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玄昌刑事自诉王志安诽谤罪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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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按:因王志安向北京司法局、律师协会举报王律师、彭律师,来而不往非礼也,我也让律师起草了举报信)
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央电视台
关于中央电视台记者王志安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信
我是科普作家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近二十年来我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因此得罪了很多利益集团和个人。2011年初,我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等。
我实名举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主持人、记者王志安(记者证号:G10000355001481),其严重违反法律、违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相关行为,请求依法对王志安进行查处。
王志安曾经自称是我的支持者,也曾经和我一起参加过电视节目录播。但因为我于2014年揭露他的朋友朱毅(中国农业大学教师)学术造假后,恼羞成怒,开始在网上大肆侮辱诽谤我及相关人员,并非法获取并散播公民个人隐私,不仅违背了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 侮辱诽谤他人。
“安保基金”是在2010年8月我因为揭露造假遭到肖传国雇凶袭击、震惊全国之后,许多人要捐款用于保护我,但由于我不愿意个人接受捐赠,而由他人发起用于保护我和其他揭假人士的人身安全的资金募集。我本人作为受益人,对该资金以及对国内外任一基金、资金项目均没有任何管理权、处分权。
事实上,对于安保资金事宜,王志安心知肚明。其早于2012年3月29日00:24就在微博上称“方罗基金之争我的看法:一、方舟子是受益人,不是管理者,对于基金的问题,老罗有质疑的权利,但应该把目标对准彭剑,而非方舟子。想想,如果我们对诺贝尔基金运作质疑,是找杨振宁呢,还是运作团队?二、基金设立时约定不公开,这是约定自由”。
但是,因为我揭露王志安好友朱毅的学术造假,导致王志安在其个人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了针对我本人的大量侮辱、诽谤言论。2015年8月1日,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连续发表了三条侵权微博,诽谤我利用“基金”诈骗、“私分挥霍”,并以“嫌犯”“骗子”这类侮辱性词语来指称我本人;其后,王志安继续诽谤、侮辱我“贪污挥霍”、“嫌疑犯”、“犯罪团伙”。王志安肆无忌惮的侮辱诽谤行为一直延续至今。
同时,王志安以同样的手段侮辱诽谤知名科技记者方玄昌。2016年1月18日17点21分王志安发布长微博“方玄昌联手彭剑诈骗安保资金花絮弹:转基因品尝会成了安保资金的洗钱工具”无中生有炮制了一系列谣言,并于2016年1月18日17点45分、2016年1月18日18点01分、2016年1月18日18点22分、2106年1月18日21点49分不断转载涉及方玄昌的谣言,对方玄昌进行人身攻击。王志安发表的涉案微博,毫无事实依据,纯粹是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是恶毒的公然侮辱。
二、 非法获取并散播公民的个人隐私。
王志安利用自己的央视记者身份和便利,非法获取我本人、彭剑等人的家庭住址并公布在网络上,我、彭剑等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同时,王志安非法获取并公布我个人的航空行程记录,断章取义的用以对我个人的攻击和诽谤。王志安还在网上公布了彭剑等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信息,如果信息真实,则行为性质更为恶劣,涉嫌滥用其央视记者身份及职权(因为这些信息普通人根本无法获取)。王志安的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对我及其他人员的民事侵权,同时已经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新闻工作者应该遵纪守法,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同时,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闻记者证的领取应当符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条件。王志安进行上述侮辱诽谤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时,一直自称“堂堂央视记者”,在法庭上也自称“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主持人、调查记者”,暗指自己是央视记者的职务行为。中央电视台作为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应该对自己的员工有更严格的要求;央视记者作为严肃的新闻工作者,新闻主管部门及记者协会也应对记者的行为有严格的规范。但王志安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符合新闻记者的最基本的条件,公然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此,我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调查王志安的违规违法行为,对王志安给予严厉惩处。
举报人:方是民
2016年9月8日
(XYS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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