?
4,如果所谓的英烈有夸张宣传或者本身有黑点,那么对夸张宣传的辟谣和对他本身的黑点的讨论是否为侮辱、诽谤英烈?
5,以往的行为是否追溯?
我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王小明他初中时曾经霸凌过许多同学,差点被退学,且并从未曾得到别人原谅,后来他当兵牺牲立功成为了烈士,而我看到新闻时发了个朋友圈 “王小明?我记得他初中时把隔壁班的李雷打爆了头,还经常欺负同学差点被退学,怎么成为烈士了”
那请问我算是侮辱、诽谤英烈吗?
呵,当初咋没有这么多人反对侮辱诽谤罪呢???就问哪一条理由不能同样用于反对侮辱诽谤罪?
估计原因是,侮辱诽谤罪保护了我的利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入罪只保护英烈,和我有啥关系?
必须支持
谁 tm 敢反对,我并不忌讳犯一次故意伤害罪
本来觉得挺扯淡的,后来中医保护法出来了,我感觉这法不挺好的吗!
这算么?
如果不算的话,那如果有人写写邱某某,黄某某,或者暗示是某个烈士但是不明说呢?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说细的话就是会有很多问题啊
举双手支持。什么是英烈。?放弃生命或者个人利益为社会做贡献的人。中华民族需要记住这些人
那些在中国历次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烈士,是最勇敢最伟大的男人。
他们是我们的榜样和保卫者。
他们是新中国的基石。
他们的英魂与山河同在,与日月同辉。
任何诋毁轻慢这些英雄的威名的人,我都以最大的仇恨对待之。
所有为国捐躯、为国牺牲的战士都是英烈,他们的姓名是列的清的吗?
如果一个英烈,没有登记姓名,没有照片,没有留下后代,没有人还记得这样一个具体的人。
但他就是英烈。
他的名誉和荣誉就是中国刑法特别保护的对象。
某些回答嚷嚷着要列名单,岂不是要把这样的英烈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
你不侮辱不就行了!
很多人肯定会开始杠,有些明明是劣迹斑斑的人为什么会成为英烈,还不让侮辱。
人生那么长的路,谁年轻不犯个错误,但是只要是为了名族大义,国家尊严,人民利益做出牺牲的烈士都是值得尊重的。
再者,英雄都是在世的人,比如航天英雄杨利伟,抗疫英雄钟南山等,这种人基本没人敢诋毁诽谤,毕竟你懂得。烈士都已故的人,抗日牺牲的红军前辈,捍卫国家主权牺牲的飞行员王伟,还有很多。这些已故的已故的人没事都要诋毁,侮辱,内心是有多阴暗。就算我对这一个死刑犯的儿子侮辱他被法律制裁的父亲,我想他也会很愤怒吧!
你可以不喜欢某一个英雄烈士,但是作为成年人,你可以选择不评价吧。立法了,就积点口德。
自己内心喜欢和讨厌从来都不是一个成年人评价别人的必须条件,可是大多数人评价一个人往往都是基于自己的喜欢和讨厌。
我问个题外话:
英雄烈士是否只局限于 GCD 的英雄烈士?
卫青岳飞文天祥等人不在其列???
