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2025:如何面对全行业的疲惫感?
大致算了一下,从2023年底开始,我在几个公号上共写了43篇文章。其中,41篇是在2024年上半年之前写的。而自2024年的六月以来,半年多的时间内我却只写了两篇,更新频率下降了20倍不止。 是什么造成了我昙花一现、如今一去不复返的创作欲? …
近日,深圳一桩案件在网络被传得沸沸扬扬。
2022 年 12 月 15 日,深圳 WK 原轮值总经理、“城市更新群项目负责人”张海涛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张海涛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海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驳回;至此此案似乎尘埃落定,再无翻案的可能。而本案的辩护律师胡定锋则坚定表示:本案是一件无罪案件,被告人获刑另有重大隐情。”
据网络披露,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海涛 “以借为名,收受贿赂。” 其中分 9 次向郑某成收受贿赂 500 万元;两次向季某索取 400 万元;1 次向黄某发索取 200 万元,共计 1100 万元。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却是 1285 万元,其中向郑某成收受贿赂 685 万元。
该案辩护律师胡定锋称:“原一二审法院颠倒黑白,对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 其认为:被告人张海涛与郑某成的 “借款”,是在 2018 年 8 月 15 日,被告人张海涛便委托他的秘书潘某玉与郑某成指派的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过对帐,并且按照时间顺序制作了一份《借款费用统计表》,经被告人与郑某成确认后,潘某玉按照郑某成的要求,在《借款费用统计表》下方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 575 万元的汇总《借条》,并将这份汇总《借条》交给了郑某成指派的公司财务人员,并且,这份汇总《借条》的借款在 2020 年 12 月连本带息已全部还清。
胡定锋律师称:“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双方坐下来对受贿金额进行对帐?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制作一份《借款费用统计表》?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写下一张汇总借条?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让第三人作为见证?
胡定锋律师认为:“一切贿赂都是秘密进行,明显不符合常理!”
网络流出的证据显示:2018 年 5 月 21 日,郑某成女儿郑某某向张海涛秘书潘某玉发送微信信息,“我过去拿那个 10 万的借条”,潘某玉回复 “可以”。2018 年 8 月 15 日上午 09:51 分,郑某成女儿向郑某成发送微信信息,“爸,说写一个汇总的借条”。同时,郑某成女儿向潘某玉发送微信信息,潘某玉回复:“收到,借条写好发给你哈……”
胡定锋律师指出,从上述证据不难看出,双方是真实的借款关系。
胡定锋律师还称:该案庭审期间,曾多次申请对汇总《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也曾多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对这些原始凭证既不作司法鉴定,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去头掐尾,颠倒黑白,结果可想而知,无罪也会变成有罪!”
同时,胡定锋律师另称:“被告人郑某成被刑事拘留后,郑某成的家人在公司财务室里,找到了《借款费用统计表》和《借条》原件,连同当时的微信记录,一起作为证据交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随即对潘某玉进行了传唤,并就汇总《借条》之事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然而,这份重要的证人证言却没有随卷移送。”
胡定律律师指出:为什么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不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对重要证人证言不随卷移送?究竟是隐藏什么?还是掩盖什么?或许说受贿之事原来就是 “莫须有”?
胡定锋律师称:“该案二审裁定后,报案人 W K 公司自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内容证明张海涛在业务审批上没有违规操作,也没有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原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网络透出的两点信息也使案件认定让人疑虑重重:
1、关于出借人郑得成所在的裕灿公司承接万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项目,W K 并未提前 100% 向裕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合同价格为 1126 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 1088 万元,在 2018 年 11 月 28 日首次请款 650 万元,实际付款 552.5 万元,后 W K 又对该项目支付了 4 笔款项,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W K 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仅 969.7 万元。若 2018 年首次请款就达到了 100%,后续又怎会持续支付呢? 原审判决认定张海涛提前超额 100% 向裕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2、关于季某所在的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 WK 项目的情况。该《情况说明》显示:圳通公司是深圳 W K2012-2014 年度集团采购单位,双方签订的《深圳 W K2012-2014 年度铝合金工程集中采购协议》,是由深圳公司原采购决策委员会成员及时任总经理周某审批签订,与张海涛无半点关系。关于出借人黄某发所在的宏泰达公司签订合同及履约情况。该《情况说明显示》:
① 2016 年签订的上角环旧改拆除工程合同采用直接委托,这份合同加盖的是公司时任法人周彤的印章;
②2014 年 6 月 15 日,回龙埔旧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流程显示审批决策者为范某;
③2019 年 11 月 1 日,上角环村旧改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签订,采用直接委托,最终审批决策者为蔡某金。
胡定锋律认为:为什么把所有的事都扣到张海涛头上,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胡定锋律师称,“上述新证据均能表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对案件定性和处理结论有着重大影响,被告人张海涛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提出申诉时提交了上述新证据,但遗憾的是,广东高院在申诉审查时对上述新证据未举行听证,也未作任何评价。”
胡定锋律师称,“该案背后另有重大隐情,张海涛身陷牢狱之灾的原因是某些人要他闭嘴,他是举报人涉嫌巨额行贿犯罪的证人。”
胡定锋律师指出:本案令人不解的是,张海涛早已向出借人归还了全部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为什么这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出借人与被告人均不承认受贿,不知道这样的 “贿赂交易” 怎么判成了“铁案”?公安机关对重要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为什么不随卷移送?辩护人多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多次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被法院一次又一次驳回?
胡定锋律师这一连串的疑问,在法律界引起了波澜,本案庭审期间,陈卫东、车浩、汪海燕、李奋飞等全国知名刑法学专家,对本案曾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学专家对该案的结论,似乎指出了——法院把 “借款人变受贿” 来判决,导致法律被披上了 “公平正义” 的隐形外衣!
如果任由这种 “隐形外衣” 肆意猖獗,不但社会公平正义会受到严重亵渎,也会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深重灾难,于社会而言,更会演变成一场涉及每个人都难以逃脱的灾祸!
网络检索:胡定锋律师,湖南湘阴人,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 “敢言、敢想、敢干” 著称,曾因代理 “谭秦东案” 而广受社会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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