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 属于强奸吗?

by , at 17 September 2022, tags : 强奸 婚内 强奸罪 丈夫 妻子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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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薄荷 发表

婚内要钱算不算敲诈

知乎用户 主角先生​ 发表

其实有趣的是

婚内强奸确实是强奸的话

把「强奸方」杀了算不算自我防卫?

一本结婚证就是一本杀人许可证啊

满分

Ps: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婚内强奸的脑洞,而在于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问题在海洋法系下因为具体的判例并不构成问题,但是在大陆法系下就是绝对的问题,每一个「婚内强奸」「婚内抢劫」的可能性都是降低结婚率的好方法

知乎用户 M5 患者 发表

话说我当年离婚的时候,前妻的律师,杨 YQ 女律师就教唆她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

但是我俩有一女儿,说没有感情为什么育有一女呢?

于是她们的策略就准备说这是婚内强奸的结果。

第一次调解时的策略,当时的男法官没接受,嬉笑过去了。第二次调解换策略了。

这位女律师上过四川台法治栏目,可不是什么菜鸟。能想出这个主意,说明以往用这个策略打赢过。

知乎用户 对线大师 发表

如果成立,那就完犊子了

女方无条件免责杀人

注意到,强奸适用无限防卫权,婚内强奸成立,那么对应的正当防卫反杀也成立

先生,你也不想滚床单的时候突然就没命了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去民政局离婚的地方告诉女方可以起诉婚内强奸多分财产,中国的强奸率立马可以甩第二名十个身位。

知乎用户 他好像一条狗 发表

又要为新诈骗手段探路了吗

知乎用户 西北望 发表

所以,结婚唯一能合法做的事情就是瓜分男方家产,是这个意思吗?

知乎用户 NaOH​ 发表

她们要的不是承认所谓的 “婚内强奸”

而是 “我想说你是强奸你就是强奸,不是也是”

知乎用户 杯与纸​​ 发表

女人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把丈夫的钱转到自己卡上,这构不构成 “婚内盗窃”?

“婚内盗窃” 属于盗窃吗?

知乎用户 张某人 发表

要求丈夫上交工资算抢劫吗?

知乎用户 猴子​​ 发表

北宋末年宣和年间,清河县女子潘某莲一纸讼状,将丈夫武某郎告上县衙,痛陈其婚后动辄打骂,屡次违背潘某莲意愿,强行周公之礼,引起全县上下的极大愤慨与关注,潘某莲邻居王某婆上堂作证,证实了武某郎家暴强奸之实,后在本县著名大善人西门公子的支持下,潘某莲顺利赢得官司,将武某郎以强奸罪送入大狱。

公元 2016 年某月某日,陕西省女子马某蓉一篇作文,将丈夫王某强送上热搜,声称人前老实的王某强,婚后多次对其进行家暴恐吓,并在自己的反对下强行发生关系。王某强助理宋某喆随后发表声明支持马某蓉的说法,并作为污点证人出席了对王某强的审判。最终,王某强被判婚内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且所有财产被判罚给马某蓉作为补偿。

知乎用户 lvjjing 发表

“婚内强奸” 属于不属于强奸这个法律问题其实真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这个怎么取证?

一对夫妻,今天甜言蜜语、你侬我侬,明天意见不合、翻脸无情,然后女方说昨天男方 “婚内强奸” 她了,请问女方怎么提供证据?男方又怎么提供反证

难不成以后夫妻性生活都要提前准备好设备录制,然后法庭上提供出来作为证据用?那法院成什么了,深夜影院?

知乎用户 茶哥反鸡娃​ 发表

看了一圈专业人士回答还是比较有谱的,我搬运一下新闻吧。

国内外搜了近年的,一般立判的都是分居➕暴力前科情形。

比如说两个人打离婚分居期间,男方多次骚扰,最后暴力或麻醉灌醉手段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然后报警取证完全,123 几个要素全了,这才是婚内强奸罪成立的案例。

暂时没看见两人住一起,感情破裂了,女的口述不愿意,男的强迫自己的。取证困难,而且证据不容易闭环。

有一说一,比如那种婚姻仙人跳的团伙,如果口述强奸➕间接证据(录像,伤口)就可以判的话,那这种 “生意” 可能会畸形膨胀了。

所以想避免婚内强奸的前提,可能首先是分居别住在一起。

知乎用户 L 先生 发表

1。这问题业界研究得很透彻了。一心追求答案就不该问知乎。问着玩当然可以。

2。症结是没证据。这一点 Busky 老师说得清楚。而且就算有录音录像,也证明不了什么。你不能作出违背人的生理本能、违反常识的结论,这一点喂门开了老师说得到位。只能法律推定Busky 老师、白盐夜灯老师都有提到。分居、打离婚诉讼期间,就可能推定。

3。全判无罪会怎么样?一,分居或离婚期间,女方安全防护成本提高。附带性的家暴数量上升。二,婚姻成为新的洗罪工具。具体玩法不一。三,很多人骂司法。

4。一律有罪会怎么样?一,有效打击结婚率;不过彩礼的市值倒是会下跌。二,提供了一种婚内陷害的手段。三,上帝视角,大多数正常男性都有因 “婚内 QJ” 获罪的风险。身体不行的,绝对安全。四,获罪的老公,有的脾气不好,可能要发火。法官记得买好人身险,写好遗嘱。法院准备好善后基金。五,很多女孩把老公送进监狱就后悔。而且深谙闹术。法官记得买双份人身险。法院再准备一份钱哄巨婴。六,进一步打开公泉利全面干预隐秘私域的闸门。下一步就是洪水。七,很多人骂司法。

5。法律努力看清楚各种利益,承认他们的存在,平衡折衷,糊弄圆通。法律无非是帮我们这些艰难度日的普通人,继续勉强活下去。该安抚的安抚,该吓唬的吓唬。找了一些正襟危坐的正义故事作由头而已,不然谁信呢。法律的内核不是非对即错,你死我活,你输我赢。非黑即白是数学,你死我活是郑智,你输我赢是股市。

6。一粒尘埃老师转引曹圆圆老师的论文,说要不要把婚内 QJ 视为暴力(虐待、故意伤害)而非强奸,也是很有道理的观点。“婚内 QJ” 的好研究必定汗牛充栋,车载斗量。专业问题问专业。问知乎也行,只能图个乐。

7。保护女孩是很有社会意义的。社会意义越大,代价就越大。好东西一定贵。又要便宜又要爽,就会搞出无脑的措施。“婚内强奸” 如果一律判罪,本质是为了保护女孩,而去普遍性地反向限制惩罚男孩。类似的,“必须保障女孩的各种优越待遇”,本质是以保护女孩为名,一分钱不掏,空口白牙把女孩架到不切实际的高处。这都是在坑女孩。而且把一些更根本的东西都连根刨掉了。

知乎用户 李律十​​ 发表

如果题目问的是实务处理,即:

婚内强奸行为会否被认定为【强奸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那按最高法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20 号 [1] 与第 51 号 [2][3] 所确立的规则,答案相对确定: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2)提起离婚诉讼以后。)[4]


但如果题目想要在理论方面作进一步探讨,回答可能就相对复杂了。

本答简要概括下陈兴良教授的观点 [5]

1. 如果把题述问题当作 “二选一” 的选择题(即【A. 构成强奸罪】;【B. 不构成强奸罪】),那就彻底搞错研究方向了。

2.【婚内强奸能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即 “能不能”)与【婚内强奸应不应该被当作犯罪予以处罚】(即 “应不应”)一定不能混淆。

3.【能不能】是一个 “法解释学问题”;【应不应】是一个 “法价值论问题”。

4. 就【能不能】问题而言,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是:婚内无奸。

(1)从词源学追溯,“奸” 的原始含义是指 “婚外性行为”;
(2)基于体系解释的立场, 在对 “妇女” 一词作解释的时候,联系到强奸之 “奸” 字是指婚外性行为, 因而势必推导出应对 “妇女” 进行限制解释的结论 “,使之与强奸的含义相符。

5. 总结:婚内强奸不能按照现行刑法认定为强奸罪, 而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

若想详细了解其他学术观点,建议阅读这篇文章:

婚内强奸怎么判?看看法院和学者怎么说!

以上。

参考

  1. ^ 白俊峰强奸案
  2. ^ 王卫明强奸案
  3. ^ 上述案例索引 https://wenku.baidu.com/view/28de1fe288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13.html
  4. ^ 陈兴良. 婚内强奸犯罪化: 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 [J]. 法学, 2006(02):55-60.
  5. ^ 陈兴良. 婚内强奸犯罪化: 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 [J]. 法学, 2006(02):55-60.

知乎用户 雪人来啦 发表

假如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 婚内强奸属于强奸


小明和小红结婚 3 年了,今天是结婚纪念日,小明买了一瓶红酒来纪念,摇曳的烛光下,小红酒力不支,很快就晕乎过去,半醉半醒中,小明把小红抱到床上发生了关系。

次日,小红和同事小丽谈起这些私事,哎呀,我家老公真是的,我都醉的晕乎乎了,他一次还能来半个多小时,真是~,小丽心生嫉妒,遂报警。

警方找到小明与小红,小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小明很纳闷,这也算强奸?

专业知识过硬的民警回复: 是的,醉酒后发生关系是典型的强奸。

小红很费解,关小丽球事?凭什么我们夫妻的事情轮得到她来告?

因为强奸罪不属于亲告罪

小红说,可是我不反对发生关系啊,我挺乐意的。

强奸罪中,当事人的事后承诺无效。

于是,小明判了三年。


已经理解不了知乎人的阅读能力了,怎么会有人这都觉得是真的。。。我合计我最开始的两个字就是假如,现在都不看问题,不看前提,百度贴吧也不至于直接断章取义吧。

还有人问我自己信吗,难道你信了???

为免有不太聪明的人看不懂,我说的明白一些:

1. 现行法律婚内强奸不属于强奸,婚内只有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上诉期间内强奸才属于强奸。

2. 以后婚内强奸也不会属于强奸,如果属于的话就会发生上述等魔幻事件,以此类推,精神病人也不会有性生活。

3. 婚内强奸取证过于困难,不可能的。


还有几位自信的网友,一张嘴就说我法盲,还让我多去学学罗翔,那么显然,这几位同学罗翔也没学明白。

“张三喝酒喝多了,看到一个女生窗户没有关,爬了进去和这个女生发生关系,结果这个女的那天喝的也实在比较多,发生完关系之后,她才发现,旁边躺着个男的,吓坏了准备大叫,结果借着月光发现是张三,这个女的就没叫了,因为她还挺喜欢张三,说怎么是你啊,临走的时候还送张三一个手链,说以后你常来,大家觉得这叫不叫强奸罪”

“很明显,构成,因为很明显这是一个事后承诺,事后承诺是无效的。”

你如果真的学过罗翔,你也该知道,对风险的认可和对结果的认可是不一样的,醉酒 = 默认?您的法律意识才急需提升。

知乎用户 法律贫道​​ 发表

也就在网络上这个问题有争议。

在圈内,基本已经形成共识。

1、正常婚姻关系内,不存在强奸。(一旦存在婚内强奸,那就存在更多的婚内强制猥亵,不见得就对女性友好)

2、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双方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可以作为特殊情形,存在婚内强奸。

3、第三人强奸妻子,丈夫与第三人共谋的,构成强奸罪共犯。这是基于共同犯罪理论下的强奸罪,与一般理解上的 “婚内强奸” 不同。

4、婚内存在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侵犯人身的犯罪。所以作为强奸的手段,捆绑、殴打、侮辱,都可能构成犯罪,没必要非要用强奸这个框来装。

具体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20 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以及第 51 号案例:王卫明强奸案。

白俊峰强奸案要旨: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王卫明强奸案要旨: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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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陈子文 发表

冷笑话

婚内强奸违法,婚内通奸合法。

知乎用户 牛小白 发表

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就是在赤裸裸的展示为啥学法越多越会丧失人性。

B 站有个龙律师,她说的话其实都是站在女方当事人立场的。

她教人隐瞒财产,自己方出轨小心躲藏。对方出轨收集证据。如果有钱不想分就全取出现金来埋着。

神奇的是她的所有措施都是有用的。

由此可见法律的程序正义有多可笑。

而且确实你会觉得这样的婚姻可太没意思了。

然后,婚内强奸。不知道大家看没看过《巡回检察组》,里面张书记的儿子和一个女孩两厢情愿的去开房。做到一半,女孩问他,你会娶我吗?

这货来一句,开什么玩笑?接着继续干。然后就因此可以告强奸。

这也就是剧中女方没有这个意思,否则他必被判刑。

有一天,你和你老婆做到一半,你老婆突然想整你,想去和隔壁老王在一起了。立刻拒绝你,然后你接着想继续,她不反抗,你婚内强奸。判你几年。

她反抗捅死你,这叫正当防卫无限自卫权

这法律完全就是君子可欺之以方。

为啥把你当猴耍?因为你讲理啊!

我认为可以有婚内强奸,但是必须有佐证,不能仅仅是女方临时意愿。

否则,,,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知乎用户 谈天口​ 发表

这个问题……

我发现好多人把婚内强奸局限于男人强迫自己的老婆,在 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可是如果在 男女平等下看这个问题呢?

女人说:老公,这几天我不舒服,不想做!

男人说:不要脸的贱货,我娶了你就是我的老婆,我想怎样就怎样!

然后就扑上去了

换个场景呢?

男人说:老婆,这几天我有点累!

女人说:累累累,总是这个借口,谁知道你是不是出去找小狐狸精去了!给老娘躺好,今天的公粮你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

后者这样的,算不算婚内强奸呢?

知乎用户 怒吃鸡胸肉 发表

丈夫转钱给妻子,两人发生性关系,算嫖娼吗?

整理了评论

零售❌

团购❌

专供✓

免费✓

知乎用户 想做王癞胡的小 D 发表

不抖机灵,只从法律上分析:

省流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是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1、若双方婚姻处于正常状态,不是强奸。2、若双方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比如夫妻正处于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等非正常状态下,即构成强奸罪


以下案例、观点均是本人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开信息的整理,不代表本人对下列观点的任何支持、赞同、反对等,我不生产观点,我只是观点的搬运工。

详细版:

1、若双方婚姻处于正常状态,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

典型案例:白俊峰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0 号)

1995 年,妻子姚某因与丈夫白俊峰感情不好,回到娘家并要求离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995 年 5 月 2 日,丈夫白俊峰在姚某娘家中,先后两次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白俊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遂判决被告人白俊峰无罪。

本案的主要观点是: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2、若双方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比如夫妻正处于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等非正常状态下,即构成强奸罪。

典型案例:王卫明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51 号)

1997 年 10 月 8 日,法院判决王卫明与妻子钱某离婚,双方均无异议。10 月 13 日,王卫明到夫妻原住所时发现妻子钱某也在,遂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了钱某的胸部等处。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

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指导案例,对全国各级法院均有指导意义。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是: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夫妻双方处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婚内强奸不视为犯罪。若双方已经启动离婚程序,即视为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婚内强奸即视为犯罪。

3、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较为认同婚内无 “奸” 论。

也即是说,婚内强奸行为只在特定的情形(如离婚诉讼期间)下才成立强奸罪,正常婚姻状态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之间的自愿性行为是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2、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因而,婚内强奸情形下,丈夫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3、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

4、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的,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

4、对婚内婚内无 “奸” 论的质疑

针对婚内强奸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将婚姻状态是否正常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目前已经受到了质疑。

主要质疑理由如下:

1、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性伙伴。

2、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

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妻子应当享有一定的对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权利,特别是当她们面临丈夫的暴力和威胁时,更应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丈夫应尊重妻子的这一权利。

3、当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说明家庭关系本身已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此时妻子选择控告丈夫婚内强奸,本身也说明家庭已经丧失了生命力,家庭因此就应该解体,而不应将此归咎于妻子。

不能以牺牲妻子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维护所谓的 “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是典型的性别霸权主义。

4、取证困难更不能成为否定婚内强奸的理由。

即使在普通强奸案件中,证明性交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关系的案件中,然而从来都没有人因此而否定强奸罪。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山城律师)

知乎用户 Z 杰洛 X​ 发表

如果婚内女方违背男方意愿强制猥亵成立,那婚内强奸算。

知乎用户 Vane 发表

先说结论,应该属于。

因为很多老爷们儿被榨得都快要枯死了,但是他们的媳妇儿还是说还要,

然后老爷们儿已经多次表示自己不行了,那这种硬上的情况应该属于是。

知乎用户 永记普宁男孩 发表

法律规定女方有 100% 生育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女人生育或者不生育。

法律规定不能婚内强奸,那女的今晚开开心心和老公做,第二天起床吵架了报警说老公昨晚强奸自己,老公无辜喜提牢饭。

所以结婚后男人唯一合法的事就是被女人分走财产是吧?别跟我说男人也能分女人财产,下嫁的女人才有几个? 别提嫁妆,嫁妆法律上规定属于女方,彩礼法律上规定也属于女方。所以男人能分走女人什么财产? 一床半的被子?