秉持着一个法学生的谨慎,来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也蛮不容易的。非刑法专业,稍微分享自己的一些观点。
英烈的保护可以通过民法的死者名誉权保护作为诉讼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种保护方式的好处呢,在于英烈后人提起诉讼一方面可以在现行法律体系没解决问题(英烈后人起诉可以获得高度关注,对于凝聚对共和国先烈的爱护的共识是有着重要作用的,但可能并不是所有英烈都有后人,所以这里涉及到如果没有私主体时,谁来保护英烈的问题),另一方面,若是将英烈名誉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来进行保护,是否可行,还是可以探索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这种设置是否对于学术研究造成了壁垒,毕竟英烈也是人,也有善与不善)
英烈的保护用刑法保护无非在于将国家作为维护英烈名誉的主体,并且不排斥英烈后人通过死者名誉权纠纷去进行民事诉讼。但这里还是存在着比较麻烦的问题,比如关于英烈的谈论边界的问题,以及界定侮辱的标准问题,英烈本身界定的问题,假烈士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英烈是值得保护的。毕竟英烈是为国家做出了卓越贡献,其本身可以作为一种公共利益保护起来。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或许比规定为犯罪解决起来会更好一些。单纯的将其规定为犯罪,可能直接就拉大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对立与分歧,并且可能的后果大概是:没有人敢主动去谈论英烈,英烈反而更容易被人忘记。
这个话题不应该评论,国家是对的;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国家赋予的,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吃瓜即可。
这项规定没错,英烈为国家和民族的今天做出了卓越贡献,侮辱、诽谤他们就是在否定他们的付出,否定他们的精神。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严惩就会影响国家的凝聚力。
但有一点要注意,侮辱和诽谤究竟该怎么界定。国内的就不举例了,怕被删,说说马丁路德金吧。
马丁路德金对于黑人来说绝对称得上英烈,为黑人的自由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他私德不好,长期与许多女的存在不正当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说马丁路德金是个淫棍、色狼算不算侮辱诽谤?从他的私生活来说,这么评价不能算有错,但如果这么评价没问题,那我们会发现世界上许多英烈都存在有缺陷的一面,都能以此推出许多不好听的评价。
而如果这种评价不被允许,那我们评价英烈就只能回避其缺点,最后塑造出一个 “完美无缺” 的圣人形象,这种英烈形象是我们想流传给子孙后代的吗?
所以有没有人能解释下该怎么界定侮辱诽谤的定义?
太多人回答的东西看似有道,实际上连大陆法系海洋法系都没弄明白。你们觉得这个法律有问题,那么请问什么法律没有问题呢?
好的 没问题,应该要严判。最好每天早上都要默哀三分钟。邻里互相监督举报~加速加速~
纯个人观点,当民事,行政责任及措施,未设立完整的情况下,不适宜设立罪名。
英雄与烈士什么关系,民族英雄与国家烈士什么关系。
现有规定是否已经无法保障?单独设立的意义与必要是什么?
与侮辱诽谤的关系是什么,并列独立,部分交叉,完全包容?可能是想象竞合,可能是法条竞合,可能是并罚。
英雄是否包括活着的人。要不要求盖棺定论。活着的英雄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刑法保护?如果活的尚且不需要刑法保护,逝去的当然就更不需要了。
设置这样到罪名是否反而会引发对英雄烈士的公知与评价的降低。
最终如何,能否妥善适用?
讲真话就不是侮辱吗?错,公开讲隐私构成侮辱,研究一个公开试试。
讲假话就一定诽谤吗?错,公开讲假话要达到使人相信的程度。所以公开演讲,发言,笑谈被传播的,小说影视。往往成立故意犯罪。特别是讲的人不一定有罪。只是觉得好玩上传于微信,微博,网络的。那都是故意触犯此罪。
没有解决问题之前。不赞成。
如何正确举报刘青山和张子善贪污?
成文法国家以法条作为判决准绳,所以法条应该务求精准详细,因为我们没有相关判例可以用来作为判决参考。
这一条法律现在主要的问题我认为是不够精确,语句含糊,这样不好,会给实际应用造成麻烦。
此外,此罪名规范的究竟是针对某一特定英烈还是英烈群体。譬如季子越,许可馨等,如果其人抽象攻击英烈这一群体,本罪可否适用,如果可以,那么类似此二人等一批人要不要严格执法,检察机关是不是可以起诉一下。
第三,如何界定什么行为是侮辱和诽谤等犯罪行为,这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实在是太模糊,要尽快加以解释,否则会出问题。
最后,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山东纪委知乎看不见多大动静,这次修法知乎直接给我推送置顶,知乎的立场似乎是反对咯,知乎某些时候是不是屁股坐的歪啊,你们也想学学现在的 Facebook,被人四处围剿逼着表态吗?