知乎用户 张子立​ 发表

这题我会答~~

刑法并没有把夫妻关系中的丈夫从强奸罪的主体排除出去,所以丈夫是可以在婚姻内强奸妻子的。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婚内强奸在法理上是存在的,但是实操中,极难取证。因为实在没办法在正常的婚姻中判定是否违背了当事人(妻子)的意志。比较容易实操的是比如处于分居中且开始离婚诉讼的,这个如果丈夫找上门,使用暴力和威胁,发生性关系,就比较容易判强奸。

强奸罪是刑事犯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当重了。如果正常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很严谨随便判了个婚内强奸,那么以此动脑筋的女性绝对大有人在。估计中国得有更多的人不敢结婚。但是也不能完全忽视女性在正常婚姻中的的权利。不能说不到离婚,女性就任人摆布。那样大量善良的女性的权益就得到了威胁。

我个人这个法律小白看了几天刑法的感受是,应该从婚内家暴出发。强奸很难确定,但是家庭暴力,包括打人,辱骂等等是比较好界定的。如果存在这些东西,也应该对实施暴力的一方(不论男女)都予以惩罚。

知乎用户 Busky​ 发表

婚内强奸,理论上应该属于强奸。但是实际因为过于难以认定而通常不被认定。

为啥理论上是强奸很好理解,只要是违背女性的意志而进行的性行为那就应该是强奸。婚内也不应该豁免。当妻子不愿意发生性行为时,丈夫强行进行,法理上当然侵害了妻子的权利。

但为啥通常不认定呢。因为强奸案的关键在于,违背女性意志。除了当事人自己,谁知道你心里怎么想。明显的反抗痕迹当然可以体现,但是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私密场所,又如何找到明显反抗的证据呢。强奸在认定女性意志是否被违背方面,通常很难找到直接证据,所以不得不从一些间接证据来推论。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见我的另一个回答:

如何看待相亲发生关系被判强奸服刑 3 年男子出狱:宁愿不减刑也不认罪,坚持申诉讨清白?

从间接证据推论,双方的关系,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比如一个陌生人在一个女性家里和其发生性关系,门锁还是被撬开的,那么这个女性指控对方强奸,这个陌生人再狡辩那也是强奸。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法院会认定双方的关系不应该发生正常性行为,加上其他辅证,就可以判了。因为想找到直接证据来确定女性的不自愿,是几乎不可能的。

那么夫妻之间不能认定婚内强奸,也是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平时长期发生正常的性关系,那么如何证明其中的某一次不是自愿的呢,无法证明。总不能让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吧。

所以婚内强奸,一般不认定强奸,除非是已经处于实际分居关系下,比如已经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但还没有判下来,但两人实际关系已经破裂,已经处于不会发生正常的性关系的状态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丈夫强奸妻子,理论上也是婚内强奸,但是可以被认定。

知乎用户 科尔斯 发表

绝大多数回答看得我摸不着头脑,一堆说什么 “取证困难” 的,还有说“判罪效果”,还有一大堆扯些不当类推成什么婚内盗窃,婚内敲诈的。

拜托,你们就没有一个人在意什么是 “结婚” 吗?这明明是很简单的常识问题!

所谓结婚,就是一男一女委托官方认证,确立唯一合乎道德进行交配的合法权利,构建起围绕这一关系附属的各项财产、亲属和各种裙带关系的集合体。

所以交配权,就是婚姻体系最核心的存在。如果婚内交配都能被定罪,那结婚的存在意义还剩下什么?整个婚姻体系都会崩塌!

另一方面,结婚的本质,本来就是双方对于权利相互联通的承诺,交配权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承诺之一,除非一方在婚前协定首先说好了要丁克,要拒绝交配,否则结婚后,双方本身就应该负上配合对方进行交配的义务——因为这本身就是结婚的目的之一。

而你如何能对一个义务履行进行定罪?!

所以这个问题就是很可笑的,它陷入了机械逻辑的法律陷阱,用罗翔的话来说,叫 “学法学得都失去人性了”,而问题底下众多不知所云的答案更显得整体环境荒谬无比。

知乎用户 陆轶群律师 发表

国内实务上是认为原则上婚内不存在强奸的。

当然了,有原则就有例外,下面几个就是例外

1,分居期间

2,离婚诉讼,调解期间

3,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骗领结婚证的

4,仅领取结婚证,但尚未实际共同生活,特别是习俗上认为办婚礼酒席才算结婚的地区

5,出于其他目的假结婚的

6,丈夫伙同第三人强奸妻子的

前五种大致意思就是婚结了,但没完全结。第六种算婚内外合并。

实践中,被法院按照强奸判刑的基本是第二种

知乎用户 竹悟轩主人​ 发表

懂辣!如果属于:

索要大额彩礼,结婚,doi,伪造证据,

选择 A:控告婚内强奸,诉讼离婚,要求大额赔偿。

选择 B:令女方父亲杀死男方全家,女方以家属名义谅解,并继承财产。

选择 C:女方亲自杀死男方,因是遭到婚内强奸的正当防卫,无罪。

妙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来来来,大家走过路过不要错过,都来看看这女的。

你有什么秘密是打死不能让另一半知道的?

看完请告诉我

1. 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到底有没有权利发生关系?

2. 这时候如果男的用强,在没有伤口的情况下,女方如何证明对方是强奸?(注意,双方只有婚前财产协议,没有假结婚协议)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结婚本身就是一种强奸

知乎用户 西村疯婆子 发表

假设张三婚内强奸他老婆,他老婆当时拼命抵抗嘴里喊着 “不要”“不要”。被告上法庭后张三说,他和他老婆经常玩强奸的角色扮演游戏,所以在强奸的时候以为老婆又在代入角色中,没有在意。

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是无解??

知乎用户 知识大杂烩 发表

“奸” 的意思,指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婚内就根本不存在 “奸”。

所以,就只剩下 “强” 了。

所以,婚内强奸属于家暴。

知乎用户 Old Fox 发表

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可以用常识判断:

你回家想上你老婆,你老婆拼命反抗,大喊不要不要,你提裤子就上 —– 不算强奸

你为了追求刺激,头戴丝袜面具,在你老婆下班的路上把她迷晕,绑到无人的小黑屋里强上了 —– 属于强奸

知乎用户 悭臾​ 发表

就是想知道,是不是以后结了婚要滚床单还得再给一份彩礼?

知乎用户 嫼嬡 发表

有些人永远喜欢杠,永远看不完全部内容,喜欢抓着一句话说

特意去找了两个视频

首先是柏浪涛老师,观点基本与我提的一致。好吧,我刑法就是学的柏浪涛老师

然后是大众喜爱的罗翔老师,罗翔老师采用了辩证的观点,大意是文理解释理所当然符合,但司法实践中只对离婚等特定情形下认定,折中说即原则上不算特定情形下才是。

可以看下视频中罗翔老师提到的几个例子,讲的是妻子在未作说明(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的情形下发生关系不算强奸,即认为理论上认为夫妻默认可以发生关系。但不可能跟你说妻子明确拒绝,丈夫强上了还不算


观点仅限理论上的讨论。

借用下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在于违背女性意愿,采用暴力或者同等手段。

个人认为婚内强奸显然是符合强奸罪要件的,同时婚姻关系显然不是阻却事由,那么结论就很明显

分居或者离婚期间,强行发生关系被认定为强奸已经被主流接受。

而正常婚内有什么区别呢,在于认定。分居、离婚期间,默认感情不合,而正常夫妻关系很难去判断 “意愿” 问题。同时一直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所以作为外人很难去判断认定。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影响理论判断

所以情况是,事务中建议你以家暴名义报警更有用。


以下引用一段张明楷老师的老观点,出自 2011 年刑法学(第四版)

“婚内强奸不是强奸” 其实是以前的一个默认,张明楷老师也讲了背景,这跟传统也有很大关系。同时刑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可实践,没有明确说婚内强奸是强奸,并不是因为理论无法统一观点,而在于实践上的推广,也就是上面说的实务上的认定。

随着社会进步的发展,应当成为主流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以前仅限妇女、儿童,如今突破到他人(男性),未来强奸罪同样存在突破性别的可能。(国外有些就是不分的)


额外讲下部分回答中出现的观点

1、老婆擅自转款是不是盗窃

显然不符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是共同财产。虽然是你赚的钱,虽然擅自转款很有问题,但是法律上来说,你的钱就是你老婆的钱,所以她只是没经你同意使用了你们的共同存款,而民法上对于并非巨额款项使用,普通生活使用是不需要共同讨论决定的。所以想说小仙女盗窃的,门都没有。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想上面的巨额或者婚前财产,你就可以合法主张权利了。但同样有个问题,钱本身就是个种类物,怎么证明这笔转账是婚前财产呢?

别急,兄弟已经给你想好了,建议婚后把工资卡(工资)全部交给小仙女,直接白纸黑字写明白,小仙女应该很乐意的。然后婚前的自己保管,这下就可以了,万一哪天转你钱就是动你的个人部分,你就可以重拳出击了(狗头)

2、婚内发生关系之后给钱算不算嫖娼

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还是先来看看定义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不满足不特定对象,所以很遗憾也不符合。更类似于包二奶,即包养关系。

包养即基于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为了钱形成交往关系,以金钱的寄予和索要建立。

这就更遗憾了,因为你们是夫妻关系,属于合法同居…

知乎用户 Pony ma 发表

这是一个法律界难题

按道理算强奸

但是实务中,你们夫妻关系还算正常,一般都不算强奸。

知乎用户 禁与千寻 发表

强奸的关键点是,违背妇女意志

婚内也是违背妇女意志

当然属于强奸了

问题是,属于是属于,你不能认定

否则天下大乱

法律的作用与其说是分善恶对错,不如说是,维护社会。

例如以前当中亲嘴可能会被抓去枪毙

今天你直播抠逼都不会死。

夫妻生活本身多的是一方想,一方就是不想,最后有用强,只是因为夫妻,时候同意罢了。

知乎用户 沈琪​ 发表

挺麻烦的。

你承认婚内强奸成立,那么婚内卖淫就得成立,不然逻辑上说不通。

知乎用户 Dang 发表

那自然是属于的,只要是违背了对方的意愿那就都算的,说不清楚的时候,那也是疑罪从有的,应该尽快定罪,然后罚没家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

这样才能切实的保护中国女性的权益。

知乎用户 鱿小鱼​ 发表

其实我有点儿不理解,如果不想 do 为啥还要嫁给人家

知乎用户 白盐夜灯 发表

在情感破裂,敌我之间;

离婚诉讼阶段;

在情感破裂又在分居阶段;

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实体法上属于强奸,但诉讼法上难以证明

知乎用户 马鹿 发表

你怎么操作保证程序上可行?

交公粮先签个合同,然后放到民政局备案,合同期内可以到期就不行了?

那结婚证是废纸么。

还是说整个过程也要视频记录上传服务器以备查询,派出所来审核姿势是否正确?

那我还结婚干啥,玩个老婆还跟拍 AV 一样,不如出去找 J 算了。

知乎用户 伲可拉 发表

为啥会有 “婚内强暴” 这个词呢?不想发生关系可以协议离婚啊,毕竟冷静期还是算强奸的。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张三女士不经我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把我一条裤子拿走给她弟弟张四先生穿

构成盗窃肯定没问题把

但是我老婆总说我衣服洗一水就小了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给她弟弟穿了

你说算不算婚内盗窃

如果不算,什么时候把我也洗一水给她妹妹。。。

知乎用户 木兰她哥哥 发表

有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帮个忙看下。

我是一名中年男性,前几天喝醉酒了,不知道为啥我老婆性欲来了,把我给强行了。我就记得有人坐上面摇。

我能告她婚内强奸嘛?那天我累坏了,又喝酒了,被弄的很难受,我感觉我的精神受到了暴击,有点抑郁了。

知乎用户 金荣 发表

强奸在法理上是这样的:

就是你被强奸了,但是假如事后你跟强奸犯勾搭在一块儿了,俩人变成姘头关系了。

那么当初对方的强奸行为即使被证实(例如有超清视频等证据 100% 证明对方强奸成立),检察机关也是不会起诉他的。法律上就当强奸没发生过。

所以,婚内强奸如果要成立,并且成功入罪,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跟天方夜谭差不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婚姻的本质是私有制,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私有制。特殊在,即私有了对方的财产,还包括身体。占有对方的身体保证了家族世代繁衍,占有了财产保证了有物质基础能够支撑繁衍这种行为。

不然你以为人穿衣服的首要目的是什么?御寒吗?装饰吗?为啥穿衣不论怎么开放都要把性器官遮住?是全身上下都怕热唯独性器官怕冷吗?动物为啥不穿衣服?是动物不会吗?是人的性器官比动物更特殊吗?

因为动物没有所谓 “劳动”,也就没有所谓“私有”。人穿上衣服根本原因就是“私有制”,是为了防止自己的私有物被别人“得到”,“看到” 也算一种 “得到”。哪怕这种“私有物” 现在还没得到,但是基于这种普遍共识,也会认为将来自己能“得到”。

如果你认同 “婚姻就是私有制”,那就没有“婚内强奸” 一说。不然结婚结了个啥?替别人养老婆吗?如果男方想要,女方死守不肯,那不就相当于男方没 “得到” 吗?在一夫一妻的社会,反过来也一样。当然,你不认同也没用,这就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运行规律。

“强奸”表面上看违背的是妇女意志,但违背了妇女意志就一定要被定罪吗?真正让 “强奸” 称为罪的是你未经他人同意占有了他的私有物,哪怕这个 “私有物” 目前还无主。如果结婚了以后男方想要同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同意男方硬来就要被认定为强奸,那我反问在座的各位,这个妻子的身体到底属于谁?

那些认为婚内丈夫对自己硬来算强奸的女性,你这不是反对 “强奸”,而是认为自己的身体被自己(幻想中)真正的“主人” 之外的人 “得到” 了,哪怕这个 “主人” 并不想 “得到” 你(例如各种“爱豆”),甚至在真实世界中压根就不存在(例如各种总裁小说、消费主义电商社区等)。

知乎用户 麻花鱼 发表

说时候,如果算的话,今后男人哪个敢结婚?随随便便可以送你进班房。

知乎用户 青玉樽​ 发表

一般来说不算,但是有特别情形。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之一是妇女的性自由。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组成的家庭,本就是以繁殖后代为特征之一的社会单元:这是社会的共识,不能以无性婚姻(包括形婚)、丁克等特殊情况去否认普遍状况。将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定义为强奸有违社会的认知。

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个人认为确实从理论上侵犯了她的性自由,但是

1、如何证明:天天睡在一间屋子、一张床上的夫妻,如何证明男方是强迫的;

2、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将处于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强迫行为定义为强奸,予以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男方的行为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法处罚性;并且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顶多也就是暴力一些)来看,将其以强奸罪此等重罪(起步三年)入罪,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妻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那可以分居、离婚。

3、如果轻易将这种行为入罪,将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负担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实践中存在男女朋友之间因吵架,女方告男方强奸,当男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女方冷静下来又去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况;夫妻之间亦存在这种情况。

但是,在正常夫妻关系存续中,如果以暴力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人身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以故意伤害或者虐待罪(虐待是徐行犯,需要证明长期,而不是一次两次)入罪。

凡事有例外,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都能是女性,婚内强奸也在特殊情况下成立:

1、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长期不好。或者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2、一方已经提出离婚(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口头或者书面);

3、离婚手续正在民政部门办理,或者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

4、离婚判决已经做出,尚未生效。

存在以上情况,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才可以以强奸罪入罪,但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罚。

强奸罪普遍存在难以证明的情况,因为既要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又要证明被害人是被暴力或者胁迫的;这在婚姻关系中更加难以证明,无论是添加的以上所述附加条件,还是证明本罪的客观方面都是难上加难。

在这里提醒女性,被强奸之后,不要想着逃避,将身上的痕迹抹除,要保留证据(包括体液、伤痕等);犯错误的是对方,不是自己,要勇于向公安机关控告对方的罪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犯罪人逍遥法外,令自身更加痛苦。

知乎用户 haha kim 发表

如果不是处于分居或离婚的情况,那么就没有所谓 “婚内强奸”。

知乎用户 旁边有个王​​ 发表

这要看 “婚内” 如何来描述。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为正常的婚姻关系期间和非正常的婚姻关系期间。正常的就是你侬我侬大家没有什么大问题。

不正常的就是两个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打架,家庭暴力,甚至是正在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协商离婚期间。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完整。在这个非正常期间强行跟对方发生关系的话,是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甚至强奸的,而且我们国家也有判例。

毕竟,我们的婚姻是以双方你情我愿的情感为基础纽带,而不是说领完证之后就彼此是对方的附属,女方也不会因为结婚领证后就完全丧失拒绝丈夫性爱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相对的,而不是单方的、绝对的。“性关系” 并非纯生物学的机械动作,而是两个人在特定关系脉胳中来回往返的传情达意;配偶权支配的是配偶的身份利益而不是配偶的身体。

即使把夫妻一方的不配合视为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我们法治社会也不允许权利人粗暴的 “自力救济”。同居义务不是性暴力合法化的基础,婚姻承诺的是 “爱”,而不是承诺 “忍受暴力”。

知乎用户 万家无暴万飞 发表

“婚内强奸” 不仅是证据问题,本身就是个法律问题。司法实务部门奉行婚内无强奸,从过往判例看,婚姻承续期间,妻子控告丈夫强奸,最终被定强奸犯罪的只有几种特殊情形。如,妻子起诉离婚,一审判决离婚,丈夫上诉,判决生效前,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还有妻子起诉离婚,分居期间,妻子来例假,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等。

我们接待的家暴受害人中,很多人陈述曾多次被丈夫 “强奸”。相比这样的行为定不定强奸,怎么收集证据只是个很小的问题。

知乎用户 刁朋朋​​ 发表

“婚内强奸” 被判刑的还真有,也不是新鲜事。

小张(女)因与丈夫李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小张从家里搬了出去,并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诉讼期间,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小张心意已决,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

一天,李某喝酒后找到小张,借着酒劲强行与小张发生关系,因小张奋力反抗才没有得逞。

随后警察将李某逮捕,并由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人属于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不稳定,李某违背小张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没有得逞,属于未遂,但依然构成强奸罪。

因为两人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尚小,小张提交了谅解书,要求法院从轻处罚李某。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有期徒刑八个月。

两人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后调解离婚。

知乎用户 草绿色的苹果 发表

婚内强奸是我见过的最二逼的说法,没有之一

这个概念要是成立,婚姻法就不成立了。为什么?婚姻双方的性权利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假设你的性权利在结婚后只属于你自己而不属于你的丈夫,那他的性权利是不是也属于他自己?他想跟谁交配就跟谁交配,想把财产给哪个孩子就给哪个孩子,婚姻带来的财产保障荡然无存,物质基础都不存在了,你俩结个鸡毛婚呢?

更新

这年头还有删除答主发言的,咋想的?

知乎用户 卢振奇​ 发表

算啊,必须算!

还得有无限防卫权!

所以兄弟们你们还要结婚吗?

知乎用户 一叶而知秋 发表

不属于,你可以写小作文或者找街道委去闹,但法律上不承认这个东西。

很简单的道理,夫妻是共同体,是一种稳定的生命态势,而婚内强奸就相当于给了另一方压迫与剥削另一方的 “尚方宝剑”,这个共同体将立即消散。

而且不要啥事儿都想着预先警觉,认可婚内强奸的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什么?

是正在进行中,或进行之后女方的报警。

因为婚姻关系,你不可能上床之前还要发个信息打个电话报备,你就没有任何留存记录。

性行为,一些挣扎调趣不必多说,就是你定罪的证明,更别说玩得更开的,一告一个准。

这就导致女性权利的无边际化,甚至离婚拿钱都变得无比简单,因为丈夫是 “罪犯”,妻子是 “受害者”,离婚判决也要酌情考虑财产分配、离婚办理时间等考虑。

进一步演化成骗婚加入狱套餐、多年夫妻赠送强奸犯罪名等。

所以:

给人无限的权利,必然导致无限的罪恶,不要小瞧人类。

知乎用户 梦露居士 发表

性自由应该是人的基本自由之一,婚姻也不能剥夺人的基本自由。

所以我认为,婚内强奸当然属于强奸,就像家暴一样。

但话又说回来,性自由也包括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因此,婚内强奸属于强奸,同时婚内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无错。

这两个命题,要么同时接受,要么同时不接受。

知乎用户 大杨说法​ 发表

这个问题《审判参考》有明确意见。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知乎用户 头榜之乎​​ 发表

谈交易就谈交易,还谈什么感情

知乎用户 sjinny sun 发表

这类似于问,如果杀了人但没人有证据,那应不应该判故意杀人罪?

如果婚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强奸,那当然是强奸,只不过取证困难而已。比如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在来月经期间拒绝性交,然后丈夫用暴力强迫了,你说这是不是强奸?

取证困难,难以证实,这是一回事。对能够确认的事实的定性又是另一回事。

知乎用户 张帆​ 发表

属于,开心了嘛?

下一个。

知乎用户 yuan 发表

假如婚姻处在非正常状态下,就是标准的强奸,比如分居、闹离婚、办离婚手续等等。

假如婚姻处在正常状态下,就比较难认定。

知乎用户 Ricky 发表

法学生一枚

当时课上一个案例

我记忆犹新

男女感情不和,已经分房睡半年,期间无任何夫妻生活

约定明早去离婚,男方提议,要不,分手炮吧

女方不愿

男方硬来

当时原话忘了,大意就是

婚内强奸一般是为了处理这类情况的

但这仅仅局限于法理,真实生活中很难举证

知乎用户 跳跳糖 发表

罗翔老师说: 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只有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才构成强奸。

我赞同这个观点。

知乎用户 温故 发表

作为一个外行从逻辑上探讨一下。

我觉得我们司法实践的认定也有很大问题。

强奸罪作为重罪是因为它有以下危害。

一,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

二。侵犯了女性的贞操。这块其实对她的男友或丈夫的性排他权的侵犯和对她名誉权的侵犯

三,其他附加伤害。

婚内夫妻实际上默认让渡了性自由的权利。双方一定程度对对方出让了性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有了排他性的义务。

另外,婚内性行为不损害女性的贞操。

所以我建议是婚内性行为一概不作为强奸罪。

如果有因性行为对女方造成伤害可以以其他罪名起诉。

比如故意伤害等

这样更能从法理讲通,从实践上易于操作。

知乎用户 西城飞鹰 发表

其实这个问题是各抒己见的问题。

我是学法学的,我相信,“婚内强奸” 这个词,会出现在我国 99% 的法学系课堂上。并且,每一次都是以讨论的方式出现的,而不是以定论的形式。

首先可以肯定,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因为婚内暴力胁迫违背妻子意愿发生性关系而被判以强奸罪的判例。据我所知的唯一一例判例,还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的该行为。

这个问题下,多数答主坚决否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其中不乏冷嘲热讽,偷换概念。并且高赞的回答基本上都是此类。

我可以这样说,被女拳攻击很久的男性,在此问题下找到了发泄口。(本人男,不自卑)

这我可以理解,因为很多人都认为,结婚不让发生关系,那还结什么婚?

并且,某些女拳的确攻击男性过于过分了。

但是,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或者说不够成强奸,但应当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并不是完全支持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我只是说,对婚内强奸行为予以制裁,并不是因为女拳才产生的一个傻 13 观点)

强奸罪的行为是什么?暴力,胁迫。

我们以为的婚内强奸: 丈夫想,妻子不想,于是丈夫按住妻子,强行发生关系。

可是实践中,哪有这么风平浪静啊。要是如此毛毛细雨,还用得着近现代,中外,法律,立法,司法,道德,伦理,法学家,学者,学生,论文,甚至课堂作业,知乎微博….. 如此大规模的讨论吗?

真正要被纳入讨论 “婚内强奸是不是强奸” 的行为,通常是这样的:

丈夫妻子长期矛盾,甚至都快成为敌人,但是基于朴素而又落后的观念和贫穷的家境,以及孩子,所以没有离婚。

丈夫易怒,经常家暴。某天丈夫喝大酒回来,五马长枪,要发生关系,妻子早就心生厌恶,看到此情此景,更加作呕,于是坚决不肯。

于是丈夫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脑补《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冯远征老师演绎的家暴行为,最后威胁说,你要是不让我 x,我先砍了你,再灭你全家,妻子深知,他做得出来。

请问,这种行为该不该加以制裁?这是不是婚内强奸?够不够成强奸罪?

有人说: 故意伤害罪啊。

问题来了:

第一,家暴本来就很难被判以实刑。

第二,各种机关和亲戚和稀泥。

第三,故意伤害罪的 “轻伤” 标准其实挺高,头破血流,多处淤青不一定构成轻伤。

第四,故意伤害一定程度上属于亲告罪,不告不理。

第五,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身体健康,而强奸罪保护的法益还包括妇女性自主决定权。

在我上面描述的行为里面,妻子的利益恐怕不是一个 “身体健康权” 能完全保护的吧。


说了半天,我并不是说我坚决支持婚内强奸应以强奸罪论。

我只是说,不要过于武断。

涉世未深的时候,不要把现实想得那么美好。

不要被男拳女拳带节奏。

要丰富阅历,多学知识,培养自己的思维。

知乎用户 装甲熊 发表

不属于。

婚内夫妻性许可权默认互相让渡。

如果你不认可,

可以通过 “离婚” 或“公开声明分居”来收回性许可权。

否则,外界无法确认你的真实意图。

如果非要说 “违反妇女意愿” 就算强奸,那“妇女要拿刀砍你,你反抗!”,同样属于“违反妇女意愿”。

知乎用户 长风​ 发表

“现代法学”有个根本性的错误就是,以 “过程” 为关键的定罪依据,“结果”被尽可能的剔除在外。

这里面的根本错误在于,过程,是没有是非对错属性的。任何一个过程,必然可以为善、得利,也必然可以为恶、为害;或者说,任何一个过程,如果能够为善、得利,那么也一定能够为恶、为害,反之亦然。

“强”,强制,在 “现代法学” 当中是个重要的原罪性质的现象,但是,任何一个具体存在,必然有 “强制” 性的边界,任何一个若干自主主体组成的组织体系,必然有 “强制” 性的约束,任何一个若干主体的互动,必然有 “强制” 性的约束。两个人对话,也有个你说的时候他得听、不应该插嘴的 “强制” 性质的(潜)规则。“规则”就是 “强制性”,无论是显还是隐。就说 XXOO,就算双方都“愿意”,那么过程当中不存在“强制性” 的动作吗?双方的四肢都在干嘛?没有 “固定” 对方和自己体位的动作?“固定”,不是 “强” 么?

任何一个 “罪”,其“罪责” 在于 “伤害”。“害” 的结果,才是 “罪” 的根本性、关键性依据。

当然,害,有生理性、可物理观测的,也有心理性、需要主观定性(当然不是任由 “受害人” 自己一张嘴说啥就是啥)的。但是无论 “害” 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准确的度量,这都是 “罪责” 的唯一关键。以过程为依据,只有一个结果,就是无法可依、由 “法官” 自由裁量,即“口袋罪”。

回到这个题目,是否有人 “犯罪”,看相关人等谁受害了、谁受到了不可逆的伤害,以及谁意图害人。

然后,婚内是否可能发生 “强奸” 行为?当然可能。家暴,不能包括 “强奸” 的形式?所以揍人不行,性行为就必然是可以的?造成了生理、心理上的伤害(可以有严重、不可逆等限定)的性行为,那就是“强奸”。无论婚内还是婚外。

知乎用户 Loosta 发表

gkd,把阿月抓进去

【老公搞大老婆个肚,天经地义!- 哔哩哔哩】 https://b23.tv/eWuN66l

我会提前三天拎着铁甲人在监狱门口打地铺排队领谢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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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人过气了的话 rg 牛也可以,新出的戴亚克隆你肯定喜欢!跟我回家吧,不要再被玉露那个坏女人骗了(泪

知乎用户 一粒尘埃 发表

论 “君子协定” 下的婚内强奸——从婚姻本质说起

曹圆圆(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 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有正当理由下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请求权,若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视情况以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若夫妻处于诉请离婚阶段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契约因向法院起诉而宣告有随时解约的可能性,此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应视为强奸罪,但应转为告诉罪以区别一般的强奸罪。

“婚内强制性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一个事实状态,长期而普遍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但是将 “婚内强制性行为” 以“婚内强奸”冠之,从而讨论婚内有无强奸的理论争议,聚讼于犯罪学、刑法学和社会学界,却是近几十年之事 [1]。前有 1997 年的 “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后有 1999 年的 “王卫明强奸妻子” 案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 [2]。两个判决表面看上去结论天壤之别,但都是基于承认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自然属性这个事实上进行裁判的,只不过后者对丈夫强奸妻子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一般情况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分居长达一年或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进行强奸的。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具体说明丈夫是否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司法解释规定若丈夫协同他人一起强奸妻子可以强奸罪的共犯处理。对于丈夫本人实施性行为并无具体规定,学者们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中,围绕着婚内强奸是否应当以及是否应予犯罪化的争论,无疑为我们分析婚内强奸行为的性质、特点、状况及其刑法反应方式提供了诸多启迪。笔者从婚姻契约为立论点,跳出人为赋予婚内强奸的犯罪圈,以此论证婚内只有暴力却并无强奸的事实。

一、 “君子协定” 下的强奸案

2009 年 11 月,李某(女)和陈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对李某一见钟情,但李某对陈某却没什么感觉。陈某约了李某几次后,见李某的态度十分冷淡,便决定转移阵地讨李某双亲的欢心。李某的双亲对陈某十分满意,见女儿李某一直不愿意,老父便以死相逼,后李某同意结婚,但李某在结婚前与陈某约法三章,约定 “未经其同意,陈某不得强行与其同居”。

2010 年 10 月 18 日,李某和陈某办理结婚手续。当晚,陈某向李某提出要住在一起,被李某以有君子协定而断然拒绝。此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一年多时间从未在一起生活过。2011 年 2 月 28 日,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了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李某表示坚决要与陈某离婚。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午,陈某和朋友聚餐,见朋友们大多带着自己的爱人,只有自己有妻子却无人相陪,喝完闷酒后借着酒劲儿,来到李某的单位,强迫李某跟自己回家,用强迫手段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2011 年 11 月 25 日,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离婚。同年 12 月 27 日,法院做出判决,准予李某和陈某离婚。

在本案中,妻子李某因老父的逼迫无奈与丈夫陈某结婚,但却与丈夫婚前订立君子协定,言明丈夫欲要发生性行为须征得其同意,丈夫也同意了这一约定,后丈夫违背这一约定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而在此之前,李某还向法院诉请离婚虽未被法院许可。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婚姻生活是否当然包括性生活,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二是陈某与李某长期分居长达一年,且李某还向法院请求离婚,此时陈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二、同居是婚姻的必要条件

对于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婚姻的本质进行论证:首先是婚姻生活当然包括性生活。要论证这个结论,笔者认为应从婚姻的本质为出发点进行验证。

(一)婚姻的本质

自 1791 年法国宪法第 7 条规定, “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由此展开了对婚姻的本质是否为契约的争论。

针对这个问题,关键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

契约(即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订立主体为二人以上;其次,必须达成表示之合意;再次,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最后,双方意思表示自由。而婚姻是婚姻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终止婚姻关系的协议,所以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对于婚姻契约,法律还就结婚条件、住所决定权、同居与忠实义务等作了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婚姻契约的有效订立。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后才能适用,而与谁结婚或离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也是防止婚姻契约的滥用,不管怎么说,法律所规定的任意必须在一定的边界内进行才是有效的,婚姻契约或其他契约莫不如此。

(二)同居是婚姻生活的必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乃为 “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在古代,婚姻成立即意味着妻子依附于丈夫的家族,婚姻的真正意义是生育和家族的延续,故“不育” 居七出之首,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是应有之义。而到国民政府时期,其民法规定:“夫妻同居互负同居之义务,性交包含于同居义务内,若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3]。也承认了婚姻生活包括同居乃至性生活。

发展到现代社会,随着梅因 “从身份到契约” 的转变,婚姻也从古代偏向丈夫的契约过渡为双方平等的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夫妻双方在订立婚姻契约时自愿将一部分性权利交由对方,意味着双方有性期待的权利,此时同居即为婚姻的必要内容,而法律也间接地支持了这一约定。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是客观存在于法条之内的。《婚姻法》第 3 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该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意味着夫妻是有同居的权利义务的,即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享有对抗婚姻外任何第三人的性权利,负有不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性义务。而婚姻法又规定夫妻双方有忠实义务、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子女义务则表示社会是承认婚姻契约当然包括性生活的,否则不必强调这些义务,故婚姻缔结意味着双方默认婚姻中包含性生活。

如果婚姻生活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自由,那么男女同意结婚,就是同意将自己永远置于不自由、不情愿的婚姻性关系中,自愿戴上性暴力的枷锁。这显然严重背离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理性价值,导致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根本对抗和冲突 [4]。

以上所述,性生活的确是婚姻契约的重要内容,但笔者认为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双方尤其是妻子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上文已说其只是将一部分性权利交由对方,双方同时也享有一定的对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权利,在有正当的理由下(如生理原因等)双方可以选择是否进行性生活,夫妻双方都应尊重对方的这一权利。若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生活的,则应视情况对丈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三)君子协定不能制约婚姻契约

既然婚姻本质是种契约,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在缔结婚姻契约之前,李某与陈某还有一个君子协定,即未经李某同意丈夫不得与其强行同居,这个君子协定就实质而言也是契约。那这个君子协定能否对婚姻契约形成制约从而推导出陈某对李某无同居的权利呢?笔者认为不行。理由有二:一是合同法并不调整人身关系,两人的君子协定是针对人身关系制定的,这个协定本身就是违反自然法、社会法的,在此前提下,两人的君子协定是无效的;二是即使该协定是有效的,但相对而言,婚姻契约是在婚姻登记机关中订立的,是法律赋予的公证契约,其法律效果较高。究其本质,两个协定都是契约,但一个是一般的书面合同,另一个是经婚姻登记机关公证过的,后者的效力强于前者。所以无论君子协定在婚前或婚后订立,都不会对婚姻契约形成制约,因为结婚证的颁发强于书面的约定。故在两人结婚时,丈夫取得了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妻子不能无缘由地拒绝丈夫性生活的请求。