我们尊重先烈,这一点毫不动摇。就和德国人坚定反对纳粹一样,有些事情是有底线的,没得商量,只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必须要有完备的操作流程。
反正我一门心思…… 哦不对,我万一呢。。想。。偶然,虽然可能是一天要偶然十几次几十次,也是偶然,客观,客观需要找个英烈…… 哦,疑似英烈,总之你们正面人物的错,真正的错哦,鲁迅都说过,战士也是有伤口的,没说错吧。总之是人总是有错的,尤其是不会还嘴的人。
所以,你们怎么能立法管我说一件正确的事情呢?你们立法肯定是要干这个,我懂的。
联想起这两天处理了几个同伴,什么不过说话直白了些,哎,桑心啊~
这个什么法,我一定要反对的!
理由吗,当然是界定不清啦。反正你界定再清,我也能找出不清,终究战士身上也有伤口嘛~ 逃不过我敏锐的嗅觉~!
等着吧!!!
烈士有没有定义界分?
搜集资料再回答,随手百度就能找到法律界定,为什么都不愿意动手?
不要基于一个假定的前提回答问题。
还有怎么看待……
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没有出来,看看下面的回答,tx 老钓鱼带师了。
国务院 2011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好家伙,看见大家都在讨论文字狱?言论自由?合着你们在网上天天诽谤英烈?
哈哈哈哈
中国言论不自由?你又不是公众人物,你要是自己不喜欢中国或者一些领导人自己说说想想有谁会把你们怎么样?
公众人物对于民众的思想引导是很重要的,所以目前对于公众人物的言行都是会有规范的,你们自己讨论讨论,不发到网络上,有人抓你们?怎么感觉大家都是公众人物?看来知乎确实人均明星,收入上亿啊!
再就是英烈的范围是什么?英烈肯定大概率指的是抗日战争中为抗击日本侵略者、保护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当然更前一点的历史上的就不说了。
顺便说一下,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不信?不信你就去美国组织 gcd(电影可以看胡佛,小李子演的),你去三哥那边骂骂牛。
再说了,又没有让你们不准谈论英烈呢?英烈的故事你们怎么知道的这么多,搞得人均英烈后代一样?
挺好的,极力支持。
近些年来吧,大家可以看到很多人都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侮辱英烈的言论,加上一些别人都不知道的小故事,然后挺多老人、中年人上钩。这一方面,是我们网络普及很快,获取知识、发布知识的门槛降低了,但是也表明了不实言论、不实消息散布、传播的门槛降低了;同时,你懂的,美帝等国家在我们国内可有着不少的资助小伙,专门发一些污蔑英烈,造成国人自卑,然后鼓励大家移民、崇尚美国,然后就是诋毁我们国家。
要是以后诋毁英烈犯法,对于国家那肯定是非常好的。那些喜欢杜撰的小伙儿,以后只怕要找别的工作了(推荐 QQ 看点),现在很多人喜欢猎奇,看见一些推测的东西、新奇的东西反正不管是啥,都选择相信,emmm,然后他们就相信了他们杜撰的那些英烈的小故事,搞得那群人参加过战争似的。
反正 YouTube 上面挺多湾湾对我们大陆的猜测,你们去看的话看着更像,一些推测说出来感觉是我们领导人跟他们说的一样,要不是他们是台独分子我以为他们通 g 呢
这是在保护曾经为这个国家牺牲的英雄。
我太爷爷是烈士。
知乎用户 发表 铭记历史,致敬英烈!今天,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告诉197653位抗美援朝烈士,你们的牺牲,我们永远铭记! 知乎用户 中国网 发表 我的姥姥,姥爷,都是抗美援朝老兵。 姥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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