三、本案构成强奸罪但不属婚内强奸

(一)从语言学角度看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是强奸罪,那么何为 “奸”?《新华字典》对“奸” 的含义有三:一是虚伪,狡诈,如奸诈。二是叛国的人,如汉奸。三是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如通奸。强奸罪中的 “奸” 指的是第三种含义,即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也是奸的核心含义,也即合法婚姻之外的性行为。

“奸”与 “淫” 两字经常并用,故有 “奸淫” 一词。在古代典籍中,通常都是只闻 “淫” 而未见 “奸”,“奸” 较早出现于秦律中,《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 “原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 。”这里的 “奸” 即为通奸。此后《北齐律》、《唐律》中都有关于奸罪的规定,这时的 “奸” 都是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从语言学上来分析,无论是立法之初还是现在,设立强奸罪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不受非法的骚扰,出于法律并不对家庭私人空间进行过多干涉的理由,强奸罪并不包括丈夫强奸妻子的情形,因为这不是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从婚姻契约看

《刑法》设定强奸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条款所保护的客体是妇女拒绝男子对其实施奸污的权利。但前已论述婚姻法已默认婚姻包括性生活,就婚姻契约而言,丈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否定婚姻包括性生活,那么只要妻子不愿意丈夫就不可以与其同居,那么丈夫将陷入两难境地:若强行与妻子同居则视为强奸,而若是不与妻子同居而与他人同居又被视为重婚罪。

因为《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刑法》第 258 条的重婚罪并不一定要求有配偶者另外订立一个婚姻契约,只要是事实上的婚姻契约即可。那么此时丈夫实现性期待该何去何从。

有学者主张婚姻仅仅是性生活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的存在并没有使得性行为具有必然的合法性。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丧失。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婚姻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而不是卖身,因此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 [5]。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些片面,缔结婚姻并不意味着卖身,夫妻双方仍有自己的性自主权,只是在缔结婚姻时双方将一部分性权利交由对方,相当于承认只和丈夫同居,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质即在于此,双方所做出的一小步妥协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权利。如果说婚姻关系的存在并没有使得性行为具有必然的合法性,那么是否认为夫妻双方都可以随便找夫妻以外的人同居呢?但这恰恰又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事实上法律并不保护名存实亡的婚姻,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订立婚姻契约,他们可以随时终止这个契约,那么他们的性自主权又回归到他们自己手上,可以与其他人订立婚姻契约,并没有剥夺他们的性自主权。所以笔者主张,婚姻关系的存在就使得夫妻的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结婚证的颁发就意味着双方有同居的权利义务,此时双方都有不与其他人同居的义务。

此时要面对的就是第二个问题,对于夫妻分居长达一年的,笔者认为此时的丈夫并不构成强奸罪,尽管分居长达一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契约有所不满,可能会考虑终止该契约,但此时双方并没有真的终止契约。退一步而言,就算终止,也需要去民政部或法院予以公证,方能对抗之前订立的婚姻契约,单单只是夫妻之间的分居状态并不足以终止夫妻的婚姻契约。当然,如果夫妻处于诉求离婚阶段,说明此时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姻契约已经破裂,夫妻双方的性自主权有回归本人的可能性,诉求离婚即可对抗之前的婚姻公证契约,此时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妻子主动告诉的应视为强奸罪,但不属于婚内强奸,因为妻子的告诉行为已确实终止两人的婚姻契约。

(三)从刑事政策看

考虑到婚姻契约的实质,夫妻彼此应当共同行使和履行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同居权利义务存在于婚姻关系存在的全部过程之中,此时并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如果在此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我们应从情节、后果来考虑,若属于比较轻微、尚未超出婚姻道德范围内的性行为,我们应将其视为夫妻私生活冲突。而若是手段、情节、后果比较严重,可以采用婚姻法、家庭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进行有效干预。如民事警告、赔礼道歉、善行保证、禁止令乃至于解除婚姻等。而只有在女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可按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论处。因为婚内虽然没有强奸,但是婚内却可以有暴力。

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并因而发展到夫妻分居进而诉请离婚的阶段,则表明夫妻双方或一方已经有终止婚姻契约的意思表示,并且已将这种意思表示予以公开,有成立经法院公证解约的可能性。此时,应视为丈夫与妻子交出去的性自主权已经各自回归原主,若丈夫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则具有了强奸罪的实质——违背妇女意志,而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此时他们的婚姻契约在法律上还未被法院的判决予以替代,此时强奸罪的追诉方式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强奸罪,应当留给被害人相当的自主决定是否控诉的权利,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提出控诉的(除非被害人受其丈夫暴力或者精神控制而不敢告诉或出现其他妻子不能告诉的情况,如妻子自杀、残疾、精神失常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就不宜强行追诉。

回归到本案,虽然妻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丈夫的性请求权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在妻子已经向法院诉求离婚的情况下,则表明妻子已经中止婚姻契约,已向法院做出了撤销婚姻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已经清楚地向丈夫表明了其免除同居义务的意思表示。此时,若丈夫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则具有了强奸罪的实质——违背妇女意志,故应该定为强奸罪,但考虑妻子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可以对丈夫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婚内无强奸但婚内有暴力。婚姻契约的订立排除了婚内强奸的基础。但婚姻是性主体依据人性法则产生的必要性的一项契约,性生活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是婚姻的本质义务和自然属性,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在有正当理由下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请求权,若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视情况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而在夫妻诉请离婚阶段时,此时并不存在婚内强奸,而是转化为一般的强奸罪,但应转为告诉罪加以区别。

参考文献:

[1]冀祥德. 域外婚内强奸法之发展及其启示[J]. 环球法律评论,2005,(4).

[2]张军. 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G]//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刑事审判参考.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3]史尚宽. 亲属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2-297.

[4]冀祥德. 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强奸立论的理论原点[J]. 妇女研究论丛,2004,(1).

[5]李立众. 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知乎用户 天平 发表

南京一名美艳少妇在婚内遭遇丈夫暴力强奸。
暴怒的她做了一个疯狂决定:
一周后,将军山上,出现了 11 个装满碎尸的垃圾袋……

1

2011 年 2 月 28 日中午,两名南京河海大学的学生午饭后登上附近一座将军山游玩闲逛。

走到半山腰时,发现路边草丛里有异样!

那是几个黑色的垃圾袋,散发出令人作呕的恶臭!

俩人都觉得很奇怪,因为正常人扔垃圾都是在山脚,怎么还有人爬几百米扔半山腰的?

这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带着好奇,俩人忍着难闻的气味走进垃圾袋。

然而接下来的一幕,让他们彻底震惊了:

因为其中一个垃圾袋中,露出一截发白的手掌,上面 5 个指甲清晰可见!

死人了!

2

两人都被吓得头皮发麻,一溜烟往山下冲。

冲进学校后,二人迅速向门卫校警汇报,校警听完后,立即打电话通知了南京江宁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又马上向市局通报。

很快,南京市刑警大队迅速出动,15 分钟后赶到案发现场。

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垃圾袋里面装的都是人体残肢!

很明显,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碎尸案!

案发后,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法医专家求助,全力侦破这起恶性案件。

警方也同时对现场做了有效保护,因为这几天阴雨绵绵,现场基本没有遭到二次破坏。

由于雨水冲刷的影响,现场并没有留下足迹车痕等关键线索和证据。

通过仔细搜寻,警方在第一个藏有碎尸垃圾袋处的 500 米范围内,共发现了 11 个相同的黑色垃圾袋,里面装的都是被砍得支离破碎的尸块。

经过法医仔细拼接,确定 11 个垃圾袋里装的,就是一个完整的男人身体。

尸检发现,死者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该颅脑损伤足以致命。

显然,死者在生前是被人活活打死的!

3

进一步的尸检确认,死者为男性,身体强壮,年龄大约在 40 岁到 50 岁之间,肌肉结实,身体各个器官都很健康。

但是在仔细的解剖中,法医发现死者年轻的时候长时间营养不良,曾经得过轻微的佝偻病

他的手脚有一些陈旧的伤口,判断出可能是镰刀割伤的痕迹,而不是被砍伤。

初步判断,死者可能在青少年时期生活在农村,手上的伤是干农活的时候留下的。

但死者皮肤白皙,浑身布满油脂,又说明他后来绝非体力劳动者。

也就是说,死者在成年后,已经脱离了农村,并且在城市生活的很好。

尸体上的信息不仅这些,还有一个令法医都头皮发麻的事实:

杀人犯的碎尸手法非常熟练,显然对人体构造非常了解!

他把手脚和身躯内脏等,整齐分成 11 部分,每一次下刀都在人体最脆弱最容易分割的部位,没有像普通碎尸者那样一通乱砍,只求达到 “化整为零” 的目的。

4

既然是对人体结构非常了解,那么杀人犯有可能是长期接触或有条件接触尸体的人!

在诸多行业当中,只有医生,屠夫及军警之类的人,才有可能接触到尸体。

但是让刑侦人员感到头疼的是,现场没有发现凶器,也没有发现所谓搏斗和碎尸的痕迹。

也就是说,将军山半山腰并非第一作案现场,只是抛尸地点而已。

根据尸体判断死者死亡时间不超过 3 天。

通过对两个大学生的询问得知,这两天连续降雨,他们并没有来爬山,但是 3 天前他们来过,并没有发现垃圾袋。

换句话说,垃圾袋有可能就是 2 月 28 日才出现的。

现场遗留的线索寥寥无几,死者身上残留的少量衣物,都是名牌,这些名牌在全国专卖店都能买到,警方无法通过衣物来确定死者身份。

那么,有没有可能死者是失踪人口之一呢?

警方根据这点,进行了失踪人口排查,但发现有失踪人口的都是儿童,没有中年男性。

也不可能是外地杀人后,专门运尸到南京来抛尸。

先不说长途运尸所带来的暴露风险,单说将军山是一处附近居民休闲锻炼的场所,只要抛尸到这里,很快就会被发现。

如果外地人来抛尸,大可将尸体扔在偏远的农村,或是更加荒凉的深山,把尸体丢在紧靠河海大学和众多居民区的将军山上,这种抛尸手法,有点违背常理。

由此推断,凶手更有可能就是南京本地人,并且曾经在这一代生活过,甚至对进出将军山的路线都很熟悉。

但死者是否是本地人,刑侦人员很难下结论。

就在刑侦人员一筹莫展的时候,来自省公安厅的法医在对死者被血浸透的内衣裤中,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线索!

5

法医在这条被血浸透的内裤中,发现了一个缝合的暗袋。

暗袋中,是一张被血泡透且揉碎的纸片。

省公安厅专家立即用大型光学仪器对这张已经揉烂的纸片进行还原。

很快,专家发现这是一张从甘肃省会兰州开往南京的单程残缺火车票!

发车时间是 2011 年 2 月 25 日,还有清晰的座位号!

我国从 2010 年就开始对火车票实行实名制购买,这也给刑侦人员提供了一条极为重要的线索。

警方立即通过铁路部门,查到了这张火车票的购买人。

他叫田阳(化名)

经过户籍调查,田阳 40 出头,是甘肃兰州的普通市民。

死者在南京,死者的身份却远在兰州,难道真如刑侦人员之前猜测的,这属于外地杀人,南京抛尸的案件?

刑侦人员立即对户籍库中田阳的形象和尸体还原面貌照片进行对比。

果然,田阳和死者的还原面貌非常相似!

难道说,受害者就是田阳?

刑侦人员立即赶往兰州,在当地公安局的配合下,很快找到了田阳的家。

当警方询问田阳失踪几天时,在家的田阳妻子满脸疑惑:“我丈夫刚刚上班,没失踪啊!”

千里迢迢赶来的南京刑侦人员浑身一震:糟糕,难道搞错了?

刑侦人员不死心,又追到了田阳上班的单位。

果然,田阳活蹦乱跳的活着,正在和同事们闲聊,哪里是什么受害人?

刑侦人员立即对田阳展开询问。

田阳在认真听取了警方的述说和询问之后,尤其是听到以他名字购买的火车票出现在一具碎尸上时,非常震惊!

但田阳的情绪很快就稳定了下来。

他告诉刑侦人员:“那张火车票的确是我买了去南京的,我二嫂张萍(化名)和侄女住南京,我和二嫂关系非常好,二哥田成(化名)去世之后,我就常到南京看望侄女她们,我们经常见面。”

在问到关于那张火车票的去向之后,田阳说:“当时随手就扔掉了,可能又被谁捡去了。”

刑警很奇怪,又问:“那你二哥田成是怎么去世的?”

田阳答道:“5 年前,在丹拉高速公路上出车祸死的。”

田阳的回答解释了火车票的来历,却让案件进一步陷入迷雾。

6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碎尸身上的火车购票人就是田阳。

田阳在 2 月 25 日去过南京,这和法医对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吻合。

难道是他杀了死者,不小心把火车票遗留在了死者身上,这才给刑警提供了破案线索?

真相不得而知,还需要更多的线索,紧跟着,警方在包裹碎尸的黑色垃圾袋上找到了突破口。

通过分析比对,这些黑色垃圾袋是由麦德龙大型超市卖出的,而南京只有两家麦德龙超市,很显然,江宁区麦德龙超市分店,就是垃圾袋的来源。

刑侦人员到南京麦德龙超市查监控,发现购买垃圾袋、斧头、菜刀的人有上百个,都在案发前 15 天之内,但要在这一百多人当中找到元凶,犹如大海捞针。

但这也给刑侦人员指明了方向。

既然田阳可能和这个案件有关系,那么从这些购买者中找到和田阳有交集的人,是否可以反向对案件进行突破?

但是,此时的田阳却一反常态拒绝配合。

理由是自己和这个案子无关。

刑侦人员也知道,光靠一张遗留在尸体上的火车票是无法定案的。

警方无奈之下,只能找来田阳的亲属对上百名购买者进行甄别。

这一查,警方还真有了重大收获!

7

在上百个购买黑色垃圾袋,斧头和菜刀的人员当中,有一个人浮出水面。

这是一位七旬老人!

他就是田阳已经去世二哥的岳父,南京企业家张敬(化名)!

麦德龙超市都以会员卡结账,刑侦人员根据超市的监控和购买记录,发现张敬在 2 月 25 日购买了大量的垃圾袋,一把钢斧,以及一把崭新的菜刀!

由此推断,张敬和田阳都有嫌疑。

但也只是嫌疑,目前所查到的线索,还不足以证明张敬和田阳是杀人凶手,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

案件勘查进入死胡同。

省公安厅的法医专家也不曾停歇,多次还原了死者的相貌。

法医越看越觉得死者和田阳很像,简直就是同一个人!

警方开始调查田阳的家族体系。

田阳有兄弟姐妹 5 人,除了两个姐姐,其他三兄弟分别是老二田成,老三田光,小弟田阳。

兄弟三人长得非常像,而其他亲友的相貌和他们兄弟都相差很大。

目前,田阳还留在兰州,而他的二哥田成已加入日本国籍,死于 2006 年 8 月的一场车祸。

也就是说,还剩下一个田光。

这时,刑侦人员忽然冒出了一个大胆的猜测。

根据先前的照片对比,田氏三兄弟长相非常相似,尤其是死者身体布满油脂,而从田光的照片也可以看出,他也是一个胖子。

那么,死者有没有可能就是失踪多年的田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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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盐选 | 南京将军山碎尸案:倒在金钱下的人伦悲剧​www.zhihu.com/market/paid_column/1434169024716795905/section/1487397095582134272​www.zhihu.com/market/paid_column/1434169024716795905/section/1487397095582134272

知乎用户 武汉律师张梅​ 发表

目前并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 也就是说婚内强奸是可以被认定的。

司法实践操作中,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离婚官司期间,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会更大。(早年河南信阳确实有过因为婚内强暴,丈夫被判刑 6 年的案例,丈夫强行把妻子绑回家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但与此同时,考虑到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比如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

知乎用户 浮生 发表

不知道为何老是刷到这个愚蠢的问题。

那么就按婚内强奸属于强奸来推演好了。

妻子要求丈夫买礼物算敲诈吗?

妻子说谎要丈夫买东西算诈骗吗?

还有妻子不给丈夫做饭算虐待吗?

不让丈夫睡床是家庭暴力吗?

不让丈夫抽烟算虐待吗?

以上五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的话,那么我支持婚内强奸算强奸。

知乎用户 张辈律师​ 发表

人基本上有三种需求,精神的需求、物质的需求、心理的需求。

性关系应属于男女之间的心理需求。一般情形下,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就法定的赋予了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内,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

但凡是原则均有例外,司法实践中,一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采用暴力或者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属于侵犯女方性意志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双方已经分居较长时间;双方正在诉讼离婚或者一方已明确向对方表示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另一方采用上述的手段违背女方的意识,发生性关系的,应构成强奸罪。当然,女方在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内,自愿与男方发生的性关系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女方在上述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采用违反男方意志,采用暴力、男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强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知乎用户 京城懿律​​ 发表

认定的条件很严格。
已经处于离婚阶段,感情破裂,分居状态等等,证明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则有可能,付一起案例供参考。

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知乎用户 韓小二 发表

那彩礼算贩卖人口么!

知乎用户 院长​ 发表

受害人可以是男性吗?

被 “强奸” 完还被亲一下啊作为奖励,算对方嫖娼吗?

是不是叫白嫖啊?

知乎用户 尚且蹉跎之人 发表

假如张三老婆想要,张三誓死不从,算不算违背妇女意志

知乎用户 阿康 发表

从传统道德观念和资产本主义异化的角度来说,这不该算强奸。

如果算,那 “肘,跟我进屋” 应该被判多少年?

而且比较专业的答主也说了,对婚姻内的强迫侵害行为,有其他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那这个口袋罪就更没必要了。

法律标榜不平等,那法律就是个屁;法律标榜平等,但执行过程中处处透露着不平等,那法律就是个闷屁。

知乎用户 YC 君说法​ 发表

必看!避免无知犯法。

即便是你老婆也要保持清晰。婚内无奸?!错!

很多年前,公安干警在呈捕之前就问过我一个案子是否可以批捕,问的就是夫妻关系下的男子是否会被认定强奸。我当时的观点就是可以,只是因为争议,很多地方不敢认定。

从已有的司法判决来看,夫妻关系中的男性构成强奸罪的入罪可能**有两个**:

A. 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个时候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审判参考案例已经给出:

王卫明强奸案(第 51 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B. 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这种奇葩案例即便生活里你没见到,想必电影里也见过了。

知乎用户 桂芳芳律师​ 发表

一、典型案例

在河北发生的一起婚内强奸案中,赵某与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 2021 年 4 月 22 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 4 月 30 日下午 1 点左右,赵某酒后跑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未得逞。考虑到还有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

尽管妻子对赵某表示谅解,法院仍以强奸罪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8 个月。

二、罪与非罪:婚内强奸的争议

事实上,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并不少见,但像赵某与王某一样闹上法庭,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实不多。对于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制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比如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与王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尚未判决离婚,夫妻之间仍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故不存在强奸。若认为构成犯罪,可能破坏公序良俗,使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条款,导致丈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之所以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从婚后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感情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在王某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然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有名无实。不能仅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丈夫就可以随意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知乎用户 金头大老虎 发表

你理她一句你就输了。

知乎用户 梦曦和曦​ 发表

从法律形式上讲,强奸罪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出犯罪主体,正如故意杀人罪没有把自杀排除出去一样,但是从法律实质和操作讲,很显然二者通常不会成立,这是对犯罪主体由公序良俗的自然免罪原则。

之所以说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成立,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是成立的。

比如说确系情感破裂,如正在打离婚官司,实质长期分居,近期有家庭暴力行为并有警方介入等等可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

再比如说性生活过于奇特,比如说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正常性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像性虐待(表述不清楚,就是那种伴随着暴力的性行为)显然是不受此调节的。

知乎用户 狂徒 发表

根本就不应该提这个说法,也没这回事,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也不是任何法律问题,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美都没有这个法条。中国有那么一两例也是长期分居打离婚官司才有那么点可能,以中国几亿的离婚率,连你中一千万的概率都比不上,本身没有任何讨论价值。

知乎用户 木狐白衣 发表

写论文自己写行吗?

从法理上讲,强奸就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不看双方关系、不看手段的暴力程度。

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自主的范围包括: 时间、地点、人物、方式……

在《刑法》条文中,强奸罪有一个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的构成要件,其实不重要。

昏醉强奸也是强奸,暴力强奸也是强奸。

基于此,

只要女方不愿意,你强行,那就是强奸。

此外,性行为的定义在我国采取 “插入说” 偏多,“接触说”“暴露说”都是少数观点。

也就是说,女方不愿意,你强行进入,那就是强奸。


婚内强奸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很难定罪。

性犯罪和婚姻家庭犯罪本来就是刑法的深水区,两个一结合,更完蛋。

1、男方用小皮鞭抽打女方,强迫女方放弃反抗。事后女方报警,男方称是情趣游戏。

2、女方同意,但要求男方戴套,男方拒绝并强行发生。

3、女方同意男方向自己投放麻醉药品致自己陷入昏睡,男方与之发生关系。

4、女方和男方玩 “假面 cos” 游戏,男方趁机让自己孪生弟弟顶替自己。

以上都是强奸。

但是实务中往往办不了。

强奸除了抓现行和女方刻意保留证据之外,基本没法办。

洗个澡,证据没了。

就算有证据,一看夫妻关系,小俩口闹着玩儿呢,回去呆着去。

知乎用户 404 诺尔特福德 发表

属于。

首先明面上没有 “婚内强奸” 这个概念。都叫“强奸”

核心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无所谓婚内婚外,同时法律也没有约定或排除强奸实施者与强奸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所以婚姻存续期内判丈夫强奸妻子是有的。

所谓 “婚内强奸” 算是热门概念冷门判决。

就是大家都知道,但是判的很少。

一般在已经达成离婚意向且分居之后但没有履行离婚手续时才会判。

另外这个概念在离婚诉讼中都快被不着调的女方律师用烂了

法院对此也比较慎重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个人建议婚内盗窃、婚内抢劫、婚内诈骗等相关罪名尽快落实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强烈支持!

这样围脖女生有很大操作空间了。

强健无限防卫,可杀人。

之前就看到围脖上专门找无父无母的男生结婚,想等他死了拿保险和遗产,然后找个美娇男。

现在靠着这条法律!

只要找到无父无母男!

结婚后做过一晚,拿下证据后!

直接把男的一杀,说他强健,无罪释放拿遗产

岂不妙哉?

开个玩笑,我只希望女性的权利越来越大,我想看血流成河!

反正砸不到我头上,哈哈哈

知乎用户 理昂​ 发表

明面上属于。

但在真正判的时候,难以取证,甚至是无法取证。

比如他把你强奸了之后,一般取证就很容易吗?就查看你的体内有没有他的液体,身上有没有伤痕,只要有,基本上就是强奸了。

可是,如果是夫妻之间你的体内有他的液体,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至于伤痕什么的,他可以说,这是你们之间的情趣啊,你怎么反驳?

所以这就是一个闭环。

他就算是强奸你了,可是你拿不出他强奸你的证据。

因为在实际的罪行判定之中是需要符合逻辑的。

夫妻之间做爱,用什么逻辑来判定他是强奸你?

但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况,你们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他和你做了爱,你是可以告他婚内强奸的。

那就是在离婚冷静期的时候。

因为根据逻辑来讲,都已经申请离婚了,女方为什么还要和男的做爱,肯定就是男的强奸了。

如果觉得以上我说的很离谱的话,可以去自己查资料看看我说的对是不对

知乎用户 九州方圆 发表

结婚离婚致富只能算作普通的合法获利了,如果还能加上个强奸就更棒了,利益更大。

知乎用户 三石法子 发表

属于强奸。

知乎用户 段俊霞 发表

未婚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性关系不是婚姻的决定要素,婚内强奸属于双方有一方不情愿状态下被迫发生性关系,属于暴力行为。

“婚内强奸” 严重情况下、证据充足,就是强奸;大多在感情遮掩下,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感情出现问题,或者家庭暴力的一种,刑罚都低于强奸罪。

以前判过类似案件,在离婚期间女方不情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伴生暴力行为,证据充足,起诉法院,被判强奸。

《民法典》出版之前的案例,应该在十年之前,有兴趣的自己搜索,也就是说这是个老问题不是新问题。

这种判决和观点认同,也适用于《民法典》婚姻相关规定,这块可讨论余地不大。

知乎用户 edward liu​ 发表

怎么婚内也想诬告?

知乎用户 光速流浪者 发表

知乎用户 光与影的平衡 发表

属于强奸。

只是目前国内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有一定条件,必须是有男方家暴或者双方处于离婚期内。

知乎用户 水去花开 发表

我们都知道在分居和正在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强行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婚内强奸。

可是,在同样的状态下,把配偶杀了,当然,不要亲自动手,可以找老父亲干掉对方一家。然后顺利继承遗产的同时还有权利出家属谅解书,还可以期待一个西政的法官来判个死缓。

结论就是: 法律认为一个已经丧失婚内性行为权力的人,仍然会很乐意把财产给配偶继承,即使这位配偶的父母杀了自己全家。

换句话说,同居时候强奸配偶,分居时候找人杀掉配偶,都是可以受婚姻相关法律保护的。

结尼玛的婚啊?

知乎用户 法意科技 发表

任何一个女性都有权利拒绝和任何人发生关系,就算是配偶也是。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 “性暴力” 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内,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可见,丈夫并没有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外。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性关系的发生是否出于自身意愿,判定较为困难,强奸行为也难以取证,所以只有在夫妻关系 “非正常化” 期间,例如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强奸罪。

知乎用户 天舞 发表

文中涉及内容都不是强奸。

关于婚内强奸,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发生了破裂,两个人处于分居或者说冷静期间,男性对女性产生性的需求,并且强迫了对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会定为婚内强奸,跟离不离婚没有什么关系。

如果说一个女生被男的强奸以后,女生发现这个男的在某方面还挺不错,默认了。并表示,继续愿意和这个男的来往甚至再次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之下,强奸的那一次是不会被定性为强奸的。

知乎用户 院长​ 发表

念经没有用,还是得看实践。

实践中怎么判断暴力与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呢?两口子有没有可能是家暴后睡了?但家暴和强奸完全是两个量级的罪行。

婚姻内又该怎么判断违背妇女意志呢,有一个观点是女生没说 ok 就是 no,但是这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但在家庭里面没办法分的这么清,你老公婚前买的房你不打招呼去住几天不算强闯民宅非法占有吧?

有配偶这层关系在,双方是有帮扶与照顾的义务的,那么问题来了性作为基本生理需求男性意志和妇女意志是不是应该同等待遇呢?

之前看过一个案例,是为了买房假结婚后发生了这种事情,最后是支持强奸的,因为双方没有一天同居过,而男方明知双方事实上不存在情感与婚姻依旧去做了。但是更多案例中认定为婚内性需求是人的动物本能与基本需求,夫妻双方有配合的义务,且婚内强迫性行为不带有极端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并不支持公诉。

很多人说离婚冷静期内可以支持,但是我想除非分居两地丈夫带着棍棒绳子杀气腾腾破门而入兽性大发这种情况,如果住在一起但是分房睡的两个人依旧存在取证问题(丈夫说我们和好吧,妻子假装同意,事后倒打一耙勒索财产或报复这种情况怎么除外)

同时问题又来了,如果名义上没结婚但是同居很久(事实婚姻),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怎么判断?

民法处理家务事尚且一头乱麻,用象征着公权力的刑法去处理就显得更为荒谬。

知乎用户 haolin he 发表

那女生如果想要杀谁,只要跟他结婚就行了… 到时候一个正当防卫就解决问题了

这是不是漏洞有点大?

我想,认定这种情节需要的证据应该是很严格的吧?

知乎用户 秃头海叔 发表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并没有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 其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一直有争议。

通说的观点认为,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存在, 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 (同居义务), 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不过, 这种观点是值得推敲的, 因为有婚姻关系存在就推定妻子有为性行为的概括同意并不随时都是妥当的。通说的观点为不少国家的立法所遵循, 例如瑞士、奥地利、德国的刑法明确否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还有的人认为,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 通常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 但在实质上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场合, 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实质侵害的, 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承认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不管婚姻状况是好是坏, 丈夫伙同他人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 根据强奸实行者的意思, 强迫妻子同他人发生性关系, 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日本判例上就有丈夫与友人一起轮奸妻子而构成强奸罪的案件。

笔者认为, 纯粹从理论上讲, 似乎肯定丈夫可能强奸妻子, 从而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更为合理。一方面, 为了尊重女性的人身权利, 不能容许丈夫强迫妻子性交, 本罪所要保护的妇女性的自决权当然包括决定不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内容。如在英国法中, 虽然从很早的时候在普通法中就不认定丈夫可以构成对其妻子的强奸, 但现在的判例对此作了肯定的结论。另一方面, 认为有婚姻关系, 妻子就有概括的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同意的观点, 带有明显的假想成分, 并不可取。

知乎用户 夏天的雨​ 发表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判断,难的是男的要是处于弱势被强,那能和女性被强一样判吗?

知乎用户 小木屋里的大叔 发表

中国人应该制定法律法规,凡是婚内被告强奸的法院及派出所马上办理离婚手续!立即生效!另外:夫妻双方各罚款一万至五万元!这样的结果会如何呢?请大家评论!

知乎用户 天狼星 发表

妻子要跟丈夫同床,丈夫不愿意,妻子各种威胁算强奸吗?

知乎用户 秀如 发表

一句话,“违背妇女意志”

这种事情,只有人家乐意,至少同意,才是合法的。

当然了,夫妻关系目前从实践上,有强奸的情况,但是没有追究过所谓 “卖淫”。

钱款也一样。如果不是共同财产,私自转移,也是犯法的。

老婆只是一种关系,不代表人身已经完全归老公所有。

像刘安那样对刘备请客,更不允许。

知乎用户 王嵬​ 发表

不抬杠,好像真算,不过不好取证,也不是你说是强奸就是强奸的。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是算的~

知乎用户 孟思甜​ 发表

所以三观合很重要。

女人不是财产,所以未经女人允许的性行为属婚内强奸。

知乎用户 电灯泡 发表

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有婚内强奸这个说法。

结婚即是公开声明自己拥有交配的权利也有交配的义务,对方行使权利的时候你不能完全拒绝自己的义务。假如这个过程造成了身体伤害,也应该是家暴、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是强奸。

而且如果有婚内强奸,必然也应该有婚内猥亵,婚内性骚扰以及婚内故意不行房等诸多罪名。如果一个人去法院控告自己的合法配偶对自己实施性骚扰,法院要立案吗?

如果是离婚打官司期间,那就另当别论。

知乎用户 云山外 发表

不知道现在算不算,但曾经不算,接着又算,后来又听说不算了。

可以确定,婚内强奸这个事情反复横跳过多次。

知乎用户 法老王 - 法律顾问​ 发表

首先,思考婚姻必然包括性行为吗?旧时的婚姻和性一样都是男人和家族的附属品,女子的婚姻毫无自由可言,往往会成为家族谋求发展的工具或成为父亲和家族颜面的牺牲品。随着思想的解放,文明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高,现代社会赋予了婚姻和性新的含义。

另一方面,妻子面对丈夫的性请求时,尽管心里不愿,但考虑到妻子存在性处置权妥协或让步的情况:如妻子可能看丈夫难受,不忍心;可能吊吊丈夫的胃,故作不愿;可能只是一时赌气;可能一时没感觉,随着丈夫的挑逗,化被动为主动;可能性冷淡,心虽不愿,丈夫用强,但本能应付;丈夫用强后,获得妻子原谅等等。类似这些一般性的婚内强奸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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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言暗 发表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通过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就是强奸

这个条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别管结没结婚,只要能拿出证据,符合条例,就是强奸


排除就是坏的情况,如果闹到必须强迫才能上床的地步,不如离了

知乎用户 岳照眠 发表

这问题底下回答逻辑谬误虽然很多,不过我可以逐个击破,问题不大。

观点一: 婚内强奸如果属于强奸,那么女方可以无条件免责杀人。

这条谬误点有两条。

第一,他在预设一个不可能来论证婚内强奸不算强奸,这属于胡搅蛮缠。女的真的能反杀成功吗?这个预设根本不成立。实际上强奸无论是发生在哪里,反杀概率不会超过 5%,否则就不会发生强奸,恰恰是因为基本上不会反杀成功,女性威慑力低所以强奸才会发生。

第二,这答案逻辑最扯的就是,**如果照你这个逻辑推演,不是夫妻俩,任何一个女人难道就不能在啪啪的时候无罪杀了男方吗?**照这样说男人只要做爱就会被反杀,我们应该保护男性生命安全,用最硬的材料给男性造贞操锁! 哈哈,更加可笑了。

观点二: 如果婚内强奸算强奸,那么女方婚内拿丈夫钱算不算婚内盗窃。

这更纯纯扯淡,**女方无法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拿到丈夫的钱。**工资打你工资卡上,你工资卡里的钱被你老婆取走只有两种可能。第一,你告诉了她银行卡密码默许了她取钱。第二,你主动转给她的钱。被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拿,何谈偷盗?

观点三: 女方婚内管男方要钱算敲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你老婆管你「要钱」,是否伴随着「恐吓、威胁或要挟」,她有什么本事做到这一点?**她是张伟丽还是 Rose Ramajunas?拿过金腰带?能一拳干碎你眼镜?

在一对一条件下,女方开口管男方要钱的时候,男方可以随时拒绝。但强奸,「强」就代表了体弱的一方无法拒绝。二者不可同类而语。

知乎用户 河北邯郸武朝律师 发表

突然想起来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个追查冯远征家庭暴力的人,自己录像中提到,“我认为婚内强奸就是一种监守自盗!”
我一直将婚内强奸理解为一种家庭暴力,婚内老夫妻发生点强迫性关系不能轻易认定为强奸,但是如果严格单纯在法律上讲,强奸并没有区分婚内还是婚外。只要是违背妇女意识,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应当属于强奸。

有个问题,婚内如果能够认定强奸的话,那么妻子同居的义务还存在吗,夫妻之间是有同居的义务的,这张结婚证是对于婚内男性最大的保护,男性即便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在实践中也实在难以认定。有一种情况可以认定,就是夫妻之间发生了离婚纠纷,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关系,分居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关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

婚内如果可以轻易认定强奸,那么女性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就容易导致女性借着正当防卫的机会杀掉自己的丈夫,导致防卫行为扩大化,我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女性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而,女方提出的辩解观点实际就是男方要强奸自己,自己使用刀具杀害了男性,但是该婚姻关系是稳定的,并没有出现离婚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进行中,所以最终法院对女性还还是判决了较重的量刑。如果说婚内强奸被普遍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给男性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性。

强奸罪是在私密场合发生的,而且在实践中往往靠笔录定案,是否违背妇女意识非常难以认定,比如我现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零暴力强奸案,比如年轻男女在交往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两人刚发生完关系,女性就告男性强奸,而男性在笔录里提到了半推半就等词汇,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为强奸成立,由于强奸罪是重罪,三年起刑,对男方的刑期压力极大。

试想一下,如果婚内强奸可以轻易认定,那么私密场合当中夫妻的基本义务也就难以保障,恐怕男性始终处于惶恐状态,男方只要与女方吵完架,女方就告自己强奸,而笔录出问题则认定强奸,那么又有几个男性是安全的,我认为结婚证实际上是对男性极大的保护,给了男方婚内性自由,也给了人类繁衍的合法根据,这就是婚姻的意义,如果一个女人到公安局告一个男人强奸自己,男人就可以自豪的说明,这是我的结婚证,这女人是我老婆,相信公安机关也基本不会干预家事的。

恐怕现实中也极少会有妻子动不动就拿控告强奸去威胁男性。如果是这样,恐怕重大家庭会显现分裂的危机,也可能造成社会动荡。

知乎用户 明月狂​ 发表

谜底就在谜面儿上啊,这还问啥啊?

知乎用户 滑稽果 发表

首先明确三个问题

①:男女双方酒后无意识情况下发生关系能否判男方为强歼罪

答:以司法实践看,极大可能判强歼

②:上述情况下,女方不报警能否避免男方判强歼罪?

答:不能避免,强歼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

③:上述情况下,女方清醒后认可男方行为,能否避免男方判强歼罪?

答:不能避免,这属于事后承诺


总结:男女双方无意识下发生星行为的情况,法院几乎必判男方强歼,且女方不论是谅解男方还是不报警都不能使男方免于定罪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条司法解释将强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正常夫妻会发生什么?

案例一:

李四 小红夫妻二人喝酒后发生关系,事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小红一气之下将丈夫以强奸告上法庭,参考上述案例,此案中李四极大可能判强歼罪

案例二:

李四 小红夫妻二人喝酒后发生关系,仇家王五得知此事,遂将李四以强奸告上法庭,参考上述案例,此案中李四极大可能判强歼罪


荒唐吗?荒唐就对了,这么荒唐的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

知乎用户 脚趾头绝技 发表

婚姻有义务和责任,很多事都是义务,很多事是责任。

不愿意可以离婚。

如果一面之词就算强奸。

那么,取消婚姻制度得了。

知乎用户 叶商秋​ 发表

我想问的是,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经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乎用户 ddku 发表

谁主张谁举证,那就得在自己家先上摄像头,提前准备证据,还要防止被对方套路获得非法证据,平时不要动手动脚,因为很难界定是恩爱还是虐待,摄像头带录音最好,一定要遵从对方意愿,办事前应再三征得对方同意,并进行声明,结束后要再次确认对方没有不满情绪。能不说话就不说话,能不发出声音就不发出声音。不仅仅自己做到,要求对方也要做到。当然最好还是有纸质签字材料才好。每次签字,不怕他反悔

知乎用户 锻神锋 发表

说明婚姻发生性关系,就是属于强奸,只要女性认为你是强奸那就是强奸。

知乎用户 辽东总兵​ 发表

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命题,更是道德命题,也是哲学命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无论是刑法法条还是司法解释,强奸罪就没有触及夫妻这个话题,司法解释中有大量关于未成末人的保护,也可以从侧面作证,法律关于性自主权的保护是核心,未成末人的自主能力弱因而更需要保护。夫妻之间固然是互敬互爱,相互扶持过完一生,但是骨子里是为了繁衍后代,所以性的话题就避免不了。猴群里没有强奸概念,也没有一夫一妻的束缚,因此也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无休止的讨论。但是人类文明了,为了防止因为性资源互相残杀或者严重扰乱伦理,发明了夫妻的概念,实质上就是在规则上给了夫妻之间的性自主权,是双向的。夫妻关系一旦成立就表明了在性的方面接受对方,怎么折腾都是自己的事了,正常行为或许也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演绎,因此情感事实、法律事实很难搞清。

所以,只有在夫妻关系破裂时,才可能打破这种不清,才能引入强奸的评价体系。古代社会比较野蛮,女子为财产,只有一纸正式的契约才能剥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在社会进步了,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前,如果长时间分居、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尚在手续办理期间,亦或者压根就没有夫妻之实,有内部君子协定,再发生强奸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此种情况有判例。法律的本意是想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性自主权的认定受到干扰和限制,只有妻子在主观上强烈反对,客观上存在否定婚姻关系的实际举措,法律介入才更为适宜,如此也更能够保护大多数夫妻的婚姻自由。

所以,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应该互相理解对方的需求,不要往犯罪的方向去想,如果想法特别强烈,还不被对方理解,只能赶紧结束这段婚姻吧,非诚勿扰里葛大爷说的很有道理!

知乎用户 57 神针 发表

无论法理上或者是现实里算不算,我个人一点微小的建议: 算。

不仅要算强奸,还要从重从严,直接顶格处理。并且建议只需要女性受害人单方面起诉就能提起公诉。

为了充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力不受侵害,也应该顺势完善整个婚姻过程中对女性权力的保护。

婚前男性不得在未经女性允许的情况下搭讪 / 聊天,如果有类似情况建议刑事拘留,如果多次犯罪建议判刑。

婚姻中应保障女性的财产权,结婚后男方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自动归位女性所有。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如果女性不要求彩礼男方可以不出彩礼。但是考虑到女性因为生育等原因,建议男性结婚前至少支付当地平均月工资的 60 倍(即 5 年 60 个月)用以补偿女性生育后的失业风险。女方在家庭中的一切劳动都要按照行业内最高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可以同时兼任多个职务并且要求多份薪酬。如果男方不支付,建议劳动监察大队上门处理。

婚姻中应保障女性各项权力,未经女性允许就私自动用女方财产建议按盗窃罪或抢劫罪顶格处理,侵犯女性人身安全建议强奸罪 / 故意伤害罪顶格处理。不得保释,不得缓刑。

婚姻后保障女性独立生活,建议扣除男方每月收入的一半给女方,直至扣满 3 年或 36 个自然月。帮助女方重新开始生活。不得拖延女性独立费用,如果拖延建议法院强制执行。女性在独立生活中,考虑到各种风险,企业招聘女员工后应当支付同岗位至少 2 倍的薪酬并且安排至多一半的工作量,以缓解女性扶养孩子带来的各种困难。如果离婚时女性没有承担扶养义务,同样可以享受相同待遇。

我相信,如果坚决贯彻以上措施,一定能完美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各项权力。

知乎用户 早睡不早起​ 发表

婚内用暴力手段胁迫性行为可以以家暴的理由报警,而不应该定义为强奸。否则这婚结来何用?老婆不让我上床睡觉我就真的只能睡沙发,这 tm 就是奴隶没当够才会去结婚。

知乎用户 初一一​ 发表

如果婚内强 j 能成功立法,我希望老公们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

而不用再用大姨妈和加班做借口,可以勇敢地和老婆说不。

知乎用户 猎晏焱 发表

不属于。

如果属于就会遇到另外一个问题,女方遇到丈夫强迫,能否杀夫进行自卫?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999 发表

从司法实践来说,很难判定。

和家暴问题,警察处理起来束手束脚类似,婚内强奸更困难。

取证困难是一方面,因为很多间接证据都不能用,因为夫妻就是正当合法的居住在一起的。

另一困难是,事实上很多人,把警察当成威胁另一半的 “助手”,也就是报警吓唬吓唬:对方道歉,两人和好,感谢警察,是走这个路子的。

但是,强奸一旦公权力介入,就不能单方撤销了。那时候,女方又会变脸,情况变成人家夫妻好好的,警察非要说男方强奸。

这不搞笑呢?

知乎用户 Helena​ 发表

婚内强奸属于强奸。

强奸罪没有婚内还是婚外这个限制。

婚内强奸不是一个定义上有争论的事情。

争论点在实务中,在于取证上。

刑法是无罪推论的,需要证据确凿。

证据不充分,那就是无罪的。

有的答主说冷静期或者起诉了,就算强奸。

这也不一定。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如果两个人婚姻正常,男方要求女方 xx,女方清晰且明确的拒绝了。男方一棍子把女方打晕然后强奸。正好有视频完整的记录这个过程,那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知乎用户 云起​ 发表

属于。

但是这个举证困难,取证也困难,除非当场反抗或者留下影像资料等,否者极难成立的。

知乎用户 Trind 发表

我听说…… 还有人喜欢这调调的。

知乎用户 并州达人 发表

算,只要违背意愿发生的性行为都算强奸。

但是实践中很难对婚内强奸这一单一行为取证,谁知道这是不是两口子拌嘴而已。

所以常见的(不一定在国内常见)的婚内强奸并且被法律制裁一般属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和家庭暴力,人身伤害等罪名一起判罚。毕竟,如果不伴随严重的暴力伤害以及威胁的话,一方拼死抵抗的情况下,另一方想要强行发生性行为其实很难的。一般都是通过暴力伤害,然后威胁如果不让发生性行为就进一步伤害之后,被强奸方因为恐惧不得不停止反抗。所以这个时候,证据不止有体液,还有被害人身上的伤痕,暴力痕迹证明了强迫,体液证明了发生过性行为,二者结合证明了婚内强奸。当然,不排除有时候部分暴力行为就是不会留下痕迹,或者有的时候强奸者只要语言威胁就已经足够导致被害者不敢反抗。

第二种,双方虽然在法律上还是夫妻,但是因为各种关系,比如正在诉讼离婚流程内,所以一方被人身保护令保护,另一方不应该出现在被保护方的一定距离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护方身上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但是只要有另一方和被保护方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也是可以认为这算是婚内强奸的。毕竟,法律意义上你都不应该出现在被保护方一定范围内,结果却能找出你和被保护方发生性行为的证据,那认为这是强奸也是有理可依的。

除此之外。日常夫妻吵架,吵着吵着一方报警说对方强奸自己,大部分情况下确实不好取证证明这是婚内强奸,而不是真的夫妻吵架。当然这可能并不妨碍很多国家的警察先把可能的施暴者拷走,然后再让你缴纳高额的保释金把人放出来。

知乎用户 曾经的机械狗​ 发表

如果算。

一方拒绝

另一方怎么办?

嫖?犯法了!

出轨?拍下证据少分家产!

知乎用户 数一数二 发表

中国的婚姻就是女方合法抢男方钱的。

其它毛用没有!

知乎用户 相当猫猫的猪猪 发表

从传统的婚姻观念是不算的,现在的婚姻观念是算的。曾经禁止强奸是要保护妇女的贞洁,现在禁止强奸是保护妇女的个人意愿不受侵犯。

曾经和女人发生性关系是男性的权力,强奸罪保护的是这份权力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曾经哪怕女性自愿,但对方不是有资格取走自己贞洁的丈夫,也是按强奸罪处罚的。

男女平等后,女性拿回了和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力,女性有权力自由选择自己的性交对象,强奸罪保护的是这份权力不受侵犯,也就是说现在哪怕结婚了,但女性依旧有权利拒绝和丈夫发生性关系,甚至有权和其他男性发生关系,因为女性的贞洁不再属于男性。

所以明白了吗,法律现在保护的是女性的贞洁,还是女性自由的意愿,决定了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

知乎用户 咕噜咕噜 发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看来,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夫妻身份做出额外的解释,可以推定,婚内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奸妻子(或丈夫)也是强奸(强制猥亵)。

对于无夫妻关系的人来说,我们一般默认其一方是不同意的,除非其表示为 “同意”,否则即视为不同意。

但对于合法夫妻,应该推定其互相之间是同意的。但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不同意,我认为应该视为强奸或强制猥亵。

因夫妻关系的特殊亲密性,这个证据应该非常的明确,必须有极高可信度才可。

但是,中国好像还没有典型的婚内强奸判例。

不过这也说明不了什么。

很多法律发生了也不用。

知乎用户 海大叔​ 发表

算!天天被强收公粮,是对身心的巨大折磨。

知乎用户 赫鲁晓夫 发表

司法层面不是啥问题,难点是如何举证当时确实是违背妇女意愿

知乎用户 王晓白 发表

探讨这个文体,首先应该逃离强奸到底是个什么性质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贞洁权,针对已婚妇女的强奸是侵犯特定对象(妇女丈夫)的贞洁权;针对未婚妇女的强奸是针对妇女未来丈夫的贞洁权,侵犯的是不特定对象,应当相比前者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

换而言之,妇女的贞洁权并不属于妇女,而属于妇女的丈夫,婚内强奸就会出现我侵犯我自己的奇怪结论

所以,除了已经离婚但离婚尚未生效期间发生的婚内强奸,都不应该被视为侵犯了法益。

(古典看法

知乎用户 土拨鼠恶霸​ 发表

正常婚姻适用这个很离谱,但有些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或者对出于家庭暴力下的妇女就很有意义。

但说真的,哪怕是这种,她们其实也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很多事情其实还是看他们自己

知乎用户 左一 发表

新的诈骗套路?骗婚骗钱还不够,还要把人送进去?

知乎用户 中石​ 发表

先看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对于 “婚内强奸” 来说,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刑法》上没有 “婚内强奸” 的规定,所谓 “婚内强奸” 的说法,并不规范。

回到问题的本愿,是婚姻问题。

两个人既然结婚了,必然是向对方让渡了一定的性权利,同时也是实现自己性权利。

如果没有双方共同才能完成的性活动,这种婚姻当然就有很大的问题。

婚姻期间的性行为,是人类繁衍的必要条件,是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性行为当然是双方愿意的,即使某方有一定的不情愿,在另一方强烈要求下,发生了性行为。我们也不能轻易的将这种行为上升到刑法层面来考虑。

如果只要一方不情愿,另一方强行发生了,就触犯刑法的话。

我们的婚姻制度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这个秩序将会瓦解。

动不动就以刑法来处罚婚姻的另一方,付出的代价和社会成本极高。

至于婚姻中涉及到的暴力问题,可以考虑虐待、故意伤害等罪名,当然,也要考虑清洁。

司法实践中,认定 “婚内强奸” 为强奸的,只有婚姻状态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时候才能算是强奸。

所谓非正常状态,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离婚以后财产分割期间,这时候还同居在一起,一方有强奸的情节。

实际上,此时已经不是婚内了。


当然,到此为止,我们还停留在普通人的层面,没有进入犯罪世界。

如果止步于此,就太丢犯罪人的脸了。

至少有一种情况

甲男和乙女士夫妻,丙是甲的上司。

甲想升官,找到了丙。

丙说,可以啊,我看弟妹不错,你只要让我玩玩就可以。

甲向乙说了此事,乙不允。

甲特别想升官,丙特别想要乙。

甲、丙合谋,将乙迷晕,让丙得逞。

后,二人合谋实施了计划。

甲升了官,丙满足了兽欲。

两年后,事发。

此案中,甲、丙为共犯,甲完全是 “婚内强奸”。

知乎用户 吃饭记得喊我 发表

啥?意思是这个女人结婚了,那么她被歹人强奸,就不算强奸了吗?

这又是哪个半吊子专家的提议。

知乎用户 LilRacco 发表

我觉得根本没有婚内强奸这回事,因为这种东西没法定性。普通强奸案是什么标准?两个陌生人,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两个陌生人,如果根本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很容易得出是一方强奸另一方,但是你两个人都结婚了,你凭什么说对方是强奸你?就因为你那天心情不好不想要,对方坚持要,就算强奸了?那你心情好不好完全是你一面之词,这样的话每对夫妻都能告对方强奸了,这社会不乱了套了?

知乎用户 麦克白杀死睡眠了​ 发表

不属于。

按法益解释,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性的自主决定权,而一般来讲,只保护妇女不与丈夫以外的人性交的性的决定权,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此外,承认婚内强奸会导致司法运行产生更大的问题,例如大量婚内不和演变为强奸案件。

知乎用户 万熊战车 59 式 发表

算的,但有一定条件,要在夫妻双方已经因感情破裂而处于分居、事实离婚、正在离婚等状态,这种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可认定为强奸,国内有过相关判例。

知乎用户 f1yfish 发表

当然不属于,因为婚姻自由。

一一当然能证明非自由婚姻除外。

知乎用户 天空下​ 发表

严格来说,属于。

严格来说,男人也能被女人强奸。

而这种强奸,统称为交公粮。

知乎用户 王泽锋律师​ 发表

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也许会认为 “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可能是犯罪!” 这样的想法很危险。河北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内强奸案。

案情大致如下: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 年 4 月 30 日 13 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特殊时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其实,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非正常的婚姻状态下,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只有婚姻的形,而无没有婚姻的实,一张 结婚证书不应成为阻挠被告人成立强奸罪的当然理由,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是说妻子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被告人赵某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想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这种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人权。

王泽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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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无所事事的躺星人 发表

首先,这个东西,和回答里成堆跳脚的男性想的不一样

在正常情况下,你想要,你老婆不给,你老婆想告你强奸,这几乎不可能

就连大姨妈,月子期间,被强行啪啪啪,都很难成功报案

目前婚内强奸起诉的,基本都是离婚冷静期,男方还要强行啪啪啪的

知乎用户 仿徨的初学者​ 发表

在这个能自己强奸自己的时代,部分情况下 “婚内强奸” 构成强奸罪

但大部分下情况并不构成

知乎用户 局外者 发表

婚内强奸属于暴力不属于强奸,不然一旦判定强奸,哼哼,那就劝告大家不要结婚了因为到时候你同床共枕的另一半会不会想不开把你送进去进,另外就是我国没有强奸男性获刑的,但是女性有

知乎用户 勤劳的梦醒​ 发表

婚内” 只是定语,哈哈哈!

知乎用户 未霜寒 发表

因为女性是弱势捏

必须要好好的保护女性捏

男性 “婚内强奸” 配偶是违法的,女方分你一半财产离婚没有问题。

女性婚内不生孩子也没事,你强制女性生孩子也是违法的,属于强奸,告你坐牢还分你财产。

女性婚内打胎不需要你的同意,你不让她打胎你也是违法的,告你坐牢分你财产。

女性怀了其他男性的孩子你也不允许随意让其打胎,不让还是不尊重女性。

其实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

只要自由恋爱

别用婚姻来绑架自己就好了

婚内强奸也就算了,专业洗房的,专业分财产的,可以让你的家庭一夜之间变为贫困户。

好了

方法教你了

想不想做就看你自己了

知乎用户 寡人不怕疼​ 发表

现在 “违背女性意愿” 的衡量尺度挺大的,就很离谱。法律规定婚内女人有享受性生活的权利,男的不能不给;法律又规定,婚内女人不想进行性行为,男的不能强来,不然就是婚内强奸!

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在整个社会提倡无底线保障女性权益的情况下,只要女人说被侵害了,那个男性就会被舆论吃掉,即使最后发现没有证据,也是黄泥巴糊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了,参考央视朱军,职业生涯直接断送,人生直接蒙上阴影。

一方面是保障女性权益的从重处罚,一方面是出于不同目的的栽赃陷害,法律可以判决案件,却制止不了人心的猜疑。栽赃途径太容易,犯罪成本太低。

知乎用户 时光碎片​ 发表

婚内强奸会构成强奸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结婚后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对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在婚内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女方过性生活的,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内强奸,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虽然法律界一直有婚内强奸的概念,但是为什么有很多婚内强奸的行为无法被判犯罪呢?

首先,追溯渊源,这属于一种被传统观念裹挟的视角,因为我国自古以来有上千年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观念中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内,妻子就应当服从丈夫,因此性生活被视为夫妻义务之一。

虽然说长期敷衍或拒绝性生活有可能构成对配偶的冷暴力,但不管怎么说,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算对象是丈夫也不行,现行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必须履行的义务。

是否认为婚内强奸属于强奸罪在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态度和观点,但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中一般大多数情况都不把丈夫婚内强奸妻子视为犯罪但也没有百分之百认为婚内强奸就不是犯罪,法学界对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争议,一直是比较尴尬的问题。好在随着社会进步,女性地位提高,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明。

在这个问题上近几年有很多呼吁之声,要求重视对婚内强奸犯罪的重视,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判例开始给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等待离婚期间丈夫实施婚内强奸行为定罪,虽然仍然没有完全支持婚内强奸定罪,在量刑上也普遍较轻,但仍然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知乎用户 张小二 发表

好多人一想到强奸只会想到男性强奸女性,简直气冷抖啊,难道你们就不知道婚内女性逼迫男性必须交作业也是违背了个人意愿属于暴力逼迫性行为么?既然要有婚内强奸,女性逼迫也得算强奸,不然你谈个毛。s 求。

另外看到某人型有机材料降解器义愤填膺的发言,我就弄不懂婚内还有叛国是什么鬼东西,我都怀疑我还是个人么,简直太格格不入了我。我尝试着代入某人的思维简单的问些人的思维能问出来的问题:用金钱交换女性是不是买卖人口?给钱财的性交易算不算嫖娼?强迫个人必须呆着固定场所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因为是婚姻,就无视婚内的犯罪吧。

知乎用户 绿脑洞 发表

看人身依附关系,和家庭单位绑定深就一定不属于,和国家单位绑定深就可以看具体情况。

知乎用户 汉志驴 发表

“强奸”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 “强奸” 行为是有不重合的。所以纠结啥?所以 “婚内强奸” 在婚姻常态下的法律范畴内就不应该存在。至于“非常态下”,司法解释已经说的很明白了。

知乎用户 夜孤橙 发表

首先我们看 “奸” 这个字,排除奸诈或者其他负面词义,它是从三女奸转变的,这里的词义就是不正当性关系,而 “婚姻” 关系本身就是对夫妻性关系的道德和法律的支撑,强奸字面意思就是强行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以 “婚内强奸” 本质是病句,按照家暴来定义是最恰当的

知乎用户 酒逸铭 发表

对高亮这个提问有点兴趣

肯定不算敲诈,更不是底下评论说的卖淫

因为两人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就不存在交易和勒索,怎么可能算敲诈或卖淫?

知乎用户 一只大蝈蝈 发表

我发现很多人没有理解婚姻的法律本质。它是把 2 个自然人变成一个 “人” 的过程。你们共享收益共享风险。你会告你的右手 ql 你吗?在外人看来夫妻搞来搞去的矛盾真的可笑。

知乎用户 极恶都市​ 发表

不是说

饿狼架不住打滚的逼吗。。。。

除非动拳头 我不明白怎么。。。。内个了

而且还没有伤痕 如果有伤痕了 那也别走强奸了 让律师努努力 整个杀人未遂

直接

起飞!

知乎用户 上帝之手​ 发表

你都说出婚内强奸了,你说他属不属于强奸?无论你们是什么关系,只要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发生了关系,那就是强奸。前提是有证据啊,这个很很重要,如果这个女的你想跟他睡觉,他说了一句不愿意,那怎样?有强迫性行为算性关系,那都是强奸啊。

知乎用户 惟微 发表

没有强奸啊!对啊验得出伤,是的我们是打架了,但是打完和好了!和好了不就滚在一起了吗?但是滚着滚着我们一言不合又吵起来了,一边做一边吵…… 谁知道今天起来就说我强奸了呢?

知乎用户 一次您基地哦 发表

当然不属于。

你根本没办的证明强奸,因为你给你男人睡是婚姻的义务。

他要是暴力强迫你只能算家暴,不能算强奸。

有被判 “婚内强奸” 的案例,是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诉讼期,且已经分居一年多,男的把女的给强了。这种情况你代入⬇️自己,你符合么

知乎用户 聊城孟律师​​ 发表

婚内强奸也属于强奸,这个其实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跟老公分居,或者感情破裂,不愿意再发生性关系的女性。

当妻子强烈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如果老公仍然以武力或者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那么则属于强奸。

其实这个大家可以这样想,如果女性报警,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并且有反抗证据或者有被威胁的证据,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强奸。

知乎用户 快乐哈士奇 发表

当然属于强奸,同房前应该双方签字。

知乎用户 株宁哥哥​ 发表

法律上是。

但我觉得,真要讨论合理性,

更应该把男性也可以被抢奸写进法律!

知乎用户 心若冰清 发表

半推半就不算,

真的死活不同意,那就应该算了

知乎用户 东京八十万萝莉总教头 发表

要是属于强奸的话,马金莲想把王宝强送进去就太容易了

知乎用户 杰克沃尔夫 发表

如果真想求知,就不要在知乎上问了,现在的知乎不是 10 年前的知乎,知识帖非常少,臭鱼烂虾一堆一堆的。各类法学期刊,知网,裁判文书网(此类案件估计没有,涉及隐私问题)都有类似的或者接近的案例。即便是百度,在这个问题上的答案也要优于知乎。如果是来钓鱼的或者引战的,那就当我浪费了 5 分钟。

知乎用户 Kovenja 发表

我老婆是我们单位的财务,每次发工资,我还没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她就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工资数额发给我,跟我说 “到账后转我支付宝”。

这算不算婚内抢劫?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为了避免这个纠纷,我已经坚持三年不碰老婆了✊

知乎用户 俩孩爸 发表

存在银行里的钱,晚上银行说不上班不方便取,白天起码让我取吧,总不让我取钱,我偷偷的打开 ATM 的门,用自己的银行卡取了钱,算不算抢银行?

知乎用户 老司基​ 发表

“婚内强奸”,这个词就和 “灵活就业”、“恶意讨薪”、“恶意返乡”、“恶意自学” 一样可笑

知乎用户 zcwd 发表

属于

但是,同居状态下的婚内强奸很难证明。如果已经分居,强奸相对会好证明一点。

知乎用户 苍岩夜鹰 发表

凭良心说,这个不属于强奸!一般即使 “强奸”,也应该得到法律默许与谅解。但是也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还有,有时候夫妻吵架,正在互不相让之际,如果丈夫玩一点 “霸王硬上弓”,未必不是修复夫妻关系的最好方法。即便妻子嘴里喊着:不要不要!其实心里乐开了花!半推半就的,成就美事!你说这种 “强奸”,有啥不好呢?

知乎用户 Reinhardt​ 发表

看刑法的规定,并没有把婚姻情况排除在外,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婚姻内也存在强奸犯罪的可能性。

但问题是你如何取证?如何证明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两口子吵架拌嘴是常事儿。然后一方想要那个啥,另一方说你别碰我,然后另一方强行那个啥,然后啪啪啪…… 然后两个人心满意足,身心放松入睡。第二天,昨晚被动的那一方觉得不对劲。这种情况算强奸吗?

这只是婚内强奸的一个小例子。意思就是说,理论上婚姻内同样存在强奸,但难点在于取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婚内强奸犯罪的案例。

知乎用户 少说两句 发表

还是那句话

天底下最厉害的小偷都偷不走你半套房子

知乎用户 难以淡定的猫 发表

2020 年上半年,地点 浙江绍兴柯桥区。男主人公姓陈,老家西南地区,在绍兴买房成家立业,有俩孩子、老大初中老二小学,因为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出差。后来一次出差回来发现妻子出轨,事后该妻子设计做局、并报警告丈夫婚内强奸,于是该男子当场被刑拘,第二天听说该妻子被其母亲(亲妈)痛斥,影响孩子未来政审,未来学费生活费谁赚?

该妻子第三天跑去警局要撤案,当地公安表示这是暴力刑事,公诉案件,无法撤案。后面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总之男方没有任何应对措施。后检察院定性为强奸罪,量刑 3.5-4 年。

由于该男子老家西南地区,女方绍兴人,事后女方家属隐瞒该男方父母及其兄长,期间该案子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老家的人都不知道,全程也没有律师参与,完完全全被动。

知乎用户 alalei 发表

属于,但是很难确认。婚内强奸被认为是强奸是很有必要性的,一般人都能理解,不理解的也没必要说太多。

知乎用户 张宁 发表

知乎现在都是凭一腔热血答题的么?

婚内强奸的这个婚是法律上的婚姻,而不是事实上的婚姻。

比如妻子和丈夫分居两年了,正在打离婚官司,甚至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了,二审正在审理。

这个时候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这个时候他们法律上来讲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算强奸么?

再比如通过欺诈、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可撤销的。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么?

再或者男方谎称因为买房等原因与女方 “假结婚”,婚姻关系期间强行发生关系(这个董洁演的一个电视剧里有),是否算强奸呢?

一言以蔽之。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是不存在婚内强奸的。但是有瑕疵的婚姻关系里会存在婚内强奸。

想象一下,现在离婚率那么高,离婚过程一般又很漫长。假如在离婚期间男方可以随时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是不是太可怕了?

知乎用户 逼着改名属实离谱 发表

属于,但极其难以认定。

根据朋友的说法目前会被认定为婚内强奸只存在于夫妻实质分居或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

只要不在这个区间内大概率是不会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

所以现在舆论场上十有八九是自我认定的,大部分人都只是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并非真正了解过法律认定的问题。

同样的问题还有各种故意意外认定,所以舆论看看可以,但别当真。

知乎用户 山大王 发表

随便吧。

知乎用户 那谁​ 发表

普通人以为的婚内强奸:两人恩爱结婚,女方随时说强奸,男方随时被抓。

法律实务中的婚内强奸:

1、男女双方为了户口、征地赔偿等缘由假结婚,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

2、男女双方被包办、强迫等非自愿情况下结婚,无感情、无共同生活经历,甚至之前就不认识,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

3、男女双方本来是结婚,但婚后感情破裂、分居、离婚诉讼中,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

总结:没有亲密关系的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就是强奸,有结婚证也不好使。

知乎用户 周臻骅 发表

算。但认定标准比普通强奸严格多了。

知乎用户 王维诗里的红豆 发表

它就跟防卫过当一样,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说你防卫过当就防卫过当!

违背妇女意愿,就是强奸,所以判你强奸没话说。

但是你结婚了就代表合法,如果你不愿意,为什么结婚呢,你结婚了就代表你愿意,所以又不算强奸!

同一件事判决看原告被告谁给的钱多!

知乎用户 国晖律师事务所 发表

**【基本案情】**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 月 30 日 13 时许,赵某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赵某表示谅解。后赵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婚内强奸” 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并未进入庭审程序,未判决离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若认为构成犯罪,还可能破坏公序良俗,使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条款,致丈夫合法权利损害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从婚后夫妻间居住状况、夫妻感情等情况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也仅是有名无实,不能仅凭一纸结婚证书,丈夫就可随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王某已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评析意见】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 “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 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 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知乎用户 大悦雅园斧远邦 发表

属于强奸,但考虑到取证难度,可以近似认为 不属于强奸

知乎用户 董灿宁​ 发表

属于的。

不过下面需要区分两个问题,定性问题与证据问题。

一、定性

就定性而言,婚内强奸毫无疑问属于强奸。

一个行为构成强奸罪,通俗理解,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符合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具有实质违法性或者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违背了女方意志(具有犯罪故意)

一者,刑法第 236 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没有将婚姻关系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

因此,婚内强奸属于强奸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者,其他法律中也不存在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睡对方之权利,对方不得拒绝” 类似的表述。

因此,也不得认为 “婚内强奸” 属于权利行使行为,因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而且,婚内强奸既然使用 “强奸” 字样,便证明这一行为违背了女方意志,与非婚强奸行为造成了同样性质的伤害,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者,强奸的犯罪故意仅仅需要 “认识到违背女方的意志” 这一事实性认识即可,不需要 “女方说不就是是” 这类价值判断。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中女方表示了反对,就能(逻辑上)证明强奸的成立。

二、证据

在证据层面,婚内强奸较非婚内强奸是更加难以证明的。

因为,夫妻双方可以互相睡对方虽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也属于社会通行的看法,也是许多夫妻生活的实质,因此:

单纯发生过性行为不足以证明对方是强奸

换言之,基于夫妻的特殊关系,可以说双方会 “默认同意发生性关系”。

这就是证明的难点。

因此,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在正常婚姻关系内很难裁断对方构成强奸罪,而在婚姻关系不正常期间(比如分居,离婚诉讼),则可以裁断对方构成强奸罪。

因为处于正常婚姻关系中时,夫妻双方紧密生活在一起,也不时会发生性关系,若突然有一次性关系女方说是强奸,司法机关是很难取证的。

而在非正常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来就事实上分离,男方突然找过来要发生关系,便很容易留下更多证据,也多需要使用暴力,因而容易裁断。

知乎用户 水市水原​ 发表

那婚内抢劫

算不算抢劫?

知乎用户 宇宙无限 发表

首先要搞清楚婚内强奸的法律意义,这个婚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婚内,而是特殊意义上的婚内,即一个起诉离婚已经判决且没有生效(15 天的上诉期)的婚内。其次,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最高检有过司法解释的。这个婚内,如果丈夫强奸了妻子,属强奸,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三,一般婚姻内的强迫姓生活,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强奸,但是,严重者要按虐待家庭成员追究。

知乎用户 U235 发表

目前没算进去。

因为刑法没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知乎用户 莫要多言 发表

这应该是有争议的。已婚男女都有相应的婚姻义务,如扶养,忠诚等等,所以夫妻间的性生活也是如此,从这样的依据出发,强奸就不能成立。从夫妻互不隶属出发,妻子对其性的自决权有其独立价值,就可成立强奸。但是在我国实务中以后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有条件的,如在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诉讼一审出了判决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发生了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其他情况没有案例。

知乎用户 王子鸣 发表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知乎用户 看透成都 发表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就形成了合法的规定关系,夫妻双方就需要履行夫妻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中就包括夫妻生活,如果没有夫妻生活就容易造成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算强奸吗?

一、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算强奸吗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 236 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

知乎用户 孙雨辰 发表

婚内抢劫该杀吗?

知乎用户 李欣 发表

目前只有在长期分居,或者离婚冷静期内才算。或者有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一个个回答的什么玩意

知乎用户 咕咕咕 发表

婚内强奸,婚内盗窃,婚内抢劫,婚内诈骗,婚内勒索,不得了不得了,案子太多了

知乎用户 irons​ 发表

如果属于那还结个什么婚啊

咳咳开玩笑的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在破碎的边缘那确实属于

知乎用户 左湄 发表

强奸罪本来就对女性免责,所以婚内,妻子可以尽情的强奸丈夫。哈哈…… 就算属于强奸罪!

知乎用户 Mino 发表

以下观点源自罗翔的讲课, 本人认同并进行转述:

注意到,与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属于强奸

那么问题来了,老婆喝醉了老公与其发生关系,算强奸,是不是过于离谱了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实质性分居,才会判定婚内强奸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肯定算强奸。

男生没心情,女生硬上,告她强奸。

知乎用户 烈火青春 发表

左右是个强奸,结婚干嘛?

知乎用户 特地 · 负离子瓷砖​ 发表

专业的问题还得专业人的来答,我就不献丑了,免得贻笑大方了。

“婚内强奸” 属于不属于强奸这个法律问题,其实真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这个怎么取证?

知乎用户 一只神经病 发表

遇到了建议你还不如直接报家暴,说他拿针扎你,就跟容嬷嬷一样,出警速度说不定还能快点………

知乎用户 finger​ 发表

婚内强奸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已分居、已起诉离婚、已开始协商离婚等情况。

就是一方已经提出离婚了,还没办好手续的情况下,被对方强奸,适用婚内强奸条款。

知乎用户 硬通货的瓶盖儿 发表

不算,就是没有这个名词。

你给老婆花钱算不算嫖?

知乎用户 人类史上最坑​ 发表

个人观点,可以探讨,不接受喷。

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婚内强奸并不能一概视同为强奸罪。应当结合婚姻状态来进行判断。

在婚姻关系稳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可以成为丈夫构成强奸罪的阻却事由,单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这主要是夫妻之间缔结夫妻关系后,籍由夫妻关系产生了同居权,而同居权在性关系的表现之一就是满足配偶性需求的义务以及具有排他的、独占的忠贞的义务(不论是夫还是妻)。故婚内性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视为妻子对于性关系的发生具有同意的承诺。其次,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也并不一定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不论男女),如果不考虑婚姻关系这一前提就推定强奸罪的够罪,那么必然会引起丈夫的人人自危,随时都有被妻子变成强奸犯罪的阶下囚的可能。这明显会导致丈夫对妻子之间的时刻防范,收集证据实现自保,而这种情况明显不利于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存续。

但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强奸都不构成强奸罪。譬如丈夫伙同他人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强迫妻子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的。因为他人对妻子不具有同居义务,而丈夫的强迫行为构成了对强奸犯罪的直接帮助,故应当以强奸罪共同犯罪处。除此之外,夫妻关系实质破裂,譬如离婚诉讼期间、离婚判决生效期间、夫妻等级离婚冷静期期间等情况下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一是虽然丈夫和妻子具有同居权,但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从主体中排除,二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已不能再籍由同居权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有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uOB55B 发表

属于啥,比如 les 骗婚骗彩礼骗孩子法律就不管

知乎用户 rainle0 发表

给彩礼 算不算抢劫

知乎用户 雌鼠 发表

法理上婚内强奸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属于强奸;婚内强奸会不会定强奸罪则是司法政策的问题。

知乎用户 东北大佬贼 发表

只要不是处于离婚冷静期的或者长期分居打官司要离婚的,都不算强奸。

知乎用户 陈皮 发表

根据现行民法典,是的。

知乎用户 Youngpage 发表

个人不是法律专业,知道的比较模糊。

基于个人零散的学习的认知,个人认为属于强奸,但是存在难点、痛点。

难点在于取证难。首先婚姻的缔结是伴随一定义务的,结婚后完全不同房是不符合一般婚姻的普遍认知的。完全不同房也会被认为未履行结婚义务。其次,每对夫妻或多或少存在性癖好或情趣,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如果你们不是处于明显的情感不和或破裂状态(如长期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期间),你很难证明夫妻之间的意愿。特被是婚后不久,你告诉他人,我愿意嫁给他,但是我不愿和发发生性关系。那你是单纯的完全性冷淡,还是只是不愿意和丈夫发生关系但愿意与其他帅哥发生关系(东食西宿)?个人认为这是很违背普通人对一般婚姻的理解。更何况中国有句老话叫 “床头吵架床尾和”,如果这句话适用于多数夫妻,那么即便是情感不和状态,也同样会有不少人会将所谓“婚内强奸” 合理化其行为的。因此非特殊情况是很难行程一个闭环的证据链条。(听过罗翔老师讲过一个婚内强奸案例,但好像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生的)

痛点在于人的多变。是否违背个人意愿的强制性行为犯罪属于不告不受理罪名。如果你未及时收集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很难保证证言的可靠性。因为不少女性在于他人偷情被发现后会反诉对方强奸。虽然这多发于通奸与性服务的价格谈不拢的情况。但在利益相关下女性的个人意识是在改变的,因此当时的场景是否强迫了个人意愿也就更严证伪的。这也是狼来了的典型。虽然这可能只是少于的情况,但也确实压缩了广大女性的发生空间。就和女性任职就怀孕,婚假就辞职一样,是用个人利益在压缩女性整体的就业空间。

以上是鄙人个人主观的浅薄观点,希望对题主的问题思考有所帮助。

知乎用户 星辰大海​ 发表

当然属于强奸。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

不管任何状况下,只要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女性(注意这很重要,如果对象是男的只能算猥亵,离谱就)发生性行为,都算强奸。

我们这里说的必须具有普适性才可以,拿那种极端个例不能说明问题。

法律是底线,我们平时都是用道德约束自己,我相信大部分男性包括我在内,如果老婆今天说不愿意,即使你很兴奋也不会强迫老婆吧。自己可能会生气,会难受,也许会撸一发,但不会干违背老婆意愿的这种事吧。

而且如果两人之间没有问题,老婆即使心情不好,身体不舒服,即使被强行深入交流,老婆也不会把这事捅到派出所去吧?

那么显而易见,能把这事捅到派出所去,本身就证明了两人之间已经出现了问题,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据我所知一般不会愿意发生这种事吧?如果有,要么双方都愿意打个分手炮,这种不会捅到派出所,要么女的想打个分手炮,但如果男的不愿意这炮估计很难打起来,如果是男方想打而女方不想打,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发生国内强奸,法律大部分情况下保护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女性权益。

知乎用户 醇露仁 发表

正经回答是

属于,但实际基本没有可操作性,至少在我国几乎不会认定婚内发生的带有强制情节的性行为为强奸。

其原因就是,强奸可以无限防卫,如果这样妻子甚至可以将丈夫杀死并被当做正当防卫。而且还将成为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者,这样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知乎用户 服软 发表

当然不算。

领证了。

又给了彩礼。

怎么,老实人好欺负?

知乎用户 917​ 发表

觉得自己丈夫强奸自己的女人,也配结婚?不喜欢还要结婚,什么渣女啊。

知乎用户 闪点 发表

如果算的话就不用结婚了

俩人睡完,女方说自己被强奸了你能怎样?

知乎用户 夜袭寡妇村​ 发表

那岂不是很刺激????

知乎用户 天方第一夜 发表

谢邀。

婚内杀人算杀人吗?

婚内打人算打人吗?

婚内贩毒算贩毒吗?

婚内叛国算叛国吗?

如果算,婚内强奸凭什么不算强奸?

是谁给了婚姻这么大的权力?能够当免罪金牌来用?

强奸是行为罪,只要你的行为符合强奸这条法律的定义,就可以定罪,跟你婚内婚外有什么关系?

只是可能在寻找证据方面,会比较麻烦一点,在婚内要判定强奸罪的话,就必须要有比普通强奸罪更加确凿的证据,更加苛刻的前提条件。

我说了,婚姻不能作为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是比较难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比如往往对妇女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只是按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定强奸罪,但国内还是有成功判决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案例的。

依规定,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要认定丈夫对妻子构成了构成强奸,要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

2、出于报复、贪图钱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调皮]

所以,如果感情破裂的夫妻,有能力还是分开居住比较好。

(一开始举的例子有夸张成分,但不影响主体意思,再举一个非典型的例子,是受下面回答的同学启发的,如果要讲究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对等,男性可以在婚姻关系中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女性要求男性积极交公粮,但男性无能,所以女性使用药用手段,最终导致男性像西门庆一样精尽人亡,是不是可以免责?

相信我,要这么玩的话,男性比较吃亏……)

知乎用户 南斋孤云 发表

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婚内强奸” 还不构成犯罪。从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是如此。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 (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我国现行刑法将罪 “罪刑法定”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定罪处罚。
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要做 “依法定罪”、“疑罪从无”。“婚内强奸” 这样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婚内强奸” 涉及的人员不多,也没有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纯粹是 “家庭内部矛盾”。就算违背一方意志啪啪啪,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比如啪死了啪残了之类,但在这种结果发生之前,这种行为不能说算是具备社会危害性的。
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的 “婚内强奸” 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除了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之外,强奸罪还必须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问题来了,如何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女性对于性行为是不是真实意愿呢? 换句话说,两口子之间哪一发是自愿的,哪一发是不自愿的,这个法官没法判断。
如果单凭妇女的陈述作为法官判断标准,不知道会有多少不洗碗的老爷们被告上法庭,这对婚姻的整体稳定性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另外也有学界指出,婚内的性行为都被推定为是自愿的,是一种被害人承诺,也就是说,女性在结婚时就已经将自己的性权利让渡给了对方,对方啪你不但不能叫强奸,而是对方在行使性权利。
综上,“婚内强奸”行为并没有在刑法的法条中规定,如果定罪,不符合刑法中的 “罪刑法定” 原则和人权保护。同时,“婚内”行为虽然具有侵犯女性性羞耻心理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立法状况下,应按照无罪处理。
最后,“婚内强奸” 也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知乎用户 鑫嶤​ 发表

这是法学界的真空地带。

说构成有构成的理由,说不构成有不构成的理由。

很少见有婚内强奸被起诉的,除非两个人已经在闹离婚,男人违背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会被指控为强奸罪。

如果从阶层论,该当性和违法性都没问题的吧。但是因为有该行为的是丈夫,为维护夫妻关系和社会家庭的和睦稳定性,不宜认定其为刑法上的有责性。

如果判决丈夫和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社会影响很大,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良性发展。

本来结婚率就很低了,男人为了结婚房车彩礼准备了那么多,结果发生了性行为还被判强奸,往下越没有人愿意结婚了,风险太大。

难道谁家缺个活菩萨,要供起来吗?

知乎用户 馋懒真人​ 发表

我看过一个最好的回答——领了结婚证就代表夫妻双方都承担了为配偶提供性的义务。因此领结婚证双方就不存在在性方面违背意志的说法。

如果结婚证领了,不随附例如财产处分、性满足这些义务,那么,妻子未经丈夫允许,把丈夫工资卡里的钱转走,难道是婚内盗窃?!

知乎用户 北洋 发表

必须属于,你去取钱 ATM 机突然要睡你肯定是不合理的。

知乎用户 井底蛙之说 发表

不要结婚,会变得不幸!

知乎用户 转头空 发表

首先很难判,其次该行为前提是 “妻子拒绝房事”,而该前提导致的结果通常是这些:

1. 男方恼羞成怒施加暴力,成为家暴

2. 男方强上后兴致全无,草草了事后再也不碰,进入出轨 / 分居 / 离婚程序

3. 男方冷静质疑女方出轨,找到 / 没找到证据,女方解释 / 不解释情况,总之进入出轨 / 分居 / 离婚程序

4. 男方忍耐 / 接受现实,完全放弃性生活,踏实挣钱养家,偶尔在网上吐槽几句无性生活,有贼心没贼胆,成为油腻的中年男人。

知乎用户 张昌明律师​​ 发表

分情况。

需要知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没有婚内强奸罪的。并且婚内实施强奸行为的认定不易,公安介入也比较困难。

因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双方都有提供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就是合法的行为。

但如果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如长期分居或是离婚诉讼期,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则会构成强奸罪。

知乎用户 丁圣人 发表

如果你能成功录音录像,那的确可以认定为强奸。

只是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几乎见不到。

知乎用户 白尹匡 发表

看情况呗,长期分居,已经提交离婚条款还有没登记的,应该算强奸。

其余的也没什么可以被判定为强奸了。

不过婚内强奸应该不会被立法(也没查,只是自己想的)。牵扯太大了。本来我们这一辈人人口就少了很多,大多原因随便找都能找到,不说。

再来个婚内强奸,那男的可以去死了。强奸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想想都觉得可怕。。。。。。。。。。。。。

知乎用户 最美的我 发表

法律上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的性关系都是强奸,并没有婚姻的限制语。

可是问题是,现实社会中很难对婚内强奸做出界定

法律是法律条款。

而现实界定是很难划分清楚的。

因此如果真的不喜欢,不想发生关系,还是保护好自己,该离婚离婚,该分居分居,该打官司打官司……

真婚内不乐意情况下发生了,也只能杜绝下次不再发生!

知乎用户 三途川上引渡人 发表

真就只看一个词不看具体定义啊?

婚内强奸存在,但是不是说正常的夫妻关系中,一方拒绝另一方硬是要就构成强奸,合法夫妻这方面是有义务的,不履行这个义务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婚内强奸成立的前提是夫妻关系事实上已经结束或者说即将结束,处在 “不确定” 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分居,正在打离婚官司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婚姻关系基本已经可以视为破裂,只是程序上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可以构成所谓的“婚内强奸”

这明明是一个人性化的查漏补缺条款,偏偏被一群人说的好像是什么顾头不顾腚的恶政,没事麻烦百度一下谢谢

知乎用户 陈宇 发表

婚内如果戴套,就不算强奸!

知乎用户 普进峰 发表

夫妻性行为只要被动的一方没有强烈反对,就属于默认同意。这个默认同意是在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设置的。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被动的一方喝多了,无法明确表达自己对具体性行为的态度,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被动的一方是同意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处于闹离婚的阶段。非夫妻性行为属于默认不同意。默认不同意不包括被动的一方有能力表达反对而不表达出来。

“婚内強奸” 应该属于严重家暴的范畴,不应该按照強奸来定罪。严重家暴不仅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也可以判刑。

知乎用户 大概是不会魔法的巫师​ 发表

我觉得很多人不理解强奸犯罪的点不是性行为。而是各种威胁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经济威胁、语言攻击等等。就算是婚内也要保护个人意志不受他人强迫。

知乎用户 琉璃将军玹曦​ 发表

我盗窃自己的钱包算盗窃吗?

知乎用户 天问 12138 发表

不属于,因为白马不是马

知乎用户 法苑山客​ 发表

绝大多数情况下,婚内定不了强奸。如果能定婚内强奸罪,那整个 “晋西北” 都会乱成一锅粥,男的就能告猥亵了(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微笑的男人 发表

.

知乎用户 大胖 发表

违背妇女意愿的都是强奸

不要以为加了一个婚内就万事大吉了

知乎用户 铎声 发表

算!算!算!

虽然基本无法取证,基本无法定为强奸,基本毫无办法。但是,从抢劫的法律定义、现代文明的逻辑以及法理上来说,“婚内强奸” 就是不折不扣的强奸。

知乎用户 这逼要炸​ 发表

婚内强奸,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等过激手段,算不上强奸的。

知乎用户 Leo 王​ 发表

属于,但是不好证明。

婚内,夫妻之间性行为是太正常不过了。

那么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强 x?

家里有摄像头也行,验伤也行。但是就说玩刺激的不小心的你也没什么好的应对办法。

以警察视角,夫妻之间也不知道多少次了,这次怎么定强 x?铁证么?但凡存疑,都是劝解。按说都睡了那么多次了,这次真是强 x 只要存疑就比被狗咬还轻。

就是因为关系太紧密了,没什么特别好分的清的办法。要是个陌生人,那就没什么好分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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